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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學 年 度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招 生 入 學 簡 章 NAN KAI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承 辦 單 位 :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自 動 化 工 程 系 電 子 工 程 系 地 址 :54243 南 投 縣 草 屯 鎮 中 正 路 568 號 電 話 :049-2563489 分 機 1322 2802 或 2840 傳 真 :049-2567424 網 址 :www.nkut.edu.tw

目 錄 壹 招 生 重 要 日 程 表... 1 貳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之 宗 旨 及 教 育 方 式... 2 參 報 名... 2 肆 志 願 選 項 代 碼 及 錄 取 名 額... 3 伍 准 考 證 製 發 及 補 發... 4 陸 成 績 計 算 及 甄 選 方 式... 5 柒 考 試 日 期 項 目 及 地 點... 5 捌 寄 發 成 績 通 知 與 複 查... 5 玖 遴 選 面 試 考 生 方 式... 6 拾 第 二 階 段 職 場 體 驗 公 告... 6 拾 壹 第 二 階 段 職 報 到 及 職 場 體 驗... 6 拾 貳 錄 取 榜 單 公 告... 6 拾 参 錄 取 生 報 到 及 註 冊... 7 拾 肆 招 生 申 訴 處 理 辦 法... 7 拾 伍 簡 章 索 取 方 式... 8 拾 陸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8 拾 柒 本 校 交 通 資 訊... 9 附 件 一 南 開 科 技 大 學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105 年 度 學 雜 費 減 免 及 補 助 標 準... 10 附 件 二 訓 練 生 之 權 利 義 務... 10 附 件 三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事 業 單 位 簡 介... 13 附 件 四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學 校 簡 介... 14 附 件 五 各 項 招 生 考 試 糾 紛 案 件 申 訴 處 理 辦 法... 19 附 表 1 報 名 表... 20 附 表 2 考 生 學 歷 證 件 及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浮 貼 表... 21 附 表 3 准 考 證... 22 附 表 4 提 供 個 人 報 名 資 料 同 意 書... 23 附 表 5 自 傳... 24 附 表 6 通 訊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25 附 表 7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26 附 表 8 無 法 出 具 學 歷 證 明 切 結 書... 27 附 表 9 新 生 報 到 委 託 書... 28

壹 招 生 重 要 日 程 表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招 生 甄 選 項 目 分 筆 試 面 試 及 職 場 體 驗 筆 試 項 目 為 職 場 素 養 一 科 本 校 僅 依 筆 試 成 績 高 低 再 按 志 願 順 序, 遴 選 考 生 參 加 事 業 單 位 與 合 作 學 校 之 面 試, 並 根 據 考 生 筆 試 面 試 成 績 及 職 場 體 驗 結 果 公 告 正 式 錄 取 名 單 招 生 重 要 日 程 如 下 : 日 期 重 要 項 目 備 註 105 年 4 月 11 日 ( 星 期 一 ) 公 告 下 載 招 生 簡 章 105 年 5 月 2 日 ( 星 期 一 ) 至 105 年 5 月 13 日 ( 星 期 五 ) 105 年 5 月 16 日 ( 星 期 一 ) 至 105 年 5 月 27 日 ( 星 期 五 ) 通 訊 報 名 現 場 報 名 105 年 5 月 25 日 ( 星 期 三 ) 通 訊 報 名 寄 發 准 考 證 105 年 6 月 1 日 ( 星 期 三 ) 下 午 2: 00 105 年 6 月 3 日 ( 星 期 五 ) 105 年 6 月 7 日 ( 星 期 二 ) 105 年 6 月 8 日 中 午 12:00 前 ( 星 期 三 ) 105 年 6 月 13 日 ( 星 期 一 ) 至 105 年 7 月 1 日 ( 星 期 五 ) 第 一 階 段 第 二 階 段 考 試 試 場 及 梯 次 時 間 公 告 參 加 考 試 筆 試 科 目 : 職 場 素 養 面 試 : 配 合 事 業 單 位 共 同 面 試 公 告 成 績 / 公 告 第 二 階 段 職 場 體 驗 名 單 成 績 複 查 向 錄 取 事 業 單 位 報 到 及 職 場 體 驗 105 年 7 月 6 日 ( 星 期 三 ) 放 榜 / 寄 發 錄 取 通 知 單 本 校 警 衛 室 販 售 或 本 校 招 生 資 訊 專 區, 免 費 下 載 網 址 :http://rc.nkut.edu.tw 將 應 繳 資 料 以 限 時 掛 號 寄 交 本 校 ( 郵 戳 為 憑 ) 地 址 :54243 南 投 縣 草 屯 鎮 中 正 路 568 號 105 學 年 度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招 生 委 員 會 收 每 日 上 午 9:00 起 至 下 午 4:00 止 報 名 地 點 : 樸 華 樓 2 樓 註 冊 組 通 訊 報 名 考 生 若 於 105 年 5 月 30 日 尚 未 收 到 准 考 證, 請 105 年 6 月 3 日 考 試 前 持 照 片 申 請 補 發 試 場 地 點 公 告 在 本 校 網 站 / 招 生 資 訊 專 區 / 最 新 消 息, 網 址 :http://rc.nkut.edu.tw 筆 試 時 間 :10:20-11:20 面 試 時 間 :13:00-17:00 報 名 人 數 過 多 時, 得 調 整 面 試 時 間 公 告 於 本 校 網 站 / 招 生 資 訊 專 區 / 最 新 消 息, 網 址 :http://rc.nkut.edu.tw, 請 考 生 自 行 上 網 查 詢, 本 會 不 再 另 外 寄 送 親 自 至 本 校 行 政 大 樓 二 樓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申 請 複 查, 並 檢 附 成 績 通 知 單 影 印 本 及 複 查 費 30 元, 逾 時 不 予 受 理 105 年 6 月 13 日 向 事 業 單 位 報 到 並 進 行 職 場 體 驗 兩 週, 共 84 小 時 公 告 於 本 校 網 站 / 招 生 資 訊 專 區 / 最 新 消 息, 網 址 :http://rc.nkut.edu.tw, 考 生 錄 取 暨 報 到 通 知 單 以 限 時 郵 寄 105 年 7 月 12 日 ( 星 期 二 ) 正 取 生 報 到 註 冊 至 學 校 辦 理 報 到 註 冊 手 續 正 取 生 報 到 後 若 尚 有 缺 額, 備 取 生 將 個 105 年 7 月 13 日 ( 星 期 三 ) 起 備 取 生 報 到 註 冊 別 以 電 話 依 備 取 順 序 通 知 報 到 請 依 新 生 註 冊 須 知 時 程 辦 理, 開 學 日 依 105 年 9 月 12 日 ( 星 期 一 ) 預 計 開 始 訓 練 / 上 課 據 105 學 年 度 行 事 曆 備 註 : 考 生 若 有 疑 問 請 與 相 關 單 位 聯 絡, 本 校 總 機 (049)2563489; 本 校 傳 真 :049-2567424 1. 報 名 考 試 放 榜 報 到 註 冊 等 相 關 試 務 問 題, 請 撥 分 機 1322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2. 學 分 抵 免 學 籍 選 課 等 問 題, 請 撥 分 機 1304 教 務 處 課 務 組 3. 學 雜 費 減 免 就 學 貸 款 等 問 題, 請 撥 分 機 1502 學 務 處 4. 住 宿 諮 詢, 請 撥 分 機 2591 學 生 宿 舍 5. 校 車 諮 詢, 請 撥 分 機 1614 總 務 處 事 務 組 6. 收 費 標 準 查 詢, 請 至 本 校 首 頁 / 行 政 單 位 / 會 計 室 / 收 費 標 準 本 表 日 期 如 有 變 更, 以 本 校 網 站 及 相 關 公 告 為 準 簡 章 索 取 方 式 一 免 費 下 載 網 址 :http://rc.nkut.edu.tw( 公 告 於 本 校 網 站 / 招 生 資 訊 專 區 / 最 新 消 息 ) 二 紙 本 簡 章 : 本 校 大 門 警 衛 室 購 買, 一 份 50 元 整 三 販 售 期 間 : 即 日 起 至 105 年 5 月 27 日 止 1

貳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之 宗 旨 及 教 育 方 式 一 宗 旨 : 行 政 院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為 促 進 青 少 年 就 業, 及 培 訓 契 合 企 業 需 求 之 優 質 專 業 技 術 人 力, 自 民 國 92 年 與 教 育 部 合 作, 引 進 德 國 雙 軌 制 (Dual System) 職 業 訓 練 模 式, 推 動 台 德 菁 英 計 畫, 並 以 德 國 雙 軌 制 訓 練 制 度 為 基 礎, 發 展 本 土 化 之 雙 軌 訓 練 制 度 經 檢 討 施 行 成 效, 為 契 合 國 內 產 業 及 社 會 環 境 需 求, 自 98 年 起 以 本 土 化 為 主 要 導 向, 進 行 計 畫 再 造, 並 更 名 為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二 教 育 方 式 : 本 校 105 學 年 度 辦 理 四 技 招 生, 開 辦 職 類 有 微 科 技 ( 高 級 技 術 員 ) 機 電 整 合 ( 高 級 技 術 員 ) 職 類, 訓 練 生 預 計 招 收 25 人 訓 練 生 錄 取 後 將 之 課 程 與 訓 練 方 法, 以 事 業 單 位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為 主, 學 校 學 科 教 育 為 輔 訓 練 生 每 週 分 別 在 事 業 單 位 4 天 學 校 上 課 2 天 訓 練 生 四 年 訓 練 且 修 業 期 滿, 經 考 核 成 績 及 格, 本 校 依 法 授 予 四 技 訓 練 生 為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此 外, 在 二 年 訓 練 期 間, 行 政 院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將 補 助 每 位 訓 練 生 每 學 期 學 費 ( 如 附 件 一 ), 事 業 單 位 則 依 訓 練 生 實 際 訓 練 之 日 數 或 時 數 每 月 給 付 訓 練 生 津 貼, 並 和 一 般 員 工 一 樣 享 有 勞 健 保 之 福 利 保 障 ( 有 關 訓 練 生 之 權 利 義 務 如 附 件 二 ) 錄 取 後 訓 練 生 應 參 加 合 作 學 校 所 安 排 之 學 科 課 程, 並 接 受 成 績 和 操 行 評 量, 且 需 遵 守 本 校 學 則 之 規 定 及 修 畢 所 規 範 之 必 ( 選 ) 修 課 程 參 報 名 一 報 名 資 格 ( 一 ) 四 技 學 制 報 名 資 格 凡 我 國 之 國 民,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且 年 齡 29 歲 以 下 ( 民 國 76 年 1 月 1 日 以 後 出 生 ), 均 得 參 加 報 名 : 1. 曾 在 下 列 之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畢 業 者 : (1) 高 級 中 學 ( 普 通 科 需 非 應 屆 畢 業 生 / 畢 業 滿 1 年 ) (2) 高 級 職 業 學 校 (3) 五 年 一 貫 制 職 業 學 校 (4) 高 級 中 學 進 修 學 校 (5) 高 級 職 業 進 修 學 校 2. 符 合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規 定 者 附 註 : 凡 具 前 列 報 名 資 格 經 錄 取 者, 需 再 經 錄 取 學 校 審 定 資 格 後 方 得 入 學, 若 發 現 其 學 歷 ( 力 ) 證 件 不 符 報 名 資 格 者, 將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參 加 當 年 度 技 專 院 校 院 推 薦 甄 選 技 優 甄 審 四 技 申 請 入 學 聯 合 登 記 分 發 入 學 及 大 學 各 種 入 學 管 道 已 獲 取 錄 取 者, 需 繳 交 原 錄 取 學 校 之 放 棄 聲 明 書, 始 得 報 考 本 次 招 生 入 學, 違 者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二 報 名 日 期 方 式 及 報 名 手 續 ( 一 ) 報 名 日 期 及 報 名 方 式 : 1. 通 訊 報 名 日 期 :105 年 5 月 2 日 至 105 年 5 月 13 日 採 通 訊 報 名 方 式 寄 送 報 名 資 料 及 相 關 證 件, 以 供 審 查 ( 收 件 截 止 日 期 為 105 年 5 月 13 日, 以 郵 戳 為 憑,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 2. 現 場 報 名 日 期 :105 年 5 月 16 日 至 105 年 5 月 27 日 每 日 上 午 9:00 至 下 午 4:00 止 2

3. 報 名 地 點 : 南 開 科 技 大 學 樸 華 樓 2 樓 註 冊 組 ( 南 投 縣 草 屯 鎮 中 正 路 568 號 ) ( 二 ) 報 名 費 : 免 繳 交 報 名 費 ( 三 ) 報 名 規 定 事 項 及 繳 交 表 件 : 1. 報 名 表 附 表 1 請 以 正 楷 仔 細 填 妥 報 名 表, 並 確 實 核 對 無 誤 後, 於 簽 章 欄 內, 務 必 由 本 人 親 自 簽 名, 報 名 表 若 有 塗 改 時 應 加 蓋 私 章, 並 貼 上 2 吋 照 片 一 張 2. 學 歷 證 件 及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浮 貼 表 附 表 2 (1)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印 本 乙 份 (2) 考 生 須 繳 交 學 歷 證 明 文 件 (3) 報 名 時 一 律 繳 交 影 本 ( 請 以 A4 紙 張 影 印 ), 錄 取 報 到 時 再 行 繳 驗 正 本 3. 准 考 證 附 表 3 (1) 貼 上 2 吋 照 片 一 張, 現 場 報 名 者 現 場 核 發 准 考 證, 通 訊 報 名 者 於 105 年 5 月 25 日 ( 星 期 三 ) 以 限 時 專 送 寄 出 准 考 證 (2) 請 依 格 式 詳 細 填 寫 4. 同 意 個 人 報 名 資 料 同 意 書 附 表 4 (1) 請 依 格 式 詳 細 填 寫, 並 簽 名 繳 交 (2) 如 未 滿 18 歲 之 考 生 須 經 法 定 代 理 人 簽 名 5. 自 傳 附 表 5 (1) 請 依 格 式 詳 細 繕 打 或 正 楷 書 寫, 並 簽 名 繳 交 (2) 如 本 表 不 敷 使 用, 請 自 行 增 添 頁 數 注 意 : 應 繳 驗 證 件 資 料 不 齊 或 證 件 以 影 本 報 考 者, 請 務 必 填 寫 無 法 出 具 學 歷 證 明 切 結 書 附 表 8, 未 繳 交 者 一 概 視 為 報 名 資 料 證 件 不 齊, 不 予 受 理 ( 四 ) 通 訊 報 名 裝 寄 相 關 報 名 表 件 : 1. 報 名 表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浮 貼 表 及 其 他 審 查 表 件 依 序 排 列, 並 以 長 尾 夾 於 表 件 左 上 角 夾 妥, 平 放 置 入 貼 有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袋 附 表 6 中, 並 於 105 年 5 月 13 日 前 ( 郵 戳 為 憑 )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至 : 54243 南 投 縣 草 屯 鎮 中 正 路 568 號 南 開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招 生 委 員 會 收 如 表 件 不 全 或 資 格 不 符 而 遭 退 件 者, 應 自 行 負 責, 請 報 名 者 在 進 行 繳 費 前, 先 行 仔 細 審 核 自 己 的 資 格 送 件 前 請 再 仔 細 核 對 報 名 文 件 是 否 齊 全, 以 免 因 表 件 不 全 遭 退 件, 若 因 以 上 原 因 延 誤 報 名, 概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2. 報 名 資 料 疊 放 順 序 如 下 圖 : 注 意 事 項 : 一 報 名 表 ( 附 表 1) 二 證 明 文 件 浮 貼 表 ( 或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 及 准 考 證 ( 附 表 2~3) 三 自 傳 個 人 資 料 使 用 同 意 書 等 ( 附 表 4~5) 1. 報 名 前 請 先 確 認 符 合 報 考 資 格, 本 校 係 採 先 行 受 理 通 訊 報 名 後, 再 行 審 核 報 考 資 格, 如 發 現 報 考 資 格 不 符 時, 逕 行 取 消 報 考 資 格,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2. 報 名 表 請 考 生 親 自 以 正 楷 詳 細 填 寫, 各 欄 資 料 必 須 正 確, 通 訊 地 址 欄 請 填 寫 可 收 到 招 生 委 員 會 寄 發 資 料 之 地 址 及 電 話, 如 各 項 通 知 無 法 寄 達 或 聯 絡 而 造 成 延 宕 時, 視 同 放 棄 權 利, 一 切 後 果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3. 考 生 於 報 名 表 件 寄 出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申 請 更 改 報 考 志 願 序 或 退 還 報 名 費 4. 報 名 時 繳 驗 之 證 件 及 所 填 資 料, 若 經 查 明 有 不 實 或 偽 造 變 造 假 借 等 情 事 者, 其 成 績 視 為 無 效 外, 並 將 依 法 移 送 法 辦 ; 如 錄 取 入 學 後 始 被 發 現, 經 查 明 即 開 除 學 籍 ; 如 畢 業 後 始 被 發 3

現 者, 除 勒 令 繳 銷 其 學 位 證 書 外, 並 公 告 取 消 其 畢 業 資 格 5. 報 名 考 生 若 遺 失 國 民 身 分 證 者, 於 報 名 表 上 黏 貼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面 影 印 本 處, 必 須 貼 上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或 戶 籍 機 關 發 給 之 證 明 文 件 6. 報 名 考 生 若 更 改 姓 名 者, 對 其 所 應 繳 驗 之 學 歷 ( 力 ) 證 件, 必 須 先 至 原 發 證 件 之 單 位 更 改 姓 名, 或 報 名 時 繳 驗 戶 籍 機 關 發 給 之 證 明 文 件 否 則, 取 消 遴 選 面 試 資 格 7. 現 役 軍 人 於 職 場 體 驗 105 年 8 月 10 日 前 退 役, 在 職 場 體 驗 期 開 始 前 可 取 得 退 伍 或 解 除 召 集 日 期 證 明 者, 始 准 予 參 加 報 名 8. 如 報 名 人 數 未 達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所 定 最 低 報 名 人 數 5 位 時, 另 召 開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審 議 是 否 開 班, 若 確 定 不 開 班 則 報 名 費 無 息 退 還 肆 志 願 選 項 代 碼 及 錄 取 名 額 一 本 招 生 甄 選 職 類, 四 技 學 制 開 辦 職 類 為 微 科 技 ( 高 級 技 術 員 ) 機 電 整 合 ( 高 級 技 術 員 ) 職 類, 訓 練 生 預 計 招 收 25 人 二 各 志 願 選 項 名 額 將 以 事 業 單 位 依 職 場 體 驗 結 果 之 錄 取 名 額 為 準 三 各 志 願 選 項 代 碼 及 錄 取 名 額 如 下 所 示 : 合 作 學 校 最 志 願 名 額 名 額 招 生 學 系 ( 組 ) 職 類 事 業 單 位 名 稱 低 開 班 人 數 代 碼 小 計 總 計 A1 系 統 電 子 工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6 機 電 整 合 自 動 化 工 程 系 5 A2 久 允 工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7 15 ( 高 級 技 術 員 ) A3 大 立 機 器 工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 微 科 技 電 子 工 程 系 應 用 電 子 組 5 B1 系 統 電 子 工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0 10 ( 高 級 技 術 員 ) 自 動 化 工 程 系 網 址 :http://ae.nkut.edu.tw/main.php 自 動 化 工 程 系 電 話 :049-2563489 分 機 2803 電 子 工 程 系 應 用 電 子 組 網 址 :http://ee.nkut.edu.tw/main.php 電 子 工 程 系 應 用 電 子 組 電 話 :049-2563489 分 機 2840 附 註 : 經 事 業 單 位 與 本 校 擇 優 錄 取 後, 若 錄 取 人 數 未 達 各 職 類 之 最 低 開 班 人 數, 得 由 事 業 單 位 與 本 校 共 同 決 定 是 否 開 班,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伍 准 考 證 製 發 及 補 發 一 本 校 將 於 105 年 5 月 25 日 以 限 時 郵 寄 准 考 證, 請 考 生 特 別 留 意 信 件 若 於 105 年 5 月 30 日 仍 未 收 到 者, 請 於 105 年 6 月 3 日 上 午 9 時 前 持 照 片 申 請 補 發, 查 詢 電 話 :049-2563489 轉 1322 二 考 生 收 到 准 考 證 時, 須 詳 加 核 對 准 考 證 上 各 欄 資 料, 若 有 錯 誤 疑 問 或 遺 失 毀 損, 請 於 105 年 6 月 3 日 上 午 9 時 前 持 本 人 兩 吋 照 片 1 張 及 身 分 證 件, 向 本 校 註 冊 組 提 出 並 完 成 補 發, 以 免 影 響 權 益 三 考 生 准 考 證 補 發 一 次 後, 如 再 有 毀 損 或 遺 失, 不 予 補 發 4

陸 成 績 計 算 及 甄 選 方 式 一 第 一 階 段 : 筆 試 成 績 佔 總 成 績 20%, 面 試 佔 總 成 績 80%, 由 分 數 最 高 依 次 錄 取, 並 依 最 高 志 願 依 次 決 定 職 場 體 驗 分 發 企 業 二 第 二 階 段 : 職 場 體 驗 ( 經 第 一 階 段 甄 選 合 格 之 考 生, 將 參 加 事 業 單 位 職 場 體 驗 兩 週, 共 84 小 時 ) 三 甄 選 過 程 各 階 段 如 有 缺 考 或 零 分 者, 一 律 不 予 律 取 四 依 總 成 績 分 數 之 高 低 且 通 過 職 場 體 驗 者, 依 序 錄 取 正 取 生, 並 得 另 錄 取 備 取 生 若 干 名 五 錄 取 考 生 所 選 第 一 志 願 尚 未 滿 額 即 遴 選 至 第 一 志 願 若 第 一 志 願 已 分 發 額 滿, 則 錄 取 至 第 二 志 願, 依 此 類 推 若 考 生 志 願 順 序 及 總 成 績 均 相 同 時 且 已 通 過 職 場 體 驗 者, 依 序 按 1. 面 試 成 績 2. 筆 試 成 績 高 低 決 定 優 先 順 序, 如 全 部 項 目 成 績 皆 相 同, 則 提 交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討 論 並 報 請 教 育 部 核 准 後 予 以 增 額 錄 取 柒 考 試 日 期 項 目 及 地 點 一 考 試 日 期 :105 年 6 月 3 日 二 第 一 階 段 考 試 項 目 與 時 間 表 : 時 間 筆 試 測 驗 面 試 10:20~11:20 13:00~17:00 項 目 職 場 素 養 面 試 備 註 :1. 考 題 為 選 擇 題 型, 限 用 黑 色 或 藍 色 原 子 筆 作 答 2. 考 生 請 攜 帶 准 考 證 國 民 身 分 證 件 應 試, 以 備 查 驗 3. 面 試 為 本 校 及 合 作 事 業 單 位 共 同 舉 辦 4. 筆 試 及 面 試, 缺 考 或 零 分 者, 概 不 錄 取 5. 當 天 若 逾 時 未 到, 視 同 自 願 放 棄 筆 試 面 試 資 格, 事 後 亦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申 請 補 行 筆 試 面 試 6. 通 過 第 一 階 段 考 試 學 生 必 須 向 錄 取 事 業 報 到 參 加 職 場 體 驗 三 考 試 地 點 : ( 一 ) 考 試 地 點 於 105 年 6 月 1 日 在 本 校 招 生 網 站 中 公 告 ( 二 ) 詳 細 之 試 場 分 配 表, 於 105 年 6 月 3 日 上 午 9:00 在 各 考 區 考 場 公 佈 捌 寄 發 成 績 通 知 與 複 查 一 105 年 6 月 7 日 公 告 成 績, 請 至 本 校 網 站 / 招 生 資 訊 專 區 / 最 新 消 息 (http://rc.nkut.edu.tw) 查 詢 二 成 績 複 查 方 式 : 考 生 對 成 績 有 疑 義 時, 應 於 105 年 6 月 8 日 中 午 12:00 前 填 寫 附 表 7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親 自 至 本 校 行 政 大 樓 二 樓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申 請 複 查, 並 檢 附 成 績 通 知 單 影 印 本 及 複 查 費 30 元, 逾 時 不 予 受 理 5

三 複 查 成 績 以 筆 面 面 試 累 計 分 數 為 限, 不 得 申 請 得 要 求 查 閱 影 印 任 何 相 關 資 料 或 退 還 答 案 卷 四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以 1 次 為 限, 複 查 結 果 造 成 考 生 分 數 增 減 或 錄 取 異 動, 考 生 不 得 提 出 異 議 玖 遴 選 面 試 考 生 方 式 一 本 校 採 筆 試 與 面 試 同 一 天 舉 行, 考 生 同 日 除 筆 試 外, 將 參 加 事 業 單 位 及 本 校 合 辦 之 面 試 二 筆 試 缺 考 或 報 名 表 上 未 填 寫 志 願 序 者, 將 喪 失 面 試 資 格 三 遴 選 面 試 考 生 方 式 : 按 照 簡 章 肆 志 願 選 項 代 碼 及 錄 取 名 額 中 之 代 碼 及 員 額, 填 寫 志 願 序 代 碼 ( 至 多 可 填 寫 6 個 志 願 序 ), 依 公 告 面 試 時 間 表, 參 加 事 業 單 位 與 學 校 之 面 試 拾 第 二 階 段 職 場 體 驗 公 告 一 本 校 將 依 筆 試 及 面 試 結 果 評 量 成 績 比 例 加 總 後, 由 分 數 最 高 者 依 志 願 序 依 次 決 定 分 發 事 業 單 位, 進 入 第 二 階 段 職 場 體 驗 階 段, 入 選 之 考 生 將 可 參 加 事 業 單 位 安 排 為 期 兩 週 之 職 場 體 驗 二 訂 於 105 年 6 月 7 日 公 告 第 二 階 段 職 場 體 驗 名 單, 以 上 資 訊 將 公 告 於 本 校 網 站 / 招 生 資 訊 專 區 / 最 新 消 息 (http://rc.nkut.edu.tw) 拾 壹 第 二 階 段 職 報 到 及 職 場 體 驗 一 職 場 體 驗 報 到 日 期 :105 年 6 月 13 日 二 職 場 體 驗 報 到 地 點 : 各 事 業 單 位 三 第 一 階 段 通 過 生 應 攜 帶 相 關 資 料 辦 理 報 到, 並 於 105 年 6 月 13 日 至 7 月 1 日 接 受 事 業 單 位 安 排 為 期 二 週, 共 84 小 時 之 職 場 體 驗 ( 職 場 體 驗 期 間, 由 各 事 業 單 位 依 其 訂 定 之 標 準 發 給 津 貼, 各 事 業 單 位 不 得 縮 短 職 場 體 驗 期 間 ) 四 第 一 階 段 通 過 生 於 職 場 體 驗 期 間, 如 有 不 適 性 之 問 題, 得 無 條 件 退 出, 事 業 單 位 不 得 要 求 其 賠 償 職 場 體 驗 期 間 之 表 現, 將 作 為 事 業 單 位 評 定 錄 取 與 否 之 依 據 各 事 業 單 位 依 職 場 體 驗 結 果 依 序 錄 取, 惟 不 得 超 過 各 志 願 選 項 之 招 生 錄 取 名 額 未 獲 錄 取 之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五 未 依 規 定 時 間 及 規 定 事 項 向 事 業 單 位 完 成 報 到 及 職 場 體 驗 者, 視 同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拾 貳 錄 取 榜 單 公 告 一 各 事 業 單 位 依 面 試 通 過 生 之 職 場 體 驗 結 果, 得 不 足 額 錄 取 錄 取 人 數 未 達 本 簡 章 規 定 最 低 開 班 人 數, 由 事 業 單 位 與 本 校 共 同 決 定 得 不 開 班,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 詳 見 本 簡 章 內 容 志 願 選 項 代 碼 及 錄 取 名 額 ) 6

二 定 於 105 年 7 月 6 日 將 錄 取 本 校 名 單 在 本 校 網 站 / 招 生 資 訊 專 區 / 最 新 消 息 (http://rc.nkut.edu.tw) 拾 参 錄 取 生 報 到 及 註 冊 一 錄 取 生 報 到 注 意 事 項 隨 錄 取 報 到 通 知 單 郵 寄, 同 時 公 布 於 本 校 首 頁, 請 考 生 至 本 校 首 頁 ( 網 址 :http://www.nkut.edu.tw) 進 入 招 生 資 訊 專 區 點 選 最 新 消 息 查 詢 未 收 到 通 知 者, 請 自 行 上 網 查 詢, 考 生 不 得 以 未 收 到 報 到 通 知 單 為 理 由, 而 要 求 補 報 到 註 冊 依 本 校 之 規 定, 攜 帶 學 歷 ( 力 ) 證 件 正 本, 至 本 校 辦 理 報 到 及 註 冊 手 續 ; 若 有 考 生 完 成 事 業 單 位 之 報 到, 但 未 到 本 校 辦 理 報 到 及 註 冊 者, 則 以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論 二 正 取 生 報 到 時 間 :105 年 7 月 12 日 下 午 1:00 至 下 午 3:00 三 正 取 生 報 到 地 點 : 南 開 科 技 大 學 樸 華 樓 2 樓 註 冊 組 四 報 到 時 需 繳 交 與 報 名 及 錄 取 資 格 相 符 之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 國 內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高 中 職 畢 業 證 書 正 本 五 正 取 生 於 報 到 當 日, 若 尚 未 取 得 修 業 證 明 書 等 學 歷 證 明 文 件, 應 填 具 切 結 書, 並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繳 交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逾 期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六 如 委 託 他 人 辦 理 報 到 手 續, 須 檢 附 委 託 書, 詳 如 附 表 9 七 錄 取 生 於 事 業 單 位 及 本 校 均 完 成 報 到 手 續 後, 始 成 為 105 年 度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之 訓 練 生, 並 據 以 辦 理 就 學 緩 徵 及 各 項 補 助 事 宜 八 本 校 之 學 雜 費 收 費 標 準, 詳 如 附 件 四 ( 學 校 簡 介 ) 九 學 雜 費 減 免 補 助, 詳 如 附 件 一 十 未 依 規 定 時 間 及 規 定 事 項 完 成 報 到 及 註 冊 者, 視 同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十 一 正 取 生 報 到 後 若 有 缺 額,105 年 7 月 13 日 至 105 學 年 度 開 學 日 止, 將 個 別 以 電 話 依 備 取 順 序 通 知 報 到, 所 以 報 名 時 請 務 必 填 寫 可 以 聯 絡 到 本 人 之 電 話 ( 手 機 ), 以 免 自 身 權 益 受 損, 不 得 以 未 接 獲 電 話 通 知 要 求 保 留 被 取 報 到 資 格, 報 到 註 冊 程 序 應 備 證 件 及 注 意 事 項 與 正 取 生 同 拾 肆 招 生 申 訴 處 理 辦 法 一 考 生 如 對 考 試 結 果 或 與 考 試 相 關 事 宜 有 疑 義 時, 應 於 考 試 放 榜 後 3 日 內 以 書 面 敘 明 具 體 事 由 並 檢 具 佐 證 資 料 向 本 校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提 出, 由 本 校 依 相 關 規 定 處 理, 未 具 名 之 申 訴 案 件 不 予 處 理 二 本 簡 章 如 有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相 關 規 定 及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之 決 議 辦 理 ; 若 有 相 關 法 令 規 章 仍 未 明 定 而 造 成 疑 義 者, 則 由 招 生 委 員 會 緊 急 事 件 處 理 小 組 研 議 方 案 送 經 主 任 委 員 批 核 後 實 施 ; 如 情 節 重 大, 則 報 請 主 任 委 員 召 開 臨 時 委 員 會 議 討 論 做 成 決 議, 並 呈 報 教 育 部 核 定 後 實 施 7

考 生 有 相 關 疑 義 事 項, 均 可 向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提 出, 招 生 委 員 會 相 關 工 作 小 組 於 7 日 內 定 會 函 覆 考 生 處 理 情 形 與 辦 法 三 其 他 各 項 招 生 考 試 糾 紛 案 件 申 訴 處 理 辦 法 請 參 閱 附 件 五 四 本 簡 章 所 訂 定 之 時 程, 如 因 天 災 或 或 其 它 因 素 必 須 變 更 時, 請 考 生 注 意 本 校 發 布 之 消 息 拾 伍 簡 章 索 取 方 式 一 免 費 下 載 網 址 :http://rc.nkut.edu.tw( 公 告 於 本 校 網 站 / 招 生 資 訊 專 區 / 最 新 消 息 ) 二 紙 本 簡 章 : 本 校 大 門 警 衛 室 購 買, 一 份 50 元 整 三 販 售 期 間 : 即 日 起 至 105 年 5 月 27 日 止 拾 陸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一 身 心 障 礙 或 行 動 不 便 之 考 生, 應 於 報 名 時 繳 交 相 關 證 明 檔, 並 得 提 出 申 請 安 排 特 殊 考 場 二 各 錄 取 報 到 生 不 得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並 不 得 於 訓 練 期 間 申 請 轉 學 或 轉 系 三 本 計 畫 係 採 雙 軌 制 訓 練 模 式, 故 訓 練 生 於 訓 練 期 間 脫 離 一 軌 ( 即 事 業 單 位 退 訓 或 學 校 退 學 ), 即 喪 失 其 訓 練 生 身 分, 不 得 異 議 四 本 簡 章 若 有 未 盡 事 宜, 依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五 有 關 報 名 人 數 不 足 及 緊 急 事 件 應 變 處 理 原 則, 由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訂 定 六 本 計 畫 之 訓 練 生 上 課 方 式 採 專 班 方 式, 訓 練 生 於 訓 練 期 間 接 受 雙 軌 教 育 模 式 ( 專 業 技 能 與 知 識 理 論 ), 為 檢 驗 訓 練 生 訓 練 崗 位 技 能 學 習 成 效, 合 作 學 校 需 輔 導 訓 練 生 參 與 及 通 過 專 業 職 能 認 證, 其 相 關 配 合 注 意 事 項 如 下 : 為 建 立 本 認 證 考 試 公 平 與 公 正 之 監 評 制 度, 合 作 學 校 及 事 業 單 位 需 提 供 該 職 類 之 專 業 監 評 師 資 名 單 予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中 彰 投 分 署 有 關 專 業 職 能 認 證 術 科 檢 測 之 材 料 費 用, 由 合 作 學 校 納 入 學 ( 雜 ) 費 中 合 作 單 位 須 輔 導 訓 練 生 參 加 本 計 畫 之 專 業 職 能 認 證 考 試, 並 配 合 考 試 期 程 給 予 公 假 為 使 本 認 證 考 試 之 試 題 庫 標 準 化, 合 作 學 校 應 於 訓 練 期 程 內 依 所 定 之 學 科 課 程 進 行 教 學, 並 提 供 其 教 材 內 容 書 籍 或 電 子 檔 予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中 彰 投 分 署 備 查 七 本 校 105 學 年 度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招 生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會 ) 主 辦 本 招 生, 需 依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規 定, 取 得 並 保 管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在 辦 理 招 生 事 務 之 目 的 下, 進 行 處 理 及 利 用 本 會 將 善 盡 善 良 保 管 人 之 義 務 與 責 任, 妥 善 保 管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僅 提 供 招 生 相 關 訓 練 目 的 使 用 凡 報 名 本 招 生 者, 即 表 示 同 意 授 權 本 會, 得 將 自 考 生 報 名 參 加 本 招 生 所 取 得 之 個 人 及 其 相 關 成 績 資 料, 運 用 於 本 招 生 事 務 使 用, 並 同 意 提 供 其 報 名 資 料 及 成 績 予 (1) 考 生 本 人 (2) 辦 理 新 生 報 到 或 入 學 資 料 建 置 之 學 校 8

拾 柒 本 校 交 通 資 訊 地 區 交 通 資 訊 備 註 台 彰 中 化 北 部 地 區 南 部 地 區 1. 搭 乘 台 中 往 埔 里 線 之 仁 友 南 投 客 運 全 航 等 客 運 車 ( 約 40 分 ) 南 開 科 大 站 下 車 2. 全 航 客 運 逢 甲 商 圈 ( 經 一 中 街 ) 到 達 本 校, 每 隔 5-15 分 一 班 南 開 校 園 上 下 車 搭 乘 往 草 屯 之 彰 化 客 運 車 ( 約 40 分 ), 草 屯 站 下 車, 再 搭 往 往 埔 里 南 開 科 大 站 下 車 線 之 南 投 客 運 全 航 等 客 運 車 1. 可 搭 乘 火 車 或 客 運 車 於 台 中 下 車, 再 搭 乘 台 中 往 埔 里 線 之 客 運 車 ( 約 40 分 ) 2. 大 台 北 地 區, 可 直 接 搭 乘 往 埔 里 之 國 光 客 運 車 ( 約 3 小 時 15 分 ) 3. 搭 高 鐵 於 台 中 烏 日 站 下 車 後, 轉 搭 南 投 客 運 ( 往 埔 里 或 日 月 南 開 科 大 站 下 車 潭 )( 約 40 分 ) 4. 搭 乘 台 北 往 南 投 國 光 客 運 在 草 屯 下 車, 再 轉 搭 往 埔 里 之 客 運 車 ( 約 3 小 時 ) 1. 可 搭 乘 火 車 或 客 運 車 於 台 中 下 車, 再 搭 乘 台 中 往 埔 里 線 之 客 運 車 ( 約 40 分 ) 2. 大 高 雄 地 區, 可 直 接 搭 乘 往 埔 里 之 總 達 客 運 車 ( 約 3 小 時 15 分 ) 南 開 科 大 站 下 車 3. 搭 高 鐵 於 台 中 烏 日 站 下 車 後, 轉 搭 南 投 客 運 ( 往 埔 里 或 日 月 潭 )( 約 40 分 ) 自 行 開 車 : 1. 國 道 3 號 草 屯 交 流 道 下 往 草 屯 埔 里 方 向, 約 8 分 鐘 到 達 本 校 2. 中 投 公 路 至 草 屯 交 流 道 下 往 草 屯 埔 里 方 向, 約 4 分 鐘 到 達 本 校 3. 國 道 3 號 南 下 過 霧 峰 交 流 道 或 北 上 過 草 屯 交 流 道 轉 國 道 6 號 往 埔 里 方 向 約 3 分 鐘 東 草 屯 交 流 道 下 約 3 分 鐘 平 面 道 路 至 T 字 路 口 右 轉 ( 往 草 屯 方 向 ) 約 4 分 鐘 到 達 本 校 4. 高 鐵 烏 日 站 - 中 彰 快 速 道 路 快 官 交 流 道 可 轉 國 道 3 號 到 達 本 校 9

附 件 一 南 開 科 技 大 學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105 年 度 學 雜 費 減 免 及 補 助 標 準 參 考 職 類 : 機 電 整 合 ( 高 級 技 術 員 ) 微 科 技 ( 高 級 技 術 員 ) 學 生 身 份 原 應 收 學 雜 費 勞 動 部 學 雜 費 減 免 及 補 助 標 準 減 免 後 應 繳 學 費 雜 費 學 費 雜 費 合 計 學 雜 費 一 般 生 39,050 元 14,152 元 19,525 元 0 元 19,525 元 33,677 元 原 住 民 生 39,050 元 14,152 元 39,050 元 14,152 元 53,202 元 0 元 身 心 障 礙 生 39,050 元 14,152 元 39,050 元 14,152 元 53,202 元 0 元 低 收 入 戶 生 39,050 元 14,152 元 39,050 元 14,152 元 53,202 元 0 元 附 註 : 1. 實 際 之 學 雜 費 減 免 及 補 助 金 額, 依 入 學 時 之 規 定 辦 理 2. 原 住 民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本 人 低 收 入 戶 學 生 之 學 雜 費 減 免 及 補 助 金 額, 依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中 彰 投 分 署 之 規 定 標 準 辦 理 ; 上 述 減 免 與 教 育 部 減 免 擇 優 辦 理, 不 得 重 複 申 請 3. 上 述 費 用 均 不 含 電 腦 實 習 費 網 路 使 用 費 學 生 平 安 保 險 費 與 代 辦 費 10

訓 練 生 之 權 利 義 務 附 件 二 一 訓 練 生 之 權 利 1. 在 事 業 單 位 方 面 : (1) 在 實 習 計 畫 期 間 之 津 貼 應 按 月 直 接 發 給, 其 津 貼 依 訓 練 生 實 際 進 行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之 日 數 或 時 數 按 月 支 給, 並 應 視 其 實 習 成 效 及 事 業 單 位 營 運 狀 況 調 整 (2) 負 責 辦 理 訓 練 生 勞 工 保 險 ( 不 含 就 業 保 險 ) 及 依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法 規 辦 理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註 : 事 業 單 位 不 須 提 繳 勞 工 退 休 金 (3) 負 擔 實 習 計 畫 所 需 經 費 (4) 負 責 招 訓 施 訓 成 績 考 核 及 結 訓 有 關 事 宜 (5) 適 當 安 排 技 能 訓 練, 不 使 訓 練 生 擔 任 粗 重 危 險 性 工 作, 或 從 事 家 事 雜 役 及 其 他 非 學 習 技 能 為 目 的 之 工 作, 但 事 業 場 所 內 之 清 潔 整 頓, 器 具 工 具 及 機 械 之 清 理 者 不 在 此 限 (6) 訓 練 生 之 實 習 訓 練, 應 在 日 間 實 施 為 宜, 且 不 得 安 排 於 下 午 10 時 至 翌 日 上 午 7 時 進 行 若 有 延 長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時 間 需 要, 需 徵 得 訓 練 生 同 意 後 安 排, 惟 仍 不 得 安 排 於 前 述 時 段, 延 長 之 訓 練 時 數 休 息 應 依 勞 動 基 準 法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另 亦 應 準 用 勞 動 基 準 法 第 24 條 規 定, 給 予 延 長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時 間 之 對 應 津 貼 (7) 義 務 輔 導 訓 練 生 參 加 本 計 畫 之 專 業 職 能 認 證 考 試, 並 配 合 考 試 期 程 給 予 公 假 (8) 不 履 行 契 約 致 使 訓 練 生 蒙 受 損 失, 應 負 賠 償 之 責 2. 在 學 校 方 面 : (1) 訓 練 生 接 受 四 年 訓 練 且 修 業 期 滿, 經 考 核 成 績 及 格, 本 校 依 法 授 予 四 技 訓 練 生 為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2) 訓 練 生 在 校 期 間 享 有 正 式 學 籍, 協 助 辦 理 緩 徵 學 雜 費 減 免 補 助 ( 見 附 件 一 ) 及 就 學 貸 款 等 (3) 為 維 護 學 生 權 益, 負 責 建 立 輔 導 機 制, 輔 導 學 生 重 補 修 相 關 科 目 學 分 (4) 協 助 訓 練 生 請 領 學 ( 雜 ) 費 補 助 3. 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及 教 育 部 方 面 : (1) 在 實 習 計 畫 期 間 補 助 或 減 免 學 雜 費 ( 見 附 件 一 ) (2) 負 責 督 導 招 訓 施 訓 成 績 考 核 及 結 訓 有 關 事 宜 (3) 完 成 全 期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後, 由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與 事 業 單 位 共 同 核 發 結 訓 證 書 11

二 訓 練 生 之 義 務 : 1. 在 事 業 單 位 方 面 : (1) 應 克 盡 善 良 員 工 職 責, 遵 守 事 業 單 位 各 項 規 章, 忠 勤 服 務, 努 力 學 習 (2) 於 實 習 計 畫 期 間 如 有 不 遵 守 事 業 單 位 有 關 規 章 ( 人 事 規 章 契 約 等 ) 情 節 重 大, 事 業 單 位 得 停 止 該 生 實 習, 解 除 契 約, 如 使 事 業 單 位 蒙 受 損 失 時, 應 負 賠 償 之 責 (3) 若 有 擅 自 解 約 情 事, 應 賠 償 事 業 單 位 為 其 訓 練 所 付 個 人 部 分 之 費 用 (4) 在 訓 練 崗 位 訓 練 期 間, 應 按 時 填 寫 訓 練 週 誌, 親 自 簽 名 後 送 事 業 單 位 批 核 簽 章, 未 依 規 定 按 時 填 寫 及 繳 交 訓 練 週 誌, 情 節 重 大 者, 事 業 單 位 得 函 報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中 彰 投 分 署 核 定 後 離 退 之, 或 於 結 訓 時, 得 不 核 發 結 訓 證 書 (5) 暑 假 期 間 訓 練 生 仍 應 依 訓 練 崗 位 訓 練 計 畫 書 於 事 業 單 位 進 行 訓 練, 另 在 徵 求 訓 練 生 同 意 及 學 科 教 育 可 配 合 ( 訓 練 生 不 需 重 補 修 學 分 ) 原 則 下, 事 業 單 位 得 協 調 訓 練 生 於 訓 練 崗 位 訓 練 時 間 外 進 行 訓 練, 並 支 付 對 應 津 貼 2. 在 學 校 方 面 : (1) 訓 練 生 之 權 利, 依 本 計 畫 正 式 招 生 錄 取 且 完 成 註 冊 手 續 之 訓 練 生, 其 在 學 校 進 行 學 科 教 育 訓 練 期 間 需 遵 守 學 校 教 學 與 生 活 管 理 輔 導 相 關 規 定 (2) 除 本 計 畫 補 助 或 減 免 之 學 ( 雜 ) 費 外, 其 他 部 分 之 學 ( 雜 ) 費 必 須 由 訓 練 生 負 擔 訓 練 生 學 雜 費 減 免 及 補 助 標 準 ( 參 考 用 ), 見 附 件 一 (3) 訓 練 生 在 教 育 訓 練 期 間 不 得 辦 理 轉 學 轉 系 (4) 訓 練 生 需 遵 循 學 校 學 則 規 定, 如 有 違 反 校 規 或 學 業 成 績 不 及 格 達 退 學 標 準 者, 應 按 規 定 辦 理 退 學 手 續 (5) 導 師 應 對 每 位 訓 練 生 訓 練 週 誌 審 視 簽 章 3. 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方 面 : (1) 在 訓 期 間 需 配 合 訪 談 或 詢 問 培 訓 相 關 問 題, 結 訓 後 需 配 合 調 查 就 業 情 形 (2) 於 實 習 計 畫 期 間 如 有 不 遵 守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相 關 規 章, 情 節 重 大 者, 得 停 止 實 習, 解 除 契 約 (3) 如 訓 練 生 自 行 擅 自 解 約, 應 賠 償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為 其 實 習 訓 練 所 付 個 人 部 分 之 費 用 三 本 計 畫 係 採 雙 軌 制 訓 練 模 式, 故 訓 練 生 於 訓 練 期 間 脫 離 一 軌 ( 即 事 業 單 位 退 訓 或 學 校 退 學 ), 即 喪 失 其 訓 練 生 身 分, 不 得 異 議 備 註 : 本 附 件 提 供 概 要 事 項, 有 關 訓 練 生 之 權 利 義 務 詳 細 內 容, 以 與 事 業 單 位 正 式 簽 定 之 契 約 及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中 彰 投 分 署 頒 訂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作 業 手 冊 為 準 12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事 業 單 位 簡 介 附 件 三 一 公 司 基 本 資 料 - 志 願 代 碼 A1 系 統 電 子 工 業 股 份 電 話 0928-925348 分 機 公 司 名 稱 訓 練 協 調 經 理 鍾 楷 宇 有 限 公 司 傳 真 049-2263628 公 司 地 址 540 南 投 縣 南 投 市 南 崗 工 業 區 工 業 北 路 26 號 e-mail victorchung@sysgration.com 二 公 司 簡 介 系 統 電 子 工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創 於 1977 年 10 月 14 日, 迄 今 已 有 30 年 的 歷 史, 主 要 從 事 電 腦 週 邊 能 源 與 光 電 產 品 的 研 發 生 產 製 造 及 銷 售, 我 們 將 自 己 定 位 為 電 腦 能 源 與 光 電 系 統 全 方 位 TotalSolution 解 決 方 案 的 提 供 者, 致 力 於 新 產 品 開 發 提 供 各 種 不 同 的 服 務 以 滿 足 客 戶 不 同 的 需 求, 主 要 產 品 包 括 computer peripherals, UPS (Uninterruptible Power Supply), Mobile Entertainment,VOIP Phone, Gaming Device, Air Purified Devices and Renewed Energy Products. 等 ; 擁 有 堅 強 的 經 營 技 術 與 服 務 團 隊 以 及 旺 盛 的 企 圖 心, 隨 時 為 顧 客 提 供 最 完 善 的 服 務, 期 許 成 為 全 球 知 名 的 電 腦 與 光 電 系 統 廠 商 三 招 募 職 類 訓 練 條 件 註 1: 以 下 定 事 項 須 列 於 訓 練 生 與 事 業 單 位 雙 方 簽 定 契 約 中, 未 定 事 項 依 契 約 為 準 註 2: 訓 練 生 職 場 體 驗 期 間, 生 活 津 貼 之 給 付, 依 每 月 生 活 津 貼 金 額 按 比 例 訂 定 之 註 3: 每 日 訓 練 時 數 不 得 晚 於 晚 間 10 時 至 翌 日 7 時 進 行 生 產 實 習 訓 練 崗 位 訓 練 或 其 他 訓 練, 並 以 每 日 8 小 時 為 原 則, 如 有 延 長 需 徵 得 訓 練 生 同 意 後 辦 理, 其 訓 練 時 數 與 休 息 應 依 勞 動 基 準 法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另 亦 應 準 用 勞 動 基 準 法 第 24 條 規 定, 給 予 延 長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時 間 之 對 應 津 貼 註 4: 訓 練 時 間 如 有 空 班 或 是 待 班 等 問 題, 請 務 必 詳 細 說 明 如 何 安 排 職 類 : 機 電 整 合 ( 高 級 技 術 員 ) (1) 招 募 人 數 :6 人 (2) 合 作 學 校 : 南 開 科 技 大 學 (3) 科 系 : 自 動 化 工 程 系 (4) 訓 練 地 點 : 南 投 縣 南 投 市 南 崗 工 業 區 工 業 北 路 26 號 (5) 初 期 每 月 生 活 津 貼 以 下 列 方 式 採 計 : 月 薪 20,008 元 整, 計 算 基 準 : 依 勞 基 法 規 定 (6) 每 週 訓 練 天 數 :4 天 (7) 每 日 訓 練 時 數 :8 小 時 (8) 每 日 訓 練 時 間 : 自 8:15 分 至 17:20 分 (9) 輪 班 方 式 : 無 輪 班 (10) 備 註 說 明 ( 有 空 班 或 待 班 時 間 請 務 必 在 本 欄 詳 細 說 明 ): 無 (11) 公 司 留 用 :6 人 業 務 範 圍 : 設 備 維 修 工 程 師 & 技 術 員 薪 資 約 :25,000 元 ~30,000( 月 薪 ) 四 福 利 註 1: 以 下 定 事 項 須 列 於 訓 練 生 與 事 業 單 位 雙 方 簽 定 契 約 中, 未 定 事 項 依 契 約 為 準 註 2: 訓 練 期 間 實 習 地 點 津 貼 依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計 畫 書 及 事 業 單 位 規 定 調 動 調 整 註 3: 所 列 宿 舍 伙 食 交 通 車 等 項 目 若 屬 付 費 提 供 者, 需 在 備 註 填 入 費 用 是 否 含 入 生 活 津 貼 內, 獎 金 或 補 助 其 它 費 用 補 助 \ 福 利 等 項 目, 亦 需 明 列 是 否 含 入 生 活 津 貼 內 A. 宿 舍 : 無 B. 伙 食 : 付 費 提 供,30 元 / 天 C. 交 通 車 : 無 D. 獎 金 或 補 助 : 績 效 獎 金 年 終 獎 金 E. 其 它 費 用 補 助 \ 福 利 : 無 五 其 它 訓 練 職 位 之 特 殊 規 定 ( 請 加 註 原 因 ):( 例 如 : 手 部 過 敏 不 適 合 從 事 洗 髮 相 關 訓 練 ) 13

一 公 司 基 本 資 料 - 志 願 代 碼 A2 公 司 名 稱 久 允 工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訓 練 協 調 經 理 呂 怡 潔 公 司 地 址 540 南 投 縣 南 投 市 永 興 路 19 號 電 話 049-2256171 分 機 202 傳 真 049-2256175 e-mail rachel88.lu@gmail.com 二 公 司 簡 介 久 允 工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是 國 內 最 具 規 模 的 鋸 子 專 業 工 廠, 成 立 至 今 已 近 40 年, 產 品 由 單 一 品 項 ( 直 鋸 片 ) 發 展 至 今 已 數 十 餘 種, 採 多 樣 少 量 生 產 方 式, 以 滿 足 顧 客 一 次 購 足 之 需 求 近 年 來 積 極 從 事 產 品 多 功 能 及 精 緻 化 之 研 究 開 發, 以 差 異 化 及 自 創 品 牌 避 開 削 價 的 激 烈 競 爭 久 允 擁 有 專 精 之 研 發 團 隊, 自 行 開 發 專 用 生 產 設 備, 生 產 技 術 精 湛 其 行 銷 型 態 已 由 OEM 為 ODM, 進 而 OBM, 經 營 自 有 品 牌 生 產 線 朝 科 技 化 轉 型, 產 品 做 垂 直 整 合, 發 展 特 殊 高 級 手 工 具 用 鋼, 提 昇 產 品 品 質 水 準, 不 管 在 國 內 或 國 外 的 切 削 工 具 領 域 中, 久 允 工 業 一 直 扮 演 著 舉 足 輕 重 的 角 色 自 1998 年 起, 久 允 公 司 進 行 企 業 改 造, 投 入 很 大 的 資 源 做 人 才 之 培 訓, 組 織 重 整, 成 立 經 營 團 隊, 藉 團 隊 運 作, 提 昇 員 工 士 氣, 致 力 於 塑 造 優 質 的 企 業 文 化 建 立 合 理 可 行 的 薪 資 及 升 遷 制 度, 使 員 工 能 適 才 適 用, 發 揮 其 潛 能 久 允 公 司 之 經 營 者 本 著 愛 才 惜 才 之 理 念, 一 向 視 員 工 為 至 寶, 員 工 是 公 司 發 展 最 重 要 的 資 產, 因 此, 對 員 工 之 教 育 訓 練 及 應 有 之 福 利 支 出 從 不 吝 嗇, 鼓 勵 員 工 終 生 學 習, 讓 員 工 在 良 好 的 工 作 環 境 下, 跟 公 司 一 起 成 長 經 營 理 念. 誠 信 主 動 積 極 追 求 卓 越. 創 新 研 發, 產 品 逐 步 轉 型, 往 高 科 技 產 業 發 展. 自 動 化 電 腦 化 策 略 聯 盟 與 國 際 化 經 營. 紮 根 台 灣, 生 產 革 新, 提 升 競 爭 力 公 司 願 景. 成 為 亞 洲 切 削 工 具 指 名 度 第 一 的 偏 好 品 牌. 打 造 具 有 人 文 關 懷 與 美 學 素 養 的 製 造 服 務 業 未 來 展 望. 以 自 有 核 心 技 術, 向 醫 療 器 械 研 發 轉 型. 培 養 核 心 技 術 與 持 續 的 創 新, 提 升 競 爭 力. 持 續 改 善, 精 益 求 精, 全 員 精 進 三 招 募 職 類 訓 練 條 件 註 1: 以 下 定 事 項 須 列 於 訓 練 生 與 事 業 單 位 雙 方 簽 定 契 約 中, 未 定 事 項 依 契 約 為 準 註 2: 訓 練 生 職 場 體 驗 期 間, 生 活 津 貼 之 給 付, 依 每 月 生 活 津 貼 金 額 按 比 例 訂 定 之 註 3: 每 日 訓 練 時 數 不 得 晚 於 晚 間 10 時 至 翌 日 7 時 進 行 生 產 實 習 訓 練 崗 位 訓 練 或 其 他 訓 練, 並 以 每 日 8 小 時 為 原 則, 如 有 延 長 需 徵 得 訓 練 生 同 意 後 辦 理, 其 訓 練 時 數 與 休 息 應 依 勞 動 基 準 法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另 亦 應 準 用 勞 動 基 準 法 第 24 條 規 定, 給 予 延 長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時 間 之 對 應 津 貼 註 4: 訓 練 時 間 如 有 空 班 或 是 待 班 等 問 題, 請 務 必 詳 細 說 明 如 何 安 排 職 類 : 機 電 整 合 ( 高 級 技 術 員 ) (1) 招 募 人 數 :7 人 (2) 合 作 學 校 : 南 開 科 技 大 學 (3) 科 系 : 自 動 化 工 程 系 (4) 訓 練 地 點 : 南 投 市 永 興 路 19 號 (5) 初 期 每 月 生 活 津 貼 以 下 列 方 式 採 計 : 月 薪 20,008 元 整, 計 算 基 準 : 依 勞 基 法 規 定 (6) 每 週 訓 練 天 數 :4 天 (7) 每 日 訓 練 時 數 :8 小 時 (8) 每 日 訓 練 時 間 : 自 8:00 分 至 17:10 分 (9) 輪 班 方 式 : 無 輪 班 (10) 備 註 說 明 ( 有 空 班 或 待 班 時 間 請 務 必 在 本 欄 詳 細 說 明 ): 無 (11) 公 司 留 用 :7 人 業 務 範 圍 : 現 場 儲 備 幹 部 薪 資 約 :26,000 元 ~30,000 元 ( 月 薪 ) 四 福 利 註 1: 以 下 定 事 項 須 列 於 訓 練 生 與 事 業 單 位 雙 方 簽 定 契 約 中, 未 定 事 項 依 契 約 為 準 註 2: 訓 練 期 間 實 習 地 點 津 貼 依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計 畫 書 及 事 業 單 位 規 定 調 動 調 整 註 3: 所 列 宿 舍 伙 食 交 通 車 等 項 目 若 屬 付 費 提 供 者, 需 在 備 註 填 入 費 用 是 否 含 入 生 活 津 貼 內, 獎 金 或 補 助 其 它 費 用 補 助 \ 福 利 等 項 目, 亦 需 明 列 是 否 含 入 生 活 津 貼 內 A. 宿 舍 : 免 費 提 供 (1. 住 家 離 公 司 距 離 超 過 30 公 里 以 上, 才 能 申 請 提 供 住 宿 2. 入 住 與 離 開 均 保 持 宿 舍 原 貌, 禁 帶 訪 客 入 住, 門 禁 時 間 為 晚 間 10:00) B. 伙 食 : 付 費 提 供, 每 餐 20 元, 若 工 作 配 合 加 班, 該 餐 由 公 司 免 費 提 供 C. 交 通 車 : 無 D. 獎 金 或 補 助 : 績 效 獎 金 年 終 獎 金 其 它 : 年 終 獎 金 視 當 年 度 營 運 情 況 而 定, 依 照 年 資 發 給 E. 其 它 費 用 補 助 \ 福 利 : 無 五 其 它 訓 練 職 位 之 特 殊 規 定 ( 請 加 註 原 因 ):( 例 如 : 手 部 過 敏 不 適 合 從 事 洗 髮 相 關 訓 練 ) 14

一 公 司 基 本 資 料 - 志 願 代 碼 A3 公 司 名 稱 大 立 機 器 工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訓 練 協 調 經 理 公 司 地 址 413 台 中 市 霧 峰 區 豐 正 路 工 業 巷 3 號 張 育 祺 電 話 04-23334567 分 機 132 傳 真 04-23307567 e-mail 二 公 司 簡 介 於 1960 年 成 立 於 台 中, 由 莊 慶 昌 先 生 一 手 創 建 公 司 營 運 的 初 期, 藉 著 一 部 車 床, 開 啟 了 以 零 件 加 工 為 主 的 業 務 型 態 1966 年 起, 公 司 開 始 專 業 產 製 各 種 品 質 精 良 價 格 合 理 的 銑 床 在 競 爭 激 烈 的 工 具 機 市 場 中, 大 立 公 司 一 直 以 自 有 品 牌 行 銷, 除 了 深 耕 國 內 市 場 以 外, 亦 積 極 拓 展 外 銷 市 場, 行 銷 世 界 三 十 餘 國 多 年 來, 在 全 球 各 個 重 要 地 區, 已 佈 建 完 善 的 銷 售 與 服 務 網, 隨 時 為 廣 大 的 客 戶, 提 供 誠 摯 與 親 切 的 服 務 在 經 年 累 月 的 研 發 與 創 新 之 下, 大 立 機 器 工 業 現 已 產 製 龍 門 型 高 速 切 削 型 動 柱 型 等 多 樣 化 且 完 整 的 立 臥 式 綜 合 加 工 中 心 機 系 列 產 品, 並 且 擁 有 高 階 的 五 軸 同 動 型 與 線 性 馬 達 驅 動 型 綜 合 加 工 中 心 機 產 品 由 於 產 品 優 良 的 精 度 與 性 能, 可 以 充 份 地 用 來 加 工 製 造 高 精 度 和 幾 何 造 型 複 雜 的 精 密 零 件 與 精 密 模 具, 因 此, 在 汽 機 車 業 航 太 工 業 產 業 機 械 業 精 密 機 械 與 設 備 業 以 及 3C 業 等 產 業 的 領 域 上, 皆 有 廣 泛 且 深 入 的 應 用 大 立 機 器 的 現 代 化 加 工 廠 具 備 有 涵 蓋 範 圍 最 廣 泛 之 先 進 的 加 工 設 備, 俾 令 大 立 機 器 產 品 的 主 要 零 件 自 製 率 極 高 ; 有 了 如 此 整 合 之 加 工 系 統, 使 得 公 司 可 以 全 程 精 確 地 控 制 零 件 的 品 質 與 精 度, 這 是 大 立 邁 向 全 面 品 質 保 證 的 具 體 作 為 大 立 產 品 品 質 優 異, 曾 先 後 榮 獲 品 管 甲 等 正 字 標 記 產 品 以 及 國 家 精 品 獎 等 殊 榮 在 ISO 9001 與 CE 的 認 證 下, 精 湛 的 技 術 傑 出 的 產 品 的 品 質 政 策, 成 就 了 大 立 發 展 成 為 台 灣 綜 合 切 削 加 工 機 產 業 的 知 名 廠 商 三 招 募 職 類 訓 練 條 件 註 1: 以 下 定 事 項 須 列 於 訓 練 生 與 事 業 單 位 雙 方 簽 定 契 約 中, 未 定 事 項 依 契 約 為 準 註 2: 訓 練 生 職 場 體 驗 期 間, 生 活 津 貼 之 給 付, 依 每 月 生 活 津 貼 金 額 按 比 例 訂 定 之 註 3: 每 日 訓 練 時 數 不 得 晚 於 晚 間 10 時 至 翌 日 7 時 進 行 生 產 實 習 訓 練 崗 位 訓 練 或 其 他 訓 練, 並 以 每 日 8 小 時 為 原 則, 如 有 延 長 需 徵 得 訓 練 生 同 意 後 辦 理, 其 訓 練 時 數 與 休 息 應 依 勞 動 基 準 法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另 亦 應 準 用 勞 動 基 準 法 第 24 條 規 定, 給 予 延 長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時 間 之 對 應 津 貼 註 4: 訓 練 時 間 如 有 空 班 或 是 待 班 等 問 題, 請 務 必 詳 細 說 明 如 何 安 排 職 類 : 機 電 整 合 ( 高 級 技 術 員 ) (1) 招 募 人 數 :2 人 (2) 合 作 學 校 : 南 開 科 技 大 學 (3) 科 系 : 自 動 工 程 系 (4) 訓 練 地 點 : 台 中 市 霧 峰 區 豐 正 路 工 業 巷 3 號 (5) 初 期 每 月 生 活 津 貼 以 下 列 方 式 採 計 : 月 薪 20,008 元 整, 計 算 基 準 : 依 勞 基 法 規 定 (6) 每 週 訓 練 天 數 :4 天 (7) 每 日 訓 練 時 數 :8 小 時 (8) 每 日 訓 練 時 間 : 自 8:00 分 至 17:00 分 (9) 輪 班 方 式 : 日 班 (10) 備 註 說 明 ( 有 空 班 或 待 班 時 間 請 務 必 在 本 欄 詳 細 說 明 ):1 中 午 12:00 至 13: 00 2 工 作 崗 位 視 當 年 度 缺 額 調 整 (11) 公 司 留 用 ( 訓 練 期 滿 獲 得 學 位 並 經 公 司 核 定 及 訓 練 生 同 意 者, 薪 資 以 申 請 當 年 度 年 幣 值 為 準 ): 預 定 流 用 人 數 :2 人 業 務 範 圍 :1 裝 配 技 術 2 開 發 設 計 3 新 機 試 作 4 品 質 檢 驗 管 理 5 加 工 技 術 薪 資 約 :27,000 元 ~30,000( 月 薪 ) 四 福 利 註 1: 以 下 定 事 項 須 列 於 訓 練 生 與 事 業 單 位 雙 方 簽 定 契 約 中, 未 定 事 項 依 契 約 為 準 註 2: 訓 練 期 間 實 習 地 點 津 貼 依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計 畫 書 及 事 業 單 位 規 定 調 動 調 整 註 3: 所 列 宿 舍 伙 食 交 通 車 等 項 目 若 屬 付 費 提 供 者, 需 在 備 註 填 入 費 用 是 否 含 入 生 活 津 貼 內, 獎 金 或 補 助 其 它 費 用 補 助 \ 福 利 等 項 目, 亦 需 明 列 是 否 含 入 生 活 津 貼 內 A. 宿 舍 : 付 費 提 供 每 月 250 元 ( 電 費 分 攤 )B. 伙 食 : 付 費 提 供, 自 付 20 元 C. 交 通 車 : 無 D. 獎 金 或 補 助 : 績 效 獎 金 年 終 獎 金 其 它 : 依 公 司 相 關 規 定 E. 其 它 費 用 補 助 \ 福 利 :1 員 工 餐 廳 供 應 三 餐 2 每 年 發 放 冬 夏 季 制 服 3 遠 道 同 仁 提 供 舒 適 宿 舍 4 定 期 舉 辦 教 育 訓 練 5 每 年 舉 辦 國 內 或 國 外 旅 遊 6 每 月 舉 辦 慶 生 7 不 定 期 舉 辦 運 動 比 賽 8 三 節 禮 卷 或 禮 品 9 年 終 尾 牙 餐 會 及 康 樂 節 目 摸 彩 五 其 它 訓 練 職 位 之 特 殊 規 定 ( 請 加 註 原 因 ):( 例 如 : 手 部 過 敏 不 適 合 從 事 洗 髮 相 關 訓 練 ) 15

一 公 司 基 本 資 料 - 志 願 代 碼 B1 公 司 名 稱 系 統 電 子 工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訓 練 協 調 經 理 鍾 楷 宇 公 司 地 址 540 南 投 縣 南 投 市 南 崗 工 業 區 工 業 北 路 26 號 二 公 司 簡 介 電 話 0928-925348 分 機 4801 傳 真 049-2263628 e-mail victorchung@sysgration.com 系 統 電 子 工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創 於 1977 年 10 月 14 日, 迄 今 已 有 30 年 的 歷 史, 主 要 從 事 電 腦 週 邊 能 源 與 光 電 產 品 的 研 發 生 產 製 造 及 銷 售, 我 們 將 自 己 定 位 為 電 腦 能 源 與 光 電 系 統 全 方 位 Total Solution 解 決 方 案 的 提 供 者, 致 力 於 新 產 品 開 發 提 供 各 種 不 同 的 服 務 以 滿 足 客 戶 不 同 的 需 求, 主 要 產 品 包 括 computer peripherals, UPS (Uninterruptible Power Supply), Mobile Entertainment, VOIP Phone, Gaming Device, Air Purified Devices and Renewed Energy Products 等 ; 擁 有 堅 強 的 經 營 技 術 與 服 務 團 隊 以 及 旺 盛 的 企 圖 心, 隨 時 為 顧 客 提 供 最 完 善 的 服 務, 期 許 成 為 全 球 知 名 的 電 腦 與 光 電 系 統 廠 商 三 招 募 職 類 訓 練 條 件 註 1: 以 下 定 事 項 須 列 於 訓 練 生 與 事 業 單 位 雙 方 簽 定 契 約 中, 未 定 事 項 依 契 約 為 準 註 2: 訓 練 生 職 場 體 驗 期 間, 生 活 津 貼 之 給 付, 依 每 月 生 活 津 貼 金 額 按 比 例 訂 定 之 註 3: 每 日 訓 練 時 數 不 得 晚 於 晚 間 10 時 至 翌 日 7 時 進 行 生 產 實 習 訓 練 崗 位 訓 練 或 其 他 訓 練, 並 以 每 日 8 小 時 為 原 則, 如 有 延 長 需 徵 得 訓 練 生 同 意 後 辦 理, 其 訓 練 時 數 與 休 息 應 依 勞 動 基 準 法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另 亦 應 準 用 勞 動 基 準 法 第 24 條 規 定, 給 予 延 長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時 間 之 對 應 津 貼 註 4: 訓 練 時 間 如 有 空 班 或 是 待 班 等 問 題, 請 務 必 詳 細 說 明 如 何 安 排 職 類 : 機 電 整 合 ( 高 級 技 術 員 ) (1) 招 募 人 數 :10 人 (2) 合 作 學 校 : 南 開 科 技 大 學 (3) 科 系 : 電 子 工 程 系 應 用 電 子 組 (4) 訓 練 地 點 : 南 投 縣 南 投 市 南 崗 工 業 區 工 業 北 路 26 號 (5) 初 期 每 月 生 活 津 貼 以 下 列 方 式 採 計 : 月 薪 20,008 元 整, 計 算 基 準 : 依 勞 基 法 規 定 (6) 每 週 訓 練 天 數 :4 天 (7) 每 日 訓 練 時 數 :8 小 時 (8) 每 日 訓 練 時 間 : 自 8:15 分 至 17:20 分 (9) 輪 班 方 式 : 無 輪 班 (10) 備 註 說 明 ( 有 空 班 或 待 班 時 間 請 務 必 在 本 欄 詳 細 說 明 ): 無 (11) 公 司 留 用 :10 人 業 務 範 圍 : 設 備 維 修 工 程 師 & 技 術 員 薪 資 約 :25,000 元 ~30,000( 月 薪 ) 四 福 利 註 1: 以 下 定 事 項 須 列 於 訓 練 生 與 事 業 單 位 雙 方 簽 定 契 約 中, 未 定 事 項 依 契 約 為 準 註 2: 訓 練 期 間 實 習 地 點 津 貼 依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計 畫 書 及 事 業 單 位 規 定 調 動 調 整 註 3: 所 列 宿 舍 伙 食 交 通 車 等 項 目 若 屬 付 費 提 供 者, 需 在 備 註 填 入 費 用 是 否 含 入 生 活 津 貼 內, 獎 金 或 補 助 其 它 費 用 補 助 \ 福 利 等 項 目, 亦 需 明 列 是 否 含 入 生 活 津 貼 內 A. 宿 舍 : 無 B. 伙 食 : 付 費 提 供,30 元 / 天 C. 交 通 車 : 無 D. 獎 金 或 補 助 : 績 效 獎 金 年 終 獎 金 E. 其 它 費 用 補 助 \ 福 利 : 無 五 其 它 訓 練 職 位 之 特 殊 規 定 ( 請 加 註 原 因 ):( 例 如 : 手 部 過 敏 不 適 合 從 事 洗 髮 相 關 訓 練 ) 16

附 件 四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學 校 簡 介 一 學 校 基 本 資 料 學 校 名 稱 南 開 科 技 大 學 校 長 孫 台 平 學 校 電 話 049-2563489 分 機 1322 訓 練 協 調 經 理 蔡 建 皇 范 政 權 傳 真 049-2567424 網 址 http://www.nkut.edu.tw 校 址 南 投 縣 草 屯 鎮 中 正 路 568 號 二 學 校 簡 介 e-mail dayni@nkut.edu.tw 1. 前 瞻 的 教 育 理 念 以 務 實 創 新 宏 觀 通 識 作 為 教 育 理 念, 培 育 具 備 務 實 的 專 業 技 能 創 新 的 知 識 觀 念 宏 觀 的 國 際 視 野 通 識 的 人 文 素 養 之 優 質 大 學 生 2. 多 元 的 發 展 特 色 本 校 以 福 祉 科 技 與 服 務 管 理 觀 光 休 閒 餐 飲 文 化 創 意 與 設 計 機 電 與 車 輛 技 術 研 發 電 子 與 綠 色 產 業 技 術 研 發 為 發 展 重 點 其 中 105 學 年 度 招 收 雙 軌 旗 艦 之 電 子 工 程 系 以 培 育 智 慧 電 子 整 合 應 用 人 才 為 主 軸, 於 盛 群 盃 創 意 大 賽 連 續 3 屆 獲 得 傑 出 獎 而 自 動 化 工 程 系 則 以 生 產 自 動 化 及 機 電 整 合 為 主 軸, 於 全 國 創 思 設 計 競 賽 獲 獎 無 數 3. 卓 越 的 辦 學 績 效 本 校 連 續 九 年 獲 教 育 部 教 學 卓 越 大 學 獎 勵, 為 中 部 技 專 校 院 之 翹 楚 另 外 本 校 學 生 參 加 國 內 外 競 賽 更 是 獲 獎 無 數, 例 如 第 四 屆 全 國 大 專 盃 創 業 競 賽 生 活 新 創 意 組 第 一 名 TOYOTA 汽 車 技 能 競 賽 全 國 大 專 組 二 連 霸 世 界 電 玩 大 賽 冠 軍 與 全 國 第 三 屆 氫 能 車 大 賽 最 佳 技 術 設 計 獎 等 4. 便 捷 的 交 通 路 網 本 校 距 離 台 中 約 30 分 鐘 之 車 程, 全 航 埔 里 等 客 運 台 中 往 埔 里, 仁 友 客 運 台 中 往 九 族, 彰 化 客 運 鹿 港 彰 化 往 埔 里 等 路 線 之 班 車 均 在 本 校 設 站, 北 部 地 區 可 直 接 搭 乘 往 埔 里 之 國 光 客 運 在 本 校 下 車 此 外 本 校 並 提 供 中 彰 投 各 縣 市 十 餘 條 便 捷 的 專 車 路 線 5. 優 質 的 學 習 環 境 本 校 建 置 高 速 光 纖 網 路 與 校 園 無 線 網 路 方 便 學 生 上 網, 更 設 置 全 面 e 化 的 冷 氣 教 室, 透 過 教 師 自 行 設 計 的 數 位 教 材 進 行 生 動 活 潑 的 互 動 式 教 學 此 外 並 擁 有 設 施 完 善 的 圖 書 館 及 藝 文 中 心 6. 完 善 的 生 活 設 施 本 校 校 園 內 設 置 全 家 便 利 商 店 餐 廳 美 食 街 及 書 局 等, 提 供 學 生 豐 富 便 利 的 17

生 活 機 能 另 有 現 代 化 的 套 房 式 宿 舍, 每 間 宿 舍 均 具 備 冷 氣 及 寬 頻 網 路 歡 迎 有 志 青 年, 共 同 加 入 南 開 學 習 行 列 校 址 :54243 南 投 縣 草 屯 鎮 中 正 路 568 號, 電 話 049-2563489 轉 1321 1326 1329 網 址 :http://www.nkut.edu.tw 註 1: 學 校 現 有 學 程 內 容 請 至 下 列 各 參 與 職 類 之 配 合 科 系 網 址 查 詢 註 2: 學 校 正 式 學 程 內 容 請 配 合 工 作 崗 位 訓 練 輪 調 計 畫 規 劃, 並 依 據 教 育 部 最 新 規 定 辦 理 註 3: 每 學 期 學 費 為 一 固 定 值 三 參 與 職 類 辦 理 學 程 二 技 四 年 制 二 專 高 職 辦 理 職 類 機 電 整 合 ( 高 級 技 術 員 ) 配 合 科 系 自 動 化 工 程 系 科 系 網 址 http://ae.nkut.edu.tw/main.php 每 學 期 學 費 39,050 每 學 期 雜 費 14,152 辦 理 學 程 二 技 四 年 制 二 專 高 職 辦 理 職 類 微 科 技 ( 高 級 技 術 員 ) 配 合 科 系 電 子 工 程 系 應 用 電 子 組 科 系 網 址 http://ee.nkut.edu.tw/main.php 每 學 期 學 費 39,050 每 學 期 雜 費 14,152 18

第 一 條 各 項 招 生 考 試 糾 紛 案 件 申 訴 處 理 辦 法 附 件 五 90 年 11 月 15 日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90 年 11 月 28 日 校 務 會 議 核 備 為 妥 善 處 理 本 校 各 項 招 生 考 試 可 能 發 生 之 糾 紛 案 件, 確 實 保 障 考 生 權 益, 爰 依 教 育 部 指 示 訂 定 各 項 招 生 考 試 糾 紛 案 件 申 訴 處 理 辦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辦 法 ) 第 二 條 申 訴 主 體 : 凡 參 加 本 校 辦 理 之 各 項 招 生 考 試 得 依 據 本 辦 法 之 規 定 提 起 申 訴 第 三 條 本 校 為 處 理 各 項 招 生 考 試 可 能 發 生 之 糾 紛 案 件, 應 成 立 招 生 考 試 申 訴 評 議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會 ), 其 業 務 由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兼 辦 並 應 於 各 項 招 生 委 員 會 下 設 置 緊 急 事 件 處 理 小 組, 指 定 專 人 辦 理 考 試 申 訴 事 宜 第 四 條 申 訴 事 項 : 凡 考 生 參 加 本 校 辦 理 之 各 項 招 生 考 試 及 後 續 之 相 關 作 業, 認 有 不 當 損 及 其 個 人 權 益 者, 雖 當 場 循 正 常 事 務 或 行 政 程 序 要 求 處 理 仍 無 法 獲 得 補 救, 得 依 本 辦 法 之 規 定, 向 該 項 招 生 委 員 會 ( 緊 急 事 件 處 理 小 組 ) 提 起 申 訴, 轉 陳 本 會 評 議 第 五 條 本 會 委 員 任 期 一 年, 並 置 委 員 七 人, 包 括 : 一 教 職 員 代 表 五 人, 由 校 長 遴 聘 二 校 外 公 正 人 士 二 人, 一 人 由 校 長 遴 聘 另 一 人 由 申 訴 當 事 人 推 薦, 但 不 得 為 申 訴 當 事 人 之 本 人 與 二 等 親 以 內 之 親 屬, 其 任 期 至 各 該 申 訴 案 結 束 日 為 止 第 六 條 本 會 召 集 人 由 委 員 會 互 選 之, 並 擔 任 會 議 主 席, 召 集 人 不 克 出 席 時, 得 指 定 其 他 委 員 代 理 其 餘 委 員 應 親 自 出 席 會 議, 不 得 指 派 或 委 託 他 人 代 理 出 席 第 七 條 本 會 開 會 應 有 委 員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之 出 席, 對 於 變 更 發 生 糾 紛 之 該 項 招 生 委 員 會 之 決 議 案 應 有 出 席 委 員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同 意 第 八 條 糾 紛 案 件 處 理 程 序 : 一 考 生 參 加 本 校 招 生 考 試 發 生 本 辦 法 第 四 條 申 訴 事 宜 時, 應 向 緊 急 事 件 處 理 小 組 報 告 反 映, 該 小 組 收 到 考 生 反 映 後, 應 依 據 招 生 辦 法 簡 章 考 試 規 則 等 相 關 規 定, 妥 為 處 置, 如 有 必 要, 應 立 即 向 招 生 委 員 會 總 幹 事 以 上 人 員 報 告, 請 示 處 理 作 法 二 對 於 招 生 委 員 會 有 關 考 試 或 行 政 糾 紛 反 映 之 處 理 結 果, 考 生 如 有 不 服, 應 於 發 生 糾 紛 或 得 知 處 理 結 果 之 三 日, 向 招 生 委 員 會 ( 緊 急 事 件 處 理 小 組 ) 以 書 面 提 出 申 訴 申 請 本 會 於 收 到 申 訴 申 請 書 之 處 理 時 限 如 下 : (1) 如 為 事 務 糾 紛 : 應 自 收 到 申 訴 申 請 書 之 次 日 起, 於 該 項 考 試 招 生 簡 章 規 定 之 成 績 複 查 截 止 日 前 完 成 評 議, 並 將 結 果 通 知 當 事 人 (2) 如 為 行 政 糾 紛 : 應 自 收 到 申 訴 申 請 書 之 次 日 起, 於 該 項 考 試 招 生 簡 章 規 定 之 正 式 新 生 註 冊 日 前 完 成 評 議, 並 將 結 果 通 知 當 事 人 三 申 訴 之 考 生, 得 於 會 議 開 始 評 議 前, 陳 明 事 實 及 理 由 其 與 案 件 有 關 人 員, 亦 得 邀 請 列 席 提 出 佐 證 及 說 明 評 議 時, 非 本 會 委 員 均 請 迴 避 對 申 訴 案 件 有 關 之 關 係 人, 亦 請 自 行 迴 避 四 申 訴 如 逾 越 申 訴 範 圍, 或 未 循 本 辦 法 之 程 序 處 理 請 求 補 救 者, 本 會 應 以 書 面 駁 回, 並 建 議 其 處 理 方 式 五 申 訴 人 於 本 會 未 做 成 評 議 決 定 書 前, 得 撤 回 申 訴 案 六 申 訴 案 件 之 調 查 評 議 以 不 公 開 為 原 則, 但 得 通 知 申 訴 人 對 造 及 關 係 人 到 會 說 明 七 申 訴 提 起 後, 申 訴 考 生 就 申 訴 事 件 或 其 牽 連 之 事 項 向 本 校 以 外 之 機 關 提 出 申 訴, 應 及 於 一 週 內 以 書 面 通 知 本 會, 本 會 獲 知 上 情 後 應 即 中 止 評 議, 俟 中 止 評 議 原 因 消 滅 後 繼 續 評 議 期 間 如 影 響 考 生 權 益, 責 任 概 由 考 生 自 負 八 評 議 決 定 書 應 包 括 主 文 事 實 理 由 等 內 容, 不 受 理 之 申 訴 案 件 亦 應 做 成 評 議 決 定 書, 惟 其 內 容 只 列 主 文 和 理 由 九 評 議 決 定 書 應 按 本 會 循 組 織 與 隸 屬 系 統, 經 校 長 核 定 後 送 達 申 訴 考 生 十 評 議 效 力 : 評 議 決 定 書 經 完 成 行 政 程 序 後, 本 校 應 即 要 求 招 生 委 員 會 採 行 招 生 委 員 會 如 認 為 與 法 規 牴 觸 或 事 實 上 有 窒 礙 難 行 者, 應 即 列 舉 具 體 事 實 與 理 由 陳 報 校 長, 並 副 知 本 會, 校 長 如 認 為 有 理 者, 得 移 請 本 會 再 評 議, 但 以 一 次 為 限 十 一 申 訴 案 有 調 查 或 實 地 瞭 解 之 必 要 時, 得 經 本 會 決 議, 推 派 委 員 三 至 五 人 成 立 調 查 小 組 為 之 十 二 本 會 之 表 決 及 委 員 意 見, 應 予 保 密 第 九 條 本 會 如 有 建 議 補 救 措 施 者, 應 提 出 具 體 建 議, 提 請 各 該 項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追 認 及 補 救 各 該 招 生 委 員 應 注 意 維 護 申 訴 當 事 人 之 權 益, 於 陳 請 本 會 評 議 之 同 時, 如 有 必 要 得 保 留 錄 取 名 額, 供 為 補 救 措 施 之 用 第 十 條 申 訴 人 及 證 人 如 有 虛 構 或 偽 造 證 據 情 事 者, 一 經 查 明, 本 會 即 停 止 評 議, 必 要 時 並 送 請 司 法 機 關 偵 辦 第 十 一 條 本 辦 法 經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報 請 校 務 會 議 核 備, 呈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19

附 表 1 南 開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入 學 招 生 報 名 表 日 四 技 所 繳 交 資 料 請 打 報 名 表 身 分 及 學 歷 ( 力 ) 證 件 影 本 通 訊 報 名 現 場 報 名 准 考 證 號 碼 : < 考 生 勿 填 > 報 考 學 系 志 願 序, 請 在 打,( 限 報 一 系 一 種 職 類 ) 自 動 化 工 程 系 機 電 整 合 ( 高 級 技 術 員 ) 請 依 志 願 序 在 空 格 填 寫 1~3, 至 少 1 個 志 願, 最 多 可 填 3 個 志 願 A1 系 統 電 子 工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A2 久 允 工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A3 大 立 機 器 工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電 子 工 程 系 應 用 電 子 組 微 科 技 ( 高 級 技 術 員 ) B1 系 統 電 子 工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姓 名 性 別 男 女 請 貼 最 近 3 個 月 內 半 身 正 面 2 吋 脫 帽 光 面 照 片 ( 背 面 請 填 寫 考 生 姓 名 及 身 分 證 字 號 ) 身 分 證 號 碼 出 生 年 月 日 聯 絡 電 話 行 動 電 話 通 訊 地 址 Email 信 箱 - 郵 遞 區 號 請 填 寫 可 確 實 寄 達 之 地 址, 若 填 寫 錯 誤 無 法 寄 達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行 動 不 便 考 生 ( 請 說 明, 以 便 安 排 考 場 ) 學 校 名 稱 科 組 名 稱 報 考 資 格 下 列 符 合 條 件 請 擇 一 勾 選 畢 業 肄 業 結 業 其 他 : 畢 ( 結 ) 業 年 月 日 間 部 夜 間 部 進 修 學 校 ( 補 校 ) 實 用 技 能 班 其 他 同 等 學 力 確 認 簽 名 高 職 綜 合 高 中 普 通 高 中 附 設 職 業 類 科 普 通 高 中 ( 需 畢 業 滿 一 年 ) 其 他 年 月 取 得 相 關 同 等 學 力 時 間 考 試 及 格 或 合 格 證 照 名 稱 本 表 所 填 各 項 資 料 及 所 附 文 件 均 經 本 人 詳 細 核 對 無 誤 依 簡 章 規 定, 報 名 時 本 人 並 未 繳 交 學 歷 ( 力 ) 證 件 正 本 若 獲 錄 取, 將 於 報 到 時 繳 交 正 本 查 證, 屆 時 若 有 與 本 報 名 表 所 記 載 不 符 之 處, 本 人 願 接 受 招 生 委 員 會 之 處 置 ( 即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 絕 無 異 議 ; 並 同 意 個 人 資 料 作 為 報 名 後 續 相 關 作 業 使 用 考 生 親 自 簽 章 : 民 國 年 月 日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與 本 人 關 係 聯 絡 電 話 行 動 電 話 報 名 手 續 < 考 生 勿 填 > 驗 身 分 證 及 報 名 表 審 查 報 名 資 格 繳 交 書 面 資 料 發 准 考 證 20

附 表 2 考 生 學 歷 證 件 及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浮 貼 表 姓 名 聯 絡 電 話 (H): 手 機 : 准 考 證 號 碼 ( 考 生 勿 填 ) ( 請 逐 層 整 齊 浮 貼 ) 身 分 證 正 面 影 印 本 浮 貼 處 身 分 證 反 面 影 印 本 浮 貼 處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或 同 等 學 力 證 件 影 本 浮 貼 處 中 低 收 或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浮 貼 處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浮 貼 處 ( 一 )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浮 貼 處 ( 二 )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浮 貼 處 ( 三 )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浮 貼 處 ( 四 ) 21

附 表 3 南 開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入 學 招 生 准 考 證 注 意 事 項 ( 貼 相 片 處 ) 請 貼 最 近 3 個 月 內 半 身 正 面 2 吋 脫 帽 光 面 照 片 ( 背 面 請 填 寫 考 生 姓 名 及 身 分 證 字 號 ) 准 考 證 號 碼 姓 名 一 准 考 證 須 妥 為 保 存, 不 得 遺 失, 考 試 時 應 提 交 核 對 二 准 考 證 如 有 遺 失 或 毀 損 者, 於 考 試 前 得 持 本 人 身 分 證 及 與 報 名 表 同 式 相 片 1 張, 至 本 校 註 冊 組 申 請 補 發 三 試 場 於 考 試 前 6 月 1 日 公 告 於 本 校 網 站 第 一 階 段 考 試 時 間 表 : 105 年 6 月 3 日 ( 星 期 二 ) 筆 試 測 驗 面 試 時 間 10:20~11:20 13:00~17:00 報 考 系 ( 科 ), 請 勾 選 : 項 目 職 場 素 養 面 試 自 動 化 工 程 系 機 電 整 合 ( 高 級 技 術 員 ) 電 子 工 程 系 應 用 電 子 組 微 科 技 ( 高 級 技 術 員 ) 聯 絡 電 話 住 家 : 行 動 : 試 場 規 則 及 違 規 處 理 辦 法 一 考 生 應 按 規 定 之 考 試 開 始 時 間, 攜 帶 准 考 證 入 場, 並 按 照 編 定 之 座 號 入 座 未 到 考 試 時 間 不 得 先 行 入 場 ; 考 試 遲 到 逾 20 分 鐘 者 即 不 得 入 場, 考 試 開 始 10 分 鐘 後 不 得 入 場, 每 節 考 試 開 始 30 分 鐘 內 不 得 出 場, 強 行 入 場 或 出 場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二 考 生 進 入 試 場 按 照 編 定 座 號 入 座 後, 即 應 檢 查 答 案 卷 座 號 准 考 證 號 碼 是 否 完 全 相 同, 如 有 不 同, 立 即 舉 手 請 監 試 人 員 處 理 三 考 生 除 無 色 透 明 墊 板 應 用 文 具 筆 墨 外, 不 得 攜 帶 任 何 物 品 入 場 包 括 紙 張 及 具 有 計 算 或 通 訊 功 能 之 電 子 器 材 及 呼 叫 器 行 動 電 話 等, 違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四 考 試 時 須 將 准 考 證 放 在 桌 子 左 上 角, 以 便 查 驗 考 生 未 攜 帶 准 考 證 入 場, 如 經 監 試 人 員 核 對 確 係 考 生 本 人 無 誤 者, 准 予 應 試, 並 依 規 定 辦 理 申 請 補 發, 違 者 扣 減 該 科 成 績 3 分 五 考 生 須 遵 循 監 考 人 員 的 指 示 配 合 核 對 相 片 與 考 生 身 分, 必 要 時 得 請 考 生 配 合 簽 名, 考 生 不 得 拒 絕, 否 則 取 消 考 試 資 格, 考 生 亦 不 得 請 求 加 分 或 延 長 考 試 時 間 六 考 生 不 得 在 桌 子 上 文 具 上 准 考 證 上 肢 體 上 或 其 他 物 品 上 書 寫 與 考 試 科 目 有 關 之 文 字 符 號 等, 違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七 考 生 在 考 試 進 行 中, 發 現 試 題 印 刷 不 清 時, 得 舉 手 請 監 試 人 員 處 理, 但 不 得 要 求 解 釋 題 意 八 考 試 時 不 得 有 交 談 偷 看 抄 襲 傳 遞 或 其 他 舞 弊 情 事, 違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九 考 生 不 得 請 人 代 考, 違 者 取 消 其 考 試 資 格 十 考 生 不 得 有 威 脅 其 他 考 生 共 同 作 弊, 或 威 脅 監 試 人 員 言 行, 違 者 取 消 考 試 資 格 十 一 考 生 不 得 將 試 題 答 案 卷 攜 出 或 投 出 試 場 外, 違 者 取 消 考 試 資 格 十 二 考 生 不 得 在 試 場 內 吸 煙 飲 食 擅 離 座 位 或 擾 亂 試 場 秩 序, 違 者 初 次 予 以 勸 告 ; 不 聽 勸 告 者, 則 勒 令 出 場 如 在 考 試 30 分 鐘 內, 得 由 試 務 人 員 暫 時 限 制 其 行 動,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 拒 不 出 場 者, 取 消 其 考 試 資 格 十 三 考 生 作 答 完 畢 一 經 離 座, 應 立 即 將 試 題 答 案 卷 一 併 交 監 試 人 員 驗 收, 不 得 再 行 修 改 答 案, 違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十 四 考 生 於 每 節 考 試 時 間 終 了 鈴 ( 鐘 ) 聲 開 始 響 時, 應 立 即 停 止 作 答, 違 者 扣 該 科 成 績 3 分 十 五 考 生 已 交 試 題 答 案 卷 出 場 後, 不 得 在 試 場 附 近 逗 留 高 聲 喧 嘩 宣 讀 答 案 或 以 其 他 方 法 指 示 場 內 考 生 作 答, 經 勸 止 不 聽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十 六 應 考 考 生 在 本 年 度 內 於 本 考 試 或 其 他 入 學 考 試 時, 若 有 舞 弊 情 事, 經 檢 舉 並 查 證 屬 實 者, 應 由 就 讀 學 校 為 必 要 之 議 處 十 七 考 生 如 有 其 他 舞 弊 行 為, 本 規 則 未 規 範 者, 則 報 請 招 生 委 員 會 按 其 情 節 輕 重, 予 以 適 當 處 分 22

附 表 4 提 供 個 人 報 名 資 料 同 意 書 本 人 ( 姓 名 ) 參 加 105 年 度 南 開 科 技 大 學 之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招 生 甄 選, 同 意 所 填 報 名 資 料 提 供 行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暨 所 屬 機 關, 在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及 相 關 法 令 之 規 定 下, 提 供 後 續 就 業 及 職 業 訓 練 相 關 服 務 此 致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中 彰 投 分 署 姓 名 : ( 簽 名 或 蓋 章 ) 法 定 代 理 人 姓 名 : ( 簽 名 或 蓋 章 ) 說 明 : 1. 親 自 簽 章 完 成 後, 即 視 為 已 詳 閱 並 了 解 且 同 意 本 同 意 書 內 容 2. 年 齡 未 滿 18 歲 之 考 生 需 經 法 定 代 理 人 簽 章 23

附 表 5 南 開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入 學 招 生 自 傳 考 生 姓 名 : 准 考 證 號 碼 : ( 請 勿 填 寫 ) 為 提 供 入 學 之 依 據 與 評 分 之 參 考, 請 詳 細 確 實 填 寫 以 下 各 項 資 料, 本 資 料 僅 提 供 本 校 招 生 審 查 之 用, 對 外 絕 對 保 密 一 自 傳 :( 自 我 介 紹 學 習 過 程 等 主 題 內 容, 內 容 以 200~300 字 為 限 ) 二 專 長 三 社 團 或 社 會 服 務 經 驗 : 四 證 照 ( 無 則 免 填, 至 多 三 項 ) 證 照 名 稱 級 別 發 證 字 號 發 證 日 期 1. 2. 3. 五 工 讀 或 工 作 職 場 經 驗 與 經 歷 :( 最 近 二 筆, 無 則 免 填 ) 服 務 機 關 或 公 司 名 稱 工 作 內 容 服 務 期 間 五 其 他 ( 補 充 敘 述 ) 註 : 本 自 傳 表 請 考 生 自 行 繕 打 或 書 寫, 若 本 表 不 敷 使 用, 請 自 行 增 添 頁 數 以 上 填 寫 之 資 訊 完 全 屬 實, 同 時, 本 人 並 授 權 南 開 科 技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查 明 上 述 資 訊 若 所 述 不 實, 願 接 受 南 開 科 技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入 學 資 格 之 裁 決 填 寫 人 簽 名 : 簽 章 日 期 : 24

25 附 表 6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通 訊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105 年 度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招 生 委 員 會 收 54243 南 投 縣 草 屯 鎮 中 正 路 568 號 ( 南 開 科 技 大 學 ) 手 機 : 地 址 : 寄 件 人 : 報 名 資 料 ( 免 繳 報 名 費 ) 2 報 名 表 附 表 1 3 學 歷 ( 力 ) 證 件 影 本 附 表 2 4 准 考 證 附 表 3 5 提 供 報 名 資 料 同 意 書 附 表 4 6 自 傳 附 表 5 其 他 證 件 : 請 將 本 頁 填 妥 後, 黏 貼 於 B4 信 封 袋 上, 連 同 報 名 表 件 寄 至 本 會 左 列 各 項 請 報 名 考 生 確 實 檢 查 所 附 之 資 料 內 容 後 打 勾 限 時 掛 號 郵 票 貼 處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附 表 7 考 生 姓 名 : 聯 絡 電 話 : 查 詢 編 號 :( 考 生 勿 填 ) 申 請 日 期 :105 年 月 日 准 考 證 號 碼 : 複 查 科 目 ( 請 勾 選 ) 原 始 成 績 ( 請 填 寫 ) 複 查 得 分 複 查 處 理 結 果 ( 考 生 勿 填 ) 複 查 回 覆 事 項 面 試 筆 試 總 成 績 本 申 請 計 複 查 科 ( 項 ), 每 科 複 查 費 新 台 幣 30 元, 計 新 台 幣 元 注 意 事 項 : 一 准 考 證 號 碼 要 填 寫 清 楚 正 確, 查 詢 編 號 及 複 查 處 理 結 果 考 生 不 必 填 寫 二 本 申 請 表 請 勾 選 複 查 科 目 名 稱, 並 請 計 算 複 查 費 金 額 及 購 買 郵 局 匯 票 三 考 生 對 成 績 有 疑 義 時, 應 於 105 年 6 月 8 日 中 午 12:00 前 提 出 申 請, 申 請 時 一 律 先 以 電 話 (049-2563489 轉 分 機 1322) 告 知 本 校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並 檢 附 本 申 請 表 成 績 通 知 單 影 本, 親 自 至 本 校 行 政 大 樓 二 樓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申 請 複 查, 逾 時 不 予 受 理 26

附 表 8 105 學 年 度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考 試 無 法 出 具 學 歷 證 明 切 結 書 立 切 結 書 人 茲 因 就 讀 學 之 : 轉 學 ( 修 業 ) 證 明 書 正 本 畢 業 證 書 正 本 歷 年 成 績 單 正 本 未 能 及 時 取 得, 請 准 予 先 行 報 名 105 學 年 度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招 生 考 試, 錄 取 後 將 依 規 定 於 限 期 內 補 繳 符 合 招 生 簡 章 所 規 定 報 考 資 格 之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若 所 繳 交 之 證 件 不 符 合 轉 學 報 考 之 規 定 或 逾 期 不 繳, 願 依 簡 章 規 定 接 受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絕 無 異 議 此 致 南 開 科 技 大 學 立 切 結 書 人 : ( 簽 章 ) 身 分 證 字 號 : 電 話 : 手 機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27

附 表 9 南 開 科 技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雙 軌 訓 練 旗 艦 計 畫 新 生 報 到 委 託 書 本 人 因 為 ( 事 由 ), 未 能 於 105 年 月 日 親 自 辦 理 報 到 及 註 冊 手 續, 擬 委 託 ( 受 委 託 人 姓 名 ) 代 為 全 權 辦 理, 如 有 任 何 錯 誤 損 及 個 人 權 益, 概 由 本 人 自 行 負 責 此 致 南 開 科 技 大 學 委 託 人 : 姓 名 : ( 簽 名 ) 身 分 證 字 號 : 地 址 : 電 話 : 受 委 託 人 : 姓 名 : ( 簽 名 ) ( 代 理 人 ) 身 分 證 字 號 : 地 址 : 電 話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備 註 : 請 受 委 託 人 攜 帶 本 人 身 分 證 及 委 託 人 身 分 證 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