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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國 立 高 雄 應 用 科 技 大 學 母 性 健 康 保 護 計 畫 一 前 言 : 國 立 高 雄 應 用 科 技 大 學 ( 以 下 簡 稱 為 本 校 ) 依 據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法 ( 以 下 簡 稱 職 安 法 ) 妊 娠 與 分 娩 後 女 性 及 未 滿 十 八 歲 勞 工 禁 止 從 事 危 險 性 或 有 害 性 工 作 認 定 標 準 ( 以 下 簡 稱 危 害 工 作 認 定 標 準 ) 與 女 性 勞 工 母 性 健 康 保 護 實 施 辦 法 ( 以 下 簡 稱 母 性 保 護 辦 法 ), 對 於 女 性 從 事 有 母 性 健 康 危 害 之 虞 之 工 作 所 採 取 危 害 評 估 與 控 制 醫 護 人 員 面 談 指 導 健 康 分 級 管 理, 並 依 臨 校 服 務 醫 師 適 性 評 估 建 議 採 取 工 作 調 整 或 更 換 等 健 康 保 護 措 施, 以 確 保 懷 孕 產 後 哺 乳 女 性 教 職 員 工 之 身 心 健 康, 特 訂 定 母 性 健 康 保 護 計 畫 二 母 性 健 康 保 護 期 間 ( 以 下 簡 稱 保 護 期 間 ): 指 得 知 女 性 教 職 員 工 懷 孕 之 日 起 至 生 產 後 一 年 之 期 間 三 適 用 對 象 : ( 一 ) 預 期 懷 孕 已 懷 孕 之 女 性 教 職 員 工 ( 二 ) 產 後 女 性 教 職 員 工, 包 括 正 常 生 產 懷 孕 24 週 後 死 產 產 後 一 年 內 ( 三 ) 產 後 滿 一 年 後, 仍 在 哺 乳 之 女 性 教 職 員 工 四 母 性 健 康 保 護 相 關 成 員 組 成 與 職 責 分 工 : 人 員 職 責 法 令 依 據 1. 提 出 母 性 健 康 保 護 計 畫 之 需 求, 並 配 合 計 畫 之 執 行 及 參 與 母 性 保 護 辦 法 (7 13) 2. 對 於 本 校 所 採 取 之 母 性 健 康 管 理 措 施, 有 配 合 之 義 務 母 性 3. 配 合 臨 校 服 務 醫 師 接 受 母 性 健 康 面 談 時, 應 提 供 孕 教 職 員 工 婦 健 康 手 冊 予 醫 護 人 員 4. 保 護 計 畫 執 行 中 之 作 業 變 更 或 健 康 狀 況 變 化, 應 告 知 安 全 衛 生 組 護 理 人 員 或 臨 校 服 務 醫 師 醫 師, 以 調 整 保 護 計 畫 之 執 行 單 位 主 管 1. 參 與 並 協 助 母 性 健 康 保 護 計 畫 之 推 動 與 執 行 母 性 保 護 辦 法

人 員 職 責 法 令 依 據 2. 協 助 本 計 畫 之 工 作 危 害 評 估 (13) 3. 配 合 本 計 畫 之 工 作 調 整 更 換, 以 及 作 業 現 場 改 善 措 施 4. 配 合 保 護 計 畫 女 性 教 職 員 工 之 工 作 時 間 管 理 與 調 整 1. 參 與 並 協 助 母 性 健 康 保 護 計 畫 之 規 劃 推 動 與 執 行 2. 會 同 從 事 健 康 服 務 醫 護 人 員, 辦 理 下 列 事 項 : 母 性 保 護 辦 法 (6) (1) 辨 識 與 評 估 工 作 場 所 環 境 及 作 業 之 危 害, 包 含 環 安 衛 物 理 性 化 學 性 生 物 性 人 因 性 工 作 流 程 中 心 及 工 作 型 態 等 職 安 人 員 (2) 依 評 估 結 果 區 分 風 險 等 級, 並 實 施 分 級 管 理 (3) 協 助 本 校 實 施 工 作 環 境 改 善 與 危 害 之 預 防 及 管 理 (4) 其 他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公 告 者 環 安 衛 中 心 護 理 人 員 臨 校 服 務 醫 師 婦 產 科 專 科 醫 師 1. 負 責 母 性 健 康 保 護 計 畫 之 規 劃 推 動 與 執 行 2. 於 保 護 期 間 與 教 職 員 工 訪 視 面 談 3. 提 供 健 康 指 導 及 管 理 4. 教 職 員 工 健 康 狀 況 異 常 時, 安 排 追 蹤 檢 查 或 適 性 評 估 5. 依 評 估 結 果, 協 助 健 康 保 護 措 施 之 執 行 6. 文 件 或 紀 錄 等 個 人 資 料, 至 少 保 存 三 年 1. 提 供 母 性 教 職 員 工 個 人 面 談 指 導 2. 依 評 估 結 果, 提 出 書 面 告 知 風 險 健 康 指 導 教 育 訓 練 3. 適 性 安 排 評 估 及 建 議, 有 疑 慮 時 進 行 現 場 訪 視, 提 供 綜 合 之 適 性 評 估 及 變 更 工 作 條 件 調 整 工 時 調 換 工 作 等 母 性 健 康 保 護 之 建 議 教 職 員 工 健 康 狀 況 異 常 時, 安 排 追 蹤 檢 查 或 適 性 評 估, 辦 理 有 關 懷 孕 或 生 產 後 健 康 危 害 評 估, 提 供 工 作 適 性 安 排 之 建 議 母 性 保 護 辦 法 (6 7) 母 性 保 護 辦 法 (11 12 13) 母 性 保 護 辦 法 (7 12)

五 母 性 健 康 保 護 計 畫 執 行 步 驟 如 下 ( 詳 細 流 程 如 圖 一 ) ( 一 ) 適 用 對 象 教 職 員 工 主 ( 被 ) 動 提 出 母 性 健 康 保 護 1. 適 用 對 象 教 職 員 工 : 於 得 知 懷 孕 之 日 起 至 生 產 後 一 年 主 ( 被 ) 動 向 環 境 安 全 衛 生 中 心 安 全 衛 生 組 提 出 母 性 健 康 保 護 安 全 衛 生 組 分 機 2402 或 E-mail:effi@kuas.edu.tw 2. 環 安 衛 中 心 每 月 定 期 向 人 事 室 洽 詢 請 產 檢 假 之 教 職 員 工 名 單 ( 二 ) 母 性 教 職 員 工 危 害 評 估 及 分 級 管 理 措 施 ( 表 一 ) 1. 環 安 衛 中 心 護 理 人 員 訪 視 適 用 對 象 並 協 助 完 成 母 性 教 職 員 工 危 害 評 估 2. 環 安 衛 中 心 職 安 人 員 完 成 確 認 作 業 區 危 害 與 風 險 等 級 ( 三 ) 環 安 衛 中 心 職 安 人 員 每 半 年 提 供 作 業 環 境 母 性 危 害 辨 識 評 估 ( 表 二 ) ( 四 ) 環 安 衛 中 心 護 理 人 員 於 教 職 員 工 保 護 期 間 提 供 健 康 指 導 教 育 訓 練 與 健 康 保 護 措 施 ( 五 ) 臨 校 服 務 醫 師 完 成 母 性 健 康 評 估 管 理 及 健 康 保 護 措 施 紀 錄 表 ( 表 三 ) ( 六 ) 環 安 衛 中 心 安 全 衛 生 組 每 季 於 環 境 保 護 暨 安 全 衛 生 委 員 會 報 告 執 行 情 形 與 檢 討

懷 孕 與 生 產 後 女 性 教 職 員 工 母 性 健 康 保 護 管 理 流 程 母 性 健 康 保 護 適 用 對 象 教 職 員 工 主 ( 被 ) 動 提 出 母 性 健 康 保 護 : ( 一 ) 預 期 懷 孕 已 懷 孕 之 女 性 教 職 員 工 ( 二 ) 產 後 女 性 教 職 員 工, 包 括 正 常 生 產 懷 孕 24 週 後 死 產 產 後 一 年 內 ( 三 ) 產 後 滿 一 年 後, 仍 在 哺 乳 之 女 性 教 職 員 工 人 事 室 提 供 請 產 檢 假 教 職 員 工 名 單 危 害 評 估 風 險 分 級 面 談 指 導 職 安 人 員 每 半 年 確 認 作 業 環 境 母 性 危 害 辨 識 評 估 表 ( 表 二 ) 母 性 教 職 員 工 危 害 評 估 及 分 級 管 理 措 施 ( 表 一 ) 1. 適 用 對 象 : 填 寫 母 性 教 職 員 工 危 害 評 估 2. 職 安 人 員 : 填 寫 確 認 作 業 區 危 害 與 風 險 等 級 環 安 衛 中 心 護 理 人 員 於 教 職 員 工 保 護 期 間 提 供 健 康 指 導 教 育 訓 練 與 健 康 保 護 措 施 適 性 評 估 1. 臨 校 服 務 醫 師 : 母 性 健 康 評 估 管 理 及 健 康 保 護 措 施 紀 錄 表 ( 表 三 ) 2. 發 現 異 常 者 需 追 蹤 檢 查 或 適 性 評 估, 必 要 時 轉 介 婦 產 科 或 職 業 醫 學 科 專 科 醫 師 評 估 健 康 分 級 管 理 第 一 級 第 二 級 : 臨 校 服 務 醫 師 提 供 教 職 員 工 個 人 面 談 指 導, 並 採 取 預 防 保 護 措 施 第 三 級 : 工 作 環 境 改 善 及 有 效 控 制 措 施, 完 成 改 善 後 重 新 評 估 適 性 安 排 經 醫 師 評 估 無 害 母 體 胎 兒 或 嬰 兒 健 康, 向 教 職 員 工 說 明 危 害 資 訊, 繼 續 從 事 原 工 作 1. 教 職 員 工 及 單 位 主 管 依 醫 師 適 性 評 估 建 議, 適 當 採 取 工 作 時 間 管 理 與 調 整 等 母 性 健 康 保 護 2. 教 職 員 工 對 於 本 校 所 採 取 之 母 性 健 康 管 理 措 施, 有 配 合 之 義 務 紀 錄 留 存 紀 錄 留 存 三 年 圖 一 母 性 健 康 保 護 管 理 流 程 圖

表 一 作 業 環 境 母 性 危 害 辨 識 評 估 表 ( 職 安 人 員 每 半 年 填 寫 ) 工 作 別 1. 鉛 及 其 化 合 物 散 布 場 所 之 工 作 2. 處 理 或 暴 露 於 二 硫 化 碳 三 氯 乙 烯 環 氧 乙 烷 丙 烯 醯 胺 次 乙 亞 胺 砷 及 其 化 合 物 汞 及 其 無 機 化 合 物 等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規 定 之 危 害 性 化 學 品 之 工 作 危 險 性 或 有 害 性 之 場 所 或 作 業 下 列 鉛 作 業 場 所 之 作 業 : 一 鉛 之 冶 煉 精 煉 過 程 中, 從 事 焙 燒 燒 結 熔 融 或 處 理 鉛 鉛 混 存 物 燒 結 礦 混 存 物 或 清 掃 之 作 業 二 含 鉛 重 量 在 百 分 之 三 以 上 之 銅 或 鋅 之 冶 煉 精 煉 過 程 中, 當 轉 爐 連 續 熔 融 作 業 時, 從 事 熔 融 及 處 理 煙 灰 或 電 解 漿 泥 或 清 掃 之 作 業 三 鉛 蓄 電 池 或 鉛 蓄 電 池 零 件 之 製 造 修 理 或 解 體 過 程 中, 從 事 鉛 鉛 混 存 物 等 之 熔 融 鑄 造 研 磨 軋 碎 熔 接 熔 斷 切 斷 或 清 掃 之 作 業 四 含 鉛 鉛 塵 設 備 內 部 之 作 業 五 將 粉 狀 之 鉛 鉛 混 存 物 或 燒 結 礦 混 存 物 等 倒 入 漏 斗, 有 鉛 塵 溢 漏 情 形 之 作 業 六 工 作 場 所 空 氣 中 鉛 及 其 化 合 物 濃 度, 超 過 0.025mg/m 3 規 定 值 之 作 業 從 事 下 列 場 所 之 工 作 : 一 工 作 場 所 空 氣 中 危 害 性 化 學 品 濃 度, 超 過 下 表 之 規 定 值 者 : 濃 度 規 定 值 有 害 物 ppm mg/m 3 二 硫 化 碳 5 15.5 三 氯 乙 烯 25 134.5 環 氧 乙 烷 0.5 0.9 丙 烯 醯 胺 0.015 評 估 日 期 : 年 月 日 確 認 區 域 名 稱 母 性 教 職 ( 有 / 無 ) ( 若 有 則 填 寫 ) 員 工 人 數

工 作 別 3. 鑿 岩 機 及 其 他 有 顯 著 振 動 之 工 作 4. 一 定 重 量 以 上 之 重 物 處 理 工 作 5. 有 害 輻 射 散 布 場 所 之 工 作 6. 起 重 機 人 字 臂 起 重 桿 之 運 轉 工 作 危 險 性 或 有 害 性 之 場 所 或 作 業 次 乙 亞 胺 0.25 0.44 砷 及 其 無 機 化 合 物 ( 以 砷 計 ) 0.005 汞 及 其 無 機 化 合 物 ( 以 汞 計 ) 0.025 二 於 室 內 儲 槽 或 通 風 不 充 分 之 室 內 作 業 場 所, 從 事 二 硫 化 碳 及 三 氯 乙 烯 作 業, 依 有 機 溶 劑 中 毒 預 防 規 則 之 規 定, 應 使 教 職 員 工 佩 戴 輸 氣 管 面 罩 或 適 當 之 有 機 氣 體 用 防 毒 面 罩 之 作 業 三 製 造 處 置 或 使 用 丙 烯 醯 胺 次 乙 亞 胺 環 氧 乙 烷 砷 及 其 無 機 化 合 物 與 汞 及 其 無 機 化 合 物 之 設 備, 或 儲 存 可 生 成 該 物 質 之 儲 槽 等, 因 改 造 修 理 或 清 掃 等 而 拆 卸 該 設 備 之 作 業 或 必 須 進 入 該 設 備 等 內 部 進 行 作 業 等, 依 特 定 化 學 物 質 危 害 預 防 標 準 之 規 定, 應 使 教 職 員 工 佩 戴 呼 吸 用 防 護 具 之 作 業 從 事 鑿 岩 機 鏈 鋸 鉚 釘 機 ( 衝 程 70 公 厘 以 下 重 量 2 公 斤 以 下 者 除 外 ) 及 夯 土 機 等 有 顯 著 振 動 之 作 業 從 事 重 物 處 理 作 業, 其 重 量 為 下 表 之 規 定 值 以 上 者 : 作 業 別 重 量 規 定 值 ( 公 斤 ) 斷 續 性 作 業 10 持 續 性 作 業 6 依 游 離 輻 射 防 護 法 附 屬 法 規 游 離 輻 射 防 護 安 全 標 準 之 規 定, 從 事 游 離 輻 射 作 業, 其 職 業 曝 露 之 年 劑 量 限 度 在 規 定 值 以 上 者 從 事 起 重 機 人 字 臂 起 重 桿 之 運 轉 作 業 7. 動 力 捲 揚 機 動 力 運 搬 從 事 動 力 捲 揚 機 動 力 運 搬 機 及 索 道 之 運 轉 作 業 確 認 ( 有 / 無 ) 區 域 名 稱 ( 若 有 則 填 寫 ) 母 性 教 職 員 工 人 數

工 作 別 危 險 性 或 有 害 性 之 場 所 或 作 業 確 認 ( 有 / 無 ) 區 域 名 稱 ( 若 有 則 填 寫 ) 母 性 教 職 員 工 人 數 機 及 索 道 之 運 轉 工 作 8. 橡 膠 化 合 物 及 合 成 樹 脂 之 滾 輾 工 作 從 事 橡 膠 化 合 物 及 合 成 樹 脂 之 滾 輾 作 業 9. 處 理 或 暴 露 於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規 定 具 有 致 病 或 致 死 之 微 生 物 感 染 風 險 之 工 作 從 事 處 理 或 暴 露 於 下 列 具 有 致 病 或 致 死 之 微 生 物 感 染 風 險 之 作 業 : 一 處 理 或 暴 露 於 B 型 肝 炎 或 水 痘 感 染 風 險 之 作 業 但 經 檢 附 醫 師 證 明 已 具 免 疫 者, 不 在 此 限 二 處 理 或 暴 露 於 C 型 肝 炎 或 人 類 免 疫 缺 乏 病 毒 感 染 風 險 之 作 業 但 無 執 行 侵 入 性 治 療 者, 不 在 此 限 三 處 理 或 暴 露 於 肺 結 核 感 染 風 險 之 作 業 10. 其 他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規 定 之 危 險 性 或 有 害 性 之 工 作 職 安 人 員 : 安 全 衛 生 組 組 長 : 環 安 衛 中 心 主 任 :

表 二 母 性 教 職 員 工 危 害 評 估 及 分 級 管 理 措 施 ( 評 估 流 程 : 母 性 教 職 員 工 通 報 與 完 成 第 一 二 項 ( 環 安 衛 中 心 護 理 人 員 訪 視 並 協 助 ) 職 安 人 員 第 三 項 目 傳 簽 ) 一 基 本 資 料 ( 母 性 教 職 員 工 填 寫 ): 姓 名 : 年 齡 : 電 話 : 二 級 單 位 : 教 學 ( 上 班 ) 地 點 : 單 位 主 管 : 二 教 學 ( 上 班 ) 地 點 危 害 狀 態 及 控 制 措 施 :( 教 職 員 工 本 人 填 寫 ) 危 害 因 子 (hazards) 類 別 危 害 名 稱 或 狀 態 危 害 狀 態 工 作 負 荷 無 夜 班 工 作 經 常 性 加 班 超 時 加 班 其 他 通 工 作 姿 勢 無 久 站 久 坐 頻 繁 走 動 其 他 手 舉 過 肩 用 離 群 作 業 無 獨 自 作 業 發 生 意 外 或 急 症 時 可 能 無 法 呼 救 其 他 同 事 性 休 憩 型 態 無 固 定 休 憩 時 間, 以 致 教 職 員 工 無 法 隨 意 如 廁 或 進 食 飲 水 危 防 護 具 使 用 無 需 要 ( 口 罩 手 套 實 驗 服 ( 鞋 ) 其 他 ) 害 作 業 空 間 無 密 閉 空 間 局 限 空 間 作 業 活 動 空 間 不 足 交 通 問 題 無 工 作 中 需 要 經 常 外 出 工 作 中 需 要 經 常 外 出 - 搭 車 作 業 環 境 無 高 處 作 業 高 溫 環 境 高 壓 作 業 低 溫 作 業 物 危 理 害 性 化 危 學 害 性 生 危 物 害 性 噪 音 作 業 游 離 輻 射 作 業 電 磁 輻 射 區 域 無 長 時 間 固 定 不 動 重 複 性 高 頻 率 作 業 作 業 動 作 人 工 提 舉 放 推 拉 搬 運 或 移 動 重 物 衝 擊 ( 突 發 性 身 體 衝 撞 ) 震 動 ( 低 頻 振 動 上 下 ) 搖 晃 ( 左 右 ) 環 境 設 施 無 不 平 地 面 或 延 長 線 致 容 易 絆 倒 地 面 濕 滑 容 易 滑 倒 無 鉛 汞 致 癌 性 化 學 物 質 接 觸 致 癌 性 化 學 物 質 作 業 危 害 因 子 CNS15030 生 殖 細 胞 致 突 變 性 第 1 級 CNS15030 生 殖 毒 性 第 1 級 其 他 對 哺 乳 功 能 不 良 影 響 : 危 害 途 徑 無 皮 膚 接 觸 眼 睛 噴 濺 缺 氧 危 害 無 一 氧 化 碳 窒 息 性 氣 體 生 物 性 危 害 無 B 型 肝 炎 及 C 型 肝 炎 HIV 水 痘 傷 寒 德 國 麻 疹 巨 細 胞 病 毒 梅 毒 現 有 控 制 措 施 第 1 頁, 共 2 頁

三 確 認 作 業 區 危 害 與 風 險 等 級 :( 職 安 人 員 填 寫 ) 第 2 頁, 共 2 頁 作 業 區 危 害 與 風 險 等 級 母 性 危 害 辨 識 無 有 害 性 工 作 : 生 殖 毒 性 危 害 : 重 體 力 工 作 : 環 測 值 無 環 測 項 目 1.: 環 測 值 : 容 許 濃 度 : ; 是 否 符 合 環 測 值 : 是 否 環 測 項 目 2.: 環 測 值 : 容 許 濃 度 : ; 是 否 符 合 環 測 值 : 是 否 環 測 項 目 3.: 環 測 值 : 容 許 濃 度 : ; 是 否 符 合 環 測 值 : 是 否 環 測 項 目 4.: 環 測 值 : 容 許 濃 度 : ; 是 否 符 合 環 測 值 : 是 否 環 測 項 目 5.: 環 測 值 : 容 許 濃 度 : ; 是 否 符 合 環 測 值 : 是 否 風 險 等 級 第 一 級 管 理 ( 空 氣 中 暴 露 濃 度 低 於 容 許 暴 露 標 準 1/10) ( 評 估 結 果 無 危 害 母 體 及 嬰 兒 健 康 ) 第 二 級 管 理 ( 空 氣 中 暴 露 濃 度 低 於 容 許 暴 露 標 準 1/10 以 上 1/2 以 下 ) ( 評 估 結 果 疑 似 危 害 母 體 及 嬰 兒 健 康 ) 第 三 級 管 理 ( 空 氣 中 暴 露 濃 度 低 於 容 許 暴 露 標 準 1/2 以 上 ) ( 評 估 結 果 確 定 危 害 母 體 及 嬰 兒 健 康 ) 建 議 管 理 措 施 可 繼 續 原 單 位 原 作 業 原 單 位, 但 需 工 作 調 整 縮 短 工 作 時 間 調 離 原 單 位 建 議 治 療 並 休 息 後 續 追 蹤 結 果 ( 描 述 ) 母 性 教 職 員 工 : 職 安 人 員 : 環 安 衛 中 心 主 管 :

表 三 母 性 健 康 評 估 管 理 及 健 康 保 護 措 施 紀 錄 表 第 1 頁, 共 2 頁 一 基 本 資 料 姓 名 年 齡 電 話 妊 娠 週 數 週 ; 預 產 期 年 月 日 分 娩 後 ( 分 娩 日 期 年 月 日 ) 哺 乳 未 哺 乳 身 高 公 分 ; 體 重 公 斤 ; 身 體 質 量 指 數 kg/m 2 ; 血 壓 / mmhg 工 作 職 稱 / 內 容 : 二 婦 產 科 相 關 病 史 1. 預 防 接 種 : B 型 肝 炎 水 痘 MMR ( 痲 疹 - 腮 腺 炎 - 德 國 麻 疹 ) 2. 生 產 史 : 懷 孕 次 數 次, 生 產 次 數 次, 流 產 次 數 次 3. 生 產 方 式 : 自 然 產 次, 剖 腹 產 次, 併 發 症 : 否 是 : 三 妊 娠 及 分 娩 後 風 險 因 子 評 估 1. 過 去 懷 孕 病 史 : 先 天 性 子 宮 異 常 子 宮 肌 瘤 子 宮 頸 手 術 病 史 曾 有 第 2 孕 期 (14 週 ) 以 上 之 流 產 早 產 ( 懷 孕 未 滿 37 週 之 生 產 ) 史 2. 工 作 可 能 暴 露 之 危 害 因 素 : 化 學 性 物 質, 請 敘 明 : 物 理 性 危 害, 請 敘 明 : 生 物 性 危 害, 請 敘 明 : 人 因 性 危 害, 請 敘 明 : 社 會 環 境 因 子 引 起 之 心 理 危 害, 請 敘 明 : 3. 本 次 懷 孕 問 題 : 多 胞 胎 妊 娠 羊 水 過 多 早 期 子 宮 頸 變 薄 ( 短 ) 泌 尿 道 感 染 妊 娠 毒 血 症 妊 娠 糖 尿 病 前 置 胎 盤 胎 盤 早 期 剝 離 陰 道 出 血 (14 週 以 後 ) 貧 血 ( 血 紅 素 <10 g / dl) 子 宮 收 縮 頻 率 過 高 (1 小 時 超 過 4 次 以 上 ) 超 音 波 檢 查 胎 兒 結 構 異 常 胎 兒 生 長 遲 滯 (>37 週 且 體 重 2500g) 家 族 遺 傳 疾 病 或 其 他 先 天 性 異 常 其 它 不 適 症 狀 ( 如 腹 痛 頭 痛 胸 悶 下 背 痛 等, 請 敘 ) 4. 個 人 因 素 : 沒 有 規 律 產 檢 抽 菸 喝 酒 藥 物, 請 敘 明 : 年 齡 ( 未 滿 18 歲 或 大 於 40 歲 ) 生 活 環 境 因 素 ( 例 如 熱 空 氣 汙 染 ) 孕 前 體 重 未 滿 45 公 斤 身 高 未 滿 150 公 分 個 人 心 理 狀 況 : 焦 慮 症 憂 鬱 症 睡 眠 : 正 常 失 眠 需 使 用 藥 物 其 他 5. 分 娩 後 子 宮 復 舊 與 哺 乳 情 形 : 子 宮 復 舊 良 好 子 宮 復 舊 不 全, 請 敘 明 哺 乳 情 形, 請 敘 明 6. 其 他 檢 查, 請 敘 明 :

第 2 頁, 共 2 頁 四 評 估 結 果 與 建 議 評 估 結 果 第 一 級 管 理 第 二 級 管 理 第 三 級 管 理 綜 合 評 估 結 果 大 致 正 常 建 議 1. 請 定 期 追 蹤 檢 查 2. 可 繼 續 工 作 ( 可 繼 續 從 事 原 來 的 工 作 可 從 事 接 近 日 常 之 工 作 內 容 ) 評 估 結 果 部 分 異 常 1. 可 從 事 目 前 工 作, 但 須 考 量 下 列 條 件 限 制 : (1) 變 更 工 作 場 所 : (2) 變 更 職 務 : (3) 縮 減 職 務 量 : 縮 減 工 作 時 間 : 縮 減 業 務 量 : (4) 限 制 加 班 ( 不 得 超 過 小 時 / 天 ) (5) 週 末 或 假 日 之 工 作 限 制 ( 每 月 次 ) (6) 出 差 之 限 制 ( 每 月 次 ) (7) 夜 班 工 作 之 限 制 ( 輪 班 工 作 者 )( 每 月 次 ) 2. 不 可 繼 續 原 工 作, 宜 休 養 ( 休 養 期 間 : ) 3. 其 它 具 體 之 工 作 調 整 或 生 活 建 議 : 評 估 結 果 異 常, 需 住 院 觀 察 其 它 : 評 估 醫 師 : ; 職 護 人 員 : ; 評 估 日 期 : 年 月 日 教 職 員 工 : ; 職 安 人 員 : ; 單 位 主 管 : 備 註 : 一 工 作 可 能 暴 露 之 危 害 因 素, 請 本 校 先 行 填 寫, 並 提 供 最 近 一 次 之 健 康 檢 查 作 業 環 境 監 測 紀 錄 及 危 害 暴 露 情 形 等 資 料 予 教 職 員 工, 交 予 評 估 醫 師 二 管 理 分 級 之 說 明 : ( 一 )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之 一 者, 屬 第 一 級 管 理 : 1 作 業 場 所 空 氣 中 暴 露 濃 度 低 於 容 許 暴 露 標 準 十 分 之 一 2 第 三 條 或 第 五 條 第 二 項 之 工 作 或 其 他 情 形, 經 醫 師 評 估 無 害 母 體 胎 兒 或 嬰 兒 健 康 ( 二 )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之 一 者, 屬 第 二 級 管 理 : 1 作 業 場 所 空 氣 中 暴 露 濃 度 在 容 許 暴 露 標 準 十 分 之 一 以 上 未 達 二 分 之 一 2 第 三 條 或 第 五 條 第 二 項 之 工 作 或 其 他 情 形, 經 醫 師 評 估 可 能 影 響 母 體 胎 兒 或 嬰 兒 之 健 康 ( 三 )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之 一 者, 屬 第 三 級 管 理 : 1 作 業 場 所 空 氣 中 暴 露 濃 度 在 容 許 暴 露 標 準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2 第 三 條 或 第 五 條 第 二 項 之 工 作 或 其 他 情 形, 經 醫 師 評 估 有 危 害 母 體 胎 兒 或 嬰 兒 健 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