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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立 臺 灣 大 學 行 政 品 質 表 98 年 度 受 單 位 : 總 務 處 單 位 承 辦 人 簽 章 : 聯 絡 電 話 :33662231 電 子 信 箱 :chuen@ntu.edu.tw 單 位 主 管 簽 章 : 日 期 :98 年 11 月 24 日 日 期 :98 年 11 月 24 日 97.12

壹 前 次 結 果 建 議 改 進 事 項 之 執 行 情 形 貳 共 同 項 目 一 公 務 環 境 二 專 業 能 力 與 服 務 態 度 三 行 政 流 程 管 理 四 業 務 電 腦 化 五 公 文 品 質 與 時 效 六 工 作 簡 化 及 業 務 創 新 七 保 護 智 慧 財 產 權 執 行 情 形 參 單 位 自 訂 項 目 肆 單 位 年 度 重 點 工 作 及 執 行 情 形 伍 關 鍵 績 效 指 標 (KPI) 陸 顧 客 滿 意 度 調 查 2

壹 前 次 結 果 建 議 改 進 事 項 之 執 行 情 形 94C01 94C02 建 議 改 進 事 項 執 行 情 形 ( 單 位 自 我 ) 公 文 文 件 掃 瞄 目 前 使 用 TIFF 檔 案 格 式 存 檔, 建 議 使 用 較 為 普 及 的 pdf 檔 ( 文 書 組 ) 信 件 室 濕 霉 味 重, 請 強 化 通 風 或 捉 漏 ( 文 書 組 ) 公 文 公 告 上 網 案 件, 因 應 公 文 公 告 之 系 統 改 版, 自 97 年 5 月 起 推 出 新 系 統 並 由 TIFF 檔 案 改 成 PDF 檔 (97 年 5 月 完 成 ) 信 件 室 所 在 建 物 因 較 老 舊 致 屋 上 牆 角 有 漏 水 痕 跡, 已 請 營 繕 組 會 勘 修 繕 目 前 已 採 購 空 氣 過 濾 機 淨 化 空 氣 並 增 設 2 個 抽 風 扇, 情 況 已 獲 改 善 (95 年 12 月 完 成 ) 94C03 94C04 信 件 數 量 龐 大, 可 與 郵 政 單 位 商 洽, 請 其 先 行 分 類, 信 件 的 分 發 應 該 研 擬 適 當 方 法 ( 如 要 求 各 單 位 採 用 PO Box 或 郵 遞 區 號 細 分 ), 以 收 效 率 ( 文 書 組 ) 掛 號 信 之 登 錄 建 議 電 腦 化 ( 文 書 組 ) 本 案 經 努 力 與 郵 局 協 商 結 果, 於 96~97 年 先 後 與 該 局 就 普 通 及 掛 號 信 協 商 成 功, 由 本 校 信 件 室 分 類 裝 袋 後, 再 由 郵 差 直 送 單 位 系 所, 創 下 各 大 學 校 內 郵 件 服 務 首 例 (97 年 10 月 完 成 ) 96 年 6 月 推 出 網 路 信 件 查 詢 系 統, 大 宗 掛 號 信 件 單 位 及 個 人 之 掛 號 郵 件 等, 均 以 讀 取 條 碼 方 式 分 別 歸 類, 提 供 掛 號 信 件 收 件 人 或 單 位 即 時 上 網 查 詢 信 件 是 否 寄 達 本 校 之 服 務 (96 年 6 月 完 成 ) 94C05 行 政 流 程 中, 涉 及 不 同 單 位 為 整 合 各 個 公 文 子 系 統,95 年 10 月 建 置 本 校 公 之 公 文 調 閱 查 詢 相 關 系 統 應 文 管 理 系 統 (http://doc.ntu.edu.tw/) 整 合 配 合 全 校 行 政 e 化 加 以 整 合 各 個 公 文 子 系 統 ( 公 告 上 傳...), 其 中 公 文 ( 文 書 組 ) 追 蹤 系 統, 可 提 供 公 文 在 不 同 單 位 流 程 中 之 落 點 追 蹤 查 詢 (95 年 10 月 完 成 ) 94C06 過 期 檔 案 之 篩 檢 與 保 存 應 採 最 高 規 格 之 標 準, 尤 以 歷 史 檔 案 保 存 方 法 應 予 強 化 ( 文 書 組 ) 本 校 歷 史 檔 案 自 97 年 開 始 已 搬 遷 至 水 源 校 區 新 庫 房, 採 最 高 規 格 之 標 準 保 存, 且 屢 受 教 育 部 檔 案 局 及 學 術 界 重 視, 成 為 標 竿 學 習 單 位 (97 年 1 月 完 成 ) 94C07 學 生 腳 踏 車 停 放 問 題, 可 加 強 管 理 ( 如 委 託 義 工 或 納 入 服 務 課 程 ) ( 事 務 組 ) 由 於 94 學 年 度 係 由 本 校 研 究 生 協 會 執 行 校 總 區 自 行 車 之 管 理 事 項, 自 95 學 年 度 起 改 交 由 本 組 執 行 後 迄 98 年 5 月 底 止, 已 指 派 專 人 管 理 並 增 派 工 讀 生 加 強 拖 吊 違 規 停 放 及 廢 棄 車 輛, 計 拖 吊 違 規 車 輛 41,591 輛 領 回 總 數 35,452 輛 ; 廢 棄 車 輛 拖 吊 數 為 9,609 輛, 對 校 內 學 生 自 行 車 停 放 秩 序 與 廢 棄 車 回 收 之 管 理, 已 收 到 很 好 的 效 果 至 於 委 3

建 議 改 進 事 項 執 行 情 形 ( 單 位 自 我 ) 託 義 工 或 服 務 課 程 之 建 議, 已 錄 案 參 考, 將 俟 適 當 時 機 再 行 推 動 94C08 校 園 內 人 行 道, 宜 禁 止 腳 踏 車 進 入 ( 事 務 組 ) 關 於 此 建 言, 已 於 95 年 12 月 與 校 規 小 組 討 論, 因 腳 踏 車 與 行 人 分 道, 勢 必 須 將 車 道 再 劃 分 腳 踏 車 區, 另 一 方 面 由 於 目 前 校 內 有 幾 項 新 建 案 正 在 推 動, 為 使 交 通 順 暢, 短 期 內 暫 不 實 施 腳 踏 車 與 行 人 分 道 之 措 施 俟 社 科 院 遷 回 校 總 區 新 建 地 下 停 車 場 啟 用 及 取 消 校 內 車 道 停 車 格 降 低 校 內 車 流 量 後 ; 重 新 規 劃 車 流 動 線 及 車 道 分 配 94C09 鹿 鳴 雅 舍 為 招 待 外 賓 地 方, 硬 體 設 備 及 服 務 品 質 宜 提 升, 以 提 高 住 宿 率 ( 事 務 組 ) 對 鹿 鳴 雅 舍 採 下 列 方 案 進 行 改 善 : 一 雅 舍 內 部 硬 體 設 備 改 善 : 於 95 年 10 月 下 旬 整 修 內 部 裝 潢 照 明 粉 刷 牆 壁 及 更 新 設 備, 如 : 氣 密 窗 熱 水 器 等, 並 已 於 96 年 1 月 中 旬 完 工 另 針 對 雅 舍 門 面 及 候 客 大 廳 之 空 間 規 劃 予 以 改 善, 增 加 各 樓 層 設 備 標 示 牌 之 設 置 大 廳 觀 光 導 覽 地 圖 之 更 新 櫃 台 增 設 房 型 價 格 及 世 界 鐘 之 LED 看 板 寢 具 床 墊 之 汰 換 及 其 他 設 備 之 改 進 等 逐 步 辦 理 改 善 二 雅 舍 外 圍 環 境 之 改 善 : 協 調 經 營 管 理 組 加 強 督 導 雅 舍 外 圍 鄰 近 餐 廳 環 境 衛 生 抽 油 煙 機 送 貨 車 之 管 理 及 交 誼 廳 卡 拉 OK 夜 間 管 制, 以 避 免 噪 音 及 蚊 蟲 老 鼠 之 肆 虐 三 櫃 台 及 清 潔 人 員 服 務 品 質 之 提 昇 : (1) 為 提 振 櫃 台 人 員 責 任 感 與 榮 譽 心, 建 立 經 理 人 制 度, 規 定 員 工 穿 著 工 作 制 服, 並 對 從 業 員 工 發 布 員 工 工 作 守 則, 藉 制 度 變 革 改 善 組 織 氣 候, 以 提 昇 服 務 品 質 同 時 加 強 員 工 應 答 態 度 之 教 育, 要 求 貫 徹 主 動 積 極 禮 貌 關 懷 之 服 務 態 度, 達 到 以 顧 客 為 導 向 之 優 質 服 務 (2)96 年 度 之 外 包 清 掃 人 員 之 服 務 品 質 不 佳, 履 遭 詬 病, 自 97 年 度 起 除 將 原 承 商 予 以 排 除 得 標 資 格 外, 並 針 對 新 承 商 訂 定 更 為 嚴 格 之 品 質 要 求 並 落 實 稽 查 制 度, 以 有 效 提 振 清 潔 品 質 以 上 改 善 措 施 逐 年 落 實 後, 不 僅 近 2 年 顧 客 滿 意 度 提 昇 至 90% 以 上, 同 時 住 宿 率 亦 大 幅 提 升, 營 收 也 有 進 步 4

94C10 建 議 改 進 事 項 執 行 情 形 ( 單 位 自 我 ) 校 園 停 車 方 面, 除 了 違 規 稽 查 外, 宜 加 強 停 車 區 位 之 指 示 及 說 明 ( 事 務 組 ) (95 年 12 月 委 員 意 見 : 校 園 停 車 規 則 的 說 明 或 資 訊, 似 仍 有 待 加 強 舉 例 而 言 : 1 領 有 公 館 或 水 源 校 區 停 車 證 者, 於 每 日 夜 間 幾 點 以 後 可 免 抽 卡 駛 入 校 總 區? 星 期 六 日 或 例 假 日, 是 否 亦 可 免 抽 卡 駛 入 校 總 區? 幾 年 來, 多 次 詢 問 車 輛 出 入 崗 哨 人 員, 不 是 不 清 楚, 即 是 答 案 不 一 2 每 年 10 月 更 換 停 車 證 時, 並 未 提 供 資 訊 或 特 別 提 請 注 意 悠 遊 卡 ( 例 如 公 館 停 車 場 ) 必 須 至 何 單 位 辦 理 重 新 設 定, 對 於 有 些 使 用 者 ( 尤 其 是 醫 學 院 社 科 院 教 職 員 ), 有 時 必 須 被 拒 絕 入 場 經 詢 問 後, 才 知 要 辦 理 重 新 設 定, 可 能 因 而 耽 誤 開 會 上 課 或 要 事 其 實, 事 先 提 供 相 關 資 訊, 才 是 最 經 濟 有 效 率 的 服 務 一 有 關 本 校 總 區 內 教 職 員 停 放 區 與 訪 客 停 車 區 之 區 別, 已 定 期 巡 視 標 線 是 否 有 脫 落 之 情 形, 並 進 行 標 線 維 護 工 程 另 已 於 訪 客 臨 時 票 卡 說 明 應 停 放 區 域 之 所 屬 顏 色 車 位 二 關 於 外 圍 車 證 車 輛 ( 公 館 水 源 校 區 停 車 證 ), 並 無 夜 間 免 費 停 放 校 總 區 之 優 待, 故 無 相 關 之 規 定 說 明 ; 假 日 例 假 日 外 圍 車 證 車 輛 可 停 放 於 校 總 區 內, 已 於 本 校 校 園 交 通 管 理 要 點 明 文 規 定, 本 組 已 96 年 3 月 起 於 要 求 各 崗 哨 加 強 告 知 此 訊 息, 並 發 電 子 郵 件 公 告 及 網 頁 宣 導 此 訊 息 至 各 單 位 三 關 於 悠 遊 卡 設 定 宣 導 方 面, 於 96 年 2 月 辦 證 時 期, 在 現 場 出 入 口 系 統 申 請 之 網 頁 中 張 貼 公 告, 公 館 崗 亭 收 費 人 員 並 予 口 頭 提 醒 人 員 至 事 務 組 辦 理 設 定 事 宜, 另 再 於 98 年 10 月 以 電 子 郵 件 提 醒 悠 遊 卡 需 重 新 設 定 事 宜, 日 後 當 會 加 強 宣 導 94C11 校 地 校 產 應 做 更 有 效 之 使 用 與 管 理 並 強 化 保 管 組 組 織 與 業 務 機 能, 及 加 強 開 發 經 營 與 財 務 方 面 之 業 務 ( 保 管 組 ) 一 本 校 幅 員 廣 大, 行 政 單 位 院 系 所 附 設 單 位 眾 多, 組 織 上 亦 複 雜, 本 組 除 管 理 校 產 帳 務, 實 際 可 規 劃 使 用 空 間 亦 有 限, 但 仍 戮 力 於 校 產 權 益 之 維 護 如 校 產 外 借 研 究 計 畫 辦 公 室 申 借 宿 舍 分 配 及 興 建 宿 舍 基 地 暫 闢 臨 時 停 車 場 使 用 收 益, 對 於 本 校 分 散 畸 零 及 窳 陋 老 舊 宿 舍 難 以 有 效 開 發 使 用 之 宿 舍 土 地, 本 組 更 推 動 以 創 新 都 市 更 新 方 式 開 發, 促 進 校 地 有 效 利 用, 並 免 去 本 校 自 行 開 發 籌 措 資 金 之 困 擾, 以 減 輕 校 務 基 金 壓 力 二 另 有 於 本 校 校 務 基 金 自 籌 困 難, 對 捐 贈 財 產 正 積 極 函 請 教 育 部 協 調 財 政 部 修 正 現 行 國 立 大 學 校 院 校 務 基 金 設 置 條 例 之 規 定, 放 寬 本 校 對 受 贈 財 產 作 有 效 率 處 分 及 運 5

建 議 改 進 事 項 執 行 情 形 ( 單 位 自 我 ) 用, 以 挹 注 本 校 校 務 基 金 本 案 於 95 年 6 月 29 日 教 育 部 召 開 研 商 實 施 校 務 基 金 相 關 法 令 檢 討 會 議 中 決 議, 除 修 正 國 立 大 學 校 院 校 務 基 金 設 置 條 例 第 10 條 規 定 外, 配 合 送 立 法 院 審 議 之 國 有 財 產 法 第 55 條 修 正 草 案 公 用 財 產 類 之 動 產 用 途 廢 止 者, 得 由 管 理 機 關 擬 定 底 價 報 經 主 管 機 關 同 意 後 辦 理 標 售 規 定, 受 贈 財 產 如 為 動 產, 允 准 由 各 管 理 機 關 擬 定 底 價 報 經 主 管 機 關 同 意 後 辦 理 標 售, 無 須 變 更 非 公 用 財 產 移 交 國 有 財 產 局 三 校 地 校 產 活 化 開 發 經 營 涉 及 校 務 長 期 發 展 及 相 關 法 令 之 限 制, 本 處 為 有 效 經 營 校 產, 已 要 求 各 組 共 同 分 工, 發 揮 開 發 經 營 與 財 務 之 效 益 (95 年 6 月 完 成 ) 94C12 保 管 組 天 花 板 管 線 凌 亂, 倉 庫 牆 面 灰 塵 太 多, 宜 整 修 ( 保 管 組 ) 業 於 95 年 11 月 底 完 成 拆 除 行 政 大 樓 中 央 空 調 風 管 並 整 修 完 竣 及 動 產 股 倉 庫 牆 面 業 已 重 油 漆 (95 年 11 月 完 成 ) 94C13 請 重 新 思 考 維 護 畢 業 服 所 學 位 服 採 購 及 清 潔, 均 依 政 府 採 購 法 規 定 上 網 招 花 置 之 成 本, 有 無 降 低 之 道 商 比 價, 由 合 格 廠 商 以 最 低 價 格 承 做, 目 前 維 護 ( 保 管 組 ) 方 式 實 為 成 本 最 低 模 式 (95 年 1 月 完 成 ) 94C14 二 手 財 產 資 訊 交 流 網 之 資 訊 流 通, 宜 再 強 化 ( 保 管 組 ) 業 於 每 學 期 開 始 時, 將 相 關 訊 息 發 函 全 校 各 單 位 告 知, 並 以 電 子 郵 件 刊 登 校 訊 及 網 路 公 告 方 式 將 訊 息 公 告 予 本 校 師 生, 強 化 資 訊 流 通 (95 年 1 月 完 成 ) 94C15 對 於 報 廢 或 淘 汰 器 材 ( 如 家 一 有 關 公 用 動 產 如 確 因 情 事 變 更 無 需 使 用, 其 具 電 腦 設 備 ), 應 有 更 彈 性 積 仍 屬 堪 用 者 之 處 理 方 式, 依 財 政 部 92 年 3 月 極 的 作 為, 如 以 二 手 價 格 拍 4 日 台 財 產 管 字 第 0920005784 號 函 示, 仍 屬 賣 或 ( 租 ) 借 給 在 學 學 生 使 堪 用 者, 業 已 轉 與 有 需 求 單 位 繼 續 公 用 用, 朝 嘉 惠 臺 大 師 生 及 公 益 二 本 校 業 於 93 年 2 月 16 日 由 計 算 機 及 資 訊 網 方 向 進 行 路 中 心 協 助 設 置 二 手 財 產 資 訊 交 流 網, ( 保 管 組 ) 以 提 供 有 需 求 單 位 交 流 使 用 (93 年 2 月 完 成 ) 94C16 新 辦 公 室 之 規 劃 與 設 計, 除 符 合 出 納 組 業 務 功 能 外, 宜 展 現 業 務 之 專 業 性 及 特 色 ( 出 納 組 ) 出 納 組 新 辦 公 室 以 顧 客 導 向 及 兼 具 出 納 實 用 設 計, 已 於 96 年 11 月 26 日 完 成 遷 入 (96 年 11 月 已 完 成 ) 6

94C17 建 議 改 進 事 項 執 行 情 形 ( 單 位 自 我 ) 先 墊 付 的 經 費 可 直 接 撥 付 至 墊 付 人 帳 戶, 此 項 便 民 的 措 施, 建 請 廣 為 通 知 ( 出 納 組 ) 出 納 組 已 於 95 年 12 月 行 文 各 單 位, 並 請 文 書 組 上 網 公 告 (95 年 12 月 已 完 成 ) 94C18 辦 公 處 所 分 散, 建 議 設 法 改 善 ( 營 繕 組 ) 94C19 建 議 營 繕 人 員 能 有 績 效 獎 金 制 度, 約 聘 人 員 待 遇 應 予 提 高, 以 留 住 人 才 ( 營 繕 組 ) 94C20 椰 風 專 案 失 敗 經 驗, 建 議 建 立 一 套 防 止 重 演 的 SOP 或 教 戰 手 冊, 並 強 化 法 律 及 財 務 擔 保 之 設 計 ( 營 繕 組 ) (95 年 12 月 委 員 意 見 : 對 椰 風 專 案 失 敗 原 因 的 檢 討, 侷 限 於 統 包 商 財 務 不 健 全 及 物 價 波 動 因 素, 說 明 似 乎 過 於 簡 略 該 案 的 規 劃 與 執 行, 相 關 單 位 有 無 可 供 反 省 檢 討 之 處? 何 以 在 財 務 擔 保 工 程 執 行 工 程 品 質 確 保 等 方 面, 沒 有 透 過 精 細 周 延 的 契 約 擬 定 與 法 律 設 計, 以 朝 向 有 利 於 本 校 方 向 規 劃, 確 保 受 配 住 戶 權 益 的 目 標 著 手, 以 致 單 純 包 商 財 務 困 難 及 物 價 波 動 ( 這 是 工 程 界 常 見 的 風 險 ), 竟 使 校 方 坐 困 愁 城 毫 無 解 套 之 方, 最 後 導 致 工 程 嚴 重 延 宕 品 質 堪 慮? 該 案 的 徹 底 檢 討, 絕 對 有 助 於 本 校 日 後 其 他 類 由 於 受 限 於 環 境 空 間, 目 前 部 份 人 員 分 三 處 辦 公, 造 成 洽 公 或 組 內 聯 繫 較 為 不 便, 由 於 現 階 段 均 為 現 有 空 間 之 調 整, 無 法 解 決 辦 公 室 分 散 問 題, 希 望 未 來 興 建 行 政 大 樓 二 期 時, 可 以 徹 底 解 決 此 一 問 題 (96 年 3 月 已 完 成 ) 98 年 11 月 說 明 : 營 繕 約 聘 人 員 待 遇 調 整, 已 獲 校 長 及 人 事 室 支 持 通 過, 營 繕 組 工 作 獎 勵 金 實 施 要 點 業 於 96.3.15 奉 校 長 核 定 實 施, 並 核 撥 95 96 97 年 度 之 工 作 獎 金 ( 含 效 率 獎 金 ),98 年 經 費 尚 未 核 准, 簽 辦 中 為 免 廠 商 無 法 承 受 椰 風 專 案 一 期 分 散 各 處 基 地 (10 處 ) 及 設 計 兼 施 工 之 統 包 責 任 風 險, 椰 風 專 案 二 期 之 推 動, 將 朝 傳 統 方 式 及 少 基 地 合 併 招 標 方 式 之 策 略 辦 理, 避 免 一 期 之 缺 失 發 生 (96 年 3 月 已 完 成 ) 7

建 議 改 進 事 項 執 行 情 形 ( 單 位 自 我 ) 似 工 程 的 借 鏡 如 果 不 予 特 別 重 視, 日 後 一 樣 的 問 題, 一 樣 的 發 生 4C21 94C22 94C23 營 繕 工 作 及 計 畫 內 容 應 有 完 善 之 建 置 與 檔 案, 以 免 單 一 計 畫 結 束 或 人 員 流 動 後, 資 料 與 經 驗 無 法 傳 承 ( 營 繕 組 ) 宜 強 化 辦 公 室 之 空 間 整 合 及 基 礎 設 施 和 配 備 ( 營 繕 組 辦 公 室 空 間 分 散, 建 議 予 以 整 合, 辦 公 室 基 本 設 備 應 予 強 化 ) ( 營 繕 組 ) 行 政 大 樓 一 樓 及 二 樓 轉 角 處, 有 盥 洗 設 施, 與 周 遭 環 境 甚 不 相 稱, 宜 考 慮 移 除 ( 營 繕 組 ) 已 陸 續 建 置 新 建 及 修 繕 ISO 作 業 之 標 準 化, 可 供 新 進 人 員 學 習, 將 依 據 法 令 規 定 隨 時 更 新 相 關 作 業 規 範, 達 成 完 善 之 作 業 標 準, 並 利 用 各 股 股 務 會 議 作 經 驗 分 享 交 流 離 職 人 員 均 有 業 務 交 接 清 單, 可 避 免 資 料 與 經 驗 無 法 傳 承 98 年 10 月 並 推 動 檔 案 中 心 供 同 仁 存 檔 備 份 用, 以 利 人 員 交 接 (98 年 10 月 已 完 成 ) 辦 公 室 處 所 分 散, 對 空 間 整 合 需 待 空 間 調 整 時, 優 先 考 慮 本 組 需 要, 至 於 現 階 段 設 施 強 化, 先 配 合 報 帳 e 化 資 訊 整 合 優 先 辦 理, 以 免 設 施 重 複 投 資 過 多 (95 年 12 月 已 完 成 ) 行 政 大 樓 2F 各 單 位 內 並 未 設 供 水 設 施,2F 樓 梯 口 處 設 置 洗 手 清 潔 等 共 用 供 水 設 備 有 其 一 定 必 要 性 但 求 環 境 美 觀 西 側 已 拆 除, 東 側 則 更 新 (95 年 12 月 已 完 成 ) 94C24 建 議 規 劃 平 價 之 餐 飲 住 宿 的 計 畫 ( 餐 飲 介 於 學 生 自 助 餐 與 鹿 鳴 宴 之 間, 住 宿 介 於 鹿 鳴 雅 舍 與 立 德 尊 賢 館 之 間 ) ( 經 營 管 理 組 ) 餐 飲 部 分, 總 務 處 及 學 務 處 所 轄 場 地 皆 提 供 各 種 中 西 式 飲 食 需 求 之 消 費 選 擇, 其 中 如 一 活 餐 廳 即 有 提 供 平 價 中 式 餐 廳 (95.12.31 已 完 成 ) 住 宿 部 分, 本 校 多 年 來 皆 與 鄰 近 之 福 華 文 教 會 館 簽 訂 優 惠 住 房 合 約, 另 水 源 校 區 BOT 宿 舍 之 修 齊 會 館 將 提 供 價 格 介 於 鹿 鳴 雅 舍 與 尊 賢 館 間 之 住 宿 服 務, 本 校 已 於 98 年 10 月 與 太 子 建 設 公 司 完 成 契 約 增 補 條 款, 太 子 建 設 目 前 正 進 行 室 內 裝 修, 預 計 於 99 年 1 月 開 始 提 供 服 務 ( 已 完 成 ) 94C25 辦 公 室 滅 火 器 過 期, 且 置 於 板 架 後, 另 電 氣 箱 開 關 均 未 標 示 電 壓 及 所 管 制 之 處 所 ( 其 他 處 室 亦 同 ), 宜 改 進 ( 經 營 管 理 組 ) 已 於 95.7.11 完 成 滅 火 器 之 藥 劑 更 新, 電 氣 箱 開 關 電 壓 已 於 95 年 5 月 完 成 標 示 (95 年 7 月 已 完 成 ) 8

94C26 建 議 改 進 事 項 執 行 情 形 ( 單 位 自 我 ) 建 議 重 新 檢 視 及 強 化 目 前 成 目 前 已 聘 有 財 務 及 法 律 方 面 之 人 才, 都 市 發 展 員 之 各 專 業 領 域, 並 請 朝 聘 景 觀 設 計 之 業 務 專 責 單 位 分 屬 保 管 組 營 繕 組 及 僱 具 有 都 市 發 展 景 觀 設 校 規 小 組, 為 使 業 務 順 利 推 動, 除 尋 求 其 他 單 位 計 財 務 及 法 律 方 面 之 人 才 協 助 外, 亦 鼓 勵 同 仁 做 中 學, 以 圓 滿 達 成 目 標, ( 經 營 管 理 組 ) 並 提 升 承 辦 之 能 力 及 效 率 (96 年 12 月 已 完 成 ) 94C27 94C28 辦 公 室 之 佈 置 及 氣 氛 過 於 傳 統, 缺 乏 朝 氣 與 創 意 建 議 增 闢 相 關 業 務 專 業 參 考 書 籍 及 資 料 專 區 ( 經 營 管 理 組 ) 中 央 信 託 局 採 購 項 目 及 規 格 限 制 過 多, 建 議 購 運 組 向 中 央 信 託 局 反 應 ( 購 運 組 ) 已 增 闢 相 關 業 務 專 業 參 考 書 籍 及 資 料 專 區, 供 同 仁 參 考 使 用 (95 年 1 月 已 完 成 ) 1. 對 於 小 額 採 購 及 急 需 使 用 者 造 成 不 便 之 項 目, 通 案 申 請 本 校 自 行 採 購 2. 簡 化 自 行 採 購 共 同 供 應 契 約 財 物 申 請 書, 便 利 各 單 位 因 採 購 項 目 不 符 等 情 形, 能 迅 速 辦 理 採 購 3. 相 關 會 議 反 應 中 信 局 採 購 項 目 之 限 制 (95 年 12 月 已 完 成 ) 94C29 駐 警 人 員 出 缺 不 補, 影 響 校 茲 因 駐 警 人 員 出 缺 不 補 ( 行 政 院 已 於 90.12.26 通 園 安 全, 委 外 保 全 公 司 並 非 函 中 央 機 關 現 有 駐 衛 警 即 予 凍 結 出 缺 不 補 ) 及 部 最 理 想 方 法 ( 如 欠 缺 相 關 之 份 員 額 近 期 將 移 撥 法 務 部 後 造 成 警 力 不 足, 影 響 可 用 警 察 權, 缺 乏 歸 屬 及 認 維 護 校 園 安 全 穩 定 運 作, 本 處 已 奉 校 長 指 示 成 立 同 感 ), 建 議 請 總 務 處 提 出 具 專 案 小 組 因 應 對 策, 經 於 95.5.23 召 開 第 1 次 會 體 可 行 方 案 議 初 步 討 論 決 議 如 下 : ( 駐 衛 警 察 隊 ) 一 編 制 內 員 警 移 撥 法 務 部 服 務 後 所 遺 缺 額, 先 以 聘 僱 契 約 警 衛 方 式 辦 理 二 請 駐 警 隊 ( 含 社 醫 學 院 小 隊 ) 檢 討 校 園 ( 幅 員 校 舍 師 生 人 數 等 ) 及 警 力 現 況, 就 其 合 理 需 求 配 置 ( 含 適 於 保 全 員 執 勤 部 份 ) 未 來 聘 用 警 衛 與 保 全 員 之 優 劣 分 析 ( 含 薪 資 津 貼 管 理 勤 務 等 ), 提 交 專 案 小 組 供 參 ( 已 於 95.7.11 提 報 ) 三 目 前 依 專 案 小 組 95.5.23 召 開 第 1 次 會 議 決 議 事 項 一, 以 後 移 撥 及 退 職 人 員 所 遺 缺 額, 先 以 聘 僱 契 約 警 衛 方 式 辦 理 (96 年 3 月 完 成 ) 94C30 校 園 安 全 及 監 控 宜 再 多 投 入 資 源, 加 設 監 視 器, 並 延 長 影 像 備 份 時 間 從 二 星 期 到 一 個 月 ( 駐 衛 警 察 隊 ) 目 前 已 依 各 地 點 所 裝 置 之 攝 影 機 數 量 多 寡, 更 新 硬 碟 容 量, 影 像 紀 錄 存 檔 設 為 2 星 期 到 1 個 月 (96 年 3 月 完 成 ) 9

94C31 建 議 改 進 事 項 執 行 情 形 ( 單 位 自 我 ) 復 興 南 路 側 門, 機 車 由 車 棚 出 來 直 接 騎 往 復 興 南 路, 與 由 門 口 左 轉 至 辛 亥 路 的 汽 車 形 成 交 叉 的 動 線, 極 易 發 生 事 故, 建 請 改 善 ( 駐 衛 警 察 隊 ) 一 已 要 求 辛 亥 門 員 警 於 上 下 班 尖 峰 時 段 ( 上 午 07:30~08:30 下 午 17:00~18:00), 站 於 汽 車 入 口 處 ( 即 機 車 停 車 場 入 口 前 ) 執 勤, 任 務 為 禁 止 機 車 逆 向 駛 出 及 疏 導 順 向 汽 機 車 正 常 行 駛, 以 加 強 維 持 該 處 交 通 秩 序 及 安 全 二 非 尖 峰 時 段 之 管 理, 駐 警 隊 經 於 95.6.30 另 簽 會 事 務 組 營 繕 組 校 規 小 組, 建 請 校 方 於 該 機 車 停 車 場 入 口 處 安 裝 升 降 桿 及 感 應 線 圈, 俾 正 常 行 駛 之 機 車 經 由 感 應 線 圈 得 以 順 利 進 入 停 放 及 有 效 阻 擋 違 規 者 逆 向 駛 出, 經 奉 校 方 核 示 該 機 車 停 車 場 為 社 科 學 院 新 建 工 程 之 基 地, 預 計 95 年 底 將 撤 除, 其 相 關 設 置 宜 暫 緩, 仍 由 員 警 加 強 取 締 勸 導 ( 本 隊 矯 正 與 預 防 措 施 單, 確 認 自 5 月 中 旬 迄 7.26 連 續 執 行 成 果, 已 獲 有 效 改 善 ) (95 年 12 月 完 成 ) 三 目 前 辛 亥 門 禁 工 作 已 於 96 年 7 月 1 日 移 交 事 務 組 管 理 94C32 94C33 94C34 紅 色 緊 急 報 警 電 話, 爭 取 時 效, 建 請 改 善 現 有 設 備 為 一 拿 起 電 話 即 顯 示 所 在 地 點 ( 駐 衛 警 察 隊 ) 應 重 新 檢 討 業 務 作 業 流 程, 避 免 重 演 95 年 5 月 18 日, 生 科 院 學 生 發 生 車 禍 卻 無 人 通 報 事 件 ( 駐 衛 警 察 隊 ) (95 年 12 月 委 員 意 見 : 重 點 在 校 園 意 外 事 故 通 報 流 程 或 應 變 程 序 的 規 劃 與 執 行, 不 單 純 只 是 現 場 員 警 確 認 是 否 傷 亡 應 否 先 行 就 醫 的 問 題 ) 對 於 降 低 校 園 失 竊 率, 應 有 更 積 極 主 動 之 作 為 ( 駐 衛 警 察 隊 ) 本 隊 已 於 隊 部 值 班 台 加 裝 一 具 與 各 報 案 專 線 連 線 之 來 電 顯 示 電 話 機, 各 緊 急 報 案 專 線 來 電, 皆 能 顯 示 發 話 方 電 話 號 碼, 再 行 對 照 以 辨 識 報 案 人 位 置 (95 年 12 月 完 成 ) 一 已 加 強 要 求 員 警 至 現 場 處 理 交 通 事 故 時, 應 細 心 確 認 是 否 已 有 傷 亡 者 先 行 送 醫 救 治, 力 求 周 延 二 已 於 95.12.28 製 訂 校 園 緊 急 事 件 處 理 作 業 規 範, 員 警 受 理 校 園 緊 急 事 件 報 案 時, 應 向 值 日 幹 部 報 告 請 示, 由 值 日 幹 部 立 即 派 員 迅 速 抵 達 現 場 了 解, 並 回 報 實 況 及 作 即 時 處 理, 處 理 完 畢 後, 填 寫 相 關 記 錄 存 查 ; 如 涉 人 員 重 大 傷 亡 或 校 產 重 大 損 失 時, 另 簽 陳 報 校 方 (95 年 12 月 完 成 ) 一 本 隊 將 品 質 目 標 執 行 表 項 次 1 品 質 目 標 訂 定 降 低 校 園 失 竊 件 數, 逐 年 以 降 低 5 % 目 標 值, 積 極 努 力 二 本 隊 除 於 網 頁 常 態 性 宣 導 各 類 防 竊 要 領 案 例 應 變 作 為 外, 並 持 續 以 上 網 ( 計 資 中 心 10

建 議 改 進 事 項 執 行 情 形 ( 單 位 自 我 ) 校 園 公 布 欄 BBS 總 務 版 及 學 務 版 ) 刊 登 校 訊 執 行 日 夜 間 校 園 各 公 共 區 域 系 所 館 舍 巡 護 防 竊 勤 務 等 另 邀 請 轄 區 警 方 蒞 校 實 施 教 育 訓 練 講 習, 指 導 員 警 加 強 肅 ( 防 ) 竊 逮 捕 蒐 證 技 巧 及 相 關 法 律 常 識, 以 充 實 本 職 學 能 策 進 肅 ( 防 ) 竊 作 為, 俾 有 效 降 低 校 園 失 竊 率, 另 本 隊 作 為 如 下 : ( 一 ) 駐 警 隊 應 於 每 學 期 開 學 期 間, 例 行 宣 導 防 竊 措 施 ( 含 校 園 緊 急 報 案 電 話 亭 位 置 及 使 用 方 式 將 緊 急 報 案 專 線 33669110 鍵 入 手 機 可 設 定 於 簡 縮 撥 號 110 代 碼 位 置 備 用 等 ) ( 二 ) 對 於 系 所 館 舍 於 非 上 班 時 間 內 ( 下 班 後 及 例 假 日 ), 其 1 樓 經 常 有 門 禁 疏 漏 者, 駐 警 隊 除 予 以 拍 照 存 證 記 錄 外, 應 加 強 督 促 宣 導 其 善 盡 基 本 管 理 維 護 之 責, 以 共 同 防 制 校 園 竊 盜, 維 護 保 障 個 人 財 物 及 校 產 之 安 全 ( 三 ) 依 本 校 與 轄 區 大 安 分 局 簽 訂 之 巡 邏 協 定 書, 駐 警 隊 可 考 量 配 合 同 步 或 交 叉 聯 巡, 發 揮 勤 務 及 維 安 效 果 ; 另, 請 駐 警 隊 加 強 注 意 計 程 車 經 常 進 入 校 園 及 行 跡 可 疑 者, 必 要 時 通 報 轄 區 警 方 予 以 告 知 約 制 ( 四 ) 大 安 分 局 偵 查 隊 另 提 供 轄 區 慣 竊 ( 或 監 視 器 所 攝 錄 之 竊 嫌 ) 照 片 供 參 三 自 95 年 7 月 中 旬 起 針 對 公 館 二 活 汽 車 停 車 場, 實 施 便 衣 埋 伏 守 望 勤 務, 以 加 強 預 警 防 範 破 壞 事 件 另 於 96 年 2 月 初, 裝 設 4 具 監 視 攝 影 機, 目 前 該 區 域 未 再 發 生 車 輛 遭 破 壞 竊 取 財 物 案 件 四 本 隊 持 續 加 強 日 夜 間 加 強 巡 邏 防 護 工 作 並 隨 時 檢 討 巡 邏 路 線 及 巡 邏 之 設 置 位 置, 以 提 升 校 園 安 全, 另 夜 間 針 對 各 系 館 舍 門 窗 未 關 閉, 除 拍 照 存 證 外 並 函 請 主 管 單 位 改 善, 以 做 好 門 禁 管 制 工 作, 防 範 竊 案 發 生 (96 年 6 月 完 成 ) 94C35 蜘 蛛 網 清 掃 用 具 用 完 未 及 時 收 藏, 有 礙 行 政 主 管 辦 公 室 走 廊 之 觀 瞻, 建 議 各 單 位 宜 強 化 清 掃 流 程 SOP 之 執 行 應 為 公 用 用 具, 因 行 政 大 樓 為 日 式 挑 高 建 築, 高 處 常 有 蜘 蛛 結 網, 不 易 清 理, 放 置 走 廊 係 為 方 便 各 單 位 自 行 取 用, 現 已 暫 收 於 總 務 處 秘 書 室, 由 各 單 位 入 內 借 用 11

94C36 建 議 改 進 事 項 執 行 情 形 ( 單 位 自 我 ) ( 指 對 清 潔 工 具 之 管 理, 應 (95 年 12 月 完 成 ) 建 立 SOP, 以 供 各 單 位 清 潔 工 作 人 員 執 行 ) ( 總 務 處 秘 書 室 ) 醫 學 院 事 務 組 人 員 應 具 有 環 負 責 環 安 衛 工 作 同 仁 均 具 有 環 安 衛 及 醫 學 基 本 安 安 衛 及 醫 學 基 本 安 全 知 識, 宜 加 全 知 識, 亦 積 極 參 加 各 項 訓 練 課 程 (95 年 12 月 強 專 業 培 訓 已 完 成 ) ( 醫 學 院 事 務 組 ) 94C37 94C38 94C39 環 安 衛 業 務, 建 請 改 設 專 責 單 位 負 責 ( 醫 學 院 事 務 組 ) 入 口 路 面 已 相 當 破 損, 宜 儘 速 改 善 ( 社 會 科 學 院 事 務 組 ) 對 技 工 工 友 之 教 育 訓 練 及 將 來 遇 缺 不 補 之 情 況, 宜 妥 善 規 劃 ( 社 會 科 學 院 事 務 組 ) 98 年 4 月 經 院 同 意, 暫 置 約 用 人 員 一 名, 處 理 環 安 衛 業 務 ( 惟 日 後 一 般 行 政 人 員 出 缺 時 應 以 進 用 環 安 衛 人 力 為 原 則, 且 由 院 收 回 員 額 ) 98 年 8 月 1 日 約 用 人 員 已 到 院 任 職 (98 年 8 月 已 完 成 ) 徐 州 路 校 園 混 石 子 水 泥 路 已 使 用 近 20 年, 校 總 區 與 法 醫 學 院 交 通 車 重 車 壓 輾 致 使 路 面 破 損, 雖 於 94 年 間 曾 就 塌 陷 區 域 ( 校 門 口 ) 整 理 以 及 破 損 表 面 粉 平, 惟 表 面 整 修 不 耐 重 車 又 告 破 損 凹 凸, 已 於 暑 假 (95 年 7 月 ) 期 間 針 對 校 園 前 院 全 面 估, 嚴 重 破 損 水 泥 區 塊 挖 除, 重 新 佈 放 鋼 筋 水 泥 灌 漿 整 修 完 成 (95 年 9 月 已 完 成 ) 技 工 工 友 遇 缺 不 補 之 情 況, 為 本 校 未 來 必 定 面 臨 之 情 形, 本 院 本 (95) 年 底 將 有 1 名 技 工 退 休, 預 計 至 民 國 101 年 將 再 有 工 友 退 休 目 前 除 加 強 技 工 工 友 在 職 訓 練, 並 視 情 形 運 用 同 學 服 務 課 程 學 務 處 40 小 時 工 讀 生 聘 請 專 任 工 讀 生 等 方 式 填 補 出 缺 工 友 所 遺 工 作 ; 法 律 社 會 科 學 院 預 計 於 99 年 前 遷 回 校 總 區, 屆 時 歸 建 校 方, 由 管 理 單 位 全 面 檢 討 全 校 工 友 人 力 及 工 作 ( 已 完 成 ) 94C40 大 門 口 之 弧 形 嵌 地 鐵 軌 條 ( 開 關 門 軌 道 ), 浮 出 地 面 頗 為 危 險, 應 儘 速 修 復 ( 社 會 科 學 院 事 務 組 ) 已 固 定 整 修 完 成 (95 年 12 月 已 完 成 ) 94C41 總 機 系 統 不 及 格 電 子 轉 接 方 式 時 常 出 錯, 人 工 也 不 理 想 ( 社 會 科 學 院 事 務 組 ) 已 請 總 機 廠 商 針 對 答 覆 系 統 進 行 徹 底 檢 查, 電 子 轉 接 無 法 完 成 時, 轉 由 總 機 人 員 處 理, 並 訓 練 庶 務 組 組 員 (6 人 ) 遞 補 隨 時 代 接, 以 免 總 機 ( 僅 一 人 ) 忙 線 時 無 人 應 答 (96 年 3 月 已 完 成 ) 12

94C42 建 議 改 進 事 項 執 行 情 形 ( 單 位 自 我 ) 廁 所 環 境 衛 生 欠 佳, 教 師 專 用 廁 所, 常 被 非 教 師 使 用 ( 社 會 科 學 院 事 務 組 ) 室 兩 側 男 女 生 廁 所 自 96.07.13 起 動 工 整 修, 於 開 學 前 完 工 使 用 (96 年 8 月 已 完 成 ) 94C43 總 務 處 應 考 慮 每 年 實 施 至 少 一 次 消 防 演 習 疏 散 所 有 人 員 及 檢 測 消 安 設 施 ( 營 繕 組 ) 依 民 防 法 規 定 本 校 每 年 皆 配 合 市 政 府 派 員 參 與 民 防 演 訓, 由 於 校 區 遼 闊, 校 區 消 防 演 習 部 分 依 防 護 計 畫 由 各 院 或 系 所 共 同 辦 理, 學 生 宿 舍 部 分 可 與 鄰 近 宿 舍 聯 合 舉 辦, 本 組 對 於 消 防 設 施 維 護 執 行 檢 測 業 務 目 前 已 有 56 棟 建 物 符 合 消 防 申 報, 並 每 年 招 商 辦 理 檢 測 業 務 (96 年 3 月 完 成 ) 94C44 各 組 室 人 員 標 示 格 式 不 一, 因 本 處 各 單 位 辦 公 環 境 人 員 業 務 及 設 備 配 置 有 的 標 示 雙 語, 有 的 則 無, 建 差 異 甚 大, 標 示 格 式 係 由 各 單 位 依 需 求 自 行 設 議 能 統 一 格 式 計, 較 難 統 一, 惟 內 容 將 儘 量 要 求 各 單 位 改 以 雙 ( 其 他 ) 語 呈 現 (95 年 12 月 完 成 ) 94C45 全 面 性 : 再 強 化 服 務 態 度 ( 其 他 ) 已 轉 請 各 單 位 主 管 注 意 並 於 組 務 會 議 中 加 強 宣 導, 並 列 入 平 時 考 核 ; 本 處 每 年 年 底 辦 理 顧 客 滿 意 度 調 查, 目 的 即 在 藉 由 顧 客 的 需 求 與 期 望, 作 為 本 處 改 進 之 依 據, 能 以 更 好 的 服 務 品 質 回 饋 客 戶 ( 已 完 成 ) 委 員 意 見 13

貳 共 同 項 目 ( 各 項 指 標 括 弧 內 文 字 係 基 本 要 項, 受 單 位 可 另 提 列 其 他 項 目 ; 如 有 必 要 之 數 據, 請 檢 附 並 標 明 附 件 ) 一 公 務 環 境 指 ( 一 ) 整 體 及 一 般 環 境 : 整 潔 安 全 效 率 特 色 標 ( 辦 公 區 域 整 潔 明 亮 ; 雙 語 環 境 ; 美 化 創 意 ; 安 全 設 施 標 示 清 楚 ; 逃 生 通 道 暢 通 ) 單 位 自 我 特 優 優 尚 可 稍 差 差 說 明 或 建 議 : 1 辦 公 區 域 經 常 保 持 清 潔, 每 日 固 定 打 掃 擦 拭 外, 每 週 加 強 拖 地 及 門 窗 擦 拭, 以 維 持 辦 公 室 衛 生, 營 造 辦 公 室 處 所 整 潔 明 亮 之 舒 適 感 配 合 資 源 回 收 政 策, 以 達 垃 圾 減 量 及 資 源 永 續 利 用 之 目 標 2 加 強 環 境 綠 化 美 化, 使 同 仁 及 洽 公 人 員 有 更 舒 適 清 爽 之 感 受 3 辦 公 室 內 安 全 設 施 標 示 清 楚, 例 如 緊 急 疏 散 方 向 安 全 門, 逃 生 通 道 及 走 道 未 堆 置 障 礙 物 暢 通 無 礙 4 同 仁 座 位 設 置 中 英 文 姓 名 牌, 詳 列 業 務 執 掌 及 代 理 人, 供 顧 客 洽 公 之 參 考, 營 造 友 善 便 利 之 雙 語 洽 公 環 境 社 科 院 區 校 銜 院 區 分 佈 圖 辦 公 區 教 室 區 及 重 要 地 點 設 有 雙 語 路 標 醫 學 院 院 區 電 梯 內 各 樓 層 及 辦 公 室 標 示 牌 均 採 雙 語 說 明 5 文 書 組 檔 案 庫 房 除 配 置 有 低 紫 外 線 燈 源 空 調 溫 溼 度 紀 錄 儀 表 定 期 記 錄, 並 設 有 消 防 保 全 監 視 設 備 管 控 系 統 6 經 營 管 理 組 辦 公 室 廳 舍 雖 較 老 舊, 惟 設 置 洗 手 台 1 座, 供 同 仁 維 護 環 境 整 潔 之 用 ; 遇 有 照 明 燈 管 損 壞, 即 刻 更 換 維 持 廳 舍 明 亮 ; 另 設 置 屋 頂 風 扇, 協 助 散 熱 並 加 強 冷 氣 效 能, 對 環 保 節 能 略 盡 心 力 二 活 商 場 辦 理 消 防 講 習 活 動, 均 有 派 員 參 加 作 為 種 子 教 官, 並 負 責 教 導 其 他 同 仁 相 關 之 消 防 常 識 及 訓 練 指 標 ( 二 ) 標 示 : 人 員 與 指 標 系 統 ( 業 務 及 其 承 辦 人 員 告 示 牌 標 示 ; 各 項 服 務 說 明 簡 介 ; 辦 公 室 人 員 位 置 及 設 施 配 置 恰 當 ; 動 線 安 排 適 宜 ) 單 位 自 我 委 員 意 見 特 優 優 尚 可 稍 差 差 說 明 或 建 議 : 1 辦 公 室 入 口 處 裝 置 有 辦 公 室 人 員 位 置 平 面 圖, 座 位 前 方 設 置 中 英 文 名 牌, 標 示 承 辦 人 姓 名 服 務 項 目 及 代 理 人, 動 線 安 排 符 合 無 障 礙 設 施 與 方 便 性 2 各 單 位 辦 公 櫃 台 高 度 適 中, 予 洽 公 人 員 親 切 感, 減 少 溝 通 之 障 礙 部 分 辦 公 室 並 備 有 小 型 及 中 型 會 議 桌 椅, 提 供 顧 客 洽 公 使 用, 並 提 供 雜 誌 書 報 3 出 納 組 比 照 銀 行 櫃 檯, 洽 公 人 員 抽 取 號 碼 版 並 設 有 等 待 區 及 洽 辦 區, 兩 區 皆 提 供 舒 適 之 座 椅, 等 待 空 間 適 當 4 文 書 組 受 理 櫃 臺 如 發 文 蓋 校 印, 均 採 單 一 窗 口, 受 理 窗 口 外 設 置 有 等 候 休 息 區 座 椅 並 提 供 書 報 雜 誌 辦 公 空 間 動 線 調 整 規 劃 以 增 加 空 間 利 用 率 及 洽 公 人 員 便 利 性 且 兼 顧 業 務 安 全 性 為 最 高 考 量, 規 劃 有 利 於 業 務 效 率 之 提 升 14

二 專 業 能 力 與 服 務 態 度 指 ( 一 ) 專 業 能 力 : 專 業 知 識 與 技 能 ; 創 新 及 學 習 能 力 標 ( 對 於 本 身 的 業 務 內 容 流 程 與 相 關 法 令 規 章 熟 悉 度 ; 單 位 內 外 相 關 業 務 熟 悉 度 及 轉 介 能 力 ; 良 好 溝 通 協 調 能 力 ) 特 優 優 尚 可 稍 差 差 說 明 或 建 議 : 1 各 單 位 業 務 承 辦 人 對 於 本 身 業 務 內 容 流 程 與 相 關 法 令 規 章 相 當 熟 悉, 要 求 承 辦 人 平 日 研 修 及 熟 稔 所 負 責 業 務 法 規, 本 處 並 鼓 勵 各 單 位 同 仁 參 與 各 項 業 務 訓 練 課 程 與 講 習, 如 都 市 更 新 創 新 開 發 全 國 宿 舍 管 理 系 統 操 作 強 化 國 有 財 產 管 理 及 運 用 效 益 方 案 等 課 程, 以 增 益 承 辦 人 專 業 知 識 及 技 能 同 仁 也 充 份 於 公 餘 時 間 充 實 自 我 之 本 職 學 能 以 增 加 專 業 之 熟 稔 對 於 業 務 相 關 法 令 之 更 新 及 修 正 以 傳 閱 及 張 貼 方 式 宣 導 及 供 同 仁 研 習 以 增 加 法 令 規 章 熟 悉 度 2 各 單 位 同 仁 對 洽 公 人 員 皆 能 本 於 和 善 熱 忱 態 度 詳 盡 解 說, 倘 遇 有 涉 及 其 他 機 關 之 疑 義, 也 會 先 留 下 當 事 人 連 絡 方 式, 俟 連 繫 辦 妥 後 隨 即 連 絡 答 覆 若 屬 其 他 單 位 業 務, 亦 會 親 切 詳 盡 告 知 別 單 位 所 在 辦 公 室 地 點 負 責 承 辦 人 或 聯 絡 電 話, 若 仍 不 清 楚 會 親 自 引 領 3 文 書 組 辦 理 檔 案 專 業 修 補 人 才 培 訓 課 程, 請 檔 案 專 業 師 資 培 訓 修 補 專 業 人 才 4 經 營 管 理 組 聘 有 財 務 方 面 之 人 才, 辦 理 業 務 如 遇 都 市 發 展 景 觀 設 計 或 法 律 層 面 時, 除 尋 求 專 業 顧 問 公 司 及 法 律 事 務 所 人 員 協 助 外, 並 要 求 承 辦 人 員 積 極 參 與 講 習 或 線 上 學 習 等 各 種 管 道 進 修 學 習, 以 圓 滿 達 成 目 標 5 駐 衛 警 察 隊 每 年 參 加 台 北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駐 衛 警 察 常 年 訓 練, 以 充 實 本 職 學 能, 單 俾 善 盡 維 護 校 園 安 全 職 責 位 6 總 區 採 購 組 全 數 承 辦 人 員 均 取 得 採 購 專 業 人 員 證 照, 醫 學 院 總 務 分 處 取 得 採 購 自 專 業 人 員 證 照 亦 達 10 人 承 辦 人 員 皆 積 極 參 加 各 項 教 育 訓 練, 如 電 子 化 政 府 我 採 購 優 先 採 購 身 心 障 礙 團 體 或 庇 護 工 廠 產 品 WTO 政 府 採 購 協 定 等, 熟 稔 採 購 相 關 法 規 15

( 二 ) 服 務 態 度 : 面 晤 及 電 話 服 務 指 ( 擁 有 高 度 服 務 熱 忱 用 語 溫 和 親 切 有 禮 願 意 傾 聽 會 耐 心 答 覆 問 題 ; 對 於 標 顧 客 的 不 滿, 設 有 適 當 投 訴 管 道 並 主 動 追 踪 及 回 覆 ; 電 話 鈴 響 幾 聲 接 電 話 及 答 詢 ; 網 路 答 詢 機 制 ) 特 優 優 尚 可 稍 差 差 說 明 或 建 議 : 1 建 立 以 顧 客 導 向 為 主 之 服 務 態 度, 提 倡 電 話 禮 貌 並 要 求 同 仁 電 話 鈴 響 及 時 接 聽, 承 辦 人 員 無 法 接 聽 則 由 其 它 同 仁 代 為 詢 答, 涉 及 跨 組 業 務 或 較 為 複 雜 事 務 時, 皆 會 要 求 留 下 電 話, 了 解 情 況 後 儘 速 答 覆 2 對 於 面 晤 查 詢 人 士, 皆 能 主 動 親 切 詢 問, 耐 心 傾 聽, 條 理 答 覆 3 總 務 處 各 單 位 於 網 頁 均 設 有 單 一 窗 口 負 責 人 公 務 信 箱 及 各 業 務 承 辦 人 之 電 話 及 e-mail, 提 供 顧 客 投 訴 最 直 接 管 道 4 訂 定 總 務 處 顧 客 意 見 處 理 作 業 程 序 : 對 於 校 務 建 言 總 務 長 公 務 信 箱 網 路 BBS(PTT) 所 反 映 之 顧 客 意 見, 迅 速 有 效 正 面 解 決 問 題 各 單 位 指 派 專 人, 每 日 上 網, 由 專 人 先 予 初 步 回 應, 一 定 時 間 內 ( 小 事 3 天, 大 事 一 週 ) 完 成 回 覆 各 單 位 每 週 將 前 一 週 各 方 面 顧 客 意 見 加 以 摘 要 記 錄 處 理 情 形, 標 示 已 結 案 單 或 處 理 中, 以 電 子 檔 呈 閱 總 務 長 各 案 件 應 再 以 類 別 統 計 分 析, 於 ISO 管 位 理 審 查 會 議 中 提 出 檢 討 報 告, 對 於 異 常 情 形, 則 應 另 填 製 矯 正 與 預 防 措 施 單, 自 確 認 改 善 效 果 送 陳 核 備 我 總 務 處 各 單 位 窗 口 負 責 人 委 員 意 見 16

三 行 政 流 程 管 理 指 ( 一 ) 效 率 標 ( 製 作 作 業 流 程 並 宣 導 ; 多 元 申 辦 管 道 ; 電 話 面 晤 書 面 及 網 站 查 詢 處 理 速 度 ) 特 優 優 尚 可 稍 差 差 說 明 或 建 議 : 1 本 處 獲 ISO9001 國 際 標 準 品 質 管 理 系 統 驗 證 通 過, 已 建 立 各 項 業 務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各 單 位 業 務 流 程 及 使 用 表 單 均 詳 列 於 ISO 相 關 文 件 中, 各 單 位 網 頁 上 均 可 點 選 查 詢 及 下 載 使 用 2 建 置 e 化 作 業 系 統 如 公 文 上 傳 追 蹤 系 統 會 議 室 借 用 系 統 停 車 證 帳 務 查 詢 系 統 臨 時 薪 資 線 上 報 上 系 統 執 行 業 務 所 得 報 帳 系 統 有 眷 宿 舍 分 配 系 統 等 多 元 申 辦 管 道, 且 各 項 業 務 在 網 上 直 接 申 辦, 作 業 流 程 操 作 說 明 及 相 關 法 規 案 件 辦 理 進 度 皆 可 自 網 頁 快 速 搜 尋, 節 省 紙 張, 提 高 行 政 效 率 3 配 住 宿 舍 或 繳 納 管 理 費 之 證 明 書, 可 以 電 話 傳 真 或 e-mail 申 請, 隨 即 公 文 傳 送, 以 避 免 申 請 人 往 返 不 便, 既 便 利 又 簡 化 作 業 流 程 4 計 畫 研 究 辦 公 室 若 有 空 置 隨 即 透 過 網 頁 (http://ccms.ntu.edu.tw/%7ebukeep/index.htm) 公 告 周 知, 以 利 教 師 即 時 提 出 申 請, 以 節 省 行 政 流 程 並 善 用 學 校 資 源 5 設 置 網 頁 採 購 進 度 查 詢 專 區, 可 透 過 網 路 即 時 獲 悉 採 購 案 辦 理 進 度 網 頁 公 告 各 項 業 務 辦 理 流 程, 分 門 別 類 提 供 相 關 文 件 下 載 開 標 驗 收 以 電 子 郵 件 同 知 ; 於 網 頁 提 供 免 稅 申 請 各 項 申 請 表 件 及 填 寫 範 例 6 同 仁 電 話 面 晤 查 詢 事 項, 提 供 即 時 詳 盡 之 答 覆 書 面 查 詢 事 項, 除 要 求 在 單 公 文 處 理 期 限 內 處 理 完 畢 外, 各 單 位 並 對 逾 期 之 案 件 進 行 列 管 稽 催 位 自 我 17

指 ( 二 ) 資 源 及 分 工 標 ( 辦 公 室 經 費 之 控 管 及 節 流 機 制 ; 人 力 資 源 不 足 與 多 餘 之 調 節 機 制 ; 業 務 分 工 明 確 ; 有 代 理 制 度 ; 團 隊 精 神 之 培 養 機 制 ) 特 優 優 尚 可 稍 差 差 說 明 或 建 議 : 1 內 部 書 面 資 料 之 影 印 除 必 要 外 均 採 回 收 紙 或 雙 面 列 印 以 節 流 採 購 物 品 皆 經 審 慎 估 始 提 申 請, 一 切 以 簡 約 為 原 則 辦 公 室 之 文 具 紙 張 使 用 有 專 人 管 控, 以 達 到 節 流 之 目 的 2 各 項 設 備 以 逾 使 用 年 限 且 不 堪 使 用 汰 換 原 則, 無 法 維 修 或 功 能 不 敷 使 用 時, 方 更 新 設 備 單 3 影 印 機 多 採 計 張 維 護 方 式 辦 理 採 購, 節 省 後 續 維 修 成 本 位 4 文 書 組 出 納 組 實 施 工 作 輪 調, 人 員 對 組 內 工 作 熟 稔, 遇 有 人 員 請 假 皆 能 提 供 自 同 樣 的 服 務, 類 似 業 務 可 互 為 代 理 人, 落 實 代 理 制 度 其 他 單 位 亦 有 代 理 制 度, 我 業 務 分 工 明 確, 主 管 於 人 力 不 足 時, 可 調 整 代 理 人 業 務 內 容, 俾 使 業 務 順 利 推 動 執 行 5 各 單 位 定 期 不 定 期 召 開 組 務 會 議 橫 向 聯 繫, 除 解 決 公 務 問 題, 增 加 彼 此 之 瞭 解 外, 並 刺 激 同 仁 腦 力 激 盪 不 斷 學 習, 具 有 多 元 之 思 維 及 解 決 問 題 之 能 力, 因 此 每 於 校 方 交 付 任 務, 均 能 發 揮 團 隊 默 契 協 同 一 致, 圓 滿 達 成 任 務 6 駐 衛 警 察 隊 警 力 不 足 ( 行 政 院 已 於 90.12.26 通 函 中 央 機 關 現 有 駐 衛 警 即 予 凍 結 出 缺 不 補 ), 遇 編 制 員 警 退 職, 另 以 聘 僱 臨 時 警 衛 方 式 辦 理, 以 善 盡 維 護 校 園 安 全 各 項 工 作 委 員 意 見 18

四 業 務 電 腦 化 指 ( 一 ) e 化 實 施 情 形 標 ( 業 務 上 網 公 告 表 格 提 供 及 辦 理 項 目 ; 人 員 電 腦 操 作 能 力 ; 網 管 人 員 及 制 度 ) 特 優 優 尚 可 稍 差 差 說 明 或 建 議 : 1 總 務 處 網 站 公 告 各 項 業 務, 提 供 單 位 簡 介 相 關 文 件 下 載 相 關 法 規 等, 並 設 單 有 最 新 消 息 公 告 欄, 即 時 公 布 最 新 政 策 及 生 活 優 惠 訊 息 位 自 2 承 辦 人 員 皆 以 電 腦 處 理 業 務, 熟 悉 上 網 文 書 系 統 操 作 我 3 各 單 位 設 有 專 人 維 護 網 頁 及 更 新 資 料, 俾 提 供 即 時 及 最 新 資 訊 4 文 書 組 電 腦 系 統 設 置 具 備 防 火 牆 之 安 全 管 理 措 施 及 密 碼 查 核 功 能 公 文 製 作 系 統 具 備 機 關 電 子 公 文 轉 換 功 能, 機 關 電 子 公 文 交 換 量 年 年 位 居 全 國 各 級 學 校 之 冠 5 鼔 勵 同 仁 積 極 參 與 校 內 計 中 舉 辦 之 電 腦 文 書 處 理 課 程, 提 升 電 腦 知 能 ( 二 ) 網 路 運 作 情 形 指 ( 網 頁 資 訊 豐 富 且 完 整 之 程 度, 並 能 及 時 更 新, 應 顯 示 最 近 更 新 日 期 ; 單 位 設 有 標 電 子 服 務 信 箱 或 問 答 區, 並 有 專 人 負 責 答 覆 ; 網 路 流 程 設 計 簡 便, 並 有 詳 盡 解 說 ; 相 關 資 料 與 文 件 能 在 網 站 下 載 及 便 捷 線 上 申 辦 ) 特 優 優 尚 可 稍 差 差 說 明 或 建 議 : 1 本 處 各 單 位 負 責 業 務 內 容 皆 有 在 網 頁 上 作 詳 盡 公 告, 相 關 申 請 表 格 亦 提 供 完 整 檔 案, 可 供 下 載 參 考 及 使 用 ; 網 頁 皆 由 專 人 負 責 隨 時 更 新 及 管 理 各 單 位 皆 設 有 單 一 窗 口 信 箱, 並 有 專 人 負 責 回 覆 2 本 處 各 單 位 逐 步 充 實 網 頁 並 完 備 各 類 申 辦 系 統, 如 : (1) 公 文 公 告 系 統 公 文 管 理 系 統 ( 內 含 公 文 追 蹤 公 文 上 傳 檔 號 查 詢 線 上 調 案 申 請 檔 案 管 理 公 文 稽 催 校 內 常 用 表 格 等 功 能 ) 公 文 教 室 信 件 查 詢 系 統 等, 隨 時 更 新, 增 加 新 功 能 (2) 提 供 電 腦 網 路 登 錄 會 議 室 停 車 證, 使 申 請 管 道 達 到 多 元 化 之 目 標 (3) 宿 舍 分 配 系 統 (http://140.112.160.226/) 於 每 年 3 6 9 12 月 1~10 單 日 上 班 時 間 上 網 選 配 有 眷 宿 舍, 以 減 少 宿 舍 分 配 之 流 程, 提 高 增 進 宿 舍 使 位 用 率, 藉 以 提 高 行 政 效 率 自 (4) 建 置 校 總 區 財 物 資 訊 系 統 _ 網 路 版, 財 產 物 品 使 用 人 管 理 人 可 上 網 查 詢 財 我 物 現 況, 下 載 財 物 資 料, 便 利 盤 點 移 交 管 理 財 產 使 用 網 址 : https://misweb.cc.ntu.edu.tw/eqp_inq/default_inq.asp (5) 建 置 學 位 服 借 還 控 管 系 統, 取 代 原 紙 本 借 還 學 位 服 方 式, 快 速 辦 理 借 還, 並 與 離 校 手 續 系 統 連 結 網 址 :http://info2.ntu.edu.tw/degreecloth/ (6) 同 仁 可 透 過 本 組 設 置 二 手 財 產 資 訊 交 流 網 (mis.cc.ntu.edu.tw/eqp_sec_login_sec.asp) 所 提 供 資 訊, 依 其 需 求 辦 理 堪 用 財 物 移 轉 使 用, 以 促 進 學 校 財 物 有 效 利 用 (7) 出 納 組 業 務 自 收 入 支 出 學 雜 費 傳 票 收 送 件 收 支 銷 帳 編 制 薪 資 臨 時 薪 資 收 件 及 執 行 業 務 所 得 收 件 都 以 e 化 處 理 ; 其 中 臨 時 薪 資 及 執 行 業 務 所 得 皆 提 供 線 上 申 報 作 業 ; 學 雜 費 提 供 相 關 業 務 單 位 進 行 e 化 匯 入 功 能 (8) 架 設 生 活 便 利 通 網 站, 彙 整 轄 下 廠 商 資 訊, 提 供 全 校 教 職 員 工 聲 生 活 及 優 惠 資 訊, 內 容 包 括 美 食 住 宿 購 物 金 融 等 服 務 資 訊 ( 接 下 頁 ) 19

( 承 上 頁 ) (9) 不 定 期 發 送 生 活 報 報 電 子 報, 提 供 即 時 校 園 優 惠 訊 息, 目 前 訂 閱 人 數 約 6,020 人 (10) 請 購 系 統 首 頁 提 供 操 作 說 明 範 例 及 常 見 問 題, 並 登 載 各 項 相 關 業 務 之 承 辦 單 位 及 人 員 聯 絡 方 式 另 有 臺 灣 銀 行 共 同 供 應 契 約 項 目 結 匯 免 稅 申 請 相 關 文 件 (11) 社 科 學 院 總 務 分 處 網 頁 設 置 Q&A 專 區, 詳 列 使 用 者 經 常 詢 問 之 問 題 與 答 覆, 並 依 業 務 種 類 分 為 庶 務 文 書 出 納 駐 警 四 區 塊, 使 用 者 可 自 行 參 酌 修 繕 管 理 系 統 二 手 財 產 交 流 網 單 位 自 我 生 活 便 利 通 出 納 組 薪 資 入 帳 通 知 委 員 意 見 20

五 公 文 品 質 與 時 效 指 ( 一 ) 公 文 品 質 標 ( 主 旨 目 的 明 確 度, 用 詞 簡 淺 明 確, 格 式 正 確 性 ) 單 特 優 優 尚 可 稍 差 差 說 明 或 建 議 : 位 1 文 書 組 製 作 各 式 公 文 範 本 及 空 白 函 稿 標 準 格 式, 供 全 校 同 仁 下 載 使 用 自 2 本 校 舉 辦 多 次 公 文 寫 作 講 座 研 習 會, 皆 鼓 勵 同 仁 參 加, 以 期 同 仁 學 習 正 確 的 公 我 文 寫 作 格 式 及 精 確 的 公 文 用 語, 確 保 公 文 品 質 3 訓 練 同 仁 文 字 用 語 清 楚 簡 要 切 題 明 確 之 規 定, 依 重 點 順 序 分 項 表 述 4 遇 有 複 雜 的 案 情, 先 行 研 討, 以 減 少 案 情 重 覆 說 明 或 誤 解 情 形 指 ( 二 ) 公 文 時 效 標 ( 公 文 減 量 ; 公 文 稽 催 成 果 ; 公 文 控 管 系 統 機 制 : 公 文 登 錄 設 有 專 人 負 責 公 文 控 管 控 管 機 制 電 腦 化 ) 特 優 優 尚 可 稍 差 差 說 明 或 建 議 : 1 對 於 進 出 公 文 皆 設 有 專 人 負 責 登 錄 控 管, 以 方 便 日 後 公 文 之 查 詢 追 蹤, 並 利 用 臺 灣 大 學 公 文 追 蹤 系 統, 掌 握 公 文 作 業 流 向, 並 要 求 承 辦 人 來 函 公 文 依 規 定 時 間 內 處 理 完 畢 2 文 書 組 公 文 收 發 暨 歸 檔 登 錄, 皆 有 專 人 以 電 腦 管 控, 並 定 期 製 作 統 計 表 陳 報 長 官 3 公 告 公 文 指 派 專 人 負 責 每 日 上 網 查 看, 傳 閱 及 業 務 相 關 公 文 轉 知 相 關 單 位 及 同 仁, 努 力 達 成 無 紙 化 作 業 之 要 求 單 位 自 我 公 文 追 蹤 系 統 委 員 意 見 21

六 工 作 簡 化 及 業 務 創 新 指 ( 一 ) 工 作 簡 化 標 ( 是 否 定 期 檢 討 作 業 流 程 ; 簡 化 作 業 程 序 與 團 隊 參 與 機 制 ; 實 際 績 效 ) 特 優 優 尚 可 稍 差 差 說 明 或 建 議 : 1 配 合 ISO 作 業, 隨 時 檢 討 及 更 新 相 關 作 業 規 範 流 程, 使 作 業 更 簡 化 2 員 工 離 職 手 續 簡 化 : 配 合 總 務 處 空 間 整 合 規 劃, 檔 案 股 搬 遷 至 水 源 校 區, 為 免 離 職 同 仁 奔 波 兩 地, 節 省 確 認 檔 案 借 調 歸 還 時 間, 簡 化 流 程 3 採 品 管 圈 團 隊 合 作 之 精 神, 各 單 位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舉 行 組 務 會 議 檢 討 作 業 流 程 及 解 決 業 務 推 行 所 遭 遇 窒 礙, 並 集 眾 人 之 智 慧 與 經 驗 以 解 決 同 仁 作 業 中 所 面 對 困 境 對 於 專 案, 則 召 集 相 關 人 員 以 臨 時 任 務 編 組 型 態 分 工 合 作 完 成 業 務, 如 畢 業 典 禮 校 慶 活 動 等, 皆 以 團 隊 分 工 順 利 達 成 任 務 之 實 例 4 實 施 公 文 集 中 交 換 制 度, 節 省 各 單 位 人 員 往 返 各 處 室 之 送 文 時 間, 簡 化 作 業 流 程, 對 於 人 力 的 調 配 更 具 彈 性 5 調 卷 紀 錄 改 以 電 子 檔 儲 存 登 錄, 更 便 於 統 計 與 分 析 並 更 簡 化 精 確 掌 握 外 借 案 卷 之 行 蹤 與 時 效 管 制 6 同 仁 在 業 務 上 隨 時 檢 討 工 作 流 程, 以 簡 化 作 業 程 序, 如 配 住 宿 舍 或 繳 納 宿 舍 管 理 費 之 證 明 宿 舍 查 訪 回 報 單 宿 舍 修 繕 單 可 透 過 電 話 傳 真 或 e-mail 申 辦, 既 便 利 又 提 高 行 政 效 率 7 保 管 組 建 置 宿 舍 修 繕 單 查 詢 系 統, 配 住 人 透 過 網 頁 即 可 查 詢 送 達 營 繕 組 辦 單 理 情 形, 簡 化 流 程 並 提 高 行 政 效 率 位 8 建 置 校 舍 空 間 地 理 資 訊 系 統, 以 資 訊 化 管 理 運 用 校 舍 資 料, 使 校 舍 資 料 搜 尋 自 調 閱 統 計 列 印 皆 可 快 速 正 確 在 此 平 台 作 業, 簡 化 作 業 流 程 我 9 簡 化 本 校 非 消 耗 性 物 品 報 帳 流 程, 以 提 高 行 政 效 率 以 單 價 6000 元 為 區 分 非 消 耗 性 物 品 報 帳 及 管 理 方 式 之 標 準, 各 項 單 價 在 6001 元 至 10000 元 之 非 消 耗 性 物 品, 比 照 財 產 之 報 帳 流 程 先 至 保 管 組 動 產 股 編 號 貼 牌 登 帳 列 管, 再 送 會 計 室 入 帳, 單 價 在 6000 元 以 下 之 物 品, 由 各 單 位 檢 具 相 關 單 據 逕 送 會 計 室 入 帳, 保 管 組 不 再 登 帳 列 管 10 臨 時 薪 資 線 上 收 件, 以 系 統 設 計 報 帳 步 驟, 以 點 選 方 式 輸 入 資 料, 減 少 承 辦 人 員 輸 入 時 間, 降 低 錯 誤 率, 大 幅 縮 減 系 所 單 位 與 出 納 組 承 辦 人 員 之 核 辦 時 間 直 接 擷 取 人 事 室 勞 健 保 資 料, 連 結 帳 務 e 化 系 統, 擷 取 會 計 計 畫 資 料 線 上 收 退 件, 利 於 報 帳 單 位 迅 速 續 辦 與 更 正, 並 節 省 系 所 單 位 送 件 人 力 支 出, 線 上 查 閱 出 納 組 收 件 結 果 與 退 件 理 由, 達 到 即 時 收 件 迅 速 更 新, 報 帳 作 業 變 得 簡 單 方 便 11 執 行 業 務 所 得 線 上 收 件, 免 再 影 印 相 關 單 據 留 存, 落 實 無 紙 化, 可 加 快 出 納 組 審 核 處 理 速 度 12 整 合 廠 商 匯 款 程 式 系 統, 增 設 廠 商 匯 款 e-mail 通 知 與 貨 款 網 頁 查 詢 系 統, 節 省 各 單 位 系 所 需 輸 入 報 帳 廠 商 資 料 時 間, 減 少 廠 商 請 購 單 位 使 用 單 位 與 出 納 組 間 電 話 人 工 查 詢 作 業, 取 消 原 人 工 列 印 付 款 通 知 與 郵 寄, 大 量 減 少 紙 張 列 印 與 器 材 之 耗 損 暨 郵 資 支 出 13 建 置 帳 務 e 化 流 程 追 蹤 系 統 迅 速 即 時 掌 握 經 費 支 出 流 程, 減 少 各 單 位 人 工 電 話 查 詢 時 間 支 出 22

14 於 本 校 myntu 網 頁 新 增 付 款 查 詢 系 統, 提 供 受 款 人 查 詢 編 制 內 薪 資 生 活 津 貼 約 聘 薪 資 雜 支 等 各 種 款 項 明 細, 全 面 提 供 個 人 付 款 網 頁 e 化 查 詢 服 務 15 建 立 資 料 平 台 匯 入 生 活 津 貼 交 通 費 宿 舍 管 理 費 系 統 取 代 以 人 工 作 業 方 式 為 之, 在 跨 單 位 資 料 整 合 與 核 對 展 現 高 效 率 16 提 供 全 年 線 上 列 印 學 雜 費 繳 費 證 明 服 務, 簡 化 學 生 親 至 出 納 組 現 場 辦 理 17 結 合 休 學 離 校 線 上 申 請 系 統, 學 生 線 上 申 請 學 雜 費 退 費, 統 一 作 業, 學 生 可 免 於 奔 波 各 有 關 單 位 間, 提 升 行 政 效 率 18 運 用 開 口 契 約 辦 理 小 額 修 繕, 提 高 時 效, 節 省 公 帑 19 製 作 採 購 辦 理 狀 況 通 知 單, 簡 化 作 業 程 序, 提 升 行 政 效 率 採 購 案 分 內 購 外 購, 提 供 完 整 作 業 流 程 相 關 表 單 一 併 檢 附, 減 少 錯 誤 20 設 置 公 佈 欄 於 小 福 鹿 鳴 及 小 小 福 生 活 區 域 供 廠 商 張 貼 海 報, 並 制 訂 申 請 規 範 21 醫 學 院 總 務 分 處 檢 討 因 採 購 設 備 造 成 用 電 安 全 之 疑 慮, 將 採 購 請 購 單 及 營 繕 之 營 繕 工 程 會 簽 單 重 新 檢 討 配 合, 再 由 保 管 股 進 行 驗 收 報 帳 作 業 時 稽 核, 互 相 輔 佐 採 購 及 用 電 安 全 之 業 務 並 將 採 購 冷 氣 及 冰 箱 ( 櫃 ) 之 申 請 單, 併 入 營 繕 工 程 會 簽 單 內, 簡 化 表 單 使 用, 減 少 使 用 者 用 錯 表 單 之 困 擾 指 ( 二 ) 業 務 創 新 標 ( 業 務 內 容 改 進 之 績 效 ; 主 動 開 發 業 務 之 類 型 數 量 及 估 機 制 ) 特 優 優 尚 可 稍 差 差 說 明 或 建 議 : 1 郵 件 全 面 直 送 各 單 位 系 所 :96 年 11 月 達 成 普 通 郵 件 直 送 系 所,97 年 2 月 起 包 裹 直 送 各 單 位 系 所,97 年 4 月 起 掛 號 郵 件 直 送 系 所 方, 至 此 本 校 已 全 面 達 成 校 園 郵 件 直 送 系 所 之 目 標 2 公 文 題 庫 線 上 測 驗 系 統 : 為 強 化 公 文 品 質, 減 輕 各 級 長 官 核 稿 之 時 間 成 本 於 97 年 8 月 以 創 新 之 模 式 規 劃 並 委 外 完 成 建 置 網 路 版 動 態 公 文 寫 作 題 庫 及 公 文 常 識 測 驗 網 站 方 便 各 單 位 公 文 承 辦 人 員 不 受 時 間 地 點 之 限 制, 隨 時 皆 可 線 上 學 習 公 文 寫 作 之 相 關 知 識 單 3 創 新 檔 案 管 理 應 用 :(1) 擴 大 檔 案 展 示 成 效 (2) 豐 富 檔 案 活 動 層 次 (3) 開 創 檔 位 案 結 合 創 意 自 我 4 建 置 自 行 車 管 理 系 統 : 將 自 行 車 證 條 碼 化, 透 過 電 子 郵 件 將 拖 吊 資 訊 主 動 通 知 被 拖 吊 者 同 時 車 主 可 透 過 網 頁 提 供 線 上 查 詢, 採 輸 入 學 號 或 身 份 證 字 號 即 可 查 詢 違 規 拖 吊 記 錄 5 推 動 具 有 效 期 限 之 自 行 車 證 : 在 車 證 有 效 期 限 內 不 需 每 年 再 重 新 申 請, 以 節 省 車 證 印 製 成 本, 預 估 每 年 可 少 印 3/4 的 車 證 量, 將 可 節 省 約 8 萬 元, 亦 可 簡 化 每 年 的 車 證 發 放 作 業 6 自 行 車 證 上 網 申 請 : 透 過 系 統 以 身 分 證 字 號 檢 測 申 請 資 格, 防 阻 申 請 人 以 多 重 身 分 重 覆 辦 證, 規 避 一 人 一 車 一 證 政 策 之 執 行, 並 可 掌 握 自 行 車 之 確 實 數 量, 提 供 校 園 內 自 行 車 管 理 政 策 之 參 考 7 畢 業 生 廢 棄 車 預 約 回 收 服 務 : 以 維 護 校 園 環 境 景 觀, 落 實 永 續 校 園 之 資 源 回 收 理 念 ( 接 下 頁 ) 23

單 位 自 我 ( 承 上 頁 ) 8 會 議 室 設 備 更 新 : 第 一 會 議 室 原 僅 設 置 投 影 機 及 螢 幕 1 具, 考 量 其 內 部 縱 深 頗 長, 兩 側 之 與 會 者 因 角 度 偏 斜 無 法 清 晰 觀 看 簡 報 內 容, 於 暑 期 在 其 兩 側 加 裝 投 影 機 及 螢 幕 2 具, 以 有 效 改 善 議 事 效 果 於 第 一 會 議 室 內 室 設 置 會 議 麥 克 風 定 位 及 影 像 追 蹤 系 統, 以 配 合 遠 距 視 訊 會 議, 提 高 議 事 效 率 將 行 政 大 樓 原 採 用 之 錄 音 帶 記 錄 方 式, 全 面 改 採 數 位 式 錄 音 方 式, 由 借 用 單 位 自 備 記 憶 卡 或 USB 隨 身 碟 轉 檔 使 用, 不 僅 使 會 議 錄 音 易 於 重 現 及 保 存, 且 亦 可 省 下 每 年 購 買 錄 音 帶 之 可 觀 費 用 9 建 置 虛 擬 會 議 室 系 統 : 因 應 遠 距 會 議 需 求, 舒 緩 會 議 室 使 用 率, 節 省 電 力 開 支 10 建 置 教 學 大 樓 教 室 e 化 設 備 : (1) 成 立 中 控 室, 各 項 設 備 均 設 計 採 數 位 式 控 制, 並 連 結 至 中 央 控 制 室 主 導, 以 利 管 制 各 教 室 設 備 用 電 (2) 設 置 e 化 講 桌, 整 合 網 路 數 位 白 板 及 超 廣 角 短 距 投 影 系 統, 可 隨 時 進 行 互 動 化 的 電 腦 輔 助 教 學, 部 分 教 室 甚 至 具 備 錄 影 遠 距 教 學 等 功 能 (3) 監 視 錄 影 及 防 盜 安 全 系 統, 包 括 門 禁 管 制 門 窗 感 應 器 並 於 走 廊 樓 梯 等 重 要 空 間, 設 置 攝 影 監 控 設 備, 以 提 供 安 全 防 護 之 採 證 (4) 大 樓 環 境 監 控 系 統, 整 合 監 控 空 調 消 防 及 電 源 供 應 等 設 施 迴 路, 達 成 自 動 化 的 中 心 機 電 骨 幹 (5) 利 用 教 學 管 理 申 請, 自 動 啟 動 空 間 供 電 及 教 學 設 備, 避 免 不 必 要 之 用 電 浪 費 (6) 設 置 無 線 上 網, 架 設 中 控 中 心 11 鹿 鳴 雅 舍 招 待 所 軟 硬 體 設 備 更 新, 製 作 員 工 制 服, 加 強 人 員 訓 練, 提 升 服 務 素 質 12 推 動 堆 肥 製 作 : 配 合 資 源 垃 圾 分 類 回 收, 以 校 園 修 剪 下 之 樹 枝 落 葉 再 利 用 製 作 堆 肥, 可 達 到 垃 圾 減 量 減 少 垃 圾 處 理 規 費 及 土 方 改 良 之 多 重 效 益 13 黑 森 林 木 屑 步 道 : 利 用 與 生 農 學 院 農 場 合 作 之 樹 枝 落 葉 粉 碎 產 出 之 木 屑 及 廢 棄 杉 木 支 柱, 於 黑 森 林 建 置 富 自 然 生 態 野 趣 之 木 屑 步 道 14 機 車 線 上 辦 證 繳 費 : 方 便 申 請 及 有 利 於 校 方 管 理, 避 免 校 外 車 輛 之 進 入 15 電 腦 化 分 配 宿 舍 : 截 至 98 年 9 月 底 前 計 分 配 22 戶 多 房 間 職 務 宿 舍, 透 過 網 路 宿 舍 分 配 系 統 線 上 提 供 相 宿 舍 相 關 資 料 以 錄 影 串 流 動 態 顯 現, 方 便 申 配 教 職 員 掌 握 靜 動 態 完 整 資 訊 以 參 考 選 配, 另 透 過 與 計 中 人 事 室 資 料 庫 連 結 可 縮 短 分 配 時 程, 使 待 配 教 職 員 迅 速 分 配 到 宿 舍 居 住 16 短 期 歸 國 學 人 宿 舍 : 囿 於 新 進 教 師 回 國 亟 待 宿 舍 居 住, 該 類 宿 舍 原 為 10 戶 不 敷 分 配, 已 將 生 技 中 心 收 回 宿 舍 中 提 撥 9 戶 及 其 他 小 坪 數 有 眷 宿 舍 11 戶 以 供 分 配, 得 以 適 時 解 決 其 回 國 任 教 居 住 問 題 17 積 極 推 動 都 市 更 新 : 校 外 多 處 破 舊 宿 舍 亟 待 改 建 開 發, 惟 礙 於 本 校 校 務 基 金 困 難, 自 行 籌 資 興 建 不 易, 故 以 創 新 都 市 更 新 方 式 改 建, 現 羅 斯 福 路 都 更 案 業 已 完 工 點 交 予 本 校 外, 尚 有 17 案 刻 正 執 行 中, 因 透 過 都 更 有 獎 勵 容 積, 得 使 本 校 除 加 速 校 外 老 舊 宿 舍 重 建 外, 且 在 不 須 支 付 興 建 工 程 經 費 下, 又 可 分 回 由 本 校 自 行 興 建 較 高 容 積 空 間 及 獲 得 較 優 建 物 補 償 費, 以 促 進 校 地 有 效 利 用 24

18 研 究 計 畫 辦 公 室 : 上 網 公 告 申 請, 以 利 於 教 師 教 學 研 究 計 畫 之 使 用, 有 助 於 教 學 品 質 提 升,98 年 預 計 可 收 取 約 1 仟 多 萬 元 場 地 使 用 費, 以 挹 注 校 務 基 金 19 以 單 價 6000 元 作 為 區 分 非 消 耗 性 物 品 報 帳 及 管 理 方 式 之 標 準, 可 有 效 簡 化 近 八 成 物 品 之 報 帳 流 程 20 設 立 營 繕 組 檔 案 中 心, 建 立 資 料 庫, 避 免 資 料 流 失, 方 便 日 後 存 取 及 建 立 承 辦 人 交 接 制 度 21 臨 時 薪 資 線 上 收 件 : 創 新 以 系 統 設 計 報 帳 步 驟, 接 擷 取 人 事 室 勞 健 保 資 料, 連 結 帳 務 e 化 系 統, 擷 取 會 計 計 畫 資 料 線 上 收 退 件, 利 於 報 帳 單 位 迅 速 續 辦 與 更 正, 並 節 省 系 所 單 位 送 件 人 力 支 出, 每 天 約 節 省 全 校 送 件 人 員 55 小 時 之 行 政 時 間 付 出 22 執 行 業 務 所 得 線 上 收 件 : 採 web 作 業 方 式, 提 供 報 帳 人 員 以 簡 易 點 選 方 式 輸 入 資 料, 並 可 連 結 出 納 系 統 帶 入 出 納 組 管 理 之 廠 商 基 本 資 料, 免 再 重 複 建 檔, 完 成 後 可 一 次 列 印 3 種 表 格, 縮 短 審 核 時 間, 提 高 資 料 被 利 用 率 及 正 確 性, 報 帳 人 員 線 上 即 時 查 詢 23 建 置 帳 務 e 化 流 程 追 蹤 系 統 : 各 報 帳 人 員 送 出 支 出 憑 證 黏 存 單 至 會 計 室 後, 即 可 查 詢 審 核 組 收 件 與 送 件 時 間 開 立 傳 票 收 件 與 送 件 時 間 開 立 支 票 後 總 務 處 秘 書 室 核 章 會 計 室 核 章 出 納 組 核 章 及 支 付 時 間 等 六 項 流 程 時 間, 迅 速 即 時 掌 握 經 費 支 出 流 程, 減 少 各 單 位 人 工 電 話 查 詢 時 間 支 出 24 提 供 網 頁 查 詢 系 統 : 提 供 網 頁 供 受 款 人 查 詢 編 制 內 薪 資 生 活 津 貼 約 聘 薪 資 雜 支 等 各 種 款 項 也 提 供 廠 商 查 詢 每 筆 貨 款 之 明 細 與 發 票 號 碼 供 銷 帳, 創 新 付 款 資 料 資 訊 化 與 透 明 化 25 彙 編 採 購 手 冊, 增 進 採 購 效 率 : 彙 編 採 購 作 業 實 務 及 彙 整 採 購 注 意 項 ; 降 低 採 購 錯 誤, 減 少 行 政 成 本 26 申 辦 免 稅 SOP:1. 免 稅 SOP:(1) 新 購 或 國 外 捐 贈 用 品 (2) 向 國 外 借 用 或 租 用 用 品 (3) 用 品 復 運 出 口 後 再 進 口 2. 降 低 押 款 案 件 及 節 省 倉 租 關 稅 費 用 27 採 購 進 度 網 路 查 詢 : 結 合 採 購 管 理 系 統 之 功 能, 進 行 資 料 整 合 及 檢 核 並 開 放 採 購 案 之 進 度 執 行 情 形 及 相 關 資 料 供 各 單 位 參 考, 各 單 位 人 員 可 經 由 校 園 內 部 網 路, 完 成 網 路 即 時 查 詢 採 購 案 作 業 28 配 合 行 政 e 化, 建 置 採 購 資 訊 系 統 : 請 購 / 借 款 線 上 申 辦, 流 程 e 化 管 理, 利 於 對 帳 及 追 踪 進 度 ; 強 化 內 控, 降 低 人 為 失 誤 29 發 行 生 活 報 報 電 子 報, 提 供 即 時 生 活 資 訊, 截 至 98 年 11 月 以 前, 已 發 刊 19 期, 目 前 訂 閱 人 數 達 6000 人 以 上, 另 於 98 年 5 月 進 行 電 子 報 滿 意 度 調 查, 因 此 調 整 部 分 單 元 內 容, 以 校 園 賞 花 賞 樹 情 報 單 元 取 代 心 情 調 色 盤 單 元 30 統 籌 本 校 紀 念 品 開 發 管 理 辦 法, 另 為 有 效 管 理 紀 念 品 開 發 廠 商, 主 動 與 其 他 單 位 合 作 之 廠 商 簽 約, 並 協 同 廠 商 與 圖 書 館 合 作 開 發 客 製 化 紀 念 商 品 31 積 極 推 動 商 標 管 理 辦 法 建 置, 讓 本 校 商 標 如 校 徽 得 以 有 效 管 理 及 利 用 32 制 訂 自 償 性 計 畫 財 務 規 劃 估 作 業 程 序 書 : 為 推 動 校 務 各 項 建 設 健 全 本 校 自 償 性 計 畫, 本 校 以 貸 款 方 式 辦 理 之 各 項 公 共 建 設 案 件, 應 估 整 體 效 益 33 結 合 本 校 教 職 員 工 生 證 件 與 悠 遊 卡 小 額 付 款 功 能, 鼓 勵 校 園 內 廠 商 提 供 悠 遊 卡 消 費 服 務, 主 動 召 集 廠 商 與 台 北 悠 遊 卡 公 司 協 商 機 器 架 設 及 手 續 費 等 事 宜 ( 接 下 頁 ) 25

( 承 上 頁 ) 34 加 強 本 校 第 二 學 生 活 動 中 心 委 外 場 地 維 護 及 履 約 管 理, 落 實 各 項 設 備 保 養 維 護, 提 振 商 場 商 機 並 有 效 處 理 各 項 突 發 狀 況, 訂 定 第 二 學 生 活 動 中 心 委 外 場 地 管 理 程 序 書 及 相 關 作 業 規 範 35 生 活 便 利 通 網 站 全 新 改 版, 讓 校 園 生 活 資 訊 更 清 楚 呈 現 36 集 體 構 思 校 園 行 銷 活 動 並 據 以 實 行, 如 聖 誕 老 公 公 歡 樂 頌 二 活 商 圈 天 天 送 小 折 折 價 券 活 動 及 畢 業 季 等 活 動 37 提 供 校 園 更 完 善 的 生 活 服 務 : 運 用 網 路 免 費 工 具, 製 作 全 校 生 活 地 圖 廠 商 進 駐 登 記 表 專 案 管 考 工 作 表 電 子 報 滿 意 度 問 卷 調 查 表 等, 另 將 場 地 招 商 資 訊 張 貼 於 租 屋 網, 積 極 對 外 招 商 38 處 理 開 鎖 事 宜 並 拍 照 存 證 : 由 駐 衛 警 察 隊 處 理 學 生 腳 踏 車 被 他 人 上 鎖 或 鎖 匙 遺 失 開 鎖 事 宜 針 對 為 由, 可 遏 阻 以 往 向 駐 衛 警 察 隊 申 請 開 鎖 證 明, 再 請 校 內 腳 踏 車 店 破 壞 鎖 具 領 回, 將 該 車 占 為 己 用, 所 衍 生 腳 踏 車 失 竊 案 件 39 醫 學 院 總 務 分 處 建 置 修 繕 管 理 系 統 : 使 用 單 位 只 需 上 網 登 入 填 報, 即 可 完 成 申 請 流 程, 不 用 再 派 人 送 件 系 統 功 能 具 線 上 申 請 派 工 追 蹤 查 詢 及 資 料 統 計 之 功 能 委 員 意 見 26

七 保 護 智 慧 財 產 權 執 行 情 形 指 ( 一 ) 教 育 推 廣 標 ( 辦 理 或 參 與 相 關 研 習 推 廣 活 動 ; 將 智 財 權 觀 念 彙 入 各 類 手 冊, 廣 為 宣 導 ; 是 否 規 劃 相 關 課 程 ) 單 位 自 我 特 優 優 尚 可 稍 差 差 說 明 或 建 議 : 1 鼓 勵 同 仁 參 加 保 護 智 慧 財 產 權 觀 念 之 課 程 或 活 動, 指 派 承 辦 人 參 與 智 慧 財 產 培 訓 學 院 舉 辦 之 培 訓 課 程, 除 可 增 進 個 人 如 何 保 護 智 慧 財 產 權 觀 念 外, 亦 對 同 仁 在 業 務 執 行 上 進 一 步 了 解 智 慧 財 產 權 重 要 性 及 熟 稔 相 關 法 令, 以 免 有 觸 法 之 行 為 ( 例 : 檔 案 紀 念 品 ) 檔 案 網 站 已 運 用 創 用 cc (http://archives.ntu.edu.tw/cht/index.asp) 2 建 置 商 標 使 用 管 理 之 網 頁, 內 容 包 括 商 標 之 定 義 如 何 保 護 商 標 權 本 校 註 冊 商 標 校 內 及 校 外 使 用 之 規 範 等 基 本 概 念 及 Q&A, 以 協 助 本 校 師 生 同 仁 對 校 徽 及 校 名 等 商 標 之 使 用 認 知 3 智 慧 財 產 權 相 關 訊 息 以 公 文 傳 會 或 公 告 張 貼 方 式 俾 使 周 知 指 ( 二 ) 影 印 及 網 路 管 理 標 ( 是 否 於 適 當 且 明 顯 處 張 貼 尊 重 智 財 權 不 得 非 法 影 印 下 載 軟 體 等 文 字 ; 是 否 定 期 檢 視 公 用 電 腦 設 備 有 無 安 裝 非 法 軟 體 ; 訂 定 相 關 使 用 管 理 獎 懲 辦 法 ) 特 優 優 尚 可 稍 差 差 說 明 或 建 議 : 1 禁 止 同 仁 非 法 影 印 使 用 具 智 財 權 之 資 料 單 2 公 用 電 腦 設 備 禁 止 安 裝 非 法 軟 體 位 3 影 印 機 旁 張 貼 與 尊 重 智 財 權 相 關 之 說 明, 以 提 醒 列 印 者, 包 括 本 單 位 及 他 單 位 自 同 仁 我 4 與 校 內 提 供 影 印 服 務 之 廠 商 已 將 不 得 非 法 影 印 納 入 契 約 規 範, 並 要 求 廠 商 於 影 印 服 務 區 域 之 明 顯 處 張 貼 尊 重 智 慧 財 產 權 及 不 得 非 法 影 印 警 語, 每 學 期 配 合 辦 理 校 園 保 護 智 慧 財 產 權 行 動 方 案 執 行 估 表 5 為 尊 重 智 慧 財 產 權, 同 仁 電 腦 所 使 用 之 軟 體 來 源, 除 由 計 算 機 中 心 下 載 校 園 合 法 版 權 軟 體 安 裝 外 ; 或 以 採 購 方 式 購 買 軟 體 使 用 委 員 意 見 27

參 單 位 自 訂 項 目 文 書 組 項 目 及 指 標 一 公 文 業 務 革 新 1 大 宗 公 文 無 紙 化 : 目 標 值 30% 2 提 昇 公 文 追 蹤 系 統 之 使 用 人 次 : 目 標 值 70,000 人 次 3 提 昇 檔 案 調 閱 服 務 滿 意 度 : 目 標 值 90 分 特 優 優 尚 可 稍 差 差 說 明 或 建 議 : 1 經 加 強 對 各 公 文 承 辦 人 宣 導 無 紙 化 及 自 本 年 6 月 1 日 起 推 行 周 知 類 公 文 上 網 公 告, 迄 98 年 9 月 30 日 大 宗 發 文 案 共 379 件, 簡 化 274 件, 成 功 率 達 72.3 % 單 2 公 文 追 蹤 系 統 之 使 用 人 次 98 年 1 月 1 日 98 年 9 月 30 日 為 54311 人 次 達 位 自 成 率 為 77.59% 我 3 調 案 人 滿 意 度 調 查 分 3-9 月 之 平 均 數 為 96.63 分 委 員 意 見 28

參 單 位 自 訂 項 目 事 務 組 (1) 項 目 及 指 標 二 鹿 鳴 雅 舍 顧 客 滿 意 度 達 90% 以 上 滿 意 度 計 算 公 式 =[( 非 常 滿 意 + 滿 意 ) 問 卷 數 /( 非 常 滿 意 + 滿 意 + 還 算 滿 意 + 不 滿 意 + 非 常 不 滿 意 ) 問 卷 數 ] 100% 特 優 優 尚 可 稍 差 差 說 明 或 建 議 : 為 提 高 鹿 鳴 雅 舍 住 宿 服 務 之 顧 客 滿 意 度, 採 取 措 施 主 要 為 : 1 規 定 員 工 穿 著 工 作 制 服, 訂 定 從 業 員 工 工 作 守 則, 加 強 服 務 禮 節, 並 隨 時 稽 查, 以 提 昇 服 務 品 質 單 2 要 求 外 包 清 潔 人 員 加 強 打 掃, 並 隨 時 抽 檢, 嚴 格 要 求 清 潔 品 質 位 自 3 持 續 加 強 客 房 部 硬 體 設 施 我 4 設 計 印 製 標 註 中 英 文 之 問 卷 用 為 施 測, 以 提 高 有 效 問 卷 回 收 率 實 施 結 果,98 年 第 1 季 至 第 3 季 之 平 均 顧 客 滿 意 度 已 達 90.6% 98 年 1-9 月 各 月 份 顧 客 滿 意 度 百 分 比 98 年 1 月 2 月 3 月 4 月 5 月 6 月 7 月 8 月 9 月 各 月 份 滿 意 度 % 87% 90% 89% 92% 95% 93% 88% 91% 90% 委 員 意 見 29

參 單 位 自 訂 項 目 事 務 組 (2) 項 目 及 指 標 三 樹 木 移 植 各 式 各 樣 的 工 程 都 有 可 能 遇 到 樹 木 移 植 的 問 題, 宜 在 執 行 發 包 的 營 繕 組 合 約 規 範 中, 將 樹 木 移 植 規 範 加 入 其 中, 以 免 大 小 工 程 的 施 作 方 式 差 異 太 大 無 法 約 束, 工 程 完 工 後 亦 能 確 保 校 園 景 觀 品 質 特 優 優 尚 可 稍 差 差 說 明 或 建 議 : 1 自 98 年 3 月 11 日 經 校 園 規 劃 小 組 及 綠 美 化 小 組 聯 席 會 討 論 通 本 校 樹 木 系 統 規 劃 案 後, 所 有 新 建 工 程 之 樹 木 移 植 作 業 必 須 依 其 規 範 進 行, 並 且 每 案 移 植 承 商 都 必 須 先 行 試 剪, 經 綠 美 化 小 組 委 員 現 場 審 查 同 意 後 才 可 進 行 後 續 作 單 業, 以 提 高 移 植 樹 木 之 生 長 品 質 目 前 遵 循 此 規 範 進 行 樹 木 移 植 之 案 件 包 括 位 自 基 隆 路 3 段 155 巷 號 及 芳 蘭 路 51 號 樹 木 移 植 工 程 基 隆 路 三 段 155 巷 我 122 號 基 地 樹 木 移 植 工 程 卓 越 研 究 大 樓 基 地 樹 木 移 植 工 程 等 案 2 本 校 樹 木 系 統 規 劃 報 告 書 及 樹 木 移 植 規 範 工 程 進 行 時 需 要 注 意 的 周 邊 植 栽 保 護 措 施 等 資 訊, 公 開 於 事 務 組 網 頁, 網 址 http://www.ga.ntu.edu.tw/download?file=dd1237430642372.pdf 委 員 意 見 30

參 單 位 自 訂 項 目 事 務 組 (3) 項 目 及 指 標 四 交 通 車 滿 意 度 1 校 總 區 間 交 通 車 滿 意 度 資 料 來 源 : 校 總 區 間 交 通 車 意 見 調 查 表 計 算 公 式 : 以 回 收 有 效 份 數 中 服 務 滿 意 度 份 數 / 回 收 有 效 份 數 2 台 大 與 中 研 院 交 通 車 滿 意 度 資 料 來 源 : 台 大 與 中 研 院 間 交 通 車 意 見 調 查 表 計 算 公 式 : 以 回 收 有 效 份 數 中 服 務 滿 意 度 份 數 / 回 收 有 效 份 數 特 優 優 尚 可 稍 差 差 說 明 或 建 議 : 1 加 強 司 機 服 務 訓 練, 提 昇 平 時 之 服 務 態 度 2 確 實 執 行 各 班 次 發 車 抵 達 時 間 與 乘 車 地 點 3 進 行 公 平 客 觀 的 意 見 調 查 單 4 加 強 乘 客 舒 適 度, 請 司 機 注 意 行 車 狀 況 空 調 燈 光 之 相 關 控 制 位 自 5 實 施 結 果,98 年 第 1 季 至 第 3 季 之 平 均 校 區 間 綜 合 價 滿 意 度 達 89.47%; 我 中 研 院 綜 合 價 滿 意 度 達 90.74% 各 月 份 顧 客 滿 意 度 調 查 數 據 98 年 各 月 份 1-3 月 4-6 月 9-10 月 校 區 間 滿 意 度 % 89.21% 88.57% 90.63% 中 研 院 滿 意 度 % 94.17% 87.14% 90.91% 委 員 意 見 31

參 單 位 自 訂 項 目 保 管 組 (1) 五 促 進 校 地 有 效 利 用, 增 加 都 更 件 數 及 分 回 之 權 益 項 目 及 指 標 特 優 優 尚 可 稍 差 差 說 明 或 建 議 : 1 為 加 速 校 產 有 效 利 用 並 避 免 校 務 基 金 之 負 擔, 積 極 推 動 都 市 更 新 方 式 開 發, 以 加 速 本 校 窳 陋 老 舊 宿 舍 更 新 重 建 2 現 羅 斯 福 路 都 更 案 業 已 完 工 點 交 予 本 校 外, 尚 有 17 案 刻 正 執 行 中, 其 中 永 單 吉 路 都 更 案 業 於 98 年 7 月 6 日 臺 北 市 都 市 更 新 及 爭 議 處 理 審 議 會 第 21 次 會 位 自 議 審 議 通 過, 經 本 組 極 力 爭 取, 本 校 預 計 可 分 回 建 物 5541.39 平 方 公 尺, 地 我 下 停 車 位 43 個, 並 可 取 得 現 金 補 償 委 員 意 見 32

參 單 位 自 訂 項 目 保 管 組 (2) 項 六 多 元 化 使 用 校 產 以 挹 注 校 務 基 金 目 及 指 標 特 優 優 尚 可 稍 差 差 說 明 或 建 議 : 1 規 劃 空 間 作 研 究 計 畫 辦 公 室 : 為 協 助 本 校 教 師 研 究 計 畫 空 間 之 需 求, 提 供 校 總 區 展 書 樓 前 棟 2 3 樓 (29 間 ) 及 明 達 館 2 樓 (12 間 ) 及 羅 斯 福 路 都 市 更 新 史 坦 威 大 樓 9-15 樓 供 教 師 研 究 計 畫 使 用,98 年 度 預 計 可 收 取 約 壹 仟 壹 佰 萬 元 使 用 費, 另 規 劃 法 律 學 院 遷 回 校 總 區 騰 還 法 社 科 學 院 部 分 空 間 亦 將 提 供 作 研 究 計 畫 辦 公 室 使 用, 以 促 進 校 舍 空 間 資 源 有 效 利 用 並 挹 注 校 務 基 金 2 推 動 宿 舍 收 費 : 單 位 依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局 規 定 並 兼 顧 本 校 校 務 基 金 經 費 運 用, 推 動 宿 舍 收 費 制 自 度, 以 挹 注 校 務 基 金 我 3 校 產 外 借 : 計 25 件, 其 中 收 費 17 件 4 校 外 待 改 建 宿 舍 基 地 暫 闢 校 外 臨 時 停 車 場 : 校 外 青 田 街 12 巷 3 號 等 四 處 空 地 已 規 畫 為 新 進 教 師 及 椰 風 二 期 學 人 宿 舍 興 建 之 基 地, 其 興 建 動 工 前 暫 闢 為 臨 時 停 車 場, 不 僅 提 供 鄰 近 住 戶 同 仁 校 外 便 於 停 車 空 間, 且 可 充 裕 本 校 校 務 基 金, 進 而 提 升 本 校 土 地 利 用 總 體 之 效 益 4 外 借 拍 片 : 本 校 管 有 杭 州 南 路 一 段 71 巷 18 號 宿 舍 ( 建 物 面 積 約 50 坪, 基 地 約 125 坪 ), 因 其 屋 況 破 舊 急 待 改 建, 現 已 納 入 都 市 更 新 開 發, 而 在 開 發 前 因 其 外 觀 仍 保 存 日 式 宿 舍 風 貌, 適 宜 電 視 或 電 影 公 司 拍 設 紀 錄 片 或 民 俗 戲 劇, 本 校 收 取 適 當 之 使 用 費, 以 善 用 學 校 資 源 並 挹 注 校 務 基 金 委 員 意 見 33

參 單 位 自 訂 項 目 營 繕 組 項 目 及 指 標 七 98 年 度 查 核 金 額 以 上 之 新 建 工 程 品 質 資 料 來 源 : 本 校 成 立 工 程 督 導 小 組, 依 據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公 共 工 程 施 工 品 質 管 理 作 業 要 點 及 本 校 工 程 督 導 小 組 查 核 作 業 規 範, 查 核 施 工 項 目 及 品 管 作 業 文 件, 並 製 作 成 工 程 督 導 小 組 之 查 核 紀 錄 表 計 算 公 式 : 各 工 程 歷 次 查 核 分 數 加 總 / 各 工 程 查 核 次 數 目 標 值 : 查 核 分 數 平 均 80 分 特 優 優 尚 可 稍 差 差 說 明 或 建 議 : 1 為 提 升 新 建 工 程 施 工 品 質 管 控 進 度 預 算 執 行 情 形, 各 新 建 工 程 均 成 立 工 程 督 導 小 組, 定 期 召 開 工 程 督 導 小 組 會 議, 依 查 核 委 員 所 提 建 議 進 行 改 善, 並 作 為 預 防 矯 正 之 參 考 單 2 98 度 新 建 工 程 工 程 督 導 小 組 查 核 成 果 為 86 分, 已 達 成 目 標 值,99 年 度 各 新 位 自 建 工 程 仍 將 持 續 辦 理 工 程 督 導 小 組 會 議, 以 確 保 新 建 工 程 品 質 我 委 員 意 見 34

項 目 及 指 標 單 位 自 我 參 單 位 自 訂 項 目 出 納 組 (1) 八 出 納 支 付 作 業 e 化 資 料 來 源 : 以 出 納 組 97 年 12 月 收 受 辦 理 之 34821 件 傳 票 分 析 計 算 公 式 : 以 帳 務 e 化 系 統 之 報 帳 流 程 追 蹤 項 目 作 為 分 析 基 準, 且 係 以 日 為 計 算 單 位, 整 理 之 記 錄 計 算 使 用 Excel 函 數 : DAYS360(start_date, end_date, method), 計 算 停 留 於 各 業 務 單 位 之 作 業 日 數, 即 收 件 至 處 理 完 畢 在 同 一 日 完 成, 其 平 均 值 為 0, 超 過 1 日 列 入 總 數 計 算 目 標 值 :0.1 特 優 優 尚 可 稍 差 差 說 明 或 建 議 : 1 本 校 各 報 帳 人 員 最 急 迫 需 要 的 資 訊 為 掌 握 申 請 案 件 的 落 點 與 何 時 入 賬, 每 年 全 校 相 關 人 員 ( 受 款 人 報 帳 人 員 計 畫 主 持 人 會 計 室 出 納 組 ) 花 費 浩 大 的 人 力 與 資 源 在 查 詢 報 帳 流 程 追 蹤 基 於 提 升 行 政 效 率 與 提 供 深 層 服 務, 出 納 組 規 劃 帳 務 流 程 追 蹤 系 統, 並 於 97 年 11 月 啟 用, 節 省 行 政 時 間 支 出 難 以 計 數 2 利 用 帳 務 流 程 追 蹤 系 統 可 精 確 掌 握 每 個 報 帳 案 件 處 理 時 效, 也 能 進 而 統 計 分 析 每 一 辦 理 時 點 可 再 改 善 之 處, 並 據 以 作 為 分 析 績 效 基 點 以 97 年 12 月 單 月 所 作 之 統 計 分 析, 其 中 9056 件 屬 薪 資 ( 需 扣 繳 所 得 稅, 不 含 編 制 內 薪 資 ), 25765 件 屬 一 般 付 款 ( 廠 商 貨 款 代 墊 款 出 差 旅 費 等 ), 其 比 率 各 為 26.01 % 與 73.99%, 出 納 之 支 付 作 業 可 謂 完 美 呈 現, 一 般 付 款 各 單 位 辦 理 時 間 平 均 值 謹 檢 附 分 析 如 下 : 委 員 意 見 35

項 目 及 指 標 參 單 位 自 訂 項 目 出 納 組 (2) 九 臨 時 薪 資 收 件 資 料 來 源 : 以 出 納 組 97 年 12 月 收 受 辦 理 之 9056 件 傳 票 分 析 計 算 公 式 : 以 帳 務 e 化 系 統 之 報 帳 流 程 追 蹤 項 目 作 為 分 析 基 準, 且 係 以 日 為 計 算 單 位, 整 理 之 記 錄 計 算 使 用 Excel 函 數 : DAYS360(start_date, end_date, method), 計 算 停 留 於 各 業 務 單 位 之 作 業 日 數, 即 收 件 至 處 理 完 畢 在 同 一 日 完 成, 其 平 均 值 為 0, 超 過 1 日 列 入 總 數 計 算 目 標 值 :0.1 單 位 自 我 特 優 優 尚 可 稍 差 差 說 明 或 建 議 : 1 本 校 臨 時 薪 資 包 含 非 編 制 員 工 薪 資 學 位 考 試 審 查 費 勞 健 保 月 薪 - 離 職 儲 金 大 批 名 冊 報 帳 勞 健 保 月 薪 - 勞 退 新 制 等 報 帳 案 件, 以 前 係 以 人 工 工 作 業 方 式 辦 理, 報 帳 人 員 需 親 自 至 出 納 組 排 隊 等 候 收 件, 遇 有 錯 誤 又 須 回 辦 公 室 更 新 再 至 出 納 組 排 隊 等 候 收 件 2 以 96 年 與 97 年 統 計,96 年 最 高 約 160 人 次 / 天 至 出 納 組 辦 理 收 件 業 務, 而 97 年 維 持 約 20 人 次 / 天 至 出 納 組 辦 理 會 計 科 目 與 金 額 等 書 面 資 料 修 正 節 省 系 所 單 位 人 工 送 件 流 程 與 時 間, 減 少 送 件 人 員 等 候 時 間, 每 月 節 省 各 報 帳 人 員 總 計 約 1375 小 時 之 行 政 時 間 支 出, 提 昇 人 力 使 用 及 行 政 效 率 甚 鉅 茲 謹 附 相 關 分 析 資 料 如 附 : 委 員 意 見 36

參 單 位 自 訂 項 目 採 購 組 (1) 十 請 購 單 上 網 填 寫 項 目 及 指 標 資 料 來 源 : 採 購 管 理 系 統 計 算 公 式 : 有 請 購 條 碼 之 請 購 單 / 全 部 請 購 單 目 標 值 :80% 單 位 自 我 特 優 優 尚 可 稍 差 差 說 明 或 建 議 : 1 各 單 位 採 購 案, 於 帳 務 系 統 點 選 請 購 管 理 輸 入 資 料 後, 系 統 即 可 列 印 採 購 表 單 2 依 採 購 類 型 及 辦 理 方 式, 相 關 採 購 表 單 一 次 產 出, 減 少 錯 誤 ( 如 : 公 開 招 標 請 購 單 採 購 財 物 / 勞 務 規 格 書 採 購 財 物 / 勞 務 底 價 單 ) ( 如 : 限 制 性 招 標 請 購 單 限 制 性 招 標 申 請 書 採 購 財 物 / 勞 務 底 價 單 ) 作 業 說 明 及 範 例 公 告 於 網 頁 年 度 達 成 率 有 請 購 條 碼 請 購 單 ( 件 ) 全 部 請 購 單 ( 件 ) 96 年 191 1330 14 97 年 938 1398 67 98 年 (1-10 月 ) 1052 1071 98 達 成 率 (%) 委 員 意 見 37

參 單 位 自 訂 項 目 採 購 組 (2) 十 一 採 購 案 件 上 網 公 告 項 目 及 指 標 資 料 來 源 : 採 購 管 理 系 統 計 算 公 式 :3 天 內 上 網 公 告 之 請 購 案 / 所 有 需 上 網 公 告 之 請 購 案 目 標 值 :60% 單 位 自 我 特 優 優 尚 可 稍 差 差 說 明 或 建 議 : 1 各 單 位 需 上 網 公 告 之 請 購 案, 本 組 於 機 關 長 官 或 其 授 權 人 決 行 後, 公 告 於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政 府 電 子 採 購 網 2 98 年 度 辦 理 情 形 : 0-3 天 4~7 天 7 天 以 上 公 開 招 標 29 2 10 公 開 取 得 報 價 單 80 19 10 限 制 性 7 1 1 合 計 ( 件 ) 116 22 21 達 成 率 (%) 73 14 13 3 未 於 決 行 後 3 天 內 上 網 公 告, 主 要 係 因 請 購 單 位 於 決 行 後 變 更 招 標 文 件 經 費 來 源 等 因 素, 本 組 同 仁 需 等 請 購 單 位 確 定 後, 再 辦 理 公 告 程 序 委 員 意 見 38

參 單 位 自 訂 項 目 經 營 管 理 組 項 目 及 指 標 十 二 改 善 本 組 委 外 廠 商 服 務 品 質 資 料 來 源 : 每 年 對 各 場 地 抽 樣 調 查 之 意 見 調 查 表 計 算 公 式 :( 不 滿 意 份 數 + 非 常 不 滿 意 份 數 ) ( 有 效 份 數 問 題 項 數 ) 100% 目 標 值 : 依 不 同 場 地 訂 定 主 動 提 供 本 處 生 活 及 活 動 等 相 關 資 訊 提 高 98 年 度 生 活 報 報 電 子 報 的 訂 閱 人 數 為 6000 人 特 優 優 尚 可 稍 差 差 說 明 或 建 議 : 1 95 至 98 年 度 針 對 不 同 場 地 進 行 服 務 滿 意 度 調 查 皆 達 成 目 標 值 (1)95 年 腳 踏 車 部 不 滿 度 為 46.31%, 經 承 辦 同 仁 不 斷 要 求,96 年 改 善 為 26.7%, 但 97 年 約 期 屆 滿 前 之 不 滿 意 度 又 增 高 為 33.08%, 故 重 新 招 單 商, 並 於 當 年 年 底 再 進 行 一 次 調 查 結 果 為 10.95, 目 前 正 進 行 98 年 度 位 自 調 查 我 (2)95 年 集 思 會 議 中 心 不 滿 意 度 為 4.63%,96 年 改 善 為 2.5% (3)95 年 鹿 鳴 堂 之 不 滿 意 度 為 5.02%,98 年 改 進 為 3.2% 2 計 至 98/10/30 止, 生 活 報 報 電 子 報 之 訂 閱 人 數 為 6,009 人, 已 達 目 標 值 委 員 意 見 39

參 單 位 自 訂 項 目 駐 衛 警 察 隊 項 目 及 指 標 十 三 提 高 服 務 品 質 降 低 校 園 竊 案 1 每 月 依 員 警 處 理 工 作 紀 錄 受 理 報 案 取 締 違 規 車 輛 統 計 肅 竊 巡 邏 記 錄 表, 加 以 統 計 分 析, 以 隨 時 檢 討 修 正 防 竊 巡 邏 勤 務 及 發 函 或 通 報 師 生 作 好 交 通 安 全 防 竊 宣 導 加 強 教 育 員 警 以 提 昇 服 務 品 質 2 保 持 緊 急 報 案 專 線 監 視 系 統 正 常 運 作, 以 確 保 校 園 安 全 3 實 施 服 務 事 項 顧 客 滿 意 度 調 查, 以 提 昇 服 務 品 質 特 優 優 尚 可 稍 差 差 說 明 或 建 議 : 1 依 本 隊 98 年 度 品 質 目 標 執 行 表 所 訂 項 目 降 低 校 園 失 竊 件 數 提 昇 行 政 服 務 顧 客 滿 意 度, 其 執 行 方 法 部 份 仍 應 加 強 持 續 辦 理, 以 期 努 力 達 成 目 標 值 2 依 處 理 校 園 安 全 事 件 統 計 表 統 計 分 析, 以 隨 時 檢 討 修 正 防 竊 巡 邏 勤 務 及 發 單 函 或 通 報 師 生 作 好 交 通 安 全 防 竊 宣 導 加 強 教 育 員 警 以 提 昇 服 務 品 質 位 3 實 施 顧 客 滿 意 度 調 查, 以 實 際 了 解 員 警 處 理 事 項 時, 服 務 品 質 及 應 改 進 事 項 自 我 項 目 97 年 度 98 年 度 (1-10 月 ) 行 政 服 務 顧 客 滿 意 度 7.17 6.01 竊 案 124 37 取 締 違 規 停 車 730 780 取 締 超 速 行 駛 391 1651 腳 踏 車 剪 鎖 756 508 委 員 意 見 40

參 單 位 自 訂 項 目 社 科 學 院 總 務 分 處 項 目 及 指 標 十 四 e 化 體 系 建 立 指 標 ( 系 統 管 理 明 瞭 易 懂 操 作 簡 易 內 容 充 實 完 整 提 供 即 時 訊 息 ) 1 總 務 分 處 專 屬 網 頁 已 建 立, 單 位 業 務 均 已 詳 備 呈 現 並 提 供 即 時 而 完 整 之 訊 息, 以 利 瀏 覽 者 或 洽 公 者 參 閱 2 場 地 租 借 系 統 已 建 立, 提 供 檢 視 與 預 借 功 能, 申 辦 表 單 亦 可 於 單 位 網 頁 下 載 3 停 車 證 申 領 系 統, 係 屬 新 建 立 之 系 統, 現 已 規 畫 建 立 並 測 試 中, 預 計 寒 假 期 間 正 式 上 線 使 用 特 優 優 尚 可 稍 差 差 說 明 或 建 議 : 1 目 前 辦 理 社 科 院 之 場 地 租 借 用, 可 先 由 總 務 分 處 網 頁 場 地 租 借 做 預 借, 再 配 合 填 寫 紙 本 表 單 資 料 進 行 身 份 活 動 性 質 等 確 認 動 作 未 來 將 推 動 場 地 租 借 全 面 e 化, 以 節 省 人 力 物 力 單 2 目 前 已 與 計 資 中 心 配 合, 將 於 98 年 度 第 2 學 期 開 學 進 行 停 車 證 上 網 登 記 辦 位 理 系 統 之 測 試 自 我 委 員 意 見 41

參 單 位 自 訂 項 目 醫 學 院 總 務 分 處 項 目 及 指 標 十 五 業 務 電 腦 化 - 建 置 修 繕 管 理 系 統 1 98 年 使 用 率 已 達 100% 2 系 統 使 用 效 益 3 提 昇 修 繕 效 率 -4 日 內 完 工 天 數 占 總 申 請 件 數 80% 以 上 特 優 優 尚 可 稍 差 差 說 明 或 建 議 : 1 96 啟 用 至 今, 使 用 率 已 達 100% 2 系 統 功 能 舊 有 修 繕 申 請 流 程 : 使 用 單 位 填 具 修 繕 單, 派 人 送 至 總 務 分 處 營 繕 股, 營 繕 人 員 收 件 後 逕 行 派 工 修 繕 後, 修 繕 單 存 查 修 繕 管 理 系 統 申 請 流 程 及 其 功 能 : (1) 簡 化 流 程 : 使 用 單 位 ( 科 系 所 及 行 政 單 位 ) 可 直 接 線 上 申 請 修 繕, 免 專 人 送 單 單 (2) 節 約 用 紙 : 不 再 印 製 修 繕 單, 推 動 學 校 電 子 化 作 業, 減 少 用 紙 位 (3) 過 程 透 明 : 使 用 單 位 可 於 系 統 中 查 詢 目 前 修 繕 狀 況 自 我 (4) 查 核 追 蹤 : 承 辦 人 員 可 隨 時 掌 握 未 完 工 案 件, 追 蹤 案 件 進 度, 並 檢 討 改 善 處 理 流 程 (5) 統 計 分 析 : 系 統 可 產 生 某 一 期 間 內 之 完 工 天 數 件 數 及 修 繕 類 別 之 統 計, 修 繕 資 料 可 隨 時 下 載 運 用 3 提 昇 修 繕 效 率 (1)98 年 品 質 目 標 : 零 星 修 繕 案 件 完 工 工 天 數 小 於 4 日 件 數 / 申 請 修 繕 總 件 數 *100% > 80% (2) 依 據 修 繕 管 理 系 統 內 之 修 繕 報 表 功 能 統 計,98 年 1~9 月 修 繕 申 請 共 1,567 件, 已 完 工 1,544 件, 尚 未 完 工 23 件 ; 另 已 完 工 件 數 中, 於 4 日 內 修 繕 完 工 件 數 計 1,329 件, 占 申 請 件 數 84.8%, 已 達 成 品 質 目 標 之 達 成 率 委 員 意 見 42

肆 單 位 年 度 重 點 工 作 及 執 行 情 形 ( 含 未 來 展 望 ) 一 周 知 類 公 文 無 紙 化 政 策 ( 文 書 組 ) ( 一 ) 工 作 重 點 : 為 提 高 行 政 效 率 及 節 能 減 碳 效 益,98 年 6 月 1 日 起, 開 始 推 行 校 內 周 知 類 公 文 無 紙 化, 改 採 上 網 公 告 方 式 辦 理, 將 可 有 效 改 善 以 往 紙 本 層 轉 各 單 位 所 造 成 之 時 效 及 人 物 力 成 本 ( 二 ) 執 行 情 形 : 實 施 初 期 依 使 用 者 意 見, 於 98 年 8 月 完 成 系 統 新 增 分 類 功 能 之 改 善, 並 先 後 舉 辦 3 場 次 之 宣 導 說 明 會, 期 能 漸 進 推 動 校 內 公 文 傳 送 之 無 紙 化 ( 三 ) 未 來 展 望 : 漸 進 降 低 同 仁 依 賴 紙 本 之 習 慣, 先 行 習 慣 周 知 類 公 文 無 紙 化, 實 可 預 為 本 校 下 一 步 即 將 推 行 之 公 文 線 上 簽 核 做 好 心 理 準 備 二 推 動 公 文 管 理 資 訊 系 統 委 外 專 案 ( 文 書 組 ) ( 一 ) 工 作 重 點 : 成 立 專 案 小 組, 致 力 於 界 定 公 文 管 理 系 統 範 圍 確 定 各 子 系 統 功 能, 以 利 系 統 之 規 劃 設 計 與 委 外 招 標 規 範 之 製 作 廠 商 估 系 統 測 試 及 未 來 正 式 上 線 的 推 廣 應 用 等 等 ( 二 ) 執 行 情 形 : 本 校 公 文 管 理 資 訊 系 統 委 外 開 發 專 案 歷 經 2 年 之 籌 劃, 歷 經 多 次 工 作 小 組 會 議 機 關 學 校 訪 查 廠 商 說 明 會 後, 已 完 成 委 外 作 業 文 件 ( 專 案 目 標 及 範 圍 共 8 大 項 ), 並 於 98 年 7 月 13 日 至 23 日, 於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公 開 閱 覽, 後 續 將 進 行 選 委 員 之 遴 聘 及 公 開 招 標 等 事 宜 ( 三 ) 未 來 展 望 : 本 系 統 正 式 上 線 後 之 應 用 包 含 紙 本 與 線 上 簽 核 二 擇 一, 彈 性 多 元 應 用 更 方 便 公 文 影 像 化, 線 上 調 閱 無 障 礙 公 文 與 表 單 共 用 簽 核 平 台, 簡 化 簽 核 作 業 流 程 並 具 主 動 稽 催 精 確 統 計 全 面 品 管 防 止 積 壓 等 效 益 三 增 進 檔 案 保 存 專 業 技 術 ( 文 書 組 ) ( 一 ) 工 作 重 點 : 為 增 進 檔 案 裱 褙 修 護 知 識 與 技 能, 研 習 進 階 檔 案 修 護 技 法, 將 持 續 引 進 高 階 專 業 技 術, 促 進 珍 貴 臺 大 檔 案 的 保 存 工 作 ( 二 ) 執 行 情 形 : 98 年 6 月 舉 辦 檔 案 磚 專 業 修 護 研 習, 除 校 內 單 位, 並 吸 引 檔 案 管 理 局 教 育 部 國 稅 局 等 相 關 單 位 派 員 共 計 30 人 參 加 研 習, 首 開 國 內 檔 案 磚 修 護 議 題 之 探 討 ( 三 ) 未 來 展 望 : 將 擴 大 研 習 議 題 的 深 度 與 廣 度, 並 邀 請 國 內 檔 案 修 護 專 責 單 位 共 同 進 行 修 護 技 法 理 論 與 實 務 的 探 討 與 交 流 四 開 創 檔 案 社 區 創 意 聯 展 ( 文 書 組 ) ( 一 ) 工 作 重 點 : 為 提 升 臺 大 檔 案 人 文 精 神 理 念, 形 塑 檔 案 文 化 教 育 影 響, 開 拓 檔 案 應 用 價 值, 將 逐 步 結 合 社 區 檔 案 史 料 單 位, 以 創 意 聯 展 的 方 式, 共 同 開 創 並 營 造 有 特 色 的 人 文 社 區 環 境 43

肆 單 位 年 度 重 點 工 作 及 執 行 情 形 ( 含 未 來 展 望 ) ( 二 ) 執 行 情 形 : 本 校 檔 案 室 與 臺 北 自 來 水 事 業 處 自 98 年 7 月 1 日 起, 合 作 舉 辦 聽 水 說 故 事 ~ 檔 案 聯 展, 活 動 極 具 知 性 及 趣 味 性, 暑 假 期 間 親 子 參 觀 估 約 上 萬 人 次 另 為 融 合 公 館 地 區 人 文 檔 案 特 色 及 公 共 藝 術, 自 98 年 8 月 31 日 起, 與 台 電 總 公 司 在 公 館 地 下 道 聯 合 舉 辦 公 館 天 空 最 夯 的 火 花 ~ 檔 案 聯 展, 以 上 均 充 分 發 揮 檔 案 親 子 教 育 及 社 區 大 學 功 能 ( 三 ) 未 來 展 望 : 將 延 伸 聯 合 創 意 的 概 念, 進 一 步 走 出 社 區, 走 出 縣 市, 邀 請 國 內 外 檔 案 單 位 共 同 籌 辦 深 具 教 育 學 術 意 義 的 檔 案 聯 展 五 落 實 行 政 院 短 促 計 畫 ( 文 書 組 ) ( 一 ) 工 作 重 點 : 配 合 行 政 院 推 動 短 期 促 進 就 業 措 施 計 畫, 進 用 短 期 人 員 執 行 檔 案 回 溯 清 理 業 務 ( 二 ) 執 行 情 形 : 經 密 集 規 劃 有 效 管 理, 迄 至 98 年 8 月 底, 檔 案 清 查 整 理 編 目 建 檔, 均 較 預 定 進 度 提 前 11% 以 上 ; 已 完 成 民 國 34 年 至 50 年 之 無 文 號 檔 案 編 目 建 檔, 其 中 包 括 台 北 帝 大 接 交 案 移 交 清 冊 等 重 要 相 關 舊 案, 並 完 成 移 交 人 事 聘 任 任 免 類 等 檔 案 之 除 釘 整 卷, 有 助 於 後 續 檔 案 影 像 數 位 化 處 理 ( 三 ) 未 來 展 望 : 將 繼 續 鎖 定 配 合 國 家 就 業 政 策 需 求, 引 進 專 責 人 力 進 行 繁 複 的 回 溯 檔 案 清 理 工 作, 並 協 助 日 後 數 位 典 藏 計 畫 的 推 動 六 檔 案 效 率 建 置 數 位 化 ( 文 書 組 ) ( 一 ) 工 作 重 點 : 為 提 升 檔 案 調 案 服 務 效 率 與 品 質, 配 合 公 文 電 子 化 的 全 面 推 動, 本 校 140 多 萬 件 紙 質 檔 案 應 儘 速 完 成 數 位 化 建 置, 以 符 合 資 訊 快 速 流 通 的 趨 勢 需 求 ( 二 ) 執 行 情 形 : 本 校 公 文 檔 案 回 溯 掃 描 專 案, 目 前 執 行 民 國 80 至 92 年 間 之 永 久 性 保 存 檔 案 ( 任 免 類 ),98 年 8 月 底 已 依 進 度 完 成 20 萬 影 幅 之 數 位 化, 並 將 轉 製 成 微 縮 捲, 整 合 影 像 管 理 系 統 後, 可 供 使 用 者 線 上 瀏 覽 應 用, 減 少 紙 本 檔 案 檢 調, 有 助 於 檔 案 長 期 保 存 ( 三 ) 未 來 展 望 : 將 持 續 推 動 公 文 檔 案 回 溯 掃 描 委 外 專 案, 並 建 立 回 溯 掃 描 輔 助 作 業 線, 積 極 完 成 檔 案 數 位 化 工 作 七 持 續 檔 案 修 護 計 畫 ( 文 書 組 ) ( 一 ) 工 作 重 點 : 本 校 創 校 歷 史 悠 久, 珍 貴 老 舊 檔 案 待 修 護 數 量 繁 多, 在 提 升 並 培 訓 檔 案 志 工 修 護 技 能 後, 將 持 續 為 保 存 本 校 珍 貴 檔 案 進 行 修 護 作 業 ( 二 ) 執 行 情 形 : 繼 97 年 完 成 6000 多 頁 破 損 檔 案 修 護 作 業 後, 並 開 設 檔 案 保 存 修 護 推 廣 課 44

肆 單 位 年 度 重 點 工 作 及 執 行 情 形 ( 含 未 來 展 望 ) 程, 計 有 文 理 農 醫 等 學 院 及 國 史 館 檔 管 局 國 稅 局 等 單 位 派 員 參 加,98 年 迄 至 10 月 底 止 已 完 成 8500 頁, 超 越 原 預 定 進 度 6%( 預 定 為 10000 頁 ) ( 三 ) 未 來 展 望 : 將 協 助 各 單 位 了 解 老 舊 檔 案 保 存 現 狀, 推 廣 基 礎 檔 案 修 護 技 術 至 全 校 各 單 位, 並 適 時 安 排 志 工 到 館 協 助 修 護 等 事 宜 八 附 件 無 紙 化 ( 文 書 組 ) ( 一 ) 工 作 重 點 : 由 本 組 同 仁 視 各 案 逐 一 與 公 文 承 辦 人 溝 通, 建 請 將 公 文 附 件 置 於 網 路 上, 供 需 要 者 隨 時 下 載 應 用 ( 二 ) 執 行 情 形 : 98 年 大 宗 發 文 附 件 無 紙 化 ( 附 件 上 網 以 供 各 單 位 參 考 應 用 ), 經 加 強 對 各 公 文 承 辦 人 宣 導 無 紙 化 及 上 網 公 告, 附 件 無 紙 化 比 例 達 25.19% ( 三 ) 未 來 展 望 : 附 件 無 紙 化 可 節 省 大 量 影 印 裝 訂 時 間, 兼 具 便 捷 效 率 經 濟 節 能 減 碳 ( 每 年 節 省 紙 張 約 84 萬 頁 ) 等 效 益 並 可 使 同 仁 逐 漸 配 合 無 紙 化 之 觀 念, 有 益 於 周 知 類 公 文 無 紙 化 之 推 行 九 公 文 寫 作 推 廣 課 程 ( 文 書 組 ) ( 一 ) 工 作 重 點 : 規 劃 公 文 寫 作 講 習 課 程, 以 協 助 全 無 辦 理 公 文 經 驗 之 新 進 研 究 助 理 及 各 單 位 同 仁 人, 了 解 公 文 格 式 基 本 用 語 使 流 程 處 理 順 暢 有 效 率 ( 二 ) 執 行 情 形 : 98 年 與 人 事 室 合 作 辦 理 共 6 場 次, 講 師 包 含 文 書 組 組 長 資 深 校 稿 高 素 卿 組 員 銓 敘 部 吳 次 長 聰 成 研 考 會 翁 視 察 栢 萱 前 總 統 府 首 席 參 事 夏 進 興 先 生 等 講 授 公 文 寫 作 講 習 相 關 課 程 累 計 參 與 達 800 餘 人 次 經 由 會 後 回 收 之 問 卷 統 計, 整 體 滿 意 度 校 內 講 師 平 均 達 87% 以 上, 校 外 講 師 平 均 達 90% 以 上 ( 三 ) 未 來 展 望 : 將 持 續 辦 理 並 依 單 位 別 客 製 化 開 辦 公 文 寫 作 講 習 課 程, 以 有 效 提 昇 各 單 位 公 文 承 辦 人 公 務 處 理 及 公 文 寫 作 相 關 知 識, 強 化 本 校 公 文 品 質 並 節 省 各 級 長 官 核 稿 時 間 十 檔 案 提 供 學 術 應 用 研 究 ( 文 書 組 ) ( 一 ) 工 作 重 點 : 希 透 過 本 校 或 校 外 之 學 術 研 究, 活 化 臺 大 檔 案 之 生 命 力, 回 顧 探 討 重 要 歷 史, 賦 予 既 有 檔 案 敘 事 能 力, 提 供 借 鏡 或 反 省 ( 二 ) 執 行 情 形 : 98 年 1 至 3 月 陸 續 大 量 提 供 調 閱 檔 案 服 務, 協 助 本 校 出 版 中 心 藝 術 所 相 關 校 史 史 料 研 究 與 撰 述 需 要, 先 後 完 成 虞 兆 中 校 長 口 述 歷 史 探 索 傅 鐘 等 著 作 及 研 究 報 告 ; 另 96~98 年 期 間 大 量 調 閱 檔 案, 協 助 張 秀 蓉 教 授 ( 臺 大 醫 院 顧 問 ),98 年 10 月 終 於 完 成 臺 大 醫 院 利 比 亞 醫 療 服 務 隊 1964~1968 一 書 之 出 版 45

肆 單 位 年 度 重 點 工 作 及 執 行 情 形 ( 含 未 來 展 望 ) ( 三 ) 未 來 展 望 : 除 致 力 於 個 別 歷 史 檔 案 之 探 討 外, 並 將 研 提 國 科 會 相 關 數 位 典 藏 計 劃 以 開 放 研 究 運 用, 另 將 籌 畫 檔 案 論 叢 系 列, 以 編 年 計 畫 方 式, 逐 步 完 成 檔 案 研 究 學 術 資 料 庫, 以 擴 大 並 提 升 對 校 史 學 術 研 究 的 專 業 服 務 品 質 十 一 檔 案 清 查 計 畫 ( 文 書 組 ) ( 一 ) 工 作 重 點 : 永 久 檔 案 為 本 校 極 重 要 之 歷 史 資 產, 其 回 溯 清 查 整 理 為 將 來 進 一 步 保 存 應 用 之 基 礎 工 作, 本 計 畫 之 重 點 即 在 於 逐 步 將 永 久 檔 案, 依 清 查 整 理 所 列 各 項, 完 成 除 釘 檢 查 登 記 等 工 作, 以 充 分 掌 握 檔 案 之 現 況, 再 視 個 案 情 形 加 以 處 置 ( 二 ) 執 行 情 形 : 本 校 永 久 檔 案, 經 過 10 個 多 月 之 清 查 整 理, 迄 至 98 年 3 月 已 完 成 民 國 34~95 年 之 永 久 檔 案, 執 行 效 益 較 原 計 畫 平 均 提 升 18%, 成 本 效 益 節 省 逾 20%, 計 可 完 整 保 存 35 萬 件 臺 大 珍 貴 歷 史 典 藏 檔 案 ( 三 ) 未 來 展 望 : 將 在 一 年 內, 完 成 所 有 永 久 檔 案 之 清 查, 並 開 始 針 對 其 他 重 要 檔 案 實 施 有 計 畫 之 清 查, 以 擴 大 整 體 檔 案 之 保 存 應 用 十 二 檔 案 藝 術 應 用 活 動 ( 文 書 組 ) ( 一 ) 工 作 重 點 : 結 合 校 務 發 展, 發 揮 檔 案 藝 術 應 用 功 能, 配 合 本 校 臺 大 杜 鵑 花 節 及 藝 術 季 活 動, 以 檔 案 修 護 中 染 紙 線 裝 書 等 技 術 加 以 創 意 延 伸, 推 廣 檔 案 修 護 之 觀 念 ( 二 ) 執 行 情 形 : 98 年 3 月 9 日 整 理 舉 辦 臺 大 杜 鵑 花 的 聯 想 ~ 當 植 物 染 遇 見 手 工 書 檔 案 藝 術 應 用 活 動, 活 動 報 名 參 加 人 數 約 60 人, 分 染 紙 手 工 書 兩 組, 由 於 課 程 規 劃 周 詳 緊 密, 學 員 均 可 於 預 定 時 間 內 完 成 手 工 書 作 品, 並 參 觀 檔 案 展 示 室 及 修 護 室, 完 整 體 驗 臺 大 檔 案 所 展 現 之 人 文 精 神 ( 三 ) 未 來 展 望 : 未 來 將 因 應 各 項 校 務 發 展 及 特 殊 活 動, 推 出 更 具 創 意 之 檔 案 藝 術 應 用 活 動, 以 加 強 同 仁 之 檔 案 知 識 及 認 同 感 十 三 確 實 執 行 節 能 省 碳 符 合 環 保 要 求 : ( 一 ) 工 作 重 點 : 1. 持 續 推 行 垃 圾 強 制 分 類 資 源 回 收 及 資 源 回 收 再 利 用 政 策, 並 隨 時 做 好 服 務 宣 導 工 作 2. 持 續 推 動 臺 大 校 園 樹 枝 落 葉 再 利 用 計 畫, 以 落 實 政 府 節 能 減 碳 政 策 ( 二 ) 執 行 情 形 : 1. 本 校 透 過 經 常 宣 導, 並 實 施 垃 圾 強 制 分 類 使 用 透 明 塑 膠 袋 及 配 合 垃 圾 清 運 現 場 解 袋 檢 查 等 具 體 作 法, 實 踐 資 源 回 收 政 策, 由 事 務 組 雜 工 班 每 日 定 時 定 點 自 校 內 收 集 後, 送 資 源 回 收 場 作 細 部 分 類, 再 交 簽 約 廠 商 定 期 到 場 回 收 2. 自 94 年 4 月 本 校 總 務 處 事 務 組 與 生 農 學 院 農 業 試 驗 場 合 作 校 園 樹 枝 46

肆 單 位 年 度 重 點 工 作 及 執 行 情 形 ( 含 未 來 展 望 ) 落 葉 處 理 再 利 用 計 畫 至 今, 利 用 安 康 分 場 之 堆 肥 場 地 翻 堆 機 具 及 人 力 技 術, 由 事 務 組 每 日 收 集 校 內 修 剪 下 之 樹 枝 及 落 葉, 載 運 至 農 試 場 之 粉 碎 場 進 行 粉 碎, 再 送 至 安 康 分 場 製 作 堆 肥, 已 達 成 節 能 減 碳 多 重 效 益 : (1) 校 園 垃 圾 減 量, 符 合 永 續 校 園 理 念 (2) 學 校 減 少 垃 圾 處 理 費 用 (3) 製 作 之 堆 肥 回 饋 校 園 全 面 改 良 土 力 (4) 減 少 垃 圾 焚 化, 符 合 京 都 議 定 書 CO2 減 量 之 目 標 (5) 成 功 整 合 校 內 行 政 教 學 單 位 資 源, 創 造 雙 贏 ( 三 ) 未 來 展 望 : 1. 持 續 積 極 落 實 政 府 環 保 政 策, 期 能 降 低 每 人 年 平 均 垃 圾 量, 為 地 球 盡 一 份 心 力 2. 地 球 暖 化 問 題 持 續 嚴 重 不 減, 在 業 務 上, 除 繼 續 推 動 校 園 樹 枝 落 葉 處 理 再 利 用 計 畫 外, 將 著 力 於 各 種 可 能, 在 作 業 管 理 上 及 業 務 開 發 上, 能 有 節 能 減 碳 更 宏 觀 之 作 為 及 成 效 十 四 持 續 提 昇 事 務 組 各 項 物 業 設 施 之 服 務 水 準 : ( 一 ) 重 點 工 作 : 1. 教 學 大 樓 各 項 教 學 設 備 及 大 樓 環 境 監 控 系 統 已 全 面 e 化, 為 提 昇 教 學 大 樓 管 理 人 員 之 服 務 素 質, 持 續 辦 理 管 理 人 員 在 職 訓 練, 以 有 效 提 昇 e 化 教 學 設 施 之 使 用 與 管 理 效 率, 提 供 優 質 教 室 學 習 環 境 2. 行 政 大 樓 會 議 室 之 設 備 更 新 與 改 善 3. 客 座 學 人 宿 舍 以 類 飯 店 式 管 理, 繼 續 提 供 優 質 住 宿 服 務 ( 二 ) 執 行 情 形 : 1.98 年 暑 假 期 間 辦 理 教 學 大 樓 管 理 人 員 第 1 期 在 職 訓 練, 由 教 學 大 樓 專 技 人 員 及 資 深 技 工 擔 任 講 師, 並 請 e 化 設 備 建 置 廠 商 提 供 協 助, 對 現 有 全 體 管 理 人 員 進 行 軟 硬 體 設 備 設 施 維 護 之 教 育 訓 練, 總 訓 練 時 數 計 40 小 時 2. 第 一 會 議 室 原 僅 設 置 投 影 機 及 螢 幕 1 具, 考 量 其 內 部 縱 深 頗 長, 兩 側 之 與 會 者 因 角 度 偏 斜 無 法 清 晰 觀 看 簡 報 內 容, 於 98 年 暑 期 在 其 兩 側 加 裝 投 影 機 及 螢 幕 2 具, 以 有 效 改 善 議 事 效 果 3. 於 第 一 會 議 室 內 室 設 置 會 議 麥 克 風 定 位 及 影 像 追 蹤 系 統, 以 配 合 遠 距 視 訊 會 議, 提 高 議 事 效 率 4. 將 行 政 大 樓 原 採 用 之 錄 音 帶 記 錄 方 式, 全 面 改 採 數 位 式 錄 音 方 式, 由 借 用 單 位 自 備 記 憶 卡 或 USB 隨 身 碟 轉 檔 使 用, 不 僅 使 會 議 錄 音 易 於 重 現 及 保 存, 且 亦 可 省 下 每 年 購 買 錄 音 帶 之 可 觀 費 用 5. 本 校 客 座 學 人 宿 舍 之 接 待 對 象 多 屬 外 籍 人 士, 絕 大 部 分 不 諳 中 文 且 對 本 地 情 況 不 甚 瞭 解, 故 其 生 活 需 求 上 極 需 本 校 接 待 人 員 協 助 提 供 各 種 生 活 支 援 服 務, 故 對 客 座 宿 舍 住 戶 提 供 類 飯 店 式 管 理 之 各 項 生 活 服 務, 以 提 供 優 質 住 宿 環 境 如 設 置 宿 舍 管 理 員 提 供 住 宿 人 員 生 活 協 助 宿 舍 提 供 完 善 的 寢 具 傢 俱 家 電 設 備 網 路 有 線 電 視 視 訊 服 務 等 等 ( 三 ) 未 來 展 望 : 1. 重 新 規 劃 第 二 第 四 會 議 室 空 間, 推 展 中 控 化 無 紙 化 會 議 室 環 境, 提 升 議 事 效 率 及 符 合 環 保 潮 流 47

肆 單 位 年 度 重 點 工 作 及 執 行 情 形 ( 含 未 來 展 望 ) 2. 修 訂 客 座 宿 舍 管 理 要 點, 規 範 短 期 訪 問 學 人 之 住 宿 期 限 及 酌 予 提 高 短 期 住 宿 費 用, 以 解 決 宿 舍 容 量 不 足 問 題 3. 本 校 參 與 都 市 更 新 案 分 回 建 物, 規 劃 設 置 講 座 教 授 宿 舍 及 第 二 招 待 所, 以 提 高 總 體 住 宿 服 務 質 量 4. 客 座 學 人 宿 舍 未 來 在 類 飯 店 式 管 理 服 務 之 提 供 上, 考 慮 增 加 寢 具 定 期 清 洗 垃 圾 處 理 衣 物 代 付 費 送 洗 服 務 自 行 車 出 借 服 務 公 共 區 域 監 視 系 統 飲 用 水 淨 水 設 備 代 ( 訂 ) 安 排 車 輛 及 機 場 接 送 服 務 及 郵 件 服 務 等 等, 持 續 提 供 優 質 住 宿 服 務 十 五 加 強 自 行 車 之 停 放 秩 序 管 理 環 境 髒 亂 之 查 報 暨 執 行 流 浪 動 物 新 管 理 模 式, 提 升 校 園 環 境 品 質 : ( 一 ) 重 點 工 作 : 1. 持 續 辦 理 違 規 停 放 自 行 車 之 拖 吊 移 置 及 自 行 車 停 放 區 車 輛 秩 序 之 整 理 作 業, 以 維 護 校 園 環 境 景 觀 2. 持 續 辦 理 校 總 區 自 行 車 架 更 新 作 業 3. 持 續 辦 理 違 規 停 放 自 行 車 之 拖 吊 移 置 及 自 行 車 停 放 區 車 輛 秩 序 之 整 理 作 業, 以 維 護 校 園 環 境 景 觀 4. 持 續 辦 理 校 總 區 自 行 車 架 更 新 作 業 5. 建 立 校 園 環 境 髒 亂 及 工 程 未 善 後 之 查 報 制 度, 俾 消 除 校 園 髒 亂 死 角, 以 提 升 校 園 環 境 品 質 6. 持 續 推 動 以 客 為 尊 之 廁 所 整 潔 作 法, 期 能 提 昇 更 優 質 如 廁 品 質 7. 持 續 落 實 台 大 校 園 流 浪 動 物 管 理 模 式, 並 以 此 經 驗 分 享 他 校, 作 為 他 校 處 理 校 園 內 流 浪 犬 之 楷 模 ( 二 ) 執 行 情 形 : 1. 本 組 自 95 學 年 度 起 迄 98 年 5 月 底 止, 計 拖 吊 違 規 車 輛 41,591 輛 領 回 總 數 35,452 輛 ; 廢 棄 車 輛 拖 吊 數 為 9,609 輛, 對 校 內 學 生 自 行 車 停 放 秩 序 與 廢 棄 車 回 收 之 管 理, 已 收 到 很 好 的 效 果 2. 於 每 逢 畢 業 季, 畢 業 生 離 校 後 常 會 遺 留 大 批 廢 棄 自 行 車 佔 用 校 內 有 限 停 車 空 間, 本 組 於 98 年 夏 首 度 辦 理 畢 業 生 廢 棄 車 預 約 回 收 服 務, 辦 理 期 間 自 98 年 6 月 1 日 至 7 月 31 日 止, 以 維 護 校 園 環 境 景 觀, 落 實 永 續 校 園 之 資 源 回 收 理 念 3.98 年 校 園 內 雙 向 自 行 車 架 更 新 至 98 年 9 月 止, 更 新 數 量 計 166.5m; 單 向 自 行 車 架 更 新 至 98 年 9 月 止, 更 新 數 量 計 300m 4. 自 98 學 年 度 起 自 行 車 識 別 證 改 採 由 車 主 自 行 上 網 申 請 方 式 辦 理, 不 再 主 動 發 放 車 證, 以 改 正 往 年 無 限 制 普 遍 濫 發 之 情 形 透 過 系 統 以 身 分 證 字 號 檢 測 申 請 資 格, 可 防 阻 申 請 人 以 多 重 身 分 重 覆 辦 證, 規 避 一 人 一 車 一 證 政 策 之 執 行, 並 可 掌 握 自 行 車 之 確 實 數 量, 提 供 校 園 內 自 行 車 管 理 政 策 之 參 考 新 制 自 行 車 證 將 賦 予 有 效 年 限, 在 車 證 有 效 期 限 內 不 需 每 年 再 重 新 申 請, 以 節 省 車 證 印 製 成 本, 預 估 每 年 可 少 印 3/4 的 車 證 量, 將 可 節 省 約 8 萬 元, 亦 可 簡 化 每 年 的 車 證 發 放 作 業 另 為 提 昇 車 證 之 附 加 價 值, 新 證 選 擇 具 有 反 光 功 能 之 材 質, 以 增 加 夜 間 行 車 之 安 全 性 5. 環 境 髒 亂 查 報 部 分, 經 被 查 報 單 位 確 認 改 善 後, 查 報 單 存 放 於 總 務 處 事 務 組 備 查, 截 至 98.11.9 止, 共 計 16 件 查 報 案 件 48

肆 單 位 年 度 重 點 工 作 及 執 行 情 形 ( 含 未 來 展 望 ) 6. 校 總 區 水 源 校 區 及 校 園 周 遭 區 域 之 流 浪 犬, 大 致 上 已 呈 穩 定 狀 態, 目 前 處 理 重 心 擺 在 舟 山 路 與 管 理 學 院 區 附 近 外 來 犬 目 前 有 捕 犬 工 讀 生 及 懷 生 社 同 學 們 協 助 管 理, 已 具 成 效 與 受 肯 定, 除 按 季 將 每 月 之 工 作 日 誌, 以 校 園 流 浪 犬 工 作 項 目 掛 入 事 務 組 網 頁 外, 年 初 亦 增 加 台 大 校 園 內 流 浪 犬 貓 之 處 理 與 作 法 之 文 章, 俾 供 校 內 外 人 士 參 閱, 反 應 良 好 另 為 掌 握 全 貌, 已 自 98 年 4 月 份 起, 就 校 園 內 現 有 流 浪 犬 貓 狀 況 編 制 統 計 表, 以 收 管 理 之 效 7.98 年 前 三 季 服 務 滿 意 度 項, 填 滿 意 欄 以 上 份 數 平 均 達 88.8%, 已 超 過 全 年 ISO 品 質 目 標 值 86% ( 三 ) 未 來 展 望 : 1. 鑒 於 校 園 內 自 行 車 停 車 位 區 域 性 供 需 失 衡 之 客 觀 現 實, 除 持 續 加 強 廢 棄 自 行 車 之 清 理 工 作 外, 另 加 強 與 學 生 會 之 對 話, 協 助 學 生 會 辦 理 停 車 自 律 運 動, 以 共 同 確 保 優 質 停 車 空 間 與 建 立 停 車 新 文 化, 維 護 校 園 環 境 景 觀 2. 視 經 費 狀 況, 逐 步 改 善 老 舊 廁 所, 期 更 能 提 昇 優 質 如 廁 品 質 3. 持 續 加 強 校 園 環 境 髒 亂 及 工 程 未 善 後 之 查 報 制 度, 俾 提 升 更 優 質 校 園 環 境 4. 持 續 與 懷 生 社 同 學 密 切 保 持 連 繫, 掌 握 流 浪 動 物 狀 況, 共 創 優 質 安 全 校 園 十 六 繼 續 加 強 校 園 植 栽 養 護 及 綠 美 化 之 規 劃 與 維 護 管 理 工 作 : ( 一 ) 工 作 重 點 : 1. 進 行 樹 木 栽 植 管 理 建 立 校 園 樹 木 景 觀 特 色, 以 增 加 校 園 四 季 景 觀 變 化, 並 延 伸 校 園 綠 色 廊 道, 鼓 勵 師 生 步 行 2. 加 強 樹 木 保 護 作 業, 針 對 市 政 府 列 管 受 保 護 樹 木 及 本 校 重 要 景 點 樹 木, 本 組 將 進 行 必 要 之 管 理 或 保 護 措 施, 以 確 保 樹 木 生 長 環 境, 讓 未 來 的 校 園 中 處 處 有 大 樹 3. 建 立 校 園 樹 木 基 礎 資 料, 將 有 助 於 提 升 校 園 樹 木 及 綠 地 之 管 理 作 業, 亦 可 為 本 校 教 學 研 究 之 用 ( 二 ) 執 行 情 形 : 1.98 年 2 月 研 擬 之 校 總 區 樹 木 系 統 規 劃 書, 業 經 本 校 校 園 景 觀 綠 化 小 組 指 導 完 成, 可 為 校 園 進 行 樹 木 栽 植 管 理 之 依 據 2. 經 委 託 本 校 生 農 學 院 植 物 醫 學 中 心 孫 岩 章 教 授 執 行 之 臺 大 校 園 百 大 老 樹 健 康 檢 查 及 初 級 照 護 計 畫, 業 於 98 年 3 月 完 成, 將 據 以 執 行 校 園 老 樹 保 護 作 業 3. 目 前 正 委 託 本 校 李 培 芬 教 授 進 行 校 園 生 物 多 樣 性 調 查 中, 將 有 適 合 校 園 環 境 永 續 發 展 之 全 新 觀 照 點, 本 組 估 可 行 後, 即 據 以 執 行 ( 三 ) 未 來 展 望 : 以 網 路 為 輔, 方 便 師 生 訪 客 取 得 樹 木 資 訊, 進 而 增 加 對 樹 木 的 愛 護, 另 針 對 市 政 府 列 管 受 保 護 樹 木 及 本 校 重 要 景 點 樹 木, 編 寫 導 覽 解 說 資 訊, 經 由 網 路 對 市 政 府 列 管 受 保 護 樹 木 及 本 校 重 要 景 點 樹 木, 編 寫 導 覽 解 說 資 訊, 經 由 網 路 下 載, 可 增 進 師 生 訪 客 對 於 保 護 樹 木 的 認 識 49

肆 單 位 年 度 重 點 工 作 及 執 行 情 形 ( 含 未 來 展 望 ) 十 七 改 善 學 校 周 邊 道 路 交 通 問 題 : ( 一 ) 工 作 重 點 : 積 極 改 善 學 校 周 邊 道 路 交 通 問 題, 如 : 基 隆 路 三 段 與 長 興 街 口 因 機 車 停 車 位 離 路 口 過 近 辛 亥 路 2 段 171 巷 行 人 穿 越 道 配 合 水 源 BOT 宿 舍 啟 用, 調 整 水 源 思 源 路 號 誌 等 ( 二 ) 執 行 情 形 : 1. 協 調 市 府 與 相 關 單 位 調 整 路 邊 停 車 位 及 車 阻, 以 避 免 不 必 要 之 交 通 衝 擊 於 基 隆 路 三 段 與 長 興 街 口 因 機 車 停 車 位 離 路 口 過 近, 且 路 寬 僅 6 公 尺, 造 成 路 口 危 險, 經 與 台 北 市 交 通 局 相 關 單 位 及 學 府 里 現 場 會 勘, 同 意 取 消 兩 側 40 格 機 車 位 並 繪 製 紅 線, 本 案 已 於 98 年 初 完 工 2. 由 於 本 校 師 生 及 里 民 常 於 上 下 班 時 段 大 量 穿 越 辛 亥 路 2 段 171 巷 行 人 穿 越 道, 經 多 次 發 文 市 府, 並 與 交 通 局 等 相 關 單 位 現 場 會 勘, 終 獲 同 意 行 人 穿 越 道 拓 寬 加 設 自 行 車 專 用 道 及 拆 除 車 阻 但 由 於 市 府 年 度 經 費 須 於 下 年 度 方 能 編 列, 本 年 度 先 進 行 車 阻 減 量, 以 期 人 車 通 行 更 為 順 暢 本 案 已 於 98 年 9 月 施 作 完 成 車 阻 減 量 3. 配 合 水 源 BOT 宿 舍 啟 用, 協 調 交 工 處 調 整 水 源 思 源 路 號 誌 於 98 年 6 月 回 覆 開 放 全 日 三 色 時 相, 並 於 大 門 舟 山 路 口 設 置 自 行 車 專 用 道, 以 利 本 校 師 生 同 仁 通 行 ( 三 ) 未 來 展 望 : 陸 續 協 調 台 北 市 政 府 及 其 相 關 單 位 改 善 校 園 週 邊 聯 外 道 路, 使 其 人 車 通 行 更 加 安 全 與 順 暢, 並 結 合 周 邊 觀 光 景 點 如 自 來 水 園 區 芳 蘭 大 厝 與 義 芳 居 等 地 方, 推 動 自 行 車 行 車 動 線, 擬 請 台 北 市 政 府 規 劃 增 設 自 行 車 專 用 道, 使 其 人 車 分 道 十 八 適 時 調 整 校 內 自 行 車 停 放 區 域 狀 況, 以 符 合 停 放 需 求 : ( 一 ) 工 作 重 點 : 執 行 校 總 區 內 各 自 行 車 停 放 區 域 改 善 方 案, 針 對 各 建 築 物 周 邊, 進 行 各 系 所 及 相 關 單 位 溝 通, 以 個 案 方 式 規 劃 自 行 車 停 放 改 善 案, 執 行 路 邊 自 行 車 位 改 為 路 外 自 行 車 停 放 位, 以 提 供 更 寬 廣 行 人 空 間, 於 化 工 系 後 方 車 棚 旁 綠 地 規 劃 增 設 自 行 車 往 後 方 停 放 ( 二 ) 執 行 情 形 : 1. 為 改 善 博 理 館 周 邊 自 行 車 停 車 位 不 足, 造 成 違 規 停 放 之 問 題, 取 消 館 舍 周 邊 部 分 汽 車 停 車 格, 並 規 劃 更 改 為 自 行 車 停 放 區 經 重 新 規 劃 後 約 增 加 70 席 自 行 車 位, 並 已 於 98 年 2 月 19 日 施 作 完 成 2. 為 使 明 達 館 左 側 自 行 車 位 能 有 效 停 放, 於 明 達 館 左 側 取 消 部 分 機 車 停 車 位 區, 並 規 劃 為 自 行 車 停 放 區, 共 增 加 約 200 席 停 車 位 本 案 已 於 98 年 2 月 20 日 施 作 完 成 3. 舟 山 路 捷 運 站 後 方 自 行 車 停 車 區 主 要 供 前 往 捷 運 站 公 館 商 圈 與 搭 乘 公 車 之 人 員 停 放, 為 提 供 更 充 足 之 車 位, 將 部 分 綠 地 規 劃 改 為 單 向 停 放, 共 增 加 約 120 席 停 車 位, 使 停 放 空 間 更 加 充 足 便 利 本 案 已 於 98 年 3 月 30 日 施 作 完 成 4. 為 使 獸 醫 系 旁 自 行 車 位 能 有 效 停 放, 於 獸 醫 系 旁 取 消 2 席 汽 車 停 車 格 並 規 劃 增 設 自 行 車 位, 共 增 加 約 30 席 停 車 位 本 案 已 於 98 年 5 月 6 日 施 作 完 成 50

肆 單 位 年 度 重 點 工 作 及 執 行 情 形 ( 含 未 來 展 望 ) 5. 為 解 決 普 通 教 學 大 樓 自 行 車 停 放 空 間 不 足 問 題 及 有 效 利 用 校 園 空 地, 教 學 大 樓 施 工 期 間 於 其 前 原 紅 土 球 場 增 設 臨 時 自 行 車 位, 共 增 加 約 250 席 車 自 行 車 位 施 作 完 成 後, 引 導 普 通 教 室 前 方 蒲 葵 道 上 之 自 行 車 至 此 區, 使 蒲 葵 道 之 通 行 更 為 順 暢 本 案 已 於 98 年 6 月 2 日 施 作 完 成 6. 為 改 善 行 政 大 樓 與 共 同 教 室 間 通 道 順 暢, 已 於 98 年 7 月 1 日 取 消 單 排 自 行 車 限 時 停 放 區, 並 於 農 綜 館 與 五 號 館 間 綠 地 增 設 約 50 席 自 行 車 位 7. 為 使 化 工 系 後 方 車 棚 更 有 效 利 用, 於 化 工 系 後 方 車 棚 旁 綠 地 規 劃 增 設 自 行 車 往 後 方 停 放, 使 蒲 葵 道 之 通 行 更 為 順 暢 本 案 已 於 98 年 6 月 12 日 施 作 完 成 ( 三 ) 未 來 展 望 : 陸 續 將 於 學 校 其 他 區 域 增 設 自 行 車 停 放 空 間 以 提 供 校 內 教 職 員 工 生 使 用, 且 逐 步 將 路 邊 自 行 車 停 車 位 轉 換 為 路 外 自 行 車 停 車 區 域, 使 其 校 園 道 路 更 為 寬 敞, 整 體 視 覺 景 觀 更 為 美 化, 並 於 路 外 增 設 幾 處 可 提 供 大 量 自 行 車 停 放 區 域 以 供 移 轉 十 九 改 善 內 部 流 程 提 昇 人 員 服 務 品 質 : ( 一 ) 工 作 重 點 : 擬 訂 各 崗 哨 值 勤 工 作 應 變 措 施 建 立 資 訊 備 份 機 制 建 置 e 化 人 事 系 統 改 善 各 崗 哨 發 生 事 件 處 理 狀 況 執 行 崗 哨 更 新 計 劃 ( 二 ) 執 行 情 形 : 1. 擬 訂 各 崗 哨 值 勤 工 作 應 變 措 施 : 建 置 崗 哨 突 發 狀 況 應 變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流 程, 於 今 年 5-7 月 針 對 各 種 事 故 處 理 SOP 建 立, 目 前 已 完 成 火 災 設 備 損 壞 停 電 或 跳 電 強 盜 搶 劫 電 梯 故 障 的 流 程 與 颱 風 緊 急 流 程, 以 利 突 發 事 件 因 應 2. 建 立 資 訊 備 份 機 制 : 因 業 管 資 訊 為 營 收 資 訊 與 交 通 規 劃 人 事 資 料 係 屬 重 要 資 訊, 為 避 免 資 料 遺 失, 進 行 管 理 人 員 電 腦 資 訊 備 份 措 施 於 98/05 請 廠 商 估 電 腦 備 份 需 求, 進 行 並 與 計 中 進 行 討 論, 於 98/06 採 購 備 份 伺 服 器 電 腦, 於 98/07 開 始 執 行 重 要 資 訊 每 日 備 份, 避 免 資 料 遺 失 並 可 隨 時 異 機 還 原, 不 因 電 腦 受 損 而 影 響 業 管 工 作 執 行 3. 建 置 e 化 人 事 系 統, 以 利 更 有 效 率 各 崗 哨 出 勤 控 管 : 建 置 e 化 人 事 資 料, 藉 由 資 訊 化 管 控 排 班 出 勤 狀 況 人 事 系 統 電 腦 化, 98/2 安 裝 系 統,98/03~05 建 置 基 本 資 料 及 測 試 及 增 設 伺 服 器, 98/8 正 式 實 施 電 腦 簽 到 退, 進 行 各 崗 哨 值 勤 人 員 透 明 化 出 勤 管 控 4. 改 善 各 崗 哨 發 生 事 件 處 理 狀 況 : 建 置 工 作 紀 錄 表, 崗 哨 人 員 依 狀 況 不 同 填 寫 給 予 後 端 管 理 人 員 接 續 承 辦, 不 需 重 覆 確 認 事 發 生 經 過, 以 改 善 處 理 事 件 工 作 之 效 率 於 2 月 執 行 各 崗 哨 值 勤 人 員 依 發 生 事 件 填 寫 工 作 紀 錄 表 - 事 件 發 生 人 事 物 地 點, 與 當 下 處 理 情 形, 經 後 端 人 員 接 續 處 理 後, 再 電 子 化 建 檔, 以 利 後 續 追 蹤 5. 執 行 崗 哨 更 新 計 劃 : 本 校 長 興 街 基 隆 路 四 段 144 巷 水 源 校 區 之 崗 哨 原 使 用 已 久 且 外 觀 老 舊, 故 配 合 周 邊 改 善 工 程, 長 興 街 基 隆 路 四 段 144 巷 已 陸 續 更 新, 於 今 年 二 月 執 行 水 源 校 區 入 口 景 觀 暨 崗 哨 移 置 更 新 工 程, 進 行 崗 哨 更 新 51

肆 單 位 年 度 重 點 工 作 及 執 行 情 形 ( 含 未 來 展 望 ) 作 業, 採 客 制 化 設 計 製 造, 以 符 合 實 際 使 用 需 求, 並 配 合 本 組 警 衛 門 禁 管 理, 重 新 塑 造 門 面 形 象 ( 三 ) 未 來 展 望 : 修 訂 各 項 事 件 SOP 處 理 流 程, 提 昇 行 政 效 率 與 人 員 素 質, 使 本 組 服 務 品 質 更 上 一 層 樓 二 十 改 善 汽 機 車 停 車 場 狀 況 及 服 務 : ( 一 ) 工 作 重 點 : 改 善 校 總 區 北 側 機 車 停 車 不 均 之 情 形 改 善 公 館 停 車 場 導 引, 以 利 提 昇 公 館 停 車 場 營 收 校 總 區 外 圍 停 車 場 全 面 實 施 卡 證 合 一 ( 二 ) 執 行 情 形 : 1. 改 善 校 總 區 北 側 機 車 停 車 不 均 之 情 形 : 經 查 思 亮 館 至 計 資 中 心 段 外 側 之 機 車 停 車 數 較 少, 其 原 因 可 能 是 因 距 離 校 園 出 入 口 較 遠, 通 行 不 便, 故 為 改 善 停 車 不 均 及 考 量 未 來 社 科 院 動 工 後, 將 減 少 語 言 中 心 前 機 車 停 車 空 間, 本 組 於 計 資 中 心 後 方 增 開 行 人 出 入 口, 以 利 機 車 停 放 後 之 行 人 進 出, 本 案 已 於 98 年 6 月 30 日 施 作 完 成 2. 改 善 公 館 停 車 場 導 引, 以 利 提 昇 公 館 停 車 場 營 收 : 為 方 便 停 車 人 員 辨 識 及 進 場, 於 公 館 停 車 場 羅 斯 福 路 入 口 處 增 設 入 口 指 示 看 板 及 場 外 指 示 牌 面, 並 於 停 車 場 內 部 增 設 四 處 雙 面 燈 箱 指 示 牌 及 自 動 繳 費 機 位 置 指 示 牌 面, 以 改 善 其 日 夜 間 車 道 指 引, 並 增 設 相 關 導 引 設 施, 以 提 高 停 車 場 自 動 繳 費 機 使 用 便 利 性 與 進 出 場 效 率 本 案 已 於 98 年 6 月 10 日 施 作 完 成 3. 校 總 區 外 圍 停 車 場 全 面 實 施 卡 證 合 一 : 停 車 場 管 控 卡 證 合 一, 針 對 外 圍 停 車 場 刷 卡 進 出 系 統, 結 合 校 園 卡 證, 節 省 個 人 至 辦 公 處 設 定 卡 證 時 間 提 高 便 利 性, 水 源 校 區 於 2 月 19 日 完 成 設 置 另 於 生 技 中 心 明 達 館 霖 澤 館 地 震 中 心 車 場 整 合 e 卡 化 於 10 月 1 日 全 面 更 新, 並 配 合 出 入 口 停 車 管 制 系 統 軟 體, 進 行 無 人 停 車 場 門 禁 ( 時 間 軟 體 程 式 設 定, 以 利 違 規 車 輛 管 控 ) ( 三 ) 未 來 展 望 : 增 設 萬 才 館 地 下 機 車 停 車 場 停 管 設 備 以 及 地 震 中 心 停 車 場 汽 車 停 車 位 第 二 期 擴 建 工 程, 以 提 供 本 校 教 職 員 工 生 使 用, 預 計 於 明 達 館 地 下 停 車 場 出 入 口 增 設 監 視 系 統, 以 維 護 停 車 場 設 備 及 門 禁 安 全 管 理 二 十 一 宿 舍 管 理 ( 保 管 組 ) ( 一 ) 緣 起 : 善 加 管 理 本 校 宿 舍, 使 學 校 資 源 充 分 利 用 並 促 進 宿 舍 有 效 利 用 ( 二 ) 規 劃 重 點 : 本 組 每 年 對 經 管 1 千 2 百 多 戶 宿 舍 全 面 訪 查 二 次 宿 舍 居 住 情 形, 並 將 訪 查 結 果 簽 報 組 長 核 查, 發 現 不 符 規 定 者, 則 依 規 定 收 回, 即 列 入 詢 配 ( 三 ) 成 效 : 98 年 截 至 目 前 為 止 計 收 回 可 供 詢 配 18 戶 有 眷 宿 舍, 依 規 定 公 告 上 網 供 選 配 10 戶 單 房 間 職 務 宿 舍,10 戶 短 期 歸 國 學 人 宿 舍, 即 時 詢 配 待 配 教 師 居 住, 使 學 校 資 源 充 分 利 用, 另 98 年 截 至 目 前 為 止 宿 舍 管 理 費 計 收 取 有 眷 宿 舍 管 理 費 2 千 7 百 餘 萬 元, 單 房 間 職 務 宿 舍 管 理 費 1 千 5 百 餘 萬 元 52

肆 單 位 年 度 重 點 工 作 及 執 行 情 形 ( 含 未 來 展 望 ) 及 短 期 歸 國 學 人 宿 舍 管 理 費 58 萬 餘 元, 以 挹 注 本 校 校 務 基 金 ( 四 ) 未 來 展 望 : 更 新 宿 舍 分 配 系 統 軟 硬 體 設 施 以 提 昇 分 配 宿 舍 資 訊 展 示 內 容 及 作 業 系 統 之 速 度 與 穩 定 性 二 十 二 提 供 基 地 協 助 推 動 新 建 優 質 教 職 員 宿 舍 ( 保 管 組 ) ( 一 ) 緣 起 : 為 延 攬 優 秀 教 師 進 駐 本 校 任 教, 提 升 本 校 教 學 品 質, 使 本 校 邁 向 全 球 化 頂 尖 大 學 目 標 ( 二 ) 規 劃 重 點 : 提 供 羅 斯 福 路 二 段 等 11 處 基 地 興 建, 預 計 可 興 建 128 戶 優 質 宿 舍 ( 三 ) 推 動 時 程 : 視 本 校 校 務 基 金 運 籌 狀 況, 分 三 期 興 建 ( 四 ) 未 來 展 望 : 預 期 完 成 後 除 提 供 良 好 完 善 居 住 生 活 空 間 以 吸 引 優 秀 新 進 教 師 至 本 校 服 務 提 升 教 學 及 學 術 研 究 水 準 外, 亦 充 分 利 用 校 地 資 源 提 高 土 地 附 加 價 值 二 十 三 校 地 創 新 開 發 模 式 ( 保 管 組 ) ( 一 ) 緣 起 : 本 校 管 有 較 分 散 畸 零 難 以 有 效 開 發 使 用 之 校 地, 若 以 創 新 之 都 市 更 新 方 式 開 發, 可 免 受 國 有 財 產 法 不 得 處 分 校 產 之 限 制, 使 校 地 與 相 鄰 私 有 土 地 合 併 開 發 使 用, 以 提 高 土 地 價 值, 並 免 去 本 校 自 行 開 發 籌 措 資 金 之 困 擾, 以 減 輕 校 務 基 金 壓 力, 且 興 建 工 程 由 實 施 者 負 責, 節 省 本 校 行 政 人 力 之 耗 費 ( 二 ) 規 劃 重 點 : 校 外 窳 陋 老 舊 待 改 建 宿 舍, 因 土 地 狹 小 不 完 整 結 合 相 臨 私 有 土 地 共 同 以 都 市 更 新 進 行 開 發 改 建, 可 獲 取 較 大 效 益, 並 可 加 速 其 更 新 改 建 ( 三 ) 推 動 時 程 : 現 羅 斯 福 路 都 更 案 已 完 工 使 用 外, 尚 有 17 案 刻 正 執 行 中, 其 中 永 吉 路 都 更 案 業 於 98 年 7 月 6 日 臺 北 市 都 市 更 新 及 爭 議 處 理 審 議 會 第 21 次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並 經 臺 北 市 政 府 核 定 實 施 ( 四 ) 執 行 績 效 : 1. 永 吉 路 舍 區 都 市 更 新 案 其 地 上 27 戶 現 住 戶 依 行 政 院 相 關 規 定 不 得 核 發 搬 遷 補 償 費, 經 本 組 積 極 多 次 與 實 施 者 協 調, 終 獲 其 同 意 支 付 27 戶 搬 遷 補 償 費 約 3 千 萬 元 並 不 列 入 共 同 負 擔, 以 免 減 少 本 校 分 回 房 地 面 積, 經 本 組 積 極 勸 導 協 調 下,27 戶 現 住 戶 業 於 10 月 23 日 全 部 點 交 騰 還, 以 加 速 推 動 本 案 2. 經 本 組 多 次 與 實 施 者 協 調 及 數 次 參 與 都 市 更 新 幹 事 會 議 上 極 力 爭 取 下, 本 校 預 計 可 分 回 1 棟 建 物 5541.39 平 方 公 尺, 地 下 停 車 位 43 個, 現 金 補 償 亦 增 加 ; 建 物 補 償 費 亦 經 本 組 爭 取 下, 非 以 建 物 殘 值 而 以 重 建 價 格 計 之, 為 本 校 爭 取 最 大 效 益, 以 挹 注 校 務 基 金, 成 效 卓 越 3. 本 案 若 為 本 校 自 行 開 發 拆 除 老 舊 建 物, 除 無 上 開 項 目 現 金 收 入 外, 且 僅 可 興 建 容 積 約 4,627 平 方 公 尺 建 物, 又 須 自 行 籌 款 建 築 成 本 約 1 億 7 仟 萬 元, 故 本 案 透 過 都 更 開 發 興 建 經 濟 效 益 大 53

肆 單 位 年 度 重 點 工 作 及 執 行 情 形 ( 含 未 來 展 望 ) 4. 本 案 預 計 102 年 完 工 後 以 轉 置 校 總 區 內 位 於 校 園 規 劃 計 畫 道 路 上 之 基 隆 路 3 段 100 巷 1 弄 2 號 單 房 間 職 務 宿 舍, 有 助 於 校 園 整 體 之 規 劃 ( 五 ) 未 來 展 望 : 在 不 增 加 學 校 校 務 基 金 負 擔 下, 可 加 速 校 外 窳 陋 宿 舍 開 發 改 建, 並 提 升 本 校 土 地 利 用 價 值, 以 促 進 校 地 有 效 利 用 二 十 四 校 產 外 借 ( 保 管 組 ) ( 一 ) 緣 起 : 活 用 校 產, 以 挹 注 校 務 基 金 ( 二 ) 成 效 : 98 年 截 至 目 前 為 止 外 借 25 件, 其 中 收 費 17 件, 充 裕 校 務 基 金 ( 三 ) 未 來 展 望 : 為 整 體 校 務 發 展, 期 待 以 有 效 活 用 校 產 方 式 增 益 校 務 基 金, 同 時 提 升 本 校 整 體 空 間 使 用 及 經 濟 上 的 效 益 二 十 五 研 究 計 畫 辦 公 室 ( 保 管 組 ) ( 一 ) 緣 起 : 為 協 助 解 決 研 究 計 畫 之 空 間 問 題, 並 促 進 本 校 校 舍 空 間 資 源 之 有 效 利 用, 以 提 高 空 間 周 轉 率 並 增 加 本 校 校 務 基 金 收 入 ( 二 ) 規 劃 重 點 : 在 有 限 之 空 間 資 源 下, 積 極 增 設 研 究 計 畫 辦 公 室 空 間 ( 三 ) 成 效 : 目 前 提 供 校 總 區 展 書 樓 前 棟 2 3 樓 (29 間 ) 明 達 館 2 樓 (12 間 ) 及 羅 斯 福 路 都 市 更 新 史 坦 威 大 樓 9-15 樓 供 教 師 研 究 計 畫 使 用,98 年 度 預 計 可 收 取 約 壹 仟 壹 佰 萬 元 使 用 費, 另 規 劃 法 律 學 院 遷 回 校 總 區 騰 還 法 社 科 學 院 部 分 空 間 亦 將 提 供 作 研 究 計 畫 辦 公 室 使 用, 以 促 進 校 舍 空 間 資 源 有 效 利 用 並 挹 注 校 務 基 金 ( 四 ) 未 來 展 望 : 預 期 社 科 大 樓 完 工 社 科 院 遷 回 校 總 區 後, 其 騰 空 社 科 學 院 部 分 空 間 規 劃 作 研 究 計 畫 辦 公 室 使 用, 得 適 時 解 決 教 授 作 研 究 計 畫 需 空 間 問 題, 並 同 時 增 益 校 務 基 金 收 入 二 十 六 闢 校 外 臨 時 停 車 場, 促 進 校 產 活 化 使 用 ( 保 管 組 ) ( 一 ) 緣 起 : 促 進 校 產 活 化 使 用, 以 挹 注 校 務 基 金 ( 二 ) 規 劃 重 點 : 校 外 青 田 街 12 巷 3 號 等 四 處 空 地 已 規 劃 為 新 進 學 人 及 椰 風 二 期 學 人 宿 舍 興 建 之 基 地, 其 興 建 動 工 前 暫 闢 為 臨 時 停 車 場, 以 提 供 鄰 近 住 戶 同 仁 校 外 便 於 停 車 空 間 ( 三 ) 成 效 : 充 裕 本 校 校 務 基 金, 並 提 升 本 校 土 地 總 體 利 用 之 效 益 ( 四 ) 未 來 展 望 : 54

肆 單 位 年 度 重 點 工 作 及 執 行 情 形 ( 含 未 來 展 望 ) 與 營 繕 組 密 切 聯 繫, 在 不 影 響 新 建 工 程 進 度 下 增 進 校 務 基 金 收 入 二 十 七 附 設 醫 院 公 館 院 區 周 邊 土 地 撥 用 案 ( 保 管 組 ) ( 一 ) 緣 起 : 公 館 院 區 周 邊 國 防 部 管 有 慈 光 十 七 村 基 隆 路 側 佔 建 戶 興 隆 山 莊 空 軍 退 員 宿 舍 及 陸 軍 公 館 退 舍 4 處 房 地 尚 未 移 撥 本 校, 為 促 進 該 區 校 地 整 體 開 發, 歷 經 多 次 函 催 與 開 會 協 調, 並 敦 請 校 長 致 函 予 國 防 部 長, 請 其 儘 速 騰 還 上 開 房 地, 以 利 本 校 校 務 之 發 展 ( 二 ) 規 劃 重 點 : 1. 慈 光 十 七 村 經 與 國 防 部 多 次 函 請 其 騰 還, 惟 承 函 復 因 囿 於 其 眷 改 宿 舍 興 建 工 程 無 法 於 97 年 12 月 底 完 工, 故 預 計 延 至 100 年 6 月 間 騰 還 2. 興 隆 山 莊 空 軍 退 員 宿 舍 及 陸 軍 公 館 退 舍 2 處 經 本 校 多 次 與 之 協 商 並 在 本 校 力 爭 下, 獲 致 共 識 退 員 宿 舍 採 只 出 不 進 政 策, 期 逐 步 騰 空 二 區 房 地 3. 基 隆 路 側 佔 建 戶 前 經 多 次 函 請 國 防 部 查 核 其 是 否 合 法 借 用, 現 始 承 函 復 皆 為 非 法 占 用 戶, 請 本 校 逕 為 撥 用 後 自 行 排 除 佔 用, 而 為 續 辦 撥 用 程 序 需 要 使 用 計 畫, 遂 經 校 規 小 組 於 97 年 12 月 25 日 召 集 相 關 單 位 研 商, 俟 本 校 校 總 區 東 南 區 規 劃 完 成 釐 定 本 區 使 用 計 畫 後, 再 續 辦 撥 用 相 關 事 宜 ( 三 ) 未 來 展 望 : 以 期 逐 步 收 回 校 地, 得 適 時 紓 解 本 校 教 學 空 間 不 足 之 窘 境, 並 促 進 動 物 醫 院 公 館 院 區 與 週 邊 校 地 完 整 體 規 劃 發 展 二 十 八 強 化 校 舍 產 籍 管 理, 進 行 校 舍 建 物 總 盤 點 ( 保 管 組 ) ( 一 ) 緣 起 : 依 教 育 部 98 年 1 月 5 日 函 轉 財 政 部 97 年 12 月 9 日 研 商 強 化 國 有 財 產 管 理 及 運 用 效 益 方 案 會 議 紀 錄, 為 落 實 執 行 健 全 國 有 公 用 財 產 產 籍 管 理, 各 機 關 每 年 度 應 依 規 定 訂 定 盤 點 實 施 計 畫, 辦 理 公 有 財 物 盤 點, 並 由 主 管 機 關 ( 教 育 部 ) 比 ( 二 ) 規 劃 重 點 : 1. 校 總 區 房 舍 由 本 組 擬 定 盤 點 實 施 計 畫 會 同 會 計 室 抽 盤 2. 函 請 附 設 單 位 就 其 經 管 房 舍 自 行 盤 點 並 將 盤 點 報 告 等 送 交 本 組 彙 整 陳 核 ( 三 ) 未 來 展 望 : 維 持 財 產 資 料 完 整 性, 適 時 提 供 規 劃 更 新 使 用 二 十 九 賡 續 處 理 教 育 部 借 用 藥 學 大 樓 案 ( 保 管 組 ) ( 一 ) 緣 起 : 原 係 由 本 校 編 列 預 算 以 藥 學 大 樓 名 義 興 建 大 樓 借 予 教 育 部 使 用 多 年 未 還, 教 育 部 久 借 未 還, 致 81 年 間 遭 監 察 院 糾 正 在 案 ( 二 ) 規 劃 重 點 : 1. 為 解 決 其 借 地 問 題, 經 與 教 育 部 協 商 共 識, 由 其 研 擬 擇 臺 北 大 學 建 國 校 區 西 側 土 地 交 換, 本 組 即 連 繫 於 98 年 2 月 23 日 召 開 初 步 會 議 同 意 教 育 部 所 擬 換 地 建 議, 並 為 利 醫 學 院 整 體 發 展 之 規 劃, 本 校 若 撥 得 此 土 地 則 55

肆 單 位 年 度 重 點 工 作 及 執 行 情 形 ( 含 未 來 展 望 ) 作 為 研 發 處 育 成 中 心 使 用, 俾 其 騰 交 水 源 校 區 健 康 中 心 人 文 系 大 樓 及 中 正 樓 另 為 學 校 發 展 使 用, 而 紹 興 南 街 西 側 校 區 除 學 生 宿 舍 區 外 為 醫 學 院 發 展 用 地, 而 學 生 宿 舍 區, 俟 法 社 科 學 院 遷 回 校 總 區 後, 醫 學 院 學 生 得 優 先 入 住 2. 為 利 本 校 撥 用 臺 北 大 學 土 地, 依 前 述 會 議 請 研 發 處 研 擬 使 用 計 畫 分 別 於 98 年 6 月 10 日 及 7 月 9 日 提 校 園 規 劃 小 組 及 校 發 會 討 論 通 過, 俟 本 校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即 函 送 教 育 部 憑 辦 ( 三 ) 未 來 展 望 : 本 案 透 過 教 育 部 協 商 如 可 易 地 成 功, 本 校 取 得 比 藥 學 大 樓 面 積 較 多 國 立 臺 北 大 學 建 國 校 區 ( 增 加 2400 坪 ), 有 助 於 本 校 校 務 長 期 發 展, 並 適 時 解 決 教 育 部 長 期 使 用 藥 學 大 樓 房 地 問 題 三 十 推 動 財 產 物 品 管 理 系 統 e 化 專 案 ( 保 管 組 ) ( 一 ) 緣 起 : 為 簡 化 財 產 物 品 管 理 介 面, 透 過 電 腦 資 訊 化 便 於 資 料 取 得 及 為 將 來 以 統 籌 管 理 各 校 區 財 產 而 預 為 規 劃 ( 二 ) 規 劃 重 點 : 本 專 案 分 二 個 子 系 統 : 1. 全 校 財 產 物 品 管 理 系 統 : 提 供 全 校 查 詢 經 管 財 物 及 產 出 相 關 表 單 之 用 (1) 方 便 網 路 端 各 單 位 財 產 使 用 保 管 人 管 理 人 線 上 查 詢 列 印 各 類 財 產 表 單 並 提 供 更 人 性 化 的 操 作 介 面 (2) 提 供 網 路 端 線 上 財 產 物 品 資 料 異 動 作 業 (3) 提 供 便 捷 的 二 手 財 物 流 通 管 理 網 頁, 供 使 用 者 查 詢 刊 登 2. 保 管 組 財 產 物 品 管 理 系 統 : 提 供 保 管 組 管 理 全 校 財 物 之 用 (1) 保 管 組 掃 描 各 類 財 產 表 單 條 碼, 直 接 提 取 財 物 資 料, 不 必 重 複 登 打, 減 輕 行 政 負 擔 (2) 統 籌 管 理 各 校 區 財 產, 為 校 區 合 併 或 統 整 全 校 財 產 資 料 預 做 規 劃 ( 三 ) 未 來 展 望 : 便 於 查 詢 及 取 得 財 產 物 品 管 理 資 料, 方 便 各 單 位 財 產 使 用 保 管 人 管 理 人 列 印 各 類 財 產 表 單 以 提 升 行 政 效 率 三 十 一 定 期 檢 討 作 業 流 程 簡 化 作 業 程 序 並 製 作 ISO 文 件 ( 營 繕 組 ) ( 一 ) 工 作 重 點 : 爲 有 效 提 昇 工 作 效 率, 定 期 檢 討 作 業 流 程 簡 化 作 業 程 序, 並 製 作 ISO 文 件, 以 提 供 相 關 作 業 之 遵 循 依 據 ( 二 ) 執 行 情 形 : 98.3.27 更 新 4.2.3.1.1 營 繕 工 程 投 標 廠 商 投 標 文 件 審 查 表 ( 各 案 件 應 就 招 標 需 求 調 整 使 用 ) 招 標 投 標 及 契 約 文 件 等 招 標 相 關 文 件, 修 訂 為 營 繕 工 程 投 標 廠 商 投 標 文 件 審 查 表 ( 各 案 件 應 就 招 標 需 求 調 整 使 用 ) 投 標 廠 商 切 結 書 ( 施 工 廠 商 適 用 ) 規 劃 設 計 監 造 或 專 案 管 理 廠 商 之 聘 任 執 業 技 師 投 標 切 結 書 ( 技 服 廠 商 適 用 ) 招 標 投 標 及 契 約 文 件 等 招 標 相 關 文 件, ( 三 ) 未 來 展 望 : 56

肆 單 位 年 度 重 點 工 作 及 執 行 情 形 ( 含 未 來 展 望 ) 預 定 將 再 研 擬 準 用 最 有 利 標 作 業 規 範 發 包 作 業 規 範 驗 收 作 業 規 範 三 十 二 定 期 檢 討 更 新 新 建 工 程 及 修 繕 專 案 進 度 追 蹤 表 ( 營 繕 組 ) ( 一 ) 工 作 重 點 : 每 週 三 辦 理 專 案 進 度 追 蹤 會 議, 各 承 辦 人 更 新 專 案 執 行 情 形 及 進 度, 並 請 總 務 長 指 導, 目 前 修 繕 工 程 列 管 41 件, 新 建 工 程 列 管 24 件 ( 二 ) 執 行 情 形 : 每 週 四 辦 理 專 案 外 部 會 議, 遇 有 問 題 案 件 列 本 會 議 列 管, 邀 集 監 造 單 位 施 工 單 位 召 開, 解 決 困 難 點, 讓 工 程 順 利 推 動 ( 三 ) 未 來 展 望 : 持 續 定 期 更 新 檢 討 專 案 進 度 追 蹤 表, 並 E-mail 回 報 總 務 長 及 上 傳 本 組 檔 案 中 心 存 檔, 以 適 時 管 控 各 在 建 工 程 之 執 行 情 形 三 十 三 推 動 執 行 本 校 各 項 硬 體 建 設 工 程 案 ( 營 繕 組 ) ( 一 ) 工 作 重 點 : 協 助 各 使 用 單 位, 推 動 執 行 各 項 新 建 修 繕 等 等 硬 體 建 設 工 程 案 ( 二 ) 執 行 情 形 : 1. 修 繕 整 修 工 程 :98 年 度 順 利 完 成 5 棟 宿 舍 及 新 生 大 樓 整 修 工 程, 讓 學 生 能 於 開 學 時 順 利 進 駐 2. 化 學 新 研 究 大 樓 第 2 期 新 建 工 程 於 96 年 7 月 開 工 後, 期 間 每 週 召 開 工 務 協 調 會 議 每 月 召 開 月 務 會 議 辦 理 2 次 工 程 督 導 會 議 1 次 教 育 部 工 程 查 核 會 議 不 定 期 至 工 地 品 質 查 證.. 等, 工 程 並 於 98 年 4 月 順 利 如 期 如 質 完 工, 並 於 98 年 9 月 7 日 完 成 驗 收, 使 用 單 位 並 已 陸 續 搬 遷, 將 可 提 供 各 單 位 更 優 質 的 教 學 研 究 空 間, 紓 解 空 間 不 足 的 問 題 3. 動 科 系 中 大 型 實 驗 動 物 中 心 新 建 工 程 工 程 於 97 年 10 月 決 標 開 工 後, 期 間 每 週 召 開 工 務 協 調 會 議 不 定 期 至 工 地 品 質 查 證.. 等, 工 程 並 於 98 年 5 月 順 利 如 期 如 質 完 工, 並 於 98 年 9 月 3 日 完 成 驗 收, 將 可 提 供 各 單 位 更 優 質 的 教 學 研 究 空 間, 紓 解 空 間 不 足 的 問 題 4. 土 木 研 究 大 樓 由 潤 泰 集 團 尹 衍 樑 先 生 等 人 捐 贈, 除 工 程 發 包 程 序 外, 其 他 相 關 行 政 程 序 仍 須 協 調 辦 理, 自 96 年 6 月 23 日 與 本 校 簽 定 捐 贈 意 向 書 起, 即 積 極 協 助 捐 贈 單 位 辦 理 及 協 調 並 達 成 下 列 相 關 程 序, 使 得 土 木 研 究 大 樓 得 以 如 期 如 質 於 97 年 6 月 27 日 取 得 使 用 執 照,97 年 11 月 22 日 內 裝 工 程 完 工,98 年 2 月 起 土 木 系 陸 續 搬 遷 進 駐 使 用 5. 教 學 大 樓 一 期 新 建 工 程 該 大 樓 因 鄰 近 醉 月 湖, 初 步 設 計 於 校 內 審 查 期 間, 受 校 園 規 劃 委 員 熱 烈 討 論, 期 間 積 極 協 調 各 委 員 意 見 督 促 技 服 廠 商 修 正 並 同 步 進 行 細 部 設 計 作 業, 使 該 大 樓 於 97 年 底 順 利 發 包 工 程 於 98 年 3 月 開 工 後, 期 間 每 週 召 開 工 務 協 調 會 議 每 月 召 開 月 務 會 議 不 定 期 至 工 地 品 質 查 證.. 等, 目 前 工 程 較 預 定 進 度 超 前 約 5% 6. 工 學 院 綜 合 新 館 新 建 工 程 先 期 規 劃 構 想 書 自 96 年 起 即 多 次 送 教 育 部 審 查, 於 98 年 7 月 31 日 獲 教 育 部 同 意 辦 理, 並 於 98 年 9 月 同 步 辦 理 設 計 監 造 技 術 服 務 廠 商 選 作 業 7. 其 他 在 建 工 程 尚 有 新 進 教 師 及 學 人 宿 舍 新 建 工 程 全 校 高 壓 配 電 站 工 程 全 校 污 水 下 水 道 工 程 等 等, 均 如 期 推 動 興 建 中 ( 三 ) 未 來 展 望 : 57

肆 單 位 年 度 重 點 工 作 及 執 行 情 形 ( 含 未 來 展 望 ) 為 達 成 本 校 邁 向 頂 尖 大 學 之 目 標, 配 合 推 動 執 行 相 關 基 礎 硬 體 建 設 計 畫, 99 年 度 預 定 執 行 金 額 約 為 10 億 元, 完 成 後, 將 可 大 幅 提 升 本 校 教 學 研 究 之 硬 體 環 境 設 施 三 十 四 新 建 工 程 定 期 召 開 工 程 督 導 小 組 會 議 ( 營 繕 組 ) ( 一 ) 工 作 重 點 : 為 提 升 新 建 工 程 施 工 品 質 管 控 進 度 預 算 執 行 情 形, 各 新 建 工 程 均 成 立 工 程 督 導 小 組, 定 期 召 開 工 程 督 導 小 組 會 議, 依 查 核 委 員 所 提 建 議 進 行 改 善, 並 作 為 預 防 矯 正 之 參 考 ( 二 ) 執 行 情 形 : 98 度 新 建 工 程 工 程 督 導 小 組 查 核 成 果 為 86 分, 已 達 成 目 標 值 ( 三 ) 未 來 展 望 : 99 年 度 各 新 建 工 程 仍 將 持 續 辦 理 工 程 督 導 小 組 會 議, 以 確 保 新 建 工 程 品 質 三 十 五 持 續 推 動 開 口 契 約, 每 一 季 實 施 工 程 品 質 ( 營 繕 組 ) ( 一 ) 工 作 重 點 : 持 續 推 動 開 口 契 約, 擴 大 其 修 繕 項 目 範 圍 ; 定 期 辦 理 工 程, 為 管 理 修 繕 工 程, 提 升 施 工 品 質, 針 對 每 一 季 修 繕 案 件 作 抽 查, 並 聘 請 本 校 土 木 系 教 授 及 校 外 學 者 專 業 人 士 協 助 辦 理 品 質, 提 出 施 工 建 言, 作 為 組 內 往 後 改 善 缺 失 提 升 施 工 品 質 之 參 考, 另 方 面 亦 督 促 廠 商 落 實 施 工 步 驟 及 材 質, 往 後 才 能 再 獲 得 修 繕 機 會 ( 二 ) 執 行 情 形 : 98 年 度 修 繕 案 件 平 均 分 數 為 83.3 分, 將 結 果 留 存 檢 討, 作 為 改 進 參 考 ( 三 ) 未 來 展 望 : 99 年 度 仍 將 持 續 作 修 繕 品 質 管 理, 以 達 成 永 續 發 展 之 目 標 三 十 六 建 置 執 行 業 務 所 得 e 化 申 報 系 統 ( 出 納 組 ) ( 一 ) 緣 由 : 執 行 業 務 所 得 報 帳 原 採 直 接 黏 貼 付 款 單 據 之 人 工 申 報 方 式, 並 於 報 帳 時 會 辦 出 納 組 審 核 扣 繳, 出 納 組 須 影 印 請 款 單 據 及 規 費 收 據 支 出 分 攤 表 黏 存 單 等 相 關 單 據 留 存, 俾 利 事 後 以 人 工 鍵 入 國 稅 局 扣 免 繳 及 股 利 資 料 電 子 申 報 系 統, 據 以 辦 理 年 度 扣 繳 憑 單 開 立 事 宜, 故 作 業 時 間 較 久, 且 廠 商 因 查 帳 需 要, 常 須 向 報 帳 人 員 詢 問 相 關 報 帳 單 據 號 碼 及 扣 繳 稅 額 疑 問 時, 報 帳 人 員 亦 無 法 即 時 以 電 腦 查 告 ( 二 ) 規 劃 重 點 : 本 系 統 實 施 分 二 階 段 辦 理 : 1. 第 1 階 段 : 建 置 前 端 執 行 業 務 所 得 報 帳 平 台 (1) 新 增 Web 執 行 業 務 所 得 報 帳 平 台 : 執 行 業 務 所 得 報 帳 原 採 人 工 申 報 方 式, 經 與 相 關 業 務 單 位 研 議 前 端 帳 務 資 料 輸 入 需 求, 規 劃 建 置 執 行 業 務 所 得 報 帳 平 台 (2) 設 計 規 費 自 動 減 除 後 核 算 所 得 額 及 稅 額 功 能 : 報 帳 平 台 內 建 計 算 功 能, 自 動 扣 除 規 費 後 核 算 應 列 入 所 得 額 及 應 扣 繳 稅 額, 節 省 報 帳 時 間 並 提 升 報 帳 正 確 率, 減 少 所 得 審 核 退 件 率 並 自 97 年 開 放 申 請 使 用, 以 改 善 作 業 流 程, 提 升 行 政 效 率 58

肆 單 位 年 度 重 點 工 作 及 執 行 情 形 ( 含 未 來 展 望 ) 2. 第 2 階 段 : 建 置 執 行 業 務 所 得 e 化 收 件 暨 申 報 國 稅 局 系 統 (1) 建 置 後 端 執 行 業 務 所 得 報 帳 資 料 收 件 功 能 : 原 以 人 工 逐 筆 key-in 方 式 鍵 入 國 稅 局 扣 免 繳 及 股 利 資 料 電 子 申 報 系 統, 現 於 原 有 出 納 系 統 新 增 執 行 業 務 所 得 報 帳 資 料 收 件 功 能, 將 各 單 位 已 報 帳 之 執 行 業 務 所 得 資 料 匯 入 (2) 新 增 相 關 執 行 業 務 所 得 稅 務 處 理 暨 申 報 功 能 : a. 將 已 收 件 之 執 行 業 務 所 得 報 帳 資 料 轉 入 執 行 業 務 所 得 檔 b. 增 加 執 行 業 務 所 得 檔 相 關 稅 務 處 理 功 能 c. 新 增 列 印 執 行 業 務 所 得 月 所 得 報 表 及 各 所 得 人 所 得 明 細 表 所 得 人 清 冊 等 相 關 統 計 報 表 功 能 d. 提 供 後 端 付 款 作 業 人 員 截 取 執 行 業 務 所 得 資 料 檔 e. 開 放 各 執 行 業 務 所 得 人 所 得 明 細 資 料 網 頁 查 詢 功 能 預 計 於 98 年 12 月 完 成 3. 提 供 客 製 化 服 務 : (1) 出 納 組 於 執 行 業 務 所 得 報 帳 平 台 設 計 之 初, 即 秉 持 客 製 化 服 務 之 態 度, 針 對 本 校 執 行 業 務 所 得 報 帳 大 宗 單 位 ( 約 佔 80%)-- 研 發 處 建 教 中 心, 特 別 設 計 符 合 該 中 心 需 求 之 支 出 分 攤 表 格 式 (2) 該 中 心 之 報 帳 因 牽 涉 專 利 經 費 來 源 分 攤 撥 款 時 間 不 同, 故 須 分 批 報 帳, 因 應 該 中 心 量 大 需 求, 並 於 系 統 上 線 後 新 增 複 製 報 帳 功 能, 免 除 報 帳 人 員 重 複 資 料 鍵 入 時 間, 提 升 系 統 使 用 便 利 性 (3) 另 因 該 中 心 之 支 出 分 攤 表 格 式 須 因 應 國 科 會 需 求, 且 其 報 帳 大 部 分 為 專 利 權 費 用, 牽 涉 相 關 規 費 分 攤 扣 除 較 為 複 雜, 本 組 前 已 邀 集 該 中 心 承 辦 人 計 資 中 心 程 式 設 計 師, 會 商 後 續 積 極 配 合 修 正 及 強 化 系 統 相 關 計 算 功 能, 期 能 更 符 合 使 用 者 之 便 利 需 求 ( 三 ) 執 行 效 益 : 1. 縮 短 審 核 時 間 : 出 納 組 審 核 所 得 扣 繳 時, 免 再 影 印 相 關 單 據 留 存, 可 加 快 處 理 速 度, 節 省 報 帳 人 員 等 候 審 核 時 間 2. 提 高 資 料 被 利 用 率 及 正 確 性 : 報 帳 人 鍵 入 之 資 料 除 可 提 供 出 納 組 匯 款 人 員 載 入, 加 速 後 端 付 款 處 理 速 度 及 提 升 資 料 正 確 性 外 : 未 來 並 可 供 出 納 組 所 得 申 報 人 員 直 接 匯 入 出 納 系 統 產 生 年 度 扣 繳 憑 單, 避 免 資 料 重 複 鍵 入 浪 費 之 時 間 及 減 少 錯 誤 產 生, 3. 報 帳 人 員 線 上 即 時 查 詢 : 報 帳 人 員 可 隨 時 線 上 查 詢 其 原 報 帳 相 關 單 據 據 號 碼 及 稅 額 資 料, 以 利 回 答 廠 商 相 關 帳 務 疑 義 及 扣 繳 稅 額 查 詢 等 4. 採 web 作 業 方 式, 提 供 報 帳 人 員 以 簡 易 點 選 方 式 輸 入 資 料, 並 可 連 結 出 納 系 統 帶 入 出 納 組 原 有 廠 商 基 本 資 料, 免 再 重 複 建 檔, 節 省 報 帳 時 間, 降 低 報 帳 錯 誤 率, 完 成 後 可 一 次 列 印 執 行 業 務 所 得 表 支 出 憑 證 黏 存 單 支 出 分 攤 表 3 種 表 格, 簡 化 及 節 省 原 應 輸 入 之 3 種 報 帳 作 業 時 間 為 僅 輸 入 1 種 資 料 辦 理 1 種 作 業 即 可 5. 設 計 規 費 自 動 減 除 後 核 算 所 得 額 及 稅 額 功 能 : 該 平 台 內 建 自 動 計 算 功 能, 可 自 動 核 算 扣 除 規 費 後 之 應 列 入 所 得 額 及 應 扣 繳 稅 額, 節 省 報 帳 人 員 人 工 鍵 入 作 業 時 間 及 提 升 報 帳 正 確 率, 減 少 所 得 審 核 退 件 率 ( 四 ) 目 前 執 行 情 形 : 1. 已 完 成 於 出 納 系 統 新 增 執 行 業 務 所 得 報 帳 資 料 收 件 功 能 2. 完 成 付 款 作 業 人 員 截 取 執 行 業 務 資 料 檔 直 接 帶 入 稅 額 及 相 關 報 帳 單 據 59

肆 單 位 年 度 重 點 工 作 及 執 行 情 形 ( 含 未 來 展 望 ) 號 碼 受 款 人 資 料 等 匯 入 匯 款 檔 3. 已 增 加 執 行 業 務 所 得 檔 相 關 稅 務 理 功 能 ( 如 上 稅 註 記 ) 4. 已 完 成 列 印 執 行 業 務 所 得 月 所 得 報 表 及 各 所 得 人 所 得 明 細 表 所 得 人 清 冊 等 相 關 統 計 報 表 功 能 ( 五 ) 未 來 展 望 : 將 持 續 設 計 申 報 國 稅 局 媒 體 檔 案 及 列 印 扣 繳 憑 單 串 聯 艾 富 傳 票 資 料 帶 入 匯 款 金 額 設 計 開 放 各 執 行 業 務 所 得 人 查 詢 所 得 明 細 資 料 網 頁 等 功 能 三 十 七 帳 務 流 程 追 蹤 ( 出 納 組 ) ( 一 ) 緣 由 : 各 報 帳 人 員 送 出 支 出 憑 證 黏 存 單 至 會 計 室 後, 在 台 灣 大 學 帳 務 系 統 中 僅 可 查 詢 開 立 傳 票 號 碼 及 出 納 組 支 付 狀 況, 對 於 整 個 報 帳 流 程 各 辦 理 單 位 之 傳 遞 時 間 點 無 法 知 悉, 常 需 再 加 上 電 話 查 詢 為 期 各 報 帳 人 員 能 即 時 掌 握 各 報 帳 狀 況, 特 增 設 報 帳 流 程 追 蹤 ( 二 ) 規 劃 重 點 : 1. 新 增 審 核 組 收 件 與 送 件 時 間 開 立 傳 票 收 件 與 送 件 時 間 開 立 支 票 後 總 務 處 秘 書 室 核 章 會 計 室 核 章 出 納 組 核 章 及 出 納 組 匯 款 時 間 等 六 項 流 程 時 間 查 詢 結 果, 報 帳 者 可 隨 時 輸 入 報 帳 條 碼 追 蹤 報 帳 進 度 2. 借 款 申 請 書 納 入 流 程 追 蹤 查 詢, 擴 大 系 統 範 圍 ( 三 ) 目 前 執 行 情 形 : 已 於 97 年 10 月 28 日 及 30 日 之 帳 務 E 化 說 明 會 中 公 布, 並 於 97 年 11 月 開 放 使 用 ( 四 ) 未 來 展 望 : 將 借 款 申 請 書 納 入 流 程 追 蹤 查 詢, 提 升 行 政 效 率, 減 少 電 話 人 工 查 詢 作 業 三 十 八 強 化 收 據 管 理 系 統 ( 出 納 組 ) ( 一 ) 緣 由 : 學 校 幅 員 廣 闊, 為 方 便 繳 款 人 繳 款 與 提 供 迅 速 服 務, 開 放 業 務 單 位 使 用 收 據 子 系 統 開 立 收 據, 於 收 款 次 日 再 繳 至 出 納 組, 其 稽 催 管 理 尚 待 建 立 ( 二 ) 規 劃 重 點 : 1. 進 行 收 據 子 系 統 與 出 納 收 據 系 統 交 叉 比 對, 確 實 掌 控 領 用 收 據 數 量 2. 進 行 子 系 統 收 據 存 根 聯 與 出 納 收 據 系 統 交 叉 比 對, 確 實 掌 控 繳 回 收 據 數 量 3. 對 領 用 與 繳 回 異 常 隻 使 用 單 位 進 行 稽 催 ( 三 ) 目 前 執 行 情 形 : 1. 已 完 成 子 系 統 收 據 報 核 聯 繳 交 出 納 組 進 行 第 一 次 檢 核, 顯 示 未 上 傳 之 收 據 號 碼 2. 已 完 成 子 系 統 收 據 存 根 聯 繳 交 出 納 組 後 進 行 第 二 次 檢 核, 顯 示 未 上 傳 之 收 據 號 碼 3. 自 98 年 4 月 起, 對 異 常 資 料 製 作 清 冊, 進 行 定 期 稽 催 4. 已 完 成 次 月 1 日 列 印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出 納 收 據 管 理 子 系 統 檢 核 清 冊, 分 送 全 校 各 使 用 單 位 清 查 並 核 對, 差 異 資 料 進 行 定 期 稽 催 ( 四 ) 未 來 展 望 : 出 納 組 每 日 現 金 採 每 日 結 帳 繳 交, 收 據 子 系 統 因 距 離 無 法 採 取 每 日 結 帳 60

肆 單 位 年 度 重 點 工 作 及 執 行 情 形 ( 含 未 來 展 望 ) 繳 交, 改 採 事 後 稽 核 掌 控, 希 望 在 最 短 時 間 內 消 除 異 常 發 生 三 十 九 e 化 銷 帳 ( 出 納 組 ) ( 一 ) 緣 由 : 每 月 現 金 結 存 表 及 現 金 出 納 備 查 簿 由 人 工 進 行 核 對 與 製 作, 再 據 以 製 作 銀 行 調 節 表, 耗 時 又 耗 工, 如 能 結 合 帳 務 e 化 資 料, 直 接 與 會 記 資 料 進 型 系 統 雙 向 勾 稽, 將 可 提 升 資 料 正 確 性 與 提 升 行 政 效 率 ( 二 ) 規 劃 重 點 : 1. 增 加 e 化 介 面, 收 集 手 工 繕 寫 之 支 票 取 款 條 提 款 單 及 匯 款 銀 行 自 動 扣 款 定 存 單 解 約 等 電 腦 未 記 錄 之 支 出, 以 補 足 原 有 出 納 銷 帳 系 統 缺 少 之 資 料 2. 強 化 出 納 系 統 銀 行 帳 與 會 計 帳 e 化 比 對 銷 帳 3. 現 金 結 存 表 及 現 金 出 納 備 查 簿 之 e 化 製 作 4. 銀 行 調 節 表 之 e 化 製 作 ( 三 ) 目 前 執 行 情 形 : 1. 目 前 會 計 系 統 已 完 成 連 結 出 納 收 入 資 料 與 會 計 系 統 串 聯 作 業 2. 已 進 行 5 次 會 計 支 出 傳 票 串 聯 出 納 付 款 作 業 會 議, 正 進 行 會 計 艾 富 系 統 橋 接 測 試 作 業 ( 四 ) 未 來 展 望 : 預 計 99 年 完 成 出 納 與 會 計 收 入 與 支 出 作 業 串 聯 作 業, 屆 時 現 金 結 存 表 及 現 金 出 納 備 查 簿 之 e 化 製 作 與 銀 行 調 節 表 之 e 化 製 作 可 完 成 四 十 休 學 離 校 系 統 退 費 e 化 ( 出 納 組 ) ( 一 ) 緣 由 : 每 年 有 3-4000 人 辦 裡 休 學 手 續, 需 往 返 各 業 務 相 關 單 位 辦 理 續 及 退 費, 以 人 工 作 業 方 式 辦 理, 耗 費 學 生 與 行 政 人 員 辦 理 時 間 ( 二 ) 規 劃 重 點 : 1. 學 生 線 上 申 請 學 雜 費 退 費, 統 一 作 業, 學 生 可 免 於 奔 波 各 有 關 單 位 間, 提 升 行 政 效 率 配 合 教 務 處 休 學 離 校 系 統, 直 接 查 核 學 雜 費 繳 交 情 形, 免 去 學 生 親 至 出 納 組 人 工 查 詢 作 業 2. 連 結 休 學 離 校 申 請, 學 生 直 接 線 上 填 寫 退 費 帳 戶 資 料, 系 統 列 表 並 載 入 學 雜 費 系 統, 簡 化 人 工 輸 入 作 業 3. 退 費 作 業 結 合 出 納 付 款 作 業 系 統, 減 少 人 工 報 帳 作 業 時 間, 提 升 行 政 效 率 ( 三 ) 目 前 執 行 情 形 : 1. 已 完 成 直 接 查 核 學 雜 費 繳 交 情 形, 免 去 學 生 親 至 出 納 組 人 工 查 詢 作 業 2. 已 完 成 連 結 休 學 離 校 申 請, 學 生 直 接 線 上 填 寫 退 費 帳 戶 資 料 ( 四 ) 未 來 展 望 : 預 計 98 年 12 月 完 成 載 入 學 雜 費 系 統, 退 費 作 業 結 合 出 納 付 款 作 業 系 統 四 十 一 臨 時 薪 資 線 上 收 件 ( 出 納 組 ) ( 一 ) 緣 由 : 以 往 報 帳 人 員 安 裝 舊 式 單 機 版 臨 時 薪 資 系 統 個 別 報 帳, 報 帳 資 料 自 行 儲 存 在 本 機 電 腦 硬 碟 中, 如 遇 本 機 電 腦 中 毒 或 硬 碟 損 毀 會 造 成 報 帳 資 料 遺 61

肆 單 位 年 度 重 點 工 作 及 執 行 情 形 ( 含 未 來 展 望 ) 失 的 問 題 報 帳 人 員 報 帳 後 需 儲 存 報 帳 資 料 於 磁 片 中, 攜 帶 薪 資 所 得 表 支 出 憑 證 黏 存 單 報 帳 磁 片 至 出 納 組 排 隊 閱 件 審 核, 遇 到 報 帳 旺 季 時 經 常 有 許 多 報 帳 人 員 在 出 納 組 排 隊 等 候 收 件 ( 二 ) 規 劃 重 點 : 1. 建 立 網 路 臨 時 薪 資 報 帳 平 台, 報 帳 人 員 於 平 台 上 鍵 入 臨 時 薪 資 報 帳 資 料, 藉 由 網 路 傳 輸, 統 一 將 報 帳 資 料 儲 存 於 臨 時 薪 資 系 統 資 料 庫 中, 出 納 組 收 件 核 可 後, 系 所 單 位 報 帳 人 員 由 臨 時 薪 資 報 帳 平 台 點 選 由 系 統 一 併 列 印 臨 時 薪 資 所 得 表 與 支 出 憑 證 黏 存 單, 節 省 報 帳 人 員 重 複 輸 入 臨 時 薪 資 所 得 表 與 支 出 憑 證 黏 存 單 之 資 料 2. 報 帳 人 員 不 需 親 自 至 出 納 組 排 隊 等 候 收 件, 減 少 等 候 時 間 人 力 資 源 及 行 政 資 源 的 浪 費 3.Web 報 帳 系 統 提 供 自 動 統 計 所 得 人 於 該 給 付 月 份 累 計 總 給 付 金 額 逾 免 扣 繳 額 度 時 顯 示 提 醒 文 字 於 報 帳 畫 面 及 所 得 表 中 提 醒 報 帳 人 員, 避 免 所 得 稅 扣 繳 錯 誤 遭 退 件 與 罰 款, 提 升 報 帳 正 確 率, 減 少 重 複 報 帳 作 業 4. 線 上 進 行 收 件 與 退 件 作 業, 提 供 迅 速 明 確 之 作 誒 流 程 ( 三 ) 目 前 執 行 情 形 : 1. 已 完 成 Web 臨 時 薪 資 報 帳 系 統 進 行 線 上 收 件 與 退 件 作 業 2. 已 完 成 數 場 教 育 訓 練 及 線 上 提 供 使 用 說 明 書, 充 分 宣 導 使 用 系 統, 已 達 100% 使 用 率 ( 四 ) 未 來 展 望 : 配 合 教 育 部 人 才 計 畫 新 增 所 得 稅 名 目 與 所 得 稅 稅 款 扣 繳 修 正, 預 計 於 99 年 強 化 系 統 功 能 四 十 二 強 化 薪 資 系 統 e 化 ( 出 納 組 ) ( 一 ) 緣 由 : 各 薪 資 作 業 大 部 分 已 電 腦 化, 惟 補 發 及 收 回 薪 資 作 業 仍 停 留 在 人 工 填 製 薪 資 報 表 作 業 階 段, 相 當 不 經 濟 人 事 室 辦 理 之 生 活 津 貼 ( 婚 喪 生 育 子 女 教 育 補 助 ) 申 請 作 業 雖 已 以 線 上 作 業 處 理, 惟 未 與 本 組 薪 資 系 統 連 結, 仍 維 持 原 人 工 逐 筆 輸 入 作 業 模 式 ( 二 ) 規 劃 重 點 : 1. 補 發 及 收 回 薪 資 作 業 改 以 e 化 處 理, 並 與 薪 資 系 統 連 結 2. 直 接 承 接 人 事 室 生 活 津 貼 資 料 3. 保 管 組 宿 舍 管 理 費 與 事 務 組 交 通 費 改 以 薪 資 平 台 作 業 方 式 辦 理 ( 三 ) 目 前 執 行 情 形 : 1. 人 事 室 辦 理 之 生 活 津 貼 ( 婚 喪 生 育 子 女 教 育 補 助 ) 於 97 年 10 月 完 成 直 接 承 接 人 事 室 生 活 津 貼 資 料 匯 入 編 制 薪 資 系 統 功 能 2. 補 發 及 收 回 薪 資 作 業 於 98 年 初 完 成 以 e 化 處 理, 3. 薪 資 系 統 所 有 產 出 報 表 原 使 用 點 陣 式 印 表, 改 為 雷 射 印 表 列 印 格 式, 改 善 缺 點, 提 升 作 業 與 列 印 效 率 ( 四 ) 未 來 展 望 : 保 管 組 宿 舍 管 理 費 與 事 務 組 交 通 費 改 以 薪 資 平 台 作 業 方 式 辦 理 程 式 已 完 成, 尚 待 保 管 組 與 事 務 組 交 叉 比 對 資 料, 經 確 定 人 工 資 料 與 薪 資 平 台 資 料 完 全 符 合, 預 計 98 年 底 即 完 成 e 化 62

肆 單 位 年 度 重 點 工 作 及 執 行 情 形 ( 含 未 來 展 望 ) 四 十 三 公 共 事 務 採 購, 選 最 優 勝 廠 商, 創 造 校 園 優 質 環 境 ( 採 購 組 ) ( 一 ) 採 最 有 利 標 決 標 之 理 由 : 有 別 於 最 低 標 以 價 格 為 主 要 考 量 因 素, 最 有 利 標 兼 顧 品 質 與 價 格 ( 二 ) 執 行 情 形 :98 年 度 主 要 採 最 有 利 標 決 標 之 採 購 案 採 購 案 號 預 算 金 額 購 案 名 稱 備 註 980096 3,300,000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垃 圾 清 運 (98.4.1 至 99.3.31) 980103 2,200,000 總 務 處 經 管 三 棟 教 學 大 樓 ( 普 通 共 同 新 生 等 教 室 ) 清 潔 工 作 案 98.3.16-99.3.15 全 校 垃 圾 清 運 教 室 清 潔 980436 4,041,116 校 總 區 景 觀 維 護 工 作 全 校 植 栽 維 護 970242 6,132,896 2008.7-2009.8 校 區 間 及 中 央 研 校 區 交 通 車 租 究 院 間 可 搭 乘 50 人 以 上 之 交 通 用 車 租 用 971126 9,000,000 98 年 校 總 區 及 水 源 校 區 廁 所 飲 全 校 廁 所 清 潔 水 機 外 觀 行 政 大 樓 周 遭 環 境 清 潔 維 護 970953 4,980,000 98 年 圖 書 館 暨 校 史 館 清 潔 服 務 圖 書 館 清 潔 及 環 境 美 化 作 業 ( 三 ) 未 來 展 望 : 最 有 利 標 廠 商 承 攬 校 區 各 項 勞 務 外 包, 確 保 履 約 品 質, 創 造 校 園 優 質 環 境 四 十 四 購 置 貴 重 儀 器 採 最 有 利 標, 發 揮 預 算 最 大 效 益 ( 採 購 組 ) ( 一 ) 執 行 情 形 : 異 質 採 購 最 有 利 標, 預 算 執 行 發 揮 最 大 效 益 採 購 案 號 預 算 金 額 購 案 名 稱 備 註 950725 4000 萬 正 子 造 影 圖 儀 保 固 履 約 中 950724 9000 萬 動 物 用 核 磁 共 振 儀 系 統 98.10.13 完 成 驗 收 970382 9990 萬 特 高 磁 場 (800MHz) 超 導 98.10.14 開 始 裝 機 測 核 磁 共 振 儀 試 ( 二 ) 未 來 展 望 : 最 有 利 標 廠 商 承 攬 校 區 各 項 學 術 研 究 採 購, 充 實 研 究 設 備, 提 升 研 究 效 能 四 十 五 有 效 提 升 經 費 使 用 效 率 ( 採 購 組 ) ( 一 ) 工 作 重 點 : 辦 理 訂 有 底 價 之 採 購, 以 合 於 招 標 文 件 規 定, 且 在 底 價 以 內 之 最 低 標 為 得 標 廠 商 63

肆 單 位 年 度 重 點 工 作 及 執 行 情 形 ( 含 未 來 展 望 ) ( 二 ) 執 行 情 形 :94 年 至 98 年 採 購 案 累 計 結 餘 金 額 : 項 目 年 度 採 購 件 數 預 算 金 額 (A) 決 標 金 額 (B) 結 餘 金 額 (C=A-B) 94 853 1,045,052,839 992,868,806 52,184,033 95 1,018 1,436,067,680 1,361,359,419 74,708,261 96 1,330 1,828,113,329 1,612,796,719 215,316,610 97 1,398 2,125,133,740 1,979,652,905 145,480,835 98 年 1-10 月 1,071 1,300,825,899 1,243,223,473 57,602,426 ( 三 ) 未 來 展 望 : 94 年 至 98 年 10 月 30 日 總 節 省 金 額 約 5.45 億 元,94 年 至 98 年 底 預 估 總 節 省 金 額 約 5.75 億 元 四 十 六 積 極 執 行 頂 尖 大 學 計 劃 經 費 (96-98)( 採 購 組 ) 96 年 度 頂 尖 大 學 計 畫 採 購 案 件 執 行 狀 況 數 量 統 計 招 標 方 式 件 數 預 算 金 額 決 標 金 額 結 餘 金 額 公 開 招 標 比 價 93 241,470,737 219,022,923 22,447,814 限 制 性 招 標 320 494,647,293 482,426,842 12,220,451 共 同 供 應 契 約 94 75,233,577 75,137,280 96,297 合 計 507 811,351,607 776,587,045 34,764,562 96 年 度 頂 尖 大 學 計 畫 總 採 購 預 算 81,135 萬, 決 標 77,659 萬, 結 餘 3,476 萬 97 年 度 頂 尖 大 學 計 畫 採 購 案 件 執 行 狀 況 數 量 統 計 招 標 方 式 件 數 預 算 金 額 決 標 金 額 結 餘 金 額 公 開 招 標 比 價 83 299,464,384 281,468,274 17,996,110 限 制 性 招 標 345 539,193,954 525,274,433 13,919,521 共 同 供 應 契 約 101 72,019,851 71,138,765 881,086 合 計 529 910,678,189 877,881,472 32,796,717 97 年 度 頂 尖 大 學 計 畫 總 採 購 預 算 91,068 萬, 決 標 87,788 萬, 結 餘 3,280 萬 64

肆 單 位 年 度 重 點 工 作 及 執 行 情 形 ( 含 未 來 展 望 ) 98 年 度 頂 尖 大 學 計 畫 採 購 案 件 執 行 狀 況 (98.10.31) 數 量 統 計 招 標 方 式 件 數 預 算 金 額 決 標 金 額 結 餘 金 額 公 開 招 標 比 價 62 110,557,793 101,484,226 9,073,567 限 制 性 招 標 217 301,922,524 294,675,308 7,247,216 共 同 供 應 契 約 56 49,537,189 49,308,408 228,781 合 計 335 462,017,506 445,467,942 16,549,564 98 年 度 頂 尖 大 學 計 畫 總 採 購 預 算 46,202 萬, 決 標 44,547 萬, 結 餘 1,655 萬 四 十 七 愛 護 地 球, 綠 色 採 購 ( 採 購 組 ) ( 一 ) 緣 由 : 依 據 行 政 院 90 年 7 月 18 日 台 九 十 環 字 第 042762 號 函 發 布 之 機 關 綠 色 採 購 推 動 方 案 辦 理 ( 二 ) 目 的 : 宣 導 鼓 勵 綠 色 標 章 之 環 保 產 品 的 使 用, 提 升 綠 色 採 購 比 率, 並 帶 動 綠 色 消 費 風 氣, 達 到 環 境 保 護 之 效 益 ( 三 ) 執 行 措 施 : 1. 資 訊 提 供 與 宣 導 : 提 供 綠 色 標 章 之 環 保 產 品 及 廠 商 資 料, 宣 導 鼓 勵 採 購 綠 色 產 品, 彙 整 統 計 全 校 採 購 綠 色 產 品 之 金 額 及 比 率, 並 不 定 期 辦 理 相 關 研 習 2. 建 置 本 校 暨 所 屬 單 位 綠 色 採 購 承 辦 人 員 名 單 : 各 一 二 級 學 術 單 位 及 各 一 級 行 政 單 位 ( 醫 學 公 衛 學 院 及 附 設 醫 院 由 其 總 務 單 位 統 籌 辦 理 ) 均 須 指 派 專 任 人 員 承 辦 綠 色 採 購 申 報 系 統 之 填 報 及 確 認 作 業, 如 有 異 動 應 由 各 執 行 單 位 隨 時 於 該 系 統 修 正 3. 管 理 稽 核 : (1) 不 定 期 以 書 面 行 文 各 單 位 注 意 辦 理 (2) 各 單 位 之 年 度 比 率 如 未 達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訂 定 之 目 標 值, 須 書 面 敘 明 理 由 及 改 進 措 施 ( 四 ) 目 前 執 行 情 形 : 96 年 度 :42.18%;97 年 度 :40.85%;98 年 度 上 半 年 :56.03% ( 五 ) 未 來 展 望 : 逐 步 提 升 採 購 環 境 保 護 產 品 比 率, 俾 達 成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訂 定 之 年 度 目 標 值 (98 年 度 為 88%), 以 及 節 能 減 碳 的 永 續 目 標 四 十 八 2 代 政 府 採 購 網 移 轉 規 劃 及 整 合 工 作 ( 採 購 組 ) ( 一 ) 緣 起 : 原 1 代 政 府 採 購 網 維 護 營 運 契 約 將 於 98 年 底 到 期, 為 持 續 營 運 政 府 65

肆 單 位 年 度 重 點 工 作 及 執 行 情 形 ( 含 未 來 展 望 ) 電 子 採 購 網,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已 重 新 招 標 委 託 中 華 電 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接 續 營 運, 建 置 單 一 窗 口 及 整 合 各 項 採 購 作 業 的 自 動 化 採 購 系 統, 同 時 引 進 WEB2.0 技 術, 提 供 全 文 檢 索 個 人 化 隨 選 報 表 及 知 識 管 理 等 服 務, 藉 由 改 進 招 / 決 標 公 告 作 業 流 程, 提 升 採 購 效 率 2 代 政 府 採 購 網 將 於 99 年 1 月 1 日 正 式 上 線 啟 用, 其 特 色 如 下 : 1. 以 人 為 本, 一 人 一 帳 號 : 有 鑒 於 辦 理 採 購 者 是 承 辦 人 員 而 非 機 關 單 位, 新 系 統 之 帳 號 將 以 承 辦 人 員 為 基 礎, 承 辦 人 員 在 本 校 單 位 間 如 有 調 動, 無 須 更 改 使 用 帳 號 2. 具 有 相 容 性, 可 關 聯 1 代 系 統 曾 使 用 之 帳 號 ( 二 ) 目 前 執 行 情 形 1. 申 請 機 關 代 碼 : 業 依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申 請 機 關 帳 號 步 驟, 建 立 本 校 機 關 代 碼 3.9.20-0, 並 輔 導 本 校 各 附 屬 機 關 ( 如 附 設 醫 院 實 驗 林 場 等 ) 申 請 機 關 代 碼 2. 建 立 OID 資 料 : 於 行 政 院 研 究 發 展 考 核 委 員 會 網 站 建 置 本 校 一 二 級 內 部 單 位 及 附 屬 機 關 OID 資 料 計 140 筆 3. 各 單 位 採 購 人 員 權 限 統 整 規 劃 : (1) 各 院 系 所 及 研 究 中 心 一 級 行 政 單 位 須 至 少 指 派 1 員 承 辦 採 購 業 務 與 共 同 供 應 契 約 相 關 業 務 一 級 行 政 單 位 得 視 業 務 需 求 決 定 是 否 授 權 所 屬 二 級 單 位 或 與 其 他 一 級 單 位 合 併 辦 理 採 購 業 務 (2) 社 科 學 院 醫 學 學 院 ( 含 公 衛 學 院 ) 進 修 推 廣 部 : 指 派 1 員 為 單 位 帳 號 管 理 者, 自 行 管 理 所 屬 單 位 人 員 之 帳 號 與 授 權 工 作 (3) 總 務 處 營 繕 組 採 購 組 : 視 業 務 需 求 新 增 人 員 帳 號 及 相 關 權 限 (4) 監 辦 單 位 ( 會 計 室 秘 書 室 ): 視 業 務 需 求 新 增 人 員 及 帳 號 4. 授 予 各 單 位 採 購 人 員 辦 理 權 限 : (1) 總 務 處 採 購 組 : 主 要 採 購 作 業 採 購 輔 助 作 業 採 購 爭 議 處 理 共 同 供 應 契 約 ( 請 購 下 訂 支 付 ) 業 務 單 位 人 員 (2) 總 務 處 營 繕 組 : 主 要 採 購 作 業 採 購 輔 助 作 業 採 購 爭 議 處 理 共 同 供 應 契 約 ( 請 購 下 訂 ) 業 務 單 位 人 員 (3) 本 校 社 科 學 院 醫 學 公 衛 學 院 進 修 推 廣 部 : 授 予 權 限 同 總 務 處 營 繕 組, 自 行 授 權 所 屬 單 位 人 員 (4) 各 院 系 所 及 圖 書 館 計 資 中 心 : 主 要 採 購 作 業 採 購 輔 助 作 業 採 購 爭 議 處 理 共 同 供 應 契 約 ( 請 購 下 訂 ) 業 務 單 位 人 員 (5) 各 研 究 中 心 : 主 要 採 購 作 業 採 購 輔 助 作 業 採 購 爭 議 處 理 共 同 供 應 契 約 ( 請 購 ) 業 務 單 位 人 員 (6) 教 務 處 學 務 處 : 主 要 採 購 作 業 採 購 輔 助 作 業 共 同 供 應 契 約 ( 請 購 ) 業 務 單 位 人 員 5. 新 增 採 購 人 員 帳 號 : 新 增 本 校 各 單 位 採 購 人 員 2 代 帳 號 百 餘 筆 ( 尚 在 陸 續 增 加, 預 估 本 校 具 採 購 權 責 人 員 約 500 人 ) 由 各 單 位 承 辦 人 員 填 報 姓 名 身 分 證 字 號 聯 絡 方 式 1 代 採 購 網 使 用 帳 號 等 相 關 資 料, 據 以 為 各 單 位 承 辦 人 新 增 帳 號 且 此 一 填 報 工 作 由 線 上 進 行, 無 須 列 印 文 件, 可 避 免 紙 張 浪 費, 達 到 公 文 減 量 之 效 果 66

肆 單 位 年 度 重 點 工 作 及 執 行 情 形 ( 含 未 來 展 望 ) 6. 教 育 訓 練 : (1) 積 極 派 員 參 與 各 項 相 關 研 習, 以 了 解 2 代 採 購 網 之 特 色 與 變 革, 並 行 文 各 一 二 級 單 位 鼓 勵 參 與 中 華 電 信 辦 理 之 實 機 訓 練 另 規 劃 邀 請 中 華 電 信 派 員 蒞 校 講 習 (2) 於 98 年 11 月 18 日 ( 星 期 三 ) 邀 請 中 華 電 信 派 員 蒞 臨 本 校 講 習, 便 利 各 單 位 採 購 人 員 參 與 教 育 訓 練 ( 三 ) 未 來 展 望 : 98 年 底 前 完 成 各 項 準 備 工 作, 俾 使 2 代 政 府 採 購 網 順 利 銜 接, 各 單 位 採 購 工 作 不 致 中 斷 四 十 九 長 興 街 及 水 源 校 區 學 生 宿 舍 BOT 案 ( 經 營 管 理 組 ) ( 一 ) 緣 由 : 本 校 住 宿 床 位 隨 著 學 生 人 數 增 加 呈 現 嚴 重 不 足 的 現 象, 又 其 中 10 棟 宿 舍 為 民 國 40 年 代 至 60 年 代 所 興 建, 屋 齡 均 已 分 別 達 30 年 ~50 年 不 等, 其 早 期 建 物 規 劃 及 住 宿 空 間 設 計 狹 窄, 住 宿 環 境 品 質 不 佳, 經 常 為 學 生 及 家 長 所 詬 病, 成 為 本 校 邁 向 國 際 一 流 大 學 障 礙 之 一 ( 二 ) 工 作 重 點 : 本 案 基 地 共 有 兩 處, 分 別 為 水 源 校 區 基 地 ( 面 積 約 為 2.95 公 頃 ) 及 長 興 街 基 地 ( 面 積 約 為 0.95 公 頃 ), 共 約 3.9 公 頃 依 促 進 民 間 參 與 公 共 建 設 法 第 8 條 第 1 款 : 委 託 民 間 機 構 投 資 興 建 並 為 營 運 ; 營 運 期 間 屆 滿 後, 移 轉 該 建 設 之 所 有 權 予 政 府, 由 民 間 機 構 ( 太 子 建 設 開 發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投 資 興 建 學 生 宿 舍 及 其 附 屬 設 施 並 為 營 運 ; 營 運 期 間 屆 滿 後 移 轉 所 有 權 予 政 府 ( 所 有 權 人 中 華 民 國, 管 理 機 關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 ( 三 ) 執 行 情 形 及 成 效 : 長 興 街 宿 舍 提 供 學 生 床 位 1145 床, 於 97 年 9 月 正 式 營 運 ; 水 源 校 區 宿 舍 提 供 2362 床 學 生 宿 舍 及 553 床 附 屬 住 宿 設 施 提 供 本 校 或 本 校 指 定 之 教 學 研 究 或 交 流 訪 問 等 人 員 住 宿, 於 2 月 正 式 營 運, 紓 解 本 校 學 生 宿 舍 老 舊 之 窘 境, 並 且 改 善 宿 舍 嚴 重 不 足 及 住 宿 品 質 低 落 的 問 題 另 兩 基 地 提 供 467 格 汽 車 停 車 位 4298 格 機 車 停 車 位 及 約 2700 坪 附 屬 生 活 設 施, 滿 足 周 邊 生 活 需 求 ( 四 ) 未 來 展 望 : 期 待 以 全 新 現 代 化 的 宿 舍 協 助 本 校 邁 向 世 界 頂 尖 大 學 之 林, 與 國 際 接 軌 五 十 史 坦 威 大 樓 1-3 樓 招 商 案 ( 經 營 管 理 組 ) 本 大 樓 位 於 台 北 市 羅 斯 福 路 一 段 97 號, 本 案 於 98 年 2 月 3 日 完 成 簽 約, 履 約 期 限 5 年, 契 約 期 間 場 地 使 用 費 共 計 收 入 達 4536 萬 元 整 本 案 因 遭 逢 金 融 風 暴, 致 流 標 2 次, 本 組 除 將 訊 息 揭 露 於 租 屋 網 站 之 外, 並 主 動 於 該 大 樓 張 貼 招 租 海 報, 積 極 接 待 潛 在 廠 商 經 多 家 銀 行 接 觸 表 示, 本 案 場 地 使 用 契 約 條 文 不 適 用 銀 行 業 種, 在 不 影 響 招 標 公 平 性 之 前 提 下, 修 正 契 約 文 件 要 求 並 重 新 招 標, 終 於 97 年 12 月 29 日 選 出 合 作 金 庫 商 業 銀 行, 同 時 爭 取 多 項 優 惠 本 校 教 職 員 工 生 之 服 務, 如 存 戶 跨 行 提 現 免 收 手 續 費 個 人 房 貸 及 信 貸 免 收 手 續 費 外 匯 買 賣 優 惠 轉 帳 匯 款 手 續 費 減 免 等, 希 以 活 化 學 校 資 產, 挹 注 校 務 基 金 67

肆 單 位 年 度 重 點 工 作 及 執 行 情 形 ( 含 未 來 展 望 ) 五 十 一 明 達 館 1 樓 委 外 招 商 案 ( 經 營 管 理 組 ) ( 一 ) 緣 起 : 明 達 館 於 95 年 底 落 成,1 樓 場 地 原 規 劃 提 供 餐 廳 及 福 利 社 服 務 ( 二 ) 執 行 情 形 : 於 95 年 12 月 上 網 公 開 招 標, 因 地 處 校 區 邊 陲 處, 極 不 易 聚 集 人 潮, 一 樓 20 坪 部 分 空 間 委 外 案 曾 流 標 達 4 次, 之 後 本 組 除 主 動 聯 繫 我 國 主 要 連 鎖 超 商 業 者 並 探 詢 其 意 願 外, 特 放 寬 廠 商 資 格 條 件, 營 業 項 目 擴 及 食 品 什 貨 飲 料 零 售 業 眼 鏡 零 售 業 西 藥 零 售 業 及 電 腦 及 事 務 性 機 器 設 備 零 售 業 等 4 種, 成 功 吸 引 3 家 業 者 參 與 投 標,96 年 7 月 5 日 經 選 程 序 終 由 聯 吉 國 際 有 限 公 司 勝 出, 提 供 3C 服 務 予 全 校 教 職 員 工 生 餐 廳 部 分 則 曾 流 標 3 次, 餐 廳 區 又 因 其 特 殊 之 圓 形 設 計, 造 成 內 部 迴 音 甚 大, 用 餐 時 過 於 吵 雜, 不 利 餐 廳 經 營, 經 第 4 次 公 開 招 摽, 終 於 由 福 泰 國 際 旅 館 管 理 顧 問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獲 選 經 營, 惟 因 營 運 狀 況 不 如 預 期, 於 98 年 2 月 10 日 提 前 終 止 合 約 返 還 場 地 為 持 續 提 供 本 校 教 職 員 工 生 聚 會 聯 誼 活 動 之 場 所, 本 組 努 力 宣 傳 招 攬 廠 商 投 標, 主 動 對 外 聯 繫 多 家 餐 飲 業 者, 並 帶 潛 在 廠 商 參 觀 場 地 及 說 明 場 地 之 優 缺 點, 經 積 極 行 銷 明 達 館 場 地 之 後, 共 有 5 家 餐 飲 業 者 參 與 投 標 98 年 4 月 1 日 辦 理 公 開 選, 由 集 思 國 際 會 議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獲 選 為 最 優 勝 廠 商, 本 組 積 極 協 助 廠 商 熟 悉 本 校 營 繕 裝 修 及 餐 飲 相 關 規 定, 本 案 終 於 98 年 6 月 27 日 開 始 營 運, 目 前 營 運 尚 稱 順 利, 所 獲 價 普 遍 良 好, 並 提 供 教 職 員 工 生 ( 包 括 校 友 及 退 休 人 員 ) 憑 證 9 折 之 餐 飲 優 惠 服 務 本 案 履 約 期 限 至 103 年 4 月 30 日 止, 場 地 使 用 費 亦 調 高, 為 本 校 取 得 最 大 獲 利 五 十 二 本 校 商 標 使 用 管 理 之 建 置 ( 經 營 管 理 組 ) ( 一 ) 緣 起 : 本 案 係 逢 本 校 校 徽 註 冊 專 用 期 間 屆 滿, 且 因 研 發 會 技 術 移 轉 業 務 涉 及 廠 商 使 用 本 校 名 稱 衍 生 問 題, 故 於 95 年 時 經 包 副 校 長 裁 定 由 本 處 負 責 辦 理 ( 二 ) 工 作 重 點 : 本 處 於 96 年 5 月 委 請 律 師 事 務 所 進 行 臺 大 台 大 及 校 徽 之 商 標 延 展, 以 及 增 加 NTU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之 註 冊 申 請,5 個 商 標 總 計 95 類, 另 於 97 年 初 草 擬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商 標 使 用 管 理 辦 法, 業 經 第 2529 次 行 政 會 議 討 論 通 過 為 便 利 師 生 同 仁 認 識 及 申 請 使 用 本 校 商 標, 特 建 置 商 標 使 用 管 理 之 網 頁, 內 容 包 括 商 標 之 定 義 相 關 規 定 申 請 流 程 常 見 Q&A, 及 提 供 申 請 表 下 載 另 主 動 爭 取 被 搶 註 之 商 品 類 別, 如 第 35 類 工 商 管 理 協 助 台 大 線 上 Myntu 及 圖 ( 三 ) 執 行 成 效 : 本 校 師 生 同 仁 已 逐 漸 養 成 申 請 使 用 及 報 備 之 習 慣 另 關 於 台 大 線 上 Myntu 之 定 案, 經 向 總 圖 出 版 中 心 及 研 發 處 等 蒐 集 本 校 相 關 證 明 後, 委 請 勤 業 國 際 商 標 事 務 所 協 助 向 智 慧 財 產 局 提 出 定, 案 經 智 慧 財 產 局 定 原 申 請 人 第 00181221 號 台 大 線 上 Myntu 及 圖 商 標 之 註 冊 應 予 撤 銷 本 校 雖 極 著 名, 但 多 年 來 主 管 機 關 仍 核 定 許 多 近 似 之 商 標, 本 案 為 本 校 首 次 被 主 管 機 關 認 定 為 著 名 商 標 之 案 例, 對 本 校 日 後 商 標 之 爭 取 及 維 護 管 理 實 屬 一 重 大 里 程 碑, 極 具 意 義 及 價 值 68

肆 單 位 年 度 重 點 工 作 及 執 行 情 形 ( 含 未 來 展 望 ) 五 十 三 本 校 紀 念 品 商 業 開 發 整 合 案 ( 經 營 管 理 組 ) ( 一 ) 緣 起 : 本 校 紀 念 品 開 發 及 販 售 業 務 並 無 明 確 規 範, 經 查 圖 書 館 出 版 中 心 國 際 事 務 處 及 本 處 等 皆 從 事 紀 念 品 開 發 及 販 售 之 業 務, 後 經 洽 各 單 位 考 量 整 合 商 業 開 發 之 可 行 性, 並 請 其 參 考 本 處 以 授 權 開 發 設 計 製 作 及 販 售 之 方 式, 以 節 省 生 產 行 銷 及 人 事 成 本 等, 終 至 96 年 初 簽 請 裁 定 各 單 位 得 為 紀 念 品 贈 品 之 採 購, 但 若 欲 為 商 業 開 發, 則 應 以 書 面 申 請 核 准 繳 交 適 當 比 例 回 饋 金 與 校 務 基 金 ( 二 ) 執 行 情 形 : 與 國 際 事 務 處 合 作 廠 商 合 作, 並 納 入 本 處 授 權, 各 單 位 皆 停 止 繼 續 紀 念 品 之 商 業 開 發, 本 處 並 於 98 年 制 訂 本 校 紀 念 品 開 發 及 管 理 辦 法, 案 經 98 年 9 月 1 日 第 2588 次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 三 ) 成 效 : 本 案 除 避 免 不 同 運 作 方 式 造 成 多 頭 馬 車 及 學 校 權 益 受 損 外, 並 可 減 少 資 源 浪 費 節 省 投 資 成 本 增 益 校 務 基 金 ( 四 ) 未 來 展 望 : 使 本 校 紀 念 品 更 能 掌 握 本 校 豐 富 內 涵 及 代 表 性 元 素, 增 加 紀 念 品 之 收 藏 性 價 值, 同 時 創 造 更 大 之 經 濟 利 益 五 十 四 校 園 卡 證 小 額 消 費 案 ( 經 營 管 理 組 ) 為 使 本 校 數 位 卡 證 功 能 多 元 化, 增 加 師 生 同 仁 之 便 利 性, 本 校 自 96 年 底 與 臺 北 智 慧 卡 公 司 及 校 內 餐 飲 及 生 活 服 務 廠 商 洽 談 小 額 消 費 應 用 合 作 之 可 行 性 於 97 年 3 月 確 定 由 本 校 補 助 試 辦 廠 商 悠 遊 卡 扣 款 機 之 租 金 ( 每 台 每 月 1,500 元 ), 手 續 費 0.5% 則 由 廠 商 吸 收, 案 經 簽 奉 核 定 試 辦 2 年, 迄 今 陸 續 於 校 內 試 辦 點 總 計 22 處 裝 設 扣 款 機 五 十 五 加 強 維 護 校 園 安 寧 及 車 輛 違 規 取 締 工 作 ( 駐 衛 警 察 隊 ) ( 一 ) 執 行 情 形 : 1. 建 置 監 視 系 統 緊 急 報 案 電 話 系 統 等 安 全 防 護 系 統, 透 過 校 園 網 路 及 中 華 電 信 校 園 虛 擬 總 機 系 統 之 運 作, 於 各 出 入 口 停 車 場 裝 設 攝 影 機 及 校 園 周 邊 偏 僻 處 設 置 報 專 線, 使 所 有 監 控 點 均 能 透 過 網 路 電 信 傳 輸 與 本 隊 監 控 中 心 結 合, 使 每 一 異 常 或 危 險 事 件 都 在 系 統 的 管 控 之 下, 得 以 預 警 迅 速 處 理 將 危 害 及 損 失 降 至 最 低, 並 可 節 省 校 方 人 力 財 力 支 出 及 提 高 管 理 效 率, 有 效 確 保 校 園 師 生 安 全, 建 構 一 安 全 校 園 環 境 2. 目 前 本 隊 建 置 監 視 系 統 16 處 攝 影 機 79 具 ; 緊 急 報 案 專 線 30 處 3. 確 保 校 產 及 個 人 財 物 安 全, 除 日 夜 間 積 極 執 行 校 園 巡 邏 及 巡 護 防 竊 勤 務 外, 並 宣 導 作 好 各 單 位 門 禁 管 制 工 作 及 個 人 財 物 之 保 管, 共 同 維 護 校 園 安 全 4. 校 園 內 執 行 車 輛 違 規 取 締 工 作, 尤 以 校 園 行 車 速 限 違 規 停 放, 並 宣 導 全 校 師 生 共 同 配 合 校 方 規 定, 共 同 維 護 校 園 交 通 安 全 及 觀 瞻 69

肆 單 位 年 度 重 點 工 作 及 執 行 情 形 ( 含 未 來 展 望 ) ( 二 ) 未 來 展 望 : 1. 由 於 人 事 精 簡, 加 以 駐 警 出 缺 不 補 及 工 友 陸 續 退 休, 使 得 館 舍 安 全 維 護 人 力 逐 漸 減 少, 為 維 護 校 內 財 物 及 師 生 安 全, 以 配 合 建 置 校 園 安 全 監 控 系 統, 利 用 校 園 網 路 電 話, 將 門 禁 系 統 監 視 系 統 緊 急 報 案 系 統 等 安 全 防 護 系 統 結 合, 以 有 效 維 護 校 園 安 全 2. 為 確 保 校 產 及 個 人 財 物 安 全, 除 日 夜 間 積 極 執 行 校 園 巡 邏 及 巡 護 防 竊 勤 務 外, 並 加 強 教 職 員 工 生 對 於 各 種 防 竊 防 搶 之 安 全 觀 念 與 應 變 能 力 宣 導, 建 立 維 護 校 園 安 全, 人 人 有 責 及 警 力 有 限, 民 力 無 窮 共 識, 遇 危 害 時 能 妥 善 因 應 措 施, 以 確 保 學 校 及 自 身 生 命 財 產 安 全 3. 持 續 參 加 台 北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常 年 教 育 訓 練 以 充 實 本 職 學 能, 課 程 內 容 包 括 消 防 急 救 訓 練 綜 合 逮 捕 術 服 務 態 度 與 應 對 技 巧 駐 地 安 全 防 護 交 通 指 揮 校 園 性 騷 擾 之 處 理 法 律 常 識 衛 生 保 健 等, 以 提 昇 員 警 專 業 素 養 充 實 本 職 學 能, 有 效 服 務 眾 多 師 生 善 盡 維 護 校 園 安 全 職 責 五 十 六 空 間 整 併 與 人 力 培 訓 ( 社 科 學 院 總 務 分 處 ) ( 一 ) 緣 由 : 為 因 應 人 員 減 少, 計 畫 進 行 空 間 整 併 與 人 力 調 整 培 訓, 以 提 高 服 務 回 應 力 ( 二 ) 執 行 情 形 : 人 力 調 整 與 培 訓 已 接 近 完 成, 目 前 刻 正 規 劃 總 務 分 處 庶 務 股 出 納 股 之 辦 公 空 間 合 併 院 區 業 務 將 逐 年 改 以 維 護 為 主, 修 繕 為 輔, 期 能 預 先 培 訓 院 新 大 樓 之 設 備 採 購 規 劃 能 力 為 荷 五 十 七 冷 氣 設 施 改 善, 加 強 宣 導 正 確 使 用 觀 念 ( 社 科 學 院 總 務 分 處 ) 定 期 修 檢 冷 氣 設 備 保 養 ; 對 部 分 教 室 加 裝 冷 氣 進 行 估 ; 利 用 張 貼 小 海 報 於 冷 氣 設 備 旁, 向 使 用 者 宣 導 提 醒 正 確 使 用 方 式 五 十 八 建 立 業 務 e 化 體 系 ( 社 科 學 院 總 務 分 處 ) 目 前 業 務 e 化 包 括 場 地 租 借 等 都 還 須 配 合 紙 本 作 業 ; 停 車 證 辦 理 系 統 將 進 入 測 試 階 段, 未 來 將 朝 場 地 租 借 及 停 車 證 辦 理 二 項 業 務 進 行 全 面 e 化 五 十 九 加 強 實 驗 室 安 全 ( 醫 學 院 總 務 分 處 ) ( 一 ) 執 行 情 形 : 1. 制 定 準 則 : 訂 定 相 關 準 則 供 實 驗 室 參 考 或 貼 於 設 備 明 顯 處 (1) 訂 定 消 防 用 電 安 全 自 我 檢 查 表 由 各 單 位 指 派 專 責 人 員 每 2 個 月 確 實 自 行 檢 查 (2) 訂 定 實 驗 場 所 排 氣 櫃 (Chemical Hood) 設 置 與 使 用 原 則 與 安 裝 示 意 圖 及 自 動 檢 查 表 (3) 訂 定 烘 箱 使 用 安 全 注 意 事 項 (4) 訂 定 實 驗 室 火 源 及 電 器 使 用 標 準 規 則 2. 辦 理 訓 練 : (1) 消 防 演 練 :2/19 辦 理 消 防 安 全 講 習 及 演 練 計 500 人 參 加 70

肆 單 位 年 度 重 點 工 作 及 執 行 情 形 ( 含 未 來 展 望 ) (2)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98 年 度 起 每 季 辦 理 1 次 新 進 人 員 安 全 衛 生 教 學 訓 練 3. 設 置 標 示 : (1) 實 驗 室 平 面 配 置 圖 及 化 學 藥 品 清 冊 : 實 驗 室 及 駐 警 隊 各 乙 份, 供 緊 急 時 參 考 (2) 緊 急 通 報 電 話 : 設 定 醫 學 院 緊 急 通 報 電 話 :88119, 並 貼 於 電 話 機 及 電 梯 上 (3) 製 貼 避 難 逃 生 路 線 圖 : 營 繕 股 製 作 醫 學 院 區 各 樓 層 避 難 逃 生 路 線 圖, 並 發 送 各 相 關 系 所 單 位 張 貼 各 實 驗 室 出 入 口 4. 加 強 環 安 衛 檢 查 (1) 定 期 抽 查 : 原 每 年 辦 理 2 次 之 環 安 衛 檢 查, 自 8 月 份 起 每 2~3 星 期 抽 檢 一 單 位 (2) 不 定 期 抽 查 : 院 長 或 環 安 衛 委 員 每 月 不 定 期 進 行 抽 ( 複 ) 查 (3) 聯 合 檢 查 : 本 院 位 於 臺 大 醫 院 之 實 驗 室 及 公 共 走 道, 自 7 月 起 配 合 台 大 醫 院 安 全 衛 生 室 及 輻 射 防 護 中 心 進 行 環 安 衛 聯 合 檢 查 5. 設 備 安 全 (1) 禁 用 瓦 斯 : 禁 用 桶 裝 及 天 然 氣 瓦 斯, 改 用 電 氣 焚 燒 器 或 觸 控 式 瓦 斯 燈 等 替 代 品 (2) 訂 定 實 驗 室 電 源 注 意 事 項 : 訂 定 一 般 延 長 線 實 驗 室 專 用 延 長 線 及 專 用 迴 路 電 源 插 座 的 使 用 準 則 (3) 設 置 消 防 工 安 器 材 櫃 : 各 基 礎 學 科 所 及 駐 警 隊 設 置 消 防 工 安 器 材 櫃 ( 二 ) 未 來 成 效 : 加 強 全 院 同 仁 實 驗 室 及 用 電 安 全 之 觀 念, 並 具 消 防 及 緊 急 災 害 處 理 之 應 變 能 力, 減 少 意 外 發 生 及 人 員 財 產 之 損 失 六 十 建 置 轉 醫 學 卓 越 中 心 五 樓 轉 譯 醫 學 實 驗 室 工 程 ( 醫 學 院 總 務 分 處 ) ( 一 ) 使 用 現 況 : 轉 譯 醫 學 實 驗 室 設 於 會 議 中 心 暨 醫 學 研 究 大 樓 5 樓, 單 層 樓 面 面 積 為 2,203.39M 2 ( 二 ) 預 估 金 額 : 98 年 度 : 新 台 幣 3,000 萬 元 ( 實 驗 室 隔 間 與 實 驗 檯 水 電 與 空 調 工 程 等 ) 99 年 度 : 預 估 新 台 幣 2,000 萬 元 (1,000 萬 元 後 續 工 程 建 設 +1,000 萬 元 硬 體 設 備 等 ) ( 三 ) 預 計 執 行 完 竣 時 間 :99 年 底 ( 四 ) 執 行 情 形 : 本 案 為 進 行 一 次 實 驗 室 裝 修 設 計 規 劃 監 造 技 術 服 務 一 次 實 驗 室 裝 修 工 程 [ 分 裝 修 機 水 電 ( 消 防 ) 及 空 調 工 程 同 時 進 行 ] 1. 實 驗 室 裝 修 設 計 規 劃 監 造 技 術 服 務 採 限 制 性 招 標 選 方 式 辦 理, 已 於 98/6/30 決 標 2.98/7~98/10 進 行 細 步 設 計 3.98/11 上 旬 完 成 工 程 上 網 公 告 ( 五 ) 未 來 展 望 : 轉 譯 醫 學 實 驗 室 由 臨 床 基 因 醫 學 研 究 所 及 腫 瘤 醫 學 研 究 所 使 用, 預 計 進 駐 71

肆 單 位 年 度 重 點 工 作 及 執 行 情 形 ( 含 未 來 展 望 ) 100-120 人 ( 含 行 政 人 員 研 究 員 博 士 後 學 生 及 研 究 助 理 ), 未 來 發 展 策 略, 除 以 基 因 體 核 心 實 驗 室 支 援 癌 症 及 感 染 症 基 因 體 學 研 究 外, 另 發 展 神 經 科 學 高 遺 傳 疾 病 及 幹 細 胞 研 究 等 其 他 重 要 領 域, 積 極 延 聘 優 秀 新 血, 並 全 力 發 展 國 際 合 作 與 學 術 交 流, 持 續 引 進 最 新 尖 端 研 究 技 術 72

執 行 單 位 伍 關 鍵 績 效 指 標 (KPI) 策 略 目 標 核 指 標 具 體 方 案 提 昇 公 文 無 紙 化 成 效 1. 公 文 電 子 交 換 比 例 提 昇 至 28% 1. 提 高 公 文 電 子 交 換 作 業 機 能, 善 用 掃 瞄 轉 檔, 提 高 成 功 率 2. 加 強 與 公 文 承 辦 人 員 溝 通 宣 導 電 子 交 換 配 合 事 項 年 度 內 預 定 執 行 狀 況 公 文 電 子 交 換 比 例 自 94~97 年 每 年 成 長 7%, 目 前 已 穩 定 達 總 發 文 量 之 28~30%, 成 效 卓 著 經 教 育 部 來 函 肯 定, 與 傳 統 紙 本 發 文 相 較, 每 年 節 省 紙 張 約 200 萬 張 以 上 文 書 組 2. 附 件 無 紙 化 比 例 提 昇 至 30% 推 動 大 宗 發 文 附 件 無 紙 化 ( 以 上 網 代 替 ) 經 加 強 對 各 公 文 承 辦 人 宣 導 無 紙 化 及 上 網 公 告, 附 件 無 紙 化 比 例 達 25.19 % 3. 周 知 類 公 文 無 紙 化 提 昇 至 80% 自 98 年 6 月 1 日 起 推 行 推 無 紙 化 及 周 知 類 公 文 上 網 動 周 知 類 公 文 無 紙 化 公 告, 迄 至 98 年 9 月 30 ( 公 文 及 附 件 一 律 上 日 大 宗 發 文 案 共 379 件, 網 ), 其 間 歷 經 與 校 內 各 承 簡 化 274 件, 成 功 率 達 辦 人 之 宣 導 與 計 資 溝 72.3% 通 召 開 說 明 會 系 統 規 劃 改 善 等, 方 可 順 利 達 成 文 書 組 提 昇 校 內 公 平 均 上 課 滿 意 度 在 文 寫 作 品 質 85 分 以 上 1. 於 98 年 推 出 公 文 寫 作 課 程 共 5 場 次, 含 初 級 及 進 階 班, 由 外 聘 專 家 組 長 股 長 資 深 校 稿 同 仁 擔 任 講 師, 約 640 上 課 人 次 2 另 推 出 網 路 版 公 文 教 室 公 文 測 驗 系 統 ( 已 有 3507 上 網 人 次 ) 有 效 提 昇 公 文 承 辦 人 寫 作 用 語 及 觀 念, 平 均 上 課 滿 意 度 達 88 分 文 書 組 提 昇 檔 案 加 值 及 創 意 應 用 每 年 舉 辦 檔 案 應 用 活 動 3 次 以 上, 參 觀 人 次 每 年 5 萬 人 以 上 1. 檔 案 展 示 館 分 常 設 及 主 題 應 用 展,98 年 參 觀 單 位 約 80 個, 約 1.5 萬 人 次 2. 與 臺 北 自 來 水 事 業 處 98 年 7 月 1 日 起, 合 作 舉 98 年 舉 辦 之 檔 案 應 用 活 動 共 4 場 次, 人 次 已 達 65 萬 以 上, 充 分 發 揮 大 學 教 育 及 社 區 功 能, 為 全 國 大 學 檔 案 展 示 運 用 開 創 首 例, 另 具 文 化 精 神 層 面 之 73

執 行 單 位 年 度 內 預 定 策 略 目 標 核 指 標 具 體 方 案 執 行 狀 況 辦 聽 水 說 故 事 ~ 檔 案 聯 長 期 效 益 展, 暑 假 期 間 親 子 參 觀 估 約 上 萬 人 次 3.98 年 8 月 31 日 起, 與 台 電 總 公 司 在 公 館 地 下 道 聯 合 舉 辦 公 館 天 空 最 夯 的 火 花 ~ 檔 案 聯 展 ( 公 館 地 下 道 特 展 人 次 每 月 約 20 萬 人 ) 文 書 組 擴 大 宣 導 及 1. 每 年 至 少 舉 辦 3 落 實 檔 案 修 場 次 之 檔 案 課 程 活 護 業 務 動 1. 舉 辦 2 場 次 檔 案 修 護 課 程 (98.3.10 分 初 級 進 階 ) 2. 進 階 檔 案 修 護 主 題 課 程 系 列 ~ 檔 案 磚 專 業 修 護 研 習 (98.6.26) 98 年 舉 辦 3 場 次 檔 案 活 動, 極 受 外 界 肯 定, 檔 案 管 理 局 經 常 建 議 各 單 位 前 來 觀 摩 學 習 事 務 組 98 年 校 園 98 年 實 際 增 植 樹 木 增 植 樹 木 達 數 量 ( 含 存 活 )/98 成 ( 含 存 活 ) 年 增 植 樹 木 總 數 量 率 90% 以 上 1. 購 置 各 式 合 適 樹 種 植 栽 於 蒲 葵 道 醉 月 湖 北 側 小 椰 林 道 及 全 校 各 補 植 計 畫 區 2. 增 植 樹 木 樹 種 規 格 等, 咨 請 綠 化 小 組 委 員 提 供 專 業 意 見 選 定 之 3. 增 植 樹 木 後 續 生 長 狀 況 應 詳 細 記 錄, 俾 作 為 研 究 傳 承 之 用 1. 98 年 校 園 增 植 樹 木 計 畫 ( 含 詳 細 植 栽 名 稱 規 格 數 量 定 植 位 置 圖 示 等 ) 業 於 98.1.12 咨 請 綠 化 小 組 委 員 提 供 專 業 意 見 並 選 定 之 2. 依 計 劃 業 已 於 98 年 2 月 中 旬 開 始, 依 序 將 各 樹 種 分 別 植 栽 於 蒲 葵 道 小 椰 林 道 及 校 內 各 預 定 補 植 計 畫 區,3 月 份 前 已 先 完 成 定 植 122 株 3.6 9 月 份 已 完 成 掛 牌 及 生 長 狀 況 第 一 二 次 記 錄 (6 9 12 月 各 做 一 次 ), 俾 作 為 日 後 教 學 研 究 傳 承 之 用 4. 另 預 定 於 醉 月 湖 北 側 栽 植 之 山 櫻 花 23 株, 及 捷 運 站 三 號 出 口 旁 之 梔 子 花 3 株, 將 俟 年 底 合 適 植 栽 期 再 種 植 74

執 行 單 位 事 務 組 策 略 目 標 核 指 標 具 體 方 案 年 度 內 預 定 執 行 狀 況 廁 所 環 境 清 服 務 滿 意 度 項 填 滿 1. 加 強 廁 所 環 境 清 潔 各 項 98 年 前 3 季 服 務 滿 意 度 項 潔 品 質 滿 意 意 欄 以 上 份 數 達 86% 檢 查 填 滿 意 欄 以 上 份 數 平 均 達 度 2. 老 舊 廁 所 及 設 備 加 速 更 88.8% 新, 以 利 清 潔 工 作 進 行 3. 加 強 清 潔 人 員 出 勤 檢 查 4. 加 強 清 潔 調 查, 以 了 解 使 用 者 對 廁 所 環 境 清 潔 品 質 之 要 求, 並 針 對 問 題 解 決 事 務 組 垃 圾 清 運 及 分 80 分 以 上 份 數 1. 不 定 期 抽 查 垃 圾 清 運 時 98 年 前 3 季 分 80 分 以 資 源 回 收 廠 達 80% 商 表 現 分 間 是 否 準 時 2. 加 強 問 卷 調 查, 以 了 解 使 用 者 對 垃 圾 清 潔 品 質 之 要 求, 並 針 對 問 題 解 決 上 份 數 平 均 達 95.8% 事 務 組 98 年 校 園 98 年 實 際 增 植 樹 木 增 植 樹 木 達 數 量 ( 含 存 活 )/98 成 ( 含 存 活 ) 年 增 植 樹 木 總 數 量 率 90% 以 上 1. 購 置 各 式 合 適 樹 種 植 栽 於 蒲 葵 道 醉 月 湖 北 側 小 椰 林 道 及 全 校 各 補 植 計 畫 區 2. 增 植 樹 木 樹 種 規 格 等, 咨 請 綠 化 小 組 委 員 提 供 專 業 意 見 選 定 之 3. 增 植 樹 木 後 續 生 長 狀 況 應 詳 細 記 錄, 俾 作 為 研 究 傳 承 之 用 1. 98 年 校 園 增 植 樹 木 計 畫 ( 含 詳 細 植 栽 名 稱 規 格 數 量 定 植 位 置 圖 示 等 ) 業 於 98.1.12 咨 請 綠 化 小 組 委 員 提 供 專 業 意 見 並 選 定 之 2. 依 計 劃 業 已 於 98 年 2 月 中 旬 開 始, 依 序 將 各 樹 種 分 別 植 栽 於 蒲 葵 道 小 椰 林 道 及 校 內 各 預 定 補 植 計 畫 區,3 月 份 前 已 先 完 成 定 植 122 株 3.6 9 月 份 已 完 成 掛 牌 及 生 長 狀 況 第 一 二 次 記 錄 (6 9 12 月 各 做 一 次 ), 俾 作 為 日 後 教 學 研 究 傳 承 之 用 4. 另 預 定 於 醉 月 湖 北 側 栽 植 之 山 櫻 花 23 株, 75

執 行 單 位 策 略 目 標 核 指 標 具 體 方 案 年 度 內 預 定 執 行 狀 況 及 捷 運 站 三 號 出 口 旁 之 梔 子 花 3 株, 將 俟 年 底 合 適 植 栽 期 再 種 植 事 務 組 事 務 組 法 醫 與 校 總 區 / 台 大 與 中 研 究 院 交 通 車 滿 意 度 達 87% 以 上 更 新 全 校 腳 踏 車 架 - 雙 向 腳 踏 車 架 更 新 率 預 計 達 85 % - 環 境 維 護 腳 踏 車 架 更 新 率 預 計 達 85% 以 回 收 有 效 份 數 中 服 務 滿 意 度 項 份 數 / 回 收 有 效 份 數 1.98 年 3 月 起 因 水 源 校 區 BOT 宿 舍 啟 用 增 開 四 趟 班 次 2. 加 強 司 機 服 務 訓 練, 提 昇 平 時 之 服 務 態 度 3. 確 實 執 行 各 班 次 發 車 抵 達 時 間 與 乘 車 地 點 4. 進 行 公 平 客 觀 的 意 見 調 查 5. 加 強 乘 客 舒 適 度, 請 司 機 注 意 行 車 狀 況 空 調 燈 光 之 相 關 控 制 6. 交 通 車 係 為 師 生 往 來 校 區 間 及 中 研 究 院 間 重 要 運 輸 系 統, 其 需 良 好 之 廠 商 提 供 專 業 服 務, 故 採 經 公 開 選 98 年 更 新 之 腳 踏 車 1. 進 行 全 校 腳 踏 車 架 開 口 架 數 量 / 預 計 更 新 腳 契 約 廠 商 續 約 事 宜 踏 車 區 域 數 量 2. 全 面 清 查 全 校 各 區 域 腳 踏 車 停 放 區 腳 踏 架 之 狀 況, 過 於 老 舊 與 予 更 新, 以 提 昇 全 校 腳 踏 車 停 車 架 之 品 質 1.98 年 前 3 季 法 醫 與 校 總 區 間 交 通 車, 綜 合 價 滿 意 度 項 填 滿 意 欄 以 上 達 89.47% 2.98 年 前 3 季 台 大 與 中 研 院 區 間 交 車, 綜 合 價 滿 意 度 項 填 滿 意 欄 以 上 達 90.74% 1.98 年 校 園 內 雙 向 自 行 車 架 更 新 至 98 年 9 月 止, 更 新 數 量 計 166.5m, 更 新 率 達 55.5 % 2.98 年 校 園 內 單 向 自 行 車 架 更 新 至 98 年 9 月 止, 更 新 數 量 計 300m, 更 新 率 達 100%,98 年 目 標 值 已 提 前 完 成 保 管 組 宿 舍 分 配 服 務 滿 意 度 以 意 見 調 查 表 回 收 有 效 份 數 中 服 務 非 常 滿 意 及 滿 意 份 數 / 回 收 有 效 總 數 計 之 1. 宿 舍 分 配 簽 約 及 查 訪 時 請 配 住 人 填 具 意 見 調 查 表 2. 每 季 作 統 計 分 析 檢 討, 如 服 務 態 度 及 業 務 執 行 程 序 須 簡 化, 隨 時 督 促 同 仁 改 進, 以 提 升 本 組 行 政 效 率 1. 預 計 今 年 目 標 值 92% 以 上 2. 截 至 目 前 為 止 共 回 收 31 份, 經 核 算 其 服 務 滿 意 度 為 92.3%, 雖 已 達 今 年 目 標 值, 仍 請 同 仁 持 續 努 力 76

執 行 單 位 策 略 目 標 核 指 標 具 體 方 案 3. 為 提 高 業 務 申 請 效 率 加 強 業 務 資 訊 及 各 項 措 施 宣 導 說 明, 更 新 分 配 系 統 軟 硬 體 設 施, 提 高 系 統 穩 定 度 及 快 速 性, 選 配 宿 舍 期 間 增 進 參 觀 選 看 宿 舍 便 捷 性 年 度 內 預 定 執 行 狀 況 保 管 組 保 管 組 保 管 組 營 繕 組 研 究 計 畫 辦 公 室 服 務 滿 意 度 學 位 服 借 用 滿 意 度 廢 品 回 收 滿 意 度 提 升 營 繕 組 行 政 績 效 以 意 見 調 查 表 回 收 有 效 份 數 中 服 務 非 常 滿 意 及 滿 意 份 數 / 回 收 有 效 總 數 計 之 以 意 見 調 查 表 回 收 有 效 份 數 中, 各 服 務 滿 意 度 份 數 * 各 服 務 滿 意 度 代 表 分 數 之 總 和 / 回 收 有 效 總 數 * 很 滿 意 之 代 表 分 數 (10 分 ) 以 意 見 調 查 表 回 收 有 效 份 數 中, 各 服 務 滿 意 度 份 數 * 各 服 務 滿 意 度 代 表 分 數 之 總 和 / 回 收 有 效 總 數 * 很 滿 意 之 代 表 分 數 (10 分 ) 以 顧 客 滿 意 度 調 查 表 得 分 作 分 析 統 計 今 年 度 目 標 值 7.3 分 1. 研 究 計 畫 辦 公 室 完 成 分 配 審 查 後, 於 辦 理 簽 約 進 駐 時 再 作 意 見 調 查 表 調 查 2. 為 加 速 申 辦 效 率, 加 強 相 關 資 訊 及 各 項 措 施 宣 導 說 明 及 設 備 更 新 維 護 1. 系 統 發 現 問 題 時 請 計 中 儘 速 協 助 處 理 2. 加 強 服 務 態 度 1. 加 強 財 物 減 損 報 廢 單 審 核 速 度 2. 有 效 規 劃 廢 品 清 運 流 程, 加 快 廢 品 清 運 時 程 3. 加 強 服 務 人 員 服 務 態 度 1. 對 於 新 進 人 員 及 承 辦 人 員 進 行 包 含 業 務 流 程 法 令 禮 貌 等 教 育 訓 練 全 體 同 仁 並 以 主 動 積 極 的 態 度, 提 升 服 務 品 質 2. 落 實 營 繕 組 之 行 政 品 質 目 標 達 成, 以 提 升 本 組 1. 預 計 今 年 目 標 值 87% 以 上 2. 截 至 目 前 為 止 共 回 收 22 份, 經 核 算 其 服 務 滿 意 度 為 89.87%, 雖 已 達 今 年 目 標 值, 仍 請 同 仁 持 續 努 力 1. 預 計 今 年 目 標 值 84% 以 上 2. 截 至 目 前 為 止 共 回 75 份, 經 核 算 其 服 務 滿 意 度 為 84.2%, 雖 已 達 今 年 目 標 值, 仍 請 同 仁 持 續 努 力 1. 預 計 今 年 目 標 值 94% 以 上 2. 截 至 目 前 為 止 共 回 61 份, 經 核 算 其 服 務 滿 意 度 為 94.79%, 雖 已 達 今 年 目 標 值, 仍 請 同 仁 持 續 努 力 1. 定 期 召 開 組 務 會 議 宣 導 顧 客 滿 意 度, 對 提 升 本 組 服 務 品 質 的 重 要 性, 並 鼓 勵 同 仁 注 意 服 務 態 度 及 電 話 禮 貌, 以 提 昇 整 體 服 務 品 質 2. 各 工 程 修 繕 期 程 要 求 達 預 定 工 程 進 度, 以 提 升 77

執 行 單 位 策 略 目 標 核 指 標 具 體 方 案 行 政 效 率 3. 要 求 同 仁 加 強 電 話 接 聽 速 度 及 應 答 禮 貌 年 度 內 預 定 執 行 狀 況 工 程 效 率 及 品 質 3. 經 過 1.2 項 作 業, 期 望 目 標 值 能 達 到 7.3 分 營 繕 組 修 繕 工 程 採 購 之 品 質 修 繕 工 程 品 質 目 標, 分 數 平 均 達 84 分 1. 依 本 校 品 質 作 業 規 範 辦 理 2. 每 季 辦 理 一 次 會 議, 委 員 由 總 務 長 委 任, 案 件 由 委 員 挑 選, 10-100 萬 三 件,10 萬 以 下 六 件 3. 將 結 果 留 存 檢 討, 作 為 改 進 參 考 目 前 已 執 行 98 年 1.2 季, 尚 未 達 到 目 標 值, 本 組 將 朝 98 年 第 3.4 季 修 繕 工 程 進 行 品 質 抽 查 作 業, 期 能 達 到 目 標 值 84 分 (97 年 度 第 3 季 ~ 第 4 季 84.2 分 98 年 度 第 1 季 ~ 第 2 季 83.3 分 ) 採 購 組 預 算 使 用 結 餘 採 購 案 議 減 金 額 1. 公 開 招 標 案 件 比 減 價 金 98 年 1-10 月 承 辦 採 購 案 額 件 總 預 算 約 金 額 13 億, 決 2. 限 制 性 招 標 議 價 金 額 標 金 額 約 12.4 億, 結 餘 約 5 仟 8 百 萬 元 採 購 組 提 供 採 購 專 業 諮 詢 服 務 滿 意 度 問 卷 調 查 表 持 續 提 供 服 務 滿 意 度 問 卷 98 年 1-9 月 服 務 滿 意 度 問 調 查, 調 查 結 果 按 季 檢 核 卷 調 查 各 項 採 購 業 務 效 改 進 率, 調 查 結 果 如 下 :( 滿 意 及 非 常 滿 意 件 數 / 調 查 樣 本 數 *100%) 招 標 作 業 :92% 免 稅 申 請 :73% 驗 收 作 業 :99% 共 同 供 應 :78% 採 購 組 進 度 控 制 履 約 逾 期 30 日 檢 核 表 按 月 檢 核 履 約 期 限 逾 30 日 未 完 成 驗 收 之 購 案, 追 蹤 履 約 異 常 情 形 ( 逾 期 交 貨 契 約 變 更 簽 辦 展 期 等 ), 協 助 履 約 異 常 處 理, 即 時 提 供 採 購 法 規 諮 詢 服 務 98 年 10 月 履 約 異 常 及 逾 期 件 數 39 件, 經 追 蹤 協 助 處 理 完 成 驗 收 件 數 13 件, 19 件 儀 器 測 試 中 ;7 件 簽 辦 契 約 變 更 78

執 行 單 位 採 購 組 策 略 目 標 核 指 標 具 體 方 案 專 業 能 力 取 得 採 購 專 業 人 員 證 照 100% 2 代 政 府 採 購 網 教 育 訓 練 課 程 參 與 採 購 專 業 人 員 120 小 時 課 程 培 訓 上 機 實 作 及 實 地 參 訪 訓 練 年 度 內 預 定 執 行 狀 況 98 年 度 全 組 15 人 均 取 得 採 購 專 業 人 員 合 格 證 照 2 代 政 府 採 購 網 教 育 訓 練 98 年 9 月 14 日 參 與 2 代 政 府 採 購 網 教 育 訓 練 課 程 提 升 委 外 場 地 服 務 品 質 滿 意 度 98 年 鹿 鳴 堂 之 服 務 品 質 不 滿 意 度 低 於 4.5% 每 週 至 現 場 進 行 膳 食 及 環 境 衛 生 及 服 務 態 度 等 查 核 於 98/5/20~6/10 進 行 網 路 及 書 面 問 卷 調 查, 回 收 1,899 份, 以 山 崎 麵 包 7-11 等 最 受 好 經 營 管 理 組 97 年 度 小 福 樓 2-3 每 週 至 現 場 進 行 膳 食 及 環 於 97 年 2 月 26 日 至 3 月 樓 之 服 務 品 質 不 滿 境 衛 生 及 服 務 態 度 等 查 21 日 進 行 小 福 樓 2 3 樓 意 度 低 於 7.95% 核 場 地 服 務 滿 意 度 調 查, 總 共 回 收 1044 份, 調 查 結 果 不 滿 意 度 為 4.33% 駐 警 隊 降 低 校 園 失 竊 件 數 98 年 度 以 95 件 為 指 標 (97 年 度 124 件 ) 1. 加 強 肅 竊 工 作 之 落 實, 98 年 1-10 月 37 件 以 減 少 竊 案 發 生 2. 於 各 停 車 場 設 置 敬 告 牌 示, 請 車 主 勿 將 貴 重 物 品 置 放 車 內 3. 定 期 上 網 宣 導 防 竊 工 作 及 召 開 座 談 會 以 強 化 防 竊 功 能 4. 統 計 分 析 針 對 易 發 生 竊 案 地 點 加 強 巡 邏 保 全 措 施 5. 請 轄 區 治 安 單 位 提 供 區 內 慣 竊 資 訊, 供 本 隊 參 考 防 範 79

執 行 單 位 策 略 目 標 核 指 標 具 體 方 案 提 昇 顧 客 滿 意 度 提 昇 2% 目 標 值 7.31 1. 加 強 員 警 服 勤 時 與 教 職 員 工 生 校 外 來 賓 訪 客 互 動 之 說 話 技 巧 應 對 與 語 氣 態 度, 及 加 強 溝 通 能 力, 以 提 昇 良 好 服 務 形 象 觀 感 2. 加 強 肅 竊 工 作 之 落 實 及 宣 導 防 竊 作 為, 以 減 少 竊 案 發 生 年 度 內 預 定 執 行 狀 況 98 年 10 月 調 查 結 果 為 6.01, 社 科 學 院 總 務 分 處 社 科 學 院 總 務 分 處 提 升 行 政 業 務 績 效 提 升 行 政 業 務 績 效 可 自 行 處 理 之 簡 易 修 繕 2 天 內 完 成 比 例 ( 計 算 方 式 : 年 度 2 天 內 完 成 之 件 數 / 年 度 總 件 數 ) 1. 接 獲 需 修 繕 訊 息, 即 責 成 相 關 人 員 儘 速 處 理 2. 激 發 同 仁 工 作 熱 誠, 培 養 積 極 工 作 態 度 3. 需 求 材 料 事 先 備 妥 4. 登 錄 並 追 縱 5. 列 入 年 度 考 績 之 重 要 參 考 依 據 98 年 度 執 行 目 標 值 :70% (1 月 至 10 月 指 標 值 為 75%) 學 位 服 逾 期 歸 還 人 1. 於 網 路 上 發 佈 公 告 歸 還 98 學 年 度 執 行 目 標 值 : 數 比 率 學 位 服 相 關 規 定 5% ( 計 算 方 式 : 逾 期 人 2. 畢 業 典 禮 當 天 與 系 所 合 (97 學 年 指 標 值 為 6%) 數 / 租 借 人 數 ) 作 發 放 學 位 服 歸 還 小 傳 單, 並 請 司 儀 在 會 後 做 口 頭 宣 導 3. 於 歸 還 期 限 前 一 週 即 開 始 以 電 子 郵 件 或 電 話 通 知 歸 還 期 限 罰 緩 及 地 點 社 科 學 院 總 務 分 處 提 升 行 政 業 務 績 效 每 月 20 日 前 公 文 歸 檔 率 達 90% ( 計 算 方 式 : 每 月 20 日 前 歸 檔 公 文 件 數 / 每 月 各 單 位 承 辦 之 公 文 總 數 ) 1. 公 文 當 月 即 登 錄 完 畢 2. 次 月 3 日 前 列 印 收 文 月 報 表 予 各 單 位 提 醒 公 文 歸 檔 3. 報 表 送 出 2 星 期 後 進 行 電 話 催 收 98 年 度 執 行 目 標 值 83% (10/12) (1 月 至 9 月 指 標 值 為 100%) 80

執 行 單 位 社 科 學 院 總 務 分 處 醫 學 院 總 務 分 處 策 略 目 標 核 指 標 具 體 方 案 提 升 行 政 業 務 績 效 提 升 修 繕 案 件 效 率 固 定 薪 資 清 冊 期 限 內 編 製 完 成 率 ( 計 算 方 式 : 七 個 工 作 天 內 達 成 月 數 /12 月 ) 統 計 某 一 期 間 內 修 繕 完 工 天 數 小 於 4 日 件 數 / 申 請 修 繕 總 件 數 *100%>80% 以 上 1. 提 早 收 集 各 單 位 相 關 作 業 資 料 2. 熟 悉 固 定 薪 資 操 作 及 流 程 3. 遇 新 案 或 不 懂 時, 即 早 請 教 相 關 人 員 1. 本 日 上 午 及 下 午 各 派 工 一 次 2. 每 日 專 人 追 蹤 案 件 執 行 進 度, 安 排 外 工 處 理 時 程, 主 動 積 極 完 成 修 繕 案 件 3. 未 能 及 時 處 理 之 案 件 先 已 電 話 告 知 申 請 人 原 由, 並 儘 速 處 理 4. 要 求 現 場 修 繕 人 員 應 對 態 度, 提 昇 服 務 品 質 年 度 內 預 定 執 行 狀 況 98 年 度 執 行 目 標 值 83% (10/12) (1 月 至 10 月 指 標 值 為 100%) 依 據 修 繕 管 理 系 統 內 之 修 繕 報 表 及 修 繕 統 計 功 能,98/1/1~98/9/30 共 1,567 件 修 繕 申 請 案, 已 完 成 1,540 件, 尚 未 完 成 31 件, 已 完 成 件 數 中 完 工 期 限 小 於 4 天 者 計 1,329 件, 占 申 請 件 數 84.6% 81

陸 顧 客 滿 意 度 調 查 本 處 98 年 顧 客 滿 意 度 網 路 調 查 於 98 年 10 月 12~23 日 完 成, 調 查 結 果 已 公 告 於 本 處 網 頁 茲 檢 附 : 98 年 總 務 處 顧 客 滿 意 度 調 查 表 ( 附 件 1) 各 單 位 顧 客 滿 意 度 調 查 分 析 ( 附 件 2) 整 體 行 政 品 質 表 現 分 析 ( 附 件 3) 92~98 年 度 各 組 顧 客 滿 意 調 查 分 析 ( 附 件 4) 問 卷 分 析 說 明 : 一 本 次 網 路 問 卷 調 查 計 有 1,358 人 填 答 問 卷, 其 中 教 員 69 人 占 5.08% 學 生 1047 人 占 77.10% 廠 商 7 人 占 0.52% 職 工 156 人 占 11.49% 其 他 79 人 占 5.82 %, 填 答 人 數 較 去 年 增 加 470 多 人 二 各 單 位 調 查 分 析 係 依 問 卷 題 目 逐 題 統 計, 整 體 平 均 分 數 係 依 各 分 題 ( 共 8 題 ) 之 分 數 累 計 再 除 以 題 目 數 8,7 項 平 均 係 指 扣 除 辦 公 室 環 境 之 分 數 計 算 所 得 顧 客 滿 意 調 查 各 項 原 始 分 數, 計 分 標 準 為 : 很 滿 意 --10 分 ; 滿 意 --8 分 ; 尚 可 --6 分 ; 不 滿 意 --4 分 ; 非 常 不 滿 意 --2 分 本 處 整 體 行 政 表 現 統 計 8 項 平 均 分 數 為 7.724 分 ( 滿 分 為 10 分 ),7 項 平 均 分 數 為 7.717 分, 均 較 去 年 下 降 ( 去 年 分 別 為 7.865 及 7.867 分 ), 未 達 本 處 今 年 度 ISO 品 質 目 標 值 (7.8) 三 就 各 組 各 項 分 數 而 言, 採 購 組 經 營 管 理 組 8 項 分 數 均 向 上 提 升, 社 科 學 院 總 務 分 處 有 7 項, 事 務 組 則 有 6 項 上 升 各 組 比 較 結 果, 以 經 營 管 理 組 表 現 最 優, 有 7 項 第 1 1 項 第 2; 採 購 組 其 次, 有 1 項 第 1 7 項 第 2, 但 文 書 組 保 管 組 駐 警 隊 及 全 處 各 單 位 總 平 均 分 數 8 項 均 下 降 ; 又 填 答 人 所 反 應 意 見 中 有 48 份 對 駐 警 隊 係 持 負 面 觀 感, 其 中 或 有 部 分 誤 解, 但 仍 應 注 意 並 進 行 檢 討 四 本 處 整 體 行 政 品 質 表 現 部 分 : 填 答 顯 著 改 善 者 20.54%, 填 答 有 些 改 善 者 64.65 %, 填 答 沒 有 改 善 者 13.487%, 填 答 降 低 者 1.33% 即 85.19% 填 答 者 肯 定 本 處 之 行 政 品 質 改 善 績 效, 較 97 年 91.62% 下 降 6.43% 五 本 處 整 體 行 政 品 質 表 現 分 數 部 分 : 填 答 90 分 以 上 者 10.38%, 填 答 80 分 至 90 分 者 49.85%, 填 答 70 分 至 80 分 者 29.53%, 填 答 60 分 至 70 分 者 7.95%, 填 答 60 分 以 下 者 2.28%, 計 60.23% 給 予 80 分 以 上 之 分 數, 較 97 年 69.53 % 下 降 9.3%, 且 70 分 以 下, 認 為 待 提 昇 及 亟 待 改 善 人 數 亦 增 加 6.15% 82

98 年 度 總 務 處 各 單 位 顧 客 滿 意 度 調 查 分 析 單 位 整 體 平 均 7 項 平 均 填 答 人 次 服 務 態 度 主 動 積 極 之 精 神 電 話 禮 貌 電 話 接 聽 速 度 承 辦 人 員 專 業 度 辦 公 室 環 境 業 務 辦 理 效 率 電 腦 化 作 業 文 書 組 7.99 7.993 181 8.233 7.93 7.993 7.85 8.15 7.98 7.89 7.91 事 務 組 7.7 7.7 267 7.88 7.55 7.68 7.64 7.85 7.72 7.55 7.72 保 管 組 7.97 7.98 129 8.12 7.973 7.95 83 8.1713 7.8 7.973 7.75 營 繕 組 6.97 6.95 129 7.24 6.7 7.27 7.12 6.99 7.13 6.34 6.99 出 納 組 83 7.95 462 8.12 7.79 7.73 7.74 8.169 8.373 7.93 8.133 採 購 組 8.6128.632 137 8.742 8.672 8.6282 8.572 8.762 8.531 8.572 8.442 經 營 管 理 組 8.6918.721 120 8.831 8.681 8.6331 8.671 8.781 8.482 8.821 8.61 駐 警 隊 6.01 5.95 251 6.07 5.5 6.29 6.38 5.77 6.37 5.68 5.99 社 科 學 院 總 務 分 處 7.67 7.68 68 7.88 7.53 7.85 7.68 7.68 7.59 7.59 7.59 醫 學 院 總 務 分 處 7.63 7.61 74 7.68 7.38 7.78 7.62 7.86 7.81 7.35 7.57 整 體 平 均 7.724 7.717 1818 7.879 7.57 7.78 7.727 7.818 7.778 7.569 7.669 註 : 一 計 算 標 準 : 很 滿 意 為 10 分 ; 滿 意 為 8 分 ; 尚 可 為 6 分 ; 不 滿 意 為 4 分 ; 非 常 不 滿 意 為 2 分 二 7 項 平 均 係 指 扣 除 辦 公 室 環 境 之 分 數 計 算 所 得

對 於 總 務 處 這 1 2 年 之 行 政 品 質 表 現 及 分 數 有 顯 著 改 善 有 些 改 善 沒 有 改 善 降 低 填 答 人 數 90 分 以 上 ( 極 優 ) 80 分 至 90 分 ( 優 良 ) 70 分 至 80 分 ( 尚 可 ) 60 至 70 分 ( 待 提 昇 ) 60 分 以 下 ( 亟 待 改 善 ) 279 878 183 18 141 677 401 108 31 1358 98 年 20.54% 64.65% 13.48% 1.33% 10.38% 49.85% 29.53% 7.95% 2.28% 236 573 66 8 121 493 233 28 8 97 年 883 26.73% 64.89% 7.47% 0.91% 13.70% 55.83% 26.39% 3.17% 0.91% 填 答 人 數 96 年 25.11% 62.78% 11.52% 0.59% 677 10.04% 53.77% 28.06% 6.50% 1.62% 677 95 年 26.3% 61.4% 11.4% 0.9% 1091 11.0% 48.7% 32.1% 6.6% 1.6% 1091 94 年 25.2% 59.2% 12.6% 2.9% 547 12.6% 48.6% 29.3% 6.2% 3.4% 564 93 年 40.14% 42.96% 13.38% 3.52% 142 14.08% 42.96% 23.94% 11.27% 7.75% 142 單 位 文 書 組 事 務 組 保 管 組 營 繕 組 出 納 組 採 購 組 經 營 管 理 組 駐 警 隊 社 科 學 院 事 務 組 醫 學 院 事 務 組 填 答 數 以 您 與 總 務 處 各 單 位 接 觸 之 經 驗, 您 覺 得 以 下 哪 一 組 的 服 務 品 質 較 優 ( 可 複 選 ) 293 335 148 145 546 163 146 220 78 84 98 年 13.58% 15.52% 6.86% 6.72% 25.30% 7.55% 6.77% 10.19% 3.61% 3.89% 97 年 217 227 128 84 322 138 82 160 38 45 15.06% 15.75% 8.88% 5.83% 22.35% 9.58% 5.69% 3.61% 2.64% 3.12% 1441 96 年 16.30% 14.87% 9.34% 4.86% 22.21% 12.30% 3.81% 10.96% 2.19% 3.15% 1049 95 年 15.2% 14.1% 8.4% 5.2% 22.7% 8.1% 5.1% 12.9% 3.2% 3.7% 1746 94 年 12.6% 18.4% 8.0% 6.0% 13.7% 13.1% 6.8% 11.9% 2.6% 4.0% 936 93 年 9.8% 10.1% 8.7% 6.5% 13.4% 8.7% 15.9% 8.3% 8.7% 1.1% 276 以 您 與 總 務 處 各 單 位 接 觸 之 經 驗, 您 覺 得 以 下 哪 一 組 的 服 務 品 質 尚 待 改 進 ( 可 複 選 ) 98 年 總 務 處 整 體 行 政 品 質 表 現 分 析 79 171 90 181 159 89 58 445 53 34 98 年 5.81% 12.58% 6.62% 13.32% 11.70% 6.55% 4.27% 32.74% 3.90% 2.50% 97 年 49 117 65 134 97 44 39 149 18 26 6.64% 15.85% 8.81% 18.17% 13.14% 5.96% 5.28% 20.19% 2.44% 3.52% 738 96 年 6.13% 14.20% 8.67% 16.89% 17.64% 6.28% 4.33% 16.74% 4.19% 4.93% 669 95 年 6.3% 12.1% 8.0% 11.5% 22.4% 6.2% 4.0% 18.4% 3.9% 5.6% 1142 94 年 4.3% 18.3% 8.3% 13.1% 18.3% 10.8% 3.9% 12.1% 2.1% 5.5% 540 93 年 8.5% 6.9% 8.5% 12.2% 18.0% 8.5% 5.8% 13.2% 8.5% 1.6% 189 教 師 學 生 廠 商 職 工 其 他 填 答 總 人 數 身 分 69 1047 7 156 79 1358 98 年 5.08% 77.10% 0.52% 11.49% 5.82% 97 年 7.70% 61.27% 2.15% 19.93% 8.95% 883 96 年 8.12% 64.25% 0.59% 20.53% 6.50% 677 95 年 2.6% 72.0% 0.4% 17.9% 7.2% 1091 94 年 3.7% 58.5% 1.6% 26.4% 9.8% 564 93 年 15.49% 39.44% 9.15% 29.58% 6.34% 142 1358 883 2158 1359

歷 年 各 組 滿 意 度 分 析 單 位 平 均 分 數 問 卷 填 答 人 次 服 務 態 度 主 動 積 極 之 精 神 電 話 禮 貌 電 話 接 聽 速 度 年 度 別 92 93 94 95 96 97 98 92 93 94 95 96 97 98 92 93 94 95 96 97 98 92 93 94 95 96 97 98 92 93 94 95 96 97 98 96 97 98 文 書 組 8.58 6.7 8.37 7.87 8.50 8.57 7.99 6 13 108 159 142 176 181 8.67 6.92 8.41 8.06 8.69 8.74 8.23 8.67 6.15 8.59 7.76 8.51 8.58 7.93 8.67 7.38 8.78 7.80 8.63 8.59 7.99 8.52 8.51 7.85 事 務 組 6.75 7.86 7.21 7.61 7.50 7.63 7.7 33 18 145 136 141 170 267 6.48 8.22 6.95 7.78 7.62 7.81 7.88 6.18 7.78 7.39 7.51 7.23 7.65 7.55 6.97 8 7.27 7.74 7.52 7.55 7.68 7.5 7.46 7.64 保 管 組 8.1 7.97 7.67 7.49 8.16 8.37 7.97 35 10 92 114 94 135 129 7.94 8.8 7.54 7.55 8.36 8.43 8.12 7.71 7.4 7.89 7.37 8.11 8.39 7.97 8.51 7.8 7.91 7.65 8.11 8.4 7.95 8.11 8.31 8 營 繕 組 6.86 6.29 6.99 7.19 6.87 7.27 6.97 17 9 73 79 71 101 129 7.06 8.67 6.72 7.39 7.21 7.56 7.24 6.12 6 7.04 7.22 6.76 7.33 6.7 6.94 6.44 7.4 7.39 7.01 7.58 7.27 6.99 7.45 7.12 出 納 組 6.72 6.15 7.09 7.46 7.75 8.08 8 50 29 206 232 225 274 462 7 6.69 7.09 7.79 7.87 8.2 8.12 6.52 5.72 7.55 7.53 7.64 7.99 7.79 7.16 6.34 7.35 7.68 7.8 7.84 7.73 7.69 7.85 7.74 採 購 組 8.73 9.14 8.83 8.09 8.43 8.42 8.61 14 2 112 89 115 126 137 9.29 5 8.84 8.31 8.8 8.52 8.74 8.71 10 9.01 7.96 8.5 8.37 8.67 8.71 10 9.02 8.25 8.61 8.43 8.63 8.4 8.41 8.57 經 營 管 理 組 6.43 8.67 8.77 8.24 7.94 7.99 8.69 2 39 55 41 34 80 120 7 8.21 8.63 8.54 8.12 8 8.83 7 9.08 8.62 8.29 8.18 7.98 8.68 6 9.13 8.98 8.20 7.94 7.98 8.63 7.65 7.95 8.67 駐 警 隊 5.23 5.21 7.44 7.63 7.23 7.17 6.01 19 8 88 102 80 113 251 4.74 6.5 7.43 7.88 7.48 7.35 6.07 5.16 3.75 7.59 7.59 6.98 7.19 5.5 5.47 5.25 7.68 7.65 7.32 7.33 6.29 7.38 7.35 6.38 社 科 學 院 總 務 分 處 8.29 7.43 6.98 7.21 6.62 7.55 7.67 8 2 18 38 28 38 68 8.75 10 7 7.53 6.93 7.58 7.88 8.25 8 7.44 7.32 6.71 7.58 7.53 8.25 8 7.78 7.21 6.64 7.63 7.85 6.71 7.47 7.68 醫 學 院 總 務 分 處 7.81 7.14 7.39 7.91 7.19 7.6 7.63 3 7 28 33 41 46 74 8 5.14 7 8.00 7.12 7.74 7.68 8 7.43 7.64 7.88 6.88 7.65 7.38 8 6.86 7.45 8.06 7.12 7.61 7.78 7.17 7.48 7.62 總 體 平 均 6.68 6.60 7.67 7.67 7.62 7.865 7.724 187 137 564 1023 971 1259 1818 6.81 6.74 7.53 7.88 7.82 7.99 7.88 6.57 6.48 7.87 7.64 7.55 7.87 7.57 6.79 6.84 7.95 7.76 7.67 7.89 7.78 7.61 7.82 7.73 單 位 承 辦 人 員 專 業 態 度 辦 公 室 環 境 業 務 辦 理 效 率 電 腦 化 業 務 年 度 別 92 93 94 95 96 97 98 92 93 94 95 96 97 98 92 93 94 95 96 97 98 92 93 94 95 96 97 98 96 97 98 文 書 組 8.67 6.15 8.25 7.95 8.63 8.73 8.15 8.33 6.92 8.15 7.86 8.37 8.44 7.98 8.33 6.15 8.4 7.74 8.45 8.53 7.89 8.67 7.23 8.02 7.91 8.18 8.44 7.91 7 6 2 8 事 務 組 6.85 7.44 6.97 7.74 7.66 7.72 7.85 7.33 8.33 7.21 7.53 7.4 7.58 7.72 6.24 7.78 7.4 7.43 7.43 7.67 7.55 7.21 7.44 7.31 7.53 7.63 7.59 7.72 1 5 6 2 6 2 保 管 組 8.23 8.2 7.43 7.61 8.32 8.47 8.17 8.4 7.6 7.39 7.61 7.910 8.33 7.8 7.83 7.6 7.87 7.39 8.3 8.44 7.97 8.06 8.4 7.65 7.28 8.11 8.22 7.75 7 8 8 營 繕 組 7.18 6.22 6.49 7.22 7.21 7.37 6.99 7.18 5.56 6.93 7.06 6.7 7.19 7.13 6.71 5.11 7.31 6.99 6.37 6.75 6.34 6.82 6 7.07 7.06 6.73 6.97 6.99 7 8 1 7 出 納 組 7.16 6.83 7.02 7.91 8.03 8.15 8.17 5.4 4.83 7.3 6.49 7.53 8.47 8.37 6.64 6.28 7.28 7.33 7.64 8.01 7.93 7.16 6.34 6.01 7.48 7.81 8.1 8.13 7 8 2 6 採 購 組 9.29 10 8.76 8.20 8.7 8.52 8.76 8.43 9 8.68 7.98 7.57 8.38 8.53 8.71 10 9.01 8.11 8.5 8.37 8.57 8 10 8.49 7.84 8.33 8.4 8.44 6 1 3 5 8 經 營 管 理 組 6 9.03 8.74 8.15 7.88 8.02 8.78 7 7.69 8.85 8.15 7.76 7.95 8.48 6 8.87 8.93 8.15 8.06 8.1 8.82 6 8.67 8.67 8.24 7.94 7.95 8.6 7 6 2 8 駐 警 隊 5.05 5 7.37 7.78 7.3 7.35 5.77 6 6.5 7.15 7.59 7.3 7.06 6.37 5.16 4.5 7.47 7.59 7.22 7.04 5.68 5.26 5 7.37 7.31 6.9 6.71 5.99 7 3 5 8 社 科 學 院 總 務 分 處 8.25 7 6.67 7.21 6.29 7.53 7.68 8 6 6.44 7.00 6.57 7.42 7.59 8.75 6 7.11 7.16 6.5 7.58 7.59 6 7 6.44 7.05 6.64 7.58 7.59 7 8 7 1 醫 學 院 總 務 分 處 7.33 7.71 7.36 7.82 7.27 7.65 7.86 8 8 7.5 8.00 7.32 7.83 7.81 7.33 7.43 7.21 7.76 7.07 7.39 7.35 8 7.43 7.57 7.88 7.56 7.48 7.57 7 7 1 4 4 總 體 平 均 6.73 6.69 7.52 7.76 7.73 7.95 7.82 6.73 6.40 7.53 7.53 7.44 7.87 7.78 6.52 6.34 7.80 7.56 7.55 7.79 7.57 6.47 6.68 7.48 7.56 7.58 7.74 7.67 1 6 8 8 註 : 以 後 一 年 與 前 一 年 (96 年 與 95 年 ) 比 較, 紅 色 代 表 分 數 降 低, 藍 色 代 表 分 數 提 升, 黑 色 代 表 分 數 相 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