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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與 教 育 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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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第 八 冊, 第 二 十 九 期, 1 995 N o.3,647-656 澳 門 公 共 行 政 職 程 與 高 等 教 育 黎 智 城 * 摘 要 本 文 會 探 討 不 同 學 歷 程 度 在 澳 門 公 共 行 政 人 員 職 程 制 度 中 的 影 響 為 了 擔 任 不 同 的 公 職, 工 作 人 員 被 分 成 若 干 人 員 組 別, 而 各 組 別 均 有 特 定 的 工 作 內 容 及 要 求 之 學 歷 程 度 工 作 人 員 組 別 可 分 為 工 人 助 理 員 行 政 人 員 專 業 技 術 員 技 術 員 及 高 級 技 術 員 等 在 高 級 技 術 員 和 技 術 員 職 程 中, 具 備 一 定 的 學 歷 程 度 相 當 於 學 士 學 位 或 其 他 高 等 課 程 學 歷 更 被 視 為 一 項 要 素 現 就 所 受 中 學 教 育 和 高 等 教 育 之 年 數 與 澳 門 公 共 行 政 的 技 術 員 及 高 級 技 術 員 職 程 之 進 程 作 一 比 較 一 般 來 說, 在 澳 門, 大 學 教 育 之 學 士 學 位 課 程 需 時 四 年, 理 工 高 等 教 育 之 高 等 專 科 學 位 課 程 需 時 三 年, 中 學 課 程 需 時 十 一 年 或 十 二 年, 因 此, 不 難 發 現 一 名 學 士 與 一 名 具 高 等 專 科 學 位 的 人 士 之 間 的 學 歷 差 距 通 常 為 一 年, 有 時 甚 至 為 二 年 這 學 歷 上 的 差 距 表 現 在 技 術 員 和 高 級 技 術 員 組 別 上 之 差 別, 以 及 同 一 時 期 他 們 在 職 程 進 展 上 之 不 同 這 兩 個 職 程 之 頂 點, 高 級 技 術 員 之 薪 酬 要 比 技 術 員 約 多 1 9%, 究 其 原 因 可 能 就 只 因 為 相 差 了 一 年 的 學 歷 作 為 是 次 探 討 之 結 論, 現 建 議 學 士 學 位 課 程 與 高 等 專 科 課 程 間 的 差 別 不 應 作 為 進 入 公 共 行 政 不 同 職 程 之 區 分, 學 士 或 具 適 合 職 務 課 程 的 高 等 專 科 學 歷 者 均 可 進 入 高 級 技 術 員 之 一 般 制 度 職 程 又 建 議 設 立 兩 個 學 年 或 四 個 學 期 之 高 等 課 程, 以 迎 合 在 公 共 行 政 或 勞 動 市 場 中 對 學 歷 介 乎 學 士 學 位 和 中 學 程 度 之 間 的 工 作 人 員 的 需 求 * 澳 門 理 工 學 院 副 院 長 647

一 公 共 行 政 正 如 很 多 人 類 行 為 一 樣, 由 於 管 理 政 治 及 法 律 行 為 等 概 念 的 複 雜 性 和 相 互 關 係 而 使 公 共 行 政 變 得 難 以 下 定 義, 儘 管 我 們 對 它 已 有 概 念, 而 這 概 念 可 能 與 原 意 有 很 大 分 歧 1 雖 然 認 識 公 共 行 政 工 作 不 等 於 就 能 給 公 共 行 政 下 定 義, 但 我 們 可 以 作 一 綜 合 的 說 明, 就 是 公 共 行 政 為 所 有 機 關 的 整 體, 是 一 個 貫 徹 社 會 政 治 目 標, 確 保 滿 足 集 體 的 基 本 需 要, 具 技 術 行 政 活 動 性 質 的 管 治 工 具 2 公 共 行 政 有 廣 泛 的 活 動 領 域, 其 活 動 目 的 是 以 滿 足 個 人 集 體 或 公 共 需 求, 政 策 標 準 會 隨 著 時 間 地 區 不 同 而 變 化, 工 作 人 員 的 工 作 範 圍 可 以 由 戶 外 開 展 以 至 街 道 清 潔 一 些 工 作 人 員 專 業 水 平 很 高, 可 以 在 其 專 業 範 圍 發 揮 專 長, 又 或 者 設 計 並 執 行 有 關 政 策, 使 成 千 上 萬 人 受 惠 另 一 些 專 業 水 平 不 太 高 的 則 從 事 打 字 文 書 處 理 資 料 存 檔 等 簡 單 工 作 工 作 人 員 必 須 具 備 適 當 培 訓 和 對 本 身 工 作 領 域 要 有 足 夠 的 知 識 才 可 從 事 和 開 展 公 共 行 政 工 作, 而 學 校 及 職 業 培 訓 在 這 方 面 起 著 不 可 代 替 的 作 用 公 共 行 政 工 作 人 員 是 確 保 各 公 共 機 關 正 確 有 效 運 作 的 要 素 ; 面 對 當 今 技 術 發 展 及 社 會 上 個 人 和 集 體 新 需 要 的 出 現, 公 共 行 政 的 進 步 亦 有 賴 於 工 作 人 員 的 學 術 和 職 業 培 訓 以 及 他 們 的 計 劃 應 用 和 執 行 能 力 為 了 讓 工 作 人 員 能 盡 責, 澳 門 公 共 行 政 採 用 職 程 制 度 來 管 理 其 工 作 人 員 但 這 制 度 並 不 是 適 用 於 所 有 的 工 作 人 員, 如 領 導 主 管 助 理 工 人 及 助 理 員 在 職 程 制 度 的 適 用 上 便 不 同 除 了 公 共 行 政 職 程 內 的 工 作 人 員 之 外, 還 有 以 編 制 外 合 同 和 散 位 合 同 的 形 式 為 行 政 當 局 服 務 的 工 作 人 員, 但 只 有 編 制 內 人 員 有 權 進 入 職 程 3 一 九 八 九 年 公 職 法 律 制 度 修 訂 時 制 定 了 適 用 於 公 共 機 關 自 治 機 構 和 基 金 市 4 政 機 構 的 編 制 內 人 員 的 職 程 制 度 規 則 5 開 考 是 招 聘 或 甄 選 人 員 進 入 編 制 或 晉 升 職 務 所 必 需 的 正 常 程 序, 除 非 編 制 內 有 關 官 職 或 職 位 的 任 用 制 度 另 有 其 他 招 聘 方 式, 開 考 方 可 免 除 根 據 填 補 職 位 空 缺 的 性 質, 開 考 分 為 入 職 開 考 和 晉 升 開 考 ; 此 外, 又 視 乎 開 考 是 面 向 所 有 的 公 共 行 政 工 作 人 員, 抑 或 只 面 向 某 一 機 關 之 人 員, 而 分 為 一 般 性 或 限 制 性 入 職 開 考 的 一 般 條 件 是 要 求 有 適 合 擔 任 職 務 的 學 歷, 如 無 此 等 學 歷 則 須 具 適 合 擔 任 職 務 的 培 訓 課 程 學 歷, 而 該 等 培 訓 課 程 須 在 官 校 取 得 或 是 法 律 予 以 承 認 的 課 程 1. 參 閱 Davi d H.Rosenb l oom,p u b l i c Adm i n i s t r a t i o n, McGraw-Hill Internat ional Edi t i ons, Si ngapor e,1 989, 第 四 / 二 十 八 頁 2. 一 九 九 五 年 一 月 十 八 日, 薛 尼 路 在 澳 門 大 學 舉 行 關 於 澳 門 高 等 教 育 的 國 際 研 討 會 上 發 表 題 為 高 等 教 育 機 構 與 政 府 機 關 之 合 作 之 演 詞 3. 職 程 分 為 一 般 職 程 制 和 特 別 職 程 制, 此 外 還 分 為 縱 向 職 程 制 和 橫 向 職 程 制 欲 了 解 詳 情 請 參 閱 黎 智 城 在 一 九 九 四 年 九 月 第 二 四 / 二 五 期 澳 門 政 府 雜 誌 行 政, 葡 文 版 第 三 三 七 / 三 四 九 頁 或 中 文 版 第 五 一 五 / 五 二 二 頁 發 表 之 澳 門 公 職 制 度 概 述 4. 澳 門 地 區 劃 分 為 兩 個 行 政 或 市 政 區 域 : 澳 門 及 海 島 市 5. 九 月 二 十 一 日 第 八 六 / 八 九 /M 號 法 令 648

為 了 擔 任 各 項 澳 門 公 共 行 政 的 一 般 職 務 計 劃 應 用 和 執 行 工 作 人 員 被 分 為 若 干 組 別, 其 工 作 內 容 也 被 加 以 確 定, 並 按 其 有 關 學 歷 而 分 職 層 6 人 員 分 為 工 人 助 理 員 行 政 人 員, 專 業 技 術 員 技 術 員 及 高 級 技 術 員 現 把 工 作 內 容 和 高 級 技 術 員 技 術 員 和 專 業 技 術 員 之 相 應 學 歷 介 紹 如 下, 以 便 對 高 級 培 訓 與 公 職 職 程 之 間 的 關 係 作 一 簡 略 的 分 析 表 一 澳 門 公 共 行 政 人 員 組 別 資 料 來 源 : 十 二 月 二 十 一 日 第 八 六 / 八 九 /M 號 法 令 附 表 二 表 一 說 明 了 對 各 人 員 組 別 要 求 之 不 同 學 歷, 從 中 可 見 具 備 相 當 於 學 士 或 其 他 高 等 課 程 之 學 歷 是 高 級 技 術 員 和 技 術 員 職 程 的 重 要 因 素 專 業 技 術 員 組 別 學 歷 要 求 較 低, 第 七 職 層 的 職 程 只 需 第 十 一 年 級 學 歷 7 公 務 員 如 具 所 需 之 學 歷 或 資 歷 便 可 參 加 高 級 別 之 入 職 或 晉 升 考 試, 但 應 考 職 級 8 的 第 一 職 階 之 薪 俸 點 要 相 等 或 高 於 原 薪 俸 點 9, 另 一 方 面, 公 務 員 如 具 所 需 之 學 歷, 可 投 考 原 職 層 內 的 其 他 職 程, 但 該 職 級 要 相 當 於 原 職 級 且 所 擔 任 的 和 將 擔 任 的 10 職 務 性 質 要 相 似 6. 職 層 係 按 工 作 之 複 雜 性 及 要 求 之 培 訓 而 劃 分 7. 按 照 澳 門 教 育 制 度 法 ( 八 月 二 十 九 日 第 一 一 / 九 一 /M 號 法 律 ), 小 學 為 六 年, 中 學 分 為 二 個 階 段 : 初 中 三 年 ; 高 中 最 少 兩 年, 最 多 三 年 ( 第 八 條 及 第 九 條 ) 公 共 行 政 職 程 法 例 比 澳 門 教 育 制 度 法 為 早, 故 當 中 還 提 到 第 十 一 年 級, 而 不 是 像 在 制 定 不 同 學 歷 程 度 或 階 段 時 所 要 求 的 中 學 教 育 課 程 不 少 於 十 一 年 級 8. 職 階 係 指 橫 向 職 程 ( 工 作 的 複 雜 性 沒 變 動 ) 或 指 縱 向 職 程 之 每 一 職 級 ( 工 作 的 複 雜 性 和 責 任 要 求 增 加 ) 的 薪 酬 點 9. 此 職 程 變 動 稱 為 縱 向 互 通 性 ( 參 閱 第 八 六 / 八 九 /M 號 法 令 第 十 二 條 ) 1 0. 此 職 程 變 動 稱 為 橫 向 互 通 性 ( 參 閱 第 八 六 / 八 九 /M 號 法 令 第 十 三 條 ) 649

法 例 考 慮 到 因 取 得 所 需 之 學 歷 或 資 歷 而 使 公 共 行 政 工 作 人 員 在 職 程 間 互 通 之 可 能 性, 事 實 上 該 情 況 並 不 常 發 生, 原 因 是 取 得 學 歷 所 帶 來 的 新 職 程 可 能 與 原 職 程 無 關, 此 外, 多 年 累 積 的 經 驗 亦 會 白 費, 故 工 作 人 員 本 身 的 職 業 發 展 和 專 門 性 局 限 了 這 可 能 性 二 高 等 教 育 與 澳 門 公 共 行 政 職 程 1 根 據 澳 門 高 等 教 育 規 章 性 法 規 1, 高 等 教 育 包 括 大 學 教 育 及 理 工 高 等 教 育, 即 在 大 學 或 獲 承 認 具 大 學 資 格 的 高 等 學 府, 以 及 在 理 工 學 院 或 理 工 高 等 學 校 所 舉 辦 的 教 育 ( 第 一 一 / 九 一 號 法 令 第 三 條 ), 高 等 教 育 可 頒 授 高 等 專 科 學 士 碩 士 和 博 士 學 位, 只 有 大 學 才 可 頒 授 碩 士 和 博 士 學 位, 一 年 以 上 的 課 程 可 獲 發 文 憑, 而 短 期 課 程 則 獲 頒 証 書 ( 第 一 一 / 九 一 號 法 令 第 十 四 條 一 及 二 款, 第 十 七 條 一 款 及 第 十 八 條 一 款 ) 在 澳 門 設 立 高 等 教 育 機 構 可 以 說 是 相 當 近 期 的 事 在 一 五 九 四 年 創 校 的 聖 保 祿 1 大 學 於 五 十 年 後 便 衰 落 2 此 後, 高 等 教 育 便 沒 有 繼 續 及 至 一 九 八 一 年 才 有 新 的 大 學 東 亞 大 學 由 香 港 投 資 者 創 立, 是 一 所 採 用 英 國 模 式 的 私 立 教 育 機 構 在 大 學 教 育 中, 屬 公 共 高 等 教 育 機 構 的 有 澳 門 大 學 ( 其 前 身 為 東 亞 大 學 )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高 等 學 校 ; 在 理 工 教 育 方 面 則 有 澳 門 理 工 學 院 和 旅 遊 高 等 學 校 ( 在 籌 備 中 ); 私 立 遙 距 高 等 教 育 機 構 則 有 亞 洲 ( 澳 門 ) 國 際 公 開 大 學 高 等 教 育 的 目 標 分 為 : 在 不 同 知 識 領 域 培 訓 學 員, 以 確 保 其 從 事 有 關 的 職 業 活 動 及 參 與 發 展 本 地 區 以 及 參 與 科 技 發 展 政 策, 改 善 本 地 區 的 科 學 力 量 ( 第 一 一 / 九 一 /M 號 法 令 第 二 條 二 款 a 項 及 e 項 ), 在 高 等 教 育 機 構 舉 辦 的 課 程 中, 有 一 些 專 為 公 共 行 政 而 設 的, 例 如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高 等 學 校 之 警 官 培 訓 課 程 水 警 稽 13 查 課 程 治 安 警 察 課 程 消 防 拯 救 課 程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高 等 學 校 是 一 所 發 展 教 育 活 動 偵 查 培 訓 及 支 援 社 會 的 高 等 教 育 機 構, 主 要 目 的 是 培 訓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各 編 制 的 警 官 14 在 警 官 培 訓 課 程 中, 水 警 稽 查 專 業 和 治 安 警 察 專 業 之 警 事 學 課 程, 以 及 消 防 拯 救 專 業 之 防 務 暨 安 全 工 程 學 課 程 等 都 頒 授 學 士 學 位 15 11. 二 月 四 日 第 一 一 / 九 一 /M 號 法 令 連 同 二 月 十 日 第 八 / 九 二 /M 號 法 令 之 修 訂 1 2. 一 五 九 七 年 和 一 六 四 五 年 為 該 校 之 重 要 時 刻, 此 後 直 至 十 八 世 紀 中 葉, 只 維 持 基 本 教 育 讀 寫 及 數 學 十 八 世 紀 中 葉 是 該 校 之 藝 術 和 神 學 高 等 課 程 面 臨 重 重 困 難 的 時 刻, 而 在 一 七 四 六 年 只 開 辦 被 認 為 是 市 民 不 能 缺 少 的 基 礎 教 育,( 何 思 靈 與 I sabel Correi a, 聖 保 祿 澳 門 一 所 大 學 之 歷 史, 一 九 九 四 年 十 一 月 ) 1 3. 還 有 其 他 專 為 公 共 行 政 活 動 而 設 之 語 言 暨 翻 譯 及 公 共 管 理 的 高 等 課 程 1 4.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高 等 學 校 由 六 月 四 日 第 五 七 / 八 八 /M 號 法 令 設 立, 其 組 織 由 一 月 三 十 日 第 五 / 九 五 /M 號 法 令 規 定, 關 於 該 校 之 宗 旨 和 發 展, 參 閱 一 九 九 三 年 十 二 月 第 二 十 二 期 澳 門 政 府 雜 誌 行 政, 葡 文 版 第 八 六 五 / 八 八 四 頁 或 中 文 版 第 九 八 三 / 九 九 九 頁,Armando Manuel da Si lva Aparício 之 澳 門 大 學 教 育 中 的 保 安 部 隊 高 等 學 校 1 5. 警 官 培 訓 課 程 之 學 術 領 域 參 照 本 地 區 大 學 教 育 之 一 般 規 定 ( 參 閱 第 五 / 九 五 /M 號 法 令 ) 650

澳 門 高 等 教 育 法 概 括 了 頒 授 各 高 等 教 育 學 位 之 課 程 編 排, 並 規 定 了 其 最 少 的 年 數 或 學 期 數 目 課 程 名 稱 在 課 程 開 設 的 法 規 內, 根 據 符 合 學 校 宗 旨 的 學 科 而 訂 明, 如 有 選 修 科 也 要 說 明 高 等 專 科 學 位 課 程 一 般 應 符 合 三 學 年 或 六 個 學 期 的 規 定, 如 合 格 並 通 過 高 等 教 育 機 構 之 課 程 計 劃 規 定 之 所 有 科 目 專 題 研 究 研 討 會 和 實 習 者, 可 獲 頒 授 高 等 專 科 學 位 ; 或 者 是 完 成 學 士 學 位 課 程 之 第 一 階 段, 但 該 有 關 課 程 計 劃 須 有 兩 個 階 段, 而 第 一 階 段 為 三 學 年 或 六 個 學 期 者, 才 可 獲 頒 授 高 等 專 科 學 位 ( 參 看 第 一 一 / 九 一 號 法 令 第 十 五 條 ) 學 士 學 位 課 程 可 分 為 兩 種 模 式 : 一 種 是 按 有 關 學 術 領 域 而 制 定 時 間 的 課 程, 但 時 間 不 能 少 於 四 年 或 八 個 學 期, 而 有 關 課 程 計 劃 分 為 兩 個 階 段, 完 成 第 一 階 段 後 頒 授 高 等 專 科 學 位 ; 另 一 種 是 某 一 知 識 領 域 內 的 補 充 或 專 業 課 程, 為 期 一 或 二 學 年, 最 少 具 高 等 專 科 學 位 或 法 律 上 等 同 的 學 歷 者 才 可 註 冊 入 讀, 有 時 甚 至 還 要 求 入 讀 者 要 有 適 當 的 工 作 經 驗 ( 參 看 第 一 一 / 九 一 號 法 令 第 十 六 條 ) 16 入 讀 大 學 高 等 教 育 課 程 需 具 中 學 第 十 二 年 級 程 度, 而 入 讀 理 工 高 等 教 育 課 程 則 需 具 中 學 第 十 一 年 級 程 度 ( 參 看 第 一 一 / 九 一 號 法 令 第 二 十 八 條 三 及 四 款 ) 1 7, 大 學 高 等 教 育 機 構 可 設 立 一 年 預 科, 讓 完 成 第 十 一 年 級 的 中 學 生 入 讀, 以 準 備 升 讀 大 學 課 程 ( 第 一 一 / 九 一 號 法 令 第 二 十 八 條 五 款 ) 18 一 般 來 說, 澳 門 大 學 教 育 的 學 士 學 位 課 程 為 期 四 年, 理 工 高 等 教 育 之 高 等 專 科 學 位 課 程 為 期 三 年, 再 加 上 培 訓 學 生 直 接 升 讀 上 述 高 等 教 育 課 程 的 中 學 教 育, 那 麼, 學 士 學 位 與 高 等 專 科 學 位 之 間 可 以 出 現 兩 年 的 差 別 這 兩 年 差 別 的 出 現 是 由 於 法 律 規 定 具 第 十 一 年 級 學 歷 的 中 學 生 便 可 升 讀 理 工 高 等 教 育, 但 對 那 些 具 第 十 二 年 19 級 學 歷 的 中 學 生 來 說, 其 差 別 就 只 一 年 在 公 共 行 政 職 程 方 面, 學 士 學 位 課 程 與 其 他 高 等 專 科 學 位 課 程 或 沒 有 學 位 頒 授 的 高 等 課 程 之 間 有 著 很 大 的 分 別, 因 為 高 級 技 術 人 員 組 別 最 低 學 歷 要 求 是 學 士 學 位, 而 具 其 他 高 等 課 程 學 歷 者 只 能 進 入 技 術 員 職 程 澳 門 公 職 制 度 的 規 章 性 法 規 並 1 6. 在 制 定 教 學 計 劃 及 學 士 高 等 專 科 學 位 課 程 ( 或 其 他 高 等 課 程 ) 年 數 的 法 規 裏, 應 說 明 課 程 是 日 制 還 是 夜 制, 因 為 夜 校 課 程 的 總 課 時 應 與 日 校 相 同 課 程 的 總 課 時 相 等, 故 夜 校 需 時 較 長 一 般 來 說, 課 程 通 常 是 日 制, 原 則 上 讓 學 生 專 注 投 入 學 習, 而 夜 校 是 工 餘 時 間, 主 要 讓 半 工 讀 生 攻 讀, 故 其 課 時 分 配 較 長, 年 數 ( 或 學 期 ) 較 多, 以 便 夜 校 學 生 有 足 夠 上 課 節 數 和 時 間 去 學 習, 因 而 知 識 質 量 不 會 下 降 不 同 的 高 等 教 育 制 度 在 同 樣 的 教 學 計 劃 中 因 日 制 或 夜 制 而 採 用 不 同 的 課 時 分 配 方 法 以 葡 萄 牙 共 和 國 為 例, 日 制 之 三 學 年 課 程 ( 高 等 專 科 學 位 課 程 ) 在 夜 制 時 變 成 四 或 五 學 年 17. 年 滿 二 十 五 歲 的 成 年 人, 雖 不 具 入 讀 高 等 教 育 課 程 所 需 之 一 般 學 歷, 但 經 適 當 考 試 証 明 其 資 格 者 也 可 入 讀 高 等 教 育 課 程 18. 澳 門 大 學 法 律 學 院 法 律 學 士 學 位 課 程 之 教 學 計 劃 符 合 五 學 年 或 十 個 學 期 的 規 定 ( 參 看 四 月 二 十 六 日 第 一 四 / 九 四 /M 號 訓 令 ) 1 9. 只 對 在 澳 門 舉 辦 的 課 程 的 年 數 與 具 入 讀 高 等 教 育 最 低 學 歷 要 求 的 學 生 作 比 較 假 若 理 工 高 等 教 育 轉 辦 學 士 學 位 課 程 而 入 讀 要 求 為 具 第 十 一 年 級 之 中 學 生 ( 不 論 這 是 否 為 高 中 教 育 最 後 一 年 ), 那 麼 學 士 學 位 課 程 (1 1 +4) 與 高 等 專 科 學 位 課 程 (1 2+3) 之 間 就 不 再 存 有 差 別, 儘 管 與 大 學 教 育 的 學 士 學 位 課 程 (1 2+4) 之 間 仍 有 差 別 如 此 一 來, 便 有 兩 類 學 士 學 位 課 程, 而 每 一 類 別 各 自 成 為 高 等 教 育 的 一 種 651

20 沒 有 為 進 入 技 術 員 職 程 所 需 的 高 等 課 程 下 定 義, 儘 管 很 多 與 技 術 員 職 程 相 等 或 類 21 似 的 特 別 制 度 職 程 也 要 求 適 當 的 高 等 課 程 可 能 添 加 一 補 充 專 業 培 訓 課 程 技 術 員 與 高 級 技 術 員 組 別 間 之 區 別 反 映 在 有 關 職 程 和 薪 酬 的 進 展 上, 正 如 表 二 所 示 之 一 般 制 度 職 程 : 表 二 技 術 員 和 高 級 技 術 員 組 別 之 薪 酬 資 料 來 源 : 十 二 月 二 十 一 日 第 八 六 / 八 九 /M 號 法 令 附 表 三 每 一 職 級 的 晉 升 取 決 於 審 查 文 件 或 其 他 甄 選 途 徑, 工 作 人 員 必 須 在 原 職 級 內 工 作 滿 三 年, 工 作 評 核 不 低 於 良, 或 工 作 滿 二 年 而 工 作 評 核 為 優 22 縱 向 職 程 中 每 級 之 職 階 的 變 動 取 決 於 兩 年 之 工 作 時 間 以 及 工 作 評 核 不 低 於 良 23 對 表 二 之 一 般 制 度 職 程 內 的 同 一 時 期 的 進 展 作 分 析, 不 難 發 現 技 術 員 職 程 頂 點 ( 專 家 技 術 員 第 三 職 階 索 引 點 為 545 點 ) 的 薪 酬 相 當 於 首 席 高 級 技 術 員 (540 點 ), 高 級 技 術 員 薪 酬 還 可 達 到 650 點 ( 顧 問 高 級 技 術 員 第 三 職 階 ), 這 兩 個 職 程 之 頂 點 相 差 1 05 點, 即 高 級 技 術 員 薪 酬 比 技 術 員 多 約 1 9%, 究 其 原 因 只 是 相 差 了 一 年 的 24 學 歷 倘 技 術 員 為 中 學 第 十 二 年 級 畢 業 而 具 高 等 專 科 學 歷 者 20. 澳 門 法 律 體 系 沒 有 為 高 等 課 程 下 定 義, 按 三 月 二 十 三 日 澳 門 政 府 公 報 第 十 二 期 刊 登 第 七 一 / 八 五 號 批 示, 要 求 入 讀 者 須 具 有 中 學 教 育 補 充 課 程 或 等 同 學 歷 之 課 程 便 被 視 為 高 等 課 程 ( 該 批 示 由 十 二 月 二 十 一 日 第 八 七 / 八 九 /M 號 法 令 撤 銷 ) 21. 十 二 月 二 十 一 日 第 八 六 / 八 九 /M 號 法 令 規 定, 特 別 制 度 的 不 同 職 程, 其 進 程 和 薪 俸 索 引 點 相 當 於 第 八 職 層 技 術 人 員 組 別 或 同 類 的, 都 要 求 具 高 等 課 程 學 歷 : 郵 政 技 術 員 ( 第 二 十 七 條 ); 財 政 技 術 員 ( 第 三 十 條 ); 資 訊 技 術 員 ( 第 三 十 四 條 ); 氣 象 暨 地 球 物 理 技 術 員 ( 第 四 十 九 及 五 十 條 ) 及 統 計 技 術 員 ( 第 五 十 七 條 )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組 別 的 工 作 人 員 ( 第 七 職 層 ) 通 常 也 可 進 入 該 職 程, 而 實 際 上 也 是 如 此, 因 為 還 沒 有 為 適 當 高 等 課 程 下 定 義 的 緣 故 22. 有 關 工 作 評 核 及 其 主 觀 判 斷, 請 閱 José Herminio Paul o Rato Ra i nha 在 行 政 雜 誌 發 表 的 澳 門 公 職 制 度 概 述 之 附 註 五 23. 此 規 定 不 妨 礙 特 別 制 度 職 程 之 進 入 及 職 階 變 動 的 專 有 規 定 ( 參 閱 第 八 六 / 八 九 /M 號 法 令 第 十 條 及 十 一 條 ) 24. 參 閱 本 文 附 註 1 9 652

三 澳 門 公 共 行 政 職 程 之 重 訂 高 級 技 術 員 和 技 術 員 職 程 進 展 按 以 下 兩 項 措 施 修 訂 : 重 訂 公 共 行 政 職 程 以 及 開 設 少 於 三 年 ( 高 等 專 科 學 位 課 程 ) 的 高 等 課 程 學 士 學 位 課 程 與 高 等 專 科 學 位 課 程 的 差 別 不 應 作 為 進 入 不 同 職 程 的 標 準, 應 該 是 學 士 或 具 備 適 合 職 務 課 程 的 高 等 專 科 學 歷 者 均 可 進 入 高 級 技 術 員 的 一 般 制 度 職 程 公 職 內 學 士 和 高 等 專 科 學 歷 職 程 的 區 別, 還 受 到 葡 國 高 等 教 育 制 度 的 影 響, 大 25 部 份 在 澳 門 公 共 行 政 服 務 具 高 等 課 程 學 歷 的 技 術 員 均 來 自 葡 國 教 育 制 度 在 葡 國 高 等 教 育 中, 學 士 學 位 課 程 以 前 是 五 年 或 以 上, 而 高 等 專 科 學 位 課 程 則 是 三 年, 直 至 最 近, 學 士 學 位 課 程 才 開 始 普 及 為 四 年 自 澳 門 出 現 高 等 教 育 機 構 舉 辦 為 期 四 年 的 學 士 學 位 課 程 後, 再 加 上 在 本 地 區 被 26 認 可 為 有 效 的 非 葡 國 教 育 制 度 的 學 歷 大 部 份 等 同 學 士 學 位 的 課 程 均 為 期 四 學 年 或 以 下, 學 士 學 位 課 程 和 高 等 專 科 學 位 課 程 間 開 始 出 現 年 數 的 差 距 這 樣, 因 學 歷 多 了 一 年 而 引 致 職 程 的 差 別 似 乎 是 不 合 理 的, 在 某 一 職 務 工 作 多 年 所 得 的 經 驗 應 可 抵 償 這 一 年 的 學 歷 知 識 雖 然 將 學 士 和 具 高 等 專 科 學 歷 的 人 士 訂 定 為 同 一 職 程, 但 可 規 定 他 們 進 入 不 同 的 職 等 : 學 士 的 入 職 為 第 二 職 等, 而 具 高 等 專 科 學 歷 的 人 士 則 入 職 較 低 的 第 一 職 27 等, 兩 者 按 同 一 職 程 晉 升 這 職 程 重 訂 可 改 善 高 等 專 科 學 歷 的 待 遇, 這 樣 可 鼓 勵 人 們 入 讀 高 等 專 科 學 位 課 程, 並 紓 緩 高 等 教 育 機 構 把 高 等 專 科 學 位 課 程 轉 為 學 士 學 28 位 課 程 或 開 設 學 士 學 位 課 程 的 壓 力 理 工 高 等 教 育 和 大 學 高 等 教 育, 不 應 有 高 低 等 級 之 分 或 相 互 競 爭, 而 是 各 有 各 的 特 色, 縱 使 培 訓 不 同 但 彼 此 的 畢 業 生 應 可 在 相 同 工 作 中 公 平 競 爭 在 眾 多 高 等 教 育 中, 理 工 教 育 的 課 程 應 是 少 些 理 論 多 些 實 踐, 具 職 業 教 育 特 色, 澳 門 理 工 高 等 教 育 也 應 如 此 29 澳 門 理 工 高 等 教 育 不 應 模 仿 大 學 高 等 課 程 把 其 課 程 改 為 學 士 學 位 課 程, 儘 管 30 31 其 目 標 是 值 得 尊 重 及 有 特 色 重 要 的 是 認 可 具 高 等 專 科 學 歷 的 人 士 有 資 格 進 入 澳 25. 參 閱 Manuel G.Abreu 在 一 九 九 四 年 十 二 月 第 二 十 六 期 澳 門 政 府 雜 誌 行 政, 葡 文 版 第 六 三 一 / 六 五 頁 或 中 文 版 第 七 七 一 / 七 八 八 頁, 尤 其 是 第 六 四 一 頁 和 七 八 頁 發 表 之 澳 門 公 共 行 政 人 力 資 源 與 過 渡 進 程 26. 三 月 一 日 第 一 四 / 八 九 /M 號 法 令 27. 按 現 在 之 職 程 進 展, 高 級 技 術 員 入 職 時 為 二 等 高 級 技 術 員 在 取 得 相 等 於 學 士 學 歷 的 情 況 下, 技 術 員 職 程 才 能 與 高 級 技 術 員 職 程 互 通 28. 與 公 共 行 政 相 比, 私 人 企 業 對 於 學 士 與 高 等 專 科 學 歷 間 職 程 的 差 別 不 甚 注 重, 因 為 學 歷 程 度 很 多 時 不 是 釐 定 工 作 人 員 職 程 或 其 薪 酬 的 重 要 因 素 公 職 的 職 程 取 決 於 學 歷 程 度, 但 對 私 人 企 業 來 說, 高 等 課 程 只 作 為 社 會 價 值 的 參 考 29. 本 文 不 擬 介 紹 影 響 這 趨 勢 的 社 會 因 素 或 個 人 原 因, 儘 管 這 一 現 實 值 得 去 探 討 30. 澳 門 高 等 教 育 規 章 性 法 規 ( 第 一 一 / 九 一 /M 號 法 令 ) 沒 有 制 定 大 學 教 育 和 理 工 高 等 教 育 的 一 般 目 標, 但 規 定 高 等 教 育 旨 在 確 保 學 術 文 化 和 技 術 培 訓 的 鞏 固, 通 過 教 授 學 術 知 識, 理 論 與 實 踐 並 重, 為 學 員 將 來 從 事 職 業 和 文 化 活 動 作 準 備, 以 及 發 展 計 劃 學 術 研 究 創 新 批 判 分 析 和 藝 術 創 作 的 能 力 ( 第 二 條 一 款 ) 31. 高 等 專 科 學 位 也 可 由 大 學 或 認 可 為 大 學 之 學 校 的 特 別 機 構 頒 授, 並 由 澳 門 大 學 章 程 ( 第 四 條 ) 及 亞 洲 ( 澳 門 ) 國 際 公 開 大 學 章 程 ( 第 五 條 ) 所 規 定 653

門 公 共 行 政 高 級 技 術 員 職 程, 從 而 改 善 高 等 專 科 學 歷 的 地 位, 確 認 其 優 點 和 才 能 另 一 方 面, 這 高 等 教 育 的 差 別 不 應 妨 礙 這 兩 種 教 育 大 學 教 育 和 理 工 高 等 教 育 發 展 更 大 的 聯 繫, 而 這 兩 種 教 育 應 該 發 揮 其 互 補 性 及 提 供 較 短 期 的 課 程 予 持 有 文 憑 的 學 員 進 修 四 高 等 課 程 在 重 訂 高 級 技 術 員 職 程 以 便 向 具 高 等 專 科 學 歷 的 人 士 提 供 進 入 該 職 程 的 途 徑 時, 應 要 為 與 澳 門 法 律 體 系 原 有 的 高 等 課 程 與 相 應 的 高 等 課 程 下 一 新 定 義 更 應 考 慮 那 些 要 求 需 有 高 等 教 育 補 充 課 程 或 同 等 程 度 才 可 入 讀, 以 及 需 時 一 學 年 或 以 上 之 課 程 為 高 等 課 程 填 補 這 立 法 漏 洞 可 鼓 勵 新 課 程 的 開 設 並 為 進 入 技 術 員 職 程 之 效 力, 容 許 對 在 高 等 教 育 機 構, 特 別 是 在 澳 門 內 取 得 的 其 他 非 學 位 課 程 予 以 承 認, 以 32 便 培 養 學 歷 高 於 中 學 教 育 程 度 而 在 公 共 行 政 及 在 澳 門 其 他 社 會 經 濟 領 域 中 缺 乏 的 中 層 人 員 開 設 為 期 兩 學 年 或 四 個 學 期 的 高 等 課 程, 將 迎 合 那 些 在 公 共 行 政 工 作, 而 學 歷 介 乎 高 級 技 術 員 與 具 中 學 教 育 程 度 人 員 組 別 之 間 的 人 士 的 需 要 例 如 澳 門 理 工 學 院 的 行 政 暨 應 用 科 學 學 校, 為 進 入 澳 門 公 共 行 政 統 計 技 術 員 職 程 而 舉 辦 的 為 期 四 個 學 33 期 的 組 織 暨 統 計 方 法 課 程 便 是 這 類 高 等 課 程 該 課 程 的 目 的 為 發 展 學 員 的 整 體 技 術 才 能 及 學 習 統 計 範 疇 內 的 科 學 知 識 組 織 及 管 理 資 料, 並 且 是 按 統 計 暨 普 查 司 培 訓 中 層 統 計 人 員 編 制 的 需 要, 而 進 行 的 工 作 人 員 職 業 培 訓 及 人 員 本 地 化 的 總 體 計 劃 另 一 方 面, 這 課 程 按 照 高 等 教 育 法 例 規 定, 屬 長 期 性 並 授 予 文 憑, 符 合 了 統 計 知 識 在 各 領 域 的 利 益 和 應 用 為 了 進 入 統 計 技 術 員 職 程, 除 上 述 之 高 等 課 程 或 其 他 認 為 適 當 的 課 程 外, 同 樣 在 澳 門 理 工 學 院 行 政 暨 應 用 科 學 學 校 內 舉 辦 了 一 個 超 過 一 百 二 十 個 學 時 的 統 計 補 充 培 訓 課 程 沒 有 組 織 暨 統 計 方 法 課 程 學 歷 而 想 修 讀 這 課 程 的 學 員 須 證 明 具 有 統 計 司 認 為 適 當 的 其 他 高 等 課 程 學 歷 有 人 對 這 個 為 公 共 行 政 職 程 而 開 設 的 課 程 的 年 期 提 出 反 對, 因 為 其 他 的 特 別 制 度 職 程 在 入 職 時 也 要 求 類 似 的 學 術 和 專 業 培 訓, 但 其 有 關 薪 酬 法 律 職 能 地 位 都 較 低 但 無 論 怎 樣, 與 這 技 術 職 程 有 關 的 爭 論 情 況 是 不 足 以 影 響 制 定 和 開 設 一 些 年 期 比 為 技 術 職 務 而 設 的 高 等 專 科 學 位 課 程 ( 三 年 ) 為 短 的 高 等 課 程 的 需 要, 及 在 不 久 的 將 來, 其 可 能 轉 變 為 一 高 等 教 育 學 位 隨 著 高 等 教 育 的 發 展 及 其 在 一 些 國 家 普 及 的 趨 勢, 有 專 家 認 為 在 不 久 將 來, 高 等 教 育 課 程 的 年 數 ( 或 學 期 ) 會 與 現 在 的 不 同 : 二 年 ( 高 等 專 科 學 位 ), 四 年 ( 學 士 學 位 ), 六 年 ( 碩 士 學 位 ) 考 慮 到 澳 門 現 在 需 要 盡 快 培 訓 技 術 人 員 編 制 的 特 殊 情 況, 開 設 短 期 的 新 高 等 課 程 似 乎 能 符 合 情 況 需 要, 新 課 程 最 好 能 遵 照 既 定 指 導 方 34 針, 即 課 程 盡 可 能 短, 教 學 質 量 高 及 設 有 職 業 實 習 32. 參 閱 Manuel G.Abreu, 在 行 政 雜 誌 發 表 之 人 力 資 源 33. 參 閱 一 月 十 六 日 第 九 / 九 五 /M 號 訓 令 34. 參 閱 薛 尼 路 ( 行 政 暨 公 職 司 司 長 ) 於 一 九 九 五 年 一 月 十 八 日 在 澳 門 大 學 舉 行 關 於 澳 門 高 等 教 育 的 國 際 研 討 會 上 發 表 題 為 高 等 教 育 機 構 與 政 府 機 關 之 合 作 654

高 等 教 育 機 構, 尤 其 是 公 共 高 等 教 育 機 構, 應 特 別 關 注 澳 門 公 共 行 政 的 需 要, 開 設 適 當 課 程, 有 效 和 全 面 地 回 應 本 地 區 經 濟 和 行 政 的 實 況 要 求 35 在 眾 多 的 澳 門 高 等 教 育 機 構 中, 澳 門 理 工 學 院 其 宗 旨 為 培 訓 編 制 人 員 在 文 化 學 術 技 術 及 專 業 方 面 具 有 高 質 素 及 應 與 社 會 建 立 密 切 聯 繫, 務 求 使 學 員 能 融 入 職 業 生 涯 中 是 一 所 公 共 高 等 教 育 機 構, 應 為 澳 門 公 共 行 政 技 術 人 員 編 制 的 培 訓 作 出 貢 獻 鑑 於 理 工 高 等 教 育 的 特 色 和 宗 旨, 在 高 中 教 育 課 程 之 後 應 開 設 為 期 一 學 年 或 以 上 ( 二 學 年 ) 的 高 等 課 程, 提 供 職 業 培 訓, 使 學 員 能 盡 快 具 備 適 當 學 歷 以 回 應 澳 門 現 階 段 的 挑 戰 開 設 短 期 的 高 等 教 育 課 程, 其 結 構 應 以 即 時 能 擔 任 職 務 為 主, 並 具 36 符 合 有 關 要 求 的 能 力 及 技 術, 不 僅 為 澳 門 公 共 行 政 專 門 領 域 培 訓 技 術 員, 而 且 亦 為 滿 足 勞 動 市 場 對 專 門 技 術 員 的 需 求, 藉 此 為 地 區 社 會 經 濟 發 展 作 出 貢 獻 五 結 論 和 建 議 公 共 行 政 為 所 有 機 關 的 整 體, 負 責 推 動 一 切 廣 泛 的 活 動, 對 此, 人 力 資 源 更 是 公 共 機 關 的 正 確 和 有 效 運 作 的 基 本 要 素 : 1. 為 了 實 現 和 發 展 公 共 行 政 的 目 的 和 工 作, 其 工 作 人 員 須 具 適 當 的 培 訓 及 在 其 工 作 範 圍 內 具 備 足 夠 的 知 識, 因 此, 教 育 機 構 和 職 業 培 訓 機 構 起 著 不 可 代 替 的 作 用 2. 為 了 從 事 澳 門 各 公 共 行 政 的 一 般 職 務, 工 作 人 員 分 成 若 干 人 員 組 別, 每 一 組 別 均 訂 明 其 職 務 特 徵 及 要 求 之 學 歷 3. 人 員 組 別 分 為 工 人 助 理 員 行 政 人 員 專 業 技 術 員 技 術 員 和 高 級 技 術 員 等 學 士 或 其 他 高 等 課 程 學 歷 是 進 入 高 級 技 術 員 和 技 術 員 職 程 的 要 素 因 高 等 教 育 與 澳 門 公 共 行 政 職 程 有 關 係, 故 需 認 識 高 等 課 程 的 定 義 及 其 不 同 的 模 式 : 4. 在 澳 門 高 等 教 育 機 構 舉 辦 的 課 程 中, 一 些 是 專 為 公 共 行 政 而 設, 例 如 :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高 等 學 校 舉 辦 的 警 官 培 訓 課 程 5. 根 據 澳 門 高 等 教 育 的 規 章 性 法 規, 高 等 教 育 包 括 大 學 教 育 和 理 工 高 等 教 育, 頒 授 高 等 專 科 學 士 碩 士 和 博 士 學 位, 並 指 定 大 學 才 可 頒 授 碩 士 博 士 學 位 一 年 以 上 課 程 可 獲 發 文 憑, 短 期 課 程 則 獲 發 證 書 35. 參 閱 薛 尼 路 合 作, 文 中 提 到 專 為 公 共 行 政 而 設 的 課 程 應 注 重 公 職 道 德 價 值, 因 為 只 有 通 過 正 確 的 行 為 才 可 改 善 公 共 機 關 工 作 人 員 的 工 作, 增 加 他 們 決 策 和 負 責 任 的 自 主 能 力 36. 在 開 設 及 批 准 這 些 課 程 的 教 學 計 劃 的 法 規 內, 可 訂 明 適 合 澳 門 公 共 行 政 特 別 制 度 某 技 術 職 程 的 高 等 課 程, 但 機 構 或 公 共 機 關 也 可 認 可 其 他 適 合 同 一 職 程 的 高 等 課 程 為 某 澳 門 公 共 行 政 職 程 開 設 高 等 課 程 不 應 妨 礙 其 他 以 進 入 公 職 職 程 為 目 的 的 延 續 教 育 和 大 專 教 育 課 程 的 開 設 655

6. 高 等 專 科 學 位 課 程 一 般 應 符 合 三 學 年 或 六 個 學 期 的 規 定, 而 學 士 學 位 課 程 可 分 為 兩 種 模 式 : 四 年 或 八 個 學 期 以 上 之 課 程 ; 或 高 等 專 科 學 位 或 同 等 學 歷 後, 為 期 一 或 兩 學 年 的 某 知 識 領 域 的 補 充 或 專 科 課 程 7. 鑑 於 澳 門 大 學 教 育 的 學 士 學 位 課 程 一 般 為 期 四 年, 理 工 高 等 教 育 的 高 等 專 科 學 位 課 程 一 般 為 三 年, 以 及 直 接 升 讀 各 高 等 教 育 的 中 學 教 育 一 般 為 第 十 一 年 級 或 第 十 二 年 級, 因 而 在 學 士 與 高 等 專 科 學 歷 間 通 常 有 一 年 甚 或 兩 年 之 差 距 8. 在 公 共 行 政 職 程 裏, 學 士 學 位 課 程 與 其 他 高 等 專 科 學 位 課 程 或 其 他 沒 有 學 位 頒 授 的 高 等 課 程 的 區 別 很 重 要, 因 為 高 級 技 術 員 組 別 最 低 學 歷 為 學 士 學 位, 而 其 他 高 等 課 程 只 能 進 入 技 術 員 職 程 9. 技 術 員 和 高 級 技 術 員 組 別 的 區 別 反 映 在 同 一 時 期 有 關 職 程 的 進 展 及 相 應 薪 酬 的 不 同, 在 這 兩 個 職 程 的 頂 點, 高 級 技 術 員 薪 酬 比 技 術 員 多 約 1 9%, 究 其 原 因 可 能 只 相 差 了 一 年 的 學 歷 基 於 高 等 教 育 的 發 展 及 理 工 高 等 教 育 的 宗 旨, 現 建 議 : 10. 學 士 學 位 課 程 和 高 等 專 科 學 位 課 程 的 差 別 不 應 作 為 進 入 公 共 行 政 不 同 職 程 的 區 分, 而 應 該 是 學 士 或 具 適 合 職 務 的 高 等 專 科 學 歷 者 均 可 進 入 高 級 技 術 員 一 般 制 度 職 程 11. 開 設 為 期 若 兩 學 年 或 四 個 學 期 的 高 等 課 程 將 迎 合 學 歷 介 乎 高 級 技 術 員 與 中 學 教 育 程 度 之 間 的 公 共 行 政 工 作 人 員 的 需 要 12. 澳 門 理 工 學 院 是 一 所 公 共 高 等 教 育 機 構, 鑑 於 其 教 育 特 色 和 宗 旨, 應 開 設 為 期 三 學 年 ( 高 等 專 科 學 位 課 程 ) 以 下 的 新 高 等 課 程 6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