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3-15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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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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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一 旨 -- M ~ 真 t Z 洗 錢 防 制 法 令 與 案 例 一 法 務 部 調 查 局 洗 錢 防 制 處 一,.[-- 洗 錢 防 制 法 與 案 例 介 紹 壹 前 言 貳 洗 錢 的 刑 事 責 任 ( 洗 錢 罪 沒 收 凍 結 ) 參 防 制 洗 錢 之 機 制 ( 金 融 機 構 自 律 規 範 大 額 交 易 及 疑 似 洗 錢 交 易 申 報 制 度 ) 肆 案 例 報 告 2

' ~ 何 謂 洗 錢?. 並 非 固 有 法 律 名 詞. 源 自 外 語 (MONEY LAUNDERING) 翻 譯 而 來, 靜 指 從 事 不 法 活 動 或 非 法 交 易 ( 如 販 毒 走 私 搶 人 勒 贖 經 濟 犯 罪 貪 潰 賄 選 等 ) 之 人, 將 其 不 法 資 金 透 過 金 融 或 非 金 融 等 中 介 機 構 之 運 作, 持 飾 其 不 法 來 源 或 本 質, 籍 以 規 避 法 律 追 查 之 行 為 3 我 國 洗 錢 防 制 法 之 立 法 背 景 1988 年 聯 合 國 維 也 納 反 毒 公 約 要 求 簽 約 國 處 罰 洗 錢 犯 罪 行 為 2

洗 錢. 維 基 百 科, 自 由 的 百 科 全 書 頁 1/3 孟 之 J 表 現 錢 維 基 百 科, 自 由 的 百 科 全 書 洗 黑 錢, 亦 稱 清 洗 黑 錢, 或 正 其 名 資 金 洗 淨, 指 的 是 將 通 過 犯 罪 或 其 他 非 法 手 段 所 獲 得 的 金 錢 偽 鈔, 經 過 合 法 金 融 作 業 流 程 之 類 的 方 法, 以 洗 淨 為 看 似 合 法 的 資 金 洗 錢 常 與 經 濟 犯 罪 毒 品 交 易 恐 怖 活 動 及 黑 道 等 重 大 犯 罪 有 所 關 連, 也 常 以 跨 國 方 式 進 行 洗 黑 錢 有 共 通 特 徵, 例 如 高 額 不 明 來 歷, 在 組 織 及 脹 戶 中 間 流 動, 主 要 目 的 是 清 洗 或 含 糊 資 金 的 來 源 地, 不 計 成 本 通 過 不 同 國 家 相 關 法 令 及 程 序, 及 創 造 虛 假 及 實 質 經 濟 活 動 以 使 其 資 金 在 相 關 地 區 合 法 持 尋 S 鎮 靜 / 目 錄 1 步 驟 2 手 法 3 防 止 清 洗 黑 錢 方 法 4 參 見 5 參 考 文 獻 6 外 部 連 結 洗 黑 錢 通 常 透 過 錢 在 不 同 國 境 幣 別 產 業 問 流 動 遁 轉, 逐 漸 變 得 無 法 追 查 而 合 法 忱 步 驟 清 洗 黑 錢 的 技 倆 變 化 多 端, 而 且 往 往 錯 綜 覆 雜, 但 整 個 過 程 大 致 可 分 為 以 下 三 個 階 段 [1] : 1. 存 放 : 將 犯 罪 得 益 放 進 金 融 體 系 內 2. 掩 藏 : 將 犯 罪 得 益 轉 換 成 另 一 種 形 式, 例 如 從 現 金 換 成 支 票 貴 重 金 屬 股 票 保 險 儲 蓄 物 業 等 3. 整 合 : 經 過 不 同 的 掩 飾 後, 將 清 洗 後 的 財 產 如 合 法 財 產 般 融 人 經 濟 體 系 將 大 鈔 他 整 為 零 兌 為 硬 幣, 逐 漸 再 換 回 大 鈔 也 是 一 種 手 法, 洗 黑 錢 組 織 通 常 會 經 營 一 個 零 售 型 產 業 來 完 成 以 上 三 個 階 段 經 常 互 相 重 疊, 反 覆 出 現, 加 重 追 查 非 法 得 益 及 其 來 源 的 困 難 度 手 法 洗 錢 的 步 驟 首 先 必 須 以 某 種 名 義 儲 存, 然 後 透 過 一 連 串 的 交 易 或 是 轉 帳, 進 人 合 法 名 義 之 下, 因 為 各 國 政 府 多 半 針 對 洗 錢 行 為 有 所 管 制, 金 融 機 關 會 將 一 定 金 額 ( 通 常 由 法 律 規 定 ) 以 上 的 交 易 呈 報 主 管 機 關, 為 了 逃 避 監 視, 其 中 一 種 手 段 是 將 大 筆 的 金 錢 分 開 存 入 數 個 以 你 人 名 義 開 設 的 帳 戶, 這 些 帳 戶 彼 此 互 不 相 關, 之 後 再 透 過 匯 款 開 立 支 票 等 等 方 式 轉 入 犯 罪 者 的 名 下, 由 於 每 筆 交 易 的 金 額 不 大, 而 且 往 往 還 透 過 跨 國 方 式 交 易, 甚 至 利 用 某 些 國 家 或 地 區 可 以 開 設 保 密 帳 戶 或 公 司 之 便, 使 查 緝 困 難, 另 一 種 方 式 是 利 用 假 名 設 立 數 個 公 司, 將 犯 罪 所 得 透 過 這 些 公 司 虛 假 的 交 易, 例 如 將 不 值 錢 的 東 西 以 高 價 販 售 給 另 一 家 公 司, https:// 址 1.wikipedia.org/wiki/%E6%B4%97%E9%8C%A2 2016/3/8

洗 錢. 維 基 百 科, 自 由 的 百 科 全 書 頁 2/3 最 後 轉 入 犯 罪 者 的 名 下, 表 面 上 看 起 來 正 當 合 法, 實 際 上 只 是 為 了 轉 移 金 錢 所 做 的 假 交 易, 也 有 人 直 接 將 金 錢 購 買 美 術 品 古 董 不 記 名 債 券 等 高 價 商 品, 轉 移 到 犯 罪 者 手 上 後 再 伺 機 脫 手 換 取 金 錢 常 見 的 洗 錢 方 法 有 : 圓 旅 行 支 票 : 海 關 會 對 於 遍 關 者 攜 帶 的 現 金 要 求 申 報, 未 申 報 者 超 過 限 制 者 沒 收, 但 不 會 對 攜 帶 旅 行 支 票 者 做 金 額 的 限 制, 重 點 在 於 無 背 書 轉 讓 給 第 三 者, 因 為 支 票 被 存 入 銀 行 兌 現, 最 終 會 回 到 原 發 票 人 的 手 中. 在 賭 場 以 代 幣 間 接 兌 換 : 在 賭 場 中 兌 換 成 代 幣, 再 將 代 幣 直 接 交 付 給 洗 錢 的 受 益 人 再 由 他 去 將 代 幣 兌 換 回 現 金 ( 通 常 需 要 5% 左 右 的 手 續 費 ), 在 外 可 聲 稱 在 賭 場 內 賭 贏 的 這 樣 可 以 避 免 透 過 紙 鈔 上 的 編 號 直 接 追 查 到 洗 錢 的 受 益 人 常 用 於 各 國 可 將 代 幣 兌 換 回 現 金 的 職 業 賭 場. 購 買 已 經 中 獎 的 彩 票 或 馬 票 : 與 銀 行 勾 結, 以 高 價 向 得 主 私 下 購 買 己 得 獎 的 票 券, 並 公 開 兌 換. 無 記 名 債 券 或 期 貨. 古 董 珠 寶 或 具 價 值 收 藏 品 高 價 中 古 精 品 : 利 用 低 買 高 賣 的 假 買 賣, 將 錢 以 合 法 的 交 易 方 式, 洗 到 目 的 帳 號 此 方 式 亦 常 用 於 收 賄 的 收 錢 方 式 ; 或 購 買 具 價 值 的 古 董 珠 寶 或 收 藏 品, 再 說 稱 為 自 家 收 藏 品 在 市 場 上 放 售, 一 般 會 購 買 沒 有 記 號 的 物 品 如 文 物 郵 票 或 壁 史 悠 久 的 名 廠 樂 器 或 私 下 購 買 多 部 名 車, 中 古 私 人 飛 機, 珠 寶 名 牌 等 高 價 值 物 轉. 紙 上 公 司 的 假 買 賣 : 用 空 殼 信 用 不 良 股 份 公 司 做 假 交 易 股 票 投 資 償 還 債 務 等 方 式 洗 錢. 購 買 保 險 : 將 大 筆 金 額 投 保, 期 間 亦 可 不 斷 提 升 保 金, 轉 換 保 險 計 劃 ' 待 一 定 年 數 後 取 固, 屆 時 可 疑 的 因 素 己 遭 淡 忱. 基 金 會 : 不 肖 政 客, 成 立 基 金 會, 假 捐 贈 給 基 金 會, 誘 騙 企 業 捐 款, 再 掏 空 企 業 或 財 圈, 利 用 假 捐 贈 給 自 己 能 掌 控 的 基 金 會, 左 手 搬 錢 到 右 手, 逃 漏 所 得 稅 政 客 或 企 業 利 用 眼 災 名 義 募 款, 可 是 募 到 的 善 款 私 自 挪 用, 或 用 各 種 名 目 扣 住 善 款 於 私 人 戶 頭 在 跨 國 洗 錢 活 動 中, 以 各 地 不 同 慈 善 名 義 的 基 金 會 中 互 相 轉 換 款 額 E 跨 國 多 次 轉 匯 與 結 清 舊 帳 戶 : 利 用 轉 匯 的 相 關 單 據 有 保 存 期 限 的 漏 洞. 直 接 跨 國 搬 運 : 利 用 專 機 或 具 有 海 關 兔 驗 的 身 份 者, 直 接 把 錢 搬 到 外 國, 常 用 100 美 元 的 紙 鈔 方 式 運 送. 人 頭 帳 戶 : 由 於 最 自 黑 吃 黑, 怕 人 頭 到 銀 行 聲 稱 存 摺 與 提 款 卡 與 印 章 丟 失, 另 行 申 請 新 的 存 摺 與 提 款 卡 並 變 更 印 鑑 ' 進 行 盜 令 頁 所 以 通 常 用 於 人 頭 本 身 所 不 知 的 外 國 開 戶. 外 幣 活 存 帳 戶 : { 吏 用 多 次 小 額 存 款 的 方 式 存 入, 再 到 外 國 提 領 外 幣 俗 稱 螞 蟻 搬 磚 J ' 常 配 合 人 頭 帳 戶 J 使 用. 跨 國 交 易 : 常 見 於 無 實 體 商 品 的 產 業 利 用 交 易 金 額 造 假 灌 水 的 方 式, 先 透 過 合 法 的 方 式 將 金 錢 匯 往 外 國 搧 客 的 帳 戶, 再 通 過 外 國 帳 戶 分 錢, 分 清 原 本 的 交 易 金 額 捐 客 的 傭 金 與 原 本 要 洗 出 去 的 錢 ; 或 利 用 各 地 的 商 品 貿 易, 例 如 以 過 高 金 額 購 買 普 通 消 費 品, 將 大 量 款 項 匯 到 國 外 脹 戶, 裝 作 用 以 支 付 買 貨 款 項 反 過 來 亦 可 將 商 品 高 價 出 售, 讓 國 外 的 洗 錢 夥 伴 將 款 項 躍 進 國 內. 地 下 匯 兌 : 常 見 於 不 肖 的 賣 珠 寶 金 飾 的 銀 樓 除 了 非 法 兌 換 外 幣 以 外, 甚 至 可 將 現 金 兌 換 為 外 國 的 無 記 名 與 背 書 的 支 票, 供 客 戶 至 外 國 的 帳 戶 存 入. 跨 國 企 業 的 資 金 調 度 : 常 見 於 金 融 業, 銀 行 或 保 險 業 等, 常 以 大 批 的 現 金 紙 鈔 進 行 跨 國 搬 運 例 如 以 麻 繩 姻 綁 紙 箱 方 式 搬 運. 百 貨 公 司 的 禮 券 : 具 有 高 度 的 流 通 性, 但 由 於 具 有 不 易 兌 換 回 現 金 的 特 性, 故 需 有 一 定 的 人 脈, 才 方 便 消 他 禮 券 例 如 轉 賣 給 各 公 司 的 員 工 福 利 機 構, 將 禮 券 做 為 其 各 公 司 員 工 的 節 假 日 獎 金 方 式 發 放 就 這 樣 把 禮 券 洗 到 不 知 情 的 第 三 者 手 中, 原 禮 券 持 有 人 則 取 回 接 近 等 值 的 現 金. 人 頭 炒 樓 : 使 用 人 頭 購 買 房 地 產, 向 承 包 商 或 開 發 商 以 市 價 五 至 七 折 買 人, 以 現 金 支 付 然 後 在 短 期 內 快 速 脫 手 ( 例 如 預 售 屋 在 交 屋 前 ), 獲 利 約 50%-100% https:// 址 1.wikipedia.org/wiki/%E6%B4%97%E9%8C%A2 2016/3/8

4 洗 錢 - 維 基 百 科, 自 由 的 百 科 全 書 頁 3/3. 假 借 貸 : 常 用 於 收 賄 或 貪 污 收 錢 的 人 持 有 對 方 開 立 的 遠 期 兌 現 的 本 票 或 支 票 即 使 被 查 到 這 張 本 票 或 支 票, 可 聲 稱 為 借 貸 關 像 等 風 頭 過 了 或 不 在 其 位, 沒 有 明 顯 的 對 價 關 係 時, 再 把 本 票 或 支 票 轉 手 給 第 三 者, 或 是 扎 進 銀 行 兌 現 或 是 貪 污 被 揭 發 的 人 說 要 還 錢, 但 開 立 本 票 或 支 票, 只 要 沒 有 兌 現, 就 沒 有 真 正 的 還 錢. 偽 幣 或 偽 鈔 : 將 偽 幣 或 偽 鈔, 通 過 多 次 小 金 額 游 費 行 為, 或 是 利 用 自 動 販 賣 機 找 零 行 為, 或 是 紙 鈔 兌 換 成 硬 幣 的 機 器 將 偽 幣 或 偽 鈔 洗 成 真 錢. 黑 道 : 購 人 價 值 的 毒 品 販 毒 地 下 槍 械 等 將 贓 款 轉 嫁 給 他 人 防 止 清 洗 黑 錢 方 法 通 常 透 過 官 方 法 規 的 規 定, 支 付 大 額 現 金 支 票 之 前, 必 須 記 錄 收 款 人 的 個 人 資 料, 並 且 上 報 各 地 的 相 關 主 管 單 位 等 參 見. 陳 水 扁 家 庭 密 帳 案 : 陳 致 中. 聯 合 財 富 情 報 組. 非 法 所 得. 地 下 錢 莊. 外 匯. 奈 及 利 亞 騙 徒. 艾 格 蒙 聯 盟. 國 際 商 業 信 貸 銀 行. 私 人 銀 行 服 務 參 考 文 獻 1. ^ 打 擊 清 洗 黑 錢 及 恐 怖 分 子 融 資 活 動 實 用 指 南 : 會 計 師 地 產 代 理 貴 重 金 屬 及 寶 石 交 易 商 和 信 託 及 公 司 服 務 供 應 商 (PDF).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保 安 局 禁 毒 處 2009-06-01. 外 部 連 結. 全 球 洗 錢 金 額 1 年 至 少 5,000 億 美 元 (http://mag. udn.com/mag/world/storypage.j sp? CART_ID=147749) - 經 濟 日 報 2008-08-21 取 自 "https:llzh.wikipedia.org/w/index 抖 lp?title=i 先 錢 &oldid=37886543 " 一 一 一 一 _... 一 一 一 一 心 ( 一 '''"'"V 也 一 ~... 一 心, 一 _"~'.v. 本 頁 面 最 後 修 訂 於 2015 年 II 月 的 日 ( 週 日 )14:14. 本 站 的 全 部 文 字 在 創 用 cc 姓 名 標 示. 相 同 方 式 分 享 3.0 協 議 之 條 款 下 提 供, 附 加 條 款 亦 可 能 應 用 ( 請 參 閱 使 用 條 款 ) Wikipedia@ 和 維 基 百 科 標 誌 是 維 基 媒 體 基 金 會 的 註 冊 商 標 ; 推 基 TM 是 維 基 媒 體 基 金 會 的 商 標 " 維 基 媒 體 基 金 會 是 在 美 國 佛 羅 里 達 1'[! 登 記 的 501(c)(3) 免 稅 非 營 利 慈 善 機 構 https:llzh.wikipedia.org/wiki/%e6%b4%97%e9%8c%a2 2016/3/8

4 人 T 河 毒 品 犯 罪 的 危 害 一 全 世 界 的 洗 錢 金 額 約 3,000 億 美 金 一 其 中 850 億 美 金 在 金 融 體 系 洗 錢 一 美 國 人 花 費 490 億 美 金 消 費 毒 品 一 全 國 因 毒 品 而 衍 生 負 擔 之 總 支 出 為. 主 14,070 億 美 題 學 5 我 國 洗 錢 防 制 法 之 制 定 及 修 正 情 形 為 防 制 洗 錢, 追 奎 重 大 犯 罪, 順 應 國 際 潮 流, 法 務 部 乃 主 導 草 擬 洗 錢 防 制 法 J 185 年 10 月 23 日 立 法, 86 年 4 月 23 日 正 式 施 行, 為 亞 洲 第 一 部 洗 錢 防 制 專 法 92 年 8 月 6 日 95 年 7 月 1 日 96 年 7 月 11 日 及 98 年 6 月 10 日 四 度 公 布 修 正 部 轉 分 內 容, 1 客 氣 1 6 3

我 國 洗 錢 防 制 法 之 立 法 目 的 制 訂 目 的 ( 第 一 條 ) 為 防 制 洗 錢, 主 查 重 大 犯 罪, 特 制 定 本 法 選 舉 7 洗 錢 防 制 法 第 2 條 4

洗 錢 目 的 1. 避 兔 執 法 ( 司 法 ) 機 關 追 查 重 大 犯 罪 o 2. 安 全 享 受 重 大 犯 罪 不 法 所 得 3. 利 用 犯 罪 所 得 再 次 投 資 於 犯 罪 o 9 名 詞 解 釋 處 重 大 犯 罪 ( 洗 錢 防 制 法 第 三 條 ) 1. 相 見 才 舌 子 晃 定 最 輕 本 刑 為 五 年 以 上 有 期 徒 刑 以 上 之 刑 之 罪 重 要 者 如 內 亂 外 忠 強 盜 榜 人 勒 贖 販 賣 製 造 毒 品 或 槍 石 包 貪 污 等 每 學 5

名 詞 解 釋 監 護 重 大 犯 罪 2. 列 舉 規 定, 重 要 的 有 : 1. 刑 法 之 偽 造 有 價 證 券 罪 偽 造 塑 膠 貨 幣 罪 常 業 詐 欺 罪 常 業 重 利 罪 等 ( 常 業 犯 已 刪 除 ) 11. 組 織 犯 罪 防 制 條 例 之 發 起 操 縱 參 與 及 資 助 犯 罪 組 織 罪 111. 銀 行 法 之 非 銀 行 收 受 存 款 罪 餐 露 11 名 詞 解 釋 2. 列 舉 規 定, 重 要 的 有 : IV. 證 券 交 易 法 之 違 約 交 割 股 價 操 縱 內 線 交 易 V. 刑 法 之 業 務 侵 占 詐 欺 重 利 及 政 府 採 購 法 之 囝 標 罪, 其 犯 罪 所 得 在 新 台 幣 500 萬 元 以 主 者 (96 年 7 月 11 日 修 正 ) VI. 銀 行 法 125 條 之 6 農 業 金 融 法 39 條 及 40 條 票 券 金 融 管 理 法 58 條 之 4 保 險 法 168 條 之 7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法 57 條 之 4 信 託 業 法 伺 機 條 之 5 信 用 合 作 社 法 38 條 之 6 等 從 業 人 員 涉 者 ;l"þ.l 言 罪 (96 年 7 月 11 日 增 1 6

那 些 是 重 大 犯 罪? 她 單 銀 行 法 第 125 條 之 6 b 第 125 條 之 2 第 一 項... 為 洗 錢 防 制 法 第 31' 呆 第 1 項 所 定 之 重 大 犯 罪, 適 用 洗 錢 防 制 法 相 關 規 脅 還 金 銀 行 法 第 125 條 之 2 b 銀 行 負 責 人 或 職 員, 意 圖 為 自 己 或 第 三 人 不 法 之 利 益, 或 損 害 銀 行 之 利 益, 而 為 違 背 其 職 務 之 行 為, 致 生 損 害 於 銀 行 之 財 產 或 其 他 利 益 者, 處 3 髒 年 以 上 10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名 詞 解 釋 陸 犯 罪 所 得 財 物 或 財 產 上 利 益 洗 錢 防 制 法 第 四 條 1. 因 犯 罪 直 接 取 得 之 財 物 或 財 產 上 利 益 2. 因 犯 罪 取 得 之 亟 巨 型 3. 因 前 二 款 所 列 者 笙 笙 之 物 或 財 產 上 利 益 但 第 三 九 芸 意 取 得 者, 不 在 此 限 餐 會 7

洗 錢 行 為 的 祭 構 1 2 3 1 之 重 取 清 持 久 于 于 先, 犯 不 黑 障 罪 吟 法 吟 錢 產 行 利 等 L::l.. 示 可 7 妥 弋 j: 且 15 貳 洗 錢 的 刑 事 責 任 ( 洗 錢 罪 沒 收 凍 結 ) 還 學 16 8

防 制 洗 錢 的 策 略 1. 行 政 防 制 (1) 金 融 機 構 訂 定 防 制 洗 錢 注 意 事 項 ( 自 律 規 範 ) 一 第 6 條 (2) 申 報 大 額 通 貨 交 易 一 第 7 條 (3) 申 報 疑 似 洗 錢 交 易 2. 刑 事 防 制 (1) 洗 錢 罪 一 第 11 條 (2) 沒 收 一 第 141, 采 (3) 凍 結 一 第 9 條 一 第 8 條 17 9

如 果 是 重 大 犯 罪 者 同?, 潛 鏈, 可 處 五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如 果 是 主 鐘! 可 處 七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10

防 制 洗 錢 金 融 行 動 工 作 組 織.(FATF) 石 今 勾 結 咱 範 ~ 艾 格 蒙 聯 盟 E2mont Grou 提 供 金 融 情 資 交 接 平 台 亞 太 防 和 j 洗 錢 組 織 (APG) 評 鑑 各 會 員 國 是 否 合 乎 FATF40 項 建 議 題 發 21 防 制 洗 錢 與 打 擊 資 助 恐 怖 主 義 嚴 重 缺 失 之 名 單 按 FATF 於 今 (101) 年 10 月 FATF 大 會 提 報 防 制 洗 錢 與 打 擊 資 助 恐 怖 主 義 嚴 重 缺 失 之 名 單 及 力 促 各 國 採 取 作 為 如 次 : 鑫 北 韓 隊 f 尹 朗 金 融 機 構 應 對 與 之 交 易 及 商 業 關 條 提 升 審 查, 且 各 國 亦 須 採 取 反 制 措 施, 並 於 考 量 該 兩 國 金 融 機 構 向 各 國 提 出 開 立 分 支 機 構 及 子 公 司 之 申 請 時, 注 意 避 免 此 等 金 融 機 構 代 理 關 條 成 為 繞 道 或 規 避 反 制 措 施 及 降 低 其 風 險 之 管 道 ( 金 管 會 101 年 11 月 12 日 函 ) 22 11

防 制 洗 錢 與 打 擊 資 助 恐 怖 主 義 嚴 重 缺 失 之 名 單 鑫 ; 玻 利 維 亞 古 巴 厄 瓜 多 衣 索 比 亞 印 尼 肯 亞 緬 甸 奈 及 利 亞 巴 基 斯 坦 聖 多 美 普 林 希 比 斯 里 蘭 卡 敘 利 亞 坦 尚 尼 亞 泰 國 土 耳 其 越 南 及 葉 門 等 17 國 於 防 制 洗 錢 及 打 擊 資 助 恐 怖 主 義 有 重 大 缺 失, 且 尚 未 做 到 足 夠 之 改 善 或 未 承 諾 對 於 FATF 提 出 之 重 大 缺 陷 採 取 改 善 計 畫, FATF 要 求 各 國 須 考 量 來 自 該 等 國 家 之 洗 錢 及 資 助 恐 怖 主 義 風 險 ( 金 管 會 101 年 11 月 12 日 函 ) 剝 奪 犯 罪 所 得 一 沒 收 洗 錢 防 制 法 第 14 條 犯 第 11 條 之 罪 者, 其 因 犯 罪 所 得 財 物 或 財 產 上 利 益, 除 應 發 還 被 害 人 或 第 三 人 者 外, 不 問 屬 於 犯 人 與 否, 沒 收 之 如 全 部 或 一 部 不 能 沒 收 峙, 追 徵 其 價 額 或 以 其 財 產 抵 償 之 為 保 全 前 項 財 物 或 財 產 上 利 益 追 徵 或 財 產 之 抵 償, 必 要 時 得 的 量 扣 押 其 財 產 體 多 24 12

剝 奪 犯 罪 所 得 圓 圓 桌. 結 ( 二 ) 洗 錢 防 制 法 第 9 條 有 事 實 足 認 被 告 利 用 帳 戶 匯 款 通 貨 或 其 他 支 付 工 其 犯 第 十 一 條 之 罪 者, 得 聲 請 該 管 法 院 指 定 大 街 rgb( 之 期 間, 對 被 安 兌... 主 星 星 為 盡 差 提 款 轉 帳 付 款 ~ 交 付 轉 讓 或 其 他 相 關 處 分 之 命 令 凍 結 命 令 法 院 核 發, 由 檢 察 官 核 發 者 應 於 三 日 內 報 請 法 院 補 發 機 參 防 制 洗 錢 之 機 制 ( 金 融 機 構 自 律 規 範 大 額 交 易 及 疑 似 洗 錢 交 易 申 報 制 度 ) 26 13

金 融 機 構 防 制 洗 錢 機 制 選 舉 州 完 整 之 反 洗 錢 行 政 預 防 機 制 包 括 : 1. 金 融 機 構 本 身 的 自 律 規 範 ; 2. 大 額 通 貨 交 易 申 報 制 度 ( 不 間 是 否 主 主 主 ) ; 3. 疑 似 洗 錢 交 易 ( 主 寒 交 額 大 小 ) 申 報 制 度 27 金 融 機 構 防 制 洗 錢 之 目 的 1. 防 止 金 融 機 構 受 到 損 害 2. 藉 由 金 融 機 構 申 報 之 疑 似 洗 錢 交 易 報 告 而 得 偵 查 洗 錢 犯 罪 及 重 大 犯 罪 3. 防 止 犯 罪 者 利 用 金 融 機 構 洗 錢, 以 確 保 社 會 大 眾 對 於 金 融 機 構 之 信 賴 14

三 是 一 金 融 機 構 自 律 規 範 洗 錢 防 制 法 第 六 條 規 定 : * 金 融 機 構 應 訂 定 防 制 洗 錢 注 意 事 項, 報 請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及 財 政 部 備 查 ; 其 內 容 應 包 括 下 列 事 項 : 1. 防 制 洗 錢 之 作 業 及 內 部 管 制 程 序 2. 定 期 舉 辦 或 參 加 防 制 洗 錢 之 在 職 訓 妒 3. 指 派 專 責 人 員 負 責 協 調 監 督 本 注 意 事 項 之 執 行 4. 其 他 經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及 財 政 部 指 定 之 事 頃 29 金 融 機 構 之 定 義 ( 洗 錢 防 制 法 第 5 條 第 1 項 ) L 盆 笠 3. 信 用 合 作 社 5. 漁 會 信 用 部 7. 辦 理 儲 金 匯 兌 之 郵 政 機 構 9. 信 用 卡 公 司 11. 證 券 商 13. 證 券 金 融 事 業 15. 證 券 集 中 保 管 事 業 17. 信 託 業 餐 露 2. 信 託 投 資 公 司 4. 農 會 信 用 部 6. 全 國 農 業 金 庫 8. 票 券 金 融 公 司 10. 保 險 公 司 12.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事 業 的, 證 券 投 資 顧 問 事 業 16. 期 貨 商 18. 其 他 經 金 融 目 的 事 業 主 金 盤 盟 指 定 之 金 融 機 構 30 15

奮 學 洗 錢 防 制 法 第 5 條 第 2 項 下 列 機 構 適 用 本 法 有 關 金 融 機 構 之 規 定 : 一 銀 樓 業 二 其 他 有 被 利 用 進 行 洗 錢 之 虞 之 機 構, 經 法 務 部 會 同 中 央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者 句 費 防 話 說 去 句 才 告 -* 快 義 蕩 i 錢 了 防 3 倍 5 法 治 納 河 入 長 1 銀 三 樓 江 乏 業 i 離 i 群 啦 扭 豆 設 i? i 嘉 罷 餾 i 語 ;!i 菩 瓏 鵲 輯 掛 ; i 益 註 i 語 雖 誨 說 鵲 掛 錯 ; 組 目 母! 詩 f<u,~-", 血, 買 兩 份 式 情 令 格 拉 封 鎖 金 花 :tj'a 本 會 縛 對 這 食 品 脅 401- 卒 " 費 悅 誠 Jf/'f 也 旭 械 IJ i 鵲 揣 ; 誇 諮 ~fl~ 島 諷, 車, 一 直 戶 鈍 lf*.~ 傘!\f... 千 元 A.:G '''''! H, 蜻 Å 機 的 合 綠 久 約 三 令 且 :U.' 持 i 全 如 i 持 站 n 語!i 持! 持 i; 冒 詩 i;ii3 盛 i 許 臨 詣 i! ; 鞘 持 ; i 海 緊 i3 鸚 瓏 鞘! i 蟹 趕 i3 轅 琨 t 啥 ii 拉 z ;ji 5 瀾 心 詩 喘 ii i i!!! 闊 i 諸 i! 輯 賠 i 詩 聽 蝴 i 設 插 榜! ji;;i!!j;;;i 替 鵑 i 語 題 鵲 i 語! 詩!i; 聽 i 晨 ii 鵲 j 望 誨! ii!iiiifiiiiii; 告 當!ijiiiii 早 iiiii 丹 叫 " 主 M 血 蚓 恤 ιl 叫 川 茍. 國 際 金 價 鋼 漲, 坊 間 經 常 傳 出 有 人 透 過 銀 樓 洗 錢, 經 濟 部 昨 天 預 告, 未 來 只 要 在 銀 樓 進 行 新 台 幣 五 十 萬 元 以 上 的 現 金 交 易, 必 須 登 錄 客 人 身 分 證 字 號 等 基 本 資 料, 並 向 法 務 部 調 查 局 申 報. 經 濟 部 根 據 洗 錢 防 制 法, 昨 天 預 告 銀 樓 業 對 達 一 定 金 額 以 上 通 貨 交 易 及 疑 似 洗 錢 交 易 申 報 辦 法 草 案, 預 告 完 成 後, 將 正 式 公 布 生 效 草 葉 你 參 考 亞 太 防 制 洗 錢 組 織 對 我 國 建 議 一 萬 五 千 美 元 或 歐 元 的 國 際 標 準 ' 將 管 制 門 槌 吉 T 為 五 十 萬 元 i 詩 喘! 詩 還 發 32 16

-. 囡 - 大 額 通 貨 交 易 申 報 制 度 防 說 錢 通 報 門 檻 降 為 50 萬 98.3.18 F 吾 家 沒 發 言 監 護 主 主 管 會 上 緊 發 條 自 至 全 營 管 甘 干 rj 畫 布, 將 修 正 現 行 -ië~ 全 額 以 上 通 貨 交 島 的 客 戶 喜 愛 義 務 與 t 新 華 Ik"" 毯, 自 境 行 新 台 幣 一 百 萬 元 以 上 詔 降 ~ 五 卡 萬 元 以 上 l t 真 金 融 機 稽 的 沒 錢 申 報 條 件 趨 嚴 3 撿 了 快 明 年 一 丹 底 實 隸 9i: 管 會 昨? 真 告 金 融 機 構 對 逢 一 定 金 總 以 上 透 頂, 交 易 J?; 竟 是 似 ; 僥 幸 是 交 易 申 報 辦 法 草 草 草, 預 計 Jltli 全 線 隸 主 管 會 委 員 會, 委 員 會 決 議 滔 滔 梭 三 倍 月 2 穹 給 自 金 管 會 表 示, 黨 ~ 富 閱 後, 金 融 機 構 對 五 十 萬 百 元 以 上 的 通 貨 交 易 ßi 幣 E 匯 款, 應 在 交 易 完 成 後 1i 個 營 業 自 戳, 以 統 一 格 式, 向 法 務 部 ~)ij 查 局 申 報 為 倚 重 那 每 ; 撞 車 臣 鬥 盤, 發 管 會 銀 行 偽 副 局 長 林 中 東 盟 主 諦, 台 海 的 追 尋 農 戶 也 目 前 導 學 設 在 司 茁 萬 元, th 其 ífl'. 國 家 筒, 發 的 其 他 塑 家 立 法 惕, 倘 始, 替 綠 約 主 要 念 一 千 元 新 加 坡 約 3 是 金 一 萬 臼 千 元 馬 來 西 亞 約 言 要 金 一 萬 5 三 千 元, 決 定 tl'li 虛 報 門 檻 詗 踩 到 五 十!f, 沌 33 大 額 通 貨 交 易 申 報 制 度 -- 立 geél-- 法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89 年 度 判 字 第 2907 號 判 決 : 洗 錢 防 制 法 第 七 條 規 定, 其 主 要 目 的 在 於 防 制 洗 錢, 追 查 重 大 犯 罪, 足 夠 緩 ~ 可 ri 得 遲 至 JX$IJ sti.# 餐 露 34 17

大 額 通 貨 交 易 申 報 制 度 體 會 洗 錢 防 制 法 第 七 條 規 定 :./ 金 融 機 構 對 於 達 一 定 金 額 以 上 之 通 貨 交 易, 應 確 認 客 戶 身 分 及 留 存 交 易 紀 錄 憑 證 ' 並 應 向 法 務 部 調 查 局 申 豆 豆 (98.06.10. 施 行 )./ 前 工 頁 所 稱 一 定 金 額 通 貨 交 易 之 範 園 確 認 客 戶 身 分 之 程 序 留 存 交 易 紀 錄 憑 證 之 方 式 與 期 限 指 定 之 機 構 及 受 理 申 報 之 範 固 與 程 序, 由 財 政 部 會 商 法 務 部 中 央 銀 行 定 之 35 大 額 通 貨 交 易 申 報 制 度 ( 一 ) 一 定 金 額 以 上 之 通 貨 交 易 有 條 指 新 台 幣 50 蓋 JG (980318)( 含 等 值 外 幣 ) 以 上 之 主 主 現 金 ( 傳 票 以 現 金 記 帳 ) 收 或 付 或 換 鈔 交 易 讓 學 36 18

大 額 通 貨 交 易 申 報 制 度 ( 二 ) 確 認 客 戶 身 分 之 程 序 1. 金 融 機 構 應 憑 客 戶 提 供 之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或 護 照 確 認 其 身 分, 並 將 其 蛙 盔 出 生 年 月 日 笙 坐 重 差 交 易 帳 戶 號 碼 交 易 金 額 主 全 益 明 文 件 號 碼 加 以 記 錄 但 如 能 確 認 客 戶 為 交 易 帳 戶 本 人 者, 可 免 確 認 身 分 2. 交 易 如 你 由 代 理 人 為 之, 另 應 憑 代 理 人 提 供 之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或 護 照, 將 代 理 人 姓 名 出 生 年 且 4 住 址 電 話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號 碼 加 以 記 轉 錄 37 大 額 通 貨 交 易 申 報 制 度 ( 三 ) 留 存 交 易 紀 錄 憑 證 之 方 式 與 期 限 有 確 認 紀 錄 及 交 易 憑 證 ' 應 以 原 本 方 式 保 存 孟 主 餐 露 19

大 額 通 貨 交 易 申 報 制 度 ( 四 ) 金 融 機 構 對 達 一 定 金 額 以 上 通 貨 交 易 及 疑 似 洗 錢 交 易 申 報 辦 法 第 四 條 : 金 融 機 稱 對 達 一 定 金 額 以 上 之 通 貨 交 易, 庭 於 交 易 完 成 後 五 個 營 業 日 內 以 媒 體 申 報 方 式, 向 法 務 部 調 查 局 申 報 無 法 以 媒 體 方 式 申 報 而 有 正 當 理 由 者, 得 報 經 法 務 部 調 查 局 同 意 後, 以 書 面 申 報 之 獎 學 39 大 額 通 貨 交 易 申 報 方 式 及 期 限 L 1媒 體 申 報 品 5 Working days 護 學 3 元 DATA A 酬 PUT 40 20

問 : 可 否 違 背 確 認 顧 客 紀 錄 保 存 及 大 額 通 貨 交 易 申 報 制 度? 答 : 不 可 以, 因 為 違 反 洗 錢 防 制 法 第 七 條 規 定 者, 處 新 臺 幣 20 萬 元 以 上 1 豆 豆 蓋 元 以 下 罰 錢 違 反 第 7 條 裁 罰 1. 裁 罰 時 間 : 98 年 10 月 7 日 2. 受 裁 罰 之 對 象 : 彰 化 商 業 銀 行 3. 裁 罰 之 法 令 依 據 : 洗 錢 防 制 法 第 7 條 第 3 項 規 定 4. 違 反 事 實 理 由 : 96.09.29 敦 南 分 行 客 戶 邱 00 帳 戶 之 大 額 交 易, 未 依 規 記 錄 代 交 易 人 資 料 5. 裁 罰 結 果 : 核 處 罰 緩 新 台 幣 20 萬 元 機 42 21

違 反 第 7 條 裁 罰 1. 裁 罰 時 間 : 99 年 2 月 2 日 5 日 2. 受 裁 罰 之 對 象 : 國 泰 世 華 銀 行 華 南 銀 行 3. 裁 罰 之 法 令 依 據 : 洗 錢 防 制 法 第 7 條 第 3 項 規 定 4. 違 反 事 實 理 由 : 96 至 98 年 南 東 士 林 龍 江 等 分 行 之 大 額 交 易 計 41 筆 4 筆, 超 逾 5 營 業 日 未 申 報 5. 裁 罰 結 果 : 核 處 罰 緩 新 台 幣 20 萬 元 藥 學 43 違 反 第 7 條 裁 罰 1. 裁 罰 時 間 : 99 年 7 月 8 日 2. 受 裁 罰 之 對 象 : 台 中 市 第 二 信 用 合 作 社 3. 裁 罰 之 法 令 依 據 : 洗 錢 防 制 法 第 711 奈 第 3 項 規 定 4. 違 反 事 實 理 由 : 該 社 對 一 定 金 額 以 上 之 大 額 通 貨 交 易, 未 依 規 定 向 法 務 部 調 查 局 申 報, 核 與 洗 錢 防 制 法 第 7 條 第 1 項 及 本 會 金 融 機 構 對 達 一 定 金 額 以 上 通 貨 交 易 及 疑 似 洗 錢 交 易 申 報 辦 法 第 3 4 條 規 定 不 符 5. 裁 罰 結 果 : 核 處 罰 緩 新 台 幣 20 萬 元 6. 其 他 說 明 事 項 : 金 管 會 函 請 台 中 市 政 府 督 導 該 社 加 強 教 育 訓 練, 落 實 洗 錢 防 制 申 報 作 業 之 執 行 選 舉 44 22

項 違 反 第 7 條 裁 罰 第 一 銀 行 漏 報 資 料 遭 罰 E 他? 還 想!lifi 且 只 計 2G11 年 1 捐 給 叮 叮 叮 : 有 ( 中 央 社 記 者 吳 靜 君 台 北 8 日 電 ) 行 政 院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令 天 表 示, 第 一 銀 行 漏 幸 臣 50 萬 元 以 上 現 金 交 易 資 料 到 調 查 局, 依 照 J 先 錢 防 制 相 關 規 鈍, 處 新 台 幣 60 萬 元 罰 錄 金 管 會 表 示, 第 一 筒 樂 銀 行 向 金 管 會 陳 報. 雖 有 依 照 洗 錢 防 制 的 規 定. 將 50 萬 元 以 上 的 現 金 交 易 資 料 記 錄 及 建 擋, 但 是 因 為 資 訊 單 位 負 責 人 員 的 硫 失. 使 得 資 料 沒 有 傳 送 到? 去 務 部 調 查 局 金 管 會 表 示. 發 現 漏 報 的 原 因, 在 於 調 查 局 查 詢 1 筆 50 萬 元 以 上 交 易 資 料 時. 卻 沒 有 檔 案. 向 第 一 銀 行 詢 問 才 發 現 漏 報 第 一 銀 行 與 調 查 局 合 作 清 查 漏 報 資 料. 發 現 漏 報 交 易 天 數 達 185 天 漏 報 資 料 違 15 萬 7657 筆, 第 一 銀 行 在 2 日 內 完 成 補 報 金 管 會 認 為, 第 一 銀 行 還 失 期 間 長 漏 報 的 筆 數 多. 違 反 沈 錢 防 制 規 範. 處 60 萬 元 罰 錄 1001208 159,024 45 違 反 第 7 條 裁 罰 f 寫. 爾 樂 銀 行 違 反 l'k. 錢 防 御 法 皇 宮 7 位 規 定 我 ~W 寺 間 房 的 年 沿 用 8 日 \. 幸 會 ~~i34 次 委 員 會 該 通 過 ). ~ 二 焚 書 Fs 輯 之 封 寄 : 當 一 向 革!:l1! 行 之 草 草 前 立 法 令 借 書 畫, 許 結 仿 制 } 故 宮 l 岳 虐, 步 事 實 還 為 : 7 條 第 : 項 規 1Ë' {-} 線 -1' 指 暫 掌 銀 行 隊 幸 晨, 自 主 持 營 業 單 位 說 有 劉 夫 擠 過 貨 次 串 串 fþ~1 雪 紛 先 是 斟 防 吾 ji1; 饒, 主 紀 掃 興 建 噹..1 量 資 gft 每 單 佼 晶 實 媒 體 申 報 作 樂 之 t 歪 斜 人 員 編 采 將 資 料 青 島 港 紋 ~ 筒, 故 ; 在 ~ 缺 失 婦 給 我 資 GJ\ 窮 人 揖 說 失, 向 啡 '.!L: 總 之 z 守 法 健 換 車 ll[n 行 5 元 繞 過 法 牙 有 那 闊 葉 昂 詢 問 1 主 堅 持 \( 耳 ~ 糕, 設 置 1 產 量 磁 冶 椅 秘 密 屬 提 供 資 料 搓 行 敵 查, 於 2 日 內 章 : 時 '" 完 成 楠 報 男 於 1 跨 向 rtfj 號 牽 窩 窩 報 鴻 章 結 果, 且 主 動 ttj] 車 ; 會 練 車 ~;lj;ml 述 失 情 節 s 再 H 車 路 總 改 善 措!M'.' 格 言 書 行 所 稀 缺 失 咬 著 f 司 精 苦 苦 誨, ( 二! 強 科 教 行 封 建 -AE 盒 數 以 上 之 退 貨 交 易, 未 俄 規 於 5 克 與 詔 書 後 5 倍 智 雄 日 內 向 法 Z 館 ßi~ 查 局 申 報 *~~ 富 經 i 體 結 交 易 艾 滋 185 天, 食 耳 3 軒 數 157.657 瞥, t!æ 己 ;i 反 " 金 融 機 前 封 建 -ji!. 金 續 以 上 遺 留 5<\1 吾 友 提 fí:ij 現 錢 焚 早 早 申 毛 主 j!! 法 第 付 華 及 燒 錢 ~ffij;j} 苦 J 吉 拉 7 1 章 第 4 說 是 五 ñu, 罰 結 果 izb 韋 失 憋 悶 英 編 f 事 筆 數 各 加 種 路, 對 有 第 三 綠 lm 領 訝, 持 馬 里 1 守 主 苦 暫 定 0 萬, 元 選 舉 46 23

三 疑 似 洗 錢 交 易 申 報 制 度 洗 錢 防 制 法 第 八 條 規 定 : 金 融 機 構 對 疑 似 犯 第 十 一 條 之 之 交 易, 應 確 認 客 戶 身 分 及 留 存 交 易 紀 錄 憑 益, 並 應 向 法 務 部 調 查 局 申 報, 是 交 易 未 完 成 者, 一 直 旦 (98 年 6 月 10 日 修 正 ) 依 前 項 規 定 為 申 報 者, 免 除 其 業 務 上 應 保 守 秘 密 之 義 務 [ 申 報 可 疑 交 易 ~ 主 b 且 重 47 軒 聞 扭 軸 -_. 咀 www.mjib.gov.tw 訕 斟 羽 鼓 勵 為 敬 重 重 位 置 原 來 風 2D1(j.()4,~ 瞞 自 輔 導.11 臨 : "'1. 晶 打 liljl 餾 司 閥 混 逾 越 "'10 晶 咽 III 童 身 高 緯 站 章 建,,' 麼? 量 他 命 還 品 鬢 如 的 祖 扭 扭 童 頁, 畜 禽 爾 街 畫 J:fl 囊, 喔 喔 I.&~' "''' 陶... 也 睡 品 放 軍 車 滄 海 月 等 個 耳 的 Illl 眩, 臨 街 皇 軍 索 馬 平 'n;.j1 遜 到 8.. f!)i\ 鐘 鳴 彈 擊 F 全 民 反 隨 遷 居 Ultt 聲 色 位 讀 Jt!iII1> 鐵 法 >>: 司 fa... 吭 γ 八 1 刊 ~ 守 川 心 J(øllUl 軍 大 讀 單 一 叮 跟 單 圖 訊 ~n 酬 e 棚 岫 島 聶 章 的 宇 間 之 品 間 串 連 睏 咖 S 湧 盒 人 員!o 穹 f!) 法,1U 聞 單 F 靶 IIIλ 員 聽 Jll 公 爸 E 48 24

互 盆 里 溢 血 益 主 扭!.~. 日 前 ilim.i 到 禱 務 總 這 益 擋 車 @ 喝 喝 @ 被 厲 的 囂 的 聶 費 ω 工 且 由 iii 明 咀 j 鵲 土 一 直. 遲 至 ~j 述 自 給 闢 簿, 請 轉 鞠 豆 豆 品 總 鱗 捨 糊 毒 農 Anu-Mo 恥 ylaundcring Division,Inv 也 tigation Bureau.. Minis.tryofJ usticc 責 本 處 並 未 發 函 凍 結 民 眾 帳 戶 或 提 供 種 認 人 頭 戶 之 查 詢 服 務, 請 民 眾 不 要 捧 入 許.W\ 集 E 工 作 磁 盤 几 愚 民!1 車 去 聽 ~9~ 資 料 韋 拉 幸 運 及 出 版 品 體 戶 關 懇 堅 主 三 露 露 50 25

什 麼 是 疑 似 洗 錢 交 易? 法 務 部 86.03.21. (86) 檢 07744 號 函 疑 似 洗 錢 之 交 易 J ' 乃 參 的 世 界 先 進 國 家 有 關 洗 錢 防 制 法 令 之 用 語, 其 意 指 主 易 有 異 常, 可 能 是 洗 錢 之 義 且 主 Suspicious ActivityReport,SAR 且 疑 bli..' 取 引 52 26

如 何 填 寫 疑 似 洗 錢 交 易 報 告 1. 確 實 完 整 的 陳 述 可 疑 情 事 ( 要 件 : 人 事 時 地 物 如 何 事 情 是 怎 麼 樣 發 生 的 為 何 發 生 的 原 因 ) 0 2. 將 可 疑 豆 r!1-fff 俘 -13 字 處 4 平 3. 載 明 承 辦 人 反 房 管 絡 之 于 式 4. 如 有 緊 急 狀 況 先 以 電 話 聯 絡 ( 豆 豆 二 29148134) 53 申 報 洗 錢 案 件 配 合 事 項. 法 源 依 據 : 銀 行 局 ( 一 ) 字 第 09400335420 號 函 94 年 12 月 5 日 銀 局. 主 告 : 金 融 機 構 向 法 務 部 調 查 局 申 報 疑 似 錢 案 件 交 易 報 告 時, 庭 將 申 報 內 容 之 附 件 ( 如 交 易 明 細 傳 票 等 ) 備 齊, 以 利 該 局 分 析 案 件... 餐 露 54 27

. 由 於 諸 位 申 報 的 洗 錢 案 件 均 可 能 是 下 一 個 案 件 線 索 之 來 源, 因 此, 各 位 在 申 報 時, 相 關 的 附 件 如 果 齊 全, 不 但 有 利 於 案 件 的 研 判, 更 可 以 節 省 本 處 人 員 繼 續 向 諸 位 要 求 繼 續 提 供 相 關 交 易 傳 票 的 時 間. 那 麼 洗 錢 防 制 處 的 基 本 需 求 為 何? 簡 單 說, 就 是 從 那 裡 來, 那 裡 去 所 以, 我 們 經 常 需 要 對 方 科 目 的 借 貸 方 傳 栗 例 如, 甲 帳 戶 進 來 一 筆 5000 萬 元 之 資 金 後, 旋 即 分 五 筆 匯 出, 那 麼, 在 申 報 的 同 時, 我 們 就 希 望 你 能 同 時 提 供 該 筆 5000 萬 元 的 資 金 像 從 何 銀 行 何 人 轉 入 或 匯 入, 同 時, 該 5000 萬 元 條 轉 出 至 何 處 及 何 人, 以 利 我 們 調 出 包 括 資 金 來 源 及 去 向 的 相 關 人 員, 帳 戶 所 有 人 的 統 編 資 料 對 本 處 而 言, 相 當 重 要, 請 各 位 務 必 檢 F 付 還 擊 55 認 識 您 的 客 戶 一 首 次 確 認 93.08.04. 金 管 銀 ( 一 ) 字 第 0938011385 號 令. 金 融 機 構 受 理 開 戶 ( 括 個 人 戶 及 非 個 人 戶 ) 應 主 2 造 繁 重.ß! 分 主 管 呀 丈 7 字 查 核 反 屋 7 存 放 身 分 是 管 呀 丈 i 堂. 個 人 戶 部 分, 除 身 分 證 外, 並 應 徵 取 其 他 可 資 證 明 身 分 之 文 件, 如 健 係 卡 護 照 駕 照 或 學 生 證 等 ; 非 個 人 戶 部 分, 除 登 記 證 照 外, 並 應 徵 取 董 事 會 諾. 勾 錄 公 是 7 君 在 法 財 務 教 英 等, 始 可 辦 理 開 立 帳 戶 1. 開 戶 採 雙 重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查 核, 有 關 身 分 證 及 登 記 證 照 外 之 第 二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應 具 辨 識 力 56 28

認 識 您 的 客 戶 一 再 次 確 認 銀 行 防 制 洗 錢 注 意 事 項 範 本 (98 年 3 月 18 日 ) 開 戶 後 再 確 認 開 戶 之 注 意 事 項 : 1. 對 採 委 託 授 權 問 戶 或 開 戶 後 始 發 現 有 存 疑 之 室 主 應 以 電 話 書 面 或 實 地 查 訪 等 方 式 確 主 忍 2. 採 函 件 方 式 辦 理 開 戶 者, 應 於 開 戶 手 續 辦 妥 後 以 公 文 掛 號 函 復, 以 便 證 實 發 盤 再 次 確 認 客 戶 身 分 57 認 識 您 的 客 戶 一 了 解 背 景 93.03.05. 台 財 融 ( 一 ) 字 第 0938010347 號 函 離 為 防 範 人 頭 帳 戶 及 保 障 金 融 機 構 本 身 聲 譽, 金 融 機 構 應 落 實 認 識 客 戶 原 則, 這 長... 如 對 於 並 盟 主 者, 訂 有 標 準 流 程 來 確 認 客 戶 身 分 並 暸 解 客 戶 ; 這 接 對 於 笙 室 主, 應 明 定 相 關 措 施, 以 持 續 注 意 其 交 易 行 為 是 否 與 其 身 分 收 入 或 營 業 性 質 相 一 致 機 58 o 29

識 別 可 疑 交 易 的 方 法 -SAFE Screen: 識 別 一 項 或 多 項 可 疑 交 易 指 標 ; Ask: 向 客 戶 作 出 恰 當 提 問 ; Find: 翻 查 客 戶 已 知 紀 錄, 以 判 斷 客 戶 是 否 從 事 可 疑 交 易 ; Evaluate : 綜 合 前 述 的 資 料, 了 解 客 戶 交 易 是 否 有 可 疑, 而 作 出 中 肯 的 決 定 Screen 選 舉 Evaluale 59 Screen : 識 別 可 疑 交 易 指 標 < 銀 行 防 制 洗 錢 注 意 事 項 範 本 > 一 同 一 帳 戶 於 同 一 管 業 日 之 現 金 存 提 款 交 易, 分 別 墨 畫 t 達 新 台 幣 50 萬 元 以 上 ( 含 等 值 外 幣 ), 且 該 交 易 與 客 戶 身 分 收 入 顯 不 相 當 或 與 本 身 營 業 性 質 無 關 者 o 二 同 一 客 戶 於 同 一 櫃 檯 一 次 辦 理 多 筆 現 金 存 提 款 交 易, 分 別 墨 室 主 達 新 台 幣 50 萬 元 以 上 ( 含 等 值 外 幣 ), 且 該 交 亮 與 客 戶 身 分 收 入 顯 不 相 當 或 與 本 身 營 業 性 質 無 關 者 二 一 60 30

Screen : 識 別 可 疑 交 易 指 標 < 銀 行 防 制 洗 錢 注 意 事 項 範 本 > 客 戶 於 同 一 櫃 檯 一 次 立 票 據 ( 如 本 行 支 票 申 請 可 轉 讓 定 期 存 單 有 價 證 券, 其 合 計 金 ; 外 幣 ), 而 無 法 敘 明 突 有 不 尋 常 之 大 額 存 司 一 帳 戶 ), 且 與 其. 營 業 性 質 無 關 者 o 還 聽 61 Screen : 識 別 可 疑 交 易 指 標 < 銀 行 防 制 洗 錢 注 意 事 項 範 本 > 五 靜 止 戶 或 久 未 往 來 之 帳 戶 突 然 有 大 額 現 金 出 入 ( 如 存 入 大 額 票 據 要 求 通 融 抵 用 ), 且 又 迅 速 移 轉 者 六 開 戶 後 立 即 有 與 其 身 分 收 入 顯 不 相 當 或 與 本 身 營 業 性 質 無 關 之 大 額 款 項 存 匯 入, 且 又 迅 速 移 轉 者 養 學 62 31

Screen : 識 別 可 疑 交 易 指 標 < 銀 行 防 制 洗 錢 注 意 事 項 範 本 > 七 存 款 帳 戶 密 集 存 入 多 筆 小 額 款 頃, 並 立 即 以 大 額 分 散 方 式 提 領, 僅 留 下 象 徵 性 餘 額, 其 款 項 與 客 戶 之 身 分 收 入 顯 不 相 當 或 本 身 營 業 性 質 無 關 者 八 客 戶 經 常 於 相 關 帳 戶 問 移 轉 大 額 資 金, 或 要 求 以 現 金 處 理 有 關 交 易 流 程 者 驗 63 Screen : 識 別 可 疑 交 易 指 標 < 銀 行 防 制 洗 錢 注 意 事 項 範 本 > 九 每 筆 存 提 金 額 相 當 相 距 時 間 不 久 o 十 交 易 款 項 自 某 些 特 定 地 區 ( 洗 錢 高 風 險 國 家 ) 匯 入 之 交 易 款 項, 且 該 交 易 與 客 戶 身 分 收 入 顯 不 相 當 或 與 本 身 營 業 性 質 無 關 者 本 項 所 述 之 國 家 或 經 濟 體, 將 依 據 行 政 院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函 轉 國 際 防 制 洗 錢 組 織 所 公 告 防 制 洗 錢 與 打 擊 資 助 恐 怖 份 子 有 嚴 重 缺 失 之 國 家 或 地 區 及 其 他 未 遵 循 或 未 充 分 遵 循 國 際 防 制 洗 錢 組 織 建 議 之 國 家 或 地 區 o 64 32

Screen : 識 別 可 疑 交 易 指 標 < 銀 行 防 制 洗 錢 注 意 事 項 範 本 > 十 一 對 結 購 大 額 外 匯 旅 行 支 票 外 幣 匯 票 或 其 他 無 記 名 金 融 工 其, 但 其 用 途 及 資 金 來 源 交 代 不 清 或 其 身 份 業 務 不 符 者 十 二 經 常 性 地 將 小 額 鈔 票 兌 換 成 大 額 鈔 票, 或 反 之 十 三 經 常 替 代 他 人 或 由 不 同 之 第 三 人 存 提 大 筆 款 項 出 入 特 定 帳 戶 65 Screen : 識 別 可 疑 交 易 指 標 < 銀 行 防 制 洗 錢 注 意 事 項 範 本 > 十 四 同 一 帳 戶 或 同 一 客 戶 透 過 不 同 帳 戶 分 散 交 易, 並 經 常 有 多 筆 略 低 於 必 須 申 報 之 金 額 存 入 帳 戶 或 自 帳 戶 提 出 者 十 五 突 然 償 還 大 額 問 題 放 款, 而 無 法 釋 明 合 理 之 還 款 來 源 十 六 其 他 明 顯 不 正 常 之 交 易 行 為, 如 大 量 出 售 金 融 債 券 卻 要 求 支 付 現 金 之 交 易 或 頻 繁 利 用 旅 行 支 票 或 外 幣 支 票 之 大 額 交 易 而 無 正 當 原 因 或 大 額 開 發 信 用 狀 交 易 而 數 量 與 價 格 無 法 提 供 合 理 資 訊 之 交 易 或 以 巨 額 ( 數 千 萬 ) 金 融 同 業 支 票 開 戶 但 疑 似 洗 錢 交 易 者 33

Screen : 識 別 可 疑 交 易 指 標 < 銀 行 防 制 洗 錢 注 意 事 項 範 本 > 易 最 終 受 益 會 函 轉 外 國 國 際 洗 錢 防 資 金 疑 似 或 或 資 助 恐 怖 十 八 電 視 報 章 雜 誌 或 網 際 網 路 等 媒 體 報 導 之 特 殊 重 大 案 件, 該 涉 案 人 在 銀 行 從 事 之 存 款 提 款 或 匯 款 等 交 易 二 一 十 九 數 人 夥 同 至 銀 行 辦 理 存 款 提 款 或 匯 款 等 交 易 者 67 Ask : 向 客 戶 作 出 恰 當 的 提 問 離 : 金 融 機 構 若 發 現 一 項 或 多 項 可 疑 表 徵 時, 應 向 該 客 戶 查 詢 交 易 的 原 因 以 及 交 易 款 項 且 丞 速 和 最 終 受 益 人 的 身 分 ; 客 戶 所 作 解 釋 是 否 合 理, 應 視 為 可 疑 交 易 之 依 據 有 長 一 般 而 言, 從 事 正 當 生 意 的 客 戶 會 對 問 題 直 言 不 諱 反 之, 從 事 不 法 活 動 的 客 戶 通 常 都 不 願 回 答, 或 三 言 兩 語 予 以 敷 衍 68 34

Find : 翻 查 銀 行 的 已 知 紀 錄 1. 客 戶 的 職 業 居 所 及 年 齡 2. 客 戶 定 期 薪 資 轉 帳 銀 行 可 作 出 合 理 的 預 期, 日 後 該 客 戶 的 金 融 活 動 所 涉 及 的 金 額 為 何 3. 客 戶 在 一 段 期 間 內 平 均 結 餘 交 易 次 數 及 盤 豆 豆, 均 可 顯 示 客 戶 在 一 般 情 況 下 可 能 從 事 的 金 融 活 動 因 此, 交 易 顯 著 增 加 或 交 易 形 式 不 同, 均 可 視 為 不 尋 常 交 易 69 疑 似 洗 錢 交 易 申 報 制 度 金 融 機 構 對 達 一 定 金 額 以 上 通 貨 交 易 及 疑 似 洗 錢 交 易 申 報 辦 法 第 8 條 規 定 如 下 :. 向 法 務 部 調 查 局 申 報 事 宜, 應 於 登 旦 疑 似 洗 錢 交 易 之 日 起 10 個 營 業 日 內 完 成. 申 報 紀 錄 及 交 易 憑 證, 應 以 原 本 方 式 係 存 5 主 脅, 俊 * @ 只 要 疑 似 犯 第 11 條 之 罪 之 交 易, 不 間 是 否 達 50 萬 元, 也 不 問 是 否 為 現 金 交 易 70 35

問 : 司 法 機 關 查 詢 存 放 款 資 料 可 否 告 知 顧 客? 財 政 部 92.06.02. 台 財 融 ( 一 ) 字 第 0921000336 號 * 法 務 部 調 查 局 查 詢 時, 以 經 該 局 局 長 ( 副 局 長 ) 審 核 認 定 為 必 要 者 為 限 註 : 刑 事 訴 訟 法 第 245 條 第 1 項 每 學 規 定 : 偵 查 不 公 開 之 氣 孟 h l 達 1?/ 問 : 司 法 機 關 查 詢 存 放 款 資 料 可 否 告 知 顧 客? 答 : 丕 豆 益, 因 為 刑 法 第 132 條 規 定 :,/ 全 盤 是 洩 漏 或 交 付 關 於 中 華 民 國 國 防 以 外 應 秘 密 之 文 書 圖 畫 消 息 或 物 品 者, 的 主 坐 王 有 期 徒 刑 J 因 過 失 犯 前 項 之 罪 者, 處 1 主 且 主 有 期 徒 刑 拘 役 或 3 百 元 以 下 罰 金 J 非 公 務 員 因 職 務 或 業 務 知 悉 或 持 有 第 一 項 之 文 書 圖 畫 消 息 或 物 品, 而 洩 漏 或 交 付 之 者, 處 1 體 主 坐 王 有 期 徒 刑 拘 役 或 3 百 元 以 下 罰 金 72 36

問 : 申 報 疑 似 洗 錢 交 易 可 否 告 知 顧 客? 答 : 不 可 以, 因 為 洗 錢 防 制 法 第 定 : 13 條 規 + 公 務 員 洩 漏 或 交 付 關 於 申 報 疑 似 第 十 一 條 之 罪 之 交 易 或 犯 第 十 一 條 之 罪 嫌 疑 之 主 主 圖 畫 清 息 或 物 品 者, 處 3 主 且 王 有 期 徒 刑 + 金 融 機 構 不 其 公 務 員 身 分 之 從 業 人 員 洩 漏 或 交 付 關 於 申 報 疑 似 洗 錢 交 易 或 洗 錢 犯 罪 嫌 疑 之 文 書 圖 畫 消 息 或 物 品 者, 處 2 主 坐 王 有 期 徒 刑 拘 役 或 新 台 幣 鐘 聲 50 萬 元 以 下 罰 金 機 如 何 申 報 疑 似 洗 錢 交 易 報 告 副 總 豆 豆 理 總 公 司 主 管 單 位 單 位 主 管 二, I i: 去 務 部 調 杏 局 專 責 督 導 主 管 I I 洗 錢 承 辦 人 員 發 現 疑 似 洗 錢 交 易 填 寫 申 報 書 也 74 37

v J 防 制 洗 錢 有 功 行 員 之 獎 勵 日 員 工 發 現 有 疑 似 洗 錢 案 件, 依 據 洗 錢 防 制 法 相 關 規 定 申 報, 對 檢 警 單 位 防 範 或 偵 破 犯 罪 有 貢 獻 者, 應 給 予 適 當 獎 勵 76 38

如 何 與 調 查 局 洗 錢 防 制 處 聯 絡 台 北 縣 新 店 市 中 華 路 74 號 (231) ; 想 台 北 市 叫 340 號 信 箱 辦 滋 瑟 發 鑫 (02)29148134 (02)29148127 29143017 體 amldl0@mjib.gov.tw 77 洗 錢 防 制 工 作 需 要 您 的 參 與 歡 迎 隨 時 賜 教 指 正 78 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