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 染 性 物 質 運 輸 規 範 指 引 2015-2016 年 版 自 2015 年 1 月 1 日 起 適 用 世 界 衛 生 組 織 編 製 2015 年 衛 生 福 利 部 疾 病 管 制 署 編 譯
1 感 染 性 物 質 運 輸 規 範 指 引 2015-2016 目 錄 簡 介... 3 國 際 規 範... 3 國 家 規 範... 4 定 義... 5 感 染 性 物 質... 5 培 養 物... 5 病 患 檢 體... 5 生 物 製 劑... 5 基 因 改 造 微 生 物 及 生 物 體... 6 醫 療 或 臨 床 廢 棄 物... 6 分 類... 6 A 類 感 染 性 物 質... 6 B 類 感 染 性 物 質... 7 豁 免... 7 生 物 製 劑... 9 基 因 改 造 微 生 物 與 生 物 體... 9 醫 療 或 臨 床 廢 棄 物... 9 受 感 染 動 物... 10 貨 物 運 輸 的 一 般 準 備... 10 基 本 三 層 包 裝 系 統... 10 A 類 感 染 性 物 質 的 包 裝 標 示 及 文 件 紀 錄... 11 包 裝... 11 標 記... 12 標 示... 13 文 件 紀 錄... 15 B 類 感 染 性 物 質 的 包 裝 標 示 及 文 件 紀 錄... 17 包 裝... 17 標 記... 18 文 件 紀 錄... 18 併 裝 件... 19 包 裝 材 料 的 重 複 使 用... 19 運 送 空 的 包 裝 件... 19 冷 凍 劑... 19 訓 練... 20 對 尚 未 採 行 聯 合 國 編 碼 系 統 之 國 家 的 提 議... 21 運 送 計 畫... 21 託 運 者 ( shipper, sender, consignor)... 21 承 運 者 (carrier)... 22 收 件 者 (receiver, consignee)... 22
航 空 郵 件 運 送 規 定... 22 溢 出 物 清 除 程 序... 22 意 外 事 件 之 通 報... 23 附 件 一 聯 合 國 危 險 物 品 運 輸 系 統 的 相 關 資 訊... 24 附 件 二 列 入 A 類 的 感 染 性 物 質 示 例... 25 附 件 三 P620 包 裝 指 示... 27 附 件 四 P650 包 裝 指 示... 29 附 件 五 相 關 感 染 性 物 質 運 輸 之 危 險 物 品 列 表... 32 附 件 六 適 用 於 某 些 物 質 的 特 別 規 定... 33 附 件 七 感 染 性 物 質 與 病 人 檢 體 分 類 的 流 程 圖... 35 為 方 便 使 用 者, 本 版 本 修 訂 文 字 標 示 如 下 : 修 訂 文 字 2
簡 介 感 染 性 物 質 因 各 種 不 同 的 理 由 在 國 內 和 跨 國 間 進 行 運 輸 對 託 運 者 而 言, 確 保 包 裝 與 運 送 過 程 符 合 法 規 要 求, 以 維 持 材 料 的 完 整 性 並 促 使 其 準 時 抵 達 目 的 地, 是 義 不 容 辭 的 任 務 郵 政 單 位 航 空 及 其 他 運 輸 業 的 從 業 人 員, 都 很 關 心 是 否 有 可 能 因 為 包 裝 不 良 或 運 輸 的 過 程 中 包 裝 破 裂, 使 他 們 暴 露 於 滲 漏 出 來 的 感 染 性 物 質 而 受 到 感 染 因 此 感 染 性 物 質 的 運 輸 包 裝, 應 設 計 成 能 夠 將 運 輸 過 程 中 可 能 造 成 的 損 壞 情 形 降 至 最 低, 除 此 之 外, 包 裝 材 料 也 必 須 能 夠 確 保 所 運 送 物 質 的 完 整 性, 如 此, 才 能 讓 收 件 單 位 及 時 並 且 準 確 的 處 理 檢 體 接 下 來 的 內 容 提 供 與 感 染 性 物 質 之 運 輸 分 類 方 式 以 及 安 全 包 裝 相 關 的 資 訊 ; 為 了 能 將 這 些 生 物 材 料 安 全 迅 速 的 送 達, 在 內 容 中 特 別 強 調 在 寄 件 者 承 運 者 與 收 件 者 間 建 立 合 作 關 係 的 重 要 性 這 份 文 件 提 供 實 用 的 資 訊, 來 輔 助 落 實 國 際 現 有 的 感 染 性 物 質 及 病 人 檢 體 運 輸 規 範, 包 含 各 國 及 國 際 間 各 種 運 輸 方 式, 及 自 2015 年 1 月 後 的 改 變 它 取 代 了 世 界 衛 生 組 織 2013 年 發 行 的 舊 版 本, 但 並 不 能 取 代 各 國 與 國 際 間 相 關 的 規 範 在 現 代, 每 天 都 有 數 以 千 計 的 感 染 性 物 質 必 須 被 運 輸 到 世 界 各 地 為 了 進 行 疾 病 檢 查 臨 床 試 驗 疾 病 監 測 禁 藥 檢 驗 常 規 檢 查 等, 都 可 能 需 要 收 集 及 運 送 人 類 或 動 物 的 檢 體 不 論 是 定 期 的 還 是 臨 時 的, 每 天 都 有 人 託 運 感 染 性 物 質, 而 這 些 託 運 人 包 括 了 製 藥 產 業 健 康 照 護 機 構 診 斷 或 研 究 實 驗 室 醫 療 工 作 者 以 及 病 患 等 等 考 量 到 全 球 公 共 衛 生 的 利 益, 人 類 與 動 物 檢 體 必 須 能 安 全 及 時 有 效 且 合 法 的 從 它 們 被 收 取 的 地 方 送 至 它 們 被 檢 驗 分 析 的 地 方 無 論 病 患 感 染 狀 況 的 初 判 情 形 為 何, 檢 體 都 應 妥 善 的 包 裝 運 送, 來 保 護 參 與 運 輸 之 人 員, 免 於 感 染 的 風 險 雖 然 運 輸 相 關 人 員 被 感 染 的 風 險 無 法 完 全 排 除, 但 應 盡 力 將 風 險 降 到 最 低 若 包 裝 受 損, 則 表 示 需 要 緊 急 送 驗 的 檢 體 勢 必 無 法 準 時 送 達 其 目 的 地 為 了 能 夠 做 出 最 恰 當 的 決 定, 託 運 者 必 須 瞭 解 自 身 的 需 求, 並 且 有 義 務 通 曉 相 關 的 規 範 危 險 物 品 規 則 (Dangerous goods regulations) 中 規 定, 在 整 個 運 送 流 程 中 有 參 與 到 的 人 員 皆 必 須 接 受 適 當 的 訓 練 合 適 的 教 育 訓 練 與 託 運 者 本 身 的 責 任 具 有 同 等 的 重 要 性, 可 以 使 託 運 者 對 於 必 要 的 相 關 規 範 有 一 定 程 度 的 熟 悉, 並 讓 他 們 了 解 如 何 鑑 定 分 類 包 裝 標 示 標 記 冷 藏 感 染 性 物 質, 以 及 準 備 運 送 時 所 需 要 的 文 件 本 文 件 的 目 的 在 使 讀 者 熟 悉 現 今 運 送 感 染 性 物 質 之 國 際 規 範 及 形 式 要 求 3
國 際 規 範 感 染 性 物 質 運 輸 規 範 指 引 2015-2016 國 際 上 關 於 運 送 感 染 性 物 質 的 規 範, 主 要 依 據 聯 合 國 經 社 理 事 會 (United Nations Economic and Social Council) 所 屬 之 危 險 物 品 運 輸 專 家 委 員 會 (Committee of Experts on the Transport of Dangerous Goods, UNCETDG) 的 建 議 聯 合 國 的 規 章 範 本 (United Nations Model Regulations) 也 透 過 國 際 間 形 式 上 的 協 3 議 而 落 實 於 國 際 ( 相 關 資 料 參 考 附 件 一 ) 空 運 國 際 民 航 組 織 (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Organization, ICAO) 所 出 版 的 危 險 物 品 安 全 航 空 運 輸 技 術 細 則 ( Technical Instructions for the Safe Transport of Dangerous Goods by Air) 是 有 效 力 的 法 律 規 範 國 際 航 空 運 輸 協 會 (International Air Transport Association, IATA) 所 公 告 的 危 險 物 品 規 則 則 不 僅 納 入 了 國 際 民 航 組 織 的 條 文, 也 加 入 了 相 關 的 限 制 國 際 民 航 組 織 制 定 的 規 範 適 用 於 所 有 的 國 際 航 班, 而 國 內 航 班 則 由 國 內 的 法 規 規 範 之 國 內 的 法 規 也 多 是 以 國 際 民 航 組 織 的 條 文 為 基 礎 做 調 整 調 整 的 內 容 在 上 述 的 技 術 指 導 及 管 制 條 例 中 皆 有 提 及 鐵 路 運 輸 國 際 鐵 路 運 送 危 險 物 品 規 範 (International Carriage of Dangerous Goods by Rail, RID) 適 用 於 歐 洲 中 東 北 非 各 國 透 過 歐 盟 指 令 96/49/EC (Council Directive 96/49/EC), 該 規 範 也 適 用 於 歐 盟 內 25 個 國 家 的 國 內 鐵 路 運 輸 公 路 運 輸 國 際 公 路 運 送 危 險 物 品 歐 洲 協 議 (European 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International Carriage of Dangerous Goods by Road, ADR) 適 用 於 歐 洲 48 個 國 家 南 美 及 東 南 亞 國 家 則 採 用 以 該 協 議 為 依 據 所 修 訂 的 版 本 透 過 歐 盟 指 令 2008/68/EC (Council Directives 2008/68/EC),ADR 也 適 用 於 歐 盟 國 家 的 國 內 公 路 運 輸 海 運 國 際 海 事 組 織 (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 IMO) 所 公 告 的 海 路 運 送 危 險 物 品 規 定 (International Maritime Dangerous Goods Code) 適 用 於 海 上 人 命 安 全 國 際 公 約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Safety of Life at Sea, SOLAS) 所 簽 署 的 所 有 會 員 郵 寄 萬 國 郵 政 聯 盟 (Universal Postal Union, UPU) 所 公 告 的 信 件 郵 寄 手 冊 (Letter post manual) 也 是 依 據 聯 合 國 建 議 並 採 用 國 際 民 航 組 織 的 條 文, 作 為 運 送 的 基 準 而 世 界 衛 生 組 織 (WHO) 則 為 聯 合 國 危 險 物 品 運 輸 專 家 委 員 會 以 及 國 際 民 航 組 織 提 供 諮 詢 國 家 規 範 4
許 多 國 家 採 用 聯 合 國 規 章 範 本 (United Nations Model Regulations) 作 為 其 國 內 運 送 危 險 物 品 的 法 規 ; 有 些 國 家 則 依 據 該 範 本 做 修 正 政 府 主 管 單 位 皆 應 列 出 其 國 內 規 定 事 項 的 詳 細 內 容 註 : 本 指 引 係 根 據 第 18 版 的 聯 合 國 危 險 物 品 運 輸 建 議 所 修 訂 其 內 容 反 映 在 2015 年 版 的 國 際 相 關 規 範 ( 例 如 : 國 際 民 航 組 織 所 公 告 之 2015-2016 年 版 的 9284 AN/905 號 文 件 (Doc 9284 AN/905): 危 險 物 品 安 全 航 空 運 輸 技 術 細 則 ; 以 及 自 2015 年 1 月 1 日 起 適 用 之 國 際 公 路 運 送 危 險 物 品 歐 洲 協 議 ) 以 及 許 多 國 家 法 規 中 聯 合 國 危 險 物 品 運 輸 專 家 委 員 會 (UNCETDG) 於 2014 年 12 月, 協 議 為 第 19 版 未 來 做 修 正, 這 些 改 變 與 修 正 在 2017 年 以 前 並 不 會 生 效 未 來, 聯 合 國 危 險 物 品 運 輸 建 議 中 關 於 感 染 性 物 質 及 病 人 檢 體 的 部 份 若 是 有 更 進 一 步 的 修 訂, 世 界 衛 生 組 織 在 未 來 亦 將 依 據 其 修 訂 的 結 果 更 新 此 指 引 定 義 在 討 論 如 何 安 全 的 運 輸 時, 所 謂 感 染 性 物 質 (infectious substance) 即 等 同 於 感 染 性 材 料 (infectious material), 在 本 指 引 中 採 用 感 染 性 物 質 這 個 名 詞 如 引 用 自 聯 合 國 規 章 範 本 的 名 詞, 則 以 斜 體 表 示 感 染 性 物 質 為 了 運 輸 的 目 的, 所 以 將 感 染 性 物 質 定 義 為 已 確 知 帶 有 病 原 體, 或 合 理 懷 疑 帶 有 病 原 體 的 物 質 病 原 體 是 指 包 括 細 菌 病 毒 立 克 次 氏 菌 寄 生 蟲 黴 菌 等 微 生 物, 及 其 他 可 以 導 致 人 類 或 動 物 生 病 的 物 質, 如 變 性 蛋 白 (prion) 此 定 義 除 了 少 數 特 殊 的 例 外 ( 詳 述 於 後 ), 適 用 於 所 有 的 檢 體 培 養 物 透 過 一 些 方 法 使 微 生 物 增 生, 而 增 生 的 產 物 統 稱 為 培 養 物 (cultures) 此 定 義 不 包 含 下 文 所 述 之 人 類 與 動 物 病 患 的 檢 體 培 養 物 是 屬 於 A 類 或 B 類 的 感 染 性 物 質, 應 依 據 其 微 生 物 的 特 性 而 定 病 患 檢 體 直 接 取 自 人 類 或 動 物, 為 了 研 究 診 斷 調 查 治 療 或 預 防 疾 病 等 目 的 而 運 輸 的 材 料, 包 括 ( 但 不 限 於 ) 分 泌 物 排 泄 物 血 液 和 血 液 成 分 組 織 和 組 織 液 以 及 身 體 部 位 等 生 物 製 劑 生 物 製 劑 是 指 從 活 體 生 物 所 衍 生 的 產 品, 用 於 預 防 治 療 診 斷 人 類 或 動 物 的 疾 病, 或 用 於 相 關 的 研 發 實 驗 或 調 查 ; 可 以 是 最 終 產 品 或 非 最 終 產 品, 如 疫 苗 生 物 製 劑 的 生 5
產 和 銷 售 須 遵 照 政 府 主 管 單 位 的 規 定, 可 能 需 要 特 別 的 執 照 或 許 可 感 染 性 物 質 運 輸 規 範 指 引 2015-2016 基 因 改 造 微 生 物 及 生 物 體 不 符 合 感 染 性 物 質 的 基 因 改 造 微 生 物 應 被 歸 類 到 第 9 類 ( 各 式 各 樣 的 危 險 物 質 與 條 目, 其 中 包 括 環 境 危 害 物 質 ) 當 被 起 始 過 境 以 及 目 的 地 國 家 的 主 管 機 關 授 權 使 用 時, 基 因 改 造 微 生 物 及 生 物 體 則 不 受 危 險 貨 品 規 範 的 限 制 基 因 改 造 的 活 體 動 物 應 在 起 始 與 目 的 地 國 家 的 主 管 機 關 核 可 的 時 限 與 條 件 下 被 運 送 醫 療 或 臨 床 廢 棄 物 醫 療 或 臨 床 廢 棄 物 是 指 來 自 動 物 或 人 類, 因 醫 療 行 為 或 生 物 研 究 而 產 生 的 廢 棄 物 分 類 危 險 物 品 應 依 據 其 危 害 分 類 及 組 成, 配 屬 適 當 的 聯 合 國 編 碼 (UN numbers) 以 及 正 式 運 輸 名 稱 正 式 運 輸 名 稱 是 用 來 清 楚 辨 識 內 含 的 危 險 物 質 3373 感 染 性 物 質 被 分 類 至 第 6.2 類, 配 屬 適 當 的 編 號 為 UN 2814, UN 2900, UN 3291 或 UN 感 染 性 物 質 被 區 分 為 以 下 兩 類 : A 類 感 染 性 物 質 在 此 類 感 染 性 物 質 的 運 輸 過 程 中, 當 人 或 動 物 暴 露 到 這 類 感 染 性 物 質 時, 這 些 物 質 會 導 致 人 或 動 物 產 生 永 久 性 的 失 能 或 殘 疾 引 發 具 有 生 命 威 脅 或 致 死 的 疾 病 舉 例 如 附 件 二 注 意 : 此 暴 露 的 發 生, 是 由 於 感 染 性 物 質 從 包 裝 中 釋 出 時, 人 類 或 動 物 與 之 有 身 體 上 的 接 觸 (a) 符 合 此 定 義 的 感 染 性 物 質, 若 可 導 致 人 或 者 人 與 動 物 皆 生 病 的, 在 聯 合 國 編 碼 中, 應 編 號 為 UN2814; 符 合 此 定 義 的 感 染 性 物 質, 若 僅 導 致 動 物 生 病, 則 應 編 號 為 UN2900 (b) 要 將 感 染 性 物 質 編 號 為 UN2814 或 UN2900, 應 依 據 已 知 的 醫 學 文 獻 來 源 者 ( 人 類 或 動 物 ) 的 症 狀 當 地 疾 病 流 行 的 狀 況 或 專 家 針 對 個 案 的 判 斷 註 一 :UN2814 的 正 式 運 輸 名 稱 應 為 會 影 響 人 類 的 感 染 性 物 質 (INFECTIOUS SUBSTANCE, AFFECTING HUMANS); UN2900 的 正 式 運 輸 名 稱 應 為 僅 影 響 6
動 物 的 感 染 性 物 質 (INFECTIOUS SUBSTANCE, AFFECTING ANIMALS only) 註 二 : 附 件 二 所 列 感 染 性 物 質 未 臻 完 備 全 新 或 新 興 的 病 原 若 符 合 上 述 定 義, 仍 應 被 歸 為 A 類 感 染 性 物 質 此 外, 如 有 疑 似 但 未 能 確 認 是 否 符 合 上 述 定 義 時, 也 應 歸 類 為 A 類 感 染 性 物 質 註 三 : 附 件 二 的 微 生 物 列 表 中, 以 斜 體 表 示 的 為 細 菌 黴 漿 菌 立 克 次 氏 菌 及 黴 菌 B 類 感 染 性 物 質 一 感 染 性 物 質, 不 符 合 A 類 感 染 性 物 質 的 定 義 即 為 B 類 感 染 性 物 質 B 類 感 染 性 物 質 應 編 號 為 UN 3373 註 :UN3373 的 正 式 運 輸 名 稱 應 為 B 類 生 物 物 質 (BIOLOGICAL SUBSTANCE, CATEGORY B) 豁 免 不 含 感 染 性 物 質, 或 不 會 使 人 類 或 動 物 致 病 者, 除 非 這 些 物 質 符 合 其 他 類 別 準 則 而 被 納 入, 否 則 不 受 危 險 物 品 規 範 所 限 制 含 有 微 生 物 的 物 質, 但 該 微 生 物 不 會 使 人 類 或 動 物 致 病, 除 非 這 些 物 質 符 合 其 他 類 別 準 則 而 被 納 入, 否 則 不 受 危 險 物 品 規 範 所 限 制 內 含 的 病 原 體 已 經 被 中 和 或 去 活 化 且 對 健 康 不 再 有 威 脅 性 的 物 質, 除 非 這 些 物 質 符 合 其 他 類 別 準 則 而 被 納 入, 否 則 不 受 危 險 物 品 規 範 所 限 制 註 : 醫 療 器 具 若 已 排 空 液 體, 並 符 合 本 段 的 要 求, 即 不 受 危 險 物 品 規 範 所 限 制 判 斷 為 無 傳 染 風 險 的 環 境 檢 體, 包 括 食 物 檢 體 與 水 檢 體, 除 非 這 些 物 質 符 合 其 他 類 別 準 則 而 被 納 入, 否 則 不 受 危 險 物 品 規 範 所 限 制 運 用 將 血 滴 在 吸 附 物 質 上, 而 收 集 乾 掉 的 血 斑 檢 體 不 受 危 險 物 品 規 範 所 限 制 糞 便 潛 血 篩 檢 檢 體 不 受 危 險 物 品 規 範 所 限 制 為 輸 血 或 移 植 的 目 的 所 運 送 之 血 液 或 血 液 成 分, 或 是 任 何 為 移 植 的 目 的 所 運 送 的 組 織 或 器 官 及 相 關 檢 體 不 受 危 險 物 品 規 範 所 限 制 7
人 類 或 動 物 的 檢 體 ( 病 患 檢 體 ), 若 被 認 為 帶 有 病 原 體 的 可 能 性 很 小, 經 適 當 的 防 滲 漏 包 裝, 且 標 示 為 豁 免 之 人 類 檢 體 (Exempt human specimen) 或 豁 免 之 動 物 檢 體 (Exempt animal specimen), 則 可 豁 免 於 感 染 性 物 質 運 輸 規 範 其 包 裝 應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 (a) 包 裝 應 包 含 三 個 部 份 : i. 防 滲 漏 的 主 容 器 (primary receptacle); ii. 防 滲 漏 的 第 二 層 容 器 (secondary packaging); 和 iii. 第 三 層 為 能 夠 提 供 適 當 強 度 承 受 運 送 物 之 容 量 重 量 及 預 定 用 途 的 外 包 裝 (outer packaging), 且 至 少 要 有 一 個 表 面 其 面 積 不 小 於 100mm 100mm; (b) 若 是 運 送 液 體 檢 體, 在 主 容 器 與 第 二 層 容 器 間, 應 置 放 吸 收 性 材 料, 其 量 須 足 夠 吸 收 全 部 的 內 容 物, 若 運 送 過 程 中 有 任 何 意 外 滲 漏 發 生, 才 不 致 擴 及 到 外 包 裝, 也 不 致 損 害 緩 衝 材 料 的 完 整 性 ; (c) 若 有 數 個 易 碎 的 主 容 器 要 一 起 運 送 時, 則 應 將 每 個 主 容 器 分 別 以 第 二 層 容 器 包 覆, 或 是 相 隔 開 來, 避 免 互 相 直 接 碰 觸 註 一 : 要 決 定 一 物 質 是 否 可 豁 免 需 由 專 家 協 助 判 斷 該 專 家 須 依 據 已 知 的 醫 學 文 獻 來 源 者 ( 人 類 或 動 物 ) 的 症 狀 當 地 疾 病 流 行 的 狀 況 進 行 判 斷 符 合 條 件 的 檢 體 包 含 : 1. 用 來 檢 驗 膽 固 醇 血 糖 賀 爾 蒙 前 列 腺 抗 體 (prostate specific antibody, PSA) 之 血 液 或 尿 液 檢 體 ; 2. 用 來 評 估 患 有 非 感 染 性 疾 病 的 人 或 動 物 之 器 官 功 能 ( 例 如 : 心 臟 肝 臟 腎 臟 之 功 能 ) 之 檢 體 ; 3. 用 作 療 劑 監 測 (therapeutic drug monitoring) 之 檢 體 ; 4. 為 了 保 險 或 職 業 任 用 採 來 檢 驗 是 否 有 酒 精 或 藥 物 的 檢 體 ; 5. 懷 孕 測 試 之 檢 體 ; 6. 為 檢 驗 癌 症 所 做 的 切 片 ; 7. 不 具 有 任 何 感 染 風 險 的 人 類 或 動 物 中 之 抗 體 檢 驗 用 之 檢 體 ( 例 如 : 疫 苗 誘 發 免 疫 力 評 估 自 體 免 疫 疾 病 的 診 斷 等 等 ) 註 二 : 若 要 進 行 空 運, 則 豁 免 物 質 的 包 裝 應 符 合 條 件 (a) 至 條 件 (c) 以 下 除 外 : (a) 醫 療 廢 棄 物 ( 編 號 UN 3291); (b) 醫 療 儀 器 或 設 備 包 含 或 受 到 A 類 感 染 性 物 質 汙 染 ( 編 號 UN 2814 或 UN 2900); 以 及 8
(c) 醫 療 儀 器 或 設 備 包 含 或 受 到 其 他 危 險 貨 品 汙 染 符 合 其 他 危 害 分 類 之 定 義, 醫 療 儀 器 或 設 備 潛 在 包 含 或 受 到 感 染 性 物 質 汙 染 時, 為 了 進 行 消 毒 清 潔 滅 菌 修 復 或 設 備 評 估 而 被 運 送, 在 正 常 情 況 下 運 送, 若 以 無 法 被 打 破 刺 破 或 內 容 物 無 法 洩 漏 的 容 器 包 裝, 則 不 受 危 險 貨 品 規 範 所 限 制 容 器 之 設 計 必 須 符 合 特 殊 構 造 要 求 不 用 依 循 本 指 引 這 些 容 器 必 須 符 合 一 般 包 裝 要 求, 並 且 從 1.2 公 尺 的 高 度 降 下 時, 醫 療 儀 器 和 設 備 必 須 能 夠 被 固 定, 如 此 則 不 用 依 循 本 指 引 空 運, 有 額 外 的 要 求, 須 採 用 包 裝 上 必 須 標 示 USED MEDICAL DEVICE 或 USED MEDICAL EQUIPMENT 當 使 用 併 裝 件 時, 併 裝 件 亦 須 做 相 同 標 示, 除 非 其 上 文 字 保 持 可 見 生 物 製 劑 因 運 輸 目 的, 生 物 製 劑 被 歸 類 為 以 下 兩 類 : (a) 遵 照 政 府 主 管 機 關 的 規 範 製 造 包 裝 並 為 最 終 包 裝 或 分 配 目 的 而 運 送, 以 及 被 專 業 人 士 與 個 體 用 做 個 人 健 康 照 護 的 生 物 製 劑 這 類 物 質 不 受 危 險 貨 品 規 範 所 限 制 ; (b) 沒 有 在 段 落 (a) 中 陳 述, 以 及 已 知 或 合 理 認 定 含 有 感 染 性 物 質 並 符 合 A 類 與 B 類 感 染 性 物 質 規 範 的 物 質 此 類 物 質 應 配 屬 適 當 的 編 號 為 UN 2814, UN 2900, 或 UN 3373 註 : 有 些 被 許 可 的 生 物 製 劑 只 可 能 在 世 界 上 特 定 區 域 呈 現 生 物 危 害 的 特 性 在 此 情 況 下, 主 管 機 關 可 要 求 這 些 生 物 製 劑 遵 照 當 地 感 染 性 物 質 的 需 求 或 可 施 加 其 他 限 制 基 因 改 造 微 生 物 與 生 物 體 不 符 合 有 毒 物 質 或 感 染 性 物 質 定 義 的 基 因 改 造 微 生 物 及 生 物 體 應 編 號 為 UN 3245 編 號 為 UN 3245 的 基 因 改 造 微 生 物 及 生 物 體 應 根 據 P904 包 裝 指 示 (ICAO/IATA PI959) 進 行 運 送, 不 用 依 循 本 指 引 註 : 適 當 的 UN 3245 運 輸 名 稱 為 基 因 改 造 微 生 物 (GENETICALLY MODIFIED MICROORGANISMS) 或 基 因 改 造 生 物 體 (GENETICALLY MODIFIED ORGANISMS) 醫 療 或 臨 床 廢 棄 物 醫 療 或 臨 床 廢 棄 物 若 包 含 A 類 感 染 性 物 質, 應 被 編 號 為 UN2814 或 UN2900 醫 療 或 臨 床 廢 棄 物 若 包 含 B 類 感 染 性 物 質, 或 被 認 為 不 太 可 能 含 有 感 染 性 物 質, 則 應 被 編 號 為 UN3291, 且 依 據 P621 包 裝 指 示 (Packing Instruction P621) 進 行 運 送 ( 亦 不 在 此 指 引 中 討 論 ) 對 於 歸 類 編 碼, 國 際, 區 域 或 國 家 廢 棄 物 分 類 可 能 會 被 納 入 考 量 9
注 意 :UN 3291 正 式 的 運 輸 名 稱 為 臨 床 廢 棄 物, 非 特 定,N.O.S. (CLINICAL WASTE, UNSPECIFIED, N.O.S.) ( 生 物 ) 醫 療 廢 棄 物, 非 特 定,N.O.S. ((BIO)MEDICAL ASTE, N.O.S.) 或 受 規 範 醫 療 廢 棄 物, 非 特 定,N.O.S. (REGULATED MEDICAL WASTE, N.O.S.) 原 本 含 有 感 染 性 物 質 但 已 被 去 汙 的 醫 療 或 臨 床 廢 棄 物, 除 非 這 些 物 質 符 合 其 他 類 別 準 則 而 被 納 入, 否 則 不 受 危 險 貨 品 規 範 所 限 制 大 量 運 送 ( 散 裝 運 送 ) 第 6.2 類 (UN 3291) 廢 棄 物, 按 照 規 定 允 許 不 用 依 循 本 指 引 受 感 染 動 物 除 非 且 感 染 性 物 質 不 能 適 用 於 其 他 方 法, 活 體 動 物 不 適 用 於 這 類 物 質 被 刻 意 感 染 並 已 知 或 懷 疑 含 有 感 染 性 物 質 的 活 體 動 物 只 應 在 核 可 當 局 認 可 的 時 限 與 條 件 下 被 運 輸 受 A 類 病 原 體 影 響 或 僅 在 A 類 病 原 體 培 養 狀 態 下 之 動 物 材 料 可 被 歸 類 為 A 類 感 染 性 物 質, 應 編 號 為 UN 2814 或 UN 2900 除 那 些 在 培 養 狀 態 下, 應 被 歸 類 到 A 類 感 染 性 物 質 之 外, 受 B 類 病 原 體 影 響 的 動 物 材 料 應 編 號 為 UN 3373 大 量 運 送 ( 散 裝 運 送 ) 含 有 感 染 性 物 質 之 動 物 材 料 (UN 2814, 2900 和 3373), 按 照 規 定 批 准 不 用 依 循 本 指 引 貨 物 運 輸 的 一 般 準 備 因 為 A 類 感 染 性 物 質 ( 編 號 為 UN 2814 或 UN 2900) 與 B 類 感 染 性 物 質 ( 編 號 為 UN 3373) 所 造 成 的 風 險 不 同, 所 以 對 於 其 包 裝 標 示 文 件 紀 錄 的 要 求 也 不 同 包 裝 的 規 定 是 由 聯 合 國 危 險 物 品 運 輸 專 家 委 員 會 (UNCETDG) 所 制 定, 而 規 定 之 內 容 說 明 於 包 裝 指 示 (Packing Instructions)P620 與 P650 中, 可 參 考 附 件 三 與 附 件 四 這 些 規 定 的 變 更 或 定 期 更 新 則 視 上 述 機 構 而 定 現 行 的 包 裝 規 定 詳 述 如 下 : 註 一 : 嚴 格 禁 止 國 際 航 線 的 旅 客 手 提 攜 帶 A 類 與 B 類 的 感 染 性 物 質, 或 將 A 類 與 B 類 的 感 染 性 物 質 以 外 交 郵 袋 裝 封 交 由 國 際 航 空 業 者 運 輸 註 二 : 裝 有 感 染 性 物 質 之 主 容 器 不 得 與 裝 有 不 相 關 種 類 物 品 的 主 容 器 併 裝 託 運 感 染 性 物 質 之 貨 主, 應 確 保 該 物 質 之 包 裝 能 夠 維 持 良 好 的 狀 態 直 到 抵 達 目 的 地, 且 在 運 輸 途 中 不 致 對 人 員 或 動 物 產 生 危 害 基 本 三 層 包 裝 系 統 10
此 系 統 應 使 用 於 所 有 感 染 性 物 質 的 包 裝, 而 此 三 層 包 裝 詳 述 如 下 : 最 內 層 主 容 器 : 主 容 器 為 防 水 防 滲 漏 的 容 器, 用 來 盛 裝 檢 體 此 容 器 外 須 包 覆 足 夠 的 吸 收 性 材 料, 當 容 器 破 裂 或 滲 漏 的 時 候, 能 夠 吸 收 其 內 所 有 的 液 體 第 二 層 包 裝 : 第 二 層 為 持 久 耐 用 防 水 防 滲 漏 的 包 裝, 用 來 包 覆 並 保 護 最 內 層 主 容 器 當 數 個 有 氣 墊 之 最 內 層 主 容 器 放 置 在 一 個 第 二 層 包 裝 時, 此 些 容 器 外 須 包 覆 足 夠 的 吸 收 性 材 料, 當 容 器 破 裂 的 時 候, 能 夠 吸 收 其 內 所 有 的 液 體 或 滲 漏 外 包 裝 : 外 包 裝 包 覆 在 第 二 層 容 器 之 外, 中 間 須 有 適 當 的 緩 衝 物 質 外 包 裝 可 保 護 其 內 容 物 不 受 外 力 影 響, 例 如 在 轉 運 期 間 用 來 避 免 物 理 性 損 害 就 外 部 整 體 尺 寸 而 言, 最 小 之 面 積 不 應 小 於 10x10 公 分 每 個 完 整 的 包 裝 件 均 應 正 確 的 標 記 標 籤, 並 附 有 適 當 的 運 送 文 件 茲 詳 述 於 下 A 類 感 染 性 物 質 的 包 裝 標 示 及 文 件 紀 錄 包 裝 A 類 感 染 性 物 質 只 能 在 其 包 裝 符 合 聯 合 國 分 類 第 6.2 類 之 規 格 (United Nations class 6.2 specifications) 以 及 遵 從 P620 包 裝 指 示 (Packing Instruction P620) 的 前 提 下 進 行 運 送 ( 參 考 附 件 三 及 圖 一 ) 為 了 確 保 上 述 標 準 有 嚴 格 落 實, 可 用 一 系 列 的 測 試 確 認 執 行 的 狀 況, 包 括 9 公 尺 落 地 測 試 (9-metre drop test) 穿 透 測 試 (puncture test) 壓 力 測 試 (pressure test) 等 外 包 裝 上 必 須 要 有 聯 合 國 包 裝 規 格 標 示 (United Nations packaging specification marking) ( 如 圖 二 ), 如 此 也 表 示 此 包 裝 已 通 過 主 管 單 位 的 各 種 測 試 主 容 器 或 第 二 層 容 器 必 須 能 夠 承 受 至 少 95kPa 的 壓 力 變 化, 但 聯 合 國 包 裝 規 格 標 示 並 未 包 含 該 容 器 已 符 合 此 項 標 準 之 資 訊, 故 容 器 的 使 用 者 應 向 其 供 應 商 確 認 該 容 器 是 否 有 通 過 壓 力 變 化 的 測 試 現 在 並 無 符 合 P620 包 裝 指 令 的 容 器 供 應 商 的 名 單, 但 透 過 網 際 網 路, 用 聯 合 國 包 裝 (UN packaging) 及 聯 合 國 感 染 性 物 質 包 裝 (UN infectious substance packaging) 作 為 關 鍵 字 搜 尋, 通 常 就 可 以 找 到 所 需 資 訊 與 各 國 規 範 運 輸 承 攬 業 者 也 應 能 提 供 託 運 者 相 關 的 參 考 資 料 11
圖 一 圖 例 說 明 A 類 感 染 性 物 質 的 三 層 包 裝 系 統 及 其 標 示 方 式 4G/Class 6.2/05/GB/2470 標 示 應 包 括 : 聯 合 國 之 包 裝 符 號 包 裝 的 形 式 ( 圖 中 的 例 子 為 4G 的 纖 維 板 箱 ) 內 容 物 已 通 過 測 試, 確 定 其 包 裝 方 式 符 合 A 類 感 染 性 物 質 的 標 準 (Class 6.2) 以 製 造 年 份 的 後 兩 位 數 字 代 表 製 造 的 年 份 ( 在 此 例 中 05 指 2005 年 製 造 ) 此 標 示 的 授 權 單 位 ( 如 GB 指 的 是 Great Britain, 英 國 ) 授 權 單 位 對 製 造 商 的 編 碼 (2470) 使 用 者 應 被 清 楚 告 知 如 何 包 裝 如 何 準 備 運 送 圖 二 A 類 感 染 性 物 質 的 包 裝 規 格 標 示 說 明 (UN 2814 與 UN2900) 若 經 由 陸 路 運 輸, 每 個 包 裝 件 沒 有 最 大 容 量 限 制 ; 但 經 由 空 運, 每 個 包 裝 件 之 運 輸 限 制 如 下 : 經 由 客 機 運 送 : 每 個 包 裝 件 的 上 限 為 50mL 或 50g 經 由 貨 機 運 送 : 每 個 包 裝 件 的 上 限 為 4L 或 4Kg 凡 是 容 量 超 過 50mL 的 主 容 器, 必 須 在 外 包 裝 上 用 箭 頭 標 示 方 向, 以 確 保 其 封 口 朝 上 此 箭 頭 必 須 在 外 包 裝 的 至 少 兩 個 面 標 示 標 記 包 裝 件 外 應 標 記 內 容 物 的 資 訊 可 能 造 成 哪 一 種 風 險 及 所 依 循 的 包 裝 標 準 所 有 包 裝 件 或 併 裝 件 上 的 標 記 之 位 置 必 須 明 顯 可 見, 且 不 被 其 他 的 標 示 或 標 誌 重 疊 遮 住 每 個 包 裝 件 之 外 包 裝 或 是 併 裝 件 的 最 外 層 包 裝 上 所 需 列 出 的 資 訊 內 容 詳 列 如 下 : 12
託 運 者 ( 寄 件 人 發 貨 人 ) 的 姓 名 和 地 址 負 責 人 的 電 話 ( 對 於 裝 運 有 相 當 程 度 瞭 解 的 人 ) 收 件 者 ( 收 貨 人 ) 的 姓 名 和 地 址 聯 合 國 編 號 與 正 式 運 輸 名 稱 並 列 標 示, 但 不 需 列 出 物 品 的 確 實 名 稱 ( 如 編 號 UN 2814, 正 式 運 輸 名 稱 為 會 影 響 人 類 的 感 染 性 物 質 ; 編 號 UN 2900, 正 式 運 輸 名 稱 為 僅 影 響 動 物 的 感 染 性 物 質 ) 必 要 時 列 出 所 要 求 之 保 存 溫 度 若 使 用 乾 冰 或 液 態 氮, 則 須 列 出 冷 凍 劑 的 名 稱 適 當 的 聯 合 國 編 號 與 其 淨 重 標 示 現 有 兩 類 型 的 標 示 : (a) 危 害 標 示 (Hazard labels): 與 水 平 呈 45 度 角 的 正 方 形 ( 菱 形 ) 危 害 標 示, 用 於 所 有 類 別 中 的 大 部 分 危 險 物 品 ; (b) 作 業 性 標 示 (Handling labels): 沒 有 特 定 形 狀, 可 單 獨 張 貼 或 與 危 害 標 示 一 起 張 貼 除 非 是 已 豁 免 之 物 品, 危 害 標 示 應 張 貼 在 每 個 待 運 危 險 物 品 之 包 裝 件 外 圖 三 至 圖 七 之 危 害 標 示 對 於 A 類 感 染 性 物 質 很 重 要 圖 三 A 類 感 染 性 物 質 的 危 害 標 示 ( 符 合 A 類 感 染 性 物 質 定 義 的 基 因 改 造 生 物 或 微 生 物 也 適 用 ) 圖 四 非 傳 染 性 的 基 因 改 造 生 物 或 微 生 物 ( 編 號 UN 3245) 的 危 害 標 示, 也 適 用 於 二 氧 化 碳 及 乾 冰 ( 編 號 UN 1845) 若 要 運 送 乾 冰 包 覆 的 物 質, 則 除 了 該 物 質 的 基 本 危 害 標 示 外 ( 例 如 : 圖 三 之 A 類 感 染 性 物 質 危 害 標 示 以 及 圖 十 之 B 類 感 染 性 物 質 危 害 標 示 ), 也 應 13
加 上 此 危 害 標 示 感 染 性 物 質 運 輸 規 範 指 引 2015-2016 圖 五 液 態 氮 的 危 害 標 示 若 要 運 送 保 存 於 液 態 氮 中 的 物 質, 則 除 了 該 物 質 的 基 本 危 害 標 示 外 ( 例 如 : 圖 三 之 A 類 感 染 性 物 質 危 害 標 示 以 及 圖 十 之 B 類 感 染 性 物 質 危 害 標 示 ), 也 應 加 上 此 危 害 標 示 圖 六 液 體 低 溫 劑 / 冷 凍 液 體 的 作 業 性 標 示 低 溫 液 體 常 在 空 運 時 作 為 冷 卻 劑 ( 如 液 化 的 氣 體 ), 此 時 除 了 被 運 送 物 質 本 身 的 危 害 標 示 外 ( 例 如 : 圖 三 圖 五 及 圖 十 ), 在 絕 緣 的 外 包 裝 上 也 應 加 上 此 作 業 性 標 示 圖 七 方 向 指 示 標 示, 以 箭 頭 表 示 主 容 器 封 口 的 方 向 若 以 空 運 的 方 式 運 送 主 容 器 超 過 50mL 的 A 類 感 染 性 物 質, 則 除 了 被 運 送 物 質 本 身 的 風 險 標 籤 外, 此 方 向 指 示 標 示 需 貼 在 外 包 裝 的 兩 個 面 以 上 14
關 於 併 裝 件 的 標 示 細 節, 詳 述 於 併 裝 件 的 部 份 感 染 性 物 質 運 輸 規 範 指 引 2015-2016 文 件 紀 錄 以 下 為 運 送 感 染 性 物 質 所 必 備 的 運 輸 相 關 文 件 由 託 運 者 準 備 並 簽 名 的 文 件 有 : 若 選 擇 空 運, 則 須 填 寫 危 險 物 品 貨 主 申 告 書 (Declaration for Dangerous Goods), 舉 例 如 圖 八 裝 箱 單 : 包 含 收 件 者 的 住 址, 包 裝 件 的 數 目 內 容 物 明 細 重 量 及 價 值 ( 註 : 於 國 際 間 運 輸 時, 為 了 進 出 海 關, 如 果 內 容 物 為 免 費 提 供 者, 須 填 寫 其 最 低 價 值 ) 依 需 要 檢 附 進 出 口 許 可 或 聲 明 由 運 輸 承 攬 業 者 準 備 的 文 件 有 : 空 運 提 單 : 用 於 空 路 運 輸, 而 公 路 運 輸 鐵 路 運 輸 及 海 路 運 輸 也 需 要 有 同 等 的 文 件 就 編 號 UN 2814 及 編 號 UN 2900 的 感 染 性 物 質 而 言, 內 容 物 的 列 表 清 單 應 封 裝 在 第 二 層 容 器 與 外 包 裝 間 在 本 文 件 中, 正 確 運 輸 名 稱 應 輔 以 技 術 名 稱, 技 術 名 稱 不 會 顯 示 在 包 裝 上 若 託 運 的 感 染 性 物 質 不 明, 且 被 懷 疑 可 能 符 合 A 類 感 染 性 物 質 的 定 義, 並 分 類 至 編 號 UN 2814 及 編 號 UN 2900 時, 則 文 件 上 應 以 括 號 標 示 疑 似 A 類 感 染 性 物 質 的 字 樣 於 運 輸 名 稱 之 後, 並 非 顯 示 於 外 包 裝 上 15
SHIPPER'S DECLARATION FOR DANGEROUS GOODS Shipper 寄 貨 人 ( 填 寫 地 址 寄 貨 人 姓 名 聯 絡 電 話 ) Consingee 危 險 物 品 貨 主 申 告 書 感 染 性 物 質 運 輸 規 範 指 引 2015-2016 Air Waybill No. 提 單 編 號 : Page of Pages 第 頁 / 共 頁 Shipper's Reference Number(optional) 寄 貨 人 參 考 編 號 ( 選 填 ): 收 貨 人 ( 填 寫 地 址 收 貨 人 姓 名 聯 絡 電 話 ) Two completed and singed copies of this declaration must be handed to the operator. 必 須 交 給 處 理 人 員 兩 份 已 填 寫 完 成 並 簽 名 的 複 本 TRANSPORT DETAILS 運 輸 細 節 This shipment is within the limitations prescribed for:(delete non-applicable) 貨 物 的 運 輸 限 制 規 定 :( 刪 除 不 合 者 ) PASSENGER AND CARGO CARGO AIRCRAFT ONLY AIRCRAFT Airport of Departure: 出 發 之 機 場 名 稱 : WARNING Failure to comply in all respects with the applicable Dangerous Goods Regulations may be in breach of the applicable law, subject to legal penalties. 警 示 未 能 在 所 有 方 面 都 遵 守 應 符 合 之 危 險 物 品 規 則 者, 可 能 觸 犯 相 關 法 律 而 受 到 法 律 懲 罰 客 機 及 貨 機 只 限 貨 機 Shipment type:(delete non-applicable): 貨 物 類 型 :( 刪 除 不 合 者 ) Airport of Destination: NON-RADIOACTIVE 不 具 有 放 射 性 到 達 之 機 場 名 稱 : RADIOACTIVE 具 有 放 射 性 NATURE AND QUANTITY OF DANGEROUS GOODS 危 險 物 品 之 性 質 及 數 量 Dangerous Goods Identification 危 險 物 品 識 別 Quantity and type of packing UN or ID No. 聯 合 國 編 碼 Proper Shipping Name 正 式 運 輸 名 稱 Class or Division (Subsidiary risk) 危 險 物 品 類 別 Packing Group 包 裝 類 別 數 量 及 包 裝 形 式 Packing Inst. 包 裝 指 示 Authorization 授 權 Additional Handling Information 額 外 的 處 理 資 訊 Emergency contact 緊 急 聯 絡 人 及 電 話 I hereby declare that the contents of this consignment are fully and Name/Title of Signatory 簽 署 人 姓 名 / 頭 銜 accurately described above by the proper shipping name, and are classified, packaged, marked and labelled/placarded, and are in all Place and Date 地 點 / 日 期 respects in proper condition for transport according to applicable international and national governmental regulations. Signature 簽 名 我 在 此 聲 明 這 批 貨 品 的 內 容 是 完 全 且 正 確 的 由 上 述 正 式 運 輸 名 稱 所 描 述 之, 並 按 照 國 際 和 國 家 政 府 之 規 定 來 進 行 分 類 包 (see warning above)( 請 看 上 方 所 列 警 示 ) 裝 標 示 標 記 及 貼 附 標 籤, 並 在 各 方 面 皆 具 備 運 輸 的 合 適 條 件 圖 八 危 險 物 品 貨 主 申 告 書 範 例 16
B 類 感 染 性 物 質 的 包 裝 標 示 及 文 件 紀 錄 感 染 性 物 質 運 輸 規 範 指 引 2015-2016 包 裝 包 括 當 地 的 陸 路 運 輸, 皆 適 用 三 層 包 裝 系 統, 但 不 需 要 測 試 證 明 文 件 若 可 在 當 地 找 到 能 夠 提 供 此 包 裝 系 統 之 廠 商, 就 不 一 定 要 找 擁 有 官 方 授 權 的, 但 前 提 為 廠 商 及 託 運 者 都 要 能 夠 完 全 遵 守 P650 的 規 定 ( 參 考 附 件 四 與 圖 九 ) 至 於 符 合 P620( 空 運 用 PI602) 包 裝 指 示 的 廠 商 並 無 完 整 的 列 表, 但 透 過 網 際 網 路, 用 聯 合 國 包 裝 (UN packaging) 及 聯 合 國 感 染 性 物 質 包 裝 (UN infectious substance packaging) 作 為 關 鍵 字 搜 尋, 通 常 就 可 以 找 到 所 需 的 資 訊 與 各 國 的 規 範 運 輸 承 攬 業 者 也 應 能 提 供 託 運 者 當 地 廠 商 的 資 料 為 了 準 備 運 送, 包 裝 容 器 的 製 造 商 與 經 銷 商 應 清 楚 提 供 託 運 者 或 是 負 責 包 裝 的 人 員 有 關 如 何 包 裝 與 進 行 密 封 的 資 訊 陸 路 運 輸 者 對 包 裝 件 的 大 小 沒 有 限 制, 空 運 的 規 定 如 下 : 主 容 器 不 應 超 過 1 公 升, 若 運 輸 的 物 質 是 液 體, 則 外 包 裝 不 應 超 過 4 公 升 若 內 裝 的 是 肢 體 軀 體 或 器 官 等 固 體 物 質, 則 不 受 外 包 裝 4 公 升 的 限 制 這 些 容 量 限 制 不 包 括 用 來 保 持 低 溫 的 冰 乾 冰 或 液 態 氮 圖 九 B 類 感 染 性 物 質 的 三 層 包 裝 系 統 範 例 17
除 應 符 合 P650 包 裝 指 示 外, 運 送 B 類 感 染 性 物 質 沒 有 其 他 特 殊 的 要 求 標 記 每 個 包 裝 皆 應 呈 現 下 列 資 訊 : 空 運 : 託 運 者 的 姓 名 地 址 電 話 空 運 : 負 責 人 的 電 話, 而 負 責 人 必 須 對 於 裝 運 有 一 定 程 度 的 暸 解 收 件 者 ( 收 貨 人 ) 的 姓 名 地 址 電 話 在 菱 形 標 示 旁 列 出 正 式 運 輸 名 稱 ( 如 B 類 生 物 物 質 ) 保 存 溫 度 要 求 ( 有 需 要 時 列 出 ) 圖 十 為 運 送 B 類 感 染 性 物 質 所 需 的 標 示 圖 十 運 送 B 類 感 染 性 物 質 的 標 示 註 : 若 需 要 空 運 時, 應 注 意 : 若 有 乾 冰 ( 固 態 二 氧 化 碳 ) 的 使 用 ( 參 見 冷 凍 劑 ), 須 加 上 圖 四 的 標 籤 若 有 低 溫 液 體 的 使 用 ( 參 見 冷 凍 劑 ), 須 加 上 如 圖 五 圖 六 的 標 籤 文 件 紀 錄 B 類 感 染 性 物 質 不 需 要 危 險 物 品 的 文 件 紀 錄 ( 包 括 危 險 物 品 貨 主 申 告 書 ) 其 運 送 時 所 需 的 文 件 紀 錄 詳 述 如 下 : 由 託 運 者 準 備 並 簽 名 的 文 件 有 : 國 際 裝 運 時 : 需 有 裝 箱 單, 內 含 託 運 者 及 收 件 者 的 地 址 託 運 的 件 數 內 容 物 的 明 細 重 量 價 值 ( 若 該 物 品 是 免 費 的, 應 註 記 無 商 業 價 值 的 字 樣 ) 視 情 況 提 供 進 出 口 許 可 或 聲 明 由 運 輸 承 攬 業 者 準 備 的 有 : 18
空 運 提 單 : 用 於 空 路 運 輸, 而 公 路 運 輸 鐵 路 運 輸 及 海 路 運 輸 也 需 要 有 同 等 的 文 件 至 於 如 何 分 類 感 染 性 物 質 或 病 患 檢 體, 可 參 照 附 件 七 的 流 程 圖 併 裝 件 併 裝 件 (Overpacks) 是 指 數 個 包 裝 件 (Packages) 合 併 在 一 起 而 形 成 的 一 個 單 元, 被 同 一 承 運 業 者 寄 送 到 同 一 個 目 的 地 若 有 使 用 冷 凍 劑 來 保 護 內 容 物, 則 併 裝 件 可 能 包 含 絕 緣 的 容 器 或 瓶 罐 不 論 是 運 送 A 類 或 B 類 的 感 染 性 物 質, 若 需 使 用 併 裝 件 時, 都 必 須 在 併 裝 件 的 最 外 層 包 裝 上 重 複 貼 上 所 有 的 標 示 或 標 籤 併 裝 件 也 必 須 標 記 併 裝 件 的 字 樣 註 : 在 外 包 裝 上 不 再 顯 示 聯 合 國 規 範 標 示 包 裝 材 料 的 重 複 使 用 運 送 用 的 包 裝 材 料 或 包 裝 物 可 以 重 複 使 用 若 計 畫 重 複 使 用 包 裝 材 料, 則 該 包 裝 材 料 必 須 經 過 適 當 消 毒 在 重 複 使 用 之 前, 運 送 單 位 必 須 確 定 包 裝 外 的 標 示 或 標 記 必 須 確 實 符 合 所 運 送 的 物 質 若 計 劃 運 送 空 的 包 裝 件, 則 必 須 去 除 所 有 不 合 適 的 標 示 及 標 記 運 送 空 的 包 裝 件 在 空 的 包 裝 件 被 送 回 託 運 單 位, 或 寄 送 至 其 他 地 方 之 前, 必 須 確 認 該 空 包 裝 件 已 經 過 消 毒 或 滅 菌 來 消 弭 相 關 危 害 任 何 顯 示 內 容 物 含 有 感 染 性 物 質 的 標 示 或 標 記 都 必 需 移 除 或 覆 蓋 掉 冷 凍 劑 為 了 使 A 類 或 B 類 的 感 染 性 物 質 在 轉 運 期 間 能 夠 穩 定 保 存, 皆 可 能 需 要 使 用 冷 凍 劑 包 裝 感 染 性 物 質 需 要 冷 卻 並 配 屬 P620 或 P650 包 裝 指 示, 必 須 符 合 包 裝 指 示 中 適 當 的 要 求 冰 冰 墊 與 乾 冰 都 必 須 放 置 在 第 二 層 容 器 外, 或 放 置 於 外 包 裝 內 或 併 裝 件 內 冰 冰 墊 與 乾 冰 都 必 須 放 置 在 第 二 層 容 器 外 如 使 用 冰, 外 包 裝 或 併 裝 件 的 最 外 層 包 裝 必 須 是 防 滲 漏 的 ; 因 為 乾 冰 有 爆 炸 的 危 險, 所 以 不 可 放 在 主 容 器 與 第 二 層 容 器 之 間 可 能 須 使 用 特 別 設 計 的 絕 緣 容 器 來 盛 裝 乾 冰, 且 該 包 裝 必 須 能 允 許 二 氧 化 碳 氣 體 釋 出 可 參 考 國 際 民 航 組 織 (ICAO) 與 國 際 航 空 運 輸 協 會 (IATA) 的 包 裝 指 示 904 (Packing Instruction 904) 若 使 用 冷 凍 劑, 應 確 定 其 第 二 層 容 器 在 冷 凍 劑 溶 解 或 揮 發 後, 仍 能 維 持 封 口 正 確 的 方 19
向 若 在 運 送 A 類 感 染 性 物 質 時 使 用 到 乾 冰, 其 細 節 應 詳 列 於 危 險 物 品 貨 主 申 告 書 若 在 運 送 B 類 感 染 性 物 質 或 豁 免 樣 本 時 使 用 到 乾 冰, 則 不 需 要 危 險 物 品 貨 主 申 告 書 在 任 何 情 況 下, 最 外 層 包 裝 應 加 上 乾 冰 的 危 害 標 示 ( 如 圖 四 ), 適 當 的 標 記 包 含 聯 合 國 編 號 (UN number) 與 正 式 運 輸 名 稱 AS COOLANT 並 列, 並 標 出 乾 冰 的 淨 量 ( 公 斤 ), 例 如 :UN1845, 乾 冰, 固 體,AS COOLANT 若 使 用 液 態 氮 作 為 冷 卻 劑, 應 事 先 與 承 運 單 位 做 一 些 特 殊 的 安 排 主 要 的 主 容 器 必 須 能 承 受 極 低 的 溫 度, 包 裝 方 式 與 文 件 也 要 符 合 液 態 氮 的 運 輸 規 定 最 外 層 的 包 裝 上 應 有 液 態 氮 的 危 害 標 示, 如 圖 五 若 要 空 運, 如 圖 六 的 低 溫 液 體 作 業 性 標 示 也 應 貼 附 在 包 裝 上 當 連 同 液 態 氮 一 起 運 送 時 可 以 使 用 液 態 氮 裝 置 (dry shippers) 正 確 製 備 的 液 態 氮 裝 置 不 應 含 有 自 由 液 態 氮 雖 然 液 態 氮 被 規 範 為 危 險 物 品, 然 而 正 確 製 備 的 液 態 氮 裝 置 並 不 屬 於 此 類 當 與 液 態 氮 裝 置 一 同 運 送 時, 不 需 使 用 第 二 類 危 險 物 品 標 示 ( 不 可 燃 不 具 毒 性 氣 體 ) 託 運 者 必 須 適 當 的 標 示 含 有 感 染 性 物 質 的 液 態 氮 裝 置 適 當 的 文 件 應 探 討 感 染 性 物 質 的 存 在 對 A 類 感 染 性 物 質 而 言, 這 些 資 訊 會 被 納 入 危 險 物 品 申 告 書 (Dangerous Goods Declaration) 中 至 於 B 類 感 染 性 物 質 與 豁 免 包 裝, 這 些 資 訊 則 應 在 空 運 提 單 上 提 及 訓 練 危 險 物 品 的 相 關 規 範 要 求 所 有 參 與 運 送 的 人 員 均 應 接 受 適 當 的 訓 練 就 運 送 A 類 感 染 性 物 質 而 言, 人 員 必 須 依 規 定 的 方 式 來 接 受 訓 練, 包 括 參 加 核 可 的 課 程 及 通 過 考 試 對 於 運 送 B 類 感 染 性 物 質 來 說, 若 能 提 供 人 員 清 楚 明 確 的 包 裝 說 明 課 程, 則 這 樣 的 訓 練 就 算 是 足 夠 了 但 若 這 些 物 質 跟 其 他 危 險 物 品 合 併 運 送 ( 如 易 燃 液 體 放 射 性 物 質 液 化 氣 體 等 ), 則 人 員 必 須 接 受 正 規 程 序 的 訓 練 充 足 的 訓 練 足 夠 的 知 識 對 B 類 感 染 性 物 質 的 運 送 人 員 都 很 重 要 在 沒 有 正 式 法 規 要 求 的 情 況 下, 十 分 鼓 勵 各 國 參 考 指 引 式 的 文 件 ( 如 本 文 ), 提 供 人 員 的 訓 練 只 有 透 過 適 當 的 指 引 加 上 充 足 的 訓 練, 方 能 確 保 該 感 染 性 物 質 的 分 類 正 確 包 裝 與 準 備 運 送 的 方 式 妥 當 承 運 業 者 及 其 他 運 輸 人 員 的 雇 主 應 提 供 其 僱 員 關 於 如 何 正 確 的 辨 認 及 處 理 含 有 感 染 性 物 質 之 包 裝 件, 以 及 面 對 包 裝 件 有 溢 出 時, 如 何 妥 善 處 理 並 保 護 自 己 免 於 暴 露 之 訓 練 課 程 收 到 受 訓 紀 錄 應 由 雇 主 保 存, 且 雇 員 或 主 管 機 關 需 要 時 亦 可 取 得 紀 錄 應 由 雇 主 依 主 管 機 關 規 定 之 保 存 期 間 保 存 上 述 訓 練 應 由 感 染 性 物 質 的 運 輸 相 關 工 作 人 員 確 認 或 提 20
供, 並 依 主 管 機 關 之 規 範 定 期 補 充 及 再 訓 練 感 染 性 物 質 運 輸 規 範 指 引 2015-2016 對 尚 未 採 行 聯 合 國 編 碼 系 統 之 國 家 的 提 議 前 文 的 建 議 適 用 於 所 有 採 行 聯 合 國 編 碼 系 統 的 國 家 世 界 衛 生 組 織 鼓 勵 所 有 國 家 採 行 此 系 統, 並 鼓 勵 尚 未 採 行 的 國 家 效 尤 但 上 述 的 原 則 與 建 議 並 不 打 算 用 來 取 代 國 家 或 地 區 的 規 範 運 送 計 畫 對 所 有 待 運 輸 的 感 染 性 物 質 做 正 確 的 分 類 包 裝 標 示 文 件 紀 錄, 是 託 運 者 的 責 任 有 效 的 運 輸 及 轉 運 感 染 性 物 質, 需 寄 件 者 承 運 人 與 收 件 者 間 相 互 合 作, 才 能 確 保 該 物 質 能 完 整 安 全 及 時 的 送 達 目 的 地 這 樣 的 合 作 仰 賴 三 者 間 健 全 的 溝 通 及 良 好 的 工 作 關 係 無 論 運 送 的 是 否 為 危 險 物 品, 對 承 運 業 者 來 說 都 是 屬 於 商 業 案 件 而 在 此 指 引 中 所 描 述 的 危 險 物 品 相 關 規 定, 也 應 納 入 官 方 單 位 的 法 律 規 範 中 事 實 上, 不 同 的 國 家 可 能 採 用 以 聯 合 國 規 章 範 本 為 依 據 而 自 行 更 改 的 不 同 版 本 此 外, 承 運 業 者 若 不 願 運 送 某 特 定 的 物 品, 並 無 法 律 可 強 制 該 業 者 執 行 運 送 許 多 承 運 業 者 ( 如 航 空 公 司 路 地 貨 運 公 司 海 運 公 司 ) 是 私 人 機 構, 有 權 拒 絕 運 送 貨 物 或 是 增 加 額 外 的 要 求 近 年 來 此 現 象 愈 趨 明 顯, 的 確 有 些 業 者 對 於 某 些 物 品 拒 絕 收 運 或 是 增 加 額 外 的 條 件 假 如 增 加 的 條 件 沒 有 與 法 律 規 定 相 牴 觸, 則 這 樣 的 行 為 並 無 違 法 之 虞 國 際 民 航 組 織 (ICAO) 與 國 際 航 空 運 輸 協 會 (IATA) 列 出 了 航 空 公 司 的 主 要 運 輸 限 制 有 些 航 空 公 司 根 本 不 考 慮 載 運 危 險 物 品, 有 些 航 空 公 司 則 只 願 意 載 送 極 少 種 類 的 危 險 物 品 因 為 不 同 運 輸 方 式 的 限 制 與 規 定 不 同, 各 單 位 之 間 的 協 調 是 很 重 要 的 寄 件 者 承 運 者 與 收 件 者 三 方 面 都 有 其 職 責 一 同 來 確 保 感 染 性 物 質 能 成 功 地 運 送 託 運 者 ( shipper, sender, consignor) 事 先 與 收 件 者 溝 通, 了 解 是 否 需 要 進 出 口 許 可 事 先 與 承 運 者 溝 通, 以 確 認 : 承 運 者 有 意 願 裝 運, 並 以 合 適 的 方 式 運 輸 裝 運 採 取 的 是 最 直 接 的 途 徑 準 備 包 括 許 可 派 送 運 輸 的 等 必 要 的 文 件 在 預 計 送 達 的 時 間 前, 提 早 告 知 收 件 者 運 輸 的 安 排 21
承 運 者 (carrier) 提 供 託 運 者 有 關 必 要 運 輸 文 件 與 運 輸 指 示 的 建 議 提 供 託 運 者 正 確 包 裝 的 建 議 協 助 託 運 者 安 排 最 直 接 的 路 線 並 確 認 該 路 線 的 可 行 性 完 成 並 歸 檔 運 輸 及 貨 物 裝 運 的 相 關 文 件 收 件 者 (receiver, consignee) 取 得 進 口 所 需 要 的 官 方 授 權 提 供 寄 件 者 進 口 許 可 或 其 他 該 國 官 方 所 要 求 的 文 件 貨 物 到 達 時, 安 排 以 最 及 時 且 有 效 率 的 方 式 收 取 貨 物 應 通 知 寄 件 者 貨 物 已 確 認 簽 收 在 下 列 事 項 尚 未 完 成 前, 不 應 運 送 貨 物 : 託 運 者 承 運 者 收 件 者 已 完 成 事 先 的 安 排 託 運 者 已 向 官 方 確 認 該 物 質 可 合 法 出 口 收 件 者 已 向 官 方 確 認 該 物 質 可 合 法 進 口 收 件 者 已 確 認 在 運 送 該 包 裝 件 到 達 目 的 地 的 途 中 不 會 有 延 遲 的 情 況 發 生 航 空 郵 件 運 送 規 定 A 類 感 染 性 物 質 不 可 透 過 郵 寄 方 式 運 送 B 類 感 染 性 物 質 可 透 過 航 空 掛 號 郵 件 寄 送, 但 萬 國 郵 政 聯 盟 (Universal Postal Union) 建 議 符 合 下 列 程 序 : 跟 其 他 運 輸 方 式 一 樣, 須 採 用 基 本 的 三 層 包 裝 系 統 地 址 標 籤 上 需 加 註 信 件 ( letter or letter ) 的 字 樣, 國 際 郵 件 還 需 貼 上 綠 色 的 郵 件 專 用 海 關 申 報 標 籤 (Customs Declaration Label for Postal Mail) B 類 生 物 物 質 需 加 上 如 圖 十 的 菱 形 白 底 黑 字 編 號 UN 3373 之 標 示 可 能 有 不 同 的 地 區 或 國 際 限 制 故 應 先 與 該 國 的 公 家 單 位 取 得 聯 繫, 以 確 認 包 裝 內 的 物 質 可 以 被 接 受 溢 出 物 清 除 程 序 22
當 暴 露 事 件 發 生 時, 不 論 是 何 種 感 染 性 物 質, 最 適 切 的 方 式 就 是 盡 快 清 洗 或 消 毒 暴 露 到 的 部 位 即 使 感 染 性 物 質 已 接 觸 到 有 傷 口 的 皮 膚, 用 水 肥 皂 滅 菌 產 品 清 洗 該 部 位, 仍 可 降 低 感 染 的 機 會 若 有 任 何 疑 似 因 包 裝 件 破 損 而 暴 露 到 感 染 性 物 質 的 狀 況 發 生 時, 應 立 即 徵 詢 醫 療 建 議 以 下 的 溢 出 物 清 除 程 序 適 用 於 所 有 感 染 性 物 質 ( 包 括 血 液 ) 的 處 理 1. 戴 手 套, 穿 著 防 護 衣, 必 要 時 需 進 行 臉 部 及 眼 睛 的 防 護 2. 使 用 布 或 紙 巾 覆 蓋 並 吸 收 溢 出 物 3. 在 覆 蓋 的 布 或 紙 巾 上 及 其 周 邊 緊 鄰 的 區 域 傾 倒 適 當 的 消 毒 劑 (5% 的 漂 白 水 適 用 於 大 多 數 的 情 況, 但 若 是 在 飛 機 上 發 生 溢 出 事 件 時, 則 應 使 用 四 級 銨 類 的 消 毒 劑 ) 4. 使 用 消 毒 劑 時, 應 從 溢 出 區 域 之 外 緣 開 始, 然 後 再 朝 向 中 心 進 行 處 理 5. 三 十 分 鐘 後 可 將 所 處 理 的 物 質 清 除 若 有 破 碎 的 玻 璃 或 其 他 尖 銳 物, 應 使 用 畚 箕 或 硬 紙 板 收 集 起 來, 放 進 防 穿 刺 的 容 器 中 等 待 丟 棄 6. 清 潔 並 消 毒 溢 出 區 域, 若 有 需 要 可 重 複 步 驟 2 到 步 驟 5 7. 把 被 污 染 的 材 料 丟 到 防 滲 漏 防 穿 刺 之 廢 棄 物 處 理 容 器 中 8. 在 成 功 消 毒 後, 通 知 主 管 部 門 目 前 溢 出 區 域 之 除 污 工 作 已 經 完 成 在 2004 年 世 界 衛 生 組 織 出 版 的 實 驗 室 生 物 安 全 手 冊 第 三 版, 可 找 到 消 毒 劑 的 相 關 資 訊 與 使 用 建 議 意 外 事 件 之 通 報 在 2001 年 美 國 的 炭 疽 事 件 前, 不 曾 有 因 為 運 輸 相 關 之 暴 露 而 遭 到 感 染 的 事 件 被 通 報 過 去 僅 有 在 航 空 器 中, 因 人 與 人 之 間 接 觸, 導 致 呼 吸 道 疾 病 或 結 核 病 傳 染 的 事 件, 但 都 與 包 裝 問 題 或 運 輸 事 件 無 關 根 據 一 群 中 央 實 驗 室 所 提 供 的 統 計 資 料 顯 示, 遵 循 P650 與 P620 包 裝 指 示, 對 於 感 染 性 物 質 於 運 輸 途 中 的 滲 漏 或 損 失, 具 有 防 範 的 效 力 在 2003 年 之 中, 共 有 492 萬 個 主 容 器 運 送 到 這 群 中 央 實 驗 室 位 於 世 界 各 地 的 區 域 辦 公 室, 其 中 只 紀 錄 到 106 個 有 破 裂 滲 漏, 佔 全 部 的 0.002%; 且 全 部 的 滲 漏 都 被 外 包 的 吸 收 性 材 料 所 吸 收, 皆 未 對 第 二 層 容 器 或 外 容 器 造 成 損 害 不 同 的 國 際 規 範 皆 要 求 意 外 事 件 不 只 要 通 報 衛 生 主 管 單 位, 也 須 通 報 相 關 的 運 輸 交 通 主 管 單 位 此 規 範 皆 適 用 於 A 類 與 B 類 感 染 性 物 質, 但 對 A 類 感 染 性 物 質 來 說 特 別 重 要 23
附 件 一 聯 合 國 危 險 物 品 運 輸 系 統 的 相 關 資 訊 在 聯 合 國 危 險 物 品 運 送 的 網 站 上 提 供 了 完 整 的 細 節, 也 提 供 了 到 各 國 相 關 單 位 的 網 站 連 結 : http://www.unece.org/trans/danger/danger.htm 下 列 的 網 站 提 供 了 聯 合 國 建 議 的 全 文, 可 以 PDF 的 格 式 下 載 若 想 了 解 感 染 性 物 質 的 運 送, 可 下 載 該 建 議 的 第 二 四 五 節 http://www.unece.org/trans/danger/publi/unrec/rev18/18files_e.html 下 列 網 站 提 供 了 2015 年 歐 洲 公 路 運 送 危 險 物 品 之 協 議 的 全 文 http://www.unece.org/trans/danger/publi/adr/adr2015/15contentse.html 2015 年 1 月 起 施 行 的 修 正 案, 也 同 樣 可 以 在 下 列 網 址 下 載 http://www.unece.org/trans/danger/publi/adr/adr2013_amend.html 上 述 內 容 皆 可 以 PDF 型 式 下 載, 讀 者 若 想 對 運 送 感 染 性 物 質 相 關 的 議 題 多 了 解, 可 下 載 第 1 部 分 (1.3, 1.4, 及 1.10 章 ) 第 2 部 份 ( 2.2.62) 第 4 部 分 (4.1 章, 包 含 4.1.4.1 及 4.1.8 與 第 5 部 分 與 第 6 部 分 (6.3 章 ) 第 7 8 部 份 中 某 些 規 定 亦 遵 守 運 輸 操 作 運 送 危 險 物 品 而 締 約 合 作 的 機 構, 其 網 站 如 下 : 空 運 ICAO: http://www.icao.int/safety/dangerousgoods/pages/technical-instructions.aspx (accessed 24 November 2014) 和 http://www.icao.int/safety/dangerousgoods/pages/statevariationpage.aspx 鐵 路 運 輸 RID: http://www.otif.org/ RID 的 參 與 者 主 要 是 歐 洲 北 非 中 東 國 家 有 許 多 東 歐 亞 洲 國 家 透 過 鐵 路 合 作 組 織 (Organization for Cooperation of Railways, OSJD) 採 行 RID RID 會 員 的 詳 細 內 容 可 在 http://www.otif.org/en/about-otif/addresses-and-useful-links/member-states.html. 找 到 與 RID (International Carriage of Dangerous Goods by Rail) 相 關 之 規 則, 可 在 http://www.otif.org/en/publications/rid-2015.html 找 到 公 路 運 輸 在 ADR: http://www.unece.org/trans/danger/publi/adr/country-info_e.htm 列 出 了 歐 盟 各 國 的 主 管 機 關 海 路 運 輸 IMO: http://www.imo.org 郵 件 寄 送 萬 國 郵 政 聯 盟 (http://www.upu.int/) 提 出 了 對 危 險 物 品 運 輸 的 建 議 http://www.upu.int/acts/en/letter_post_manual.shtml
附 件 二 列 入 A 類 的 感 染 性 物 質 示 例 依 據 第 18 版 聯 合 國 規 章 範 本 列 出 微 生 物 應 歸 類 為 A 類 感 染 性 物 質 的 範 例, 表 中, 斜 體 字 表 示 為 細 菌 黴 漿 菌 立 克 次 體 或 黴 菌 等 微 生 物 此 範 例 中 之 感 染 性 物 質 的 任 何 形 態 皆 可 被 歸 類 為 A 類 感 染 性 物 質, 除 非 另 作 說 明 聯 合 國 編 號 與 微 生 物 正 式 運 輸 名 稱 會 影 響 人 類 的 感 Bacillus anthracis (cultures only) 染 性 物 質 UN 2814 Brucella abortus (cultures only) Brucella melitensis (cultures only) Brucella suis (cultures only) Burkholderia mallei Pseudomonas mallei glanders (cultures only) Burkholderia pseudomallei Pseudomonas pseudomallei (cultures only) Chlamydia psittaci avian strains (cultures only) Clostridium botulinum (cultures only) Coccidioides immitis (cultures only) Coxiella burnetii (cultures only) Crimean-Congo haemorrhagic fever virus Dengue virus (cultures only) Eastern equine encephalitis virus (cultures only) Escherichia coli, verotoxigenic (cultures only)1 Ebola virus Flexal virus Francisella tularensis (cultures only) Guanarito virus Hantaan virus Hantaviruses causing haemorrhagic fever with renal syndrome Hendra virus Hepatitis B virus (cultures only) Herpes B virus (cultures only) Human immunodeficiency virus (cultures only) Highly pathogenic avian influenza virus (cultures only) Japanese encephalitis virus (cultures only) Junin virus Kyasanur Forest disease virus Lassa virus Machupo virus Marburg virus Monkeypox virus Mycobacterium tuberculosis (cultures only)1 Nipah virus
Omsk haemorrhagic fever virus Poliovirus (cultures only) 25 Rabies virus (cultures only) Rickettsia prowazekii (cultures only) Rickettsia rickettsii (cultures only) Rift Valley fever virus (cultures only) Russian spring-summer encephalitis virus (cultures only) Sabia virus Shigella dysenteriae type 1 (cultures only)1 Tick-borne encephalitis virus (cultures only) Variola virus Venezuelan equine encephalitis virus (cultures only) West Nile virus (cultures only) Yellow fever virus (cultures only) 僅 影 響 動 物 的 感 染 性 物 質 UN 2900 Yersinia pestis (cultures only) African swine fever virus (cultures only) Avian paramyxovirus Type 1 Velogenic Newcastle disease virus (cultures only) Classical swine fever virus (cultures only) Foot and mouth disease virus (cultures only) Lumpy skin disease virus (cultures only) Mycoplasma mycoides contagious bovine pleuropneumonia (cultures only) Peste des petits ruminants virus (cultures only) Rinderpest virus (cultures only) Sheep-pox virus (cultures only) Goatpox virus (cultures only) Swine vesicular disease virus (cultures only) Vesicular stomatitis virus (cultures only) 1 然 而, 對 於 陸 路 運 輸 而 言, 當 培 養 物 有 用 於 診 斷 或 臨 床 之 目 的 時, 這 些 培 養 物 可 能 被 歸 類 在 B 類 感 染 性 物 質 26
附 件 三 P620 包 裝 指 示 A 類 感 染 性 物 質, 編 號 為 UN2814 或 UN 2900, 須 依 照 聯 合 國 分 類 第 6.2 類 及 P620 包 裝 指 示 進 行 包 裝 後 才 能 運 送, 詳 述 如 下 表, 所 提 及 之 規 定 在 聯 合 國 規 章 範 本 中 亦 有 說 明 註 : 反 灰 的 部 份 表 示 於 空 運 規 定 中 略 有 不 同 P620 包 裝 指 示 P620 適 用 於 編 號 UN 2814 UN 2900 在 符 合 下 列 特 殊 包 裝 規 定 的 前 提 下, 下 列 的 包 裝 物 才 能 被 核 可 而 符 合 第 6.3 章 節 包 裝 規 定 之 包 裝 包 括 : (a) 內 層 包 裝 包 含 : i. 防 滲 漏 的 主 容 器 ; ii. 防 滲 漏 的 第 二 層 容 器 ; iii. (b) 硬 質 外 包 裝 除 了 送 固 體 的 感 染 性 物 質, 液 體 感 染 性 物 質 的 主 容 器 與 第 二 層 容 器 間, 應 有 足 以 吸 收 全 部 液 體 的 吸 收 物 若 有 多 個 易 碎 裂 的 主 容 器 裝 在 單 一 個 第 二 層 容 器 內, 必 須 將 它 們 分 別 包 紮 或 相 隔 開, 以 避 免 彼 此 接 觸 桶 (1A1, 1A2, 1B1, 1B2, 1N1, 1N2, 1H1, 1H2, 1D, 1G) ); 箱 (4A, 4B, 4N, 4C1, 4C2, 4D, 4F, 4G, 4H1, 4H2); 方 型 桶 (3A1, 3A2, 3B1, 3B2, 3H1, 3H2). 其 最 小 外 部 尺 寸 不 應 小 於 100 mm (4 英 吋 ) 附 加 要 求 : 1. 裝 有 感 染 性 物 質 之 主 容 器 不 得 與 裝 有 不 相 關 種 類 物 品 的 主 容 器 併 裝 ; 數 個 完 整 的 包 裝 件 可 按 照 1.2.1 與 5.1.2 的 規 定 併 裝 (overpack) 在 一 起 ; 這 樣 的 併 裝 件 可 裝 有 乾 冰 2. 除 了 特 殊 託 運 貨 物, 如 完 整 的 器 官, 須 使 用 特 殊 包 裝 外, 皆 須 遵 守 下 列 附 加 要 求 : (a) 在 環 境 溫 度 或 較 高 溫 度 下 託 運 的 物 質 : 主 容 器 必 須 是 玻 璃 的 金 屬 的 或 塑 膠 的 (b) (c) 必 須 配 有 保 證 密 封 不 漏 的 有 效 裝 置, 如 加 熱 密 封 帶 緣 的 塞 子 或 金 屬 捲 邊 密 封 若 使 用 螺 旋 蓋, 應 用 其 他 有 效 方 式 確 保 其 安 全 可 靠, 如 膠 帶 石 蠟 密 封 帶 或 預 製 的 閉 鎖 裝 置 在 冷 藏 或 冷 凍 條 件 下 託 運 的 物 質 : 冰 乾 冰 或 其 他 冷 凍 劑 需 置 放 於 第 二 層 容 器 周 圍, 或 放 在 含 有 一 個 或 多 個 完 整 包 裝 件 且 按 照 6.3.3 做 標 記 的 併 裝 件 內 置 放 冰 或 乾 冰 時, 必 須 有 內 部 支 撐 物 使 第 二 層 容 器 或 包 裝 件 在 冰 或 乾 冰 消 失 後 仍 可 固 定 在 原 有 位 置 上 若 使 用 冰, 其 外 包 裝 或 併 裝 件 之 最 外 層 包 裝 必 須 能 防 滲 漏 ; 若 使 用 乾 冰, 外 包 裝 或 併 裝 件 之 最 外 層 包 裝 必 須 能 排 放 二 氧 化 碳 氣 體 主 容 器 與 第 二 層 容 器 在 使 用 冷 凍 劑 所 產 生 的 低 溫 情 形 下, 必 須 仍 能 保 持 完 好 放 在 液 態 氮 中 託 運 的 物 質 : 應 使 用 可 耐 極 低 溫 的 塑 膠 做 主 容 器 第 二 層 容 器 也 27 必 須 能 耐 受 極 低 的 溫 度, 且 通 常 必 須 可 單 獨 與 主 容 器 契 合 套 裝 運 送 時 必 須 符 合 運 送 液 態 氮 的 規 定 主 容 器 與 第 二 層 容 器 在 液 態 氮 所 產 生 的 低 溫 情 形 下, 必 27
須 仍 能 保 持 其 容 器 的 完 整 (d) 凍 晶 乾 燥 的 物 質 : 可 用 加 熱 熔 封 的 玻 璃 安 甁, 或 有 橡 膠 瓶 塞 與 金 屬 封 口 的 玻 璃 小 藥 瓶 作 為 主 容 器 3. 無 論 運 送 所 需 的 溫 度 為 何, 主 容 器 與 第 二 層 容 器 都 應 能 耐 受 至 少 95 kpa 的 壓 差 與 -40 C to +55 C (-40 F to +130 F) 間 的 溫 度 變 化, 而 不 至 於 洩 露 4. 其 他 危 險 物 品 不 應 與 第 6.2 類 規 定 的 感 染 性 物 質 包 裝 在 相 同 包 裝 物 內, 除 非 必 須 要 維 持 其 活 性 穩 定 性 避 免 降 解 或 中 和 感 染 性 物 質 中 的 危 害 物 體 積 少 於 或 等 於 30 毫 升 且 包 含 於 第 3 類 ( 可 燃 液 體 ) 第 8 類 ( 腐 蝕 性 ) 或 第 9 類 ( 各 式 各 樣 的 危 險 物 質 與 物 品, 包 含 環 境 類 危 害 物 質 ) 的 危 險 物 品 可 被 包 裝 在 含 有 感 染 性 物 質 的 個 別 最 內 層 主 容 器 當 包 裝 符 合 此 包 裝 指 示 時, 這 些 分 類 為 第 3 8 9 類 的 小 體 積 物 品 不 受 本 規 範 額 外 的 要 求 所 限 制 5. 其 他 可 用 來 運 送 動 物 材 料 的 包 裝 物, 可 由 主 管 單 位 依 據 4.1.3.7 的 規 定 來 認 可 特 殊 包 裝 條 款 1. 感 染 性 物 質 的 拖 運 者 應 確 保 物 品 符 合 包 裝 規 定, 到 達 目 的 地 時 包 裝 良 好, 且 在 運 輸 過 程 中 沒 有 對 人 類 或 動 物 造 成 危 害 2. 內 容 物 條 列 化 的 表 單 應 置 於 外 包 裝 與 第 二 層 包 裝 之 間 當 被 運 輸 的 感 染 性 物 質 未 知 但 懷 疑 為 A 類 感 染 性 物 質 時, 則 應 於 標 有 適 當 的 運 輸 名 稱 且 置 於 外 包 裝 內 側 文 件 的 括 弧 內 標 示 懷 疑 為 A 類 感 染 性 物 質 (suspected category A infectious substance) 字 樣 3. 在 空 包 裝 回 到 拖 運 者 方 或 被 寄 送 到 別 處 之 前, 其 都 應 該 被 消 毒 滅 菌 或 清 除 任 何 危 害 物 而 任 何 標 有 其 含 有 感 染 性 物 質 的 標 示 或 符 號 皆 應 被 去 除 或 擦 掉 28
附 件 四 P650 包 裝 指 示 聯 合 國 的 P650 包 裝 指 示, 適 用 於 B 類 感 染 性 物 質 ( 聯 合 國 編 號 UN3373) 所 有 形 式 的 陸 路 運 輸, 右 邊 反 灰 的 文 字 表 示 國 際 民 航 組 織 依 據 空 運 規 定 所 做 的 調 整 所 提 及 之 規 定 在 聯 合 國 規 章 範 本 中 亦 有 說 明 註 : 反 灰 的 文 字 表 示 國 際 民 航 組 織 依 據 空 運 規 定 所 做 的 調 整 P650 包 裝 指 示 P650 適 用 於 聯 合 國 編 號 UN 3373 的 物 品 只 用 於 客 機 與 貨 機 1. 包 裝 物 必 須 具 有 良 好 的 品 質, 有 足 夠 強 度 承 受 在 運 送 過 程 中 的 衝 擊 與 負 荷, 包 括 轉 運 貨 物 運 輸 單 位 與 倉 儲 間 的 進 出 以 及 卸 貨 運 載 處 理 等 包 裝 也 必 須 確 實 密 封, 以 避 免 因 運 送 途 中 的 震 盪 或 溫 度 溼 度 壓 力 的 改 變 而 造 成 內 容 物 外 漏 2. 包 裝 應 有 三 個 部 份 : (a) 主 容 器 (b) 第 二 層 容 器 (c) 外 包 裝 外 包 裝 必 須 特 別 堅 固 其 中 第 二 層 容 器 或 外 包 裝 必 須 堅 固 3. 主 容 器 在 第 二 層 包 裝 內, 在 正 常 運 送 情 況 下, 能 不 被 打 破 穿 透 或 將 內 容 物 外 滲 至 第 二 層 容 器 第 二 層 容 器 置 於 外 包 裝 內, 兩 者 間 需 有 適 當 的 緩 衝 物 質 若 發 生 內 容 物 滲 漏 時, 不 應 損 及 緩 衝 物 質 或 外 包 裝 4. 運 送 時, 外 包 裝 的 表 層 應 有 如 下 圖 的 標 示, 標 示 的 顏 色 應 與 外 包 裝 表 層 顏 色 成 對 比, 使 其 清 晰 可 辨 識 此 標 示 應 為 與 水 平 呈 夾 角 45 度 角 的 四 方 形 ( 菱 形 ), 每 邊 長 度 至 少 為 50 mm, 邊 線 的 粗 細 至 少 應 有 2 mm, 其 內 的 文 字 或 數 字 應 至 少 有 6 mm 高 正 式 運 送 名 稱, 如 B 類 生 物 物 質 的 字 樣 應 以 至 少 6 mm 高 的 字 樣 註 記 在 標 示 旁 5. 外 包 裝 的 尺 寸 : 至 少 要 有 一 個 表 面 不 小 於 100 mm 100 mm 6. 完 整 的 包 裝 應 能 通 過 依 據 6.3.5.3 的 規 定 與 6.3.5.2 的 細 項, 以 及 在 高 度 1.2 公 尺 處 進 行 的 落 地 測 試 (drop test) 進 行 落 地 測 試 時, 受 吸 收 性 材 料 保 護 的 主 容 器 不 可 發 生 滲 漏 7. 液 態 物 質 的 運 輸 主 容 器 之 容 量 不 可 超 過 1 公 升 ; (a) 主 容 器 必 須 可 防 滲 漏 ; (b) 第 二 層 容 器 必 須 可 防 滲 漏 ; (C) 若 數 個 易 碎 的 主 容 器 同 時 以 同 一 個 第 二 層 容 器 盛 裝 時, 則 每 個 主 容 器 應 個 別 包 裹 29
或 分 隔 開 來 以 避 免 相 互 接 觸 (d) 吸 收 性 材 料 應 放 置 在 主 容 器 與 第 二 層 容 器 間 吸 收 性 材 料 的 量 必 須 足 以 吸 收 所 有 主 容 器 的 內 容 物, 以 確 保 意 外 滲 漏 發 生 時, 包 覆 於 外 的 緩 衝 材 料 與 外 包 裝 能 維 持 完 整 無 損 (d) 主 容 器 或 第 二 層 容 器 應 能 在 不 發 生 也 須 能 承 受 -40 C to +55 C (-40 F to +130 滲 漏 的 情 況 下 承 受 達 95 kpa 的 內 部 F) 間 的 溫 度 變 化 壓 力 (f) 外 包 裝 容 量 不 應 超 過 4 公 升 ( 不 包 括 冰 乾 冰 液 態 氮 等 冷 凍 劑 ) 8. 固 態 物 質 的 運 輸 (a) 主 容 器 必 須 能 防 篩 漏 ; 其 容 量 不 可 超 過 外 包 裝 的 容 量 限 制 (b) 第 二 層 容 器 必 須 能 防 篩 漏 ; (c) 若 多 個 易 碎 的 主 容 器 被 放 置 在 單 一 個 第 二 層 容 器 內, 則 每 個 主 容 器 應 個 別 包 裹 或 分 隔 開 來 以 避 免 相 互 接 觸 (d) 若 包 裝 的 是 肢 體 軀 體 或 器 官, 則 不 受 外 包 裝 4 公 斤 的 限 制 此 容 量 限 制 不 包 括 冰 乾 冰 液 態 氮 等 冷 凍 劑 (e) 在 運 送 期 間, 若 主 容 器 內 的 固 態 物 質 可 能 有 殘 留 的 液 體, 則 應 以 適 合 液 體 的 包 裝 方 式 來 包 裝, 並 加 上 吸 收 性 材 料 9. 冷 凍 或 低 溫 保 存 的 檢 體 : 冰 乾 冰 和 液 態 氮 (a) 若 使 用 乾 冰 或 液 態 氮 作 為 冷 卻 劑, 須 符 合 5.5.3 中 之 要 求 冰 必 須 放 在 第 二 層 容 器 外 外 包 裝 內 或 併 裝 件 內 內 部 必 須 使 用 支 撐 物 以 固 定 第 二 層 容 器 若 使 用 冰, 外 包 裝 或 併 裝 件 之 最 外 層 包 裝 必 須 能 防 滲 漏 (b) 主 容 器 與 第 二 層 容 器 在 使 用 冷 凍 劑 而 造 成 的 低 溫 以 及 當 冷 凍 劑 揮 發 所 造 成 的 壓 力 之 下, 必 須 仍 能 保 持 完 整 無 損 10. 當 包 裝 件 置 於 併 裝 件 中 時, 包 裝 件 之 標 示 必 須 清 晰 可 見, 或 在 併 裝 件 之 最 外 層 包 裝 上 重 複 同 樣 的 標 示 11. 歸 類. 為 UN 3373 的 感 染 性 物 質, 依 據 本 指 示 進 行 包 裝 標 記 後, 不 須 再 符 合 其 他 規 定 依 據 本 指 示 進 行 包 裝 運 送 之 編 號 為 UN 3373 的 感 染 性 物 質, 除 下 列 額 外 的 規 定 外, 不 需 再 遵 循 其 他 的 規 範 : (a) 拖 運 者 與 收 件 者 的 姓 名 與 地 址 必 須 要 在 所 有 包 裝 件 上 提 供 (b) 負 責 人 的 姓 名 地 址 電 話 必 須 詳 載 於 文 件 ( 如 空 運 提 單 ) 或 包 裝 件 30
上 ; (c) 須 依 據 國 際 民 航 組 織 技 術 指 引 2;6.3.2 的 規 定 進 行 分 類 ; (d) 須 依 據 國 際 民 航 組 織 技 術 指 引 7;4.4 的 規 定 進 行 意 外 事 件 的 通 報 ; (e) 須 依 據 國 際 民 航 組 織 技 術 指 引 7;3.1.3 及 7;3.1.4 的 規 定 確 認 是 否 有 受 損 或 滲 漏 ( 此 處 參 照 操 作 者 ); (f) 乘 客 或 機 組 員 不 得 以 隨 身 行 李 或 個 人 托 運 行 李 的 方 式 運 送 感 染 性 物 質 12. 裝 容 器 的 製 造 廠 商 及 隨 後 的 配 銷 商, 應 向 託 運 者 或 準 備 包 裝 件 的 人 ( 如 病 人 ) 提 供 清 楚 的 裝 填 及 密 封 包 裝 件 之 說 明, 以 確 保 包 裝 件 是 被 正 確 地 包 裝 及 運 輸 13. 其 他 危 險 物 品 不 應 與 第 6.2 類 感 染 性 物 質 放 在 同 一 個 容 器 內, 除 非 該 危 險 物 質 是 用 來 維 持 感 染 性 物 質 的 活 性 穩 定, 或 用 以 預 防 變 質 抑 制 其 危 險 歸 類 於 第 3 類 的 可 燃 液 體 第 8 類 的 腐 蝕 性 物 質 或 第 9 類 ( 各 式 各 樣 的 危 險 物 質 與 物 品, 包 含 環 境 類 危 害 物 質 ), 若 少 於 30 ml, 可 依 據 本 規 定 與 裝 有 感 染 性 物 質 的 主 容 器 盛 裝 在 一 起, 不 需 再 遵 循 其 他 的 規 定 附 加 要 求 其 他 用 來 運 送 動 物 材 料 的 包 裝 物, 應 依 照 4.1.3.7 之 規 定 由 主 管 單 位 進 行 認 可 31
附 件 五 相 關 感 染 性 物 質 運 輸 之 危 險 物 品 列 表 客 機 和 貨 機 僅 限 貨 機 正 確 運 輸 名 稱 UN NO. Class 或 Div Sub Risk Hazard Labels State Var SP UN Pkg Grp Pkg Inst 數 量 限 制 Max net Qty/Pkg Pkg Inst Max net Qty/Pkg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Pkg Inst Max net Qty/Pkg 航 空 管 制 物 質 液 體,n.o.s 3334 9 Misc. A27 Y964 30 kg G 964 450 L 964 450 L 生 物 物 質 B 類 3373 6.2 None GB5 見 650 見 650 ( 生 物 ) 醫 療 廢 棄 物 3291 6.2 Inf. A117 II 622 No limit 622 No limit 二 氧 化 碳 固 體 乾 冰 1845 9 Misc A48 A151 954 200 kg 954 200 kg 臨 床 廢 棄 物, 非 特 定,n.o.s 3291 6.2 Inf. A117 II 622 No limit 622 No limit 乙 醇 乙 醇 溶 液 乙 基 乙 醇 乙 基 乙 醇 溶 液 1170 3 Flamm Liq A3 A58 II Y341 1 litre 353 5 litres 364 60 litres A180 III Y344 10 litres 355 60 litres 366 220 litres 甲 醛, 不 低 於 25% 2209 8 Corrsv US4 III Y841 1 litre 852 5 litres 856 60 litres Flamm 甲 醛 溶 液, 易 燃 的 1198 3 8 Liq & Corrsv A180 III Y342 1 litre 354 5 litres 365 60 litres 基 因 改 造 微 生 物 基 因 改 造 生 物 3245 9 Misc. A47 959 No limit 959 No limit 感 染 性 物 質, 只 影 響 動 物 2900 6.2 Inf. AU3 CA8 VU2 A81 A140 620 50 ml or 50 g 620 4 litres or 4 kg 感 染 性 物 質, 影 響 人 類 2814 6.2 Inf. AU3 CA8 VU2 A81 A140 620 50 ml or 50 g 620 4 litres or 4 kg 醫 療 廢 棄 物,n.o.s 3291 6.2 Inf. A117 II 622 No limit 622 No limit 甲 醇 1230 3 6.1 氮, 冷 凍 液 體 1977 2.2 Flamm Liq Non-flam m gas A104 A113 II Y341 1 litre 352 1 litres 364 60 litres A152 202 50 kg 202 500 kg 管 制 醫 療 廢 棄 物,n.o.s 3291 6.2 Inf. A117 II 622 No limit 622 No limit
附 件 六 適 用 於 某 些 物 質 的 特 別 規 定 32 根 據 國 際 民 航 組 織 (ICA) 列 出 以 下 特 別 規 定 (UN): A3 (223) 若 一 物 質 之 化 學 或 物 理 特 性 涵 蓋 於 本 指 引 中, 測 試 時, 它 不 符 合 列 3 中 已 建 立 之 分 類 定 義 標 準 或 任 何 其 他 分 類, 則 不 受 危 險 物 品 規 範 所 限 制 A27 (276) 包 括 不 被 涵 蓋 在 其 餘 分 類 中 之 任 何 物 質, 但 具 有 麻 醉 作 用 毒 性 或 其 他 特 性, 若 在 飛 機 上 發 生 溢 出 或 洩 漏, 將 造 成 空 勤 人 員 極 度 的 煩 惱 與 不 適, 為 預 防 應 正 確 執 行 所 分 配 之 職 責 A47 (219) 基 因 改 造 微 生 物 (GMMOs) 和 基 因 改 造 生 物 (GMOs) 的 包 裝 和 標 誌 若 按 照 PI959 (Packing Instruction 959) 之 要 求, 則 不 受 危 險 貨 品 規 範 所 限 制 若 基 因 改 造 微 生 物 (GMMOs) 和 基 因 改 造 生 物 (GMOs), 符 合 第 2.6 類 所 定 義 之 毒 性 或 感 染 性 物 質, 並 且 符 合 6.1 或 6.2 的 標 準 而 被 納 入, 則 受 危 險 物 品 規 範 所 限 制 A48 無 需 進 行 包 裝 測 試 A58 (144) 水 溶 液, 所 含 酒 精 量 不 超 過 24%( 體 積 百 分 比 ), 則 不 受 危 險 貨 品 規 範 所 限 制 A81 列 12 和 14 所 示 的 數 量 限 制 並 不 適 用 於 身 體 各 部 位, 器 官 或 全 身 A104 雖 危 險 物 品 規 範 無 此 要 求, 但 可 加 一 個 輔 助 的 毒 性 風 險 標 示 A113 (279) 物 質 的 分 類 與 包 裝 是 根 據 人 的 經 驗 而 非 嚴 格 的 分 類 標 準, 則 受 危 險 貨 品 規 範 所 限 制 A117 從 人 類 或 動 物 醫 療 處 理 或 生 物 研 究 產 生 之 廢 棄 物, 感 染 性 物 質 存 在 具 備 相 對 較 低 之 可 能 性 時, 則 在 聯 合 國 編 號 UN 3291 之 下 運 送 廢 棄 感 染 性 物 質 能 明 確 時, 應 配 屬 為 UN 2814 或 UN 2900 已 除 汙 之 廢 棄 物 ( 原 先 含 有 感 染 性 物 質 ), 不 受 危 險 物 品 規 範 所 限 制, 除 非 其 滿 足 另 一 個 分 類 之 標 準 A140 (318) 為 了 此 文 件 之 目 的, 適 當 的 運 輸 名 稱 (shipping name) 須 附 上 技 術 名 稱 (technical name), 技 術 名 稱 不 需 呈 現 於 包 裝 上 當 所 運 送 之 感 染 性 物 質 未 知 物, 但 疑 似 符 合 A 類 之 標 準, 並 配 屬 為 UN 2814 或 UN 2900 時, 必 須 括 號 標 示 疑 似 A 類 感 染 性 物 質 之 字 句, 在 運 輸 單 據 上 寫 上 適 當 的 運 輸 名 稱, 但 不 寫 在 外 部 包 裝 上 A151 當 使 用 乾 冰 做 為 非 危 險 貨 品 之 冷 凍 劑, 裝 載 於 集 裝 器 或 其 他 形 式 托 盤 中, 附 件 六 列 表 中, 列 12 和 14 呈 現 每 包 裝 所 限 制 的 量, 為 乾 冰 不 適 用 在 此 情 況 下, 此 集 裝 器 或 其 他 形 式 托 盤 必 須 向 操 作 員 確 認, 並 必 須 使 二 氧 化 碳 氣 體 能 排 出 容 器 中 危 險 性 壓 力 集 增 A152 絕 緣 包 裝 (Insulated packagings) 符 合 PI202 中 冷 凍 液 態 氮 之 要 求, 冷 凍 液 態 氮 於 多 孔 材 料 中 完 全 被 吸 收, 則 不 受 危 險 物 品 規 範 所 限 制, 絕 緣 包 裝 之 設 計 33
A180 感 染 性 物 質 運 輸 規 範 指 引 2015-2016, 必 須 不 會 造 成 容 器 內 壓 力 集 增, 且 不 論 絕 緣 包 裝 的 方 向 如 何, 亦 不 會 有 任 何 冷 凍 液 態 氮 外 漏 ; 使 用 外 包 裝 或 併 裝 件 時, 密 封 的 方 式 不 會 造 成 外 包 裝 或 併 裝 件 內 壓 力 集 增 若 要 不 受 危 險 物 品 規 範 所 限 制, 當 空 運 貨 單 出 單 時, 必 須 標 示 不 受 限 制 (not restricted) 之 字 句 及 特 殊 規 定 編 號 A152 於 空 運 貨 單 上 含 有 少 量 的 UN 1170( 乙 醇 ) UN 1198( 甲 醛 溶 液, 易 燃 ) UN 1987( 酒 精,n.o.s) 或 UN 1219( 異 丙 醇 ) 之 非 感 染 性 檢 體, 例 如 哺 乳 類 鳥 類 兩 棲 類 爬 行 類 魚 類 昆 蟲 和 其 他 無 脊 椎 動 物, 必 須 符 合 以 下 之 包 裝 及 標 示, 則 不 受 危 險 物 品 規 範 所 限 制 : (a) 檢 體 為 : 1. 包 裹 在 以 酒 精 或 酒 精 溶 液 潤 濕 的 紙 巾 及 / 或 紗 布 中, 然 後 放 置 於 被 熱 密 封 的 塑 膠 袋 中 置 於 袋 中 的 任 何 液 體 不 能 超 過 30 毫 升 ; 或 2. 放 置 於 小 玻 璃 瓶 或 其 他 堅 硬 的 容 器 中, 以 不 超 過 30 毫 升 的 酒 精 或 酒 精 溶 液 覆 蓋 ; (b) 預 備 的 檢 體 放 置 於 被 熱 密 封 的 塑 膠 袋 中 ; (c) 包 裝 於 塑 膠 袋 的 檢 體, 再 放 置 於 另 一 含 吸 收 材 料 的 塑 膠 袋 內, 然 後 熱 密 封 ; (d) 完 成 裝 袋 後 放 置 於 一 堅 固 的 含 適 當 墊 料 的 外 包 裝 中 ; (e) 每 個 外 包 裝 中 的 易 燃 液 體 總 量 不 得 超 過 1 公 升 ; 且 (f) 完 成 的 包 裝 物 上 標 示 科 學 研 究 檢 體, 不 受 限 制, 特 殊 規 定 編 碼 A190(scientific research specimens, not restricted. Special Provision A190) 當 空 運 貨 單 出 單 時, 空 運 貨 單 上 必 須 標 示 不 受 限 制 (not restricted) 及 特 殊 規 定 編 號 A180 34
附 件 七 感 染 性 物 質 與 病 人 檢 體 分 類 的 流 程 圖 欲 進 行 分 類 的 物 質 感 染 性 物 質 運 輸 規 範 指 引 2015-2016 是 否 已 知 不 含 有 感 染 性 物 質? 是 否 有 任 何 已 經 過 中 和 或 去 活 性 不 會 威 脅 健 康 產 生 風 險 的 病 原 體? 是 否 有 對 人 類 或 動 物 都 非 致 病 性 的 微 生 物? 是 否 經 過 處 理 後, 其 內 的 致 病 菌 皆 已 被 中 和 或 去 活 化, 故 不 具 健 康 威 脅? 是 否 為 環 境 樣 本, 而 不 被 認 為 有 高 度 的 風 險? 是 否 為 乾 掉 的 血 斑? 是 否 為 糞 便 潛 血 反 應 的 檢 體? 是 否 為 已 經 過 消 毒 的 醫 療 或 臨 床 廢 棄 物? 是 否 為 輸 血 或 移 植? 是 否 是 為 了 是 輸 血 或 移 植 目 的? 否 或 不 知 道 是 否 符 合 A 類 感 染 性 物 質 的 定 義? 否 不 知 道 或 否 有 經 過 專 家 依 據 已 知 的 醫 學 文 獻 來 源 者 ( 人 類 或 動 物 ) 的 症 狀 當 地 疾 病 流 行 的 狀 況 或 針 對 個 案 的 進 行 判 斷, 認 為 有 病 原 體 的 可 能 性 極 小? 是 或 不 知 道 是 否 或 不 知 道 不 知 道 或 否 不 知 道 或 否 除 非 符 合 其 他 感 染 性 物 質 的 定 義, 否 則 不 須 遵 循 危 險 物 品 適 用 豁 免 的 人 類 或 動 物 檢 體 之 條 款 編 號 UN 3373,B 類 生 物 物 質 編 號 UN 2814, 可 影 響 人 類 的 感 染 性 物 質 的 運 輸 規 範 編 號 UN 2900, 僅 影 響 動 物 的 感 染 性 物 質 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