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 授 休 假 研 究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責 任 者 作 業 流 程 注 意 事 項 及 申 請 時 程 使 用 書 表 當 事 人 單 位 主 管 院 長 人 事 室 校 長 系 院 人 事 室 校 長 人 事 室 當 事 人 1. 教 師 填 寫 休 假 研 究 申 請 書 2. 系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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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实 际 控 制 人 情 况 嵊 州 市 君 泰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君 泰 投 资 ) 持 有 公 司 50.37% 的 股 权, 为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自 然 人 方 南 平 先 生 持 有 君 泰 投 资 36.62% 股 权, 持 有 昂 利 康 7.

Title


Transcription: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環 境 與 安 全 衛 生 工 程 系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一 覽 表 民 國 104 年 3 月 9 日 吳 靜 涵 組 員 彙 整 序 號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名 稱 頁 次 1 教 授 休 假 研 究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1 2 新 續 聘 兼 任 教 師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2 3 教 師 申 請 計 畫 獎 勵 申 請 作 業 流 程 3 4 期 刊 論 文 獎 勵 申 請 作 業 流 程 4 5 系 學 位 考 試 申 請 作 業 流 程 - 已 發 表 文 章 5 6 系 學 位 考 試 申 請 作 業 流 程 - 未 發 表 文 章 6 7 研 究 所 指 導 教 師 確 認 流 程 圖 7 8 大 學 部 實 務 專 題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8 9 大 學 部 確 認 指 導 老 師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10 10 大 學 部 分 組 申 請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11 11 期 中 及 期 末 考 試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12 12 教 室 管 理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13 13 證 照 補 助 申 請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15 14 環 境 證 照 申 請 合 格 證 書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16 15 環 境 證 照 補 考 申 請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17

教 授 休 假 研 究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責 任 者 作 業 流 程 注 意 事 項 及 申 請 時 程 使 用 書 表 當 事 人 單 位 主 管 院 長 人 事 室 校 長 系 院 人 事 室 校 長 人 事 室 當 事 人 1. 教 師 填 寫 休 假 研 究 申 請 書 2. 系 所 主 管 核 章 3. 院 長 核 章 4. 人 事 室 資 格 ( 年 資 及 員 額 ) 複 審 5. 校 長 核 可 提 教 評 會 審 議 6. 系 召 開 教 評 會 審 議 7. 院 召 開 教 評 會 審 議 8. 提 校 教 評 會 報 告 9. 校 長 核 定 10. 函 復 申 請 人 並 知 會 系 院 教 務 處 諮 輔 中 心 及 總 務 處 出 納 組 11. 教 師 依 計 畫 執 行 休 假 研 究 1. 申 請 休 假 研 究 期 間 應 扣 除 經 核 准 在 國 內 外 進 修 考 察 講 學 研 究 之 期 間 ( 不 含 因 公 奉 派 出 差 ) 1.1 本 系 教 師 休 假 研 究 請 於 前 一 學 期 系 務 會 議 排 課 前 提 出, 以 利 協 調 其 他 專 任 教 師 銜 接 課 程 及 調 整 課 程 時 段 以 避 免 衝 堂 2. 系 所 主 管 核 章 時 應 同 時 註 時 該 學 年 ( 期 ) 申 請 半 年 以 上 之 進 修 講 學 研 究 延 長 病 假 出 國 考 察 以 及 借 調 之 教 師 人 數 4. 人 事 室 確 認 年 資 及 員 額 比 例 6. 各 系 所 連 同 核 准 半 年 以 上 之 進 修 講 學 研 究 延 長 病 假 出 國 考 察 以 及 借 調 之 教 師 人 數 不 得 超 過 該 系 所 教 師 人 數 百 分 之 15 11. 教 師 休 假 研 究 期 間, 不 得 從 事 其 他 專 任 有 給 職 務 11.1 申 請 分 期 研 究 者, 應 於 申 請 當 學 期 起 算 2 年 內 休 畢 12. 休 假 期 滿 應 於 返 校 3 個 月 內 繳 交 報 告 凡 經 核 准 休 假 研 究 者, 應 俟 服 務 滿 7 學 期 或 7 年 後 方 得 再 申 請 12.1 報 告 書 應 經 系 主 任 院 確 認 與 原 計 畫 相 符 ; 未 繳 報 告 或 報 告 與 申 請 原 計 畫 不 符 者, 不 得 再 申 請 1. 教 師 休 假 研 究 申 請 表 當 事 人 12. 休 假 研 究 結 束 人 事 室 通 知 繳 交 研 究 報 告 系 院 校 長 13. 校 長 核 定 教 育 部 備 查 請 領 教 師 證 1.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及 其 施 行 細 則 2.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教 師 資 格 審 定 辦 法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教 師 資 格 審 查 作 業 頇 知 3. 本 校 教 師 聘 任 及 升 等 審 查 辦 法 4. 教 育 部 授 權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自 行 審 查 教 師 資 格 作 業 要 點 備 註 1. : 莊 桂 芳 ( 分 機 :4402) 104 年 2 月 10 日 製 1

新 / 續 聘 兼 任 教 師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責 任 者 作 業 流 程 注 意 事 項 及 申 請 時 程 使 用 書 表 各 系 所 1. 教 師 釋 出 課 程 1. 每 學 期 : 第 1 週 前 完 成 2. 每 學 期 : 第 2 週 前 完 成 1. 兼 任 教 師 提 聘 單 2. 外 國 學 歷 送 審 教 師 資 2. 專 任 教 師 授 課 3. 每 學 期 : 第 3 週 前 完 成 4. 每 學 期 : 第 4 週 前 完 成 5. 每 學 期 : 第 6 週 前 完 成 格 修 業 情 形 一 覽 表 3. 推 薦 兼 任 教 師 (( 以 具 教 師 證 書 副 教 授 級 以 上 為 原 則 ) 6. 每 學 期 : 第 8 週 前 完 成 ( 每 年 10 月 15 日 及 4 各 系 所 月 15 日 前 完 成 ) 是 4. 課 程 委 員 會 議 審 查 4.1 審 查 未 過 結 束 作 業 7. 每 學 期 : 第 9 週 前 完 成 9. 凡 持 國 外 學 歷 未 有 教 師 證 書 者, 應 於 系 所 科 各 系 所 各 系 所 5. 學 術 發 展 委 員 會 議 審 查 5.1 審 查 未 過 結 束 作 業 教 評 會 審 議 通 過 聘 任 之 同 時, 隨 即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查 證 及 出 入 境 紀 綠 查 詢 6. 系 教 評 會 初 審 10. 將 代 表 著 作 及 參 考 著 各 系 所 7. 系 所 務 會 議 排 課 8. 通 過 初 審 者, 填 具 提 請 新 聘 兼 任 教 師 單 併 同 相 關 證 件 陳 請 校 長 核 可 6.1 聘 任 未 獲 通 過 結 束 作 業 作 各 1 式 5 份 送 教 務 處 辦 理 外 審, 外 審 費 用 由 兼 任 教 師 自 付, 外 審 頇 有 2/3 以 上 委 員 評 定 教 務 處 未 具 有 教 師 證 書 者 9. 國 外 學 歷 查 證 具 有 教 師 證 書 者 推 薦 極 力 推 11. 外 審 通 過 者, 始 得 提 交 院 及 校 教 評 會 審 議 11. 院 教 評 會 各 學 院 10. 著 作 ( 論 文 ) 外 審 11. 院 教 評 會 複 審 10.1 外 審 未 通 過 結 束 作 業 第 一 學 期 :12 月 上 旬 第 二 學 期 :5 月 下 旬 ; 12. 校 教 評 會 第 一 學 期 :12 月 下 旬 人 事 室 11.1 聘 任 未 獲 通 過 結 束 作 業 12. 校 教 評 會 決 審 第 二 學 期 : 6 月 中 旬 13. 經 校 教 評 會 審 議 通 過 之 人 選 由 人 事 室 簽 請 校 長 12.1 聘 任 未 獲 通 過 結 束 作 業 13. 校 長 核 聘 致 送 聘 書 校 長 致 送 聘 書 1.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及 其 施 行 細 則 2.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教 師 資 格 審 定 辦 法 3.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教 師 資 格 審 查 作 業 頇 知 4. 本 校 教 師 聘 任 及 升 等 審 查 辦 法 5. 教 育 部 授 權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自 行 審 查 教 師 資 格 作 業 要 點 備 註 1. : 莊 桂 芳 ( 分 機 :4402) 104 年 2 月 10 日 製 2

環 境 與 安 全 衛 生 工 程 系 教 師 承 接 專 題 計 畫 獎 勵 補 助 作 業 流 程 責 任 者 作 業 流 程 注 意 事 項 備 註 系 所 1. 2. 發 文 通 知 受 理 申 請 時 程 預 約 日 期 系 辦 公 佈 系 辦 作 業 時 程 1. 以 103 年 教 師 承 接 專 題 計 畫 獎 勵 申 請 為 例,103 年 12 月 中 旬 發 函 通 知 受 理 申 請, 截 止 日 期 為 104 年 1 月 中 旬 2. 系 辦 將 相 關 資 訊 及 申 請 表 轉 知 予 老 申 請 教 師 3. 教 師 填 報 申 請 表 格 師 知 悉 3. 教 師 申 請 時 需 檢 附 經 費 核 定 清 單 系 所 4. 系 所 彙 整 名 冊 送 繳 4. 系 所 初 審 時 需 檢 視 是 附 上 經 費 核 定 清 單 或 相 關 證 明, 經 彙 整 後 繕 打 彙 整 名 冊 後 送 5. 審 核 5.1 審 核 申 請 案 件 5.2 造 補 助 名 冊 及 未 通 過 名 冊, 會 簽 會 計 室 通 過 造 未 通 過 名 冊 送 系 所 後 呈 核 5.3 通 知 系 所 審 核 結 果 6. 系 所 通 知 老 師, 開 始 進 行 採 購 7.1 依 學 校 採 購 流 程 辦 理 7.2 於 規 定 採 購 時 間 前 採 購 完 成 會 簽 7.3 於 規 定 核 銷 時 間 前 完 成 核 銷 8. 相 關 資 料 以 一 卷 建 檔, 俾 便 查 閱 6. 會 計 室 造 補 助 名 冊 送 系 所 申 請 教 師 7. 開 始 採 購 8. 整 卷 歸 檔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教 師 承 接 專 題 計 畫 與 建 教 合 作 案 獎 勵 要 點 備 註 : 蔡 宛 霖 ( 分 機 4403) 104 年 2 月 10 日 製 作 3

環 境 與 安 全 衛 生 工 程 系 學 校 期 刊 論 文 獎 勵 申 請 作 業 流 程 責 任 者 作 業 流 程 注 意 事 項 備 註 1. 1. 以 103 年 期 刊 論 文 獎 勵 申 請 為 例,104 年 1 系 所 申 請 教 師 系 所 2. 3. 4. 發 文 通 知 受 理 申 請 時 程 預 約 日 期 系 辦 公 佈 系 辦 作 業 時 程 教 師 填 報 申 請 表 格 系 所 彙 整 名 冊 送 繳 月 初 發 函 通 知 受 理 申 請, 截 止 日 期 為 104 年 2 月 初 系 辦 將 相 關 資 訊 及 申 請 表 轉 知 予 老 師 知 悉 2.1 系 所 轉 知 教 師 提 出 申 請 2.2 申 請 補 助 之 教 師 填 妥 申 請 表 檢 附 論 文 全 文 及 費 用 收 據 送 系 所 彙 整 4.1 審 查 申 請 文 件 4.2 審 查 完 竣 後 造 補 助 名 冊, 會 簽 會 計 室 5. 審 查 會 簽 5.1 依 行 政 程 序 簽 請 組 長 處 長 主 秘 副 校 長 校 長 核 示 6. 陳 核 會 計 室 校 長 批 示 7. 發 函 各 系 所 7.1 發 函 各 系 所 並 檢 送 核 定 補 助 名 冊 及 未 獲 補 助 名 冊 7.2 系 所 轉 知 申 請 人 審 核 結 果 8. 核 銷 8. 將 單 據 黏 貼 憑 證 用 紙 上, 送 會 計 室 核 銷 主 計 室 9. 付 款 9. 會 計 室 審 核 後, 將 補 助 款 撥 入 申 請 人 帳 戶 10. 結 案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學 術 期 刊 論 文 發 表 補 助 要 點 備 註 蔡 宛 霖 助 理 ( 分 機 4403) 104 年 2 月 10 日 製 作 4

系 學 位 考 試 ( 已 發 表 文 章 ) 申 請 作 業 流 程 圖 責 任 者 作 業 流 程 注 意 事 項 及 申 請 流 程 使 用 書 表 系 辦 學 術 委 員 收 件 學 術 委 員 會 審 核 系 學 位 考 試 收 件 截 止 期 限 : 第 1 學 期 : 開 始 上 課 日, 至 10 月 31 日 前 第 2 學 期 : 開 始 上 課 日, 至 3 月 31 日 前 學 術 委 員 會 審 查 各 提 出 之 文 件 系 學 術 委 員 會 ( 每 年 4 月 /11 月 ) 1. 系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申 請 書 2. 系 學 位 考 試 申 請 審 核 表 3. 歷 年 成 績 單 4. 已 發 表 文 章 : 論 文 集 封 面 目 錄 / 議 程 表 全 文 已 發 表 文 章 與 論 文 關 係 自 述 ( 封 面 需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 系 口 試 抵 免 審 核 表 通 過 系 辦 校 學 位 考 試 申 請 校 口 試 通 過 撤 銷 校 學 位 考 試 收 件 截 止 期 限 : 第 1 學 期 : 開 始 上 課 日, 至 12 月 15 日 前 第 2 學 期 : 開 始 上 課 日, 至 5 月 15 日 前 校 口 試 : 第 1 學 期 : 1 月 31 日 前 第 2 學 期 : 7 月 31 日 前 撤 銷 : 第 1 學 期 : 1 月 31 日 前 第 2 學 期 : 7 月 31 日 前 1. 校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申 請 書 2. 學 位 考 試 申 請 審 核 表 3. 歷 年 成 績 單 4. 論 文 初 稿 : 碩 士 論 文 全 文 ( 封 面 需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 5. 博 碩 士 論 文 初 稿 ( 全 文 ) 之 論 文 原 創 性 比 對 報 告 ( 封 面 需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 6. 校 外 人 士 金 融 機 構 劃 帳 發 款 申 請 表 7. 學 位 考 試 經 費 分 配 表 8. 學 位 考 試 時 間 地 點 調 查 表 9. 校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申 請 檢 核 表 離 校 離 校 : 第 1 學 期 : 2 月 9 日 前 第 2 學 期 : 8 月 24 日 前 環 安 系 碩 士 班 學 位 考 試 細 則 備 註 : 劉 慧 婕 (4401) 104 年 2 月 10 日 製 作 5

系 學 位 考 試 ( 未 發 表 文 章 ) 申 請 作 業 流 程 圖 責 任 者 作 業 流 程 注 意 事 項 及 申 請 流 程 使 用 書 表 系 辦 收 件 辦 理 系 口 試 系 學 位 考 試 收 件 截 止 期 限 : 第 1 學 期 : 開 始 上 課 日, 至 10 月 31 日 前 第 2 學 期 : 開 始 上 課 日, 至 3 月 31 日 前 系 口 試 : 第 1 學 期 : 11 月 31 日 前 第 2 學 期 : 4 月 30 日 前 口 試 委 員 複 評 : 第 1 學 期 : 12 月 7 日 前 第 2 學 期 : 5 月 7 日 前 1. 系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申 請 書 2. 系 學 位 考 試 申 請 審 核 表 3. 歷 年 成 績 單 4. 論 文 初 稿 : 碩 士 論 文 全 文 ( 封 面 需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 5. 博 碩 士 論 文 初 稿 ( 全 文 ) 之 論 文 原 創 性 比 對 報 告 ( 封 面 需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 系 辦 系 辦 校 學 位 考 試 申 請 校 口 試 通 過 撤 銷 校 學 位 考 試 收 件 截 止 期 限 : 第 1 學 期 : 開 始 上 課 日, 至 12 月 15 日 前 第 2 學 期 : 開 始 上 課 日, 至 5 月 15 日 前 校 口 試 : 第 1 學 期 : 1 月 31 日 前 第 2 學 期 : 7 月 31 日 前 撤 銷 : 第 1 學 期 : 1 月 31 日 前 第 2 學 期 : 7 月 31 日 前 1. 校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申 請 書 2. 學 位 考 試 申 請 審 核 表 3. 歷 年 成 績 單 4. 論 文 初 稿 : 碩 士 論 文 全 文 ( 封 面 需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 5. 博 碩 士 論 文 初 稿 ( 全 文 ) 之 論 文 原 創 性 比 對 報 告 ( 封 面 需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 6. 校 外 人 士 金 融 機 構 劃 帳 發 款 申 請 表 7. 學 位 考 試 經 費 分 配 表 8. 學 位 考 試 時 間 地 點 調 查 表 9. 校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申 請 檢 核 表 離 校 離 校 : 第 1 學 期 : 2 月 9 日 前 第 2 學 期 : 8 月 24 日 前 備 註 環 安 系 碩 士 班 學 位 考 試 細 則 : 劉 慧 婕 (4401) 104 年 2 月 10 日 製 作 6

研 究 所 指 導 教 師 確 認 流 程 圖 責 任 者 作 業 流 程 注 意 事 項 及 申 請 流 程 使 用 書 表 系 辦 確 認 各 教 師 新 生 指 導 員 額 系 辦 於 6 月 確 認 完 畢 系 辦 分 發 指 導 教 師 優 先 順 序 表 指 導 教 師 優 先 順 序 表 由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同 意 指 導 教 師 優 先 順 序 表 後 送 系 辦 審 查 系 辦 回 收 指 導 教 師 優 先 順 序 表 系 辦 教 師 辦 理 名 額 轉 讓 1. 於 第 1 次 系 務 會 議 調 查 各 教 師 是 辦 理 名 額 轉 讓, 並 填 寫 名 額 轉 讓 同 意 書 交 至 系 辦 2. 轉 讓 同 意 書 頇 經 轉 碩 士 班 名 額 轉 讓 同 意 書 系 辦 第 一 階 段 確 認 通 過 提 報 讓 教 師 及 承 讓 教 師 簽 名 未 通 過 於 第 2 次 系 務 會 議 確 認 第 一 階 段 新 生 指 導 教 系 辦 教 師 各 教 師 第 二 階 段 擬 收 名 額 確 認 師 名 單 教 師 第 二 階 段 晤 談 第 一 階 段 未 確 認 之 學 生 與 第 二 階 段 尚 有 名 額 之 教 師 進 行 晤 談 系 辦 第 二 階 段 確 認 通 過 於 第 3 次 系 務 會 議 確 認 第 二 階 段 新 生 指 導 教 師 名 單 研 究 生 延 聘 指 導 教 授 及 學 位 考 試 等 相 關 作 業 頇 知 備 註 : 劉 慧 婕 (4401) 7

環 安 系 實 務 專 題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責 任 者 作 業 流 程 注 意 事 項 及 申 請 時 程 使 用 書 表 申 請 1. 2. 3. 實 務 專 題 時 程 確 認 公 告 下 學 期 時 程 口 詴 前 56 日 4. 口 詴 申 請 口 詴 前 35 日 - 通 知 大 三 聽 八 場 28 日 5. 6. 排 定 口 詴 場 次 發 文 調 查 口 詴 當 天 調 教 室 7. 專 題 初 稿 送 系 辦 口 詴 前 14 日 1. 前 一 學 期 提 系 務 會 議 確 認 下 學 期 實 務 專 題 口 詴 時 程 (1) 第 一 學 期 : 期 末 考 前 兩 週 為 原 則 ( 需 特 別 注 意 是 卡 到 元 旦 連 假 ) (2) 第 二 學 期 : 期 末 考 前 三 週 ( 需 特 別 注 意 是 在 畢 業 典 禮 附 近 ) 2. 前 一 學 期 以 email 系 網 公 告 ( 亦 副 本 給 指 導 老 師 ) 並 丟 紙 本 文 件 於 系 辦 信 箱 註 1: 如 圖 書 館 有 Turnitin 的 教 育 訓 練, 鼓 勵 去 聽 3. 發 文 調 查 (1) 各 家 實 驗 室 預 訂 發 表 人 數 組 數 (2) 指 導 老 師 當 天 可 以 的 時 段 ( 含 指 導 組 與 非 指 導 組 ) 5-1. 依 照 老 師 可 以 的 時 段 排 定 指 導 組 之 口 詴 場 次 1. 實 務 專 題 報 告 進 行 流 程 表 實 務 專 題 口 詴 申 請 說 明 及 注 意 事 項 3. 調 查 表 5. 排 定 後 場 次 8. 公 告 口 委 與 口 詴 前 10 日 通 知 大 三 聽 八 場 申 請 ; 各 老 師 申 請 9. 專 題 初 稿 送 口 委 口 詴 前 7 日 10. 製 作 評 分 表 單 口 詴 前 7 日 11. 確 認 口 詴 教 室 口 詴 前 1 日 12. 13. 指 導 老 師 評 分 表 14. 口 詴 後 1 日 15. 口 詴 各 老 師 研 究 生 評 分 表 定 稿 繳 交 彙 整 後 送 成 績 5-2. 提 至 最 近 一 次 的 系 務 會 議 確 認 6. 口 詴 ( 星 期 五 ) 那 天 事 先 進 行 調 教 室 7. 撤 銷 實 務 專 題 截 止 日 10. 製 作 好 專 題 評 分 表 老 師 與 大 三 簽 到 表 (1) 老 師 評 分 表 當 天 發 (2) 研 究 生 評 分 表 前 一 天 送 給 各 實 驗 室 11. 事 先 確 定 教 室 硬 體 (1) 張 貼 各 口 詴 場 次 (2) 於 黑 板 上 寫 響 鈴 分 鐘 數 (3) 搬 椅 子 於 外 面 (4) 提 醒 洪 媽 訂 便 當 12. 繳 交 Turnitin 原 創 性 報 告 便 當 於 11 時 給 各 老 師 13. 提 醒 各 委 員 繳 交 14. 撤 銷 者 請 老 師 於 0-59 分 打 分 數 6. 臨 時 調 課 單 7. 撤 銷 單 10. 簽 到 冊 評 分 表 14. 指 導 老 師 評 分 表 15. 彙 整 各 專 題 (1) 送 教 務 處 成 績 ( 需 承 辦 8

有 意 願 申 請 教 育 部 全 國 實 務 專 題 競 賽 人 系 主 任 核 章 ) (2) 摘 要 成 冊 置 於 會 議 室 (3) 實 務 專 題 1 冊 置 於 會 議 室 ; 另 一 冊 存 檔 於 九 樓 (4) 送 圖 書 館 實 務 專 題 全 文 CD 專 題 授 權 書 16. 教 育 部 全 國 實 務 專 題 競 賽 (1) 非 強 制 參 賽 (2) 每 年 約 為 3 月 上 旬 前 要 送 件 (3) 為 工 院 謝 麗 媛 ( 分 機 :4001) 本 系 實 務 專 題 實 施 要 點 吳 靜 涵 ( 分 機 4405) 備 註 Turnitin 圖 書 館 : 校 內 分 機 2636 張 小 姐 104 年 2 月 10 日 製 作 9

環 安 系 辦 理 大 學 部 確 認 指 導 老 師 實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責 任 者 作 業 流 程 注 意 事 項 及 申 請 時 程 使 用 書 表 1. 2. 確 認 下 一 學 年 度 各 老 師 額 度 辦 理 實 務 專 題 說 明 會 1. 前 一 學 期 提 最 後 一 次 系 務 會 議 確 認 ( 約 為 1 月 上 中 旬 ) 註 : 第 一 次 提 會 為 確 定 各 老 師 之 基 本 額 度, 俟 第 二 學 期 註 冊 人 數 再 依 序 分 配 於 額 2. 實 務 專 題 說 明 會 3. 找 指 導 老 師 4-1. 是 3. 於 專 題 說 明 會 完 一 個 月 內 尋 找 其 指 導 老 師 配 對 成 功 4.2 提 系 務 會 議 確 認 三 年 級 第 二 學 期 期 中 考 後 4-1. 於 老 師 額 度 內, 逕 配 對 成 功 4-2. 於 期 間 內 未 找 到 指 導 老 師, 請 填 寫 仍 尚 有 額 度 指 導 老 師 之 志 願 排 序, 並 提 系 務 會 議 分 配 專 題 生 指 導 教 師 優 先 順 序 表 5. 申 請 換 實 驗 室 6 個 月 後 口 詴 5. 進 入 專 題 指 導 老 師 實 驗 室 後, 因 特 殊 原 因 得 於 三 年 級 第 二 學 期 期 中 考 後 申 請 更 換 指 導 教 授, 轉 換 實 驗 室 完 6 個 月 後, 方 能 申 請 口 詴 更 換 指 導 教 授 申 請 單 離 實 驗 室 手 續 單 本 系 實 務 專 題 實 施 要 點 吳 靜 涵 ( 分 機 4405) 備 註 104 年 2 月 10 日 製 作 10

大 學 部 分 組 申 請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負 責 單 位 作 業 流 程 注 意 事 項 及 申 請 時 程 使 用 表 單 系 課 程 委 員 會 召 集 人 大 二 下 暑 假 各 填 寫 1. 大 三 ( 上 ) 起 第 一 週 完 成 申 請 備 註 : 擋 修 科 目 門 檻 皆 過, 皆 可 通 過 分 組 申 請 大 一 大 二 各 學 期 成 績 單 分 組 申 請 表 系 主 任 是 擋 修 通 過 門 檻 擋 修 科 目 重 修 是 審 查 結 束 2. 若 要 申 請 變 更 分 組, 以 一 次 為 限 並 於 大 三 下 學 期 第 一 週 完 成 申 請 作 業 流 程 如 左 3. 如 未 依 系 上 規 定 修 課 同 學 無 法 通 過 畢 業 審 核 但 如 依 系 上 規 定 修 課 後, 因 其 分 組 多 科 不 及 格, 得 於 大 四 ( 上 )( 下 ) 第 一 週 前 提 出 變 更 申 請 重 修 及 格 召 集 人 系 主 任 通 過 過 94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第 六 次 系 ( 所 ) 課 程 委 員 會 議 記 錄 94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第 一 次 臨 時 系 ( 所 ) 務 會 議 紀 錄 102 學 年 第 二 學 期 第 一 次 系 ( 所 ) 課 程 委 員 會 議 記 錄 102 學 年 第 二 學 期 第 二 次 系 ( 所 ) 系 ( 所 ) 務 會 議 記 錄 備 註 : 吳 靜 涵 組 員 104 年 2 月 10 日 製 作 11

期 中 / 期 末 考 詴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負 責 單 位 作 業 流 程 注 意 事 項 及 申 請 時 程 使 用 書 表 各 教 師 訂 定 期 中 / 期 末 考 詴 日 程 期 中 / 期 末 考 詴 7 天 前 本 系 期 中 期 末 考 詴 登 記 暨 巡 場 記 載 表 各 教 師 / 教 學 助 理 排 定 期 中 / 期 末 考 詴 詴 場 監 考 教 學 助 理 修 課 人 數 達 20 人 以 上 之 課 程, 至 少 安 排 2 位 教 學 助 理, 於 詴 場 前 後 位 置 監 考 各 教 師 / 教 學 助 理 通 知 系 辦 期 中 / 期 末 考 詴 時 間 詴 場 監 考 教 學 助 理 各 教 師 / 教 學 助 理 期 中 / 期 末 考 詴 系 主 任 / 系 辦 人 員 協 助 巡 場 各 教 師 / 教 學 助 理 考 詴 完 畢 1. 本 校 考 詴 頇 知 備 註 2. 大 學 部 : 吳 靜 涵 分 機 :4405 研 究 所 : 莊 桂 芳 分 機 :4402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 劉 慧 婕 分 機 :4401 3. 巡 場 人 員 發 現 有 影 響 考 詴 公 平 考 生 權 益 之 事 項 時, 將 通 知 其 授 課 老 師, 並 提 請 系 務 會 議 或 輔 導 委 員 會 討 論, 依 其 情 節 予 以 該 監 考 教 學 助 理 適 當 懲 處 104 年 2 月 10 日 製 12

教 室 管 理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1/2) 責 任 者 作 業 流 程 注 意 事 項 備 註 使 用 者 管 理 人 員 管 理 人 員 一 預 約 程 序 確 定 欲 預 約 時 間 與 空 間 預 約 日 期 洽 系 辦 確 認 該 時 段 該 空 間 使 用 狀 況 如 可 使 用, 則 於 教 室 借 用 申 請 表 ( 置 於 管 理 人 處 ) 上, 於 欲 借 用 之 日 上 載 明 空 間 時 間 人 員 及 用 途 等 字 樣 1. 使 用 者 頇 確 定 欲 使 用 的 日 期 時 段 及 空 間 代 碼 2. 洽 系 辦 人 員 確 認 該 空 間 之 該 時 段 預 約 狀 況 3. 如 欲 借 用 的 空 間 為 ES721 ES821 討 論 室, 則 請 先 確 認 教 室 外 的 登 記 表 上 是 有 登 記 預 約, 再 至 系 辦 預 約 空 間, 兩 者 如 有 出 入, 以 系 辦 登 記 版 本 為 主 4. 待 預 約 時 間 到 時, 需 持 證 件 至 系 辦 借 用 鑰 匙 無 線 麥 克 風 分 離 式 冷 氣 遙 控 器 等 設 備 管 理 人 員 完 成 預 約 程 序 使 用 人 使 用 人 使 用 人 使 用 人 使 用 人 二 使 用 程 序 使 用 當 天 使 用 者 持 證 件 至 系 辦 借 用 鑰 匙 等 物 品 使 用 教 室 及 教 學 設 備 使 用 完 畢 後, 請 依 序 將 投 影 幕 升 起 電 腦 及 單 槍 關 閉, 並 確 實 將 E 化 講 桌 總 電 源 關 閉 完 成 使 用 程 序 1. 使 用 前, 請 先 持 證 件 至 系 辦 借 用 鑰 匙 無 線 麥 克 風 分 離 式 冷 氣 遙 控 器 等 設 備, 一 物 一 證 2. 如 欲 使 用 外 接 筆 電, 請 先 將 筆 電 插 上 單 槍 的 連 接 線 及 E 化 桌 的 電 源 線 等, 再 開 啟 E 化 桌 單 槍 及 筆 電, 以 利 單 槍 搜 尋 訊 號 源 3. 如 E 化 桌 或 電 腦 等 設 備 無 法 開 啟, 請 先 確 認 是 電 源 被 拔 除 或 關 閉, 如 還 是 有 問 題, 請 立 刻 與 管 理 人 員 反 映 4. 使 用 時, 如 有 更 動 教 室 課 桌 椅, 使 用 畢 後, 請 務 必 恢 復 原 狀 13

教 室 管 理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2/2) 責 任 者 作 業 流 程 注 意 事 項 備 註 使 用 者 使 用 者 三 歸 還 程 序 使 用 完 畢 後, 請 確 實 將 相 關 教 學 設 備 電 源 關 閉 ( 如 冷 氣 電 燈 循 環 扇 等 ),E 化 講 桌 請 務 必 上 鎖 離 開 時, 教 室 門 記 得 反 鎖, 再 將 鑰 匙 無 線 麥 克 風 分 離 式 冷 氣 等 物 品 歸 還 至 系 辦, 並 取 回 證 件 1. 如 為 夜 間 借 用 者, 請 務 必 於 隔 日 上 午 8 點 前 返 還 教 室 鑰 匙 無 線 麥 克 風 及 分 離 式 遙 控 器, 以 利 下 一 位 使 用 者 使 用 2. 如 為 假 日 借 用 者, 請 務 必 於 最 近 一 天 上 班 日 上 午 8 點 前 返 還 教 室 鑰 匙 無 線 麥 克 風 及 分 離 式 遙 控 器, 以 利 下 一 位 使 用 者 使 用 管 理 人 員 完 成 歸 還 程 序 四 檢 查 程 序 管 理 人 員 每 天 下 午 18:00~18:30 請 系 辦 工 讀 生 至 各 教 室 巡 查 管 理 人 員 檢 查 是 有 關 閉 相 關 電 源 E 化 設 備 上 鎖 教 室 耗 材 是 足 夠, 如 有 缺 失 則 詳 細 記 載, 並 告 知 未 確 實 達 成 的 教 學 TA 及 授 課 教 師 管 理 人 員 每 天 夜 間 約 莫 22:00 請 負 責 夜 間 關 燈 同 學 至 各 教 室 巡 查 管 理 人 員 檢 查 夜 間 使 用 教 室 者 是 有 確 實 關 閉 相 關 電 源 E 化 設 備 上 鎖 教 室 門 上 鎖, 如 有 缺 失 則 詳 細 記 載, 並 告 知 未 確 實 達 成 的 借 用 者 及 其 指 導 教 師 管 理 人 員 完 成 檢 查 程 序 14

證 照 補 助 申 請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責 任 者 1. 2. 作 業 流 程 受 理 申 請 繳 交 相 關 文 件 注 意 事 項 及 申 請 時 程 1. 申 請 期 間 為 每 年 1 月 及 7 月 ; 獎 勵 對 象 報 名 參 加 本 系 所 舉 辦 之 專 業 能 力 訓 練 班, 並 取 得 專 業 證 照 者 使 用 書 表 a. 證 照 補 助 申 請 表 b. 報 名 繳 費 收 據 c.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d. 合 格 證 書 影 本 3. 審 查 文 件 是 齊 全 2. 申 請 補 助 之 學 生 請 至 環 安 系 系 網 下 載 證 照 補 助 申 請 表 / 主 任 系 所 主 計 室 4. 5. 6. 7. 是 主 任 核 章 經 系 上 會 議 通 過 核 銷 作 業 主 計 室 審 核 開 立 傳 票 聯 絡 補 件 3. 申 請 截 止 日 為 1/31 及 7/31 ( 實 際 截 止 日 以 發 文 為 主 ) 4. 1 月 份 辦 理 前 一 年 度 7 月 1 日 至 12 月 31 日 核 發 之 證 照 ;7 月 份 辦 理 當 年 度 1 月 1 日 至 6 月 30 日 核 發 之 證 照 5. 系 辦 審 查 申 請 文 件 是 齊 全 符 合 條 件 及 重 複 申 請, 並 核 定 獎 勵 金 額 系 所 8. 結 案 6. 審 查 完 畢 後 造 申 請 補 助 清 冊, 經 系 經 費 委 員 會 及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7. 系 辦 進 行 核 銷 作 業 8. 結 案 環 境 與 安 全 衛 生 工 程 系 ( 所 ) 取 得 專 業 能 力 證 照 獎 勵 要 點 準 時 結 案 再 追 蹤 備 註 追 蹤 人 : 陳 鈺 雲 助 理 ( 分 機 :4479) : 陳 鈺 雲 助 理 ( 分 機 :4479) 104 年 02 月 06 日 製 15

環 境 證 照 申 請 合 格 證 書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責 任 者 學 員 雲 科 大 學 員 學 員 1. 2. 3. 4. 作 業 流 程 測 驗 合 格 寄 送 成 績 單 申 請 合 格 證 書 等 相 關 資 料 繳 交 證 書 費 用 備 齊 申 請 文 件 注 意 事 項 及 申 請 時 程 9. 測 驗 後 三 週 可 於 環 訓 所 網 站 上 查 得 成 績, 測 驗 後 於 四 週 內 收 到 紙 本 成 績 單 10. 接 獲 成 績 及 格 通 知 單 後 繳 交 證 書 費 用 金 額 新 臺 幣 壹 仟 元 11. 連 同 合 格 證 書 申 請 表 等 相 關 資 料, 親 送 或 郵 寄 至 環 訓 所 使 用 書 表 a. 合 格 證 書 申 請 表 b.1 吋 照 片 2 張 c. 學 經 歷 證 明 文 件 ( 依 報 名 時 提 供 之 佐 證 文 件 ) d. 證 書 費 用 繳 費 證 明 e.a4 大 小 回 郵 信 封 ( 貼 足 郵 資 30 元, 現 場 領 證 則 無 需 附 ) 學 員 學 員 環 訓 所 5. 6. 郵 寄 相 關 申 請 文 件 是 申 請 文 件 是 齊 全 是 至 環 訓 所 現 場 領 證 12. 頇 於 三 個 月 內 完 成 申 請 程 序, 若 逾 期 則 頇 補 正 13. 環 訓 所 審 查 申 請 文 件 是 齊 全 14. 發 放 證 書 及 收 據, 現 場 領 證 約 40 分 鐘, 郵 寄 約 7 個 工 作 天 環 訓 所 7. 發 放 證 書 及 收 據 15. 確 認 證 書 登 錄 資 料 無 誤 16. 結 案 環 訓 所 8. 結 案 準 時 結 案 再 追 蹤 備 註 追 蹤 人 : 陳 鈺 雲 助 理 ( 分 機 :4479) : 陳 鈺 雲 助 理 ( 分 機 :4479) 104 年 02 月 06 日 製 16

環 境 證 照 補 考 申 請 責 任 者 學 員 雲 科 大 學 員 1. 2. 3. 作 業 流 程 測 驗 不 合 格 寄 送 成 績 單 補 考 申 請 單 資 料 確 認 頇 補 考 科 目 注 意 事 項 及 申 請 時 程 17. 測 驗 後 三 週 可 於 環 訓 所 網 站 上 查 得 成 績, 於 測 驗 後 四 週 內 收 到 紙 本 成 績 單 18. 接 獲 成 績 通 知 單 後 確 認 補 考 科 目 及 欲 參 加 的 補 考 時 間 使 用 書 表 a. 補 考 申 請 表 學 員 4. 回 傳 補 考 申 請 單 19. 將 補 考 申 請 單 親 送 傳 真 或 郵 寄 至 雲 科 大 訓 練 班 雲 科 大 5. 考 場 是 在 雲 科 大 20. 頇 於 一 年 內 完 成 補 考, 若 逾 期 則 頇 重 新 報 名 雲 科 大 雲 科 大 雲 科 大 6. 7. 是 提 送 測 驗 名 單 寄 送 考 詴 通 知 單 聯 絡 其 他 考 場 承 辦 21. 確 認 考 場 是 於 雲 科 大, 若 想 於 其 他 考 區 進 行 測 驗 則 連 絡 其 他 考 場 承 辦 22. 提 送 測 驗 學 員 名 單 23. 確 認 考 場 後, 寄 送 考 詴 通 知 單 學 員 8. 測 驗 24. 進 行 測 驗 準 時 結 案 再 追 蹤 備 註 追 蹤 人 : 陳 鈺 雲 助 理 ( 分 機 :4479) : 陳 鈺 雲 助 理 ( 分 機 :4479) 104 年 02 月 06 日 製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