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年02月24 日本校92學年度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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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明 志 科 技 大 學 103 學 年 度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一 般 考 試 暨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簡 章 編 印 單 位 : 明 志 科 技 大 學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地 址 : 24301 新 北 市 泰 山 區 工 專 路 84 號 電 話 :(02)2908-9899 分 機 4202 ~ 4205 專 線 : ( 02 ) 2901-0900 ; 2903-2007 傳 真 :(02)2908-4511 網 址 : http://www.mcut.edu.tw

目 錄 壹 報 考 資 格 -------------------------------------------------------------------------------------------4 貳 修 業 年 限 -------------------------------------------------------------------------------------------4 參 報 名 方 式 -------------------------------------------------------------------------------------------4 肆 招 生 名 額 考 試 科 目 及 報 名 資 格 之 附 加 規 定 ---------------------------------------------5 伍 報 名 手 續 ----------------------------------------------------------------------------------------- 18 陸 考 試 試 場 位 置 ----------------------------------------------------------------------------------- 19 柒 考 試 日 期 ----------------------------------------------------------------------------------------- 20 捌 錄 取 ----------------------------------------------------------------------------------------------- 20 玖 筆 試 成 績 複 查 ----------------------------------------------------------------------------------- 21 拾 報 到 ----------------------------------------------------------------------------------------------- 21 拾 壹 註 冊 入 學 ----------------------------------------------------------------------------------------- 21 拾 貳 學 雜 費 收 費 標 準 -------------------------------------------------------------------------------- 22 拾 叁 附 註 ----------------------------------------------------------------------------------------------- 22 附 錄 一 報 考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認 定 標 準 ------------------------------------------- 23 附 錄 二 報 名 表 填 寫 注 意 事 項 ----------------------------------------------------------------------- 28 附 件 一 明 志 科 技 大 學 103 學 年 度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招 生 考 試 報 名 表 ------------------------- 30 附 件 一 之 ㄧ 明 志 科 技 大 學 機 械 工 程 系 及 工 業 管 理 系 碩 士 班 考 生 學 經 歷 彙 整 表 ------- 31 附 件 二 明 志 科 技 大 學 103 學 年 度 研 究 所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在 職 證 明 書 ---------------- 34 附 件 三 明 志 科 技 大 學 103 學 年 度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招 生 讀 書 及 研 究 計 畫 書 ---------------- 35 附 件 四 明 志 科 技 大 學 103 學 年 度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招 生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 36 附 件 五 放 棄 甄 試 入 學 錄 取 資 格 聲 明 書 ----------------------------------------------------------- 37 附 件 六 報 到 委 託 書 ----------------------------------------------------------------------------------- 38 附 件 七 學 位 證 書 繳 交 切 結 書 ----------------------------------------------------------------------- 39 附 件 八 考 場 規 則 -------------------------------------------------------------------------------------- 40 附 件 九 本 校 交 通 圖 ----------------------------------------------------------------------------------- 41 附 件 十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 42

103 學 年 度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一 般 考 試 暨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重 要 日 程 表 項 目 日 期 簡 章 上 網 公 告 103.02.24( 週 一 ) 至 103.03.17( 週 一 ) 網 路 登 錄 報 名 報 名 資 料 郵 寄 或 送 交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網 路 公 告 報 名 人 數 及 筆 試 面 試 場 地 ( 上 網 公 告 與 mail 通 知 ) 103.02.24( 週 一 )09:00 起 至 103.03.17( 週 一 )16:30 止 103.03.17( 週 一 ) 以 郵 戳 為 憑 ( 或 現 場 報 名 ) 103.04.14( 週 一 ) 筆 試 103.04.19( 週 六 ) 上 午 面 試 面 試 103.04.19( 週 六 )11:00 起 103.04.19( 週 六 )09:00 起 ( 機 械 及 工 管 所 在 職 專 班 ) mail 成 績 通 知 103.04.25( 週 五 ) 成 績 複 查 103.05.02( 週 五 ) 放 榜 ( 上 網 公 告 與 mail 通 知 並 寄 發 ) 103.05.06( 週 二 )10:00 正 取 生 報 到 103.05.09( 週 五 )09:00-11:30 備 取 生 遞 補 報 到 103.05.09( 週 五 )13:30 起

明 志 科 技 大 學 103 學 年 度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一 般 考 試 暨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簡 章 壹 報 考 資 格 : 具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報 考 之 : 一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相 關 學 系 畢 業, 得 有 學 士 學 位 者 二 符 合 教 育 部 認 定 標 準 之 國 外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相 關 學 系 畢 業, 得 有 學 士 學 位 者 三 合 於 以 同 等 學 力 (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認 定 之 標 準, 請 參 閱 附 錄 一 ) 報 考 碩 士 班 之 規 定 者 在 職 專 班 或 以 在 職 生 身 份 報 考 者, 除 需 符 合 前 述 資 格 之 一 外, 另 須 符 合 本 簡 章 所 列 報 考 資 格 附 加 規 定, 並 於 報 名 手 續 完 成 所 列 之 項 目 貳 修 業 年 限 : 一 一 至 四 年, 在 職 專 班 或 以 在 職 生 身 份 錄 取 者 得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一 年 二 凡 未 修 畢 各 組 基 礎 學 科 者, 應 於 入 學 後 補 修, 但 不 列 入 研 究 所 畢 業 學 分 計 算, 基 礎 學 科 由 各 所 自 訂 之 參 報 名 方 式 一 報 名 日 期 :103 年 2 月 24 日 ( 星 期 一 ) 至 103 年 3 月 17 日 ( 星 期 一 ) 二 報 名 流 程 : 1. 網 路 報 名 先 至 本 校 報 名 專 用 網 址 填 寫 個 人 基 本 資 料 後, 列 印 個 人 報 名 表, 並 請 牢 記 14 碼 之 華 南 銀 行 轉 帳 繳 交 報 名 費 用 帳 號 2. 繳 交 報 名 費 請 以 ATM 轉 帳 繳 款, 並 將 轉 帳 收 據 影 印 連 同 報 名 資 料 寄 送 本 校 3. 寄 送 資 料 以 A4 牛 皮 紙 袋 上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 附 件 十 ), 並 將 報 名 資 料 逐 一 檢 查 裝 妥 後, 在 報 名 時 間 內 以 掛 號 寄 出 或 親 送 本 校 教 務 處 三 其 他 說 明 : 1. 報 名 專 用 網 址 為 http://enroll.mcut.edu.tw, 系 統 於 103 年 2 月 24 日 ( 星 期 一 ) 9:00 開 放,3 月 17 日 ( 星 期 一 )16:30 關 閉 2. 資 料 郵 寄 至 24301 新 北 市 泰 山 區 工 專 路 84 號 明 志 科 技 大 學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收 3. 親 送 資 料 者, 可 於 報 名 期 間 之 8:30~11:30 與 13:30 ~16:30 時 段, 送 至 本 校 教 學 大 樓 三 樓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4

肆 招 生 名 額 考 試 科 目 及 報 考 資 格 之 附 加 規 定 一 機 械 工 程 系 機 械 與 機 電 工 程 碩 士 班 ( 一 ) 一 般 生 組 別 招 生 名 額 考 試 方 式 及 計 分 比 率 報 考 資 格 條 件 備 註 機 電 控 制 組 7 1. 專 業 科 目 考 試 30 % 2. 書 面 審 查 70% 專 長 為 工 程 或 科 學 類 相 關 系 科 者 精 密 機 械 組 8 合 計 15 附 註 : 1. 計 分 方 式 (1) 專 業 科 目 考 試 滿 分 為 100 分, 佔 總 成 績 30% (2) 書 面 審 查 滿 分 為 100 分, 佔 總 成 績 70% 2.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包 括 : (1) 機 械 工 程 系 機 械 與 機 電 工 程 碩 士 班 考 生 學 經 歷 彙 整 表, 如 附 件 一 之 一 (2)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同 等 學 力 證 明 (3) 個 人 履 歷 與 自 述 ( 含 讀 書 及 研 究 計 畫 曾 參 與 之 工 作 及 研 究 ), 格 式 如 附 件 三 (4) 其 他 有 助 於 審 查 之 資 料 : 如 職 業 證 照 或 專 業 資 格 證 書 影 本 專 業 工 作 成 就 證 明 或 記 錄 ( 含 得 獎 證 明 創 作 專 利 發 明 發 表 及 著 作 等 ) 3. 考 試 科 目 : 組 別 專 業 科 目 機 電 控 制 組 工 程 數 學 自 動 控 制 ( 二 選 一 ) 精 密 機 械 組 工 程 數 學 材 料 力 學 ( 二 選 一 ) 4. 總 成 績 同 分 時, 錄 取 參 酌 順 序 :(1) 專 業 科 目 (2) 書 面 審 查 5

( 二 ) 在 職 專 班 ( 不 分 組 ) 招 生 名 額 考 試 方 式 及 計 分 比 率 報 考 資 格 條 件 備 註 12 1. 面 試 30% 2. 書 面 審 查 70% 1. 專 長 為 工 程 或 科 學 類 相 關 系 科 者 2. 取 得 報 考 學 歷 ( 學 力 ) 資 格 後 滿 一 年 ( 大 學 102 年 ( 含 ) 以 前 畢 業 ; 二 專 五 專 99 年 ( 含 ) 以 前 畢 業 ; 三 專 100 年 ( 含 ) 以 前 畢 業 者 ; 其 他 資 格 者 請 依 附 錄 一 辦 理 ) 3. 須 為 公 私 立 機 構 之 在 職 人 員, 且 工 作 年 資 累 計 滿 一 年 以 上 ( 年 資 計 算 至 103 年 9 月 15 日 止 ) 報 名 時 請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如 服 務 機 構 出 具 之 在 職 服 務 證 明 書 或 勞 保 局 出 具 之 被 保 險 人 投 保 資 料 表 等 ) 附 註 : 1. 計 分 方 式 (1) 面 試 滿 分 為 100 分, 佔 總 成 績 30% (2) 書 面 審 查 滿 分 為 100 分, 佔 總 成 績 70% 2.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包 括 : (1) 機 械 工 程 系 機 械 與 機 電 工 程 碩 士 班 考 生 學 經 歷 彙 整 表, 如 附 件 一 之 一 (2)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同 等 學 力 證 明 (3) 個 人 履 歷 與 自 述 ( 含 讀 書 及 研 究 計 畫 曾 參 與 之 工 作 及 研 究 ), 格 式 如 附 件 三 (4) 其 他 有 助 於 審 查 之 資 料 : 如 職 業 證 照 或 專 業 資 格 證 書 影 本 專 業 工 作 成 就 證 明 或 記 錄 ( 含 得 獎 證 明 創 作 專 利 發 明 發 表 及 著 作 等 ) 3. 在 職 專 班 上 課 方 式 以 週 一 至 週 五 晚 上 或 週 六 為 原 則, 如 果 有 必 要 可 於 週 日 排 課 4. 總 成 績 同 分 時, 錄 取 參 酌 順 序 :(1) 面 試 (2) 書 面 審 查 6

二 電 機 工 程 系 碩 士 班 招 生 名 額 考 試 方 式 及 計 分 比 率 報 考 資 格 條 件 備 註 13 1. 專 業 科 目 考 試 40% 2. 書 面 審 查 20% 3 面 試 40% 專 長 為 工 程 或 科 學 類 相 關 系 科 者 附 註 : 1. 計 分 方 式 (1) 專 業 科 目 考 試 滿 分 為 100 分, 佔 總 成 績 40% (2) 書 面 審 查 滿 分 為 100 分, 佔 總 成 績 20% (3) 面 試 成 績 滿 分 為 100 分, 佔 總 成 績 40% 2.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包 括 : (1)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同 等 學 力 證 明 (2) 個 人 履 歷 與 自 述 ( 含 讀 書 及 研 究 計 畫 曾 參 與 之 工 作 及 研 究 ), 格 式 如 附 件 三 (3) 其 他 有 助 於 審 查 之 資 料 : 如 職 業 證 照 或 專 業 資 格 證 書 影 本 專 業 工 作 成 就 證 明 或 記 錄 ( 含 得 獎 證 明 創 作 專 利 發 明 發 表 及 著 作 等 ) 3. 考 試 科 目 : 專 業 科 目 工 程 數 學 ( 常 微 分 方 程, 拉 氏 轉 換, 矩 陣 ) 4. 總 成 績 同 分 時, 錄 取 參 酌 順 序 :(1) 面 試 (2) 專 業 科 目 7

三 電 子 工 程 系 碩 士 班 招 生 名 額 考 試 方 式 及 計 分 比 率 報 考 資 格 條 件 備 註 11 1. 專 業 科 目 考 試 30% 2. 書 面 審 查 70% 專 長 為 工 程 或 科 學 類 相 關 系 科 者 附 註 : 1. 計 分 方 式 (1) 專 業 科 目 考 試 滿 分 為 100 分, 佔 總 成 績 30% (2) 書 面 審 查 滿 分 為 100 分, 佔 總 成 績 70% 2.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包 括 : (1)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同 等 學 力 證 明 (2) 個 人 履 歷 與 自 述 ( 含 讀 書 及 研 究 計 畫 曾 參 與 之 工 作 及 研 究 ), 格 式 如 附 件 三 (3) 其 他 有 助 於 審 查 之 資 料 : 如 職 業 證 照 或 專 業 資 格 證 書 影 本 專 業 工 作 成 就 證 明 或 記 錄 ( 含 得 獎 證 明 創 作 專 利 發 明 發 表 及 著 作 等 ) 3. 考 試 科 目 : 專 業 科 目 工 程 數 學 4. 總 成 績 同 分 時, 錄 取 參 酌 順 序 :(1) 專 業 科 目 (2) 書 面 審 查 8

四 化 學 工 程 系 碩 士 班 招 生 名 額 考 試 方 式 及 計 分 比 率 報 考 資 格 條 件 備 註 18 1. 專 業 科 目 考 試 40% 2. 面 試 60% 專 長 為 工 程 或 科 學 類 相 關 系 科 者 附 註 : 1. 計 分 方 式 (1) 專 業 科 目 考 試 滿 分 為 100 分, 佔 總 成 績 40% (2) 面 試 成 績 滿 分 為 100 分, 佔 總 成 績 60% 2. 考 試 科 目 : 專 業 科 目 單 元 操 作 與 輸 送 現 象 工 程 數 學 化 工 熱 力 學 與 化 工 動 力 學 ( 三 選 一 ) 3. 總 成 績 同 分 時, 錄 取 參 酌 順 序 :(1) 面 試 (2) 專 業 科 目 9

五 化 學 工 程 系 生 化 工 程 碩 士 班 招 生 名 額 考 試 方 式 及 計 分 比 率 報 考 資 格 條 件 備 註 9 1. 專 業 科 目 考 試 40% 2. 面 試 60% 專 長 為 工 程 或 科 學 類 相 關 系 科 者 附 註 : 1. 計 分 方 式 (1) 專 業 科 目 考 試 滿 分 為 100 分, 佔 總 成 績 40% (2) 面 試 成 績 滿 分 為 100 分, 佔 總 成 績 60% 2. 考 試 科 目 : 專 業 科 目 生 物 化 學 普 通 化 學 ( 二 選 一 ) 3. 總 成 績 同 分 時, 錄 取 參 酌 順 序 :(1) 面 試 (2) 專 業 科 目 10

六 材 料 工 程 系 碩 士 班 招 生 名 額 考 試 方 式 及 計 分 比 率 報 考 資 格 條 件 備 註 16 1. 專 業 科 目 考 試 30% 2. 書 面 審 查 20% 3. 面 試 50% 專 長 為 工 程 或 科 學 類 相 關 系 科 者 附 註 : 1. 計 分 方 式 (1) 專 業 科 目 考 試 滿 分 為 100 分, 佔 總 成 績 30% (2) 書 面 審 查 滿 分 為 100 分, 佔 總 成 績 20% (3) 面 試 成 績 滿 分 為 100 分, 佔 總 成 績 50% 2.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包 括 : (1)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同 等 學 力 證 明 (2) 個 人 履 歷 與 自 述 ( 含 讀 書 及 研 究 計 畫 曾 參 與 之 工 作 及 研 究 ), 格 式 如 附 件 三 (3) 其 他 有 助 於 審 查 之 資 料 : 如 職 業 證 照 或 專 業 資 格 證 書 影 本 專 業 工 作 成 就 證 明 或 記 錄 ( 含 得 獎 證 明 創 作 專 利 發 明 發 表 及 著 作 等 ) 3. 考 試 科 目 : 專 業 科 目 材 料 導 論 普 通 化 學 材 料 熱 力 學 普 通 物 理 ( 四 選 一 ) 4. 總 成 績 同 分 時, 錄 取 參 酌 順 序 :(1) 面 試 (2) 專 業 科 目 11

七 環 境 與 安 全 衛 生 工 程 系 環 境 工 程 碩 士 班 招 生 名 額 考 試 方 式 及 計 分 比 率 報 考 資 格 條 件 備 註 9 1. 專 業 科 目 考 試 50% 2. 面 試 50% 專 長 為 工 程 或 科 學 類 相 關 系 科 者 附 註 : 1. 計 分 方 式 (1) 專 業 科 目 考 試 滿 分 為 100 分, 佔 總 成 績 50% (2) 面 試 成 績 滿 分 為 100 分, 佔 總 成 績 50% 2. 考 試 科 目 : 專 業 科 目 環 境 工 程 概 論 3. 總 成 績 同 分 時, 錄 取 參 酌 順 序 :(1) 面 試 (2) 專 業 科 目 12

八 工 業 工 程 與 管 理 系 碩 士 班 ( 一 ) 一 般 生 招 生 名 額 考 試 方 式 及 計 分 比 率 報 考 資 格 條 件 備 註 10 1. 專 業 科 目 考 試 50% 2. 面 試 50% 專 長 為 工 程 或 科 學 或 資 訊 或 管 理 類 相 關 系 科 者 附 註 : 1. 計 分 方 式 (1) 專 業 科 目 考 試 滿 分 為 100 分, 佔 總 成 績 50% (2) 面 試 成 績 滿 分 為 100 分, 佔 總 成 績 50% 2. 考 試 科 目 : 專 業 科 目 統 計 學 計 算 機 概 論 管 理 學 工 程 數 學 ( 四 選 一 ) 3. 總 成 績 同 分 時, 錄 取 參 酌 順 序 :(1) 面 試 (2) 專 業 科 目 13

( 二 )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名 額 考 試 方 式 及 計 分 比 率 報 考 資 格 條 件 備 註 15 1. 書 面 審 查 50% 2. 面 試 50% 1. 專 長 為 工 程 或 科 學 或 資 訊 或 管 理 類 相 關 系 科 者 2. 取 得 報 考 學 歷 ( 學 力 ) 資 格 後 滿 一 年 ( 大 學 102 年 ( 含 ) 以 前 畢 業 ; 二 專 五 專 99 年 ( 含 ) 以 前 畢 業 ; 三 專 100 年 ( 含 ) 以 前 畢 業 者 ; 其 他 資 格 者 請 依 附 錄 一 辦 理 ) 3. 須 為 公 私 立 機 構 之 在 職 人 員, 且 工 作 年 資 累 計 滿 一 年 以 上 ( 年 資 計 算 至 103 年 9 月 15 日 止 ) 報 名 時 請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如 服 務 機 構 出 具 之 在 職 服 務 證 明 書 或 勞 保 局 出 具 之 被 保 險 人 投 保 資 料 表 等 ) 附 註 : 1. 計 分 方 式 (1) 書 面 審 查 滿 分 為 100 分, 佔 總 成 績 50% (2) 面 試 成 績 滿 分 為 100 分, 佔 總 成 績 50% 2.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包 括 : (1) 工 業 工 程 與 管 理 系 碩 士 班 考 生 學 經 歷 彙 整 表, 如 附 件 一 之 一 (2)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同 等 學 力 證 明 (3) 個 人 履 歷 與 自 述 ( 含 讀 書 及 研 究 計 畫 曾 參 與 之 工 作 及 研 究 ), 格 式 如 附 件 三 (4) 其 他 有 助 於 審 查 之 資 料 : 如 職 業 證 照 或 專 業 資 格 證 書 影 本 專 業 工 作 成 就 證 明 或 記 錄 ( 含 得 獎 證 明 創 作 專 利 發 明 發 表 及 著 作 等 ) 3. 在 職 專 班 上 課 方 式 以 週 一 至 週 五 晚 上 或 週 六 為 原 則, 如 果 有 必 要 可 於 週 日 排 課 4. 總 成 績 同 分 時, 錄 取 參 酌 順 序 :(1) 面 試 (2) 書 面 審 查 14

九 經 營 管 理 系 碩 士 班 招 生 名 額 考 試 方 式 及 計 分 比 率 報 考 資 格 條 件 備 註 7 1. 專 業 科 目 考 試 40 % 2. 書 面 審 查 20 % 3. 面 試 40 % 不 限 制 系 科, 歡 迎 在 職 人 士 報 考 附 註 : 1. 計 分 方 式 (1) 專 業 科 目 考 試 滿 分 為 100 分, 佔 總 成 績 40% (2) 書 面 審 查 滿 分 為 100 分, 佔 總 成 績 20% (3) 面 試 成 績 滿 分 為 100 分, 佔 總 成 績 40% 2.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包 括 : (1)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同 等 學 力 證 明 (2) 個 人 履 歷 與 自 述 ( 含 讀 書 及 研 究 計 畫 曾 參 與 之 工 作 及 研 究 ), 格 式 如 附 件 三 (3) 其 他 有 助 於 審 查 之 資 料 : 如 職 業 證 照 或 專 業 資 格 證 書 影 本 專 業 工 作 成 就 證 明 或 記 錄 ( 含 得 獎 證 明 創 作 專 利 發 明 發 表 及 著 作 等 ) 3. 考 試 科 目 : 專 業 科 目 管 理 學 ( 含 個 案 分 析 ) 4. 總 成 績 同 分 時, 錄 取 參 酌 順 序 :(1) 面 試 (2) 專 業 科 目 15

十 工 業 設 計 系 碩 士 班 招 生 名 額 考 試 方 式 及 計 分 比 率 報 考 資 格 條 件 備 註 9 1. 專 業 科 目 考 試 40% 2. 書 面 審 查 30% 3. 面 試 30% 對 設 計 有 興 趣 者, 不 限 制 系 科 附 註 : 1. 計 分 方 式 (1) 專 業 科 目 考 試 滿 分 為 100 分, 佔 總 成 績 40% (2) 書 面 審 查 滿 分 為 100 分, 佔 總 成 績 30% (3) 面 試 成 績 滿 分 為 100 分, 佔 總 成 績 30% 2. 書 面 審 查 資 料 包 括 : (1)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同 等 學 力 證 明 (2) 個 人 履 歷 與 自 述 ( 含 讀 書 及 研 究 計 畫 曾 參 與 之 工 作 及 研 究 ), 格 式 如 附 件 三 (3) 設 計 作 品 集 (4) 其 他 有 助 於 審 查 之 資 料 : 如 職 業 證 照 或 專 業 資 格 證 書 影 本 專 業 工 作 成 就 證 明 或 記 錄 ( 含 得 獎 證 明 創 作 專 利 發 明 發 表 及 著 作 等 ) 3. 考 試 科 目 : 專 業 科 目 工 業 設 計 理 論 與 實 務 ( 請 自 行 攜 帶 繪 圖 工 具 ) 考 180 分 鐘 4. 總 成 績 同 分 時, 錄 取 參 酌 順 序 :(1) 面 試 (2) 專 業 科 目 16

十 一 視 覺 傳 達 設 計 系 碩 士 班 招 生 名 額 考 試 方 式 及 計 分 比 率 報 考 資 格 條 件 備 註 9 1. 專 業 科 目 考 試 40% 2. 面 試 60% 對 設 計 有 興 趣 者, 不 限 制 系 科 附 註 : 1. 計 分 方 式 (1) 專 業 科 目 考 試 滿 分 為 100 分, 佔 總 成 績 40% (2) 面 試 成 績 滿 分 為 100 分, 佔 總 成 績 60% 2 考 試 科 目 : 專 業 科 目 視 覺 傳 達 設 計 實 務 ( 請 自 行 攜 帶 繪 圖 工 具 ) 3. 總 成 績 同 分 時, 錄 取 參 酌 順 序 :(1) 面 試 (2) 專 業 科 目 17

伍 報 名 手 續 ( 凡 證 件 不 齊 者 不 予 受 理 報 名 ) 一 網 路 報 名 : 請 上 本 校 專 用 報 名 網 頁 (http://enroll.mcut.edu.tw) 填 寫 基 本 資 料, 填 寫 方 式 可 參 閱 附 錄 二 網 路 報 名 表 填 寫 注 意 事 項 二 繳 交 報 名 費 : 報 名 費 新 台 幣 壹 仟 捌 佰 元 整, 請 於 報 名 期 間 (103.02.24~ 103.03.17), 完 成 轉 帳 手 續, 並 將 轉 帳 憑 證 影 印 連 同 報 名 資 料 寄 送 本 校 詳 細 說 明 如 下 : 以 ATM 轉 帳 操 作 方 式 為 例 步 驟 動 作 說 明 輸 入 值 1 插 入 金 融 卡 - 2 輸 入 密 碼 XXX 3 選 擇 其 他 服 務 - 4 選 擇 非 約 定 帳 戶 - 5 選 擇 跨 行 轉 帳 - 6 輸 入 銀 行 代 碼 008 7 輸 入 轉 帳 繳 款 帳 號 ( 線 上 報 名 所 產 生 序 號, 共 14 碼, 若 非 14 碼 請 電 洽 本 校 教 務 95856XXXXXXXXX 處 註 冊 組 處 理 ) 8 輸 入 轉 帳 金 額 ( 報 名 費 ) 1,800 9 確 認 交 易 完 成, 列 印 交 易 明 細 表 - 註 : 交 易 明 細 表 請 保 留, 另 影 印 一 份 連 同 報 名 資 料 先 交 本 校, 以 便 查 證 三 報 名 資 料 ( 一 ) 報 名 表 ( 如 附 件 一 ) ( 二 ) 國 民 身 份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 請 自 行 黏 貼 於 報 名 表 背 面 ( 三 ) 學 位 證 書 : 請 依 報 考 資 格 繳 交 下 列 證 書 之 一 1. 畢 業 生 繳 交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影 本 2. 應 屆 畢 業 生 繳 驗 學 生 證 影 本 ( 惟 錄 取 後 應 於 註 冊 時 補 繳 畢 業 證 書, 如 因 未 能 畢 業 無 法 補 繳 畢 業 證 書, 註 銷 其 入 學 資 格 ) 3. 以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報 考 者, 繳 交 下 列 學 力 證 件 影 本 之 一 : (1) 大 學 修 業 証 明 書 (2) 專 科 畢 業 證 書 (3) 專 科 進 修 學 校 資 格 証 明 書 或 畢 業 證 書 (4) 高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於 高 等 考 試 之 及 格 證 書 技 術 士 證 書 (5) 其 他 應 繳 之 附 帶 或 相 關 証 明 請 參 考 附 錄 一 ( 四 ) 兵 役 証 明 : 男 生 ( 應 屆 畢 業 生 除 外 ) 或 現 職 軍 事 機 關 服 務 人 員 須 繳 交 兵 役 有 關 証 明, 說 明 如 下 1. 在 營 預 官 或 常 備 兵, 由 服 務 單 位 出 具 103 年 9 月 15 日 前 可 退 伍 或 可 解 除 召 集 之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或 國 防 部 ( 各 總 司 令 部 ) 同 意 報 考 證 明 書 影 本 2. 已 服 兵 役 者, 繳 交 退 伍 令 影 本 3. 非 在 校 生 尚 未 服 役 者, 繳 交 暫 緩 服 役 或 免 役 有 關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五 ) 在 職 證 明 暨 進 修 同 意 書 : 以 在 職 專 班 生 身 份 報 名 者, 須 繳 交 在 職 證 明 書 正 本, 格 式 如 附 件 二 為 便 利 考 生, 本 文 件 得 於 錄 取 報 到 時 繳 交 ( 六 ) 資 料 繳 交 規 定 :( 報 考 系 所 無 需 書 面 審 查 者, 免 繳 交 ) ( 七 ) 配 合 教 育 部 92.10.29 台 技 ( 二 ) 字 第 0920160697 號 函, 低 收 入 戶 子 女 之 研 究 所 入 學 報 名 費 免 繳 ( 請 將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影 本 貼 於 簡 章 附 件 一 背 面 上 ) 18

( 八 ) 配 合 教 育 部 101.9.10 台 技 ( 二 ) 字 第 1010158355 號 函, 中 低 收 入 戶 子 女 之 研 究 所 入 學 報 名 費 減 免 30%, 報 名 費 差 額 新 臺 幣 1,260 元 整, 繳 款 編 號 於 上 網 登 錄 報 名 確 認 後 自 動 顯 示, 請 將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影 本 及 轉 帳 交 易 明 細 表 影 本 貼 於 簡 章 附 件 一 背 面 上, 轉 帳 手 續 請 參 考 ( 伍 報 名 手 續 p.18) 四 資 料 寄 交 : 請 將 前 述 各 表 件 ( 證 件 不 實 者, 法 律 責 任 自 行 負 責 ) 依 序 排 列, 用 蝴 蝶 夾 夾 在 左 上 角, 平 放 入 A4 以 上 信 封 袋 內, 於 103 年 3 月 17( 星 期 一 ) 前 以 限 時 掛 號 ( 郵 戳 為 憑 ) 寄 出 或 親 自 送 達 本 校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如 因 表 件 不 齊 不 符 或 報 名 費 不 足 等 因 素 而 不 符 報 名 資 格 者, 本 校 得 原 件 退 回, 拒 絕 其 報 名, 其 責 任 概 由 報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所 繳 報 名 費 扣 除 參 佰 伍 拾 元 整 ( 手 續 郵 資 等 費 用 ), 餘 款 退 回 五 注 意 事 項 : ( 一 ) 報 名 表 務 必 由 考 生 上 網 填 寫, 列 印 後 備 妥 各 項 報 名 表 件 與 附 件, 並 先 自 行 審 查 資 格 是 否 符 合 各 項 規 定 ( 二 ) 無 論 錄 取 與 否, 其 報 名 資 料 ( 含 作 品 說 明 集 ) 概 不 退 還 ( 三 ) 公 費 生 及 有 實 習 或 服 務 規 定 者, 如 師 範 院 校 公 費 生 現 役 軍 人 警 察. 等, 報 考 時 應 符 合 本 校 報 考 之 規 定 外, 並 應 自 行 考 量 是 否 符 合 因 其 身 份 所 涉 之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若 經 報 考 錄 取, 不 得 以 前 述 身 份 為 由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 四 ) 以 同 等 學 力 資 格 報 考 者, 經 錄 取 入 學 後, 本 校 得 視 其 學 業 背 景 要 求 加 修 部 分 大 學 部 基 礎 課 程 ( 五 ) 入 學 考 試 如 有 矇 混 舞 弊 或 其 所 繳 入 學 證 件 有 偽 造 假 借 塗 改 等 情 事, 一 經 查 明 即 取 消 學 籍, 除 通 知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外, 不 發 給 任 何 證 件 若 在 畢 業 後 始 被 發 覺, 除 依 法 繳 銷 學 位 證 書 外, 並 公 告 取 消 其 學 位 資 格 ( 六 ) 經 甄 試 錄 取 他 校 碩 士 班 者, 若 欲 報 考 本 校 碩 士 班 一 般 考 試 招 生, 須 提 出 已 向 他 校 教 務 單 位 聲 明 放 棄 甄 試 錄 取 資 格 之 書 面 資 料 ( 附 件 五 ), 否 則 一 經 查 明, 即 依 規 定 取 消 本 校 一 般 考 試 招 生 報 考 及 錄 取 資 格 ( 七 ) 申 請 人 於 報 名 系 統 所 填 錄 之 資 料, 僅 作 為 本 會 招 生 及 相 關 研 究 使 用, 且 除 提 供 申 請 人 個 人 受 理 申 請 學 校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教 育 部 及 其 委 託 之 學 歷 查 證 單 位 使 用 外, 其 餘 均 依 照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相 關 規 定 處 理 陸 考 試 試 場 位 置 考 場 位 置 將 於 103 年 4 月 14( 星 期 一 ) 上 網 公 告 並 分 別 E-mail 各 考 生, 若 有 疑 問 者, 請 撥 考 生 服 務 電 話 洽 詢 : 電 話 :(02)2901-0900, 2903-2007 或 (02)2908-9899 轉 4202 ~ 4205 傳 真 :(02)2908-4511 19

柒 考 試 日 期 一 碩 士 班 考 試 日 期 103 年 4 月 19 日 ( 星 期 六 ), 考 試 時 間 如 下 : 所 時 別 間 第 一 節 第 二 節 9:00~10:40 面 試 時 間 機 械 工 程 系 機 械 與 機 電 工 程 碩 士 班 專 業 科 目 免 試 電 機 工 程 系 碩 士 班 專 業 科 目 11:00 電 子 工 程 系 碩 士 班 專 業 科 目 免 試 化 學 工 程 系 碩 士 班 專 業 科 目 11:00 化 學 工 程 系 生 化 工 程 碩 士 班 專 業 科 目 11:00 材 料 工 程 系 碩 士 班 專 業 科 目 11:00 環 境 與 安 全 衛 生 工 程 系 環 境 工 程 碩 士 班 專 業 科 目 11:00 工 業 工 程 與 管 理 系 碩 士 班 專 業 科 目 11:00 經 營 管 理 系 碩 士 班 專 業 科 目 11:00 工 業 設 計 系 碩 士 班 專 業 科 目 13:00 視 覺 傳 達 設 計 系 碩 士 班 專 業 科 目 11:00 工 業 設 計 系 碩 士 班 專 業 科 目 考 試 時 間 9:00~ 12:00; 面 試 下 午 13:00 二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面 試 :103 年 4 月 19 日 ( 星 期 六 ) 所 別 時 間 面 試 時 間 機 械 工 程 系 機 械 與 機 電 工 程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09:00 工 業 工 程 與 管 理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09:00 捌 錄 取 一 若 筆 試 科 目 有 一 科 成 績 零 分 或 面 試 缺 考 者, 一 律 不 予 錄 取 二 實 際 錄 取 名 額 視 考 生 成 績 而 定, 未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者, 雖 有 名 額 亦 不 予 錄 取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由 招 生 委 員 會 決 定 之 三 各 組 達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者, 依 總 成 績 高 低 依 序 錄 取 正 取 生 備 取 生 若 遇 考 生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依 各 所 規 定 順 序 之 成 績 較 高 者 優 先 錄 取 四 各 組 間 遇 缺 額 時, 招 生 名 額 經 招 生 委 員 會 通 過 後 可 互 為 流 用 五 預 定 於 103 年 5 月 6 日 ( 星 期 二 ) 寄 發 成 績 單, 並 於 本 校 網 站 公 告 錄 取 名 單 ( 網 址 為 http://www.mcut.edu.tw) 20

六 考 生 若 於 103 年 5 月 8 日 ( 星 期 四 ) 仍 未 收 到 成 績 通 知 單 者, 可 撥 電 話 :(02)29089899 轉 4203 或 (02)29032007 查 詢 或 至 本 校 教 務 處 申 請 補 發, 未 依 上 述 方 式 辦 理 而 逾 報 到 期 限 者, 事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補 救 玖 筆 試 成 績 複 查 及 申 訴 一 考 生 對 筆 試 成 績 有 疑 義 時, 應 於 5 月 2 日 ( 星 期 五 )( 含 ) 前 ( 以 郵 戳 為 憑 ) 提 出 複 查 申 請, 本 校 酌 收 複 查 費 每 科 目 新 台 幣 伍 拾 元, 申 請 時 請 填 妥 附 件 四 之 申 請 表, 連 同 成 績 通 知 單 (E-mail 列 印 ) 及 複 查 費 郵 局 匯 票, 寄 (24301) 新 北 市 泰 山 區 工 專 路 84 號 明 志 科 技 大 學 研 究 所 招 生 委 員 會 提 出 申 請 ( 考 生 本 人 或 家 長 或 委 託 他 人 來 校 查 問 者, 本 校 概 不 受 理 ),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二 原 已 錄 取 考 生 經 複 查 成 績 後, 若 總 分 低 於 錄 取 標 準 時, 即 取 銷 其 錄 取 資 格, 考 生 不 得 異 議 三 考 生 申 請 複 查 以 一 次 為 限, 並 不 得 要 求 重 閱 或 影 印 試 卷 四 考 生 就 本 項 招 生 相 關 事 宜 認 有 損 個 人 權 益 時, 應 於 錄 取 公 告 後 十 日 內 以 書 面 向 本 校 研 究 所 招 生 委 員 會 提 出 書 面 申 請, 本 校 另 組 成 處 理 小 組 審 議, 審 議 結 果 函 覆 考 生 及 相 關 單 位 拾 報 到 一 報 到 日 期 1. 正 取 生 :103 年 5 月 9 日 ( 星 期 五 ) 依 通 知 書 所 規 定 之 時 間 地 點, 持 成 績 通 知 單 畢 業 證 書 或 同 等 學 力 證 件 正 本 及 兵 役 有 關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 應 屆 畢 業 生 可 繳 驗 學 生 證 正 本 ) 親 自 或 委 託 他 人 至 本 校 辦 理 報 到 手 續, 逾 期 未 報 到 者, 視 同 放 棄, 事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補 報 到, 其 缺 額 由 同 組 之 備 取 生 依 序 遞 補 2. 備 取 生 :103 年 5 月 9 日 ( 星 期 五 ) 下 午 起 依 通 知 書 規 定 之 時 間 地 點, 持 成 績 通 知 單 畢 業 證 書 或 同 等 學 力 正 本 及 兵 役 有 關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 應 屆 畢 業 生 可 繳 驗 學 生 證 正 本 ) 親 自 或 委 託 他 人 至 本 校 辦 理 登 記 遞 補 手 續, 在 所 缺 名 額 內 依 名 次 順 序 遞 補, 遞 補 至 額 滿 為 止 若 仍 有 缺 額, 乃 依 已 登 記 而 未 遞 補 之 備 取 生 名 次 順 序 通 知 到 本 校 教 務 處 辦 理 再 遞 補 未 依 規 定 時 間 辦 理 登 記 者, 視 同 放 棄 遞 補 機 會 3. 備 取 生 遞 補 期 限 至 本 校 103 學 年 度 行 事 曆 規 定 之 開 始 上 課 日 止, 事 後 若 再 有 缺 額 不 再 遞 補 二 應 屆 畢 業 生 未 繳 交 畢 業 證 書 者, 須 填 具 志 願 入 學 切 結 書, 並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補 繳 三 經 錄 取 新 生, 除 因 重 病 持 有 公 立 醫 院 ( 或 長 庚 醫 院 ) 證 明 或 特 殊 事 故 ( 由 本 校 認 定 ) 致 不 能 按 時 入 學 外, 不 得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者, 應 依 本 校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拾 壹 註 冊 入 學 本 校 將 於 103 年 8 月 中 旬 寄 發 新 生 相 關 註 冊 資 料, 錄 取 考 生 應 如 期 辦 理 註 冊 手 續 若 於 8 月 29 日 ( 星 期 五 ) 尚 未 收 到 新 生 相 關 註 冊 資 料 時, 應 逕 至 本 校 教 務 處 查 詢, 逾 期 未 辦 理 註 冊 手 續 者,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補 辦 註 冊 手 續 21

拾 貳 學 雜 費 收 費 標 準 碩 士 班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學 雜 ( 分 ) 收 費 標 準 暫 訂 : 項 目 一 般 生 ( 含 在 職 生 ) 在 職 專 班 學 費 37,564 元 -- 雜 費 13,196 元 -- 學 雜 費 基 數 -- 13,000 元 學 分 費 1,278 元 4,500 元 拾 叁 附 註 一 現 役 軍 人 若 以 非 軍 人 身 份 報 考 並 經 錄 取 者, 經 查 察 後 立 即 取 消 入 學 資 格 二 任 何 疑 問 請 向 本 校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洽 詢 電 話 :(02)2908-9899 轉 4202~4205 或 (02)2901-0900;2903-2007 三 本 簡 章 於 網 頁 上 公 告, 考 生 自 行 下 載 使 用, 不 另 行 販 售 四 其 他 未 盡 事 宜 以 相 關 法 令 及 本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之 決 議 為 準 22

附 錄 一 入 學 大 學 同 等 學 力 認 定 標 準 修 正 條 文 102.04.03 臺 教 高 ( 四 ) 字 第 1020046811F 號 修 正 發 布 施 行 第 一 條 本 標 準 依 大 學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第 四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學 士 班 ( 不 包 括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 一 ) 僅 未 修 習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休 學 退 學 或 重 讀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二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上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三 ) 修 滿 規 定 年 限 後,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學 校 核 發 之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二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 一 ) 修 滿 三 年 級 下 學 期 後,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二 ) 修 讀 四 年 級 或 五 年 級 期 間,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或 修 滿 規 定 年 限,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三 依 藝 術 教 育 法 實 施 一 貫 制 學 制 肄 業 學 生,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者, 依 其 修 業 情 形 屬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或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準 用 前 二 款 規 定 四 高 級 中 學 及 職 業 進 修 ( 補 習 ) 學 校 或 實 用 技 能 學 程 ( 班 ) 三 年 級 ( 延 教 班 ) 結 業, 持 有 修 ( 結 ) 業 證 明 書 五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級 中 學 職 業 學 校 或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六 知 識 青 年 士 兵 學 力 鑑 別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七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學 力 鑑 別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八 軍 中 隨 營 補 習 教 育 經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高 中 學 力 證 明 書 九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 ( 一 )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普 通 考 試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四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 二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普 通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十 持 大 陸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肄 業 文 憑, 符 合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並 有 第 一 23

款 所 列 情 形 之 一 十 一 技 能 檢 定 合 格,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持 有 證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 ( 一 ) 取 得 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五 年 以 上 ( 二 ) 取 得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二 年 以 上 ( 三 ) 取 得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甲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十 二 年 滿 二 十 二 歲, 修 習 下 列 不 同 科 目 課 程 累 計 達 四 十 學 分 以 上,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 ( 一 )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課 程 ( 二 )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非 正 規 教 育 課 程 ( 三 ) 空 中 大 學 選 修 生 選 修 課 程 ( 不 含 推 廣 教 育 課 程 ) 十 三 空 中 大 學 選 修 生, 修 畢 四 十 學 分 以 上 ( 不 含 推 廣 教 育 課 程 ), 成 績 及 格,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書 十 四 符 合 高 級 中 等 教 育 階 段 辦 理 非 學 校 型 態 實 驗 教 育 辦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之 一 第 二 項 規 定 者 第 三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一 二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 一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上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二 ) 修 讀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下 學 期 期 間,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三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且 已 修 畢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八 十 學 分 以 上,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二 三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 一 ) 僅 未 修 習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三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二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上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三 ) 修 讀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下 學 期 期 間,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三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及 進 修 學 校 肄 業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24

( 一 ) 僅 未 修 習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三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二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上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二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三 ) 修 讀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下 學 期 期 間,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 四 )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且 已 修 畢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二 百 二 十 學 分 以 上,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四 大 學 學 士 班 ( 不 含 空 中 大 學 ) 肄 業, 修 滿 二 年 級 下 學 期, 因 故 休 學 或 退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五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專 科 畢 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六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 ( 一 )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 二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七 技 能 檢 定 合 格,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持 有 證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 ( 一 ) 取 得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四 年 以 上 ( 二 ) 取 得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甲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二 年 以 上 八 年 滿 二 十 二 歲 持 有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畢 ( 結 ) 業 證 書 或 已 修 業 期 滿 者, 修 習 下 列 不 同 科 目 課 程 累 計 達 八 十 學 分 以 上,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 ( 一 ) 大 學 或 空 中 大 學 之 大 學 程 度 學 分 課 程 ( 二 )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課 程 ( 三 )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非 正 規 教 育 課 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實 施 辦 法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年 七 月 十 三 日 修 正 施 行 後, 本 標 準 一 百 零 二 年 一 月 二 十 四 日 修 正 施 行 前, 已 修 習 前 項 第 八 款 所 定 課 程 學 分 者, 不 受 二 十 二 歲 年 齡 限 制 第 四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碩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一 在 學 士 班 肄 業, 僅 未 修 滿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因 故 退 學 或 休 學, 自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始 日 起 算 已 滿 二 年,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二 修 滿 學 士 班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自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最 後 一 年 之 末 日 起 算 已 滿 一 年,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25

三 在 大 學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六 年 ( 含 實 習 ) 以 上 之 學 士 班 修 滿 四 年 課 程, 且 已 修 畢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一 百 二 十 八 學 分 以 上 四 取 得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後, 其 為 三 年 制 者 經 離 校 二 年 以 上 ; 二 年 制 或 五 年 制 者 經 離 校 三 年 以 上 ; 取 得 專 科 進 修 ( 補 習 ) 學 校 資 格 證 明 書 專 科 進 修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或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程 度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者, 比 照 二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辦 理 各 校 並 得 依 實 際 需 要, 另 增 訂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最 低 工 作 年 資 之 規 定 五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 ( 一 )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 二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六 技 能 檢 定 合 格,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持 有 證 書 及 證 明 文 件 : ( 一 ) 取 得 甲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甲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三 年 以 上 ( 二 ) 技 能 檢 定 職 類 以 乙 級 為 最 高 級 別 者, 取 得 乙 級 技 術 士 證 或 相 當 於 乙 級 之 單 一 級 技 術 士 證 後,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五 年 以 上 第 五 條 曾 於 大 學 校 院 擔 任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於 專 科 學 校 擔 任 專 業 及 技 術 教 師, 或 於 職 業 學 校 擔 任 技 術 及 專 業 教 師, 經 大 學 校 級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前 三 條 所 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第 六 條 大 學 經 教 育 部 核 可 後, 就 專 業 領 域 具 卓 越 成 就 表 現 者, 經 校 級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得 准 其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第 二 條 至 第 四 條 所 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第 七 條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博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 一 碩 士 班 學 生 修 業 滿 二 年 且 修 畢 畢 業 應 修 科 目 與 學 分 ( 不 含 論 文 ),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經 退 學 或 休 學 一 年 以 上,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二 逕 修 讀 博 士 學 位 學 生 修 業 期 滿, 未 通 過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資 格 考 核 或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持 有 附 歷 年 成 績 單 之 修 業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三 修 業 年 限 六 年 以 上 之 學 系 畢 業 獲 有 學 士 學 位, 經 有 關 專 業 訓 練 二 年 以 上,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四 大 學 畢 業 獲 有 學 士 學 位, 從 事 與 所 報 考 系 所 相 關 工 作 五 年 以 上,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五 下 列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及 格 證 書, 且 從 事 與 所 報 考 系 所 相 關 工 作 六 年 以 上, 並 提 出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 26

( 一 )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 二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等 級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前 項 各 款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由 各 大 學 自 行 認 定 ; 其 藝 術 類 或 應 用 科 技 類 相 當 於 碩 士 論 文 水 準 之 著 作, 得 以 創 作 展 演 連 同 書 面 報 告 或 以 技 術 報 告 代 替 第 一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關 專 業 訓 練 及 第 四 款 第 五 款 所 定 與 所 報 考 系 所 相 關 工 作, 由 學 校 自 行 認 定 第 八 條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歷, 符 合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一 款 規 定 辦 理 畢 業 年 級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二 年 級 之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畢 業 生,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大 學 學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但 大 學 應 增 加 其 畢 業 應 修 學 分, 或 延 長 其 修 業 年 限 畢 業 年 級 高 於 相 當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之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肄 業 生, 修 滿 相 當 於 國 內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修 業 年 限 以 下 年 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一 款 規 定 辦 理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士 學 位, 符 合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或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規 定 者, 得 準 用 前 條 第 一 項 第 三 款 及 第 四 款 規 定 辦 理 持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肄 業 學 歷, 其 畢 肄 業 學 校 經 教 育 部 列 入 參 考 名 冊 或 為 當 地 國 政 府 權 責 機 關 或 專 業 評 鑑 團 體 所 認 可, 且 入 學 資 格 修 業 年 限 及 修 習 課 程 均 與 我 國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規 定 相 當, 並 經 各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後 認 定 為 相 當 國 內 同 級 同 類 學 校 修 業 年 級 者, 得 準 用 第 二 條 第 二 款 第 三 條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第 四 條 第 一 款 至 第 四 款 及 前 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及 第 二 款 規 定 辦 理 持 前 項 香 港 澳 門 學 校 副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高 級 文 憑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科 技 大 學 技 術 學 院 二 年 制 學 士 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考 試 第 五 項 國 外 或 香 港 澳 門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肄 業 學 歷 證 件 及 成 績 證 明 前 項 香 港 澳 門 副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或 高 級 文 憑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應 經 我 國 駐 外 使 領 館 代 表 處 辦 事 處 或 其 他 經 外 交 部 授 權 機 構, 或 行 政 院 在 香 港 澳 門 設 立 或 指 定 機 構 驗 證 第 九 條 軍 警 校 院 學 歷, 依 教 育 部 核 准 比 敘 之 規 定 辦 理 第 十 條 本 標 準 所 定 年 數 起 迄 計 算 方 式, 除 下 列 情 形 者 外, 自 規 定 起 算 日, 計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 一 離 校 或 休 學 年 數 之 計 算 : 自 歷 年 成 績 單 修 業 證 明 書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休 學 證 明 書 所 載 最 後 修 滿 學 期 之 末 日, 起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二 專 業 訓 練 及 從 事 相 關 工 作 年 數 之 計 算 : 以 專 業 訓 練 或 相 關 工 作 之 證 明 上 所 載 開 始 日 期, 起 算 至 報 考 當 學 年 度 註 冊 截 止 日 為 止 第 十 一 條 本 標 準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27

附 錄 二 網 路 報 名 表 填 寫 注 意 事 項 1. 報 考 所 組 別 欄 : 於 進 入 招 生 報 名 網 站 時 正 確 鍵 入 各 報 考 所 組 2. 姓 名 欄 : 請 依 身 分 證 所 載, 正 確 填 寫 3. 性 別 欄 : 請 在 內 勾 選 男 或 女 4. 身 份 別 欄 : 請 在 內 勾 選 一 般 生 或 在 職 生 5. 出 生 年 月 日 欄 : 依 指 示 方 法, 正 確 填 寫 6. 身 分 證 字 號 欄 : 依 身 分 證 所 載, 正 確 填 寫 7. 通 訊 地 址 欄 : 地 址 電 話 務 必 正 確 填 寫, 以 便 事 務 聯 繫 用 8. E-mail 欄 : 請 正 確 填 寫, 以 便 通 知 相 關 資 訊 9.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欄 : 請 正 確 填 寫 10. 學 歷 欄 : 請 正 確 填 寫 11. 兵 役 狀 況 欄 : 請 正 確 填 寫 女 生 免 填 寫 12. 一 般 生 考 試 科 目 請 依 各 所 考 試 名 稱 中 選 出 後, 正 確 勾 選 填 報 103 學 年 度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一 般 生 暨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考 科 院 別 所 別 組 別 專 業 科 目 機 電 控 制 組 工 程 數 學 自 動 控 制 ( 二 選 一 ) 工 程 學 院 機 械 工 程 系 機 械 與 機 電 工 程 碩 士 班 電 機 工 程 系 碩 士 班 精 密 機 械 組 工 程 數 學 材 料 力 學 ( 二 選 一 ) ( 在 職 專 班 ) 無 筆 試 ( 不 分 組 ) 工 程 數 學 ( 常 微 分 方 程, 拉 氏 轉 換, 矩 陣 ) 電 子 工 程 系 碩 士 班 ( 不 分 組 ) 工 程 數 學 環 資 學 院 化 學 工 程 系 碩 士 班 化 學 工 程 系 生 化 工 程 碩 士 班 ( 不 分 組 ) ( 不 分 組 ) 單 元 操 作 與 輸 送 現 象 工 程 數 學 化 工 熱 力 學 與 化 工 動 力 學 ( 三 選 一 ) 生 物 化 學 普 通 化 學 ( 二 選 一 ) 材 料 工 程 系 碩 士 班 ( 不 分 組 ) 材 料 導 論 普 通 化 學 材 料 熱 力 學 普 通 物 理 ( 四 選 一 ) 28

環 境 與 安 全 衛 生 工 程 系 環 境 工 程 碩 士 班 工 業 工 程 與 管 理 系 碩 士 班 ( 不 分 組 ) 環 境 工 程 概 論 ( 不 分 組 ) 統 計 學 計 算 機 概 論 管 理 學 工 程 數 學 ( 四 選 一 ) ( 在 職 專 班 ) 無 筆 試 管 設 學 院 經 營 管 理 系 碩 士 班 工 業 設 計 系 碩 士 班 ( 不 分 組 ) ( 不 分 組 ) 管 理 學 ( 含 個 案 分 析 ) 工 業 設 計 理 論 與 實 務 ( 請 自 行 攜 帶 繪 圖 工 具 ) 視 覺 傳 達 設 計 系 碩 士 班 ( 不 分 組 ) 視 覺 傳 達 設 計 實 務 ( 請 自 行 攜 帶 繪 圖 工 具 ) 工 業 設 計 系 碩 士 班 : 專 業 科 目 考 試 時 間 9:00 ~ 12:00 13. 考 生 切 結 事 項 欄 : 填 報 後, 詳 細 核 對 並 確 認 無 誤 後 列 印 出, 另 請 考 生 簽 名 14. 資 料 輸 入 確 認 後, 系 統 自 動 顯 示 14 碼 之 華 南 銀 行 (008) 匯 款 帳 號, 作 為 繳 交 報 名 費 時 使 用, 亦 是 若 要 修 改 報 名 資 料 時 的 密 碼, 請 妥 為 保 存 若 顯 示 非 14 碼, 請 即 電 洽 本 校 註 冊 組 處 理 15. 上 傳 一 張 最 近 三 個 月 以 內 二 吋 脫 帽 相 片 於 報 名 表 16. 因 不 製 作 准 考 證, 請 考 生 於 參 加 筆 試 面 試 時, 務 必 攜 帶 證 明 本 人 之 身 份 證 駕 照 或 健 保 卡 證 件, 俾 便 能 查 核 29

附 件 一 考 生 序 號 14 碼 ( 自 動 編 號 勿 填 ) 通 訊 處 報 考 所 組 別 出 生 年 月 日 通 訊 地 址 ( 請 填 八 月 底 前 可 收 件 地 址 ) 明 志 科 技 大 學 103 學 年 度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一 般 考 試 暨 在 職 專 班 姓 名 機 械 工 程 系 機 械 與 機 電 工 程 碩 士 班 電 機 工 程 系 碩 士 班 電 子 工 程 系 碩 士 班 化 學 工 程 系 碩 士 班 化 學 工 程 系 生 化 工 程 碩 士 班 材 料 工 程 系 碩 士 班 環 境 與 安 全 衛 生 工 程 系 環 境 工 程 碩 士 班 工 業 工 程 與 管 理 系 碩 士 班 經 營 管 理 系 碩 士 班 工 業 設 計 系 碩 士 班 視 覺 傳 達 設 計 系 碩 士 班 組 民 國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字 號 招 生 報 名 表 ( 樣 本 ) 性 別 男 女 身 份 別 一 一 般 考 試 一 般 生 二 在 職 專 班 在 職 專 班 生 縣 / 市 市 / 區 / 鄉 / 鎮 路 / 街 段 巷 弄 號 樓 之 電 話 ( ) 手 機 E-mail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姓 名 一 般 學 歷 民 國 年 月 大 學 ( 學 院 ) 系 畢 業 ( 含 應 屆 ) 相 片 一 張 黏 於 此 學 歷 ( 限 選 填 一 欄 ) 民 國 年 月 大 學 ( 學 院 ) 系 肆 業 同 等 學 力 民 國 年 月 專 科 學 校 年 制 科 畢 業 民 國 年 月 考 試 類 科 及 格 兵 役 狀 況 ( 女 生 免 填 ) ( 限 選 填 一 欄 ) 尚 未 服 兵 役 已 服 兵 役 免 服 兵 役 在 營 服 役, 將 於 年 月 日 退 伍 專 業 科 目 考 生 切 結 事 項 本 表 所 填 各 資 料 及 所 附 文 件 均 經 本 人 詳 實 核 對 無 誤, 若 有 不 實, 本 人 願 受 招 生 委 員 會 處 置, 絕 無 異 議 考 生 簽 名 : 備 註 本 表 為 樣 本 格 式, 真 正 出 表 以 實 際 鍵 入 資 料 後 出 現 並 列 印 者 為 主 30

附 件 一 之 ㄧ 機 械 工 程 系 機 械 與 機 電 工 程 碩 士 班 明 志 科 技 大 學 工 業 工 程 與 管 理 系 碩 士 班 考 生 學 經 歷 彙 整 表 1. 姓 名 ( 中 文 ) 2. 現 職 / 職 務 或 就 讀 學 校 / 科 系 一 般 大 學 ( 四 年 制 ) 一 般 大 學 二 技 科 技 大 學 或 技 術 學 院 ( 四 年 制 ) 科 技 大 學 或 技 術 學 院 ( 二 年 制 ) 3. 高 中 以 上 學 歷 說 明 : 專 科 或 大 學 畢 ( 肄 ) 業 學 校 ( 應 屆 生 填 目 前 就 讀 學 校 ) 畢 ( 肄 ) 業 科 系 二 專 三 專 五 專 其 他 畢 ( 肄 ) 業 年 月 畢 ( 肄 ) 業 成 績 總 平 均 畢 ( 肄 ) 業 名 次 ( 系 排 名 / 總 人 數,%) 4. 曾 參 予 之 工 作 研 究 實 習 等 ( 請 填 具 代 表 性 者 ) : 時 間 ( 年 / 月 ) 服 務 機 關 名 稱 / 職 稱 主 要 成 就 自 / 至 / 自 / 至 / 自 / 至 / 自 / 至 / 5. 榮 譽 得 獎 或 證 照 等 專 業 資 格 證 明 ( 請 填 最 具 代 表 性 者 ):. 取 得 時 間 證 件 名 稱 6. 主 要 專 長 領 域 及 研 究 方 向 : 7. 論 文 發 表 專 書 著 作 或 作 品 一 覽 表 :( 請 另 頁 以 表 格 化 呈 現 ) 請 詳 細 填 寫, 並 連 同 其 他 相 關 文 件 影 本 依 序 裝 訂 於 後 ( 各 項 證 明 文 件 恕 不 退 還, 請 勿 使 用 正 本 ) 31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面 影 本 國 民 身 分 證 反 面 影 本 32

102 學 年 度 大 學 ( 技 術 學 院 ) 應 屆 畢 業 生 學 生 證 影 印 本 黏 貼 及 註 記 表 正 面 反 面 黏 貼 前 請 檢 查,102 學 年 度 下 學 期 註 冊 章 是 否 清 晰 可 辨 ( 學 生 証 影 印 後 無 須 再 加 蓋 註 冊 組 章 ) 33

附 件 二 證 明 機 構 ( 全 銜 ): ( 出 具 證 明 機 關 或 企 業 機 構 全 銜 ) 明 志 科 技 大 學 103 學 年 度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在 職 服 務 證 明 書 姓 名 性 別 出 生 年 月 日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生 服 務 部 門 職 稱 工 作 要 項 任 職 起 訖 時 間 自 年 月 日 起 至 年 月 日 止 服 務 年 資 共 計 : 年 月 日 備 註 年 資 核 算 至 103 年 9 月 15 日 止 機 構 名 稱 : ( 全 銜 ) 負 責 人 : 機 構 地 址 : 電 話 : 登 記 或 立 案 字 號 : ( 機 關 及 公 營 機 構 免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月 日 ( 本 表 僅 供 參 考, 考 生 可 用 公 司 機 關 之 自 製 表 格 ) 34

附 件 三 明 志 科 技 大 學 103 學 年 度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一 般 考 試 暨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個 人 履 歷 及 讀 書 研 究 計 畫 書 個 人 相 關 基 本 資 料 姓 名 : 報 考 所 組 別 : 原 就 讀 學 校 : 原 就 讀 系 ( 科 別 ): 一 讀 書 及 研 究 計 畫 可 包 含 下 列 各 項 內 容 1. 在 校 期 間 學 習 心 得 2. 計 畫 就 讀 本 校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之 動 機 3. 進 入 本 校 後 修 課 及 學 習 規 劃 4. 對 擬 就 讀 研 究 所 學 習 內 涵 之 認 識 與 期 望 5. 碩 士 班 畢 業 後 之 生 涯 規 劃 6. 其 他 與 您 就 讀 本 校 碩 士 班 所 規 劃 之 讀 書 及 研 究 計 畫 之 事 宜 二 以 上 各 細 目 撰 寫 300 至 500 字 三 本 計 畫 書 可 取 用 本 表 格 式, 不 足 部 份 請 以 A4 紙 張 繕 打 35

附 件 四 明 志 科 技 大 學 103 學 年 度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一 般 考 試 暨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申 請 日 期 : 年 月 日 考 生 序 號 : 姓 名 : 報 考 研 究 所 組 別 : 研 究 所 組 複 查 科 目 名 稱 處 理 結 果 本 人 申 請 成 績 複 查, 計 複 查 科 目, 每 科 目 複 查 費 新 台 幣 伍 拾 元, 計 新 台 幣 元 整 注 意 事 項 : 一 考 生 序 號 複 查 科 目 名 稱 請 填 寫 清 楚 正 確 請 計 算 複 查 費 金 額 及 購 買 郵 局 匯 票 二 複 查 科 目 請 填 記 筆 試 科 目 名 稱, 處 理 結 果 欄, 考 生 不 必 填 寫 三 請 將 本 申 請 表 成 績 E-mail 通 知 單 複 查 費 匯 票 ( 抬 頭 為 明 志 科 技 大 學 ) 及 貼 足 掛 號 郵 資 回 郵 信 封 ( 信 封 下 方 請 註 明 考 生 序 號 ), 於 103 年 5 月 2 日 前 ( 以 郵 戳 為 憑 ), 以 下 附 地 址 寄 送 本 會 24301 新 北 市 泰 山 區 工 專 路 八 十 四 號 明 志 科 技 大 學 103 學 年 度 研 究 所 招 生 委 員 會 收 報 名 序 號 : ( 碩 士 班 招 生 複 查 成 績 用. ) 36

附 件 五 103 學 年 度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一 般 考 試 入 學 錄 取 考 生 放 棄 甄 試 錄 取 資 格 聲 明 書 姓 名 錄 取 學 校 錄 取 所 組 研 究 所 組 身 分 證 字 號 出 生 年 月 日 民 國 年 月 日 聯 絡 電 話 查 該 生 已 放 棄 本 校 103 學 年 度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甄 試 入 學 錄 取 資 格 研 究 所 招 生 單 位 戳 章 考 生 簽 章 監 護 人 簽 章 填 表 日 期 年 月 日 備 註 : 一 考 生 於 填 寫 本 表 各 欄 資 料 後, 應 持 向 甄 試 招 生 錄 取 學 校 之 教 務 ( 招 生 ) 單 位 蓋 章 後, 於 報 名 時 繳 交 二 已 聲 明 放 棄 碩 士 班 甄 試 招 生 錄 取 資 格 之 考 生, 始 可 報 考 本 校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一 般 入 學 考 試 37

附 件 六 報 到 委 託 書 本 人 參 加 明 志 科 技 大 學 103 學 年 度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一 般 考 試 暨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入 學 經 錄 取 所 組 因 故 無 法 親 自 到 校 辦 理 報 到, 特 委 託 他 人 代 為 辦 理 報 到 事 宜 此 致 明 志 科 技 大 學 受 託 人 ( 簽 章 ): 身 份 證 字 號 : 聯 絡 電 話 : 立 書 人 ( 簽 章 ): 身 份 證 字 號 : 聯 絡 電 話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月 日 38

附 件 七 學 位 證 書 繳 交 切 結 書 本 人 參 加 明 志 科 技 大 學 103 學 年 度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一 般 考 試 招 生 入 學 經 錄 取 所 組 茲 因 原 就 讀 學 校 課 程 尚 未 結 束, 無 法 繳 交 學 位 證 書 ( 正 本 ), 特 立 此 書 保 證 於 民 國 103 年 7 月 7 日 前 繳 交, 如 屆 時 無 法 繳 交, 則 自 動 辦 理 離 校 手 續, 絕 無 異 議 此 致 明 志 科 技 大 學 立 書 人 ( 簽 章 ): 聯 絡 電 話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月 日 39

附 件 八 明 志 科 技 大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招 生 考 試 試 場 規 則 一 考 生 須 於 規 定 考 試 時 間 攜 帶 證 件 ( 身 分 證 或 駕 照 或 健 保 卡 ) 入 場, 確 係 考 生 本 人 無 誤, 則 准 予 應 試, 未 帶 證 件 者, 扣 減 其 總 分 3 分 二 入 場 鈴 ( 鐘 ) 聲 響 後 考 生 應 即 入 場, 不 得 停 留 場 外 考 試 第 一 節 考 生 因 故 得 於 開 始 考 試 後 30 分 鐘 內 入 場, 各 節 考 試 開 始 後,40 分 鐘 內 不 得 出 場, 未 到 考 試 時 間 不 得 先 行 入 場, 強 行 入 場 或 出 場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三 考 生 必 須 按 編 定 座 號 入 座, 並 應 立 即 檢 查 答 案 卷 及 座 位 之 號 碼, 須 完 全 相 同, 如 有 不 符, 應 即 刻 舉 手, 請 監 試 人 員 查 明 處 理, 未 經 查 明 前, 不 得 作 答, 如 擅 自 作 答,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四 考 生 入 座, 應 將 證 件 放 在 考 桌 左 上 角, 以 便 查 驗 五 考 生 在 考 試 進 行 中, 發 現 試 題 印 刷 不 清 時, 得 舉 手 請 監 試 人 員 處 理, 但 不 得 要 求 解 釋 題 意 六 各 科 答 案 卷 不 得 書 寫 准 考 證 號 碼 及 姓 名, 違 者 該 科 答 案 卷 不 予 計 分 七 考 生 除 前 條 規 定 必 用 之 文 具 橡 皮 無 色 透 明 無 文 字 墊 板 尺 或 招 生 委 員 會 提 供 之 計 算 器 外, 不 得 攜 簿 籍 紙 張 呼 叫 器 行 動 電 話 等 電 子 通 訊 設 備 及 自 備 之 計 算 器 ( 機 ) 入 場 應 試, 違 者 扣 減 其 該 科 成 績 五 分, 至 該 科 零 分 為 限, 並 得 視 其 使 用 情 節 加 重 扣 分 或 扣 減 其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八 考 生 應 在 答 案 卷 上 規 定 作 答 之 範 圍 內 書 寫 答 案, 違 者 該 科 答 案 卷 不 予 計 分 九 考 生 不 得 左 顧 右 盼, 相 互 交 談, 意 圖 抄 襲 他 人 答 案 或 便 利 他 人 窺 視 答 案, 經 警 告 不 聽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十 考 生 不 得 有 傳 遞 夾 帶 交 換 答 案 卷 自 誦 或 以 暗 號 告 人 答 案 或 以 答 案 卷 試 題 紙 供 他 人 窺 視 抄 襲 等 舞 弊 情 事, 違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十 一 考 生 不 得 在 考 桌 上 文 具 上 准 考 證 上 肢 體 上 或 其 他 物 品 上 書 寫 與 考 試 有 關 科 目 之 文 字 符 號 等, 違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十 二 考 生 不 得 撕 去 或 竄 改 答 案 卷 上 之 准 考 證 號 碼 拆 閱 答 案 卷 彌 封 將 答 案 卷 污 損 摺 疊 捲 角 撕 毀 或 作 任 何 與 答 案 無 關 之 文 字 符 號, 違 者 該 科 答 案 卷 不 予 計 分 十 三 考 生 於 各 節 考 試 時 間 終 了 鈴 ( 鐘 ) 聲 響, 應 即 停 止 作 答, 靜 候 監 試 人 員 收 取 答 案 卷 及 試 題 紙, 違 者 該 科 扣 5 分, 仍 繼 續 作 答 經 勸 止 不 理, 除 收 回 答 案 卷 外,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十 四 考 生 繳 卷 時 一 經 離 座, 應 即 將 答 案 卷 與 試 題 紙 一 併 交 監 試 人 員 驗 收, 不 得 再 行 修 改 答 案, 違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十 五 考 生 已 交 答 案 卷 及 試 題 紙 出 場 後, 不 得 在 試 場 附 近 逗 留 或 高 聲 喧 嘩 宣 讀 答 案 或 以 其 他 方 法 指 示 場 內 考 生 作 答, 經 勸 止 不 聽 者,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十 六 考 生 不 得 在 試 場 內 吸 煙 擾 亂 試 場 秩 序 及 影 響 他 人 作 答, 違 者 初 次 警 告, 如 警 告 不 理, 則 勒 令 出 場 ( 如 未 達 本 規 則 第 二 條 規 定 出 場 時 間, 得 由 試 務 人 員 暫 時 限 制 其 行 動 ), 該 科 不 予 計 分 ; 拒 不 出 場 者, 取 消 其 考 試 資 格 十 七 考 生 不 得 威 脅 其 他 考 生 共 同 作 弊, 或 以 言 行 威 脅 監 試 人 員, 違 者 取 消 考 試 資 格 十 八 考 生 不 得 將 試 題 或 答 案 卷 攜 出 或 投 出 場 外, 違 者 取 消 考 試 資 格 十 九 考 生 不 得 請 人 頂 替 或 偽 造 證 件 進 入 試 場 應 試, 違 者 取 消 考 試 資 格 二 十 應 考 考 生 在 本 年 度 內 於 本 會 及 其 他 入 學 考 試 時, 若 有 舞 弊 情 事, 經 檢 舉 並 查 證 屬 實 者, 由 本 校 為 必 要 之 議 處 二 一 考 生 如 有 本 規 則 未 列 之 其 他 舞 弊 或 不 軌 意 圖 之 行 為 或 發 生 特 殊 事 故 時, 得 由 監 試 或 試 務 人 員 予 以 登 記, 提 請 招 生 委 員 會 依 其 情 節 輕 重 予 以 適 當 處 理 40

附 件 九 41

附 件 十 明 志 科 技 大 學 103 學 年 度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一 般 考 試 暨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寄 件 人 ( 報 考 人 ) 地 址 : 手 機 : 限 時 掛 號 郵 資 ( 自 行 黏 貼 ) 24301 新 北 市 泰 山 區 工 專 路 84 號 明 志 科 技 大 學 研 究 所 招 生 委 員 會 收 信 封 內 容 ( 請 檢 查 後 勾 選 ) 報 考 所 組 ( 編 號 由 試 務 人 員 填 寫 ) 1 報 名 表 2 身 份 證 正 反 影 印 本 ( 請 自 行 黏 貼 妥 當 ) 3 學 歷 證 明 或 學 生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 請 自 行 黏 貼 妥 當 ) 報 考 所 別 4 兵 役 證 明 在 職 證 明 ( 暨 進 修 同 意 ) 書 5 讀 書 及 研 究 計 畫 等 6 其 他 組 別 身 份 別 ( 如 ATM 繳 費 收 據 影 本 ) 編 號 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