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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期 财 务 报 告 内 容 页 码 目 录 1 合 并 资 产 负 债 表 2 公 司 资 产 负 债 表 3 合 并 利 润 表 4 公 司 利 润 表 5 合 并 现 金 流 量 表 6 公 司 现 金 流 量 表 7 合 并 股 东 权 益 变 动 表 8-9 公 司 股 东 权 益 变 动 表 10-11 12-91 - 1 -

2016 年 6 月 30 日 合 并 资 产 负 债 表 项 目 附 注 期 末 余 额 年 初 余 额 项 目 附 注 期 末 余 额 年 初 余 额 流 动 资 产 : 流 动 负 债 : 货 币 资 金 ( 五 )1 1,238,141,399.82 973,167,568.04 短 期 借 款 - - 应 收 票 据 ( 五 )2 913,675,572.38 1,455,634,426.12 应 付 票 据 ( 五 )19 271,865,304.31 298,620,259.31 应 收 账 款 ( 五 )3 1,203,183,063.75 887,318,998.01 应 付 账 款 ( 五 )20 526,473,016.10 625,927,061.06 预 付 款 项 ( 五 )4 86,175,634.58 71,599,466.63 预 收 款 项 ( 五 )21 126,897,611.28 336,935,469.57 其 他 应 收 款 ( 五 )5 76,336,519.70 47,264,717.93 应 付 职 工 薪 酬 ( 五 )22 263,449,050.72 361,155,278.64 存 货 ( 五 )6 873,238,927.85 910,562,370.29 应 交 税 费 ( 五 )23 249,109,842.81 211,718,852.18 其 他 流 动 资 产 ( 五 )7 1,164,478,848.70 867,773,149.83 应 付 利 息 ( 五 )24 3,258,333.46 14,758,333.44 流 动 资 产 合 计 5,555,229,966.78 5,213,320,696.85 应 付 股 利 146,835,000.00 - 其 他 应 付 款 ( 五 )25 1,579,223,465.79 1,451,593,129.72 一 年 内 到 期 的 非 流 动 负 债 ( 五 )26 225,455.00 716,365.00 流 动 负 债 合 计 3,167,337,079.47 3,301,424,748.92 非 流 动 负 债 : 非 流 动 资 产 : 长 期 借 款 ( 五 )27 676,360.00 676,360.00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 五 )8 8,178,929.84 8,178,929.84 应 付 债 券 ( 五 )28 499,203,279.32 498,999,728.06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 五 )9 13,699,819.16 14,504,333.91 其 中 : 优 先 股 - -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 五 )10 15,373,927.78 16,901,765.75 永 续 债 - - 固 定 资 产 ( 五 )11 2,767,796,490.80 2,714,376,169.70 长 期 应 付 职 工 薪 酬 ( 五 )29 29,207,700.41 31,614,184.08 在 建 工 程 ( 五 )12 327,794,358.97 362,355,688.09 专 项 应 付 款 ( 五 )30 9,621,695.00 10,322,570.80 工 程 物 资 - - 预 计 负 债 ( 五 )31-9,950,000.00 固 定 资 产 清 理 197,770.05 - 递 延 收 益 ( 五 )32 390,273,996.08 393,613,198.50 无 形 资 产 ( 五 )13 1,719,065,986.13 1,730,905,298.13 递 延 所 得 税 负 债 ( 五 )17 101,569,361.18 98,517,803.34 开 发 支 出 ( 五 )14 34,405,108.10 32,615,529.45 非 流 动 负 债 合 计 1,030,552,391.99 1,043,693,844.78 商 誉 ( 五 )15 1,730,695,578.31 1,730,695,578.31 负 债 合 计 4,197,889,471.46 4,345,118,593.70 长 期 待 摊 费 用 ( 五 )16 51,716,071.46 53,291,352.63 股 东 权 益 :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 五 )17 86,217,335.96 91,126,354.37 股 本 ( 五 )33 978,900,000.00 978,900,000.00 其 他 非 流 动 资 产 ( 五 )18 61,811,669.45 50,986,981.03 资 本 公 积 ( 五 )34 1,108,361,025.48 1,108,361,025.48 非 流 动 资 产 合 计 6,816,953,046.01 6,805,937,981.21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 五 )35 (6,193,786.43) (9,825,987.79) 盈 余 公 积 ( 五 )36 535,907,182.46 535,907,182.46 未 分 配 利 润 ( 五 )37 5,447,642,606.68 4,958,338,263.40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股 东 权 益 合 计 8,064,617,028.19 7,571,680,483.55 少 数 股 东 权 益 109,676,513.14 102,459,600.81 股 东 权 益 合 计 8,174,293,541.33 7,674,140,084.36 资 产 总 计 12,372,183,012.79 12,019,258,678.06 负 债 和 股 东 权 益 总 计 12,372,183,012.79 12,019,258,678.06 附 注 为 财 务 报 表 的 组 成 部 分 第 2 页 至 第 91 页 的 财 务 报 表 由 下 列 负 责 人 签 署 : 王 春 城 林 国 龙 陈 碧 絮 法 定 代 表 人 主 管 会 计 工 作 负 责 人 会 计 机 构 负 责 人 - 2 -

2016 年 6 月 30 日 公 司 资 产 负 债 表 项 目 附 注 期 末 余 额 年 初 余 额 项 目 附 注 期 末 余 额 年 初 余 额 流 动 资 产 : 流 动 负 债 : 货 币 资 金 1,130,379,122.53 868,942,712.03 应 付 票 据 14,838,920.84 20,112,179.00 应 收 票 据 374,930,517.56 406,898,577.03 应 付 账 款 211,215,356.51 285,071,932.82 应 收 账 款 ( 十 三 )1 114,568,629.78 2,321,559.35 预 收 款 项 - - 预 付 款 项 35,711,685.72 27,470,247.10 应 付 职 工 薪 酬 57,527,062.47 74,613,969.15 应 收 股 利 - - 应 交 税 费 28,552,612.10 54,288,596.83 其 他 应 收 款 ( 十 三 )2 325,457,543.68 405,670,529.64 应 付 利 息 3,258,333.46 14,758,333.44 存 货 182,790,430.93 192,478,009.51 应 付 股 利 146,835,000.00 - 其 他 流 动 资 产 1,154,694,051.47 850,000,000.00 其 他 应 付 款 3,139,157,051.46 2,660,203,836.07 流 动 资 产 合 计 3,318,531,981.67 2,753,781,634.66 流 动 负 债 合 计 3,601,384,336.84 3,109,048,847.31 非 流 动 负 债 : 应 付 债 券 499,203,279.32 498,999,728.06 非 流 动 资 产 : 其 中 : 优 先 股 - -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6,178,929.84 6,178,929.84 永 续 债 - -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 十 三 )3 3,765,767,227.43 3,766,571,742.18 预 计 负 债 - - 固 定 资 产 448,498,727.50 458,354,481.15 递 延 收 益 51,678,953.80 64,834,212.55 在 建 工 程 1,939,148.97 8,415,994.26 递 延 所 得 税 负 债 27,326,462.88 22,830,584.63 工 程 物 资 - - 其 他 非 流 动 负 债 - - 无 形 资 产 1,051,336,911.15 1,052,317,738.67 非 流 动 负 债 合 计 578,208,696.00 586,664,525.24 开 发 支 出 8,077,652.90 8,019,739.75 负 债 合 计 4,179,593,032.84 3,695,713,372.55 长 期 待 摊 费 用 32,356,168.20 31,476,062.61 股 东 权 益 :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8,854,220.98 11,074,289.34 股 本 978,900,000.00 978,900,000.00 其 他 非 流 动 资 产 494,096,537.09 492,892,265.16 资 本 公 积 1,224,723,672.49 1,224,723,672.49 非 流 动 资 产 合 计 5,817,105,524.06 5,835,301,242.96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3,914,424.65 - 盈 余 公 积 535,907,182.46 535,907,182.46 未 分 配 利 润 2,212,599,193.29 2,153,838,650.12 股 东 权 益 合 计 4,956,044,472.89 4,893,369,505.07 资 产 总 计 9,135,637,505.73 8,589,082,877.62 负 债 和 股 东 权 益 总 计 9,135,637,505.73 8,589,082,877.62-3 -

合 并 利 润 表 项 目 附 注 本 年 发 生 额 上 年 发 生 额 一 营 业 总 收 入 4,280,723,344.64 3,695,697,028.50 其 中 : 营 业 收 入 ( 五 )38 4,280,723,344.64 3,695,697,028.50 减 : 营 业 总 成 本 3,541,261,475.53 2,959,525,366.41 其 中 : 营 业 成 本 ( 五 )38 1,598,093,291.76 1,420,599,744.03 营 业 税 金 及 附 加 ( 五 )39 58,966,674.28 52,590,661.95 销 售 费 用 ( 五 )40 1,509,066,540.68 1,167,600,524.35 管 理 费 用 ( 五 )41 355,227,768.31 312,571,675.68 财 务 费 用 ( 五 )42 7,531,167.01 (1,545,364.89) 资 产 减 值 损 失 ( 五 )43 12,376,033.49 7,708,125.29 加 : 投 资 收 益 ( 五 )44 14,962,471.55 21,818,823.58 其 中 : 对 联 营 企 业 和 合 营 企 业 的 投 资 收 益 (804,514.75) (887,530.14) 二 营 业 利 润 754,424,340.66 757,990,485.67 加 : 营 业 外 收 入 ( 五 )45 56,047,921.01 13,801,785.12 其 中 : 非 流 动 资 产 处 置 利 得 228,179.02 540,185.81 减 : 营 业 外 支 出 ( 五 )46 15,690,613.82 5,153,320.20 其 中 : 非 流 动 资 产 处 置 损 失 11,694,345.06 2,085,815.47 三 利 润 总 额 794,781,647.85 766,638,950.59 减 : 所 得 税 费 用 ( 五 )47 151,425,392.24 121,079,754.85 四 净 利 润 643,356,255.61 645,559,195.74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股 东 的 净 利 润 636,139,343.28 627,091,019.94 少 数 股 东 损 益 7,216,912.33 18,468,175.80 五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的 税 后 净 额 ( 五 )35 3,632,201.36 (33,780.38)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股 东 的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的 税 后 净 额 3,632,201.36 (33,780.38) ( 一 ) 以 后 不 能 重 分 类 进 损 益 的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 - 1. 重 新 计 量 设 定 受 益 计 划 净 负 债 或 净 资 产 的 变 动 - - 2. 权 益 法 下 在 被 投 资 单 位 不 能 重 分 类 进 损 益 的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中 享 有 的 份 额 - - ( 二 ) 以 后 将 重 分 类 进 损 益 的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3,632,201.36 (33,780.38) 1. 权 益 法 下 在 被 投 资 单 位 以 后 将 重 分 类 进 损 益 的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中 享 有 的 份 额 - - 2.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损 益 3,914,424.65-3. 持 有 至 到 期 投 资 重 分 类 为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损 益 - - 4. 现 金 流 量 套 期 损 益 的 有 效 部 分 - - 5. 外 币 财 务 报 表 折 算 差 额 (282,223.29) (33,780.38) 6. 其 他 - - 归 属 于 少 数 股 东 的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的 税 后 净 额 - - 六 综 合 收 益 总 额 646,988,456.97 645,525,415.36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股 东 的 综 合 收 益 总 额 639,771,544.64 627,057,239.56 归 属 于 少 数 股 东 的 综 合 收 益 总 额 7,216,912.33 18,468,175.80 七 每 股 收 益 ( 一 ) 基 本 每 股 收 益 0.65 0.64 ( 二 ) 稀 释 每 股 收 益 不 适 用 不 适 用 - 4 -

公 司 利 润 表 项 目 附 注 本 年 发 生 额 上 年 发 生 额 一 营 业 收 入 ( 十 三 )4 1,024,572,474.31 1,030,710,728.71 减 : 营 业 成 本 ( 十 三 )4 597,648,601.69 565,224,511.33 营 业 税 金 及 附 加 10,820,559.59 10,720,455.31 销 售 费 用 81,602,585.91 21,689,278.97 管 理 费 用 123,476,599.99 108,244,760.87 财 务 费 用 (4,512,234.22) (2,270,736.97) 资 产 减 值 损 失 23,829.70 (327,946.09) 加 : 投 资 收 益 ( 十 三 )5 14,962,471.55 54,187,452.74 其 中 : 对 联 营 企 业 和 合 营 企 业 的 投 资 收 益 (804,514.75) (887,530.14) 二 营 业 利 润 230,475,003.20 381,617,858.03 加 : 营 业 外 收 入 5,900,186.22 4,655,170.06 其 中 : 非 流 动 资 产 处 置 利 得 431.93 60,158.52 减 : 营 业 外 支 出 558,063.95 879,185.94 其 中 : 非 流 动 资 产 处 置 损 失 419,307.45 679,185.94 三 利 润 总 额 235,817,125.47 385,393,842.15 减 : 所 得 税 费 用 30,221,582.30 42,226,200.25 四 净 利 润 205,595,543.17 343,167,641.90 五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的 税 后 净 额 3,914,424.65 - ( 一 ) 以 后 不 能 重 分 类 进 损 益 的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 - 1. 重 新 计 量 设 定 受 益 计 划 净 负 债 或 净 资 产 的 变 动 - - 2. 权 益 法 下 在 被 投 资 单 位 不 能 重 分 类 进 损 益 的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中 享 有 的 份 额 - - ( 二 ) 以 后 将 重 分 类 进 损 益 的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3,914,424.65-1. 权 益 法 下 在 被 投 资 单 位 以 后 将 重 分 类 进 损 益 的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中 享 有 的 份 额 - - 2.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损 益 3,914,424.65-3. 持 有 至 到 期 投 资 重 分 类 为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损 益 - - 4. 现 金 流 量 套 期 损 益 的 有 效 部 分 - - 5. 外 币 财 务 报 表 折 算 差 额 - - 6. 其 他 - - 六 综 合 收 益 总 额 209,509,967.82 343,167,641.90 七 每 股 收 益 ( 一 ) 基 本 每 股 收 益 不 适 用 不 适 用 ( 二 ) 稀 释 每 股 收 益 不 适 用 不 适 用 - 5 -

合 并 现 金 流 量 表 项 目 附 注 本 年 发 生 额 上 年 发 生 额 一 经 营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 销 售 商 品 提 供 劳 务 收 到 的 现 金 4,331,506,271.36 3,779,368,528.48 收 到 的 税 费 返 还 8,336,908.98 635,928.12 收 到 其 他 与 经 营 活 动 有 关 的 现 金 ( 五 )48(1) 208,008,512.05 72,941,470.16 经 营 活 动 现 金 流 入 小 计 4,547,851,692.39 3,852,945,926.76 购 买 商 品 接 受 劳 务 支 付 的 现 金 1,046,345,566.36 876,016,647.07 支 付 给 职 工 以 及 为 职 工 支 付 的 现 金 758,366,386.04 684,592,439.52 支 付 的 各 项 税 费 680,237,756.67 630,269,395.07 支 付 其 他 与 经 营 活 动 有 关 的 现 金 ( 五 )48(2) 1,351,787,279.16 1,010,991,426.56 经 营 活 动 现 金 流 出 小 计 3,836,736,988.23 3,201,869,908.22 经 营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 五 )49(1) 711,114,704.16 651,076,018.54 二 投 资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 收 回 投 资 收 到 的 现 金 850,000,000.00 1,099,750,000.00 取 得 投 资 收 益 收 到 的 现 金 15,766,986.30 20,845,656.85 处 置 固 定 资 产 无 形 资 产 和 其 他 长 期 资 产 收 回 的 现 金 净 额 2,738,914.12 4,108,488.19 处 置 子 公 司 及 其 他 营 业 单 位 收 到 的 现 金 净 额 ( 五 )49(3) - 17,760,000.00 收 到 其 他 与 投 资 活 动 有 关 的 现 金 ( 五 )48(3) 18,005,907.78 36,888,145.35 投 资 活 动 现 金 流 入 小 计 886,511,808.20 1,179,352,290.39 购 建 固 定 资 产 无 形 资 产 和 其 他 长 期 资 产 支 付 的 现 金 157,319,446.92 152,497,023.65 投 资 支 付 的 现 金 1,150,000,000.00 1,100,000,000.00 取 得 子 公 司 及 其 他 营 业 单 位 支 付 的 现 金 净 额 ( 五 )49(2) 11,398,598.39 6,490,350.28 支 付 其 他 与 投 资 活 动 有 关 的 现 金 ( 五 )48(4) 773,375.64 3,735,567.90 投 资 活 动 现 金 流 出 小 计 1,319,491,420.95 1,262,722,941.83 投 资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432,979,612.75) (83,370,651.44) 三 筹 资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 发 行 债 券 收 到 的 现 金 - - 收 到 其 他 与 筹 资 活 动 有 关 的 现 金 ( 五 )48(5) - 2,382,177.57 筹 资 活 动 现 金 流 入 小 计 - 2,382,177.57 偿 还 债 务 支 付 的 现 金 490,910.00 32,390,909.00 分 配 股 利 利 润 或 偿 付 利 息 支 付 的 现 金 23,012,518.00 23,546,222.02 其 中 : 子 公 司 支 付 给 少 数 股 东 的 股 利 利 润 - - 支 付 其 他 与 筹 资 活 动 有 关 的 现 金 - - 筹 资 活 动 现 金 流 出 小 计 23,503,428.00 55,937,131.02 筹 资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23,503,428.00) (53,554,953.45) 四 汇 率 变 动 对 现 金 及 现 金 等 价 物 的 影 响 511,140.81 57,946.68 五 现 金 及 现 金 等 价 物 净 增 加 ( 减 少 ) 额 255,142,804.22 514,208,360.33 加 : 年 初 现 金 及 现 金 等 价 物 余 额 ( 五 )49(4) 943,648,124.66 1,114,737,476.82 六 期 末 现 金 及 现 金 等 价 物 余 额 ( 五 )49(4) 1,198,790,928.88 1,628,945,837.15-6 -

公 司 现 金 流 量 表 项 目 附 注 本 年 发 生 额 上 年 发 生 额 一 经 营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 销 售 商 品 提 供 劳 务 收 到 的 现 金 848,549,701.97 931,219,705.18 收 到 其 他 与 经 营 活 动 有 关 的 现 金 7,644,550.83 11,166,031.86 经 营 活 动 现 金 流 入 小 计 856,194,252.80 942,385,737.04 购 买 商 品 接 受 劳 务 支 付 的 现 金 472,485,783.13 419,285,946.46 支 付 给 职 工 以 及 为 职 工 支 付 的 现 金 123,914,931.03 108,818,803.15 支 付 的 各 项 税 费 148,026,226.07 129,209,464.56 支 付 其 他 与 经 营 活 动 有 关 的 现 金 61,903,000.18 71,199,016.61 经 营 活 动 现 金 流 出 小 计 806,329,940.41 728,513,230.78 经 营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49,864,312.39 213,872,506.26 二 投 资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 收 回 投 资 收 到 的 现 金 934,454,220.00 1,130,700,000.00 取 得 投 资 收 益 收 到 的 现 金 27,736,646.02 61,248,861.11 处 置 固 定 资 产 无 形 资 产 和 其 他 长 期 资 产 收 回 的 现 金 净 额 5,045.72 85,780.21 收 到 其 他 与 投 资 活 动 有 关 的 现 金 5,978,055.56 14,512,677.85 投 资 活 动 现 金 流 入 小 计 968,173,967.30 1,206,547,319.17 购 建 固 定 资 产 无 形 资 产 和 其 他 长 期 资 产 支 付 的 现 金 14,412,252.24 29,224,689.73 投 资 支 付 的 现 金 1,164,398,598.39 1,121,817,068.36 取 得 子 公 司 及 其 他 营 业 单 位 支 付 的 现 金 净 额 - 23,014,354.45 支 付 其 他 与 投 资 活 动 有 关 的 现 金 - 1,000,000.00 投 资 活 动 现 金 流 出 小 计 1,178,810,850.63 1,175,056,112.54 投 资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210,636,883.33) 31,491,206.63 三 筹 资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 发 行 债 券 收 到 的 现 金 - - 收 到 其 他 与 筹 资 活 动 有 关 的 现 金 445,208,981.44 284,004,349.09 筹 资 活 动 现 金 流 入 小 计 445,208,981.44 284,004,349.09 分 配 股 利 利 润 或 偿 付 利 息 支 付 的 现 金 23,000,000.00 23,000,000.00 筹 资 活 动 现 金 流 出 小 计 23,000,000.00 23,000,000.00 筹 资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422,208,981.44 261,004,349.09 四 现 金 及 现 金 等 价 物 净 增 加 ( 减 少 ) 额 261,436,410.50 506,368,061.98 加 : 年 初 现 金 及 现 金 等 价 物 余 额 868,942,712.03 1,033,762,079.21 五 期 末 现 金 及 现 金 等 价 物 余 额 1,130,379,122.53 1,540,130,141.19-7 -

合 并 股 东 权 益 变 动 表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股 东 权 益 本 年 金 额 项 目 股 本 资 本 公 积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盈 余 公 积 未 分 配 利 润 其 他 少 数 股 东 权 益 股 东 权 益 合 计 一 上 年 期 末 余 额 978,900,000.00 1,108,361,025.48 (9,825,987.79) 535,907,182.46 4,958,338,263.40-102,459,600.81 7,674,140,084.36 加 : 会 计 政 策 变 更 - - - - - - - - 前 期 差 错 更 正 - - - - - - - - 同 一 控 制 下 企 业 合 并 - - - - - - - - 其 他 - - - - - - - - 二 本 年 年 初 余 额 978,900,000.00 1,108,361,025.48 (9,825,987.79) 535,907,182.46 4,958,338,263.40-102,459,600.81 7,674,140,084.36 三 本 年 增 减 变 动 金 额 - - 3,632,201.36-489,304,343.28-7,216,912.33 500,153,456.97 ( 一 ) 综 合 收 益 总 额 - - 3,632,201.36-636,139,343.28-7,216,912.33 646,988,456.97 ( 二 ) 股 东 投 入 和 减 少 资 本 - - - - - - - - 1. 股 东 投 入 的 普 通 股 - - - - - - - - 2. 其 他 权 益 工 具 持 有 者 投 入 资 本 - - - - - - - - 3. 股 份 支 付 计 入 股 东 权 益 的 金 额 - - - - - - - - 4. 其 他 - - - - - - - - ( 三 ) 利 润 分 配 - - - - (146,835,000.00) - - (146,835,000.00) 1. 提 取 盈 余 公 积 - - - - - - - - 2. 提 取 一 般 风 险 准 备 - - - - - - - - 3. 对 股 东 的 分 配 - - - - (146,835,000.00) - - (146,835,000.00) 4. 其 他 - - - - - - - - ( 四 ) 股 东 权 益 内 部 结 转 - - - - - - - - 1. 资 本 公 积 转 增 股 本 - - - - - - - - 2. 盈 余 公 积 转 增 股 本 - - - - - - - - 3. 盈 余 公 积 弥 补 亏 损 - - - - - - - - 4. 其 他 - - - - - - - - ( 五 ) 其 他 - - - - - - - - 四 本 年 期 末 余 额 978,900,000.00 1,108,361,025.48 (6,193,786.43) 535,907,182.46 5,447,642,606.68-109,676,513.14 8,174,293,541.33-8 -

合 并 股 东 权 益 变 动 表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股 东 权 益 去 年 同 期 金 额 项 目 股 本 资 本 公 积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盈 余 公 积 未 分 配 利 润 其 他 少 数 股 东 权 益 股 东 权 益 合 计 一 上 年 期 末 余 额 978,900,000.00 1,146,680,298.27 (10,045,125.79) 468,234,204.58 4,176,175,905.61-235,576,034.90 6,995,521,317.57 加 : 会 计 政 策 变 更 - - - - - - - - 前 期 差 错 更 正 - - - - - - - - 同 一 控 制 下 企 业 合 并 - - - - - - - - 其 他 - - - - - - - - 二 本 年 年 初 余 额 978,900,000.00 1,146,680,298.27 (10,045,125.79) 468,234,204.58 4,176,175,905.61-235,576,034.90 6,995,521,317.57 三 本 年 增 减 变 动 金 额 - - (33,780.38) - 627,091,019.94-18,468,175.80 645,525,415.36 ( 一 ) 综 合 收 益 总 额 - - (33,780.38) - 627,091,019.94-18,468,175.80 645,525,415.36 ( 二 ) 股 东 投 入 和 减 少 资 本 - - - - - - - - 1. 股 东 投 入 的 普 通 股 - - - - - - - - 2. 其 他 权 益 工 具 持 有 者 投 入 资 本 - - - - - - - - 3. 股 份 支 付 计 入 股 东 权 益 的 金 额 - - - - - - - - 4. 其 他 - - - - - - - - ( 三 ) 利 润 分 配 - - - - - - - - 1. 提 取 盈 余 公 积 - - - - - - - - 2. 提 取 一 般 风 险 准 备 - - - - - - - - 3. 对 股 东 的 分 配 - - - - - - - - 4. 其 他 - - - - - - - - ( 四 ) 股 东 权 益 内 部 结 转 - - - - - - - - 1. 资 本 公 积 转 增 股 本 - - - - - - - - 2. 盈 余 公 积 转 增 股 本 - - - - - - - - 3. 盈 余 公 积 弥 补 亏 损 - - - - - - - - 4. 其 他 - - - - - - - - ( 五 ) 其 他 - - - - - - - - 四 本 年 期 末 余 额 978,900,000.00 1,146,680,298.27 (10,078,906.17) 468,234,204.58 4,803,266,925.55-254,044,210.70 7,641,046,732.93-9 -

公 司 股 东 权 益 变 动 表 本 年 金 额 项 目 股 本 资 本 公 积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盈 余 公 积 未 分 配 利 润 股 东 权 益 合 计 一 上 年 期 末 余 额 978,900,000.00 1,224,723,672.49-535,907,182.46 2,153,838,650.12 4,893,369,505.07 加 : 会 计 政 策 变 更 - - - - - - 前 期 差 错 更 正 - - - - - - 其 他 - - - - - - 二 本 年 年 初 余 额 978,900,000.00 1,224,723,672.49-535,907,182.46 2,153,838,650.12 4,893,369,505.07 三 本 年 增 减 变 动 金 额 - - 3,914,424.65-58,760,543.17 62,674,967.82 ( 一 ) 综 合 收 益 总 额 - - 3,914,424.65-205,595,543.17 209,509,967.82 ( 二 ) 股 东 投 入 和 减 少 资 本 - - - - - - 1. 股 东 投 入 的 普 通 股 - - - - - - 2. 其 他 权 益 工 具 持 有 者 投 入 资 本 - - - - - - 3. 股 份 支 付 计 入 股 东 权 益 的 金 额 - - - - - - 4. 其 他 - - - - - - ( 三 ) 利 润 分 配 - - - - (146,835,000.00) (146,835,000.00) 1. 提 取 盈 余 公 积 - - - - - - 2. 提 取 一 般 风 险 准 备 - - - - - - 3. 对 股 东 的 分 配 - - - - (146,835,000.00) (146,835,000.00) 4. 其 他 - - - - - - ( 四 ) 股 东 权 益 内 部 结 转 - - - - - - 1. 资 本 公 积 转 增 股 本 - - - - - - 2. 盈 余 公 积 转 增 股 本 - - - - - - 3. 盈 余 公 积 弥 补 亏 损 - - - - - - 4. 其 他 - - - - - - ( 五 ) 其 他 - - - - - - 四 本 年 期 末 余 额 978,900,000.00 1,224,723,672.49 3,914,424.65 535,907,182.46 2,212,599,193.29 4,956,044,472.89-10 -

公 司 股 东 权 益 变 动 表 去 年 同 期 金 额 项 目 股 本 资 本 公 积 盈 余 公 积 未 分 配 利 润 股 东 权 益 合 计 一 上 年 期 末 余 额 978,900,000.00 1,224,723,672.49 468,234,204.58 1,944,173,049.20 4,616,030,926.27 加 : 会 计 政 策 变 更 - - - - - 前 期 差 错 更 正 - - - - - 其 他 - - - - - 二 本 年 年 初 余 额 978,900,000.00 1,224,723,672.49 468,234,204.58 1,944,173,049.20 4,616,030,926.27 三 本 年 增 减 变 动 金 额 - - 343,167,641.90 343,167,641.9 ( 一 )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 - - 343,167,641.90 343,167,641.9 ( 二 ) 股 东 投 入 和 减 少 资 本 - - - - - 1. 股 东 投 入 资 本 - - - - - 2. 其 他 权 益 工 具 持 有 者 投 入 资 本 - - - - - 3. 股 份 支 付 计 入 股 东 权 益 的 金 额 - - - - - 4. 其 他 - - - - - ( 三 ) 利 润 分 配 - - - - - 1. 提 取 盈 余 公 积 - - - - - 2. 提 取 一 般 风 险 准 备 - - - - - 3. 对 股 东 的 分 配 - - - - - 4. 其 他 - - - - - ( 四 ) 股 东 权 益 内 部 结 转 - - - - - 1. 资 本 公 积 转 增 股 本 - - - - - 2. 盈 余 公 积 转 增 股 本 - - - - - 3. 盈 余 公 积 弥 补 亏 损 - - - - - 4. 其 他 - - - - - ( 五 ) 其 他 - - - - - 四 本 年 期 末 余 额 978,900,000.00 1,224,723,672.49 468,234,204.58 228,734,0691.10 4,959,198,568.17-11 -

( 一 ) 公 司 基 本 情 况 华 润 三 九 医 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本 公 司 ) 系 1999 年 3 月 2 日 经 原 国 家 经 济 贸 易 管 理 委 员 会 国 经 贸 企 改 [1999]134 号 文 件 批 准, 于 1999 年 4 月 21 日 在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注 册 成 立 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本 公 司 总 部 位 于 深 圳 市 本 公 司 及 其 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本 集 团 ) 主 要 从 事 医 药 产 品 的 研 发 生 产 销 售 及 相 关 健 康 服 务 本 集 团 主 要 产 品 包 括 :999 感 冒 灵 999 皮 炎 平 参 附 注 射 液 注 射 用 头 孢 免 煎 中 药 三 九 胃 泰 颗 粒 正 天 丸 等 本 公 司 的 公 司 及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于 2016 年 8 月 11 日 已 经 本 公 司 董 事 会 批 准 本 年 度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范 围 包 括 42 家 子 公 司, 详 细 情 况 参 见 附 注 ( 六 ) 在 其 他 主 体 中 的 权 益 ( 二 ) 财 务 报 表 的 编 制 基 础 编 制 基 础 本 集 团 执 行 财 政 部 颁 布 的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 包 括 于 2014 年 颁 布 的 新 的 和 修 订 的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 及 其 相 关 规 定 此 外, 本 集 团 还 按 照 公 开 发 行 证 券 的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编 报 规 则 第 15 号 财 务 报 告 的 一 般 规 定 (2014 年 修 订 ) 披 露 有 关 财 务 信 息 记 账 基 础 和 计 价 原 则 本 集 团 会 计 核 算 以 权 责 发 生 制 为 记 账 基 础 除 某 些 金 融 工 具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外, 本 财 务 报 表 以 历 史 成 本 作 为 计 量 基 础 资 产 如 果 发 生 减 值, 则 按 照 相 关 规 定 计 提 相 应 的 减 值 准 备 在 历 史 成 本 计 量 下, 资 产 按 照 购 置 时 支 付 的 现 金 或 者 现 金 等 价 物 的 金 额 或 者 所 付 出 的 对 价 的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负 债 按 照 因 承 担 现 时 义 务 而 实 际 收 到 的 款 项 或 者 资 产 的 金 额, 或 者 承 担 现 时 义 务 的 合 同 金 额, 或 者 按 照 日 常 活 动 中 为 偿 还 负 债 预 期 需 要 支 付 的 现 金 或 者 现 金 等 价 物 的 金 额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是 市 场 参 与 者 在 计 量 日 发 生 的 有 序 交 易 中, 出 售 一 项 资 产 所 能 收 到 或 者 转 移 一 项 负 债 所 需 支 付 的 价 格 无 论 公 允 价 值 是 可 观 察 到 的 还 是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估 计 的, 在 本 财 务 报 表 中 计 量 和 披 露 的 公 允 价 值 均 在 此 基 础 上 予 以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基 于 公 允 价 值 的 输 入 值 的 可 观 察 程 度 以 及 该 等 输 入 值 对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整 体 的 重 要 性, 被 划 分 为 三 个 层 次 : 第 一 层 次 输 入 值 是 在 计 量 日 能 够 取 得 的 相 同 资 产 或 负 债 在 活 跃 市 场 上 未 经 调 整 的 报 价 第 二 层 次 输 入 值 是 除 第 一 层 次 输 入 值 外 相 关 资 产 或 负 债 直 接 或 间 接 可 观 察 的 输 入 值 第 三 层 次 输 入 值 是 相 关 资 产 或 负 债 的 不 可 观 察 输 入 值 - 12 -

( 二 ) 财 务 报 表 的 编 制 基 础 - 续 持 续 经 营 本 集 团 对 自 2016 年 1 月 1 日 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 6 个 月 的 持 续 经 营 能 力 进 行 了 评 价, 未 发 现 对 持 续 经 营 能 力 产 生 重 大 疑 虑 的 事 项 和 情 况 因 此, 本 财 务 报 表 系 在 持 续 经 营 假 设 的 基 础 上 编 制 ( 三 ) 重 要 会 计 政 策 和 会 计 估 计 1 遵 循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的 声 明 本 集 团 编 制 的 财 务 报 表 符 合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的 要 求, 真 实 完 整 地 反 映 了 本 集 团 2016 年 6 月 30 日 的 合 并 财 务 状 况 以 及 的 合 并 经 营 成 果 和 合 并 现 金 流 量 2 会 计 期 间 本 集 团 的 会 计 年 度 为 公 历 年 度, 即 每 年 1 月 1 日 起 至 12 月 31 日 止 3 营 业 周 期 营 业 周 期 是 指 企 业 从 购 买 用 于 加 工 的 资 产 起 至 实 现 现 金 或 现 金 等 价 物 的 期 间 4 记 账 本 位 币 人 民 币 为 本 公 司 及 境 内 子 公 司 经 营 所 处 的 主 要 经 济 环 境 中 的 货 币, 本 公 司 及 境 内 子 公 司 以 人 民 币 为 记 账 本 位 币 本 公 司 之 境 外 子 公 司 均 位 于 香 港, 其 根 据 经 营 所 处 的 主 要 经 济 环 境 中 的 货 币 确 定 港 币 为 其 记 账 本 位 币 本 集 团 编 制 本 财 务 报 表 时 所 采 用 的 货 币 为 人 民 币 5 同 一 控 制 下 和 非 同 一 控 制 下 企 业 合 并 的 会 计 处 理 方 法 企 业 合 并 分 为 同 一 控 制 下 企 业 合 并 和 非 同 一 控 制 下 企 业 合 并 5.1 同 一 控 制 下 的 企 业 合 并 参 与 合 并 的 企 业 在 合 并 前 后 均 受 同 一 方 或 相 同 的 多 方 最 终 控 制, 且 该 控 制 并 非 暂 时 性 的, 为 同 一 控 制 下 的 企 业 合 并 在 企 业 合 并 中 取 得 的 资 产 和 负 债, 按 合 并 日 其 在 被 合 并 方 的 账 面 价 值 计 量 合 并 方 取 得 的 净 资 产 账 面 价 值 与 支 付 的 合 并 对 价 的 账 面 价 值 或 发 行 股 份 面 值 总 额 的 差 额, 调 整 资 本 公 积 中 的 股 本 溢 价, 股 本 溢 价 不 足 冲 减 的 则 调 整 留 存 收 益 为 进 行 企 业 合 并 发 生 的 各 项 直 接 费 用, 于 发 生 时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 13 -

( 三 ) 重 要 会 计 政 策 和 会 计 估 计 - 续 5 同 一 控 制 下 和 非 同 一 控 制 下 企 业 合 并 的 会 计 处 理 方 法 - 续 5.2 非 同 一 控 制 下 的 企 业 合 并 及 商 誉 参 与 合 并 的 企 业 在 合 并 前 后 不 受 同 一 方 或 相 同 的 多 方 最 终 控 制, 为 非 同 一 控 制 下 的 企 业 合 并 合 并 成 本 指 购 买 方 为 取 得 被 购 买 方 的 控 制 权 而 付 出 的 资 产 发 生 或 承 担 的 负 债 和 发 行 的 权 益 性 工 具 的 公 允 价 值 购 买 方 为 企 业 合 并 发 生 的 审 计 法 律 服 务 评 估 咨 询 等 中 介 费 用 以 及 其 他 相 关 管 理 费 用, 于 发 生 时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购 买 方 在 合 并 中 所 取 得 的 被 购 买 方 符 合 确 认 条 件 的 可 辨 认 资 产 负 债 及 或 有 负 债 在 购 买 日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合 并 成 本 大 于 合 并 中 取 得 的 被 购 买 方 可 辨 认 净 资 产 公 允 价 值 份 额 的 差 额, 作 为 一 项 资 产 确 认 为 商 誉 并 按 成 本 进 行 初 始 计 量 合 并 成 本 小 于 合 并 中 取 得 的 被 购 买 方 可 辨 认 净 资 产 公 允 价 值 份 额 的, 首 先 对 取 得 的 被 购 买 方 各 项 可 辨 认 资 产 负 债 及 或 有 负 债 的 公 允 价 值 以 及 合 并 成 本 的 计 量 进 行 复 核, 复 核 后 合 并 成 本 仍 小 于 合 并 中 取 得 的 被 购 买 方 可 辨 认 净 资 产 公 允 价 值 份 额 的,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因 企 业 合 并 形 成 的 商 誉 在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中 单 独 列 报, 并 按 照 成 本 扣 除 累 计 减 值 准 备 后 的 金 额 计 量 6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的 编 制 方 法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的 合 并 范 围 以 控 制 为 基 础 予 以 确 定 控 制 是 指 投 资 方 拥 有 对 被 投 资 方 的 权 力, 通 过 参 与 被 投 资 方 的 相 关 活 动 而 享 有 可 变 回 报, 并 且 有 能 力 运 用 对 被 投 资 方 的 权 力 影 响 其 回 报 金 额 一 旦 相 关 事 实 和 情 况 的 变 化 导 致 上 述 控 制 定 义 涉 及 的 相 关 要 素 发 生 了 变 化, 本 集 团 将 进 行 重 新 评 估 子 公 司 的 合 并 起 始 于 本 集 团 获 得 对 该 子 公 司 的 控 制 权 时, 终 止 于 本 集 团 丧 失 对 该 子 公 司 的 控 制 权 时 对 于 本 集 团 处 置 的 子 公 司, 处 置 日 ( 丧 失 控 制 权 的 日 期 ) 前 的 经 营 成 果 和 现 金 流 量 已 经 适 当 地 包 括 在 合 并 利 润 表 和 合 并 现 金 流 量 表 中 对 于 通 过 非 同 一 控 制 下 的 企 业 合 并 取 得 的 子 公 司, 其 自 购 买 日 ( 取 得 控 制 权 的 日 期 ) 起 的 经 营 成 果 及 现 金 流 量 已 经 适 当 地 包 括 在 合 并 利 润 表 和 合 并 现 金 流 量 表 中 对 于 通 过 同 一 控 制 下 的 企 业 合 并 取 得 的 子 公 司, 无 论 该 项 企 业 合 并 发 生 在 报 告 期 的 任 一 时 点, 视 同 该 子 公 司 之 日 起 纳 入 本 集 团 的 合 并 范 围, 其 自 报 告 期 最 早 期 间 期 初 或 之 日 起 的 经 营 成 果 和 现 金 流 量 已 适 当 地 包 括 在 合 并 利 润 表 和 合 并 现 金 流 量 表 中 - 14 -

( 三 ) 重 要 会 计 政 策 和 会 计 估 计 - 续 6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的 编 制 方 法 - 续 子 公 司 采 用 的 主 要 会 计 政 策 和 会 计 期 间 按 照 本 公 司 统 一 规 定 的 会 计 政 策 和 会 计 期 间 厘 定 本 公 司 与 子 公 司 及 子 公 司 相 互 之 间 发 生 的 内 部 交 易 对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的 影 响 于 合 并 时 抵 销 子 公 司 所 有 者 权 益 中 不 属 于 母 公 司 的 份 额 作 为 少 数 股 东 权 益, 在 合 并 资 产 负 债 表 中 股 东 权 益 项 目 下 以 少 数 股 东 权 益 项 目 列 示 子 公 司 当 期 净 损 益 中 属 于 少 数 股 东 权 益 的 份 额, 在 合 并 利 润 表 中 净 利 润 项 目 下 以 少 数 股 东 损 益 项 目 列 示 少 数 股 东 分 担 的 子 公 司 的 亏 损 超 过 了 少 数 股 东 在 该 子 公 司 期 初 所 有 者 权 益 中 所 享 有 的 份 额, 其 余 额 仍 冲 减 少 数 股 东 权 益 对 于 购 买 子 公 司 少 数 股 权 或 因 处 置 部 分 股 权 投 资 但 没 有 丧 失 对 该 子 公 司 控 制 权 的 交 易, 作 为 权 益 性 交 易 核 算, 调 整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所 有 者 权 益 和 少 数 股 东 权 益 的 账 面 价 值 以 反 映 其 在 子 公 司 中 相 关 权 益 的 变 化 少 数 股 东 权 益 的 调 整 额 与 支 付 / 收 到 对 价 的 公 允 价 值 之 间 的 差 额 调 整 资 本 公 积, 资 本 公 积 不 足 冲 减 的, 调 整 留 存 收 益 7 现 金 及 现 金 等 价 物 的 确 定 标 准 现 金 是 指 库 存 现 金 以 及 可 以 随 时 用 于 支 付 的 存 款 现 金 等 价 物 是 指 本 集 团 持 有 的 期 限 短 流 动 性 强 易 于 转 换 为 已 知 金 额 现 金 价 值 变 动 风 险 很 小 的 投 资 8 外 币 业 务 和 外 币 报 表 折 算 8.1 外 币 业 务 外 币 交 易 在 初 始 确 认 时 采 用 交 易 发 生 日 的 即 期 汇 率 折 算 于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外 币 货 币 性 项 目 采 用 该 日 即 期 汇 率 折 算 为 人 民 币, 因 该 日 的 即 期 汇 率 与 初 始 确 认 时 或 者 前 一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即 期 汇 率 不 同 而 产 生 的 汇 兑 差 额, 除 :(1) 符 合 资 本 化 条 件 的 外 币 专 门 借 款 的 汇 兑 差 额 在 资 本 化 期 间 予 以 资 本 化 计 入 相 关 资 产 的 成 本 ;(2) 为 了 规 避 外 汇 风 险 进 行 套 期 的 套 期 工 具 的 汇 兑 差 额 按 套 期 会 计 方 法 处 理 ;(3) 可 供 出 售 货 币 性 项 目 除 摊 余 成 本 之 外 的 其 他 账 面 余 额 变 动 产 生 的 汇 兑 差 额 计 入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外, 均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以 历 史 成 本 计 量 的 外 币 非 货 币 性 项 目 仍 以 交 易 发 生 日 的 即 期 汇 率 折 算 的 记 账 本 位 币 金 额 计 量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的 外 币 非 货 币 性 项 目, 采 用 公 允 价 值 确 定 日 的 即 期 汇 率 折 算, 折 算 后 的 记 账 本 位 币 金 额 与 原 记 账 本 位 币 金 额 的 差 额, 作 为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 含 汇 率 变 动 ) 处 理,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或 确 认 为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 15 -

( 三 ) 重 要 会 计 政 策 和 会 计 估 计 - 续 8 外 币 业 务 和 外 币 报 表 折 算 - 续 8.2 外 币 财 务 报 表 折 算 为 编 制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境 外 经 营 的 外 币 财 务 报 表 按 以 下 方 法 折 算 为 人 民 币 报 表 : 资 产 负 债 表 中 的 所 有 资 产 负 债 类 项 目 按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的 即 期 汇 率 折 算 ; 股 东 权 益 项 目 按 发 生 时 的 即 期 汇 率 折 算 ; 利 润 表 中 的 所 有 项 目 及 反 映 利 润 分 配 发 生 额 的 项 目 按 交 易 发 生 当 期 平 均 汇 率 折 算 ; 折 算 后 资 产 类 项 目 与 负 债 类 项 目 和 股 东 权 益 类 项 目 合 计 数 的 差 额 确 认 为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并 计 入 股 东 权 益 外 币 现 金 流 量 以 及 境 外 子 公 司 的 现 金 流 量, 采 用 与 现 金 流 量 发 生 日 即 期 汇 率 近 似 的 汇 率 折 算, 汇 率 变 动 对 现 金 及 现 金 等 价 物 的 影 响 额, 作 为 调 节 项 目, 在 现 金 流 量 表 中 以 汇 率 变 动 对 现 金 及 现 金 等 价 物 的 影 响 单 独 列 示 年 初 数 和 上 年 实 际 数 按 照 上 年 财 务 报 表 折 算 后 的 数 额 列 示 在 处 置 本 集 团 在 境 外 经 营 的 全 部 所 有 者 权 益 或 因 处 置 部 分 股 权 投 资 或 其 他 原 因 丧 失 了 对 境 外 经 营 控 制 权 时, 将 资 产 负 债 表 中 股 东 权 益 项 目 下 列 示 的 与 该 境 外 经 营 相 关 的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所 有 者 权 益 的 外 币 报 表 折 算 差 额, 全 部 转 入 处 置 当 期 损 益 在 处 置 部 分 股 权 投 资 或 其 他 原 因 导 致 持 有 境 外 经 营 权 益 比 例 降 低 但 不 丧 失 对 境 外 经 营 控 制 权 时, 与 该 境 外 经 营 处 置 部 分 相 关 的 外 币 报 表 折 算 差 额 将 归 属 于 少 数 股 东 权 益, 不 转 入 当 期 损 益 在 处 置 境 外 经 营 为 联 营 企 业 或 合 营 企 业 的 部 分 股 权 时, 与 该 境 外 经 营 相 关 的 外 币 报 表 折 算 差 额, 按 处 置 该 境 外 经 营 的 比 例 转 入 处 置 当 期 损 益 9 金 融 工 具 在 本 集 团 成 为 金 融 工 具 合 同 的 一 方 时 确 认 一 项 金 融 资 产 或 金 融 负 债 金 融 资 产 和 金 融 负 债 在 初 始 确 认 时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对 于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金 融 资 产 和 金 融 负 债, 相 关 的 交 易 费 用 直 接 计 入 损 益, 对 于 其 他 类 别 的 金 融 资 产 和 金 融 负 债, 相 关 交 易 费 用 计 入 初 始 确 认 金 额 9.1 实 际 利 率 法 实 际 利 率 法 是 指 按 照 金 融 资 产 或 金 融 负 债 ( 含 一 组 金 融 资 产 或 金 融 负 债 ) 的 实 际 利 率 计 算 其 摊 余 成 本 及 各 期 利 息 收 入 或 支 出 的 方 法 实 际 利 率 是 指 将 金 融 资 产 或 金 融 负 债 在 预 期 存 续 期 间 或 适 用 的 更 短 期 间 内 的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折 现 为 该 金 融 资 产 或 金 融 负 债 当 前 账 面 价 值 所 使 用 的 利 率 在 计 算 实 际 利 率 时, 本 集 团 在 考 虑 金 融 资 产 或 金 融 负 债 所 有 合 同 条 款 的 基 础 上 预 计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 不 考 虑 未 来 的 信 用 损 失 ), 同 时 还 考 虑 金 融 资 产 或 金 融 负 债 合 同 各 方 之 间 支 付 或 收 取 的 属 于 实 际 利 率 组 成 部 分 的 各 项 收 费 交 易 费 用 及 折 价 或 溢 价 等 - 16 -

( 三 ) 重 要 会 计 政 策 和 会 计 估 计 - 续 9 金 融 工 具 - 续 9.2 金 融 资 产 的 分 类 确 认 和 计 量 金 融 资 产 在 初 始 确 认 时 划 分 为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金 融 资 产 持 有 至 到 期 投 资 贷 款 和 应 收 款 项 以 及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以 常 规 方 式 买 卖 金 融 资 产, 按 交 易 日 会 计 进 行 确 认 和 终 止 确 认 本 集 团 的 金 融 资 产 为 持 有 至 到 期 投 资 贷 款 和 应 收 款 项 以 及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9.2.1. 持 有 至 到 期 投 资 持 有 至 到 期 投 资 是 指 到 期 日 固 定 回 收 金 额 固 定 或 可 确 定, 且 本 集 团 有 明 确 意 图 和 能 力 持 有 至 到 期 的 非 衍 生 金 融 资 产 持 有 至 到 期 投 资 采 用 实 际 利 率 法, 按 摊 余 成 本 进 行 后 续 计 量, 在 终 止 确 认 发 生 减 值 或 摊 销 时 产 生 的 利 得 或 损 失,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9.2.2. 贷 款 和 应 收 款 项 贷 款 和 应 收 款 项 是 指 在 活 跃 市 场 中 没 有 报 价 回 收 金 额 固 定 或 可 确 定 的 非 衍 生 金 融 资 产 本 集 团 划 分 为 贷 款 和 应 收 款 项 的 金 融 资 产 包 括 应 收 票 据 应 收 账 款 应 收 利 息 应 收 股 利 及 其 他 应 收 款 等 贷 款 和 应 收 款 项 采 用 实 际 利 率 法, 按 摊 余 成 本 进 行 后 续 计 量, 在 终 止 确 认 发 生 减 值 或 摊 销 时 产 生 的 利 得 或 损 失,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9.2.3.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包 括 初 始 确 认 时 即 被 指 定 为 可 供 出 售 的 非 衍 生 金 融 资 产, 以 及 除 了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金 融 资 产 贷 款 和 应 收 款 项 持 有 至 到 期 投 资 以 外 的 金 融 资 产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采 用 公 允 价 值 进 行 后 续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形 成 的 利 得 或 损 失, 除 减 值 损 失 和 外 币 货 币 性 金 融 资 产 与 摊 余 成 本 相 关 的 汇 兑 差 额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外, 确 认 为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在 该 金 融 资 产 终 止 确 认 时 转 出,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持 有 期 间 取 得 的 利 息 及 被 投 资 单 位 宣 告 发 放 的 现 金 股 利, 计 入 投 资 收 益 在 活 跃 市 场 中 没 有 报 价 且 其 公 允 价 值 不 能 可 靠 计 量 的 权 益 工 具 投 资, 按 照 成 本 计 量 - 17 -

( 三 ) 重 要 会 计 政 策 和 会 计 估 计 - 续 9 金 融 工 具 - 续 9.3 金 融 资 产 减 值 除 了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金 融 资 产 外, 本 集 团 在 每 个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对 其 他 金 融 资 产 的 账 面 价 值 进 行 检 查, 有 客 观 证 据 表 明 金 融 资 产 发 生 减 值 的, 计 提 减 值 准 备 表 明 金 融 资 产 发 生 减 值 的 客 观 证 据 是 指 金 融 资 产 初 始 确 认 后 实 际 发 生 的 对 该 金 融 资 产 的 预 计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有 影 响, 且 企 业 能 够 对 该 影 响 进 行 可 靠 计 量 的 事 项 金 融 资 产 发 生 减 值 的 客 观 证 据, 包 括 下 列 可 观 察 到 的 各 项 事 项 : (1) 发 行 方 或 债 务 人 发 生 严 重 财 务 困 难 ; (2) 债 务 人 违 反 了 合 同 条 款, 如 偿 付 利 息 或 本 金 发 生 违 约 或 逾 期 等 ; (3) 本 集 团 出 于 经 济 或 法 律 等 方 面 因 素 的 考 虑, 对 发 生 财 务 困 难 的 债 务 人 作 出 让 步 ; (4) 债 务 人 很 可 能 倒 闭 或 者 进 行 其 他 财 务 重 组 ; (5) 因 发 行 方 发 生 重 大 财 务 困 难, 导 致 金 融 资 产 无 法 在 活 跃 市 场 继 续 交 易 ; (6) 无 法 辨 认 一 组 金 融 资 产 中 的 某 项 资 产 的 现 金 流 量 是 否 已 经 减 少, 但 根 据 公 开 的 数 据 对 其 进 行 总 体 评 价 后 发 现, 该 组 金 融 资 产 自 初 始 确 认 以 来 的 预 计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确 已 减 少 且 可 计 量, 包 括 : - 该 组 金 融 资 产 的 债 务 人 支 付 能 力 逐 步 恶 化 ; - 债 务 人 所 在 国 家 或 地 区 经 济 出 现 了 可 能 导 致 该 组 金 融 资 产 无 法 支 付 的 状 况 ; (7) 权 益 工 具 发 行 人 经 营 所 处 的 技 术 市 场 经 济 或 法 律 环 境 等 发 生 重 大 不 利 变 化, 使 权 益 工 具 投 资 人 可 能 无 法 收 回 投 资 成 本 ; (8) 权 益 工 具 投 资 的 公 允 价 值 发 生 严 重 或 非 暂 时 性 下 跌 ; (9) 其 他 表 明 金 融 资 产 发 生 减 值 的 客 观 证 据 - 以 摊 余 成 本 计 量 的 金 融 资 产 减 值 以 摊 余 成 本 计 量 的 金 融 资 产 发 生 减 值 时, 将 其 账 面 价 值 减 记 至 按 照 该 金 融 资 产 的 原 实 际 利 率 折 现 确 定 的 预 计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 不 包 括 尚 未 发 生 的 未 来 信 用 损 失 ) 现 值, 减 记 金 额 确 认 为 减 值 损 失,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金 融 资 产 确 认 减 值 损 失 后, 如 有 客 观 证 据 表 明 该 金 融 资 产 价 值 已 恢 复, 且 客 观 上 与 确 认 该 损 失 后 发 生 的 事 项 有 关, 原 确 认 的 减 值 损 失 予 以 转 回, 但 金 融 资 产 转 回 减 值 损 失 后 的 账 面 价 值 不 超 过 假 定 不 计 提 减 值 准 备 情 况 下 该 金 融 资 产 在 转 回 日 的 摊 余 成 本 本 集 团 对 单 项 金 额 重 大 的 金 融 资 产 单 独 进 行 减 值 测 试 ; 对 单 项 金 额 不 重 大 的 金 融 资 产, 单 独 进 行 减 值 测 试 或 包 括 在 具 有 类 似 信 用 风 险 特 征 的 金 融 资 产 组 合 中 进 行 减 值 测 试 单 独 测 试 未 发 生 减 值 的 金 融 资 产 ( 包 括 单 项 金 额 重 大 和 不 重 大 的 金 融 资 产 ), 包 括 在 具 有 类 似 信 用 风 险 特 征 的 金 融 资 产 组 合 中 再 进 行 减 值 测 试 已 单 项 确 认 减 值 损 失 的 金 融 资 产, 不 包 括 在 具 有 类 似 信 用 风 险 特 征 的 金 融 资 产 组 合 中 进 行 减 值 测 试 - 18 -

( 三 ) 重 要 会 计 政 策 和 会 计 估 计 - 续 9 金 融 工 具 - 续 9.3 金 融 资 产 减 值 - 续 -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减 值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发 生 减 值 时, 将 原 直 接 计 入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的 因 公 允 价 值 下 降 形 成 的 累 计 损 失 予 以 转 出 并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该 转 出 的 累 计 损 失 为 该 资 产 初 始 取 得 成 本 扣 除 已 收 回 本 金 和 已 摊 销 金 额 当 前 公 允 价 值 和 原 已 计 入 损 益 的 减 值 损 失 后 的 余 额 在 确 认 减 值 损 失 后, 期 后 如 有 客 观 证 据 表 明 该 金 融 资 产 价 值 已 恢 复, 且 客 观 上 与 确 认 该 损 失 后 发 生 的 事 项 有 关, 原 确 认 的 减 值 损 失 予 以 转 回, 可 供 出 售 权 益 工 具 投 资 的 减 值 损 失 转 回 确 认 为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可 供 出 售 债 务 工 具 的 减 值 损 失 转 回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 以 成 本 计 量 的 金 融 资 产 减 值 在 活 跃 市 场 中 没 有 报 价 且 其 公 允 价 值 不 能 可 靠 计 量 的 权 益 工 具 投 资, 或 与 该 权 益 工 具 挂 钩 并 须 通 过 交 付 该 权 益 工 具 结 算 的 衍 生 金 融 资 产 发 生 减 值 时, 将 其 账 面 价 值 减 记 至 与 按 照 类 似 金 融 资 产 当 时 市 场 收 益 率 对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折 现 确 定 的 现 值, 减 记 金 额 确 认 为 减 值 损 失,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此 类 金 融 资 产 的 减 值 损 失 一 经 确 认 不 予 转 回 9.4 金 融 资 产 的 转 移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的 金 融 资 产, 予 以 终 止 确 认 :(1) 收 取 该 金 融 资 产 现 金 流 量 的 合 同 权 利 终 止 ;(2) 该 金 融 资 产 已 转 移, 且 将 金 融 资 产 所 有 权 上 几 乎 所 有 的 风 险 和 报 酬 转 移 给 转 入 方 ; (3) 该 金 融 资 产 已 转 移, 虽 然 本 集 团 既 没 有 转 移 也 没 有 保 留 金 融 资 产 所 有 权 上 几 乎 所 有 的 风 险 和 报 酬, 但 是 放 弃 了 对 该 金 融 资 产 控 制 若 本 集 团 既 没 有 转 移 也 没 有 保 留 金 融 资 产 所 有 权 上 几 乎 所 有 的 风 险 和 报 酬, 且 未 放 弃 对 该 金 融 资 产 的 控 制 的, 则 按 照 继 续 涉 入 所 转 移 金 融 资 产 的 程 度 确 认 有 关 金 融 资 产, 并 相 应 确 认 有 关 负 债 继 续 涉 入 所 转 移 金 融 资 产 的 程 度, 是 指 该 金 融 资 产 价 值 变 动 使 企 业 面 临 的 风 险 水 平 金 融 资 产 整 体 转 移 满 足 终 止 确 认 条 件 的, 将 所 转 移 金 融 资 产 的 账 面 价 值 及 因 转 移 而 收 到 的 对 价 与 原 计 入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的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累 计 额 之 和 的 差 额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金 融 资 产 部 分 转 移 满 足 终 止 确 认 条 件 的, 将 所 转 移 金 融 资 产 的 账 面 价 值 在 终 止 确 认 及 未 终 止 确 认 部 分 之 间 按 其 相 对 的 公 允 价 值 进 行 分 摊, 并 将 因 转 移 而 收 到 的 对 价 与 应 分 摊 至 终 止 确 认 部 分 的 原 计 入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的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累 计 额 之 和 与 分 摊 的 前 述 账 面 金 额 之 差 额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 19 -

( 三 ) 重 要 会 计 政 策 和 会 计 估 计 - 续 9 金 融 工 具 - 续 9.5 金 融 负 债 的 分 类 确 认 和 计 量 本 集 团 根 据 所 发 行 金 融 工 具 的 合 同 条 款 及 其 所 反 映 的 经 济 实 质 而 非 仅 以 法 律 形 式, 结 合 金 融 负 债 和 权 益 工 具 的 定 义, 在 初 始 确 认 时 将 该 金 融 工 具 或 其 组 成 部 分 分 类 为 金 融 负 债 或 权 益 工 具 金 融 负 债 在 初 始 确 认 时 划 分 为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金 融 负 债 和 其 他 金 融 负 债 本 集 团 的 金 融 负 债 均 为 其 他 金 融 负 债 9.5.1 其 他 金 融 负 债 与 在 活 跃 市 场 中 没 有 报 价 公 允 价 值 不 能 可 靠 计 量 的 权 益 工 具 挂 钩 并 须 通 过 交 付 该 权 益 工 具 结 算 的 衍 生 金 融 负 债, 按 照 成 本 进 行 后 续 计 量 除 财 务 担 保 合 同 负 债 外 的 其 他 金 融 负 债 采 用 实 际 利 率 法, 按 摊 余 成 本 进 行 后 续 计 量, 终 止 确 认 或 摊 销 产 生 的 利 得 或 损 失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9.6 金 融 负 债 的 终 止 确 认 金 融 负 债 的 现 时 义 务 全 部 或 部 分 已 经 解 除 的, 终 止 确 认 该 金 融 负 债 或 其 一 部 分 本 集 团 ( 债 务 人 ) 与 债 权 人 之 间 签 订 协 议, 以 承 担 新 金 融 负 债 方 式 替 换 现 存 金 融 负 债, 且 新 金 融 负 债 与 现 存 金 融 负 债 的 合 同 条 款 实 质 上 不 同 的, 终 止 确 认 现 存 金 融 负 债, 并 同 时 确 认 新 金 融 负 债 金 融 负 债 全 部 或 部 分 终 止 确 认 的, 将 终 止 确 认 部 分 的 账 面 价 值 与 支 付 的 对 价 ( 包 括 转 出 的 非 现 金 资 产 或 承 担 的 新 金 融 负 债 ) 之 间 的 差 额,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9.7 金 融 资 产 和 金 融 负 债 的 抵 销 当 本 集 团 具 有 抵 销 已 确 认 金 融 资 产 和 金 融 负 债 的 法 定 权 利, 且 目 前 可 执 行 该 种 法 定 权 利, 同 时 本 集 团 计 划 以 净 额 结 算 或 同 时 变 现 该 金 融 资 产 和 清 偿 该 金 融 负 债 时, 金 融 资 产 和 金 融 负 债 以 相 互 抵 销 后 的 金 额 在 资 产 负 债 表 内 列 示 除 此 以 外, 金 融 资 产 和 金 融 负 债 在 资 产 负 债 表 内 分 别 列 示, 不 予 相 互 抵 销 9.8 权 益 工 具 权 益 工 具 是 指 能 证 明 拥 有 本 集 团 在 扣 除 所 有 负 债 后 的 资 产 中 的 剩 余 权 益 的 合 同 本 集 团 发 行 ( 含 再 融 资 ) 回 购 出 售 或 注 销 权 益 工 具 作 为 权 益 的 变 动 处 理 本 集 团 不 确 认 权 益 工 具 的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与 权 益 性 交 易 相 关 的 交 易 费 用 从 权 益 中 扣 减 本 集 团 对 权 益 工 具 持 有 方 的 分 配 作 为 利 润 分 配 处 理, 发 放 的 股 票 股 利 不 影 响 股 东 权 益 总 额 - 20 -

( 三 ) 重 要 会 计 政 策 和 会 计 估 计 - 续 10 应 收 款 项 10.1 单 项 金 额 重 大 并 单 独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的 应 收 款 项 单 项 金 额 重 大 的 判 断 依 据 或 金 额 标 准 单 项 金 额 重 大 并 单 独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的 计 提 方 法 本 集 团 将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5,000,000.00 元 以 上 的 应 收 账 款 和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3,000,000.00 元 以 上 的 其 他 应 收 款 认 定 为 单 项 金 额 重 大 的 款 项 本 集 团 对 单 项 金 额 重 大 的 应 收 款 项 单 独 进 行 减 值 测 试, 单 独 测 试 未 发 生 减 值 的 应 收 款 项, 包 括 在 具 有 类 似 信 用 风 险 特 征 的 应 收 款 项 组 合 中 进 行 减 值 测 试 单 项 测 试 已 确 认 减 值 损 失 的 应 收 款 项, 不 再 包 括 在 具 有 类 似 信 用 风 险 特 征 的 应 收 款 项 组 合 中 进 行 减 值 测 试 10.2 按 信 用 风 险 特 征 组 合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的 应 收 款 项 确 定 信 用 风 险 特 征 组 合 的 依 据 组 合 1 应 收 子 公 司 款 项 组 合 2 除 应 收 子 公 司 款 项 外 的 其 他 款 项 按 信 用 风 险 特 征 组 合 确 定 坏 账 准 备 的 计 提 方 法 组 合 1 不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组 合 2 账 龄 分 析 法 组 合 中, 采 用 账 龄 分 析 法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的 应 收 账 款 : 账 龄 计 提 比 例 (%) 6 个 月 以 内 ( 含 6 个 月 ) 0 6 个 月 至 1 年 ( 含 1 年 ) 8 1 至 2 年 ( 含 2 年 ) 30 2 至 3 年 ( 含 3 年 ) 50 3 至 4 年 ( 含 4 年 ) 80 4 至 5 年 ( 含 5 年 ) 80 5 年 以 上 100 组 合 中, 采 用 账 龄 分 析 法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的 其 他 应 收 款 : 账 龄 计 提 比 例 (%) 1 年 以 内 ( 含 1 年 ) 5 1 至 2 年 ( 含 2 年 ) 20 2 至 年 ( 含 3 年 ) 50 3 年 以 上 100-21 -

( 三 ) 重 要 会 计 政 策 和 会 计 估 计 - 续 10 应 收 款 项 - 续 10.3 单 项 金 额 不 重 大 但 单 独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的 应 收 款 项 单 独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的 理 由 坏 账 准 备 计 提 方 法 当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应 收 款 项 无 法 收 回 时 个 别 认 定 法 11 存 货 11.1 存 货 的 分 类 本 集 团 的 存 货 主 要 包 括 原 材 料 在 产 品 库 存 商 品 委 托 加 工 物 资 等 存 货 按 成 本 进 行 初 始 计 量, 存 货 成 本 包 括 采 购 成 本 加 工 成 本 和 其 他 使 存 货 达 到 目 前 场 所 和 状 态 所 发 生 的 支 出 11.2 发 出 存 货 的 计 价 方 法 存 货 发 出 时, 采 用 加 权 平 均 法 确 定 发 出 存 货 的 实 际 成 本 11.3 存 货 可 变 现 净 值 的 确 定 依 据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存 货 按 照 成 本 与 可 变 现 净 值 孰 低 计 量 当 其 可 变 现 净 值 低 于 成 本 时, 提 取 存 货 跌 价 准 备 可 变 现 净 值 是 指 在 日 常 活 动 中, 存 货 的 估 计 售 价 减 去 至 完 工 时 估 计 将 要 发 生 的 成 本 估 计 的 销 售 费 用 以 及 相 关 税 费 后 的 金 额 在 确 定 存 货 的 可 变 现 净 值 时, 以 取 得 的 确 凿 证 据 为 基 础, 同 时 考 虑 持 有 存 货 的 目 的 以 及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后 事 项 的 影 响 存 货 按 单 个 存 货 项 目 的 成 本 高 于 其 可 变 现 净 值 的 差 额 提 取 存 货 跌 价 准 备 计 提 存 货 跌 价 准 备 后, 如 果 以 前 减 记 存 货 价 值 的 影 响 因 素 已 经 消 失, 导 致 存 货 的 可 变 现 净 值 高 于 其 账 面 价 值 的, 在 原 已 计 提 的 存 货 跌 价 准 备 金 额 内 予 以 转 回, 转 回 的 金 额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11.4 存 货 的 盘 存 制 度 存 货 盘 存 制 度 为 永 续 盘 存 制 11.5 低 值 易 耗 品 和 包 装 物 的 摊 销 方 法 低 值 易 耗 品 和 包 装 物 采 用 一 次 转 销 法 进 行 摊 销 - 22 -

( 三 ) 重 要 会 计 政 策 和 会 计 估 计 - 续 12 划 分 为 持 有 待 售 资 产 当 本 集 团 的 某 一 组 成 部 分 或 非 流 动 资 产 ( 不 包 括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 同 时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时, 本 集 团 将 其 确 认 为 持 有 待 售 : 该 组 成 部 分 或 非 流 动 资 产 必 须 在 其 当 前 状 态 下 仅 根 据 出 售 此 类 组 成 部 分 或 非 流 动 资 产 的 惯 常 条 款 即 可 立 即 出 售 ; 已 经 就 处 置 该 组 成 部 分 或 非 流 动 资 产 作 出 决 议 ; 已 经 与 受 让 方 签 订 了 不 可 撤 销 的 转 让 协 议 ; 该 项 转 让 将 在 一 年 内 完 成 对 于 持 有 待 售 的 非 流 动 资 产, 本 集 团 不 进 行 权 益 法 核 算, 不 计 提 折 旧 或 进 行 摊 销, 按 照 账 面 价 值 与 公 允 价 值 减 去 处 置 费 用 后 的 净 额 孰 低 计 量 13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13.1 共 同 控 制 重 大 影 响 的 判 断 标 准 控 制 是 指 投 资 方 拥 有 对 被 投 资 方 的 权 力, 通 过 参 与 被 投 资 方 的 相 关 活 动 而 享 有 可 变 回 报, 并 且 有 能 力 运 用 对 被 投 资 方 的 权 力 影 响 其 回 报 金 额 共 同 控 制 是 指 按 照 相 关 约 定 对 某 项 安 排 所 共 有 的 控 制, 并 且 该 安 排 的 相 关 活 动 必 须 经 过 分 享 控 制 权 的 参 与 方 一 致 同 意 后 才 能 决 策 重 大 影 响 是 指 对 被 投 资 方 的 财 务 和 经 营 政 策 有 参 与 决 策 的 权 力, 但 并 不 能 够 控 制 或 者 与 其 他 方 一 起 共 同 控 制 这 些 政 策 的 制 定 在 确 定 能 否 对 被 投 资 单 位 实 施 控 制 或 施 加 重 大 影 响 时, 已 考 虑 投 资 方 和 其 他 方 持 有 的 被 投 资 单 位 当 期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当 期 可 执 行 认 股 权 证 等 潜 在 表 决 权 因 素 13.2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的 确 定 对 于 同 一 控 制 下 的 企 业 合 并 取 得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在 合 并 日 按 照 被 合 并 方 所 有 者 权 益 在 最 终 控 制 方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中 的 账 面 价 值 的 份 额 作 为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的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与 支 付 的 现 金 转 让 的 非 现 金 资 产 以 及 所 承 担 债 务 账 面 价 值 之 间 的 差 额, 调 整 资 本 公 积 ; 资 本 公 积 不 足 冲 减 的, 调 整 留 存 收 益 以 发 行 权 益 性 证 券 作 为 合 并 对 价 的, 在 合 并 日 按 照 被 合 并 方 所 有 者 权 益 在 最 终 控 制 方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中 的 账 面 价 值 的 份 额 作 为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的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按 照 发 行 股 份 的 面 值 总 额 作 为 股 本,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与 所 发 行 股 份 面 值 总 额 之 间 的 差 额, 调 整 资 本 公 积 ; 资 本 公 积 不 足 冲 减 的, 调 整 留 存 收 益 对 于 非 同 一 控 制 下 的 企 业 合 并 取 得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在 购 买 日 按 照 合 并 成 本 作 为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的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合 并 方 或 购 买 方 为 企 业 合 并 发 生 的 审 计 法 律 服 务 评 估 咨 询 等 中 介 费 用 以 及 其 他 相 关 管 理 费 用, 于 发 生 时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除 企 业 合 并 形 成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外 其 他 方 式 取 得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按 成 本 进 行 初 始 计 量 对 于 因 追 加 投 资 能 够 对 被 投 资 单 位 实 施 重 大 影 响 或 实 施 共 同 控 制 但 不 构 成 控 制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成 本 为 按 照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22 号 金 融 工 具 确 认 和 计 量 确 定 的 原 持 有 股 权 投 资 的 公 允 价 值 加 上 新 增 投 资 成 本 之 和 - 23 -

( 三 ) 重 要 会 计 政 策 和 会 计 估 计 - 续 13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 续 13.3 后 续 计 量 及 损 益 确 认 方 法 13.3.1. 成 本 法 核 算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公 司 财 务 报 表 采 用 成 本 法 核 算 对 子 公 司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子 公 司 是 指 本 集 团 能 够 对 其 实 施 控 制 的 被 投 资 主 体 采 用 成 本 法 核 算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按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计 价 追 加 或 收 回 投 资 调 整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的 成 本 当 期 投 资 收 益 按 照 享 有 被 投 资 单 位 宣 告 发 放 的 现 金 股 利 或 利 润 确 认 13.3.2. 权 益 法 核 算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本 集 团 对 联 营 企 业 和 合 营 企 业 的 投 资 采 用 权 益 法 核 算 联 营 企 业 是 指 本 集 团 能 够 对 其 施 加 重 大 影 响 的 被 投 资 单 位, 合 营 企 业 是 指 本 集 团 仅 对 该 安 排 的 净 资 产 享 有 权 利 的 合 营 安 排 采 用 权 益 法 核 算 时,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的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大 于 投 资 时 应 享 有 被 投 资 单 位 可 辨 认 净 资 产 公 允 价 值 份 额 的, 不 调 整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的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小 于 投 资 时 应 享 有 被 投 资 单 位 可 辨 认 净 资 产 公 允 价 值 份 额 的, 其 差 额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同 时 调 整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的 成 本 采 用 权 益 法 核 算 时, 按 照 应 享 有 或 应 分 担 的 被 投 资 单 位 实 现 的 净 损 益 和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的 份 额, 分 别 确 认 投 资 收 益 和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同 时 调 整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的 账 面 价 值 ; 按 照 被 投 资 单 位 宣 告 分 派 的 利 润 或 现 金 股 利 计 算 应 享 有 的 部 分, 相 应 减 少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的 账 面 价 值 ; 对 于 被 投 资 单 位 除 净 损 益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和 利 润 分 配 以 外 所 有 者 权 益 的 其 他 变 动, 调 整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的 账 面 价 值 并 计 入 资 本 公 积 在 确 认 应 享 有 被 投 资 单 位 净 损 益 的 份 额 时, 以 取 得 投 资 时 被 投 资 单 位 各 项 可 辨 认 资 产 等 的 公 允 价 值 为 基 础, 对 被 投 资 单 位 的 净 利 润 进 行 调 整 后 确 认 被 投 资 单 位 采 用 的 会 计 政 策 及 会 计 期 间 与 本 公 司 不 一 致 的, 按 照 本 公 司 的 会 计 政 策 及 会 计 期 间 对 被 投 资 单 位 的 财 务 报 表 进 行 调 整, 并 据 以 确 认 投 资 收 益 和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对 于 本 集 团 与 联 营 企 业 及 合 营 企 业 之 间 发 生 的 交 易, 投 出 或 出 售 的 资 产 不 构 成 业 务 的, 未 实 现 内 部 交 易 损 益 按 照 享 有 的 比 例 计 算 归 属 于 本 集 团 的 部 分 予 以 抵 销, 在 此 基 础 上 确 认 投 资 损 益 但 本 集 团 与 被 投 资 单 位 发 生 的 未 实 现 内 部 交 易 损 失, 属 于 所 转 让 资 产 减 值 损 失 的, 不 予 以 抵 销 在 确 认 应 分 担 被 投 资 单 位 发 生 的 净 亏 损 时, 以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的 账 面 价 值 和 其 他 实 质 上 构 成 对 被 投 资 单 位 净 投 资 的 长 期 权 益 减 记 至 零 为 限 此 外, 如 本 集 团 对 被 投 资 单 位 负 有 承 担 额 外 损 失 的 义 务, 则 按 预 计 承 担 的 义 务 确 认 预 计 负 债, 计 入 当 期 投 资 损 失 被 投 资 单 位 以 后 期 间 实 现 净 利 润 的, 本 集 团 在 收 益 分 享 额 弥 补 未 确 认 的 亏 损 分 担 额 后, 恢 复 确 认 收 益 分 享 额 13.4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处 置 处 置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时, 其 账 面 价 值 与 实 际 取 得 价 款 的 差 额,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 24 -

( 三 ) 重 要 会 计 政 策 和 会 计 估 计 - 续 14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是 指 为 赚 取 租 金 或 资 本 增 值, 或 两 者 兼 有 而 持 有 的 房 地 产 包 括 已 出 租 的 土 地 使 用 权 持 有 并 准 备 增 值 后 转 让 的 土 地 使 用 权 已 出 租 的 建 筑 物 等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按 照 成 本 进 行 初 始 计 量 与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有 关 的 后 续 支 出, 如 果 与 该 资 产 有 关 的 经 济 利 益 很 可 能 流 入 且 其 成 本 能 可 靠 地 计 量, 则 计 入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其 他 后 续 支 出, 在 发 生 时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本 集 团 采 用 成 本 模 式 对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进 行 后 续 计 量, 并 按 照 与 房 屋 建 筑 物 或 土 地 使 用 权 一 致 的 政 策 进 行 折 旧 或 摊 销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出 售 转 让 报 废 或 毁 损 的 处 置 收 入 扣 除 其 账 面 价 值 和 相 关 税 费 后 的 差 额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15 固 定 资 产 15.1 确 认 条 件 固 定 资 产 是 指 为 生 产 商 品 提 供 劳 务 出 租 或 经 营 管 理 而 持 有 的, 使 用 寿 命 超 过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的 有 形 资 产 固 定 资 产 仅 在 与 其 有 关 的 经 济 利 益 很 可 能 流 入 本 集 团, 且 其 成 本 能 够 可 靠 地 计 量 时 才 予 以 确 认 固 定 资 产 按 成 本 并 考 虑 预 计 弃 置 费 用 因 素 的 影 响 进 行 初 始 计 量 与 固 定 资 产 有 关 的 后 续 支 出, 如 果 与 该 固 定 资 产 有 关 的 经 济 利 益 很 可 能 流 入 且 其 成 本 能 可 靠 地 计 量, 则 计 入 固 定 资 产 成 本, 并 终 止 确 认 被 替 换 部 分 的 账 面 价 值 除 此 以 外 的 其 他 后 续 支 出, 在 发 生 时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15.2 折 旧 方 法 固 定 资 产 从 达 到 预 定 可 使 用 状 态 的 次 月 起, 采 用 年 限 平 均 法 在 使 用 寿 命 内 计 提 折 旧 各 类 固 定 资 产 的 使 用 寿 命 预 计 净 残 值 和 年 折 旧 率 如 下 : 类 别 折 旧 年 限 ( 年 ) 残 值 率 (%) 年 折 旧 率 (%) 生 产 用 房 屋 30 5 3.17 房 屋 及 建 筑 物 非 生 产 用 房 屋 35 5 2.71 构 筑 物 及 其 他 20 5 4.75 机 器 设 备 机 器 及 机 械 设 备 10 5 9.50 计 量 测 试 仪 器 5 5 19.00 运 输 设 备 运 输 设 备 5 5 19.00 电 子 及 办 公 设 备 电 子 及 办 公 设 备 5 5 19.00 医 疗 设 备 大 型 医 疗 设 备 10 5 9.50 小 型 医 疗 设 备 5 5 19.00 预 计 净 残 值 是 指 假 定 固 定 资 产 预 计 使 用 寿 命 已 满 并 处 于 使 用 寿 命 终 了 时 的 预 期 状 态, 本 集 团 目 前 从 该 项 资 产 处 置 中 获 得 的 扣 除 预 计 处 置 费 用 后 的 金 额 - 25 -

( 三 ) 重 要 会 计 政 策 和 会 计 估 计 - 续 15 固 定 资 产 - 续 15.3 其 他 说 明 当 固 定 资 产 处 于 处 置 状 态 或 预 期 通 过 使 用 或 处 置 不 能 产 生 经 济 利 益 时, 终 止 确 认 该 固 定 资 产 固 定 资 产 出 售 转 让 报 废 或 毁 损 的 处 置 收 入 扣 除 其 账 面 价 值 和 相 关 税 费 后 的 差 额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本 集 团 至 少 于 年 度 终 了 对 固 定 资 产 的 使 用 寿 命 预 计 净 残 值 和 折 旧 方 法 进 行 复 核, 如 发 生 改 变 则 作 为 会 计 估 计 变 更 处 理 16 在 建 工 程 在 建 工 程 按 实 际 成 本 计 量, 实 际 成 本 包 括 在 建 期 间 发 生 的 各 项 工 程 支 出 工 程 达 到 预 定 可 使 用 状 态 前 的 资 本 化 的 借 款 费 用 以 及 其 他 相 关 费 用 等 在 建 工 程 不 计 提 折 旧 在 建 工 程 在 达 到 预 定 可 使 用 状 态 后 结 转 为 固 定 资 产 17 借 款 费 用 可 直 接 归 属 于 符 合 资 本 化 条 件 的 资 产 的 购 建 或 者 生 产 的 借 款 费 用, 在 资 产 支 出 已 经 发 生 借 款 费 用 已 经 发 生 为 使 资 产 达 到 预 定 可 使 用 或 可 销 售 状 态 所 必 要 的 购 建 或 生 产 活 动 已 经 开 始 时, 开 始 资 本 化 ; 构 建 或 者 生 产 的 符 合 资 本 化 条 件 的 资 产 达 到 预 定 可 使 用 状 态 或 者 可 销 售 状 态 时, 停 止 资 本 化 如 果 符 合 资 本 化 条 件 的 资 产 在 购 建 或 生 产 过 程 中 发 生 非 正 常 中 断 并 且 中 断 时 间 连 续 超 过 3 个 月 的, 暂 停 借 款 费 用 的 资 本 化, 直 至 资 产 的 购 建 或 生 产 活 动 重 新 开 始 其 余 借 款 费 用 在 发 生 当 期 确 认 为 费 用 专 门 借 款 当 期 实 际 发 生 的 利 息 费 用, 减 去 尚 未 动 用 的 借 款 资 金 存 入 银 行 取 得 的 利 息 收 入 或 进 行 暂 时 性 投 资 取 得 的 投 资 收 益 后 的 金 额 予 以 资 本 化 ; 一 般 借 款 根 据 累 计 资 产 支 出 超 过 专 门 借 款 部 分 的 资 产 支 出 加 权 平 均 数 乘 以 所 占 用 一 般 借 款 的 资 本 化 率, 确 定 资 本 化 金 额 资 本 化 率 根 据 一 般 借 款 的 加 权 平 均 利 率 计 算 确 定 资 本 化 期 间 内, 外 币 专 门 借 款 的 汇 兑 差 额 全 部 予 以 资 本 化 ; 外 币 一 般 借 款 的 汇 兑 差 额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18 生 物 资 产 18.1 消 耗 性 生 物 资 产 消 耗 性 生 物 资 产 是 指 为 出 售 而 持 有 的 或 在 将 来 收 获 为 农 产 品 的 生 物 资 产, 包 括 生 长 中 的 大 田 作 物 蔬 菜 用 材 林 以 及 存 栏 待 售 的 牲 畜 等 消 耗 性 生 物 资 产 按 照 成 本 进 行 初 始 计 量 自 行 栽 培 营 造 繁 殖 或 养 殖 的 消 耗 性 生 物 资 产 的 成 本, 为 该 资 产 在 出 售 或 入 库 前 发 生 的 可 直 接 归 属 于 该 资 产 的 必 要 支 出, 包 括 符 合 资 本 化 条 件 的 借 款 费 用 消 耗 性 生 物 资 产 在 入 库 后 发 生 的 管 护 饲 养 费 用 等 后 续 支 出,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 26 -

( 三 ) 重 要 会 计 政 策 和 会 计 估 计 - 续 18 生 物 资 产 - 续 18.1 消 耗 性 生 物 资 产 - 续 消 耗 性 生 物 资 产 在 收 获 或 出 售 时, 采 用 加 权 平 均 法 按 账 面 价 值 结 转 成 本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消 耗 性 生 物 资 产 按 照 成 本 与 可 变 现 净 值 孰 低 计 量, 并 采 用 与 确 认 存 货 跌 价 准 备 一 致 的 方 法 计 算 确 认 消 耗 性 生 物 资 产 的 跌 价 准 备 如 果 减 值 的 影 响 因 素 已 经 消 失 的, 减 记 的 金 额 予 以 恢 复, 并 在 原 已 计 提 的 跌 价 准 备 金 额 内 转 回, 转 回 金 额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19 无 形 资 产 19.1 无 形 资 产 无 形 资 产 包 括 土 地 使 用 权 商 标 使 用 权 专 有 技 术 计 算 机 软 件 等 无 形 资 产 按 成 本 进 行 初 始 计 量 使 用 寿 命 有 限 的 无 形 资 产 自 可 供 使 用 时 起, 对 其 原 值 在 其 预 计 使 用 寿 命 内 采 用 直 线 法 分 期 平 均 摊 销 使 用 寿 命 不 确 定 的 无 形 资 产 不 予 摊 销 各 类 无 形 资 产 的 摊 销 方 法 使 用 寿 命 和 预 计 净 残 值 如 下 : 类 别 摊 销 方 法 使 用 寿 命 ( 年 ) 残 值 率 (%) 土 地 使 用 权 直 线 法 30-50 - 商 标 使 用 权 不 摊 销 不 确 定 - 专 有 技 术 直 线 法 5-10 - 计 算 机 软 件 直 线 法 5 - 期 末, 对 使 用 寿 命 有 限 的 无 形 资 产 的 使 用 寿 命 和 摊 销 方 法 进 行 复 核, 必 要 时 进 行 调 整 19.2 研 究 与 开 发 支 出 研 究 阶 段 的 支 出, 于 发 生 时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开 发 阶 段 的 支 出 同 时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的, 确 认 为 无 形 资 产, 不 能 满 足 下 述 条 件 的 开 发 阶 段 的 支 出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 (1) 完 成 该 无 形 资 产 以 使 其 能 够 使 用 或 出 售 在 技 术 上 具 有 可 行 性 ; (2) 具 有 完 成 该 无 形 资 产 并 使 用 或 出 售 的 意 图 ; (3) 无 形 资 产 产 生 经 济 利 益 的 方 式, 包 括 能 够 证 明 运 用 该 无 形 资 产 生 产 的 产 品 存 在 市 场 或 无 形 资 产 自 身 存 在 市 场, 无 形 资 产 将 在 内 部 使 用 的, 能 够 证 明 其 有 用 性 ; (4) 有 足 够 的 技 术 财 务 资 源 和 其 他 资 源 支 持, 以 完 成 该 无 形 资 产 的 开 发, 并 有 能 力 使 用 或 出 售 该 无 形 资 产 ; (5) 归 属 于 该 无 形 资 产 开 发 阶 段 的 支 出 能 够 可 靠 地 计 量 无 法 区 分 研 究 阶 段 支 出 和 开 发 阶 段 支 出 的, 将 发 生 的 研 发 支 出 全 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 27 -

( 三 ) 重 要 会 计 政 策 和 会 计 估 计 - 续 20 长 期 资 产 减 值 本 集 团 在 每 一 个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检 查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采 用 成 本 法 计 量 的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固 定 资 产 在 建 工 程 使 用 寿 命 确 定 的 无 形 资 产 是 否 存 在 可 能 发 生 减 值 的 迹 象 如 果 该 等 资 产 存 在 减 值 迹 象, 则 估 计 其 可 收 回 金 额 使 用 寿 命 不 确 定 的 无 形 资 产 和 尚 未 达 到 可 使 用 状 态 的 无 形 资 产, 无 论 是 否 存 在 减 值 迹 象, 每 年 均 进 行 减 值 测 试 估 计 资 产 的 可 收 回 金 额 以 单 项 资 产 为 基 础, 如 果 难 以 对 单 项 资 产 的 可 收 回 金 额 进 行 估 计 的, 则 以 该 资 产 所 属 的 资 产 组 为 基 础 确 定 资 产 组 的 可 收 回 金 额 可 收 回 金 额 为 资 产 或 者 资 产 组 的 公 允 价 值 减 去 处 置 费 用 后 的 净 额 与 其 预 计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的 现 值 两 者 之 中 的 较 高 者 如 果 资 产 的 可 收 回 金 额 低 于 其 账 面 价 值, 按 其 差 额 计 提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并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商 誉 至 少 在 每 年 年 度 终 了 进 行 减 值 测 试 对 商 誉 进 行 减 值 测 试 时, 结 合 与 其 相 关 的 资 产 组 或 者 资 产 组 组 合 进 行 即, 自 购 买 日 起 将 商 誉 的 账 面 价 值 按 照 合 理 的 方 法 分 摊 到 能 够 从 企 业 合 并 的 协 同 效 应 中 受 益 的 资 产 组 或 资 产 组 组 合, 如 包 含 分 摊 的 商 誉 的 资 产 组 或 资 产 组 组 合 的 可 收 回 金 额 低 于 其 账 面 价 值 的, 确 认 相 应 的 减 值 损 失 减 值 损 失 金 额 首 先 抵 减 分 摊 到 该 资 产 组 或 资 产 组 组 合 的 商 誉 的 账 面 价 值, 再 根 据 资 产 组 或 资 产 组 组 合 中 除 商 誉 以 外 的 其 他 各 项 资 产 的 账 面 价 值 所 占 比 重, 按 比 例 抵 减 其 他 各 项 资 产 的 账 面 价 值 上 述 资 产 减 值 损 失 一 经 确 认, 在 以 后 会 计 期 间 不 予 转 回 21 长 期 待 摊 费 用 长 期 待 摊 费 用 为 已 经 发 生 但 应 由 本 期 和 以 后 各 期 负 担 的 分 摊 期 限 在 一 年 以 上 的 各 项 费 用 长 期 待 摊 费 用 在 预 计 受 益 期 间 分 期 平 均 摊 销 22 职 工 薪 酬 22.1 短 期 薪 酬 的 会 计 处 理 方 法 本 集 团 在 职 工 为 其 提 供 服 务 的 会 计 期 间, 将 实 际 发 生 的 短 期 薪 酬 确 认 为 负 债, 并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或 相 关 资 产 成 本 本 集 团 发 生 的 职 工 福 利 费, 在 实 际 发 生 时 根 据 实 际 发 生 额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或 相 关 资 产 成 本 职 工 福 利 费 为 非 货 币 性 福 利 的, 按 照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本 集 团 为 职 工 缴 纳 的 医 疗 保 险 费 工 伤 保 险 费 生 育 保 险 费 等 社 会 保 险 费 和 住 房 公 积 金, 以 及 本 集 团 按 规 定 提 取 的 工 会 经 费 和 职 工 教 育 经 费, 在 职 工 为 本 集 团 提 供 服 务 的 会 计 期 间, 根 据 规 定 的 计 提 基 础 和 计 提 比 例 计 算 确 定 相 应 的 职 工 薪 酬 金 额, 确 认 相 应 负 债, 并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或 相 关 资 产 成 本 22.2 离 职 后 福 利 的 会 计 处 理 方 法 离 职 后 福 利 全 部 为 设 定 提 存 计 划 本 集 团 在 职 工 为 其 提 供 服 务 的 会 计 期 间, 将 根 据 设 定 提 存 计 划 计 算 的 应 缴 存 金 额 确 认 为 负 债, 并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或 相 关 资 产 成 本 - 28 -

( 三 ) 重 要 会 计 政 策 和 会 计 估 计 - 续 22 职 工 薪 酬 - 续 22.3 辞 退 福 利 的 会 计 处 理 方 法 本 集 团 向 职 工 提 供 辞 退 福 利 的, 在 下 列 两 者 孰 早 日 确 认 辞 退 福 利 产 生 的 职 工 薪 酬 负 债, 并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 本 集 团 不 能 单 方 面 撤 回 因 解 除 劳 动 关 系 计 划 或 裁 减 建 议 所 提 供 的 辞 退 福 利 时 ; 本 集 团 确 认 与 涉 及 支 付 辞 退 福 利 的 重 组 相 关 的 成 本 或 费 用 时 22.4 其 他 长 期 职 工 福 利 的 会 计 处 理 方 法 对 于 其 他 长 期 职 工 福 利, 按 照 上 述 设 定 提 存 计 划 的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处 理, 确 认 和 计 量 其 他 长 期 职 工 福 利 净 负 债, 并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或 相 关 资 产 成 本 23 预 计 负 债 当 与 未 决 诉 讼 等 或 有 事 项 相 关 的 义 务 是 本 集 团 承 担 的 现 时 义 务, 且 履 行 该 义 务 很 可 能 导 致 经 济 利 益 流 出, 以 及 该 义 务 的 金 额 能 够 可 靠 地 计 量, 则 确 认 为 预 计 负 债 在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考 虑 与 或 有 事 项 有 关 的 风 险 不 确 定 性 和 货 币 时 间 价 值 等 因 素, 按 照 履 行 相 关 现 时 义 务 所 需 支 出 的 最 佳 估 计 数 对 预 计 负 债 进 行 计 量 如 果 货 币 时 间 价 值 影 响 重 大, 则 以 预 计 未 来 现 金 流 出 折 现 后 的 金 额 确 定 最 佳 估 计 数 如 果 清 偿 预 计 负 债 所 需 支 出 全 部 或 部 分 预 期 由 第 三 方 补 偿 的, 补 偿 金 额 在 基 本 确 定 能 够 收 到 时, 作 为 资 产 单 独 确 认, 且 确 认 的 补 偿 金 额 不 超 过 预 计 负 债 的 账 面 价 值 24 收 入 24.1 商 品 销 售 收 入 在 已 将 商 品 所 有 权 上 的 主 要 风 险 和 报 酬 转 移 给 买 方, 既 没 有 保 留 通 常 与 所 有 权 相 联 系 的 继 续 管 理 权, 也 没 有 对 已 售 商 品 实 施 有 效 控 制, 收 入 的 金 额 能 够 可 靠 地 计 量, 相 关 的 经 济 利 益 很 可 能 流 入 企 业, 相 关 的 已 发 生 或 将 发 生 的 成 本 能 够 可 靠 地 计 量 时, 确 认 商 品 销 售 收 入 的 实 现 本 集 团 商 品 销 售 收 入 确 认 的 具 体 原 则 如 下 : (1) 与 客 户 签 定 了 产 品 销 售 合 同 ; (2) 将 产 品 交 付 于 双 方 指 定 的 承 运 方 或 购 货 方 ; (3) 相 关 的 经 济 利 益 很 可 能 流 入 企 业 ; (4) 相 关 的 已 发 生 或 将 发 生 的 成 本 能 够 可 靠 地 计 量 - 29 -

( 三 ) 重 要 会 计 政 策 和 会 计 估 计 - 续 24 收 入 - 续 24.2 提 供 劳 务 收 入 在 提 供 劳 务 收 入 的 金 额 能 够 可 靠 地 计 量, 相 关 的 经 济 利 益 很 可 能 流 入 企 业, 交 易 的 完 工 程 度 能 够 可 靠 地 确 定, 交 易 中 已 发 生 和 将 发 生 的 成 本 能 够 可 靠 地 计 量 时, 确 认 提 供 劳 务 收 入 的 实 现 本 集 团 于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按 照 完 工 百 分 比 法 确 认 提 供 的 劳 务 收 入 劳 务 交 易 的 完 工 进 度 按 已 经 发 生 的 劳 务 成 本 占 估 计 总 成 本 的 比 例 确 定 如 果 提 供 劳 务 交 易 的 结 果 不 能 够 可 靠 地 估 计, 则 按 已 发 生 并 预 计 能 够 得 到 补 偿 的 劳 务 成 本 金 额 确 认 提 供 的 劳 务 收 入, 并 将 已 发 生 的 劳 务 成 本 作 为 当 期 费 用 已 经 发 生 的 劳 务 成 本 如 预 计 不 能 得 到 补 偿 的, 则 不 确 认 收 入 25 政 府 补 助 政 府 补 助 是 指 本 集 团 从 政 府 无 偿 取 得 货 币 性 资 产 和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政 府 补 助 根 据 相 关 政 府 文 件 中 明 确 规 定 的 补 助 对 象 性 质 划 分 为 与 资 产 相 关 的 政 府 补 助 和 与 收 益 相 关 的 政 府 补 助 政 府 补 助 在 能 够 满 足 政 府 补 助 所 附 条 件 且 能 够 收 到 时 予 以 确 认 政 府 补 助 为 货 币 性 资 产 的, 按 照 收 到 或 应 收 的 金 额 计 量 25.1 与 资 产 相 关 的 政 府 补 助 判 断 依 据 及 会 计 处 理 方 法 本 集 团 的 政 府 补 助 主 要 包 括 实 验 室 建 设 补 助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补 助 搬 迁 补 助 等, 由 于 其 与 资 产 的 最 终 形 成 相 关, 该 等 政 府 补 助 划 分 为 与 资 产 相 关 的 政 府 补 助 与 资 产 相 关 的 政 府 补 助, 确 认 为 递 延 收 益, 并 在 相 关 资 产 的 使 用 寿 命 内 平 均 分 配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25.2 与 收 益 相 关 的 政 府 补 助 判 断 依 据 及 会 计 处 理 方 法 本 集 团 的 政 府 补 助 主 要 包 括 药 品 研 发 补 助 等, 由 于 其 与 收 益 性 支 出 相 关, 该 等 政 府 补 助 划 分 为 与 收 益 相 关 的 政 府 补 助 与 收 益 相 关 的 政 府 补 助, 用 于 补 偿 以 后 期 间 的 相 关 费 用 和 损 失 的, 确 认 为 递 延 收 益, 并 在 确 认 相 关 费 用 的 期 间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 用 于 补 偿 已 经 发 生 的 相 关 费 用 和 损 失 的, 直 接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 30 -

( 三 ) 重 要 会 计 政 策 和 会 计 估 计 - 续 26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 递 延 所 得 税 负 债 所 得 税 费 用 包 括 当 期 所 得 税 和 递 延 所 得 税 26.1 当 期 所 得 税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对 于 当 期 和 以 前 期 间 形 成 的 当 期 所 得 税 负 债 ( 或 资 产 ), 以 按 照 税 法 规 定 计 算 的 预 期 应 交 纳 ( 或 返 还 ) 的 所 得 税 金 额 计 量 26.2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及 递 延 所 得 税 负 债 对 于 某 些 资 产 负 债 项 目 的 账 面 价 值 与 其 计 税 基 础 之 间 的 差 额, 以 及 未 作 为 资 产 和 负 债 确 认 但 按 照 税 法 规 定 可 以 确 定 其 计 税 基 础 的 项 目 的 账 面 价 值 与 计 税 基 础 之 间 的 差 额 产 生 的 暂 时 性 差 异, 采 用 资 产 负 债 表 债 务 法 确 认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及 递 延 所 得 税 负 债 一 般 情 况 下 所 有 暂 时 性 差 异 均 确 认 相 关 的 递 延 所 得 税 但 对 于 可 抵 扣 暂 时 性 差 异, 本 集 团 以 很 可 能 取 得 用 来 抵 扣 可 抵 扣 暂 时 性 差 异 的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为 限, 确 认 相 关 的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此 外, 与 商 誉 的 初 始 确 认 相 关 的, 以 及 与 既 不 是 企 业 合 并 发 生 时 也 不 影 响 会 计 利 润 和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 或 可 抵 扣 亏 损 ) 的 交 易 中 产 生 的 资 产 或 负 债 的 初 始 确 认 有 关 的 暂 时 性 差 异, 不 予 确 认 有 关 的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或 负 债 对 于 能 够 结 转 以 后 年 度 的 可 抵 扣 亏 损 及 税 款 抵 减, 以 很 可 能 获 得 用 来 抵 扣 可 抵 扣 亏 损 和 税 款 抵 减 的 未 来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为 限, 确 认 相 应 的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本 集 团 确 认 与 子 公 司 联 营 企 业 及 合 营 企 业 投 资 相 关 的 应 纳 税 暂 时 性 差 异 产 生 的 递 延 所 得 税 负 债, 除 非 本 集 团 能 够 控 制 暂 时 性 差 异 转 回 的 时 间, 而 且 该 暂 时 性 差 异 在 可 预 见 的 未 来 很 可 能 不 会 转 回 对 于 与 子 公 司 联 营 企 业 及 合 营 企 业 投 资 相 关 的 可 抵 扣 暂 时 性 差 异, 只 有 当 暂 时 性 差 异 在 可 预 见 的 未 来 很 可 能 转 回, 且 未 来 很 可 能 获 得 用 来 抵 扣 可 抵 扣 暂 时 性 差 异 的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时, 本 集 团 才 确 认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对 于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和 递 延 所 得 税 负 债, 根 据 税 法 规 定, 按 照 预 期 收 回 相 关 资 产 或 清 偿 相 关 负 债 期 间 的 适 用 税 率 计 量 除 与 直 接 计 入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或 股 东 权 益 的 交 易 和 事 项 相 关 的 当 期 所 得 税 和 递 延 所 得 税 计 入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或 股 东 权 益, 以 及 企 业 合 并 产 生 的 递 延 所 得 税 调 整 商 誉 的 账 面 价 值 外, 其 余 当 期 所 得 税 和 递 延 所 得 税 费 用 或 收 益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对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的 账 面 价 值 进 行 复 核, 如 果 未 来 很 可 能 无 法 获 得 足 够 的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用 以 抵 扣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的 利 益, 则 减 记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的 账 面 价 值 在 很 可 能 获 得 足 够 的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时, 减 记 的 金 额 予 以 转 回 - 31 -

( 三 ) 重 要 会 计 政 策 和 会 计 估 计 - 续 26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 递 延 所 得 税 负 债 - 续 26.3 所 得 税 的 抵 销 当 拥 有 以 净 额 结 算 的 法 定 权 利, 且 意 图 以 净 额 结 算 或 取 得 资 产 清 偿 负 债 同 时 进 行 时, 本 集 团 当 期 所 得 税 资 产 及 当 期 所 得 税 负 债 以 抵 销 后 的 净 额 列 报 当 拥 有 以 净 额 结 算 当 期 所 得 税 资 产 及 当 期 所 得 税 负 债 的 法 定 权 利, 且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及 递 延 所 得 税 负 债 是 与 同 一 税 收 征 管 部 门 对 同 一 纳 税 主 体 征 收 的 所 得 税 相 关 或 者 是 对 不 同 的 纳 税 主 体 相 关, 但 在 未 来 每 一 具 有 重 要 性 的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及 负 债 转 回 的 期 间 内, 涉 及 的 纳 税 主 体 意 图 以 净 额 结 算 当 期 所 得 税 资 产 和 负 债 或 是 同 时 取 得 资 产 清 偿 负 债 时, 本 集 团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及 递 延 所 得 税 负 债 以 抵 销 后 的 净 额 列 报 27 租 赁 实 质 上 转 移 了 与 资 产 所 有 权 有 关 的 全 部 风 险 和 报 酬 的 租 赁 为 融 资 租 赁 融 资 租 赁 以 外 的 其 他 租 赁 为 经 营 租 赁 27.1 经 营 租 赁 的 会 计 处 理 方 法 27.1.1. 本 集 团 作 为 承 租 人 记 录 经 营 租 赁 业 务 经 营 租 赁 的 租 金 支 出 在 租 赁 期 内 的 各 个 期 间 按 直 线 法 计 入 相 关 资 产 成 本 或 当 期 损 益 初 始 直 接 费 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或 有 租 金 于 实 际 发 生 时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27.1.2. 本 集 团 作 为 出 租 人 记 录 经 营 租 赁 业 务 经 营 租 赁 的 租 金 收 入 在 租 赁 期 内 的 各 个 期 间 按 直 线 法 确 认 为 当 期 损 益 对 金 额 较 大 的 初 始 直 接 费 用 于 发 生 时 予 以 资 本 化, 在 整 个 租 赁 期 间 内 按 照 与 确 认 租 金 收 入 相 同 的 基 础 分 期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 其 他 金 额 较 小 的 初 始 直 接 费 用 于 发 生 时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或 有 租 金 于 实 际 发 生 时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28 其 他 重 要 会 计 政 策 和 会 计 估 计 28.1 终 止 经 营 终 止 经 营, 是 指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的 已 被 处 置 或 被 划 归 为 持 有 待 售 的 在 经 营 和 编 制 财 务 报 表 时 能 够 单 独 区 分 的 组 成 部 分 : - 该 组 成 部 分 代 表 一 项 独 立 的 主 要 业 务 或 一 个 主 要 经 营 地 区 ; - 该 组 成 部 分 是 拟 对 一 项 独 立 的 主 要 业 务 或 一 个 主 要 经 营 地 区 进 行 处 置 计 划 的 一 部 分 ; - 该 组 成 部 分 是 仅 仅 为 了 再 出 售 而 取 得 的 子 公 司 - 32 -

( 四 ) 税 项 1 主 要 税 种 及 税 率 税 种 计 税 依 据 税 率 增 值 税 销 项 税 额 按 税 法 规 定 计 算 的 销 售 销 项 税 额 扣 除 当 期 允 许 抵 扣 的 进 项 税 后 的 余 额 额 的 17% 13% 计 算 营 业 税 应 纳 税 营 业 额 3% 5% 消 费 税 应 纳 税 销 售 额 5% 城 市 维 护 建 设 税 实 际 缴 纳 的 增 值 税 营 业 税 及 消 费 税 税 额 1% 7% 教 育 费 附 加 实 际 缴 纳 的 增 值 税 营 业 税 及 消 费 税 税 额 3% 地 方 教 育 费 附 加 实 际 缴 纳 的 增 值 税 营 业 税 及 消 费 税 税 额 2% 土 地 增 值 税 转 让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地 上 的 建 筑 物 及 其 附 着 物 的 增 值 额 四 级 超 率 累 进 税 率 企 业 所 得 税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25% 2 税 收 优 惠 (1) 本 公 司 获 得 深 圳 市 科 技 创 新 委 员 会 深 圳 市 财 政 委 员 会 深 圳 市 国 家 税 务 局 和 深 圳 市 地 方 税 务 局 于 2015 年 11 月 02 日 联 合 颁 发 的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证 书 ( 证 书 编 号 为 GR201544201138), 该 证 书 的 有 效 期 为 3 年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本 公 司 享 受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的 税 收 优 惠 政 策,2016 年 1-6 月 适 用 15%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率 (2015 年 1-6 月 为 15%) (2) 本 公 司 之 子 公 司 合 肥 华 润 神 鹿 药 业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华 润 神 鹿 ) 获 得 安 徽 省 科 学 技 术 厅 安 徽 省 财 政 厅 安 徽 省 国 家 税 务 局 和 安 徽 省 地 方 税 务 局 于 2014 年 10 月 20 日 联 合 颁 发 的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证 书 ( 证 书 编 号 为 GR201434000838), 该 证 书 的 有 效 期 为 3 年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本 公 司 享 受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的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华 润 神 鹿 2016 年 1-6 月 适 用 15%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率 (2015 年 1-6 月 为 15%) (3) 本 公 司 之 子 公 司 华 润 三 九 ( 雅 安 ) 药 业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华 润 三 九 ( 雅 安 ) ) 获 得 四 川 省 科 学 技 术 厅 四 川 省 财 政 厅 四 川 省 国 家 税 务 局 和 四 川 省 地 方 税 务 局 于 2015 年 10 月 09 日 联 合 颁 发 的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证 书 ( 证 书 编 号 为 GR201551000384), 该 证 书 的 有 效 期 为 3 年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华 润 三 九 ( 雅 安 ) 享 受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的 税 收 优 惠 政 策,2016 年 1-6 月 适 用 15%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率 (2015 年 1-6 月 为 15%) - 3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