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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立 法 會 2013 年 1 月 30 日 3813 會 議 過 程 正 式 紀 錄 2013 年 1 月 30 日 星 期 三 上 午 11 時 正 會 議 開 始 出 席 議 員 : 主 席 曾 鈺 成 議 員, G.B.S., J.P. 何 俊 仁 議 員 李 卓 人 議 員 涂 謹 申 議 員 陳 鑑 林 議 員, S.B.S., J.P. 梁 耀 忠 議 員 劉 皇 發 議 員, 大 紫 荊 勳 賢, G.B.S., J.P. 劉 慧 卿 議 員, J.P. 譚 耀 宗 議 員, G.B.S., J.P. 石 禮 謙 議 員, S.B.S., J.P. 張 宇 人 議 員, S.B.S., J.P. 方 剛 議 員, S.B.S., J.P. 王 國 興 議 員, M.H. 李 國 麟 議 員, S.B.S., J.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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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 法 會 2013 年 1 月 30 日 3815 田 北 俊 議 員, G.B.S., J.P. 吳 亮 星 議 員, S.B.S., J.P. 何 俊 賢 議 員 易 志 明 議 員 胡 志 偉 議 員, M.H. 姚 思 榮 議 員 范 國 威 議 員 馬 逢 國 議 員, S.B.S., J.P. 莫 乃 光 議 員 陳 志 全 議 員 陳 恒 鑌 議 員 陳 家 洛 議 員 陳 婉 嫻 議 員, S.B.S., J.P. 梁 志 祥 議 員, B.B.S., M.H., J.P. 梁 繼 昌 議 員 麥 美 娟 議 員, J.P. 郭 家 麒 議 員 郭 偉 強 議 員 郭 榮 鏗 議 員

3816 立 法 會 2013 年 1 月 30 日 張 華 峰 議 員, J.P. 張 超 雄 議 員 單 仲 偕 議 員, S.B.S., J.P. 葉 建 源 議 員 葛 珮 帆 議 員, J.P. 廖 長 江 議 員, J.P. 潘 兆 平 議 員, B.B.S., M.H. 鄧 家 彪 議 員 蔣 麗 芸 議 員, J.P. 盧 偉 國 議 員, B.B.S., M.H., J.P. 鍾 國 斌 議 員 鍾 樹 根 議 員, B.B.S., M.H., J.P. 謝 偉 銓 議 員 缺 席 議 員 : 馮 檢 基 議 員, S.B.S., J.P. 何 秀 蘭 議 員 梁 國 雄 議 員 黃 碧 雲 議 員

立 法 會 2013 年 1 月 30 日 3817 出 席 政 府 官 員 : 財 政 司 司 長 曾 俊 華 先 生, 大 紫 荊 勳 賢, J.P.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張 炳 良 教 授, G.B.S., J.P.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局 長 陳 家 強 教 授, G.B.S., J.P. 商 務 及 經 濟 發 展 局 局 長 蘇 錦 樑 先 生, G.B.S., J.P.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局 長 譚 志 源 先 生, G.B.S., J.P. 發 展 局 局 長 陳 茂 波 先 生, M.H., J.P.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副 局 長 邱 誠 武 先 生, J.P. 政 制 及 內 地 事 務 局 副 局 長 劉 江 華 先 生, J.P. 列 席 秘 書 : 秘 書 長 陳 維 安 先 生, S.B.S. 副 秘 書 長 林 鄭 寶 玲 女 士 助 理 秘 書 長 戴 燕 萍 小 姐 助 理 秘 書 長 梁 慶 儀 女 士 助 理 秘 書 長 馬 朱 雪 履 女 士

3818 立 法 會 2013 年 1 月 30 日 提 交 文 件 下 列 文 件 是 根 據 議 事 規 則 第 21(2) 條 的 規 定 提 交 : 附 屬 法 例 / 文 書 法 律 公 告 編 號 2013 年 進 出 口 ( 費 用 )( 修 訂 ) 規 例... 3/2013 2013 年 公 眾 衞 生 及 市 政 條 例 ( 公 眾 遊 樂 場 地 )( 修 訂 附 表 4) 令... 4/2013 2012 年 個 人 資 料 ( 私 隱 )( 修 訂 ) 條 例 ( 生 效 日 期 ) 公 告... 5/2013 其 他 文 件 第 67 號 職 業 訓 練 局 2011/2012 年 報 及 財 務 報 告 議 員 質 詢 的 書 面 答 覆 失 業 人 士 持 續 領 取 綜 援 金 1. 張 宇 人 議 員 : 主 席, 據 報, 香 港 現 時 因 失 業 而 持 續 領 取 綜 合 社 會 保 障 援 助 金 ( 失 業 綜 援 ) 的 人 數 長 期 高 企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2007 年 至 2012 年, 按 受 助 人 所 屬 年 齡 組 別 分 別 列 出 每 年 (i) 持 續 領 取 失 業 綜 援 兩 年 或 以 上 的 受 助 人 數 目 ( 按 教 育 程 度 再 細 分 ) (ii) 失 業 綜 援 受 助 人 數 目, 以 及 (iii) 前 者 佔 後 者 的 百 分 比 ( 以 下 表 列 出 );

立 法 會 2013 年 1 月 30 日 3819 年 份 : 年 齡 組 別 ( 歲 ) 教 育 程 度 (i) 持 續 領 取 失 業 綜 援 兩 年 或 以 上 的 受 助 人 數 目 (A): 大 專 或 以 上 初 中 及 高 中 小 學 或 以 下 (ii) 失 業 綜 援 受 助 人 數 目 (B) 15 至 19 20 至 29 30 至 39 40 至 49 50 至 59 總 數 (iii) A/B(%) ( 二 ) 2007 年 至 2012 年, 按 受 助 人 所 屬 年 齡 組 別 分 別 列 出 每 年 (i) 平 均 每 名 持 續 領 取 失 業 綜 援 兩 年 或 以 上 的 受 助 人 在 自 力 更 生 支 援 計 劃 下 的 社 區 工 作 計 劃 每 周 服 務 時 數 ( 按 教 育 程 度 再 細 分 ), 以 及 (ii) 平 均 每 名 失 業 綜 援 受 助 人 在 該 計 劃 每 周 服 務 時 數 ( 以 下 表 列 出 ); 年 份 : 教 育 程 度 (i) 平 均 每 名 持 續 領 取 失 業 綜 援 兩 年 或 以 上 的 受 助 人 每 周 服 務 時 數 : 大 專 或 以 上 初 中 及 高 中 小 學 或 以 下 不 論 教 育 程 度 (ii) 平 均 每 名 失 業 綜 援 受 助 人 每 周 服 務 時 數 15 至 19 年 齡 組 別 ( 歲 ) 15 20 至 29 30 至 39 40 至 49 50 至 59 至 59 歲

3820 立 法 會 2013 年 1 月 30 日 ( 三 ) 2007 年 至 2012 年, 按 受 助 人 所 屬 年 齡 組 別 ( 以 停 止 領 取 綜 援 的 日 期 計 算 ) 及 教 育 程 度 分 別 列 出 曾 經 持 續 領 取 失 業 綜 援 兩 年 或 以 上, 並 因 成 功 就 業 而 無 需 再 領 取 綜 援 的 人 士 的 數 目 ( 以 下 表 列 出 ); 年 份 : 教 育 程 度 大 專 或 以 上 初 中 及 高 中 小 學 或 以 下 總 計 年 齡 組 別 ( 歲 ) 15 至 19 20 至 29 30 至 39 40 至 49 50 至 59 總 數 ( 四 ) 2007 年 至 2012 年, 按 受 助 人 所 屬 年 齡 組 別 分 別 列 出 每 年 (i) 持 續 領 取 失 業 綜 援 5 年 或 以 上 的 受 助 人 數 目 ( 按 教 育 程 度 再 細 分 ) (ii) 失 業 綜 援 受 助 人 數 目, 以 及 (iii) 前 者 佔 後 者 的 百 分 比 ( 以 下 表 列 出 ); 年 份 : 年 齡 組 別 ( 歲 ) 教 育 程 度 15 至 20 至 30 至 40 至 50 至 總 數 (i) 持 續 領 取 失 業 綜 19 29 39 49 59 援 5 年 或 以 上 的 受 助 人 數 目 (A): 大 專 或 以 上 初 中 及 高 中 小 學 或 以 下 (ii) 失 業 綜 援 受 助 人 數 目 (B) (iii) A/B(%)

立 法 會 2013 年 1 月 30 日 3821 ( 五 ) 2007 年 至 2012 年, 按 受 助 人 所 屬 年 齡 組 別 分 別 列 出 每 年 (i) 平 均 每 名 持 續 領 取 失 業 綜 援 5 年 或 以 上 的 受 助 人 在 自 力 更 生 支 援 計 劃 下 的 社 區 工 作 計 劃 每 周 服 務 時 數 ( 按 教 育 程 度 再 細 分 ), 以 及 (ii) 平 均 每 名 失 業 綜 援 受 助 人 在 該 計 劃 每 周 服 務 時 數 ( 以 下 表 列 出 ); 及 年 份 : 教 育 程 度 (i) 平 均 每 名 持 續 領 取 失 業 綜 援 5 年 或 以 上 的 受 助 人 每 周 服 務 時 數 : 大 專 或 以 上 初 中 及 高 中 小 學 或 以 下 不 論 教 育 程 度 (ii) 平 均 每 名 失 業 綜 援 受 助 人 每 周 服 務 時 數 15 至 19 年 齡 組 別 ( 歲 ) 15 20 至 29 30 至 39 40 至 49 50 至 59 至 59 歲 ( 六 ) 2007 年 至 2012 年, 按 受 助 人 所 屬 年 齡 組 別 ( 以 停 止 領 取 綜 援 的 日 期 計 算 ) 及 教 育 程 度 分 別 列 出 曾 經 持 續 申 領 失 業 綜 援 5 年 或 以 上, 並 因 成 功 就 業 而 無 需 再 領 取 綜 援 的 人 士 的 數 目 ( 按 下 表 列 出 )? 年 份 : 教 育 程 度 大 專 或 以 上 初 中 及 高 中 小 學 或 以 下 總 計 年 齡 組 別 ( 歲 ) 15 至 19 20 至 29 30 至 39 40 至 49 50 至 59 總 數

3822 立 法 會 2013 年 1 月 30 日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 主 席, 就 張 宇 人 議 員 的 質 詢, 現 答 覆 如 下 : 社 會 福 利 署 ( 社 署 ) 並 沒 有 備 存 在 2007 年 至 2012 年 的 整 段 期 間 持 續 因 失 業 原 因 申 領 綜 合 社 會 保 障 援 助 ( 綜 援 ) 的 受 助 人 數 字, 因 此 在 以 下 各 部 分 未 能 提 供 按 領 取 失 業 綜 援 年 期 劃 分 的 分 項 數 字 ( 一 ) 及 ( 四 ) 由 2007 年 至 2012 年, 按 受 助 人 的 年 齡 及 學 歷 劃 分, 年 齡 介 乎 15 至 59 歲, 因 失 業 原 因 而 申 領 綜 援 的 受 助 人 數 目 臚 列 如 下 : 失 業 綜 援 受 助 人 數 目 ( 在 2007 年 12 月 底 ) 教 育 程 度 15 至 20 至 30 至 40 至 50 至 總 計 19 歲 29 歲 39 歲 49 歲 59 歲 大 專 或 以 上 3 33 34 64 92 226 註 中 學 1 047 1 680 2 110 3 251 2 888 10 976 小 學 或 以 下 505 289 1 288 6 017 11 936 20 035 總 計 1 555 2 002 3 432 9 332 14 916 31 237 失 業 綜 援 受 助 人 數 目 ( 在 2008 年 12 月 底 ) 教 育 程 度 15 至 20 至 30 至 40 至 50 至 總 計 19 歲 29 歲 39 歲 49 歲 59 歲 大 專 或 以 上 6 46 33 75 91 251 註 中 學 1 197 1 774 2 296 3 463 3 051 11 781 小 學 或 以 下 575 371 1 324 5 467 11 365 19 102 總 計 1 778 2 191 3 653 9 005 14 507 31 134 失 業 綜 援 受 助 人 數 目 ( 在 2009 年 12 月 底 ) 教 育 程 度 15 至 20 至 30 至 40 至 50 至 總 計 19 歲 29 歲 39 歲 49 歲 59 歲 大 專 或 以 上 13 107 45 98 120 383 註 中 學 1 394 2 335 2 818 4 251 3 683 14 481 小 學 或 以 下 606 452 1 419 5 558 11 701 19 736 總 計 2 013 2 894 4 282 9 907 15 504 34 600

立 法 會 2013 年 1 月 30 日 3823 失 業 綜 援 受 助 人 數 目 ( 在 2010 年 12 月 底 ) 教 育 程 度 15 至 20 至 30 至 40 至 50 至 總 計 19 歲 29 歲 39 歲 49 歲 59 歲 大 專 或 以 上 11 95 40 102 118 366 註 中 學 1 293 1 991 2 496 4 111 3 818 13 709 小 學 或 以 下 567 410 1 156 4 965 10 724 17 822 總 計 1 871 2 496 3 692 9 178 14 660 31 897 失 業 綜 援 受 助 人 數 目 ( 在 2011 年 12 月 底 ) 教 育 程 度 15 至 20 至 30 至 40 至 50 至 總 計 19 歲 29 歲 39 歲 49 歲 59 歲 大 專 或 以 上 5 80 28 90 99 302 註 中 學 898 1 606 2 234 3 896 3 806 12 440 小 學 或 以 下 361 311 919 4 288 9 530 15 409 總 計 1 264 1 997 3 181 8 274 13 435 28 151 失 業 綜 援 受 助 人 數 目 ( 在 2012 年 11 月 底 ) 教 育 程 度 15 至 20 至 30 至 40 至 50 至 總 計 19 歲 29 歲 39 歲 49 歲 59 歲 大 專 或 以 上 5 91 32 85 104 317 註 中 學 831 1 457 2 043 3 703 3 825 11 859 小 學 或 以 下 345 310 772 3 607 8 545 13 579 總 計 1 181 1 858 2 847 7 395 12 474 25 755 註 : 包 括 職 業 訓 練 局 轄 下 學 院 及 商 科 學 校 ( 二 ) 及 ( 五 ) 由 社 署 推 行 的 社 區 工 作 計 劃, 會 安 排 失 業 綜 援 受 助 人 接 受 每 周 1 天 或 每 周 3 天 的 社 區 工 作 服 務 社 署 並 沒 有 備 存 按 參 加 者 實 際 參 加 時 數 劃 分 的 受 助 人 數 目 為 整 合 和 優 化 綜 援 計 劃 下 各 項 就 業 援 助 服 務, 提 高 效 益 及 產 生 協 同 效 應, 社 署 已 於 2013 年 1 月 1 日 起 推 行 整 合 後 的 自 力 更 生 綜 合 就 業 援 助 計 劃 當 中 社 區 工 作 計 劃 已 優 化 為

3824 立 法 會 2013 年 1 月 30 日 ( 三 ) 及 ( 六 ) 工 作 體 驗 服 務, 內 容 包 括 多 元 化 及 有 規 範 的 義 務 工 作 和 工 作 實 習 非 政 府 機 構 會 按 失 業 綜 援 受 助 人 的 需 要, 向 有 需 要 的 綜 援 受 助 人 提 供 每 周 不 超 過 3 天 的 工 作 體 驗 服 務 社 署 並 沒 有 備 存 在 整 段 年 期 均 持 續 因 失 業 領 取 綜 援 受 助 人, 因 找 到 有 薪 工 作 而 無 需 再 申 領 綜 援 的 受 助 人 數 目 然 而, 自 2007 年 10 月 至 2012 年 9 月 底, 共 有 6 085 名 失 業 綜 援 受 助 人 成 功 覓 得 有 薪 工 作, 無 需 再 申 領 綜 援 編 配 公 共 租 住 房 屋 單 位 的 申 請 2. 李 卓 人 議 員 : 主 席, 關 於 編 配 公 共 租 住 房 屋 ( 公 屋 ) 單 位 的 申 請, 政 府 可 否 : ( 一 ) 以 表 格 ( 與 下 表 同 一 格 式 ) 列 出, 在 2012 年 年 底, 公 屋 輪 候 冊 上 的 申 請 ( 包 括 暫 時 凍 結 的 申 請 ), 按 其 (i) 在 輪 候 冊 上 登 記 的 年 度 (ii) 家 庭 成 員 人 數, 以 及 (iii) 選 擇 的 公 屋 所 在 地 區 ( 市 區 擴 展 市 區 新 界 離 島, 以 及 所 有 地 區 ) 分 類 的 數 目 ; 及 選 擇 的 公 屋 所 在 地 區 : 在 輪 候 冊 上 登 記 的 年 度 家 庭 成 員 2005-2006 2006-2007- 2008-2009- 2010-2011- 人 數 或 之 前 2007 2008 2009 2010 2011 2012 1 人 ( 長 者 申 請 人 ) 1 人 ( 屬 配 額 及 計 分 制 ) 2012-2013 總 計

立 法 會 2013 年 1 月 30 日 3825 選 擇 的 公 屋 所 在 地 區 : 在 輪 候 冊 上 登 記 的 年 度 家 庭 成 員 2005-2006 2006-2007- 2008-2009- 2010-2011- 人 數 或 之 前 2007 2008 2009 2010 2011 2012 2 人 3 人 4 人 5 人 6 人 7 人 或 以 上 總 計 2012-2013 總 計 ( 二 ) 以 表 格 ( 與 下 表 同 一 格 式 ) 列 出, 由 2012 年 4 月 1 日 至 今, 申 請 人 獲 安 置 入 住 公 屋 單 位 的 公 屋 輪 候 冊 申 請, 按 其 (i) 在 輪 候 冊 上 登 記 的 年 度 (ii) 家 庭 成 員 人 數, 以 及 (iii) 獲 編 配 的 公 屋 單 位 所 在 地 區 分 類 的 數 目? 獲 編 配 的 公 屋 單 位 所 在 地 區 : 家 庭 成 員 人 數 1 人 ( 長 者 申 請 人 ) 1 人 ( 屬 配 額 及 計 分 制 ) 2005-2006 或 之 前 2006-2007 在 輪 候 冊 上 登 記 的 年 度 2007-2008 2008-2009 2009-2010 2010-2011 2011-2012 2012-2013 總 計 平 均 輪 候 時 間

3826 立 法 會 2013 年 1 月 30 日 獲 編 配 的 公 屋 單 位 所 在 地 區 : 家 庭 成 員 人 數 2 人 3 人 4 人 5 人 6 人 7 人 或 以 上 總 計 2005-2006 或 之 前 2006-2007 在 輪 候 冊 上 登 記 的 年 度 2007-2008 2008-2009 2009-2010 2010-2011 2011-2012 2012-2013 總 計 平 均 輪 候 時 間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 主 席, 香 港 房 屋 委 員 會 ( 房 委 會 ) 的 其 中 一 項 宗 旨, 是 為 不 能 負 擔 租 住 私 人 樓 宇 的 低 收 入 家 庭 提 供 公 屋 為 此, 房 委 會 設 有 輪 候 冊 供 申 請 人 登 記 房 委 會 的 目 標, 是 把 一 般 申 請 人 ( 配 額 及 計 分 制 下 的 非 長 者 一 人 申 請 者 除 外 ) 的 平 均 輪 候 時 間 維 持 在 3 年 左 右 在 既 定 的 計 算 方 法 下, 輪 候 時 間 是 以 輪 候 冊 登 記 日 期 開 始 計 算, 直 至 首 次 配 屋 為 止, 但 不 包 括 申 請 期 間 的 任 何 凍 結 時 段 ( 例 如 申 請 人 尚 未 符 合 居 港 年 期 規 定 申 請 人 在 獄 中 服 刑 申 請 人 正 等 待 家 庭 成 員 來 港 團 聚 而 要 求 凍 結 申 請 等 ) 一 般 申 請 人 的 平 均 輪 候 時 間, 是 指 一 般 申 請 人 在 過 去 12 個 月 獲 安 置 入 住 公 屋 的 輪 候 時 間 的 平 均 數 (1) 在 2012 年 9 月 底, 一 般 申 請 人 的 平 均 輪 候 時 間 是 2.7 年 ; 長 者 一 人 申 請 者 的 平 均 輪 候 時 間 是 1.4 年 (1)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輪 候 冊 上 一 些 個 案 可 能 由 於 不 同 原 因 曾 取 消 申 請 ( 例 如 在 詳 細 審 核 階 段 未 能 符 合 入 息 資 格 規 定 沒 有 依 約 出 席 會 晤 等 ) 為 給 予 申 請 人 彈 性, 在 現 行 政 策 下, 申 請 人 若 往 後 情 況 有 變, 而 在 特 定 期 限 內 再 度 符 合 資 格 準 則, 可 要 求 恢 復 申 請 嚴 格 來 說, 申 請 人 在 取 消 申 請 起 計 直 至 恢 復 申 請 這 段 期 間 內, 並 不 符 合 資 格, 因 此 在 計 算 輪 候 時 間 上, 這 段 期 間 不 應 計 算 在 內 然 而, 由 於 電 腦 系 統 所 限, 房 委 會 在 計 算 平 均 輪 候 時 間 時, 未 能 把 這 段 期 間 剔 除

立 法 會 2013 年 1 月 30 日 3827 就 質 詢 的 兩 個 部 分, 現 綜 合 答 覆 如 下 : 由 於 對 輪 候 時 間 的 分 布 進 行 詳 細 分 析, 需 要 涉 及 大 量 人 手 和 長 時 間 的 工 作, 因 此 我 們 未 能 嚴 格 依 據 質 詢 的 要 求 提 供 數 據 不 過, 鑒 於 公 屋 申 請 人 數 不 斷 增 加, 以 及 公 眾 對 輪 候 冊 申 請 人 輪 候 時 間 的 關 注, 房 委 會 曾 根 據 2012 年 6 月 底 數 據 對 輪 候 冊 申 請 人 的 安 置 情 況, 進 行 了 一 個 特 別 的 專 題 分 析 有 關 工 作 包 括 以 人 手 詳 細 翻 查 部 分 個 案 的 檔 案, 核 實 檔 案 中 的 資 料, 以 仔 細 分 析 輪 候 時 間 的 分 布, 以 及 個 別 個 案 輪 候 時 間 較 長 的 原 因, 當 中 涉 及 大 量 人 手 現 將 有 關 分 析 撮 述 如 下, 供 議 員 參 考 在 2012 年 6 月 底, 公 屋 輪 候 冊 上 有 約 106 100 宗 一 般 申 請, 以 及 約 93 500 宗 配 額 及 計 分 制 下 的 非 長 者 一 人 申 請 由 於 平 均 輪 候 時 間 的 指 標 不 適 用 於 配 額 及 計 分 制 下 的 非 長 者 一 人 申 請 者, 他 們 並 不 包 括 在 上 述 房 委 會 的 分 析 之 內 為 詳 細 研 究 平 均 輪 候 時 間 指 標 適 用 的 申 請 人 ( 即 一 般 申 請 者 (2) ) 的 輪 候 時 間 分 布, 房 委 會 分 別 就 以 下 兩 組 不 同 的 申 請 人 進 行 分 析 : ( 一 ) 2011 年 7 月 至 2012 年 6 月 期 間, 獲 安 置 的 約 15 000 名 一 般 申 請 人 ( 獲 安 置 的 一 般 申 請 人 ); 及 ( 二 ) 於 2012 年 6 月 底 仍 在 輪 候 冊 上 的 約 106 100 名 一 般 申 請 人 ( 輪 候 冊 上 的 一 般 申 請 人 ) 獲 安 置 的 一 般 申 請 人 2011 年 7 月 至 2012 年 6 月 期 間, 共 有 約 15 000 名 一 般 申 請 人 接 受 配 屋 而 獲 得 安 置 他 們 的 輪 候 時 間 分 布 按 所 選 地 區 載 列 於 下 表 (2) 包 括 2 人 或 以 上 家 庭, 以 及 以 下 一 人 申 請 者 : 經 特 快 公 屋 編 配 計 劃 獲 安 置 的 原 屬 配 額 及 計 分 制 下 的 非 長 者 一 人 申 請 者 ; 已 懷 孕 滿 16 周 或 以 上 的 女 性 非 長 者 一 人 申 請 者 ( 該 名 胎 兒 可 作 一 名 家 庭 成 員 計 算 ); 及 年 滿 60 歲 或 以 上 的 長 者 一 人 申 請 者

3828 立 法 會 2013 年 1 月 30 日 2011 年 7 月 至 2012 年 6 月 期 間 獲 安 置 的 一 般 申 請 人 的 輪 候 時 間 分 布 家 庭 人 數 所 選 地 區 輪 候 時 間 5 人 或 1 人 2 人 3 人 4 人 以 上 總 數 市 區 少 於 1 年 320 414 157 126 23 1 040 1 年 -<2 年 1 115 757 234 299 31 2 436 2 年 -<3 年 206 1 257 328 210 44 2 045 3 年 -<4 年 56 1 734 516 123 27 2 456 4 年 -<5 年 37 301 1 545 176 28 2 087 5 年 或 以 上 61 29 88 68 22 268 小 計 1 795 4 492 2 868 1 002 175 10 332 擴 展 市 區 少 於 1 年 67 82 22 37 14 222 1 年 -<2 年 251 234 38 63 31 617 2 年 -<3 年 24 88 46 76 42 276 3 年 -<4 年 11 466 70 152 60 759 4 年 -<5 年 5 212 326 127 38 708 5 年 或 以 上 11 13 17 31 10 82 小 計 369 1 095 519 486 195 2 664 新 界 少 於 1 年 149 92 30 105 25 401 1 年 -<2 年 246 134 62 89 25 556 2 年 -<3 年 69 309 92 113 25 608 3 年 -<4 年 27 81 63 65 19 255 4 年 -<5 年 11 11 15 23 8 68 5 年 或 以 上 30 2 5 2 0 39 小 計 532 629 267 397 102 1 927 離 島 少 於 1 年 2 2 0 2 0 6 1 年 -<2 年 3 3 1 3 4 14 2 年 -<3 年 1 14 2 4 0 21 3 年 -<4 年 0 0 0 0 1 1 4 年 -<5 年 0 0 2 0 0 2 5 年 或 以 上 1 0 0 0 0 1 小 計 7 19 5 9 5 45

立 法 會 2013 年 1 月 30 日 3829 所 選 地 區 輪 候 時 間 家 庭 人 數 1 人 2 人 3 人 4 人 5 人 或 以 上 總 數 整 體 少 於 1 年 538 590 209 270 62 1 669 1 年 -<2 年 1 615 1 128 335 454 91 3 623 2 年 -<3 年 300 1 668 468 403 111 2 950 3 年 -<4 年 94 2 281 649 340 107 3 471 4 年 -<5 年 53 524 1 888 326 74 2 865 5 年 或 以 上 103 44 110 101 32 390 總 計 2 703 6 235 3 659 1 894 477 14 968 在 這 些 已 獲 安 置 的 一 般 申 請 人 當 中,35% 於 兩 年 內 獲 首 次 配 屋, 而 過 半 數 (55%) 於 3 年 內 獲 首 次 配 屋 這 與 在 2012 年 6 月 底, 獲 安 置 的 一 般 申 請 人 的 平 均 輪 候 時 間 為 2.7 年 相 符 至 於 輪 候 時 間 為 5 年 或 以 上 而 已 獲 安 置 的 一 般 申 請 人, 大 約 半 數 (48%) 涉 及 各 種 ( 或 多 於 一 項 的 ) 特 殊 情 況, 包 括 取 消 時 段 (35%; 主 要 原 因 是 在 詳 細 審 核 階 段 未 能 符 合 入 息 資 格 規 定 沒 有 依 約 出 席 會 晤, 以 及 證 明 文 件 不 足 ) 透 過 特 快 公 屋 編 配 計 劃 獲 安 置 的 配 額 及 計 分 制 個 案 (21%) 更 改 所 選 地 區 (11%) 更 改 住 戶 資 料 (10%), 以 及 基 於 社 會 / 健 康 理 由 而 指 定 編 配 地 點 (2%) 輪 候 冊 上 的 一 般 申 請 人 2012 年 6 月 底 輪 候 冊 上 約 106 100 名 一 般 申 請 人 當 中 ( 包 括 當 時 申 請 被 凍 結 和 曾 經 被 凍 結 的 申 請 人 ), 約 15%( 約 15 700 人 ) 的 輪 候 時 間 為 3 年 或 以 上 而 未 獲 配 屋 由 於 他 們 未 獲 配 屋, 其 輪 候 時 間 是 從 登 記 日 期 起 計, 直 至 2012 年 6 月 底 為 止, 但 不 包 括 凍 結 時 段 這 15 700 名 申 請 人 的 輪 候 時 間 分 布 載 列 於 下 表 截 至 2012 年 6 月 底 在 輪 候 冊 上 輪 候 時 間 為 3 年 或 以 上 而 未 獲 配 屋 的 一 般 申 請 人 的 輪 候 時 間 分 布 家 庭 人 數 所 選 地 區 輪 候 時 間 5 人 或 1 人 2 人 3 人 4 人 以 上 總 數 市 區 3 年 -<4 年 16 424 2 791 2 403 789 6 423 4 年 -<5 年 1 48 292 1 267 429 2 037 5 年 或 以 上 1 4 43 878 264 1 190 小 計 18 476 3 126 4 548 1 482 9 650

3830 立 法 會 2013 年 1 月 30 日 所 選 地 區 輪 候 時 間 家 庭 人 數 1 人 2 人 3 人 4 人 5 人 或 以 上 總 數 擴 展 市 區 3 年 -<4 年 9 1 286 1 507 1 090 231 4 123 4 年 -<5 年 0 27 414 622 129 1 192 5 年 或 以 上 1 7 31 154 31 224 小 計 10 1 320 1 952 1 866 391 5 539 新 界 3 年 -<4 年 6 114 181 120 43 464 4 年 -<5 年 1 9 21 14 1 46 5 年 或 以 上 1 1 7 5 2 16 小 計 8 124 209 139 46 526 離 島 3 年 -<4 年 0 2 3 0 0 5 4 年 -<5 年 0 0 1 0 0 1 5 年 或 以 上 0 0 0 0 0 0 小 計 0 2 4 0 0 6 整 體 3 年 -<4 年 31 1 826 4 482 3 613 1 063 11 015 4 年 -<5 年 2 84 728 1 903 559 3 276 5 年 或 以 上 3 12 81 1 037 297 1 430 總 計 36 1 922 5 291 6 553 1 919 15 721 在 上 述 輪 候 冊 上 輪 候 時 間 為 3 年 或 以 上 而 未 獲 配 屋 的 約 15 700 名 一 般 申 請 人 中, 約 半 數 ( 約 7 800 宗 ) 已 屆 調 查 階 段 已 屆 調 查 階 段 的 申 請 人 即 將 會 獲 安 排 接 受 詳 細 資 格 審 核, 確 定 合 資 格 者 將 會 獲 得 配 屋 至 於 其 餘 約 7 900 宗 尚 未 屆 調 查 階 段 的 個 案, 大 多 數 都 選 擇 市 區 或 擴 展 市 區 的 單 位 對 於 輪 候 冊 上 輪 候 時 間 為 5 年 或 以 上 而 未 獲 配 屋 的 個 案, 房 委 會 特 別 進 行 了 研 究 分 析 結 果 顯 示, 當 中 40% 涉 及 不 同 的 特 殊 情 況, 包 括 曾 經 提 供 理 由 拒 絕 接 受 所 編 配 的 單 位 (27%) 更 改 住 戶 資 料 (8%), 以 及 取 消 時 段 因 社 會 / 健 康 理 由 而 指 定 編 配 地 點 申 請 綠 表 資 格 證 明 書 購 買 居 者 有 其 屋 計 劃 單 位 (5%) 等 其 他 情 況 內 地 孕 婦 以 來 港 就 讀 為 理 由 入 境 後 在 港 產 子 3. 梁 君 彥 議 員 : 主 席, 早 前 有 報 章 報 道, 有 內 地 中 介 公 司 教 唆 配 偶 為 非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的 內 地 孕 婦 ( 俗 稱 雙 非 孕 婦 ) 以 來 港 就 讀 大 學

立 法 會 2013 年 1 月 30 日 3831 為 理 由 申 請 入 境, 並 在 取 得 香 港 居 民 身 份 證 後 便 申 請 休 學, 然 後 以 港 人 身 份 在 港 產 子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是 否 知 悉, 過 去 5 年, 每 年 有 多 少 名 內 地 女 學 生 來 港 入 讀 專 上 院 校 ( 並 按 院 校 列 出 分 項 數 目 ), 以 及 當 中 申 請 休 學 的 人 數 ; 各 院 校 以 何 準 則 審 批 該 等 申 請 ; ( 二 ) 是 否 知 悉, 過 去 5 年, 每 年 內 地 居 民 持 香 港 居 民 身 份 證 使 用 公 立 醫 院 服 務 的 人 次 及 所 涉 醫 療 開 支 為 多 少 ; 當 中 使 用 產 科 服 務 的 有 關 數 字 為 何, 並 列 出 獲 准 以 學 生 身 份 入 境 香 港 的 內 地 居 民 使 用 產 科 服 務 的 人 次 ; ( 三 ) 當 局 有 何 措 施 遏 止 雙 非 孕 婦 以 來 港 就 讀 為 理 由 入 境 然 後 在 港 產 子 的 情 況 ; 及 ( 四 ) 鑒 於 有 不 少 國 家 要 求 外 來 留 學 生 在 入 境 前 須 購 買 醫 療 保 險, 以 應 付 其 在 留 學 期 間 的 醫 療 開 支, 政 府 會 否 考 慮 引 入 相 關 措 施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 主 席, 政 府 的 政 策 是 要 確 保 香 港 居 民 得 到 妥 善 和 足 夠 的 產 科 服 務 當 局 十 分 關 注 近 年 非 本 港 居 民 婦 女 ( 主 要 是 內 地 婦 女 ) 對 香 港 產 科 服 務 的 需 求 急 劇 增 加, 為 整 體 產 科 及 初 生 嬰 兒 服 務 帶 來 巨 大 壓 力 為 確 保 香 港 有 足 夠 的 產 科 及 初 生 嬰 兒 服 務, 以 及 本 地 孕 婦 獲 得 優 先 的 產 科 服 務, 我 們 在 2013 年 須 把 全 部 公 立 醫 院 的 產 科 服 務 床 位 預 留 供 本 地 孕 婦 使 用, 以 及 接 收 私 家 醫 院 轉 介 的 緊 急 個 案, 故 此 不 會 接 受 非 本 地 孕 婦 預 約 分 娩 服 務 私 家 醫 院 亦 已 表 示 一 致 同 意 停 止 接 受 2013 年 內 地 雙 非 孕 婦 的 分 娩 預 約 就 梁 議 員 提 出 的 4 部 分 質 詢, 現 答 覆 如 下 : ( 一 ) 2007-2008 學 年 至 2011-2012 學 年 按 院 校 劃 分 的 就 讀 本 地 專 上 院 校 的 內 地 女 學 生 人 數, 以 及 相 關 的 休 學 人 數 載 於 附 件 總 括 而 言, 專 上 院 校 對 學 生 休 學 均 有 明 確 規 定, 並 按 相 同 標 準 處 理 本 地 和 非 本 地 學 生 的 申 請 院 校 會 在 特 殊 情 況 下

3832 立 法 會 2013 年 1 月 30 日 ( 例 如 因 海 外 交 流 或 實 習 健 康 問 題 經 濟 困 難 家 庭 突 發 事 故, 或 一 些 院 校 可 接 受 的 其 他 特 殊 情 況 ), 批 准 學 生 的 休 學 申 請 在 審 批 個 別 學 生 的 休 學 申 請 時, 院 校 均 會 要 求 該 學 生 說 明 休 學 原 因 及 提 供 相 關 資 料 ( 如 醫 生 證 明 ), 並 視 乎 該 學 生 的 實 際 情 況 而 作 出 審 批 在 一 般 情 況 下, 大 部 分 院 校 批 准 的 休 學 期 不 會 長 於 1 年 ( 二 ) 根 據 現 行 政 策, 持 有 香 港 身 份 證 的 人 士 及 11 歲 以 下 屬 香 港 居 民 的 兒 童 均 為 符 合 資 格 人 士, 可 享 用 獲 大 幅 資 助 的 公 共 醫 療 服 務 醫 院 管 理 局 並 無 再 就 符 合 資 格 人 士 所 持 身 份 證 的 類 別 作 統 計, 因 而 未 能 提 供 非 香 港 永 久 居 民 及 持 學 生 簽 證 的 身 份 證 持 有 人 使 用 公 立 醫 院 服 務 的 個 案 數 字 和 涉 及 金 額 ( 三 ) 內 地 學 生 獲 香 港 高 等 教 育 院 校 取 錄 後, 便 可 根 據 現 行 入 境 政 策 向 入 境 事 務 處 ( 入 境 處 ) 遞 交 來 港 就 讀 的 進 入 許 可 申 請 遞 交 申 請 時, 申 請 人 須 提 供 正 確 完 備 和 真 實 的 資 料 任 何 人 士 在 辦 理 上 述 赴 港 申 請 時 明 知 而 故 意 申 報 失 實 的 資 料, 或 填 報 明 知 其 為 虛 假 或 不 相 信 為 真 實 的 資 料, 即 屬 犯 罪, 一 經 定 罪, 最 高 可 被 判 罰 款 15 萬 元 及 監 禁 14 年 而 他 們 以 非 法 手 段 獲 發 的 簽 證 進 入 許 可 即 告 無 效, 其 在 港 居 留 資 格 會 被 依 法 註 銷, 並 會 被 遣 送 返 回 原 居 地 為 配 合 落 實 內 地 孕 婦 零 雙 非 政 策, 執 法 部 門 會 繼 續 加 強 對 雙 非 孕 婦 的 截 查 及 執 法 工 作, 打 擊 內 地 孕 婦 透 過 違 法 行 為 來 港 產 子 的 個 案 此 外, 特 區 政 府 與 廣 東 省 當 局 就 內 地 孕 婦 來 港 產 子 問 題 已 成 立 聯 絡 機 制, 加 強 情 報 交 流, 遏 止 內 地 孕 婦 不 經 預 約 冒 險 闖 急 症 室 產 子, 並 加 強 打 擊 違 法 協 助 內 地 孕 婦 來 港 產 子 的 中 介 公 司 和 中 介 人 執 法 部 門 會 繼 續 密 切 留 意 有 關 情 況, 如 有 懷 疑 個 案 會 依 法 跟 進 ( 四 ) 如 上 所 述, 根 據 現 行 政 策, 持 有 香 港 身 份 證 的 人 士 ( 包 括 海 外 留 學 生 ) 及 11 歲 以 下 屬 香 港 居 民 的 兒 童 均 為 符 合 資 格 人 士, 可 享 用 獲 大 幅 資 助 的 公 共 醫 療 服 務 目 前 政 府 並 無 計 劃 要 求 海 外 留 學 生 在 入 學 前 購 買 醫 療 保 險 以 支 付 其 留 學 期 間 的 醫 療 開 支

立 法 會 2013 年 1 月 30 日 3833 附 件 2007-2008 學 年 至 2011-2012 學 年 按 院 校 劃 分 的 就 讀 本 地 專 上 院 校 的 內 地 女 學 生 人 數, 以 及 相 關 的 休 學 人 數 院 校 明 愛 白 英 奇 專 業 學 校 明 愛 專 上 學 院 2007-2008 學 年 內 地 女 生 就 讀 人 數 內 地 女 生 休 學 人 數 2008-2009 學 年 內 地 女 生 就 讀 人 數 內 地 女 生 休 學 人 數 2009-2010 學 年 2010-2011 學 年 內 地 內 地 內 地 內 地 女 生 女 生 女 生 女 生 就 讀 休 學 就 讀 休 學 人 數 人 數 人 數 人 數 2011-2012 學 年 內 地 內 地 女 生 女 生 就 讀 休 學 人 數 人 數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1 0 0 0 0 0 東 華 (1) - - - - - - - - 6 0 學 院 恒 生 管 理 (2) 4 0 4 0 6 0 5 0 6 0 學 院 香 港 大 學 933 38 1 044 42 1 163 67 1 188 55 1 213 64 香 港 大 學 31 1 27 0 35 0 40 0 43 0 附 屬 學 院 香 港 大 學 專 業 進 修 學 院 保 良 局 社 區 書 院 香 港 中 文 大 學 香 港 中 文 大 學 專 業 進 修 學 院 香 港 公 開 大 學 0 0 1 0 0 0 0 0 0 0 804 87 866 90 938 113 988 113 1 093 158 4 0 10 1 18 0 14 0 8 0 24 0 43 0 54 0 59 0 52 0

3834 立 法 會 2013 年 1 月 30 日 院 校 香 港 公 開 大 學 李 嘉 誠 專 業 進 修 學 院 香 港 城 市 大 學 香 港 城 市 大 學 專 上 學 院 香 港 科 技 大 學 香 港 科 技 專 上 書 院 香 港 浸 會 大 學 及 其 下 的 持 續 教 育 學 院 及 國 際 學 院 香 港 專 業 進 修 學 校 香 港 教 育 學 院 香 港 理 工 大 學 香 港 理 工 大 學 香 港 專 上 學 院 香 港 樹 仁 大 學 2007-2008 學 年 內 地 女 生 就 讀 人 數 內 地 女 生 休 學 人 數 2008-2009 學 年 內 地 女 生 就 讀 人 數 內 地 女 生 休 學 人 數 2009-2010 學 年 2010-2011 學 年 內 地 內 地 內 地 內 地 女 生 女 生 女 生 女 生 就 讀 休 學 就 讀 休 學 人 數 人 數 人 數 人 數 2011-2012 學 年 內 地 內 地 女 生 女 生 就 讀 休 學 人 數 人 數 0 0 0 0 0 0 0 0 0 0 411 18 502 18 549 29 594 25 589 32 66 1 49 1 23 1 25 3 16 1 447 17 490 18 466 23 486 32 507 37 4 0 7 0 8 0 6 0 7 0 299 25 356 15 416 14 456 13 511 12 1 0 1 0 1 0 1 0 1 1 174 3 205 1 234 1 249 3 248 6 405 5 516 8 573 6 575 11 555 13 25 0 24 0 26 0 13 0 15 0 57 0 109 0 130 2 153 2 145 1

立 法 會 2013 年 1 月 30 日 3835 院 校 香 港 藝 術 學 院 2007-2008 學 年 內 地 女 生 就 讀 人 數 內 地 女 生 休 學 人 數 2008-2009 學 年 內 地 女 生 就 讀 人 數 內 地 女 生 休 學 人 數 2009-2010 學 年 2010-2011 學 年 內 地 內 地 內 地 內 地 女 生 女 生 女 生 女 生 就 讀 休 學 就 讀 休 學 人 數 人 數 人 數 人 數 2011-2012 學 年 內 地 內 地 女 生 女 生 就 讀 休 學 人 數 人 數 0 0 0 0 0 0 0 0 0 0 珠 海 學 院 15 0 25 0 27 0 30 0 20 0 嘉 諾 撒 聖 心 商 學 書 (1) 院 - - - - - - - - 0 0 嶺 南 大 學 90 1 128 0 153 3 161 2 148 4 嶺 南 大 學 社 區 學 院 及 持 續 進 修 學 院 職 業 訓 練 局 9 0 11 0 16 0 33 0 63 2 0 0 0 0 0 0 0 0 0 0 耀 中 社 區 (1) - - 0 0 0 0 0 0 1 0 書 院 總 計 3 803 196 4 418 194 4 837 259 5 076 259 5 247 331 註 : (1) - 表 示 院 校 在 該 學 年 沒 有 提 供 專 上 課 程 (2) 恒 生 管 理 學 院 於 2010-2011 學 年 之 前 名 為 恒 生 商 學 書 院 廢 物 回 收 4. 郭 偉 强 議 員 : 主 席, 根 據 環 境 保 護 署 發 表 的 香 港 固 體 廢 物 監 察 報 告, 香 港 在 2011 年 回 收 約 300 萬 公 噸 可 循 環 再 造 物 料, 回 收 比 率 達 48%, 當 中 高 達 98.5% 的 回 收 物 料 均 經 出 口 循 環 再 造, 只 有 1.5% 的 回 收 物 料 在 本 地 循 環 再 造 有 回 收 商 指 出, 當 局 沒 有 為 回 收 商 提 供 足 夠 的 配 套 設 施, 業 界 亦 沒 有 足 夠 人 手 去 處 理 龐 大 數 量 的 回 收 物 料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3836 立 法 會 2013 年 1 月 30 日 ( 一 ) 是 否 知 悉 現 時 全 港 從 事 回 收 業 的 人 員 數 目, 以 及 按 回 收 物 料 的 種 類 劃 分 的 回 收 設 施 的 數 目 ( 包 括 由 私 人 或 非 牟 利 團 體 營 運 的 設 施 ) 及 其 佔 用 的 土 地 面 積 和 位 置 ; ( 二 ) 鑒 於 不 少 回 收 商 指 出, 由 於 廢 物 回 收 和 分 類 是 厭 惡 性 工 作, 難 以 聘 請 足 夠 的 人 手 處 理 回 收 物 料, 當 局 有 否 措 施 鼓 勵 更 多 人 投 身 回 收 業 ; 如 有, 措 施 為 何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 ( 三 ) 鑒 於 現 時 大 部 分 的 回 收 物 料 經 捆 扎 後 出 口 至 其 他 地 方, 而 行 政 長 官 在 其 剛 發 表 的 施 政 報 告 中 亦 表 示, 政 府 會 考 慮 劃 出 適 當 泊 位, 提 供 穩 定 的 出 口 設 施, 藉 以 大 力 推 動 發 展 回 收 業, 當 局 計 劃 提 供 的 泊 位 的 位 置 數 目 及 時 間 表 為 何 ; ( 四 ) 鑒 於 有 回 收 商 指 出, 環 保 園 的 入 園 政 策 是 租 戶 需 提 供 一 條 龍 服 務, 將 回 收 物 料 製 成 環 保 產 品, 當 局 會 否 考 慮 修 訂 該 項 政 策, 讓 更 多 回 收 商 進 駐 環 保 園 ; 如 會, 詳 情 為 何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 ( 五 ) 鑒 於 未 能 進 駐 環 保 園 的 回 收 商 雖 可 競 投 短 期 租 約 土 地, 但 不 獲 保 證 在 約 滿 後 可 以 續 租, 當 局 現 時 根 據 甚 麼 標 準 評 審 該 等 土 地 的 續 租 申 請 ; 會 否 考 慮 加 入 現 有 租 戶 對 業 務 的 投 資 承 擔 或 處 理 回 收 物 料 類 別 是 否 多 元 化 等 因 素 作 為 評 審 標 準 ; 如 會, 詳 情 為 何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 及 ( 六 ) 除 了 發 展 環 保 園, 當 局 現 時 有 何 措 施 及 配 套 設 施 鼓 勵 更 多 本 地 回 收 商 將 回 收 物 料 在 本 地 循 環 再 造, 以 增 加 廢 物 在 本 地 循 環 再 造 的 比 率 ; 當 局 會 否 考 慮 對 業 界 提 供 補 貼, 例 如 給 予 土 地 租 金 優 惠 或 稅 務 優 惠 ; 如 會, 詳 情 為 何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環 境 局 局 長 : 主 席, ( 一 ) 現 時 全 港 從 事 回 收 行 業 的 公 司 及 機 構 約 500 間, 當 中 包 括 私 人 回 收 商 由 非 牟 利 團 體 營 運 的 回 收 站 及 在 環 保 園 營 運 的 回 收 商, 直 接 僱 用 的 員 工 約 為 4 000 人 此 外, 還 有 流 動 的 收 集 商 及 撿 拾 回 收 物 料 的 人 士, 由 於 流 動 性 大, 實 際 參 與 的 人 數 難 以 準 確 估 計

立 法 會 2013 年 1 月 30 日 3837 有 關 本 港 回 收 商 的 分 布 及 相 關 資 料, 可 參 考 以 下 由 環 境 保 護 署 管 理 的 香 港 減 廢 網 站 <https://www.wastereduction.gov.hk/chi/quickaccess/vicinity.htm#1> ( 二 ) 政 府 已 在 都 市 固 體 廢 物 管 理 政 策 大 綱 (2005-2014) 中 制 訂 一 系 列 政 策 措 施, 積 極 地 為 回 收 和 環 保 業 創 造 更 有 利 的 經 營 環 境, 藉 此 扶 助 本 地 回 收 和 環 保 業 的 發 展, 以 及 鼓 勵 更 多 人 士 從 事 回 收 行 業 這 些 措 施 包 括 推 行 廢 物 源 頭 分 類 計 劃 物 色 更 多 合 適 土 地, 以 短 期 租 約 形 式 供 回 收 再 造 業 競 投 發 展 環 保 園 推 動 政 府 部 門 實 施 環 保 採 購 政 策 推 行 生 產 者 責 任 計 劃, 以 及 透 過 創 新 科 技 基 金 環 境 及 自 然 保 育 基 金 及 各 個 為 中 小 型 企 業 而 設 的 基 金, 鼓 勵 發 展 循 環 再 造 技 術 我 們 會 繼 續 執 行 這 些 措 施, 為 業 界 創 造 更 有 利 的 經 營 環 境 ( 三 ) 全 港 每 年 回 收 超 過 300 萬 公 噸 的 回 收 物 料, 大 部 分 出 口 外 地 循 環 再 造 其 中 廢 紙 主 要 經 由 公 眾 貨 物 裝 卸 區 出 口 為 促 進 本 地 回 收 業 的 發 展, 政 府 會 考 慮 在 公 眾 貨 物 裝 卸 區 劃 出 適 當 的 泊 位, 專 供 回 收 業 競 投, 以 提 供 穩 定 的 出 口 設 施, 進 一 步 支 援 本 地 回 收 工 作 我 們 會 就 建 議 諮 詢 回 收 業 界 公 眾 貨 物 裝 卸 區 經 營 者 及 其 他 持 份 者 現 時 公 眾 貨 物 裝 缷 區 泊 位 租 約 將 於 2016 年 期 滿, 有 關 建 議 目 標 是 在 為 新 一 輪 泊 位 競 投 時 引 用 ( 四 ) 我 們 為 了 提 高 環 保 園 對 準 租 戶 的 吸 引 力 而 於 2010 年 建 議 一 系 列 優 化 租 約 條 款 ; 並 曾 就 建 議 諮 詢 立 法 會 回 收 業 界 及 其 他 持 份 者 新 的 租 約 條 款 除 了 將 土 地 租 約 期 由 10 年 延 長 至 20 年 外, 亦 包 括 了 放 寬 回 收 廢 物 類 別 限 制 及 增 加 地 段 面 積 彈 性 等 我 們 其 後 在 2011 年 及 2012 年 的 兩 次 招 標 中, 成 功 批 出 6 幅 土 地, 供 本 地 回 收 商 作 回 收 再 造 廢 金 屬 廢 電 池 建 築 廢 料 及 廢 玻 璃 廢 電 器 電 子 產 品 廢 橡 膠 輪 胎 及 廚 餘 之 用 現 時 環 保 園 大 部 分 土 地 已 經 租 出, 其 餘 的 土 地 亦 已 預 留 作 配 合 電 器 電 子 產 品 生 產 者 責 任 計 劃 而 發 展 的 廢 電 器 電 子 產 品 處 理 及 回 收 設 施 之 用 我 們 相 信 環 保 園 的 設 立 能 鼓 勵 業 界 投 資 更 先 進 的 技 術 及 增 值 工 序, 長 遠 而 言 有 助 提 升 本 地 循 環 再 造 業 的 潛 力

3838 立 法 會 2013 年 1 月 30 日 ( 五 ) 短 期 租 約 用 地 是 臨 時 用 地, 其 使 用 屬 短 期 性 質, 一 般 情 況, 最 長 的 使 用 期 為 5 年 當 短 期 租 約 用 地 使 用 期 完 結 而 有 關 土 地 尚 未 須 要 作 長 期 用 途 時, 該 土 地 則 可 以 重 新 招 標, 原 租 戶 亦 可 參 與 競 投 現 時 專 供 回 收 及 再 造 業 使 用 的 短 期 租 約 用 地 共 有 32 幅, 佔 地 4.8 公 頃 有 關 的 短 期 租 約 用 地 會 以 公 開 招 標 的 方 式 推 出, 投 標 者 須 在 回 收 行 業 具 有 經 驗, 並 通 過 環 境 保 護 署 的 審 批, 才 會 獲 批 土 地 此 外, 個 別 土 地 的 標 書 亦 會 加 入 特 殊 條 款, 如 在 回 收 廢 物 的 種 類 上 剔 除 在 市 場 上 具 有 較 大 競 爭 力 並 在 某 些 區 域 已 佔 用 不 少 政 府 及 私 人 供 應 土 地 的 回 收 物 料 種 類 ; 或 指 定 相 鄰 土 地 不 可 為 同 一 回 收 公 司 投 得 等, 以 令 更 多 有 需 要 的 回 收 公 司 受 惠 政 府 會 繼 續 物 色 合 適 的 短 期 租 約 土 地, 供 回 收 商 投 標 租 用, 為 循 環 再 造 業 提 供 更 多 土 地 發 展 ( 六 ) 現 時 政 府 採 取 減 廢 為 先 的 廢 物 管 理 策 略, 以 處 理 香 港 面 對 的 廢 物 問 題 除 在 公 眾 貨 物 裝 卸 區 劃 出 適 當 的 泊 位, 專 供 回 收 業 使 用 外, 政 府 亦 正 致 力 推 展 多 項 有 利 回 收 和 環 保 業 發 展 的 工 作 : 政 府 現 正 擬 備 立 法 建 議, 引 入 新 的 廢 電 器 電 子 產 品 生 產 者 責 任 計 劃, 逐 步 落 實 強 制 性 生 產 者 責 任 計 劃, 並 會 優 先 處 理 飲 品 玻 璃 樽 措 施 將 可 提 升 廢 電 器 電 子 產 品 及 玻 璃 樽 的 回 收 量, 以 及 引 入 配 套 措 施, 包 括 在 適 當 情 況 下 於 工 務 工 程 採 用 含 廢 玻 璃 的 建 築 物 料, 和 設 立 處 理 廢 電 器 電 子 產 品 的 設 施 這 些 措 施 均 有 利 提 升 本 地 回 收 再 造 業 的 發 展 ; 為 支 援 社 區 回 收 工 作, 政 府 計 劃 以 先 導 方 式, 在 全 港 不 同 地 方 設 立 5 個 社 區 環 保 站, 除 舉 辦 宣 傳 和 教 育 活 動 外, 社 區 環 保 站 亦 會 同 時 支 援 社 區 回 收 工 作, 包 括 走 進 社 區 收 集 可 回 收 物 料 支 援 社 區 回 收 網 絡 和 推 行 其 他 源 頭 分 類 的 措 施 等 ; 政 府 會 繼 續 就 都 市 固 體 廢 物 收 費 的 實 施 細 節, 與 持 份 者 和 市 民 進 行 討 論, 政 策 的 目 的 是 推 動 市 民 參 與 回 收, 並 提 供 經 濟 誘 因 以 鼓 勵 回 收 業 界 投 放 更 多 資 金 於 本 地 循 環 再 造 業 務 ; 及

立 法 會 2013 年 1 月 30 日 3839 政 府 已 建 議 向 環 境 及 自 然 保 育 基 金 注 資 50 億 元, 以 投 資 回 報 長 期 和 持 續 支 援 社 區 提 出 的 環 保 行 動 基 金 以 往 資 助 了 一 系 列 減 廢 回 收 項 目, 未 來 預 計 亦 會 繼 續 協 助 推 展 減 廢 回 收 政 府 期 望 透 過 多 方 面 的 措 施, 動 員 整 個 社 會 協 助 減 廢 及 在 源 頭 把 廢 物 分 類 透 過 全 民 參 與, 促 成 行 為 上 的 改 變, 以 便 香 港 可 以 有 更 多 廢 物 得 以 重 用 和 循 環 再 造 建 築 信 息 模 擬 技 術 的 應 用 5. 謝 偉 銓 議 員 : 主 席, 隨 着 創 新 科 技 及 環 保 建 築 的 發 展, 工 程 界 現 時 可 利 用 建 築 信 息 模 擬 ( 下 稱 BIM ) 技 術, 透 過 三 維 資 訊 系 統 整 合 各 工 程 設 計 及 施 工 圖, 令 施 工 更 協 調 及 資 源 運 用 更 妥 善, 並 可 減 少 不 必 要 的 工 程 損 耗 錯 漏 及 翻 工 BIM 技 術 可 應 用 於 各 類 基 建 項 目 及 樓 宇 的 建 造 管 理 和 維 修 工 程 然 而, 有 工 程 界 人 士 指 出, 儘 管 BIM 技 術 在 很 多 先 進 國 家 和 地 區 已 被 廣 泛 應 用, 但 由 於 政 府 在 推 廣 和 應 用 該 技 術 方 面 有 欠 積 極, 以 致 該 技 術 在 香 港 的 應 用 落 後 於 其 他 地 方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目 前, 是 否 所 有 公 共 工 程 項 目 在 進 行 時 已 應 用 BIM 技 術 ; 若 是, 當 局 就 如 何 設 計 和 應 用 BIM 技 術 向 政 府 部 門 提 供 的 指 引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 二 ) 有 否 在 政 府 外 判 工 程 項 目 的 合 約 加 入 應 用 BIM 技 術 的 條 款 ; 若 有, 至 今 有 多 少 份 合 約 已 加 入 該 條 款, 以 及 當 中 屬 顧 問 合 約 及 建 造 合 約 的 數 目 和 百 分 比 分 別 為 何 ; ( 三 ) 會 否 規 定 將 來 所 有 公 共 工 程 項 目 及 政 府 外 判 工 程 項 目 在 進 行 時 均 須 應 用 BIM 技 術 ; 若 會, 具 體 的 規 定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 四 ) 有 否 就 應 用 BIM 技 術 對 進 行 工 程 項 目 的 效 益 進 行 全 面 的 評 估 ; 若 有, 結 果 為 何 ; 若 否, 會 否 進 行 評 估 ; ( 五 ) 當 局 有 否 就 進 行 公 共 工 程 項 目 時 應 用 BIM 技 術 為 公 務 員 提 供 培 訓 ; 若 有, 培 訓 的 對 象 已 接 受 培 訓 的 人 員 數 目 及 每 年 涉 及 的 開 支 為 何 ; 及

3840 立 法 會 2013 年 1 月 30 日 ( 六 ) 當 局 會 否 加 強 推 動 BIM 技 術 的 發 展 和 應 用, 並 推 行 公 眾 宣 傳 和 教 育, 讓 社 會 大 眾 認 識 該 項 技 術 及 其 應 用 在 進 行 工 程 項 目 的 效 益 ; 若 會, 具 體 的 內 容 為 何? 發 展 局 局 長 : 主 席, 隨 着 BIM 技 術 的 發 展 日 趨 成 熟, 本 港 已 有 公 共 及 私 營 工 程 項 目 採 用 該 技 術, 當 中 較 多 是 建 築 工 程 項 目, 土 木 工 程 項 目 則 相 對 較 少 在 公 共 工 程 項 目 方 面, 我 們 會 歸 納 已 應 用 BIM 技 術 的 項 目 所 得 到 的 初 步 經 驗, 並 繼 續 推 行 更 多 不 同 類 形 和 規 模 的 先 導 項 目, 作 為 日 後 評 估 BIM 技 術 在 公 共 工 程 項 目 的 可 應 用 範 圍 和 成 本 效 益 的 根 據 我 們 亦 會 考 慮 制 訂 相 關 指 引 加 強 培 訓 和 提 供 其 他 合 適 的 配 套 措 施, 以 便 利 在 公 共 工 程 項 目 應 用 BIM 技 術 就 質 詢 的 6 個 部 分, 我 現 答 覆 如 下 : ( 一 ) 公 共 工 程 項 目 種 類 十 分 廣 泛, 並 涵 蓋 不 同 複 雜 程 度 的 工 程 據 瞭 解,BIM 技 術 的 優 點 較 容 易 在 相 對 複 雜 的 建 築 工 程 項 目 顯 現 對 於 較 簡 單 的 工 程, 例 如 鋪 設 喉 管 興 建 地 面 道 路 和 斜 坡 加 固 等, 應 用 BIM 技 術 所 帶 來 的 好 處 較 少 此 外, 現 時 BIM 技 術 仍 未 能 完 全 取 代 在 公 共 工 程 項 目 中 的 整 個 作 業 流 程 例 如 在 工 料 測 量 方 面, 現 時 市 場 上 的 BIM 應 用 軟 件 仍 未 能 按 公 共 工 程 項 目 的 標 準 運 算 各 類 工 料 的 數 量 因 此, 我 們 目 前 並 沒 有 要 求 所 有 公 共 工 程 項 目 在 進 行 時 應 用 BIM 技 術 ( 二 ) 現 時 共 有 5 份 公 共 工 程 項 目 合 約 已 加 入 應 用 BIM 技 術 的 條 款, 例 如 中 環 灣 仔 繞 道 銅 鑼 灣 避 風 塘 段 隧 道 工 程 項 目 在 5 份 合 約 當 中, 建 造 合 約 佔 3 份 ( 即 佔 總 數 的 60%), 而 顧 問 合 約 佔 兩 份 ( 即 佔 總 數 的 40%) ( 三 ) 及 ( 四 ) 如 以 上 第 ( 一 ) 部 分 所 述,BIM 技 術 的 優 點 應 用 在 複 雜 的 工 程 項 目 比 較 明 顯 因 此, 我 們 計 劃 選 擇 一 些 此 類 形 的 項 目 作 為 先 導 項 目, 當 中 包 括 正 處 於 設 計 階 段 和 施 工 階 段 的 項 目, 以 評 估 應 用 BIM 技 術 於 公 共 工 程 項 目 的 成 本 效 益 為 更 能 掌 握 BIM 技 術 的 實 際 應 用, 部 分 選 擇 的 項 目 將 會 是 由 工 務 部 門 的 內 部 員 工 進 行 設 計 及 建 造 合 約 管 理 評 估 的 範 圍 包 括 BIM 技 術 對 設 計 質 量 施 工 安 全, 以 及 項 目 持 份 者

立 法 會 2013 年 1 月 30 日 3841 ( 如 工 程 顧 問 和 承 辦 商 ) 之 間 的 協 調 等 範 疇 的 效 益 我 們 會 根 據 評 估 的 結 果 和 BIM 技 術 的 最 新 發 展, 進 一 步 考 慮 制 訂 在 公 共 工 程 項 目 應 用 BIM 技 術 的 策 略 ( 五 ) 在 2012 年, 已 有 約 200 名 任 職 於 工 務 部 門 的 公 務 員 接 受 了 有 關 BIM 技 術 的 培 訓 已 接 受 培 訓 的 公 務 員 主 要 是 專 業 人 士 和 技 術 人 員, 而 當 中 專 業 人 士 和 技 術 人 員 的 人 數 約 各 佔 一 半 在 2012 年, 涉 及 BIM 技 術 培 訓 的 開 支 共 約 6 萬 元 隨 着 應 用 BIM 技 術 的 先 導 項 目 數 目 增 多, 我 們 會 為 更 多 相 關 公 務 員 提 供 合 適 的 培 訓, 透 過 工 作 實 踐 和 培 訓 課 程, 讓 他 們 對 該 技 術 有 更 深 入 的 認 識 ( 六 ) 我 們 計 劃 就 着 在 先 導 項 目 所 得 的 經 驗, 透 過 舉 辦 座 談 會 等 形 式, 與 業 界 持 份 者 分 享, 藉 此 促 進 社 會 大 眾 對 BIM 技 術 及 其 應 用 效 益 的 認 識 此 外, 建 造 業 議 會 已 成 立 了 一 個 工 作 小 組, 主 要 商 議 制 訂 推 動 建 造 業 使 用 BIM 技 術 的 策 略 我 們 會 聯 同 建 造 業 議 會 向 業 界 推 廣 BIM 技 術 的 應 用 及 其 應 用 效 益 政 府 擁 有 的 收 費 隧 道 及 青 嶼 幹 線 6. 鄧 家 彪 議 員 : 主 席,2004 年 5 月, 政 府 發 行 總 值 60 億 港 元 的 隧 橋 費 收 入 債 券, 並 成 立 香 港 五 隧 一 橋 有 限 公 司 ( 下 稱 該 公 司 ) 該 公 司 購 入 該 債 券 後 再 發 行 相 關 的 零 售 債 券 和 票 據 政 府 擁 有 的 五 隧 一 橋 ( 即 香 港 仔 隧 道 海 底 隧 道 獅 子 山 隧 道 城 門 隧 道 將 軍 澳 隧 道 及 青 嶼 幹 線 ) 的 隧 橋 費 收 入 淨 額, 則 須 用 作 償 還 該 公 司 購 入 的 債 券 的 本 金 和 利 息, 再 由 該 公 司 償 還 五 隧 一 橋 零 售 債 券 和 票 據 的 本 金 及 利 息 就 該 公 司 的 營 運 狀 況 以 及 上 述 五 隧 一 橋 的 收 費,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過 去 5 個 財 政 年 度, 該 公 司 每 年 的 主 要 收 入 的 分 布 各 項 收 入 的 淨 額 總 收 入 的 淨 額, 以 及 有 關 收 入 按 年 變 動 的 百 分 比 為 何 ; ( 二 ) 過 去 5 個 財 政 年 度, 上 述 的 五 隧 一 橋 的 收 費 按 年 變 動 的 百 分 比 為 何, 以 及 有 關 收 費 的 調 整 機 制 為 何 ; ( 三 ) 過 去 5 個 財 政 年 度, 政 府 每 年 向 該 公 司 償 還 的 債 券 本 金 及 利 息 分 別 為 何 ; 截 至 2012 年 12 月, 政 府 向 該 公 司 償 還 隧 橋 費

3842 立 法 會 2013 年 1 月 30 日 收 入 債 券 的 情 況 為 何 ( 並 提 供 債 券 到 期 日 期 的 詳 情 已 償 還 的 本 金 總 額, 以 及 已 支 付 的 利 息 總 額 ); ( 四 ) 鑒 於 當 局 有 計 劃 調 高 海 底 隧 道 的 隧 道 費, 以 及 向 東 區 海 底 隧 道 ( 東 隧 ) 的 經 營 者 提 供 補 貼 以 降 低 該 隧 道 的 隧 道 費, 藉 以 促 進 交 通 分 流, 以 及 帶 來 整 體 的 社 會 和 經 濟 效 益, 政 府 有 否 評 估 該 措 施 對 海 底 隧 道 的 車 流 量 及 收 入 的 影 響 ; 如 有, 詳 情 為 何 ; 及 ( 五 ) 鑒 於 有 評 論 指 青 嶼 幹 線 的 收 費 過 高, 導 致 公 共 交 通 費 用 高 昂 窒 礙 地 區 經 濟 發 展, 以 及 影 響 民 生, 政 府 有 否 評 估 現 時 上 述 的 五 隧 一 橋 的 隧 橋 費 對 交 通 經 濟 發 展 和 民 生 的 影 響 ; 若 有,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政 府 會 否 進 行 評 估, 並 考 慮 調 低 青 嶼 幹 線 的 收 費?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局 長 : 主 席, ( 一 ) 2004 年, 政 府 推 出 以 政 府 擁 有 的 隧 道 和 橋 樑 路 費 淨 收 入 為 基 礎 的 60 億 港 元 證 券 化 項 目, 並 為 此 成 立 由 財 政 司 司 長 法 團 全 資 擁 有 的 香 港 五 隧 一 橋 有 限 公 司 ( 五 隧 一 橋 公 司 ) 作 為 債 券 發 行 機 構 五 隧 一 橋 公 司 的 主 要 業 務 是 向 政 府 購 入 隧 橋 費 收 入 債 券, 並 向 零 售 投 資 者 及 機 構 投 資 者 分 別 發 行 零 售 債 券 及 票 據 五 隧 一 橋 公 司 的 主 要 收 入 來 源 是 利 息, 包 括 隧 橋 費 收 入 債 券 的 利 息 及 銀 行 利 息 等 過 去 5 個 財 政 年 度, 五 隧 一 橋 公 司 的 利 息 收 入 淨 額 總 收 入 淨 額 及 有 關 收 入 按 年 變 動 的 百 分 比 如 下 : 財 政 年 度 利 息 收 入 淨 額 ( 千 萬 港 元 ) 按 年 變 動 (%) 總 收 入 淨 額 ( 千 萬 港 元 ) 按 年 變 動 (%) 2007-2008 6.5-24 4-38 2008-2009 4.4-32 4.7 18 2009-2010 0.8-82 0.9-81 2010-2011 -1.6-300 -1.7-289 2011-2012 -0.08 95-0.1 94

立 法 會 2013 年 1 月 30 日 3843 ( 二 ) 香 港 仔 隧 道 海 底 隧 道 獅 子 山 隧 道 城 門 隧 道 將 軍 澳 隧 道 及 青 嶼 幹 線 的 收 費 在 過 去 5 個 財 政 年 度 並 未 作 出 任 何 調 整 至 於 收 費 調 整 機 制, 現 時 政 府 的 收 費 隧 道 及 道 路 的 隧 道 費 / 使 用 費, 均 以 用 者 自 付 原 則 而 釐 定, 旨 在 收 回 用 於 提 供 營 運 和 維 修 保 養 有 關 隧 道 及 道 路 的 全 部 成 本 政 府 每 年 會 就 其 收 費 水 平 作 出 檢 討 檢 討 時 會 一 併 考 慮 收 費 對 交 通 流 量 及 經 濟 情 況 的 影 響 如 檢 討 後 有 需 要 作 出 調 整, 會 諮 詢 立 法 會 交 通 事 務 委 員 會, 然 後 通 過 修 訂 相 關 法 例 附 表 所 訂 定 的 隧 道 費 及 管 制 區 使 用 費 來 落 實 ( 三 ) 過 去 5 個 財 政 年 度, 政 府 每 年 向 五 隧 一 橋 公 司 償 還 的 隧 橋 費 收 入 債 券 本 金 及 利 息 表 列 如 下 : 財 政 年 度 償 還 的 債 券 本 金 ( 億 港 元 ) 支 付 利 息 ( 億 港 元 ) 2007-2008 15.62 1.72 2008-2009 7.05 1.08 2009-2010 19.32 0.46 2010-2011 0 0 2011-2012 0 0 政 府 已 於 2010 年 2 月 悉 數 償 還 60 億 港 元 隧 橋 費 收 入 債 券, 支 付 利 息 總 額 為 8.19 億 港 元 ( 四 ) 2013 年 1 月 16 日, 行 政 長 官 在 施 政 報 告 中 宣 布 當 局 將 在 今 年 上 半 年 就 紓 緩 過 海 隧 道 擠 塞 問 題 的 具 體 建 議, 進 行 公 眾 諮 詢 政 府 認 為 要 有 效 改 善 3 條 過 海 隧 道 的 交 通 流 量 分 布, 需 要 調 高 海 底 隧 道 現 時 偏 低 的 收 費, 並 同 時 調 低 東 隧 收 費, 以 提 供 誘 因 吸 引 駕 駛 者 由 海 底 隧 道 轉 用 東 隧, 以 達 至 分 流 及 紓 緩 海 底 隧 道 擠 塞 的 效 果 政 府 進 行 公 眾 諮 詢 時, 會 解 釋 建 議 的 收 費 調 整 方 案 對 海 底 隧 道 的 車 流 量 及 收 入 的 影 響 ( 五 ) 正 如 回 覆 第 ( 二 ) 部 分 所 述, 現 時 政 府 的 收 費 隧 道 及 道 路 的 隧 道 費 / 使 用 費 均 以 用 者 自 付 原 則 而 釐 訂, 旨 在 收 回 用 於 提 供 營 運 和 維 修 保 養 有 關 隧 道 及 道 路 的 全 部 成 本 政

3844 立 法 會 2013 年 1 月 30 日 府 每 年 會 就 其 收 費 水 平 作 出 檢 討 檢 討 時 會 一 併 考 慮 收 費 對 交 通 流 量 及 經 濟 情 況 的 影 響 如 檢 討 後 有 需 要 作 出 調 整, 會 諮 詢 立 法 會 交 通 事 務 委 員 會, 然 後 才 落 實 青 嶼 幹 線 自 1997 年 啟 用 至 今, 收 費 從 未 調 整 政 府 會 繼 續 依 據 現 有 的 機 制 檢 討 青 嶼 幹 線 的 使 用 費 家 用 石 油 氣 價 格 7. 梁 國 雄 議 員 : 主 席, 不 斷 有 市 民 向 本 人 反 映,3 間 石 油 氣 供 應 商 於 去 年 11 月 調 高 本 地 家 用 石 油 氣 ( 包 括 樽 裝 石 油 氣 及 供 應 屋 苑 的 中 央 石 油 氣 ) 的 零 售 價 格, 新 價 格 較 3 個 月 前 上 升 介 乎 29% 至 36% 不 等, 增 幅 驚 人, 遠 遠 超 出 同 期 的 通 脹 率, 令 市 民 的 生 活 百 上 加 斤 目 前, 本 港 家 用 石 油 氣 供 應 商 主 要 是 根 據 液 化 石 油 氣 國 際 合 約 價 格 ( 即 沙 地 阿 拉 伯 石 油 公 司 每 月 首 天 公 告 之 裝 貨 港 離 岸 合 約 價 ) 釐 定 零 售 價 格, 而 根 據 台 灣 經 濟 部 能 源 局 提 供 的 數 字,2011 年 全 年 平 均 合 約 價 格 約 為 每 噸 850 美 元,2012 年 首 11 個 月 的 平 均 合 約 價 格 約 為 910 美 元, 增 幅 為 7%, 而 2012 年 11 月 份 相 比 10 月 份 的 價 格 ( 每 噸 分 別 為 1,020 美 元 及 995 美 元 ) 增 幅 僅 為 2.5%, 與 本 港 家 用 石 油 氣 同 期 的 價 格 增 幅 有 着 明 顯 差 異 此 外, 據 悉 香 港 與 鄰 近 經 濟 發 展 水 平 相 若 的 地 區 比 較, 石 油 氣 價 格 更 是 貴 絕 同 區 ; 根 據 台 灣 中 油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在 12 月 2 日 公 布 的 數 字, 家 用 石 油 氣 以 新 台 幣 折 算 的 每 公 斤 稅 後 價 格, 台 灣 為 30.06 元, 韓 國 為 41.3 元, 日 本 為 48.73 元, 而 香 港 則 是 54.34 元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是 否 知 悉, 現 時 全 港 使 用 上 述 兩 種 家 用 石 油 氣 的 住 戶 數 目 ; ( 二 ) 鑒 於 由 一 家 本 地 主 要 的 石 油 氣 供 應 商 於 1999 年 設 立 的 家 用 石 油 氣 價 格 釐 定 機 制 一 直 被 指 加 快 減 慢, 而 目 前 國 際 石 油 氣 的 價 格 在 每 月 首 天 公 布, 政 府 有 否 考 慮 要 求 石 油 氣 供 應 商 每 月 檢 討 家 用 石 油 氣 價 格, 令 價 格 更 有 彈 性 ; 若 有,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及 ( 三 ) 鑒 於 本 港 家 用 石 油 氣 的 價 格 是 同 區 之 冠, 釐 定 的 方 式 純 以 市 場 價 格 為 準 繩, 政 府 會 否 考 慮 在 家 用 石 油 氣 市 場 實 施 價 格 監 管 及 調 節 機 制, 並 參 考 鄰 近 國 家 的 做 法, 訂 立 市 場 價 格 以 外 的 其 他 準 則, 減 少 石 油 氣 價 格 變 動 對 市 民 生 活 的 影

立 法 會 2013 年 1 月 30 日 3845 響 ; 鑒 於 據 報 為 配 合 台 灣 政 府 穩 定 物 價 及 照 顧 民 生 政 策, 當 地 的 油 公 司 在 去 年 11 月 未 有 提 高 家 用 石 油 氣 的 價 格, 而 是 待 日 後 價 格 回 落 時 才 回 補, 政 府 會 否 訂 定 類 似 的 價 格 調 節 機 制 以 紓 解 民 困 ; 若 會,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環 境 局 局 長 : 主 席, ( 一 ) 2012 年 全 港 約 有 25 萬 戶 家 庭 使 用 樽 裝 石 油 氣, 而 使 用 中 央 石 油 氣 的 家 庭 則 約 有 23 萬 戶 ( 二 ) 根 據 現 行 機 制, 本 港 一 間 油 公 司 會 按 最 新 的 國 際 石 油 氣 價 格 ( 即 沙 地 阿 拉 伯 合 約 價 ) 預 測 未 來 3 個 月 的 進 口 價, 以 及 追 加 或 追 減 上 次 檢 討 時 的 預 測 進 口 價 與 其 後 實 際 進 口 價 的 差 異, 來 制 訂 未 來 3 個 月 的 石 油 氣 定 價 營 運 成 本 方 面, 則 在 每 年 的 1 月 底 檢 討 1 次 在 監 察 家 用 石 油 氣 價 格 方 面, 我 們 會 參 照 國 際 石 油 氣 價 及 本 地 石 油 氣 進 口 價 的 變 動, 比 較 油 公 司 的 價 格 預 測 是 否 合 理 我 們 亦 會 跟 進 油 公 司 因 應 上 次 檢 討 時 的 預 測 差 異 而 作 出 的 價 格 追 加 或 追 減, 以 及 每 年 1 次 的 營 運 成 本 調 整 是 否 合 理 有 關 建 議 把 檢 討 家 用 石 油 氣 價 格 的 時 間 由 3 個 月 1 次 改 為 每 月 1 次, 我 們 認 為 較 頻 密 的 檢 討, 可 能 會 令 家 用 石 油 氣 價 格 更 為 波 動, 而 在 國 際 石 油 氣 價 格 上 升 時, 供 應 商 會 比 現 有 機 制 更 早 調 高 價 格, 消 費 者 未 必 一 定 樂 於 接 受 反 而 現 時 每 季 1 次 的 價 格 調 整 機 制 較 能 保 持 價 格 平 穩, 亦 可 追 加 或 追 減 ( 三 ) 香 港 燃 油 產 品 的 價 格, 是 個 別 油 公 司 按 商 業 運 作 原 則 和 本 身 的 營 運 成 本 而 釐 定 政 府 理 解 及 關 注 石 油 氣 價 格 對 市 民 有 所 影 響, 因 此 鼓 勵 業 界 提 高 他 們 在 定 價 方 面 的 透 明 度, 亦 一 直 致 力 確 保 能 源 供 應 可 靠 按 現 有 調 整 機 制, 家 用 石 油 氣 的 價 格 每 季 調 整 1 次, 其 間 國 際 石 油 氣 價 會 有 升 有 跌, 下 一 季 度 的 實 際 調 整 幅 度 會 在 抵 銷 先 前 的 升 跌 後 才 決 定 我 們 認 為 有 關 安 排 發 揮 了 穩 定 氣 價 的 作 用

3846 立 法 會 2013 年 1 月 30 日 青 年 的 失 業 問 題 8. 蔣 麗 芸 議 員 : 主 席, 據 報, 現 時 15 至 34 歲 的 失 業 青 年 人 數 接 近 6 萬, 但 零 售 酒 店 及 飲 食 業 的 職 位 空 缺 卻 超 過 2 萬 個, 而 建 造 業 亦 有 三 千 多 個 空 缺 有 意 見 認 為, 若 這 羣 青 年 填 補 了 這 4 個 行 業 的 職 位 空 缺, 既 可 以 改 善 青 年 的 失 業 問 題, 亦 可 紓 緩 該 等 行 業 的 人 手 短 缺 問 題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有 否 研 究 為 何 出 現 上 述 的 有 人 無 工 做 有 工 無 人 做 的 現 象 ; 若 有, 研 究 的 結 果 為 何 ; ( 二 ) 有 否 統 計 目 前 失 業 的 15 至 34 歲 人 士 的 教 育 水 平 及 婚 姻 狀 況 ; 若 有, 數 字 為 何 ; ( 三 ) 目 前 失 業 的 15 至 34 歲 人 士 當 中, 有 多 少 人 於 過 去 3 年 內 曾 因 失 業 而 領 取 綜 合 社 會 保 障 援 助 ( 綜 援 ) 金 ; 及 ( 四 ) 當 局 會 否 制 訂 新 措 施, 鼓 勵 青 年 就 業 ; 若 會,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勞 工 及 福 利 局 局 長 : 主 席, 就 蔣 麗 芸 議 員 的 質 詢, 現 答 覆 如 下 : ( 一 ) 一 般 而 言, 在 就 業 市 場 中, 有 失 業 人 士 正 在 尋 找 工 作, 亦 同 時 有 職 位 空 缺 有 待 填 補 這 可 能 是 由 於 有 部 分 失 業 人 士 因 工 作 性 質 或 聘 用 條 件 不 合 乎 其 要 求, 而 不 願 意 接 受 某 些 工 作 ; 亦 有 失 業 人 士 可 能 因 缺 乏 相 關 工 作 技 能 及 經 驗, 而 未 能 填 補 某 些 職 位 空 缺 此 外, 有 部 分 求 職 人 士 正 在 選 擇 合 適 的 工 作, 或 處 於 轉 工 狀 態, 暫 時 未 有 工 作 ( 二 ) 根 據 2012 年 第 四 季 綜 合 住 戶 統 計 調 查 的 結 果,15 至 34 歲 的 失 業 人 士 共 有 51 200 人 ( 臨 時 數 字 ), 其 按 教 育 程 度 及 按 婚 姻 狀 況 劃 分 的 分 項 數 字 載 列 於 附 件 ( 三 ) 截 至 2012 年 12 月 底, 約 有 3 800 名 綜 援 受 助 人 為 年 齡 介 乎 15 至 34 歲 的 失 業 受 助 人 在 2011 年 及 2010 年 同 期 的 數 字 則 分 別 約 為 4 400 及 5 800 名

立 法 會 2013 年 1 月 30 日 3847 ( 四 ) 政 府 一 直 採 取 多 管 齊 下 的 策 略, 透 過 提 供 全 面 的 培 訓 及 就 業 支 援, 致 力 提 升 青 年 人 的 就 業 能 力, 並 促 進 他 們 的 就 業 機 會 針 對 15 至 20 歲 缺 乏 認 可 資 歷 的 待 業 待 學 青 年 人, 僱 員 再 培 訓 局 ( 再 培 訓 局 ) 提 供 青 年 培 育 計 劃 課 程, 以 重 啟 學 員 的 學 習 及 進 修 意 欲, 並 培 育 青 年 人 積 極 的 人 生 觀 及 自 信 心 此 外, 為 協 助 有 志 求 職 但 未 具 全 職 工 作 經 驗 的 中 學 畢 業 生 投 身 職 場, 再 培 訓 局 透 過 青 年 就 業 啟 航 課 程, 為 學 員 提 供 基 礎 職 業 技 能 訓 練, 以 助 他 們 考 取 相 關 的 認 可 資 歷, 增 強 競 爭 能 力 上 述 兩 類 課 程 均 包 括 6 個 月 的 就 業 跟 進 服 務, 為 畢 業 學 員 提 供 求 職 及 就 業 支 援 同 時, 職 業 訓 練 局 ( 職 訓 局 ) 為 較 具 就 業 意 向, 有 志 投 身 個 別 行 業 的 青 年 人 提 供 在 職 和 較 長 期 的 系 統 化 培 訓, 包 括 為 14 歲 或 以 上 的 青 年 人 而 設 的 法 定 學 徒 訓 練 計 劃 在 2011 年 年 底, 職 訓 局 以 試 點 形 式 推 出 適 合 15 歲 或 以 上 的 青 年 人 的 服 務 行 業 見 習 員 訓 練 計 劃 在 這 些 訓 練 計 劃 下, 職 訓 局 為 青 年 人 提 供 免 費 的 就 業 服 務, 包 括 在 有 適 合 的 學 徒 / 見 習 員 空 缺 時 安 排 他 們 與 僱 主 面 試 參 加 計 劃 的 學 員 可 獲 得 由 僱 主 提 供 的 在 職 實 務 訓 練, 以 及 由 職 訓 局 提 供 的 相 關 專 業 教 育 課 程 在 協 助 青 年 人 就 業 方 面, 勞 工 處 推 行 展 翅 青 見 計 劃, 為 15 至 24 歲 學 歷 在 副 學 位 或 以 下 的 青 年 人, 提 供 一 條 龍 的 培 訓 及 就 業 支 援 服 務 為 鼓 勵 更 多 僱 主 為 青 年 人 提 供 在 職 培 訓 職 位 空 缺, 行 政 長 官 在 2013 年 施 政 報 告 中 宣 布, 會 增 加 展 翅 青 見 計 劃 的 培 訓 津 貼 僱 主 每 聘 用 1 名 青 年 人, 提 供 6,000 元 或 以 上 月 薪 及 在 職 培 訓, 可 獲 發 放 的 培 訓 津 貼 會 由 現 時 每 月 2,000 元, 增 加 至 3,000 元, 津 貼 期 為 6 至 12 個 月 此 外, 為 鼓 勵 青 年 人 參 加 展 翅 青 見 計 劃 下 的 工 作 實 習 訓 練, 學 員 在 完 成 1 個 月 實 習 後, 獲 發 的 津 貼 亦 會 由 現 時 2,000 元, 增 加 至 3,000 元 此 外, 勞 工 處 透 過 Action S5 特 別 就 業 計 劃, 委 託 非 政 府 機 構 為 因 低 學 歷 情 緒 / 行 為 問 題 或 學 習 困 難 而 有 特 別 就 業 困 難 的 青 年 人 提 供 為 期 12 個 月 的 在 職 培 訓 勞 工 處 亦 開 設 了 兩 間 青 年 就 業 資 源 中 心, 為 15 至 29 歲 的 青 年 人 提 供 個 人 化 的 擇 業 輔 導 及 自 僱 支 援 服 務

3848 立 法 會 2013 年 1 月 30 日 在 協 助 失 業 綜 援 青 年 方 面, 社 會 福 利 署 委 託 非 政 府 機 構, 協 助 推 行 自 力 更 生 綜 合 就 業 援 助 計 劃, 為 15 至 59 歲 的 失 業 綜 援 受 助 人, 提 供 就 業 援 助 服 務, 協 助 他 們 尋 找 工 作, 以 達 致 自 力 更 生 在 自 力 更 生 綜 合 就 業 援 助 計 劃 下 有 一 項 為 15 至 29 歲 失 業 的 綜 援 受 助 人 而 設 的 走 出 我 天 地 計 劃, 該 計 劃 向 年 青 的 綜 援 受 助 人 提 供 包 括 激 勵 及 紀 律 性 訓 練 的 就 業 援 助 服 務, 以 提 升 他 們 的 自 我 形 象 自 信 心 和 責 任 感, 協 助 他 們 重 投 工 作 附 件 根 據 2012 年 第 四 季 綜 合 住 戶 統 計 調 查 的 結 果,15 至 34 歲 的 失 業 人 士 共 有 51 200 人 ( 臨 時 數 字 ), 其 按 教 育 程 度 及 按 婚 姻 狀 況 劃 分 的 分 項 數 字 如 下 : 按 教 育 程 度 劃 分 教 育 程 度 (4) 數 目 百 分 比 (1) 初 中 及 以 下 8 600 16.7 (2) 高 中 19 800 38.7 (3) 專 上 教 育 非 學 位 8 100 15.9 專 上 教 育 學 位 14 700 28.7 合 計 51 200 100.0 註 : (1) 具 初 中 教 育 程 度 的 人 士 是 指 具 中 一 至 中 三 教 育 程 度 或 同 等 學 歷 的 人 士 (2) 具 高 中 教 育 程 度 的 人 士 是 指 具 中 四 至 中 七 教 育 程 度 或 同 等 學 歷 的 人 士 (3) 具 非 學 位 專 上 教 育 程 度 的 人 士 是 指 具 證 書 文 憑 高 級 證 書 高 級 文 憑 專 業 文 憑 副 學 士 副 學 士 先 修 增 修 證 書 院 士 銜 及 其 他 非 學 位 教 育 程 度 或 同 等 學 歷 的 人 士 (4) 臨 時 數 字 資 料 來 源 : 政 府 統 計 處 綜 合 住 戶 統 計 調 查

立 法 會 2013 年 1 月 30 日 3849 按 婚 姻 狀 況 劃 分 婚 姻 狀 況 (2) 數 目 百 分 比 從 未 結 婚 46 500 90.8 (1) 曾 經 結 婚 4 700 9.2 合 計 51 200 100.0 註 : (1) 包 括 已 婚 喪 偶 及 離 婚 分 居 人 士 (2) 臨 時 數 字 資 料 來 源 : 政 府 統 計 處 綜 合 住 戶 統 計 調 查 政 府 就 法 案 擬 稿 進 行 的 諮 詢 工 作 9. 湯 家 驊 議 員 : 主 席, 本 會 於 去 年 7 月 制 定 新 的 公 司 條 例, 實 施 日 期 有 待 公 布 該 條 例 將 會 對 公 眾 查 閱 公 司 董 事 或 公 司 秘 書 等 人 士 的 通 常 住 址 和 完 整 身 份 識 別 號 碼 等 資 料 施 加 新 的 限 制 根 據 政 府 於 2009 年 12 月 至 2010 年 3 月 就 有 關 法 案 的 擬 稿 進 行 的 第 一 期 諮 詢 的 總 結, 大 部 分 回 應 者 支 持 訂 立 該 等 限 制 然 而, 有 市 民 及 傳 媒 近 日 表 示, 他 們 並 不 知 悉 政 府 曾 進 行 上 述 諮 詢, 而 政 府 亦 未 有 就 該 事 宜 諮 詢 廣 大 市 民 及 傳 媒 業 人 士 和 機 構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上 述 諮 詢 的 方 式 及 對 象 為 何 ( 請 詳 列 被 諮 詢 的 人 士 姓 名 及 團 體 名 稱, 以 及 政 府 以 何 方 式 接 觸 他 們 ); 除 了 將 諮 詢 文 件 上 載 到 特 定 的 網 站 外, 政 府 有 否 公 布 及 宣 傳 正 就 訂 立 上 述 查 閱 資 料 限 制 進 行 公 眾 諮 詢 ; 若 有, 詳 情 為 何 ( 包 括 相 關 的 日 期 及 透 過 何 種 媒 體 作 出 公 布 及 宣 傳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由 於 有 傳 媒 業 人 士 指 出, 過 去 報 道 多 宗 涉 及 重 大 公 眾 利 益 的 新 聞, 均 是 從 查 閱 某 些 公 司 的 董 事 姓 名 和 身 份 證 號 碼 而 獲 得 線 索, 而 上 述 限 制 將 影 響 到 傳 媒 的 工 作, 為 何 政 府 沒 有 諮 詢 傳 媒 業 人 士 及 機 構 ; ( 二 ) 政 府 就 法 案 擬 稿 進 行 諮 詢 時, 以 何 準 則 決 定 諮 詢 的 方 式 及 對 象, 以 及 如 何 決 定 由 哪 些 機 構 負 責 進 行 諮 詢 及 分 析 結 果 的 工 作 ; 過 去 5 年, 政 府 進 行 了 多 少 次 此 類 諮 詢, 以 及 諮 詢 的 詳 情 為 何 ; 有 否 公 開 向 公 眾 交 代 該 等 諮 詢 的 結 果 及 分 析

3850 立 法 會 2013 年 1 月 30 日 結 果 ; 若 有, 公 布 的 日 期 及 交 代 結 果 的 方 式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 及 ( 三 ) 政 府 如 何 確 保 就 法 案 擬 稿 進 行 諮 詢 時, 所 有 相 關 的 持 份 者 均 會 被 諮 詢, 以 及 公 眾 知 悉 政 府 正 進 行 有 關 的 諮 詢 工 作 ; 當 局 日 後 進 行 任 何 公 眾 諮 詢 後, 會 如 何 將 所 收 集 到 的 意 見 及 有 關 詳 情 更 有 效 地 公 布 及 提 供 予 公 眾 查 閱 ; 政 府 會 否 承 諾 當 日 後 進 行 的 公 眾 諮 詢 可 能 會 影 響 立 法 會 的 立 法 工 作 時, 會 盡 快 把 全 部 諮 詢 結 果 分 析 及 所 有 相 關 數 據 的 資 料 提 交 本 會 的 有 關 法 案 委 員 會 考 慮 ; 若 會,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局 長 : 主 席, 湯 議 員 的 質 詢 涉 及 不 同 政 策 局, 政 府 綜 合 答 覆 如 下 : ( 一 ) 在 制 定 公 司 條 例 草 案 的 過 程 中,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曾 於 2007 年 3 月 至 2008 年 9 月 期 間 為 公 司 名 稱 股 本 會 計 及 審 計 等 課 題 進 行 3 輪 專 題 諮 詢 我 們 其 後 在 2009 年 12 月 至 2010 年 8 月 期 間 就 公 司 條 例 草 案 擬 稿 分 兩 階 段 進 行 諮 詢 上 述 5 輪 諮 詢 均 以 公 眾 為 諮 詢 對 象 在 每 輪 諮 詢 中, 我 們 均 有 發 出 諮 詢 文 件 以 列 出 各 項 諮 詢 公 眾 事 宜 及 相 關 重 點 問 題, 舉 行 公 眾 諮 詢 研 討 會, 並 於 諮 詢 期 完 結 後 發 表 諮 詢 總 結 文 件, 當 中 載 有 我 們 對 公 眾 意 見 的 分 析 及 回 應 所 有 有 關 的 諮 詢 文 件 諮 詢 總 結 文 件 及 所 接 獲 的 意 見 書 或 公 眾 回 應 總 匯 均 可 於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網 頁 下 載 在 宣 傳 方 面, 我 們 在 發 表 每 份 諮 詢 文 件 及 諮 詢 總 結 文 件 時, 均 有 發 出 新 聞 公 報 讓 公 眾 知 悉 在 重 寫 工 作 的 每 個 階 段, 我 們 亦 多 次 向 立 法 會 財 經 事 務 委 員 會 諮 詢 意 見 或 匯 報 工 作 進 展 這 5 輪 公 眾 諮 詢 的 相 關 詳 情 載 於 附 件 其 中, 我 們 在 2009 年 12 月 17 日 發 表 公 司 條 例 草 案 擬 稿 第 一 期 諮 詢 文 件, 進 行 為 期 3 個 月 的 公 眾 諮 詢 就 有 關 查 閱 董 事 或 公 司 秘 書 等 人 士 的 通 常 住 址 和 完 整 身 份 識 別 號 碼 等 資 料 一 事 而 言, 鑒 於 保 障 私 隱 的 關 注 及 其 他 國 家 的 法 例 修 訂 和 相 關 經 驗, 並 考 慮 到 準 備 公 司 條 例 草 案 擬 稿 期 間 有 意 見 建 議 政 府 就 有 關 事 宜 諮 詢 公 眾, 因 此 我 們 在 諮 詢 文 件 中, 以 一 個 獨 立 章 節 ( 第 七 章 ) 專 門 就 董 事 及 公 司 秘 書 住 址 及 完 整 身 份 識 別 號 碼 是 否 應 繼 續 供 公 眾 查 閱 徵 詢 意 見

立 法 會 2013 年 1 月 30 日 3851 我 們 亦 詢 問 公 眾, 如 認 為 有 關 資 料 不 應 供 公 眾 查 閱, 則 應 採 用 英 國 還 是 澳 洲 的 相 關 做 法 我 們 曾 於 諮 詢 期 首 天, 邀 請 傳 媒 出 席 當 局 舉 辦 的 新 聞 簡 介 會, 講 解 有 關 詳 情, 其 後 傳 媒 亦 有 就 此 議 題 作 出 報 道 我 們 其 後 於 2010 年 1 月 4 日 出 席 立 法 會 財 經 事 務 委 員 會 會 議, 諮 詢 委 員 意 見, 並 於 2010 年 2 月 4 日 就 公 司 條 例 草 案 擬 稿 第 一 期 諮 詢 舉 行 公 眾 諮 詢 研 討 會, 以 及 在 2010 年 1 月 至 3 月 間 出 席 多 個 專 業 團 體 和 不 同 人 士 就 該 條 例 草 案 舉 辦 的 會 議 我 們 在 上 述 公 眾 諮 詢 研 討 會 立 法 會 和 其 他 會 議, 以 及 各 有 關 文 件 及 刊 物 中, 均 有 列 舉 主 要 諮 詢 議 題, 包 括 就 董 事 和 公 司 秘 書 住 址 及 完 整 身 份 識 別 號 碼 是 否 應 繼 續 供 公 眾 查 閱 徵 詢 意 見 就 該 次 諮 詢, 我 們 已 在 2010 年 8 月 30 日 公 布 諮 詢 總 結, 詳 細 交 代 所 接 獲 的 意 見, 並 曾 在 同 日 就 諮 詢 總 結 發 出 新 聞 稿 我 們 亦 曾 在 2010 年 11 月 1 日 再 次 出 席 立 法 會 財 經 事 務 委 員 會 會 議, 向 議 員 匯 報 諮 詢 總 結, 包 括 對 取 覽 公 司 登 記 冊 上 的 董 事 或 公 司 秘 書 等 人 士 的 住 址 和 完 整 身 份 識 別 號 碼 施 加 若 干 限 制 的 建 議 其 後, 在 立 法 會 成 立 法 案 委 員 會 審 議 公 司 條 例 草 案 期 間, 我 們 亦 曾 提 交 文 件 向 委 員 交 代 公 眾 諮 詢 的 結 果 及 條 例 草 案 的 建 議 有 關 條 文 經 法 案 委 員 會 在 2011 年 4 月 至 2012 年 5 月 期 間 舉 行 的 7 次 會 議 討 論, 而 各 次 會 議 均 是 公 開 進 行 在 討 論 過 程 中, 我 們 和 法 案 委 員 會 取 得 共 識, 待 條 例 草 案 通 過 後, 我 們 將 在 有 關 附 屬 法 例 內 訂 明 相 關 公 司 的 成 員 公 職 人 員 ( 包 括 執 法 機 構 及 勞 工 處 ) 及 清 盤 人 等, 可 向 公 司 註 冊 處 申 請 查 閱 董 事 或 公 司 秘 書 等 人 士 的 住 址 及 其 完 整 身 份 識 別 號 碼 於 2012 年 6 月 27 日 立 法 會 會 議 上 提 交 的 公 司 條 例 草 案 委 員 會 報 告 清 楚 記 錄 有 關 討 論 過 程, 包 括 建 議 內 容 議 員 的 意 見 及 我 們 的 回 應 ( 二 ) 政 府 就 法 案 擬 稿 進 行 諮 詢 時, 主 要 考 慮 諮 詢 的 目 的 事 項 的 性 質 和 獲 配 給 的 資 源, 以 決 定 諮 詢 的 方 式 及 對 象, 以 及 由 哪 些 機 構 負 責 諮 詢 並 進 行 分 析 結 果 的 工 作 在 回 答 本 質 詢 的 有 限 的 時 間 內, 根 據 從 政 策 局 和 部 門 搜 集 所 得 的 資 料, 在 2008 年 至 2012 年 過 去 5 年 裏, 政 府 就 法 案 擬 稿 發 出 了 45 份 公 眾 諮 詢 文 件 政 策 局 和 部 門 已 採 取 適 當 的 渠 道 進 行 諮 詢 ( 如 舉 行 公 開 諮 詢 會 ), 公 布 諮 詢 結 果 ( 如 舉 行 記 者 招 待 會 ), 並 在 法 案 草 擬 及 立 法 過 程 中 考 慮 有 關 分 析 結 果

3852 立 法 會 2013 年 1 月 30 日 ( 三 ) 政 府 的 既 定 政 策 是 盡 可 能 公 開 具 透 明 度 和 向 公 眾 負 責 政 府 當 局 在 制 訂 政 策 與 計 劃 時, 也 必 須 顧 及 民 意 因 此, 各 政 策 局 及 部 門 進 行 公 眾 諮 詢 時, 諮 詢 範 圍 會 盡 量 廣 泛, 使 政 府 能 聽 取 社 會 上 不 同 界 別 的 意 見 政 策 局 及 部 門 亦 會 建 立 讓 公 眾 知 悉 諮 詢 結 果 的 慣 例 諮 詢 文 件 重 寫 公 司 條 例 第 一 輪 專 題 諮 詢 會 計 及 審 計 條 文 重 寫 公 司 條 例 第 二 輪 專 題 諮 詢 公 司 名 稱 董 事 職 責 法 團 出 任 董 事 及 押 記 的 登 記 重 寫 公 司 條 例 第 三 輪 專 題 諮 詢 股 本 資 本 保 存 制 度 及 法 定 合 併 程 序 公 司 條 例 草 案 擬 稿 第 一 期 諮 詢 公 司 條 例 草 案 擬 稿 第 二 期 諮 詢 制 定 公 司 條 例 草 案 的 公 眾 諮 詢 詳 情 附 件 諮 詢 文 件 公 眾 諮 詢 研 討 會 諮 詢 總 結 文 件 諮 詢 期 發 表 日 期 舉 行 日 期 發 表 日 期 2007 年 3 月 29 日 3 個 月 2007 年 6 月 4 日 2008 年 3 月 26 日 2008 年 4 月 2 日 3 個 月 2008 年 5 月 28 日 2008 年 12 月 10 日 2008 年 6 月 26 日 3 個 月 2008 年 9 月 9 日 2009 年 2 月 2 日 2009 年 12 月 17 日 3 個 月 2010 年 2 月 4 日 2010 年 8 月 30 日 2010 年 5 月 7 日 3 個 月 2010 年 6 月 22 日 2010 年 10 月 25 日

立 法 會 2013 年 1 月 30 日 3853 抽 血 員 的 職 責 10. 郭 家 麒 議 員 : 主 席, 據 報, 上 月 伊 利 沙 伯 醫 院 一 名 兒 科 抽 血 員 為 一 名 19 個 月 大 的 女 嬰 進 行 靜 脈 滴 注, 其 後 針 管 移 了 位 以 致 鹽 水 流 入 肌 肉 ; 由 於 4 小 時 後 才 被 發 現, 女 嬰 的 手 臂 腫 脹 和 發 紫 有 醫 護 人 員 事 後 向 女 嬰 的 父 母 解 釋, 未 能 及 早 發 現 針 管 移 位 是 與 人 手 嚴 重 不 足 有 關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是 否 知 悉 : ( 一 ) 現 時 受 聘 於 每 間 公 立 醫 院 的 抽 血 員 的 人 數 為 何 ; ( 二 ) 公 立 醫 院 的 抽 血 員 的 職 責 範 圍 為 何, 是 否 包 括 抽 血 以 外 的 工 作 ( 例 如 進 行 靜 脈 滴 注 ); 有 關 的 指 引 有 否 訂 明, 抽 血 員 可 在 兒 科 病 房 及 老 人 科 病 房 內 進 行 抽 血 以 外 的 工 作 ; 如 有, 訂 立 該 指 引 的 準 則 為 何 ; 如 沒 有 訂 明, 原 因 為 何 ; ( 三 ) 過 去 3 年, 醫 院 管 理 局 ( 醫 管 局 ) 有 否 為 抽 血 員 提 供 職 前 訓 練 ; 如 有, 受 訓 的 人 次 及 平 均 時 數 為 何 ; 如 否, 有 否 計 劃 提 供 該 等 訓 練 ; 如 有 計 劃, 詳 情 為 何 ; 及 ( 四 ) 過 去 3 年, 每 年 在 公 立 醫 院 發 生 而 涉 及 抽 血 員 的 醫 療 事 故 的 數 目 為 何, 並 按 所 涉 醫 院 及 部 門 列 出 分 項 數 字?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 主 席, 自 2007 年 起, 為 減 輕 公 營 醫 院 前 線 醫 生 沉 重 的 工 作 量, 醫 管 局 推 行 醫 生 工 作 改 革 先 導 計 劃, 陸 續 在 各 急 症 全 科 醫 院 聘 請 病 人 服 務 助 理 職 系 員 工 ( 包 括 臨 床 助 理 ), 負 責 提 供 24 小 時 抽 血 服 務 及 其 他 相 關 臨 床 病 人 服 務 技 術 支 援 工 作 此 項 措 施 在 改 善 員 工 工 作 量 及 提 升 工 作 環 境 方 面 績 效 顯 著, 亦 廣 受 員 工 歡 迎 我 現 就 質 詢 分 項 的 答 覆 如 下 : ( 一 ) 截 至 2012 年 12 月 底, 醫 管 局 聘 有 516 位 屬 病 人 服 務 助 理 職 系 的 臨 床 助 理, 主 要 在 各 急 症 全 科 醫 院 工 作 臨 床 助 理 人 數 按 各 醫 院 聯 網 分 布 如 下 醫 院 聯 網 臨 床 助 理 人 數 香 港 東 50 香 港 西 43

3854 立 法 會 2013 年 1 月 30 日 醫 院 聯 網 臨 床 助 理 人 數 九 龍 中 79 九 龍 東 99 九 龍 西 108 新 界 東 100 新 界 西 37 合 計 516 註 : 各 醫 院 聯 網 在 推 行 醫 生 工 作 改 革 先 導 計 劃 的 時 間 表 不 盡 相 同, 加 上 各 醫 院 聯 網 轄 下 急 症 全 科 醫 院 數 目, 以 及 醫 院 提 供 的 專 科 及 服 務 有 所 不 同, 因 此 聘 用 的 臨 床 助 理 人 數 亦 各 有 差 異 ( 二 ) 及 ( 三 ) 臨 床 助 理 的 主 要 職 務 包 括 為 成 年 及 兒 科 病 人 抽 取 血 液 進 行 血 糖 及 血 色 素 測 試 以 無 菌 技 術 抽 取 血 液 作 細 菌 培 養 為 病 人 進 行 心 電 圖 檢 查, 以 及 進 行 一 般 的 靜 脈 導 管 插 入 工 序 所 有 執 行 臨 床 助 理 工 作 的 員 工, 必 須 參 與 醫 管 局 舉 辦 的 訓 練 課 程, 通 過 考 核 和 獲 發 證 書, 才 會 被 正 式 聘 任 臨 床 助 理 訓 練 課 程 為 期 約 1 年, 內 容 包 括 抽 血 技 術 訓 練 心 電 圖 檢 查 訓 練 留 置 靜 脈 導 管 技 術 訓 練 等, 當 中 包 括 共 35 小 時 課 堂 理 論 及 3 小 時 筆 試, 以 確 保 員 工 掌 握 抽 血 心 電 圖 及 靜 脈 導 管 插 入 的 知 識 技 術 及 程 序 此 外, 學 員 需 要 完 成 315 小 時 臨 床 實 習 和 通 過 技 術 評 估, 以 及 6 個 月 在 職 督 導 實 習, 以 確 保 學 員 在 完 成 訓 練 後, 有 足 夠 能 力 在 臨 床 工 作 環 境 中 執 行 抽 血 心 電 圖 檢 查 及 靜 脈 導 管 插 入 的 工 作, 維 持 服 務 的 水 平 和 質 素 由 2010 年 至 2012 年, 共 有 約 1 110 位 員 工 完 成 此 項 培 訓 課 程 為 成 年 及 兒 科 病 人 抽 取 血 液 是 臨 床 助 理 恆 常 職 責 的 一 部 分, 因 應 醫 管 局 為 有 關 員 工 提 供 的 培 訓, 他 們 有 足 夠 能 力 執 行 相 關 職 務, 以 減 輕 其 他 前 線 醫 護 人 員 ( 包 括 醫 生 及 護 士 ) 的 工 作 量

立 法 會 2013 年 1 月 30 日 3855 ( 四 ) 根 據 醫 管 局 紀 錄, 過 去 3 年 呈 報 的 涉 及 病 人 服 務 助 理 職 系 ( 包 括 臨 床 助 理 ) 的 意 外 個 案 數 目 列 於 下 表 : 2010 年 2011 年 2012 年 整 體 香 港 東 3 5 5 13 香 港 西 14 7 20 41 九 龍 中 2 2 6 10 九 龍 東 13 3 7 23 九 龍 西 7 10 12 29 新 界 東 4 12 15 31 新 界 西 10 17 19 46 整 體 53 56 84 193 註 : 上 述 數 字 包 括 所 有 涉 及 該 職 系 的 意 外 數 字 ( 即 包 括 涉 及 除 臨 床 助 理 以 外 的 其 他 病 人 服 務 理 職 系 員 工 的 個 案 ), 當 中 包 括 不 同 嚴 重 程 度 的 個 案, 而 屬 嚴 重 意 外 的 個 案 只 屬 少 數 交 通 改 善 工 程 的 延 誤 11. 何 俊 仁 議 員 : 主 席, 據 悉, 一 直 以 來, 路 政 署 把 新 界 的 小 規 模 交 通 改 善 工 程 劃 分 為 3 個 區 域 ( 即 新 界 西 新 界 東 北 及 新 界 東 南 ) 進 行 招 標 有 市 民 向 本 人 反 映, 該 等 工 程 的 進 度 緩 慢 就 此,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過 去 3 年, 由 運 輸 署 發 出 施 工 通 知 書 至 交 通 改 善 工 程 完 成 為 止 平 均 所 需 的 時 間 為 何, 以 及 最 短 及 最 長 的 時 間 分 別 是 多 久 ( 按 上 述 區 域 分 項 列 出 ); ( 二 ) 為 何 一 些 簡 單 的 交 通 改 善 工 程 也 要 1 年 甚 至 兩 年 以 上 才 完 成 ; 工 程 延 誤 的 一 般 原 因 為 何, 以 及 是 否 與 路 政 署 或 承 辦 商 的 人 手 不 足 有 關 ; ( 三 ) 有 何 措 施 避 免 交 通 改 善 工 程 出 現 延 誤 ; 及 ( 四 ) 會 否 考 慮 將 交 通 改 善 工 程 合 約 所 覆 蓋 的 範 圍 縮 細 及 將 合 約 的 年 期 縮 短, 以 便 有 更 多 承 辦 商 施 工, 加 快 工 程 進 度 ; 若 會, 何 時 實 行 ; 若 否, 原 因 為 何?

3856 立 法 會 2013 年 1 月 30 日 運 輸 及 房 屋 局 局 長 : 主 席, 路 政 署 負 責 其 轄 下 公 共 道 路 和 附 屬 道 路 設 施 的 保 養 工 作, 定 期 派 員 巡 查, 並 適 時 安 排 維 修 工 程 同 時, 路 政 署 亦 會 因 應 運 輸 署 的 建 議 進 行 地 區 道 路 改 善 工 程, 以 優 化 道 路 設 施 就 新 界 而 言, 路 政 署 分 別 為 新 界 東 南 新 界 東 北 及 新 界 西 3 個 區 域 各 委 聘 一 個 承 建 商, 負 責 按 合 約 在 指 定 區 域 範 圍 內 進 行 維 修 工 程 及 小 型 道 路 改 善 工 程 就 何 俊 仁 議 員 的 質 詢, 現 答 覆 如 下 : ( 一 ) 過 往 3 年 ( 即 2010 年 至 2012 年 ), 運 輸 署 就 新 界 地 區 道 路 改 善 工 程 向 路 政 署 發 出 共 約 3 600 個 施 工 要 求 下 表 詳 列 自 運 輸 署 發 出 施 工 要 求 後, 各 合 約 區 域 的 地 區 道 路 改 善 工 程 的 完 成 時 間 : 新 界 東 南 新 界 東 北 新 界 西 最 短 完 成 時 間 3 天 16 天 7 天 最 長 完 成 時 間 26 個 月 25 個 月 24 個 月 平 均 完 成 時 間 6 個 月 7 個 月 4 個 月 整 體 而 言, 新 界 區 的 工 程 完 成 時 間 的 分 布 如 下 : 完 成 時 間 工 程 數 目 的 百 分 比 在 6 個 月 內 完 成 68% 在 6 至 12 個 月 內 完 成 22% 在 12 至 24 個 月 內 完 成 8% 超 過 24 個 月 完 成 2% 我 們 必 須 強 調, 各 個 改 善 工 程 項 目 的 規 模 大 小 不 一, 工 程 複 雜 的 程 度 亦 有 差 異, 因 此, 個 別 工 程 所 需 的 時 間, 不 能 直 接 作 比 較 ( 二 ) 如 上 表 所 示, 相 關 道 路 改 善 工 程 一 般 可 於 6 個 月 內 完 成 路 政 署 在 收 到 運 輸 署 的 施 工 要 求 後, 會 派 員 到 有 關 位 置 進 行 實 地 視 察 評 估 工 程 的 可 行 性 及 所 需 工 序, 並 編 訂 工 程 優 次 的 名 單, 以 安 排 每 項 工 程 的 開 展 日 期 路 政 署 會 盡 快 安 排 進 行 迫 切 的 項 目, 並 適 時 跟 進 其 餘 的 項 目

立 法 會 2013 年 1 月 30 日 3857 路 政 署 在 各 項 工 程 開 展 前, 均 需 進 行 相 關 的 前 期 工 作, 包 括 準 備 臨 時 交 通 措 施 安 排 公 用 設 施 的 改 道 申 請 遷 移 樹 木 及 諮 詢 持 份 者 等, 不 同 的 工 程 項 目 所 涉 及 的 前 期 工 作 有 所 不 同 部 分 工 程 項 目 由 於 實 際 環 境 的 限 制 和 涉 及 的 改 動 較 多, 諮 詢 持 份 者 過 程 較 長, 路 政 署 亦 需 要 緊 密 協 調 各 相 關 部 門 及 公 用 事 業 機 構, 因 此 會 需 要 較 多 的 時 間 處 理 前 期 工 作, 以 及 進 行 施 工 路 政 署 會 就 地 區 人 士 關 注 的 工 程 項 目, 向 有 關 區 議 會 的 交 通 及 運 輸 委 員 會 匯 報 工 程 進 度 ( 三 ) 為 確 保 承 建 商 能 如 期 完 成 工 程, 路 政 署 在 每 張 發 給 承 建 商 的 施 工 令 中, 均 訂 明 工 程 的 完 工 日 期 路 政 署 一 向 嚴 格 監 管 承 建 商 的 施 工 進 度, 若 承 建 商 未 能 在 訂 明 完 工 日 期 前 完 成 相 關 工 程, 該 署 會 按 照 合 約 條 款, 採 取 適 當 行 動, 包 括 徵 收 違 約 賠 償 及 發 出 警 告 信, 並 把 情 況 記 錄 在 承 建 商 的 季 度 表 現 報 告 中, 作 為 有 關 承 建 商 日 後 投 標 政 府 工 程 時 被 評 核 的 準 則 之 一 就 一 般 工 程 而 言, 承 建 商 都 能 夠 在 施 工 令 訂 明 的 工 程 完 工 日 期 前 完 工 ( 四 ) 負 責 維 修 公 共 道 路 的 承 建 商 需 要 具 備 足 夠 經 驗 及 資 源, 特 別 是 在 緊 急 情 況 下 及 時 進 行 維 修 工 作 的 能 力, 以 配 合 實 際 工 作 的 需 要 因 此, 需 要 吸 引 有 技 術 資 源 及 經 驗 的 承 建 商 參 與 投 標 適 當 的 區 域 範 圍 劃 分, 能 確 保 承 建 商 有 穩 定 數 量 的 工 程 ; 而 適 當 的 合 約 期, 則 能 讓 承 建 商 妥 善 作 出 工 程 計 劃, 配 置 足 夠 和 優 質 的 設 備 及 機 械, 投 放 充 足 資 源, 在 合 約 期 內 承 擔 緊 密 的 地 區 維 修 工 作 路 政 署 認 為 現 時 新 界 區 道 路 維 修 合 約 的 區 域 範 圍 劃 分 和 合 約 期 的 釐 定 ( 目 前 一 般 為 6 年 ) 是 恰 當 的, 該 署 會 繼 續 密 切 監 察 承 建 商 的 表 現, 並 會 定 期 檢 討 在 合 約 期 內, 如 承 建 商 表 現 不 符 合 要 求, 路 政 署 有 權 提 早 終 止 合 約 增 加 住 宅 土 地 及 單 位 供 應 的 短 期 措 施 12. 梁 家 傑 議 員 : 主 席, 根 據 發 展 局 於 2012 年 10 月 向 本 會 提 供 的 數 字, 在 全 港 的 法 定 圖 則 上 未 經 批 租 或 撥 用 的 政 府 土 地 當 中,(i) 規 劃 作 住 宅 或 商 業 / 住 宅 用 途 的 共 有 391.5 公 頃, 當 中 18.9 公 頃 已 納 入

3858 立 法 會 2013 年 1 月 30 日 申 請 售 賣 土 地 表 ( 下 稱 勾 地 表 ), 餘 下 的 有 372.6 公 頃 ;(ii) 而 主 要 作 新 界 小 型 屋 宇 ( 下 稱 丁 屋 ) 發 展 之 用 的 鄉 村 式 發 展 地 帶 用 地 則 有 932.9 公 頃 行 政 長 官 在 剛 發 表 的 施 政 報 告 中 表 明, 解 決 房 屋 問 題, 是 本 屆 政 府 的 首 要 任 務 關 於 增 加 住 宅 土 地 及 單 位 供 應 的 短 期 措 施,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政 府 有 否 就 如 何 善 用 上 述 的 372.6 公 頃 的 住 宅 及 商 業 / 住 宅 地 帶 用 地 訂 立 時 間 表 ; 如 有, 詳 情 為 何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 ( 二 ) 鑒 於 發 展 局 局 長 指 出, 處 理 丁 屋 問 題 仍 在 發 展 局 工 作 日 程 表 上, 政 府 有 否 考 慮 即 時 從 上 述 932.9 公 頃 的 鄉 村 式 發 展 地 帶 用 地 中 撥 出 一 部 分 作 興 建 住 宅 之 用 ; 如 有, 詳 情 為 何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 ( 三 ) 鑒 於 目 前 勾 地 表 內 有 30 幅 住 宅 用 地, 政 府 會 否 主 動 出 售 當 中 的 部 分 用 地, 甚 至 恢 復 定 期 賣 地 ; 如 會, 詳 情 為 何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 及 ( 四 ) 鑒 於 有 報 道 指 出, 過 去 半 年, 政 府 批 准 出 售 的 未 建 成 住 宅 物 業 所 涉 單 位 數 目 共 有 7 885 個, 但 發 展 商 推 出 市 場 發 售 的 單 位 數 目 遠 少 於 此 數, 政 府 有 否 措 施 阻 止 發 展 商 囤 積 已 批 准 出 售 的 住 宅 單 位, 以 增 加 私 人 住 宅 單 位 的 供 應 ; 如 有, 詳 情 為 何 ; 如 否, 原 因 為 何? 發 展 局 局 長 : 主 席, 就 梁 議 員 的 質 詢, 我 的 答 覆 如 下 : ( 一 ) 當 局 於 2012 年 10 月 17 日 回 覆 立 法 會 有 關 空 置 政 府 土 地 的 質 詢 時, 已 表 明 未 批 租 或 撥 用 的 政 府 土 地 並 不 等 同 可 供 即 時 發 展 的 用 地 有 關 土 地 面 積 的 計 算 方 法, 純 粹 是 將 法 定 規 劃 圖 則 中 不 同 規 劃 用 途 地 帶 所 覆 蓋 的 土 地 面 積, 減 去 已 批 租 或 撥 用 的 土 地 面 積 而 得 出 有 關 統 計 截 至 2012 年 6 月 底 正 如 發 展 局 於 2012 年 10 月 17 日 在 網 頁 上 公 布 的 未 批 租 或 撥 用 的 政 府 土 地 地 圖 所 顯 示, 扣 除 道 路 / 通 道 人 造 斜 坡 簡 易 臨 時 撥 地 和 零 碎 地 塊 ( 面 積 小 於 0.05 公 頃 的 地 塊 ) 後, 在 住 宅 及 商 業 / 住 宅 地 帶 用 地 內 餘 下 的 391.5 公 頃 政 府 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