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 明 本 公 司 全 体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承 诺 股 票 发 行 方 案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承 担 个 别 和 连 带 的 法 律 责 任 根 据 证 券 法 的 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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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 医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票 发 行 方 案 ( 修 订 ) ( 住 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苏 州 街 18 号 院 长 远 天 地 大 厦 4 号 楼 1707 室 ) 主 办 券 商 国 都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住 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东 直 门 南 大 街 3 号 国 华 投 资 大 厦 9 10 层 ) 二 〇 一 六 年 八 月 I

声 明 本 公 司 全 体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承 诺 股 票 发 行 方 案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承 担 个 别 和 连 带 的 法 律 责 任 根 据 证 券 法 的 规 定, 本 公 司 经 营 与 收 益 的 变 化, 由 本 公 司 自 行 负 责, 由 此 变 化 引 致 的 投 资 风 险,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负 责 II

目 录 一 公 司 基 本 信 息... 1 二 发 行 计 划... 1 三 董 事 会 关 于 本 次 发 行 对 公 司 影 响 的 讨 论 与 分 析... 8 四 其 他 需 要 披 露 的 重 大 事 项... 9 五 中 介 机 构 信 息... 10 六 有 关 声 明... 11 III

释 义 除 非 本 股 票 发 行 方 案 另 有 所 指, 下 列 简 称 具 有 如 下 含 义 : 释 义 项 目 释 义 公 司 本 公 司 大 医 股 份 指 大 医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指 大 医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董 事 会 指 大 医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会 公 司 法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三 会 指 大 医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董 事 会 监 事 会 三 会 议 事 规 则 指 大 医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议 事 规 则 董 事 会 议 事 规 则 监 事 会 议 事 规 则 公 司 章 程 指 大 医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章 程 投 资 者 适 当 性 管 理 规 定 指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投 资 者 适 当 性 管 理 细 则 ( 试 行 ) 全 国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指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全 国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公 司 指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本 次 股 票 发 行 / 本 次 增 发 指 大 医 股 份 向 不 确 定 对 象 定 向 发 行 股 票 现 有 股 东 指 股 权 登 记 日 在 册 的 股 东 国 都 证 券 主 办 券 商 指 国 都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律 师 事 务 所 指 北 京 思 科 律 师 事 务 所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指 北 京 兴 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元 万 元 指 人 民 币 元 人 民 币 万 元 IV

一 公 司 基 本 信 息 ( 一 ) 公 司 名 称 : 大 医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二 ) 证 券 简 称 : 大 医 股 份 ( 三 ) 证 券 代 码 :430164 ( 四 )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苏 州 街 18 号 院 长 远 天 地 大 厦 4 号 楼 1707 室 ( 五 )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苏 州 街 18 号 院 长 远 天 地 大 厦 4 号 楼 1707 室 ( 六 ) 联 系 电 话 :010-82609325 ( 七 )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颖 ( 八 ) 董 事 会 秘 书 : 魏 亚 龙 二 发 行 计 划 ( 一 ) 发 行 目 的 本 次 募 集 资 金 主 要 用 于 补 充 流 动 资 金 和 对 子 公 司 增 资 募 集 资 金 的 投 向 主 要 围 绕 健 康 管 理 业 务 展 开, 着 眼 于 提 升 公 司 的 研 究 开 发 能 力 市 场 开 拓 能 力 和 运 营 服 务 能 力, 不 会 导 致 公 司 经 营 模 式 发 生 变 化 ( 二 ) 发 行 对 象 1 现 有 股 东 优 先 认 购 安 排 公 司 股 权 登 记 日 在 册 股 东 在 同 等 条 件 下 对 发 行 的 股 票 有 权 优 先 认 购 每 个 股 东 可 优 先 认 购 的 股 份 数 量 上 限 为 股 权 登 记 日 其 在 公 司 的 持 1

股 比 例 与 本 次 发 行 股 份 数 量 上 限 的 乘 积 在 册 股 东 行 使 优 先 认 购 权 的, 须 最 晚 在 2016 年 第 三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召 开 日 (2016 年 7 月 13 日 ) 后 2 日 内 将 填 写 完 整 的 在 册 股 东 股 份 认 购 意 向 单 ( 详 见 附 件 ) 递 交 或 传 真 至 公 司 以 确 定 是 否 参 与 本 次 股 票 发 行, 逾 期 未 递 交 的, 视 为 放 弃 优 先 认 购 对 于 在 册 股 东 放 弃 优 先 认 购 的 股 份, 由 公 司 自 行 安 排 2 发 行 对 象 不 确 定 的 股 票 发 行 本 次 股 票 发 行 对 象 为 公 司 的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和 其 他 符 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业 务 细 则 ( 试 行 )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股 票 发 行 业 务 细 则 ( 试 行 )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投 资 者 适 当 性 管 理 细 则 ( 试 行 ) 等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符 合 条 件 的 投 资 者, 不 超 过 20 名 本 次 股 票 发 行 对 象 均 要 以 现 金 认 购, 按 照 价 格 优 先 自 愿 锁 定 优 先 时 间 优 先 的 原 则 确 定 具 体 发 行 对 象 ( 三 ) 发 行 价 格 本 次 发 行 股 票 的 发 行 价 格 区 间 为 8 元 / 股 12 元 / 股, 具 体 发 行 价 格 将 按 照 意 向 投 资 者 对 公 司 的 整 体 估 值, 结 合 公 司 成 长 性 行 业 前 景 并 参 考 每 股 净 资 产 每 股 收 益, 市 盈 率 市 净 率 等 多 种 因 素, 以 询 价 的 方 式 确 定 ( 四 ) 发 行 股 份 数 量 1 本 次 发 行 股 票 为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本 次 定 向 发 行 股 份 数 量 以 投 资 者 实 际 认 购 数 量 为 准, 发 行 总 股 数 不 超 过 200 万 股 ( 含 200 万 股 ) 2

2 预 计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不 超 过 人 民 币 2,400 万 元 ( 含 2,400 万 元 ) ( 五 ) 董 事 会 决 议 日 至 股 份 认 购 股 权 登 记 日 期 间 预 计 不 会 发 生 除 权 除 息 事 项, 不 会 导 致 发 行 数 量 和 发 行 价 格 做 相 应 调 整 公 司 自 挂 牌 以 来, 无 分 红 派 息 转 增 股 本 情 况, 不 会 对 公 司 股 票 价 格 产 生 影 响 ( 六 ) 本 次 发 行 股 票 设 置 自 愿 锁 定 承 诺, 如 新 增 股 东 自 愿 锁 定 6 个 月, 可 在 价 格 相 同 的 情 况 下 享 有 优 先 认 购 权 本 次 发 行 的 新 增 股 份 登 记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分 公 司 本 次 发 行 对 象 如 担 任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还 应 按 照 公 司 法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业 务 规 则 ( 试 行 ) 公 司 章 程 及 其 他 相 关 规 定 的 要 求 进 行 限 售 ( 七 ) 募 集 资 金 用 途 和 管 理 1 资 金 募 集 的 必 要 性 和 可 行 性 分 析 2016 年 以 来, 公 司 健 康 管 理 业 务 快 速 发 展 公 司 健 康 体 检 服 务 业 务 体 质 监 测 服 务 业 务 健 康 证 管 理 业 务 全 面 推 开, 在 研 发 投 入 市 场 开 拓 业 务 落 地 方 面 都 需 要 大 量 营 运 资 金 支 持 而 公 司 没 有 土 地 房 屋 等 固 定 资 产, 无 法 向 金 融 机 构 提 供 足 额 的 抵 押 物 来 获 得 贷 款, 因 此 只 有 通 过 募 集 资 金 来 补 充 营 运 资 金 公 司 完 成 此 次 募 资 后, 将 有 效 补 充 公 司 流 动 资 金, 对 子 公 司 进 行 增 资, 提 升 子 公 司 资 金 实 力, 增 强 市 场 开 拓 力 度, 保 障 公 司 后 续 业 务 的 快 速 持 续 稳 健 开 展 3

(1) 技 术 平 台 开 发 需 要 大 量 研 发 资 金 公 司 是 移 动 健 康 服 务 提 供 商, 主 要 依 托 互 联 网 和 移 动 互 联 网 为 客 户 提 供 健 康 管 理 服 务 围 绕 健 康 管 理 云 平 台 建 设, 面 向 集 团 客 户, 公 司 需 要 维 护 和 完 善 健 康 体 检 服 务 子 系 统, 逐 步 开 发 体 质 监 测 服 务 子 系 统 健 康 证 服 务 子 系 统 等, 面 向 个 人 客 户, 公 司 需 要 开 发 心 肺 康 复 平 台 子 系 统 心 肺 教 育 平 台 子 系 统 等 这 些 系 统 的 开 发 需 要 投 入 大 量 的 研 发 资 金 (2) 健 康 体 检 业 务 需 要 大 量 流 动 资 金 公 司 健 康 体 检 业 务 发 展 快 速,2016 年 上 半 年 已 签 订 服 务 合 同 金 额 超 过 2,000 万 元, 由 于 目 前 客 户 服 务 周 期 较 长 ( 一 般 服 务 周 期 为 3-6 个 月 ), 且 有 60 天 -90 天 的 回 款 账 期, 但 体 检 供 应 商 多 为 公 立 医 院 和 专 业 体 检 机 构, 公 立 医 院 需 要 提 前 支 付 体 检 费 方 可 体 检, 因 此 需 要 向 体 检 供 应 商 提 前 支 付 大 量 的 体 检 费 用 (3) 新 兴 业 务 开 拓 需 要 大 量 运 营 资 金 公 司 拟 围 绕 子 公 司 安 徽 康 岁 健 康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和 深 圳 康 岁 健 康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开 拓 体 质 监 测 和 健 康 证 等 新 兴 业 务 这 些 业 务 的 市 场 开 发 和 业 务 落 地, 都 需 要 投 入 大 量 的 市 场 开 拓 费 用 2 募 集 资 金 使 用 计 划 (1) 资 金 计 划 本 次 募 集 资 金 主 要 用 于 补 充 流 动 资 金 和 对 子 公 司 增 资 募 集 资 金 的 投 向 主 要 围 绕 健 康 管 理 业 务 展 开, 着 眼 于 提 升 公 司 的 研 究 开 发 能 力 市 场 开 拓 能 力 和 运 营 服 务 能 力 具 体 如 下 : 4

序 号 资 金 使 用 计 划 预 计 金 额 ( 万 元 ) 1 补 充 流 面 向 个 人 客 户 的 健 康 管 理 平 台 研 发 400 2 动 资 金 面 向 个 人 客 户 的 健 康 管 理 业 务 开 拓 300 3 4 5 对 子 公 司 增 资 健 康 体 检 业 务 ( 对 康 岁 医 院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增 资, 用 于 康 岁 医 院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补 充 流 动 资 金 ) 体 质 监 测 业 务 ( 通 过 康 岁 医 院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对 安 徽 康 岁 健 康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增 资 ) 健 康 证 业 务 ( 通 过 康 岁 医 院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对 深 圳 康 岁 健 康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增 资 ) 1000 200 500 合 计 2400 (2) 测 算 过 程 1 公 司 流 动 资 金 ( 含 子 公 司 流 动 资 金 ) 需 求 测 算 方 法 流 动 资 金 估 算 是 以 估 算 企 业 的 营 业 收 入 及 营 业 成 本 为 基 础, 综 合 考 虑 企 业 各 项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周 转 率 等 因 素 的 影 响, 对 构 成 企 业 日 常 生 产 经 营 所 需 流 动 资 金 的 主 要 经 营 性 流 动 资 产 和 流 动 负 债 分 别 进 行 估 算, 进 而 预 测 企 业 未 来 期 间 生 产 经 营 对 流 动 资 金 的 需 求 程 度 具 体 来 说, 流 动 资 金 的 测 算 方 法 如 下 : a 确 定 随 收 入 变 动 的 经 营 性 流 动 资 产 和 经 营 性 流 动 负 债 项 目 ; 经 营 性 流 动 资 产 = 货 币 资 金 + 应 收 票 据 + 应 收 账 款 + 预 付 账 款 + 其 他 应 收 款 + 存 货 经 营 性 流 动 负 债 = 短 期 借 款 + 应 付 账 款 + 应 付 票 据 + 预 收 账 款 b 计 算 经 营 性 流 动 资 产 和 经 营 性 流 动 负 债 占 销 售 收 入 的 百 分 比 ; c 确 定 需 要 增 加 的 营 运 资 金 总 量 : 预 计 的 各 项 经 营 性 流 动 资 产 = 预 计 销 售 收 入 所 占 销 售 百 分 比 预 计 的 各 项 经 营 性 流 动 负 债 = 预 计 销 售 收 入 所 占 销 售 百 分 比 5

d 确 定 预 测 期 流 动 资 金 需 求 预 测 期 流 动 资 金 占 用 额 = 预 测 期 经 营 性 流 动 资 产 - 预 测 期 经 营 性 流 动 负 债 预 测 期 流 动 资 金 需 求 = 预 测 期 流 动 资 金 占 用 额 - 前 一 期 流 动 资 金 占 用 额 2 公 司 流 动 资 金 ( 含 子 公 司 流 动 资 金 ) 需 求 的 测 算 因 2016 年 上 半 年 公 司 健 康 管 理 业 务 主 要 依 托 于 全 资 子 公 司 康 岁 医 院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康 岁 ), 因 此 以 康 岁 的 运 营 数 据 为 测 算 依 据 2016 年 6 月 30 日 康 岁 经 营 性 流 动 资 产 6,339,161.59 元, 与 2016 年 上 半 年 销 售 收 入 的 比 值 分 别 是 101.40%; 经 营 性 流 动 负 债 96,509.29 元, 与 2016 年 上 半 年 销 售 收 入 的 比 值 分 别 是 1.54%;2016 年 上 半 年 流 动 资 金 占 用 额 =6,339,161.59-96,509.29= 6,242,652.30 元 根 据 上 述 流 动 资 金 测 算 方 法,2016 年 公 司 销 售 收 入 预 计 达 到 3,000 万 元, 则 2016 年 预 期 经 营 性 流 动 资 产 =30,000,000.00*101.40%= 30,420,000.00 元 2016 年 预 期 经 营 性 流 动 负 债 =30,000,000.00*1.54%= 462,000.00 元 预 期 流 动 资 金 占 用 额 30,420,000.00-462,000.00=29,958,000.00 元 故 预 测 期 流 动 资 金 需 求 =29,958,000.00-6,242,652.30= 23,715,347.70 元 故 公 司 计 划 先 予 外 部 补 充 流 动 资 金 不 超 过 1700 万 元, 募 集 资 金 规 模 合 理 6

3 对 子 公 司 增 资 的 测 算 根 据 公 司 第 二 届 董 事 会 第 四 次 会 议 决 议 和 第 二 届 董 事 会 第 七 次 会 议 决 议, 公 司 全 资 子 公 司 康 岁 医 院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出 资 设 立 控 股 子 公 司 安 徽 康 岁 健 康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出 资 金 额 3,500,000.00 元, 出 资 比 例 为 70% 此 次 募 集 资 金 中 拟 使 用 2,000,000.00 元 用 于 对 安 徽 康 岁 健 康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增 资, 增 资 规 模 合 理 根 据 公 司 第 二 届 董 事 会 第 九 次 会 议 决 议, 公 司 全 资 子 公 司 康 岁 医 院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拟 出 资 设 立 控 股 子 公 司 深 圳 康 岁 健 康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出 资 金 额 为 5,100,000.00 元, 出 资 比 例 为 51% 此 次 募 集 资 金 中 拟 使 用 5,000,000.00 元 用 于 对 深 圳 康 岁 健 康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增 资, 增 资 规 模 合 理 3 前 次 募 集 募 集 资 金 使 用 情 况 及 对 公 司 经 营 和 财 务 状 况 的 影 响 2015 年 4 月, 公 司 面 向 夏 茂 张 文 学 等 2 名 自 然 人 进 行 了 股 票 定 向 发 行, 募 集 资 金 1,202.50 万 元 截 至 2016 年 7 月 31 日, 该 部 分 募 集 资 金 已 累 计 使 用 10,886,708.94 元, 尚 未 使 用 1,138,291.06 元 上 述 募 集 资 金 到 位 并 使 用 后, 公 司 资 产 负 债 结 构 更 趋 稳 健, 资 金 流 动 性 增 强, 对 公 司 健 康 管 理 业 务 的 发 展 起 到 了 积 极 的 促 进 作 用 4 本 次 募 集 资 金 管 理 情 况 对 于 资 金 的 使 用, 公 司 将 严 格 按 照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所 有 有 关 规 定 及 公 司 募 集 资 金 使 用 管 理 办 法 进 行 管 理, 根 据 公 司 业 务 发 展 需 要 合 理 运 用 公 司 已 建 立 募 集 资 金 专 项 存 储 制 度, 上 述 募 集 资 金 将 存 放 于 专 项 账 户 公 司 使 用 募 集 资 金 时, 将 严 格 按 照 公 司 募 7

集 资 金 使 用 管 理 办 法 履 行 必 要 的 审 批 程 序 ( 八 ) 本 次 发 行 前 滚 存 未 分 配 利 润 的 处 置 本 次 发 行 前 公 司 滚 存 未 分 配 利 润 由 新 老 股 东 按 本 次 发 行 后 的 持 股 比 例 共 同 分 享 ( 九 ) 本 次 发 行 拟 提 交 股 东 大 会 批 准 和 授 权 的 相 关 事 项 涉 及 本 次 股 票 发 行 的 关 于 修 订 < 股 票 发 行 方 案 > 的 议 案 关 于 修 订 < 公 司 章 程 > 的 议 案 关 于 提 请 股 东 大 会 授 权 董 事 会 全 权 办 理 本 次 股 票 发 行 相 关 事 宜 的 议 案 等 议 案 尚 需 股 东 大 会 批 准 授 权 ( 十 ) 本 次 发 行 不 涉 及 主 管 部 门 审 批 核 准 或 备 案 情 况 本 次 定 增 对 象 不 超 过 20 人, 即 本 次 定 向 发 行 后 公 司 股 东 人 数 不 会 超 过 200 人 因 此 本 次 定 向 发 行 属 于 非 上 市 公 众 公 司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中 第 四 十 五 条 规 定 的 豁 免 核 准 发 行 的 情 形, 公 司 将 在 完 成 定 向 发 行 后, 及 时 向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备 案 三 董 事 会 关 于 本 次 发 行 对 公 司 影 响 的 讨 论 与 分 析 ( 一 ) 公 司 与 控 股 股 东 及 其 关 联 人 之 间 的 业 务 关 系 管 理 关 系 关 联 交 易 及 同 业 竞 争 未 发 生 变 化 本 次 发 行 后, 公 司 与 控 股 股 东 及 其 关 联 人 之 间 的 业 务 关 系 管 理 关 系 关 联 交 易 及 同 业 竞 争 等 均 不 会 发 生 变 化, 也 不 涉 及 新 的 关 联 交 易 和 同 业 竞 争 ( 二 ) 本 次 发 行 未 对 其 他 股 东 权 益 或 其 他 类 别 股 东 权 益 的 影 响 8

本 次 股 票 发 行 完 成 后, 公 司 预 计 募 集 资 金 不 超 过 2,400 万 元 ( 含 2,400 万 元 ), 用 于 拓 展 公 司 业 务 和 补 充 流 动 资 金,, 提 高 公 司 整 体 经 营 能 力 和 综 合 竞 争 力, 为 公 司 持 续 经 营 提 供 更 强 的 资 金 保 障, 给 公 司 运 营 带 来 积 极 影 响 本 次 发 行 有 利 于 增 强 公 司 的 整 体 盈 利 能 力, 对 其 他 股 东 权 益 或 其 他 类 别 股 东 权 益 有 积 极 影 响 ( 三 ) 与 本 次 发 行 相 关 特 有 风 险 的 说 明 1 审 批 风 险 本 次 发 行 方 案 尚 需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批 准, 因 而 存 在 方 案 调 整 或 不 能 获 得 股 东 大 会 表 决 通 过 的 风 险 2 备 案 风 险 本 次 定 向 发 行 需 向 全 国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公 司 备 案, 因 而 存 在 无 法 通 过 全 国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公 司 备 案 风 险 四 其 他 需 要 披 露 的 重 大 事 项 ( 一 ) 本 次 股 票 发 行 不 存 在 公 司 的 权 益 被 股 东 及 其 关 联 方 严 重 损 害 且 尚 未 消 除 的 情 形 ( 二 ) 本 次 股 票 发 行 不 存 在 公 司 及 其 附 属 公 司 违 规 对 外 提 供 担 保 且 尚 未 解 除 的 情 形 ( 三 ) 不 存 在 现 任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最 近 二 十 四 个 月 内 受 到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行 政 处 罚 或 者 最 近 十 二 个 月 内 受 到 过 全 国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公 司 公 开 谴 责 的 情 形 9

( 四 ) 不 存 在 其 他 严 重 损 害 股 东 合 法 权 益 或 者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的 情 形 五 中 介 机 构 信 息 ( 一 ) 主 办 券 商 : 国 都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东 直 门 南 大 街 3 号 国 华 投 资 大 厦 9 10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王 少 华 项 目 负 责 人 : 孙 伟 红 项 目 组 成 员 : 汪 军 联 系 电 话 :010-84183185 传 真 :010-84183265 ( 二 ) 律 师 事 务 所 : 北 京 思 科 律 师 事 务 所 住 所 : 北 京 市 石 景 山 区 政 达 路 6 号 院 北 方 中 惠 国 际 中 心 D 座 205 单 位 负 责 人 : 宋 一 祺 经 办 律 师 : 宋 一 祺 刘 桂 华 联 系 电 话 :010-57138436 传 真 :010-57796849 ( 三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北 京 兴 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住 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裕 民 路 18 号 2206 房 间 执 行 事 务 合 伙 人 : 王 全 洲 经 办 注 册 会 计 师 : 王 洋 洋 孙 旭 电 话 :010-82250666 传 真 :010-82250738 10

六 有 关 声 明 本 公 司 全 体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承 诺 股 票 发 行 方 案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承 担 个 别 和 连 带 的 法 律 责 任 ( 以 下 无 正 文 ) 11

附 件 : 在 册 股 东 股 份 认 购 意 向 单 大 医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公 司 ) 本 次 拟 发 行 股 票 数 量 不 超 过 200 万 股 ( 含 200 万 股 ), 作 为 公 司 股 东, 针 对 本 次 股 票 发 行 事 宜, 做 出 如 下 选 择 : 参 与 本 次 股 票 优 先 认 购 ; 放 弃 本 次 股 票 优 先 认 购, 并 承 诺 本 人 自 愿 放 弃 本 次 股 票 发 行 的 优 先 认 购 权, 本 人 放 弃 对 本 次 股 票 发 行 的 优 先 认 购 权 是 无 条 件 和 不 可 撤 销 的, 并 在 本 次 股 票 发 行 过 程 中 不 得 反 悔 股 东 名 称 : 年 月 日 提 示 与 说 明 : 在 册 股 东 股 份 认 购 意 向 单 原 件 与 传 真 件 同 样 有 效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