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農會政治自主性角色之變遷



Similar documents
Microsoft Word - 大陸論文_繁_.doc

臺灣對外貿易的回顧和政策之探討

<4D F736F F D DBED4B2A4A9D2A9DBA5CDB8EAB054A7B9BEE3AAA92DB3D5A468AF5A2E646F63>

60 台 灣 社 會 學 第 九 期 From Chinese Original Domicile to Taiwanese Ethnicity: An Analysis of Census Category Transformation in Taiwan Fu-chang Wang Instit

[1] [2] [ 1] [ 2]

Chap3Chinese

~19 20~29 30~39 40~49 50~59 Count Row % Column % Count Row % Colum

2

Journal of Curriculum Studies September, 2013, Vol. 8, No. 2, pp From the Development Trend of University to Study High School Curriculum Refor

目 錄 一 師 資 介 紹 二 助 理 介 紹 三 課 程 大 綱 四 TA 反 思 日 誌 五 田 野 調 查 六 附 錄 ( 修 課 名 單 )

政治哲學要跨出去!

~ Jason Thompson, A History of Egypt: From Earliest Times to the Present, Cairo: The American University in Cairo Press, 2008, p

越南政經改革與憲政制度之演變

台 灣 人 權 學 刊 第 三 卷 第 三 期 他 還 接 受 教 育 部 的 委 託, 長 年 擔 任 中 央 層 級 的 人 權 教 育 輔 善 團 的 指 導 教 授, 至 今 已 有 多 年 我 雖 然 不 是 很 了 解 為 什 麼 他 可 以 一 邊 承 擔 教 育 部 賦 予 的 任

中國的科學與中國的公民:大陸研究在台灣的困境\\

! " # $!

人鱼菽之祭 春秋修其祖庙 士一庙 大夫三 以时有 门 与 行 礼记 月令 云 孟冬之月 天子 事于五祀 盖无出门之祭 今富者祈名岳 望山川 乃祈来年于天宗 大割祀于公社及门闾 腊先祖五 椎牛击鼓 戏倡%像 中者南居当路 水上云台 屠羊 祀 礼记 曲礼下 天子 祭五祀 岁遍 郑 杀狗 鼓瑟吹笙 贫者鸡

第 期 惠鹏飞 宋代招抚使始置时间与设置缘由考 营招抚 制 置 使 续 资 治 通 鉴 长 编 与 宋 史 均 有 营马 步 军 都 部 署 平 定 之 后 改 户 部 侍 郎 罢 政 记载 事 隆平集 也记载了赵昌言任参知政事 开宝七年十月 丁酉 以吴 越 王? 为 期间的使职情况 淳化四年参知政

* +, -.%, * %(/, & 0!

出 青 岛 优 势 创 新 跨 境 电 子 商 务 发 展 机 制 坚 持 协 调 发 展 在 发 展 中 规 范 在 规 范 中 发 展 正 确 处 理 好 政 府 与 市 场 规 范 与 发 展 当 前 与 长 远 进 口 与 出 口 监 管 与 便 利 化 等 关 系 坚 持 绿 色 发 展

2


制 普 通 高 中 学 生 职 业 高 中 学 生 中 等 专 业 学 校 学 生 均 可 参 加 1 2, 大 赛 命 題 : 本 届 大 赛 由 中 国 中 学 生 作 文 大 赛 命 题 委 员 会 命 题 初 中 组 高 中 组 各 1 6 道 题 目 供 参 赛 者 选 用 见 附 件 全

!$ 能 利 用 床 旁 影 像 学 检 查 手 段 迅 速 作 出 主 动 脉 夹 层 的 定 性 诊 断 和 定 位 诊 断 一 旦 明 确 诊 断 迅 速 联 系 胸 外 科 做 好 手 术 准 备 以 分 秒 必 争 挽 救 患 者 的 生 命 作 为 第 一 要 务 杨 鹏 曲 阜 市 中

目 录 一 参 保 范 围 对 象 和 费 用 缴 纳 二 个 人 账 户 资 金 的 管 理 和 使 用 一 构 成 二 的 使 用 范 围 三 个 人 账 户 资 金 用 于 门 诊 就 医 和 药 店 购 药 费 用 报 销 的 办 法 四 医 疗 保 险 卡 的 作 用 五 使 用 医 疗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升 温 进 一 步 推 动 了 房 价 的 上 升 近 年 丽 水 城 区 商 品 住 宅 价 格 变 动 情 况 单 位 元 + %

7

附 件 印 发 你 们 请 认 真 贯 彻 执 行 附 件 广 西 年 春 季 中 小 学 推 荐 公 告 目 录 教 辅 材 料 表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物 价 局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新 闻 出 版 广 电 局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教 育 厅 年 月 日 政 府 信 息

2

J. D. 17 Daniel J. Elazar, American Federalism: A View From the States (New York: Happer & Row, Publishers, 1984), p

( ) R.Mishra irreversibility thesis maturity thesis (Ramish Mishra,1990, p.xi. ) ( ) 2

i-v

<4D F736F F D20342EC555A5DFA5C1A7EFADB2B67DA9F1A548A8D3A4A4A640B0EAAE61B56FAE69BED4B2A4B357B9BA2E646F63>

第11卷第9期 中華民國102年9月 壹 前言 中國大陸注重多邊外交工作 主要原因是美國在冷戰後之霸權行徑與超級 大國的地位 及在處理大國關係上的霸道思維及單邊主義 1 且亦逐步認知到多 邊制度可以用來制約自己 反過來也可以用來制約其他國家 且能夠使一個國 家 在 國 際 關 係 中 學 會 用 規

美 国 研 究


穨CY03519.PDF

% 20% 14. 5% % 16% % 33. 9% 37. 4% % 10. 2

% 82. 8% You & Kobayashi % 2007 %

186 臺 灣 學 研 究. 第 十 三 期 民 國 一 一 年 六 月 壹 前 言 貳 從 廢 廳 反 對 州 廳 設 置 到 置 郡 運 動 參 地 方 意 識 的 形 成 與 發 展 肆 結 論 : 政 治 史 的 另 一 個 面 相 壹 前 言 長 期 以 來, 限 於 史 料 的 限 制

C J. C. Caldwell 訛 輯 輥 訛 輰 輥 Victor Nee 1 輥 輱 訛 ~

公共圖書館推廣"閱讀起步走"行銷策略及成效----以台中市圖書資訊中心為例

北京大学申报市级教学成果奖

Microsoft Word - 11美国媒体对恐怖主义的建构与呈现排版 (1).doc

GDP % See Jin Hehui Qian Yingyi B. R. Weingast Regional Decentralization and Fiscal incentiv

/,,,,,,,,,,,,,,, ;,,,, ( ),,, ;,,, 1933,, ( ) ( ), 1988,,,, :,, ; :,,,,, 20,,,,,, :,,, 2001, 299 :, :, 2006, 35 :,, ( ( ), 1997, 74 ),

标题

6張謇教育思想之研究.doc

56

093_114_Koh_khee_heong

<4D F736F F D20B1C8B05FA970AABAA94DAA41A8D3A15DBC66AC64ABE1ADD7A7EFA15E E646F63>

從實驗教材到官方課程──小學社會科板橋模式教材與改編本教科書的發展

《根於生態、生計、文化的「和平婦女」行動研究》網上版

Microsoft Word - 3.游適宏 doc

Microsoft Word - 6_0目錄.doc

political-legal Max Weber Essays in Sociology

計 畫 案, 本 系 預 計 三 場 校 外 參 訪 活 動, 簡 述 如 下 : 參 訪 日 期 :3 月 28 日 ( 三 ), 參 訪 地 點 : 暨 南 大 學 集 集 小 鎮 參 訪 日 期 :4 月 27 日 ( 五 ), 參 訪 地 點 : 大 里 國 際 兒 童 英 語 村 國 立

WTO IMF G

3 : 121,, [1 ] (Stage Theory),,,,,,, 1 :, ;,,,,, 1 :11, 6,116 ; , 2003 ; 31 = Π ; 2, 1996 ;1996,,2000, Walt Rostow (1960, 1971), A. F. K. Organ

:,,,,,, :,,,,,,,, (, 2007), ( Scott, 1985),,,,,,, : :,, ;, (L i & OgB rien, 1996) (policy2based resistance) ( rightful resistance),,,,, 35

瑏 瑠 瑏 瑠

% Gorgoroon E. H. Blair and J. A. Robertson The Philippine Island

Microsoft Word doc

~

M M. 20

Kuznets 1979 Rodrik 2008 Clark,1940 Lewis,1954 Chenery, 1986 Schultz 1956,1975 Dennison YJA

Microsoft Word - 臺灣意識與臺灣文化_增訂新版_1024.doc

參、社會 華士傑

Emperor Qianlong s integration of Tibetan Buddhism into the way he rule the country achieved an impressive result. Thus this dissertation also attempt

中國博物館的行政體制與發展現況

曾建元內文.doc

國立中山大學學位論文典藏

/ J J J J See HUAN Q Z.

标题

I

A Study of the Japanese Teacher Education Reform Szu-Wei Yang President of national Taichung University Sheng-Hsien Chen Doctor Candidate, Department

n._

第二章 影響中共與越南關係發展的主要原因

Microsoft Word - J003.doc

Microsoft Word - ChiIndexofNHE-03.doc

~ ~ ~

<4D F736F F D F392D31345FB67DAE69B773A540ACF6A4BDA640B9CFAED1C05DAB43A4D6A67EAA41B0C82E646F63>

成 大 中 文 學 報 第 四 十 四 期 The Body Metaphors in The Travels of Lao Can Hsu Hui-Lin Assistant Professor, Department of Chinese Literature, National Taiwan


13-4-Cover-1

YZPORTALVol6No22009WANGgalley

壹、教務處

Microsoft Word - 02-社 003--陳俐如

第十一届“21世纪杯”全国中小学生英语演讲比赛

/3 CAD JPG GIS CAD GIS GIS 1 a CAD CAD CAD GIS GIS ArcGIS 9. x 10 1 b 1112 CAD GIS 1 c R2VArcscan CAD MapGIS CAD 1 d CAD U

pdf

标题

穨抗戰前後國民政府國民營劃分原則與公營化台灣日資


/05/ /03/20 /zlb/smgg/t5048.htm 2003/12/30, http

May Arab World Studies No

育 達 科 大 學 報 第 41 期 民國 104 年 10 月 第 頁 Yu Da Academic Journal Vol.41, October 2015, pp 中國大陸公務員職位聘任制之探討 張佩琳 摘要 中國大陸的人事制度從源自蘇聯 黨政軍 的幹部制

西方三大霸权的战略比较——兼论美国制度霸权的启示意义•

Transcription:

通 識 教 育 與 跨 域 研 究 第 十 三 期 民 國 一 百 零 一 年 十 二 月 頁 2 7 ~ 頁 5 0 General Education and Trandisciplinary Research No.13 Dec., 2012 pp.27~50 通 識 教 育 臺 灣 農 會 自 主 性 角 色 之 變 遷 劉 華 宗 南 華 大 學 國 際 暨 大 陸 學 系 公 共 政 策 研 究 碩 士 班 助 理 教 授 摘 要 臺 灣 農 會 成 立 至 今 超 過 百 年, 歷 經 日 據 時 期 國 民 黨 威 權 統 治 時 期 政 黨 政 治 競 爭 民 主 化 時 期, 以 及 政 黨 輪 替 後 的 民 主 鞏 固 時 期 不 同 時 期 執 政 ( 統 治 ) 者 總 會 要 求 農 會 扮 演 更 多 非 農 業 以 外 的 政 治 功 能 與 角 色, 農 會 作 為 一 個 基 層 社 會 組 織 能 如 何 面 對 因 應 或 轉 型? 甚 至 做 為 一 個 行 動 主 體 爭 取 自 身 的 權 益? 相 對 於 其 他 社 會 組 織 ( 或 利 益 團 體 ), 農 會 為 何 能 比 其 他 職 業 團 體 更 具 影 響 力? 這 樣 的 特 色 給 農 會 帶 來 怎 樣 的 影 響? 本 文 將 採 歷 史 研 究 途 徑, 借 用 影 響 統 合 主 義 類 型 的 因 素 與 架 構, 探 討 不 同 時 期 國 家 與 農 會 互 動 關 係, 國 家 對 農 會 的 支 配 模 式, 以 及 農 會 呈 現 自 主 性 角 色 的 轉 變 過 程 關 鍵 字 : 農 會 農 會 法 自 主 性 統 合 主 義 27

通 識 教 育 與 跨 域 研 究 第 十 三 期 2012 年 12 月 壹 前 言 臺 灣 基 層 農 民 組 織, 依 據 農 業 發 展 條 例 第 三 條 的 定 義, 計 有 農 會 漁 會 農 業 合 作 社 及 農 田 水 利 會 四 種 其 中, 以 農 會 成 立 時 間 最 早, 會 員 最 多, 業 務 範 圍 最 廣, 影 響 層 面 最 大 各 農 會 都 有 四 大 業 務 部 門, 包 括 : 推 廣 供 銷 信 用 保 險 等, 涵 蓋 農 會 法 第 四 條 所 規 定 的 二 十 一 項 任 務 臺 灣 第 一 個 農 會, 始 於 1900 年 台 北 廳 三 角 湧 ( 今 新 北 市 三 峽 區 ), 以 後 逐 年 各 地 續 有 設 立 臺 灣 農 會 成 立 至 今 超 過 百 年, 歷 經 日 據 時 期 國 民 黨 威 權 統 治 時 期 政 黨 政 治 競 爭 民 主 化 時 期, 以 及 政 黨 輪 替 後 的 民 主 鞏 固 時 期 農 會 設 立 及 存 在 目 的, 應 如 農 會 法 第 一 條 所 規 定, 以 保 障 農 民 權 益, 提 高 農 民 知 識 技 能, 促 進 農 業 現 代 化, 增 加 生 產 收 益, 改 善 農 民 生 活, 發 展 農 村 經 濟 為 宗 旨 然 而, 現 實 上 不 同 時 期 執 政 ( 統 治 ) 者 總 會 要 求 農 會 扮 演 更 多 非 農 業 以 外 的 政 治 功 能 與 角 色, 農 會 作 為 一 個 基 層 社 會 組 織 能 如 何 面 對 因 應 或 轉 型? 甚 至 做 為 一 個 行 動 主 體 爭 取 自 身 的 權 益? 相 對 於 其 他 社 會 組 織 ( 或 利 益 團 體 ), 農 會 為 何 能 比 其 他 職 業 團 體 更 具 影 響 力? 這 樣 的 特 色 給 農 會 帶 來 怎 樣 的 影 響? 本 文 將 以 歷 史 研 究 途 徑, 探 討 不 同 時 期 國 家 與 農 會 互 動 關 係, 國 家 對 農 會 的 支 配 模 式, 以 及 農 會 呈 現 自 主 性 角 色 的 轉 變 過 程 貳 國 家 與 社 會 團 體 之 關 係 Schmitter 對 統 合 主 義 (corporatism) 的 定 義 : 一 種 利 益 代 表 的 系 統, 其 中 各 代 表 單 元 是 被 安 排 組 織 成 一 種 有 限 數 目 的 單 一 的 強 迫 性 的 不 互 相 競 爭 的, 而 且 是 上 下 層 級 區 別 及 功 能 各 不 相 同 的 類 別 系 統 這 些 組 成 單 元 的 存 在 及 合 法 性, 是 經 由 國 家 同 意, 並 承 認 其 在 所 屬 類 別 中 具 有 完 全 獨 佔 的 代 表 性, 國 家 也 因 此 有 權 監 督 ( 如 果 不 是 決 定 ) 其 組 織 中 領 袖 的 選 擇 及 需 求 或 支 持 的 表 達 (Schmitter,1974:93-94) 對 於 利 益 團 體 代 表 體 系 的 形 成 過 程 中, 國 家 所 居 的 地 位 和 扮 演 的 角 色, 其 再 加 以 區 別, 可 分 成 社 會 統 合 主 義 及 國 家 統 合 主 義 兩 種 類 型 所 謂 社 會 統 合 主 義, 是 指 在 前 述 的 利 益 團 體 代 表 體 系 中, 國 家 居 於 被 要 求 接 受 既 定 協 議 的 地 位, 或 居 於 協 調 仲 裁 的 地 位, 以 實 際 參 與 利 益 團 體 代 表 間 的 溝 通 妥 協 而 得 到 共 識, 並 承 認 各 團 體 間 的 地 位 安 排 需 求 的 整 合, 或 是 領 袖 人 員 的 甄 選 ; 這 種 情 形 多 出 現 於 後 自 由 主 義 先 進 資 本 主 義 且 組 28

臺 灣 農 會 自 主 性 角 色 之 變 遷 織 良 好 的 民 主 福 利 國 家, 如 瑞 士 荷 蘭 挪 威 丹 麥, 並 且 逐 漸 出 現 在 多 元 主 義 的 國 家, 如 英 國 法 國 加 拿 大 美 國 至 於 國 家 統 合 主 義, 則 是 指 國 家 居 於 主 導 的 地 位, 其 具 有 威 權 來 限 制 利 益 團 體 系 統 中 的 利 益 代 表 數 目, 規 劃 利 益 團 體 內 的 組 織 情 形, 並 可 強 制 性 地 決 定 各 團 體 領 袖 及 代 表 ; 實 際 的 例 證 包 括 葡 萄 牙 西 班 牙 巴 西 智 利 墨 西 哥 希 臘 等 國 (Schmitter,1974: 101-105) 至 於 統 合 主 義 出 現 的 背 景 為 何? 意 即 在 什 麼 樣 條 件 下 國 家 會 實 行 統 合 主 義? 首 先, 當 多 元 主 義 社 會 逐 漸 衰 退, 社 會 團 體 理 性 自 主 運 作 的 機 制 發 生 困 難, 但 國 家 仍 要 維 持 一 安 定 資 產 階 級 支 配 的 政 體 具 競 爭 力 的 國 家 經 濟 決 策 體 系 的 理 性 化 和 公 共 政 策 角 色 繼 續 擴 張 的 社 會, 則 必 須 統 合 國 內 各 階 層 及 社 團 至 一 新 的 政 治 運 作 體 系, 通 過 溝 通 協 調 的 方 式, 尋 求 一 種 彼 此 能 共 同 接 受 的 利 益 協 調 組 合, 於 是 出 現 社 會 統 合 主 義 其 次, 在 短 暫 初 期 的 多 元 主 義 運 作 失 敗 後, 由 於 國 內 的 資 產 階 級 不 是 太 弱 就 是 內 部 分 裂 或 者 對 外 過 於 依 賴, 以 致 無 法 有 效 合 理 的 滿 足 國 內 的 需 求, 及 解 決 國 家 發 展 所 面 對 的 危 機, 此 時 就 容 易 出 現 國 家 統 合 主 義, 由 國 家 透 過 鎮 壓 排 擠 的 手 段, 抑 制 國 內 自 主 團 體 的 出 現, 重 新 調 整 利 益 團 體 的 結 構, 以 重 建 國 內 社 會 秩 序 的 安 定 (Staniland,1985:74-76) 亦 即 統 合 主 義 的 出 現, 不 只 要 管 制 社 團 和 利 益 組 織 的 活 動, 更 重 要 的 是 要 將 他 們 緊 密 的 結 合, 使 融 入 既 存 的 結 構, 共 同 努 力 謀 求 國 家 的 發 展 (Wiarda,1973:222) 國 家 統 合 主 義 的 運 用 並 不 限 定 於 那 些 政 體 形 式, 事 實 上 從 鎮 壓 式 的 右 翼 政 府,( 如 西 班 牙 的 佛 朗 哥 等 ), 至 民 粹 式 或 左 翼 政 府 都 有,( 如 阿 根 廷 的 裴 隆 古 巴 的 卡 斯 楚 等 ) 他 們 利 用 統 合 主 義 模 式 將 利 益 團 體 予 以 整 合, 選 舉 時 則 予 以 動 員 支 持 該 政 權 ; 平 常 時 則 利 用 監 督 控 制 的 手 段, 嚴 厲 限 制 利 益 團 體 的 活 動, 避 免 其 他 政 治 勢 力 的 介 入, 保 持 社 會 的 去 動 員 化 (Collier & Collier, 1979:968) 威 權 體 制 的 特 色 即 是 有 限 多 元, 限 制 社 會 自 主 利 益 團 體 的 連 結, 同 時 嘗 試 建 立 少 數 有 限 由 權 威 當 局 認 可 的 利 益 團 體, 透 過 指 定 的 方 式 與 政 府 部 門 打 交 道 ; 因 此 對 於 威 權 體 制 的 國 家 -- 社 會 關 係, 以 統 合 主 義 模 式 來 加 以 解 釋 有 其 適 切 性 為 瞭 解 拉 丁 美 洲 國 家 威 權 統 合 結 構 下 的 國 家 -- 社 會 關 係, 及 政 治 支 配 的 模 式, 學 者 找 了 七 個 國 家 研 究 國 家 與 工 會 組 織 的 互 動 關 係 (Collier & Collier, 1979) 其 分 析 的 中 介 變 數 有 二, 第 一 是 誘 導 因 素 (inducements), 指 因 國 家 的 賦 予 而 獲 得 社 團 的 合 作, 是 種 積 極 性 的 誘 因 促 成 統 合 結 構 的 產 生, 如 代 表 權 的 獨 佔 強 迫 會 員 制 國 家 的 補 助 團 體 組 合 的 權 利 登 記 制 等 ; 第 二 是 抑 制 因 素 (constraints), 指 透 過 國 家 直 接 控 制 社 團, 限 制 其 自 主 性 活 動, 達 成 統 合 的 目 的, 如 參 與 決 策 的 限 制 集 體 交 涉 及 罷 工 的 壓 制 領 導 甄 補 的 控 29

通 識 教 育 與 跨 域 研 究 第 十 三 期 2012 年 12 月 制 及 國 家 法 律 的 制 裁 及 監 督 經 由 此 二 因 素 的 分 析 比 較, 發 現 拉 丁 美 洲 國 家 雖 實 行 統 合 主 義, 但 除 了 巴 西 是 比 較 明 顯 的 國 家 統 合 主 義 外, 其 他 許 多 國 家 所 施 行 的 並 非 嚴 格 的 國 家 統 合 主 義, 國 家 與 工 會 團 體 的 關 係 是 介 於 國 家 統 合 主 義 與 社 會 統 合 主 義 之 間 ; 並 且 指 出 國 家 統 合 主 義 與 社 會 統 合 主 義 的 區 別 並 非 是 二 分 法, 其 間 的 關 係 像 是 一 連 續 性 的 光 譜 有 漸 層 性 ( 參 見 圖 一 ) 亦 即, 國 家 與 社 會 團 體 間 的 關 係, 會 隨 著 時 間 與 歷 史 結 構 不 同 ( 如 : 政 治 經 濟 社 會 環 境 等 條 件 的 轉 變 ), 以 及 誘 導 因 素 抑 制 因 素 的 強 化 或 弱 化 的 轉 變, 趨 向 於 不 同 的 互 動 關 係 類 型 與 程 度 鎮 壓 低 誘 導 因 素 高 國 家 統 合 主 義 高 高 抑 制 因 素 抑 制 因 素 低 低 缺 少 利 益 組 織 多 元 主 義 或 自 發 性 統 合 主 義 低 誘 導 因 素 高 社 會 統 合 主 義 圖 一 : 國 家 與 社 會 團 體 間 的 互 動 關 係 關 於 本 文 研 究 台 灣 農 會 與 國 家 的 互 動 關 係, 以 瞭 解 農 會 自 主 性 角 色 的 轉 變 將 借 用 Collier & Collier 的 研 究 架 構, 所 套 用 的 誘 導 因 素, 包 括 : 代 表 權 的 獨 佔 會 員 的 加 入 與 區 別 國 家 的 補 助 農 業 金 融 的 特 許 權 等 ; 至 於 抑 制 因 素, 則 包 括 國 家 透 過 人 事 滲 透 控 制 社 團 參 與 決 策 的 限 制 領 導 甄 補 的 控 制 及 國 家 法 律 的 制 裁 及 監 督 Collier & Collier 強 調, 所 提 供 的 是 一 種 觀 念 以 分 析 國 家 與 社 會 間 的 可 能 關 係, 這 樣 的 統 合 架 構 並 非 一 成 不 變, 也 絕 非 是 二 分 法 由 於 著 重 的 是 分 析 理 念 與 架 構, 因 此, 對 於 臺 灣 農 會 歷 經 百 餘 年 發 展, 所 經 歷 過 的 日 據 殖 民 統 治 和 廿 一 世 紀 的 民 主 鞏 固 時 期, 就 不 再 特 予 排 除 另 用 其 他 分 析 架 構 30

臺 灣 農 會 自 主 性 角 色 之 變 遷 參 日 據 殖 民 時 期 農 會 的 角 色 與 任 務 臺 灣 農 會 成 立 之 初, 農 會 純 粹 是 農 民 自 動 組 織 的 職 業 團 體 ; 在 法 律 上 並 無 統 一 規 程 作 為 組 織 及 活 動 的 共 同 規 範, 僅 提 出 確 保 耕 種 權 及 減 租 的 要 求 1907 年 12 月, 日 據 政 府 以 律 令 第 18 號 公 佈 臺 灣 農 會 規 則 及 以 府 令 第 70 號 公 佈 臺 灣 農 會 規 則 施 行 規 則, 對 農 會 的 法 律 地 位 會 員 的 產 生 會 費 的 來 源 組 織 體 系 事 業 目 的 加 以 規 定, 特 別 規 定 會 員 的 強 制 加 入 及 會 費 的 強 制 徵 收, 開 始 嚴 密 控 制 臺 灣 農 會 ( 郭 敏 學,1977:3-4) 在 日 本 政 府 的 監 督 控 制 下, 農 會 的 主 要 活 動 為 代 替 殖 民 政 府 徵 收 保 管 和 加 工 臺 灣 稻 穀 及 其 他 重 要 農 產 品, 以 支 應 日 本 糧 食 的 不 足 ; 並 代 替 日 本 開 拓 產 品 市 場, 推 銷 其 國 內 所 生 產 的 肥 料 和 農 藥 等 農 用 物 資 目 的 在 貫 徹 農 業 臺 灣, 工 業 日 本 的 殖 民 掠 奪 政 策 臺 灣 農 會 成 了 日 本 人 榨 取 農 村 資 源 及 控 制 農 民 的 政 治 工 具 ( 王 承 彬,1955:6; 陳 昭 郎,1981:42; 蕭 國 和,1987: 52) 此 時 期 非 常 接 近 國 家 統 合 主 義 的 典 型, 殖 民 政 府 利 用 權 威 來 限 制 利 益 團 體 的 代 表 數 目, 規 劃 利 益 團 體 的 組 織 情 形, 強 制 決 定 團 體 領 袖 與 代 表, 以 符 合 統 治 者 設 定 的 發 展 目 標 肆 國 民 政 府 來 台 後 土 地 改 革 與 農 會 改 組 1945 年 10 月 臺 灣 光 復 後, 全 省 各 級 農 會 由 臺 灣 行 政 長 官 公 署 農 林 處 派 員 接 收 翌 年 4 月, 全 省 鄉 鎮 農 會 完 成 改 組, 理 監 事 由 官 派 方 式 改 為 民 選, 經 濟 與 金 融 業 務 從 各 級 農 會 組 織 內 劃 分 出 來, 交 各 級 合 作 社 經 營, 農 會 專 辦 推 廣 業 務 後 來 因 為 農 會 與 合 作 社 的 業 務 重 複 及 工 作 衝 突, 乃 於 1949 年 底 再 將 農 會 與 合 作 社 合 併 由 於 原 本 若 干 被 合 併 機 構 的 會 員 並 不 限 定 為 農 民, 因 此 當 農 會 經 過 數 度 的 合 併 改 組 後, 其 組 成 份 子 變 得 異 常 複 雜, 擔 任 農 會 重 要 職 務 的 職 員 亦 大 部 份 由 非 農 民 佔 據 ; 非 農 民 主 持 農 會 的 結 果, 往 往 棄 農 民 的 需 求 於 不 顧, 反 而 利 用 農 會 的 龐 大 財 務 資 源 及 綿 密 的 人 情 網 絡, 進 行 個 人 的 政 治 活 動, 使 大 部 份 農 會 成 為 爭 權 奪 利 的 政 治 活 動 中 心 至 於 農 會 的 諸 多 會 務 業 務, 則 因 為 非 農 民 的 無 心 經 營 或 無 力 推 動, 使 得 農 會 內 部 問 題 叢 生 弊 端 連 連 ; 當 時 全 省 340 個 農 會 之 中, 因 盜 用 穀 款 放 高 利 貸 或 盜 賣 倉 穀 投 機 做 生 意 發 生 虧 損 者, 有 190 個 農 會 之 多 ( 林 詩 旦,1953:33; 劉 經 堂,1970:40) 31

通 識 教 育 與 跨 域 研 究 第 十 三 期 2012 年 12 月 鑑 於 共 產 黨 在 中 國 大 陸 發 起 的 農 民 革 命 運 動 成 功, 掌 握 了 政 權, 國 民 黨 撤 退 來 臺 後, 除 了 從 事 國 民 黨 內 部 改 造 外, 更 進 行 一 連 串 的 社 會 改 革, 包 括 土 地 改 革 農 會 改 組 等 為 貫 徹 土 地 改 革 工 作 落 實, 確 保 改 革 成 果, 健 全 農 會 組 織 成 為 附 屬 於 土 地 改 革 的 政 策 工 具 中 國 農 村 復 興 聯 合 委 員 會 於 1950 年 邀 請 康 乃 爾 大 學 安 德 生 博 士 (Dr. W. A. Anderson) 來 臺 進 行 農 會 考 察,1953 年 的 農 會 改 組 即 大 部 份 依 據 其 報 告 建 議 內 容 改 組 的 重 點 有 : 重 新 審 查 會 員, 將 會 員 分 為 正 式 會 員 及 贊 助 會 員, 正 式 會 員 有 充 份 的 選 舉 權 及 被 選 舉 權, 贊 助 會 員 無 選 舉 權 僅 有 部 份 的 被 選 舉 權 ; 其 次 採 權 能 劃 分 制, 重 新 改 選 會 員 代 表 理 事 監 事 和 總 幹 事, 會 員 代 表 大 會 及 理 事 會 為 權 力 機 關, 依 據 農 民 需 要 和 意 願, 制 定 決 策 並 監 督 會 務, 另 外 總 幹 事 由 理 事 會 聘 任, 對 理 事 會 負 責, 總 幹 事 有 權 任 免 並 領 導 全 體 業 務 職 員, 其 擔 負 業 務 推 行 的 全 部 責 任 農 會 的 改 組 成 功, 使 農 會 成 員 單 純 化, 農 民 得 以 藉 著 自 治 精 神 增 進 自 身 權 益 然 而, 國 民 黨 因 失 去 大 陸 政 權 的 慘 痛 教 訓, 深 知 農 民 運 動 的 可 怕, 因 此, 對 於 農 會 改 組 的 期 望 並 不 只 在 確 保 土 改 的 成 果 讓 農 民 實 施 自 治 而 已, 更 重 要 的 是 使 國 民 黨 能 成 功 滲 透 農 會, 掌 握 農 民 的 政 治 態 度, 以 及 掌 控 農 民 的 生 產 剩 餘 國 民 黨 對 農 會 的 滲 透 及 改 造, 在 實 際 的 工 作 方 面 可 分 為 三 個 階 段 首 先, 從 農 會 會 員 的 資 格 審 查, 黨 即 派 幹 員 擔 任 審 查 委 員, 在 審 查 資 料 的 過 程 中, 對 於 優 秀 農 民 的 家 庭 環 境 耕 作 能 力 經 濟 情 形 學 識 程 度 及 種 種 條 件, 隨 時 注 意, 並 且 主 動 吸 收 進 入 黨 的 組 織 其 次, 提 名 推 薦 黨 員 同 志 參 選 農 事 小 組 長 或 會 員 代 表, 或 者 在 沒 有 黨 員 或 黨 員 稀 少 的 小 組 中, 主 動 支 持 優 秀 人 才 當 選, 再 行 爭 取 入 黨, 然 後 在 上 級 農 會 選 舉 中 有 所 表 現 最 後, 黨 在 代 表 大 會 中 應 盡 量 發 揮 提 名 競 選 的 力 量, 奠 定 黨 在 各 級 農 會 中 的 領 導 地 位 ( 王 承 彬, 1955:36-38) 改 組 後 的 首 次 農 會 選 舉 結 果, 最 基 層 農 事 小 組 長 副 組 長 及 鄉 鎮 級 的 會 員 代 表, 這 部 份 人 數 規 模 最 多, 國 民 黨 剛 退 居 臺 灣 滲 透 能 力 有 限, 黨 員 當 選 比 例 約 在 三 至 四 成 之 間, 如 果 加 計 當 選 後 國 民 黨 的 招 募 入 黨, 則 黨 員 比 例 總 計 可 達 六 至 八 成 ; 鄉 鎮 級 理 監 事 與 縣 市 級 理 監 事 會 員 代 表, 國 民 黨 員 當 選 率 一 開 始 就 可 達 五 成 五 至 七 成 五, 如 果 加 計 當 選 後 的 招 募 入 黨 人 數, 則 黨 員 比 例 高 達 八 九 成 ; 至 於 省 級 理 監 事 由 於 人 數 少, 國 民 黨 員 當 選 比 率 一 開 始 即 可 達 九 成 以 上 ( 參 見 表 一 ) 從 此 統 計 數 據 可 看 出, 愈 是 基 層 國 民 黨 滲 透 能 力 相 對 較 低, 惟 國 民 黨 有 計 畫 的 滲 透 農 會, 終 於 逐 步 達 成 其 預 期 目 標, 取 得 對 農 會 的 完 全 掌 控 32

臺 灣 農 會 自 主 性 角 色 之 變 遷 表 一 :1953 年 各 級 農 會 幹 部 國 民 黨 黨 員 比 例 ( 黃 仁 姿,2011:188) 應 選 人 當 選 黨 員 當 選 後 各 級 農 會 % % 總 計 % 數 人 數 入 黨 農 事 小 組 長 4,875 1,939 39.77 1,642 33.68 3,851 78.99 農 事 副 組 長 4,875 1,456 29.86 1,603 32.88 3,059 62.57 理 事 3,805 2,193 57.63 862 22.65 3,055 80.29 鄉 監 事 1,086 617 56.81 242 22.28 859 79.10 鎮 會 員 代 級 16,916 6,421 37.96 4,141 24.48 10,562 62.44 表 縣 理 事 386 287 74.35 62 16.06 349 90.41 市 監 事 124 82 66.13 27 21.77 109 87.90 局 會 員 代 1,349 782 57.97 351 26.01 1,133 83.99 級 表 理 事 33 33 100 100 監 事 11 10 90.90 90.90 省 會 員 代 89 69 77.53 77.53 表 土 地 改 革 前 由 於 地 租 過 高, 租 期 不 定, 以 及 種 種 的 不 合 理 規 定, 使 得 佃 農 終 日 辛 苦 卻 難 得 溫 飽 許 多 農 民 一 輩 子 也 沒 夢 想 到, 在 有 生 之 年, 能 擁 有 屬 於 自 己 的 土 地 ; 因 此 當 土 地 改 革 切 實 執 行 後, 佃 農 變 成 自 耕 農, 經 濟 生 活 獲 得 相 對 改 善, 農 民 於 是 成 為 安 定 社 會 的 柱 石, 不 再 成 為 革 命 的 溫 床 農 會 改 組 前, 非 農 民 及 地 主 把 持 農 會, 利 用 種 種 關 係 營 私 舞 弊, 造 成 農 會 虧 損 連 連 農 會 改 組 則 淘 汰 許 多 非 農 民, 提 高 自 耕 農 的 發 言 地 位, 並 且 相 當 程 度 的 降 低 地 主 的 影 響 力 國 民 黨 趁 此 機 會 滲 透 農 會, 使 黨 員 成 為 各 級 農 會 的 主 要 幹 部 及 領 導 人, 以 便 執 行 黨 的 政 策 及 交 付 的 任 務 ; 在 隨 後 舉 辦 的 各 項 選 舉 中, 透 過 農 會 綿 密 組 織 動 員 農 民 對 該 政 權 的 支 持, 得 以 避 免 大 規 模 的 群 眾 運 動 所 可 能 產 生 的 社 會 成 本 農 會 除 了 扮 演 安 定 社 會 及 選 舉 動 員 的 樁 腳 外, 還 成 為 國 民 黨 汲 取 農 村 資 源 的 工 具, 透 過 田 賦 徵 實 隨 賦 收 購 及 肥 料 換 穀 等 手 段 1, 榨 取 農 民 的 農 業 生 產 剩 餘, 以 為 龐 大 的 國 防 軍 需 之 用 農 會 所 扮 演 的 角 色, 並 未 完 全 遵 照 農 會 法 所 規 定 的 以 保 障 農 民 權 益 為 最 優 先, 拒 絕 國 民 黨 不 合 理 的 徵 收 制 1 田 賦 徵 實, 指 土 地 稅 的 繳 納 以 實 物 稻 穀 為 繳 納 對 象, 而 非 繳 交 同 價 值 的 金 錢 ; 對 政 府 而 言, 此 可 避 免 因 通 貨 膨 脹 造 成 土 地 稅 的 收 入 減 少, 同 時 確 保 軍 糧 供 應 的 充 足 隨 賦 收 購, 規 定 每 繳 一 賦 元 的 地 租, 就 必 須 賣 十 二 公 斤 的 稻 穀 給 政 府, 而 賣 給 政 府 的 價 格, 平 均 低 於 市 場 價 格 的 20~60% 之 間 ; 這 種 官 價 與 市 價 的 差 異, 實 際 上 就 是 政 府 對 農 民 的 隱 藏 性 稅 收 ( 許 嘉 猷,1992:55) 至 於 肥 料 換 穀, 就 是 農 民 所 需 要 的 肥 料, 必 須 按 照 政 府 所 規 定 的 肥 料 換 穀 比 率, 以 稻 穀 向 糧 食 局 換 取 33

通 識 教 育 與 跨 域 研 究 第 十 三 期 2012 年 12 月 度, 爭 取 農 民 最 大 及 合 理 的 利 潤 ; 相 反 的, 在 國 民 黨 威 權 統 治 體 制 下, 扮 演 著 最 基 層 的 執 行 工 作, 幫 著 國 民 黨 汲 取 農 業 剩 餘, 扭 曲 其 作 為 農 民 團 體 的 自 主 角 色 1950 年 代 改 組 後 的 臺 灣 農 會, 和 日 據 時 期 的 農 會 類 似, 國 家 與 社 會 的 關 係 出 現 類 似 國 家 統 合 主 義 ; 統 治 者 為 解 決 國 家 發 展 所 面 對 的 危 機, 抑 制 自 主 性 團 體 的 出 現, 重 新 調 整 社 會 組 織 或 利 益 團 體 的 結 構, 以 重 建 國 內 社 會 秩 序 的 安 定 伍 農 會 的 組 織 動 員 能 力 與 地 方 金 庫 角 色 農 會 為 一 多 目 標 功 能 的 組 織, 其 主 要 的 業 務 可 歸 納 成 信 用 供 銷 推 廣 及 保 險 四 大 範 圍 而 此 四 項 業 務 之 間 彼 此 又 具 有 相 互 依 存 和 連 環 性 的 特 質 信 用 部 辦 理 會 員 的 存 款 放 款, 及 政 府 機 關 行 庫 委 託 的 專 業 貸 款 等 各 項 金 融 業 務 供 銷 部 則 辦 理 農 藥 飼 料 農 耕 機 具 等 供 應 業 務, 毛 豬 果 菜 的 共 同 運 銷, 和 農 畜 產 品 稻 穀 的 運 銷 倉 儲 推 廣 部 則 是 協 助 農 民 進 行 各 項 生 產 技 術 的 革 新, 及 辦 理 改 善 農 民 教 育 文 化 福 利 事 業 等 各 項 活 動 保 險 則 辦 理 農 民 的 家 畜 保 險 如 以 養 豬 為 例 來 說 明 農 會 各 部 門 對 農 民 所 提 供 的 協 助, 信 用 部 提 供 貸 款 給 農 民 蓋 豬 舍 購 買 種 豬 ( 或 仔 豬 ) 飼 料 及 畜 藥 ; 供 銷 部 則 以 共 同 購 買 方 式, 來 供 應 畜 藥 飼 料 與 管 理 的 技 術 ; 保 險 部 則 提 供 辦 理 家 畜 保 險, 並 提 供 疫 病 的 預 防 與 治 療 當 農 民 所 畜 養 的 毛 豬 長 大 後, 再 由 供 銷 部 以 共 同 運 銷 的 方 式 予 以 出 售, 所 得 款 項 除 了 可 以 償 還 貸 款 外, 並 可 將 餘 額 存 在 農 會 的 信 用 部, 成 為 可 融 通 的 農 業 資 金 當 農 會 透 過 業 務 關 係 與 農 民 發 生 經 濟 性 與 社 會 性 的 網 絡 關 係 後, 農 會 要 2 進 一 步 發 生 政 治 性 網 絡 關 係 就 變 得 較 容 易 農 會 的 組 織 動 員 網 絡 係 以 總 幹 事 或 理 事 長 為 核 心, 透 過 各 村 里 的 農 事 小 組 長 3 農 會 的 選 任 系 統 人 員 ( 理 監 事 會 員 代 表 ) 農 會 推 廣 部 門 農 會 各 部 門 員 工, 以 及 信 用 部 門 的 衍 生 網 絡, 將 農 會 所 欲 傳 達 的 政 治 訊 息 傳 遞 出 去, 進 而 影 響 選 民 的 政 治 態 度 與 行 為 2 理 監 事 由 會 員 代 表 選 舉 產 生, 會 員 代 表 由 會 員 選 出, 理 事 長 由 理 事 會 中 互 選 一 人 擔 任 之 ; 此 種 權 力 制 度 是 間 接 民 權 的 權 能 劃 分 制, 亦 即 由 總 幹 事 向 會 員 代 表 大 會 及 理 事 會 負 責 由 於 總 幹 事 及 理 事 長 是 藉 由 層 層 間 接 選 舉 產 生, 因 此 有 心 出 任 總 幹 事 或 理 事 長 者 必 得 從 基 層 選 舉 就 開 始 用 心 經 營, 掌 握 會 員 會 員 代 表 及 理 事 會 的 多 數 ; 加 上 理 事 會 及 會 員 代 表 大 會 會 期 短, 功 能 有 限 ; 而 總 幹 事 卻 是 總 攬 一 切, 大 權 在 握 因 此, 總 幹 事 不 但 不 像 農 會 的 總 管 公 僕, 反 而 像 農 會 真 正 主 人 翁, 操 縱 著 理 監 事 會 及 會 員 代 表 大 會 而 原 本 的 選 任 系 統, 乃 成 為 總 幹 事 動 員 農 民 的 工 具 3 依 照 農 會 法 的 規 定, 鄉 鎮 ( 市 ) 區 農 會 以 下, 應 按 實 際 需 要, 設 農 事 小 組, 為 農 會 事 業 的 基 層 推 行 單 位 ; 且 每 年 至 少 應 集 會 一 次 ; 而 農 事 小 組 設 組 長 副 組 長 一 人, 由 會 員 選 舉 ; 農 事 小 組 長 的 主 要 職 責 有 召 開 小 組 會 議 指 導 會 員 異 動 申 報 協 助 推 行 農 會 業 務 反 應 小 組 會 員 意 見 及 宣 達 政 令 由 於 農 事 小 組 設 立 的 目 的, 是 要 協 助 農 會 業 務 的 推 行 及 反 應 會 員 的 意 見 和 需 要, 因 此 要 擔 任 小 組 長 者, 必 須 要 具 服 務 熱 忱 溝 通 能 力 且 孚 眾 望, 才 能 膺 此 任 務 ; 又 農 事 小 組 的 設 立 通 常 是 以 村 里 為 單 位, 會 員 之 間 不 但 熟 識 且 關 係 密 切, 因 此 能 夠 經 過 一 番 競 爭 當 選 小 組 長 者, 一 般 對 於 會 員 都 具 有 相 當 的 影 響 力 雖 然 小 組 長 與 總 幹 事 之 間, 並 無 直 接 無 隸 屬 關 係, 但 因 為 後 者 掌 握 農 會 的 許 多 資 源, 能 夠 提 供 給 前 者, 因 此 當 農 會 總 幹 事 需 要 小 組 長 的 密 切 配 合 時, 通 常 能 獲 得 其 支 持 34

臺 灣 農 會 自 主 性 角 色 之 變 遷 在 傳 統 的 農 業 社 會 裏, 人 民 以 務 農 為 業, 農 會 員 工 農 事 小 組 長 推 廣 部 門 及 會 員 代 表 們 因 工 作 或 職 業 關 係, 容 易 與 一 般 農 民 建 立 密 切 深 厚 的 聯 結 ; 但 在 逐 漸 工 業 化, 農 業 人 口 減 少 人 情 觀 念 淡 薄, 傳 統 的 動 員 系 統 逐 漸 鬆 動, 反 而 因 為 工 業 社 會 人 民 需 要 向 農 會 信 用 部 借 貸 周 轉 資 金, 建 立 起 另 一 種 利 害 關 係, 農 會 的 觸 角 也 因 此 不 局 限 於 農 民 範 圍 ( 參 見 圖 二 ) 總 幹 事 或 理 事 長 信 用 部 農 事 小 組 長 理 監 事 會 員 代 表 推 廣 部 四 健 會 家 政 推 廣 班 農 事 推 廣 班 農 會 員 工 非 農 民 ( 贊 助 會 員 ) 農 民 ( 正 式 會 員 ) 圖 二 : 鄉 鎮 級 基 層 農 會 的 動 員 網 絡 農 會 的 信 用 部 之 所 以 成 為 地 方 金 庫, 和 其 農 業 銀 行 角 色 具 有 獨 佔 或 寡 佔 特 點 有 關 依 據 銀 行 法 的 規 定, 農 業 銀 行 是 指 供 給 農 業 信 用 的 專 業 銀 行 ( 第 九 十 二 條 ); 為 加 強 農 業 信 用 調 節 功 能, 農 業 銀 行 得 透 過 農 會 組 織 吸 收 農 村 資 金, 供 應 農 業 信 用 及 辦 理 有 關 農 民 家 計 金 融 業 務 ( 第 九 十 三 條 ), 於 是 農 會 乃 成 立 信 用 部 專 門 辦 理 農 村 的 信 用 及 金 融 業 務 又 該 法 規 定,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得 視 國 內 經 濟 金 融 情 形, 於 一 定 區 域 內 限 制 銀 行 或 其 分 支 機 構 之 增 設 ( 第 二 十 六 條 ), 在 這 種 情 形 下 許 多 農 會 的 信 用 部 往 往 成 為 該 地 區 的 唯 一 金 融 機 構, 農 會 掌 握 金 融 及 經 濟 資 源 的 角 色 益 發 突 顯 在 民 主 競 爭 選 舉 花 費 日 趨 龐 大, 資 金 調 度 需 求 孔 急 的 情 況 下, 農 會 成 為 各 方 政 治 勢 力 覬 覦 的 目 標, 其 涉 入 政 治 更 是 無 法 避 免 ( 黃 德 福 劉 華 宗,1995:66-67) 然 而 農 會 政 治 角 色 的 出 現, 並 非 當 初 提 議 農 會 改 組 的 安 德 生 博 士 之 初 衷 其 建 議 內 容 : 農 會 應 重 新 清 查 會 員 改 為 權 能 劃 分 制 參 與 農 業 政 策 之 4 決 定 及 不 能 從 事 政 治 活 動 共 十 六 項 ( 安 德 生,1951:42-48) 國 民 黨 對 於 這 4 七 農 會 與 政 治 : 建 議 省 縣 ( 市 ) 及 鄉 ( 鎮 ) 農 會 應 宣 佈 並 執 行 一 項 不 參 加 政 治 活 動 之 明 確 政 策 任 何 35

通 識 教 育 與 跨 域 研 究 第 十 三 期 2012 年 12 月 些 建 議 並 未 完 全 接 受, 特 別 是 農 會 不 能 從 事 政 治 活 動 (Shiau,1986:470) 及 農 會 參 與 農 業 政 策 之 決 定 兩 項 由 於 國 民 黨 當 時 仰 賴 美 國 的 援 助, 因 此 許 多 改 革 措 施 都 得 經 過 與 美 方 的 協 調 後 才 能 推 動, 農 會 的 改 組 亦 是 如 此 依 據 1952 年 行 政 院 所 公 佈 的 改 進 臺 灣 省 各 級 農 會 暫 行 辦 法, 並 未 規 定 農 會 得 參 與 農 業 政 策 之 決 定 ; 但 對 於 農 會 與 政 治 的 關 係, 第 三 十 條 規 定 : 農 會 除 依 法 辦 理 本 身 之 規 定 選 舉 外, 其 選 任 及 聘 任 職 員 不 得 以 其 農 會 之 職 稱, 或 農 會 之 名 義 與 關 係, 對 任 何 政 治 候 選 人 作 擁 護 或 反 對 之 表 示, 與 公 開 之 活 動 由 此 可 看 出 國 民 黨 與 美 方 對 農 會 改 組 之 相 互 妥 協 國 民 黨 的 妥 協 是 為 了 獲 得 美 國 的 援 助 及 支 持, 並 非 真 正 希 望 政 治 控 制 排 除 於 農 會 之 外 在 黨 的 改 造 時, 蔣 介 石 曾 指 示 : 今 後, 一 定 要 做 到 組 織 深 入 社 會 的 基 層 工 作, 滲 透 廣 大 的 民 眾, 在 社 會 鬥 爭 之 中, 改 造 社 會, 才 算 能 達 到 此 次 黨 的 改 造 的 目 的 ( 許 福 明,1986:48) 而 當 時 的 國 民 黨 員 也 含 蓄 的 建 言 : 黨 不 應 該 坐 視 農 會 排 除 於 政 治 之 外, 應 負 起 積 極 的 政 治 教 育 功 能 為 避 免 農 會 為 少 數 地 方 人 士 所 利 用, 政 府 ( 黨 ) 應 負 起 正 確 指 導 的 任 務, 才 能 達 到 改 善 農 民 生 活, 解 決 農 民 問 題 的 根 本 目 的 ( 林 詩 旦,1953:38) 因 此, 表 面 上 國 民 黨 同 意 農 會 不 介 入 政 治 活 動, 實 際 作 為 上 卻 並 非 如 此 農 會 具 有 龐 大 的 組 織 動 員 能 力 及 地 方 金 庫 角 色, 使 其 長 期 無 法 擺 脫 政 治 勢 力 介 入 的 宿 命 然 而 隨 著 退 出 聯 合 國 第 三 波 民 主 化 浪 潮 衝 擊, 威 權 政 體 緩 慢 開 始 轉 型, 威 權 政 府 的 控 制 力 逐 漸 消 退, 過 去 造 成 農 會 無 法 擺 脫 政 治 介 入 的 組 織 特 色, 在 日 後 竟 成 為 農 會 爭 取 自 主 性 角 色 的 重 要 助 力 陸 國 民 黨 透 過 修 法 加 強 農 會 人 事 的 掌 控 國 民 黨 自 1949 年 來 臺 後 不 斷 的 宣 示, 一 年 準 備 兩 年 反 攻 三 年 掃 蕩 五 年 成 功 收 復 大 陸 政 權 計 畫 然 而 五 年 又 五 年 的 時 間 一 直 過 去, 卻 絲 毫 不 見 國 民 黨 的 計 畫 付 諸 實 施 另 外 一 方 面, 共 產 黨 政 權 在 1964 年 以 原 子 彈 試 爆 成 功, 回 應 國 民 黨 口 口 聲 聲 所 宣 稱 的 將 以 武 力 收 復 大 陸 失 土 1971 年 7 月 15 日 美 國 尼 克 森 總 統 宣 佈, 將 於 翌 年 2 月 訪 問 中 國 大 陸 的 農 會 均 不 得 支 持 任 何 政 治 候 選 人, 農 會 之 職 員, 無 論 何 人, 均 不 得 以 農 會 之 名 義 支 持 某 一 候 選 人, 農 會 之 職 員 尤 應 選 擇 令 人 無 法 猜 疑 其 係 利 用 農 會 名 義 之 適 當 時 期 與 適 當 情 形 之 下 進 行 其 個 人 之 政 治 活 動, 藉 以 避 免 涉 及 利 用 農 會 名 義 進 行 政 治 活 動 之 嫌 疑 全 省 各 級 農 會 均 應 於 常 年 會 務 大 會 中 以 通 過 議 案 方 式 規 定, 農 會 並 非 政 治 機 構, 亦 不 能 從 事 政 治 活 動 36

臺 灣 農 會 自 主 性 角 色 之 變 遷 計 畫 此 項 宣 佈 正 好 在 聯 合 國 召 開 年 會 之 前, 使 得 國 際 間 以 為 美 國 已 放 棄 對 中 華 民 國 的 支 持, 於 是 紛 紛 表 態 支 持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致 使 中 華 民 國 被 迫 退 出 聯 合 國 在 隨 後 的 幾 年, 原 來 與 中 華 民 國 有 邦 交 的 國 家, 都 一 一 斷 交, 至 1978 年 美 國 宣 佈 與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建 交, 台 灣 的 外 交 關 係 跌 入 谷 底 ( 從 1970 年 66 個 邦 交 國, 至 1978 年 僅 剩 22 個 邦 交 國 ) 在 退 出 聯 合 國 之 前, 國 民 黨 政 府 由 於 擁 有 外 部 的 正 當 性, 因 此 對 於 其 政 權 的 合 法 性 並 未 受 到 太 大 的 質 疑 但 是 在 退 出 聯 合 國, 以 及 遭 受 到 一 連 串 的 外 交 孤 立 之 後, 國 民 黨 所 宣 稱 的 代 表 中 國 唯 一 合 法 政 府, 再 也 站 不 住 腳 在 外 部 正 當 性 發 生 退 縮 之 後, 國 民 黨 只 好 尋 求 內 部 的 正 當 性 以 鞏 固 統 治 基 礎, 於 是 將 原 本 暫 時 性 的 自 由 地 區 中 央 民 意 代 表 增 補 選 予 以 制 度 化, 尋 求 更 廣 泛 的 民 意 基 礎, 同 時 透 過 法 律 的 修 訂, 以 加 強 對 臺 灣 基 層 農 會 組 織 的 控 制 自 1954 年 行 政 院 以 行 政 命 令 公 佈 改 進 臺 灣 省 各 級 農 會 暫 行 辦 法 取 代 農 會 法 的 施 行 後, 農 會 要 依 據 農 會 法 進 行 制 度 化 運 作 即 遭 到 延 宕 由 於 主 管 單 位 眾 多, 各 級 主 管 為 便 於 指 揮 監 督, 行 政 命 令 之 間 互 有 衝 突 及 牴 觸 的 現 象, 而 農 會 則 無 所 適 從 直 到 農 業 問 題 嚴 重, 農 會 法 規 問 題 才 引 起 重 視 1969 年 省 議 員 呂 俊 傑 曾 提 案 認 為 改 進 臺 灣 省 各 級 農 會 暫 行 辦 法 有 違 憲 違 法 之 處, 應 組 織 小 組 調 查 研 究 國 民 黨 當 局 亦 瞭 解 地 方 派 系 為 了 總 幹 事 一 職, 每 逢 選 舉 必 展 開 劇 烈 的 競 爭, 然 而 卻 未 做 通 盤 的 檢 討 改 進, 直 到 發 生 一 連 串 的 外 交 危 機, 才 想 到 透 過 修 訂 農 會 法, 試 圖 整 頓 農 會 的 積 弊 及 加 強 對 農 會 的 控 制, 終 於 在 1974 年 農 會 法 審 查 通 過 新 通 過 的 農 會 法, 除 了 會 員 股 金 的 廢 除 外, 最 大 特 色 即 總 幹 事 遴 選 制 度 的 確 立 總 幹 事 的 聘 任, 應 於 理 事 會 成 立 後 六 十 天 內 完 成 ; 理 事 會 是 從 中 央 或 省 ( 市 ) 主 管 機 關 遴 選 合 格 的 人 選 中 聘 任 ; 如 果 總 幹 事 的 聘 任 逾 時 仍 未 產 生, 得 由 上 級 農 會 逕 行 遴 派 合 格 人 員 代 理 此 外 該 條 還 規 定 總 幹 事 的 聘 任 與 解 聘, 須 經 全 體 理 事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的 出 席 及 決 議 才 能 通 過 國 民 黨 政 府 宣 稱, 為 避 免 總 幹 事 淪 為 派 系 鬥 爭 的 工 具, 應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以 超 然 的 立 場, 遴 選 合 格 中 立 的 人 員 來 擔 任 ; 假 使 理 事 會 以 派 系 門 見 不 予 通 過 聘 任, 則 上 級 農 會 得 逕 行 派 代, 避 免 受 派 系 的 左 右 這 樣 的 說 詞 看 似 公 正 超 然, 但 主 管 機 關 得 以 遴 選 偏 好 或 聽 命 之 黨 員 人 選 方 便 掌 控, 則 是 不 爭 之 事 實 尤 其, 農 會 理 事 會 如 果 想 行 使 自 主 權, 對 於 中 央 或 省 ( 市 ) 主 管 機 關 遴 選 之 人 選 並 不 認 同 不 予 聘 任 時, 逾 時 上 級 農 會 更 得 逕 行 遴 派 合 格 人 員 代 理, 徹 底 否 決 農 會 理 事 會 的 自 主 性 1974 年 的 農 會 法, 雖 有 利 國 民 黨 政 權 掌 控 農 會 之 人 事, 但 也 引 起 許 37

通 識 教 育 與 跨 域 研 究 第 十 三 期 2012 年 12 月 多 的 批 評 與 反 彈 總 幹 事 的 遴 聘, 限 制 農 會 理 事 會 主 動 選 聘 用 人 之 權, 只 有 被 動 同 意 與 否 之 權 ; 總 幹 事 聘 任 及 解 聘 需 要 全 體 理 事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的 出 席 及 決 議, 門 檻 過 高 ; 如 果 理 事 會 不 予 聘 任 之 人 選, 上 級 機 關 又 執 意 遴 派, 其 結 果 可 能 導 致 農 會 紛 爭 不 斷 5, 及 招 來 主 管 機 關 專 擅 濫 權 之 抨 擊 1970 年 代 台 灣 處 於 多 事 之 秋, 內 外 交 迫, 除 了 外 交 危 機,1977 年 的 中 壢 事 件,1979 年 的 美 麗 島 群 眾 事 件, 民 間 社 會 的 覺 醒 已 不 容 許 國 民 黨 的 恣 意 而 為 因 此,1981 年 再 度 修 改 農 會 法, 將 總 幹 事 的 聘 任 及 解 聘, 須 經 全 體 理 事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的 出 席 及 決 議, 降 為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的 出 席 及 決 議 這 樣 的 立 法 修 正, 除 了 回 應 民 意, 切 合 現 實, 同 時 隱 含 著 台 灣 社 會 的 轉 變, 國 民 黨 的 威 權 統 治 控 制 力 減 弱, 農 會 等 民 間 社 團 開 始 逐 漸 擺 脫 被 支 配 的 工 具 角 色 進 入 1980 年 代, 台 灣 政 治 運 動 與 社 會 運 動 風 起 雲 湧, 學 術 上 多 稱 此 為 台 灣 走 向 自 由 化 民 主 化 的 轉 型 期 包 括 :1986 年 民 進 黨 成 立,1987 年 解 除 戒 嚴,1988 年 蔣 經 國 去 世, 兩 蔣 威 權 強 人 謝 幕,1989 年 民 進 黨 在 選 舉 中 屢 有 突 破,1990 年 大 法 官 會 議 261 號 釋 憲 文, 規 定 資 深 中 央 民 代 應 全 面 退 職 面 對 威 權 政 體 的 轉 型, 政 治 體 制 需 重 新 架 構, 國 民 黨 一 方 面 在 弱 化 中, 無 力 支 配 民 間 社 會 勢 力, 另 一 方 面 又 想 保 持 優 勢, 擘 劃 有 利 於 它 的 政 治 架 構 1991 年 的 國 大 選 舉 攸 關 未 來 憲 政 架 構 的 安 排, 國 民 黨 希 望 一 舉 突 破 贏 得 四 分 之 三 多 數 席 位, 因 此, 除 了 選 區 做 了 些 調 整 外, 也 修 改 了 農 會 法, 希 望 透 過 農 會 勢 力, 多 增 加 幾 席 國 大 代 表 1951 年 安 德 生 所 撰 報 告 臺 灣 之 農 會, 就 曾 建 議 農 會 不 要 參 加 政 治 活 動 不 得 支 持 任 何 政 治 候 選 人, 農 會 職 員 尤 應 選 擇 令 人 無 法 猜 疑 其 係 利 用 農 會 名 義 之 適 當 時 期 與 適 當 情 形 之 下 進 行 其 個 人 之 政 治 活 動, 藉 以 避 免 涉 及 利 用 農 會 名 義 進 行 政 治 活 動 之 嫌 疑 ( 安 德 生,1951:44) 然 而 1950 年 代, 對 於 農 會 職 員 兼 職 及 個 人 可 否 從 事 競 選 活 動 並 未 有 嚴 格 規 定 到 了 1968 年 改 進 臺 灣 省 各 級 農 會 暫 行 辦 法 修 正 後 規 定 : 農 會 總 幹 事 及 聘 任 職 員 一 律 以 專 任 為 限, 不 得 兼 營 工 商 業 或 兼 任 機 關 團 體 任 何 有 給 職 務 或 各 級 民 意 代 表 到 了 1974 年 農 會 法 有 進 一 步 規 定 : 如 有 競 選 公 職, 一 經 登 記 公 告, 視 同 職 辭, 予 以 解 任 茲 所 以 有 如 此 嚴 格 規 定, 其 用 意 在 避 免 假 借 農 會 資 源, 進 行 個 人 政 治 活 動, 使 農 會 捲 入 政 治 風 暴 然 而,1991 年 農 會 法 修 正 為 : 如 有 競 選 公 職, 一 經 當 選 就 職, 視 同 職 辭, 予 以 解 任 但 國 大 代 表 不 在 此 限 國 民 黨 的 解 釋 是, 農 漁 會 幹 部 的 參 選 權 利 不 應 被 剝 奪 以 免 違 憲, 及 招 致 限 制 人 民 參 政 權 的 批 評 該 次 選 舉 結 果, 除 了 前 枋 寮 鄉 農 會 總 幹 事 落 選 外, 5 嘉 義 縣 民 雄 鄉 農 會 係 地 方 派 系 衝 突 熾 烈 的 地 區 之 一 1974 年 第 八 屆 農 會 選 舉 結 果, 劉 何 派 與 許 蔡 派 各 掌 握 5 與 4 席 農 會 理 事, 皆 未 達 三 分 之 二 多 數 理 事 席 位 政 府 遴 選 總 幹 事 名 單 為 蔡 春 槐, 蔡 春 槐 係 屬 少 數 的 許 蔡 派, 但 其 夫 人 蔡 陳 翠 蓮 女 士 為 現 職 省 議 員, 同 時 是 全 縣 性 派 系 領 導 人 民 雄 鄉 農 會 理 事 會 不 予 通 過 蔡 春 槐 的 聘 任 案, 上 級 農 會 仍 以 逕 行 派 代 方 式 強 行 為 之 在 蔡 春 槐 代 理 七 年 總 幹 事 的 任 內, 所 提 的 預 算 案 業 務 及 會 務 實 施 計 畫 章 程 的 修 定 等, 全 部 遭 到 理 事 會 的 否 決, 年 度 決 算 及 會 計 報 告 遭 到 監 事 會 否 決, 蔡 春 槐 的 考 績 年 年 遭 到 理 事 會 的 丁 等 評 定 ( 劉 華 宗,1995:62-63) 38

臺 灣 農 會 自 主 性 角 色 之 變 遷 其 餘 十 五 位 現 任 或 卸 任 的 總 幹 事 理 事, 全 部 高 票 當 選 ( 涂 振 華,1991:90) 其 所 突 顯 的 意 義, 國 民 黨 為 了 取 得 政 治 架 構 重 新 安 排 權, 對 農 會 採 取 拉 攏 互 惠 的 作 為, 逐 步 放 寬 過 去 對 其 涉 入 政 治 的 限 制 從 1970 年 代 至 90 年 代, 國 民 黨 政 權 對 農 會 法 的 修 正 立 場, 從 希 望 加 強 控 制 農 會 總 幹 事 人 選, 到 讓 步 放 鬆 控 制, 至 拉 攏 農 會 勢 力, 使 其 得 以 競 選 國 大 代 表, 這 過 程 和 Collier & Collier 在 觀 察 國 家 統 合 主 義 朝 向 社 會 統 合 主 義 時, 國 家 對 領 導 甄 補 的 控 制 能 力 與 程 度, 亦 從 高 慢 慢 朝 低 的 方 向 走 是 一 致 的 柒 農 會 上 街 頭 迫 使 政 府 改 變 政 策 自 1995 年 7 月 底 起 爆 發 彰 化 四 信 擠 兌 風 波, 因 處 理 不 當, 造 成 區 域 性 系 統 風 險, 使 得 彰 化 地 區 多 家 基 層 金 融 機 構 亦 發 生 擠 兌, 不 久, 爆 發 國 際 票 券 金 融 公 司 弊 案, 遭 解 約 270 億 元 從 那 時 起, 基 層 金 融 機 構 成 為 臺 灣 各 地 不 定 時 炸 彈, 隨 時 會 被 引 爆 ; 地 方 政 府 農 業 行 庫 中 央 存 款 保 險 公 司 中 央 銀 行 與 財 政 部, 扮 演 著 救 火 隊 到 處 平 息 擠 兌 風 波 從 1995 年 到 2000 年 政 黨 輪 替, 發 生 擠 兌 風 波 的 金 融 機 構 包 括 有 銀 行 農 漁 會 信 用 部 信 用 合 作 社 等 ( 參 見 附 錄 一 ) 農 會 信 用 部 發 生 擠 兌 的 金 額 通 常 並 不 大, 但 農 會 信 用 部 出 現 擠 兌 的 次 數 卻 是 最 高 在 1990 年 代, 臺 灣 黑 金 政 治 氣 燄 高 漲, 金 權 掛 勾 時 有 所 聞, 民 眾 對 農 會 信 用 部 頻 頻 出 現 擠 兌 風 波, 觀 感 甚 差 2000 年 11 月 立 法 院 三 讀 通 過 金 融 機 構 合 併 法,2001 年 6 月 通 過 金 融 重 建 基 金 設 置 及 管 理 條 例 等 金 融 六 法, 政 府 開 始 從 事 金 融 改 革 的 工 作 2001 年 9 月 14 日 財 政 部 依 據 中 央 存 保 公 司 的 報 告, 進 駐 並 接 管 了 29 家 農 會 信 用 部 ;2002 年 7 月 26 日 再 採 第 二 波 行 動,7 家 農 會 信 用 部 遭 接 管 2002 年 8 月 22 日 財 政 部 函 知 各 縣 市 政 府 轉 達 各 級 農 會 發 布 農 漁 會 信 用 部 放 款 業 務 分 級 管 理 措 施, 將 農 漁 會 信 用 部 依 逾 放 比 率 程 度 分 為 三 級, 採 取 立 即 糾 正 措 施, 對 逾 放 比 超 過 25% 的 農 漁 會, 不 得 新 增 放 款, 放 款 額 度 限 制 在 30 萬 元 以 下, 非 會 員 不 得 辦 理 存 款 ; 逾 放 比 在 15%~25% 者, 存 款 利 率 不 得 高 於 合 庫 同 天 期 利 率, 放 款 不 得 超 過 500 萬 元, 不 得 辦 理 無 擔 保 放 款 ; 逾 放 比 在 10%~15% 之 間 者, 則 不 得 辦 理 信 用 擔 保 放 款 該 令 對 農 漁 會 信 用 部 放 款 業 務 進 行 重 重 的 限 制, 造 成 各 級 農 會 的 恐 慌 與 不 滿 缺 少 了 信 用 部, 農 會 就 如 同 失 根 蘭 花, 或 像 少 了 油 的 汽 車, 根 本 無 法 進 行 推 廣 教 育 供 銷 等 業 務 9 月 5 日 三 百 多 位 農 漁 會 總 幹 事 在 台 北 參 加 農 39

通 識 教 育 與 跨 域 研 究 第 十 三 期 2012 年 12 月 訓 協 會 舉 辦 的 研 討 會, 與 會 人 員 對 於 財 政 部 的 措 施 憤 恨 不 平, 決 議 成 立 全 國 農 漁 會 自 救 會, 選 出 台 北 縣 農 會 理 事 長 白 添 枝 為 會 長, 農 訓 協 會 幹 部 為 幕 僚 執 行 單 位 由 於 財 政 部 對 於 限 制 農 漁 會 信 用 部 的 做 法 毫 不 退 讓, 農 漁 會 強 烈 感 覺 有 被 消 滅 的 危 機, 因 此 漸 漸 形 成 與 其 等 死, 不 如 起 來 反 抗 的 共 識 9 月 12 日 李 登 輝 參 加 農 漁 會 自 救 會 所 舉 辦 的 共 識 大 會, 批 評 財 政 部 的 基 層 金 融 改 革 是 要 消 滅 農 漁 會 ( 全 國 農 漁 會 自 救 會,2005:22), 李 登 輝 的 聲 援 給 了 自 救 會 信 心 未 久, 農 會 間 流 傳 一 則 民 進 黨 高 層 的 會 議 文 件, 要 利 用 各 種 手 段 及 行 政 工 具, 在 2004 年 以 前 將 農 漁 會 消 滅 的 密 函 ( 詹 朝 立,2003:109) 不 管 這 一 文 件 是 真 是 假, 但 農 會 普 遍 感 受 到 政 府 要 除 去 農 會 的 危 機, 尤 其 在 信 用 部 不 斷 被 接 收 後, 感 受 更 深 民 進 黨 政 府 不 論 是 基 於 金 融 改 革 的 理 想, 或 者 在 2004 年 總 統 大 選 前 先 拔 除 國 民 黨 樁 腳 的 考 量 總 之, 財 政 部 門 強 力 主 導 輿 論 觀 點 農 漁 會 信 用 部 是 金 融 體 系 中 的 毒 瘤 後 段 班 學 生 為 地 方 派 系 所 操 控 農 漁 會 不 服 務 農 漁 民 農 漁 會 反 改 革 是 黑 金 等 負 面 形 象 ( 全 國 農 漁 會 自 救 會,2005:56) 處 此 生 死 存 亡 關 頭, 農 漁 會 自 救 會 凝 聚 了 全 臺 農 漁 會 的 向 心 力,10 月 29 日 同 步 舉 行 各 縣 市 農 漁 會 分 別 向 各 縣 市 政 府 請 願 活 動, 遊 行 的 統 一 口 號 為 支 持 改 革, 反 對 消 滅, 據 估 計 全 臺 約 有 一 萬 名 農 漁 民 參 加 有 了 這 次 動 員 能 量, 全 國 農 漁 會 自 救 會 11 月 8 日 的 會 議, 決 議 11 月 23 日 的 遊 行 定 名 為 一 一 二 三 與 農 共 生 全 國 農 漁 民 團 結 自 救 大 遊 行 民 進 黨 政 府 金 改 措 施 引 起 農 漁 會 的 反 彈, 國 民 黨 親 民 黨 當 然 借 此 機 會 表 達 和 農 漁 會 站 在 同 一 陣 線, 以 為 拉 攏 然 而, 全 國 農 漁 會 自 救 會 的 共 同 聲 明 強 調, 農 漁 會 將 與 各 政 黨 等 距 交 往, 歡 迎 各 界 的 支 持, 同 時 冀 望 執 政 當 局 能 收 回 先 前 行 政 命 令 11 月 17 日 民 進 黨 南 部 五 縣 市 首 長 連 袂 北 上 請 見 陳 水 扁 總 統 後, 行 政 院 政 策 大 轉 彎, 決 定 暫 緩 實 施 農 漁 會 信 用 部 分 級 管 理 措 施 11 月 22 日 行 政 院 長 游 錫 堃 向 陳 總 統 口 頭 請 辭, 獲 慰 留 11 月 23 日 超 過 12 萬 5000 名 農 漁 民 北 上 臺 北 遊 行 表 達 三 大 訴 求 十 大 主 張, 創 下 了 臺 灣 歷 史 上 規 模 最 大 的 農 民 運 動 紀 錄 11 月 24 日 財 政 部 長 農 委 會 主 委 請 辭 下 台 政 府 以 金 融 改 革 為 名, 揮 刀 整 飭 農 漁 會 信 用 部, 農 漁 會 因 攸 關 自 身 生 存 發 展, 自 發 性 的 串 連 組 織 起 來, 同 時 利 用 本 身 強 大 的 組 織 動 員 能 力, 於 不 到 三 個 月 的 時 間, 發 起 破 紀 錄 的 農 民 運 動, 最 終 迫 使 官 員 下 台, 政 策 措 施 停 擺 這 次 的 農 民 運 動, 政 黨 不 但 不 是 主 導 力 量, 反 而 想 利 用 此 機 會 爭 相 表 態 和 農 漁 民 站 在 一 起, 希 望 下 次 總 統 大 選 時 能 獲 得 農 漁 會 及 農 漁 民 的 支 持 全 國 農 漁 會 自 救 會 會 長 白 添 枝, 原 先 僅 為 台 北 縣 農 會 理 事 長, 經 此 役 後 成 為 全 國 農 40

臺 灣 農 會 自 主 性 角 色 之 變 遷 運 重 要 領 導 人,2004 年 立 委 選 舉 獲 國 民 黨 提 名 為 不 分 區 立 委 第 六 名 2007 年 6 月 農 會 法 再 度 修 正, 通 過 農 會 總 幹 事 只 要 考 績 甲 等 即 無 任 期 限 制 6, 以 及 農 漁 會 幹 部 二 審 被 判 有 期 徒 刑 即 解 職 的 規 定, 改 為 三 審 有 罪 判 決 定 讞 才 能 解 職 7 這 兩 項 條 文 修 正 案 提 案 人, 正 是 國 民 黨 不 分 區 立 委 白 添 枝, 與 親 民 黨 不 分 區 立 委 蔡 勝 佳 8, 兩 位 有 農 會 背 景 的 立 委 為 自 身 社 團 提 案 修 法 當 可 理 解, 惟 該 項 修 正 提 案 除 了 引 來 民 進 黨 及 台 聯 黨 的 批 評, 亦 使 得 國 民 黨 內 少 數 立 委 憂 心 忡 忡, 認 為 若 通 過 此 項 具 爭 議 的 黑 金 放 生 條 款, 將 使 馬 英 九 要 概 括 一 切 罵 名 9 國 民 黨 並 非 不 清 楚 社 會 輿 論 走 向, 但 在 翌 年 總 統 大 選 的 選 票 壓 力 下, 考 量 農 漁 會 總 幹 事 多 屬 基 層 樁 腳, 最 後 國 民 黨 也 願 意 背 負 輿 論 抨 擊, 來 為 農 漁 會 幹 部 修 法 解 套 國 會 全 面 改 選 後, 政 黨 政 治 競 爭 愈 加 激 烈, 政 黨 欲 介 入 農 會 加 以 掌 控 的 企 圖 益 加 明 顯 ; 如 果 政 黨 掌 控 不 住, 則 嘗 試 打 壓 避 免 為 對 手 所 利 用 Collier & Collier 提 及 當 政 經 情 勢 轉 變, 國 家 統 合 主 義 轉 向 社 會 統 合 主 義, 國 家 控 制 力 鬆 動, 社 會 團 體 擁 有 的 自 主 性 就 會 相 對 提 高 2002 年 財 政 部 針 對 農 會 信 用 部 弊 端 加 以 整 飭 時, 臺 灣 農 漁 會 利 用 其 組 織 動 員 的 優 勢, 在 短 短 三 個 月 內 動 員 12 萬 5000 名 農 漁 民 到 臺 北 集 會 遊 行, 逼 迫 政 府 收 回 成 命 及 兩 名 部 會 首 長 下 台 2007 年 農 會 背 景 出 身 的 不 分 區 立 委, 再 度 迫 使 政 黨 為 其 社 會 團 體 利 益 修 法, 相 對 於 日 據 殖 民 時 期 與 國 民 黨 威 權 統 治 時 期, 農 會 的 自 主 性 角 色 則 是 大 大 提 昇 6 關 於 農 會 總 幹 事 是 否 應 有 任 期 限 制, 數 十 年 來 贊 成 反 對 各 種 激 辯 意 見 都 有 ( 施 昭 顯,1983: 156-164) 2001 年 1 月 20 日 農 會 法 修 正, 明 定 總 幹 事 任 期 制 度, 原 則 兩 屆 8 年, 最 長 不 超 過 三 屆 12 年, 然 而 還 來 不 及 施 行, 就 在 本 次 修 法 時 遭 到 修 正, 代 之 以 將 總 幹 事 定 位 為 專 業 經 理 人, 以 其 經 營 農 會 績 效 良 窳 做 為 續 聘 與 否 之 依 據 由 於 條 文 公 布 後 卻 未 曾 施 行, 就 遭 到 修 正, 因 此 外 界 紛 紛 以 萬 年 總 幹 事 條 款, 做 為 本 條 文 修 法 的 註 解 ( 丁 文 郁,2007:103) 7 1988 年 6 月 24 日 農 會 法 修 正 時, 增 列 第 46 條 之 1 條 文, 規 定 農 會 選 聘 任 人 員 涉 嫌 犯 相 關 罪 行, 經 提 起 公 訴 者 即 應 予 停 止 職 權, 並 於 判 刑 確 定 時 解 除 職 務 由 於 這 對 農 會 選 任 人 員 與 總 幹 事 人 權 工 作 權 侵 犯 過 大 因 此,1999 年 6 月 30 日 修 法 時, 刪 除 提 起 公 訴 應 予 停 職 之 規 定, 改 以 直 接 規 定 受 有 期 徒 刑 以 上 刑 之 判 決 者, 應 解 除 其 職 務 惟 修 正 後, 由 於 受 司 法 審 判 過 程 冗 長, 有 時 歷 經 多 年 訴 訟 仍 未 判 決 確 定, 但 農 會 選 任 人 員 與 總 幹 事 任 期 或 聘 期 卻 已 屆 滿 卸 任 之 情 事, 致 使 該 條 文 形 同 具 文 對 於 前 兩 次 修 法, 不 是 失 之 過 寬, 就 是 流 於 嚴 苛, 皆 有 所 偏 頗 遂 於 2001 年 1 月 20 日 再 度 修 正 為 受 有 期 徒 刑 以 上 刑 之 二 審 判 決 者, 應 解 除 其 職 務 然 而 基 於 無 罪 推 定 是 國 際 公 認 的 刑 事 訴 訟 基 本 原 則, 與 引 用 地 方 制 度 法 第 79 條 精 神, 因 此 本 次 的 修 法 (2007 年 6 月 20 日 ), 再 回 復 到 1999 年 6 月 30 日 的 修 法 規 定, 以 期 保 障 農 會 選 任 及 聘 僱 人 員 工 作 權 有 學 者 認 為, 最 近 這 一 次 的 修 正 並 無 多 大 實 質 意 義, 因 為 農 會 選 任 及 聘 僱 人 員 因 執 行 業 務, 最 常 觸 犯 的 罪 行 如 背 信 偽 造 文 書 等, 泰 半 都 是 屬 於 二 審 終 結 定 讞 案 件 但 這 次 的 修 法 卻 讓 農 會 陷 入 污 名 化 的 泥 沼, 不 免 因 小 失 大 ( 丁 文 郁,2007: 108-109) 8 前 台 南 縣 農 會 總 幹 事 9 李 明 賢 李 欣 芳 施 曉 光, 藍 委 憂 心 馬 要 概 括 罵 名, 自 由 時 報,2007.5.12.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7/new/may/12/today-fo2.htm 41

通 識 教 育 與 跨 域 研 究 第 十 三 期 2012 年 12 月 捌 結 語 臺 灣 農 會 成 立 超 過 百 年, 一 直 從 事 著 農 業 推 廣 供 銷 與 金 融 等 相 關 業 務 然 而, 臺 灣 農 會 除 了 農 業 的 功 能 與 角 色 外, 不 同 時 期 也 扮 演 著 不 同 的 任 務, 在 日 據 時 期 臺 灣 農 會 成 為 日 本 人 榨 取 農 村 資 源 及 控 制 農 民 的 政 治 工 具 在 國 民 黨 播 遷 來 台 之 初, 由 於 軍 事 威 權 統 治, 臺 灣 農 會 成 為 安 定 農 村, 與 汲 取 農 業 剩 餘 的 角 色 隨 著 國 民 黨 退 出 聯 合 國, 外 部 正 當 性 退 縮, 在 面 臨 內 外 交 迫 時, 國 民 黨 改 採 修 法 方 式 嘗 試 掌 控 農 會 人 事 權 ; 農 會 因 應 社 會 時 局 變 遷, 開 始 爭 取 自 身 權 益, 或 與 國 民 黨 做 利 益 交 換 政 黨 輪 替 後, 農 會 面 臨 生 存 攸 關 時, 自 發 性 的 組 織 起 來 對 抗 政 府, 迫 使 政 府 讓 步, 也 讓 政 黨 犧 牲 原 則 為 農 會 團 體 利 益 修 法 從 農 會 自 主 性 角 色 來 看, 農 會 從 受 國 家 壓 迫, 成 為 工 具 性 角 色, 隨 著 時 代 變 遷, 農 會 開 始 有 發 言 權, 利 益 開 始 受 到 照 顧, 到 近 來 演 變 成 能 和 國 家 政 黨 抗 衡, 農 會 自 主 性 角 色 的 轉 變 是 不 言 而 喻 農 會 強 大 的 組 織 動 員 網 絡 與 活 絡 的 金 庫 ( 信 用 部 ), 使 其 成 為 政 治 勢 力 覬 覦 的 標 的, 也 使 其 長 期 扭 曲 做 為 政 治 動 員 的 工 具 然 而, 在 政 府 試 圖 拿 掉 農 會 信 用 部 金 融 功 能, 使 其 組 織 動 員 能 力 弱 化 時, 農 會 的 自 主 與 自 發 運 動, 透 過 綿 密 組 織 動 員 能 力, 反 而 拯 救 了 農 會 自 身 的 命 運 當 然, 農 會 的 利 益 不 完 全 等 於 農 民 的 利 益, 農 會 幹 部 假 農 會 之 名 所 獲 致 實 益 可 能 遠 高 於 農 民, 農 會 自 主 性 的 動 員 和 農 民 因 利 益 受 損 後 的 自 覺 行 動 也 可 能 是 不 一 致 的 農 會 利 益 與 農 民 權 益 之 間 的 關 係, 則 有 待 其 他 論 文 進 一 步 的 論 述 威 權 政 體 朝 向 民 主 化 的 轉 型, 執 政 者 總 是 以 壓 制 社 會 團 體 來 達 成 集 體 的 利 益, 及 維 護 社 會 秩 序, 隨 著 時 空 的 變 化, 控 制 力 鬆 動, 社 會 團 體 開 始 謀 求 自 身 的 利 益, 開 始 與 執 政 者 交 涉 談 判, 甚 至 利 益 交 換 以 達 互 利 臺 灣 農 會 自 主 性 角 色 的 變 遷, 真 實 反 映 出 臺 灣 威 權 政 體 轉 型 的 部 份 軌 跡 42

臺 灣 農 會 自 主 性 角 色 之 變 遷 附 錄 一 :1990 年 代 金 融 機 構 擠 兌 事 件 與 善 後 處 理 情 形 單 位 : 億 元 遭 擠 兌 的 金 擠 兌 金 發 生 日 期 擠 兌 原 因 融 機 構 額 善 後 處 理 結 果 農 漁 會 信 用 部 豐 原 農 會 1994/04/16 人 頭 放 款 傳 聞, 延 滯 付 息 38 二 水 農 會 1995/05/22 總 幹 事 抗 議 背 信 案 判 決 而 自 殺 0.2 東 勢 農 會 1995/08/03 外 傳 提 供 資 金 供 鄭 楠 興 炒 股 11.56 埔 里 農 會 1995/08/04 電 話 及 口 傳 謠 言 0.8 後 壁 農 會 1995/09/04 因 建 商 無 力 付 息, 傳 有 2 億 元 逾 期 放 款 11.13 萬 巒 農 會 1995/09/11 謠 言 4.64 總 幹 事 等 人 涉 嫌 超 貸 1.9 億 元, 另 有 5 百 萬 1996/11 由 省 農 會 概 括 中 壢 農 會 1995/09/20 外 縣 市 土 地 超 貸 案, 及 人 頭 超 貸 30 多 億 元 74.14 楊 梅 農 會 1995/09/21 受 中 壢 農 會 波 及 1.50 民 雄 農 會 1995/09/23 受 中 壢 農 會 波 及 7.50 東 石 農 會 1995/09/25 謠 言 3.41 西 螺 農 會 1995/09/25 受 中 壢 農 會 波 及 6.81 溪 湖 農 會 1995/09/27 總 幹 事 不 法 超 貸 被 判 刑 3.01 小 港 區 農 會 1995/10/09 謠 言 0.03 新 豐 農 會 1995/10/30 檢 調 單 位 偵 辦 人 頭 超 5.65 貸 案 引 發 異 常 提 領 南 投 農 會 1995/11/24 謠 言 金 門 農 會 1995/12/13 逾 放 比 率 過 高, 資 產 6.60 品 質 惡 化 楠 西 農 會 1995/12/13 逾 放 比 率 過 高, 資 產 2.71 品 質 惡 化 觀 音 農 會 1996/02/17 謠 傳 融 資 10 億 元 遭 0.01 43

通 識 教 育 與 跨 域 研 究 第 十 三 期 2012 年 12 月 遭 擠 兌 的 金 擠 兌 金 發 生 日 期 擠 兌 原 因 融 機 構 額 拒 林 口 農 會 1996/03/28 前 鄉 長 涉 嫌 人 頭 超 貸 案 3 億 元 17.56 總 幹 事 擅 自 挪 用 客 戶 鹽 埔 農 會 1996/05/06 存 款 1.26 億 元, 有 超 貸 放 款, 且 總 幹 事 行 10 蹤 成 謎 高 樹 農 會 1996/05/10 受 鹽 埔 農 會 影 響 3.52 內 門 農 會 1996/05/15 總 幹 事 涉 嫌 偽 造 文 書 2.75 芬 園 農 會 1996/05/16 逾 放 比 嚴 重 4.41 平 鎮 農 會 1996/05/24 理 事 長 借 款 延 滯 未 還 21.11 長 治 農 會 1996/05/27 謠 言 2.33 鳥 松 農 會 1996/05/28 芳 苑 農 會 1996/05/28 松 山 農 會 1996/06/21 美 濃 農 會 1996/07/26 埔 鹽 農 會 1997/01/14 水 上 農 會 1997/01/13 理 事 不 和, 逾 放 比 過 高 2.47 逾 放 比 過 高, 加 上 謠 言 2.96 總 幹 事 借 款 3 億 元, 無 力 償 還 12.8 總 幹 事 因 經 營 理 念 與 理 事 不 合 而 辭 職 謠 傳 總 幹 事 虛 報 逾 放 比 2.6 檢 調 單 位 搜 索 蕭 登 標 冒 貸 案, 派 系 鬥 爭 2.0 嘉 義 市 農 會 1997/01/13 與 水 上 農 會 同 3.9 下 營 農 會 1997/01/13 謠 言 0.86 梓 官 鄉 漁 會 1999/07/13 逾 放 比 過 高 2.50 信 用 合 作 社 彰 化 四 信 1995/07/29 總 幹 事 股 市 丙 種 墊 款, 虧 空 28 億 元 79 彰 化 一 信 1995/08/03 受 彰 化 四 信 擠 兌 的 蔓 延 32.86 善 後 處 理 結 果 6/10 由 縣 農 會 合 併 1995/08 由 合 作 金 庫 概 括 44

臺 灣 農 會 自 主 性 角 色 之 變 遷 遭 擠 兌 的 金 擠 兌 金 發 生 日 期 擠 兌 原 因 融 機 構 額 受 彰 化 四 信 擠 兌 的 蔓 彰 化 二 信 1995/08/03 延 22.01 彰 化 五 信 1995/08/03 受 彰 化 四 信 擠 兌 的 蔓 延 19.71 彰 化 六 信 1995/08/03 受 彰 化 四 信 擠 兌 的 蔓 延 61.42 彰 化 十 信 1995/08/03 受 彰 化 四 信 擠 兌 的 蔓 延 28.84 彰 化 員 林 信 受 彰 化 四 信 擠 兌 的 蔓 1995/08/03 合 社 延 43.70 彰 化 鹿 港 信 受 彰 化 四 信 擠 兌 的 蔓 1995/08/03 合 社 延 13.05 蔡 襄 理 挪 用 客 戶 款 項 台 中 八 信 1995/08/06 29.97 經 營 不 善, 理 監 事 人 新 竹 二 信 1995/09/12 事 不 和 34.90 陽 明 信 合 社 1997/02/01 前 副 理 偽 造 假 定 存 單 0.5 台 北 九 信 1997/04/23 超 貸, 派 系 糾 紛 14.00 淨 值 過 低, 逾 放 過 高 高 雄 五 信 1997/06/11 50.00 淨 值 過 低, 逾 放 過 高 高 雄 十 信 1997/06/11 19.60 理 事 主 席 挪 用 資 金 9 屏 東 東 港 信 1999/07/05 億 元 合 社 7.00 銀 行 華 僑 銀 行 1995/12/08 梁 柏 薰 超 貸 50 億 元 給 新 偕 中 建 設 130 外 傳 董 事 長 涉 嫌 違 法 台 東 中 小 企 1996/02/09 超 貸, 內 部 人 事 糾 紛 銀 致 放 款 機 密 外 洩 90 善 後 處 理 結 果 1998/07/11 由 第 七 商 業 銀 行 承 受 1997/12/31 由 誠 泰 銀 行 概 括 承 受 1997 年 1 月 由 誠 泰 銀 行 概 括 承 受 監 管 後, 於 9/29 由 板 橋 信 合 社 概 括 監 管 後, 於 10/25 由 泛 亞 銀 行 概 括 監 管 後, 於 9/16 由 台 灣 銀 行 概 括 45

通 識 教 育 與 跨 域 研 究 第 十 三 期 2012 年 12 月 遭 擠 兌 的 金 擠 兌 金 發 生 日 期 擠 兌 原 因 融 機 構 額 董 事 長 違 法 超 貸 74 台 中 中 小 企 1998/11/24 億 元, 股 票 違 約 交 割 銀 80 億 元 540 板 信 銀 行 1999/02/03 受 劉 炳 偉 跳 票 事 件 波 及 33 票 券 金 融 公 司 國 際 票 券 1995/08/05 楊 瑞 仁 舞 弊 案 270 中 央 票 券 1998/11/01 營 運 虧 損 宏 福 票 券 1998/11/06 財 務 危 機 善 後 處 理 結 果 資 料 來 源 :( 于 宗 先 王 金 利,2005:274-276) 附 註 :RTC 為 金 融 重 建 基 金 46

臺 灣 農 會 自 主 性 角 色 之 變 遷 參 考 文 獻 丁 文 郁,2007, 民 國 96 年 版 農 會 法 修 法 評 論 農 民 組 織 學 刊, 第 九 期 : 99-116 于 宗 先 王 金 利,2005, 台 灣 金 融 體 制 之 演 變 臺 北 : 聯 經 出 版 公 司 王 承 彬,1955, 土 地 改 革 與 農 會 改 進 臺 北 : 中 國 農 民 服 務 社 印 行 安 德 生,1951, 臺 灣 之 農 會 中 國 農 村 復 興 聯 合 委 員 會 特 刊 第 一 號 臺 北 : 永 祥 印 書 館 承 印 全 國 農 漁 會 自 救 會,2005, 1123 與 農 共 生 臺 北 : 高 遠 文 化 事 業 有 限 公 司 林 詩 旦,1953, 臺 灣 的 農 會 三 民 主 義 半 月 刊, 第 九 期 :31-38 施 昭 顯,1983, 臺 灣 地 區 農 會 選 舉 過 程 之 研 究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政 治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未 出 版 涂 振 華,1991, 農 會 信 合 社 建 築 業 者 在 二 屆 國 代 選 舉 中 的 選 舉 成 果 新 新 聞 週 刊, 第 二 五 0 期 :90-91 陳 昭 郎,1981, 社 會 變 遷 中 的 臺 灣 農 會 人 與 社 會, 第 八 卷 第 二 期 :42-51 郭 敏 學,1977, 多 目 標 功 能 的 臺 灣 農 會 臺 北 : 臺 灣 商 務 印 書 館 發 行 許 福 明,1986, 中 國 國 民 黨 的 改 造 (1950~1952) 臺 北 : 三 民 書 局 許 嘉 猷,1992, 臺 灣 農 民 階 層 剖 析 蕭 新 煌 等, 解 剖 臺 灣 經 濟 威 權 體 制 下 的 壟 斷 與 剝 削 臺 北 : 前 衛 出 版 社, 頁 53-72 黃 仁 姿,2011, 國 民 黨 政 權 與 地 方 菁 英 :1950 年 代 的 農 會 改 組 臺 北 : 國 史 館 黃 德 福 劉 華 宗,1995, 農 會 與 地 方 政 治 : 以 台 中 縣 與 高 雄 縣 為 例 選 舉 研 究, 第 二 期 第 二 卷 :63-82 47

通 識 教 育 與 跨 域 研 究 第 十 三 期 2012 年 12 月 詹 朝 立,2003, 天 黑 黑 嘜 落 雨 ---- 十 二 萬 農 漁 民 大 遊 行 傳 真 臺 北 : 臺 灣 社 會 科 學 出 版 社 劉 華 宗,1995, 台 灣 地 區 農 會 政 治 角 色 之 變 遷 ----M 鄉 農 會 個 案 研 究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政 治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未 出 版 劉 經 堂,1970, 臺 灣 農 會 組 織 之 研 究 臺 灣 農 業 季 刊, 第 六 卷 第 二 期 : 29-43 蕭 國 和,1987, 臺 灣 農 業 興 衰 四 十 年 臺 北 : 自 立 晚 報 社 文 化 出 版 部 Collier, Ruth Berins and David Collier. 1979. " Inducements versus Constraints: Disaggregating 'Corporatism'," 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 vol.73, no.4, pp.967-986. Schmitter, Philippe C. 1974."Still the Century of Corporatism?" The Review of Politics, vol.36, no.1, pp.85-131. Shiau, Chyuan-jeng. 1986. "The Functions and Development of the Farmers' Associations in the Republic of China," 社 會 科 學 論 叢, 第 三 十 四 輯, 頁 465-487 ( 臺 北 :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法 學 院 出 版 ) Staniland, Martin. 1985. What Is Political Economy? New York : Yale University Press. Wiarda, Howard J. 1973. "Toward a Framework for the Study of Political Change in the Iberic-Latin Tradition: The Corporative Model," World Politics, vol.25, no.2, pp.206-235. 48

臺 灣 農 會 自 主 性 角 色 之 變 遷 The Change of Farmers Associations Autonomy in Taiwan Hua-tsung Liu Assistant Professor, Department of International and China studies, The M.A. Program of Public Policy Studies, Nanhua University Abstract Farmers associations were established over one hundred years in Taiwan. Farmers associations have well-developed organizations to mobilize support and credit unions to provide financial services. The ruling regime asked for farmers associations taken on additionally non-agricultural function and role from Japanese era to KMT. How did farmers associations act from a tool for controlling to an autonomous role? This thesis uses corporatism to discover more adequate ways of conceptualizing alternative patterns of state-farmers associations relations. Keywords:Farmers Associations; The Farmers Association Act; Autonomy;Corporatism 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