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DAW 第 2 次 國 家 報 告 審 查 周 年 : 民 間 行 動 成 效 評 估 與 未 來 策 略 座 談 會 活 動 議 程 主 辦 : 財 團 法 人 婦 女 權 益 促 進 發 展 基 金 會 時 間 :104 年 6 月 23 日 ( 星 期 二 )13:30~17:30 地 點 : 台 灣 國 家 婦 女 館 大 會 議 室 ( 台 北 市 中 正 區 杭 州 南 路 一 段 15 號 9 樓 ) 時 間 場 次 主 題 / 說 明 主 持 人 與 談 人 13:10~ 報 到 13:30 13:30~ 開 場 致 詞 婦 權 基 金 會 13:40 13:40~ 15:00 80 mins 場 次 一 擴 大 民 間 結 盟 之 基 礎 : 審 查 經 驗 的 分 享 及 總 結 意 見 的 宣 傳 運 用 [ 建 議 與 談 重 點 ] 1. 參 與 國 家 報 告 審 查 及 後 續 分 享 的 經 驗 ( 例 如 : 如 何 撰 寫 國 家 報 告 發 表 口 頭 聲 明? 或 是 審 查 結 束 後 於 其 他 場 合 分 享 參 與 審 查 的 經 驗?) 2. 總 結 意 見 及 相 關 議 題 的 倡 議 宣 導 經 驗 ( 例 如 : 有 任 何 行 動 或 方 案 用 以 宣 傳 總 結 意 見 或 相 關 議 題?- 可 就 特 定 議 題 或 點 次 說 明 ) 3. 綜 合 評 估 上 述 行 動 的 成 效 限 制 及 未 來 可 能 作 法 [ 開 放 討 論 ] 主 持 人 伍 維 婷 委 員 ( 落 實 CEDAW 第 2 次 國 家 報 告 總 結 意 見 專 案 小 組 ) 與 談 人. 陳 怡 文 研 究 員 ( 婦 權 基 金 會 ). 陳 堯 ( 台 灣 原 住 民 政 策 協 會 ). 陳 薇 真 發 起 人 ( 跨 性 別 倡 議 站 ). 張 玨 理 事 長 ( 中 華 心 理 衛 生 協 會 ). 梁 玲 菁 顧 問 ( 台 灣 婦 女 團 體 全 國 聯 合 會 ) ( 每 人 與 談 12 分 鐘, 餘 開 放 討 論 ) 15:00~ 15:10 中 場 休 息
時 間 場 次 主 題 / 說 明 主 持 人 與 談 人 場 次 二 建 議 及 監 督 政 府 之 落 實 : 參 與 回 應 會 議 或 與 性 平 會 /CEDAW 專 案 小 組 委 員 合 作 的 經 驗 15:10~ 16:20 70 mins [ 建 議 與 談 重 點 ] 1. 參 與 審 查 國 家 報 告 回 應 會 議 的 經 驗 ( 例 如 : 在 兩 輪 審 查 會 議 中, 政 府 回 應 品 質 如 何?- 可 就 特 定 議 題 或 點 次 評 估 ; 政 府 有 或 無 提 出 具 體 行 動 計 畫 的 原 因 可 能 為 何?NGO 可 採 取 何 種 建 議 形 式 或 監 督 行 動?) 2. 與 性 平 會 或 CEDAW 專 案 小 組 委 員 合 作 的 經 驗 ( 例 如 : 是 否 曾 對 關 注 特 定 議 題 的 委 員 進 行 遊 說? 合 作 的 方 式 為 何?) 3. 綜 合 評 估 上 述 行 動 的 成 效 限 制 及 未 來 可 能 作 法 [ 開 放 討 論 ] 主 持 人 葉 德 蘭 委 員 ( 落 實 CEDAW 第 2 次 國 家 報 告 總 結 意 見 專 案 小 組 行 政 院 性 別 平 等 會 ) 與 談 人. 顏 詩 怡 組 長 ( 婦 權 基 金 會 ). 杜 瑛 秋 督 導 ( 勵 馨 基 金 會 ). 顏 玉 如 主 任 ( 台 灣 防 暴 聯 盟 ). 何 碧 珍 研 究 員 ( 台 灣 婦 女 團 體 全 國 聯 合 會 ) ( 每 人 與 談 12 分 鐘, 餘 開 放 討 論 ) 16:20~ 17:30 70 mins 場 次 三 綜 合 座 談 : 第 3 次 國 家 報 告 審 查 之 前 民 間 可 持 續 採 行 的 策 略 [ 建 議 與 談 重 點 ] 1. 拓 展 國 際 ( 國 際 組 織 專 家 他 國 NGO 等 ) 合 作 2. 提 升 媒 體 ( 平 面 電 子 或 網 路 ) 關 注 度 3. 其 他 強 化 現 行 CEDAW 機 制 的 可 能 作 法 [ 開 放 討 論 ] 主 持 人 吳 嘉 麗 委 員 ( 落 實 CEDAW 第 2 次 國 家 報 告 總 結 意 見 專 案 小 組 行 政 院 性 別 平 等 會 ) 與 談 人. 陳 秀 峯 理 事 長 ( 台 南 市 性 別 平 等 促 進 會 ). 洪 簡 廷 卉 團 長 (LIMA 台 灣 原 住 民 青 年 團 ). 施 逸 翔 副 祕 書 長 ( 台 灣 人 權 促 進 會 ). 黃 怡 碧 研 究 員 ( 台 灣 國 際 醫 學 聯 盟 ) 17:30 ~ 座 談 結 束 ( 每 人 與 談 12 分 鐘, 餘 開 放 討 論 )
目 次 活 動 議 程 資 料 1 基 於 國 際 人 權 條 約 提 交 報 告 的 周 期 01 資 料 2 資 料 3 資 料 4 資 料 5 資 料 6 行 政 院 性 別 平 等 處 / 落 實 CEDAW 第 2 次 國 家 報 告 總 結 意 見 專 案 小 組 運 作 期 程 規 劃 落 實 CEDAW 第 2 次 國 家 報 告 總 結 意 見 專 案 小 組 成 員 & 行 政 院 性 別 平 等 會 第 2 屆 委 員 名 單 CEDAW 第 2 次 國 家 報 告 總 結 意 見 與 建 議 各 點 次 主 / 協 辦 機 關, 以 及 審 查 前 後 民 間 參 與 團 體 / 個 人 對 照 表 審 查 各 機 關 對 CEDAW 第 2 次 國 家 報 告 總 結 意 見 與 建 議 初 步 回 應 會 議 已 / 未 提 出 的 重 點 目 標 期 程 及 措 施 & 民 間 團 體 建 議 彙 整 表 Assessment of NGO Reports on CEDAW Implementation (Post CEDAW Review) 02 03 05 12 31 資 料 7 CEDAW 審 查 會 後 國 內 外 媒 體 報 導 35 附 錄 1 婦 權 基 金 會 /104 年 婦 女 人 權 模 擬 法 庭 辯 論 賽 參 賽 簡 章 39 附 錄 2 與 會 名 單 43 悼 梅 心 怡 先 生 46 交 通 費 補 助 注 意 事 項 與 交 通 費 領 據 47
摘 自 聯 合 國 人 權 事 務 高 級 專 員 辦 事 處, 人 權 條 約 機 構 保 護 你 的 權 利, 全 文 下 載 連 結 : http://www.ohchr.org/documents/hrbodies/tb/tb_booklet_ch.pdf CEDAW(1979 年 通 過 ) 第 18.1 條 締 約 各 國 應 就 本 國 實 行 本 公 約 各 項 規 定 所 採 取 的 立 法 司 法 行 政 或 其 他 措 施 以 及 所 取 得 的 進 展, 向 聯 合 國 秘 書 長 提 出 報 告, 供 委 員 會 審 議 :(a) 在 公 約 對 本 國 生 效 後 一 年 內 提 出, 並 且 (b) 自 此 以 後, 至 少 每 四 年 並 隨 時 在 委 員 會 的 請 求 下 提 出 CEDAW 施 行 法 (2011 年 實 施 ) 第 6 條 政 府 應 依 公 約 規 定, 建 立 消 除 對 婦 女 一 切 形 式 歧 視 報 告 制 度, 每 四 年 提 出 國 家 報 告, 並 邀 請 相 關 專 家 學 者 及 民 間 團 體 代 表 審 閱, 政 府 應 依 審 閱 意 見 檢 討 研 擬 後 續 施 政 1
落 實 CEDAW 第 2 次 國 家 報 告 總 結 意 見 專 案 小 組 運 作 期 程 規 劃 年 度 2 月 3 月 4 月 5 月 6 月 7 月 8 月 9 月 10 月 11 月 12 月 隔 年 1 月 103 總 結 意 見 與 建 議 定 稿 及 分 工 會 議 各 機 關 先 行 研 擬 初 步 回 應 表 審 查 各 機 關 對 CEDAW 第 2 次 國 家 報 告 總 結 意 見 與 建 議 初 步 回 應 會 議 ( 第 一 輪 ) 各 機 關 依 第 一 輪 審 查 會 議 修 改 初 步 回 應 表 104 送 性 平 處 彙 整 審 查 各 機 關 對 CEDAW 第 2 次 國 家 報 告 總 結 意 見 與 建 議 初 步 回 應 會 議 ( 第 二 輪 ) 1 各 機 關 依 第 二 輪 審 查 會 議 修 改 初 步 回 應 表 送 性 平 處 彙 整 各 機 關 填 報 104 年 度 辦 理 情 形 ( 第 1 次 ) 2 105 專 案 小 組 審 查 各 機 關 104 年 度 辦 理 情 形 會 議 各 機 關 104 年 度 辦 理 情 形 提 報 本 院 性 別 平 等 會 ( 大 會 ) 各 機 關 填 報 105 年 度 上 半 年 辦 理 情 形 ( 第 2 次 ) 專 案 小 組 審 查 各 機 關 105 年 度 上 半 年 辦 理 情 形 會 議 各 機 關 105 年 度 上 半 年 辦 理 情 形 提 報 本 院 性 別 平 等 會 ( 大 會 ) 各 機 關 填 報 辦 理 情 形 ( 第 3 次 ) 3 106 第 3 次 國 家 報 告 準 備 期 ( 資 料 來 源 :104/1/9 行 政 院 性 別 平 等 會 第 9 次 委 員 會 會 議 會 前 協 商 會 議 ) 1 2 3 併 同 交 辦 各 機 關 於 第 2 次 國 家 報 告 中 提 出 之 209 項 未 來 努 力 方 向 各 機 關 並 填 報 209 項 未 來 努 力 方 向 之 辦 理 情 形, 由 性 平 處 審 查 後 提 報 本 院 性 平 會 之 會 前 會 及 大 會 各 機 關 並 填 報 209 項 未 來 努 力 方 向 之 辦 理 情 形, 由 性 平 處 審 查 後 提 報 本 院 性 平 會 之 會 前 會 及 大 會 2
資 料 3 落 實 CEDAW 第 2 次 國 家 報 告 總 結 意 見 專 案 小 組 成 員 名 單 姓 名 黃 碧 霞 王 如 玄 葉 德 蘭 張 錦 麗 蔡 瓊 姿 林 春 鳳 吳 嘉 麗 李 萍 張 珏 伍 維 婷 徐 遵 慈 王 蘋 方 念 萱 黃 默 陳 芬 苓 現 職 及 職 稱 行 政 院 性 別 平 等 處 處 長 常 青 國 際 法 律 事 務 所 顧 問 臺 灣 大 學 外 國 語 文 學 系 副 教 授 社 團 法 人 台 灣 防 暴 聯 盟 理 事 長 臺 北 大 學 休 閒 運 動 管 理 學 系 副 教 授 國 立 屏 東 教 育 大 學 體 育 學 系 副 教 授 淡 江 大 學 化 學 系 榮 譽 教 授 中 華 民 國 基 督 教 女 青 年 會 秘 書 長 臺 灣 大 學 公 衛 學 院 健 康 政 策 與 管 理 研 究 所 副 教 授 中 央 研 究 院 政 治 學 研 究 所 博 士 後 研 究 人 員 中 華 經 濟 研 究 院 副 研 究 員 兼 臺 灣 東 協 研 究 中 心 主 任 台 灣 性 別 人 權 協 會 秘 書 長 政 治 大 學 新 聞 系 教 授 東 吳 大 學 端 木 愷 講 座 教 授 台 北 大 學 社 會 工 作 系 副 教 授 3
行 政 院 性 別 平 等 會 第 2 屆 委 員 名 單 ( 任 期 為 103 年 3 月 5 日 至 105 年 3 月 4 日 止 ) 序 號 委 員 姓 名 現 職 104 年 3 月 17 日 修 正 1 委 員 兼 召 集 人 毛 治 國 行 政 院 院 長 2 委 員 兼 張 善 政 行 政 院 副 院 長 副 召 集 人 3 委 員 馮 燕 行 政 院 政 務 委 員 4 委 員 陳 威 仁 內 政 部 部 長 5 委 員 林 永 樂 外 交 部 部 長 6 委 員 吳 思 華 教 育 部 部 長 7 委 員 羅 瑩 雪 法 務 部 部 長 8 委 員 鄧 振 中 經 濟 部 部 長 9 委 員 洪 孟 啓 文 化 部 部 長 10 委 員 陳 雄 文 勞 動 部 部 長 11 委 員 徐 爵 民 科 技 部 部 長 12 委 員 蔣 丙 煌 衛 生 福 利 部 部 長 13 委 員 黃 富 源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人 事 長 14 委 員 杜 紫 軍 國 家 發 展 委 員 會 主 任 委 員 15 委 員 陳 保 基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主 任 委 員 16 委 員 林 江 義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主 任 委 員 17 委 員 劉 慶 中 客 家 委 員 會 主 任 委 員 18 委 員 臺 灣 警 察 專 科 學 校 副 教 授 兼 海 洋 巡 防 科 主 任 文 化 大 學 社 福 系 兼 任 副 張 瓊 玲 教 授 19 委 員 國 立 屏 東 大 學 體 育 學 系 副 教 授 兼 原 住 民 族 教 育 研 究 中 心 主 任 社 團 法 林 春 鳳 人 台 灣 原 住 民 族 產 業 經 濟 發 展 協 會 理 事 長 20 委 員 羅 燦 煐 世 新 大 學 性 別 研 究 所 教 授 世 新 大 學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中 心 主 任 21 委 員 顧 燕 翎 台 灣 銀 領 協 會 理 事 長 台 北 市 基 督 教 女 青 年 會 董 事 22 委 員 張 錦 麗 臺 灣 警 察 專 科 學 校 刑 事 警 察 科 副 教 授 台 灣 防 暴 聯 盟 理 事 長 23 委 員 伊 慶 春 中 央 研 究 院 研 究 員 24 委 員 王 如 玄 常 青 國 際 法 律 事 務 所 顧 問 律 師 現 代 婦 女 基 金 會 董 事 25 委 員 薛 承 泰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社 會 學 系 教 授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兒 少 暨 家 庭 研 究 中 心 主 任 26 委 員 吳 嘉 麗 淡 江 大 學 化 學 系 榮 譽 教 授 台 灣 女 科 技 人 學 會 理 事 長 27 委 員 曾 昭 旭 淡 江 大 學 中 文 系 榮 譽 教 授 華 梵 大 學 中 文 系 特 聘 教 授 28 委 員 王 秀 芬 渣 打 國 際 商 業 銀 行 公 共 事 務 處 執 行 總 監 29 委 員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外 國 語 文 學 系 教 授 財 團 法 人 台 北 市 婦 女 救 援 社 會 福 利 葉 德 蘭 事 業 基 金 會 董 事 30 委 員 郭 玲 惠 國 立 臺 北 大 學 法 律 學 系 教 授 財 團 法 人 婦 女 新 知 基 金 會 董 事 31 委 員 國 立 臺 北 大 學 休 閒 運 動 管 理 學 系 副 教 授 World Leisure Organization 蔡 瓊 姿 Board of Directors 32 委 員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社 會 政 策 與 社 會 工 作 學 系 副 教 授 財 團 法 人 拓 凱 教 許 雅 惠 育 基 金 會 董 事 33 委 員 劉 怜 君 中 華 民 國 婦 女 協 會 理 事 長 國 際 婦 女 理 事 會 理 事 34 委 員 李 培 芬 社 團 法 人 臺 灣 服 務 業 發 展 協 會 秘 書 長 35 委 員 長 庚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林 口 暨 嘉 義 長 庚 紀 念 醫 院 婦 產 部 教 育 部 審 定 助 理 教 劉 競 明 授 級 主 治 醫 師 中 華 民 國 醫 師 公 會 全 國 聯 合 會 醫 事 法 律 智 庫 委 員 4
CEDAW 第 2 次 國 家 報 告 總 結 意 見 與 建 議 各 點 次 主 / 協 辦 機 關 以 及 審 查 前 後 民 間 參 與 團 體 / 個 人 對 照 表 ㄧ 綜 合 法 制 國 家 機 制 與 性 別 主 流 化 ( 第 6 7 8 9 10 11 12 19 點 ) 點 議 題 及 主 / 協 辦 機 關 次 6 性 別 平 等 綜 合 性 法 制 主 辦 : 性 平 處 協 辦 : 原 民 會 農 委 會 內 政 部 衛 福 部 法 務 部 人 事 總 處 主 計 總 處 國 發 會 7 修 正 及 廢 止 歧 視 性 法 律 條 文 主 辦 : 性 平 處 協 辦 : 立 法 院 司 法 院 考 試 院 監 察 院 國 發 會 科 技 部 1 8 國 家 人 權 機 構 主 辦 : 法 務 部 監 察 院 提 交 相 關 報 告 或 聲 明 之 民 間 團 體 中 華 心 理 衛 生 協 會 中 華 民 國 殘 障 聯 盟 愛 滋 感 染 者 權 益 促 進 會 台 北 市 婦 女 救 援 基 金 會 台 南 市 性 別 平 等 促 進 會 台 灣 人 權 促 進 會 台 灣 同 志 家 庭 權 益 促 進 會 台 灣 婦 女 團 體 全 國 聯 合 會 台 灣 性 別 不 明 關 懷 協 會 台 灣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協 會 台 灣 伴 侶 權 益 推 動 聯 盟 台 灣 防 暴 聯 盟 台 灣 蠻 野 心 足 生 態 協 會 台 灣 國 際 醫 學 聯 盟 現 代 婦 女 基 金 會 勵 馨 社 會 福 利 事 業 基 金 會 天 主 教 會 越 南 外 勞 配 偶 辦 公 室 台 北 市 婦 女 救 援 基 金 會 台 灣 人 權 促 進 會 台 灣 同 志 家 庭 權 益 促 進 會 台 灣 伴 侶 權 益 推 動 聯 盟 台 灣 性 別 不 明 關 懷 協 會 愛 滋 感 染 者 權 益 促 進 會 跨 性 別 倡 議 站 台 灣 人 權 促 進 會 審 查 初 步 回 應 會 議 提 供 建 議 之 婦 女 / 性 別 / 人 權 團 體 及 個 人 Lima 臺 灣 原 住 民 青 年 團 中 華 心 理 衛 生 協 會 天 主 教 會 越 南 外 勞 配 偶 辦 公 室 台 北 市 婦 女 救 援 基 金 會 台 灣 人 權 促 進 會 台 灣 同 志 家 庭 權 益 促 進 會 台 灣 性 別 不 明 關 懷 協 會 台 灣 婦 女 團 體 全 國 聯 合 會 現 代 婦 女 基 金 會 跨 性 別 倡 議 站 勵 馨 社 會 福 利 事 業 基 金 會 婦 女 新 知 基 金 會 施 明 德 文 化 基 金 會 人 權 公 約 施 行 監 督 聯 盟 主 婦 聯 盟 環 境 保 護 基 金 會 曾 昭 媛 中 華 心 理 衛 生 協 會 天 主 教 會 越 南 外 勞 配 偶 辦 公 室 台 灣 人 權 促 進 會 台 灣 國 際 醫 學 聯 盟 人 權 公 約 施 行 監 督 聯 盟 施 明 德 文 化 基 金 會 曾 昭 媛 中 華 心 理 衛 生 協 會 台 灣 人 權 促 進 會 台 灣 國 際 醫 學 聯 盟 人 權 公 約 施 行 監 督 聯 盟 加 網 底 者 為 審 查 後 新 增 參 與 團 體 / 加 底 線 者 為 部 會 回 應 會 議 ( 第 1 輪 ) 後 新 增 機 關 5
點 次 議 題 及 主 / 協 辦 機 關 9 性 別 主 流 化 的 國 家 機 制 主 辦 : 性 平 處 協 辦 : 主 計 總 處 人 事 總 處 10 消 除 對 婦 女 歧 視 的 培 訓 和 影 響 評 估 主 辦 : 性 平 處 司 法 院 教 育 部 協 辦 : 人 事 總 處 11 法 院 判 決 的 整 理 及 評 估 主 辦 : 司 法 院 12 近 用 司 法 資 源 主 辦 : 司 法 院 法 務 部 19 司 法 院 女 性 比 例 主 辦 : 司 法 院 提 交 相 關 報 告 或 聲 明 之 民 間 團 體 台 灣 人 權 促 進 會 台 灣 人 權 促 進 會 台 灣 人 權 促 進 會 現 代 婦 女 基 金 會 勵 馨 社 會 福 利 事 業 基 金 會 審 查 初 步 回 應 會 議 提 供 建 議 之 婦 女 / 性 別 / 人 權 團 體 及 個 人 曾 昭 媛 中 華 心 理 衛 生 協 會 台 灣 國 際 醫 學 聯 盟 台 灣 婦 女 團 體 全 國 聯 合 會 主 婦 聯 盟 環 境 保 護 基 金 會 曾 昭 媛 天 主 教 會 越 南 外 勞 配 偶 辦 公 室 中 華 心 理 衛 生 協 會 台 北 市 婦 女 救 援 基 金 會 台 灣 人 權 促 進 會 台 灣 防 暴 聯 盟 台 灣 婦 女 團 體 全 國 聯 合 會 婦 女 新 知 基 金 會 曾 昭 媛 勵 馨 社 會 福 利 事 業 基 金 會 婦 女 新 知 基 金 會 曾 昭 媛 天 主 教 會 越 南 外 勞 配 偶 辦 公 室 台 灣 婦 女 團 體 全 國 聯 合 會 勵 馨 社 會 福 利 事 業 基 金 會 婦 女 新 知 基 金 會 曾 昭 媛 台 北 市 婦 女 救 援 基 金 會 台 灣 人 權 促 進 會 台 灣 防 暴 聯 盟 現 代 婦 女 基 金 會 勵 馨 社 會 福 利 事 業 基 金 會 婦 女 新 知 基 金 會 6
二 教 育 媒 體 及 文 化 ( 第 13 14 21 22 23 24 點 ) 點 議 題 及 主 / 協 辦 機 關 次 13 性 別 角 色 和 刻 板 印 象 主 辦 : 通 傳 會 教 育 部 文 化 部 內 政 部 衛 福 部 勞 動 部 客 委 會 14 媒 體 角 色 主 辦 : 通 傳 會 文 化 部 教 育 部 內 政 部 協 辦 : 衛 福 部 法 務 部 21 消 除 教 育 選 擇 的 刻 板 印 象 主 辦 : 教 育 部 科 技 部 勞 動 部 22 性 別 多 元 意 識 教 材 主 辦 : 教 育 部 內 政 部 國 防 部 協 辦 : 勞 動 部 23 教 育 訓 練 中 的 性 霸 凌 性 騷 擾 主 辦 : 教 育 部 內 政 部 國 防 部 24 未 成 年 懷 孕 的 支 持 服 務 主 辦 : 教 育 部 衛 福 部 內 政 部 國 防 部 提 交 相 關 報 告 或 聲 明 之 民 間 團 體 台 北 市 婦 女 救 援 基 金 會 台 灣 新 聞 記 者 協 會 台 灣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協 會 國 際 陰 陽 人 組 織 中 文 版 跨 性 別 倡 議 站 人 本 教 育 文 教 基 金 會 中 華 心 理 衛 生 協 會 勵 馨 社 會 福 利 事 業 基 金 會 審 查 初 步 回 應 會 議 提 供 建 議 之 婦 女 / 性 別 / 人 權 團 體 及 個 人 台 北 市 婦 女 救 援 基 金 會 台 灣 婦 女 團 體 全 國 聯 合 會 現 代 婦 女 基 金 會 跨 性 別 倡 議 站 勵 馨 社 會 福 利 事 業 基 金 會 主 婦 聯 盟 環 境 保 護 基 金 會 曾 昭 媛 台 北 市 婦 女 救 援 基 金 會 台 灣 人 權 促 進 會 跨 性 別 倡 議 站 曾 昭 媛 台 北 市 婦 女 救 援 基 金 會 台 灣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協 會 台 灣 國 際 醫 學 聯 盟 台 灣 婦 女 團 體 全 國 聯 合 會 許 文 英 台 北 市 婦 女 救 援 基 金 會 台 灣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協 會 台 灣 國 際 醫 學 聯 盟 台 灣 婦 女 團 體 全 國 聯 合 會 跨 性 別 倡 議 站 中 華 民 國 婦 女 協 會 許 文 英 中 華 民 國 殘 障 聯 盟 台 灣 人 權 促 進 會 台 灣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協 會 台 灣 國 際 醫 學 聯 盟 台 灣 婦 女 團 體 全 國 聯 合 會 跨 性 別 倡 議 站 中 華 心 理 衛 生 協 會 台 灣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協 會 勵 馨 社 會 福 利 事 業 基 金 會 婦 女 新 知 基 金 會 國 際 單 親 兒 童 文 教 基 金 會 張 菊 惠 許 文 英 7
三 人 身 安 全 ( 第 15 16 17 18 點 ) 點 議 題 及 主 / 協 辦 機 關 次 15 人 口 販 運 防 制 法 修 訂 主 辦 : 內 政 部 協 辦 : 衛 福 部 16 網 路 犯 罪 之 預 防 調 查 主 辦 : 內 政 部 協 辦 : 衛 福 部 法 務 部 17 女 童 性 侵 之 法 律 引 用 主 辦 : 司 法 院 法 務 部 18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法 之 落 實 主 辦 : 司 法 院 衛 福 部 內 政 部 財 政 部 勞 動 部 教 育 部 原 民 會 法 務 部 外 交 部 提 交 相 關 報 告 或 聲 明 之 民 間 團 體 台 北 市 婦 女 救 援 基 金 會 台 北 市 婦 女 救 援 基 金 會 台 灣 防 暴 聯 盟 現 代 婦 女 基 金 會 勵 馨 社 會 福 利 事 業 基 金 會 中 華 民 國 基 督 教 女 青 年 會 協 會 台 北 市 婦 女 救 援 基 金 會 台 灣 防 暴 聯 盟 現 代 婦 女 基 金 會 勵 馨 社 會 福 利 事 業 基 金 會 審 查 初 步 回 應 會 議 提 供 建 議 之 婦 女 / 性 別 / 人 權 團 體 及 個 人 天 主 教 會 越 南 外 勞 配 偶 辦 公 室 台 北 市 婦 女 救 援 基 金 會 台 灣 人 權 促 進 會 台 灣 國 際 醫 學 聯 盟 勵 馨 社 會 福 利 事 業 基 金 會 許 文 英 台 北 市 婦 女 救 援 基 金 會 台 灣 人 權 促 進 會 人 權 公 約 施 行 監 督 聯 盟 台 北 市 婦 女 救 援 基 金 會 台 灣 防 暴 聯 盟 現 代 婦 女 基 金 會 勵 馨 社 會 福 利 事 業 基 金 會 婦 女 新 知 基 金 會 施 明 德 文 化 基 金 會 台 北 市 婦 女 救 援 基 金 會 台 灣 防 暴 聯 盟 現 代 婦 女 基 金 會 勵 馨 社 會 福 利 事 業 基 金 會 8
四 公 共 參 與 及 就 業 經 濟 ( 第 25 26 27 30 31 點 ) 點 議 題 及 主 / 協 辦 機 關 次 25 女 性 勞 動 參 與 率 主 辦 : 勞 動 部 衛 福 部 教 育 部 國 發 會 經 濟 部 協 辦 : 內 政 部 原 民 會 農 委 會 26 男 女 薪 資 差 距 主 辦 : 勞 動 部 主 計 總 處 經 濟 部 27 家 事 及 外 籍 移 工 法 律 保 障 主 辦 : 勞 動 部 30 農 村 婦 女 公 共 參 與 教 育 訓 練 及 合 作 社 主 辦 : 農 委 會 內 政 部 協 辦 : 國 發 會 財 政 部 勞 動 部 教 育 部 原 民 會 31 原 住 民 族 婦 女 公 共 參 與 及 就 業 經 濟 主 辦 : 原 民 會 協 辦 : 人 事 總 處 內 政 部 中 選 會 提 交 相 關 報 告 或 聲 明 之 民 間 團 體 中 華 心 理 衛 生 協 會 中 華 民 國 殘 障 聯 盟 天 主 教 會 越 南 外 勞 配 偶 辦 公 室 台 灣 婦 女 團 體 全 國 聯 合 會 台 灣 農 村 陣 線 台 灣 蠻 野 心 足 生 態 協 會 Lima 台 灣 原 住 民 青 年 團 天 主 教 善 牧 社 會 福 利 基 金 會 台 灣 原 住 民 政 策 協 會 台 灣 國 際 醫 學 聯 盟 審 查 初 步 回 應 會 議 提 供 建 議 之 婦 女 / 性 別 / 人 權 團 體 及 個 人 中 華 心 理 衛 生 協 會 中 華 民 國 婦 女 協 會 台 灣 國 際 醫 學 聯 盟 台 灣 婦 女 團 體 全 國 聯 合 會 勵 馨 社 會 福 利 事 業 基 金 會 梁 玲 菁 婦 女 新 知 基 金 會 台 灣 綠 活 設 計 勞 動 合 作 社 彭 婉 如 基 金 會 許 文 英 中 華 心 理 衛 生 協 會 中 華 民 國 殘 障 聯 盟 台 灣 人 權 促 進 會 台 灣 國 際 醫 學 聯 盟 台 灣 婦 女 團 體 全 國 聯 合 會 梁 玲 菁 台 灣 綠 活 設 計 勞 動 合 作 社 許 文 英 天 主 教 會 越 南 外 勞 配 偶 辦 公 室 台 灣 人 權 促 進 會 台 灣 國 際 醫 學 聯 盟 台 灣 婦 女 團 體 全 國 聯 合 會 勵 馨 社 會 福 利 事 業 基 金 會 梁 玲 菁 中 華 民 國 婦 女 協 會 台 灣 婦 女 團 體 全 國 聯 合 會 梁 玲 菁 台 灣 綠 活 設 計 勞 動 合 作 社 台 灣 主 婦 聯 盟 生 活 消 費 合 作 社 台 灣 障 礙 者 權 益 促 進 會 台 灣 國 際 醫 學 聯 盟 梁 玲 菁 台 灣 主 婦 聯 盟 生 活 消 費 合 作 社 台 灣 綠 活 設 計 勞 動 合 作 社 許 文 英 9
五 衛 生 福 利 及 家 庭 ( 第 20 28 29 32 33 34 35 點 ) 點 議 題 及 主 / 協 辦 機 關 次 20 國 籍 法 之 修 訂 主 辦 : 內 政 部 協 辦 : 衛 福 部 勞 動 部 28 婦 女 健 康 行 動 計 畫 及 預 算 主 辦 : 衛 福 部 協 辦 : 教 育 部 勞 動 部 29 愛 滋 感 染 婦 女 限 制 之 廢 除 主 辦 : 衛 福 部 協 辦 : 內 政 部 32 身 心 障 礙 婦 女 全 面 政 策 主 辦 : 衛 福 部 勞 動 部 教 育 部 內 政 部 33 多 元 家 庭 之 法 制 化 主 辦 : 法 務 部 主 計 總 處 提 交 相 關 報 告 或 聲 明 之 民 間 團 體 台 灣 人 權 促 進 會 心 理 健 康 行 動 聯 盟 中 華 民 國 愛 滋 感 染 者 權 益 促 進 會 中 華 民 國 殘 障 聯 盟 台 灣 伴 侶 權 益 推 動 聯 盟 台 灣 同 志 家 庭 權 益 促 進 會 審 查 初 步 回 應 會 議 提 供 建 議 之 婦 女 / 性 別 / 人 權 團 體 及 個 人 天 主 教 會 越 南 外 勞 配 偶 辦 公 室 台 北 市 婦 女 救 援 基 金 會 台 灣 人 權 促 進 會 現 代 婦 女 基 金 會 人 權 公 約 施 行 監 督 聯 盟 主 婦 聯 盟 環 境 保 護 基 金 會 婦 女 新 知 基 金 會 勵 馨 社 會 福 利 事 業 基 金 會 許 文 英 中 華 民 國 殘 障 聯 盟 台 灣 婦 女 團 體 全 國 聯 合 會 台 灣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協 會 台 灣 同 志 諮 詢 熱 線 協 會 彭 婉 如 基 金 會 張 菊 惠 許 文 英 台 灣 人 權 促 進 會 台 灣 國 際 醫 學 聯 盟 許 文 英 中 華 民 國 殘 障 聯 盟 台 灣 人 權 促 進 會 台 灣 國 際 醫 學 聯 盟 台 灣 婦 女 團 體 全 國 聯 合 會 梁 玲 菁 台 北 市 新 活 力 自 力 生 活 協 會 台 灣 障 礙 者 權 益 促 進 會 脊 髓 損 傷 協 會 周 月 清 台 灣 伴 侶 權 益 推 動 聯 盟 台 灣 國 際 醫 學 聯 盟 婦 女 新 知 基 金 會 台 灣 障 礙 者 權 益 促 進 會 台 灣 同 志 諮 詢 熱 線 協 會 同 志 人 權 法 案 遊 說 聯 盟 施 明 德 文 化 基 金 會 曾 昭 媛 10
點 次 議 題 及 主 / 協 辦 機 關 34 強 制 手 術 行 政 命 令 之 廢 止 主 辦 : 內 政 部 衛 福 部 35 最 低 婚 齡 提 交 相 關 報 告 或 聲 明 之 民 間 團 體 台 灣 性 別 不 明 關 懷 協 會 跨 性 別 倡 議 站 審 查 初 步 回 應 會 議 提 供 建 議 之 婦 女 / 性 別 / 人 權 團 體 及 個 人 台 灣 伴 侶 權 益 推 動 聯 盟 台 灣 性 別 不 明 關 懷 協 會 台 灣 國 際 醫 學 聯 盟 北 台 TG 姐 妹 會 台 灣 TG 蝶 園 施 明 德 文 化 基 金 會 曾 昭 媛 主 辦 : 法 務 部 11
審 查 各 機 關 對 CEDAW 第 2 次 國 家 報 告 總 結 意 見 與 建 議 初 步 回 應 會 議 已 / 未 提 出 的 重 點 目 標 期 程 及 措 施 & 民 間 團 體 建 議 彙 整 表 婦 權 基 金 會 彙 編 2015 年 6 月 說 明 去 (2014) 年 6 月 23 日 至 26 日, 我 國 政 府 舉 辦 CEDAW 第 2 次 國 家 報 告 審 查 暨 發 表 會 議, 受 邀 來 臺 審 查 之 國 外 專 家 與 政 府 部 門 民 間 團 體 對 話 後, 針 對 我 國 婦 女 處 境 及 性 別 政 策 提 出 35 點 總 結 意 見 與 建 議 一 年 來, 為 落 實 總 結 意 見, 行 政 院 性 別 平 等 處 召 開 兩 輪 各 機 關 初 步 回 應 會 議 合 計 23 場, 與 公 私 部 門 代 表 商 討 如 何 落 實 審 查 委 員 會 提 出 之 總 結 意 見 和 建 議 本 表 彙 整 政 府 機 關 迄 今 對 於 實 質 建 議 ( 總 結 意 見 第 6 至 35 點 ) 已 提 出 / 未 提 出 的 回 應, 以 及 民 間 團 體 相 關 建 議 等, 並 參 考 目 前 行 政 院 性 平 會 分 工 方 式, 將 議 題 分 為 綜 合 法 制 國 家 機 制 與 性 別 主 流 化 公 共 參 與 及 就 業 經 濟 教 育 媒 體 及 文 化 衛 生 福 利 及 家 庭 與 人 身 安 全 等 五 大 群 組, 以 便 未 能 全 程 參 與 兩 輪 初 步 回 應 會 議 的 夥 伴, 亦 能 就 所 關 切 的 議 題 加 以 運 用 [ 有 關 CEDAW 審 查 意 見 與 建 議 之 完 整 內 容 兩 輪 初 步 回 應 會 議 紀 錄 等, 請 自 行 政 院 性 別 平 等 處 網 站 或 本 會 CEDAW 資 訊 網 查 詢 : http://www.cedaw.org.tw/tw/en-global/download/index/1] ㄧ 綜 合 法 制 國 家 機 制 與 性 別 主 流 化 ( 第 6 7 8 9 10 11 12 19 點 ) 審 查 委 員 會 總 結 意 見 與 建 議 已 提 出 的 重 點 目 標 期 程 及 措 施 尚 未 提 出 的 目 標 期 程 及 措 施 6 制 定 涵 蓋 性 別 平 等 各 個 領 域 的 全 面 立 法 審 查 委 員 會 重 申 國 際 獨 立 專 家 團 於 2013 年 3 月 1 日 對 公 民 與 政 治 權 利 國 際 公 約 經 濟 社 會 文 化 權 利 國 際 公 約 的 建 議, 即 政 府 制 定 涵 蓋 性 別 平 等 各 個 領 域 的 全 面 立 法, 內 容 包 立 法 或 修 法 : ( 一 ) 研 擬 性 別 平 等 基 本 法 草 案 ( 二 )105 年 4 月 完 成 專 家 及 性 別 平 等 會 委 員 諮 詢 會 議 ( 三 )105 年 12 月 辦 理 中 央 及 地 方 政 府 機 關 12
審 查 委 員 會 總 結 意 見 與 建 議 已 提 出 的 重 點 目 標 期 程 及 措 施 尚 未 提 出 的 目 標 期 程 及 措 施 括 : (i) 根 據 CEDAW 第 1 條 納 入 有 關 歧 視 的 定 義 ; (ii) 解 決 多 重 和 交 叉 形 式 的 歧 視 ; (iii) 要 求 執 行 性 別 主 流 化 和 性 別 預 算 ; (iv) 有 系 統 地 採 取 暫 行 特 別 措 施, 以 加 速 實 現 婦 女 的 實 質 平 等 ; (v) 分 配 足 夠 的 人 力 和 財 務 資 源, 以 有 效 地 執 行 法 律 ; (vi) 按 性 別 和 其 他 相 關 標 準 分 類, 系 統 性 地 蒐 意 見 徵 詢 ( 四 ) 召 開 分 區 分 群 公 聽 會, 廣 納 各 界 意 見, 邀 請 民 間 團 體 參 與 並 充 分 討 論 ( 五 ) 參 考 公 私 部 門 及 專 家 意 見 研 修 草 案 內 容 ( 六 ) 辦 理 權 責 機 關 協 商 會 議 ( 七 ) 辦 理 法 案 影 響 評 估 ( 八 ) 會 請 法 制 專 責 單 位 表 示 意 見 ( 九 ) 草 案 提 報 行 政 院 性 別 平 等 會 法 規 會 性 別 統 計 及 分 析 : 主 計 總 處 應 於 基 本 法 制 定 前 提 供 多 重 及 交 叉 歧 視 的 現 況 統 計, 以 了 解 受 歧 視 群 體 及 嚴 重 程 度, 作 為 立 法 基 礎 與 參 考 ; 各 部 會 主 責 的 調 查 工 具 之 間, 不 論 是 問 卷 的 收 集 或 在 變 項 的 設 計 要 有 比 較 性, 除 了 要 比 較 同 一 群 體 內 的 性 別 差 距, 也 要 比 較 不 同 群 體 婦 女 之 間 的 差 距, 據 此 提 出 解 決 多 重 交 叉 歧 視 的 有 效 策 略 集 和 分 析 數 據 ; 和 (vii) 進 行 性 別 影 響 評 估, 監 測 長 期 趨 勢 其 間 得 到 的 進 展 和 取 得 的 成 果 審 查 委 員 會 建 議 為 法 案 的 起 草 和 通 過 制 定 時 程 表, 並 將 公 民 社 會 成 員 納 入 法 案 起 草 團 隊 中 及 院 會 ( 十 )106 年 2 月 草 草 函 送 立 法 院 審 議 7 定 期 進 行 婦 女 人 權 進 行 情 境 分 析, 並 深 入 檢 視 法 規 措 施 審 查 委 員 會 建 議 未 來 對 婦 女 人 權 進 行 定 期 情 境 分 析, 並 據 此 相 對 應 修 改 指 標 性 檢 查 清 單, 由 是 進 一 步 深 入 檢 視 法 律 條 例 和 措 施 性 別 統 計 蒐 集 及 分 析 :106 年 6 月 完 成 我 國 婦 女 人 權 情 境 分 析 及 指 標 委 託 研 究 評 估 工 具 發 展 : (ㄧ) 針 對 婦 女 人 權 情 境 分 析 研 究 結 果,107 年 2 月 完 成 性 別 影 響 評 估 檢 視 表 中 CEDAW 指 標 修 正 ( 二 )110 年 12 月 完 成 第 一 次 定 期 檢 視, 未 來 每 次 年 定 期 檢 視 婦 女 人 權 指 標 評 估 工 具 發 展 : 性 別 影 響 評 估 和 法 規 檢 視 標 準 應 納 入 是 否 符 合 CEDAW 一 般 性 建 議 總 結 意 見 婦 女 人 權 情 境 定 期 分 析 : 祭 祀 公 業 條 例 曾 由 性 平 處 以 違 反 CEDAW 為 由 要 求 修 訂, 後 大 法 官 判 決 並 無 違 憲, 為 此 應 積 極 提 出 因 應 做 法 ( 包 括 對 外 舉 辦 公 聽 會 對 內 和 相 關 機 關 對 話 以 及 建 立 機 制 等 ), 否 則 未 來 CEDAW 法 規 檢 視 會 議 的 決 議 恐 無 約 束 力 13
審 查 委 員 會 總 結 意 見 與 建 議 已 提 出 的 重 點 目 標 期 程 及 措 施 尚 未 提 出 的 目 標 期 程 及 措 施 8 成 立 符 合 巴 黎 原 則 的 國 家 人 權 機 構, 並 發 展 促 進 和 保 護 人 權 的 國 家 行 動 計 畫 審 查 委 員 會 重 申 2009 年 第 一 次 的 CEDAW 審 查 和 在 公 民 與 政 治 權 利 國 際 公 約 及 經 濟 社 會 文 化 權 利 國 際 公 約 的 獨 立 專 家 團 之 建 議, 根 據 巴 黎 原 則 成 立 獨 立 的 國 家 人 權 機 構 審 查 機 構 建 立 : 研 擬 提 升 監 察 院 成 為 符 合 巴 黎 原 則 之 國 家 人 權 機 關 之 相 關 措 施, 並 於 106 年 12 月 前 透 過 職 權 行 使 及 修 法 或 立 法 之 方 式, 強 化 監 察 院 作 為 國 家 人 權 機 關 之 角 色, 使 其 職 權 涵 蓋 巴 黎 原 則 揭 示 之 國 家 人 權 機 關 職 掌 事 項, 以 發 揮 國 家 人 權 機 關 之 執 行 促 進 和 保 護 人 權 的 國 家 行 動 計 畫 及 期 程 機 構 建 立 : 應 加 快 著 手 國 家 人 權 委 員 會 設 立 理 由 等 社 會 對 話 工 作 委 員 會 建 議 就 成 立 此 機 構 以 及 發 展 促 進 和 保 護 人 權 的 國 家 行 動 計 畫 設 定 具 體 時 程 表 及 監 督 功 能 9 評 估 性 別 主 流 化 的 效 果, 配 置 足 夠 人 力 及 預 算 以 實 現 實 質 平 等 審 查 委 員 會 建 議 政 府 評 估 所 有 中 央 部 會 和 地 方 政 府 對 推 動 性 別 平 等 主 流 化 的 努 力 程 度 和 效 果 審 查 委 員 會 也 建 議 提 供 性 別 平 等 處 足 夠 的 人 力 和 財 務 資 源 去 執 行 必 要 的 工 作, 以 實 現 法 律 上 及 實 質 上 的 性 別 平 等 性 別 統 計 蒐 集 及 分 析 :104 年 8 月 完 成 性 別 主 流 化 政 策 執 行 成 效 探 討 委 託 研 究 政 策 影 響 評 估 : 推 動 性 別 平 等 業 務 輔 導 考 核 (ㄧ) 行 政 院 所 屬 機 關 :104 年 1 月 辦 理 試 評 作 業 及 召 開 檢 討 諮 詢 會 議, 至 104 年 8-10 月 全 面 辦 理 輔 導 考 核 作 業 ( 二 ) 地 方 政 府 :104 年 3 月 擬 訂 輔 導 考 核 計 畫,105 年 8-10 年 全 面 辦 理 輔 導 考 核 作 業 確 保 推 動 性 別 平 等 人 力 與 預 算 的 措 施 預 算 編 列 : 國 家 至 少 編 列 總 預 算 1% 作 為 性 別 主 流 化 預 算 指 標 建 構 : 參 考 聯 合 國 2012 年 人 權 指 標 架 構, 引 介 結 構 指 標 過 程 指 標 及 成 果 指 標 輔 導 各 部 會 及 地 方 政 府 達 成 性 平 成 果 10 進 行 CEDAW 訓 練 的 影 響 評 估, 並 修 正 未 來 訓 練 方 式 審 查 委 員 會 建 議 政 府 進 行 訓 練 課 程 的 影 響 評 估, 並 相 對 應 修 正 司 法 院 和 行 政 院 未 來 的 CEDAW 訓 練 政 策 影 響 評 估 (ㄧ) 行 政 院 各 機 關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訓 練 將 納 入 性 別 平 等 業 務 輔 導 考 核, 考 核 指 標 包 括 教 育 訓 練 參 訓 率 ( 分 主 管 人 員 簡 任 人 員 及 其 他 ) 後 測 評 量 平 均 分 數, 各 部 會 並 於 106 年 12 月 依 考 核 結 果, 修 正 CEDAW 相 關 教 育 訓 練 措 施 司 法 院 進 行 CEDAW 訓 練 評 估 的 措 施 及 期 程 專 業 人 員 教 育 : (ㄧ) 鼓 勵 法 律 專 業 養 成 教 育 中, 開 設 CEDAW 等 國 際 人 權 公 約 課 程, 並 列 入 司 法 特 考 及 相 關 考 試 內 容 ( 二 ) 行 政 院 訓 練 對 象 應 包 括 部 會 正 副 首 長 14
審 查 委 員 會 總 結 意 見 與 建 議 已 提 出 的 重 點 目 標 期 程 及 措 施 尚 未 提 出 的 目 標 期 程 及 措 施 ( 二 ) 司 法 院 已 將 CEDAW 排 入 法 官 學 院 研 習 課 程, 對 象 包 括 庭 長 法 官 其 他 法 院 人 員 調 解 委 員 程 序 監 理 人 等 司 處 長 等 高 階 主 管, 各 部 會 性 平 窗 口 的 司 處 長 應 優 先 訓 練, 另 請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關 注 各 部 會 政 務 官 訓 練 狀 況, 確 保 首 長 異 動 時 能 適 時 提 供 訓 練 ; 司 法 院 訓 練 對 象 應 納 入 家 事 調 查 官 調 解 委 員 及 程 序 監 理 人 各 項 訓 練 並 應 視 對 象 不 同 而 調 整 訓 練 內 容 教 材 研 發 : 應 特 別 著 重 與 業 務 相 關 的 CEDAW 條 文 一 般 性 建 議 總 結 意 見 國 家 報 告 點 次 11 系 統 登 錄 及 分 析 法 院 判 決, 並 據 以 評 估 人 權 訓 練 的 影 響 審 查 委 員 會 建 議 : (i) 法 院 案 件 進 行 系 統 登 錄, 按 性 別 和 其 他 類 別 分 門 別 類 ; 性 別 統 計 蒐 集 及 分 析 : (ㄧ) 已 就 有 關 之 判 決 裁 定 蒐 集 相 關 性 別 統 計, 並 於 司 法 院 網 站 首 頁 建 置 性 別 統 計 網 頁, 以 供 檢 視 ( 二 ) 引 用 CEDAW 公 約 之 裁 判 函 釋 之 判 決 分 析 法 院 判 決 是 否 符 合 CEDAW 的 措 施 及 期 程 以 法 院 判 決 來 評 估 CEDAW 和 人 權 訓 練 影 響 的 措 施 及 期 程 法 院 案 件 系 統 登 錄 : 應 宣 導 司 法 院 網 頁 人 權 (ii) 分 析 法 院 判 決 是 否 符 合 CEDAW 和 其 他 國 先 例 累 積 至 一 定 數 量 後, 再 研 議 導 入 作 為 司 專 區 所 彙 整 的 引 用 CEDAW 等 人 權 公 約 之 裁 際 人 權 標 準 ; 和 法 研 究 年 報 之 課 題 判 函 釋 資 料, 使 民 眾 知 悉 使 用 (iii) 以 法 院 判 決 來 評 估 CEDAW 和 人 權 訓 練 之 政 策 影 響 評 估 : 上 述 資 料 庫 將 作 為 CEDAW 法 院 判 決 分 析 : 應 訂 定 時 程 研 究 判 決 是 否 符 合 影 響 訓 練 課 程 成 效 評 估 之 參 考 指 標 之 ㄧ CEDAW, 至 少 可 先 研 究 家 事 審 判 案 件 12 進 行 婦 女 近 用 司 法 資 源 及 救 濟 措 施 研 究, 包 括 增 加 法 官 人 數 提 升 司 法 協 助 及 法 庭 口 譯 審 查 委 員 會 建 議 政 府 研 究 所 有 婦 女 近 用 法 庭 資 源 的 障 礙 以 及 救 濟 措 施 此 一 研 究 宜 包 括 就 增 加 法 官 人 數 提 升 對 被 邊 緣 化 婦 女 的 司 法 協 助 和 法 律 權 利 資 訊, 以 及 為 有 需 要 婦 女 提 供 高 效 能 和 獨 立 的 法 庭 口 譯 三 項 改 進 措 施, 設 定 合 脆 弱 女 性 司 法 協 助 : (ㄧ) 將 建 請 財 團 法 人 法 律 扶 助 基 金 會 於 研 修 受 法 律 扶 助 者 無 資 力 認 定 標 準 時, 將 CEDAW 規 範 精 神 納 入 考 量 ( 二 )102 年 司 法 院 訂 定 法 院 使 用 通 譯 作 業 規 定, 以 利 不 通 曉 國 語 人 士 使 用 通 譯 參 與 訴 訟 程 序, 並 已 完 成 聲 請 書 多 語 化 事 宜, 進 行 婦 女 近 用 司 法 資 源 及 救 濟 措 施 研 究 的 期 程 研 究 分 析 : 應 提 出 具 體 時 程 研 究 婦 女 近 用 司 法 資 源 及 救 濟 措 施 的 面 臨 哪 些 障 礙 分 析 需 要 哪 些 協 助 等, 才 能 有 效 解 決 困 境 研 究 內 容 除 審 查 委 員 會 提 出 的 意 見 外, 也 包 括 法 院 安 全 法 官 態 度 隔 離 偵 訊 以 及 通 譯 使 用 情 形 等 15
審 查 委 員 會 總 結 意 見 與 建 議 已 提 出 的 重 點 目 標 期 程 及 措 施 尚 未 提 出 的 目 標 期 程 及 措 施 理 時 程 表 製 作 英 語 越 南 印 尼 及 泰 語 等 5 種 法 院 19 增 加 司 法 院 女 性 比 例, 設 置 候 選 人 資 料 庫 審 查 委 員 會 建 議, 政 府 加 強 努 力 增 加 司 法 院 內 的 女 性 人 數, 特 別 是 憲 法 法 庭 與 大 法 官, 以 及 包 括 設 置 符 合 資 格 之 女 性 候 選 人 資 料 庫 常 用 外 國 語 之 譯 本, 將 可 更 便 利 有 傳 譯 需 求 之 民 眾 向 法 院 提 出 聲 請 立 法 或 修 法 : 司 法 院 組 織 法 修 正 案 附 帶 決 議 大 法 官 單 一 性 別 名 額, 不 宜 低 於 總 名 額 四 分 之 ㄧ, 於 104 年 2 月 4 日 公 布 施 行 設 置 女 性 候 選 人 資 料 庫 的 期 程 建 立 資 料 庫 及 統 計 調 查 分 析 : 建 議 設 置 符 合 資 格 之 候 選 人 資 料 庫, 統 計 各 職 位 ( 如 庭 長 各 級 法 院 院 長 ) 符 合 資 格 的 男 女 人 數, 而 最 後 出 缺 任 職 的 性 別 比 例 為 何, 藉 此 統 計 瞭 解 司 法 院 女 性 比 例 趨 勢, 分 析 性 別 失 衡 的 原 因, 並 調 查 女 性 法 官 職 涯 選 擇 之 主 客 觀 困 境, 才 能 謀 求 解 決 之 道 16
二 教 育 媒 體 及 文 化 ( 第 13 14 21 22 23 24 點 ) 審 查 委 員 會 總 結 意 見 與 建 議 已 提 出 的 重 點 目 標 期 程 及 措 施 尚 未 提 出 的 目 標 期 程 及 措 施 13 設 計 全 面 性 方 案 解 決 家 庭 和 社 會 中 的 性 別 公 眾 性 別 意 識 提 升 : 各 項 媒 材 培 訓 活 動 預 計 觸 及 的 人 口 數 及 組 成 刻 板 印 象, 推 動 男 性 參 與 重 新 定 義 男 子 氣 概 ( 一 )104 年 開 發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數 位 學 習 教 審 查 委 員 會 建 議 政 府 運 用 多 媒 體 方 式 設 計 全 材, 提 供 社 會 教 育 與 家 庭 教 育 宣 廣 使 用 公 眾 性 別 意 識 提 升 : 面 性 的 性 別 意 識 提 升 方 案 和 教 育 活 動, 解 決 在 ( 二 )104-106 年 補 助 家 庭 教 育 中 心 社 區 大 (ㄧ) 消 除 刻 板 印 象 應 由 單 一 機 關 統 籌 規 劃 再 家 庭 和 社 會 中 的 性 別 刻 板 印 象 委 員 會 還 建 議 學 樂 齡 學 習 辦 理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課 程 由 各 部 會 執 行, 避 免 各 部 會 各 行 其 事 流 於 零 散 突 顯 女 性 成 就 男 性 平 等 分 擔 家 庭 責 任, 以 及 ( 三 ) 透 過 高 中 以 下 學 校 親 師 座 談 會 進 行 及 資 源 浪 費 更 加 努 力 推 動 男 性 和 男 孩 參 與 重 新 定 義 男 子 CEDAW 宣 導 ( 二 ) 應 提 供 家 長 再 學 習 的 機 會 和 資 源 以 解 決 氣 概 ( 四 )104 年 印 製 現 代 國 民 喪 禮 文 宣 品 提 家 庭 中 的 性 別 刻 板 印 象, 並 與 NGO 合 作 提 升 供 戶 政 機 關 發 放, 及 勞 動 部 辦 理 職 業 訓 練 課 教 職 人 員 之 性 別 平 等 意 識 ; 可 於 各 村 里 民 辦 公 程 時 運 用 室, 播 放 性 別 平 等 宣 傳 電 影, 加 強 宣 導 效 果 ( 五 )104 年 透 過 育 兒 親 職 網 宣 導 親 職 教 ( 三 ) 應 評 估 實 施 多 年 的 廣 電 媒 體 製 播 涉 及 育 資 訊, 並 融 入 性 別 平 等 觀 念 性 別 相 關 內 容 指 導 原 則 其 成 效 為 何, 並 提 出 ( 六 )104-106 年 透 過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季 刊 更 積 極 可 為 之 處 性 別 easy go 廣 播 節 目 討 論 父 職 角 色 及 男 子 氣 概 議 題 14 落 實 廣 電 媒 體 製 播 涉 及 性 別 內 容 指 導 原 則, 設 立 媒 體 倫 理 委 員 會 監 督 受 害 者 隱 私 之 保 護 審 查 委 員 會 建 議 政 府 監 督 2012 年 修 訂 之 廣 公 眾 性 別 意 識 提 升 : ( 一 ) 檢 視 及 修 正 廣 電 媒 體 製 播 涉 及 性 別 相 關 內 容 指 導 原 則, 並 函 知 廣 電 媒 體 公 協 會 將 本 原 則 落 實 於 自 律 機 制 蒐 集 及 分 析 各 通 訊 傳 播 媒 體 違 反 防 暴 三 法 偵 查 不 公 開 案 件 及 其 處 理 資 訊 的 時 程 蒐 集 及 分 析 報 導 性 別 暴 力 樣 態 的 時 程 設 立 媒 體 倫 理 委 員 會 的 規 劃 及 時 程 17
審 查 委 員 會 總 結 意 見 與 建 議 已 提 出 的 重 點 目 標 期 程 及 措 施 尚 未 提 出 的 目 標 期 程 及 措 施 電 媒 體 製 播 涉 及 性 別 相 關 內 容 指 導 原 則 規 定 ( 二 ) 賡 續 補 助 各 界 辦 理 新 聞 自 律 提 升 媒 及 其 他 相 關 法 律 之 遵 守, 並 蒐 集 實 施 制 裁 之 資 體 素 養 之 相 關 活 動, 發 揮 公 眾 監 督 之 眾 律 隱 私 權 保 護 : 料, 於 下 一 次 報 告 提 供 資 訊 另 建 議 政 府 設 立 媒 體 倫 理 委 員 會, 藉 以 監 督 隱 私 法 的 遵 循 情 形 效 果 性 別 統 計 蒐 集 及 分 析 : 統 計 廣 電 媒 體 於 102 年 至 105 年 因 洩 漏 性 騷 擾 或 性 侵 害 受 害 者 身 分 資 訊 而 經 通 傳 會 裁 罰 之 件 數 (ㄧ) 司 法 與 檢 警 機 關 應 建 立 保 護 被 害 人 隱 私 權 的 SOP 與 管 考 機 制 ( 二 ) 性 少 數 者 較 易 涉 及 行 政 罰, 其 隱 私 應 受 保 障 ( 三 ) 應 溝 通 主 流 媒 體 於 大 量 運 用 自 媒 體 及 全 球 媒 體 資 料 時, 仍 負 有 保 護 被 害 人 或 疑 似 被 害 人 個 資 的 責 任 21 消 除 青 少 年 進 入 非 傳 統 教 育 學 科 的 阻 礙, 採 取 暫 行 特 別 措 施 加 速 女 性 參 與 科 學 和 工 程 公 眾 性 別 意 識 提 升 :104 年 於 就 業 服 務 從 業 人 員 進 行 職 業 諮 詢 等 相 關 課 程 中, 強 化 消 除 職 加 速 女 性 參 與 科 學 和 工 程 的 目 標 及 時 程 達 成 上 述 目 標 的 暫 行 特 別 措 施 審 查 委 員 會 建 議 政 府 強 化 措 施 來 消 除 性 別 刻 業 性 別 傳 統 刻 版 印 象 之 概 念 板 化 印 象 和 使 女 孩 和 男 孩 無 法 進 入 非 傳 統 教 女 性 能 力 建 構 : 性 別 統 計 蒐 集 及 分 析 & 暫 行 特 別 措 施 : 公 布 與 育 學 科 的 結 構 性 阻 礙, 包 括 選 讀 科 系 時 加 強 消 ( 一 )104-106 年 持 續 辦 理 高 中 女 校 科 學 教 育 蒐 集 大 專 院 校 各 系 所 各 級 教 授 性 別 人 數 及 比 除 性 別 刻 板 化 印 象 之 意 識 提 供 更 好 的 教 育 和 巡 訪 活 動 及 女 科 學 家 座 談, 每 年 預 計 直 接 參 例, 呼 籲 各 校 :1. 逐 年 改 善 單 一 系 別 師 資 低 職 業 諮 詢 服 務 提 供 者 並 採 取 暫 行 特 別 措 施, 與 實 驗 操 作 的 女 學 生 合 計 960 人, 參 與 女 科 學 於 20% 之 系 所 ;2. 女 性 師 資 為 零 的 理 工 科 技 系 加 速 婦 女 在 科 學 和 工 程 領 域 的 參 與, 設 定 明 確 家 座 談 人 數 1,200 人, 提 升 女 學 生 學 習 科 學 或 所, 於 2017 年 前 應 至 少 聘 任 一 位 女 性 教 師 的 目 標 和 時 程 表, 毫 不 延 遲 地 去 改 善 此 一 狀 未 來 從 事 科 學 工 作 的 興 趣 與 自 信 專 業 人 員 培 訓 : 建 議 科 技 部 積 極 辦 理 性 別 影 響 況 ( 二 )104 年 辦 理 推 動 女 性 科 技 人 才 培 育 之 評 估 工 作 坊, 邀 請 學 術 主 管 計 畫 審 查 期 刊 科 學 活 動, 以 提 升 女 性 科 學 學 習 興 趣, 增 編 輯 科 技 專 案 等 相 關 人 員 參 與, 傳 達 性 別 影 加 女 性 從 事 科 學 工 作 之 機 會, 對 偏 遠 地 區 或 響 評 估 之 價 值 與 做 法, 使 相 關 人 員 得 以 更 深 刻 弱 勢 女 性 接 觸 科 學 之 關 懷 等 了 解 性 別 影 響 評 估 的 重 要 性 另 有 關 科 技 部 眾 多 的 學 術 審 查 會 學 門 召 集 人 等, 應 積 極 納 入 性 別 思 維 提 升 性 別 比 例 18
審 查 委 員 會 總 結 意 見 與 建 議 已 提 出 的 重 點 目 標 期 程 及 措 施 尚 未 提 出 的 目 標 期 程 及 措 施 22 制 定 性 別 多 元 意 識 教 材, 保 護 並 促 進 因 性 傾 向 及 性 別 認 同 受 歧 視 學 生 權 利 審 查 委 員 會 建 議 政 府 : (i) 諮 詢 政 府 學 術 公 民 社 會 團 體 及 LBTI 社 群 的 性 別 平 等 專 家 意 見, 在 所 有 層 級 性 別 教 材 制 定 :104 年 徵 選 研 發 及 彙 編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相 關 教 案, 及 發 展 教 學 示 例 及 製 作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系 列 影 片 專 業 人 員 培 訓 : ( 一 )106 年 至 少 50%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開 設 性 教 材 制 定 過 程 諮 詢 各 界 專 家 的 機 制 各 項 教 育 研 習 活 動 的 參 與 人 數 及 其 與 整 體 成 員 的 比 例 對 於 因 性 傾 向 及 性 別 認 同 而 遭 歧 視 或 邊 緣 化 的 學 生, 具 體 採 取 的 目 標 及 保 護 措 施 上, 制 定 更 多 有 具 有 性 別 多 元 意 識 的 運 動 別 平 等 教 育 ( 含 同 志 教 育 ) 相 關 課 程, 提 供 及 教 材 ; 師 資 生 修 習 公 共 參 與 : 政 府 決 策 時 除 徵 詢 專 家 學 者 外, 應 (ii) 確 保 教 師 教 授 教 練 學 校 行 政 人 員 及 ( 二 )104-106 年 舉 辦 高 中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優 良 建 立 公 開 透 明 機 制, 接 受 其 他 領 域 公 民 團 體 直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成 員 接 受 上 述 教 材 教 案 成 果 發 表 會, 每 年 發 展 30 件 性 平 教 育 議 接 參 與, 例 如 行 政 院 性 平 會 及 各 部 會 性 平 小 組 之 定 期 及 適 當 的 訓 練 ; 題 融 入 教 學 優 良 教 案 委 員 可 開 放 民 間 自 薦 或 以 婦 女 團 體 連 署 方 式 (iii) 確 保 學 校 落 實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法, 要 求 ( 三 )104 年 辦 理 相 關 國 內 外 學 術 或 研 習 論 推 薦 候 選 人, 並 由 立 案 之 婦 團 代 表 以 投 票 方 式 學 校 針 對 基 於 性 傾 向 及 性 別 認 同 而 被 邊 壇 工 作 坊 以 及 教 材 教 法 發 表 會 活 動, 提 升 遴 選 出 委 員, 以 增 加 委 員 公 開 透 明 程 度 及 代 表 緣 化 或 被 歧 視 的 學 生 採 取 具 目 標 的 措 施 各 級 各 類 學 校 教 師 之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素 養 性, 並 強 化 公 民 社 會 團 體 及 多 元 性 別 團 體 參 與 以 保 護 並 促 進 其 權 利 ; 和 評 估 工 具 與 機 制 建 立 : 強 度 (iv) 建 立 定 期 全 面 檢 視 與 監 督 機 制, 以 驗 證 性 ( 一 )104 年 發 展 中 小 學 教 科 書 性 別 平 等 檢 意 識 提 升 : 各 級 政 府 相 關 議 題 的 任 務 編 組 或 委 別 平 等 教 育 指 標 及 教 材 審 查 準 則 性 之 有 視 指 標 及 建 立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課 程 推 動 成 員 會 委 員, 應 強 制 或 半 強 制 接 受 性 別 及 人 權 教 效 執 行 以 及 具 影 響 性 效 檢 視 指 標 育 訓 練 ( 二 ) 進 行 學 生 教 師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素 養 檢 核 之 抽 樣 調 查, 同 時 進 行 量 表 滾 動 修 正 23 收 集 教 育 訓 練 中 的 性 霸 凌 性 騷 擾 發 生 率 資 料, 建 立 積 極 的 預 防 及 支 持 受 害 者 服 務 審 查 委 員 會 建 議 政 府 : (i) 開 始 嚴 謹 地 收 集 所 有 的 教 育 層 級 及 訓 練 性 別 統 計 蒐 集 及 分 析 :105-106 年 參 考 聯 合 國 婦 女 暴 力 研 究 資 料, 研 議 辦 理 女 學 生 日 常 遭 受 性 別 暴 力 經 驗 及 頻 率 之 調 查, 以 瞭 解 性 別 暴 力 之 普 及 性 及 發 生 率 性 罷 凌 及 性 騷 擾 是 否 對 特 定 女 性 群 體 發 生 較 大 影 響 的 調 查 方 式 預 防 及 支 持 受 害 者 服 務 是 否 落 實 的 評 估 方 式 19
審 查 委 員 會 總 結 意 見 與 建 議 已 提 出 的 重 點 目 標 期 程 及 措 施 尚 未 提 出 的 目 標 期 程 及 措 施 單 位 中 有 關 性 罷 凌 及 性 騷 擾 的 普 及 性 及 發 生 率 資 料, 以 及 是 否 有 對 特 定 婦 女 及 女 孩 群 體 特 別 大 的 影 響 (ii) 在 所 有 的 教 育 層 級 及 訓 練 單 位 中, 建 立 更 專 業 人 員 培 訓 :104 年 辦 理 學 校 執 行 校 園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或 性 霸 凌 防 治 教 育 之 專 業 人 員 培 訓 3 梯 次, 每 梯 次 120 人 參 加, 以 及 校 園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或 性 霸 凌 調 查 專 業 人 員 培 被 害 人 支 持 服 務 : 應 加 強 對 性 霸 凌 及 性 騷 擾 被 害 人 的 支 持 及 充 權 服 務, 並 評 估 是 否 有 效 落 實 積 極 的 預 防 及 支 持 性 霸 凌 及 性 騷 擾 的 受 害 者 之 服 務 訓, 初 階 180 人 進 階 180 人 高 階 120 人 精 進 ( 分 議 題 )200 人 次, 將 跨 性 別 學 生 及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事 件 納 入 培 訓 課 程 之 案 例 討 論 24 提 供 未 成 年 懷 孕 的 支 持 服 務, 並 公 開 宣 導 可 用 的 支 持 服 務 機 會 及 管 道 審 查 委 員 會 敦 促 政 府 提 供 女 孩 於 懷 孕 期 間 或 懷 孕 後, 返 回 校 園 之 必 要 支 持 服 務, 包 括 具 便 利 及 可 負 擔 的 托 育 服 務 心 理 諮 商 建 立 自 信 親 職 課 程 經 濟 協 助 在 家 學 習 機 會 或 彈 性 的 課 表, 以 及 同 儕 和 支 持 團 體, 應 該 公 開 宣 導 這 些 可 用 的 支 持 服 務 之 機 會 及 渠 道 女 性 支 持 服 務 : ( 一 ) 督 促 各 縣 市 政 府 對 轄 屬 學 校 之 未 成 年 懷 孕 學 生 個 案 追 蹤 掌 握, 以 維 護 其 就 學 權 益,106 年 底 達 成 零 中 輟 之 願 景 ( 二 )104 年 底 整 合 社 政 教 育 衛 生 等 機 關 訂 定 服 務 流 程, 完 成 單 一 窗 口 建 置, 提 供 未 成 年 懷 孕 少 女 及 未 成 年 父 母 個 案 管 理 服 務, 主 動 協 助 所 需 情 緒 支 持 經 濟 補 助 托 育 服 務 安 置 服 務 出 養 復 學 就 業 及 醫 療 保 健 等 服 務 政 策 資 源 宣 導 : 持 續 結 合 民 間 團 體 推 動 辦 理 未 成 年 懷 孕 少 女 及 未 成 年 父 母 相 關 服 務 方 案 及 宣 導 措 施 宣 導 活 動 預 計 觸 及 的 人 口 數 及 組 成 公 眾 性 別 意 識 提 升 : 應 將 男 孩 納 入 預 防 非 預 期 懷 孕 之 宣 導 重 點 未 成 年 懷 孕 支 持 服 務 : (ㄧ) 應 整 合 校 園 各 處 室 資 源, 確 保 懷 孕 學 生 不 因 產 前 假 分 娩 假 流 產 假 育 嬰 假 等 被 迫 休 學 扣 考 或 影 響 成 績 ; 並 應 提 供 各 種 彈 性 學 習 的 機 會, 協 助 懷 孕 學 生 返 回 校 園 ( 二 ) 應 盤 點 並 整 合 各 部 會 投 入 提 供 未 成 年 懷 孕 少 女 及 未 成 年 父 母 個 案 管 理 服 務 的 經 費 和 資 源, 確 保 各 縣 市 的 人 力 與 資 源 充 足 ( 三 ) 應 調 查 : 有 多 少 非 預 期 懷 孕 願 意 使 用 體 制 資 源? 又 有 多 少 學 生 可 以 保 持 就 學 狀 態 或 有 多 少 人 在 生 育 後 能 回 到 學 校 繼 續 接 受 教 育? 另 在 績 效 指 標 中 呈 現 服 務 結 果 20
三 人 身 安 全 ( 第 15 16 17 18 點 ) 審 查 委 員 會 總 結 意 見 與 建 議 已 提 出 的 重 點 目 標 期 程 及 措 施 尚 未 提 出 的 目 標 期 程 及 措 施 15 修 訂 人 口 販 運 防 制 法, 符 合 國 際 公 約 標 準 並 反 映 公 民 社 會 及 專 家 的 觀 點 審 查 委 員 會 建 議 政 府 根 據 聯 合 國 打 擊 跨 國 有 組 織 犯 罪 公 約 關 於 預 防 禁 止 和 懲 治 販 運 人 口 特 別 是 婦 女 和 兒 童 行 為 的 補 充 議 定 書 進 行 草 案 修 訂, 亦 建 議 此 草 案 要 反 映 出 及 婦 女 販 運 議 題 相 關 之 公 民 社 會 及 專 家 的 觀 點 立 法 與 修 法 :103 年 與 民 間 團 體 召 開 3 場 修 法 座 談 會, 預 定 104 年 6 月 提 出 人 口 販 運 防 制 法 修 正 草 案 送 行 政 院 審 議, 並 就 不 符 合 補 充 議 定 書 部 分 提 出 對 照 說 明 修 法 預 定 完 成 期 程 未 能 符 合 補 充 議 定 書 部 分 的 替 代 措 施 達 成 補 充 議 定 書 要 求 的 期 程 人 口 販 運 被 害 人 之 保 護 扶 助 : 有 關 人 口 販 運 被 害 人 及 其 子 女 之 保 障 不 足 問 題, 應 盤 點 各 部 會 可 提 供 之 相 關 補 助, 整 合 中 央 及 地 方 政 府 之 做 法, 並 參 考 CEDAW 第 32 號 一 般 性 建 議 與 兒 童 權 利 公 約 相 關 規 定, 來 加 強 保 障 16 設 置 預 防 與 調 查 性 交 易 剝 削 相 關 網 路 犯 罪 的 永 久 專 門 單 位, 並 保 障 所 涉 人 員 的 人 權 審 查 委 員 會 敦 促 政 府 於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設 置 永 久 的 專 門 單 位, 藉 以 預 防 與 調 查 這 些 網 路 犯 罪 審 查 委 員 會 亦 建 議 這 些 資 訊 須 橫 跨 調 查 指 揮 單 位 及 行 政 院 性 別 平 等 處 來 共 享, 並 透 過 機 構 建 立 : ( 一 )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於 103 年 成 立 防 治 組, 為 強 化 婦 幼 安 全 專 責 單 位 ( 二 ) 推 動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警 察 局 科 技 偵 查 組 法 制 化, 俟 下 次 組 織 改 造 時 機 提 出 討 論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設 置 永 久 專 門 單 位 的 具 體 期 程 永 久 專 門 單 位 功 能 : 專 門 永 久 單 位 的 功 能 應 該 包 含 監 督 網 路 犯 罪 偵 辦 過 程 是 否 符 合 程 序 正 義, 亦 應 包 含 衛 生 心 理 專 業 保 障 措 施 保 護 所 涉 人 員 的 人 權 性 別 統 計 蒐 集 及 分 析 : 建 立 人 口 販 運 案 件 資 料 庫, 除 可 供 司 法 機 關 查 詢 登 錄 外, 被 害 人 之 安 置 庇 護 等 資 料, 亦 可 於 該 系 統 查 詢 登 錄, 各 單 位 均 可 分 享 17 進 行 錯 誤 審 量 女 性 意 願 及 引 用 法 律 之 普 及 性 研 究, 並 懲 戒 引 用 錯 誤 的 檢 察 官 與 法 官 性 別 統 計 蒐 集 及 分 析 : 為 尋 求 量 刑 妥 當 減 少 歧 異 俾 量 刑 能 符 合 罪 刑 相 當 及 比 例 原 則, 檢 視 檢 察 官 與 法 官 引 用 法 律 是 否 有 誤 的 措 施 及 期 程 21
審 查 委 員 會 總 結 意 見 與 建 議 已 提 出 的 重 點 目 標 期 程 及 措 施 尚 未 提 出 的 目 標 期 程 及 措 施 審 查 委 員 會 強 烈 建 議, 政 府 應 進 行 檢 察 官 與 法 官 這 類 錯 誤 引 用 法 律 普 及 性 之 研 究 同 時 也 敦 促 政 府 懲 戒 犯 錯 的 檢 察 官 與 法 官 建 置 妨 害 性 自 主 罪 量 刑 資 訊 系 統, 並 於 103 年 6 月 開 放 予 檢 察 官 律 師 及 案 件 當 事 人 使 用 ; 另 研 議 制 定 妨 害 性 自 主 罪 量 刑 審 酌 事 項 參 考 表, 提 供 法 官 量 刑 參 考 研 究 或 分 析 : 應 進 一 步 檢 視 量 刑 資 訊 系 統 自 103 年 6 月 12 日 開 放 使 用 以 來, 法 官 量 刑 是 否 按 照 量 刑 系 統 指 標 判 刑? 量 刑 資 訊 系 統 對 法 官 判 刑 是 否 有 幫 助? 加 害 人 是 否 得 到 應 有 的 懲 罰? 對 後 續 量 刑 刑 度 追 蹤 之 規 劃 為 何? 立 法 或 修 法 : 應 提 出 修 訂 刑 法 妨 害 性 自 主 罪 章 之 具 體 期 程, 並 納 入 國 外 對 於 性 犯 罪 思 維 轉 變 的 研 究 ( 如 違 反 意 願 與 否 之 舉 證 責 任 轉 換 性 行 為 內 涵 等 ), 且 應 邀 請 民 間 團 體 參 與 研 議 18 配 置 資 源 落 實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法, 評 立 法 或 修 法 :104 年 1 月 23 日 家 庭 暴 力 防 評 估 家 庭 暴 力 政 策 有 效 性 的 措 施 及 期 程 估 現 行 措 施 有 效 性 及 挑 戰, 並 提 出 未 來 行 動 治 法 修 正 草 案 33 條 經 立 法 院 通 過, 修 正 審 查 委 員 會 建 議 政 府 : 重 點 包 括 : 明 定 防 治 基 金 來 源 及 各 單 為 權 (i) 徹 底 實 施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法 ; 責 延 長 通 常 保 護 令 效 期 並 取 消 延 長 次 數 的 家 暴 防 治 與 教 育 宣 導 : 應 規 劃 預 防 家 庭 暴 (ii) 配 置 特 定 資 源 以 打 擊 家 庭 暴 力 ; 限 制 目 睹 家 庭 暴 力 的 兒 童 少 年 納 入 保 護 令 力 的 具 體 措 施, 例 如 加 強 有 關 預 防 親 密 關 係 暴 (iii) 評 估 家 庭 暴 力 現 況 政 策 措 施 有 效 性 挑 範 疇 及 訂 定 被 害 人 隱 私 權 保 護 措 施 等 力 與 心 理 健 康 的 教 育 和 訓 練,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規 戰 及 克 服 挑 戰 之 方 法 等, 並 提 出 未 來 行 評 估 工 具 發 展 :105-108 年 發 展 國 內 有 關 非 劃 婚 姻 或 伴 侶 諮 商 輔 導 工 作, 並 運 用 各 種 媒 動 ; 和 兒 少 保 護 之 家 庭 暴 力 事 件 分 類 處 置 模 式 及 材 管 道 提 供 外 配 充 足 人 身 安 全 保 護 資 訊 等 (iv) 確 保 保 護 令 依 法 及 時 核 發 相 關 評 估 輔 助 工 具 婚 姻 移 民 受 暴 者 之 保 護 扶 助 : 整 合 相 關 服 務 資 源, 強 化 受 暴 外 籍 與 大 陸 配 偶 之 保 護 扶 助 措 施, 並 輔 導 地 方 政 府 結 合 民 間 團 體 提 供 遭 遇 家 庭 暴 力 之 外 籍 與 大 陸 配 偶 庇 護 安 置 服 務, 及 加 強 人 身 安 全 預 防 宣 導 等, 以 對 其 人 22
審 查 委 員 會 總 結 意 見 與 建 議 已 提 出 的 重 點 目 標 期 程 及 措 施 尚 未 提 出 的 目 標 期 程 及 措 施 身 安 全 保 護 家 庭 暴 力 防 護 網 推 動 : 受 暴 個 案 如 經 評 估 屬 高 危 機 個 案 者, 即 透 過 高 危 機 網 絡 會 議 平 台 連 結 網 絡 合 作, 共 同 執 行 相 關 安 全 行 動 策 略, 維 護 被 害 人 人 身 安 全 保 護 令 及 時 核 發 : 緊 急 保 護 令 法 院 皆 於 4 小 時 內 核 發, 並 有 統 計 追 蹤 ; 暫 時 保 護 令 核 發 速 度 涉 及 法 官 或 司 法 事 務 官 審 理 方 式, 規 劃 在 不 影 響 法 官 獨 立 審 判 情 形 下, 於 104 年 下 半 年 家 事 法 官 訓 練 或 業 務 座 談 會 時 邀 請 核 發 速 度 較 理 想 之 法 院 經 驗 分 享, 期 對 縮 短 核 發 保 護 令 時 間 有 所 助 益 23
四 公 共 參 與 及 就 業 經 濟 ( 第 25 26 27 30 31 點 ) 審 查 委 員 會 總 結 意 見 與 建 議 已 提 出 的 重 點 目 標 期 程 及 措 施 尚 未 提 出 的 目 標 期 程 及 措 施 25 提 供 便 利 可 負 擔 的 托 育 服 務 及 暫 行 措 施, 提 高 女 性 勞 動 參 與 率 審 查 委 員 會 敦 促 政 府 提 供 具 便 利 及 可 負 擔 的 目 標 :104 年 ( 底 ) 女 性 整 體 勞 參 率 達 50.08%, 105 年 ( 底 ) 達 51.0% 性 別 統 計 蒐 集 及 分 析 : 綜 整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按 年 齡 別 ( 特 別 是 中 高 齡 婦 女 ) 設 定 女 性 勞 參 率 目 標 及 時 程 達 成 上 述 目 標 的 暫 行 特 別 措 施 托 育 服 務, 並 採 取 設 定 特 定 目 標 及 時 程 表 之 暫 相 關 統 計 資 料 發 現, 就 年 齡 別 分,45 歲 以 上 行 特 別 措 施, 以 提 高 女 性 勞 參 率, 並 建 議 政 府 女 性 勞 參 率 較 為 低 落, 係 家 庭 照 顧 責 任 性 別 統 計 蒐 集 及 分 析 : 主 計 總 處 應 參 考 聯 合 進 行 全 面 性 的 研 究 來 發 展 提 升 女 性 勞 參 率 之 與 職 場 環 境 不 利 等 因 素 影 響 我 國 中 高 齡 國 的 人 權 指 標, 於 婦 女 勞 參 率 相 關 統 計 中, 政 策 婦 女 勞 動 參 與 增 列 教 育 程 度 產 業 類 別 及 族 群 等 分 眾 統 克 服 女 性 就 業 障 礙 : 提 升 婦 女 勞 參 率 之 政 策 計, 國 發 會 與 相 關 部 會 才 能 據 此 設 定 目 標 重 點 為 營 造 兼 顧 家 庭 與 工 作 之 友 善 職 場, 時 程 及 研 提 暫 行 特 別 措 施 促 進 婦 女 就 業, 相 關 部 會 將 持 續 推 動 托 育 彈 性 工 時 消 除 職 場 性 別 歧 視 職 務 再 設 計 就 業 服 務 及 職 業 訓 練 等 相 關 措 施 102 至 105 年 國 家 發 展 計 畫 26 收 集 薪 資 資 料 並 建 立 措 施 及 實 施 機 制, 解 決 男 女 薪 資 差 距 審 查 委 員 會 敦 促 政 府 收 集 不 同 性 別 技 術 程 度 部 門 職 業 年 齡 及 族 群 的 薪 資 比 較 資 料, 制 定 具 特 定 目 標 的 具 體 措 施 和 實 施 機 制 來 解 決 薪 資 差 距 和 其 他 無 法 實 現 同 值 同 酬 的 障 礙 性 別 統 計 蒐 集 及 分 析 : ( 一 ) 現 有 各 項 薪 資 調 查 資 料 如 下 :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受 僱 員 工 薪 資 調 查 定 期 產 生 部 門 別 及 行 業 別 之 兩 性 薪 資 資 料 ; 人 力 運 用 調 查 定 期 產 生 職 業 別 及 年 齡 別 之 兩 性 主 要 工 作 收 入 資 料 勞 動 部 身 心 障 礙 者 勞 動 狀 況 調 查 蒐 集 身 心 障 礙 者 之 兩 性 薪 資 原 住 民 就 業 狀 況 調 查 蒐 集 原 住 民 之 兩 性 縮 小 薪 資 差 距 的 目 標 及 時 程 達 成 上 述 目 標 的 具 體 措 施 性 別 統 計 蒐 集 及 分 析 : 各 部 會 調 查 蒐 集 各 群 體 薪 資 資 料 時, 除 了 比 較 特 定 群 體 內 的 男 女 薪 資 差 距, 也 應 比 較 不 同 群 體 婦 女 間 的 薪 資 差 異, 並 據 以 制 定 具 特 定 目 標 的 具 體 措 施, 來 改 善 薪 資 差 距 實 現 同 值 同 酬 為 此, 不 24
審 查 委 員 會 總 結 意 見 與 建 議 已 提 出 的 重 點 目 標 期 程 及 措 施 尚 未 提 出 的 目 標 期 程 及 措 施 薪 資 同 部 門 主 責 的 調 查 工 具 之 間, 不 論 在 問 卷 的 ( 二 ) 同 工 同 酬 委 託 研 究 ( 未 提 出 完 成 期 程 ) 收 集 或 變 項 的 設 計, 必 須 具 有 比 較 性 27 提 供 家 事 及 外 籍 移 工 符 合 國 際 人 權 標 準 的 法 律 保 障 審 查 委 員 會 建 議 政 府 提 供 家 事 及 外 籍 移 工 法 律 保 障, 並 需 符 合 CEDAW CEDAW 委 員 會 第 26 號 建 議 有 關 女 性 移 工 的 保 護 保 護 移 工 及 其 家 屬 權 利 國 際 公 約 國 際 勞 工 組 織 有 關 家 事 勞 工 公 約 同 時, 審 查 委 員 會 敦 促 執 行 公 民 與 政 治 權 利 國 際 公 約 與 經 濟 社 會 文 化 權 利 國 際 公 約 國 際 獨 立 專 家 團 就 移 工 和 其 勞 動 狀 況 所 提 之 建 議 30 提 高 農 村 女 性 公 共 參 與, 提 供 從 農 女 性 知 識 技 能, 及 配 置 基 金 給 農 村 女 性 方 案 審 查 委 員 會 建 議 政 府 在 擬 訂 及 執 行 國 家 或 地 方 層 級 的 農 村 發 展 計 畫 時, 應 納 入 女 性 並 建 議 農 會 漁 會 及 農 田 水 利 會 決 策 階 層 須 達 1/3 女 性 參 與 的 原 則 此 外 也 敦 促 政 府 進 行 農 村 婦 女 能 力 及 教 育 方 案, 以 提 供 她 們 關 於 現 代 化 生 產 販 售 行 銷 及 財 務 管 理 的 知 識 和 技 能 委 員 會 進 一 步 建 議 政 府 要 分 配 基 金 給 農 村 婦 女 提 出 的 方 案, 包 含 女 性 自 組 合 作 社 的 方 案 立 法 或 修 法 : ( 一 ) 家 事 勞 工 保 障 法 草 案 於 行 政 院 審 議 中, 立 法 程 序 未 完 成 前, 研 議 將 工 資 等 重 要 勞 動 條 件 納 入 契 約 之 可 行 性, 以 保 障 家 事 勞 工 之 權 益 ( 二 ) 就 業 服 務 法 修 正 草 案 中 增 訂 禁 止 雇 主 扣 留 外 勞 證 件 之 規 定, 於 103 年 7 月 送 立 法 院 審 議 性 別 意 識 宣 導 : 持 續 於 職 員 在 職 訓 練 業 務 溝 通 會 議 或 教 育 訓 練 課 程, 適 時 向 農 會 漁 會 農 田 水 利 會 員 工 宣 導 CEDAW 公 約, 亦 請 各 會 於 會 員 大 會 期 間 向 會 員 溝 通 及 推 廣 性 別 主 流 化 之 政 策, 以 期 增 加 女 性 會 員 參 與 決 策 階 層 之 意 願 女 性 能 力 建 構 : 推 動 農 業 推 廣 教 育 數 位 學 習 計 畫 及 漁 村 技 藝 傳 承 推 廣 教 育 計 畫 ( 未 提 出 執 行 期 程 ) 暫 行 特 別 措 施 :104 年 6 月 完 成 農 委 會 農 業 推 廣 教 育 設 施 補 助 計 畫 研 提 及 補 助 要 點 研 立 法 及 修 法 預 定 完 成 期 程 立 法 程 序 完 成 前, 保 障 女 性 移 工 保 健 服 務 住 所 隱 私 及 家 庭 團 聚 等 權 利 的 措 施 女 性 移 工 諮 詢 : 應 加 強 外 籍 移 工 的 生 活 諮 詢 各 項 教 育 計 畫 預 計 期 程 觸 及 人 口 數 及 組 成 ( 性 別 年 齡 等 ) 與 效 益 分 配 基 金 給 農 村 婦 女 提 出 的 方 案 擬 訂 及 執 行 國 家 或 地 方 層 級 的 農 村 發 展 計 畫 時, 納 入 農 村 婦 女 意 見 的 具 體 做 法 立 法 或 修 法 : 建 議 修 訂 農 會 法, 改 變 農 會 會 員 每 戶 以 1 人 為 限 的 規 定, 從 根 本 改 善 女 性 參 與 率 低 的 問 題, 也 增 進 女 性 在 公 共 參 與 產 銷 管 理 資 源 資 訊 取 得 等 方 面 的 機 會 公 民 參 與 : 政 府 在 擬 定 及 進 行 農 村 相 關 重 大 25
審 查 委 員 會 總 結 意 見 與 建 議 已 提 出 的 重 點 目 標 期 程 及 措 施 尚 未 提 出 的 目 標 期 程 及 措 施 修, 於 農 漁 會 推 廣 教 育 設 施 補 助 計 畫 中, 擬 定 優 先 補 助 女 性 選 任 人 員 比 率 較 高 之 農 漁 會 之 規 定 政 策 討 論 時 應 適 度 開 放 民 間 團 體 參 與 管 道, 以 及 早 建 立 共 識, 協 助 政 策 推 動 31 運 用 暫 行 特 別 措 施 提 高 原 住 民 女 性 公 共 參 與, 及 評 估 既 有 原 住 民 女 性 相 關 措 施 的 有 效 性 審 查 委 員 會 建 議 政 府 運 用 暫 行 特 別 措 施, 包 含 1/3 性 別 比 例 原 則, 以 增 加 原 住 民 女 性 的 代 表 性 並 建 議 政 府 蒐 集 有 關 原 住 民 婦 女 參 與 地 方 公 開 選 舉 及 公 共 事 務 的 資 料 審 查 委 員 會 進 一 步 建 議 政 府 評 估 既 存 的 原 住 民 婦 女 相 關 措 施 的 有 效 性, 並 定 期 諮 詢 原 住 民 婦 女 有 關 原 住 民 社 區 就 業 與 經 濟 方 案 的 意 見 性 別 統 計 蒐 集 及 分 析 : 全 國 22 個 直 轄 市 及 縣 市 地 方 政 府, 其 設 有 專 責 處 理 原 住 民 族 事 務 之 局 處 或 委 員 會 等 單 位 有 13 個, 女 性 擔 任 主 管 計 有 5 位, 已 達 1/3 性 別 比 例 原 則 暫 行 特 別 措 施 :104 年 1 月 1 日 至 105 年 12 月 原 民 會 實 施 公 務 人 員 簡 任 以 上 女 性 人 員 性 別 比 例 原 則 暫 行 措 施, 至 105 年 底 提 高 簡 任 官 等 女 性 比 例 3% 公 民 參 與 : 透 過 原 住 民 族 女 性 意 見 領 袖 人 才 培 訓, 諮 詢 原 住 民 婦 女 有 關 原 住 民 社 區 就 業 經 濟 方 案 之 意 見, 作 為 調 整 就 業 計 畫 之 參 據 增 加 原 住 民 女 性 代 表 性 的 領 域 目 標 及 時 程 達 成 上 述 目 標 的 暫 行 特 別 措 施 蒐 集 原 住 民 婦 女 參 與 地 方 公 開 選 舉 及 公 共 事 務 資 料 的 範 圍 及 時 程 評 估 既 有 原 住 民 女 性 相 關 措 施 有 效 性 的 作 法 及 時 程 性 別 統 計 蒐 集 及 分 析 : 公 部 門 調 查 蒐 集 原 住 民 族 相 關 統 計 時, 應 同 時 處 理 族 裔 與 性 別 變 項, 即 除 了 比 較 原 住 民 女 性 / 男 性 間 的 差 異, 也 應 比 較 原 住 民 / 非 原 住 民 ( 或 全 國 ) 女 性, 據 以 擬 定 相 對 應 且 符 合 原 住 民 族 婦 女 需 求 的 政 策 與 措 施 26
五 衛 生 福 利 及 家 庭 ( 第 20 28 29 32 33 34 35 點 ) 審 查 委 員 會 總 結 意 見 與 建 議 已 提 出 的 重 點 目 標 期 程 及 措 施 尚 未 提 出 的 目 標 期 程 及 措 施 28 制 定 婦 女 健 康 行 動 計 畫 並 配 置 預 算, 規 劃 被 邊 緣 化 婦 女 方 便 取 得 的 醫 療 照 顧 服 務 審 查 委 員 會 建 議 : (i) 制 定 婦 女 健 康 政 策 的 行 動 計 畫, 並 配 置 相 女 性 健 康 行 動 計 劃 制 定 : 建 構 優 質 之 生 育 保 健 服 務 體 系 促 進 青 少 年 性 健 康 減 少 菸 品 對 女 性 健 康 之 危 害 推 動 婦 女 職 場 健 康 加 強 婦 女 癌 症 篩 檢 宣 導 及 提 供 篩 檢 服 務 婦 女 各 項 行 動 計 畫 的 目 標 及 預 算 配 置 脆 弱 女 性 可 用 的 醫 療 照 顧 服 務 之 短 期 及 長 期 目 標 納 入 性 別 觀 點 的 心 理 健 康 方 案 關 預 算 更 年 期 賦 能 保 健 諮 詢 服 務 計 畫 高 風 險 孕 產 (ii) 健 康 政 策 的 行 動 計 畫 不 能 僅 止 於 防 治 疾 而 追 蹤 關 懷 服 務 計 畫 性 別 統 計 蒐 集 及 分 析 : 應 將 原 住 民 身 心 障 病, 而 要 以 讓 女 性 維 持 良 好 健 康 為 目 標, 女 性 整 合 門 診 設 立 :101 年 底 醫 學 中 心 完 成 設 礙 者 納 入 全 人 口 及 特 定 人 口 群 健 康 監 測 調 查 並 規 劃 農 村 及 新 移 民 身 心 障 礙 等 弱 勢 及 立,105 年 底 公 立 醫 院 完 成 設 立,110 年 底 其 對 象, 並 建 立 相 關 性 別 指 標 被 邊 緣 化 婦 女 可 方 便 使 用 的 醫 療 照 顧 服 他 醫 院 完 成 設 立 專 業 人 員 培 訓 : 應 於 醫 學 教 育 和 在 職 訓 練 務 之 短 期 及 長 期 目 標 脆 弱 女 性 醫 療 照 顧 : 持 續 推 動 獎 勵 偏 遠 及 中, 納 入 多 元 性 別 知 識, 促 進 醫 護 輔 導 (iii) 心 理 健 康 方 案 需 納 入 性 別 觀 點, 例 如 注 意 長 照 資 源 不 足 地 區 設 置 在 地 且 社 區 化 長 期 照 社 工 及 教 育 人 員 瞭 解 不 同 性 別 群 體 需 求 到 影 響 婦 女 心 理 健 康 之 社 會 及 生 理 因 護 服 務 據 點 計 畫 長 照 資 源 不 足 地 區 建 置 制 定 行 動 計 畫 : 各 項 計 畫 應 納 入 偏 鄉 婦 女 素, 例 如 產 後 憂 鬱 症 ; 和 失 智 症 社 區 服 務 計 畫 原 住 民 族 及 離 島 地 新 移 民 身 心 障 礙 青 少 女 女 同 志 及 其 他 (iv) 婦 女 健 康 政 策 的 重 點 要 包 含 青 少 女 健 康 區 醫 療 保 健 服 務 計 畫 等 被 邊 緣 化 婦 女 的 需 求 政 策, 例 如 預 防 少 女 懷 孕 減 少 人 工 流 女 性 心 理 健 康 促 進 : 擬 訂 婦 女 生 產 前 後 青 少 女 健 康 政 策 : 應 積 極 規 劃 青 少 年 性 健 康 產 以 及 少 女 與 年 輕 未 婚 女 性 獲 得 生 育 和 之 心 理 健 康 促 進 試 辦 方 案 ( 未 提 出 完 成 期 諮 詢 服 務 中 心, 加 強 性 教 育 與 性 健 康 專 業 諮 性 健 康 資 訊 與 服 務 的 管 道 程 ) 詢 人 員 的 性 別 敏 感 度, 提 供 青 少 女 正 向 性 教 校 園 性 教 育 實 施 :104-106 年 維 護 及 充 實 性 育 觀 點, 包 括 肯 認 不 同 性 別 主 體 的 自 我 認 教 育 教 學 資 源 網 並 提 供 電 話 諮 詢 訂 定 中 同 自 尊 與 自 信 的 建 立 各 種 價 值 的 探 討 小 學 性 教 育 之 具 體 策 略 辦 理 愛 滋 防 治 教 育 學 習 親 密 關 係 的 協 商 互 相 尊 重 與 尋 找 共 識 師 資 專 業 成 長 培 訓 等 等 具 體 內 容 27
審 查 委 員 會 總 結 意 見 與 建 議 已 提 出 的 重 點 目 標 期 程 及 措 施 尚 未 提 出 的 目 標 期 程 及 措 施 32 收 集 身 心 障 礙 婦 女 現 況 資 料, 制 定 全 面 性 政 策 及 行 動 計 畫 審 查 委 員 會 建 議 政 府 收 集 身 心 障 礙 婦 女 現 況 資 料, 區 分 一 切 相 關 類 別, 據 以 制 定 全 面 性 的 政 策 及 行 動 計 畫 性 別 統 計 蒐 集 及 分 析 :106 年 12 月 完 成 身 心 障 礙 者 生 活 狀 況 及 各 項 需 求 評 估 調 查 報 告, 作 為 全 面 性 政 策 及 行 動 計 畫 的 參 考 女 性 能 力 建 構 : 持 續 辦 理 身 心 障 礙 者 多 元 化 職 業 訓 練 推 動 身 心 障 礙 者 體 育 休 閒 活 動 克 服 女 性 參 與 障 礙 : 持 續 提 供 友 善 便 利 之 無 障 礙 生 活 環 境 蒐 集 身 心 障 礙 婦 女 因 其 族 群 地 域 或 其 他 身 分 交 織 下 的 就 學 就 業 醫 療 照 顧 情 況, 以 及 受 暴 處 境 等 依 據 上 述 資 料, 納 入 性 別 觀 點 回 應 女 性 身 心 障 礙 者 差 異 需 求 的 措 施 及 期 程 性 別 統 計 蒐 集 及 分 析 : 政 府 於 各 項 例 行 調 查 統 計 應 有 是 否 為 身 心 障 礙 者 之 身 分 別 統 計, 並 深 入 瞭 解 造 成 性 別 落 差 的 原 因 ; 與 身 心 障 礙 者 有 關 之 調 查, 亦 應 讓 身 心 障 礙 者 及 團 體 參 與 問 卷 及 抽 樣 設 計 制 定 政 策 及 行 動 計 畫 : 身 心 障 礙 者 性 別 統 計 建 置 後 應 有 相 對 應 之 全 面 性 積 極 措 施, 例 如 行 政 院 性 平 會 委 員 應 納 入 身 心 障 礙 婦 女 代 表 ; 提 供 職 訓 和 就 業 輔 導 需 考 量 不 同 性 別 之 身 心 障 礙 者 的 差 異 需 求 ; 應 要 求 建 築 相 關 系 所 納 入 無 障 礙 環 境 課 程 ; 應 制 定 無 障 礙 空 間 標 準 辦 理 無 障 礙 環 境 設 施 講 習 訓 練 等 20 修 正 國 籍 法, 保 障 外 籍 配 偶 國 籍 權, 及 歸 化 後 不 因 犯 罪 而 遭 撤 銷 國 籍 審 查 委 員 會 敦 促 政 府 修 正 國 籍 法, 在 婚 姻 移 民 取 得 臺 灣 國 籍 之 前, 不 可 要 求 外 籍 配 偶 放 棄 其 原 屬 國 籍 審 查 委 員 會 也 建 議, 對 於 丈 夫 死 亡 失 蹤 或 是 被 丈 夫 施 暴 的 妻 子, 應 被 允 許 立 法 或 修 法 : ( 一 )103 月 12 月 國 籍 法 修 正 草 案 經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通 過, 並 積 極 推 動 草 案 於 立 法 院 第 8 屆 第 7 會 期 (104 年 2-5 月 ) 優 先 審 議 通 過, 相 關 修 正 重 點 如 下 : 外 籍 人 士 先 經 許 可 歸 化 後 再 喪 失 原 屬 國 修 法 程 序 完 成 前, 保 障 外 籍 配 偶 居 留 工 作 及 社 會 保 險 的 措 施 立 法 或 修 法 : 國 籍 法 應 刪 除 品 行 端 正 之 抽 象 歸 化 要 件, 無 犯 罪 紀 錄 應 朝 微 罪 不 罰 方 向 修 訂 ; 而 不 論 丈 夫 死 亡 失 蹤 或 是 28
審 查 委 員 會 總 結 意 見 與 建 議 已 提 出 的 重 點 目 標 期 程 及 措 施 尚 未 提 出 的 目 標 期 程 及 措 施 留 在 臺 灣 可 有 工 作 許 可 以 及 必 要 的 社 會 保 險 措 施 外 籍 配 偶 歸 化 後, 除 非 是 假 結 婚, 不 會 因 為 犯 罪 而 被 撤 銷 臺 灣 國 籍 審 查 委 員 會 另 外 要 求 有 適 用 於 全 臺 灣 的 放 寬 財 力 證 明 的 統 一 申 請 表 格 籍, 於 1 年 內 提 出 喪 失 原 有 國 籍 證 明, 未 依 規 定 提 出 喪 失 原 有 國 籍 證 明 前, 應 不 予 許 可 其 定 居 屆 期 未 提 出 者, 撤 銷 其 歸 化 許 可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配 偶, 經 法 院 核 發 民 事 保 護 令 後 離 婚 且 未 再 婚, 或 其 配 偶 死 亡 後 未 再 婚 且 扶 養 其 配 偶 之 父 母, 歸 化 要 件 與 婚 姻 關 係 存 續 中 之 配 偶 相 同 ( 二 ) 依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法 現 行 規 定, 喪 失 原 國 籍, 尚 未 取 得 我 國 國 籍 者, 於 事 實 發 生 之 翌 日 起 30 日 內, 向 內 政 部 移 民 署 申 請 居 留, 經 許 可 後, 發 給 外 僑 居 留 證 ( 三 ) 依 國 籍 法 施 行 細 則 現 行 規 定, 外 被 丈 夫 施 暴, 只 要 不 可 歸 責 太 太 一 方, 即 應 可 留 台, 不 應 有 其 他 但 書 ; 且 應 限 縮 第 19 條 有 關 5 年 內 可 以 撤 銷 國 籍 之 規 定, 以 避 免 不 斷 製 造 無 國 籍 案 件 性 別 統 計 蒐 集 及 分 析 : 應 參 考 聯 合 國 難 民 署 指 導 原 則 對 於 無 國 籍 人 之 定 義, 每 年 定 期 公 布 我 國 境 內 無 國 籍 人 的 性 別 統 計, 且 應 跨 部 會 協 調 提 出 協 助 無 國 籍 人 脫 離 無 國 籍 狀 態 的 措 施 研 擬 適 當 措 施 : 應 與 地 方 政 府 協 調 確 保 無 國 籍 人 在 我 國 仍 享 有 基 本 生 存 權 之 作 法 及 流 程, 且 應 公 告 讓 相 關 民 間 團 體 知 悉 籍 配 偶 申 請 歸 化 所 需 之 財 力 證 明 均 無 金 額 限 制, 且 明 確 規 範 得 提 憑 為 財 力 證 明 之 文 件, 是 已 無 須 另 訂 財 力 證 明 統 一 申 請 表 格 29 廢 除 強 制 篩 檢 HIV 要 求 及 限 制 愛 滋 感 染 婦 女 之 規 定 審 查 委 員 會 建 議 政 府 廢 除 強 制 檢 驗 HIV 的 要 求, 及 移 除 限 制 感 染 HIV 或 愛 滋 病 的 婦 女 入 境 停 留 與 居 留 權 的 各 項 規 定 立 法 或 修 法 : 修 正 人 類 免 疫 缺 乏 病 毒 傳 染 防 治 及 感 染 者 權 益 保 障 條 例 第 18-20 條, 取 消 外 籍 HIV 感 染 者 入 境 停 留 及 居 留 限 制, 並 於 104 年 2 月 4 日 公 布 施 行 就 業 服 務 法 第 48 條 第 3 項 強 制 外 籍 勞 工 篩 檢 相 關 規 定 的 修 法 期 程 對 已 遭 遣 送 出 境 婦 女 所 提 供 的 救 濟 措 施 救 濟 措 施 : 衛 福 部 應 提 供 已 遭 遣 送 出 境 之 婦 女 相 關 救 濟 措 施 立 法 或 修 法 : 勞 動 部 應 一 併 修 訂 就 業 服 務 法 第 48 條 第 3 項, 廢 除 衛 生 主 管 可 強 制 外 籍 勞 工 做 篩 檢 之 規 定 29
審 查 委 員 會 總 結 意 見 與 建 議 已 提 出 的 重 點 目 標 期 程 及 措 施 尚 未 提 出 的 目 標 期 程 及 措 施 33 修 訂 民 法 承 認 多 元 家 庭, 並 收 集 和 整 理 未 經 登 記 的 結 合 之 統 計 數 據 審 查 委 員 會 建 議 政 府 修 訂 民 法, 賦 予 法 律 承 認 多 元 家 庭, 同 時 建 議 採 取 措 施 以 收 集 和 整 立 法 或 修 法 : 二 階 段 逐 步 落 實 對 同 性 伴 侶 權 益 之 保 障 第 一 階 段 檢 視 現 有 保 障 措 施 加 強 相 關 權 益 宣 導 等 ; 第 二 階 段 則 研 議 同 性 伴 侶 法 之 法 制 化 二 階 段 落 實 對 同 性 伴 侶 權 保 障 之 各 項 推 動 措 施 的 期 程 性 別 統 計 蒐 集 及 分 析 : 應 參 酌 其 他 國 家 作 法 理 未 經 登 記 的 結 合 之 統 計 數 據, 並 在 下 一 次 的 性 別 統 計 蒐 集 及 分 析 : 蒐 集 統 計 數 據 ; 此 類 調 查 統 計 的 進 行 和 調 查 國 家 報 告 中 提 供 資 訊 ( 一 )104 年 6 月 召 開 性 傾 向 / 性 別 認 同 調 查 人 員 的 訓 練, 可 與 相 關 NGO 合 作 分 類 研 商 會 議, 提 出 性 傾 向 或 性 別 認 同 調 暫 行 特 別 措 施 : 民 法 未 修 訂 前, 法 務 部 查 問 題 及 選 項 設 計 應 提 出 使 非 異 性 伴 侶 可 至 戶 政 機 關 完 成 結 婚 ( 二 )104 年 7 月 提 出 105 年 及 106 年 可 納 入 性 登 記 等 暫 行 措 施 傾 向 或 性 別 認 同 問 題 之 調 查 34 廢 止 強 制 手 術 行 政 命 令 審 查 委 員 會 建 議 政 府 採 取 衛 生 福 利 部 在 2013 年 12 月 9 日 會 議 的 意 見, 會 中 承 認 性 別 認 同 是 基 本 人 權, 且 無 必 要 強 迫 或 要 求 摘 除 生 殖 器 官, 個 人 傾 向 應 該 得 到 尊 重 審 查 委 員 會 進 一 步 建 議 採 取 措 施 以 廢 止 前 述 歧 視 性 的 行 政 命 令 規 定 修 訂 行 政 措 施 : 擬 定 性 別 變 更 認 定 之 申 請 及 登 記 處 理 原 則 草 案 及 內 政 部 性 別 變 更 審 議 小 組 設 立 要 點 草 案, 並 舉 辦 會 議 聽 取 各 界 意 見 政 策 資 源 宣 導 : 以 心 理 性 別 變 更 法 定 生 理 性 別, 將 衝 擊 現 有 秩 序 維 護, 為 化 解 多 數 民 眾 疑 慮, 將 研 議 完 善 各 項 配 套 措 施, 俾 利 日 後 向 大 眾 說 明, 爭 取 認 同 與 支 持 研 議 配 套 措 施 及 修 訂 行 政 措 施 的 期 程 修 訂 行 政 措 施 : (ㄧ) 有 關 性 別 變 更 認 定 之 申 請 及 登 記 處 理 原 則 草 案, 應 避 免 任 何 非 必 要 的 醫 療 介 入 諮 商 或 是 他 人 同 意 等 要 件 ( 二 ) 性 別 變 更 審 議 小 組 設 立 應 充 分 納 入 跨 性 別 團 體 之 意 見 : 包 括 小 組 組 成 規 劃 核 可 變 性 要 件 的 標 準, 採 實 質 或 形 式 審 查? 35 訂 定 男 女 最 低 結 婚 年 齡 同 為 18 歲 審 查 委 員 會 敦 促 政 府 訂 定 男 女 最 低 結 婚 年 齡 同 為 18 歲 立 法 或 修 法 :103 年 12 月 22 日 民 法 訂 結 婚 年 齡 草 案 於 立 法 院 司 法 及 法 制 委 員 會 審 查 修 法 預 定 完 成 期 程 30
Assessment of NGO Reports on CEDAW Implementation Post CEDAW Review Assessment Publicizing the CEDAW review and the Concluding Observations 宣 傳 CEDAW 審 查 與 總 結 意 見 Questions If NGOs attended the review, was there any sharing of experiences during the review? How and with whom? 如 果 NGOs 參 與 了 審 查, 在 審 查 過 程 中 有 無 任 何 經 驗 分 享? 對 象 是 誰? 以 及 如 何 進 行? Was any initiative taken by NGOs to publicize the Concluding Observations or to ensure the government does so? 有 任 何 NGO 的 方 案 用 以 宣 傳 總 結 意 見 或 確 保 政 府 宣 傳 嗎? Were the Concluding Observations translated into local languages? 總 結 意 見 是 否 翻 譯 為 在 地 語 言? As states tend to not publicize the review process or its outcome document, the capacity of NGOs to be able to both fill this gap and pressure the state to do so is critical. 由 於 國 家 往 往 不 宣 傳 審 查 過 程 及 其 結 果 文 件, NGOs 有 能 力 來 填 補 此 空 缺 以 及 對 國 家 施 壓 是 極 為 重 要 的 Were the issues in the shadow report and Concluding Observations repackaged or used in any way for advocacy? How it was used? 影 子 報 告 或 總 結 意 見 中 的 議 題 是 否 運 用 於 團 體 倡 議? 以 什 麼 方 式 運 用? Was any dialogue organized with the government or other stakeholders on the Concluding Observations? When, who and how was the dialogue held (the quality of the dialogue)? 是 否 與 政 府 或 相 關 方 就 總 結 意 見 進 行 對 話? 對 話 時 間 對 象 以 及 辦 理 方 式 ( 對 話 品 質 ) 如 何? What were the outcomes/ feedback for any of the above/ above related initiatives? 上 述 行 動 有 什 麼 結 果 或 回 饋? Were there any challenges in trying to publicize the review process or the Concluding Observations? 在 試 圖 宣 傳 審 查 過 程 或 總 結 意 見 上, 是 否 遭 遇 任 何 挑 戰? What would / should be done differently during the next CEDAW review? 在 下 次 CEDAW 審 查 時 可 / 應 有 哪 些 不 同 的 作 法? 31
Monitoring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Concluding Observation 監 督 總 結 意 見 的 落 實 Follow up of the Concluding Observations is a key area of monitoring that NGOs should be engaging in. This will assess how far this is happening and if not, what are the constraints. 總 結 意 見 的 追 蹤 是 監 督 的 關 鍵, NGOs 應 該 投 入 對 此, 應 評 估 影 響 的 程 度 ; 若 未 發 生 影 響, 限 制 為 何 Were monitoring systems put in place by NGOs after the CEDAW review to monitor implementation of the Concluding Observations? CEDAW 審 查 之 後,NGO 監 督 總 結 意 見 落 實 的 體 系 是 否 到 位? How has the monitoring system been functioning? 監 督 體 系 如 何 持 續 運 作? What was the scope of the monitoring system (e.g. national and local levels) 監 督 體 系 運 作 的 範 圍 為 何?( 如 國 家 與 地 方 層 級 ) Have these monitoring systems been used and by who? Give examples about quality of usage. 監 督 體 系 是 否 以 及 由 誰 運 用? 舉 例 說 明 運 用 的 品 質 If no monitoring systems are in place, why not? What have been the constraints? 如 果 監 督 體 系 沒 有 到 位, 為 什 麼? 受 到 哪 些 限 制? Has any alternative information been submitted to the CEDAW Committee on the progress of the government s implementation of the critical issues identified in the Concluding Observations for follow up (i.e. follow up procedure)? 關 於 政 府 在 總 結 意 見 關 鍵 議 題 的 落 實, 是 否 已 有 替 代 資 訊 提 交 給 CEDAW 委 員 會?( 即 追 蹤 程 序 ) Have any plans been developed for further research and data collection or monitoring of state action? 是 否 已 發 展 相 關 計 畫, 來 進 一 步 進 行 研 究 與 蒐 集 資 料, 或 監 督 國 家 行 動? 32
Has CEDAW been institutionalized into the NGO s programmes/ advocacy? How? CEDAW 是 否 已 制 度 性 融 入 NGOs 的 計 畫 與 倡 議 中? 如 何 融 入? How has the NGO used CEDAW and the Concluding Observations in advocacy at the national and regional level? NGO 如 何 在 國 家 和 區 域 層 級 的 倡 議 中 運 用 CEDAW 及 總 結 意 見? Organizational capacity 組 織 能 力 To understand the organizational capacity of the NGOs to advocate on implementation of CEDAW. 瞭 解 NGOs 在 倡 議 CEDAW 落 實 上 的 組 織 能 力 Is CEDAW shadow report writing part of the organization s workplan? CEDAW 影 子 報 告 的 撰 寫 是 組 織 工 作 計 畫 的 一 部 分 嗎? Has the NGO made submissions to the CEDAW Committee during the drafting of General Recommendations? 在 ㄧ 般 性 建 議 草 擬 期 間,NGO 是 否 提 交 相 關 資 訊 給 CEDAW 委 員 會? Do all programme staff in the NGO have working knowledge of CEDAW? How was this achieved? What are the obstacles to achieving this? NGO 的 計 畫 成 員 是 否 都 具 備 CEDAW 相 關 工 作 知 能? 這 是 如 何 達 到 的? 或 達 成 過 程 中 遭 遇 什 麼 阻 礙? What opportunities (at national or regional level) have helped the NGO advance its work on CEDAW? ( 在 國 家 和 區 域 層 級 ) 有 什 麼 機 會 協 助 NGO 提 升 在 CEDAW 的 工 作? What threats, if any, to the organization or its work has the NGO experienced working on the CEDAW shadow report/ review process? NGO 在 撰 寫 影 子 報 告 和 參 與 審 查 的 工 作 經 歷 過 哪 些 威 脅 ( 如 果 有 )? What national or regional initiatives has the NGO engaged with on CEDAW? Have these engagements been useful? How? NGO 參 與 過 哪 些 國 家 或 區 域 層 級 的 CEDAW 行 動? 這 些 參 與 是 有 助 益 的 嗎? 如 何 產 生 助 益? 33
Other state obligations 其 他 國 家 義 務 To assess the level of appreciation for the interrelatedness of rights and the need to be engaging with other human rights treaties and mechanisms. 評 估 對 於 權 利 相 關 性 及 參 與 其 他 人 權 條 約 / 機 制 必 要 性 的 理 解 程 度 Has the NGO participated in the preparation of any other treaty body review/ monitoring mechanisms? NGO 是 否 已 參 與 任 何 其 他 條 約 機 構 審 查 / 監 督 機 制 的 準 備? To what extent and how was information from the CEDAW shadow report used for submissions to any other international treaty body or mechanism (e.g. UPR) or national commitments (e.g. MDGs, BPFA, national action plans, national development strategies, national strategies for the advancement of women, etc) or regional bodies (e.g. ASEAN, ACWC)? Was it useful? 有 多 少 CEDAW 影 子 報 告 資 訊, 以 及 資 訊 如 何 提 交 至 任 何 其 他 國 際 條 約 機 構 或 機 制 ( 如 普 遍 定 期 審 議 ) 或 國 家 承 諾 ( 如 千 禧 年 發 展 目 標 北 京 宣 言 暨 行 動 綱 領 國 家 行 動 計 畫 國 家 發 展 策 略 促 進 婦 女 地 位 國 家 策 略 等 ) 或 區 域 機 構 ( 如 東 南 亞 國 家 協 會 東 協 婦 幼 推 廣 保 護 委 員 會 )? 有 助 益 嗎? Have the Concluding Observations or recommendations from other treaty bodies or mechanisms been referred to in NGO advocacy? When and where? NGO 倡 議 是 否 已 提 及 其 他 條 約 機 構 / 機 制 的 總 結 意 見 或 建 議? 何 時 及 何 處? What are the constraints to expanding the scope of advocacy to these other human rights treaties / mechanisms? 擴 展 倡 議 範 圍 至 其 他 人 權 條 約 / 機 制 時, 受 到 哪 些 限 制? 節 譯 自 :Bazilli, Susan (2012). Assessment of NGO Monitoring on CEDAW Implementation in SE Asia: for UN Women (pp.52 55). Victoria, British Columbia : International Women's Rights Project. [ 全 文 下 載 :http://iwrp.org/wp content/uploads/2010/07/final REPORT JULY 26 PDF.pdf] 34
CEDAW 審 查 會 後 相 關 新 聞 報 導 CEDAW 國 家 報 告 5 女 權 專 家 訪 台 2014-06-26,TITV 原 視 發 佈 日 期 :2014 年 6 月 27 日 為 期 四 天 的 CEDAW 國 家 報 告 會 議, 邀 請 5 位 國 際 婦 女 人 權 專 家 來 台, 除 了 探 討 臺 灣 在 建 立 性 別 平 等 機 制 以 及 婦 女 人 權 的 具 體 進 展 及 重 要 成 果 之 外, 並 且 提 出 了 三 十 五 點 的 總 結 意 見, 希 望 能 夠 促 進 並 強 化 台 灣 婦 女 人 權 保 障 而 所 謂 的 CEDAW, 意 思 就 是 消 除 對 婦 女 一 切 形 式 歧 視 公 約,CEDAW 施 行 法 規 定, 各 級 政 府 機 關 需 於 施 行 3 年 內 完 成 法 規 及 行 政 措 施 的 檢 視 與 修 正, 並 建 立 消 除 對 婦 女 一 切 形 式 歧 視 報 告 制 度, 每 4 年 提 出 國 家 報 告, 邀 請 相 關 專 家 學 者 及 民 間 團 體 代 表 審 閱, 並 應 依 審 閱 意 見 檢 討 研 擬 後 續 施 政 而 與 會 的 NGO 組 織, 也 包 括 了 族 人 團 體, 他 們 也 都 向 婦 女 人 權 專 家 提 出 了 原 住 民 族 女 性 人 權 的 問 題, 總 共 三 十 五 項 的 總 結 意 見 中, 在 原 住 民 族 婦 女 參 與 公 共 政 策 以 及 地 方 選 舉 的 參 與 的 統 計 資 訊 不 足 夠, 無 法 看 出 婦 女 在 政 策 決 定 中 扮 演 的 角 色 另 外 針 對 族 人 婦 女 就 業 健 康 以 及 福 利 等 面 相,NGO 也 提 出 建 議, 希 望 未 來 能 夠 提 升 人 婦 女 在 任 何 政 策 決 策 過 程 也 能 夠 納 入 她 們 的 聲 音 雖 然 台 灣 並 非 聯 合 國 會 員 國, 但 台 灣 在 2007 年 也 簽 署 CEDAW, 就 像 是 總 統 馬 英 九 在 2009 年 所 簽 署 的 兩 公 約, 也 都 頒 布 施 行, 使 CEDAW 規 定 具 國 內 法 律 效 力, 而 這 次 的 結 論 性 意 見 也 將 交 由 行 政 院 的 性 別 平 等 會, 要 求 各 個 部 會 在 後 四 年 針 對 女 性 平 等 需 要 改 善 的 政 策 或 者 推 動 實 施 建 議 Rights Experts Urge Action on Gender Equality in Taiwan Inter Press Service http://www.ipsnews.net/2014/07/rights-experts-urge-action-on-gender-equality-in-taiwan/ By Dennis Engbarth TAIPEI, Jul 2 2014 (IPS) - Prominent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experts are calling on the Taiwan government to quickly enact a comprehensive anti-discrimination act, revamp the law on citizenship and take a wide range of other actions to curb gender discrimination. A five-member commission issued 35 recommendations after an intense review of Taiwan s second national report on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 (CEDAW). The commission members from Kenya, Malaysia the Philippines, South Korea and the United States met at the Civil Service Training Center in Taipei City June 23-26. 35
"It is...commendable, that a country which is not a UN member state has voluntarily undertaken to adopt the standards of CEDAW..." -- Mary Shanthi Dairiam, United Nations Development Program (UNDP) Gender Equality Taskforce More than 230 government officials and some 100 representatives of 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 joined in the review. The event consisted of discussions with the 55 civil society organizations, as well as a day-long questioning session with Taiwan government officials on issues raised by NGOs in nearly 30 parallel reports. Zoe Ye of the Intersex, Transgender and Transsexual People Care Association, reminded the committee of the case of Tsai Ya-ting, a trans-woman whose application for a national identity card was rejected in 2002. She committed suicide the following year. The government has not learned from this lesson and has ignored the urgent desire of transgender persons to adopt a legal gender status in accord with their self-identity, according to Ye. The Taiwan government currently requires applicants for gender change to undergo psychological examinations and the surgical removal of reproductive organs before changes in official registration are approved, a requirement which Ye stressed violates five UN human rights conventions, including CEDAW. Other NGO representatives stressed infringements on women s land rights, faulting the government for failure to conduct gender impact-assessments for many of its development plans that involve large-scale land expropriations. These threaten the right to adequate housing for rural women and all aspects of their lives, said Lu Shih-wei of Taiwan Rural Front and Wild at Heart Legal Defence Association. Non-member committed to CEDAW Taiwan ratified CEDAW in 2007 under the previous centrist Democratic Progressive Party government of then president Chen Shui-bian, but the United Nations Secretariat rejected the ratified treaty for deposit since Taiwan is not a UN member state. Instead, CEDAW was directly incorporated into Taiwan s domestic law through an enforcement act effective January 1, 2012. It is almost unique, and commendable, that a country which is not a UN member state has voluntarily undertaken to adopt the standards of CEDAW and other human rights treaties, Mary Shanthi Dairiam, a member of the United Nations Development Program (UNDP) Gender Equality Taskforce, told IPS. 36
Still, the defensiveness of government officials here is the same as elsewhere, according to Shanthi, who is a former member of the UN Committee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 (CEFDW). Speaking to IPS, Democratic Progressive Party legislator Yu Mei-nu said that the realization of CEDAW objectives may be hampered by martial law mentalities of certain government officials. But the convention has provided a platform for citizens and civil society organizations to link with international society and fight for human rights at home, according to Yu. Main recommendations Chief among the 35 recommendations were calls to set a deadline to enact comprehensive legislation covering all fields of gender discrimination as soon as possible; establish an independent national human rights institution; prompt revision of laws on nationality, domestic violence, human trafficking and marriage equality; and passage of long-denied bills to protect domestic workers, along with ratification of 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All Migrant Workers and Members of their Families. The committee further stressed the need for gender impact assessments for government policies and development plans. It called for abolishing the surgical requirement for trans women, as well as the mandatory HIV testing requirement for entry, stay and residence of women living with HIV/AIDS. The panel was led by Shin Heisoo, representative of the Korea Center for UN Human Rights Policy and a member of the UN Committee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 Shin previously participated in the review of CEDAW state reports from 2001 to 2008. I hope the government of Taiwan is contemplating how to implement these recommendations Shin concluded, Especially since we have heard that there has been a deterioration of civil and political and economic human rights. UNDP s Shanti echoed the need for action. The government officials said they have revised over 33,000 laws and regulations. But what the world community wants to know is not what the state says it is doing, but what is actually being achieved in terms of real improvement in gender equality. 37
Taiwan s effort in maintaining women s rights The Manila Times August 19, 2014 9:45 pm http://www.manilatimes.net/taiwans-effort-maintaining-womens-rights/120064/ In order to maintain and enhance women s rights and foster international dialogue, Taiwan has adopted the UN 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 (CEDAW) Committee model and hosted the CEDAW Second national report meeting in June. International experts, including Rea Abada Chiongson from the Philippines, were invited to function as members of the review committee to examine the second CEDAW report of Taiwan and to provide a list of issues and questions. Participants in the meeting were highly impressed with the active participation of more than 200 Taiwan government officials and approximately 100 non-government representatives. Insightful recommendations made during the meeting are as follows: to conduct a study of all the impediments for women to access the courts and remedies; to devise a comprehensive awareness raising program and education using a multi-media approach to addressing gender stereotypes within the family and society; to increase women s labor force participation through the provision of accessible and affordable childcare services; to provide legal protection to domestic and migrant workers, including through the adoption of a comprehensive law on domestic workers in compliance with CEDAW. The Taiwanese government has demonstrated its determination and full support in the CEDAW. To implement the CEDAW, the nation also passed the Enforcement Act of CEDAW in May 2011, with President Ma-Ying-jeou signing it in June 2011. The law subsequently entered into effect in January 2012. Since the adoption of the act, Taiwan has propagated it, reviewed all domestic laws and completed the required national reports. 38
壹 活 動 目 的 財 團 法 人 婦 女 權 益 促 進 發 展 基 金 會 104 年 婦 女 人 權 模 擬 法 庭 辯 論 賽 參 賽 簡 章 聯 合 國 大 會 於 1979 年 通 過 1981 年 正 式 生 效 之 消 除 對 婦 女 一 切 形 式 歧 視 公 約 (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CEDAW) 為 聯 合 國 九 大 人 權 公 約 之 一, 既 是 婦 女 人 權 的 完 整 清 單, 亦 為 各 國 檢 視 婦 女 權 益 保 障 執 行 情 況 的 最 佳 評 估 指 標 我 國 秉 持 主 動 遵 守 各 項 國 際 規 範 之 信 念, 業 已 由 總 統 簽 署 CEDAW 加 入 書 完 成 國 家 報 告 通 過 國 內 施 行 法 等, 並 藉 由 婦 女 團 體 提 出 檢 視 國 家 法 規 政 策 及 其 落 實 的 平 行 報 告, 促 使 監 督 機 制 漸 趨 完 備 本 次 活 動 擬 透 過 在 地 化 案 例 及 邏 輯 論 辯 開 啟 大 專 院 校 青 年 學 子 對 於 CEDAW 相 關 重 要 議 題 的 認 識 及 運 用, 並 思 索 CEDAW 於 保 障 提 升 及 實 現 本 土 婦 女 人 權 的 作 用, 進 而 激 盪 未 來 CEDAW 在 倡 議 及 訴 訟 運 用 上 的 可 能 策 略 貳 辦 理 單 位 主 辦 單 位 : 財 團 法 人 婦 女 權 益 促 進 發 展 基 金 會 協 辦 單 位 : 東 吳 大 學 法 學 院 參 活 動 地 點 : 東 吳 大 學 模 擬 法 庭 肆 活 動 對 象 一 大 專 院 校 法 律 系 暨 研 究 所 性 別 研 究 所 在 學 學 生, 包 含 雙 主 修 輔 系 在 職 專 班 進 修 班 二 每 隊 上 限 為 5 人, 選 手 可 兼 任 領 隊, 並 負 責 聯 繫 賽 務 相 關 事 項 各 參 賽 隊 伍 如 需 更 換 選 手 名 單, 應 採 取 書 面 郵 寄 方 式 通 知 主 辦 單 位 (100 臺 北 市 中 正 區 杭 州 南 路 一 段 15 號 9 樓, 註 明 參 與 模 擬 法 庭 競 賽 ); 除 遇 有 特 殊 重 大 事 故 並 經 主 辦 單 位 認 可, 替 換 選 手 以 一 次 為 限 伍 競 賽 主 題 : 女 性 外 籍 移 工 就 業 權 益 保 障 懷 孕 歧 視 陸 報 名 收 件 日 期 即 日 起 至 8 月 31 日 ( 星 期 一 )16:00 止, 報 名 資 料 請 以 電 子 檔 寄 送 至 frchen@wrp.org.tw 並 致 電 確 認 39
柒 競 賽 流 程 一 領 隊 會 議 ( 一 ) 謹 訂 於 民 國 104 年 9 月 7 日 ( 星 期 一 ) 於 婦 女 權 益 促 進 發 展 基 金 會 舉 行, 請 各 隊 領 隊 或 代 理 人 屆 時 準 時 參 加 ( 二 ) 本 次 會 議 主 旨 : 公 告 完 整 辯 題 比 賽 規 則 釋 疑, 並 抽 籤 決 定 賽 程 ; 缺 席 隊 伍 對 於 領 隊 會 議 之 各 項 決 議 不 得 異 議, 並 由 主 辦 單 位 代 為 安 排 賽 程 二 正 式 比 賽 ( 一 ) 比 賽 日 期 :10 月 6 日 ( 星 期 二 ) 7 日 ( 星 期 三 ) ( 二 ) 比 賽 規 則 : 詳 如 附 錄 說 明 三 頒 獎 典 禮 : 於 所 有 賽 程 完 成 後 辦 理, 採 團 體 獎 項 為 主, 取 前 三 名 頒 發 獎 金 以 茲 鼓 勵, 並 優 先 培 訓 後 納 入 性 別 主 流 化 人 才 資 料 庫, 以 及 推 薦 成 為 政 府 機 關 性 別 影 響 評 估 指 導 專 家 冠 軍 : 獎 狀 1 紙 及 獎 金 新 臺 幣 伍 萬 元 亞 軍 : 獎 狀 1 紙 及 獎 金 新 臺 幣 叁 萬 元 季 軍 : 獎 狀 1 紙 及 獎 金 新 臺 幣 貳 萬 元 捌 評 分 標 準 : 共 計 四 項, 說 明 及 配 分 如 下 : ( 一 ) 陳 述 (40%): 能 旁 徵 博 引 CEDAW 一 般 性 建 議 或 與 其 相 對 之 法 律 資 料, 以 及 內 容 完 備 ( 二 ) 提 問 與 答 辯 (25%): 緊 扣 案 件 焦 點, 舉 證 有 力 充 分, 具 邏 輯 性 ( 三 ) 總 結 (30%): 掌 握 辯 題 焦 點, 立 論 有 據 且 語 言 流 暢 ( 四 ) 其 他 (5%): 無 重 大 違 規 事 項 玖 聯 絡 方 式 : 02-2321-2100 分 機 128 或 frchen@wrp.org.tw 40
104 年 婦 女 人 權 模 擬 法 庭 辯 論 賽 報 名 表 學 校 系 所 成 員 姓 名 聯 絡 方 式 領 隊 手 機 / 電 話 : 身 份 證 字 號 : E-mail: 用 餐 選 擇 : 不 拘 素 隊 員 手 機 / 電 話 : 身 份 證 字 號 : E-mail: 用 餐 選 擇 : 不 拘 素 隊 員 手 機 / 電 話 : 身 份 證 字 號 : E-mail: 用 餐 選 擇 : 不 拘 素 隊 員 手 機 / 電 話 : 身 份 證 字 號 : E-mail: 用 餐 選 擇 : 不 拘 素 隊 員 手 機 / 電 話 : 身 份 證 字 號 : E-mail: 用 餐 選 擇 : 不 拘 素 指 導 老 師 簽 章 : 一 請 務 必 詳 細 填 寫, 內 容 僅 用 於 行 政 聯 繫 及 賽 務 期 間 辦 理 保 險 二 報 名 期 限 至 8 月 31 日 ( 星 期 一 )16:00 止, 請 以 電 子 郵 件 寄 送 本 表 格 至 frchen@wrp.org.tw 並 致 電 確 認 活 動 聯 絡 人 : 02-2321-2100 分 機 128 frchen@wrp.org.tw 41
104 年 婦 女 人 權 模 擬 法 庭 辯 論 賽 比 賽 規 則 區 分 為 陳 述 提 問 與 答 辯 總 結, 程 序 如 下 述 : ( 一 ) 各 隊 得 於 成 員 中 推 選 3 人 於 該 場 次 參 賽 言 詞 辯 論 進 行 途 中, 場 上 隊 員 間 僅 能 以 紙 筆 方 式 溝 通, 但 正 在 發 言 的 隊 員 不 得 與 任 何 隊 員 進 行 任 何 形 式 的 訊 息 傳 遞 ; 於 該 場 賽 事 進 行 期 間, 參 賽 隊 伍 所 有 成 員 皆 不 得 使 用 電 子 通 訊 用 品 或 器 材, 且 不 得 攝 影 錄 音 錄 影, 若 經 發 現, 評 審 得 制 止 並 扣 分 ( 二 ) 原 告 方 / 正 方 陳 述 : 進 行 陳 述 20 分 鐘 ; 評 審 可 隨 時 介 入 提 問, 不 計 入 陳 述 時 間 ( 三 ) 被 告 方 / 反 方 陳 述 : 進 行 陳 述 20 分 鐘 ; 評 審 可 隨 時 介 入 提 問, 不 計 入 陳 述 時 間 ( 四 ) 原 告 方 / 正 方 提 問 和 被 告 方 / 反 方 答 辯 : 原 告 方 / 正 方 提 問 (5 分 鐘 ), 被 告 方 / 反 方 就 問 題 進 行 答 辯 (15 分 鐘 ); ( 五 ) 被 告 方 / 反 方 提 問 和 原 告 方 / 正 方 答 辯 : 被 告 方 / 反 方 提 問 (5 分 鐘 ), 原 告 方 / 正 方 就 問 題 進 行 答 辯 (15 分 鐘 ); ( 六 ) 評 審 對 兩 造 進 行 綜 合 提 問 : 由 兩 造 各 自 以 書 面 ( 或 口 述 ) 提 出 質 詢 並 交 由 評 審, 再 由 評 審 彙 整 成 3 個 題 目 以 詢 問 兩 造,30 分 鐘 ( 七 ) 原 告 方 / 正 方 總 結 陳 述 : 原 告 方 / 正 方 就 對 方 陳 述 和 答 辯 進 行 反 駁 和 總 結, 評 審 委 員 不 提 問,5 分 鐘 ( 八 ) 被 告 方 / 反 方 總 結 陳 述 : 被 告 方 / 反 方 就 對 方 陳 述 和 答 辯 進 行 反 駁 和 總 結 性 陳 述, 評 審 委 員 不 提 問,5 分 鐘 ( 九 ) 總 評 : 由 各 場 次 評 審 委 員 就 參 賽 者 所 提 出 之 論 點 與 辯 論 技 巧 予 以 回 饋, 並 當 場 計 算 成 績 公 布 競 賽 結 果 42
CEDAW 第 2 次 國 家 報 告 審 查 周 年 : 民 間 行 動 成 效 評 估 與 未 來 策 略 座 談 會 與 會 名 單 ( 依 姓 名 筆 畫 排 列 ) 姓 名 單 位 / 職 稱 備 註 王 秋 嵐 王 瓊 枝 史 智 文 現 代 婦 女 基 金 會 研 究 發 展 部 主 任 台 中 市 台 灣 心 會 理 事 長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兒 童 暨 家 庭 扶 助 基 金 會 專 員 伍 維 婷 落 實 CEDAW 第 2 次 國 家 報 告 總 結 意 見 專 案 小 組 委 員 主 持 人 朱 永 惠 江 妙 瑩 江 錦 雲 財 團 法 人 生 命 之 愛 文 教 基 金 會 社 工 員 網 氏 / 罔 市 電 子 報 主 編 主 婦 聯 盟 環 境 保 護 基 金 會 董 事 長 高 雄 市 故 事 媽 媽 協 會 常 務 監 事 何 碧 珍 台 灣 婦 女 團 體 全 國 聯 合 會 研 究 員 與 談 人 吳 政 哲 吳 嘉 麗 忻 儀 李 秀 玲 李 佩 香 李 雅 菁 台 灣 少 年 權 益 與 福 利 促 進 聯 盟 督 導 行 政 院 性 別 平 等 會 委 員 落 實 CEDAW 第 2 次 國 家 報 告 總 結 意 見 專 案 小 組 委 員 主 婦 聯 盟 環 境 保 護 基 金 會 南 部 辦 公 室 秘 書 台 中 市 健 康 長 青 協 會 總 幹 事 中 華 民 國 南 洋 台 灣 姐 妹 會 執 行 秘 書 全 國 教 師 工 會 總 聯 合 會 專 業 發 展 中 心 執 行 長 主 持 人 杜 瑛 秋 勵 馨 社 會 福 利 事 業 基 金 會 督 導 與 談 人 汪 育 如 勵 馨 社 會 福 利 事 業 基 金 會 研 發 專 員 43
姓 名 單 位 / 職 稱 備 註 林 沛 君 林 淑 恭 林 綠 紅 政 治 大 學 法 律 系 博 士 生 中 華 民 國 歷 屆 十 大 傑 出 女 青 年 協 會 學 術 研 討 委 員 彭 婉 如 文 教 基 金 會 研 究 發 展 部 主 任 施 逸 翔 台 灣 人 權 促 進 會 副 祕 書 長 與 談 人 洪 簡 廷 卉 LIMA 台 灣 原 住 民 青 年 團 團 長 與 談 人 韋 薇 孫 可 書 張 玨 張 雪 琴 張 惠 美 張 瑛 俐 張 豫 之 天 主 教 耶 穌 會 台 北 新 事 服 務 中 心 主 任 社 團 法 人 台 灣 露 德 協 會 專 案 經 理 落 實 CEDAW 第 2 次 國 家 報 告 總 結 意 見 專 案 小 組 委 員 中 華 心 理 衛 生 協 會 理 事 長 中 華 民 國 歷 屆 十 大 傑 出 女 青 年 協 會 理 事 長 新 桃 園 障 礙 者 權 利 促 進 會 籌 備 會 召 集 人 台 灣 障 礙 者 權 益 促 進 會 副 祕 書 長 台 南 市 飛 雁 發 展 協 會 名 譽 理 事 長 世 新 大 學 性 別 研 究 所 研 究 生 與 談 人 梁 玲 菁 台 灣 婦 女 團 體 全 國 聯 合 會 顧 問 與 談 人 許 嘉 恬 台 灣 婦 女 團 體 全 國 聯 合 會 秘 書 長 陳 堯 台 灣 原 住 民 政 策 協 會 與 談 人 陳 秀 峯 台 南 市 性 別 平 等 促 進 會 理 事 長 與 談 人 陳 怡 文 財 團 法 人 婦 女 權 益 促 進 發 展 基 金 會 研 究 員 與 談 人 陳 逸 玲 陳 瑞 榆 台 灣 展 翅 協 會 專 員 世 新 大 學 性 別 研 究 所 研 究 生 陳 薇 真 跨 性 別 倡 議 站 發 起 人 與 談 人 陳 韻 如 台 灣 女 性 學 學 會 理 事 44
姓 名 單 位 / 職 稱 備 註 麥 玉 珍 曾 昭 媛 台 灣 新 移 民 協 會 理 事 長 尤 美 女 立 法 委 員 辦 公 室 副 主 任 黃 怡 碧 台 灣 國 際 醫 學 聯 盟 研 究 員 與 談 人 黃 若 曦 黃 鈴 翔 溫 筱 雯 葉 大 華 葉 昀 真 葉 德 蘭 葉 麗 華 劉 于 濟 劉 怜 君 劉 素 蓉 劉 競 明 鄭 筑 羚 黎 玉 娟 賴 束 禎 謝 世 軒 台 灣 紅 絲 帶 基 金 會 風 城 部 屋 專 員 財 團 法 人 婦 女 權 益 促 進 發 展 基 金 會 副 執 行 長 現 代 婦 女 基 金 會 研 究 員 台 灣 少 年 權 益 與 福 利 促 進 聯 盟 秘 書 長 財 團 法 人 生 命 之 愛 文 教 基 金 會 社 工 員 行 政 院 性 別 平 等 會 委 員 落 實 CEDAW 第 2 次 國 家 報 告 總 結 意 見 專 案 小 組 委 員 高 雄 市 晚 晴 婦 女 協 會 理 事 長 台 灣 障 礙 者 權 益 促 進 會 理 事 行 政 院 性 別 平 等 會 委 員 財 團 法 人 生 命 之 愛 文 教 基 金 會 課 後 照 顧 服 務 組 組 長 行 政 院 性 別 平 等 會 委 員 中 華 民 國 身 心 障 礙 聯 盟 專 員 蒲 公 英 魅 力 舞 劇 團 副 團 長 嘉 義 市 桃 城 婦 女 權 益 促 進 會 常 務 監 事 中 華 民 國 南 洋 台 灣 姐 妹 會 執 行 秘 書 主 持 人 顏 玉 如 台 灣 防 暴 聯 盟 主 任 與 談 人 顏 詩 怡 財 團 法 人 婦 女 權 益 促 進 發 展 基 金 會 組 長 與 談 人 譚 陽 高 雄 市 天 晴 女 性 願 景 協 會 創 會 會 長 45
~ 悼 梅 心 怡 先 生 (Lynn Alan Miles, 1943.6.15-2015.6.8)~ 我 不 記 得 曾 經 特 別 下 決 定 要 走 這 條 路 或 終 生 致 力 人 權 工 作 會 走 上 這 條 路, 其 實 是 由 一 連 串 看 似 微 不 足 道 的 小 事, 在 特 定 情 況 所 產 生 的 推 力 所 促 成 ; 而 每 個 行 動 背 後, 都 有 具 體 實 際 的 理 由 我 很 少 想 到 這 些 救 援 的 過 程, 會 改 變 我 這 麼 大, 也 無 法 預 見 我 們 的 工 作, 會 影 響 台 灣 的 社 會 政 治 發 展, 促 成 其 轉 變 許 多 改 變 往 往 一 下 子 就 發 生, 但 並 不 表 示 這 些 改 變 只 是 很 簡 單 的 變 化, 或 得 來 容 易 ( 梅 心 怡 撰, 鄭 純 宜 譯 : 一 路 走 來 一 個 人 權 救 援 者 的 自 述 人 權 之 路 專 刊,2007 年 ) 長 期 致 力 於 台 灣 人 權 及 民 主 化 運 動 的 梅 心 怡 先 生, 於 2015 年 6 月 8 日 病 逝 台 北 梅 心 怡 先 生 曾 於 2013 年 底 至 2014 年 初 期 間, 抱 恙 協 助 勵 馨 基 金 會 中 華 民 國 愛 滋 感 染 者 權 益 促 進 會 台 北 市 婦 女 救 援 基 金 會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省 天 主 教 會 新 竹 教 區 等 團 體 翻 譯 CEDAW 民 間 報 告, 以 利 提 供 第 2 次 國 家 報 告 審 查 委 員 會 參 照, 默 默 為 我 國 婦 女 權 益 運 動 貢 獻 心 力 { 報 導 另 見 : 吳 東 牧 (2015/06/08) 嬉 皮 俠 骨 梅 心 怡 : 最 後 音 樂 祭, 與 想 對 台 灣 人 說 的 話,PNN 公 視 新 聞 議 題 中 心 } 46
交 通 費 補 助 注 意 事 項 一 本 活 動 補 助 偏 遠 地 區 及 非 大 台 北 地 區 之 團 體 代 表 往 返 會 議 地 點 交 通 費, 以 大 眾 運 輸 工 具 ( 高 鐵 火 車 飛 機 客 運 等 ) 為 限 二 敬 請 於 2015 年 7 月 7 日 前 檢 附 : 來 回 票 根 交 通 費 領 據 ( 如 下 ) 匯 款 所 需 帳 戶 資 料 寄 回 婦 權 基 金 會 100 台 北 市 中 正 區 杭 州 南 路 一 段 15 號 9 樓 婦 權 基 金 會 陳 怡 文 收, 逾 期 恕 不 予 受 理 三 偏 遠 地 區 若 無 大 眾 運 輸 系 統, 則 以 同 路 段 客 運 票 價 補 助, 亦 請 於 期 限 內 提 供 交 通 費 領 據 與 匯 款 資 料, 俾 利 行 政 作 業 四 如 有 任 何 問 題, 歡 迎 與 本 活 動 承 辦 人 聯 繫 : 電 話 :(02)2321-2100 分 機 112 Email: ywchen@wrp.org.tw 財 團 法 人 婦 女 權 益 促 進 發 展 基 金 會 交 通 費 領 據 事 由 CEDAW 第 2 次 國 家 報 告 審 查 周 年 : 民 間 行 動 成 效 評 估 與 未 來 策 略 座 談 會 地 點 起 : 訖 : ( 單 程 往 返 ) 方 式 高 鐵 火 車 客 運 飛 機 其 他 票 價 金 額 受 領 人 ( 簽 名 ) 日 期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請 填 寫 以 下 匯 款 所 需 資 料, 或 提 供 帳 簿 影 本 或 email 帳 簿 之 掃 描 照 相 檔 案 : 銀 行 名 ( 須 含 分 行 名 ): 戶 名 : 帳 號 : 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