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DAW 第 2 次 國 家 報 告 審 查 周 年 : 民 間 行 動 成 效 評 估 與 未 來 策 略 座 談 會 活 動 議 程 主 辦 : 財 團 法 人 婦 女 權 益 促 進 發 展 基 金 會 時 間 :104 年 6 月 23 日 ( 星 期 二 )13:30~17:30 地 點 : 台 灣 國 家 婦 女 館 大 會 議 室 ( 台 北 市 中 正 區 杭 州 南 路 一 段 15 號 9 樓 ) 時 間 場 次 主 題 / 說 明 主 持 人 與 談 人 13:10~ 報 到 13:30 13:30~ 開 場 致 詞 婦 權 基 金 會 13:40 13:40~ 15:00 80 mins 場 次 一 擴 大 民 間 結 盟 之 基 礎 : 審 查 經 驗 的 分 享 及 總 結 意 見 的 宣 傳 運 用 [ 建 議 與 談 重 點 ] 1. 參 與 國 家 報 告 審 查 及 後 續 分 享 的 經 驗 ( 例 如 : 如 何 撰 寫 國 家 報 告 發 表 口 頭 聲 明? 或 是 審 查 結 束 後 於 其 他 場 合 分 享 參 與 審 查 的 經 驗?) 2. 總 結 意 見 及 相 關 議 題 的 倡 議 宣 導 經 驗 ( 例 如 : 有 任 何 行 動 或 方 案 用 以 宣 傳 總 結 意 見 或 相 關 議 題?- 可 就 特 定 議 題 或 點 次 說 明 ) 3. 綜 合 評 估 上 述 行 動 的 成 效 限 制 及 未 來 可 能 作 法 [ 開 放 討 論 ] 主 持 人 伍 維 婷 委 員 ( 落 實 CEDAW 第 2 次 國 家 報 告 總 結 意 見 專 案 小 組 ) 與 談 人. 陳 怡 文 研 究 員 ( 婦 權 基 金 會 ). 陳 堯 ( 台 灣 原 住 民 政 策 協 會 ). 陳 薇 真 發 起 人 ( 跨 性 別 倡 議 站 ). 張 玨 理 事 長 ( 中 華 心 理 衛 生 協 會 ). 梁 玲 菁 顧 問 ( 台 灣 婦 女 團 體 全 國 聯 合 會 ) ( 每 人 與 談 12 分 鐘, 餘 開 放 討 論 ) 15:00~ 15:10 中 場 休 息
時 間 場 次 主 題 / 說 明 主 持 人 與 談 人 場 次 二 建 議 及 監 督 政 府 之 落 實 : 參 與 回 應 會 議 或 與 性 平 會 /CEDAW 專 案 小 組 委 員 合 作 的 經 驗 15:10~ 16:20 70 mins [ 建 議 與 談 重 點 ] 1. 參 與 審 查 國 家 報 告 回 應 會 議 的 經 驗 ( 例 如 : 在 兩 輪 審 查 會 議 中, 政 府 回 應 品 質 如 何?- 可 就 特 定 議 題 或 點 次 評 估 ; 政 府 有 或 無 提 出 具 體 行 動 計 畫 的 原 因 可 能 為 何?NGO 可 採 取 何 種 建 議 形 式 或 監 督 行 動?) 2. 與 性 平 會 或 CEDAW 專 案 小 組 委 員 合 作 的 經 驗 ( 例 如 : 是 否 曾 對 關 注 特 定 議 題 的 委 員 進 行 遊 說? 合 作 的 方 式 為 何?) 3. 綜 合 評 估 上 述 行 動 的 成 效 限 制 及 未 來 可 能 作 法 [ 開 放 討 論 ] 主 持 人 葉 德 蘭 委 員 ( 落 實 CEDAW 第 2 次 國 家 報 告 總 結 意 見 專 案 小 組 行 政 院 性 別 平 等 會 ) 與 談 人. 顏 詩 怡 組 長 ( 婦 權 基 金 會 ). 杜 瑛 秋 督 導 ( 勵 馨 基 金 會 ). 顏 玉 如 主 任 ( 台 灣 防 暴 聯 盟 ). 何 碧 珍 研 究 員 ( 台 灣 婦 女 團 體 全 國 聯 合 會 ) ( 每 人 與 談 12 分 鐘, 餘 開 放 討 論 ) 16:20~ 17:30 70 mins 場 次 三 綜 合 座 談 : 第 3 次 國 家 報 告 審 查 之 前 民 間 可 持 續 採 行 的 策 略 [ 建 議 與 談 重 點 ] 1. 拓 展 國 際 ( 國 際 組 織 專 家 他 國 NGO 等 ) 合 作 2. 提 升 媒 體 ( 平 面 電 子 或 網 路 ) 關 注 度 3. 其 他 強 化 現 行 CEDAW 機 制 的 可 能 作 法 [ 開 放 討 論 ] 主 持 人 吳 嘉 麗 委 員 ( 落 實 CEDAW 第 2 次 國 家 報 告 總 結 意 見 專 案 小 組 行 政 院 性 別 平 等 會 ) 與 談 人. 陳 秀 峯 理 事 長 ( 台 南 市 性 別 平 等 促 進 會 ). 洪 簡 廷 卉 團 長 (LIMA 台 灣 原 住 民 青 年 團 ). 施 逸 翔 副 祕 書 長 ( 台 灣 人 權 促 進 會 ). 黃 怡 碧 研 究 員 ( 台 灣 國 際 醫 學 聯 盟 ) 17:30 ~ 座 談 結 束 ( 每 人 與 談 12 分 鐘, 餘 開 放 討 論 )
目 次 活 動 議 程 資 料 1 基 於 國 際 人 權 條 約 提 交 報 告 的 周 期 01 資 料 2 資 料 3 資 料 4 資 料 5 資 料 6 行 政 院 性 別 平 等 處 / 落 實 CEDAW 第 2 次 國 家 報 告 總 結 意 見 專 案 小 組 運 作 期 程 規 劃 落 實 CEDAW 第 2 次 國 家 報 告 總 結 意 見 專 案 小 組 成 員 & 行 政 院 性 別 平 等 會 第 2 屆 委 員 名 單 CEDAW 第 2 次 國 家 報 告 總 結 意 見 與 建 議 各 點 次 主 / 協 辦 機 關, 以 及 審 查 前 後 民 間 參 與 團 體 / 個 人 對 照 表 審 查 各 機 關 對 CEDAW 第 2 次 國 家 報 告 總 結 意 見 與 建 議 初 步 回 應 會 議 已 / 未 提 出 的 重 點 目 標 期 程 及 措 施 & 民 間 團 體 建 議 彙 整 表 Assessment of NGO Reports on CEDAW Implementation (Post CEDAW Review) 02 03 05 12 31 資 料 7 CEDAW 審 查 會 後 國 內 外 媒 體 報 導 35 附 錄 1 婦 權 基 金 會 /104 年 婦 女 人 權 模 擬 法 庭 辯 論 賽 參 賽 簡 章 39 附 錄 2 與 會 名 單 43 悼 梅 心 怡 先 生 46 交 通 費 補 助 注 意 事 項 與 交 通 費 領 據 47
摘 自 聯 合 國 人 權 事 務 高 級 專 員 辦 事 處, 人 權 條 約 機 構 保 護 你 的 權 利, 全 文 下 載 連 結 : http://www.ohchr.org/documents/hrbodies/tb/tb_booklet_ch.pdf CEDAW(1979 年 通 過 ) 第 18.1 條 締 約 各 國 應 就 本 國 實 行 本 公 約 各 項 規 定 所 採 取 的 立 法 司 法 行 政 或 其 他 措 施 以 及 所 取 得 的 進 展, 向 聯 合 國 秘 書 長 提 出 報 告, 供 委 員 會 審 議 :(a) 在 公 約 對 本 國 生 效 後 一 年 內 提 出, 並 且 (b) 自 此 以 後, 至 少 每 四 年 並 隨 時 在 委 員 會 的 請 求 下 提 出 CEDAW 施 行 法 (2011 年 實 施 ) 第 6 條 政 府 應 依 公 約 規 定, 建 立 消 除 對 婦 女 一 切 形 式 歧 視 報 告 制 度, 每 四 年 提 出 國 家 報 告, 並 邀 請 相 關 專 家 學 者 及 民 間 團 體 代 表 審 閱, 政 府 應 依 審 閱 意 見 檢 討 研 擬 後 續 施 政 1
落 實 CEDAW 第 2 次 國 家 報 告 總 結 意 見 專 案 小 組 運 作 期 程 規 劃 年 度 2 月 3 月 4 月 5 月 6 月 7 月 8 月 9 月 10 月 11 月 12 月 隔 年 1 月 103 總 結 意 見 與 建 議 定 稿 及 分 工 會 議 各 機 關 先 行 研 擬 初 步 回 應 表 審 查 各 機 關 對 CEDAW 第 2 次 國 家 報 告 總 結 意 見 與 建 議 初 步 回 應 會 議 ( 第 一 輪 ) 各 機 關 依 第 一 輪 審 查 會 議 修 改 初 步 回 應 表 104 送 性 平 處 彙 整 審 查 各 機 關 對 CEDAW 第 2 次 國 家 報 告 總 結 意 見 與 建 議 初 步 回 應 會 議 ( 第 二 輪 ) 1 各 機 關 依 第 二 輪 審 查 會 議 修 改 初 步 回 應 表 送 性 平 處 彙 整 各 機 關 填 報 104 年 度 辦 理 情 形 ( 第 1 次 ) 2 105 專 案 小 組 審 查 各 機 關 104 年 度 辦 理 情 形 會 議 各 機 關 104 年 度 辦 理 情 形 提 報 本 院 性 別 平 等 會 ( 大 會 ) 各 機 關 填 報 105 年 度 上 半 年 辦 理 情 形 ( 第 2 次 ) 專 案 小 組 審 查 各 機 關 105 年 度 上 半 年 辦 理 情 形 會 議 各 機 關 105 年 度 上 半 年 辦 理 情 形 提 報 本 院 性 別 平 等 會 ( 大 會 ) 各 機 關 填 報 辦 理 情 形 ( 第 3 次 ) 3 106 第 3 次 國 家 報 告 準 備 期 ( 資 料 來 源 :104/1/9 行 政 院 性 別 平 等 會 第 9 次 委 員 會 會 議 會 前 協 商 會 議 ) 1 2 3 併 同 交 辦 各 機 關 於 第 2 次 國 家 報 告 中 提 出 之 209 項 未 來 努 力 方 向 各 機 關 並 填 報 209 項 未 來 努 力 方 向 之 辦 理 情 形, 由 性 平 處 審 查 後 提 報 本 院 性 平 會 之 會 前 會 及 大 會 各 機 關 並 填 報 209 項 未 來 努 力 方 向 之 辦 理 情 形, 由 性 平 處 審 查 後 提 報 本 院 性 平 會 之 會 前 會 及 大 會 2
資 料 3 落 實 CEDAW 第 2 次 國 家 報 告 總 結 意 見 專 案 小 組 成 員 名 單 姓 名 黃 碧 霞 王 如 玄 葉 德 蘭 張 錦 麗 蔡 瓊 姿 林 春 鳳 吳 嘉 麗 李 萍 張 珏 伍 維 婷 徐 遵 慈 王 蘋 方 念 萱 黃 默 陳 芬 苓 現 職 及 職 稱 行 政 院 性 別 平 等 處 處 長 常 青 國 際 法 律 事 務 所 顧 問 臺 灣 大 學 外 國 語 文 學 系 副 教 授 社 團 法 人 台 灣 防 暴 聯 盟 理 事 長 臺 北 大 學 休 閒 運 動 管 理 學 系 副 教 授 國 立 屏 東 教 育 大 學 體 育 學 系 副 教 授 淡 江 大 學 化 學 系 榮 譽 教 授 中 華 民 國 基 督 教 女 青 年 會 秘 書 長 臺 灣 大 學 公 衛 學 院 健 康 政 策 與 管 理 研 究 所 副 教 授 中 央 研 究 院 政 治 學 研 究 所 博 士 後 研 究 人 員 中 華 經 濟 研 究 院 副 研 究 員 兼 臺 灣 東 協 研 究 中 心 主 任 台 灣 性 別 人 權 協 會 秘 書 長 政 治 大 學 新 聞 系 教 授 東 吳 大 學 端 木 愷 講 座 教 授 台 北 大 學 社 會 工 作 系 副 教 授 3
行 政 院 性 別 平 等 會 第 2 屆 委 員 名 單 ( 任 期 為 103 年 3 月 5 日 至 105 年 3 月 4 日 止 ) 序 號 委 員 姓 名 現 職 104 年 3 月 17 日 修 正 1 委 員 兼 召 集 人 毛 治 國 行 政 院 院 長 2 委 員 兼 張 善 政 行 政 院 副 院 長 副 召 集 人 3 委 員 馮 燕 行 政 院 政 務 委 員 4 委 員 陳 威 仁 內 政 部 部 長 5 委 員 林 永 樂 外 交 部 部 長 6 委 員 吳 思 華 教 育 部 部 長 7 委 員 羅 瑩 雪 法 務 部 部 長 8 委 員 鄧 振 中 經 濟 部 部 長 9 委 員 洪 孟 啓 文 化 部 部 長 10 委 員 陳 雄 文 勞 動 部 部 長 11 委 員 徐 爵 民 科 技 部 部 長 12 委 員 蔣 丙 煌 衛 生 福 利 部 部 長 13 委 員 黃 富 源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人 事 長 14 委 員 杜 紫 軍 國 家 發 展 委 員 會 主 任 委 員 15 委 員 陳 保 基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主 任 委 員 16 委 員 林 江 義 原 住 民 族 委 員 會 主 任 委 員 17 委 員 劉 慶 中 客 家 委 員 會 主 任 委 員 18 委 員 臺 灣 警 察 專 科 學 校 副 教 授 兼 海 洋 巡 防 科 主 任 文 化 大 學 社 福 系 兼 任 副 張 瓊 玲 教 授 19 委 員 國 立 屏 東 大 學 體 育 學 系 副 教 授 兼 原 住 民 族 教 育 研 究 中 心 主 任 社 團 法 林 春 鳳 人 台 灣 原 住 民 族 產 業 經 濟 發 展 協 會 理 事 長 20 委 員 羅 燦 煐 世 新 大 學 性 別 研 究 所 教 授 世 新 大 學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中 心 主 任 21 委 員 顧 燕 翎 台 灣 銀 領 協 會 理 事 長 台 北 市 基 督 教 女 青 年 會 董 事 22 委 員 張 錦 麗 臺 灣 警 察 專 科 學 校 刑 事 警 察 科 副 教 授 台 灣 防 暴 聯 盟 理 事 長 23 委 員 伊 慶 春 中 央 研 究 院 研 究 員 24 委 員 王 如 玄 常 青 國 際 法 律 事 務 所 顧 問 律 師 現 代 婦 女 基 金 會 董 事 25 委 員 薛 承 泰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社 會 學 系 教 授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兒 少 暨 家 庭 研 究 中 心 主 任 26 委 員 吳 嘉 麗 淡 江 大 學 化 學 系 榮 譽 教 授 台 灣 女 科 技 人 學 會 理 事 長 27 委 員 曾 昭 旭 淡 江 大 學 中 文 系 榮 譽 教 授 華 梵 大 學 中 文 系 特 聘 教 授 28 委 員 王 秀 芬 渣 打 國 際 商 業 銀 行 公 共 事 務 處 執 行 總 監 29 委 員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外 國 語 文 學 系 教 授 財 團 法 人 台 北 市 婦 女 救 援 社 會 福 利 葉 德 蘭 事 業 基 金 會 董 事 30 委 員 郭 玲 惠 國 立 臺 北 大 學 法 律 學 系 教 授 財 團 法 人 婦 女 新 知 基 金 會 董 事 31 委 員 國 立 臺 北 大 學 休 閒 運 動 管 理 學 系 副 教 授 World Leisure Organization 蔡 瓊 姿 Board of Directors 32 委 員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社 會 政 策 與 社 會 工 作 學 系 副 教 授 財 團 法 人 拓 凱 教 許 雅 惠 育 基 金 會 董 事 33 委 員 劉 怜 君 中 華 民 國 婦 女 協 會 理 事 長 國 際 婦 女 理 事 會 理 事 34 委 員 李 培 芬 社 團 法 人 臺 灣 服 務 業 發 展 協 會 秘 書 長 35 委 員 長 庚 醫 療 財 團 法 人 林 口 暨 嘉 義 長 庚 紀 念 醫 院 婦 產 部 教 育 部 審 定 助 理 教 劉 競 明 授 級 主 治 醫 師 中 華 民 國 醫 師 公 會 全 國 聯 合 會 醫 事 法 律 智 庫 委 員 4
CEDAW 第 2 次 國 家 報 告 總 結 意 見 與 建 議 各 點 次 主 / 協 辦 機 關 以 及 審 查 前 後 民 間 參 與 團 體 / 個 人 對 照 表 ㄧ 綜 合 法 制 國 家 機 制 與 性 別 主 流 化 ( 第 6 7 8 9 10 11 12 19 點 ) 點 議 題 及 主 / 協 辦 機 關 次 6 性 別 平 等 綜 合 性 法 制 主 辦 : 性 平 處 協 辦 : 原 民 會 農 委 會 內 政 部 衛 福 部 法 務 部 人 事 總 處 主 計 總 處 國 發 會 7 修 正 及 廢 止 歧 視 性 法 律 條 文 主 辦 : 性 平 處 協 辦 : 立 法 院 司 法 院 考 試 院 監 察 院 國 發 會 科 技 部 1 8 國 家 人 權 機 構 主 辦 : 法 務 部 監 察 院 提 交 相 關 報 告 或 聲 明 之 民 間 團 體 中 華 心 理 衛 生 協 會 中 華 民 國 殘 障 聯 盟 愛 滋 感 染 者 權 益 促 進 會 台 北 市 婦 女 救 援 基 金 會 台 南 市 性 別 平 等 促 進 會 台 灣 人 權 促 進 會 台 灣 同 志 家 庭 權 益 促 進 會 台 灣 婦 女 團 體 全 國 聯 合 會 台 灣 性 別 不 明 關 懷 協 會 台 灣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協 會 台 灣 伴 侶 權 益 推 動 聯 盟 台 灣 防 暴 聯 盟 台 灣 蠻 野 心 足 生 態 協 會 台 灣 國 際 醫 學 聯 盟 現 代 婦 女 基 金 會 勵 馨 社 會 福 利 事 業 基 金 會 天 主 教 會 越 南 外 勞 配 偶 辦 公 室 台 北 市 婦 女 救 援 基 金 會 台 灣 人 權 促 進 會 台 灣 同 志 家 庭 權 益 促 進 會 台 灣 伴 侶 權 益 推 動 聯 盟 台 灣 性 別 不 明 關 懷 協 會 愛 滋 感 染 者 權 益 促 進 會 跨 性 別 倡 議 站 台 灣 人 權 促 進 會 審 查 初 步 回 應 會 議 提 供 建 議 之 婦 女 / 性 別 / 人 權 團 體 及 個 人 Lima 臺 灣 原 住 民 青 年 團 中 華 心 理 衛 生 協 會 天 主 教 會 越 南 外 勞 配 偶 辦 公 室 台 北 市 婦 女 救 援 基 金 會 台 灣 人 權 促 進 會 台 灣 同 志 家 庭 權 益 促 進 會 台 灣 性 別 不 明 關 懷 協 會 台 灣 婦 女 團 體 全 國 聯 合 會 現 代 婦 女 基 金 會 跨 性 別 倡 議 站 勵 馨 社 會 福 利 事 業 基 金 會 婦 女 新 知 基 金 會 施 明 德 文 化 基 金 會 人 權 公 約 施 行 監 督 聯 盟 主 婦 聯 盟 環 境 保 護 基 金 會 曾 昭 媛 中 華 心 理 衛 生 協 會 天 主 教 會 越 南 外 勞 配 偶 辦 公 室 台 灣 人 權 促 進 會 台 灣 國 際 醫 學 聯 盟 人 權 公 約 施 行 監 督 聯 盟 施 明 德 文 化 基 金 會 曾 昭 媛 中 華 心 理 衛 生 協 會 台 灣 人 權 促 進 會 台 灣 國 際 醫 學 聯 盟 人 權 公 約 施 行 監 督 聯 盟 加 網 底 者 為 審 查 後 新 增 參 與 團 體 / 加 底 線 者 為 部 會 回 應 會 議 ( 第 1 輪 ) 後 新 增 機 關 5
點 次 議 題 及 主 / 協 辦 機 關 9 性 別 主 流 化 的 國 家 機 制 主 辦 : 性 平 處 協 辦 : 主 計 總 處 人 事 總 處 10 消 除 對 婦 女 歧 視 的 培 訓 和 影 響 評 估 主 辦 : 性 平 處 司 法 院 教 育 部 協 辦 : 人 事 總 處 11 法 院 判 決 的 整 理 及 評 估 主 辦 : 司 法 院 12 近 用 司 法 資 源 主 辦 : 司 法 院 法 務 部 19 司 法 院 女 性 比 例 主 辦 : 司 法 院 提 交 相 關 報 告 或 聲 明 之 民 間 團 體 台 灣 人 權 促 進 會 台 灣 人 權 促 進 會 台 灣 人 權 促 進 會 現 代 婦 女 基 金 會 勵 馨 社 會 福 利 事 業 基 金 會 審 查 初 步 回 應 會 議 提 供 建 議 之 婦 女 / 性 別 / 人 權 團 體 及 個 人 曾 昭 媛 中 華 心 理 衛 生 協 會 台 灣 國 際 醫 學 聯 盟 台 灣 婦 女 團 體 全 國 聯 合 會 主 婦 聯 盟 環 境 保 護 基 金 會 曾 昭 媛 天 主 教 會 越 南 外 勞 配 偶 辦 公 室 中 華 心 理 衛 生 協 會 台 北 市 婦 女 救 援 基 金 會 台 灣 人 權 促 進 會 台 灣 防 暴 聯 盟 台 灣 婦 女 團 體 全 國 聯 合 會 婦 女 新 知 基 金 會 曾 昭 媛 勵 馨 社 會 福 利 事 業 基 金 會 婦 女 新 知 基 金 會 曾 昭 媛 天 主 教 會 越 南 外 勞 配 偶 辦 公 室 台 灣 婦 女 團 體 全 國 聯 合 會 勵 馨 社 會 福 利 事 業 基 金 會 婦 女 新 知 基 金 會 曾 昭 媛 台 北 市 婦 女 救 援 基 金 會 台 灣 人 權 促 進 會 台 灣 防 暴 聯 盟 現 代 婦 女 基 金 會 勵 馨 社 會 福 利 事 業 基 金 會 婦 女 新 知 基 金 會 6
二 教 育 媒 體 及 文 化 ( 第 13 14 21 22 23 24 點 ) 點 議 題 及 主 / 協 辦 機 關 次 13 性 別 角 色 和 刻 板 印 象 主 辦 : 通 傳 會 教 育 部 文 化 部 內 政 部 衛 福 部 勞 動 部 客 委 會 14 媒 體 角 色 主 辦 : 通 傳 會 文 化 部 教 育 部 內 政 部 協 辦 : 衛 福 部 法 務 部 21 消 除 教 育 選 擇 的 刻 板 印 象 主 辦 : 教 育 部 科 技 部 勞 動 部 22 性 別 多 元 意 識 教 材 主 辦 : 教 育 部 內 政 部 國 防 部 協 辦 : 勞 動 部 23 教 育 訓 練 中 的 性 霸 凌 性 騷 擾 主 辦 : 教 育 部 內 政 部 國 防 部 24 未 成 年 懷 孕 的 支 持 服 務 主 辦 : 教 育 部 衛 福 部 內 政 部 國 防 部 提 交 相 關 報 告 或 聲 明 之 民 間 團 體 台 北 市 婦 女 救 援 基 金 會 台 灣 新 聞 記 者 協 會 台 灣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協 會 國 際 陰 陽 人 組 織 中 文 版 跨 性 別 倡 議 站 人 本 教 育 文 教 基 金 會 中 華 心 理 衛 生 協 會 勵 馨 社 會 福 利 事 業 基 金 會 審 查 初 步 回 應 會 議 提 供 建 議 之 婦 女 / 性 別 / 人 權 團 體 及 個 人 台 北 市 婦 女 救 援 基 金 會 台 灣 婦 女 團 體 全 國 聯 合 會 現 代 婦 女 基 金 會 跨 性 別 倡 議 站 勵 馨 社 會 福 利 事 業 基 金 會 主 婦 聯 盟 環 境 保 護 基 金 會 曾 昭 媛 台 北 市 婦 女 救 援 基 金 會 台 灣 人 權 促 進 會 跨 性 別 倡 議 站 曾 昭 媛 台 北 市 婦 女 救 援 基 金 會 台 灣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協 會 台 灣 國 際 醫 學 聯 盟 台 灣 婦 女 團 體 全 國 聯 合 會 許 文 英 台 北 市 婦 女 救 援 基 金 會 台 灣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協 會 台 灣 國 際 醫 學 聯 盟 台 灣 婦 女 團 體 全 國 聯 合 會 跨 性 別 倡 議 站 中 華 民 國 婦 女 協 會 許 文 英 中 華 民 國 殘 障 聯 盟 台 灣 人 權 促 進 會 台 灣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協 會 台 灣 國 際 醫 學 聯 盟 台 灣 婦 女 團 體 全 國 聯 合 會 跨 性 別 倡 議 站 中 華 心 理 衛 生 協 會 台 灣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協 會 勵 馨 社 會 福 利 事 業 基 金 會 婦 女 新 知 基 金 會 國 際 單 親 兒 童 文 教 基 金 會 張 菊 惠 許 文 英 7
三 人 身 安 全 ( 第 15 16 17 18 點 ) 點 議 題 及 主 / 協 辦 機 關 次 15 人 口 販 運 防 制 法 修 訂 主 辦 : 內 政 部 協 辦 : 衛 福 部 16 網 路 犯 罪 之 預 防 調 查 主 辦 : 內 政 部 協 辦 : 衛 福 部 法 務 部 17 女 童 性 侵 之 法 律 引 用 主 辦 : 司 法 院 法 務 部 18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法 之 落 實 主 辦 : 司 法 院 衛 福 部 內 政 部 財 政 部 勞 動 部 教 育 部 原 民 會 法 務 部 外 交 部 提 交 相 關 報 告 或 聲 明 之 民 間 團 體 台 北 市 婦 女 救 援 基 金 會 台 北 市 婦 女 救 援 基 金 會 台 灣 防 暴 聯 盟 現 代 婦 女 基 金 會 勵 馨 社 會 福 利 事 業 基 金 會 中 華 民 國 基 督 教 女 青 年 會 協 會 台 北 市 婦 女 救 援 基 金 會 台 灣 防 暴 聯 盟 現 代 婦 女 基 金 會 勵 馨 社 會 福 利 事 業 基 金 會 審 查 初 步 回 應 會 議 提 供 建 議 之 婦 女 / 性 別 / 人 權 團 體 及 個 人 天 主 教 會 越 南 外 勞 配 偶 辦 公 室 台 北 市 婦 女 救 援 基 金 會 台 灣 人 權 促 進 會 台 灣 國 際 醫 學 聯 盟 勵 馨 社 會 福 利 事 業 基 金 會 許 文 英 台 北 市 婦 女 救 援 基 金 會 台 灣 人 權 促 進 會 人 權 公 約 施 行 監 督 聯 盟 台 北 市 婦 女 救 援 基 金 會 台 灣 防 暴 聯 盟 現 代 婦 女 基 金 會 勵 馨 社 會 福 利 事 業 基 金 會 婦 女 新 知 基 金 會 施 明 德 文 化 基 金 會 台 北 市 婦 女 救 援 基 金 會 台 灣 防 暴 聯 盟 現 代 婦 女 基 金 會 勵 馨 社 會 福 利 事 業 基 金 會 8
四 公 共 參 與 及 就 業 經 濟 ( 第 25 26 27 30 31 點 ) 點 議 題 及 主 / 協 辦 機 關 次 25 女 性 勞 動 參 與 率 主 辦 : 勞 動 部 衛 福 部 教 育 部 國 發 會 經 濟 部 協 辦 : 內 政 部 原 民 會 農 委 會 26 男 女 薪 資 差 距 主 辦 : 勞 動 部 主 計 總 處 經 濟 部 27 家 事 及 外 籍 移 工 法 律 保 障 主 辦 : 勞 動 部 30 農 村 婦 女 公 共 參 與 教 育 訓 練 及 合 作 社 主 辦 : 農 委 會 內 政 部 協 辦 : 國 發 會 財 政 部 勞 動 部 教 育 部 原 民 會 31 原 住 民 族 婦 女 公 共 參 與 及 就 業 經 濟 主 辦 : 原 民 會 協 辦 : 人 事 總 處 內 政 部 中 選 會 提 交 相 關 報 告 或 聲 明 之 民 間 團 體 中 華 心 理 衛 生 協 會 中 華 民 國 殘 障 聯 盟 天 主 教 會 越 南 外 勞 配 偶 辦 公 室 台 灣 婦 女 團 體 全 國 聯 合 會 台 灣 農 村 陣 線 台 灣 蠻 野 心 足 生 態 協 會 Lima 台 灣 原 住 民 青 年 團 天 主 教 善 牧 社 會 福 利 基 金 會 台 灣 原 住 民 政 策 協 會 台 灣 國 際 醫 學 聯 盟 審 查 初 步 回 應 會 議 提 供 建 議 之 婦 女 / 性 別 / 人 權 團 體 及 個 人 中 華 心 理 衛 生 協 會 中 華 民 國 婦 女 協 會 台 灣 國 際 醫 學 聯 盟 台 灣 婦 女 團 體 全 國 聯 合 會 勵 馨 社 會 福 利 事 業 基 金 會 梁 玲 菁 婦 女 新 知 基 金 會 台 灣 綠 活 設 計 勞 動 合 作 社 彭 婉 如 基 金 會 許 文 英 中 華 心 理 衛 生 協 會 中 華 民 國 殘 障 聯 盟 台 灣 人 權 促 進 會 台 灣 國 際 醫 學 聯 盟 台 灣 婦 女 團 體 全 國 聯 合 會 梁 玲 菁 台 灣 綠 活 設 計 勞 動 合 作 社 許 文 英 天 主 教 會 越 南 外 勞 配 偶 辦 公 室 台 灣 人 權 促 進 會 台 灣 國 際 醫 學 聯 盟 台 灣 婦 女 團 體 全 國 聯 合 會 勵 馨 社 會 福 利 事 業 基 金 會 梁 玲 菁 中 華 民 國 婦 女 協 會 台 灣 婦 女 團 體 全 國 聯 合 會 梁 玲 菁 台 灣 綠 活 設 計 勞 動 合 作 社 台 灣 主 婦 聯 盟 生 活 消 費 合 作 社 台 灣 障 礙 者 權 益 促 進 會 台 灣 國 際 醫 學 聯 盟 梁 玲 菁 台 灣 主 婦 聯 盟 生 活 消 費 合 作 社 台 灣 綠 活 設 計 勞 動 合 作 社 許 文 英 9
五 衛 生 福 利 及 家 庭 ( 第 20 28 29 32 33 34 35 點 ) 點 議 題 及 主 / 協 辦 機 關 次 20 國 籍 法 之 修 訂 主 辦 : 內 政 部 協 辦 : 衛 福 部 勞 動 部 28 婦 女 健 康 行 動 計 畫 及 預 算 主 辦 : 衛 福 部 協 辦 : 教 育 部 勞 動 部 29 愛 滋 感 染 婦 女 限 制 之 廢 除 主 辦 : 衛 福 部 協 辦 : 內 政 部 32 身 心 障 礙 婦 女 全 面 政 策 主 辦 : 衛 福 部 勞 動 部 教 育 部 內 政 部 33 多 元 家 庭 之 法 制 化 主 辦 : 法 務 部 主 計 總 處 提 交 相 關 報 告 或 聲 明 之 民 間 團 體 台 灣 人 權 促 進 會 心 理 健 康 行 動 聯 盟 中 華 民 國 愛 滋 感 染 者 權 益 促 進 會 中 華 民 國 殘 障 聯 盟 台 灣 伴 侶 權 益 推 動 聯 盟 台 灣 同 志 家 庭 權 益 促 進 會 審 查 初 步 回 應 會 議 提 供 建 議 之 婦 女 / 性 別 / 人 權 團 體 及 個 人 天 主 教 會 越 南 外 勞 配 偶 辦 公 室 台 北 市 婦 女 救 援 基 金 會 台 灣 人 權 促 進 會 現 代 婦 女 基 金 會 人 權 公 約 施 行 監 督 聯 盟 主 婦 聯 盟 環 境 保 護 基 金 會 婦 女 新 知 基 金 會 勵 馨 社 會 福 利 事 業 基 金 會 許 文 英 中 華 民 國 殘 障 聯 盟 台 灣 婦 女 團 體 全 國 聯 合 會 台 灣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協 會 台 灣 同 志 諮 詢 熱 線 協 會 彭 婉 如 基 金 會 張 菊 惠 許 文 英 台 灣 人 權 促 進 會 台 灣 國 際 醫 學 聯 盟 許 文 英 中 華 民 國 殘 障 聯 盟 台 灣 人 權 促 進 會 台 灣 國 際 醫 學 聯 盟 台 灣 婦 女 團 體 全 國 聯 合 會 梁 玲 菁 台 北 市 新 活 力 自 力 生 活 協 會 台 灣 障 礙 者 權 益 促 進 會 脊 髓 損 傷 協 會 周 月 清 台 灣 伴 侶 權 益 推 動 聯 盟 台 灣 國 際 醫 學 聯 盟 婦 女 新 知 基 金 會 台 灣 障 礙 者 權 益 促 進 會 台 灣 同 志 諮 詢 熱 線 協 會 同 志 人 權 法 案 遊 說 聯 盟 施 明 德 文 化 基 金 會 曾 昭 媛 10
點 次 議 題 及 主 / 協 辦 機 關 34 強 制 手 術 行 政 命 令 之 廢 止 主 辦 : 內 政 部 衛 福 部 35 最 低 婚 齡 提 交 相 關 報 告 或 聲 明 之 民 間 團 體 台 灣 性 別 不 明 關 懷 協 會 跨 性 別 倡 議 站 審 查 初 步 回 應 會 議 提 供 建 議 之 婦 女 / 性 別 / 人 權 團 體 及 個 人 台 灣 伴 侶 權 益 推 動 聯 盟 台 灣 性 別 不 明 關 懷 協 會 台 灣 國 際 醫 學 聯 盟 北 台 TG 姐 妹 會 台 灣 TG 蝶 園 施 明 德 文 化 基 金 會 曾 昭 媛 主 辦 : 法 務 部 11
審 查 各 機 關 對 CEDAW 第 2 次 國 家 報 告 總 結 意 見 與 建 議 初 步 回 應 會 議 已 / 未 提 出 的 重 點 目 標 期 程 及 措 施 & 民 間 團 體 建 議 彙 整 表 婦 權 基 金 會 彙 編 2015 年 6 月 說 明 去 (2014) 年 6 月 23 日 至 26 日, 我 國 政 府 舉 辦 CEDAW 第 2 次 國 家 報 告 審 查 暨 發 表 會 議, 受 邀 來 臺 審 查 之 國 外 專 家 與 政 府 部 門 民 間 團 體 對 話 後, 針 對 我 國 婦 女 處 境 及 性 別 政 策 提 出 35 點 總 結 意 見 與 建 議 一 年 來, 為 落 實 總 結 意 見, 行 政 院 性 別 平 等 處 召 開 兩 輪 各 機 關 初 步 回 應 會 議 合 計 23 場, 與 公 私 部 門 代 表 商 討 如 何 落 實 審 查 委 員 會 提 出 之 總 結 意 見 和 建 議 本 表 彙 整 政 府 機 關 迄 今 對 於 實 質 建 議 ( 總 結 意 見 第 6 至 35 點 ) 已 提 出 / 未 提 出 的 回 應, 以 及 民 間 團 體 相 關 建 議 等, 並 參 考 目 前 行 政 院 性 平 會 分 工 方 式, 將 議 題 分 為 綜 合 法 制 國 家 機 制 與 性 別 主 流 化 公 共 參 與 及 就 業 經 濟 教 育 媒 體 及 文 化 衛 生 福 利 及 家 庭 與 人 身 安 全 等 五 大 群 組, 以 便 未 能 全 程 參 與 兩 輪 初 步 回 應 會 議 的 夥 伴, 亦 能 就 所 關 切 的 議 題 加 以 運 用 [ 有 關 CEDAW 審 查 意 見 與 建 議 之 完 整 內 容 兩 輪 初 步 回 應 會 議 紀 錄 等, 請 自 行 政 院 性 別 平 等 處 網 站 或 本 會 CEDAW 資 訊 網 查 詢 : http://www.cedaw.org.tw/tw/en-global/download/index/1] ㄧ 綜 合 法 制 國 家 機 制 與 性 別 主 流 化 ( 第 6 7 8 9 10 11 12 19 點 ) 審 查 委 員 會 總 結 意 見 與 建 議 已 提 出 的 重 點 目 標 期 程 及 措 施 尚 未 提 出 的 目 標 期 程 及 措 施 6 制 定 涵 蓋 性 別 平 等 各 個 領 域 的 全 面 立 法 審 查 委 員 會 重 申 國 際 獨 立 專 家 團 於 2013 年 3 月 1 日 對 公 民 與 政 治 權 利 國 際 公 約 經 濟 社 會 文 化 權 利 國 際 公 約 的 建 議, 即 政 府 制 定 涵 蓋 性 別 平 等 各 個 領 域 的 全 面 立 法, 內 容 包 立 法 或 修 法 : ( 一 ) 研 擬 性 別 平 等 基 本 法 草 案 ( 二 )105 年 4 月 完 成 專 家 及 性 別 平 等 會 委 員 諮 詢 會 議 ( 三 )105 年 12 月 辦 理 中 央 及 地 方 政 府 機 關 12
審 查 委 員 會 總 結 意 見 與 建 議 已 提 出 的 重 點 目 標 期 程 及 措 施 尚 未 提 出 的 目 標 期 程 及 措 施 括 : (i) 根 據 CEDAW 第 1 條 納 入 有 關 歧 視 的 定 義 ; (ii) 解 決 多 重 和 交 叉 形 式 的 歧 視 ; (iii) 要 求 執 行 性 別 主 流 化 和 性 別 預 算 ; (iv) 有 系 統 地 採 取 暫 行 特 別 措 施, 以 加 速 實 現 婦 女 的 實 質 平 等 ; (v) 分 配 足 夠 的 人 力 和 財 務 資 源, 以 有 效 地 執 行 法 律 ; (vi) 按 性 別 和 其 他 相 關 標 準 分 類, 系 統 性 地 蒐 意 見 徵 詢 ( 四 ) 召 開 分 區 分 群 公 聽 會, 廣 納 各 界 意 見, 邀 請 民 間 團 體 參 與 並 充 分 討 論 ( 五 ) 參 考 公 私 部 門 及 專 家 意 見 研 修 草 案 內 容 ( 六 ) 辦 理 權 責 機 關 協 商 會 議 ( 七 ) 辦 理 法 案 影 響 評 估 ( 八 ) 會 請 法 制 專 責 單 位 表 示 意 見 ( 九 ) 草 案 提 報 行 政 院 性 別 平 等 會 法 規 會 性 別 統 計 及 分 析 : 主 計 總 處 應 於 基 本 法 制 定 前 提 供 多 重 及 交 叉 歧 視 的 現 況 統 計, 以 了 解 受 歧 視 群 體 及 嚴 重 程 度, 作 為 立 法 基 礎 與 參 考 ; 各 部 會 主 責 的 調 查 工 具 之 間, 不 論 是 問 卷 的 收 集 或 在 變 項 的 設 計 要 有 比 較 性, 除 了 要 比 較 同 一 群 體 內 的 性 別 差 距, 也 要 比 較 不 同 群 體 婦 女 之 間 的 差 距, 據 此 提 出 解 決 多 重 交 叉 歧 視 的 有 效 策 略 集 和 分 析 數 據 ; 和 (vii) 進 行 性 別 影 響 評 估, 監 測 長 期 趨 勢 其 間 得 到 的 進 展 和 取 得 的 成 果 審 查 委 員 會 建 議 為 法 案 的 起 草 和 通 過 制 定 時 程 表, 並 將 公 民 社 會 成 員 納 入 法 案 起 草 團 隊 中 及 院 會 ( 十 )106 年 2 月 草 草 函 送 立 法 院 審 議 7 定 期 進 行 婦 女 人 權 進 行 情 境 分 析, 並 深 入 檢 視 法 規 措 施 審 查 委 員 會 建 議 未 來 對 婦 女 人 權 進 行 定 期 情 境 分 析, 並 據 此 相 對 應 修 改 指 標 性 檢 查 清 單, 由 是 進 一 步 深 入 檢 視 法 律 條 例 和 措 施 性 別 統 計 蒐 集 及 分 析 :106 年 6 月 完 成 我 國 婦 女 人 權 情 境 分 析 及 指 標 委 託 研 究 評 估 工 具 發 展 : (ㄧ) 針 對 婦 女 人 權 情 境 分 析 研 究 結 果,107 年 2 月 完 成 性 別 影 響 評 估 檢 視 表 中 CEDAW 指 標 修 正 ( 二 )110 年 12 月 完 成 第 一 次 定 期 檢 視, 未 來 每 次 年 定 期 檢 視 婦 女 人 權 指 標 評 估 工 具 發 展 : 性 別 影 響 評 估 和 法 規 檢 視 標 準 應 納 入 是 否 符 合 CEDAW 一 般 性 建 議 總 結 意 見 婦 女 人 權 情 境 定 期 分 析 : 祭 祀 公 業 條 例 曾 由 性 平 處 以 違 反 CEDAW 為 由 要 求 修 訂, 後 大 法 官 判 決 並 無 違 憲, 為 此 應 積 極 提 出 因 應 做 法 ( 包 括 對 外 舉 辦 公 聽 會 對 內 和 相 關 機 關 對 話 以 及 建 立 機 制 等 ), 否 則 未 來 CEDAW 法 規 檢 視 會 議 的 決 議 恐 無 約 束 力 13
審 查 委 員 會 總 結 意 見 與 建 議 已 提 出 的 重 點 目 標 期 程 及 措 施 尚 未 提 出 的 目 標 期 程 及 措 施 8 成 立 符 合 巴 黎 原 則 的 國 家 人 權 機 構, 並 發 展 促 進 和 保 護 人 權 的 國 家 行 動 計 畫 審 查 委 員 會 重 申 2009 年 第 一 次 的 CEDAW 審 查 和 在 公 民 與 政 治 權 利 國 際 公 約 及 經 濟 社 會 文 化 權 利 國 際 公 約 的 獨 立 專 家 團 之 建 議, 根 據 巴 黎 原 則 成 立 獨 立 的 國 家 人 權 機 構 審 查 機 構 建 立 : 研 擬 提 升 監 察 院 成 為 符 合 巴 黎 原 則 之 國 家 人 權 機 關 之 相 關 措 施, 並 於 106 年 12 月 前 透 過 職 權 行 使 及 修 法 或 立 法 之 方 式, 強 化 監 察 院 作 為 國 家 人 權 機 關 之 角 色, 使 其 職 權 涵 蓋 巴 黎 原 則 揭 示 之 國 家 人 權 機 關 職 掌 事 項, 以 發 揮 國 家 人 權 機 關 之 執 行 促 進 和 保 護 人 權 的 國 家 行 動 計 畫 及 期 程 機 構 建 立 : 應 加 快 著 手 國 家 人 權 委 員 會 設 立 理 由 等 社 會 對 話 工 作 委 員 會 建 議 就 成 立 此 機 構 以 及 發 展 促 進 和 保 護 人 權 的 國 家 行 動 計 畫 設 定 具 體 時 程 表 及 監 督 功 能 9 評 估 性 別 主 流 化 的 效 果, 配 置 足 夠 人 力 及 預 算 以 實 現 實 質 平 等 審 查 委 員 會 建 議 政 府 評 估 所 有 中 央 部 會 和 地 方 政 府 對 推 動 性 別 平 等 主 流 化 的 努 力 程 度 和 效 果 審 查 委 員 會 也 建 議 提 供 性 別 平 等 處 足 夠 的 人 力 和 財 務 資 源 去 執 行 必 要 的 工 作, 以 實 現 法 律 上 及 實 質 上 的 性 別 平 等 性 別 統 計 蒐 集 及 分 析 :104 年 8 月 完 成 性 別 主 流 化 政 策 執 行 成 效 探 討 委 託 研 究 政 策 影 響 評 估 : 推 動 性 別 平 等 業 務 輔 導 考 核 (ㄧ) 行 政 院 所 屬 機 關 :104 年 1 月 辦 理 試 評 作 業 及 召 開 檢 討 諮 詢 會 議, 至 104 年 8-10 月 全 面 辦 理 輔 導 考 核 作 業 ( 二 ) 地 方 政 府 :104 年 3 月 擬 訂 輔 導 考 核 計 畫,105 年 8-10 年 全 面 辦 理 輔 導 考 核 作 業 確 保 推 動 性 別 平 等 人 力 與 預 算 的 措 施 預 算 編 列 : 國 家 至 少 編 列 總 預 算 1% 作 為 性 別 主 流 化 預 算 指 標 建 構 : 參 考 聯 合 國 2012 年 人 權 指 標 架 構, 引 介 結 構 指 標 過 程 指 標 及 成 果 指 標 輔 導 各 部 會 及 地 方 政 府 達 成 性 平 成 果 10 進 行 CEDAW 訓 練 的 影 響 評 估, 並 修 正 未 來 訓 練 方 式 審 查 委 員 會 建 議 政 府 進 行 訓 練 課 程 的 影 響 評 估, 並 相 對 應 修 正 司 法 院 和 行 政 院 未 來 的 CEDAW 訓 練 政 策 影 響 評 估 (ㄧ) 行 政 院 各 機 關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訓 練 將 納 入 性 別 平 等 業 務 輔 導 考 核, 考 核 指 標 包 括 教 育 訓 練 參 訓 率 ( 分 主 管 人 員 簡 任 人 員 及 其 他 ) 後 測 評 量 平 均 分 數, 各 部 會 並 於 106 年 12 月 依 考 核 結 果, 修 正 CEDAW 相 關 教 育 訓 練 措 施 司 法 院 進 行 CEDAW 訓 練 評 估 的 措 施 及 期 程 專 業 人 員 教 育 : (ㄧ) 鼓 勵 法 律 專 業 養 成 教 育 中, 開 設 CEDAW 等 國 際 人 權 公 約 課 程, 並 列 入 司 法 特 考 及 相 關 考 試 內 容 ( 二 ) 行 政 院 訓 練 對 象 應 包 括 部 會 正 副 首 長 14
審 查 委 員 會 總 結 意 見 與 建 議 已 提 出 的 重 點 目 標 期 程 及 措 施 尚 未 提 出 的 目 標 期 程 及 措 施 ( 二 ) 司 法 院 已 將 CEDAW 排 入 法 官 學 院 研 習 課 程, 對 象 包 括 庭 長 法 官 其 他 法 院 人 員 調 解 委 員 程 序 監 理 人 等 司 處 長 等 高 階 主 管, 各 部 會 性 平 窗 口 的 司 處 長 應 優 先 訓 練, 另 請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關 注 各 部 會 政 務 官 訓 練 狀 況, 確 保 首 長 異 動 時 能 適 時 提 供 訓 練 ; 司 法 院 訓 練 對 象 應 納 入 家 事 調 查 官 調 解 委 員 及 程 序 監 理 人 各 項 訓 練 並 應 視 對 象 不 同 而 調 整 訓 練 內 容 教 材 研 發 : 應 特 別 著 重 與 業 務 相 關 的 CEDAW 條 文 一 般 性 建 議 總 結 意 見 國 家 報 告 點 次 11 系 統 登 錄 及 分 析 法 院 判 決, 並 據 以 評 估 人 權 訓 練 的 影 響 審 查 委 員 會 建 議 : (i) 法 院 案 件 進 行 系 統 登 錄, 按 性 別 和 其 他 類 別 分 門 別 類 ; 性 別 統 計 蒐 集 及 分 析 : (ㄧ) 已 就 有 關 之 判 決 裁 定 蒐 集 相 關 性 別 統 計, 並 於 司 法 院 網 站 首 頁 建 置 性 別 統 計 網 頁, 以 供 檢 視 ( 二 ) 引 用 CEDAW 公 約 之 裁 判 函 釋 之 判 決 分 析 法 院 判 決 是 否 符 合 CEDAW 的 措 施 及 期 程 以 法 院 判 決 來 評 估 CEDAW 和 人 權 訓 練 影 響 的 措 施 及 期 程 法 院 案 件 系 統 登 錄 : 應 宣 導 司 法 院 網 頁 人 權 (ii) 分 析 法 院 判 決 是 否 符 合 CEDAW 和 其 他 國 先 例 累 積 至 一 定 數 量 後, 再 研 議 導 入 作 為 司 專 區 所 彙 整 的 引 用 CEDAW 等 人 權 公 約 之 裁 際 人 權 標 準 ; 和 法 研 究 年 報 之 課 題 判 函 釋 資 料, 使 民 眾 知 悉 使 用 (iii) 以 法 院 判 決 來 評 估 CEDAW 和 人 權 訓 練 之 政 策 影 響 評 估 : 上 述 資 料 庫 將 作 為 CEDAW 法 院 判 決 分 析 : 應 訂 定 時 程 研 究 判 決 是 否 符 合 影 響 訓 練 課 程 成 效 評 估 之 參 考 指 標 之 ㄧ CEDAW, 至 少 可 先 研 究 家 事 審 判 案 件 12 進 行 婦 女 近 用 司 法 資 源 及 救 濟 措 施 研 究, 包 括 增 加 法 官 人 數 提 升 司 法 協 助 及 法 庭 口 譯 審 查 委 員 會 建 議 政 府 研 究 所 有 婦 女 近 用 法 庭 資 源 的 障 礙 以 及 救 濟 措 施 此 一 研 究 宜 包 括 就 增 加 法 官 人 數 提 升 對 被 邊 緣 化 婦 女 的 司 法 協 助 和 法 律 權 利 資 訊, 以 及 為 有 需 要 婦 女 提 供 高 效 能 和 獨 立 的 法 庭 口 譯 三 項 改 進 措 施, 設 定 合 脆 弱 女 性 司 法 協 助 : (ㄧ) 將 建 請 財 團 法 人 法 律 扶 助 基 金 會 於 研 修 受 法 律 扶 助 者 無 資 力 認 定 標 準 時, 將 CEDAW 規 範 精 神 納 入 考 量 ( 二 )102 年 司 法 院 訂 定 法 院 使 用 通 譯 作 業 規 定, 以 利 不 通 曉 國 語 人 士 使 用 通 譯 參 與 訴 訟 程 序, 並 已 完 成 聲 請 書 多 語 化 事 宜, 進 行 婦 女 近 用 司 法 資 源 及 救 濟 措 施 研 究 的 期 程 研 究 分 析 : 應 提 出 具 體 時 程 研 究 婦 女 近 用 司 法 資 源 及 救 濟 措 施 的 面 臨 哪 些 障 礙 分 析 需 要 哪 些 協 助 等, 才 能 有 效 解 決 困 境 研 究 內 容 除 審 查 委 員 會 提 出 的 意 見 外, 也 包 括 法 院 安 全 法 官 態 度 隔 離 偵 訊 以 及 通 譯 使 用 情 形 等 15
審 查 委 員 會 總 結 意 見 與 建 議 已 提 出 的 重 點 目 標 期 程 及 措 施 尚 未 提 出 的 目 標 期 程 及 措 施 理 時 程 表 製 作 英 語 越 南 印 尼 及 泰 語 等 5 種 法 院 19 增 加 司 法 院 女 性 比 例, 設 置 候 選 人 資 料 庫 審 查 委 員 會 建 議, 政 府 加 強 努 力 增 加 司 法 院 內 的 女 性 人 數, 特 別 是 憲 法 法 庭 與 大 法 官, 以 及 包 括 設 置 符 合 資 格 之 女 性 候 選 人 資 料 庫 常 用 外 國 語 之 譯 本, 將 可 更 便 利 有 傳 譯 需 求 之 民 眾 向 法 院 提 出 聲 請 立 法 或 修 法 : 司 法 院 組 織 法 修 正 案 附 帶 決 議 大 法 官 單 一 性 別 名 額, 不 宜 低 於 總 名 額 四 分 之 ㄧ, 於 104 年 2 月 4 日 公 布 施 行 設 置 女 性 候 選 人 資 料 庫 的 期 程 建 立 資 料 庫 及 統 計 調 查 分 析 : 建 議 設 置 符 合 資 格 之 候 選 人 資 料 庫, 統 計 各 職 位 ( 如 庭 長 各 級 法 院 院 長 ) 符 合 資 格 的 男 女 人 數, 而 最 後 出 缺 任 職 的 性 別 比 例 為 何, 藉 此 統 計 瞭 解 司 法 院 女 性 比 例 趨 勢, 分 析 性 別 失 衡 的 原 因, 並 調 查 女 性 法 官 職 涯 選 擇 之 主 客 觀 困 境, 才 能 謀 求 解 決 之 道 16
二 教 育 媒 體 及 文 化 ( 第 13 14 21 22 23 24 點 ) 審 查 委 員 會 總 結 意 見 與 建 議 已 提 出 的 重 點 目 標 期 程 及 措 施 尚 未 提 出 的 目 標 期 程 及 措 施 13 設 計 全 面 性 方 案 解 決 家 庭 和 社 會 中 的 性 別 公 眾 性 別 意 識 提 升 : 各 項 媒 材 培 訓 活 動 預 計 觸 及 的 人 口 數 及 組 成 刻 板 印 象, 推 動 男 性 參 與 重 新 定 義 男 子 氣 概 ( 一 )104 年 開 發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數 位 學 習 教 審 查 委 員 會 建 議 政 府 運 用 多 媒 體 方 式 設 計 全 材, 提 供 社 會 教 育 與 家 庭 教 育 宣 廣 使 用 公 眾 性 別 意 識 提 升 : 面 性 的 性 別 意 識 提 升 方 案 和 教 育 活 動, 解 決 在 ( 二 )104-106 年 補 助 家 庭 教 育 中 心 社 區 大 (ㄧ) 消 除 刻 板 印 象 應 由 單 一 機 關 統 籌 規 劃 再 家 庭 和 社 會 中 的 性 別 刻 板 印 象 委 員 會 還 建 議 學 樂 齡 學 習 辦 理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課 程 由 各 部 會 執 行, 避 免 各 部 會 各 行 其 事 流 於 零 散 突 顯 女 性 成 就 男 性 平 等 分 擔 家 庭 責 任, 以 及 ( 三 ) 透 過 高 中 以 下 學 校 親 師 座 談 會 進 行 及 資 源 浪 費 更 加 努 力 推 動 男 性 和 男 孩 參 與 重 新 定 義 男 子 CEDAW 宣 導 ( 二 ) 應 提 供 家 長 再 學 習 的 機 會 和 資 源 以 解 決 氣 概 ( 四 )104 年 印 製 現 代 國 民 喪 禮 文 宣 品 提 家 庭 中 的 性 別 刻 板 印 象, 並 與 NGO 合 作 提 升 供 戶 政 機 關 發 放, 及 勞 動 部 辦 理 職 業 訓 練 課 教 職 人 員 之 性 別 平 等 意 識 ; 可 於 各 村 里 民 辦 公 程 時 運 用 室, 播 放 性 別 平 等 宣 傳 電 影, 加 強 宣 導 效 果 ( 五 )104 年 透 過 育 兒 親 職 網 宣 導 親 職 教 ( 三 ) 應 評 估 實 施 多 年 的 廣 電 媒 體 製 播 涉 及 育 資 訊, 並 融 入 性 別 平 等 觀 念 性 別 相 關 內 容 指 導 原 則 其 成 效 為 何, 並 提 出 ( 六 )104-106 年 透 過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季 刊 更 積 極 可 為 之 處 性 別 easy go 廣 播 節 目 討 論 父 職 角 色 及 男 子 氣 概 議 題 14 落 實 廣 電 媒 體 製 播 涉 及 性 別 內 容 指 導 原 則, 設 立 媒 體 倫 理 委 員 會 監 督 受 害 者 隱 私 之 保 護 審 查 委 員 會 建 議 政 府 監 督 2012 年 修 訂 之 廣 公 眾 性 別 意 識 提 升 : ( 一 ) 檢 視 及 修 正 廣 電 媒 體 製 播 涉 及 性 別 相 關 內 容 指 導 原 則, 並 函 知 廣 電 媒 體 公 協 會 將 本 原 則 落 實 於 自 律 機 制 蒐 集 及 分 析 各 通 訊 傳 播 媒 體 違 反 防 暴 三 法 偵 查 不 公 開 案 件 及 其 處 理 資 訊 的 時 程 蒐 集 及 分 析 報 導 性 別 暴 力 樣 態 的 時 程 設 立 媒 體 倫 理 委 員 會 的 規 劃 及 時 程 17
審 查 委 員 會 總 結 意 見 與 建 議 已 提 出 的 重 點 目 標 期 程 及 措 施 尚 未 提 出 的 目 標 期 程 及 措 施 電 媒 體 製 播 涉 及 性 別 相 關 內 容 指 導 原 則 規 定 ( 二 ) 賡 續 補 助 各 界 辦 理 新 聞 自 律 提 升 媒 及 其 他 相 關 法 律 之 遵 守, 並 蒐 集 實 施 制 裁 之 資 體 素 養 之 相 關 活 動, 發 揮 公 眾 監 督 之 眾 律 隱 私 權 保 護 : 料, 於 下 一 次 報 告 提 供 資 訊 另 建 議 政 府 設 立 媒 體 倫 理 委 員 會, 藉 以 監 督 隱 私 法 的 遵 循 情 形 效 果 性 別 統 計 蒐 集 及 分 析 : 統 計 廣 電 媒 體 於 102 年 至 105 年 因 洩 漏 性 騷 擾 或 性 侵 害 受 害 者 身 分 資 訊 而 經 通 傳 會 裁 罰 之 件 數 (ㄧ) 司 法 與 檢 警 機 關 應 建 立 保 護 被 害 人 隱 私 權 的 SOP 與 管 考 機 制 ( 二 ) 性 少 數 者 較 易 涉 及 行 政 罰, 其 隱 私 應 受 保 障 ( 三 ) 應 溝 通 主 流 媒 體 於 大 量 運 用 自 媒 體 及 全 球 媒 體 資 料 時, 仍 負 有 保 護 被 害 人 或 疑 似 被 害 人 個 資 的 責 任 21 消 除 青 少 年 進 入 非 傳 統 教 育 學 科 的 阻 礙, 採 取 暫 行 特 別 措 施 加 速 女 性 參 與 科 學 和 工 程 公 眾 性 別 意 識 提 升 :104 年 於 就 業 服 務 從 業 人 員 進 行 職 業 諮 詢 等 相 關 課 程 中, 強 化 消 除 職 加 速 女 性 參 與 科 學 和 工 程 的 目 標 及 時 程 達 成 上 述 目 標 的 暫 行 特 別 措 施 審 查 委 員 會 建 議 政 府 強 化 措 施 來 消 除 性 別 刻 業 性 別 傳 統 刻 版 印 象 之 概 念 板 化 印 象 和 使 女 孩 和 男 孩 無 法 進 入 非 傳 統 教 女 性 能 力 建 構 : 性 別 統 計 蒐 集 及 分 析 & 暫 行 特 別 措 施 : 公 布 與 育 學 科 的 結 構 性 阻 礙, 包 括 選 讀 科 系 時 加 強 消 ( 一 )104-106 年 持 續 辦 理 高 中 女 校 科 學 教 育 蒐 集 大 專 院 校 各 系 所 各 級 教 授 性 別 人 數 及 比 除 性 別 刻 板 化 印 象 之 意 識 提 供 更 好 的 教 育 和 巡 訪 活 動 及 女 科 學 家 座 談, 每 年 預 計 直 接 參 例, 呼 籲 各 校 :1. 逐 年 改 善 單 一 系 別 師 資 低 職 業 諮 詢 服 務 提 供 者 並 採 取 暫 行 特 別 措 施, 與 實 驗 操 作 的 女 學 生 合 計 960 人, 參 與 女 科 學 於 20% 之 系 所 ;2. 女 性 師 資 為 零 的 理 工 科 技 系 加 速 婦 女 在 科 學 和 工 程 領 域 的 參 與, 設 定 明 確 家 座 談 人 數 1,200 人, 提 升 女 學 生 學 習 科 學 或 所, 於 2017 年 前 應 至 少 聘 任 一 位 女 性 教 師 的 目 標 和 時 程 表, 毫 不 延 遲 地 去 改 善 此 一 狀 未 來 從 事 科 學 工 作 的 興 趣 與 自 信 專 業 人 員 培 訓 : 建 議 科 技 部 積 極 辦 理 性 別 影 響 況 ( 二 )104 年 辦 理 推 動 女 性 科 技 人 才 培 育 之 評 估 工 作 坊, 邀 請 學 術 主 管 計 畫 審 查 期 刊 科 學 活 動, 以 提 升 女 性 科 學 學 習 興 趣, 增 編 輯 科 技 專 案 等 相 關 人 員 參 與, 傳 達 性 別 影 加 女 性 從 事 科 學 工 作 之 機 會, 對 偏 遠 地 區 或 響 評 估 之 價 值 與 做 法, 使 相 關 人 員 得 以 更 深 刻 弱 勢 女 性 接 觸 科 學 之 關 懷 等 了 解 性 別 影 響 評 估 的 重 要 性 另 有 關 科 技 部 眾 多 的 學 術 審 查 會 學 門 召 集 人 等, 應 積 極 納 入 性 別 思 維 提 升 性 別 比 例 18
審 查 委 員 會 總 結 意 見 與 建 議 已 提 出 的 重 點 目 標 期 程 及 措 施 尚 未 提 出 的 目 標 期 程 及 措 施 22 制 定 性 別 多 元 意 識 教 材, 保 護 並 促 進 因 性 傾 向 及 性 別 認 同 受 歧 視 學 生 權 利 審 查 委 員 會 建 議 政 府 : (i) 諮 詢 政 府 學 術 公 民 社 會 團 體 及 LBTI 社 群 的 性 別 平 等 專 家 意 見, 在 所 有 層 級 性 別 教 材 制 定 :104 年 徵 選 研 發 及 彙 編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相 關 教 案, 及 發 展 教 學 示 例 及 製 作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系 列 影 片 專 業 人 員 培 訓 : ( 一 )106 年 至 少 50%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開 設 性 教 材 制 定 過 程 諮 詢 各 界 專 家 的 機 制 各 項 教 育 研 習 活 動 的 參 與 人 數 及 其 與 整 體 成 員 的 比 例 對 於 因 性 傾 向 及 性 別 認 同 而 遭 歧 視 或 邊 緣 化 的 學 生, 具 體 採 取 的 目 標 及 保 護 措 施 上, 制 定 更 多 有 具 有 性 別 多 元 意 識 的 運 動 別 平 等 教 育 ( 含 同 志 教 育 ) 相 關 課 程, 提 供 及 教 材 ; 師 資 生 修 習 公 共 參 與 : 政 府 決 策 時 除 徵 詢 專 家 學 者 外, 應 (ii) 確 保 教 師 教 授 教 練 學 校 行 政 人 員 及 ( 二 )104-106 年 舉 辦 高 中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優 良 建 立 公 開 透 明 機 制, 接 受 其 他 領 域 公 民 團 體 直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成 員 接 受 上 述 教 材 教 案 成 果 發 表 會, 每 年 發 展 30 件 性 平 教 育 議 接 參 與, 例 如 行 政 院 性 平 會 及 各 部 會 性 平 小 組 之 定 期 及 適 當 的 訓 練 ; 題 融 入 教 學 優 良 教 案 委 員 可 開 放 民 間 自 薦 或 以 婦 女 團 體 連 署 方 式 (iii) 確 保 學 校 落 實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法, 要 求 ( 三 )104 年 辦 理 相 關 國 內 外 學 術 或 研 習 論 推 薦 候 選 人, 並 由 立 案 之 婦 團 代 表 以 投 票 方 式 學 校 針 對 基 於 性 傾 向 及 性 別 認 同 而 被 邊 壇 工 作 坊 以 及 教 材 教 法 發 表 會 活 動, 提 升 遴 選 出 委 員, 以 增 加 委 員 公 開 透 明 程 度 及 代 表 緣 化 或 被 歧 視 的 學 生 採 取 具 目 標 的 措 施 各 級 各 類 學 校 教 師 之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素 養 性, 並 強 化 公 民 社 會 團 體 及 多 元 性 別 團 體 參 與 以 保 護 並 促 進 其 權 利 ; 和 評 估 工 具 與 機 制 建 立 : 強 度 (iv) 建 立 定 期 全 面 檢 視 與 監 督 機 制, 以 驗 證 性 ( 一 )104 年 發 展 中 小 學 教 科 書 性 別 平 等 檢 意 識 提 升 : 各 級 政 府 相 關 議 題 的 任 務 編 組 或 委 別 平 等 教 育 指 標 及 教 材 審 查 準 則 性 之 有 視 指 標 及 建 立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課 程 推 動 成 員 會 委 員, 應 強 制 或 半 強 制 接 受 性 別 及 人 權 教 效 執 行 以 及 具 影 響 性 效 檢 視 指 標 育 訓 練 ( 二 ) 進 行 學 生 教 師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素 養 檢 核 之 抽 樣 調 查, 同 時 進 行 量 表 滾 動 修 正 23 收 集 教 育 訓 練 中 的 性 霸 凌 性 騷 擾 發 生 率 資 料, 建 立 積 極 的 預 防 及 支 持 受 害 者 服 務 審 查 委 員 會 建 議 政 府 : (i) 開 始 嚴 謹 地 收 集 所 有 的 教 育 層 級 及 訓 練 性 別 統 計 蒐 集 及 分 析 :105-106 年 參 考 聯 合 國 婦 女 暴 力 研 究 資 料, 研 議 辦 理 女 學 生 日 常 遭 受 性 別 暴 力 經 驗 及 頻 率 之 調 查, 以 瞭 解 性 別 暴 力 之 普 及 性 及 發 生 率 性 罷 凌 及 性 騷 擾 是 否 對 特 定 女 性 群 體 發 生 較 大 影 響 的 調 查 方 式 預 防 及 支 持 受 害 者 服 務 是 否 落 實 的 評 估 方 式 19
審 查 委 員 會 總 結 意 見 與 建 議 已 提 出 的 重 點 目 標 期 程 及 措 施 尚 未 提 出 的 目 標 期 程 及 措 施 單 位 中 有 關 性 罷 凌 及 性 騷 擾 的 普 及 性 及 發 生 率 資 料, 以 及 是 否 有 對 特 定 婦 女 及 女 孩 群 體 特 別 大 的 影 響 (ii) 在 所 有 的 教 育 層 級 及 訓 練 單 位 中, 建 立 更 專 業 人 員 培 訓 :104 年 辦 理 學 校 執 行 校 園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或 性 霸 凌 防 治 教 育 之 專 業 人 員 培 訓 3 梯 次, 每 梯 次 120 人 參 加, 以 及 校 園 性 侵 害 性 騷 擾 或 性 霸 凌 調 查 專 業 人 員 培 被 害 人 支 持 服 務 : 應 加 強 對 性 霸 凌 及 性 騷 擾 被 害 人 的 支 持 及 充 權 服 務, 並 評 估 是 否 有 效 落 實 積 極 的 預 防 及 支 持 性 霸 凌 及 性 騷 擾 的 受 害 者 之 服 務 訓, 初 階 180 人 進 階 180 人 高 階 120 人 精 進 ( 分 議 題 )200 人 次, 將 跨 性 別 學 生 及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事 件 納 入 培 訓 課 程 之 案 例 討 論 24 提 供 未 成 年 懷 孕 的 支 持 服 務, 並 公 開 宣 導 可 用 的 支 持 服 務 機 會 及 管 道 審 查 委 員 會 敦 促 政 府 提 供 女 孩 於 懷 孕 期 間 或 懷 孕 後, 返 回 校 園 之 必 要 支 持 服 務, 包 括 具 便 利 及 可 負 擔 的 托 育 服 務 心 理 諮 商 建 立 自 信 親 職 課 程 經 濟 協 助 在 家 學 習 機 會 或 彈 性 的 課 表, 以 及 同 儕 和 支 持 團 體, 應 該 公 開 宣 導 這 些 可 用 的 支 持 服 務 之 機 會 及 渠 道 女 性 支 持 服 務 : ( 一 ) 督 促 各 縣 市 政 府 對 轄 屬 學 校 之 未 成 年 懷 孕 學 生 個 案 追 蹤 掌 握, 以 維 護 其 就 學 權 益,106 年 底 達 成 零 中 輟 之 願 景 ( 二 )104 年 底 整 合 社 政 教 育 衛 生 等 機 關 訂 定 服 務 流 程, 完 成 單 一 窗 口 建 置, 提 供 未 成 年 懷 孕 少 女 及 未 成 年 父 母 個 案 管 理 服 務, 主 動 協 助 所 需 情 緒 支 持 經 濟 補 助 托 育 服 務 安 置 服 務 出 養 復 學 就 業 及 醫 療 保 健 等 服 務 政 策 資 源 宣 導 : 持 續 結 合 民 間 團 體 推 動 辦 理 未 成 年 懷 孕 少 女 及 未 成 年 父 母 相 關 服 務 方 案 及 宣 導 措 施 宣 導 活 動 預 計 觸 及 的 人 口 數 及 組 成 公 眾 性 別 意 識 提 升 : 應 將 男 孩 納 入 預 防 非 預 期 懷 孕 之 宣 導 重 點 未 成 年 懷 孕 支 持 服 務 : (ㄧ) 應 整 合 校 園 各 處 室 資 源, 確 保 懷 孕 學 生 不 因 產 前 假 分 娩 假 流 產 假 育 嬰 假 等 被 迫 休 學 扣 考 或 影 響 成 績 ; 並 應 提 供 各 種 彈 性 學 習 的 機 會, 協 助 懷 孕 學 生 返 回 校 園 ( 二 ) 應 盤 點 並 整 合 各 部 會 投 入 提 供 未 成 年 懷 孕 少 女 及 未 成 年 父 母 個 案 管 理 服 務 的 經 費 和 資 源, 確 保 各 縣 市 的 人 力 與 資 源 充 足 ( 三 ) 應 調 查 : 有 多 少 非 預 期 懷 孕 願 意 使 用 體 制 資 源? 又 有 多 少 學 生 可 以 保 持 就 學 狀 態 或 有 多 少 人 在 生 育 後 能 回 到 學 校 繼 續 接 受 教 育? 另 在 績 效 指 標 中 呈 現 服 務 結 果 20
三 人 身 安 全 ( 第 15 16 17 18 點 ) 審 查 委 員 會 總 結 意 見 與 建 議 已 提 出 的 重 點 目 標 期 程 及 措 施 尚 未 提 出 的 目 標 期 程 及 措 施 15 修 訂 人 口 販 運 防 制 法, 符 合 國 際 公 約 標 準 並 反 映 公 民 社 會 及 專 家 的 觀 點 審 查 委 員 會 建 議 政 府 根 據 聯 合 國 打 擊 跨 國 有 組 織 犯 罪 公 約 關 於 預 防 禁 止 和 懲 治 販 運 人 口 特 別 是 婦 女 和 兒 童 行 為 的 補 充 議 定 書 進 行 草 案 修 訂, 亦 建 議 此 草 案 要 反 映 出 及 婦 女 販 運 議 題 相 關 之 公 民 社 會 及 專 家 的 觀 點 立 法 與 修 法 :103 年 與 民 間 團 體 召 開 3 場 修 法 座 談 會, 預 定 104 年 6 月 提 出 人 口 販 運 防 制 法 修 正 草 案 送 行 政 院 審 議, 並 就 不 符 合 補 充 議 定 書 部 分 提 出 對 照 說 明 修 法 預 定 完 成 期 程 未 能 符 合 補 充 議 定 書 部 分 的 替 代 措 施 達 成 補 充 議 定 書 要 求 的 期 程 人 口 販 運 被 害 人 之 保 護 扶 助 : 有 關 人 口 販 運 被 害 人 及 其 子 女 之 保 障 不 足 問 題, 應 盤 點 各 部 會 可 提 供 之 相 關 補 助, 整 合 中 央 及 地 方 政 府 之 做 法, 並 參 考 CEDAW 第 32 號 一 般 性 建 議 與 兒 童 權 利 公 約 相 關 規 定, 來 加 強 保 障 16 設 置 預 防 與 調 查 性 交 易 剝 削 相 關 網 路 犯 罪 的 永 久 專 門 單 位, 並 保 障 所 涉 人 員 的 人 權 審 查 委 員 會 敦 促 政 府 於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設 置 永 久 的 專 門 單 位, 藉 以 預 防 與 調 查 這 些 網 路 犯 罪 審 查 委 員 會 亦 建 議 這 些 資 訊 須 橫 跨 調 查 指 揮 單 位 及 行 政 院 性 別 平 等 處 來 共 享, 並 透 過 機 構 建 立 : ( 一 )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於 103 年 成 立 防 治 組, 為 強 化 婦 幼 安 全 專 責 單 位 ( 二 ) 推 動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警 察 局 科 技 偵 查 組 法 制 化, 俟 下 次 組 織 改 造 時 機 提 出 討 論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設 置 永 久 專 門 單 位 的 具 體 期 程 永 久 專 門 單 位 功 能 : 專 門 永 久 單 位 的 功 能 應 該 包 含 監 督 網 路 犯 罪 偵 辦 過 程 是 否 符 合 程 序 正 義, 亦 應 包 含 衛 生 心 理 專 業 保 障 措 施 保 護 所 涉 人 員 的 人 權 性 別 統 計 蒐 集 及 分 析 : 建 立 人 口 販 運 案 件 資 料 庫, 除 可 供 司 法 機 關 查 詢 登 錄 外, 被 害 人 之 安 置 庇 護 等 資 料, 亦 可 於 該 系 統 查 詢 登 錄, 各 單 位 均 可 分 享 17 進 行 錯 誤 審 量 女 性 意 願 及 引 用 法 律 之 普 及 性 研 究, 並 懲 戒 引 用 錯 誤 的 檢 察 官 與 法 官 性 別 統 計 蒐 集 及 分 析 : 為 尋 求 量 刑 妥 當 減 少 歧 異 俾 量 刑 能 符 合 罪 刑 相 當 及 比 例 原 則, 檢 視 檢 察 官 與 法 官 引 用 法 律 是 否 有 誤 的 措 施 及 期 程 21
審 查 委 員 會 總 結 意 見 與 建 議 已 提 出 的 重 點 目 標 期 程 及 措 施 尚 未 提 出 的 目 標 期 程 及 措 施 審 查 委 員 會 強 烈 建 議, 政 府 應 進 行 檢 察 官 與 法 官 這 類 錯 誤 引 用 法 律 普 及 性 之 研 究 同 時 也 敦 促 政 府 懲 戒 犯 錯 的 檢 察 官 與 法 官 建 置 妨 害 性 自 主 罪 量 刑 資 訊 系 統, 並 於 103 年 6 月 開 放 予 檢 察 官 律 師 及 案 件 當 事 人 使 用 ; 另 研 議 制 定 妨 害 性 自 主 罪 量 刑 審 酌 事 項 參 考 表, 提 供 法 官 量 刑 參 考 研 究 或 分 析 : 應 進 一 步 檢 視 量 刑 資 訊 系 統 自 103 年 6 月 12 日 開 放 使 用 以 來, 法 官 量 刑 是 否 按 照 量 刑 系 統 指 標 判 刑? 量 刑 資 訊 系 統 對 法 官 判 刑 是 否 有 幫 助? 加 害 人 是 否 得 到 應 有 的 懲 罰? 對 後 續 量 刑 刑 度 追 蹤 之 規 劃 為 何? 立 法 或 修 法 : 應 提 出 修 訂 刑 法 妨 害 性 自 主 罪 章 之 具 體 期 程, 並 納 入 國 外 對 於 性 犯 罪 思 維 轉 變 的 研 究 ( 如 違 反 意 願 與 否 之 舉 證 責 任 轉 換 性 行 為 內 涵 等 ), 且 應 邀 請 民 間 團 體 參 與 研 議 18 配 置 資 源 落 實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法, 評 立 法 或 修 法 :104 年 1 月 23 日 家 庭 暴 力 防 評 估 家 庭 暴 力 政 策 有 效 性 的 措 施 及 期 程 估 現 行 措 施 有 效 性 及 挑 戰, 並 提 出 未 來 行 動 治 法 修 正 草 案 33 條 經 立 法 院 通 過, 修 正 審 查 委 員 會 建 議 政 府 : 重 點 包 括 : 明 定 防 治 基 金 來 源 及 各 單 為 權 (i) 徹 底 實 施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法 ; 責 延 長 通 常 保 護 令 效 期 並 取 消 延 長 次 數 的 家 暴 防 治 與 教 育 宣 導 : 應 規 劃 預 防 家 庭 暴 (ii) 配 置 特 定 資 源 以 打 擊 家 庭 暴 力 ; 限 制 目 睹 家 庭 暴 力 的 兒 童 少 年 納 入 保 護 令 力 的 具 體 措 施, 例 如 加 強 有 關 預 防 親 密 關 係 暴 (iii) 評 估 家 庭 暴 力 現 況 政 策 措 施 有 效 性 挑 範 疇 及 訂 定 被 害 人 隱 私 權 保 護 措 施 等 力 與 心 理 健 康 的 教 育 和 訓 練, 家 庭 服 務 中 心 規 戰 及 克 服 挑 戰 之 方 法 等, 並 提 出 未 來 行 評 估 工 具 發 展 :105-108 年 發 展 國 內 有 關 非 劃 婚 姻 或 伴 侶 諮 商 輔 導 工 作, 並 運 用 各 種 媒 動 ; 和 兒 少 保 護 之 家 庭 暴 力 事 件 分 類 處 置 模 式 及 材 管 道 提 供 外 配 充 足 人 身 安 全 保 護 資 訊 等 (iv) 確 保 保 護 令 依 法 及 時 核 發 相 關 評 估 輔 助 工 具 婚 姻 移 民 受 暴 者 之 保 護 扶 助 : 整 合 相 關 服 務 資 源, 強 化 受 暴 外 籍 與 大 陸 配 偶 之 保 護 扶 助 措 施, 並 輔 導 地 方 政 府 結 合 民 間 團 體 提 供 遭 遇 家 庭 暴 力 之 外 籍 與 大 陸 配 偶 庇 護 安 置 服 務, 及 加 強 人 身 安 全 預 防 宣 導 等, 以 對 其 人 22
審 查 委 員 會 總 結 意 見 與 建 議 已 提 出 的 重 點 目 標 期 程 及 措 施 尚 未 提 出 的 目 標 期 程 及 措 施 身 安 全 保 護 家 庭 暴 力 防 護 網 推 動 : 受 暴 個 案 如 經 評 估 屬 高 危 機 個 案 者, 即 透 過 高 危 機 網 絡 會 議 平 台 連 結 網 絡 合 作, 共 同 執 行 相 關 安 全 行 動 策 略, 維 護 被 害 人 人 身 安 全 保 護 令 及 時 核 發 : 緊 急 保 護 令 法 院 皆 於 4 小 時 內 核 發, 並 有 統 計 追 蹤 ; 暫 時 保 護 令 核 發 速 度 涉 及 法 官 或 司 法 事 務 官 審 理 方 式, 規 劃 在 不 影 響 法 官 獨 立 審 判 情 形 下, 於 104 年 下 半 年 家 事 法 官 訓 練 或 業 務 座 談 會 時 邀 請 核 發 速 度 較 理 想 之 法 院 經 驗 分 享, 期 對 縮 短 核 發 保 護 令 時 間 有 所 助 益 23
四 公 共 參 與 及 就 業 經 濟 ( 第 25 26 27 30 31 點 ) 審 查 委 員 會 總 結 意 見 與 建 議 已 提 出 的 重 點 目 標 期 程 及 措 施 尚 未 提 出 的 目 標 期 程 及 措 施 25 提 供 便 利 可 負 擔 的 托 育 服 務 及 暫 行 措 施, 提 高 女 性 勞 動 參 與 率 審 查 委 員 會 敦 促 政 府 提 供 具 便 利 及 可 負 擔 的 目 標 :104 年 ( 底 ) 女 性 整 體 勞 參 率 達 50.08%, 105 年 ( 底 ) 達 51.0% 性 別 統 計 蒐 集 及 分 析 : 綜 整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按 年 齡 別 ( 特 別 是 中 高 齡 婦 女 ) 設 定 女 性 勞 參 率 目 標 及 時 程 達 成 上 述 目 標 的 暫 行 特 別 措 施 托 育 服 務, 並 採 取 設 定 特 定 目 標 及 時 程 表 之 暫 相 關 統 計 資 料 發 現, 就 年 齡 別 分,45 歲 以 上 行 特 別 措 施, 以 提 高 女 性 勞 參 率, 並 建 議 政 府 女 性 勞 參 率 較 為 低 落, 係 家 庭 照 顧 責 任 性 別 統 計 蒐 集 及 分 析 : 主 計 總 處 應 參 考 聯 合 進 行 全 面 性 的 研 究 來 發 展 提 升 女 性 勞 參 率 之 與 職 場 環 境 不 利 等 因 素 影 響 我 國 中 高 齡 國 的 人 權 指 標, 於 婦 女 勞 參 率 相 關 統 計 中, 政 策 婦 女 勞 動 參 與 增 列 教 育 程 度 產 業 類 別 及 族 群 等 分 眾 統 克 服 女 性 就 業 障 礙 : 提 升 婦 女 勞 參 率 之 政 策 計, 國 發 會 與 相 關 部 會 才 能 據 此 設 定 目 標 重 點 為 營 造 兼 顧 家 庭 與 工 作 之 友 善 職 場, 時 程 及 研 提 暫 行 特 別 措 施 促 進 婦 女 就 業, 相 關 部 會 將 持 續 推 動 托 育 彈 性 工 時 消 除 職 場 性 別 歧 視 職 務 再 設 計 就 業 服 務 及 職 業 訓 練 等 相 關 措 施 102 至 105 年 國 家 發 展 計 畫 26 收 集 薪 資 資 料 並 建 立 措 施 及 實 施 機 制, 解 決 男 女 薪 資 差 距 審 查 委 員 會 敦 促 政 府 收 集 不 同 性 別 技 術 程 度 部 門 職 業 年 齡 及 族 群 的 薪 資 比 較 資 料, 制 定 具 特 定 目 標 的 具 體 措 施 和 實 施 機 制 來 解 決 薪 資 差 距 和 其 他 無 法 實 現 同 值 同 酬 的 障 礙 性 別 統 計 蒐 集 及 分 析 : ( 一 ) 現 有 各 項 薪 資 調 查 資 料 如 下 :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受 僱 員 工 薪 資 調 查 定 期 產 生 部 門 別 及 行 業 別 之 兩 性 薪 資 資 料 ; 人 力 運 用 調 查 定 期 產 生 職 業 別 及 年 齡 別 之 兩 性 主 要 工 作 收 入 資 料 勞 動 部 身 心 障 礙 者 勞 動 狀 況 調 查 蒐 集 身 心 障 礙 者 之 兩 性 薪 資 原 住 民 就 業 狀 況 調 查 蒐 集 原 住 民 之 兩 性 縮 小 薪 資 差 距 的 目 標 及 時 程 達 成 上 述 目 標 的 具 體 措 施 性 別 統 計 蒐 集 及 分 析 : 各 部 會 調 查 蒐 集 各 群 體 薪 資 資 料 時, 除 了 比 較 特 定 群 體 內 的 男 女 薪 資 差 距, 也 應 比 較 不 同 群 體 婦 女 間 的 薪 資 差 異, 並 據 以 制 定 具 特 定 目 標 的 具 體 措 施, 來 改 善 薪 資 差 距 實 現 同 值 同 酬 為 此, 不 24
審 查 委 員 會 總 結 意 見 與 建 議 已 提 出 的 重 點 目 標 期 程 及 措 施 尚 未 提 出 的 目 標 期 程 及 措 施 薪 資 同 部 門 主 責 的 調 查 工 具 之 間, 不 論 在 問 卷 的 ( 二 ) 同 工 同 酬 委 託 研 究 ( 未 提 出 完 成 期 程 ) 收 集 或 變 項 的 設 計, 必 須 具 有 比 較 性 27 提 供 家 事 及 外 籍 移 工 符 合 國 際 人 權 標 準 的 法 律 保 障 審 查 委 員 會 建 議 政 府 提 供 家 事 及 外 籍 移 工 法 律 保 障, 並 需 符 合 CEDAW CEDAW 委 員 會 第 26 號 建 議 有 關 女 性 移 工 的 保 護 保 護 移 工 及 其 家 屬 權 利 國 際 公 約 國 際 勞 工 組 織 有 關 家 事 勞 工 公 約 同 時, 審 查 委 員 會 敦 促 執 行 公 民 與 政 治 權 利 國 際 公 約 與 經 濟 社 會 文 化 權 利 國 際 公 約 國 際 獨 立 專 家 團 就 移 工 和 其 勞 動 狀 況 所 提 之 建 議 30 提 高 農 村 女 性 公 共 參 與, 提 供 從 農 女 性 知 識 技 能, 及 配 置 基 金 給 農 村 女 性 方 案 審 查 委 員 會 建 議 政 府 在 擬 訂 及 執 行 國 家 或 地 方 層 級 的 農 村 發 展 計 畫 時, 應 納 入 女 性 並 建 議 農 會 漁 會 及 農 田 水 利 會 決 策 階 層 須 達 1/3 女 性 參 與 的 原 則 此 外 也 敦 促 政 府 進 行 農 村 婦 女 能 力 及 教 育 方 案, 以 提 供 她 們 關 於 現 代 化 生 產 販 售 行 銷 及 財 務 管 理 的 知 識 和 技 能 委 員 會 進 一 步 建 議 政 府 要 分 配 基 金 給 農 村 婦 女 提 出 的 方 案, 包 含 女 性 自 組 合 作 社 的 方 案 立 法 或 修 法 : ( 一 ) 家 事 勞 工 保 障 法 草 案 於 行 政 院 審 議 中, 立 法 程 序 未 完 成 前, 研 議 將 工 資 等 重 要 勞 動 條 件 納 入 契 約 之 可 行 性, 以 保 障 家 事 勞 工 之 權 益 ( 二 ) 就 業 服 務 法 修 正 草 案 中 增 訂 禁 止 雇 主 扣 留 外 勞 證 件 之 規 定, 於 103 年 7 月 送 立 法 院 審 議 性 別 意 識 宣 導 : 持 續 於 職 員 在 職 訓 練 業 務 溝 通 會 議 或 教 育 訓 練 課 程, 適 時 向 農 會 漁 會 農 田 水 利 會 員 工 宣 導 CEDAW 公 約, 亦 請 各 會 於 會 員 大 會 期 間 向 會 員 溝 通 及 推 廣 性 別 主 流 化 之 政 策, 以 期 增 加 女 性 會 員 參 與 決 策 階 層 之 意 願 女 性 能 力 建 構 : 推 動 農 業 推 廣 教 育 數 位 學 習 計 畫 及 漁 村 技 藝 傳 承 推 廣 教 育 計 畫 ( 未 提 出 執 行 期 程 ) 暫 行 特 別 措 施 :104 年 6 月 完 成 農 委 會 農 業 推 廣 教 育 設 施 補 助 計 畫 研 提 及 補 助 要 點 研 立 法 及 修 法 預 定 完 成 期 程 立 法 程 序 完 成 前, 保 障 女 性 移 工 保 健 服 務 住 所 隱 私 及 家 庭 團 聚 等 權 利 的 措 施 女 性 移 工 諮 詢 : 應 加 強 外 籍 移 工 的 生 活 諮 詢 各 項 教 育 計 畫 預 計 期 程 觸 及 人 口 數 及 組 成 ( 性 別 年 齡 等 ) 與 效 益 分 配 基 金 給 農 村 婦 女 提 出 的 方 案 擬 訂 及 執 行 國 家 或 地 方 層 級 的 農 村 發 展 計 畫 時, 納 入 農 村 婦 女 意 見 的 具 體 做 法 立 法 或 修 法 : 建 議 修 訂 農 會 法, 改 變 農 會 會 員 每 戶 以 1 人 為 限 的 規 定, 從 根 本 改 善 女 性 參 與 率 低 的 問 題, 也 增 進 女 性 在 公 共 參 與 產 銷 管 理 資 源 資 訊 取 得 等 方 面 的 機 會 公 民 參 與 : 政 府 在 擬 定 及 進 行 農 村 相 關 重 大 25
審 查 委 員 會 總 結 意 見 與 建 議 已 提 出 的 重 點 目 標 期 程 及 措 施 尚 未 提 出 的 目 標 期 程 及 措 施 修, 於 農 漁 會 推 廣 教 育 設 施 補 助 計 畫 中, 擬 定 優 先 補 助 女 性 選 任 人 員 比 率 較 高 之 農 漁 會 之 規 定 政 策 討 論 時 應 適 度 開 放 民 間 團 體 參 與 管 道, 以 及 早 建 立 共 識, 協 助 政 策 推 動 31 運 用 暫 行 特 別 措 施 提 高 原 住 民 女 性 公 共 參 與, 及 評 估 既 有 原 住 民 女 性 相 關 措 施 的 有 效 性 審 查 委 員 會 建 議 政 府 運 用 暫 行 特 別 措 施, 包 含 1/3 性 別 比 例 原 則, 以 增 加 原 住 民 女 性 的 代 表 性 並 建 議 政 府 蒐 集 有 關 原 住 民 婦 女 參 與 地 方 公 開 選 舉 及 公 共 事 務 的 資 料 審 查 委 員 會 進 一 步 建 議 政 府 評 估 既 存 的 原 住 民 婦 女 相 關 措 施 的 有 效 性, 並 定 期 諮 詢 原 住 民 婦 女 有 關 原 住 民 社 區 就 業 與 經 濟 方 案 的 意 見 性 別 統 計 蒐 集 及 分 析 : 全 國 22 個 直 轄 市 及 縣 市 地 方 政 府, 其 設 有 專 責 處 理 原 住 民 族 事 務 之 局 處 或 委 員 會 等 單 位 有 13 個, 女 性 擔 任 主 管 計 有 5 位, 已 達 1/3 性 別 比 例 原 則 暫 行 特 別 措 施 :104 年 1 月 1 日 至 105 年 12 月 原 民 會 實 施 公 務 人 員 簡 任 以 上 女 性 人 員 性 別 比 例 原 則 暫 行 措 施, 至 105 年 底 提 高 簡 任 官 等 女 性 比 例 3% 公 民 參 與 : 透 過 原 住 民 族 女 性 意 見 領 袖 人 才 培 訓, 諮 詢 原 住 民 婦 女 有 關 原 住 民 社 區 就 業 經 濟 方 案 之 意 見, 作 為 調 整 就 業 計 畫 之 參 據 增 加 原 住 民 女 性 代 表 性 的 領 域 目 標 及 時 程 達 成 上 述 目 標 的 暫 行 特 別 措 施 蒐 集 原 住 民 婦 女 參 與 地 方 公 開 選 舉 及 公 共 事 務 資 料 的 範 圍 及 時 程 評 估 既 有 原 住 民 女 性 相 關 措 施 有 效 性 的 作 法 及 時 程 性 別 統 計 蒐 集 及 分 析 : 公 部 門 調 查 蒐 集 原 住 民 族 相 關 統 計 時, 應 同 時 處 理 族 裔 與 性 別 變 項, 即 除 了 比 較 原 住 民 女 性 / 男 性 間 的 差 異, 也 應 比 較 原 住 民 / 非 原 住 民 ( 或 全 國 ) 女 性, 據 以 擬 定 相 對 應 且 符 合 原 住 民 族 婦 女 需 求 的 政 策 與 措 施 26
五 衛 生 福 利 及 家 庭 ( 第 20 28 29 32 33 34 35 點 ) 審 查 委 員 會 總 結 意 見 與 建 議 已 提 出 的 重 點 目 標 期 程 及 措 施 尚 未 提 出 的 目 標 期 程 及 措 施 28 制 定 婦 女 健 康 行 動 計 畫 並 配 置 預 算, 規 劃 被 邊 緣 化 婦 女 方 便 取 得 的 醫 療 照 顧 服 務 審 查 委 員 會 建 議 : (i) 制 定 婦 女 健 康 政 策 的 行 動 計 畫, 並 配 置 相 女 性 健 康 行 動 計 劃 制 定 : 建 構 優 質 之 生 育 保 健 服 務 體 系 促 進 青 少 年 性 健 康 減 少 菸 品 對 女 性 健 康 之 危 害 推 動 婦 女 職 場 健 康 加 強 婦 女 癌 症 篩 檢 宣 導 及 提 供 篩 檢 服 務 婦 女 各 項 行 動 計 畫 的 目 標 及 預 算 配 置 脆 弱 女 性 可 用 的 醫 療 照 顧 服 務 之 短 期 及 長 期 目 標 納 入 性 別 觀 點 的 心 理 健 康 方 案 關 預 算 更 年 期 賦 能 保 健 諮 詢 服 務 計 畫 高 風 險 孕 產 (ii) 健 康 政 策 的 行 動 計 畫 不 能 僅 止 於 防 治 疾 而 追 蹤 關 懷 服 務 計 畫 性 別 統 計 蒐 集 及 分 析 : 應 將 原 住 民 身 心 障 病, 而 要 以 讓 女 性 維 持 良 好 健 康 為 目 標, 女 性 整 合 門 診 設 立 :101 年 底 醫 學 中 心 完 成 設 礙 者 納 入 全 人 口 及 特 定 人 口 群 健 康 監 測 調 查 並 規 劃 農 村 及 新 移 民 身 心 障 礙 等 弱 勢 及 立,105 年 底 公 立 醫 院 完 成 設 立,110 年 底 其 對 象, 並 建 立 相 關 性 別 指 標 被 邊 緣 化 婦 女 可 方 便 使 用 的 醫 療 照 顧 服 他 醫 院 完 成 設 立 專 業 人 員 培 訓 : 應 於 醫 學 教 育 和 在 職 訓 練 務 之 短 期 及 長 期 目 標 脆 弱 女 性 醫 療 照 顧 : 持 續 推 動 獎 勵 偏 遠 及 中, 納 入 多 元 性 別 知 識, 促 進 醫 護 輔 導 (iii) 心 理 健 康 方 案 需 納 入 性 別 觀 點, 例 如 注 意 長 照 資 源 不 足 地 區 設 置 在 地 且 社 區 化 長 期 照 社 工 及 教 育 人 員 瞭 解 不 同 性 別 群 體 需 求 到 影 響 婦 女 心 理 健 康 之 社 會 及 生 理 因 護 服 務 據 點 計 畫 長 照 資 源 不 足 地 區 建 置 制 定 行 動 計 畫 : 各 項 計 畫 應 納 入 偏 鄉 婦 女 素, 例 如 產 後 憂 鬱 症 ; 和 失 智 症 社 區 服 務 計 畫 原 住 民 族 及 離 島 地 新 移 民 身 心 障 礙 青 少 女 女 同 志 及 其 他 (iv) 婦 女 健 康 政 策 的 重 點 要 包 含 青 少 女 健 康 區 醫 療 保 健 服 務 計 畫 等 被 邊 緣 化 婦 女 的 需 求 政 策, 例 如 預 防 少 女 懷 孕 減 少 人 工 流 女 性 心 理 健 康 促 進 : 擬 訂 婦 女 生 產 前 後 青 少 女 健 康 政 策 : 應 積 極 規 劃 青 少 年 性 健 康 產 以 及 少 女 與 年 輕 未 婚 女 性 獲 得 生 育 和 之 心 理 健 康 促 進 試 辦 方 案 ( 未 提 出 完 成 期 諮 詢 服 務 中 心, 加 強 性 教 育 與 性 健 康 專 業 諮 性 健 康 資 訊 與 服 務 的 管 道 程 ) 詢 人 員 的 性 別 敏 感 度, 提 供 青 少 女 正 向 性 教 校 園 性 教 育 實 施 :104-106 年 維 護 及 充 實 性 育 觀 點, 包 括 肯 認 不 同 性 別 主 體 的 自 我 認 教 育 教 學 資 源 網 並 提 供 電 話 諮 詢 訂 定 中 同 自 尊 與 自 信 的 建 立 各 種 價 值 的 探 討 小 學 性 教 育 之 具 體 策 略 辦 理 愛 滋 防 治 教 育 學 習 親 密 關 係 的 協 商 互 相 尊 重 與 尋 找 共 識 師 資 專 業 成 長 培 訓 等 等 具 體 內 容 27
審 查 委 員 會 總 結 意 見 與 建 議 已 提 出 的 重 點 目 標 期 程 及 措 施 尚 未 提 出 的 目 標 期 程 及 措 施 32 收 集 身 心 障 礙 婦 女 現 況 資 料, 制 定 全 面 性 政 策 及 行 動 計 畫 審 查 委 員 會 建 議 政 府 收 集 身 心 障 礙 婦 女 現 況 資 料, 區 分 一 切 相 關 類 別, 據 以 制 定 全 面 性 的 政 策 及 行 動 計 畫 性 別 統 計 蒐 集 及 分 析 :106 年 12 月 完 成 身 心 障 礙 者 生 活 狀 況 及 各 項 需 求 評 估 調 查 報 告, 作 為 全 面 性 政 策 及 行 動 計 畫 的 參 考 女 性 能 力 建 構 : 持 續 辦 理 身 心 障 礙 者 多 元 化 職 業 訓 練 推 動 身 心 障 礙 者 體 育 休 閒 活 動 克 服 女 性 參 與 障 礙 : 持 續 提 供 友 善 便 利 之 無 障 礙 生 活 環 境 蒐 集 身 心 障 礙 婦 女 因 其 族 群 地 域 或 其 他 身 分 交 織 下 的 就 學 就 業 醫 療 照 顧 情 況, 以 及 受 暴 處 境 等 依 據 上 述 資 料, 納 入 性 別 觀 點 回 應 女 性 身 心 障 礙 者 差 異 需 求 的 措 施 及 期 程 性 別 統 計 蒐 集 及 分 析 : 政 府 於 各 項 例 行 調 查 統 計 應 有 是 否 為 身 心 障 礙 者 之 身 分 別 統 計, 並 深 入 瞭 解 造 成 性 別 落 差 的 原 因 ; 與 身 心 障 礙 者 有 關 之 調 查, 亦 應 讓 身 心 障 礙 者 及 團 體 參 與 問 卷 及 抽 樣 設 計 制 定 政 策 及 行 動 計 畫 : 身 心 障 礙 者 性 別 統 計 建 置 後 應 有 相 對 應 之 全 面 性 積 極 措 施, 例 如 行 政 院 性 平 會 委 員 應 納 入 身 心 障 礙 婦 女 代 表 ; 提 供 職 訓 和 就 業 輔 導 需 考 量 不 同 性 別 之 身 心 障 礙 者 的 差 異 需 求 ; 應 要 求 建 築 相 關 系 所 納 入 無 障 礙 環 境 課 程 ; 應 制 定 無 障 礙 空 間 標 準 辦 理 無 障 礙 環 境 設 施 講 習 訓 練 等 20 修 正 國 籍 法, 保 障 外 籍 配 偶 國 籍 權, 及 歸 化 後 不 因 犯 罪 而 遭 撤 銷 國 籍 審 查 委 員 會 敦 促 政 府 修 正 國 籍 法, 在 婚 姻 移 民 取 得 臺 灣 國 籍 之 前, 不 可 要 求 外 籍 配 偶 放 棄 其 原 屬 國 籍 審 查 委 員 會 也 建 議, 對 於 丈 夫 死 亡 失 蹤 或 是 被 丈 夫 施 暴 的 妻 子, 應 被 允 許 立 法 或 修 法 : ( 一 )103 月 12 月 國 籍 法 修 正 草 案 經 立 法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通 過, 並 積 極 推 動 草 案 於 立 法 院 第 8 屆 第 7 會 期 (104 年 2-5 月 ) 優 先 審 議 通 過, 相 關 修 正 重 點 如 下 : 外 籍 人 士 先 經 許 可 歸 化 後 再 喪 失 原 屬 國 修 法 程 序 完 成 前, 保 障 外 籍 配 偶 居 留 工 作 及 社 會 保 險 的 措 施 立 法 或 修 法 : 國 籍 法 應 刪 除 品 行 端 正 之 抽 象 歸 化 要 件, 無 犯 罪 紀 錄 應 朝 微 罪 不 罰 方 向 修 訂 ; 而 不 論 丈 夫 死 亡 失 蹤 或 是 28
審 查 委 員 會 總 結 意 見 與 建 議 已 提 出 的 重 點 目 標 期 程 及 措 施 尚 未 提 出 的 目 標 期 程 及 措 施 留 在 臺 灣 可 有 工 作 許 可 以 及 必 要 的 社 會 保 險 措 施 外 籍 配 偶 歸 化 後, 除 非 是 假 結 婚, 不 會 因 為 犯 罪 而 被 撤 銷 臺 灣 國 籍 審 查 委 員 會 另 外 要 求 有 適 用 於 全 臺 灣 的 放 寬 財 力 證 明 的 統 一 申 請 表 格 籍, 於 1 年 內 提 出 喪 失 原 有 國 籍 證 明, 未 依 規 定 提 出 喪 失 原 有 國 籍 證 明 前, 應 不 予 許 可 其 定 居 屆 期 未 提 出 者, 撤 銷 其 歸 化 許 可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配 偶, 經 法 院 核 發 民 事 保 護 令 後 離 婚 且 未 再 婚, 或 其 配 偶 死 亡 後 未 再 婚 且 扶 養 其 配 偶 之 父 母, 歸 化 要 件 與 婚 姻 關 係 存 續 中 之 配 偶 相 同 ( 二 ) 依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法 現 行 規 定, 喪 失 原 國 籍, 尚 未 取 得 我 國 國 籍 者, 於 事 實 發 生 之 翌 日 起 30 日 內, 向 內 政 部 移 民 署 申 請 居 留, 經 許 可 後, 發 給 外 僑 居 留 證 ( 三 ) 依 國 籍 法 施 行 細 則 現 行 規 定, 外 被 丈 夫 施 暴, 只 要 不 可 歸 責 太 太 一 方, 即 應 可 留 台, 不 應 有 其 他 但 書 ; 且 應 限 縮 第 19 條 有 關 5 年 內 可 以 撤 銷 國 籍 之 規 定, 以 避 免 不 斷 製 造 無 國 籍 案 件 性 別 統 計 蒐 集 及 分 析 : 應 參 考 聯 合 國 難 民 署 指 導 原 則 對 於 無 國 籍 人 之 定 義, 每 年 定 期 公 布 我 國 境 內 無 國 籍 人 的 性 別 統 計, 且 應 跨 部 會 協 調 提 出 協 助 無 國 籍 人 脫 離 無 國 籍 狀 態 的 措 施 研 擬 適 當 措 施 : 應 與 地 方 政 府 協 調 確 保 無 國 籍 人 在 我 國 仍 享 有 基 本 生 存 權 之 作 法 及 流 程, 且 應 公 告 讓 相 關 民 間 團 體 知 悉 籍 配 偶 申 請 歸 化 所 需 之 財 力 證 明 均 無 金 額 限 制, 且 明 確 規 範 得 提 憑 為 財 力 證 明 之 文 件, 是 已 無 須 另 訂 財 力 證 明 統 一 申 請 表 格 29 廢 除 強 制 篩 檢 HIV 要 求 及 限 制 愛 滋 感 染 婦 女 之 規 定 審 查 委 員 會 建 議 政 府 廢 除 強 制 檢 驗 HIV 的 要 求, 及 移 除 限 制 感 染 HIV 或 愛 滋 病 的 婦 女 入 境 停 留 與 居 留 權 的 各 項 規 定 立 法 或 修 法 : 修 正 人 類 免 疫 缺 乏 病 毒 傳 染 防 治 及 感 染 者 權 益 保 障 條 例 第 18-20 條, 取 消 外 籍 HIV 感 染 者 入 境 停 留 及 居 留 限 制, 並 於 104 年 2 月 4 日 公 布 施 行 就 業 服 務 法 第 48 條 第 3 項 強 制 外 籍 勞 工 篩 檢 相 關 規 定 的 修 法 期 程 對 已 遭 遣 送 出 境 婦 女 所 提 供 的 救 濟 措 施 救 濟 措 施 : 衛 福 部 應 提 供 已 遭 遣 送 出 境 之 婦 女 相 關 救 濟 措 施 立 法 或 修 法 : 勞 動 部 應 一 併 修 訂 就 業 服 務 法 第 48 條 第 3 項, 廢 除 衛 生 主 管 可 強 制 外 籍 勞 工 做 篩 檢 之 規 定 29
審 查 委 員 會 總 結 意 見 與 建 議 已 提 出 的 重 點 目 標 期 程 及 措 施 尚 未 提 出 的 目 標 期 程 及 措 施 33 修 訂 民 法 承 認 多 元 家 庭, 並 收 集 和 整 理 未 經 登 記 的 結 合 之 統 計 數 據 審 查 委 員 會 建 議 政 府 修 訂 民 法, 賦 予 法 律 承 認 多 元 家 庭, 同 時 建 議 採 取 措 施 以 收 集 和 整 立 法 或 修 法 : 二 階 段 逐 步 落 實 對 同 性 伴 侶 權 益 之 保 障 第 一 階 段 檢 視 現 有 保 障 措 施 加 強 相 關 權 益 宣 導 等 ; 第 二 階 段 則 研 議 同 性 伴 侶 法 之 法 制 化 二 階 段 落 實 對 同 性 伴 侶 權 保 障 之 各 項 推 動 措 施 的 期 程 性 別 統 計 蒐 集 及 分 析 : 應 參 酌 其 他 國 家 作 法 理 未 經 登 記 的 結 合 之 統 計 數 據, 並 在 下 一 次 的 性 別 統 計 蒐 集 及 分 析 : 蒐 集 統 計 數 據 ; 此 類 調 查 統 計 的 進 行 和 調 查 國 家 報 告 中 提 供 資 訊 ( 一 )104 年 6 月 召 開 性 傾 向 / 性 別 認 同 調 查 人 員 的 訓 練, 可 與 相 關 NGO 合 作 分 類 研 商 會 議, 提 出 性 傾 向 或 性 別 認 同 調 暫 行 特 別 措 施 : 民 法 未 修 訂 前, 法 務 部 查 問 題 及 選 項 設 計 應 提 出 使 非 異 性 伴 侶 可 至 戶 政 機 關 完 成 結 婚 ( 二 )104 年 7 月 提 出 105 年 及 106 年 可 納 入 性 登 記 等 暫 行 措 施 傾 向 或 性 別 認 同 問 題 之 調 查 34 廢 止 強 制 手 術 行 政 命 令 審 查 委 員 會 建 議 政 府 採 取 衛 生 福 利 部 在 2013 年 12 月 9 日 會 議 的 意 見, 會 中 承 認 性 別 認 同 是 基 本 人 權, 且 無 必 要 強 迫 或 要 求 摘 除 生 殖 器 官, 個 人 傾 向 應 該 得 到 尊 重 審 查 委 員 會 進 一 步 建 議 採 取 措 施 以 廢 止 前 述 歧 視 性 的 行 政 命 令 規 定 修 訂 行 政 措 施 : 擬 定 性 別 變 更 認 定 之 申 請 及 登 記 處 理 原 則 草 案 及 內 政 部 性 別 變 更 審 議 小 組 設 立 要 點 草 案, 並 舉 辦 會 議 聽 取 各 界 意 見 政 策 資 源 宣 導 : 以 心 理 性 別 變 更 法 定 生 理 性 別, 將 衝 擊 現 有 秩 序 維 護, 為 化 解 多 數 民 眾 疑 慮, 將 研 議 完 善 各 項 配 套 措 施, 俾 利 日 後 向 大 眾 說 明, 爭 取 認 同 與 支 持 研 議 配 套 措 施 及 修 訂 行 政 措 施 的 期 程 修 訂 行 政 措 施 : (ㄧ) 有 關 性 別 變 更 認 定 之 申 請 及 登 記 處 理 原 則 草 案, 應 避 免 任 何 非 必 要 的 醫 療 介 入 諮 商 或 是 他 人 同 意 等 要 件 ( 二 ) 性 別 變 更 審 議 小 組 設 立 應 充 分 納 入 跨 性 別 團 體 之 意 見 : 包 括 小 組 組 成 規 劃 核 可 變 性 要 件 的 標 準, 採 實 質 或 形 式 審 查? 35 訂 定 男 女 最 低 結 婚 年 齡 同 為 18 歲 審 查 委 員 會 敦 促 政 府 訂 定 男 女 最 低 結 婚 年 齡 同 為 18 歲 立 法 或 修 法 :103 年 12 月 22 日 民 法 訂 結 婚 年 齡 草 案 於 立 法 院 司 法 及 法 制 委 員 會 審 查 修 法 預 定 完 成 期 程 30
Assessment of NGO Reports on CEDAW Implementation Post CEDAW Review Assessment Publicizing the CEDAW review and the Concluding Observations 宣 傳 CEDAW 審 查 與 總 結 意 見 Questions If NGOs attended the review, was there any sharing of experiences during the review? How and with whom? 如 果 NGOs 參 與 了 審 查, 在 審 查 過 程 中 有 無 任 何 經 驗 分 享? 對 象 是 誰? 以 及 如 何 進 行? Was any initiative taken by NGOs to publicize the Concluding Observations or to ensure the government does so? 有 任 何 NGO 的 方 案 用 以 宣 傳 總 結 意 見 或 確 保 政 府 宣 傳 嗎? Were the Concluding Observations translated into local languages? 總 結 意 見 是 否 翻 譯 為 在 地 語 言? As states tend to not publicize the review process or its outcome document, the capacity of NGOs to be able to both fill this gap and pressure the state to do so is critical. 由 於 國 家 往 往 不 宣 傳 審 查 過 程 及 其 結 果 文 件, NGOs 有 能 力 來 填 補 此 空 缺 以 及 對 國 家 施 壓 是 極 為 重 要 的 Were the issues in the shadow report and Concluding Observations repackaged or used in any way for advocacy? How it was used? 影 子 報 告 或 總 結 意 見 中 的 議 題 是 否 運 用 於 團 體 倡 議? 以 什 麼 方 式 運 用? Was any dialogue organized with the government or other stakeholders on the Concluding Observations? When, who and how was the dialogue held (the quality of the dialogue)? 是 否 與 政 府 或 相 關 方 就 總 結 意 見 進 行 對 話? 對 話 時 間 對 象 以 及 辦 理 方 式 ( 對 話 品 質 ) 如 何? What were the outcomes/ feedback for any of the above/ above related initiatives? 上 述 行 動 有 什 麼 結 果 或 回 饋? Were there any challenges in trying to publicize the review process or the Concluding Observations? 在 試 圖 宣 傳 審 查 過 程 或 總 結 意 見 上, 是 否 遭 遇 任 何 挑 戰? What would / should be done differently during the next CEDAW review? 在 下 次 CEDAW 審 查 時 可 / 應 有 哪 些 不 同 的 作 法? 31
Monitoring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Concluding Observation 監 督 總 結 意 見 的 落 實 Follow up of the Concluding Observations is a key area of monitoring that NGOs should be engaging in. This will assess how far this is happening and if not, what are the constraints. 總 結 意 見 的 追 蹤 是 監 督 的 關 鍵, NGOs 應 該 投 入 對 此, 應 評 估 影 響 的 程 度 ; 若 未 發 生 影 響, 限 制 為 何 Were monitoring systems put in place by NGOs after the CEDAW review to monitor implementation of the Concluding Observations? CEDAW 審 查 之 後,NGO 監 督 總 結 意 見 落 實 的 體 系 是 否 到 位? How has the monitoring system been functioning? 監 督 體 系 如 何 持 續 運 作? What was the scope of the monitoring system (e.g. national and local levels) 監 督 體 系 運 作 的 範 圍 為 何?( 如 國 家 與 地 方 層 級 ) Have these monitoring systems been used and by who? Give examples about quality of usage. 監 督 體 系 是 否 以 及 由 誰 運 用? 舉 例 說 明 運 用 的 品 質 If no monitoring systems are in place, why not? What have been the constraints? 如 果 監 督 體 系 沒 有 到 位, 為 什 麼? 受 到 哪 些 限 制? Has any alternative information been submitted to the CEDAW Committee on the progress of the government s implementation of the critical issues identified in the Concluding Observations for follow up (i.e. follow up procedure)? 關 於 政 府 在 總 結 意 見 關 鍵 議 題 的 落 實, 是 否 已 有 替 代 資 訊 提 交 給 CEDAW 委 員 會?( 即 追 蹤 程 序 ) Have any plans been developed for further research and data collection or monitoring of state action? 是 否 已 發 展 相 關 計 畫, 來 進 一 步 進 行 研 究 與 蒐 集 資 料, 或 監 督 國 家 行 動? 32
Has CEDAW been institutionalized into the NGO s programmes/ advocacy? How? CEDAW 是 否 已 制 度 性 融 入 NGOs 的 計 畫 與 倡 議 中? 如 何 融 入? How has the NGO used CEDAW and the Concluding Observations in advocacy at the national and regional level? NGO 如 何 在 國 家 和 區 域 層 級 的 倡 議 中 運 用 CEDAW 及 總 結 意 見? Organizational capacity 組 織 能 力 To understand the organizational capacity of the NGOs to advocate on implementation of CEDAW. 瞭 解 NGOs 在 倡 議 CEDAW 落 實 上 的 組 織 能 力 Is CEDAW shadow report writing part of the organization s workplan? CEDAW 影 子 報 告 的 撰 寫 是 組 織 工 作 計 畫 的 一 部 分 嗎? Has the NGO made submissions to the CEDAW Committee during the drafting of General Recommendations? 在 ㄧ 般 性 建 議 草 擬 期 間,NGO 是 否 提 交 相 關 資 訊 給 CEDAW 委 員 會? Do all programme staff in the NGO have working knowledge of CEDAW? How was this achieved? What are the obstacles to achieving this? NGO 的 計 畫 成 員 是 否 都 具 備 CEDAW 相 關 工 作 知 能? 這 是 如 何 達 到 的? 或 達 成 過 程 中 遭 遇 什 麼 阻 礙? What opportunities (at national or regional level) have helped the NGO advance its work on CEDAW? ( 在 國 家 和 區 域 層 級 ) 有 什 麼 機 會 協 助 NGO 提 升 在 CEDAW 的 工 作? What threats, if any, to the organization or its work has the NGO experienced working on the CEDAW shadow report/ review process? NGO 在 撰 寫 影 子 報 告 和 參 與 審 查 的 工 作 經 歷 過 哪 些 威 脅 ( 如 果 有 )? What national or regional initiatives has the NGO engaged with on CEDAW? Have these engagements been useful? How? NGO 參 與 過 哪 些 國 家 或 區 域 層 級 的 CEDAW 行 動? 這 些 參 與 是 有 助 益 的 嗎? 如 何 產 生 助 益? 33
Other state obligations 其 他 國 家 義 務 To assess the level of appreciation for the interrelatedness of rights and the need to be engaging with other human rights treaties and mechanisms. 評 估 對 於 權 利 相 關 性 及 參 與 其 他 人 權 條 約 / 機 制 必 要 性 的 理 解 程 度 Has the NGO participated in the preparation of any other treaty body review/ monitoring mechanisms? NGO 是 否 已 參 與 任 何 其 他 條 約 機 構 審 查 / 監 督 機 制 的 準 備? To what extent and how was information from the CEDAW shadow report used for submissions to any other international treaty body or mechanism (e.g. UPR) or national commitments (e.g. MDGs, BPFA, national action plans, national development strategies, national strategies for the advancement of women, etc) or regional bodies (e.g. ASEAN, ACWC)? Was it useful? 有 多 少 CEDAW 影 子 報 告 資 訊, 以 及 資 訊 如 何 提 交 至 任 何 其 他 國 際 條 約 機 構 或 機 制 ( 如 普 遍 定 期 審 議 ) 或 國 家 承 諾 ( 如 千 禧 年 發 展 目 標 北 京 宣 言 暨 行 動 綱 領 國 家 行 動 計 畫 國 家 發 展 策 略 促 進 婦 女 地 位 國 家 策 略 等 ) 或 區 域 機 構 ( 如 東 南 亞 國 家 協 會 東 協 婦 幼 推 廣 保 護 委 員 會 )? 有 助 益 嗎? Have the Concluding Observations or recommendations from other treaty bodies or mechanisms been referred to in NGO advocacy? When and where? NGO 倡 議 是 否 已 提 及 其 他 條 約 機 構 / 機 制 的 總 結 意 見 或 建 議? 何 時 及 何 處? What are the constraints to expanding the scope of advocacy to these other human rights treaties / mechanisms? 擴 展 倡 議 範 圍 至 其 他 人 權 條 約 / 機 制 時, 受 到 哪 些 限 制? 節 譯 自 :Bazilli, Susan (2012). Assessment of NGO Monitoring on CEDAW Implementation in SE Asia: for UN Women (pp.52 55). Victoria, British Columbia : International Women's Rights Project. [ 全 文 下 載 :http://iwrp.org/wp content/uploads/2010/07/final REPORT JULY 26 PDF.pdf] 34
CEDAW 審 查 會 後 相 關 新 聞 報 導 CEDAW 國 家 報 告 5 女 權 專 家 訪 台 2014-06-26,TITV 原 視 發 佈 日 期 :2014 年 6 月 27 日 為 期 四 天 的 CEDAW 國 家 報 告 會 議, 邀 請 5 位 國 際 婦 女 人 權 專 家 來 台, 除 了 探 討 臺 灣 在 建 立 性 別 平 等 機 制 以 及 婦 女 人 權 的 具 體 進 展 及 重 要 成 果 之 外, 並 且 提 出 了 三 十 五 點 的 總 結 意 見, 希 望 能 夠 促 進 並 強 化 台 灣 婦 女 人 權 保 障 而 所 謂 的 CEDAW, 意 思 就 是 消 除 對 婦 女 一 切 形 式 歧 視 公 約,CEDAW 施 行 法 規 定, 各 級 政 府 機 關 需 於 施 行 3 年 內 完 成 法 規 及 行 政 措 施 的 檢 視 與 修 正, 並 建 立 消 除 對 婦 女 一 切 形 式 歧 視 報 告 制 度, 每 4 年 提 出 國 家 報 告, 邀 請 相 關 專 家 學 者 及 民 間 團 體 代 表 審 閱, 並 應 依 審 閱 意 見 檢 討 研 擬 後 續 施 政 而 與 會 的 NGO 組 織, 也 包 括 了 族 人 團 體, 他 們 也 都 向 婦 女 人 權 專 家 提 出 了 原 住 民 族 女 性 人 權 的 問 題, 總 共 三 十 五 項 的 總 結 意 見 中, 在 原 住 民 族 婦 女 參 與 公 共 政 策 以 及 地 方 選 舉 的 參 與 的 統 計 資 訊 不 足 夠, 無 法 看 出 婦 女 在 政 策 決 定 中 扮 演 的 角 色 另 外 針 對 族 人 婦 女 就 業 健 康 以 及 福 利 等 面 相,NGO 也 提 出 建 議, 希 望 未 來 能 夠 提 升 人 婦 女 在 任 何 政 策 決 策 過 程 也 能 夠 納 入 她 們 的 聲 音 雖 然 台 灣 並 非 聯 合 國 會 員 國, 但 台 灣 在 2007 年 也 簽 署 CEDAW, 就 像 是 總 統 馬 英 九 在 2009 年 所 簽 署 的 兩 公 約, 也 都 頒 布 施 行, 使 CEDAW 規 定 具 國 內 法 律 效 力, 而 這 次 的 結 論 性 意 見 也 將 交 由 行 政 院 的 性 別 平 等 會, 要 求 各 個 部 會 在 後 四 年 針 對 女 性 平 等 需 要 改 善 的 政 策 或 者 推 動 實 施 建 議 Rights Experts Urge Action on Gender Equality in Taiwan Inter Press Service http://www.ipsnews.net/2014/07/rights-experts-urge-action-on-gender-equality-in-taiwan/ By Dennis Engbarth TAIPEI, Jul 2 2014 (IPS) - Prominent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experts are calling on the Taiwan government to quickly enact a comprehensive anti-discrimination act, revamp the law on citizenship and take a wide range of other actions to curb gender discrimination. A five-member commission issued 35 recommendations after an intense review of Taiwan s second national report on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 (CEDAW). The commission members from Kenya, Malaysia the Philippines, South Korea and the United States met at the Civil Service Training Center in Taipei City June 23-26. 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