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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大 華 科 技 大 學 Ta Hwa Universty of Technology & Science 新 生 學 習 輔 導 手 冊 ( 學 院 部 ) 商 務 與 觀 光 管 理 學 院 商 務 與 觀 光 企 劃 系 請 妥 善 保 管 此 手 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 日

目 錄 壹 大 華 商 務 與 觀 光 企 劃 系 的 使 命...2 貳 大 華 商 務 與 觀 光 企 劃 系 教 育 目 標...3 參 商 務 與 觀 光 企 劃 系 學 生 畢 業 要 求 與 選 課 需 知...4 肆 學 習 資 源 ( 一 ) 專 任 教 師 團 隊.6 學 習 資 源 ( 二 ) 兼 任 教 師 團 隊.8 學 習 資 源 ( 三 ) 商 企 教 室 設 備.9 學 習 資 源 ( 四 ) 學 習 輔 導...11 伍 教 師 研 究 室 位 置 圖...12 陸 商 務 與 觀 光 企 劃 系 升 學 與 就 業...14 柒 商 務 與 觀 光 企 劃 系 畢 業 生 的 出 路...15 捌 檢 定 考 試 統 計 一 覽 表...17 玖 實 習 科 目 與 應 考 證 照 表...18 拾 課 表 專 科 部...19 拾 壹 專 題 製 作 流 程...21 拾 貳 相 關 法 規...25 拾 參 商 務 與 觀 光 企 劃 系 學 習 檢 核 表...37 拾 肆 商 務 與 觀 光 企 劃 系 老 師 聯 絡 電 話 與 信 箱...45 1

壹 大 華 商 務 與 觀 光 企 劃 系 的 使 命 順 應 台 灣 邁 向 創 造 型 的 服 務 經 濟, 亟 需 兼 具 商 務 企 劃 與 觀 光 企 劃 的 雙 修 人 才, 有 別 於 製 造 業 的 商 務 企 劃, 藉 以 增 進 畢 業 生 的 就 業 機 會 強 調 以 商 務 企 劃 為 導 向 培 育 企 劃 型 的 觀 光 專 業 達 人, 亦 即 商 務 與 觀 光 企 劃 系 的 使 命, 致 力 於 培 育 具 有 下 列 特 色 的 好 青 年 : 1. 擅 長 新 商 品 開 發, 精 通 觀 光 商 務 的 企 劃 能 力 ; 2. 活 用 軟 性 力, 提 升 觀 光 商 務 的 工 作 品 質 ; 3. 成 為 具 鄉 土 情 懷 與 兼 具 國 際 觀 的 觀 光 專 業 達 人 2

貳 大 華 商 務 與 觀 光 企 劃 系 教 育 目 標 一 培 養 下 列 基 本 能 力 : 道 德 心 智 倫 理 心 智 創 造 心 智 統 合 心 智 修 練 心 智 二 本 系 專 業 能 力 : 1. 感 性 商 品 設 計 的 知 識 2. 文 化 創 意 產 品 的 實 作 3. 數 位 科 技 的 實 務 應 用 4. 觀 光 概 論 及 相 關 課 程 5. 創 業 企 劃 書 的 撰 寫 6. 活 動 企 劃 書 編 撰 與 簡 報 7. 會 展 產 業 的 知 識 8. 節 慶 活 動 企 劃 9. 會 議 活 動 管 理 實 務 10. 創 意 思 考 與 導 覽 解 說 3

參 商 務 與 觀 光 企 劃 系 學 生 畢 業 要 求 一 日 間 部 :( 校 共 同 規 定 ) 四 技 畢 業 前 最 少 須 修 滿 128 學 分 ( 含 共 同 必 修 :21 通 識 選 修 :8 學 院 課 程 :4 專 業 必 修 : 62 專 業 選 修 :31 軍 訓 與 體 育 一 年 級 :0 二 年 級 :2 勞 作 教 育 :0) 軍 訓 一 年 級 必 修, 體 育 一 年 級 必 修, 皆 不 列 入 學 分 總 數 二 技 畢 業 前 最 少 須 修 滿 72 學 分 ( 含 共 同 必 修 :4 通 識 選 修 :4 專 業 必 修 :31 專 業 選 修 : 33 體 育 選 修 :0) 體 育 一 年 級 必 修, 皆 不 列 入 學 分 總 數 通 過 校 訂 外 語 畢 業 門 檻 初 級 英 檢 初 試 (98 年 入 學 ) ( 二 技 無 此 畢 業 門 檻 ) 為 培 養 學 生 學 以 致 用 的 能 力, 安 排 學 生 配 合 廠 商 實 習, 並 授 予 校 外 實 習 學 分, 以 期 畢 業 即 就 業 的 能 力 (1) 校 內 實 習 : 要 求 學 生 就 學 期 間, 需 協 助 舉 辦 學 術 研 討 會 等 活 動, 並 且 要 求 部 份 學 生 擔 任 教 學 或 研 究 助 理 之 實 習, 培 養 教 學 研 究 之 能 力 (2) 校 外 實 習 : 利 用 暑 假, 提 供 學 生 校 外 實 習 機 會, 與 合 作 廠 商 進 行 短 期 實 習, 進 一 步 了 解 社 會 脈 動 及 體 驗 學 以 致 用 合 作 廠 商 包 括 : 全 國 婦 女 協 會 睿 源 企 管 顧 問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進 貿 實 業 有 限 公 司 旭 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天 霖 資 產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紅 蟳 旅 館 有 限 公 司 博 上 廣 告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全 元 科 技 顧 問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大 豐 貿 易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盛 新 食 品 企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灣 丸 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楨 宏 人 力 仲 介 有 限 公 司 立 齊 投 資 有 限 公 司 聚 積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美 德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旺 德 興 業 有 限 公 司 集 元 裕 等 (3) 海 外 研 習 / 實 習 : 針 對 本 系 外 語 能 力 通 過 一 定 檢 定 程 度 ( 如 日 語 二 級 英 語 中 級 ), 可 以 部 分 補 助 或 Working Holiday 的 方 式 赴 海 外 ( 如 日 本 東 南 亞 ) 等 進 行 海 外 研 習 二 選 課 日 期 : 依 據 本 校 選 課 辦 法 第 二 條 規 定 : 預 選 : 在 學 生 於 每 學 期 第 十 週 完 成 下 一 學 期 專 業 選 修 通 識 選 修 軍 訓 體 育 選 修 科 目 初 選 選 課 手 續 ( 電 腦 選 課 日 期 及 程 序 與 訂 發 ) 加 退 選 : 註 冊 後 一 週 內 辦 理, 選 課 前 免 修 科 目 須 先 辦 妥 抵 免 手 續 延 長 修 業 學 生 : 須 於 開 學 前 一 週 選 課 完 畢, 再 行 註 冊 4

三 選 課 須 知 : 每 學 期 最 低 選 修 學 分 數 : 依 據 本 校 選 課 規 定 第 三 條, 學 生 每 學 期 修 習 學 分 除 特 殊 情 形 外, 須 按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學 院 部 : 學 院 部 每 學 期 至 少 10 學 分, 至 多 28 學 分 四 其 他 相 關 課 程 : 英 文 檢 定 : 本 系 九 十 八 學 年 度 ( 含 ) 以 後 入 學 之 學 生 畢 業 前 須 通 過 全 民 英 檢 初 級 檢 定 測 驗, 或 是 本 校 自 辦 的 英 文 檢 定 考 試, 如 未 能 通 過, 加 選 英 文 課 後 輔 導 班 轉 學 生 抵 免 學 分 及 科 目 : 轉 學 生 於 註 冊 前 辦 理 學 分 抵 免 校 內 轉 系 : 本 系 學 生 如 認 為 所 讀 與 其 志 向 不 合 時, 得 於 每 學 期 第 二 學 期 教 務 處 所 訂 之 公 告 期 限 前, 向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提 出 轉 系 申 請,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轉 系 時 請 詳 閱 大 華 科 技 大 學 校 內 申 請 轉 系 辦 法 與 辦 法 中 所 規 定 欲 轉 入 學 系 之 校 內 申 請 轉 系 系 則, 不 得 變 更 或 撤 銷 所 填 志 願 退 學 : 連 續 兩 學 期 成 績 未 及 格 學 分 超 過 該 學 期 總 修 課 學 分 2/3 者 將 予 以 退 學 ; 學 期 成 績 未 及 格 學 分 超 過 1/2 者, 將 通 知 導 師 列 入 輔 導 對 象, 並 主 動 通 知 該 生 家 長 暑 修 : 本 校 學 生 依 大 華 科 技 大 學 暑 期 開 班 授 課 辦 法 規 定, 得 申 請 參 加 暑 期 班 5

肆 學 習 資 源 一 專 任 教 師 團 隊 姓 名 職 稱 最 高 學 歷 / 經 歷 任 教 科 目 專 長 吳 偉 文 李 右 婷 劉 玉 山 張 慧 文 戴 嬡 坪 教 授 日 本 中 央 大 學 商 學 碩 士 兼 商 管 學 院 院 長 本 系 商 學 研 究 所 / 主 任 日 本 岩 崎 電 氣 株 式 會 社 教 授 兼 學 術 副 校 長 副 教 授 兼 行 政 副 校 長 副 教 授 兼 客 家 中 心 主 任 副 教 授 日 本 駒 澤 大 學 商 學 碩 士 商 學 研 究 所 日 本 產 業 經 濟 新 聞 社 綜 合 企 劃 室 英 國 曼 徹 斯 特 學 院 博 士 候 選 人 企 業 管 理 所 士 林 電 機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美 國 賓 州 州 立 大 學 農 經 博 士 農 業 經 濟 與 鄉 村 社 會 所 淡 江 大 學 管 理 科 學 研 究 所 博 士 管 理 科 學 所 郭 莎 玲 副 教 授 美 國 伊 利 諾 大 學 統 計 博 士 黃 明 堆 胡 光 華 王 南 喻 助 理 教 授 美 國 明 尼 蘇 達 大 學 雙 子 城 分 校 經 濟 博 士 助 理 教 授 東 吳 大 學 經 濟 博 士 助 理 教 授 彰 化 師 範 大 學 商 業 教 育 博 士 ( 主 修 財 務 金 融 ) 創 業 管 理 電 子 經 營 分 析 經 營 商 務 危 機 處 理 策 略 會 展 實 務 商 務 日 文 職 能 發 展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企 業 管 理 科 技 人 才 培 育 策 略 國 際 行 銷 國 際 企 業 投 資 整 合 行 銷 管 理 管 理 分 析 學 初 級 統 計 全 球 國 際 行 銷 區 域 運 籌 管 理 服 務 經 濟 分 析 商 品 開 發 商 務 企 劃 概 商 務 企 劃 概 論 論 商 品 設 計 與 商 品 設 計 與 實 作 實 作 創 意 開 發 系 統 國 際 貿 易 實 務 統 計 學 保 險 商 務 英 文 電 子 學 市 場 調 查 商 務 人 際 溝 通 與 情 緒 管 理 商 務 企 劃 實 務 經 濟 學 微 積 總 體 經 濟 財 務 分 理 財 規 劃 計 量 財 務 經 濟 英 語 會 話 初 級 統 計 貨 幣 銀 行 學 國 際 金 風 險 管 理 績 效 融 與 匯 兌 期 貨 評 估 經 濟 學 選 擇 權 投 資 學 會 計 報 表 實 務 投 資 學 統 計 會 計 學 會 計 概 學 商 業 教 育 論 情 緒 管 理 6

姓 名 職 稱 最 高 學 歷 / 經 歷 任 教 科 目 專 長 段 立 如 吳 嘉 蕙 蔡 國 成 講 師 講 師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財 政 研 究 所 碩 士 財 政 研 究 所 文 化 大 學 日 本 研 究 所 碩 士 日 本 研 究 所 中 華 大 學 科 技 管 理 博 士 班 科 技 管 理 組 三 年 級 日 本 交 流 協 會 講 師 兼 美 國 紐 約 理 工 學 院 教 務 處 招 生 電 腦 碩 士 財 經 碩 士 中 心 主 任 企 業 管 理 所 導 覽 解 說 實 務 展 覽 活 動 規 劃 商 企 原 理 與 政 觀 光 概 論 經 濟 策 貨 幣 銀 行 學 與 商 業 環 境 日 文 日 語 觀 光 行 銷 學 日 文 日 本 文 化 研 究 消 費 者 行 為 商 業 套 裝 軟 體 程 式 設 計 財 務 國 際 財 務 管 理 管 理 套 裝 軟 體 網 頁 製 作 7

二 兼 任 教 師 團 隊 姓 名 職 稱 最 高 學 歷 / 經 歷 任 教 科 目 專 長 林 惠 昭 兼 任 講 師 美 國 威 斯 康 辛 大 學 商 企 碩 士 明 尼 蘇 達 州 立 大 學 資 訊 管 理 碩 士 管 理 研 究 所 啟 揚 商 務 與 觀 光 企 劃 公 司 數 位 化 資 料 處 理 行 銷 管 理 網 路 行 銷 電 子 商 務 電 子 化 教 育 8

三 商 企 教 室 設 備 實 驗 室 照 片 實 驗 室 名 稱 管 理 人 主 要 設 備 內 容 教 學 重 點 全 球 運 籌 中 心 戴 嬡 坪 老 師 1.40 人 的 座 位 2.42 吋 LCD 大 螢 幕 1 台 3.17 吋 螢 幕 5 台 4. 伺 服 器 主 機 2 台 5. 電 腦 主 控 機 1 台 6. 玻 璃 白 板 7. 投 影 機 8. 螢 幕 9. 控 制 系 統 1 套 學 習 國 際 商 務 的 價 值 鏈, 期 能 瞭 解 國 際 商 務 的 創 造 過 程 提 升 國 際 觀 與 商 業 敏 銳 度 製 商 整 合 數 吳 嘉 蕙 位 教 學 中 心 老 師 模 擬 小 型 電 影 院 場 1. 個 人 電 腦 所, 提 供 學 生 自 主 學 2. 多 媒 體 播 放 軟 體 習 與 自 我 展 示 的 空 3. 數 位 攝 影 機 間 4. 液 晶 投 影 機 提 升 未 來 的 就 業 能 5. SQL Server 力 與 表 演 的 自 信 國 際 商 務 中 心 吳 偉 文 主 任 1. 個 人 電 腦 2. 液 晶 投 影 機 3. 視 聽 設 備 提 供 學 生 上 課 觀 看 影 片 教 師 教 學 演 練 學 生 口 頭 報 告 會 舉 行 會 議 之 用 證 照 檢 定 諮 詢 中 心 王 南 喻 老 師 1. 電 腦 設 備 60 套 2. 雷 射 印 表 機 3. 電 腦 廣 播 教 學 系 統 商 企 相 關 的 證 照 考 試 流 程 圖 看 板 10 種 希 望 同 學 可 以 用 最 少 的 時 間 瞭 解 在 商 企 系 學 習, 可 以 取 得 哪 些 證 照 何 時 取 得 報 名 流 程 等, 提 升 學 生 自 學 取 得 證 照 的 意 願, 以 增 加 學 生 的 就 業 競 爭 力 9

實 驗 室 照 片 實 驗 室 名 稱 管 理 人 主 要 設 備 內 容 教 學 重 點 商 務 企 劃 實 習 暨 會 展 中 心 商 務 企 劃 實 驗 室 商 務 服 務 實 務 教 室 段 立 如 老 師 郭 莎 玲 老 師 蔡 國 成 老 師 伺 服 器 電 腦 顯 示 器 數 位 相 機 海 關 模 擬 教 學 系 統 RFID 商 品 展 售 導 覽 系 統 虛 擬 導 覽 系 統 觸 控 電 腦 文 字 LED 跑 馬 燈 液 晶 投 影 機 42 吋 大 螢 幕 2*3 弧 形 易 拉 網 個 人 電 腦 1. 電 腦 設 備 20 套 2. 雷 射 印 表 機 3. 商 企 商 情 相 關 雜 誌 1. 電 腦 廣 播 教 學 系 統 2. 個 人 電 腦 (P-Ⅲ) 3. 雷 射 印 表 機 4. 教 學 應 用 軟 體 提 供 商 務 會 展 的 教 學 與 實 習, 使 學 生 了 解 商 務 會 展 的 作 業 與 管 理 程 序, 並 且 進 行 英 日 語 行 銷 商 品 與 服 務 的 演 練, 提 升 商 務 會 展 的 專 業 能 力 讓 學 生 實 地 體 會 商 企 流 程 以 提 昇 學 生 的 學 習 興 趣 商 企 相 關 資 料 與 商 業 相 關 期 刊 等, 此 實 驗 室 主 要 提 供 學 生 進 行 專 題 製 作 相 關 報 告 資 料 查 詢 等 目 的, 同 時 也 提 供 學 生 討 論 與 研 究 的 中 心, 透 過 每 週 定 時 的 開 放, 讓 同 學 隨 時 可 以 進 入 使 用 並 有 效 的 自 我 學 習, 提 高 學 習 成 效 作 為 電 腦 教 學 與 實 習 之 用, 亦 是 英 文 打 字 上 課 及 訓 練 之 場 地 隨 時 更 新 升 級 電 腦 設 備, 配 合 業 界 腦 技 能 證 証 的 要 求, 全 面 要 求 電 腦 技 能 檢 定 考 試, 所 以 本 實 驗 室 也 是 電 腦 檢 定 與 中 英 文 打 字 檢 定 的 合 格 塲 地 Office 軟 體 實 習 網 際 網 路 實 習 商 企 資 訊 系 統 實 習 模 組 10

課 後 輔 導 : 四 學 習 輔 導 每 學 期 規 劃 由 高 年 級 成 績 優 異 的 同 學 參 與 課 業 輔 導, 來 協 助 學 習 落 後 的 學 弟 妹 加 入 輔 導 班 可 以 自 由 報 名, 或 是 由 任 課 老 師 指 定 參 加 課 業 輔 導 班 視 同 正 規 上 課, 有 點 名 評 量 等 活 動 學 生 免 費 參 加 輔 導 班, 所 需 費 用 由 學 校 支 付 老 師 辦 公 室 時 間 (Office hours):( 每 學 期 正 確 時 間 請 參 閱 系 網 公 布 資 料 ) 老 師 每 週 撥 出 固 定 時 間, 讓 同 學 可 以 到 辦 公 室 討 論 問 題 這 是 精 進 學 習 的 最 佳 機 會 之 ㄧ, 可 以 得 到 老 師 ㄧ 對 一 的 輔 導 11

伍 教 師 研 究 室 位 置 圖 教 師 研 究 室 ( 一 ):3010 分 機 :2903 3010-1 戴 嬡 坪 Ai-Ping Tai 3010-2 吳 嘉 蕙 Chia-Huei Wu 3010-3 張 慧 文 Huei-Wen Chang 3010-4 李 右 婷 Yu-Ting Lee 3010-5 吳 偉 文 Wei-Wen Wu 3010-9 蔡 國 成 Kuo-Cheng Tsai 3010-8 邱 世 芬 Shig Fen Chiou 3010-7 王 源 娥 Yuan-Er wang 3010-6 李 莉 文 Christine Lee 教 師 研 究 室 ( 二 ):3011 分 機 :2901 3011-1 劉 玉 山 Yu-Shan Liu 3011-2 郭 莎 玲 Sha-Lin Guo 3011-3 鄧 鍚 津 Lisa Teng 3011-4 段 立 如 Li-Ju Tuan 3011-5 丁 珮 珊 Iris Ting 商 管 學 院 辦 公 室 :6F 分 機 :2107 6010-1 吳 偉 文 Wei-Wen Wu 12

教 師 研 究 室 ( 三 ):4010 分 機 :3102 4010-1 胡 光 華 Kuang-Hua Hu 4010-2 黃 明 堆 Ming-Tui Huang 4010-3 4010-4 通 識 中 心 潘 啟 生 4010-8 通 識 中 心 周 幼 珍 Yu-Chen Chou 4010-9 商 英 系 王 馬 克 Mark 4010-5 商 英 系 潘 玲 媺 Mouic 4010-7 4010-6 王 南 喻 Nan-Yu Wang 13

陸 商 務 與 觀 光 企 劃 系 升 學 與 就 業 大 華 商 務 與 觀 光 企 劃 系 ( 科 ) 的 畢 業 生 在 業 界 享 有 良 好 的 聲 譽 一 般 而 言, 學 生 畢 業 後 之 出 路 有 二 種 : 升 學 : 1. 專 科 畢 業 生 : 可 參 加 二 技 甄 試 聯 招 ; 插 班 四 技 大 學 ; 出 國 唸 大 學 ; 或 就 業 2. 二 技 四 技 畢 業 生 : 可 報 考 國 內 研 究 所 或 申 請 國 外 研 究 所 ( 相 關 研 究 所 如 觀 光 商 務 企 劃 與 管 理 文 化 創 意 產 業 開 發 與 管 理 數 位 科 技 與 觀 光 行 銷 感 性 設 計 與 觀 光 行 銷 美 食 國 際 化 與 在 地 化 研 究 所 等 ) 就 業 : 本 系 畢 業 生 具 有 寬 廣 的 就 業 機 會, 可 從 事 的 職 務, 諸 如 : 商 品 企 劃 商 品 設 計 節 慶 活 動 企 劃 新 市 場 開 發 房 地 產 業 務 企 劃 商 場 開 發 企 劃 展 會 活 動 企 劃 網 站 企 劃 節 目 企 劃 婚 禮 企 劃 飯 店 服 務 企 劃 旅 遊 服 務 企 劃 舉 凡 傳 統 產 業 或 電 子 產 業 乃 至 於 六 大 新 興 產 業 或 是 十 大 重 點 服 務 業, 都 會 產 生 在 地 國 際 化 或 國 際 在 地 化 的 業 務 需 求, 這 些 都 是 本 系 畢 業 學 生 的 就 業 機 會 14

柒 商 務 與 觀 光 企 劃 系 畢 業 生 的 出 路 一 根 據 本 系 專 題 調 查 畢 業 學 長 的 進 路 動 態 :( 100/5/25) 學 院 部 畢 業 生 (1)70%: 就 業 (2)30%: 升 學 或 服 役 ( 男 同 學 ) 五 專 部 畢 業 生 (1)50%: 就 業 (2)50%: 升 學 或 服 役 ( 男 同 學 調 查 樣 本 : 300 人 ) 本 系 畢 業 生 進 入 職 場 從 事 工 作, 以 商 企 相 關 領 域 為 主, 均 能 學 以 致 用, 有 3 成 2 的 畢 業 生 擔 任 業 務 助 理 工 作 5 成 8 的 畢 業 生 擔 任 行 政 會 計 工 作 與 7% 的 校 友 進 入 銀 行 或 證 券 業 工 作, 畢 業 生 的 就 業 方 向 與 商 企 系 設 計 就 業 規 劃 吻 合, 且 任 職 狀 況 良 好, 學 生 素 質 頗 獲 業 界 認 同 隨 著 本 系 畢 業 生 進 入 職 場 的 年 資 愈 久, 本 系 畢 業 生 的 才 華 也 日 益 突 顯, 而 能 有 卓 越 的 表 現 如 二 技 部 92 學 年 畢 業 鄭 鈴 均 ( 女 ) 校 友, 以 商 科 畢 業 背 景, 但 因 具 備 良 好 外 語 ( 英 日 ) 能 力 與 業 務 溝 通 能 力, 於 畢 業 後 三 年 間, 已 晉 升 到 一 間 中 型 科 技 公 司 的 國 外 業 務 主 管, 擔 負 國 際 行 銷 重 任 ; 鄭 校 友 並 曾 多 次 返 回 系 上 演 講, 對 母 校 學 弟 妹 現 身 說 法, 對 在 校 生 鼓 勵 有 加 商 企 系 畢 業 生 就 業 行 業 別 15

商 企 系 畢 業 生 就 業 職 務 別 本 系 於 99 100 執 行 勞 委 會 就 業 學 程, 於 暑 假 開 始 進 行 2 6 個 月 赴 業 界 學 習 ( 漢 磊 群 創 中 強 啟 洋 全 元 聯 合 報 關 行 哈 雷 機 車 三 商 等 企 業 ), 故 畢 業 後 有 90% 學 生 立 即 就 業, 其 中 包 括 驊 洲 UPS 等 各 知 名 企 業, 可 見 成 效 卓 著 16

捌 檢 定 考 試 統 計 一 覽 表 檢 定 考 項 目 報 名 日 期 考 試 日 期 會 計 事 務 乙 級 丙 級 檢 定 3 月 5 月 LCCI 英 文 檢 定 12 月 1 月 全 球 英 語 能 力 檢 定 (A2) 4 月 7 月 日 文 檢 定 ( 四 級 三 級 二 級 一 級 ) 電 腦 軟 體 應 用 檢 定 (Word office 等 ) 文 書 處 理 ( 中 打 英 打 日 打 ) 商 務 企 劃 檢 定 9 月 5 月 8 月 每 年 12 月 第 一 個 星 期 日 3 月 9 月 6 月 12 月 3 月 10 月 5 月 12 月 1 月 5 月 12 月 6 月 會 議 展 覽 檢 定 7 月 9 月 行 銷 初 級 檢 定 國 際 行 銷 檢 定 觀 光 餐 旅 經 營 管 理 規 劃 師 檢 定 觀 光 餐 旅 經 營 管 理 分 析 師 檢 定 3 月 9 月 6 月 12 月 3 月 4 月 5 月 預 計 報 名 人 數 報 考 班 級 商 企 二 A 商 企 一 忠 商 企 四 A 商 企 三 α 商 企 二 忠 商 企 四 A 商 企 三 α 商 企 二 忠 10 人 ( 預 計 ) 商 企 二 A 商 企 三 α 商 企 一 忠 商 企 一 A 商 企 二 A 商 企 三 A 商 企 四 A 商 企 一 忠 商 企 四 A 商 企 五 A 商 企 三 α 商 企 三 忠 商 企 四 忠 商 企 五 A 商 企 三 α 商 企 三 忠 商 企 四 忠 商 企 四 A 商 企 五 A 商 企 三 忠 商 企 四 忠 商 企 四 A 商 企 四 α 商 企 三 忠 商 企 四 忠 輔 導 老 師 戴 嬡 坪 老 師 王 南 喻 老 師 張 慧 文 老 師 郭 莎 玲 老 師 張 慧 文 老 師 郭 莎 玲 老 師 吳 偉 文 老 師 李 右 婷 老 師 吳 嘉 蕙 老 師 林 惠 昭 老 師 吳 嘉 蕙 老 師 吳 偉 文 老 師 段 立 如 老 師 戴 嬡 坪 老 師 郭 莎 玲 老 師 黃 明 堆 老 師 段 立 如 老 師 吳 嘉 蕙 老 師 林 惠 昭 老 師 劉 玉 山 老 師 戴 嬡 坪 老 師 李 右 婷 老 師 劉 玉 山 老 師 黃 明 堆 老 師 段 立 如 老 師 吳 嘉 蕙 老 師 17

玖 實 習 科 目 與 應 考 證 照 表 課 程 實 習 科 目 證 照 種 類 1. 商 務 企 劃 類 2. 會 議 展 覽 與 觀 光 類 3. 語 文 類 4. 電 腦 類 商 務 企 劃 概 論 商 務 企 劃 實 務 會 展 產 業 概 論 展 覽 活 動 規 劃 導 覽 解 說 實 務 旅 遊 行 程 規 劃 會 展 接 待 實 務 商 用 英 文 應 用 日 文 英 文 習 作 與 會 話 商 業 套 裝 軟 體 電 子 商 務 網 頁 製 作 Access Visio TBSA 商 務 企 劃 人 員 初 階 證 照 TBSA 商 務 企 劃 人 員 進 階 證 照 行 銷 企 劃 專 業 證 照 會 議 展 覽 專 業 人 員 初 階 證 照 觀 光 餐 旅 經 營 管 理 規 劃 師 觀 光 餐 旅 經 營 管 理 分 析 師 領 隊 以 及 導 遊 證 照 全 民 英 檢 LCCIEB 國 際 商 務 人 才 證 照 TOEIC 英 檢 GET 全 球 英 檢 英 語 導 覽 證 照 日 本 語 能 力 檢 定 電 腦 軟 體 應 用 檢 定 - 丙 級 乙 級 TQC 資 訊 能 力 檢 定 18

分 類 學 院 通 識 拾 課 表 102 學 年 度 入 學 大 華 科 技 大 學 四 年 制 日 間 部 商 務 與 觀 光 企 劃 系 科 目 表 科 AA1-3-710-03-05, A00 第 1 學 年 第 2 學 年 第 3 學 年 第 4 學 年 目 上 下 學 時 學 時 分 數 分 數 商 務 與 觀 光 概 論 講 座 2 2 導 覽 解 說 2 2 科 目 上 下 學 時 學 時 分 數 分 數 大 學 英 文 2 2 2 2 中 國 近 代 史 2 2 心 理 學 2 2 科 目 上 下 學 時 學 時 分 數 分 數 中 文 2 2 2 2 英 文 聽 講 實 習 2 2 應 用 中 文 1 1 人 際 溝 通 與 情 緒 管 理 2 2 憲 法 與 立 國 精 神 2 2 藝 術 概 論 2 2 經 濟 學 I 2 2 會 計 學 2 2 必 試 管 理 學 2 2 探 商 業 套 裝 軟 體 3 3 統 整 經 濟 學 II 2 2 會 計 報 表 實 務 2 2 專 題 製 作 2 2 專 題 製 作 2 2 觀 光 概 論 3 3 商 務 英 文 I 2 2 服 務 商 品 開 發 3 3 創 業 管 理 3 3 行 銷 管 理 2 2 商 務 企 劃 概 論 3 3 展 覽 活 動 規 劃 3 3 修 會 展 產 業 概 論 3 3 企 劃 書 編 撰 與 簡 報 3 3 導 覽 解 說 實 務 3 3 專 電 子 商 務 3 3 企 業 經 營 分 析 3 3 精 商 務 英 文 II 2 2 旅 遊 行 程 規 劃 3 3 選 共 同 通 識 校 訂 商 務 企 劃 實 務 3 3 統 計 學 3 3 體 育 0 2 0 2 體 育 1 2 1 2 全 民 國 防 教 育 軍 事 訓 練 全 民 國 防 0 2 勞 作 教 育 0 1 0 1 全 民 國 防 教 育 軍 事 訓 練 防 衛 動 員 0 2 通 識 2 2 2 2 通 識 2 2 2 2 網 路 行 銷 2 2 市 場 調 查 分 析 2 2 資 料 探 勘 2 2 會 展 接 待 實 務 3 3 創 意 思 考 2 2 商 務 日 文 I 2 2 網 頁 製 作 2 2 活 動 設 計 與 行 銷 2 2 大 眾 傳 播 概 論 3 3 觀 光 英 文 I 2 2 商 品 設 計 與 實 作 2 2 III 商 務 日 文 II 2 2 觀 光 日 文 I 2 2 校 外 實 習 I 3 3 媒 體 公 關 3 3 商 品 設 計 與 實 作 I 商 品 設 計 與 實 作 II 科 目 上 下 學 時 學 時 分 數 分 數 2 2 商 品 設 計 與 實 作 2 2 IV 2 2 品 牌 文 化 館 經 營 2 2 修 觀 光 英 文 II 2 2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2 2 共 同 全 民 國 防 教 育 軍 事 訓 練 國 際 情 勢 全 民 國 防 教 育 軍 事 訓 練 國 防 政 策 觀 光 日 文 II 2 2 美 食 國 際 化 2 2 危 機 處 理 2 2 校 外 實 習 II 3 3 文 創 商 品 開 發 2 2 0 2 體 育 2 2 2 2 合 計 20 25 17 22 合 計 20 23 21 24 合 計 27 27 27 27 合 計 15 15 11 11 畢 業 學 分 :128 總 時 數 :144 0 2 19

必 102 學 年 度 入 學 分 類 通 識 科 大 華 科 技 大 學 二 年 制 日 間 部 商 務 與 觀 光 企 劃 系 科 目 表 第 1 學 年 目 學 分 上 時 數 台 灣 史 2 2 學 分 下 時 數 民 主 與 憲 政 2 2 修 展 覽 活 動 規 劃 3 3 專 業 旅 遊 行 程 規 劃 3 3 共 同 通 識 專 業 科 第 2 學 年 目 AA1-3-710-03-05, A00 商 務 企 劃 概 論 3 3 創 業 管 理 3 3 導 覽 解 說 實 務 3 3 電 子 商 務 3 3 服 務 商 品 開 發 3 3 專 題 製 作 2 2 企 業 經 營 分 析 3 3 商 務 企 劃 實 務 3 3 專 題 製 作 2 2 通 識 2 2 通 識 2 2 商 務 英 文 I 2 2 文 創 商 品 開 發 2 2 商 務 日 文 I 2 2 會 展 接 待 實 務 3 3 網 頁 製 作 2 2 活 動 設 計 與 行 銷 2 2 選 通 關 自 動 化 2 2 商 品 設 計 與 實 作 I 2 2 網 路 行 銷 2 2 觀 光 英 文 I 2 2 創 意 思 考 2 2 觀 光 日 文 I 2 2 商 務 英 文 II 2 2 校 外 實 習 I 3 3 商 務 日 文 II 2 2 觀 光 英 文 II 2 2 修 危 機 處 理 2 2 觀 光 日 文 II 2 2 共 同 體 育 2 2 2 2 畢 業 學 分 :72 總 時 數 :82 學 分 上 時 數 學 分 下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2 2 品 牌 文 化 館 經 營 2 2 商 品 設 計 與 實 作 II 2 2 美 食 國 際 化 2 2 校 外 實 習 II 3 3 合 計 24 24 29 29 合 計 24 24 15 15 時 數 20

拾 壹 專 題 製 作 流 程 (1) 每 年 11-12 月 尋 找 組 員 規 劃 題 目 & 方 向 五 專 二 四 技 日 間 部 為 必 修 (2) 次 年 3-4 月 指 導 老 師 同 意 指 導 N Y (3) 5-6 月 初 步 文 獻 蒐 集 相 關 專 題 作 品 參 考 (4) 6 月 中 旬 正 式 研 究 前 三 章 撰 寫 (5)7-11 月 N 初 試 Y 五 專 由 指 導 老 師 口 試 二 四 技 另 增 加 二 位 口 試 老 師 (6) 12 月 中 旬 調 查 分 析 結 論 (7) 12 月 下 旬 初 稿 完 成 五 專 由 指 導 老 師 口 試 N 複 試 Y 二 四 技 參 加 畢 業 專 題 發 表 會 另 甄 選 優 秀 組 別 赴 雲 科 大, 參 加 競 賽 繳 交 專 題 ( 紙 本 & 電 子 檔 ) 正 式 裝 訂 商 企 系 專 題 製 作 流 程 說 明 21

1. 確 定 指 導 老 師 一 專 題 說 明 於 畢 業 前 一 學 年 度 之 上 學 期 約 第 10 週 ( 期 中 考 後 第 1 週 ), 開 始 進 行, 並 於 學 期 結 束 前 一 週 完 成 2. 專 題 題 目 申 請 (1) 於 畢 業 前 一 學 年 度 之 下 學 期 第 4 週 前 確 定 專 題 題 目 並 填 寫 專 題 製 作 申 請 表 3. 更 改 專 題 (1) 因 指 導 老 師 建 議 或 更 換 指 導 老 師 者, 可 更 改 專 題 題 目 (2) 欲 申 請 更 改 專 題 者, 填 妥 專 題 更 改 申 請 表 經 系 主 任 核 定, 並 送 交 專 題 委 員 會 備 查 即 可 4. 口 試 ( 初 試 ) (A) 專 科 部 由 指 導 老 師 口 試 (B) 學 院 部 專 題 口 試 ( 初 試 ) (1) 定 於 畢 業 前 一 學 年 度 之 下 學 期 第 14 15 週 舉 行, 口 試 委 員 由 指 導 老 師 諮 商, 場 次 由 專 題 委 員 會 排 定 公 佈 (2) 專 題 初 試 報 告 書 須 於 專 題 初 試 前 一 週, 連 同 專 題 口 試 評 分 表 送 予 口 試 委 員 (3) 專 題 初 試 時, 口 試 委 員 應 填 寫 口 試 結 果 查 核 表, 以 利 成 績 之 證 明 5. 口 試 ( 複 試 ) (A) 專 科 部 由 指 導 老 師 指 導, 並 由 專 題 指 導 老 師 口 試 (B) 學 院 部 專 題 口 試 ( 複 試 ) (1) 於 畢 業 學 年 度 之 上 學 期 第 13 14 週 舉 行 (2) 場 次 由 委 員 會 排 定 公 佈, 口 試 委 員 與 初 試 時 之 口 試 委 員 相 同 為 原 則 (3) 專 題 複 試 報 告 須 於 專 題 複 試 前 一 週, 連 同 專 題 口 試 評 分 表, 送 予 口 試 委 員 (4) 專 題 複 試 時, 口 試 委 員 會 應 填 寫 口 試 結 果 查 核 表, 以 利 成 績 之 證 明 6. 繳 交 結 案 報 告 (1) 總 報 告 依 口 試 委 員 指 示 修 正 後, 供 口 試 委 員 參 閱, 並 填 妥 專 題 口 試 委 員 簽 名 表 (2) 總 報 告 一 律 打 字 列 印, 並 依 專 題 編 輯 要 點 之 規 定 製 作 總 報 告 格 式 (3) 完 成 之 專 題 報 告 一 律 加 上 封 面 ( 該 學 年 度 封 面 之 顏 色 須 統 一, 其 顏 色 請 至 系 助 理 查 詢 ), 裝 訂 成 冊, 專 題 報 告 共 乙 份, 繳 交 系 辦 列 檔 收 存 ( 其 他 壹 本 份 數, 由 指 導 老 師 與 專 題 同 學 商 定, 不 另 外 規 定 ) (4) 完 成 之 專 題 報 告 全 文 一 律 以 Microsoft Word 存 檔 於 光 碟 片, 繳 交 系 上 備 查 ( 學 院 部 與 專 科 部 各 交 一 份 ) 22

二 專 題 成 績 計 算 (1) 學 院 部 專 題 製 作 成 績 考 核 以 各 分 組 為 單 位, 分 成 畢 業 前 一 學 年 度 之 下 學 期 畢 業 學 年 度 之 上 學 期 進 行 考 核, 各 小 組 成 績, 由 口 試 委 員 及 指 導 老 師 評 分 成 績 平 均 計 算 得 之 (2) 專 科 部 之 專 題 成 績 則 由 指 導 老 師 依 據 學 生 之 表 現 及 製 作 成 果 加 以 評 定 學 期 成 績, 不 另 外 安 排 口 試 委 員 三 專 題 注 意 事 項 1. 請 畢 業 班 各 班 班 代 負 責 收 齊 畢 業 專 題 一 覽 表 中 所 需 資 料 後, 統 一 交 給 系 助 理 商 企 系 畢 業 專 題 繳 交 資 料 一 覽 表 學 院 部 ( 二 技 四 技 ) 專 題 報 告 書 面 一 份 ( 須 裝 訂 成 冊, 封 面 顏 色 請 至 系 助 理 查 詢 )( 註 1) 含 專 題 全 文 之 光 碟 片, 以 Word 存 檔, 光 碟 片 上 須 寫 上 班 級 專 題 名 稱 姓 名 學 號 指 導 老 師 名 字, 交 至 班 代 ( 註 2) 備 註 : 1. 專 題 報 告 一 份 交 給 系 辦 五 專 專 題 報 告 書 面 一 份 ( 須 裝 訂 成 冊, 封 面 顏 色 請 至 系 助 理 查 詢 ) ( 註 1) 含 專 題 全 文 之 光 碟 片, 以 Word 存 檔, 光 碟 片 上 須 寫 上 班 級 專 題 名 稱 姓 名 學 號 指 導 老 師 名 字, 交 至 班 代 ( 註 2) 2. 由 各 班 班 代 整 理 各 組 專 題, 彙 總 全 班 專 題 在 同 一 張 光 碟 片 裡 頭, 複 製 成 一 份 繳 交 至 系 助 理, 並 將 全 班 各 組 的 專 題 名 稱 姓 名 學 號 指 導 老 師 名 字 做 成 表 格, 如 下 所 示 請 畢 業 班 每 班 班 代 製 作 一 份 專 題 名 稱 清 單 班 級 專 題 名 稱 指 導 老 師 學 號 姓 名 898002 林 怡 君 898024 廖 秀 娟 商 企 四 A 新 竹 內 灣 一 線 九 驛 觀 光 行 銷 企 劃 案 黃 明 堆 898026 李 承 峰 898074 劉 思 奇 898076 田 智 琦 898074 呂 舒 晴 商 企 四 A 898044 張 芷 綺 數 位 相 機 需 求 之 分 析 研 究 ( 以 新 竹 縣 市 郭 莎 玲 898058 黃 筱 純 為 例 ) 898064 陳 筱 雯 898070 劉 玲 汶 23

2. 畢 業 專 題 資 料 繳 交 日 期 : (1) 專 科 部 : 最 晚 在 畢 業 學 年 度 之 上 學 期 第 十 七 週, 由 各 班 畢 業 專 題 負 責 人 負 責 全 部 收 齊 後, 統 一 繳 交 至 系 辦 公 室 (2) 學 院 部 : 最 晚 在 畢 業 學 年 度 之 上 學 期 第 十 七 週, 由 各 班 畢 業 專 題 負 責 人 負 責 全 部 收 齊 後, 統 一 繳 交 至 系 辦 公 室 3. 畢 業 專 題 請 統 一 依 照 專 題 論 文 各 項 說 明 4. 若 所 繳 交 專 題 之 格 式 及 內 容 有 問 題 者, 系 主 任 將 不 簽 名 並 退 回 修 改, 請 同 學 注 意 以 免 影 響 畢 業 24

拾 貳 相 關 法 規 一 大 華 科 技 大 學 大 學 部 學 生 修 讀 輔 系 及 雙 主 修 系 辦 法 第 一 條 依 據 大 學 法 大 學 法 施 行 細 則 暨 本 校 學 則 訂 定 本 辦 法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0 日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3 日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二 條 本 校 各 系 學 生 依 年 制 之 不 同 得 自 一 年 級 第 二 學 期 起 至 應 屆 畢 業 年 級 第 一 學 期 止 ( 不 包 括 延 長 修 業 期 限 ), 申 請 設 有 輔 系 之 他 系 為 輔 系, 或 修 讀 其 他 系 別 為 雙 主 修 第 三 條 申 請 資 格 與 程 序 : 一 申 請 輔 系 者 其 申 請 前 每 學 期 之 學 業 平 均 成 績 須 達 75( 含 ) 分 以 上 二 申 請 雙 主 修 者 其 申 請 前 每 學 期 之 學 業 平 均 成 績 須 達 80( 含 ) 分 以 上 三 學 生 申 請 修 讀 輔 系 與 雙 主 修, 應 於 每 一 學 期 註 冊 後 一 週 內 持 在 校 歷 年 成 績 表 與 申 請 書 提 出 申 請, 經 原 肄 業 主 系 與 所 選 輔 系 或 雙 主 修 系 主 任 同 意, 再 送 註 冊 組 彙 送 教 務 長 核 准 第 四 條 修 課 內 容 及 學 分 總 數 : 一 各 系 做 為 他 系 之 輔 系 時, 應 就 該 系 必 修 科 目 中 指 定 專 業 科 目 至 少 二 十 學 分 做 為 輔 系 課 程, 但 主 系 與 輔 系 相 同 之 必 修 科 目 學 分, 不 得 兼 充 為 輔 系 之 科 目 學 分 各 系 應 依 上 開 規 定 指 定 輔 系 學 生 必 修 專 業 科 目 學 分, 送 教 務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後 公 佈 二 修 讀 雙 主 修 之 學 生, 除 應 修 滿 主 系 規 定 之 必 修 科 目 與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外, 並 須 修 畢 另 一 主 修 學 系 全 部 專 業 必 修 科 目 學 分 雙 主 修 學 系 若 有 科 目 名 稱 及 性 質 與 本 系 科 目 相 同 之 專 業 必 修 科 目, 學 生 得 申 請 免 修 ( 申 請 免 修 應 於 取 得 該 科 目 成 績 後 次 學 期 辦 理 ), 唯 其 在 加 修 學 系 仍 應 修 足 最 低 學 分 數 四 十 學 分, 始 准 取 得 雙 主 修 畢 業 資 格 前 項 所 稱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及 必 修 科 目 與 學 分, 依 報 部 備 查 之 課 程 為 準 第 五 條 學 生 修 讀 輔 系 與 雙 主 修 課 程 應 於 每 學 期 註 冊 時 與 主 系 課 程 一 併 辦 理 選 課, 其 修 課 總 學 分 數, 依 學 生 選 課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第 六 條 輔 系 課 程 應 在 主 系 規 定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數 以 外 加 修, 其 輔 系 課 程 視 為 學 生 之 選 修 科 目 25

第 七 條 凡 選 定 輔 系 與 雙 主 修 之 學 生, 其 每 學 期 學 業 成 績 應 以 其 所 有 修 讀 課 程 與 學 分 合 併 計 算, 如 有 修 讀 課 程 不 及 格, 則 依 學 則 相 關 規 定 處 理, 所 修 讀 科 目 成 績 登 記 於 主 系 歷 年 成 績 表 內 但 輔 系 應 修 專 業 科 目 學 分 如 有 缺 修 或 不 及 格 時, 不 得 請 求 抵 修 或 免 修 第 八 條 學 生 修 讀 輔 系 或 雙 主 修, 中 途 因 故 無 法 繼 續 加 修 他 系 科 目 學 分 時, 經 報 請 主 系 及 加 修 學 系 同 意 後, 得 放 棄 修 讀 資 格, 放 棄 後 不 得 再 重 新 申 請 已 修 習 及 格 之 科 目 學 分 經 申 請 核 准 後, 可 酌 予 認 列 為 本 系 專 業 選 修 學 分 第 九 條 修 讀 輔 系 或 雙 主 修 學 生, 畢 業 時 應 修 畢 主 系 與 輔 系 ( 或 雙 主 修 ) 應 修 畢 業 科 目 學 分 若 修 讀 輔 系 學 生 在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屆 滿, 已 修 畢 主 系 應 修 畢 業 科 目 學 分, 而 加 修 學 系 科 目 學 分 未 修 畢 時, 即 取 消 修 讀 資 格, 以 主 系 學 位 畢 業, 但 畢 業 後 不 得 重 返 補 修 不 足 學 分 選 定 雙 主 修 學 生, 於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屆 滿, 修 畢 本 系 應 修 科 目 學 分 而 未 能 修 畢 另 一 主 修 學 系 應 修 科 目 學 分 者, 則 得 申 請 再 延 長 修 業 期 限 一 年 若 學 生 於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屆 滿, 修 畢 他 系 應 修 科 目 與 學 分 但 未 修 畢 本 系 應 修 科 目 與 學 分 者, 應 令 退 學, 他 系 畢 業 資 格 不 予 承 認 第 十 條 修 讀 輔 系 與 雙 主 修 之 學 生, 修 讀 加 修 學 系 之 必 修 科 目 應 在 學 期 中 修 習 為 原 則, 但 如 與 主 系 所 修 科 目 授 課 時 間 衝 突 時, 而 暑 期 有 開 班 授 課 者, 經 申 請 核 准 後 亦 得 參 加 暑 期 班 修 習 第 十 一 條 凡 修 滿 雙 主 修 學 系 或 輔 系 規 定 之 科 目 與 學 分, 成 績 及 格 者, 其 應 屆 畢 業 或 畢 業 名 冊 畢 業 生 歷 年 成 績 表 學 位 證 書 學 位 證 明 書 等 均 加 註 雙 主 修 學 系 或 輔 系 名 稱 若 修 讀 雙 主 修 學 生 未 修 滿 他 系 全 部 必 修 科 目 與 學 分, 但 已 修 達 輔 系 規 定 之 標 準 者, 則 准 予 加 註 輔 系 名 稱 第 十 二 條 學 生 修 讀 輔 系 或 雙 主 修, 於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屆 滿 時 仍 未 修 足 應 修 科 目 學 分 者, 不 得 申 請 發 給 有 關 之 任 何 證 明 ; 但 轉 學 時 其 轉 學 證 明 書 或 修 業 證 明 書 應 加 註 雙 主 修 學 系 或 輔 系 名 稱 第 十 三 條 學 生 因 選 修 輔 系 課 程 而 於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內 學 校 需 另 行 開 班, 應 繳 學 分 費 學 生 因 選 修 輔 系 而 延 長 修 業 年 限, 修 習 學 分 數 在 9 學 分 以 下 者 應 繳 學 分 費, 在 10 學 分 ( 含 ) 以 上 者, 繳 交 全 額 學 雜 費 第 十 四 條 他 校 修 讀 輔 系 或 雙 主 修 學 生, 轉 入 本 校 後, 如 願 保 留 輔 系 或 雙 主 修 之 資 格 者, 入 學 後 須 重 新 申 請 登 記 26

第 十 五 條 本 辦 法 如 有 未 盡 事 項, 悉 依 部 頒 大 學 法 及 其 施 行 細 則 及 本 校 學 則 有 關 規 定 辦 理 第 十 六 條 本 辦 法 經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施 行, 修 訂 時 亦 同 27

二 大 華 科 技 大 學 雙 聯 學 制 實 施 辦 法 28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0 日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4 日 教 務 會 議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8 日 教 務 會 議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3 日 臺 技 ( 四 ) 字 第 1010233880 號 函 備 查 第 一 條 本 校 為 加 強 與 國 外 及 大 陸 地 區 大 學 ( 以 下 簡 稱 境 外 學 校 ) 學 術 交 流, 拓 展 學 生 視 野, 提 昇 國 際 競 爭 力, 特 依 據 大 學 法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及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之 規 定 訂 定 本 辦 法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所 稱 雙 聯 學 制, 係 指 本 校 與 境 外 學 校 雙 方 依 簽 訂 協 議 書, 協 助 所 屬 學 生 至 對 方 學 校 進 修, 並 於 符 合 雙 方 畢 業 資 格 規 定 後, 由 本 校 與 境 外 學 校 共 同 或 分 別 頒 授 學 位 分 別 授 予 之 學 位 層 級 可 為 同 級 ( 如 學 士 加 學 士 碩 士 加 碩 士 ) 或 跨 級 ( 如 學 士 加 碩 士 ) 等, 並 依 雙 方 學 制 規 劃 合 作 內 容 及 配 套 辦 理 第 三 條 依 本 辦 法 修 習 雙 聯 學 制 學 位 學 生, 其 在 二 校 修 業 時 間 修 習 學 分 數, 均 得 予 併 計 修 習 學 士 學 位, 在 二 校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三 十 二 個 月 ; 進 修 碩 士 學 位, 在 二 校 修 業 時 間 合 計 至 少 須 滿 十 二 個 月 跨 級 修 業 時 間 至 少 須 滿 兩 級 合 計 修 業 時 間 在 二 校 當 地 修 習 學 分 數, 須 各 達 畢 業 應 修 總 學 分 數 之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第 四 條 與 本 校 合 作 辦 理 雙 聯 學 制 之 學 校, 應 符 合 以 締 造 有 姐 妹 校 關 係 之 境 外 大 學 為 主 要 合 作 對 象, 國 外 大 學 應 為 當 地 國 政 府 權 責 機 關 或 專 業 評 鑑 團 體 所 認 可, 大 陸 地 區 大 學 應 為 教 育 部 部 公 告 之 大 陸 地 區 高 等 學 校 認 可 名 冊 所 列 學 校 第 五 條 各 系 ( 所 ) 院 與 境 外 學 校 合 作 辦 理 雙 聯 學 制, 應 擬 具 包 含 兩 校 之 官 方 語 言 及 英 文 ( 大 陸 地 區 為 正 簡 體 ) 版 本 之 合 作 辦 理 雙 聯 學 制 協 議 書 草 案, 經 系 ( 所 ) 院 務 會 議 通 過, 送 本 校 國 際 交 流 中 心 教 務 處 審 核, 並 經 校 長 核 准 後, 方 可 實 施 ; 與 大 陸 地 區 高 等 學 校 簽 訂 協 議 書, 另 須 依 各 級 學 校 與 大 陸 地 區 學 校 締 結 聯 盟 或 為 書 面 約 定 之 合 作 行 為 審 查 要 點 規 定 辦 理, 並 於 進 行 簽 約 前 2 個 月 報 部 前 項 合 作 辦 理 雙 聯 學 制 協 議 書 之 內 容 應 包 括 下 列 各 項 : 一 申 請 資 格 二 甄 審 之 規 定 名 額 之 限 制 三 銜 接 課 程 之 設 計 四 學 分 採 計 抵 免 與 編 級 五 在 二 校 修 業 時 限

六 學 位 授 予 七 註 冊 休 學 復 學 等 學 籍 管 理 事 項 八 費 用 之 繳 交 九 碩 士 論 文 共 同 指 導 協 議 書 ( 一 ) 研 究 生 姓 名 ( 二 ) 指 導 教 授 姓 名 ( 三 ) 論 文 題 目 ( 四 ) 修 業 時 間 規 定 及 二 校 修 業 時 間 之 分 配 ( 五 ) 撰 寫 論 文 及 摘 要 使 用 之 語 文 ( 六 )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會 之 組 成 及 口 試 進 行 之 方 式 ( 七 ) 碩 士 論 文 發 表 與 所 有 權 ( 八 ) 協 議 書 修 改 與 終 止 之 規 定 ( 九 ) 其 他 事 項 十 協 議 書 修 改 及 終 止 之 規 定 十 一 其 他 事 項 第 六 條 與 本 校 合 作 辦 理 雙 聯 學 制 之 學 校, 應 於 每 年 雙 方 協 議 日 期 前, 彙 整 申 請 學 生 名 單 及 其 他 相 關 表 件, 寄 送 本 校 國 際 交 流 中 心, 俾 便 辦 理 甄 審 入 學 事 項 第 七 條 本 校 系 ( 所 ) 院 受 理 學 生 申 請 至 境 外 修 讀 雙 聯 學 制, 應 於 甄 審 結 果 公 布 後, 彙 整 申 請 通 過 之 學 生 名 單, 送 教 務 處 備 查 第 八 條 經 本 校 核 准 至 境 外 學 校 修 讀 雙 聯 學 制 學 位 之 學 生, 如 因 故 無 法 於 境 外 學 校 完 成 學 業, 且 於 雙 方 學 校 修 業 時 間 合 計 仍 未 逾 本 校 規 定 之 修 業 年 限, 得 於 每 學 期 本 校 行 事 曆 規 定 上 課 開 始 日 二 週 前, 檢 具 報 告 書 及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向 本 校 申 請 返 回 本 校 原 就 讀 所 學 系 適 當 年 級 修 課 ; 其 於 境 外 學 校 已 修 習 及 格 之 科 目 及 學 分, 得 依 本 校 學 生 學 分 抵 免 辦 法 申 請 抵 免 第 九 條 至 本 校 修 讀 雙 聯 學 制 之 學 生, 其 入 學 申 請 及 註 冊 程 序 悉 依 本 校 外 國 學 生 入 學 辦 法 及 學 則 等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29

第 十 條 經 核 准 入 本 校 修 讀 雙 聯 學 制 之 學 生, 應 辦 理 健 康 檢 查 及 註 冊 入 學 註 冊 時 應 檢 附 健 康 及 傷 害 保 險 證 明 文 件, 且 其 保 險 效 期 應 包 含 在 本 校 修 業 期 間 ; 如 尚 未 投 保 者, 得 於 註 冊 時 繳 納 保 險 費, 委 由 本 校 代 辦 投 保 事 宜 第 十 一 條 經 核 准 入 學 本 校 修 讀 雙 聯 學 制 之 學 生, 於 原 就 讀 學 校 已 修 習 及 格 之 科 目 及 學 分, 依 本 校 學 分 抵 免 辦 法 辦 理 第 十 二 條 經 本 校 核 准 至 境 外 學 校 修 讀 雙 聯 學 制 之 學 生, 於 境 外 學 校 修 讀 及 格 科 目 學 分 及 成 績, 應 於 本 校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內, 依 本 校 校 際 選 課 實 施 辦 法 及 學 生 出 境 期 間 有 關 學 業 及 學 籍 處 理 要 點 規 定 辦 理 第 十 三 條 申 請 修 讀 本 校 雙 聯 學 制 之 學 生 入 學 後, 由 所 屬 學 系 負 責 輔 導 學 業, 其 學 籍 成 績 考 核 獎 學 金 生 活 輔 導 等 事 項, 除 依 兩 校 合 作 計 畫 辦 理 外, 符 合 僑 生 外 國 學 生 等 身 分 資 格 規 定 者 各 依 其 規 定, 其 餘 學 生 應 依 本 校 一 般 生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第 十 四 條 各 系 ( 所 ) 院 得 依 實 際 需 要, 與 合 作 辦 理 雙 聯 學 制 之 學 校, 另 訂 雙 聯 學 制 課 程, 規 定 應 修 科 目 及 學 分, 經 系 ( 所 ) 院 及 校 課 程 委 員 會 通 過 並 送 教 務 會 議 核 備 後 實 施 第 十 五 條 經 本 校 核 准 至 境 外 學 校 修 讀 雙 聯 學 制 之 未 役 役 男 學 生, 其 出 境 須 依 內 政 部 役 男 出 境 處 理 辦 法 及 入 出 境 相 關 法 令 辦 法 辦 理 第 十 六 條 境 外 學 校 學 生 在 本 校 修 業 期 間, 除 應 遵 守 我 國 法 律 外, 並 應 恪 守 本 校 各 種 規 章 辦 法 第 十 七 條 依 本 辦 法 修 習 雙 聯 學 制 之 本 校 學 生, 若 未 取 得 本 校 學 位, 則 所 獲 境 外 學 位, 須 符 合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第 九 條 第 一 至 四 項 或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第 七 條 第 一 項 各 款 之 規 定 第 十 八 條 本 辦 法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教 育 部 與 本 校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第 十 九 條 本 辦 法 經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陳 報 教 育 部 備 查 後 施 行, 修 正 時 亦 同 30

三 學 生 畢 業 基 本 能 力 檢 定 實 施 要 點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2 日 教 務 會 議 訂 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1 日 教 務 會 議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4 日 教 務 會 議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8 日 教 務 會 議 修 訂 一 為 提 昇 本 校 學 生 英 語 與 專 業 學 習 能 力 增 進 學 生 職 場 競 爭 力 與 加 強 學 生 多 元 領 學 習 能 力 與 經 驗, 特 訂 定 大 華 科 技 大 學 學 生 畢 業 基 本 能 力 檢 定 實 施 要 點 ( 以 下 簡 稱 本 要 點 ) 二 本 要 點 適 用 對 象 為 本 校 日 間 四 技 部 學 生 ( 以 下 簡 稱 本 校 學 生 ) 三 本 校 學 生 應 於 畢 業 前 達 外 語 能 力 檢 定 標 準 取 得 一 專 業 證 照, 修 讀 通 過 一 學 分 學 程, 並 達 資 訊 能 力 標 準 始 得 畢 業, 外 語 能 力 與 專 業 證 照 畢 業 門 檻 作 業 規 定 分 由 語 言 中 心 與 教 學 單 位 另 訂 定 之 ( 專 業 證 照 標 準 應 符 合 研 發 處 獎 勵 規 定, 教 學 單 位 未 訂 定 標 準 時 則 依 研 發 處 證 照 獎 勵 規 定 辦 理 ); 學 分 學 程 通 過 標 準 依 各 學 分 學 程 施 行 細 則 辦 理 資 訊 能 力 標 準 依 學 生 資 訊 能 力 提 升 辦 法 辦 理 四 通 過 外 語 能 力 畢 業 資 格 檢 定 標 準 學 生, 應 持 成 績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與 影 本 各 一 份 送 語 言 中 心 審 核, 影 本 經 語 言 中 心 核 印 後 登 錄 備 查 通 過 資 訊 能 力 標 準 之 學 生, 應 持 資 訊 能 力 提 升 辦 法 之 證 照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與 影 本 各 一 份 送 圖 資 中 心 審 核, 影 本 經 圖 資 中 心 核 印 後 登 錄 備 查 五 通 過 專 業 證 照 畢 業 檢 定 標 準 學 生, 應 依 研 發 處 相 關 證 照 獎 勵 規 定 上 網 登 錄, 由 研 發 處 將 通 過 獎 勵 之 學 生 資 料 匯 出 至 教 務 處 成 績 資 訊 系 統 登 錄 六 各 教 學 單 位 依 本 要 點 自 行 訂 定 之 專 業 證 照 畢 業 檢 定 標 準, 應 經 教 學 單 位 課 程 規 晝 委 員 會 審 議 後, 送 教 務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後 始 得 施 行 七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者 學 生 得 免 適 用 本 要 點 八 學 生 於 大 三 下 學 期 結 束 時 仍 未 取 得 專 業 證 照 者, 得 於 大 四 畢 業 前 選 讀 各 教 學 單 位 專 業 證 照 作 業 規 定 所 規 定 之 補 救 課 程, 若 該 科 修 習 成 績 及 格 者 即 視 同 達 專 業 證 照 畢 業 門 檻, 惟 前 述 補 救 課 程 不 再 列 計 入 該 學 生 的 專 業 選 修 課 程 學 分 內 九 學 生 於 大 三 下 學 期 結 束 時 仍 未 修 讀 通 過 學 分 學 程 者, 得 經 教 學 單 位 同 意 後, 以 全 學 期 之 校 外 實 習 或 申 請 製 作 跨 領 域 專 題 替 代 31

十 學 生 申 請 製 作 跨 領 域 專 題, 應 於 擬 定 專 題 題 目 時 填 寫 申 請 表 並 經 相 關 系 主 任 與 教 務 處 同 意 專 題 口 試 時 口 試 委 員 應 含 相 關 系 所 教 師 至 少 各 一 位 各 系 於 其 各 學 期 專 題 成 績 表 中 加 註 跨 領 域 專 題 後 送 教 務 處 備 查 十 一 本 要 點 經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自 公 告 日 實 施 32

四 大 華 科 技 大 學 學 生 英 語 文 能 力 畢 業 門 檻 實 施 辦 法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7 日 教 務 會 議 訂 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2 日 教 務 會 議 訂 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4 日 教 務 會 議 訂 定 一 本 校 為 增 進 學 生 英 語 文 基 本 溝 通 能 力, 因 應 職 場 需 求, 提 升 其 國 際 競 爭 力, 特 依 大 華 技 術 學 院 學 生 畢 業 基 本 能 力 資 格 檢 定 實 施 要 點 訂 定 大 華 技 術 學 院 學 生 英 語 文 能 力 畢 業 門 檻 作 業 規 定 ( 以 下 簡 稱 本 規 定 ) 二 本 規 定 適 用 對 象 為 98 學 年 度 起 除 了 商 務 暨 觀 光 英 語 系 外 之 各 學 系 日 間 部 四 技 入 學 新 生 三 凡 本 校 98 學 年 度 起 入 學 之 日 間 部 四 技 學 生 ( 商 務 暨 觀 光 英 語 系 另 定 ) 須 於 畢 業 前 通 過 全 民 英 檢 (GEPT) 初 級 考 試 檢 定 或 多 益 (TOEIC) 聽 力 110 且 閱 讀 115 分 以 上 雅 思 (IELTS)3 級 分 以 上 舊 制 托 福 (TOEFL)390 分 以 上 電 腦 托 福 (CBT TOFEL)90 分 以 上 新 制 托 福 (ibt TOEFL)29 分 以 上 或 符 合 CEF 架 構 A2 級 之 英 語 檢 測 四 凡 通 過 本 規 定 第 三 條 所 列 之 任 何 一 項 英 語 能 力 檢 定 者, 應 持 成 績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與 影 本 各 一 份 送 語 言 中 心 審 核, 影 本 經 語 言 中 心 核 印 後 送 教 務 處 登 錄 備 查 五 日 四 技 學 生 於 大 三 下 學 期 期 中 仍 未 通 過 本 校 英 文 畢 業 門 檻 者, 得 參 加 由 語 言 中 心 所 施 測 的 免 費 初 級 英 文 能 力 檢 定 測 驗, 未 達 檢 定 標 準 者, 可 再 參 加 語 言 中 心 初 級 英 文 能 力 檢 定 測 驗 ; 或 選 修 本 校 開 設 之 免 費 捷 進 英 文 (English Access)( 每 週 2 小 時,0 學 分 ), 凡 達 檢 定 標 準 或 修 習 捷 進 英 文 成 績 合 格 者, 均 可 視 為 通 過 外 語 能 力 畢 業 門 檻 若 同 學 要 求 開 設 暑 期 捷 進 英 文 則 需 自 費 六 本 規 定 未 盡 事 宜 依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七 本 規 定 經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公 布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33

五 大 華 科 技 大 學 學 生 生 活 教 育 學 分 實 施 辦 法 中 華 民 國 93 年 04 月 12 日 學 生 事 務 會 議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95 年 05 月 03 日 學 生 事 務 會 議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7 日 學 生 事 務 會 議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97 年 06 月 27 日 學 生 事 務 會 議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5 日 學 生 事 務 會 議 修 訂 第 一 條 為 提 昇 學 生 生 活 品 質 培 養 正 向 性 格 促 進 心 智 成 長, 特 訂 定 本 辦 法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所 稱 生 活 服 務 教 育, 係 指 大 學 部 專 科 部 學 生 在 校 期 間 參 加 由 校 內 外 各 單 位 所 舉 辦, 由 學 務 處 所 認 可 與 專 業 教 育 無 關 之 生 活 教 育 活 動 第 三 條 生 活 教 育 活 動 範 圍 包 括 : 一 社 團 例 行 活 動 及 社 團 系 學 會 舉 辦 並 經 認 可 之 活 動 二 校 內 運 動 大 會 單 項 及 班 系 際 運 動 競 賽 三 代 表 學 校 參 加 校 外 各 項 運 動 競 賽 四 各 式 演 講 及 小 型 團 體 活 動 五 清 潔 工 作 六 服 務 學 習 七 急 救 訓 練 八 心 靈 認 證 九 其 他 被 認 可 之 生 活 教 育 活 動 第 四 條 生 活 教 育 為 必 修 零 學 分 ; 凡 大 華 科 技 大 學 日 間 大 學 部 專 科 部 學 生 畢 業 前 ( 研 究 生 除 外 ), 必 需 完 成 下 列 事 項, 否 則 視 為 未 完 成 畢 業 資 格 : 一 指 派 之 清 潔 工 作 二 平 均 每 學 期 2 小 時 服 務 學 習 三 通 過 初 級 急 救 訓 練 四 平 均 每 學 期 參 加 2 次 由 學 務 處 所 認 可 之 生 活 教 育 活 動 五 四 技 五 專 一 年 級 學 生 必 須 參 加 一 年 之 社 團 活 動 六 依 大 華 科 技 大 學 書 香 計 畫 完 成 平 均 每 學 期 4 點 之 閱 讀 認 證 七 心 靈 認 證 每 學 年 參 加 1 次 由 諮 商 輔 導 中 心 所 認 可 之 心 靈 成 長 活 動 延 修 生 延 修 之 學 期 可 免 除 服 務 學 習 生 活 教 育 活 動 閱 讀 認 證 及 心 靈 認 證 之 要 求 34

第 五 條 學 生 自 治 會 及 系 學 會 等 自 治 性 團 體 視 為 社 團, 參 加 社 團 活 動 時 間 及 認 證 次 數 由 課 指 組 規 定 第 六 條 清 潔 工 作 每 學 期 由 衛 保 組 分 派, 導 師 指 定 人 員 負 責, 當 日 工 作 若 未 完 成, 由 導 師 提 交 負 責 學 生 名 單, 由 衛 保 組 登 記 後, 再 指 定 清 潔 工 作 或 參 加 愛 校 服 務 2 次, 經 複 評 通 過 後, 撤 銷 登 記 畢 業 時, 若 尚 有 登 記 紀 錄, 視 為 未 完 成 指 派 之 清 潔 工 作 第 七 條 服 務 學 習 由 學 生 參 加 服 務 性 社 團 校 內 服 務 學 習 班 級 校 外 服 務 學 習 或 自 覓 立 案 之 公 益 機 關 團 體 完 成 之, 個 人 參 與 校 外 服 務 學 習 需 由 該 受 用 機 構 或 鄉 鎮 公 所 以 上 ( 含 ) 單 位 出 具 證 明 服 務 性 社 團 成 員 之 服 務 學 習 活 動 可 計 入 第 四 條 第 二 項 中 服 務 學 習 活 動 之 要 求 各 學 制 實 施 校 內 服 務 學 習 2-4 小 時 第 八 條 初 級 急 救 訓 練, 由 衛 保 組 實 施 4 小 時, 測 驗 通 過 後 授 證 第 九 條 上 述 各 項 活 動 於 參 加 後, 由 主 辦 單 位 自 行 登 錄 或 提 供 證 明 至 學 務 處 登 錄, 證 明 由 學 生 自 行 負 責 保 管 第 十 條 各 項 登 錄 每 學 期 末 確 認 一 次, 其 後 若 仍 有 異 議, 需 出 具 申 請 表, 經 學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始 得 修 改 登 錄 之 紀 錄 第 十 一 條 參 加 活 動 應 恪 遵 校 規 或 主 辦 單 位 之 規 定 及 認 定 標 準, 否 則 不 予 認 證 第 十 二 條 學 生 完 成 生 活 教 育 學 分 規 定 事 項 後, 畢 業 證 書 核 發 時 程 依 本 校 教 務 處 規 定 辦 理 第 十 三 條 若 學 生 畢 業 條 件 中 只 剩 生 活 教 育 學 分 即 可 畢 業, 則 該 學 期 五 專 四 技 應 繳 二 學 分, 二 技 應 繳 一 學 分 之 學 分 費 第 十 四 條 本 辦 法 經 學 生 事 務 會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可 後 公 布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35

六 大 華 科 技 大 學 書 香 計 畫 97.06.25 處 務 會 議 通 過 97.06.27 學 生 事 務 會 議 通 過 壹 背 景 說 明 : 為 全 面 提 升 學 生 人 文 素 養, 達 成 終 身 學 習 的 目 標, 特 實 施 本 計 畫 貳 施 行 對 象 : 九 十 七 學 年 度 後 ( 含 ) 入 學 之 大 學 部 及 五 專 部 新 生 參 計 畫 內 容 及 修 讀 方 式 : 1. 自 九 十 七 學 年 度 起, 配 合 生 活 教 育 方 案, 每 一 位 大 學 部 及 五 專 部 學 生 於 畢 業 前 閱 讀 指 定 書 目 之 書 籍 取 得 認 證, 達 平 均 每 學 期 4 點 2. 指 定 書 目 分 為 發 展 書 目 及 核 心 書 目 二 類 : (1) 發 展 書 目, 由 全 校 師 長 上 網 以 每 本 2 點 即 時 推 薦, 校 圖 書 委 員 會 每 學 期 審 閱 或 刪 除 書 目 並 更 新 點 數, 故 發 展 書 目 之 點 數 不 限 2 點 ( 可 能 變 成 1 點 ) 學 生 所 得 點 數 以 申 請 認 證 時 公 告 之 點 數 為 準 (2) 核 心 書 目 以 提 升 學 生 品 德, 促 進 人 格 發 展 為 主, 由 學 務 處 處 務 會 議 由 發 展 書 目 中 擇 取, 每 本 2 4 點 為 原 則 3. 學 生 需 閱 讀 核 心 書 目 中 之 書 籍 至 少 8 點 4. 漫 畫 及 網 路 小 說 須 由 校 圖 書 委 員 會 推 薦 加 入 書 目 及 點 數 5. 學 生 閱 畢 指 定 書 目 後, 主 動 向 導 師 或 相 關 認 證 教 師 繳 交 至 少 500 字 之 心 得 報 告 申 請 認 證, 通 過 後 即 獲 得 認 證 點 數 肆 計 畫 實 施 : 本 計 畫 經 學 務 會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可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36

拾 參 商 企 系 學 習 檢 核 表 一 年 級 上 學 期 期 初 規 劃 與 期 許 : 期 末 檢 核 與 驗 收 : 1. 自 我 期 許 : 用 功 念 書 結 交 好 朋 友 1. 有 用 功 念 書 : 是 否 2. 英 文 檢 定 考 試 : 是 否 已 通 過 2. 有 結 交 好 朋 友 : 是 否 3. 專 業 證 照 考 試 : 是 否 3. 英 文 檢 定 : 已 通 過 未 通 過 4. 服 務 學 習 : 志 工 小 時 活 動 認 證 次 4. 取 得 專 業 證 照 : 是 否 5. 參 加 社 團 名 稱 : 證 照 名 稱 : 6. 專 業 圖 書 借 閱 : 本 5. 志 工 小 時, 活 動 認 證 次 書 香 計 畫 點 7. 學 習 諮 詢 : 次 6. 參 加 社 團 名 稱 : 8. 取 得 學 分 數 : 學 分 7. 學 習 諮 詢 : 次 9. 平 均 分 數 : 分 10. 啦 啦 隊 比 賽 校 歌 比 賽 8. 取 得 學 分 數 : 學 分 9. 平 均 分 數 : 分 10. 擔 任 幹 部 : 自 我 期 許 : 回 顧 與 反 思 : 導 師 簽 名 :ˍˍˍˍˍˍˍˍ 37

商 企 系 學 習 檢 核 表 一 年 級 下 學 期 期 初 規 劃 與 期 許 : 期 末 檢 核 與 驗 收 : 1. 自 我 期 許 : 用 功 念 書 結 交 好 朋 友 1. 有 用 功 念 書 : 是 否 2. 英 文 檢 定 考 試 : 是 否 已 通 過 2. 有 結 交 好 朋 友 : 是 否 3. 專 業 證 照 考 試 : 是 否 3. 英 文 檢 定 : 已 通 過 未 通 過 4. 服 務 學 習 : 志 工 小 時 活 動 認 證 次 4. 取 得 專 業 證 照 : 是 否 5. 參 加 社 團 名 稱 : 證 照 名 稱 : 6. 專 業 圖 書 借 閱 : 本 5. 志 工 小 時, 活 動 認 證 次 書 香 計 畫 點 7. 學 習 諮 詢 : 次 6. 參 加 社 團 名 稱 : 8. 取 得 學 分 數 : 學 分 7. 學 習 諮 詢 : 次 9. 平 均 分 數 : 分 10. 啦 啦 隊 比 賽 校 歌 比 賽 8. 取 得 學 分 數 : 學 分 9. 平 均 分 數 : 分 10. 擔 任 幹 部 : 自 我 期 許 : 回 顧 與 反 思 : 導 師 簽 名 :ˍˍˍˍˍˍˍˍ 38

商 企 系 學 習 檢 核 表 二 年 級 上 學 期 期 初 規 劃 與 期 許 : 期 末 檢 核 與 驗 收 : 1. 自 我 期 許 : 用 功 念 書 結 交 好 朋 友 1. 有 用 功 念 書 : 是 否 2. 英 文 檢 定 考 試 : 是 否 已 通 過 2. 有 結 交 好 朋 友 : 是 否 3. 專 業 證 照 考 試 : 是 否 3. 英 文 檢 定 : 已 通 過 未 通 過 4. 服 務 學 習 : 志 工 小 時 活 動 認 證 次 4. 取 得 專 業 證 照 : 是 否 5. 參 加 社 團 名 稱 : 證 照 名 稱 : 6. 專 業 圖 書 借 閱 : 本 5. 志 工 小 時, 活 動 認 證 次 書 香 計 畫 點 7. 學 習 諮 詢 : 次 6. 參 加 社 團 名 稱 : 8. 取 得 學 分 數 : 學 分 7. 學 習 諮 詢 : 次 9. 平 均 分 數 : 分 10. 啦 啦 隊 比 賽 校 歌 比 賽 8. 取 得 學 分 數 : 學 分 9. 平 均 分 數 : 分 10. 擔 任 幹 部 : 自 我 期 許 : 回 顧 與 反 思 : 導 師 簽 名 :ˍˍˍˍˍˍˍˍ 39

商 企 系 學 習 檢 核 表 二 年 級 下 學 期 期 初 規 劃 與 期 許 : 期 末 檢 核 與 驗 收 : 1. 自 我 期 許 : 用 功 念 書 結 交 好 朋 友 1. 有 用 功 念 書 : 是 否 2. 英 文 檢 定 考 試 : 是 否 已 通 過 2. 有 結 交 好 朋 友 : 是 否 3. 專 業 證 照 考 試 : 是 否 3. 英 文 檢 定 : 已 通 過 未 通 過 4. 服 務 學 習 : 志 工 小 時 活 動 認 證 次 4. 取 得 專 業 證 照 : 是 否 5. 參 加 社 團 名 稱 : 證 照 名 稱 : 6. 專 業 圖 書 借 閱 : 本 5. 志 工 小 時, 活 動 認 證 次 書 香 計 畫 點 7. 學 習 諮 詢 : 次 6. 參 加 社 團 名 稱 : 8. 取 得 學 分 數 : 學 分 7. 學 習 諮 詢 : 次 9. 平 均 分 數 : 分 10. 啦 啦 隊 比 賽 校 歌 比 賽 8. 取 得 學 分 數 : 學 分 9. 平 均 分 數 : 分 10. 擔 任 幹 部 : 自 我 期 許 : 回 顧 與 反 思 : 導 師 簽 名 :ˍˍˍˍˍˍˍˍ 40

商 企 系 學 習 檢 核 表 三 年 級 上 學 期 期 初 規 劃 與 期 許 : 期 末 檢 核 與 驗 收 : 1. 自 我 期 許 : 用 功 念 書 結 交 好 朋 友 1. 有 用 功 念 書 : 是 否 2. 英 文 檢 定 考 試 : 是 否 已 通 過 2. 有 結 交 好 朋 友 : 是 否 3. 專 業 證 照 考 試 : 是 否 3. 英 文 檢 定 : 已 通 過 未 通 過 4. 服 務 學 習 : 志 工 小 時 活 動 認 證 次 4. 取 得 專 業 證 照 : 是 否 5. 參 加 社 團 名 稱 : 證 照 名 稱 : 6. 專 業 圖 書 借 閱 : 本 5. 志 工 小 時, 活 動 認 證 次 書 香 計 畫 點 7. 學 習 諮 詢 : 次 6. 參 加 社 團 名 稱 : 8. 取 得 學 分 數 : 學 分 7. 學 習 諮 詢 : 次 9. 平 均 分 數 : 分 10. 啦 啦 隊 比 賽 校 歌 比 賽 8. 取 得 學 分 數 : 學 分 9. 平 均 分 數 : 分 10. 擔 任 幹 部 : 自 我 期 許 : 回 顧 與 反 思 : 導 師 簽 名 :ˍˍˍˍˍˍˍˍ 41

商 企 系 學 習 檢 核 表 三 年 級 下 學 期 期 初 規 劃 與 期 許 : 期 末 檢 核 與 驗 收 : 1. 自 我 期 許 : 用 功 念 書 結 交 好 朋 友 1. 有 用 功 念 書 : 是 否 2. 英 文 檢 定 考 試 : 是 否 已 通 過 2. 有 結 交 好 朋 友 : 是 否 3. 專 業 證 照 考 試 : 是 否 3. 英 文 檢 定 : 已 通 過 未 通 過 4. 服 務 學 習 : 志 工 小 時 活 動 認 證 次 4. 取 得 專 業 證 照 : 是 否 5. 參 加 社 團 名 稱 : 證 照 名 稱 : 6. 專 業 圖 書 借 閱 : 本 5. 志 工 小 時, 活 動 認 證 次 書 香 計 畫 點 7. 學 習 諮 詢 : 次 6. 參 加 社 團 名 稱 : 8. 取 得 學 分 數 : 學 分 7. 學 習 諮 詢 : 次 9. 平 均 分 數 : 分 10. 啦 啦 隊 比 賽 校 歌 比 賽 8. 取 得 學 分 數 : 學 分 9. 平 均 分 數 : 分 10. 擔 任 幹 部 : 自 我 期 許 : 回 顧 與 反 思 : 導 師 簽 名 :ˍˍˍˍˍˍˍˍ 42

商 企 系 學 習 檢 核 表 四 年 級 上 學 期 期 初 規 劃 與 期 許 : 期 末 檢 核 與 驗 收 : 1. 自 我 期 許 : 用 功 念 書 結 交 好 朋 友 1. 有 用 功 念 書 : 是 否 2. 英 文 檢 定 考 試 : 是 否 已 通 過 2. 有 結 交 好 朋 友 : 是 否 3. 專 業 證 照 考 試 : 是 否 3. 英 文 檢 定 : 已 通 過 未 通 過 4. 服 務 學 習 : 志 工 小 時 活 動 認 證 次 4. 取 得 專 業 證 照 : 是 否 5. 參 加 社 團 名 稱 : 證 照 名 稱 : 6. 專 業 圖 書 借 閱 : 本 5. 志 工 小 時, 活 動 認 證 次 書 香 計 畫 點 7. 學 習 諮 詢 : 次 6. 參 加 社 團 名 稱 : 8. 取 得 學 分 數 : 學 分 7. 學 習 諮 詢 : 次 9. 平 均 分 數 : 分 10. 啦 啦 隊 比 賽 校 歌 比 賽 8. 取 得 學 分 數 : 學 分 9. 平 均 分 數 : 分 10. 擔 任 幹 部 : 自 我 期 許 : 回 顧 與 反 思 : 導 師 簽 名 :ˍˍˍˍˍˍˍˍ 43

商 企 系 學 習 檢 核 表 四 年 級 下 學 期 期 初 規 劃 與 期 許 : 期 末 檢 核 與 驗 收 : 1. 自 我 期 許 : 用 功 念 書 結 交 好 朋 友 1. 有 用 功 念 書 : 是 否 2. 英 文 檢 定 考 試 : 是 否 已 通 過 2. 有 結 交 好 朋 友 : 是 否 3. 專 業 證 照 考 試 : 是 否 3. 英 文 檢 定 : 已 通 過 未 通 過 4. 服 務 學 習 : 志 工 小 時 活 動 認 證 次 4. 取 得 專 業 證 照 : 是 否 5. 參 加 社 團 名 稱 : 證 照 名 稱 : 6. 專 業 圖 書 借 閱 : 本 5. 志 工 小 時, 活 動 認 證 次 書 香 計 畫 點 7. 學 習 諮 詢 : 次 6. 參 加 社 團 名 稱 : 8. 取 得 學 分 數 : 學 分 7. 學 習 諮 詢 : 次 9. 平 均 分 數 : 分 10. 啦 啦 隊 比 賽 校 歌 比 賽 8. 取 得 學 分 數 : 學 分 9. 平 均 分 數 : 分 10. 擔 任 幹 部 : 自 我 期 許 : 回 顧 與 反 思 : 導 師 簽 名 :ˍˍˍˍˍˍˍˍ 44

拾 肆 商 務 與 觀 光 企 劃 系 老 師 聯 絡 電 話 與 信 箱 1. 大 華 科 技 大 學 商 務 與 觀 光 企 劃 系 地 址 :307 新 竹 縣 芎 林 鄉 大 華 路 1 號 定 一 樓 三 樓 電 話 :(03)592-7700 轉 2902( 林 惠 香 小 姐 ) 傳 真 : (03)592-5715 2. 商 務 與 觀 光 管 理 學 院 網 址 :http://bmc.tust.edu.tw/ 3. 商 務 與 觀 光 企 劃 系 網 址 :http://btp.tust.edu.tw/ 4. 系 主 任 : 吳 偉 文 主 任 E-mail: itmike@tust.edu.tw 5. 系 助 理 : 林 惠 香 小 姐 E-mail:it2902@tust.edu.tw 6. 班 上 導 師 : 段 立 如 老 師 ( 商 企 三 α) E-mail:tuanliju@tust.edu.tw 7. 班 上 導 師 : 胡 光 華 老 師 ( 商 企 一 忠 ) E-mail:khhu@tust.edu.tw 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