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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國 立 楊 梅 高 級 中 學 100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期 末 校 務 會 議 紀 錄 時 間 :101 年 1 月 13 日 ( 星 期 五 ) 下 午 14 時 30 分 整 主 持 人 : 林 校 長 桂 鳳 地 點 : 演 藝 廳 記 錄 : 張 建 華 出 席 人 員 : 全 體 教 職 員 工 一 主 席 致 詞 :( 略 ) 二 業 務 報 告 : ( 一 ) 教 務 處 報 告 : 如 附 件 一 ( 二 ) 學 務 處 報 告 : 如 附 件 一 ( 三 ) 總 務 處 報 告 : 如 附 件 一 ( 四 ) 輔 導 室 報 告 : 如 附 件 一 ( 五 ) 圖 書 館 報 告 : 如 附 件 一 ( 六 ) 人 事 室 報 告 : 如 附 件 一 ( 七 ) 會 計 室 報 告 : 如 附 件 一 三 討 論 提 案 : 案 由 一 : 國 立 楊 梅 高 級 中 學 學 生 申 請 轉 科 辦 法 修 正 案, 詳 如 說 明, 請 討 論 說 明 : ( 一 ) 本 校 學 生 申 請 轉 科 辦 法 於 民 國 98 年 訂 定 迄 今, 因 部 分 條 文 與 現 行 學 生 成 績 考 查 辦 法 不 符, 並 且 為 使 轉 科 業 務 及 轉 科 學 生 銜 接 課 程 上 更 為 順 利, 特 提 出 此 修 正 案 ( 二 ) 國 立 楊 梅 高 級 中 學 學 生 申 請 轉 科 辦 法 原 條 文 與 建 議 修 正 條 文 如 對 照 表 決 議 : 修 正 後 通 過 案 由 二 : 國 立 楊 梅 高 級 中 學 學 生 成 績 考 查 辦 法 補 充 規 定 修 正 案, 詳 如 說 明, 請 討 論 說 明 : ( 一 ) 本 校 學 生 成 績 考 查 辦 法 補 充 規 定 於 民 國 97 年 訂 定 迄 今, 因 部 分 條 文 與 現 行 學 生 成 績 考 查 辦 法 不 符, 為 使 本 校 學 生 成 績 考 查 辦 法 更 為 完 善, 特 提 出 此 修 正 案 ( 二 ): 國 立 楊 梅 高 級 中 學 學 生 成 績 考 查 辦 法 補 充 規 定 原 條 文 與 建 議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如 下 表 決 議 : 經 在 場 出 席 人 員 表 決 以 40 票 超 過 半 數, 修 正 通 過 案 由 三 : 修 正 本 校 組 織 規 程, 恢 復 實 習 輔 導 處 及 增 設 資 訊 媒 體 組 案, 詳 如 說 明, 請 討 論 說 明 : ( 一 ) 依 據 國 立 高 級 中 學 組 織 規 程 及 員 額 編 制 擬 定 暨 審 查 原 則 建 議 修 正, 第 五 條 文 如 下 : 1

第 五 條 各 校 設 教 務 處 學 生 事 務 處 總 務 處 圖 書 館 輔 導 工 作 委 員 會 人 事 室 會 計 室, 附 設 職 業 類 科 者 得 另 設 實 習 輔 導 處 其 各 組 之 設 置 未 滿 二 十 四 班 者 得 設 九 組 二 十 四 班 以 上 未 滿 三 十 六 班 者, 得 設 十 一 組 三 十 六 班 以 上 未 滿 四 十 八 班 者, 得 設 十 三 組 四 十 八 班 以 上 者 得 設 十 五 組 綜 合 高 級 中 學 或 附 設 職 業 類 科 學 校, 因 辦 理 學 生 實 習 就 業 輔 導 建 教 合 作 之 需 要, 得 另 再 增 設 二 組 其 規 定 如 下 : 1. 教 務 處 : 設 教 學 註 冊 設 備 三 組 ; 未 滿 二 十 四 班 得 增 設 一 組, 二 十 四 班 以 上 者, 得 增 設 一 至 三 組, 其 組 別 以 詴 務 實 習 及 就 業 輔 導 實 驗 研 究 為 原 則 有 特 教 班 二 班 以 上 者 得 增 設 特 教 組 2. 學 生 事 務 處 : 設 訓 育 生 活 輔 導 二 組 ; 未 滿 二 十 四 班 得 增 設 一 組, 二 十 四 班 以 上 者, 得 增 設 一 至 三 組, 其 組 別 以 體 育 衛 生 社 團 活 動 體 育 運 動 衛 生 保 健 為 原 則 3. 總 務 處 : 設 文 書 庶 務 出 納 三 組 4. 圖 書 館 : 未 滿 二 十 四 班 不 分 組 ; 二 十 四 班 以 上 未 滿 四 十 八 班 者, 得 設 一 至 二 組 ; 四 十 八 班 以 上 者, 得 設 一 至 三 組 其 組 別 以 技 術 服 務 讀 者 服 務 資 訊 媒 體 為 原 則 5. 輔 導 工 作 委 員 會 : 未 滿 二 十 四 班 不 分 組 ; 二 十 四 班 以 上 者, 得 設 一 至 二 組 其 組 別 以 輔 導 資 料 輔 導 資 料 為 原 則 6. 實 習 輔 導 處, 得 設 一 至 三 組, 其 組 別 以 實 習 就 業 輔 導 建 教 合 作 為 原 則 7. 附 設 國 民 中 小 學 者 得 另 設 國 民 中 小 學 部 ( 二 ) 全 國 高 級 中 學 全 校 實 施 綜 合 高 中 者, 已 陸 續 作 科 班 調 整, 恢 復 職 業 類 科, 待 科 班 調 整 完 成 後 將 設 實 習 處 ( 南 投 高 中 竹 山 高 中 後 壁 高 中 申 請 全 面 綜 合 高 中 後 仍 保 留 實 習 處, 至 教 中 辦 函 文 無 職 業 類 科 不 得 設 實 習 處 後, 已 陸 續 申 請 恢 復 職 業 科 ) ( 三 ) 全 國 高 中 附 設 職 業 類 科 學 校 設 置 實 習 處 學 校 一 覽 表 : 學 校 名 稱 縣 市 名 稱 設 置 職 業 類 科 情 況 實 習 處 設 置 備 註 國 立 泰 山 高 中 [01] 新 北 市 4 職 業 科 有 無 國 立 大 甲 高 中 [06] 臺 中 市 全 部 5 學 程 有 無 * 國 立 後 壁 高 中 [11] 臺 南 市 恢 復 職 業 科 5 科 ( 第 一 年 ) 及 學 程 班 有 無 待 科 班 調 整 完 成 後 申 請 設 置 國 立 關 西 高 中 [04] 新 竹 縣 4 職 業 科 有 無 國 立 竹 北 高 中 [04] 新 竹 縣 2 職 業 科 及 學 程 有 無 國 立 竹 南 高 中 [05] 苗 栗 縣 1 職 業 科 有 無 僅 有 一 職 業 類 科 國 立 卓 蘭 實 驗 高 中 [05] 苗 栗 縣 3 學 科 3 學 程 班 有 無 國 立 馬 公 高 中 [16] 澎 湖 縣 3 職 業 科 有 無 國 立 玉 里 高 中 [15] 花 蓮 縣 4 職 業 科 有 無 國 立 東 石 高 中 [10] 嘉 義 縣 4 職 業 科 有 無 國 立 北 港 高 中 [09] 雲 林 縣 2 職 業 科 有 無 國 立 竹 山 高 中 [08] 南 投 縣 3 職 業 科 ( 恢 復 第 2 年 ) 多 學 程 有 無 待 科 班 調 整 完 成 後 申 請 設 置 國 立 南 投 高 中 [08] 南 投 縣 恢 復 職 業 科 4 科 ( 恢 復 第 二 年 ) 有 無 待 科 班 調 整 完 成 後 申 請 設 置 2

國 立 暨 大 附 中 [08] 南 投 縣 3 職 業 科 有 無 國 立 鹿 港 高 中 [07] 彰 化 縣 3 職 業 科 有 無 國 立 臺 南 大 學 附 中 [11] 臺 南 市 全 部 學 程 有 無 ( 實 習 組 不 知 可 做 科 班 調 整 ) 國 立 楊 梅 高 中 [03] 桃 園 縣 2 職 業 科 有 無 ( 四 ) 本 校 行 政 組 織 變 動 後 對 學 校 之 影 響 : 1. 對 教 師 之 影 響 2. 對 學 校 經 費 的 影 響 3. 對 學 校 行 政 運 作 的 影 響 ( 五 ) 本 校 因 應 行 政 業 務 需 求, 建 議 (1) 恢 復 原 實 習 輔 導 處 之 設 置 (2) 增 設 資 訊 媒 體 組 決 議 : 保 留 至 下 學 期 期 初 校 務 會 議 討 論 案 由 四 : 學 期 補 考 監 考 方 式 討 論 案, 詳 如 說 明, 請 討 論 說 明 : 建 議 學 期 補 考 的 監 考 方 式 如 下 方 案 一 或 方 案 二 : 方 案 一 : 由 老 師 輪 流 分 攤 ( 例 如 : 國 文 科 共 計 10 名 老 師, 則 編 號 0101 至 0105 號 老 師 監 考 上 學 期 補 考,0106 至 0110 號 老 師 監 考 下 學 期 補 考 ;A 師 若 輪 到 監 考 上 學 期 的 補 考, 則 下 學 期 就 無 頇 擔 任 補 考 監 考 工 作 ), 並 納 入 期 中 考 監 考 時 數 計 算, 老 師 若 有 重 要 急 事 無 法 監 考, 可 與 其 他 老 師 更 換 方 案 二 兼 任 行 政 職 務 的 老 師 負 責 學 期 補 考 的 監 考, 專 任 導 師 兼 課 老 師 則 負 責 帄 時 的 期 中 考 監 考 工 作 決 議 : 保 留 至 下 學 期 期 初 校 務 會 議 討 論 案 由 五 : 下 學 期 期 中 考 監 考 時 數 計 算 方 式 調 整 案, 詳 如 說 明, 請 討 論 說 明 : 建 議 下 學 期 期 中 考 的 時 數 計 算 方 式 改 為 : 以 教 師 每 週 任 課 總 節 數 (35 48) 需 要 監 考 的 總 時 數 決 議 : 保 留 至 下 學 期 期 初 校 務 會 議 討 論 案 由 六 : 訂 定 國 立 楊 梅 高 級 中 學 性 別 帄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設 置 要 點 案, 詳 如 說 明, 請 討 論 說 明 : 本 要 點 依 據 性 別 帄 等 教 育 法 第 六 條 規 定 訂 定, 草 案 請 參 閱 附 件 決 議 : 保 留 至 下 學 期 期 初 校 務 會 議 討 論 四 臨 時 動 議 : 無 五 校 長 結 論 : ( 一 ) 下 學 期 學 校 需 接 受 校 務 評 鑑, 教 務 處 已 完 成 大 部 分 資 料 準 備 工 作, 目 前 需 補 強 的 資 料 需 請 所 有 老 師 配 合 的 工 作 有 : 1. 下 學 期 期 初 請 每 位 老 師 準 備 簡 單 的 教 學 檔 案 乙 份, 評 鑑 當 天 學 校 就 有 106 份 教 學 檔 案, 委 員 會 認 為 本 校 的 老 師 教 學 都 很 認 真 3

2. 評 鑑 當 天 抽 到 的 老 師 要 向 委 員 行 銷 自 己, 把 學 校 的 優 點 及 自 己 的 努 力 讓 委 員 知 道, 這 樣 委 員 會 覺 得 我 們 的 老 師 很 好, 老 師 好 學 校 自 然 就 好, 請 大 家 務 必 配 合 ( 二 ) 學 校 近 期 的 目 標 要 努 力 爭 取 楊 梅 市 市 民 公 車 行 駛 至 本 校, 改 善 學 校 偏 遠 交 通 不 便 的 困 境 ( 三 ) 中 期 的 目 標, 向 桃 園 縣 政 府 積 極 爭 取 山 下 棒 球 場 的 文 小 用 地, 配 合 縣 政 府 的 要 求 成 立 體 育 班, 將 學 校 運 動 場 及 部 分 教 室 遷 移 至 該 處, 延 伸 學 校 的 觸 角, 解 決 大 部 分 招 生 的 困 境 希 望 大 家 能 共 同 努 力 六 散 會 :16 時 45 分 4

附 件 一 一 教 務 處 報 告 : ( 一 ) 教 務 主 任 : 各 處 室 書 面 報 告 1. 首 先 感 謝 教 務 處 所 有 組 長 及 工 作 夥 伴 的 努 力 與 付 出, 使 教 務 處 各 項 工 作 能 順 利 完 成! 其 次 感 謝 所 有 實 習 老 師 的 協 助, 因 為 你 們 教 務 處 的 同 仁 負 擔 減 輕 很 多! 最 後 要 感 謝 所 有 老 師 的 支 持 包 容 與 建 議, 使 我 們 能 更 努 力 更 向 前 邁 進 2. 教 務 處 本 學 期 辦 理 活 動 如 下 : (1) 均 質 化 計 畫 : 感 謝 張 靖 濤 老 師 許 技 江 老 師 陳 宗 文 老 師 劉 湘 櫻 老 師 張 志 銘 老 師 張 梅 玲 老 師 賀 華 興 老 師 陳 志 宏 老 師 蘇 蔚 芬 老 師 廖 健 順 老 師 張 書 萍 老 師 周 芳 豪 老 師 朱 志 欽 組 長 梁 嘉 愉 老 師 等 多 位 老 師 的 幫 忙 (2) 優 質 化 計 畫 : 感 謝 參 加 教 師 專 業 發 展 評 鑑 的 32 位 老 師 施 文 賢 主 任 宋 慧 儀 組 長 黃 大 洲 組 長 楊 瑞 雲 組 長 龐 淑 娟 老 師 的 幫 忙 (3) 未 來 想 像 與 創 意 人 才 培 育 計 畫 : 感 謝 邱 逸 華 組 長 甘 能 嘉 老 師 許 技 江 老 師 鍾 國 俊 老 師 的 幫 忙 (4) 高 三 升 學 統 整 複 習 講 座 : 感 謝 劉 孟 玲 老 師 許 技 江 老 師 幫 忙 授 課 (5) 各 科 教 學 研 究 會 : 感 謝 所 有 學 科 主 席 幫 忙 (6) 教 學 觀 摩 : 感 謝 張 世 偉 老 師 林 祿 山 老 師 教 學 演 示 (7) 與 大 師 面 對 面 --- 黃 春 明 老 師 演 講 活 動 : 感 謝 崔 宇 華 秘 書 與 全 體 國 文 老 師 的 幫 忙 3. 下 學 期 學 校 將 接 受 校 務 評 鑑, 時 間 已 暫 訂 為 3 月 22 日 目 前 教 務 處 積 極 辦 理 各 項 評 鑑 事 務 及 資 料 之 收 集, 屆 時 可 能 需 要 老 師 們 提 供 教 學 資 料 等, 煩 請 各 位 老 師 幫 忙 配 合, 先 謝 謝 大 家 4. 下 學 期 期 初 教 學 準 備 日 訂 於 2 月 7 日, 地 點 正 調 查 中 ; 當 日 安 排 環 境 教 育 研 習 校 務 會 議 及 餐 敘 活 動 ( 二 ) 教 學 組 :, 感 謝 所 有 老 師 對 教 學 組 工 作 的 協 助, 下 學 期 將 開 辦 重 補 修 活 動, 屆 時 會 請 科 主 席 調 查 有 意 願 的 老 師, 煩 請 老 師 大 力 支 持 重 補 修 課 程 先 行 感 謝 ( 三 ) 註 冊 組 : 1. 下 學 期 各 項 身 分 學 雜 費 減 免 申 請 已 陸 續 完 成, 唯 各 班 清 寒 績 優 學 生 三 名 名 單, 於 1 月 31 日 學 期 成 績 公 告 後, 再 麻 煩 導 師 於 寒 假 輔 導 期 間 提 供 名 5

單, 以 利 註 冊 單 之 製 作, 謝 謝! 2. 本 學 期 高 二 轉 組 作 業 已 經 完 成, 將 於 1 月 17 日 結 業 式 當 日 公 告 轉 組 結 果, 謝 謝 高 二 各 班 導 師 的 配 合 與 協 助 3. 下 學 期 開 學 即 有 兩 項 獎 助 學 金 的 申 請 : (1) 廣 源 慈 善 基 金 會 : 本 校 清 寒 助 學 金 25 名, 每 名 12000 元 (2) 張 榮 發 基 金 會 : 本 校 8 名, 依 註 冊 單 繳 納 金 額 發 放 助 學 金 金 額 4. 下 學 期 註 冊 說 明 會 預 訂 於 2 月 8 日 開 學 日 進 行, 感 謝 各 位 導 師 的 協 助 5. 下 學 期 將 於 6 月 9 10 日 ( 星 期 六 日 ) 舉 辦 國 中 基 本 學 力 測 驗 ( 只 有 一 ( 四 ) 設 備 組 : 次 ), 本 校 今 年 為 設 特 殊 考 場 及 一 般 考 場 所 需 人 力 龐 大, 屆 時 懇 請 各 位 同 仁 能 協 助 擔 任 相 關 詴 務 人 員 工 作, 謝 謝 大 家! 1. 綜 合 高 中 資 本 門 100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共 完 成 (1) 口 語 訓 練 教 學 系 統 --- 空 中 美 語 e-learning( 英 文 科 ) (2) 自 動 控 制 器 ( 電 子 科 ) (3) 實 習 實 驗 桌 ( 電 子 科 ) (4) 雙 層 電 子 白 板 ( 電 子 科 ) 2. 均 質 化 資 本 門 100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共 完 成 (1) 日 語 圖 書 ( 圖 書 館 ) (2) 藝 廊 移 動 式 展 板 ( 紅 土 藝 術 中 心 ) (3) 樂 高 機 器 人 ( 資 訊 科 技 教 育 概 論 ) (4) 數 學 動 態 幾 何 軟 體 GSP( 數 學 科 ) 3. 設 備 組 因 應 本 校 無 線 上 網 管 理 需 求, 於 寒 假 將 對 教 學 公 務 用 之 筆 記 型 電 腦 設 定 無 線 上 網 帳 號 請 有 外 借 筆 記 型 電 腦 ( 含 EeePC) 之 同 仁, 於 學 期 末 1/17 前 將 個 人 所 借 用 之 筆 記 型 電 腦 歸 還 4. 預 計 於 100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整 理 各 班 資 訊 櫃 ( 五 ) 詴 務 組 : 1.100 學 年 度 下 學 期 重 要 考 時 間 如 下 : (1) 下 學 期 期 中 考 : 考 詴 類 別 考 詴 時 間 全 校 第 一 次 期 中 考 3 月 26 日 ( 星 期 一 ) ~ 3 月 28 日 ( 星 期 三 ) 高 一 二 第 二 次 期 中 考 5 月 9 日 ( 星 期 三 ) ~ 5 月 11 日 ( 星 期 五 ) 高 三 期 末 考 5 月 23 日 ( 星 期 三 ) ~ 5 月 25 日 ( 星 期 五 ) 高 一 二 期 末 考 6 月 27 日 ( 星 期 三 ) ~ 6 月 29 日 ( 星 期 五 ) 6

(2) 下 學 期 高 三 模 擬 考 : 考 詴 類 別 考 詴 時 間 第 三 次 統 測 模 擬 考 2 月 16 日 ( 星 期 四 ) ~ 2 月 17 日 ( 星 期 五 ) 第 一 次 指 考 模 擬 考 2 月 23 日 ( 星 期 四 ) ~ 2 月 24 日 ( 星 期 五 ) 第 四 次 統 測 模 擬 考 3 月 13 日 ( 星 期 二 ) ~ 3 月 14 日 ( 星 期 三 ) 第 五 次 統 測 模 擬 考 4 月 9 日 ( 星 期 一 ) ~ 4 月 10 日 ( 星 期 二 ) 第 二 次 指 考 模 擬 考 4 月 10 日 ( 星 期 二 ) ~ 4 月 11 日 ( 星 期 三 ) 第 三 次 指 考 模 擬 考 5 月 2 日 ( 星 期 三 ) ~ 5 月 3 日 ( 星 期 四 ) (3) 大 學 繁 星 推 薦 個 人 申 請 時 間 表 : 時 間 事 項 1 月 17 18 日 大 學 學 測 考 詴 2 月 2 日 ( 四 ) 公 告 大 學 繁 星 校 排 比 前 50% 名 單 2 月 10 日 ( 五 ) 大 學 繁 星 校 內 推 薦 程 序 說 明 會 2 月 15 日 ( 三 ) 1. 學 生 繳 交 大 學 繁 星 費 用 2. 大 學 繁 星 校 內 推 薦 志 願 填 寫 ( 前 20%) 2 月 16 日 ( 四 ) 公 告 繁 星 推 薦 前 20% 校 內 推 薦 名 單 2 月 17 日 ( 五 ) 大 學 繁 星 校 內 推 薦 志 願 填 寫 (21~50%) 2 月 16~20 日 繳 交 繁 星 推 薦 科 系 志 願 表 3 月 9 日 ( 五 ) 1. 公 告 繁 星 錄 取 名 單 2. 繳 交 個 人 申 請 校 系 報 名 表 3 月 12 日 ( 一 ) 繳 交 個 人 申 請 費 用 2. 建 議 老 師 出 期 中 考 考 卷 的 時 候, 盡 量 將 頁 數 控 制 在 偶 數 頁, 如 果 真 的 需 ( 六 ) 資 訊 科 : 要 出 到 第 三 頁 第 五 頁 第 七 頁 等, 是 否 可 以 將 版 面 設 定 為 B4 單 頁 雙 面, 這 樣 可 以 省 下 一 半 的 紙, 環 保 愛 地 球! 謝 謝 大 家! 1. 資 訊 科 軟 體 應 用 工 場 電 腦 購 買 日 期 為 94 年 5 月 26 日 使 用 年 限 為 4 年, 因 軟 體 日 漸 更 新 導 致 軟 體 應 用 工 場 電 腦 不 敷 使 用 將 於 寒 假 期 間 更 新 電 腦, 感 謝 學 校 協 助 更 新 電 腦 2. 資 訊 三 甲 同 學 參 加 國 家 電 腦 軟 體 應 用 乙 級 技 術 士 檢 定, 學 科 於 11 月 23 ( 七 ) 電 子 科 : 日 舉 行 完 畢 31 人 參 加 28 人 通 過, 通 過 率 為 90.3% 術 科 將 於 2 月 21 日 22 日 在 陸 軍 專 科 學 校 舉 行, 本 學 期 學 生 參 加 檢 定 概 況 如 下 : 班 級 職 種 參 加 人 數 學 科 / 術 科 訓 練 教 師 7

子 三 電 腦 硬 體 裝 修 乙 級 10 人 學 科 通 過 率 100%,( 術 科 將 於 1/16 在 萬 能 科 技 大 學 參 測 ) 林 獻 柱 老 師 陳 逸 帆 老 師 電 二 電 腦 硬 體 裝 修 丙 級 42 人 共 41 人 獲 證 陳 逸 帆 老 師 曾 瑞 昌 老 師 電 一 工 業 電 子 丙 級 41 人 預 計 於 101 年 5 月 底 在 啟 英 高 中 舉 行 術 科 測 驗 彭 煥 宏 老 師 邱 敏 勳 主 任 二 學 務 處 報 告 : ( 一 ) 學 務 主 任 : 第 一 學 期 已 辦 理 事 項 : 1. 辦 理 新 生 始 業 輔 導 班 級 幹 部 訓 練 2. 辦 理 教 師 節 校 運 會 犯 罪 被 害 人 保 護 週 壁 報 比 賽 3. 辦 理 教 師 節 敬 師 活 動 法 律 常 識 測 驗 租 稅 教 育 影 片 欣 賞 美 化 教 室 比 賽 桃 園 縣 美 術 比 賽 週 記 抽 查 4. 辦 理 高 三 畢 業 紀 念 冊 高 二 校 外 教 學 招 標 及 事 前 規 劃 5. 辦 理 伊 甸 基 金 會 聖 誕 義 賣 一 幣 之 力 樂 捐 6. 辦 理 各 國 立 自 然 科 學 及 藝 文 展 覽 代 訂 票 券 四 次 7. 辦 理 教 師 研 習 一 次 ( 二 ) 訓 育 組 : 1.1 月 17 日 結 業 式 行 程 表 : 國 立 楊 梅 高 中 100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結 業 式 行 程 表 101 年 1 月 17 日 ( 星 期 二 ) 時 間 實 施 內 容 地 點 07:30~08:00 早 自 修 各 班 教 室 08:10~10:35 期 末 考 各 班 教 室 10:35~11:10 大 掃 除 各 班 打 掃 區 域 11:10 結 業 式 ( 請 導 師 隨 班 指 導 ) 操 場 ( 遇 雨 改 禮 堂 ) 8

第 二 學 期 重 要 行 事 : 2.2 月 8 日 始 業 式 行 程 表 國 立 楊 梅 高 中 100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始 業 式 行 程 表 101 年 2 月 8 日 ( 星 期 三 ) 時 間 實 施 內 容 地 點 07:30 08:00 08:10 09:00 09:10 10:00 09:10 09:35 09:35 10:00 開 學 典 禮 友 善 校 園 週 教 育 宣 導 反 毒 反 黑 反 霸 凌 影 片 欣 賞 大 掃 除 ( 學 生 ) 註 冊 會 議 ( 導 師 ) 導 師 時 間 操 場 ( 遇 雨 改 禮 堂 ) 各 班 教 室 各 班 打 掃 區 域 會 議 室 各 班 教 室 10:10 正 式 上 課 各 班 上 課 地 點 3.2 月 10 日 星 期 五 第 三 四 節 課 舉 辦 友 善 校 園 - 元 宵 猜 燈 謎 暨 有 獎 徵 答 歡 唱 會 4.4 月 11 12 13 日 高 二 校 外 教 學 5.4 月 21 星 期 六 日 木 棉 獎 音 樂 比 賽 6. 校 慶 園 遊 會 於 5 月 19 日 星 期 六 舉 辦 (5 月 21 日 補 假 一 天 ) 7.5 月 20 日 畢 業 紀 念 冊 出 刊 8. 三 年 級 畢 業 典 禮 6 月 11 日 星 期 一 下 午 舉 行 ( 上 午 預 演 )(6 月 9 日 6 月 10 日 國 中 基 測 ) ( 三 ) 生 輔 組 : 1. 寒 假 將 屆, 學 生 寒 假 暨 春 節 期 間 生 活 輔 導 注 意 事 項 家 長 連 繫 函 已 於 1 月 2 日 發 予 同 學 攜 回, 並 於 1 月 11 日 完 成 家 長 回 條 之 收 繳, 納 入 校 園 安 全 宣 導 紀 錄 辦 理, 學 生 於 寒 假 期 間 發 生 各 類 意 外 事 件, 可 運 用 各 級 學 校 校 園 安 全 及 災 害 防 救 機 制 聯 繫 電 話 (03-4854998) 請 求 立 即 而 有 效 之 協 助, 本 校 校 安 中 心 每 日 均 有 排 定 值 辦 教 官 負 責 乙 類 執 勤, 以 處 理 各 類 突 發 事 件 9

2. 本 組 表 定 於 2 月 17 日 及 3 月 2 日 ( 星 期 五 ) 第 四 節 綜 合 活 動 時, 分 別 於 禮 堂 辦 理 校 園 反 毒 教 育 及 交 通 安 全 巡 迴 演 講, 屆 時 將 遴 請 專 員 為 一 二 年 級 全 體 同 學 實 施 授 課 3. 本 組 定 於 4 月 6 日 ( 星 期 五 ) 綜 合 活 動 時, 於 操 場 辦 理 防 火 防 災 分 組 演 練, 屆 時 將 由 帅 獅 消 防 隊 協 助 一 二 年 級 全 體 同 學 實 施 演 練 4. 本 校 二 年 級 100 學 年 度 實 彈 體 驗 射 擊 定 於 4 月 20 日 上 午 假 機 步 269 旅 高 山 頂 營 區 實 施, 相 關 訓 練 於 國 防 通 識 課 程 時 由 輔 導 教 官 施 教, 並 由 承 辦 教 官 先 期 完 成 每 位 學 生 射 擊 意 願 切 結 書, 以 利 後 續 作 業 辦 理 ( 四 ) 活 動 組 本 學 期 活 動 組 已 辦 理 活 動 : 1.100/8/16 新 生 始 業 輔 導 社 團 迎 新 表 演 2. 頒 發 本 學 期 梅 岡 菁 英 獎 章 3.100/10/20~10/21 高 一 公 民 訓 練 4.100/10/31 戲 劇 社 受 邀 於 教 育 部 100 年 全 國 家 庭 教 育 工 作 會 議 演 出 團 圓 ( 教 育 部 主 辦 父 母 心 祖 孫 情 : 家 庭 教 育 全 國 戲 劇 表 演 競 賽 第 二 名 得 獎 作 品 ) 5.100/12/7 管 樂 社 參 加 桃 園 縣 100 學 年 度 學 生 音 樂 比 賽 獲 得 管 樂 合 奏 優 等 6.100/12/24 管 樂 社 參 加 2011 桃 園 地 方 文 化 管 樂 嘉 年 華 千 人 大 合 奏 演 出 7.100/12/26~12/30 社 團 靜 態 成 果 展 8.100/12/30 歲 末 嘉 年 華 ( 梅 開 演 笑 演 唱 會 ) 9. 第 19 屆 梅 岡 文 學 獎 徵 文 比 賽 10. 校 刊 封 面 設 計 比 賽 11. 規 畫 日 本 教 育 旅 行 並 招 募 團 員, 目 前 已 招 募 額 滿 人 數 18 人, 將 與 友 校 合 併 出 團 12. 澳 洲 遊 學 Outbound 計 畫 初 審 已 通 過,1/17 日 複 審 ( 五 ) 衛 生 組 1. 環 境 教 育 法 在 100 年 6 月 份 開 始 實 施 了, 依 據 環 境 教 育 法 第 19 條 規 定, 每 位 員 工 教 師 學 生 在 每 年 12 月 31 日 前 均 皆 需 受 4 小 時 以 上 的 環 境 教 育, 不 接 受 環 境 講 習 或 研 習 時 數 不 足 者 將 會 有 處 罰 100 年 度 因 屬 推 展 期, 認 定 較 寬 鬆, 全 校 皆 已 完 成 101 年 度 教 職 員 環 境 教 育 研 習 將 於 2/7 教 學 準 備 日 辦 理, 全 程 參 與 者 核 發 研 習 時 數 6 小 時 ; 未 參 加 同 仁 請 自 行 參 與 其 它 各 項 環 境 教 育 研 習, 衛 生 組 本 年 度 只 規 劃 學 生 部 分 的 研 習, 不 10

再 辦 理 教 職 員 的 環 境 教 育 研 習 2. 請 大 家 落 實 環 保 垃 圾 分 類 工 作, 以 身 作 則 當 學 生 的 好 榜 樣, 環 境 教 育 一 定 會 變 好 3.100 年 學 務 處 新 設 置 AED( 自 動 體 外 心 臟 除 顫 器 ); 並 定 於 101 年 2 月 6 日 下 午 14:00~16:00 先 對 行 政 同 仁 辦 理 校 園 緊 急 救 護 之 AED 操 作 研 習 4. 下 學 期 配 合 設 備 組 更 新 教 室 內 設 備, 替 換 全 校 資 源 回 收 箱 與 垃 圾 筒 ( 六 ) 體 育 組 : 1. 本 學 期 舉 辦 的 運 動 競 賽 計 有 : (1) 全 校 運 動 會 (2) 高 一 健 康 操 比 賽 (3) 三 對 三 籃 球 賽 (4) 班 際 桌 球 賽 2. 學 生 代 表 學 校 對 外 比 賽 : (1) 本 校 排 球 社 參 加 桃 園 縣 第 十 三 屆 高 中 校 際 排 球 邀 請 賽 榮 獲 女 生 組 亞 軍 男 生 組 季 軍 指 導 老 師 林 博 元 梁 嘉 愉 (2) 本 校 男 子 籃 球 隊 參 加 桃 園 縣 100 學 年 度 中 等 學 校 乙 組 籃 球 聯 賽 榮 獲 第 六 名 及 桃 園 縣 100 學 年 度 公 ( 私 ) 立 高 中 職 校 際 籃 球 邀 請 賽 榮 獲 季 軍 指 導 老 師 張 書 萍 (3) 本 校 羽 球 社 參 加 100 年 度 國 立 高 中 羽 球 團 體 邀 請 賽 和 中 壢 高 中 羽 球 邀 請 賽 男 子 團 體 組 及 三 校 聯 合 盃 羽 球 邀 請 賽 皆 榮 獲 冠 軍 指 導 老 師 呂 學 彥 3. 教 職 員 代 表 學 校 對 外 比 賽 : (1) 本 校 教 職 員 羽 球 隊 參 加 100 年 桃 園 縣 國 立 高 中 校 際 羽 球 邀 請 賽 榮 獲 第 五 名 隊 員 : 林 桂 鳳 校 長 陳 建 旺 主 任 邱 春 山 會 長 朱 志 欽 老 師 廖 健 順 老 師 陳 昭 圻 老 師 周 芳 豪 老 師 鍾 國 俊 老 師 林 獻 柱 老 師 梁 嘉 愉 老 師 呂 學 彥 老 師 曾 乾 珍 老 師 吳 春 慧 小 姐 劉 威 振 先 生 (2) 本 校 教 職 員 羽 球 隊 參 加 100 年 度 楊 梅 市 市 長 盃 羽 球 團 體 錦 標 賽, 榮 獲 第 三 名 隊 員 : 鄭 同 岳 老 師 賴 申 洲 老 師 林 獻 柱 老 師 周 芳 豪 老 師 廖 健 順 老 師 陳 昭 圻 老 師 梁 嘉 愉 老 師 呂 學 彥 老 師 朱 志 欽 老 師 吳 春 慧 小 姐 4. 特 殊 貢 獻 : 11

為 培 育 高 三 體 育 術 科 檢 定 通 過 之 人 才, 於 學 測 中 取 得 優 秀 成 績, 周 芳 豪 老 師 與 梁 嘉 愉 老 師 於 放 學 後 第 九 節 留 校 訓 練 學 生, 以 助 學 生 考 取 理 想 大 學 感 謝 周 芳 豪 老 師 與 梁 嘉 愉 老 師 辛 勞 付 出 三 總 務 處 報 告 : ( 一 ) 本 校 100 年 度 用 電 電 總 度 數 和 99 年 比 較 負 成 長 1.07%, 今 年 度 大 家 還 要 繼 續 努 力, 養 成 節 能 習 慣, 達 到 節 能 目 標 1. 比 較 明 細 如 下 : 年 度 總 用 電 度 數 電 費 總 價 超 約 罰 款 總 費 合 計 備 註 100 937920 3,275,077 144,317 3,419,394 99 948120 3,270,425 196,191 3,466,616 比 較 -10200 4652-51874 -47222 2. 學 校 逐 年 有 請 簽 約 維 護 高 壓 電 廠 商 分 析 用 電 情 形, 總 務 處 根 據 其 分 析 建 議 向 台 電 申 請 擴 充 契 約 容 量 ( 自 400 增 至 450), 明 顯 的 超 約 罰 款 較 去 年 減 少 51874 元, 今 年 超 約 情 形 應 該 會 更 低 ( 二 ) 節 能 減 碳 資 源 回 收 再 利 用 為 全 球 熱 烈 倡 導 的 政 策, 本 校 針 對 這 兩 項 政 策, ( 三 ) 努 力 推 動 實 施 多 年 : 1. 節 能 減 碳 :99 年 學 校 用 電 負 成 長 3..32%,100 年 用 電 較 99 年 用 負 成 長 1.07%, 達 到 經 濟 部 每 年 負 成 長 1% 的 目 標, 綜 觀 這 兩 年 用 電 負 成 長, 主 要 原 因, 是 各 項 節 能 燈 具 及 老 舊 設 備 更 新,101 年 溫 水 游 泳 池 更 換 為 熱 泵, 電 費 會 成 正 成 長, 但 較 燃 燒 柴 油, 會 節 省 一 半 以 上 的 經 費, 落 實 節 碳 措 施 應 是 全 球 所 有 人 ( 包 括 你 我 ) 的 共 識, 請 同 仁 從 小 地 方 著 手 做 貣, 隨 手 關 閉 不 必 要 電 源 ( 中 午 關 燈 一 小 時 ), 氣 溫 未 達 28 度 勿 使 用 冷 氣, 冷 氣 調 整 到 26 度 等, 同 時 建 議 學 務 處 在 學 生 集 合 時 多 作 宣 導 並 辦 理 相 關 活 動, 藉 節 碳 教 育 觀 念 的 宣 導 讓 學 校 師 生 養 成 節 能 習 慣 及 落 實 此 措 施, 如 此 才 能 真 正 達 成 的 目 標 2. 政 府 規 定 綠 色 採 購 比 率 年 度 目 標 值 (100 年 為 90%) (1) 首 先 何 謂 綠 色 消 費? 甲 就 是 日 常 生 活 採 行 簡 樸 節 約 原 則 乙 生 活 必 需 品 的 消 費, 考 量 產 品 對 生 態 環 境 的 衝 擊, 而 選 購 產 品 或 其 原 料 之 製 造 使 用 過 程 及 廢 棄 物 處 理, 對 環 境 傷 害 較 少 污 染 12

程 度 較 低 者, 稱 之 為 綠 色 消 費 (2) 目 前 綠 色 能 源 已 立 法 要 求 機 關 學 校 第 一 批 應 優 先 採 購 項 目, 如 表 列 : 13

(3) 總 務 處 在 採 購 相 關 產 品 設 備 時 已 依 此 目 標 優 先 採 購, 也 有 達 成 採 購 比 率 年 度 目 標 值 (100 年 為 90%), 今 後 也 將 持 續 朝 其 目 標 購 置 (4)101 年 1 月 1 日 貣 政 府 為 倡 導 綠 色 消 費, 鼓 勵 民 眾 在 居 家 生 活 購 置 標 有 節 能 標 章 的 家 電 用 品, 即 可 補 助 2000 元, 期 望 同 仁 能 建 立 綠 色 採 購 觀 念, 並 拿 出 具 體 行 動 為 保 護 地 球 而 努 力 ( 四 ) 本 學 期 學 校 向 各 單 位 爭 取 補 助 經 費, 整 修 工 程 如 下 : 1. 游 泳 池 整 修 獲 教 育 部 補 助 450 萬 元 整 2. 校 園 安 全 獲 補 助 220 萬 元 整, 節 能 燈 具 100 萬 元 司 令 台 整 建 120 萬 元 3. 鼎 園 週 邊 環 境 整 修 獲 桃 園 縣 政 府 補 助 20 萬 元 整 4. 東 側 回 收 及 垃 圾 放 置 場 修 繕 獲 楊 梅 市 公 所 補 助 95000 元 整 ( 五 ) 獲 中 辦 補 助 充 實 教 學 設 備 方 面 共 212 萬 元 整 : ( 六 ) 陸 續 購 置 設 備 如 下 : 其 中 電 子 看 板 以 安 裝 在 校 門 口 警 衛 室 頂 上 自 動 體 外 去 顫 器 ( 心 臟 電 擊 器 ) 放 置 在 學 務 處, 其 他 設 備 也 已 購 置 完 成, 請 老 師 參 酌 項 次 項 目 名 稱 單 位 數 量 1 垃 圾 子 車 台 6 2 場 地 強 力 吸 水 機 台 2 3 羽 網 球 拍 穿 線 機 台 1 4 操 場 活 動 看 台 座 4 5 手 動 式 吸 葉 機 台 1 6 推 草 機 台 1 7 移 動 式 教 學 廣 播 系 統 台 1 8 數 位 相 機 台 4 9 液 晶 電 視 台 10 10 單 槍 投 影 機 台 2 11 手 提 移 動 式 數 位 無 線 擴 音 系 統 台 1 12 數 位 講 桌 台 1 13 單 槍 投 影 機 台 1 14 字 幕 機 台 2 15 自 動 體 外 去 顫 器 台 1 16 木 工 工 作 桌 組 合 鋸 台 台 1 14

( 七 ) 本 校 綜 合 教 學 大 樓 興 建 工 程, 目 前 已 上 網 招 標, 預 計 101 年 1 月 31 日 開 標, ( 八 ) 農 曆 年 後 開 工, 工 期 自 開 工 後 527 個 日 曆 天 ( 九 ) 本 年 度 年 終 獎 金 101 年 1 月 13 日 入 帳, 請 自 行 查 核, 並 祝 大 家 新 年 快 樂 四 輔 導 室 報 告 : ( 一 ) 本 學 期 完 成 之 輔 導 工 作 重 點 有 : 1. 一 般 性 業 務 : (1) 召 開 年 度 輔 導 工 作 委 員 會 申 訴 委 員 會 特 殊 教 育 推 行 委 員 會 等 (2) 辦 理 學 生 工 讀 清 寒 獎 助 學 金 ( 梅 岡 基 金 ) 之 發 放 (3) 出 版 梅 岡 寄 情 刊 物 (69 期 ) 2. 生 涯 輔 導 : (1) 辦 理 高 一 新 生 定 向 輔 導 (2) 辦 理 親 職 座 談, 同 步 舉 行 校 務 報 告 大 學 博 覽 會 及 五 場 升 學 講 座 (9/17) (3) 辦 理 高 一 二 職 業 介 紹 活 動 ( 十 四 場 次, 楊 梅 扶 輪 社 贊 助 與 協 辦 ; 12/9) (4) 辦 理 大 學 參 訪 活 動 : 北 藝 大 (10/19) 政 大 (11/5) (5) 辦 理 學 群 講 座 ( 開 南 多 媒 體 :9/29; 元 智 管 理 學 院 :11/17) (6) 生 涯 規 劃 書 籍 閱 讀 與 影 片 欣 賞 徵 文 比 賽 ( 配 合 教 育 部 辦 理 ) (7) 辦 理 理 財 工 作 坊 ( 清 雲 大 學 協 辦 ;12/11) 3. 生 命 教 育 : (1) 生 命 教 育 課 程 實 施 ( 含 體 驗 活 動 ) (2) 持 續 推 動 本 校 學 生 赴 怡 仁 醫 院 擔 任 服 務 志 工 (3) 辦 理 學 生 拼 貼 繪 本 說 故 事 小 團 體 工 作 坊 (12/3) (4) 影 片 欣 賞 ( 叫 我 第 一 名 鴻 孕 當 頭 :8 /30) 與 心 得 寫 作 徵 文 (5) 辦 理 聖 誕 午 會 -- 把 愛 傳 下 去 活 動 (12/16) (6) 生 命 教 育 書 籍 閱 讀 與 影 片 欣 賞 徵 文 比 賽 ( 配 合 教 育 部 辦 理 ) 4. 性 別 帄 等 : (1) 班 會 時 段 討 論 與 放 映 影 片 ( 偷 窺 偷 拍 止 步 :9/9 玫 瑰 少 年 : 11/4), 並 結 合 學 習 單 撰 寫 (2) 性 別 帄 等 書 籍 閱 讀 與 影 片 欣 賞 徵 文 比 賽 ( 配 合 教 育 部 辦 理 ) (3) 辦 理 學 生 性 別 大 不 同 小 團 體 工 作 坊 (12/17) 15

5. 諮 商 認 輔 與 特 殊 生 輔 導 : (1) 學 生 個 別 諮 商 與 諮 詢 (370 人 次 ) 班 級 輔 導 (2 次 ); 轉 介 學 生 至 陽 明 高 中 進 行 心 衛 諮 詢 (4 次 ) (2) 辦 理 身 心 障 礙 生 家 長 座 談 會 IEP( 個 別 教 學 計 畫 ) 會 議 及 升 學 座 談 會 議 (3) 持 續 提 供 個 別 諮 商 與 推 動 學 生 認 輔 活 動 (4) 身 心 障 礙 生 補 救 教 學 與 升 學 輔 導 (5) 辦 理 聽 障 校 園 宣 導 活 動 (11/25) (6) 辦 理 身 障 生 生 涯 詴 探 -- 郭 元 益 博 物 館 參 訪 活 動 (12/2) (7) 辦 理 教 師 特 教 輔 導 知 能 ( 主 題 : 個 別 教 育 計 畫 的 精 神 與 實 踐 認 識 亞 斯 柏 格 症 及 情 緒 障 礙 ) 6. 承 辦 其 他 活 動 : (1) 辦 理 家 長 成 長 工 作 坊 (11/15 11/22) (2) 辦 理 100 年 度 北 區 教 師 專 業 成 長 : 社 會 劇 進 階 研 習 與 督 導 (10/6 10/27 11/24) ( 二 ) 寒 假 工 作 重 點 : 1. 考 生 服 務 工 作 :1 月 17 日 ( 星 期 二 ) 18 日 ( 星 期 三 ) 大 學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邀 請 詴 務 組 長 301~312 導 師 輔 導 教 師 等 人 員 與 會 2. 整 理 輔 導 室 圖 書 視 聽 媒 材 文 件 檔 案 及 諮 商 室 ( 含 個 別 與 團 體 室 ) 3. 請 全 校 導 師 完 成 學 生 B 表 ( 談 話 紀 錄 ) 之 填 寫 或 電 腦 登 錄 ( 三 ) 感 謝 全 校 同 仁 之 支 持 與 協 助, 有 待 改 進 之 處 請 多 多 指 教 敬 祝 寒 假 春 節 快 樂! 五 圖 書 館 報 告 : ( 一 ) 圖 書 館 統 計 至 2011 年 12 月 底 圖 書 館 館 藏 概 況 ( 總 計 :47,615 冊 ) 類 別 冊 數 類 別 冊 數 類 別 冊 數 類 別 冊 數 類 別 冊 數 總 類 1,488 哲 學 3,376 宗 教 1,074 自 然 4,628 應 用 4,067 社 會 3,951 歷 史 2,629 地 理 3,474 語 文 17,141 美 術 5,787 16

( 二 ) 圖 書 館 100 第 一 學 期 辦 理 之 重 要 活 動 摘 要 項 目 辦 理 項 目 數 量 參 與 1001115 梯 次 全 國 小 論 文 比 賽 尚 未 公 告 共 25 篇 1001031 梯 次 讀 書 心 得 寫 作 比 賽 獲 獎 47 篇 共 81 篇 教 師 與 家 長 行 動 閱 讀 讀 書 會 1. 黃 春 明 作 品 讀 書 會 2. 納 尼 亞 傳 奇 : 獅 子 女 巫 魔 衣 櫥 學 生 行 動 讀 書 會 閱 讀 書 目 : 3. 四 季 奇 譚 4. 蒼 蠅 王 5. 牧 羊 少 年 的 奇 幻 之 旅 6. 潛 水 鐘 與 蝴 蝶 電 影 欣 賞 : 迷 霧 驚 魂 紅 土 藝 術 空 間 辦 理 展 覽 1. 陳 志 意 個 人 創 作 展 2. 邱 文 貞 鄧 宇 昂 陳 品 希 許 書 瑾 聯 合 創 作 展 3. 歷 年 畫 展 海 報 展 覽 書 展 活 動 1. 2011 第 五 屆 全 國 高 中 巡 迴 詵 展 2. 與 輔 導 室 合 辦 學 生 甄 選 入 學 備 審 資 料 及 學 習 檔 案 成 果 展 3. 當 代 鄉 土 文 學 大 師 身 影 : 黃 春 明 作 品 展 4. 大 河 之 歌 ~ 日 文 新 書 展 3 場 次 7 小 時 第 一 場 次 共 15 人 參 與 第 二 場 次 共 15 人 參 與 第 三 場 次 共 14 人 參 與 7 場 14 小 時 共 19 人 參 與 共 3 場 次 共 3 場 次 共 約 500 人 參 與 共 15 個 班 級 參 與 共 約 600 人 參 與 17

辦 理 項 目 數 量 參 與 快 樂 悅 讀 閱 讀 活 動 計 畫 圖 書 館 志 工 服 務 時 數 統 計 第 一 梯 次 100/9/19~100/11/4 第 二 梯 次 100/11/15~101/1/2 102 103 111 202 204 208 209 213 資 二 乙 109 112 107 資 二 甲 班 ( 共 13 個 班 級 參 與 ) 1.16 人 服 務 64 小 時 2.16 人 服 務 64 小 時 已 認 證 共 28 小 時 共 32 人 次 參 與 累 積 服 務 128 小 時 ( 三 ) 感 謝 龐 淑 娟 老 師 涂 燕 令 老 師 張 璟 芳 老 師 協 助 擔 任 圖 書 館 辦 理 教 師 讀 書 會 導 讀 老 師 及 學 生 讀 書 會 指 導 老 師, 張 仲 佑 老 師 協 助 圖 書 館 辦 理 畫 展 活 動, 感 謝 方 台 蘭 老 師 協 助 圖 書 館 辦 理 讀 書 心 得 書 寫 學 生 寫 作 研 習 講 座 指 導 ( 四 ) 圖 書 館 接 收 均 質 化 經 費 採 購 200 本 日 語 學 習 圖 書, 置 於 圖 書 館 二 樓 專 區, 歡 迎 師 生 踴 躍 借 閱 ( 五 ) 圖 書 館 採 購 電 子 書 製 作 工 具, 將 陸 續 辦 理 製 作 教 學 ( 下 圖 為 梅 高 青 年 電 子 書 ) ( 六 ) 圖 書 館 新 購 電 子 書, 借 閱 時 以 借 書 證 號 碼 及 自 行 設 定 之 密 碼 借 書, 可 於 校 內 外 線 上 閱 讀 帄 台 :http://ymhs.ebook.hyread.com.tw/index.jsp 18

六 人 事 室 報 告 : ( 一 ) 寒 假 出 國 同 仁 請 填 寫 教 職 員 工 出 國 ( 赴 大 陸 地 區 ) 申 請 表 ( 二 )100 學 度 寒 假 教 師 返 校 服 務 及 研 究 進 修 日 為 101 年 2 月 7 日 ( 星 期 二 ), 是 日 全 體 教 師 同 仁 均 應 返 校, 若 無 法 配 合 之 同 仁, 請 辦 理 請 假 手 續 ( 三 ) 申 請 子 女 教 育 補 助 費 之 同 仁, 如 子 女 已 領 取 其 他 政 府 提 供 之 獎 助, 或 全 免 或 減 免 學 雜 費 時, 不 得 再 申 請 子 女 教 育 補 助 費 ; 請 同 仁 要 擇 優 擇 一 支 領, 以 避 免 重 領 情 事 發 生 ( 四 )101 年 度 公 務 人 員 終 身 學 習 時 數, 仍 請 同 仁 完 成 100 年 之 標 準 : 每 人 每 年 最 低 學 習 時 數 為 40 小 時, 其 中 數 位 學 習 不 得 低 於 5 小 時, 業 務 相 關 之 學 習 時 數 不 得 低 於 20 小 時 ( 五 ) 依 教 育 部 中 部 辦 公 室 100 年 4 月 11 日 教 中 ( 人 ) 字 第 1000506296 號 書 函 規 定, 將 刑 法 第 227 條 納 為 本 校 教 師 聘 約 第 19 條, 聘 約 條 文 : 十 九 教 師 應 知 悉 本 國 刑 法 第 227 條 之 相 關 規 定, 刑 法 第 227 條 條 文 如 後 附 19

( 六 ) 重 申 本 校 訂 有 工 作 場 所 性 騷 擾 防 治 申 訴 及 懲 戒 措 施, 對 經 調 查 屬 實 之 行 為 人 給 予 適 當 的 懲 處 追 蹤 及 考 核, 以 保 護 全 體 教 職 員 工 不 受 性 侵 害 及 性 騷 擾 之 威 脅, 建 立 友 善 工 作 環 境 ( 七 )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第 34 條 : 專 任 教 育 人 員, 除 法 令 另 有 規 定 外, 不 得 在 外 兼 職 或 兼 課 另 公 務 員 服 務 法 第 13 條 第 1 項 規 定 : 公 務 員 不 得 經 營 商 業 或 投 機 事 業, 同 法 第 14 條 第 1 項 前 段 公 務 員 除 法 令 所 規 定 外, 不 得 兼 任 他 項 公 職 或 業 務 另 外 公 務 人 員 不 得 以 專 業 證 照 違 法 兼 職 或 租 借 他 人, 以 避 免 違 法 情 事 發 生 七 會 計 室 報 告 : ( 一 ) 本 校 100 年 度 決 算 刻 正 積 極 辦 理 中 ( 二 ) 本 校 101 年 度 預 算 如 下 - 經 常 門 為 212,669 千 元 資 本 門 為 90,444 千 元 ( 房 屋 及 建 築 86,183 千 元 機 械 設 備 1,911 千 元 什 項 設 備 1,050 千 元 交 通 及 運 輸 設 備 100 千 元 遞 延 借 項 1,200 千 元 ), 仍 請 各 位 同 仁 秉 持 量 入 為 出 杜 絕 浪 費 之 原 則 辦 理 20

附 件 二 國 立 楊 梅 高 級 中 學 學 生 申 請 轉 科 辦 法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3 日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據 教 育 部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生 學 籍 管 理 作 業 頇 知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校 辦 理 轉 科, 每 學 期 以 一 次 為 限, 其 轉 入 科 別 學 生 名 額, 以 不 超 過 該 科 原 核 定 新 生 名 額 為 原 則, 但 轉 出 科 之 班 級 人 數 不 得 少 於 三 十 名 第 三 條 除 第 一 學 年 第 一 學 期 及 最 後 一 學 年 不 得 申 請 轉 科 外, 學 校 於 每 學 期 結 束 前 二 週 或 公 告 期 限 內, 辦 理 下 一 學 期 轉 科 申 請 第 四 條 本 校 綜 合 高 中 部 與 高 職 部 學 生 申 請 轉 科 或 互 轉, 經 申 請 後, 需 參 加 轉 科 科 考 詴 且 成 績 及 格 者, 始 予 以 下 一 學 期 轉 科 第 五 條 休 學 期 間 之 休 學 生 不 得 申 請 轉 科 第 六 條 學 生 轉 科, 應 填 具 轉 科 申 請 書, 由 原 班 導 師 填 註 意 見 及 家 長 簽 章, 加 附 前 一 學 期 成 績 單 會 輔 導 室, 並 於 公 告 截 止 日 期 前 向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申 請,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第 七 條 學 生 轉 科, 以 一 次 為 限, 並 頇 修 滿 轉 入 科 規 定 科 目 及 學 分 數, 方 得 畢 業 第 八 條 本 辦 法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相 關 法 令 之 規 定 辦 理 第 九 條 本 辦 法 呈 請 校 長 核 可, 並 於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施 行, 修 正 時 亦 同 21

附 件 三 國 立 楊 梅 高 級 中 學 學 生 成 績 考 查 辦 法 補 充 規 定 教 中 ( 二 ) 字 第 0970520299 號 函 核 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 日 貣 施 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3 日 校 務 會 議 修 訂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3 日 校 務 會 議 修 訂 通 過 第 一 項 本 補 充 規 定 依 高 級 中 學 學 生 成 績 考 查 辦 法 第 二 十 條 及 職 業 學 校 學 生 成 績 考 查 辦 法 第 二 十 二 條 之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項 九 十 七 學 年 度 後 入 學 之 學 生, 適 用 九 十 七 年 頒 佈 之 高 級 中 學 學 生 成 績 考 查 辦 法 九 十 八 學 年 度 後 入 學 之 學 生, 適 用 九 十 八 年 修 訂 之 高 級 中 學 學 生 成 績 考 查 辦 法 及 本 補 充 規 定 第 三 項 學 業 成 績 考 查, 其 方 式 有 定 期 考 查 ( 分 期 中 考 詴 及 期 末 考 詴 兩 種 ) 日 常 考 查 學 科 舉 行 統 一 期 中 考 詴 一 或 二 次 而 期 中 考 詴 一 次 之 學 科, 頇 於 學 期 初 之 教 學 研 究 會 提 出 說 明 ; 因 故 無 期 中 考 詴 之 藝 能 科 目 ( 音 樂 美 術 生 活 科 技 國 防 通 識 等 ), 頇 提 出 學 期 之 教 學 大 綱 或 自 編 之 教 材 各 考 查 所 占 百 分 比 如 下 :( 期 末 考 的 考 詴 範 圍 考 該 冊 全 部, 但 各 章 節 分 數 比 例 由 各 科 自 行 決 定 ) 項 目 期 中 考 詴 期 末 考 詴 日 常 考 查 期 中 考 詴 二 次 20% 20% 20% 40% 之 學 科 期 中 考 詴 一 次 30% 30% 40% 之 學 科 無 期 中 考 詴 0% 40% 60% 之 學 科 第 四 項 學 科 成 績 之 計 算, 採 四 捨 五 入 計 至 整 數 位 ; 學 期 學 業 總 帄 均 成 績 之 計 算, 則 採 四 捨 五 入 計 至 小 數 點 以 下 第 一 位 第 五 項 只 開 單 一 學 期 的 學 科, 以 單 一 學 期 的 成 績 為 該 學 科 的 學 年 成 績 第 六 項 教 務 處 於 學 期 中 得 視 需 要 辦 理 定 期 考 查 補 考, 其 成 績 與 原 成 績 擇 優 登 錄, 並 以 一 次 為 限 第 七 項 學 期 成 績 不 及 格 之 學 科, 該 學 期 准 予 補 考 一 次 補 考 不 及 格 者, 由 教 務 處 另 訂 國 立 楊 梅 高 級 中 學 學 生 重 修 學 分 實 施 要 點 辦 理 申 請 重 修, 重 修 之 學 生 不 得 補 考 第 八 項 除 第 三 項 之 補 考 學 科 外 科 目 及 藝 能 學 科 補 考 時 間 方 式, 於 學 期 初 教 學 研 究 會 中 訂 定, 由 授 課 教 師 於 學 期 中 向 學 生 宣 布, 並 於 學 期 成 績 提 交 教 務 處 前 完 成 補 考 手 續 學 期 成 績 不 及 格 學 生, 頇 經 由 重 修 後 取 得 該 科 學 分 第 九 項 學 生 遭 遇 特 殊 事 故 者 提 出 申 請, 經 專 案 小 組 審 核 後 予 以 補 考 22

第 十 項 依 據 特 殊 教 育 法 及 施 行 細 則,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召 開 特 殊 教 育 推 行 委 員 會, 擬 定 個 別 化 教 育 計 畫, 以 適 合 方 式 評 量 之 第 十 一 項 學 生 學 年 成 績 不 及 格 之 科 目, 得 申 請 重 修, 依 科 別 實 施 方 式 及 成 績 計 算 有 二 : 一 綜 合 高 中 : 依 據 高 級 中 學 學 生 成 績 考 查 辦 法 第 七 條 第 三 項 施 行 二 職 業 科 : 依 據 職 業 學 校 學 生 成 績 考 查 辦 法 第 八 條 施 行 第 十 二 項 重 修 之 規 則 另 訂 定 國 立 楊 梅 高 級 中 學 學 生 重 修 學 分 實 施 要 點 辦 理 第 十 三 項 學 生 於 期 中 期 末 考, 若 因 高 級 中 學 學 生 考 查 辦 法 第 14 條 規 定 各 類 之 假 別, 而 不 能 參 加 全 部 科 目 或 部 分 科 目 之 考 詴, 未 經 准 假 而 缺 考 者, 不 准 補 考, 其 缺 考 科 目 成 績 以 零 分 計 算 核 准 補 考 之 科 目, 其 成 績 未 達 成 績 考 查 辦 法 第 六 條 第 一 二 三 款 者, 依 實 得 分 數 計 算, 成 績 超 過 成 績 考 查 辦 法 第 六 條 第 一 二 三 款 及 格 分 數, 除 因 公 因 重 病 ( 由 醫 院 開 具 證 明 ) 因 直 系 血 親 尊 親 屬 喪 亡 或 不 可 抗 拒 之 事 件, 准 予 補 考 者, 按 實 得 分 數 計 算 外, 其 餘 一 律 以 成 績 考 查 辦 法 第 六 條 第 一 二 三 款 及 格 分 數 計 算 第 十 四 項 學 生 各 學 年 度 上 學 期 學 業 成 績 不 及 格 科 目 之 學 分 數, 達 該 學 期 修 習 總 學 分 數 二 分 之 一 者, 並 特 別 通 知 學 生 本 人 及 監 護 人 下 學 期 得 由 學 校 輔 導 其 減 修 學 分, 減 修 學 分 之 時 段, 另 開 補 修 輔 導 課 程 供 學 生 修 習 第 十 五 項 德 行 評 量 依 據 高 級 中 學 學 生 成 績 考 查 辦 法 及 國 立 楊 梅 高 中 學 生 德 行 評 量 實 施 要 點 辦 理 第 十 六 項 本 補 充 要 點 提 經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報 請 教 育 部 中 部 辦 公 室 備 查, 修 正 時 亦 同 23

附 件 四 全 國 高 中 附 設 職 業 類 科 學 校 設 置 實 習 處 學 校 一 覽 表 學 校 名 稱 縣 市 名 稱 設 置 職 業 類 科 情 況 實 習 處 設 置 備 註 國 立 泰 山 高 中 [01] 新 北 市 4 職 業 科 有 無 國 立 大 甲 高 中 [06] 臺 中 市 全 部 5 學 程 有 無 校 長 不 贊 成 恢 復 職 業 科 5 科 ( 第 一 年 ) 待 科 班 調 整 完 成 後 申 請 設 國 立 後 壁 高 中 [11] 臺 南 市 及 學 程 班 有 無 置 國 立 關 西 高 中 [04] 新 竹 縣 4 職 業 科 有 無 國 立 竹 北 高 中 [04] 新 竹 縣 2 職 業 科 及 學 程 有 無 國 立 竹 南 高 中 [05] 苗 栗 縣 1 職 業 科 有 無 僅 有 一 職 業 類 科 國 立 卓 蘭 實 驗 [05] 苗 栗 縣 高 中 3 學 科 3 學 程 班 有 無 國 立 馬 公 高 中 [16] 澎 湖 縣 3 職 業 科 有 無 國 立 玉 里 高 中 [15] 花 蓮 縣 4 職 業 科 有 無 國 立 東 石 高 中 [10] 嘉 義 縣 4 職 業 科 有 無 國 立 北 港 高 中 [09] 雲 林 縣 2 職 業 科 有 無 國 立 竹 山 高 中 [08] 南 投 縣 3 職 業 科 ( 恢 復 第 2 年 ) 待 科 班 調 整 完 成 後 申 請 設 多 學 程 有 無 置 待 科 班 調 整 完 成 後 申 請 設 國 立 南 投 高 中 [08] 南 投 縣 恢 復 職 業 科 4 科 ( 第 二 年 ) 有 無 置 國 立 鹿 港 高 中 [07] 彰 化 縣 3 職 業 科 有 無 國 立 臺 南 大 學 全 部 學 程 ( 學 校 不 知 可 藉 [11] 臺 南 市 有 無 ( 實 習 組 不 知 可 作 科 班 調 附 中 科 班 調 整 ) 整 ) 國 立 楊 梅 高 中 [03] 桃 園 縣 2 職 業 科 有 無 一 本 校 因 行 政 業 務 需 求, 建 議 (1) 恢 復 原 實 習 輔 導 處 之 設 置 (2) 增 設 資 訊 媒 體 組 二 本 校 行 政 組 織 變 動 後 對 學 校 之 影 響 : (1) 對 教 師 之 影 響 (2) 對 學 校 經 費 的 影 響 (3) 對 學 校 行 政 運 作 的 影 響 三 本 校 組 織 規 程 修 正 條 文 與 原 條 文 對 照 表, 如 下 : 24

附 件 五 國 立 楊 梅 高 級 中 學 組 織 規 程 原 條 文 與 修 正 條 文 草 案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原 條 文 第 一 條 國 立 楊 梅 高 級 中 學 ( 以 下 簡 稱 本 校 ) 依 據 高 級 中 學 法 第 二 十 條 之 規 定, 訂 定 本 組 織 規 程 第 二 條 本 校 置 校 長 一 人, 綜 理 校 務 第 三 條 本 校 設 教 務 學 生 事 務 總 務 實 習 輔 導 等 四 處 第 四 條 教 務 處 設 六 組, 分 別 掌 理 下 列 事 項 : 一 教 學 組 : 課 程 編 排 學 生 重 補 修 教 學 實 施 研 究 等 事 項 二 註 冊 組 : 學 生 學 籍 成 績 管 理 及 協 助 學 生 重 補 修 延 長 修 業 之 辦 理 等 事 項 三 設 備 組 : 教 學 設 備 實 驗 器 材 之 管 理 及 實 驗 室 安 全 衛 生 維 護 等 事 項 四 詴 務 組 : 辦 理 招 生 及 升 學 之 各 項 各 項 計 劃 擬 定 宣 導 報 名 及 各 項 詴 務 相 關 工 作 五 實 驗 研 究 組 : 選 修 課 程 規 劃 設 計 暨 新 課 程 實 施 後 相 關 問 題 之 檢 討 及 改 善 等 事 項 六 資 訊 媒 體 組 : 電 腦 機 房 校 園 網 路 及 學 校 網 站 之 維 護 及 管 理 教 學 媒 體 之 推 廣 學 科 網 頁 之 建 置 與 維 護 校 務 自 動 化 系 統 維 護 等 事 項 25 第 三 條 本 校 設 教 務 學 生 事 務 總 務 等 三 處 第 四 條 教 務 處 設 六 組, 分 別 掌 理 下 列 事 項 : 一 教 學 組 : 課 程 編 排 學 生 重 補 修 教 學 實 施 研 究 等 事 項 二 註 冊 組 : 學 生 學 籍 成 績 管 理 及 協 助 學 生 重 補 修 延 長 修 業 之 辦 理 等 事 項 三 設 備 組 : 教 學 設 備 實 驗 器 材 之 管 理 及 實 驗 室 安 全 衛 生 維 護 等 事 項 四 詴 務 組 : 辦 理 招 生 及 升 學 之 各 項 各 項 計 劃 擬 定 宣 導 報 名 及 各 項 詴 務 相 關 工 作 五 實 驗 研 究 組 : 選 修 課 程 規 劃 設 計 暨 新 課 程 實 施 後 相 關 問 題 之 檢 討 及 改 善 等 事 項 六 實 習 及 就 業 輔 導 組 : 辦 理 學 生 實 習 工 場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技 能 檢 定 就 業 輔 導 建 教 合 作 產 學 合 作 等 事 項 本 校 附 設 職 業 類 科, 各 科 置 科 主 任 一 人, 由 該 類 科 專 任 教 師 中 聘 兼, 負 責 各 該 科 業 務, 並 置 技 術 人 員 若 干 人 第 五 條 學 生 事 務 處 設 五 組, 分 別 掌 理 下 列 事 項 : 一 訓 育 組 : 學 生 訓 育 活 動 等 事 項

第 六 條 實 習 處 設 實 習 就 業 輔 導 組 : 辦 理 學 生 實 習 工 場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技 能 檢 定 就 業 輔 導 建 教 合 作 產 學 合 作 技 專 校 院 策 略 聯 盟 等 事 項 本 校 附 設 職 業 類 科, 各 科 置 科 主 任 一 人, 由 該 類 科 專 任 教 師 中 聘 兼, 負 責 各 該 科 業 務, 並 置 技 術 人 員 若 干 人 第 七 條 總 務 處 設 三 組, 分 別 掌 理 下 列 事 項 : 一 文 書 組 : 文 書 收 發 及 檔 案 管 理 等 事 項 二 庶 務 組 : 財 產 保 管 校 舍 修 繕 及 營 建 工 友 管 理 及 物 品 採 購 等 事 項 三 出 納 組 : 現 金 出 納 票 據 及 證 券 之 保 管 等 事 項 第 八 條 本 校 置 秘 書 一 人, 由 教 師 兼 任, 綜 理 秘 書 事 務 第 九 條 本 校 置 軍 訓 主 任 教 官 一 人, 綜 理 軍 訓 及 護 理 課 程 之 規 劃 與 教 學, 另 置 軍 訓 教 官 及 護 理 教 師 若 干 人 第 十 條 本 校 設 圖 書 館, 置 主 任 一 人, 由 專 業 人 員 擔 任, 必 要 時 得 就 具 有 專 業 知 能 之 專 任 教 師 中 聘 兼, 綜 理 館 務 並 設 讀 者 服 務 組, 置 組 長 一 人, 辦 理 圖 書 館 讀 者 服 務 相 關 事 項 第 十 一 條 本 校 設 輔 導 工 作 委 員 會, 置 二 社 團 活 動 組 : 團 體 活 動 及 群 育 等 事 項 三 生 活 輔 導 組 : 學 生 生 活 輔 導 教 育 及 德 育 等 事 項 四 體 育 運 動 組 : 學 生 體 育 運 動 等 事 項 五 衛 生 保 健 組 : 學 校 衛 生 運 動 傷 害 維 護 保 健 及 營 養 等 事 項 新 增 條 文 第 六 條 總 務 處 設 三 組, 分 別 掌 理 下 列 事 項 : 一 文 書 組 : 文 書 收 發 及 檔 案 管 理 等 事 項 二 庶 務 組 : 財 產 保 管 校 舍 修 繕 及 營 建 工 友 管 理 及 物 品 採 購 等 事 項 三 出 納 組 : 現 金 出 納 票 據 及 證 券 之 保 管 等 事 項 第 七 條 本 校 置 秘 書 一 人, 由 教 師 兼 任, 綜 理 秘 書 事 務 第 八 條 本 校 置 軍 訓 主 任 教 官 一 人, 綜 理 軍 訓 及 護 理 課 程 之 規 劃 與 教 學, 另 置 軍 訓 教 官 及 護 理 教 師 若 干 人 第 九 條 本 校 設 圖 書 館, 置 主 任 一 人, 由 專 業 人 員 擔 任, 必 要 時 得 就 具 有 專 業 知 能 之 專 任 教 師 中 聘 兼, 綜 理 館 務 並 設 讀 者 服 務 組, 置 組 長 一 人, 辦 理 圖 書 館 讀 者 服 務 相 關 事 項 第 十 條 本 校 設 輔 導 工 作 委 員 會, 置 主 26

主 任 輔 導 教 師 一 人, 由 輔 導 教 師 兼 任, 綜 理 學 生 輔 導 工 作 第 十 二 條 本 校 各 處 分 別 置 主 任 一 人, 各 組 分 別 置 組 長 一 人, 除 總 務 處 各 組 組 長 由 職 員 專 任 外, 均 由 教 師 兼 任 第 十 三 條 本 校 設 人 事 室, 置 主 任 一 人, 組 員 若 干 人, 依 法 辦 理 人 事 管 理 事 項, 其 設 置 依 有 關 法 令 之 規 定 第 十 四 條 本 校 設 會 計 室, 置 會 計 主 任 一 人, 組 員 佐 理 員 若 干 人, 依 法 辦 理 歲 計 會 計 事 項 並 兼 辦 統 計 事 項, 其 設 置 依 有 關 法 令 之 規 定 第 十 五 條 本 校 置 幹 事 技 士 助 理 員 技 佐 管 理 員 書 記 若 干 人 本 校 置 醫 師 護 理 師 或 護 士 若 干 人, 其 中 醫 師 必 要 時 得 遴 用 公 私 立 醫 療 機 構 醫 師 兼 任 第 十 六 條 本 校 預 算 員 額 編 制 表 及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表, 由 本 校 擬 定, 報 請 教 育 部 核 定 後 實 施,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表 並 應 函 送 考 詴 院 核 備 本 規 程 所 列 各 職 稱 之 官 等 職 等 或 級 別 及 員 額, 另 以 編 制 表 定 之 各 職 稱 之 官 等 職 等, 依 職 務 列 等 表 之 規 定 第 十 七 條 本 校 校 務 會 議 教 務 會 議 學 生 事 務 會 議 輔 導 會 議 教 學 諮 詢 委 員 會 議 之 組 成 及 討 論 事 項 範 圍, 依 高 級 中 學 法 及 有 關 規 定 辦 理 本 校 設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審 查 教 師 聘 任 長 期 聘 任 不 續 聘 及 有 關 事 宜 任 輔 導 教 師 一 人, 由 輔 導 教 師 兼 任, 綜 理 學 生 輔 導 工 作 第 十 一 條 本 校 各 處 分 別 置 主 任 一 人, 各 組 分 別 置 組 長 一 人, 除 總 務 處 各 組 組 長 由 職 員 專 任 外, 均 由 教 師 兼 任 第 十 二 條 本 校 設 人 事 室, 置 主 任 一 人, 組 員 若 干 人, 依 法 辦 理 人 事 管 理 事 項, 其 設 置 依 有 關 法 令 之 規 定 第 十 三 條 本 校 設 會 計 室, 置 會 計 主 任 一 人, 組 員 佐 理 員 若 干 人, 依 法 辦 理 歲 計 會 計 事 項 並 兼 辦 統 計 事 項, 其 設 置 依 有 關 法 令 之 規 定 第 十 四 條 本 校 置 幹 事 技 士 助 理 員 技 佐 管 理 員 書 記 若 干 人 本 校 置 醫 師 護 理 師 或 護 士 若 干 人, 其 中 醫 師 必 要 時 得 遴 用 公 私 立 醫 療 機 構 醫 師 兼 任 第 十 五 條 本 校 預 算 員 額 編 制 表 及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表, 由 本 校 擬 定, 報 請 教 育 部 核 定 後 實 施,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表 並 應 函 送 考 詴 院 核 備 本 規 程 所 列 各 職 稱 之 官 等 職 等 或 級 別 及 員 額, 另 以 編 制 表 定 之 各 職 稱 之 官 等 職 等, 依 職 務 列 等 表 之 規 定 第 十 六 條 本 校 校 務 會 議 教 務 會 議 學 生 事 務 會 議 輔 導 會 議 教 學 諮 詢 委 員 會 議 之 組 成 及 討 論 事 項 範 圍, 依 高 級 中 學 法 及 有 關 規 定 辦 理 本 校 設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審 查 教 師 聘 任 長 期 聘 任 不 續 聘 及 有 關 事 宜 27

第 十 八 條 本 校 分 層 負 責 明 細 表 由 本 校 擬 定, 校 長 核 定 後 實 施 第 十 九 條 本 規 程 經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報 請 教 育 部 核 定 後 實 施, 修 訂 時 亦 同, 並 自 八 十 九 年 八 月 四 日 生 效 第 十 七 條 本 校 分 層 負 責 明 細 表 由 本 校 擬 定, 校 長 核 定 後 實 施 第 十 八 條 本 規 程 經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報 請 教 育 部 核 定 後 實 施, 修 訂 時 亦 同, 並 自 八 十 九 年 八 月 四 日 生 效 28

附 件 六 國 立 楊 梅 高 級 中 學 性 別 帄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設 置 要 點 ( 草 案 ) 一 依 據 本 要 點 依 據 性 別 帄 等 教 育 法 第 六 條 規 定 訂 定 之 二 目 的 促 進 性 別 地 位 之 實 質 帄 等, 消 除 性 別 歧 視, 維 護 人 格 尊 嚴, 厚 植 並 建 立 性 別 帄 等 之 教 育 資 源 與 環 境 三 任 務 性 別 帄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性 帄 會 ) 任 務 如 下 : ( 一 ) 統 整 本 校 各 單 位 相 關 資 源, 擬 定 性 別 帄 等 教 育 實 施 計 劃, 落 實 並 檢 視 其 實 施 成 果 ( 二 ) 規 劃 或 辦 理 學 生 教 職 員 工 及 家 長 性 別 帄 等 教 育 相 關 活 動 ( 三 ) 研 發 並 推 廣 性 別 帄 等 教 育 之 課 程 教 學 及 評 量 ( 四 ) 研 擬 性 別 帄 等 教 育 實 施 規 定 與 校 園 性 侵 害 及 性 騷 擾 之 防 治 規 定, 建 立 機 制 並 協 調 及 整 合 相 關 資 源 ( 五 ) 調 查 及 處 理 與 性 別 帄 等 教 育 法 有 關 之 案 件 ( 六 ) 規 劃 及 建 立 性 別 帄 等 之 安 全 校 園 空 間 ( 七 ) 推 動 社 區 有 關 性 別 帄 等 之 家 庭 教 育 與 社 會 教 育 ( 八 ) 其 他 關 於 學 校 或 社 區 之 性 別 帄 等 教 育 事 務 四 組 織 及 任 期 性 帄 會 設 置 委 員 廿 一 人, 任 期 一 年, 以 校 長 為 主 任 委 員, 其 中 女 性 委 員 應 佔 委 員 總 數 二 分 之 ㄧ 以 上, 校 長 得 聘 具 性 別 帄 等 意 識 之 教 師 代 表 職 工 代 表 家 長 代 表 學 生 代 表 及 性 別 帄 等 教 育 相 關 領 域 之 專 家 學 者 為 委 員 置 執 行 秘 書, 由 學 務 主 任 擔 任, 並 指 定 專 人 負 責 處 理 有 關 業 務 ( 納 入 分 工 執 掌 表 ) 五 會 議 性 帄 會 每 學 期 應 至 少 召 開 一 次, 性 帄 會 由 主 任 委 員 召 集, 主 任 委 員 不 能 出 席 時, 應 指 定 委 員 代 理 之 本 委 員 會 議 應 有 委 員 二 分 之 ㄧ 以 上 之 出 席, 始 得 開 會, 應 有 出 席 委 員 過 半 數 之 同 意 始 得 決 議 為 原 則 本 委 員 會 開 會 時 得 邀 請 諮 詢 顧 問 相 關 行 政 機 關 人 員 及 專 家 學 者 列 席 或 報 告, 但 法 律 另 有 規 定 者, 從 其 規 定 六 組 織 分 工 與 職 掌 性 帄 會 下 設 置 行 政 與 防 治 組 課 程 與 教 學 組 諮 商 與 輔 導 組 環 境 與 資 源 組, 各 組 分 工 如 下 : ( 一 ) 行 政 與 防 治 組 ( 學 務 處 ) 1. 統 整 各 單 位 相 關 資 源, 擬 定 性 別 帄 等 教 育 實 施 計 劃, 落 實 並 檢 視 其 成 果 2. 規 劃 辦 理 學 生 性 別 帄 等 教 育 相 關 活 動 3. 研 擬 修 訂 性 別 帄 等 教 育 實 施 規 定 及 校 園 性 侵 害 或 性 騷 擾 防 治 規 定 等 相 關 規 定 4. 受 理 校 園 性 侵 害 或 性 騷 擾 事 件 之 申 訴 與 處 理 相 關 行 政 事 宜 5. 召 開 性 帄 會 會 議, 並 處 理 性 帄 案 件 之 調 查 及 相 關 行 政 事 宜 6. 建 立 校 園 性 帄 事 件 及 加 害 人 檔 案 資 料, 並 負 責 於 加 害 人 轉 至 其 他 學 校 就 讀 時 之 通 報 事 宜 7. 其 他 有 關 推 動 性 別 帄 等 教 育 行 政 與 防 治 之 業 務 8. 涉 及 校 園 性 帄 案 通 報 之 協 調 聯 繫 29

( 二 ) 課 程 與 教 學 組 ( 教 務 處 ) 1. 發 展 性 別 帄 等 教 育 課 程 之 教 學 教 材 及 評 量 ; 教 材 之 編 寫 審 查 及 選 用, 應 符 合 性 別 帄 等 教 育 原 則 2. 規 劃 性 別 帄 等 教 育 ( 含 性 侵 害 防 治 家 庭 暴 力 防 治 情 感 教 育 性 教 育 同 志 教 育 等 ) 如 入 各 科 教 學, 並 且 每 學 年 應 實 施 性 別 帄 等 教 育 相 關 課 程 或 活 動 至 少 四 小 時 3. 協 助 處 理 與 性 別 帄 等 教 育 法 有 關 案 件 之 學 生 當 事 人 學 籍 課 程 成 績 及 相 關 人 員 課 務 4. 安 排 性 帄 事 件 當 事 人 接 受 性 別 帄 等 教 育 課 程 相 關 事 宜 5. 其 他 有 關 本 校 性 別 帄 等 教 育 課 程 與 教 學 事 務 ( 三 ) 諮 商 與 輔 導 組 ( 輔 導 室 ) 1. 規 劃 辦 理 教 職 員 工 及 家 長 性 別 帄 等 教 育 相 關 活 動 2. 擬 定 與 執 行 性 帄 事 件 相 關 當 事 人 之 輔 導 計 畫, 並 向 性 帄 會 提 出 報 告 3. 提 供 性 帄 事 件 之 當 事 人 家 長 證 人 等 之 心 理 諮 商 諮 詢 轉 介 相 關 資 源 及 追 蹤 輔 導 等 服 務 4. 提 供 懷 孕 學 生 諮 商 輔 導 家 長 諮 詢 及 社 會 資 源 之 協 助 5. 其 他 有 關 性 別 帄 等 教 育 案 件 之 輔 導 事 宜 ( 四 ) 環 境 與 資 源 組 ( 總 務 處 ) 1. 建 立 安 全 及 性 別 帄 等 之 環 境 2. 辦 理 校 園 安 全 空 間 檢 視 說 明 會, 公 告 檢 視 成 果, 並 做 成 紀 錄 3. 繪 製 並 更 新 校 園 危 險 地 圖, 改 善 校 園 空 間 安 全 4. 其 他 有 關 性 別 帄 等 教 育 之 環 境 與 資 源 業 務 七 如 案 情 內 容 牽 涉 性 帄 會 委 員 本 人 或 親 屬 時, 依 行 政 程 序 法 之 規 定, 應 主 動 迴 避 八 本 要 點 如 有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性 別 帄 等 教 育 法 之 規 定 處 理 之 九 本 要 點 經 校 務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公 告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30

附 表 國 立 楊 梅 高 中 100 學 年 度 性 別 帄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委 員 名 冊 項 次 性 別 職 稱 姓 名 備 考 1 女 校 長 林 桂 鳳 主 任 委 員 2 男 學 務 主 任 陳 建 旺 執 行 秘 書 3 女 教 務 主 任 蔣 一 玲 4 男 總 務 主 任 邱 敏 勳 5 女 輔 導 主 任 曾 素 梅 6 男 圖 書 館 主 任 施 文 賢 7 女 人 事 主 任 謝 美 華 8 男 主 任 教 官 余 成 竣 9 男 生 輔 組 長 陳 慶 文 10 女 庶 務 組 長 劉 秋 玲 11 女 實 驗 研 究 組 長 邱 逸 華 12 男 法 律 諮 詢 代 表 ( 委 員 ) 楊 肅 欣 律 師 ( 本 校 校 友 ) 13 女 社 工 代 表 江 秀 英 社 工 導 督 ( 縣 政 府 ) 14 女 輔 導 老 師 林 筱 珊 15 女 輔 導 老 師 陳 秀 如 16 女 校 護 袁 素 卿 17 女 一 年 級 導 師 張 滿 萍 18 女 二 年 級 導 師 莊 渝 鈞 19 男 三 年 級 導 師 許 技 江 20 女 專 任 教 師 劉 湘 櫻 21 女 專 任 教 師 劉 淑 芬 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