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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第 一 章 緒 論 第 一 節 研 究 背 景 與 動 機... 2 第 二 節 研 究 目 的... 2 第 三 節 研 究 方 法... 2 第 二 章 溫 泉 的 歷 史... 3 第 三 章 溫 泉 法 律 與 分 布 第 一 節 溫 泉 的 法 律 / 定 義... 5 第 二 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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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國 內 郵 資 已 付 台 北 郵 局 許 可 證 第 521 號 臺 北 市 政 府 公 報 第 158 期 法 規 類 目 錄 文 化 預 告 台 北 二 二 八 紀 念 館 門 票 收 費 標 準 草 案 2 原 住 民 族 修 正 臺 北 市 政 府 原 住 民 學 生 獎 助 學 金 申 請 須 知 並 自 102 年 8 月 28 日 生 效 5 政 令 類 醫 衛 公 告 臺 北 市 營 業 衛 生 場 所 之 有 效 消 毒 方 法 等 事 項 27 環 保 公 告 委 託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產 業 服 務 基 金 會 辦 理 102 年 度 臺 北 市 溫 室 氣 體 減 量 國 際 參 與 及 節 能 減 碳 教 育 宣 導 計 畫 32 公 告 委 託 台 灣 檢 驗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辦 理 102 年 度 非 游 離 輻 射 陳 情 案 件 量 測 38 公 告 臺 北 市 台 灣 中 油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所 屬 內 湖 加 油 站 所 在 土 地 為 地 下 水 污 染 控 制 場 址 並 劃 定 為 地 下 水 污 染 管 制 區 38 公 告 委 託 精 湛 檢 驗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辦 理 102 年 度 異 味 污 染 物 官 能 測 定 執 行 計 畫 43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1 日 ( 星 期 三 ) 出 版 臺 北 市 政 府 秘 書 處 發 行 臺 北 市 市 府 路 1 號

法 規 臺 北 市 政 府 文 化 局 公 告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8 日 發 文 字 號 : 北 市 文 化 二 字 第 10230274001 號 主 旨 : 預 告 台 北 二 二 八 紀 念 館 門 票 收 費 標 準 ( 草 案 )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154 條 規 定 公 告 事 項 : 一 訂 定 機 關 : 臺 北 市 政 府 二 訂 定 依 據 : 地 方 制 度 法 第 18 條 第 25 條 規 定 三 台 北 二 二 八 紀 念 館 門 票 收 費 標 準 ( 草 案 ) 法 規 總 說 明 及 條 文 對 照 表 台 北 二 二 八 紀 念 館 門 票 收 費 標 準 ( 草 案 ) 附 表 台 北 二 二 八 紀 念 館 門 票 收 費 基 準 表 四 任 何 公 民 或 團 體 得 自 本 法 規 草 案 刊 登 臺 北 市 政 府 公 報 之 日 起 20 日 內, 向 臺 北 市 政 府 文 化 局 提 供 書 面 意 見 五 臺 北 市 政 府 文 化 局, 地 址 11008 臺 北 市 信 義 區 市 府 路 一 號 四 樓 東 北 區 聯 絡 人 : 曾 德 宜 聯 絡 電 話 :02-23897228 轉 26 傳 真 :02-23895228 局 長 劉 維 公 2

臺 北 市 文 化 局 台 北 二 二 八 紀 念 館 門 票 收 費 標 準 ( 草 案 ) 立 法 總 說 明 台 北 二 二 八 紀 念 館 ( 本 館 ) 成 立 之 目 的 係 促 進 民 眾 認 識 二 二 八 事 件, 藉 由 歷 史 事 件 之 呈 現 與 再 現, 使 參 觀 者 於 體 驗 中 形 成 參 與 感, 進 而 啟 發 歷 史 意 識, 記 取 歷 史 教 訓, 以 彰 顯 普 世 人 權 價 值 學 習 相 互 包 容 自 86 年 開 放 參 觀, 每 年 參 觀 人 數 約 3 萬 餘 人, 惟 為 過 濾 特 定 人 士 之 管 理 需 要, 故 需 採 取 入 場 收 費 制 度, 以 維 持 服 務 品 質 ; 另, 因 考 量 本 館 成 立 宗 旨 係 辦 理 二 二 八 事 件 之 教 育 及 推 廣, 鼓 勵 學 習 包 容 及 歷 史 教 育 功 能, 為 鼓 勵 民 眾 及 團 體 參 觀, 故 於 基 準 中 明 定 減 ( 免 ) 徵 門 票 之 對 象 及 免 費 參 觀 日, 以 強 化 教 育 及 推 廣 之 社 會 目 的 本 基 準 共 計 六 條, 其 重 點 說 明 如 下 : ( 第 一 條 ) 明 定 本 標 準 立 法 依 據 ( 第 二 條 ) 明 定 本 標 準 主 管 機 關 ( 第 三 條 ) 明 定 門 票 收 費 基 準 表 ( 第 四 條 ) 明 定 門 票 收 費 基 準 之 修 正 原 則 ( 第 五 條 ) 明 定 收 入 應 依 法 定 程 序 解 繳 市 庫 ( 第 六 條 ) 明 定 標 準 施 行 日 臺 北 市 政 府 文 化 局 台 北 二 二 八 紀 念 館 門 票 收 費 標 準 訂 定 草 案 條 文 說 明 名 稱 : 臺 北 市 政 府 文 化 局 台 北 二 二 八 紀 念 館 門 票 收 費 標 準 第 一 條 本 標 準 依 規 費 法 第 十 條 規 定 訂 定 之 明 定 本 標 準 立 法 依 據 第 二 條 本 標 準 之 主 管 機 關 為 臺 北 市 政 府 文 化 局 明 定 本 標 準 主 管 機 關 3

第 三 條 臺 北 市 政 府 台 北 二 二 八 紀 念 館 門 票 收 費 基 準 如 附 表 第 四 條 前 條 收 費 基 準, 應 視 臺 北 市 政 府 政 策 及 市 場 行 情 等 因 素, 適 時 檢 討 修 正 第 五 條 本 標 準 所 收 取 之 收 入, 依 法 定 程 序 解 繳 市 庫 第 六 條 本 標 準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明 定 場 地 使 用 收 費 基 準 表 明 定 基 準 修 正 原 則 明 定 規 費 依 法 定 程 序 解 繳 市 庫 明 定 施 行 日 期 臺 北 市 政 府 台 北 二 二 八 紀 念 館 門 票 收 費 標 準 第 一 條 本 標 準 依 規 費 法 第 十 條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標 準 之 主 管 機 關 為 臺 北 市 政 府 文 化 局 第 三 條 臺 北 市 政 府 台 北 二 二 八 紀 念 館 門 票 收 費 基 準 如 附 表 第 四 條 前 條 收 費 基 準, 應 視 本 府 政 策 及 市 場 行 情 等 因 素, 適 時 檢 討 修 正 第 五 條 本 標 準 所 收 取 之 收 入, 依 法 定 程 序 解 繳 市 庫 第 六 條 本 標 準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臺 北 市 政 府 台 北 二 二 八 紀 念 館 門 票 收 費 基 準 表 單 位 : 新 臺 幣 ( 元 ) 開 放 時 間 : 週 二 至 週 日 上 午 10 時 至 下 午 5 時 休 館 時 間 : 週 一 國 定 假 日 次 日 及 農 曆 新 年 假 期 及 本 府 宣 布 停 止 上 班 之 颱 風 日 票 種 全 票 票 價 20 備 註 : 一 免 票 對 象 : 具 有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並 符 合 下 列 資 格 者 ( 一 ) 12 歲 以 下 65 歲 以 上 之 個 人 ( 二 ) 各 級 學 校 在 校 學 生 ( 三 ) 事 先 備 函 申 請 預 約 導 覽 參 觀 及 學 習 之 團 體 4

( 四 ) 持 有 臺 北 市 政 府 核 發 之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者 ( 五 ) 二 二 八 事 件 受 難 者 及 其 家 屬 ( 六 ) 義 交 義 消 義 警 及 民 防 人 員 ( 七 ) 身 心 障 礙 者 及 其 監 護 人 或 必 要 之 陪 伴 者 一 人 ( 八 ) 各 公 私 立 各 級 學 校 實 施 校 外 教 學 備 函 申 請 者 ( 九 ) 有 交 通 部 觀 光 局 核 發 導 遊 證 者 ( 十 ) 其 他 經 臺 北 市 政 府 文 化 局 ( 以 下 簡 稱 本 局 ) 為 辦 理 業 務 或 教 育 宣 導 專 案 核 准 者 二 免 費 參 觀 日 : ( 一 ) 政 府 行 政 機 關 辦 公 日 曆 表 放 假 之 紀 念 日 及 節 日 ( 二 ) 勞 動 節 與 軍 人 節 ( 三 ) 二 二 八 事 件 宣 導 月 ( 每 年 2 月 ) ( 四 ) 博 物 館 日 (5 月 18 日 ) ( 五 ) 世 界 人 權 日 (12 月 10 日 ) ( 六 ) 其 他 經 本 局 核 准 之 歷 史 文 化 及 配 合 本 府 政 策 辦 理 活 動 之 相 關 節 日 臺 北 市 政 府 函 地 址 :11008 臺 北 市 信 義 區 市 府 路 1 號 ( 台 北 探 索 館 五 樓 ) 承 辦 人 : 林 玉 萍 電 話 :27206001#30 或 1999 轉 2083 電 子 信 箱 :8a-pin91622@mail.taipei. gov.tw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7 日 發 文 字 號 : 府 原 教 文 字 第 10230632401 號 主 旨 : 檢 送 本 府 臺 北 市 政 府 原 住 民 學 生 獎 助 學 金 申 請 須 知 發 布 令 及 附 件 各 一 份, 自 102 年 8 月 28 日 生 效, 請 查 照 正 本 : 臺 北 市 政 府 秘 書 處 臺 北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臺 北 市 各 區 公 所 國 立 臺 灣 戲 曲 學 院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附 設 實 驗 國 民 小 學 國 立 臺 北 教 育 大 學 附 設 實 驗 國 民 小 學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附 屬 高 級 中 學 國 中 部 國 立 臺 灣 5

師 範 大 學 附 屬 高 級 中 學 臺 北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所 屬 公 私 立 各 級 學 校 ( 含 附 設 國 立 中 小 學 ) 副 本 : 臺 北 市 政 府 法 務 局 臺 北 市 議 會 ( 均 含 附 件 ) 市 長 郝 龍 斌 原 住 民 族 事 務 委 員 會 主 任 委 員 楊 馨 怡 決 行 臺 北 市 政 府 令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7 日 發 文 字 號 : 府 原 教 文 字 第 10230632400 號 修 正 臺 北 市 政 府 原 住 民 學 生 獎 助 學 金 申 請 須 知 條 文 詳 如 附 件, 自 102 年 8 月 28 日 生 效 市 長 郝 龍 斌 原 住 民 族 事 務 委 員 會 主 任 委 員 楊 馨 怡 決 行 臺 北 市 政 府 原 住 民 學 生 獎 助 學 金 申 請 須 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7 日 府 原 綜 企 字 第 09930695900 號 令 修 正 101 年 10 月 4 日 府 原 教 文 字 第 10132680900 號 令 修 正 102 年 8 月 7 日 府 原 教 文 字 第 10230632400 號 令 修 正 一 臺 北 市 政 府 原 住 民 族 事 務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會 ) 為 提 升 本 市 原 住 民 學 生 學 習 成 就, 並 鼓 勵 學 業 優 秀 或 具 特 殊 才 能, 依 據 原 住 民 族 基 本 法 第 二 十 八 6

條 之 規 定, 特 訂 定 本 申 請 須 知 二 獎 助 對 象 : ( 一 ) 設 籍 並 實 際 居 住 本 市 連 續 滿 六 個 月 以 上, 就 讀 國 小 以 上 至 大 專 院 校, 具 原 住 民 身 分 之 在 學 學 生 ( 二 ) 未 領 有 其 他 政 府 機 關 公 營 事 業 單 位 之 獎 助 學 金 獎 ( 勵 ) 金 或 學 雜 費 相 同 性 質 補 助 獎 助 者 前 項 ( 一 ) 所 稱 大 專 院 校, 係 指 就 讀 臺 灣 地 區 經 教 育 部 承 認 之 二 專 五 專 二 技 四 技 或 大 學 之 法 定 修 業 年 限 以 內 之 學 生 ( 含 夜 間 部 ) 不 包 含 碩 士 班 博 士 班 空 中 大 學 ( 專 科 ) 推 廣 部 進 修 補 習 學 校 遠 距 教 學 學 分 班 及 在 職 進 修 班 學 生 三 申 請 項 目 及 審 核 標 準 : ( 一 ) 學 業 獎 學 金 : 就 讀 於 國 內 高 中 ( 職 ) 學 校 ( 不 包 括 特 殊 教 育 學 生 ) 操 行 成 績 優 良, 學 業 總 平 均 75 分 以 上 者 ( 二 ) 學 業 助 學 金 : 1 就 讀 國 民 中 ( 小 ) 學, 學 習 領 域 評 量 之 學 期 總 平 均 70 分 或 乙 等 以 上 者 2 就 讀 國 內 高 中 ( 職 ) 以 上 特 殊 教 育 學 生, 操 行 成 績 優 良, 學 業 總 平 均 75 以 上 者 ( 三 ) 特 殊 才 能 助 學 金 : 1 就 讀 於 高 中 ( 職 ) 以 下 學 校, 參 加 政 府 機 關 辦 理 之 比 賽 或 展 覽, 獲 得 團 體 組 或 個 人 組 前 三 名 或 相 當 前 三 名 之 獎 項 者 2 同 一 年 度 比 賽 成 績 最 高, 且 同 一 比 賽 項 目 獎 勵 一 次 為 限 ( 四 ) 私 立 高 中 ( 職 ) 學 校 及 私 立 大 專 院 校 學 生 教 育 代 金 : 其 操 行 成 績 優 良, 學 業 總 成 績 平 均 及 格 者 7

前 項 學 業 成 績 等 第 轉 換 分 數 方 式, 依 相 關 成 績 評 量 或 考 查 規 定 辦 理 前 項 所 稱 操 行 成 績 優 良, 係 指 操 行 成 績 達 80 分 以 上 者, 如 未 以 分 數 評 定 者, 則 申 請 前 一 學 期 成 績 須 無 警 告 小 過 大 過 等 懲 處 記 錄 四 每 學 期 獎 助 學 金 發 給 名 額 及 金 額 規 定 如 下 : ( 一 ) 學 業 獎 學 金 : 國 內 高 中 ( 職 )( 含 夜 間 部 ) 學 業 成 績 總 平 均 達 75 分 以 上 未 滿 85 分, 每 名 新 台 幣 1,000 元 整 ;85 分 以 上 未 滿 90 分 者, 每 名 新 臺 幣 2,000 元 整 ;90 分 以 上 者 每 名 新 臺 幣 6,000 元 整 ( 二 ) 學 業 助 學 金 : 1 國 民 中 小 學 學 生 每 名 新 臺 幣 1,500 元 整 2 國 內 高 中 ( 職 ) 以 上 特 殊 教 育 學 生, 每 名 新 臺 幣 5,000 元 整 ( 三 ) 特 殊 才 能 助 學 金 : 1 個 人 項 目 : 第 一 名 新 臺 幣 10,000 元 整, 第 二 名 新 臺 幣 8,000 元 整, 第 三 名 新 臺 幣 5,000 元 整 2 團 體 項 目 : 依 個 人 項 目 標 準 核 發 金 額 二 分 之 一 ( 四 ) 私 立 高 中 ( 職 ) 學 校 及 私 立 大 專 院 校 學 生 教 育 代 金 : 1 私 立 大 專 院 校 學 生 每 名 最 高 補 助 新 臺 幣 15,000 元 整 2 私 立 高 中 ( 職 ) 學 生 每 名 最 高 補 助 新 臺 幣 8,000 元 整 前 項 私 立 教 育 代 金 補 助 項 目 包 括 學 費 雜 費 學 分 學 雜 費, 補 助 金 額 為 扣 除 教 育 主 管 機 關 教 育 補 助 費 後 須 自 行 負 擔 之 費 用, 不 得 超 過 前 項 最 高 補 助 金 額 五 申 請 期 限 : 第 1 學 期 於 每 年 10 月 15 日 前, 第 2 學 期 於 每 年 3 月 31 日 前 提 出 申 請, 特 殊 才 能 助 學 金 自 比 賽 成 績 公 告 日 起 算 1 年 內 於 本 會 受 理 期 限 提 出 申 請, 逾 期 概 不 受 理 8

六 受 理 機 關 及 應 備 文 件 : ( 一 ) 就 讀 本 市 高 中 ( 職 ) 以 下 者 應 備 妥 戶 籍 謄 本 或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一 份 及 其 他 證 明 文 件, 向 就 讀 學 校 申 請 ( 二 ) 就 讀 私 立 大 專 校 院 者 或 外 縣 市 高 中 ( 職 ) 以 下 者 應 備 妥 申 請 表 學 生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 須 蓋 有 當 學 期 學 校 註 冊 章 ) 其 他 證 明 文 件 戶 籍 謄 本 或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一 份 ( 但 本 會 已 有 相 關 資 料 足 以 證 明 者 除 外 ) 申 請 人 之 金 融 帳 簿 封 面 影 本, 向 戶 籍 所 在 地 區 公 所 申 請 前 項 ( 一 ) 所 稱 其 他 證 明 文 件, 係 指 附 表 一 各 項 目 所 需 檢 附 文 件 七 審 查 及 核 撥 程 序 : ( 一 ) 各 學 校 受 理 者, 由 該 校 審 查 學 生 之 原 住 民 身 分 及 應 備 文 件, 檢 具 申 請 清 冊 其 他 證 明 文 件 學 校 正 式 領 據 逕 送 本 會 辦 理 撥 款 撥 款 採 集 中 支 付 方 式 將 補 助 款 匯 入 受 理 學 校 保 管 金 專 戶, 並 另 函 學 校 轉 知 申 請 人 ( 二 ) 戶 籍 所 在 地 區 公 所 受 理 者, 由 該 區 公 所 審 查 學 生 之 原 住 民 身 分 及 應 備 文 件, 檢 具 申 請 清 冊 其 他 證 明 文 件 申 請 人 之 金 融 帳 簿 封 面 影 本, 逕 送 本 會 辦 理 撥 款, 補 助 款 將 匯 入 申 請 人 帳 戶 內, 並 函 知 申 請 人 八 本 獎 補 助 以 法 定 修 業 年 限 內 為 原 則, 重 讀 延 修 或 新 轉 入 之 原 住 民 學 生, 曾 獲 補 助 之 學 期 不 得 申 請 九 申 請 者 如 有 休 學 退 學 戶 籍 遷 出 或 喪 失 補 助 資 格 者, 須 主 動 告 知 受 理 單 位, 並 繳 還 補 助 款 十 本 會 得 不 定 期 向 受 理 單 位 查 核 補 助 作 業 辦 理 情 形, 如 有 不 實 情 事 者, 將 追 繳 補 助 款 十 一 本 申 請 須 知 所 需 經 費, 由 本 會 編 列 預 算 支 應 9

附 表 一 受 理 單 位 申 請 項 目 檢 附 資 料 備 註 本 市 各 級 學 校 學 業 獎 學 金 1. 印 領 清 冊 2. 前 一 學 期 成 績 單 高 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第 1 學 期 須 檢 附 國 三 第 2 學 期 成 績 單, 成 績 單 內 容 須 包 括 學 業 成 績 及 操 行 成 績 學 業 助 學 金 1. 印 領 清 冊 2. 學 校 正 式 領 據 1. 國 小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第 1 學 期 及 特 殊 教 育 生 成 績 免 計 2. 國 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第 1 學 期 須 列 計 國 小 六 年 級 第 2 學 期 成 績 3. 國 中 小 成 績 單 留 校 備 查 特 殊 才 能 助 學 金 1. 印 領 清 冊 2. 學 校 正 式 領 據 得 獎 證 明 文 件 包 括 競 賽 規 程 獎 狀 原 始 成 績 證 明 3. 得 獎 證 明 文 件 教 育 代 金 1. 印 領 清 冊 2. 學 雜 費 繳 費 收 據 正 本 3. 學 校 正 式 領 據 1. 高 中 一 年 級 新 生 入 學 第 1 學 期 及 特 殊 教 育 生 成 績 免 計 2. 高 中 成 績 單 留 校 備 查 本 市 十 二 學 業 獎 學 金 1. 印 領 清 冊 參 照 學 校 辦 理 區 公 所 2. 前 一 學 期 成 績 單 3. 申 請 人 金 融 帳 簿 封 面 影 本 學 業 助 學 金 1. 印 領 清 冊 參 照 學 校 辦 理 2. 前 一 學 期 成 績 單 3. 申 請 人 金 融 帳 簿 封 面 影 本 特 殊 才 能 助 學 金 1. 印 領 清 冊 參 照 學 校 辦 理 2. 得 獎 證 明 文 件 3. 申 請 人 金 融 帳 簿 封 面 影 本 教 育 代 金 1. 印 領 清 冊 2. 學 雜 費 繳 費 收 據 正 本 3. 申 請 人 金 融 帳 簿 封 面 影 本 參 照 學 校 辦 理 10

臺 北 市 政 府 原 住 民 學 生 獎 助 學 金 申 請 須 知 修 正 草 案 對 照 表 條 項 一 二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臺 北 市 政 府 原 住 民 族 事 未 修 正 務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會 ) 為 提 升 本 市 原 住 民 學 生 學 習 成 就, 並 鼓 勵 學 業 優 秀 或 具 特 殊 才 能, 依 據 原 住 民 族 基 本 法 第 二 十 八 條 之 規 定, 特 訂 定 本 申 請 須 知 獎 助 對 象 : 獎 助 對 象 : ( 一 ) 設 籍 並 實 際 居 住 ( 三 ) 設 籍 並 實 際 居 住 本 市 連 續 滿 六 個 本 市 連 續 滿 六 個 月 以 上, 就 讀 國 月 以 上, 就 讀 國 小 以 上 至 大 專 院 小 以 上 至 大 專 院 校, 具 原 住 民 身 校, 具 原 住 民 身 分 之 在 學 學 生 分 之 在 學 學 生 ( 二 ) 未 領 有 其 他 政 府 ( 四 ) 未 領 有 其 他 政 府 本 須 知 特 殊 才 能 機 關 公 營 事 業 機 關 公 營 事 業 助 學 金 之 性 質 為 單 位 之 獎 助 學 金 單 位 之 獎 助 學 金 學 生 參 加 比 賽 獲 獎 ( 勵 ) 金 或 學 雜 或 學 雜 費 相 同 性 得 名 次 所 給 予 之 費 相 同 性 質 補 助 質 補 助 者 獎 ( 勵 ) 金, 與 學 獎 助 者 業 達 一 定 標 準 發 給 獎 助 學 金 或 私 立 教 育 代 金 給 予 學 雜 費 補 助 之 性 質 不 同, 故 增 加 獎 ( 勵 ) 金 獎 助 字 樣, 俾 11

三 前 項 ( 一 ) 所 稱 大 專 院 校, 係 指 就 讀 臺 灣 地 區 經 教 育 部 承 認 之 二 專 五 專 二 技 四 技 或 大 學 之 法 定 修 業 年 限 以 內 之 學 生 ( 含 夜 間 部 ) 不 包 含 碩 士 班 博 士 班 空 中 大 學 ( 專 科 ) 推 廣 部 進 修 補 習 學 校 遠 距 教 學 學 分 班 及 在 職 進 修 班 學 生 申 請 項 目 及 審 核 標 準 : ( 一 ) 學 業 獎 學 金 : 就 讀 於 國 內 高 中 ( 職 ) 學 校 ( 不 包 括 特 殊 教 育 學 生 ) 操 行 成 績 優 良, 學 業 總 平 均 75 分 以 上 者 ( 二 ) 學 業 助 學 金 : 1 就 讀 國 民 中 ( 小 ) 學, 學 習 領 域 評 量 之 學 期 總 平 均 70 分 或 乙 等 以 上 者 2 就 讀 國 內 高 中 ( 職 ) 以 上 特 殊 教 育 學 前 項 ( 一 ) 所 稱 大 專 院 校, 係 指 就 讀 臺 灣 地 區 經 教 育 部 承 認 之 二 專 五 專 二 技 四 技 或 大 學 之 法 定 修 業 年 限 以 內 之 學 生 ( 含 夜 間 部 ) 不 包 含 碩 士 班 博 士 班 空 中 大 學 ( 專 科 ) 推 廣 部 進 修 補 習 學 校 遠 距 教 學 學 分 班 及 在 職 進 修 班 學 生 申 請 項 目 及 審 核 標 準 : ( 一 ) 學 業 獎 學 金 : 就 讀 於 國 內 高 中 ( 職 ) 學 校 ( 不 包 括 特 殊 教 育 學 生 ) 操 行 成 績 優 良, 學 業 總 平 均 75 分 以 上 者 ( 二 ) 學 業 助 學 金 : 1 就 讀 國 民 中 ( 小 ) 學, 學 習 領 域 評 量 之 學 期 總 平 均 70 分 或 乙 等 以 上 者 2 就 讀 國 內 高 中 ( 職 ) 以 上 特 殊 教 育 學 利 釐 清 及 辨 別 重 複 請 領 之 獎 勵 或 補 助 性 質 12

生, 學 業 總 平 均 75 以 上 者 ( 三 ) 特 殊 才 能 助 學 金 : 1 就 讀 於 高 中 ( 職 ) 以 下 學 校, 參 加 政 府 機 關 辦 理 之 比 賽 或 展 覽, 獲 得 團 體 組 或 個 人 組 前 三 名 或 相 當 前 三 名 之 獎 項 者 生, 操 行 成 績 優 良, 學 業 總 平 均 75 以 上 者 ( 三 ) 特 殊 才 能 助 學 金 : 1 就 讀 於 高 中 ( 職 ) 以 下 學 校, 其 操 行 成 績 優 良, 參 加 本 府 教 育 局 或 其 他 主 管 教 育 機 關 主 辦 之 比 賽 或 展 覽, 獲 得 團 體 組 或 個 人 組 前 三 名 者 一 為 鼓 勵 原 住 民 學 生 多 元 學 習 及 適 性 發 展, 且 特 殊 才 能 助 學 金 係 以 學 生 參 加 比 賽 結 果 給 予 獎 勵, 與 個 人 德 行 評 量 無 相 當 聯 結 性, 故 取 消 操 行 成 績 標 準 之 限 制 二 擴 大 獎 勵 學 生 參 加 政 府 機 關 辦 理 競 賽 三 為 因 應 各 項 競 賽 或 展 覽 成 績 未 列 名 次 或 僅 列 等 第, 造 成 績 名 次 認 定 之 困 難, 增 列 相 當 前 三 名 之 獎 項, 13

2 同 一 年 度 比 賽 成 績 最 高, 且 同 一 比 賽 項 目 獎 勵 一 次 為 限 ( 四 ) 私 立 高 中 ( 職 ) 學 校 及 私 立 大 專 院 校 學 生 教 育 代 金 : 其 操 行 成 績 優 良, 學 業 總 成 績 平 均 及 格 者 前 項 學 業 成 績 等 第 轉 換 分 數 方 式, 依 相 關 成 績 評 量 或 考 查 規 定 辦 理 前 項 所 稱 操 行 成 績 優 良, 2 同 一 年 度 比 賽 成 績 最 高, 且 同 一 比 賽 項 目 獎 勵 一 次 為 限 ( 四 ) 私 立 高 中 ( 職 ) 學 校 及 私 立 大 專 院 校 學 生 教 育 代 金 : 其 操 行 成 績 優 良, 學 業 總 成 績 平 均 及 格 者 前 項 學 業 成 績 等 第 轉 換 分 數 方 式, 依 相 關 成 績 評 量 或 考 查 規 定 辦 理 前 項 所 稱 操 行 成 績 優 良, 如 競 賽 或 展 覽 成 績 係 依 評 定 分 數 級 距 給 予 等 第, 則 按 該 競 賽 或 展 覽 類 別 參 賽 者 之 原 始 分 數 排 序 前 三 名 者 給 予 獎 勵 ; 未 列 名 次 或 僅 列 等 第 而 無 原 始 分 數 認 定 其 成 績 排 序 者, 不 予 獎 勵 14

四 係 指 操 行 成 績 達 80 分 以 上 者, 如 未 以 分 數 評 定 者, 則 申 請 前 一 學 期 成 績 須 無 警 告 小 過 大 過 等 懲 處 記 錄 每 學 期 獎 助 學 金 發 給 名 額 及 金 額 規 定 如 下 : ( 一 ) 學 業 獎 學 金 : 國 內 高 中 ( 職 )( 含 夜 間 部 ) 學 業 成 績 總 平 均 達 75 分 以 上 未 滿 85 分, 每 名 新 台 幣 1,000 元 整 ;85 分 以 上 未 滿 90 分 者, 每 名 新 臺 幣 2,000 元 整 ;90 分 以 上 者 每 名 新 臺 幣 6,000 元 整 ( 二 ) 學 業 助 學 金 : 1 國 民 中 小 學 學 生 每 名 新 臺 幣 1,500 元 整 2 國 內 高 中 ( 職 ) 以 上 特 殊 教 育 學 生, 每 名 新 臺 幣 5,000 元 整 ( 三 ) 特 殊 才 能 助 學 金 : 1 個 人 項 目 : 第 一 名 新 臺 幣 10,000 係 指 操 行 成 績 達 80 分 以 上 者, 如 未 以 分 數 評 定 者, 則 申 請 前 一 學 期 成 績 須 無 警 告 小 過 大 過 等 懲 處 記 錄 每 學 期 獎 助 學 金 發 給 名 額 及 金 額 規 定 如 下 : ( 一 ) 學 業 獎 學 金 : 國 內 高 中 ( 職 )( 含 夜 間 部 ) 學 業 成 績 總 平 均 達 75 分 以 上 未 滿 85 分, 每 名 新 台 幣 1,000 元 整 ;85 分 以 上 未 滿 90 分 者, 每 名 新 臺 幣 2,000 元 整 ;90 分 以 上 者 每 名 新 臺 幣 6,000 元 整 ( 二 ) 學 業 助 學 金 : 1 國 民 中 小 學 學 生 每 名 新 臺 幣 1,500 元 整 2 國 內 高 中 ( 職 ) 以 上 特 殊 教 育 學 生, 每 名 新 臺 幣 5,000 元 整 ( 三 ) 特 殊 才 能 助 學 金 : 1 個 人 項 目 : 第 一 名 新 臺 幣 10,000 未 修 正 15

五 元 整, 第 二 名 新 臺 幣 8,000 元 整, 第 三 名 新 臺 幣 5,000 元 整 2 團 體 項 目 : 依 個 人 項 目 標 準 核 發 金 額 二 分 之 一 ( 四 ) 私 立 高 中 ( 職 ) 學 校 及 私 立 大 專 院 校 學 生 教 育 代 金 : 1 私 立 大 專 院 校 學 生 每 名 最 高 補 助 新 臺 幣 15,000 元 整 2 私 立 高 中 ( 職 ) 學 生 每 名 最 高 補 助 新 臺 幣 8,000 元 整 前 項 私 立 教 育 代 金 補 助 項 目 包 括 學 費 雜 費 學 分 學 雜 費, 補 助 金 額 為 扣 除 教 育 主 管 機 關 教 育 補 助 費 後 須 自 行 負 擔 之 費 用, 不 得 超 過 前 項 最 高 補 助 金 額 元 整, 第 二 名 新 臺 幣 8,000 元 整, 第 三 名 新 臺 幣 5,000 元 整 2 團 體 項 目 : 依 個 人 項 目 標 準 核 發 金 額 二 分 之 一 ( 四 ) 私 立 高 中 ( 職 ) 學 校 及 私 立 大 專 院 校 學 生 教 育 代 金 : 1 私 立 大 專 院 校 學 生 每 名 最 高 補 助 新 臺 幣 15,000 元 整 2 私 立 高 中 ( 職 ) 學 生 每 名 最 高 補 助 新 臺 幣 8,000 元 整 前 項 私 立 教 育 代 金 補 助 項 目 包 括 學 費 雜 費 學 分 學 雜 費, 補 助 金 額 為 扣 除 教 育 主 管 機 關 教 育 補 助 費 後 須 自 行 負 擔 之 費 用, 不 得 超 過 前 項 最 高 補 助 金 額 申 請 期 限 : 第 1 學 期 於 每 年 10 月 15 日 前, 第 2 學 期 於 每 年 3 月 31 日 前 提 出 申 請, 特 殊 才 能 未 修 正 16

六 助 學 金 自 比 賽 成 績 公 告 日 起 算 1 年 內 於 本 會 受 理 期 限 提 出 申 請, 逾 期 概 不 受 理 受 理 機 關 及 應 備 文 件 : ( 一 ) 就 讀 本 市 高 中 ( 職 ) 以 下 者 應 備 妥 戶 籍 謄 本 或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一 份 及 其 他 證 明 文 件, 向 就 讀 學 校 申 請 ( 二 ) 就 讀 私 立 大 專 校 院 者 或 外 縣 市 高 中 ( 職 ) 以 下 者 應 備 妥 申 請 表 學 生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 須 蓋 有 當 學 期 學 校 註 冊 章 ) 其 他 證 明 文 件 戶 籍 謄 本 或 戶 口 名 簿 影 本 一 份 ( 但 本 會 已 有 相 關 資 料 足 以 證 明 者 除 外 ) 申 請 人 之 金 融 帳 簿 封 面 影 本, 向 戶 籍 所 在 地 區 公 所 申 請 前 項 ( 一 ) 所 稱 其 他 證 明 文 件, 係 指 附 表 一 各 項 目 所 需 檢 附 文 件 未 修 正 17

七 八 審 查 及 核 撥 程 序 : ( 一 ) 各 學 校 受 理 者, 由 該 校 審 查 學 生 之 原 住 民 身 分 及 應 備 文 件, 檢 具 申 請 清 冊 其 他 證 明 文 件 學 校 正 式 領 據 逕 送 本 會 辦 理 撥 款 撥 款 採 集 中 支 付 方 式 將 補 助 款 匯 入 受 理 學 校 保 管 金 專 戶, 並 另 函 學 校 轉 知 申 請 人 ( 二 ) 戶 籍 所 在 地 區 公 所 受 理 者, 由 該 區 公 所 審 查 學 生 之 原 住 民 身 分 及 應 備 文 件, 檢 具 申 請 清 冊 其 他 證 明 文 件 申 請 人 之 金 融 帳 簿 封 面 影 本, 逕 送 本 會 辦 理 撥 款, 補 助 款 將 匯 入 申 請 人 帳 戶 內, 並 函 知 申 請 人 本 獎 補 助 以 法 定 修 業 年 限 內 為 原 則, 重 讀 延 修 或 新 轉 入 之 原 住 民 學 未 修 正 未 修 正 18

九 十 十 一 生, 曾 獲 補 助 之 學 期 不 得 申 請 申 請 者 如 有 休 學 退 學 戶 籍 遷 出 或 喪 失 補 助 資 格 者, 須 主 動 告 知 受 理 單 位, 並 繳 還 補 助 款 本 會 得 不 定 期 向 受 理 單 位 查 核 補 助 作 業 辦 理 情 形, 如 有 不 實 情 事 者, 將 追 繳 補 助 款 本 申 請 須 知 所 需 經 費, 由 本 會 編 列 預 算 支 應 未 修 正 未 修 正 未 修 正 附 件 1 本 市 各 級 學 校 專 用 學 年 度 第 學 期 臺 北 市 原 住 民 學 生 獎 助 學 金 印 領 清 冊 高 中 職 學 業 獎 學 金 國 ( 中 ) 小 學 業 助 學 金 特 殊 才 能 獎 助 學 金 行 政 區 ( 必 填 ) 公 立 或 私 立 ( 必 填 ) 公 立 私 立 學 校 名 稱 ( 必 填 ) 編 號 學 生 年 身 分 證 戶 籍 地 址 學 期 操 行 特 殊 才 金 是 否 領 學 生 姓 名 級 字 號 總 平 均 成 績 能 項 目 額 取 其 他 簽 名 / 名 次 相 同 性 或 蓋 質 補 助 章 19

合 計 備 註 : 1. 日 常 生 活 表 現 及 學 期 總 平 均, 國 小 一 年 級 上 學 期 新 生 及 特 殊 教 育 班 學 生 免 計 ( 請 填 新 生 或 免 計 ) 2. 各 校 依 據 申 請 項 目, 填 列 資 料 須 完 整 及 正 確 承 辦 人 單 位 主 管 出 納 組 長 會 計 主 任 校 長 承 辦 人 電 話 : 分 機 : 為 利 連 絡, 請 務 必 留 下 電 話 ( 含 分 機 ) 民 國 年 月 日 附 件 2 本 市 私 立 高 中 職 教 育 代 金 學 年 度 第 學 期 臺 北 市 私 立 高 中 ( 職 ) 原 住 民 學 生 教 育 代 金 印 領 清 冊 學 校 所 在 行 政 區 學 校 名 稱 ( 必 填 ) 學 生 姓 名 年 級 身 分 證 字 號 父 ( 姓 名 ) 身 分 證 字 號 母 ( 姓 名 ) 身 分 證 字 號 戶 籍 地 址 學 業 總 平 均 (60 分 以 上 ) 操 行 (80 分 以 上 或 未 受 相 關 懲 處 ) 教 育 減 免 總 額 是 否 亦 領 取 其 他 教 育 補 助 費 金 額 = C( 最 高 補 助 新 臺 幣 8,000 元 ) 學 生 簽 名 或 蓋 章 20

合 計 備 註 :1. 尚 未 減 免 之 學 雜 費 總 金 額 =A= 只 含 學 費 雜 費 學 分 學 雜 費 ( 其 他 費 用 不 得 列 入 計 算 ) 2. 教 育 部 ( 局 ) 減 免 之 總 金 額 =B 3. 減 免 後 自 付 之 學 雜 費 總 金 額 =C=A B, 如 C 大 於 新 臺 幣 8,000 元 以 8,000 元 申 請, 如 C 小 於 新 臺 幣 8,000 元 則 覈 實 補 助, 如 C 為 負 數 不 得 申 請 4. 上 列 申 請 人 皆 須 檢 附 上 學 期 學 業 成 績 單 及 本 學 期 學 費 繳 費 單 含 原 始 學 雜 費 總 金 額 教 育 部 ( 局 ) 減 免 之 總 金 額 5. 操 行 及 學 期 總 平 均, 一 年 級 上 學 期 新 生 及 特 殊 教 育 班 學 生 免 計 ( 請 填 新 生 或 免 計 ) 承 辦 人 單 位 主 管 出 納 組 長 會 計 主 任 校 長 承 辦 人 電 話 : 分 機 : 為 利 連 絡, 請 務 必 留 下 電 話 ( 含 分 機 ) 民 國 年 月 日 附 件 3 區 公 所 專 用 學 年 度 第 學 期 區 公 所 交 通 費 教 育 代 金 生 活 津 貼 補 助 申 請 清 冊 編 姓 名 就 讀 學 科 年 身 分 證 請 領 交 通 費 教 育 生 活 高 中 申 請 總 號 學 校 制 系 級 字 號 帳 號 (A) 代 金 (B) 津 貼 (C) 職 獎 學 金 (D) 金 額 (A)+(B )+(C)+ (D) 1 0 2 0 3 0 4 0 初 審 未 符 合 項 目 初 審 未 通 過 原 因 21

5 0 總 計 0 0 0 0 承 辦 人 民 政 課 長 主 任 秘 書 區 長 區 公 所 專 用 臺 北 市 政 府 原 住 民 族 事 務 委 員 會 原 住 民 學 生 補 助 申 請 表 一 申 請 補 助 項 目 原 住 民 學 生 就 學 交 通 補 助 費 原 住 民 獎 助 學 金 ( 教 育 代 金 ) 原 住 民 學 生 生 活 津 貼 國 中 ( 新 臺 幣 500 元 ) 學 業 獎 學 金 國 內 外 縣 市 高 中 職 夜 間 部 四 年 制 高 中 職, 但 高 中 職 ( 新 臺 幣 3,000 不 包 括 特 殊 教 育 學 生 ( 新 臺 元 整 ) 幣 6,000 元 整 ) 本 市 大 專 院 校 ( 新 臺 幣 1,000 學 業 助 學 金 外 縣 市 高 中 職 以 大 專 院 校 ( 新 臺 幣 6,000 元 ) 上 特 殊 教 育 學 生 ( 新 臺 幣 元 整 ) 5,000 元 整 ) 外 縣 市 高 中 ( 職 ) 以 上 ( 新 臺 特 殊 才 能 助 學 金 外 縣 市 國 內 幣 1,500 元 整 ) 高 中 ( 職 ) 以 下 教 育 代 金 - 外 縣 市 私 立 高 中 ( 職 ) 教 育 代 金 - 私 立 大 專 院 校 二 申 請 人 基 本 資 料 申 請 人 姓 名 身 分 證 字 號 族 別 性 別 女 男 出 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戶 籍 / 通 訊 地 址 市 區 路 段 巷 弄 號 樓 之 街 聯 絡 電 話 ( 日 ) ( 夜 ) ( 行 動 電 話 ) 就 讀 學 校 / 年 級 / 科 系 22

三 檢 附 證 件 原 住 民 學 生 就 學 交 通 原 住 民 獎 助 學 金 ( 教 育 代 金 ) 原 住 民 學 生 生 活 津 貼 補 助 費 1. 相 關 文 件 粘 貼 表 ( 附 件 1. 相 關 文 件 粘 貼 表 ( 附 件 一 ) 一 ) 2. 獎 助 學 金 申 請 附 表 ( 附 件 2. 生 活 津 貼 申 請 附 表 ( 附 1. 相 關 文 件 粘 貼 表 ( 附 二 ) 件 三 ) 件 一 ) 3. 申 請 人 一 個 月 內 全 戶 戶 籍 謄 3. 申 請 人 一 個 月 內 全 戶 戶 2. 申 請 人 一 個 月 內 全 本 ( 但 本 府 原 民 會 已 有 相 關 籍 謄 本 ( 但 本 府 原 民 會 已 戶 戶 籍 謄 本 ( 但 本 府 資 料 足 以 證 明 者 除 外 ) 有 相 關 資 料 足 以 證 明 者 原 民 會 已 有 相 關 資 4. 學 生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 須 蓋 有 除 外 ) 料 足 以 證 明 者 除 當 學 期 學 校 註 冊 章 ) 4. 學 生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 須 外 ) 5. 申 請 人 銀 行 或 郵 局 存 摺 封 面 蓋 有 當 學 期 學 校 註 冊 3. 學 生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影 本 章 ) ( 須 蓋 有 當 學 期 學 6. 上 學 期 成 績 單 檢 附 影 本 文 5. 申 請 人 銀 行 或 郵 局 存 摺 校 註 冊 章 ) 件, 則 須 教 務 處 加 蓋 印 章 證 封 面 影 本 4. 申 請 人 銀 行 或 郵 局 明 6. 領 有 中 低 收 入 戶 卡 者, 存 摺 封 面 影 本 7. 特 殊 才 能 項 目 獲 獎 證 明 文 件 請 檢 附 中 低 收 入 戶 卡 影 8. 學 雜 費 繳 費 收 據 正 本 本 7. 其 他 文 件 申 請 已 詳 細 閱 讀 並 了 解 本 申 請 表 節, 保 證 上 述 所 填 各 項 資 料 及 所 附 文 件 均 為 真 實, 且 知 人 切 悉 提 供 不 實 資 料 及 違 反 相 關 法 令 之 後 果, 若 有 可 歸 責 於 己 之 事 由, 除 繳 回 所 領 金 額 結 並 自 負 一 切 法 律 責 任 申 請 人 簽 章 : 申 請 日 期 : 年 月 日 區 公 所 初 審 意 見 : 查 符 合 申 請 須 知 規 定, 確 實 無 訛 ( 申 請 人 姓 名 ) 申 請 臺 北 市 原 住 民 學 生 教 育 補 助 承 辦 人 : 23

附 件 一 相 關 文 件 粘 貼 處 學 生 證 正 面 粘 貼 處 學 生 證 反 面 粘 貼 處 為 能 正 確 匯 入 您 所 指 定 的 帳 戶, 下 列 欄 位 務 必 全 數 填 列 完 整 印 領 人 ( 學 生 ) 簽 章 : 或 代 領 人 簽 章 : 代 領 人 與 印 領 人 關 係 : ( 需 為 學 生 法 定 監 護 人 ) --------------------------------------------------------------------- ( 金 融 存 摺 封 面 影 本 請 浮 貼 ) 附 件 二 臺 北 市 政 府 原 住 民 族 事 務 委 員 會 原 住 民 獎 助 學 金 申 請 附 表 一 獎 助 學 金 學 業 總 平 均 : 操 行 成 績 : 申 請 補 助 金 額 : 學 期 成 績 及 申 請 人 填 寫 特 殊 才 能 須 達 80 分 以 上 教 育 代 金 學 業 總 平 均 : 操 行 成 績 : 須 達 60 分 以 上 須 達 80 分 以 上 申 請 補 助 金 額 : 補 24

助 金 額 區 公 所 填 寫 教 育 代 金 計 算 公 式 : 尚 未 減 免 之 學 雜 費 總 金 額 =A 只 含 學 費 雜 費 學 分 學 雜 費, 其 他 費 用 不 得 列 入 計 算 教 育 部 局 減 免 之 總 金 額 =B 減 免 後 自 付 之 學 雜 費 總 金 額 =C=A B 附 件 三 臺 北 市 政 府 原 住 民 族 事 務 委 員 會 原 住 民 學 生 生 活 津 貼 申 請 附 表 全 戶 人 口 戶 籍 基 本 資 料 ( 含 申 請 人 ) 稱 謂 姓 名 身 分 證 字 號 出 生 年 月 日 職 業 薪 資 年 收 入 申 請 人 注 意 事 項 :( 請 申 請 人 務 必 閲 覽 以 下 事 項 ) 一 本 須 知 應 計 算 家 庭 人 口 範 圍 含 :( 一 ) 配 偶 ( 二 ) 一 親 等 之 直 系 血 親 25

( 三 ) 同 一 戶 籍 或 共 同 生 活 之 直 系 血 親 或 兄 弟 姊 妹 ( 四 ) 前 三 款 以 外, 認 列 綜 合 所 得 稅 扶 養 親 屬 免 稅 額 之 納 稅 義 務 人 二 申 請 人 有 義 務 提 供 本 項 補 助 審 核 所 需 相 關 資 料, 以 提 供 正 確 審 核 三 應 計 算 全 家 人 口 各 類 所 得 資 料, 依 財 政 部 臺 北 市 國 稅 局 及 稅 捐 處 提 供 最 近 年 度 所 得 資 料 並 據 以 審 核 四 全 家 人 口 家 庭 總 收 入 平 均, 每 人 每 月 未 達 消 費 支 出 百 分 之 八 十 者 ( 以 最 新 年 度 資 料 為 主,102 年 度 為 新 臺 幣 20,256 元 整 ) 學 年 度 第 學 期 臺 北 市 各 級 公 私 立 國 民 中 ( 小 ) 學 高 中 ( 職 ) 特 殊 學 校 原 住 民 學 生 助 ( 獎 ) 學 金 ( 教 育 代 金 ) 領 據 粘 貼 用 單 銀 行 總 分 支 機 構 代 號 ( 須 為 完 整 之 總 行 代 號 分 行 代 號 ) 銀 行 名 稱 ( 須 為 完 整 之 銀 行 名 稱 分 行 名 稱 ) 帳 號 ( 須 為 完 整 之 帳 號 長 度 ) 戶 名 ( 以 至 銀 行 開 戶 之 戶 名 為 主, 戶 名 須 為 完 整 之 戶 名, 否 則 將 無 法 撥 款 ) 總 行 代 號 分 行 代 號 (3 位 數 ) (4 位 數 ) 銀 行 分 行 匯 款 金 額 ( 請 小 寫 ) 元 備 註 :1. 上 列 項 目 敬 請 貴 校 務 必 全 數 填 列 完 整, 如 填 列 不 完 整 將 退 件 2. 匯 款 金 額 = 學 業 助 ( 獎 ) 學 金 + 特 殊 才 能 助 學 金 或 教 育 代 金 -------------------------------- 領 據 粘 貼 處 --------------------------- 1. 領 據 繳 款 機 關 繳 款 人 : 臺 北 市 政 府 原 住 民 族 事 務 委 員 會 2. 領 據 公 文 字 號 : 填 具 本 會 發 函 之 公 文 文 號 ( 北 市 原 教 文 字 第... 號 ) 26

3. 領 據 款 名 : 學 年 度 第 學 期 原 住 民 學 生 獎 助 學 金 ( 教 育 代 金 ) 4. 領 據 金 額 : 中 文 大 寫 5. 蓋 章 : 經 機 關 首 長 等 相 關 人 員 蓋 職 章 政 令 臺 北 市 政 府 衛 生 局 公 告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7 日 發 文 字 號 : 北 市 衛 疾 字 第 10235066500 號 主 旨 : 公 告 臺 北 市 營 業 衛 生 場 所 之 有 效 消 毒 方 法 衛 生 標 示 從 業 人 員 健 康 檢 查 項 目 浴 室 業 ( 含 溫 泉 浴 池 ) 與 游 泳 業 之 水 質 微 生 物 指 標 及 送 檢 單 位 浴 室 業 與 游 泳 業 之 水 質 酸 鹼 值 及 餘 氯 量 依 據 : 臺 北 市 營 業 衛 生 管 理 自 治 條 例 第 5 條 第 6 條 第 9 款 第 8 條 第 2 項 第 15 條 第 1 項 第 2 款 與 第 16 條 第 1 項 第 2 款 第 15 條 第 1 項 第 4 款 規 定 公 告 事 項 : 一 營 業 場 所 之 有 效 消 毒 方 法 ( 如 附 件 ) 二 營 業 場 所 衛 生 標 示 : ( 一 ) 旅 館 業 衛 生 標 示 至 少 應 涵 蓋 下 列 內 容 : 1 請 勿 大 聲 喧 嘩 2 不 得 攜 帶 寵 物 入 內 或 寵 物 應 予 以 適 當 管 制 或 寄 放 於 設 置 之 特 定 場 所 如 : 寵 物 寄 放 區 ( 依 營 業 場 所 設 施 狀 況 擇 其 一 ) 3 患 有 傳 染 性 疾 病 者, 請 先 行 告 知 服 務 人 員 4 住 宿 休 憩 中 若 有 任 何 不 適, 請 立 即 通 知 服 務 人 員 27

5 本 場 所 若 有 任 何 待 改 進 事 項, 歡 迎 立 即 向 服 務 人 員 反 映 ( 並 標 示 服 務 人 員 姓 名 及 聯 絡 方 式 ) ( 二 ) 美 容 美 髮 業 衛 生 標 示 至 少 應 涵 蓋 下 列 內 容 : 1 請 勿 大 聲 喧 嘩 2 不 得 攜 帶 寵 物 入 內 或 寵 物 應 予 以 適 當 管 制 或 寄 放 於 設 置 之 特 定 場 所 如 : 寵 物 寄 放 區 ( 依 營 業 場 所 設 施 狀 況 擇 其 一 ) 3 攜 帶 六 歲 以 下 兒 童, 請 多 注 意 其 安 全 4 患 有 傳 染 性 疾 病 者, 請 先 行 告 知 服 務 人 員 5 本 場 所 若 有 任 何 待 改 進 事 項, 歡 迎 立 即 向 服 務 人 員 反 映 ( 並 標 示 服 務 人 員 姓 名 及 聯 絡 方 式 ) ( 三 ) 浴 室 ( 三 溫 暖 ) 業 衛 生 標 示 至 少 應 涵 蓋 下 列 內 容 : 1 患 有 傳 染 性 疾 病 者 禁 止 入 浴 2 患 有 傳 染 性 眼 疾 或 皮 膚 病 者 禁 止 入 浴 3 飲 酒 過 量 顯 有 醉 態 者 禁 止 入 浴 4 不 得 攜 帶 寵 物 入 池 5 入 浴 前 請 澈 底 淋 浴 沖 洗 及 卸 妝 6 現 場 標 示 水 溫 酸 鹼 值 7 泡 浴 中 若 有 任 何 不 適, 請 立 即 離 池 並 通 知 服 務 人 員 8 本 場 所 若 有 任 何 待 改 進 事 項, 歡 迎 立 即 向 服 務 人 員 反 映 ( 並 標 示 服 務 人 員 姓 名 及 聯 絡 方 式 ) ( 四 ) 浴 室 ( 溫 泉 ) 業 衛 生 標 示 至 少 應 涵 蓋 下 列 內 容 : 1 患 有 傳 染 性 疾 病 者 禁 止 入 浴 2 飲 酒 過 量 顯 有 醉 態 者 禁 止 入 浴 3 不 得 攜 帶 寵 物 入 池 4 患 有 高 血 壓 心 臟 病 糖 尿 病 等 慢 性 疾 病 者, 不 宜 入 浴 5 惡 性 腫 瘤 及 多 發 性 硬 化 症 病 患 不 宜 入 浴 28

6 血 友 病 患 及 皮 膚 敏 感 度 差 感 覺 障 礙 病 患 不 適 合 入 浴 7 飽 餐 及 空 腹 不 宜 入 浴 8 入 浴 前 請 澈 底 淋 浴 及 卸 妝 9 泡 浴 時 間 每 次 以 不 超 過 十 至 十 五 分 鐘 為 原 則 10 年 長 及 年 幼 者 請 由 親 人 陪 伴 入 浴 11 現 場 標 示 水 溫 酸 鹼 值 及 緊 急 狀 況 之 處 理 方 式 12 泡 浴 中 若 有 任 何 不 適, 請 立 即 離 池 並 通 知 服 務 人 員 13 本 場 所 若 有 任 何 待 改 進 事 項, 歡 迎 立 即 向 服 務 人 員 反 映 ( 並 標 示 服 務 人 員 姓 名 及 聯 絡 方 式 ) ( 五 ) 娛 樂 業 衛 生 標 示 至 少 應 涵 蓋 下 列 內 容 : 1 不 得 攜 帶 寵 物 入 內 或 寵 物 應 予 以 適 當 管 制 或 寄 放 於 設 置 之 特 定 場 所 如 : 寵 物 寄 放 區 ( 依 營 業 場 所 設 施 狀 況 擇 其 一 ) 2 飲 酒 過 量 顯 有 醉 態 者 請 勿 入 內 3 請 勿 隨 地 拋 棄 垃 圾 4 請 勿 大 聲 喧 嘩 5 攜 帶 六 歲 以 下 兒 童, 請 多 注 意 其 安 全 6 本 場 所 若 有 任 何 待 改 進 事 項, 歡 迎 立 即 向 服 務 人 員 反 映 ( 並 標 示 服 務 人 員 姓 名 及 聯 絡 方 式 ) ( 六 ) 游 泳 業 衛 生 標 示 至 少 應 涵 蓋 下 列 內 容 : 1 患 有 傳 染 性 疾 病 者 禁 止 入 池 2 患 有 傳 染 性 眼 疾 或 皮 膚 病 者 禁 止 入 池 3 飲 酒 過 量 顯 有 醉 態 者 禁 止 入 池 4 不 得 攜 帶 寵 物 入 池 5 請 勿 在 游 泳 池 內 外 四 周 飲 食 或 吸 菸 6 入 池 前 請 澈 底 淋 浴 沖 洗 卸 妝 並 穿 著 潔 淨 泳 衣 帽 褲 7 現 場 標 示 水 溫 酸 鹼 值 餘 氯 量 29

8 游 泳 中 若 有 任 何 不 適, 請 立 即 離 池 並 通 知 救 生 員 或 服 務 人 員 9 本 場 所 若 有 任 何 待 改 進 事 項, 歡 迎 立 即 向 服 務 人 員 反 映 ( 並 標 示 服 務 人 員 姓 名 及 聯 絡 方 式 ) ( 七 ) 電 影 片 映 演 業 衛 生 標 示 至 少 應 涵 蓋 下 列 內 容 : 1 不 得 攜 帶 寵 物 入 內 或 寵 物 應 予 以 適 當 管 制 或 寄 放 於 設 置 之 特 定 場 所 如 : 寵 物 寄 放 區 ( 依 營 業 場 所 設 施 狀 況 擇 其 一 ) 2 飲 酒 過 量 顯 有 醉 態 者 請 勿 入 內 3 請 勿 隨 地 拋 棄 垃 圾 4 觀 賞 電 影 時, 請 勿 大 聲 喧 嘩 或 擱 足 於 前 排 座 椅 上 5 攜 帶 六 歲 以 下 兒 童, 請 多 注 意 其 安 全 6 本 場 所 若 有 任 何 待 改 進 事 項, 歡 迎 立 即 向 服 務 人 員 反 映 ( 並 標 示 服 務 人 員 姓 名 及 聯 絡 方 式 ) 三 營 業 場 所 從 業 人 員 健 康 檢 查 項 目 為 : 胸 部 X 光 肺 結 核 檢 查 傳 染 性 眼 疾 檢 查 傳 染 性 皮 膚 病 檢 查 四 浴 室 業 ( 含 溫 泉 浴 池 ) 與 游 泳 業 之 水 質 微 生 物 指 標 及 送 檢 單 位 : ( 一 ) 臺 北 市 浴 池 ( 含 溫 泉 浴 池 ) 游 泳 池 水 質 應 符 合 下 列 基 準 : 1 大 腸 桿 菌 (Escherichia coli): 每 100 公 撮 (ml) 池 水 之 含 量, 應 低 於 1 CFU( 或 1.1 MPN) 2 總 菌 落 數 (Total Bacterial Count): 池 水 在 35±1 環 境 下 培 養 48±3 小 時 後, 其 每 1 公 撮 (ml) 含 量, 應 低 於 500 CFU ( 二 ) 本 局 認 可 浴 室 業 及 游 泳 業 之 水 質 檢 驗 實 驗 室, 為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認 可 之 環 境 檢 驗 測 定 機 構 或 全 國 認 證 基 金 會 (TAF) 認 證, 具 有 大 腸 桿 菌 與 總 菌 落 數 檢 驗 項 目 能 力 試 驗 合 格, 且 在 有 效 認 證 期 限 內 之 實 驗 室 五 臺 北 市 浴 池 ( 除 溫 泉 外 ) 游 泳 池 採 用 加 氯 方 法 消 毒 者, 其 水 質 之 氫 離 子 指 數 (ph 值 ) 應 保 持 6.5 至 8 之 間, 自 由 有 效 餘 氯 應 保 持 百 萬 分 30

之 0.3 至 0.7 間 ; 非 採 用 加 氯 方 法 消 毒 者, 應 先 報 經 衛 生 局 核 准 局 長 林 竒 宏 營 業 場 所 之 有 效 消 毒 方 法 ( 附 件 ) 項 目 類 別 方 法 適 用 對 象 附 註 物 理 消 毒 法 化 學 消 毒 法 煮 沸 消 毒 法 蒸 氣 消 毒 法 毛 巾 浴 巾 布 巾 圍 巾 溫 度 攝 氏 一 百 度 之 沸 水, 煮 衣 著 類 抹 布 床 單 沸 時 間 五 分 鐘 以 上 被 單 枕 套 金 屬 玻 璃 陶 瓷 製 品 等 毛 巾 浴 巾 布 巾 圍 巾 溫 度 攝 氏 一 百 度, 容 器 中 心 衣 著 類 抹 布 床 單 點 蒸 氣 溫 度 攝 氏 八 十 度 以 上, 被 單 枕 套 金 屬 玻 璃 加 熱 時 間 十 分 鐘 以 上 陶 瓷 製 品 等 放 於 十 瓦 波 長 二 百 四 十 至 二 百 八 十 nm( 毫 微 米 ) 之 紫 刀 類 平 板 器 具 類 理 可 做 為 各 類 物 品 紫 外 線 消 毒 法 外 線 燈 之 消 毒 箱 內 照 明 強 度 髮 器 具 消 毒 後 之 儲 藏 櫃 每 平 方 公 分 八 十 五 微 瓦 特 有 效 光 量 時 間 二 十 分 鐘 以 上 氯 液 消 毒 法 陽 性 肥 皂 液 消 毒 法 玻 璃 塑 膠 陶 瓷 等 之 餘 氯 量 百 萬 分 之 二 百 以 上, 容 器, 塑 膠 製 之 理 髮 器 具 不 可 使 用 在 金 屬 浸 入 溶 液 中 時 間 不 得 少 於 二 游 泳 池 浴 池 水 塔 製 品 上 分 鐘 貯 水 池 及 盥 洗 設 備 消 毒 百 分 之 零 點 一 陽 性 肥 皂 苯 基 應 洗 淨 一 般 肥 皂 手 皮 膚 之 消 毒 氯 卡 胺 水 溶 液 成 分 百 分 之 零 點 五 陽 性 肥 皂 苯 基 可 加 零 點 五 亞 硝 理 髮 美 髮 美 容 器 具 各 氯 卡 胺 水 溶 液 時 間 在 二 十 分 酸 鈉 防 止 金 屬 之 種 布 類 用 器 鐘 以 上 生 銹 浸 在 百 分 之 七 十 五 至 百 分 之 理 髮 美 髮 美 容 器 具 手 藥 用 酒 精 容 器 應 蓋 緊 以 免 八 十 之 酒 精 溶 液 中, 時 間 十 皮 膚 以 同 濃 度 酒 精 棉 球 消 毒 法 濃 度 改 變 分 鐘 以 上 擦 拭 來 蘇 水 ( 複 方 理 髮 美 髮 美 容 器 具 座 椅 來 蘇 水 ( 含 甲 苯 酚 百 分 之 三 ) 金 屬 類 在 此 溶 液 煤 餾 油 酚 液 ) 盥 洗 設 備 地 板 牆 壁 時 間 十 分 鐘 以 上 中 不 易 生 銹 消 毒 法 廁 所 消 毒 31

臺 北 市 政 府 環 境 保 護 局 公 告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6 日 發 文 字 號 : 北 市 環 一 字 第 10235620200 號 主 旨 : 公 告 委 託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產 業 服 務 基 金 會 辦 理 102 年 度 臺 北 市 溫 室 氣 體 減 量 國 際 參 與 及 節 能 減 碳 教 育 宣 導 計 畫, 自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6 日 起 實 施 依 據 : 空 氣 污 染 防 制 法 第 4 條 及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16 條 公 告 事 項 : 一 本 局 辦 理 102 年 度 臺 北 市 溫 室 氣 體 國 際 參 與 及 節 能 減 碳 教 育 宣 導 計 畫, 包 括 ( 一 ) 積 極 參 與 國 際 交 流 活 動, 完 成 保 護 宣 言 政 策 規 劃 ;( 二 ) 更 新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資 料, 定 期 檢 視 節 能 減 碳 成 果 ;( 三 ) 補 助 社 區 省 電 照 明 設 備, 推 廣 節 能 減 碳 全 民 行 動 ;( 四 ) 協 助 推 動 本 府 各 機 關 學 校 節 約 能 源 措 施 及 四 省 專 案 計 畫 ;( 五 ) 其 它 行 政 配 合 事 項 自 102 年 7 月 26 日 起 至 103 年 7 月 25 日 止 委 託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產 業 服 務 基 金 會 辦 理 二 對 本 公 告 如 有 疑 問, 請 電 洽 本 局 第 一 科 ( 地 址 : 臺 北 市 信 義 區 市 府 路 1 號 東 北 區 7 樓 ), 電 話 :(02)2728-7244 局 長 吳 盛 忠 102 年 臺 北 市 溫 室 氣 體 減 量 國 際 參 與 及 節 能 減 碳 教 育 宣 導 計 畫 壹 計 畫 緣 起 京 都 議 定 書 生 效 後, 全 球 已 邁 入 二 氧 化 碳 管 制 的 新 紀 元, 為 與 國 際 接 軌, 本 市 於 94 年 在 舊 金 山 簽 署 綠 色 都 市 宣 言 及 舊 金 山 城 市 環 境 協 32

定, 並 於 96 年 加 入 地 方 環 境 行 動 國 際 委 員 會 (ICLEI),98 年 簽 署 氣 候 保 護 宣 言, 朝 向 建 設 模 範 生 態 城 市 的 目 標 邁 進 推 動 低 碳 節 能 城 市 係 本 府 既 定 的 重 要 施 政 方 向, 已 訂 定 臺 北 市 推 動 節 能 減 碳 方 案, 確 立 各 局 處 權 責 分 工, 依 權 責 分 工 本 局 係 綜 理 本 府 推 動 溫 室 氣 體 減 量 事 務 參 與 國 際 交 流 合 作 市 民 教 育 宣 導 及 各 機 關 學 校 用 電 用 油 輔 導 管 理, 特 依 權 責 研 擬 本 計 畫, 計 畫 定 位 為 本 市 推 動 溫 室 氣 體 減 量 及 各 機 關 學 校 節 約 能 源 措 施 上 位 計 畫, 內 容 包 括 達 成 98 年 簽 署 宣 言 本 府 應 推 動 政 策 規 劃 ICLEI 國 際 交 流 行 政 作 業 排 放 基 線 更 新 推 動 四 省 專 案 及 全 民 行 動 推 廣 等 貳 計 畫 目 標 一 積 極 參 與 國 際 交 流 活 動, 完 成 保 護 宣 言 政 策 規 劃 二 更 新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資 料, 建 立 碳 排 放 盤 查 示 範 案 例 三 補 助 社 區 省 電 照 明 設 備, 推 廣 節 能 減 碳 全 民 行 動 四 推 動 本 府 各 機 關 學 校 節 約 能 源 措 施 及 四 省 專 案 計 畫 參 工 作 方 法 與 步 驟 一 積 極 參 與 國 際 交 流 活 動, 完 成 保 護 宣 言 政 策 規 劃 ( 一 ) 協 助 參 與 國 際 交 流 活 動, 建 立 聯 繫 合 作 管 道 1. 派 員 共 同 參 與 聯 合 國 氣 候 變 化 綱 要 公 約 締 約 國 會 議 ( 至 少 指 派 一 名 具 外 語 溝 通 能 力 人 員 ) 及 各 項 行 政 配 合 與 參 訪 規 劃 2. 擔 任 臺 北 市 加 入 ICLEI( 地 方 環 境 行 動 國 際 委 員 會 ) 後 之 聯 絡 窗 口, 協 助 本 市 參 與 國 際 交 流 活 動, 定 期 發 表 本 市 節 能 減 碳 成 果, 增 加 國 際 能 見 度, 並 協 助 本 市 辦 理 ICLEI 臺 北 辦 事 處 設 置 事 宜 3. 蒐 集 聯 合 國 氣 候 變 化 綱 要 公 約 最 新 發 展, 包 括 因 應 對 策 衝 擊 效 果 及 調 適 策 略 等 ( 二 ) 針 對 本 府 98 年 簽 署 氣 候 保 護 宣 言 提 出 配 套 政 策 研 擬 建 議 二 更 新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資 料, 定 期 檢 視 節 能 減 碳 成 果 33

( 一 ) 更 新 臺 北 市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資 料 庫 1. 探 討 國 內 外 溫 室 氣 體 推 估 方 法 及 模 式, 以 臺 北 市 2010 年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資 料 庫 為 基 礎, 依 據 環 保 署 縣 市 層 級 溫 室 氣 體 盤 查 計 算 指 引 之 規 範 更 新 本 市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量 2. 協 助 本 市 參 與 相 關 國 際 碳 揭 露 專 案 計 畫, 包 括 國 際 城 市 碳 揭 露 專 案 計 畫 (Carbon Disclosure Project Cities Programme) 及 carbonn Cities Climate Registry (cccr) 城 市 氣 候 登 錄 等, 配 合 進 行 相 關 登 錄 及 數 據 更 新 事 宜 ( 二 ) 定 期 檢 視 本 市 節 能 減 碳 成 果, 積 極 推 動 節 能 減 碳 工 作 1. 彙 整 臺 北 市 推 動 節 能 減 碳 方 案 執 行 成 果, 檢 討 執 行 成 果 推 動 策 略 核 配 之 減 量 目 標, 並 定 期 發 佈 執 行 成 果 2. 協 助 因 應 環 保 署 各 項 考 核 與 宣 導 工 作, 包 括 各 局 處 減 量 成 效 追 蹤 成 果 資 料 蒐 集, 報 告 提 送 等 工 作 3. 依 環 保 署 102 年 度 直 轄 市 及 縣 ( 市 ) 環 保 機 關 推 動 低 碳 生 活 執 行 績 效 評 比 相 關 規 定, 協 助 本 市 辦 理 102 年 103 年 各 項 績 效 考 評 作 業 4. 協 助 臺 北 市 執 行 地 方 政 府 具 體 落 實 無 悔 措 施 專 案, 並 定 期 提 報 登 錄 成 果 ( 三 ) 建 立 碳 排 放 盤 查 示 範 案 例 1. 輔 導 碳 足 跡 盤 查 案 例 至 少 1 案, 並 完 成 查 證 工 作, 相 關 規 劃 應 提 送 機 關 核 備 後 實 施 2. 蒐 集 彙 整 國 內 外 辦 理 大 型 活 動 之 節 能 減 碳 相 關 措 施, 並 提 出 本 市 舉 辦 世 界 級 大 型 活 動 可 導 入 之 具 體 建 議 及 碳 中 和 規 劃 3. 擬 定 本 市 既 有 建 築 新 建 築 之 能 源 管 理 制 度, 既 有 建 築 包 含 對 象 建 立 耗 能 等 級 研 擬 指 標 參 數 等 ; 新 建 築 包 含 研 擬 碳 排 放 抵 償 機 制 (offset) 等 34

4. 輔 導 臺 北 市 企 業 民 間 團 體 參 與 環 保 署 節 能 減 碳 行 動 標 章 推 廣 專 案 至 少 8 家, 其 中 至 少 3 家 取 得 行 動 標 章 三 補 助 社 區 省 電 照 明 設 備, 推 廣 節 能 減 碳 全 民 行 動 ( 一 ) 補 助 社 區 省 電 照 明 設 備 辦 理 社 區 省 電 照 明 設 備 補 助 試 辦 計 畫, 研 訂 補 助 辦 法, 每 社 區 補 助 2 萬 元 整, 補 助 社 區 家 數 至 少 為 100 家 次 ( 補 助 費 用 200 萬 元 由 環 保 局 另 行 編 列 預 算 支 應 ) ( 二 ) 節 能 減 碳 資 訊 多 元 化 傳 媒 宣 導, 推 廣 節 能 減 碳 全 民 行 動 1. 以 節 能 減 碳 為 主 題 辦 理 創 意 競 賽 大 型 活 動 2 場 次, 地 點 依 機 關 指 定, 執 行 企 劃 書 經 費 明 細 表 應 先 送 機 關 核 備 後 實 施 ( 不 包 括 獎 金 之 發 放 ) 2. 每 月 發 行 臺 北 市 節 能 減 碳 電 子 報 3. 配 合 本 局 辦 理 低 碳 節 能 溫 室 氣 體 減 量 展 示 宣 導 攤 位 設 置 至 少 8 場 次 4. 更 新 建 置 本 計 畫 宣 導 網 頁, 製 作 節 能 減 碳 宣 導 品 3,000 份 5. 辦 理 節 能 減 碳 行 動 標 章 宣 導 或 低 碳 生 活 推 廣 活 動 至 少 5 場 次, 每 場 次 人 數 須 達 100 人 以 上 ( 三 ) 成 立 社 區 節 能 輔 導 團, 補 助 社 區 節 能 改 造 工 作 1. 成 立 社 區 節 能 輔 導 團, 團 員 需 有 節 能 減 碳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包 含 電 力 空 調 照 明 水 資 源 再 生 能 源 綠 建 築 等 各 方 面 專 才, 進 行 社 區 節 能 診 斷 相 關 工 作 2. 辦 理 100 處 住 宅 社 區 公 寓 大 樓 或 其 他 指 定 場 所 現 場 節 能 輔 導 診 斷, 進 行 低 碳 診 斷 服 務 並 撰 寫 報 告 書, 提 出 具 體 減 碳 方 案 改 善 對 策 成 本 效 益 及 減 碳 效 益 等 3. 辦 理 臺 北 市 社 區 節 能 診 斷 師 培 訓 至 少 5 場 次, 培 訓 總 數 應 達 300 人 以 上, 培 訓 內 容 應 至 少 包 含 社 區 節 能 方 法 機 電 簡 易 原 理 空 35

調 技 術 節 能 專 業 技 術 及 實 作 項 目 等 四 協 助 推 動 本 府 各 機 關 學 校 節 約 能 源 措 施 及 四 省 專 案 計 畫 ( 一 ) 協 助 提 出 本 府 各 機 關 學 校 每 月 用 電 量 統 計 資 料 檢 核 耗 能 分 析 與 對 策 之 研 究 1. 協 助 檢 核 各 機 關 學 校 於 每 月 至 臺 北 市 政 府 節 能 填 報 系 統 網 站 之 填 報 資 料 內 容 及 提 供 該 系 統 網 頁 之 增 修 意 見 2. 依 各 單 位 之 用 電 統 計 資 料, 評 估 耗 能 設 施 汰 換 策 略 研 究 3. 於 每 月 月 底 前, 提 出 上 個 月 份 ( 電 費 收 據 月 份 ) 用 電 量 之 分 類 統 計 分 析 及 研 究 改 善 對 策 之 書 面 報 告 ( 二 ) 輔 導 推 動 用 電 減 量 1. 針 對 重 點 能 源 大 用 戶 耗 能 指 標 偏 高 之 機 關 學 校, 提 供 診 斷 與 節 能 技 術 服 務 諮 詢 2. 輔 導 各 機 關 學 校 進 行 現 場 檢 核 與 節 能 技 術 輔 導 作 業, 改 善 用 電 效 率 及 降 低 能 源 耗 損, 輔 導 數 量 至 少 25 處 ( 三 ) 辦 理 空 調 設 備 效 率 檢 測 及 節 能 輔 導 耗 能 分 析 與 對 策 建 議 1. 自 臺 北 市 政 府 節 能 填 報 系 統 網 站 中 篩 選 高 耗 能 冰 水 主 機 至 少 10 處 進 行 量 測 作 業, 量 測 期 間 以 6-10 月 為 主 2. 前 揭 量 測 記 錄 週 期 為 15 分 鐘 記 錄 期 間 至 少 24 小 時, 另 冰 水 泵 冷 卻 水 泵 冷 卻 水 塔 等 空 調 附 屬 設 備 則 作 靜 態 運 轉 效 率 測 試 統 計 分 析 冰 水 主 機 不 同 負 載 能 源 運 轉 效 率 ( COP 值 ) 冰 水 主 機 運 轉 操 作 模 式 空 調 附 屬 設 備 運 轉 效 率 分 析, 並 提 供 空 調 系 統 改 善 措 施 與 建 議 報 告 書 ( 四 ) 更 新 及 維 護 能 源 設 備 節 電 措 施 及 空 調 設 備 管 理 手 冊 網 頁 版 參 考 最 新 法 規 及 技 術 資 訊, 更 新 及 維 護 能 源 設 備 節 電 措 施 及 空 調 設 備 管 理 手 冊 網 頁 版 資 料, 提 供 同 仁 辦 理 日 常 節 約 能 源 管 理 工 作 之 需 要, 擴 大 宣 導 成 效 36

( 五 ) 依 據 經 濟 部 能 源 局 四 省 專 案 計 畫, 辦 理 本 府 推 動 四 省 專 案 相 關 業 務 1. 配 合 中 央 規 定 各 項 數 據 填 報 日 期, 協 助 確 認 本 府 各 機 關 學 校 填 報 情 形 2. 協 助 彙 整 及 分 析 本 府 各 機 關 學 校 用 電 及 用 油 統 計 情 形, 提 供 相 關 會 議 及 考 評 資 料 ( 六 ) 其 它 行 政 配 合 事 項 1. 辦 理 臺 北 市 政 府 節 約 能 源 推 動 委 員 會, 擬 訂 年 度 節 能 策 略 及 未 來 節 能 方 向 2. 辦 理 本 府 各 一 級 機 關 ( 含 所 屬 機 關 學 校 ) 及 區 公 所 節 約 能 源 執 行 成 效 考 評 作 業 及 年 度 節 能 績 優 單 位 及 績 優 人 員 表 揚 作 業 3. 辦 理 年 度 節 能 訓 練 計 畫, 制 定 課 程 大 綱 及 講 義 內 容, 協 調 本 府 公 訓 處 辦 理 節 能 訓 練 計 畫 五 派 駐 具 英 語 專 長 駐 局 人 員 1 名 ( 需 熟 稔 電 腦 相 關 作 業 軟 體 操 作 ), 協 助 辦 理 溫 室 氣 體 減 量 相 關 業 務, 並 提 供 相 關 電 腦 軟 硬 體 及 辦 公 所 需 設 備 肆 執 行 期 程 : 自 決 標 次 日 起 開 始 執 行, 並 於 12 個 月 內 完 成 本 計 畫 伍 計 畫 效 益 一 積 極 參 與 國 際 交 流 活 動, 建 立 聯 繫 合 作 管 道, 針 對 氣 候 保 護 宣 言 進 行 政 策 規 劃 二 持 續 更 新 本 市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量, 掌 握 本 市 溫 室 氣 體 排 放 基 線, 據 以 執 行 各 項 節 能 減 碳 工 作 三 彙 整 臺 北 市 各 局 處 溫 室 氣 體 減 量 執 行 方 案 成 果, 召 開 跨 局 處 會 議 檢 討 執 行 成 果 推 動 策 略 及 核 配 之 減 量 目 標 四 辦 理 各 項 節 能 減 碳 宣 傳 推 廣 活 動, 推 動 市 民 節 能 減 碳 行 動 37

五 推 動 本 府 各 機 關 學 校 節 約 能 源 措 施 及 四 省 專 案 計 畫, 達 成 各 項 減 量 目 標 臺 北 市 政 府 環 境 保 護 局 公 告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8 日 發 文 字 號 : 北 市 環 一 字 第 10235743200 號 主 旨 : 公 告 委 託 台 灣 檢 驗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辦 理 102 年 度 非 游 離 輻 射 陳 情 案 件 量 測, 自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8 日 起 實 施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16 條 公 告 事 項 : 一 本 局 辦 理 102 年 度 非 游 離 輻 射 陳 情 案 件 量 測, 包 括 ( 一 ) 調 頻 調 幅 廣 播 電 臺 無 線 電 視 臺 行 動 電 話 基 地 臺 陳 情 案 件 之 量 測 ;( 二 ) 架 空 高 壓 線 路 變 電 所 落 地 型 變 壓 器 陳 情 案 件 之 量 測 等, 自 102 年 3 月 8 日 起 至 102 年 12 月 10 日 止 委 託 台 灣 檢 驗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辦 理 二 對 本 公 告 如 有 疑 問, 請 電 洽 本 局 第 一 科 ( 地 址 : 臺 北 市 信 義 區 市 府 路 1 號 7 樓 東 北 區, 電 話 :02-27208889 轉 7245) 局 長 吳 盛 忠 臺 北 市 政 府 環 境 保 護 局 公 告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9 日 發 文 字 號 : 北 市 環 二 字 第 10235728500 號 主 旨 : 公 告 本 市 台 灣 中 油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所 屬 內 湖 加 油 站 所 在 土 地 ( 臺 北 38

市 內 湖 區 文 德 段 四 小 段 0295-0000 至 0295-0011 計 12 筆 地 號 ) 為 地 下 水 污 染 控 制 場 址, 並 劃 定 為 地 下 水 污 染 管 制 區 ( 如 附 件 ) 依 據 :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整 治 法 第 12 條 第 2 項 第 3 項 暨 第 16 條 同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10 條 規 定 及 102 年 度 臺 北 市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調 查 及 查 證 工 作 計 畫 調 查 結 果 辦 理 公 告 事 項 : 一 污 染 行 為 人 姓 名 或 名 稱 : 台 灣 中 油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二 場 址 名 稱 : 內 湖 加 油 站 三 場 址 地 址 : 臺 北 市 內 湖 區 民 權 東 路 6 段 50 號 四 場 址 地 號 : 臺 北 市 內 湖 區 文 德 段 四 小 段 0295 0000 至 0295 0011 地 號 五 場 址 面 積 : 面 積 共 11,753 平 方 公 尺 六 場 址 座 標 : 入 口 處 座 標 為 308851.978E,2773473.797N(TWD97) 七 場 址 現 況 概 述 : 目 前 為 台 灣 中 油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所 屬 內 湖 加 油 站 營 運 中 八 場 址 列 管 狀 態 : 地 下 水 污 染 控 制 場 址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管 制 區 九 污 染 物 及 污 染 情 形 : ( 一 ) 污 染 情 形 : 依 本 局 102 年 6 月 6 日 於 102 年 度 臺 北 市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調 查 及 查 證 工 作 計 畫 調 查 結 果, 地 下 水 中 污 染 物 苯 項 目 達 地 下 水 污 染 管 制 標 準,0.759 毫 克 / 公 升 (0.05 毫 克 / 公 升 ) ( 二 ) 污 染 範 圍 : 臺 北 市 內 湖 區 文 德 段 四 小 段 0295 0000 至 0295 0011 地 號 十 禁 止 限 制 項 目 及 其 他 重 要 事 項 : ( 一 ) 場 址 航 照 套 繪 圖 如 附 件 ( 二 ) 地 下 水 污 染 管 制 區 內 禁 止 下 列 行 為 ( 依 法 核 定 污 染 控 制 計 畫 污 染 整 治 計 畫 或 其 他 污 染 改 善 計 畫 之 執 行 事 項, 不 在 此 限 ): 39

1 置 放 污 染 物 於 土 壤 2 注 入 廢 ( 污 ) 水 於 地 下 水 體 3 排 放 廢 ( 污 ) 水 於 土 壤 4 其 他 經 主 管 機 關 公 告 之 管 制 行 為 5 地 下 水 污 染 管 制 區 內 禁 止 飲 用 使 用 地 下 水 及 作 為 飲 用 水 水 源 ( 三 ) 罰 則 : 違 反 本 公 告 事 項 將 依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污 染 整 治 法 第 40 條 第 2 項 及 第 41 條 第 1 項 第 1 款 規 定 辦 理 ( 四 ) 自 公 告 日 起, 管 制 區 內 之 土 地 使 用 或 人 為 活 動 予 以 管 制 或 限 制 ( 五 ) 如 有 不 服 本 處 分, 得 於 公 告 本 處 分 之 次 日 起 30 日 內, 繕 具 訴 願 書 並 檢 附 本 處 分 向 本 府 提 起 訴 願 局 長 吳 盛 忠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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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 北 市 內 湖 區 文 德 段 四 小 段 公 告 為 地 下 水 污 染 控 制 場 址 及 劃 定 為 地 下 水 污 染 管 制 區 之 地 號 場 址 資 訊 一 覽 表 項 次 縣 ( 市 ) 鄉 鎮 別 地 段 地 號 面 積 (m 2 ) 1 臺 北 市 內 湖 區 文 德 段 四 小 段 0295-0000 1,502.8 2 0295-0001 79.6 42

3 0295-0002 31.1 4 0295-0003 218.8 5 0295-0004 177.4 6 0295-0005 8.6 7 0295-0006 482.0 8 0295-0007 3,000.7 9 0295-0008 2,043.3 10 0295-0009 7.0 11 0295-0010 4,200.8 12 0295-0011 0.9 合 計 11,753.0 地 下 水 污 染 物 項 目 一 覽 表 採 樣 日 期 :102 年 6 月 6 日 管 制 標 準 污 染 物 最 高 濃 度 項 次 地 下 水 污 染 物 項 目 超 過 管 制 標 準 之 倍 數 (mg/l) (mg/l) 1 苯 0.05 0.759 15.18 臺 北 市 政 府 環 境 保 護 局 公 告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8 日 發 文 字 號 : 北 市 環 稽 字 第 10231791101 號 主 旨 : 公 告 委 託 精 湛 檢 驗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辦 理 102 年 度 異 味 污 染 物 官 能 測 定 執 行 計 畫, 自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7 日 起 實 施 依 據 : 空 氣 污 染 防 制 法 第 4 條 規 定 暨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16 條 規 定 公 告 事 項 : 一 本 局 衛 生 稽 查 大 隊 辦 理 102 年 度 異 味 污 染 物 官 能 測 定 執 行 計 畫, 包 含 配 合 本 大 隊 執 行 異 味 污 染 物 官 能 測 定 ( 周 界 及 大 氣 採 樣 ), 自 102 43

年 2 月 7 日 起 至 102 年 12 月 31 日 止 委 託 精 湛 檢 驗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辦 理 二 對 本 公 告 如 有 疑 問, 請 電 洽 本 局 衛 生 稽 查 大 隊 第 一 組 : 電 話 (02) 2375-4573 分 機 210 局 長 吳 盛 忠 中 華 郵 政 臺 字 第 2371 號 執 照 登 記 為 新 聞 紙 類 郵 撥 訂 戶 依 照 臺 北 市 審 計 處 (62) 北 審 建 二 字 第 626259 號 函 准 以 郵 局 收 據 辦 理 報 銷 統 一 編 號 2005600017 單 行 本 全 年 2,400 元 訂 閱 公 報 : 每 季 600 元 郵 撥 儲 金 帳 號 :0014479-7 郵 撥 帳 戶 : 臺 北 市 政 府 秘 書 處 洽 詢 電 話 :1999 轉 6132 ~ 3 ( 外 縣 市 02-27256132 ~ 3) 網 址 :http://www.gazette.taipei.gov.tw/ 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