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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年 1 月 21 日 三 届 二 十 四 次 董 事 会 最 新 修 订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进 一 步 规 范 北 京 天 坛 生 物 制 品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公 司 ) 的 内 部 审 计 工 作, 加 强 对 公 司 及 所 属 子 公 司 的 内 部 监 督 和 风 险 控 制,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审 计 法 审 计 署 关 于 内 部 审 计 工 作 的 规 定 国 资 委 中 央 企 业 内 部 审 计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和 公 司 章 程 等, 结 合 公 司 的 实 际 情 况, 特 对 公 司 董 事 会 一 届 十 五 次 会 议 通 过 的 进 行 完 善 和 修 订 本 制 度 第 二 条 本 制 度 所 称 内 部 审 计, 是 指 公 司 内 部 审 计 机 构 依 据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会 计 准 则 财 务 通 则 和 公 司 内 部 管 理 规 定, 对 公 司 及 所 属 子 公 司 的 财 务 收 支 内 部 控 制 财 务 预 算 财 务 决 算 资 产 质 量 经 营 绩 效, 以 及 建 设 项 目 或 者 有 关 经 济 活 动 的 真 实 性 合 法 性 和 效 益 性 进 行 监 督 和 评 价 工 作 第 二 章 内 部 审 计 机 构 和 审 计 人 员 第 三 条 公 司 内 部 审 计 机 构 对 董 事 会 负 责 并 报 告 工 作, 接 受 董 事 会 审 计 委 员 会 的 指 导 和 监 督 第 四 条 内 部 审 计 部 门 以 风 险 控 制 为 目 标 的 事 前 审 计, 包 括 工 程 项 目 审 计 等, 需 要 作 为 风 险 控 制 环 节 出 具 意 见 的, 应 在 执 行 过 程 中 对 总 经 理 负 责 并 报 告 工 作 第 五 条 公 司 设 立 审 计 室 作 为 内 部 审 计 机 构, 配 备 专 职 内 部 审 计 人 员, 根 据 本 制 度 规 定 的 职 责 权 限 和 程 序 有 效 开 展 内 部 审 计 工 作 第 六 条 公 司 所 属 子 公 司 可 根 据 需 要 设 立 内 部 审 计 机 构 或 配 备 专 职 内 部 审 计 人 员 并 接 受 公 司 内 部 审 计 机 构 对 其 内 部 审 计 工 作 的 指 导 和 监 督 第 七 条 内 部 审 计 人 员 应 具 备 审 计 岗 位 所 必 备 的 会 计 审 计 或 工 程 等 专 业 知 识 业 务 能 力 和 职 业 道 德 ; 熟 悉 国 家 审 计 财 经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制 度 和 方 针 政 策 ; 掌 握 本 行 业 业 务 管 理 的 相 关 知 识 和 公 司 的 规 章 制 度 1

第 八 条 公 司 内 部 审 计 机 构 的 负 责 人 还 应 具 备 审 计 会 计 等 相 关 专 业 大 学 本 科 ( 含 ) 以 上 学 历 ; 具 备 审 计 会 计 等 相 关 专 业 中 级 ( 含 ) 以 上 专 业 技 术 职 称 资 格 ; 从 事 审 计 会 计 等 工 作 时 间 不 少 于 三 年 ; 具 备 一 定 组 织 能 力, 包 括 协 调 沟 通 综 合 分 析 和 判 断 能 力 等 第 九 条 公 司 内 部 审 计 机 构 负 责 人 的 任 免, 需 事 先 征 求 董 事 会 及 其 审 计 委 员 会 意 见 第 十 条 公 司 内 部 审 计 人 员 不 断 通 过 后 续 教 育 来 保 持 和 提 高 专 业 胜 任 能 力, 公 司 应 保 证 每 年 每 人 有 一 定 时 间 的 脱 产 专 业 学 习 第 十 一 条 公 司 内 部 审 计 人 员 参 加 国 家 统 一 组 织 的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资 格 的 考 评 聘 任, 享 受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同 等 待 遇 第 三 章 内 部 审 计 机 构 主 要 职 责 和 权 限 第 十 二 条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结 合 公 司 管 理 工 作 的 需 要, 按 照 董 事 会 的 要 求, 公 司 内 部 审 计 机 构 应 当 履 行 以 下 主 要 职 责 : ( 一 ) 制 定 公 司 内 部 审 计 工 作 制 度, 向 董 事 会 及 其 审 计 委 员 会 报 告 年 度 内 部 审 计 工 作 报 告 编 制 年 度 内 部 审 计 工 作 计 划 ; ( 二 ) 按 公 司 内 部 分 工 组 织 或 参 与 公 司 及 附 属 子 公 司 年 度 财 务 决 算 的 审 计 工 作, 并 对 其 年 度 财 务 决 算 的 审 计 质 量 进 行 监 督 ; ( 三 ) 对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不 适 宜 或 者 未 规 定 须 由 社 会 中 介 机 构 进 行 年 度 财 务 决 算 审 计 的 有 关 内 容 组 织 进 行 内 部 审 计 ; ( 四 ) 对 公 司 及 所 属 子 企 业 的 财 务 收 支 财 务 预 算 财 务 决 算 资 产 质 量 经 营 绩 效 以 及 其 他 有 关 的 经 济 活 动 进 行 审 计 监 督 ; ( 五 ) 组 织 对 公 司 主 要 业 务 部 门 负 责 人 和 所 属 子 公 司 的 负 责 人 进 行 任 期 或 定 期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 ( 六 ) 组 织 对 发 生 重 大 财 务 异 常 情 况 的 所 属 子 公 司 进 行 专 项 经 济 责 任 审 计 ; ( 七 ) 对 公 司 及 所 属 子 公 司 的 基 本 建 设 工 程 和 技 术 改 造 大 修 等 工 程 立 项 前 期 工 程 费 用 工 程 概 ( 预 ) 算 拨 款 竣 工 结 算 和 交 付 使 用 等 进 行 审 计 监 督 ; ( 八 ) 对 公 司 及 所 属 子 公 司 的 物 资 ( 设 备 工 程 劳 务 ) 招 标 采 购 产 品 销 2

售 对 外 投 资 及 风 险 控 制 等 经 济 活 动 和 重 要 的 经 济 合 同 等 进 行 审 计 监 督 ; ( 九 ) 对 公 司 及 所 属 子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系 统 的 健 全 性 合 理 性 和 有 效 性 进 行 检 查 评 价 和 意 见 反 馈, 对 其 有 关 业 务 的 经 营 风 险 进 行 评 估 和 意 见 反 馈 ; ( 十 ) 对 公 司 及 所 属 子 公 司 的 经 营 绩 效 及 有 关 经 济 活 动 进 行 监 督 与 评 价 ; ( 十 一 ) 对 公 司 及 所 属 子 公 司 年 度 工 资 总 额 来 源 使 用 和 结 算 情 况 进 行 检 查 ; ( 十 二 ) 董 事 会 监 事 会 总 经 理 要 求 办 理 的 其 他 事 项 第 十 三 条 公 司 内 部 审 计 机 构 对 年 度 财 务 决 算 的 审 计 质 量 监 督 应 当 根 据 公 司 的 内 部 职 责 分 工, 依 据 独 立 客 观 公 正 的 原 则, 保 障 公 司 财 务 管 理 会 计 核 算 和 生 产 经 营 符 合 国 家 各 项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第 十 四 条 公 司 内 部 审 计 机 构 对 公 司 及 所 属 子 公 司 的 经 营 绩 效 及 有 关 经 济 活 动 的 评 价 工 作, 依 据 国 家 有 关 经 营 绩 效 评 价 政 策 进 行 第 十 五 条 公 司 内 部 审 计 机 构 应 当 加 强 对 社 会 中 介 机 构 开 展 公 司 及 所 属 子 公 司 有 关 财 务 审 计 资 产 评 估 及 相 关 业 务 活 动 工 作 结 果 的 真 实 性 合 法 性 进 行 监 督 第 十 六 条 公 司 内 部 审 计 机 构 相 关 审 计 工 作 应 当 与 外 部 审 计 相 互 协 调, 并 按 有 关 规 定 对 外 部 审 计 提 供 必 要 的 支 持 和 相 关 工 作 资 料 第 十 七 条 公 司 应 保 障 内 部 审 计 机 构 拥 有 履 行 职 责 所 必 需 的 权 限 : ( 一 ) 参 加 公 司 及 所 属 子 公 司 有 关 经 营 和 财 务 管 理 决 策 会 议, 参 与 协 助 公 司 有 关 业 务 部 门 研 究 制 定 和 修 改 公 司 有 关 规 章 制 度 并 督 促 落 实 ; ( 二 ) 检 查 被 审 计 单 位 会 计 账 簿 报 表 凭 证 和 现 场 勘 察 相 关 资 产, 有 权 查 阅 有 关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基 本 建 设 和 技 术 改 造 大 修 等 工 程 及 物 资 ( 设 备 工 程 劳 务 ) 招 标 采 购 等 方 面 的 文 件 会 议 记 录 计 算 机 软 件 等 相 关 资 料 ; ( 三 ) 对 与 审 计 事 项 有 关 的 部 门 和 个 人 进 行 调 查, 并 取 得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 ( 四 ) 对 正 在 进 行 的 严 重 违 法 违 规 和 严 重 损 失 浪 费 行 为, 可 做 出 临 时 制 止 决 定, 并 及 时 向 董 事 会 总 经 理 报 告 ; ( 五 ) 对 可 能 被 转 移 隐 匿 篡 改 毁 弃 的 会 计 凭 证 会 计 账 簿 会 计 报 表 以 及 与 经 济 活 动 有 关 的 资 料, 经 董 事 会 授 权 可 暂 予 以 封 存 ; 3

( 六 ) 对 违 法 违 规 和 造 成 损 失 浪 费 的 部 门 或 所 属 子 公 司 和 直 接 责 任 人, 向 董 事 会 提 出 通 报 批 评 或 追 究 责 任 的 建 议 ; ( 七 ) 提 出 纠 正 处 理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的 意 见 和 改 进 经 营 管 理 提 高 经 济 效 益 的 建 议 ; ( 八 ) 董 事 会 赋 予 的 其 他 权 限 第 四 章 内 部 审 计 工 作 程 序 第 十 八 条 公 司 内 部 审 计 机 构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和 董 事 会 的 部 署, 结 合 公 司 实 际 情 况, 确 定 内 部 审 计 工 作 重 点, 拟 定 年 度 内 部 审 计 工 作 计 划, 报 经 董 事 会 审 核 批 准 后 实 施 主 要 应 包 括 以 下 工 作 程 序 : ( 一 ) 在 充 分 考 虑 审 计 风 险 和 内 部 管 理 需 要 的 基 础 上, 制 定 具 体 项 目 审 计 计 划, 做 好 审 计 准 备 工 作 ; ( 二 ) 在 实 施 审 计 前 3 个 工 作 日, 向 被 审 计 单 位 下 达 审 计 通 知 书 或 通 知 被 审 计 单 位 对 于 需 要 突 击 执 行 审 计 的 特 殊 业 务, 审 计 通 知 书 可 在 实 施 审 计 时 送 达 ; ( 三 ) 实 施 审 计 项 目 时, 内 部 审 计 人 员 应 当 对 被 审 计 单 位 提 供 的 报 表 账 簿 凭 证 及 其 他 有 关 资 料 和 实 物 资 产 进 行 深 入 调 查 的 基 础 上, 运 用 审 核 观 察 询 问 函 证 抽 样 和 分 析 性 复 核 等 审 计 方 法, 获 取 充 分 相 关 可 靠 的 审 计 证 据, 记 录 于 审 计 工 作 底 稿, 以 支 持 审 计 结 论 和 审 计 建 议 ; ( 四 ) 审 计 项 目 现 场 工 作 结 束 后, 向 被 审 计 单 位 通 报 审 计 结 果 并 交 换 意 见 后, 编 写 审 计 报 告 征 求 意 见 稿 送 达 被 审 计 单 位 被 审 计 单 位 有 异 议 的, 应 当 自 接 到 审 计 报 告 征 求 意 见 稿 之 日 起 10 个 工 作 日 内 提 出 书 面 意 见 逾 期 不 提 出 的, 视 为 无 异 议, 也 应 出 具 书 面 回 复 意 见 ; ( 五 ) 被 审 计 单 位 若 对 审 计 报 告 征 求 意 见 稿 有 异 议 且 无 法 协 调 时, 应 将 审 计 报 告 征 求 意 见 稿 及 被 审 计 单 位 的 书 面 意 见 一 并 报 董 事 会 及 其 审 计 委 员 会 协 调 处 理 ; ( 六 ) 内 部 审 计 机 构 根 据 被 审 计 单 位 的 回 复 意 见 出 具 正 式 的 审 计 报 告 审 计 报 告 审 计 意 见 审 计 决 定 与 被 审 计 单 位 的 回 复 意 见 和 审 计 决 定 与 审 计 报 告 送 达 被 审 计 单 位 ; 4

( 七 ) 内 部 审 计 机 构 对 主 要 审 计 项 目 应 当 进 行 后 续 审 计 监 督, 督 促 检 查 被 审 计 单 位 对 审 计 意 见 的 采 纳 情 况 和 审 计 决 定 的 执 行 情 况 ; ( 八 ) 内 部 审 计 机 构 对 已 办 结 的 审 计 事 项, 应 当 执 照 国 家 和 公 司 档 案 管 理 规 定 建 立 审 计 档 案 ; ( 九 ) 年 度 终 了, 内 部 审 计 机 构 向 董 事 会 及 其 审 计 委 员 会 提 交 年 度 内 部 审 计 工 作 报 告 第 五 章 内 部 审 计 工 作 要 求 第 十 九 条 公 司 内 部 审 计 机 构 应 当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依 据 内 部 审 计 准 则 结 合 公 司 内 部 管 理 需 要, 有 效 开 展 内 部 审 计 工 作, 及 时 发 现 问 题 纠 正 违 规 行 为 加 强 内 部 监 督, 防 范 和 规 避 经 营 风 险 第 二 十 条 公 司 内 部 审 计 机 构 应 当 对 违 反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和 公 司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的 行 为 及 时 报 告, 并 提 出 处 理 建 议 ; 对 发 现 的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漏 洞 及 管 理 的 薄 弱 环 节, 及 时 提 出 改 进 建 议 第 二 十 一 条 对 于 被 审 计 单 位 及 相 关 工 作 人 员 不 及 时 落 实 内 部 审 计 意 见, 给 公 司 造 成 损 失 浪 费 的, 要 追 究 相 关 人 员 责 任 第 二 十 二 条 公 司 内 部 审 计 机 构 要 不 断 提 高 内 部 审 计 工 作 质 量, 依 法 接 受 监 管 机 构 董 事 会 及 其 审 计 委 员 会 等 对 内 部 审 计 业 务 质 量 的 检 查 和 评 估 第 二 十 三 条 公 司 内 部 审 计 机 构 对 出 具 内 部 审 计 报 告 的 客 观 性 真 实 性 承 担 责 任 第 二 十 四 条 公 司 内 部 审 计 人 员 应 当 严 格 遵 守 审 计 职 业 道 德 规 范, 坚 持 原 则 客 观 公 正 恪 尽 职 守 保 持 廉 洁 保 守 秘 密, 不 得 滥 用 职 权 徇 私 舞 弊 泄 露 秘 密 玩 忽 职 守 ; 与 被 审 计 单 位 ( 者 ) 或 审 计 事 项 有 利 害 关 系 的, 应 当 回 避 第 二 十 五 条 公 司 董 事 会 保 障 内 部 审 计 机 构 和 人 员 依 法 行 使 职 权 和 履 行 职 责 ; 公 司 内 部 各 职 能 部 门 应 当 积 极 配 合 内 部 审 计 工 作 ; 任 何 组 织 和 个 人 不 得 对 认 真 履 行 职 责 的 内 部 审 计 人 员 进 行 打 击 报 复 第 二 十 六 条 公 司 对 于 认 真 履 行 职 责 忠 于 职 守 坚 持 原 则 作 出 显 著 成 绩 的 内 部 审 计 人 员, 应 当 予 以 表 彰 和 奖 励 5

第 二 十 七 条 公 司 应 当 保 证 内 部 审 计 机 构 所 必 需 的 审 计 工 作 经 费, 并 列 入 公 司 年 度 财 务 预 算 ; 第 六 章 罚 则 第 二 十 八 条 对 于 公 司 出 现 重 大 违 反 国 家 财 经 法 纪 的 行 为 和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程 序 出 现 严 重 缺 陷, 除 按 规 定 依 法 追 究 相 关 责 任 人 的 有 关 责 任 外, 同 时 还 相 应 追 究 内 部 审 计 机 构 相 关 人 员 应 承 担 的 监 督 责 任 第 二 十 九 条 对 于 滥 用 职 权 徇 私 舞 弊 泄 漏 秘 密 玩 忽 职 守 的 内 部 审 计 人 员, 公 司 应 依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给 予 纪 律 处 分 ; 涉 嫌 犯 罪 的, 依 法 移 交 司 法 机 关 处 理 第 三 十 条 受 打 击 报 复 的 公 司 内 部 审 计 人 员 有 权 直 接 向 董 事 会 报 告 相 关 情 况 第 三 十 一 条 被 审 计 单 位 相 关 人 员 不 配 合 公 司 内 部 审 计 工 作 拒 绝 审 计 或 者 拒 绝 提 供 资 料 提 供 虚 假 资 料 拒 不 执 行 审 计 结 论 的, 公 司 应 视 情 节 给 予 纪 律 处 分 ; 涉 嫌 犯 罪 的, 依 法 移 交 司 法 机 关 处 理 第 七 章 附 则 第 三 十 二 条 本 制 度 未 尽 事 宜, 参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第 三 十 三 条 本 制 度 由 公 司 董 事 会 负 责 解 释 第 三 十 四 条 本 制 度 自 公 司 董 事 会 批 准 之 日 起 施 行, 公 司 董 事 会 一 届 十 五 次 会 议 通 过 的 废 止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