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報告02-本縣養豬戶廢污水排放影響環境衛生情形-環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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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

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目 录... 2 释 义... 4 一 常 用 词 语 解 释... 4 二 专 业 词 语 解 释... 5 第 一 章 声 明... 7 第 二 章 特 别 风 险 及 重 大 事 项 提 示... 8 第 三 章 推 荐 备 案 情 况 一 推 荐 人 推 荐 情 况...

说 明 一 本 检 测 报 告 涂 改 增 删 无 效 ; 二 本 检 测 报 告 仅 对 当 次 检 测 有 效, 送 检 样 品 仅 对 来 样 负 责 三 未 经 本 公 司 同 意, 不 得 以 任 何 方 式 复 制 本 检 测 报 告 经 同 意 复 制 的 复 制 件, 应 由 本 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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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函為﹁不動產經紀營業員專業訓練機構團體認可辦法﹂業經該部於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台\(九十\)內中地字第九○八四○八四號令發布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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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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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 典 1 * 课 堂 环 节 持 续 时 间 活 动 所 需 材 料 欢 迎 在 门 口 欢 迎 学 生 ; 倾 听 他 们 的 快 乐 或 烦 恼 预 备 活 动 <10 分 钟 A. 顺 境 或 逆 境 B. 平 衡 书 本 赞 美 和 祈 祷 <10 分 钟 课 堂 教 学 概

目 录

团 契 课 堂 教 学 概 览 课 堂 环 节 持 续 时 间 活 动 所 需 材 料 欢 迎 在 门 口 欢 迎 学 生, 聆 听 他 们 分 享 本 周 开 心 或 烦 恼 的 事 -- 无 预 备 活 动 <10 分 钟 A 味 觉 检 测 赞 美 和 祈 祷 <10 分 钟

服 侍 课 堂 教 学 概 览 课 堂 环 节 持 续 时 间 活 动 所 需 材 料 欢 迎 预 备 活 动 赞 美 祈 祷 圣 经 课 程 <10 分 钟 <10 分 钟 <20 分 钟 在 门 口 欢 迎 学 生, 听 他 们 分 享 开 心 或 不 如 意 的 事 A 时 间 表 B 偶 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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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 契 课 堂 教 学 概 览 课 堂 环 节 持 续 时 间 活 动 所 需 材 料 欢 迎 在 门 口 欢 迎 学 生, 听 他 们 分 享 开 心 或 不 如 意 的 事 A. 种 子 发 芽 无 使 用 上 星 期 的 物 品 1 预 备 活 动 <10 分 钟 B. 种 子 C. 生 长

控 制 评 价 结 果 推 测 未 来 内 部 控 制 的 有 效 性 具 有 一 定 的 风 险 二 内 部 控 制 评 价 结 论 根 据 公 司 财 务 报 告 内 部 控 制 重 大 缺 陷 的 认 定 情 况, 于 内 部 控 制 评 价 报 告 基 准 日, 不 存 在 财 务 报 告

评 估 内 容 与 内 涵 评 估 方 式 评 2.2 管 理 制 度 (10 ) 重 点 制 度 落 实 情 况 4 院 级 和 职 能 部 门 有 明 确 的 会 议 制 度 培 训 制 度 质 量 评 价 制 度 师 资 培 训 制 度 评 价 体 系 等, 并 有 实 施 办 法

评 标 准 扣.4 全 科 医 学 科.4. 建 立 全 科 医 学 科 作 为 培 训 基 地 的 综 合 医 院 独 立 设 置 全 科 医 学 科, 牵 头 承 担 全 科 住 培, 与 相 关 临 床 轮 转 科 室 密 切 协 同, 指 导 帮 助 基 层 实 践 基 地 加 强 带 教

恩 典 课 堂 教 学 概 览 1 * 欢 迎 课 堂 环 节 持 续 时 间 活 动 所 需 材 料 在 门 口 欢 迎 孩 子 们, 聆 听 他 们 开 心 或 烦 恼 的 事 情 预 备 活 动 <10 分 钟 A. 婴 孩 时 间 赞 美 和 祈 祷 <10 分 钟 B. 耶 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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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条 凡 在 考 评 过 程 中 提 供 虚 假 信 息 的, 一 经 查 实, 视 情 节 轻 重, 扣 除 该 实 验 室 5~10 分, 并 通 报 批 评 第 九 条 文 科 学 院 没 有 实 验 室 的, 其 学 院 年 度 工 作 目 标 管 理 考 核 中 实 验 室 工 作

窑 缘 愿 窑 意 义 重 大 袁 与 之 相 关 的 表 观 遗 传 学 研 究 主 要 来 自 动 物 实 验 遥 有 学 者 发 现 母 鼠 对 幼 仔 的 舔 舐 和 理 毛 渊 造 蚤 糟 噪 蚤 灶 早 葬 灶 凿 早 则 燥 燥 皂 蚤 灶 早 袁 蕴 郧 冤 及 弓 背 看 护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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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项 目 由 来 宿 州 市 是 皖 东 北 中 心 城 市, 淮 海 经 济 区 和 京 沪 铁 路 沿 线 重 要 的 加 工 业 基 地 和 商 贸 物 流 中 心 之 一, 以 轻 型 工 业 为 主 导, 现 代 休 闲 旅 游 服 务 业 为 特 色 的 生 态 型 园 林 化 城 市

一、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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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释 义... 1 正 文... 6 一. 关 于 本 次 挂 牌 的 批 准 和 授 权... 6 二. 甲 子 网 络 本 次 挂 牌 的 主 体 资 格... 7 三. 甲 子 网 络 本 次 挂 牌 的 实 质 条 件... 9 四. 甲 子 网 络 的 设 立 五. 甲

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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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概 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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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宜 蘭 縣 議 會 第 18 屆 第 2 次 大 會 本 縣 養 豬 戶 廢 污 水 排 放 影 響 環 境 衛 生 情 形 專 題 報 告 104 年 11 月 10 日

本 縣 養 豬 戶 廢 污 水 排 放 影 響 環 境 衛 生 情 形 專 題 報 告 壹 前 言 在 傳 統 養 豬 場 的 作 業 過 程 中, 習 慣 以 大 量 清 水 來 沖 洗 豬 舍, 同 時 也 會 產 生 高 濃 度 有 機 物 作 業 廢 水 ( 含 有 大 量 糞 便 固 體 ), 若 未 經 處 理 而 排 放 將 導 致 影 響 下 游 承 受 水 體 之 水 質 現 況 養 豬 場 產 生 廢 水 以 三 段 式 廢 水 處 理 設 備, 包 括 固 液 分 離 厭 氣 處 理 與 好 氣 曝 氣 處 理 後 排 放, 本 縣 合 法 養 豬 戶 三 段 式 豬 糞 尿 廢 水 處 理 之 設 置 率 已 達 95% 左 右, 只 要 正 常 操 作, 相 關 放 流 水 均 可 符 合 放 流 水 標 準 ( 畜 牧 業 ( 一 ) 放 流 水 標 準 : 生 化 需 氧 量 80mg/l; 化 學 需 氧 量 :600mg/l; 懸 浮 固 體 150mg/l) 養 豬 場 異 味 污 染 問 題, 主 要 依 據 空 氣 污 染 防 制 法 第 20 條 所 訂 固 定 污 染 源 空 氣 污 染 物 排 放 標 準 中 所 規 定 周 界 異 味 污 染 物 排 放 標 準 為 管 制 依 據 該 排 放 標 準 係 以 工 業 區 及 農 業 區 工 業 區 及 農 業 區 以 外 區 域, 照 區 域 特 性 分 2 區 規 範 業 者 周 界 外 異 味 排 放 情 形, 並 對 96 年 9 月 13 日 後 設 立 之 業 者 採 取 較 既 設 業 者 更 嚴 格 之 標 準 近 年 民 眾 陳 情 畜 牧 場 異 味 案 件 數 量 大 增, 現 有 法 規 排 放 標 準 有 其 不 足, 本 府 正 辦 理 加 嚴 法 規 標 準 以 及 輔 導 畜 牧 業 者 加 強 現 有 污 染 防 制 措 施, 以 符 合 民 眾 對 環 境 品 質 之 期 待 貳 基 本 資 料 依 水 污 染 防 治 法 事 業 分 類 定 義, 畜 牧 業 ( 養 豬 場 ) 飼 養 頭 數 達 20 頭 以 上 ( 非 位 於 自 來 水 水 質 水 量 保 護 區 ) 即 為 水 污 染 防 治 法 定 義 之 事 業, 另 飼 養 豬 隻 頭 數 達 200 頭 以 上 需 依 水 污 染 防 治 法 第 14 條 規 定, 取 得 排 放 許 可 證 或 簡 易 排 放 許 可 證 後, 始 得 排 放 廢 污 水 ;20 頭 以 上 未 滿 200 頭 之 養 豬 場 產 生 之 廢 污 水 管 制 其 排 放 水 亦 需 符 合 放 流 水 標 準 1

現 況 本 縣 列 管 畜 牧 業 ( 養 豬 場 )75 家, 最 大 總 飼 養 頭 數 約 6 萬 餘 隻, 每 日 排 放 水 量 約 1800 噸 主 要 分 佈 在 得 子 口 溪 流 域 五 結 員 山 宜 蘭 等 鄉 鎮 養 豬 廢 水 的 主 要 來 源 為 豬 糞 尿 中 之 固 體 物 及 液 體, 加 上 部 分 飼 料 濺 落 以 及 豬 舍 之 沖 洗 廢 水, 其 中 污 染 物 90% 來 自 豬 糞 尿, 僅 有 10% 來 自 飼 料 及 其 他 豬 糞 尿 廢 水 皆 屬 於 高 污 染 廢 水, 固 體 物 含 量 佔 總 廢 水 20~30%, 而 其 ph 值 約 在 7~9 之 間, 化 學 需 氧 量 (COD) 約 50000~90000mg/L, 懸 浮 固 體 物 (SS) 約 10000mg/L 參 管 制 措 施 畜 牧 法 規 定, 申 辦 畜 牧 場 登 記, 應 設 置 畜 禽 廢 污 處 理 設 備, 並 檢 附 經 環 境 保 護 主 管 機 關 審 查 核 准 之 污 染 防 治 措 施 計 畫, 報 請 所 在 地 主 管 機 關 核 辦, 並 符 合 有 關 法 令 規 定 之 標 準 為 使 豬 隻 糞 尿 集 中 處 理 以 符 合 環 保 法 令 規 定, 縣 內 合 法 養 豬 戶 以 畜 產 試 驗 所 研 發 之 三 段 式 豬 糞 尿 廢 水 處 理 方 式 為 主, 並 依 豬 隻 糞 尿 處 理 設 施 工 程 設 計 施 工 手 冊 施 工 ( 如 下 圖 示 ) 豬 糞 尿 廢 水 經 固 液 分 離 機 厭 氧 發 酵 活 性 污 泥 曝 氣 等 處 理 單 元 後 放 2

流, 並 需 符 合 該 行 業 別 放 流 水 標 準 一 般 而 言, 若 養 豬 場 確 實 操 作 廢 水 處 理 設 備, 其 放 流 水 均 可 符 合 放 流 水 標 準 惟 相 關 操 作 需 花 費 電 費 成 本 較 高 ( 維 持 曝 氣 機 常 態 曝 氣 ), 養 豬 場 為 節 省 成 本, 常 未 確 實 操 作 設 備, 僅 裝 設 廢 水 設 備 應 付 稽 查 養 豬 場 常 見 違 規 樣 態 如 下 : 1. 設 備 未 操 作 : 常 見 到 固 液 分 離 機 曝 氣 機 均 未 定 時 開 啟, 且 佈 滿 蜘 蛛 網 2. 以 地 下 水 稀 釋 原 廢 水 後 放 流 : 大 部 分 養 豬 場 使 用 地 下 水 為 其 沖 洗 水 來 源, 地 下 水 來 源 無 虞, 自 以 其 稀 釋 養 豬 廢 水 後 再 行 排 放 3. 以 暗 管 將 部 分 未 經 處 理 之 廢 水 繞 流 排 放 : 常 見 於 夜 間 無 人 時, 將 白 天 場 內 貯 存 之 豬 糞 尿 廢 水 以 暗 管 排 出 ( 一 ) 空 污 法 臭 異 味 管 理 部 分 : 另 養 豬 場 異 味 污 染 問 題,100 年 至 102 年 間 陳 情 數 量 居 高 不 下, 惟 本 縣 養 豬 戶 均 於 96 年 9 月 13 日 前 於 農 業 區 內 設 立, 依 固 定 污 染 源 空 氣 污 染 物 排 放 標 準 之 規 定 周 界 外 異 味 污 染 物 濃 度 標 準 為 50( 無 單 位 ), 於 101 年 至 103 年 間 稽 查 檢 測 有 4 家 次 違 規 受 裁 罰 然 而 如 此 裁 罰 管 理 措 施 並 未 能 有 效 回 應 民 眾 陳 情 及 期 待, 本 府 於 102 年 間 參 照 固 定 污 染 源 空 氣 污 染 物 排 放 標 準 規 定, 研 擬 宜 蘭 縣 異 味 污 染 物 排 放 標 準 草 案, 於 104 年 1 月 23 日 函 送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審 查 宜 蘭 縣 異 味 污 染 物 排 放 標 準 草 案 於 104 年 6 月 5 日 由 環 保 署 召 開 會 商 會, 邀 集 專 家 學 者 經 濟 部 工 業 局 農 委 會 畜 牧 業 同 業 公 會 本 縣 畜 牧 業 者 等 交 換 意 見, 相 關 意 見 已 由 本 府 環 境 保 護 局 彙 整 函 覆 環 保 署 後, 現 正 由 該 署 辦 理 核 定 程 序 中 前 揭 草 案 在 經 過 與 業 者 溝 通 輔 導 後, 104 年 本 府 辦 理 異 味 污 染 物 稽 查 檢 測 工 作, 截 至 10 月 底 止 均 無 畜 牧 業 者 違 反 法 規 標 準, 且 污 染 濃 度 均 低 於 草 案 標 準, 畜 牧 業 者 已 著 手 調 整 飼 養 環 境 因 應 草 案 未 來 可 能 衝 擊 3

近 年 畜 牧 業 臭 異 味 污 染 源 陳 情 案 件 統 計 年 度 1 月 2 月 3 月 4 月 5 月 6 月 7 月 8 月 9 月 10 月 11 月 12 月 合 計 100 年 10 28 26 43 36 50 84 76 36 47 47 22 505 101 年 31 13 23 35 29 44 65 74 64 90 85 60 613 102 年 55 22 33 40 39 57 72 75 57 37 28 14 529 103 年 18 20 8 23 27 44 56 76 61 41 21 16 411 104 年 1-10 月 7 18 19 26 28 36 47 44 40 39 - - 304 宜 蘭 縣 近 年 臭 異 味 官 能 測 定 對 象 及 檢 測 結 果 年 度 檢 測 對 象 檢 測 日 期 檢 測 值 備 註 104 林 欽 煥 養 豬 場 104.07.13 <10 周 界 樣 品 福 昌 養 豬 場 104.07.13 12 周 界 樣 品 全 勝 畜 牧 場 104.07.13 <10 周 界 樣 品 趙 阿 盞 養 豬 場 104.08.18 <10 周 界 樣 品 李 友 仁 養 豬 場 104.08.18 <10 周 界 樣 品 林 文 龍 養 豬 場 104.08.18 <10 周 界 樣 品 林 欽 煥 養 豬 場 104.08.18 <10 周 界 樣 品 簡 阿 章 養 豬 場 104.09.15 <10 周 界 樣 品 4

年 度 檢 測 對 象 檢 測 日 期 檢 測 值 備 註 林 沂 棣 養 豬 場 104.09.15 <10 周 界 樣 品 福 昌 養 豬 場 104.09.15 <10 周 界 樣 品 吳 萬 福 養 豬 場 104.10.26 <10 周 界 樣 品 德 豐 牧 場 104.10.26 <10 周 界 樣 品 陽 昇 養 雞 場 104.10.26 <10 周 界 樣 品 全 勝 畜 牧 場 104.10.26 <10 周 界 樣 品 103 林 西 坤 牧 場 103.09.18 45 周 界 樣 品 林 西 坤 牧 場 103.10.17 62 未 符 合 周 界 標 準 (50) 林 欽 煥 養 豬 場 103.10.17 193 未 符 合 周 界 標 準 (50) 陳 水 長 養 豬 場 103.10.24 <10 周 界 樣 品 李 兩 固 養 豬 場 103.10.24 <10 周 界 樣 品 戴 萬 盛 養 雞 場 103.10.24 <10 周 界 樣 品 林 賜 川 養 豬 場 103.10.24 62 未 符 合 周 界 標 準 (50) 陽 昇 養 雞 場 103.10.24 <10 周 界 樣 品 李 阿 海 養 豬 場 103.10.24 <10 周 界 樣 品 李 友 仁 養 豬 場 103.10.25 30 周 界 樣 品 福 昌 養 豬 場 103.10.25 40 周 界 樣 品 吳 萬 福 養 豬 場 103.11.03 <10 周 界 樣 品 林 沂 棣 養 豬 場 103.11.03 16 周 界 樣 品 林 文 龍 養 豬 場 103.11.03 <10 周 界 樣 品 5

年 度 檢 測 對 象 檢 測 日 期 檢 測 值 備 註 全 勝 畜 牧 場 103.11.03 10 周 界 樣 品 游 騰 發 養 豬 場 103.11.03 12 周 界 樣 品 林 欽 煥 養 豬 場 103.11.07 10 周 界 樣 品 林 賜 川 養 豬 場 103.12.30 13 周 界 樣 品 林 西 坤 養 豬 場 103.12.30 16 周 界 樣 品 趙 阿 盞 養 豬 場 104.01.19 <10 周 界 樣 品 趙 水 壽 養 豬 場 104.01.19 <10 周 界 樣 品 德 豐 牧 場 104.01.19 21 周 界 樣 品 陽 昇 養 雞 場 102.7.22 25 周 界 樣 品 霖 安 養 雞 場 102.7.22 50 周 界 樣 品 林 欽 煥 養 豬 場 102.9.24 30 周 界 樣 品 游 騰 獻 養 豬 場 102.9.27 21 周 界 樣 品 林 欽 煥 養 豬 場 102.10.7 45 周 界 樣 品 102 福 昌 養 豬 場 102.10.22 37 周 界 樣 品 林 沂 棣 養 豬 場 102.10.24 37 周 界 樣 品 全 勝 養 豬 場 102.11.6 21 周 界 樣 品 林 欽 煥 養 豬 場 102.12.3 38 周 界 樣 品 吳 萬 福 養 豬 場 102.12.4 45 周 界 樣 品 林 沂 棣 養 豬 場 102.12.4 30 周 界 樣 品 林 欽 煥 養 豬 場 102.12.4 42 周 界 樣 品 6

年 度 檢 測 對 象 檢 測 日 期 檢 測 值 備 註 吳 萬 福 養 豬 場 101.07.13 55 未 符 合 周 界 標 準 (50) 林 欽 煥 養 豬 場 101.08.10 38 周 界 樣 品 101 萬 盛 畜 牧 場 101.08.31 49 周 界 樣 品 德 豐 牧 場 101.10.18 22 周 界 樣 品 德 豐 牧 場 101.12.14 25 周 界 樣 品 德 豐 牧 場 101.12.22 21 周 界 樣 品 宜 蘭 縣 異 味 污 染 物 排 放 標 準 草 案 逐 條 說 明 訂 定 法 規 名 稱 宜 蘭 縣 異 味 污 染 物 排 放 標 準 條 文 第 一 條 本 標 準 依 空 氣 污 染 防 制 法 第 二 十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說 明 本 標 準 名 稱 說 明 本 標 準 訂 定 之 法 源 依 據 第 二 條 本 標 準 適 用 於 本 縣 轄 內 所 有 固 定 污 染 源 本 標 準 適 用 範 圍 第 三 條 本 標 準 規 定 值 如 附 表 一 本 標 準 規 定 值 第 四 條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六 年 九 月 十 三 日 ( 含 ) 前 設 立 之 畜 牧 業, 得 於 本 標 準 發 布 後 九 十 日 內 提 送 異 味 污 染 防 制 計 畫 書, 經 本 府 環 境 保 護 局 審 核 通 過 者, 適 用 固 定 污 染 源 空 氣 污 染 物 排 放 標 準 ( 標 準 值 為 五 十 ) 前 項 畜 牧 業 者, 經 環 保 機 關 採 集 周 界 異 味 分 析 結 果 大 於 固 定 污 染 源 空 氣 污 染 物 排 放 標 準 者, 應 於 接 獲 限 期 改 善 通 知 後 一 年 內 符 合 本 標 準 當 年 度 之 規 範 第 五 條 本 排 放 標 準 未 規 定 事 項, 適 用 其 他 相 關 法 令 之 規 定 本 標 準 排 除 適 用 及 限 期 改 善 之 對 象 本 標 準 未 規 定 事 項 說 明 7

第 六 條 本 標 準 除 另 定 施 行 日 期 者 外,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本 標 準 施 行 日 期 附 表 一 排 放 管 道 管 道 出 口 高 度 h( 公 尺 ) 宜 蘭 縣 異 味 污 染 物 排 放 標 準 ( 草 案 ) 施 行 日 期 備 註 h 18 800 異 味 污 染 物 為 無 因 次 之 數 學 運 算 值, 故 無 單 位 50 h<18 1600 自 發 布 後 二 年 施 行 h>50 3000 8

區 域 別 宜 蘭 縣 異 味 污 染 物 排 放 標 準 ( 草 案 ) 施 行 日 期 備 註 工 業 區 及 農 業 區 以 外 地 區 工 業 九 十 六 年 九 月 十 三 日 後 設 立 之 污 染 源 10 現 行 標 準 30 現 行 標 準 一 異 味 污 染 物 為 無 因 次 之 數 學 運 算 值, 故 無 單 位 二 工 業 區 及 農 業 區 依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公 告 發 布 固 9

業 區 九 十 六 年 九 月 十 三 日 ( 含 ) 前 設 立 之 污 染 源 50 現 行 標 準 40 自 發 布 後 一 年 施 行 30 自 發 布 後 二 年 施 行 機 關 公 告 發 布 固 定 污 染 源 空 氣 污 染 物 排 放 標 準 之 區 域 別 定 義 三 以 採 樣 位 置 所 屬 區 域 別 適 用 之 標 準 為 依 據 九 十 六 年 九 月 十 三 日 後 設 立 之 污 染 源 30 現 行 標 準 50 現 行 標 準 農 業 區 九 十 六 年 九 月 十 三 日 ( 含 ) 前 設 立 之 污 染 源 45 自 發 布 後 一 年 施 行 40 自 發 布 後 二 年 施 行 35 自 發 布 後 三 年 施 行 30 自 發 布 後 四 年 施 行 ( 二 ) 水 污 染 管 制 部 分 : 一. 為 有 效 督 促 養 豬 場 業 者 妥 善 操 作 避 免 其 投 機 取 巧 排 放 未 經 處 理 之 廢 水, 不 定 期 前 往 各 列 管 養 豬 場 稽 查 另 針 對 民 眾 陳 情 較 多 之 養 豬 場 或 白 天 均 未 見 到 有 放 流 水 之 養 豬 場, 安 排 深 度 稽 查, 稽 查 重 點 在 於 仔 細 巡 察 場 內 設 備 是 否 確 實 操 作 是 否 有 不 明 管 線 是 否 可 能 以 地 下 水 稀 釋 是 否 白 天 貯 存 並 可 能 於 夜 間 偷 排 二. 102 年 度 針 對 縣 內 列 管 畜 牧 場 共 計 稽 查 171 家 次, 告 發 13 件, 處 分 金 額 44 萬 4 千 元,103 年 度 稽 查 167 家 次, 告 發 25 件, 處 分 金 額 159 萬,104 年 度 迄 今 共 計 稽 查 96 家 次, 告 發 21 件, 處 分 金 額 143 萬 2 千 元, 如 表 一 行 業 別 102 年 度 103 年 度 104 年 1~10 月 10

稽 查 告 發 處 分 罰 鍰 金 額 稽 查 告 發 處 分 罰 鍰 金 額 稽 查 告 發 處 分 罰 鍰 金 額 次 數 件 數 次 數 件 數 次 數 件 數 畜 牧 業 - 養 豬 場 171 13 444,000 167 25 1,590,000 96 21 1,432,000 表 一 畜 牧 業 ( 養 豬 場 )102 年 度 -104 年 度 稽 查 告 發 明 細 表 三. 四. 五. 另 宜 蘭 市 梅 洲 社 區 常 有 民 眾 陳 情 養 豬 場 偷 排 廢 污 水, 本 局 今 年 亦 專 案 安 排 人 力 前 往 3 處 列 管 養 豬 場 進 行 深 度 稽 查, 其 中 1 處 查 獲 其 繞 流 排 放 稀 釋 等 重 大 違 規 情 節, 另 外 2 處 養 豬 場 則 有 放 流 水 超 標 甚 多 及 大 量 疏 漏 廢 污 水 等 違 規 情 節, 後 續 亦 將 持 續 針 對 該 地 區 養 豬 場 稽 查, 輔 導 業 者 確 實 操 作 設 備, 避 免 相 關 排 放 水 污 染 附 近 社 區 環 境 今 (104) 年 2 月 水 污 染 防 治 法 已 修 法 通 過, 違 反 水 污 染 防 治 法 罰 鍰 額 度 裁 罰 準 則 亦 於 10 月 配 合 修 訂 完 成, 畜 牧 業 放 流 水 超 標 已 從 裁 罰 金 額 6 千 ~12 萬 提 高 到 6 千 ~60 萬 ; 暗 管 偷 排 ( 繞 流 排 放 ) 裁 罰 金 額 從 1 萬 ~60 萬 元 提 高 到 6 萬 ~2000 萬 另 外 放 流 水 超 標 5 倍 以 上 及 暗 管 偷 排 都 屬 重 大 違 規 情 節, 相 關 罰 款 裁 處 均 以 倍 數 增 加, 將 於 未 來 列 為 重 要 稽 查 項 目 及 管 制 措 施 另 稽 查 人 力 有 限, 為 避 免 養 豬 場 業 者 仍 未 妥 善 操 作, 逕 自 排 放 高 濃 度 養 豬 廢 水 影 響 下 游 水 體 水 質, 本 縣 環 保 局 擬 以 BOT 方 式 成 立 宜 蘭 縣 有 機 廢 棄 物 資 源 化 中 心, 統 一 收 集 縣 內 養 豬 場 之 豬 糞 尿 廢 水, 並 搭 配 部 分 水 生 植 物 ( 布 袋 蓮 ) 廚 餘 等 有 機 廢 棄 物, 以 厭 氧 發 酵 之 方 式 處 理, 其 沼 氣 純 化 發 電 可 售 予 台 電, 其 厭 氧 發 酵 處 理 後 產 生 之 沼 渣 搭 配 雞 糞 後 可 成 為 富 有 肥 份 之 肥 料, 可 售 與 農 民 使 用, 可 一 併 解 決 豬 糞 尿 廢 水 污 染 水 體 水 生 植 物 阻 塞 河 川 等 環 境 污 染 問 題 該 BOT 方 式 之 可 行 性 評 估, 經 評 估 初 步 具 有 可 行 性, 現 已 進 入 先 期 規 劃 階 段 ( 三 ) 本 府 農 業 處 部 分 : 一. 輔 導 合 法 養 豬 戶 落 實 廢 污 水 處 理 作 業, 符 合 放 流 水 標 準 11

1. 輔 導 養 豬 戶 自 我 管 理 依 環 保 法 令 規 定 每 半 年 檢 驗 放 流 水 並 向 環 保 局 申 報 ; 飼 養 規 模 達 200 頭 以 上 者, 依 水 污 法 規 定 申 請 畜 牧 場 簡 易 排 放 許 可 文 件, 並 每 5 年 申 請 展 延 一 次 2. 廢 水 污 染 設 備 補 助 對 象, 優 先 補 助 經 常 遭 受 陳 情 戶 及 經 環 保 局 裁 罰 之 養 豬 戶, 協 助 養 豬 戶 更 新 及 定 期 保 養 維 護 三 段 式 廢 污 水 處 理 設 備 近 二 年 來 已 分 別 補 助 11 戶 紅 泥 膠 皮 更 新 廢 水 循 環 再 利 用 二 次 固 液 分 離 機 及 高 床 式 畜 舍 改 建 等, 以 協 助 養 豬 戶 進 行 廢 污 水 減 量 及 放 流 水 污 染 防 治 工 作 3. 輔 導 養 豬 戶 架 設 廢 污 水 專 管 搭 排 附 掛 工 作 本 縣 養 豬 場 專 管 搭 排 戶 共 17 戶, 已 完 成 15 戶, 另 有 2 戶 因 受 縣 內 土 地 重 測 之 影 響 暫 時 無 法 施 作, 需 待 地 政 處 及 農 田 水 利 會 完 成 排 放 溝 渠 完 工 及 移 交 作 業 後, 方 能 進 行 放 流 水 專 管 附 掛 工 程 4. 每 年 會 同 農 田 水 利 會 或 環 保 局 辦 理 定 期 及 不 定 期 養 豬 戶 現 勘, 同 時 加 強 列 管 養 豬 戶 稽 查 工 作, 今 年 已 進 行 46 場 / 次 稽 查 業 務 5. 每 年 邀 請 環 境 工 程 學 系 專 家 學 者, 現 場 檢 視 養 豬 戶 三 段 式 廢 水 處 理 流 程, 同 時 給 予 建 議 供 養 豬 戶 參 考 與 改 進, 今 年 已 完 成 22 場 / 次 二. 加 強 稽 查 已 達 畜 牧 法 飼 養 規 模 ( 含 20 頭 以 上 ) 之 養 豬 戶, 今 年 已 完 成 未 辦 理 牧 場 登 記 之 飼 養 戶 造 冊 工 作 其 中, 有 2 戶 經 本 府 輔 導 後 已 停 止 飼 養 或 降 低 飼 養 規 模 至 19 頭 以 下, 已 解 除 列 管 ; 有 3 戶 經 輔 導 未 果, 已 分 別 裁 處 3 萬 元 或 6 萬 元 罰 鍰, 同 時 限 期 改 善 或 停 止 飼 養, 違 反 水 污 法 的 部 分 另 移 請 環 保 局 責 處 三. 未 達 畜 牧 法 飼 養 規 模 (19 頭 以 下 ) 養 豬 戶, 另 移 請 環 境 主 管 機 關 依 廢 棄 物 清 理 法 規 定 辦 理 12

肆 結 論 本 縣 具 飼 養 規 模 之 養 豬 戶 皆 依 照 環 保 相 關 法 規 取 得 廢 水 簡 易 排 放 許 可 文 件, 除 每 半 年 送 檢 排 放 水 質 外, 以 三 段 式 廢 水 處 理 設 施 集 中 處 理 養 豬 廢 污 水, 降 低 水 中 BOD COD 及 SS 含 量 以 符 合 放 流 水 標 準 少 數 違 法 養 豬 戶 或 未 達 畜 牧 法 公 告 規 模 之 飼 養 戶, 若 無 法 妥 善 處 理 排 放 進 入 河 川, 將 造 成 河 川 污 染 及 產 生 惡 臭, 本 府 除 不 定 期 稽 查 採 樣 外, 另 針 對 陳 情 較 多 之 養 豬 場 加 以 深 度 稽 查, 輔 以 今 年 修 正 後 之 水 污 染 防 治 法 裁 罰 準 則 裁 處 金 額 大 幅 提 高, 可 遏 止 業 者 心 存 僥 倖 偷 排 廢 污 水 並 督 促 業 者 確 實 操 作 場 內 廢 水 設 備 養 豬 場 異 味 污 染 的 情 形, 在 本 府 宜 蘭 縣 異 味 污 染 物 排 放 標 準 草 案 提 出 後, 陳 情 數 量 於 104 年 度 6 至 9 月 份 較 往 年 同 期 均 已 明 顯 減 少 未 來 當 草 案 由 環 保 署 審 核 通 過 並 由 本 府 發 布 施 行 後, 本 府 將 嚴 守 分 際, 為 民 眾 維 護 寧 適 的 生 活 環 境 13

後 續 若 順 利 成 立 BOT 方 式 經 營 之 有 機 廢 棄 物 資 源 化 中 心, 統 一 收 集 處 理 縣 內 部 分 重 度 污 染 河 川 熱 區 內 之 養 豬 場 廢 水, 可 減 少 縣 內 重 度 污 染 河 川 污 染 量, 降 低 養 豬 場 廢 水 收 集 處 理 時 產 生 之 異 味, 恢 復 河 川 美 麗 原 貌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