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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部 门 规 范 性 文 件... 3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进 一 步 做 好 建 筑 市 场 监 管 与 诚 信 信 息 平 台 建 设 工 作 的 通 知... 3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2016 年 1 月 份 全 国 建 筑 施 工 转 包 违 法 分 包 行 为 查 处 情 况 的 通 报... 5 关 于 开 展 2016 年 建 筑 施 工 安 全 专 项 整 治 工 作 的 通 知... 7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做 好 取 消 建 设 工 程 企 业 资 质 和 个 人 执 业 资 格 初 审 事 项 后 续 衔 接 工 作 的 通 知... 11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关 于 印 发 海 绵 城 市 专 项 规 划 编 制 暂 行 规 定 的 通 知... 13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全 面 推 开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的 通 知... 18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2015 年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工 作 报 告 的 通 知... 20 地 方 规 范 性 文 件...24 广 州 市 城 市 管 理 委 员 会 关 于 印 发 广 州 市 循 环 经 济 产 业 园 建 设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24 广 东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关 于 印 发 2016 年 广 东 省 建 筑 节 能 与 绿 色 建 筑 发 展 工 作 计 划 的 通 知... 33 北 京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委 员 会 关 于 印 发 北 京 市 轨 道 交 通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质 量 状 态 评 估 工 作 (2016 2021 年 ) 实 施 方 案 的 通 知... 37 2 / 44

部 门 规 范 性 文 件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进 一 步 做 好 建 筑 市 场 监 管 与 诚 信 信 息 平 台 建 设 工 作 的 通 知 发 布 部 门 :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办 公 厅 发 文 字 号 : 建 办 市 2016 6 号 发 布 日 期 :2016 年 03 月 02 日 实 施 日 期 :2016 年 03 月 02 日 效 力 级 别 : 部 门 规 范 性 文 件 各 省 自 治 区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厅, 直 辖 市 建 委, 北 京 市 规 划 委 : 经 各 级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共 同 努 力, 全 国 31 个 省 级 建 筑 市 场 监 管 与 诚 信 基 础 数 据 库 与 我 部 实 现 了 实 时 互 联 互 通, 建 立 整 合 统 一 互 联 共 享 的 全 国 建 筑 市 场 监 管 与 诚 信 一 体 化 工 作 平 台 ( 以 下 简 称 一 体 化 平 台 ) 已 取 得 了 初 步 成 效 为 进 一 步 完 善 一 体 化 平 台 功 能, 提 高 基 础 数 据 质 量, 加 大 推 广 应 用 力 度, 现 就 有 关 事 项 通 知 如 下 : 一 抓 紧 做 好 省 级 建 筑 市 场 监 管 与 诚 信 一 体 化 工 作 平 台 ( 以 下 简 称 省 级 平 台 ) 的 整 改 工 作 对 我 部 在 省 级 平 台 验 收 评 估 中 发 现 的 问 题, 要 逐 项 进 行 整 改, 确 保 按 规 定 时 限 完 成 整 改 工 作 二 高 度 重 视 省 级 平 台 的 推 广 应 用 工 作 对 已 应 用 省 级 平 台 的 地 区, 要 跟 踪 了 解 使 用 情 况, 主 动 听 取 基 层 管 理 部 门 及 企 业 的 意 见, 不 断 完 善 平 台 功 能 ; 对 尚 未 应 用 省 级 平 台 的 地 区, 要 加 强 宣 传, 靠 前 指 导, 及 时 协 调 解 决 困 难 和 问 题, 力 争 在 2016 年 6 月 底 前 实 现 省 级 平 台 应 用 的 全 覆 盖 三 认 真 开 展 省 级 平 台 自 查 工 作 要 对 省 级 平 台 的 功 能 和 使 用 情 况 进 行 一 次 自 查, 重 点 检 查 系 统 建 设 业 务 应 用 数 据 质 量 部 省 联 通 安 全 防 护 等 方 面 的 情 况 3 / 44

( 一 ) 系 统 建 设 是 否 与 日 常 监 管 环 节 业 务 办 理 高 度 融 合, 形 成 覆 盖 本 行 政 区 域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系 统 工 程 项 目 全 过 程 闭 合 监 管 的 业 务 办 理 工 作 平 台 ( 二 ) 业 务 应 用 是 否 已 将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所 有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系 统 新 建 或 在 建 工 程 日 常 监 管 业 务 统 一 纳 入 省 级 平 台 办 理 ( 三 ) 数 据 质 量 是 否 按 照 我 部 印 发 的 数 据 标 准 完 整 准 确 地 采 集 企 业 人 员 项 目 诚 信 基 础 数 据 ; 是 否 已 逐 步 将 近 三 年 完 工 的 工 程 历 史 数 据 补 充 入 库 ( 四 ) 部 省 联 通 是 否 建 立 保 障 机 制 安 排 专 人 巡 检, 中 间 服 务 器 是 否 进 行 定 期 日 常 检 查, 确 保 数 据 每 日 同 步 传 递 至 我 部 中 央 数 据 库 ( 五 ) 安 全 防 护 是 否 已 启 用 完 整 的 安 全 防 护 体 系 和 应 急 预 案, 确 保 省 级 平 台 全 天 候 安 全 稳 定 运 行 各 省 级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要 根 据 自 查 情 况 制 订 本 地 区 2016 年 工 作 计 划, 并 于 2016 年 3 月 31 日 前 将 自 查 报 告 ( 包 括 整 改 落 实 情 况 ) 及 工 作 计 划 报 送 我 部 建 筑 市 场 监 管 司 四 从 2016 年 4 月 起, 我 部 将 对 验 收 评 估 结 论 为 基 本 合 格 的 省 级 平 台 整 改 工 作 开 展 回 头 看 对 整 改 落 实 好 的 地 区 予 以 通 报 表 扬, 对 整 改 落 实 不 力 的 地 区 予 以 通 报 批 评 五 我 部 将 继 续 完 善 一 体 化 平 台 功 能, 并 加 强 对 省 级 平 台 建 设 的 技 术 指 导 和 服 务 各 地 在 一 体 化 平 台 应 用 过 程 中, 如 有 任 何 意 见 和 建 议, 请 及 时 函 告 我 部 建 筑 市 场 监 管 司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办 公 厅 2016 年 2 月 26 日 4 / 44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2016 年 1 月 份 全 国 建 筑 施 工 转 包 违 法 分 包 行 为 查 处 情 况 的 通 报 发 布 部 门 :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办 公 厅 发 文 字 号 : 建 办 市 函 2016 200 号 发 布 日 期 :2016 年 03 月 07 日 实 施 日 期 :2016 年 03 月 07 日 效 力 级 别 : 部 门 规 范 性 文 件 各 省 自 治 区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厅, 直 辖 市 建 委,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建 设 局 : 现 将 2016 年 1 月 份 各 地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上 报 查 处 的 建 筑 施 工 转 包 违 法 分 包 等 违 法 行 为 情 况 通 报 如 下 : 一 基 本 情 况 按 照 工 程 质 量 治 理 两 年 行 动 方 案 ( 建 市 [2014]130 号 ) 和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开 展 严 厉 打 击 建 筑 施 工 转 包 违 法 分 包 行 为 工 作 的 通 知 ( 建 办 市 函 [2014]545 号 ) 要 求, 截 至 2016 年 2 月 底, 全 国 31 个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和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均 向 我 部 报 送 了 2016 年 1 月 份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转 包 违 法 分 包 等 违 法 行 为 查 处 情 况 ( 查 处 汇 总 情 况 见 附 件 ) 根 据 上 报 数 据,2016 年 1 月, 全 国 在 建 工 程 项 目 216799 个 各 地 排 查 项 目 36781 个, 涉 及 建 设 单 位 27020 家 施 工 单 位 29735 家 排 查 项 目 数 占 在 建 项 目 总 数 的 比 例 为 16.97% 二 违 法 行 为 查 处 情 况 ( 一 ) 违 法 行 为 类 别 情 况 2016 年 1 月, 经 排 查, 有 551 个 项 目 存 在 各 类 市 场 违 法 行 为, 比 上 月 减 少 12.4% 其 中, 存 在 违 法 发 包 行 为 的 项 目 24 个, 占 违 法 项 目 总 数 的 4.36%; 存 在 转 包 行 为 的 项 目 10 个, 占 违 法 项 目 总 数 的 1.81%; 存 在 违 法 分 包 行 为 的 项 目 13 个, 占 违 法 项 目 总 数 的 2.36%; 存 在 挂 靠 行 为 的 项 目 13 个, 占 违 法 项 目 总 数 的 2.36%; 存 在 未 领 施 工 许 可 证 先 行 开 工 等 其 它 市 场 违 法 行 为 的 项 目 491 个, 占 5 / 44

违 法 项 目 总 数 的 89.11% 各 地 查 处 有 违 法 行 为 的 建 设 单 位 371 家 ; 有 违 法 行 为 的 施 工 企 业 454 家, 其 中, 有 转 包 行 为 的 企 业 10 家, 有 违 法 分 包 行 为 的 企 业 14 家, 有 挂 靠 行 为 的 企 业 9 家, 有 出 借 资 质 行 为 的 企 业 6 家, 有 其 它 违 法 行 为 的 企 业 415 家 ( 二 ) 处 罚 类 别 情 况 各 地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对 存 在 违 法 行 为 的 企 业 和 人 员, 分 别 采 取 了 停 业 整 顿 罚 款 限 制 投 标 资 格 责 令 停 止 执 业 等 一 系 列 行 政 处 罚 或 行 政 管 理 措 施 其 中, 责 令 停 业 整 顿 的 企 业 42 家, 限 制 投 标 资 格 的 企 业 12 家, 给 予 通 报 批 评 诚 信 扣 分 等 处 理 的 企 业 204 家 ; 责 令 停 止 执 业 的 注 册 人 员 1 人, 给 予 通 报 批 评 诚 信 扣 分 等 处 理 的 个 人 86 人 ; 罚 款 总 额 6585 万 元 ( 含 个 人 罚 款 59 万 元 ) ( 三 ) 各 地 查 处 工 作 情 况 从 各 地 查 处 的 违 法 工 程 项 目 数 量 看, 贵 州 湖 北 四 川 辽 宁 河 南 5 省 查 处 力 度 较 大, 分 别 查 处 项 目 105 个 52 个 42 个 39 个 39 个 从 查 处 的 转 包 挂 靠 等 四 类 违 法 行 为 看, 湖 北 福 建 安 徽 3 省 查 处 项 目 较 多, 分 别 为 14 个 9 个 6 个 从 行 政 罚 款 的 金 额 看, 山 东 上 海 浙 江 江 西 安 徽 5 省 ( 直 辖 市 ) 处 罚 力 度 较 大 对 以 上 查 处 工 作 力 度 大 位 居 前 列 的 省 直 辖 市 予 以 表 扬 请 各 地 进 一 步 提 高 思 想 认 识, 严 格 按 照 建 市 [2014]130 号 和 建 办 市 函 [2014]545 号 文 件 要 求, 继 续 深 入 切 实 抓 好 建 筑 施 工 转 包 违 法 分 包 等 违 法 行 为 查 处 工 作, 加 大 对 各 类 违 法 行 为 的 监 督 和 处 罚 力 度, 加 强 对 市 县 级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上 报 数 据 的 核 查, 并 于 每 月 10 日 前 将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统 计 数 据 和 基 本 情 况 报 我 部 建 筑 市 场 监 管 司 附 件 :2016 年 1 月 各 地 建 筑 施 工 转 包 违 法 分 包 等 违 法 行 为 查 处 情 况 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办 公 厅 2016 年 3 月 7 日 6 / 44

关 于 开 展 2016 年 建 筑 施 工 安 全 专 项 整 治 工 作 的 通 知 发 布 部 门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委 员 会 发 文 字 号 : 建 安 办 函 2016 4 号 发 布 日 期 :2016 年 03 月 08 日 实 施 日 期 :2016 年 03 月 08 日 效 力 级 别 : 部 门 规 范 性 文 件 各 省 自 治 区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厅, 直 辖 市 建 委,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建 设 局 : 为 全 面 落 实 习 近 平 总 书 记 和 李 克 强 总 理 等 中 央 领 导 同 志 关 于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的 重 要 指 示 精 神, 促 进 全 国 建 筑 施 工 安 全 生 产 形 势 持 续 稳 定 好 转,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委 员 会 决 定 在 全 国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系 统 开 展 2016 年 建 筑 施 工 安 全 专 项 整 治 工 作 现 就 有 关 事 项 通 知 如 下 : 一 工 作 目 标 通 过 深 入 开 展 建 筑 施 工 安 全 专 项 整 治 工 作, 进 一 步 促 进 建 设 单 位 监 理 单 位 施 工 单 位 等 房 屋 建 筑 和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建 设 各 方 主 体 严 格 落 实 安 全 生 产 主 体 责 任, 加 强 施 工 现 场 安 全 管 理, 有 效 开 展 安 全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活 动, 提 高 从 业 人 员 安 全 生 产 意 识 和 安 全 技 能, 切 实 防 范 深 基 坑 坍 塌 模 板 支 撑 系 统 坍 塌 建 筑 起 重 机 械 倒 塌 等 事 故 发 生, 有 力 保 障 人 民 群 众 生 命 财 产 安 全, 维 护 社 会 和 谐 稳 定 二 整 治 范 围 和 重 点 ( 一 ) 整 治 范 围 房 屋 建 筑 和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 二 ) 整 治 重 点 1 安 全 生 产 主 体 责 任 落 实 情 况 建 设 监 理 设 计 施 工 总 承 包 专 业 分 包 劳 务 分 包, 钢 管 扣 件 租 赁, 建 筑 起 重 机 械 租 赁 安 装 使 用 等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7 / 44

主 体 责 任 落 实 情 况 ; 各 方 责 任 主 体 项 目 负 责 人 安 全 责 任 落 实 情 况 2 从 业 人 员 持 证 上 岗 情 况 施 工 单 位 主 要 负 责 人 项 目 负 责 人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持 有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书 情 况 ; 建 筑 起 重 机 械 司 机 安 装 拆 卸 工 司 索 工 架 子 工 等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持 证 上 岗 情 况 3 安 全 专 项 施 工 方 案 管 理 情 况 对 危 险 性 较 大 的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施 工 单 位 开 展 专 项 方 案 编 制 审 核 专 家 论 证 及 现 场 实 施 情 况 ; 监 理 单 位 开 展 专 项 方 案 审 核 施 工 现 场 监 理 和 工 程 验 收 情 况 ; 建 设 单 位 在 安 全 报 监 时 提 供 清 单 情 况 4 深 基 坑 工 程 安 全 管 理 情 况 深 基 坑 ( 槽 ) 开 挖 的 防 护 情 况, 包 括 周 边 防 护 栏 杆 工 人 专 用 梯 道 同 一 垂 直 作 业 面 上 下 层 之 间 的 隔 离 防 护 等 ; 深 基 坑 ( 槽 ) 和 边 坡 作 业 的 合 规 性 情 况, 包 括 支 护 降 ( 排 ) 水 放 坡 安 全 监 测 等 5 模 板 支 撑 系 统 安 全 管 理 情 况 模 板 支 撑 系 统 搭 设 前 材 料 及 基 础 验 收 安 全 技 术 交 底 模 架 搭 设 搭 设 后 检 查 验 收, 使 用 与 检 查 混 凝 土 浇 筑 现 场 安 全 监 测 模 架 拆 除 以 及 监 督 管 理 等 制 度 执 行 情 况 6 起 重 机 械 安 全 管 理 情 况 建 筑 起 重 机 械 产 权 备 案 ( 注 销 ) 安 装 ( 拆 卸 ) 告 知 安 全 档 案 建 立 检 验 检 测 安 装 验 收 使 用 登 记 定 期 检 查 维 护 保 养 等 制 度 执 行 情 况 机 械 类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配 备 情 况 以 及 企 业 是 否 具 有 相 关 资 质 和 安 全 许 可 证 情 况 7 城 市 地 下 综 合 管 廊 工 程 安 全 管 理 情 况 周 边 防 护 情 况, 包 括 对 管 廊 施 工 可 能 造 成 损 害 的 毗 邻 建 筑 物 构 筑 物 和 地 下 管 线 等, 施 工 单 位 采 取 现 状 探 勘 专 项 迁 移 方 案 专 项 防 护 措 施 及 对 工 程 支 持 结 构 围 岩 以 及 工 程 周 边 环 境 的 施 工 监 督 情 况 ; 管 廊 内 防 积 水 排 水 设 施 设 置 及 落 实 到 位 情 况 ; 针 对 管 廊 内 多 工 序 交 叉 施 工 安 全 专 项 施 工 方 案, 施 工 临 时 用 电 消 防 安 全 施 工 控 制 措 施 ; 各 类 孔 口 安 全 防 护 情 况 ; 通 风 与 防 尘 作 用 安 全 防 护 情 况 ; 有 毒 有 害 气 体 监 测 情 况 ; 管 廊 交 叉 部 位 安 全 防 护 情 况 ; 管 廊 内 警 示 标 志 设 置 情 况 三 时 段 安 排 8 / 44

( 一 ) 部 署 启 动 阶 段 :2016 年 3 月 各 地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结 合 分 析 本 地 区 建 筑 施 工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实 际 情 况, 查 找 问 题, 提 出 对 策 措 施, 研 究 制 定 建 筑 施 工 安 全 专 项 整 治 工 作 方 案, 并 做 好 相 应 的 部 署 落 实 工 作 ( 二 ) 自 查 自 纠 阶 段 :2016 年 4 月 至 7 月 各 地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指 导 督 促 本 辖 区 内 的 建 设 施 工 监 理 等 单 位 认 真 贯 彻 落 实 建 筑 施 工 安 全 专 项 整 治 工 作 的 有 关 要 求, 严 格 按 照 有 关 法 规 文 件 和 标 准 规 范 的 要 求 对 施 工 现 场 开 展 自 查 自 纠, 有 关 情 况 应 形 成 书 面 材 料, 并 存 档 备 查 ( 三 ) 检 查 督 导 阶 段 :2016 年 8 月 至 11 月 各 地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在 企 业 项 目 自 查 自 纠 的 基 础 上, 对 本 地 区 重 点 企 业 和 重 点 工 程 进 行 检 查, 对 发 现 的 问 题 和 隐 患 要 立 即 督 促 企 业 进 行 整 改, 并 跟 踪 落 实 情 况, 确 保 整 改 到 位 我 部 将 适 时 对 部 分 地 区 建 筑 施 工 安 全 专 项 整 治 工 作 开 展 情 况 进 行 督 查 ( 四 ) 总 结 分 析 阶 段 :2016 年 12 月 各 地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对 本 地 区 建 筑 施 工 安 全 专 项 整 治 工 作 开 展 情 况 进 行 全 面 总 结 分 析, 评 估 建 筑 施 工 安 全 专 项 整 治 成 果, 研 究 提 出 有 效 预 防 深 基 坑 坍 塌 模 板 支 撑 系 统 坍 塌 和 起 重 机 械 倒 塌 等 事 故 的 意 见 和 建 议, 形 成 建 筑 施 工 安 全 专 项 整 治 工 作 总 结 报 告 四 工 作 要 求 ( 一 ) 高 度 重 视, 落 实 责 任 各 地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要 积 极 贯 彻 落 实 中 央 城 市 工 作 会 议 精 神, 坚 持 以 人 为 本 以 民 为 本, 站 在 维 护 人 民 群 众 根 本 利 益 的 高 度, 进 一 步 提 高 对 建 筑 施 工 安 全 专 项 整 治 工 作 的 认 识 主 要 负 责 人 要 亲 自 抓 好 工 作 部 署, 将 责 任 分 解 到 每 个 层 级 每 个 岗 位, 强 化 责 任 落 实, 确 保 各 项 工 作 顺 利 开 展 ( 二 ) 加 强 检 查, 严 格 执 法 各 地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要 严 格 制 定 详 细 的 监 督 检 查 计 划, 加 强 对 施 工 现 场 深 基 坑 模 板 支 架 系 统 及 起 重 机 械 的 监 督 抽 查 工 作 要 进 一 步 严 格 执 法, 对 在 建 筑 施 工 安 全 专 项 整 治 工 作 中 发 现 的 问 题 和 隐 患, 责 令 企 业 及 时 整 改, 否 则 一 律 予 以 停 工 对 安 全 生 产 主 体 责 任 不 落 实 的 企 业 和 人 9 / 44

员 要 加 大 处 罚 力 度, 导 致 安 全 事 故 的, 一 律 依 法 暂 扣 或 吊 销 相 关 证 照, 并 加 强 两 场 联 动, 依 照 有 关 规 定 在 招 投 标 资 质 管 理 等 方 面 给 予 限 制, 将 处 罚 真 正 落 到 实 处 ( 三 ) 统 筹 推 进, 突 出 重 点 各 地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要 统 筹 谋 划, 总 体 布 局, 推 动 建 筑 施 工 安 全 专 项 整 治 工 作 与 打 非 治 违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事 故 查 处 督 办 等 各 项 工 作 协 调 开 展, 全 面 提 升 辖 区 内 建 筑 施 工 安 全 生 产 监 管 水 平 要 着 力 突 出 三 个 重 点 : 重 点 强 化 开 发 区 工 业 园 区 等 功 能 区 的 建 筑 施 工 安 全 专 项 整 治 ; 重 点 加 强 对 事 故 多 发 地 区 企 业 以 及 政 府 投 资 工 程 民 生 工 程 等 社 会 影 响 较 大 项 目 的 监 督 检 查 ; 重 点 强 化 各 方 责 任 主 体 项 目 负 责 人 的 安 全 责 任 落 实 通 过 治 理 重 点 问 题, 以 点 带 面, 实 现 安 全 发 展 ( 四 ) 加 强 引 导, 及 时 总 结 各 地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要 加 强 宣 传 引 导, 采 用 座 谈 交 流 媒 体 宣 传 发 放 手 册 等 方 式 广 泛 宣 传 建 筑 施 工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指 导 和 督 促 各 方 责 任 主 体 认 真 将 各 项 要 求 落 到 实 处 对 工 作 开 展 不 力 流 于 形 式 的, 要 通 报 批 评, 对 典 型 案 例 要 予 以 曝 光 各 地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要 对 建 筑 施 工 安 全 专 项 整 治 工 作 实 施 情 况 进 行 定 期 分 析 评 估, 总 结 好 的 做 法, 推 广 应 用 到 本 地 区 建 筑 施 工 安 全 监 管 工 作 中, 切 实 巩 固 建 筑 施 工 安 全 专 项 整 治 工 作 成 果 请 各 地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认 真 做 好 相 关 信 息 的 汇 总 和 报 送 工 作, 将 建 筑 施 工 安 全 专 项 整 治 工 作 实 施 方 案 于 2016 年 3 月 31 日 前, 实 施 情 况 汇 总 表 及 年 度 总 结 报 告 于 12 月 20 日 前 报 送 至 我 部 工 程 质 量 安 全 监 管 司 联 系 电 话 :010-58933920 58934250( 传 真 ) 电 子 邮 箱 :anquanchu010@163.com 附 件 :2016 年 建 筑 施 工 安 全 专 项 整 治 工 作 实 施 情 况 汇 总 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委 员 会 2016 年 3 月 8 日 10 / 44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做 好 取 消 建 设 工 程 企 业 资 质 和 个 人 执 业 资 格 初 审 事 项 后 续 衔 接 工 作 的 通 知 发 布 部 门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办 公 厅 发 文 字 号 : 建 办 市 [2016]8 号 发 布 日 期 :2016 年 3 月 10 日 实 施 日 期 :2016 年 3 月 10 日 效 力 级 别 : 部 门 规 范 性 文 件 各 省 自 治 区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厅, 直 辖 市 建 委, 北 京 市 规 划 委 : 为 贯 彻 落 实 国 务 院 关 于 第 二 批 取 消 152 项 中 央 指 定 地 方 实 施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的 决 定 ( 国 发 2016 9 号 ), 做 好 取 消 省 级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门 对 我 部 负 责 审 批 的 建 筑 业 工 程 监 理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等 企 业 资 质 和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资 格, 以 及 勘 察 设 计 注 册 工 程 师 注 册 建 造 师 注 册 监 理 工 程 师 等 个 人 执 业 资 格 ( 以 下 简 称 企 业 资 质 和 个 人 执 业 资 格 ) 初 审 事 项 的 后 续 衔 接 工 作, 现 将 有 关 事 项 通 知 如 下 : 一 我 部 将 按 照 国 发 [2016]9 号 文 件 要 求, 组 织 修 订 相 关 部 门 规 章 和 规 范 性 文 件, 修 改 企 业 资 质 和 个 人 执 业 资 格 初 审 的 相 关 规 定 二 各 省 级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不 再 对 企 业 资 质 和 个 人 执 业 资 格 事 项 出 具 初 审 意 见 为 保 证 企 业 资 质 和 个 人 执 业 资 格 审 批 工 作 的 正 常 开 展, 方 便 服 务 行 政 许 可 申 请 人, 在 相 关 部 门 规 章 和 规 范 性 文 件 修 订 颁 布 之 前, 请 各 省 级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继 续 受 理 企 业 资 质 和 个 人 执 业 资 格 申 报 材 料 ; 对 申 报 材 料 齐 全 的, 继 续 按 照 现 有 申 报 途 径 报 送 我 部 三 建 筑 业 企 业 换 证 和 建 设 工 程 企 业 资 质 资 格 延 续 工 作 仍 按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换 发 新 版 建 筑 业 企 业 资 质 证 书 的 通 知 ( 建 办 市 函 [2015]870 号 ) 和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关 于 建 设 工 程 企 业 资 质 资 格 延 续 审 查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建 市 [2013]106 号 ) 规 定 执 行 11 / 44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办 公 厅 2016 年 3 月 10 日 12 / 44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关 于 印 发 海 绵 城 市 专 项 规 划 编 制 暂 行 规 定 的 通 知 发 布 部 门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发 文 字 号 : 建 规 [2016]50 号 发 布 日 期 :2016 年 03 月 11 日 实 施 日 期 :2016 年 03 月 11 日 效 力 级 别 : 部 门 规 范 性 文 件 各 省 自 治 区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厅, 直 辖 市 规 划 委 ( 局 ) 建 委,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建 设 局 : 为 贯 彻 落 实 中 共 中 央 国 务 院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城 市 规 划 建 设 管 理 工 作 的 若 干 意 见 ( 中 发 [2016]6 号 ) 国 务 院 关 于 深 入 推 进 新 型 城 镇 化 建 设 的 若 干 意 见 ( 国 发 [2016]8 号 ) 和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推 进 海 绵 城 市 建 设 的 指 导 意 见 ( 国 办 发 [2015]75 号 ), 指 导 各 地 做 好 海 绵 城 市 专 项 规 划 编 制 工 作, 我 部 研 究 制 定 了 海 绵 城 市 专 项 规 划 编 制 暂 行 规 定 ( 以 下 简 称 规 定 ), 现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各 地 按 照 规 定 要 求, 结 合 实 际, 抓 紧 编 制 海 绵 城 市 专 项 规 划, 于 2016 年 10 月 底 前 完 成 设 市 城 市 海 绵 城 市 专 项 规 划 草 案, 按 程 序 报 批 规 定 执 行 中 遇 到 的 问 题 及 建 议, 请 及 时 告 我 部 城 乡 规 划 司 和 城 市 建 设 司 联 系 人 : 城 乡 规 划 司 王 武 科 和 朝 东 电 话 :010-58934243,58933414( 传 真 ) 城 市 建 设 司 徐 慧 纬 牛 璋 彬 电 话 :010-58934352( 兼 传 真 ) 附 件 : 海 绵 城 市 专 项 规 划 编 制 暂 行 规 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2016 年 3 月 11 日 13 / 44

附 件 海 绵 城 市 专 项 规 划 编 制 暂 行 规 定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贯 彻 落 实 中 共 中 央 国 务 院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城 市 规 划 建 设 管 理 工 作 的 若 干 意 见 ( 中 发 [2016]6 号 ) 国 务 院 关 于 深 入 推 进 新 型 城 镇 化 建 设 的 若 干 意 见 ( 国 发 [2016]8 号 ) 和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推 进 海 绵 城 市 建 设 的 指 导 意 见 ( 国 办 发 [2015]75 号 ), 做 好 海 绵 城 市 专 项 规 划 编 制 工 作, 制 定 本 规 定 第 二 条 海 绵 城 市 专 项 规 划 是 建 设 海 绵 城 市 的 重 要 依 据, 是 城 市 规 划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第 三 条 编 制 海 绵 城 市 专 项 规 划, 应 坚 持 保 护 优 先 生 态 为 本 自 然 循 环 因 地 制 宜 统 筹 推 进 的 原 则, 最 大 限 度 地 减 小 城 市 开 发 建 设 对 自 然 和 生 态 环 境 的 影 响 第 四 条 编 制 海 绵 城 市 专 项 规 划, 应 根 据 城 市 降 雨 土 壤 地 形 地 貌 等 因 素 和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条 件, 综 合 考 虑 水 资 源 水 环 境 水 生 态 水 安 全 等 方 面 的 现 状 问 题 和 建 设 需 求, 坚 持 问 题 导 向 与 目 标 导 向 相 结 合, 因 地 制 宜 地 采 取 渗 滞 蓄 净 用 排 等 措 施 第 五 条 海 绵 城 市 专 项 规 划 可 与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同 步 编 制, 也 可 单 独 编 制 第 六 条 海 绵 城 市 专 项 规 划 的 规 划 范 围 原 则 上 应 与 城 市 规 划 区 一 致, 同 时 兼 顾 雨 水 汇 水 区 和 山 水 林 田 湖 等 自 然 生 态 要 素 的 完 整 性 第 七 条 承 担 海 绵 城 市 专 项 规 划 编 制 的 单 位, 应 当 具 有 乙 级 及 以 上 的 城 乡 规 划 编 制 资 质, 并 在 资 质 等 级 许 可 的 范 围 内 从 事 规 划 编 制 工 作 第 二 章 海 绵 城 市 专 项 规 划 编 制 的 组 织 第 八 条 城 市 人 民 政 府 城 乡 规 划 主 管 部 门 会 同 建 设 市 政 园 林 水 务 等 部 门 负 责 海 绵 城 市 专 项 规 划 编 制 具 体 工 作 海 绵 城 市 专 项 规 划 经 批 准 后, 应 当 由 城 14 / 44

市 人 民 政 府 予 以 公 布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不 得 公 开 的 内 容 除 外 第 九 条 编 制 海 绵 城 市 专 项 规 划, 应 收 集 相 关 规 划 资 料, 以 及 气 象 水 文 地 质 土 壤 等 基 础 资 料 和 必 要 的 勘 察 测 量 资 料 第 十 条 在 海 绵 城 市 专 项 规 划 编 制 中, 应 广 泛 听 取 有 关 部 门 专 家 和 社 会 公 众 的 意 见 有 关 意 见 的 采 纳 情 况, 应 作 为 海 绵 城 市 专 项 规 划 报 批 材 料 的 附 件 第 十 一 条 海 绵 城 市 专 项 规 划 经 批 准 后, 编 制 或 修 改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时, 应 将 雨 水 年 径 流 总 量 控 制 率 纳 入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将 海 绵 城 市 专 项 规 划 中 提 出 的 自 然 生 态 空 间 格 局 作 为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空 间 开 发 管 制 要 素 之 一 编 制 或 修 改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时, 应 参 考 海 绵 城 市 专 项 规 划 中 确 定 的 雨 水 年 径 流 总 量 控 制 率 等 要 求, 并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落 实 雨 水 年 径 流 总 量 控 制 率 等 指 标 编 制 或 修 改 城 市 道 路 绿 地 水 系 统 排 水 防 涝 等 专 项 规 划, 应 与 海 绵 城 市 专 项 规 划 充 分 衔 接 第 三 章 海 绵 城 市 专 项 规 划 编 制 内 容 第 十 二 条 海 绵 城 市 专 项 规 划 的 主 要 任 务 是 : 研 究 提 出 需 要 保 护 的 自 然 生 态 空 间 格 局 ; 明 确 雨 水 年 径 流 总 量 控 制 率 等 目 标 并 进 行 分 解 ; 确 定 海 绵 城 市 近 期 建 设 的 重 点 第 十 三 条 海 绵 城 市 专 项 规 划 应 当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 ( 一 ) 综 合 评 价 海 绵 城 市 建 设 条 件 分 析 城 市 区 位 自 然 地 理 经 济 社 会 现 状 和 降 雨 土 壤 地 下 水 下 垫 面 排 水 系 统 城 市 开 发 前 的 水 文 状 况 等 基 本 特 征, 识 别 城 市 水 资 源 水 环 境 水 生 态 水 安 全 等 方 面 存 在 的 问 题 ( 二 ) 确 定 海 绵 城 市 建 设 目 标 和 具 体 指 标 确 定 海 绵 城 市 建 设 目 标 ( 主 要 为 雨 水 年 径 流 总 量 控 制 率 ), 明 确 近 远 期 要 达 到 海 绵 城 市 要 求 的 面 积 和 比 例, 参 照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发 布 的 海 绵 城 市 建 设 绩 效 评 价 与 考 核 办 法 ( 试 行 ), 提 出 海 绵 城 市 建 设 的 指 标 体 系 ( 三 ) 提 出 海 绵 城 市 建 设 的 总 体 思 路 依 据 海 绵 城 市 建 设 目 标, 针 对 现 状 问 15 / 44

题, 因 地 制 宜 确 定 海 绵 城 市 建 设 的 实 施 路 径 老 城 区 以 问 题 为 导 向, 重 点 解 决 城 市 内 涝 雨 水 收 集 利 用 黑 臭 水 体 治 理 等 问 题 ; 城 市 新 区 各 类 园 区 成 片 开 发 区 以 目 标 为 导 向, 优 先 保 护 自 然 生 态 本 底, 合 理 控 制 开 发 强 度 ( 四 ) 提 出 海 绵 城 市 建 设 分 区 指 引 识 别 山 水 林 田 湖 等 生 态 本 底 条 件, 提 出 海 绵 城 市 的 自 然 生 态 空 间 格 局, 明 确 保 护 与 修 复 要 求 ; 针 对 现 状 问 题, 划 定 海 绵 城 市 建 设 分 区, 提 出 建 设 指 引 ( 五 ) 落 实 海 绵 城 市 建 设 管 控 要 求 根 据 雨 水 径 流 量 和 径 流 污 染 控 制 的 要 求, 将 雨 水 年 径 流 总 量 控 制 率 目 标 进 行 分 解 超 大 城 市 特 大 城 市 和 大 城 市 要 分 解 到 排 水 分 区 ; 中 等 城 市 和 小 城 市 要 分 解 到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单 元, 并 提 出 管 控 要 求 ( 六 ) 提 出 规 划 措 施 和 相 关 专 项 规 划 衔 接 的 建 议 针 对 内 涝 积 水 水 体 黑 臭 河 湖 水 系 生 态 功 能 受 损 等 问 题, 按 照 源 头 减 排 过 程 控 制 系 统 治 理 的 原 则, 制 定 积 水 点 治 理 截 污 纳 管 合 流 制 污 水 溢 流 污 染 控 制 和 河 湖 水 系 生 态 修 复 等 措 施, 并 提 出 与 城 市 道 路 排 水 防 涝 绿 地 水 系 统 等 相 关 规 划 相 衔 接 的 建 议 ( 七 ) 明 确 近 期 建 设 重 点 明 确 近 期 海 绵 城 市 建 设 重 点 区 域, 提 出 分 期 建 设 要 求 ( 八 ) 提 出 规 划 保 障 措 施 和 实 施 建 议 第 十 四 条 海 绵 城 市 专 项 规 划 成 果 应 包 括 文 本 图 纸 和 相 关 说 明 成 果 的 表 达 应 当 清 晰 准 确 规 范, 成 果 文 件 应 当 以 书 面 和 电 子 文 件 两 种 方 式 表 达 第 十 五 条 海 绵 城 市 专 项 规 划 图 纸 一 般 包 括 : ( 一 ) 现 状 图 ( 包 括 高 程 坡 度 下 垫 面 地 质 土 壤 地 下 水 绿 地 水 系 排 水 系 统 等 要 素 ) ( 二 ) 海 绵 城 市 自 然 生 态 空 间 格 局 图 ( 三 ) 海 绵 城 市 建 设 分 区 图 ( 四 ) 海 绵 城 市 建 设 管 控 图 ( 雨 水 年 径 流 总 量 控 制 率 等 管 控 指 标 的 分 解 ) ( 五 ) 海 绵 城 市 相 关 涉 水 基 础 设 施 布 局 图 ( 城 市 排 水 防 涝 合 流 制 污 水 溢 流 污 染 控 制 雨 水 调 蓄 等 设 施 ) 16 / 44

( 六 ) 海 绵 城 市 分 期 建 设 规 划 图 第 四 章 附 则 第 十 六 条 设 市 城 市 编 制 海 绵 城 市 专 项 规 划, 适 用 本 规 定 其 他 地 区 编 制 海 绵 城 市 专 项 规 划 可 参 照 执 行 本 规 定 第 十 七 条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可 结 合 实 际, 依 据 本 规 定 制 订 技 术 细 则, 指 导 本 地 区 海 绵 城 市 专 项 规 划 编 制 工 作 第 十 八 条 各 城 市 应 在 海 绵 城 市 专 项 规 划 的 指 导 下, 编 制 近 期 建 设 重 点 区 域 的 建 设 方 案 滚 动 规 划 和 年 度 建 设 计 划 建 设 方 案 应 在 评 估 各 类 场 地 建 设 和 改 造 可 行 性 基 础 上, 对 居 住 区 道 路 与 广 场 公 园 与 绿 地, 以 及 内 涝 积 水 和 水 体 黑 臭 治 理 河 湖 水 系 生 态 修 复 等 基 础 设 施 提 出 海 绵 城 市 建 设 任 务 第 十 九 条 本 规 定 由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负 责 解 释 第 二 十 条 本 规 定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17 / 44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全 面 推 开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的 通 知 发 布 部 门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发 文 字 号 : 财 税 2016 36 号 发 布 日 期 :2016 年 3 月 23 日 实 施 日 期 :2016 年 3 月 23 日 效 力 级 别 : 部 门 规 范 性 文 件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计 划 单 列 市 财 政 厅 ( 局 ) 国 家 税 务 局 地 方 税 务 局,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财 务 局 : 经 国 务 院 批 准, 自 2016 年 5 月 1 日 起, 在 全 国 范 围 内 全 面 推 开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 以 下 称 营 改 增 ) 试 点, 建 筑 业 房 地 产 业 金 融 业 生 活 服 务 业 等 全 部 营 业 税 纳 税 人, 纳 入 试 点 范 围, 由 缴 纳 营 业 税 改 为 缴 纳 增 值 税 现 将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实 施 办 法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有 关 事 项 的 规 定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过 渡 政 策 的 规 定 和 跨 境 应 税 行 为 适 用 增 值 税 零 税 率 和 免 税 政 策 的 规 定 印 发 你 们, 请 遵 照 执 行 本 通 知 附 件 规 定 的 内 容, 除 另 有 规 定 执 行 时 间 外, 自 2016 年 5 月 1 日 起 执 行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将 铁 路 运 输 和 邮 政 业 纳 入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的 通 知 ( 财 税 2013 106 号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铁 路 运 输 和 邮 政 业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有 关 政 策 的 补 充 通 知 ( 财 税 2013 121 号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将 电 信 业 纳 入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的 通 知 ( 财 税 2014 43 号 )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国 际 水 路 运 输 增 值 税 零 税 率 政 策 的 补 充 通 知 ( 财 税 2014 50 号 ) 和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影 视 等 出 口 服 务 适 用 增 值 税 零 税 率 政 策 的 通 知 ( 财 税 2015 118 号 ), 除 另 有 规 定 的 条 款 外, 相 应 废 止 各 地 要 高 度 重 视 营 改 增 试 点 工 作, 切 实 加 强 试 点 工 作 的 组 织 领 导, 周 密 安 排, 明 确 责 任, 采 取 各 种 有 效 措 施, 做 好 试 点 前 的 各 项 准 备 以 及 试 点 过 程 中 的 监 测 分 18 / 44

析 和 宣 传 解 释 等 工 作, 确 保 改 革 的 平 稳 有 序 顺 利 进 行 遇 到 问 题 请 及 时 向 财 政 部 和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反 映 附 件 1.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实 施 办 法 2.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有 关 事 项 的 规 定 3. 营 业 税 改 征 增 值 税 试 点 过 渡 政 策 的 规 定 4. 跨 境 应 税 行 为 适 用 增 值 税 零 税 率 和 免 税 政 策 的 规 定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2016 年 3 月 23 日 19 / 44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2015 年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工 作 报 告 的 通 知 发 布 部 门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办 公 厅 发 文 字 号 : 建 办 厅 [2016]15 号 发 布 日 期 :2016 年 3 月 30 日 实 施 日 期 :2016 年 3 月 30 日 效 力 级 别 : 部 门 规 范 性 文 件 部 机 关 各 单 位, 有 关 直 属 单 位 : 现 将 2015 年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工 作 报 告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进 一 步 提 高 认 识, 切 实 加 强 本 单 位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工 作, 建 立 健 全 各 项 工 作 机 制, 推 进 行 政 决 策 公 开 执 行 公 开 管 理 公 开 服 务 公 开 和 结 果 公 开, 依 法 有 序 做 好 2016 年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各 项 工 作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办 公 2016 年 3 月 30 日 2015 年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工 作 报 告 2015 年,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深 入 贯 彻 落 实 党 的 十 八 大 和 十 八 届 三 中 四 中 五 中 全 会 精 神,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条 例 ( 以 下 简 称 条 例 ) 及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署 和 要 求, 围 绕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管 理 重 大 决 策 和 群 众 关 心 事 项, 将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工 作 与 业 务 工 作 统 筹 考 虑 统 一 部 署 同 步 推 进, 完 善 制 度 机 制, 依 法 有 序 推 进 政 府 信 息 主 动 公 开 依 申 请 公 开, 扩 大 群 众 参 与, 努 力 增 强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工 作 的 主 动 性 实 效 性, 取 得 切 实 效 果 一 政 府 信 息 主 动 公 开 工 作 ( 一 ) 继 续 完 善 工 作 机 制 落 实 信 息 公 开 源 头 认 定 机 制 和 责 任 追 究 机 制, 结 合 公 文 办 理 流 程 细 化 信 息 公 开 程 序, 实 现 了 公 开 属 性 与 公 文 文 稿 同 步 拟 定 同 步 审 批 ( 核 ), 公 文 办 理 环 节 责 任 全 程 可 追 溯 建 立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情 况 通 报 机 制, 20 / 44

定 期 统 计 分 析 并 通 报 相 关 数 据, 为 相 关 业 务 工 作 提 供 参 考 建 立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培 训 机 制, 将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工 作 纳 入 公 务 员 培 训 考 核 等 范 围, 推 动 提 高 行 政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意 识 和 能 力 ( 二 ) 推 动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公 开 及 时 更 新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目 录, 并 公 布 设 定 依 据 标 准 办 理 指 南 等 相 关 信 息 设 立 建 设 工 程 企 业 资 质 行 政 审 批 专 栏, 对 行 政 审 批 事 项 的 服 务 规 范 服 务 指 南 受 理 单 样 表 审 查 工 作 细 则 等 材 料 进 行 了 完 善 加 大 投 诉 举 报 信 息 公 开 力 度, 完 善 审 批 结 果 告 知 环 节, 详 细 说 明 未 通 过 审 批 的 原 因, 推 进 审 批 过 程 审 批 结 果 公 开 透 明 公 布 了 甲 级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企 业 资 质 认 定 及 造 价 工 程 师 注 册 审 批 事 项 服 务 指 南 和 审 查 工 作 细 则, 广 泛 接 受 社 会 监 督 ( 三 ) 不 断 拓 展 公 开 渠 道 在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门 户 网 站 开 设 信 息 公 开 专 栏, 作 为 信 息 公 开 的 主 渠 道 通 过 中 国 建 设 报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文 告 等 载 体, 及 时 准 确 地 向 社 会 公 布 政 府 信 息 充 分 利 用 互 联 网 + 技 术, 研 究 建 立 集 12329 住 房 公 积 金 服 务 热 线 短 信 微 信 微 博 手 机 APP 网 上 服 务 大 厅 等 功 能 于 一 体 的 住 房 公 积 金 综 合 服 务 平 台, 拓 展 信 息 公 开 渠 道 组 织 新 闻 宣 传 活 动 约 90 余 次, 及 时 解 读 重 点 政 策, 回 应 社 会 关 切 ( 四 ) 丰 富 信 息 公 开 内 容 按 照 财 政 部 要 求, 及 时 公 布 2015 年 部 门 预 算 2014 年 部 门 决 算, 并 细 化 说 明 了 2014 年 因 公 出 国 ( 境 ) 团 组 数 及 人 数, 公 务 用 车 购 置 数 及 保 有 量, 国 内 公 务 接 待 的 批 次 和 人 数, 以 及 三 公 经 费 增 减 变 化 原 因 等 按 照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做 好 全 国 人 大 代 表 建 议 和 全 国 政 协 委 员 提 案 办 理 结 果 公 开 工 作 的 通 知 要 求, 建 立 了 代 表 建 议 委 员 提 案 办 理 结 果 公 开 制 度, 在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门 户 网 站 设 置 建 议 提 案 办 理 栏 目, 主 动 公 开 涉 及 公 共 利 益 公 众 权 益 的 建 议 提 案 复 文,2015 年 公 开 建 议 提 案 复 文 44 件 推 动 建 立 各 级 城 乡 规 划 信 息 网, 深 入 推 进 阳 光 规 划, 扩 大 城 乡 规 划 开 放 参 与 程 度 按 要 求 公 开 了 水 专 项 十 一 五 期 间 91 个 课 题 成 果 报 告 重 大 建 议 关 键 技 术 标 准 规 范 科 技 报 告 等 材 料, 发 布 了 水 专 项 第 一 阶 段 专 利 成 果 汇 编 等 相 关 成 果 信 息 ( 五 ) 积 极 推 动 监 管 信 息 公 开 一 是 推 进 建 筑 市 场 监 管 信 息 公 开 在 住 房 城 21 / 44

乡 建 设 部 门 户 网 站 设 置 工 程 质 量 治 理 两 年 行 动 ( 以 下 简 称 两 年 行 动 ) 信 息 专 栏, 及 时 公 开 两 年 行 动 进 展 情 况 印 发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关 于 全 国 工 程 质 量 治 理 两 年 行 动 开 展 情 况 的 通 报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关 于 全 国 工 程 质 量 治 理 两 年 行 动 一 年 工 作 情 况 的 通 报, 总 结 通 报 两 年 行 动 开 展 以 来 工 作 情 况 建 立 月 报 制 度, 按 月 主 动 公 开 全 国 工 程 质 量 终 身 责 任 制 落 实 情 况 加 大 违 法 违 规 典 型 案 例 的 曝 光 力 度 2015 年, 公 开 两 年 行 动 中 检 查 的 项 目 550560 个, 检 查 企 业 数 821787 个 ( 其 中 建 设 单 位 394634 个, 建 筑 业 企 业 427153 个 ); 处 罚 企 业 数 6072 个, 处 罚 人 员 数 3473 人 ; 通 过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门 户 网 站 新 闻 媒 体 等 平 台, 曝 光 了 34 起 违 反 工 程 建 设 强 制 性 标 准 和 存 在 质 量 安 全 隐 患 的 典 型 案 例, 将 所 涉 工 程 项 目 的 相 关 参 建 单 位 项 目 负 责 人 以 及 违 法 违 规 事 实 向 全 社 会 公 开 二 是 做 好 住 房 公 积 金 监 管 信 息 公 开 会 同 财 政 部 人 民 银 行 印 发 关 于 健 全 住 房 公 积 金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的 通 知, 明 确 规 定 了 住 房 公 积 金 信 息 披 露 主 体 披 露 内 容 披 露 时 限 披 露 方 式 等 举 办 4 期 信 息 披 露 专 题 培 训 班, 讲 解 相 关 指 标 体 系, 交 流 各 地 工 作 经 验 ; 印 发 关 于 住 房 公 积 金 2014 年 年 度 报 告 披 露 工 作 情 况 的 通 报, 总 结 全 国 2014 年 度 信 息 披 露 工 作 情 况, 提 出 下 一 步 工 作 要 求 与 财 政 部 人 民 银 行 联 合 印 发 全 国 住 房 公 积 金 2014 年 年 度 报 告, 通 过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门 户 网 站 中 国 建 设 报 等 向 社 会 主 动 公 开 2014 年 度 住 房 公 积 金 信 息 三 是 做 好 国 有 土 地 上 房 屋 征 收 与 补 偿 信 息 公 开 督 促 各 地 加 快 征 收 信 息 系 统 建 设, 提 高 征 收 信 息 化 水 平 目 前, 大 部 分 省 ( 区 市 ) 明 确 了 征 收 信 息 系 统 建 设 的 任 务 分 工 建 设 标 准 和 进 度 安 排 北 京 上 海 长 沙 等 城 市 结 合 实 际, 进 一 步 对 补 偿 协 议 网 签 安 置 房 源 与 市 场 房 源 统 筹 管 理 等 信 息 公 开 工 作 进 行 了 积 极 探 索 ( 六 ) 推 进 住 房 保 障 信 息 公 开 一 是 先 后 印 发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关 于 做 好 2015 年 住 房 保 障 工 作 的 通 知 和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组 织 开 展 2015 年 住 房 保 障 网 上 信 息 公 开 检 查 的 通 知, 明 确 棚 户 区 改 造 建 设 项 目 信 息 保 障 性 住 房 分 配 信 息 公 开 工 作 要 求 二 是 对 30 个 省 ( 区 市 )2015 年 棚 户 区 改 造 项 目 开 工 竣 工 信 息 公 开 情 况 公 租 房 分 配 信 息 公 开 情 况 进 行 了 检 查 ( 抽 查 ) 三 是 专 22 / 44

门 组 织 成 立 住 房 保 障 信 息 公 开 规 范 化 研 究 课 题 组, 对 部 分 城 市 住 房 保 障 信 息 公 开 制 度 建 设 情 况 进 行 调 研, 研 究 进 一 步 落 实 主 体 责 任, 规 范 住 房 保 障 信 息 公 开 工 作 二 政 府 信 息 依 申 请 公 开 工 作 进 一 步 完 善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申 请 的 受 理 审 查 登 记 处 理 告 知 寄 送 归 档 程 序, 严 格 办 理 时 限, 努 力 做 到 依 法 有 据 严 谨 规 范, 提 高 办 理 质 量 2015 年 共 受 理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申 请 1024 件, 均 在 规 定 时 限 内 依 法 办 结 ; 涉 及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行 政 复 议 0 件 行 政 诉 讼 5 件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暂 未 收 取 任 何 费 用 三 存 在 的 主 要 问 题 及 下 一 步 工 作 打 算 2015 年,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加 大 了 主 动 公 开 力 度, 拓 宽 了 主 动 公 开 范 围 和 渠 道, 加 强 了 舆 论 引 导 和 政 策 解 读,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工 作 取 得 积 极 成 效, 但 与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事 业 发 展 与 公 众 需 求 还 有 差 距 随 着 公 众 关 注 度 的 不 断 提 高,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范 围 方 式 仍 需 拓 展, 内 容 仍 需 细 化 丰 富 下 一 步,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将 严 格 按 照 条 例 和 党 中 央 国 务 院 关 于 坚 持 以 公 开 为 常 态, 不 公 开 为 例 外 原 则 要 求, 完 善 工 作 机 制, 进 一 步 提 高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工 作 水 平 一 是 做 好 重 点 领 域 信 息 公 开 工 作, 推 进 行 政 决 策 公 开 执 行 公 开 管 理 公 开 服 务 公 开 和 结 果 公 开 ; 二 是 推 进 公 开 平 台 建 设, 分 行 业 分 环 节 稳 步 推 进 业 务 受 理 办 理 审 批 公 示 公 告 等 信 息 公 开, 推 动 政 务 服 务 向 网 上 延 伸 ; 三 是 加 强 宣 传 引 导, 健 全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重 大 决 策 重 要 政 策 规 章 预 公 开 制 度, 及 时 全 面 主 动 公 开 政 策 信 息, 同 步 安 排 政 策 解 读, 及 时 回 应 社 会 关 切 23 / 44

地 方 规 范 性 文 件 广 州 市 城 市 管 理 委 员 会 关 于 印 发 广 州 市 循 环 经 济 产 业 园 建 设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发 布 部 门 : 广 州 市 城 市 管 理 委 员 会 发 布 日 期 :2016 年 03 月 04 日 实 施 日 期 : 自 2016 年 3 月 1 日 起 施 行, 有 效 期 五 年 效 力 级 别 : 地 方 规 范 性 文 件 各 有 关 单 位 : 为 规 范 本 市 循 环 经 济 产 业 园 项 目 管 理, 促 进 产 业 园 的 健 康 发 展,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我 委 制 定 了 广 州 市 循 环 经 济 产 业 园 建 设 管 理 办 法, 经 市 人 民 政 府 同 意, 现 予 以 发 布, 请 遵 照 执 行 特 此 通 知 广 州 市 城 市 管 理 委 员 会 2016 年 2 月 23 日 广 州 市 循 环 经 济 产 业 园 建 设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本 市 循 环 经 济 产 业 园 ( 以 下 简 称 产 业 园 ) 项 目 管 理, 促 进 产 业 园 的 健 康 发 展,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固 体 废 物 污 染 环 境 防 治 法 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结 合 本 市 实 际,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本 市 以 资 源 热 力 电 厂 等 生 活 垃 圾 处 理 设 施 为 主 业 的 产 业 园 规 划 以 及 项 目 引 进 建 设 运 营 和 管 理 等 活 动 第 三 条 市 城 市 管 理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统 筹 各 产 业 园 建 设 规 划 核 定 入 园 项 目 以 及 监 管 园 区 项 目 建 设 和 服 务 管 理 工 作, 组 织 实 施 本 办 法 第 四 条 产 业 园 项 目 以 生 活 垃 圾 处 理 项 目 为 主, 按 照 环 境 安 全 资 源 共 享 24 / 44

分 区 域 调 配 的 原 则, 统 筹 兼 顾 医 疗 垃 圾 危 险 废 弃 物 工 业 垃 圾 餐 厨 垃 圾 建 筑 垃 圾 动 物 尸 骸 污 水 污 泥 粪 渣 等 处 理 项 目 第 二 章 产 业 园 规 划 第 五 条 产 业 园 规 划 遵 循 统 一 规 划 合 理 布 局 集 约 用 地 的 原 则 第 六 条 市 城 市 管 理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会 同 市 发 展 改 革 国 土 规 划 住 房 建 设 环 保 产 业 园 辖 区 政 府 和 相 关 废 弃 物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等 编 制 产 业 园 用 地 和 建 设 规 划, 涉 及 修 改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的, 依 照 广 东 省 城 市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管 理 条 例 广 州 市 城 乡 规 划 条 例 等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第 七 条 产 业 园 规 划 编 制 应 当 明 确 建 设 用 地 规 模 和 功 能 布 局, 园 区 各 废 弃 物 处 理 设 施 和 公 共 设 施 的 建 设 要 求 以 及 开 发 建 设 时 序 第 八 条 属 地 政 府 牵 头, 各 职 能 部 门 按 职 责 组 织 产 业 园 用 地 规 划 调 整 征 地 搬 迁 三 通 一 平 和 群 众 工 作 项 目 投 资 建 设 主 体 负 责 进 驻 园 区 项 目 及 其 配 套 设 施 的 投 资 建 设, 协 助 政 府 做 好 征 地 搬 迁 三 通 一 平 和 群 众 工 作 第 九 条 入 园 项 目 的 建 筑 外 观 应 当 按 照 市 城 市 管 理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的 要 求 进 行 设 计 第 十 条 进 入 园 区 的 各 废 弃 物 处 理 设 施 应 当 按 照 产 业 园 规 划 使 用 土 地,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擅 自 占 用 或 改 变 土 地 用 途 和 用 地 范 围 第 三 章 项 目 入 园 管 理 第 十 一 条 入 园 项 目 应 当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 ( 一 ) 处 理 规 模 和 选 址 符 合 园 区 规 划 ; ( 二 ) 入 园 当 年 需 同 步 开 展 清 洁 生 产 审 核, 采 用 的 技 术 工 艺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标 准 规 范, 并 符 合 环 保 和 节 能 减 排 要 求 ; ( 三 ) 项 目 单 位 具 备 与 处 理 规 模 相 应 的 注 册 资 本, 并 具 有 从 事 相 应 规 模 废 弃 25 / 44

物 处 理 设 施 或 类 似 设 施 建 设 运 营 管 理 的 经 验, 具 备 相 应 的 技 术 和 管 理 能 力 ; ( 四 ) 广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规 定 的 其 他 要 求 第 十 二 条 园 区 禁 止 引 进 下 列 项 目 : ( 一 ) 国 内 落 后 淘 汰 的 技 术 和 设 备 ; ( 二 ) 环 保 排 放 标 准 达 不 到 环 评 要 求, 严 重 污 染 环 境 或 者 严 重 危 害 人 身 健 康 而 无 切 实 有 效 治 理 措 施 的, 达 不 到 节 能 技 术 政 策 要 求 的 项 目 ; ( 三 ) 国 家 明 令 禁 止 的 投 资 建 设 项 目 第 十 三 条 项 目 入 园 应 当 按 照 下 列 程 序 办 理 : ( 一 ) 拟 在 园 区 内 投 资 建 设 废 弃 物 处 理 设 施 且 符 合 入 驻 条 件 的, 投 资 者 应 当 向 市 城 市 管 理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提 出 申 请, 并 出 具 其 主 管 部 门 的 意 见 和 相 关 证 明 ; ( 二 ) 市 城 市 管 理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确 认 项 目 规 模 和 用 地 面 积 等 事 宜, 重 大 项 目 应 当 报 市 政 府 决 策 ; ( 三 ) 城 市 管 理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与 投 资 者 签 订 建 设 管 理 协 议, 明 确 投 资 内 容 投 资 额 度 投 资 方 式 建 设 进 度 双 方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及 其 它 双 方 约 定 的 事 项, 办 理 入 园 相 关 手 续 第 十 四 条 进 入 园 区 的 项 目 投 资 建 设 主 体 或 者 运 营 单 位 应 当 承 担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遵 守 国 家 各 项 法 律 法 规, 依 法 经 营 及 缴 纳 税 费 ; ( 二 ) 服 从 管 理, 按 要 求 报 送 相 关 资 料 和 数 据 ; ( 三 ) 配 合 园 区 的 建 设 和 管 理 工 作 ; ( 四 ) 做 好 园 区 绿 化 美 化 安 全 生 产 环 境 卫 生 治 理 等 各 项 公 共 服 务 管 理 工 作 ; ( 五 ) 接 受 相 关 主 管 部 门 的 监 督 检 查, 对 存 在 问 题 进 行 及 时 整 改 第 四 章 项 目 建 设 第 十 五 条 产 业 园 新 建 项 目 应 当 优 先 并 且 充 分 利 用 现 有 处 理 项 目 的 资 源 ; 改 扩 建 工 程 应 当 充 分 利 用 原 有 设 施 26 / 44

第 十 六 条 产 业 园 项 目 建 设 中 拟 选 用 的 新 技 术 新 工 艺 新 设 备, 必 须 具 备 技 术 评 估 报 告 和 生 产 性 试 验 报 告, 市 城 市 管 理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会 同 市 发 展 改 革 环 保 科 信 等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组 织 论 证 第 十 七 条 产 业 园 内 项 目 须 按 照 建 设 项 目 基 本 建 设 程 序 进 行 报 批 报 建 投 资 建 设 主 体 在 报 产 业 园 新 建 改 建 扩 建 等 处 理 项 目 的 项 目 建 议 书 可 行 性 研 究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报 告 前, 应 当 征 求 城 市 管 理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意 见 第 十 八 条 进 入 产 业 园 的 项 目 建 设 应 当 遵 循 下 列 规 定 : ( 一 ) 按 照 国 家 省 市 的 有 关 规 定, 依 法 开 展 招 投 标 工 作 ; ( 二 ) 实 行 工 程 全 过 程 监 理, 确 保 工 程 资 金 进 度 质 量 安 全 程 序 监 管 到 位 ; ( 三 ) 工 程 建 设 应 当 符 合 初 步 设 计 施 工 图 设 计 和 设 备 技 术 文 件 的 要 求 ; ( 四 ) 取 得 建 设 规 划 环 保 等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的 批 准 文 件 ; ( 五 ) 施 工 前 需 报 相 关 材 料 到 城 市 管 理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 ( 六 ) 编 写 施 工 进 度 表, 并 按 工 作 进 度 节 点 推 进 工 程 建 设, 关 键 工 作 进 度 节 点 需 书 面 告 知 城 市 管 理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 ( 七 ) 施 工 区 间 应 当 做 好 消 防 安 全 措 施, 不 得 影 响 园 区 的 环 境 景 观 和 正 常 运 作 秩 序, 施 工 完 毕 后, 施 工 单 位 必 须 对 施 工 现 场 和 临 建 设 施 进 行 彻 底 清 理 ; ( 八 ) 项 目 配 套 的 废 水 废 气 废 渣 等 三 废 处 理 项 目 的 污 染 治 理 及 消 防 安 全 设 施 应 当 与 主 体 工 程 同 时 设 计, 同 时 施 工, 同 时 投 入 使 用 ; ( 九 ) 具 备 工 程 验 收 条 件 后,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省 市 的 有 关 规 定 申 请 专 项 验 收 和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需 告 知 城 市 管 理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第 十 九 条 园 区 项 目 进 行 改 建 或 扩 建 的, 应 当 按 照 相 关 程 序 报 批 报 建 第 二 十 条 产 业 园 项 目 设 施 的 关 闭 闲 置 拆 除 或 者 改 变 使 用 功 能 升 级 改 造 应 当 征 得 城 市 管 理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同 意 后, 再 报 相 关 部 门 审 批 第 五 章 项 目 运 营 监 管 27 / 44

第 二 十 一 条 产 业 园 项 目 运 营 监 管 实 行 谁 主 管 谁 负 责 的 原 则, 由 相 关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实 施 城 市 管 理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生 活 垃 圾 处 理 企 业 的 监 管, 环 保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环 境 保 护 监 管, 其 他 废 弃 物 处 理 企 业 的 监 管 由 其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实 施 各 产 业 园 项 目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监 管 需 要 向 处 理 设 施 派 驻 监 管 人 员 或 者 监 管 小 组 第 二 十 二 条 相 关 废 弃 物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产 业 园 处 理 设 施 运 营 监 管 制 度, 规 范 自 身 监 管 行 为, 监 管 工 作 人 员 应 当 遵 守 监 管 工 作 程 序, 依 法 公 正 监 管, 保 守 相 关 项 目 的 技 术 与 业 务 秘 密 第 二 十 三 条 相 关 废 弃 物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建 立 园 区 处 理 设 施 综 合 管 理 体 系, 加 强 对 园 区 废 弃 物 处 理 设 施 运 营 的 全 过 程 管 理, 建 立 工 作 督 察 巡 视 制 度, 提 高 监 督 管 理 水 平 第 二 十 四 条 建 立 全 市 统 一 规 范 标 准 化 的 运 营 和 监 管 体 系, 园 区 各 类 废 弃 物 处 理 设 施 和 各 园 区 同 类 废 弃 物 处 理 设 施 的 运 营 和 监 管, 实 行 规 范 化 标 准 化 管 理 第 二 十 五 条 鼓 励 对 产 业 园 项 目 处 理 后 产 生 的 废 水 废 渣 等 二 次 产 生 物 进 行 资 源 综 合 利 用 第 二 十 六 条 园 区 内 项 目 运 营 单 位 当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 一 ) 按 照 相 关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要 求 接 收 处 理 废 弃 物 ; ( 二 ) 按 照 国 家 和 省 市 相 关 标 准 规 范 技 术 规 程 处 理 废 弃 物, 保 证 污 染 物 排 放 达 到 国 家 省 或 环 评 报 告 排 放 要 求, 不 得 产 生 二 次 污 染 ; ( 三 ) 按 照 要 求 将 统 计 数 据 报 表 和 有 关 资 料 报 送 相 关 主 管 部 门, 不 得 虚 报 瞒 报 迟 报 或 伪 造 篡 改 ; ( 四 ) 制 定 详 细 的 工 艺 运 行 管 理 制 度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制 度 维 护 保 养 制 度 污 染 环 境 防 治 责 任 制 度 和 运 行 操 作 手 册, 认 真 履 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责 任 ; ( 五 ) 根 据 国 家 标 准 规 范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报 告 制 定 环 境 监 测 计 划, 建 立 监 测 28 / 44

台 账, 监 测 结 果 及 时 报 相 关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 ( 六 ) 安 装 并 维 护 在 线 监 测 系 统 和 超 标 报 警 装 置, 在 线 监 测 系 统 应 当 与 环 保 部 门 城 市 管 理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联 网 监 测 结 果 应 当 采 用 电 子 显 示 屏 进 行 公 示 ; ( 七 ) 按 照 规 定 配 备 安 装 远 程 监 控 设 备 及 其 配 套 设 施, 配 合 远 程 监 控 系 统 的 联 网 ; ( 八 ) 进 出 园 区 的 废 弃 物 和 环 保 耗 材 需 通 过 计 量 系 统 ; ( 九 ) 督 促 离 开 园 区 的 废 弃 物 运 输 车 辆 通 过 洗 车 装 置, 确 保 车 容 整 洁 ; ( 十 ) 特 种 设 备 投 入 使 用 前 必 须 经 相 关 资 质 的 检 测 机 构 检 测 合 格 ; ( 十 一 ) 做 好 废 弃 物 处 理 设 施 的 保 养 维 护, 定 期 对 废 弃 物 处 理 设 施 的 性 能 和 环 保 指 标 进 行 检 测 评 价, 向 相 关 上 级 部 门 报 告 检 测 评 价 结 果 ; ( 十 二 ) 设 备 大 中 检 修 计 划 需 报 城 市 管 理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及 相 关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因 设 备 检 修 和 保 养 需 要 需 暂 时 停 运 的, 应 当 提 前 报 城 市 管 理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及 相 关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核 实 第 六 章 公 共 设 施 建 设 和 维 护 第 二 十 七 条 产 业 园 公 共 设 施 应 当 统 一 建 设 管 理, 城 市 管 理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和 标 准 规 范 组 织 园 区 公 共 设 施 的 招 标 建 设 和 维 护 工 作 第 二 十 八 条 园 区 公 共 设 施 包 括 : 计 量 系 统 车 辆 清 洗 装 置 污 水 处 理 设 施 供 电 设 施 供 水 管 网 通 讯 管 网 公 共 道 路 公 共 路 灯 照 明 公 用 绿 地 围 墙 门 岗 综 合 管 理 办 公 大 楼 员 工 宿 舍 等 进 入 园 区 项 目 应 当 统 一 使 用 产 业 园 提 供 的 公 共 设 施 第 二 十 九 条 园 区 公 共 设 施 应 当 按 照 统 筹 布 局 统 一 管 理 集 约 资 源 的 原 则, 综 合 考 虑 园 区 项 目 的 功 能 使 用 性 质 规 模 处 理 工 艺 污 染 物 排 放 情 况 等 进 行 规 划 建 设, 并 符 合 国 家 省 的 有 关 标 准 和 规 范 第 三 十 条 园 区 公 共 设 施 建 设 由 财 政 资 金 承 担 城 市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按 照 广 州 市 政 府 投 资 管 理 条 例 及 其 实 施 细 则 的 规 定, 负 责 园 区 公 共 设 施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29 / 44

计 划 的 申 报 管 理, 并 按 规 定 依 法 组 织 实 施 公 共 设 施 建 设 工 作, 但 与 企 业 另 有 约 定 的 投 资 项 目 除 外 园 区 内 公 共 设 施 维 护 由 相 应 各 级 财 政 资 金 承 担 城 市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园 区 公 共 设 施 维 护 费 使 用 计 划 的 申 报 管 理, 并 按 规 定 依 法 组 织 实 施 公 共 设 施 维 护 工 作 第 七 章 园 区 公 共 服 务 第 三 十 一 条 城 市 管 理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可 以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和 程 序 聘 请 有 资 质 的 物 业 管 理 公 司 负 责 园 区 公 共 服 务 管 理 工 作, 服 务 内 容 包 括 园 区 公 共 设 施 维 护 保 养 和 园 区 消 防 安 全 绿 化 和 环 境 卫 生 人 员 和 车 辆 出 入 管 理 病 媒 防 控 周 边 群 众 协 调 等 物 业 管 理 公 司 对 城 市 管 理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接 受 城 市 管 理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的 监 督 检 查 第 三 十 二 条 园 区 建 立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运 营 单 位 应 当 与 相 关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签 署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书 交 通 安 全 责 任 书, 相 关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定 期 对 各 处 理 设 施 进 行 安 全 检 查, 发 现 安 全 生 产 不 达 标 的 单 位, 依 法 责 令 整 改 第 三 十 三 条 建 设 运 营 单 位 应 当 建 立 消 防 区 域 管 理 制 度 消 防 设 施 设 备 运 行 维 护 管 理 制 度 消 防 紧 急 预 案 等 消 防 保 障 制 度, 并 严 格 执 行 各 运 营 单 位 应 当 按 要 求 建 立 消 防 安 全 制 度, 配 备 消 防 设 施 并 定 期 进 行 检 查 第 三 十 四 条 城 市 管 理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统 筹 协 调 管 理 园 区 各 项 业 务 交 流 参 观 接 待 工 作 各 运 营 单 位 应 当 配 合 相 关 工 作, 按 要 求 进 行 参 观 接 待 讲 解, 资 料 提 供 等 第 三 十 五 条 城 市 管 理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园 区 环 境 卫 生 统 筹 安 排 和 检 查 督 导 工 作, 并 对 园 区 绿 化 统 一 规 划, 对 各 单 位 提 出 具 体 清 扫 保 洁 和 绿 化 要 求, 园 区 各 运 营 单 位 负 责 对 划 分 给 本 单 位 的 环 境 卫 生 责 任 区 进 行 绿 化 和 清 扫 保 洁 工 作 第 三 十 六 条 出 入 园 区 车 辆 必 须 持 有 园 区 内 部 机 动 车 辆 出 入 证, 门 卫 保 安 人 员 负 责 对 进 出 园 区 内 的 任 何 车 辆 及 出 入 证 进 行 查 验, 发 现 问 题 禁 止 车 辆 进 场 临 时 进 出 车 辆 要 进 行 登 记 30 / 44

园 区 工 作 人 员 出 入 园 区 需 佩 戴 或 出 示 工 作 证 因 公 事 需 要 进 入 园 区 的 临 时 来 访 人 员, 需 填 写 来 访 人 员 登 记 单, 经 各 单 位 核 实 后 方 准 许 进 入 第 三 十 七 条 进 入 园 区 的 车 辆 必 须 按 照 园 区 规 定 的 路 线 车 速 行 驶, 不 准 超 车 超 速 城 市 管 理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物 业 管 理 公 司 可 以 根 据 道 路 和 交 通 流 量 的 具 体 情 况, 对 机 动 车 非 机 动 车 行 人 采 取 疏 导 限 制 通 行 禁 止 通 行 等 措 施, 遇 有 大 型 群 众 性 活 动 大 范 围 施 工 等 情 况, 采 取 限 制 交 通 的 措 施, 并 提 前 通 知 园 区 各 单 位 第 三 十 八 条 园 区 各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城 市 管 理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统 一 安 排 使 用 公 共 设 施, 因 各 处 理 设 施 运 营 单 位 管 理 或 使 用 不 善, 造 成 公 共 设 施 损 坏 腐 蚀 淤 积 等, 由 该 单 位 限 期 修 复, 并 赔 偿 损 失 第 三 十 九 条 园 区 内 应 当 采 取 防 蝇 灭 虫 防 蚊 灭 蚊 防 鼠 灭 鼠 防 尘 除 臭 等 措 施, 为 从 业 人 员 提 供 需 个 人 防 护 用 品, 以 及 健 康 宣 教 定 期 健 康 体 检 等 服 务, 各 单 位 应 当 按 要 求 做 好 卫 生 防 疫 工 作, 预 防 传 染 性 疾 病 从 业 人 员 应 当 掌 握 基 本 防 护 知 识 第 四 十 条 园 区 各 处 理 设 施 运 营 单 位 应 当 建 立 信 息 公 开 制 度, 向 社 会 公 开 处 理 设 施 的 运 行 情 况 主 要 污 染 物 的 名 称 排 放 方 式 排 放 浓 度 和 总 量 超 标 排 放 情 况 等, 接 受 政 府 监 管 和 社 会 监 督 第 四 十 一 条 城 市 管 理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协 调 园 区 周 边 群 众 关 系, 处 理 园 区 信 访 投 诉 等 有 关 问 题 园 区 各 单 位 要 根 据 城 市 管 理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安 排 做 好 与 周 边 居 民 的 沟 通 工 作, 协 助 处 理 信 访 投 诉, 解 决 存 在 问 题 第 四 十 二 条 市 城 市 管 理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制 定 产 业 园 内 项 目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机 制, 建 立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处 理 系 统 产 业 园 各 处 理 设 施 运 营 单 位 应 当 制 定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方 案, 并 报 城 市 管 理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和 相 关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遇 有 重 大 突 发 事 件 或 者 不 可 抗 力 时, 处 理 设 施 运 营 单 位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停 运 部 分 或 整 个 处 理 设 施, 同 时 应 当 在 半 小 时 内 向 相 关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报 告, 并 在 31 / 44

12 小 时 内 提 交 书 面 报 告 第 四 十 三 条 相 关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发 现 产 业 园 处 理 设 施 运 营 单 位 有 违 规 行 为 时, 应 当 责 令 该 处 理 设 施 单 位 立 即 组 织 整 改, 该 单 位 应 当 按 要 求 进 行 整 改, 并 将 整 改 情 况 以 书 面 形 式 报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第 八 章 监 督 检 查 第 四 十 四 条 市 城 市 管 理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对 全 市 产 业 园 的 生 产 运 行 环 境 保 护 安 全 与 应 急 绿 化 卫 生 公 共 服 务 管 理 等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第 四 十 五 条 检 查 人 员 采 取 听 取 介 绍 查 阅 相 关 记 录 观 察 现 场 实 际 情 况 问 询 相 关 岗 位 人 员 提 取 相 关 运 行 资 料 和 记 录 等 方 式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同 时 可 以 采 取 暗 查 拍 照 或 摄 像 的 方 式 在 线 监 测 由 检 查 人 员 随 机 调 取 监 测 和 监 控 资 料 进 行 检 查 第 四 十 六 条 具 体 检 查 标 准 由 市 城 市 管 理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根 据 园 区 项 目 功 能 和 性 质 自 行 制 定 原 则 上 实 行 月 度 检 查 和 年 度 综 合 检 查 制 度 第 四 十 七 条 检 查 结 果 报 告 由 市 城 市 管 理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公 布, 内 容 包 括 各 单 位 检 查 分 值 存 在 问 题 限 期 整 改 落 实 情 况 整 改 建 议 等 第 四 十 八 条 市 城 市 管 理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每 年 向 市 政 府 报 送 广 州 市 循 环 经 济 产 业 园 年 度 监 督 检 查 评 价 报 告 并 在 城 市 管 理 门 户 网 站 公 布 第 九 章 附 则 第 四 十 九 条 本 办 法 自 2016 年 3 月 1 日 起 施 行, 有 效 期 五 年 有 关 法 律 政 策 依 据 变 化 或 有 效 期 届 满, 根 据 实 施 情 况 依 法 评 估 修 订 32 / 44

广 东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关 于 印 发 2016 年 广 东 省 建 筑 节 能 与 绿 色 建 筑 发 展 工 作 计 划 的 通 知 发 布 部 门 : 广 东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发 文 字 号 : 粤 建 科 2016 50 号 发 布 日 期 :2016 年 03 月 10 日 实 施 日 期 :2016 年 03 月 10 日 效 力 级 别 : 地 方 规 范 性 文 件 各 地 级 以 上 市 及 顺 德 区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规 划 主 管 部 门 : 现 将 2016 年 广 东 省 建 筑 节 能 与 绿 色 建 筑 发 展 工 作 计 划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结 合 实 际 认 真 组 织 实 施 广 东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2016 年 3 月 10 日 根 据 广 东 省 民 用 建 筑 节 能 条 例 和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广 东 省 绿 色 建 筑 行 动 实 施 方 案 的 通 知 ( 粤 府 办 2013 49 号 ), 为 做 好 我 省 2016 年 建 筑 节 能 与 绿 色 建 筑 发 展 工 作, 现 制 定 工 作 计 划 如 下 : 一 重 点 工 作 任 务 ( 一 ) 完 善 政 策 和 技 术 标 准 体 系 研 究 推 进 绿 色 建 设 省 级 条 例 立 法 工 作, 印 发 广 东 省 十 三 五 建 筑 节 能 与 绿 色 建 筑 发 展 规 划, 发 布 实 施 广 东 省 绿 色 建 筑 设 计 标 准 ( 新 编 ) 和 广 东 省 绿 色 建 筑 评 价 标 准 ( 修 订 ) 研 究 完 善 财 政 支 持 建 筑 节 能 与 绿 色 建 筑 政 策, 鼓 励 各 地 制 订 实 施 绿 色 建 筑 容 积 率 奖 励 政 策, 支 持 各 地 在 设 定 土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规 划 条 件 时 明 确 绿 色 建 筑 比 例 完 善 绿 色 建 筑 评 价 制 度, 逐 步 推 进 绿 色 建 筑 标 识 实 施 第 三 方 评 价, 推 动 绿 色 设 计 绿 色 施 工 绿 色 建 材 在 工 程 建 设 领 域 的 广 泛 应 用 ( 二 ) 实 施 新 建 建 筑 能 效 提 升 计 划 严 格 执 行 建 筑 节 能 强 制 性 标 准, 巩 固 设 计 竣 工 验 收 阶 段 建 筑 节 能 标 准 执 行 33 / 44

率 达 到 100% 的 工 作 成 果, 进 一 步 完 善 新 建 建 筑 在 规 划 设 计 施 工 竣 工 验 收 等 环 节 的 节 能 监 管 机 制, 重 点 加 强 县 区 一 级 建 筑 节 能 监 管, 提 升 建 筑 节 能 实 施 水 平 研 究 更 高 要 求 的 建 筑 节 能 标 准, 推 进 基 于 能 源 水 资 源 消 耗 等 总 量 和 强 度 双 控 行 动 继 续 推 动 珠 海 河 源 梅 州 等 地 的 规 划 用 地 用 电 指 标 约 束 性 试 点 工 作, 强 化 建 筑 节 能 源 头 把 关 ( 三 ) 全 面 发 展 绿 色 建 筑 加 强 绿 色 建 筑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大 力 发 展 运 行 阶 段 绿 色 建 筑 全 省 年 度 新 增 绿 色 建 筑 面 积 3600 万 平 方 米 以 上 ( 各 地 级 以 上 市 及 顺 德 区 绿 色 建 筑 年 度 发 展 计 划 见 附 件 ) 新 建 大 型 公 共 建 筑 政 府 投 资 公 益 性 建 筑 全 面 执 行 绿 色 建 筑 标 准 ; 广 州 深 圳 市 新 建 保 障 性 住 房 全 面 执 行 绿 色 建 筑 标 准, 珠 海 佛 山 惠 州 东 莞 中 山 江 门 肇 庆 等 7 个 城 市 新 建 保 障 性 住 房 执 行 绿 色 建 筑 标 准 的 建 筑 面 积 比 例 不 低 于 90%, 其 他 地 级 市 新 建 保 障 性 住 房 执 行 绿 色 建 筑 标 准 的 建 筑 面 积 比 例 不 低 于 75% 在 新 城 新 区 城 市 更 新 改 造 绿 色 生 态 城 区 等 集 中 连 片 发 展 区 域 中, 鼓 励 规 模 化 发 展 绿 色 建 筑 规 范 绿 色 建 筑 认 定 管 理, 继 续 推 动 地 级 以 上 市 组 织 实 施 一 星 级 绿 色 建 筑 评 价 标 识 指 导 各 地 根 据 当 地 实 际, 积 极 开 展 超 低 能 耗 绿 色 建 筑 试 点 示 范 ( 四 ) 深 入 推 进 既 有 建 筑 节 能 改 造 和 管 理 推 进 国 家 机 关 办 公 建 筑 大 型 公 共 建 筑 和 中 小 型 公 共 建 筑 能 耗 统 计 能 源 审 计 能 耗 公 示 工 作, 加 强 建 筑 能 耗 监 测 平 台 建 设 制 订 公 共 建 筑 能 耗 定 额 标 准, 以 宾 馆 商 场 为 重 点, 研 究 制 订 建 筑 能 耗 定 额 管 理 制 度 加 强 建 筑 能 耗 数 据 分 析 和 成 果 应 用, 利 用 合 同 能 源 管 理 等 市 场 化 手 段 推 进 既 有 建 筑 节 能 改 造, 力 争 年 度 完 成 既 有 建 筑 节 能 改 造 面 积 500 万 平 方 米 ( 五 ) 因 地 制 宜 推 动 可 再 生 能 源 建 筑 应 用 加 快 制 订 完 善 可 再 生 能 源 建 筑 应 用 的 设 计 施 工 和 验 收 相 关 标 准 或 技 术 导 则, 研 究 建 立 多 手 段 市 场 化 运 作 的 可 再 生 能 源 建 筑 应 用 工 作 机 制, 拓 展 可 再 生 能 源 建 筑 应 用 领 域 继 续 推 进 梅 州 蕉 岭 等 地 的 国 家 级 可 再 生 能 源 建 筑 应 用 示 范 市 ( 县 ) 34 / 44

建 设 工 作, 组 织 做 好 可 再 生 能 源 建 筑 应 用 示 范 项 目 验 收 总 结 及 推 广 工 作 ( 六 ) 开 展 禁 实 限 粘 与 推 广 应 用 绿 色 建 材 为 保 护 耕 地 和 环 境, 建 制 镇 以 上 城 市 规 划 区 的 新 建 建 筑 项 目 禁 止 使 用 实 心 粘 土 砖, 限 制 使 用 粘 土 类 墙 材 制 品 研 究 修 订 我 省 新 型 墙 材 管 理 规 定 新 型 墙 材 专 项 基 金 征 收 使 用 管 理 实 施 办 法, 研 究 建 筑 余 泥 渣 土 循 环 利 用 政 策 依 托 科 研 院 所 大 专 院 校 等 单 位, 加 强 新 型 墙 体 材 料 生 产 应 用 技 术 的 研 究 和 推 广, 指 导 各 地 市 完 善 新 型 墙 材 推 广 应 用 的 管 理 措 施 组 织 编 制 民 用 建 筑 节 能 技 术 产 品 推 荐 目 录, 制 订 绿 色 建 材 评 价 标 识 管 理 制 度, 推 广 应 用 安 全 耐 久 节 能 环 保 施 工 便 利 的 绿 色 建 材 二 保 障 措 施 ( 一 ) 强 化 工 作 责 任 各 地 要 加 强 组 织 领 导, 明 确 目 标 任 务, 加 强 所 辖 县 ( 市 区 ) 督 导 工 作, 切 实 推 进 当 地 建 筑 节 能 与 绿 色 建 筑 发 展 工 作 省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厅 将 各 地 建 筑 节 能 与 绿 色 建 筑 实 施 情 况 纳 入 省 政 府 节 能 考 核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等 已 有 的 相 关 考 评 体 系, 并 组 织 年 度 全 省 建 筑 节 能 与 绿 色 建 筑 工 作 督 查, 对 各 地 建 筑 节 能 与 绿 色 建 筑 实 施 情 况 予 以 通 报 ( 二 ) 严 格 监 督 管 理 各 地 要 完 善 建 筑 节 能 与 绿 色 建 筑 规 划 设 计 施 工 验 收 监 管 机 制, 规 范 工 程 建 设 全 过 程 管 理 项 目 建 设 设 计 施 工 监 理 等 单 位 应 当 依 法 全 面 落 实 建 筑 节 能 责 任 主 体 职 责 施 工 图 设 计 文 件 审 查 机 构 应 当 对 施 工 图 设 计 文 件 中 建 筑 节 能 内 容 是 否 符 合 建 筑 节 能 强 制 性 标 准 进 行 审 查, 对 执 行 绿 色 建 筑 标 准 的 项 目, 还 要 审 查 是 否 符 合 绿 色 建 筑 标 准 各 地 要 加 强 监 督 管 理, 严 格 处 理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依 法 依 规 追 究 责 任 ( 三 ) 加 强 监 管 能 力 建 设 各 地 要 加 强 绿 色 建 筑 规 划 设 计 产 品 部 品 检 测 工 作 能 力 建 设, 促 进 绿 色 建 筑 35 / 44

区 域 协 调 发 展 要 完 善 建 筑 能 耗 数 据 采 集 分 析 应 用 运 营 维 护 等 配 套 制 度 建 设, 组 织 做 好 当 地 建 筑 能 耗 调 查 统 计 和 评 价 分 析 工 作, 多 举 措 推 动 既 有 建 筑 节 能 改 造 工 作 ( 四 ) 强 化 技 术 支 撑 各 地 要 通 过 政 策 扶 持 和 市 场 引 导, 加 强 建 筑 节 能 与 绿 色 建 筑 适 用 技 术 的 研 究 和 推 广, 形 成 产 学 研 一 体 的 科 研 机 制, 建 立 符 合 当 地 实 际 的 建 筑 节 能 与 绿 色 建 筑 技 术 路 线 省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厅 加 强 建 筑 节 能 与 绿 色 建 筑 技 术 标 准 规 范 研 究, 组 织 编 制 民 用 建 筑 节 能 技 术 产 品 目 录, 推 广 应 用 绿 色 节 能 技 术 产 品 ( 五 ) 加 大 宣 传 培 训 各 地 要 充 分 发 挥 广 播 电 视 报 刊 等 新 闻 媒 体 的 舆 论 导 向 作 用, 联 合 科 研 院 所 大 专 院 校 加 大 对 建 筑 节 能 与 绿 色 建 筑 的 宣 传 培 训 力 度, 大 力 宣 传 培 训 建 筑 节 能 与 绿 色 建 筑 有 关 政 策 法 规 和 措 施, 进 一 步 提 高 建 筑 节 能 与 绿 色 建 筑 从 业 人 员 水 平, 增 强 公 众 对 建 筑 节 能 与 绿 色 建 筑 工 作 认 识 附 件 :2016 年 全 省 绿 色 建 筑 发 展 计 划 36 / 44

北 京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委 员 会 关 于 印 发 北 京 市 轨 道 交 通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质 量 状 态 评 估 工 作 (2016 2021 年 ) 实 施 方 案 的 通 知 发 布 部 门 : 北 京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委 员 会 发 文 字 号 : 京 建 发 [2016]92 号 发 布 日 期 :2016 年 3 月 21 日 实 施 日 期 :2016 年 3 月 21 日 效 力 级 别 : 地 方 规 范 性 文 件 各 区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委, 东 城 西 城 区 住 房 城 市 建 设 委,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建 设 局, 轨 道 交 通 工 程 各 参 建 单 位 : 我 市 自 2011 年 开 展 轨 道 交 通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质 量 状 态 评 估 工 作 以 来, 收 效 良 好, 轨 道 交 通 建 设 领 域 连 续 多 年 杜 绝 较 大 及 以 上 事 故, 一 般 事 故 较 之 前 明 显 减 少 但 应 该 清 醒 地 看 到, 施 工 现 场 安 全 质 量 管 理 基 础 还 较 为 薄 弱, 非 法 违 规 建 设 行 为 时 有 发 生, 制 约 安 全 生 产 和 工 程 质 量 等 诸 多 不 利 因 素 短 期 内 尚 无 法 根 除 十 三 五 期 间, 我 市 轨 道 交 通 将 迎 来 新 一 轮 建 设 高 潮, 经 研 究 并 报 请 市 政 府 同 意, 市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委 决 定 在 2016 2021 年 继 续 组 织 开 展 轨 道 交 通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质 量 状 态 评 估 工 作 现 将 北 京 市 轨 道 交 通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质 量 状 态 评 估 工 作 (2016 2021 年 ) 实 施 方 案 印 发 给 你 们, 请 认 真 贯 彻 落 实 附 件 : 北 京 市 轨 道 交 通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质 量 状 态 评 估 工 作 (2016 2021 年 ) 实 施 方 案 北 京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委 员 会 2016 年 3 月 21 日 附 件 北 京 市 轨 道 交 通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质 量 状 态 评 估 工 作 (2016 2021 年 ) 实 施 方 案 37 / 44

为 做 好 2016 2021 年 轨 道 交 通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质 量 状 态 评 估 工 作, 最 大 限 度 发 挥 评 估 工 作 对 安 全 质 量 监 督 管 理 的 支 撑 作 用, 结 合 本 市 实 际, 制 定 本 实 施 方 案 一 指 导 思 想 深 入 贯 彻 党 的 十 八 大 和 十 八 届 三 中 四 中 五 中 全 会 精 神, 全 面 落 实 市 委 市 政 府 和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有 关 安 全 生 产 和 工 程 质 量 决 策 部 署, 立 足 我 市 轨 道 交 通 建 设 发 展 实 际, 积 极 深 化 改 革 创 新, 按 照 公 平 优 质 高 效 的 原 则, 通 过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的 方 式, 解 决 轨 道 交 通 工 程 建 设 规 模 大 安 全 风 险 防 控 任 务 重 和 现 有 监 督 执 法 技 术 力 量 不 足 的 问 题, 督 促 工 程 参 建 各 方 落 实 主 体 责 任, 全 面 提 升 轨 道 交 通 建 设 安 全 质 量 管 理 水 平 二 工 作 目 标 政 府 监 管 部 门 依 托 评 估 工 作 成 果, 科 学 制 订 监 督 执 法 抽 查 计 划, 提 高 监 督 执 法 效 能, 全 面 提 升 监 督 执 法 的 专 业 化 水 平, 实 现 差 别 化 精 细 化 监 管 ; 确 保 2016 2020 年 轨 道 交 通 通 车 线 路 高 质 量 通 车 试 运 营 ; 保 障 施 工 现 场 和 建 筑 市 场 两 场 联 动 工 作 机 制 顺 畅 运 行 ; 坚 决 杜 绝 较 大 及 以 上 事 故, 全 力 遏 制 一 般 事 故 三 评 估 工 作 实 施 ( 一 ) 领 导 小 组 为 有 序 推 进 评 估 工 作, 市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委 成 立 评 估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组 长 : 市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委 王 承 军 副 主 任 组 员 :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处 施 工 安 全 管 理 处 科 技 与 村 镇 建 设 处 财 务 处 财 务 支 付 核 算 中 心 市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质 量 监 督 总 站 等 部 门 和 机 构 负 责 人 领 导 小 组 职 责 : 统 筹 协 调 推 进 评 估 工 作, 研 究 解 决 评 估 工 作 实 施 过 程 中 遇 到 的 重 大 问 题, 加 强 对 评 估 工 作 的 指 导 和 监 督 检 查 ( 二 ) 开 展 时 间 38 / 44

2016 年 4 月 1 日 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 ( 三 ) 实 施 单 位 评 估 工 作 分 评 估 检 查 和 检 测 两 项 内 容, 其 中 评 估 检 查 由 中 咨 工 程 建 设 监 理 公 司 铁 科 院 ( 北 京 )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市 勘 察 设 计 研 究 院 有 限 公 司 等 三 家 单 位 承 担 ; 检 测 工 作 由 北 京 市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第 三 检 测 所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中 国 建 筑 科 学 研 究 院 等 两 家 单 位 承 担 ( 四 ) 评 估 范 围 1. 工 程 范 围 :2016 2021 年 我 市 在 建 的 轨 道 交 通 线 路 2. 工 作 范 围 : 轨 道 交 通 工 程 土 建 结 构 施 工 安 全 质 量 状 态 评 估 和 实 体 质 量 检 测, 装 饰 装 修 与 建 筑 机 电 设 备 安 装 安 全 状 态 评 估 四 评 估 工 作 内 容 ( 一 ) 施 工 现 场 安 全 质 量 状 态 评 估 1. 施 工 现 场 安 全 质 量 隐 患 排 查 : (1) 检 查 所 有 在 施 明 挖 基 坑 暗 挖 盾 构 作 业 面 安 全 施 工 状 况 ( 安 全 专 项 方 案 实 施 情 况 ); (2) 检 查 所 有 装 饰 装 修 建 筑 机 电 设 备 安 装 安 全 施 工 状 况 ; (3) 检 查 所 有 在 施 大 型 起 重 机 械 运 行 安 全 状 况 ; (4) 检 查 所 有 在 施 高 大 模 板 支 撑 架 安 全 状 况 ; (5) 检 查 在 施 土 建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2. 项 目 安 全 质 量 管 理 人 员 配 备 和 履 职 情 况 抽 查 : (1) 检 查 项 目 安 全 质 量 管 理 机 构 建 立 和 运 行, 以 及 项 目 安 全 质 量 主 要 管 理 人 员 配 备 情 况 ; (2) 检 查 安 全 员 质 量 员 等 一 线 管 理 人 员 到 岗 履 职 和 项 目 领 导 带 班 履 职 等 情 况 ; (3) 检 查 关 键 部 位 或 关 键 工 序 施 工 时, 监 理 人 员 履 行 旁 站 等 监 理 职 责 的 情 39 / 44

况 3. 全 网 各 线 路 和 主 要 专 业 模 块 安 全 风 险 诊 断 和 预 报 : (1) 全 网 各 线 路 施 工 作 业 信 息 收 集 和 分 析 处 理 ; (2) 各 线 路 安 全 风 险 诊 断 和 预 报, 主 要 专 业 模 块 安 全 风 险 诊 断 和 预 报 ( 二 ) 质 量 检 测 1. 主 体 结 构 实 体 质 量 检 测 : (1) 结 构 外 观 质 量 普 查 ( 车 站 主 要 构 件 截 面 尺 寸, 区 间 二 衬 厚 度, 观 察 混 凝 土 表 面 是 否 有 蜂 窝 麻 面 露 筋 裂 缝 等 现 象, 检 查 结 构 是 否 有 变 形 渗 漏 等 现 象 ); (2) 现 浇 混 凝 土 构 件 实 体 强 度 ( 回 弹 法 结 合 钻 芯 法 等 抽 检 ); (3) 现 浇 混 凝 土 构 件 钢 筋 数 量 间 距 与 保 护 层 厚 度 ( 磁 感 仪 等 非 破 损 检 验, 必 要 时 钻 孔 校 核 ) 2. 单 位 工 程 验 收 阶 段 涉 及 安 全 和 主 要 使 用 功 能 项 目 抽 测 : (1) 干 挂 石 材 背 栓 轨 行 区 ( 活 塞 风 影 响 区 域 ) 支 吊 架 胀 栓 抗 拉 拔 ; (2) 二 衬 混 凝 土 密 实 性 ; (3) 关 键 部 位 净 空 断 面 测 量 ; (4) 通 风 空 气 环 境 质 量 检 测 五 评 估 工 作 频 次 ( 一 ) 评 估 检 查 1. 现 场 检 查 (1) 工 作 日 检 查 每 季 度 在 工 作 日 时 段, 对 我 市 在 施 标 段 安 全 质 量 状 态 进 行 1 次 全 覆 盖 检 查 (2) 节 假 日 检 查 每 季 度 在 节 假 日 时 段, 对 我 市 在 施 标 段 安 全 员 质 量 员 等 一 线 管 理 人 员 到 岗 履 职 和 项 目 负 责 人 带 班 履 职 监 理 人 员 履 行 旁 站 等 监 理 职 责, 以 及 施 工 作 业 面 安 全 质 量 隐 患 等 情 况 进 行 检 查 40 / 44

(3) 夜 间 检 查 每 季 度 在 夜 间 时 段, 对 我 市 在 施 标 段 安 全 员 质 量 员 等 一 线 管 理 人 员 到 岗 履 职 和 项 目 负 责 人 带 班 履 职 监 理 人 员 履 行 旁 站 等 监 理 职 责, 以 及 施 工 作 业 面 安 全 质 量 隐 患 等 情 况 进 行 1 次 全 覆 盖 检 查 2. 安 全 风 险 诊 断 预 报 以 两 周 为 周 期, 对 全 网 各 线 路 各 标 段 和 主 要 专 业 模 块 安 全 风 险 进 行 诊 断 预 报 ( 二 ) 质 量 检 测 1. 主 体 结 构 实 体 质 量 检 测 (1) 对 土 建 结 构 的 外 观 质 量 进 行 全 数 检 查 (2) 对 土 建 结 构 的 混 凝 土 强 度 钢 筋 配 置 与 保 护 层 厚 度 主 要 构 件 截 面 尺 寸 进 行 检 测, 抽 样 数 量 满 足 建 筑 结 构 检 测 技 术 标 准 (GB/T 50344 2004)A 类 抽 查 要 求 及 相 关 技 术 标 准 按 批 评 定 的 要 求 2. 单 位 工 程 验 收 阶 段 涉 及 安 全 和 主 要 使 用 功 能 项 目 抽 测 (1) 干 挂 石 材 背 栓 轨 行 区 ( 活 塞 风 影 响 区 域 ) 支 吊 架 胀 栓 的 抗 拉 拔 检 测, 每 个 车 站 区 间 工 程 抽 测 分 别 不 少 于 3 组 (2) 二 衬 混 凝 土 密 实 性 检 测, 暗 挖 车 站 和 区 间 按 延 长 米 的 5% 进 行 抽 检, 重 点 对 拱 部 洞 桩 工 法 顶 纵 梁 导 洞 回 填 部 位 进 行 抽 检 (3) 关 键 部 位 净 空 断 面 测 量, 车 站 净 空 断 面 测 量 : 每 50 米 测 一 个 断 面,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线 路 中 线 至 边 墙 的 距 离 线 路 中 线 至 中 墙 或 站 台 板 边 缘 的 距 离 地 板 高 程 顶 板 高 程 等 ; 区 间 净 空 断 面 测 量 : 直 线 段 每 50m 曲 线 段 每 25m( 盾 构 20 环 ) 测 量 一 个 横 断 面 (4) 通 风 空 气 环 境 质 量 检 测 : 通 风 检 测 在 区 间 或 通 道 入 口 中 部 以 及 出 口 三 处 分 别 进 行 测 试 ; 空 气 环 境 质 量 按 建 筑 面 积 的 5% 进 行 抽 测, 测 点 数 应 满 足 民 用 建 筑 工 程 室 内 环 境 污 染 物 控 制 规 程 (DBJ 01-91 2004) 的 要 求 六 质 量 检 测 时 间 安 排 41 / 44

主 体 结 构 实 体 质 量 检 测 时 间 安 排 在 防 水 分 部 工 程 混 凝 土 子 分 部 工 程 验 收 完 成 后, 在 砌 体 结 构 装 饰 装 修 和 设 备 安 装 工 程 施 工 前 进 行 单 位 工 程 验 收 阶 段 涉 及 安 全 和 主 要 使 用 功 能 项 目 抽 测 时 间 安 排 在 单 位 ( 子 单 位 ) 工 程 完 工 后, 单 位 ( 子 单 位 ) 工 程 验 收 前 进 行 七 评 估 工 作 机 制 ( 一 ) 双 随 机 工 作 机 制 参 照 关 于 推 广 随 机 抽 查 规 范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工 作 的 实 施 方 案 ( 京 建 发 2016 36 号 ), 通 过 摇 号 等 方 式, 从 全 市 轨 道 交 通 在 建 标 段 中 随 机 抽 取 检 查 对 象, 从 评 估 检 查 分 专 业 名 录 中 随 机 抽 取 人 员 组 成 检 查 组 ( 二 ) 四 不 两 直 工 作 机 制, 即 评 估 检 查 不 发 通 知 不 打 招 呼 不 听 汇 报 不 用 陪 同 接 待 直 奔 基 层 直 插 现 场 ( 三 ) 回 避 工 作 机 制, 即 评 估 检 查 实 施 单 位 不 得 对 所 监 理 或 有 利 害 关 系 的 施 工 标 段 开 展 检 查 ( 四 ) 一 票 否 决 工 作 机 制, 即 对 发 生 安 全 质 量 事 故 的 施 工 和 监 理 项 目 机 构, 当 季 度 评 估 排 序 垫 底 八 评 估 工 作 成 果 的 应 用 ( 一 ) 为 政 府 监 管 部 门 开 展 差 别 化 精 细 化 监 督 管 理 专 项 整 治 安 全 生 产 事 故 隐 患 督 导 治 理 和 行 政 执 法 提 供 依 据 ( 二 ) 根 据 我 市 目 前 已 建 立 的 轨 道 交 通 工 程 建 设 交 易 市 场 和 施 工 现 场 两 场 联 动 工 作 机 制 要 求, 季 度 评 估 工 作 成 果 将 计 入 施 工 总 承 包 企 业 轨 道 交 通 工 程 建 设 招 标 市 场 行 为 信 用 评 价 得 分 ( 三 ) 按 照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建 筑 施 工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考 评 暂 行 办 法 ( 建 质 2014 111 号 ) 和 北 京 市 建 筑 施 工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考 评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 京 建 法 2015 15 号 ) 要 求, 将 评 估 工 作 成 果 作 为 项 目 考 评 主 体 对 轨 道 交 通 施 工 项 目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考 评 的 主 要 参 考 依 据 42 / 44

九 工 作 要 求 ( 一 ) 评 估 工 作 是 强 化 轨 道 交 通 建 设 全 过 程 安 全 质 量 风 险 控 制 管 理 的 一 项 重 要 举 措, 各 参 建 单 位 要 高 度 重 视, 积 极 配 合 评 估 机 构 人 员 持 工 作 证 件 进 入 施 工 现 场 检 查, 要 求 提 供 有 关 文 件 和 资 料 时, 各 单 位 要 全 力 配 合 任 何 单 位 或 个 人 不 得 阻 挠 评 估 人 员 的 正 常 工 作 市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委 将 对 阻 挠 评 估 人 员 正 常 工 作 的 单 位 或 个 人 进 行 通 报 批 评 ( 二 ) 评 估 检 查 和 检 测 发 现 的 问 题, 相 关 责 任 主 体 应 立 即 整 改, 建 设 ( 监 理 ) 单 位 应 对 整 改 情 况 进 行 复 查, 并 及 时 将 复 查 结 果 向 市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委 和 评 估 机 构 反 馈, 回 复 整 改 报 告 ( 三 ) 对 于 现 场 管 理 较 好 的 单 位, 监 督 机 构 将 采 取 减 少 工 程 监 督 抽 查 频 次 全 市 通 报 表 扬 优 先 推 荐 各 级 各 类 评 奖 评 优 等 一 项 或 多 项 激 励 措 施 对 于 现 场 管 理 较 差 的 单 位, 监 督 机 构 将 视 情 形 采 取 增 大 工 程 监 督 抽 查 频 次 全 市 通 报 批 评 加 大 行 政 处 理 处 罚 力 度 约 谈 责 任 单 位 相 关 负 责 人 建 议 更 换 施 工 现 场 相 关 责 任 人 员, 直 至 联 合 相 关 部 门 限 制 其 北 京 轨 道 交 通 工 程 建 设 市 场 准 入, 提 请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对 相 关 企 业 和 责 任 人 员 实 施 资 质 资 格 条 件 核 查 等 一 项 或 多 项 惩 戒 措 施 各 企 业 应 督 促 项 目 机 构 完 善 和 落 实 工 程 质 量 和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管 理 制 度 和 考 核 机 制, 充 分 利 用 行 政 经 济 等 手 段, 对 责 任 人 员 实 施 激 励 惩 处 ( 四 ) 评 估 检 查 和 监 督 执 法 机 构 抽 查 采 用 同 一 个 信 息 平 台 同 一 套 检 查 指 标 体 系, 评 估 检 查 指 标 体 系 将 在 评 估 信 息 平 台 发 布 施 工 项 目 机 构 应 按 照 评 估 检 查 指 标 体 系, 加 强 施 工 现 场 安 全 质 量 管 理, 及 时 消 除 隐 患, 于 每 周 三 17 点 之 前, 将 施 工 动 态 信 息 报 送 至 评 估 信 息 平 台 建 设 监 理 项 目 机 构 应 按 照 评 估 检 查 指 标 体 系, 对 施 工 现 场 安 全 质 量 管 理 状 况 进 行 检 查, 并 于 每 周 三 17 点 之 前, 将 检 查 情 况 报 送 至 评 估 信 息 平 台 ( 五 ) 为 规 范 评 估 机 构 行 为, 确 保 评 估 工 作 科 学 阳 光 透 明, 市 住 房 城 乡 43 / 44

建 设 委 欢 迎 轨 道 交 通 工 程 参 建 各 方 对 评 估 工 作 进 行 监 督 市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委 将 严 肃 查 处 评 估 工 作 中 存 在 的 弄 虚 作 假 徇 私 舞 弊 责 任 不 落 实 等 违 规 行 为,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对 责 任 单 位 及 责 任 人 进 行 通 报 批 评, 造 成 不 良 影 响 或 损 失 的, 将 依 法 追 究 其 民 事 赔 偿 责 任, 并 按 照 相 关 规 定 解 除 合 同 给 予 行 政 处 理 44 / 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