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 踞 檢 察 偵 查 實 務 篇 跨 境 犯 罪 案 例 報 告 - 擄 人 勒 贖 案 件 檢 察 官 林 俊 傑 壹 序 言 - 神 隱 少 女 檢 座, 有 一 件 擄 人 勒 贖 案 件, 一 位 台 商 在 大 陸 地 區 被 擄 人 勒 贖,100 年 1 月 10 日 高 雄 市 刑 大 員 警 到 辦 公 室 來 訪, 看 過 員 警 整 理 的 偵 查 報 告 與 初 步 之 證 據 資 料, 被 害 人 之 姐 受 被 害 人 之 妻 委 託 向 高 雄 市 刑 大 報 案, 僅 稱 被 害 人 在 大 陸 地 區 地 區 廣 東 省 廣 州 市 住 處 遭 人 裝 設 針 孔, 並 於 100 年 1 月 8 日 清 晨 被 擄 走, 被 害 人 曾 說 過 有 人 要 押 他, 如 此 而 已 看 起 來 只 是 有 人 失 蹤 而 已 吧, 被 害 人 在 哪 裡 知 道 嗎? 就 算 是 被 人 擄 走, 被 害 人 家 屬 收 到 勒 贖 通 知 了 嗎?, 似 乎 只 能 等 消 息 而 已 檢 座, 刑 事 局 的 比 較 清 楚, 會 再 向 檢 座 報 告 簡 單 的 幾 句 話, 沒 想 到 接 下 來 度 過 了 檢 察 官 生 涯 中 難 忘 的 幾 個 月 100 年 1 月 13 日 刑 事 局 偵 九 隊 派 員 南 下 本 署 報 請 指 揮 偵 辦, 已 經 列 出 幾 位 涉 嫌 的 臺 灣 人 怎 麼 出 來 的?, 檢 座, 大 陸 地 區 公 安 清 查 了 地 緣, 主 嫌 和 被 害 人 有 債 務 糾 紛, 也 有 擄 人 勒 贖 前 科, 幾 個 涉 嫌 人 案 發 前 密 集 聯 繫, 案 發 後 都 回 臺 灣 來 找 出 被 害 人 與 主 嫌 債 務 糾 紛 前 案 後, 雖 增 添 了 主 嫌 等 人 幾 分 犯 罪 嫌 疑, 卻 也 開 始 為 被 害 人 感 到 憂 慮, 也 擔 心 案 子 可 能 被 導 向 妨 害 自 由 立 案 後, 刑 事 局 與 大 陸 地 區 廣 東 省 公 安 持 續 進 行 情 資 交 換 檢 座, 能 不 能 監 聽?, 96 年 修 法 後, 擄 人 勒 贖 案 件 檢 察 官 只 剩 緊 急 上 線 權,24 小 時 內 要 向 法 院 聲 請 補 發, 之 前 某 知 名 企 業 小 開 遭 擄 人 勒 贖 案 緊 急 上 線 後 曾 遭 院 方 駁 回, 如 非 必 要, 還 是 等 證 據 資 料 再 明 確 些 再 說 吧! 100 年 1 月 23 日 刑 事 局 偵 九 隊 承 辦 員 警 來 電 : 檢 座, 我 們 組 長 已 經 飛 大 陸 地 區 去 拿 公 安 目 前 取 得 之 證 據 資 料, 和 29
跨 境 犯 罪 案 例 報 告 擄 人 勒 贖 案 件 檢 座 約 晚 上 12 點 半 在 辦 公 室 可 以 嗎? 24 日 清 晨 見 過 證 據 資 料 後, 同 意 緊 急 上 線, 並 立 即 製 作 聲 請 書, 並 獲 得 法 院 准 許, 此 後 一 路 積 極 續 線 及 擴 線 貳 綁 票 通 緝 令 歹 徒 早 在 1 月 14 日 17 日 經 由 被 害 人 e-mail 與 被 害 人 之 妻 取 得 聯 繫,21 日 25 日 26 日 更 寄 出 被 害 人 手 書 之 勒 贖 信 件, 要 求 被 害 人 之 妻 籌 集 人 民 幣 9500 萬 元, 並 指 示 約 1 週 後 匯 入 指 定 帳 戶 截 至 100 年 1 月 25 日 緊 急 上 線, 除 了 原 先 報 請 指 揮 時 所 附 關 於 主 嫌 等 人 涉 案 事 證 外, 其 他 證 據 僅 係 刑 事 局 偵 九 隊 黃 組 長 飛 大 陸 地 區 取 回 之 資 料, 大 概 是 被 害 人 遭 擄 現 場 監 視 器 照 片 採 證 照 片 現 場 打 鬥 跡 證 等 涉 案 電 腦 資 料 報 告 被 害 人 住 處 及 關 係 證 人 筆 錄 等, 但 歹 徒 究 竟 如 何 分 工, 又 是 哪 些 人 確 實 參 與, 仍 不 足 以 完 整 勾 勒 判 斷 簡 單 說, 當 時 只 能 確 定 被 害 人 在 住 處 被 一 群 人 抓 走 了, 歹 徒 究 竟 帶 著 被 害 人 上 哪 去? 又 是 哪 些 歹 徒? 是 否 是 鎖 定 的 這 些 對 象? 依 然 不 能 確 定 弎 搶 救 雷 恩 大 兵 能 分 析 出 歹 徒 及 被 害 人 藏 匿 處 所, 進 而 解 救 被 害 人, 並 將 歹 徒 一 舉 成 擒, 自 然 是 最 理 想 的 結 果, 而 無 論 如 何, 被 害 人 安 危 當 然 始 終 是 第 一 考 量 可 是, 被 害 人 在 哪? 仍 在 大 陸 地 區? 到 香 港? 回 臺 灣? 按 照 歹 徒 擄 人 後 之 動 線, 係 朝 廣 東 省 惠 東 港 口 前 進, 像 是 出 海, 加 上 鎖 定 的 臺 灣 嫌 犯 迅 即 返 臺 躲 避 大 陸 地 區 公 安 查 緝, 研 判 被 害 人 可 能 被 運 回 臺 灣 而 雖 偵 九 隊 已 掌 握 臺 灣 嫌 犯 在 臺 行 蹤, 上 線 後 卻 未 立 即 獲 致 有 效 情 資, 眼 見 100 年 1 月 27 日 至 28 日 要 求 匯 贖 之 期 限 將 屆, 偵 九 隊 高 雄 市 刑 大 及 偵 八 隊 ( 南 打 ) 共 同 研 商, 偵 八 隊 廖 隊 長 想 起 曾 有 香 港 富 商 遭 擄 至 船 上 拘 禁 數 月 之 案 例, 30
雄 踞 檢 察 偵 查 實 務 篇 配 合 前 述 歹 徒 動 線, 研 判 被 害 人 也 可 能 在 海 上 此 時 除 開 始 考 慮 逮 捕 回 臺 嫌 犯 外, 亦 協 請 大 陸 地 區 公 安 清 查 可 能 船 隻 大 陸 地 區 公 安 清 查 後,100 年 1 月 30 日 傳 來 重 要 情 資 : 被 害 人 在 啟 輝 號 鐵 殼 船 上! 然 而 依 據 大 陸 地 區 公 安 傳 來 關 於 啟 輝 號 之 船 籍 資 料, 聯 繫 清 查 至 翌 日 清 晨, 仍 不 能 確 認 船 籍 資 料 之 真 正, 也 無 從 確 認 是 否 返 臺 入 港 此 時, 解 救 人 質 的 希 望 自 然 落 在 逮 捕 已 然 返 臺 之 臺 灣 嫌 犯 此 事 之 上 而 眼 見 100 年 農 曆 春 節 (2 月 3 日 除 夕 ) 將 屆, 拖 下 去 恐 危 及 被 害 人 安 全, 另 考 量 兵 力, 嫌 犯 行 蹤 掌 控, 歹 徒 要 求 付 贖 時 點 等 各 項 因 素, 拘 捕 返 臺 嫌 犯 實 已 成 箭 在 弦 上, 不 得 不 發 之 勢 而 擒 賊 先 擒 王, 與 被 害 人 有 重 大 恩 怨 利 害 的 主 嫌, 自 是 首 要 目 標 肆 走 味 的 咖 啡 發 出 拘 票 後, 僅 拘 到 3 人, 而 當 時 離 農 曆 春 節 僅 餘 2 天 除 主 嫌 到 案 外, 另 2 名 則 為 針 孔 器 材 公 司 人 員, 依 供 述 狀 況 來 看, 針 孔 公 司 很 外 圍, 不 知 人 質 在 哪 主 嫌 否 認 自 己 動 手, 也 說 不 知 人 質 在 哪, 無 法 配 合 放 人 雖 說 案 件 偵 辦 進 行 本 不 可 能 期 待 百 分 之 百 如 願, 但 不 能 探 知 被 害 人 下 落, 不 僅 專 案 小 組 士 氣 受 挫, 被 害 人 安 危 也 不 免 更 令 人 擔 憂 伍 強 心 臟 雖 然 如 此, 專 案 小 組 並 沒 有 太 多 時 間 沮 喪, 必 須 立 即 打 起 精 神 在 當 下 決 定 後 續 偵 辦 步 調 在 此 同 時, 刑 事 局 林 局 長 也 立 即 南 下 研 商 因 應 作 為, 另 一 方 面, 立 即 向 本 署 當 時 之 王 襄 閱 主 任 檢 察 官 俊 力 回 報 案 件 偵 辦 之 進 度 此 時, 也 必 須 率 先 決 定 到 案 嫌 犯 之 強 制 處 分 儘 管 主 嫌 到 案 後 否 認 直 接 動 手 參 與 犯 行, 卻 坦 承 有 找 黑 道 處 理 此 債 務 糾 紛, 顯 示 主 嫌 與 本 案 確 實 有 重 要 關 聯, 而 拘 提 主 嫌 之 偵 查 作 為, 雖 未 達 到 31
跨 境 犯 罪 案 例 報 告 擄 人 勒 贖 案 件 立 即 解 救 被 害 人 之 效 果, 在 辦 案 方 向 上, 應 屬 正 確 而 為 確 保 人 質 安 全, 偵 訊 中 一 再 對 主 嫌 告 知 刑 法 第 347 條 第 4 項 釋 放 被 害 人 之 減 輕 規 定, 促 使 主 嫌 想 辦 法 放 人 而 綜 合 到 案 主 嫌 供 述 證 據 與 事 先 取 得 之 證 據, 確 信 主 嫌 應 係 本 案 之 發 動 者, 並 對 主 嫌 聲 請 羈 押 聲 押 後 2 月 2 日 清 晨 法 院 作 出 交 保 20 萬 元 之 裁 定, 雖 不 無 可 能, 卻 非 聲 押 前 評 估 之 結 果 站 在 檢 方 之 立 場, 以 現 有 事 證 觀 之, 應 已 足 證 主 嫌 與 實 際 擄 人 者 之 犯 意 聯 絡, 但 本 案 案 情 甚 為 複 雜, 卷 證 亦 非 單 薄, 在 案 情 尚 未 明 朗 之 當 時, 被 害 人 自 大 陸 地 區 廣 東 省 遭 擄 後 下 落 不 明, 牽 涉 審 判 權 管 轄 權 等 法 理 上 之 問 題, 聲 押 庭 上 辯 方 亦 提 出 主 嫌 與 被 害 人 前 述 債 務 糾 紛 經 偵 結 之 不 起 訴 處 分 書, 企 圖 開 脫 主 嫌 擄 人 勒 贖 之 嫌 疑, 上 開 疑 問 蒞 庭 時 雖 盡 力 一 一 指 駁, 並 力 陳 本 案 主 嫌 所 涉 擄 人 勒 贖 之 嫌 疑 等 羈 押 理 由 與 必 要, 以 及 最 令 人 擔 憂 之 人 質 安 全, 但 仍 未 能 說 服 法 官 作 出 羈 押 之 決 定 法 官 作 出 交 保 之 決 定 後, 當 然, 也 沒 有 沮 喪 遲 疑 之 時 間 與 空 間, 除 當 庭 請 求 法 官 依 刑 事 訴 訟 法 第 116 條 之 2 規 定 ( 第 117 條 之 1 準 用 ) 對 被 告 諭 知 不 得 危 害 人 質 之 命 令 外, 並 請 法 官 諭 知 命 被 告 需 定 期 向 檢 察 官 報 到, 已 達 續 控 主 嫌, 並 促 其 釋 放 人 質 之 目 的, 而 過 年 後 之 週 一 起, 主 嫌 即 每 週 報 到 交 保 前, 更 向 主 嫌 心 戰 喊 話 : 法 官 讓 你 回 家 過 年, 你 也 要 讓 人 質 回 家 過 年! 儘 管 看 似 出 師 不 利, 經 過 一 番 研 究 討 論, 專 案 小 組 一 致 決 定 拿 出 幹 勁, 捨 棄 假 期, 按 既 定 計 畫 追 捕 原 已 鎖 定 之 其 餘 嫌 犯! 因 而 於 2 月 4 日 11 日 27 日 陸 續 拘 得 3 名 共 犯, 並 均 聲 押 獲 准 但 到 案 者 均 僅 係 於 擄 人 前 負 責 監 控 之 人, 對 於 擄 人 者 擄 人 後 之 行 蹤, 被 害 人 是 否 遭 擄 上 船, 能 否 釋 放 人 質 等 重 要 資 訊, 並 無 直 接 解 決 之 能 力 與 助 力 所 幸 專 案 小 組 依 先 前 取 得 證 據, 扣 案 物 證, 監 聽 資 料 等, 大 致 仍 可 研 判 人 質 在 船 上 之 情 資 正 確 32
雄 踞 檢 察 偵 查 實 務 篇 陸 原 味 的 夏 天 或 許 冥 冥 中 自 有 定 數, 在 專 案 小 組 積 極 追 捕, 並 持 續 對 主 嫌 監 控 施 壓 之 情 形 下,3 月 1 日 清 晨 終 於 接 獲 人 質 遭 釋 於 澎 湖 險 礁 嶼 上 ( 其 上 僅 有 原 味 的 夏 天 劇 組 留 下 之 布 景 ) 之 訊 息 而 後 案 情 也 愈 發 明 朗, 本 案 主 嫌 找 黑 道 處 理 後, 至 少 有 3 組 人 馬 參 與, 第 一 組 先 於 99 年 底 即 赴 大 陸 地 區 監 控 被 害 人 行 蹤, 而 於 100 年 1 月 8 日 清 晨 由 第 2 組 人 馬 將 被 害 人 擄 至 鐵 殼 船 上, 而 第 3 組 自 然 是 鐵 殼 船 船 東 船 長 等 一 干 人 犯 所 幸 最 後 不 僅 人 質 獲 救, 也 終 能 順 利 追 訴 相 關 嫌 犯, 儘 管 最 後 法 院 仍 僅 係 以 妨 害 自 由 論 罪, 本 案 總 算 大 致 圓 滿 落 幕 柒 結 語 - 少 年 pi 的 奇 幻 漂 流 這 個 案 子 對 被 害 人 來 說, 真 的 是 少 年 pi 的 奇 幻 漂 流, 被 害 人 1 月 8 日 在 廣 東 省 廣 州 住 處 被 擄 後, 隨 即 遭 押 運 至 該 省 惠 東 港 口 鐵 殼 船, 在 公 海 上 漂 流 53 天, 按 照 歹 徒 原 先 計 畫, 原 是 要 好 好 刑 一 下 人 質 被 害 人 卻 有 辦 法 在 鐵 殼 船 上 與 歹 徒 周 旋, 終 能 熬 到 歹 徒 3 月 1 日 放 人, 而 避 免 虎 噬, 其 智 慧 與 膽 識, 實 令 人 敬 佩, 說 是 被 害 人 自 己 救 了 自 己, 並 不 為 過 對 檢 察 官 來 說 也 是 的, 意 識 到 案 件 成 敗 關 係 到 被 害 人 性 命 安 危, 在 案 件 偵 辦 初 期, 度 過 了 幾 個 不 成 眠 的 夜 晚, 擔 心 萬 一 結 果 不 如 預 期, 恐 難 以 對 被 害 人 家 屬 及 社 會 交 代, 也 曾 浮 現 念 想 : 真 有 個 萬 一, 也 許 屆 時 除 辭 職 謝 罪 外, 別 無 他 途 了 吧 除 了 溝 通 聯 繫 協 調 警 力, 研 析 討 論 案 情, 擴 線 續 線, 訊 問 聲 押 嫌 犯 外, 也 試 著 不 斷 的 和 自 己 對 話, 進 行 心 理 建 設, 告 訴 自 己 在 案 件 處 理 上 不 能 自 我 設 限, 必 須 更 積 極 樂 觀 審 慎 果 敢 地 面 對 可 能 的 局 勢 發 展, 所 幸 最 終 能 克 服 種 種 主 客 觀 的 障 礙, 戰 勝 心 中 的 那 頭 老 虎 33
跨 境 犯 罪 案 例 報 告 擄 人 勒 贖 案 件 在 此, 感 謝 案 件 偵 辦 期 間 當 時 之 邢 檢 察 長 泰 釗 王 襄 閱 主 任 檢 察 官 俊 力 與 莊 主 任 檢 察 官 榮 松 對 筆 者 之 提 點, 也 感 謝 所 有 曾 經 參 與 此 案 的 警 方 伙 伴, 能 攜 手 打 擊 此 類 跨 境 重 大 犯 罪, 共 同 留 下 職 業 生 涯 中 一 則 重 要 的 辦 案 經 驗 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