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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學 務 處 處 務 會 議 紀 錄 開 會 時 間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8 日 ( 星 期 三 ) 上 午 11 時 20 分 開 會 地 點 : 三 民 校 區 昌 明 樓 一 樓 學 務 長 室 出 席 者 : 詳 如 簽 到 表 主 席 : 李 學 務 長 宏 仁 記 錄 : 羅 鳳 梧 壹 主 席 致 詞 :( 略 ) 貳 各 組 工 作 報 告 : 生 活 輔 導 組 : 一 103-2 學 期 學 雜 費 減 免 人 數 819 人, 減 免 金 額 11,291,098 元 二 104 年 3 月 份 申 請 學 生 平 安 保 險 理 賠 送 件 計 有 59 件 三 104 年 3 月 份 申 請 停 車 證 210 人 四 104 年 3 月 份 繳 交 班 會 紀 錄 計 有 112 班, 繳 回 比 率 68% 五 103-2 學 期 兵 役 緩 徵 ( 含 復 學 ) 計 有 358 人 ; 離 校 緩 徵 消 滅 計 有 4 人 ; 儘 後 召 集 計 有 3 人 六 遺 失 物 招 領 物 品 ( 金 )53 件 學 生 證 11 件, 合 計 64 件 ; 遺 失 物 登 記 協 尋 46 件 ( 紙 本 ) 3 件 ( 網 路 ), 合 計 49 件 七 104 年 第 72 屆 兵 役 節 頒 獎 典 禮, 於 2/26 在 臺 北 市 國 軍 文 藝 活 動 中 心 戲 劇 廳 舉 行, 本 校 榮 獲 教 育 部 遴 報 獎 勵 辦 理 兵 役 有 關 業 務 之 績 優 學 校 及 績 優 個 人 前 往 領 獎 八 辦 理 103 學 年 度 臺 中 市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模 範 生 選 拔, 由 各 系 科 選 拔 出 日 間 部 模 範 生 代 表 計 劉 芳 伶 同 學 等 36 人, 於 4/10( 五 ) 上 午 8 時 前 往 臺 灣 體 育 大 學 接 受 表 揚 選 拔 原 則 如 下 : 1. 學 業 平 均 成 績 80 分 以 上 且 體 育 成 績 70 分 以 上 2. 大 專 院 校 ( 含 夜 間 部 及 進 修 部 ), 以 最 高 年 級 之 各 系 1 名 九 3/25( 三 ) 上 午 已 順 利 召 開 畢 業 典 禮 籌 備 會, 會 議 中 選 定 畢 業 佈 置 主 題, 並 請 各 相 關 單 位 協 助, 以 期 能 順 利 完 成 103 學 年 畢 業 典 禮 九 3/25( 三 ) 下 午 七 八 節 於 4201 會 議 室 辦 理 校 園 安 全 防 災 疏 散 講 座, 敬 請 鼓 勵 學 生 踴 躍 參 加, 以 增 加 學 生 防 災 觀 念 十 3/26( 四 ) 下 午 七 八 節 於 4201 會 議 室 辦 理 交 通 安 全 講 座, 敬 請 鼓 勵 學 生 踴 躍 參 加, 以 增 加 學 生 騎 乘 機 車 基 本 安 全 觀 念, 進 而 減 少 車 禍 意 外 之 發 生 1

十 一 4/1( 三 ) 舉 辦 103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的 僑 生 座 談 會, 邀 請 學 務 長 宿 舍 組 組 長 生 輔 組 組 長 參 加 師 長 叮 嚀 宿 舍 的 注 意 事 項 獎 學 金 與 工 作 證 申 請 等, 最 後 讓 所 有 僑 生 一 起 討 論 5 月 參 訪 的 行 程, 並 選 出 新 的 僑 聯 社 社 長 十 二 103 學 年 度 立 型 人 才 - 品 格 力 培 育 實 施 計 畫, 本 學 期 於 4/9 邀 請 呂 敦 偉 老 師 擔 任 講 座, 講 題 為 你 好, 我 好, 大 家 好 塑 造 正 向 能 量 的 循 環 另 外 為 啟 發 學 生 的 社 會 與 公 民 責 任, 並 建 立 反 思 學 習 與 批 判 思 考 能 力, 深 化 學 生 品 格 力 的 學 習 與 認 知 能 力, 生 輔 組 舉 辦 用 照 片 說 校 園 故 事 比 賽, 即 日 起 至 4/30 止 收 件, 敬 請 鼓 勵 學 生 踴 躍 參 賽 十 三 4/22 前 將 協 助 本 校 達 到 優 秀 獎 學 金 門 檻 的 僑 生, 參 與 104 年 度 僑 委 會 及 香 港 校 友 會 獎 學 金 的 徵 選 十 四 4/30( 四 ) 澳 門 明 愛 大 專 僑 生 服 務 中 心 來 訪, 與 本 校 澳 門 僑 生 進 行 座 談, 介 紹 中 心 服 務 並 與 僑 生 彼 此 意 見 交 流 課 外 活 動 指 導 組 : 一 103 學 年 度 全 國 學 生 音 樂 比 賽 決 賽 結 果 已 揭 曉, 本 校 風 雅 頌 合 唱 團 榮 獲 甲 等 ; 而 揚 聲 管 樂 社 獲 得 優 等 之 殊 榮 二 3/23( 一 ) 捐 贈 薪 傳 之 櫻 與 紀 念 石 揭 碑 儀 式 暨 2015 年 會 資 系 會 計 週 音 樂 晚 會, 口 琴 社 受 邀 演 出, 為 現 場 帶 來 歡 欣 的 音 樂 饗 宴 三 3/26( 四 )104 年 青 年 節 臺 中 市 社 會 暨 學 校 優 秀 青 年 表 揚 活 動 於 臺 中 市 政 府 舉 辦, 本 校 除 優 秀 青 年 黃 怡 萍 同 學 接 受 表 揚 外, 親 善 大 使 團 亦 前 往 支 援 該 活 動 四 3/28( 六 ) 跆 拳 社 於 弘 光 科 技 大 學 參 加 2015 第 八 屆 弘 光 盃 全 國 大 專 院 校 跆 拳 道 錦 標 賽 五 3/28( 六 ) 3/29( 日 ) 慈 幼 社 及 揚 聲 管 樂 社 代 表 本 校 至 國 立 體 育 大 學 參 加 104 年 全 國 社 團 評 鑑 ; 管 樂 社 榮 獲 優 等, 而 慈 幼 社 獲 得 績 優 獎 六 5/3( 日 ) 5/6( 三 ) 跆 拳 社 將 前 往 新 北 市 板 樹 體 育 館 參 加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全 國 大 專 院 校 運 動 會 競 技 對 打 錦 標 賽 七 5/14( 四 )104 年 度 大 專 校 院 辦 理 區 域 性 校 園 徵 才 活 動, 親 善 大 使 太 鼓 社 熱 舞 社 受 邀 協 助 活 動 之 開 場 八 5/31( 日 ) 舉 辦 校 友 會, 親 善 大 使 太 鼓 社 合 唱 團 管 樂 社 童 軍 團 等 將 一 同 參 與 支 援 此 次 活 動 衛 生 保 健 組 : 一 3/4 3/5 辦 理 校 園 捐 血 活 動, 師 生 共 捐 血 212 袋 本 校 為 103 年 捐 血 績 優 學 校, 將 由 曾 月 霞 組 長 於 4/30 代 表 學 校 前 往 領 取 獎 狀 二 學 務 人 員 黃 靖 茹 小 姐 已 於 2 月 底 離 職, 於 3/10 辦 理 新 進 人 員 面 試 甄 選, 錄 取 人 員 王 安 瑜 小 姐 於 4/1 辦 理 報 到 2

三 本 組 辦 理 之 教 育 部 104 年 大 專 校 院 推 動 學 校 健 康 促 進 實 施 計 畫, 健 康 體 位 活 動 ( 每 週 健 走 體 脂 腹 圍 測 量 ) 將 於 4/8 開 跑, 歡 迎 師 生 踴 躍 參 加 四 目 前 仍 為 諾 羅 病 毒 高 峰 期, 已 用 群 組 提 醒 全 校 師 生 勤 洗 手 注 意 個 人 衛 生 若 班 級 有 出 現 多 位 同 學 發 燒 腹 瀉 等 疑 似 症 狀, 班 級 幹 部 或 師 長 可 通 報 衛 保 組 進 行 相 關 防 疫 措 施 學 生 宿 舍 組 : 學 生 宿 舍 業 務 : 一 3/18( 三 ) 中 午 12:20 13:30 於 第 三 會 議 室 召 開 103-2 期 初 自 治 幹 部 座 談 會 二 3/18 第 七 八 節 於 中 技 大 樓 H201 教 室 舉 辦 急 救 暨 醫 護 訓 練, 聘 請 楊 翠 娟 老 師 主 講, 宿 舍 自 治 幹 部 及 一 般 生 共 109 人 參 與 三 3/23 中 午 12:20 13:20 及 下 午 15:50 16:50 進 行 宿 舍 大 中 隊 長 遴 選 面 試, 區 隊 長 缺 額 18 名, 採 住 宿 生 自 由 報 名, 預 定 於 4/7 4/10 進 行 區 隊 長 面 試, 本 次 面 試 共 76 人 報 名, 預 定 期 中 考 後 開 始 實 習, 期 末 幹 部 會 議 前 將 篩 選 出 下 學 期 正 式 幹 部 並 於 會 議 中 舉 行 交 接 儀 式 校 外 賃 居 業 務 : 一 預 計 4/8 第 七 八 節 於 昌 明 樓 二 樓 4201 教 室 舉 辦 103 學 年 第 2 學 期 校 外 賃 居 生 座 談 會, 會 中 邀 請 崔 媽 媽 基 金 會 講 師 專 題 演 講 賃 居 安 全 相 關 注 意 事 項 及 權 益 問 題 二 預 計 4/9 晚 上 6 時 假 中 國 醫 藥 大 學 辦 理 北 區 三 校 聯 合 房 東 座 談 會, 會 議 中 參 加 人 員 計 有 房 東 臺 中 市 警 察 局 第 二 分 局 臺 中 市 消 防 局 文 昌 分 局 三 校 業 務 承 辦 人 員 等 約 100 人 三 103 學 年 度 瘋 租 屋 居 安 行 嘉 年 華 會 活 動 預 計 4/29 上 午 10:30 至 15:30, 於 中 正 大 樓 一 樓 川 堂 舉 辦 民 生 校 區 學 務 組 : 一 2 3 月 份 召 開 班 會 之 班 級 計 30 班, 班 會 紀 錄 經 彙 整 後 有 1 件 建 議 案, 已 會 請 相 關 單 位 協 助 答 覆 二 民 生 校 區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計 有 204 人 申 請 就 學 貸 款, 經 送 財 稅 中 心 查 核 三 民 生 校 區 校 外 工 讀 人 數 共 計 170 人, 校 外 賃 居 人 數 共 計 625 人 四 民 生 校 區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或 子 女 申 請 學 雜 費 減 免 各 項 學 雜 費 減 免 申 請 共 計 217 人 五 3/18 3/31 辦 理 中 護 盃 排 球 比 賽, 總 計 有 17 隊 報 名 參 加, 前 三 名 為 護 理 四 A 護 理 三 乙 老 服 三 A 3

六 4/1 辦 理 民 生 校 區 典 範 系 列 講 座 暨 師 生 有 約 座 談 會, 邀 請 香 港 商 佳 特 透 析 服 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臺 灣 分 公 司 護 理 總 監 馮 英 鳳 蒞 校 演 講 叁 討 論 提 案 : 提 案 一 提 案 單 位 : 課 外 活 動 指 導 組 案 由 : 擬 取 消 本 校 請 領 失 業 清 寒 助 學 金 之 失 業 或 清 寒 證 明, 提 請 討 論 說 明 : 一 本 校 於 1030108 學 生 事 務 會 議 討 論 事 項 提 案 三 決 議 : 申 請 失 業 清 寒 助 學 金, 應 檢 附 村 ( 里 ) 長 開 立 之 證 明 二 本 案 自 實 施 以 來, 系 辦 反 應 如 下 : ( 一 ) 真 正 有 困 難 的 學 生, 礙 於 情 面, 不 好 意 思 去 跟 村 ( 里 ) 長 申 請 證 明 ( 二 ) 縱 使 向 村 ( 里 ) 長 申 請, 有 些 村 ( 里 ) 長 不 願 證 明 或 遭 村 ( 里 ) 長 婉 拒 ( 三 ) 若 多 位 同 學 同 時 出 具 村 ( 里 ) 長 證 明, 仍 需 由 導 師 評 估 學 生 之 迫 切 性, 對 降 低 導 師 為 難 並 無 實 質 幫 助 ( 四 ) 外 宿 學 生 需 假 日 才 能 回 家 取 得, 增 加 申 請 難 度, 降 低 真 正 有 需 要 之 學 生 意 願 三 綜 合 上 述 理 由, 建 請 取 消 檢 附 村 ( 里 ) 長 開 立 之 證 明 之 規 定, 並 自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實 施, 俾 能 幫 助 真 正 需 要 幫 助 之 學 生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 依 本 校 學 生 就 學 補 助 暨 獎 助 學 金 實 施 要 點 第 五 點 規 定, 本 要 點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實 施, 修 訂 時 亦 同 提 案 二 提 案 單 位 : 課 外 活 動 指 導 組 案 由 :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學 生 會 會 費 收 取 暨 管 理 辦 法 草 案, 提 請 討 論 說 明 : 一 依 據 103 年 9 月 5 日 臺 教 授 青 字 第 1030000318 號 大 專 校 院 學 生 會 運 作 原 則 第 六 條, 如 附 件 一, 及 103 年 6 月 17 日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臨 時 校 務 會 議 決 議 辦 理, 如 附 件 二 二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學 生 會 會 費 收 取 暨 管 理 辦 法 ( 草 案 ), 如 附 件 三, 業 經 學 生 會 提 案, 學 生 議 會 審 議 通 過, 並 簽 會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總 務 處 出 納 組 電 算 中 心 等 單 位, 於 104/3/3 奉 鈞 長 簽 核, 簽 呈 如 附 件 四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提 請 學 生 事 務 會 議 審 議 提 案 三 提 案 單 位 : 衛 生 保 健 組 案 由 :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緊 急 傷 病 處 理 要 點 條 文 修 正 案, 提 請 討 論 說 明 : 一 現 行 之 緊 急 傷 病 處 理 要 點 並 未 明 訂 緊 急 傷 病 是 否 須 由 護 理 師 或 校 內 其 他 人 員 陪 同 就 醫, 因 此, 當 呼 叫 救 護 車 時, 一 般 多 由 同 學 陪 同 就 醫, 但 若 有 重 大 意 外, 此 處 理 方 式 可 能 會 被 家 長 質 疑 4

二 若 同 學 沒 有 意 願 陪 同 就 醫, 或 是 無 同 學 可 陪 同 就 醫 時, 應 如 何 處 理? 三 檢 附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緊 急 傷 病 處 理 要 點 草 案 ( 含 附 表 - 台 灣 急 診 檢 傷 與 急 迫 度 分 級 量 表 ) 如 附 件 五,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如 下 :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緊 急 傷 病 處 理 要 點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三 處 理 原 則 : 依 各 校 區 各 學 制, 不 同 時 段 分 層 負 責 ( 一 ) 日 間 上 班 時 間 : 1. 任 何 人 得 知 本 校 教 職 員 工 生 在 校 內 發 生 緊 急 傷 病 事 故 時, 應 即 通 知 學 生 事 務 處 衛 生 保 健 組 2. 由 本 校 護 理 師 赴 現 場 進 行 檢 傷 分 類 ( 附 表 ) 初 步 評 估 及 現 場 急 救 處 理 三 處 理 原 則 : ( 一 ) 上 班 時 間 : 由 衛 生 保 健 組 護 理 人 員 處 理 ( 依 各 校 區 各 學 制, 不 同 時 段 分 層 負 責 ) 1. 任 何 人 得 知 本 校 教 職 員 工 生 在 校 內 發 生 緊 急 傷 病 事 故 時, 應 即 通 知 學 生 事 務 處 衛 生 保 健 組 2. 由 衛 生 保 健 組 護 理 人 員 赴 現 場 進 行 檢 傷 分 類 ( 附 表 ) 初 步 評 估 及 現 場 急 救 處 理, 並 視 需 要 通 知 系 辦 導 師 校 安 人 員 家 屬 或 其 它 人 員 配 合 轉 診 治 療 1. 某 些 學 制 無 衛 生 保 健 組, 故 建 議 刪 除 衛 生 保 健 組 2. 將 依 各 校 區 各 學 制, 不 同 時 段 分 層 負 責 之 敘 述 銜 接 於 處 理 原 則 之 後 3. 目 前 法 令 僅 有 護 理 師 一 詞, 無 護 士, 故 統 一 修 正 為 護 理 師 4. 刪 除 並 視 需 要 通 知 系 辦 導 師 校 安 人 員 家 屬 或 其 它 人 員 配 合 轉 診 治 療 ( 一 ) 日 間 上 班 時 間 : 3. 衛 生 保 健 組 應 馬 上 聯 繫 校 安 中 心 系 ( 科 ) 人 員 導 師 家 屬 或 相 關 人 員, 協 助 處 理 後 續 轉 診 事 宜 若 護 理 師 赴 ( 一 ) 上 班 時 間 : 3. 衛 生 保 健 組 應 馬 上 聯 繫 校 內 相 關 單 位 主 管 或 導 師 到 現 場 協 助 處 理 並 通 知 家 長 建 議 加 入 校 安 中 心 於 護 理 師 赴 現 場 處 理 時, 協 助 後 續 聯 繫 事 宜 現 場 處 理 時, 則 由 校 安 中 心 支 援 後 續 聯 繫 事 宜 ( 二 ) 其 他 時 段 : 由 各 學 制 相 關 人 員 校 安 中 心 或 宿 舍 值 班 人 員 全 權 處 理 並 應 聯 繫 校 內 相 關 單 位 及 家 長 ( 二 ) 護 理 人 員 下 班 時 間 : 由 值 勤 校 安 人 員 教 官 或 宿 舍 值 班 人 員 全 權 處 理 並 應 聯 繫 校 內 相 關 單 位 及 家 長 1. 納 入 各 學 制 之 相 關 人 員 2. 教 官 已 涵 蓋 於 校 安 中 心 內 5

四 護 送 就 醫 地 點 及 程 序 : ( 一 ) 緊 急 送 醫 病 患 依 本 校 校 園 緊 急 醫 療 支 援 協 定 送 往 指 定 醫 院 之 急 診 單 位, 若 因 病 情 需 要 得 由 緊 急 醫 療 網 119 救 護 車 人 員 判 定 送 往 最 合 適 之 就 醫 醫 院 四 護 送 就 醫 地 點 : ( 二 ) 檢 傷 分 類 屬 極 重 度 1 級 及 重 度 2 級 者, 由 本 校 護 理 師 赴 急 診 協 助 處 理 由 系 ( 科 ) 人 員 於 接 獲 通 知 1 小 時 內, 指 定 由 導 師 或 相 關 人 員 至 急 診 單 位 協 助 後 續 就 醫 事 宜 後, 護 理 師 返 回 學 校 ( 三 ) 傷 患 病 情 較 穩 定 未 立 即 危 及 生 命 但 仍 須 盡 速 處 理 者, 得 依 學 生 家 長 或 親 屬 意 願 指 定 就 醫 地 點 送 醫 ( 四 ) 傷 患 病 情 較 輕 可 至 門 診 或 次 日 就 診 治 療 者, 可 在 衛 生 保 健 組 病 房 暫 留 觀 察, 通 知 家 長 帶 回, 或 協 助 至 門 診 就 醫 ( 五 ) 其 他 時 段 處 理 流 程 依 各 學 制 特 性 處 理 之 七 本 要 點 經 衛 生 委 員 會 及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後,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公 布 施 行, 修 正 時 亦 同 四 護 送 就 醫 地 點 : ( 一 ) 緊 急 送 醫 病 患 依 本 校 校 園 緊 急 醫 療 支 援 協 定 送 往 指 定 醫 院, 若 因 病 情 需 要 得 由 緊 急 醫 療 網 119 救 護 車 人 員 判 定 送 往 最 合 適 之 就 醫 醫 院 四 護 送 就 醫 地 點 : ( 二 ) 傷 患 病 情 較 穩 定 未 立 即 危 及 生 命 但 仍 須 盡 速 處 理 者, 得 依 學 生 家 長 或 親 屬 意 願 指 定 就 醫 地 點 送 醫 ( 三 ) 傷 患 病 情 較 輕 可 至 門 診 或 次 日 就 診 治 療 者, 可 在 衛 生 保 健 組 病 房 暫 留 觀 察, 通 知 家 長 帶 回, 或 協 助 至 門 診 就 醫 七 本 要 點 經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公 布 施 行, 修 正 時 亦 同 確 認 送 醫 為 急 診 單 位, 而 非 門 診 新 增 須 由 護 理 師 陪 同 緊 急 送 醫 之 條 件, 及 護 理 師 返 回 校 內 之 程 序 目 次 調 整 目 次 調 整 新 增 說 明 其 他 時 段 之 處 理 增 列 衛 生 委 員 會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提 請 衛 生 委 員 會 審 議 提 案 四 提 案 單 位 : 生 活 輔 導 組 案 由 : 擬 修 正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學 生 獎 懲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提 請 討 論 說 明 : 一 依 教 育 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5 日 臺 教 學 ( 二 ) 字 第 1030194898 號 函 辦 理, 學 生 獎 懲 辦 法 第 13 條 第 1 款 及 第 2 款 定 明 何 種 行 為 態 樣 觸 犯 何 種 規 定, 致 需 達 定 期 停 學 處 分, 以 符 合 明 確 性 原 則 6

二 檢 附 本 校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學 生 獎 懲 辦 法 修 正 草 案 ( 如 附 件 六 ),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如 下 :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學 生 獎 懲 辦 法 修 正 草 案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十 三 條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予 以 定 期 停 學, 定 期 停 學 以 一 學 年 為 原 則 一 對 他 人 進 行 性 騷 擾, 經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決 議, 情 節 重 大 二 對 他 人 進 行 性 霸 凌 性 侵 害, 經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決 議, 情 節 嚴 重 者 三 其 他 相 當 於 以 上 各 款 情 事 者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提 請 學 生 事 務 會 議 審 議 肆 臨 時 動 議 : 無 伍 散 會 (12 時 30 分 ) 第 十 三 條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予 以 定 期 停 學, 定 期 停 學 以 一 學 年 為 原 則 一 經 提 報 之 行 為 受 學 生 獎 懲 委 員 會 認 定 有 損 校 譽 者 二 經 提 報 之 行 為 受 學 生 獎 懲 委 員 會 認 定 嚴 重 影 響 同 學 上 課 與 作 息 者 三 對 他 人 進 行 性 騷 擾, 經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決 議, 情 節 重 大 四 對 他 人 進 行 性 霸 凌 性 侵 害, 經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決 議, 情 節 嚴 重 者 五 其 他 相 當 於 以 上 各 款 情 事 者 刪 除 條 文 刪 除 條 文 修 訂 條 文 內 容 修 訂 條 文 內 容 修 訂 條 文 內 容 7

附 件 一 大 專 校 院 學 生 會 運 作 原 則 一 教 育 部 ( 以 下 簡 稱 本 部 ) 為 協 助 大 專 校 院 ( 以 下 簡 稱 學 校 ) 輔 導 全 校 性 學 生 自 治 組 織 有 效 經 營 並 發 揮 功 能, 落 實 培 養 學 生 公 民 責 任 與 素 養, 及 民 主 法 治 觀 念 之 教 育 目 標, 特 訂 定 本 原 則 二 依 大 學 法 第 三 十 三 條 第 二 項 及 專 科 學 校 法 第 四 十 二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學 校 應 輔 導 學 生 成 立 由 全 校 學 生 選 舉 產 生 之 學 生 會 及 其 他 相 關 自 治 組 織, 係 由 全 校 學 生 選 舉 產 生 之 全 校 性 學 生 自 治 組 織 ( 以 下 簡 稱 學 生 會 ); 學 生 會 之 相 關 辦 法, 依 大 學 法 第 三 十 三 條 第 五 項 及 專 科 學 校 法 第 四 十 二 條 第 五 項 規 定, 應 定 於 各 校 組 織 規 程 中, 以 增 進 學 生 在 校 學 習 效 果 及 自 治 能 力 三 學 校 對 外 僅 有 一 個 學 生 會, 並 為 校 內 一 級 自 治 組 織, 為 校 內 學 生 自 治 組 織 最 高 代 表, 其 餘 例 如 研 究 生 學 會 系 學 會 畢 聯 會 宿 舍 自 治 會 代 聯 會 及 一 般 社 團 等, 非 由 全 校 學 生 選 舉 產 生, 不 屬 於 全 校 性 學 生 自 治 組 織 四 學 生 會 得 依 其 需 要 分 設 行 政 部 門 立 法 部 門 ( 例 如 : 學 生 議 會 學 生 代 表 大 會 監 事 會 等 ) 及 司 法 部 門 ( 例 如 : 評 議 會 學 生 法 庭 等 ) 分 別 運 作, 學 校 依 大 學 法 第 三 十 三 條 第 二 項 及 專 科 學 校 法 第 四 十 二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應 輔 導 其 設 立 及 運 作 ; 尚 未 成 立 立 法 及 司 法 相 關 部 門 者, 學 校 得 逐 步 輔 導 其 成 立 五 學 生 會 以 由 全 校 學 生 選 舉 產 生 之 學 生 會 會 長 為 代 表 ; 會 長 不 能 視 事 時, 由 副 會 長 代 理 之, 學 校 學 生 會 每 年 改 選 次 屆 會 長, 並 於 新 會 長 就 任 後 一 個 月 內, 由 學 校 將 學 生 會 會 長 名 冊 報 送 本 部 六 依 大 學 法 第 三 十 三 條 第 三 項 及 專 科 學 校 法 第 四 十 二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學 生 均 為 學 生 會 之 當 然 會 員, 學 生 會 得 向 會 員 收 取 會 費, 學 校 應 依 學 生 會 之 請 求 代 收 會 費, 學 生 會 自 行 收 費 或 請 學 校 代 收, 均 配 合 學 生 會 會 長 任 期, 每 次 收 費 年 限 最 長 不 超 過 一 學 年 ; 學 生 會 訂 定 之 收 取 會 費 辦 法, 應 經 學 校 相 關 會 議 通 過 後 實 施 七 依 大 學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二 十 六 條 規 定, 向 會 員 收 取 之 會 費 應 以 處 理 學 生 在 校 學 習 生 活 及 與 其 權 益 直 接 有 關 之 事 項 為 限, 且 不 得 列 為 完 成 註 冊 之 必 要 條 件 ; 由 學 校 代 收 會 費 者, 學 校 應 另 行 告 知 繳 費 資 訊, 不 得 列 入 學 校 代 辦 費 項 目, 學 生 會 應 將 收 取 之 會 費, 於 開 學 日 後 一 個 月 內, 存 入 學 生 會 會 費 專 用 帳 戶, 專 款 專 用 八 學 生 會 應 訂 定 會 費 退 費 相 關 機 制, 並 得 就 具 備 低 收 入 戶 原 住 民 或 其 他 特 殊 身 分 之 會 員, 訂 定 減 免 會 費 規 定, 以 保 障 學 生 權 益 九 學 生 會 應 訂 定 預 算 會 計 決 算 稽 核 及 財 產 管 理 規 定, 報 學 校 備 查 ; 學 校 於 必 要 時, 應 適 時 稽 核 其 財 務 管 理 及 帳 務 處 理 學 生 會 應 於 學 期 末 公 開 預 算 與 決 算 相 關 資 訊 及 財 務 報 表 或 會 費 收 支 明 細 帳, 並 送 學 校 備 查 學 生 會 會 員 得 向 學 生 會 申 請 閱 覽 前 項 資 訊 及 其 原 始 單 據 等 文 書 依 公 益 勸 募 條 例 第 五 條 規 定, 學 生 會 對 外 不 得 有 勸 募 行 為 8

十 學 生 會 對 會 員 資 料 應 予 保 密, 並 要 求 相 關 人 員 保 密 十 一 為 建 立 學 生 會 與 學 校 溝 通 平 臺, 學 校 每 年 應 辦 理 一 次 由 校 長 出 席 或 主 持 之 學 生 座 談 會, 由 學 生 會 負 責 蒐 集 並 彙 整 學 生 意 見, 傳 達 予 學 校, 座 談 會 會 議 紀 錄 應 送 本 部 青 年 發 展 署 知 悉 9

附 件 二 ( 摘 錄 p39 提 案 一 )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臨 時 校 務 會 議 紀 錄 時 間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06 月 17 日 ( 星 期 二 ) 中 午 12 時 10 分 地 點 : 資 訊 大 樓 二 樓 第 三 會 議 室 出 席 代 表 : 副 校 長 行 政 單 位 一 級 主 管 及 各 學 院 院 長, 附 設 進 修 學 院 空 中 學 院 高 商 補 校 等 教 務 主 任, 及 教 師 職 員 工 友 學 生 代 表 出 席 人 數 : 出 席 代 表 總 人 數 計 80 人 未 出 席 ( 含 請 假 ) 5 人, 實 到 人 數 為 75 人, 本 次 會 議 出 席 人 數 超 過 總 人 數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陸 討 論 事 項 : 記 錄 : 李 淑 芸 提 案 一 提 案 代 表 : 楊 朝 勛 黃 琬 茹 丁 曼 玲 蔡 怡 君 羅 敏 綺 謝 美 珍 案 由 : 擬 請 學 校 自 103 學 年 度 起 依 學 生 會 請 求 代 收 學 生 會 會 費 案, 提 請 討 論 說 明 : 一 依 據 大 學 法 第 33 條 2 項 : 學 生 為 前 項 學 生 會 當 然 會 員, 學 生 會 得 向 會 員 收 取 會 費 ; 學 校 應 依 學 生 會 請 求 代 收 會 費 故 依 法 提 請 學 校 代 收 二 現 行 學 生 會 會 費 收 費 方 式 採 學 生 自 行 至 學 生 會 辦 公 室 繳 交, 不 但 效 率 較 低 且 繳 費 意 願 亦 受 影 響, 新 生 們 剛 入 學 對 於 學 校 環 境 及 學 生 會 並 不 是 這 麼 熟, 要 求 他 們 自 行 到 學 生 會 辦 公 室 亦 提 升 了 繳 費 難 度, 時 常 遇 上 了 自 己 想 參 加 的 活 動 才 發 現 沒 有 辦 理 學 生 會 卡 三 若 能 由 學 校 代 收 學 生 會 會 費, 學 生 可 以 同 時 完 成 學 雜 費 與 學 生 會 會 費 之 繳 費, 不 需 再 分 赴 兩 處 繳 款, 造 成 時 間 浪 費 也 降 低 繳 費 意 願 ; 同 時, 使 同 學 能 夠 更 方 便 的 享 受 到 學 生 會 的 權 益 註 冊 單 格 式 : 一 頁 兩 式, 分 上 下 兩 頁, 上 頁 為 原 有 之 學 雜 費 繳 費 單, 下 頁 新 增 一 頁 學 生 會 會 費 繳 費 單, 並 註 明 若 無 繳 費 並 不 影 響 註 冊 程 序, 及 簡 易 退 費 期 間 和 規 則 四 檢 附 相 關 資 料 ( 如 附 件 二,P47~55) 辦 法 : 請 註 冊 組 協 助 完 成 製 做 學 生 會 費 繳 費 單, 並 請 出 納 組 協 助 收 取 會 費 事 宜 決 議 : 相 關 收 費 程 序 請 學 務 處 協 助 學 生, 希 望 同 學 們 檢 討 先 前 相 關 程 序 並 做 完 備 措 施 校 長 會 責 成 學 務 處 及 相 關 單 位 在 限 期 內 討 論 適 當 運 作 機 制, 並 繼 續 列 管 10

附 件 三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學 生 會 會 費 收 取 暨 管 理 辦 法 ( 草 案 ) 第 一 條 ( 法 源 ) 本 辦 法 依 據 大 學 法 第 三 十 三 條 第 三 項 大 學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二 十 六 條 及 本 校 學 生 會 組 織 章 程 第 二 章 第 七 條 等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 收 取 對 象 ) 具 本 校 日 間 部 學 籍 之 在 學 學 生 為 學 生 會 當 然 會 員, 學 生 會 得 向 會 員 收 取 學 生 會 會 費 第 三 條 ( 請 求 學 校 代 收 會 費 程 序 ) 學 生 會 得 請 求 學 校 代 收 學 生 會 會 費, 其 收 取 方 法 與 數 額, 亦 應 由 學 生 會 財 務 部 妥 擬 方 案, 提 請 學 生 議 會 審 核 通 過 後, 以 學 生 會 名 義, 依 行 政 程 序 向 學 校 提 出 請 求, 經 核 可 後 實 施, 其 變 更 時 亦 同 第 四 條 ( 收 取 方 式 ) 學 生 會 會 費 每 年 度 收 取 一 次, 以 匯 款 單 的 形 式 與 上 學 期 之 註 冊 單 一 同 寄 發, 採 自 由 繳 交 學 期 中 亦 得 繳 納, 依 繳 納 日 期 計 入 該 會 計 年 度 收 入 繳 交 時 間 繳 交 比 例 上 學 期 該 學 年 學 生 會 會 費 之 100% 下 學 期 該 學 年 學 生 會 會 費 之 50% 第 五 條 ( 會 費 金 額 ) 學 生 會 會 費 金 額 由 次 屆 會 長 當 選 後 擬 定 並 提 送 議 會 及 學 校 審 查 如 議 會 對 收 取 數 額 並 無 決 議, 行 政 部 門 得 逕 行 以 前 年 度 收 取 數 額 為 準, 比 照 辦 理 之 第 六 條 ( 證 明 ) 已 繳 納 學 生 會 會 費 之 會 員, 應 核 發 憑 證 證 明 第 七 條 ( 使 用 者 付 費 原 則 ) 學 生 會 得 基 於 使 用 者 付 費 原 則, 得 對 已 繳 費 之 會 員 為 特 別 優 惠 之 待 遇 第 八 條 ( 限 制 ) 尚 未 繳 交 學 生 會 會 費 之 會 員, 學 生 會 得 視 情 況, 依 法 限 制 或 終 止 其 參 加 學 生 會 活 動 或 其 他 原 應 享 有 之 全 部 或 部 分 權 利 11

第 九 條 ( 會 費 之 用 途 ) 學 生 會 會 費 之 使 用 依 項 目 分 配 比 例, 如 表 所 示 分 配 項 目 分 配 比 例 內 容 活 動 支 出 50% 學 生 會 之 活 動 支 出 庶 務 支 出 15% 學 生 會 之 耗 材 購 買 硬 體 維 修 與 購 置 學 生 議 會 配 給 10% 學 生 議 會 之 各 項 支 出 社 團 系 科 配 給 10% 依 社 團 ( 系 科 ) 之 學 生 會 會 費 繳 交 率, 提 供 活 動 上 的 補 助, 每 學 年 至 多 不 可 超 過 新 台 幣 2,000 元 或 該 社 團 ( 系 科 ) 年 度 預 算 之 10% 提 撥 保 留 公 積 10% 即 保 留 款, 不 得 作 為 該 年 度 之 支 出 但 若 保 留 款 已 達 新 台 幣 200,000 元 時, 得 僅 提 撥 5% 至 保 留 公 積, 其 餘 移 至 該 年 度 之 活 動 支 出 其 他 臨 時 支 出 5% 其 他 非 上 列 項 目 之 緊 急 支 出 合 計 100% 第 十 條 ( 使 用 原 則 ) 學 生 會 會 費 應 存 入 專 戶, 專 款 專 用, 每 月 定 期 由 學 生 會 編 列 收 支 明 細 表, 並 交 由 學 生 議 會 審 核 之 第 十 一 條 ( 透 明 化 ) 學 生 會 會 費 的 使 用 必 須 公 開 透 明 化, 並 定 期 更 新 公 佈 在 網 頁 上 以 供 查 詢, 並 適 時 檢 討 收 支 之 必 要 性 與 合 理 性 第 十 二 條 ( 申 請 流 程 ) 學 生 會 應 於 每 學 期 初 編 列 該 學 年 年 度 活 動 經 費 預 算 表, 並 交 由 學 生 議 會 審 議 通 過, 送 至 學 生 事 務 處 課 外 活 動 指 導 組 核 備, 再 依 活 動 申 請 程 序 提 出 申 請, 完 成 後 始 可 辦 理 學 生 會 會 費 之 動 支 第 十 三 條 ( 領 款 ) 學 生 會 會 費 之 領 款, 由 學 生 會 財 務 部 填 具 領 款 申 請 單, 並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至 學 生 事 務 處 課 外 活 動 指 導 組 完 成 申 請 程 序 後, 始 可 辦 理 學 生 會 會 費 之 領 款 第 十 四 條 ( 帳 戶 交 接 ) 卸 任 之 學 生 會 應 於 新 學 期 開 始 前 辦 理 帳 戶 移 交 手 續, 由 卸 任 及 現 任 兩 位 學 生 議 會 12

議 長 共 同 監 交, 送 至 學 生 事 務 處 課 外 活 動 指 導 組 核 備, 完 成 財 務 交 接 第 十 五 條 ( 退 費 資 格 ) 學 生 會 會 費 之 退 費 申 請, 僅 限 轉 學 休 學 退 學 及 實 習 ( 限 整 學 期 在 校 外 實 習 或 超 過 兩 個 月 以 上 實 習 時 間 ) 之 學 生 得 申 請 之 第 十 六 條 ( 退 費 流 程 ) 申 請 者 需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學 生 會 會 費 繳 費 證 明 轉 學 / 休 學 / 退 學 / 實 習 證 明 學 生 證 等 ), 至 學 生 會 填 寫 學 生 會 會 費 退 費 申 請 表 第 十 七 條 ( 退 費 金 額 ) 退 費 金 額 依 退 費 時 間 有 所 不 同, 下 學 期 不 開 放 退 費 上 學 期 退 費 時 間 退 費 比 例 第 1 週 後 至 第 2 週 前 該 學 年 學 生 會 會 費 之 100% 第 3 週 後 至 第 6 週 前 該 學 年 學 生 會 會 費 之 60% 第 7 週 後 至 第 12 週 前 該 學 年 學 生 會 會 費 之 20% 第 13 週 後 不 予 退 費 第 十 八 條 ( 未 盡 事 宜 ) 本 辦 法 如 有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本 會 章 程 及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第 十 九 條 ( 生 效 ) 本 辦 法 由 學 生 會 提 案, 經 學 生 議 會 審 議, 提 交 學 生 事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公 布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13

附 件 四 來 源 : 由 Windows Internet Explorer 10 儲 存 日 期 : Wed, 25 Mar 2015 11:39:50 標 題 : 公 文 簽 核 附 檔 : 00.html (48k) 03.css (11k) [ 按 右 鍵 - 另 存 郵 件 ] 檔 號 : 02020701 收 發 文 號 : 保 存 年 限 : 5 收 發 日 期 : 電 子 簽 核 結 案 日 期 :104 年 03 月 09 日 創 稿 文 號 : 1042100515 *1042100515* 簽 於 課 外 活 動 組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02 月 11 日 附 件 : (5 件 ) 如 說 明 1042100515_1_ 大 專 校 院 學 生 會 運 作 原 則.mht 1042100515_2_ 大 專 校 院 學 生 會 運 作 原 則.pdf 1042100515_3_ 校 務 會 議 紀 錄 1022 臨.pdf 1042100515_5_ 學 生 會 會 費 代 收 流 程 表.docx 1042100515_6_ 學 生 會 會 費 收 取 暨 管 理 辦 法.docx 主 旨 : 有 關 本 校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學 生 會 會 費 收 取 暨 管 理 辦 法 ( 草 案 ) 及 學 生 會 會 費 代 收 流 程 表, 詳 如 附 件, 簽 請 核 示 說 明 : 一 依 據 103 年 9 月 5 日 臺 教 授 青 字 第 1030000318 號 大 專 校 院 學 生 會 運 作 原 則 第 六 條, 如 附 件 一 及 附 件 二, 及 103 年 6 月 17 日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1 次 臨 時 校 務 會 議 決 議 辦 理, 如 附 件 三 二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學 生 會 會 費 收 取 暨 管 理 辦 法 ( 草 案 ), 如 附 件 四, 業 經 學 生 會 提 案, 學 生 議 會 審 議 通 過 三 學 生 會 會 費 代 收 流 程 業 與 總 務 處 出 納 組 及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協 調 完 成, 如 附 件 五 擬 辦 : 奉 核 後, 將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學 生 會 會 費 收 取 暨 管 理 辦 法 ( 草 案 ) 提 請 學 生 事 務 會 議 及 校 務 會 議 審 議 通 過, 相 關 行 政 作 業 依 前 揭 學 生 會 會 費 代 收 流 程 表 辦 理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公 文 簽 核 流 程 表 項 次 簽 核 名 單 代 理 / 加 簽 簽 核 單 位 簽 收 時 間 核 稿 時 間 狀 態 14

1 徐 芳 玉 組 員 課 外 活 動 組 104-02-11 15:00:26 創 文 2 黃 麗 修 組 長 課 外 活 動 組 104-02-11 16:15:36 104-02-11 16:16:59 串 簽 3 徐 芳 玉 組 員 課 外 活 動 組 104-02-11 16:17:35 104-02-11 16:18:41 退 文 4 黃 麗 修 組 長 課 外 活 動 組 104-02-11 16:35:45 104-02-11 16:46:32 串 簽 5 李 宏 仁 學 務 長 學 生 事 務 處 104-02-12 16:28:17 104-02-12 16:28:31 串 簽 6 電 算 中 心 ( 登 ) 登 記 桌 電 子 計 算 機 中 心 104-02-12 17:28:20 104-02-16 09:58:21 並 簽 7 廖 士 寬 總 務 長 總 務 處 104-02-16 11:07:27 104-02-16 11:09:27 並 簽 8 張 碧 惠 組 長 出 納 組 104-02-12 17:28:39 104-02-16 13:53:35 並 簽 9 林 惠 娟 組 長 註 冊 組 104-02-12 18:10:14 104-02-17 10:56:29 並 簽 擬 : 1. 本 校 現 行 學 生 註 冊 方 式 乃 由 教 務 處 公 告 及 寄 發 註 冊 須 知 學 生 依 開 放 期 間 進 入 臺 灣 銀 行 學 雜 費 入 口 網 列 印 繳 費 單 並 完 成 繳 費 2. 文 內 附 件 四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學 生 會 會 費 收 取 暨 管 理 辦 法 ( 草 案 ) 所 擬 第 四 條 ( 收 取 方 式 ) 學 生 會 會 費 每 年 度 收 取 一 次, 以 匯 款 單 的 形 式 與 上 學 期 之 註 冊 單 一 同 寄 發,... 建 議 將 匯 款 單 上 傳 至 臺 灣 銀 行 學 雜 費 入 口 網 供 學 生 下 載, 並 與 註 冊 須 知 一 同 寄 發 繳 費 通 知 10 張 宏 吉 教 務 長 教 務 處 104-02-12 104-02-17 並 簽 15

21:30:39 11:45:01 擬 如 林 惠 娟 組 長 所 擬 11 巫 宗 和 助 教 [ 電 算 中 心 ( 登 ) 校 務 資 訊 組 加 簽 ] 104-02-16 16:37:01 104-02-24 10:29:25 並 簽 擬 協 助 建 置 學 生 會 會 費 匯 款 資 料 匯 出 功 能 於 系 科 暨 行 政 單 位 管 理 系 統 之 中, 匯 出 資 料 可 供 上 傳 至 臺 灣 銀 行 學 雜 費 入 口 網 之 用 12 黃 國 峰 組 長 [ 電 算 中 心 ( 登 ) 校 務 資 訊 組 加 簽 ] 104-02-16 14:37:23 104-02-24 10:30:52 並 簽 13 林 春 宏 主 任 [ 電 算 中 心 ( 登 ) 電 子 計 算 機 中 心 加 簽 ] 104-02-17 12:00:21 104-02-25 14:43:13 並 簽 14 主 計 室 ( 登 ) 登 記 桌 主 計 室 104-02-25 16:16:47 104-02-25 16:19:20 串 簽 15 劉 桂 萍 組 員 [ 主 計 室 ( 登 ) 加 簽 ] 主 計 室 104-02-26 08:41:29 104-02-26 11:32:06 串 簽 16 楊 璨 鳳 組 長 [ 劉 桂 萍 加 簽 ] 主 計 室 104-02-26 14:41:36 104-02-26 14:47:56 串 簽 17 王 麗 珍 主 任 [ 劉 桂 萍 加 簽 ] 主 計 室 104-03-03 09:30:43 104-03-03 09:47:24 串 簽 18 秘 書 室 ( 登 ) 登 記 桌 秘 書 室 104-03-03 10:10:54 104-03-03 10:11:35 串 簽 19 徐 秀 鳳 秘 書 [ 秘 書 室 ( 登 ) 加 簽 ] 秘 書 室 104-03-03 11:04:50 104-03-03 11:05:21 串 簽 20 簡 枝 芳 組 長 [ 秘 書 室 ( 登 ) 加 簽 ] 秘 書 室 綜 合 業 務 組 104-03-03 12:00:48 104-03-03 12:01:08 串 簽 16

21 連 德 仁 主 任 祕 書 [ 秘 書 室 ( 登 ) 加 簽 ] 秘 書 室 104-03-03 12:45:10 104-03-03 12:47:02 串 簽 22 李 淙 柏 校 長 [ 連 德 仁 加 簽 ] 校 長 室 104-03-03 16:30:39 104-03-03 16:33:54 決 行 併 各 單 位 意 見 辦 理 23 徐 芳 玉 組 員 課 外 活 動 組 104-03-09 11:01:10 擲 回 17

附 件 五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緊 急 傷 病 處 理 要 點 ( 草 案 )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0 日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0 日 第 346 次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一 依 據 : 教 育 部 九 十 二 年 七 月 十 六 日 參 字 第 0920104837A 號 令 教 育 部 主 管 各 級 學 校 緊 急 傷 病 處 理 準 則 訂 定 之 二 目 標 : ( 一 ) 為 妥 善 處 理 校 園 緊 急 傷 病 事 件, 能 維 護 師 生 安 全, 亦 可 營 造 安 全 環 境 避 免 發 生 糾 紛 ( 二 ) 成 立 校 園 緊 急 傷 病 處 理 的 相 關 組 織 或 指 定 專 責 人 員 釐 清 行 政 權 責 規 劃 全 校 因 應 緊 急 傷 病 處 理 工 作 之 各 項 事 務 等 三 處 理 原 則 : 依 各 校 區 各 學 制, 不 同 時 段 分 層 負 責 ( 一 ) 日 間 上 班 時 間 : 1. 任 何 人 得 知 本 校 教 職 員 工 生 在 校 內 發 生 緊 急 傷 病 事 故 時, 應 即 通 知 學 生 事 務 處 衛 生 保 健 組 2. 由 本 校 護 理 師 赴 現 場 進 行 檢 傷 分 類 ( 附 表 ) 初 步 評 估 及 現 場 急 救 處 理 3. 衛 生 保 健 組 應 馬 上 聯 繫 系 ( 科 ) 人 員 導 師 家 屬 或 相 關 人 員, 協 助 處 理 後 續 轉 診 事 宜 若 護 理 師 赴 現 場 處 理 時, 則 由 校 安 中 心 支 援 後 續 事 宜 ( 二 ) 其 他 時 段 : 由 各 學 制 相 關 人 員 校 安 中 心 或 宿 舍 值 班 人 員 全 權 處 理 並 應 聯 繫 校 內 相 關 單 位 及 家 長 四 護 送 就 醫 地 點 及 程 序 : ( 一 ) 緊 急 送 醫 病 患 依 本 校 校 園 緊 急 醫 療 支 援 協 定 送 往 指 定 醫 院 之 急 診 單 位, 若 因 病 情 需 要 得 由 緊 急 醫 療 網 119 救 護 車 人 員 判 定 送 往 最 合 適 之 就 醫 醫 院 ( 二 ) 檢 傷 分 類 屬 極 重 度 1 級 及 重 度 2 級 者, 由 本 校 護 理 師 赴 急 診 協 助 處 理 由 系 ( 科 ) 人 員 於 接 獲 通 知 1 小 時 內, 指 定 由 導 師 或 相 關 人 員 至 急 診 單 位 協 助 後 續 就 醫 事 宜 後, 護 理 師 返 回 學 校 ( 三 ) 傷 患 病 情 較 穩 定 未 立 即 危 及 生 命 但 仍 須 盡 速 處 理 者, 得 依 學 生 家 長 或 親 屬 意 願 指 定 就 醫 地 點 送 醫 ( 四 ) 傷 患 病 情 較 輕 可 至 門 診 或 次 日 就 診 治 療 者, 可 在 衛 生 保 健 組 病 房 暫 留 觀 察, 通 知 家 長 帶 回, 或 協 助 至 門 診 就 醫 ( 五 ) 其 他 時 段 處 理 流 程 依 各 學 制 特 性 處 理 之 18

五 救 護 經 費 : ( 一 ) 學 校 應 編 列 年 度 預 算, 支 應 急 救 研 習 急 救 衛 材 設 備 及 護 送 就 醫 等 緊 急 救 護 經 費 ( 二 ) 遇 重 大 傷 病 需 緊 急 送 醫 時, 負 責 護 送 人 員, 得 視 單 位 預 算 比 照 短 程 公 出 由 所 屬 單 位 預 算 下 支 付 交 通 費 ( 需 搭 乘 計 程 車 時, 得 憑 收 據 依 規 定 申 請 ) 六 行 政 配 合 事 項 : 教 職 員 工 生 在 執 行 護 送 就 醫 過 程 中, 視 同 執 行 公 務 七 本 要 點 經 衛 生 委 員 會 及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公 布 施 行, 修 正 時 亦 同 附 表 - 台 灣 急 診 檢 傷 與 急 迫 度 分 級 量 表 ( 檢 傷 分 級 表 ) 分 級 一 級 復 甦 急 救 二 級 危 急 三 級 緊 急 四 級 次 緊 急 五 級 非 緊 急 處 理 時 間 立 即 處 置 10 分 鐘 內 處 置 30 分 鐘 內 處 置 60 分 鐘 內 處 置 120 分 鐘 內 處 置 常 見 臨 床 表 徵 心 跳 停 止 休 克 重 度 呼 吸 窘 迫 意 識 狀 態 改 變 GCS <9 分 持 續 抽 搐 到 院 前 死 亡 性 侵 害 心 因 性 絞 痛 急 性 明 顯 吐 血 現 象 收 縮 壓 >220mmHg 或 舒 張 壓 > 130 mmhg, 伴 隨 呼 吸 困 難 症 狀 重 度 中 樞 性 疼 痛 (8-10 分 ) GCS 9-13 分 急 性 或 突 然 視 覺 改 變 咖 啡 色 嘔 吐 物 或 黑 便 收 縮 壓 220mmH g 或 舒 張 壓 > 130 mmhg 沒 有 任 何 症 狀 腹 部 ( 中 樞 ) 中 度 疼 痛 (4-7 分 ) 抽 搐 後 意 識 已 恢 復 輕 度 呼 吸 窘 迫 局 部 蜂 窩 性 組 織 炎 泌 尿 道 症 狀 急 性 咳 嗽, 生 命 徵 象 正 常 上 肢 ( 周 邊 ) 中 度 疼 痛 (4-7 分 ) 陰 道 點 狀 出 血 輕 度 燒 傷 (<5%) 慢 性 咳 嗽 轉 診, 生 命 徵 象 正 常 換 藥 局 部 紅 疹 資 料 來 源 : 衛 生 福 利 部 醫 事 司 2013 年 6 月 25 日 急 診 五 級 檢 傷 分 類 基 準 19

附 件 六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學 生 獎 懲 辦 法 ( 修 正 草 案 ) 101 年 1 月 4 日 100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學 生 事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1 年 6 月 25 日 100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學 生 事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2 年 6 月 26 日 101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學 生 事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3 年 1 月 8 日 102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學 生 事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3 年 5 月 22 日 102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學 生 事 務 會 議 通 過 103 年 12 月 16 日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學 生 事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一 條 本 校 學 生 ( 含 境 外 生 及 短 期 交 換 生 ) 之 獎 懲, 悉 依 據 大 學 法 第 32 條 規 定 辦 理 第 二 條 學 生 之 獎 勵 分 為 : 嘉 獎 小 功 大 功 及 特 別 獎 勵 ( 獎 狀 獎 座 獎 品 公 開 表 揚 ) 等 四 種 ; 學 生 之 懲 罰 分 為 : 申 誡 小 過 大 過 定 期 停 學 退 學 等 五 種 第 三 條 本 獎 懲 有 關 操 行 加 減 分, 依 學 生 操 行 考 查 辦 法 辦 理 第 四 條 學 生 個 人 之 獎 懲 紀 錄 一 記 嘉 獎 三 次 視 同 記 小 功 一 次 二 記 小 功 三 次 視 同 記 大 功 一 次 三 記 申 誡 三 次 視 同 記 小 過 一 次 四 記 小 過 三 次 視 同 記 大 過 一 次 第 五 條 學 生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形 之 一 者, 得 記 嘉 獎 壹 或 貳 次 : 一 擔 任 學 生 幹 部 ( 含 班 級 社 團 宿 舍 等 ) 服 務 熱 誠 有 具 體 事 實 者 二 熱 心 公 益 熱 心 助 人 或 執 行 公 勤 表 現 優 良 者 三 參 加 社 團 及 課 外 活 動 成 績 優 良 者 四 愛 護 公 物, 節 約 能 源 有 具 體 事 實 者 五 主 辦 或 參 加 社 團 活 動 經 評 列 績 優 者 六 勸 勉 同 學 向 善, 有 具 體 事 實 及 成 效 者 七 熱 心 維 護 教 室 寢 室 內 務 或 環 境 整 潔 表 現 優 良 者 八 參 加 所 系 科 際 各 項 比 賽 榮 獲 前 三 名 者 九 主 動 申 報 學 校 公 物 損 害 促 修 復, 連 續 達 三 次 者 十 拾 獲 貴 重 物 品 或 金 錢 送 交 招 領 者 20

十 一 維 護 校 園 安 全 具 有 具 體 事 實 者 十 二 其 他 具 有 相 當 上 列 各 款 優 良 事 實 者 第 六 條 學 生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形 之 一 者, 得 記 小 功 壹 或 貳 次 : 一 代 表 本 校 參 加 校 際 或 地 區 性 比 賽 能 遵 守 團 隊 精 神 或 活 動 認 真 參 與 且 成 績 獲 得 前 三 名 者 二 代 表 本 校 參 加 全 國 性 比 賽 能 遵 守 團 隊 精 神 或 活 動 認 真 參 與 且 成 績 列 入 名 次 者 三 保 護 公 物 使 團 體 利 益 不 受 損 害 者 四 擔 任 班 級 社 團 宿 舍 各 級 幹 部 或 義 工, 負 責 盡 職, 成 績 優 異 者 五 見 義 勇 為 足 為 學 生 楷 模 者 六 代 表 學 校 參 加 校 外 活 動 及 服 務 工 作 有 優 異 表 現, 爭 取 校 譽 足 為 同 學 楷 模 者 七 扶 助 同 學 有 事 實 證 明 者 八 參 加 政 府 單 位 公 認 之 慈 善 團 體 擔 任 志 工, 表 現 優 異 者 九 其 他 具 有 相 當 上 列 各 款 優 良 事 實 者 第 七 條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記 大 功 壹 次 獎 勵 : 一 代 表 本 校 參 加 全 國 性 比 賽 能 發 揚 團 隊 精 神, 認 真 參 與 且 獲 得 冠 軍 者 二 長 期 主 動 參 加 各 種 服 務 工 作 表 現 優 異, 有 具 體 特 殊 事 實 者 三 擔 任 學 生 幹 部 績 效 特 優, 對 樹 立 優 良 校 風 著 有 貢 獻 者 四 對 學 校 社 會 有 重 大 貢 獻 者 五 冒 險 犯 難, 見 義 勇 為, 堪 為 同 學 楷 模 者 六 其 他 具 有 相 當 上 列 各 款 事 實 者 第 八 條 學 生 有 特 殊 優 良 事 蹟 者, 除 第 五 至 七 條 之 獎 勵 外, 得 併 頒 獎 狀 獎 座 獎 品 及 公 開 表 揚 等 特 別 獎 勵 第 九 條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得 記 申 誡 壹 或 貳 次 處 分 : 一 違 反 本 校 住 宿 學 生 生 活 輔 導 要 點 規 範 之 行 為 者 二 擔 任 幹 部 ( 含 班 級 社 團 宿 舍 等 ) 怠 忽 職 責 有 具 體 事 實 者 三 怠 忽 公 勤 有 虧 職 責 者 四 不 遵 守 請 假 規 則 者 21

五 參 加 本 校 公 開 舉 辦 之 正 式 集 會 及 團 體 活 動 不 守 紀 律, 經 勸 阻 無 效 者 六 無 故 缺 席 重 要 集 會 者 七 擾 亂 校 園 安 寧 及 秩 序, 經 勸 阻 無 效 者 八 因 疏 忽 致 影 響 校 園 安 全 者 九 其 他 相 當 於 以 上 各 款 情 事 者 第 十 條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得 記 小 過 壹 或 貳 次 處 分 : 一 盜 用 破 壞 及 違 反 公 物 使 用 規 範 情 節 輕 微 者 二 侮 辱 或 惡 意 攻 訐 同 學 者 三 冒 用 假 借 塗 改 偽 造 他 人 簽 名 或 證 件 使 用 者 四 有 欺 罔 行 為 者 五 毆 人 及 非 正 當 防 衛 互 毆 者 六 違 反 智 慧 財 產 權, 情 節 輕 微 者 七 駕 ( 騎 乘 ) 汽 ( 機 ) 車 擅 闖 校 園 者 八 於 校 園 內 吸 菸 嚼 食 檳 榔 及 酗 酒 等 行 為 九 利 用 網 路 電 子 媒 體 等 系 統 傳 送 威 脅 性 猥 褻 性 或 侵 權 性 之 資 料 者 十 其 他 相 當 於 以 上 各 款 情 事 者 第 十 一 條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得 記 大 過 壹 次 或 以 上 之 處 分 : 一 侮 辱 或 惡 意 攻 訐 教 職 員 工 或 同 學 者 二 蓄 意 撕 毀 遮 蓋 學 校 公 告 或 合 法 海 報, 或 妨 害 其 張 貼 者 三 不 遵 守 考 試 規 則 者 四 有 賭 博 行 為 者 五 有 偷 竊 侵 佔 行 為 者 六 有 妨 害 風 化 行 為 者 七 涉 及 濫 用 藥 物 者 八 學 生 對 他 人 進 行 性 騷 擾, 經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決 議, 情 節 重 大 者 九 學 生 對 他 人 進 行 性 霸 凌 性 侵 害, 經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決 議, 情 節 輕 微 者 22

十 學 生 學 位 論 文 創 作 展 演 書 面 報 告 或 技 術 報 告 有 代 寫 ( 製 ) 舞 弊 情 事 者 十 一 其 他 相 當 於 以 上 各 款 情 事 者 第 十 二 條 學 生 記 滿 兩 大 過 兩 小 過 者, 予 以 定 期 察 看, 定 期 察 看 以 一 學 年 為 原 則 第 十 三 條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予 以 定 期 停 學, 定 期 停 學 以 一 學 年 為 原 則 一 對 他 人 進 行 性 騷 擾, 經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決 議, 情 節 重 大 二 對 他 人 進 行 性 霸 凌 性 侵 害, 經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決 議, 情 節 嚴 重 者 三 其 他 相 當 於 以 上 各 款 情 事 者 第 十 四 條 學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得 退 學 處 分 : 一 在 學 期 間 懲 誡 累 計 滿 三 次 大 過 者 二 學 期 操 行 成 績 不 及 格 者 三 曠 課 超 過 規 定 時 數 者 四 定 期 停 學 期 滿 後, 再 犯 應 處 小 過 以 上 之 情 形 者 五 嚴 重 傷 人 或 以 暴 力 破 壞 學 校 安 全 者 六 託 人 代 考 試 或 冒 名 代 人 考 試 者 ; 曾 因 考 試 作 弊 受 大 過 壹 次 處 分 再 犯 者 七 學 生 學 位 論 文 創 作 展 演 書 面 報 告 或 技 術 報 告 有 代 寫 ( 製 ) 舞 弊 情 事, 受 學 生 獎 懲 委 員 會 認 定 情 節 嚴 重 者 八 擅 自 偷 改 成 績 學 籍 等 相 關 資 料 者 九 犯 刑 事 案 件 之 罪, 經 法 院 一 審 判 決 有 罪 確 定 者 十 學 生 對 他 人 進 行 性 騷 擾 性 霸 凌 性 侵 害, 經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決 議, 情 節 重 大 者 十 一 其 他 相 當 於 以 上 各 款 情 事 者 第 十 五 條 學 生 違 反 智 慧 財 產 權 事 件 發 生 時, 依 其 情 節 輕 重 得 臨 時 召 集 獎 懲 委 員 會 討 論 決 定, 並 邀 請 當 事 人 導 師 及 學 者 專 家 提 供 懲 處 參 考 意 見, 決 定 懲 處 方 式, 以 維 持 學 生 權 益 第 十 六 條 學 生 經 處 分 後, 如 再 犯 有 相 同 之 行 為 者, 得 加 重 處 分 第 十 七 條 學 生 觸 犯 校 規, 在 學 校 未 發 覺 其 犯 有 本 辦 法 所 訂 之 懲 罰 行 為 前, 即 主 動 向 學 生 事 務 處 表 白 者, 得 減 輕 其 處 分 23

第 十 八 條 學 生 在 學 校 處 理 其 個 人 處 分 之 過 程 中, 故 意 提 供 不 實 證 據 或 資 料, 經 學 生 獎 懲 委 員 會 議 認 定 其 觸 犯 校 規 之 事 實 者, 得 加 重 其 處 分 第 十 九 條 學 生 個 人 行 為 之 懲 罰, 除 依 照 本 辦 法 所 列 標 準 訂 定 外, 得 酌 量 學 生 平 日 操 行 動 機 與 目 的 手 段 犯 後 態 度 與 悔 過 及 行 為 之 影 響 等 情 形 為 加 重 或 減 輕 之 依 據 第 二 十 條 學 生 獎 懲 處 理 程 序 : 一 學 生 有 功 過 事 實 經 有 關 人 員 書 面 通 知 學 生 事 務 處, 由 學 生 事 務 處 會 同 該 生 之 導 師 及 該 所 系 科 主 任 查 明 簽 辦 二 嘉 獎 申 誡 由 生 活 輔 導 組 長 核 定, 小 功 小 過 由 學 務 長 核 定, 學 生 受 大 功 或 大 過 之 獎 懲 者, 需 由 簽 辦 人 填 具 具 體 優 劣 事 蹟, 逐 級 簽 陳 校 長 核 定 ; 學 生 受 大 功 或 大 過 以 上 具 有 爭 議 之 處 分 及 定 期 停 學 或 退 學 之 處 分, 須 經 學 生 獎 懲 委 員 會 議 通 過 後 陳 校 長 核 定 三 上 述 各 種 處 分, 經 核 定 公 告 後, 當 事 人 如 有 異 議 得 於 收 受 通 知 起 三 十 日 內 向 本 校 學 生 申 訴 委 員 會 提 出 申 訴 四 學 生 受 有 大 功 大 過 以 上 或 每 學 期 累 計 至 大 過 以 上 之 獎 懲 時, 學 校 應 以 書 面 通 知 其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五 任 何 獎 懲 事 件 經 正 常 程 序 處 理 完 畢 即 告 結 案 ; 惟 於 事 後 發 現 新 的 證 據 或 資 料 於 承 辦 過 程 中 未 能 適 時 取 得 者, 得 重 新 議 處 六 學 校 獎 懲 委 員 會 審 議 有 關 學 生 重 大 獎 懲 時, 應 通 知 所 系 科 主 任 班 級 導 師 及 有 關 人 員 列 席, 並 得 通 知 當 事 學 生 列 席 說 明, 給 予 學 生 陳 述 與 申 辯 之 機 會 第 二 十 一 條 凡 受 懲 處 未 達 退 學 之 處 分 且 深 具 悔 意 者, 得 依 本 校 學 生 違 規 銷 過 實 施 要 點 申 請 違 規 銷 過 註 銷 其 懲 處 紀 錄 第 二 十 二 條 學 生 之 獎 懲 於 每 學 期 終 了, 按 規 定 在 其 操 行 成 績 中 予 以 加 減 第 二 十 三 條 其 他 學 制 適 用 本 辦 法 時, 依 所 屬 學 制 單 位 層 級 辦 理 第 二 十 四 條 本 辦 法 經 學 生 事 務 會 議 通 過 並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實 施, 並 報 教 育 部 備 查, 修 正 時 亦 同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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