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凡 經 教 育 部 同 意 備 查 判 處 停 止 比 賽 權 之 運 動 員 及 相 關 職 隊 員, 至 全 大 運 正 式 比 賽 ( 含 資 格 賽 ) 前 1 日 尚 未 恢 復 其 權 利 者, 不 予 註 冊 五 全 大 運 桌 球 羽 球 網 球 一 般 組 各 項 目 報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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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論 文 獲 客 家 委 員 會 104 年 度 客 家 研 究 優 良 博 碩 士 論 文 獎 助 謹 此 致 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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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前 言 版 权 所 有 杭 州 海 康 威 视 数 字 技 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 保 留 一 切 权 利 本 手 册 的 任 何 部 分, 包 括 文 字 图 片 图 形 等 均 归 属 于 杭 州 海 康 威 视 数 字 技 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或 其 子 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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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451 [4] [5] [6] [7~9] [10] (NIA) 10 [11] DimitriosVarvarigos [12] Kawata [13] [14] [15] [16]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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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全 國 大 專 校 院 運 動 會 競 賽 規 程 第 一 條 依 據 : 本 規 程 依 據 全 國 大 專 校 院 運 動 會 舉 辦 準 則 第 八 條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宗 旨 : 為 發 展 我 國 大 專 校 院 競 技 運 動 風 氣, 提 高 運 動 技 術 水 準, 發 掘 優 秀 運 動 員, 特 舉 辦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全 國 大 專 校 院 運 動 會 ( 以 下 簡 稱 全 大 運 ) 第 三 條 主 辦 機 關 : 教 育 部 第 四 條 承 辦 學 校 : 輔 仁 大 學 第 五 條 協 辦 機 關 及 單 位 : 新 北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新 北 市 政 府 體 育 處 臺 北 市 政 府 體 育 局 臺 北 市 立 大 學 國 立 華 僑 高 級 中 學 新 北 市 立 新 北 高 工 新 北 市 立 厚 德 國 小 第 六 條 日 期 與 地 點 : 訂 於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 日 ( 星 期 六 ) 至 5 月 6 日 ( 星 期 三 ) 共 計 5 天, 於 輔 仁 大 學 及 各 指 定 場 地 舉 行 競 技 體 操 網 球 跆 拳 道 ( 品 勢 ) 提 前 舉 行 ; 資 格 賽 之 比 賽 日 期 與 地 點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參 加 學 校 : 中 華 民 國 各 公 立 及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大 專 校 院 為 組 隊 單 位 第 八 條 競 賽 種 類 及 分 組 : 一 競 賽 種 類 : ( 一 ) 應 辦 種 類 : 1. 田 徑 2. 游 泳 3. 體 操 4. 桌 球 5. 羽 球 6. 網 球 7. 跆 拳 道 8. 柔 道 9. 擊 劍 10. 射 箭 二 競 賽 分 組 : ( 一 ) 公 開 男 生 組 ( 二 ) 公 開 女 生 組 ( 三 ) 一 般 男 生 組 ( 四 ) 一 般 女 生 組 第 九 條 各 競 賽 種 類 之 各 組 科 目 項 目 及 人 ( 隊 組 ) 數 限 制, 依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全 國 大 專 校 院 運 動 會 各 競 賽 種 類 各 組 科 目 項 目 及 人 ( 隊 組 ) 數 表 ( 如 附 件 二 ) 規 定 辦 理, 相 關 內 容 詳 如 技 術 手 冊 第 十 條 參 賽 資 格 : 一 參 加 比 賽 之 運 動 員 以 各 校 103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正 式 註 冊 在 學 之 學 生 ( 教 育 部 頒 布 之 正 式 學 制 者, 選 讀 生 先 修 生 補 習 生 空 中 補 校 僑 生 專 修 班 及 各 種 短 期 訓 練 班 學 生 不 得 參 加 ) 軍 警 校 院 以 正 期 生 及 專 科 部 學 生 為 限, 空 中 大 學 之 運 動 員 必 頇 是 103 學 年 度 正 式 註 冊 選 課 之 學 生 始 得 參 賽 ( 需 檢 附 參 賽 運 動 員 第 二 學 期 註 冊 繳 費 證 明 及 選 課 單 影 本 ) 二 身 體 狀 況 : 身 體 健 康 及 性 別, 由 參 加 各 校 自 行 指 定 醫 院 檢 查 及 性 別 認 定, 可 以 參 加 劇 烈 運 動 者, 並 由 運 動 員 於 運 動 員 保 證 書 ( 如 附 件 三 ) 中 具 結, 始 能 報 名 參 加 三 運 動 員 登 記 : 所 有 參 加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全 大 運 之 運 動 員, 必 頇 向 教 育 部 委 託 之 中 華 民 國 大 專 院 校 體 育 總 會 ( 以 下 簡 稱 大 專 體 總 ) 辦 理 運 動 員 登 記 ; 未 辦 理 登 記 之 各 校 運 動 員 將 無 法 參 加 全 大 運 各 項 比 賽 運 動 員 登 記 規 定 由 教 育 部 委 託 之 大 專 體 總 另 行 訂 定 公 告 辦 理

四 凡 經 教 育 部 同 意 備 查 判 處 停 止 比 賽 權 之 運 動 員 及 相 關 職 隊 員, 至 全 大 運 正 式 比 賽 ( 含 資 格 賽 ) 前 1 日 尚 未 恢 復 其 權 利 者, 不 予 註 冊 五 全 大 運 桌 球 羽 球 網 球 一 般 組 各 項 目 報 名 人 數, 超 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全 國 大 專 校 院 運 動 會 各 競 賽 種 類 各 組 科 目 項 目 及 人 ( 隊 組 ) 數 表 規 定 參 賽 名 額 之 隊 ( 人 ) 數 限 制 時, 由 大 專 體 總 辦 理 資 格 賽, 資 格 賽 統 一 訂 定 名 稱 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全 國 大 專 校 院 運 動 會 ( 運 動 種 類 )Ο 區 錦 標 賽 六 參 賽 分 組 限 制 : ( 一 ) 公 開 男 生 組 : 凡 符 合 本 條 第 一 至 三 款 參 賽 資 格 且 無 第 四 款 情 事 之 各 組 隊 單 位 男 生 運 動 員 皆 可 參 加 本 組 ( 二 ) 公 開 女 生 組 : 凡 符 合 本 條 第 一 至 三 款 參 賽 資 格 且 無 第 四 款 情 事 之 各 組 隊 單 位 女 生 運 動 員 皆 可 參 加 本 組 ( 三 ) 一 般 男 生 組 : 凡 符 合 本 條 第 一 至 三 款 參 賽 資 格 且 無 第 四 款 情 事, 及 未 受 第 七 款 限 制 之 各 組 隊 單 位 男 生 運 動 員 才 可 參 加 本 組 ( 四 ) 一 般 女 生 組 : 凡 符 合 本 條 第 一 至 三 款 參 賽 資 格 且 無 第 四 款 情 事, 及 未 受 第 七 款 限 制 之 各 組 隊 單 位 女 生 運 動 員 才 可 參 加 本 組 七 具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應 參 加 公 開 組 : ( 一 ) 具 體 育 運 動 相 關 系 所 之 學 生 ( 二 ) 以 中 等 以 上 學 校 運 動 成 績 優 良 學 生 升 學 輔 導 辦 法 進 入 大 專 校 院 之 高 級 中 學 及 職 業 學 校 ( 以 下 簡 稱 高 中 職 ) 學 生 及 國 民 中 學 升 專 科 學 校 五 年 制 ( 以 下 簡 稱 五 專 ) 之 入 學 學 生, 含 甄 審 甄 詴 單 獨 招 生 入 學 招 生 簡 章 明 列 採 計 運 動 項 目 表 現 或 加 分 者 轉 學 ( 插 班 ) 考 詴 加 分 等 ( 經 轉 學 插 班 考 詴 者, 如 原 參 賽 組 別 為 一 般 組 或 乙 組 者, 不 在 此 限 ) ( 三 ) 入 學 管 道 採 計 運 動 專 長 術 科 檢 定 或 術 科 測 驗 或 運 動 成 績 之 學 生 ( 四 ) 曾 具 社 會 甲 組 或 職 業 運 動 員 資 格 者 ( 如 附 件 四 ) ( 五 ) 高 中 職 時 期 獲 得 全 中 運 或 教 育 部 升 學 輔 導 指 定 盃 賽 ( 與 全 大 運 相 同 競 賽 種 類 ) 前 八 名 運 動 員 ( 六 ) 高 中 職 及 五 專 以 上 曾 入 選 各 運 動 種 類 之 國 家 ( 地 區 ) 代 表 隊 運 動 員, 參 加 國 際 運 動 總 會 舉 辦 之 正 式 錦 標 賽 者 ( 含 世 界 盃 世 界 錦 標 賽 世 青 世 青 少 亞 洲 盃 亞 洲 錦 標 賽 亞 青 亞 青 少 青 年 奧 林 匹 克 運 動 會 亞 洲 青 年 運 動 會 ), 凡 列 入 國 際 各 運 動 種 類 總 會 之 國 際 排 名 者, 惟 身 心 障 礙 比 賽 之 國 家 代 表 隊, 不 涉 及 競 賽 規 程 第 十 條 第 七 款 一 至 四 目 者, 得 參 加 一 般 組 2

符 合 本 條 第 七 款 第 一 目 大 專 校 院 體 育 運 動 相 關 系 所 係 指 下 列 系 所 : 編 號 單 位 ( 學 系 ) 名 稱 編 號 單 位 ( 學 系 ) 名 稱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體 育 學 系 運 動 競 技 學 系 1 10 國 立 彰 化 師 範 大 學 運 動 學 系 ( 含 碩 士 班 ) ( 含 碩 士 班 ) 2 國 立 臺 北 教 育 大 學 體 育 學 系 ( 含 碩 士 班 ) 11 國 立 臺 南 大 學 體 育 學 系 ( 含 碩 士 班 ) 3 國 立 臺 中 教 育 大 學 體 育 學 系 ( 含 碩 士 班 ) 12 國 立 高 雄 師 範 大 學 體 育 學 系 ( 含 碩 士 班 ) 4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體 育 與 健 康 休 閒 學 系 暨 研 究 所 5 國 立 屏 東 大 學 體 育 學 系 ( 含 碩 士 班 ) 14 6 臺 北 市 立 大 學 -- 體 育 學 系 陸 上 運 動 學 系 水 上 運 動 學 系 球 類 運 動 學 系 技 擊 運 動 學 系 競 技 運 動 訓 練 研 究 所 13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體 育 學 系 ( 含 碩 士 班 ) 國 立 東 華 大 學 體 育 與 運 動 科 學 系 ( 含 碩 士 班 ) 15 輔 仁 大 學 體 育 學 系 ( 含 碩 士 班 ) 16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體 育 學 系 ( 含 運 動 教 練 碩 士 班 ) 技 擊 運 動 暨 國 術 學 系 7 國 立 體 育 大 學 -- 陸 上 運 動 技 術 學 系 球 類 運 動 技 術 學 系 技 擊 運 動 技 術 學 系 競 技 與 教 練 科 學 研 究 所 17 國 立 中 正 大 學 運 動 競 技 學 系 8 國 立 臺 灣 體 育 運 動 大 學 -- 體 育 學 系 競 技 運 動 學 系 技 擊 運 動 學 系 球 類 運 動 學 系 體 育 研 究 所 18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運 動 競 技 學 系 9 國 立 新 竹 教 育 大 學 體 育 學 系 ( 含 碩 士 班 ) 19 長 榮 大 學 運 動 競 技 學 系 ( 所 ) 第 十 一 條 競 賽 秩 序 : ( 七 ) 田 徑 游 泳 由 各 校 自 行 選 拔 合 乎 參 賽 標 準 ( 詳 田 徑 游 泳 技 術 手 冊 ) 之 運 動 員, 依 田 徑 游 泳 技 術 手 冊 規 定 報 名 ; 於 全 大 運 所 有 參 賽 項 目 均 未 晉 級 或 未 達 標 準 之 學 校, 得 由 田 徑 游 泳 各 組 報 選 一 名 運 動 員 參 賽 全 大 運 一 各 競 賽 種 類 秩 序, 由 全 大 運 執 行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執 委 會 ) 競 賽 組 公 開 抽 籤 或 按 各 競 賽 種 類 運 動 規 則 規 定 編 排 之 二 凡 賽 程 種 類 項 目 時 間 衝 突, 不 得 請 求 變 更 或 調 整 第 十 二 條 登 記 報 名 單 位 報 到 及 會 議 : 一 全 大 運 職 隊 員 註 冊 報 名, 採 電 腦 網 路 一 次 作 業 完 成 方 式 辦 理 二 參 加 學 校 應 於 規 定 時 間 內 向 大 專 體 總 辦 理 運 動 員 登 記 報 名, 完 成 手 續 後, 不 得 更 改 名 單 及 種 類 項 目 三 登 記 報 名 規 定 : 從 大 專 體 總 網 站 http://www.ctusf.org.tw 進 行 註 冊 報 名 工 作, 各 項 規 定 如 下 ( 一 ) 登 記 報 名 日 期 : 3

1. 登 記 : 訂 於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2 日 ( 星 期 一 ) 起 至 104 年 3 月 2 日 ( 星 期 一 ) 下 午 5 時 止, 逾 時 不 予 受 理 2. 報 名 : 訂 於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9 日 ( 星 期 一 ) 起 至 104 年 3 月 2 日 ( 星 期 一 ) 下 午 5 時 止, 逾 時 不 予 受 理 ( 二 ) 各 參 加 學 校 應 依 據 大 專 體 總 網 站 之 全 大 運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系 統 操 作 規 範 辦 理 註 冊 報 名 作 業 ( 三 ) 大 專 體 總 編 製 並 函 送 各 參 加 學 校 帳 號 密 碼, 各 參 加 學 校 應 由 承 辦 人 負 責 辦 理 完 成 登 記 報 名 作 業 ( 四 ) 各 參 加 學 校 完 成 登 記 報 名 手 續 後, 必 頇 將 登 記 報 名 表 運 動 員 保 證 書 個 人 資 料 授 權 書 ( 如 附 件 五 ) 及 報 名 費 繳 交 憑 證, 於 104 年 3 月 2 日 ( 星 期 一 ) 下 午 5 時 前 送 ( 寄 ) 達 大 專 體 總,(10489 臺 北 市 中 山 區 朱 崙 街 20 號 13 樓,TEL:02-27710300,FAX:02-27710305), 俾 利 辦 理 資 料 查 核 作 業 ( 五 ) 各 參 加 學 校 職 隊 員 註 冊 報 名 時, 應 上 傳 最 近 3 個 月 內 之 數 位 人 像 照 片 (2 吋 白 底 脫 帽 彩 色 半 身 照 片 ), 俾 利 大 專 體 總 及 執 委 會 製 發 運 動 員 證 及 職 員 證, 未 上 傳 照 片 者 不 得 登 記 報 名 ( 六 ) 運 動 員 報 名 組 別 ( 公 開 一 般 男 女 組 ) 不 符 規 定 時, 於 賽 程 編 排 前 得 由 運 動 競 賽 小 組 知 會 後 調 整 四 抽 籤 : 桌 球 羽 球 網 球 於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0 日 ( 星 期 五 ) 下 午 2 時, 假 輔 仁 大 學 國 璽 樓 一 樓 國 際 會 議 廳 ( 新 北 市 新 莊 區 中 正 路 510 號 ) 舉 行, 其 他 各 競 賽 種 類 依 技 術 手 冊 規 定 辦 理 五 報 到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 日 ( 星 期 五 ) 上 午 10 至 12 時, 於 輔 仁 大 學 中 美 堂 ( 新 北 市 新 莊 區 中 正 路 510 號 ) 辦 理 六 報 名 費 : ( 一 ) 田 徑 游 泳 體 操 桌 球 羽 球 網 球 跆 拳 道 ( 對 打 品 勢 ) 柔 道 擊 劍 射 箭 等 團 體 種 類, 依 本 規 程 第 八 條 之 分 組 計 算, 每 一 參 加 學 校 每 一 競 賽 種 類 報 名 參 賽 運 動 員 5 位 ( 含 ) 以 下 者, 每 人 繳 交 報 名 費 新 台 幣 800 元 整, 超 過 5 位 者, 每 校 每 隊 為 新 台 幣 4,000 元 整 ( 二 ) 個 人 賽 ( 體 操 桌 球 羽 球 網 球 跆 拳 道 擊 劍 及 每 一 競 賽 分 組 僅 報 名 參 加 一 人 之 競 賽 種 類 ) 之 運 動 員, 每 人 繳 交 報 名 費 新 台 幣 800 元 整 惟 參 加 雙 打 ( 含 混 雙 ) 項 目 每 組 報 名 費 為 新 台 幣 1,500 元 整 ( 三 ) 上 列 報 名 參 加 資 格 賽 之 運 動 種 類, 晉 級 會 內 賽 之 運 動 員 不 再 繳 交 報 名 費 ( 四 ) 報 名 費 支 付 方 式 如 下 : 1. 支 票 : 開 立 受 款 人 為 中 華 民 國 大 專 院 校 體 育 總 會 之 支 票 2. 電 匯 : 電 匯 至 中 華 民 國 大 專 院 校 體 育 總 會 合 作 金 庫 銀 行 台 北 分 行 帳 號 0540-717-155224 之 電 匯 單 4

3. 郵 政 匯 票 : 購 買 受 款 人 為 中 華 民 國 大 專 院 校 體 育 總 會 之 郵 政 匯 票 七 總 領 隊 會 議 : 訂 於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 日 ( 星 期 五 ) 下 午 1 時 整, 於 輔 仁 大 學 國 璽 樓 一 樓 國 際 演 講 廳 ( 新 北 市 新 莊 區 中 正 路 510 號 ) 召 開, 請 參 賽 單 位 總 領 隊 出 席 八 各 競 賽 種 類 技 術 裁 判 會 議 : 依 據 各 競 賽 種 類 技 術 手 冊 時 間 地 點 舉 行 ( 不 另 發 通 知 ) 九 開 閉 幕 典 禮 : 請 參 加 學 校 之 職 隊 員 提 前 1 小 時 至 會 場 指 定 位 置 集 合 ( 一 ) 開 幕 典 禮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 日 ( 星 期 六 ) 下 午 5 時, 於 輔 仁 大 學 田 徑 場 ( 新 北 市 新 莊 區 中 正 路 510 號 ) 舉 行 ( 二 ) 閉 幕 典 禮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6 日 ( 星 期 三 ) 下 午 4 時, 於 輔 仁 大 學 中 美 堂 ( 新 北 市 新 莊 區 中 正 路 510 號 ) 舉 行 第 十 三 條 申 訴 : 一 有 關 競 賽 爭 議 申 訴 案 件, 應 依 據 中 華 民 國 各 單 項 運 動 協 ( 總 ) 會 規 則 及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 若 規 則 無 明 文 規 定 者, 得 先 以 口 頭 提 出 申 訴, 並 於 比 賽 結 束 後 30 分 鐘 內 向 各 該 競 賽 種 類 之 審 判 ( 技 術 或 仲 裁 ) 委 員 或 裁 判 長 提 出 書 面 ( 如 附 件 六 ) 申 訴 未 依 規 定 時 間 內 提 出 者, 不 予 受 理 書 面 申 訴 應 由 該 代 表 隊 領 隊 或 教 練 簽 名 二 有 關 參 賽 運 動 員 資 格 不 符 或 冒 名 參 賽 之 申 訴, 得 先 以 口 頭 提 出 申 訴, 並 於 比 賽 結 束 後 30 分 鐘 內, 向 裁 判 長 提 出 書 面 ( 如 附 件 七 ) 申 訴, 未 依 規 定 時 間 內 提 出 者, 不 予 受 理 書 面 申 訴 應 由 該 代 表 隊 領 隊 或 教 練 簽 名 方 予 受 理, 裁 判 長 受 理 申 訴 後 應 立 即 將 申 訴 案 送 請 全 大 運 組 織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組 委 會 ) 運 動 競 賽 小 組 審 議, 其 判 決 為 最 後 終 結 三 任 何 申 訴 均 頇 繳 交 保 證 金 新 台 幣 5,000 元, 如 經 裁 定 不 受 理 申 訴 時, 退 還 其 保 證 金 四 競 賽 爭 議 申 訴 案 件, 由 各 該 競 賽 種 類 之 審 判 ( 技 術 或 仲 裁 ) 委 員 會 裁 定 ; 運 動 員 資 格 爭 議 申 訴 案 件, 由 組 委 會 運 動 競 賽 小 組 判 定 如 經 裁 定 其 申 訴 事 實 不 成 立 時, 沒 收 其 保 證 金 並 列 入 承 辦 學 校 經 費 收 入 第 十 四 條 對 運 動 競 賽 有 爭 議 者, 得 依 下 列 規 定 提 起 申 訴 : 各 運 動 種 類 之 國 際 競 賽 規 則 ( 以 下 簡 稱 規 則 ) 有 明 文 規 定 者, 以 裁 判 之 判 決 為 終 決 一 規 則 無 明 文 規 定 者, 由 各 該 單 項 競 賽 種 類 之 審 判 ( 技 術 或 仲 裁 ) 委 員 會 判 決, 以 其 判 決 為 終 決 二 運 動 員 資 格 之 疑 義, 由 組 委 會 運 動 競 賽 小 組 判 決 之, 其 判 決 為 終 決 第 十 五 條 全 大 運 優 勝 組 隊 單 位 運 動 員 之 獎 勵, 分 獎 盃 獎 牌 及 獎 狀 三 種 其 頒 給 原 則 如 下 : 一 錦 標 獎 盃 ( 獎 牌 ): 頒 給 獲 錄 取 各 組 各 競 賽 種 類 科 目 前 六 名 者, 並 頒 發 組 隊 5

教 練 獎 狀, 其 設 有 團 體 項 目 者, 以 團 體 成 績 為 團 體 錦 標 成 績 團 體 錦 標 錄 取 名 額 依 實 際 參 賽 隊 ( 人 ) 數 核 計 二 金 銀 銅 獎 牌 及 獎 狀 : 頒 給 獲 錄 取 各 競 賽 項 目 前 三 名 之 運 動 員 三 競 賽 項 目 獎 狀 : 頒 給 獲 錄 取 各 競 賽 項 目 第 四 名 至 第 八 名 之 運 動 員 四 運 動 精 神 獎 狀 : 頒 給 競 賽 期 間 對 運 動 員 生 活 教 育 運 動 品 德 及 運 動 精 神 表 現 優 異 者 ; 其 實 施 計 劃, 由 執 委 會 定 之 前 項 第 一 款 各 組 各 競 賽 種 類 前 六 名, 依 各 組 組 隊 單 位 所 獲 各 組 各 項 金 銀 銅 牌 數, 換 算 積 分 四 分 二 分 及 一 分, 加 總 後 依 高 低 順 序 錄 取, 男 女 混 合 賽 者, 依 獲 勝 積 分, 男 女 組 各 得 一 半 積 分 ; 分 數 相 同 者, 以 金 牌 數 計, 次 以 銀 牌 數 計, 餘 依 此 類 推 第 一 項 第 二 款 競 賽 項 目 前 三 名 及 第 三 款 競 賽 項 目 第 四 名 至 第 八 名, 依 實 際 參 賽 隊 ( 人 ) 數, 按 下 列 名 額 錄 取 : ( 一 ) 三 隊 ( 人 ) 以 下 者, 各 錄 取 一 名 ( 二 ) 四 隊 ( 人 ) 或 五 隊 ( 人 ) 者, 各 錄 取 二 名 ( 三 ) 六 隊 ( 人 ) 或 七 隊 ( 人 ) 者, 各 錄 取 三 名 ( 四 ) 八 隊 ( 人 ) 或 九 隊 ( 人 ) 者, 各 錄 取 四 名 ( 五 ) 十 隊 ( 人 ) 或 十 一 隊 ( 人 ) 者, 各 錄 取 五 名 ( 六 ) 十 二 隊 ( 人 ) 或 十 三 隊 ( 人 ) 者, 各 錄 取 六 名 ( 七 ) 十 四 隊 ( 人 ) 或 十 五 隊 ( 人 ) 者, 各 錄 取 七 名 ( 八 ) 十 六 隊 ( 人 ) 以 上 者, 各 錄 取 八 名 前 項 各 款 參 賽 隊 ( 人 ) 數 之 計 算, 以 參 加 資 格 審 定 或 選 拔 賽 之 隊 ( 人 ) 數 為 準 但 下 列 情 形, 不 在 此 限 : ( 一 ) 未 辦 理 選 拔 賽 之 項 目, 以 報 名 後 經 資 格 審 查 通 過 人 數 為 準 ( 二 ) 以 體 位 分 級 之 競 賽 項 目, 以 磅 重 後 實 際 參 賽 人 數 為 準 ( 三 ) 田 徑 游 泳 之 接 力 項 目, 以 參 加 決 賽 運 動 員 人 數 為 準 五 運 動 員 於 參 賽 項 目 之 全 部 賽 程 均 未 出 賽 者, 不 予 獎 勵 六 資 格 賽 之 獎 勵 名 額 參 照 本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其 餘 明 訂 於 分 區 錦 標 賽 技 術 手 冊 中 七 參 加 資 格 賽 具 績 效 之 教 師 教 練 與 運 動 員, 所 屬 學 校 得 訂 辦 法 獎 勵 之 八 如 各 運 動 種 類 技 術 手 冊 另 行 訂 定, 按 其 技 術 手 冊 之 規 定 獎 勵 第 十 六 條 罰 則 : 一 參 賽 運 動 員 如 有 資 格 不 實 或 冒 名 參 賽, 經 查 證 屬 實 者, 依 下 列 罰 則 處 分 之 : ( 一 ) 如 係 參 加 個 人 項 目, 取 消 其 繼 續 參 賽 資 格 及 已 賽 成 績 名 次, 並 收 回 已 發 給 之 獎 牌 獎 狀 ( 二 ) 如 係 參 加 團 體 項 目, 取 消 該 隊 繼 續 參 賽 資 格 及 已 賽 成 績 名 次, 並 收 回 已 發 給 之 獎 牌 獎 狀 二 參 加 學 校 之 職 員 運 動 員 於 比 賽 期 間, 倘 有 違 背 運 動 精 神 之 行 為, 如 : 對 裁 判 員 有 不 正 當 行 為 延 誤 比 賽 妨 礙 比 賽 等 情 事, 由 該 種 類 裁 判 長 逕 行 裁 定 6

停 賽, 並 由 該 競 賽 種 類 之 審 判 ( 技 術 或 仲 裁 ) 委 員 會 議 決, 依 下 列 罰 則 處 分 之 : ( 一 ) 運 動 員 毆 打 裁 判 員 : 1. 個 人 項 目 : 取 消 該 運 動 員 繼 續 參 賽 之 資 格, 及 該 運 動 員 參 加 105 年 全 大 運 任 何 種 類 之 比 賽 權 利 2. 團 隊 項 目 : 取 消 該 隊 繼 續 參 賽 之 資 格, 及 該 隊 相 關 人 員 參 加 105 年 全 大 運 該 種 類 比 賽 權 利 同 時, 該 運 動 員 亦 按 個 人 項 目 之 罰 則 處 理 3. 除 以 上 罰 則 外, 另 由 組 委 會 函 請 全 國 各 相 關 運 動 協 會 及 各 該 主 管 行 政 機 關 議 處 ( 二 ) 職 員 毆 打 裁 判 員 : 1. 取 消 該 職 員 繼 續 行 使 職 權 之 資 格, 並 終 生 禁 止 該 職 員 擔 任 全 大 運 任 何 種 類 職 員 之 權 利 2. 情 節 嚴 重 者, 經 由 該 種 類 審 判 ( 技 術 或 仲 裁 ) 委 員 會 議 決 後, 得 報 請 教 育 部 備 查 取 消 該 隊 相 關 人 員 參 加 105 年 全 大 運 該 種 類 之 比 賽 權 利 ( 三 ) 運 動 員 職 員 故 意 妨 礙 延 誤 比 賽 或 擾 亂 會 場 : 1. 經 裁 判 員 或 審 判 ( 技 術 或 仲 裁 ) 委 員 當 場 勸 導 無 效, 未 於 規 定 時 間 內 恢 復 比 賽 時, 取 消 該 隊 該 場 繼 續 參 賽 之 資 格 ( 如 技 術 手 冊 規 定 ) 2. 情 節 嚴 重 者, 經 由 該 種 類 審 判 ( 技 術 或 仲 裁 ) 委 員 會 議 決 後, 除 取 消 104 年 全 大 運 繼 續 參 賽 資 格 外, 得 報 請 教 育 部 備 查 取 消 該 隊 相 關 人 員 參 加 105 年 全 大 運 該 種 類 之 比 賽 權 利 三 裁 判 員 毆 打 職 員 或 運 動 員, 立 即 取 消 該 裁 判 員 繼 續 行 使 職 權 之 資 格, 除 終 生 禁 止 該 裁 判 員 擔 任 全 大 運 會 任 何 種 類 裁 判 員 之 權 利, 另 函 請 全 國 各 相 關 運 動 協 會 處 分 之 四 運 動 員 證 照 片 與 本 人 不 符 者, 應 取 消 比 賽 資 格 五 運 動 員 無 故 棄 權, 除 取 消 該 種 類 繼 續 參 賽 資 格 外, 並 得 取 消 104 年 全 大 運 後 續 各 種 類 項 目 之 比 賽 權 利 六 各 學 校 運 動 員 參 加 比 賽, 必 頇 穿 著 規 則 規 定 之 服 裝, 否 則 不 准 參 賽 七 職 員 不 得 兼 任 本 單 位 以 外 學 校 之 職 員, 運 動 員 亦 不 得 兼 任 其 他 學 校 之 職 員, 否 則 取 消 其 職 員 資 格 八 審 判 ( 技 術 或 仲 裁 ) 委 員 裁 判 長 裁 判 員 ( 含 記 錄 計 時 報 告 員 等 ) 不 得 兼 任 各 組 團 單 位 及 組 隊 單 位 職 員, 否 則 取 消 其 裁 判 ( 含 記 錄 計 時 報 告 員 等 ) 資 格 第 十 七 條 運 動 禁 藥 管 制 : 全 大 運 舉 辦 期 間, 參 賽 運 動 員 有 接 受 運 動 禁 藥 檢 測 之 義 務, 拒 絕 接 受 檢 測 或 經 檢 測 證 實 違 規 用 藥 者, 除 依 運 動 禁 藥 管 制 辦 法 相 關 規 定 處 理 外, 取 消 其 參 賽 成 績 及 所 得 之 獎 勵 7

全 大 運 賽 會 期 間 之 運 動 員 運 動 禁 藥 管 制, 依 中 華 奧 會 違 規 使 用 運 動 禁 藥 之 處 理 及 處 罰 作 業 要 點 辦 理 尿 液 檢 測 依 中 華 奧 會 運 動 禁 藥 採 樣 程 序 與 方 法 作 業 要 點 辦 理 參 賽 運 動 員 如 頇 使 用 禁 用 清 單 所 列 藥 物 作 為 治 療 用 途 者, 依 中 華 奧 會 運 動 禁 藥 管 制 治 療 用 途 豁 免 申 請 及 審 查 作 業 要 點 辦 理 第 十 八 條 保 險 : 承 辦 學 校 在 賽 會 期 間 應 辦 理 公 共 意 外 責 任 險 ( 含 意 外 傷 害 險 與 醫 療 險 ) 第 十 九 條 本 規 程 經 組 委 會 運 動 競 賽 小 組 審 查 通 過 並 函 報 教 育 部 核 備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附 註 一 報 名 一 經 確 認 後, 不 得 增 減 職 員 及 運 動 員 人 數, 參 加 學 校 事 先 務 必 審 慎 辦 理 報 名 費 寄 達 後 一 律 不 予 退 費 二 參 賽 運 動 員 必 頇 攜 帶 大 會 製 發 之 運 動 員 證 以 備 查 驗, 否 則 不 得 參 賽 運 動 員 證 遺 失, 得 於 比 賽 前 兩 小 時 備 妥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學 生 證 及 照 片 (2 吋 白 底 脫 帽 彩 色 半 身 ) 一 張 至 大 會 競 賽 組 補 辦, 號 碼 布 遺 失 得 於 賽 前 兩 小 時 前 攜 帶 運 動 員 證 至 大 會 競 賽 組 補 發, 申 請 此 兩 項 補 辦 ( 發 ) 業 務 時, 每 人 各 需 繳 交 費 用 新 臺 幣 500 元 整 三 各 校 團 本 部 得 置 總 領 隊 1 人 總 教 練 1 人 總 管 理 1 人 及 幹 事 若 干 人 代 表 隊 得 設 領 隊 1 人 教 練 及 管 理 若 干 人 四 運 動 員 證 照 片 應 清 晰 明 確, 若 與 本 人 不 符 或 引 發 懷 疑, 致 影 響 比 賽 權 利, 責 任 自 負 五 單 位 旗 : 請 準 備 6 號 單 位 旗 (96 144 公 分 )3 面 (2 面 大 會 懸 掛,1 面 開 幕 典 禮 繞 場 用, 旗 竿 由 大 會 準 備 ), 單 位 旗 請 於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 日 ( 星 期 五 ) 前 送 ( 寄 ) 大 會 (24205 新 北 市 新 莊 區 中 正 路 510 號,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全 國 大 專 校 院 運 動 會 執 行 委 員 會 收 ) 附 件 一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全 國 大 專 校 院 運 動 會 各 競 賽 資 格 賽 時 間 地 點 預 定 表 附 件 二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全 國 大 專 校 院 運 動 會 各 競 賽 種 類 各 組 科 目 項 目 及 人 ( 隊 組 ) 數 限 制 表 附 件 三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全 國 大 專 校 院 運 動 會 運 動 員 保 證 書 附 件 四 : 各 單 項 協 會 解 釋 社 會 甲 組 之 定 義 表 附 件 五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全 國 大 專 校 院 運 動 會 團 本 部 暨 學 校 組 隊 單 位 職 員 運 動 員 個 人 資 料 授 權 書 附 件 六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全 國 大 專 校 院 運 動 會 競 賽 事 項 申 訴 書 附 件 七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全 國 大 專 校 院 運 動 會 運 動 員 資 格 申 訴 書 8

附 件 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全 國 大 專 校 院 運 動 會 各 競 賽 種 類 資 格 賽 時 間 地 點 預 定 表 競 賽 種 類 分 區 比 賽 時 間 比 賽 地 點 地 址 桌 球 羽 球 網 球 北 區 104 年 3 月 29 日 ( 星 期 日 ) 新 北 市 至 31 日 ( 星 期 二 ) 泰 山 體 育 園 區 體 育 館 中 區 104 年 3 月 18 日 ( 星 期 三 ) 靜 宜 大 學 體 育 館 至 19 日 ( 星 期 四 ) 新 北 市 泰 山 區 公 園 路 54 號 臺 中 市 沙 鹿 區 臺 灣 大 道 7 段 200 號 南 區 104 年 3 月 13 日 ( 星 期 五 )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蘭 潭 校 區 嘉 義 市 至 14( 星 期 六 ) 體 育 館 鹿 寮 里 學 府 路 300 號 北 區 104 年 3 月 28 日 ( 星 期 六 ) 臺 北 體 育 館 7 樓 至 31 日 ( 星 期 二 ) 中 區 104 年 3 月 17 日 ( 星 期 二 ) 國 立 彰 化 師 範 大 學 至 19 日 ( 星 期 四 ) 體 育 館 南 區 104 年 3 月 11 日 ( 星 期 三 )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體 育 館 至 13 日 ( 星 期 五 ) 北 區 104 年 3 月 27 日 ( 星 期 五 ) 臺 北 市 彩 虹 河 濱 公 園 至 31 日 ( 星 期 二 ) 網 球 場 中 區 104 年 3 月 16 日 ( 星 期 一 ) 彰 化 縣 員 林 運 動 公 園 至 19 日 ( 星 期 四 ) 網 球 場 臺 北 市 松 山 區 南 京 東 路 4 段 10 號 7 樓 彰 化 市 進 德 路 1 號 高 雄 市 鼓 山 區 蓮 海 路 70 號 臺 北 市 內 湖 區 堤 頂 大 道 一 段 彰 化 縣 員 林 鎮 林 厝 里 員 南 路 17 號 南 區 104 年 3 月 11 日 ( 星 期 三 ) 高 雄 市 三 民 區 高 雄 市 立 陽 明 網 球 中 心 至 14 日 ( 星 期 六 ) 澄 和 路 269 號 9

一 競 賽 項 目 及 分 組 ( 一 般 組 ): ( 一 ) 團 體 賽 : 1. 男 生 組 團 體 賽 2. 女 生 組 團 體 賽 ( 二 ) 個 人 賽 : 1. 單 打 賽 2. 雙 打 賽 3. 混 合 雙 打 賽 桌 球 二 報 名 人 數 及 參 賽 分 區 規 定 : 報 名 人 數 規 定 1. 每 一 學 校 報 名 一 般 女 生 組 運 動 員 以 10 人 為 限 ( 含 團 體 賽 ); 報 名 一 般 男 生 組 運 動 員 以 11 人 為 限 ( 含 團 體 賽 ) 2. 每 一 運 動 員 報 名 個 人 賽 以 1 項 為 限 3. 每 一 學 校 報 名 男 女 生 單 打 賽, 最 多 可 各 報 名 3 人 ; 男 女 生 雙 打 賽 及 混 合 雙 打 賽, 最 多 可 各 報 名 2 組 4. 每 一 學 校 報 名 團 體 賽 男 女 生 各 組 以 1 隊 為 限 比 賽 分 區 北 區 : 臺 北 市 新 北 市 基 隆 市 宜 蘭 縣 花 蓮 縣 桃 園 縣 金 門 縣 中 區 : 新 竹 市 新 竹 縣 苗 栗 縣 臺 中 市 彰 化 縣 南 投 縣 雲 林 縣 南 區 : 嘉 義 市 嘉 義 縣 臺 南 市 高 雄 市 屏 東 縣 澎 湖 縣 臺 東 縣 分 區 規 定 各 校 一 般 組 所 有 參 賽 運 動 員 不 得 跨 區 參 賽 10

羽 球 一 競 賽 項 目 及 分 組 ( 一 般 組 ): ( 一 ) 團 體 賽 : 1. 男 生 組 團 體 賽 2. 女 生 組 團 體 賽 ( 二 ) 個 人 賽 : 1. 單 打 賽 2. 雙 打 賽 3. 混 合 雙 打 賽 二 報 名 人 數 及 參 賽 分 區 規 定 : 報 名 人 數 規 定 1. 個 人 賽 : 各 組 個 人 賽 最 多 報 名 9 人 2. 每 一 運 動 員 最 多 可 報 名 2 項 3. 每 一 學 校 報 名 男 女 單 打 賽, 最 多 可 各 報 名 3 人 ; 男 女 雙 打 賽 及 混 合 雙 打 賽, 最 多 可 各 報 名 2 組 4. 每 一 運 動 員 報 名 個 人 賽, 不 得 報 名 團 體 賽 5. 每 一 學 校 報 名 團 體 賽, 各 組 最 多 可 報 名 1 隊, 每 隊 最 多 12 人 比 賽 分 區 北 區 : 臺 北 市 新 北 市 基 隆 市 宜 蘭 縣 花 蓮 縣 桃 園 縣 金 門 縣 中 區 : 新 竹 市 新 竹 縣 苗 栗 縣 臺 中 市 彰 化 縣 南 投 縣 雲 林 縣 南 區 : 嘉 義 市 嘉 義 縣 臺 南 市 高 雄 市 屏 東 縣 澎 湖 縣 臺 東 縣 分 區 規 定 各 校 一 般 組 所 有 參 賽 運 動 員 不 得 跨 區 參 賽 11

網 球 一 競 賽 項 目 及 分 組 ( 一 般 組 ): ( 一 ) 團 體 賽 : 1. 男 生 組 團 體 賽 2. 女 生 組 團 體 賽 ( 二 ) 個 人 賽 : 1. 單 打 賽 2. 雙 打 賽 3. 混 合 雙 打 賽 二 報 名 人 數 及 參 賽 分 區 規 定 : 報 名 人 數 規 定 1 個 人 賽 : 各 組 個 人 賽 最 多 報 名 9 人 2 每 一 運 動 員 最 多 可 報 名 2 項 3 每 一 學 校 報 名 男 女 單 打 賽, 最 多 可 各 報 名 3 人 ; 男 女 雙 打 賽 及 混 合 雙 打 賽, 最 多 可 各 報 名 2 組 4 每 一 運 動 員 報 名 個 人 賽, 不 得 報 名 團 體 賽 5 每 一 學 校 報 名 一 般 女 生 組 團 體 賽, 各 組 最 多 可 報 名 1 隊, 每 隊 最 多 7 人 ; 報 名 一 般 男 生 組 團 體 賽, 各 組 最 多 可 報 名 1 隊, 每 隊 最 多 10 人 比 賽 分 區 北 區 : 臺 北 市 新 北 市 基 隆 市 宜 蘭 縣 花 蓮 縣 桃 園 縣 金 門 縣 中 區 : 新 竹 市 新 竹 縣 苗 栗 縣 臺 中 市 彰 化 縣 南 投 縣 雲 林 縣 南 區 : 嘉 義 市 嘉 義 縣 臺 南 市 高 雄 市 屏 東 縣 澎 湖 縣 臺 東 縣 分 區 規 定 各 校 一 般 組 所 有 參 賽 運 動 員 不 得 跨 區 參 賽 12

種 類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全 國 大 專 校 院 運 動 會 附 件 二 各 競 賽 種 類 各 組 科 目 項 目 及 人 ( 隊 組 ) 數 表 田 徑 參 賽 名 額 各 學 校 參 賽 名 額 參 賽 資 格 審 定 備 註 公 開 男 女 生 組 :3 人 ( 各 項 ) 一 般 男 女 生 組 :2 人 ( 各 項 ) 訂 定 參 賽 標 準 接 力 項 目 :1 隊 ( 各 組 ) 依 田 徑 技 術 手 冊 辦 理 游 泳 體 操 公 開 男 女 生 組 :3 人 ( 各 項 ) 一 般 男 女 生 組 :2 人 ( 各 項 ) 訂 定 參 賽 標 準 接 力 項 目 :1 隊 ( 各 組 ) 競 技 體 操 : 公 開 男 女 生 組 :6 人 ( 各 隊 ) 一 般 男 女 生 組 :6 人 ( 各 隊 ) 以 參 賽 成 績 報 名 韻 律 體 操 : 公 開 女 生 組 :10 人 ( 各 隊 ) 依 游 泳 技 術 手 冊 辦 理 依 體 操 技 術 手 冊 辦 理 桌 球 公 開 男 生 組 :10 人 公 開 女 生 組 :10 人 一 般 男 生 組 :11 人 一 般 女 生 組 :10 人 1. 訂 定 參 賽 名 額 2. 辦 理 資 格 賽 以 比 賽 成 績 錄 取 名 額 依 桌 球 技 術 手 冊 辦 理 羽 球 網 球 公 開 男 生 組 :9 人 ( 個 人 賽 ) 公 開 女 生 組 :9 人 ( 個 人 賽 ) 公 開 男 生 組 :12 人 ( 團 體 賽 ) 公 開 女 生 組 :12 人 ( 團 體 賽 ) 一 般 男 生 組 :9 人 ( 個 人 賽 ) 一 般 女 生 組 :9 人 ( 個 人 賽 ) 一 般 男 生 組 :12 人 ( 團 體 賽 ) 一 般 女 生 組 :12 人 ( 團 體 賽 ) 公 開 男 生 組 :9 人 ( 個 人 賽 ) 公 開 女 生 組 :9 人 ( 個 人 賽 ) 公 開 男 生 組 :7 人 ( 團 體 賽 ) 公 開 女 生 組 :7 人 ( 團 體 賽 ) 一 般 男 生 組 :9 人 ( 個 人 賽 ) 一 般 女 生 組 :9 人 ( 個 人 賽 ) 一 般 男 生 組 :10 人 ( 團 體 賽 ) 一 般 女 生 組 :7 人 ( 團 體 賽 ) 1. 訂 定 參 賽 名 額 2. 辦 理 資 格 賽 以 比 賽 成 績 錄 依 羽 球 技 術 手 冊 辦 理 取 名 額 1. 訂 定 參 賽 名 額 2. 辦 理 資 格 賽 以 比 賽 成 績 錄 依 網 球 技 術 手 冊 辦 理 取 名 額 13

種 類 參 賽 名 額 各 學 校 參 賽 名 額 參 賽 資 格 審 定 備 註 跆 拳 道 柔 道 1. 訂 定 參 賽 名 額 對 打 : 2. 具 中 華 民 國 跆 拳 道 協 會 核 公 開 男 女 生 組 :8 人 ( 各 隊 ) 發 之 段 証 證 明 以 上 者 一 般 男 女 生 組 :8 人 ( 各 隊 ) 3. 對 打 科 目 每 組 每 量 級 限 報 依 跆 拳 道 技 術 手 冊 品 勢 : 1 人 辦 理 公 開 男 女 生 組 :8 人 ( 各 隊 ) 4. 品 勢 科 目 每 組 個 人 組 至 多 一 般 男 女 生 組 :8 人 ( 各 隊 ) 報 名 3 人, 團 體 組 雙 人 組 以 1 隊 為 限 1. 訂 定 參 賽 名 額 2. 公 開 組 頇 具 柔 道 初 段 以 上 公 開 男 女 生 組 :8 人 ( 各 隊 ) 證 書 ( 達 晉 段 標 準 業 經 中 依 柔 道 技 術 手 冊 辦 理 一 般 男 女 生 組 :8 人 ( 各 隊 ) 華 民 國 柔 道 總 會 列 冊 公 告 者, 視 同 晉 升 初 段 ) 3. 每 組 全 部 量 級 限 報 8 人 擊 劍 射 箭 公 開 男 女 生 組 :4 人 ( 各 項 ) 1. 訂 定 參 賽 名 額 一 般 男 女 生 組 :4 人 ( 各 項 ) 2. 團 體 每 組 每 項 限 報 4 人 1. 訂 定 參 賽 名 額 公 開 男 女 生 組 :4 人 ( 各 隊 ) 2. 每 組 每 隊 限 報 4 人 一 般 男 女 生 組 :4 人 ( 各 隊 ) 3. 以 參 賽 成 績 報 名 審 定 錄 取 依 擊 劍 技 術 手 冊 辦 理 依 射 箭 技 術 手 冊 辦 理 14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全 國 大 專 校 院 運 動 會 運 動 員 保 證 書 附 件 三 本 人 確 實 符 合 參 加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全 國 大 專 校 院 運 動 會 ( 含 資 格 賽 ) 運 動 員 參 賽 資 格 ( 競 賽 規 程 第 十 條 ), 且 身 體 狀 況 適 宜 參 加 劇 烈 運 動 競 賽, 特 此 具 結 保 證 姓 名 : ( 加 蓋 學 校 單 位 印 信 ) 性 別 : 出 生 年 月 日 : 身 分 證 字 號 : 學 校 : 參 賽 種 類 : 參 賽 項 目 : 本 人 或 監 護 人 同 意 簽 名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註 : 一 填 寫 保 證 書 時, 請 事 先 詳 閱 104 年 全 國 大 專 校 院 運 動 會 競 賽 規 程 第 十 條 參 賽 資 格 規 定 二 保 證 書 各 項 資 料 必 頇 正 確 詳 填, 如 資 料 不 全, 得 依 規 定 取 消 資 格 三 保 證 書 必 頇 由 運 動 員 親 自 簽 名, 以 示 負 責, 未 滿 18 歲 者, 必 頇 由 監 護 人 簽 字 同 意 四 請 各 參 加 學 校 依 照 註 冊 運 動 員 名 單 及 各 項 證 明 資 料 分 別 裝 訂 成 冊 15

競 賽 規 程 第 十 條 第 七 款 第 四 目 曾 具 社 會 甲 組 或 職 業 球 員 資 格 者 附 件 四 一 各 單 項 協 會 對 社 會 甲 組 之 定 義 : 運 動 種 類 定 義 備 註 田 徑 游 泳 體 操 桌 球 羽 球 網 球 跆 拳 道 柔 道 擊 劍 射 箭 無 特 別 規 範 (100 年 2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田 徑 協 會 田 威 競 字 第 100033 號 ) 無 特 別 規 範 有 關 社 會 甲 組 之 認 定 : 凡 參 加 全 國 運 動 會 全 國 中 等 學 校 運 動 會, 及 全 國 體 操 錦 標 賽 ( 包 含 國 中 以 上 ) 競 技 體 操 項 目, 全 能 單 項 成 績 獲 得 前 八 名, 不 得 報 名 一 般 組 (100 年 2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體 操 協 會 國 操 遠 字 第 1000000009 號 ) 曾 參 加 全 國 運 動 會 ( 含 台 灣 區 運 動 會 ) 已 由 縣 市 政 府 報 名 註 冊 者 以 主 辦 單 位 之 桌 球 技 術 手 冊 為 憑 (100 年 2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桌 球 協 會 中 桌 協 字 第 1000000047 號 ) 依 據 中 華 民 國 羽 球 協 會 規 範 之 甲 組 運 動 員 ( 參 加 中 華 民 國 羽 球 協 會 辦 理 之 乙 組 全 國 排 名 賽 單 打 前 4 名 雙 打 前 2 名, 且 經 協 會 理 事 會 審 查 通 過, 均 可 晉 升 為 甲 組 羽 球 運 動 員, 同 時 也 具 有 資 格 報 名 參 加 協 會 主 辦 有 爭 取 比 賽 獎 金 之 年 度 甲 組 排 名 賽, 協 會 相 關 網 站 均 列 有 球 員 名 單 供 各 方 參 查 ) (100 年 2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羽 球 協 會 100 羽 協 琅 字 第 0215001 號 ) 無 特 別 規 範 無 特 別 規 範 初 段 以 上 無 特 別 規 範 (100 年 2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擊 劍 協 會 100 劍 協 禎 字 第 1000000034 號 ) 無 特 別 規 範 二 職 業 運 動 員 之 解 釋 : 曾 參 加 國 內 外 之 職 業 球 隊 或 職 業 團 體 之 運 動 員 16

附 件 五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全 國 大 專 校 院 運 動 會 團 本 部 暨 學 校 組 隊 單 位 職 員 運 動 員 個 人 資 料 授 權 書 本 人 同 意 授 權 提 供 個 人 資 料 於 本 次 賽 會 及 相 關 單 位 必 要 性 之 使 用, 且 本 人 個 資 必 頇 採 取 安 全 妥 適 之 保 護 措 施, 非 經 本 人 同 意 或 法 律 規 定 外, 不 得 揭 露 於 第 三 者 或 散 佈 立 同 意 人 姓 名 : ( 親 自 簽 名 ) 單 位 : 職 稱 : 依 據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 以 下 簡 稱 個 資 法 ), 請 詳 細 閱 讀 輔 仁 大 學 ( 中 華 民 國 104 全 國 大 專 校 院 運 動 會 執 行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104 年 全 大 運 執 委 會 ) 依 個 資 法 第 8 條 及 第 9 條 規 定 所 為 以 下 報 名 個 人 資 料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告 知 事 項 一 機 構 名 稱 : 輔 仁 大 學 ( 中 華 民 國 104 全 國 大 專 校 院 運 動 會 執 行 委 員 會 ) 二 個 人 資 料 蒐 集 之 目 的 : 基 於 辦 理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全 國 大 專 校 院 運 動 會 提 供 得 標 廠 商 相 關 證 件 製 作 保 險 代 金 發 放 等 事 宜 三 個 人 資 料 之 蒐 集 方 式 : 透 過 網 路 報 名 及 書 面 審 核 資 料 而 取 得 個 人 資 料 四 個 人 資 料 之 類 別 : 104 年 全 大 運 執 委 會 所 蒐 集 之 個 人 資 料 分 為 : 識 別 個 人 者 (C001 註 ) 政 府 資 料 中 之 辨 識 者 (C003) 個 人 描 述 (C011) 移 民 情 形 (C033) 之 居 留 證 學 校 紀 錄 (C051) 資 格 或 紀 錄 (C052) 等 個 人 資 料 類 別, 內 容 包 括 姓 名 國 民 身 分 證 或 居 留 證 或 護 照 號 碼 生 日 相 片 性 別 教 育 資 料 緊 急 聯 絡 人 住 址 電 子 郵 遞 地 址 聯 絡 資 訊 等 五 個 人 資 料 處 理 及 利 用 : (1) 個 人 資 料 利 用 之 期 間 : 除 法 令 或 中 央 事 業 主 管 單 位 另 有 規 定 辦 理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全 國 大 專 校 院 運 動 會 成 績 資 料 保 存 期 限 外, 以 上 開 蒐 集 目 的 完 成 至 賽 會 結 束 一 個 月 所 需 之 期 間 為 利 用 期 間 (2) 個 人 資 料 利 用 之 地 區 : 臺 灣 地 區 ( 包 括 澎 湖 金 門 及 馬 祖 地 區 ) 或 經 登 記 註 冊 報 名 人 授 權 處 理 利 用 之 地 區 (3) 個 人 資 料 利 用 之 對 象 : 除 輔 仁 大 學 (104 全 大 運 執 委 會 ) 本 身 外, 尚 包 括 104 年 全 大 運 執 委 會 於 完 成 上 開 蒐 集 目 的 之 相 關 合 作 單 位, 包 含 教 育 部 教 育 部 體 育 署 全 國 各 級 學 校 運 動 人 才 資 料 庫 建 置 小 組 ( 國 立 中 正 大 學 - 體 育 運 動 研 究 發 展 中 心 及 電 子 計 算 機 中 心 ) 中 華 民 國 大 專 院 校 體 育 總 會 相 關 證 件 製 作 之 得 標 廠 商 保 險 之 得 標 廠 商 或 其 他 學 術 研 究 機 構 等, 詳 細 單 位 名 稱 如 有 新 增, 將 於 104 年 全 大 運 網 站 公 告 (4) 個 人 資 料 利 用 之 方 式 :104 年 全 大 運 執 委 會 提 供 得 標 廠 商 製 作 相 關 證 件 ( 職 隊 員 證 運 動 員 證 等 ) 保 險 與 相 關 資 訊 之 發 送 通 知 ; 成 績 紀 錄 提 供 全 國 各 級 學 校 運 動 人 才 資 料 庫 建 置 小 組 ( 國 立 中 正 大 學 - 體 育 運 動 研 究 發 展 中 心 及 電 子 計 算 機 中 心 ) 登 錄 六 登 記 註 冊 報 名 人 如 未 提 供 真 實 且 正 確 完 整 之 個 人 資 料, 將 導 致 影 響 後 續 比 賽 之 權 益 七 登 記 註 冊 報 名 人 得 依 個 資 法 規 定 查 詢 或 請 求 閱 覽 ; 請 求 製 給 複 製 本 ; 請 求 補 充 或 更 正 ; 請 求 停 止 蒐 集 處 理 或 利 用 ; 請 求 刪 除 得 以 書 面 傳 真 電 話 等 方 式 與 104 年 全 大 運 執 委 會 聯 絡, 行 使 上 述 之 權 利 八 104 全 大 運 執 委 會 得 依 法 令 規 定 或 主 管 機 關 或 司 法 機 關 依 法 所 為 之 要 求, 將 個 人 資 料 或 相 關 資 料 提 供 予 相 關 主 管 機 關 或 司 法 機 關 九 除 法 令 另 有 規 定 或 主 管 機 關 另 有 要 求 外, 若 登 記 註 冊 報 名 人 向 104 年 全 大 運 執 委 會 提 出 停 止 蒐 集 處 理 利 用 或 請 求 刪 除 個 人 資 料 之 請 求, 妨 礙 104 年 全 大 運 執 委 會 執 行 職 務 或 完 成 上 開 蒐 集 之 目 的, 或 導 致 104 年 全 大 運 執 委 會 違 背 法 令 或 主 管 機 關 之 要 求 時,104 年 全 大 運 執 委 會 得 繼 續 蒐 集 處 理 利 用 或 保 留 個 人 資 料 十 登 記 註 冊 報 名 人 拒 絕 104 年 全 大 運 執 委 會 蒐 集 個 人 資 料, 將 導 致 無 法 進 行 登 記 註 冊 報 名, 進 而 無 法 參 加 本 次 賽 會 註 :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之 特 定 目 的 及 個 人 資 料 之 類 別 代 號 http://mojlaw.moj.gov.tw/lawcontentdetails.aspx?id=fl010631 17

附 件 六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全 國 大 專 校 院 運 動 會 競 賽 事 項 申 訴 書 學 校 競 賽 種 類 組 別 申 訴 事 由 糾 紛 發 生 時 間 及 地 點 申 訴 事 實 證 證 或 件 人 單 位 領 隊 ( 簽 名 ) 單 位 教 練 ( 簽 名 ) 連 絡 電 話 年 月 日 時 裁 判 長 意 見 審 判 ( 技 術 或 仲 裁 ) 委 員 判 決 審 判 ( 技 術 或 仲 裁 ) 委 員 會 召 集 人 ( 簽 名 ): 附 註 :1. 凡 未 按 各 項 規 定 辦 理 申 訴 者 概 不 受 理 2. 學 校 領 隊 簽 名 權, 可 由 領 隊 本 人 或 教 練 簽 名 辦 理 18

附 件 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全 國 大 專 校 院 運 動 會 運 動 員 資 格 申 訴 書 被 申 訴 者 姓 名 學 校 運 動 種 類 及 項 目 申 訴 事 項 證 件 或 證 人 聯 名 簽 署 單 位 領 隊 或 教 練 ( 簽 名 ) 申 訴 單 位 領 隊 或 教 練 ( 簽 名 ) 運 動 競 賽 小 組 裁 定 運 動 競 賽 小 組 召 集 人 ( 簽 名 ): 附 註 :1. 凡 未 按 各 項 規 定 辦 理 申 訴 者 概 不 受 理 2. 學 校 領 隊 簽 名 權, 可 由 領 隊 本 人 或 教 練 簽 名 辦 理 19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全 國 大 專 校 院 運 動 會 田 徑 技 術 手 冊 一 比 賽 時 間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3 日 ( 星 期 日 ) 至 5 月 6 日 ( 星 期 三 ) 二 比 賽 地 點 : 板 橋 第 一 體 育 場 ( 新 北 市 板 橋 區 漢 生 東 路 278 號 ) 三 競 賽 分 組 及 項 目 : 男 生 組 田 徑 項 目 女 生 組 田 徑 項 目 1 跳 高 12 800 公 尺 1 跳 高 12 800 公 尺 2 撐 竿 跳 高 13 1500 公 尺 2 撐 竿 跳 高 13 1500 公 尺 3 跳 遠 14 5000 公 尺 3 跳 遠 14 5000 公 尺 4 三 級 跳 遠 15 10000 公 尺 4 三 級 跳 遠 15 10000 公 尺 5 鉛 球 16 110 公 尺 跨 欄 5 鉛 球 16 100 公 尺 跨 欄 6 鐵 餅 17 400 公 尺 跨 欄 6 鐵 餅 17 400 公 尺 跨 欄 7 鏈 球 18 3000 公 尺 障 礙 7 鏈 球 18 3000 公 尺 障 礙 ( 限 公 開 女 ) 8 標 槍 19 4 100 公 尺 接 力 8 標 槍 19 4 100 公 尺 接 力 9 100 公 尺 20 4 400 公 尺 接 力 9 100 公 尺 20 4 400 公 尺 接 力 10 200 公 尺 21 十 項 混 合 運 動 10 200 公 尺 21 七 項 混 合 運 動 11 400 公 尺 22 四 參 賽 標 準 10000 公 尺 競 走 ( 限 公 開 男 ) 11 400 公 尺 22 10000 公 尺 競 走 ( 限 公 開 女 ) 項 目 公 開 男 生 組 公 開 女 生 組 一 般 男 生 組 一 般 女 生 組 跳 高 1.85 1.48 1.65 1.30 撐 竿 跳 高 4.20 2.70 3.00 2.00 跳 遠 6.50 5.00 5.80 4.00 三 級 跳 遠 13.60 10.50 12.00 9.00 鉛 球 12.80 10.20 10.00 7.00 鐵 餅 40.00 35.00 26.00 22.00 鏈 球 45.00 36.00 25.00 20.00 標 槍 55.00 38.00 42.00 25.00 100 公 尺 11.34 12.94 12.04 15.04 200 公 尺 22.94 26.84 24.54 30.54 400 公 尺 51.54 62.54 56.54 72.54 800 公 尺 02:02.00 02:30.00 02:15.00 03:00.00 20

項 目 公 開 男 生 組 公 開 女 生 組 一 般 男 生 組 一 般 女 生 組 1500 公 尺 04:18.00 05:10.00 04:40.00 06:30.00 5000 公 尺 16:30.00 21:00.00 18:00.00 25:00.00 10000 公 尺 36:00.00 43:00.00 41:30.00 53:00.00 100 公 尺 跨 欄 16.24 20.54 110 公 尺 跨 欄 15.84 19.24 400 公 尺 跨 欄 57.54 68.14 65.54 82.54 3000 公 尺 障 礙 10:40.00 14:00.00 13:00.00 4 100M 接 力 44.50 52.00 47.00 59.05 4 400M 接 力 03:32.00 04:20.00 03:47.20 05:13.90 混 合 運 動 5200 3300 3500 1800 10000 公 尺 競 走 01:05:00 01:10:00 五 競 賽 預 定 賽 程 表 : 5 月 3 日 ( 星 期 日 ) 上 午 場 次 時 間 組 別 項 目 賽 別 101 公 開 男 混 合 跳 遠 (2) 決 賽 102 一 般 男 跳 高 決 賽 103 一 般 女 撐 竿 跳 高 決 賽 104 公 開 男 混 合 鉛 球 (3) 決 賽 105 一 般 男 標 槍 決 賽 106 公 開 男 鏈 球 決 賽 107 公 開 男 混 合 100 公 尺 (1) 決 賽 108 公 開 男 10000 公 尺 決 賽 109 一 般 女 400 公 尺 預 賽 110 公 開 女 400 公 尺 預 賽 111 一 般 男 400 公 尺 預 賽 112 公 開 男 400 公 尺 預 賽 113 一 般 女 100 公 尺 預 賽 114 公 開 女 100 公 尺 預 賽 115 一 般 男 100 公 尺 預 賽 116 公 開 男 100 公 尺 預 賽 21

5 月 3 日 ( 星 期 日 ) 下 午 場 次 時 間 組 別 項 目 賽 別 117 公 開 男 混 合 跳 高 (4) 決 賽 118 一 般 男 三 級 跳 遠 決 賽 119 公 開 男 三 級 跳 遠 決 賽 120 公 開 女 撐 竿 跳 高 決 賽 121 公 開 女 標 槍 決 賽 122 公 開 男 鉛 球 決 賽 123 一 般 女 鐵 餅 決 賽 124 一 般 男 鐵 餅 決 賽 125 一 般 女 100 公 尺 跨 欄 預 賽 126 公 開 女 100 公 尺 跨 欄 預 賽 127 一 般 男 110 公 尺 跨 欄 預 賽 128 公 開 男 110 公 尺 跨 欄 預 賽 129 一 般 女 1500 公 尺 預 賽 130 公 開 女 1500 公 尺 預 賽 131 一 般 男 1500 公 尺 預 賽 132 公 開 男 1500 公 尺 預 賽 133 一 般 女 100 公 尺 準 決 賽 134 公 開 女 100 公 尺 準 決 賽 135 一 般 男 100 公 尺 準 決 賽 136 公 開 男 100 公 尺 準 決 賽 137 一 般 男 10000 公 尺 決 賽 138 公 開 男 混 合 400 公 尺 (5) 決 賽 139 一 般 女 4x100 公 尺 接 力 預 賽 140 公 開 女 4x100 公 尺 接 力 預 賽 141 一 般 男 4x100 公 尺 接 力 預 賽 142 公 開 男 4x100 公 尺 接 力 預 賽 22

5 月 4 日 ( 星 期 一 ) 上 午 場 次 時 間 組 別 項 目 賽 別 201 一 般 女 混 合 跳 高 (2) 決 賽 202 一 般 男 混 合 跳 遠 (2) 決 賽 203 一 般 男 混 合 鉛 球 (3) 決 賽 204 公 開 男 混 合 鐵 餅 (7) 決 賽 205 公 開 男 混 合 撐 竿 跳 高 (8) 決 賽 206 公 開 男 跳 遠 合 格 賽 207 公 開 男 鐵 餅 決 賽 208 公 開 男 混 合 運 動 110 公 尺 跨 欄 (6) 決 賽 209 一 般 女 混 合 運 動 100 公 尺 跨 欄 (1) 決 賽 210 一 般 男 混 合 運 動 100 公 尺 (1) 決 賽 211 公 開 女 10000 公 尺 決 賽 212 公 開 女 10000 公 尺 競 走 決 賽 213 公 開 男 10000 公 尺 競 走 決 賽 214 一 般 女 400 公 尺 準 決 賽 215 公 開 女 400 公 尺 準 決 賽 216 一 般 男 400 公 尺 準 決 賽 217 公 開 男 400 公 尺 準 決 賽 218 一 般 女 100 公 尺 跨 欄 準 決 賽 219 公 開 女 100 公 尺 跨 欄 準 決 賽 220 一 般 男 110 公 尺 跨 欄 準 決 賽 221 公 開 男 110 公 尺 跨 欄 準 決 賽 23

5 月 4 日 ( 星 期 一 ) 下 午 場 次 時 間 組 別 項 目 賽 別 222 一 般 男 混 合 跳 高 (4) 決 賽 223 公 開 男 混 合 標 槍 (9) 決 賽 224 一 般 女 混 合 鉛 球 (3) 決 賽 225 一 般 女 三 級 跳 遠 決 賽 226 公 開 女 三 級 跳 遠 決 賽 227 一 般 男 撐 竿 跳 高 決 賽 228 一 般 女 鏈 球 決 賽 229 公 開 女 鏈 球 決 賽 230 一 般 女 100 公 尺 決 賽 231 公 開 女 100 公 尺 決 賽 232 一 般 男 100 公 尺 決 賽 233 公 開 男 100 公 尺 決 賽 234 一 般 女 400 公 尺 決 賽 235 公 開 女 400 公 尺 決 賽 236 一 般 男 400 公 尺 決 賽 237 公 開 男 400 公 尺 決 賽 238 一 般 女 1500 公 尺 決 賽 239 公 開 女 1500 公 尺 決 賽 240 一 般 男 1500 公 尺 決 賽 241 公 開 男 1500 公 尺 決 賽 242 一 般 女 100 公 尺 跨 欄 決 賽 243 公 開 女 100 公 尺 跨 欄 決 賽 244 一 般 男 110 公 尺 跨 欄 決 賽 245 公 開 男 110 公 尺 跨 欄 決 賽 246 一 般 女 10000 公 尺 決 賽 247 一 般 女 混 合 200 公 尺 (4) 決 賽 248 一 般 男 混 合 400 公 尺 (5) 決 賽 249 公 開 男 混 合 1500 公 尺 (10) 決 賽 250 一 般 女 4x100 公 尺 接 力 決 賽 251 公 開 女 4x100 公 尺 接 力 決 賽 252 一 般 男 4x100 公 尺 接 力 決 賽 253 公 開 男 4x100 公 尺 接 力 決 賽 24

5 月 5 日 ( 星 期 二 ) 上 午 場 次 時 間 組 別 項 目 賽 別 301 一 般 女 混 合 跳 遠 (5) 決 賽 302 一 般 女 混 合 標 槍 (6) 決 賽 303 公 開 女 混 合 跳 高 (2) 決 賽 304 一 般 男 混 合 鐵 餅 (7) 決 賽 305 一 般 男 混 合 撐 竿 跳 高 (8) 決 賽 306 一 般 女 鉛 球 決 賽 307 一 般 男 跳 遠 合 格 賽 308 一 般 男 混 合 110 公 尺 跨 欄 (6) 決 賽 309 公 開 女 混 合 100 公 尺 跨 欄 (1) 決 賽 310 公 開 男 5000 公 尺 決 賽 311 公 開 女 3000 公 尺 障 礙 決 賽 312 一 般 女 800 公 尺 預 賽 313 公 開 女 800 公 尺 預 賽 314 一 般 男 800 公 尺 預 賽 315 公 開 男 800 公 尺 預 賽 316 一 般 女 400 公 尺 跨 欄 預 賽 317 公 開 女 400 公 尺 跨 欄 預 賽 318 一 般 男 400 公 尺 跨 欄 預 賽 319 公 開 男 400 公 尺 跨 欄 預 賽 25

5 月 5 日 ( 星 期 二 ) 下 午 場 次 時 間 組 別 項 目 賽 別 320 公 開 女 混 合 鉛 球 (3) 決 賽 321 一 般 男 混 合 標 槍 (9) 決 賽 322 一 般 女 跳 遠 決 賽 323 公 開 男 跳 遠 決 賽 324 公 開 女 跳 高 決 賽 325 公 開 男 撐 竿 跳 高 決 賽 326 一 般 男 鏈 球 決 賽 327 公 開 女 鐵 餅 決 賽 328 一 般 女 200 公 尺 預 賽 329 公 開 女 200 公 尺 預 賽 330 一 般 男 200 公 尺 預 賽 331 公 開 男 200 公 尺 預 賽 332 一 般 女 800 公 尺 準 決 賽 333 公 開 女 800 公 尺 準 決 賽 334 一 般 男 800 公 尺 準 決 賽 335 公 開 男 800 公 尺 準 決 賽 336 一 般 女 400 公 尺 跨 欄 準 決 賽 337 公 開 女 400 公 尺 跨 欄 準 決 賽 338 一 般 男 400 公 尺 跨 欄 準 決 賽 339 公 開 男 400 公 尺 跨 欄 準 決 賽 340 一 般 男 5000 公 尺 計 時 決 賽 341 公 開 女 混 合 200 公 尺 (4) 決 賽 342 一 般 女 混 合 800 公 尺 (7) 決 賽 343 一 般 男 混 合 1500 公 尺 (10) 決 賽 344 一 般 女 4x400 公 尺 接 力 預 賽 345 公 開 女 4x400 公 尺 接 力 預 賽 346 一 般 男 4x400 公 尺 接 力 預 賽 347 公 開 男 4x400 公 尺 接 力 預 賽 26

5 月 6 日 ( 星 期 三 ) 上 午 場 次 時 間 組 別 項 目 賽 別 401 公 開 女 混 合 跳 遠 (5) 決 賽 402 公 開 女 混 合 標 槍 (6) 決 賽 403 公 開 女 跳 遠 決 賽 404 一 般 女 跳 高 決 賽 405 一 般 男 鉛 球 決 賽 406 一 般 女 標 槍 決 賽 407 一 般 女 5000 公 尺 決 賽 408 公 開 女 5000 公 尺 決 賽 409 一 般 女 200 公 尺 準 決 賽 410 公 開 女 200 公 尺 準 決 賽 411 一 般 男 200 公 尺 準 決 賽 412 公 開 男 200 公 尺 準 決 賽 413 一 般 女 800 公 尺 決 賽 414 公 開 女 800 公 尺 決 賽 415 一 般 男 800 公 尺 決 賽 416 公 開 男 800 公 尺 決 賽 417 一 般 女 400 公 尺 跨 欄 決 賽 418 公 開 女 400 公 尺 跨 欄 決 賽 419 一 般 男 400 公 尺 跨 欄 決 賽 420 公 開 男 400 公 尺 跨 欄 決 賽 27

5 月 6 日 ( 星 期 三 ) 下 午 場 次 時 間 組 別 項 目 賽 別 421 一 般 男 跳 遠 決 賽 422 公 開 男 跳 高 決 賽 423 公 開 女 鉛 球 決 賽 424 公 開 男 標 槍 決 賽 425 一 般 女 200 公 尺 決 賽 426 公 開 女 200 公 尺 決 賽 427 一 般 男 200 公 尺 決 賽 428 公 開 男 200 公 尺 決 賽 429 公 開 女 混 合 800 公 尺 (7) 決 賽 430 一 般 男 3000 公 尺 障 礙 決 賽 431 公 開 男 3000 公 尺 障 礙 決 賽 432 一 般 女 4x400 公 尺 接 力 決 賽 433 公 開 女 4x400 公 尺 接 力 決 賽 434 一 般 男 4x400 公 尺 接 力 決 賽 435 公 開 男 4x400 公 尺 接 力 決 賽 註 :1. 預 定 賽 程 視 實 際 報 名 人 數 作 適 當 微 調, 於 3 月 下 旬 配 合 大 會 需 求 做 賽 程 之 調 整, 並 於 4 月 上 旬 於 大 會 官 網 公 告 2. 技 術 手 冊 所 印 比 賽 資 料, 經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 日 技 術 會 議 討 論, 於 各 校 提 出 不 出 賽 名 單 後, 依 田 徑 規 則 規 定 編 配 分 組 與 錄 取 方 法 六 報 名 人 數 規 定 : ( 一 ) 登 記 報 名 : 各 校 依 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大 專 校 院 運 動 會 競 賽 規 程 第 十 二 條 規 定 辦 理 ( 二 ) 報 名 人 數 規 定 : 1. 每 一 學 校 報 名 每 項 比 賽, 公 開 男 女 生 組 最 多 可 報 名 3 人, 一 般 男 女 生 組 最 多 報 名 2 人, 接 力 各 組 均 以 1 隊 為 限 2. 每 一 運 動 員 最 多 報 名 參 賽 2 項 ( 含 混 合 運 動 ), 接 力 不 在 此 限 七 比 賽 規 定 : ( 一 ) 競 賽 制 度 : 依 據 田 徑 規 則 及 技 術 手 冊 中 之 規 定 辦 理 ( 二 ) 比 賽 細 則 : 1. 號 碼 布 全 程 不 按 規 定 縫 妥 佩 掛 或 無 號 碼 布 者, 不 准 參 加 比 賽 2. 參 加 比 賽 之 運 動 員, 於 比 賽 全 程 中 均 需 穿 著 印 有 2 字 以 上 之 中 文 註 冊 單 位 名 稱 或 簡 稱 的 運 動 上 衣 ( 背 心 ), 每 字 規 格 至 少 5 5 公 分 以 上, 字 體 與 上 衣 顏 色 應 明 顯 區 別 ( 運 動 上 衣 前 後 主 體 顏 色 頇 一 致 ) 另 參 加 接 力 比 賽 運 動 員 之 單 位 服 裝 式 樣 顏 色 必 頇 相 同 28

3. 不 出 賽 名 單 應 在 技 術 會 議 結 束 前 或 比 賽 前 一 天 下 午 3 時 前 提 交 田 徑 競 賽 組 辦 理 ( 第 一 天 比 賽 項 目 請 於 技 術 會 議 結 束 前 提 出 ) 4. 確 認 出 賽 之 後, 運 動 員 若 仍 未 出 賽 ( 含 準 決 賽 決 賽 ) 視 同 棄 權, 取 消 其 後 續 項 目 ( 含 接 力 ) 的 比 賽 資 格 5. 運 動 員 比 賽 當 天 如 身 體 不 適 或 賽 前 受 傷, 經 大 會 醫 師 證 明 者, 得 向 田 徑 競 賽 組 辦 理 請 假, 但 請 假 當 天 運 動 員 不 得 再 出 場 比 賽 ( 包 括 接 力 ) 6. 田 賽 高 度 晉 升 表 由 田 賽 裁 判 長 另 行 訂 定 於 技 術 會 議 公 布 7. 接 力 棒 次 表, 應 於 該 項 次 第 一 組 比 賽 表 定 時 間 90 分 鐘 前, 繳 交 至 田 徑 競 賽 組 ; 並 頇 經 該 單 位 領 隊 或 教 練 簽 名 確 認 8.5000 公 尺 10000 公 尺 及 10000 公 尺 競 走 各 組 比 賽 成 績 若 超 出 參 賽 標 準, 大 會 有 權 終 止 其 未 完 成 之 比 賽 八 比 賽 規 則 : 採 用 中 華 民 國 田 徑 協 會 審 定 公 布 之 2014~2015 田 徑 規 則, 如 對 規 則 解 釋 有 所 爭 議, 由 審 判 ( 技 術 或 仲 裁 ) 委 員 會 解 釋 之 九 器 材 檢 定 : ( 一 ) 所 有 競 賽 場 地 器 材 與 設 備 均 頇 符 合 國 際 田 徑 總 會 規 則 之 規 定 ( 二 ) 器 材 檢 定 時 間 : 除 撐 竿 跳 之 撐 竿 應 於 秩 序 冊 規 定 比 賽 時 間 50 分 鐘 前 在 比 賽 場 地 檢 定 外, 其 他 擲 部 項 目 之 器 材 檢 定 請 於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3~6 日 每 天 07:30~12:00 送 至 大 會 器 材 室 ( 板 橋 第 一 體 育 場 ) 檢 定 ( 限 大 會 未 準 備 之 廠 牌 規 格 型 號 ) 十 運 動 禁 藥 管 制 : ( 一 ) 運 動 禁 藥 : 依 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全 大 運 競 賽 規 程 第 十 七 條 規 定 辦 理 ( 二 ) 性 別 檢 查 : 必 要 時 在 大 會 期 間 得 進 行 性 別 檢 查 十 一 管 理 資 訊 ( 一 ) 競 賽 管 理 : 在 全 國 大 專 校 院 運 動 會 組 織 委 員 會 指 導 下, 由 中 華 民 國 田 徑 協 會 ( 以 下 簡 稱 田 徑 協 會 ) 負 責 田 徑 競 賽 各 項 技 術 工 作 ( 二 ) 技 術 人 員 : 1. 審 判 ( 技 術 或 仲 裁 ) 委 員 : 仲 裁 委 員 共 5 人, 召 集 人 及 委 員 由 田 徑 協 會 與 大 專 體 總 會 商 共 同 擬 具 推 薦 名 單, 報 由 104 年 全 大 運 執 行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執 委 會 ) 自 名 單 中 遴 聘 之, 其 中 必 頇 包 括 104 年 全 大 運 承 辦 單 位 及 大 專 體 總 推 薦 代 表 各 1 人 2. 裁 判 人 員 : 裁 判 長 及 裁 判 員 由 田 徑 協 會 與 大 專 體 總 會 商 共 同 擬 具 推 薦 名 單, 報 由 104 年 全 大 運 執 委 會 自 名 單 中 遴 聘 之, 其 中 裁 判 長 應 聘 請 資 深 國 家 A 級 以 上 裁 判 擔 任, 裁 判 員 為 各 縣 市 具 國 家 A 級 裁 判 資 格 且 最 近 3 年 內 有 擔 任 執 行 裁 判 者 中 遴 聘, 並 得 聘 承 辦 單 位 縣 市 B 級 裁 判 為 助 理 裁 判 十 二 申 訴 : 依 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全 大 運 競 賽 規 程 第 十 三 條 及 田 徑 協 會 審 訂 之 2014~2015 田 徑 規 則 規 定 辦 理 29

十 三 獎 勵 : ( 一 ) 各 項 競 賽 及 團 體 錦 標 錄 取 名 次 均 依 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全 大 運 競 賽 規 程 第 十 五 條 規 定 辦 理 ( 二 ) 個 人 項 目 決 賽 後 立 即 頒 獎, 受 獎 者 必 頇 穿 著 代 表 隊 制 服 團 體 錦 標 於 閉 幕 典 禮 時 頒 發 十 四 技 術 會 議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 日 ( 星 期 六 ) 下 午 1 時, 於 板 橋 第 一 體 育 場 第 一 會 議 室 ( 新 北 市 板 橋 區 漢 生 東 路 278 號 ) 舉 行 ( 不 另 行 通 知 ; 時 間 及 地 點 如 有 任 何 變 更, 將 於 104 年 全 大 運 官 網 中 公 布 ) 十 五 裁 判 會 議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 日 ( 星 期 六 ) 下 午 3 時, 於 板 橋 第 一 體 育 場 第 一 會 議 室 ( 新 北 市 板 橋 區 漢 生 東 路 278 號 ) 舉 行 ( 不 另 行 通 知 ; 時 間 及 地 點 如 有 任 何 變 更, 將 於 104 年 全 大 運 官 網 中 公 布 ) 30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全 國 大 專 校 院 運 動 會 游 泳 技 術 手 冊 一 比 賽 時 間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 日 ( 星 期 六 ) 至 5 月 6 日 ( 星 期 三 ) 二 比 賽 地 點 : 臺 北 市 立 大 學 天 母 校 區 詵 欣 館 ( 臺 北 市 士 林 區 忠 誠 路 二 段 101 號 ) 三 競 賽 分 組 及 項 目 : 男 生 游 泳 項 目 女 生 游 泳 項 目 1 50 公 尺 自 由 式 11 200 公 尺 仰 式 1 50 公 尺 自 由 式 11 200 公 尺 仰 式 2 100 公 尺 自 由 式 12 50 公 尺 蝶 式 2 100 公 尺 自 由 式 12 50 公 尺 蝶 式 3 200 公 尺 自 由 式 13 100 公 尺 蝶 式 3 200 公 尺 自 由 式 13 100 公 尺 蝶 式 4 400 公 尺 自 由 式 14 200 公 尺 蝶 式 4 400 公 尺 自 由 式 14 200 公 尺 蝶 式 5 1500 公 尺 自 由 式 15 200 公 尺 混 合 式 5 800 公 尺 自 由 式 15 200 公 尺 混 合 式 6 50 公 尺 蛙 式 16 400 公 尺 混 合 式 6 50 公 尺 蛙 式 16 400 公 尺 混 合 式 7 100 公 尺 蛙 式 17 4 100 公 尺 自 由 式 接 力 7 100 公 尺 蛙 式 17 4 100 公 尺 自 由 式 接 力 8 200 公 尺 蛙 式 18 4 200 公 尺 自 由 式 接 力 8 200 公 尺 蛙 式 18 4 200 公 尺 自 由 式 接 力 9 50 公 尺 仰 式 19 4 100 公 尺 混 合 式 接 力 9 50 公 尺 仰 式 19 4 100 公 尺 混 合 式 接 力 10 100 公 尺 仰 式 10 100 公 尺 仰 式 四 參 賽 標 準 組 別 公 開 男 生 組 公 開 女 生 組 一 般 男 生 組 一 般 女 生 組 50 公 尺 自 由 式 00:27.50 00:32.00 00:29.50 00:35.00 100 公 尺 自 由 式 01:02.00 01:11.00 01:06.00 01:18.00 200 公 尺 自 由 式 02:20.00 02:36.00 02:30.00 03:00.00 400 公 尺 自 由 式 05:00.00 05:45.00 05:40.00 06:00.00 800 公 尺 自 由 式 - 12:00.00-12:30.00 1500 公 尺 自 由 式 21:00.00-22:50.00-50 公 尺 蛙 式 00:36.00 00:42.00 00:38.00 00:48.00 100 公 尺 蛙 式 01:18.00 01:35.00 01:28.00 01:45.00 200 公 尺 蛙 式 02:56.00 03:18.00 03:14.00 03:50.00 50 公 尺 仰 式 00:33.00 00:38.00 00:37.00 00:48.00 100 公 尺 仰 式 01:15.00 01:22.00 01:20.00 01:45.00 200 公 尺 仰 式 02:45.00 03:05.00 03:00.00 03:50.00 50 公 尺 蝶 式 00:29.50 00:35.00 00:33.00 00:43.00 100 公 尺 蝶 式 01:09.00 01:24.00 01:18.00 01:50.00 200 公 尺 蝶 式 02:38.00 03:15.00 03:06.00 04:06.00 200 公 尺 混 合 式 02:40.00 03:08.00 03:00.00 03:30.00 400 公 尺 混 合 式 05:30.00 06.15.00 06:15.00 06:40.00 4 100 公 尺 自 由 式 接 力 04:12.00 04:48.00 04:28.00 05:16.00 4 200 公 尺 自 由 式 接 力 09:28.00 10:25.00 10:20.00 12:00.00 4 100 公 尺 混 合 式 接 力 04:48.00 05:30.00 05:16.21 05:40.00 31

五 競 賽 預 訂 賽 程 表 : 第 一 天 5 月 2 日 ( 星 期 六 )8:10 點 名 8:30 比 賽 5 月 2 日 ( 星 期 六 ) 下 午 13:10 點 名 13:30 比 賽 1. 公 開 女 生 組 400 公 尺 自 由 式 計 時 決 賽 前 組 17. 公 開 女 生 組 400 公 尺 自 由 式 計 時 決 賽 終 組 2. 公 開 男 生 組 400 公 尺 自 由 式 計 時 決 賽 前 組 18. 公 開 男 生 組 400 公 尺 自 由 式 計 時 決 賽 終 組 3. 一 般 女 生 組 100 公 尺 蝶 式 預 賽 19. 一 般 女 生 組 100 公 尺 蝶 式 決 賽 4. 一 般 男 生 組 100 公 尺 蝶 式 預 賽 20. 一 般 男 生 組 100 公 尺 蝶 式 決 賽 5. 公 開 女 生 組 100 公 尺 蝶 式 預 賽 17 18 項 頒 獎 6. 公 開 男 生 組 100 公 尺 蝶 式 預 賽 21. 公 開 女 生 組 100 公 尺 蝶 式 決 賽 7. 一 般 女 生 組 50 公 尺 蛙 式 預 賽 22. 公 開 男 生 組 100 公 尺 蝶 式 決 賽 8. 一 般 男 生 組 50 公 尺 蛙 式 預 賽 19 20 項 頒 獎 9. 公 開 女 生 組 50 公 尺 蛙 式 預 賽 23. 一 般 女 生 組 50 公 尺 蛙 式 決 賽 10. 公 開 男 生 組 50 公 尺 蛙 式 預 賽 24. 一 般 男 生 組 50 公 尺 蛙 式 決 賽 11. 一 般 女 生 組 200 公 尺 仰 式 預 賽 21 22 項 頒 獎 12. 一 般 男 生 組 200 公 尺 仰 式 預 賽 25. 公 開 女 生 組 50 公 尺 蛙 式 決 賽 13. 公 開 女 生 組 200 公 尺 仰 式 預 賽 26. 公 開 男 生 組 50 公 尺 蛙 式 決 賽 14. 公 開 男 生 組 200 公 尺 仰 式 預 賽 23 24 項 頒 獎 15. 一 般 女 生 組 4 200 公 尺 自 由 式 接 力 預 賽 27. 一 般 女 生 組 200 公 尺 仰 式 決 賽 16. 一 般 男 生 組 4 200 公 尺 自 由 式 接 力 預 賽 28. 一 般 男 生 組 200 公 尺 仰 式 決 賽 25 26 項 頒 獎 29. 公 開 女 生 組 200 公 尺 仰 式 決 賽 30. 公 開 男 生 組 200 公 尺 仰 式 決 賽 27 28 項 頒 獎 31. 一 般 女 生 組 4 200 公 尺 自 由 式 接 力 決 賽 32. 一 般 男 生 組 4 200 公 尺 自 由 式 接 力 決 賽 29 30 31 32 項 頒 獎 第 二 天 5 月 3 日 ( 星 期 日 )8:10 點 名 8:30 比 賽 5 月 3 日 ( 星 期 日 ) 下 午 14:40 點 名 15:00 比 賽 33. 一 般 女 生 組 800 公 尺 自 由 式 計 時 決 賽 前 組 48. 一 般 女 生 組 800 公 尺 自 由 式 計 時 決 賽 終 組 34. 一 般 女 生 組 200 公 尺 混 合 式 預 賽 49. 一 般 女 生 組 200 公 尺 混 合 式 決 賽 35. 一 般 男 生 組 200 公 尺 混 合 式 預 賽 50. 一 般 男 生 組 200 公 尺 混 合 式 決 賽 36. 公 開 女 生 組 200 公 尺 混 合 式 預 賽 51. 公 開 女 生 組 200 公 尺 混 合 式 決 賽 37. 公 開 男 生 組 200 公 尺 混 合 式 預 賽 52. 公 開 男 生 組 200 公 尺 混 合 式 決 賽 38. 一 般 女 生 組 100 公 尺 自 由 式 預 賽 48 49 50 項 頒 獎 39. 一 般 男 生 組 100 公 尺 自 由 式 預 賽 53. 一 般 女 生 組 100 公 尺 自 由 式 決 賽 40. 公 開 女 生 組 100 公 尺 自 由 式 預 賽 54. 一 般 男 生 組 100 公 尺 自 由 式 決 賽 32

41. 公 開 男 生 組 100 公 尺 自 由 式 預 賽 51 52 項 頒 獎 42. 一 般 女 生 組 50 公 尺 仰 式 預 賽 55. 公 開 女 生 組 100 公 尺 自 由 式 決 賽 43. 一 般 男 生 組 50 公 尺 仰 式 預 賽 56. 公 開 男 生 組 100 公 尺 自 由 式 決 賽 44. 公 開 女 生 組 50 公 尺 仰 式 預 賽 53 54 項 頒 獎 45. 公 開 男 生 組 50 公 尺 仰 式 預 賽 57. 一 般 女 生 組 50 公 尺 仰 式 決 賽 46. 公 開 女 生 組 4 200 公 尺 自 由 式 接 力 預 賽 58. 一 般 男 生 組 50 公 尺 仰 式 決 賽 47. 公 開 男 生 組 4 200 公 尺 自 由 式 接 力 預 賽 55 56 項 頒 獎 59. 公 開 女 生 組 50 公 尺 仰 式 決 賽 60. 公 開 男 生 組 50 公 尺 仰 式 決 賽 57 58 項 頒 獎 61. 公 開 女 生 組 4 200 公 尺 自 由 式 接 力 決 賽 62. 公 開 男 生 組 4 200 公 尺 自 由 式 接 力 決 賽 59 60 61 62 項 頒 獎 第 三 天 5 月 4 日 ( 星 期 一 )8:10 點 名 8:30 比 賽 5 月 4 日 ( 星 期 一 ) 下 午 14:40 點 名 15:00 比 賽 63. 一 般 男 生 組 1500 公 尺 自 由 式 計 時 決 賽 前 組 80. 一 般 男 生 組 1500 公 尺 自 由 式 計 時 決 賽 終 組 64. 一 般 女 生 組 200 公 尺 蝶 式 預 賽 81. 一 般 女 生 組 200 公 尺 蝶 式 決 賽 65. 一 般 男 生 組 200 公 尺 蝶 式 預 賽 82. 一 般 男 生 組 200 公 尺 蝶 式 決 賽 66. 公 開 女 生 組 200 公 尺 蝶 式 預 賽 83. 公 開 女 生 組 200 公 尺 蝶 式 決 賽 67. 公 開 男 生 組 200 公 尺 蝶 式 預 賽 84. 公 開 男 生 組 200 公 尺 蝶 式 決 賽 68. 一 般 女 生 組 100 公 尺 蛙 式 預 賽 80 81 82 項 頒 獎 69. 一 般 男 生 組 100 公 尺 蛙 式 預 賽 85. 一 般 女 生 組 100 公 尺 蛙 式 決 賽 70. 公 開 女 生 組 100 公 尺 蛙 式 預 賽 86. 一 般 男 生 組 100 公 尺 蛙 式 決 賽 71. 公 開 男 生 組 100 公 尺 蛙 式 預 賽 83 84 項 頒 獎 72. 一 般 女 生 組 100 公 尺 仰 式 預 賽 87. 公 開 女 生 組 100 公 尺 蛙 式 決 賽 73. 一 般 男 生 組 100 公 尺 仰 式 預 賽 88. 公 開 男 生 組 100 公 尺 蛙 式 決 賽 74. 公 開 女 生 組 100 公 尺 仰 式 預 賽 85 86 項 頒 獎 75. 公 開 男 生 組 100 公 尺 仰 式 預 賽 89. 一 般 女 生 組 100 公 尺 仰 式 決 賽 76. 一 般 女 生 組 4 100 公 尺 自 由 式 式 接 力 預 賽 90. 一 般 男 生 組 100 公 尺 仰 式 決 賽 77. 一 般 男 生 組 4 100 公 尺 自 由 式 式 接 力 預 賽 87 88 項 頒 獎 78. 公 開 女 生 組 4 100 公 尺 自 由 式 式 接 力 預 賽 91. 公 開 女 生 組 100 公 尺 仰 式 決 賽 79. 公 開 男 生 組 4 100 公 尺 自 由 式 式 接 力 預 賽 92. 公 開 男 生 組 100 公 尺 仰 式 決 賽 89 90 項 頒 獎 93. 一 般 女 生 組 4 100 公 尺 自 由 式 式 接 力 決 賽 94. 一 般 男 生 組 4 100 公 尺 自 由 式 式 接 力 決 賽 91 92 項 頒 獎 33

95. 公 開 女 生 組 4 100 公 尺 自 由 式 式 接 力 決 賽 96. 公 開 男 生 組 4 100 公 尺 自 由 式 式 接 力 決 賽 93 94 95 96 項 頒 獎 第 四 天 5 月 5 日 ( 星 期 二 )8:10 點 名 8:30 比 賽 5 月 5 日 ( 星 期 二 ) 下 午 14:40 點 名 15:00 比 賽 97. 一 般 女 生 組 200 公 尺 自 由 式 預 賽 113. 一 般 女 生 組 200 公 尺 自 由 式 決 賽 98. 一 般 男 生 組 200 公 尺 自 由 式 預 賽 114. 一 般 男 生 組 200 公 尺 自 由 式 決 賽 99. 公 開 女 生 組 200 公 尺 自 由 式 預 賽 115. 公 開 女 生 組 200 公 尺 自 由 式 決 賽 100. 公 開 男 生 組 200 公 尺 自 由 式 預 賽 116. 公 開 男 生 組 200 公 尺 自 由 式 決 賽 101. 一 般 女 生 組 400 公 尺 混 合 式 計 時 決 賽 前 組 113 114 項 頒 獎 102. 一 般 男 生 組 400 公 尺 混 合 式 計 時 決 賽 前 組 117. 一 般 女 生 組 400 公 尺 混 合 式 計 時 決 賽 終 組 103. 一 般 女 生 組 200 公 尺 蛙 式 預 賽 118. 一 般 男 生 組 400 公 尺 混 合 式 計 時 決 賽 終 組 104. 一 般 男 生 組 200 公 尺 蛙 式 預 賽 115 116 項 頒 獎 105. 公 開 女 生 組 200 公 尺 蛙 式 預 賽 119. 一 般 女 生 組 200 公 尺 蛙 式 決 賽 106. 公 開 男 生 組 200 公 尺 蛙 式 預 賽 120. 一 般 男 生 組 200 公 尺 蛙 式 決 賽 107. 一 般 女 生 組 50 公 尺 自 由 式 預 賽 117 118 項 頒 獎 108. 一 般 男 生 組 50 公 尺 自 由 式 預 賽 121. 公 開 女 生 組 200 公 尺 蛙 式 決 賽 109. 公 開 女 生 組 50 公 尺 自 由 式 預 賽 122. 公 開 男 生 組 200 公 尺 蛙 式 決 賽 110. 公 開 男 生 組 50 公 尺 自 由 式 預 賽 119 120 項 頒 獎 111. 一 般 女 生 組 4 100 公 尺 混 合 式 接 力 預 賽 123. 一 般 女 生 組 50 公 尺 自 由 式 決 賽 112. 一 般 男 生 組 4 100 公 尺 混 合 式 接 力 預 賽 124. 一 般 男 生 組 50 公 尺 自 由 式 決 賽 121 122 項 頒 獎 125. 公 開 女 生 組 50 公 尺 自 由 式 決 賽 126. 公 開 男 生 組 50 公 尺 自 由 式 決 賽 123 124 項 頒 獎 127. 一 般 女 生 組 4 100 公 尺 混 合 式 接 力 決 賽 128. 一 般 男 生 組 4 100 公 尺 混 合 式 接 力 決 賽 125 126 127 128 項 頒 獎 第 五 天 5 月 6 日 ( 星 期 三 )8:10 點 名 8:30 比 賽 5 月 6 日 ( 星 期 三 ) 下 午 12:40 點 名 13:00 比 賽 129. 一 般 女 生 組 400 公 尺 自 由 式 計 時 決 賽 前 組 141. 一 般 女 生 組 400 公 尺 自 由 式 計 時 決 賽 終 組 130. 一 般 男 生 組 400 公 尺 自 由 式 計 時 決 賽 前 組 142. 一 般 男 生 組 400 公 尺 自 由 式 計 時 決 賽 終 組 131. 公 開 女 生 組 400 公 尺 混 合 式 計 時 決 賽 前 組 143. 公 開 女 生 組 400 公 尺 混 合 式 計 時 決 賽 終 組 132. 公 開 男 生 組 400 公 尺 混 合 式 計 時 決 賽 前 組 144. 公 開 男 生 組 400 公 尺 混 合 式 計 時 決 賽 終 組 133. 一 般 女 生 組 50 公 尺 蝶 式 預 賽 141 142 項 頒 獎 34

134. 一 般 男 生 組 50 公 尺 蝶 式 預 賽 145. 一 般 女 生 組 50 公 尺 蝶 式 決 賽 135. 公 開 女 生 組 50 公 尺 蝶 式 預 賽 146. 一 般 男 生 組 50 公 尺 蝶 式 決 賽 136. 公 開 男 生 組 50 公 尺 蝶 式 預 賽 143 144 項 頒 獎 137. 公 開 女 生 組 800 公 尺 自 由 式 計 時 決 賽 前 組 147. 公 開 女 生 組 50 公 尺 蝶 式 決 賽 138. 公 開 男 生 組 1500 公 尺 自 由 式 計 時 決 賽 前 組 148. 公 開 男 生 組 50 公 尺 蝶 式 決 賽 139. 公 開 女 生 組 4 100 公 尺 混 合 式 接 力 預 賽 145 146 項 頒 獎 140. 公 開 男 生 組 4 100 公 尺 混 合 式 接 力 預 賽 149. 公 開 女 生 組 800 公 尺 自 由 式 計 時 決 賽 終 組 150. 公 開 男 生 組 1500 公 尺 自 由 式 計 時 決 賽 終 組 147 148 項 頒 獎 151. 公 開 女 生 組 4 100 公 尺 混 合 式 接 力 決 賽 152. 公 開 男 生 組 4 100 公 尺 混 合 式 接 力 決 賽 149 150 151 152 項 頒 獎 六 報 名 人 數 規 定 : ( 一 ) 登 記 報 名 : 各 校 依 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全 大 運 競 賽 規 程 第 十 二 條 之 規 定 辦 理 ( 二 ) 報 名 人 數 規 定 : 1. 每 一 學 校 報 名 每 項 比 賽, 公 開 男 女 生 組 最 多 可 報 名 3 人, 一 般 男 女 生 組 最 多 可 報 名 2 人, 接 力 各 組 均 以 1 隊 為 限 2. 每 一 運 動 員 最 多 報 名 參 賽 3 項 ( 不 含 接 力 項 目 ) 3. 依 競 賽 規 程 第 十 條 第 八 款 : 未 達 參 賽 標 準 之 學 校, 可 提 報 各 組 一 名 運 動 員 參 賽 ; 報 名 項 目 限 100 公 尺 ( 含 ) 以 內, 報 名 項 目 每 名 限 三 項 4. 凡 參 加 各 單 項 競 賽, 每 隊 有 4 人 以 上 得 頇 於 報 名 系 統 登 錄 參 加 接 力 項 目 七 比 賽 規 定 : ( 一 ) 除 400 公 尺 自 由 式 400 公 尺 混 合 式 800 公 尺 自 由 式 1500 公 尺 自 由 式 等 項 目, 均 直 接 計 時 決 賽 外 ; 其 他 項 目 則 從 預 賽 中 成 績 最 優 者 錄 取 前 8 名 參 加 決 賽 決 賽 逾 時 檢 錄 者, 由 第 九 名 起 依 序 遞 補 ( 二 ) 運 動 員 經 完 成 報 名 後 如 無 故 棄 權, 則 不 得 參 加 以 後 各 項 比 賽 ( 包 括 接 力 賽 ) ( 三 ) 若 無 法 參 加 比 賽 時, 需 於 檢 錄 前 30 分 鐘 持 據 提 出 申 請, 經 裁 判 長 同 意 請 假 之 參 賽 者, 該 請 假 賽 次 以 後 之 當 天 各 賽 程 均 不 得 出 賽 ( 包 括 接 力 賽 ), 餘 次 日 賽 程 方 可 再 行 出 賽 不 接 受 賽 後 補 請 假 ( 四 ) 各 組 比 賽 成 績 若 超 出 參 賽 標 準, 大 會 有 權 終 止 其 未 完 成 之 比 賽 八 比 賽 規 則 : 採 用 中 華 民 國 游 泳 協 會 審 定 公 布 之 最 新 游 泳 規 則 (2014-2017), 如 對 規 則 解 釋 有 所 爭 議, 由 審 判 ( 技 術 或 仲 裁 ) 委 員 會 裁 決 之 九 器 材 檢 定 : 所 有 競 賽 場 地 器 材 與 設 備, 均 頇 符 合 游 泳 規 則 之 規 定 十 運 動 禁 藥 管 制 : 依 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全 大 運 競 賽 規 程 第 十 七 條 規 定 辦 理 十 一 申 訴 : 依 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全 大 運 競 賽 規 程 第 十 三 條 及 中 華 民 國 游 泳 協 會 審 訂 之 最 新 比 賽 規 則 規 定 辦 理 35

十 二 獎 勵 : ( 一 ) 各 項 競 賽 及 團 體 錦 標 錄 取 名 次 均 依 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全 大 運 競 賽 規 程 第 十 五 條 規 定 辦 理 ( 二 ) 個 人 及 接 力 項 目 決 賽 後 依 表 訂 時 間 立 即 頒 獎, 團 體 錦 標 於 閉 幕 典 禮 時 頒 發 受 獎 者 必 頇 穿 著 代 表 隊 制 服 親 自 受 獎 未 符 合 受 獎 規 定 者, 獎 項 當 場 不 予 頒 發, 將 逕 移 大 會 獎 品 組 處 理 十 三 技 術 會 議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 日 ( 星 期 五 ) 下 午 1 時, 於 臺 北 市 立 大 學 天 母 校 區 行 政 樓 C613 階 梯 教 室 ( 臺 北 市 士 林 區 忠 誠 路 二 段 101 號 ) 舉 行 ( 不 另 行 通 知 ; 時 間 及 地 點 如 有 任 何 變 更, 將 於 104 年 全 大 運 官 網 中 公 布 ) 十 四 裁 判 會 議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 日 ( 星 期 五 ) 下 午 3 時, 於 臺 北 市 立 大 學 天 母 校 區 行 政 樓 C613 階 梯 教 室 ( 臺 北 市 士 林 區 忠 誠 路 二 段 101 號 ) 舉 行 ( 不 另 行 通 知 ; 時 間 及 地 點 如 有 任 何 變 更, 將 於 104 年 全 大 運 官 網 中 公 布 ) 36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全 國 大 專 校 院 運 動 會 體 操 技 術 手 冊 一 比 賽 時 間 : ( 一 ) 競 技 體 操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 日 ( 星 期 五 ) 至 5 月 5 日 ( 星 期 二 ) ( 二 ) 韻 律 體 操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3 日 ( 星 期 日 ) 至 5 月 6 日 ( 星 期 三 ) 二 比 賽 地 點 : ( 一 ) 競 技 體 操 : 新 北 市 三 重 區 厚 德 國 小 體 操 館 ( 新 北 市 三 重 區 忠 孝 路 一 段 70 號 ) ( 二 ) 韻 律 體 操 : 輔 仁 大 學 中 美 堂 ( 新 北 市 新 莊 區 中 正 路 510 號 ) 三 練 習 地 點 : ( 一 ) 競 技 體 操 : 新 北 市 三 重 區 厚 德 國 小 體 操 館 ( 新 北 市 三 重 區 忠 孝 路 一 段 70 號 ) ( 二 ) 韻 律 體 操 : 輔 仁 大 學 中 美 堂 ( 新 北 市 新 莊 區 中 正 路 510 號 ) 四 體 操 項 目 及 分 組 : ( 一 ) 競 賽 分 組 1. 公 開 男 生 組 2. 公 開 女 生 組 3. 一 般 男 生 組 4. 一 般 女 生 組 ( 二 ) 競 賽 項 目 1. 競 技 體 操 (1) 成 隊 競 賽 公 開 一 般 男 生 組 : 地 板 鞍 馬 吊 環 跳 馬 雙 槓 單 槓 公 開 一 般 女 生 組 : 跳 馬 高 低 槓 帄 衡 木 地 板 (2) 個 人 全 能 競 賽 公 開 一 般 男 生 組 : 地 板 鞍 馬 吊 環 跳 馬 雙 槓 單 槓 公 開 一 般 女 生 組 : 跳 馬 高 低 槓 帄 衡 木 地 板 (3) 個 人 單 項 競 賽 公 開 一 般 男 生 組 : 地 板 鞍 馬 吊 環 跳 馬 雙 槓 單 槓 公 開 一 般 女 生 組 : 跳 馬 高 低 槓 帄 衡 木 地 板 2. 韻 律 體 操 (1) 團 隊 全 能 競 賽 ( 公 開 女 生 組 ):5 帶 6 棒 +2 環 (2) 個 人 全 能 競 賽 ( 公 開 女 生 組 ): 環 球 棒 帶 (3) 個 人 單 項 競 賽 ( 公 開 女 生 組 ): 環 球 棒 帶 五 報 名 規 定 ( 一 ) 登 記 報 名 : 各 校 依 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全 大 運 競 賽 規 程 第 十 二 條 規 定 辦 理 ( 二 ) 報 名 人 數 規 定 37

六 預 定 賽 程 1. 競 技 體 操 (1) 每 一 學 校 報 名 成 隊 人 數, 各 組 至 多 可 報 名 6 人 ( 公 開 組 採 6.5.3 制, 一 般 組 採 6.6.3 制 ) (2) 報 名 不 足 3 人 之 學 校, 不 計 成 隊 競 賽 成 績, 以 個 人 單 項 及 全 能 競 賽 成 績 計 算 2. 韻 律 體 操 ( 一 ) 競 技 體 操 (1) 每 一 學 校 報 名, 運 動 員 各 以 10 人 為 限 ( 含 團 隊 全 能 競 賽 ) (2) 每 一 運 動 員 報 名 個 人 賽, 可 報 名 團 隊 競 賽 日 期 項 目 上 午 下 午 4 月 30 日 ( 星 期 四 ) 賽 前 練 習 5 月 1 日 ( 星 期 五 ) 報 到. 技 術 會 議. 裁 判 會 議. 賽 前 練 習 5 月 2 日 ( 星 期 六 ) 成 隊 競 賽 ( 第 一 競 賽 ) 8:00 公 開 女 生 組 11:00 一 般 女 生 組 8:00 公 開 女 生 組 11:00 一 般 女 生 組 9:00-13:00 公 開 女 生 組 13:00 公 開 男 生 組 16:00 一 般 男 生 組 13:00 公 開 男 生 組 16:00 一 般 男 生 組 13:30-17:30 公 開 男 生 組 5 月 3 日 ( 星 期 日 ) 成 隊 競 賽 ( 第 一 競 賽 ) 一 般 女 生 組 一 般 男 生 組 5 月 4 日 ( 星 期 一 ) 公 開 個 人 全 能 競 賽 ( 第 二 競 賽 ) 一 般 個 人 單 項 競 賽 ( 第 三 競 賽 ) 5 月 5 日 ( 星 期 二 ) 個 人 單 項 競 賽 ( 第 三 競 賽 ) 公 開 女 生 組 公 開 男 生 組 公 開 女 生 組 公 開 男 生 組 一 般 女 生 組 一 般 男 生 組 ( 二 ) 韻 律 體 操 日 期 項 目 上 午 下 午 5 月 3 日 ( 星 期 日 ) 5 月 4 日 ( 星 期 一 ) 5 月 5 日 ( 星 期 二 ) 5 月 6 日 ( 星 期 三 ) 報 到. 技 術 會 議 裁 判 會 議 09:00-12:00 賽 前 練 習 13:00-18:00 賽 前 練 習 個 人 全 能 競 賽 08:30-09:50 賽 前 練 習 14:00-14:50 賽 前 練 習 第 二 競 賽 10:00-13:00 公 開 組 環 球 15:00-18:00 公 開 組 棒 帶 ( 單 項 資 格 賽 ) 個 人 單 項 競 賽 08:30-09:50 賽 前 練 習 14:00-14:50 賽 前 練 習 第 三 競 賽 10:00-13:00 環 球 15:00-18:00 棒 帶 08:30-09:50 賽 前 練 習 團 隊 全 能 競 賽 10:00-13:00 公 開 組 第 一 競 賽 5 帶 6 棒 +2 環 38

七 比 賽 規 則 ( 一 ) 競 技 體 操 1. 公 開 男 生 組 : 採 用 最 新 2013-2016 年 F.I.G. 國 際 男 子 競 技 體 操 評 分 規 則 評 分 並 依 據 最 新 中 華 民 國 體 操 協 會 競 技 體 操 規 則 之 規 定 實 施 2. 公 開 女 生 組 : 採 用 最 新 2013-2016 年 F.I.G. 國 際 女 子 競 技 體 操 評 分 規 則 評 分, 並 依 據 最 新 中 華 民 國 體 操 協 會 競 技 體 操 規 則 之 規 定 實 施 3. 一 般 男 生 組 : 採 用 最 新 2013-2016 年 F.I.G. 國 際 男 子 競 技 體 操 評 分 規 則 評 分 並 依 據 最 新 中 華 民 國 體 操 協 會 競 技 體 操 規 則 及 最 新 中 華 民 國 體 操 協 會 競 技 體 操 高 級 規 定 動 作 之 規 定 實 施 4. 一 般 女 生 組 : 採 用 最 新 2013-2016 年 F.I.G. 國 際 女 子 競 技 體 操 評 分 規 則 評 分 並 依 據 最 新 中 華 民 國 體 操 協 會 競 技 體 操 規 則 之 規 定 實 施 ( 二 ) 韻 律 體 操 ( 公 開 女 生 組 ): 採 用 最 新 國 際 體 操 總 會 (FIG)2013 至 2016 年 韻 律 體 操 評 分 規 則 評 分, 並 依 據 最 新 中 華 民 國 體 操 協 會 競 技 體 操 規 則 之 規 定 實 施 八 比 賽 制 度 ( 一 ) 競 技 體 操 1. 成 隊 競 賽 ( 第 一 競 賽 ):( 含 公 開 組 與 一 般 組 ) 採 第 一 競 賽 的 成 績 計 算 ; 各 校 各 組 各 種 項 目 ( 男 生 六 項 女 生 四 項 ) 成 績 較 優 前 三 名 之 得 分 合 計, 為 該 成 隊 競 賽 之 成 績 分 數 最 多 者 為 第 一 名, 其 次 為 第 二 名 ; 餘 依 此 類 推 一 般 組 由 第 一 競 賽 各 項 目 成 績, 同 時 產 生 男 生 六 項 女 生 四 項, 個 人 全 能 成 績 第 一 競 賽 賽 程 表 5 月 2 日 ( 星 期 六 ) 上 午 09:00~12:50( 比 賽 前 開 放 練 習 2 小 時 ) 公 開 女 生 組 項 目 順 序 跳 高 低 帄 衡 ( ) 時 間 馬 槓 木 地 板 ( ) ( ) ( ) ( ) ( ) ( ) ( ) 09:00-09:25 1 2 3 4 09:25-09:50 4 1 2 3 09:50-10:15 3 4 1 2 10:15-10:40 2 3 4 1 10:40-11:10 練 習 11:10-11:35 5 6 7 8 11:35-12:00 8 5 6 7 12:00-12:25 7 8 5 6 12:25-12:50 6 7 8 5 39

第 一 競 賽 賽 程 表 5 月 2 日 ( 星 期 六 ) 下 午 13:30~17:30( 比 賽 前 開 放 練 習 2 小 時 ) 公 開 男 生 組 ( ) 時 間 項 目 順 序 地 板 鞍 馬 吊 環 輪 空 跳 馬 雙 槓 單 槓 輪 空 ( ) ( ) ( ) ( ) ( ) ( ) ( ) 13:30-14:00 1 2 3 4 5 6 7 8 14:00-14:30 8 1 2 3 4 5 6 7 14:30-15:00 7 8 1 2 3 4 5 6 15:00-15:30 6 7 8 1 2 3 4 5 15:30-16:00 5 6 7 8 1 2 3 4 16:00-16:30 4 5 6 7 8 1 2 3 16:30-17:00 3 4 5 6 7 8 1 2 17:00-17:30 2 3 4 5 6 7 8 1 詳 細 競 賽 分 組 及 時 間 因 報 名 隊 數 多 寡 會 略 做 調 整 第 一 競 賽 賽 程 表 5 月 3 日 ( 星 期 日 ) 上 午 09:00~12:50( 比 賽 前 開 放 練 習 2 小 時 ) 一 般 女 生 組 項 目 順 序 跳 高 低 帄 衡 ( ) 時 間 馬 槓 木 地 板 ( ) ( ) ( ) ( ) ( ) ( ) ( ) 09:00-09:25 1 2 3 4 09:25-09:50 4 1 2 3 09:50-10:15 3 4 1 2 10:15-10:40 2 3 4 1 10:40-11:10 練 習 11:10-11:35 5 6 7 8 11:35-12:00 8 5 6 7 12:00-12:25 7 8 5 6 12:25-12:50 6 7 8 5 40

第 一 競 賽 賽 程 表 5 月 3 日 ( 星 期 日 ) 下 午 13:30~17:30( 比 賽 後 開 放 練 習 2 小 時 ) 一 般 男 生 組 ( ) 時 間 順 序 項 目 地 板 鞍 馬 吊 環 輪 空 跳 馬 雙 槓 單 槓 輪 空 ( ) ( ) ( ) ( ) ( ) ( ) ( ) 13:30-14:00 1 2 3 4 5 6 7 8 14:00-14:30 8 1 2 3 4 5 6 7 14:30-15:00 7 8 1 2 3 4 5 6 15:00-15:30 6 7 8 1 2 3 4 5 15:30-16:00 5 6 7 8 1 2 3 4 16:00-16:30 4 5 6 7 8 1 2 3 16:30-17:00 3 4 5 6 7 8 1 2 17:00-17:30 2 3 4 5 6 7 8 1 詳 細 競 賽 分 組 及 時 間 因 報 名 隊 數 多 寡 會 略 做 調 整 2. 個 人 全 能 競 賽 ( 第 二 競 賽 ):( 公 開 組 ) 第 一 競 賽 取 得 男 生 6 項 總 分 前 12 名 和 女 生 4 項 總 分 前 12 名 的 運 動 員, 將 參 加 個 人 全 能 競 賽 各 校 男 女 運 動 員 至 多 各 參 加 3 名, 依 名 次 決 定 分 組 各 組 出 場 順 序 由 抽 籤 決 定 男 子 : 共 分 3 組, 每 組 4 人 女 子 : 共 分 2 組, 每 組 6 人 第 二 競 賽 賽 程 表 ( 個 人 全 能 競 賽 ) 公 開 女 生 組 :5 月 4 日 ( 星 期 一 ) 上 午 09:00~12:30( 比 賽 前 開 放 練 習 2 小 時 ) 項 目 名 次 組 別 時 間 跳 馬 高 低 槓 帄 衡 木 地 板 1-6 1 09:00-09:35 1 2 7-12 2 09:35-10:10 2 1 10:20-10:55 1 2 10:55-11:30 2 1 41

第 二 競 賽 賽 程 表 ( 個 人 全 能 競 賽 ) 公 開 男 生 組 :5 月 4 日 ( 星 期 一 ) 上 午 09:00~12:30( 比 賽 前 開 放 練 習 2 小 時 ) 項 目 名 次 組 別 1-4 1 時 間 組 別 地 板 鞍 馬 吊 環 跳 馬 雙 槓 單 槓 5-8 2 09:00-09:25 1 2 3 9-12 3 09:25-09:50 3 1 2 09:50-10:15 2 3 1 10:15-10:35 1 2 3 10:35-11:00 3 1 2 11:00-11:25 2 3 1 3. 男 生 女 生 組 個 人 單 項 競 賽 ( 第 三 競 賽 ): ( 一 般 組 ) 第 一 競 賽 男 女 各 項 錄 取 前 8 名 運 動 員 參 加 單 項 競 賽, 每 單 位 以 1 名 為 限, 參 加 第 三 競 賽, 惟 單 項 成 績 前 3 佔 2 名 之 單 位 可 參 加 2 名 個 人 單 項 競 賽 之 出 場 順 序, 係 依 運 動 員 在 資 格 競 賽 獲 該 項 目 得 分 的 前 8 名, 決 定 如 下 : 男 女 各 項 按 6 8 4 5 3 7 2 1 名 之 順 序 進 行 ( 公 開 組 ) 第 一 競 賽 男 女 各 項 錄 取 前 8 名 運 動 員 參 加 單 項 競 賽, 各 校 男 女 至 多 各 參 加 2 名 男 女 各 單 項 均 安 排 第 9 10 名 為 替 補 運 動 員, 頇 做 好 一 切 比 賽 準 備, 直 至 該 項 第 1 位 運 動 員 開 始 比 賽 個 人 單 項 競 賽 之 出 場 順 序, 係 依 運 動 員 在 資 格 競 賽 獲 該 項 目 得 分 的 前 8 名, 決 定 如 下 : 男 女 各 項 按 6 8 4 5 3 7 2 1 名 之 順 序 進 行 各 隊 替 換 運 動 員 頇 在 比 賽 前 一 日 提 出 申 請 第 三 競 賽 賽 程 表 ( 個 人 單 項 競 賽 ) 一 般 男 生 女 生 組 :5 月 4 日 ( 星 期 一 ) 下 午 14:30~17:30 ( 比 賽 前 後 開 放 練 習 2 小 時 ) 時 間 組 別 項 目 14:30 15:00 15:30 16:00 16:30 17:00 一 般 男 生 組 地 板 鞍 馬 吊 環 跳 馬 雙 槓 單 槓 42

一 般 女 生 組 跳 馬 高 低 槓 帄 衡 木 地 板 第 三 競 賽 賽 程 表 ( 個 人 單 項 競 賽 ) 公 開 男 生 女 生 組 :5 月 5 日 ( 星 期 二 ) 上 午 09:00~11:30 ( 比 賽 前 開 放 練 習 2 小 時 ) 時 間 組 別 項 目 09:00 09:30 10:00 10:30 11:00 11:30 公 開 男 生 組 地 板 鞍 馬 吊 環 跳 馬 雙 槓 單 槓 公 開 女 生 組 跳 馬 高 低 槓 帄 衡 木 地 板 ( 二 ) 韻 律 體 操 1. 團 隊 全 能 競 賽 ( 第 一 競 賽 ): 採 第 一 競 賽 的 成 績 計 算, 每 隊 由 5-6 名 運 動 員 組 成,5 名 正 式 1 名 後 補 或 是 另 1 套 的 正 式 運 動 員 完 成 (5 帶 6 棒 +2 環 ) 各 1 套 動 作,2 套 得 分 相 加 之 總 分 為 團 隊 全 能 成 績 2. 個 人 全 能 競 賽 ( 第 二 競 賽 ): 每 人 必 頇 參 加 完 成 4 項 ( 環 球 棒 帶 ),4 項 單 項 得 分 相 加 之 總 分 為 個 人 全 能 成 績 若 要 參 加 個 人 單 項 競 賽 ( 第 三 競 賽 ), 無 論 參 加 個 人 全 能 競 賽 與 否, 均 需 頇 參 加 第 二 競 賽 以 取 得 第 三 競 賽 之 資 格 3. 公 開 組 個 人 單 項 競 賽 ( 第 三 競 賽 ): 第 二 競 賽 各 項 分 別 錄 取 前 8 名 者 每 單 位 最 多 錄 取 2 名, 參 加 單 項 競 賽 ( 三 ) 成 績 計 分 及 名 次 判 定 方 式 1. 競 技 體 操 (1) 成 隊 競 賽 ( 第 一 競 賽 ):( 含 公 開 組 與 一 般 組 ) 以 第 一 競 賽 成 績 決 定 之 ; 各 校 在 參 賽 運 動 員 中, 取 各 項 3 名 最 高 分 相 加 後 之 總 分 來 決 定 成 隊 名 次 ( 男 女 分 別 計 算 ) 分 數 最 多 者 為 第 1 名, 餘 依 此 類 推, 獎 勵 部 份 依 競 賽 規 程 第 十 五 條 規 定 辦 理 得 分 相 同 時, 比 較 該 競 賽 相 關 單 位 的 運 動 員 個 人 全 能 成 績, 個 人 較 高 者 之 單 位, 名 次 列 前, 相 同 時, 依 此 類 推 (2) 個 人 全 能 競 賽 ( 第 二 競 賽 ) : 公 開 組 : 由 資 格 競 賽 ( 第 一 競 賽 ) 中 取 得 男 生 6 項 總 分 前 12 名 和 女 生 4 項 總 分 前 12 名 運 動 員, 每 單 位 以 3 名 為 限, 再 參 加 第 二 競 賽 之 自 選 動 作 其 得 分 相 加, 為 該 運 動 員 全 能 競 賽 之 成 績 ( 男 女 分 別 計 算 ) 43

九 獎 勵 : 分 數 最 多 者 為 第 1 名, 餘 依 此 類 推, 錄 取 前 8 名 得 分 相 同 時, 以 單 項 最 高 分 者 名 次 列 前 再 相 同 時, 比 較 次 高 單 項 得 分, 較 高 者 名 次 列 前, 依 此 類 推, 再 相 同 時, 並 列 一 般 組 : 由 第 一 競 賽 各 項 目 成 績, 同 時 產 生 男 生 六 項 女 生 四 項, 個 人 全 (3) 個 人 單 項 競 賽 ( 第 三 競 賽 ) 2. 韻 律 體 操 能 成 績 得 分 相 同 時, 以 單 項 最 高 分 者 名 次 列 前 再 相 同 時, 比 較 次 高 單 項 得 分, 較 高 者 名 次 列 前, 依 此 類 推, 再 相 同 時, 並 列 公 開 組 : 由 第 一 競 賽 男 女 各 項 目, 錄 取 8 名 運 動 員 參 加 單 項 競 賽, 每 單 位 以 2 名 為 限 以 參 加 第 三 競 賽, 單 項 競 賽 之 自 選 動 作 得 分 為 該 競 技 項 目 之 成 績 ( 男 女 分 別 計 算 ), 分 數 最 高 者 為 第 1 名, 餘 依 此 類 推, 錄 取 前 八 名 得 分 相 同 時, 以 起 評 分 高 者 名 次 列 前, 相 同 時, 以 起 評 分 加 六 位 E 裁 判 分 相 加 後 之 帄 均 分 比 較, 再 相 同 時, 則 並 列 一 般 組 : 由 第 一 競 賽 男 女 各 項 目, 錄 取 8 名 運 動 員 參 加 單 項 競 賽, 每 單 位 以 1 名 為 限, 參 加 第 三 競 賽 惟 單 項 成 績 前 3 佔 2 名 之 單 位 可 參 加 2 名 ( 男 女 分 別 計 算 ), 分 數 最 高 者 為 第 1 名, 餘 依 此 類 推, 錄 取 前 八 名 得 分 相 同 時, 以 起 評 分 高 者 名 次 列 前, 相 同 時, 以 起 評 分 加 六 位 E 裁 判 分 相 加 後 之 帄 均 分 比 較 再 相 同 時, 則 並 列 (1) 團 隊 全 能 競 賽 ( 第 一 競 賽 ): 每 隊 實 施 2 套 (5 帶 6 棒 +2 環 ) 動 作, 以 2 套 動 作 總 分 計 全 能 成 績 分 數 最 多 者 為 第 1 名, 餘 依 此 類 推, 獎 勵 部 份 依 競 賽 規 程 第 十 五 條 規 定 辦 理 得 分 相 同 時, 先 比 較 6 棒 +2 環 成 績, 再 相 同 時 比 較 5 帶, 依 此 類 推 分 數 多 者 名 次 列 前, 頒 發 獎 狀, 獎 牌 (2) 個 人 全 能 競 賽 ( 第 二 競 賽 ): 錄 取 前 8 名, 各 單 位 至 多 錄 取 1 名, 分 數 多 者 名 次 列 前, 得 分 相 同 時, 以 單 項 最 高 分 者 名 次 列 前 再 相 同 時, 比 較 次 高 單 項 得 分, 較 高 者 名 次 列 前, 依 此 類 推, 再 相 同 時, 並 列 (3) 個 人 單 項 競 賽 ( 第 三 競 賽 ): 錄 取 各 項 前 8 名 參 加 競 賽, 各 項 目 之 得 分 最 高 者 為 第 一 名, 次 之 者 為 第 二 名, 餘 此 類 推, 得 分 相 同 時, 以 實 施 (E) 得 分 較 高 者, 名 次 列 前 ( 一 ) 各 項 競 賽 及 團 體 錦 標 錄 取 名 次 均 依 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全 大 運 競 賽 規 程 第 十 五 條 規 定 辦 理 ( 二 ) 項 目 決 賽 後 立 即 頒 獎, 受 獎 者 必 頇 穿 著 代 表 隊 制 服 ( 三 ) 團 體 錦 標 分 公 開 組 一 般 組 兩 組, 各 依 男 生 競 技 女 生 競 技 與 韻 律 體 操 金 牌 累 計 多 者, 相 同 時, 再 計 銀 牌 數, 再 相 同 時, 計 銅 牌 數 44

十 器 材 設 備 : ( 一 ) 依 據 2013 年 -2016 年 最 新 F.I.G. 器 材 規 格 設 置 ( 二 ) 比 賽 用 之 各 項 器 械 設 備, 除 自 選 動 作 伴 奏 用 之 音 樂 帶 或 CD 自 備 外, 其 他 均 由 大 會 設 置, 惟 預 備 手 具 由 各 隊 自 備 ( 三 ) 賽 前 兩 天 檢 視 器 材 十 一 場 地 器 材 規 格 : ( 一 ) 男 生 競 技 體 操 : 依 據 2013 年 -2016 年 最 新 F.I.G. 之 器 材 設 置 規 定 設 置 ( 二 ) 女 生 競 技 體 操 : 依 據 2013 年 -2016 年 最 新 F.I.G. 之 器 材 設 置 規 定 設 置 F.I.G. 為 國 際 體 操 總 會 落 地 墊 : 除 了 地 板 以 外 之 其 他 項 目 均 設 置 標 準 落 地 墊, 高 度 為 20cm 註 : 男 生 跳 馬 單 槓 可 放 置 300cm 長 200cm 寬 5cm 或 10cm 高 的 落 地 安 全 墊 ; 十 二 運 動 禁 藥 管 制 : 依 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全 大 運 競 賽 規 程 第 十 七 條 規 定 辦 理 十 三 申 訴 : 依 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全 大 運 競 賽 規 程 第 十 三 條 及 中 華 民 國 體 操 協 會 相 關 之 規 定 辦 理 十 四 競 技 體 操 職 隊 員 頇 知 : 行 為 違 規 行 為 方 面 的 違 規 違 反 著 裝 規 定 ( 第 2.2 條 d) 成 套 動 作 開 始 前 或 完 成 後 沒 有 向 單 項 裁 判 組 負 責 人 示 意 處 罰 從 最 後 得 分 扣 0.3 ( 每 項 違 規 ) 由 高 級 裁 判 組 主 席 執 行 每 次 D1 裁 判 從 最 後 得 分 中 扣 0.3 超 過 30 秒 開 始 做 動 作 由 D1 裁 判 從 最 後 得 分 中 扣 0.3 掉 下 器 械 超 過 30 秒 再 上 器 械 成 套 動 作 在 失 敗 時 終 止 完 成 動 作 後, 再 次 登 上 賽 台 由 D1 裁 判 從 最 後 得 分 中 扣 0.3 在 完 成 動 作 過 程 中, 教 練 與 運 動 員 講 話 由 D1 裁 判 從 最 後 得 分 中 扣 0.3 其 他 不 遵 守 紀 律 或 者 辱 駡 行 為 由 D1 裁 判 從 最 後 得 分 中 扣 0.3 器 械 方 面 的 違 規 未 經 允 許 進 入 現 場 由 D1 裁 判 從 最 後 得 分 中 扣 0.5 用 碳 酸 鎂 粉 標 記 或 損 壞 器 械 由 D1 裁 判 從 最 後 得 分 中 扣 0.5 不 正 當 使 用 輔 助 墊 或 需 要 用 時 沒 有 使 用 由 D1 裁 判 從 最 後 得 分 中 扣 0.5 45

在 運 動 員 做 動 作 時, 教 練 移 動 輔 助 墊 由 D1 裁 判 從 最 後 得 分 中 扣 0.5 沒 有 得 到 允 許 改 變 器 械 高 度 由 D1 裁 判 從 最 後 得 分 中 扣 0.5 其 他 個 人 違 規 沒 有 得 到 允 許 離 開 比 賽 區 不 參 加 頒 獎 儀 式 沒 有 出 示 信 號 或 綠 燈 沒 亮 就 開 始 做 動 作 取 消 餘 下 的 比 賽 資 格 ( 由 高 級 裁 判 組 主 席 執 行 ) 取 消 團 體 和 個 人 所 有 成 績 ( 由 高 級 裁 判 組 執 行 ) 最 後 得 分 為 0 分 全 隊 違 規 團 體 賽 中 某 項 比 賽 出 場 順 序 錯 誤 團 體 賽 中 違 反 著 裝 規 定 從 該 項 的 團 體 總 分 中 扣 1.0 ( 由 高 級 裁 判 組 主 席 執 行 ) 從 團 體 總 分 中 扣 1.0 ( 每 項 違 規 ) 由 高 級 裁 判 組 主 席 執 行 教 練 行 為 由 裁 判 長 執 行 ( 與 審 判 委 員 會 協 商 ) 國 際 體 操 總 會 官 方 賽 事 及 註 冊 賽 事 對 運 動 員 / 團 體 的 成 績 / 表 現 沒 有 直 接 影 響 的 教 練 行 為 對 運 動 員 / 團 體 的 成 績 / 表 現 沒 有 直 接 影 響 的 違 背 體 育 精 神 的 行 為 ( 比 賽 期 間 所 有 場 合 均 有 效 ) 對 運 動 員 / 團 體 的 成 績 / 表 現 沒 有 直 接 影 響 的 其 他 惡 劣 的 不 遵 守 紀 律 的 以 及 辱 駡 的 行 為 ( 比 賽 期 間 所 有 場 合 均 有 效 ) 第 一 次 : 向 教 練 出 示 黃 牌 ( 警 告 ) 第 二 次 : 向 教 練 出 示 紅 牌 ; 並 將 教 練 逐 出 比 賽 場 地 * 立 即 向 教 練 出 示 紅 牌, 並 將 教 練 逐 出 比 賽 場 地 * 對 運 動 員 / 團 體 的 成 績 / 表 現 有 直 接 影 響 的 教 練 行 為 對 運 動 員 / 團 體 的 成 績 / 表 現 有 直 接 影 響 的 違 背 體 育 精 神 的 行 為 ( 對 比 賽 有 效 ), 比 如 : 未 經 允 許 的 遲 到 中 斷 比 賽 或 在 比 賽 中 與 正 在 執 法 的 裁 判 講 話 ( 只 有 在 質 疑 時 才 允 許 與 D1 裁 判 講 話 ), 等 等 第 一 次 : 如 果 教 練 與 執 法 裁 判 講 話, 則 扣 0.5 分 ( 從 該 項 的 運 動 員 / 團 體 分 數 中 扣 除 ), 並 向 教 練 出 示 黃 牌 ( 黃 牌 ) 第 一 次 : 如 果 教 練 與 執 法 裁 判 挑 釁 性 地 講 話, 則 扣 1.00 分 ( 從 該 項 的 運 動 員 / 團 體 分 數 中 扣 除 ), 並 向 教 練 出 示 黃 牌 ( 警 告 ) 46

第 二 次 : 扣 1.00 分 ( 從 該 項 運 動 員 / 團 體 分 數 中 扣 除 ), 向 教 練 出 示 紅 牌, 並 將 教 練 逐 出 比 賽 場 地 * 對 運 動 員 / 團 體 的 成 績 / 表 現 有 直 接 影 響 的 扣 1.00 分 ( 從 該 項 運 動 員 / 團 體 分 數 中 扣 除 ), 並 立 其 他 惡 劣 的 不 遵 守 紀 律 的 以 及 辱 駡 的 即 向 教 練 出 示 紅 牌, 並 將 教 練 逐 出 比 賽 場 地 * 行 為 比 如 : 在 比 賽 時 錯 誤 地 出 現 在 指 定 人 員 ( 內 部 核 心 層 ) 所 在 的 區 域 1. 各 單 位 應 在 競 技 體 操 技 術 會 議 後 1 小 時 內, 提 出 運 動 員 出 賽 名 單 及 各 項 比 賽 出 場 順 序 表, 送 至 紀 錄 組, 逾 時 提 出 之 單 位 將 被 扣 減 該 單 位 之 成 隊 總 分 1 分 2. 未 能 參 加 技 術 會 議 之 單 位, 會 議 議 決 宣 告 事 宜, 不 得 異 議 3. 練 習 時 間 表 請 各 單 位 按 照 排 定 時 間 練 習, 並 頇 配 合 大 會 所 安 排 之 場 檢 或 休 館 時 間 4. 為 維 持 比 賽 的 品 質, 請 各 單 位 其 他 隊 職 員 在 貴 賓 席 觀 看, 比 賽 場 只 允 許 比 賽 運 動 員 及 教 練 進 出, 比 賽 進 行 中 請 勿 使 用 閃 光 燈 拍 照, 裁 判 場 上 亦 請 勿 飲 食, 並 著 大 會 發 放 之 裁 判 服, 以 維 持 裁 判 專 業 形 象 5. 若 有 未 盡 事 宜, 皆 遵 守 大 會 審 判 ( 技 術 或 仲 裁 ) 委 員 之 訂 定 而 判 決 十 五 技 術 會 議 : ( 一 ) 競 技 體 操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 日 ( 星 期 五 ) 下 午 2 時, 於 新 北 市 三 重 區 厚 德 國 小 體 操 館 ( 新 北 市 三 重 區 忠 孝 路 一 段 70 號 ) 舉 行 ( 不 另 行 通 知 ; 時 間 及 地 點 如 有 任 何 變 更, 將 於 104 年 全 大 運 官 網 中 公 布 ) ( 二 ) 韻 律 體 操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3 日 ( 星 期 日 ) 下 午 2 時, 於 輔 仁 大 學 大 國 璽 樓 一 樓 國 際 演 講 廳 ( 新 北 市 新 莊 區 中 正 路 510 號 ) 舉 行 ( 不 另 行 通 知 ; 時 間 及 地 點 如 有 任 何 變 更, 將 於 104 年 全 大 運 官 網 中 公 布 ) 十 六 裁 判 會 議 : ( 一 ) 競 技 體 操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 日 ( 星 期 五 ) 下 午 3 時, 於 新 北 市 三 重 區 厚 德 國 小 體 操 館 ( 新 北 市 三 重 區 忠 孝 路 一 段 70 號 ) 舉 行 ( 不 另 行 通 知 ; 時 間 及 地 點 如 有 任 何 變 更, 將 於 104 年 全 大 運 官 網 中 公 布 ) ( 二 ) 韻 律 體 操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3 日 ( 星 期 日 ) 下 午 3 時, 於 輔 仁 大 學 大 國 璽 樓 一 樓 國 際 會 議 廳 ( 新 北 市 新 莊 區 中 正 路 510 號 ) 舉 行 ( 不 另 行 通 知 ; 時 間 及 地 點 如 有 任 何 變 更, 將 於 104 年 全 大 運 官 網 中 公 布 ) 47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全 國 大 專 校 院 運 動 會 桌 球 技 術 手 冊 一 比 賽 時 間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 日 ( 星 期 六 ) 至 5 月 6 日 ( 星 期 三 ) 二 比 賽 地 點 : 新 北 市 泰 山 體 育 園 區 體 育 館 ( 新 北 市 泰 山 區 公 園 路 54 號 ) 三 競 賽 分 組 及 項 目 : ( 一 ) 團 體 賽 ( 公 開 組 一 般 組 ) ( 二 ) 個 人 賽 ( 公 開 組 一 般 組 ) 1. 單 打 賽 2. 雙 打 賽 3. 混 合 雙 打 賽 四 參 賽 名 額 : 組 別 項 目 人 ( 隊 ) 公 開 男 生 組 公 開 女 生 組 一 般 男 生 組 一 般 女 生 組 單 打 賽 32 人 32 人 雙 打 賽 16 組 16 組 直 接 報 名 參 賽 混 合 雙 打 賽 16 組 團 體 賽 16 隊 16 隊 五 報 名 人 數 規 定 及 參 賽 資 格 : ( 一 ) 登 記 報 名 : 各 校 依 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大 專 校 院 運 動 會 競 賽 規 程 第 十 二 條 之 規 定 辦 理 ( 二 ) 報 名 人 數 規 定 ( 公 開 組 一 般 組 ): 1. 每 一 學 校 報 名 公 開 男 生 組 公 開 女 生 組 與 一 般 女 生 組 運 動 員 各 以 10 人 為 限 ( 含 團 體 賽 ); 報 名 一 般 男 生 組 運 動 員 以 11 人 為 限 ( 含 團 體 賽 ) 2. 每 一 運 動 員 報 名 個 人 賽 以 1 項 為 限 3. 每 一 學 校 報 名 男 女 生 單 打 賽, 最 多 可 各 報 名 3 人 ; 男 女 生 雙 打 賽 及 混 合 雙 打 賽, 最 多 可 各 報 名 2 組 4. 每 一 學 校 報 名 團 體 賽 男 女 生 各 組 以 1 隊 為 限 ( 三 ) 參 加 資 格 : 1. 團 體 賽 (1) 公 開 組 : 直 接 報 名 參 賽 (2) 一 般 組 : 依 據 104 年 全 大 運 資 格 賽 區 域 劃 分 為 三 區, 依 照 各 區 報 名 參 賽 隊 數 比 例 2. 個 人 賽 錄 取 15 隊, 外 加 104 年 全 大 運 承 辦 學 校 合 計 16 隊 若 取 得 參 賽 資 格 之 學 校 未 能 報 名 參 賽 時, 則 依 審 定 資 格 順 序 依 次 遞 補 (1) 公 開 組 : 直 接 報 名 參 賽 (2) 一 般 組 : 依 據 104 年 全 大 運 資 格 賽 區 域 劃 分 為 三 區, 依 各 區 報 名 人 數 比 例 錄 取 參 賽 名 額 進 入 會 內 賽 若 取 得 參 賽 資 格 之 學 校 未 能 報 名 參 賽 時, 不 遞 補 48

六 比 賽 制 度 : ( 一 ) 團 體 賽 : 1. 報 名 5 隊 ( 含 ) 以 下 採 單 循 環 ;6 隊 以 上 至 11 隊 以 下 採 分 2 組 單 循 環, 每 組 最 多 取 4 名 進 入 決 賽, 決 賽 採 單 淘 汰 加 名 次 賽 ;12 隊 以 上 至 23 隊 以 下 採 分 4 組 單 循 環 ;24 隊 以 上 採 分 8 組 單 循 環, 每 組 取 2 名 進 入 決 賽, 決 賽 採 單 淘 汰 加 名 次 賽 2. 公 開 男 女 生 組 採 三 人 五 分 制, 其 順 序 為 : 甲 隊 第 1 點 為 A, 第 2 點 為 B, 第 3 點 為 A 或 B 搭 配 C, 第 4 點 為 第 3 點 中 未 出 賽 之 A 或 B, 第 5 點 為 C 乙 隊 第 1 點 為 X, 第 2 點 為 Y, 第 3 點 為 X 或 Y 搭 配 Z, 第 4 點 為 Z, 第 5 點 為 第 3 點 中 未 出 賽 之 X 或 Y 隊 名 點 次 1 2 3 4 5 A A 甲 隊 A B C C B B X 乙 隊 X Y Y Z Z X Y 3. 一 般 男 生 組 團 體 賽 採 九 人 七 分 制, 各 點 運 動 員 不 得 兼 點, 其 順 序 為 : 單 單 雙 單 雙 單 單 4. 一 般 女 生 組 團 體 賽 採 七 人 五 分 制, 各 點 運 動 員 不 得 兼 點, 其 順 序 為 : 單 雙 單 雙 單 ( 二 ) 個 人 賽 : 採 單 淘 汰 賽 制 ( 三 ) 團 體 賽 及 個 人 賽 均 採 五 局 三 勝 制 ( 每 局 11 分 ) 七 抽 籤 原 則 : ( 一 ) 團 體 賽 : 同 區 冠 亞 軍 以 第 一 輪 錯 開 為 原 則 預 賽 : 採 單 循 環 賽 制 決 賽 : 採 中 華 民 國 桌 球 協 會 規 則 辦 理 ( 二 ) 個 人 賽 : 同 學 校 及 同 區 冠 亞 軍 之 參 賽 運 動 員 以 第 一 二 輪 錯 開 為 原 則 八 種 子 : ( 一 ) 公 開 組 : 1. 團 體 賽 :103 年 全 大 運 桌 球 公 開 組 團 體 賽 前 八 名 為 種 子 2. 個 人 賽 :103 年 全 大 運 桌 球 公 開 組 個 人 賽 前 八 名 為 種 子 ( 二 ) 一 般 組 : 1. 團 體 賽 : 預 賽 : 預 賽 種 子 採 八 隊, 以 104 年 全 大 運 桌 球 分 區 錦 標 賽 三 區 冠 軍 隊 為 優 先, 其 缺 額 由 103 年 全 大 運 桌 球 會 內 賽 前 八 名 依 序 遞 補 49

決 賽 : 各 組 取 前 二 名, 並 依 中 華 民 國 桌 球 規 則 辦 理 2. 個 人 賽 : 以 104 年 全 大 運 桌 球 分 區 錦 標 賽 三 區 冠 軍 為 優 先, 其 缺 額 由 103 年 全 大 運 桌 球 會 內 賽 前 八 名 依 序 遞 補 九 循 環 賽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 ( 一 ) 團 體 賽 每 場 比 賽 已 分 出 勝 負 之 球 隊, 由 裁 判 判 定 獲 勝 後, 其 餘 各 點 不 再 繼 續 比 賽 ( 二 ) 勝 一 場 得 2 分, 敗 一 場 得 1 分, 棄 權 以 零 分 計, 以 積 分 多 寡 計 算 名 次 ( 三 ) 凡 中 途 棄 權 退 出 比 賽 者, 不 予 列 入 名 次, 其 已 賽 之 結 果 均 不 予 計 算 ( 四 ) 積 分 相 同 時 名 次 判 定 之 優 先 順 序 : 1. 兩 隊 積 分 相 同 時 以 該 兩 隊 比 賽 之 勝 隊 獲 勝 2. 如 遇 三 隊 或 三 隊 以 上 積 分 相 同 時, 以 積 分 相 同 之 相 關 各 隊 比 賽 結 果, 依 下 列 順 序 判 定 : (1) ( 勝 點 數 ) ( 負 點 數 ) 之 商 大 者 獲 勝 (2) ( 總 勝 局 數 ) ( 總 負 局 數 ) 之 商 大 者 獲 勝 (3) ( 總 勝 分 ) ( 總 負 分 ) 之 商 大 者 獲 勝 (4) 如 仍 無 法 判 定 名 次 時, 則 由 裁 判 長 主 持 抽 籤 決 定 十 比 賽 規 定 : ( 一 ) 各 隊 應 詳 閱 出 賽 時 間, 並 於 賽 前 30 分 鐘 前 向 大 會 領 取 出 賽 表 格, 填 妥 後 於 20 分 鐘 前 提 交 大 會 競 賽 組, 不 再 另 行 通 知, 未 依 規 定 提 出 名 單 者 以 棄 權 論, 如 比 賽 時 間 有 更 動, 以 大 會 報 告 時 間 為 準, 公 開 組 團 體 賽 於 第 2 點 結 束 後, 由 教 練 或 隊 長 立 即 提 出 第 3 點 名 單 ( 以 大 會 時 鐘 為 準 ( 二 ) 團 體 賽 運 動 員 出 場 比 賽, 必 頇 攜 帶 運 動 員 證 備 查, 如 10 分 鐘 內 無 法 提 出 者, 違 者 該 點 以 棄 權 論 視 同 空 點, 並 取 消 該 場 其 後 各 點 之 比 賽 資 格, 即 往 後 各 點 以 敗 點 記 分 ( 三 ) 個 人 賽 未 帶 運 動 員 證, 如 10 分 鐘 內 無 法 提 出 者, 以 棄 權 論 ( 四 ) 團 體 賽 各 隊 出 賽 名 單, 中 間 不 得 輪 空 ( 排 空 點 ), 否 則 自 空 點 後 均 以 敗 點 論 ( 五 ) 比 賽 期 間 若 因 某 隊 運 動 員 受 傷 而 人 數 不 足, 空 點 只 可 排 於 最 後 順 位, 但 必 頇 事 先 提 出 聲 明, 空 點 過 半 即 喪 失 參 賽 資 格 ( 六 ) 團 體 賽 中 任 何 一 點, 如 因 未 出 賽 而 被 判 棄 權 時, 取 消 該 場 其 後 各 點 之 比 賽 資 格, 即 往 後 各 點 之 積 分 為 零 ( 七 ) 若 有 空 點 現 象 時, 依 下 列 方 式 處 理 : 1. 兩 隊 勝 負 尚 未 分 出 之 前, 出 賽 單 位 各 點 若 有 運 動 員 缺 席 時, 視 同 空 點 ( 雙 打 時 僅 一 名 運 動 員 出 賽 亦 屬 空 點 ) 空 點 一 經 判 定, 則 不 論 該 場 已 賽 勝 負 如 何, 一 概 判 為 對 方 之 勝 場, 其 比 數 之 計 算, 五 點 制 為 3:0 2. 若 出 賽 學 校 運 動 員 不 足 時, 應 於 排 點 前 向 大 會 申 明, 並 告 知 對 方 後, 只 可 將 運 動 員 排 在 前 面 各 點, 中 間 不 得 有 空 點, 後 面 未 排 之 各 點 均 判 為 對 方 之 勝 點 ( 若 50

未 告 知 時, 則 該 場 比 賽 亦 視 為 空 點, 而 判 為 對 方 之 勝 場 ) 3. 空 點 經 判 定 後, 僅 該 場 判 為 負 場, 其 前 已 賽 成 績 依 舊 保 留, 亦 不 取 消 往 後 之 賽 程 4. 競 賽 運 動 員 必 頇 準 時 出 賽 ; 團 體 賽 時 雙 方 出 賽 運 動 員 必 頇 全 體 列 隊 點 名, 超 過 5 分 鐘 仍 未 到 齊 者 該 隊 視 同 失 格 核 對 各 點 出 賽 運 動 員 身 份 無 誤 後, 開 始 進 行 比 賽 比 賽 結 束 前, 若 出 賽 運 動 員 有 人 證 不 符 之 情 況 得 再 次 要 求 核 對 運 動 員 身 份 ( 八 ) 為 賽 程 能 順 利 進 行, 比 賽 球 檯 安 排 得 由 大 會 隨 時 視 情 況 調 度 同 時 舉 行, 各 隊 不 得 異 議 ( 九 ) 非 當 場 比 賽 之 運 動 員, 不 得 進 入 比 賽 場 內, 比 賽 已 結 束 之 運 動 員 應 迅 速 離 開 比 賽 場 地, 到 觀 眾 席 觀 看 球 賽, 不 得 藉 故 停 留 在 場 內 或 在 空 桌 練 習 ( 十 ) 各 學 校 運 動 員 參 加 比 賽, 必 頇 穿 著 規 則 規 定 之 服 裝, 否 則 不 准 參 賽 十 一 比 賽 規 則 : 採 用 中 華 民 國 桌 球 協 會 審 定 公 布 之 最 新 桌 球 規 則, 如 對 規 則 解 釋 有 所 爭 議, 由 審 判 ( 技 術 或 仲 裁 ) 委 員 會 解 釋 之 十 二 器 材 檢 定 : ( 一 ) 所 有 競 賽 場 地 器 材 與 設 備 均 頇 符 合 中 華 民 國 桌 球 協 會 審 訂 桌 球 規 則 之 規 定 ( 二 ) 比 賽 用 球 及 球 檯, 採 用 中 華 民 國 桌 球 協 會 審 定 合 格 之 40+ 白 色 三 星 比 賽 用 球 及 藍 色 球 檯 十 三 運 動 禁 藥 管 制 : 依 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全 大 運 競 賽 規 程 第 十 七 條 規 定 辦 理 十 四 申 訴 : 依 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全 大 運 競 賽 規 程 第 十 三 條 及 中 華 民 國 桌 球 協 會 審 訂 之 最 新 比 賽 規 則 規 定 辦 理 十 五 獎 勵 : 各 項 成 績 於 決 賽 後 立 即 頒 獎, 受 獎 者 必 頇 穿 著 代 表 隊 制 服 十 六 技 術 會 議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 日 ( 星 期 五 ) 下 午 1 時, 於 新 北 市 泰 山 體 育 園 區 體 育 館 ( 新 北 市 泰 山 區 公 園 路 54 號 ) 舉 行 ( 不 另 行 通 知 ; 時 間 及 地 點 如 有 任 何 變 更, 將 於 104 年 全 大 運 官 網 中 公 布 ) 十 七 裁 判 會 議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 日 ( 星 期 五 ) 下 午 3 時, 於 新 北 市 泰 山 體 育 園 區 體 育 館 ( 新 北 市 泰 山 區 公 園 路 54 號 ) 舉 行 ( 不 另 行 通 知 ; 時 間 及 地 點 如 有 任 何 變 更, 將 於 104 年 全 大 運 官 網 中 公 布 ) 51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全 國 大 專 校 院 運 動 會 羽 球 技 術 手 冊 一 比 賽 時 間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 日 ( 星 期 六 ) 至 5 月 6 日 ( 星 期 三 ) 二 比 賽 地 點 : 新 北 市 新 莊 體 育 園 區 體 育 館 ( 新 北 市 新 莊 區 中 華 路 一 段 75 號 ) 三 競 賽 分 組 及 項 目 : ( 一 ) 團 體 賽 ( 公 開 組 一 般 組 ) ( 二 ) 個 人 賽 ( 公 開 組 一 般 組 ) 1. 單 打 賽 2. 雙 打 賽 3. 混 合 雙 打 賽 四 參 賽 名 額 : 組 別 公 開 男 生 組 公 開 女 生 組 一 般 男 生 組 一 般 女 生 組 項 目 人 ( 隊 ) 單 打 賽 32 人 32 人 雙 打 賽 16 組 16 組 直 接 報 名 參 賽 混 合 雙 打 賽 16 組 團 體 賽 16 隊 16 隊 五 報 名 人 數 規 定 及 參 賽 資 格 : ( 一 ) 各 校 依 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大 專 校 院 運 動 會 競 賽 規 程 第 十 二 條 之 規 定 辦 理 ( 二 ) 報 名 人 數 規 定 ( 公 開 組 一 般 組 ): 1. 個 人 賽 : 各 組 個 人 賽 最 多 報 名 9 人 2. 每 一 運 動 員 最 多 可 報 名 2 項 3. 單 打 賽 : 每 一 學 校 最 多 可 各 報 名 3 人 4. 雙 打 賽 及 混 合 雙 打 賽 : 每 一 學 校 最 多 可 各 報 名 2 組 5. 每 一 運 動 員 報 名 個 人 賽, 不 得 報 名 團 體 賽 6. 團 體 賽 : 每 一 學 校 最 多 可 報 名 1 隊, 每 隊 最 多 12 人 ( 三 ) 參 賽 資 格 : 1. 團 體 賽 (1) 公 開 組 : 直 接 報 名 參 賽 (2) 一 般 組 : 依 據 104 年 全 大 運 資 格 賽 區 域 劃 分 為 三 區, 按 照 各 區 報 名 參 賽 隊 伍 比 例 錄 取 15 隊, 外 加 104 年 全 大 運 承 辦 學 校 合 計 16 隊 若 取 得 參 賽 資 格 之 學 校 未 能 報 名 參 賽 時, 則 依 審 定 資 格 順 序 依 次 遞 補 2. 個 人 賽 (1) 公 開 組 : 直 接 報 名 參 賽 (2) 一 般 組 : 依 據 104 年 全 大 運 資 格 賽 區 域 劃 分 為 三 區, 按 照 各 區 報 名 人 數 比 例 錄 取 參 賽 名 額 進 入 會 內 賽 若 取 得 參 賽 資 格 之 學 校 未 能 報 名 參 賽 時, 不 遞 補 52

六 比 賽 制 度 : ( 一 ) 團 體 賽 : 1. 報 名 5 隊 ( 含 ) 以 下 採 單 循 環 ;6 隊 以 上 至 11 隊 以 下 採 分 2 組 單 循 環, 每 組 最 多 取 4 名 進 入 決 賽, 決 賽 採 單 淘 汰 加 名 次 賽 ;12 隊 以 上 至 23 隊 以 下 採 分 4 組 單 循 環 ;24 隊 以 上 採 分 8 組 單 循 環, 每 組 取 2 名 進 入 決 賽, 決 賽 採 單 淘 汰 加 名 次 賽 2. 男 女 生 組 均 採 五 點 三 勝 制 ( 單 單 雙 雙 單 ), 不 得 兼 點, 每 點 採 三 局 二 勝 制 ( 二 ) 個 人 賽 : 1. 採 單 淘 汰 賽 制 2. 採 三 局 二 勝 制 ( 三 ) 各 組 比 賽 均 採 每 局 以 21 分 計 算 七 抽 籤 原 則 : ( 一 ) 團 體 賽 : 同 區 冠 亞 軍 以 第 一 輪 錯 開 為 原 則 ( 二 ) 個 人 賽 : 同 學 校 及 同 區 冠 亞 軍 之 參 賽 運 動 員 以 第 一 二 輪 錯 開 為 原 則 八 種 子 : ( 一 ) 公 開 組 : 1. 團 體 賽 :103 年 全 大 運 羽 球 公 開 組 團 體 賽 前 八 名 為 種 子 2. 個 人 賽 :103 年 全 大 運 羽 球 公 開 組 個 人 賽 前 八 名 為 種 子 ( 二 ) 一 般 組 : 1. 團 體 賽 :104 年 全 大 運 羽 球 分 區 錦 標 賽 三 區 冠 軍 隊 為 種 子 2. 個 人 賽 :104 年 全 大 運 羽 球 分 區 錦 標 賽 三 區 冠 軍 為 種 子 九 循 環 賽 成 績 計 分 法 : ( 一 ) 團 體 賽 每 場 比 賽 已 分 出 勝 負 之 球 隊, 由 裁 判 判 定 獲 勝 後, 其 餘 各 點 不 再 繼 續 比 賽 ( 二 ) 勝 一 場 得 2 分, 敗 一 場 得 1 分, 棄 權 以 零 分 計, 以 積 分 多 寡 計 算 名 次 ( 三 ) 凡 中 途 棄 權 退 出 比 賽 者, 不 予 列 入 名 次, 其 已 賽 之 結 果 均 不 予 計 算 ( 四 ) 積 分 相 同 時 名 次 判 定 之 優 先 順 序 : 1. 兩 隊 積 分 相 同 時 以 該 兩 隊 比 賽 之 勝 隊 獲 勝 2. 如 遇 三 隊 或 三 隊 以 上 積 分 相 同 時, 以 積 分 相 同 之 相 關 各 隊 比 賽 結 果, 依 下 列 順 序 判 定 : (1) ( 勝 點 數 ) ( 負 點 數 ) 之 商 大 者 獲 勝 (2) ( 總 勝 局 數 ) ( 總 負 局 數 ) 之 商 大 者 獲 勝 (3) ( 總 勝 分 ) ( 總 負 分 ) 之 商 大 者 獲 勝 (4) 如 仍 無 法 判 定 名 次 時, 則 由 裁 判 長 主 持 抽 籤 決 定 一 比 賽 規 定 : ( 一 ) 各 隊 應 詳 閱 出 賽 時 間, 並 於 賽 前 30 分 鐘 前 向 大 會 領 取 出 賽 名 單, 填 妥 後 於 20 分 鐘 前 提 交 大 會 競 賽 組, 不 再 另 行 通 知, 未 依 規 定 提 出 名 單 者 以 棄 權 論, 如 比 賽 時 間 有 更 動, 以 大 會 報 告 時 間 為 準 ( 以 大 會 時 鐘 為 準 ) 53

( 二 ) 團 體 賽 運 動 員 出 場 比 賽, 必 頇 攜 帶 運 動 員 證 備 查, 如 10 分 鐘 內 無 法 提 出 者, 違 者 該 點 以 棄 權 論 視 同 空 點, 並 取 消 該 場 其 後 各 點 之 比 賽 資 格, 即 往 後 各 點 以 敗 點 記 分 ( 三 ) 競 賽 運 動 員 必 頇 準 時 出 賽 ; 團 體 賽 時 雙 方 出 賽 運 動 員 必 頇 全 體 列 隊 點 名, 超 過 5 分 鐘 仍 未 到 齊 者 該 隊 視 同 失 格 ( 四 ) 團 體 賽 各 隊 出 賽 名 單, 中 間 不 得 輪 空 ( 排 空 點 ), 否 則 自 空 點 後 均 以 敗 點 論 ( 五 ) 比 賽 期 間 若 因 某 隊 運 動 員 受 傷 而 人 數 不 足, 空 點 只 可 排 於 最 後 順 位, 但 必 頇 事 先 提 出 聲 明, 空 點 過 半 即 喪 失 參 賽 資 格 ( 六 ) 團 體 賽 中 任 何 一 點, 如 因 未 出 賽 而 被 判 棄 權 時, 取 消 該 場 其 後 各 點 之 比 賽 資 格, 即 往 後 各 點 之 積 分 為 零 ( 七 ) 若 有 空 點 現 象 時, 依 下 列 方 式 處 理 : 1. 兩 隊 勝 負 尚 未 分 出 之 前, 出 賽 單 位 各 點 若 有 運 動 員 缺 席 時, 視 同 空 點 ( 雙 打 時 僅 一 名 運 動 員 出 賽 亦 屬 空 點 ) 空 點 一 經 判 定, 則 不 論 該 場 已 賽 勝 負 如 何, 一 概 判 為 對 方 之 勝 場, 其 比 數 之 計 算, 五 點 制 為 3:0 2. 若 出 賽 學 校 運 動 員 不 足 時, 應 於 排 點 前 向 大 會 申 明, 並 告 知 對 方 後, 只 可 將 運 動 員 排 在 前 面 各 點, 中 間 不 得 有 空 點, 後 面 未 排 之 各 點 均 判 為 對 方 之 勝 點 ( 若 未 告 知 時, 則 該 場 比 賽 亦 視 為 空 點, 而 判 為 對 方 之 勝 場 ) 3. 空 點 經 判 定 後, 僅 該 場 判 為 負 場, 其 前 已 賽 成 績 依 舊 保 留, 亦 不 取 消 往 後 之 賽 程 4. 出 賽 時, 雙 方 運 動 員 必 頇 全 體 列 隊, 核 對 各 點 出 賽 運 動 員 身 份 無 誤 後, 開 始 進 行 比 賽 比 賽 結 束 前, 若 出 賽 運 動 員 有 人 證 不 符 之 情 況 得 再 次 要 求 核 對 運 動 員 身 份 ( 八 ) 為 賽 程 能 順 利 進 行, 場 地 安 排 得 由 大 會 隨 時 視 情 況 調 度 及 分 場 拆 點 同 時 舉 行, 各 隊 不 得 異 議 ( 九 ) 非 當 場 比 賽 之 運 動 員, 不 得 進 入 比 賽 場 內, 比 賽 已 結 束 之 運 動 員 應 迅 速 離 開 比 賽 場 地, 到 觀 眾 席 觀 看 球 賽, 不 得 藉 故 停 留 在 場 內 ( 十 ) 各 學 校 運 動 員 參 加 比 賽, 必 頇 穿 著 規 則 規 定 之 服 裝, 否 則 不 准 參 賽 十 一 比 賽 規 則 : 採 用 中 華 民 國 羽 球 協 會 審 定 公 布 之 最 新 羽 球 規 則, 如 對 規 則 解 釋 有 所 爭 議, 由 審 判 ( 技 術 或 仲 裁 ) 委 員 會 解 釋 之 十 二 器 材 檢 定 : ( 一 ) 所 有 競 賽 場 地 器 材 與 設 備 均 頇 符 合 中 華 民 國 羽 球 協 會 審 訂 羽 球 規 則 之 規 定 ( 二 ) 比 賽 用 球 : 採 用 合 格 之 比 賽 用 球 十 三 運 動 禁 藥 管 制 : 依 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全 大 運 競 賽 規 程 第 十 七 條 規 定 辦 理 十 四 申 訴 : 依 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全 大 運 競 賽 規 程 第 十 三 條 及 國 際 羽 球 總 會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十 五 獎 勵 : 各 項 成 績 於 決 賽 後 立 即 頒 獎, 受 獎 者 必 頇 穿 著 代 表 隊 制 服 54

十 六 技 術 會 議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 日 ( 星 期 五 ) 下 午 1 時, 於 新 北 市 新 莊 體 育 園 區 體 育 館 ( 新 北 市 新 莊 區 中 華 路 一 段 75 號 ) 舉 行 ( 不 另 行 通 知 ; 時 間 及 地 點 如 有 任 何 變 更, 將 於 104 年 全 大 運 官 網 中 公 布 ) 十 七 裁 判 會 議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 日 ( 星 期 五 ) 下 午 3 時, 於 新 北 市 新 莊 體 育 園 區 體 育 館 ( 新 北 市 新 莊 區 中 華 路 一 段 75 號 ) 舉 行 ( 不 另 行 通 知 ; 時 間 及 地 點 如 有 任 何 變 更, 將 於 104 年 全 大 運 官 網 中 公 布 ) 55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全 國 大 專 校 院 運 動 會 網 球 技 術 手 冊 一 比 賽 時 間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 星 期 四 ) 至 5 月 6 日 ( 星 期 三 ) 二 比 賽 地 點 : ( 一 ) 公 開 組 : 新 北 市 新 莊 體 育 園 區 網 球 場 ( 新 北 市 新 莊 區 公 園 路 11 號 ) ( 二 ) 一 般 組 : 新 北 市 樹 林 體 育 園 區 網 球 場 ( 新 北 市 板 橋 區 溪 城 路 90 號 ) 三 競 賽 分 組 及 項 目 : ( 一 ) 團 體 賽 ( 公 開 組 一 般 組 ) 1. 男 生 組 團 體 賽 2. 女 生 組 團 體 賽 ( 二 ) 個 人 賽 ( 公 開 組 一 般 組 ) 1. 單 打 賽 2. 雙 打 賽 3. 混 合 雙 打 賽 四 參 賽 名 額 : 組 別 公 開 男 生 組 公 開 女 生 組 一 般 男 生 組 一 般 女 生 組 項 目 人 ( 隊 ) 單 打 賽 32 人 32 人 雙 打 賽 16 組 16 組 直 接 報 名 參 賽 男 女 混 雙 賽 16 組 團 體 賽 16 隊 16 隊 五 報 名 人 數 規 定 及 參 賽 資 格 : ( 一 ) 登 記 報 名 : 各 校 依 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全 大 運 競 賽 規 程 第 十 二 條 之 規 定 辦 理 ( 二 ) 報 名 人 數 規 定 ( 公 開 組 一 般 組 ): 1. 個 人 賽 : 各 校 個 人 賽 最 多 報 名 9 人 2. 每 一 運 動 員 最 多 可 報 名 2 項 3. 單 打 賽 : 每 一 學 校 最 多 可 各 報 名 3 人 4. 雙 打 賽 及 混 合 雙 打 賽 : 每 一 學 校 最 多 可 各 報 名 2 組 5. 每 一 運 動 員 報 名 個 人 賽, 不 得 報 名 團 體 賽 6. 團 體 賽 : 公 開 男 生 組 公 開 女 生 組 及 一 般 女 生 組, 每 一 學 校 最 多 可 報 名 1 隊, 每 隊 最 多 7 人 ; 一 般 男 生 組, 每 一 學 校 最 多 可 報 名 1 隊, 每 隊 最 多 10 人 ( 三 ) 參 賽 資 格 : 1. 團 體 賽 (1) 公 開 組 : 直 接 會 內 賽 56

(2) 一 般 組 : 依 據 104 年 全 大 運 資 格 賽 區 域 劃 分 為 三 區, 按 照 各 區 報 名 參 賽 隊 數 比 例 錄 取 15 隊, 外 加 104 年 全 大 運 承 辦 學 校 合 計 16 隊 若 取 得 參 賽 資 格 之 學 校 未 能 報 名 參 賽 時, 則 依 審 定 資 格 順 序 依 次 遞 補 2. 個 人 賽 (1) 公 開 組 : 直 接 會 內 賽 (2) 一 般 組 : 依 據 104 年 全 大 運 資 格 賽 區 域 劃 分 為 三 區, 按 照 各 區 報 名 人 數 比 例 錄 取 參 賽 名 額 進 入 會 內 賽 若 取 得 參 賽 資 格 之 學 校 未 能 報 名 參 賽 時, 不 遞 補 六 比 賽 制 度 : ( 一 ) 團 體 賽 : 一 般 組 採 單 淘 汰 制 公 開 組 會 內 賽 視 報 名 隊 數 多 寡, 於 抽 籤 會 議 時 公 布 1. 公 開 男 女 生 組 : 採 三 點 制, 其 順 序 為 單 雙 單 ; 單 雙 打 不 得 互 兼 2. 一 般 男 生 組 : 採 五 點 制, 其 順 序 為 單 雙 單 雙 單 ; 單 雙 打 不 得 互 兼 3. 一 般 女 生 組 : 採 三 點 制, 其 順 序 為 單 雙 單 ; 單 雙 打 不 得 互 兼 ( 二 ) 一 般 組 團 體 賽 : 各 點 均 採 一 盤 六 局 制, 局 數 六 帄 時 採 7 分 決 勝 局 制 ( 三 ) 公 開 組 團 體 賽 : 各 點 均 採 一 盤 八 局 制, 局 數 八 帄 時 採 7 分 決 勝 局 制 ( 四 ) 公 開 組 個 人 賽 : 均 採 一 盤 八 局 單 淘 汰 賽 制, 局 數 八 帄 時 採 7 分 決 勝 局 制 ( 五 ) 一 般 組 個 人 賽 : 均 採 一 盤 六 局 單 淘 汰 賽 制, 局 數 六 帄 時 採 7 分 決 勝 局 制 ( 六 ) 各 組 比 賽 除 單 打 賽 外, 其 餘 各 組 之 雙 打 賽 均 採 用 No-Ad 制 七 種 子 : ( 一 ) 公 開 組 : 1. 團 體 賽 :103 年 全 大 運 網 球 公 開 組 團 體 賽 前 四 名 為 種 子 2. 個 人 賽 : 依 104 年 4 月 1 日 中 華 民 國 網 球 協 會 公 布 之 全 國 排 名 賽 排 名 名 單, 具 大 專 學 生 身 分 者 之 單 打 排 名 前 八 名 雙 打 排 名 組 合 前 四 名 為 種 子 ( 二 ) 一 般 組 : 1. 團 體 賽 :104 年 全 大 運 網 球 分 區 錦 標 賽 三 區 冠 軍 隊 為 種 子 2. 個 人 賽 :104 年 全 大 運 網 球 分 區 錦 標 賽 三 區 冠 軍 為 種 子 八 抽 籤 原 則 : ( 一 ) 團 體 賽 : 同 區 冠 亞 軍 之 隊 伍 分 別 抽 排 於 上 下 半 部 不 同 區 域 ( 二 ) 個 人 賽 : 同 學 校 及 同 區 冠 亞 軍 之 運 動 員 分 別 抽 排 於 上 下 半 部 不 同 區 域 九 循 環 賽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 ( 一 ) 團 體 賽 每 場 比 賽 已 分 出 勝 負 之 球 隊, 由 裁 判 判 定 獲 勝 後, 其 餘 各 點 不 再 繼 續 比 賽 ( 二 ) 勝 一 場 得 2 分, 敗 一 場 得 1 分, 棄 權 以 零 分 計, 以 積 分 多 寡 計 算 名 次 ( 三 ) 凡 中 途 棄 權 退 出 比 賽 者 或 經 大 會 判 定 失 格 之 球 隊, 不 予 列 入 名 次, 其 已 賽 之 結 果 均 不 予 計 算 57

( 四 ) 積 分 相 同 時 名 次 判 定 之 優 先 順 序 : 1. 兩 隊 積 分 相 同 時 以 該 兩 隊 比 賽 之 勝 隊 獲 勝 2. 如 遇 三 隊 或 三 隊 以 上 積 分 相 同 時, 以 積 分 相 同 之 相 關 各 隊 比 賽 結 果, 依 下 列 順 序 判 定 : (1) ( 勝 點 數 ) ( 負 點 數 ) 之 商 大 者 獲 勝 (2) ( 總 勝 局 數 ) ( 總 負 局 數 ) 之 商 大 者 獲 勝 (3) ( 總 勝 分 ) ( 總 負 分 ) 之 商 大 者 獲 勝 (4) 如 仍 無 法 判 定 名 次 時, 則 由 裁 判 長 主 持 抽 籤 決 定 十 比 賽 規 定 : ( 一 ) 各 隊 應 詳 閱 出 賽 時 間, 並 於 賽 前 30 分 鐘 前 向 大 會 領 取 出 賽 名 單, 填 妥 後 於 20 分 鐘 前 提 交 大 會 競 賽 組, 不 再 另 行 通 知, 未 依 規 定 提 出 名 單 者 以 棄 權 論, 如 比 賽 時 間 有 更 動, 以 大 會 報 告 時 間 為 準 ( 以 大 會 時 鐘 為 準 ) ( 二 ) 團 體 賽 運 動 員 出 場 比 賽, 必 頇 攜 帶 運 動 員 證 備 查, 點 名 後 10 分 鐘 內 無 法 提 出 者, 該 點 以 棄 權 論 視 同 空 點, 並 取 消 該 場 其 後 各 點 之 比 賽 資 格, 即 往 後 各 點 以 敗 點 記 分 ( 三 ) 個 人 賽 未 帶 運 動 員 證, 如 10 分 鐘 內 無 法 提 出 者, 以 棄 權 論 ( 四 ) 團 體 賽 各 隊 出 賽 名 單, 中 間 不 得 輪 空 ( 排 空 點 ), 否 則 自 空 點 後 均 以 敗 點 論 ( 五 ) 比 賽 期 間 若 因 某 隊 運 動 員 因 故 人 數 不 足, 空 點 只 可 排 於 最 後 順 位, 但 必 頇 事 先 提 出 聲 明, 空 點 過 半 即 喪 失 參 賽 資 格 ( 六 ) 團 體 賽 中 任 何 一 點, 如 因 未 出 賽 而 被 判 棄 權 時, 取 消 該 場 其 後 各 點 之 比 賽 資 格, 即 往 後 各 點 之 積 分 為 零 ( 七 ) 團 體 賽 比 賽 中 僅 准 許 教 練 一 位 或 經 向 裁 判 報 備 核 准 之 登 錄 內 職 隊 員 於 換 邊 休 息 時 作 指 導 ( 八 ) 若 有 空 點 現 象 時, 依 下 列 方 式 處 理 : 1. 兩 隊 勝 負 尚 未 分 出 之 前, 出 賽 單 位 各 點 若 有 運 動 員 缺 席 時, 視 同 空 點 ( 雙 打 時 僅 一 名 運 動 員 出 賽 亦 屬 空 點 ) 空 點 一 經 判 定, 則 不 論 該 場 已 賽 勝 負 如 何, 一 概 判 為 對 方 之 勝 場, 其 比 數 之 計 算, 五 點 制 為 3:0(6:0 6:0 6:0) 2. 若 出 賽 學 校 運 動 員 不 足 時, 應 於 拿 出 場 表 排 點 前 向 大 會 聲 明, 並 告 知 對 方 後, 只 可 將 運 動 員 排 在 前 面 各 點, 中 間 不 得 有 空 點, 後 面 未 排 之 各 點 均 判 為 對 方 之 勝 點 ( 若 未 事 先 聲 明 告 知, 依 空 點 處 理 ) 3. 空 點 經 判 定 後, 僅 該 場 判 為 負 場, 其 前 已 賽 成 績 依 舊 保 留, 亦 不 取 消 往 後 之 賽 程 ( 九 ) 為 賽 程 能 順 利 進 行, 場 地 安 排 得 由 大 會 隨 時 視 情 況 調 度 及 分 場 拆 點 同 時 舉 行, 各 隊 不 得 異 議 ( 十 ) 非 當 場 比 賽 之 運 動 員, 不 得 進 入 比 賽 場 內, 比 賽 已 結 束 之 運 動 員 應 迅 速 離 開 比 賽 場 地, 到 觀 眾 席 觀 看 球 賽, 不 得 藉 故 停 留 在 場 內 58

( 十 一 ) 各 學 校 運 動 員 參 加 比 賽, 必 頇 穿 著 規 則 規 定 之 服 裝, 否 則 不 准 參 賽 十 一 比 賽 規 則 : 採 用 中 華 民 國 網 球 協 會 審 定 公 布 之 最 新 網 球 規 則, 如 對 規 則 解 釋 有 所 爭 議, 由 審 判 ( 技 術 或 仲 裁 ) 委 員 會 解 釋 之 十 二 器 材 檢 定 : ( 一 ) 所 有 競 賽 場 地 器 材 與 設 備 均 頇 符 合 國 際 網 球 總 會 規 則 之 規 定 ( 二 ) 比 賽 用 球 : 採 用 中 華 民 國 網 球 協 會 審 定 合 格 之 認 證 比 賽 用 球 十 三 運 動 禁 藥 管 制 : 依 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全 大 運 競 賽 規 程 第 十 七 條 規 定 辦 理 十 四 申 訴 : 團 體 賽 時 運 動 員 資 格 問 題 應 在 第 一 點 比 賽 前 提 出, 運 動 員 身 份 問 題 應 在 各 點 第 二 局 比 賽 開 始 前 提 出, 其 他 時 間 一 概 不 予 接 受, 未 報 名 而 下 場 比 賽 及 經 查 資 格 或 身 份 不 合 乎 競 賽 規 程 者, 個 人 賽 以 失 格 論, 團 體 項 目 視 同 空 點 計 ; 其 他 申 訴 依 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全 大 運 競 賽 規 程 第 十 三 條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十 五 獎 勵 : 各 項 成 績 於 決 賽 後 立 即 頒 獎, 受 獎 者 請 穿 著 代 表 隊 制 服 十 六 技 術 會 議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9 日 ( 星 期 三 ) 下 午 2 時, 於 輔 仁 大 學 國 璽 樓 一 樓 國 際 會 議 室 舉 行 ( 不 另 行 通 知 ; 時 間 及 地 點 如 有 任 何 變 更, 將 於 104 年 全 大 運 官 網 中 公 布 ) 十 七 裁 判 會 議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9 日 ( 星 期 三 ) 下 午 3 時, 於 輔 仁 大 學 國 璽 樓 一 樓 國 際 會 議 室 舉 行 ( 不 另 行 通 知 ; 時 間 及 地 點 如 有 任 何 變 更, 將 於 104 年 全 大 運 官 網 中 公 布 ) 59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全 國 大 專 校 院 運 動 會 跆 拳 道 技 術 手 冊 一 比 賽 時 間 : ( 一 ) 跆 拳 道 對 打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3 日 ( 星 期 日 ) 至 5 月 6 日 ( 星 期 三 ) ( 二 ) 跆 拳 道 品 勢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 日 ( 星 期 五 ) 至 5 月 2 日 ( 星 期 六 ) 二 比 賽 地 點 : 新 北 市 樹 林 體 育 園 區 板 樹 體 育 館 ( 新 北 市 板 橋 區 溪 城 路 90 號 ) 三 競 賽 分 組 及 項 目 : ( 一 ) 對 打 項 目 ( 公 開 一 般 組 ) 男 生 量 級 ( 公 開 一 般 組 ) 女 生 量 級 ( 公 開 一 般 組 ) 54 公 斤 級 54 公 斤 以 下 46 公 斤 級 46 公 斤 以 下 58 公 斤 級 54-58 公 斤 49 公 斤 級 46-49 公 斤 63 公 斤 級 58-63 公 斤 53 公 斤 級 49-53 公 斤 68 公 斤 級 63-68 公 斤 57 公 斤 級 53-57 公 斤 74 公 斤 級 68-74 公 斤 62 公 斤 級 57-62 公 斤 80 公 斤 級 74-80 公 斤 67 公 斤 級 62-67 公 斤 87 公 斤 級 80-87 公 斤 73 公 斤 級 67-73 公 斤 87 公 斤 以 上 87 公 斤 以 上 73 公 斤 以 上 73 公 斤 以 上 註 : 男 生 量 級 ( 公 開 一 般 組 ) (1)54 公 斤 級 :54 公 斤 以 下 ( 含 54.00 公 斤 ) (2)58 公 斤 級 :54.01 公 斤 至 58.00 公 斤 (3)63 公 斤 級 :58.01 公 斤 至 63.00 公 斤 (4)68 公 斤 級 :63.01 公 斤 至 68.00 公 斤 (5)74 公 斤 級 :68.01 公 斤 至 74.00 公 斤 (6)80 公 斤 級 :74.01 公 斤 至 80.00 公 斤 (7)87 公 斤 級 :80.01 公 斤 至 87.00 公 斤 (8)87 公 斤 以 上 :87.01 公 斤 以 上 女 生 量 級 ( 公 開 一 般 組 ) (1)46 公 斤 級 :46 公 斤 以 下 ( 含 46.00 公 斤 ) (2)49 公 斤 級 :46.01 公 斤 至 49.00 公 斤 (3)53 公 斤 級 :49.01 公 斤 至 53.00 公 斤 (4)57 公 斤 級 :53.01 公 斤 至 57.00 公 斤 (5)62 公 斤 級 :57.01 公 斤 至 62.00 公 斤 (6)67 公 斤 級 :62.01 公 斤 至 67.00 公 斤 (7)73 公 斤 級 :67.01 公 斤 至 73.00 公 斤 (8)73 公 斤 以 上 :73.01 公 斤 以 上 ( 二 ) 品 勢 項 目 ( 公 開 一 般 組 ) 公 開 組 一 般 組 組 別 品 勢 組 別 品 勢 男 生 個 人 組 太 極 6 章 - 十 進 男 生 個 人 組 太 極 4 章 - 高 麗 女 生 個 人 組 太 極 6 章 - 十 進 女 生 個 人 組 太 極 4 章 - 高 麗 男 女 混 合 組 太 極 6 章 - 十 進 男 女 混 合 組 太 極 4 章 - 高 麗 男 生 團 體 組 太 極 6 章 - 十 進 男 生 團 體 組 太 極 4 章 - 高 麗 女 生 團 體 組 太 極 6 章 - 十 進 女 生 團 體 組 太 極 4 章 - 高 麗 60

1. 公 開 組 (1) 個 人 組 ( 男 生 組 女 生 組 ) 指 定 品 勢 : 太 極 6 章 太 極 7 章 太 極 8 章 高 麗 金 剛 太 白 帄 原 十 進 ( 預 賽 複 賽 決 賽 各 抽 二 項 比 賽 ) (2) 雙 人 組 ( 男 女 混 合 組 ) 指 定 品 勢 : 太 極 6 章 太 極 7 章 太 極 8 章 高 麗 金 剛 太 白 帄 原 十 進 ( 預 賽 複 賽 決 賽 各 抽 二 項 比 賽 ) (3) 團 體 組 ( 男 生 3 人 組 女 生 3 人 組 ) 指 定 品 勢 : 太 極 6 章 太 極 7 章 太 極 8 章 高 麗 金 剛 太 白 帄 原 十 進 ( 預 賽 複 賽 決 賽 ) 2. 一 般 組 (1) 個 人 組 ( 男 生 個 人 組 女 生 個 人 組 ) 指 定 品 勢 : 太 極 4 章 太 極 5 章 太 極 6 章 太 極 7 章 太 極 8 章 高 麗 ( 預 賽 複 賽 決 賽 各 抽 二 項 比 賽 ) (2) 雙 人 組 ( 男 女 混 合 組 ) 指 定 品 勢 : 太 極 4 章 太 極 5 章 太 極 6 章 太 極 7 章 太 極 8 章 高 麗 ( 預 賽 複 賽 決 賽 各 抽 二 項 比 賽 ) (3) 團 體 組 ( 男 生 3 人 組 女 生 3 人 組 ) 指 定 品 勢 : 太 極 4 章 太 極 5 章 太 極 6 章 太 極 7 章 太 極 8 章 高 麗 ( 預 賽 複 賽 賽 各 抽 二 項 比 賽 ) 四 報 名 人 數 規 定 及 參 賽 資 格 : ( 一 ) 登 記 報 名 : 依 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全 大 運 競 賽 規 程 第 十 二 條 規 定 辦 理 ( 二 ) 報 名 人 數 規 定 : 各 參 賽 學 校 報 名 對 打 項 目 各 組 各 量 級 比 賽 以 1 人 為 限 參 賽 品 勢 項 目 個 人 組 至 多 可 報 名 3 人, 團 體 組 雙 人 組 以 1 隊 為 限 ( 個 人 雙 人 團 體 組 運 動 員 皆 可 參 加, 除 性 別 限 制 以 外 ) ( 三 ) 參 賽 資 格 : 1. 依 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全 大 運 競 賽 規 程 第 十 條 規 定 辦 理 2. 報 名 跆 拳 道 對 打 及 品 勢 項 目 需 具 備 黑 帶 初 段 以 上 資 格 者, 報 名 時 各 參 賽 運 動 員 頇 檢 附 中 華 民 國 跆 拳 道 協 會 核 發 之 段 証 證 明 影 本, 否 則 不 予 受 理 五 賽 程 抽 籤 :( 一 ) 對 打 項 目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 日 ( 星 期 六 ) 下 午 2 時, 於 新 北 市 樹 林 體 育 園 區 板 樹 體 育 館 第 一 會 議 室 ( 新 北 市 板 橋 區 溪 城 路 90 號 ) 舉 行, 請 各 隊 派 代 表 出 席 ( 如 不 克 出 席, 將 由 大 會 代 理 抽 籤 事 宜 ) ( 二 ) 品 勢 項 目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 星 期 四 ) 下 午 2 時, 於 新 北 市 樹 林 體 育 園 區 板 樹 體 育 館 第 一 會 議 室 ( 新 北 市 板 橋 區 溪 城 路 90 號 ) 舉 行, 請 各 隊 派 代 表 出 席 ( 如 不 克 出 席, 將 由 大 會 代 理 抽 籤 事 宜 ) 61

六 比 賽 制 度 :( 一 ) 對 打 項 目 : 採 單 淘 汰 附 加 名 次 賽 制,5 至 8 名 採 黃 金 得 分 賽 制 ( 二 ) 品 勢 項 目 : 採 篩 選 制 取 前 16 強 進 入 複 賽, 前 八 強 進 入 決 賽 七 比 賽 規 定 : ( 一 ) 運 動 員 出 場 比 賽, 必 頇 攜 帶 運 動 員 證, 以 備 查 驗, 違 者 不 得 出 場 比 賽 ( 二 ) 運 動 員 應 遵 守 規 則, 服 從 裁 判, 否 則 裁 判 有 停 止 其 比 賽 之 權 ( 三 ) 對 打 項 目 比 賽 時 間 及 方 式 : 男 女 生 各 組 每 回 合 採 2 分 鐘, 以 3 回 合 為 限, 回 合 與 回 合 間 休 息 1 分 鐘 ( 四 ) 對 打 項 目 第 5 6 名 及 7 8 名 之 名 次 賽, 採 1 回 合 (2 分 鐘 ) 之 黃 金 得 分 賽 制, 如 時 間 終 了 仍 無 結 果, 則 由 主 審 及 所 有 副 審 依 據 世 界 跆 拳 道 聯 盟 最 新 競 賽 規 則 第 十 五 條 之 規 定 裁 定 勝 負 ( 五 ) 對 打 項 目 過 磅 規 定 : 1. 時 間 : 運 動 員 於 競 賽 前 一 日 下 午 3 至 4 時 於 比 賽 場 地 之 指 定 地 點 接 受 過 磅 2. 服 裝 : 男 運 動 員 可 穿 底 褲, 女 運 動 員 可 穿 底 褲 與 胸 罩, 但 如 運 動 員 要 求, 亦 可 裸 身 過 磅 ( 六 ) 比 賽 服 裝 護 具 配 備 : 1. 公 開 組 對 打 項 目 : 參 賽 運 動 員 之 安 全 頭 盔 電 子 護 胸 由 大 會 提 供, 中 華 民 國 跆 拳 道 協 會 支 援, 運 動 員 應 穿 著 中 華 民 國 跆 拳 道 協 會 認 可 之 道 服, 並 自 備 護 襠 ( 陰 ) 護 手 護 腳 脛 牙 套, 與 手 套 電 子 襪 ( 品 牌 採 用 DAEDO) 等 個 人 裝 備 一 般 組 對 打 項 目 : 頇 著 中 華 民 國 跆 拳 道 協 會 認 可 之 道 服 護 胸 及 頭 盔 由 大 會 提 供, 護 手 護 襠 ( 護 陰 ) 護 腳 脛 及 牙 套 手 套 由 運 動 員 自 備 2. 公 開 組 品 勢 項 目 : 頇 穿 著 世 界 跆 拳 道 聯 盟 規 定 之 品 勢 競 技 服 一 般 組 品 勢 項 目 : 可 著 中 華 民 國 跆 拳 道 協 會 認 可 之 道 服 八 比 賽 規 則 : 採 用 世 界 跆 拳 道 聯 盟 審 定 公 布 之 最 新 比 賽 規 則, 如 對 規 則 解 釋 有 所 爭 議 或 規 則 未 盡 事 宜, 由 審 判 ( 技 術 或 仲 裁 ) 委 員 會 解 釋 之 九 器 材 檢 定 : 競 賽 場 地 器 材 與 設 備 均 頇 符 合 世 界 跆 拳 道 聯 盟 規 則 之 規 定 十 運 動 禁 藥 管 制 : 依 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全 大 運 競 賽 規 程 第 十 七 條 規 定 辦 理 十 一 申 訴 : 依 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全 大 運 競 賽 規 程 第 十 三 條 及 世 界 跆 拳 道 聯 盟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十 二 獎 勵 : ( 一 ) 科 目 錦 標 錄 取 名 次 均 依 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全 大 運 競 賽 規 程 第 十 五 條 規 定 辦 理 ( 二 ) 個 人 項 目 決 賽 後 立 即 頒 獎, 受 獎 者 必 頇 穿 著 代 表 隊 道 服 科 目 錦 標 於 閉 幕 典 禮 時 頒 發 ( 三 ) 跆 拳 道 對 打 項 目 競 賽 積 分 每 量 級 第 一 名 4 分 第 二 名 2 分 第 三 名 1 分, 若 總 積 分 相 同 者 以 第 一 名 數 量 多 者 為 優 勝, 若 第 一 名 數 量 相 同 以 第 二 名 數 量 計 之, 第 二 名 數 量 相 同 者 則 以 第 三 名 數 計 量 之 倘 第 一 二 三 名 數 量 均 相 同, 得 以 並 列 ( 四 ) 跆 拳 道 品 勢 項 目 如 依 競 賽 規 程 第 十 五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辦 理 ; 設 有 團 體 項 目 者 以 團 體 成 績 為 錦 標, 當 分 數 相 同 時, 則 依 據 世 跆 盟 品 勢 競 賽 規 則 辦 理 62

( 五 ) 獎 勵 名 次 之 第 三 名 第 五 名 第 七 名 得 以 並 列 其 名 次 十 三 技 術 會 議 :( 一 ) 對 打 項 目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 日 ( 星 期 六 ) 下 午 1 時, 於 新 北 市 樹 林 體 育 園 區 板 樹 體 育 館 第 一 會 議 室 ( 新 北 市 板 橋 區 溪 城 路 90 號 ) 舉 行 ( 二 ) 品 勢 項 目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 星 期 四 ) 下 午 1 時, 於 新 北 市 樹 林 體 育 園 區 板 樹 體 育 館 第 一 會 議 室 ( 新 北 市 板 橋 區 溪 城 路 90 號 ) 舉 行 十 四 裁 判 會 議 :( 一 ) 對 打 項 目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 日 ( 星 期 六 ) 下 午 3 時, 於 新 北 市 樹 林 體 育 園 區 板 樹 體 育 館 一 樓 會 議 室 ( 新 北 市 板 橋 區 溪 城 路 90 號 ) 舉 行 ( 二 ) 品 勢 項 目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 星 期 四 ) 下 午 3 時, 於 新 北 市 樹 林 體 育 園 區 板 樹 體 育 館 一 樓 會 議 室 ( 新 北 市 板 橋 區 溪 城 路 90 號 ) 舉 行 以 上 會 議 均 不 再 另 行 通 知 ; 時 間 及 地 點 如 有 任 何 變 更, 將 於 104 年 全 大 運 官 網 中 公 布 63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全 國 大 專 校 院 運 動 會 柔 道 技 術 手 冊 一 比 賽 時 間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3 日 ( 星 期 日 ) 至 5 月 5 日 ( 星 期 二 ) 二 比 賽 地 點 : 新 北 市 板 橋 區 國 立 華 僑 高 中 排 球 館 ( 新 北 市 板 橋 區 大 觀 路 一 段 32 號 ) 三 競 賽 分 組 及 項 目 : 級 別 項 目 男 生 組 ( 公 開 一 般 組 ) 女 生 組 ( 公 開 一 般 組 ) 第 一 級 60.0 公 斤 以 下 48.0 公 斤 以 下 第 二 級 60.1 公 斤 ~66 公 斤 48.1 公 斤 ~52 公 斤 第 三 級 66.1 公 斤 ~73 公 斤 52.1 公 斤 ~57 公 斤 第 四 級 73.1 公 斤 ~81 公 斤 57.1 公 斤 ~63 公 斤 第 五 級 81.1 公 斤 ~90 公 斤 63.1 公 斤 ~70 公 斤 第 六 級 90.1 公 斤 ~100 公 斤 70.1 公 斤 ~78 公 斤 第 七 級 100.1 公 斤 以 上 78.1 公 斤 以 上 第 八 級 不 限 體 重 不 限 體 重 四 報 名 人 數 規 定 及 參 賽 資 格 : ( 一 ) 登 記 : 依 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全 大 運 競 賽 規 程 第 十 二 條 規 定 辦 理 ( 二 ) 報 名 人 數 規 定 : 每 一 學 校 男 女 生 組 至 多 各 報 名 8 人, 每 一 量 級 最 多 報 名 2 人, 每 一 運 動 員 報 名 以 一 個 量 級 為 限 ( 三 ) 參 賽 資 格 : 1. 依 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全 大 運 競 賽 規 程 第 十 條 規 定 辦 理 2. 具 柔 道 初 段 以 上 者 ( 達 晉 段 標 準 業 經 中 華 民 國 柔 道 總 會 列 冊 公 告 者, 視 同 晉 升 初 段 ), 限 報 名 參 賽 公 開 組 64

五 比 賽 預 定 日 程 : 5 月 2 日 ( 星 期 六 ) 下 午 4:00-4:30 詴 磅,4:30-5:30 正 式 過 磅 ( 僅 過 磅 5 月 3 日 出 賽 之 運 動 員 ) 5 月 3 日 ( 星 期 日 ) 0900-1400: 一 般 男 生 組 第 一 級 第 二 級 ( 預 賽 ) 公 開 男 生 組 第 一 級 第 二 級 ( 預 賽 ) 一 般 女 生 組 第 六 級 第 七 級 第 八 級 ( 預 賽 ) 公 開 女 生 組 第 六 級 第 七 級 第 八 級 ( 預 賽 ) 1500-1700: 一 般 男 生 組 第 一 級 第 二 級 ( 決 賽 ) 公 開 男 生 組 第 一 級 第 二 級 ( 決 賽 ) 一 般 女 生 組 第 六 級 第 七 級 第 八 級 ( 決 賽 ) 公 開 女 生 組 第 六 級 第 七 級 第 八 級 ( 決 賽 ) 5 月 3 日 ( 星 期 日 ) 下 午 4:00-4:30 詴 磅,4:30-5:30 正 式 過 磅 ( 僅 過 磅 5 月 4 日 出 賽 之 運 動 員 ) 5 月 4 日 ( 星 期 一 ) 0900-1400: 一 般 男 生 組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第 五 級 ( 預 賽 ) 公 開 男 生 組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第 五 級 ( 預 賽 ) 一 般 女 生 組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第 五 級 ( 預 賽 ) 公 開 女 生 組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第 五 級 ( 預 賽 ) 1500-1700: 一 般 男 生 組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第 五 級 ( 決 賽 ) 公 開 男 生 組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第 五 級 ( 決 賽 ) 一 般 女 生 組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第 五 級 ( 決 賽 ) 公 開 女 生 組 第 三 級 第 四 級 第 五 級 ( 決 賽 ) 5 月 4 日 ( 星 期 一 ) 下 午 4:00-4:30 詴 磅,4:30-5:30 正 式 過 磅 ( 僅 過 磅 5 月 5 日 出 賽 之 運 動 員 ) 5 月 5 日 ( 星 期 二 ) 0900-1400: 一 般 男 生 組 第 六 級 第 七 級 第 八 級 ( 預 賽 ) 公 開 男 生 組 第 六 級 第 七 級 第 八 級 ( 預 賽 ) 一 般 女 生 組 第 一 級 第 二 級 ( 預 賽 ) 公 開 女 生 組 第 一 級 第 二 級 ( 預 賽 ) 1500-1700: 一 般 男 生 組 第 六 級 第 七 級 第 八 級 ( 決 賽 ) 公 開 男 生 組 第 六 級 第 七 級 第 八 級 ( 決 賽 ) 一 般 女 生 組 第 一 級 第 二 級 ( 決 賽 ) 公 開 女 生 組 第 一 級 第 二 級 ( 決 賽 ) 六 比 賽 制 度 :6 人 ( 含 ) 以 上 採 8 強 復 活 賽 制 (QFR system); 5 人 ( 含 ) 以 下 採 循 環 賽 七 比 賽 規 定 : ( 一 ) 比 賽 時 間 : 公 開 男 生 組 5 分 鐘 公 開 女 生 組 4 分 鐘, 一 般 男 女 生 組 4 分 鐘, 時 間 終 了 雙 方 帄 手 時, 則 進 行 黃 金 得 分 系 統 (Golden Score system) 65

( 二 ) 過 磅 : 1. 時 間 :(1) 當 天 比 賽 之 運 動 員 於 賽 程 前 一 天 下 午 4:00~4:30 舉 行 詴 磅, 並 頇 於 4: 30~5:30 完 成 正 式 過 磅 過 磅 地 點 請 至 大 會 指 定 地 點 接 受 過 磅 ( 正 式 過 磅 以 一 次 為 限 ), 逾 時 不 候, 不 再 過 磅 (2) 於 比 賽 當 天 上 午 第 一 場 比 賽 前 於 檢 錄 處 實 施 抽 磅 2. 證 件 : 必 頇 攜 帶 大 會 核 發 之 運 動 員 證 參 加 過 磅 3. 過 磅 服 裝 : 男 生 運 動 員 穿 底 褲, 女 生 運 動 員 穿 底 褲 與 內 衣, 但 如 運 動 員 要 求, 亦 可 裸 身 過 磅 ( 三 ) 參 賽 運 動 員 頇 穿 著 有 該 學 校 名 稱 且 背 後 無 其 他 識 別 布 的 柔 道 服, 公 開 組 備 藍 色 和 白 色 柔 道 服 參 賽, 一 般 組 備 白 色 柔 道 服 參 賽, 違 者 取 消 資 格 ( 四 ) 女 生 運 動 員 柔 道 服 內 必 頇 穿 著 白 色 短 袖 無 領 T 恤 參 賽 (T 恤 如 有 標 誌 逕 依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 違 者 取 消 資 格 ( 五 ) 運 動 員 出 場 比 賽, 必 頇 攜 帶 運 動 員 證, 違 者 不 得 出 場 比 賽 ( 六 ) 運 動 員 及 教 練 應 遵 守 規 則, 服 從 裁 判, 否 則 裁 判 有 停 止 其 比 賽 之 權 ( 七 ) 凡 比 賽 發 生 非 規 則 或 本 規 程 中 無 明 文 規 定 之 問 題, 由 審 判 ( 技 術 或 仲 裁 ) 委 員 會 判 定 之, 其 判 定 為 終 決 ( 八 ) 凡 中 途 棄 權 退 出 比 賽 或 經 大 會 判 定 失 格 者, 其 比 賽 成 績 不 予 計 算, 並 取 消 其 往 後 之 出 賽 權 八 比 賽 規 則 : 採 用 最 新 國 際 柔 道 比 賽 規 則, 如 對 規 則 解 釋 有 所 爭 議 或 未 盡 事 宜, 由 審 判 ( 技 術 或 仲 裁 ) 委 員 會 解 釋 之 九 器 材 檢 定 : 所 有 場 地 器 材 與 設 備 均 頇 符 合 國 際 柔 道 總 會 規 則 之 規 定 十 運 動 禁 藥 管 制 : 依 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全 大 運 競 賽 規 程 第 十 七 條 規 定 辦 理 十 一 申 訴 : 依 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全 大 運 競 賽 規 程 第 十 三 十 四 條 及 中 華 民 國 柔 道 總 會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十 二 獎 勵 : ( 一 ) 各 項 競 賽 及 團 體 錦 標 錄 取 名 次 均 依 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全 大 運 競 賽 規 程 第 十 五 條 獎 勵 規 定 辦 理 ( 二 ) 個 人 項 目 決 賽 後 立 即 頒 獎, 受 獎 者 必 頇 穿 著 白 色 柔 道 服 團 體 錦 標 於 閉 幕 典 禮 時 頒 發 ( 三 ) 獎 勵 名 次 之 第 三 名 第 五 名 第 七 名 得 以 並 列 其 名 次 十 三 技 術 暨 抽 籤 會 議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 日 ( 星 期 六 ) 上 午 10 時, 於 新 北 市 板 橋 區 國 立 華 僑 高 中 體 育 館 二 樓 視 聽 教 室 ( 新 北 市 板 橋 區 大 觀 路 一 段 32 號 ) 舉 行,( 不 另 行 通 知 ; 時 間 及 地 點 如 有 任 何 變 更, 將 於 104 年 全 大 運 官 網 中 公 布 ) 十 四 裁 判 會 議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 日 ( 星 期 六 ) 下 午 1 時, 於 新 北 市 板 橋 區 國 立 華 僑 高 中 體 育 館 二 樓 視 聽 教 室 ( 新 北 市 板 橋 區 大 觀 路 一 段 32 號 ) 舉 行 ( 不 另 行 通 知 ; 時 間 及 地 點 如 有 任 何 變 更, 將 於 104 年 全 大 運 官 網 中 公 布 ) 66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全 國 大 專 校 院 運 動 會 擊 劍 技 術 手 冊 一 比 賽 時 間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3 日 ( 星 期 日 ) 至 5 月 6 日 ( 星 期 三 ) 二 比 賽 地 點 : 新 北 市 土 城 區 新 北 高 工 志 清 堂 ( 新 北 市 土 城 區 學 府 路 一 段 241 號 ) 三 競 賽 分 組 及 項 目 : ( 一 ) 團 體 賽 ( 公 開 男 女 生 組 ; 一 般 男 女 生 組 ) 1. 鈍 劍 團 體 賽 2. 銳 劍 團 體 賽 3. 軍 刀 團 體 賽 ( 二 ) 個 人 賽 ( 公 開 男 女 生 組 ; 一 般 男 女 生 組 ) 1. 鈍 劍 個 人 賽 2. 銳 劍 個 人 賽 3. 軍 刀 個 人 賽 四 報 名 人 數 規 定 及 參 賽 資 格 : ( 一 ) 登 記 : 依 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全 大 運 競 賽 規 程 第 十 二 條 規 定 辦 理 ( 二 ) 報 名 人 數 規 定 : 1. 團 體 賽 : 每 一 單 位 ( 學 校 ) 報 名 每 項 以 1 隊 為 限, 每 隊 正 選 3 人, 後 補 1 人 2. 個 人 賽 : (1) 每 一 學 校 報 名 團 體 賽 項 目, 其 報 名 個 人 賽 每 項 以 3 人 為 限, 且 不 得 跨 劍 種 比 賽 (2) 每 一 學 校 無 報 名 團 體 賽 項 目, 其 報 名 個 人 賽 每 項 以 2 人 為 限, 且 不 得 跨 劍 種 比 賽 (3) 每 一 運 動 員 報 名 個 人 賽 以 1 項 為 限, 團 體 賽 可 報 3 項 ( 三 ) 參 賽 資 格 : 依 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全 大 運 競 賽 規 程 第 十 條 規 定 辦 理 五 比 賽 預 定 日 程 : 每 日 上 午 08:30 檢 錄,09:00 開 賽 5 月 3 日 ( 星 期 日 ) 女 生 組 銳 劍 個 人 賽 男 生 組 鈍 劍 個 人 賽 男 生 組 軍 刀 個 人 賽 5 月 4 日 ( 星 期 一 ) 男 生 組 銳 劍 個 人 賽 女 生 組 鈍 劍 個 人 賽 女 生 組 軍 刀 個 人 賽 5 月 5 日 ( 星 期 二 ) 女 生 組 銳 劍 團 體 賽 男 生 組 鈍 劍 團 體 賽 男 生 組 軍 刀 團 體 賽 5 月 6 日 ( 星 期 三 ) 男 生 組 銳 劍 團 體 賽 女 生 組 鈍 劍 團 體 賽 女 生 組 軍 刀 團 體 賽 比 賽 時 間 預 定 表 5 月 3 日 ( 星 期 日 ) 編 號 項 目 時 間 1 男 生 鈍 劍 個 人 賽 初 賽 09:00 2 女 生 銳 劍 個 人 賽 初 賽 3 男 生 軍 刀 個 人 賽 初 賽 4 男 生 鈍 劍 個 人 賽 複 賽 11:30 5 女 生 銳 劍 個 人 賽 複 賽 67

6 男 生 軍 刀 個 人 賽 複 賽 7 決 賽 : 男 生 鈍 劍 個 人 女 生 銳 劍 個 人 男 生 軍 刀 個 人 15:00 頒 獎 : 男 生 鈍 劍 個 人 女 生 銳 劍 個 人 男 生 軍 刀 個 人 16:30 5 月 4 日 ( 星 期 一 ) 編 號 項 目 時 間 8 男 生 銳 劍 個 人 賽 初 賽 09:00 9 女 生 鈍 劍 個 人 賽 初 賽 10 女 生 軍 刀 個 人 賽 初 賽 11 男 生 銳 劍 個 人 賽 複 賽 11:30 12 女 生 鈍 劍 個 人 賽 複 賽 13 女 生 軍 刀 個 人 賽 複 賽 14 決 賽 : 男 生 銳 劍 個 人 女 生 鈍 劍 個 人 女 生 軍 刀 個 人 15:00 頒 獎 : 男 生 銳 劍 個 人 女 生 鈍 劍 個 人 女 生 軍 刀 個 人 16:30 5 月 5 日 ( 星 期 二 ) 編 號 項 目 時 間 15 男 生 鈍 劍 團 體 賽 初 賽 09:00 16 女 生 銳 劍 團 體 賽 初 賽 17 男 生 軍 刀 團 體 賽 初 賽 18 決 賽 : 男 生 鈍 劍 團 體 賽 女 生 銳 劍 團 體 賽 男 生 軍 刀 團 體 賽 11:00 頒 獎 : 男 生 鈍 劍 團 體 賽 女 生 銳 劍 團 體 賽 男 生 軍 刀 團 體 賽 16:00 5 月 6 日 ( 星 期 三 ) 編 號 項 目 時 間 19 男 生 銳 劍 團 體 賽 初 賽 09:00 20 女 生 鈍 劍 團 體 賽 初 賽 21 女 生 軍 刀 團 體 賽 初 賽 22 決 賽 : 男 生 銳 劍 團 體 賽 女 生 鈍 劍 團 體 賽 女 生 軍 刀 團 體 賽 11:00 頒 獎 : 男 生 銳 劍 團 體 賽 女 生 鈍 劍 團 體 賽 女 生 軍 刀 團 體 賽 16:00 六 比 賽 制 度 : ( 一 ) 個 人 賽 : 1. 預 賽 採 分 組 單 循 環 制, 同 一 學 校 運 動 員 以 儘 可 能 不 被 安 排 在 同 一 組 的 原 則 進 行 2. 複 決 賽 採 十 五 點 直 接 淘 汰 制 3. 首 輪 循 環 賽 淘 汰 20%, 晉 級 運 動 員 以 64 32 16 及 8 人 競 賽 表 格 所 在 位 置 進 行 直 接 淘 汰 賽 4. 循 環 賽 後 積 分 統 計, 如 果 有 2 名 或 多 名 運 動 員 勝 率 (V/M) 淨 擊 中 數 ( HS-HR) 擊 中 數 ( HS) 3 個 指 數 完 全 相 同 者, 以 抽 籤 決 定 總 排 名 表 上 位 置, 如 果 涉 及 晉 級 資 格 時, 一 律 晉 級 68

5. 排 名 :1 至 4 名 以 決 賽 勝 出, 其 餘 運 動 員 的 排 名 依 遭 淘 汰 時 所 在 競 賽 表 中 所 有 運 動 員 的 名 次 來 排 名 ; 對 於 循 環 賽 中 被 淘 汰 的 運 動 員, 他 們 的 名 次 依 據 循 環 賽 成 績 排 定 ( 二 ) 團 體 賽 : 1. 各 校 排 名, 視 該 校 在 個 人 賽 成 績 最 好 的 3 名 運 動 員 名 次 積 分 累 加 之 和 ; 如 果 有 兩 個 或 多 個 參 加 學 校 積 分 相 同, 則 以 隊 伍 中 個 人 名 次 最 好 的 隊 伍 名 次 在 前 2. 積 分 : 第 1 名 1 分, 第 2 名 2 分, 第 3 名 3 分, 依 次 類 推 ; 如 未 參 加 個 人 賽 者, 其 積 分 為 最 後 一 名 積 分 加 1 分 計 算 3. 參 賽 隊 伍 依 據 競 賽 表, 進 行 45 點 追 分 直 接 淘 汰 賽 4. 各 項 目 依 實 際 參 加 隊 數, 依 照 競 賽 規 程 規 定 錄 取 名 額, 均 頇 以 比 賽 勝 出, 其 餘 按 各 隊 團 體 賽 前 的 排 名 排 出 名 次 七 比 賽 規 定 : 比 賽 開 始 前 10 分 鐘, 出 賽 運 動 員 應 到 場 準 備, 比 賽 開 始 後 裁 判 點 名 不 在 場, 三 次 點 名, 每 次 間 隔 一 分 鐘, 第 一 次 給 予 黃 牌 警 告, 第 二 次 給 予 紅 牌 警 告, 第 三 次 給 予 黑 牌 警 告, 同 時 取 消 該 場 比 賽 資 格 八 比 賽 規 則 : 採 用 國 際 擊 劍 總 會 所 頒 佈 之 2014 最 新 國 際 擊 劍 比 賽 規 則, 如 對 規 則 解 釋 有 所 爭 議 或 規 則 未 盡 事 宜, 由 審 判 ( 技 術 或 仲 裁 ) 委 員 會 解 釋 之 九 器 材 檢 定 : ( 一 ) 所 有 競 賽 場 地 器 材 與 設 備 均 頇 符 合 國 際 擊 劍 總 會 規 則 之 規 定 運 動 員 應 自 備 符 合 規 則 要 求 之 裝 備 和 器 材 參 加 比 賽 ( 二 ) 運 動 員 比 賽 用 之 電 劍 體 線 電 衣 面 罩 軍 刀 面 罩 軍 刀 袖 套 均 頇 於 賽 前 經 裁 判 檢 查 合 格 後, 方 可 在 比 賽 中 使 用 ( 三 ) 劍 服 褲 頇 達 到 350 牛 頓 力 以 上, 未 符 合 標 準 者 不 得 上 場 比 賽 ( 四 ) 比 賽 裝 備 劍 具 請 運 動 員 自 備, 並 準 備 上 場 的 第 二 把 ( 含 以 上 ) 的 預 備 器 材, 沒 有 預 備 器 材, 依 規 則 之 罰 則 處 罰 ( 五 ) 鈍 劍 銳 劍 項 目 禁 用 透 明 面 罩 十 運 動 禁 藥 管 制 : 依 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全 大 運 競 賽 規 程 第 十 七 條 規 定 辦 理 十 一 申 訴 : 依 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全 大 運 競 賽 規 程 第 十 三 條 及 國 際 擊 劍 總 會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十 二 獎 勵 : ( 一 ) 擊 劍 團 體 錦 標, 積 分 計 算 如 下 : 各 組 各 競 賽 種 類 前 六 名, 依 各 組 組 隊 單 位 所 獲 各 組 各 項 金 銀 銅 牌 數, 換 算 積 分 四 分 二 分 及 一 分, 加 總 後 依 高 低 順 序 錄 取 ; 分 數 相 同 者, 以 金 牌 數 計, 次 以 銀 牌 數 計, 餘 依 此 類 推 ( 二 ) 各 項 成 績 決 賽 後 立 即 頒 獎, 受 獎 者 必 頇 穿 著 代 表 隊 制 服 ( 三 ) 獎 勵 名 次 第 三 名 得 以 並 列 之 十 三 技 術 會 議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 日 ( 星 期 六 ) 下 午 2 時, 於 新 北 市 土 城 區 新 北 高 工 志 清 堂 二 樓 會 議 室 ( 新 北 市 土 城 區 學 府 路 一 段 241 號 ) 舉 行,( 不 另 行 通 知 ; 時 間 及 地 點 如 有 任 何 變 更, 將 於 104 年 全 大 運 官 網 中 公 布 ) 69

十 四 裁 判 會 議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 日 ( 星 期 六 ) 下 午 3 時, 於 新 北 市 土 城 區 新 北 高 工 志 清 堂 二 樓 會 議 室 ( 新 北 市 土 城 區 學 府 路 一 段 241 號 ) 舉 行,( 不 另 行 通 知 ; 時 間 及 地 點 如 有 任 何 變 更, 將 於 104 年 全 大 運 官 網 中 公 布 ) 70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全 國 大 專 校 院 運 動 會 射 箭 技 術 手 冊 一 比 賽 時 間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 日 ( 星 期 六 ) 至 5 月 6 日 ( 星 期 三 ) 二 比 賽 地 點 : ( 一 ) 輔 仁 大 學 田 徑 場 ( 新 北 市 新 莊 區 中 正 路 510 號 ) ( 二 ) 輔 仁 大 學 學 生 活 動 園 區 ( 新 北 市 新 莊 區 中 正 路 510 號 ) 三 競 賽 分 組 及 項 目 : ( 一 ) 分 組 : 1. 團 體 賽 ( 公 開 男 女 生 組 一 般 男 女 生 組 ) 2. 個 人 賽 ( 公 開 男 女 生 組 一 般 男 女 生 組 ) 3. 混 雙 對 抗 賽 ( 公 開 組 一 般 組 ) ( 二 ) 項 目 : 1. 反 曲 弓 2. 複 合 弓 四 報 名 人 數 規 定 及 參 賽 資 格 : ( 一 ) 登 記 報 名 : 依 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全 大 運 競 賽 規 程 第 十 二 條 規 定 辦 理 ( 二 ) 報 名 人 數 規 定 : 每 一 學 校 各 組 限 報 名 1 隊, 每 隊 報 名 人 數 以 4 人 為 限 ( 三 ) 參 賽 資 格 : 依 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全 大 運 競 賽 規 程 第 十 條 規 定 辦 理 五 比 賽 預 定 日 程 :( 預 定 賽 程 視 實 際 報 名 人 數 作 適 當 微 調, 並 於 3 月 下 旬 並 配 合 大 會 需 求 做 賽 程 之 微 調, 並 於 4 月 上 旬 大 會 官 網 公 告 ) 日 期 時 間 組 別 5 月 2 日 ( 星 期 六 ) 排 名 賽 5 月 3 日 ( 星 期 日 ) 排 名 賽 5 月 4 日 ( 星 期 一 ) 團 體 賽 09:00-12:00 場 地 整 理 13:00-13:45 複 合 弓 公 開 一 般 組 公 開 練 習 及 弓 具 檢 查 14:00-17:00 複 合 弓 公 開 一 般 女 生 組 50 公 尺 雙 局 排 名 賽 08:00-08:45 反 曲 弓 公 開 女 生 組 一 般 男 生 公 開 練 習 及 弓 具 檢 查 09:00-12:00 反 曲 弓 公 開 女 生 組 一 般 男 生 組 70 公 尺 雙 局 排 名 賽 13:00-13:45 反 曲 弓 公 開 男 生 組 一 般 女 生 組 公 開 練 習 及 弓 具 檢 查 14:00-17:00 反 曲 弓 公 開 男 生 組 一 般 女 生 組 70 公 尺 雙 局 排 名 賽 08:00-08:45 反 曲 複 合 弓 公 開 組 ( 男 女 ) 團 體 賽 公 開 練 習 反 曲 複 合 弓 公 開 組 ( 男 女 ) 團 體 對 抗 賽 09:00-12:00 男 女 組 獎 牌 賽 開 始 交 互 發 射 ( 賽 畢 頒 獎 ) 12:30-13:15 反 曲 複 合 弓 一 般 組 ( 男 女 ) 團 體 賽 公 開 練 習 71

日 期 時 間 組 別 13:30-17:00 反 曲 複 合 弓 一 般 組 ( 男 女 ) 團 體 對 抗 賽 男 女 組 獎 牌 賽 開 始 交 互 發 射 ( 賽 畢 頒 獎 ) 5 月 5 日 ( 星 期 二 ) 一 般 組 個 人 賽 混 雙 賽 08:00-08:45 反 曲 複 合 弓 一 般 組 ( 男 女 ) 個 人 公 開 練 習 反 曲 複 合 弓 一 般 組 ( 男 女 ) 個 人 對 抗 賽 09:00-14:00 男 女 組 獎 牌 賽 開 始 交 互 發 射 14:15-14:45 反 曲 複 合 弓 一 般 組 混 雙 對 抗 賽 公 開 練 習 15:00-17:00 反 曲 複 合 弓 一 般 組 混 雙 對 抗 賽 ( 賽 畢 頒 獎 ) 5 月 6 日 08:00-08:45 反 曲 複 合 弓 公 開 組 ( 男 女 ) 個 人 公 開 練 習 ( 星 期 三 ) 反 曲 複 合 弓 公 開 組 ( 男 女 ) 個 人 對 抗 賽 09:00-14:00 公 開 組 男 女 組 獎 牌 賽 開 始 交 互 發 射 個 人 賽 14:30-15:00 反 曲 複 合 弓 公 開 組 混 雙 對 抗 賽 公 開 練 習 混 雙 賽 15:00-17:00 反 曲 複 合 弓 公 開 組 混 雙 對 抗 賽 ( 賽 畢 頒 獎 ) 六 比 賽 制 度 : 採 用 國 際 射 箭 總 會 奧 運 局 新 積 點 賽 制 七 比 賽 規 定 : ( 一 ) 比 賽 距 離 : 反 曲 弓 為 70 公 尺 ( 採 用 122 公 分 靶 紙 ) 複 合 弓 為 50 公 尺 ( 採 用 80 公 分 5 分 圈 靶 紙 ) ( 二 ) 排 名 賽 : 各 組 男 女 依 參 賽 人 數, 以 雙 局 (70 公 尺 /50 公 尺 ) 之 總 分 排 名 各 組 每 回 4 分 鐘 射 6 箭, 計 12 回 共 72 箭, 個 人 總 分 最 優 前 32 人 進 行 淘 汰 賽 ( 三 ) 個 人 賽 : 反 曲 複 合 弓 各 組 男 女 依 排 名 賽 成 績 進 行 淘 汰 局 及 決 賽 局 賽 程 1. 個 人 ( 各 組 ) 淘 汰 局 2. 個 人 ( 各 組 ) 決 賽 局 3. 反 曲 弓 淘 汰 局 及 決 賽 局 採 新 積 點 制, 每 位 運 動 員 2 分 鐘 射 3 箭, 先 獲 6 或 7 積 點 者 為 勝 方 ( 各 賽 程 於 獎 牌 賽 開 始 交 互 發 射 20 秒 一 箭 ) 4. 複 合 弓 淘 汰 局 及 決 賽 局 採 總 分 制, 每 位 運 動 員 2 分 鐘 射 3 箭, 共 5 回 計 15 箭, 總 分 高 者 為 勝 方 ( 各 賽 程 於 獎 牌 賽 開 始 交 互 發 射 20 秒 一 箭 ) ( 四 ) 團 體 賽 ( 反 曲 弓 複 合 弓 ) 1. 排 名 賽 : 依 個 人 排 名 賽 中, 同 一 組 隊 學 校 三 位 運 動 員 所 獲 得 之 團 體 總 分 最 優 前 8 隊, 排 定 團 體 賽 對 抗 表 進 行 比 賽 2. 每 人 每 回 射 2 箭, 合 計 6 箭 計 時 2 分 鐘, 共 4 回 計 24 箭 3. 若 四 回 結 束 後 雙 方 帄 手, 則 進 行 加 射, 每 校 運 動 員 各 射 1 支 箭, 共 計 射 3 支 箭, 依 照 加 射 該 回 得 分 高 低 決 定 勝 負 (1) 若 是 總 分 仍 然 相 同, 由 最 靠 近 靶 心 箭 之 隊 伍 獲 勝 (2) 若 距 離 仍 然 相 同, 則 由 第 2 支 ( 或 第 3 支 ) 接 近 靶 心 箭 之 隊 伍 獲 勝 4. 在 交 互 發 射 時, 由 先 發 射 的 隊 伍 先 進 行 發 射 72

5. 在 交 互 發 射 時, 每 一 個 運 動 員 必 頇 輪 流 射 1 支 箭,3 箭 後 停 秒, 換 對 方 運 動 員 輪 流 射 3 箭, 射 6 箭 後 拔 箭 計 分, 共 計 四 回 6. 團 體 對 抗 賽 交 互 發 射 加 射 時 方 式 如 下 : 先 由 A 隊 的 1 個 運 動 員 射 1 支 箭, 之 後 換 B 隊 的 1 個 運 動 員 射 1 支 箭 ; 再 由 A 隊 的 第 2 個 運 動 員 射 1 支 箭, 之 後 換 B 隊 的 第 2 個 運 動 員 射 1 支 箭 ; 最 後 由 A 隊 的 第 3 個 運 動 員 射 1 支 箭, 換 B 隊 的 第 3 個 運 動 員 射 1 支 箭 若 第 一 回 加 射 同 分 則 以 最 接 近 靶 心 者 為 勝 方 ( 六 ) 混 雙 對 抗 賽 :( 反 曲 弓 複 合 弓 ) 1. 混 雙 對 抗 賽 錄 取 最 優 前 8 隊 進 入 對 抗 賽, 參 賽 名 單 由 各 單 位 同 組 別 ( 公 開 組 ; 一 般 組 ) 男 女 資 格 賽 排 名 最 優 之 一 位 運 動 員 為 出 賽 名 單 ; 若 頇 修 改 名 單 則 頇 於 對 抗 賽 前 三 小 時 提 出 更 正 名 單 2. 混 雙 對 抗 賽 賽 制 : 男 女 各 一 位 運 動 員, 每 80 秒 各 運 動 員 發 射 兩 箭,2 人 分 別 射 2 箭, 共 4 箭, 合 計 4 回, 依 照 16 箭 總 分 多 寡, 勝 者 晉 級 八 比 賽 規 則 : 採 用 國 際 射 箭 總 會 審 定 公 布 之 最 新 比 賽 規 則, 如 對 規 則 解 釋 有 所 爭 議 或 規 則 未 盡 事 宜, 由 審 判 ( 技 術 或 仲 裁 ) 委 員 會 解 釋 之 九 器 材 檢 定 : ( 一 ) 所 有 競 賽 場 地 器 材 與 設 備 均 需 符 合 國 際 射 箭 總 會 規 則 或 中 華 民 國 射 箭 協 會 之 規 定 ( 二 ) 比 賽 靶 紙 : 採 用 國 際 射 箭 總 會 或 中 華 民 國 射 箭 協 會 審 定 合 格 之 比 賽 靶 紙 ( 三 ) 弓 具 檢 查 : 按 技 術 手 冊 上 註 明 之 檢 查 時 間 接 受 檢 查 未 依 規 定 時 間 內 接 受 檢 查 者, 仍 得 參 賽, 惟 經 抽 檢 違 規, 則 取 消 參 賽 資 格 及 成 績 十 服 裝 規 定 : 與 賽 運 動 員 和 教 練 一 律 著 有 學 校 名 稱 或 標 誌 之 團 體 制 服, 且 頇 攜 帶 運 動 員 證 以 備 查 核 十 一 運 動 禁 藥 管 制 : 依 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全 大 運 競 賽 規 程 第 十 七 條 規 定 辦 理 十 二 申 訴 : 依 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全 大 運 競 賽 規 程 第 十 三 條 及 國 際 射 箭 總 會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十 三 獎 勵 : 各 組 決 賽 後 立 即 頒 獎, 受 獎 者 必 頇 穿 著 代 表 隊 制 服 十 四 技 術 會 議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 日 ( 星 期 六 ) 上 午 10 時, 於 輔 仁 大 學 國 璽 樓 二 樓 會 議 室 ( 新 北 市 新 莊 區 中 正 路 510 號 ) 舉 行 ( 不 另 行 通 知 ; 時 間 及 地 點 如 有 任 何 變 更, 將 於 104 年 全 大 運 官 網 中 公 布 ) 十 五 裁 判 會 議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 日 ( 星 期 六 ) 上 午 11 時, 於 輔 仁 大 學 國 璽 樓 二 樓 會 議 室 ( 新 北 市 新 莊 區 中 正 路 510 號 ) 舉 行 ( 不 另 行 通 知 ; 時 間 及 地 點 如 有 任 何 變 更, 將 於 104 年 全 大 運 官 網 中 公 布 ) 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