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 標 條 例 ( 第 559 章 ) 反 對 商 標 申 請 編 號 301195533 商 標 : 類 別 : 25 申 請 人 : 歐 陽 紅 反 對 人 : ADIDAS AG, ADIDAS INTERNATIONAL MARKETING B.V. and ADIDAS HONG KONG LIMITED 決 定 理 由 背 景 1. 申 請 人 於 2008 年 9 月 4 日 ( 申 請 日 ) 依 據 商 標 條 例 ( 第 559 章 )( 條 例 ) 提 交 商 標 註 冊 申 請 ; 申 請 人 申 請 註 冊 的 商 標 ( 涉 訟 商 標 ) 如 下 : 申 請 的 貨 品 說 明 詳 情 如 下 : 類 別 25 工 裝 褲, 工 作 服, 亞 麻 布 服 裝, 襯 衣, 服 裝, 皮 衣 ( 服 裝 ), 套 服, 成 品 衣, 馬 褲 ( 穿 著 ), 褲 子, 外 套, 針 織 服 裝, 華 達 呢 ( 服 裝 ), 汗 衫, 上 衣, 裙 子, 運 動 衫, 圍 裙 ( 衣 服 ), 皮 製 長 外 衣, 套 衫, 工 裝, 大 衣, 輕 便 大 衣, 寬 外 袍, 制 服, 呢 絨 茄 克 ( 服 裝 ), 呢 絨 夾 克 ( 衣 服 ), 茄 克 ( 服 裝 ), 紙 衣 服, 帶 兜 帽 的 風 雪 大 衣, 仿 皮 革 製 服 裝, 仿 皮 服 裝, 皮 製 服 裝, 皮 衣,T 恤 衫, 釣 魚 背 心, 女 用 背 心, 內 褲 ( 服 裝, 襯 褲, 緊 身 圍 腰 ( 女 內 衣 ), 內 衣, 睡 袍, 晨 衣, 女 式 無 袖 胸 衣, 緊 身 衣 褲, 連 褲 內 衣 ( 衣 ), 吸 汗 內 衣, 防 汗 內 衣, 防 汗 襯 衣, 胸 衣, 緊 身 胸 衣 ( 內 衣 ), 背 心 ( 馬 甲 ), 緊 身 內 衣 ( 服 裝 ), 背 心, 海 濱 浴 場 用 衣, 睡 衣 褲, 睡 衣, 內 褲, 乳 罩, 浴 衣, 襯 裙, 帶 肩 帶 的 女 式 長 內 衣 ( 內 衣 ), 婦 女 連 衫 襯 褲 ( 內 衣 ), 護 衣 汗 墊, 衣 服 汗 襯, 衣 領 ( 衣 服 ), 護 領, 襯 衫 前 胸, 可 拆 的 衣 領, 成 品 襯 裏 ( 服 裝 的 一 部 分 ), 成 品 襯 裏 ( 服 裝 的 部 件 ), 襯 衫 抵 肩, 上 衣 抵 肩 ( 襯 衫 用 ), 袖 口, 袖 口 ( 衣 服 ), 服 裝 口 袋, 風 衣, 羽 絨 服 裝, 旗 袍, 婦 女 腹 帶, 童 裝, 磁 療 衣, 胸 罩 襯 墊 ( 胸 襯 胸 墊 ), 紅 外 線 衣, 藥 物 用 衣, 攝 影 背 心, 嬰 兒 褲, 嬰 兒 紡 織 品 尿 布, 嬰 兒 紡 織 品 餐 巾, 紡 織 品 嬰 兒 尿 布, 嬰 兒 紡 織 尿 布, 嬰 兒 全 套 衣, 嬰 兒 睡 袋, - 1 -
駕 駛 員 服 裝, 滑 水 防 潮 服, 騎 自 行 車 服 裝, 游 泳 帽, 游 泳 褲, 男 游 泳 褲, 男 用 游 泳 褲, 游 泳 衣, 體 操 服, 柔 道 服, 摔 跤 服, 防 水 服, 雨 衣, 化 妝 舞 會 用 服 裝, 化 妝 舞 會 上 穿 的 服 裝, 莎 麗 服, 戲 裝, 秧 歌 服, 舞 衣, 足 球 靴, 足 球 鞋, 體 操 鞋, 足 球 靴 ( 鞋 ) 釘, 足 球 鞋 釘, 滑 雪 靴, 跳 鞋, 跑 鞋 ( 帶 金 屬 釘 ), 爬 山 鞋, 爬 山 鞋 ( 帶 金 屬 釘 ), 鞋 ( 腳 上 的 穿 著 物 ), 浴 室 涼 鞋, 浴 室 拖 鞋, 靴, 高 統 靴, 草 鞋, 套 鞋, 高 統 橡 膠 套 鞋, 拖 鞋, 海 濱 浴 場 用 鞋, 木 鞋, 涼 鞋, 運 動 鞋, 運 動 靴, 靴 子 防 滑 配 件, 靴 和 鞋 防 滑 器, 防 滑 鞋 底, 靴 幫, 鞋 內 底, 鞋 和 靴 的 金 屬 附 件, 鞋 的 鐵 配 件, 鞋 幫, 鞋 罩, 高 統 靴 帶, 靴 跟, 鞋 和 靴 後 跟, 鞋 後 跟, 靴 滾 邊, 鞋 貼 邊, 靴 鞋 底 的 皮 滾 條, 鞋 底, 鞋 後 跟, 雨 鞋, 鞋 墊, 貝 雷 帽, 帽 子 ( 頭 戴 ), 室 內 便 帽, 風 帽 ( 服 裝 ), 帽 襯 架 ( 支 撐 架 ), 帽 內 襯 架 ( 支 撐 架 ), 帽 檐, 帽 舌 ( 制 帽 ), 帽, 耳 套 ( 服 裝 ), 大 禮 帽, 僧 帽 ( 帽 子 ), 頭 帶 ( 服 裝 ), 斗 笠, 兒 童 頭 盔, 長 統 襪, 吸 汗 長 統 襪, 長 襪 後 跟, 長 統 襪 後 跟, 襪, 短 統 襪, 吊 襪 帶, 襪 帶, 吊 襪 帶 ( 長 筒 襪 用 ), 綁 腿, 非 電 暖 腳 套, 襪 褲, 襪 套, 手 套 ( 服 裝 ), 皮 手 籠 ( 服 裝 ), 連 指 手 套, 長 皮 毛 圍 巾 ( 披 肩 ), 披 肩, 披 肩 ( 披 肩 式 大 衣 領 ), 領 帶, 圍 巾, 皮 披 肩, 裘 皮 女 披 肩, 女 式 披 肩, 面 紗 ( 布 ), 班 丹 納 方 綢 ( 圍 脖 兒 ), 披 巾, 頭 巾, 西 服 袋 巾, 愛 斯 特 式 領 帶, 領 花, 領 結, 領 巾, 衣 服 吊 帶, 背 帶, 服 裝 帶 ( 衣 服 ), 腰 帶, 褲 腳 攀 帶, 褲 帶, 錢 帶 ( 服 裝 ), 皮 帶 ( 服 飾 用 ), 十 字 褡, 服 裝 緩 帶, 修 女 頭 巾, 神 父 左 臂 上 佩 帶 的 飾 帶, 浴 帽, 婚 紗 2. 這 宗 申 請 的 詳 情 已 在 2008 年 11 月 28 日 公 布 反 對 人 於 2009 年 2 月 24 日 提 交 反 對 該 註 冊 申 請 的 通 知 ( 反 對 通 知 ) 申 請 人 於 2009 年 5 月 15 日 提 交 反 陳 述 ( 反 陳 述 ) 3. 申 請 人 提 交 了 一 份 由 Adidas Services Limited 高 級 品 牌 保 護 經 理 黃 淑 芬 作 出 的 法 定 聲 明 ( 黃 氏 聲 明 ), 以 支 持 是 項 反 對 於 提 交 反 陳 述 時, 申 請 人 夾 附 了 其 使 用 涉 訟 商 標 的 宣 傳 冊 子 乙 份 ( 申 請 人 宣 傳 冊 子 ), 但 因 資 料 並 非 以 法 定 聲 明 或 誓 章 提 交, 未 能 符 合 商 標 規 則 ( 第 559A 章 ) 第 79 條 的 要 求, 所 以 不 能 視 為 證 據 4. 是 項 反 對 的 聆 訊 於 2012 年 10 月 30 日 在 本 人 席 前 進 行, 申 請 人 沒 有 出 席 聆 訊, 而 代 表 反 對 人 出 席 聆 訊 的 是 張 秀 儀 唐 滙 棟 羅 凱 柏 律 師 行 的 蔡 鳳 儀 女 士 反 對 人 在 反 對 通 知 內 列 出 多 項 反 對 理 由, 但 於 聆 訊 時 依 賴 的 只 是 條 例 第 11(5)(b) 12(3) 12(4) 及 12(5)(a) 條 的 理 據 5. 本 人 須 在 此 一 提, 反 對 人 表 明 黃 氏 聲 明 的 內 容 為 機 密 資 料, 不 可 向 第 三 者 披 露 不 過, 本 人 於 聆 訊 時 向 蔡 女 士 表 示, 為 闡 述 判 決 的 理 據, 本 人 必 須 引 述 黃 氏 聲 明 內 的 一 些 資 料 蔡 女 士 確 認 保 密 要 求 只 適 用 於 較 敏 - 2 -
感 的 商 業 機 密 資 料, 例 如 銷 售 額 及 宣 傳 開 支 的 實 質 數 據 因 此, 本 人 不 會 引 述 該 等 資 料, 但 仍 會 提 述 黃 氏 聲 明 內 其 他 對 此 案 判 決 有 影 響 的 資 料 相 關 日 期 6. 在 是 項 反 對 的 法 律 程 序 中, 要 考 慮 的 日 期 是 2008 年 9 月 4 日, 即 申 請 日 反 對 人 的 證 據 7. 按 黃 氏 聲 明 所 述,Adidas AG 從 五 十 年 代 開 始 已 從 事 製 造 分 銷 及 售 賣 現 時 世 界 著 名 商 標 adidas 及 三 條 紋 的 運 動 服 運 動 鞋 及 運 動 用 品 反 對 人 與 國 際 知 名 設 計 師 山 本 耀 司 (Yohji Yamamoto) 於 2002 年 合 作 創 造 現 時 著 名 品 牌 Y-3 ( 反 對 人 商 標 ), 並 將 這 商 標 大 量 及 廣 泛 地 使 用 於 反 對 人 的 不 同 產 品 上, 包 括 衣 服 鞋 帽 皮 革 仿 皮 革 及 眼 鏡 ( 反 對 人 商 品 ) 8. 為 配 合 市 場 需 求, 反 對 人 將 產 品 分 為 三 大 類 別 adidas Sport Performance adidas Sport Heritage 及 adidas Sport Style, 而 Y-3 屬 adidas Sport Style 類 別, 即 着 重 設 計 和 產 品 風 格 的 產 品 黃 氏 聲 明 附 件 ADI-1 是 各 類 別 產 品 的 簡 介 9. 有 關 反 對 人 商 標 的 涵 義, 黃 氏 聲 明 作 出 以 下 解 釋 : 英 文 字 母 Y 是 山 本 耀 司 英 文 姓 氏 Yamamoto 的 首 個 字 母, 亦 是 山 本 耀 司 於 1977 年 成 立 的 Y s Inc. 公 司 的 名 稱, 以 及 他 一 直 沿 用 作 為 識 別 其 設 計 服 裝 的 英 文 字 母 ; 數 字 3 代 表 反 對 人 著 名 的 三 條 紋 商 標 ; 而 Y 與 3 中 間 的 破 折 號 代 表 山 本 耀 司 與 反 對 人 連 繫 合 作 10. 反 對 人 表 示, 反 對 人 商 標 的 第 一 批 產 品 首 先 在 2002 年 10 月 在 巴 黎 展 出 反 對 人 其 後 在 世 界 各 地 特 別 為 反 對 人 商 標 的 產 品 開 設 專 門 店, 而 在 香 港 開 設 的 專 門 店 亦 為 數 不 少, 主 要 開 設 於 人 流 較 多 的 地 區 一 些 專 門 店 開 幕 的 報 導 及 店 內 外 影 像 載 於 黃 氏 聲 明 附 件 ADI-4 黃 氏 聲 明 亦 載 有 附 有 反 對 人 商 標 的 產 品 於 2003 至 2009 年 期 間 的 全 球 銷 售 數 字, 以 及 只 限 於 香 港 這 市 場 的 銷 售 數 字 1 銷 售 數 字 相 當 可 觀, 但 反 對 人 沒 有 提 供 只 涉 及 第 25 類 商 品 的 細 項 在 宣 傳 方 面, 反 對 人 亦 提 供 了 2003 至 2008 年 期 間 的 宣 傳 開 支 數 字 用 作 宣 傳 的 產 品 目 錄 冊 副 本 和 陳 列 品 等, 以 及 展 覽 和 其 他 宣 傳 項 目 的 照 片 可 見 於 黃 氏 聲 明 附 件 ADI-5 ADI-6 ADI-7 和 1 黃 氏 聲 明 沒 有 提 及 反 對 人 從 何 時 開 始 在 香 港 使 用 反 對 人 商 標, 但 提 到 只 限 於 香 港 這 市 場 的 銷 售 數 字 始 於 2003 年 - 3 -
ADI-8 這 些 宣 傳 品 顯 示, 反 對 人 商 標 主 要 使 用 於 第 25 類 的 衣 服 及 鞋 等 產 品 11. 反 對 人 商 標 在 香 港 及 世 界 各 地 取 得 註 冊 的 資 料 夾 附 於 黃 氏 聲 明 附 件 ADI-9 ADI-10 和 ADI-11 在 香 港, 反 對 人 商 標 最 早 於 2006 年 2 月 23 日 註 冊 ( 商 標 編 號 300586143), 擁 有 人 是 Adidas International Marketing B.V., 註 冊 商 品 如 下 : 第 18 類 皮 革 及 人 造 皮 革, 不 屬 別 類 的 皮 革 及 人 造 皮 革 製 品, 箱 子 及 旅 行 袋, 雨 傘 和 陽 傘 第 25 類 服 裝, 鞋, 帽 Adidas International Marketing B.V. 亦 於 2008 年 4 月 24 日 把 反 對 人 商 標 註 冊 於 第 9 類 的 眼 鏡 商 品 ( 商 標 編 號 301101275) 12. 除 反 對 人 商 標 外, 反 對 人 也 提 供 了 反 對 人 使 用 的 其 他 商 標 資 料, 包 括 三 條 紋 ( 圖 案 ) 商 標 adidas 商 標 愛 迪 達 商 標 和 ( 三 葉 草 商 標 ) 黃 氏 聲 明 附 件 ADI-11 的 商 標 註 冊 證 副 本 顯 示, 在 香 港 adidas 商 標 自 1962 年 已 就 體 育 用 鞋 註 冊, 三 葉 草 商 標 自 1972 年 已 就 衣 服 及 鞋 註 冊, 三 條 紋 商 標 自 1978 年 已 就 體 育 用 品 及 便 裝 鞋 註 冊, 其 後 更 就 衣 服 取 得 註 冊, 而 愛 迪 達 商 標 則 自 1985 年 已 就 衣 服 及 鞋 註 冊 13. 至 於 申 請 人 於 提 交 反 陳 述 時 夾 附 的 申 請 人 宣 傳 冊 子, 反 對 人 指 出, 宣 傳 資 料 上 顯 示 的 是 運 動 服 裝 和 鞋 等 商 品, 顯 示 涉 訟 商 標 會 被 使 用 於 與 反 對 人 商 品 相 同 或 相 類 似 的 貨 品 反 對 人 更 特 別 提 到, 申 請 人 在 其 產 品 上 使 用 了 三 條 紋 ( 圖 案 ) 標 誌, 2 而 該 等 產 品 也 與 印 有 反 對 人 的 兩 個 註 冊 商 標 ( adidas 商 標 和 三 葉 草 商 標 ) 一 併 使 用 3 14. 黃 氏 聲 明 提 及 的 另 一 點 是 反 對 人 聘 用 專 業 調 查 員 對 申 請 人 進 行 調 查, 有 關 報 告 載 於 黃 氏 聲 明 附 件 ADI-14 報 告 提 到 調 查 員 在 內 地 與 數 位 從 事 服 裝 生 產 及 銷 售 的 人 士 會 面, 包 括 申 請 人 及 其 丈 夫 ; 調 查 員 也 曾 到 該 等 人 士 的 工 廠 考 查, 得 悉 工 廠 生 產 多 個 外 國 有 名 品 牌 的 衣 服, 包 括 POLO LACOSTE BURBERRY ABERCROMBIE & FITCH 及 KAPPA 2 三 條 紋 ( 圖 案 )" 標 誌 可 見 於 數 款 上 衣 和 褲 子 上 3 多 名 模 特 兒 所 穿 的 鞋 上 可 見 到 adidas" 商 標 或 三 葉 草 商 標 - 4 -
不 過, 調 查 並 沒 有 發 掘 其 他 可 靠 證 據, 本 人 因 此 不 打 算 在 此 交 代 更 多 的 有 關 詳 情 條 例 第 11(5)(b) 條 15. 條 例 第 11(5)(b) 條 訂 明 : (5) 如 (b) 任 何 商 標 的 註 冊 申 請 是 不 真 誠 地 提 出 的, 則 該 商 標 不 得 註 冊 或 在 其 註 冊 申 請 是 不 真 誠 地 提 出 ( 視 屬 何 情 況 而 定 ) 的 範 圍 內 不 得 註 冊 16. 條 例 並 無 界 定 不 真 誠 一 詞 的 涵 義, 但 可 參 考 英 國 的 案 例 在 Gromax Plasticulture Ltd v Don & Low Nonwovens Ltd [1999] R.P.C. 367 一 案 中,Lindsay J. 在 第 379 頁 就 英 國 1994 年 商 標 法 第 3(6) 條 ( 相 等 於 條 例 第 11(5)(b) 條 ) 表 示 : 我 不 會 試 圖 界 定 不 真 誠 一 詞 在 這 文 意 中 的 涵 義 該 詞 的 涵 義 顯 然 包 括 不 忠 實 行 為, 而 且 正 如 我 所 認 為, 也 包 括 一 些 不 符 合 有 關 行 業 中 合 理 和 具 備 經 驗 的 人 士 所 遵 守 的 可 接 受 商 業 行 為 標 準 的 行 為 國 會 很 明 智, 沒 有 試 圖 詳 細 解 釋 在 這 文 意 中 什 麼 是 真 誠 或 什 麼 是 不 真 誠 : 某 行 為 不 符 合 上 述 標 準 要 到 什 麼 程 度 才 構 成 不 真 誠, 最 適 宜 的 做 法 不 是 憑 法 庭 所 作 的 一 些 釋 義 去 判 定 ( 這 會 導 致 法 庭 其 後 不 根 據 法 令 而 根 據 有 關 釋 義 作 出 解 釋 的 危 險 ), 而 是 按 法 令 的 字 眼 並 考 慮 所 有 具 關 鍵 性 的 相 關 情 況 後 判 定 4 17. 在 判 斷 某 申 請 者 是 否 不 真 誠 地 提 出 商 標 註 冊 申 請 時, 須 採 用 包 含 主 觀 與 客 觀 元 素 的 不 誠 實 綜 合 測 試 在 Harrison s Trade Mark Application (CHINAWHITE) [2005] F.S.R. 10 一 案 中 ( 第 26 段 ), 英 國 上 訴 法 庭 指 出, 法 庭 必 須 決 定, 按 申 請 者 所 知 道 的 事 實 來 看, 其 申 請 註 冊 的 決 定 會 否 被 採 用 恰 當 標 準 的 人 視 為 不 真 誠 5 4 英 文 原 文 : I shall not attempt to define bad faith in this context. Plainly it includes dishonesty and, as I would hold, includes also some dealings which fall short of the standards of acceptable commercial behaviour observed by reasonable and experienced men in the particular area being examined. Parliament has wisely not attempted to explain in detail what is or is not bad faith in this context; how far a dealing must so fall-short in order to amount to bad faith is a matter best left to be adjudged not by some paraphrase by the courts (which leads to the danger of the courts then construing not the Act but the paraphrase) but by reference to the words of the Act and upon a regard to all material surrounding circumstances. 5 英 文 原 文 : the court must decide whether the knowledge of the applicant was such that his decision to apply for registration would be regarded as in bad faith by persons adopting proper standards. - 5 -
18. 蔡 女 士 指 出, 申 請 人 從 沒 有 在 反 陳 述 或 其 他 文 件 內 表 示 不 知 悉 反 對 人 商 標 蔡 女 士 特 別 提 到, 由 於 申 請 人 宣 傳 冊 子 6 的 運 動 服 使 用 了 反 對 人 的 三 條 紋 ( 圖 案 ) 標 誌, 而 模 特 兒 所 穿 的 鞋 上 亦 可 見 到 adidas 商 標 或 三 葉 草 商 標, 這 清 楚 顯 示 申 請 人 是 有 目 的 地 和 不 公 平 地 利 用 反 對 人 的 聲 譽 蔡 女 士 還 表 示, 雖 然 申 請 人 在 反 陳 述 內 聲 稱 應 可 因 曾 誠 實 地 使 用 涉 訟 商 標 這 理 由 而 根 據 條 例 第 13(1) 條 准 予 註 冊, 但 申 請 人 沒 有 提 供 證 據 證 明 有 關 使 用 是 誠 實 的 19. 除 上 述 理 由 外, 蔡 女 士 對 申 請 人 於 反 陳 述 內 提 出 涉 訟 商 標 設 計 由 來 的 解 釋 亦 作 出 了 多 項 批 評 申 請 人 在 反 陳 述 內 提 供 了 涉 訟 商 標 設 計 由 來 的 解 釋 7 : Y 是 申 請 人 名 字 中 陽 字 拼 音 的 首 個 字 母 ; 陽 代 表 陽 光 有 活 力 和 朝 氣 ; 數 字 8 是 品 牌 申 請 的 年 份, 8 在 宣 傳 時 令 人 容 易 記 起 首 先, 蔡 女 士 提 到 歐 陽 為 複 姓, 一 般 拼 音 ( 不 論 是 粵 語 或 普 通 話 拼 音 ) 都 會 把 歐 陽 兩 字 連 在 一 起 讀, 而 單 取 中 間 陽 字 拼 音 字 首 的 說 法, 實 難 以 令 人 信 服 此 外, 品 牌 設 計 一 般 會 以 品 牌 設 計 或 成 立 當 天 的 日 子 作 為 紀 念, 而 較 少 會 以 申 請 註 冊 商 標 日 期 作 為 紀 念, 而 且 中 國 人 一 般 會 以 年 份 4 個 數 字 最 後 兩 位 數 字 稱 該 年 份, 例 如 08 年 20. 基 於 上 述 種 種 理 由, 蔡 女 士 認 為 申 請 人 在 對 反 對 人 商 標 在 香 港 的 使 用 和 聲 譽 有 一 定 程 度 認 知 的 情 況 下, 故 意 抄 襲 反 對 人 商 標, 並 申 請 註 冊 涉 訟 商 標, 意 圖 在 香 港 使 用 與 反 對 人 商 標 相 同 或 相 類 似 的 標 誌 於 服 裝 及 其 他 相 關 貨 品 上, 藉 以 從 中 取 利 蔡 女 士 表 示, 申 請 人 此 等 行 為 絕 對 不 符 合 有 關 行 業 中 合 理 和 具 備 經 驗 人 士 所 遵 守 的 可 接 受 商 業 行 為 標 準 21. 黃 氏 聲 明 沒 有 交 代 三 家 反 對 人 公 司 的 關 係 不 過, 反 對 人 在 反 對 通 知 內 的 反 對 理 由 陳 述 中 曾 表 示,Adidas International Marketing B.V. 和 Adidas Hong Kong Limited 是 Adidas AG 的 附 屬 公 司, 而 申 請 人 對 此 提 述 沒 有 提 出 質 疑, 因 此 本 人 接 納 反 對 人 之 間 的 關 係 如 反 對 通 知 內 所 述 雖 然 黃 氏 聲 明 載 述 的 反 對 人 商 品 銷 售 數 字 和 宣 傳 開 支 數 額 並 非 單 屬 第 25 類 貨 品 的 資 料, 但 從 黃 氏 聲 明 附 件 內 的 資 料 宣 傳 樣 本 可 見, 反 對 人 主 要 業 務 是 經 銷 衣 服 鞋 物, 而 該 等 業 務 亦 已 經 營 多 年 儘 管 反 對 人 使 用 反 對 人 商 標 的 時 間 相 對 較 短, 只 有 大 概 五 年, 但 可 觀 的 銷 售 數 字 顯 示 附 有 反 對 人 商 標 的 商 品 相 當 受 歡 迎, 因 此 反 對 人 商 標 在 香 港 應 為 一 般 消 費 者 所 認 識 22. 從 反 對 人 聘 用 專 業 調 查 員 所 作 的 調 查 報 告 可 見, 申 請 人 本 身 是 生 產 及 銷 售 服 裝 的 經 營 人 士, 跟 反 對 人 是 直 接 競 爭 者, 而 且 申 請 人 對 服 裝 的 6 7 8 儘 管 申 請 人 不 能 倚 賴 該 等 資 料 作 為 證 據, 但 這 不 妨 礙 反 對 人 倚 賴 申 請 人 提 供 的 資 料 申 請 人 這 解 釋 並 非 以 法 定 聲 明 或 誓 章 方 式 提 交, 因 此 不 能 視 為 證 據 涉 訟 商 標 的 註 冊 申 請 日 期 是 2008 年 9 月 4 日 - 6 -
一 些 世 界 品 牌 都 認 識 因 此, 申 請 人 理 應 對 反 對 人 這 國 際 知 名 的 運 動 服 出 產 集 團 有 所 認 識 23. 至 於 申 請 人 提 供 商 標 設 計 由 來 的 解 釋, 本 人 認 為 充 滿 破 綻, 沒 有 半 點 可 信 之 處 申 請 人 的 名 字 是 歐 陽 紅, 申 請 人 為 何 只 取 中 間 陽 字 拼 音 的 首 個 字 母, 而 不 選 擇 紅 字 或 較 多 人 採 取 的 做 法, 以 姓 氏 歐 9 作 為 品 牌 或 品 牌 的 一 部 分? 申 請 人 亦 沒 有 解 釋 為 何 採 用 拼 音 的 首 個 字 母, 而 不 是 以 陽 8 作 為 商 標 雖 然 申 請 人 指 陽 代 表 陽 光 有 活 力 和 朝 氣, 但 申 請 人 用 Y 字 代 替 了 陽 字, 有 活 力 和 朝 氣 的 意 思 便 不 能 傳 達, 有 違 申 請 人 宣 稱 的 設 計 意 念 24. 至 於 申 請 人 聲 稱 選 用 數 字 8 的 原 因, 正 如 蔡 女 士 所 陳 述, 更 加 不 合 常 理 當 商 號 未 敲 定 推 出 商 品 所 使 用 的 品 牌 時, 又 怎 知 道 什 麼 時 候 能 提 交 相 關 的 商 標 註 冊 申 請 呢? 如 商 標 註 冊 申 請 的 事 情 遭 躭 誤, 申 請 人 是 否 會 改 變 原 來 的 品 牌 設 計 構 思 呢? 況 且 數 字 8 不 會 令 人 聯 想 到 任 何 年 份, 與 其 他 單 位 數 字 比 較 時, 亦 不 見 得 會 令 人 較 容 易 記 起 此 外, 申 請 人 沒 有 理 會 Y 與 8 中 間 的 破 折 號, 更 沒 有 說 明 選 用 的 商 標 為 何 是 包 含 破 折 號 的 Y-8 而 不 是 Y8 不 過, 申 請 人 忘 記 交 代 這 細 節, 更 加 顯 露 涉 訟 商 標 是 申 請 人 自 創 的 說 法, 只 不 過 是 申 請 人 砌 詞 狡 辯 而 已 25. 無 論 從 外 觀 或 概 念 來 看, 涉 訟 商 標 與 反 對 人 商 標 都 有 相 似 之 處, 而 相 似 的 程 度 絕 不 能 以 巧 合 作 為 解 釋 申 請 人 不 但 沒 有 提 交 證 據 解 釋 涉 訟 商 標 的 設 計 意 念 由 來, 還 於 反 陳 述 中 企 圖 以 謊 話 推 諉 其 抄 襲 別 人 商 標 的 責 任 綜 合 上 述 各 種 情 況, 本 人 認 為 申 請 人 提 交 涉 訟 商 標 註 冊 申 請 時, 必 定 已 知 悉 反 對 人 商 標 及 其 相 關 業 務 26. 接 着 要 考 慮 的 是, 如 按 誠 實 人 士 的 一 般 標 準, 申 請 人 的 行 為 會 否 被 視 為 不 真 誠 除 了 捏 造 涉 訟 商 標 的 設 計 意 念 外, 申 請 人 於 提 交 反 陳 述 時 一 併 提 交 的 申 請 人 宣 傳 冊 子 也 顯 露 了 申 請 人 的 不 軌 意 圖 正 如 反 對 人 所 說, 申 請 人 宣 傳 冊 子 的 資 料 顯 示, 申 請 人 在 其 產 品 上 使 用 了 反 對 人 的 三 條 紋 ( 圖 案 ) 標 誌 宣 傳 產 品 時 又 一 併 使 用 附 有 adidas 和 三 葉 草 商 標 的 運 動 鞋 申 請 人 企 圖 利 用 反 對 人 的 商 譽, 提 高 自 己 產 品 銷 售 量 的 做 法, 絕 不 符 合 誠 實 人 士 的 一 般 標 準 申 請 人 還 提 交 涉 訟 商 標 的 申 請 註 冊, 目 的 在 於 進 一 步 鞏 固 其 良 意 圖, 其 行 為 必 然 會 被 採 用 恰 當 標 準 的 人 視 為 不 真 誠 因 此, 涉 訟 商 標 註 冊 申 請 屬 不 真 誠 地 提 出 9 申 請 人 的 姓 氏 可 能 是 歐 陽 " 而 不 是 歐 ", 但 不 論 是 歐 " 或 歐 陽 ", 拼 音 首 個 字 母 都 不 是 Y" - 7 -
總 結 及 訟 費 27. 由 於 反 對 成 立, 本 人 判 給 反 對 人 訟 費 任 何 一 方 可 在 本 決 定 作 出 日 期 起 計 一 個 月 內, 就 訟 費 數 額 或 作 特 別 處 理 的 要 求 提 出 申 述 如 無 人 提 出 申 述, 除 非 與 訟 雙 方 另 行 達 成 協 議, 否 則 訟 費 會 依 照 高 等 法 院 規 則 ( 第 4A 章 ) 第 62 號 命 令 附 表 1 第 I 部 所 載 適 用 於 商 標 事 宜 的 一 般 費 用 計 算 商 標 註 冊 處 處 長 ( 周 敏 慧 代 行 ) 二 零 一 二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七 日 - 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