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crosoft Word - DEC DI.doc
|
|
|
- 蠡 谢
- 9 years ago
- Views:
Transcription
1 商 標 條 例 ( 第 559 章 ) 申 請 宣 布 商 標 編 號 註 冊 無 效 商 標 : 類 別 : 25 申 請 人 : 商 標 擁 有 人 : 邱 作 泗 黎 朝 欣 決 定 理 由 背 景 1. 邱 作 泗 ( 申 請 人 ) 於 2010 年 9 月 9 日 依 據 商 標 條 例 ( 第 559 章 )( 條 例 ) 第 53 條 提 出 宣 布 以 下 商 標 註 冊 無 效 的 申 請 ( 註 冊 無 效 申 請 ), 並 隨 附 申 請 理 由 ( 申 請 理 由 書 ): ( 商 標 編 號 , 下 稱 涉 訟 商 標 ) 2. 涉 訟 商 標 的 註 冊 申 請 於 2008 年 9 月 30 日 由 黎 朝 欣 ( 商 標 擁 有 人 ) 提 交, 經 商 標 註 冊 處 審 查 後 獲 得 批 准 就 下 列 貨 品 ( 涉 訟 貨 品 ) 註 冊 : 類 別 25 內 衣 褲, 全 部 於 中 國 製 造
2 3. 涉 訟 商 標 的 商 標 註 冊 日 期 為 註 冊 申 請 的 提 交 日 期, 即 2008 年 9 月 30 日 ( 相 關 日 期 ) 4. 商 標 擁 有 人 於 2010 年 12 月 2 日 依 據 商 標 規 則 ( 第 559A 章 )( 規 則 ) 第 47 及 41(1) 條 提 交 反 陳 述 5. 其 後, 申 請 人 及 反 對 人 分 別 就 本 法 律 程 序 於 下 述 日 期 提 交 以 下 文 件 : 2011 年 5 月 31 日 申 請 人 依 據 規 則 第 47 及 42 條 提 交 了 支 持 註 冊 無 效 申 請 的 證 據 該 證 據 為 一 份 由 申 請 人 作 出 的 聲 明 ( 第 一 份 邱 氏 聲 明 ), 其 隨 附 兩 份 證 物 2011 年 11 月 21 日 商 標 擁 有 人 依 據 規 則 第 47 及 43 條 提 交 了 支 持 反 陳 述 的 證 據 該 證 據 為 一 份 由 商 標 擁 有 人 作 出 的 聲 明 ( 黎 氏 聲 明 ), 其 隨 附 一 份 證 物 2012 年 4 月 16 日 申 請 人 依 據 規 則 第 47 及 44 條 提 交 了 回 應 證 據, 即 為 另 一 份 由 申 請 人 作 出 的 聲 明 ( 第 二 份 邱 氏 聲 明 ), 其 隨 附 兩 份 證 物 1 第 一 份 邱 氏 聲 明 和 第 二 份 邱 氏 聲 明 以 下 統 稱 為 邱 氏 聲 明 6. 有 關 本 案 的 聆 訊 定 於 2013 年 10 月 31 日 在 本 人 席 前 進 行 與 訟 雙 方 均 確 認 並 不 打 算 出 席 有 關 聆 訊 因 此, 本 人 將 依 據 1 該 兩 份 證 物 與 第 一 份 邱 氏 聲 明 所 隨 附 的 兩 份 證 物 為 相 同 的 - 2 -
3 規 則 第 75(b) 條 在 沒 有 進 行 聆 訊 的 情 況 下 對 本 案 作 出 決 定 申 請 人 於 2013 年 9 月 4 日 提 交 了 其 書 面 陳 述 ; 而 商 標 擁 有 人 亦 於 2013 年 10 月 18 日 提 交 了 其 書 面 陳 述 申 請 人 的 理 由 陳 述 與 證 據 7. 申 請 人 的 申 請 理 由 書 主 要 提 到 下 列 各 點 : ( a) 在 港 英 時 期 的 約 年 代, 玫 瑰 牌 男 裝 內 褲 由 申 請 人 任 職 的 三 洋 公 司 在 香 港 獨 家 分 銷 予 全 港 國 貨 公 司 和 小 商 販 三 洋 公 司 的 供 貨 商 為 上 海 市 服 裝 進 出 口 公 司 2 在 上 世 紀 90 年 代 後 期 香 港 的 國 貨 公 司 紛 紛 結 業 後, 申 請 人 於 1996 年 成 立 了 一 家 新 藝 貿 易 公 司 在 香 港 繼 續 經 銷 玫 瑰 牌 男 裝 內 褲 3 ( b) 在 商 標 擁 有 人 註 冊 涉 訟 商 標 之 前, 申 請 人 在 香 港 經 銷 玫 瑰 牌 男 裝 內 褲 已 有 20 多 年 歷 史 ( c) 申 請 人 認 為 商 標 擁 有 人 乃 不 誠 實 地 註 冊 涉 訟 商 標, 亦 是 百 份 百 盜 用 了 申 請 人 在 香 港 使 用 多 年 的 玫 瑰 牌 商 標 因 此, 涉 訟 商 標 違 反 條 例 及 規 則 4 8. 申 請 理 由 書 隨 附 了 若 干 資 料, 包 括 三 洋 公 司 的 報 價 單 副 本 新 藝 貿 易 公 司 的 商 業 登 記 證 副 本 新 藝 貿 易 公 司 就 玫 瑰 牌 男 裝 內 褲 於 2005 至 2010 年 間 的 銷 售 數 字 及 已 包 裝 的 玫 瑰 牌 男 裝 內 褲 的 照 片 副 本 等 但 由 於 該 些 資 料 並 非 於 舉 2 這 點 與 第 二 份 邱 氏 聲 明 所 提 及, 華 潤 公 司 為 港 英 時 期 玫 瑰 褲 男 裝 內 褲 在 香 港 的 總 代 理 似 乎 有 所 出 入 惟 這 並 不 會 影 響 本 人 在 此 宗 案 件 中 需 作 出 的 判 決 3 申 請 理 由 書 陳 述 商 標 擁 有 人 註 冊 涉 訟 商 標 的 日 期 為 2009 年 3 月 27 日, 但 正 確 的 日 期 應 為 2008 年 9 月 30 日 4 申 請 人 把 其 依 靠 的 條 文 引 述 為 第 559 章 及 559A(36) 前 者 很 可 能 指 條 例 第 11 及 12 條, 而 後 者 的 引 述 並 不 正 確 惟 這 並 不 會 影 響 本 人 在 此 宗 案 件 中 需 作 出 的 判 決 - 3 -
4 證 階 段 提 交, 而 且 亦 不 符 合 規 則 第 79( 1) 條 之 法 律 要 求, 即 非 以 法 定 聲 明 或 誓 章 的 形 式 提 交, 因 此 該 些 資 料 並 不 會 被 接 納 為 本 案 中 的 證 據 雖 然 所 隨 附 的 資 料 並 不 屬 於 本 案 中 的 證 據, 但 本 人 從 中 可 參 照 到 申 請 理 由 書 所 指 的 玫 瑰 牌, 其 式 樣 如 下 : ( 玫 瑰 牌 或 玫 瑰 牌 商 標 ) 9. 申 請 人 提 交 的 兩 份 邱 氏 聲 明 內 容 相 若 其 中, 申 請 人 指 出 玫 瑰 牌 商 標 的 擁 有 人 是 中 國 上 海 東 方 集 團 創 業 公 司 5 ( 下 稱 東 方 創 業 ), 而 東 方 創 業 於 中 國 國 家 商 標 局 註 冊 了 玫 瑰 牌 商 標 6 與 之 有 關 的 官 方 商 標 的 詳 細 信 息 7 副 本 載 於 第 一 份 邱 氏 聲 明 的 附 件 一 和 第 二 份 邱 氏 聲 明 的 附 件 二, 詳 情 如 下 : 註 冊 號 商 標 國 際 分 類 號 / 商 品 列 表 / 襯 衣 ; 西 服 制 服 ; 晨 衣 ; 睡 衣 ; 棉 織 衫 褲 ; 茄 克 ( 下 稱 商 標 衫 ; 短 褲 ; 工 裝 ) ( 東 方 創 業 註 冊 貨 品 ) 專 用 權 期 限 2003 年 3 月 1 日 至 2013 年 2 月 28 日 5 此 名 字 用 於 第 一 份 邱 氏 聲 明 ; 第 二 份 邱 氏 聲 明 把 它 寫 成 東 方 國 際 集 團 參 照 證 物 商 標 的 詳 細 信 息 ( 見 第 9 段 後 半 段 ), 前 述 兩 個 名 字 實 同 樣 應 為 東 方 國 際 創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6 從 本 段 下 文 可 見, 東 方 創 業 註 冊 的 商 標 並 非 確 實 是 玫 瑰 牌 商 標, 而 是 其 異 體 商 標 ( 也 參 見 第 24 段 ) 7 即 由 中 國 國 家 商 標 局 維 持 的 官 方 網 頁 信 息, 網 址 為
5 10. 申 請 人 於 邱 氏 聲 明 又 指 出, 商 標 擁 有 人 並 未 獲 得 東 方 創 業 授 權 註 冊 和 使 用 玫 瑰 牌 商 標 ; 而 由 於 商 標 擁 有 人 搶 註 的 玫 瑰 牌 商 標 下 的 貨 品 之 生 產 地 在 中 國 8, 商 標 擁 有 人 已 經 侵 犯 了 東 方 創 業 的 知 識 產 權 11. 另 一 份 重 複 隨 附 於 第 一 份 邱 氏 聲 明 和 第 二 份 邱 氏 聲 明 的 9 證 物 為 一 幀 攝 於 2011 年 5 月 2 日 第 109 屆 廣 交 會 的 照 片 副 本, 展 示 了 一 個 標 示 了 東 方 創 業 及 商 標 的 展 銷 攤 位 由 於 有 關 照 片 的 攝 影 日 期 在 相 關 日 期 之 後, 它 並 無 助 於 反 映 相 關 日 期 時 的 情 況, 因 此 本 人 不 會 對 之 加 以 考 慮 12. 申 請 人 的 書 面 陳 述 重 申 了 以 上 某 些 重 點 13. 申 請 人 並 沒 有 明 確 指 出 他 與 東 方 創 業 的 關 係, 但 綜 合 申 請 理 由 書 和 兩 份 邱 氏 聲 明 來 看, 申 請 人 之 前 任 職 的 三 洋 公 司 和 申 請 人 其 後 成 立 的 新 藝 貿 易 公 司 是 東 方 創 業 的 玫 瑰 牌 男 裝 內 褲 在 香 港 的 經 銷 商 反 陳 述 與 商 標 擁 有 人 的 證 據 14. 商 標 擁 有 人 在 反 陳 述 中 主 要 否 認 或 不 承 認 申 請 理 由 書 中 的 陳 述, 而 在 黎 氏 聲 明 中, 商 標 擁 有 人 指 出 下 列 各 點 : ( a) 涉 訟 商 標 的 註 冊 申 請 是 經 過 三 個 月 的 公 布 期, 在 沒 有 任 何 反 對 的 情 形 下 獲 得 註 冊 的 ( b) 申 請 人 的 廣 交 會 照 片 ( 副 本 ) 並 不 足 以 作 為 證 據 8 雙 方 均 沒 有 就 涉 訟 貨 品 的 生 產 或 生 產 地 等 提 交 任 何 證 據 申 請 人 的 論 點 似 乎 基 於 涉 訟 貨 品 說 明 中 全 部 於 中 國 製 造 的 描 述 9 該 展 覽 全 名 為 中 國 進 出 口 商 品 交 易 會 - 5 -
6 ( c) 申 請 人 目 前 還 在 使 用 玫 瑰 商 標 10, 而 該 商 標 下 的 貨 品 在 國 內 生 產, 因 此 申 請 人 已 嚴 重 侵 犯 了 商 標 擁 有 人 就 涉 訟 商 標 擁 有 的 合 法 權 益 ( d) 商 標 註 冊 權 與 其 使 用 權 是 兩 回 事, 不 能 混 為 一 談 商 標 擁 有 人 認 為 自 己 有 權 授 權 國 內 任 何 一 家 工 廠 進 行 生 產 ; 而 即 使 在 國 內 有 類 似 的 商 標, 這 也 與 涉 訟 商 標 不 相 衝 突, 因 涉 訟 商 標 受 香 港 法 律 保 護, 而 國 內 註 冊 的 商 標 受 國 家 的 法 律 保 護 15. 黎 氏 聲 明 隨 附 的 證 物 為 一 份 由 商 標 註 冊 處 發 出 的 信 件 的 其 中 一 頁 ( 該 文 件 應 有 兩 頁 ) 本 人 審 視 了 該 證 物, 認 為 它 與 本 案 並 沒 有 直 接 關 係, 因 此 本 人 不 會 作 出 敘 述 16. 商 標 擁 有 人 的 書 面 陳 述 指 出 玫 瑰 牌 商 標 並 非 知 名 商 標, 而 即 使 是 國 際 馳 名 的 法 國 品 牌 Hermès< 愛 瑪 仕 > 也 在 國 內 被 人 搶 註 成 功 證 明 一 國 兩 制 下, 同 一 商 標 可 同 時 兩 地 註 冊 香 港 知 名 品 牌 (G2000) 也 在 國 內 被 人 搶 註 成 功, 在 內 地 銷 售 變 成 侵 權, 在 香 港 就 不 構 成 侵 權 相 關 條 文 17. 與 註 冊 無 效 的 宣 布 有 關 的 法 律 條 文 載 於 條 例 第 53 條 其 中, 第 53(3) 及 53(9) 條 訂 明 :- (3) 任 何 商 標 的 註 冊 均 可 以 該 商 標 是 在 違 反 第 11 條 ( 拒 絕 註 冊 的 絕 對 理 由 ) 的 情 況 下 註 冊 為 理 由 而 宣 布 為 無 效 ; 及 10 商 標 擁 有 人 述 及 的 玫 瑰 商 標 應 指 從 申 請 人 的 申 請 理 由 書 中 所 參 照 到 的 玫 瑰 牌 商 標 ( 見 第 8 段 ) - 6 -
7 (9) 在 不 影 響 過 往 已 完 結 的 交 易 的 原 則 下, 凡 任 何 商 標 的 註 冊 根 據 本 條 在 某 範 圍 內 宣 布 為 無 效, 該 項 註 冊 須 在 該 範 圍 內 當 作 從 來 沒 有 作 出 18. 由 於 申 請 人 實 質 上 只 針 對 商 標 擁 有 人 乃 不 誠 實 地 註 冊 涉 訟 商 標, 本 人 將 考 慮 申 請 人 就 該 理 據 而 作 出 的 註 冊 無 效 申 請 有 關 的 條 文 是 條 例 第 11(5)(b) 條, 內 容 如 下 :- (5) 如 - (a) ; 或 (b) 任 何 商 標 的 註 冊 申 請 是 不 真 誠 地 提 出 的, 則 該 商 標 不 得 註 冊 或 在 其 遭 禁 止 使 用 或 在 其 註 冊 申 請 是 不 真 誠 地 提 出 ( 視 屬 何 情 況 而 定 ) 的 範 圍 內 不 得 註 冊 相 關 法 律 原 則 19. 條 例 並 無 界 定 不 真 誠 一 詞 的 涵 義 在 Gromax Plasticulture Ltd v Don & Low Nonwovens Ltd [1999] R.P.C. 367 一 案 中, 法 官 Lindsay 就 英 國 1994 年 商 標 法 第 3(6) 條 ( 相 當 於 條 例 第 11(5)(b) 條 ) 表 示 : 我 不 會 試 圖 界 定 不 真 誠 一 詞 在 這 文 意 中 的 涵 義 該 詞 的 涵 義 顯 然 包 括 不 忠 實 行 為, 而 且 正 如 我 所 認 為, 也 包 括 一 些 不 符 合 有 關 行 業 中 合 理 及 具 備 經 驗 的 人 士 所 遵 守 的 可 接 受 商 業 行 為 標 準 的 行 為 國 會 很 明 智, 沒 有 試 圖 詳 細 解 釋 在 這 文 意 中 什 麼 是 真 誠 或 什 麼 是 不 真 誠 : 要 判 定 某 行 為 不 符 合 上 述 標 準 要 到 什 麼 程 度 才 構 成 不 真 誠, 最 適 宜 的 做 法 不 是 憑 法 庭 所 作 的 一 些 釋 義 去 判 定 ( 這 會 導 致 法 庭 其 後 不 根 據 法 令 而 根 據 有 關 釋 義 作 出 解 - 7 -
8 釋 的 危 險 ), 而 是 按 法 令 的 字 眼 並 考 慮 所 有 具 關 鍵 性 的 相 關 情 況 後 判 定 在 決 定 某 申 請 人 是 否 不 真 誠 地 提 出 商 標 註 冊 申 請 時, 須 採 用 包 含 主 觀 與 客 觀 元 素 的 不 誠 實 綜 合 測 試 作 判 斷 在 Harrison v Teton Valley Trading Co (CHINAWHITE) [2005] FSR 10 一 案 中, 英 國 上 訴 法 庭 有 以 下 一 段 指 示 : 不 真 誠 一 詞 使 人 聯 想 到 一 種 精 神 狀 態 顯 然, 當 考 慮 某 宗 註 冊 申 請 是 否 不 真 誠 地 提 出 時, 所 有 情 況 都 是 相 關 的 不 過, 法 庭 必 須 決 定, 按 申 請 人 所 知 道 的 事 實, 其 申 請 註 冊 的 決 定 會 否 被 採 用 恰 當 標 準 的 人 視 為 不 真 誠 在 Ajit Weekly Trade Mark [2006] R.P.C. 25 一 案 中, 審 理 該 案 的 獲 委 任 人 員 明 確 指 出 不 誠 實 綜 合 測 試 的 準 則 : 該 [ 不 誠 實 綜 合 ] 測 試 的 主 觀 元 素 指 審 裁 處 必 須 查 明 被 告 人 對 該 宗 交 易 或 其 他 有 關 事 宜 所 知 多 少 其 後, 審 裁 處 須 根 據 被 告 人 所 知, 決 定 被 告 人 的 行 為 按 誠 實 的 人 的 一 般 標 準, 會 否 被 判 斷 為 不 誠 實 ; 被 告 人 本 身 的 誠 實 標 準 與 客 觀 元 素 的 判 斷 無 關 根 據 上 文 第 19 至 21 段 所 述 的 原 則, 本 人 應 根 據 商 標 擁 有 11 英 文 原 文 : I shall not attempt to define bad faith in this context. Plainly it includes dishonesty and, as I would hold, includes also some dealings which fall short of the standards of acceptable commercial behaviour observed by reasonable and experienced men in the particular area being examined. Parliament has wisely not attempted to explain in detail what is or is not bad faith in this context: how far a dealing must so fall-short in order to amount to bad faith is a matter best left to be adjudged not by some paraphrase by the courts (which leads to the danger of the courts then construing not the Act but the paraphrase) but by reference to the words of the Act and upon a regard to all material surrounding circumstances. 12 英 文 原 文 : The words bad faith suggest a mental state. Clearly when considering the question of whether an application to register is made in bad faith all the circumstances will be relevant. However the court must decide whether the knowledge of the applicant was such that his decision to apply for registration would be regarded as in bad faith by persons adopting proper standards. 13 英 文 原 文 : The subjective element of the [combined] test [for dishonesty] means that the tribunal must ascertain what the defendant knew about the transaction or other matters in question. It must then be decided whether in the light of that knowledge, the defendant's conduct is dishonest judged by ordinary standards of honest people, the defendant's own standards of honesty being irrelevant to the determination of the objective element
9 人 所 知 悉 的, 考 慮 商 標 擁 有 人 提 出 涉 訟 商 標 的 註 冊 申 請 的 決 定 會 否 被 採 用 恰 當 標 準 的 人 視 為 不 真 誠, 而 商 標 擁 有 人 本 身 的 誠 實 標 準 與 客 觀 元 素 的 判 斷 無 關 決 定 理 由 23. 本 案 中, 申 請 人 稱 他 在 香 港 從 事 玫 瑰 牌 男 裝 內 褲 的 經 銷 工 作 已 有 20 多 年, 並 在 申 請 理 由 書 和 邱 氏 聲 明 中 闡 釋 了 玫 瑰 牌 男 裝 內 褲 的 由 來, 特 別 是 指 出 該 玫 瑰 牌 商 標 是 屬 於 東 方 創 業 的, 亦 早 已 由 東 方 創 業 於 國 內 就 第 25 類 貨 品 註 冊 24. 從 上 文 第 9 段 和 註 釋 6 所 見, 東 方 創 業 在 國 內 所 註 冊 的 其 實 並 非 玫 瑰 牌 商 標, 而 是 其 異 體 商 標 商 標 商 標 與 玫 瑰 牌 商 標 彼 此 的 分 別 只 在 於 屬 描 述 性 質 或 欠 缺 顯 著 特 性 的 部 分, 即 玫 瑰 牌 商 標 亦 包 含 了 中 國 製 造 MADE IN CHINA ( 意 亦 謂 中 國 製 造 ) 和 一 個 單 線 條 外 框 的 元 素 申 請 人 從 來 沒 有 刻 意 區 分 這 兩 個 商 標 25. 從 邱 氏 聲 明 隨 附 的 證 物 商 標 的 詳 細 信 息 ( 副 本 ) 可 見 東 方 創 業 的 商 標 至 少 自 2003 年 3 月 1 日 已 成 功 在 國 內 註 冊, 而 該 註 冊 日 期 遠 遠 早 於 相 關 日 期, 其 專 用 期 限 ( 即 自 2003 年 3 月 1 日 至 2013 年 2 月 28 日 ) 亦 覆 蓋 了 相 關 日 期 26. 商 標 和 玫 瑰 牌 商 標 的 顯 著 部 分 均 在 於 其 英 文 部 分 Rose ( 意 謂 玫 瑰 ) 和 中 文 部 分 玫 瑰 Rose 及 / 或 玫 瑰 元 素 就 第 25 類 貨 品 而 言 不 屬 描 述 性 質, 因 此 它 們 就 該 等 貨 品 而 言 具 有 頗 高 度 的 作 為 商 標 的 顯 著 特 性 Rose 和 玫 瑰 元 素 又 分 別 以 頗 為 特 別 的 字 體 展 現, 例 如 Rose 字 的 第 一 個 英 文 字 母 R 的 展 現 和 英 文 字 母 o s 和 e 之 間 的 連 寫 展 現 ; 又 例 如 玫 瑰 二 字 的 工 整 形 式 的 展 現 - 9 -
10 27. 觀 乎 涉 訟 商 標 與 商 標 27999, 十 分 明 顯 後 者 是 完 全 地 包 含 在 前 者 當 中, 並 且 後 者 中 有 關 的 顯 著 部 分 Rose 和 玫 瑰 亦 恰 恰 以 一 模 一 樣 的 字 體 和 展 現 方 式 出 現 在 前 者 之 中 ; 而 前 者 的 其 餘 部 分 僅 是 屬 描 述 性 質 或 欠 缺 作 為 商 標 顯 著 特 性 的 部 分, 即 中 国 制 造 MADE IN CHINA 和 100% COTTON ( 意 謂 百 份 之 一 百 純 綿 ), 以 及 一 個 單 線 條 外 框 總 體 來 說, 這 兩 個 商 標 極 之 相 類 似 28. 再 比 較 涉 訟 商 標 與 玫 瑰 牌 商 標, 它 們 亦 明 顯 地 極 度 相 類 似 它 們 之 間 的 主 要 分 別 只 在 於 涉 訟 商 標 中 多 了 100% COTTON 的 描 述 性 元 素 總 的 來 說, 涉 訟 商 標 與 商 標 之 間 存 在 極 高 的 相 類 似 程 度 ; 它 亦 與 玫 瑰 牌 商 標 極 為 相 類 似 在 此 情 形 下, 本 人 很 難 想 像 商 標 擁 有 人 在 沒 有 事 先 知 悉 商 標 及 / 或 玫 瑰 牌 商 標 的 情 況 下 可 以 獨 立 創 作 出 與 商 標 及 / 或 玫 瑰 牌 商 標 如 斯 相 類 似 的 涉 訟 商 標, 尤 其 是 商 標 及 / 或 玫 瑰 牌 商 標 本 身 就 第 25 類 貨 品 而 言 具 有 頗 高 度 的 顯 著 特 性 因 此, 本 人 認 為 商 標 擁 有 人 顯 然 是 事 先 知 悉 且 抄 襲 了 東 方 創 業 的 商 標 及 / 或 玫 瑰 牌 商 標 就 此, 本 人 參 考 了 有 關 案 例 Mila Schön Group SpA v Lam Fai Yuen (t/a Tung Kwong Co)[1998] 1 HKLRD 682 審 理 該 案 的 特 委 法 官 指 出 : 當 兩 個 ( 商 標 中 的 ) 設 計 是 十 分 相 似 時, 除 非 意 念 原 創 者 提 出 可 接 受 的 反 駁 證 據, 否 則 法 庭 可 以 作 出 其 中 一 個 設 計 必 然 是 抄 襲 另 一 個 設 計 而 成 的 結 論 另 一 個 分 別 似 乎 在 於 中 國 製 造 的 國 和 製 字 在 涉 訟 商 標 中 是 以 簡 體 字 寫 成, 而 在 玫 瑰 牌 商 標 中 卻 是 以 繁 體 字 寫 成 但 此 分 別 並 不 會 影 響 兩 個 商 標 之 間 存 在 的 極 為 高 度 的 相 類 似 性 15 此 為 該 案 特 委 法 官 Recorder Kotewall SC 的 附 帶 意 見 (obiter), 有 關 英 文 原 文 為 : The fact of the matter is that there is no evidence as from where [the design deviser] got the device or the idea. This is a significant omission. I say this because, although the onus is on the applicant for rectification, where the devices as they ultimately became are so similar, a court can be forgiven for concluding that one is derived from the other unless there is acceptable evidence from the originator of the idea to the contrary
11 30. 再 者, 涉 訟 貨 品 主 要 為 內 衣 褲, 與 東 方 創 業 註 冊 貨 品 同 為 第 25 類 貨 品, 而 前 者 與 後 者 中 的 若 干 貨 品 如 襯 衣 棉 織 衫 褲 和 短 褲 明 顯 構 成 相 同 或 相 類 似 因 此, 本 人 認 為 商 標 擁 有 人 企 圖 從 東 方 創 業 的 商 標 及 / 或 玫 瑰 牌 商 標 下 有 關 之 業 務 榨 取 商 標 利 益 的 意 圖 已 昭 然 若 揭 本 人 裁 定 商 標 擁 有 人 乃 事 先 知 悉 及 抄 襲 商 標 及 / 或 玫 瑰 牌 的 表 面 證 供 成 立 31. 根 據 Ip Man Shan Henry v Ching Hing Construction Co. Ltd. (No.2)( Ip Man Shan Henry ) 16 一 案, 在 民 事 訴 訟 案 件 中, 如 表 面 證 供 成 立, 而 被 告 人 又 選 擇 不 提 供 可 以 反 駁 表 面 證 供 的 證 據, 則 法 庭 可 推 論 即 使 被 告 人 提 供 了 該 些 反 駁 證 據, 也 不 能 否 定 案 件 的 表 面 證 供, 雖 然 該 推 論 或 可 被 言 之 成 理 的 解 釋 所 推 翻 本 案 中, 即 使 申 請 人 多 次 作 出 商 標 擁 有 人 乃 不 誠 實 地 盜 用 東 方 創 業 的 商 標 及 / 或 玫 瑰 牌 商 標 的 嚴 重 指 控, 商 標 擁 有 人 也 從 沒 有 正 面 就 這 方 面 作 出 回 應, 亦 沒 有 否 認 事 先 知 悉 或 抄 襲 了 東 方 創 業 的 商 標 及 / 或 玫 瑰 牌 商 標, 更 沒 有 提 出 任 何 可 反 駁 的 證 據 因 此, 本 人 推 論 即 使 商 標 擁 有 人 提 供 了 反 駁 證 據, 也 不 能 否 定 本 案 中 的 表 面 證 供 33. 商 標 擁 有 人 在 辯 護 時 只 著 重 指 出 在 一 國 兩 制 下, 同 一 商 標 可 同 時 由 不 同 的 人 士 在 兩 地 註 冊 商 標 擁 有 人 甚 至 試 圖 說 服 本 人 其 他 知 名 品 牌 也 可 以 合 法 地 被 搶 註, 並 舉 了 愛 瑪 仕 16 [2003] 1 HKC 256 於 第 155 段 17 英 文 原 文 : In my judgement, the relevant principles applicable to civil proceedings can be summarized as follows, (a) if the prima facie case is made out, and if there is evidence available to the party against whom the case is established which could displace the prima facie case, and he omits to call such evidence, an inference could be drawn; (b) however, the inference could be rebutted by a plausible explanation by the party who elected not to call the evidence; (c) if an inference is to be drawn, it would be an inference that such available evidence, even if adduced, would not displace the prima facie case; (d) it is also open to a tribunal of fact, upon the drawing of such an inference, to take it into account in respect of a matter with respect to which the person not called as a witness could have spoken, i. in deciding whether to accept any particular evidence, which has in fact been given, either for or against that party; ii. in deciding whether to draw inferences of fact, which are open to them upon evidence which has been given
12 / Hermès 18 及 G2000 為 例 ( 見 第 16 段 ) 商 標 擁 有 人 的 論 據 其 實 是 基 於 對 香 港 商 標 法 的 誤 解 抄 襲 商 標 的 行 為 一 向 可 被 視 為 不 真 誠, 而 不 真 誠 地 提 出 商 標 註 冊 申 請 乃 是 一 反 對 商 標 註 冊 申 請 的 理 據 34. 本 人 認 為 根 據 商 標 擁 有 人 所 知 悉 的, 商 標 擁 有 人 抄 襲 東 方 創 業 的 商 標 及 / 或 玫 瑰 牌 商 標, 並 提 出 涉 訟 商 標 註 冊 申 請 的 決 定 毫 無 疑 問 地 會 被 採 用 恰 當 標 準 的 人 視 為 是 不 真 誠 的 商 標 擁 有 人 本 身 的 誠 實 標 準 與 本 人 須 作 出 的 客 觀 元 素 的 判 斷 無 關 35. 基 於 以 上 理 由, 本 人 裁 定 申 請 人 依 據 條 例 第 53(3) 條 和 第 11(5)(b) 條 作 出 的 註 冊 無 效 申 請 成 立 因 此, 本 人 在 此 宣 布 涉 訟 商 標 註 冊 為 無 效 訟 費 36. 由 於 申 請 人 提 出 的 註 冊 無 效 申 請 成 立, 而 申 請 人 亦 要 求 獲 得 訟 費, 本 人 依 據 勝 方 可 獲 得 訟 費 的 常 規, 判 給 申 請 人 訟 費 37. 任 何 一 方 可 在 本 決 定 作 出 日 期 起 計 一 個 月 內, 就 訟 費 數 額 或 作 特 別 處 理 的 要 求 提 出 申 述 如 無 人 提 出 申 述, 除 非 與 訟 雙 方 另 行 達 成 協 議, 否 則 訟 費 會 依 照 高 等 法 院 規 則 ( 第 4A 章 ) 第 62 號 命 令 附 表 一 第 I 部 適 用 於 商 標 事 宜 的 一 般 收 費 表 及 適 用 於 反 對 程 序 的 訟 費 收 費 表 計 算 商 標 註 冊 處 處 長 ( 尹 仲 英 代 行 ) 2014 年 1 月 20 日 18 愛 瑪 仕 與 Hermès 實 為 兩 個 不 同 的 商 標, 因 此 它 們 並 不 是 支 持 商 標 擁 有 人 所 指 同 一 商 標 在 一 國 兩 制 下 可 同 時 由 不 同 人 士 在 兩 地 註 冊 的 論 點 的 理 由
Microsoft Word - DEC300753363OP.doc
商 標 條 例 ( 第 559 章 ) 反 對 商 標 申 請 編 號 300753363 商 標 : 類 別 : 3, 5, 10, 16, 25, 28, 29 申 請 人 : 反 對 人 : 台 灣 嬌 娃 Peanuts Worldwide LLC 決 定 理 由 背 景 1. 台 灣 嬌 娃 ( 申 請 人 ) 於 2006 年 11 月 3 日 依 據 商 標 條 例 ( 第 559 章
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臺 灣 集 中 保 管 結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辦 理 認 購 ( 售 ) 權 證 帳 簿 劃 撥 作 業 配 合 事 項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附 件 1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五 章 認 購 ( 售 ) 權 證 之 權 利 行 使 第 一 節 認 購 權 證 採 證 券 給 付 或 以 證 券 給 付 之 認 購 權 證 發 行 人 得 選
6-1-1極限的概念
選 修 數 學 (I-4 多 項 式 函 數 的 極 限 與 導 數 - 導 數 與 切 線 斜 率 定 義. f ( 在 的 導 數 : f ( h 對 實 函 數 f ( 若 極 限 存 在 h h 則 稱 f ( 在 點 可 微 分 而 此 極 限 值 稱 為 f ( 在 的 導 數 以 f ( 表 示 f ( f ( 函 數 f ( 在 的 導 數 也 可 以 表 成 f ( 註 : 為 了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95 年 訂 定 96 年 11 月 修 正 97 年 10 月 修 正 100 年 2 月 修 正 101 年 4 月 修 正 102 年 1 月 修 正 103 年 4 月 修 正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舊 生 可 比 照 適 用 1. 研 究 生 須 於 入 學 後 第 二 學 期 開 學 前 選 定 指 導 教 授, 經 課 程 委 員 會 認 定 後 方 得 繼 續
Trade Marks Ordinance (Cap 559)
商 標 條 例 ( 第 559 章 ) 反 對 商 標 申 請 編 號 301195533 商 標 : 類 別 : 25 申 請 人 : 歐 陽 紅 反 對 人 : ADIDAS AG, ADIDAS INTERNATIONAL MARKETING B.V. and ADIDAS HONG KONG LIMITED 決 定 理 由 背 景 1. 申 請 人 於 2008 年 9 月 4 日 ( 申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查 詢 本 公 司 資 訊 公 開 說 明 文 件, 請 上 本 公 司 網 站, 南 山 產 物 團 體 傷 害 保 險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給 付 ( 日 額 型 ) 附 加 條 款 ( 主 要 給 付 項 目 :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金 日 額 保 險 金 ) 100.05.27(100) 美 亞 保 精 字 第 0097 號 函 備 查 101.08.08(101) 美 亞 保 精
簽 呈
台 新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台 新 投 (105) 總 發 文 字 第 00116 號 主 旨 : 本 公 司 經 理 之 台 新 亞 美 短 期 債 券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等 3 檔 基 金 ( 以 下 合 稱 本 基 金 ), 修 正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契 約 暨 配 合 修 正 公 開 說 明
Trade Marks Ordinance (Cap 559)
商 標 條 例 ( 第 559 章 ) 反 對 商 標 申 請 編 號 300405639 商 標 : 類 別 : 3, 5 申 請 人 : 衍 生 行 有 限 公 司 反 對 人 : MEAD JOHNSON & COMPANY, LLC ( 美 贊 臣 公 司 ) 決 定 理 由 背 景 1. 申 請 人 於 2005 年 4 月 20 日 ( 申 請 日 ") 依 據 商 標 條 例 ( 第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 11 Apr (chi)_Traditional
檔 號 : (20) in EDB(SCR) 25/58/11 Pt.4 教 育 局 通 告 第 3/2012 號 2012 年 教 育 ( 修 訂 ) 規 例 2012 年 教 育 ( 豁 免 )( 提 供 非 正 規 課 程 的 私 立 學 校 )( 修 訂 ) 令 2012 年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條 例 ( 修 訂 附 表 1) 令 [ 注 意 : 本 通 告 應 交 ( a )
Microsoft Word - ch07
五 本 要 點 補 助 款 之 請 撥 及 核 結,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補 助 經 費 由 本 署 直 接 撥 付 至 地 方 政 府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及 其 他 學 校 ( 二 ) 聯 絡 處 及 校 外 會 應 檢 附 收 據, 向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或 地 方 政 府 辦 理 核 銷, 原 始 支 出 憑 證 由 經 費 核 銷 單 位 留 存 備 查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學 績 效 考 評 辦 法 修 正 對 照 表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二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授 國 部 字 第 1020118431A 號 令 修 正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任 期 考 評 辦 法, 名 稱 並 修 正 為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管 理 辦 法 (101.06.07 修 正 )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農 產 品 生 產 及 驗 證 管 理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生 產 廠 ( 場 ): 指 在 國 內 生 產 加 工 分 裝 或 流 通 有 機
第 6. 節 不 定 積 分 的 基 本 公 式 我 們 可 以 把 已 經 知 道 反 導 函 數 之 所 有 函 數 都 視 為 不 定 積 分 的 基 本 公 式 基 本 公 式 涵 蓋 的 範 圍 愈 大, 我 們 求 解 積 分 就 愈 容 易, 但 有 記 憶 不 易 的 情 事 研 讀
第 6. 節 反 導 函 數 與 不 定 積 分 定 義 6.. 反 導 函 數 說 明 : 第 六 章 求 積 分 的 方 法 若 F( ) f ( ), Df, 則 F ( ) 為 f( ) 之 反 導 函 數 (antierivative) () 當 F ( ) 為 f( ) 之 反 導 函 數 時, 則 F( ) C,C 為 常 數, 亦 為 f( ) 之 反 導 函 數 故 若 反 導 函
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實 德 證 券 網 上 交 易 系 統 示 範 實 德 證 券 網 上 交 易 系 統 分 別 提 供 增 強 版 及 標 準 版, 使 用 標 準 版 必 須 安 裝 JAVA, 標 準 版 自 動 更 新 戶 口 資 料, 而 使 用 增 強 版 則 不 必 安 裝 JAVA, 但 必 須 按 更 新 鍵 才 能 更 新 戶 口 資 料, 請 用 戶 根 據 實 際 需 要 選 擇 使 用 標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公 告 及 送 達 教 育 部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1030167058A 號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幼 稚 園 及 托 兒 所 在 職 人 員 修 習 幼 稚 園 教 師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辦 法 草 案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一 百 五 十 一 條 第 二 項 準 用 第 一 百 五 十 四 條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暨 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進 修 機 構 審 核 辦 法 問 答 集 105 年 5 月 修 訂 一 會 計 主 管 之 定 義 (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第 2 條 ) ( 一 ) 何 謂 會 計 主 管? 證 券 交
Microsoft Word - 第四章.doc
第 四 章 - 試 分 別 說 明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與 序 向 邏 輯 電 路 之 定 義 解 :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由 基 本 邏 輯 閘 所 組 成 的 此 種 邏 輯 電 路 之 輸 出 為 電 路 所 有 輸 入 的 組 合 因 此 輸 出 狀 態 可 完 全 由 目 前 之 輸 入 來 決 定 而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之 示 意 圖 如 圖 所 a 示 ; 而 序 向 邏
???T????????
資 訊 王 資 料 可 於 相 關 網 站 查 詢 對 應 表 系 統 選 項 資 料 選 項 對 應 相 關 網 址 上 櫃 公 司 現 金 增 資 資 料 現 金 增 資 與 股 上 市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票 申 購 上 櫃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http://www.twse.com.tw/ch/announcement/public.php 合 併 / 個 別 財 務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附 件 一 公 務 員 資 歷 組 別 I. 資 歷 組 別 及 名 稱 資 歷 組 別 名 稱 1 無 需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2 中 學 會 考 證 書 第 一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的 第 二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並 具 相 當 經 驗 的 3 高 級 文 憑 及 文 憑 第 一 組 : 高 級 文 憑 第 二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法 律 學 系 學 士 班 基 礎 科 目 一 覽 表 101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科 目 名 稱 必 規 定 第 一 學 年 第 二 學 年 第 三 學 年 第 四 學 年 群 學 分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備 註 ( 先 修 科 目 ) 刑 法 ( 一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刑 法 ( 二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 先 修 刑 法 ( 一 ) 刑 事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流 動 股 票 買 賣 服 務 操 作 指 引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價 及 指 數 26 11 切 換 語 言 及 登 出
1010327
核 算 加 計 利 息 滯 納 金 滯 納 利 息 規 定 及 計 算 範 例 各 稅 法 對 納 稅 義 務 人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大 多 有 加 徵 滯 納 金 加 計 利 息 之 規 定, 而 逾 期 與 否, 應 以 繳 款 書 所 填 載 之 繳 納 期 間 繳 納 期 限 或 限 繳 日 期 為 準 認 定 之 各 代 收 稅 款 金 融 機 構 對 於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2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1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一 般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點 擊 後, 可 選 擇 群 組 帳 號 或 單 一 帳 號, 選 擇 後 快 速 點 擊 滑 鼠 左 鍵 兩 下, 可 將 帳 號 完 成 登 錄 並 帶 入 視 窗 2. 點
第 二 章 基 本 法 是 協 調 內 地 與 香 港 地 區 法 律 衝 突 的 基 本 法 律 第 一 節 基 本 法 的 性 質 與 特 點 55 一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基 本 法 是 全 國 性 法 律 55 二 基 本 法 是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憲 法 性 的 法 律
目 錄 原 序 修 訂 本 序 i iv 導 論 中 國 恢 復 對 香 港 行 使 主 權 後 中 國 內 地 與 香 港 地 區 的 法 律 衝 突 與 協 調 一 中 國 恢 復 對 香 港 行 使 主 權, 並 沒 有 改 變 香 港 仍 然 是 一 個 與 中 國 內 地 實 行 不 同 法 律 和 法 律 制 度 的 獨 立 法 律 區 域 的 事 實 1 二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家加關愛在長青」計劃完成表現及評估報告
- 1 - - 2 - - 3 - - 4 - 註 一 一 般 義 工 : 任 何 人 志 願 貢 獻 個 人 時 間 及 精 神, 在 不 為 任 何 物 質 報 酬 的 情 況 下, 為 改 進 社 會 而 提 供 服 務, 時 數 不 限 ( 參 考 香 港 義 務 工 作 發 展 局 之 定 義 ) 註 二 核 心 義 工 : 由 於 建 立 社 會 資 本 所 重 視 的 是 網 絡 的
章節
試 題 阿 財 每 年 年 初 存 入 銀 行 0000 元, 年 利 率 %, 每 年 計 息 一 次, () 若 依 單 利 計 息, 則 第 0 年 年 底 的 本 利 和 多 少? () 若 依 複 利 計 息, 則 第 0 年 年 底 的 本 利 和 約 為 多 少?( 近 似 值 :0 0 計 ) 編 碼 0044 難 易 中 出 處 高 雄 中 學 段 考 題 解 答 ()000 元
內 政 統 計 通 報
內 政 統 通 報 一 一 年 第 四 週 100 年 居 家 服 務 使 用 者 度 調 查 結 果 內 政 部 統 處 8 成 5 的 居 家 服 務 使 用 者 對 居 家 服 務 所 提 供 的 各 項 服 務 表 示 有 7 成 5 表 示 會 介 紹 他 人 使 用 有 接 受 居 家 服 務 所 提 供 的 協 助 洗 澡 協 助 換 穿 衣 服 協 助 吃 飯 協 助 起 床 站 立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20 90 066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專 題 研 究 法 律 與 法 制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A Study on the Legal Framework of Real Estate Appraisal in China 蔣 國 基 * (Chiang, Kuo-chi) 香 港 鴻 裕 公 司 法 務 長 摘
附 件 一 2016 年 醫 生 註 冊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委 員 會 審 議 階 段 由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動 議 的 修 正 案 條 次 4 刪 去 該 條 而 建 議 修 正 案 4. 修 訂 第 3 條 ( 醫 務 委 員 會 的 設 立 及 組 成 ) (1)
立 法 會 CB(2)1651/15-16(01) 號 文 件 2016 年 醫 生 註 冊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政 府 擬 議 的 委 員 會 審 議 階 段 修 正 案 (2016 年 6 月 2 日 的 版 本 ) 政 府 擬 議 的 委 員 會 審 議 階 段 修 正 案 的 文 本 及 有 關 醫 生 註 冊 條 例 條 文 的 標 示 版 本 分 別 載 於 附 件 一 及
二零零六至零七年施政報告
1 3 4 13 14 34 17 19 20 24 2 5 26 27 28 29 3 0 31 32 3 3 3 4 35 50 36 42 43 45 46 48 49 50 51 66 52 57 58 60 61 65 6 6 67 76 1. 2. 3. 1 4. 5. 6. CEPA 7. 8. 9. 2 10. 11. 12. 13. 3 14. 15. 16. 17. 4 18.
Microsoft Word - _3_???????-Ch20140625_???
綠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制 訂 及 修 正 紀 錄 一 本 規 則 初 版 於 2012 年 7 月 21 日 制 訂 二 本 規 則 第 一 次 修 訂 於 2013 年 6 月 29 日 三 本 規 則 第 二 次 修 訂 於 2014 年 6 月 25 日 綠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第 1 條 本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e-Submission System Quick Reference Guide for Publication Related Matters (Chinese version)
有 關 登 載 事 宜 的 電 子 呈 交 系 統 簡 易 參 考 指 南 2016 年 5 月 1.4 版 本 第 1 頁 目 錄 1 登 入 前 要 準 備 的 資 料... 4 2 登 入 電 子 呈 交 系 統... 5 2.1 輸 入 使 用 者 編 號 及 密 碼... 5 2.2 接 受 免 責 聲 明 的 版 頁... 5 2.3 從 主 項 目 單 中 選 擇... 5 3 一 次
包 裝 維 生 素 礦 物 質 類 之 錠 狀 膠 囊 狀 食 品 營 養 標 示 應 遵 行 事 項 一 本 規 定 依 食 品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法 第 二 十 二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二 本 規 定 所 稱 維 生 素 礦 物 質 類 之 錠 狀 膠 囊 狀 食 品, 指
包 裝 維 生 素 礦 物 質 類 之 錠 狀 膠 囊 狀 食 品 營 養 標 示 應 遵 行 事 項 一 本 規 定 依 食 品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法 第 二 十 二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二 本 規 定 所 稱 維 生 素 礦 物 質 類 之 錠 狀 膠 囊 狀 食 品, 指 以 營 養 添 加 劑 作 為 維 生 素 礦 物 質 來 源 之 錠 狀 膠 囊 狀 食 品 三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核 數 師 暨 會 計 師 註 冊 委 員 會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及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考 試 規 章 根 據 十 一 月 一 日 第 72/99/M 號 法 令 核 准 之 會 計 師 通 則 第 四 條 第 三 款 之 規 定, 申 請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Microsoft PowerPoint - 資料庫正規化(ccchen).ppt
資 料 庫 正 規 化 正 規 化 的 概 念 何 謂 正 規 化 (Normalization)?? 就 是 結 構 化 分 析 與 設 計 中, 建 構 資 料 模 式 所 運 用 的 一 個 技 術, 其 目 的 是 為 了 降 低 資 料 的 重 覆 性 與 避 免 更 新 異 常 的 情 況 發 生 因 此, 就 必 須 將 整 個 資 料 表 中 重 複 性 的 資 料 剔 除, 否 則
102.6.30.xls
之 二 資 產 負 債 權 益 展 開 表 102 年 6 月 30 日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資 產 會 計 項 目 展 開 項 目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75,497 75,497 存 放 央 行 及 拆 借 銀 178 178 同 業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139,578 139,578 對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之 資 本 投 資
頁 1 / 8 法 規 名 稱 : 公 務 人 員 俸 給 法 修 正 時 間 :97.1.16 第 一 條 ( 本 法 內 容 ) 公 務 人 員 之 俸 給, 依 本 法 行 之 第 二 條 ( 名 詞 定 義 ) 本 法 所 用 名 詞 意 義 如 下 : 一 本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人 員 依 法 應 領 取 之 基 本 給 與 二 年 功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高 於 本 俸
二 兒 歌 選 用 情 形 ( ) 2 ( ) ( ) 1. 158 2.
兒 歌 內 容 分 析 ~ 以 台 灣 省 教 育 廳 發 行 之 大 單 元 活 動 設 計 內 之 兒 歌 為 例 ~ 摘 要 82 76 158 一 兒 歌 類 目 的 分 布 情 形 ( ) 26 23 22 16 61 38.6 16.5 ( ) 二 兒 歌 選 用 情 形 ( ) 2 ( ) ( ) 1. 158 2. 第 一 章 緒 論 第 一 節 研 究 動 機 79 第 二 節 研
HSBC Holdings plc Interim Report 2015 - Chinese
聯 繫 客 戶 創 先 機 助 握 商 情 百 五 載 HSBC Holdings plc 滙 豐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中 期 業 績 報 告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期交所規則、規例及程序
黃 金 期 貨 合 約 細 則 下 述 合 約 細 則 適 用 於 黃 金 期 貨 合 約 : 相 關 資 產 合 約 單 位 交 易 貨 幣 合 約 月 份 報 價 最 低 價 格 波 幅 立 約 成 價 立 約 價 值 持 倉 限 額 成 色 不 少 於 995 的 黃 金 100 金 衡 安 士 美 元 現 貨 月 及 下 兩 個 曆 月 集 團 行 政 總 裁 與 證 監 會 會 商 後 可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email protected] 2
AGRICULTURAL BANK OF CHINA LIMITED 1288 2016 2016 3 31 571 XIVA 13.09(2) 13.10B 1 1.1 1.2 2016 4 28 2016 5 2016 1414 1.3 1.4 1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盒 )... 5 參 題 目 3: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晶 鑽 XO 醬 禮 盒 ).
行 動 電 子 商 務 管 理 師 行 動 電 子 商 務 規 劃 師 術 科 考 試 題 解 製 作 單 位 :TMCA 台 灣 行 動 商 務 運 籌 管 理 協 會 證 照 評 測 試 務 中 心 1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草案
臺 灣 農 產 品 生 產 追 溯 管 理 作 業 規 範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農 糧 字 第 1041060266A 號 令 訂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農 糧 字 第 1051060592A 號 令 修 正 一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會 ) 為 強 化 生 產 者 之 產 品 安 全 責 任, 發 給 臺 灣
第一章 緒論
第 五 章 實 證 結 果 第 一 節 敘 述 統 計 表 11 表 12 分 別 為 男 女 癌 症, 實 驗 組 與 控 制 組 樣 本 之 基 本 特 性 此 為 罹 癌 前 一 年 度 樣 本 特 性 由 於 我 們 以 罹 癌 前 一 年 有 在 就 業, 即 投 保 類 別 符 合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法 中 所 規 定 之 第 一 類 被 保 險 人, 且 年 齡 介 於 35 至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 年 6 月 17 日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問 答 集 一 證 券 商 於 98 年 9 月 28 日 前 經 本 會 核 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者 ( 辦 理 顧 問 諮 詢 業 務 ), 擬 依 新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 以 下 簡 稱 注 意 事 項 ) 第 2 點 第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醫 事 人 員 繼 續 教 育 積 分 管 理 系 統 使 用 手 冊 ( 醫 事 人 員 版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5 日 文 件 修 訂 歷 史 版 本 制 / 修 訂 人 員 變 更 內 容 摘 要 頁 數 提 供 日 期 V1.0 蕭 鳴 孙 初 版 制 訂 All 100.1.18 目 錄 壹 登 入 說 明... 3 貳 操 作 描 述...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想 報 考 103 年 五 專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103.2.20 1. 文 藻 外 語 大 學 ( 雙 外 語 跨 領 域 國 際 專 業 人 才 菁 英 班 ) 2. 國 立 臺 中 科 技 大 學 ( 資 訊 應 用 菁 英 班 創 意 商 品 設 計 菁 英 班 ) 3. 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 企 業 管 理 菁 英 班 國 際 貿 易 科 企 業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議 事 規 範,
環 瑞 醫 投 資 控 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內 部 控 制 管 理 辦 法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範 Page 1 of 7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篇 考 績 察 事 條 例 有 關 額 外 給 與 考 績 獎 金 之 規 定 待 遇 俸 給 現 行 俸 給 及 各 項 加 給 危 勞 降 齡 退 休 具 有 危 險 及 勞 力 等 特 殊 性 質 職 務 降 低 退 休 年 齡 規 定 察 陞 遷 資 積 計 分 察 局 內 部 請 調 或 陞 職, 資 積 計 分 作 業 察 定 期 請 調 作 業 基 層 定 期 請 調 及 特 殊 困
代 理 人 者, 由 常 務 董 事 或 董 事 互 推 一 人 代 理 之 第 八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召 開 時, 總 經 理 室 應 備 妥 相 關 資 料 供 與 會 董 事 隨 時 查 考 召 開 董 事 會, 得 視 議 案 內 容 通 知 相 關 部 門 或 子 公 司 之 人
南 亞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範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董 事 會 修 正 通 過 第 一 條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之 規 定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二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得 聘 為 助 理 教 授 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曾 從 事 與 所 習 學 科 有 關 之 研 究 工 作 專 門 職 業 或 職 務 四 年 以 上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師 聘 任 升 等 評 審 辦 法 86 年 4 月 19 日 第 96 次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一 至 第 十 六 條 及 十 八 十 九 條 條 文 87 年 1 月 17 日 第 99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廿 八 條 條 文 並 刪 除 第 十 一 之 一 條 文 教 育 部 87 年 221 日 台 ( 八 七 ) 審 字 第 87008833
Trade Marks Ordinance (Cap 559)
商 標 條 例 ( 第 559 章 ) 申 請 宣 布 商 標 編 號 301984069 註 冊 無 效 商 標 : 類 別 : 25 申 請 人 : 註 冊 擁 有 人 : The Polo/Lauren Company, L.P. 王 振 宣 所 作 決 定 的 理 由 陳 述 背 景 1. The Polo/Lauren Company, L.P. ( 申 請 人 ) 於 2012 年 11
第 七 條 本 行 對 於 下 列 事 項 應 提 董 事 會 討 論 : 一 公 司 之 營 運 計 畫 二 年 度 財 務 報 告 及 半 年 度 財 務 報 告 三 依 證 券 交 易 法 第 十 四 條 之 一 規 定 訂 定 或 修 正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四 依 證 券 交 易 法
凱 基 商 業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管 轄 單 位 : 董 事 會 秘 書 處 初 訂 日 期 :104.4.13 核 定 日 期 :104.4.13 第 一 條 為 建 立 本 行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提 升 董 事 會 之 運 作 效 率 及 決 策 能 力,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教育實習問與答:
問 與 答 集 一 總 則 Q1: 本 校 開 設 的 教 育 學 程 的 類 別 有 那 幾 種? A1: 本 校 開 設 的 教 育 學 程 有 中 等 學 校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 取 得 國 中 高 中 高 職 等 教 師 資 格 ) 國 民 小 學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取 得 國 小 教 師 資 格 ) 二 修 習 對 象 與 資 格 Q1: 在 何 種 條 件
16
序 1 16 序 2 KK KK KK KK KK KK 溫 溫 KK KK 周 婉 芬 博 士 2016 年 5 月 前 言 平 安 健 康 便 好 了 16 10 ICU ICU 26 300 26 10 ICU ICU 曾 錦 強 2016 年 5 月 目 錄 Chapter 1 家 庭 親 子 關 係 1.1 多 存 款 入 關 係 戶 口 2 1.2 不 傷 關 係 管 學 業 12 1.5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3936303230A14B>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修 正 總 說 明 現 行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 以 下 簡 稱 本 準 則 ) 係 於 九 十 四 六 月 二 十 三 日 修 正 發 布, 為 配 合 立 法 院 第 六 屆 第 三 會 期 第 五 次 會 議 決 議, 請 教 育 部 (
2016年中國語文科試卷三聆聽及綜合能力考核樣本試卷示例及說明
目 錄 2016 年 中 國 語 文 科 試 卷 三 聆 聽 及 綜 合 能 力 考 核 樣 本 試 卷 示 例 及 說 明 前 言 1 第 五 級 示 例 一 2 第 五 級 示 例 二 11 第 四 級 示 例 一 20 第 四 級 示 例 二 28 第 三 級 示 例 一 37 第 三 級 示 例 二 45 第 二 級 示 例 一 53 第 二 級 示 例 二 61 第 一 級 示 例 一 68
<30332EAAFEA5F3A440A142A447A142A454A142A57CA147BEC7A5CDB14DB77EC3D2B7D3BEC7B2DFA661B9CF2E786C73>
嶺 東 科 技 大 學 財 務 金 融 系 日 四 技 學 生 專 業 學 習 地 圖 02 年 6 月 28 日 0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財 務 金 融 系 課 程 委 會 議 通 過 名 稱 微 積 分 ( 一 ) 微 積 分 ( 二 ) 個 體 經 濟 學 商 業 套 裝 軟 體 ( 二 ) 應 用 統 計 學 ( 一 ) 期 貨 與 選 擇 權 國 際 - 管 理 學 保 險 學 商
268 別 行 政 區 所 以,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根 據 憲 法 第 31 條 規 定 設 立 了 特 別 行 政 區 沒 有 憲 法 第 31 條 的 規 定, 就 沒 有 特 別 行 政 區 制 度 存 在 的 合 法 性 基 礎 62 正 如 上 述, 憲 法 為 特 別 行
行 政 第 二 十 三 卷, 總 第 八 十 八 期,2010 No.2,267 275 267 * 憲 法 和 基 本 法 是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憲 制 基 礎, 體 現 在 二 個 方 面 第 一, 一 國 兩 制 的 實 施 需 要 制 度 化 和 法 律 化, 制 度 化 就 是 設 立 特 別 行 政 區, 法 律 化 就 是 制 定 特 別 行 政 區 基 本 法 制 度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項 目 編 號 DA14 金 門 縣 政 府 人 事 處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序 說 明 表 項 目 名 稱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承 辦 單 位 人 事 處 第 一 科 作 業 流 程 說 明 一 起 敘 : ( 一 ) 新 進 教 師 到 職 聘 任 後, 按 其 所 具 資 格 條 件 ( 以 學 歷 為 主 ), 依 公 立 各 級 學 校 教 職 員 敘 薪
長跨距暨挑高建築特殊結構系統之調查分析
第 一 章 1 2 3 4 第 二 章 5 6 7 8 1. 2. 9 3. 4. 5. 6. 7. 8. 9. 10. 11. 10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11 第 三 章 p 12 b / B 0.75 13 p 14 15 D = l 20 +10 16 17 p l D l D l D 3 p 4 3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第 2 頁 理 由 現 行 計 劃 3. 現 時, 學 生 如 欲 在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下 申 領 考 試 費 減 免, 必 須 符 合 以 下 資 格 - (a) 首 次 應 考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 下 稱 會 考 ) 1 或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 下 稱 高 考
財 務 委 員 會 討 論 文 件 2011 年 5 月 27 日 總 目 173- 學 生 資 助 辦 事 處 分 目 228 學 生 資 助 請 各 委 員 批 准 由 2011/ 12 學 年 起 推 行 有 關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的 改 善 建 議 問 題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 下 稱 文 憑 考 試 ) 將 於 2011/ 12 學 年 首 次 舉 行 我 們 須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會 議 錄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102 年 度 6 月 份 第 1 次 庭 長 法 官 聯 席 會 議 會 議 日 期 :102 年 6 月 4 日 相 關 法 條 :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第 4 項 ( 民 國 92 年 2 月 6 日 修 正 公 布 ) 公 司 研 究 與 發 展 及 人 才 培 訓 支 出 適 用 投 資 抵 減 辦 法 第 3 條 第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3E6A4B830312D2D2DBCC6BD75BB50BEE3BCC6AABAA55BB4EEB942BAE22E646F6378>
國 中 數 學 基 本 學 習 內 容 補 救 教 材 第 一 冊 一 -1 單 元 一 數 線 與 整 數 的 加 減 運 算 主 題 一 正 數 負 數 的 意 義 一 正 數 和 負 數 : 尋 找 寶 藏 北 西 東 小 明 南 小 明 無 意 間 得 到 了 一 張 藏 寶 圖, 圖 上 的 黑 點 代 表 小 明 現 在 站 的 地 方, 每 個 腳 印 都 代 表 1 步 若 要 在
五 四 五 說 ( 代 序 ) 李 澤 厚 劉 再 復 I I II IV V VII 第 一 篇 五 四 新 文 化 運 動 批 評 提 綱 001 003 006 009 011 014 019 附 論 一 中 國 貴 族 精 神 的 命 運 ( 提 綱 ) 021 021 022 026 02
劉 再 復 著 與 李 澤 厚 李 歐 梵 等 共 論 五 四 共 鑒 五 四 五 四 五 說 ( 代 序 ) 李 澤 厚 劉 再 復 I I II IV V VII 第 一 篇 五 四 新 文 化 運 動 批 評 提 綱 001 003 006 009 011 014 019 附 論 一 中 國 貴 族 精 神 的 命 運 ( 提 綱 ) 021 021 022 026 028 附 論 二 誰 是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連 江 縣 中 小 學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聘 任 補 充 規 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4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50012838 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70022418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90001112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BSP 烤箱 - 封面-2
BSPO615 使 用 及 安 裝 說 明 書 總 代 理 優 氏 集 團 客 林 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北 市 內 湖 區 行 愛 路 69 號 2 樓 TEL 02-2794 2588 FAX 02-2794 3789 台 中 市 北 屯 區 后 庄 路 1080-12 號 TEL 04-2422 0958 FAX 04-2422 0938 高 雄 市 左 營 區 政 德 路 63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A4B5D8A448A5C1A640A94DB0EAB5F9A555ABD8BF76AE76B1F8A8D2B9EAAC49B2D3AB682E646F63>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建 築 師 條 例 實 施 細 則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建 設 部 令 第 52 號 目 錄 一 九 九 六 年 七 月 一 日 第 一 章 第 二 章 第 三 章 第 四 章 第 五 章 總 則 考 試 注 冊 執 業 附 則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根 據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建 築 師 條 例 ( 以 下 簡 稱 條 例 )
一、 資格條件:
臺 灣 港 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新 進 人 員 甄 選 規 範 交 通 部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交 人 字 第 1025010095 號 函 核 定 交 通 部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300564431 號 函 核 定 修 正 交 通 部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401620891
背書保證作業程序
本 文 件 之 著 作 權 屬 台 灣 高 速 鐵 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所 有, 非 經 本 公 司 事 先 書 面 同 意, 不 得 以 任 何 電 子 機 器 影 印 紀 錄 或 其 他 方 式 重 製 儲 存 利 用 散 布 或 傳 送 目 次 章 節 名 稱... 頁 次 規 章 名 稱... 封 面 目 次 表... i 1.0 目 的... 1 2.0 範 圍... 1 3.0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草案)
兆 豐 國 際 商 業 銀 行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第 一 條 第 二 條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則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主 要 議 事 內 容 作 業 程 序 議 事 錄 應 載 明 事 項 公 告 及
2 評 價 人 員 之 資 格 比 較 中 國 大 陸 於 1995 年 以 全 國 性 統 一 考 試 的 公 平 機 制 建 立 資 產 評 估 師 執 業 資 格 制 度, 其 資 產 評 估 師 評 估 標 的 即 包 含 有 形 資 產 與 無 形 資 產,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其
兩 岸 專 利 評 價 制 度 之 比 較 及 結 論 歧 異 之 建 議 作 者 : 陳 政 大 1 評 價 準 則 之 比 較 中 國 大 陸 則 是 由 財 政 部 與 中 國 資 產 評 估 協 會 先 後 制 定 並 發 佈 17 項 資 產 評 價 準 則 規 範 ; 臺 灣 由 行 政 院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證 券 期 貨 局 指 示 財 團 法 人 中 華 民 國
101年度社會福利方案 網路線上操作手冊
104 年 度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方 案 網 路 申 請 線 上 操 作 手 冊 中 華 社 會 福 利 聯 合 勸 募 協 會 103 年 8 月 編 製 中 華 社 會 福 利 聯 合 勸 募 協 會 方 案 線 上 申 請 操 作 1 2 4 0-12 104 年 度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方 案 網 路 申 請 線 上 操 作 手 冊 一 方 案 線 上 申 請 流 程 方 案 線
香港中醫藥管理委員會中醫組就註冊中醫陳通進行研訊的決定及理由
香 港 中 醫 藥 管 理 委 員 會 中 醫 組 根 據 中 醫 藥 條 例 第 98(2) 條 就 註 冊 中 醫 陳 通 進 行 研 訊 的 決 定 及 理 由 研 訊 日 期 及 時 間 : 2016 年 3 月 2 日 下 午 4 時 至 4 時 45 分 研 訊 地 點 : 香 港 灣 仔 皇 后 大 道 東 213 號 胡 忠 大 廈 22 樓 會 議 室 被 告 人 姓 名 : 註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FEA5F3322D34BB4FA55FA5ABA5DFB1D0A87CA46ABEC7B1D0AE76B875A5F4BB50A4C9B5A5B5FBBC66BFECAA6BADD7A5BFB1F8A4E5B9EFB7D3AAED2E646F63>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據 大 學 法 教 師 法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及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教 師 資 格 審 定 辦 法 訂 定 之 第 五 條 本 校 新 聘 專 兼 任 各 級 教 師 應 具 有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規 定 之 資 格, 新 聘 專 任 講 師 如 未 具 講 師 證 書 者, 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新 聘
基 金 配 息 資 訊 聯 博 境 外 基 金 2016 AA/AD/AT/BA/BD/BT 月 份 除 息 日 2016 年 01 月 01 月 28 日 01 月 29 日 2016 年 02 月 02 月 26 日 02 月 29 日 2016 年 03 月 03 月 30 日 03 月 31
基 金 配 息 資 訊 聯 博 基 金 歷 史 配 息 及 報 酬 率 資 訊 境 外 基 金 ( 本 基 金 有 相 當 比 重 投 資 於 非 投 資 等 級 之 高 風 險 債 券 且 配 息 來 源 可 能 為 本 金 ) ( 本 基 金 主 要 係 投 資 於 非 投 資 等 級 之 高 風 險 債 券 且 配 息 來 源 可 能 為 本 金 ) ( 基 金 之 配 息 來 源 可 能 為
支 持 機 構 : 社 會 文 化 司 主 辦 機 構 : 澳 門 學 聯 澳 門 青 年 研 究 協 會 電 話 : 傳 真 : 網 址 : 報 告 主 筆 : 李 略 博 士 數 據 錄
家 長 對 澳 門 中 小 學 教 育 現 狀 的 意 見 調 查 報 告 主 辦 機 構 : 澳 門 中 華 學 生 聯 合 總 會 澳 門 青 年 研 究 協 會 2009.3 支 持 機 構 : 社 會 文 化 司 主 辦 機 構 : 澳 門 學 聯 澳 門 青 年 研 究 協 會 電 話 : 00853-28365314 28526255 傳 真 : 00853-28526937 網 址 :
Microsoft Word - hc1114cb1-308c.doc
立 法 會 Legislative Council 立 法 會 CB(1)308/03-04 號 文 件 檔 號 :CB1/SS/1/03 2003 年 11 月 14 日 內 務 委 員 會 會 議 文 件 2003 年 商 品 說 明 ( 原 產 國 家 )( 手 錶 )( 修 訂 ) 令 及 商 品 說 明 ( 製 造 地 方 )( 織 片 成 衣 ) 公 告 小 組 委 員 會 報 告 目
(a joint stock limited company incorporated i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香 港 交 易 及 結 算 所 有 限 公 司 及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對 本 公 告 的 內 容 概 不 負 責, 對 其 準 確 性 或 完 整 性 亦 不 發 表 任 何 聲 明, 並 明 確 表 示 概 不 就 因 本 公 告 全 部 或 任 何 部 份 內 容 而 産 生 或 因 倚 賴 該 等 內 容 而 引 致 的 任 何 損 失 承 擔 任 何 責 任 ( 在
NCKU elearning Manual
成 績 一 簡 介... 3 二 成 績 彙 總... 4 三 瀏 覽 成 績... 7 1. 成 績 分 析 長 條 圖... 7 2. 成 績 單... 7 3. 用 戶 報 告... 11 四 類 別 和 項 目... 12 1. 簡 單 檢 視... 12 2. 完 整 檢 視... 15 五 成 績 匯 入... 16 六 成 績 匯 出... 19 1. 成 績 登 錄 檔... 19
寫 作 背 景 導 讀 [98] L Lyman Frank Baum 1856-1919 1882 1886 1900 1939
綠 野 仙 蹤 繪 本 創 意 教 案 教 案 設 計 / 朱 秀 芳 老 師 28 寫 作 背 景 導 讀 [98] L Lyman Frank Baum 1856-1919 1882 1886 1900 1939 故 事 簡 介 綠 野 仙 蹤 心 得 分 享 [99] 處 處 有 仙 蹤 繪 本 創 意 教 案 設 計 者 : 朱 秀 芳 適 用 年 級 : 授 課 時 間 :200 教 學
研究一:n人以『剪刀、石頭、布』猜拳法猜拳一次,決定一人勝
嘉 義 市 第 三 十 屆 中 小 學 科 學 展 覽 會 作 品 說 明 書 猜 拳 決 勝 負 的 最 佳 策 略 探 討 科 別 : 數 學 科 組 別 : 國 小 組 關 鍵 詞 : 剪 刀 石 頭 布 黑 白 猜 編 號 : 壹 摘 要 在 玩 遊 戲 時 往 往 需 要 運 用 猜 拳 剪 刀 石 頭 布 或 黑 白 猜 來 決 勝 負 或 是 分 組, 但 人 數 一 多, 便 無 法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總 說 明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業 於 一 百 年 六 月 二 十 九 日 制 定 公 布, 並 自 一 百 零 一 年 一 月 一 日 施 行, 依 本 法 第 五 十 五 條 規 定 : ( 第 一 項 )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許 可 設 立 核
一 業 務 內 容 本 公 司 依 郵 政 法 第 5 條 得 經 營 下 列 業 務 : 1. 2. 3. 4. 5. 6. 7. 1 6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99 98 5,486,746,426 100.00 5,318,734,633 100.00 3,039,301,167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中 華 郵 政 年 報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中 華 郵 政 年 報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中 華 郵 政 年 報 陸 營 運 概 況 38 41 43 44 48 53 54 55 56 57 58 58 59 60 61 一 業 務 內 容 ( 一 ) 郵 件 業 務 ( 二 ) 郵 件 運 送 ( 三 ) 儲 金 及 匯 兌 業 務 ( 四 ) 簡
(Microsoft Word - IAS26_0106_\270\352\270\333__\272\364\255\266.doc)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第 26 號 退 休 福 利 計 畫 之 會 計 與 報 導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委 員 會 於 1987 年 1 月 發 布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第 26 號 退 休 福 利 計 畫 之 會 計 與 報 導, 並 於 1994 年 重 新 編 排 格 式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理 事 會 於 2001 年 4 月 決 議, 依 據 舊 章 程 所 發 布 之 所
目 錄 頁 1. 歡 迎 使 用 網 上 預 約 面 談 訪 問 系 統... 3 2. 新 用 戶... 4 2.1 新 用 戶 登 入 帳 戶 程 序... 4 2.2 啟 動 網 上 預 約 面 談 訪 問 帳 戶... 5 2.2.1 核 對 帳 戶 的 地 址 資 料... 5 2.2.2
網 上 預 約 面 談 訪 問 使 用 指 南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統 計 處 目 錄 頁 1. 歡 迎 使 用 網 上 預 約 面 談 訪 問 系 統... 3 2. 新 用 戶... 4 2.1 新 用 戶 登 入 帳 戶 程 序... 4 2.2 啟 動 網 上 預 約 面 談 訪 問 帳 戶... 5 2.2.1 核 對 帳 戶 的 地 址 資 料... 5 2.2.2 閱
調 查 背 景 去 年 年 尾 奶 粉 供 應 緊 張 有 零 售 商 大 幅 抬 價 的 報 導 和 投 訴 在 每 兩 個 月 進 行 的 定 期 嬰 幼 兒 奶 粉 價 格 調 查 以 外, 在 農 曆 新 年 前 後, 特 別 加 強 奶 粉 供 應 和 價 格 的 調 查 工 作 2
初 生 嬰 兒 奶 粉 供 應 和 價 格 調 查 1 調 查 背 景 去 年 年 尾 奶 粉 供 應 緊 張 有 零 售 商 大 幅 抬 價 的 報 導 和 投 訴 在 每 兩 個 月 進 行 的 定 期 嬰 幼 兒 奶 粉 價 格 調 查 以 外, 在 農 曆 新 年 前 後, 特 別 加 強 奶 粉 供 應 和 價 格 的 調 查 工 作 2 調 查 概 況 地 區 : 全 港 18 區 中
(As at 28
內 地 與 香 港 關 於 建 立 更 緊 密 經 貿 關 係 的 安 排 ( 安 排 ) 常 見 問 答 個 別 行 業 : 法 律 服 務 法 律 服 務 (18) 最 後 更 新 : 2015 年 1 月 I 受 聘 於 內 地 律 師 事 務 所 1 II 香 港 律 師 事 務 所 駐 內 地 代 表 機 構 2 III 最 低 居 留 條 件 3 I V 律 師 事 務 所 聯 營 組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32D31B171A46AAA6BA978AA6BABDFAB4FAF64A4A7B8D1C4C0BDD7BECBAA6BA6D2B8D5C5765FB8B3AB4FABB0>
從 大 法 官 法 律 保 留 之 解 釋 論 憲 法 考 試 權 董 保 城 壹 前 言 貳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94 年 度 判 字 第 1541 號 判 決 及 司 法 院 釋 字 第 682 號 解 釋 一 所 涉 事 實 二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之 見 解 三 司 法 院 釋 字 第 682 號 解 釋 之 見 解 四 簡 評 參 考 試 權 在 憲 法 上 之 地 位 一 憲 法
速 食 館 假 日 野 營 住 宿 服 務 酒 吧 流 動 飲 食 供 應 茶 館, 提 供 營 地 設 施, 養 老 院, 日 間 托 兒 所 ( 看 孩 子 ), 動 物 寄 養, 出 租 椅 子 桌 子 桌 布 和 玻 璃 器 皿 2. 由 於 商 標 擁 有 人 沒 有 在 指 定 限 期
商 標 條 例 ( 第 559 章 ) 申 請 宣 布 商 標 編 號 301604105 註 冊 無 效 商 標 : 類 別 : 30 和 43 申 請 人 : 五 花 馬 國 際 行 銷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商 標 擁 有 人 : 邱 家 豪 (CHIU CHIA HAO) 決 定 理 由 背 景 1. 五 花 馬 國 際 行 銷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申 請 人 ) 於 2014 年
香港中醫藥管理委員會中醫組
香 港 中 醫 藥 管 理 委 員 會 中 醫 組 根 據 中 醫 藥 條 例 第 91(2) 條 就 表 列 中 醫 葉 冠 恩 的 研 訊 個 案 的 決 定 及 理 由 研 訊 日 期 及 時 間 研 訊 地 點 被 告 人 姓 名 : 2016 年 2 月 24 日 下 午 3 時 30 分 至 4 時 : 香 港 灣 仔 皇 后 大 道 東 213 號 胡 忠 大 廈 22 樓 會 議 室
一
Hot Potatoes 命 題 軟 體 操 作 說 明 一 註 冊 操 作 程 序 1. 進 入 Hot Potatoes 的 官 方 網 站 網 址 http://web.uvic.ca/hrd/hotpot/index.htm 並 點 選 Register 2. 點 選 read the licence terms. 閱 讀 使 用 說 明 3. 點 選 I have read the license
瑞興銀行
網 路 銀 行 基 金 服 務 系 統 - 查 詢 類 操 作 手 冊 中 華 民 國 一 零 五 年 版 第 1 頁 目 錄 文 件 導 引 說 明... 3 壹 基 金 服 務 - 查 詢 類... 1 一 我 的 基 金 ( 含 使 用 者 風 險 等 級 )... 1 1.1 更 新 損 益... 2 二 基 金 往 來 明 細 查 詢 ( 含 配 息 )... 5 2.1 基 金 單 筆
Microsoft Word - 02-黃昭元.doc
平 等 權 與 自 由 權 競 合 案 件 之 審 查 從 釋 字 第 649 號 解 釋 談 起 黃 昭 元 目 次 壹 前 言 貳 研 究 議 題 與 架 構 參 案 件 類 型 與 審 查 方 式 分 析 一 一 規 定 同 時 侵 害 數 權 利 的 案 件 類 型 二 審 查 方 式 的 區 別 實 益 : 審 查 順 序 標 準 結 果 三 三 種 可 能 的 審 查 方 式 四 各 種
CONTENTS 訓 練 內 容 設 計 法 056 淡 季 期 的 訓 練 058 旺 季 期 的 訓 練 060 針 對 爬 坡 賽 的 訓 練 內 容 062 賽 後 的 資 料 分 析 064 067 PART4/ 鏑 木 毅 先 生 的 建 言 活 用 於 越 野 路 跑 的 心 跳 訓
BOOK 山 與 溪 谷 社 編 堀 內 一 雄 執 筆 蕭 雲 菁 譯 CONTENTS 訓 練 內 容 設 計 法 056 淡 季 期 的 訓 練 058 旺 季 期 的 訓 練 060 針 對 爬 坡 賽 的 訓 練 內 容 062 賽 後 的 資 料 分 析 064 067 PART4/ 鏑 木 毅 先 生 的 建 言 活 用 於 越 野 路 跑 的 心 跳 訓 練 068 心 率 計 為
Microsoft Word - 104身障四等-會計學
104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身 心 障 礙 人 員 考 試 考 試 別 : 身 心 障 礙 人 員 考 試 等 別 : 四 等 考 試 類 科 : 財 稅 行 政 金 融 保 險 科 目 : 會 計 學 概 要 一 甲 公 司 X5 年 12 月 31 日 應 收 帳 款 帳 齡 分 析 表 如 下 : 帳 齡 期 間 金 額 預 估 回 收 率 未 到 期 $350,000 99%
如何正確使用自己所擁有的正版音樂光碟?
學 生 的 共 同 筆 記 有 無 著 作 權? 學 校 任 課 教 師 上 課 時 的 授 課 演 講, 是 一 種 語 文 著 作 上 課 的 學 生 將 教 師 的 授 課 內 容, 一 字 一 句 的 抄 錄 成 筆 記, 這 是 一 種 重 製 行 為 學 生 上 課 的 目 的, 在 於 獲 得 授 課 教 師 所 傳 授 的 知 識, 而 學 生 上 課 做 筆 記, 是 一 種 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