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 食 館 假 日 野 營 住 宿 服 務 酒 吧 流 動 飲 食 供 應 茶 館, 提 供 營 地 設 施, 養 老 院, 日 間 托 兒 所 ( 看 孩 子 ), 動 物 寄 養, 出 租 椅 子 桌 子 桌 布 和 玻 璃 器 皿 2. 由 於 商 標 擁 有 人 沒 有 在 指 定 限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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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讹 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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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商 標 條 例 ( 第 559 章 ) 申 請 宣 布 商 標 編 號 註 冊 無 效 商 標 : 類 別 : 30 和 43 申 請 人 : 五 花 馬 國 際 行 銷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商 標 擁 有 人 : 邱 家 豪 (CHIU CHIA HAO) 決 定 理 由 背 景 1. 五 花 馬 國 際 行 銷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申 請 人 ) 於 2014 年 2 月 28 日 根 據 商 標 條 例 ( 第 559 章 )( 條 例 ) 向 本 處 提 出 申 請, 要 求 商 標 註 冊 處 處 長 ( 處 長 ) 宣 布 編 號 的 商 標 ( 涉 訟 商 標 ) 註 冊 為 無 效 ( 宣 布 無 效 的 申 請 ), 並 附 上 理 由 陳 述 ( 申 請 理 由 ) 商 標 的 註 冊 擁 有 人 為 邱 家 豪 (CHIU CHIA HAO)( 商 標 擁 有 人 ) 涉 訟 商 標 的 註 冊 申 請 提 交 日 期 及 註 冊 日 期 均 為 2010 年 5 月 4 日 涉 訟 商 標 註 冊 於 以 下 貨 品 及 服 務 ( 涉 訟 貨 品 及 服 務 ): 類 別 30 咖 啡 飲 料, 茶 茶 飲 料, 糖 巧 克 力 魚 皮 花 生 怪 味 豆, 龜 苓 膏, 麵 包 糕 點 麻 花, 餃 子 包 子 方 便 米 飯 煎 餅, 穀 類 製 品, 麵 粉 製 品, 以 穀 物 為 主 的 零 食 小 吃, 豆 漿, 含 澱 粉 食 品, 霜 淇 淋 食 鹽, 醬 油, 調 味 料, 酵 母, 食 用 香 料 ( 不 包 括 含 醚 香 料 和 香 精 油 ), 家 用 嫩 肉 劑 攪 稠 奶 油 製 劑 類 別 43 供 膳 寄 宿 處 備 辦 宴 席 咖 啡 館 自 助 餐 廳 餐 廳 飯 店 餐 館 1
2 速 食 館 假 日 野 營 住 宿 服 務 酒 吧 流 動 飲 食 供 應 茶 館, 提 供 營 地 設 施, 養 老 院, 日 間 托 兒 所 ( 看 孩 子 ), 動 物 寄 養, 出 租 椅 子 桌 子 桌 布 和 玻 璃 器 皿 2. 由 於 商 標 擁 有 人 沒 有 在 指 定 限 期 內 提 交 反 陳 述, 已 被 視 為 不 反 對 上 述 宣 布 無 效 的 申 請 3. 根 據 條 例 第 80 條, 任 何 人 註 冊 為 某 商 標 的 擁 有 人, 即 為 該 商 標 的 原 有 註 冊 的 有 效 性 的 表 面 證 據 因 此, 縱 使 商 標 擁 有 人 被 視 為 不 反 對 上 述 宣 布 無 效 的 申 請, 本 人 仍 須 考 慮 申 請 人 提 出 的 申 請 能 否 成 立 4. 上 述 宣 布 無 效 的 申 請 的 聆 訊 於 2015 年 12 月 9 日 在 本 人 席 前 進 行, 申 請 人 由 其 公 司 的 營 運 經 理 蔡 永 頎 出 席 聆 訊 相 關 日 期 5. 在 本 法 律 程 序 中, 要 考 慮 的 日 期 是 2010 年 5 月 4 日, 即 涉 訟 商 標 的 註 冊 申 請 提 交 日 期 及 註 冊 日 期 申 請 理 由 6. 申 請 人 根 據 條 例 第 53(3) 和 11(5)(b) 條 及 第 53(5)(b) 和 12(5) 條 提 出 上 述 宣 布 無 效 的 申 請 7. 根 據 申 請 理 由, 申 請 人 由 胡 達 勇 根 據 台 灣 法 規 在 2008 年 成 立 於 台 灣 台 南 市, 是 一 間 以 北 方 麵 食 為 主 題 的 連 鎖 餐 飲 集 團, 旗 下 主 要 品 牌 為 五 花 馬 水 餃 館, 第 一 家 門 市 台 南 大 同 店 於 2007 年 開 幕 8. 申 請 人 於 2009 年 在 台 南 設 立 大 型 中 央 工 廠 以 供 應 全 台 門 市, 同 年 把 業 務 擴 展 至 中 國 大 陸, 成 立 福 州 五 花 馬 食 品 公 司, 並 於 2011 年 在 福 州 市 開 設 第 一 家 直 營 門 市 燦 坤 集 團 在 2013 年 入 股 並 取 得 五 花 馬 約 四 成 股 權, 證 明 了 五 花 馬 品 牌 具 有 很 大 的 市 場 潛 力 9. 申 請 人 指 五 花 馬 一 詞 源 自 李 白 將 進 酒 的 詩 句, 取 其 珍 貴 稀 少 之 義, 並 以 馬 兒 躍 立 在 雲 紋 上 及 水 餃 圖 案 做 點 綴, 不 僅 與 五 花 馬 水 餃 館 的 產 品 相 呼 應, 也 使 畫 面 更 為 生 動 10. 申 請 人 早 於 2007 年 10 月 2 日 在 台 灣 申 請 註 冊 五 花 馬 2
3 商 標 申 請 人 現 擁 有 一 系 列 包 含 五 花 馬 文 字 及 / 或 圖 案 的 商 標 ( 以 下 統 稱 申 請 人 商 標 ), 主 要 保 護 第 和 43 類 的 貨 品 或 服 務 ( 申 請 人 貨 品 及 服 務 ) 經 申 請 人 的 誠 實 使 用 及 推 廣, 申 請 人 的 五 花 馬 水 餃 館 於 相 關 日 期 前 已 是 台 灣 知 名 的 飲 食 集 團, 時 至 今 日 更 在 亞 洲 地 區 廣 為 人 知 五 花 馬 水 餃 館 在 2007 年 至 2011 年 曾 接 受 多 個 台 灣 媒 體 採 訪 及 廣 泛 報 導 申 請 人 曾 多 次 獲 獎, 例 如 在 2011 年 獲 得 第 一 屆 商 業 服 務 業 未 來 店 創 新 競 賽 金 質 獎 ; 2012 年 台 北 國 際 牛 肉 麵 節 獲 選 湯 頭 好 店 及 清 燉 組 料 理 廚 王 季 軍, 同 年 更 獲 選 台 南 百 大 名 店 11. 藉 申 請 人 的 使 用 宣 傳 推 廣 及 保 護, 五 花 馬 水 餃 館 在 相 關 日 期 前 於 當 地 已 相 當 有 名 氣, 是 廣 為 人 知 的 企 業 ; 而 申 請 人 商 標 亦 因 其 本 身 或 付 諸 使 用 而 具 高 度 顯 著 性 申 請 人 在 台 灣 擁 有 超 過 42 間 門 市, 其 中 9 家 在 高 雄 市 商 標 擁 有 人 的 地 址 為 台 灣 高 雄 縣 林 園 鄉, 與 申 請 人 的 發 源 地 及 總 部 屬 於 同 一 地 域, 與 其 相 距 70 公 里 範 圍 內 ( 約 一 小 時 車 程 ) 有 18 間 申 請 人 的 門 市, 跟 高 雄 九 如 店 (2009 年 5 月 開 幕 ) 只 相 距 22.4 公 里 ( 約 32 分 鐘 車 程 ) 12. 申 請 人 指 申 請 人 商 標 與 涉 訟 商 標 的 文 字 及 / 或 圖 案 是 完 全 相 同 或 近 乎 完 全 相 同 的, 商 標 擁 有 人 明 顯 在 相 關 日 期 前 已 熟 知 申 請 人 商 標, 而 抄 襲 了 申 請 人 商 標 ; 涉 訟 貨 品 及 服 務 亦 跟 申 請 人 貨 品 及 服 務 相 同 或 相 類 似 申 請 人 認 為 商 標 擁 有 人 提 出 涉 訟 商 標 的 註 冊 申 請 的 行 為 明 顯 是 不 真 誠 的, 而 商 標 擁 有 人 要 獨 立 設 計 出 與 申 請 人 商 標 如 此 相 類 似 的 涉 訟 商 標, 基 本 上 是 沒 有 可 能 和 匪 夷 所 思 的 13. 申 請 人 強 調 商 標 擁 有 人 並 未 在 香 港 使 用 過 有 關 商 標, 而 商 標 擁 有 人 曾 於 中 國 大 陸 搶 註 或 嘗 試 搶 註 多 個 不 同 台 灣 知 名 品 牌 的 商 標, 包 括 申 請 人 商 標 該 等 行 為 絕 對 不 符 合 有 關 行 業 中 合 理 和 具 備 經 驗 的 人 士 所 遵 守 的 可 接 受 商 業 行 為 標 準 14. 申 請 人 在 營 商 過 程 或 業 務 運 作 中 使 用 申 請 人 商 標, 並 已 在 市 場 上 取 得 商 譽 由 於 涉 訟 商 標 與 申 請 人 商 標 相 同 或 非 常 相 類 似, 涉 訟 商 標 使 用 於 第 30 類 貨 品 及 第 43 類 服 務 上, 相 當 可 能 會 導 致 公 眾 相 信 商 標 擁 有 人 提 供 的 貨 品 及 服 務 是 申 請 人 的 貨 品 及 服 務 或 源 自 相 同 或 有 經 濟 連 繫 的 企 業, 以 致 相 當 可 能 會 令 申 請 人 蒙 受 損 害, 包 括 銷 售 貨 品 或 提 供 服 務 的 利 潤, 或 對 申 請 人 商 標 的 顯 著 特 性 或 聲 譽 構 成 不 公 平 的 利 用 15. 申 請 人 要 求 商 標 註 冊 處 處 長 宣 布 涉 訟 商 標 的 註 冊 為 無 效, 並 判 給 申 請 人 訟 費 3
4 申 請 人 的 證 據 16. 申 請 人 提 交 了 由 其 董 事 長 胡 達 勇 於 2014 年 11 月 21 日 作 出 的 法 定 聲 明 ( 胡 氏 聲 明 ) 為 證 據 17. 胡 氏 聲 明 的 證 物 WHM-1 至 3 提 供 了 胡 達 勇 的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身 分 證 副 本 及 授 權 書 申 請 人 的 註 冊 登 記 表 副 本 和 台 灣 財 政 部 稅 務 登 記 資 料 證 物 WHM-4 展 示 了 涉 訟 商 標 的 香 港 商 標 記 錄, 顯 示 商 標 擁 有 人 的 地 址 為 台 灣 高 雄 縣 由 於 該 地 址 與 申 請 人 在 台 南 的 總 部 相 距 不 遠, 申 請 人 指 商 標 擁 有 人 應 該 知 道 申 請 人 商 標 的 價 值 和 商 譽 證 物 WHM-5 和 6 為 申 請 人 的 五 花 馬 文 字 或 圖 案 商 標 的 台 灣 商 標 註 冊 證 副 本, 顯 示 胡 達 勇 早 在 2008 年 就 類 別 和 43 的 貨 品 和 服 務 成 功 註 冊 了 ( 文 字 商 標 ) 和 ( 圖 案 商 標 ) 的 商 標 證 物 WHM-7 和 8 為 申 請 人 商 標 在 中 國 大 陸 的 註 冊 商 標 證 副 本, 顯 示 從 2010 年 12 月 起, 胡 達 勇 分 別 在 第 類 別 的 貨 品 及 服 務 註 冊 了 及 商 標 18. 證 物 WHM-9 展 示 了 一 些 有 關 申 請 人 的 台 灣 媒 體 報 導, 包 括 2009 年 在 華 視 新 聞 台 2010 年 在 非 凡 新 聞 台 2011 年 在 GTV 八 大 第 1 台 2011 年 在 東 森 新 聞 台 和 2011 年 台 灣 藝 術 台 的 報 導 的 截 圖 胡 氏 聲 稱 通 過 以 上 媒 體 的 大 力 宣 傳, 五 花 馬 水 餃 在 台 灣 地 區 家 喻 戶 曉, 五 花 馬 品 牌 在 當 地 具 有 極 高 的 知 名 度 和 美 譽 證 物 WHM-10 為 五 花 馬 品 牌 在 台 灣 獲 得 的 榮 譽 及 獎 項, 但 得 獎 日 期 在 相 關 日 期 後 19. 證 物 WHM-11 為 申 請 人 的 直 營 及 加 盟 店 的 資 料, 可 見 申 請 人 早 在 2007 年 已 開 設 門 市 經 營 五 花 馬 水 餃, 至 2013 年 在 台 灣 地 區 開 設 門 市 達 46 家 之 多, 遍 佈 南 北 各 地 證 物 WHM-12 為 申 請 人 許 可 加 盟 店 的 規 範 資 料 證 物 WHM-13 為 申 請 人 2008 年 至 2010 年 的 稅 務 資 料, 可 見 申 請 人 的 營 收 總 額 平 均 為 每 年 一 千 八 百 萬 新 台 幣 證 物 WHM-14 為 申 請 人 在 2011 年 至 2013 年 的 稅 務 資 料 證 物 WHM-15 為 申 請 人 屬 下 的 五 花 馬 國 際 餐 飲 股 份 4
5 有 限 公 司 在 2011 年 至 2013 年 的 稅 務 資 料 20. 證 物 WHM-16 展 示 了 申 請 人 的 一 些 宣 傳 資 料, 包 括 一 份 日 期 為 2010 年 8 月 29 日 在 非 凡 新 聞 周 刊 的 報 導 及 一 份 出 版 日 為 2011 年 10 月 12 日 的 報 導 和 其 他 日 期 不 明 的 報 導 ( 以 上 皆 為 副 本 ) 證 物 WHM-17 為 商 標 擁 有 人 位 置 與 申 請 人 的 店 鋪 位 置 的 電 腦 示 意 圖 副 本, 以 顯 示 商 標 擁 有 人 地 址 與 申 請 人 在 高 雄 和 台 南 市 的 門 市 相 距 不 遠, 商 標 擁 有 人 應 該 知 悉 申 請 人 的 五 花 馬 水 餃 館 的 情 況 和 品 牌 價 值 21. 胡 氏 指 出 證 物 WHM-4 5 和 6 顯 示 了 涉 訟 商 標 與 申 請 人 在 台 灣 註 冊 的 申 請 人 商 標 在 視 覺 聽 覺 及 概 念 上 相 同 或 相 似 證 物 WHM 和 16 則 顯 示 在 相 關 日 期 前, 申 請 人 商 標 在 台 灣 享 有 高 知 名 度 並 遠 近 馳 名 因 此, 申 請 人 有 客 觀 理 由 相 信 商 標 擁 有 人 熟 悉 申 請 人 的 品 牌 及 知 道 申 請 人 商 標 的 存 在 根 據 條 例 第 53(3) 及 11(5)(b) 條 提 出 的 宣 布 商 標 註 冊 無 效 的 申 請 22. 條 例 第 53 條 訂 明 : (3) 任 何 商 標 的 註 冊 均 可 以 該 商 標 是 在 違 反 第 11 條 ( 拒 絕 註 冊 的 絕 對 理 由 ) 的 情 況 下 註 冊 為 理 由 而 宣 布 為 無 效 而 條 例 第 11(5)(b) 條 訂 明 : (5) 如 (b) 任 何 商 標 的 註 冊 申 請 是 不 真 誠 地 提 出 的, 則 該 商 標 不 得 註 冊 或 在 其 註 冊 申 請 是 不 真 誠 地 提 出 ( 視 屬 何 情 況 而 定 ) 的 範 圍 內 不 得 註 冊 23. 條 例 並 無 界 定 不 真 誠 一 詞 的 涵 義, 但 可 參 考 英 國 的 案 例 在 Gromax Plasticulture Ltd v Don & Low Nonwovens Ltd [1999]R.P.C. 367 一 案 中,Lindsay J. 在 第 379 頁 就 英 國 1994 年 商 標 法 第 3(6) 條 ( 相 等 於 條 例 第 11(5)(b) 條 ) 表 示 : 我 不 會 試 圖 界 定 不 真 誠 一 詞 在 這 文 意 中 的 涵 義 該 詞 的 涵 義 顯 然 包 括 不 忠 實 行 為, 而 且 正 如 我 所 認 為, 也 包 括 一 些 不 符 合 有 關 行 業 中 合 理 和 具 備 經 驗 的 人 士 所 遵 守 的 可 接 受 商 業 行 為 標 準 的 5
6 行 為 國 會 很 明 智, 沒 有 試 圖 詳 細 解 釋 在 這 文 意 中 什 麼 是 真 誠 或 什 麼 是 不 真 誠 : 某 行 為 不 符 合 上 述 標 準 要 到 什 麼 程 度 才 構 成 不 真 誠, 最 適 宜 的 做 法 不 是 憑 法 庭 所 作 的 一 些 釋 義 去 判 定 ( 這 會 導 致 法 庭 其 後 不 根 據 法 令 而 根 據 有 關 釋 義 作 出 解 釋 的 危 險 ), 而 是 按 法 令 的 字 眼 並 考 慮 所 有 具 關 鍵 性 的 相 關 情 況 後 判 定 在 判 斷 某 申 請 者 是 否 不 真 誠 地 提 出 商 標 註 冊 申 請 時, 須 採 用 包 含 主 觀 與 客 觀 元 素 的 不 誠 實 綜 合 測 試 在 Harrison s Trade Mark Application (CHINAWHITE) [2005] F.S.R.10 一 案 中 ( 第 26 段 ), 英 國 上 訴 法 庭 指 出, 法 庭 必 須 決 定, 按 申 請 者 所 知 道 的 事 實 來 看, 其 申 請 註 冊 的 決 定 會 否 被 採 用 恰 當 標 準 的 人 視 為 不 真 誠 在 Ajit Weekly Trade Mark [2006] RPC 25 一 案 中, 獲 委 任 人 員 指 出 : 該 [ 不 誠 實 綜 合 ] 測 試 的 主 觀 元 素 指 審 裁 處 必 須 查 明 被 告 人 對 該 宗 交 易 或 其 他 有 關 事 宜 所 知 多 少 其 後, 審 裁 處 須 根 據 被 告 人 所 知, 決 定 被 告 人 的 行 為 按 誠 實 的 人 的 一 般 標 準, 會 否 被 判 斷 為 不 誠 實 ; 被 告 人 本 身 的 誠 實 標 準 與 客 觀 元 素 的 判 斷 無 關 因 此, 在 決 定 商 標 擁 有 人 是 否 不 真 誠 地 提 出 涉 訟 商 標 的 註 冊 申 請 這 問 題 上, 本 人 必 須 考 慮 商 標 擁 有 人 提 出 註 冊 申 請 時, 對 申 請 人 商 標 及 其 使 用 情 況 所 知 多 少, 然 後 判 斷 申 請 註 冊 的 決 定 會 否 被 採 用 恰 當 標 準 的 人 視 為 不 真 誠 27. 就 第 11(5)(b) 條 提 出 的 申 請, 申 請 人 指 出 申 請 人 商 標 在 台 灣 包 括 台 南 和 高 雄 地 區 具 有 相 當 的 知 名 度, 在 認 識 申 請 人 商 標 及 其 名 聲 的 情 況 下, 商 標 擁 有 人 抄 襲 申 請 人 商 標, 意 圖 利 用 該 商 標 的 知 名 度 獲 取 不 當 利 益, 因 此 涉 訟 商 標 的 註 冊 申 請 是 不 真 誠 地 提 出 的 ( 申 請 理 由 第 21 至 27 段 ) 1 英 文 原 文 : I shall not attempt to define bad faith in this context. Plainly it includes dishonesty and, as I would hold, includes also some dealings which fall short of the standards of acceptable commercial behavior observed by reasonable and experienced men in the particular area being examined. Parliament has wisely not attempted to explain in detail what is or is not bad faith in this context; how far a dealing must so fall-short in order to amount to bad faith is a matter best left to be adjudged not by some paraphrase by the courts (which leads to the danger of the courts then construing not the Act but the paraphrase) but by reference to the words of the Act and upon a regard to all material surrounding circumstances. 2 英 文 原 文 : the court must decide whether the knowledge of the applicant was such that his decision to apply for registration would be regarded as in bad faith by persons adopting proper standards. 3 英 文 原 文 : The subjective element of the [combined] test [for dishonesty] means that the tribunal must ascertain what the defendant knew about the transaction or other matters in question. It must then be decided whether in the light of that knowledge, the defendant's conduct is dishonest judged by ordinary standards of honest people, the defendant's own standards of honesty being irrelevant to the determination of the objective element. 6
7 28. 申 請 人 的 證 據 概 述 於 上 文 第 16 至 21 段, 包 括 申 請 人 商 標 在 台 灣 和 中 國 大 陸 的 商 標 註 冊 證 副 本, 證 明 申 請 人 最 早 於 2008 年 6 月 和 8 月 已 在 台 灣 分 別 成 功 註 冊 了 文 字 商 標 和 圖 案 商 標 而 申 請 人 商 標 亦 曾 在 相 關 日 期 前 在 台 灣 的 電 視 報 導 ( 例 如 2009 年 在 華 視 新 聞 台, 見 證 物 WHM-9) 中 出 現 另 根 據 申 請 人 的 資 料, 申 請 人 早 於 2007 年 已 在 台 南 市 大 同 路 開 設 了 門 市, 直 至 2010 年 4 月 在 台 南 市 和 高 雄 市 分 別 有 4 間 和 5 間 加 盟 店 ( 見 證 物 WHM-11) 而 申 請 人 在 2008 年 和 2009 年 的 營 業 收 入 總 額 分 別 約 為 三 百 九 十 萬 和 一 千 五 百 六 十 萬 新 台 幣, 其 在 2010 年 1 至 4 月 銷 售 額 約 為 一 千 六 百 五 十 萬 新 台 幣 ( 見 證 物 WHM-13) 綜 合 以 上 證 據, 本 人 接 納 申 請 人 在 相 關 日 期 前, 已 在 台 灣 包 括 高 雄 縣 ( 即 商 標 擁 有 人 所 在 的 地 區 ) 建 立 了 相 當 的 知 名 度 另 一 方 面, 在 面 對 申 請 人 的 抄 襲 指 控 和 相 關 證 據 下, 商 標 擁 有 人 沒 有 提 交 任 何 反 陳 述 或 證 據 29. 與 申 請 人 商 標 比 較, 涉 訟 商 標 的 文 字 和 圖 案 與 申 請 人 早 在 2008 年 於 台 灣 成 功 註 冊 的 文 字 商 標 和 圖 案 商 標 相 同 或 相 類 似, 更 與 2009 年 在 華 視 新 聞 台 報 導 的 截 圖 中 所 出 現 的 申 請 人 的 文 字 及 圖 案 商 標 是 完 全 相 同 或 幾 乎 完 全 相 同 的 30. 商 標 擁 有 人 沒 有 就 申 請 人 的 抄 襲 指 控 作 出 反 駁 或 回 應, 他 未 有 否 認 在 相 關 日 期 前 是 認 識 申 請 人 商 標 的 由 於 涉 訟 商 標 與 申 請 人 商 標 相 同 或 相 類 似, 而 中 文 字 五 花 馬 及 圖 案 商 標 於 涉 訟 貨 品 及 服 務 沒 有 任 何 既 定 的 意 思, 本 人 認 為 商 標 擁 有 人 不 大 可 能 純 粹 因 為 巧 合 而 採 用 與 申 請 人 商 標 一 樣 的 中 文 名 稱 和 圖 案 而 且 涉 訟 貨 品 及 服 務 ( 見 上 文 第 一 段 ) 又 跟 申 請 人 商 標 所 註 冊 生 產 及 銷 售 的 餃 子 和 麵 食 等 貨 品 及 提 供 飲 食 的 服 務 相 同 或 相 類 似 31. 綜 合 所 有 證 據 而 言, 本 人 接 納 申 請 人 所 指, 申 請 人 商 標 由 申 請 人 及 / 或 其 關 聯 人 士 創 作, 並 已 在 相 關 日 期 前 於 台 灣 包 括 高 雄 地 區 建 立 了 一 定 的 知 名 度, 而 居 住 於 高 雄 縣 的 商 標 擁 有 人 在 相 關 日 期 前 是 認 識 申 請 人 商 標 及 其 在 當 地 市 場 的 名 聲 的, 涉 訟 商 標 明 顯 抄 襲 了 申 請 人 商 標 本 人 認 為 商 標 擁 有 人 提 出 涉 訟 商 標 的 註 冊 申 請, 目 的 在 於 利 用 申 請 人 的 知 名 度, 意 圖 誤 導 消 費 者 以 為 商 標 擁 有 人 的 貨 品 及 服 務 是 申 請 人 的 貨 品 及 服 務 或 與 申 請 人 有 關, 以 提 高 商 標 擁 有 人 的 貨 品 及 服 務 的 銷 售 量 另 一 方 面, 正 如 申 請 人 所 指, 商 標 擁 有 人 並 未 聲 稱 或 提 出 證 據 證 明 他 曾 在 香 港 實 際 使 用 涉 訟 商 標 本 人 認 為 商 標 擁 有 人 的 目 的 亦 可 能 在 於 阻 止 或 妨 礙 申 請 人 以 申 請 人 商 標 在 香 港 拓 展 業 務, 或 意 圖 轉 售 涉 訟 商 標 以 謀 取 利 益 本 人 認 為, 根 據 商 標 擁 有 人 所 知 道 的 事 實, 涉 訟 商 標 的 註 冊 申 請 會 被 採 用 恰 當 標 準 的 人 視 為 不 真 誠 7
8 32. 本 人 裁 定 申 請 人 根 據 條 例 第 53(3) 和 11(5)(b) 條 提 出 的 宣 布 涉 訟 商 標 註 冊 無 效 的 申 請 成 立 根 據 條 例 第 53(5)(b) 及 12(5) 條 提 出 的 申 請 33. 由 於 本 人 已 裁 定 申 請 人 根 據 條 例 第 53(3) 和 11(5)(b) 條 提 出 的 申 請 成 立, 本 人 無 須 再 考 慮 根 據 條 例 第 53(5)(b) 和 12(5) 條 提 出 的 申 請 訟 費 34. 由 於 宣 布 涉 訟 商 標 註 冊 無 效 的 申 請 成 立, 本 人 判 給 申 請 人 訟 費 35. 任 何 一 方 可 在 本 決 定 作 出 日 期 起 計 一 個 月 內, 就 訟 費 數 額 或 作 特 別 處 理 的 要 求 提 出 申 述 如 無 人 提 出 申 述, 訟 費 會 依 照 高 等 法 院 規 則 ( 第 4A 章 ) 第 62 號 命 令 附 表 1 第 I 部 所 載 適 用 於 商 標 事 宜 的 一 般 費 用 計 算, 惟 與 訟 雙 方 另 行 達 成 協 議 的 情 況 則 屬 例 外 商 標 註 冊 處 處 長 ( 羅 淑 儀 代 行 ) 2016 年 2 月 4 日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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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 詢 本 公 司 資 訊 公 開 說 明 文 件, 請 上 本 公 司 網 站, 南 山 產 物 團 體 傷 害 保 險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給 付 ( 日 額 型 ) 附 加 條 款 ( 主 要 給 付 項 目 :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金 日 額 保 險 金 ) 100.05.27(100) 美 亞 保 精 字 第 0097 號 函 備 查 101.08.08(101) 美 亞 保 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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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 訊 王 資 料 可 於 相 關 網 站 查 詢 對 應 表 系 統 選 項 資 料 選 項 對 應 相 關 網 址 上 櫃 公 司 現 金 增 資 資 料 現 金 增 資 與 股 上 市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票 申 購 上 櫃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http://www.twse.com.tw/ch/announcement/public.php 合 併 / 個 別 財 務
Trade Marks Ordinance (Cap 559)
商 標 條 例 ( 第 559 章 ) 反 對 商 標 申 請 編 號 300405639 商 標 : 類 別 : 3, 5 申 請 人 : 衍 生 行 有 限 公 司 反 對 人 : MEAD JOHNSON & COMPANY, LLC ( 美 贊 臣 公 司 ) 決 定 理 由 背 景 1. 申 請 人 於 2005 年 4 月 20 日 ( 申 請 日 ") 依 據 商 標 條 例 ( 第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 11 Apr (chi)_Traditional
檔 號 : (20) in EDB(SCR) 25/58/11 Pt.4 教 育 局 通 告 第 3/2012 號 2012 年 教 育 ( 修 訂 ) 規 例 2012 年 教 育 ( 豁 免 )( 提 供 非 正 規 課 程 的 私 立 學 校 )( 修 訂 ) 令 2012 年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條 例 ( 修 訂 附 表 1) 令 [ 注 意 : 本 通 告 應 交 ( a )
「家加關愛在長青」計劃完成表現及評估報告
- 1 - - 2 - - 3 - - 4 - 註 一 一 般 義 工 : 任 何 人 志 願 貢 獻 個 人 時 間 及 精 神, 在 不 為 任 何 物 質 報 酬 的 情 況 下, 為 改 進 社 會 而 提 供 服 務, 時 數 不 限 ( 參 考 香 港 義 務 工 作 發 展 局 之 定 義 ) 註 二 核 心 義 工 : 由 於 建 立 社 會 資 本 所 重 視 的 是 網 絡 的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管 理 辦 法 (101.06.07 修 正 )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農 產 品 生 產 及 驗 證 管 理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生 產 廠 ( 場 ): 指 在 國 內 生 產 加 工 分 裝 或 流 通 有 機
1010327
核 算 加 計 利 息 滯 納 金 滯 納 利 息 規 定 及 計 算 範 例 各 稅 法 對 納 稅 義 務 人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大 多 有 加 徵 滯 納 金 加 計 利 息 之 規 定, 而 逾 期 與 否, 應 以 繳 款 書 所 填 載 之 繳 納 期 間 繳 納 期 限 或 限 繳 日 期 為 準 認 定 之 各 代 收 稅 款 金 融 機 構 對 於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學 績 效 考 評 辦 法 修 正 對 照 表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二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授 國 部 字 第 1020118431A 號 令 修 正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任 期 考 評 辦 法, 名 稱 並 修 正 為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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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SPO615 使 用 及 安 裝 說 明 書 總 代 理 優 氏 集 團 客 林 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北 市 內 湖 區 行 愛 路 69 號 2 樓 TEL 02-2794 2588 FAX 02-2794 3789 台 中 市 北 屯 區 后 庄 路 1080-12 號 TEL 04-2422 0958 FAX 04-2422 0938 高 雄 市 左 營 區 政 德 路 633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email protected] 2
AGRICULTURAL BANK OF CHINA LIMITED 1288 2016 2016 3 31 571 XIVA 13.09(2) 13.10B 1 1.1 1.2 2016 4 28 2016 5 2016 1414 1.3 1.4 1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公 告 及 送 達 教 育 部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1030167058A 號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幼 稚 園 及 托 兒 所 在 職 人 員 修 習 幼 稚 園 教 師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辦 法 草 案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一 百 五 十 一 條 第 二 項 準 用 第 一 百 五 十 四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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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 二 資 產 負 債 權 益 展 開 表 102 年 6 月 30 日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資 產 會 計 項 目 展 開 項 目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75,497 75,497 存 放 央 行 及 拆 借 銀 178 178 同 業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139,578 139,578 對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之 資 本 投 資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附 件 一 公 務 員 資 歷 組 別 I. 資 歷 組 別 及 名 稱 資 歷 組 別 名 稱 1 無 需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2 中 學 會 考 證 書 第 一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的 第 二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並 具 相 當 經 驗 的 3 高 級 文 憑 及 文 憑 第 一 組 : 高 級 文 憑 第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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嶺 東 科 技 大 學 財 務 金 融 系 日 四 技 學 生 專 業 學 習 地 圖 02 年 6 月 28 日 0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財 務 金 融 系 課 程 委 會 議 通 過 名 稱 微 積 分 ( 一 ) 微 積 分 ( 二 ) 個 體 經 濟 學 商 業 套 裝 軟 體 ( 二 ) 應 用 統 計 學 ( 一 ) 期 貨 與 選 擇 權 國 際 - 管 理 學 保 險 學 商
內 政 統 計 通 報
內 政 統 通 報 一 一 年 第 四 週 100 年 居 家 服 務 使 用 者 度 調 查 結 果 內 政 部 統 處 8 成 5 的 居 家 服 務 使 用 者 對 居 家 服 務 所 提 供 的 各 項 服 務 表 示 有 7 成 5 表 示 會 介 紹 他 人 使 用 有 接 受 居 家 服 務 所 提 供 的 協 助 洗 澡 協 助 換 穿 衣 服 協 助 吃 飯 協 助 起 床 站 立
Microsoft Word - 第四章.doc
第 四 章 - 試 分 別 說 明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與 序 向 邏 輯 電 路 之 定 義 解 :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由 基 本 邏 輯 閘 所 組 成 的 此 種 邏 輯 電 路 之 輸 出 為 電 路 所 有 輸 入 的 組 合 因 此 輸 出 狀 態 可 完 全 由 目 前 之 輸 入 來 決 定 而 組 合 邏 輯 電 路 之 示 意 圖 如 圖 所 a 示 ; 而 序 向 邏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流 動 股 票 買 賣 服 務 操 作 指 引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價 及 指 數 26 11 切 換 語 言 及 登 出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20 90 066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專 題 研 究 法 律 與 法 制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A Study on the Legal Framework of Real Estate Appraisal in China 蔣 國 基 * (Chiang, Kuo-chi) 香 港 鴻 裕 公 司 法 務 長 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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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 生 嬰 兒 奶 粉 供 應 和 價 格 調 查 1 調 查 背 景 去 年 年 尾 奶 粉 供 應 緊 張 有 零 售 商 大 幅 抬 價 的 報 導 和 投 訴 在 每 兩 個 月 進 行 的 定 期 嬰 幼 兒 奶 粉 價 格 調 查 以 外, 在 農 曆 新 年 前 後, 特 別 加 強 奶 粉 供 應 和 價 格 的 調 查 工 作 2 調 查 概 況 地 區 : 全 港 18 區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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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 裝 維 生 素 礦 物 質 類 之 錠 狀 膠 囊 狀 食 品 營 養 標 示 應 遵 行 事 項 一 本 規 定 依 食 品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法 第 二 十 二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二 本 規 定 所 稱 維 生 素 礦 物 質 類 之 錠 狀 膠 囊 狀 食 品, 指 以 營 養 添 加 劑 作 為 維 生 素 礦 物 質 來 源 之 錠 狀 膠 囊 狀 食 品 三
2.報考人數暨錄取或及格率按類科分_1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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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法 律 學 系 學 士 班 基 礎 科 目 一 覽 表 101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科 目 名 稱 必 規 定 第 一 學 年 第 二 學 年 第 三 學 年 第 四 學 年 群 學 分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備 註 ( 先 修 科 目 ) 刑 法 ( 一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刑 法 ( 二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 先 修 刑 法 ( 一 ) 刑 事
期交所規則、規例及程序
黃 金 期 貨 合 約 細 則 下 述 合 約 細 則 適 用 於 黃 金 期 貨 合 約 : 相 關 資 產 合 約 單 位 交 易 貨 幣 合 約 月 份 報 價 最 低 價 格 波 幅 立 約 成 價 立 約 價 值 持 倉 限 額 成 色 不 少 於 995 的 黃 金 100 金 衡 安 士 美 元 現 貨 月 及 下 兩 個 曆 月 集 團 行 政 總 裁 與 證 監 會 會 商 後 可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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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SBC Holdings plc Interim Report 2015 - Chinese
聯 繫 客 戶 創 先 機 助 握 商 情 百 五 載 HSBC Holdings plc 滙 豐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中 期 業 績 報 告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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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年 6 月 17 日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問 答 集 一 證 券 商 於 98 年 9 月 28 日 前 經 本 會 核 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者 ( 辦 理 顧 問 諮 詢 業 務 ), 擬 依 新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 以 下 簡 稱 注 意 事 項 ) 第 2 點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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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 至 今 的 進 展 高 水 平 的 系 統 可 使 用 性.. 建 立 高 水 平 的 系 統 可 使 用 性, 以 確 保 系 統 有 能 力 支 援 醫 療 服 務 需 每 星 期 七 天 每 天 24 小 時 運 作 的 需 要 2.13 我 們 會 為 電 子 健 康 記 錄 互 通 資 料 建 立 中 央 資 料 儲 存 庫, 所 有 由 參 與 計 劃 的 醫 療 服 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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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暨 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進 修 機 構 審 核 辦 法 問 答 集 105 年 5 月 修 訂 一 會 計 主 管 之 定 義 (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第 2 條 ) ( 一 ) 何 謂 會 計 主 管? 證 券 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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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2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1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一 般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點 擊 後, 可 選 擇 群 組 帳 號 或 單 一 帳 號, 選 擇 後 快 速 點 擊 滑 鼠 左 鍵 兩 下, 可 將 帳 號 完 成 登 錄 並 帶 入 視 窗 2. 點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個 資 檔 案 名 稱 保 有 依 據 個 資 類 別 特 定 目 的 保 有 單 位 教 職 員 業 務 聯 絡 資 料 ( 含 教 職 員 工 通 訊 錄 校 安 中 心 通 訊 錄 文 康 活 動 名 冊 ) 電 子 郵 件 管 業 務 需 C001 002 工 業 與 資 訊 管 各 類 申 請 表 相 關 資 料 ( 含 門 禁 磁 卡 申 請 表 汽 機 車 通 行 證 申 請 資 料
二 兒 歌 選 用 情 形 ( ) 2 ( ) ( ) 1. 158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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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動 電 子 商 務 管 理 師 行 動 電 子 商 務 規 劃 師 術 科 考 試 題 解 製 作 單 位 :TMCA 台 灣 行 動 商 務 運 籌 管 理 協 會 證 照 評 測 試 務 中 心 1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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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修 正 總 說 明 現 行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 以 下 簡 稱 本 準 則 ) 係 於 九 十 四 六 月 二 十 三 日 修 正 發 布, 為 配 合 立 法 院 第 六 屆 第 三 會 期 第 五 次 會 議 決 議, 請 教 育 部 (
【100年諮商輔導所應考科目】
( ) 13 年 類 師 在 職 進 修 專 錄 組 別 別 考 試 科 目 考 試 規 定 及 資 格 限 制 取 人 數 台 北 市 立 大 心 諮 商 位 1. 筆 試 9% 心 ( 含 測 驗 評 量 ) 輔 導 諮 商 2. 服 務 年 資 積 分 1% ( 須 繳 交 服 務 經 歷 證 明 文 件 ) 持 有 國 民 小 或 稚 園 合 格 師 證 書, 並 符 合 下 列 任 一 條
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實 德 證 券 網 上 交 易 系 統 示 範 實 德 證 券 網 上 交 易 系 統 分 別 提 供 增 強 版 及 標 準 版, 使 用 標 準 版 必 須 安 裝 JAVA, 標 準 版 自 動 更 新 戶 口 資 料, 而 使 用 增 強 版 則 不 必 安 裝 JAVA, 但 必 須 按 更 新 鍵 才 能 更 新 戶 口 資 料, 請 用 戶 根 據 實 際 需 要 選 擇 使 用 標
寫 作 背 景 導 讀 [98] L Lyman Frank Baum 1856-1919 1882 1886 1900 1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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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業 務 內 容 本 公 司 依 郵 政 法 第 5 條 得 經 營 下 列 業 務 : 1. 2. 3. 4. 5. 6. 7. 1 6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99 98 5,486,746,426 100.00 5,318,734,633 100.00 3,039,301,167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中 華 郵 政 年 報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中 華 郵 政 年 報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中 華 郵 政 年 報 陸 營 運 概 況 38 41 43 44 48 53 54 55 56 57 58 58 59 60 61 一 業 務 內 容 ( 一 ) 郵 件 業 務 ( 二 ) 郵 件 運 送 ( 三 ) 儲 金 及 匯 兌 業 務 ( 四 ) 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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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文 件 之 著 作 權 屬 台 灣 高 速 鐵 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所 有, 非 經 本 公 司 事 先 書 面 同 意, 不 得 以 任 何 電 子 機 器 影 印 紀 錄 或 其 他 方 式 重 製 儲 存 利 用 散 布 或 傳 送 目 次 章 節 名 稱... 頁 次 規 章 名 稱... 封 面 目 次 表... i 1.0 目 的... 1 2.0 範 圍... 1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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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1 16 序 2 KK KK KK KK KK KK 溫 溫 KK KK 周 婉 芬 博 士 2016 年 5 月 前 言 平 安 健 康 便 好 了 16 10 ICU ICU 26 300 26 10 ICU ICU 曾 錦 強 2016 年 5 月 目 錄 Chapter 1 家 庭 親 子 關 係 1.1 多 存 款 入 關 係 戶 口 2 1.2 不 傷 關 係 管 學 業 12 1.5
(a joint stock limited company incorporated i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香 港 交 易 及 結 算 所 有 限 公 司 及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對 本 公 告 的 內 容 概 不 負 責, 對 其 準 確 性 或 完 整 性 亦 不 發 表 任 何 聲 明, 並 明 確 表 示 概 不 就 因 本 公 告 全 部 或 任 何 部 份 內 容 而 産 生 或 因 倚 賴 該 等 內 容 而 引 致 的 任 何 損 失 承 擔 任 何 責 任 (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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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制 訂 及 修 正 紀 錄 一 本 規 則 初 版 於 2012 年 7 月 21 日 制 訂 二 本 規 則 第 一 次 修 訂 於 2013 年 6 月 29 日 三 本 規 則 第 二 次 修 訂 於 2014 年 6 月 25 日 綠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第 1 條 本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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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 灣 港 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新 進 人 員 甄 選 規 範 交 通 部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交 人 字 第 1025010095 號 函 核 定 交 通 部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300564431 號 函 核 定 修 正 交 通 部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401620891
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草案
臺 灣 農 產 品 生 產 追 溯 管 理 作 業 規 範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農 糧 字 第 1041060266A 號 令 訂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農 糧 字 第 1051060592A 號 令 修 正 一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會 ) 為 強 化 生 產 者 之 產 品 安 全 責 任, 發 給 臺 灣
基 金 配 息 資 訊 聯 博 境 外 基 金 2016 AA/AD/AT/BA/BD/BT 月 份 除 息 日 2016 年 01 月 01 月 28 日 01 月 29 日 2016 年 02 月 02 月 26 日 02 月 29 日 2016 年 03 月 03 月 30 日 03 月 31
基 金 配 息 資 訊 聯 博 基 金 歷 史 配 息 及 報 酬 率 資 訊 境 外 基 金 ( 本 基 金 有 相 當 比 重 投 資 於 非 投 資 等 級 之 高 風 險 債 券 且 配 息 來 源 可 能 為 本 金 ) ( 本 基 金 主 要 係 投 資 於 非 投 資 等 級 之 高 風 險 債 券 且 配 息 來 源 可 能 為 本 金 ) ( 基 金 之 配 息 來 源 可 能 為
主 席 報 告 2013 12 31 業 務 回 顧 2013 2013 7 30 2013 2013 670.7 2013 415.0 2012 44.9% 52.4% 146.4 22.9% 123.4 73.9 28.2% 6.12 2012 13.56 0.39-2 -
SHIMAO PROPERTY HOLDINGS LIMITED 世 茂 房 地 產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 股 份 代 號 :813) 截 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止 全 年 業 績 業 績 摘 要 1. 415.0 2012 44.9% 2. 52.4% 146.4 (2012 96.1 2012 33.5% 35.3% 3. 28.2% 73.9 73.19 66.8% 4.
第一篇 公用事業開立電子發票緣起及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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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crosoft Word - 附表二-1030714
六 條 附 表 公 特 種 應 目 表 壹 本 表 每 年 所 設 類, 仍 需 配 合 當 年 任 用 需 求 予 以 設 置 貳 類 普 通 目 為 : 及 四 國 文 ( 作 文 公 文 與 測 驗 ) 其 占 分 比 重, 分 為 作 文 占 百 分 之 六 十, 公 文 測 驗 占 百 分 之 十, 時 間 小 時 五 國 文 ( 包 括 公 文 格 式 用 語 ) 採 測 驗 式 題,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核 數 師 暨 會 計 師 註 冊 委 員 會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及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考 試 規 章 根 據 十 一 月 一 日 第 72/99/M 號 法 令 核 准 之 會 計 師 通 則 第 四 條 第 三 款 之 規 定, 申 請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駛 學 校 順 成 駕 駛 學 校 新 中 華 駕 駛 學 校 新 社 亮 汽 車 電 單 車 教 授 駕 駛 學 校 有 限 公 司 新 順 成 汽 車 駕 駛 學 校 及 新 福 利 駕 駛 學 校 有 限 公 司 其 中 除 新 福 利 只 提 供 輕 型 汽 車 ( 自 動 ) 教 學 課
駕 駛 學 校 收 費 調 查 發 佈 日 期 :2016 年 8 月 9 日 本 澳 近 年 有 不 少 消 費 者 報 讀 輕 型 汽 車 及 摩 托 車 駕 駛 課 程, 但 自 去 (2015) 年 起 本 澳 收 緊 對 輕 型 摩 托 車 的 技 術 規 格 審 批, 避 免 在 原 產 地 單 座 位 的 輕 型 摩 托 車 到 達 本 澳 後 可 申 報 為 兩 座 位, 使 不 少
五 四 五 說 ( 代 序 ) 李 澤 厚 劉 再 復 I I II IV V VII 第 一 篇 五 四 新 文 化 運 動 批 評 提 綱 001 003 006 009 011 014 019 附 論 一 中 國 貴 族 精 神 的 命 運 ( 提 綱 ) 021 021 022 026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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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民 主 黨 0 9-1 0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1 2002 1 2 2 0 0 5 2 0 1 2 1 2 0. 5 3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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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 號 : HP 656/ 5/ 9 電 話 號 碼 : 2810 3615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通 函 第 5/2016 號 ( 注 意 : 這 是 甲 級 傳 閱 通 函, 全 體 公 務 員 均 應 閱 讀 ) 資 助 出 售 房 屋 項 目 目 的 香 港 房 屋 協 會 已 宣 布 推 售 新 的 資 助 出 售 房 屋 項 目 單 位 該 項 目 是 一 項 公 共 房 屋 福 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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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身 心 障 礙 人 員 考 試 考 試 別 : 身 心 障 礙 人 員 考 試 等 別 : 四 等 考 試 類 科 : 財 稅 行 政 金 融 保 險 科 目 : 會 計 學 概 要 一 甲 公 司 X5 年 12 月 31 日 應 收 帳 款 帳 齡 分 析 表 如 下 : 帳 齡 期 間 金 額 預 估 回 收 率 未 到 期 $350,000 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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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關 登 載 事 宜 的 電 子 呈 交 系 統 簡 易 參 考 指 南 2016 年 5 月 1.4 版 本 第 1 頁 目 錄 1 登 入 前 要 準 備 的 資 料... 4 2 登 入 電 子 呈 交 系 統... 5 2.1 輸 入 使 用 者 編 號 及 密 碼... 5 2.2 接 受 免 責 聲 明 的 版 頁... 5 2.3 從 主 項 目 單 中 選 擇... 5 3 一 次
第 6. 節 不 定 積 分 的 基 本 公 式 我 們 可 以 把 已 經 知 道 反 導 函 數 之 所 有 函 數 都 視 為 不 定 積 分 的 基 本 公 式 基 本 公 式 涵 蓋 的 範 圍 愈 大, 我 們 求 解 積 分 就 愈 容 易, 但 有 記 憶 不 易 的 情 事 研 讀
第 6. 節 反 導 函 數 與 不 定 積 分 定 義 6.. 反 導 函 數 說 明 : 第 六 章 求 積 分 的 方 法 若 F( ) f ( ), Df, 則 F ( ) 為 f( ) 之 反 導 函 數 (antierivative) () 當 F ( ) 為 f( ) 之 反 導 函 數 時, 則 F( ) C,C 為 常 數, 亦 為 f( ) 之 反 導 函 數 故 若 反 導 函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議 事 規 範,
環 瑞 醫 投 資 控 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內 部 控 制 管 理 辦 法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範 Page 1 of 7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桃 園 市 105 年 國 民 中 學 新 進 教 師 甄 選 各 校 複 試 方 式 及 需 求 表 編 號 校 名 教 評 會 審 查 方 式 及 學 校 需 求 備 註 1 2 桃 園 青 溪 ( 一 ) 口 試 8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20% 具 數 學 專 長 者 為 佳 ( 一 ) 口 試 70% 是 否 符 合 學 校 需 求 度 30 % 需 擔 任 資 源 班
篇 考 績 察 事 條 例 有 關 額 外 給 與 考 績 獎 金 之 規 定 待 遇 俸 給 現 行 俸 給 及 各 項 加 給 危 勞 降 齡 退 休 具 有 危 險 及 勞 力 等 特 殊 性 質 職 務 降 低 退 休 年 齡 規 定 察 陞 遷 資 積 計 分 察 局 內 部 請 調 或 陞 職, 資 積 計 分 作 業 察 定 期 請 調 作 業 基 層 定 期 請 調 及 特 殊 困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會 議 錄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102 年 度 6 月 份 第 1 次 庭 長 法 官 聯 席 會 議 會 議 日 期 :102 年 6 月 4 日 相 關 法 條 :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第 4 項 ( 民 國 92 年 2 月 6 日 修 正 公 布 ) 公 司 研 究 與 發 展 及 人 才 培 訓 支 出 適 用 投 資 抵 減 辦 法 第 3 條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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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 華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章 程 中 華 民 國 一 五 年 六 月 七 日 第 一 章 總 則 一 五 年 股 東 常 會 修 訂 通 過 第 一 條 : 本 公 司 依 照 公 司 法 規 定 組 織 之, 定 名 為 聯 華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所 營 事 業 如 下 : 一 積 體 電 路 二 各 種 半 導 體 零 組 件 如 混 成
瑞興銀行
網 路 銀 行 基 金 服 務 系 統 - 查 詢 類 操 作 手 冊 中 華 民 國 一 零 五 年 版 第 1 頁 目 錄 文 件 導 引 說 明... 3 壹 基 金 服 務 - 查 詢 類... 1 一 我 的 基 金 ( 含 使 用 者 風 險 等 級 )... 1 1.1 更 新 損 益... 2 二 基 金 往 來 明 細 查 詢 ( 含 配 息 )... 5 2.1 基 金 單 筆
二零零六至零七年施政報告
1 3 4 13 14 34 17 19 20 24 2 5 26 27 28 29 3 0 31 32 3 3 3 4 35 50 36 42 43 45 46 48 49 50 51 66 52 57 58 60 61 65 6 6 67 76 1. 2. 3. 1 4. 5. 6. CEPA 7. 8. 9. 2 10. 11. 12. 13. 3 14. 15. 16. 17. 4 18.
代 理 人 者, 由 常 務 董 事 或 董 事 互 推 一 人 代 理 之 第 八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召 開 時, 總 經 理 室 應 備 妥 相 關 資 料 供 與 會 董 事 隨 時 查 考 召 開 董 事 會, 得 視 議 案 內 容 通 知 相 關 部 門 或 子 公 司 之 人
南 亞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範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董 事 會 修 正 通 過 第 一 條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之 規 定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第 二 章 基 本 法 是 協 調 內 地 與 香 港 地 區 法 律 衝 突 的 基 本 法 律 第 一 節 基 本 法 的 性 質 與 特 點 55 一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基 本 法 是 全 國 性 法 律 55 二 基 本 法 是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憲 法 性 的 法 律
目 錄 原 序 修 訂 本 序 i iv 導 論 中 國 恢 復 對 香 港 行 使 主 權 後 中 國 內 地 與 香 港 地 區 的 法 律 衝 突 與 協 調 一 中 國 恢 復 對 香 港 行 使 主 權, 並 沒 有 改 變 香 港 仍 然 是 一 個 與 中 國 內 地 實 行 不 同 法 律 和 法 律 制 度 的 獨 立 法 律 區 域 的 事 實 1 二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附 件 一 2016 年 醫 生 註 冊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委 員 會 審 議 階 段 由 食 物 及 衞 生 局 局 長 動 議 的 修 正 案 條 次 4 刪 去 該 條 而 建 議 修 正 案 4. 修 訂 第 3 條 ( 醫 務 委 員 會 的 設 立 及 組 成 ) (1)
立 法 會 CB(2)1651/15-16(01) 號 文 件 2016 年 醫 生 註 冊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政 府 擬 議 的 委 員 會 審 議 階 段 修 正 案 (2016 年 6 月 2 日 的 版 本 ) 政 府 擬 議 的 委 員 會 審 議 階 段 修 正 案 的 文 本 及 有 關 醫 生 註 冊 條 例 條 文 的 標 示 版 本 分 別 載 於 附 件 一 及
第 七 條 本 行 對 於 下 列 事 項 應 提 董 事 會 討 論 : 一 公 司 之 營 運 計 畫 二 年 度 財 務 報 告 及 半 年 度 財 務 報 告 三 依 證 券 交 易 法 第 十 四 條 之 一 規 定 訂 定 或 修 正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四 依 證 券 交 易 法
凱 基 商 業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管 轄 單 位 : 董 事 會 秘 書 處 初 訂 日 期 :104.4.13 核 定 日 期 :104.4.13 第 一 條 為 建 立 本 行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提 升 董 事 會 之 運 作 效 率 及 決 策 能 力,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總 說 明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業 於 一 百 年 六 月 二 十 九 日 制 定 公 布, 並 自 一 百 零 一 年 一 月 一 日 施 行, 依 本 法 第 五 十 五 條 規 定 : ( 第 一 項 )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許 可 設 立 核
在大陸地區設立辦事處從事商業行為審查原則
外 國 人 來 臺 申 請 創 業 家 簽 證 資 格 審 查 處 理 要 點 一 為 執 行 行 政 院 推 動 創 業 家 簽 證 之 規 劃 有 關 創 新 創 業 居 留 簽 證 資 格 條 件 之 審 查,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外 國 人 申 請 創 新 創 業 居 留 簽 證 之 資 格, 由 投 資 審 議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經 濟 部 投 審 會 ) 會 商 相
449 2014 目 錄 2 3 6 11 13 15 18 36 40 49 58 60 61 63 65 67 123 集 團 架 構 公 司 資 料 2014 年 大 事 回 顧 與 榮 譽 財 務 摘 要 業 務 摘 要 主 席 報 告 書 管 理 層 討 論 及 分 析 董 事 及 高 級 管 理 層 企 業 管 治 報 告 董 事 會 報 告 獨 立 核 數 師 報 告 綜 合 損 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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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建 築 師 條 例 實 施 細 則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建 設 部 令 第 52 號 目 錄 一 九 九 六 年 七 月 一 日 第 一 章 第 二 章 第 三 章 第 四 章 第 五 章 總 則 考 試 注 冊 執 業 附 則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根 據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建 築 師 條 例 ( 以 下 簡 稱 條 例 )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2教師升等說明會
2 1 3 4 2 5 6 3 7 8 4 9 10 5 11 12 6 13 14 7 15 靜 宜 大 學 教 師 升 等 資 料 ( 僅 供 參 考 ) 一 姓 名 : 二 單 位 : 三 現 職 : 四 學 歷 ( 請 詳 填 起 訖 日 期 ): 五 經 歷 ( 請 詳 填 起 訖 日 期 ): 六 教 師 證 書 字 號 : 年 資 起 算 日 : 七 學 術 專 長 領 域 : 八 任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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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3 5 7 9 15 21 34 45 48 49 50 52 53 54 55 138
: 882 2014 2 3 5 7 9 15 21 34 45 48 49 50 52 53 54 55 138 2 董 事 會 公 司 秘 書 授 權 代 表 註 冊 辦 事 處 168 200 36 7 13 (852) 2162 8888 (852) 2311 0896 [email protected] www.tianjindev.com 股 份 過 戶 登 記 處 183 22 股 份
Trade Marks Ordinance (Cap 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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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 業 學 校 會 計 學 課 程 綱 要 因 應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IFRSs) 差 異 分 析 報 告 人 : 陳 文 欽 101.9.20 教 材 依 據 教 育 部 一 般 公 認 會 計 課 綱 會 計 會 計 原 則 相 關 法 規 會 計 相 關 法 規 及 一 般 公 認 會 計 原 則 適 用 順 序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非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獨 資 合 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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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 港 通 龍 卡 常 遇 問 題 一 般 問 題 o 甚 麼 是 陸 港 通 龍 卡? o 陸 港 通 龍 卡 具 有 哪 些 特 點? o 陸 港 通 龍 卡 適 合 甚 麼 客 戶 使 用? 陸 港 通 龍 卡 申 請 須 知 o 陸 港 通 龍 卡 的 發 卡 對 象 是 甚 麼? o 聯 名 賬 戶 或 公 司 客 戶 可 以 申 請 陸 港 通 龍 卡 嗎? o 現 時 哪 一 個 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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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與 答 集 一 總 則 Q1: 本 校 開 設 的 教 育 學 程 的 類 別 有 那 幾 種? A1: 本 校 開 設 的 教 育 學 程 有 中 等 學 校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 取 得 國 中 高 中 高 職 等 教 師 資 格 ) 國 民 小 學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取 得 國 小 教 師 資 格 ) 二 修 習 對 象 與 資 格 Q1: 在 何 種 條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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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國語文科試卷三聆聽及綜合能力考核樣本試卷示例及說明
目 錄 2016 年 中 國 語 文 科 試 卷 三 聆 聽 及 綜 合 能 力 考 核 樣 本 試 卷 示 例 及 說 明 前 言 1 第 五 級 示 例 一 2 第 五 級 示 例 二 11 第 四 級 示 例 一 20 第 四 級 示 例 二 28 第 三 級 示 例 一 37 第 三 級 示 例 二 45 第 二 級 示 例 一 53 第 二 級 示 例 二 61 第 一 級 示 例 一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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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 號 :L/M (22) to HP 74 (C) Pt VIII 香 港 政 府 總 部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通 告 第 4 /206 號 ( 注 意 : 這 是 甲 級 傳 閱 通 告, 所 有, 包 括 正 在 休 假 或 不 在 本 港 的, 均 應 得 知 通 告 內 容 ) 公 務 員 房 屋 津 貼 目 的 本 通 告 公 布 居 所 資 助 津 貼 自 置 居 所 津 貼 租
268 別 行 政 區 所 以, 全 國 人 民 代 表 大 會 根 據 憲 法 第 31 條 規 定 設 立 了 特 別 行 政 區 沒 有 憲 法 第 31 條 的 規 定, 就 沒 有 特 別 行 政 區 制 度 存 在 的 合 法 性 基 礎 62 正 如 上 述, 憲 法 為 特 別 行
行 政 第 二 十 三 卷, 總 第 八 十 八 期,2010 No.2,267 275 267 * 憲 法 和 基 本 法 是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憲 制 基 礎, 體 現 在 二 個 方 面 第 一, 一 國 兩 制 的 實 施 需 要 制 度 化 和 法 律 化, 制 度 化 就 是 設 立 特 別 行 政 區, 法 律 化 就 是 制 定 特 別 行 政 區 基 本 法 制 度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生 態 環 境 產 生 很 嚴 重 的 傷 害, 為 確 保 農 業 的 永 續 發 展 與 安 全
( 五 ) 財 務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六 ) 審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七 ) 管 理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第 四 條 選 修 科 目 : ( 一 ) 數 量 方 法 3 學 分 ( 二 ) 財 務 會 計 專 題 研 討 ( 一 ) 3 學 分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會 計 系 管 理 博 士 班 會 計 組 研 究 生 修 業 要 點 101 年 9 月 19 日 10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一 章 訂 定 依 據 第 一 條 會 計 系 管 理 博 士 班 會 計 組 研 究 生 修 業 要 點 ( 以 下 簡 稱 本 修 業 要 點 ) 依 據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總目46-公務員一般開支
管 制 人 員 : 本 總 目 下 的 開 支 會 由 下 列 人 員 交 代 -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分 目 001 010 0 11 023 024 025 028 037 041 及 042) 公 司 註 冊 處 處 長 ( 分 目 006) 香 港 金 融 管 理 局 總 裁 ( 分 目 008) 土 地 註 冊 處 處 長 ( 分 目 009) 庫 務 署 署
二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得 聘 為 助 理 教 授 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曾 從 事 與 所 習 學 科 有 關 之 研 究 工 作 專 門 職 業 或 職 務 四 年 以 上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師 聘 任 升 等 評 審 辦 法 86 年 4 月 19 日 第 96 次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一 至 第 十 六 條 及 十 八 十 九 條 條 文 87 年 1 月 17 日 第 99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廿 八 條 條 文 並 刪 除 第 十 一 之 一 條 文 教 育 部 87 年 221 日 台 ( 八 七 ) 審 字 第 87008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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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 序 一 : 系 科 自 我 適 性 定 位 1. 分 析 系 ( 科 ) 教 師 之 專 長 特 性 為 何? 1-1: 分 析 系 ( 科 ) 教 師 之 學 歷 專 長 特 性 情 形 1-2: 分 析 系 ( 科 ) 教 師 之 業 界 實 務 背 景 特 性 情 形 1-3: 完 成 系 ( 科 ) 教 師 專 長 背 景 經 驗 分 析 表 1-1: 已 完 成 系 ( 科 ) 教 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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