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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出 版 第 73 期 專 載 考 選 政 策 的 願 景 策 略 與 目 標 林 嘉 誠 本 文 將 探 討 我 國 考 選 制 度 未 來 的 施 政 重 點, 以 及 考 選 部 面 臨 外 在 環 境 的 挑 戰, 如 何 利 用 組 織 內 有 形 與 無 形 資 源, 提 出 願 景 與 目 標, 並 根 據 願 景 與 目 標, 規 劃 具 體 執 行 策 略 以 及 中 程 計 畫 本 部 自 民 國 93 年 以 來, 即 依 照 筆 者 在 行 政 院 研 考 會 主 委 任 內 所 推 動 行 政 院 各 部 會 四 年 中 程 計 畫 的 規 範 模 式, 針 對 考 選 政 策 的 創 新 與 改 革, 參 考 國 內 外 相 關 體 制, 撰 寫 四 年 中 程 計 畫, 具 體 列 出 本 部 願 景 策 略 及 各 項 施 政 指 標 經 過 近 二 年 來 的 詳 實 規 劃 與 有 效 執 行, 已 稍 有 成 效, 未 來 仍 秉 持 四 年 中 程 計 畫 方 案, 逐 次 完 成 各 項 具 體 改 革 項 目 壹 環 境 情 勢 分 析 國 家 考 試 影 響 層 面 廣 泛, 與 民 眾 權 益 息 息 相 關, 考 選 制 度 與 政 策 需 要 配 合 外 在 環 境 不 斷 虛 心 檢 討 精 益 求 精, 以 下 僅 就 本 部 面 臨 外 在 環 境 的 各 項 挑 戰 先 予 以 述 明 : 一 全 球 化 競 爭 近 數 十 年 來, 全 球 化 浪 潮 的 形 成 及 資 訊 科 技 的 高 度 發 展, 促 使 整 個 世 界 邁 入 知 識 經 濟 及 網 路 社 會 的 時 代, 傳 統 型 政 府 的 運 作 模 式 已 遭 遇 前 所 未 有 的 挑 戰 與 困 難 我 國 為 提 昇 國 際 競 爭 力, 目 前 正 致 力 於 政 府 改 造 的 工 作, 對 於 公 務 人 員 能 力 素 質 要 求 亦 隨 之 提 高, 考 選 部 職 掌 各 類 公 務 人 員 與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選 行 政, 如 何 選 取 優 質 人 力 與 國 家 需 要 及 社 會 脈 動 緊 密 結 合, 已 是 面 臨 全 球 化 競 爭 下, 本 部 最 主 要 的 核 心 任 務 二 網 路 社 會 的 來 臨 隨 著 資 訊 科 技 的 日 益 創 新 與 普 及, 不 僅 促 進 網 路 資 訊 的 蓬 勃 發 展, 同 時 亦 掀 起 全 球 電 子 化 政 府 的 浪 潮, 由 於 網 路 不 限 時 間 地 點 且 快 速 的 特 性, 提 供 了 現 代 政 府 服 務 民 眾 的 最 佳 管 道 因 此, 利 用 資 訊 科 技 並 結 合 網 路 建 構 高 效 能 的 e 化 政 府, 已 是 世 界 各 國 促 進 政 府 效 能 之 趨 勢 三 考 生 期 待 升 高 1

專 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出 版 第 73 期 以 民 主 的 角 度 而 言, 政 府 乃 人 民 透 過 自 由 意 志 託 付, 為 人 民 提 供 服 務 的 體 制, 隨 著 民 主 的 深 化, 民 眾 對 政 府 施 政 的 期 望 日 益 殷 切, 為 民 服 務 事 務 日 趨 多 元 複 雜 化 因 此, 一 個 好 的 政 府 是 以 顧 客 為 導 向 的 服 務 體 制, 考 選 部 最 主 要 的 服 務 對 象 即 是 考 生, 如 何 便 利 考 生 辦 理 線 上 報 名, 暢 通 與 應 考 人 溝 通 管 道, 主 動 針 對 應 考 人 特 性 提 供 適 當 服 務, 加 強 弱 勢 應 考 人 之 特 別 照 護, 取 消 不 合 理 限 制, 維 護 人 民 應 考 試 權 益 等, 都 是 本 部 的 重 要 改 革 目 標 四 專 業 證 照 時 代 來 臨 全 球 化 運 動 的 形 成, 我 國 在 加 入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WTO) 之 後, 正 面 臨 一 個 全 新 的 國 際 競 爭 模 式, 為 提 昇 我 國 在 全 球 產 業 分 工 體 系 的 優 勢 地 位, 如 何 整 建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證 照 制 度, 建 立 國 際 專 技 人 員 共 同 技 術 標 準, 達 成 雙 邊 或 多 邊 的 相 互 認 證, 俾 提 昇 我 國 專 門 技 術 人 員 國 際 競 爭 力, 亦 為 社 會 各 界 殷 切 期 盼 五 配 合 政 府 改 造, 落 實 小 而 能 的 政 府 組 織 為 配 合 我 國 政 府 改 造 的 目 標, 落 實 小 而 能 的 政 府, 各 級 政 府 機 關 員 額 皆 趨 於 緊 縮, 惟 由 於 政 府 職 能 改 變 及 社 會 專 業 分 工 的 蓬 勃 發 展, 考 試 種 類 不 斷 增 加, 本 部 工 作 負 荷 亦 隨 之 加 重 尤 其, 試 務 工 作 須 投 入 相 當 人 力, 勢 必 影 響 同 仁 投 注 考 選 政 策 及 考 試 技 術 之 研 究 發 展 時 間, 又 考 試 首 重 公 平 公 正 性, 各 項 試 務 工 作 流 程 必 須 嚴 謹 操 作 與 控 制, 如 何 在 維 持 高 試 務 品 質 的 要 求 下, 開 創 新 思 維, 運 用 新 技 術 善 用 內 外 部 資 源, 提 昇 整 體 試 務 效 能, 是 本 部 全 體 同 仁 的 共 同 努 力 目 標 貳 本 部 願 景 與 各 項 改 革 策 略 國 家 考 試 經 緯 萬 端 錯 綜 複 雜, 本 部 辦 理 考 試 業 務, 歷 年 來 已 建 立 良 好 深 厚 基 礎, 惟 面 對 瞬 息 萬 變 的 外 在 環 境 及 民 眾 的 殷 切 期 盼, 應 配 合 社 會 脈 動 並 以 寬 廣 視 野 建 立 新 作 為, 精 進 以 顧 客 為 主 之 優 良 服 務, 爰 提 出 本 部 整 體 發 展 願 景 開 展 新 視 野 新 思 維 及 新 作 法, 選 拔 國 家 優 秀 公 務 人 力 與 專 業 人 才, 扮 演 國 家 競 爭 力 之 推 進 者, 並 提 出 5 項 具 體 改 革 策 略 : 一 建 構 與 國 際 接 軌 考 選 法 制 本 部 負 責 將 近 一 百 種 專 技 人 員 的 考 試, 提 供 更 佳 國 際 接 軌 機 會, 此 種 國 際 接 軌 包 括 有 更 多 機 會 與 國 際 接 觸, 以 及 建 立 國 際 專 技 人 員 共 同 技 術 標 準, 達 成 雙 邊 或 多 邊 的 相 互 認 證 本 部 雖 非 專 技 人 員 唯 一 主 管 機 關, 但 是 負 責 專 技 人 員 考 試 或 免 試 審 議, 必 然 涉 入 其 中, 教 育 機 關 主 管 機 關 及 本 部 曾 舉 辦 會 議 討 論, 由 於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只 負 責 既 定 專 技 人 員, 本 部 所 涉 範 圍 最 為 廣 泛, 因 此 責 無 旁 貸 未 來 本 部 將 更 積 極 參 考 各 國 專 技 人 員 考 試 方 式, 並 與 各 國 主 辦 單 位 接 洽, 彼 此 交 換 心 得, 如 此 有 助 於 通 過 2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出 版 第 73 期 專 載 專 技 人 員 考 試 者, 具 有 國 際 水 平, 融 入 國 際 領 域 包 括 醫 師 會 計 師 技 師 等 將 列 為 優 先 項 目, 全 力 以 赴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部 分, 與 國 際 接 軌 方 式 與 機 會 仍 然 不 少 例 如 各 國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方 式, 彼 此 可 以 交 換 心 得 我 國 獨 立 行 政 機 關 之 外 的 考 試 機 關, 世 界 罕 見, 全 部 公 務 人 員 由 特 定 機 關 負 責 考 試, 也 相 當 特 殊, 外 國 人 對 我 國 特 別 的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制 度 十 分 好 奇, 外 賓 到 我 國 訪 問 或 是 我 國 派 遣 人 員 出 國 訪 問 或 出 席 國 際 研 討 會, 均 成 為 焦 點 公 務 部 門 人 力 資 源 已 是 全 球 討 論 議 題, 包 括 人 力 的 晉 用 陞 遷 給 付 績 效 評 估 與 退 休 等, 均 是 政 府 改 造 重 要 話 題, 透 過 國 際 交 流, 截 長 補 短, 並 且 提 高 我 國 能 見 度 另 外, 本 部 除 了 各 單 位 依 其 法 定 職 權 行 使 外, 特 別 依 任 務 編 組 成 立 外 事 小 組, 負 責 蒐 集 與 分 析 國 外 相 關 考 選 制 度, 本 部 辦 公 室 網 站 文 件 英 語 化, 提 昇 本 部 同 仁 英 文 能 力 及 涉 外 能 力, 接 待 外 賓, 參 加 國 際 組 織 及 國 際 會 議 等 本 部 除 已 完 成 所 有 辦 公 室 設 備, 同 仁 識 別 證 若 干 文 件 及 網 站 內 容 的 標 示 英 語 化, 並 依 同 仁 外 語 能 力 開 設 4 班 英 語 及 1 班 日 語, 參 加 國 際 公 共 事 務 管 理 協 會 及 醫 學 考 試 組 織, 接 待 外 賓 人 數 增 加, 並 每 年 派 員 參 加 APEC 建 築 師 技 師 年 會 本 部 負 責 國 家 公 務 員 及 專 技 人 員 考 試, 國 際 接 軌 十 分 必 要, 故 將 提 昇 同 仁 外 事 能 力 列 為 重 點 二 開 創 具 信 度 效 度 之 考 選 技 術 各 種 考 試 技 術 均 有 其 測 驗 面 向 及 侷 限 性, 國 家 考 試 除 測 驗 專 業 知 能 外, 因 應 職 業 特 性 所 需 之 適 任 性 邏 輯 思 考 表 達 能 力 等 核 心 能 力, 亦 為 測 驗 標 的 因 此, 為 達 到 適 才 適 所, 需 視 考 試 性 質 運 用 考 選 技 術, 以 增 進 評 量 效 能 本 部 藉 由 多 項 管 道, 包 含 網 路 期 刊 考 察 及 參 與 學 術 交 流 等 活 動, 蒐 集 國 內 外 測 驗 或 考 選 相 關 資 料, 參 考 國 內 外 測 驗 發 展 趨 勢 及 考 選 方 法, 並 委 託 學 界 或 專 業 團 體 進 行 相 關 研 究, 針 對 考 試 性 質 及 評 量 目 標, 建 置 多 元 化 的 考 試 方 式, 規 劃 適 當 評 量 及 計 分 方 法, 以 提 昇 考 試 鑑 別 力 另 外, 為 提 昇 試 題 品 質, 降 低 試 題 疑 義 比 率, 減 少 行 政 爭 訟 事 件, 本 部 亦 不 定 期 邀 請 學 術 界 政 府 機 關 及 相 關 企 業 人 士, 針 對 命 題 技 術 進 行 研 討, 編 撰 各 類 命 題 參 考 手 冊, 供 命 題 委 員 參 考, 並 設 立 常 設 命 審 題 委 員 會, 提 供 命 審 題 之 諮 詢 服 務, 以 提 昇 命 題 技 能 與 閱 卷 品 質 針 對 考 試 結 果, 並 委 請 專 家 學 者 與 本 部 相 關 單 位 合 作, 進 行 考 畢 試 題 分 析 研 究, 定 期 檢 討 題 庫 使 用 情 形, 作 為 改 進 命 題 技 術 之 參 考 三 建 置 質 量 俱 優 之 e 化 題 庫 題 庫 e 化 也 是 重 要 的 工 作, 本 部 除 了 興 建 題 庫 大 樓 設 置 題 庫 專 用 闈 場, 長 期 辦 理 題 庫 e 化 作 業, 將 現 有 題 庫 儘 量 e 化,94 年 已 將 現 有 常 用 題 3

專 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出 版 第 73 期 庫 110 科 次 全 部 完 成 e 化, 預 計 97 年 可 將 e 化 題 庫 增 至 432 科 次, 並 針 對 性 質 複 雜 且 受 社 會 各 界 矚 目 重 視 列 考 次 數 及 應 考 人 數 眾 多, 學 科 內 容 較 穩 定 之 科 目, 包 括 國 文 英 文 醫 學 牙 醫 藥 學 中 醫 護 理 與 憲 法 等 科 目 設 立 常 設 題 庫 小 組, 遴 聘 各 科 目 學 者 專 家 為 常 設 題 庫 小 組 命 審 題 委 員, 規 劃 常 設 題 庫 小 組 之 設 置 將 逐 年 增 至 159 個 透 過 大 量 建 置 e 化 題 庫 及 品 質 之 提 昇, 可 以 有 效 掌 握 各 類 科 試 題 的 難 易 度, 俾 齊 一 各 類 公 務 人 力 及 專 業 人 力 之 素 質, 本 部 規 劃 至 97 年 題 庫 試 題 占 各 種 考 試 測 驗 式 試 題 之 比 率,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將 提 昇 至 65.28%, 專 技 人 員 考 試 則 提 昇 至 72% 未 來 辦 理 網 路 測 驗, 並 可 縮 短 不 少 試 務 流 程, 網 路 安 全 對 本 部 的 重 要 性 不 言 可 喻, 強 化 e 化 作 業, 務 必 同 時 提 昇 網 路 安 全, 若 干 網 路 作 業 已 獲 得 BS7799 認 證 四 提 昇 顧 客 導 向 之 服 務 效 能 為 因 應 網 際 網 路 之 發 展, 提 昇 考 選 便 民 績 效, 本 部 已 於 今 年 規 劃 完 成 建 置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及 報 名 費 多 元 管 道 收 繳 作 業, 提 供 考 生 24 小 時 國 家 考 試 線 上 報 名 服 務 及 多 元 繳 費 管 道, 並 設 置 報 名 入 口 網 站 公 共 資 訊 無 障 礙 網 路 使 用 環 境, 確 保 視 障 聽 障 考 生 之 資 訊 平 等 為 強 化 考 生 資 訊 安 全 防 護, 本 部 亦 導 入 考 選 資 訊 安 全 管 理 系 統 及 國 際 資 訊 安 全 標 準 規 範 另 外, 為 提 供 應 考 人 更 為 迅 速 便 利 的 服 務, 本 部 並 選 擇 報 名 人 數 適 當 或 社 會 較 為 矚 目 之 專 技 人 員 考 試 類 科, 優 先 推 動 電 腦 化 測 驗 目 前 已 有 航 海 人 員 考 試 採 行 網 路 測 驗, 未 來 將 規 劃 牙 醫 師 等 專 業 專 技 人 員 考 試, 逐 步 擴 大 項 目 本 部 亦 主 動 主 擊, 結 合 用 人 機 關 及 職 業 團 體, 運 用 行 銷 策 略, 加 強 宣 導 各 項 國 家 考 試 訊 息, 參 加 大 學 研 究 所 就 業 博 覽 會, 介 紹 國 家 考 試, 並 赴 各 大 學 說 明 國 家 考 試 概 況, 直 接 聽 取 同 學 的 建 言 2 年 來, 本 部 計 赴 70 所 以 上 大 專 院 校 說 明 國 家 考 試, 同 學 反 應 不 錯, 並 參 加 多 次 就 業 博 覽 會, 期 能 吸 引 更 多 年 輕 學 子 參 加 國 家 考 試 本 部 每 年 考 試 種 類 超 過 100 種 以 上, 考 生 將 近 50 萬 人 次, 為 多 方 接 受 考 生 意 見 及 提 供 相 關 資 訊, 本 部 除 了 設 有 網 站 意 見 交 流 部 長 信 箱 電 話 及 傳 真 服 務, 發 行 電 子 報 及 考 選 周 刊 外, 並 成 立 民 意 調 查 小 組, 負 責 調 查 考 生 對 考 試 規 則 科 目 所 需 服 務 等 意 見 此 外, 國 家 考 試 攸 關 重 大, 一 般 民 眾 用 人 機 關 等 意 見, 也 是 民 調 小 組 蒐 集 的 範 圍 參 與 國 家 考 試 的 典 試 委 員 命 題 委 員 審 查 委 員 閱 卷 委 員 等 實 務 經 驗 及 意 見, 民 調 小 組 也 定 期 了 解 他 們 的 意 見, 以 作 為 本 部 試 務 改 革 的 參 考 五 精 進 零 缺 點 目 標 之 試 務 品 質 公 務 人 員 及 專 技 人 員 考 試 種 類 4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出 版 第 73 期 專 載 多 達 數 十 種, 其 考 試 各 具 特 性, 規 模 大 小 不 一, 試 務 工 作 繁 瑣, 影 響 層 面 卻 極 廣, 例 如 題 庫 的 增 加 試 題 疑 義 的 減 少 行 政 爭 訟 的 降 低 試 務 流 程 簡 化 及 時 間 的 縮 短 每 次 考 試 動 用 人 力 與 經 費 的 降 低 試 題 的 信 度 與 效 度 的 提 高 考 生 滿 意 度 的 提 高 閱 卷 對 本 部 提 供 服 務 的 滿 意 度 昇 高 各 種 考 試 期 間 危 機 能 力 的 強 化 從 報 名 考 生 資 格 審 查 考 試 期 間 臨 時 狀 況 的 處 理 閱 卷 的 一 致 性 試 題 疑 義 的 處 理 典 試 委 員 會 的 幕 僚 作 業 闈 場 內 部 的 安 全 機 制 到 正 式 放 榜 作 業, 所 有 過 程 皆 須 邁 向 零 缺 點 在 典 試 工 作 上, 為 維 護 國 家 考 試 之 公 平 公 正 性, 本 部 特 別 建 置 典 試 委 員 命 題 委 員 閱 卷 委 員 等 各 類 委 員 資 料 庫, 擴 大 遴 聘 學 者 專 家 參 與 典 試 工 作, 不 少 國 家 考 試 典 試 委 員 命 題 委 員 閱 卷 委 員 由 大 學 院 校 教 授 擔 任, 隨 時 瞭 解 大 學 教 授 動 態 意 願, 才 能 找 到 最 佳 的 典 試 命 題 及 閱 卷 委 員 為 了 公 平 性, 典 試 命 題 閱 卷 委 員, 必 然 考 慮 均 衡 原 則, 尤 其 校 際 均 衡, 有 時 也 兼 顧 地 區 及 性 別 另 外, 為 確 實 掌 握 試 務 進 度, 本 部 逐 步 完 成 各 項 考 試 試 務 標 準 化 作 業, 包 括 試 務 作 業 考 試 文 稿 表 件 應 考 須 知 及 報 名 書 表 退 補 件 流 程 彌 封 閱 卷 等, 並 隨 時 依 實 施 情 形 檢 討 改 進, 期 能 透 過 試 務 資 訊 化 及 流 程 再 造, 減 省 人 力 作 業 時 間 並 精 進 試 務 品 質 針 對 應 考 資 格 及 免 試 科 目 審 查, 本 部 建 立 與 教 育 部 資 訊 交 換 平 台, 並 有 定 期 部 間 會 談, 掌 握 各 大 專 院 校 系 所 及 課 程 資 料, 提 供 專 技 人 員 考 試 應 考 資 格 審 查 作 業 之 用, 齊 一 審 查 標 準, 並 提 昇 應 考 資 格 審 查 效 率, 減 少 行 政 爭 訟 之 訟 源 參 結 語 96 年 本 部 仍 依 據 四 年 中 程 計 劃, 著 手 各 項 措 施, 包 括 擴 大 牙 醫 等 e 化 測 驗, 修 改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法 等, 醫 師 考 試 開 始 分 兩 階 段, 興 建 題 庫 大 樓, 積 極 建 置 題 庫, 國 文 科 司 法 人 員 考 試 建 築 師 醫 師 考 試 研 修 小 組 等, 即 將 提 出 檢 討 報 告 蒐 集 各 國 有 關 警 察 檢 察 官 海 巡 人 員 監 所 管 理 員 專 利 人 員 外 交 人 員 航 管 人 員 消 防 人 員 海 關 人 員 財 稅 人 員 社 工 人 員 等 考 試 取 才 制 度 專 技 人 員 考 試 特 別 強 化 與 主 管 機 關 大 專 院 校 同 業 公 會 合 作, 選 拔 優 秀 人 才 三 年 來 每 年 舉 辦 身 心 障 礙 特 考, 擴 大 原 住 民 特 考 類 別, 取 消 調 查 人 員 海 巡 人 員 特 考 男 女 性 別 限 制, 未 來 仍 秉 持 人 權 保 障 原 則 照 顧 社 會 弱 勢 群 體 應 考 試 權 益 本 部 成 立 知 識 管 理 社 群 兩 年 半 來, 已 有 初 步 規 模, 藉 由 同 仁 的 知 識 創 新 分 享 傳 播 儲 存, 俾 使 同 仁 不 斷 吸 收 新 知 分 享 經 驗, 共 同 發 揮 團 隊 精 神, 完 成 本 部 法 定 職 權 作 者 : 林 嘉 誠 現 任 : 考 選 部 部 長 5

理 論 與 實 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出 版 第 73 期 台 灣 經 濟 發 展 願 景 之 規 劃 與 推 動 葉 明 峰 國 家 建 設 的 長 遠 規 劃, 向 來 即 為 行 政 院 經 建 會 的 主 要 職 掌 之 一 1953 年 以 來, 行 政 院 經 建 會 及 其 前 身 已 陸 續 規 劃 推 動 14 期 國 家 建 設 計 畫, 循 序 漸 進 開 展 國 家 現 代 化 建 設 工 程 2006 年 1 月 蘇 院 長 就 任, 經 建 會 更 奉 院 長 指 示, 規 劃 2015 年 經 濟 發 展 願 景 第 一 階 段 三 年 衝 刺 計 畫, 前 瞻 規 劃 2015 年 經 濟 發 展 願 景, 開 展 大 投 資 大 溫 暖 施 政 2007 年 新 春 伊 始, 又 是 一 年 嶄 新 的 開 端 2007 年 是 大 投 資 大 溫 暖 施 政 的 啟 動 年, 為 增 進 地 方 公 務 同 仁 對 三 年 衝 刺 計 畫 的 瞭 解, 本 文 將 由 計 畫 緣 起 2015 年 經 濟 發 展 願 景 與 目 標 五 大 套 案 計 畫 重 點 及 效 益 等 作 一 扼 要 介 紹, 希 望 能 凝 聚 中 央 與 地 方 共 識, 齊 一 步 伐, 共 同 落 實 2015 年 經 濟 發 展 願 景 與 目 標 壹 緣 起 歷 經 2001 年 全 球 網 路 產 業 泡 沫 化 後, 台 灣 經 濟 迅 速 復 甦, 並 維 持 穩 定 成 長 趨 勢 惟 近 年 來 國 內 外 經 社 環 境 急 遽 轉 變, 全 球 化 加 劇 國 際 競 爭, 以 及 國 內 人 口 高 齡 化 及 少 子 女 化 等 問 題 浮 現, 加 以 經 續 會 結 論 亟 待 落 實 推 動, 行 政 院 爰 規 劃 2015 年 經 濟 發 展 願 景 第 一 階 段 三 年 衝 刺 計 畫, 重 新 審 視 調 整 經 社 體 制 與 發 展 方 向, 以 2015 年 邁 向 繁 榮 公 義 永 續 的 美 麗 台 灣 為 國 家 發 展 的 新 願 景 與 努 力 目 標, 並 擬 訂 3 個 三 年 計 畫, 分 階 段 循 序 推 動 考 量 政 府 施 政 之 一 貫 性 與 延 續 性, 實 施 中 之 挑 戰 2008 新 十 大 建 設 水 患 治 理 計 畫 等 重 大 計 畫, 仍 將 持 續 推 動 惟 為 因 應 未 來 情 勢 變 化, 第 一 階 段 三 年 衝 刺 計 畫 (2007-2009 年 ) 將 以 延 續 中 求 創 新 理 念, 滾 動 式 檢 討 各 計 畫 目 標, 以 集 中 焦 點, 強 化 實 施 成 效 同 時, 亦 將 針 對 貧 富 差 距 人 口 高 齡 化 及 少 子 女 化 等 現 階 段 經 社 發 展 的 新 興 課 題, 研 擬 具 體 套 案, 力 求 突 破 經 濟 發 展 瓶 頸, 開 創 國 家 發 展 新 局 準 此, 第 一 階 段 三 年 衝 刺 計 畫 之 規 6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出 版 第 73 期 理 論 與 實 務 劃, 將 秉 持 增 加 投 資 台 灣 創 造 就 業 機 會 拉 近 城 鄉 距 離 縮 短 貧 富 差 距 原 則, 以 大 投 資 大 溫 暖 為 計 畫 主 軸, 分 由 產 業 發 展 金 融 市 場 產 業 人 力 公 共 建 設 與 社 會 福 利 等 五 大 面 向 著 手, 分 別 擬 訂 具 體 施 政 目 標 與 重 點 計 畫, 並 採 前 瞻 性 突 破 性 關 鍵 性 原 則, 嚴 格 篩 選 旗 艦 型 計 畫, 以 調 整 國 家 資 源 配 置, 集 中 重 點, 全 力 衝 刺 貳 2015 年 經 濟 發 展 願 景 與 目 標 一 2015 年 經 濟 發 展 願 景 ( 一 ) 創 新 繁 榮 經 濟 2015 年 台 灣 將 是 個 創 新 與 繁 榮 的 島 嶼 優 質 生 活 圈 的 營 造 新 興 領 導 產 業 的 開 創 文 化 創 意 的 發 展, 使 尖 端 的 研 發 能 力 優 越 的 人 力 資 源 卓 越 的 台 灣 形 象, 成 為 2015 年 台 灣 經 濟 的 發 展 利 基, 吸 引 全 球 金 流 物 流 資 訊 流 在 台 灣 聚 集 加 值 1. 尖 端 的 創 新 能 力 : 各 種 創 新 研 發 中 心 林 立, 掌 握 生 物 科 技 行 動 通 訊 綠 色 能 源 等 尖 端 科 技, 為 產 業 注 入 無 窮 創 意 2. 卓 越 的 台 灣 形 象 : 以 台 灣 為 最 大 品 牌, 整 合 台 灣 精 品 及 在 地 文 化 歷 史 與 景 觀 等, 進 行 全 球 性 行 銷, 提 升 台 灣 整 體 國 際 形 象 ; 營 造 有 利 企 業 發 展 品 牌 之 環 境, 鼓 勵 並 協 助 我 國 主 力 產 品 品 牌 邁 入 國 際 3. 優 越 的 人 力 資 源 : 優 良 的 教 育 環 境 及 產 學 合 作 體 系, 培 養 卓 越 人 才 ; 營 造 高 生 活 品 質 文 化 開 放 多 元 創 意 相 互 激 盪 的 創 意 生 態 體 系, 吸 引 全 球 創 意 精 英, 成 為 小 型 創 意 聯 合 國 4. 蓬 勃 的 新 興 產 業 : 下 世 代 網 路 及 服 務 發 達, 無 限 寬 頻 網 路 密 集 佈 建, 提 供 無 所 不 在 的 服 務 (Ubiquitous Service); 智 慧 型 空 間 車 輛 及 機 器 人 產 業 蓬 勃 發 展, 提 供 數 位 家 庭 (Digital Home) 生 活 ; 銀 髮 族 照 顧 產 業 高 速 成 長, 滿 足 人 口 高 齡 化 時 代 國 民 需 求 ; 再 生 能 源 太 陽 光 電 清 潔 生 產 節 能 產 業 等 綠 色 產 業 成 熟, 掌 握 環 保 世 紀 商 機 ( 二 ) 關 懷 公 義 社 會 2015 年 台 灣 將 是 個 關 懷 與 公 義 的 島 嶼 經 濟 發 展 成 果 全 民 共 享, 永 續 的 社 會 安 全 社 會 照 顧 及 健 康 照 護 體 系 完 備, 透 過 強 化 弱 勢 者 的 就 業 教 育 與 照 顧, 弱 勢 族 群 由 消 極 的 福 利 依 賴 者 轉 為 積 極 的 勞 動 參 與 者, 讓 台 灣 不 分 族 群 貧 富 區 位, 都 獲 得 平 等 的 生 活 尊 嚴 與 必 要 的 安 全 保 障 1. 溫 馨 的 福 利 關 懷 : 具 備 永 續 完 善 的 社 會 安 全 網, 老 人 貧 窮 身 心 障 礙 新 移 民 等 弱 勢 族 群, 都 獲 得 政 府 的 溫 馨 關 懷 ; 所 得 分 配 大 幅 改 善, 所 得 五 分 位 差 距 縮 小 至 6 倍 以 下 7

理 論 與 實 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出 版 第 73 期 2. 尊 嚴 的 生 活 保 障 : 年 金 保 障 醫 療 保 障 長 期 照 顧 等 體 系 完 善, 國 民 生 活 獲 得 與 先 進 國 家 相 同 水 準 的 尊 嚴 經 濟 保 障, 以 及 妥 善 的 醫 療 照 護 3. 健 全 的 育 養 環 境 : 提 供 嬰 幼 照 顧 母 性 保 護 家 庭 保 障 教 育 福 利 就 業 促 進 等 措 施, 人 民 面 對 生 育 養 育 教 育 等 發 展 需 求 時, 都 獲 得 健 全 發 展 ; 失 業 率 維 持 在 4% 以 下, 婦 女 勞 動 參 與 率 提 高 至 50% 以 上 4. 均 衡 的 城 鄉 發 展 : 透 過 地 方 產 業 競 爭 力 的 提 升 教 育 資 源 的 合 理 分 配 公 共 建 設 的 均 衡 推 動 偏 遠 地 區 醫 療 照 護 的 強 化, 城 鄉 發 展 差 距 逐 漸 縮 小, 不 分 縣 市, 不 分 本 島 離 島, 經 濟 教 育 公 共 服 務 與 醫 療 照 護 機 會, 都 能 獲 得 均 衡 保 障 ( 三 ) 永 續 綠 意 環 境 2015 年 台 灣 將 是 個 永 續 與 綠 意 的 島 嶼 永 續 發 展 成 為 全 民 共 同 的 生 活 模 式, 健 康 與 優 質 生 活 設 施 充 裕, 國 人 都 能 擁 有 舒 適 的 生 活 品 質 與 友 善 的 生 態 環 境 1. 親 水 體 驗 : 水 患 治 理 成 效 顯 現, 解 除 淹 水 地 區 面 積 600 平 方 公 里, 國 人 免 於 水 患 的 恐 懼 ; 確 保 水 源 安 全 供 應, 生 活 及 產 業 用 水 充 分 無 虞, 自 來 水 普 及 率 94%, 達 先 進 國 家 水 準 ; 污 水 下 水 道 普 遍 設 立, 污 水 處 理 率 提 升 至 50%; 綠 色 基 礎 設 施 充 實, 營 造 47 條 水 系 各 縣 市 至 少 2 處 的 親 水 生 活 環 境, 提 供 周 邊 居 民 高 品 質 的 水 岸 生 態 景 觀 空 間 2. 快 捷 交 通 : 人 人 都 可 享 受 快 速 便 捷 的 運 輸 服 務, 高 速 鐵 路 捷 運 區 域 路 網 架 構 一 日 生 活 圈 ; 由 國 際 海 空 港 及 主 要 科 學 園 區 連 接 高 快 速 道 路 10 分 鐘 可 達 ; 主 要 都 市 間 1 至 2.5 小 時 可 達, 都 會 區 內 鄉 鎮 至 地 方 中 心 間 30 至 60 分 鐘 可 達 3. 優 質 生 活 : 藝 文 中 心 運 動 場 所 公 園 綠 色 人 行 道 及 自 行 車 道 等 設 施 充 裕, 民 眾 充 分 享 受 與 先 進 國 家 同 等 的 優 質 生 活 設 施 ; 國 際 水 準 演 藝 空 間 及 兼 具 全 民 運 動 或 競 技 功 能 的 運 動 公 園 普 遍 設 立,1 小 時 可 達 率 90%; 全 島 架 構 完 善 資 訊 高 速 公 路, 寬 頻 覆 蓋 率 達 90%, 國 人 享 有 經 濟 優 質 的 e 化 生 活 ; 國 土 復 育 成 功, 全 台 土 石 流 傷 亡 人 數 趨 近 於 零 ; 都 市 更 新 與 城 鄉 風 貌 再 造 澈 底 落 實, 營 造 具 本 土 文 化 風 格 綠 意 美 感 的 新 家 園 二 2015 年 國 家 總 體 發 展 目 標 為 達 成 繁 榮 公 義 永 續 的 美 麗 台 灣 之 經 濟 發 展 願 景, 行 政 部 門 秉 持 總 統 揭 示 增 加 投 資 台 灣 創 造 就 業 機 會 拉 近 城 鄉 距 8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出 版 第 73 期 理 論 與 實 務 離 縮 短 貧 富 差 距 之 原 則, 擬 訂 具 體 可 行 的 國 家 總 體 發 展 目 標, 以 3 個 三 年 計 畫 分 階 段 落 實 ( 一 ) 基 本 考 量 2015 年 國 家 總 體 發 展 目 標 之 擬 定, 主 要 係 考 量 下 述 主 客 觀 情 勢 : 1. 外 在 環 境 : 展 望 未 來, 全 球 化 與 知 識 化 潮 流 加 速 深 化, 世 界 經 濟 可 望 維 持 穩 定 成 長 ; 根 據 環 球 透 視 機 構 (Global Insight Inc.) 估 計, 2007 至 2015 年 世 界 經 濟 成 長 率 平 均 可 達 3.2% 惟 榮 景 之 中, 猶 有 BRICs 等 新 興 國 家 崛 起 區 域 與 雙 邊 經 貿 結 盟 加 速 推 展, 以 及 綠 色 節 能 蔚 為 風 潮 等 挑 戰, 亟 待 因 應 克 服 2. 內 在 課 題 : 面 對 全 球 經 濟 賽 局, 國 內 產 業 結 構 與 投 資 環 境 亟 須 加 速 轉 型 升 級 ; 貧 富 差 距 人 口 高 齡 化 少 子 女 化 等 問 題 浮 現, 亦 須 有 效 因 應 ; 後 高 鐵 時 代, 台 灣 邁 入 高 速 化 運 輸 時 代, 兼 顧 便 捷 遊 憩 環 保 及 生 活 品 質 的 公 共 建 設 刻 不 容 緩 ( 二 ) 規 劃 理 念 本 計 畫 秉 持 大 投 資 大 溫 暖 之 施 政 主 軸, 分 由 產 業 發 展 金 融 市 場 產 業 人 力 公 共 建 設 與 社 會 福 利 等 層 面, 擬 定 套 案 計 畫, 分 階 段 落 實 執 行 1. 大 投 資 : 以 投 資 台 灣 優 先 為 內 涵, 致 力 增 加 投 資 台 灣 創 造 就 業 機 會 2. 大 溫 暖 : 以 弱 勢 照 顧 優 先 為 內 涵, 拉 近 城 鄉 距 離, 縮 短 貧 富 差 距 ( 三 ) 挑 戰 目 標 衡 酌 上 述 內 外 在 條 件, 並 考 量 繁 榮 經 濟 公 義 社 會 永 續 環 境 多 元 目 標 的 實 踐 及 施 政 作 為, 設 訂 2015 年 國 家 總 體 發 展 目 標 如 下, 以 凝 聚 全 民 共 識, 全 力 推 動 : 1. 優 遊 1 日 生 活 圈 2. 消 費 者 物 價 上 漲 率 不 超 過 2% 3. 每 人 GDP 達 到 3 萬 美 元 (2009 年 達 2 萬 美 元 ) 4. 失 業 率 維 持 在 4% 以 下 5. 經 濟 成 長 率 平 均 維 持 5% 6. 所 得 五 分 位 差 距 降 至 6 倍 以 下 參 五 大 套 案 重 點 第 一 階 段 三 年 衝 刺 計 畫 包 含 產 業 發 展 金 融 市 場 產 業 人 力 公 共 建 設 社 會 福 利 等 五 大 套 案 計 畫, 重 點 如 下 : 一 產 業 發 展 套 案 產 業 發 展 套 案 將 由 營 造 優 良 投 資 環 境 開 創 產 業 發 展 新 局 兩 項 旗 艦 計 畫 著 手, 全 面 提 升 產 業 的 全 球 競 爭 力 ( 一 ) 營 造 優 良 投 資 環 境 旗 艦 計 畫 1. 提 供 土 地 優 惠 : 包 括 國 有 土 地 四 免 六 減 半 釋 出 台 糖 公 司 土 地 延 長 並 擴 大 006688 措 施 第 2 期 等 措 施 9

理 論 與 實 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出 版 第 73 期 2015 年 經 濟 發 展 願 景 第 一 階 段 三 年 衝 刺 計 畫 架 構 2. 充 裕 勞 動 力 供 應 : 包 括 改 善 工 作 環 境 檢 討 外 勞 政 策 三 K 及 三 班 外 勞 引 進 等 措 施 3. 提 供 資 金 協 助 : 包 括 加 強 中 小 企 業 信 用 保 國 家 發 展 基 金 參 與 投 資 傳 統 產 業 等 措 施 4. 提 升 環 評 等 行 政 審 查 效 率 : 包 括 強 化 政 策 環 評 改 善 個 案 環 評 審 查 等 措 施 5. 建 立 促 進 企 業 投 資 機 制 : 包 括 中 央 與 地 方 合 力 招 商 落 實 單 一 服 務 窗 口 等 措 施 ( 二 ) 開 創 產 業 發 展 新 局 旗 艦 計 畫 1. 發 展 新 興 產 業 : 發 展 無 線 寬 頻 及 相 關 服 務 數 位 生 活 健 康 照 護 與 綠 色 等 產 業 2. 產 業 升 級 轉 型 : 推 動 農 產 品 產 銷 履 歷 制 度, 辦 理 漂 鳥 計 畫, 培 育 青 年 農 民 ; 積 極 輔 導 企 業 加 強 產 品 創 新 系 統 整 合 導 入 新 技 術, 使 企 業 的 營 運 模 式, 從 成 本 降 低 邁 向 價 值 創 造 ; 辦 理 促 進 服 務 業 發 展 優 惠 貸 款, 提 供 研 究 發 展 培 訓 人 才 等 計 畫 資 金 協 助 10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出 版 第 73 期 理 論 與 實 務 3. 產 業 均 衡 發 展 : 協 助 弱 勢 產 業 ; 輔 導 地 方 型 產 業, 協 助 發 展 具 特 色 之 一 鄉 鎮 一 特 產 (OTOP) 特 定 傳 統 產 業 設 置 專 區 ; 輔 導 中 小 企 業, 建 置 創 業 知 識 資 訊 庫 促 進 中 小 企 業 e 化 及 形 成 產 業 e 化 聚 落 建 置 產 業 共 同 行 銷 網 站 二 金 融 市 場 套 案 以 建 立 區 域 金 融 服 務 中 心 為 目 標, 並 將 重 整 銀 行 市 場 結 構 推 動 保 障 型 及 年 金 保 險 商 品 發 展 國 際 債 券 市 場 列 為 首 要 推 動 項 目 ( 一 ) 銀 行 市 場 結 構 重 整 : 提 供 整 併 誘 因, 加 速 銀 行 市 場 結 構 重 整 ( 二 ) 發 展 固 定 收 益 商 品 市 場 : 簡 化 證 券 發 行 程 序 ; 建 立 美 元 票 券 市 場 ; 建 構 證 券 化 商 品 交 易 平 台 ( 三 ) 發 展 保 障 型 及 年 金 保 險 商 品 : 鼓 勵 保 險 業 積 極 開 發 各 類 保 障 型 及 年 金 保 險 商 品, 以 滿 足 社 會 大 眾 需 求 ( 四 ) 發 展 國 際 債 券 市 場 : 修 正 國 際 債 券 相 關 法 規, 簡 化 發 行 程 序 ; 推 出 外 幣 交 叉 匯 率 期 貨 等 商 品, 提 供 外 幣 避 險 管 道 ( 五 ) 加 速 金 融 業 國 際 化 : 透 過 差 異 化 管 理, 鼓 勵 經 營 健 全 金 融 機 構 優 先 核 准 申 請 至 海 外 設 立 分 支 機 構 及 併 購 其 他 金 融 機 構 ( 六 ) 提 高 股 票 市 場 法 人 投 資 比 重 : 導 引 政 府 基 金 投 入 資 本 市 場 ; 強 化 市 場 資 訊 透 明 度, 吸 引 國 外 投 資 人 ( 七 ) 增 加 優 良 企 業 上 市 ( 櫃 ): 參 酌 國 際 市 場 規 範, 檢 討 初 次 上 市 ( 櫃 ) 規 章 ; 檢 討 承 銷 制 度 及 簡 化 作 業 流 程, 提 升 承 銷 商 推 薦 誘 因 ( 八 ) 建 立 具 有 國 際 競 爭 力 的 金 融 產 業 賦 稅 環 境 : 研 議 建 立 合 理 性 一 致 性 及 與 國 際 接 軌 的 金 融 商 品 課 稅 制 度 ; 檢 討 影 響 外 資 投 入 資 本 巿 場 相 關 租 稅 規 定 三 產 業 人 力 套 案 秉 持 支 援 即 時 扎 根 與 連 結 四 大 策 略, 並 規 劃 建 立 供 需 調 查 整 合 機 制 發 展 重 點 產 業 職 能 培 訓 等 9 項 計 畫, 全 面 提 昇 人 力 資 本 競 爭 優 勢 ( 一 ) 支 援 策 略 : 推 動 建 立 供 需 調 查 整 合 機 制, 瞭 解 國 家 整 體 人 力 供 需 概 況, 整 合 供 需 資 訊, 作 為 調 整 高 等 教 育 就 業 輔 導 職 業 訓 練 及 規 劃 延 攬 海 外 人 力 等 重 要 政 策 之 依 據 ( 二 ) 即 時 策 略 : 以 發 展 重 點 產 業 職 能 培 訓 ( 無 學 位 ) 及 擴 大 產 業 專 班 培 育 計 畫 ( 授 予 學 位 )2 項 計 畫, 實 施 專 業 職 能 培 訓 及 培 育, 以 即 時 充 裕 技 術 專 業 人 力 資 源 ( 三 ) 扎 根 策 略 : 推 動 啟 動 產 業 人 力 扎 根 計 畫 活 化 高 等 教 育 學 制 彈 性 重 新 建 構 技 職 教 育 體 系 及 積 極 提 升 教 育 之 國 際 化 等 4 項 重 點 計 畫, 以 建 構 職 能 導 向 強 調 務 實 致 用 的 培 育 及 培 訓 措 施, 彌 補 科 系 變 動 趕 不 上 產 業 動 態 需 求 的 落 差, 培 養 具 紮 實 技 術 和 研 發 的 人 力 ( 四 ) 連 結 策 略 : 推 動 加 值 產 學 ( 研 ) 合 作 11

理 論 與 實 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出 版 第 73 期 連 結 創 新 及 競 逐 延 攬 國 際 專 業 人 才 2 項 計 畫, 以 活 絡 產 學 ( 研 ) 人 力 資 源 流 通 運 用, 並 積 極 延 攬 國 際 人 才, 以 擴 充 提 升 國 家 產 業 創 新 研 發 競 爭 力 四 公 共 建 設 套 案 為 提 供 人 民 免 於 災 害 恐 懼 高 品 質 的 生 活 環 境, 公 共 建 設 套 案 將 以 保 水 儲 水 解 除 水 患 近 水 親 水 便 捷 運 輸 安 全 交 通 健 康 休 閒 及 優 質 環 境 為 努 力 方 向 ( 一 ) 水 水 水 : 以 不 缺 水 不 淹 水 及 親 近 水 為 主 軸 策 略, 涵 蓋 水 資 源 開 發 及 水 庫 永 續 利 用 提 升 備 援 調 度 能 力 節 約 用 水 及 降 低 漏 水 率 無 自 來 水 地 區 供 水 改 善 水 土 保 持 治 理 等 12 項 重 點 計 畫 ( 二 ) 快 易 通 : 以 便 捷 網 及 安 全 行 為 主 軸 策 略, 涵 蓋 高 鐵 聯 外 交 通 軌 道 運 輸 建 設 高 快 速 公 路 建 設 生 活 圈 道 路 建 設 智 慧 型 運 輸 系 統 等 7 項 重 點 計 畫 ( 三 ) 好 生 活 : 以 健 康 樂 及 環 境 美 為 主 軸 策 略, 涵 蓋 建 構 休 閒 及 運 動 設 施 人 本 環 境 改 善 文 化 設 施 等 6 項 重 點 計 畫 五 社 會 福 利 套 案 秉 持 縮 小 城 鄉 及 貧 富 差 距 強 化 老 人 安 養 因 應 少 子 女 化 促 進 國 民 健 康 四 大 主 軸 策 略, 研 提 建 構 長 期 照 顧 體 系 十 年 計 畫 等 12 項 重 點 計 畫, 積 極 建 構 完 善 社 會 安 全 體 系 與 醫 療 照 護 機 制 ( 一 ) 弱 勢 家 庭 脫 困 計 畫 : 減 少 家 庭 因 突 遭 變 故 而 陷 入 困 境 者 走 向 絕 路, 營 造 相 互 關 懷 溫 暖 互 助 的 新 社 會 ( 二 ) 促 進 弱 勢 者 就 業 計 畫 : 提 升 弱 勢 者 競 爭 力, 排 除 就 業 障 礙, 加 強 地 方 政 府 與 民 間 辦 理 職 業 訓 練 ( 三 ) 提 升 弱 勢 人 力 資 源 計 畫 : 落 實 教 育 機 會 均 等 及 社 會 公 平 正 義 ( 四 ) 提 升 社 會 福 利 資 源 運 用 效 能 計 畫 : 落 實 照 顧 弱 勢 者 之 各 項 措 施, 與 社 會 資 源 公 平 分 配 ( 五 ) 建 構 長 期 照 顧 體 系 十 年 計 畫 : 以 專 有 穩 健 財 源, 建 構 長 期 照 顧 制 度 ( 六 ) 推 動 國 民 年 金 制 度 計 畫 : 保 障 國 民 老 年 經 濟 安 全, 使 國 民 獲 得 公 平 適 足 之 老 年 經 濟 生 活 安 全 保 障 ( 七 ) 設 立 人 口 健 康 及 社 會 保 障 研 究 中 心 計 畫 : 推 動 相 關 研 究, 因 應 人 口 高 齡 化 及 少 子 女 化 等 社 會 變 遷 所 帶 來 的 健 康 照 護 社 會 照 顧 等 問 題 ( 八 ) 普 及 嬰 幼 兒 照 顧 體 系 計 畫 : 確 保 產 業 女 性 懷 孕 勞 工 權 益, 並 協 助 家 長 解 決 托 兒 問 題 ( 九 ) 完 善 國 民 教 育 與 照 顧 體 系 計 畫 : 提 升 學 生 教 育 及 照 顧 品 質 ( 十 ) 移 民 照 顧 輔 導 計 畫 : 協 助 外 籍 與 大 陸 配 偶 適 應 我 國 生 活 與 融 入 台 灣 社 會, 防 制 人 口 販 運 ( 十 一 ) 建 構 全 人 照 顧 體 系 計 畫 : 提 升 醫 療 照 護 品 質 及 預 防 保 健 服 務 12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出 版 第 73 期 理 論 與 實 務 ( 十 二 )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制 度 改 革 計 畫 : 建 構 永 續 經 營 的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制 度 肆 三 年 衝 刺 計 畫 計 畫 效 益 透 過 五 大 套 案 的 同 步 推 展, 將 可 逐 步 改 善 現 階 段 經 社 發 展 問 題, 強 化 國 家 整 體 競 爭 優 勢, 發 揮 促 進 經 濟 成 長 創 造 就 業 機 會 改 善 生 活 品 質 縮 短 城 鄉 差 距 等 多 重 效 益 一 促 進 經 濟 成 長 ( 一 ) 改 善 投 資 環 境, 提 振 經 濟 景 氣 : 三 年 衝 刺 計 畫 投 資 金 額 共 1 兆 1,685 億 元, 一 方 面 可 增 強 公 共 基 礎 設 施, 加 速 經 濟 現 代 化 ; 另 方 面 可 彌 補 民 間 需 求 不 足, 促 進 景 氣 復 甦 經 由 公 共 投 資 乘 數 作 用, 估 計 平 均 每 年 約 可 貢 獻 經 濟 成 長 率 1.05 個 百 分 點 ( 二 ) 提 升 附 加 價 值, 厚 植 經 濟 成 長 潛 力 : 發 揮 公 共 投 資 與 技 術 進 步 的 配 置 效 率, 提 升 生 產 力 及 附 加 價 值, 並 經 由 公 共 資 本 的 提 高, 增 強 產 業 群 聚 創 新 能 量, 厚 植 經 濟 發 展 潛 力 二 創 造 就 業 機 會 ( 一 ) 創 造 就 業 機 會 : 其 中 公 共 建 設 套 案 預 期 3 年 可 提 供 34 萬 餘 個 就 業 機 會 ; 產 業 發 展 套 案 之 開 創 產 業 發 展 新 局 旗 艦 計 畫, 將 可 促 進 產 業 發 展, 增 加 就 業 機 會 ( 二 ) 充 裕 勞 動 力 供 應 : 落 實 職 能 培 訓 / 培 育, 強 化 產 學 ( 研 ) 連 結 ; 改 善 工 作 環 境, 檢 討 外 勞 引 進 政 策, 以 提 高 本 國 勞 工 就 業 意 願, 並 即 時 供 給 專 業 技 術 與 創 新 人 力 ( 三 ) 促 進 弱 勢 者 就 業 : 藉 由 培 養 技 能 輔 導 就 業 等 措 施 的 推 動, 使 弱 勢 者 ( 包 括 負 擔 家 計 婦 女 中 高 齡 者 身 心 障 礙 者 原 住 民 ) 能 逐 漸 自 立 自 強, 順 利 就 業 三 改 善 生 活 品 質 ( 一 ) 水 水 台 灣 : 供 水 能 力 與 自 來 水 普 及 率 大 幅 提 升, 滿 足 生 活 及 產 業 用 水 需 求 ; 水 患 治 理 獲 得 成 效, 大 幅 紓 解 水 患 風 險 ; 強 化 河 川 親 水 設 施, 提 供 周 邊 居 民 高 品 質 的 水 岸 生 態 景 觀 空 間 ( 二 ) 便 捷 交 通 : 高 速 鐵 路 捷 運 區 域 路 網 架 構 完 善 路 網, 國 際 水 準 物 流 網 路 加 速 構 建, 民 眾 與 企 業 都 可 享 受 快 速 便 捷 的 運 輸 服 務 ( 三 ) 優 質 生 活 : 健 康 藝 文 休 閒 設 施 大 幅 充 實, 提 供 民 眾 日 常 休 閒 運 動 及 遊 憩 設 施 ; 全 島 架 構 完 善 資 訊 高 速 公 路, 國 人 享 有 經 濟 優 質 的 e 化 生 活 四 縮 短 城 鄉 差 距 ( 一 ) 確 保 經 濟 機 會 均 等 : 活 絡 地 方 產 業, 振 興 農 業, 以 創 造 在 地 就 業, 縮 短 城 鄉 所 得 差 距 ( 二 ) 確 保 教 育 機 會 均 等 : 合 理 分 配 有 限 的 教 育 資 源, 促 使 區 域 弱 勢 學 生 有 公 平 的 發 展 機 會 ( 三 ) 確 保 公 共 服 務 機 會 均 等 : 透 過 公 共 13

月刊 中華民國 96 年 1 月出版 第 73 期 理論與實務 建設的完備 確保國人不分縣市 為此 政府於 2006 年 7 月間召開 經 不分本島 離島都能享受相同的公 續會 獲得 516 項共同意見 並已研提 共服務 918 項應辦事項 配合 經續會 結論的 (四)確保福利照顧機會均等 積極強化 落實 政府同步推動 2015 年經濟發展願 弱勢地區醫療照護 老人安養及新 景第一階段三年衝刺計畫 重新審視 調 移民輔導 解決鄉村地區醫療資源 整經社體制與發展方向 以 2015 年邁向 相對匱乏 人口外移 人口普遍老 繁榮 公義 永續的美麗台灣 為國家 化等問題 發展新願景 並擬訂 3 個 三年計畫 分 伍 結語 階段循序推動 以落實達成既訂目標 在 此 誠摯希望中央與地方能充分發揮夥伴 近年來國內外經濟環境變化劇烈 在 關係 一起來推動 2015 年經濟發展願景 國際上 我們面臨全球化競爭加劇 中國 第一階段三年衝刺計畫 攜手同心 為台 與印度等新興經濟體崛起的挑戰 在國 灣更美好的未來共同努力 內 則存在若干長期性 結構性的問題 舉如 產業結構轉型 升級 以及人口高 齡化及少子女化等議題 亟待因應 克服 14 作者 葉明峰 現任 行政院經建會 副主任委員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出 版 第 73 期 理 論 與 實 務 憲 政 改 造 與 國 家 發 展 願 景 陳 明 通 壹 前 言 陳 總 統 在 2004 年 的 連 任 就 職 演 說 中 特 別 指 出, 當 前 我 們 所 面 對 的 是 一 個 全 面 激 烈 快 速 的 國 際 競 爭 社 會, 而 如 何 凝 聚 全 民 的 力 量 提 昇 政 府 的 效 能, 以 回 應 這 樣 的 挑 戰, 是 一 項 攸 關 國 家 發 展 的 當 務 之 急, 此 又 與 目 前 的 憲 政 體 制 息 息 相 關 憲 法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大 法, 也 是 政 府 與 人 民 的 契 約 書 但 是 目 前 所 實 施 的 憲 法 及 其 增 修 條 文, 不 僅 存 在 著 憲 法 學 理 上 的 問 題, 同 時 也 受 限 於 制 訂 當 初 的 時 空 環 境, 絕 大 多 數 的 條 文 早 已 不 符 台 灣 當 前 及 未 來 所 需 因 此, 推 動 憲 政 改 造 的 工 程, 重 建 憲 政 秩 序, 不 僅 是 人 民 的 期 望, 也 是 朝 野 政 黨 必 須 齊 心 努 力 的 重 要 工 程 陳 總 統 特 別 指 出 : 憲 政 改 造 的 工 程 是 為 了 政 府 的 良 好 管 理 及 效 能 的 提 昇 為 了 確 立 民 主 法 治 的 根 基, 更 是 為 了 國 家 的 長 治 久 安 其 中, 立 即 而 明 顯 的 問 題 包 括 : 三 權 分 立 或 五 權 憲 法 總 統 制 或 內 閣 制 總 統 選 制 為 相 對 多 數 或 絕 對 多 數 國 會 改 革 及 相 關 的 配 套 條 文 國 民 大 會 的 定 位 與 存 廢 省 政 府 組 織 的 存 廢 投 票 年 齡 的 降 低 兵 役 制 度 的 調 整 基 本 人 權 與 弱 勢 權 益 的 保 障 國 民 經 濟 條 款 等, 可 以 說 是 工 程 浩 大 影 響 至 深 本 文 因 為 限 於 篇 幅, 僅 就 目 前 憲 法 有 關 中 央 政 府 體 制 的 問 題 與 困 境 略 作 討 論, 更 重 要 地 提 出 如 果 修 改 成 內 閣 制, 應 該 怎 樣 修 改, 它 的 方 向 及 理 由 如 何? 以 饗 讀 者 貳 現 行 制 度 之 問 題 與 困 境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制 定 之 初, 對 於 中 央 政 府 的 行 政 權 應 該 如 何 組 織, 也 就 是 到 底 要 採 內 閣 制 還 是 總 統 制, 一 直 爭 論 不 休, 最 後 政 治 協 商 會 議 綜 合 各 黨 派 的 意 見, 以 內 閣 制 為 基 本 架 構, 但 做 出 了 4 項 重 大 的 修 正 : 一 不 採 英 法 式 的 內 閣 制, 也 就 是 各 部 會 首 長 不 須 同 時 為 國 會 議 員 ; 二 行 政 院 雖 然 對 立 法 院 負 責, 但 行 政 院 不 須 依 照 歐 陸 國 家 的 憲 政 慣 例, 須 對 個 別 的 部 15

理 論 與 實 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出 版 第 73 期 會 首 長 負 連 帶 的 政 治 責 任 ; 三 放 棄 了 內 閣 制 中 國 會 可 以 立 即 倒 閣 的 不 信 任 投 票 制 度 ; 四 移 植 美 國 總 統 制 所 特 有 的 否 決 權, 總 統 可 以 依 行 政 院 的 建 議, 要 求 立 法 院 重 新 覆 議 所 通 過 的 法 律 案, 以 及 立 法 院 對 行 政 院 重 要 政 策 不 贊 成 決 議 案 ( 張 君 勱, 1997:79) 這 樣 的 修 正 按 照 當 時 憲 法 起 草 人 張 君 勱 先 生 的 說 法, 是 為 了 給 總 統 用 人 有 更 寬 廣 的 權 力, 總 統 要 用 什 麼 人 當 部 長, 只 要 行 政 院 長 同 意 就 可 以, 這 個 人 不 需 要 像 英 法 的 內 閣 制, 必 須 同 時 為 國 會 議 員 ; 同 時 為 了 保 持 內 閣 的 穩 定, 不 希 望 因 為 一 個 閣 員 的 辭 職, 而 牽 動 全 部 內 閣, 因 此 行 政 院 長 不 需 要 對 個 別 的 部 會 首 長 負 連 帶 的 政 治 責 任, 也 不 讓 國 會 有 倒 閣 權 修 改 後 的 中 央 行 政 制 度, 絕 非 完 全 英 法 式 的 內 閣 制, 而 是 一 種 修 正 式 的 內 閣 制 它 採 取 了 美 國 總 統 制 下 行 政 部 門 穩 固 的 長 處, 但 不 忘 掉 民 主 國 家 中, 應 該 有 的 責 任 政 府 的 精 神 但 是 這 種 修 正 式 的 內 閣 制, 因 為 拼 裝 了 內 閣 與 總 統 兩 種 制 度, 不 僅 憲 政 邏 輯 上 有 問 題, 且 造 成 了 施 行 上 的 困 難 首 先 是, 不 將 總 統 的 角 色 與 職 權 看 成 擺 樣 子 的 虛 位 元 首, 而 是 一 個 負 擔 國 家 責 任 的 人 物, 既 統 率 陸 海 空 軍, 而 且 能 任 命 文 武 官 吏 總 統 要 用 什 麼 人 當 部 長, 只 要 行 政 院 長 同 意 就 可 以, 這 個 人 不 必 為 國 會 議 員, 而 國 會 議 員 也 不 能 擔 任 官 吏 本 來 行 政 院 長 的 組 閣 權 副 署 權 都 是 內 閣 制 的 制 度 設 計, 也 明 訂 在 憲 法 第 37 條 及 56 條 中, 但 是 張 君 勱 的 解 釋 卻 成 為 擺 樣 子 的 東 西 增 修 條 文 更 進 一 步 把 立 法 院 對 行 政 院 長 的 提 名 同 意 權 拿 掉, 行 政 院 長 成 為 總 統 的 幕 僚 長, 如 果 膽 敢 不 同 意 總 統 對 部 長 的 任 命 權, 可 能 連 自 己 的 位 置 都 保 不 住, 隨 時 有 可 能 被 換 掉 但 實 際 的 政 策 及 施 政 責 任 卻 要 由 行 政 院 長 來 承 擔, 造 成 有 權 無 責 的 大 總 統, 以 及 有 責 無 權 的 小 行 政 院 長, 實 有 違 反 民 主 國 家 中 責 任 政 治 的 最 基 本 道 理 總 統 直 選 後, 總 統 的 權 力 來 自 選 民 的 直 接 授 與, 選 民 以 選 票 定 期 檢 驗 總 統 的 政 治 責 任, 行 政 院 長 成 為 總 統 任 命 的 治 國 總 經 理, 或 許 還 可 以 找 出 責 任 政 治 的 歸 屬, 但 這 已 經 是 總 統 制 的 內 涵, 現 行 憲 法 及 增 修 條 文 卻 還 停 留 在 內 閣 制 的 制 度 設 計, 缺 乏 總 統 任 期 中 對 總 統 權 力 監 督 與 制 衡 的 制 度 設 計, 造 成 今 天 的 政 治 困 境 其 次, 為 了 避 免 內 閣 制 容 易 頻 頻 倒 閣, 影 響 政 局 的 安 定, 原 來 的 憲 法 取 消 了 國 會 不 信 任 投 票 的 倒 閣 權, 以 及 內 閣 集 體 負 責 的 連 帶 責 任 制, 卻 移 植 美 國 總 統 制 所 特 有 的 否 決 權 也 就 是 立 法 院 對 總 統 移 請 立 法 院 的 覆 議 案, 需 經 出 席 立 法 委 員 三 分 之 二 的 多 數 才 能 維 持 立 法 院 的 原 決 議 由 於 覆 議 案 是 行 政 院 建 請 總 統 核 可, 總 統 只 作 形 式 的 審 查, 因 此 立 法 院 如 以 三 分 之 二 的 多 數 維 持 原 決 議, 行 政 院 長 必 須 接 受, 否 則 就 辭 職, 也 就 是 倒 閣 立 法 院 要 以 更 高 的 三 分 之 二 多 數 才 能 維 持 原 經 過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多 數 所 作 成 決 議, 換 句 話 說, 行 政 院 只 要 掌 握 三 分 之 一 的 少 數 立 法 委 員 不 投 贊 成 票, 就 可 以 推 翻 立 法 院 的 原 決 議, 這 根 本 就 是 少 數 統 治, 不 符 合 民 主 政 治 多 數 統 治 的 基 本 道 理 美 國 總 統 制 所 以 有 16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出 版 第 73 期 理 論 與 實 務 否 決 權, 主 要 是 總 統 及 國 會 議 員 都 由 人 民 直 接 選 舉, 總 統 的 選 民 基 礎 又 高 於 國 會 議 員, 因 此 才 有 否 決 權 的 制 度 設 計, 這 樣 的 制 度 在 內 閣 制 是 說 不 通 的 因 為 內 閣 制 的 原 型, 內 閣 總 理 雖 為 國 會 議 員 兼 任, 但 是 每 個 國 會 議 員 只 在 全 國 諸 多 選 區 中 的 一 個 勝 選, 內 閣 雖 由 多 數 黨 組 閣 也 不 一 定 有 全 國 過 半 數 的 選 民 基 礎, 沒 有 道 理 以 三 分 之 一 否 決 來 維 持 少 數 統 治, 所 以 內 閣 制 國 家 沒 有 我 國 所 特 有 的 退 回 覆 議 制 度 設 計 增 修 條 文 在 明 白 此 一 道 理 後, 雖 然 改 為 立 法 委 員 得 以 全 體 委 員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的 多 數 覆 議 維 持 原 案, 但 只 迫 使 行 政 院 長 接 受, 並 不 需 辭 職, 也 就 是 不 發 生 倒 閣 的 問 題, 不 過 又 恢 復 了 立 法 委 員 可 以 提 出 不 信 任 案, 以 遂 行 倒 閣 的 制 度 這 樣 的 制 度 設 計 是 往 內 閣 制 移 動, 但 是 又 不 給 予 行 政 院 長 主 動 提 出 信 任 投 票 的 相 對 配 套 權 力, 也 就 是 如 果 信 任 案 不 過, 行 政 院 長 固 然 要 辭 職, 但 同 時 得 以 呈 請 總 統 解 散 國 會, 要 求 人 民 以 選 票 來 公 決 到 底 是 站 在 行 政 院 團 隊 的 這 一 方, 還 是 立 法 委 員 的 這 一 方 不 過 增 修 條 文 的 架 構 是 架 在 總 統 直 選, 總 統 任 命 行 政 院 長 不 需 立 法 院 同 意 的 基 礎 上, 使 得 整 個 制 度 既 不 像 內 閣 制 又 不 像 總 統 制, 有 人 認 為 這 是 雙 首 長 制, 但 又 與 法 國 雙 首 長 制 的 原 型 相 去 甚 遠, 每 個 人 都 可 以 從 中 作 出 一 番 解 釋, 公 說 公 有 理, 婆 說 婆 有 理, 只 是 難 有 共 識, 徒 增 政 局 的 混 亂 參 中 央 政 府 採 內 閣 制 之 憲 改 方 向 與 理 由 一 總 統 角 色 澈 底 虛 位 化 為 了 解 決 現 行 制 度 有 關 總 統 角 色 的 問 題 與 困 境, 本 文 認 為 只 有 樸 素 地 修 改 成 內 閣 制 或 總 統 制, 才 能 定 爭 止 紛, 使 中 央 政 府 的 政 治 運 作 早 日 走 上 民 主 的 常 軌, 任 何 想 在 現 行 憲 法 及 增 修 條 文 的 架 構 下, 求 得 合 乎 民 主 政 治 基 本 道 理 的 解 釋, 都 是 徒 勞 無 功 的, 而 且 是 治 絲 益 棼 由 於 修 改 成 總 統 制 另 有 版 本, 此 處 僅 說 明 如 果 要 走 向 內 閣 制, 總 統 的 角 色 與 職 權 應 該 如 何 修 改, 以 及 這 樣 修 改 的 理 由 首 先, 內 閣 制 的 總 統 是 負 責 統 而 不 治 的 國 家 統 合 角 色, 因 此 不 應 該 再 擁 有 任 何 政 治 治 理 的 權 力 原 來 憲 法 及 增 修 條 文 中 有 關 總 統 這 方 面 的 權 力 都 應 該 拿 掉, 包 括 實 際 的 三 軍 統 帥 權, 以 及 因 此 而 延 伸 的 國 家 安 全 會 議 國 家 安 全 局 等 機 構 都 應 該 改 隸 國 務 院 其 次, 總 統 提 名 國 務 院 總 理 人 選 必 須 經 過 國 會 的 同 意, 也 就 是 真 正 由 國 會 的 多 數 黨 或 多 數 聯 盟 來 決 定 誰 可 以 組 閣, 總 統 的 這 項 提 名 只 是 虛 位 元 首 的 一 種 儀 式 性 行 為, 沒 有 實 質 的 決 定 權 同 時 總 統 公 布 法 律 發 布 命 令, 都 必 須 經 過 國 務 院 總 理 或 總 理 及 有 關 部 會 首 長 的 副 署, 以 標 明 真 正 負 責 任 的 是 他 們, 出 席 國 會 去 說 明 這 些 法 令 政 策, 接 受 質 詢 的 是 也 是 他 們, 總 統 完 全 不 涉 入 第 三, 總 統 選 舉 取 消 目 前 由 人 民 直 接 選 舉 的 方 式, 改 採 推 薦 委 員 會 推 17

理 論 與 實 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出 版 第 73 期 薦 國 會 過 半 數 同 意 的 方 式 產 生, 同 時 任 期 恢 復 原 來 的 6 年 規 定, 且 不 再 設 副 總 統, 總 統 缺 位 由 國 會 議 長 代 理 即 可 主 要 的 理 由 是, 虛 位 元 首 不 宜 再 由 人 民 直 接 選 舉 產 生, 否 則 會 挾 民 意 與 實 際 負 責 政 務 的 國 務 院 對 抗 用 推 薦 委 員 會 推 薦, 國 會 過 半 數 同 意 的 方 式, 使 得 其 所 獲 得 的 同 意 基 礎 與 國 務 院 總 理 一 致, 都 是 過 國 會 半 數, 而 不 至 於 發 生 誰 的 同 意 基 礎 勝 過 誰 的 問 題, 從 而 避 免 總 統 與 國 務 院 總 理 對 抗 的 問 題 推 薦 委 員 會 的 制 度 設 計 是 讓 其 他 民 意 機 制 有 參 與 的 空 間, 避 免 國 會 一 開 始 就 壟 斷 總 統 人 選 虛 位 元 首 是 國 家 統 合 的 象 徵, 而 且 又 不 涉 入 實 際 的 政 務, 因 此 任 期 可 以 久 一 點 ; 同 時, 除 非 因 重 大 違 法 或 失 職, 否 則 也 不 應 該 輕 易 去 職, 以 彰 顯 國 家 的 穩 定 虛 位 元 首 如 果 發 生 重 大 違 法 或 失 職 的 行 為, 萬 不 得 以 必 須 讓 其 去 職, 有 罷 免 與 彈 劾 2 種 方 式, 現 行 的 憲 法 2 種 方 式 同 時 存 在, 本 文 認 為 1 種 即 可 以, 而 且 彈 劾 比 罷 免 來 得 慎 重, 因 為 有 基 於 第 三 者 的 憲 法 法 院 出 面 審 理 虛 位 元 首 不 實 際 負 責 政 務, 因 此 缺 位 時 沒 有 國 家 政 務 停 頓 的 問 題, 不 需 設 備 位 元 首 副 總 統, 總 統 作 為 國 家 統 合 象 徵 的 儀 式 性 行 為, 在 總 統 缺 位 時 只 要 由 最 高 民 意 機 關 的 國 會 議 長 代 為 行 使 即 可 最 後, 為 了 使 虛 位 元 首 的 角 色 單 純 化 以 及 純 淨 化, 未 來 的 總 統 不 得 兼 任 其 他 官 員 或 國 會 議 員, 不 得 擔 任 其 他 有 給 職 務 或 營 利 事 業 之 董 監 事, 也 不 得 經 營 商 業 執 行 業 務, 以 及 從 事 政 黨 活 動, 只 能 專 心 做 好 國 家 統 合 象 徵 的 角 色 二 確 立 國 務 院 為 國 家 最 高 行 政 機 關 內 閣 制 下 的 行 政 院 負 責 治 而 不 統 的 國 家 治 理 角 色, 是 國 家 最 高 的 行 政 機 關 為 了 彰 顯 此 點, 本 文 特 別 將 原 來 的 行 政 院 改 為 國 務 院, 負 責 實 際 的 國 家 治 理 行 為 ; 行 政 院 長 改 為 國 務 院 總 理, 以 總 理 為 國 家 治 理 角 色 的 總 其 成 者 其 次, 內 閣 既 由 國 會 的 多 數 黨 或 多 數 聯 盟 組 成, 因 此 國 務 院 總 理 副 總 理 應 由 國 會 議 員 兼 任 至 於 各 部 會 首 長 也 理 應 全 部 由 國 會 議 員 兼 任, 但 這 涉 及 國 會 議 員 的 名 額 限 制, 以 及 考 慮 到 執 政 團 隊 能 夠 有 機 會 延 攬 不 欲 參 加 國 會 選 舉 的 專 業 人 士 入 閣, 特 別 參 照 日 本 的 內 閣 制, 只 要 由 半 數 以 上 的 國 會 議 員 兼 任 即 可 換 句 話 說, 將 來 的 內 閣 部 會 首 長 或 副 首 長 可 以 全 部 由 國 會 議 員 兼 任, 但 也 可 以 保 留 一 些 機 會 給 非 國 會 議 員 的 專 業 人 士, 但 名 額 不 應 該 超 過 內 閣 團 隊 的 半 數 第 三, 重 新 釐 清 內 閣 與 國 會 的 權 責 關 係 內 閣 制 的 主 要 精 神 為 行 政 與 立 法 合 一, 但 內 閣 與 國 會 間 的 權 力 制 衡 關 係, 除 了 政 策 質 詢 權 及 法 律 案 預 算 案 等 議 案 的 審 查 及 議 決 外, 最 重 要 的 是 靠 倒 閣 權 與 解 散 國 會 權 18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出 版 第 73 期 理 論 與 實 務 來 維 持 當 內 閣 不 再 獲 得 國 會 過 半 數 的 支 持 時, 國 會 可 以 發 動 倒 閣, 而 內 閣 也 可 以 以 解 散 國 會 尋 求 最 新 的 民 意 支 持 不 過 為 了 避 免 倒 閣 而 造 成 國 會 頻 頻 被 解 散, 引 起 政 局 的 動 盪 以 及 重 新 選 舉 的 社 會 成 本, 本 文 主 張 引 進 德 國 基 本 法 的 建 設 性 不 信 任 投 票 制 度 也 就 是, 國 會 議 員 對 國 務 總 理 所 提 出 的 不 信 任 案, 必 須 在 不 信 任 案 提 議 3 日 後,2 日 內 以 全 體 國 會 議 員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選 出 新 任 國 務 院 總 理 繼 任 人, 才 算 通 過 這 項 不 信 任 案 如 果 國 會 不 能 選 出 新 的 國 務 院 總 理, 不 信 任 案 雖 被 提 出, 但 不 算 通 過, 內 閣 可 以 繼 續 主 政 下 去 相 對 地, 國 務 院 總 理 也 可 以 主 動 要 求 國 會 對 其 內 閣 進 行 信 任 投 票, 如 果 信 任 投 票 沒 有 獲 得 國 會 過 半 數 的 支 持, 國 務 院 總 理 必 須 下 台, 同 時 提 請 總 統 解 散 國 會 但 是 為 了 避 免 不 受 眾 望 的 國 務 院 總 理, 頻 頻 以 此 要 脅 信 任 投 票 必 須 過 關, 否 則 國 會 就 被 解 散, 因 此 特 別 採 用 德 國 基 本 法 的 辦 法, 在 信 任 案 提 議 3 日 後, 如 果 國 會 能 在 2 日 內, 以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的 多 數 選 出 新 的 國 務 院 總 理, 國 會 就 不 用 被 解 散, 而 原 來 的 國 務 院 總 理 就 被 解 職, 由 新 的 總 理 重 新 組 閣 信 任 投 票 是 國 務 院 總 理 要 求 國 會 對 整 個 內 閣 團 隊 作 出 是 否 繼 續 支 持 的 裁 決, 國 務 院 總 理 也 可 以 以 某 一 爭 執 不 下 的 政 策, 以 信 任 投 票 的 方 式 要 求 國 會 支 持, 否 則 就 解 散 國 會 尋 求 選 民 的 最 後 裁 決 像 不 久 之 前 日 本 小 泉 首 相 為 郵 政 民 營 化 政 策, 在 不 獲 國 會 多 數 支 持 的 情 形 下 解 散 眾 議 院, 最 後 選 民 以 選 票 支 持 小 泉 首 相 此 一 政 策, 讓 他 的 執 政 黨 贏 得 超 過 三 分 之 二 的 席 次, 重 新 贏 回 執 政 地 位, 順 利 地 推 動 了 郵 政 民 營 化 政 策, 真 正 落 實 了 民 主 政 治 就 是 人 民 當 家 作 主 的 政 治 最 後, 有 關 考 試 院 與 行 政 院 的 職 掌 衝 突 問 題, 本 文 主 張 正 本 清 源, 仿 效 民 主 先 進 國 家 的 經 驗, 廢 除 考 試 院, 在 未 來 的 國 務 院 保 留 原 來 的 人 事 行 政 局, 並 另 設 文 官 委 員 會, 使 國 務 院 完 整 地 掌 理 國 家 的 人 事 行 政 業 務 三 確 立 國 會 為 國 家 最 高 民 意 機 關 為 了 解 決 現 行 制 度 有 關 國 會 的 問 題 與 困 境, 只 有 廢 除 五 權, 樸 素 地 回 歸 到 三 權, 讓 監 察 院 與 立 法 院 合 併 為 國 會, 才 能 釐 清 國 會 的 權 責, 使 代 議 政 治 的 運 作 早 日 走 上 民 主 政 治 的 常 軌 立 監 兩 院 合 併 為 國 會 後, 可 以 實 施 一 院 制, 也 可 以 實 施 兩 院 制, 但 是 兩 院 制 通 常 存 在 於 實 施 聯 邦 制 的 國 家, 或 實 施 君 主 立 憲 的 內 閣 制 國 家 目 前 我 國 非 聯 邦 制 國 家, 也 非 君 主 立 憲 制, 而 是 共 和 體 制, 因 此 僅 以 一 院 制 且 是 實 施 內 閣 制 的 一 院 制, 來 規 劃 國 會 修 改 的 方 向 首 先, 未 來 的 國 會 除 了 由 過 半 數 的 多 數 黨 或 多 數 聯 盟 組 閣, 掌 握 國 家 行 政 權 外, 國 會 應 該 擁 有 立 法 權 調 19

理 論 與 實 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出 版 第 73 期 查 權 審 計 權 及 彈 劾 權 有 關 國 會 過 半 數 的 多 數 黨 或 多 數 聯 盟 組 閣 的 制 度 設 計 及 理 由, 已 在 前 文 中 有 所 說 明, 此 處 不 再 重 複 而 所 謂 國 會 擁 有 立 法 權, 係 採 廣 義 之 說, 包 括 原 來 憲 法 所 規 定 的 立 法 院 有 議 決 法 律 案 預 算 案 戒 嚴 案 大 赦 案 宣 戰 案 媾 和 案 條 約 案 及 國 家 其 他 重 要 事 項 之 權 以 及 修 憲 提 案 權 但 是 為 了 避 免 實 施 內 閣 制, 行 政 與 立 法 合 一 後, 在 一 院 制 的 國 會 體 制 下, 國 會 獨 大, 缺 乏 另 外 的 制 衡 機 制, 因 此 本 文 特 別 強 化 公 民 投 票 的 權 利 制 度, 以 分 享 國 會 的 修 憲 提 案 權 及 法 律 重 大 政 策 議 決 權, 讓 公 民 投 票 成 為 公 民 的 一 種 參 政 權 機 制, 彌 補 過 去 國 民 大 會 被 視 為 人 民 的 一 種 政 權 機 關, 因 為 廢 除 後 所 產 生 的 憲 政 缺 陷, 並 以 此 制 衡 國 會 另 外, 對 國 會 所 擁 有 的 調 查 權, 除 了 一 般 的 調 查 權 外, 特 別 規 範 只 要 有 全 體 議 員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提 議, 國 會 即 應 設 置 特 別 調 查 委 員 會 這 是 一 定 要 成 立 的 硬 性 規 範, 目 的 在 讓 國 會 能 瞭 解 重 大 事 情 的 真 相 重 要 政 策 決 定 及 施 行 情 形, 以 防 止 政 府 部 門 的 違 法 失 職, 並 杜 絕 腐 敗 的 現 象 在 審 計 權 方 面, 未 來 的 國 會 應 該 設 審 計 委 員 會, 完 整 承 接 過 去 監 察 院 所 擁 有 的 審 計 權 不 過, 原 來 監 察 院 所 主 理 的 公 職 人 員 財 產 申 報 業 務, 在 國 務 院 下 設 獨 立 部 門 辦 理 即 可 因 為 財 產 申 報 是 一 種 行 政 的 事 務, 不 涉 及 政 策 決 定, 至 於 誰 該 申 報 如 何 申 報 則 屬 於 國 會 立 法 規 範 的 範 疇, 因 此 純 粹 就 主 理 申 報 事 務 而 言, 由 行 政 機 關 辦 理 即 可, 現 行 的 監 察 院 也 早 已 非 民 意 機 關, 因 此 不 一 定 要 設 在 國 會, 不 過 為 了 保 持 這 項 行 政 業 務 的 中 立 性, 如 果 設 在 國 務 院 應 以 獨 立 部 門 的 方 式 來 主 理 至 於 彈 劾 權 實 施 的 對 象, 本 文 主 張 大 幅 限 縮 在 對 總 統 法 官 及 中 央 政 府 機 關 政 務 人 員 一 般 的 公 務 人 員 及 地 方 的 民 選 公 職 人 員 政 務 人 員, 不 再 由 國 會 來 進 行 彈 劾 往 後 中 央 公 務 人 員 如 有 違 法 失 職 的 情 形, 則 歸 由 司 法 體 系 及 國 務 院 行 政 監 督 體 系 來 辦 理 即 可 ; 地 方 公 務 人 員 的 違 法 失 職, 則 由 司 法 體 系 及 地 方 行 政 監 督 體 系 來 辦 理 ; 地 方 民 選 公 職 人 員 政 務 人 員, 如 果 失 職 由 地 方 議 會 追 究 政 治 責 任, 如 有 違 法 則 由 檢 察 官 進 行 起 訴, 再 交 由 法 院 辦 理, 以 符 合 彈 劾 權 大 幅 限 縮 的 世 界 潮 流 國 會 彈 劾 案 提 出 後, 移 送 憲 法 法 院 辦 理 這 樣 的 制 度 設 計, 主 要 考 量 到 未 來 的 國 會 僅 有 一 院, 無 法 如 一 般 兩 院 制 國 家, 下 議 院 提 出 彈 劾 案, 交 由 上 議 院 來 審 理, 因 此 主 張 由 憲 法 法 院 來 審 理 不 過 上 議 院 與 憲 法 法 院 的 性 質 不 同, 議 會 是 追 究 政 治 責 任 的 地 方, 法 院 則 是 追 究 法 律 責 任 的 地 方, 因 此 憲 法 法 院 審 理 國 會 移 送 的 彈 劾 案, 只 能 追 究 受 彈 劾 對 20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出 版 第 73 期 理 論 與 實 務 象 的 法 律 責 任, 並 做 成 該 不 該 解 職 的 判 決, 至 於 政 治 責 任 因 為 只 有 政 務 人 員 才 有, 總 統 及 法 官 皆 不 負 政 治 責 任, 因 此 由 國 會 透 過 倒 閣 權, 即 不 信 任 案 來 處 理 即 可 另 外, 對 於 國 會 議 員 本 身 角 色 規 範 的 修 正, 因 為 內 閣 制 取 消 原 來 憲 法 立 法 委 員 不 得 兼 任 官 吏 規 定, 同 時 內 閣 一 半 以 上 的 政 務 官 應 由 未 來 的 國 會 議 員 兼 任 為 此 要 求 國 會 議 員 必 須 專 職, 忠 於 人 民 之 託 付, 不 得 擔 任 其 他 有 給 職 務 或 營 利 事 業 之 董 監 事, 不 得 經 營 商 業 執 行 業 務 此 一 規 定 是 要 求 國 會 議 員 必 須 專 職 化, 既 然 領 有 人 民 所 付 出 的 俸 給, 不 論 是 執 政 黨 或 在 野 黨 都 必 須 專 心 議 政, 不 應 該 再 忙 於 個 人 的 事 業, 或 為 自 己 的 事 業 謀 私 護 航 特 別 是 內 閣 制 隨 時 都 有 可 能 因 為 倒 閣 而 換 黨 執 政, 因 此 在 野 黨 通 常 會 組 成 所 謂 的 影 子 內 閣, 與 執 政 黨 同 步 熟 悉 各 項 政 策, 並 進 行 孰 優 孰 劣 的 政 策 辯 論, 因 此 特 予 以 必 須 專 職 的 限 制, 如 此 才 不 負 人 民 的 託 付 至 於 未 來 國 會 議 員 的 名 額, 因 為 將 來 的 中 央 政 府 體 制 實 施 內 閣 制, 同 時 在 廢 五 權 回 歸 三 權 後, 國 會 接 納 原 來 監 察 院 大 部 分 的 職 權, 國 會 議 員 的 職 掌 及 任 務 突 然 增 加 許 多, 下 屆 國 會 議 員 改 為 113 席, 名 額 顯 然 過 於 短 少, 勢 必 影 響 到 代 議 政 治 及 內 閣 施 政 的 品 質, 應 該 予 以 適 量 的 提 高 關 於 國 會 議 員 的 選 舉 方 式, 因 為 內 閣 制 非 常 仰 賴 政 黨 政 治 的 運 作, 必 須 讓 國 會 的 席 次 充 分 反 應 各 政 黨 的 政 治 實 力, 因 此 除 了 現 行 的 單 一 選 區 兩 票 制 外, 本 文 主 張 引 進 德 國 的 兩 票 聯 立 制 至 於 任 期 則 沿 用 增 修 條 文 四 年 的 規 定, 不 過 因 為 實 施 內 閣 制, 隨 時 都 有 可 能 因 為 倒 閣 而 解 散 國 會, 因 此 主 張 每 次 國 會 改 選, 不 管 到 任 或 倒 閣 的 改 選, 都 視 為 新 一 任 期 的 選 舉, 以 避 免 引 發 倒 閣 的 國 會 議 員 選 舉 是 否 為 補 原 有 任 期 選 舉 的 爭 議, 以 及 補 任 期 後 如 果 再 倒 閣 再 解 散 國 會, 如 此 國 會 議 員 任 期 將 陷 入 繁 複 的 計 算 過 程 肆 結 語 檢 視 臺 灣 當 前 所 面 對 的 內 外 環 境, 既 充 滿 機 會, 也 面 臨 嚴 酷 的 挑 戰, 政 府 部 門 也 好, 民 間 部 門 也 好, 都 必 須 隨 時 能 夠 掌 握 機 會, 克 服 挑 戰 政 府 是 一 個 團 隊, 它 的 良 好 運 作, 有 賴 健 全 的 體 制, 上 述 內 閣 制 中 央 政 府 體 制 改 造 方 向, 主 要 借 鏡 於 民 主 先 進 國 家 的 經 驗, 如 果 我 國 能 依 此 完 成 憲 政 改 造, 相 信 可 以 為 臺 灣 的 未 來 帶 來 更 美 好 的 遠 景 參 考 書 目 : 張 君 勱,1997, 中 華 民 國 民 主 憲 法 10 講, 臺 北, 洛 克 出 版 社 出 版 作 者 : 陳 明 通 現 任 :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國 家 發 展 研 究 所 教 授 21

理 論 與 實 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出 版 第 73 期 公 共 政 策 的 研 發 創 新 何 沙 崙 壹 政 策 研 發 創 新 之 重 要 性 知 識 經 濟 時 代 已 經 來 臨, 在 全 球 化 的 推 波 助 瀾 之 下, 世 界 各 國 政 府 均 須 規 劃 更 具 創 新 性 的 政 策, 配 合 強 勁 的 執 行 力, 以 解 決 日 益 複 雜 的 公 共 問 題 研 究 發 展 工 作 係 政 府 運 作 之 基 石, 有 助 政 府 施 政 問 題 之 分 析 與 政 策 之 規 劃, 強 化 政 策 運 作, 進 而 提 昇 政 府 效 能 因 此, 世 界 各 國 莫 不 重 視 研 發 創 新 的 投 入 與 制 度 的 建 立, 以 提 昇 決 策 品 質, 增 進 國 家 整 體 競 爭 力 隨 著 政 治 經 濟 社 會 的 轉 型, 我 國 政 府 正 面 臨 人 民 要 求 政 府 增 加 更 多 服 務 項 目 提 高 服 務 品 質 的 壓 力, 財 政 負 擔 卻 日 益 沉 重 的 困 窘 情 況, 因 此, 提 昇 政 策 規 劃 能 力, 以 因 應 新 世 紀 社 會 變 遷 的 挑 戰, 確 實 是 一 項 嚴 肅 而 迫 切 的 課 題 然 而, 公 共 政 策 的 制 定, 應 有 充 足 的 研 究 及 調 查 為 基 礎, 並 從 中 提 出 相 關 論 述 數 據 及 替 選 方 案, 據 以 支 持 政 策 擬 定 外, 並 可 使 社 會 大 眾 信 服 近 來 政 府 政 策 如 身 分 證 加 按 指 紋 健 保 保 費 調 漲 及 高 速 公 路 的 電 子 收 費 等 迭 生 爭 議, 似 均 欠 缺 相 關 研 究 或 規 劃 依 據 以 支 持 其 主 張 因 此, 政 府 為 提 出 能 洞 察 民 心 兼 具 創 意 的 政 策 設 計 以 及 提 高 政 策 之 可 行 性, 有 必 要 提 昇 政 策 研 究 的 能 量 本 文 將 對 我 國 行 政 院 各 部 會 政 策 研 發 現 況 進 行 檢 討, 並 簡 介 外 國 政 府 提 昇 政 策 研 發 機 制 的 若 干 策 略 性 做 法, 探 討 研 發 創 新 與 政 府 政 策 的 關 係, 進 而 對 我 國 未 來 政 策 研 發 機 制 提 出 一 些 建 議 貳 行 政 院 所 屬 各 機 關 政 策 研 究 概 況 根 據 行 政 院 研 考 會 94 年 行 政 院 重 要 施 政 計 畫 研 究 基 礎 檢 討 研 析 報 告 調 查 顯 示, 各 部 會 所 編 政 策 研 究 經 費 一 向 偏 低 且 逐 年 遞 減, 占 總 研 究 發 展 預 算 不 及 2%, 與 英 國 政 府 投 入 20% 相 差 甚 巨, 致 政 策 研 22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出 版 第 73 期 理 論 與 實 務 究 量 能 不 足, 研 究 議 題 之 選 定 則 多 侷 限 於 執 行 面 的 業 務 規 劃, 甚 少 以 施 政 計 畫 為 前 提, 進 行 前 瞻 性 跨 部 會 跨 領 域 長 期 性 研 究 計 畫, 致 無 法 發 揮 支 援 決 策 之 功 能 另 外, 部 分 機 關 未 依 規 定 公 開 研 究 資 訊, 使 得 政 府 機 關 委 託 研 究 資 訊 不 夠 公 開, 連 帶 影 響 委 託 研 究 成 果 的 運 用 有 鑑 於 此, 行 政 院 自 95 年 度 起 要 求 各 機 關 編 列 較 多 研 究 經 費, 研 考 會 爰 爭 取 編 列 社 會 發 展 政 策 研 究 預 算 約 1 億 元, 行 政 院 同 時 於 經 建 會 編 列 經 濟 政 策 研 究 經 費 1 億 元 以 委 託 及 補 助 方 式 充 實 政 策 研 究 量 能, 協 助 各 機 關 檢 討 欠 缺 之 研 究 領 域, 就 重 要 施 政 議 題 規 劃 進 行 具 有 決 策 支 援 效 果 的 相 關 研 究, 針 對 整 合 性 的 議 題, 以 跨 部 會 方 式 進 行 研 究, 以 提 昇 研 究 成 果 的 周 延 性, 並 對 進 行 中 或 預 定 辦 理 之 施 政 計 畫 優 先 編 列 預 算 辦 理 相 關 研 究, 充 實 施 政 計 畫 並 強 化 其 實 證 基 礎, 以 增 進 重 大 施 政 措 施 之 推 動 能 量 為 使 社 會 發 展 政 策 研 究 成 果 作 為 各 部 會 制 定 或 評 估 重 大 政 策 及 計 畫 可 用 之 知 識 資 料 或 行 動 方 向 之 參 考, 行 政 院 研 考 會 蒐 集 分 析 主 要 先 進 國 家 及 國 際 組 織 近 年 前 瞻 研 究 的 趨 勢, 並 配 合 國 內 現 況, 選 定 具 前 瞻 性 跨 領 域 及 整 合 性 之 重 要 社 會 發 展 政 策 研 究 領 域 社 會 發 展 政 策 研 究 計 畫 由 行 政 院 研 考 會 辦 理 委 託 研 究 或 補 助 各 部 會 辦 理 95 年 度 社 會 發 展 政 策 擇 定 毒 品 防 制 兩 岸 關 係 網 路 社 會 政 府 效 能 與 透 明 度 政 府 競 爭 力 人 力 資 本 衛 生 福 利 人 口 變 遷 與 社 會 發 展 政 策 規 劃 治 安 及 犯 罪 防 制 社 會 發 展 政 策 相 關 國 際 規 範 資 料 庫 及 影 響 社 會 發 展 政 策 統 計 與 調 查 資 料 庫 等 研 究 領 域, 期 能 擴 散 研 究 成 果 並 形 成 共 識, 強 化 政 策 規 劃 前 瞻 性 及 周 延 性 參 外 國 政 府 政 策 研 發 創 新 的 策 略 措 施 在 人 才 資 本 及 資 訊 快 速 交 流 的 全 球 化 時 代 下, 各 國 政 府 所 面 臨 的 挑 戰 往 往 具 有 高 度 相 似 性, 許 多 國 家 在 政 策 規 劃 及 執 行 時, 都 會 借 重 他 國 成 功 的 經 驗 以 下 僅 就 美 英 行 政 機 關 近 年 提 昇 政 策 創 新 機 制 的 作 法, 提 出 一 些 值 得 我 國 學 習 之 重 點 : 一 著 重 整 合 性 的 宏 觀 前 瞻 研 究 英 國 為 了 強 化 政 策 規 劃,1999 年 發 布 一 份 Modernizing Government 白 皮 書, 提 出 前 瞻 決 策 的 重 要 性 並 提 供 建 議 意 見 2002 年 在 首 相 之 下 成 立 策 略 小 組 (Strategy Unit), 其 成 立 的 目 標 為 提 供 政 府 中 心 策 略 性 思 考 以 及 協 助 政 策 分 析 聚 焦, 主 要 功 能 包 括 :( 一 ) 對 主 要 政 策 領 域 進 行 長 期 的 策 略 回 顧 ( 二 ) 進 行 跨 部 會 議 題 研 究 ( 三 ) 辦 理 策 略 檢 討, 以 評 估 英 國 政 府 官 員 能 力 及 政 策 執 行 成 果 ( 四 ) 提 昇 政 府 部 門 策 略 思 維, 改 進 決 策 模 式 等 其 政 策 設 計 及 執 行 著 重 實 務 性, 也 特 別 強 調 實 證 為 基 礎 的 途 徑, 並 採 用 嚴 謹 的 分 析, 研 究 報 告 均 公 布 於 網 站, 並 作 為 政 府 政 策 的 說 帖 二 統 整 協 調 部 會 機 關 間 的 研 究 發 展 英 國 中 央 政 府 的 統 合 政 策 規 劃 23

理 論 與 實 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出 版 第 73 期 除 首 相 的 策 略 小 組 外, 尚 有 財 政 部 政 府 採 購 辦 公 室 這 些 機 關 或 單 位 除 了 直 接 進 行 研 究 外, 同 時 也 協 助 各 中 央 或 地 方 機 關 規 劃 方 案 管 控 各 機 關 計 畫 及 其 執 行 協 助 政 策 規 劃 人 員 的 訓 練 以 及 提 供 實 務 手 冊 協 助 政 府 機 關 與 民 間 合 作 等 比 較 特 別 的 是, 英 國 政 府 尚 有 一 個 跨 海 發 展 機 構 (Oversea Development Institute, 簡 稱 ODI) 與 海 外 合 作 協 助 其 他 國 家 進 行 政 策 規 劃, 以 指 導 各 機 關 進 行 策 略 規 劃 與 管 理 內 閣 辦 公 室 並 設 有 政 府 社 會 研 究 小 組 (Government Social Research Unit), 以 優 質 社 會 研 究 確 保 政 府 提 供 更 好 的 政 策 與 服 務, 提 供 政 府 內 不 同 部 門 社 會 研 究 的 策 略 性 領 導 三 強 化 與 私 部 門 政 策 研 究 的 協 調 機 制 美 國 聯 邦 政 府 甚 為 善 用 智 庫 和 民 間 研 究 學 術 團 體 的 知 識, 因 此 在 政 策 研 究 和 規 劃 方 面, 常 透 過 系 統 性 的 委 託 與 研 究 機 構 相 互 合 作, 藉 由 結 合 網 絡 連 結 智 庫 研 究 中 心 共 同 進 行 研 究 合 作, 強 化 產 官 學 間 的 互 動, 並 建 立 產 學 合 作 的 發 展 機 制 美 國 白 宮 預 算 管 理 局 (Office of Management and Budget), 除 了 編 列 預 算 案 之 外, 亦 從 事 分 析 研 究 美 國 政 府 相 關 部 會 為 廣 徵 各 界 意 見 提 升 決 策 品 質, 多 以 自 行 編 列 預 算 支 持 或 重 點 贊 助 政 策 智 庫, 如 藍 德 公 司 (RAND) 及 美 國 海 軍 部 所 屬 之 海 軍 分 析 中 心 等 整 體 而 言, 美 國 大 部 分 智 庫 均 為 非 官 方 性 質, 必 須 依 賴 企 業 或 民 間 贊 助 基 金 及 委 託 研 究 經 費 運 作, 然 亦 可 接 受 政 府 委 託 研 究 案 及 相 關 補 助 經 費 美 國 各 有 名 大 學, 如 哈 佛 大 學 史 丹 佛 大 學 等 均 成 立 一 些 主 題 或 政 策 研 究 中 心, 由 學 校 之 教 授 或 研 究 人 員, 從 事 相 關 的 教 學 研 究 工 作 此 外, 著 名 的 智 庫 如 布 魯 金 斯 研 究 所 (Brookings Institution) 美 國 企 業 研 究 所 (American Enterprise Institute) 傳 統 基 金 會 (Heritage Foundation) 等, 均 在 政 策 研 究 和 規 劃 上 扮 演 積 極 角 色, 也 都 與 政 府 機 關 保 持 密 切 的 合 作 關 係 四 充 分 利 用 知 識 管 理 系 統 平 台 強 化 研 發 能 力 OECD 在 2003 年 一 項 調 查 顯 示, 歐 美 國 家 中 央 政 府 機 關 大 多 以 推 動 知 識 管 理 作 為 重 要 創 新 措 施 1999 年 英 國 政 府 開 始 構 建 一 個 跨 部 門 共 用 的 知 識 網 絡 (the Knowledge Network), 希 望 透 過 網 絡, 供 所 有 海 內 外 的 政 府 機 關 相 互 傳 遞 知 識 資 料 統 計 等 透 國 網 絡, 所 有 在 全 球 各 地 的 機 關 可 以 分 享 資 料 庫 論 壇 各 種 網 路 社 群 的 知 識 庫 由 於 英 國 政 府 十 分 重 視 決 策 必 須 要 以 實 證 資 料 為 基 礎,2002 年 建 置 一 個 可 提 供 決 策 者 利 用 更 好 實 務 指 導 綱 領 的 網 站, 稱 之 為 政 策 交 流 中 心 (Policy Hub) Policy Hub 不 只 是 給 決 策 者 參 考, 也 提 供 行 政 研 究 者 一 個 平 24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出 版 第 73 期 理 論 與 實 務 台 來 提 昇 研 究 與 評 估 的 標 準 在 這 個 網 站 展 示 了 一 些 由 首 相 策 略 小 組 領 導 的 高 知 名 度 的 計 畫, 也 包 括 了 政 府 的 一 些 前 瞻 性 政 策 的 整 體 檢 討 ; 這 個 網 站 同 時 也 出 版 了 政 策 評 估 與 分 析 指 南, 以 協 助 行 政 研 究 者 提 升 政 策 評 估 及 分 析 的 品 質 首 相 策 略 小 組 在 2004 年 出 版 了 一 本 策 略 生 存 手 冊 (Strategy Survival Guide) 做 為 支 持 政 府 部 門 策 略 發 展 以 及 提 昇 策 略 性 思 考 的 工 具 該 手 冊 提 供 線 上 下 載, 亦 接 受 評 論 與 建 議 隨 時 更 新 五 強 調 政 策 研 究 及 施 政 計 畫 的 評 估 除 了 白 宮 預 算 管 理 局 外, 美 國 國 會 預 算 局 (Congressional Budget Office) 國 會 研 究 中 心 (Congressional Research Service) 國 會 會 計 總 署 (Congressional Accounting Office) 科 技 評 鑑 局 (Office of Technology Assessment) 等 雖 多 為 國 會 服 務, 每 年 提 出 數 千 種 政 策 評 估 報 告, 並 與 國 會 議 員 議 員 幕 僚 行 政 官 員 利 益 團 體 與 大 學 教 授 進 行 各 式 各 樣 的 互 動 美 國 聯 邦 政 府 相 當 重 視 政 策 績 效 評 估, 政 府 績 效 和 結 果 法 (Government Performance and Results Acts, GPRA) 要 求 政 策 必 須 要 呈 現 策 略 性 的 計 畫 此 規 劃 必 須 包 括 各 單 位 周 詳 的 任 務 陳 述 目 標 與 目 的 如 何 達 成 並 釐 清 目 標 和 績 效 間 的 關 係 辨 清 能 影 響 實 際 目 標 的 因 素, 以 及 描 述 用 以 建 立 或 修 正 目 標 的 計 畫 評 估 故 其 特 別 著 重 於 每 年 績 效 計 畫 的 詳 細 說 明, 以 及 這 些 計 畫 活 動 所 需 的 預 算, 並 以 客 觀 量 化 與 可 測 量 的 方 式, 述 明 目 標, 以 及 運 作 過 程 中 所 需 要 的 資 源, 並 提 供 績 效 指 標, 來 建 立 比 較 實 際 的 計 畫 結 果 和 已 建 立 的 績 效 目 標 的 基 礎 肆 我 國 政 策 研 發 創 新 的 策 略 措 施 一 提 昇 各 機 關 政 策 研 究 量 能 為 加 強 政 府 政 策 之 立 論 基 礎 及 提 昇 機 關 研 究 量 能 支 持 政 策 運 作 的 目 標, 行 政 院 研 考 會 增 編 約 1 億 元 經 費 就 各 機 關 主 管 業 務 欠 缺 不 足 之 研 究 領 域, 要 求 各 機 關 規 劃 進 行 政 策 基 礎 研 究 外, 並 同 時 研 議 前 瞻 性 跨 領 域 及 整 合 性 研 究, 以 強 化 國 家 整 體 發 展 政 策 之 研 究 繼 95 年 度 辦 理 社 會 發 展 政 策 研 究 計 畫 後, 行 政 院 研 考 會 續 審 度 社 會 發 展 變 遷 及 施 政 規 劃 需 要,96 年 度 社 會 發 展 政 策 研 究 將 賡 續 規 劃 政 府 倫 理 性 別 主 流 化 永 續 發 展 政 府 效 能 權 利 保 障 與 促 進 衛 生 福 利 網 路 社 會 及 毒 品 防 制 等 領 域, 期 能 落 實 政 策 研 究 支 持 政 策 規 劃 功 能, 達 成 主 導 行 政 院 層 級 議 題 發 展 的 目 標 二 促 進 公 民 參 與 政 策 研 究 隨 著 民 主 深 化 階 段 來 臨, 政 府 政 策 應 反 映 民 眾 的 偏 好, 並 且 應 強 化 民 間 社 團 及 公 民 參 與 公 共 事 務 的 能 25

理 論 與 實 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出 版 第 73 期 力 先 進 國 家 政 府 部 門 已 紛 紛 於 政 策 形 成 過 程 中, 透 過 網 路 政 策 論 壇 提 出 政 策 議 題, 以 瞭 解 民 眾 對 相 關 政 策 議 題 之 看 法 行 政 院 於 95 年 5 年 19 日 函 頒 強 化 行 政 院 及 所 屬 各 機 關 政 策 研 究 知 識 系 統 運 用 作 業 要 點, 規 定 行 政 院 及 所 屬 中 央 二 級 機 關 應 建 置 具 政 策 溝 通 討 論 及 研 究 功 能 之 政 策 研 究 知 識 系 統, 並 應 於 擬 定 各 項 施 政 計 畫 前, 運 用 知 識 系 統 蒐 集 學 者 專 家 及 民 眾 意 見 在 各 機 關 未 建 置 知 識 系 統 前, 由 研 考 會 建 置 共 同 平 台 供 各 機 關 運 用 研 考 會 近 已 完 成 建 置 國 家 政 策 網 路 智 庫 1, 做 為 民 眾 參 與 政 策 議 題 及 政 策 研 究 之 管 道 與 平 台, 不 僅 將 增 進 民 眾 對 公 共 政 策 的 理 解, 亦 將 使 政 策 更 具 合 法 性 及 回 應 性 目 前 由 各 機 關 提 供 現 行 政 策 研 討 會 訊 息 等 政 策 資 訊, 各 機 關 預 定 辦 理 之 重 大 政 策 並 於 網 站 上 進 行 政 策 大 家 談 的 民 眾 網 上 討 論 政 策 網 路 智 庫 系 統 不 同 於 其 他 政 府 資 訊 管 理 系 統, 它 是 一 個 雙 向 且 公 開 的 環 境, 除 了 政 策 資 訊 公 開 之 外, 同 時 允 許 民 眾 參 與 政 策 討 論, 民 眾 和 政 府 部 門 可 以 在 網 路 上 針 對 特 定 議 題 充 分 溝 通, 溝 通 過 程 是 完 全 公 開 的, 整 個 系 統 設 計, 符 合 網 路 審 議 式 民 主 的 時 代 潮 流 發 展 三 加 強 與 研 究 團 隊 合 作 由 於 研 考 會 受 惠 於 較 多 研 發 經 費 的 支 援, 這 兩 年 有 較 長 程 及 整 體 的 領 域 規 劃, 與 研 究 團 隊 較 可 能 從 事 長 期 性 的 合 作 從 研 考 會 委 託 的 研 究 團 隊 開 始, 逐 步 建 構 與 國 內 研 究 團 隊 的 合 作 機 制, 同 時 提 升 合 作 政 策 研 發 的 能 量 另 外 透 過 網 路 智 庫 運 用, 將 更 能 發 揮 學 界 研 究 的 能 量, 擴 充 智 庫 政 策 討 論 的 深 度 與 廣 度 伍 未 來 的 展 望 與 建 議 在 知 識 經 濟 時 代, 不 論 是 國 家 或 企 業, 唯 有 不 斷 的 創 新 才 能 保 有 競 爭 力, 而 創 新 有 賴 於 研 發 經 費 的 投 入, 行 政 院 於 挑 戰 2008: 國 家 發 展 重 點 計 畫 中, 規 劃 要 在 2006 年 將 國 內 研 發 經 費 所 佔 GDP 比 例 提 高 到 3%, 此 一 目 標 具 有 極 高 的 挑 戰 性, 卻 也 有 促 成 更 大 量 政 策 研 發 創 新 的 機 會 筆 者 對 政 策 研 發 的 未 來 展 望 及 建 議 如 下 : 一 更 健 全 的 政 策 研 究 強 化 機 制 行 政 院 研 考 會 於 近 兩 年 度 增 列 較 寬 裕 的 行 政 及 政 策 類 研 究 經 費, 其 中 部 分 經 費 係 針 對 各 機 關 欠 缺 經 費 支 援 之 重 大 施 政 領 域 研 究 主 題 提 供 補 助, 已 發 揮 相 當 功 效 為 持 續 加 強 行 政 機 關 的 政 策 研 究 量 能, 行 政 院 應 持 續 支 持 各 機 關 相 關 經 費 的 編 列, 形 1 網 址 :http://www.rdec.gov.tw 26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出 版 第 73 期 理 論 與 實 務 成 長 期 的 運 作 機 制, 期 使 各 機 關 重 要 施 政 均 有 研 究 基 礎, 以 提 昇 決 策 的 品 質 二 全 面 推 動 政 策 知 識 管 理 知 識 的 蓄 積 及 分 享 有 助 於 提 昇 政 府 機 關 的 創 新 速 度, 尤 其 在 面 臨 社 會 快 速 變 遷 及 出 現 重 大 社 會 問 題 時, 政 府 能 適 時 提 出 有 效 的 因 應 對 策, 實 有 賴 於 機 關 平 時 對 各 種 社 會 變 遷 趨 勢 及 民 情 輿 情 的 觀 測 持 續 的 政 策 研 究 所 蓄 積 的 政 策 知 識, 因 此 各 機 關 應 加 強 推 動 政 策 的 知 識 管 理, 促 成 機 關 內 外 研 發 創 新 能 量 更 大 的 發 揮 三 促 進 公 民 參 與 政 策 研 究 國 家 政 策 網 路 智 庫 已 建 置 完 成, 目 前 可 做 為 民 眾 參 與 政 策 議 題 及 政 策 研 究 之 管 道 與 平 台, 未 來 各 機 關 應 仿 效 網 路 智 庫, 建 構 類 似 的 政 策 溝 通 平 台, 就 主 管 的 業 務 致 力 於 增 進 民 眾 對 相 關 政 策 的 理 解, 使 政 策 更 具 合 法 性 及 回 應 性, 我 公 民 社 會 的 願 景 也 可 早 日 達 成 作 者 : 何 沙 崙 現 任 : 行 政 院 研 究 發 展 考 核 委 員 會 研 究 發 展 處 處 長 27

行 政 論 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出 版 第 73 期 台 灣 的 文 化 政 策 與 博 物 館 發 展 張 譽 騰 台 灣 博 物 館 事 業 濫 觴 於 日 本 殖 民 台 灣 時 期 1895-1945, 迄 今 已 有 近 100 年 的 歷 史,1895 年 中 日 甲 午 戰 爭 發 生, 中 國 在 戰 敗 後 將 台 灣 割 讓 給 日 本 此 後 的 50 年, 台 灣 淪 為 日 本 的 殖 民 地 在 這 段 期 間, 日 本 前 前 後 後 所 興 建 的 18 座 博 物 館 中, 大 致 可 分 為 三 類, 第 一 類 是 商 品 或 物 產 陳 列 館, 第 二 類 是 教 育 館 或 衛 生 參 考 館, 第 三 為 其 他 類 如 鄉 土 館 高 山 博 物 館 動 物 園 植 物 園 或 天 體 觀 測 館 透 過 不 同 類 別 博 物 館, 日 本 殖 民 政 府 直 接 或 間 接 對 的 台 灣 人 民 進 行 經 濟 政 治 身 體 等 不 同 層 面 的 意 識 形 態 改 造 工 作 其 中 以 1908 年 所 創 立 的 台 灣 總 督 府 博 物 館 ( 現 已 改 名 為 國 立 台 灣 博 物 館, 參 見 圖 1) 規 模 最 為 龐 大, 它 隸 屬 台 灣 總 督 府 民 政 部 殖 產 局, 是 日 據 時 期 博 物 館 事 業 的 經 典 作 品 就 政 治 或 經 濟 層 面 而 言, 它 是 日 本 帝 國 主 義 對 殖 民 地 資 源 調 查, 以 供 其 進 一 步 對 台 灣 產 物 作 經 濟 掠 奪 的 必 然 產 物 就 文 化 政 策 的 層 面 而 言, 它 是 對 帝 國 新 領 地 子 民 宣 揚 大 日 本 帝 國 國 威, 也 是 對 日 本 來 台 觀 光 客 介 紹 台 灣 風 土 產 物 的 櫥 窗, 可 說 是 典 型 的 殖 民 博 物 館 (colonial museum) 圖 1: 國 立 台 灣 博 物 館 外 觀 1949 年 國 民 黨 政 府 與 中 國 共 產 黨 內 戰 失 利, 倉 皇 退 守 臺 灣 從 1949 至 1965 這 17 年 間, 國 民 黨 政 府 外 有 中 共 入 侵 威 脅, 內 有 新 增 之 大 陸 百 萬 軍 民 的 生 計 問 題, 面 臨 生 死 存 亡 關 頭, 基 本 上 無 餘 力 著 意 於 文 化 發 展, 也 無 具 體 文 化 政 策 可 言 然 而, 在 此 時 期, 博 物 館 事 業 上 仍 有 值 得 稱 道 之 28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出 版 第 73 期 行 政 論 述 處 ; 那 就 是 1954 年 教 育 部 所 籌 建 的 一 系 列 總 稱 為 南 海 學 園 的 文 化 設 施, 其 中 博 物 館 部 分 包 括 國 立 歷 史 博 物 館 ( 參 見 圖 2) 國 立 藝 術 教 育 館 和 國 立 科 學 教 育 館 等 三 座 以 當 代 的 眼 光 看 來, 以 上 三 館 的 硬 軟 規 模 都 不 大, 但 位 置 適 中, 交 通 便 利, 且 彼 此 鄰 連 櫛 比, 集 中 一 地, 在 教 育 藝 術 和 文 化 上 發 揮 了 相 當 重 要 的 作 用 此 一 時 期 台 灣 博 物 館 總 數 約 30 座 府 是 站 在 中 華 文 化 正 統 的 一 方, 而 復 興 中 華 文 化 即 為 達 成 此 一 反 共 事 業 的 重 要 途 徑 在 此 10 年 期 間, 台 灣 的 博 物 館 總 數 量 增 加 到 近 50 座, 其 中 以 國 立 故 宮 博 物 院 最 具 規 模, 它 因 外 型 的 傳 統 中 國 建 築 形 式 和 展 藏 之 60 餘 萬 件 中 國 皇 宮 珍 貴 文 物 而 名 聞 世 界, 成 為 國 民 黨 政 權 衛 護 與 復 興 中 華 文 化 的 具 體 表 徵 ( 參 見 圖 3) 圖 3: 國 立 故 宮 博 物 院 圖 2: 國 立 歷 史 博 物 館 從 1966 到 1975 年 這 10 年 間, 台 灣 在 外 銷 導 向 的 經 濟 政 策 下, 文 化 事 業 仍 然 相 對 蕭 條, 這 段 時 間 台 灣 文 化 政 策 的 主 軸 是 所 謂 的 中 華 文 化 復 興 運 動 此 一 運 動 的 目 的 是 在 將 國 民 黨 政 權 與 中 華 文 化 道 統 相 承 接, 以 擁 護 領 袖 保 衛 中 華 文 化 的 姿 態, 對 抗 1966 到 1976 年 對 岸 所 發 動 的 文 化 大 革 命 運 動 經 過 約 1 年 的 籌 備, 中 華 文 化 復 興 運 動 推 行 委 員 會 在 1967 年 7 月 28 日 正 式 成 立, 由 蔣 介 石 總 統 擔 任 會 長, 並 明 確 告 知 台 灣 人 民, 與 海 峽 彼 岸 大 力 破 壞 固 有 中 華 文 化 的 作 為 相 比, 中 華 民 國 政 1970 年 代 末 期 的 台 灣 逐 漸 由 農 業 社 會 過 渡 到 工 商 業 社 會, 國 民 黨 政 府 在 推 行 十 大 經 濟 建 設 之 後, 轉 而 正 視 文 化 建 設 的 重 要 性 為 了 普 及 科 學 知 識, 由 教 育 部 主 導 的 一 系 列 科 學 博 物 館 建 設 ( 國 立 自 然 科 學 博 物 館 國 立 科 學 工 藝 博 物 館 國 立 海 洋 生 物 博 物 館 國 立 海 洋 科 技 博 物 館 國 立 史 前 文 化 博 物 館 等 ) 在 1980 年 初 開 始 陸 續 進 行 籌 備 工 作 1981 年 11 月 12 日, 文 化 建 設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文 建 會 ) 成 立, 它 在 行 政 體 系 上 屬 於 行 政 院 的 部 級 單 位, 也 是 執 行 全 國 文 化 建 設 工 作 的 最 高 機 關, 這 是 台 灣 文 化 政 策 從 教 育 領 域 分 離 出 來 獨 立 推 動 的 開 始 1981 至 1986 這 6 年 期 間, 文 建 會 在 台 灣 21 縣 市 29

行 政 論 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出 版 第 73 期 進 行 文 化 中 心 的 籌 建 工 作 1987 年 各 地 文 化 中 心 陸 續 完 成 硬 體 建 設 後, 文 建 會 接 著 提 出 建 立 文 化 中 心 特 色 計 畫, 依 據 各 縣 市 的 人 文 歷 史 傳 統 工 藝 產 業 等 資 源, 在 各 縣 市 文 化 中 心 內 成 立 地 方 特 色 博 物 館 這 一 階 段 的 文 化 政 策 開 始 重 視 到 台 灣 各 地 區 域 不 同 的 生 活 形 貌 與 文 化 差 異, 藉 由 地 方 特 色 博 物 館 的 成 立, 文 化 政 策 逐 漸 從 中 央 主 導 的 國 家 威 權 形 態 轉 型, 嘗 試 尋 找 台 灣 各 地 區 的 文 化 特 性 在 1981 至 1990 這 10 年 間, 一 系 列 國 家 級 科 學 博 物 館 和 地 方 特 色 博 物 館 的 建 設, 使 台 灣 的 博 物 館 事 業 呈 現 空 前 好 景, 台 灣 博 物 館 總 數 已 增 至 90 座 左 右 其 中 國 家 級 科 學 博 物 館 部 分, 以 國 立 自 然 科 學 博 物 館 硬 軟 體 俱 佳, 是 本 時 期 的 顛 峰 之 作 地 方 特 色 博 物 館 部 分, 則 以 台 北 縣 立 鶯 歌 陶 瓷 博 物 館 為 最 具 特 色 ( 參 見 圖 4) 圖 4: 台 北 縣 立 鶯 歌 陶 瓷 博 物 館 踵 繼 前 一 年 代 的 好 景, 從 1991 年 至 2000 年 這 10 年 間, 台 灣 博 物 館 的 數 量 從 90 座 迅 速 增 加 至 400 座 左 右 此 一 時 期 的 重 要 博 物 館 界 現 象 之 一, 是 地 方 博 物 館 的 大 量 興 起, 這 一 波 運 動 延 續 前 一 階 段 的 地 方 特 色 館 建 設, 但 其 成 長 速 率 之 猛 烈, 以 發 燒 形 容 之, 當 不 為 過 在 文 建 會 社 區 總 體 營 造 閒 置 空 間 再 利 用 地 方 文 化 館 等 文 化 政 策 引 導 下, 由 縣 市 鄉 鎮 主 導 設 立 的 一 系 列 地 方 博 物 館 計 畫, 提 出 地 方 認 同 族 群 自 主 性 重 建, 文 化 資 產 經 營 和 地 方 產 業 振 興 等 不 同 訴 求, 形 成 台 灣 博 物 館 界 一 個 新 興 的 運 動, 宣 稱 了 台 灣 博 物 館 界 地 方 時 代 的 來 臨 1990 年 代 開 始 規 劃 的 宜 蘭 縣 蘭 陽 博 物 館 (I-Lang County Museum), 可 說 是 此 一 運 動 的 旗 手, 藉 著 由 宜 蘭 縣 各 類 歷 史 人 文 自 然 等 文 化 資 產 所 構 成 的 宜 蘭 博 物 館 家 族, 企 圖 在 宜 蘭 縣 建 構 一 個 整 合 全 縣 資 源, 並 為 全 體 縣 民 所 積 極 參 與 的 生 態 博 物 館, 指 向 一 個 將 地 方 文 化 博 物 館 化 的 可 能 性 此 一 時 期 另 一 重 要 的 博 物 館 現 象, 則 是 私 立 博 物 館 在 數 量 上 的 快 速 成 長, 由 民 間 企 業 支 持 的 博 物 館 如 順 益 台 灣 原 住 民 博 物 館 奇 美 博 物 館 鴻 禧 美 術 館 樹 火 紀 念 紙 博 物 館 台 北 海 洋 生 物 館 袖 珍 博 物 館 等, 在 組 織 規 模 或 經 營 管 理 手 法 也 都 有 相 當 突 破, 顯 現 民 間 經 營 博 物 館 的 巨 大 潛 力 從 2001 年 迄 今, 民 營 化 或 市 場 化 成 為 台 灣 博 物 館 界 最 熱 門 的 議 題, 根 據 文 建 會 網 站 以 及 中 華 民 國 博 物 館 學 會 最 新 統 計 資 料,2006 年 台 灣 的 博 物 館 總 數 已 30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出 版 第 73 期 行 政 論 述 達 473 座 雖 然 私 立 博 物 館 在 前 一 時 期 有 大 幅 成 長 的 趨 勢, 但 是 由 中 央 和 地 方 政 府 所 創 設 的 公 立 博 物 館 仍 然 佔 台 灣 博 物 館 總 數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由 於 龐 大 的 人 事 與 營 運 經 費 壓 力, 加 上 近 幾 年 台 灣 的 經 濟 發 展 困 頓, 政 府 收 入 減 縮, 民 營 化 或 市 場 化 遂 成 為 各 級 政 府 所 大 力 推 展 的 文 化 政 策 由 台 北 市 立 228 紀 念 館 委 外 經 營 首 開 先 例, 接 著 如 台 北 兒 童 交 通 博 物 館 當 代 藝 術 館 錢 穆 紀 念 館 林 語 堂 紀 念 館 等 隨 後 跟 進 國 立 博 物 館 方 面, 先 有 國 立 海 洋 生 物 博 物 館 將 公 共 服 務 和 解 說 導 覽 的 業 務 委 外 經 營, 目 前 則 教 育 部 所 屬 的 各 國 家 級 科 學 博 物 館 也 都 在 尋 求 將 部 分 業 務 委 外 經 營 的 可 能 性 山 於 雨 欲 來 風 滿 樓, 台 灣 的 公 立 博 物 館 界, 在 經 營 管 理 體 制 上 所 面 臨 的 是 百 年 歷 史 上 前 所 未 有 的 大 變 局 總 之, 台 灣 歷 經 日 本 佔 領, 國 民 黨 政 府 威 權 統 治 民 進 黨 政 府 經 由 民 主 選 舉 執 政, 以 及 當 代 民 主 思 潮 高 漲 與 消 費 社 會 等 不 同 時 期, 文 化 政 策 在 日 本 殖 民 文 化 大 中 國 和 台 灣 本 土 等 不 同 意 識 形 態, 以 及 民 營 化 和 消 費 市 場 等 社 會 風 潮 的 引 領 下 迭 有 遞 嬗, 而 台 灣 的 博 物 館 事 業 正 是 不 同 時 期 文 化 政 策 的 倒 影, 它 們 在 100 年 的 發 展 史 中, 逐 漸 去 日 本 化 和 去 中 國 化, 發 展 出 台 灣 本 土 文 化 的 性 格 台 灣 的 博 物 館 學, 也 由 博 物 館 館 員 或 學 者 專 家 主 控 之 戀 物 保 存 導 向 的 專 家 博 物 館 學 逐 漸 退 潮, 改 由 地 方 社 區 觀 眾 和 娛 樂 休 閒 導 向 之 通 俗 博 物 館 學 所 取 代 如 果 再 加 上 資 訊 時 代 媒 體 形 態 的 急 劇 變 革, 網 際 網 路 上 已 日 益 普 及 的 虛 擬 博 物 館 網 站, 可 以 說 台 灣 博 物 館 的 本 質 和 經 營 理 念, 已 面 臨 被 整 體 顛 覆 的 局 面, 一 種 具 有 地 方 化 社 區 化 通 俗 化 虛 擬 化 多 元 色 彩 的 博 物 館 發 展 型 態, 已 隱 然 成 形 作 者 : 張 譽 騰 現 任 : 實 踐 大 學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教 授 兼 主 任 31

行 政 論 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出 版 第 73 期 當 前 國 家 願 景 與 發 展 周 瑞 貞 壹 前 言 處 於 全 球 化 民 主 化 的 浪 潮 下, 各 國 經 選 舉 制 度 產 生 之 執 政 團 隊, 均 面 臨 前 所 未 有 的 嚴 峻 考 驗 政 府 必 須 良 善 規 劃 政 策 內 容, 尋 求 適 當 機 會 廣 為 宣 導, 才 可 使 民 眾 充 分 認 知 並 獲 其 支 持 公 務 人 員 肩 負 國 家 政 策 執 行 的 重 任, 對 政 府 之 政 策 目 標 必 先 研 究 瞭 解, 經 由 學 習 以 提 昇 規 劃 和 執 行 能 力, 才 可 順 應 世 界 潮 流 兼 顧 國 家 發 展 近 年 政 府 推 動 之 永 續 發 展 性 別 主 流 化 人 權 保 障 身 心 障 礙 者 之 尊 重 與 保 障 憲 政 改 造 全 民 國 防 教 育 通 資 訊 安 全 消 費 者 保 護 提 昇 英 語 能 力 等 政 策, 有 賴 公 務 人 員 瞭 解 其 背 景 內 涵 及 執 行, 才 可 將 政 策 理 念 落 實 於 實 務 工 作 以 下 簡 介 政 府 近 年 教 育 宣 導 之 政 策, 期 望 為 國 家 帶 來 更 美 好 的 願 景 貳 當 前 國 家 發 展 之 重 大 政 策 一 永 續 發 展 台 灣 地 狹 人 稠, 自 然 資 源 不 豐, 天 然 災 害 頻 繁, 國 際 政 治 地 位 特 殊, 對 追 求 永 續 發 展 而 言, 比 其 他 國 家 更 具 迫 切 性 1992 年 聯 合 國 邀 集 171 個 國 家 元 首 及 代 表 於 巴 西 里 約 舉 行 地 球 高 峰 會 議, 通 過 21 世 紀 議 程 為 全 球 推 動 永 續 發 展 的 行 動 方 案 1993 年 聯 合 國 設 置 聯 合 國 永 續 發 展 委 員 會, 督 導 及 協 助 各 國 推 動 永 續 發 展 工 作 為 順 應 趨 勢,1994 年 行 政 院 相 關 部 會 首 長 及 專 家 學 者 組 成 行 政 院 全 球 變 遷 政 策 指 導 小 組, 設 置 因 應 全 球 環 境 問 題 及 永 續 發 展 等 6 個 工 作 分 組 1997 年 行 政 院 擴 大 此 小 組 為 行 政 院 國 家 永 續 發 展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永 續 會 ) 為 落 實 永 續 台 灣 之 理 念,2002 年 永 續 會 改 組 由 行 政 院 院 長 兼 任 主 任 委 員, 同 年 9 月 之 聯 合 國 永 續 發 展 高 峰 會 議 後, 即 發 布 永 續 發 展 行 動 計 畫, 並 訂 2003 年 為 永 續 發 展 行 動 元 年, 帶 動 國 人 永 續 發 展 之 理 念 與 行 動 永 續 會 設 置 8 個 工 作 分 組, 分 別 為 永 續 願 景 組 國 土 與 交 通 組 資 源 與 產 業 組 生 物 多 樣 性 組, 生 活 與 生 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