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出 版 第 73 期 專 載 考 選 政 策 的 願 景 策 略 與 目 標 林 嘉 誠 本 文 將 探 討 我 國 考 選 制 度 未 來 的 施 政 重 點, 以 及 考 選 部 面 臨 外 在 環 境 的 挑 戰, 如 何 利 用 組 織 內 有 形 與 無 形 資 源, 提 出 願 景 與 目 標, 並 根 據 願 景 與 目 標, 規 劃 具 體 執 行 策 略 以 及 中 程 計 畫 本 部 自 民 國 93 年 以 來, 即 依 照 筆 者 在 行 政 院 研 考 會 主 委 任 內 所 推 動 行 政 院 各 部 會 四 年 中 程 計 畫 的 規 範 模 式, 針 對 考 選 政 策 的 創 新 與 改 革, 參 考 國 內 外 相 關 體 制, 撰 寫 四 年 中 程 計 畫, 具 體 列 出 本 部 願 景 策 略 及 各 項 施 政 指 標 經 過 近 二 年 來 的 詳 實 規 劃 與 有 效 執 行, 已 稍 有 成 效, 未 來 仍 秉 持 四 年 中 程 計 畫 方 案, 逐 次 完 成 各 項 具 體 改 革 項 目 壹 環 境 情 勢 分 析 國 家 考 試 影 響 層 面 廣 泛, 與 民 眾 權 益 息 息 相 關, 考 選 制 度 與 政 策 需 要 配 合 外 在 環 境 不 斷 虛 心 檢 討 精 益 求 精, 以 下 僅 就 本 部 面 臨 外 在 環 境 的 各 項 挑 戰 先 予 以 述 明 : 一 全 球 化 競 爭 近 數 十 年 來, 全 球 化 浪 潮 的 形 成 及 資 訊 科 技 的 高 度 發 展, 促 使 整 個 世 界 邁 入 知 識 經 濟 及 網 路 社 會 的 時 代, 傳 統 型 政 府 的 運 作 模 式 已 遭 遇 前 所 未 有 的 挑 戰 與 困 難 我 國 為 提 昇 國 際 競 爭 力, 目 前 正 致 力 於 政 府 改 造 的 工 作, 對 於 公 務 人 員 能 力 素 質 要 求 亦 隨 之 提 高, 考 選 部 職 掌 各 類 公 務 人 員 與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選 行 政, 如 何 選 取 優 質 人 力 與 國 家 需 要 及 社 會 脈 動 緊 密 結 合, 已 是 面 臨 全 球 化 競 爭 下, 本 部 最 主 要 的 核 心 任 務 二 網 路 社 會 的 來 臨 隨 著 資 訊 科 技 的 日 益 創 新 與 普 及, 不 僅 促 進 網 路 資 訊 的 蓬 勃 發 展, 同 時 亦 掀 起 全 球 電 子 化 政 府 的 浪 潮, 由 於 網 路 不 限 時 間 地 點 且 快 速 的 特 性, 提 供 了 現 代 政 府 服 務 民 眾 的 最 佳 管 道 因 此, 利 用 資 訊 科 技 並 結 合 網 路 建 構 高 效 能 的 e 化 政 府, 已 是 世 界 各 國 促 進 政 府 效 能 之 趨 勢 三 考 生 期 待 升 高 1
專 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出 版 第 73 期 以 民 主 的 角 度 而 言, 政 府 乃 人 民 透 過 自 由 意 志 託 付, 為 人 民 提 供 服 務 的 體 制, 隨 著 民 主 的 深 化, 民 眾 對 政 府 施 政 的 期 望 日 益 殷 切, 為 民 服 務 事 務 日 趨 多 元 複 雜 化 因 此, 一 個 好 的 政 府 是 以 顧 客 為 導 向 的 服 務 體 制, 考 選 部 最 主 要 的 服 務 對 象 即 是 考 生, 如 何 便 利 考 生 辦 理 線 上 報 名, 暢 通 與 應 考 人 溝 通 管 道, 主 動 針 對 應 考 人 特 性 提 供 適 當 服 務, 加 強 弱 勢 應 考 人 之 特 別 照 護, 取 消 不 合 理 限 制, 維 護 人 民 應 考 試 權 益 等, 都 是 本 部 的 重 要 改 革 目 標 四 專 業 證 照 時 代 來 臨 全 球 化 運 動 的 形 成, 我 國 在 加 入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WTO) 之 後, 正 面 臨 一 個 全 新 的 國 際 競 爭 模 式, 為 提 昇 我 國 在 全 球 產 業 分 工 體 系 的 優 勢 地 位, 如 何 整 建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證 照 制 度, 建 立 國 際 專 技 人 員 共 同 技 術 標 準, 達 成 雙 邊 或 多 邊 的 相 互 認 證, 俾 提 昇 我 國 專 門 技 術 人 員 國 際 競 爭 力, 亦 為 社 會 各 界 殷 切 期 盼 五 配 合 政 府 改 造, 落 實 小 而 能 的 政 府 組 織 為 配 合 我 國 政 府 改 造 的 目 標, 落 實 小 而 能 的 政 府, 各 級 政 府 機 關 員 額 皆 趨 於 緊 縮, 惟 由 於 政 府 職 能 改 變 及 社 會 專 業 分 工 的 蓬 勃 發 展, 考 試 種 類 不 斷 增 加, 本 部 工 作 負 荷 亦 隨 之 加 重 尤 其, 試 務 工 作 須 投 入 相 當 人 力, 勢 必 影 響 同 仁 投 注 考 選 政 策 及 考 試 技 術 之 研 究 發 展 時 間, 又 考 試 首 重 公 平 公 正 性, 各 項 試 務 工 作 流 程 必 須 嚴 謹 操 作 與 控 制, 如 何 在 維 持 高 試 務 品 質 的 要 求 下, 開 創 新 思 維, 運 用 新 技 術 善 用 內 外 部 資 源, 提 昇 整 體 試 務 效 能, 是 本 部 全 體 同 仁 的 共 同 努 力 目 標 貳 本 部 願 景 與 各 項 改 革 策 略 國 家 考 試 經 緯 萬 端 錯 綜 複 雜, 本 部 辦 理 考 試 業 務, 歷 年 來 已 建 立 良 好 深 厚 基 礎, 惟 面 對 瞬 息 萬 變 的 外 在 環 境 及 民 眾 的 殷 切 期 盼, 應 配 合 社 會 脈 動 並 以 寬 廣 視 野 建 立 新 作 為, 精 進 以 顧 客 為 主 之 優 良 服 務, 爰 提 出 本 部 整 體 發 展 願 景 開 展 新 視 野 新 思 維 及 新 作 法, 選 拔 國 家 優 秀 公 務 人 力 與 專 業 人 才, 扮 演 國 家 競 爭 力 之 推 進 者, 並 提 出 5 項 具 體 改 革 策 略 : 一 建 構 與 國 際 接 軌 考 選 法 制 本 部 負 責 將 近 一 百 種 專 技 人 員 的 考 試, 提 供 更 佳 國 際 接 軌 機 會, 此 種 國 際 接 軌 包 括 有 更 多 機 會 與 國 際 接 觸, 以 及 建 立 國 際 專 技 人 員 共 同 技 術 標 準, 達 成 雙 邊 或 多 邊 的 相 互 認 證 本 部 雖 非 專 技 人 員 唯 一 主 管 機 關, 但 是 負 責 專 技 人 員 考 試 或 免 試 審 議, 必 然 涉 入 其 中, 教 育 機 關 主 管 機 關 及 本 部 曾 舉 辦 會 議 討 論, 由 於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只 負 責 既 定 專 技 人 員, 本 部 所 涉 範 圍 最 為 廣 泛, 因 此 責 無 旁 貸 未 來 本 部 將 更 積 極 參 考 各 國 專 技 人 員 考 試 方 式, 並 與 各 國 主 辦 單 位 接 洽, 彼 此 交 換 心 得, 如 此 有 助 於 通 過 2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出 版 第 73 期 專 載 專 技 人 員 考 試 者, 具 有 國 際 水 平, 融 入 國 際 領 域 包 括 醫 師 會 計 師 技 師 等 將 列 為 優 先 項 目, 全 力 以 赴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部 分, 與 國 際 接 軌 方 式 與 機 會 仍 然 不 少 例 如 各 國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方 式, 彼 此 可 以 交 換 心 得 我 國 獨 立 行 政 機 關 之 外 的 考 試 機 關, 世 界 罕 見, 全 部 公 務 人 員 由 特 定 機 關 負 責 考 試, 也 相 當 特 殊, 外 國 人 對 我 國 特 別 的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制 度 十 分 好 奇, 外 賓 到 我 國 訪 問 或 是 我 國 派 遣 人 員 出 國 訪 問 或 出 席 國 際 研 討 會, 均 成 為 焦 點 公 務 部 門 人 力 資 源 已 是 全 球 討 論 議 題, 包 括 人 力 的 晉 用 陞 遷 給 付 績 效 評 估 與 退 休 等, 均 是 政 府 改 造 重 要 話 題, 透 過 國 際 交 流, 截 長 補 短, 並 且 提 高 我 國 能 見 度 另 外, 本 部 除 了 各 單 位 依 其 法 定 職 權 行 使 外, 特 別 依 任 務 編 組 成 立 外 事 小 組, 負 責 蒐 集 與 分 析 國 外 相 關 考 選 制 度, 本 部 辦 公 室 網 站 文 件 英 語 化, 提 昇 本 部 同 仁 英 文 能 力 及 涉 外 能 力, 接 待 外 賓, 參 加 國 際 組 織 及 國 際 會 議 等 本 部 除 已 完 成 所 有 辦 公 室 設 備, 同 仁 識 別 證 若 干 文 件 及 網 站 內 容 的 標 示 英 語 化, 並 依 同 仁 外 語 能 力 開 設 4 班 英 語 及 1 班 日 語, 參 加 國 際 公 共 事 務 管 理 協 會 及 醫 學 考 試 組 織, 接 待 外 賓 人 數 增 加, 並 每 年 派 員 參 加 APEC 建 築 師 技 師 年 會 本 部 負 責 國 家 公 務 員 及 專 技 人 員 考 試, 國 際 接 軌 十 分 必 要, 故 將 提 昇 同 仁 外 事 能 力 列 為 重 點 二 開 創 具 信 度 效 度 之 考 選 技 術 各 種 考 試 技 術 均 有 其 測 驗 面 向 及 侷 限 性, 國 家 考 試 除 測 驗 專 業 知 能 外, 因 應 職 業 特 性 所 需 之 適 任 性 邏 輯 思 考 表 達 能 力 等 核 心 能 力, 亦 為 測 驗 標 的 因 此, 為 達 到 適 才 適 所, 需 視 考 試 性 質 運 用 考 選 技 術, 以 增 進 評 量 效 能 本 部 藉 由 多 項 管 道, 包 含 網 路 期 刊 考 察 及 參 與 學 術 交 流 等 活 動, 蒐 集 國 內 外 測 驗 或 考 選 相 關 資 料, 參 考 國 內 外 測 驗 發 展 趨 勢 及 考 選 方 法, 並 委 託 學 界 或 專 業 團 體 進 行 相 關 研 究, 針 對 考 試 性 質 及 評 量 目 標, 建 置 多 元 化 的 考 試 方 式, 規 劃 適 當 評 量 及 計 分 方 法, 以 提 昇 考 試 鑑 別 力 另 外, 為 提 昇 試 題 品 質, 降 低 試 題 疑 義 比 率, 減 少 行 政 爭 訟 事 件, 本 部 亦 不 定 期 邀 請 學 術 界 政 府 機 關 及 相 關 企 業 人 士, 針 對 命 題 技 術 進 行 研 討, 編 撰 各 類 命 題 參 考 手 冊, 供 命 題 委 員 參 考, 並 設 立 常 設 命 審 題 委 員 會, 提 供 命 審 題 之 諮 詢 服 務, 以 提 昇 命 題 技 能 與 閱 卷 品 質 針 對 考 試 結 果, 並 委 請 專 家 學 者 與 本 部 相 關 單 位 合 作, 進 行 考 畢 試 題 分 析 研 究, 定 期 檢 討 題 庫 使 用 情 形, 作 為 改 進 命 題 技 術 之 參 考 三 建 置 質 量 俱 優 之 e 化 題 庫 題 庫 e 化 也 是 重 要 的 工 作, 本 部 除 了 興 建 題 庫 大 樓 設 置 題 庫 專 用 闈 場, 長 期 辦 理 題 庫 e 化 作 業, 將 現 有 題 庫 儘 量 e 化,94 年 已 將 現 有 常 用 題 3
專 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出 版 第 73 期 庫 110 科 次 全 部 完 成 e 化, 預 計 97 年 可 將 e 化 題 庫 增 至 432 科 次, 並 針 對 性 質 複 雜 且 受 社 會 各 界 矚 目 重 視 列 考 次 數 及 應 考 人 數 眾 多, 學 科 內 容 較 穩 定 之 科 目, 包 括 國 文 英 文 醫 學 牙 醫 藥 學 中 醫 護 理 與 憲 法 等 科 目 設 立 常 設 題 庫 小 組, 遴 聘 各 科 目 學 者 專 家 為 常 設 題 庫 小 組 命 審 題 委 員, 規 劃 常 設 題 庫 小 組 之 設 置 將 逐 年 增 至 159 個 透 過 大 量 建 置 e 化 題 庫 及 品 質 之 提 昇, 可 以 有 效 掌 握 各 類 科 試 題 的 難 易 度, 俾 齊 一 各 類 公 務 人 力 及 專 業 人 力 之 素 質, 本 部 規 劃 至 97 年 題 庫 試 題 占 各 種 考 試 測 驗 式 試 題 之 比 率,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將 提 昇 至 65.28%, 專 技 人 員 考 試 則 提 昇 至 72% 未 來 辦 理 網 路 測 驗, 並 可 縮 短 不 少 試 務 流 程, 網 路 安 全 對 本 部 的 重 要 性 不 言 可 喻, 強 化 e 化 作 業, 務 必 同 時 提 昇 網 路 安 全, 若 干 網 路 作 業 已 獲 得 BS7799 認 證 四 提 昇 顧 客 導 向 之 服 務 效 能 為 因 應 網 際 網 路 之 發 展, 提 昇 考 選 便 民 績 效, 本 部 已 於 今 年 規 劃 完 成 建 置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及 報 名 費 多 元 管 道 收 繳 作 業, 提 供 考 生 24 小 時 國 家 考 試 線 上 報 名 服 務 及 多 元 繳 費 管 道, 並 設 置 報 名 入 口 網 站 公 共 資 訊 無 障 礙 網 路 使 用 環 境, 確 保 視 障 聽 障 考 生 之 資 訊 平 等 為 強 化 考 生 資 訊 安 全 防 護, 本 部 亦 導 入 考 選 資 訊 安 全 管 理 系 統 及 國 際 資 訊 安 全 標 準 規 範 另 外, 為 提 供 應 考 人 更 為 迅 速 便 利 的 服 務, 本 部 並 選 擇 報 名 人 數 適 當 或 社 會 較 為 矚 目 之 專 技 人 員 考 試 類 科, 優 先 推 動 電 腦 化 測 驗 目 前 已 有 航 海 人 員 考 試 採 行 網 路 測 驗, 未 來 將 規 劃 牙 醫 師 等 專 業 專 技 人 員 考 試, 逐 步 擴 大 項 目 本 部 亦 主 動 主 擊, 結 合 用 人 機 關 及 職 業 團 體, 運 用 行 銷 策 略, 加 強 宣 導 各 項 國 家 考 試 訊 息, 參 加 大 學 研 究 所 就 業 博 覽 會, 介 紹 國 家 考 試, 並 赴 各 大 學 說 明 國 家 考 試 概 況, 直 接 聽 取 同 學 的 建 言 2 年 來, 本 部 計 赴 70 所 以 上 大 專 院 校 說 明 國 家 考 試, 同 學 反 應 不 錯, 並 參 加 多 次 就 業 博 覽 會, 期 能 吸 引 更 多 年 輕 學 子 參 加 國 家 考 試 本 部 每 年 考 試 種 類 超 過 100 種 以 上, 考 生 將 近 50 萬 人 次, 為 多 方 接 受 考 生 意 見 及 提 供 相 關 資 訊, 本 部 除 了 設 有 網 站 意 見 交 流 部 長 信 箱 電 話 及 傳 真 服 務, 發 行 電 子 報 及 考 選 周 刊 外, 並 成 立 民 意 調 查 小 組, 負 責 調 查 考 生 對 考 試 規 則 科 目 所 需 服 務 等 意 見 此 外, 國 家 考 試 攸 關 重 大, 一 般 民 眾 用 人 機 關 等 意 見, 也 是 民 調 小 組 蒐 集 的 範 圍 參 與 國 家 考 試 的 典 試 委 員 命 題 委 員 審 查 委 員 閱 卷 委 員 等 實 務 經 驗 及 意 見, 民 調 小 組 也 定 期 了 解 他 們 的 意 見, 以 作 為 本 部 試 務 改 革 的 參 考 五 精 進 零 缺 點 目 標 之 試 務 品 質 公 務 人 員 及 專 技 人 員 考 試 種 類 4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出 版 第 73 期 專 載 多 達 數 十 種, 其 考 試 各 具 特 性, 規 模 大 小 不 一, 試 務 工 作 繁 瑣, 影 響 層 面 卻 極 廣, 例 如 題 庫 的 增 加 試 題 疑 義 的 減 少 行 政 爭 訟 的 降 低 試 務 流 程 簡 化 及 時 間 的 縮 短 每 次 考 試 動 用 人 力 與 經 費 的 降 低 試 題 的 信 度 與 效 度 的 提 高 考 生 滿 意 度 的 提 高 閱 卷 對 本 部 提 供 服 務 的 滿 意 度 昇 高 各 種 考 試 期 間 危 機 能 力 的 強 化 從 報 名 考 生 資 格 審 查 考 試 期 間 臨 時 狀 況 的 處 理 閱 卷 的 一 致 性 試 題 疑 義 的 處 理 典 試 委 員 會 的 幕 僚 作 業 闈 場 內 部 的 安 全 機 制 到 正 式 放 榜 作 業, 所 有 過 程 皆 須 邁 向 零 缺 點 在 典 試 工 作 上, 為 維 護 國 家 考 試 之 公 平 公 正 性, 本 部 特 別 建 置 典 試 委 員 命 題 委 員 閱 卷 委 員 等 各 類 委 員 資 料 庫, 擴 大 遴 聘 學 者 專 家 參 與 典 試 工 作, 不 少 國 家 考 試 典 試 委 員 命 題 委 員 閱 卷 委 員 由 大 學 院 校 教 授 擔 任, 隨 時 瞭 解 大 學 教 授 動 態 意 願, 才 能 找 到 最 佳 的 典 試 命 題 及 閱 卷 委 員 為 了 公 平 性, 典 試 命 題 閱 卷 委 員, 必 然 考 慮 均 衡 原 則, 尤 其 校 際 均 衡, 有 時 也 兼 顧 地 區 及 性 別 另 外, 為 確 實 掌 握 試 務 進 度, 本 部 逐 步 完 成 各 項 考 試 試 務 標 準 化 作 業, 包 括 試 務 作 業 考 試 文 稿 表 件 應 考 須 知 及 報 名 書 表 退 補 件 流 程 彌 封 閱 卷 等, 並 隨 時 依 實 施 情 形 檢 討 改 進, 期 能 透 過 試 務 資 訊 化 及 流 程 再 造, 減 省 人 力 作 業 時 間 並 精 進 試 務 品 質 針 對 應 考 資 格 及 免 試 科 目 審 查, 本 部 建 立 與 教 育 部 資 訊 交 換 平 台, 並 有 定 期 部 間 會 談, 掌 握 各 大 專 院 校 系 所 及 課 程 資 料, 提 供 專 技 人 員 考 試 應 考 資 格 審 查 作 業 之 用, 齊 一 審 查 標 準, 並 提 昇 應 考 資 格 審 查 效 率, 減 少 行 政 爭 訟 之 訟 源 參 結 語 96 年 本 部 仍 依 據 四 年 中 程 計 劃, 著 手 各 項 措 施, 包 括 擴 大 牙 醫 等 e 化 測 驗, 修 改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法 等, 醫 師 考 試 開 始 分 兩 階 段, 興 建 題 庫 大 樓, 積 極 建 置 題 庫, 國 文 科 司 法 人 員 考 試 建 築 師 醫 師 考 試 研 修 小 組 等, 即 將 提 出 檢 討 報 告 蒐 集 各 國 有 關 警 察 檢 察 官 海 巡 人 員 監 所 管 理 員 專 利 人 員 外 交 人 員 航 管 人 員 消 防 人 員 海 關 人 員 財 稅 人 員 社 工 人 員 等 考 試 取 才 制 度 專 技 人 員 考 試 特 別 強 化 與 主 管 機 關 大 專 院 校 同 業 公 會 合 作, 選 拔 優 秀 人 才 三 年 來 每 年 舉 辦 身 心 障 礙 特 考, 擴 大 原 住 民 特 考 類 別, 取 消 調 查 人 員 海 巡 人 員 特 考 男 女 性 別 限 制, 未 來 仍 秉 持 人 權 保 障 原 則 照 顧 社 會 弱 勢 群 體 應 考 試 權 益 本 部 成 立 知 識 管 理 社 群 兩 年 半 來, 已 有 初 步 規 模, 藉 由 同 仁 的 知 識 創 新 分 享 傳 播 儲 存, 俾 使 同 仁 不 斷 吸 收 新 知 分 享 經 驗, 共 同 發 揮 團 隊 精 神, 完 成 本 部 法 定 職 權 作 者 : 林 嘉 誠 現 任 : 考 選 部 部 長 5
理 論 與 實 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出 版 第 73 期 台 灣 經 濟 發 展 願 景 之 規 劃 與 推 動 葉 明 峰 國 家 建 設 的 長 遠 規 劃, 向 來 即 為 行 政 院 經 建 會 的 主 要 職 掌 之 一 1953 年 以 來, 行 政 院 經 建 會 及 其 前 身 已 陸 續 規 劃 推 動 14 期 國 家 建 設 計 畫, 循 序 漸 進 開 展 國 家 現 代 化 建 設 工 程 2006 年 1 月 蘇 院 長 就 任, 經 建 會 更 奉 院 長 指 示, 規 劃 2015 年 經 濟 發 展 願 景 第 一 階 段 三 年 衝 刺 計 畫, 前 瞻 規 劃 2015 年 經 濟 發 展 願 景, 開 展 大 投 資 大 溫 暖 施 政 2007 年 新 春 伊 始, 又 是 一 年 嶄 新 的 開 端 2007 年 是 大 投 資 大 溫 暖 施 政 的 啟 動 年, 為 增 進 地 方 公 務 同 仁 對 三 年 衝 刺 計 畫 的 瞭 解, 本 文 將 由 計 畫 緣 起 2015 年 經 濟 發 展 願 景 與 目 標 五 大 套 案 計 畫 重 點 及 效 益 等 作 一 扼 要 介 紹, 希 望 能 凝 聚 中 央 與 地 方 共 識, 齊 一 步 伐, 共 同 落 實 2015 年 經 濟 發 展 願 景 與 目 標 壹 緣 起 歷 經 2001 年 全 球 網 路 產 業 泡 沫 化 後, 台 灣 經 濟 迅 速 復 甦, 並 維 持 穩 定 成 長 趨 勢 惟 近 年 來 國 內 外 經 社 環 境 急 遽 轉 變, 全 球 化 加 劇 國 際 競 爭, 以 及 國 內 人 口 高 齡 化 及 少 子 女 化 等 問 題 浮 現, 加 以 經 續 會 結 論 亟 待 落 實 推 動, 行 政 院 爰 規 劃 2015 年 經 濟 發 展 願 景 第 一 階 段 三 年 衝 刺 計 畫, 重 新 審 視 調 整 經 社 體 制 與 發 展 方 向, 以 2015 年 邁 向 繁 榮 公 義 永 續 的 美 麗 台 灣 為 國 家 發 展 的 新 願 景 與 努 力 目 標, 並 擬 訂 3 個 三 年 計 畫, 分 階 段 循 序 推 動 考 量 政 府 施 政 之 一 貫 性 與 延 續 性, 實 施 中 之 挑 戰 2008 新 十 大 建 設 水 患 治 理 計 畫 等 重 大 計 畫, 仍 將 持 續 推 動 惟 為 因 應 未 來 情 勢 變 化, 第 一 階 段 三 年 衝 刺 計 畫 (2007-2009 年 ) 將 以 延 續 中 求 創 新 理 念, 滾 動 式 檢 討 各 計 畫 目 標, 以 集 中 焦 點, 強 化 實 施 成 效 同 時, 亦 將 針 對 貧 富 差 距 人 口 高 齡 化 及 少 子 女 化 等 現 階 段 經 社 發 展 的 新 興 課 題, 研 擬 具 體 套 案, 力 求 突 破 經 濟 發 展 瓶 頸, 開 創 國 家 發 展 新 局 準 此, 第 一 階 段 三 年 衝 刺 計 畫 之 規 6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出 版 第 73 期 理 論 與 實 務 劃, 將 秉 持 增 加 投 資 台 灣 創 造 就 業 機 會 拉 近 城 鄉 距 離 縮 短 貧 富 差 距 原 則, 以 大 投 資 大 溫 暖 為 計 畫 主 軸, 分 由 產 業 發 展 金 融 市 場 產 業 人 力 公 共 建 設 與 社 會 福 利 等 五 大 面 向 著 手, 分 別 擬 訂 具 體 施 政 目 標 與 重 點 計 畫, 並 採 前 瞻 性 突 破 性 關 鍵 性 原 則, 嚴 格 篩 選 旗 艦 型 計 畫, 以 調 整 國 家 資 源 配 置, 集 中 重 點, 全 力 衝 刺 貳 2015 年 經 濟 發 展 願 景 與 目 標 一 2015 年 經 濟 發 展 願 景 ( 一 ) 創 新 繁 榮 經 濟 2015 年 台 灣 將 是 個 創 新 與 繁 榮 的 島 嶼 優 質 生 活 圈 的 營 造 新 興 領 導 產 業 的 開 創 文 化 創 意 的 發 展, 使 尖 端 的 研 發 能 力 優 越 的 人 力 資 源 卓 越 的 台 灣 形 象, 成 為 2015 年 台 灣 經 濟 的 發 展 利 基, 吸 引 全 球 金 流 物 流 資 訊 流 在 台 灣 聚 集 加 值 1. 尖 端 的 創 新 能 力 : 各 種 創 新 研 發 中 心 林 立, 掌 握 生 物 科 技 行 動 通 訊 綠 色 能 源 等 尖 端 科 技, 為 產 業 注 入 無 窮 創 意 2. 卓 越 的 台 灣 形 象 : 以 台 灣 為 最 大 品 牌, 整 合 台 灣 精 品 及 在 地 文 化 歷 史 與 景 觀 等, 進 行 全 球 性 行 銷, 提 升 台 灣 整 體 國 際 形 象 ; 營 造 有 利 企 業 發 展 品 牌 之 環 境, 鼓 勵 並 協 助 我 國 主 力 產 品 品 牌 邁 入 國 際 3. 優 越 的 人 力 資 源 : 優 良 的 教 育 環 境 及 產 學 合 作 體 系, 培 養 卓 越 人 才 ; 營 造 高 生 活 品 質 文 化 開 放 多 元 創 意 相 互 激 盪 的 創 意 生 態 體 系, 吸 引 全 球 創 意 精 英, 成 為 小 型 創 意 聯 合 國 4. 蓬 勃 的 新 興 產 業 : 下 世 代 網 路 及 服 務 發 達, 無 限 寬 頻 網 路 密 集 佈 建, 提 供 無 所 不 在 的 服 務 (Ubiquitous Service); 智 慧 型 空 間 車 輛 及 機 器 人 產 業 蓬 勃 發 展, 提 供 數 位 家 庭 (Digital Home) 生 活 ; 銀 髮 族 照 顧 產 業 高 速 成 長, 滿 足 人 口 高 齡 化 時 代 國 民 需 求 ; 再 生 能 源 太 陽 光 電 清 潔 生 產 節 能 產 業 等 綠 色 產 業 成 熟, 掌 握 環 保 世 紀 商 機 ( 二 ) 關 懷 公 義 社 會 2015 年 台 灣 將 是 個 關 懷 與 公 義 的 島 嶼 經 濟 發 展 成 果 全 民 共 享, 永 續 的 社 會 安 全 社 會 照 顧 及 健 康 照 護 體 系 完 備, 透 過 強 化 弱 勢 者 的 就 業 教 育 與 照 顧, 弱 勢 族 群 由 消 極 的 福 利 依 賴 者 轉 為 積 極 的 勞 動 參 與 者, 讓 台 灣 不 分 族 群 貧 富 區 位, 都 獲 得 平 等 的 生 活 尊 嚴 與 必 要 的 安 全 保 障 1. 溫 馨 的 福 利 關 懷 : 具 備 永 續 完 善 的 社 會 安 全 網, 老 人 貧 窮 身 心 障 礙 新 移 民 等 弱 勢 族 群, 都 獲 得 政 府 的 溫 馨 關 懷 ; 所 得 分 配 大 幅 改 善, 所 得 五 分 位 差 距 縮 小 至 6 倍 以 下 7
理 論 與 實 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出 版 第 73 期 2. 尊 嚴 的 生 活 保 障 : 年 金 保 障 醫 療 保 障 長 期 照 顧 等 體 系 完 善, 國 民 生 活 獲 得 與 先 進 國 家 相 同 水 準 的 尊 嚴 經 濟 保 障, 以 及 妥 善 的 醫 療 照 護 3. 健 全 的 育 養 環 境 : 提 供 嬰 幼 照 顧 母 性 保 護 家 庭 保 障 教 育 福 利 就 業 促 進 等 措 施, 人 民 面 對 生 育 養 育 教 育 等 發 展 需 求 時, 都 獲 得 健 全 發 展 ; 失 業 率 維 持 在 4% 以 下, 婦 女 勞 動 參 與 率 提 高 至 50% 以 上 4. 均 衡 的 城 鄉 發 展 : 透 過 地 方 產 業 競 爭 力 的 提 升 教 育 資 源 的 合 理 分 配 公 共 建 設 的 均 衡 推 動 偏 遠 地 區 醫 療 照 護 的 強 化, 城 鄉 發 展 差 距 逐 漸 縮 小, 不 分 縣 市, 不 分 本 島 離 島, 經 濟 教 育 公 共 服 務 與 醫 療 照 護 機 會, 都 能 獲 得 均 衡 保 障 ( 三 ) 永 續 綠 意 環 境 2015 年 台 灣 將 是 個 永 續 與 綠 意 的 島 嶼 永 續 發 展 成 為 全 民 共 同 的 生 活 模 式, 健 康 與 優 質 生 活 設 施 充 裕, 國 人 都 能 擁 有 舒 適 的 生 活 品 質 與 友 善 的 生 態 環 境 1. 親 水 體 驗 : 水 患 治 理 成 效 顯 現, 解 除 淹 水 地 區 面 積 600 平 方 公 里, 國 人 免 於 水 患 的 恐 懼 ; 確 保 水 源 安 全 供 應, 生 活 及 產 業 用 水 充 分 無 虞, 自 來 水 普 及 率 94%, 達 先 進 國 家 水 準 ; 污 水 下 水 道 普 遍 設 立, 污 水 處 理 率 提 升 至 50%; 綠 色 基 礎 設 施 充 實, 營 造 47 條 水 系 各 縣 市 至 少 2 處 的 親 水 生 活 環 境, 提 供 周 邊 居 民 高 品 質 的 水 岸 生 態 景 觀 空 間 2. 快 捷 交 通 : 人 人 都 可 享 受 快 速 便 捷 的 運 輸 服 務, 高 速 鐵 路 捷 運 區 域 路 網 架 構 一 日 生 活 圈 ; 由 國 際 海 空 港 及 主 要 科 學 園 區 連 接 高 快 速 道 路 10 分 鐘 可 達 ; 主 要 都 市 間 1 至 2.5 小 時 可 達, 都 會 區 內 鄉 鎮 至 地 方 中 心 間 30 至 60 分 鐘 可 達 3. 優 質 生 活 : 藝 文 中 心 運 動 場 所 公 園 綠 色 人 行 道 及 自 行 車 道 等 設 施 充 裕, 民 眾 充 分 享 受 與 先 進 國 家 同 等 的 優 質 生 活 設 施 ; 國 際 水 準 演 藝 空 間 及 兼 具 全 民 運 動 或 競 技 功 能 的 運 動 公 園 普 遍 設 立,1 小 時 可 達 率 90%; 全 島 架 構 完 善 資 訊 高 速 公 路, 寬 頻 覆 蓋 率 達 90%, 國 人 享 有 經 濟 優 質 的 e 化 生 活 ; 國 土 復 育 成 功, 全 台 土 石 流 傷 亡 人 數 趨 近 於 零 ; 都 市 更 新 與 城 鄉 風 貌 再 造 澈 底 落 實, 營 造 具 本 土 文 化 風 格 綠 意 美 感 的 新 家 園 二 2015 年 國 家 總 體 發 展 目 標 為 達 成 繁 榮 公 義 永 續 的 美 麗 台 灣 之 經 濟 發 展 願 景, 行 政 部 門 秉 持 總 統 揭 示 增 加 投 資 台 灣 創 造 就 業 機 會 拉 近 城 鄉 距 8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出 版 第 73 期 理 論 與 實 務 離 縮 短 貧 富 差 距 之 原 則, 擬 訂 具 體 可 行 的 國 家 總 體 發 展 目 標, 以 3 個 三 年 計 畫 分 階 段 落 實 ( 一 ) 基 本 考 量 2015 年 國 家 總 體 發 展 目 標 之 擬 定, 主 要 係 考 量 下 述 主 客 觀 情 勢 : 1. 外 在 環 境 : 展 望 未 來, 全 球 化 與 知 識 化 潮 流 加 速 深 化, 世 界 經 濟 可 望 維 持 穩 定 成 長 ; 根 據 環 球 透 視 機 構 (Global Insight Inc.) 估 計, 2007 至 2015 年 世 界 經 濟 成 長 率 平 均 可 達 3.2% 惟 榮 景 之 中, 猶 有 BRICs 等 新 興 國 家 崛 起 區 域 與 雙 邊 經 貿 結 盟 加 速 推 展, 以 及 綠 色 節 能 蔚 為 風 潮 等 挑 戰, 亟 待 因 應 克 服 2. 內 在 課 題 : 面 對 全 球 經 濟 賽 局, 國 內 產 業 結 構 與 投 資 環 境 亟 須 加 速 轉 型 升 級 ; 貧 富 差 距 人 口 高 齡 化 少 子 女 化 等 問 題 浮 現, 亦 須 有 效 因 應 ; 後 高 鐵 時 代, 台 灣 邁 入 高 速 化 運 輸 時 代, 兼 顧 便 捷 遊 憩 環 保 及 生 活 品 質 的 公 共 建 設 刻 不 容 緩 ( 二 ) 規 劃 理 念 本 計 畫 秉 持 大 投 資 大 溫 暖 之 施 政 主 軸, 分 由 產 業 發 展 金 融 市 場 產 業 人 力 公 共 建 設 與 社 會 福 利 等 層 面, 擬 定 套 案 計 畫, 分 階 段 落 實 執 行 1. 大 投 資 : 以 投 資 台 灣 優 先 為 內 涵, 致 力 增 加 投 資 台 灣 創 造 就 業 機 會 2. 大 溫 暖 : 以 弱 勢 照 顧 優 先 為 內 涵, 拉 近 城 鄉 距 離, 縮 短 貧 富 差 距 ( 三 ) 挑 戰 目 標 衡 酌 上 述 內 外 在 條 件, 並 考 量 繁 榮 經 濟 公 義 社 會 永 續 環 境 多 元 目 標 的 實 踐 及 施 政 作 為, 設 訂 2015 年 國 家 總 體 發 展 目 標 如 下, 以 凝 聚 全 民 共 識, 全 力 推 動 : 1. 優 遊 1 日 生 活 圈 2. 消 費 者 物 價 上 漲 率 不 超 過 2% 3. 每 人 GDP 達 到 3 萬 美 元 (2009 年 達 2 萬 美 元 ) 4. 失 業 率 維 持 在 4% 以 下 5. 經 濟 成 長 率 平 均 維 持 5% 6. 所 得 五 分 位 差 距 降 至 6 倍 以 下 參 五 大 套 案 重 點 第 一 階 段 三 年 衝 刺 計 畫 包 含 產 業 發 展 金 融 市 場 產 業 人 力 公 共 建 設 社 會 福 利 等 五 大 套 案 計 畫, 重 點 如 下 : 一 產 業 發 展 套 案 產 業 發 展 套 案 將 由 營 造 優 良 投 資 環 境 開 創 產 業 發 展 新 局 兩 項 旗 艦 計 畫 著 手, 全 面 提 升 產 業 的 全 球 競 爭 力 ( 一 ) 營 造 優 良 投 資 環 境 旗 艦 計 畫 1. 提 供 土 地 優 惠 : 包 括 國 有 土 地 四 免 六 減 半 釋 出 台 糖 公 司 土 地 延 長 並 擴 大 006688 措 施 第 2 期 等 措 施 9
理 論 與 實 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出 版 第 73 期 2015 年 經 濟 發 展 願 景 第 一 階 段 三 年 衝 刺 計 畫 架 構 2. 充 裕 勞 動 力 供 應 : 包 括 改 善 工 作 環 境 檢 討 外 勞 政 策 三 K 及 三 班 外 勞 引 進 等 措 施 3. 提 供 資 金 協 助 : 包 括 加 強 中 小 企 業 信 用 保 國 家 發 展 基 金 參 與 投 資 傳 統 產 業 等 措 施 4. 提 升 環 評 等 行 政 審 查 效 率 : 包 括 強 化 政 策 環 評 改 善 個 案 環 評 審 查 等 措 施 5. 建 立 促 進 企 業 投 資 機 制 : 包 括 中 央 與 地 方 合 力 招 商 落 實 單 一 服 務 窗 口 等 措 施 ( 二 ) 開 創 產 業 發 展 新 局 旗 艦 計 畫 1. 發 展 新 興 產 業 : 發 展 無 線 寬 頻 及 相 關 服 務 數 位 生 活 健 康 照 護 與 綠 色 等 產 業 2. 產 業 升 級 轉 型 : 推 動 農 產 品 產 銷 履 歷 制 度, 辦 理 漂 鳥 計 畫, 培 育 青 年 農 民 ; 積 極 輔 導 企 業 加 強 產 品 創 新 系 統 整 合 導 入 新 技 術, 使 企 業 的 營 運 模 式, 從 成 本 降 低 邁 向 價 值 創 造 ; 辦 理 促 進 服 務 業 發 展 優 惠 貸 款, 提 供 研 究 發 展 培 訓 人 才 等 計 畫 資 金 協 助 10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出 版 第 73 期 理 論 與 實 務 3. 產 業 均 衡 發 展 : 協 助 弱 勢 產 業 ; 輔 導 地 方 型 產 業, 協 助 發 展 具 特 色 之 一 鄉 鎮 一 特 產 (OTOP) 特 定 傳 統 產 業 設 置 專 區 ; 輔 導 中 小 企 業, 建 置 創 業 知 識 資 訊 庫 促 進 中 小 企 業 e 化 及 形 成 產 業 e 化 聚 落 建 置 產 業 共 同 行 銷 網 站 二 金 融 市 場 套 案 以 建 立 區 域 金 融 服 務 中 心 為 目 標, 並 將 重 整 銀 行 市 場 結 構 推 動 保 障 型 及 年 金 保 險 商 品 發 展 國 際 債 券 市 場 列 為 首 要 推 動 項 目 ( 一 ) 銀 行 市 場 結 構 重 整 : 提 供 整 併 誘 因, 加 速 銀 行 市 場 結 構 重 整 ( 二 ) 發 展 固 定 收 益 商 品 市 場 : 簡 化 證 券 發 行 程 序 ; 建 立 美 元 票 券 市 場 ; 建 構 證 券 化 商 品 交 易 平 台 ( 三 ) 發 展 保 障 型 及 年 金 保 險 商 品 : 鼓 勵 保 險 業 積 極 開 發 各 類 保 障 型 及 年 金 保 險 商 品, 以 滿 足 社 會 大 眾 需 求 ( 四 ) 發 展 國 際 債 券 市 場 : 修 正 國 際 債 券 相 關 法 規, 簡 化 發 行 程 序 ; 推 出 外 幣 交 叉 匯 率 期 貨 等 商 品, 提 供 外 幣 避 險 管 道 ( 五 ) 加 速 金 融 業 國 際 化 : 透 過 差 異 化 管 理, 鼓 勵 經 營 健 全 金 融 機 構 優 先 核 准 申 請 至 海 外 設 立 分 支 機 構 及 併 購 其 他 金 融 機 構 ( 六 ) 提 高 股 票 市 場 法 人 投 資 比 重 : 導 引 政 府 基 金 投 入 資 本 市 場 ; 強 化 市 場 資 訊 透 明 度, 吸 引 國 外 投 資 人 ( 七 ) 增 加 優 良 企 業 上 市 ( 櫃 ): 參 酌 國 際 市 場 規 範, 檢 討 初 次 上 市 ( 櫃 ) 規 章 ; 檢 討 承 銷 制 度 及 簡 化 作 業 流 程, 提 升 承 銷 商 推 薦 誘 因 ( 八 ) 建 立 具 有 國 際 競 爭 力 的 金 融 產 業 賦 稅 環 境 : 研 議 建 立 合 理 性 一 致 性 及 與 國 際 接 軌 的 金 融 商 品 課 稅 制 度 ; 檢 討 影 響 外 資 投 入 資 本 巿 場 相 關 租 稅 規 定 三 產 業 人 力 套 案 秉 持 支 援 即 時 扎 根 與 連 結 四 大 策 略, 並 規 劃 建 立 供 需 調 查 整 合 機 制 發 展 重 點 產 業 職 能 培 訓 等 9 項 計 畫, 全 面 提 昇 人 力 資 本 競 爭 優 勢 ( 一 ) 支 援 策 略 : 推 動 建 立 供 需 調 查 整 合 機 制, 瞭 解 國 家 整 體 人 力 供 需 概 況, 整 合 供 需 資 訊, 作 為 調 整 高 等 教 育 就 業 輔 導 職 業 訓 練 及 規 劃 延 攬 海 外 人 力 等 重 要 政 策 之 依 據 ( 二 ) 即 時 策 略 : 以 發 展 重 點 產 業 職 能 培 訓 ( 無 學 位 ) 及 擴 大 產 業 專 班 培 育 計 畫 ( 授 予 學 位 )2 項 計 畫, 實 施 專 業 職 能 培 訓 及 培 育, 以 即 時 充 裕 技 術 專 業 人 力 資 源 ( 三 ) 扎 根 策 略 : 推 動 啟 動 產 業 人 力 扎 根 計 畫 活 化 高 等 教 育 學 制 彈 性 重 新 建 構 技 職 教 育 體 系 及 積 極 提 升 教 育 之 國 際 化 等 4 項 重 點 計 畫, 以 建 構 職 能 導 向 強 調 務 實 致 用 的 培 育 及 培 訓 措 施, 彌 補 科 系 變 動 趕 不 上 產 業 動 態 需 求 的 落 差, 培 養 具 紮 實 技 術 和 研 發 的 人 力 ( 四 ) 連 結 策 略 : 推 動 加 值 產 學 ( 研 ) 合 作 11
理 論 與 實 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出 版 第 73 期 連 結 創 新 及 競 逐 延 攬 國 際 專 業 人 才 2 項 計 畫, 以 活 絡 產 學 ( 研 ) 人 力 資 源 流 通 運 用, 並 積 極 延 攬 國 際 人 才, 以 擴 充 提 升 國 家 產 業 創 新 研 發 競 爭 力 四 公 共 建 設 套 案 為 提 供 人 民 免 於 災 害 恐 懼 高 品 質 的 生 活 環 境, 公 共 建 設 套 案 將 以 保 水 儲 水 解 除 水 患 近 水 親 水 便 捷 運 輸 安 全 交 通 健 康 休 閒 及 優 質 環 境 為 努 力 方 向 ( 一 ) 水 水 水 : 以 不 缺 水 不 淹 水 及 親 近 水 為 主 軸 策 略, 涵 蓋 水 資 源 開 發 及 水 庫 永 續 利 用 提 升 備 援 調 度 能 力 節 約 用 水 及 降 低 漏 水 率 無 自 來 水 地 區 供 水 改 善 水 土 保 持 治 理 等 12 項 重 點 計 畫 ( 二 ) 快 易 通 : 以 便 捷 網 及 安 全 行 為 主 軸 策 略, 涵 蓋 高 鐵 聯 外 交 通 軌 道 運 輸 建 設 高 快 速 公 路 建 設 生 活 圈 道 路 建 設 智 慧 型 運 輸 系 統 等 7 項 重 點 計 畫 ( 三 ) 好 生 活 : 以 健 康 樂 及 環 境 美 為 主 軸 策 略, 涵 蓋 建 構 休 閒 及 運 動 設 施 人 本 環 境 改 善 文 化 設 施 等 6 項 重 點 計 畫 五 社 會 福 利 套 案 秉 持 縮 小 城 鄉 及 貧 富 差 距 強 化 老 人 安 養 因 應 少 子 女 化 促 進 國 民 健 康 四 大 主 軸 策 略, 研 提 建 構 長 期 照 顧 體 系 十 年 計 畫 等 12 項 重 點 計 畫, 積 極 建 構 完 善 社 會 安 全 體 系 與 醫 療 照 護 機 制 ( 一 ) 弱 勢 家 庭 脫 困 計 畫 : 減 少 家 庭 因 突 遭 變 故 而 陷 入 困 境 者 走 向 絕 路, 營 造 相 互 關 懷 溫 暖 互 助 的 新 社 會 ( 二 ) 促 進 弱 勢 者 就 業 計 畫 : 提 升 弱 勢 者 競 爭 力, 排 除 就 業 障 礙, 加 強 地 方 政 府 與 民 間 辦 理 職 業 訓 練 ( 三 ) 提 升 弱 勢 人 力 資 源 計 畫 : 落 實 教 育 機 會 均 等 及 社 會 公 平 正 義 ( 四 ) 提 升 社 會 福 利 資 源 運 用 效 能 計 畫 : 落 實 照 顧 弱 勢 者 之 各 項 措 施, 與 社 會 資 源 公 平 分 配 ( 五 ) 建 構 長 期 照 顧 體 系 十 年 計 畫 : 以 專 有 穩 健 財 源, 建 構 長 期 照 顧 制 度 ( 六 ) 推 動 國 民 年 金 制 度 計 畫 : 保 障 國 民 老 年 經 濟 安 全, 使 國 民 獲 得 公 平 適 足 之 老 年 經 濟 生 活 安 全 保 障 ( 七 ) 設 立 人 口 健 康 及 社 會 保 障 研 究 中 心 計 畫 : 推 動 相 關 研 究, 因 應 人 口 高 齡 化 及 少 子 女 化 等 社 會 變 遷 所 帶 來 的 健 康 照 護 社 會 照 顧 等 問 題 ( 八 ) 普 及 嬰 幼 兒 照 顧 體 系 計 畫 : 確 保 產 業 女 性 懷 孕 勞 工 權 益, 並 協 助 家 長 解 決 托 兒 問 題 ( 九 ) 完 善 國 民 教 育 與 照 顧 體 系 計 畫 : 提 升 學 生 教 育 及 照 顧 品 質 ( 十 ) 移 民 照 顧 輔 導 計 畫 : 協 助 外 籍 與 大 陸 配 偶 適 應 我 國 生 活 與 融 入 台 灣 社 會, 防 制 人 口 販 運 ( 十 一 ) 建 構 全 人 照 顧 體 系 計 畫 : 提 升 醫 療 照 護 品 質 及 預 防 保 健 服 務 12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出 版 第 73 期 理 論 與 實 務 ( 十 二 )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制 度 改 革 計 畫 : 建 構 永 續 經 營 的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制 度 肆 三 年 衝 刺 計 畫 計 畫 效 益 透 過 五 大 套 案 的 同 步 推 展, 將 可 逐 步 改 善 現 階 段 經 社 發 展 問 題, 強 化 國 家 整 體 競 爭 優 勢, 發 揮 促 進 經 濟 成 長 創 造 就 業 機 會 改 善 生 活 品 質 縮 短 城 鄉 差 距 等 多 重 效 益 一 促 進 經 濟 成 長 ( 一 ) 改 善 投 資 環 境, 提 振 經 濟 景 氣 : 三 年 衝 刺 計 畫 投 資 金 額 共 1 兆 1,685 億 元, 一 方 面 可 增 強 公 共 基 礎 設 施, 加 速 經 濟 現 代 化 ; 另 方 面 可 彌 補 民 間 需 求 不 足, 促 進 景 氣 復 甦 經 由 公 共 投 資 乘 數 作 用, 估 計 平 均 每 年 約 可 貢 獻 經 濟 成 長 率 1.05 個 百 分 點 ( 二 ) 提 升 附 加 價 值, 厚 植 經 濟 成 長 潛 力 : 發 揮 公 共 投 資 與 技 術 進 步 的 配 置 效 率, 提 升 生 產 力 及 附 加 價 值, 並 經 由 公 共 資 本 的 提 高, 增 強 產 業 群 聚 創 新 能 量, 厚 植 經 濟 發 展 潛 力 二 創 造 就 業 機 會 ( 一 ) 創 造 就 業 機 會 : 其 中 公 共 建 設 套 案 預 期 3 年 可 提 供 34 萬 餘 個 就 業 機 會 ; 產 業 發 展 套 案 之 開 創 產 業 發 展 新 局 旗 艦 計 畫, 將 可 促 進 產 業 發 展, 增 加 就 業 機 會 ( 二 ) 充 裕 勞 動 力 供 應 : 落 實 職 能 培 訓 / 培 育, 強 化 產 學 ( 研 ) 連 結 ; 改 善 工 作 環 境, 檢 討 外 勞 引 進 政 策, 以 提 高 本 國 勞 工 就 業 意 願, 並 即 時 供 給 專 業 技 術 與 創 新 人 力 ( 三 ) 促 進 弱 勢 者 就 業 : 藉 由 培 養 技 能 輔 導 就 業 等 措 施 的 推 動, 使 弱 勢 者 ( 包 括 負 擔 家 計 婦 女 中 高 齡 者 身 心 障 礙 者 原 住 民 ) 能 逐 漸 自 立 自 強, 順 利 就 業 三 改 善 生 活 品 質 ( 一 ) 水 水 台 灣 : 供 水 能 力 與 自 來 水 普 及 率 大 幅 提 升, 滿 足 生 活 及 產 業 用 水 需 求 ; 水 患 治 理 獲 得 成 效, 大 幅 紓 解 水 患 風 險 ; 強 化 河 川 親 水 設 施, 提 供 周 邊 居 民 高 品 質 的 水 岸 生 態 景 觀 空 間 ( 二 ) 便 捷 交 通 : 高 速 鐵 路 捷 運 區 域 路 網 架 構 完 善 路 網, 國 際 水 準 物 流 網 路 加 速 構 建, 民 眾 與 企 業 都 可 享 受 快 速 便 捷 的 運 輸 服 務 ( 三 ) 優 質 生 活 : 健 康 藝 文 休 閒 設 施 大 幅 充 實, 提 供 民 眾 日 常 休 閒 運 動 及 遊 憩 設 施 ; 全 島 架 構 完 善 資 訊 高 速 公 路, 國 人 享 有 經 濟 優 質 的 e 化 生 活 四 縮 短 城 鄉 差 距 ( 一 ) 確 保 經 濟 機 會 均 等 : 活 絡 地 方 產 業, 振 興 農 業, 以 創 造 在 地 就 業, 縮 短 城 鄉 所 得 差 距 ( 二 ) 確 保 教 育 機 會 均 等 : 合 理 分 配 有 限 的 教 育 資 源, 促 使 區 域 弱 勢 學 生 有 公 平 的 發 展 機 會 ( 三 ) 確 保 公 共 服 務 機 會 均 等 : 透 過 公 共 13
月刊 中華民國 96 年 1 月出版 第 73 期 理論與實務 建設的完備 確保國人不分縣市 為此 政府於 2006 年 7 月間召開 經 不分本島 離島都能享受相同的公 續會 獲得 516 項共同意見 並已研提 共服務 918 項應辦事項 配合 經續會 結論的 (四)確保福利照顧機會均等 積極強化 落實 政府同步推動 2015 年經濟發展願 弱勢地區醫療照護 老人安養及新 景第一階段三年衝刺計畫 重新審視 調 移民輔導 解決鄉村地區醫療資源 整經社體制與發展方向 以 2015 年邁向 相對匱乏 人口外移 人口普遍老 繁榮 公義 永續的美麗台灣 為國家 化等問題 發展新願景 並擬訂 3 個 三年計畫 分 伍 結語 階段循序推動 以落實達成既訂目標 在 此 誠摯希望中央與地方能充分發揮夥伴 近年來國內外經濟環境變化劇烈 在 關係 一起來推動 2015 年經濟發展願景 國際上 我們面臨全球化競爭加劇 中國 第一階段三年衝刺計畫 攜手同心 為台 與印度等新興經濟體崛起的挑戰 在國 灣更美好的未來共同努力 內 則存在若干長期性 結構性的問題 舉如 產業結構轉型 升級 以及人口高 齡化及少子女化等議題 亟待因應 克服 14 作者 葉明峰 現任 行政院經建會 副主任委員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出 版 第 73 期 理 論 與 實 務 憲 政 改 造 與 國 家 發 展 願 景 陳 明 通 壹 前 言 陳 總 統 在 2004 年 的 連 任 就 職 演 說 中 特 別 指 出, 當 前 我 們 所 面 對 的 是 一 個 全 面 激 烈 快 速 的 國 際 競 爭 社 會, 而 如 何 凝 聚 全 民 的 力 量 提 昇 政 府 的 效 能, 以 回 應 這 樣 的 挑 戰, 是 一 項 攸 關 國 家 發 展 的 當 務 之 急, 此 又 與 目 前 的 憲 政 體 制 息 息 相 關 憲 法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大 法, 也 是 政 府 與 人 民 的 契 約 書 但 是 目 前 所 實 施 的 憲 法 及 其 增 修 條 文, 不 僅 存 在 著 憲 法 學 理 上 的 問 題, 同 時 也 受 限 於 制 訂 當 初 的 時 空 環 境, 絕 大 多 數 的 條 文 早 已 不 符 台 灣 當 前 及 未 來 所 需 因 此, 推 動 憲 政 改 造 的 工 程, 重 建 憲 政 秩 序, 不 僅 是 人 民 的 期 望, 也 是 朝 野 政 黨 必 須 齊 心 努 力 的 重 要 工 程 陳 總 統 特 別 指 出 : 憲 政 改 造 的 工 程 是 為 了 政 府 的 良 好 管 理 及 效 能 的 提 昇 為 了 確 立 民 主 法 治 的 根 基, 更 是 為 了 國 家 的 長 治 久 安 其 中, 立 即 而 明 顯 的 問 題 包 括 : 三 權 分 立 或 五 權 憲 法 總 統 制 或 內 閣 制 總 統 選 制 為 相 對 多 數 或 絕 對 多 數 國 會 改 革 及 相 關 的 配 套 條 文 國 民 大 會 的 定 位 與 存 廢 省 政 府 組 織 的 存 廢 投 票 年 齡 的 降 低 兵 役 制 度 的 調 整 基 本 人 權 與 弱 勢 權 益 的 保 障 國 民 經 濟 條 款 等, 可 以 說 是 工 程 浩 大 影 響 至 深 本 文 因 為 限 於 篇 幅, 僅 就 目 前 憲 法 有 關 中 央 政 府 體 制 的 問 題 與 困 境 略 作 討 論, 更 重 要 地 提 出 如 果 修 改 成 內 閣 制, 應 該 怎 樣 修 改, 它 的 方 向 及 理 由 如 何? 以 饗 讀 者 貳 現 行 制 度 之 問 題 與 困 境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制 定 之 初, 對 於 中 央 政 府 的 行 政 權 應 該 如 何 組 織, 也 就 是 到 底 要 採 內 閣 制 還 是 總 統 制, 一 直 爭 論 不 休, 最 後 政 治 協 商 會 議 綜 合 各 黨 派 的 意 見, 以 內 閣 制 為 基 本 架 構, 但 做 出 了 4 項 重 大 的 修 正 : 一 不 採 英 法 式 的 內 閣 制, 也 就 是 各 部 會 首 長 不 須 同 時 為 國 會 議 員 ; 二 行 政 院 雖 然 對 立 法 院 負 責, 但 行 政 院 不 須 依 照 歐 陸 國 家 的 憲 政 慣 例, 須 對 個 別 的 部 15
理 論 與 實 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出 版 第 73 期 會 首 長 負 連 帶 的 政 治 責 任 ; 三 放 棄 了 內 閣 制 中 國 會 可 以 立 即 倒 閣 的 不 信 任 投 票 制 度 ; 四 移 植 美 國 總 統 制 所 特 有 的 否 決 權, 總 統 可 以 依 行 政 院 的 建 議, 要 求 立 法 院 重 新 覆 議 所 通 過 的 法 律 案, 以 及 立 法 院 對 行 政 院 重 要 政 策 不 贊 成 決 議 案 ( 張 君 勱, 1997:79) 這 樣 的 修 正 按 照 當 時 憲 法 起 草 人 張 君 勱 先 生 的 說 法, 是 為 了 給 總 統 用 人 有 更 寬 廣 的 權 力, 總 統 要 用 什 麼 人 當 部 長, 只 要 行 政 院 長 同 意 就 可 以, 這 個 人 不 需 要 像 英 法 的 內 閣 制, 必 須 同 時 為 國 會 議 員 ; 同 時 為 了 保 持 內 閣 的 穩 定, 不 希 望 因 為 一 個 閣 員 的 辭 職, 而 牽 動 全 部 內 閣, 因 此 行 政 院 長 不 需 要 對 個 別 的 部 會 首 長 負 連 帶 的 政 治 責 任, 也 不 讓 國 會 有 倒 閣 權 修 改 後 的 中 央 行 政 制 度, 絕 非 完 全 英 法 式 的 內 閣 制, 而 是 一 種 修 正 式 的 內 閣 制 它 採 取 了 美 國 總 統 制 下 行 政 部 門 穩 固 的 長 處, 但 不 忘 掉 民 主 國 家 中, 應 該 有 的 責 任 政 府 的 精 神 但 是 這 種 修 正 式 的 內 閣 制, 因 為 拼 裝 了 內 閣 與 總 統 兩 種 制 度, 不 僅 憲 政 邏 輯 上 有 問 題, 且 造 成 了 施 行 上 的 困 難 首 先 是, 不 將 總 統 的 角 色 與 職 權 看 成 擺 樣 子 的 虛 位 元 首, 而 是 一 個 負 擔 國 家 責 任 的 人 物, 既 統 率 陸 海 空 軍, 而 且 能 任 命 文 武 官 吏 總 統 要 用 什 麼 人 當 部 長, 只 要 行 政 院 長 同 意 就 可 以, 這 個 人 不 必 為 國 會 議 員, 而 國 會 議 員 也 不 能 擔 任 官 吏 本 來 行 政 院 長 的 組 閣 權 副 署 權 都 是 內 閣 制 的 制 度 設 計, 也 明 訂 在 憲 法 第 37 條 及 56 條 中, 但 是 張 君 勱 的 解 釋 卻 成 為 擺 樣 子 的 東 西 增 修 條 文 更 進 一 步 把 立 法 院 對 行 政 院 長 的 提 名 同 意 權 拿 掉, 行 政 院 長 成 為 總 統 的 幕 僚 長, 如 果 膽 敢 不 同 意 總 統 對 部 長 的 任 命 權, 可 能 連 自 己 的 位 置 都 保 不 住, 隨 時 有 可 能 被 換 掉 但 實 際 的 政 策 及 施 政 責 任 卻 要 由 行 政 院 長 來 承 擔, 造 成 有 權 無 責 的 大 總 統, 以 及 有 責 無 權 的 小 行 政 院 長, 實 有 違 反 民 主 國 家 中 責 任 政 治 的 最 基 本 道 理 總 統 直 選 後, 總 統 的 權 力 來 自 選 民 的 直 接 授 與, 選 民 以 選 票 定 期 檢 驗 總 統 的 政 治 責 任, 行 政 院 長 成 為 總 統 任 命 的 治 國 總 經 理, 或 許 還 可 以 找 出 責 任 政 治 的 歸 屬, 但 這 已 經 是 總 統 制 的 內 涵, 現 行 憲 法 及 增 修 條 文 卻 還 停 留 在 內 閣 制 的 制 度 設 計, 缺 乏 總 統 任 期 中 對 總 統 權 力 監 督 與 制 衡 的 制 度 設 計, 造 成 今 天 的 政 治 困 境 其 次, 為 了 避 免 內 閣 制 容 易 頻 頻 倒 閣, 影 響 政 局 的 安 定, 原 來 的 憲 法 取 消 了 國 會 不 信 任 投 票 的 倒 閣 權, 以 及 內 閣 集 體 負 責 的 連 帶 責 任 制, 卻 移 植 美 國 總 統 制 所 特 有 的 否 決 權 也 就 是 立 法 院 對 總 統 移 請 立 法 院 的 覆 議 案, 需 經 出 席 立 法 委 員 三 分 之 二 的 多 數 才 能 維 持 立 法 院 的 原 決 議 由 於 覆 議 案 是 行 政 院 建 請 總 統 核 可, 總 統 只 作 形 式 的 審 查, 因 此 立 法 院 如 以 三 分 之 二 的 多 數 維 持 原 決 議, 行 政 院 長 必 須 接 受, 否 則 就 辭 職, 也 就 是 倒 閣 立 法 院 要 以 更 高 的 三 分 之 二 多 數 才 能 維 持 原 經 過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多 數 所 作 成 決 議, 換 句 話 說, 行 政 院 只 要 掌 握 三 分 之 一 的 少 數 立 法 委 員 不 投 贊 成 票, 就 可 以 推 翻 立 法 院 的 原 決 議, 這 根 本 就 是 少 數 統 治, 不 符 合 民 主 政 治 多 數 統 治 的 基 本 道 理 美 國 總 統 制 所 以 有 16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出 版 第 73 期 理 論 與 實 務 否 決 權, 主 要 是 總 統 及 國 會 議 員 都 由 人 民 直 接 選 舉, 總 統 的 選 民 基 礎 又 高 於 國 會 議 員, 因 此 才 有 否 決 權 的 制 度 設 計, 這 樣 的 制 度 在 內 閣 制 是 說 不 通 的 因 為 內 閣 制 的 原 型, 內 閣 總 理 雖 為 國 會 議 員 兼 任, 但 是 每 個 國 會 議 員 只 在 全 國 諸 多 選 區 中 的 一 個 勝 選, 內 閣 雖 由 多 數 黨 組 閣 也 不 一 定 有 全 國 過 半 數 的 選 民 基 礎, 沒 有 道 理 以 三 分 之 一 否 決 來 維 持 少 數 統 治, 所 以 內 閣 制 國 家 沒 有 我 國 所 特 有 的 退 回 覆 議 制 度 設 計 增 修 條 文 在 明 白 此 一 道 理 後, 雖 然 改 為 立 法 委 員 得 以 全 體 委 員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的 多 數 覆 議 維 持 原 案, 但 只 迫 使 行 政 院 長 接 受, 並 不 需 辭 職, 也 就 是 不 發 生 倒 閣 的 問 題, 不 過 又 恢 復 了 立 法 委 員 可 以 提 出 不 信 任 案, 以 遂 行 倒 閣 的 制 度 這 樣 的 制 度 設 計 是 往 內 閣 制 移 動, 但 是 又 不 給 予 行 政 院 長 主 動 提 出 信 任 投 票 的 相 對 配 套 權 力, 也 就 是 如 果 信 任 案 不 過, 行 政 院 長 固 然 要 辭 職, 但 同 時 得 以 呈 請 總 統 解 散 國 會, 要 求 人 民 以 選 票 來 公 決 到 底 是 站 在 行 政 院 團 隊 的 這 一 方, 還 是 立 法 委 員 的 這 一 方 不 過 增 修 條 文 的 架 構 是 架 在 總 統 直 選, 總 統 任 命 行 政 院 長 不 需 立 法 院 同 意 的 基 礎 上, 使 得 整 個 制 度 既 不 像 內 閣 制 又 不 像 總 統 制, 有 人 認 為 這 是 雙 首 長 制, 但 又 與 法 國 雙 首 長 制 的 原 型 相 去 甚 遠, 每 個 人 都 可 以 從 中 作 出 一 番 解 釋, 公 說 公 有 理, 婆 說 婆 有 理, 只 是 難 有 共 識, 徒 增 政 局 的 混 亂 參 中 央 政 府 採 內 閣 制 之 憲 改 方 向 與 理 由 一 總 統 角 色 澈 底 虛 位 化 為 了 解 決 現 行 制 度 有 關 總 統 角 色 的 問 題 與 困 境, 本 文 認 為 只 有 樸 素 地 修 改 成 內 閣 制 或 總 統 制, 才 能 定 爭 止 紛, 使 中 央 政 府 的 政 治 運 作 早 日 走 上 民 主 的 常 軌, 任 何 想 在 現 行 憲 法 及 增 修 條 文 的 架 構 下, 求 得 合 乎 民 主 政 治 基 本 道 理 的 解 釋, 都 是 徒 勞 無 功 的, 而 且 是 治 絲 益 棼 由 於 修 改 成 總 統 制 另 有 版 本, 此 處 僅 說 明 如 果 要 走 向 內 閣 制, 總 統 的 角 色 與 職 權 應 該 如 何 修 改, 以 及 這 樣 修 改 的 理 由 首 先, 內 閣 制 的 總 統 是 負 責 統 而 不 治 的 國 家 統 合 角 色, 因 此 不 應 該 再 擁 有 任 何 政 治 治 理 的 權 力 原 來 憲 法 及 增 修 條 文 中 有 關 總 統 這 方 面 的 權 力 都 應 該 拿 掉, 包 括 實 際 的 三 軍 統 帥 權, 以 及 因 此 而 延 伸 的 國 家 安 全 會 議 國 家 安 全 局 等 機 構 都 應 該 改 隸 國 務 院 其 次, 總 統 提 名 國 務 院 總 理 人 選 必 須 經 過 國 會 的 同 意, 也 就 是 真 正 由 國 會 的 多 數 黨 或 多 數 聯 盟 來 決 定 誰 可 以 組 閣, 總 統 的 這 項 提 名 只 是 虛 位 元 首 的 一 種 儀 式 性 行 為, 沒 有 實 質 的 決 定 權 同 時 總 統 公 布 法 律 發 布 命 令, 都 必 須 經 過 國 務 院 總 理 或 總 理 及 有 關 部 會 首 長 的 副 署, 以 標 明 真 正 負 責 任 的 是 他 們, 出 席 國 會 去 說 明 這 些 法 令 政 策, 接 受 質 詢 的 是 也 是 他 們, 總 統 完 全 不 涉 入 第 三, 總 統 選 舉 取 消 目 前 由 人 民 直 接 選 舉 的 方 式, 改 採 推 薦 委 員 會 推 17
理 論 與 實 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出 版 第 73 期 薦 國 會 過 半 數 同 意 的 方 式 產 生, 同 時 任 期 恢 復 原 來 的 6 年 規 定, 且 不 再 設 副 總 統, 總 統 缺 位 由 國 會 議 長 代 理 即 可 主 要 的 理 由 是, 虛 位 元 首 不 宜 再 由 人 民 直 接 選 舉 產 生, 否 則 會 挾 民 意 與 實 際 負 責 政 務 的 國 務 院 對 抗 用 推 薦 委 員 會 推 薦, 國 會 過 半 數 同 意 的 方 式, 使 得 其 所 獲 得 的 同 意 基 礎 與 國 務 院 總 理 一 致, 都 是 過 國 會 半 數, 而 不 至 於 發 生 誰 的 同 意 基 礎 勝 過 誰 的 問 題, 從 而 避 免 總 統 與 國 務 院 總 理 對 抗 的 問 題 推 薦 委 員 會 的 制 度 設 計 是 讓 其 他 民 意 機 制 有 參 與 的 空 間, 避 免 國 會 一 開 始 就 壟 斷 總 統 人 選 虛 位 元 首 是 國 家 統 合 的 象 徵, 而 且 又 不 涉 入 實 際 的 政 務, 因 此 任 期 可 以 久 一 點 ; 同 時, 除 非 因 重 大 違 法 或 失 職, 否 則 也 不 應 該 輕 易 去 職, 以 彰 顯 國 家 的 穩 定 虛 位 元 首 如 果 發 生 重 大 違 法 或 失 職 的 行 為, 萬 不 得 以 必 須 讓 其 去 職, 有 罷 免 與 彈 劾 2 種 方 式, 現 行 的 憲 法 2 種 方 式 同 時 存 在, 本 文 認 為 1 種 即 可 以, 而 且 彈 劾 比 罷 免 來 得 慎 重, 因 為 有 基 於 第 三 者 的 憲 法 法 院 出 面 審 理 虛 位 元 首 不 實 際 負 責 政 務, 因 此 缺 位 時 沒 有 國 家 政 務 停 頓 的 問 題, 不 需 設 備 位 元 首 副 總 統, 總 統 作 為 國 家 統 合 象 徵 的 儀 式 性 行 為, 在 總 統 缺 位 時 只 要 由 最 高 民 意 機 關 的 國 會 議 長 代 為 行 使 即 可 最 後, 為 了 使 虛 位 元 首 的 角 色 單 純 化 以 及 純 淨 化, 未 來 的 總 統 不 得 兼 任 其 他 官 員 或 國 會 議 員, 不 得 擔 任 其 他 有 給 職 務 或 營 利 事 業 之 董 監 事, 也 不 得 經 營 商 業 執 行 業 務, 以 及 從 事 政 黨 活 動, 只 能 專 心 做 好 國 家 統 合 象 徵 的 角 色 二 確 立 國 務 院 為 國 家 最 高 行 政 機 關 內 閣 制 下 的 行 政 院 負 責 治 而 不 統 的 國 家 治 理 角 色, 是 國 家 最 高 的 行 政 機 關 為 了 彰 顯 此 點, 本 文 特 別 將 原 來 的 行 政 院 改 為 國 務 院, 負 責 實 際 的 國 家 治 理 行 為 ; 行 政 院 長 改 為 國 務 院 總 理, 以 總 理 為 國 家 治 理 角 色 的 總 其 成 者 其 次, 內 閣 既 由 國 會 的 多 數 黨 或 多 數 聯 盟 組 成, 因 此 國 務 院 總 理 副 總 理 應 由 國 會 議 員 兼 任 至 於 各 部 會 首 長 也 理 應 全 部 由 國 會 議 員 兼 任, 但 這 涉 及 國 會 議 員 的 名 額 限 制, 以 及 考 慮 到 執 政 團 隊 能 夠 有 機 會 延 攬 不 欲 參 加 國 會 選 舉 的 專 業 人 士 入 閣, 特 別 參 照 日 本 的 內 閣 制, 只 要 由 半 數 以 上 的 國 會 議 員 兼 任 即 可 換 句 話 說, 將 來 的 內 閣 部 會 首 長 或 副 首 長 可 以 全 部 由 國 會 議 員 兼 任, 但 也 可 以 保 留 一 些 機 會 給 非 國 會 議 員 的 專 業 人 士, 但 名 額 不 應 該 超 過 內 閣 團 隊 的 半 數 第 三, 重 新 釐 清 內 閣 與 國 會 的 權 責 關 係 內 閣 制 的 主 要 精 神 為 行 政 與 立 法 合 一, 但 內 閣 與 國 會 間 的 權 力 制 衡 關 係, 除 了 政 策 質 詢 權 及 法 律 案 預 算 案 等 議 案 的 審 查 及 議 決 外, 最 重 要 的 是 靠 倒 閣 權 與 解 散 國 會 權 18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出 版 第 73 期 理 論 與 實 務 來 維 持 當 內 閣 不 再 獲 得 國 會 過 半 數 的 支 持 時, 國 會 可 以 發 動 倒 閣, 而 內 閣 也 可 以 以 解 散 國 會 尋 求 最 新 的 民 意 支 持 不 過 為 了 避 免 倒 閣 而 造 成 國 會 頻 頻 被 解 散, 引 起 政 局 的 動 盪 以 及 重 新 選 舉 的 社 會 成 本, 本 文 主 張 引 進 德 國 基 本 法 的 建 設 性 不 信 任 投 票 制 度 也 就 是, 國 會 議 員 對 國 務 總 理 所 提 出 的 不 信 任 案, 必 須 在 不 信 任 案 提 議 3 日 後,2 日 內 以 全 體 國 會 議 員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選 出 新 任 國 務 院 總 理 繼 任 人, 才 算 通 過 這 項 不 信 任 案 如 果 國 會 不 能 選 出 新 的 國 務 院 總 理, 不 信 任 案 雖 被 提 出, 但 不 算 通 過, 內 閣 可 以 繼 續 主 政 下 去 相 對 地, 國 務 院 總 理 也 可 以 主 動 要 求 國 會 對 其 內 閣 進 行 信 任 投 票, 如 果 信 任 投 票 沒 有 獲 得 國 會 過 半 數 的 支 持, 國 務 院 總 理 必 須 下 台, 同 時 提 請 總 統 解 散 國 會 但 是 為 了 避 免 不 受 眾 望 的 國 務 院 總 理, 頻 頻 以 此 要 脅 信 任 投 票 必 須 過 關, 否 則 國 會 就 被 解 散, 因 此 特 別 採 用 德 國 基 本 法 的 辦 法, 在 信 任 案 提 議 3 日 後, 如 果 國 會 能 在 2 日 內, 以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的 多 數 選 出 新 的 國 務 院 總 理, 國 會 就 不 用 被 解 散, 而 原 來 的 國 務 院 總 理 就 被 解 職, 由 新 的 總 理 重 新 組 閣 信 任 投 票 是 國 務 院 總 理 要 求 國 會 對 整 個 內 閣 團 隊 作 出 是 否 繼 續 支 持 的 裁 決, 國 務 院 總 理 也 可 以 以 某 一 爭 執 不 下 的 政 策, 以 信 任 投 票 的 方 式 要 求 國 會 支 持, 否 則 就 解 散 國 會 尋 求 選 民 的 最 後 裁 決 像 不 久 之 前 日 本 小 泉 首 相 為 郵 政 民 營 化 政 策, 在 不 獲 國 會 多 數 支 持 的 情 形 下 解 散 眾 議 院, 最 後 選 民 以 選 票 支 持 小 泉 首 相 此 一 政 策, 讓 他 的 執 政 黨 贏 得 超 過 三 分 之 二 的 席 次, 重 新 贏 回 執 政 地 位, 順 利 地 推 動 了 郵 政 民 營 化 政 策, 真 正 落 實 了 民 主 政 治 就 是 人 民 當 家 作 主 的 政 治 最 後, 有 關 考 試 院 與 行 政 院 的 職 掌 衝 突 問 題, 本 文 主 張 正 本 清 源, 仿 效 民 主 先 進 國 家 的 經 驗, 廢 除 考 試 院, 在 未 來 的 國 務 院 保 留 原 來 的 人 事 行 政 局, 並 另 設 文 官 委 員 會, 使 國 務 院 完 整 地 掌 理 國 家 的 人 事 行 政 業 務 三 確 立 國 會 為 國 家 最 高 民 意 機 關 為 了 解 決 現 行 制 度 有 關 國 會 的 問 題 與 困 境, 只 有 廢 除 五 權, 樸 素 地 回 歸 到 三 權, 讓 監 察 院 與 立 法 院 合 併 為 國 會, 才 能 釐 清 國 會 的 權 責, 使 代 議 政 治 的 運 作 早 日 走 上 民 主 政 治 的 常 軌 立 監 兩 院 合 併 為 國 會 後, 可 以 實 施 一 院 制, 也 可 以 實 施 兩 院 制, 但 是 兩 院 制 通 常 存 在 於 實 施 聯 邦 制 的 國 家, 或 實 施 君 主 立 憲 的 內 閣 制 國 家 目 前 我 國 非 聯 邦 制 國 家, 也 非 君 主 立 憲 制, 而 是 共 和 體 制, 因 此 僅 以 一 院 制 且 是 實 施 內 閣 制 的 一 院 制, 來 規 劃 國 會 修 改 的 方 向 首 先, 未 來 的 國 會 除 了 由 過 半 數 的 多 數 黨 或 多 數 聯 盟 組 閣, 掌 握 國 家 行 政 權 外, 國 會 應 該 擁 有 立 法 權 調 19
理 論 與 實 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出 版 第 73 期 查 權 審 計 權 及 彈 劾 權 有 關 國 會 過 半 數 的 多 數 黨 或 多 數 聯 盟 組 閣 的 制 度 設 計 及 理 由, 已 在 前 文 中 有 所 說 明, 此 處 不 再 重 複 而 所 謂 國 會 擁 有 立 法 權, 係 採 廣 義 之 說, 包 括 原 來 憲 法 所 規 定 的 立 法 院 有 議 決 法 律 案 預 算 案 戒 嚴 案 大 赦 案 宣 戰 案 媾 和 案 條 約 案 及 國 家 其 他 重 要 事 項 之 權 以 及 修 憲 提 案 權 但 是 為 了 避 免 實 施 內 閣 制, 行 政 與 立 法 合 一 後, 在 一 院 制 的 國 會 體 制 下, 國 會 獨 大, 缺 乏 另 外 的 制 衡 機 制, 因 此 本 文 特 別 強 化 公 民 投 票 的 權 利 制 度, 以 分 享 國 會 的 修 憲 提 案 權 及 法 律 重 大 政 策 議 決 權, 讓 公 民 投 票 成 為 公 民 的 一 種 參 政 權 機 制, 彌 補 過 去 國 民 大 會 被 視 為 人 民 的 一 種 政 權 機 關, 因 為 廢 除 後 所 產 生 的 憲 政 缺 陷, 並 以 此 制 衡 國 會 另 外, 對 國 會 所 擁 有 的 調 查 權, 除 了 一 般 的 調 查 權 外, 特 別 規 範 只 要 有 全 體 議 員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提 議, 國 會 即 應 設 置 特 別 調 查 委 員 會 這 是 一 定 要 成 立 的 硬 性 規 範, 目 的 在 讓 國 會 能 瞭 解 重 大 事 情 的 真 相 重 要 政 策 決 定 及 施 行 情 形, 以 防 止 政 府 部 門 的 違 法 失 職, 並 杜 絕 腐 敗 的 現 象 在 審 計 權 方 面, 未 來 的 國 會 應 該 設 審 計 委 員 會, 完 整 承 接 過 去 監 察 院 所 擁 有 的 審 計 權 不 過, 原 來 監 察 院 所 主 理 的 公 職 人 員 財 產 申 報 業 務, 在 國 務 院 下 設 獨 立 部 門 辦 理 即 可 因 為 財 產 申 報 是 一 種 行 政 的 事 務, 不 涉 及 政 策 決 定, 至 於 誰 該 申 報 如 何 申 報 則 屬 於 國 會 立 法 規 範 的 範 疇, 因 此 純 粹 就 主 理 申 報 事 務 而 言, 由 行 政 機 關 辦 理 即 可, 現 行 的 監 察 院 也 早 已 非 民 意 機 關, 因 此 不 一 定 要 設 在 國 會, 不 過 為 了 保 持 這 項 行 政 業 務 的 中 立 性, 如 果 設 在 國 務 院 應 以 獨 立 部 門 的 方 式 來 主 理 至 於 彈 劾 權 實 施 的 對 象, 本 文 主 張 大 幅 限 縮 在 對 總 統 法 官 及 中 央 政 府 機 關 政 務 人 員 一 般 的 公 務 人 員 及 地 方 的 民 選 公 職 人 員 政 務 人 員, 不 再 由 國 會 來 進 行 彈 劾 往 後 中 央 公 務 人 員 如 有 違 法 失 職 的 情 形, 則 歸 由 司 法 體 系 及 國 務 院 行 政 監 督 體 系 來 辦 理 即 可 ; 地 方 公 務 人 員 的 違 法 失 職, 則 由 司 法 體 系 及 地 方 行 政 監 督 體 系 來 辦 理 ; 地 方 民 選 公 職 人 員 政 務 人 員, 如 果 失 職 由 地 方 議 會 追 究 政 治 責 任, 如 有 違 法 則 由 檢 察 官 進 行 起 訴, 再 交 由 法 院 辦 理, 以 符 合 彈 劾 權 大 幅 限 縮 的 世 界 潮 流 國 會 彈 劾 案 提 出 後, 移 送 憲 法 法 院 辦 理 這 樣 的 制 度 設 計, 主 要 考 量 到 未 來 的 國 會 僅 有 一 院, 無 法 如 一 般 兩 院 制 國 家, 下 議 院 提 出 彈 劾 案, 交 由 上 議 院 來 審 理, 因 此 主 張 由 憲 法 法 院 來 審 理 不 過 上 議 院 與 憲 法 法 院 的 性 質 不 同, 議 會 是 追 究 政 治 責 任 的 地 方, 法 院 則 是 追 究 法 律 責 任 的 地 方, 因 此 憲 法 法 院 審 理 國 會 移 送 的 彈 劾 案, 只 能 追 究 受 彈 劾 對 20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出 版 第 73 期 理 論 與 實 務 象 的 法 律 責 任, 並 做 成 該 不 該 解 職 的 判 決, 至 於 政 治 責 任 因 為 只 有 政 務 人 員 才 有, 總 統 及 法 官 皆 不 負 政 治 責 任, 因 此 由 國 會 透 過 倒 閣 權, 即 不 信 任 案 來 處 理 即 可 另 外, 對 於 國 會 議 員 本 身 角 色 規 範 的 修 正, 因 為 內 閣 制 取 消 原 來 憲 法 立 法 委 員 不 得 兼 任 官 吏 規 定, 同 時 內 閣 一 半 以 上 的 政 務 官 應 由 未 來 的 國 會 議 員 兼 任 為 此 要 求 國 會 議 員 必 須 專 職, 忠 於 人 民 之 託 付, 不 得 擔 任 其 他 有 給 職 務 或 營 利 事 業 之 董 監 事, 不 得 經 營 商 業 執 行 業 務 此 一 規 定 是 要 求 國 會 議 員 必 須 專 職 化, 既 然 領 有 人 民 所 付 出 的 俸 給, 不 論 是 執 政 黨 或 在 野 黨 都 必 須 專 心 議 政, 不 應 該 再 忙 於 個 人 的 事 業, 或 為 自 己 的 事 業 謀 私 護 航 特 別 是 內 閣 制 隨 時 都 有 可 能 因 為 倒 閣 而 換 黨 執 政, 因 此 在 野 黨 通 常 會 組 成 所 謂 的 影 子 內 閣, 與 執 政 黨 同 步 熟 悉 各 項 政 策, 並 進 行 孰 優 孰 劣 的 政 策 辯 論, 因 此 特 予 以 必 須 專 職 的 限 制, 如 此 才 不 負 人 民 的 託 付 至 於 未 來 國 會 議 員 的 名 額, 因 為 將 來 的 中 央 政 府 體 制 實 施 內 閣 制, 同 時 在 廢 五 權 回 歸 三 權 後, 國 會 接 納 原 來 監 察 院 大 部 分 的 職 權, 國 會 議 員 的 職 掌 及 任 務 突 然 增 加 許 多, 下 屆 國 會 議 員 改 為 113 席, 名 額 顯 然 過 於 短 少, 勢 必 影 響 到 代 議 政 治 及 內 閣 施 政 的 品 質, 應 該 予 以 適 量 的 提 高 關 於 國 會 議 員 的 選 舉 方 式, 因 為 內 閣 制 非 常 仰 賴 政 黨 政 治 的 運 作, 必 須 讓 國 會 的 席 次 充 分 反 應 各 政 黨 的 政 治 實 力, 因 此 除 了 現 行 的 單 一 選 區 兩 票 制 外, 本 文 主 張 引 進 德 國 的 兩 票 聯 立 制 至 於 任 期 則 沿 用 增 修 條 文 四 年 的 規 定, 不 過 因 為 實 施 內 閣 制, 隨 時 都 有 可 能 因 為 倒 閣 而 解 散 國 會, 因 此 主 張 每 次 國 會 改 選, 不 管 到 任 或 倒 閣 的 改 選, 都 視 為 新 一 任 期 的 選 舉, 以 避 免 引 發 倒 閣 的 國 會 議 員 選 舉 是 否 為 補 原 有 任 期 選 舉 的 爭 議, 以 及 補 任 期 後 如 果 再 倒 閣 再 解 散 國 會, 如 此 國 會 議 員 任 期 將 陷 入 繁 複 的 計 算 過 程 肆 結 語 檢 視 臺 灣 當 前 所 面 對 的 內 外 環 境, 既 充 滿 機 會, 也 面 臨 嚴 酷 的 挑 戰, 政 府 部 門 也 好, 民 間 部 門 也 好, 都 必 須 隨 時 能 夠 掌 握 機 會, 克 服 挑 戰 政 府 是 一 個 團 隊, 它 的 良 好 運 作, 有 賴 健 全 的 體 制, 上 述 內 閣 制 中 央 政 府 體 制 改 造 方 向, 主 要 借 鏡 於 民 主 先 進 國 家 的 經 驗, 如 果 我 國 能 依 此 完 成 憲 政 改 造, 相 信 可 以 為 臺 灣 的 未 來 帶 來 更 美 好 的 遠 景 參 考 書 目 : 張 君 勱,1997, 中 華 民 國 民 主 憲 法 10 講, 臺 北, 洛 克 出 版 社 出 版 作 者 : 陳 明 通 現 任 :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國 家 發 展 研 究 所 教 授 21
理 論 與 實 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出 版 第 73 期 公 共 政 策 的 研 發 創 新 何 沙 崙 壹 政 策 研 發 創 新 之 重 要 性 知 識 經 濟 時 代 已 經 來 臨, 在 全 球 化 的 推 波 助 瀾 之 下, 世 界 各 國 政 府 均 須 規 劃 更 具 創 新 性 的 政 策, 配 合 強 勁 的 執 行 力, 以 解 決 日 益 複 雜 的 公 共 問 題 研 究 發 展 工 作 係 政 府 運 作 之 基 石, 有 助 政 府 施 政 問 題 之 分 析 與 政 策 之 規 劃, 強 化 政 策 運 作, 進 而 提 昇 政 府 效 能 因 此, 世 界 各 國 莫 不 重 視 研 發 創 新 的 投 入 與 制 度 的 建 立, 以 提 昇 決 策 品 質, 增 進 國 家 整 體 競 爭 力 隨 著 政 治 經 濟 社 會 的 轉 型, 我 國 政 府 正 面 臨 人 民 要 求 政 府 增 加 更 多 服 務 項 目 提 高 服 務 品 質 的 壓 力, 財 政 負 擔 卻 日 益 沉 重 的 困 窘 情 況, 因 此, 提 昇 政 策 規 劃 能 力, 以 因 應 新 世 紀 社 會 變 遷 的 挑 戰, 確 實 是 一 項 嚴 肅 而 迫 切 的 課 題 然 而, 公 共 政 策 的 制 定, 應 有 充 足 的 研 究 及 調 查 為 基 礎, 並 從 中 提 出 相 關 論 述 數 據 及 替 選 方 案, 據 以 支 持 政 策 擬 定 外, 並 可 使 社 會 大 眾 信 服 近 來 政 府 政 策 如 身 分 證 加 按 指 紋 健 保 保 費 調 漲 及 高 速 公 路 的 電 子 收 費 等 迭 生 爭 議, 似 均 欠 缺 相 關 研 究 或 規 劃 依 據 以 支 持 其 主 張 因 此, 政 府 為 提 出 能 洞 察 民 心 兼 具 創 意 的 政 策 設 計 以 及 提 高 政 策 之 可 行 性, 有 必 要 提 昇 政 策 研 究 的 能 量 本 文 將 對 我 國 行 政 院 各 部 會 政 策 研 發 現 況 進 行 檢 討, 並 簡 介 外 國 政 府 提 昇 政 策 研 發 機 制 的 若 干 策 略 性 做 法, 探 討 研 發 創 新 與 政 府 政 策 的 關 係, 進 而 對 我 國 未 來 政 策 研 發 機 制 提 出 一 些 建 議 貳 行 政 院 所 屬 各 機 關 政 策 研 究 概 況 根 據 行 政 院 研 考 會 94 年 行 政 院 重 要 施 政 計 畫 研 究 基 礎 檢 討 研 析 報 告 調 查 顯 示, 各 部 會 所 編 政 策 研 究 經 費 一 向 偏 低 且 逐 年 遞 減, 占 總 研 究 發 展 預 算 不 及 2%, 與 英 國 政 府 投 入 20% 相 差 甚 巨, 致 政 策 研 22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出 版 第 73 期 理 論 與 實 務 究 量 能 不 足, 研 究 議 題 之 選 定 則 多 侷 限 於 執 行 面 的 業 務 規 劃, 甚 少 以 施 政 計 畫 為 前 提, 進 行 前 瞻 性 跨 部 會 跨 領 域 長 期 性 研 究 計 畫, 致 無 法 發 揮 支 援 決 策 之 功 能 另 外, 部 分 機 關 未 依 規 定 公 開 研 究 資 訊, 使 得 政 府 機 關 委 託 研 究 資 訊 不 夠 公 開, 連 帶 影 響 委 託 研 究 成 果 的 運 用 有 鑑 於 此, 行 政 院 自 95 年 度 起 要 求 各 機 關 編 列 較 多 研 究 經 費, 研 考 會 爰 爭 取 編 列 社 會 發 展 政 策 研 究 預 算 約 1 億 元, 行 政 院 同 時 於 經 建 會 編 列 經 濟 政 策 研 究 經 費 1 億 元 以 委 託 及 補 助 方 式 充 實 政 策 研 究 量 能, 協 助 各 機 關 檢 討 欠 缺 之 研 究 領 域, 就 重 要 施 政 議 題 規 劃 進 行 具 有 決 策 支 援 效 果 的 相 關 研 究, 針 對 整 合 性 的 議 題, 以 跨 部 會 方 式 進 行 研 究, 以 提 昇 研 究 成 果 的 周 延 性, 並 對 進 行 中 或 預 定 辦 理 之 施 政 計 畫 優 先 編 列 預 算 辦 理 相 關 研 究, 充 實 施 政 計 畫 並 強 化 其 實 證 基 礎, 以 增 進 重 大 施 政 措 施 之 推 動 能 量 為 使 社 會 發 展 政 策 研 究 成 果 作 為 各 部 會 制 定 或 評 估 重 大 政 策 及 計 畫 可 用 之 知 識 資 料 或 行 動 方 向 之 參 考, 行 政 院 研 考 會 蒐 集 分 析 主 要 先 進 國 家 及 國 際 組 織 近 年 前 瞻 研 究 的 趨 勢, 並 配 合 國 內 現 況, 選 定 具 前 瞻 性 跨 領 域 及 整 合 性 之 重 要 社 會 發 展 政 策 研 究 領 域 社 會 發 展 政 策 研 究 計 畫 由 行 政 院 研 考 會 辦 理 委 託 研 究 或 補 助 各 部 會 辦 理 95 年 度 社 會 發 展 政 策 擇 定 毒 品 防 制 兩 岸 關 係 網 路 社 會 政 府 效 能 與 透 明 度 政 府 競 爭 力 人 力 資 本 衛 生 福 利 人 口 變 遷 與 社 會 發 展 政 策 規 劃 治 安 及 犯 罪 防 制 社 會 發 展 政 策 相 關 國 際 規 範 資 料 庫 及 影 響 社 會 發 展 政 策 統 計 與 調 查 資 料 庫 等 研 究 領 域, 期 能 擴 散 研 究 成 果 並 形 成 共 識, 強 化 政 策 規 劃 前 瞻 性 及 周 延 性 參 外 國 政 府 政 策 研 發 創 新 的 策 略 措 施 在 人 才 資 本 及 資 訊 快 速 交 流 的 全 球 化 時 代 下, 各 國 政 府 所 面 臨 的 挑 戰 往 往 具 有 高 度 相 似 性, 許 多 國 家 在 政 策 規 劃 及 執 行 時, 都 會 借 重 他 國 成 功 的 經 驗 以 下 僅 就 美 英 行 政 機 關 近 年 提 昇 政 策 創 新 機 制 的 作 法, 提 出 一 些 值 得 我 國 學 習 之 重 點 : 一 著 重 整 合 性 的 宏 觀 前 瞻 研 究 英 國 為 了 強 化 政 策 規 劃,1999 年 發 布 一 份 Modernizing Government 白 皮 書, 提 出 前 瞻 決 策 的 重 要 性 並 提 供 建 議 意 見 2002 年 在 首 相 之 下 成 立 策 略 小 組 (Strategy Unit), 其 成 立 的 目 標 為 提 供 政 府 中 心 策 略 性 思 考 以 及 協 助 政 策 分 析 聚 焦, 主 要 功 能 包 括 :( 一 ) 對 主 要 政 策 領 域 進 行 長 期 的 策 略 回 顧 ( 二 ) 進 行 跨 部 會 議 題 研 究 ( 三 ) 辦 理 策 略 檢 討, 以 評 估 英 國 政 府 官 員 能 力 及 政 策 執 行 成 果 ( 四 ) 提 昇 政 府 部 門 策 略 思 維, 改 進 決 策 模 式 等 其 政 策 設 計 及 執 行 著 重 實 務 性, 也 特 別 強 調 實 證 為 基 礎 的 途 徑, 並 採 用 嚴 謹 的 分 析, 研 究 報 告 均 公 布 於 網 站, 並 作 為 政 府 政 策 的 說 帖 二 統 整 協 調 部 會 機 關 間 的 研 究 發 展 英 國 中 央 政 府 的 統 合 政 策 規 劃 23
理 論 與 實 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出 版 第 73 期 除 首 相 的 策 略 小 組 外, 尚 有 財 政 部 政 府 採 購 辦 公 室 這 些 機 關 或 單 位 除 了 直 接 進 行 研 究 外, 同 時 也 協 助 各 中 央 或 地 方 機 關 規 劃 方 案 管 控 各 機 關 計 畫 及 其 執 行 協 助 政 策 規 劃 人 員 的 訓 練 以 及 提 供 實 務 手 冊 協 助 政 府 機 關 與 民 間 合 作 等 比 較 特 別 的 是, 英 國 政 府 尚 有 一 個 跨 海 發 展 機 構 (Oversea Development Institute, 簡 稱 ODI) 與 海 外 合 作 協 助 其 他 國 家 進 行 政 策 規 劃, 以 指 導 各 機 關 進 行 策 略 規 劃 與 管 理 內 閣 辦 公 室 並 設 有 政 府 社 會 研 究 小 組 (Government Social Research Unit), 以 優 質 社 會 研 究 確 保 政 府 提 供 更 好 的 政 策 與 服 務, 提 供 政 府 內 不 同 部 門 社 會 研 究 的 策 略 性 領 導 三 強 化 與 私 部 門 政 策 研 究 的 協 調 機 制 美 國 聯 邦 政 府 甚 為 善 用 智 庫 和 民 間 研 究 學 術 團 體 的 知 識, 因 此 在 政 策 研 究 和 規 劃 方 面, 常 透 過 系 統 性 的 委 託 與 研 究 機 構 相 互 合 作, 藉 由 結 合 網 絡 連 結 智 庫 研 究 中 心 共 同 進 行 研 究 合 作, 強 化 產 官 學 間 的 互 動, 並 建 立 產 學 合 作 的 發 展 機 制 美 國 白 宮 預 算 管 理 局 (Office of Management and Budget), 除 了 編 列 預 算 案 之 外, 亦 從 事 分 析 研 究 美 國 政 府 相 關 部 會 為 廣 徵 各 界 意 見 提 升 決 策 品 質, 多 以 自 行 編 列 預 算 支 持 或 重 點 贊 助 政 策 智 庫, 如 藍 德 公 司 (RAND) 及 美 國 海 軍 部 所 屬 之 海 軍 分 析 中 心 等 整 體 而 言, 美 國 大 部 分 智 庫 均 為 非 官 方 性 質, 必 須 依 賴 企 業 或 民 間 贊 助 基 金 及 委 託 研 究 經 費 運 作, 然 亦 可 接 受 政 府 委 託 研 究 案 及 相 關 補 助 經 費 美 國 各 有 名 大 學, 如 哈 佛 大 學 史 丹 佛 大 學 等 均 成 立 一 些 主 題 或 政 策 研 究 中 心, 由 學 校 之 教 授 或 研 究 人 員, 從 事 相 關 的 教 學 研 究 工 作 此 外, 著 名 的 智 庫 如 布 魯 金 斯 研 究 所 (Brookings Institution) 美 國 企 業 研 究 所 (American Enterprise Institute) 傳 統 基 金 會 (Heritage Foundation) 等, 均 在 政 策 研 究 和 規 劃 上 扮 演 積 極 角 色, 也 都 與 政 府 機 關 保 持 密 切 的 合 作 關 係 四 充 分 利 用 知 識 管 理 系 統 平 台 強 化 研 發 能 力 OECD 在 2003 年 一 項 調 查 顯 示, 歐 美 國 家 中 央 政 府 機 關 大 多 以 推 動 知 識 管 理 作 為 重 要 創 新 措 施 1999 年 英 國 政 府 開 始 構 建 一 個 跨 部 門 共 用 的 知 識 網 絡 (the Knowledge Network), 希 望 透 過 網 絡, 供 所 有 海 內 外 的 政 府 機 關 相 互 傳 遞 知 識 資 料 統 計 等 透 國 網 絡, 所 有 在 全 球 各 地 的 機 關 可 以 分 享 資 料 庫 論 壇 各 種 網 路 社 群 的 知 識 庫 由 於 英 國 政 府 十 分 重 視 決 策 必 須 要 以 實 證 資 料 為 基 礎,2002 年 建 置 一 個 可 提 供 決 策 者 利 用 更 好 實 務 指 導 綱 領 的 網 站, 稱 之 為 政 策 交 流 中 心 (Policy Hub) Policy Hub 不 只 是 給 決 策 者 參 考, 也 提 供 行 政 研 究 者 一 個 平 24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出 版 第 73 期 理 論 與 實 務 台 來 提 昇 研 究 與 評 估 的 標 準 在 這 個 網 站 展 示 了 一 些 由 首 相 策 略 小 組 領 導 的 高 知 名 度 的 計 畫, 也 包 括 了 政 府 的 一 些 前 瞻 性 政 策 的 整 體 檢 討 ; 這 個 網 站 同 時 也 出 版 了 政 策 評 估 與 分 析 指 南, 以 協 助 行 政 研 究 者 提 升 政 策 評 估 及 分 析 的 品 質 首 相 策 略 小 組 在 2004 年 出 版 了 一 本 策 略 生 存 手 冊 (Strategy Survival Guide) 做 為 支 持 政 府 部 門 策 略 發 展 以 及 提 昇 策 略 性 思 考 的 工 具 該 手 冊 提 供 線 上 下 載, 亦 接 受 評 論 與 建 議 隨 時 更 新 五 強 調 政 策 研 究 及 施 政 計 畫 的 評 估 除 了 白 宮 預 算 管 理 局 外, 美 國 國 會 預 算 局 (Congressional Budget Office) 國 會 研 究 中 心 (Congressional Research Service) 國 會 會 計 總 署 (Congressional Accounting Office) 科 技 評 鑑 局 (Office of Technology Assessment) 等 雖 多 為 國 會 服 務, 每 年 提 出 數 千 種 政 策 評 估 報 告, 並 與 國 會 議 員 議 員 幕 僚 行 政 官 員 利 益 團 體 與 大 學 教 授 進 行 各 式 各 樣 的 互 動 美 國 聯 邦 政 府 相 當 重 視 政 策 績 效 評 估, 政 府 績 效 和 結 果 法 (Government Performance and Results Acts, GPRA) 要 求 政 策 必 須 要 呈 現 策 略 性 的 計 畫 此 規 劃 必 須 包 括 各 單 位 周 詳 的 任 務 陳 述 目 標 與 目 的 如 何 達 成 並 釐 清 目 標 和 績 效 間 的 關 係 辨 清 能 影 響 實 際 目 標 的 因 素, 以 及 描 述 用 以 建 立 或 修 正 目 標 的 計 畫 評 估 故 其 特 別 著 重 於 每 年 績 效 計 畫 的 詳 細 說 明, 以 及 這 些 計 畫 活 動 所 需 的 預 算, 並 以 客 觀 量 化 與 可 測 量 的 方 式, 述 明 目 標, 以 及 運 作 過 程 中 所 需 要 的 資 源, 並 提 供 績 效 指 標, 來 建 立 比 較 實 際 的 計 畫 結 果 和 已 建 立 的 績 效 目 標 的 基 礎 肆 我 國 政 策 研 發 創 新 的 策 略 措 施 一 提 昇 各 機 關 政 策 研 究 量 能 為 加 強 政 府 政 策 之 立 論 基 礎 及 提 昇 機 關 研 究 量 能 支 持 政 策 運 作 的 目 標, 行 政 院 研 考 會 增 編 約 1 億 元 經 費 就 各 機 關 主 管 業 務 欠 缺 不 足 之 研 究 領 域, 要 求 各 機 關 規 劃 進 行 政 策 基 礎 研 究 外, 並 同 時 研 議 前 瞻 性 跨 領 域 及 整 合 性 研 究, 以 強 化 國 家 整 體 發 展 政 策 之 研 究 繼 95 年 度 辦 理 社 會 發 展 政 策 研 究 計 畫 後, 行 政 院 研 考 會 續 審 度 社 會 發 展 變 遷 及 施 政 規 劃 需 要,96 年 度 社 會 發 展 政 策 研 究 將 賡 續 規 劃 政 府 倫 理 性 別 主 流 化 永 續 發 展 政 府 效 能 權 利 保 障 與 促 進 衛 生 福 利 網 路 社 會 及 毒 品 防 制 等 領 域, 期 能 落 實 政 策 研 究 支 持 政 策 規 劃 功 能, 達 成 主 導 行 政 院 層 級 議 題 發 展 的 目 標 二 促 進 公 民 參 與 政 策 研 究 隨 著 民 主 深 化 階 段 來 臨, 政 府 政 策 應 反 映 民 眾 的 偏 好, 並 且 應 強 化 民 間 社 團 及 公 民 參 與 公 共 事 務 的 能 25
理 論 與 實 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出 版 第 73 期 力 先 進 國 家 政 府 部 門 已 紛 紛 於 政 策 形 成 過 程 中, 透 過 網 路 政 策 論 壇 提 出 政 策 議 題, 以 瞭 解 民 眾 對 相 關 政 策 議 題 之 看 法 行 政 院 於 95 年 5 年 19 日 函 頒 強 化 行 政 院 及 所 屬 各 機 關 政 策 研 究 知 識 系 統 運 用 作 業 要 點, 規 定 行 政 院 及 所 屬 中 央 二 級 機 關 應 建 置 具 政 策 溝 通 討 論 及 研 究 功 能 之 政 策 研 究 知 識 系 統, 並 應 於 擬 定 各 項 施 政 計 畫 前, 運 用 知 識 系 統 蒐 集 學 者 專 家 及 民 眾 意 見 在 各 機 關 未 建 置 知 識 系 統 前, 由 研 考 會 建 置 共 同 平 台 供 各 機 關 運 用 研 考 會 近 已 完 成 建 置 國 家 政 策 網 路 智 庫 1, 做 為 民 眾 參 與 政 策 議 題 及 政 策 研 究 之 管 道 與 平 台, 不 僅 將 增 進 民 眾 對 公 共 政 策 的 理 解, 亦 將 使 政 策 更 具 合 法 性 及 回 應 性 目 前 由 各 機 關 提 供 現 行 政 策 研 討 會 訊 息 等 政 策 資 訊, 各 機 關 預 定 辦 理 之 重 大 政 策 並 於 網 站 上 進 行 政 策 大 家 談 的 民 眾 網 上 討 論 政 策 網 路 智 庫 系 統 不 同 於 其 他 政 府 資 訊 管 理 系 統, 它 是 一 個 雙 向 且 公 開 的 環 境, 除 了 政 策 資 訊 公 開 之 外, 同 時 允 許 民 眾 參 與 政 策 討 論, 民 眾 和 政 府 部 門 可 以 在 網 路 上 針 對 特 定 議 題 充 分 溝 通, 溝 通 過 程 是 完 全 公 開 的, 整 個 系 統 設 計, 符 合 網 路 審 議 式 民 主 的 時 代 潮 流 發 展 三 加 強 與 研 究 團 隊 合 作 由 於 研 考 會 受 惠 於 較 多 研 發 經 費 的 支 援, 這 兩 年 有 較 長 程 及 整 體 的 領 域 規 劃, 與 研 究 團 隊 較 可 能 從 事 長 期 性 的 合 作 從 研 考 會 委 託 的 研 究 團 隊 開 始, 逐 步 建 構 與 國 內 研 究 團 隊 的 合 作 機 制, 同 時 提 升 合 作 政 策 研 發 的 能 量 另 外 透 過 網 路 智 庫 運 用, 將 更 能 發 揮 學 界 研 究 的 能 量, 擴 充 智 庫 政 策 討 論 的 深 度 與 廣 度 伍 未 來 的 展 望 與 建 議 在 知 識 經 濟 時 代, 不 論 是 國 家 或 企 業, 唯 有 不 斷 的 創 新 才 能 保 有 競 爭 力, 而 創 新 有 賴 於 研 發 經 費 的 投 入, 行 政 院 於 挑 戰 2008: 國 家 發 展 重 點 計 畫 中, 規 劃 要 在 2006 年 將 國 內 研 發 經 費 所 佔 GDP 比 例 提 高 到 3%, 此 一 目 標 具 有 極 高 的 挑 戰 性, 卻 也 有 促 成 更 大 量 政 策 研 發 創 新 的 機 會 筆 者 對 政 策 研 發 的 未 來 展 望 及 建 議 如 下 : 一 更 健 全 的 政 策 研 究 強 化 機 制 行 政 院 研 考 會 於 近 兩 年 度 增 列 較 寬 裕 的 行 政 及 政 策 類 研 究 經 費, 其 中 部 分 經 費 係 針 對 各 機 關 欠 缺 經 費 支 援 之 重 大 施 政 領 域 研 究 主 題 提 供 補 助, 已 發 揮 相 當 功 效 為 持 續 加 強 行 政 機 關 的 政 策 研 究 量 能, 行 政 院 應 持 續 支 持 各 機 關 相 關 經 費 的 編 列, 形 1 網 址 :http://www.rdec.gov.tw 26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出 版 第 73 期 理 論 與 實 務 成 長 期 的 運 作 機 制, 期 使 各 機 關 重 要 施 政 均 有 研 究 基 礎, 以 提 昇 決 策 的 品 質 二 全 面 推 動 政 策 知 識 管 理 知 識 的 蓄 積 及 分 享 有 助 於 提 昇 政 府 機 關 的 創 新 速 度, 尤 其 在 面 臨 社 會 快 速 變 遷 及 出 現 重 大 社 會 問 題 時, 政 府 能 適 時 提 出 有 效 的 因 應 對 策, 實 有 賴 於 機 關 平 時 對 各 種 社 會 變 遷 趨 勢 及 民 情 輿 情 的 觀 測 持 續 的 政 策 研 究 所 蓄 積 的 政 策 知 識, 因 此 各 機 關 應 加 強 推 動 政 策 的 知 識 管 理, 促 成 機 關 內 外 研 發 創 新 能 量 更 大 的 發 揮 三 促 進 公 民 參 與 政 策 研 究 國 家 政 策 網 路 智 庫 已 建 置 完 成, 目 前 可 做 為 民 眾 參 與 政 策 議 題 及 政 策 研 究 之 管 道 與 平 台, 未 來 各 機 關 應 仿 效 網 路 智 庫, 建 構 類 似 的 政 策 溝 通 平 台, 就 主 管 的 業 務 致 力 於 增 進 民 眾 對 相 關 政 策 的 理 解, 使 政 策 更 具 合 法 性 及 回 應 性, 我 公 民 社 會 的 願 景 也 可 早 日 達 成 作 者 : 何 沙 崙 現 任 : 行 政 院 研 究 發 展 考 核 委 員 會 研 究 發 展 處 處 長 27
行 政 論 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出 版 第 73 期 台 灣 的 文 化 政 策 與 博 物 館 發 展 張 譽 騰 台 灣 博 物 館 事 業 濫 觴 於 日 本 殖 民 台 灣 時 期 1895-1945, 迄 今 已 有 近 100 年 的 歷 史,1895 年 中 日 甲 午 戰 爭 發 生, 中 國 在 戰 敗 後 將 台 灣 割 讓 給 日 本 此 後 的 50 年, 台 灣 淪 為 日 本 的 殖 民 地 在 這 段 期 間, 日 本 前 前 後 後 所 興 建 的 18 座 博 物 館 中, 大 致 可 分 為 三 類, 第 一 類 是 商 品 或 物 產 陳 列 館, 第 二 類 是 教 育 館 或 衛 生 參 考 館, 第 三 為 其 他 類 如 鄉 土 館 高 山 博 物 館 動 物 園 植 物 園 或 天 體 觀 測 館 透 過 不 同 類 別 博 物 館, 日 本 殖 民 政 府 直 接 或 間 接 對 的 台 灣 人 民 進 行 經 濟 政 治 身 體 等 不 同 層 面 的 意 識 形 態 改 造 工 作 其 中 以 1908 年 所 創 立 的 台 灣 總 督 府 博 物 館 ( 現 已 改 名 為 國 立 台 灣 博 物 館, 參 見 圖 1) 規 模 最 為 龐 大, 它 隸 屬 台 灣 總 督 府 民 政 部 殖 產 局, 是 日 據 時 期 博 物 館 事 業 的 經 典 作 品 就 政 治 或 經 濟 層 面 而 言, 它 是 日 本 帝 國 主 義 對 殖 民 地 資 源 調 查, 以 供 其 進 一 步 對 台 灣 產 物 作 經 濟 掠 奪 的 必 然 產 物 就 文 化 政 策 的 層 面 而 言, 它 是 對 帝 國 新 領 地 子 民 宣 揚 大 日 本 帝 國 國 威, 也 是 對 日 本 來 台 觀 光 客 介 紹 台 灣 風 土 產 物 的 櫥 窗, 可 說 是 典 型 的 殖 民 博 物 館 (colonial museum) 圖 1: 國 立 台 灣 博 物 館 外 觀 1949 年 國 民 黨 政 府 與 中 國 共 產 黨 內 戰 失 利, 倉 皇 退 守 臺 灣 從 1949 至 1965 這 17 年 間, 國 民 黨 政 府 外 有 中 共 入 侵 威 脅, 內 有 新 增 之 大 陸 百 萬 軍 民 的 生 計 問 題, 面 臨 生 死 存 亡 關 頭, 基 本 上 無 餘 力 著 意 於 文 化 發 展, 也 無 具 體 文 化 政 策 可 言 然 而, 在 此 時 期, 博 物 館 事 業 上 仍 有 值 得 稱 道 之 28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出 版 第 73 期 行 政 論 述 處 ; 那 就 是 1954 年 教 育 部 所 籌 建 的 一 系 列 總 稱 為 南 海 學 園 的 文 化 設 施, 其 中 博 物 館 部 分 包 括 國 立 歷 史 博 物 館 ( 參 見 圖 2) 國 立 藝 術 教 育 館 和 國 立 科 學 教 育 館 等 三 座 以 當 代 的 眼 光 看 來, 以 上 三 館 的 硬 軟 規 模 都 不 大, 但 位 置 適 中, 交 通 便 利, 且 彼 此 鄰 連 櫛 比, 集 中 一 地, 在 教 育 藝 術 和 文 化 上 發 揮 了 相 當 重 要 的 作 用 此 一 時 期 台 灣 博 物 館 總 數 約 30 座 府 是 站 在 中 華 文 化 正 統 的 一 方, 而 復 興 中 華 文 化 即 為 達 成 此 一 反 共 事 業 的 重 要 途 徑 在 此 10 年 期 間, 台 灣 的 博 物 館 總 數 量 增 加 到 近 50 座, 其 中 以 國 立 故 宮 博 物 院 最 具 規 模, 它 因 外 型 的 傳 統 中 國 建 築 形 式 和 展 藏 之 60 餘 萬 件 中 國 皇 宮 珍 貴 文 物 而 名 聞 世 界, 成 為 國 民 黨 政 權 衛 護 與 復 興 中 華 文 化 的 具 體 表 徵 ( 參 見 圖 3) 圖 3: 國 立 故 宮 博 物 院 圖 2: 國 立 歷 史 博 物 館 從 1966 到 1975 年 這 10 年 間, 台 灣 在 外 銷 導 向 的 經 濟 政 策 下, 文 化 事 業 仍 然 相 對 蕭 條, 這 段 時 間 台 灣 文 化 政 策 的 主 軸 是 所 謂 的 中 華 文 化 復 興 運 動 此 一 運 動 的 目 的 是 在 將 國 民 黨 政 權 與 中 華 文 化 道 統 相 承 接, 以 擁 護 領 袖 保 衛 中 華 文 化 的 姿 態, 對 抗 1966 到 1976 年 對 岸 所 發 動 的 文 化 大 革 命 運 動 經 過 約 1 年 的 籌 備, 中 華 文 化 復 興 運 動 推 行 委 員 會 在 1967 年 7 月 28 日 正 式 成 立, 由 蔣 介 石 總 統 擔 任 會 長, 並 明 確 告 知 台 灣 人 民, 與 海 峽 彼 岸 大 力 破 壞 固 有 中 華 文 化 的 作 為 相 比, 中 華 民 國 政 1970 年 代 末 期 的 台 灣 逐 漸 由 農 業 社 會 過 渡 到 工 商 業 社 會, 國 民 黨 政 府 在 推 行 十 大 經 濟 建 設 之 後, 轉 而 正 視 文 化 建 設 的 重 要 性 為 了 普 及 科 學 知 識, 由 教 育 部 主 導 的 一 系 列 科 學 博 物 館 建 設 ( 國 立 自 然 科 學 博 物 館 國 立 科 學 工 藝 博 物 館 國 立 海 洋 生 物 博 物 館 國 立 海 洋 科 技 博 物 館 國 立 史 前 文 化 博 物 館 等 ) 在 1980 年 初 開 始 陸 續 進 行 籌 備 工 作 1981 年 11 月 12 日, 文 化 建 設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文 建 會 ) 成 立, 它 在 行 政 體 系 上 屬 於 行 政 院 的 部 級 單 位, 也 是 執 行 全 國 文 化 建 設 工 作 的 最 高 機 關, 這 是 台 灣 文 化 政 策 從 教 育 領 域 分 離 出 來 獨 立 推 動 的 開 始 1981 至 1986 這 6 年 期 間, 文 建 會 在 台 灣 21 縣 市 29
行 政 論 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出 版 第 73 期 進 行 文 化 中 心 的 籌 建 工 作 1987 年 各 地 文 化 中 心 陸 續 完 成 硬 體 建 設 後, 文 建 會 接 著 提 出 建 立 文 化 中 心 特 色 計 畫, 依 據 各 縣 市 的 人 文 歷 史 傳 統 工 藝 產 業 等 資 源, 在 各 縣 市 文 化 中 心 內 成 立 地 方 特 色 博 物 館 這 一 階 段 的 文 化 政 策 開 始 重 視 到 台 灣 各 地 區 域 不 同 的 生 活 形 貌 與 文 化 差 異, 藉 由 地 方 特 色 博 物 館 的 成 立, 文 化 政 策 逐 漸 從 中 央 主 導 的 國 家 威 權 形 態 轉 型, 嘗 試 尋 找 台 灣 各 地 區 的 文 化 特 性 在 1981 至 1990 這 10 年 間, 一 系 列 國 家 級 科 學 博 物 館 和 地 方 特 色 博 物 館 的 建 設, 使 台 灣 的 博 物 館 事 業 呈 現 空 前 好 景, 台 灣 博 物 館 總 數 已 增 至 90 座 左 右 其 中 國 家 級 科 學 博 物 館 部 分, 以 國 立 自 然 科 學 博 物 館 硬 軟 體 俱 佳, 是 本 時 期 的 顛 峰 之 作 地 方 特 色 博 物 館 部 分, 則 以 台 北 縣 立 鶯 歌 陶 瓷 博 物 館 為 最 具 特 色 ( 參 見 圖 4) 圖 4: 台 北 縣 立 鶯 歌 陶 瓷 博 物 館 踵 繼 前 一 年 代 的 好 景, 從 1991 年 至 2000 年 這 10 年 間, 台 灣 博 物 館 的 數 量 從 90 座 迅 速 增 加 至 400 座 左 右 此 一 時 期 的 重 要 博 物 館 界 現 象 之 一, 是 地 方 博 物 館 的 大 量 興 起, 這 一 波 運 動 延 續 前 一 階 段 的 地 方 特 色 館 建 設, 但 其 成 長 速 率 之 猛 烈, 以 發 燒 形 容 之, 當 不 為 過 在 文 建 會 社 區 總 體 營 造 閒 置 空 間 再 利 用 地 方 文 化 館 等 文 化 政 策 引 導 下, 由 縣 市 鄉 鎮 主 導 設 立 的 一 系 列 地 方 博 物 館 計 畫, 提 出 地 方 認 同 族 群 自 主 性 重 建, 文 化 資 產 經 營 和 地 方 產 業 振 興 等 不 同 訴 求, 形 成 台 灣 博 物 館 界 一 個 新 興 的 運 動, 宣 稱 了 台 灣 博 物 館 界 地 方 時 代 的 來 臨 1990 年 代 開 始 規 劃 的 宜 蘭 縣 蘭 陽 博 物 館 (I-Lang County Museum), 可 說 是 此 一 運 動 的 旗 手, 藉 著 由 宜 蘭 縣 各 類 歷 史 人 文 自 然 等 文 化 資 產 所 構 成 的 宜 蘭 博 物 館 家 族, 企 圖 在 宜 蘭 縣 建 構 一 個 整 合 全 縣 資 源, 並 為 全 體 縣 民 所 積 極 參 與 的 生 態 博 物 館, 指 向 一 個 將 地 方 文 化 博 物 館 化 的 可 能 性 此 一 時 期 另 一 重 要 的 博 物 館 現 象, 則 是 私 立 博 物 館 在 數 量 上 的 快 速 成 長, 由 民 間 企 業 支 持 的 博 物 館 如 順 益 台 灣 原 住 民 博 物 館 奇 美 博 物 館 鴻 禧 美 術 館 樹 火 紀 念 紙 博 物 館 台 北 海 洋 生 物 館 袖 珍 博 物 館 等, 在 組 織 規 模 或 經 營 管 理 手 法 也 都 有 相 當 突 破, 顯 現 民 間 經 營 博 物 館 的 巨 大 潛 力 從 2001 年 迄 今, 民 營 化 或 市 場 化 成 為 台 灣 博 物 館 界 最 熱 門 的 議 題, 根 據 文 建 會 網 站 以 及 中 華 民 國 博 物 館 學 會 最 新 統 計 資 料,2006 年 台 灣 的 博 物 館 總 數 已 30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出 版 第 73 期 行 政 論 述 達 473 座 雖 然 私 立 博 物 館 在 前 一 時 期 有 大 幅 成 長 的 趨 勢, 但 是 由 中 央 和 地 方 政 府 所 創 設 的 公 立 博 物 館 仍 然 佔 台 灣 博 物 館 總 數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由 於 龐 大 的 人 事 與 營 運 經 費 壓 力, 加 上 近 幾 年 台 灣 的 經 濟 發 展 困 頓, 政 府 收 入 減 縮, 民 營 化 或 市 場 化 遂 成 為 各 級 政 府 所 大 力 推 展 的 文 化 政 策 由 台 北 市 立 228 紀 念 館 委 外 經 營 首 開 先 例, 接 著 如 台 北 兒 童 交 通 博 物 館 當 代 藝 術 館 錢 穆 紀 念 館 林 語 堂 紀 念 館 等 隨 後 跟 進 國 立 博 物 館 方 面, 先 有 國 立 海 洋 生 物 博 物 館 將 公 共 服 務 和 解 說 導 覽 的 業 務 委 外 經 營, 目 前 則 教 育 部 所 屬 的 各 國 家 級 科 學 博 物 館 也 都 在 尋 求 將 部 分 業 務 委 外 經 營 的 可 能 性 山 於 雨 欲 來 風 滿 樓, 台 灣 的 公 立 博 物 館 界, 在 經 營 管 理 體 制 上 所 面 臨 的 是 百 年 歷 史 上 前 所 未 有 的 大 變 局 總 之, 台 灣 歷 經 日 本 佔 領, 國 民 黨 政 府 威 權 統 治 民 進 黨 政 府 經 由 民 主 選 舉 執 政, 以 及 當 代 民 主 思 潮 高 漲 與 消 費 社 會 等 不 同 時 期, 文 化 政 策 在 日 本 殖 民 文 化 大 中 國 和 台 灣 本 土 等 不 同 意 識 形 態, 以 及 民 營 化 和 消 費 市 場 等 社 會 風 潮 的 引 領 下 迭 有 遞 嬗, 而 台 灣 的 博 物 館 事 業 正 是 不 同 時 期 文 化 政 策 的 倒 影, 它 們 在 100 年 的 發 展 史 中, 逐 漸 去 日 本 化 和 去 中 國 化, 發 展 出 台 灣 本 土 文 化 的 性 格 台 灣 的 博 物 館 學, 也 由 博 物 館 館 員 或 學 者 專 家 主 控 之 戀 物 保 存 導 向 的 專 家 博 物 館 學 逐 漸 退 潮, 改 由 地 方 社 區 觀 眾 和 娛 樂 休 閒 導 向 之 通 俗 博 物 館 學 所 取 代 如 果 再 加 上 資 訊 時 代 媒 體 形 態 的 急 劇 變 革, 網 際 網 路 上 已 日 益 普 及 的 虛 擬 博 物 館 網 站, 可 以 說 台 灣 博 物 館 的 本 質 和 經 營 理 念, 已 面 臨 被 整 體 顛 覆 的 局 面, 一 種 具 有 地 方 化 社 區 化 通 俗 化 虛 擬 化 多 元 色 彩 的 博 物 館 發 展 型 態, 已 隱 然 成 形 作 者 : 張 譽 騰 現 任 : 實 踐 大 學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教 授 兼 主 任 31
行 政 論 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出 版 第 73 期 當 前 國 家 願 景 與 發 展 周 瑞 貞 壹 前 言 處 於 全 球 化 民 主 化 的 浪 潮 下, 各 國 經 選 舉 制 度 產 生 之 執 政 團 隊, 均 面 臨 前 所 未 有 的 嚴 峻 考 驗 政 府 必 須 良 善 規 劃 政 策 內 容, 尋 求 適 當 機 會 廣 為 宣 導, 才 可 使 民 眾 充 分 認 知 並 獲 其 支 持 公 務 人 員 肩 負 國 家 政 策 執 行 的 重 任, 對 政 府 之 政 策 目 標 必 先 研 究 瞭 解, 經 由 學 習 以 提 昇 規 劃 和 執 行 能 力, 才 可 順 應 世 界 潮 流 兼 顧 國 家 發 展 近 年 政 府 推 動 之 永 續 發 展 性 別 主 流 化 人 權 保 障 身 心 障 礙 者 之 尊 重 與 保 障 憲 政 改 造 全 民 國 防 教 育 通 資 訊 安 全 消 費 者 保 護 提 昇 英 語 能 力 等 政 策, 有 賴 公 務 人 員 瞭 解 其 背 景 內 涵 及 執 行, 才 可 將 政 策 理 念 落 實 於 實 務 工 作 以 下 簡 介 政 府 近 年 教 育 宣 導 之 政 策, 期 望 為 國 家 帶 來 更 美 好 的 願 景 貳 當 前 國 家 發 展 之 重 大 政 策 一 永 續 發 展 台 灣 地 狹 人 稠, 自 然 資 源 不 豐, 天 然 災 害 頻 繁, 國 際 政 治 地 位 特 殊, 對 追 求 永 續 發 展 而 言, 比 其 他 國 家 更 具 迫 切 性 1992 年 聯 合 國 邀 集 171 個 國 家 元 首 及 代 表 於 巴 西 里 約 舉 行 地 球 高 峰 會 議, 通 過 21 世 紀 議 程 為 全 球 推 動 永 續 發 展 的 行 動 方 案 1993 年 聯 合 國 設 置 聯 合 國 永 續 發 展 委 員 會, 督 導 及 協 助 各 國 推 動 永 續 發 展 工 作 為 順 應 趨 勢,1994 年 行 政 院 相 關 部 會 首 長 及 專 家 學 者 組 成 行 政 院 全 球 變 遷 政 策 指 導 小 組, 設 置 因 應 全 球 環 境 問 題 及 永 續 發 展 等 6 個 工 作 分 組 1997 年 行 政 院 擴 大 此 小 組 為 行 政 院 國 家 永 續 發 展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永 續 會 ) 為 落 實 永 續 台 灣 之 理 念,2002 年 永 續 會 改 組 由 行 政 院 院 長 兼 任 主 任 委 員, 同 年 9 月 之 聯 合 國 永 續 發 展 高 峰 會 議 後, 即 發 布 永 續 發 展 行 動 計 畫, 並 訂 2003 年 為 永 續 發 展 行 動 元 年, 帶 動 國 人 永 續 發 展 之 理 念 與 行 動 永 續 會 設 置 8 個 工 作 分 組, 分 別 為 永 續 願 景 組 國 土 與 交 通 組 資 源 與 產 業 組 生 物 多 樣 性 組, 生 活 與 生 32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出 版 第 73 期 行 政 論 述 產 組, 國 際 環 保 組 健 康 風 險 組 永 續 教 育 組 依 2002 年 永 續 會 秘 書 處 調 查, 全 球 設 置 國 家 級 永 續 推 動 委 員 會 ( 或 組 織 ) 之 136 個 國 家 中, 由 元 首 或 閣 揆 主 導 者 有 11 國, 顯 示 我 國 在 推 動 永 續 發 展 政 策 上 表 現 積 極 依 2004 年 永 續 會 第 18 次 委 員 會 議 核 定 之 台 灣 二 十 一 世 紀 議 程 國 家 永 續 發 展 願 景 與 策 略 綱 領, 台 灣 之 永 續 發 展 願 景 為 永 續 海 島 台 灣, 以 永 續 環 境 永 續 社 會 永 續 經 濟 為 目 標, 分 別 規 劃 發 展 策 略 簡 介 如 下 : ( 一 ) 永 續 環 境 內 容 包 括 自 然 保 育 ( 如 保 護 大 氣 水 資 源 生 物 多 樣 性 海 洋 及 海 岸 濕 地 土 地 資 源 與 防 治 自 然 災 害 等 議 題 ) 公 害 預 防 及 修 復 ( 如 防 治 大 氣 公 害 水 資 源 公 害 土 壤 公 害 與 廢 棄 物 公 害 等 議 題 ) 環 境 規 劃 ( 如 合 理 的 土 地 使 用 適 當 利 用 農 業 生 產 區 保 留 適 量 自 然 綠 地 建 立 生 態 城 鄉 與 推 動 生 態 工 業 區 等 議 題 ) ( 二 ) 永 續 經 濟 內 容 包 括 綠 色 產 業 ( 如 調 整 產 業 結 構 發 展 非 核 潔 淨 能 源 產 業 推 動 正 確 的 生 態 旅 遊 服 務 業 與 發 展 農 林 漁 牧 休 閒 產 業 等 議 題 ) 清 潔 生 產 ( 如 培 育 高 級 人 力 資 源 節 約 資 源 投 入 發 展 綠 色 科 技 強 化 廢 棄 物 減 量 與 推 動 延 長 生 產 者 責 任 制 等 議 題 ) 綠 色 消 費 ( 如 推 展 綠 色 標 章 鼓 勵 綠 色 採 購 推 動 綠 色 運 輸 推 動 綠 色 租 稅 與 推 動 綠 建 築 等 議 題 ) ( 三 ) 永 續 社 會 內 容 包 括 公 平 正 義 ( 如 保 護 弱 勢 族 群 與 團 體 關 注 後 代 子 孫 福 祉 與 保 障 環 境 人 權 等 議 題 ) 民 眾 參 與 ( 如 建 立 公 民 參 與 機 制 強 化 非 政 府 組 織 合 作 完 整 蒐 集 並 及 時 公 開 相 關 環 境 資 訊 等 議 題 ) 社 區 發 展 ( 如 建 立 生 態 社 區 落 實 文 化 保 存 及 多 樣 性 維 護 與 建 構 安 全 與 照 顧 體 系 等 議 題 ) 人 口 健 康 ( 如 促 進 原 住 民 族 群 健 康 與 人 口 延 續 增 進 弱 勢 族 群 健 康 排 除 危 害 健 康 的 環 境 風 險 與 降 低 危 害 健 康 的 個 人 風 險 等 議 題 ) 二 性 別 平 等 與 人 權 保 障 1945 年 之 聯 合 國 憲 章 序 言 重 申 基 本 人 權, 人 格 尊 嚴 與 價 值, 以 及 男 女 平 等 權 利 之 信 念, 該 憲 章 第 1 條 宣 布, 聯 合 國 宗 旨 之 一 是 促 成 國 際 合 作, 增 進 並 激 勵 對 於 全 體 人 類 之 人 權 及 基 本 自 由 之 尊 重, 且 不 分 種 族 性 別 語 言 或 宗 教 聯 合 國 國 際 人 權 憲 章 為 人 權 工 作 之 道 義 和 法 律 基 礎, 以 下 介 紹 相 關 議 題 : ( 一 ) 性 別 主 流 化 性 別 主 流 化 是 推 動 性 別 平 等 的 全 球 策 略 1975 年 聯 合 國 第 2 屆 世 界 婦 女 大 會 宣 布 未 來 10 年 為 Decade for women 1985 年 在 Nairobi 舉 行 的 聯 合 國 第 3 屆 世 界 婦 女 大 會 即 提 出 性 別 主 流 化 名 詞,1994 年 性 別 主 流 化 的 想 法 逐 步 成 為 國 際 性 和 國 33
行 政 論 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出 版 第 73 期 家 內 部 的 重 要 政 策 1995 年 9 月 於 北 京 召 開 之 聯 合 國 第 4 屆 婦 女 大 會, 將 性 別 主 流 化 納 入 北 京 行 動 綱 領, 要 求 各 國 將 性 別 平 等 作 為 政 策 的 主 流, 參 加 簽 署 的 會 員 國 有 義 務 在 一 定 時 間 內 建 立 國 內 的 性 別 平 等 機 制, 打 造 各 國 政 府 體 制 成 為 性 別 平 等 的 組 織 環 境 性 別 主 流 化 策 略 可 建 立 體 制 內 的 合 法 程 序, 避 免 性 別 平 等 被 排 除 在 重 要 的 政 策 和 議 題 外, 政 府 各 部 門 私 人 企 業 團 體 日 後 制 定 和 執 行 政 策 時 必 須 注 重 性 別 平 等 1997 年 我 國 成 立 行 政 院 婦 女 權 益 促 進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婦 權 會 ), 透 過 跨 部 會 橫 向 聯 繫 及 協 調, 發 展 國 家 整 體 之 婦 女 政 策, 並 編 列 相 關 預 算 監 督 執 行 評 估, 及 研 究 婦 女 權 益 相 關 議 題, 整 體 提 昇 我 國 女 性 基 本 人 權 與 地 位 婦 權 會 分 5 組 運 作 : 就 業 經 濟 及 福 利 組 教 育 媒 體 及 文 化 組 健 康 及 醫 療 組 人 身 安 全 組 與 國 際 參 與 組 2000 年 起 由 行 政 院 院 長 擔 任 召 集 人, 將 性 別 主 流 化 落 實 於 中 央 政 府 體 制 ;2005 年 婦 權 會 已 成 為 總 統 府 及 各 縣 市 政 府 的 婦 女 權 益 合 議 式 決 策 平 台 ( 二 ) 婦 女 人 權 1979 年 12 月 18 日 聯 合 國 大 會 通 過 消 除 對 婦 女 一 切 形 式 歧 視 公 約 (The Convention of the Elimination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 簡 稱 CEDAW), 並 於 1981 年 9 月 3 日 生 效, 開 放 世 界 所 有 國 家 簽 字 批 准 和 加 入 該 公 約 確 立 婦 女 人 權 的 保 障 規 則, 保 障 婦 女 在 政 治 法 律 工 作 教 育 醫 療 服 務 商 業 活 動 和 家 庭 關 係 等 各 方 面 的 權 利, 為 完 整 的 婦 女 人 權 保 障 清 單, 亦 為 促 進 性 別 平 等 普 世 價 值 的 有 效 工 具 ( 三 ) 國 家 人 權 保 障 政 策 人 權 保 障 之 概 念 包 括 自 由 民 主 和 平 正 義 避 免 歧 視 與 偏 見 等 2001 年 7 月 行 政 院 成 立 跨 部 會 人 權 保 障 推 動 小 組, 發 表 首 次 國 家 人 權 報 告 我 國 在 人 權 立 國 之 目 標 與 原 則 下, 依 2002 年 國 家 人 權 政 策 白 皮 書 政 策 推 動 包 括 8 項 重 點 : 經 常 性 人 權 調 查 規 劃 與 評 估 機 制 健 全 憲 政 體 制 與 民 主 制 度 實 現 司 法 人 權 保 護 檢 討 死 刑 立 法 政 策 推 動 社 會 福 利 政 策 提 升 勞 動 人 權 消 除 性 別 認 同 之 歧 視 建 構 原 住 民 族 法 制 等 對 易 受 傷 害 (particularly vulnerable) 的 社 會 群 體, 如 老 人 兒 童 身 心 障 礙 者 等, 持 續 推 動 各 項 措 施 如 建 立 老 人 經 濟 安 全 制 度 貫 徹 勞 動 事 務 法 制 化 提 昇 勞 動 人 權, 改 革 勞 工 退 休 金 制 度 勞 工 職 業 災 害 保 護 機 制, 及 輔 導 失 業 勞 工 再 就 業 保 護 原 住 民 族 教 育 權 與 及 語 言 文 化 權, 協 助 改 善 經 濟 社 會 地 位 及 醫 療 資 源 分 配, 尊 重 其 土 地 權 與 自 治 權 2003 年 公 布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法 2004 年 公 布 法 34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出 版 第 73 期 行 政 論 述 律 扶 助 法, 建 立 法 律 扶 助 制 度 保 障 兒 童 及 婦 女 司 法 權 益 落 實 法 官 專 業 化 等, 保 障 人 民 司 法 受 益 權 ( 四 ) 身 心 障 礙 者 之 尊 重 與 保 障 對 社 會 的 弱 勢 群 體 優 先 照 顧 與 考 量, 是 永 續 社 會 的 要 務 我 國 憲 法 保 障 人 民 之 基 本 權 利, 內 政 部 為 維 護 身 心 障 礙 者 之 合 法 權 益 及 生 活, 於 身 心 障 礙 者 保 護 法 明 訂 : 身 心 障 礙 者 之 人 格 及 合 法 權 益, 應 受 尊 重 與 保 障, 除 能 證 明 其 無 勝 任 能 力 者 外, 不 得 單 獨 以 身 心 障 礙 為 理 由, 拒 絕 其 接 受 教 育 應 考 進 用 或 予 其 他 不 公 平 之 待 遇 對 身 心 障 礙 者 保 護 的 基 本 認 識, 包 括 身 心 障 礙 成 因 障 礙 類 別 障 礙 等 級 等 目 前 政 府 社 會 福 利 團 體 均 積 極 推 展 社 區 化 福 利 服 務, 使 身 心 障 礙 人 士 獲 得 社 區 居 住 就 業 及 參 與 社 會 活 動 等 基 本 保 障 2004 年 2 月 行 政 院 修 正 核 定 社 會 福 利 政 策 綱 領, 明 確 揭 櫫 以 居 家 式 服 務 和 社 區 式 服 務 作 為 照 顧 身 心 障 礙 者 之 主 要 方 式 基 於 國 際 大 抵 以 社 會 保 險 社 會 救 助 社 會 服 務 醫 療 保 健 就 業 服 務 社 會 住 宅, 及 教 育 為 社 會 政 策 之 主 要 內 容 ; 我 國 考 量 社 會 福 利 政 策 歷 史 傳 承 與 實 施 現 況, 現 階 段 以 社 會 保 險 與 津 貼 社 會 救 助 福 利 服 務 就 業 安 全 社 會 住 宅 與 社 區 營 造 健 康 與 醫 療 照 護 等 項 目 為 執 行 內 涵 是 以, 福 利 社 區 化 為 國 際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之 趨 勢, 期 望 先 透 過 訓 練 宣 導 使 公 務 人 員 對 身 心 障 礙 者 有 正 確 認 知 瞭 解 福 利 政 策 及 措 施, 進 而 影 響 一 般 民 眾 三 憲 政 改 造 近 10 餘 年 適 逢 民 主 化 及 全 球 化 發 展, 許 多 國 家 面 臨 轉 型 及 競 爭 之 壓 力, 憲 政 改 造 因 此 成 為 重 要 的 國 政 工 程 學 者 葉 俊 榮 (2004 年 ) 歸 納 此 波 全 球 新 憲 風 潮 有 4 個 趨 勢, 分 別 為 制 憲 修 憲 相 對 化 人 權 保 障 的 重 視 公 共 參 與 的 擴 大 及 憲 法 治 理 的 強 化 1990 年 至 今 全 球 至 少 30 餘 個 國 家 產 生 新 憲, 如 新 興 民 主 國 家 之 東 歐 前 蘇 聯 南 非 蒙 古 泰 國 等 ; 民 主 政 治 成 熟 之 國 家 如 瑞 士 1999 年 完 成 聯 邦 新 憲, 取 代 1874 年 起 使 用 了 百 餘 年 的 舊 憲 法 以 修 憲 方 式 參 與 者 則 有 匈 牙 利 阿 根 廷 南 韓 菲 律 賓 印 尼 等 ; 先 進 國 家 如 德 國 1990 年 因 東 西 德 統 一 而 修 改 基 本 法 後, 至 今 也 10 次 修 憲 法 國 1958 年 通 過 第 五 共 和 憲 法, 近 10 年 間 也 3 次 修 正 1 我 國 憲 法 於 1946 年 12 月 25 日 經 國 民 大 會 議 決 通 過, 同 年 12 月 25 日 施 行, 除 前 言 外, 全 文 共 14 章 175 條, 以 揭 櫫 主 權 在 民 的 理 念, 明 定 人 民 自 由 權 利 的 保 障, 規 定 五 權 分 立 的 中 央 政 府 體 制 及 地 方 自 治 制 1 葉 俊 榮, 從 全 球 憲 法 變 遷 的 趨 勢 看 台 灣 憲 政 改 造 的 定 位,2004 年 12 月 24 日, 取 自 2006 年 12 月 3 日, http://www.president.gov.tw/2_special/2004constitution/subject10.html#3 35
行 政 論 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出 版 第 73 期 度, 明 示 中 央 與 地 方 權 限 劃 分 採 均 權 制 度, 明 列 基 本 國 策 等 為 其 特 色 其 後 自 1991 年 至 2004 年, 共 歷 經 7 次 的 增 修 2004 年 總 統 宣 示 推 動 臺 灣 新 憲 法, 因 此, 如 何 催 生 一 部 合 時 合 用 合 宜 的 憲 法, 成 為 國 家 發 展 的 重 要 議 題, 以 期 國 家 面 對 全 球 競 爭 時, 能 增 進 政 府 效 能 凝 聚 國 家 認 同 強 化 治 理 量 能 促 進 永 續 發 展 四 全 民 國 防 教 育 我 國 國 防 以 捍 衛 國 家 主 權 及 領 土 完 整 預 防 戰 爭 發 生 及 確 保 台 灣 人 民 生 命 財 產 安 全 為 目 標 2001 年 9 月 11 日 美 國 遭 逢 恐 怖 襲 擊 事 件, 國 家 安 全 的 定 義 及 型 態 有 了 新 的 改 變 恐 怖 組 織 的 攻 擊 大 規 模 殺 傷 武 器 彈 道 飛 彈 之 擴 散 基 本 能 源 之 供 應 和 確 保 重 大 惡 性 傳 染 病 之 傳 播 等 非 傳 統 性 威 脅, 使 國 家 安 全 面 臨 之 考 驗 日 益 複 雜 1991 年 蘇 聯 瓦 解 冷 戰 結 束, 歐 洲 由 於 歐 盟 誕 生 及 會 員 國 不 斷 增 加, 各 國 得 共 同 邁 向 民 主 自 由 繁 榮 和 平 的 新 世 紀 然 而 亞 太 地 區, 不 論 朝 鮮 半 島 或 台 海 之 間, 仍 存 在 高 度 的 不 確 定 性 和 衝 突 性, 台 灣 為 全 球 自 由 民 主 陣 營 之 成 員, 應 為 開 創 自 由 民 主 和 平 的 世 界 貢 獻 心 力 2005 年 2 月 我 國 施 行 全 民 國 防 教 育 法, 推 動 全 民 國 防 教 育 以 增 進 全 民 之 國 防 知 識 及 防 衛 國 家 意 識, 建 立 國 防 發 展, 確 保 國 家 安 全 2006 年 5 月 首 度 公 布 2006 國 家 安 全 報 告, 將 加 速 國 防 轉 型, 建 立 質 精 量 適 之 國 防 武 力 列 為 主 要 策 略 和 平 需 以 堅 實 的 國 防 作 後 盾, 我 國 追 求 台 海 永 遠 的 和 平, 必 須 提 昇 強 化 防 衛 能 力, 凝 聚 全 民 對 國 家 安 全 的 共 識, 預 防 軍 事 衝 突 的 發 生 為 精 實 軍 力, 國 防 部 推 動 國 防 組 織 機 能 再 造 與 軍 事 事 務 革 新, 更 期 透 過 全 民 國 防 教 育 的 推 廣, 使 民 眾 瞭 解 國 防 轉 型 工 程 的 重 要 性, 爭 取 各 界 認 同 支 持, 以 鞏 固 全 民 心 防 堅 實 國 家 的 防 衛 與 屏 障, 維 護 台 海 和 平, 創 造 國 家 的 永 續 發 展 五 通 資 訊 安 全 認 知 2 隨 著 資 訊 化 時 代 來 臨, 各 型 企 業 金 融 機 構 政 府 機 關 及 軍 事 單 位 均 高 度 倚 賴 電 腦 資 訊 化 作 業, 許 多 重 要 資 料 都 儲 存 在 電 腦 中 或 利 用 電 腦 通 訊 網 路 傳 遞 各 國 企 業 及 政 府 機 關 為 減 少 人 力 物 力 財 力, 並 追 求 效 能 以 實 現 目 標, 相 繼 採 用 電 腦 資 訊 化 作 業 我 國 同 樣 必 須 利 用 電 腦 及 網 際 網 路 提 供 創 新 服 務 或 改 善 業 務 效 率 唯 在 便 利 快 速 的 前 提 下, 如 何 防 止 機 密 外 洩 防 範 電 腦 網 路 犯 罪 及 不 良 言 論 散 播, 並 維 護 通 資 系 統 安 全, 成 為 政 府 施 政 的 迫 切 課 題 現 有 之 資 訊 及 通 訊 安 全 措 施, 如 利 用 資 料 加 密 身 分 鑑 別 電 子 簽 章 防 火 牆 2 參 考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五 年 國 防 報 告 書, 取 自 2006 年 12 月 3 日,http://report.mnd.gov.tw/ 36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出 版 第 73 期 行 政 論 述 及 安 全 偵 測 等 作 為, 雖 可 防 止 資 料 及 系 統 被 不 法 侵 入 破 壞, 然 僅 限 於 局 部, 無 法 整 體 防 護 識 別 及 回 復, 對 國 家 資 通 安 全 之 防 衛 仍 然 不 足 3 鑑 此, 為 強 化 通 資 訊 安 全 能 力, 2000 年 5 月 國 家 安 全 會 議 研 提 建 立 我 國 通 資 訊 基 礎 建 設 安 全 機 制 建 議 書, 經 總 統 同 年 8 月 核 定 並 轉 送 行 政 院 規 劃 辦 理 行 政 院 召 集 各 部 會 研 討 相 關 規 劃 作 業, 於 2001 年 1 月 成 立 國 家 資 通 安 全 會 報, 推 動 我 國 資 通 安 全 基 礎 建 設 並 執 行 建 立 我 國 通 資 訊 基 礎 建 設 安 全 機 制 計 畫 國 家 通 資 安 全 會 報 分 6 組 運 作, 分 別 為 綜 合 規 劃 組 標 準 規 範 工 作 組 稽 核 服 務 工 作 組 資 訊 蒐 集 工 作 組 網 路 犯 罪 工 作 組 通 報 應 變 組, 以 期 建 立 國 家 通 資 安 全 事 件 通 報 及 危 機 應 變 體 系 健 全 國 家 通 資 安 全 防 護 能 力 強 化 國 家 通 資 安 全 認 知 與 訓 練 推 廣 確 保 國 家 通 資 安 全 及 促 進 國 際 資 通 安 全 合 作 六 消 費 者 保 護 4 1994 年 1 月 10 日 我 國 通 過 消 費 者 保 護 法, 消 費 者 保 護 運 動 於 焉 蓬 勃 發 展, 使 消 費 者 更 加 重 視 消 費 之 品 質 安 全 等 觀 念 在 分 工 細 緻 的 現 代 化 社 會, 我 們 的 日 常 生 活 離 不 開 消 費 行 為, 舉 凡 吃 飯 外 出 旅 遊 買 房 子 等 為 生 活 所 需 而 購 買 使 用 商 品 或 接 受 服 務 的 行 為, 均 為 消 費 之 範 疇 消 費 者 保 護 的 觀 念 源 於 消 費 行 為 的 發 生, 伴 隨 社 會 變 遷 經 濟 起 飛 國 民 所 得 提 高 消 費 能 力 增 強, 消 費 的 頻 繁 互 動 使 消 費 之 性 質 日 新 月 異, 行 為 也 愈 趨 多 樣 化, 保 護 消 費 者 的 工 作 更 因 此 負 有 不 同 的 內 涵 和 任 務 我 國 對 消 費 者 保 護 觀 念 的 宣 導, 因 此 為 全 面 且 持 續 性 的 工 作 為 了 實 現 現 代 政 府 應 該 保 護 消 費 者 之 基 本 任 務,1994 年 7 月 1 日 我 國 成 立 行 政 院 消 費 者 保 護 委 員 會, 由 消 費 者 保 護 官 各 業 務 主 辦 單 位, 協 調 中 央 各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組 成, 直 轄 市 政 府 及 各 縣 市 政 府 轄 下 並 設 置 消 費 者 保 護 官 消 費 爭 議 調 解 委 員 會 消 費 者 服 務 中 心 及 分 中 心 等, 辦 理 相 關 業 務 我 國 現 階 段 之 消 費 者 保 護 工 作, 並 以 確 保 消 費 安 全 促 進 消 費 選 擇 自 由 提 供 充 分 消 費 資 訊 辦 理 有 用 消 費 教 育 宣 導 尊 重 消 費 者 意 見 建 立 完 備 消 費 損 害 救 濟 制 度 等 6 項 工 作 為 中 心 七 英 語 學 習 在 地 球 村 的 潮 流 下 國 際 交 流 及 互 動 頻 繁, 政 府 面 對 外 籍 人 士 及 國 際 事 務 之 數 量 陡 增 性 質 歧 異 公 務 人 員 須 大 幅 提 昇 英 語 能 力 培 養 國 際 觀 3 參 考 游 啟 聰, 我 國 資 通 訊 安 全 機 制 之 建 置 簡 報, 行 政 院 NII 小 組,2001 年 3 月 29 日 4 參 考 行 政 院 國 家 資 通 安 全 會 報 之 未 來 重 要 工 作 項 目 及 作 業 指 標, 取 自 2006 年 12 月 1 日,http://www.nicst.nat. gov.tw/content/application/nicst/faq/guest-cnt-browse.php?cnt_id=83 37
行 政 論 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出 版 第 73 期 的 視 野, 經 由 國 際 交 流 互 動 吸 取 尖 端 知 識 因 此, 提 昇 公 務 人 員 英 語 能 力 成 為 提 昇 國 家 競 爭 力 的 關 鍵 策 略 政 治 大 學 外 語 學 院 陳 超 明 院 長 曾 說, 臺 灣 人 的 創 意 不 比 別 人 差, 但 輸 在 語 言 上, 無 法 在 國 際 會 議 上 用 英 文 做 簡 報 寫 報 告, 就 等 於 把 機 會 讓 給 新 加 坡 香 港, 甚 至 韓 國 和 上 海 在 這 個 講 求 專 業 的 時 代, 英 語 能 力 乘 上 專 業 能 力 才 等 於 國 際 專 業 能 力 換 言 之, 擁 有 專 業 能 力 卻 缺 乏 英 語 能 力, 仍 不 具 國 際 專 業 能 力 我 們 要 快 速 與 國 際 接 軌, 就 必 須 提 前 做 好 準 備 2002 年 行 政 院 將 提 昇 公 務 人 員 英 語 能 力 列 入 挑 戰 2008: 國 家 發 展 重 點 計 畫 之 子 計 畫,2003 年 核 定 提 高 公 務 人 員 英 語 能 力 計 畫,2004 年 核 定 提 升 公 務 人 員 英 語 能 力 改 進 措 施, 設 定 行 政 院 及 所 屬 機 關 學 校 須 提 列 定 額 數 量 之 英 語 資 格 職 務, 並 鼓 勵 人 員 積 極 參 加 英 檢 認 證 2004 年 人 事 行 政 局 訂 定 各 機 關 鼓 勵 公 務 人 員 積 極 學 習 英 語 具 體 措 施, 並 分 區 辦 理 宣 導 說 明 會 修 訂 公 務 人 員 平 時 考 核 表 於 公 務 人 力 發 展 中 心 e 等 公 務 園 學 習 網 提 供 e-learning 課 程 及 測 試 題 庫,2005 年 舉 辦 標 竿 機 關 示 範 英 語 學 習 知 識 社 群 成 果 觀 摩 會, 呈 現 學 習 成 果 並 擴 散 標 竿 效 益, 並 選 送 機 關 代 表 赴 澳 洲 墨 爾 本 研 習 公 務 英 語 及 教 學 推 廣 等 相 關 課 程, 培 育 種 籽 人 才 以 助 推 動 學 習 參 結 語 綜 上 所 述 各 項 政 策, 均 有 助 於 我 國 趕 上 世 界 潮 流, 步 入 先 進 國 家 行 列, 同 時 得 經 由 各 項 政 策 的 執 行, 型 塑 國 家 未 來 的 願 景 公 務 人 員 透 過 各 種 教 育 訓 練 宣 導 活 動, 得 有 交 換 意 見 與 相 互 討 論 的 機 會, 對 於 溝 通 協 調 凝 聚 共 識 提 昇 工 作 規 劃 能 力 及 政 策 執 行 績 效 有 莫 大 助 益 參 考 文 獻 李 登 輝, 台 灣 國 家 願 景, 演 講 會 致 詞 稿, 2006 年 2 月 27 日 挑 戰 2008: 國 家 發 展 重 點 計 畫, 行 政 院 經 濟 建 設 委 員 會 網 站 http://find.cepd.gov. tw/2008/, 取 自 2006 年 8 月 24 日 葉 俊 榮, 從 全 球 憲 法 變 遷 的 趨 勢 看 台 灣 憲 政 改 造 的 定 位,2004 年 12 月 24 日, 取 自 2006 年 12 月 3 日,http://www. president.gov.tw/2_special/2004constit ution/subject10.html#3 鄭 錫 鍇, 從 策 略 性 人 力 資 源 發 展 論 述 政 策 性 公 務 人 員 訓 練 之 意 涵 -- 兼 論 我 國 知 識 經 濟 發 展 方 案 之 訓 練 個 案, 法 政 學 報,2002 年 5 月, 頁 79-116 鄭 錫 鍇, 政 策 性 公 務 人 員 訓 練 需 求 評 估 及 訓 練 規 劃 之 研 究, 公 務 人 力 發 展 中 心 委 託 研 究,2003 年 2 月 作 者 : 周 瑞 貞 現 任 :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局 科 長 38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出 版 第 73 期 行 政 論 述 從 人 力 資 源 企 業 化 及 授 權 賦 能 談 公 部 門 行 政 效 率 之 提 昇 陳 光 榮 楊 昕 婷 壹 前 言 根 據 世 界 經 濟 論 壇 1 2006 年 9 月 26 日 所 公 布 之 2006 年 至 2007 年 全 球 競 爭 力 報 告 2, 台 灣 競 爭 力 從 2005 年 排 名 第 8 名 跌 落 到 第 13 名 今 年 5 月 11 日, 瑞 士 洛 桑 管 理 發 展 學 院 3 所 發 布 的 2006 世 界 競 爭 力 年 報 4, 台 灣 的 競 爭 力 名 次 也 同 樣 下 滑, 由 原 來 的 第 11 名 滑 落 至 第 18 名, 其 中 政 府 效 能 排 名 由 19 名 降 至 第 24 名 雖 然 台 灣 競 爭 力 排 名 下 滑 的 關 鍵, 可 能 是 因 世 界 經 濟 論 壇 競 爭 力 報 告 中, 原 本 的 成 長 競 爭 力 指 數 與 商 業 競 爭 力 指 數, 統 合 為 全 球 競 爭 力 指 數 來 對 各 國 進 行 分 析, 才 導 致 排 名 產 生 變 化, 但 兩 種 報 告 書 中 皆 趨 弱 的 表 現, 值 得 政 府 各 單 位 對 其 進 行 瞭 解 並 提 出 相 關 因 應 策 略 在 前 述 兩 項 競 爭 力 評 比 報 告 書 中 可 明 顯 看 出, 公 部 門 效 率 不 佳 成 為 台 灣 競 爭 力 降 低 的 原 因 之 一, 而 政 府 部 門 效 率 不 佳, 與 公 務 人 員 的 行 政 效 率 不 彰 息 息 相 關, 由 此 可 知, 公 務 人 員 的 行 政 效 率 對 國 家 整 體 競 爭 力 表 現, 具 相 當 程 度 影 響 為 提 昇 政 府 各 部 門 人 力 資 源 運 用 之 效 能 及 效 率, 以 企 業 化 角 度 進 行 人 力 資 源 的 管 理, 成 為 近 年 來 各 國 政 府 相 繼 提 出 的 革 新 策 略, 但 其 實 早 在 1887 年 威 爾 遜 (W. Wilson) 行 政 的 研 究 5 文 中, 就 曾 主 張 政 府 行 政 當 效 法 企 業 6 另 與 授 權 賦 能 相 關 的 人 力 資 源 改 革 方 案, 也 受 許 多 國 家 青 睞 以 經 濟 合 作 發 1 世 界 經 濟 論 壇,World Economic Forum, 簡 稱 WEF 2 全 球 競 爭 力 報 告,Global Competitiveness Report, 簡 稱 GCR 3 瑞 士 洛 桑 管 理 發 展 學 院,International Institute for Management Development, 簡 稱 IMD 4 世 界 競 爭 力 年 報,World Competitiveness Yearbook, 簡 稱 WCY 5 行 政 的 研 究,The Study of Administration 6 效 法 企 業,business-like 39
行 政 論 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出 版 第 73 期 展 組 織 7 會 員 國 為 例, 含 英 國 瑞 典 紐 西 蘭 丹 麥 加 拿 大 澳 洲 芬 蘭 愛 爾 蘭 與 荷 蘭 等 國 家 在 內, 均 採 員 額 調 整 不 受 中 央 人 事 主 管 單 位 控 制, 而 是 由 各 部 門 或 局 處 於 員 額 總 數 內 自 行 調 整 的 員 額 控 制 授 權 制 度 其 中, 採 用 此 法 有 歐 洲 的 新 加 坡 之 稱 的 芬 蘭, 更 多 次 在 世 界 經 濟 論 壇 的 排 名 中 居 冠 故 從 上 述 前 提 吾 人 可 得, 若 以 人 力 資 源 企 業 化 及 授 權 賦 能 的 方 式 來 對 台 灣 行 政 體 系 進 行 制 度 上 的 改 革, 將 有 助 於 行 政 效 率 之 提 昇 貳 採 行 人 力 資 源 企 業 化 的 原 因 為 降 低 政 府 行 政 體 制 官 僚 化 重 建 政 府 治 理 能 力, 多 數 政 府 的 行 政 革 新 方 案, 師 法 企 業 革 新 方 式, 如 美 國 英 國 與 紐 西 蘭 等 國 的 政 府 再 造 新 公 共 管 理 運 動, 期 望 能 藉 以 提 昇 政 府 的 效 能 與 效 率 改 善 公 部 門 服 務 品 質, 並 提 高 一 般 民 眾 對 政 府 部 門 的 施 政 滿 意 度 學 者 Light(1999) 在 新 公 共 文 官 8 書 中 也 提 到, 政 府 在 未 來 的 人 力 資 源 運 用 上, 應 以 專 業 為 考 量, 進 行 人 事 的 甄 審, 效 法 服 務 滿 意 度 遠 勝 於 政 府 的 私 人 企 業 實 際 上, 一 般 政 府 機 關 與 私 人 企 業 在 組 織 管 理 的 功 能 方 面 有 雷 同 之 處 (Mintzberg, 2000), 但 在 政 治 制 度 及 文 化 上, 卻 有 差 異 存 在 而 所 謂 的 企 業 革 新 方 式, 大 部 分 都 依 照 降 低 成 本 9 還 有 提 高 工 作 效 能 10 這 兩 項 原 則 訂 定 出 來 (Osborne& Gaebler, 1992; Schachter, 1997), 改 革 者 若 欲 革 新, 常 見 方 法 便 為 刪 除 部 分 施 政 計 畫 裁 撤 機 關 與 精 簡 員 額 美 11 國 柯 林 頓 政 府 的 全 國 績 效 評 鑑 委 員 會 便 是 最 具 代 表 性 的 例 子 以 人 力 資 源 觀 點 來 看, 由 於 產 業 間 相 互 競 爭 及 國 際 化 的 影 響, 企 業 採 行 的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模 式 也 被 迫 不 斷 地 調 整 Dessler(1994) 提 出 在 組 織 內 建 立 以 人 優 先 12 的 價 值 觀, 認 為 員 工 是 企 業 最 重 要 的 資 產 ; 另 外, Miller(1999) 認 為, 主 導 經 濟 成 長 的 是 人, 而 非 物 質 方 面 的 資 源, 因 此 員 工 漸 受 企 業 重 視, 成 為 企 業 管 理 的 要 項 若 企 業 欲 創 造 價 值 要 仰 賴 人 力 資 源 的 改 革, 那 麼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部 門 扮 演 的 角 色 就 必 須 重 新 定 義 ( 王 柏 年,1999; 徐 魏 國,2000) 根 據 吳 秉 恩 教 授 (2004) 所 提 出 的 看 法, 為 配 合 策 略 目 標 調 整,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應 重 視 事 業 導 向 13 來 主 動 進 行 變 革 再 者, 於 降 低 成 本 方 面, 應 縮 小 人 員 編 制 及 採 取 分 散 式 人 力 功 能 設 計 (Klass, McClendon& Gainey, 2001) 的 管 理 模 式 來 因 應 公 部 門 人 力 資 源 的 策 略 若 能 朝 企 業 化 導 向 來 進 行 改 革, 相 對 也 就 能 提 昇 7 經 濟 合 作 發 展 組 織,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簡 稱 OECD 8 新 公 共 文 官,The New Public Service 9 降 低 成 本,costs less 10 提 高 工 作 效 能,works better 11 柯 林 頓 政 府,Clinton Administration 12 以 人 優 先,people- first values 13 事 業 導 向,business-oriented 40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出 版 第 73 期 行 政 論 述 效 率 及 效 能 我 國 政 府 在 1997 年 就 進 行 政 府 再 造, 於 1998 年 公 布 政 府 再 造 綱 領, 明 訂 政 府 需 引 進 企 業 管 理 精 神, 進 行 革 新, 其 中, 人 力 及 服 務 再 造 更 顯 示 政 府 對 人 事 方 面 制 度 改 革 的 決 心 時 至 今 日, 政 府 人 力 再 造 策 略 已 在 人 事 制 度 人 事 法 規 方 面 有 相 當 作 為, 但 仍 有 進 步 空 間, 今 後 可 朝 激 發 公 務 人 員 成 為 具 企 業 革 新 精 神 的 企 業 型 官 僚 方 向 努 力 參 授 權 賦 能 的 發 展 與 施 行 授 權 賦 能 14 的 概 念, 可 溯 及 希 臘 所 發 展 的 城 邦 15 制 度, 鼓 勵 被 管 理 者 利 用 民 主 協 商 的 方 式 決 定 管 理 制 度 和 內 涵 ( 孫 本 初,2005) 自 90 年 代 全 面 品 質 管 理 16 風 靡 管 理 界 後, 授 權 賦 能 即 成 為 眾 所 矚 目 的 管 理 名 詞 員 工 授 權 賦 能 意 謂 著 責 任 分 享, 當 員 工 愈 瞭 解 本 身 的 工 作 責 任 與 對 組 織 的 貢 獻 度, 其 整 體 績 效 相 對 較 高 ( 黃 英 忠 等,2001) 而 為 對 環 境 需 求 迅 速 做 出 反 應, 組 織 內 要 有 具 專 業 技 能 及 知 識 的 員 工, 但 領 導 者 應 將 權 力 下 放 給 員 工, 提 供 他 們 制 定 決 策 時 所 需 的 資 訊 及 知 識, 並 在 達 到 預 設 目 標 時 與 員 工 分 享 報 酬, 員 工 才 會 有 負 擔 責 任 的 意 願, 授 權 賦 能 的 方 法 才 有 成 功 的 可 能 ( 湯 大 緯 & 湯 雅 云,2003; Bowen& Lawler, 1995) 再 者, 行 政 層 級 複 雜 與 水 平 組 織 太 多, 冗 員 數 量 相 對 就 可 能 過 多, 此 時 不 但 管 控 不 易, 而 且 易 造 成 各 級 單 位 間 的 協 調 成 本 增 加, 也 會 使 決 策 流 程 過 於 冗 長 政 府 組 織 若 澈 底 施 行 分 層 授 權, 令 各 層 級 擔 負 起 公 務 責 任, 減 少 核 章 的 層 級, 便 可 縮 短 公 文 遞 送 流 程, 進 而 提 昇 行 政 效 率 組 織 領 導 者 在 採 授 權 賦 能 策 略 時, 有 下 列 幾 項 方 法 可 合 併 使 用, 以 達 綜 效 : 一 組 織 資 源 的 提 供 : 組 織 環 境 內 的 資 源 包 含 資 金 設 備 工 具 場 地 與 時 間 (Spreitzer, 1995), 若 員 工 能 掌 握 充 分 的 資 源, 就 會 有 主 控 感 進 而 積 極 執 行 工 作 項 目, 便 有 較 高 的 可 能 得 以 順 利 達 成 組 織 目 標 如 2001 年 日 本 的 小 泉 內 閣 即 揮 舞 改 革 大 旗, 為 讓 地 方 政 府 充 分 獲 得 授 權, 因 而 同 時 進 行 地 方 稅 賦 制 度 的 改 革, 令 地 方 政 府 擁 有 決 定 權, 得 以 有 效 運 用 財 源 來 推 動 相 關 政 策, 其 相 關 人 事 制 度 將 在 稍 後 提 出 討 論 二 信 賴 與 自 主 權 的 授 予 : 在 員 工 產 生 積 極 作 為 時, 領 導 者 應 充 分 給 予 信 賴, 並 將 權 力 釋 放, 使 員 工 有 職 權 上 的 自 主, 也 應 對 不 必 要 的 官 僚 例 行 作 業 進 行 簡 化, 讓 有 能 力 的 員 工 直 接 參 與 決 策, 孫 子 兵 法 謀 攻 篇 有 云 : 將 能 而 君 不 御 者 勝 即 明 白 闡 釋 這 個 道 理 舉 例 說 明, 在 中 央 政 府 只 限 制 人 事 成 本 的 總 額 下, 將 公 14 授 權 賦 能,Delegation & Empowerment 15 城 邦,polis 16 全 面 品 質 管 理,Total Quality Management, 簡 稱 TQM 41
行 政 論 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出 版 第 73 期 務 員 薪 資 決 定 權 授 予 各 部 會 的 瑞 典 及 英 國 ( 彭 錦 鵬,2006), 在 國 際 上 的 競 爭 力 是 有 目 共 睹 的 三 員 工 能 力 的 發 展 與 訓 練 : 為 培 養 具 專 業 能 力 員 工, 以 發 揮 授 權 的 最 大 效 用, 領 導 者 需 提 供 專 業 技 能 訓 練 及 知 識 的 傳 授, 使 員 工 得 以 在 被 賦 予 權 力 時 有 足 夠 的 能 力 因 應 Joseph H. Boyette 及 Mimmie T. Boyette (1998) 在 合 著 的 管 理 大 師 聖 經 17 一 書 中 提 及 真 正 的 學 習 需 要 有 知 識 與 技 能 的 獲 得, 因 此, 在 培 訓 員 工 時 要 真 的 讓 員 工 學 習 到 專 業 知 識 及 技 能, 而 非 形 式 上 的 訓 練 目 前 台 灣 的 公 務 人 員 每 人 每 年 有 最 低 的 學 習 時 數 30 小 時 ( 周 弘 憲,2006), 並 有 公 務 人 員 終 身 學 習 人 口 網 站 來 協 助 公 務 人 員 進 行 遠 距 離 學 習, 但 學 習 成 效 如 何, 還 有 待 觀 察 談 到 公 務 人 員 的 訓 練 制 度, 法 德 兩 國 的 公 務 人 員 均 有 為 期 2 至 3 年 有 系 統 且 嚴 格 的 職 前 訓 練 ( 許 南 雄,2005), 且 把 受 訓 視 為 公 務 人 員 的 權 利, 故 公 務 人 員 的 素 質 便 有 一 定 水 準, 相 對 的, 國 家 的 行 政 效 率 也 就 提 昇 上 來 四 激 勵 : 在 員 工 達 成 組 織 目 標 後, 應 予 以 適 當 的 獎 賞 報 酬, 提 高 員 工 士 氣, 不 論 是 口 頭 上 的 鼓 勵 或 實 質 的 獎 勵, 對 員 工 都 是 能 力 的 肯 定, 相 對 可 以 激 發 員 工 的 潛 能 和 戰 鬥 力, 迎 接 下 一 回 的 挑 戰 以 新 加 坡 為 例, 公 務 員 薪 資 水 準 高, 且 升 遷 靠 的 是 能 力, 而 非 年 資 或 輩 份, 對 員 工 的 激 勵 效 果 可 從 競 爭 力 排 名 為 亞 洲 區 第 一 名 得 到 印 證 再 者,OECD 成 員 國 瑞 士 與 英 國, 皆 採 彈 性 薪 資 架 構 以 獎 勵 績 效 達 成 ( 余 致 力 陳 志 瑋,2005) 而 若 能 以 授 權 賦 能 為 主, 進 行 人 力 資 源 革 新, 其 組 織 通 常 會 有 以 下 幾 個 優 點 : ( 一 ) 較 具 彈 性 : 可 迅 速 對 環 境 與 實 際 需 求 的 改 變 而 做 出 回 應 ( 二 ) 較 具 效 能 : 第 一 線 員 工 可 直 接 針 對 問 題 進 行 處 理 ( 三 ) 較 具 創 意 : 成 員 可 依 自 己 的 創 意 針 對 需 求 在 職 權 內 擬 定 策 略 ( 四 ) 較 具 高 昂 士 氣 : 因 權 責 較 大, 成 員 比 較 有 責 任 感, 對 於 目 標 的 達 成 更 具 企 圖 心 以 下, 將 以 鄰 近 的 日 本 人 事 再 造 及 歐 洲 的 英 國 文 官 改 革, 來 印 證 人 力 資 源 企 業 化 及 授 權 賦 能 的 方 式, 確 在 兩 國 內 施 行 後, 在 競 爭 力 評 比 上 獲 得 好 評, 達 到 提 昇 行 政 效 率 的 目 的 肆 日 本 的 人 事 制 度 再 造 策 略 以 企 業 化 人 力 資 源 再 造 進 行 改 革 的 日 本, 其 再 造 的 目 標 是 精 簡 政 府 組 織 釋 出 政 府 權 力 提 昇 政 府 效 率 及 行 政 的 透 明 與 公 平 17 管 理 大 師 聖 經,Guru Guide: The Best Ideas of the Top Management Thinkers 42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出 版 第 73 期 行 政 論 述 化 ( 丁 金 益,2003) 為 達 成 以 上 目 的, 日 本 政 府 以 部 會 重 組 地 方 分 權 民 營 化 的 3 項 分 權 方 式 釋 出 政 府 權 力, 以 建 立 小 而 能 政 府, 並 提 高 民 眾 對 政 治 地 方 市 場 3 個 面 向 的 信 賴 度 因 而, 於 人 力 資 源 的 甄 選 及 酬 庸, 日 本 政 府 對 於 進 用 人 員 採 取 相 當 彈 性 的 方 式, 且 機 關 首 長 被 賦 予 用 人 權, 使 人 才 適 才 適 所 在 今 年 的 世 界 經 濟 論 壇 2006 年 至 2007 年 全 球 競 爭 力 報 告 中, 日 本 排 名 第 7, 因 而, 以 企 業 化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的 方 式 來 管 理 公 部 門, 確 有 其 成 效 可 言 伍 英 國 文 官 改 革 的 授 權 賦 能 概 念 1979 年 柴 契 爾 夫 人 (The Rt. Hon. The Baroness Thatcher) 主 政 後, 英 國 的 公 務 人 力 精 簡 措 施 成 為 政 府 施 政 重 點 柴 契 爾 夫 人 上 任 後, 即 任 命 雷 納 (Derek Rayner) 進 行 政 府 行 政 業 務 以 及 人 力 的 全 面 調 查 其 後, 英 國 常 任 文 官 總 人 數 便 從 1979 年 的 735,430 人, 降 低 為 1998 年 4 月 的 463,270 人, 裁 撤 了 約 272,160 人 之 多, 比 例 達 37 %( 彭 錦 鵬 譚 宗 保,1998) 1988 年 開 始, 英 國 實 施 續 階 計 畫 18, 各 個 機 關 的 首 長 具 有 更 大 的 用 人 彈 性 與 權 能, 得 以 視 業 務 需 求 來 機 動 性 地 調 整 運 用 人 力 及 其 他 行 政 資 源, 約 有 95% 的 職 位 可 由 各 部 會 與 執 行 機 關 進 行 甄 選 ( 黃 臺 生,2003) 以 授 權 賦 能 的 觀 點 來 看, 由 於 19 全 各 局 署 的 運 作 及 員 額, 是 授 予 執 行 長 權 負 責, 而 組 織 目 標 達 成 與 否 關 係 到 執 行 長 的 績 效, 基 於 責 任 感 及 績 效 獎 勵 的 影 響 下, 組 織 的 目 標 便 較 易 達 成 其 後, 在 布 萊 爾 首 相 (Tony Charles Lynton Blair) 主 政 後, 在 其 憲 政 改 革 的 計 畫 下, 把 權 力 授 予 蘇 格 蘭 及 威 爾 斯 政 府 民 選 議 會, 使 之 承 擔 更 多 公 共 服 務 的 責 任, 同 樣 也 是 以 授 權 賦 能 的 觀 點 出 發 在 世 界 經 濟 論 壇 2006 年 至 2007 年 全 球 競 爭 力 報 告 中, 英 國 排 名 第 10, 足 見 以 授 權 賦 能 為 改 革 方 向 的 英 國, 在 國 際 競 爭 力 中 仍 處 優 勢 地 位 陸 結 語 從 遠 及 英 國 近 至 日 本 的 例 子 中, 可 以 看 出, 採 用 人 力 資 源 企 業 化 及 授 權 賦 能 的 政 府, 其 行 政 效 率 改 善 的 成 果 是 看 得 出 效 果 的 而 我 國 政 府 究 竟 應 如 何 藉 授 權 賦 能 及 人 力 資 源 企 業 化 的 方 式 來 提 昇 公 部 門 行 政 效 率? 以 下 3 點 可 供 相 關 人 員 做 為 參 考 一 監 督 機 制 運 作 應 落 實 由 於 企 業 晉 用 人 才 是 以 績 效 為 導 向, 通 常 都 會 有 一 套 相 當 完 備 的 考 核 機 制, 現 今 的 公 部 門 人 事 考 核, 常 是 紙 上 作 業, 在 基 層 員 工 為 避 免 傷 及 同 事 間 的 情 誼, 加 上 有 評 等 員 額 上 限 的 限 制, 考 績 輪 流 列 等 時 有 所 聞, 往 往 造 成 較 努 力 的 員 工, 同 年 反 而 考 核 出 來 的 等 級 比 同 事 還 低, 因 為 該 年 輪 18 續 階 計 畫,The Next Steps 19 執 行 長,Chief Executive 43
行 政 論 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出 版 第 73 期 到 獲 評 較 差 的 等 級 如 此 一 來, 會 造 成 員 工 的 士 氣 低 迷, 也 會 削 弱 員 工 精 益 求 精 的 企 圖 心 和 積 極 性, 同 時, 也 無 法 讓 表 現 不 佳 的 員 工 得 到 警 惕, 使 得 組 織 內 部 的 運 作 愈 來 愈 無 動 力 而 成 為 負 累 龐 大 的 巨 靈 再 者, 從 授 權 賦 能 的 方 面 來 說, 最 難 拿 捏 的 就 是 範 圍 及 程 度 的 大 小, 若 予 員 工 的 職 權 廣 權 能 大, 常 會 造 成 監 督 控 制 上 的 困 難 因 而, 政 府 單 位 應 思 考 如 何 落 實 考 評 機 制, 讓 監 督 管 理 的 效 果 可 以 直 達 基 層, 而 非 流 於 教 條 般 只 做 為 參 考, 讓 公 務 員 可 以 因 自 己 的 績 效 表 現 獲 得 應 有 的 獎 懲, 形 成 良 性 競 爭, 如 此 一 來 即 可 激 勵 員 工 在 其 位 時, 更 有 誘 因 朝 組 織 和 個 人 的 目 標 前 進 二 員 工 培 訓 應 持 續 更 新 : 從 企 業 化 觀 點 來 看, 員 工 的 能 力 和 素 質 的 養 成, 對 組 織 政 策 的 施 行 上, 有 一 定 的 影 響 由 於 外 在 環 境 的 變 遷 迅 速, 員 工 若 無 法 隨 著 時 代 潮 流 的 需 求 而 增 進 更 新 本 身 的 知 識, 會 讓 組 織 在 進 行 新 的 改 革 時 遇 上 施 行 困 境 舉 例 來 說,E 化 的 當 今 社 會, 電 腦 與 網 際 網 絡 的 使 用 是 現 代 人 必 備 的 能 力, 公 務 人 員 若 不 能 符 合 潮 流 在 電 腦 知 識 及 技 能 上 進 修 自 我 提 昇, 將 在 行 政 作 業 上 造 成 不 小 的 障 礙 而 從 授 權 賦 能 的 觀 點 來 看, 若 上 級 交 付 相 關 任 務, 員 工 便 無 法 具 有 同 等 的 能 力 來 擔 負, 倘 若 此 時 員 工 又 逞 能 接 受 任 務, 組 織 和 員 工 本 身 就 要 冒 不 小 的 風 險 三 效 法 各 國 優 良 體 制 台 灣 的 行 政 體 制 以 往 大 多 學 習 日 本, 又 因 為 受 到 儒 家 思 想 的 影 響, 一 般 而 言, 公 部 門 員 工 都 會 較 無 互 相 競 爭 求 進 步 的 心 態, 常 是 將 上 級 交 辦 事 項 做 完 後 就 停 手, 不 會 再 為 組 織 整 體 的 發 展 多 付 出 心 力, 認 為 做 得 多 就 錯 得 多, 甚 至 有 太 積 極 反 會 使 人 誤 認 為 想 強 出 頭 而 遭 嫉 的 想 法 亞 洲 國 家 以 情 為 重 的 管 理 模 式, 固 然 會 使 組 織 內 的 氣 氛 較 為 和 諧, 但 若 能 順 應 各 個 行 政 部 門 內 部 文 化, 適 度 朝 歐 美 國 家 以 理 為 主 的 管 理 方 法 前 進, 在 管 理 上 就 應 當 不 會 再 受 限 於 人 情 的 壓 力, 也 將 使 得 各 層 級 人 員 以 績 效 為 考 量 進 而 提 昇 效 率 為 使 國 家 競 爭 力 能 提 升, 改 善 公 部 門 行 政 效 率 是 必 然 的 我 們 應 當 借 鏡 他 國 的 經 驗 來 針 對 公 部 門 各 層 級 間 進 行 全 盤 的 體 檢, 在 已 有 成 果 的 部 分 繼 續 努 力, 在 未 竟 之 處 進 行 補 救 加 強, 如 此, 在 提 昇 國 際 間 競 爭 力 的 同 時, 也 能 改 善 一 般 民 眾 對 公 部 門 行 政 效 率 不 彰 的 刻 板 印 象 作 者 : 陳 光 榮 楊 昕 婷 現 任 : 清 雲 科 技 大 學 國 際 企 業 管 理 所 教 授 清 雲 科 技 大 學 國 際 企 業 管 理 所 研 究 生 編 按 : 本 文 參 考 文 獻, 若 有 需 要 請 逕 洽 本 月 刊 44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出 版 第 73 期 人 文 關 懷 清 影 張 國 華 竹 子 在 南 投 縣 是 隨 處 可 見 的, 其 中 有 一 個 地 名 叫 竹 山, 這 是 一 個 盛 產 竹 類 的 地 方, 舉 目 望 去, 綠 竹 猗 猗 清 影 搖 風, 煞 是 美 麗 ; 由 於 物 產 以 竹 類 為 主, 竹 與 人 民 生 活, 息 息 相 關, 形 成 特 殊 的 竹 藝 文 化 這 個 地 區, 山 區 多 雨 溫 潤, 加 上 人 們 有 效 栽 植, 因 而 盛 產 竹 類 ; 日 據 時 代, 竹 山 因 孟 宗 竹 林 相 幽 美, 涵 蓋 竹 山 大 鞍 山 區 及 鹿 谷 竹 林 村 大 片 竹 林, 遂 於 1920 年 將 其 正 式 定 名 為 竹 山, 這 便 是 竹 山 地 名 的 由 來 竹 山 的 竹 子, 大 體 來 講, 經 濟 型 可 歸 納 為 桂 竹 孟 宗 竹 麻 竹 刺 竹 綠 竹 與 長 枝 竹 等 6 種, 這 些 品 種 大 多 具 經 濟 價 值, 相 當 實 用 筍 可 食 用, 莖 可 為 建 材, 農 用 器 具, 竹 籜 可 做 斗 笠, 葉 可 包 粽, 細 竹 枝, 可 用 來 製 成 掃 把, 連 最 最 無 用 的 廢 材 料, 也 可 以 造 紙, 這 樣 的 植 物, 難 怪 深 受 當 地 民 眾 的 喜 愛 無 怪 乎 從 數 百 年 前 原 住 民 開 始, 竹 子 廣 被 運 用 於 建 築 農 漁 獵 工 具, 慢 慢 的 發 展 至 今, 成 了 豐 富 多 樣 的 產 業 文 化 再 來 談 談 竹 產 業, 日 據 末 期, 竹 山 人 張 和 順, 發 明 機 器 製 筷 機, 籌 組 富 源 株 式 會 社, 掀 開 了 竹 子 機 械 產 業 史, 據 當 時 官 方 統 計 顯 示 當 時 分 工 廠 達 95 家, 分 公 司 遍 及 大 連 旅 順 東 京 等 地, 可 以 說 是 南 投 第 一 家 跨 國 企 業, 當 時 竹 山 的 竹 工 藝 產 業 興 盛 可 見 一 斑 光 復 後, 顛 峰 時 期 廠 家 達 297 家, 所 生 產 之 竹 製 品 種 類 林 林 總 總, 供 給 內 外 銷 數 量 十 分 可 觀, 為 竹 山 地 區 的 經 濟 創 造 出 一 片 亮 麗 的 成 績 單 我 們 再 來 看 看 日 據 時 期 竹 山 的 竹 工 藝,1936 年, 台 灣 總 督 府 為 提 昇 竹 藝 的 附 加 及 實 用 價 值, 分 別 於 竹 山 庄 鹿 谷 庄 兩 地 方 分 設 竹 細 工 傳 習 所, 由 日 本 聘 請 技 師 前 來 任 教 後 於 1938 年, 借 用 竹 山 公 學 校 禮 堂 開 設 竹 材 工 藝 傳 習 所, 培 育 竹 工 編 織 人 才, 共 培 訓 六 期, 聞 名 的 竹 編 技 師 如 吳 聖 宗 黃 塗 山 黃 如 窗 等 都 是 當 時 培 育 出 來 的 學 子, 竹 山 郡 竹 材 工 藝 傳 習 所 的 學 員 們, 為 台 灣 竹 編 ( 器 ) 工 藝 產 業 奠 定 了 良 好 的 基 礎 光 復 後 黃 塗 山 老 師 曾 任 教 南 投 市 之 竹 編 班 及 草 屯 鎮 之 國 立 臺 灣 工 藝 研 究 所, 推 展 竹 編 工 藝, 成 績 裴 然 光 復 後 政 府 發 現 竹 山 地 區 竹 工 業 發 展 潛 力 無 限, 於 1974 年 成 立 竹 山 加 工 區, 並 於 成 立 竹 山 高 中 美 工 科, 強 化 培 育 竹 工 藝 之 人 才, 培 養 不 少 竹 藝 界 菁 英 南 投 縣 立 文 化 局 鑑 於 本 縣 擁 有 特 殊 的 竹 歷 史 與 產 業 文 化, 遂 於 1987 年, 配 合 中 央 成 立 設 置 竹 藝 博 物 館, 是 全 國 唯 一 以 竹 藝 為 專 題 的 地 方 博 物 館 以 上 便 是 整 個 竹 山 地 區 竹 業 發 展 粗 概, 早 期 農 業 社 會 裡, 食 衣 住 行 育 樂, 農 漁 牧 業, 幾 乎 都 少 不 了 這 個 既 方 便 又 便 宜 的 素 材 甚 至 在 交 通 方 面, 竹 轎 輕 便 的 竹 橋 竹 筏... 等 等, 更 是 不 在 話 下 人 民 用 來 解 決 了 許 多 行 的 問 題, 竹 山 人 與 竹 之 關 係 緊 密 相 連, 對 竹 也 別 具 情 感 作 者 : 張 國 華 現 任 : 藝 術 工 作 者 45
芬 芳 錄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出 版 第 73 期 曾 文 正 公 曰 : 風 俗 之 厚 薄, 繫 乎 一 二 人 心 之 所 嚮 本 專 欄 旨 在 報 導 長 期 默 默 耕 耘, 恪 盡 職 責 的 公 務 夥 伴, 讓 我 們 分 享 他 們 的 成 就, 為 他 們 鼓 掌, 並 共 同 為 社 會 與 家 園 打 拼 大 洋 明 燈. 燈 塔 守 護 人 - 鄭 春 松 程 思 迪 守 護 大 地, 與 世 無 爭 鄭 春 松 先 生 攝 於 蘇 澳 燈 塔 燈 塔 自 古 以 來 便 是 海 上 船 舶 重 要 的 導 航 設 備, 儘 管 現 代 船 隻 都 已 具 備 衛 星 導 航, 但 燈 塔 的 地 位 仍 是 無 可 取 代 天 候 不 佳 會 嚴 重 干 擾 無 線 電 或 衛 星 導 航 設 備, 閃 爍 的 燈 塔 成 了 唯 一 的 警 示 地 標, 是 行 船 人 心 中 的 汪 洋 明 燈 74 年 1 月 7 日 剛 從 彭 佳 嶼 顛 簸 回 到 基 隆 的 鄭 春 松, 一 下 船, 同 事 看 到 他, 就 跑 46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出 版 第 73 期 芬 芳 錄 過 來 說 恭 喜 : 你 當 爸 爸 了! ; 鄭 春 松 黝 黑 的 臉 上 掩 不 住 的 喜 悅, 但 想 到 老 婆 獨 自 分 娩 時 的 痛 苦, 不 由 的 心 中 一 陣 酸 楚, 火 速 搭 車 直 奔 台 東 探 望 妻 兒 我 抱 燈 塔 的 時 間, 比 抱 老 婆 的 時 間 還 長, 目 前 任 職 蘇 澳 燈 塔 主 任 管 理 員 的 鄭 春 松 常 用 這 句 話 調 侃 自 己, 也 不 經 意 流 露 出 對 妻 子 的 愧 疚 這 類 故 事 經 常 發 生 在 燈 塔 守 望 人 身 上 鄭 春 松 71 年 5 月 經 親 朋 好 友 介 紹 至 基 隆 燈 塔 擔 任 雜 工, 同 年 9 月 考 取 關 稅 總 局 燈 塔 守 護 人, 順 利 取 得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資 格 73 年 派 駐 彭 佳 嶼 看 守 燈 塔,3 個 月 才 能 回 台 灣 休 假 一 次, 當 時 通 訊 不 便, 一 去 就 幾 乎 與 世 隔 絕 鄭 春 松 從 民 國 71 年 底 到 彭 佳 嶼 燈 塔 開 始 受 訓, 前 後 守 過 彭 佳 嶼 基 隆 富 貴 角 漁 翁 島 奇 來 鼻 蘭 嶼 鼻 頭 角 及 現 在 蘇 澳, 共 8 座 燈 塔, 除 了 台 灣 本 島, 足 跡 遍 及 台 灣 西 側 的 澎 湖 台 灣 北 端 及 東 邊 的 離 島, 其 中 以 蘭 嶼 燈 塔 待 的 最 久, 守 了 15 年 雖 然 看 守 燈 塔 苦 多 於 樂, 但 仍 有 不 少 偶 發 事 件, 至 今, 令 鄭 春 松 印 象 深 刻 津 津 樂 道 就 是 十 幾 年 前 還 在 彭 佳 嶼 時,12 月 寒 冷 的 冬 天, 半 夜 3 點 多, 這 座 只 有 燈 塔 守 護 人 的 無 人 島, 竟 響 起 急 促 的 敲 門 聲, 我 還 以 為 見 鬼 了! 鄭 春 松 記 憶 猶 新 說,1 名 全 身 濕 透 的 男 人 就 站 在 門 外 求 救, 這 裡 離 最 近 的 基 隆 港 有 56 公 里 遠, 原 來 是 一 艘 野 柳 魷 魚 船 的 李 姓 船 長, 在 黑 夜 中 睡 著, 將 船 開 上 離 岸 邊 約 40 公 尺 遠 的 暗 礁, 動 彈 不 得, 船 長 冒 著 大 浪 游 上 岸 來 求 救 就 這 樣 4 名 船 員 跟 鄭 春 松 在 島 上 住 了 1 個 禮 拜, 等 候 野 柳 的 漁 船 來, 將 船 員 載 回, 而 魷 魚 船 過 沒 多 久, 也 被 風 浪 解 體 了 也 由 於 這 個 機 緣 鄭 春 松 多 交 了 一 位 朋 友 他 展 露 笑 容 說 : 李 船 長 現 在 逢 年 過 節, 都 會 打 電 話 問 好, 那 種 感 覺 真 是 窩 心 民 國 82 年 的 中 秋 節 讓 鄭 春 松 最 難 忘, 一 場 突 如 其 來 的 颱 風 襲 擊 蘭 嶼, 每 秒 超 過 50 公 尺 的 超 強 陣 風, 踹 開 塔 樓 的 大 門, 灌 進 去 的 風 壓 把 塔 上 的 玻 璃 窗 都 給 吹 破 了 鄭 春 松 回 憶 說 : 我 抓 著 草 皮 匍 匐 前 行, 根 本 無 法 站 立, 就 怕 被 吹 到 懸 崖 底 下, 把 門 用 鐵 線 綁 好 後, 再 爬 到 旁 邊 的 機 房 將 發 電 機 打 開, 看 著 塔 燈 又 在 狂 風 驟 雨 中 綻 放 光 芒, 才 放 心 的 回 到 舍 房 大 腿 不 知 何 時 留 下 一 道 深 深 的 刮 傷, 血 水 汗 水 模 糊 一 片 全 島 和 離 島 共 有 77 座 燈 塔 與 燈 竿, 分 屬 30 個 守 護 站, 人 員 122 名 每 年 3 月 到 5 月 是 燈 塔 重 新 粉 刷 期, 要 花 1 個 半 月 的 時 間, 才 能 改 頭 換 面, 燈 塔 是 國 家 的 門 面, 遠 來 的 外 國 船 隻, 用 來 辨 識 航 道, 漆 得 白 白 的, 看 起 來 光 鮮 明 亮, 國 家 才 有 面 子 鄭 春 松 說 但 是, 讓 高 聳 的 燈 塔 煥 然 一 新, 也 要 付 出 代 價, 有 一 年, 蘭 嶼 兩 名 燈 塔 技 工 油 漆 燈 塔 時 吊 繩 突 然 斷 裂, 幸 好 鄭 春 松 事 先 要 求 他 們 繫 著 安 全 繩, 否 則 由 10 公 尺 高 塔 上 栽 下, 後 果 就 不 堪 設 想 看 守 燈 塔 精 神 壓 力 很 大 船 舶 通 過 海 上 航 道 時, 為 了 讓 這 盞 明 燈, 永 續 不 滅, 守 燈 塔 可 是 一 點 不 得 閃 失 鄭 春 松 只 有 一 個 信 念 : 燈 塔 維 護 工 作, 要 求 嚴 格 細 微, 人 命 關 天, 這 盞 希 望 之 燈 是 不 能 熄 滅 的 現 在 燈 塔 用 的 是 水 晶 燈, 但 維 護 工 作 一 樣 不 輕 鬆 當 東 北 季 風 轉 強, 尤 其 在 颱 47
芬 芳 錄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出 版 第 73 期 風 天, 要 澈 夜 守 候, 巨 浪 狂 濤 常 會 挾 帶 石 塊 將 燈 具 擊 破, 維 修 工 作 更 是 片 刻 不 得 馬 虎 燈 塔 生 活 相 當 單 調, 有 一 種 天 涯 海 角 的 感 覺, 寂 寞 環 繞 四 周, 但 清 幽 的 環 境 卻 又 不 失 為 修 身 養 性 的 好 地 方 燈 塔 的 技 工 都 是 輪 班 守 候, 由 於 每 個 人 的 口 味 不 同, 因 此 伙 食 問 題 都 是 自 行 處 理, 自 己 煮 給 自 己 吃, 鄭 春 松 說 : 以 前 輪 調 到 彭 佳 嶼 時, 還 要 自 己 種 菜, 每 個 人 都 有 自 己 的 菜 圃, 種 自 己 喜 歡 吃 的 菜, 因 為 一 個 半 月 就 輪 調 一 次, 有 時 菜 來 不 及 長 成, 就 要 回 台 灣 了, 菜 就 種 給 下 一 梯 次 的 人 吃, 經 常 連 飼 養 的 豬 雞 都 要 列 入 移 交, 像 個 大 家 庭, 非 常 溫 馨 看 守 燈 塔 有 什 麼 禁 忌? 鄭 春 松 說, 他 倒 是 也 跟 討 海 人 一 樣, 每 年 必 依 民 間 習 俗 祭 祀, 尤 其 是 農 曆 7 月 半, 他 一 定 準 備 豐 盛 的 祭 品, 普 渡 岸 上 和 海 底 的 好 兄 弟, 祈 求 大 家 平 平 安 安 鄭 春 松 守 著 燈 塔, 看 海 24 年, 離 開 故 鄉 綠 島 也 有 24 載 了, 每 天 走 山 路 巡 邏, 就 當 做 是 運 動, 休 假 時, 就 近 釣 魚 加 菜, 與 世 無 爭 是 他 人 生 的 燈 塔 民 國 96 年 1 月 1 日 他 奉 調 回 去 守 綠 島 燈 塔, 他 說 繞 了 一 大 圈, 終 於 可 以 回 到 故 鄉, 去 守 候 另 一 座 海 中 明 燈, 指 引 每 艘 船 隻 平 安 地 通 過 一 望 無 際 的 太 平 洋 作 者 : 程 思 迪 現 任 : 媒 體 工 作 者 48
中華民國 96 年 1 月出版 第 73 期 月刊 向陽園 喚回海洋之愛 吳登仕 俗云 有水就有魚 人類對海洋的觀 驗所所長及漁業署長的胡興華先生 他對 念恆久以來都認為大海資源取之不盡 用 台灣水產頗有研究 為重振台灣漁業 率 之不竭 猶記得學校自然課本亦如是說 先倡導海上箱網養殖產業 所謂 箱網養 而個人數十年來根深蒂固的觀念亦未曾稍 殖 就是指在海域以箱網限制一定範圍 改 直到有一天我們發現漁民出海不再是 將水生物圈養於網具範圍內 箱網養殖最 滿載而歸的時候 人們才驚覺到海洋資源 大宗者首推高經濟的魚類 如嘉魶 石斑 正日益枯竭中 近十幾二十年來更趨嚴 青嘴 黑格 海鱺 而其中飼養最成功者 重 漁獲量逐年遞減 漁民生計亮起紅燈 當屬海鱺養殖 澎湖箱網養殖始於民國 64 生活日漸困頓 經濟海域形同死海 所謂 年而在海鱺養殖方面更具執牛耳之地位 有水就有魚 的神話 也在 20 世紀末被 期間在產官學各界的共同努力下 經過多 打破了 我們都知道地表有 70 是水面 年的研究改進及政府的輔導 養殖技術更 含湖泊河川 那麼一大片的汪洋魚兒都 臻成熟 82 年我國成功的人工催熟培育魚 躲到哪兒去了呢 說穿了此乃短視漁民 苗技術獨領風騷 海鱺遂成為台灣養殖界 毒 電 炸魚 使用三層網及大陸漁船越 的明星魚種 依據澎湖縣農漁局相關資 界非法使用滾輪式不當漁法捕撈 嚴重破 料 澎湖海鱺養殖已成為我國主要出產 壞海洋生態的結果 現在回想起來 實在 區 其養殖面積已達 120 公頃 養殖口數 是我們辜負海洋的養育之恩 而非它不再 有 900 口 年產量約 2500 噸 若以每公斤 繼續供養我們 150~180 元計算 每年產值可達 3.75~4.5 台灣漁業已面臨空前危機 而澎湖向 億 其主要養殖區分布在 通樑 員貝 來以海立縣更無法倖免 曾任澎湖水產試 澎南 時裡 竹灣 內垵及菜園等海域 49
向 陽 園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出 版 第 73 期 由 於 海 鱺 是 高 經 濟 魚 種, 成 功 的 養 殖 技 術 除 了 供 應 國 人 新 鮮 無 污 染 及 價 值 穩 定 的 高 級 食 用 魚 之 外, 更 外 銷 日 本 成 了 饕 客 吃 生 魚 片 的 主 要 魚 種, 每 年 為 國 內 賺 入 不 少 外 匯 澎 湖 雖 然 有 多 處 海 域 箱 網 養 殖 海 鱺, 但 個 人 卻 僅 有 一 次 機 會 赴 漁 場 參 觀, 當 年 是 前 監 委 康 寧 祥 委 員 做 年 度 地 區 巡 察 時, 特 意 安 排 的 一 項 參 訪 ; 我 們 驅 車 前 往 西 嶼 鄉 竹 灣 村 海 域, 時 約 下 午 3~4 點 光 景 正 趕 上 海 鱺 餵 食 的 時 間, 業 者 陳 老 闆 以 小 筏 接 駁 我 們 去 海 洋 牧 場 觀 賞 餵 食 秀 ; 擺 在 眼 前 的 是 一 籮 筐 一 籮 筐 的 軟 性 粒 狀 褐 色 飼 料 及 下 等 雜 魚, 首 先 由 業 者 示 範 人 工 投 餌, 海 鱺 彷 彿 已 知 餵 食 時 間 已 到 ( 我 想 應 是 其 生 理 時 鐘 的 關 係 吧 ) 都 群 聚 到 陳 老 闆 跟 前 期 待 索 餌 海 鱺 生 性 好 食, 索 餌 有 如 鯊 魚 般 兇 猛, 所 以 在 投 餌 時 成 千 上 百 的 海 鱺 瘋 狂 爭 食, 其 情 景 有 如 萬 馬 奔 騰 般, 激 起 的 層 層 浪 花 蔚 為 壯 觀, 其 所 帶 來 的 震 撼 與 刺 激 若 非 身 臨 其 境 實 無 法 體 悟 漁 人 在 餵 食 的 快 感 隨 後 我 們 如 法 泡 製 逐 網 餵 食, 眼 見 它 們 都 有 一 米 左 右 的 身 長, 我 心 想 這 可 是 一 筆 相 當 可 觀 的 財 富 呢 我 不 禁 好 奇 的 詢 問 業 者 : 若 以 一 尾 10 公 斤 的 成 魚 與 一 頭 100 公 斤 的 豬 隻 相 比 較, 何 者 較 具 經 濟 價 值? 據 業 者 稱 : 海 鱺 成 長 快 速 且 飼 料 的 效 率 極 高, 其 換 肉 率 ( 飼 料 轉 換 率 約 為 1: 1.1~1.8) 即 是 海 鱺 食 用 1 公 斤 多 的 飼 料 即 可 成 長 1 公 斤 的 魚 肉, 所 以 每 天 的 成 長 都 可 以 明 顯 看 出 來, 一 年 約 可 成 長 到 6~8 公 斤 的 上 市 體 型 參 訪 中 康 委 員 嘆 為 觀 止 道 : 如 果 辭 去 監 委 來 此 養 魚 一 定 更 有 成 就 感 雖 是 一 句 玩 笑 話, 但 大 夥 都 頻 頻 點 頭 稱 是 參 訪 後 在 回 家 途 中 我 思 索 著 : 近 10 餘 年 來 因 為 過 漁 現 象 造 成 魚 源 枯 竭, 而 澎 湖 海 域 乾 淨 無 汙 染 具 備 絕 佳 養 殖 漁 業 天 然 條 件, 政 府 若 能 獎 勵 投 資, 使 養 殖 戶 能 朝 更 專 業 更 科 技 的 養 殖 方 式 發 展, 相 信 箱 網 養 殖 必 能 成 為 未 來 發 展 漁 業 的 新 興 產 業 因 為 箱 網 養 殖 有 其 最 大 優 點 就 是 : 一 可 避 免 陸 地 掘 窟 養 殖 抽 取 大 量 地 下 水, 減 少 地 層 下 陷 的 危 機 及 節 省 購 地 成 本 二 弭 平 過 度 捕 撈 對 海 洋 資 源 的 耗 損 三 利 用 自 然 潮 汐 交 匯 活 化 水 流, 減 少 用 電 量 的 成 本 四 餵 食 後 的 殘 餌 可 誘 集 網 外 各 種 魚 類 索 餌 形 成 另 一 漁 場 五 不 受 季 節 限 制 提 供 質 量 價 格 穩 定 的 高 級 食 用 魚 六 若 能 妥 善 規 劃 亦 可 帶 動 觀 光 效 益, 增 加 附 加 價 值 雖 然 箱 網 養 殖 有 上 述 諸 多 優 點, 但 其 缺 失 大 致 有 : 一 部 分 落 入 海 中 的 殘 餌 形 成 浪 費, 其 排 泄 物 混 雜 殘 餌, 易 造 成 水 污 染 影 響 生 態 二 箱 網 養 殖 一 般 範 圍 都 延 綿 數 公 頃 恐 影 響 航 道 三 易 受 天 候 影 響 : 如 颱 風 或 寒 害 此 點 也 是 澎 湖 發 展 箱 網 養 殖 唯 一 缺 失, 因 為 澎 湖 內 海 水 深 不 足, 每 遇 颱 風 或 寒 害 來 襲 常 造 成 危 害 如 90 年 奇 比 颱 風, 箱 網 全 部 毀 損 殆 盡, 漁 戶 損 失 慘 重 為 解 決 海 域 深 度 不 足 的 先 天 缺 失, 據 悉 研 發 單 位 已 成 功 開 發 出 可 沉 式 箱 網 當 颱 風 來 襲 時 可 將 箱 網 下 沉 至 水 面 8-10 公 尺 以 下, 以 避 免 強 風 巨 浪 吹 襲 若 果 能 克 服 該 項 缺 失, 則 開 拓 外 海 箱 網 養 殖 應 指 日 可 待, 惟 仍 應 妥 為 規 劃 航 道 方 能 善 50
中華民國 96 年 1 月出版 第 73 期 月刊 向陽園 其事 上述箱網養殖對紓解魚源枯竭或可解 作為卻讓人感覺類似吳鳳犧牲小我的精神 在感化山胞一樣 燃眉 但終非長遠之計 台灣是一個島國 1998 年是聯合國訂定的 國際海洋 而澎湖更是以海立縣 海洋是我們數百年 年 並訂每年 6 月 8 日為 世界海洋日 來賴以維生的主要命脈 猶記得孩提年 期能振聾啟瞶喚醒國際公民共同維護海洋 代 我們徜徉在廣大的潮間帶 每日追逐 資源 身為海洋國家的我們豈能置身事外 著魚 蝦 貝 藻類 信手拈來唾手可得 乎 澎湖四面環海 這是上天賦予我們最 海產資源不虞匱乏 但是近十餘年來 不 寶貴的資產 島上先民數百年來以海為 肖漁民強取豪奪於海洋資源 殺雞取卵的 田 胼手胝足耕耘海田寫下海鮮王國之美 大肆捕撈魚獲 浩瀚汪洋經年累月飽受蹂 稱 身為澎湖子民我們與有榮焉 撰寫此 躪之後 魚蝦貝類已杳無蹤跡 政府魚政 文主要目的是冀望全民共同努力朝海洋永 單位有鑑於此 大力實施各種保護海洋資 續經營目標邁進 讓澎湖再創昔日風華 源措施 如取締毒電炸魚 收購三層網 並為後世子孫留下生生不息永續經營的根 打撈海底覆網 驅逐大陸漁船越界捕魚 基 投放人工魚礁為魚兒造新家 放流魚蝦貝 類幼苗及各種禁捕措施多管齊下 冀望海 洋早日起死回生 但漁民們迄今仍不知覺 作者 吳登仕 現任 台灣澎湖監獄政風室 主任 醒 他們因不懂如何與大海共榮共存 對 於政府的取締及禁捕措施竟懵然認為斷其 生路而群起抗爭 其情可憫 然政府護漁 51
月刊 中華民國 96 年 1 月出版 第 73 期 中心動態 一 召開人事行政局所屬訓練單位協調聯繫會報 本局所屬訓練單位協調聯繫會報第 9 次會報於本(95)年 11 月 24 日在本中心舉行 由人事 行政局葉主任秘書瑞與主持 計有企劃處 考訓處 地方處 公務人力發展中心及本中心等局 屬訓練單位參加 會中就各單位所辦公務人員訓練計畫及執行現況 充分溝通並獲致具體結 論 對提昇公務人員訓練效益及增進局屬訓練單位訓練經驗之分享與合作具有助益 二 舉辦 地方治理國際論壇 研討會 本中心為提昇地方機關公務人員行政管理知能 瞭解世界各國地方治理經驗 於本 95 年 12 月 19 日舉辦本年度第 2 場 地方治理國際論壇 邀請英國 Aston 大學 Dr. Margaret Harris 教授講授 英國地方政府與第三部門的互動關係 計有各縣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 各 社政主管機關人員 非政府組織人員等 123 人參加研習 三 辦理政府業務委託民間辦理研習班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係行政院推動委外政策之幕僚機關 為提昇各地方行政機關人事 主 計 政風等監辦人員瞭解政府業務委託民間辦理相關法令及作業實務 責成本中心辦理上開人 員訓練 本研習為使參加人員免於舟車勞頓及撙節差旅費支出 採分期分區方式 分別在花蓮 縣 新竹縣 台南縣 高雄縣 台北縣及本中心等地辦理 7 場次 業於 12 月 11 日辦理完竣 參加研習人數共計 771 人 四 規劃完成 96 年度人事人員訓練班期 96 年度人事人員訓練相關班次 依據人事行政局需求調查資料 新竹以南及花東各縣市部 分交由本中心辦理 經分類結果 分別為核心能力專班 6 類 34 班期 人事業務專題研習 4 類 13 班期 相關開班作業於 95 年 12 月 11 起陸續展開中 五 國際志工日辦理本中心志工聯誼活動 52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出 版 第 73 期 中 心 動 態 為 倡 導 志 願 服 務 理 念, 肯 定 志 工 服 務 貢 獻 及 慰 問 本 中 心 全 體 志 工 辛 勞, 以 提 高 工 作 士 氣, 本 中 心 於 12 月 5 日 國 際 志 工 日 ( 星 期 二 ) 辦 理 志 工 聯 誼 活 動 及 座 談, 志 工 在 熱 絡 的 氣 氛 中 提 出 多 項 建 言, 將 作 為 本 中 心 推 動 志 工 服 務 之 參 考 六 舉 辦 95 年 度 創 意 月 相 關 活 動 為 鼓 勵 本 中 心 全 體 同 仁 發 揮 創 意 思 考, 以 營 造 充 滿 創 作 的 辦 公 環 境 及 提 昇 業 務 與 服 務 品 質, 特 訂 定 11 月 份 為 本 (95) 年 度 創 意 月, 舉 辦 系 列 創 意 活 動, 活 動 內 容 包 括 :( 一 ) 辦 理 創 意 課 程 ( 含 講 授 及 實 作 ) ( 二 ) 辦 公 室 環 境 美 化 創 意 競 賽 ( 三 ) 創 意 奇 想 ( 提 案 ): 各 組 室 同 仁 針 對 教 務 管 理 學 員 服 務 圖 書 資 訊 園 區 經 營 行 政 措 施 等 5 大 主 題 發 揮 同 仁 咸 感 經 由 課 程 實 作 提 案 等 過 程, 能 瞭 解 創 意 思 考 對 個 人 生 活 及 工 作 上 的 助 益, 並 養 成 創 意 思 考 的 習 慣 七 迎 接 耶 誕 新 春, 粧 點 園 區 燈 飾 為 迎 接 耶 誕 元 旦 及 新 春 佳 節, 營 造 歡 樂 氣 氛 並 增 添 活 潑 熱 鬧 景 緻, 本 中 心 自 本 (12) 月 起 於 園 區 辦 公 教 學 住 宿 場 所 及 主 要 動 線 兩 側 路 樹 上 懸 掛 各 式 造 型 之 應 景 燈 飾, 在 夜 晚 來 臨 時, 宛 如 披 上 層 層 彩 衣, 亮 麗 炫 目, 成 功 吸 引 學 員 駐 足 觀 賞 八 學 員 餐 廳 新 購 蒸 氣 鍋 爐 本 中 心 學 員 餐 廳 新 購 蒸 氣 鍋 爐, 已 完 成 試 車, 與 原 有 之 蒸 氣 鍋 爐 併 聯 使 用, 可 配 合 學 員 餐 廳 供 膳 作 業 需 要, 提 供 學 員 更 為 可 口 衛 生 多 樣 化 之 伙 食 供 應 品 質 ( 編 按 : 本 期 中 心 動 態 由 圖 書 資 訊 組 魏 專 員 彩 鶯 撰 ) 九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局 地 方 行 政 研 習 中 心 95 年 12 月 各 項 研 習 訓 練 班 期 一 覽 表 班 別 名 稱 訓 練 對 象 期 別 人 數 政 府 業 務 委 託 民 間 辦 理 研 習 班 ( 本 中 心 場 次 ) 政 府 採 購 法 實 務 ( 初 階 ) 研 習 班 圖 根 測 量 平 差 計 算 研 習 班 中 部 地 區 各 縣 市 政 府 所 屬 ( 轄 ) 機 關 內 部 人 事 主 計 政 風 等 人 員 地 方 各 級 機 關 辦 理 採 購 工 作 之 主 管 及 承 辦 人 員 各 縣 市 政 府 辦 理 圖 根 測 量 計 算 人 員 期 訓 ( 天 ) 起 訖 時 間 004 165 1 95.12.01~95.12.01 006 44 2 95.12.04~95.12.05 018 93 90 95.12.04~96.04.13 53
中 心 動 態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出 版 第 73 期 班 別 名 稱 訓 練 對 象 期 別 人 數 政 風 人 員 訓 練 班 ( 乙 班 ) 法 務 部 政 風 司 95 年 高 考 普 考 錄 取 人 員 政 風 人 員 訓 練 班 ( 甲 班 ) 法 務 部 政 風 司 95 年 高 考 普 考 錄 取 人 員 基 層 機 關 公 文 整 合 系 統 研 習 班 政 府 業 務 委 託 民 間 辦 理 研 習 班 ( 高 雄 縣 場 次 ) 政 府 業 務 委 託 民 間 辦 理 研 習 班 ( 本 中 心 場 次 ) 在 職 發 展 系 列 專 題 研 習 會 行 政 程 序 法 研 習 班 地 籍 圖 重 測 主 辦 人 員 研 習 班 政 府 業 務 委 託 民 間 辦 理 研 習 班 ( 台 北 縣 場 次 ) 行 政 罰 法 研 習 班 地 方 主 管 領 導 管 理 進 階 研 習 班 行 政 救 濟 法 理 與 實 務 研 習 班 地 方 治 理 國 際 論 壇 公 務 人 員 健 康 管 理 研 習 班 各 縣 市 政 府 及 鄉 鎮 市 區 公 所 承 辦 人 高 雄 縣 屏 東 縣 澎 湖 縣 等 縣 政 府 所 屬 ( 轄 ) 機 關 內 部 人 事 主 計 政 風 等 人 員 中 部 地 區 各 縣 市 政 府 所 屬 ( 轄 ) 機 關 內 部 人 事 主 計 政 風 等 人 員 中 部 地 區 之 中 央 及 地 方 機 關 學 校 公 教 人 員 各 縣 市 政 府 及 鄉 鎮 市 公 所 等 地 方 機 關 公 務 人 員 各 縣 市 政 府 辦 理 重 測 主 辦 人 員 及 內 政 部 土 地 測 量 隊 辦 理 成 果 檢 查 人 員 宜 蘭 縣 台 北 縣 基 隆 市 等 縣 市 政 府 所 屬 ( 轄 ) 機 關 內 部 人 事 主 計 政 風 等 人 員 各 縣 市 政 府 及 鄉 鎮 公 所 等 地 方 機 關 公 務 人 員 各 縣 市 政 府 及 鄉 鎮 市 公 所 等 地 方 機 關 各 級 主 管 職 務 人 員 各 縣 市 政 府 辦 理 訴 願 業 務 人 員 1. 各 縣 市 政 府 及 所 屬 機 關 基 層 及 中 高 階 主 管 2. 各 縣 市 政 府 及 所 屬 機 關 人 事 主 管 3. 中 部 地 區 各 機 關 學 校 對 主 題 有 興 趣 之 公 務 人 員 各 縣 市 政 府 及 鄉 鎮 市 公 所 各 級 公 務 人 員 期 訓 ( 天 ) 起 訖 時 間 018 39 90 95.12.04~96.04.13 001 41 3 95.12.06~95.12.08 004 46 3 95.12.06~95.12.08 005 159 1 95.12.06~95.12.06 006 147 1 95.12.07~95.12.07 080 216 1 95.12.8~95.12.8 005 42 3 95.12.11~95.12.13 005 41 5 95.12.11~95.12.15 007 45 1 95.12.11~95.12.11 005 47 2 95.12.13~95.12.14 064 35 2 95.12.18~95.12.19 005 42 3 95.12.18~95.12.20 002 123 1 95.12.19~95.12.19 003 39 3 95.12.20~95.12.22 54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出 版 第 73 期 中 心 動 態 班 別 名 稱 訓 練 對 象 期 別 人 數 地 方 主 管 領 導 管 理 進 階 研 習 班 各 縣 市 政 府 及 鄉 鎮 市 公 所 等 地 方 機 關 各 級 主 管 職 務 人 員 終 身 學 習 講 堂 ( 高 雄 縣 場 次 ) 南 部 地 區 各 縣 市 轄 區 內 之 中 央 及 地 方 機 關 學 校 公 教 人 員 地 方 主 管 領 導 管 理 進 階 研 習 班 政 府 採 購 法 實 務 ( 初 階 ) 研 習 班 地 方 主 管 領 導 管 理 進 階 研 習 班 各 縣 市 政 府 及 鄉 鎮 市 公 所 等 地 方 機 關 各 級 主 管 職 務 人 員 地 方 各 級 機 關 辦 理 採 購 工 作 之 主 管 及 承 辦 人 員 各 縣 市 政 府 及 鄉 鎮 市 公 所 等 地 方 機 關 各 級 主 管 職 務 人 員 期 訓 ( 天 ) 起 訖 時 間 065 37 2 95.12.20~95.12.21 006 267 1 95.12.22~95.12.22 066 40 2 95.12.25~95.12.26 005 41 3 95.12.25~95.12.27 067 40 2 95.12.27~95.12.28 全 員 研 習 班 本 中 心 全 體 員 工 001 66 2 95.12.27~95.12.28 合 計 23 1855 十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局 地 方 行 政 研 習 中 心 96 年 2 月 訓 練 計 畫 實 施 流 路 表 班 別 名 稱 訓 練 對 象 期 別 人 數 終 身 學 習 講 堂 ( 中 心 場 次 ) 政 府 採 購 法 實 務 進 階 研 習 班 地 籍 圖 重 測 相 關 作 業 系 統 操 作 研 習 班 地 方 主 管 領 導 管 理 進 階 研 習 班 南 部 地 區 各 縣 市 轄 區 內 之 中 央 及 地 方 機 關 學 校 公 教 人 員 地 方 機 關 辦 理 採 購 專 責 主 管 及 承 辦 人 員 各 縣 市 政 府 及 內 政 部 土 地 測 量 局 辦 理 地 籍 圖 重 測 人 員 各 縣 市 政 府 及 鄉 鎮 市 公 所 等 地 方 機 關 各 級 主 管 職 務 人 員 行 政 罰 法 研 習 班 ( 混 成 學 習 ) 各 縣 市 政 府 及 鄉 鎮 公 所 等 地 方 機 關 公 務 人 員 地 方 主 管 領 導 管 理 進 階 研 習 班 各 縣 市 政 府 及 鄉 鎮 市 公 所 等 地 方 機 關 各 級 主 管 職 務 人 員 期 訓 ( 天 ) 起 訖 時 間 010 350 1 96.02.02~96.02.02 001 48 2 96.02.05~96.02.06 018 40 5 96.02.05~96.02.09 075 40 2 96.02.05~96.02.06 007 48 2 96.02.07~96.02.08 076 40 2 96.02.07~96.02.08 55
月刊 中華民國 96 年 1 月出版 第 73 期 中心動態 班別名稱 訓練對象 期別 人數 期訓 (天) 起 訖 時 終身學習講堂(花蓮場次) 花蓮地區各縣市轄區內之 011 中央及地方機關 學校公教 人員 200 1 96.02.08 96.02.08 終身學習講堂(中心場次) 中部地區各縣市轄區內之 012 中央及地方機關 學校公教 人員 350 1 96.02.09 96.02.09 水利維護役專業講習班 水利維護役役男 023 70 10 96.02.12 96.03.02 9 1186 合計 徵 稿 讓我們分享您的智慧與創見 研習論壇月刊 闢有 行政論述 理論與實務 受訓心得分享 人文關懷 芬芳錄 向陽園 等專欄 舉凡訓練新知報導 人力資源發展與培訓技術之探討 行 政文化 激勵和學習理論與方法 當前政府政策與重大公務議題 參加訓練心得及對本中心 之興革意見 地方鄉土采風 詩歌 散文等作品 歡迎學者專家 公務同仁 舊雨新知來稿 稿酬從優 來稿文體不拘 文長五千字以內 可用筆名發表 並請註明真實姓名 身分證字號 戶籍 地址 連絡電話 最高學歷 現任職務 請勿抄襲 如涉及侵犯他人著作權文責自負 本 社有刪改權 如不願接受刪改請事先註明 請以電子郵件傳送 來稿請寄 54071 南投市光明路一號 研習論壇月刊社 收 電話 049-2372027 電子信箱 Submit@email.rad.gov.tw 編輯部 56 間 敬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