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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广 州 市 番 禺 区 中 医 院 肢 具 矫 形 器 肢 体 辅 具 配 送 供 货 商 资 格 招 标 项 目 招 标 文 件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 广 州 中 曜 招 标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编 制 日 期 :2016 年 6 月

温 馨 提 示 : 供 应 商 投 标 特 别 注 意 事 项 一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时 间 为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之 前 30 分 钟 内 ( 另 行 说 明 除 外 ),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一 到, 本 公 司 不 接 收 任 何 投 标 文 件, 因 此, 为 避 免 因 迟 到 而 失 去 投 标 资 格, 请 适 当 提 前 到 达 二 以 银 行 转 账 方 式 交 纳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必 须 提 前 一 个 工 作 日 到 达 我 公 司 账 户 ( 账 号 : 654865728430, 开 户 银 行 : 中 国 银 行 广 州 番 禺 雅 居 乐 支 行, 收 款 人 : 广 州 中 曜 招 标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 转 账 当 天 不 一 定 能 够 达 账 为 避 免 因 投 标 保 证 金 未 达 账 而 导 致 投 标 被 拒, 建 议 至 少 提 前 二 个 工 作 日 转 账 三 请 正 确 填 写 开 标 一 览 表 多 包 项 目 请 仔 细 检 查 包 号, 包 号 跟 包 名 称 必 须 一 致 四 请 仔 细 检 查 法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投 标 函 开 标 一 览 表 等 重 要 格 式 文 件 是 否 按 要 求 盖 公 章 签 名 签 署 日 期 投 标 文 件 需 签 名 之 处 必 须 由 当 事 人 亲 笔 签 署 ( 如 法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必 须 有 法 定 代 表 人 的 签 名 ) 五 加 号 的 条 款 必 须 一 一 响 应 六 投 标 文 件 应 按 顺 序 编 制 页 码 七 非 独 立 法 人 分 公 司 投 标 的, 还 需 提 供 具 有 法 人 资 格 的 总 公 司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复 印 件 及 总 公 司 针 对 本 项 目 投 标 的 授 权 书 原 件, 授 权 书 须 加 盖 总 公 司 公 章 ( 本 提 示 内 容 非 招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仅 为 善 意 提 醒 如 有 不 一 致, 以 招 标 文 件 为 准 )

目 录 第 一 章 投 标 邀 请... 2 第 二 章 供 应 商 须 知... 4 第 三 章 用 户 需 求 书... 10 第 四 章 合 同 ( 样 本 )... 10 第 五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22 第 六 章 评 标 办 法... 48 1

第 一 章 投 标 邀 请 广 州 中 曜 招 标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受 广 州 市 番 禺 区 中 医 院 的 委 托, 对 广 州 市 番 禺 区 中 医 院 肢 具 矫 形 器 肢 体 辅 具 配 送 供 货 商 资 格 招 标 项 目 进 行 公 开 招 标 采 购, 欢 迎 符 合 资 格 条 件 的 供 应 商 参 加 投 标 现 将 本 项 目 招 标 文 件 (ZA113-ZYC1605Z219, 请 点 击 打 开 ) 进 行 公 示, 期 间 为 自 2016 年 6 月 14 日 至 2016 年 6 月 20 日 1. 采 购 项 目 名 称 : 广 州 市 番 禺 区 中 医 院 肢 具 矫 形 器 肢 体 辅 具 配 送 供 货 商 资 格 招 标 项 目 2. 采 购 3. 采 购 方 式 : 公 开 招 标 4. 政 府 采 购 品 目 编 号 : 5. 项 目 内 容 及 需 求 : 序 号 内 容 预 算 金 额 服 务 期 1 肢 具 等 配 送 供 货 商 资 格 招 标 项 目 50 万 元 合 同 签 订 后 12 个 月 供 应 商 必 须 对 项 目 进 行 整 体 报 价, 不 允 许 仅 对 其 中 部 分 内 容 进 行 报 价 6. 供 应 商 资 格 要 求 : (1) 符 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资 格 条 件 的 规 定 : 1.1 国 内 合 法 注 册 的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具 有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的 能 力 ; 1.2 具 有 良 好 的 商 业 信 誉 和 健 全 的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 提 供 近 期 财 务 报 表 复 印 件 ) 1.3 具 有 履 行 合 同 所 必 需 的 设 备 和 专 业 技 术 能 力 ;( 提 供 该 证 明 材 料 ) 1.4 有 依 法 缴 纳 税 收 和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良 好 记 录 ;( 提 供 近 期 纳 税 证 明 社 保 证 明 复 印 件 ) 1.5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前 三 年 内,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没 有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 提 供 书 面 证 明 材 料 ) 1.6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2) 供 应 商 具 有 医 疗 器 械 生 产 许 可 证 或 医 疗 器 械 经 营 许 可 证 ; (3) 所 投 产 品 具 有 生 产 厂 家 或 有 效 的 地 区 代 理 商 出 具 的 授 权 函 (4) 所 投 产 品 具 有 医 疗 器 械 注 册 证 ( 如 国 家 有 相 关 规 定 ) ; (5) 当 地 人 民 检 察 院 出 具 的 无 行 贿 犯 罪 记 录 证 明 和 公 平 竞 争 承 诺 书 ; (6) 本 项 目 不 允 许 联 合 体 投 标 以 上 资 料 参 与 正 式 投 标 时 须 放 入 投 标 文 件 中 报 名 及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需 提 交 的 资 料 ( 供 应 商 凭 以 下 相 关 资 料 加 盖 公 章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及 报 名 ): (1) 有 效 的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或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登 记 证 书 复 印 件 ( 原 件 备 查 ); (2) 法 定 代 表 人 证 明 书 或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书 复 印 件 及 有 效 居 民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 原 件 备 查 ) ; (3) 提 供 当 地 检 察 机 关 出 具 的 本 年 度 无 行 贿 犯 罪 记 录 证 明 复 印 件 和 公 平 竞 争 承 诺 书 原 件 ( 原 件 备 查 ); (4) 为 了 提 高 工 作 效 率, 供 应 商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前 须 在 我 司 网 站 :http://www.zhongyaodaili.com 上 登 陆 下 载 填 写 投 标 报 名 登 记 表 及 公 平 竞 争 承 诺 书, 并 保 证 以 上 信 息 真 实 可 靠, 如 因 填 写 信 息 错 误 导 致 的 与 本 项 目 有 关 的 任 何 损 失 由 填 表 者 承 担, 在 购 买 文 件 时 须 出 具 打 印 件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只 接 受 已 报 名 和 购 买 了 本 项 目 招 标 文 件 并 按 规 定 交 纳 了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供 应 商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7. 符 合 资 格 的 供 应 商 应 当 在 2016 年 6 月 14 日 起 至 2016 年 7 月 4 日 期 间 ( 工 作 日 上 午 9:00-12: 2

00 和 下 午 2:00-5:00 时, 法 定 节 假 日 除 外 ) 到 广 州 中 曜 招 标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 地 址 : 广 州 市 番 禺 区 南 村 镇 兴 业 大 道 南 侧 ( 江 南 村 工 业 一 区 三 横 路 9 号 5 楼 ))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招 标 文 件 每 套 售 价 人 民 币 300 元, 售 后 不 退 8.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时 间 :2016 年 7 月 5 日 上 午 9:00 9:30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地 点 : 广 州 中 曜 招 标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标 1 室, 地 址 : 广 州 市 番 禺 区 南 村 镇 兴 业 大 道 南 侧 ( 江 南 村 工 业 一 区 三 横 路 9 号 5 楼 ) 9.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及 开 标 时 间 :2016 年 7 月 5 日 上 午 9:30 开 标 地 点 : 广 州 中 曜 招 标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标 1 室, 地 址 : 广 州 市 番 禺 区 南 村 镇 兴 业 大 道 南 侧 ( 江 南 村 工 业 一 区 三 横 路 9 号 5 楼 ) 采 购 人 : 广 州 市 番 禺 区 中 医 院 联 系 地 址 : 广 州 市 番 禺 区 市 桥 街 桥 东 路 65 号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联 系 人 : 杨 工 联 系 地 址 : 广 州 市 番 禺 区 南 村 镇 兴 业 大 道 南 侧 ( 江 南 村 工 业 一 区 三 横 路 9 号 5 楼 ) 电 话 :020-31192028 31192038 传 真 :020-34545595 邮 编 : 511442 邮 箱 :zyzb888@qq.com 广 州 中 曜 招 标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 6 月 12 日 3

第 二 章 供 应 商 须 知 一 定 义 1. 招 标 适 用 法 律 本 次 招 标 适 用 的 主 要 法 律 法 规 为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政 府 采 购 货 物 和 服 务 招 标 投 标 管 理 办 法 广 东 省 实 施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 办 法 及 政 府 采 购 其 它 相 关 法 规 2. 释 义 2.1 采 购 人 系 指 广 州 市 番 禺 区 中 医 院 2.2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系 指 广 州 中 曜 招 标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2.3 投 标 人 / 供 应 商 系 指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中 供 应 商 资 格 条 件 的 并 向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法 人 2.4 甲 方 系 指 采 购 人 2.5 乙 方 系 指 中 标 人 / 中 标 供 应 商 2.6 中 标 人 / 中 标 供 应 商 系 指 经 评 标 委 员 会 评 审 推 荐 采 购 人 确 认 的 获 得 本 项 目 中 标 资 格 的 供 应 商 3. 重 要 说 明 3.1 本 招 标 文 件 中 带 号 的 条 款 是 重 要 条 款, 供 应 商 必 须 完 全 响 应, 否 则 当 作 无 效 投 标 处 理 4. 合 格 的 货 物 和 服 务 4.1 货 物 系 指 供 应 商 组 织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货 物 等 招 标 文 件 中 没 有 提 及 招 标 货 物 来 源 地 的, 根 据 政 府 采 购 法 的 相 关 规 定 均 应 是 本 国 货 物 ( 政 府 采 购 监 督 部 门 允 许 采 购 进 口 产 品 的 除 外 ) 投 标 的 货 物 须 符 合 广 州 市 以 及 国 家 省 市 的 其 他 有 关 规 范 和 要 求, 并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规 格 参 数 质 量 价 格 有 效 期 售 后 服 务 等 要 求 在 性 能 技 术 服 务 等 指 标 同 等 条 件 下, 优 先 采 购 节 能 环 保 产 品 如 涉 及 政 府 强 制 采 购 节 能 产 品, 必 须 在 财 政 部 公 布 的 强 制 采 购 产 品 清 单 范 围 内 选 择 适 用 产 品 4.2 服 务 是 指 供 应 商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完 成 的 全 部 服 务 内 容, 其 中 包 括 完 成 服 务 所 需 的 货 物, 及 须 承 担 的 技 术 支 持 培 训 和 其 它 伴 随 服 务 4.3 供 应 商 提 供 的 所 有 货 物 和 服 务, 其 质 量 技 术 等 特 征 必 须 符 合 国 家 行 业 现 行 的 标 准 及 用 户 需 求 书 4.4 采 购 人 将 拒 绝 接 受 不 合 格 的 货 物 和 服 务, 由 此 产 生 的 费 用 及 相 关 后 果 均 由 供 应 商 自 行 承 担 4.5 供 应 商 应 保 证 本 项 目 下 提 供 的 服 务 或 其 任 何 一 部 分 不 会 因 第 三 方 依 法 享 有 的 专 利 权 商 标 权 或 其 他 知 识 产 权 产 生 侵 权 ; 如 果 供 应 商 不 拥 有 相 应 的 知 识 产 权, 则 须 在 报 价 中 包 括 合 法 获 取 该 知 识 产 权 的 相 关 费 用, 并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附 有 相 关 证 明 文 件, 如 因 第 三 方 提 出 其 专 利 权 商 标 权 或 其 他 知 识 产 权 的 侵 权 之 诉 讼, 则 一 切 法 律 责 任 由 供 应 商 承 担 5. 关 于 投 标 费 用 供 应 商 应 承 担 所 有 与 准 备 和 参 加 投 标 有 关 的 费 用 不 论 投 标 的 结 果 如 何,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和 采 购 人 均 无 义 务 和 责 任 承 担 这 些 费 用 6. 不 同 的 供 应 商 之 间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不 接 受 参 与 同 一 项 目 的 投 标 : 6.1 彼 此 存 在 投 资 与 被 投 资 关 系 的 ; 6.2 彼 此 的 经 营 者 董 事 会 ( 或 同 类 管 理 机 构 ) 成 员 属 于 直 系 亲 属 或 配 偶 关 系 的 或 法 定 代 表 人 为 同 一 个 人 的 6.3 参 与 本 项 目 的 供 应 商 为 经 销 商 的 不 得 再 授 权 另 一 供 应 商 参 加 本 项 目 的 投 标 7. 关 于 分 公 司 投 标 7.1 中 小 微 企 业 投 标 是 指 符 合 中 小 企 业 划 型 标 准 规 定 的 供 应 商, 通 过 投 标 提 供 本 企 业 制 造 的 货 物 承 担 的 工 程 或 者 服 务, 或 者 提 供 其 他 中 小 微 企 业 制 造 的 货 物 本 项 所 指 货 物 不 包 括 使 用 大 型 企 业 注 册 商 标 的 货 物 中 小 微 企 业 投 标 应 提 供 中 小 微 企 业 声 明 函 ; 提 供 其 他 中 小 微 企 业 制 造 的 货 物 的, 应 同 时 提 供 制 造 商 的 中 小 微 企 业 声 明 函 ( 制 造 商 ) 7.2 根 据 财 库 2014 68 号 财 政 部 司 法 部 关 于 政 府 采 购 支 持 监 狱 企 业 发 展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监 狱 企 业 视 同 小 微 企 业 监 狱 企 业 是 指 由 司 法 部 认 定 的 为 罪 犯 戒 毒 人 员 提 供 生 产 项 目 和 劳 动 对 象, 且 全 部 产 权 属 于 司 法 部 监 狱 管 理 局 戒 毒 管 理 局 直 属 煤 矿 管 理 局,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监 狱 管 理 局 戒 4

毒 管 理 局, 各 地 ( 设 区 的 市 ) 监 狱 强 制 隔 离 戒 毒 所 戒 毒 康 复 所, 以 及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监 狱 管 理 局 戒 毒 管 理 局 的 企 业 监 狱 企 业 投 标 时, 提 供 由 省 级 以 上 监 狱 管 理 局 戒 毒 管 理 局 ( 含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 出 具 的 属 于 监 狱 企 业 的 证 明 文 件, 不 再 提 供 中 小 微 企 业 声 明 函 8. 关 于 中 小 企 业 投 标 8.1 中 小 微 企 业 投 标 是 指 符 合 中 小 企 业 划 型 标 准 规 定 的 供 应 商, 通 过 投 标 提 供 本 企 业 制 造 的 货 物 承 担 的 工 程 或 者 服 务, 或 者 提 供 其 他 中 小 微 企 业 制 造 的 货 物 本 项 所 指 货 物 不 包 括 使 用 大 型 企 业 注 册 商 标 的 货 物 中 小 微 企 业 投 标 应 提 供 中 小 微 企 业 声 明 函 ; 提 供 其 他 中 小 微 企 业 制 造 的 货 物 的, 应 同 时 提 供 制 造 商 的 中 小 微 企 业 声 明 函 ( 制 造 商 ) 8.2 根 据 财 库 2014 68 号 财 政 部 司 法 部 关 于 政 府 采 购 支 持 监 狱 企 业 发 展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监 狱 企 业 视 同 小 微 企 业 监 狱 企 业 是 指 由 司 法 部 认 定 的 为 罪 犯 戒 毒 人 员 提 供 生 产 项 目 和 劳 动 对 象, 且 全 部 产 权 属 于 司 法 部 监 狱 管 理 局 戒 毒 管 理 局 直 属 煤 矿 管 理 局,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监 狱 管 理 局 戒 毒 管 理 局, 各 地 ( 设 区 的 市 ) 监 狱 强 制 隔 离 戒 毒 所 戒 毒 康 复 所, 以 及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监 狱 管 理 局 戒 毒 管 理 局 的 企 业 监 狱 企 业 投 标 时, 提 供 由 省 级 以 上 监 狱 管 理 局 戒 毒 管 理 局 ( 含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 出 具 的 属 于 监 狱 企 业 的 证 明 文 件, 不 再 提 供 中 小 微 企 业 声 明 函 9. 招 标 文 件 解 释 权 招 标 文 件 的 最 终 解 释 权 归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所 有 二 招 标 文 件 1. 招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1.1 投 标 邀 请 1.2 供 应 商 须 知 1.3 用 户 需 求 书 1.4 合 同 ( 样 本 ) 1.5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1.6 评 标 办 法 1.7 在 招 标 过 程 中 由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发 出 的 修 正 和 补 充 文 件 等 2.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2.1 任 何 要 求 对 招 标 文 件 进 行 澄 清 的 供 应 商, 均 应 以 书 面 形 式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十 五 日 前 通 知,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对 其 收 到 的 对 招 标 文 件 的 书 面 澄 清 要 求 均 以 书 面 形 式 予 以 答 复, 同 时 将 书 面 答 复 发 至 每 个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的 供 应 商 ( 答 复 中 不 包 括 问 题 的 来 源 ) 该 答 复 作 为 招 标 文 件 的 一 部 分, 对 供 应 商 有 约 束 力 供 应 商 在 收 到 上 述 澄 清 答 复 后, 应 在 24 小 时 内 向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回 函 确 认 2.2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澄 清 招 标 文 件 之 日 起 至 投 标 截 止 期 少 于 十 五 天 的, 应 征 得 各 供 应 商 的 同 意 2.3 供 应 商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未 对 招 标 文 件 澄 清 或 提 出 疑 问 的,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将 视 其 为 无 异 议 对 招 标 文 件 中 描 述 有 歧 意 或 前 后 不 一 致 的 地 方, 评 标 委 员 会 有 权 进 行 评 判, 但 对 同 一 条 款 的 评 判 应 适 用 于 每 个 供 应 商 3. 招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3.1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十 五 日 以 前, 无 论 出 于 何 种 原 因,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可 主 动 地 或 在 解 答 供 应 商 提 出 的 疑 问 时 对 招 标 文 件 进 行 修 改 招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将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所 有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的 供 应 商 该 修 改 作 为 招 标 文 件 的 一 部 分, 对 供 应 商 有 约 束 力 供 应 商 在 收 到 上 述 修 改 通 知 后, 应 在 24 小 时 内 向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回 函 确 认 3.2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修 改 招 标 文 件 之 日 起 至 投 标 截 止 期 少 于 十 五 天 的, 应 征 得 各 供 应 商 的 同 意 3.3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可 以 视 采 购 具 体 情 况, 延 长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和 开 标 时 间, 但 至 少 应 当 在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截 止 时 间 3 日 前, 并 将 变 更 时 间 书 面 通 知 所 有 已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供 应 商 4. 答 疑 会 及 踏 勘 现 场 本 项 目 不 统 一 组 织 供 应 商 进 行 现 场 踏 勘 三 投 标 文 件 1. 投 标 文 件 的 编 写 1.1 供 应 商 应 仔 细 阅 读 招 标 文 件 的 所 有 内 容, 按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制 作 并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并 保 证 所 提 供 的 全 部 资 料 的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以 确 保 其 投 标 对 招 标 文 件 做 出 实 质 性 响 应 供 应 商 在 投 标 中 提 供 不 真 实 的 材 料, 无 论 其 材 料 是 否 重 要, 都 将 直 接 导 致 投 标 文 件 无 效, 并 承 担 由 此 产 生 的 法 律 责 任 5

1.2 投 标 语 言 和 计 量 单 位 投 标 文 件 和 来 往 函 件 应 用 中 文 书 写, 供 应 商 提 供 的 支 持 文 件 技 术 资 料 和 印 刷 的 文 献 可 以 用 其 它 语 言, 但 相 应 内 容 应 附 有 中 文 翻 译 本 ( 经 公 证 处 公 证 ), 以 中 文 为 准, 计 量 单 位 应 使 用 国 际 单 位 ( 除 非 招 标 文 件 中 另 有 规 定 ) 1.3 供 应 商 必 须 以 人 民 币 报 价, 并 保 留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2.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2.1 供 应 商 准 备 的 投 标 文 件 应 按 第 五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的 要 求 以 A4 版 面 统 一 编 制 2.2 对 招 标 文 件 用 户 需 求 书 作 出 书 面 响 应,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主 要 需 求 等 2.3 供 应 商 必 须 自 行 承 担 因 其 投 标 文 件 的 任 何 错 漏 而 导 致 的 一 切 后 果 3. 投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3.1 对 投 标 文 件 中 含 义 不 明 确 同 类 问 题 表 述 不 一 致 或 者 有 明 显 文 字 和 计 算 错 误 的 内 容, 评 标 委 员 会 可 以 书 面 形 式 ( 应 当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专 家 签 字 ) 要 求 供 应 商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做 出 必 要 的 澄 清 说 明 或 者 纠 正, 但 不 得 允 许 供 应 商 对 投 标 报 价 等 实 质 性 内 容 做 任 何 更 改 供 应 商 的 澄 清 说 明 或 者 补 正 应 当 采 用 书 面 形 式, 由 其 授 权 的 代 表 签 字, 并 不 得 超 出 投 标 文 件 的 范 围 或 者 改 变 投 标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内 容 3.2 供 应 商 的 澄 清 文 件 是 其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4. 质 疑 与 投 诉 4.1 供 应 商 认 为 采 购 文 件 采 购 过 程 和 中 标 成 交 结 果 使 自 己 的 权 益 受 到 损 害 的, 可 以 依 法 向 采 购 人 或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提 出 质 疑 供 应 商 质 疑 时, 应 当 以 书 面 形 式 ( 加 盖 供 应 商 公 章 ) 在 质 疑 有 效 期 限 内 向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提 交 质 疑 书 原 件, 逾 期 质 疑 无 效 供 应 商 以 电 话 传 真 或 电 邮 形 式 提 交 的 质 疑 书 属 于 无 效 质 疑 4.2 质 疑 内 容 不 得 含 有 虚 假 恶 意 成 分 依 据 谁 主 张 谁 举 证 的 原 则, 质 疑 者 提 供 的 质 疑 书 应 当 包 括 下 列 主 要 内 容 : 具 体 的 质 疑 事 项 事 实 依 据 及 相 关 确 凿 的 证 明 材 料 和 注 明 事 实 的 确 切 来 源 供 应 商 名 称 联 系 人 与 联 系 电 话 质 疑 时 间, 质 疑 书 应 当 署 名 并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 盖 章 并 加 盖 公 章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受 理 书 面 质 疑 书 原 件 之 日 起, 在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做 出 答 复 对 于 捏 造 事 实 滥 用 维 权 扰 乱 采 购 秩 序 的 恶 意 质 疑 者 或 举 证 不 全 查 无 实 据 被 驳 回 次 数 在 一 年 内 达 三 次 以 上, 将 纳 入 不 良 行 为 记 录 名 单 并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4.3 质 疑 供 应 商 对 采 购 人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的 答 复 不 满 意 或 者 采 购 人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未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作 出 答 复 的, 可 以 在 答 复 期 满 后 十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采 购 人 同 级 政 府 采 购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投 诉 5. 投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和 撤 回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供 应 商 可 以 修 改 和 撤 回 其 投 标 文 件, 但 必 须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投 标 截 止 后 不 得 修 改 和 撤 回 其 投 标 文 件 6. 投 标 文 件 的 样 式 和 签 署 6.1 投 标 文 件 一 式 5 份, 正 本 1 份 ( 内 装 投 标 文 件 正 本 1 份, 投 标 文 件 电 子 版 1 份, 限 光 盘 或 U 盘, 不 留 密 码, 无 病 毒, 内 容 应 与 供 应 商 打 印 产 生 的 纸 质 投 标 文 件 内 容 一 致, 如 有 不 同, 以 纸 质 投 标 文 件 为 准 ), 副 本 4 份, 并 注 明 正 本 和 副 本 唱 标 信 封,( 内 装 开 标 一 览 表 法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投 标 保 证 金 交 纳 声 明 函 ) 如 果 正 本 与 副 本 不 符, 应 以 正 本 为 准 6.2 投 标 文 件 正 本 必 须 打 印 整 册 装 订 牢 固 可 靠 且 不 能 轻 易 脱 落 如 因 装 订 问 题 而 出 现 漏 页 或 缺 页, 由 此 产 生 的 一 切 后 果 由 供 应 商 自 行 承 担 6.3 供 应 商 应 按 照 要 求, 在 正 本 规 定 的 地 方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或 由 供 应 商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委 托 人 签 字 或 盖 章, 副 本 可 通 过 正 本 复 印 投 标 文 件 中 不 许 有 加 行 涂 抹 或 改 写, 若 有 修 改 须 由 签 署 投 标 文 件 人 签 字 确 认 或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6.4 所 有 投 标 文 件 应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送 达 投 标 开 标 地 点, 交 予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专 职 人 员, 任 何 迟 于 这 个 时 间 的 投 标 将 被 拒 绝 6.5 所 有 投 标 文 件 必 须 封 入 密 封 的 信 封 或 包 装 6.6 投 标 文 件 正 本 单 独 封 装, 副 本 全 部 一 起 封 装 封 套 表 面 标 明 正 本 或 副 本 唱 标 信 封 字 样, 在 每 一 封 套 上 按 以 下 顺 序 标 明 如 下 字 样 : 6

正 本 / 副 本 / 唱 标 信 封 收 件 人 名 称 : 广 州 中 曜 招 标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项 目 编 号 : 项 目 名 称 : 投 标 人 名 称 : 投 标 人 地 址 : 法 定 代 表 人 ( 授 权 代 表 人 ): 在 规 定 的 开 标 时 间 2016 年 月 日 午 之 前 不 得 启 封 6.7 投 标 文 件 的 正 本 及 所 有 副 本 的 封 面 均 须 加 盖 供 应 商 法 人 公 章, 并 经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代 理 人 签 名 或 盖 章 6.8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对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造 成 的 投 标 文 件 的 损 坏 丢 失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6.9 如 果 投 标 文 件 没 有 按 本 供 应 商 须 知 的 有 关 规 定 装 订 签 署 密 封 和 加 写 标 记 或 投 标 文 件 提 前 开 封 误 投,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概 不 负 责 6.10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不 接 受 电 报 电 话 电 传 传 真 投 标 7. 投 标 有 效 期 7.1 从 投 标 截 止 日 起, 投 标 有 效 期 为 90 天 投 标 有 效 期 不 足 的 投 标 将 视 为 非 实 质 性 响 应, 并 予 以 拒 绝 7.2 在 特 殊 情 况 下, 采 购 人 可 于 投 标 有 效 期 日 满 之 前 要 求 供 应 商 同 意 延 长 有 效 日 期, 要 求 与 答 复 均 应 以 书 面 形 式 供 应 商 可 以 拒 绝 上 述 延 期 要 求 而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不 被 没 收, 同 意 延 期 的 供 应 商 根 据 原 截 止 日 期 应 负 之 权 利 及 责 任 相 应 也 延 至 新 的 截 止 日 期 8.. 本 项 目 预 算 金 额 为 : 人 民 币 50 万 元 供 应 商 报 价 超 出 本 次 项 目 预 算 视 为 非 实 质 性 响 应 投 标 而 予 以 拒 绝 9. 在 没 有 特 别 要 求 时, 供 应 商 只 允 许 提 供 唯 一 的 不 低 于 成 本 且 最 具 竞 争 力 的 报 价, 否 则, 可 作 无 效 报 价 处 理 10. 投 标 保 证 金 供 应 商 应 交 纳 投 标 保 证 金 : 人 民 币 5000.00 元 ( 大 写 : 人 民 币 伍 仟 元 整 ) 10.1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不 接 受 现 金 支 票 汇 票 及 个 人 汇 款 方 式 提 交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10.2 投 标 保 证 金 请 按 以 下 方 式 提 交 : 供 应 商 以 银 行 转 账 电 汇 方 式 提 交 ( 未 按 照 上 述 方 式 提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其 投 标 文 件 将 被 拒 绝 ) 投 标 保 证 金 应 在 投 标 截 止 日 的 前 一 个 工 作 日 到 达 下 述 账 户 ( 以 银 行 提 供 的 已 到 帐 名 单 为 准 ): 保 证 金 专 户 : 开 户 银 行 : 中 国 银 行 广 州 番 禺 雅 居 乐 支 行 账 号 :654865728430 收 款 人 : 广 州 中 曜 招 标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并 请 注 明 ZA113-ZYC1605Z219 保 证 金 联 系 人 : 朱 先 生 联 系 电 话 :020-31192908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供 应 商 凭 已 盖 章 的 银 行 进 账 单 复 印 件 或 网 上 银 行 电 子 回 单 打 印 件, 到 广 州 中 曜 招 标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领 取 投 标 保 证 金 收 据 10.3 供 应 商 应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金 额 和 期 限 缴 纳 投 标 保 证 金, 并 作 为 其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凡 没 有 根 据 本 须 知 的 规 定 提 交 有 效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投 标, 按 本 须 知 相 关 规 定 视 为 非 实 质 响 应 性 投 标 予 以 拒 绝 10.4 如 无 质 疑 或 投 诉, 未 中 标 的 供 应 商 保 证 金, 在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后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不 计 利 息 原 额 退 还 ; 如 有 质 疑 或 投 诉,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将 在 质 疑 和 投 诉 处 理 完 毕 后 不 计 利 息 原 额 退 还 10.5 中 标 供 应 商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在 中 标 供 应 商 与 采 购 人 签 订 采 购 合 同 后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不 计 利 息 原 额 退 还 10.6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根 据 供 应 商 填 写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交 纳 声 明 函 将 投 标 保 证 金 自 动 划 回 供 应 商 银 行 账 号 10.7 下 列 任 何 一 种 情 况 发 生 时, 投 标 保 证 金 将 不 予 退 回 : (1) 供 应 商 在 招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投 标 截 止 日 起 的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撤 回 其 投 标 的 (2) 中 标 供 应 商 无 正 当 理 由 未 能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签 订 合 同 的 (3) 将 中 标 项 目 转 让 给 他 人, 或 者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未 说 明, 且 未 经 采 购 人 同 意, 违 反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将 中 标 项 目 分 包 给 他 人 的 7

(4) 中 标 供 应 商 未 按 本 须 知 规 定 交 纳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费 11. 样 品 要 求 11.1 供 应 商 必 须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现 场 提 交 清 单 所 列 样 品 ( 按 用 户 需 求 中 的 三 技 术 参 数 要 求 中 相 应 的 货 物 名 称 规 格 重 量 制 作 ): (1) 膝 关 节 术 后 矫 形 器 一 个 ;( 2) 膝 关 节 稳 定 矫 形 器 一 个 ;(3) 拉 绳 式 胸 腰 背 架 一 个 ; ( 4) 颈 胸 椎 支 架 一 个 ;(5) 肩 关 节 外 展 固 定 支 具 一 个 ;(6) 腰 胸 骶 椎 矫 形 器 夹 克 式 背 架 一 个 ; 请 在 各 样 板 上 标 明 供 应 商 名 称 不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参 数 提 交 样 品 或 提 交 样 品 不 齐 的, 服 务 评 分 中 所 提 供 的 样 品 项 评 分 将 严 重 扣 分 中 标 供 应 商 提 交 的 样 板 将 由 采 购 人 封 存, 作 为 验 货 的 质 量 标 准 之 一 11.2 样 品 提 交 需 适 当 包 装, 保 证 投 标 样 品 不 被 损 坏, 所 有 投 标 样 品 均 需 标 明 供 应 商 名 称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编 号 联 系 人 联 系 电 话 并 加 盖 公 章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对 供 应 商 所 递 交 样 品 污 损 不 负 任 何 责 任 11.3 样 品 的 提 交 登 记 : 供 应 商 必 须 将 投 标 文 件 与 样 品 一 齐 提 交 供 应 商 在 提 交 样 品 的 同 时 须 填 写 投 标 样 品 递 交 登 记 表, 并 由 采 购 人 或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检 查 样 品 递 交 情 况 并 作 记 录, 投 标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后,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不 再 接 受 任 何 样 品 11.4 投 标 样 品 的 制 作 及 运 输 费 用 由 各 供 应 商 自 行 负 责 11.5 未 中 标 的 供 应 商 应 在 发 出 中 标 公 告 之 日 起 七 个 工 作 日 内 自 行 至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取 回 投 标 样 品 逾 期 未 取, 则 视 为 自 动 放 弃 样 品 的 所 有 权,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有 权 自 行 处 置 相 关 样 品 11.6 中 标 供 应 商 的 样 品 不 予 退 回, 作 为 日 后 交 货 验 收 依 据 第 二 成 交 候 选 供 应 商 在 第 一 成 交 候 选 供 应 商 与 采 购 人 签 订 合 同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取 回 全 部 样 品, 逾 期 未 取, 视 为 自 动 放 弃 样 品 的 所 有 权,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有 权 自 行 处 置 相 关 样 品 四 开 标 评 标 定 标 1. 开 标 1.1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在 投 标 邀 请 函 中 规 定 的 日 期 时 间 和 地 点 组 织 公 开 开 标 供 应 商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代 表 必 须 持 本 人 有 效 居 民 身 份 证 准 时 参 加 开 标 会 并 签 名 以 证 明 其 出 席 1.2 开 标 时, 由 前 2 名 递 交 标 书 的 供 应 商 作 为 供 应 商 代 表 检 查 投 标 文 件 的 密 封 情 况 经 确 认 无 误 后, 由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工 作 人 员 当 众 拆 封 唱 标 信 封, 宣 读 供 应 商 名 称 和 开 标 一 览 表 内 容 是 否 提 交 了 投 标 保 证 金 以 及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认 为 合 适 的 其 他 内 容 1.3 未 宣 读 的 投 标 价 格 价 格 折 扣 和 招 标 文 件 允 许 提 供 的 备 选 投 标 方 案 等 实 质 性 内 容, 评 标 时 不 予 承 认 1.4 唱 标 结 束 后, 如 属 于 唱 错 或 唱 漏 的, 可 重 新 再 唱, 如 属 供 应 商 即 时 修 改 报 价 或 承 诺 的, 一 律 拒 绝 开 标 记 录 表 由 记 录 人 唱 标 人 采 购 人 供 应 商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和 有 关 人 员 签 字 确 认 2. 评 标 2.1 评 标 委 员 会 评 标 由 依 照 政 府 采 购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政 策 的 规 定 组 建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负 责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由 采 购 人 代 表 和 ( 技 术 经 济 等 ) 方 面 的 评 审 专 家 组 成, 采 购 人 代 表 人 数 专 家 人 数 及 专 业 构 成 按 政 府 采 购 规 定 确 定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依 法 从 政 府 采 购 专 家 库 中 随 机 抽 取 2.2 评 委 名 单 在 评 标 结 果 确 定 前 应 当 严 格 保 密 评 审 专 家 ( 不 含 采 购 人 代 表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受 到 邀 请 应 主 动 提 出 回 避, 采 购 当 事 人 也 可 以 要 求 该 评 审 专 家 回 避 : (1) 三 年 内 曾 在 参 加 该 采 购 项 目 供 应 商 中 任 职 或 担 任 顾 问 的 ; (2) 配 偶 或 直 系 亲 属 在 参 加 该 采 购 项 目 的 供 应 商 中 任 职 或 担 任 顾 问 的 ; (3) 与 参 加 该 采 购 项 目 供 应 商 发 生 过 法 律 纠 纷 的 ; (4) 评 标 委 员 会 中, 同 一 任 职 单 位 评 审 专 家 超 过 二 名 的 ; (5) 任 职 单 位 与 采 购 人 或 参 与 该 采 购 项 目 供 应 商 存 在 行 政 隶 属 关 系 的 ; 参 与 招 标 文 件 论 证 或 进 口 产 品 论 证 的 ; (6)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定 应 当 回 避 以 及 其 他 可 能 影 响 公 正 评 审 的 2.3 评 标 原 则 (1) 评 标 遵 循 公 平 公 正 科 学 择 优 的 原 则 (2) 确 定 中 标 人 的 评 标 准 则 是 : 能 够 最 大 限 度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各 项 综 合 评 价 标 准 评 标 委 员 8

会 没 有 义 务 必 须 接 受 最 低 报 价 的 投 标 2.4 评 标 程 序 及 方 法 本 次 项 目 的 评 标 方 法 采 用 综 合 评 分 方 法 评 标 分 两 个 阶 段 进 行 : 投 标 文 件 资 格 性 及 符 合 性 检 查 和 投 标 文 件 详 细 评 审 ( 详 见 第 六 章 评 标 办 法 ) 各 评 委 首 先 对 各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资 格 性 及 符 合 性 检 查, 未 通 过 资 格 性 及 符 合 性 检 查 的 供 应 商, 将 不 得 进 行 下 一 阶 段 的 详 细 评 审 2.5 澄 清 有 关 问 题 对 投 标 文 件 中 含 义 不 明 确 同 类 问 题 表 述 不 一 致 或 者 有 明 显 文 字 和 计 算 错 误 的 内 容, 评 标 委 员 会 可 以 书 面 函 件 形 式 要 求 供 应 商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作 出 必 要 的 澄 清 说 明 或 者 纠 正 供 应 商 的 澄 清 说 明 或 者 补 正 应 当 采 用 书 面 函 件 形 式, 由 其 授 权 的 代 表 签 字, 并 不 得 超 出 投 标 文 件 的 范 围 或 者 改 变 投 标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内 容 除 上 述 规 定 的 情 形 之 外, 评 标 委 员 会 在 评 审 过 程 中, 不 得 接 收 来 自 评 审 现 场 以 外 的 任 何 形 式 的 文 件 资 料 除 评 标 委 员 会 主 动 要 求 澄 清 说 明 或 者 纠 正 外, 评 标 定 标 期 间, 任 何 供 应 商 均 不 得 就 与 其 投 标 相 关 的 任 何 问 题 与 评 标 委 员 会 联 系 3. 定 标 评 标 委 员 会 提 出 评 标 书 面 报 告 和 推 荐 中 标 意 见 报 采 购 人 确 认,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根 据 采 购 人 确 认 结 果 发 出 中 标 通 知 书 ( 详 细 内 容 见 第 六 章 评 标 办 法 ) 五 中 标 通 知 1. 中 标 结 果 将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公 示 公 告,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以 书 面 函 件 形 式 向 中 标 人 发 出 中 标 通 知 书 不 在 中 标 名 单 之 列 者 即 默 认 为 落 标, 采 购 人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及 评 审 委 员 会 对 中 标 与 落 标 原 因 不 作 任 何 解 释 2. 中 标 通 知 书 是 合 同 的 一 个 组 成 部 分 六 授 予 合 同 1. 合 同 的 订 立 1.1 中 标 供 应 商 应 当 在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之 日 起 三 十 日 内 与 采 购 人 签 订 书 面 合 同 所 签 订 的 合 同 不 得 对 招 标 文 件 和 中 标 供 应 商 投 标 文 件 作 实 质 性 修 改 1.2 采 购 人 不 得 向 中 标 供 应 商 提 出 任 何 不 合 理 的 要 求, 作 为 签 订 合 同 的 条 件, 不 得 与 中 标 供 应 商 私 下 订 立 背 离 合 同 实 质 性 内 容 的 协 议 1.3 签 订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后 七 个 工 作 日 内, 采 购 人 应 将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副 本 报 同 级 政 府 采 购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备 案 2. 合 同 的 履 行 :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订 立 后, 合 同 各 方 不 得 擅 自 变 更 中 止 或 者 终 止 合 同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需 要 变 更 的, 采 购 人 应 将 有 关 合 同 变 更 内 容, 以 书 面 形 式 报 政 府 采 购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备 案 ; 因 特 殊 情 况 需 要 中 止 或 终 止 合 同 的, 采 购 人 应 将 中 止 或 终 止 合 同 的 理 由 以 及 相 应 措 施, 以 书 面 形 式 报 政 府 采 购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备 案 七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费 中 标 供 应 商 须 向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交 纳 的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费, 收 费 标 准 按 国 家 计 委 颁 布 的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收 费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计 价 格 [2002]1980 号 ) 执 行 : (1) 以 预 算 金 额 为 缴 费 的 计 算 基 数, 按 差 额 定 率 累 进 法 收 取 (2)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费 币 种 为 人 民 币 (3) 中 标 人 在 领 取 中 标 通 知 书 时, 以 银 行 转 账 电 汇 或 现 金 方 式, 向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一 次 性 支 付 中 标 服 务 费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收 款 人 开 户 行 及 帐 号 如 下 : 收 款 人 : 广 州 中 曜 招 标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户 行 : 工 商 银 行 广 州 南 村 支 行 帐 号 :3602070409200178179 费 类 型 率 货 物 标 服 务 标 工 程 标 中 标 金 额 ( 万 元 ) 100 以 下 1.5% 1.5% 1.0% 9

第 三 章 用 户 需 求 书 一 项 目 概 况 1 项 目 名 称 : 广 州 市 番 禺 区 中 医 院 肢 具 矫 形 器 肢 体 辅 具 配 送 供 货 商 资 格 招 标 项 目 2 招 标 项 目 的 性 质 : 供 应 商 资 格 3 项 目 内 容 : (1) 内 容 : 肢 具 矫 形 器 肢 体 辅 具 适 配 机 构 1 家 (2) 服 务 期 : 合 同 签 订 后 12 个 月 4 项 目 要 求 : 本 项 目 采 购 本 国 产 品 供 应 商 须 对 本 项 目 进 行 整 体 投 标, 任 何 只 对 其 中 一 部 分 内 容 进 行 的 投 标 均 被 视 为 无 效 投 标 二 总 体 要 求 1 本 项 目 为 广 州 市 番 禺 区 中 医 院 ( 肢 具 矫 形 器 肢 体 辅 具 ) 资 格 选 定 项 目, 通 过 公 开 招 标 确 定 供 应 商 资 格 入 围 产 品 及 价 格 规 格 配 置 以 及 附 带 的 需 求 评 估 适 配 评 估 定 ( 改 ) 制 使 用 指 导 适 应 性 训 练 维 修 维 护 转 介 咨 询 宣 传 教 育 配 送 传 递 跟 踪 回 访 等 服 务 方 案 等 产 品 的 价 格 及 相 关 服 务 以 供 应 商 投 标 文 件 中 承 诺 为 依 据, 但 最 终 情 况 以 采 购 人 确 认 为 准, 供 应 商 的 中 标 资 格 取 得 并 不 意 味 着 任 务 的 取 得, 采 购 人 无 法 预 计 也 无 法 保 证 在 合 同 期 内 向 供 应 商 委 托 任 务 和 承 诺 任 务 的 数 量 供 应 商 委 托 任 务 的 取 得 和 任 务 的 数 量 以 采 购 人 审 批 确 定 供 应 商 对 产 品 数 量 无 支 配 权 2 供 应 商 必 须 认 真 阅 读 本 招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所 有 条 款, 包 括 技 术 规 格 供 应 商 所 投 产 品 的 技 术 规 格 应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技 术 规 格 与 要 求, 必 须 在 投 标 方 案 中 列 出 所 提 供 产 品 的 清 单, 必 须 包 括 报 价 性 能 指 标 生 产 工 艺 适 配 服 务 方 案 等 描 述 单 项 报 价 不 得 高 于 本 文 件 规 定 的 单 价 限 价 任 何 高 于 单 价 限 价 的 投 标 均 被 视 为 无 效 投 标 供 应 商 所 提 供 的 产 品 必 须 是 允 许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销 售 的 产 品 3 新 老 款 型 设 备 的 更 替 资 格 有 效 期 内 如 果 目 录 范 围 内 产 品 发 生 停 产 更 替 换 代 的, 经 资 格 入 围 供 应 商 书 面 提 出 申 请, 在 不 降 低 原 入 围 货 物 质 量 和 配 置 ( 规 格 ) 的 前 提 下, 经 采 购 人 同 意, 方 可 提 供 原 入 围 货 物 的 替 代 货 物, 但 其 价 格 不 得 高 于 原 入 围 产 品 的 价 格, 其 服 务 优 惠 内 容 和 幅 度 不 得 少 于 或 低 于 资 格 入 围 供 应 商 投 标 时 对 原 产 品 所 作 的 承 诺 4 在 中 标 资 格 有 效 期 内, 如 果 产 品 价 格 发 生 下 降 变 化 时, 供 应 商 必 须 按 要 求 及 时 调 整 价 格, 否 则 采 购 人 有 权 拒 绝 接 收 并 要 求 调 整, 情 节 严 重 的 可 取 消 供 应 商 供 货 资 格 若 产 品 市 场 价 格 发 生 上 调 变 化, 则 不 作 调 整, 市 场 风 险 由 供 应 商 在 报 价 时 一 并 考 虑 5 采 购 人 将 定 期 对 供 应 商 进 行 考 核, 考 核 不 通 过 则 采 购 人 有 权 取 消 其 供 货 资 格 6 供 应 商 清 退 : (1) 中 标 供 应 商 在 合 同 期 内, 如 发 现 不 良 购 销 违 规 行 为, 一 经 查 实, 采 购 人 将 撤 销 其 供 应 商 资 格 (2) 供 货 方 应 当 遵 循 诚 实 信 用 原 则, 不 得 弄 虚 作 假 以 低 价 同 类 产 品 充 当 高 价 产 品, 不 得 巧 立 名 目 扩 大 收 费 项 目, 损 害 人 民 群 众 和 国 家 集 体 利 益, 一 经 查 实, 采 购 人 将 撤 销 其 供 应 商 资 格 (3) 产 品 价 格 必 须 小 于 等 于 省 内 其 它 医 疗 机 构 的 供 货 价 格, 并 且 保 证 为 项 目 所 在 市 的 最 低 价, 如 有 违 反, 一 经 查 实, 采 购 人 将 撤 销 其 供 应 商 资 格 7 供 应 商 服 务 期 : 合 同 生 效 后 1 年 合 同 执 行 期 内, 如 与 国 家 或 地 方 新 政 不 符 合, 按 新 的 政 策 执 行 8 商 务 要 求 : (1) 供 应 商 需 拥 有 足 够 的 人 力 物 力 财 力 专 业 设 备 和 技 术 能 力 等 资 源, 保 证 按 时 按 质 按 量 完 成 采 购 人 委 托 的 业 务 (2) 供 应 商 具 有 健 全 的 组 织 机 构 和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拥 有 完 善 的 质 量 控 制 制 度 技 术 档 案 管 理 制 度 及 完 善 的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拥 有 良 好 的 社 会 信 誉 (3) 供 应 商 具 有 承 担 政 府 同 类 救 助 性 质 项 目 的 经 验 ( 提 供 定 点 资 格 认 定 文 件 服 务 协 议 等 证 明 材 料 ) 9 付 款 方 式 : 供 应 商 每 次 肢 具 矫 形 器 肢 体 辅 具 适 配 及 提 供 完 整 服 务 后, 经 临 床 科 室 验 收 合 格, 按 月 结 算 10 采 购 总 额 : 五 十 万 元 人 民 币 10

三 技 术 参 数 要 求 序 号 品 名 技 术 参 数 及 要 求 1 2 3 单 尺 寸 退 化 性 关 节 炎 矫 形 器 膝 关 节 术 后 矫 形 器 ( 提 供 样 板 ) 膝 关 节 稳 定 矫 形 器 ( 提 供 样 板 ) 4 枢 纽 式 护 膝 产 品 符 合 13485 标 准, 及 相 关 认 证 适 应 症 : 1 单 侧 腔 室 夹 挤 退 化 性 关 节 炎 2 轻 度 至 中 度 退 化 性 关 节 炎 特 点 : 1 支 撑 膝 关 节 并 且 减 压 2 轻 量 支 架 3 单 一 尺 寸 设 计 适 合 大 部 份 人 4 内 翻 或 外 翻 角 度 可 依 个 人 需 求 调 整 5 扣 带 设 计, 简 易 使 用 尺 寸 : 单 一 尺 寸 ( 分 左 右 ) 产 品 符 合 13485 标 准, 及 相 关 认 证 适 应 症 : 1 膝 部 术 后 固 定 和 角 度 控 制 2 十 字 韧 带 两 侧 副 韧 带 损 伤 或 术 后 固 定 特 点 : 1 藉 由 两 侧 的 支 架 可 防 止 内 翻 和 外 翻 2 藉 由 数 字 盘 式 的 插 槽 控 制 角 度 3 伸 直 角 度 限 制 : 0, 15, 30, 45, 60, 75 ; 4 屈 曲 角 度 限 制 : 0, 15, 30, 45, 60, 75, 90,105, 120 ; 5 固 定 角 度 : 0, 15, 30, 45, 60, 75 6 可 选 择 长 度 尺 寸 :18, 20, 22, 24 7 接 触 面 有 柔 软 的 海 绵 内 衬 尺 寸 : 单 一 尺 寸 产 品 符 合 13485 标 准, 及 相 关 认 证 适 应 症 : 1 膝 部 术 后 的 固 定 2 活 动 角 度 控 制 3 十 字 韧 带 副 韧 带 的 术 后 或 伤 后 特 点 : 1 两 侧 长 支 架, 可 避 免 膝 关 节 内 外 翻 2 免 工 具 即 可 调 整 支 架 长 度, 长 度 调 整 由 19 ~24 3 伸 直 角 度 限 制 :0, 15, 30, 45, 60 4 屈 曲 角 度 限 制 :0, 15, 30, 45, 60, 75, 90, 105,120 ; 固 定 角 度 :0, 15, 30, 45, 60 5 新 关 节 开 关 设 计 增 加 调 整 长 度 的 便 利 性 6 采 扣 环 绑 带, 方 便 穿 脱 尺 寸 : 单 一 尺 寸 产 品 符 合 13485 标 准, 及 相 关 认 证 适 应 症 : 1 半 月 软 骨 损 伤 2 轻 度 至 中 度 膝 关 节 不 稳 3 轻 度 至 中 度 的 副 韧 带 扭 伤 4 手 术 后 的 慢 性 发 炎 特 点 : 1 防 止 过 度 伸 直 2 稳 定 副 韧 带 并 且 防 止 内 外 翻 3 枢 纽 隐 藏 设 计 4 髌 骨 开 放 设 计 5 蜂 巢 式 橡 胶 可 适 尺 寸 : 小 中 大 加 大 单 价 限 价 ( 元 ) 2600 1250 2960 510 11

5 6 7 8 9 可 调 角 度 式 护 膝 膝 部 固 定 矫 形 器 硅 胶 垫 片 加 压 弹 性 护 膝 新 式 充 气 医 疗 鞋 夜 用 脚 板 固 定 器 产 品 符 合 13485 标 准, 及 相 关 认 证 适 应 症 : 1 半 月 软 骨 损 伤 2 轻 度 至 中 度 膝 关 节 不 稳 3 轻 度 至 中 度 的 副 韧 带 扭 伤 4 手 术 后 的 慢 性 发 炎 特 点 : 1 可 调 式 枢 纽 可 防 止 膝 关 节 郭 度 伸 直 且 限 制 活 动 角 度 2 伸 直 角 度 限 制 :0, 15, 30, 60,90 ; 3 屈 曲 角 度 限 制 :0, 15, 30, 60, 90 ; 4 固 定 角 度 :0, 15, 30, 60,90 5 两 侧 支 架 提 供 膝 关 节 极 佳 稳 定 性 6 上 下 两 条 绑 带 可 避 免 矫 形 器 位 移 尺 寸 : 小 中 大 加 大 产 品 符 合 13485 标 准, 及 相 关 认 证 适 应 症 : 1 手 术 后 的 固 定 2 术 前 疼 痛 的 固 定 3 韧 带 损 伤 后 的 保 守 治 疗 4 急 性 前 膝 部 疼 痛 特 点 : 1 两 侧 和 后 侧 支 架 可 将 关 节 固 定 在 0 ~20 2 支 架 可 移 除, 方 便 清 洗 3 舒 适 且 可 清 洗 的 毛 巾 布 材 质 4 毛 勾 片 的 绑 带 方 便 穿 脱 5 多 种 长 度 选 择 :12, 14, 16, 18, 20, 22, 24 尺 寸 : 小 中 大 加 大 产 品 符 合 13485 标 准, 及 相 关 认 证 适 应 症 : 1 轻 度 膝 关 节 不 稳 2 关 节 水 肿 3 手 术 损 伤 后 的 慢 性 发 炎 4 膝 关 节 附 近 肌 肉 拉 伤 特 点 : 1 两 侧 的 螺 旋 金 属 支 条 可 防 止 内 翻 和 外 翻 2 减 少 水 肿 或 血 肿 3 适 度 加 压 和 增 加 本 体 感 觉 4 特 殊 设 计 的 硅 胶 垫 保 护 髌 骨 5 弹 性 佳 的 针 织 材 质, 透 气 且 吸 湿 的 材 质 尺 寸 : 小 中 大 加 大 产 品 符 合 13485 标 准, 及 相 关 认 证 适 应 症 : 1 重 度 脚 踝 扭 伤 2 已 固 定 的 腓 骨 距 骨 跟 骨 或 内 踝 骨 折 3 韧 带 软 组 织 或 肌 腱 的 术 后 保 护 4 前 足 或 中 足 损 伤 特 点 : 1 间 歇 性 的 气 囊 加 压 可 促 进 骨 折 处 的 骨 痂 生 成, 且 可 防 止 水 肿 2 前 片 设 计 增 加 支 持 和 保 护 3 减 少 足 跟 着 地 时 对 跟 骨 的 冲 击 4 大 底 的 吸 震 设 计 可 减 少 足 跟 地 时 的 冲 击 5 大 底 的 弧 度 设 计 可 促 进 正 常 步 态 6 有 11 和 17 可 选 择 尺 寸 : 小 中 大 加 大 产 品 符 合 13485 标 准, 及 相 关 认 证 适 应 症 : 1 预 防 卧 床 患 者 垂 足 2 足 底 筋 膜 炎 3 跟 腱 炎 12 620 620 420 1820 480

10 后 叶 式 足 踝 矫 形 器 11 高 弹 性 护 踝 12 13 充 气 式 马 镫 护 踝 拉 绳 式 胸 腰 背 架 ( 提 供 样 板 ) 14 高 背 支 撑 腰 带 4 跟 腱 修 复 手 术 术 后 固 定 特 点 : 1 提 供 足 底 筋 膜 和 跟 腱 和 缓 的 伸 展, 特 别 适 合 夜 间 睡 眠 时 使 用 2 亲 肤 性 内 衬 加 上 柔 软 的 泡 棉 垫 片 增 加 穿 戴 的 舒 适 性 3 鞋 底 垫 有 止 滑 垫 片, 可 在 室 内 微 幅 行 走 ( 不 适 用 长 距 离 及 室 外 行 走 ) 4 另 有 跟 腱 术 后 垫 片 可 提 供 足 底 筋 膜 及 跟 腱 不 同 的 牵 拉 强 度 5 通 用 的 设 计 可 同 时 符 合 左 右 脚 使 用 尺 寸 : 小 中 大 产 品 符 合 13485 标 准, 及 相 关 认 证 适 应 症 : 1 协 助 改 善 垂 足 者 在 步 行 时 的 垂 足 拖 地 步 态 2 周 边 神 经 损 伤 所 导 致 的 垂 足 3 轻 度 下 肢 偏 瘫 或 瘫 痪 特 点 : 1 由 聚 丙 烯 制 成 的 足 踝 矫 形 器, 协 助 使 用 者 正 常 行 走 2 足 后 跟 的 镂 空 设 计 增 添 穿 戴 的 舒 适 性 3 设 计 简 单, 易 于 穿 戴, 并 便 于 依 使 用 者 需 求 来 修 改 足 底 外 型 尺 寸 :S/M L/XL( 分 左 右 ) 产 品 符 合 13485 标 准, 及 相 关 认 证 适 应 症 : 1 踝 关 节 肿 胀 发 炎 2 轻 度 踝 关 节 扭 伤 特 点 : 1 采 用 棉 纱 与 高 弹 性 线 纱 编 织 而 成, 提 供 均 匀 的 压 力 及 保 温 效 果 四 面 伸 缩 弹 性 材 质 能 紧 密 的 包 覆 踝 部, 在 活 动 时 能 达 到 最 大 的 贴 合 度 2 硅 胶 垫 片 能 固 定 住 踝 关 节, 产 生 局 部 加 压 及 支 撑 的 效 果 3 柔 软 的 垫 片 能 给 予 按 摩 效 果, 促 进 关 节 肌 腱 痊 愈 尺 寸 : 小 中 大 加 大 产 品 符 合 13485 标 准, 及 欧 盟 CE 或 FDA 认 证 适 应 症 : 1 中 度 踝 关 节 扭 伤 合 并 韧 带 不 稳 定 2 急 性 踝 关 节 扭 伤 特 点 : 1 符 合 踝 关 节 轮 廓 的 硬 式 外 壳 能 有 效 支 撑 距 下 关 节 2 充 气 式 气 囊 提 供 使 用 者 舒 适 感 并 可 调 整 不 同 的 压 力 强 度, 以 支 撑 患 部, 并 促 进 水 肿 的 消 除 尺 寸 : 单 一 尺 寸 产 品 符 合 13485 标 准, 及 相 关 认 证 适 应 症 : 1 习 惯 性 驼 背 姿 的 慢 性 背 痛 患 者 2 胸 腰 椎 有 骨 质 疏 松 者 3 胸 腰 椎 骨 折 后 的 术 后 固 定 4 因 胸 椎 第 三 节 至 腰 椎 第 三 节 间 脊 柱 不 稳 之 疾 患, 施 行 脊 柱 固 定 术 后 者 5 胸 腰 椎 的 脊 椎 本 体 有 骨 质 疏 松 性 骨 折 者 特 点 : 1 滑 轮 系 统 设 计 给 予 腰 部 压 力 的 调 整 更 佳 省 力 2 腰 带 可 直 接 调 整 尺 寸 大 小, 适 合 大 多 数 人 使 用 3 后 背 板 可 以 依 照 腰 椎 复 原 的 状 况 使 用 或 拆 卸 4 脊 椎 压 力 之 减 压 5 协 助 矫 正 驼 背 姿 势 6 符 合 人 体 工 学 之 背 架 支 撑 后 凸 之 胸 椎 7 提 高 腹 内 压 以 增 进 胸 腰 椎 之 稳 定 性 尺 寸 : 单 一 尺 寸 产 品 符 合 13485 标 准, 及 相 关 认 证 适 应 症 : 1 习 惯 性 驼 背 姿 的 慢 性 背 痛 患 者 13 420 140 400 1420 1100

15 16 17 18 透 气 型 支 持 腰 带 动 态 髋 关 节 矫 形 器 颈 胸 椎 支 架 ( 提 供 样 板 ) 开 口 式 费 城 护 颈 圈 2 胸 腰 椎 有 骨 质 疏 松 者 3 因 胸 椎 第 三 节 至 腰 椎 第 三 节 间 脊 柱 不 稳 之 疾 患 4 施 行 脊 柱 黏 合 固 定 手 者 5 胸 腰 椎 的 脊 椎 本 体 有 骨 质 疏 松 性 骨 折 者 6 胸 腰 椎 骨 折 后 的 术 后 固 定 特 点 : 1 采 用 泡 棉 护 垫 材 质 提 供 使 用 者 最 大 的 舒 适 度 2 四 条 铝 制 支 撑 条 限 制 住 背 部 伸 展 的 动 作 3 铝 制 支 撑 条 能 逐 渐 调 整 脊 椎 至 正 常 曲 度, 达 到 疼 痛 舒 缓 4 及 肌 肉 放 松 的 效 果 5 侧 边 有 弹 性 加 强 带 提 供 背 部 最 佳 的 稳 定 度 尺 寸 : 小 中 大 加 大 产 品 符 合 13485 标 准, 及 相 关 认 证 适 应 症 : 1 下 背 痛 2 腰 背 肌 肉 拉 伤 / 扭 伤 3 退 化 性 脊 椎 炎 特 点 : 1 采 用 高 弹 性 透 气 松 紧 网 带 制 成, 提 供 透 气 性 及 舒 适 性 2 五 根 铝 制 支 撑 条 限 制 住 背 部 疼 痛 的 动 作, 避 免 二 次 伤 害 3 铝 制 支 撑 条 能 逐 渐 调 整 脊 椎 至 正 常 曲 度, 达 到 肌 肉 放 松 的 效 果 尺 寸 : 小 中 大 加 大 产 品 符 合 13485 标 准, 及 相 关 认 证 适 应 症 : 1 髋 关 节 手 术 后 固 定 2 髋 关 节 人 工 置 换 3 髋 关 节 骨 折 或 脱 臼 时 固 定 4 退 化 性 髋 关 节 炎 特 点 : 1 适 用 于 左 右 两 侧 2 配 合 复 健 可 控 制 及 固 定 髋 关 节 之 活 动 范 围 3 屈 曲 角 度 0-140, 伸 直 角 度 0-140, 每 20 为 一 格 调 整 4 内 外 展 角 度 可 调 整 范 围 为 -60 ~60 5 金 属 支 架 提 供 坚 固 的 支 撑 跟 保 护, 且 金 属 枢 纽 设 计 使 整 个 矫 形 器 结 构 更 加 坚 固 6 不 用 任 何 工 具 可 长 度 调 整 范 围 为 17.5 ~ 20.5, 更 能 符 合 不 同 使 用 的 身 形 尺 寸 : 单 一 尺 寸 产 品 符 合 13485 标 准, 及 相 关 认 证 适 应 症 : 1 适 用 于 颈 椎 固 定 2 颈 部 退 化 性 脊 椎 炎 3 颈 部 骨 折 或 术 后 支 撑 特 点 : 1 以 背 心 为 基 座, 并 以 颈 部 支 架 将 下 巴 及 枕 骨 做 支 撑 2 下 巴 及 枕 骨 支 撑 架 皆 能 调 整 高 度 更 能 符 合 多 数 人 的 身 长, 穿 戴 更 加 服 贴 3 颈 胸 椎 支 架 的 设 计 能 更 有 效 维 持 颈 椎 在 正 确 的 位 置 下 及 控 制 其 活 动 范 围 4 头 带 固 定 颈 部 且 避 免 头 前 倾, 以 限 制 颈 部 活 动 尺 寸 : 单 一 尺 寸 产 品 符 合 13485 标 准, 及 相 关 认 证 适 应 症 : 1 颈 椎 骨 折 术 后 固 定 2 颈 椎 前 融 合 手 术 术 后 固 定 3 单 纯 及 稳 定 型 颈 椎 骨 折 特 点 : 14 680 3760 2450 400

19 硬 式 护 颈 圈 20 21 透 气 式 肩 部 固 定 带 外 展 式 肩 部 固 定 带 22 肋 骨 固 定 带 23 吊 带 式 角 度 调 整 矫 形 器 1 依 颈 部 外 型 设 计 的 纯 聚 乙 烯 泡 棉 能 给 予 颈 部 完 整 的 支 撑, 同 时 塑 料 夹 板 能 强 化 稳 固 性 2 有 效 维 持 颈 椎 在 正 确 的 位 置 下 及 控 制 其 活 动 范 围 3 特 殊 的 喉 部 开 孔 设 计 为 气 切 患 者 提 供 照 护 上 的 便 利 性 4 配 戴 颈 圈 时 不 受 X 光 计 算 机 断 层 扫 瞄 及 磁 振 造 影 检 查 影 响 尺 寸 : 小 中 大 加 大 产 品 符 合 13485 标 准, 及 相 关 认 证 适 应 症 : 1 适 用 于 颈 椎 固 定 2 颈 部 退 化 性 脊 椎 炎 3 颈 部 骨 折 或 术 后 支 撑 特 点 : 1 在 患 部 受 伤 发 炎 时 限 制 颈 椎 过 度 动 作 2 塑 料 夹 板 增 强 了 颈 椎 的 支 撑, 并 维 持 颈 椎 在 正 确 的 位 置 下 3 柔 软 泡 棉 垫 及 表 层 排 气 孔 可 维 持 使 用 者 穿 戴 的 舒 适 感 4 魔 鬼 贴 的 绑 带 设 计, 使 用 者 易 于 穿 戴 尺 寸 : 小 中 大 加 大 产 品 符 合 13485 标 准, 及 相 关 认 证 适 应 症 : 1 上 臂 骨 折 后 的 固 定 2 肩 膀 脱 臼 或 是 半 脱 位 3 肩 关 节 肌 肉 拉 伤 或 韧 带 扭 伤 支 撑 特 点 : 1 吊 带 的 支 撑 使 手 臂 放 松 因 而 能 释 放 肩 部 周 围 的 压 力 2 网 状 布 料 提 供 绝 佳 透 气 效 果 3 固 定 带 内 有 提 供 拇 指 支 撑 4 黏 扣 带 可 调 整 手 臂 于 适 当 高 度 尺 寸 : 小 中 大 加 大 产 品 符 合 13485 标 准, 及 相 关 认 证 适 应 症 : 1 旋 转 肌 群 受 伤 或 肩 带 骨 折 后 的 肩 部 固 定 2 肩 膀 脱 臼 或 是 半 脱 位 3 各 个 方 向 的 肩 关 节 不 隐 4 沾 黏 性 肩 关 节 炎 的 放 松 手 术 或 松 动 术 后 的 固 定 特 点 : 1 固 定 肩 关 节 在 外 展 45 2 暂 时 性 的 解 除 喙 肱 突 下 方 的 压 力 3 插 扣 设 计 方 便 穿 脱 4 柔 软 的 手 臂 靠 垫 提 供 支 持 5 加 强 固 定 的 绑 带 防 止 肩 关 节 的 旋 转 6 球 型 握 把 设 计 可 增 加 血 液 循 环 尺 寸 : 小 中 大 加 大 产 品 符 合 13485 标 准, 及 相 关 认 证 适 应 症 : 1 肋 骨 骨 折 2 肋 间 肌 拉 伤 3 胸 痛 特 点 : 1 柔 软 泡 棉 结 合 弹 性 松 紧 带 来 包 覆 身 体 提 供 支 撑 2 患 部 加 压 固 定 3 黏 扣 式 设 计, 方 便 穿 戴 调 整 尺 寸 : 男 女 小 中 大 加 大 产 品 符 合 13485 标 准, 及 相 关 认 证 适 应 症 : 1 肘 关 节 的 手 术 后 的 角 度 固 定 或 控 制 2 肘 关 节 脱 臼 或 脱 位 的 保 守 性 治 疗 3 辅 助 加 强 肱 骨 远 程 尺 骨 和 桡 骨 近 端 骨 折 术 后 的 固 定 特 点 : 1 增 加 吊 带 设 计, 减 少 肘 关 节 周 边 压 力 15 250 110 880 388 1360

24 25 高 弹 性 加 压 护 肘 大 拇 指 与 腕 关 节 支 架 2 伸 直 角 度 限 制 :0, 15, 30, 45, 60 ; 3 屈 曲 角 度 限 制 :0, 15, 30, 45, 60, 75, 90, 105, 120 ; 4 固 定 角 度 :0, 15, 30, 45, 60 5 简 易 调 整 的 枢 纽 关 节 设 计, 操 作 更 佳 容 易 6 可 伸 缩 支 架 从 13.5 ~17, 使 用 上 更 加 方 便 7 左 右 侧 分 开 设 计 尺 寸 : 单 一 尺 寸 ( 分 左 右 ) 产 品 符 合 13485 标 准, 及 相 关 认 证 适 应 症 : 1 肘 关 节 肿 胀 发 炎 2 网 球 肘 或 高 尔 夫 球 肘 3 肘 关 节 韧 带 拉 伤 特 点 : 1 由 聚 丙 烯 制 成 的 足 踝 矫 形 器, 协 助 使 用 者 正 常 行 走 2 矫 形 器 穿 脱 容 易, 易 于 调 整 3 设 计 简 单, 穿 戴 舒 适, 并 便 于 依 使 用 者 需 求 来 修 改 足 底 尺 寸 : 小 中 大 加 大 产 品 符 合 13485 标 准, 及 相 关 认 证 适 应 症 : 1 腕 隧 道 症 候 群 2 大 拇 指 关 节 受 伤 3 妈 妈 手 4 大 拇 指 韧 带 受 损 5 桡 神 经 麻 痹 6 大 拇 指 的 类 风 湿 性 关 节 炎 或 退 货 性 关 节 炎 特 点 : 1 固 定 腕 关 节 和 大 拇 指 2 透 气 材 质 3 符 合 人 体 工 学 的 铝 支 架 4 小 拇 指 处 的 V 槽 设 计 使 手 指 可 自 由 张 开 尺 寸 : 小 中 大 加 大 ( 分 左 右 ) 280 340 26 竖 腕 支 撑 矫 形 器 产 品 符 合 13485 标 准, 及 相 关 认 证 适 应 症 : 1 腕 隧 道 症 候 群 2 腕 部 术 后 固 定 3 桡 神 经 麻 痹 特 点 : 1 固 定 和 支 持 腕 关 节 2 由 厚 度 4.5 厘 米 的 高 密 度 塑 料 制 成 3 维 持 腕 部 休 息 的 自 然 适 中 角 度 4 大 拇 指 保 持 自 由 活 动 5 左 右 手 分 开 设 计 6 内 部 的 沟 槽 设 计 可 防 止 摩 擦 尺 寸 : 小 中 大 加 大 ( 分 左 右 ) 760 27 枢 纽 式 腕 部 矫 形 器 产 品 符 合 13485 标 准, 及 相 关 认 证 适 应 症 : 1 术 后 休 复 固 定 2 石 膏 移 除 后 的 辅 助 固 定 软 组 织 挛 缩 处 理 特 点 : 1 容 许 伸 直 活 动 度 0 ~35 2 促 进 软 组 织 愈 合 和 骨 折 后 复 原 3 由 厚 度 4.5 厘 米 的 高 密 度 塑 料 制 成 4 预 成 形 式 的 支 架 并 且 符 合 人 体 解 剖 设 计 5 左 右 手 分 开 设 计 6 内 部 的 沟 槽 设 计 可 防 止 摩 擦 880 16

尺 寸 : 小 中 大 加 大 ( 分 左 右 ) 1 规 格 : 大 中 小 或 量 身 定 制 2 固 定 范 围 : 肩 关 节 及 上 臂 3 用 途 : 肩 关 节 韧 带 修 复 手 术 后 肩 关 节 囊 肩 袖 修 复 术 后 及 上 臂 骨 折 固 定 及 功 能 康 复 28 肩 关 节 外 展 固 定 支 具 ( 提 供 样 板 ) 2000 29 腰 胸 骶 椎 矫 形 器 夹 克 式 背 架 ( 提 供 样 板 ) 1 量 身 定 制 2 中 硬 度 高 分 子 材 料 3 采 用 前 后 式 两 片 结 构, 为 脊 柱 提 供 可 靠 的 稳 定 支 撑 作 用 4 通 过 搭 扣 将 前 后 胸 压 片 有 效 连 接, 稳 定 胸 椎 上 段 5 前 后 胸 压 片 可 随 躯 干 在 屈 曲 伸 展 活 动 实 现 轻 微 移 动 2050 30 脚 托 AFO( 活 动 踝 ) 1 石 膏 取 模 量 身 订 制, 确 保 无 磨 脚, 无 明 显 压 痕 2 进 口 PP 矫 形 器 专 用 板 材, 性 能 稳 定, 轻 便 耐 用 3 固 定 带 为 超 纤 皮 粘 扣, 优 质 魔 术 贴, 容 易 清 洗 耐 用 4 活 动 踝 关 节,( 柔 性 踝 关 节 ) 弹 性 好 1700 31 脚 托 AFO( 固 定 踝 ) 1 石 膏 取 模 量 身 订 制, 确 保 无 磨 脚, 无 明 显 压 痕 2 进 口 PP 矫 形 器 专 用 板 材, 性 能 稳 定, 轻 便 耐 用 3 固 定 带 为 超 纤 皮 粘 扣, 优 质 魔 术 贴, 容 易 清 洗 耐 用 4 固 定 踝 关 节 1900 32 膝 关 节 伸 展 支 架 1 量 身 定 制 2 中 硬 度 高 分 子 材 料, 固 定 带 为 超 纤 皮 粘 扣, 优 质 魔 术 贴, 容 易 清 洗 耐 用 3 术 后 需 限 制 膝 关 节 活 动 4 术 后 患 部 需 固 定 者 1980 33 轮 椅 1 钢 质 马 桶 轮 椅 2 电 镀 车 架 3 固 定 扶 手, 固 定 拆 腿 4 8 PVC 前 轮 5 24 实 心 橡 胶 胎 后 轮 650 34 座 便 椅 1 铝 合 金 材 质, 管 直 径 22mm 壁 厚 1.2mm, 表 面 阳 极 氧 化 处 理 ; 2 带 靠 背, 整 体 拆 装 简 单 可 折 叠 ; 3 椅 腿 高 度 可 调, 椅 脚 配 橡 胶 防 滑 脚 垫, 且 安 全 可 靠 ; 4 厕 板 马 桶 均 为 环 保 工 程 塑 料, 附 马 桶 盖 ; 5 静 载 荷 100kg 230 35 拐 杖 1 单 支 拐 杖 2 可 调 节 高 度 3 表 面 古 铜 色 4 木 质 手 把 50 36 助 行 器 1 铝 合 金 材 质, 总 宽 度 :52CM, 2 总 高 度 :76-93.5CM, 3 总 长 度 :46CM 4 折 叠 状 态 宽 度 :10CM 5 净 重 :2.5KG 6 最 大 承 重 :100KG 180 17

37 气 条 床 垫 床 席 : 1 充 气 尽 寸 ( 长 X 宽 X 高 ) 200X90X11cm 2 材 质 0.36mm 厚 度 尼 龙 PVC 布 料 3 气 数 18 条 4 备 用 气 条 1 条 5 床 罩 尼 龙 PU 布 料 主 机 : 1 电 压 频 率 :220V 50HZ 2 输 出 压 力 范 围 :50-110mmhg 3 外 形 尽 寸 ( 长 X 宽 X 高 ) : 26.5X13.5X10cm 960 18

第 四 章 合 同 ( 样 本 ) 注 : 本 合 同 仅 为 合 同 的 参 考 文 本, 合 同 签 订 双 方 可 根 据 项 目 的 具 体 要 求 进 行 修 订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书 ( 服 务 类 ) 项 目 编 号 : 项 目 名 称 : 签 订 日 期 : 19

甲 方 ( 采 购 人 ): 合 同 编 号 : 乙 方 ( 中 标 供 应 商 ): 签 约 地 点 : 根 据 项 目 的 采 购 结 果,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合 同 法 的 规 定, 本 着 平 等 互 利 和 诚 实 信 用 的 原 则, 经 甲 乙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订 立 本 合 同 一 项 目 内 容 : 1 乙 方 负 责 向 甲 方 供 应 下 表 中 所 列 货 物 存 放 序 号 名 称 规 格 型 号 生 产 厂 家 数 量 单 价 总 价 随 机 配 件 交 货 时 间 地 点 1 2 合 计 总 额 :( 小 写 ) 元 ; 大 写 : 合 同 期 内 按 实 际 发 生 额 计 算, 总 额 不 高 于 预 算 金 额, 合 同 预 算 金 额 为 人 民 币 : 合 同 金 额 包 括 : 货 物 价 格 规 格 配 置 以 及 附 带 的 需 求 评 估 适 配 评 估 定 ( 改 ) 制 使 用 指 导 适 应 性 训 练 维 修 维 护 转 介 咨 询 宣 传 教 育 配 送 传 递 跟 踪 回 访 等 服 务 费 用 包 装 仓 储 运 输 至 甲 方 指 定 地 点 安 装 调 试 检 测 验 收 技 术 服 务 ( 包 括 说 明 图 纸 等 资 料 的 提 供 ) 培 训 质 保 期 保 障 备 品 备 件 版 权 专 利 所 有 税 费 和 其 他 服 务 以 及 合 同 实 施 过 程 中 应 预 见 和 不 可 预 见 的 一 切 费 用 如 发 生 缺 漏 项 视 同 以 包 含 在 合 同 价 之 中, 甲 方 不 需 另 行 支 付 2 项 目 地 点 : 甲 方 指 定 地 点 3 服 务 期 限 : 签 订 合 同 之 日 起 年 从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止 4 本 项 目 保 修 期 : 年 二 项 目 要 求 ( 以 用 户 需 求 书 要 求 为 准 ) 三 甲 方 权 利 义 务 : 四 乙 方 权 利 义 务 : 五 付 款 方 式 :( 以 用 户 需 求 书 为 准 ) 六 违 约 责 任 与 赔 偿 损 失 1. 乙 方 提 供 的 服 务 不 符 合 采 购 文 件 报 价 文 件 或 本 合 同 规 定 的, 甲 方 有 权 拒 收, 并 且 乙 方 须 向 甲 方 方 支 付 本 合 同 总 价 5% 的 违 约 金 2. 乙 方 未 能 按 本 合 同 规 定 的 交 货 时 间 提 供 服 务, 从 逾 期 之 日 起 每 日 按 本 合 同 总 价 3 的 数 额 向 甲 方 支 付 违 约 金 ; 逾 期 半 个 月 以 上 的, 甲 方 有 权 终 止 合 同, 由 此 造 成 的 甲 方 经 济 损 失 由 乙 方 承 担 3. 甲 方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收 接 受 服 务, 到 期 拒 付 服 务 款 项 的, 甲 方 向 乙 方 偿 付 本 合 同 总 的 5% 的 违 约 金 甲 方 人 逾 期 付 款, 则 每 日 按 本 合 同 总 价 的 3 向 乙 方 偿 付 违 约 金 4. 违 约 责 任 按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处 理 七 不 可 抗 力 : 任 何 一 方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不 能 履 行 合 同 时, 应 在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结 束 后 1 日 内 向 对 方 通 报, 以 减 轻 可 能 给 对 方 造 成 的 损 失, 在 取 得 有 关 机 构 的 不 可 抗 力 证 明 或 双 方 谅 解 确 认 后, 允 许 延 期 履 行 或 修 订 合 同, 并 根 据 情 况 可 部 分 或 全 部 免 于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八 税 费 : 在 中 国 境 内 外 发 生 的 与 本 合 同 执 行 有 关 的 一 切 税 费 均 由 乙 方 负 担 九 其 它 20

1. 本 合 同 所 有 附 件 采 购 文 件 投 标 文 件 中 标 通 知 书 均 为 合 同 的 有 效 组 成 部 分, 与 本 合 同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2. 在 执 行 本 合 同 的 过 程 中, 所 有 经 双 方 签 署 确 认 的 文 件 ( 包 括 会 议 纪 要 补 充 协 议 往 来 信 函 ) 即 成 为 本 合 同 的 有 效 组 成 部 分 3. 如 一 方 地 址 电 话 传 真 号 码 有 变 更, 应 在 变 更 当 日 内 书 面 通 知 对 方, 否 则, 应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4. 除 甲 方 事 先 书 面 同 意 外, 乙 方 不 得 部 分 或 全 部 转 让 其 应 履 行 的 合 同 项 下 的 义 务 十 合 同 生 效 1. 本 合 同 在 甲 乙 双 方 法 人 代 表 或 其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盖 章 后 生 效 2. 本 合 同 共 份,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甲 方 执 份, 乙 方 招 标 代 理 公 司 及 番 禺 区 政 府 采 购 管 理 部 门 各 执 1 份, 合 同 自 签 字 之 日 起 即 时 生 效 甲 方 ( 盖 章 ): 乙 方 ( 盖 章 ): 代 表 : 代 表 : 签 定 日 期 : 年 月 日 签 定 日 期 : 年 月 日 签 定 地 点 : 开 户 名 称 : 银 行 帐 号 : 开 户 行 : 21

第 五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投 标 文 件 ( 正 本 / 副 本 ) 项 目 名 称 : 项 目 编 号 : 投 标 人 :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 : ( 或 委 托 授 权 代 表 ) 日 期 : 22

一 自 查 表 1. 资 格 性 / 符 合 性 自 查 表 资 格 性 及 符 合 性 自 查 表 项 目 名 称 : 评 审 内 容 自 查 结 论 页 码 范 围 供 应 商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中 供 应 商 资 格 要 求 通 过 不 通 过 资 格 性 检 查 供 应 商 未 超 出 经 营 范 围 投 标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交 了 投 标 保 证 金 投 标 文 件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要 求 签 署 盖 章 法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是 否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签 署 盖 章 通 过 不 通 过 通 过 不 通 过 通 过 不 通 过 通 过 不 通 过 投 标 文 件 未 附 采 购 人 不 能 接 受 的 条 件 通 过 不 通 过 符 合 性 检 查 投 标 文 件 实 质 性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 号 条 款 ), 且 无 经 评 委 认 定 为 无 效 标 的 报 价 方 案 是 唯 一 确 定 且 没 超 过 采 购 预 算 价 格 没 有 不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和 招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其 他 实 质 性 要 求 的 通 过 不 通 过 通 过 不 通 过 通 过 不 通 过 注 : 以 上 材 料 将 作 为 供 应 商 合 格 性 和 有 效 性 审 核 的 重 要 内 容 之 一, 供 应 商 必 须 严 格 按 照 其 内 容 及 序 列 要 求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对 应 如 实 提 供, 对 缺 漏 和 不 符 合 项 将 会 直 接 导 致 无 效 投 标! 在 对 应 的 打 23

2. 详 细 评 审 索 引 目 录 表 详 细 评 审 索 引 目 录 表 项 目 名 称 : 文 件 类 型 序 号 文 件 名 称 提 交 情 况 有 无 页 码 范 围 备 注 供 应 商 应 提 交 1 资 格 性 及 符 合 性 自 查 表 的 基 本 资 料 2 详 细 评 审 索 引 目 录 表 1 投 标 函 2 法 定 代 表 人 证 明 书 3 法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供 应 商 应 提 交 4 投 标 保 证 金 交 纳 声 明 函 的 资 格 性 及 符 5 关 于 资 格 文 件 声 明 合 性 资 料 ( 加 6 有 效 的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复 印 件 或 相 关 资 质 证 明 盖 供 应 商 公 章 ) 7 无 行 贿 犯 罪 档 案 记 录 证 明 8 公 平 竞 争 承 诺 书 9 交 纳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费 承 诺 书 10 制 造 商 ( 或 地 方 代 理 ) 授 权 书 1 技 术 条 款 响 应 表 2 实 质 性 指 标 响 应 表 供 应 商 应 提 交 3 整 体 服 务 方 案 的 技 术 文 件 4 售 后 服 务 方 案 ( 加 盖 供 应 商 5 其 它 重 要 事 项 说 明 及 承 诺 公 章 ) 6 政 策 适 用 性 说 明 7 中 小 企 业 声 明 函 8 供 应 商 认 为 需 要 提 供 的 其 他 技 术 资 料 1 企 业 情 况 表 供 应 商 应 提 交 2 商 务 条 款 响 应 表 的 商 务 文 件 3 同 类 业 绩 ( 加 盖 供 应 商 4 服 务 对 象 名 单 公 章 ) 5 供 应 商 认 为 有 需 要 提 供 的 其 他 商 务 资 料 价 格 部 分 1 开 标 一 览 表 注 : 供 应 商 应 当 根 据 技 术 及 商 务 评 审 打 分 内 容 提 供 相 应 的 证 明 材 料, 如 未 提 供, 评 委 有 权 认 为 不 具 备 或 不 符 合, 并 影 响 供 应 商 的 得 分 24

二 资 格 性 文 件 1. 投 标 函 投 标 函 致 : 广 州 中 曜 招 标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根 据 贵 公 司 采 购 项 目 的 投 标 邀 请, 我 方 ( 供 应 商 名 称 ) 作 为 供 应 商 正 式 授 权 ( 授 权 代 表 全 名, 职 务 ) 代 表 我 方 进 行 有 关 本 次 投 标 的 一 切 事 宜 在 此 提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已 按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密 封 封 装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如 下 内 容 : (1) 投 标 文 件 正 本 份, 副 本 份, 电 子 文 件 份 (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内 容 编 制 ); (2) 唱 标 信 封 份 我 方 已 完 全 明 白 招 标 文 件 的 所 有 条 款 要 求, 并 重 申 以 下 几 点 : ( ) 我 方 决 定 参 加 项 目 编 号 : 的 投 标 ; ( 二 ) 本 项 目 的 投 标 报 价 ( 详 见 开 标 一 览 表 ); ( 三 ) 本 投 标 文 件 的 有 效 期 自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日 后 90天 有 效, 如 中 标, 有 效 期 延 至 合 同 终 止 日 为 止 ; ( 四 ) 我 方 在 参 与 投 标 前 已 仔 细 研 究 了 招 标 文 件 和 所 有 相 关 资 料, 我 方 完 全 明 白 并 认 为 此 招 标 文 件 没 有 倾 向 性, 也 没 有 存 在 排 斥 潜 在 供 应 商 的 内 容, 我 方 完 全 清 晰 理 解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不 存 在 任 何 含 糊 不 清 和 误 解 之 处, 我 方 同 意 招 标 文 件 的 相 关 条 款, 放 弃 对 招 标 文 件 提 出 误 解 和 质 疑 的 一 切 权 利 ( 五 ) 我 方 明 白 并 愿 意 在 规 定 的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和 日 期 之 后, 投 标 有 效 期 之 撤 回 投 标, 则 投 标 保 证 金 将 被 贵 方 没 收 ; ( 六 ) 我 方 同 意 按 照 贵 方 可 能 提 出 的 要 求 而 提 供 与 投 标 有 关 的 任 何 其 它 数 据 或 信 息 ; ( 七 ) 我 方 完 全 服 从 和 尊 重 评 标 委 员 会 所 作 的 评 定 结 果, 我 方 理 解 贵 方 不 一 定 接 受 最 低 报 价 或 任 何 贵 方 可 能 收 到 的 报 价 ; ( 八 ) 我 方 报 价 为 提 供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全 部 内 容 的 报 价 我 方 的 报 价 不 低 于 货 物 的 成 本 价, 如 果 我 方 中 标 后, 在 货 物 内 容 没 有 变 更 的 情 况 下, 要 求 采 购 人 增 加 费 用, 视 同 我 方 违 约, 我 方 无 条 件 接 受 采 购 人 的 违 约 处 罚 ( 九 ) 我 方 如 果 中 标, 将 保 证 履 行 招 标 文 件 以 及 答 疑 纪 要 澄 清 补 充 通 知 等 招 标 文 件 修 改 书 ( 如 有 ) 中 的 全 部 责 任 和 义 务, 按 质 按 量 按 期 完 成 合 同 中 的 全 部 任 务 ; ( 十 ) 所 有 与 本 投 标 有 关 的 函 件 请 发 往 下 列 地 址 : 收 件 人 单 位 地 址 邮 编 收 件 人 姓 名 联 系 电 话 供 应 商 全 称 ( 盖 公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 签 名 或 盖 章 ): 日 期 : 25

2. 法 定 代 表 人 证 明 书 法 定 代 表 人 证 明 书 先 生 / 女 士, 现 任 我 单 位 法 定 代 表 人, 特 此 证 明 法 定 代 表 人 性 别 : 年 龄 : 身 份 证 号 码 : 营 业 执 照 注 册 号 : 签 发 日 期 : 单 位 ( 盖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居 民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粘 贴 处 ( 正 反 面 ) 26

3. 法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法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本 授 权 书 声 明 : ( 投 标 人 名 称 )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 姓 名 职 务 ) 代 表 本 单 位 授 权 ( 授 权 代 表 姓 名 职 务 ) 为 本 单 位 的 合 法 代 理 人, 代 理 参 加 项 目 编 号 为 的 采 购 项 目 的 投 标 和 签 订 合 同, 作 为 投 标 人 代 表 以 本 单 位 的 名 义 处 理 一 切 与 之 有 关 的 事 宜 ( 授 权 代 表 姓 名 ) 以 我 单 位 名 义 所 为 的 行 为 及 签 署 的 文 件, 我 单 位 均 予 以 认 可 有 关 法 律 责 任 均 由 我 单 位 承 担 代 理 人 无 转 委 权 本 授 权 书 自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 之 日 起 生 效, 特 此 声 明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 : 职 务 : 供 应 商 代 表 ( 被 授 权 代 表 ) 签 字 : 职 务 : 单 位 ( 盖 章 ): 供 应 商 代 表 ( 被 授 权 代 表 ) 居 民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粘 贴 处 ( 正 反 面 ) 27

4. 投 标 保 证 金 交 纳 声 明 函 投 标 保 证 金 交 纳 声 明 函 致 : 广 州 中 曜 招 标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本 单 位 已 按 采 购 项 目 ( 项 目 编 号 : ) 的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于 年 月 日 前 以 ( 付 款 形 式 ) 方 式 汇 入 指 定 账 户 ( 账 户 名 称 :, 账 号, 开 户 银 行 : ) 本 单 位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汇 款 情 况 : 汇 出 时 间 : 年 月 日 ; 汇 款 金 额 :( 大 写 ) 人 民 币 元 ( 小 写 : 元 ), 汇 款 账 户 名 称 : 账 号 : 开 户 银 行 : 本 单 位 谨 承 诺 上 述 资 料 是 正 确 真 实 的, 如 因 上 述 证 明 与 事 实 不 符 导 致 的 一 切 损 失, 本 单 位 保 证 承 担 赔 偿 等 一 切 法 律 责 任 投 标 保 证 金 退 回 时, 请 按 上 述 资 料 退 回 转 帐 或 汇 款 的 银 行 凭 证 复 印 件 粘 贴 处 供 应 商 全 称 ( 盖 公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 签 名 或 盖 章 ): 日 期 : 28

5. 关 于 资 格 文 件 声 明 关 于 资 格 文 件 声 明 致 : 广 州 中 曜 招 标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 关 于 贵 方 采 购 项 目 ( 项 目 编 号 : ) 的 投 标 邀 请, 我 公 司 愿 意 参 加 投 标, 并 声 明 : 本 公 司 具 有 符 合 招 标 要 求 的 良 好 商 业 信 誉 和 健 全 的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前 三 年 内,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没 有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三 年 内 无 因 自 身 原 因 违 约 或 不 恰 当 履 行 合 同 引 起 的 终 止 纠 纷 争 议 仲 裁 和 诉 讼 记 录, 无 被 责 令 停 业 或 暂 停 投 标 记 录, 无 经 济 方 面 的 犯 罪 或 严 重 违 法 记 录, 无 发 生 过 重 大 安 全 事 故 或 责 任 事 故 并 承 诺 在 本 次 招 标 采 购 活 动 中, 如 有 违 法 违 规 弄 虚 作 假 行 为, 所 造 成 的 损 失 不 良 后 果 及 法 律 责 任, 一 律 由 我 单 位 承 担 并 证 明 以 下 提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和 及 相 关 证 明 文 件 是 准 确 真 实 完 整 有 效 的 : 1. 有 效 的 企 业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复 印 件 资 质 证 书 复 印 件 2. 有 效 的 税 务 登 记 证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复 印 件 3. 供 应 商 的 财 务 报 表 管 理 体 系 证 书 企 业 信 誉 履 约 能 力 证 明 等 ( 按 评 审 细 则 提 供 ) 4. 供 应 商 认 为 必 要 的 其 他 文 件 注 : 所 有 资 料 都 必 须 加 盖 公 章 特 此 声 明! 供 应 商 全 称 ( 盖 公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 签 名 或 盖 章 ): 日 期 : 29

6. 无 行 贿 犯 罪 记 录 证 明 无 行 贿 犯 罪 记 录 证 明 说 明 : 根 据 广 州 市 财 政 局 关 于 加 强 政 府 采 购 供 应 商 资 格 审 查 的 通 知 ( 穗 财 采 2012 275 号 ) 精 神, 为 保 障 政 府 采 购 市 场 公 平 和 效 率, 建 议 供 应 商 采 用 如 下 格 式 的 行 贿 犯 罪 档 案 查 询 申 请 书 向 企 业 注 册 登 记 地 检 察 机 关 申 请 开 具 无 行 贿 犯 罪 记 录 证 明, 并 将 检 察 机 关 出 具 的 有 效 无 行 贿 犯 罪 记 录 证 明, 于 报 名 及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时 提 交 行 贿 犯 罪 档 案 查 询 申 请 书 广 州 市 人 民 检 察 院 : 我 单 位 于 今 年 月 日 在 省 市 参 加 项 目 招 投 标, 根 据 ( 采 购 人 ) 的 要 求, 特 向 贵 院 申 请 查 询 ( 单 位 ), 法 人 代 表, 身 份 证 号 :, 授 权 代 表 :, 身 份 证 号 :, 近 年 来 有 无 行 贿 犯 罪 纪 录, 并 出 具 相 关 证 明 特 此 申 请 申 请 单 位 : 30

7. 公 平 竞 争 承 诺 书 公 平 竞 争 承 诺 书 本 公 司 郑 重 承 诺 : 本 公 司 保 证 所 提 交 的 相 关 资 质 文 件 和 证 明 材 料 的 真 实 性, 有 良 好 的 历 史 诚 信 记 录, 并 将 依 法 参 与 项 目 的 公 平 竞 争, 不 以 任 何 不 正 当 行 为 谋 取 不 当 利 益, 否 则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 公 司 名 称, 加 盖 公 章 ) 时 间 : 年 月 日 31

8. 交 纳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费 承 诺 书 交 纳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费 承 诺 书 致 : 广 州 中 曜 招 标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如 果 我 方 在 贵 公 司 组 织 的 采 购 项 目 ( 项 目 编 号 : ) 公 开 招 标 采 购 项 目 中 被 确 定 为 中 标 人, 我 方 保 证 在 领 取 中 标 通 知 书 之 时,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的 规 定 向 贵 公 司 交 纳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费 我 方 如 违 约, 愿 凭 贵 公 司 开 出 的 违 约 通 知, 按 上 述 承 诺 金 额 的 200% 在 我 方 提 交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及 采 购 人 与 我 方 签 订 的 采 购 合 同 款 项 中 扣 付, 并 在 此 同 意 和 要 求 采 购 人 应 广 州 中 曜 招 标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要 求 办 理 支 付 手 续 特 此 承 诺! 供 应 商 全 称 ( 盖 公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 签 名 或 盖 章 ): 电 话 : 承 诺 日 期 : 年 月 日 32

9. 制 造 商 ( 或 地 方 代 理 ) 授 权 书 制 造 商 ( 或 地 方 代 理 ) 授 权 书 ( 格 式 仅 供 参 考 ) ( 适 用 于 非 供 应 商 生 产 的 投 标 标 的, 且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应 提 供 的 情 况 ) 致 : 广 州 中 曜 招 标 代 理 有 限 公 司 : 我 方 ( 制 造 商 名 称 ) 是 依 法 成 立 有 效 存 续 并 以 制 造 ( 或 地 方 代 理 )( 产 品 名 称 ) 为 主 的 企 业 法 人, 主 要 营 业 的 地 点 设 在 ( 制 造 商 地 址 )( 地 方 代 理 地 址 ) 兹 授 权 ( 供 应 商 名 称 ) 作 为 我 方 真 正 的 合 法 代 理 人 进 行 下 列 活 动 : 1. 代 表 我 方 办 理 贵 方 项 目 编 号 为 项 目 名 称 : 的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供 的 由 我 方 制 造 ( 或 地 方 代 理 ) 的 ( 投 标 标 的 名 称 ) 的 有 关 事 宜, 并 对 我 方 具 有 约 束 力 2. 作 为 制 造 商, 我 方 保 证 以 供 应 商 合 作 者 身 份 来 约 束 自 己, 并 对 该 投 标 响 应 共 同 和 分 别 负 责 3. 我 方 兹 授 权 ( 供 应 商 名 称 ) 全 权 办 理 和 履 行 此 项 目 招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一 切 事 宜 兹 确 认 ( 供 应 商 名 称 ) 及 其 正 式 授 权 代 表 依 此 办 理 一 切 合 法 事 宜 4. 授 权 有 效 期 为 本 授 权 书 签 署 生 效 之 日 起 至 该 项 目 的 采 购 合 同 履 行 完 毕 止, 若 供 应 商 未 中 标, 其 有 效 期 至 该 项 目 招 投 标 活 动 结 束 时 自 动 终 止 5. 我 方 于 年 月 日 签 署 本 文 件, ( 供 应 商 名 称 ) 于 年 月 日 接 受 此 文 件 授 权 制 造 厂 ( 地 方 代 理 商 ) 名 称 : ( 盖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 或 授 权 代 表 ):( 签 字 ) 职 务 : 部 门 : 供 应 商 名 称 : ( 盖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 或 授 权 代 表 ):( 签 字 ) 职 务 : 部 门 : 年 月 日 供 应 商 也 可 提 供 有 效 的 经 销 商 证 书 或 代 理 商 证 书 33

三 商 务 部 分 1. 企 业 情 况 表 企 业 情 况 表 项 目 名 称 : 单 位 名 称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单 位 性 质 注 册 资 金 注 册 地 址 税 务 登 记 证 号 经 营 地 址 营 业 期 限 法 定 代 表 人 委 托 代 理 人 联 系 电 话 传 真 经 营 范 围 单 位 简 介 及 机 构 设 置 员 工 数 量 共 人, 其 中, 高 级 职 称 人, 中 级 职 称 人 年 度 主 营 收 入 ( 万 元 ) 收 入 总 额 ( 万 元 ) 利 润 总 额 ( 万 元 ) 净 利 润 ( 万 元 ) 资 产 负 债 率 财 务 情 况 34

2. 商 务 条 款 响 应 表 项 目 名 称 : 序 号 商 务 条 款 响 应 表 一 般 商 务 条 款 要 求 1 完 全 理 解 并 接 受 用 户 需 求 书 中 条 款 要 求 2 完 全 理 解 并 接 受 对 合 格 供 应 商 合 格 的 货 物 工 程 和 服 务 要 求 3 完 全 理 解 并 接 受 对 供 应 商 的 各 项 须 知 规 约 要 求 和 责 任 义 务 4 供 货 要 求 : 按 用 户 要 求 5 经 验 要 求 : 供 应 商 企 业 在 经 营 范 围 内 投 标, 且 近 年 来 资 信 良 好, 履 约 能 力 强, 没 有 违 法 记 录 6 报 价 要 求 :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用 户 需 求 及 合 同 格 式 中 的 相 关 要 求 是 否 响 应 偏 离 说 明 项 目 概 况 及 服 务 期 :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用 户 需 求 及 合 同 格 式 中 的 相 关 要 求, 7 服 务 期 为 合 同 签 订 后 12 个 月, 合 同 执 行 期 内, 如 与 国 家 或 地 方 新 政 不 符 合, 按 新 的 政 策 执 行 产 品 的 价 格 及 相 关 服 务 以 供 应 商 投 标 文 件 中 承 诺 为 依 据, 但 最 终 情 况 以 采 购 人 确 认 为 准, 供 应 商 的 中 标 资 格 取 得 并 不 意 味 着 任 务 的 取 得, 8 采 购 人 无 法 预 计 也 无 法 保 证 在 合 同 期 内 向 供 应 商 委 托 任 务 和 承 诺 任 务 的 数 量 供 应 商 委 托 任 务 的 取 得 和 任 务 的 数 量 以 采 购 人 审 批 确 定 供 应 商 对 产 品 数 量 无 支 配 权 供 应 商 所 投 产 品 的 技 术 规 格 应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技 术 规 格 与 要 求, 必 须 在 投 标 方 案 中 列 出 所 提 供 产 品 的 清 单, 必 须 包 括 报 价 性 能 指 标 生 产 9 工 艺 适 配 服 务 方 案 等 描 述 单 项 报 价 不 得 高 于 本 文 件 规 定 的 单 价 限 价 任 何 高 于 单 价 限 价 的 投 标 均 被 视 为 无 效 投 标 供 应 商 所 提 供 的 产 品 必 须 是 允 许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销 售 的 产 品 新 老 款 型 设 备 的 更 替 :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用 户 需 求 及 合 同 格 式 中 的 相 关 要 10 求 在 中 标 资 格 有 效 期 内, 如 果 产 品 价 格 发 生 下 降 变 化 时, 供 应 商 必 须 按 要 求 及 时 调 整 价 格, 否 则 采 购 人 有 权 拒 绝 接 收 并 要 求 调 整, 情 节 严 重 11 的 可 取 消 供 应 商 供 货 资 格 若 产 品 市 场 价 格 发 生 上 调 变 化, 则 不 作 调 整, 市 场 风 险 由 供 应 商 在 报 价 时 一 并 考 虑 采 购 人 将 定 期 对 供 应 商 进 行 考 核, 考 核 不 通 过 则 采 购 人 有 权 取 消 其 供 12 货 资 格 13 供 应 商 清 退 :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用 户 需 求 及 合 同 格 式 中 的 相 关 要 求 14 商 务 要 求 :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用 户 需 求 及 合 同 格 式 中 的 相 关 要 求 15 付 款 方 式 :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用 户 需 求 及 合 同 格 式 中 的 相 关 要 求 同 意 采 购 人 以 任 何 形 式 对 我 方 投 标 文 件 内 容 及 采 购 方 认 为 有 必 要 的 相 16 关 资 料 的 真 实 性 和 有 效 性 进 行 审 查 验 证 注 : 1. 对 于 上 述 要 求, 如 供 应 商 完 全 响 应, 则 请 在 是 否 响 应 栏 内 打, 对 空 白 或 打 视 为 负 偏 离, 请 在 偏 离 说 明 栏 内 扼 要 说 明 偏 离 情 况 2. 本 表 内 容 不 得 擅 自 修 改 供 应 商 全 称 ( 盖 公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 签 名 或 盖 章 ): 日 期 : 35

3. 同 类 业 绩 同 类 业 绩 项 目 名 称 : 序 号 业 主 名 称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时 间 业 主 单 位 联 系 人 及 电 话 注 : 按 采 购 项 目 内 容 或 评 审 表 要 求 为 准 提 供 有 效 的 证 明 文 件 供 应 商 全 称 ( 盖 公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 签 名 或 盖 章 ): 日 期 : 36

4. 服 务 对 象 名 单 项 目 名 称 : 服 务 对 象 名 单 姓 名 户 籍 居 住 地 联 系 电 话 肢 具 矫 形 器 肢 体 辅 具 明 细 数 量 注 : 按 采 购 项 目 内 容 或 评 审 表 要 求 为 准 提 供 有 效 的 证 明 文 件 供 应 商 全 称 ( 盖 公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 签 名 或 盖 章 ): 日 期 : 37

四 技 术 部 分 1.. 技 术 条 款 响 应 表 技 术 条 款 响 应 表 项 目 名 称 : 序 号 招 标 技 术 参 数 及 要 求 投 标 实 际 参 数 ( 供 应 商 应 按 投 标 货 物 实 际 数 据 填 写, 不 能 照 抄 招 标 要 求 ) 偏 离 情 况 ( 正 偏 离 / 无 偏 离 / 负 偏 离 ) 说 明 1 2 3 4 5 6 7 注 : 1. 供 应 商 必 须 对 应 招 标 文 件 中 用 户 需 求 书 中 三 技 术 参 数 要 求 的 内 容 逐 条 响 应 如 有 缺 漏, 缺 漏 项 视 同 不 符 合 招 标 要 求 2. 如 有 偏 离, 应 在 偏 离 情 况 栏 内 注 明 正 偏 离 / 负 偏 离, 并 在 说 明 栏 内 予 以 说 明 ; 如 无 偏 离, 应 在 偏 离 情 况 栏 内 注 明 无 偏 离 3. 供 应 商 须 提 供 投 标 产 品 彩 页 相 应 技 术 参 数 的 厂 家 使 用 说 明 书 产 品 技 术 性 能 说 明 书 ( 中 文 ) 检 测 报 告 及 图 片 系 统 软 件 操 作 简 介 等 相 关 证 明 文 件 帮 助 专 家 评 标 和 证 明 产 品 技 术 参 数 的 真 实 性 4. 供 应 商 响 应 采 购 需 求 应 具 体 明 确, 含 糊 不 清 不 确 切 或 伪 造 变 造 证 明 材 料 的, 按 照 不 完 全 响 应 处 理 构 成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的, 移 送 监 管 部 门 查 处 供 应 商 全 称 ( 盖 公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 签 名 或 盖 章 ): 日 期 : 38

2. 实 质 性 指 标 响 应 表 实 质 性 指 标 响 应 表 项 目 名 称 : 序 号 招 标 文 件 内 容 提 要 投 标 文 件 响 应 章 节 页 码 1 2 3 注 : 1. 供 应 商 须 对 招 标 文 件 中 所 有 号 指 标 进 行 响 应, 并 按 投 标 文 件 中 响 应 章 节 和 页 码 填 写 此 表, 本 表 内 容 不 得 擅 自 修 改 2. 请 供 应 商 认 真 填 写 本 表 内 容, 如 填 写 错 误 将 可 能 导 致 投 标 无 效 供 应 商 全 称 ( 盖 公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 签 名 或 盖 章 ): 日 期 : 39

3. 整 体 服 务 方 案 整 体 服 务 须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内 容, 主 要 根 据 招 标 需 求 的 要 求 ( 格 式 自 定 ) 1. 货 物 配 置 简 介 ; 2. 货 物 技 术 特 点 说 明 ; 3. 针 对 本 项 目 的 组 织 服 务 方 案 配 送 流 程 响 应 时 间 安 排 等 ; 4. 供 应 商 认 为 必 要 的 其 它 内 容 40

4. 售 后 服 务 方 案 售 后 服 务 须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内 容, 主 要 根 据 招 标 需 求 的 要 求 ( 格 式 自 定 ) 1. 售 后 服 务 措 施 各 阶 段 服 务 计 划 免 费 保 修 期 ; 2. 故 障 响 应 时 间 应 急 维 修 时 间 安 排 ; 3. 维 修 地 点 地 址 联 系 电 话 及 技 术 服 务 人 员 ( 包 括 厂 商 认 证 工 程 师 等 人 员 ); 4. 维 修 服 务 收 费 标 准 ; 5. 制 造 商 的 技 术 支 持 ; 6. 其 它 服 务 承 诺 ; 7. 培 训 计 划 8. 供 应 商 认 为 必 要 的 其 它 内 容 41

5. 其 它 重 要 事 项 说 明 及 承 诺 ( 如 有 请 扼 要 叙 述 ) 42

6. 政 策 适 用 性 说 明 政 策 适 用 性 说 明 项 目 名 称 : 如 属 所 列 情 形 的, 请 在 括 号 内 打 : ( ) 小 型 微 型 企 业 投 标 且 提 供 本 企 业 制 造 的 产 品 ( ) 中 小 企 业 投 标 且 提 供 其 它 小 型 微 型 企 业 产 品 的, 请 填 写 下 表 内 容 : 中 小 企 业 产 品 名 称 ( 品 牌 型 号 ) 制 造 商 制 造 商 企 业 类 型 金 额 扶 持 政 策 小 型 微 型 企 业 产 品 金 额 合 计 注 : 1. 本 表 的 产 品 名 称 规 格 型 号 和 注 册 商 标 金 额 应 与 详 细 报 价 单 一 致 2. 制 造 商 为 小 型 或 微 型 企 业 时 才 需 要 填 制 造 商 企 业 类 型 栏, 填 写 内 容 为 小 型 或 微 型 3. 请 供 应 商 正 确 填 写 本 表, 所 填 内 容 将 作 为 评 分 的 依 据 其 内 容 或 数 据 应 与 对 应 的 证 明 资 料 相 符, 如 果 不 一 致, 可 能 导 致 该 项 的 得 分 为 0 分 供 应 商 全 称 ( 盖 公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 签 名 或 盖 章 ): 日 期 : 43

7. 中 小 企 业 声 明 函 中 小 企 业 声 明 函 本 公 司 郑 重 声 明, 根 据 政 府 采 购 促 进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暂 行 办 法 ( 财 库 2011 181 号 ) 的 规 定, 本 公 司 为 ( 请 填 写 : 中 型 小 型 微 型 ) 企 业 即, 本 公 司 同 时 满 足 以 下 条 件 : 1. 根 据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国 家 统 计 局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财 政 部 关 于 印 发 中 小 企 业 划 型 标 准 规 定 的 通 知 ( 工 信 部 联 企 业 2011 300 号 ) 规 定 的 划 分 标 准, 本 公 司 为 ( 请 填 写 : 中 型 小 型 微 型 ) 企 业 2. 本 公 司 参 加 单 位 的 项 目 采 购 活 动 提 供 本 企 业 制 造 的 货 物, 由 本 企 业 承 担 工 程 提 供 服 务, 或 者 提 供 其 他 ( 请 填 写 : 中 型 小 型 微 型 ) 企 业 制 造 的 货 物 本 条 所 称 货 物 不 包 括 使 用 大 型 企 业 注 册 商 标 的 货 物 本 公 司 对 上 述 声 明 的 真 实 性 负 责 如 有 虚 假, 将 依 法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企 业 名 称 ( 盖 章 ): 日 期 : 44

五 价 格 部 分 1. 开 标 一 览 表 开 标 一 览 表 项 目 名 称 : 序 号 品 名 单 价 限 价 ( 元 ) 投 标 单 价 ( 元 ) 1 单 尺 寸 退 化 性 关 节 炎 矫 形 器 2600 2 膝 关 节 术 后 矫 形 器 1250 3 膝 关 节 稳 定 矫 形 器 2960 4 枢 纽 式 护 膝 510 5 可 调 角 度 式 护 膝 620 6 膝 部 固 定 矫 形 器 620 7 硅 胶 垫 片 加 压 弹 性 护 膝 420 8 新 式 充 气 医 疗 鞋 1820 9 夜 用 脚 板 固 定 器 480 10 后 叶 式 足 踝 矫 形 器 420 11 高 弹 性 护 踝 140 12 充 气 式 马 镫 护 踝 400 13 拉 绳 式 胸 腰 背 架 1420 14 高 背 支 撑 腰 带 1100 15 透 气 型 支 持 腰 带 680 16 动 态 髋 关 节 矫 形 器 3760 17 颈 胸 椎 支 架 2450 18 开 口 式 费 城 护 颈 圈 400 19 硬 式 护 颈 圈 250 20 透 气 式 肩 部 固 定 带 110 21 外 展 式 肩 部 固 定 带 880 22 肋 骨 固 定 带 388 23 吊 带 式 角 度 调 整 矫 形 器 1360 24 高 弹 性 加 压 护 肘 280 45

25 大 拇 指 与 腕 关 节 支 架 340 26 竖 腕 支 撑 矫 形 器 760 27 枢 纽 式 腕 部 矫 形 器 880 28 肩 关 节 外 展 固 定 支 具 2000 29 腰 胸 骶 椎 矫 形 器 夹 克 式 背 架 2050 30 脚 托 AFO( 活 动 踝 ) 1700 31 脚 托 AFO( 固 定 踝 ) 1900 32 膝 关 节 伸 展 支 架 1980 33 轮 椅 650 34 座 便 椅 230 35 拐 杖 50 36 助 行 器 180 37 气 条 床 垫 960 注 : 1. 投 标 单 价 为 供 应 商 最 终 报 价 投 标 单 价 包 括 : 货 物 价 格 规 格 配 置 以 及 附 带 的 需 求 评 估 适 配 评 估 定 ( 改 ) 制 使 用 指 导 适 应 性 训 练 维 修 维 护 转 介 咨 询 宣 传 教 育 配 送 传 递 跟 踪 回 访 等 服 务 费 用 包 装 仓 储 运 输 至 采 购 人 指 定 地 点 安 装 调 试 检 测 验 收 技 术 服 务 ( 包 括 说 明 图 纸 等 资 料 的 提 供 ) 培 训 质 保 期 保 障 备 品 备 件 版 权 专 利 所 有 税 费 和 其 他 服 务 以 及 合 同 实 施 过 程 中 应 预 见 和 不 可 预 见 的 一 切 费 用 如 发 生 缺 漏 项 视 同 以 包 含 在 报 价 之 中 2. 此 表 中 各 项 不 得 擅 自 修 改, 报 价 不 得 缺 项 3. 此 表 除 作 为 价 格 文 件 的 一 部 分 外, 还 应 另 外 与 法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投 标 保 证 金 交 纳 声 明 函 一 起 密 封 在 唱 标 信 封 中 单 独 提 交 4. 对 含 糊 不 清 或 不 确 定 的 报 价 将 视 为 无 效 报 价 供 应 商 全 称 ( 盖 公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 签 名 或 盖 章 ): 日 期 : 46

六 唱 标 信 封 唱 标 信 封 内 装 ( 为 方 便 唱 标, 单 独 用 一 个 信 封 包 装 ): 1. 开 标 一 览 表 2. 法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3. 投 标 保 证 金 交 纳 声 明 函 47

第 六 章 评 标 办 法 一 概 述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广 东 省 实 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和 国 家 及 地 方 有 关 文 件 办 法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确 定 以 下 评 标 方 法 步 骤 及 标 准 : 二 评 标 方 法 及 步 骤 1. 评 标 方 法 本 次 项 目 的 评 标 方 法 采 用 综 合 评 分 方 法 2. 评 标 步 骤 评 标 分 两 个 阶 段 进 行 : 投 标 文 件 资 格 性 及 符 合 性 检 查 和 投 标 文 件 详 细 评 审 具 体 方 法 及 流 程 如 下 : ( 一 ) 资 格 性 及 符 合 性 检 查 评 标 委 员 会 将 根 据 招 标 文 件 的 规 定, 对 各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资 格 性 及 符 合 性 检 查 只 有 全 部 满 足 资 格 性 及 符 合 性 检 查 表 所 列 各 项 要 求 的 投 标 才 是 有 效 投 标, 只 要 不 满 足 资 格 性 及 符 合 性 检 查 表 所 列 各 项 要 求 之 一 的, 将 被 认 定 为 无 效 投 标 对 投 标 有 效 性 认 定 意 见 不 一 致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按 少 数 服 从 多 数 原 则 表 决 决 定 投 标 文 件 出 现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时 将 被 认 定 为 无 效 投 标 : 1. 不 具 备 招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资 格 要 求 的 ; 2. 超 出 经 营 范 围 投 标 的 ; 3.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交 保 证 金 的 ; 4.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要 求 签 署 盖 章 ; 5. 投 标 附 有 招 标 人 不 能 接 受 的 条 件 ; 6. 不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和 招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其 他 实 质 性 要 求 的 ; 7. 投 标 货 物 主 要 技 术 商 务 服 务 内 容 未 完 全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带 号 的 条 款 或 指 标 ; 8. 供 应 商 以 他 人 的 名 义 投 标 串 通 投 标 以 行 贿 手 段 谋 取 中 标 或 者 以 其 他 弄 虚 作 假 方 式 投 标 的 ; 9. 供 应 商 的 报 价 明 显 低 于 其 他 投 标 报 价, 使 得 其 投 标 报 价 可 能 低 于 其 个 别 成 本 的, 应 当 要 求 该 供 应 商 作 出 书 面 说 明 并 提 供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供 应 商 不 能 合 理 说 明 或 者 不 能 提 供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的,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认 定 该 供 应 商 以 低 于 成 本 报 价 竞 标 ; 被 评 委 会 确 定 为 投 标 文 件 无 效 投 标 的, 其 投 标 文 件 即 被 视 为 不 能 通 过 资 格 性 及 符 合 性 检 查, 不 得 参 与 技 术 商 务 和 价 格 的 评 审 ( 二 ) 详 细 评 审 1. 评 标 委 员 会 只 对 确 定 为 实 质 上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投 标, 即 通 过 资 格 性 及 符 合 性 检 查 的 投 标 进 行 评 价 和 比 较 响 应 的 依 据 是 招 标 文 件 本 身 的 内 容, 而 不 寻 求 其 它 证 据 实 质 性 响 应 的 投 标 应 该 是 与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全 部 主 要 条 款 条 件 和 规 格 相 符, 没 有 偏 离 的 投 标 重 大 偏 离 或 保 留 是 指 实 质 上 影 响 合 同 的 供 货 范 围 质 量 和 性 能 ; 或 者 实 质 上 与 招 标 文 件 不 一 致, 而 且 限 制 了 合 同 中 采 购 人 的 权 利 或 供 应 商 的 义 务 ; 纠 正 这 些 偏 离 或 保 留 将 会 对 其 他 实 质 上 响 应 要 求 的 供 应 商 的 竞 争 地 位 产 生 不 公 正 的 影 响 2. 当 通 过 资 格 性 及 符 合 性 检 查 的 供 应 商 多 于 或 等 于 三 家 时, 按 照 评 标 办 法 资 格 性 及 符 合 性 检 查 结 果, 各 位 评 委 单 独 就 每 个 供 应 商 的 技 术 状 况 商 务 状 况 进 行 评 审, 并 对 其 技 术 商 务 和 价 格 分 别 评 分 将 技 术 得 分 商 务 得 分 和 价 格 得 分 相 加 得 出 总 分, 并 按 总 分 高 低 排 出 名 次 ( 出 现 并 列 得 分 时, 价 格 低 者 排 名 在 前 ) 三 在 招 标 采 购 中, 出 现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应 予 废 标 : 1. 符 合 专 业 条 件 的 供 应 商 或 者 对 招 标 文 件 作 实 质 响 应 的 供 应 商 不 足 三 家 的 ; 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