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 交 通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 可 续 期 公 司 债 券 ( 第 一 期 ) 发 行 公 告 主 承 销 商 : 浙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本 公 司 董 事 会 及 全 体 董 事 保 证 本 公 告 内 容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并 对 其 内 容 的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承 担 个 别 及 连 带 责 任 重 要 提 示 1 浙 江 省 交 通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发 行 人 公 司 或 浙 交 投 ) 面 向 合 格 投 资 者 公 开 发 行 总 额 不 超 过 人 民 币 50 亿 元 ( 含 50 亿 元 ) 的 可 续 期 公 司 债 券 ( 以 下 简 称 本 次 债 券 ) 已 获 得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以 下 简 称 中 国 证 监 会 ) 证 监 许 可 [2016]416 号 文 核 准 本 次 债 券 采 取 分 期 发 行 的 方 式, 其 中 浙 江 省 交 通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 可 续 期 公 司 债 券 ( 第 一 期 )( 以 下 简 称 本 期 债 券 ) 为 首 期 发 行, 发 行 规 模 为 不 超 过 人 民 币 20 亿 元 ( 含 20 亿 元 ) 2 本 期 债 券 面 值 为 人 民 币 100 元, 按 面 值 平 价 发 行 3 本 期 债 券 评 级 为 AAA, 主 体 信 用 等 级 为 AAA; 本 期 债 券 上 市 前, 发 行 人 最 近 一 期 末 净 资 产 为 4,750,979.85 万 元 ( 截 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 合 并 报 表 中 所 有 者 权 益 合 计 ), 合 并 报 表 口 径 的 资 产 负 债 率 为 74.53%( 母 公 司 口 径 资 产 负 债 率 为 46.20%); 本 期 债 券 上 市 前, 发 行 人 最 近 三 个 会 计 年 度 实 现 的 年 均 可 分 配 利 润 为 107,340.44 万 元 (2012 年 2013 年 及 2014 年 合 并 报 表 中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所 有 者 的 净 利 润 的 平 均 值 ), 预 计 不 少 于 本 期 债 券 一 年 利 息 的 1.5 倍 发 行 人 在 本 次 发 行 前 的 财 务 指 标 符 合 相 关 规 定 4 本 期 债 券 无 担 保 5 本 期 债 券 在 每 个 约 定 的 周 期 末 附 发 行 人 续 期 选 择 权, 于 发 行 人 行 使 续 期 选 择 权 时 延 长 1 个 周 期, 并 在 不 行 使 续 期 选 择 权 全 额 兑 付 时 到 期 本 期 债 券 以 每 5 个 计 息 年 度 为 1 个 周 期, 在 每 个 周 期 末, 发 行 人 有 权 选 择 将 本 期 债 券 期 限 延 长 1 个 周 期 ( 即 延 长 5 年 ), 或 选 择 在 该 周 期 末 到 期 全 额 兑 付 本 期 债 券 本 期 债 券 采 用 固 定 利 率 形 式, 单 利 按 年 计 息, 不 计 复 利 如 有 递 延, 则 每 笔 递 延 利 -1-
息 在 递 延 期 间 按 当 期 票 面 利 率 累 计 计 息 首 个 周 期 的 票 面 利 率 将 由 发 行 人 与 主 承 销 商 根 据 网 下 向 合 格 投 资 者 的 簿 记 建 档 结 果 在 预 设 区 间 范 围 内 协 商 确 定, 在 首 个 周 期 内 固 定 不 变, 其 后 每 个 周 期 重 置 一 次 首 个 周 期 的 票 面 利 率 为 初 始 基 准 利 率 加 上 初 始 利 差, 后 续 周 期 的 票 面 利 率 调 整 为 当 期 基 准 利 率 加 上 初 始 利 差 再 加 300 个 基 点 初 始 利 差 为 首 个 周 期 的 票 面 利 率 减 去 初 始 基 准 利 率 如 果 未 来 因 宏 观 经 济 及 政 策 变 化 等 因 素 影 响 导 致 当 期 基 准 利 率 在 利 率 重 置 日 不 可 得, 当 期 基 准 利 率 沿 用 利 率 重 置 日 之 前 一 期 基 准 利 率 基 准 利 率 的 确 定 方 式 : 初 始 基 准 利 率 为 簿 记 建 档 日 前 250 个 工 作 日 中 国 债 券 信 息 网 (www. chinabond.com.cn)( 或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认 可 的 其 他 网 站 ) 公 布 的 中 债 银 行 间 固 定 利 率 国 债 收 益 率 曲 线 中, 待 偿 期 为 5 年 的 国 债 收 益 率 算 术 平 均 值 ( 四 舍 五 入 计 算 到 0.01%); 后 续 周 期 的 当 期 基 准 利 率 为 票 面 利 率 重 置 日 前 250 个 工 作 日 中 国 债 券 信 息 网 (www.chinabond.com.cn)( 或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认 可 的 其 他 网 站 ) 公 布 的 中 债 银 行 间 固 定 利 率 国 债 收 益 率 曲 线 中, 待 偿 期 为 5 年 的 国 债 收 益 率 算 术 平 均 值 ( 四 舍 五 入 计 算 到 0.01%) 首 个 周 期 的 票 面 利 率 簿 记 建 档 区 间 为 3.00%-4.00%, 发 行 人 和 主 承 销 商 将 于 2016 年 3 月 8 日 (T-1 日 ) 向 网 下 合 格 投 资 者 进 行 簿 记 建 档, 并 根 据 簿 记 建 档 结 果 协 商 确 定 本 期 债 券 最 终 的 首 个 周 期 票 面 利 率 以 及 初 始 利 差 发 行 人 和 主 承 销 商 将 于 2016 年 3 月 9 日 (T 日 )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www.sse.com.cn) 上 公 告 本 期 债 券 最 终 的 首 个 周 期 票 面 利 率 及 初 始 利 差, 敬 请 投 资 者 关 注 6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仅 采 取 网 下 面 向 合 格 投 资 者 申 购 和 配 售 的 方 式 网 下 申 购 采 取 发 行 人 与 主 承 销 商 根 据 簿 记 建 档 情 况 进 行 配 售 具 体 发 行 安 排 将 根 据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相 关 规 定 进 行 具 体 配 售 原 则 详 见 本 公 告 三 网 下 发 行 中 6 配 售 7 网 下 发 行 仅 面 向 合 格 投 资 者 合 格 投 资 者 通 过 向 主 承 销 商 提 交 浙 江 省 交 通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 可 续 期 公 司 债 券 ( 第 一 期 ) 网 下 申 购 申 请 表 的 方 式 参 与 申 购 每 个 申 购 利 率 上 的 申 购 总 金 额 均 不 得 少 于 100 万 元 ( 含 100 万 元 ), 并 为 100 万 元 (1,000 手 ) 的 整 数 倍 8 投 资 者 不 得 非 法 利 用 他 人 账 户 或 资 金 进 行 申 购, 也 不 得 违 规 融 资 或 替 他 人 违 规 融 资 申 购 投 资 者 申 购 并 持 有 本 期 债 券 应 遵 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并 自 行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2-
9 敬 请 投 资 者 注 意 本 公 告 中 本 期 债 券 的 发 行 方 式 发 行 对 象 发 行 数 量 发 行 时 间 申 购 办 法 申 购 程 序 申 购 价 格 和 申 购 资 金 缴 纳 等 具 体 规 定 10 发 行 人 将 在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结 束 后 尽 快 办 理 有 关 上 市 手 续, 本 期 债 券 具 体 上 市 时 间 另 行 公 告 11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完 成 后, 可 同 时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竞 价 交 易 系 统 和 固 定 收 益 证 券 综 合 电 子 平 台 挂 牌 上 市 12 本 公 告 仅 对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的 有 关 事 宜 进 行 说 明, 不 构 成 针 对 本 期 债 券 的 任 何 投 资 建 议 投 资 者 欲 详 细 了 解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情 况, 请 仔 细 阅 读 浙 江 省 交 通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 公 开 发 行 可 续 期 公 司 债 券 ( 第 一 期 ) 募 集 说 明 书, 该 募 集 说 明 书 摘 要 及 本 发 行 公 告 已 刊 登 在 2016 年 3 月 7 日 (T-2 日 ) 的 证 券 时 报 上 有 关 本 次 发 行 的 相 关 资 料, 投 资 者 亦 可 到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se.com.cn) 查 询 13 有 关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的 其 他 事 宜, 发 行 人 和 主 承 销 商 将 视 需 要 在 证 券 时 报 及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se.com.cn) 上 及 时 公 告, 敬 请 投 资 者 关 注 -3-
释 义 除 非 另 有 说 明, 下 列 简 称 在 本 公 告 中 具 有 如 下 含 义 : 发 行 人 浙 交 投 公 司 指 浙 江 省 交 通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本 次 债 券 指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向 合 格 投 资 者 公 开 发 行 的 总 额 不 超 过 人 民 币 50 亿 元 ( 含 50 亿 元 ) 可 续 期 公 司 债 券 本 期 债 券 指 浙 江 省 交 通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 可 续 期 公 司 债 券 ( 第 一 期 ) 本 次 发 行 指 本 期 债 券 的 发 行 主 承 销 商 簿 记 管 理 人 指 浙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指 东 吴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承 销 团 指 网 下 申 购 申 请 表 指 配 售 缴 款 通 知 书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上 交 所 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主 承 销 商 为 本 次 发 行 组 织 的, 由 主 承 销 商 和 分 销 商 组 成 的 承 销 机 构 的 总 称 浙 江 省 交 通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 可 续 期 公 司 债 券 ( 第 一 期 ) 网 下 申 购 申 请 表 浙 江 省 交 通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 可 续 期 公 司 债 券 ( 第 一 期 ) 配 售 缴 款 通 知 书 登 记 公 司 债 券 登 记 机 构 指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簿 记 建 档 评 级 机 构 联 合 评 级 指 联 合 信 用 评 级 有 限 公 司 信 用 评 级 报 告 合 格 投 资 者 合 规 申 购 指 指 指 指 主 承 销 商 和 发 行 人 协 商 确 定 利 率 区 间 后, 向 市 场 公 布 发 行 方 式 的 发 行 文 件, 由 簿 记 管 理 人 记 录 网 下 合 格 投 资 者 认 购 公 司 债 券 利 率 及 数 量 意 愿, 遵 循 公 平 公 正 公 开 原 则, 按 约 定 的 定 价 和 配 售 方 式 确 定 最 终 发 行 利 率 并 进 行 配 售 的 行 为 浙 江 省 交 通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 可 续 期 公 司 债 券 信 用 评 级 报 告 符 合 公 司 债 券 发 行 与 交 易 管 理 办 法 规 定 且 在 登 记 公 司 开 立 合 格 证 券 账 户 的 机 构 和 个 人 投 资 者 (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购 买 者 除 外 ) 合 格 投 资 者 通 过 网 下 申 购 申 请 表 进 行 的 申 购 符 合 : 在 规 定 的 簿 记 建 档 时 间 内 传 真 至 簿 记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传 真 号 码 ; 该 申 购 中 的 申 购 利 率 位 于 规 定 的 簿 记 建 档 利 率 区 间 内 ; 该 申 购 的 内 容 和 格 式 符 合 相 关 要 求 有 效 申 购 指 指 在 发 行 利 率 以 下 ( 含 发 行 利 率 ) 仍 有 申 购 金 额 的 合 规 申 购 有 效 申 购 金 额 指 元 指 人 民 币 元 每 一 有 效 订 单 中 在 发 行 利 率 以 下 ( 含 发 行 利 率 ) 的 申 购 总 金 额 -4-
一 本 次 发 行 基 本 情 况 1 债 券 名 称 : 浙 江 省 交 通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 可 续 期 公 司 债 券 ( 第 一 期 )( 简 称 为 16 浙 交 Y1 ) 2 发 行 规 模 :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总 额 为 不 超 过 人 民 币 20 亿 元 ( 含 20 亿 元 ) 3 票 面 金 额 及 发 行 价 格 : 本 期 债 券 面 值 为 100 元, 按 面 值 平 价 发 行 4 债 券 期 限 : 本 期 债 券 在 每 个 约 定 的 周 期 末 附 发 行 人 续 期 选 择 权, 于 发 行 人 行 使 续 期 选 择 权 时 延 长 1 个 周 期, 并 在 不 行 使 续 期 选 择 权 全 额 兑 付 时 到 期 5 发 行 人 续 期 选 择 权 : 本 期 债 券 以 每 5 个 计 息 年 度 为 1 个 周 期, 在 每 个 周 期 末, 发 行 人 有 权 选 择 将 本 期 债 券 期 限 延 长 1 个 周 期 ( 即 延 长 5 年 ), 或 选 择 在 该 周 期 末 到 期 全 额 兑 付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人 应 至 少 于 续 期 选 择 权 行 权 年 度 付 息 日 前 20 个 工 作 日, 在 相 关 媒 体 上 刊 登 续 期 选 择 权 行 使 公 告 6 债 券 利 率 及 其 确 定 方 式 : 本 期 债 券 首 个 周 期 的 票 面 利 率 通 过 簿 记 建 档 方 式 确 定 本 期 债 券 采 用 固 定 利 率 形 式, 单 利 按 年 计 息, 不 计 复 利 如 有 递 延, 则 每 笔 递 延 利 息 在 递 延 期 间 按 当 期 票 面 利 率 累 计 计 息 首 个 周 期 的 票 面 利 率 将 由 发 行 人 与 主 承 销 商 根 据 网 下 向 合 格 投 资 者 的 簿 记 建 档 结 果 在 预 设 区 间 范 围 内 协 商 确 定, 在 首 个 周 期 内 固 定 不 变, 其 后 每 个 周 期 重 置 一 次 首 个 周 期 的 票 面 利 率 为 初 始 基 准 利 率 加 上 初 始 利 差, 后 续 周 期 的 票 面 利 率 调 整 为 当 期 基 准 利 率 加 上 初 始 利 差 再 加 300 个 基 点 初 始 利 差 为 首 个 周 期 的 票 面 利 率 减 去 初 始 基 准 利 率 如 果 未 来 因 宏 观 经 济 及 政 策 变 化 等 因 素 影 响 导 致 当 期 基 准 利 率 在 利 率 重 置 日 不 可 得, 当 期 基 准 利 率 沿 用 利 率 重 置 日 之 前 一 期 基 准 利 率 基 准 利 率 的 确 定 方 式 : 初 始 基 准 利 率 为 初 始 基 准 利 率 为 簿 记 建 档 日 前 250 个 工 作 日 中 国 债 券 信 息 网 (www. chinabond.com.cn)( 或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认 可 的 其 他 网 站 ) 公 布 的 中 债 银 行 间 固 定 利 率 国 债 收 益 率 曲 线 中, 待 偿 期 为 5 年 的 国 债 收 益 率 算 术 平 均 值 ( 四 舍 五 入 计 算 到 0.01%); 后 续 周 期 的 当 期 基 准 利 率 为 票 面 利 率 重 置 日 前 250 个 工 作 日 中 国 债 券 信 息 网 (www.chinabond.com.cn)( 或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认 可 的 其 他 网 站 ) 公 布 的 中 债 银 行 间 固 定 利 率 国 债 收 益 率 曲 线 中, 待 偿 期 为 5 年 的 国 债 收 益 率 算 术 平 均 值 ( 四 舍 五 入 计 算 到 0.01%) 7 递 延 支 付 利 息 权 : 本 期 债 券 附 设 发 行 人 延 期 支 付 利 息 权, 除 非 发 生 强 制 付 息 事 -5-
件, 本 期 债 券 的 每 个 付 息 日, 发 行 人 可 自 行 选 择 将 当 期 利 息 以 及 按 照 本 条 款 已 经 递 延 的 所 有 利 息 及 其 孳 息 推 迟 至 下 一 个 付 息 日 支 付, 且 不 受 到 任 何 递 延 支 付 利 息 次 数 的 限 制 ; 前 述 利 息 递 延 不 属 于 发 行 人 未 能 按 照 约 定 足 额 支 付 利 息 的 行 为 如 发 行 人 决 定 递 延 支 付 利 息 的, 发 行 人 应 在 付 息 日 前 5 个 工 作 日 披 露 递 延 支 付 利 息 公 告 递 延 支 付 的 金 额 将 按 照 当 期 执 行 的 利 率 计 算 复 息 在 下 个 利 息 支 付 日, 若 发 行 人 继 续 选 择 延 后 支 付, 则 上 述 递 延 支 付 的 金 额 产 生 的 复 息 将 加 入 已 经 递 延 的 所 有 利 息 及 其 孳 息 中 继 续 计 算 利 息 8 递 延 支 付 利 息 的 限 制 强 制 付 息 事 件 : 付 息 日 前 12 个 月 内, 发 生 以 下 事 件 的, 发 行 人 不 得 递 延 当 期 利 息 以 及 按 照 约 定 已 经 递 延 的 所 有 利 息 及 其 孳 息 :(1) 向 普 通 股 股 东 分 红 ;(2) 减 少 注 册 资 本 利 息 递 延 下 的 限 制 事 项 : 若 发 行 人 选 择 行 使 延 期 支 付 利 息 权, 则 在 延 期 支 付 利 息 及 其 孳 息 未 偿 付 完 毕 之 前, 发 行 人 不 得 有 下 列 行 为 :(1) 向 普 通 股 股 东 分 红 ;(2) 减 少 注 册 资 本 9 发 行 人 赎 回 选 择 权 : (1) 发 行 人 因 税 务 政 策 变 更 进 行 赎 回 发 行 人 由 于 法 律 法 规 的 改 变 或 修 正,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司 法 解 释 的 改 变 或 修 正 而 不 得 不 为 本 期 债 券 的 存 续 支 付 额 外 税 费, 且 发 行 人 在 采 取 合 理 的 审 计 方 式 后 仍 然 不 能 避 免 该 税 款 缴 纳 或 补 缴 责 任 的 时 候, 发 行 人 有 权 对 本 次 债 券 进 行 赎 回 发 行 人 若 因 上 述 原 因 进 行 赎 回, 则 在 发 布 赎 回 公 告 时 需 要 同 时 提 供 以 下 文 件 : 1 由 发 行 人 总 经 理 及 财 务 负 责 人 签 字 的 说 明, 该 说 明 需 阐 明 上 述 发 行 人 不 可 避 免 的 税 款 缴 纳 或 补 缴 条 例 ; 2 由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或 法 律 顾 问 提 供 的 关 于 发 行 人 因 法 律 法 规 的 改 变 而 缴 纳 或 补 缴 税 款 的 独 立 意 见 书, 并 说 明 变 更 开 始 的 日 期 发 行 人 有 权 在 法 律 法 规,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司 法 解 释 变 更 后 的 首 个 付 息 日 行 使 赎 回 权 发 行 人 如 果 进 行 赎 回, 必 须 在 该 可 以 赎 回 之 日 ( 即 法 律 法 规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司 法 解 释 变 更 后 的 首 个 付 息 日 ) 前 20 个 工 作 日 公 告 赎 回 方 案 一 旦 公 告 不 可 撤 销 (2) 发 行 人 因 会 计 准 则 变 更 进 行 赎 回 根 据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37 号 金 融 工 具 列 报 ( 财 会 2014 23 号 ) 和 关 于 -6-
印 发 < 金 融 负 债 与 权 益 工 具 的 区 分 及 相 关 会 计 处 理 规 定 > 的 通 知 ( 财 会 2014 13 号 ), 发 行 人 将 本 期 债 券 计 入 权 益 若 未 来 因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变 更 或 其 他 法 律 法 规 改 变 或 修 正, 影 响 发 行 人 在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中 将 本 期 债 券 计 入 权 益 时, 发 行 人 有 权 对 本 期 债 券 进 行 赎 回 发 行 人 若 因 上 述 原 因 进 行 赎 回, 则 在 发 布 赎 回 公 告 时 需 要 同 时 提 供 以 下 文 件 : 1 由 发 行 人 总 经 理 及 财 务 负 责 人 签 字 的 说 明, 该 说 明 需 阐 明 发 行 人 符 合 提 前 赎 回 条 件 ; 2 由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的 对 于 会 计 准 则 改 变 而 影 响 公 司 相 关 会 计 条 例 的 情 况 说 明, 并 说 明 变 更 开 始 的 日 期 发 行 人 有 权 在 该 会 计 政 策 变 更 正 式 实 施 日 的 年 度 末 行 使 赎 回 权 发 行 人 如 果 进 行 赎 回, 必 须 在 该 可 以 赎 回 之 日 前 20 个 工 作 日 公 告 赎 回 方 案 一 旦 公 告 不 可 撤 销 发 行 人 将 以 票 面 面 值 加 当 期 利 息 及 递 延 支 付 的 利 息 及 其 孳 息 ( 如 有 ) 向 投 资 者 赎 回 全 部 本 期 债 券 赎 回 的 支 付 方 式 与 本 期 债 券 到 期 本 息 支 付 相 同, 将 按 照 本 期 债 券 登 记 机 构 的 有 关 规 定 统 计 债 券 持 有 人 名 单, 按 照 债 券 登 记 机 构 的 相 关 规 定 办 理 若 发 行 人 不 行 使 赎 回 选 择 权, 则 本 期 债 券 将 继 续 存 续 除 了 以 上 两 种 情 况 以 外, 发 行 人 没 有 权 利 也 没 有 义 务 赎 回 本 期 债 券 10 强 制 兑 付 事 件 : 在 本 期 债 券 每 个 周 期 末, 如 果 本 期 债 券 信 用 评 级 机 构 对 发 行 人 最 近 一 期 的 主 体 长 期 信 用 等 级 评 定 为 A+ 或 以 下, 则 发 行 人 应 全 额 兑 付 本 期 债 券 11 偿 付 顺 序 : 本 期 债 券 在 破 产 清 算 时 的 清 偿 顺 序 等 同 于 发 行 人 普 通 债 务 12 会 计 处 理 : 本 期 债 券 设 置 递 延 支 付 利 息 权, 根 据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37 号 金 融 工 具 列 报 ( 财 会 2014 23 号 ) 和 关 于 印 发 < 金 融 负 债 与 权 益 工 具 的 区 分 及 相 关 会 计 处 理 规 定 > 的 通 知 ( 财 会 2014 13 号 ), 发 行 人 将 本 次 债 券 分 类 为 权 益 工 具 13 债 券 形 式 : 实 名 制 记 账 式 公 司 债 券, 投 资 者 认 购 的 本 期 债 券 在 债 券 登 记 机 构 开 立 的 托 管 账 户 托 管 记 载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结 束 后, 债 券 持 有 人 可 按 照 有 关 主 管 机 构 的 规 定 进 行 债 券 的 转 让 等 操 作 14 发 行 方 式 :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仅 采 取 网 下 面 向 合 格 投 资 者 申 购 和 配 售 的 方 式 网 下 申 购 采 取 发 行 人 与 主 承 销 商 根 据 簿 记 建 档 情 况 进 行 配 售 具 体 发 行 安 排 将 根 据 上 交 所 的 相 关 规 定 进 行 具 体 配 售 原 则 详 见 本 公 告 三 网 下 发 行 中 6 配 售 15 发 行 对 象 及 向 公 司 股 东 配 售 安 排 : 网 下 发 行, 在 登 记 公 司 开 立 合 格 证 券 账 户 的 -7-
合 格 投 资 者 (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购 买 者 除 外 ) 本 期 债 券 不 安 排 向 公 司 股 东 优 先 配 售 16 起 息 日 :2016 年 3 月 9 日 17 付 息 日 : 每 年 的 3 月 9 日 ( 如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休 息 日 延 至 其 后 的 第 1 个 交 易 日 ; 每 次 付 息 款 项 不 另 计 利 息 ) 18 本 金 兑 付 日 : 若 在 本 期 债 券 的 某 一 续 期 选 择 权 行 权 年 度, 发 行 人 选 择 全 额 兑 付 本 期 债 券, 则 该 计 息 年 度 的 付 息 日 即 为 本 期 债 券 的 兑 付 日 ( 如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休 息 日, 则 顺 延 至 其 后 的 第 1 个 工 作 日 ) 19 还 本 付 息 方 式 : 在 发 行 人 不 行 使 递 延 支 付 利 息 权 的 情 况 下, 每 年 付 息 一 次 20 担 保 情 况 : 本 次 公 司 债 券 为 无 担 保 债 券 21 信 用 级 别 : 经 联 合 评 级 综 合 评 定, 本 次 公 司 债 券 信 用 等 级 为 AAA, 发 行 人 主 体 信 用 等 级 为 AAA 22 募 集 资 金 用 途 : 本 次 发 行 公 司 债 券 的 募 集 资 金 拟 用 于 全 额 补 充 公 司 流 动 资 金 23 主 承 销 商 簿 记 管 理 人 : 浙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4 债 券 受 托 管 理 人 : 东 吴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5 承 销 方 式 : 由 主 承 销 商 组 织 承 销 团, 采 取 余 额 包 销 的 方 式 承 销 26 拟 上 市 地 :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27 上 市 安 排 : 本 次 发 行 结 束 后, 发 行 人 将 尽 快 向 上 交 所 提 出 关 于 本 期 债 券 上 市 交 易 的 申 请 具 体 上 市 时 间 将 另 行 公 告 28 新 质 押 式 回 购 : 发 行 人 主 体 长 期 信 用 等 级 为 AAA, 本 期 债 券 的 信 用 等 级 为 AAA, 符 合 进 行 新 质 押 式 回 购 交 易 的 基 本 条 件, 本 期 债 券 新 质 押 式 回 购 相 关 申 请 尚 需 有 关 部 门 最 终 批 复, 具 体 折 算 率 等 事 宜 按 登 记 公 司 的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29 税 务 提 示 :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税 收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投 资 者 投 资 本 期 债 券 所 应 缴 纳 的 税 款 由 投 资 者 承 担 30 与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有 关 的 时 间 安 排 : 交 易 日 T-2 日 (2016 年 3 月 7 日 ) T-1 日 (2016 年 3 月 8 日 ) T 日 (2016 年 3 月 9 日 ) 工 作 事 项 刊 登 募 集 说 明 书 及 其 摘 要 发 行 公 告 信 用 评 级 报 告 簿 记 建 档 日 确 定 票 面 利 率 公 告 最 终 票 面 利 率 网 下 申 购 起 始 日 -8-
T+1 日 (2016 年 3 月 10 日 ) T+2 日 (2016 年 3 月 11 日 ) 网 下 申 购 截 止 日 网 下 申 购 的 各 投 资 者 应 不 晚 于 当 日 16:00 前 将 认 购 款 划 至 簿 记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专 用 收 款 账 户 刊 登 发 行 结 果 公 告 注 : 上 述 日 期 为 交 易 日, 如 遇 重 大 突 发 事 件 影 响 发 行, 发 行 人 和 主 承 销 商 将 及 时 公 告, 修 改 发 行 日 程 二 网 下 向 合 格 投 资 者 簿 记 建 档 确 定 发 行 利 率 1 网 下 投 资 者 本 次 网 下 参 与 簿 记 建 档 的 对 象 为 在 登 记 公 司 开 立 合 格 证 券 账 户 的 合 格 投 资 者 (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购 买 者 除 外 ) 2 利 率 簿 记 建 档 区 间 及 票 面 利 率 确 定 方 法 本 期 债 券 首 个 周 期 票 面 利 率 簿 记 建 档 区 间 为 3.00%-4.00% 最 终 票 面 利 率 由 发 行 人 和 主 承 销 商 根 据 簿 记 建 档 结 果 在 上 述 利 率 区 间 范 围 内 确 定 发 行 利 率 确 认 原 则 : (1) 簿 记 管 理 人 按 照 合 格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利 率 从 低 到 高 进 行 簿 记 建 档, 按 照 申 购 利 率 从 低 至 高 的 原 则, 对 合 规 申 购 金 额 逐 笔 累 计, 当 累 计 金 额 超 过 或 等 于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总 额 时 所 对 应 的 最 高 申 购 利 率 确 认 为 发 行 利 率 (2) 若 合 规 申 购 的 累 计 金 额 未 能 达 到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总 额, 则 簿 记 建 档 区 间 的 上 限 即 为 发 行 利 率 3 簿 记 建 档 申 购 时 间 本 期 债 券 簿 记 建 档 的 时 间 为 2016 年 3 月 8 日 (T-1 日 ), 参 与 申 购 的 合 格 投 资 者 必 须 在 2016 年 3 月 8 日 (T-1 日 )13:00-15:00 之 间 将 网 下 申 购 申 请 表 ( 见 附 表 一 ) 传 真 至 主 承 销 商 处 4 申 购 办 法 (1) 填 制 网 下 申 购 申 请 表 拟 参 与 网 下 申 购 的 合 格 投 资 者 可 以 从 发 行 公 告 所 列 示 的 网 站 下 载 网 下 申 购 申 请 表 ( 见 附 表 ), 并 按 要 求 正 确 填 写 填 写 网 下 申 购 申 请 表 应 注 意 : 1 应 在 网 下 申 购 申 请 表 所 指 定 的 利 率 簿 记 建 档 区 间 范 围 内 填 写 申 购 利 率, 申 购 -9-
利 率 可 不 连 续 ; 2 填 写 申 购 利 率 应 由 低 到 高 按 顺 序 填 写, 最 小 变 动 单 位 为 0.01%; 3 每 个 申 购 利 率 上 的 申 购 总 金 额 均 不 得 少 于 100 万 元 ( 含 100 万 元 ), 并 为 100 万 元 (1,000 手 ) 的 整 数 倍 ; 4 每 一 申 购 利 率 对 应 的 申 购 金 额 是 指 当 最 终 确 定 的 发 行 利 率 不 低 于 该 申 购 利 率 时, 投 资 人 的 新 增 的 投 资 需 求, 每 一 标 位 单 独 统 计, 不 累 计 (2) 提 交 参 与 申 购 的 合 格 投 资 者 应 在 2016 年 3 月 8 日 (T-1 日 )13:00-15:00 之 间 将 以 下 资 料 传 真 至 主 承 销 商 处, 并 电 话 确 认 : 1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并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后 的 网 下 申 购 申 请 表 ; 2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后 的 合 格 投 资 人 确 认 函 ; 3 有 效 的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 副 本 ) 复 印 件 或 其 他 有 效 的 法 人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复 印 件 ( 须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 4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后 的 股 东 证 券 账 户 卡 ( 复 印 件 ); 5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 法 定 代 表 人 本 人 签 章 的 无 须 提 供 ) 和 经 办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 6 主 承 销 商 根 据 申 购 情 况 要 求 投 资 者 提 供 的 其 他 资 质 证 明 文 件 每 家 合 格 投 资 者 只 能 报 价 一 次, 如 投 资 者 提 交 两 份 以 上 ( 含 两 份 ) 网 下 申 购 申 请 表, 则 以 最 先 到 达 的 合 规 网 下 申 购 申 请 表 视 为 有 效, 其 后 的 均 视 为 无 效 报 价 投 资 者 填 写 的 网 下 申 购 申 请 表 一 旦 传 真 至 主 承 销 商 处, 即 构 成 投 资 者 发 出 的 不 可 撤 销 的 对 投 资 者 具 有 法 律 约 束 力 的 申 购 要 约 传 真 号 码 :0571-87903733 87903737; 咨 询 电 话 :0571-87901941 87903138 87903132; 联 系 人 : 余 剑 霞 胡 芳 超 刘 蓉 蓉 5 利 率 确 定 发 行 人 和 主 承 销 商 将 根 据 簿 记 建 档 结 果 在 预 设 的 利 率 簿 记 建 档 区 间 内 确 定 最 终 的 票 面 利 率, 并 将 于 2016 年 3 月 9 日 (T 日 ) 在 上 交 所 网 站 (www.sse.com.cn) 上 公 告 本 期 债 券 的 最 终 票 面 利 率 发 行 人 将 按 上 述 确 定 的 票 面 利 率 向 合 格 投 资 者 公 开 发 行 本 期 债 券 -10-
三 网 下 发 行 1 发 行 对 象 网 下 发 行 的 对 象 为 符 合 公 司 债 券 发 行 与 交 易 管 理 办 法 规 定 且 在 登 记 公 司 开 立 合 格 证 券 账 户 的 合 格 投 资 者 (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购 买 者 除 外 ), 包 括 未 参 与 簿 记 建 档 的 合 格 投 资 者 合 格 投 资 者 的 认 购 资 金 来 源 必 须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2 发 行 数 量 本 期 债 券 发 行 总 额 为 不 超 过 人 民 币 20 亿 元 ( 含 20 亿 元 ) 参 与 本 次 网 下 发 行 的 每 个 合 格 投 资 者 的 最 低 认 购 数 量 为 1,000 手 (1 万 张,100 万 元 ), 超 过 1,000 手 的 必 须 是 1,000 手 (1 万 张,100 万 元 ) 的 整 数 倍 主 承 销 商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3 发 行 价 格 本 期 债 券 的 发 行 价 格 为 100 元 / 张 4 发 行 时 间 本 期 债 券 网 下 发 行 的 期 限 为 2 个 交 易 日, 即 发 行 首 日 2016 年 3 月 9 日 (T 日 ) 的 9:00-17:00 和 2016 年 3 月 10 日 (T+1 日 ) 的 9:00-16:00 5 认 购 办 法 (1) 凡 参 与 簿 记 建 档 的 合 格 投 资 者 认 购 时 必 须 持 有 登 记 公 司 开 立 的 合 格 证 券 账 户 尚 未 开 户 的 投 资 者, 必 须 在 2016 年 3 月 9 日 (T-1 日 ) 前 开 立 证 券 账 户 (2) 未 参 与 簿 记 建 档, 在 网 下 发 行 期 间 欲 参 与 网 下 协 议 认 购 的 投 资 者 在 网 下 发 行 期 间 自 行 联 系 主 承 销 商 6 配 售 网 下 配 售 不 采 用 比 例 配 售 的 形 式, 在 同 等 条 件 下, 参 与 簿 记 建 档 的 投 资 者 的 有 效 申 购 将 优 先 得 到 满 足 (1) 簿 记 管 理 人 对 所 有 有 效 申 购 进 行 配 售, 并 向 获 得 配 售 的 合 格 投 资 者 发 送 配 售 缴 款 通 知 书 合 格 投 资 者 的 获 配 售 金 额 不 会 超 过 其 有 效 申 购 中 相 应 的 最 大 申 购 金 额 单 个 合 格 投 资 者 最 终 获 得 配 售 的 金 额 应 符 合 监 管 部 门 相 关 业 务 规 定 (2) 配 售 依 照 以 下 原 则 : 本 次 配 售 过 程 中, 申 购 利 率 在 最 终 发 行 利 率 以 下 ( 含 发 行 利 率 ) 的 合 格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视 为 有 效 申 购, 将 按 照 价 格 优 先 的 原 则 配 售 ; 在 申 购 利 率 相 同 的 情 况 下, 适 当 考 虑 长 期 合 作 的 投 资 者 优 先 在 参 与 簿 记 建 档 的 有 效 申 购 均 已 配 售 情 况 下, 发 行 人 及 簿 记 管 理 人 可 向 未 参 与 簿 记 建 档 的 合 格 投 资 者 的 网 下 认 购 进 行 配 售 -11-
发 行 人 和 簿 记 管 理 人 有 权 根 据 相 关 规 定, 自 主 决 定 本 期 债 券 的 最 终 配 售 结 果 7 资 金 划 付 获 得 配 售 的 合 格 投 资 者 应 按 规 定 及 时 缴 纳 认 购 款, 认 购 款 须 在 2016 年 3 月 10 日 (T+1 日 )16:00 前 足 额 划 至 簿 记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收 款 银 行 账 户 划 款 时 请 注 明 投 资 者 简 称 和 浙 交 投 可 续 债 券 认 购 资 金 字 样, 同 时 向 簿 记 管 理 人 传 真 划 款 凭 证 收 款 账 户 户 名 浙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收 款 账 户 账 号 1202020629900012522 收 款 账 户 开 户 行 收 款 银 行 地 址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杭 州 湖 墅 支 行 杭 州 市 拱 墅 区 湖 墅 南 路 377 号 同 城 交 换 号 206 大 额 支 付 系 统 行 号 102331002069 收 款 银 行 联 系 人 陈 莉 郭 坚 收 款 银 行 联 系 电 话 0571-88377080 88377084 汇 款 用 途 浙 交 投 可 续 债 券 认 购 资 金 8 违 约 认 购 的 处 理 对 未 能 在 2016 年 3 月 10 日 (T+1 日 )16:00 前 缴 足 认 购 款 的 投 资 者 将 被 视 为 违 约 认 购, 主 承 销 商 有 权 取 消 其 认 购 主 承 销 商 有 权 处 置 该 违 约 投 资 者 认 购 要 约 项 下 的 全 部 债 券, 并 有 权 进 一 步 依 法 追 究 违 约 投 资 者 的 法 律 责 任 四 风 险 揭 示 发 行 人 和 主 承 销 商 就 已 知 范 围 已 充 分 揭 示 本 次 发 行 可 能 涉 及 的 风 险 事 项, 详 细 风 险 揭 示 条 款 参 见 浙 江 省 交 通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公 开 发 行 可 续 期 公 司 债 券 募 集 说 明 书 五 认 购 费 用 本 次 发 行 不 向 投 资 者 收 取 佣 金 过 户 费 印 花 税 等 费 用 六 发 行 人 和 主 承 销 商 发 行 人 : 浙 江 省 交 通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12-
注 所 :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文 晖 路 303 号 联 系 人 : 姚 慧 亮 芦 文 伟 联 系 电 话 :0571-87568096 传 真 :0571-87568088 邮 政 编 码 :310020 主 承 销 商 : 浙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杭 州 市 杭 大 路 1 号 联 系 人 : 余 剑 霞 胡 芳 超 刘 蓉 蓉 咨 询 电 话 :0571-87901941 87903138 87903132; 申 购 传 真 :0571-87903733 87903737 邮 政 编 码 :310007-13-
( 此 页 无 正 文, 为 浙 江 省 交 通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 可 续 期 公 司 债 券 ( 第 一 期 ) 发 行 公 告 之 盖 章 页 ) 发 行 人 : 浙 江 省 交 通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年 月 日 -14-
( 此 页 无 正 文, 为 浙 江 省 交 通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 可 续 期 公 司 债 券 ( 第 一 期 ) 发 行 公 告 之 盖 章 页 ) 主 承 销 商 : 浙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年 月 日 -15-
附 件 一 : 浙 江 省 交 通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2016 年 可 续 期 公 司 债 券 ( 第 一 期 ) 网 下 申 购 申 请 表 重 要 声 明 填 表 前 请 详 细 阅 读 发 行 公 告 募 集 说 明 书 及 填 表 说 明 本 表 一 经 申 购 人 完 整 填 写 并 签 字, 且 由 其 法 定 代 表 人 ( 或 其 授 权 代 表 ) 签 字 及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后 传 真 至 主 承 销 商 处, 即 构 成 申 购 人 发 出 的 不 可 撤 销 的 对 申 购 人 具 有 法 律 约 束 力 的 要 约 申 购 人 承 诺 并 保 证 其 将 根 据 主 承 销 商 确 定 的 配 售 数 量 按 时 完 成 缴 款 基 本 信 息 机 构 名 称 法 定 代 表 人 姓 名 经 办 人 姓 名 联 系 电 话 企 业 营 业 执 照 注 册 号 传 真 号 码 移 动 电 话 证 券 账 户 名 称 ( 上 海 ) 证 券 账 户 号 码 ( 上 海 ) 利 率 及 认 购 申 请 信 息 注 :1 票 面 利 率 应 在 利 率 簿 记 建 档 区 间 内 由 低 到 高 填 写, 最 小 变 动 单 位 为 0.01%;2 每 一 申 购 利 率 对 应 的 申 购 金 额 为 单 一 申 购 金 额, 不 包 含 此 申 购 利 率 以 上 和 / 或 以 下 的 申 购 金 额, 指 当 最 终 确 定 的 发 行 利 率 不 低 于 该 申 购 利 率 时, 投 资 人 的 新 增 的 投 资 需 求, 每 一 标 位 单 独 统 计, 不 累 计 ;3 每 个 申 购 利 率 上 的 认 购 申 请 金 额 不 得 少 于 100 万 元 ( 含 100 万 元 ), 并 为 100 万 元 的 整 数 倍 ; 簿 记 建 档 区 间 3.00%-4.00% 票 面 利 率 (%) 认 购 申 请 金 额 ( 万 元 ) 法 定 代 表 人 ( 授 权 代 表 ) 签 字 : ( 单 位 盖 章 ) 年 月 日 申 购 人 在 此 承 诺 : 1 申 购 人 以 上 填 写 内 容 真 实 有 效 完 整 ; 2 申 购 人 为 符 合 公 司 债 券 发 行 与 交 易 管 理 办 法 及 证 券 交 易 所 规 定 的 合 格 投 资 者, 认 购 资 格 本 次 申 购 行 为 及 申 购 款 来 源 均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及 其 他 适 用 于 自 身 的 相 关 法 定 或 合 同 约 定 要 求, 已 就 此 取 得 所 有 必 要 的 内 外 部 批 准, 并 将 在 申 购 本 期 债 券 后 依 法 办 理 必 要 的 手 续 ; 3 本 次 最 终 申 购 金 额 为 簿 记 建 档 中 不 高 于 最 终 票 面 利 率 的 申 购 利 率 对 应 的 有 效 申 购 金 额 合 计 ; 4 申 购 人 在 此 承 诺 接 受 发 行 人 与 主 承 销 商 制 定 的 本 次 网 下 发 行 申 购 规 则 ; 申 购 人 同 意 主 承 销 商 按 照 簿 记 建 档 的 申 购 金 额 最 终 确 定 其 具 体 配 售 金 额, 并 接 受 主 承 销 商 所 确 定 的 最 终 配 售 结 果 和 相 关 费 用 的 安 排 ; 5 申 购 人 理 解 并 接 受, 如 果 其 获 得 配 售, 则 有 义 务 按 照 配 售 缴 款 通 知 书 或 网 下 认 购 协 议 规 定 的 时 间 金 额 和 方 式, 将 认 购 款 项 足 额 划 至 主 承 销 商 通 知 的 划 款 账 户 如 果 申 购 人 违 反 此 义 务, 主 承 销 商 有 权 处 置 该 违 约 申 购 人 订 单 项 下 的 全 部 债 券, 同 时, 本 申 购 人 同 意 就 逾 时 未 划 部 分 按 每 日 万 分 之 五 的 比 例 向 主 承 销 商 支 付 违 约 金, 并 赔 偿 主 承 销 商 由 此 遭 受 的 损 失 ; 6 申 购 人 理 解 并 接 受, 如 果 遇 不 可 抗 力 监 管 者 要 求 或 其 他 可 能 对 本 次 发 行 造 成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的 情 况, 在 经 与 主 管 机 关 协 商 后, 发 行 人 及 主 承 销 商 有 权 暂 停 或 终 止 本 次 发 行 -16-
填 表 说 明 :( 以 下 填 表 说 明 不 需 传 真 至 主 承 销 商 处, 但 应 被 视 为 本 发 行 公 告 不 可 分 割 的 部 分, 填 表 前 请 仔 细 阅 读 ) 1 企 业 营 业 执 照 注 册 号 填 写 : 一 般 法 人 填 写 其 营 业 执 照 中 的 注 册 号,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填 写 基 金 简 称 + 证 基 + 中 国 证 监 会 同 意 设 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批 文 号 码, 全 国 社 保 基 金 填 写 全 国 社 保 基 金 + 投 资 组 合 号 码, 企 业 年 金 基 金 填 写 劳 动 保 障 部 门 企 业 年 金 基 金 监 管 机 构 出 具 的 企 业 年 金 计 划 确 认 函 中 的 登 记 号 2 申 购 利 率 应 在 利 率 簿 记 建 档 区 间 内 由 低 到 高 填 写, 精 确 到 0.01% 3 每 一 申 购 利 率 对 应 的 申 购 金 额, 是 指 当 最 终 确 定 的 发 行 利 率 不 低 于 该 申 购 利 率 时, 投 资 人 的 新 增 的 投 资 需 求, 每 一 标 位 单 独 统 计, 不 累 计 4 应 在 网 下 申 购 申 请 表 所 指 定 的 利 率 簿 记 建 档 区 间 范 围 内 填 写 申 购 利 率, 申 购 利 率 可 不 连 续 5 每 个 申 购 利 率 上 的 申 购 金 额 不 得 少 于 100 万 元 ( 含 100 万 元 ), 并 为 100 万 元 (10,000 张 ) 的 整 数 倍 6 有 关 票 面 利 率 和 申 购 金 额 的 限 制 规 定, 请 参 阅 发 行 公 告 相 关 内 容 7 票 面 利 率 及 认 购 金 额 填 写 示 例 ( 声 明 : 本 示 例 数 据 为 虚 设, 不 含 任 何 暗 示, 请 投 资 者 根 据 自 己 的 判 断 填 写 ) 假 设 本 期 债 券 票 面 利 率 的 簿 记 建 档 区 间 为 3.39%-4.39% 某 合 格 投 资 者 拟 在 不 同 票 面 利 率 分 别 申 购 不 同 的 金 额, 其 可 做 出 如 下 填 写 : 票 面 利 率 (%) 申 购 申 请 金 额 ( 万 元 ) 3.70 200 3.75 400 3.85 700 3.90 1,500 4.10 2,000 上 述 报 价 的 含 义 如 下 : 当 最 终 确 定 的 票 面 利 率 高 于 或 等 于 4.10% 时, 有 效 申 购 金 额 为 4,800 万 元 ; 当 最 终 确 定 的 票 面 利 率 低 于 4.10%, 但 高 于 或 等 于 3.90% 时, 有 效 申 购 金 额 为 2,800 万 元 ; 当 最 终 确 定 的 票 面 利 率 低 于 3.90%, 但 高 于 或 等 于 3.85% 时, 有 效 申 购 金 额 为 1,300 万 元 ; 当 最 终 确 定 的 票 面 利 率 低 于 3.85%, 但 高 于 或 等 于 3.75% 时, 有 效 申 购 金 额 为 600-17-
万 元 ; 当 最 终 确 定 的 票 面 利 率 低 于 3.75%, 但 高 于 或 等 于 3.70% 时, 有 效 申 购 金 额 为 200 万 元 ; 当 最 终 确 定 的 票 面 利 率 低 于 3.70% 时, 该 申 购 要 约 无 效 8 参 加 簿 记 建 档 的 合 格 投 资 者 请 将 此 表 填 妥 ( 须 经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并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 后, 于 2016 年 3 月 8 日 (T-1 日 )13:00-15:00 将 本 表 连 同 合 格 投 资 人 确 认 函 有 效 的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 副 本 ) 复 印 件 ( 须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后 的 股 东 证 券 账 户 卡 ( 复 印 件 )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 并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 法 定 代 表 人 本 人 签 章 的 无 须 提 供 ) 和 经 办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一 并 传 真 至 主 承 销 商 处 9 本 表 一 经 申 购 人 完 整 填 写 并 签 字, 且 由 其 法 定 代 表 人 ( 或 其 授 权 代 表 ) 签 字 并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传 真 至 主 承 销 商 后, 即 对 申 购 人 具 有 法 律 约 束 力, 不 可 撤 销 若 因 合 格 投 资 者 填 写 缺 漏 或 填 写 错 误 而 直 接 或 间 接 导 致 预 约 申 购 无 效 或 产 生 其 他 后 果, 由 机 构 投 资 者 自 行 负 责 10 参 与 簿 记 建 档 与 申 购 的 合 格 投 资 者 应 遵 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自 行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及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申 请 认 购 本 期 债 券 应 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并 自 行 承 担 相 应 的 法 律 责 任 11 每 家 合 格 投 资 者 只 能 提 交 一 份 网 下 申 购 申 请 表, 如 投 资 者 提 交 两 份 以 上 ( 含 两 份 ) 网 下 申 购 申 请 表, 则 以 最 先 到 达 的 视 为 有 效, 其 后 的 均 视 为 无 效 12 合 格 投 资 者 通 过 以 下 传 真 号 码 以 传 真 方 式 参 与 本 次 簿 记 建 档 及 申 购, 以 其 他 方 式 传 送 送 达 一 概 无 效 合 格 投 资 者 传 真 后, 请 于 10 分 钟 内 打 电 话 进 行 确 认 申 购 传 真 号 码 :0571-87903733 87903737 确 认 电 话 :0571-87901941 87903138 87903132 联 系 人 : 余 剑 霞 胡 芳 超 刘 蓉 蓉 -18-
附 件 二 : 合 格 投 资 人 确 认 函 根 据 公 司 债 券 发 行 与 交 易 管 理 办 法 第 十 四 条 及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债 券 市 场 投 资 者 适 当 性 管 理 办 法 第 六 条 之 规 定, 本 机 构 为 : 请 在 () 中 勾 选 () 经 有 关 金 融 监 管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的 金 融 机 构, 包 括 证 券 公 司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及 其 子 公 司 期 货 公 司 商 业 银 行 保 险 公 司 和 信 托 公 司 等 ; () 上 述 金 融 机 构 面 向 投 资 者 发 行 的 理 财 产 品,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证 券 公 司 资 产 管 理 产 品 基 金 及 基 金 子 公 司 产 品 期 货 公 司 资 产 管 理 产 品 银 行 理 财 产 品 保 险 产 品 信 托 产 品 ; ( 如 拟 将 主 要 资 产 投 向 单 一 债 券, 请 同 时 勾 选 项 )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QFII) 人 民 币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RQFII); ()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企 业 年 金 等 养 老 基 金, 慈 善 基 金 等 社 会 公 益 基 金 ; () 经 中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业 协 会 登 记 的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经 其 备 案 的 私 募 基 金 ; () 净 资 产 不 低 于 人 民 币 1000 万 元 的 企 事 业 单 位 法 人 合 伙 企 业 ( 如 为 合 伙 企 业 拟 将 主 要 资 产 投 向 单 一 债 券, 请 同 时 勾 选 项 ); () 名 下 金 融 资 产 不 低 于 人 民 币 300 万 元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 金 融 资 产 包 括 银 行 存 款 股 票 债 券 基 金 份 额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银 行 理 财 产 品 信 托 计 划 保 险 产 品 期 货 权 益 等 ); 如 理 财 产 品 合 伙 企 业 拟 将 主 要 资 产 投 向 单 一 债 券, 根 据 穿 透 原 则 ( 公 司 债 券 发 行 与 交 易 管 理 办 法 第 十 四 条 之 规 定 ) 核 查 最 终 投 资 者 是 否 为 符 合 基 金 业 协 会 标 准 所 规 定 的 合 格 投 资 者 是 () 否 () 机 构 名 称 ( 公 章 ):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