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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标 文 件 招 标 编 号 :SCGJLCG-S-2016-036 项 目 名 称 : 粤 桂 合 作 特 别 试 验 区 平 凤 拓 展 区 蟠 龙 湖 片 区 暨 贺 江 小 湖 塘 片 区 概 念 规 划 ( 二 次 ) 采 购 人 : 粤 桂 合 作 特 别 试 验 区 ( 肇 庆 ) 管 理 委 员 会 经 济 促 进 局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 广 东 省 城 规 建 设 监 理 有 限 公 司 二 一 六 年 六 月

目 录 第 一 章 投 标 邀 请 书... 3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及 投 标 人 须 知... 7 第 三 章 任 务 书... 20 第 四 章 合 同 ( 样 本 )... 24 第 五 章 附 件... 31 附 件 1 投 标 文 件 封 面 格 式... 32 附 件 2 自 查 表... 33 附 件 3 投 标 书... 36 附 件 4 投 标 一 览 表... 38 附 件 5 详 细 报 价 清 单 ( 格 式 自 定 )... 39 附 件 6 详 细 服 务 方 案 ( 格 式 自 定 )... 39 附 件 7 投 标 人 基 本 情 况 表... 40 附 件 8 项 目 组 成 员 一 览 表... 41 附 件 9 项 目 负 责 人 及 项 目 主 要 技 术 人 员 简 历 表... 42 附 件 10 法 定 代 表 人 证 明 书... 43 附 件 11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44 附 件 12-1 投 标 保 证 金... 45 附 件 12-2 保 证 金 退 还 说 明... 45 附 件 13-1 关 于 资 格 文 件 声 明 的 函... 46 附 件 13-2 资 格 文 件... 47 附 : 评 标 文 件... 49 一 说 明... 50 1. 概 述... 50 2. 定 义... 50 3. 评 标 委 员 会 组 成... 50 1

二 评 标 须 知... 50 三 评 标 原 则... 51 四 评 标 方 法 及 流 程... 51 五 评 分 标 准 和 权 重... 53 1. 评 分 标 准... 53 2. 权 重 分 配... 54 3. 综 合 得 分... 55 六 定 标 和 授 标... 55 七 附 件... 55 2

第 一 章 投 标 邀 请 书 3

投 标 邀 请 书 广 东 省 城 规 建 设 监 理 有 限 公 司 受 粤 桂 合 作 特 别 试 验 区 ( 肇 庆 ) 管 理 委 员 会 经 济 促 进 局 委 托, 就 以 下 项 目 进 行 国 内 公 开 招 标 诚 邀 合 格 的 投 标 人 参 加 投 标, 现 将 该 项 目 采 购 文 件 (SCGJLCG-S-2016-036, 请 点 击 打 开 ) 进 行 公 示, 公 示 期 为 五 个 工 作 日 一 招 标 编 号 :SCGJLCG-S-2016-036 二 项 目 名 称 : 粤 桂 合 作 特 别 试 验 区 平 凤 拓 展 区 蟠 龙 湖 片 区 暨 贺 江 小 湖 塘 片 区 概 念 规 划 ( 二 次 ) 三 项 目 类 别 : 服 务 类 四 招 标 项 目 内 容 完 成 时 间 项 目 最 高 限 价 招 标 项 目 的 性 质 及 要 求 1 招 标 项 目 内 容 : 序 号 名 称 数 量 1 粤 桂 合 作 特 别 试 验 区 平 凤 拓 展 区 蟠 龙 湖 片 区 暨 贺 江 小 湖 塘 片 区 概 念 规 划 ( 二 次 ) 1 项 2 完 成 时 间 : 合 同 签 订 生 效 后 2 个 月 内 提 交 正 式 成 果 资 料 3 项 目 最 高 限 价 如 下, 超 出 最 高 限 价 的 投 标 将 被 拒 绝 : 序 号 名 称 最 高 限 价 1 粤 桂 合 作 特 别 试 验 区 平 凤 拓 展 区 蟠 龙 湖 片 区 暨 贺 江 小 湖 塘 片 区 概 念 规 划 ( 二 次 ) 880,000.00 元 ( 人 民 币 捌 拾 捌 万 元 整 ) 4 招 标 项 目 的 性 质 及 要 求 : 本 项 目 共 分 一 个 包, 投 标 人 可 对 本 项 目 进 行 报 价, 但 每 个 分 包 不 得 分 拆 报 价, 且 要 提 供 完 整 的 技 术 资 料 ( 详 见 第 三 章 任 务 书 ) 五 投 标 人 资 格 要 求 : 1 投 标 人 应 具 备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的 条 件 ; 2 投 标 人 必 须 是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注 册 的 独 立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能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具 有 从 事 本 项 目 的 服 务 能 力 ; 3 投 标 人 必 须 具 备 城 乡 规 划 编 制 乙 级 或 以 上 资 质, 并 在 有 效 期 内 ; 六 投 标 人 须 携 带 以 下 资 料 报 名 及 获 取 招 标 文 件 ( 除 说 明 原 件 外, 所 有 复 印 件 需 加 盖 投 标 单 位 公 章 并 提 供 原 件 核 对 ): 4

1 有 效 的 营 业 执 照 ( 副 本 ) 或 有 效 的 事 业 法 人 证 书 复 印 件 ; 2 投 标 人 资 格 要 求 中 的 规 划 编 制 资 质 证 书 的 复 印 件 ; 3 法 定 代 表 人 证 明 书 ( 原 件 )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书 ( 原 件 ) 授 权 委 托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七 获 取 招 标 文 件 的 方 法 : 1 获 取 招 标 文 件 的 时 间 :2016 年 6 月 29 日 至 2016 年 7 月 18 日 每 天 9:00-11:30,14:00-17:00( 北 京 时 间, 法 定 节 假 日 除 外 ) 2 获 取 招 标 文 件 地 点 : 广 州 市 东 风 中 路 335 号 广 东 环 保 大 厦 六 楼 604 室 3 招 标 文 件 工 本 费 : 人 民 币 500.00 元 / 套, 文 件 一 经 售 出, 概 不 退 还 4 获 取 招 标 文 件 方 式 : 现 场 报 名 购 买 5 本 公 司 只 接 受 通 过 以 上 方 式 正 式 获 取 招 标 文 件 的 投 标 人 报 名 及 投 标 八 招 标 文 件 答 疑 : 本 项 目 不 举 行 集 中 答 疑 根 据 广 东 省 实 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办 法 第 三 十 五 条 的 规 定, 供 应 商 认 为 政 府 采 购 文 件 的 内 容 损 害 其 权 益 的, 可 以 在 公 示 期 间 或 者 自 期 满 之 日 起 七 个 工 作 日 内 以 书 面 形 式 (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电 话 咨 询 或 传 真 或 电 邮 形 式 无 效 ) 向 采 购 人 或 者 我 司 提 出 质 疑, 供 应 商 对 采 购 文 件 提 出 质 疑 的,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附 送 有 关 证 明 材 料 九 招 标 活 动 实 施 时 间 和 地 点, 联 系 人 及 联 系 方 式 : 1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时 间 :2016 年 7 月 20 日 下 午 2:30-3:00( 北 京 时 间 ) 2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截 止 时 间 :2016 年 7 月 20 日 下 午 3:00( 北 京 时 间 ) 3 投 标 及 开 标 地 点 / 地 址 : 肇 庆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三 楼 305 室 ( 肇 庆 市 端 州 区 端 州 三 路 24 号, 即 端 州 消 防 大 队 东 侧 ) 4 联 系 人 及 联 系 方 法 : 按 采 购 人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联 系 方 式 5 本 项 目 相 关 公 告 在 以 下 指 定 媒 体 发 布, 公 布 之 日 即 视 为 有 效 送 达, 不 再 另 行 通 知 网 站 : 中 国 政 府 采 购 网 ( http://www.ccgp.gov.cn/ ), 中 国 采 购 与 招 标 网 (http://www.chinabidding.com.cn/), 广 东 省 政 府 采 购 网 (http://www.gdgpo.gov.cn/), 肇 庆 市 政 府 采 购 网 (www.zhaoqing.gdgpo.gov.cn), 肇 庆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网 (http://ggzy.zhaoqing.gov.cn/) 十 采 购 人 采 购 办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的 名 称 地 址 和 联 系 方 式 : 1 采 购 人 : 粤 桂 合 作 特 别 试 验 区 ( 肇 庆 ) 管 理 委 员 会 经 济 促 进 局 5

联 系 人 : 周 先 生 联 系 电 话 :0758-6689238 2 采 购 办 : 封 开 县 政 府 采 购 管 理 办 公 室 联 系 人 : 蒙 先 生 联 系 电 话 :0758-6687070 3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 广 东 省 城 规 建 设 监 理 有 限 公 司 联 系 人 : 陈 小 姐 朱 小 姐 地 址 : 广 州 市 东 风 中 路 335 号 广 东 环 保 大 厦 六 楼 电 话 :020-83560819 传 真 :020-83564381 6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及 投 标 人 须 知 7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序 号 条 款 内 容 1 项 目 名 称 粤 桂 合 作 特 别 试 验 区 平 凤 拓 展 区 蟠 龙 湖 片 区 暨 贺 江 小 湖 塘 片 区 概 念 规 划 ( 二 次 ) 2 项 目 编 号 SCGJLCG-S-2016-036 3 投 标 人 资 格 要 求 1 投 标 人 应 具 备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的 条 件 ; 2 投 标 人 必 须 是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注 册 的 独 立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能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具 有 从 事 本 项 目 的 服 务 能 力 ; 3 投 标 人 必 须 具 备 城 乡 规 划 编 制 乙 级 或 以 上 资 质, 并 在 有 效 期 内 4 获 取 招 标 文 件 方 式 5 项 目 答 疑 会 1 获 取 招 标 文 件 的 时 间 :2016 年 6 月 29 日 至 2016 年 7 月 18 日 每 天 9:00~11:30,14:00~17:00( 北 京 时 间, 法 定 节 假 日 除 外 ) 2 获 取 招 标 文 件 地 点 :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东 风 中 路 335 号 广 东 环 保 大 厦 六 楼 604 室 3 招 标 文 件 工 本 费 : 人 民 币 500.00 元 / 套, 文 件 一 经 售 出, 概 不 退 还 4 获 取 招 标 文 件 方 式 : 现 场 报 名 购 买 书 面 疑 问 提 交 时 间 : 2016 年 7 月 4 日 15:00:00 前 书 面 答 复 投 标 单 位 时 间 : 2016 年 7 月 5 日 疑 问 以 书 面 形 式 加 盖 公 章 ( 可 以 传 真 或 发 电 子 邮 件 ) 送 达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过 期 不 予 接 受 传 真 :020-83564381 E-mail:cgjlywb_dy@126.com 地 点 : 广 州 市 越 秀 区 东 风 中 路 335 号 广 东 环 保 大 厦 604 6 投 标 文 件 按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单 独 编 制 和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投 标 文 件 一 式 六 份, 正 本 一 份, 副 本 五 份, 电 子 文 档 一 份 7 投 标 有 效 期 90 天 ( 从 投 标 截 止 之 日 计 起 ) 本 项 目 各 分 包 最 高 限 价 如 下, 超 出 最 高 限 价 的 投 标 将 被 拒 绝 : 8 项 目 最 高 限 价 序 号 最 高 限 价 1 880,000.00 元 ( 人 民 币 捌 拾 捌 万 元 整 ) 1 投 标 人 应 向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交 纳 人 民 币 壹 万 元 整 ( 10,000.00 9 投 标 保 证 金 元 )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2 投 标 保 证 金 应 用 人 民 币, 以 银 行 转 帐 方 式 从 投 标 人 基 本 账 户 中 转 出, 并 于 2016 年 7 月 18 日 前 到 帐 ; 8

序 号 条 款 内 容 1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时 间 :2016 年 7 月 20 日 下 午 2:30-3:00( 北 京 时 间 ) 10 招 标 活 动 实 施 时 间 和 地 点 2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截 止 时 间 :2016 年 7 月 20 日 下 午 3:00( 北 京 时 间 ) 3 投 标 及 开 标 地 点 / 地 址 : 肇 庆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三 楼 305 室 ( 端 州 区 端 州 三 路 24 号, 即 端 州 消 防 大 队 东 侧 ) 11 评 标 办 法 综 合 评 分 法, 总 分 100 分, 其 中 技 术 80 分, 商 务 10, 价 格 10 分 9

投 标 人 须 知 1. 总 体 说 明 1.1. 适 用 范 围 本 招 标 文 件 仅 适 用 于 本 次 投 标 邀 请 中 所 叙 述 的 服 务 采 购 1.2. 资 金 来 源 财 政 资 金 1.3. 关 于 投 标 项 目 本 项 目 共 分 一 个 包, 投 标 人 可 对 本 项 目 部 分 或 全 部 包 进 行 报 价, 但 每 个 分 包 不 得 分 拆 报 价, 且 要 提 供 完 整 的 技 术 资 料 本 招 标 文 件 的 解 释 权 在 采 购 机 构 1.4. 合 格 的 投 标 人 1.4.1. 具 有 投 标 邀 请 中 所 述 资 质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的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均 为 合 格 的 投 标 人 1.4.2. 投 标 人 必 须 遵 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及 相 关 的 法 律 行 业 地 方 法 规 1.4.3. 项 目 最 高 限 价 : 本 项 目 各 分 包 最 高 限 价 如 下, 超 出 最 高 限 价 的 投 标 将 被 拒 绝 : 序 号 分 包 名 称 最 高 限 价 1 粤 桂 合 作 特 别 试 验 区 平 凤 拓 展 区 蟠 龙 湖 片 区 暨 贺 江 小 湖 塘 片 区 概 念 规 划 ( 二 次 ) 880,000.00 元 ( 人 民 币 捌 拾 捌 万 元 整 ) 1.5. 关 于 报 价 1.5.1 投 标 报 价 必 须 是 固 定 的 1.5.2 投 标 人 不 得 以 低 于 成 本 的 报 价 投 标 1.6. 定 义 1.6.1. 采 购 办 系 指 封 开 县 政 府 采 购 管 理 办 公 室 1.6.2. 采 购 人 系 指 用 户 单 位, 即 粤 桂 合 作 特 别 试 验 区 ( 肇 庆 ) 管 理 委 员 会 经 济 促 进 局 1.6.3.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系 指 广 东 省 城 规 建 设 监 理 有 限 公 司 1.6.4. 投 标 人 系 指 向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提 交 合 格 的 投 标 文 件 的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1.6.5. 实 质 性 响 应 系 指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所 有 要 求 条 款 条 件 和 规 定, 且 没 有 重 大 偏 离 或 保 留 重 大 偏 离 或 保 留 指 影 响 到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范 围 质 量 和 要 求, 或 限 制 了 采 购 人 权 利 和 投 标 人 义 务 的 规 定, 而 纠 正 这 些 偏 离 将 影 响 到 其 他 提 交 实 质 性 响 应 投 标 10

的 投 标 人 的 公 平 竞 争 地 位 1.6.6. 甲 方 系 指 用 户 单 位, 合 同 的 一 方 当 事 人 1.6.7. 乙 方 系 指 中 标 人, 合 同 的 一 方 当 事 人 1.6.8. 伴 随 服 务 系 指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乙 方 须 承 担 的 有 关 后 期 服 务 1.6.9. 招 标 文 件 中 的 标 题 或 题 名 仅 起 引 导 作 用, 而 不 应 该 作 为 对 招 标 文 件 内 容 的 理 解 或 解 释 1.7. 合 格 的 服 务 1.7.1. 投 标 人 提 供 的 所 有 服 务, 其 来 源 地 均 应 为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或 与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有 官 方 贸 易 关 系 的 国 家 或 地 区 1.7.2. 采 购 人 将 拒 绝 接 受 不 合 格 的 服 务, 并 有 权 不 予 支 付 任 何 费 用, 同 时 保 留 追 究 相 关 责 任 的 权 利 1.8. 知 识 产 权 投 标 人 应 保 证,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使 用 投 标 成 果 服 务 或 其 任 何 一 部 分 时, 不 会 产 生 因 第 三 方 提 出 侵 犯 其 专 利 权 或 其 它 知 识 产 权 而 引 起 的 法 律 和 经 济 纠 纷 如 投 标 人 不 拥 有 相 应 的 知 识 产 权, 则 在 报 价 中 须 包 括 合 法 获 取 该 知 识 产 权 的 相 关 费 用 1.9. 关 于 投 标 人 1.9.1. 投 标 人 要 求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信 誉 好, 有 经 营 实 力 和 履 约 能 力, 必 须 遵 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及 相 关 的 法 律 行 业 地 方 法 规 1.9.2. 投 标 人 必 须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具 有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署 的 授 权 书 ) 参 加 投 标 开 标 仪 式, 在 评 标 过 程 中 随 时 接 受 评 标 委 员 会 就 投 标 文 件 内 容 提 出 的 质 疑, 并 及 时 如 实 予 以 解 答 澄 清 1.9.3. 投 标 人 应 提 供 能 证 明 投 标 人 承 担 所 投 项 目 能 力 和 资 格 的 有 关 资 格 证 明 资 料,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1) 投 标 人 基 本 情 况 ; (2) 项 目 实 施 及 服 务 情 况 ; (3) 其 他 能 够 证 明 投 标 人 承 担 项 目 能 力 及 资 格 的 资 料 如 : 相 关 资 质 证 书, 近 年 承 担 类 似 项 目 编 制 的 业 绩 证 明, 近 年 承 担 规 划 项 目 编 制 获 得 的 奖 励 或 荣 誉 等 1.10. 纪 律 与 保 密 事 项 1.10.1. 投 标 人 不 得 相 互 串 通 投 标 报 价, 不 得 妨 碍 其 他 投 标 人 的 公 平 竞 争, 不 得 损 害 采 购 人 或 其 他 投 标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投 标 人 不 得 以 向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采 购 人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行 贿 或 者 采 取 其 他 不 正 当 手 段 谋 取 中 标 11

1.10.2. 除 投 标 人 被 要 求 对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澄 清 外, 在 确 定 中 标 投 标 人 之 前, 投 标 人 不 得 与 采 购 人 就 投 标 价 格 投 标 方 案 等 实 质 性 内 容 进 行 谈 判, 也 不 得 私 下 接 触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1.10.3. 在 确 定 中 标 投 标 人 之 前, 投 标 人 试 图 在 投 标 文 件 审 查 澄 清 比 较 和 评 价 时 对 评 标 委 员 会 采 购 人 和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施 加 任 何 影 响 都 可 能 导 致 其 投 标 文 件 被 拒 绝 1.10.4. 获 得 本 招 标 文 件 者, 不 得 将 招 标 文 件 用 作 本 次 投 标 以 外 的 任 何 用 途, 若 有 要 求, 开 标 后, 投 标 人 应 归 还 招 标 文 件 中 的 保 密 的 文 件 和 资 料 1.10.5. 采 购 人 不 承 诺 所 提 供 的 本 项 目 相 关 基 础 资 料 中 可 能 存 在 的 与 现 实 的 某 种 不 一 致 或 者 缺 陷 进 行 修 改 采 购 人 不 因 本 项 目 相 关 基 础 资 料 本 身 的 瑕 疵 而 对 使 用 方 造 成 的 任 何 后 果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1.10.6. 由 采 购 人 向 投 标 人 提 供 的 任 务 书 规 划 文 本 图 纸 等 所 有 资 料, 投 标 人 获 得 后, 应 对 其 保 密 除 非 采 购 人 同 意, 投 标 人 不 得 向 第 三 方 透 露 或 将 其 用 于 本 次 投 标 以 外 的 任 何 用 途 开 标 后, 投 标 人 须 归 还 采 购 人 提 供 的 所 有 文 件 和 资 料, 并 销 毁 所 有 相 应 的 备 份 文 件 及 资 料 2. 招 标 文 件 2.1. 招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1) 投 标 邀 请 书 (2)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及 投 标 人 须 知 (3) 任 务 书 (4) 合 同 ( 样 本 ) (5) 附 件 (6) 评 标 文 件 2.2. 招 标 答 疑 2.2.1 投 标 单 位 若 对 招 标 文 件 ( 包 括 招 标 图 纸 ) 中 有 疑 问, 可 以 书 面 形 式 提 交 或 传 真 给 招 标 人, 提 交 或 传 真 地 点 见 本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6 项 要 求 招 标 人 将 于 本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6 项 指 定 的 地 点 和 时 间 对 疑 问 进 行 答 复 2.2.2 招 标 答 疑 会 会 议 纪 要 将 在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15 日 前 以 书 面 形 式 答 复 给 所 有 投 标 单 位, 投 标 单 位 收 到 答 疑 纪 要 后 24 小 时 内 以 书 面 形 式 确 认 收 到 答 疑 会 会 议 纪 要 将 作 为 招 标 文 件 的 一 部 分, 视 为 签 订 合 同 和 工 程 结 算 的 依 据 2.2.3 若 招 标 答 疑 会 会 议 纪 要 与 招 标 文 件 有 矛 盾, 以 答 疑 会 议 纪 要 最 后 发 出 的 书 面 文 件 为 准 2.3. 招 标 文 件 的 补 充 和 修 改 12

2.3.1 招 标 文 件 发 出 后, 在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15 日 前, 招 标 人 可 对 招 标 文 件 进 行 必 要 的 澄 清 或 修 改 2.3.2 招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将 以 书 面 形 式 发 送 给 所 有 投 标 单 位, 投 标 单 位 应 于 收 到 该 修 改 文 件 后 24 小 时 内,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予 确 认, 招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内 容 作 为 招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具 有 约 束 作 用 2.3.3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修 改 补 充 等 内 容 均 以 书 面 形 式 明 确 的 内 容 为 准 当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修 改 补 充 等 在 同 一 内 容 的 表 述 不 一 致 时, 以 最 后 发 出 的 书 面 文 件 为 准 2.3.4 为 使 投 标 单 位 在 编 制 投 标 文 件 时 有 充 分 的 时 间 对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修 改 补 充 等 内 容 考 虑 进 去, 招 标 人 将 酌 情 延 长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截 止 时 间, 具 体 时 间 将 在 招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补 充 通 知 中 予 以 明 确 2.3.5 如 对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要 求 予 以 答 复 的 时 间 或 修 改 通 知 时 间 距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不 足 15 天 的, 在 征 得 已 获 取 招 标 文 件 的 投 标 人 同 意 并 书 面 确 认 后, 招 标 人 可 不 改 变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3. 投 标 总 则 3.1. 投 标 文 件 的 编 写 3.1.1. 投 标 人 应 仔 细 阅 读 招 标 文 件 的 所 有 内 容, 按 招 标 文 件 的 规 定 以 及 附 件 要 求 的 内 容 和 格 式 制 作 并 递 交 完 整 的 投 标 文 件, 并 保 证 所 提 供 的 全 部 资 料 的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以 确 保 其 投 标 对 招 标 文 件 作 出 实 质 性 响 应 ; 否 则, 将 被 拒 绝 投 标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中 提 供 不 真 实 的 材 料, 无 论 其 材 料 是 否 重 要, 都 将 直 接 导 致 废 标, 并 承 担 由 此 产 生 的 法 律 责 任 3.1.2. 投 标 语 言 和 计 量 单 位 : 投 标 文 件 和 来 往 函 件 应 用 简 体 中 文 书 写, 投 标 人 提 供 的 支 持 文 件 技 术 资 料 和 印 刷 的 文 献 可 以 用 其 他 语 言, 但 相 应 内 容 应 附 有 中 文 翻 译 本, 在 解 释 时 以 中 文 翻 译 本 为 准 除 非 招 标 文 件 的 技 术 规 格 中 另 有 规 定,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及 其 与 采 购 人 和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的 所 有 往 来 文 件 中 的 计 量 单 位 均 应 采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定 计 量 单 位 3.1.3. 开 标 时, 投 标 文 件 中 开 标 一 览 表 内 容 与 投 标 文 件 中 明 细 内 容 不 一 致 的, 以 开 标 一 览 表 为 准 3.1.4. 投 标 人 须 用 人 民 币 报 价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大 写 金 额 和 小 写 金 额 不 一 致 的, 以 大 写 金 额 为 准 ; 总 价 金 额 与 按 单 价 汇 总 金 额 不 一 致 的, 以 单 价 金 额 计 算 结 果 为 准 ; 单 价 金 额 小 数 点 有 明 显 错 位 的, 应 以 总 价 为 准, 并 修 改 单 价 3.1.5. 投 标 人 投 标 报 价 应 为 所 投 项 目 的 最 终 报 价, 包 含 一 切 税 费 ; 投 标 人 应 自 行 增 加 项 目 实 13

施 所 必 需 但 招 标 文 件 没 有 包 含 的 所 有 使 用 授 权 版 权 专 利 等 一 切 费 用, 如 果 投 标 人 在 中 标 并 签 署 合 同 后, 在 规 划 服 务 实 施 整 个 过 程 工 作 中 出 现 任 何 的 遗 漏, 均 由 中 标 人 免 费 提 供, 采 购 人 将 不 再 支 付 任 何 费 用 3.1.6. 报 价 栏 项 目 中 如 出 现 唯 一 的 数 字 0, 则 视 报 价 为 零 ; 如 出 现 空 白, 视 为 未 响 应 3.1.7. 投 标 人 对 多 个 分 包 项 目 进 行 报 价 的, 每 个 分 包 项 目 均 要 按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单 独 编 制 和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投 标 人 应 对 其 所 提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每 页 编 制 页 码, 同 时 编 制 清 晰 的 索 引 目 录, 方 便 评 标 小 组 成 员 评 审 3.2. 投 标 注 意 事 项 为 确 保 各 投 标 人 充 分 理 解 项 目 要 求, 请 各 投 标 人 务 必 认 真 阅 读 招 标 文 件, 如 我 方 组 织 答 疑 会, 请 各 投 标 人 务 必 参 加, 否 则 因 此 引 起 的 不 利 于 投 标 人 的 后 果, 由 投 标 人 自 行 承 担 3.3.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3.3.1. 投 标 文 件 应 包 括 以 下 部 分 :( 按 以 下 顺 序 排 列 装 订 ) (1) 自 查 表 (2) 投 标 书 (3) 投 标 一 览 表 (4) 详 细 报 价 清 单 (5) 详 细 服 务 方 案 (6) 投 标 人 基 本 情 况 表 (7) 项 目 组 成 员 一 览 表 (8) 项 目 负 责 人 及 项 目 主 要 技 术 人 员 简 历 表 (9) 法 定 代 表 人 证 明 书 (10)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 仅 适 用 于 投 标 人 代 表 为 非 法 定 代 表 人 ) (11) 投 标 保 证 金 以 及 保 证 金 退 还 说 明 (12) 关 于 资 格 文 件 声 明 的 函 / 资 格 文 件 及 其 他 的 授 权 书 (13) 任 务 书 以 及 规 划 技 术 响 应 性 评 审 表 中 所 提 出 设 计 的 需 要 提 供 的 资 料 等 (14) 投 标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说 明 的 其 他 文 件 资 格 文 件 视 为 投 标 文 件 不 可 分 割 的 一 部 份 3.3.2. 投 标 保 证 金 在 开 标 前 单 独 提 交 3.3.3. 所 有 不 完 整 的 投 标 将 被 拒 绝 3.3.4. 投 标 人 必 须 自 行 承 担 因 其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任 何 错 漏 而 导 致 的 一 切 后 果 14

3.4. 投 标 3.4.1. 投 标 文 件 一 式 六 份, 正 本 一 份, 副 本 五 份 ( 副 本 可 以 是 正 本 的 复 印 件 ), 并 在 投 标 文 件 封 面 分 别 注 明 正 本 和 副 本, 如 果 副 本 与 正 本 不 符, 应 以 正 本 为 准 所 有 投 标 文 件 应 由 投 标 人 的 合 法 授 权 代 表 正 式 签 署 投 标 文 件 电 子 版 一 份, 电 子 版 要 求 光 盘 介 质, WORD 或 EXCEL 格 式, 不 留 密 码, 无 病 毒 3.4.2. 投 标 人 应 对 投 标 服 务 提 供 完 整 的 详 细 的 实 施 说 明, 如 投 标 人 对 指 定 的 项 目 要 求 建 议 做 任 何 改 动, 应 在 投 标 中 清 楚 地 注 明 3.4.3. 所 有 投 标 文 件 应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 即 投 标 邀 请 书 中 所 规 定 的 时 间 ) 前 送 达 投 标 开 标 地 点 ( 即 投 标 邀 请 书 中 所 规 定 的 地 点 ), 交 予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专 职 负 责 人 员, 任 何 迟 于 这 个 时 间 的 投 标 将 被 拒 绝 3.4.4. 所 有 投 标 文 件 ( 正 本 一 份 和 副 本 五 份 及 电 子 版 ) 必 须 放 在 完 好 的 信 封 或 包 装 内 密 封, 在 封 口 及 骑 缝 上 加 盖 投 标 人 的 公 章 ; 投 标 一 览 表 单 独 放 在 小 信 封 内 密 封, 封 口 加 盖 投 标 人 的 公 章 ( 供 唱 标 用 ), 并 在 每 一 信 封 或 包 装 的 封 面 上 写 明 : 收 件 人 名 称 : 广 东 省 城 规 建 设 监 理 有 限 公 司 招 标 编 号 : 项 目 名 称 : 包 装 内 容 : 投 标 文 件 正 本 / 副 本 / 投 标 一 览 表 / 保 证 金 退 还 说 明 信 封 投 标 人 名 称 : 投 标 人 地 址 : 联 系 人 : 联 系 电 话 : 在 规 定 的 开 标 时 间 2016 年 7 月 19 日 前 不 得 启 封 3.4.5.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对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造 成 的 投 标 文 件 的 损 坏 丢 失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3.4.6.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不 接 受 电 报 电 话 电 传 传 真 快 递 邮 寄 投 标 3.4.7. 无 论 投 标 过 程 中 的 做 法 和 结 果 如 何, 投 标 人 自 行 承 担 所 有 与 投 标 有 关 的 全 部 费 用 3.5. 投 标 有 效 期 从 投 标 截 止 日 起, 投 标 有 效 期 为 90 天 在 特 殊 情 况 下,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可 于 投 标 有 效 期 满 之 前 要 求 投 标 人 同 意 延 长 有 效 期, 要 求 与 答 复 均 应 以 书 面 形 式 投 标 人 可 以 拒 绝 上 述 要 求 而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不 被 没 收, 同 意 延 期 的 投 标 人 根 据 原 有 效 期 应 负 之 权 利 及 责 任 相 应 也 延 至 新 的 有 效 期 15

3.6. 投 标 保 证 金 3.6.1. 投 标 人 应 向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提 交 各 人 民 币 壹 万 元 整 ( 10,000.00 元 ) 投 标 保 证 金 3.6.2. 投 标 保 证 金 应 用 人 民 币, 以 银 行 转 帐 或 电 汇 方 式 从 投 标 人 基 本 账 户 中 转 出, 并 于 2016 年 月 日 前 到 帐 : 收 款 单 位 名 称 : 广 东 省 城 规 建 设 监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户 银 行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广 州 市 广 州 大 道 支 行 账 号 :3602072219200689192 注 : 在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时 请 将 银 行 进 账 单 复 印 件 ( 加 盖 公 章, 并 附 上 投 标 保 证 金 退 还 说 明, 格 式 详 见 附 件 13-2) 交 给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3.6.3. 如 投 标 人 未 按 3.6.1 和 3.6.2 条 规 定 提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其 投 标 将 被 拒 绝 3.6.4.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退 还 条 件 : (1) 如 果 投 标 人 中 标, 投 标 保 证 金 将 保 持 的 约 束 力, 直 至 中 标 人 与 采 购 方 签 订 采 购 合 同, 并 向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交 回 一 份 合 同 正 本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退 还 (2) 如 果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截 止 后 撤 回 其 投 标 ; 或 被 通 知 签 约 后 拒 绝 签 约 ; 或 未 能 执 行 缴 交 中 标 服 务 费 的 规 定, 则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有 权 没 收 投 标 保 证 金 并 上 缴 国 库 (3) 未 中 标 的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最 迟 在 发 出 中 标 通 知 书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退 还 3.6.5. 所 有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以 银 行 划 账 或 电 汇 的 方 式 予 以 退 还 3.7. 投 标 的 修 改 在 投 标 截 止 前 投 标 人 可 以 以 书 面 形 式 修 改 其 投 标, 在 投 标 截 止 后 不 得 修 改 其 投 标 3.8. 投 标 的 撤 回 在 投 标 截 止 前 投 标 人 可 以 撤 标, 在 投 标 截 止 后 不 允 许 撤 标 4. 开 标 评 标 与 定 标 4.1. 开 标 4.1.1. 开 标 在 招 标 文 件 确 定 的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的 同 一 时 间 公 开 进 行, 开 标 地 点 为 招 标 文 件 预 先 确 定 的 地 点 4.1.2. 开 标 由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主 持, 邀 请 所 有 投 标 人 参 加 4.1.3. 投 标 人 代 表 应 携 带 本 人 身 份 证 ( 备 查 ) 参 加 开 标 会, 如 投 标 人 代 表 为 非 法 定 代 表 人, 还 应 携 带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书 ( 备 查 ) 4.1.4. 开 标 时, 由 监 督 人 员 或 投 标 人 代 表 检 查 投 标 文 件 的 密 封 情 况 经 确 认 无 误 后, 由 工 作 人 员 当 众 拆 封, 宣 读 投 标 人 名 称 投 标 报 价 完 成 时 间 和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其 他 主 16

要 内 容 4.1.5. 在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截 止 时 间 前 收 到 的 所 有 投 标 文 件, 开 标 时 均 当 众 予 以 拆 封 宣 读, 除 非 参 加 投 标 的 合 格 投 标 人 不 足 三 家 4.1.6.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将 做 开 标 记 录, 开 标 记 录 包 括 在 开 标 时 宣 读 的 全 部 内 容 4.2. 评 标 4.2.1. 评 标 委 员 会 (1) 依 法 组 建 评 标 委 员 会 评 标 委 员 会 由 五 人 ( 或 以 上 ) 单 数 组 成, 其 中 用 户 代 表 一 名, 其 余 评 委 均 从 政 府 采 购 专 家 库 中 随 机 抽 取 产 生 (2) 评 标 委 员 会 将 只 对 确 定 为 实 质 上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投 标 文 件 ( 即 通 过 符 合 性 检 查 的 投 标 文 件 ) 进 行 评 价 和 比 较, 响 应 的 依 据 是 投 标 文 件 本 身 的 内 容, 而 不 寻 求 其 他 证 据 实 质 上 响 应 的 投 标 文 件 应 该 是 与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全 部 条 款 条 件 和 规 格 相 符, 没 有 重 大 和 关 键 条 文 偏 离 保 留 或 反 对 的 投 标 4.2.2. 评 标 原 则 (1) 评 标 遵 循 公 平 公 正 科 学 择 优 的 原 则 (2) 评 标 委 员 会 有 权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否 决 所 有 投 标 4.2.3. 评 标 委 员 会 将 推 荐 被 确 定 为 实 质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综 合 评 分 最 高 的 投 标 人 为 第 一 中 标 候 选 人, 综 合 评 分 次 高 的 为 第 二 中 标 候 选 人 本 次 评 标 的 评 分 权 重 为 : 技 术 分 权 重 占 80%, 商 务 分 权 重 占 10%, 价 格 分 权 重 占 10%( 详 细 评 标 方 法 见 附 评 标 文 件 ) 4.2.4. 以 下 情 况 将 可 能 导 致 废 标 (1) 关 键 条 文 的 偏 离 保 留 或 反 对 将 可 能 导 致 废 标 (2) 没 有 对 招 标 文 件 作 实 质 性 响 应 的 ( 包 括 招 标 项 目 价 格 完 成 时 间 项 目 计 划 技 术 规 范 合 同 的 主 要 条 款 ), 如 发 现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其 投 标 将 被 拒 绝 : 1) 投 标 人 未 提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或 保 证 金 不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 2) 超 出 经 营 范 围 投 标 或 不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资 质 要 求 的 ; 3)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不 全 的 ; 4) 投 标 文 件 无 法 人 代 表 签 字, 或 签 字 无 法 人 代 表 有 效 委 托 书 的 ; 5) 不 满 足 任 务 书 中 主 要 要 求, 或 严 重 偏 离 的 ; 6) 投 标 有 效 期 不 足 的 ; 7) 投 标 报 价 不 固 定 的 ; 8) 投 标 报 价 超 出 项 目 最 高 限 价 的 ; 17

9) 投 标 人 项 目 任 务 安 排 和 进 度 不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 10) 投 标 文 件 密 封 封 口 不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的 ; 11) 投 标 人 投 标 文 件 内 容 不 真 实 12) 投 标 人 其 它 违 反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的 行 为 (3) 投 标 人 应 自 行 承 担 由 于 不 按 招 标 文 件 有 关 内 容 规 定 进 行 投 标 的 一 切 后 果 4.2.5. 评 标 过 程 的 保 密 性 (1) 公 开 开 标 后, 直 至 向 中 标 的 投 标 人 授 予 合 同 时 止, 凡 与 审 查 澄 清 评 价 和 比 较 投 标 有 关 的 资 料 以 及 授 标 意 见 等, 均 不 得 向 投 标 人 及 与 评 标 无 关 的 其 他 人 透 露 (2) 在 评 标 过 程 中, 如 果 投 标 人 试 图 在 投 标 文 件 审 查 澄 清 比 较 及 授 予 合 同 方 面 向 采 购 人 评 标 委 员 会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施 加 任 何 影 响, 其 投 标 将 被 拒 绝 4.2.6. 投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1) 除 评 标 委 员 会 主 动 要 求 澄 清 外, 从 开 标 后 至 授 予 合 同 期 间, 任 何 投 标 人 均 不 得 就 与 其 投 标 相 关 的 任 何 问 题 与 评 标 委 员 会 联 系 (2) 为 有 利 评 标, 在 开 标 后, 可 随 时 请 投 标 人 就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加 以 澄 清, 澄 清 的 内 容 不 得 对 投 标 文 件 作 实 质 性 修 改 以 书 面 形 式 表 达 并 加 盖 公 章 的 答 复 经 评 标 委 员 会 认 可 后, 可 作 为 投 标 文 件 的 一 部 分 参 与 评 标 4.2.7. 相 关 注 意 事 项 (1) 评 标 是 招 标 工 作 的 重 要 环 节, 评 标 工 作 在 评 标 委 员 会 内 独 立 进 行 评 标 委 员 会 将 遵 照 评 标 原 则, 公 正 平 等 地 对 待 所 有 投 标 人 (2) 在 开 标 评 标 期 间, 投 标 人 不 得 向 评 委 询 问 评 标 情 况, 不 得 进 行 旨 在 影 响 评 标 结 果 的 活 动 (3) 为 保 证 定 标 的 公 正 性, 在 评 标 过 程 中, 评 委 不 得 与 投 标 人 私 下 交 换 意 见 在 招 标 工 作 结 束 后, 凡 与 评 标 过 程 有 接 触 的 任 何 人, 不 得 将 评 标 情 况 扩 散 出 与 评 标 无 关 的 人 员 (4) 评 标 委 员 会 不 直 接 向 落 标 方 解 释 落 标 原 因, 不 退 回 投 标 文 件 4.2.8. 评 标 委 员 会 经 评 审, 认 为 所 有 投 标 都 不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可 以 否 决 所 有 投 标 所 有 投 标 否 决 后, 依 法 重 新 招 标 4.3. 授 标 4.3.1. 评 标 委 员 会 提 出 评 标 书 面 报 告, 按 照 得 分 由 高 到 低 的 顺 序 推 荐 中 标 候 选 人 名 单 报 采 购 人 确 认, 采 购 人 按 照 评 标 报 告 中 推 荐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顺 序 确 定 中 标 人 中 标 人 确 定 后, 由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发 出 经 采 购 人 确 认 的 中 标 通 知 书, 中 标 通 知 书 对 中 标 人 和 采 购 人 具 有 18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中 标 人 应 依 时 与 采 购 人 签 订 合 同 ( 自 收 到 中 标 通 知 书 之 日 起 30 个 日 历 日 内 ) 同 时,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将 在 网 站 公 告 中 标 人 名 单, 不 在 中 标 名 单 之 列 者 即 默 认 为 落 标,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不 再 以 其 他 方 式 另 行 通 知 4.3.2. 第 一 中 标 候 选 人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采 购 人 可 以 确 定 第 二 中 标 候 选 人 为 中 标 人 或 重 新 招 标 : (1) 放 弃 中 标 的 ; (2) 因 不 可 抗 力 提 出 不 能 履 行 合 同 的 ; (3) 以 他 人 名 义 投 标 或 者 以 其 他 方 式 弄 虚 作 假, 骗 取 中 标 的 5. 签 约 及 中 标 服 务 费 5.1. 中 标 人 应 按 中 标 通 知 书 指 定 的 时 间 和 地 点 与 采 购 人 签 订 采 购 合 同 5.2 中 标 人 必 须 在 中 标 后, 签 约 前 按 如 下 标 准 和 规 定 向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直 接 缴 交 中 标 服 务 费 和 评 标 专 家 费 5.2.1. 以 中 标 通 知 中 确 定 的 中 标 总 金 额 作 为 收 费 的 计 算 基 数 ; 5.2.2. 收 费 标 准 按 国 家 计 委 颁 布 的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收 费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计 价 格 [2002] 1980 号 ) 执 行 本 项 目 类 型 为 服 务 类 ( 详 见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收 费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服 务 中 标 总 金 额 在 100 万 以 下 的 部 分, 中 标 服 务 费 按 成 交 总 金 额 的 1.5% 计 算 ;100 万 到 500 万 的 部 分, 按 0.8% 计 算 ;500 万 到 1000 万 的 部 分, 按 0.45% 计 算 ;1000 万 到 5000 万 的, 按 0.25% 计 算 ; 中 标 服 务 费 按 差 额 定 率 累 进 法 计 算 5.2.3. 评 标 专 家 费 的 具 体 金 额 以 评 标 专 家 费 签 收 表 为 依 据 ( 不 开 具 发 票 ) 5.2.4. 中 标 服 务 费 币 种 与 中 标 通 知 中 中 标 价 的 币 种 相 同 19

第 三 章 任 务 书 20

任 务 书 一 项 目 背 景 封 开 作 为 山 水 名 城, 先 后 荣 获 全 国 绿 化 先 进 单 位 全 国 造 林 绿 化 先 进 单 位 全 国 造 林 绿 化 百 佳 县 全 国 山 区 综 合 开 发 示 范 县 中 国 松 脂 之 乡 和 广 东 省 林 业 生 态 县 等 称 号 本 项 目 可 依 托 粤 桂 合 作 特 别 试 验 区 和 广 佛 肇 高 速 公 路 建 设 的 历 史 发 展 契 机, 积 极 发 展 旅 游 创 意 产 业 文 化 产 业 等, 促 进 封 开 的 跨 越 式 发 展 二 项 目 区 位 粤 桂 合 作 特 别 试 验 区 平 凤 拓 展 区 蟠 龙 湖 片 区 暨 贺 江 小 湖 塘 片 区 概 念 规 划 ( 二 次 ) 分 为 两 个 片 区, 分 别 为 粤 桂 合 作 特 别 试 验 区 平 凤 拓 展 区 和 贺 江 小 湖 塘 片 区 粤 桂 合 作 特 别 试 验 区 平 凤 拓 展 区 东 至 西 江, 南 以 封 开 与 郁 南 行 政 界 线 和 山 脊 线 为 界, 西 部 和 北 部 以 山 脊 线 为 界, 规 划 用 地 面 积 约 为 20.2 平 方 公 里 蟠 龙 湖 片 区 位 于 平 凤 拓 展 区 蟠 龙 河 两 侧, 作 为 拓 展 区 的 启 动 区 ; 贺 江 小 湖 塘 片 区 以 封 开 境 内 贺 江 段 沿 线 为 研 究 范 围, 以 国 道 G321 以 北, 贺 江 以 西 的 用 地 作 为 启 动 区 三 项 目 要 求 1 规 划 设 计 原 则 : (1) 设 计 必 须 遵 循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城 乡 规 划 法 等 法 律 法 规 的 相 关 要 求 (2) 突 出 特 色 应 深 入 挖 掘 封 开 历 史 文 脉 和 地 域 文 化, 集 中 展 示 深 厚 的 文 化 内 涵 与 自 然 特 色, 做 到 唯 我 独 有, 国 际 一 流 (3) 应 结 合 周 边 风 景 旅 游 资 源, 合 理 组 织 旅 游 线 路, 以 达 到 延 伸 城 市 空 间 的 目 的 (4) 开 发 与 保 护 相 结 合 以 保 护 为 前 提, 处 理 好 开 发 与 保 护 的 关 系, 做 到 可 持 续 发 展 和 资 源 的 永 续 利 用 (5) 概 念 规 划 应 结 合 片 区 环 境 特 点 资 源 特 点 区 位 条 件 等 进 行 合 理 的 项 目 定 位, 提 出 设 计 概 念 及 控 制 要 求, 形 成 具 有 特 色 魅 力 的 片 区 形 象, 但 应 充 分 注 意 实 施 的 可 能 性 2 主 要 内 容 : 规 划 背 景 政 策 条 件 分 析 21

现 状 资 源 与 特 色 分 析 目 标 定 位 及 发 展 策 略 ( 规 划 目 标 战 略 定 位 功 能 定 位 市 场 定 位 ) 项 目 策 划 与 布 局 案 例 分 析 及 可 行 性 研 究 开 发 建 设 思 路 与 理 念 概 念 规 划 方 案 空 间 构 思 与 布 局 功 能 结 构 交 通 组 织 景 观 环 境 脉 络 设 计 ( 紧 密 结 合 贺 江 蟠 龙 河 等 自 然 资 源, 与 现 有 环 境 格 调 相 协 调 ) 城 市 设 计 与 项 目 布 局 活 动 项 目 策 划 四 成 果 要 求 1 成 果 形 式 粤 桂 合 作 特 别 试 验 区 平 凤 拓 展 区 蟠 龙 湖 片 区 暨 贺 江 小 湖 塘 片 区 概 念 规 划 ( 二 次 ) 文 本 成 果 和 汇 报 PPT 文 本 成 果 A3( 或 A4) 彩 色 图 册 4 套, 电 子 文 件 2 套 2 成 果 内 容 (1) 区 位 及 现 状 分 析 城 市 区 位 项 目 区 位 基 地 现 状 图 土 地 功 能 分 析 图 项 目 周 边 环 境 条 件 与 优 劣 势 分 析 (2) 概 念 规 划 设 计 规 划 设 计 理 念 规 划 功 能 结 构 总 平 面 图 功 能 分 区 图 项 目 策 划 案 例 分 析 项 目 策 划 布 局 图 22

公 共 景 观 空 间 分 析 环 境 景 观 系 统 图 交 通 流 线 组 织 分 析 道 路 交 通 系 统 图 建 筑 形 象 与 风 格 分 析 其 他 表 达 设 计 意 图 分 析 图 23

第 四 章 合 同 ( 样 本 ) 24

注 : 本 合 同 适 用 于 粤 桂 合 作 特 别 试 验 区 平 凤 拓 展 区 蟠 龙 湖 片 区 暨 贺 江 小 湖 塘 片 区 概 念 规 划 ( 二 次 ), 甲 乙 双 方 可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进 行 修 改 补 充 合 同 ( 样 本 ) 粤 桂 合 作 特 别 试 验 区 平 凤 拓 展 区 蟠 龙 湖 片 区 暨 贺 江 小 湖 塘 片 区 概 念 规 划 ( 二 次 ): 甲 方 ( 采 购 方 ): 合 同 编 号 : 乙 方 ( 服 务 方 ): 签 约 地 点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及 年 月 日 广 东 省 城 规 建 设 监 理 有 限 公 司 粤 桂 合 作 特 别 试 验 区 平 凤 拓 展 区 蟠 龙 湖 片 区 暨 贺 江 小 湖 塘 片 区 概 念 规 划 ( 二 次 ) 项 目 的 招 标 结 果 和 招 标 文 件 ( 招 标 编 号 : ) 的 要 求, 经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签 订 本 合 同 第 一 条 委 托 内 容 甲 方 委 托 乙 方 进 行 技 术 服 务 的 内 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编 制 粤 桂 合 作 特 别 试 验 区 平 凤 拓 展 区 蟠 龙 湖 片 区 暨 贺 江 小 湖 塘 片 区 概 念 规 划 ( 二 次 ), 并 按 要 求 提 交 相 应 的 编 制 成 果 具 体 工 作 内 容 见 本 项 目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第 二 条 完 成 时 间 合 同 签 订 生 效 后 2 个 月 内 提 交 正 式 成 果 资 料 第 三 条 乙 方 应 向 甲 方 交 付 的 资 料 及 文 件 序 号 资 料 及 文 件 名 称 文 本 份 数 提 交 日 期 备 注 注 : 甲 方 有 权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对 乙 方 向 甲 方 移 交 资 料 及 文 件 的 内 容 数 量 时 间 进 行 调 整 第 四 条 成 果 的 报 送 和 审 查 4.1 本 项 目 成 果 审 查 分 为 技 术 审 查 初 审 和 终 审 技 术 审 查 由 甲 方 组 织 技 术 小 组 对 成 果 进 行 审 查 ; 初 审 由 甲 方 委 托 专 家 组 对 成 果 进 行 技 术 审 查, 公 开 展 示 并 征 询 政 府 部 门 及 公 众 意 见 ; 终 审 由 甲 方 把 乙 方 修 改 完 善 后 的 规 划 设 计 成 果 按 有 关 程 序 报 批 ; 乙 方 按 甲 方 要 求 提 供 技 术 审 查 初 审 和 终 审 必 需 的 所 有 汇 报 资 料 ( 含 编 制 成 果 ) 并 进 行 规 划 方 案 介 绍 乙 方 应 确 保 审 查 25

( 审 批 ) 通 过, 且 甲 方 可 视 情 况 增 加 审 查 环 节 4.2 具 体 审 查 时 间 按 合 同 规 定 的 时 限 4.3 乙 方 必 须 按 照 工 作 周 期 安 排 的 时 间, 于 审 查 前 将 报 送 的 所 有 汇 报 资 料 ( 含 编 制 成 果 ) 送 达 甲 方 4.4 编 制 成 果 终 审 后, 乙 方 应 按 规 定 的 时 限, 根 据 终 审 意 见, 修 改 并 完 成 最 终 编 制 成 果 4.5 提 交 的 最 终 编 制 成 果 应 加 注 甲 方 名 称 乙 方 名 称 及 加 盖 乙 方 技 术 专 用 章 第 五 条 合 同 金 额 及 付 款 方 式 5.1 本 合 同 的 价 格 以 中 标 价 为 准, 固 定 总 价 包 干 5.2 合 同 总 额 小 写 : 元 ; 大 写 : 人 民 币 元 整 5.3 合 同 总 额 为 人 民 币 含 税 价, 包 括 所 有 项 目 的 环 境 调 查 考 察 基 础 资 料 收 集 工 程 设 计 文 件 ( 图 纸 ) 编 制 出 版 技 术 评 审 会 务 专 家 咨 询 设 备 进 出 场 等 一 切 费 用 5.4 付 款 方 式 : 本 项 目 款 项 以 人 民 币 转 账 方 式 支 付, 分 三 期 支 付 : 1 第 一 期 支 付 : 双 方 签 订 合 同 后 10 天 内, 采 购 人 向 中 标 人 支 付 合 同 总 金 额 30% 的 项 目 预 付 款 2 第 二 期 支 付 : 中 标 人 完 成 阶 段 成 果, 经 粤 桂 合 作 特 别 试 验 区 ( 肇 庆 ) 管 理 委 员 会 经 济 促 进 局 及 封 开 县 相 关 部 门 审 查, 并 通 过 专 家 评 审 后, 采 购 人 在 10 天 内 向 中 标 人 支 付 合 同 总 金 额 50% 的 项 目 进 度 款 3 第 三 期 支 付 : 中 标 人 按 照 相 关 意 见 修 改 完 善 并 提 交 最 终 成 果 后 10 天 内, 向 中 标 人 支 付 合 同 总 金 额 20% 的 项 目 尾 款 第 六 条 双 方 权 利 与 义 务 6.1 甲 方 6.1.1 甲 方 应 协 助 乙 方 开 展 此 项 目 的 规 划 编 制 工 作, 并 提 供 相 关 资 料, 但 不 承 诺 提 供 所 有 资 料 6.1.2 甲 方 不 得 要 求 乙 方 违 反 国 家 地 方 有 关 标 准 进 行 编 制 6.1.3 本 项 目 编 制 成 果 署 名 权 归 甲 乙 双 方 共 有, 版 权 归 甲 方 所 有 ; 甲 方 对 编 制 成 果 有 权 无 偿 使 用, 有 权 通 过 传 播 媒 介 书 刊 或 其 它 形 式 介 绍 展 示 及 评 价 编 制 成 果 6.2 乙 方 6.2.1 在 规 划 编 制 过 程 中, 乙 方 必 须 保 证 现 状 调 研 项 目 编 制 工 作 的 技 术 路 线 与 方 法 制 定 中 期 检 查 汇 报 项 目 成 果 汇 报 等 关 键 环 节 由 项 目 负 责 人 亲 自 承 担, 且 驻 本 项 目 所 在 地 26

的 工 作 时 间 不 少 于 1 周, 并 随 时 接 受 甲 方 的 咨 询 及 检 查 6.2.2 项 目 负 责 人 必 须 具 备 城 乡 规 划 教 授 级 高 级 工 程 师 或 注 册 规 划 师 参 加 项 目 调 研 项 目 成 果 汇 报 技 术 审 查 专 家 评 审 等 相 关 技 术 活 动 与 甲 方 沟 通 衔 接 必 须 由 主 要 技 术 人 员 ( 须 指 定 一 名 主 要 技 术 人 员, 不 得 随 意 更 换 ) 或 项 目 负 责 人 承 担 6.2.3 乙 方 应 按 国 家 技 术 规 范 标 准 规 程 及 甲 方 提 出 的 编 制 要 求, 进 行 编 制 工 作, 按 合 同 规 定 的 进 度 要 求 提 交 质 量 合 格 的 编 制 成 果, 并 对 其 负 责 不 得 有 被 第 三 人 追 诉 的 情 况, 如 编 制 中 侵 犯 他 人 专 利 和 技 术 秘 密 知 识 产 权 问 题 6.2.4 乙 方 应 按 本 合 同 规 定 的 内 容 进 度 及 数 量 向 甲 方 交 付 资 料 及 编 制 成 果 6.2.5 乙 方 交 付 编 制 成 果, 按 规 定 参 加 有 关 的 技 术 审 查 评 审, 并 根 据 评 审 结 论 负 责 修 改 调 整 与 补 充 6.2.6 乙 方 在 编 制 过 程 和 成 果 报 批 过 程 中 与 甲 方 密 切 配 合 ; 负 责 解 答 相 应 的 技 术 等 问 题, 配 合 甲 方 对 执 行 的 编 制 成 果 进 行 定 期 检 讨 6.2.7 乙 方 在 项 目 实 施 过 程 中, 对 甲 方 所 提 供 的 所 有 相 关 资 料 数 据, 未 经 甲 方 书 面 同 意 不 得 向 任 何 第 三 人 泄 露, 且 保 密 责 任 不 因 合 同 的 终 止 或 解 除 而 失 效 项 目 完 成 后, 乙 方 须 把 甲 方 提 供 的 所 有 资 料 数 据 完 整 归 还 甲 方, 并 不 得 留 存 任 何 复 制 品 第 七 条 违 约 责 任 7.1 解 约 责 任 : 7.1.1 合 同 生 效 后, 甲 方 非 因 乙 方 原 因 要 求 终 止 或 解 除 合 同, 乙 方 未 开 始 工 作 的, 乙 方 应 退 还 甲 方 已 付 的 款 项, 已 开 始 工 作 的, 甲 方 根 据 乙 方 已 进 行 的 实 际 工 作 量 支 付 相 关 费 用 7.1.2 如 乙 方 违 约, 甲 方 有 权 要 求 乙 方 予 以 整 改, 乙 方 不 按 甲 方 要 求 整 改 的, 甲 方 有 权 终 止 或 解 除 合 同, 此 情 形 下, 甲 方 无 须 根 据 乙 方 已 进 行 的 实 际 工 作 量 向 乙 方 支 付 费 用, 并 有 权 追 回 已 支 付 的 相 关 费 用 ( 含 税 ) 7.1.3 乙 方 要 求 终 止 或 解 除 合 同, 乙 方 应 按 本 合 同 已 支 付 款 项 全 额 比 例 向 甲 方 支 付 违 约 金, 由 此 造 成 甲 方 损 失 的, 乙 方 另 外 应 全 额 赔 偿 甲 方 损 失 7.1.4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合 同 目 的 不 能 实 现 而 终 止 或 解 除 合 同 的, 各 方 均 无 须 向 对 方 承 担 责 任 乙 方 未 开 始 工 作 的, 乙 方 应 向 甲 方 退 还 已 付 款 项 7.1.5 无 论 何 种 情 形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合 同 提 前 终 止 或 解 除 ), 甲 方 有 权 利 用 乙 方 已 完 成 的 工 作 成 果, 并 且 甲 方 引 用 乙 方 工 作 成 果 所 形 成 的 新 技 术 成 果 属 于 甲 方 所 有, 甲 方 可 依 法 享 有 该 项 技 术 成 果 取 得 的 经 济 权 利 和 其 他 一 切 权 利 7.1.6 由 于 甲 方 的 原 因 使 本 合 同 项 目 工 作 受 到 阻 碍 或 延 误, 以 致 发 生 了 附 加 工 作 或 延 长 了 工 27

作 时 间, 则 乙 方 应 当 将 此 情 况 与 可 能 产 生 的 影 响 及 时 通 知 甲 方 完 成 项 目 业 务 的 时 间 相 应 延 长, 但 甲 方 不 对 乙 方 支 付 附 加 工 作 的 报 酬 7.1.7 由 于 特 殊 原 因 但 非 乙 方 自 身 原 因, 令 乙 方 产 生 额 外 工 作, 经 双 方 协 商 和 甲 方 书 面 委 托 后, 可 对 乙 方 的 额 外 工 作 作 出 适 当 经 济 补 偿, 补 偿 费 用 最 终 以 甲 方 审 定 为 准 7.1.8 由 于 特 殊 原 因 但 非 乙 方 原 因 导 致 本 合 同 终 止, 经 双 方 协 商 后, 甲 方 可 对 乙 方 已 完 成 的 工 作 按 比 例 作 出 适 当 经 济 补 偿, 补 偿 费 用 最 终 以 甲 方 审 定 为 准 7.2 超 时 付 款 : 由 于 甲 方 自 身 原 因, 没 有 按 本 合 同 规 定 执 行, 并 逾 期 支 付 30 天 以 上 时, 乙 方 有 权 暂 停 履 行 下 阶 段 工 作, 并 书 面 通 知 甲 方 7.3 超 时 交 付 成 果 : 由 于 乙 方 自 身 原 因, 延 误 了 编 制 成 果 交 付 时 间, 每 延 误 一 天, 甲 方 有 权 向 乙 方 扣 罚 合 同 金 额 千 分 之 一 的 逾 期 违 约 金 延 误 时 间 超 过 30 天 的, 将 视 为 乙 方 违 约, 甲 方 有 权 终 止 合 同 并 按 合 同 第 7.1.2 条 处 理 7.4 成 果 质 量 : 乙 方 应 对 成 果 资 料 及 文 件 出 现 的 遗 漏 或 错 误 负 责, 在 甲 方 规 定 的 时 限 内 无 偿 负 责 完 善 相 关 内 容, 且 确 保 通 过 各 环 节 的 审 查 ( 审 批 ), 否 则 按 乙 方 违 约 处 理 由 于 乙 方 编 制 错 误 造 成 的 损 失, 乙 方 除 负 责 采 取 有 效 补 救 措 施 外, 应 免 收 受 损 失 部 分 的 合 同 价 款, 甲 方 有 权 要 求 乙 方 赔 偿 因 此 造 成 的 损 失 7.5 更 换 人 员 要 求 : 一 般 情 况 下, 项 目 负 责 人 及 主 要 技 术 人 员 不 得 随 意 更 换 乙 方 如 确 需 更 换 项 目 负 责 人 及 主 要 技 术 人 员 须 报 甲 方 审 批, 替 换 人 员 的 专 业 要 相 符, 职 称 应 不 低 于 被 替 换 人 员, 且 符 合 合 同 对 被 替 换 人 员 的 相 关 要 求 如 果 乙 方 随 意 更 换, 甲 方 有 权 以 项 目 负 责 人 每 人 每 次 20000.00 元 主 要 技 术 人 员 每 人 每 次 10000.00 元 的 标 准 扣 减 费 用 7.6 未 能 提 供 服 务 : 乙 方 项 目 负 责 人 和 主 要 技 术 人 员 需 按 甲 方 要 求 参 加 调 研 和 相 关 技 术 会 议 项 目 负 责 人 未 按 合 同 第 6.2.1 条 执 行, 将 视 为 乙 方 违 约, 甲 方 有 权 以 每 人 每 次 20000.00 元 的 标 准 扣 减 费 用 项 目 主 要 技 术 人 员 未 按 合 同 第 6.2.2 条 执 行, 将 视 为 乙 方 违 约, 甲 方 有 权 以 每 人 每 次 10000.00 元 的 标 准 扣 减 费 用 第 八 条 服 务 要 求 项 目 的 实 施 情 况 及 责 任 承 担 8.1 在 项 目 实 施 期 间, 如 甲 方 认 为 乙 方 人 员 不 称 职, 乙 方 应 在 收 到 甲 方 通 知 3 天 内 无 条 件 予 以 更 换 8.2 乙 方 在 交 付 编 制 成 果 后, 按 规 定 协 助 组 织 和 参 加 有 关 的 成 果 审 查 或 评 审, 并 根 据 审 查 结 论 负 责 对 编 制 成 果 做 必 要 的 调 整 和 补 充, 不 另 外 收 费 乙 方 负 责 对 编 制 成 果 出 现 的 遗 漏 或 错 误 进 行 修 改 或 补 充, 并 对 编 制 成 果 是 否 审 批 通 过 负 责 28

8.3 乙 方 在 合 同 履 行 过 程 中 如 果 使 用 了 他 人 的 专 利 和 专 有 技 术, 所 需 费 用 由 乙 方 自 行 承 担 ; 如 果 乙 方 向 甲 方 交 付 的 工 作 成 果 涉 及 第 三 人 权 利 而 引 发 争 议, 由 乙 方 承 担 由 此 引 起 的 一 切 经 济 和 法 律 责 任 8.4 乙 方 项 目 负 责 人 及 主 要 技 术 人 员 不 履 行 职 责 的, 将 视 为 乙 方 违 约 并 按 合 同 第 7.1.2 条 和 第 7.6 条 处 理 8.5 若 乙 方 提 交 的 编 制 成 果 无 法 通 过 审 查 或 审 批, 甲 方 则 不 予 付 款, 已 付 款 项, 乙 方 须 全 部 无 条 件 退 回 甲 方, 并 视 为 乙 方 违 约, 甲 方 有 权 解 除 合 同 并 按 合 同 第 7.1.2 条 处 理 第 九 条 争 议 解 决 本 合 同 发 生 争 议, 甲 乙 双 方 应 及 时 协 商 解 决, 也 可 由 当 地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调 解, 协 商 或 调 解 不 成 时, 提 交 肇 庆 仲 裁 委 员 会 进 行 仲 裁 第 十 条 合 同 生 效 本 合 同 在 甲 乙 双 方 法 人 代 表 或 其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盖 章 之 日 起 生 效 第 十 一 条 其 他 12.1 所 有 经 双 方 签 署 确 认 的 文 件 ( 包 括 会 议 纪 要 补 充 协 议 往 来 信 函 ) 招 标 文 件 要 约 文 件 和 响 应 承 诺 文 件 合 同 附 件 及 中 标 通 知 书 均 为 本 合 同 不 可 分 割 的 有 效 组 成 部 分, 与 本 合 同 具 有 同 等 的 法 律 效 力 和 履 约 义 务, 其 缔 约 生 效 日 期 为 有 效 签 署 或 盖 章 确 认 之 日 期 它 们 的 优 先 解 释 顺 序 如 下 : (1) 双 方 在 合 同 执 行 过 程 中 达 成 的 书 面 补 充 和 修 正 文 件 ; (2) 本 合 同 ; (3) 中 标 通 知 书 ; (4) 招 标 文 件 及 答 疑 纪 要 ; (5) 投 标 文 件 及 其 附 件 ; (6) 标 准 规 范 及 有 关 技 术 文 件 但 如 乙 方 在 投 标 时 作 为 竞 争 条 件 而 在 投 标 文 件 及 其 附 件 中 作 出 比 招 标 文 件 及 答 疑 纪 要 和 本 合 同 更 有 利 于 甲 方 的 响 应, 则 投 标 文 件 及 其 附 件 中 更 有 利 于 甲 方 的 相 关 条 款 内 容 的 解 释 顺 序 优 于 招 标 文 件 及 答 疑 纪 要 和 本 合 同, 乙 方 须 按 这 些 响 应 承 诺 履 行 12.2 未 经 甲 方 书 面 同 意, 乙 方 不 得 擅 自 向 第 三 方 转 让 本 合 同 项 下 任 何 权 利 和 义 务 12.3 本 合 同 壹 式 份, 其 中 甲 方 份 乙 方 份, 封 开 县 政 府 采 购 管 理 办 公 室 壹 份,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壹 份 12.4 本 合 同 共 计 页 A4 纸 张, 缺 页 之 合 同 为 无 效 合 同 29

12.5 本 合 同 签 约 履 约 地 点 : 广 东 省 肇 庆 市 封 开 县 12.6 双 方 均 已 对 以 上 各 条 款 及 附 件 作 充 分 了 解, 并 明 确 理 解 由 此 而 产 生 的 相 关 权 责 甲 方 名 称 : 乙 方 名 称 : ( 盖 章 ) ( 盖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 法 定 代 表 人 : 项 目 联 系 人 : ( 签 章 ) 委 托 代 理 人 : ( 签 章 ) 单 位 地 址 : 单 位 地 址 : 邮 政 编 码 : 邮 政 编 码 : 电 话 : 电 话 : 传 真 : 传 真 : 开 户 名 称 : 开 户 名 称 : 开 户 银 行 : 开 户 银 行 : 银 行 账 号 : 银 行 账 号 : 签 订 时 间 : 年 月 日 签 订 时 间 : 年 月 日 合 同 附 件 ( 合 同 编 号 : ) 1. 中 标 通 知 书 2. 招 标 文 件 及 其 澄 清 修 改 及 补 充 文 件 3. 中 标 人 投 标 文 件 及 其 澄 清 修 改 及 补 充 文 件 4. 粤 桂 合 作 特 别 试 验 区 平 凤 拓 展 区 蟠 龙 湖 片 区 暨 贺 江 小 湖 塘 片 区 概 念 规 划 ( 二 次 ) 任 务 书 30

第 五 章 附 件 31

附 件 1 投 标 文 件 封 面 格 式 正 本 / 副 本 投 标 文 件 招 标 编 号 :SCGJLCG-S-2016-036 项 目 名 称 : 粤 桂 合 作 特 别 试 验 区 平 凤 拓 展 区 蟠 龙 湖 片 区 暨 贺 江 小 湖 塘 片 区 概 念 规 划 ( 二 次 ) 投 标 人 : 地 址 : 联 系 人 : 联 系 电 话 : 32

附 件 2 自 查 表 1 符 合 性 自 查 表 评 审 内 容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自 查 结 论 证 明 资 料 1 投 标 人 应 具 备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的 条 件 ; 2 投 标 人 必 须 是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投 标 人 资 格 要 求 境 内 注 册 的 独 立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能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具 有 通 过 不 通 过 见 投 标 文 件 第 () 页 从 事 本 项 目 的 服 务 能 力 ; 3 投 标 人 必 须 具 备 城 乡 规 划 编 制 乙 级 或 以 上 资 质, 并 在 有 效 期 内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有 效 签 署 按 对 应 格 式 文 件 签 署 盖 章 ( 原 件 ) 通 过 不 通 过 见 投 标 文 件 第 () 页 投 标 的 有 效 期 90 天 投 标 书 按 对 应 格 式 文 件 填 写 签 署 盖 章 ( 原 件 ) 通 过 不 通 过 见 投 标 文 件 第 () 页 投 标 保 证 金 ( 投 标 保 证 金 交 纳 凭 证 ) 人 民 币 壹 万 元 整 ( 10,000.00 元 ), ( 提 供 转 帐 汇 款 的 复 印 件 加 盖 公 章 ) 通 过 不 通 过 见 投 标 文 件 第 () 页 投 标 书 按 对 应 格 式 文 件 填 写 签 署 盖 章 ( 原 件 ) 通 过 不 通 过 见 投 标 文 件 第 () 页 关 于 资 格 文 件 声 明 的 函 按 对 应 格 式 文 件 签 署 盖 章 ( 原 件 ) 通 过 不 通 过 见 投 标 文 件 第 () 页 关 于 报 价 投 标 报 价 必 须 是 固 定 的 ; 投 标 人 不 得 以 低 于 成 本 的 报 价 投 标 通 过 不 通 过 见 投 标 文 件 第 () 页 本 项 目 各 分 包 最 高 限 价 如 下, 超 出 最 投 标 价 格 没 有 超 出 最 高 限 价 高 限 价 的 投 标 将 被 拒 绝 : 序 号 最 高 限 价 880,000.00 元 1 ( 人 民 币 捌 拾 捌 万 元 整 ) 通 过 不 通 过 见 投 标 文 件 第 () 页 完 成 时 间 合 同 签 订 生 效 后 2 个 月 内 提 交 正 式 见 投 标 文 件 通 过 不 通 过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成 果 资 料 第 () 页 注 : 以 上 材 料 将 作 为 投 标 人 合 格 性 和 有 效 性 审 核 的 重 要 内 容 之 一, 投 标 人 必 须 严 格 按 照 其 内 容 及 序 列 要 求 在 投 标 / 响 应 文 件 中 对 应 如 实 提 供, 对 缺 漏 和 不 符 合 项 将 会 直 接 导 致 无 效 投 标 在 对 应 的 打 33

投 标 人 全 称 ( 盖 公 章 ): 授 权 代 表 ( 签 名 或 盖 章 ): 职 务 : 日 期 : 年 月 日 34

2 评 审 项 目 投 标 资 料 表 评 审 分 项 评 审 细 则 证 明 文 件 见 投 标 文 件 第 () 页 见 投 标 文 件 第 () 页 见 投 标 文 件 第 () 页 见 投 标 文 件 第 () 页 见 投 标 文 件 第 () 页 见 投 标 文 件 第 () 页 见 投 标 文 件 第 () 页 见 投 标 文 件 第 () 页 见 投 标 文 件 第 () 页 见 投 标 文 件 第 () 页 见 投 标 文 件 第 () 页 注 : 投 标 人 须 就 招 标 文 件 规 划 技 术 响 应 性 评 审 表 评 审 分 项 内 容 逐 条 作 出 响 应 情 况 的 简 要 说 明, 并 注 明 相 应 内 容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页 码 投 标 人 全 称 ( 盖 公 章 ): 授 权 代 表 ( 签 名 或 盖 章 ): 职 务 : 日 期 : 年 月 日 35

附 件 3 投 标 书 致 : 粤 桂 合 作 特 别 试 验 区 ( 肇 庆 ) 管 理 委 员 会 经 济 促 进 局 广 东 省 城 规 建 设 监 理 有 限 公 司 根 据 你 们 第 ( 招 标 编 号 ) 号 招 标 采 购 ( 项 目 名 称 ) 的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全 名 及 职 衔 ) 经 正 式 授 权 并 以 投 标 人 ( 投 标 人 名 称 地 址 ) 的 名 义 投 标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正 本 一 份, 副 本 五 份 及 电 子 文 件 一 套 签 字 代 表 在 此 声 明 并 同 意 承 诺 : 1. 我 们 愿 意 遵 守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招 标 文 件 的 各 项 规 定, 供 应 符 合 任 务 书 所 要 求 的 ( 项 目 名 称 ), 投 标 总 价 为 : 元 ;( 大 写 : 人 民 币 元 ) 2. 我 们 同 意 本 投 标 自 投 标 截 止 日 起 90 天 内 有 效 如 果 我 们 的 投 标 被 接 受, 则 直 至 合 同 生 效 时 止, 本 投 标 始 终 有 效 3. 完 成 时 间 : 合 同 签 订 生 效 后 2 个 月 内 提 交 正 式 成 果 资 料 4. 我 们 明 白 并 愿 意 在 规 定 的 开 标 时 间 和 日 期 之 后, 投 标 有 效 期 之 内 撤 回 投 标, 则 投 标 保 证 金 将 被 没 收 5. 我 们 理 解 用 户 单 位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不 一 定 接 受 最 低 投 标 价 6. 我 们 已 详 细 研 究 了 招 标 文 件 的 所 有 内 容 包 括 修 改 文 件 ( 如 果 有 ) 和 所 有 已 提 供 的 参 考 资 料 以 及 有 关 附 件 并 完 全 明 白, 我 方 放 弃 在 此 方 面 提 出 含 糊 意 见 或 误 解 的 一 切 权 力 7. 我 们 将 按 招 标 文 件 的 规 定 履 行 合 同 的 责 任 和 义 务 8. 我 们 同 意 提 供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可 能 提 出 要 求 且 有 关 投 标 的 一 切 数 据 或 资 料, 并 保 证 所 递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所 反 映 的 内 容 真 实 可 靠, 否 则 将 承 担 由 此 产 生 的 责 任 9. 我 们 如 果 中 标, 将 保 证 履 行 招 标 文 件 以 及 招 标 文 件 修 改 文 件 ( 如 果 有 的 话 ) 中 的 全 部 责 任 和 义 务, 按 质 按 量 按 期 完 成 要 求 的 服 务 内 容 中 全 部 任 务 10. 我 方 的 投 标 被 接 受, 我 方 同 意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向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缴 纳 招 标 服 务 费 所 有 与 本 投 标 有 关 的 函 件 请 按 下 列 联 系 方 式 发 送 : 地 址 :. 邮 政 编 码 :. 电 话 :. 传 真 :. 投 标 人 全 称 ( 加 盖 公 章 ): 36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投 标 人 授 权 代 表 ( 签 字 或 盖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 37

附 件 4 投 标 一 览 表 项 目 名 称 : 粤 桂 合 作 特 别 试 验 区 平 凤 拓 展 区 蟠 龙 湖 片 区 暨 贺 江 小 湖 塘 片 区 概 念 规 划 ( 二 次 ) 招 标 编 号 : 序 号 名 称 投 标 总 价 ( 元 ) 备 注 ( 投 标 总 价 ) 大 写 人 民 币 注 :1. 投 标 人 应 按 采 购 人 需 求 的 要 求,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进 行 报 价 本 表 内 的 投 标 总 价 为 最 终 报 价, 投 标 文 件 内 不 得 含 有 任 何 对 本 报 价 进 行 修 改 的 其 他 说 明, 否 则 将 被 视 为 无 效 投 标 ; 2. 投 标 总 报 价 包 括 了 中 标 单 位 完 成 本 项 目 所 需 的 一 切 工 作 内 容 而 发 生 的 所 有 直 接 费 用 间 接 费 用 其 它 费 用 税 金 等 全 部 费 用 和 中 标 单 位 要 求 获 得 的 利 润 以 及 应 由 中 标 单 位 承 担 的 义 务 责 任 和 风 险 所 发 生 的 一 切 费 用 3. 本 投 标 价 为 固 定 不 变 价 ; 4. 报 价 以 人 民 币 元 为 单 位, 保 留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5. 本 表 格 须 附 在 正 副 本 的 投 标 文 件 中, 并 另 封 装 一 份 在 唱 标 信 封 内 投 标 人 全 称 ( 盖 公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投 标 人 授 权 代 表 ( 签 字 或 盖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 38

附 件 5 详 细 报 价 清 单 ( 格 式 自 定 ) 注 : 投 标 人 须 针 对 项 目 实 际 情 况 编 制 完 整 的 详 细 报 价 清 单, 须 详 细 列 出 计 费 项 目 计 算 方 法 参 照 标 准 分 项 费 用 及 总 费 用 附 件 6 详 细 服 务 方 案 ( 格 式 自 定 ) 注 : 投 标 人 须 针 对 本 项 目 实 际 情 况 编 制 完 整 详 细 的 服 务 方 案 39

附 件 7 投 标 人 基 本 情 况 表 单 位 名 称 注 册 地 址 经 营 地 址 单 位 性 质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注 册 登 记 号 税 务 登 记 证 号 注 册 资 本 经 营 范 围 营 业 期 限 年 月 - 年 月 员 工 数 量 共 人, 其 中, 高 级 职 称 人, 注 册 规 划 师 人, 中 级 职 称 人 联 系 电 话 传 真 主 要 业 绩 法 定 代 表 人 基 本 情 况 姓 名 身 份 证 号 码 职 务 职 称 学 历 备 注 ( 单 位 盖 章 ) 我 / 我 们 声 明 以 上 所 述 是 正 确 无 误 的, 您 有 权 进 行 您 认 为 必 要 的 所 有 调 查 40

附 件 8 项 目 组 成 员 一 览 表 项 目 名 称 : 粤 桂 合 作 特 别 试 验 区 平 凤 拓 展 区 蟠 龙 湖 片 区 暨 贺 江 小 湖 塘 片 区 概 念 规 划 ( 二 次 ) 招 标 编 号 : 序 号 姓 名 学 历 职 称 专 业 经 验 年 限 拟 担 任 职 务 简 历 所 在 页 码 注 :1 上 表 中, 拟 担 任 职 务 指 : 项 目 负 责 人 主 要 技 术 人 员 ( 不 少 于 两 人 ) 其 他 成 员 ; 项 目 负 责 人 只 能 拟 定 1 名, 不 得 拟 定 多 名 项 目 负 责 人 和 主 要 技 术 人 员 必 须 按 照 合 同 的 约 定, 亲 自 承 担 或 参 与 项 目 的 相 关 技 术 活 动, 在 未 征 得 采 购 人 同 意 的 情 况 下 不 得 随 意 更 换 项 目 负 责 人 和 主 要 技 术 人 员 2 投 标 人 须 附 上 有 关 人 员 学 历 或 职 称 等 证 明 资 料 复 印 件 投 标 人 全 称 ( 盖 公 章 ): 授 权 代 表 ( 签 名 或 盖 章 ): 职 务 : 日 期 : 年 月 日 41

附 件 9 项 目 负 责 人 及 项 目 主 要 技 术 人 员 简 历 表 项 目 名 称 : 粤 桂 合 作 特 别 试 验 区 平 凤 拓 展 区 蟠 龙 湖 片 区 暨 贺 江 小 湖 塘 片 区 概 念 规 划 ( 二 次 ) 招 标 编 号 : 姓 名 性 别 年 龄 职 务 职 称 学 历 参 加 工 作 时 间 在 投 标 人 工 作 时 间 ( 年 ) 资 格 证 书 拟 在 本 项 目 担 任 职 务 及 工 作 内 容 注 :1. 已 颁 发 获 奖 证 书 的, 以 项 目 获 奖 证 书 颁 发 时 间 为 准 ; 已 评 奖 但 尚 未 颁 发 获 奖 证 书 的, 须 提 供 由 评 定 机 构 出 具 的 证 明 文 件 ; 否 则 无 须 列 表 2. 项 目 负 责 人 须 提 供 在 投 标 单 位 工 作 半 年 或 以 上 的 社 保 证 明, 如 无 上 述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采 购 人 将 不 考 虑 投 标 人 所 填 项 目 负 责 人 的 资 历 3. 投 标 人 须 在 每 张 简 历 表 后 附 上 项 目 负 责 人 / 项 目 主 要 技 术 人 员 身 份 证 职 称 证 资 格 证 材 料 的 复 印 件 4. 投 标 人 随 本 表 出 具 所 填 项 目 的 获 奖 证 书 复 印 件 或 有 关 的 有 效 证 明 文 件, 如 无 上 述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采 购 人 将 不 考 虑 投 标 人 所 填 的 获 奖 项 目 5. 投 标 人 必 须 核 实 简 历 表 的 相 关 信 息, 对 信 息 的 真 实 性 负 责 投 标 人 全 称 ( 盖 公 章 ): 授 权 代 表 ( 签 名 或 盖 章 ): 职 务 : 日 期 : 年 月 日 42

附 件 10 法 定 代 表 人 证 明 书 先 生 / 女 士, 现 任 我 公 司 职 务, 为 法 定 代 表 人, 特 此 证 明 有 效 日 期 : 签 发 日 期 : 投 标 人 ( 盖 公 章 ): 附 : 代 表 人 性 别 : 年 龄 : 身 份 证 号 码 : 营 业 执 照 ( 注 册 号 ): 经 济 性 质 : 主 营 ( 产 ): 注 : 法 定 代 表 人 的 姓 名 必 须 与 营 业 执 照 法 定 代 表 人 姓 名 完 全 一 致 并 附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43

附 件 11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本 授 权 书 声 明 : 注 册 于 ( 国 家 或 地 区 ) 的 ( 投 标 人 名 称 ) 在 下 面 签 字 的 ( 法 定 代 表 人 姓 名 职 务 ) 代 表 本 公 司 授 权 ( 单 位 名 称, 盖 公 章 ) 的 在 下 面 签 字 的 ( 授 权 代 表 姓 名 职 务 ) 为 本 公 司 的 合 法 代 理 人, 就 招 标 编 号 为 的 粤 桂 合 作 特 别 试 验 区 ( 肇 庆 ) 管 理 委 员 会 经 济 促 进 局 采 购 粤 桂 合 作 特 别 试 验 区 平 凤 拓 展 区 蟠 龙 湖 片 区 暨 贺 江 小 湖 塘 片 区 概 念 规 划 ( 二 次 ) 和 服 务 的 投 标 和 合 同 执 行, 作 为 投 标 人 代 表 以 本 公 司 的 名 义 处 理 一 切 与 之 有 关 的 事 宜 代 理 人 无 转 委 权 本 授 权 书 于 年 月 日 签 字 生 效, 特 此 声 明 投 标 人 名 称 ( 盖 公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 或 盖 章 : 职 务 : 投 标 人 代 表 ( 授 权 代 表 ) 签 字 或 盖 章 : 职 务 : 身 份 证 号 码 : 注 : 须 附 授 权 代 表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44

附 件 12-1 投 标 保 证 金 投 标 保 证 金 应 用 人 民 币, 银 行 转 帐 或 电 汇 方 式 从 投 标 人 基 本 账 户 中 转 出, 并 于 2016 年 7 月 18 日 前 到 帐 : 收 款 单 位 名 称 : 广 东 省 城 规 建 设 监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户 银 行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广 州 市 广 州 大 道 支 行 账 号 :3602072219200689192 注 : 在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时 请 将 银 行 进 账 单 复 印 件 ( 加 盖 公 章, 并 附 上 投 标 保 证 金 退 还 说 明, 格 式 详 见 附 件 13-2) 交 给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附 件 12-2 保 证 金 退 还 说 明 广 东 省 城 规 建 设 监 理 有 限 公 司 : 我 方 为 项 目 ( 招 标 编 号 : ) 提 交 的 保 证 金,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退 还 时 请 划 入 下 列 账 户 : 收 款 单 位 收 款 单 位 名 称 开 户 银 行 账 号 联 系 人 汇 入 地 点 联 系 电 话 投 标 人 全 称 :( 盖 公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 注 : 银 行 进 账 单 复 印 件 ( 加 盖 公 章 ) 及 投 标 保 证 金 退 还 说 明 应 装 在 单 独 的 保 证 金 退 还 说 明 小 信 封 内, 封 口 盖 公 章 在 开 标 前 提 交 45

附 件 13-1 关 于 资 格 文 件 声 明 的 函 广 东 省 城 规 建 设 监 理 有 限 公 司 : 关 于 你 方 年 月 日 ( 招 标 编 号 : ) 的 投 标 邀 请, 本 签 字 人 愿 意 参 加 投 标, 提 供 采 购 人 需 求 中 规 定 的 全 部 内 容, 并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交 所 附 资 格 文 件 且 声 明 和 保 证 如 下 : 1. 我 方 为 本 次 投 标 所 提 交 的 所 有 证 明 我 方 提 供 货 物 和 服 务 合 格 和 我 方 资 格 的 文 件 是 真 实 的 和 正 确 的, 并 愿 为 其 真 实 性 和 正 确 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 提 供 给 采 购 人 的 货 物 及 服 务 与 投 标 承 诺 一 致 2. 我 方 在 参 加 本 次 投 标 近 三 年 内, 在 经 营 活 动 及 参 与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中 没 有 重 大 违 法 活 动 及 涉 嫌 违 规 行 为, 并 没 有 因 而 被 有 关 部 门 警 告 或 处 分 的 记 录 3. 我 方 如 中 标, 除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外, 将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与 采 购 人 签 订 合 同 如 有 违 反 上 述 声 明 之 情 形, 采 购 人 有 权 取 消 我 方 中 标 资 格 并 提 交 相 关 监 管 部 门 处 理 投 标 人 全 称 ( 加 盖 公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投 标 人 授 权 代 表 ( 签 字 或 盖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 46

附 件 13-2 资 格 文 件 投 标 人 按 下 列 要 求 提 交 资 格 文 件 复 印 件 ( 须 注 明 与 原 件 相 符 并 加 盖 公 章 ): 1. 有 效 的 营 业 执 照 ( 副 本 ) 或 有 效 的 事 业 法 人 证 书 ; 2. 税 务 登 记 证 ; 3. 有 效 的 城 乡 规 划 编 制 乙 级 及 以 上 资 质 ; 4. 拟 参 与 本 项 目 项 目 负 责 人 及 主 要 技 术 人 员 个 人 资 历, 包 括 学 历 职 称 及 其 他 证 书 ( 要 求 提 供 有 关 证 明 文 件 的 复 印 件 ); 5. 小 型 微 型 企 业 应 提 供 声 明 函 及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复 印 件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6. 其 他 规 划 技 术 响 应 性 评 审 表 中 要 求 提 供 的 各 项 证 明 文 件 注 : 投 标 人 应 自 行 承 担 所 提 供 上 述 资 料 任 何 错 漏 而 导 致 的 一 切 后 果 47

附 件 14 中 小 微 企 业 声 明 函 ( 中 小 微 企 业 适 用 ) 中 小 微 企 业 声 明 函 本 公 司 郑 重 声 明, 根 据 政 府 采 购 促 进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暂 行 办 法 ( 财 库 [2011]181 号 ) 的 规 定, 本 公 司 为 ( 请 填 写 : 中 型 小 型 微 型 ) 企 业 即, 本 公 司 同 时 满 足 以 下 条 件 : 1. 根 据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国 家 统 计 局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财 政 部 关 于 印 发 中 小 企 业 划 型 标 准 规 定 的 通 知 ( 工 信 部 联 企 业 2011 300 号 ) 规 定 的 划 分 标 准, 本 单 位 为 ( 请 填 写 : 中 型 小 型 微 型 ) 企 业 2. 本 公 司 参 加 广 东 省 城 规 建 设 监 理 有 限 公 司 组 织 的 粤 桂 合 作 特 别 试 验 区 平 凤 拓 展 区 蟠 龙 湖 片 区 暨 贺 江 小 湖 塘 片 区 概 念 规 划 ( 二 次 )( 招 标 编 号 :SCGJLCG-S-2016-036) 采 购 活 动 提 供 本 企 业 制 造 的 货 物, 由 本 企 业 承 担 工 程 提 供 服 务 本 公 司 对 上 述 声 明 的 真 实 性 负 责 如 有 虚 假, 将 依 法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投 标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 或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代 表 ) 签 字 或 盖 章 : 投 标 人 名 称 ( 公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 请 投 标 人 认 真 阅 读 如 下 内 容 : 注 : 根 据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国 家 统 计 局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财 政 部 关 于 印 发 中 小 企 业 划 型 标 准 规 定 的 通 知 ( 工 信 部 联 企 业 [2011]300 号 ) 规 定 的 划 分 标 准, 投 标 人 须 提 供 下 列 材 料 证 明 为 中 / 小 / 微 型 企 业 : 1) 投 标 人 必 须 明 确 本 项 目 (/ 本 包 组 ) 企 业 行 业 类 型, 请 在 下 列 选 项 " " 中 标 注 " " 农 林 牧 渔 业 工 业 建 筑 业 批 发 业 零 售 业 交 通 运 输 业 仓 储 业 邮 政 业 住 宿 业 餐 饮 业 信 息 传 输 业 软 件 和 信 息 技 术 服 务 业 房 地 产 开 发 经 营 物 业 管 理 租 赁 和 商 务 服 务 业 其 他 未 列 明 行 业 2) 提 供 本 中 小 微 企 业 声 明 函 并 加 盖 报 价 人 公 章 3) 企 业 的 营 业 执 照 复 印 件 4) 提 供 企 业 的 从 业 人 员 数 量 ( 以 社 保 局 或 税 务 局 等 开 具 的 能 体 现 从 业 人 员 数 量 的 证 明 文 件 为 准 ) 营 业 收 入 和 资 产 总 额 ( 以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的 财 务 报 告 或 税 务 部 门 审 核 的 财 务 报 告 复 印 件 为 准 ) 证 明 文 件 ( 加 盖 公 章 ) 5) 未 提 供 上 述 证 明 材 料 或 提 供 的 证 明 材 料 不 全 的, 将 不 作 为 中 小 企 业 产 品 进 行 相 应 的 价 格 扣 除 48

附 : 评 标 文 件 评 标 文 件 招 标 编 号 :SCGJLCG-S-2016-036 项 目 名 称 : 粤 桂 合 作 特 别 试 验 区 平 凤 拓 展 区 蟠 龙 湖 片 区 暨 贺 江 小 湖 塘 片 区 概 念 规 划 ( 二 次 ) 49

一 说 明 1. 概 述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评 标 委 员 会 和 评 标 方 法 暂 行 规 定 和 国 家 及 地 方 采 购 有 关 文 件 精 神, 在 保 证 粤 桂 合 作 特 别 试 验 区 平 凤 拓 展 区 蟠 龙 湖 片 区 暨 贺 江 小 湖 塘 片 区 概 念 规 划 ( 二 次 ) 项 目 ( 以 下 简 称 项 目 ) 招 标 公 开 公 平 公 正 的 基 础 上, 结 合 项 目 的 技 术 和 商 务 需 求, 由 广 东 省 城 规 建 设 监 理 有 限 公 司 制 定 本 评 标 文 件 2. 定 义 采 购 办 : 封 开 县 政 府 采 购 管 理 办 公 室 采 购 人 : 粤 桂 合 作 特 别 试 验 区 ( 肇 庆 ) 管 理 委 员 会 经 济 促 进 局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 指 本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之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即 广 东 省 城 规 建 设 监 理 有 限 公 司, 简 称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3. 评 标 委 员 会 组 成 全 部 评 标 过 程 由 依 法 组 建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负 责 完 成, 评 标 委 员 会 由 五 人 ( 或 以 上 ) 单 数 组 成, 其 中 用 户 代 表 一 名, 其 余 均 从 政 府 采 购 专 家 库 中 随 机 抽 取 产 生 评 标 委 员 会 下 设 评 标 工 作 小 组, 主 要 由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工 作 人 员 组 成, 负 责 整 理 各 投 标 文 件 统 计 评 分 等 工 作 二 评 标 须 知 1. 关 于 评 标 方 案 (1) 评 标 委 员 会 的 每 位 成 员 ( 以 下 简 称 评 委 ) 应 认 真 地 阅 读 并 确 认 已 经 正 确 理 解 了 评 标 方 案 ; (2) 评 委 如 对 评 标 方 案 有 异 议, 应 在 评 标 开 始 前 提 出 2. 关 于 评 标 纪 律 (1)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不 得 与 任 何 投 标 人 或 者 与 招 标 结 果 有 利 害 关 系 的 人 进 行 私 下 接 触, 不 得 收 受 投 标 人 中 介 人 其 他 利 害 关 系 人 的 财 物 或 者 其 他 好 处 ; (2) 评 委 应 本 着 客 观 公 正 的 原 则 独 立 给 出 评 价 意 见 ; (3) 评 委 之 间 不 得 相 互 串 通 进 行 评 分 ; (4) 评 委 不 得 试 图 影 响 其 他 评 委 的 评 价 意 见 3 关 于 评 标 责 任 (1) 评 委 应 在 其 书 面 评 审 意 见 上 签 字 确 认 ; (2) 评 委 对 其 所 提 出 的 评 审 意 见 承 担 个 人 责 任 50

4. 关 于 回 避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不 得 担 任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如 事 先 不 知 情 的, 应 在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宣 读 投 标 人 名 单 及 评 标 纪 律 后 主 动 提 出 回 避 : (1) 是 投 标 人 或 者 投 标 人 主 要 负 责 人 的 近 亲 属 ; (2) 是 该 投 标 人 的 项 目 主 管 部 门 或 是 该 投 标 人 的 行 政 监 督 部 门 的 人 员 ; (3) 与 投 标 人 有 经 济 利 益 关 系, 可 能 影 响 对 投 标 公 正 评 审 的 ; (4) 曾 因 在 招 标 评 标 以 及 其 他 与 招 标 投 标 有 关 活 动 中 从 事 违 法 行 为 而 受 过 行 政 处 罚 或 刑 事 处 罚 的 5. 关 于 保 密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和 与 评 标 活 动 有 关 的 工 作 人 员 不 得 透 露 对 投 标 文 件 的 评 审 和 比 较 中 标 候 选 人 的 推 荐 情 况 以 及 评 标 有 关 的 其 他 情 况 前 款 所 称 与 评 标 活 动 有 关 的 工 作 人 员, 是 指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以 外 的 因 参 与 评 标 监 督 工 作 或 者 事 务 性 工 作 而 知 悉 有 关 评 标 情 况 的 所 有 人 员 6. 罚 则 (1)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在 评 标 过 程 中 擅 离 职 守, 影 响 评 标 程 序 正 常 进 行, 或 者 在 评 标 过 程 中 不 能 客 观 公 正 地 履 行 职 责 的, 给 予 警 告 ; 情 节 严 重 的, 取 消 担 任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的 资 格, 不 得 再 参 加 任 何 依 法 必 须 进 行 招 标 项 目 的 评 标, 并 处 一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2)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收 受 投 标 人 其 他 利 害 关 系 人 的 财 物 或 者 其 他 好 处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或 者 与 评 标 活 动 有 关 的 工 作 人 员 向 他 人 透 露 对 投 标 文 件 的 评 审 和 比 较 中 标 候 选 人 的 推 荐 以 及 与 评 标 有 关 的 其 他 情 况 的, 给 予 警 告, 没 收 收 受 的 财 物, 可 以 并 处 三 千 元 以 上 五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对 有 所 列 违 法 行 为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取 消 担 任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的 资 格, 不 得 再 参 加 任 何 依 法 必 须 进 行 招 标 项 目 的 评 标 ;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三 评 标 原 则 评 标 工 作 应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评 标 委 员 会 和 评 标 方 法 暂 行 规 定 以 及 国 家 和 地 方 政 府 关 于 政 府 采 购 的 有 关 规 定, 遵 循 公 平 公 正 科 学 择 优 的 原 则 进 行 评 标 委 员 会 将 按 照 规 定 只 对 通 过 符 合 性 检 查 的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评 价 和 比 较 四 评 标 方 法 及 流 程 本 次 招 标 的 评 标 方 法 采 用 综 合 评 分 方 法 具 体 方 法 及 流 程 如 下 : 51

1. 收 标 及 开 标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地 点 收 标 和 开 标 投 标 人 必 须 派 代 表 参 加 并 签 到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负 责 唱 出 每 个 投 标 人 投 标 总 价 完 成 时 间 以 及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或 采 购 办 认 为 必 要 的 合 适 的 其 它 内 容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负 责 做 好 有 关 记 录, 记 录 中 唱 出 的 结 果 由 各 投 标 人 代 表 监 督 代 表 签 字 确 认 2. 评 标 评 标 分 两 个 阶 段 进 行 : 投 标 书 符 合 性 检 查 和 投 标 书 详 细 评 审 (1) 投 标 书 符 合 性 检 查 各 评 委 对 各 投 标 书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响 应 情 况 进 行 符 合 性 检 查 符 合 性 检 查 必 须 根 据 投 标 人 须 知 中 对 投 标 人 的 要 求 和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响 应 进 行 评 标 委 员 会 可 以 书 面 方 式 要 求 投 标 人 对 投 标 文 件 中 含 义 不 明 确 对 同 类 问 题 表 述 不 一 致 或 者 有 明 显 文 字 和 计 算 错 误 的 内 容 作 必 要 的 澄 清 说 明 或 者 补 正 澄 清 说 明 或 者 补 正 应 以 书 面 方 式 进 行 并 不 得 超 出 投 标 文 件 的 范 围 或 者 改 变 投 标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内 容 在 评 审 中 发 现 所 提 供 服 务 未 能 达 到 任 务 书 中 的 规 定 或 有 虚 假 情 况 时, 评 标 委 员 会 有 权 取 消 其 评 审 资 格 符 合 性 检 查 包 括 以 下 方 面 : 1 投 标 人 已 按 要 求 提 交 足 额 投 标 保 证 金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 2 在 经 营 范 围 内 的 ; 3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齐 全 的 ; 4 投 标 文 件 有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 或 签 字 人 有 法 定 代 表 人 有 效 委 托 书 的 ; 5 投 标 有 效 期 足 够 的 ; 6 投 标 报 价 固 定 完 成 时 间 满 足 要 求 ; 7 投 标 报 价 没 有 超 出 招 标 上 限 只 有 在 以 上 几 个 方 面 完 全 满 足 要 求 的 投 标 才 能 通 过 符 合 性 检 查, 进 入 第 二 阶 段 的 规 划 技 术 价 格 评 审 阶 段, 否 则 被 淘 汰 (2) 投 标 书 详 细 评 审 详 细 评 审 分 两 个 阶 段, 第 一 阶 段, 评 委 对 各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响 应 性 评 审 ; 第 二 阶 段, 评 委 根 据 投 标 人 提 供 的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详 细 评 审, 并 根 据 规 划 技 术 响 应 性 评 审 表 所 列 项 目, 对 各 投 标 人 的 各 方 面 状 况 进 行 评 分 52

具 体 评 分 如 下 : 按 照 评 标 程 序 的 规 定 和 依 据 评 分 标 准 以 及 各 项 权 重 符 合 性 检 查 结 果, 各 位 评 委 单 独 就 每 个 投 标 人 的 技 术 商 务 状 况 进 行 评 审 和 比 较, 评 出 其 技 术 商 务 得 分 通 过 综 合 各 投 标 人 投 标 价 格 状 况, 计 算 出 各 投 标 人 的 价 格 得 分, 将 技 术 商 务 和 价 格 得 分 相 加 得 出 总 分, 并 按 总 分 高 低 排 出 名 次 ( 总 分 相 同 时 以 投 标 报 价 低 者 列 前 ; 总 分 和 报 价 均 相 同 时, 评 标 委 员 会 以 记 名 方 式 投 票 确 定 排 名 先 后, 得 票 多 的 列 前 ) 评 标 委 员 会 依 据 得 分 情 况 推 荐 综 合 得 分 最 高 的 为 第 一 候 选 中 标 人, 综 合 得 分 第 二 的 为 第 二 候 选 中 标 人 当 通 过 符 合 性 检 查 的 投 标 人 少 于 三 家 时, 评 标 委 员 会 否 决 所 有 投 标 文 件, 提 请 依 法 重 新 招 标 五 评 分 标 准 和 权 重 1. 评 分 标 准 评 委 根 据 各 通 过 符 合 性 检 查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并 逐 项 列 出 投 标 文 件 的 全 部 投 标 偏 差 评 分 应 考 虑 到 投 标 文 件 与 招 标 文 件 之 间 的 细 微 偏 差 细 微 偏 差 是 指 投 标 文 件 在 实 质 上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但 在 个 别 地 方 存 在 漏 项 或 者 提 供 了 不 完 整 的 技 术 信 息 和 数 据 等 情 况, 并 且 补 正 这 些 遗 漏 或 者 不 完 整 不 会 对 其 他 投 标 人 造 成 不 公 平 的 结 果 细 微 偏 差 不 影 响 投 标 文 件 的 有 效 性 在 详 细 评 审 时 对 细 微 偏 差 作 不 利 于 该 投 标 人 的 量 化 评 委 对 投 标 文 件 的 技 术 商 务 响 应 情 况 进 行 评 分 评 分 采 用 量 化 方 法 1.1 技 术 商 务 评 分 计 算 公 式 ( 四 舍 五 入 保 留 两 位 小 数 ): 技 术 得 分 =( 各 评 委 评 分 总 和 -1 个 最 高 分 -1 个 最 低 分 ) ( 评 委 人 数 -2) 商 务 得 分 =( 各 评 委 评 分 总 和 -1 个 最 高 分 -1 个 最 低 分 ) ( 评 委 人 数 -2) 1.2 价 格 的 开 启 核 准 和 评 分 1.2.1 评 标 委 员 会 详 细 分 析 核 准 价 格 表, 检 查 其 是 否 存 在 计 算 上 或 累 加 上 的 算 术 错 误, 修 正 错 误 的 原 则 如 下 : 1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大 写 金 额 和 小 写 金 额 不 一 致 的, 以 大 写 金 额 为 准 ; 2 总 价 金 额 与 单 价 金 额 和 数 量 乘 积 不 一 致 的, 以 单 价 金 额 为 准, 但 单 价 金 额 小 数 点 有 明 显 错 误 的 除 外 ; 3 对 不 同 文 字 文 本 投 标 文 件 的 解 释 发 生 异 议 的, 以 中 文 文 本 为 准 ; 4 业 主 采 购 人 需 要 的 服 务 和 附 带 品 配 件 所 需 的 费 用, 如 果 投 标 人 是 另 外 单 独 报 价 的 话, 评 分 时 计 入 投 标 报 价 总 价 1.2.2 服 务 范 围 缺 漏 项 的 调 整, 调 整 价 格 为 该 项 目 在 其 他 有 效 投 标 中 的 最 高 报 价 1.2.3 评 标 委 员 会 将 按 照 上 述 修 正 错 误 的 方 法 调 整 投 标 文 件 中 投 标 报 价, 调 整 后 的 价 格 对 53

投 标 人 具 有 约 束 力 如 果 投 标 人 不 接 受 修 正 后 的 投 标 价 格, 则 其 投 标 将 被 拒 绝 1.2.4 标 准 价 格 评 分 ( 四 舍 五 入 保 留 两 位 小 数 ): (1) 价 格 评 分 采 用 低 价 优 先 法 计 算,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且 投 标 价 格 最 低 的 投 标 报 价 为 评 标 基 准 价 (2) 价 格 得 分 =( 评 标 基 准 价 / 投 标 报 价 ) 10% 100 (3) 小 型 和 微 型 企 业 产 品 价 格 扣 除 1 根 据 财 政 部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印 发 的 政 府 采 购 促 进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暂 行 办 法 ( 财 库 [2011]181 号 ) 的 规 定, 对 小 型 和 微 型 企 业 产 品 的 价 格 给 予 6% 的 扣 除, 用 扣 除 后 的 价 格 参 与 评 审 ; 投 标 产 品 中 仅 有 部 分 小 型 和 微 型 企 业 产 品 的, 则 按 所 投 小 型 和 微 型 企 业 产 品 的 价 格 予 以 扣 除 2 政 府 采 购 促 进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暂 行 办 法 所 称 中 小 企 业 ( 含 中 型 小 型 微 型 企 业, 下 同 ) 应 当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 a. 符 合 中 小 企 业 划 分 标 准 ; b. 提 供 本 企 业 制 造 的 货 物 承 担 的 工 程 或 者 服 务, 或 者 提 供 其 他 中 小 企 业 制 造 的 货 物 本 项 所 称 货 物 不 包 括 使 用 大 型 企 业 注 册 商 标 的 货 物 中 小 企 业 划 分 标 准 以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国 家 统 计 局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财 政 部 关 于 印 发 中 小 企 业 划 型 标 准 规 定 的 通 知 ( 工 信 部 联 企 业 [2011]300 号 ) 规 定 的 划 分 标 准 为 准 小 型 微 型 企 业 提 供 中 型 企 业 制 造 的 货 物 的, 视 同 为 中 型 企 业 c.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的 中 小 企 业 应 当 提 供 中 小 企 业 声 明 函 ( 格 式 见 第 六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 ( 当 投 标 人 的 中 小 企 业 声 明 函 与 中 小 企 业 划 型 标 准 规 定 出 现 歧 义 时, 以 评 标 委 员 会 的 认 定 意 见 为 准 ) 2. 权 重 分 配 各 项 目 评 分 权 重 评 分 项 目 技 术 部 分 商 务 部 分 价 格 部 分 权 重 80% 10% 10% 分 值 80 分 10 分 10 分 54

3. 综 合 得 分 综 合 得 分 = 技 术 得 分 + 商 务 得 分 + 价 格 得 分 评 标 委 员 会 根 据 投 标 人 综 合 得 分 由 高 至 低 排 定 名 次 ( 得 分 相 同 时 以 投 标 报 价 低 者 列 前 ; 得 分 和 报 价 均 相 同 时, 评 标 委 员 会 以 记 名 方 式 投 票 确 定 排 名 先 后, 得 票 多 的 列 前 ) 六 定 标 和 授 标 评 标 委 员 会 提 出 评 标 书 面 报 告, 按 照 得 分 由 高 到 低 的 顺 序 名 推 荐 中 标 候 选 人 名 单 报 采 购 人 确 认, 采 购 人 按 照 评 标 报 告 中 推 荐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顺 序 确 定 中 标 人 中 标 人 确 定 后, 由 招 标 机 构 发 出 经 采 购 人 确 认 的 中 标 通 知 书, 中 标 通 知 书 对 中 标 人 和 采 购 人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中 标 人 应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向 采 购 人 和 招 标 机 构 提 交 相 应 文 件, 并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与 采 购 人 签 订 合 同 ( 自 收 到 中 标 通 知 书 之 日 起 30 个 日 历 日 内 ) 第 一 中 标 候 选 人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采 购 人 可 以 确 定 第 二 中 标 候 选 人 为 中 标 人 或 重 新 招 标 : (1) 放 弃 中 标 的 ; (2) 因 不 可 抗 力 提 出 不 能 履 行 合 同 的 ; (3) 以 他 人 名 义 投 标 或 者 以 其 他 方 式 弄 虚 作 假, 骗 取 中 标 的 七 附 件 本 评 标 文 件 包 括 以 下 评 标 过 程 中 所 需 文 件 附 件 : 附 件 1 符 合 性 检 查 表 附 件 2-1 技 术 评 审 表 商 务 评 审 表 附 件 2-2 价 格 评 审 表 附 件 3 综 合 评 审 汇 总 表 55

项 目 名 称 : 粤 桂 合 作 特 别 试 验 区 平 凤 拓 展 区 蟠 龙 湖 片 区 暨 贺 江 小 湖 塘 片 区 概 念 规 划 招 标 编 号 :SCGJLCG-S-2016-036 附 件 1 符 合 性 检 查 表 招 标 编 号 : 项 目 名 称 : 粤 桂 合 作 特 别 试 验 区 平 凤 拓 展 区 蟠 龙 湖 片 区 暨 贺 江 小 湖 塘 片 区 概 念 规 划 ( 二 次 ) 日 期 : 序 号 检 查 内 容 投 标 人 名 称 1 投 标 人 资 格 符 合 公 告 要 求 2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有 效 签 署 3 投 标 的 有 效 期 符 合 要 求 4 投 标 保 证 金 符 合 采 购 文 件 要 求 5 投 标 书 按 要 求 签 署 盖 章 6 关 于 资 格 文 件 声 明 的 函 7 投 标 价 格 没 有 超 出 项 目 最 高 限 价, 且 是 固 定 唯 一 的 8 完 成 时 间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9 结 论 1. 投 标 人 分 栏 中 填 写 表 示 该 项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表 示 该 项 不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 2. 结 论 栏 中 填 写 通 过 表 示 该 投 标 人 投 标 文 件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不 通 过 表 示 该 投 标 人 投 标 文 件 不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评 委 签 名 : 56

项 目 名 称 : 粤 桂 合 作 特 别 试 验 区 平 凤 拓 展 区 蟠 龙 湖 片 区 暨 贺 江 小 湖 塘 片 区 概 念 规 划 招 标 编 号 :SCGJLCG-S-2016-036 附 件 2-1 技 术 评 审 表 招 标 编 号 :SCGJLCG-S-2016-036 项 目 名 称 : 粤 桂 合 作 特 别 试 验 区 平 凤 拓 展 区 蟠 龙 湖 片 区 暨 贺 江 小 湖 塘 片 区 概 念 规 划 ( 二 次 ) 日 期 : 项 目 权 重 评 审 分 项 分 值 分 配 项 目 理 解 15 基 础 工 作 基 础 调 研 15 技 术 路 线 6 设 计 重 点 关 键 问 10 题 理 解 有 效 投 标 人 序 号 评 分 说 明 是 否 熟 悉 该 片 区 历 史 文 化 环 境 建 设 情 况, 对 本 项 目 的 背 景 相 关 政 策 的 解 读 和 评 述 是 否 全 面 清 晰 透 彻 优 :15-10 分, 良 :9-5 分, 一 般 :4-0 分 对 基 地 的 现 状 分 析 和 资 源 特 色 判 读 是 否 全 面 到 位 清 晰 优 :15-10 分, 良 :9-5 分, 一 般 :4-0 分 规 划 编 制 工 作 思 路 是 否 清 晰 可 行, 技 术 路 线 是 否 科 学 合 理, 可 操 作 性 强 优 :6-5 分, 良 :4-3 分, 一 般 :2-0 分 对 项 目 重 点 和 难 点 问 题 的 把 握 是 否 准 确, 针 对 提 出 的 方 案 是 否 系 统 合 理, 关 键 问 题 的 解 决 方 案 是 否 具 有 较 强 的 可 操 作 性 并 符 合 封 开 县 的 实 际 情 况 优 :10-6 分, 良 :5-3 分, 一 般 :2-0 分 技 术 80 分 关 键 技 术 进 度 控 制 及 服 务 质 量 保 证 规 划 方 案 30 项 目 进 度 控 制 2 项 目 服 务 质 量 保 证 2 小 计 80 分 对 两 个 片 区 的 初 步 方 案 成 果 是 否 符 合 编 制 要 求 资 源 挖 掘 是 否 深 入 细 致 优 :2 分, 良 :1 分, 差 :0 分 对 发 展 定 位 是 否 准 确 是 否 具 有 可 实 施 性 优 :9-6 分, 良 :5-3 分, 差 :2-0 分 空 间 布 局 是 否 合 理 优 :3 分, 良 :1 分, 差 :0 分 规 划 理 念 是 否 先 进 优 :3 分, 良 :1 分, 差 :0 分 项 目 策 划 是 否 切 合 实 际 具 有 可 操 作 性 案 例 分 析 是 否 充 足 优 :9-6 分, 良 :5-3 分, 差 :2-0 分 交 通 组 织 是 否 顺 畅 优 :2 分, 良 :1 分, 差 :0 分 景 观 风 貌 是 否 与 地 方 特 色 相 融 合 优 :2 分, 良 :1 分, 差 :0 分 本 项 最 高 得 30 分 项 目 整 体 工 作 阶 段 及 任 务 划 分 是 否 合 理, 关 键 时 间 节 点 把 握 是 否 科 学 准 确 项 目 进 度 保 障 措 施 是 否 具 有 可 操 作 性 并 符 合 封 开 县 的 实 际 管 理 情 况 优 :2 分, 良 :1 分, 差 : 0 分 项 目 编 制 过 程 及 后 续 服 务 质 量 的 保 障 措 施 是 否 科 学 合 理 并 符 合 封 开 县 的 实 际 管 理 情 况 优 :2 分, 良 : 1 分, 差 : 0 分 评 委 签 名 : 57

项 目 名 称 : 粤 桂 合 作 特 别 试 验 区 平 凤 拓 展 区 蟠 龙 湖 片 区 暨 贺 江 小 湖 塘 片 区 概 念 规 划 招 标 编 号 :SCGJLCG-S-2016-036 商 务 评 审 表 招 标 编 号 :SCGJLCG-S-2016-036 项 目 名 称 : 粤 桂 合 作 特 别 试 验 区 平 凤 拓 展 区 蟠 龙 湖 片 区 暨 贺 江 小 湖 塘 片 区 概 念 规 划 ( 二 次 ) 日 期 : 项 目 权 重 评 审 分 项 分 值 分 配 评 分 说 明 有 效 投 标 人 序 号 商 务 10 分 人 员 情 况 拟 投 入 本 项 目 负 责 人 经 验 拟 投 入 本 项 目 团 队 人 员 资 历 业 绩 获 奖 情 况 2 机 构 服 务 机 构 服 务 优 势 2 1 项 目 负 责 人 具 有 教 授 级 高 级 职 称 的 得 1 分, 具 有 高 级 职 称 的 得 0.5 分, 无 或 其 他 得 0 分 3 a. 拟 投 入 设 计 人 员 包 括 具 备 注 册 城 市 规 划 师 资 格 人 员 8 名 及 以 上 的 得 1 分, 无 或 其 他 得 0 分 ( 提 供 注 册 证 书 复 印 件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 b. 拟 投 入 设 计 人 员 包 括 具 备 一 级 注 册 建 筑 师 资 格 人 员 2 名 及 以 上 的 得 1 分, 无 或 其 他 得 0 分 ( 提 供 注 册 证 书 复 印 件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 c. 拟 投 入 设 计 人 员 包 括 具 备 注 册 公 用 设 备 工 程 师 ( 暖 通 空 调 ) 注 册 公 用 设 备 工 程 师 ( 给 水 排 水 ) 注 册 电 气 工 程 师 ( 供 配 电 ) 资 格 人 员 各 1 名 及 以 上 的 得 1 分, 不 满 足 或 不 完 全 满 足 要 求 的 得 0 分 ( 提 供 注 册 证 书 和 住 建 部 网 站 的 人 员 资 格 查 询 结 果 复 印 件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 本 项 最 高 得 3 分 2013 年 至 今 获 得 全 省 优 秀 城 乡 规 划 设 计 一 等 奖 的 每 项 得 1 分, 二 等 奖 的 每 项 得 0.5 分, 无 或 其 他 得 0 分 本 项 最 高 得 2 分 对 比 投 标 人 设 立 的 机 构 服 务 地 域 性, 注 册 于 珠 三 角 的 得 2 分, 其 他 地 方 得 0 分 服 务 机 构 以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核 准 登 记 机 构 为 准 机 构 经 营 状 况 机 构 财 务 情 况 2 提 供 投 标 人 设 立 机 构 的 2015 年 财 务 报 表 的 得 2 分, 不 提 供 得 0 分 小 计 10 分 评 委 签 名 : 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