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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前 言 一. 研 究 動 機 學 者 指 出 轉 換 時 期 是 孩 子 飲 食 習 慣 建 立 的 關 鍵 時 期, 若 孩 子 累 積 不 好 得 經 驗, 到 兩 歲 時 可 能 會 出 現 偏 食 情 況 ( 張 雪 惠, ) 嬰 兒 的 副 食 品 是 邁 入 寶 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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沦 陷 时 期 北 平 日 伪 的 金 融 体 系 及 掠 夺 手 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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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 略 性 是 我 们 称 之 为 自 恋 的 认 同 模 式 的 相 关 倾 向 而 这 种 认 同 模 式 决 定 了 人 的 自 我 以 及 人 的 世 界 特 有 的 实 体 域 的 形 式 结 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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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 法 理 学 知 识 谱 系 的 一 种 考 察 一 追 求 作 为 客 观 实 体 的 法 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李 自 然 % 试 论 乾 隆 对 回 民 的 政 策 兼 评 李 普 曼 论 大 清 律 例 当 中 的 伊 斯 兰 教 和 穆 斯 林! # # # # #! # # & # # ( # # ) # # # # # & 清 高 宗 实 录 卷 清 高 宗 实 录 卷 ( 清 高 宗 实 录 卷

第十二課:出埃及記第三十二章

袁 华 第 四 军 医 大 学 西 京 医 院 琚 芬 第 四 军 医 大 学 西 京 医 院 段 强 第 四 军 医 大 学 西 京 医 院 张 盘 德 佛 山 市 第 一 人 民 医 院 潘 燕 霞 福 建 医 科 大 学 刘

( 六 ) 誰 該 做 佛 事? 50 ( 七 ) 誦 經 做 什 么? 53 ( 八 ) 拜 懺 做 什 么? 56 ( 九 ) 放 焰 口 做 什 么? 58 ( 十 ) 人 鬼 之 間 的 佛 事 60 兩 類 超 度 亡 與 存 ( 一 ) 前 言 64 ( 二 ) 超 度 亡 靈 64 (

目 录 一 重 要 提 示... 3 二 公 司 主 要 财 务 数 据 和 股 东 变 化... 3 三 重 要 事 项... 7 四 附 录 /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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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第 期!! %! # # &! #! ( % & 余 牧 人 # 抗 战 八 年 来 的 中 国 教 会 # 基 督 教 丛 刊 第 期 年 月 第 页 参 见 刘 吉 西 等 编 # 四 川 基 督 教 巴 蜀 书 社 年 版 秦 和 平 # 基 督 宗 教 在 西 南 民 族 地 区 的 传

会 文 化 的 封 闭 隔 绝 政 治 的 对 立 与 社 会 制 度 的 差 异 迫 使 这 些 大 陆 迁 台 的 外 省 人 # 变 成 了 有 家 归 不 得 的 流 亡 者 与 故 乡 的 一 切 从 此 天 各 一 方 摆 荡 在 新 旧 环 境 的 焦 躁 中 这 些 跋 涉 过 动

近 代 史 研 究 % 年 第 期!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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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决, 审 议 程 序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公 司 章 程 的 规 定 3 本 议 案 尚 需 提 交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与 该 等 交 易 有 利 害 关 系 的 关 联 股 东 将 放 弃 在 股 东 大 会 上 对 相 关 议 案 的 投 票 权 ( 二 ) 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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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 依 法 召 集 股 東 臨 時 會 第 十 一 條 : 股 東 常 會 之 召 集 應 於 開 會 三 十 日 前, 股 東 臨 時 會 之 召 集 應 於 開 會 十 五 日 前, 將 開 會 日 期 地 點 及 召 集 事 由 通 知 各 股 東 並 公 告 之 第 十 二 條 : 本 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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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教務處

三 教 材 使 用 說 明 : ( 一 ) 小 單 元 名 稱 : 每 冊 康 軒 的 教 學 單 元 底 下 細 分 的 小 單 元 名 稱 ( 二 ) 單 元 教 學 活 動 : 每 個 小 單 元 名 稱 的 教 學 活 動 ( 三 ) 小 單 元 學 習 目 標 : 針 對 每 個 活 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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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能科技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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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高雄海洋科技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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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 品 名 稱 衛 生 局 回 報 情 形 统 香 豬 油 33 桶 已 退 回 強 冠 公 縣 市 地 址 項 目 38 特 純 肉 鬆 (260g/ ; 散 裝 塑, 並 銷 毀 不 合 格 產 品 共 87.kg 膠 ) 39 海 苔 肉 鬆 (260g/ ; 散 裝 塑 膠 ) 40 蔥 抓

人鱼菽之祭 春秋修其祖庙 士一庙 大夫三 以时有 门 与 行 礼记 月令 云 孟冬之月 天子 事于五祀 盖无出门之祭 今富者祈名岳 望山川 乃祈来年于天宗 大割祀于公社及门闾 腊先祖五 椎牛击鼓 戏倡%像 中者南居当路 水上云台 屠羊 祀 礼记 曲礼下 天子 祭五祀 岁遍 郑 杀狗 鼓瑟吹笙 贫者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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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障 内 容 第 五 条 在 保 险 期 间 内, 被 保 险 人 持 有 有 效 证 件 在 境 外 旅 行 时, 因 遭 受 意 外 伤 害 ( 见 第 4 条 释 义 ) 事 故 导 致 身 故 残 疾 或 烧 烫 伤 的, 保 险 人 依 照 下 列 约 定 给 付 保 险 金 (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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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期 惠鹏飞 宋代招抚使始置时间与设置缘由考 营招抚 制 置 使 续 资 治 通 鉴 长 编 与 宋 史 均 有 营马 步 军 都 部 署 平 定 之 后 改 户 部 侍 郎 罢 政 记载 事 隆平集 也记载了赵昌言任参知政事 开宝七年十月 丁酉 以吴 越 王? 为 期间的使职情况 淳化四年参知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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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 灣 花 精 溫 暖 的 家 台 灣 花 精 的 家 再 蛻 變 與 花 氣 最 初 的 相 遇 在 祈 光 總 部, 因 為 一 個 入 世 之 夢, 台 灣 花 精 的 家 落 腳 市 中 心 繁 華 巷 弄 裡, 用 花 草 出 世 的 靈 秀 之 氣 迎 接 心 靈 花 友, 始 終 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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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 一 部 分 : 毕 业 生 就 业 基 本 情 况... 4 一 毕 业 生 的 规 模 和 结 构... 4 ( 一 ) 毕 业 生 的 总 体 规 模... 4 ( 二 ) 毕 业 生 的 结 构... 4 二 就 业 率... 6 三 毕 业 去 向... 6 ( 一 ) 国 (

第壹拾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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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青 岛 优 势 创 新 跨 境 电 子 商 务 发 展 机 制 坚 持 协 调 发 展 在 发 展 中 规 范 在 规 范 中 发 展 正 确 处 理 好 政 府 与 市 场 规 范 与 发 展 当 前 与 长 远 进 口 与 出 口 监 管 与 便 利 化 等 关 系 坚 持 绿 色 发 展

Transcription:

第 33 期 海 外 青 年 技 術 訓 練 班 招 生 簡 章 ( 僑 務 委 員 會 102 年 5 月 21 日 僑 生 聯 字 第 1020500410 號 函 核 定 ) 一 宗 旨 : 僑 務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會 ) 為 培 養 海 外 青 年 獲 得 實 用 知 識 與 生 產 技 能, 發 展 農 工 商 家 政 事 業, 促 進 當 地 繁 榮, 特 會 同 教 育 部 辦 理 海 外 青 年 技 術 訓 練 班 二 招 生 學 校 與 班 別 : 本 訓 練 班 所 有 科 目 課 程, 依 照 職 業 分 類, 以 適 應 各 該 行 業 之 實 際 需 要 為 主, 學 科 與 實 習 並 重, 由 本 會 會 同 教 育 部 遴 選 設 備 完 善 之 學 校 辦 理 ( 招 生 學 校 與 班 別, 詳 如 附 表 ) 三 申 請 資 格 : ( 一 ) 符 合 下 列 各 款 資 格 者 得 申 請 保 薦, 擇 優 錄 取, 額 滿 為 止 1. 在 海 外 出 生 且 已 取 得 僑 居 地 公 民 權 或 永 久 居 留 權, 或 自 臺 出 境 所 持 中 華 民 國 護 照 已 加 簽 僑 居 身 分 者 2. 高 二 肄 業 以 上 ( 含 英 制 中 學 五 年 級 肄 業 ), 年 齡 40 歲 以 下 (1973 年 7 月 1 日 以 後 出 生 ) 之 華 僑 及 華 裔 男 女 青 年, 女 性 申 請 人 如 曾 育 有 子 女 者,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每 一 胎 得 延 長 年 齡 2 歲, 惟 最 高 不 得 超 過 45 歲 3. 身 體 健 康, 品 行 端 正, 無 不 良 嗜 好 者 4. 學 歷 程 度 合 於 申 請 各 科 資 格 者 5. 能 講 華 語 並 具 有 中 文 筆 記 能 力 者 6. 泰 國 地 區 不 具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之 申 請 人, 須 具 有 泰 國 國 籍 ( 二 ) 申 請 者 須 持 有 效 護 照, 無 護 照 或 持 旅 行 證 者, 不 得 申 請 ; 持 有 汶 萊 地 區 效 期 3 年 以 上 旅 行 證 者 不 在 此 限 ( 請 各 保 薦 單 位 確 實 審 核 ) ( 三 ) 已 申 請 喪 失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經 核 准 有 案 且 尚 未 取 得 他 國 國 籍 者, 不 得 申 請 ( 四 ) 具 有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香 港 居 民 澳 門 居 民 身 分 或 持 有 大 陸 地 區 所 發 護 照 者, 不 得 申 請 ( 五 ) 本 簡 章 不 適 用 緬 甸 地 區 四 申 請 方 式 : ( 一 ) 申 請 地 點 : 駐 外 使 領 館 代 表 處 辦 事 處 ( 以 下 簡 稱 駐 外 館 處 ) 或 本 會 指 定 之 保 薦 單 位 申 請 人 應 在 僑 居 地 向 上 述 單 位 申 請, 不 得 越 區 申 請 ( 二 ) 申 請 時 間 : 自 民 國 102 年 (2013 年 )7 月 15 日 至 8 月 31 日 止 ( 郵 寄 申 請 者, 以 當 地 發 信 郵 戳 為 憑 ) 凡 逾 時 申 請 或 證 件 不 齊 全 或 以 海 郵 寄 發 者, 不 予 受 理, 亦 不 得 申 請 延 繳 ( 保 薦 單 位 受 理 申 請 並 查 核 簽 註 後, 應 於 民 國 102 年 9 月 10 日 前 將 申 請 表 件, 以 航 空 掛 號 寄 至 各 駐 外 館 處 轉 寄 本 會 ) ( 三 ) 繳 交 表 件 : 下 列 表 件 經 保 薦 單 位 審 驗 後, 寄 經 駐 外 館 處 轉 寄 本 會 1. 申 請 學 生 繳 交 資 料 檢 核 表 ( 如 附 件 1, 本 表 請 置 於 申 請 表 件 首 頁, 其 餘 繳 交 表 件 依 本 表 項 次 順 序 裝 訂 ) 2. 申 請 表 一 式 2 份 ( 如 附 件 2), 各 貼 最 近 6 個 月 內 脫 帽 2 吋 正 面 半 身 照 片 1 張, 保 薦 單 位 抽 存 1 份, 另 1 份 寄 經 駐 外 館 處 轉 寄 本 會 3. 海 外 學 生 基 本 資 料 卡 及 切 結 書 各 1 份 ( 如 附 件 3 4) 4. 繳 交 僑 居 地 居 留 證 件 ( 如 當 地 身 分 證 影 本 或 護 照 影 本 或 中 華 民 國 護 照 及 僑 居 身 分 加 簽 頁 影 本 ) 泰 國 地 區 需 另 繳 交 華 裔 證 明 文 件 及 國 民 身 分 證 明 或 其 他 國 籍 證 明 文 件 5. 畢 ( 肄 ) 業 證 書 及 成 績 單 影 本 ( 外 文 證 件 須 譯 成 中 文 ) 經 保 薦 單 位 查 驗 後, 於 該 影 本 上 蓋 章 證 明 ------ 僑 務 委 員 會 海 青 班 招 生 廣 告 1

( 四 ) 申 請 表 基 本 資 料 卡 及 切 結 書 均 需 詳 實 填 寫, 姓 名 祖 籍 及 出 生 日 期 需 與 僑 居 證 學 歷 證 件 所 載 相 符 申 請 學 科 志 願, 請 事 前 考 慮 清 楚, 至 多 填 寫 4 個 志 願 ( 塗 改 未 簽 章 者 不 予 分 發 ); 本 會 於 審 核 申 請 人 符 合 保 薦 資 格 後 依 其 志 願 分 發 ( 五 ) 申 請 人 向 保 薦 單 位 繳 交 郵 電 費 每 名 最 多 以 美 金 20 元 為 原 則, 折 合 當 地 貨 幣 繳 付, 不 需 再 繳 交 其 他 報 名 費 用, 具 特 殊 事 由 者, 保 薦 單 位 得 酌 予 減 免 ; 惟 如 增 加 收 費, 應 經 本 會 同 意 上 述 收 費 限 作 申 請 表 件 寄 送 郵 電 費 用 途, 不 得 移 作 他 用, 如 有 剩 餘 應 退 還 申 請 人 五 分 發 開 班 及 入 學 規 定 : ( 一 ) 各 班 依 符 合 資 格 之 報 名 學 生 所 填 志 願 依 序 分 發, 並 以 第 一 志 願 報 名 人 數 高 低 排 序, 再 由 本 會 依 核 定 開 辦 班 數, 及 各 相 關 類 科 開 班 數 上 限 之 規 定, 核 定 本 期 開 辦 班 別 ; 學 生 所 填 志 願 若 未 獲 開 班 者, 若 核 定 開 辦 之 班 別 尚 有 缺 額 時, 得 依 其 他 志 願 依 序 分 發 ( 二 ) 各 班 訓 練 期 間 自 民 國 103 年 (2014 年 )3 月 至 104 年 (2015 年 )12 月 止 ( 包 括 在 校 實 習 期 間 ) ( 三 ) 本 班 於 民 國 103 年 2 月 20 日 至 2 月 28 日 報 到, 同 年 3 月 1 日 正 式 上 課 ( 四 ) 依 據 外 國 護 照 簽 證 條 例 施 行 細 則 第 五 條 規 定 : 外 交 部 及 駐 外 館 處 得 要 求 申 請 人 面 談 提 供 旅 行 計 畫 親 屬 關 係 證 明 健 康 檢 查 合 格 證 明 無 犯 罪 紀 錄 證 明 財 力 證 明 來 我 國 目 的 證 明 在 我 國 之 關 係 人 或 保 證 人 資 料 及 其 他 審 核 所 需 之 證 明 文 件, 經 錄 取 之 持 外 國 護 照 學 生, 需 依 相 關 規 定 申 請 取 得 入 台 簽 證 後, 方 得 就 讀 ( 五 ) 學 生 抵 臺 後, 所 繳 各 項 證 件 如 經 發 現 與 入 學 資 格 不 合 或 申 請 書 表 中 所 填 各 項 資 料 不 實 時, 得 註 銷 其 入 學 資 格, 並 應 即 自 費 返 回 僑 居 地 ( 六 ) 學 生 來 臺 後 複 檢 體 格, 如 發 現 有 肺 結 核 精 神 病 或 其 他 痼 疾 殘 疾 不 合 各 校 入 學 規 定 時, 不 准 入 學 ; 已 入 學 者, 應 令 退 學, 並 須 自 費 返 回 僑 居 地 ( 七 ) 在 訓 期 間 應 遵 守 校 規, 勤 奮 學 習, 倘 有 違 規 或 不 接 受 指 導 行 為, 當 視 情 節 之 輕 重, 分 別 予 以 處 分 或 退 訓, 並 即 自 費 返 回 僑 居 地 ( 八 ) 為 便 於 學 校 對 受 訓 學 生 之 照 顧 及 安 全 之 維 護, 海 青 班 學 生 一 律 住 宿 學 校 宿 舍 ( 九 ) 來 臺 後 如 不 辦 理 註 冊 入 學 或 因 故 退 學 者, 必 須 返 回 僑 居 地, 不 得 在 臺 居 留 ( 十 ) 訓 練 農 工 商 家 政 各 科 專 業 人 員 所 需 經 費 較 高, 各 申 請 人 須 預 籌 在 臺 之 生 活 費 用 及 應 繳 各 項 費 用 ; 無 法 負 擔 者, 請 勿 來 臺, 政 府 不 予 任 何 補 助 ( 十 一 ) 經 分 發 入 學 者, 不 得 中 途 申 請 轉 科 或 轉 校 ( 十 二 ) 海 青 班 係 屬 訓 練 課 程, 委 由 各 大 學 校 院 代 訓, 並 不 具 正 式 學 籍, 訓 練 期 滿, 成 績 及 格 者, 由 各 校 依 規 定 發 給 海 外 青 年 技 術 訓 練 班 中 英 文 修 讀 期 滿 證 明 ; 修 滿 規 定 學 分 數 且 成 績 及 格 者, 得 由 各 承 辦 學 校 依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推 廣 教 育 實 施 辦 法 相 關 規 定 發 給 學 分 證 明, 未 修 滿 修 業 規 定 學 分 數 者, 得 發 給 修 業 證 明 書 ( 十 三 ) 凡 自 海 青 班 退 學 或 畢 業 者, 四 年 內 不 得 再 申 請 就 讀 海 青 班 六 各 項 費 用 估 計 :( 本 簡 章 所 列 各 項 金 額, 係 以 新 臺 幣 為 單 位 ) ( 一 ) 學 校 收 費 部 分 :( 計 分 4 學 期 繳 清, 於 每 學 期 開 學 註 冊 時 收 取 ) 1. 雜 費 每 學 期 1,900 元,4 學 期 共 計 7,600 元 2. 宿 舍 費 依 各 校 規 定 收 費 ( 詳 招 生 學 校 一 覽 表 ) 3. 實 習 材 料 費 ( 詳 招 生 學 校 一 覽 表 ) ( 二 ) 學 校 代 收 代 辦 費 部 分 : 1. 依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法 規 定, 海 外 僑 生 抵 臺 居 留 屆 滿 6 個 月, 應 參 加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每 月 繳 納 金 額 暫 定 374 元 ( 實 際 費 率, 依 中 央 健 康 保 險 局 公 告 ) 但 抵 臺 後 之 前 6 個 月 依 僑 生 傷 病 醫 療 保 險 作 業 要 點 規 定, 應 參 加 僑 生 傷 病 醫 療 保 險,6 個 月 保 費 約 622 元 左 右 ( 實 際 費 率 依 採 購 法 招 標 而 定 ), 如 僑 保 因 故 停 辦, 另 依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2. 課 外 活 動 費 每 學 期 425 元,4 學 期 共 計 1,700 元 3. 制 服 費 全 期 3,480 元 ( 制 服 樣 式 及 數 量 均 依 照 學 校 之 規 定, 於 第 一 學 期 收 取 ), 另 工 作 服 則 依 各 校 實 際 需 要 製 作 ( 詳 招 生 學 校 一 覽 表 ) 2

5. 學 校 依 規 定 應 投 保 之 團 體 保 險 費 及 健 康 檢 查 費 ( 詳 招 生 學 校 一 覽 表 ) 6. 以 上 各 項 費 用 均 係 約 略 計 算, 實 際 支 付 農 工 商 家 政 各 類 科 不 同, 學 校 代 收 代 辦 後 多 退 少 補 膳 費 每 月 約 需 4,000 元 ( 參 考 金 額 ) 日 常 零 用 及 來 回 程 旅 費 均 須 自 備 7. 除 上 述 各 項 費 用 外, 各 校 不 得 另 行 增 收 班 費 講 義 費 辦 理 社 團 活 動 額 外 收 費 額 外 保 險 費 等 費 用, 如 確 屬 必 要, 須 先 徵 得 學 生 同 意 後 為 之 七 學 生 入 境 申 請 居 留 與 設 籍 相 關 規 定 : ( 一 ) 持 外 國 護 照 者, 應 備 齊 下 列 文 件 (1) 護 照 正 本 ( 效 期 至 少 6 個 月 以 上 ) (2) 簽 證 申 請 書 (3)2 吋 彩 色 半 身 照 片 2 張 ( 須 6 個 月 內 拍 攝 ) (4) 教 育 部 錄 取 通 知 書 函 (5) 入 學 許 可 / 通 知 (6) 最 近 3 個 月 內 由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指 定 國 外 合 格 醫 院 ( 請 洽 當 地 駐 外 館 處 ) 出 具 之 健 康 檢 查 合 格 證 明 ( 含 HIV 檢 測, 並 檢 具 梅 毒 血 清 檢 查 麻 疹 及 德 國 麻 疹 等 相 關 抗 體 陽 性 檢 驗 報 告 或 預 防 接 種 證 明, 檢 查 項 目 詳 見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疾 病 管 制 局 網 站, 網 址 :www.cdc.gov.tw, 點 選 防 疫 專 區 / 外 國 人 體 檢 / 外 籍 人 士 居 留 健 檢 ), 向 我 駐 外 館 處 申 請 居 留 簽 證 來 臺, 並 於 入 國 後 15 日 內 向 居 留 地 內 政 部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服 務 站 申 請 外 僑 居 留 證 ( 若 未 依 該 期 限 辦 理, 依 據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法 規 定, 處 1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 僑 居 地 無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認 可 國 外 醫 院 者, 可 洽 詢 我 國 駐 外 館 處, 比 照 當 地 簽 證 常 規 辦 理 ( 二 ) 持 本 國 護 照, 但 在 臺 無 戶 籍 者, 應 在 僑 居 地 備 齊 下 列 文 件 (1) 申 請 書 ( 繳 交 相 片 1 張 依 國 民 身 分 證 規 格 ) (2) 僑 居 地 或 居 住 地 身 分 證 明 (3) 我 國 護 照 或 其 他 足 資 證 明 具 有 我 國 國 籍 之 文 件 (4) 最 近 5 年 內 未 受 有 期 徒 刑 以 上 刑 之 宣 告 者, 其 僑 居 地 或 居 住 地 警 察 紀 錄 證 明 書 但 未 成 年 人, 其 僑 居 地 尚 無 發 給 或 不 發 給 者, 免 附 (5) 最 近 3 個 月 內 經 中 央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醫 院 出 具 之 健 康 檢 查 合 格 證 明 (6) 分 發 通 知 書 及 其 他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向 我 駐 外 機 構 申 請 核 轉 內 政 部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 以 下 簡 稱 移 民 署 ), 發 給 單 次 入 國 許 可 證 及 臺 灣 地 區 居 留 證 副 本, 自 入 國 之 翌 日 起 15 日 內, 持 居 留 證 副 本 向 移 民 署 換 領 臺 灣 地 區 居 留 證 已 入 國 ( 境 ) 停 留 者, 得 備 齊 上 述 所 須 文 件 加 附 入 國 許 可 證 件, 向 移 民 署 申 請 臺 灣 地 區 居 留 證 ( 三 ) 在 臺 原 有 戶 籍 持 我 國 護 照 或 入 國 許 可 證 副 本 入 境 者, 應 於 入 國 後 30 日 內 持 憑 經 機 場 蓋 有 入 境 查 驗 戳 記 之 我 國 護 照 或 入 國 許 可 證 副 本, 逕 向 原 戶 籍 所 在 地 或 現 住 地 戶 政 事 務 所 辦 理 遷 入 登 記 ( 不 需 另 辦 居 留 證 ) 八 相 關 注 意 事 項 : ( 一 ) 本 招 生 簡 章 請 申 請 人 詳 閱 後, 再 行 填 寫 各 項 表 件 ( 二 ) 汶 萊 地 區 持 旅 行 證 就 讀 海 青 班 者, 僅 得 申 請 停 留 簽 證, 在 臺 就 讀 期 間, 依 規 定 不 得 要 求 改 發 居 留 簽 證 ( 三 ) 保 薦 單 位 須 確 實 查 明 本 簡 章 第 三 項 申 請 資 格 及 第 四 項 申 請 方 式 之 各 申 請 書 表 件 內 容 屬 實 後, 始 簽 章 保 薦 ( 四 ) 本 會 收 到 各 保 薦 單 位 寄 來 之 申 請 表 件, 並 經 審 查 核 准 申 請 人 參 加 受 訓 後, 即 將 教 育 部 分 發 函 寄 發 原 保 薦 單 位 轉 送 申 請 人 準 備 辦 理 來 臺 手 續, 在 開 學 前 1 週 抵 臺 辦 理 報 到, 逾 期 不 得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 五 ) 已 註 冊 或 未 註 冊 入 學 者,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申 請 保 留 入 學 資 格 ( 六 ) 保 薦 單 位 於 接 獲 本 會 所 寄 發 之 教 育 部 分 發 函 後, 應 儘 速 轉 送 申 請 人 持 憑 辦 理 來 臺 相 關 手 續 ( 七 ) 請 保 薦 單 位 應 儘 速 轉 知 申 請 人, 所 需 各 項 費 用 及 日 常 零 用 金 與 來 回 程 旅 費 均 需 自 理 ; 無 心 學 習 技 術 者, 請 勿 申 請 ( 八 ) 來 臺 就 讀 學 生 寒 暑 假 返 僑 居 地 省 親, 須 經 就 讀 學 校 核 轉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 上 課 期 間 非 有 特 殊 事 故, 不 得 申 請 ( 九 ) 依 據 歸 化 我 國 國 籍 者 及 歸 國 僑 民 服 役 辦 法 第 三 條 規 定, 原 有 戶 籍 國 民 具 僑 民 身 分 之 役 齡 男 子, 自 返 回 國 內 之 翌 日 起, 屆 滿 一 年 時, 依 法 辦 理 徵 兵 處 理 3

第 33 期 海 外 青 年 技 術 訓 練 班 招 生 簡 章 招 生 學 校 科 名 重 點 說 明 明 道 大 學 MingDao University 新 娘 秘 書 科 Bride Fashioning 由 全 國 首 創 時 尚 造 形 系 規 劃 課 程, 最 大 特 色 為 : 兼 具 技 術 與 藝 術 以 工 坊 為 主 軸 的 課 程 概 念, 架 構 出 整 體 造 型 服 裝 金 工 織 品 等 工 坊, 提 供 美 容 保 養 彩 妝 髮 型 配 飾 設 計 指 甲 彩 繪 時 尚 攝 影 整 體 造 型 以 及 婚 紗 設 計 等 課 程, 更 增 加 美 容 專 業 證 照 輔 導 課 程, 學 成 後 可 立 即 投 入 就 業 市 場 一 一 般 科 目 1. 台 灣 生 活 美 學 2. 生 活 與 法 律 3. 體 育 三 實 習 科 目 1. 彩 妝 設 計 基 礎 2. 基 礎 髮 型 3. 儀 態 美 學 12. 婚 紗 飾 品 設 計 進 階 13. 新 娘 髮 型 設 計 進 階 14. 彩 妝 設 計 進 階 15. 婚 紗 設 計 4. 班 會 4. 指 甲 彩 繪 基 礎 16. 電 腦 輔 助 創 作 訓 練 課 程 二 專 業 科 目 5. 婚 紗 飾 品 設 計 基 礎 17. 展 示 設 計 ( 含 實 習 1. 素 描 6. 新 娘 髮 型 設 計 基 礎 18. 婚 禮 企 劃 科 目 ) 2. 色 彩 學 7. 美 容 丙 級 證 照 19. 整 體 造 型 創 作 3. 造 形 藝 術 8. 時 尚 攝 影 20. 畢 業 製 作 4. 設 計 繪 畫 4. 視 覺 藝 術 賞 析 5. 時 尚 潮 流 分 析 9. 服 裝 構 成 基 礎 10. 指 甲 彩 繪 進 階 11. 彩 妝 設 計 進 階 一 美 容 師 六 藝 術 指 甲 設 計 師 輔 導 證 照 考 試 : 二 新 娘 秘 書 七 服 裝 設 計 師 一 美 容 丙 級 證 照 畢 業 後 適 三 整 體 造 型 師 八 飾 品 設 計 師 二 美 髮 丙 級 證 照 任 工 作 四 彩 妝 設 計 師 九 婚 紗 設 計 師 三 二 級 美 甲 師 檢 定 五 髮 型 設 計 師 十 婚 禮 企 劃 專 員 一 實 習 材 料 費 :10,000 元 / 學 期 ; 四 學 期 共 40,000 元 二 住 宿 費 : 約 15,488 元 / 學 期, 寒 暑 假 免 收 學 生 宿 舍 住 宿 費 各 項 收 費 ( 單 位 以 四 人 一 間 獨 立 衛 浴 套 房, 含 網 路 水 電 費 ( 電 費 度 數 如 超 過 當 期 宿 舍 規 定 之 度 數, 則 需 另 繳 超 過 度 數 之 電 費 ) 宿 舍 保 證 金 2,000 元, 結 業 離 宿 時 退 回 新 台 幣 計 ) 三 學 校 依 規 定 辦 理 之 團 體 保 險 費 及 健 康 檢 查 費, 依 實 際 支 付 金 額 為 準 四 各 項 考 照 費 : 學 員 自 行 決 定 是 否 參 檢 美 容 丙 級 證 照 約 1,200 元 美 髮 丙 級 證 照 約 1,000 元 二 級 美 甲 檢 定 約 1600 元 一 招 收 性 別 : 不 限 二 校 址 :52345 彰 化 縣 埤 頭 鄉 文 化 路 369 號 其 他 三 電 話 :886-4-8876660 分 機 2004~2007 四 網 址 :www.mdu.edu.tw 五 聯 絡 人 : 國 際 事 務 處 李 玗 嫻 小 姐 yhl@mdu.edu.tw 18

第 33 期 海 外 青 年 技 術 訓 練 班 招 生 簡 章 招 生 學 校 科 名 明 道 大 學 MingDao University Sales 行 銷 實 務 訓 練 科 Sales and Marketing Operations 各 類 型 公 司 或 產 業 幾 乎 均 需 要 行 銷 業 務 人 才, 因 此 本 科 畢 業 生 具 有 實 務 行 銷 與 銷 售 能 重 點 說 明 力, 即 便 在 經 濟 不 景 氣 時 代, 均 能 輕 易 找 到 工 作 同 時, 具 有 將 產 品 或 服 務 行 銷 與 銷 售 給 消 費 者 能 力 的 畢 業 生, 依 其 興 趣 與 資 金 多 寡 可 以 進 行 實 體 零 售 店 或 網 路 商 店 創 業 一 一 般 科 目 7. 新 產 品 研 發 與 創 新 5. 市 場 調 查 與 分 析 1. 生 活 與 法 律 8. 顧 客 關 係 管 理 6. 促 銷 管 理 實 務 2. 商 務 英 文 9. 廣 告 學 7. 行 銷 企 劃 實 務 3. 體 育 10. 行 銷 資 訊 系 統 8. 綠 色 行 銷 實 務 4. 班 會 11. 國 際 行 銷 管 理 訓 練 課 程 12. 物 流 管 理 9. 整 合 行 銷 溝 通 與 實 務 ( 含 實 習 二 專 業 科 目 10. 通 路 管 理 實 務 1. 行 銷 管 理 三 實 習 科 目 11. 零 售 管 理 實 務 科 目 ) 2. 促 銷 管 理 1. 創 意 行 銷 實 務 12. 品 牌 管 理 與 實 務 3. 運 輸 管 理 2. 成 功 行 銷 個 案 研 討 13. 訂 價 策 略 與 實 務 4. 服 務 業 行 銷 3. 市 場 與 產 品 研 發 實 務 14. 永 續 物 流 管 理 實 務 5. 通 路 管 理 4. 基 礎 商 業 設 計 與 實 務 15. 網 路 行 銷 實 務 6. 消 費 者 行 為 16. 行 銷 與 銷 售 實 務 競 賽 畢 業 後 適 一 各 產 業 行 銷 業 務 員 二 實 體 店 面 行 銷 人 員 五 網 路 商 店 經 營 者 六 行 銷 企 劃 專 員 九 產 品 規 劃 人 員 十 物 流 管 理 人 員 任 工 作 三 網 路 商 店 行 銷 人 員 四 實 體 店 面 經 營 者 七 品 牌 行 銷 人 員 八 廣 告 公 關 人 員 一 實 習 材 料 費 :5,000 元 / 學 期 ; 四 學 期 共 20,000 元 二 住 宿 費 : 約 15,488 元 / 學 期, 寒 暑 假 免 收 學 生 宿 舍 住 宿 費 四 人 一 間 獨 立 衛 浴 套 房, 含 網 路 水 電 費 ( 電 費 度 數 如 超 過 當 期 宿 舍 規 定 之 度 各 項 收 費 ( 單 位 以 數, 則 需 另 繳 超 過 度 數 之 電 費 ) 宿 舍 保 證 金 2,000 元, 結 業 離 宿 時 退 回 三 學 校 依 規 定 辦 理 之 團 體 保 險 費 及 健 康 檢 查 費, 依 實 際 支 付 金 額 為 準 新 台 幣 計 ) 四 各 項 考 照 費 : 學 員 自 行 決 定 是 否 參 檢 1. 英 國 City & Guilds 行 銷 管 理 師 ( 銷 售 ) 約 5000 元 2. 英 國 City & Guilds 顧 客 關 係 管 理 師 ( 顧 客 服 務 ) 約 5000 元 3. 英 國 City & Guilds 衝 突 管 理 國 際 專 業 人 才 約 5000 元 一 招 收 性 別 : 不 限 二 校 址 :52345 彰 化 縣 埤 頭 鄉 文 化 路 369 號 其 他 三 電 話 :886-4-8876660 分 機 2004~2007 四 網 址 :www.mdu.edu.tw 五 聯 絡 人 : 國 際 事 務 處 李 玗 嫻 小 姐 yhl@mdu.edu.tw 36

第 33 期 海 外 青 年 技 術 訓 練 班 招 生 簡 章 招 生 學 校 科 名 重 點 說 明 明 道 大 學 MingDao University 3C 產 品 維 修 科 3C products professional maintenance and techniques 課 程 內 容 涵 蓋 手 機 修 護 電 腦 維 修 家 電 用 品 維 修 等, 另 加 入 手 機 時 尚 創 意 設 計 教 學 方 式 以 實 作 為 主, 基 礎 理 論 為 輔, 加 強 證 照 之 訓 練, 使 學 生 具 備 手 機 維 修 一 至 三 級 之 修 護 能 力, 並 具 備 資 訊 ( 電 腦 維 修 網 路 架 設 及 文 書 處 理 等 ) 家 用 電 子 技 術 證 照 訓 練 課 程 ( 含 實 習 科 目 ) 畢 業 後 適 任 工 作 一 一 般 科 目 1. 生 活 與 法 律 2. 台 灣 科 技 文 化 3. 體 育 4. 班 會 二 專 業 科 目 1. 基 礎 電 路 應 用 概 論 2.. 通 訊 概 論 3. 家 電 產 品 電 路 維 修 概 論 4. 電 腦 常 識 與 維 修 概 論 5. 電 腦 網 路 與 維 修 概 論 一 3C 產 品 維 修 技 師 二 具 備 手 機 檢 修 能 力 三 時 尚 手 機 變 裝 達 人 四 電 腦 硬 體 裝 修 技 師 五 電 腦 網 路 架 設 工 程 師 6. 網 頁 設 計 與 行 銷 7. 智 慧 型 手 機 概 論 8. 創 業 經 營 與 管 理 9. 企 業 參 訪 與 職 場 體 驗 三 實 習 科 目 1. 基 礎 電 路 實 作 2. 手 機 拆 裝 技 巧 實 作 3. 手 機 彩 繪 包 膜 實 作 4. 電 腦 維 修 實 作 4. 創 意 貼 鑽 實 作 5. 家 電 產 品 維 修 實 作 六 網 路 管 理 工 程 師 七 電 腦 系 統 維 護 與 操 作 工 程 師 八 電 器 維 修 醫 院 經 營 者 6. 手 機 吹 焊 技 術 實 作 7. 手 機 故 障 基 礎 檢 修 實 作 8. 電 腦 維 修 進 階 實 作 9. 家 電 產 品 維 修 進 階 實 作 10. 電 腦 網 路 操 作 11. 進 階 手 機 檢 修 技 術 12. 網 路 維 修 進 階 實 作 13. 電 腦 與 網 路 維 修 專 業 證 照 14. 電 腦 軟 體 應 用 實 作 15. 專 題 實 作 輔 導 取 得 台 灣 專 業 證 照 : 1. 電 腦 硬 體 裝 修 丙 級 證 照 2. 網 路 架 設 丙 級 證 照 3. 電 腦 硬 體 裝 修 乙 級 證 照 4. 微 軟 國 際 專 業 級 證 照 一 實 習 材 料 費 :5,000 元 / 學 期 ; 四 學 期 共 20,000 元 二 住 宿 費 : 約 15,488 元 / 學 期, 寒 暑 假 免 收 學 生 宿 舍 住 宿 費 四 人 一 間 獨 立 衛 浴 套 房, 含 網 路 水 電 費 ( 電 費 度 數 如 超 過 當 期 宿 舍 規 定 之 度 數, 則 需 另 繳 超 過 度 數 之 電 費 ) 宿 舍 保 證 金 2,000 元, 結 業 離 宿 時 退 回 各 項 收 費 三 學 校 依 規 定 辦 理 之 團 體 保 險 費 及 健 康 檢 查 費, 依 實 際 支 付 金 額 為 準 ( 單 位 以 四 各 項 考 照 費 : 學 員 自 行 決 定 是 否 參 檢 新 台 幣 計 ) 網 路 架 設 丙 級 - 約 1,870 元 電 腦 硬 體 裝 修 丙 級 - 約 1,500 元 電 腦 軟 體 應 用 乙 級 - 約 1,900 元 電 腦 硬 體 裝 修 - 約 2,300 元 IC3 計 算 機 綜 合 能 力 全 球 國 際 證 照 - 約 2,300 元 Microsoft Office Specialist 微 軟 Office 國 際 專 業 認 證 - 每 科 約 1,650 元 一 招 收 性 別 : 不 限 二 校 址 :52345 彰 化 縣 埤 頭 鄉 文 化 路 369 號 其 他 三 電 話 :886-4-8876660 分 機 2004~2007 四 網 址 :www.mdu.edu.tw 五 聯 絡 人 : 國 際 事 務 處 李 玗 嫻 小 姐 yhl@mdu.edu.tw 37

第 33 期 海 外 青 年 技 術 訓 練 班 申 請 表 件 資 料 檢 核 表 附 件 1 申 請 人 中 文 姓 名 : 申 請 人 英 文 姓 名 : 所 有 申 請 表 件 請 以 正 楷 字 填 寫, 並 依 下 列 項 次 依 序 裝 訂 項 次 表 件 名 稱 保 薦 單 位 審 查 ( 請 勾 選 填 寫 ) 駐 外 館 處 審 核 注 意 事 項 1 檢 核 表 已 繳 交 1 頁 2 申 請 表 1 份 ( 一 式 二 份, 保 已 繳 交 1 頁 薦 單 位 自 行 留 存 1 份 ) 3 切 結 書 1 份 已 繳 交 1 頁 4 基 本 資 料 卡 1 份 已 繳 交 1 頁 5 6 7 ( 擇 一 繳 交 ) 身 分 證 明 已 繳 交 公 民 證 計 頁 ( 僑 居 地 公 民 證 已 繳 交 護 照 計 頁 或 護 照 等 ) 已 繳 交 計 頁 學 歷 證 明 ( 擇 一 繳 交 ) 已 繳 交 畢 業 證 書 計 頁 ( 高 二 肄 業 以 上 已 繳 交 在 學 證 明 計 頁 證 明 ) 已 繳 交 離 校 證 明 計 頁 已 繳 交 計 頁 成 績 證 明 ( 請 依 成 績 單 之 年 級 或 名 稱 填 ( 最 高 學 歷 1 學 寫 ) 年 成 績 單 或 國 家 已 繳 交 成 績 單 級 考 試 成 績 單 ) 計 頁 8 其 他 9 其 他 ( 請 依 所 附 資 料 名 稱 頁 數 填 寫 ) 已 繳 交 計 頁 ( 請 依 所 附 資 料 名 稱 頁 數 填 寫 ) 已 繳 交 計 頁 總 頁 數 : 計 保 薦 單 位 核 章 欄 頁 請 申 請 人 依 本 期 招 生 學 校 及 科 名 親 自 填 寫 志 願, 塗 改 未 簽 章 或 填 寫 非 本 期 招 生 學 校 及 科 名, 不 予 分 發 請 確 實 填 寫 ( 學 生 姓 名 ) ( 保 薦 單 位 ) 及 其 他 各 欄 保 薦 單 位 須 先 驗 正 本, 再 於 影 印 本 核 章 繳 交 公 民 證 請 以 A4 紙 將 正 反 面 列 印 至 同 1 頁, 切 勿 剪 裁, 以 免 遺 失 保 薦 單 位 須 先 驗 正 本, 再 於 影 印 本 核 章 繳 交 各 項 證 明 書 須 有 核 發 學 校 校 印 或 校 長 簽 名 章 保 薦 單 位 須 先 驗 正 本, 再 於 影 印 本 核 章 繳 交 ( 總 計 頁 ) 駐 外 館 處 核 章 欄 44

附 件 2 第 33 期 海 外 青 年 技 術 訓 練 班 申 請 表 姓 名 原 畢 業 或 肄 業 學 校 名 稱 何 時 由 何 地 到 達 居 留 地 在 台 監 護 人 或 親 友 資 料 中 文 別 號 性 別 出 生 日 期 西 元 19 年 月 日 英 文 出 生 地 祖 籍 省 地 址 : 在 校 年 月 日 有 無 居 留 地 國 籍 自 起 年 月 日 至 止 居 留 地 通 訊 處 電 話 傳 真 E-mail 家 長 中 文 姓 名 英 文 姓 名 出 生 日 期 父 西 元 19 年 月 日 電 話 : 母 西 元 19 年 月 日 縣 市 希 望 就 讀 學 校 科 別 檢 附 證 件 第 一 志 願 : 大 學 學 院 科 第 二 志 願 : 大 學 學 院 科 第 三 志 願 : 大 學 學 院 科 第 四 志 願 : 大 學 學 院 科 畢 ( 肄 ) 業 證 書 或 會 考 文 憑 件 居 留 證 明 件 最 近 3 個 學 年 成 績 單 件 此 處 貼 妥 二 吋 正 面 半 身 脫 帽 照 片 經 詳 閱 第 33 期 海 外 青 年 技 術 訓 練 班 招 生 簡 章 中 各 項 規 定 均 願 意 遵 守 申 請 人 : 簽 名 蓋 章 家 長 : 簽 名 蓋 章 保 證 人 : 簽 名 蓋 章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月 日 使 領 館 或 所 委 託 單 位 對 申 請 人 審 查 意 見 ( 請 詳 實 填 寫 ) 一 學 業 : 各 學 期 成 績 總 平 均 分, 在 校 全 班 人 數 名, 該 生 列 第 名 二 操 行 : 三 能 否 取 得 回 原 居 留 地 2 年 簽 證 : ( 或 能 辦 妥 有 效 簽 證 12 個 月, 期 滿 能 自 行 辦 理 延 期 加 簽 ) 四 體 格 : 五 能 否 負 擔 來 回 程 旅 費 及 在 台 費 用 : 六 中 文 聽 講 能 力 : 七 其 他 : 保 薦 單 位 簽 章 保 薦 單 位 : 電 話 : 傳 真 : 地 址 : 聯 合 審 查 小 組 審 查 意 見 教 育 部 核 定 該 生 經 教 育 部 102 年 月 日 臺 技 ( 四 ) 字 第 號 函 分 發 45 注 意 事 項 一 回 國 升 學, 一 切 自 費 二 填 寫 必 須 依 照 簡 章 規 定 三 如 分 發 志 願 不 合, 請 勿 回 國, 分 發 後 不 得 申 請 改 分 他 校 四 所 填 學 歷 及 檢 附 證 件, 如 有 不 實 願 照 簡 章 規 定 退 學 一 本 表 各 欄 請 以 正 楷 字 詳 實 填 寫, 不 得 使 用 簡 體 字, 粗 線 框 內 資 料, 申 請 人 請 勿 填 寫 二 僑 居 地 通 訊 處 請 詳 實 填 寫 不 得 僅 填 寫 信 箱 號 碼 三 本 申 請 表 及 附 件 資 料 報 名 後 一 律 不 退 還, 英 文 版 成 績 單 及 附 件 資 料 均 須 譯 成 中 文, 並 請 保 薦 人 分 別 簽 章 證 明 後 寄 由 各 駐 外 館 處 轉 寄 本 會 本 表 免 費 提 供

申 請 來 臺 參 加 第 33 期 海 外 青 年 技 術 訓 練 班 切 結 書 附 件 3 ( 學 生 姓 名 ) 承 ( 保 薦 單 位 ) 保 薦 來 臺 參 加 第 33 期 海 外 青 年 技 術 訓 練 班, 對 於 僑 務 委 員 會 所 訂 各 項 規 定, 均 已 詳 細 閱 讀 ; 並 願 意 遵 守 下 列 之 規 定 : (1) 已 辦 妥 2 年 有 效 回 程 簽 證 或 已 辦 妥 有 效 簽 證 12 個 月, 期 滿 後 能 自 行 辦 理 延 期 加 簽 (2) 在 臺 求 學 期 間 願 依 規 定 按 期 繳 納 費 用, 並 負 擔 本 人 應 支 付 之 一 切 費 用 (3) 來 臺 及 訓 練 期 滿 或 因 故 離 校 返 回 居 留 地 旅 費 自 備 (4) 絕 不 毀 損 公 物, 否 則 照 價 賠 償 (5) 來 臺 後 不 以 任 何 理 由 請 求 轉 學 轉 科 轉 校 (6) 在 臺 求 學 期 間 均 依 規 定 住 宿 學 校 宿 舍 (7) 畢 業 後 1 週 內 離 校, 並 儘 速 辦 妥 出 境 手 續 返 回 居 留 地, 絕 不 以 任 何 理 由 申 請 留 臺 就 業 或 升 學, 或 申 請 改 辦 其 他 事 由 之 簽 證, 並 保 證 在 臺 求 學 期 間 謹 守 校 規, 勤 奮 向 學 倘 有 不 遵 守 上 述 規 定 或 不 接 受 指 導 時, 願 受 僑 務 委 員 會 及 學 校 當 局 處 置, 自 費 接 返 居 留 地, 絕 無 反 悔, 特 立 此 切 結 書 申 請 人 : ( 簽 章 )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 ( 簽 章 ) ( 註 : 申 請 人 若 未 滿 20 歲 者,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需 連 帶 簽 章 負 責, 若 已 滿 20 歲 者 則 免 ) 通 訊 處 : 電 話 : 保 證 人 : ( 簽 章 ) ( 保 薦 人 ) 中 華 民 國 1 0 2 年 月 日 46

海 外 學 生 基 本 資 料 卡 注 意 : 畫 虛 線 方 格 請 勿 填 寫 1 流 水 號 : 姓 名 中 文 2 英 文 3 別 號 4 籍 貫 7 性 男 (M) 別 5 女 (F) 出 生 日 期 6 西 元 19 年 月 日 省 省 代 碼 縣 ( 直 轄 市 ) 8 市 僑 居 地 國 名 碼 僑 居 地 址 英 文 (0) 10 11 中 文 (1) 12 僑 居 地 最 高 學 歷 英 文 (0) 校 名 : 英 文 (0) 24 中 文 (1) 25 中 文 (1) 科 別 : 出 生 地 9 代 碼 附 件 4 在 台 住 址 33 家 庭 狀 況 父 名 34 家 長 或 13 14 15 16 英 文 (0) 監 護 人 姓 稱 職 住 中 文 (1) 在 台 名 謂 業 址 保 證 人 19 20 21 22 申 請 類 別 26 分 發 學 校 28 學 校 代 碼 保 薦 單 位 27 母 名 35 家 庭 經 濟 狀 況 36 校 名 29 系 ( 科 )30 分 發 日 期 31 機 關 核 准 字 號 32 17 18 電 話 23 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