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錄 重 要 注 意 事 項... 1 105 學 年 度 五 專 免 試 入 學 續 招 重 要 日 程 表... 2 壹 招 生 依 據... 3 貳 報 名 資 格... 3 参 招 生 科 別 及 名 額... 3 肆 報 名 規 定 事 項 及 繳 交 資 料... 3 伍 總 成 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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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學 年 度 五 專 免 試 入 學 續 招 招 生 簡 章 地 址 :80793 高 雄 市 三 民 區 民 族 一 路 900 號 電 話 :(07)3426031 轉 2131~2135 傳 真 :(07)3425360 網 址 :http://www.wzu.edu.tw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文 藻 外 語 大 學 大 學 部 及 專 科 部 招 生 委 員 會 編 印

目 錄 重 要 注 意 事 項... 1 105 學 年 度 五 專 免 試 入 學 續 招 重 要 日 程 表... 2 壹 招 生 依 據... 3 貳 報 名 資 格... 3 参 招 生 科 別 及 名 額... 3 肆 報 名 規 定 事 項 及 繳 交 資 料... 3 伍 總 成 績 計 算 與 同 分 比 序 項 目... 4 陸 分 發 比 序 原 則 總 成 績 通 知 及 成 績 複 查... 5 柒 現 場 登 記 分 發 報 到... 6 捌 招 生 糾 紛 處 理 程 序 及 方 式... 7 玖 其 他... 8 附 表 一 報 名 表... 9 附 表 二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10 附 表 三 代 理 現 場 登 記 分 發 委 託 書... 11 附 表 四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聲 明 書... 12 附 表 五 申 訴 表... 13

重 要 注 意 事 項 一 本 校 105 學 年 度 五 專 免 試 入 學 續 招 招 生 對 象 為 公 私 立 國 民 中 學 ( 含 高 中 附 設 國 中 部 ) 應 屆 非 應 屆 畢 業 生 或 具 同 等 學 力 者 報 名 免 試 生 皆 以 一 般 生 身 分 參 加, 不 具 特 種 身 分 二 免 試 生 須 取 得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心 理 與 教 育 測 驗 研 究 發 展 中 心 所 辦 理 之 105 年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成 績 三 本 校 105 學 年 度 五 專 免 試 入 學 續 招 不 設 定 報 名 門 檻 條 件, 依 據 本 校 訂 定 之 總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與 同 分 比 序 項 目 順 序, 計 算 加 總 免 試 生 之 總 成 績, 並 依 總 成 績 高 低 與 同 分 比 序 項 目 順 序 依 序 分 發 四 凡 符 合 低 收 入 戶 學 生 報 名 費 全 免, 中 低 收 入 戶 學 生 報 名 費 減 免 30%( 即 報 名 費 為 新 臺 幣 210 元 ) 報 名 學 生 係 屬 臺 灣 省 臺 北 市 新 北 市 桃 園 市 臺 中 市 臺 南 市 高 雄 市 福 建 省 金 門 縣 福 建 省 連 江 縣 等 所 界 定 之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者, 報 名 時 應 繳 交 前 開 各 地 政 府 或 其 依 規 定 授 權 鄉 鎮 市 區 公 所 開 具 於 報 名 期 間 內 有 效 之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 非 清 寒 證 明 ) 正 本, 辦 理 報 名 五 凡 已 錄 取 報 到 其 他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或 五 專 且 未 聲 明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者, 不 得 報 名 本 招 生 ; 凡 報 名 本 招 生 經 錄 取 報 到 且 未 聲 明 放 棄 本 校 五 專 錄 取 資 格 者, 不 得 再 參 加 當 學 年 度 其 後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及 五 專 各 項 招 生 入 學, 違 者 取 消 其 本 校 五 專 免 試 入 學 續 招 之 錄 取 資 格 1

105 學 年 度 五 專 免 試 入 學 續 招 重 要 日 程 表 : 工 作 事 項 日 期 時 間 備 註 招 生 簡 章 網 路 下 載 105 年 7 月 13 日 ( 星 期 三 ) 起 本 校 網 址 : http://c003.wzu.edu.tw/fron t/bin/rcglist.phtml?rcg=33 現 場 報 名 105 年 7 月 22~25 日 ( 星 期 五 ~ 一 ) ❶ 平 常 上 班 日 每 天 9:00~16:00 ❷ 週 末 假 日 僅 有 105 年 7 月 24 日 ( 星 期 日 ) 上 午 9:00~ 中 午 12:00 報 名 地 點 : 本 校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寄 發 總 成 績 暨 現 場 登 記 分 發 報 到 通 知 單 105 年 7 月 27 日 ( 星 期 三 ) 限 時 專 送 郵 件 寄 出 成 績 複 查 105 年 7 月 29 日 ( 星 期 五 ) 10:00 止 傳 真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至 本 校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傳 真 號 碼 :07-3425360; 傳 真 後 請 務 必 以 電 話 向 本 校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確 認 ( 電 話 :07-3426031 轉 2131~2135) 本 校 網 頁 公 告 參 加 現 場 登 記 分 發 名 單 105 年 7 月 29 日 ( 星 期 五 ) 16:00 前 網 址 : http://c003.wzu.edu.tw/fron t/bin/rcglist.phtml?rcg=33 現 場 登 記 分 發 報 到 105 年 8 月 2 日 ( 星 期 二 ) 10:00~10:20 登 記 與 分 發 地 點 : 本 校 化 雨 堂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期 限 105 年 8 月 3 日 ( 星 期 三 ) 15:00 前 2

壹 招 生 依 據 依 據 專 科 學 校 法 第 三 十 一 條 五 專 多 元 入 學 方 案 及 教 育 部 104 年 7 月 9 日 臺 教 技 ( 一 ) 字 第 1040094079 號 函 核 定 之 文 藻 外 語 大 學 五 專 免 試 入 學 續 招 招 生 規 定 訂 定 本 簡 章 貳 報 名 資 格 凡 具 下 列 資 格 者 : 一 國 民 中 學 應 屆 畢 業 生 二 國 民 中 學 非 應 屆 畢 業 生 三 同 等 學 力 者 : ( 一 ) 自 學 進 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持 有 國 民 中 學 畢 業 程 度 及 格 證 明 書 者 ( 二 ) 國 民 中 學 附 設 補 習 學 校 結 業, 持 有 結 業 證 明 書 者 ( 三 ) 曾 在 國 民 中 學 三 年 級 下 學 期 肄 業, 因 故 未 能 畢 業, 持 有 修 業 證 明 書 者 ( 四 ) 持 大 陸 地 區 國 民 中 學 肄 業 證 明 文 件, 經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審 查 認 定, 並 具 有 第 3 點 情 形 者 ( 五 ) 取 得 丙 級 或 相 當 於 丙 級 以 上 技 術 士 證 資 格, 持 有 證 書 或 證 明 文 件 者 參 招 生 科 別 及 名 額 : 科 別 一 般 生 名 額 英 國 語 文 科 15 法 國 語 文 科 6 德 國 語 文 科 5 西 班 牙 語 文 科 6 日 本 語 文 科 3 肆 報 名 規 定 事 項 及 繳 交 資 料 : 一 報 名 方 式 日 期 及 地 點 : ( 一 ) 報 名 方 式 : 現 場 報 名 ( 本 校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 ( 二 ) 報 名 日 期 :105 年 7 月 22~25 日 ( 星 期 五 ~ 一 ) 的 平 常 上 班 日 每 天 9:00-16:00 及 週 末 假 日 僅 有 105 年 7 月 24 日 ( 星 期 日 ) 上 午 9:00~ 中 午 12:00 ( 三 ) 現 場 報 名 地 點 : 本 校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3

二 現 場 報 名 時 應 繳 交 以 下 資 料 : ( 一 ) 本 校 105 學 年 度 五 專 免 試 入 學 續 招 報 名 表 ( 如 本 簡 章 附 表 一 ) ( 二 ) 報 名 費 : 新 臺 幣 300 元 整 ( 可 於 報 名 現 場 以 現 金 繳 交 ) 低 收 入 戶 學 生 報 名 費 全 免, 中 低 收 入 戶 學 生 報 名 費 減 免 30%( 即 報 名 費 為 新 臺 幣 210 元 ) 凡 報 考 之 考 生 係 屬 臺 灣 省 臺 北 市 新 北 市 桃 園 市 臺 中 市 臺 南 市 高 雄 市 福 建 省 金 門 縣 福 建 省 連 江 縣 等 所 界 定 之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者, 報 名 時 應 繳 交 前 開 各 地 政 府 或 其 依 規 定 授 權 鄉 鎮 市 區 公 所 開 具 於 報 名 期 間 內 有 效 之 低 收 入 戶 或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文 件 ( 非 清 寒 證 明 ) 正 本, 辦 理 報 名 ( 三 ) 學 歷 ( 力 )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畢 業 證 書 或 同 等 學 歷 ( 力 ) 證 明 書 ) ( 四 )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身 分 證 健 保 IC 卡 戶 口 名 簿 或 效 期 內 之 護 照 等 ) ( 五 ) 已 參 加 各 類 入 學 管 道 免 試 入 學 錄 取 並 完 成 報 到 者, 需 繳 交 原 錄 取 並 完 成 報 到 學 校 蓋 章 同 意 之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聲 明 書 影 本 未 錄 取 任 何 高 中 職 或 五 專 學 校 者, 則 無 需 繳 交 ( 六 ) 105 年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成 績 單 影 本 及 正 本 ( 正 本 驗 訖 發 還 ) ( 七 ) 英 語 能 力 檢 定 成 績 單 或 證 書 影 本 及 正 本 ( 正 本 驗 訖 發 還 ), 無 則 免 繳 三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 一 ) 本 校 依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規 定, 取 得 並 保 管 報 名 學 生 個 人 資 料, 在 辦 理 招 生 試 務 目 的 下, 進 行 處 理 及 利 用 本 校 將 善 盡 保 管 人 之 義 務 與 責 任, 妥 善 保 管 報 名 學 生 個 人 資 料, 僅 提 供 招 生 相 關 工 作 目 的 使 用 凡 報 名 本 招 生 者, 即 同 意 授 權 本 校, 得 將 自 考 生 報 名 參 加 本 招 生 所 取 得 之 個 人 及 相 關 成 績 資 料, 運 用 於 本 招 生 事 務 使 用, 並 同 意 本 校 提 供 其 報 名 資 料 及 成 績 予 本 校 辦 理 新 生 報 到 及 入 學 資 料 建 置 之 單 位 ( 二 ) 本 校 於 報 名 表 中 對 於 考 生 資 料 之 蒐 集, 係 為 考 生 成 績 計 算 資 料 整 理 登 記 錄 取 及 報 到 作 業 等 招 生 作 業 必 要 程 序, 並 作 為 後 續 資 料 統 計 及 考 生 至 本 校 註 冊 作 業 使 用 考 生 資 料 蒐 集 範 圍 以 本 校 報 名 表 所 列 各 項 內 容 為 限, 資 料 使 用 之 期 間 由 考 生 完 成 報 名 作 業 至 考 生 資 料 轉 入 本 校 完 成 註 冊 作 業 止, 相 關 資 料 並 由 本 校 保 存 一 年 後 銷 毀 但 若 有 考 生 提 出 申 訴 者, 並 延 長 保 存 至 考 生 申 訴 作 業 完 成 後 近 行 銷 毀 ( 三 ) 報 名 所 填 資 料 及 各 項 證 明 文 件 如 有 變 造 偽 造 與 正 本 不 符 或 非 報 名 學 生 者, 取 消 該 生 錄 取 資 格 ; 已 註 冊 入 學 者, 撤 銷 其 學 籍 伍 總 成 績 計 算 與 同 分 比 序 項 目 一 總 成 績 =105 學 年 度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成 績 ( 滿 分 80 分 )+ 英 語 能 力 檢 定 成 績 ( 滿 分 20 分 ) ( 一 )105 學 年 度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成 績 ( 滿 分 80 分 ) 1. 國 文 英 語 數 學 自 然 及 社 會 等 五 個 科 目 三 等 級 四 標 示 成 績, 依 下 列 表 格 對 照 換 算 分 數 並 計 算 分 數 總 和 ( 不 計 算 寫 作 測 驗 成 績 ): 4

三 等 級 四 標 示 A++ A+ A B++ B+ B C 分 數 16 14 12 10 8 6 4 2. 寫 作 測 驗 成 績 不 列 入 總 成 績 採 計, 僅 作 為 同 分 比 序 項 目 比 序 使 用 ( 二 ) 英 語 能 力 檢 定 成 績 ( 滿 分 20 分 ) 分 數 全 民 英 檢 GEPT 托 福 測 驗 TOEFL 電 腦 紙 筆 網 路 多 益 測 驗 TOEIC 雅 思 測 驗 IELTS 20 中 高 級 複 試 ( 含 ) 以 上 220 560 83 880 6.5 16 中 高 級 初 試 190 520 68 750 5.5 12 中 級 複 試 173 500 61 650 5.0 8 中 級 初 試 133 450 45 400 3.5 4 初 級 複 試 90 390 29 350 3.0 二 同 分 比 序 項 目 : 項 次 同 分 比 序 項 目 順 序 項 次 同 分 比 序 項 目 順 序 1 英 語 能 力 檢 定 成 績 5 社 會 分 數 2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成 績 6 數 學 分 數 3 英 語 分 數 7 自 然 分 數 4 國 文 分 數 8 寫 作 測 驗 成 績 陸 分 發 比 序 原 則 總 成 績 通 知 及 成 績 複 查 一 免 試 生 先 以 總 成 績 作 為 第 一 比 序 項 目, 依 總 成 績 由 高 至 低 依 序 排 定 分 發 順 位 二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依 同 分 比 序 項 目 順 序 比 序, 若 比 序 至 同 分 比 序 項 目 最 後 一 項 仍 相 同 時, 則 列 為 相 同 之 分 發 順 位 三 寄 發 總 成 績 暨 現 場 登 記 分 發 報 到 通 知 單 : ( 一 )105 年 7 月 27 日 ( 星 期 三 ) 前, 本 校 以 限 時 郵 件 寄 發 總 成 績 暨 現 場 登 記 分 發 報 到 通 知 單 ( 二 ) 報 名 學 生 若 於 105 年 7 月 28 日 ( 星 期 四 )15:00 前, 未 收 到 總 成 績 暨 現 場 登 記 分 發 報 到 通 知 單, 請 來 電 本 校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5

(07-3426031 轉 2131~2135) 查 詢 ( 三 )105 年 7 月 29 日 ( 星 期 五 )16:00 前, 於 本 校 網 頁 公 告 參 加 現 場 登 記 分 發 名 單 時 間 及 地 點, 供 報 名 學 生 查 看 四 總 成 績 及 分 發 順 位 之 複 查 方 式 報 名 學 生 如 對 總 成 績 或 分 發 順 位 有 疑 義, 可 填 具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 如 本 簡 章 附 表 二 ), 於 105 年 7 月 29 日 ( 星 期 五 )10:00 前 以 傳 真 方 式 ( 傳 真 號 碼 :07-3425360) 向 本 校 提 出 複 查 傳 真 後 請 務 必 以 電 話 向 本 校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確 認 ( 電 話 :07-3426031 轉 2131~2135), 恕 不 受 理 郵 寄 或 現 場 申 請 複 查, 逾 期 亦 不 受 理 ; 成 績 複 查 以 一 次 為 限 柒 現 場 登 記 分 發 報 到 報 名 學 生 應 依 總 成 績 暨 現 場 登 記 分 發 報 到 通 知 單 指 定 之 日 期 時 間 及 地 點, 前 往 參 加 現 場 登 記 分 發 報 到 報 名 學 生 因 故 無 法 親 自 參 加 現 場 登 記 分 發 報 到 者, 可 填 具 代 理 現 場 登 記 分 發 委 託 書 ( 如 本 簡 章 附 表 三 ) 委 託 他 人 辦 理 ; 受 委 託 人 以 代 理 一 名 報 名 學 生 為 限, 受 委 託 人 須 備 妥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及 報 名 學 生 之 應 攜 帶 資 料, 親 自 至 現 場 參 加 登 記 分 發, 始 得 承 認 登 記 資 格 ; 惟 報 名 學 生 不 得 委 託 其 他 報 名 學 生 辦 理 現 場 登 記 分 發, 違 者 不 予 受 理 一 登 記 ( 一 ) 登 記 日 期 與 時 間 :105 年 8 月 2 日 ( 星 期 二 )10:00~10:20 ( 二 ) 參 加 登 記 分 發 人 數 : 參 加 現 場 登 記 分 發 人 數 為 招 生 名 額 之 3 倍 為 原 則 ( 三 ) 登 記 地 點 : 本 校 化 雨 堂 ( 四 ) 登 記 應 攜 帶 資 料 : 1. 本 校 寄 發 之 總 成 績 暨 現 場 登 記 分 發 報 到 通 知 單 2. 國 中 畢 業 證 書 正 本 或 同 等 學 力 證 書 正 本 參 加 現 場 登 記 分 發 之 學 生 未 能 於 登 記 作 業 繳 驗 學 歷 ( 力 ) 證 件 正 本, 取 消 登 記 資 格, 未 能 於 分 發 報 到 時 繳 交 學 歷 ( 力 ) 證 件 正 本 者,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3.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 驗 訖 發 還 ) 二 分 發 作 業 方 式 ( 一 ) 本 校 五 專 免 試 入 學 續 招 僅 辦 理 一 般 生 之 現 場 登 記 分 發 及 報 到 至 招 生 名 額 額 滿 或 尚 未 額 滿 且 無 分 發 學 生 為 止 ( 二 ) 本 校 分 發 時, 依 一 般 生 分 發 比 序 順 序, 依 序 進 行 分 發 至 額 滿 或 尚 未 額 滿 且 無 一 般 生 為 止, 不 列 備 取 生, 亦 不 得 要 求 遞 補 分 發 時 若 遇 一 般 生 分 發 比 序 順 序 相 同, 該 招 生 科 別 分 發 剩 餘 名 額 不 足 時, 得 於 報 請 教 育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後, 增 額 錄 取 三 現 場 登 記 分 發 報 到 注 意 事 項 ( 一 ) 報 名 學 生 需 親 自 至 各 招 生 學 校 辦 理 現 場 登 記 分 發, 若 因 故 無 法 參 加 者, 可 以 委 託 他 人 辦 理, 受 委 託 人 以 代 理 一 名 報 名 學 生 為 限, 並 須 備 妥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及 報 名 學 生 之 應 攜 帶 資 料, 依 規 定 參 加 現 場 登 記 分 發, 始 得 承 認 登 記 資 格, 惟 報 名 學 生 不 得 委 託 其 他 報 名 學 生 辦 理 現 場 登 記 分 發 報 到, 違 者 不 予 受 理 ( 二 ) 報 名 學 生 應 依 指 示 接 受 引 導 至 分 發 場 所, 中 途 不 可 離 場, 如 因 離 場 而 6

失 去 原 分 發 比 序 順 序 之 分 發 權 益, 其 後 果 由 報 名 學 生 自 行 負 責, 不 得 有 異 議 ( 三 ) 未 依 本 校 規 定 之 登 記 時 間 及 地 點, 辦 理 登 記 之 報 名 學 生 為 逾 時 登 記 報 名 學 生, 逾 時 登 記 報 名 學 生 依 到 達 登 記 處 之 時 間, 安 排 於 之 後 開 始 登 記 作 業 之 梯 次 學 生 前 面 依 分 發 比 序 順 序 依 序 分 發, 若 於 最 後 一 梯 次 登 記 作 業 結 束 後 方 到 達 登 記 處, 則 待 該 梯 次 分 發 結 束 後, 依 分 發 比 序 順 序 依 序 分 發 ( 四 ) 現 場 登 記 分 發 報 到 作 業 結 束 後, 即 停 止 辦 理 所 有 現 場 登 記 分 發 報 到 作 業, 現 場 等 待 分 發 之 學 生 ( 受 委 託 之 代 理 人 ) 應 即 離 場 ( 五 ) 報 名 學 生 若 已 完 成 登 記, 不 論 是 否 已 接 受 分 發, 均 不 得 再 次 參 加 現 場 登 記 分 發 報 到 作 業 ( 六 ) 接 獲 通 知 參 加 現 場 登 記 分 發 報 到 之 報 名 學 生, 並 不 表 示 一 定 能 被 錄 取, 須 視 本 校 五 專 免 試 入 學 續 招 招 生 名 額 是 否 分 發 額 滿 而 定 ( 七 ) 遠 程 之 報 名 學 生 應 把 握 行 程 所 需 時 間, 提 前 到 達 本 校 指 定 地 點, 若 逾 時 登 記 致 喪 失 錄 取 機 會, 應 自 行 負 責 四 學 生 於 完 成 分 發 作 業 後, 應 立 即 繳 交 學 歷 ( 力 ) 證 件 正 本 辦 理 報 到 作 業, 並 依 本 校 規 定 之 時 間 辦 理 註 冊 入 學, 違 者 取 消 其 錄 取 資 格 五 學 生 報 到 後, 如 欲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者, 請 於 105 年 8 月 3 日 ( 星 期 三 )15:00 前 填 妥 錄 取 生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聲 明 書 ( 如 本 簡 章 附 表 四 ) 後, 親 自 至 本 校 辦 理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撤 回 聲 明 書, 請 學 生 及 家 長 ( 或 監 護 人 ) 慎 重 考 慮 六 凡 經 錄 取 且 未 聲 明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者, 不 得 參 加 當 年 度 其 後 高 中 高 職 及 五 專 各 項 招 生 入 學, 違 者 將 被 取 消 本 校 五 專 免 試 入 學 續 招 之 錄 取 資 格 捌 招 生 糾 紛 處 理 程 序 及 方 式 一 報 名 學 生 如 對 報 名 資 格 審 查 結 果 有 所 疑 義, 應 於 105 年 7 月 27 日 ( 星 期 三 ) 12:00 前 向 本 校 提 出 申 訴 ; 如 對 錄 取 結 果 有 所 疑 義, 應 於 105 年 8 月 3 日 ( 星 期 三 )12:00 前 向 本 校 提 出 書 面 申 訴 申 訴 須 填 妥 申 訴 表 ( 如 本 簡 章 附 表 五 ), 先 以 傳 真 方 式 ( 傳 真 號 碼 :07-3425360) 向 本 校 提 出 申 訴, 並 來 電 本 校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 電 話 號 碼 :07-3426031 轉 2131~2135) 確 認 後, 再 以 限 時 雙 掛 號 方 式 郵 寄 至 本 校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 地 址 :80793 高 雄 市 三 民 區 民 族 一 路 900 號 ) 二 報 名 學 生 之 申 訴, 如 非 屬 報 名 資 格 審 查 或 錄 取 結 果 之 申 訴, 應 於 105 年 8 月 3 日 ( 星 期 三 )12:00 前 填 妥 申 訴 表 ( 如 本 簡 章 附 表 五 ), 先 以 傳 真 方 式 ( 傳 真 號 碼 :07-3425360) 向 本 校 提 出 申 訴, 並 來 電 本 校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 電 話 號 碼 :07-3426031 轉 2131~2135) 確 認 後, 再 以 限 時 雙 掛 號 方 式 郵 寄 至 本 校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 地 址 :80793 高 雄 市 三 民 區 民 族 一 路 900 號 ) 三 申 訴 人 必 須 指 出 權 益 受 損 之 具 體 事 證, 本 校 收 到 考 生 申 訴 申 請 後, 召 開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秉 持 公 平 公 正 之 原 則 討 論 並 議 決, 提 出 書 面 回 覆 如 本 校 確 認 考 生 權 益 受 損, 將 針 對 受 損 部 分 提 出 補 救 方 法, 以 確 實 維 護 考 生 之 權 益 四 電 話 口 頭 或 以 E-mail 方 式 申 訴, 本 會 不 予 受 理 7

玖 其 他 一 報 名 學 生 如 獲 錄 取, 經 本 校 發 現 所 繳 證 件 或 所 填 各 項 資 料 與 事 實 不 符, 將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並 不 得 註 冊 入 學 ; 入 學 後 始 被 發 覺 者, 得 依 本 校 學 則 撤 銷 學 籍 二 本 校 五 專 概 況 學 雜 費 收 費 標 準 等 相 關 事 宜, 請 至 本 校 各 單 位 網 頁 查 詢 三 現 場 登 記 分 發 報 到 期 間, 如 遇 颱 風 警 報 或 發 生 重 大 天 然 災 害 時, 請 至 本 校 網 站 (http://c003.wzu.edu.tw/front/bin/rcglist.phtml?rcg=33) 查 詢 所 發 布 之 緊 急 措 施 消 息 四 各 報 名 學 生 應 依 據 本 簡 章 之 規 定 及 要 求 出 具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若 有 不 實 偽 造 或 疏 失 情 事, 將 依 情 節 之 輕 重, 依 法 追 究 相 關 責 任 五 其 他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相 關 法 令 規 章 處 理, 若 相 關 法 令 規 章 仍 未 明 定, 而 造 成 疑 義 者, 由 本 校 召 開 招 生 委 員 會 議 討 論 作 成 決 議, 並 依 教 育 部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8

報 名 編 號 此 欄 考 生 請 勿 填 寫 文 藻 外 語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五 專 免 試 入 學 續 招 報 名 表 附 表 一 姓 名 身 分 證 字 號 男 性 別 女 出 生 日 期 年 月 日 就 讀 國 中 縣 / 市 國 中 應 屆 畢 業 生 非 應 屆 畢 業 生 同 等 學 力 聯 絡 電 話 市 內 電 話 : 行 動 電 話 : 黏 貼 處 請 將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印 成 一 張 浮 貼 於 此 欄 通 訊 地 址 本 校 105 學 年 度 五 專 免 試 入 學 續 招 報 名 表 105 學 年 度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成 績 單 影 本 及 正 本 ( 正 本 驗 訖 發 還 ) 繳 交 ( 驗 ) 英 語 能 力 檢 定 成 績 單 或 證 書 影 本 及 正 本 ( 正 本 驗 訖 發 還 ), 無 則 免 繳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 身 分 證 健 保 IC 卡 戶 口 名 簿 或 效 期 內 護 照 等 ) 學 歷 ( 力 )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如 下 證 件 畢 業 證 書 或 肄 業 證 書 或 同 等 學 歷 ( 力 ) 證 明 書 錄 取 並 完 成 報 到 學 校 蓋 章 同 意 之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聲 明 書 影 本 ( 請 勾 選 ) 未 錄 取 任 何 高 中 職 或 五 專 學 校 者, 則 無 需 繳 交 錄 取 學 校 並 完 成 報 到 者, 繳 交 該 校 同 意 之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聲 明 書 影 本 以 下 成 績 欄 位 由 本 校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填 寫, 報 名 學 生 請 勿 填 寫 105 學 年 度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成 績 (80 分 ) 科 目 三 等 級 四 標 示 核 算 分 數 複 核 國 文 數 學 英 語 社 會 自 然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五 科 分 數 : 審 核 人 員 : 英 語 能 力 檢 審 查 項 目 類 別 級 別 / 分 數 核 算 分 數 複 核 定 成 績 單 或 英 語 能 力 檢 定 成 績 單 或 證 書 證 書 (20 分 ) 英 語 能 力 檢 定 成 績 單 或 證 書 分 數 : 審 核 人 員 : 1. 上 表 所 填 各 項 資 料 及 所 附 文 件, 均 經 本 人 詳 實 核 對 無 誤, 若 有 不 實, 本 人 願 接 受 文 藻 外 語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處 置, 絕 無 異 議 2. 考 生 於 完 成 報 名 作 業 時, 已 詳 閱 本 招 生 簡 章 第 4 頁 有 關 本 會 對 於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使 用 範 圍 目 的 對 象 及 使 用 期 間 等 相 關 規 範 並 同 意 本 會 對 於 考 生 個 人 資 料 進 行 蒐 集 或 處 理 考 生 簽 章 : 監 護 人 簽 章 : 9

文 藻 外 語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五 專 免 試 入 學 續 招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 正 表 ) 編 號 ( 考 生 勿 填 ): 日 期 : 年 月 日 附 表 二 學 生 姓 名 報 名 編 號 申 請 複 查 複 查 總 成 績, 說 明 : 項 目 複 查 分 發 順 位, 說 明 : 申 請 複 查 時 間 申 請 人 簽 章 注 意 事 項 : 一 105 年 7 月 29 日 ( 星 期 五 )10:00 前 以 傳 真 方 式 ( 傳 真 號 碼 :07-3425360) 向 本 校 提 出 複 查 傳 真 後 請 務 必 以 電 話 向 本 校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確 認 ( 電 話 :07-3426031 轉 2131~2135), 恕 不 受 理 郵 寄 或 現 場 申 請 複 查, 逾 期 亦 不 受 理 ; 成 績 複 查 以 一 次 為 限 二 報 名 編 號 姓 名 申 請 複 查 項 目 等 欄 位 請 務 必 填 寫 清 楚 正 確 --------------------------------------------------------------------------------------------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 副 表 ) 編 號 ( 考 生 勿 填 ): 日 期 : 年 月 日 學 生 姓 名 報 名 編 號 複 查 結 果 回 覆 事 項 經 複 查 後 原 總 成 績 及 分 發 順 位 無 誤 經 複 查 後 分 發 順 位 已 更 正, 說 明 : 其 他 : 回 覆 日 期 回 覆 單 位 10

附 表 三 文 藻 外 語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五 專 免 試 入 學 續 招 代 理 現 場 登 記 分 發 委 託 書 茲 代 理 委 託 人 辦 理 文 藻 外 語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五 專 免 試 入 學 續 招 現 場 登 記 分 發 作 業, 並 遵 守 受 委 託 人 以 代 理 一 名 免 試 生 為 限, 並 不 得 由 其 他 免 試 生 代 理 參 加 分 發, 違 者 不 予 受 理 之 規 定 若 因 此 遭 致 權 益 受 損, 委 託 人 願 負 一 切 責 任, 敬 請 准 予 代 理 相 關 手 續 此 致 文 藻 外 語 大 學 委 託 人 : 委 託 人 身 分 證 字 號 : 受 委 託 人 : 受 委 託 人 身 分 證 字 號 : 受 委 託 人 通 訊 地 址 : 受 委 託 人 電 話 : 免 試 生 簽 章 : 免 試 生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簽 章 : 註 : 煩 請 受 委 託 人 攜 帶 委 託 人 及 本 人 之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正 本 以 便 查 驗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月 日 11

附 表 四 文 藻 外 語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五 專 免 試 入 學 續 招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聲 明 書 ( 正 表 ) 本 人 ( 報 名 編 號 : ) 自 願 放 棄 105 學 年 度 文 藻 外 語 大 學 五 專 部 科 之 錄 取 資 格, 絕 無 異 議, 特 此 聲 明 此 致 文 藻 外 語 大 學 錄 取 生 簽 章 : 身 分 證 字 號 : 家 長 ( 監 護 人 ) 簽 章 : 填 表 日 期 : 年 月 日 注 意 事 項 一 錄 取 生 如 欲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者, 請 於 105 年 8 月 3 日 ( 星 期 三 )15:00 前 填 妥 本 表 後, 親 至 本 校 辦 理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二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撤 回 聲 明 書, 請 錄 取 生 及 家 長 ( 或 監 護 人 ) 慎 重 考 慮 --------------------------------------------------------------------------------------------------------------------------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聲 明 書 ( 副 表 ) 本 人 ( 報 名 編 號 : ) 自 願 放 棄 105 學 年 度 文 藻 外 語 大 學 五 專 部 科 之 錄 取 資 格, 絕 無 異 議, 特 此 聲 明 此 致 文 藻 外 語 大 學 錄 取 生 簽 章 : 身 分 證 字 號 : 家 長 ( 監 護 人 ) 簽 章 : 填 表 日 期 : 年 月 日 12

文 藻 外 語 大 學 105 學 年 度 五 專 免 試 入 學 續 招 附 表 五 申 訴 表 日 期 : 年 月 日 收 件 編 號 : ( 報 名 學 生 請 勿 填 寫 ) 報 名 編 號 姓 名 身 分 證 字 號 通 訊 處 電 話 縣 / 市 市 / 區 / 鄉 / 鎮 村 / 里 鄰 ( ) 路 ( 街 ) 段 巷 弄 號 樓 之 行 動 電 話 e-mail 申 訴 事 由 ( 含 時 間 地 點 ) 報 名 學 生 簽 名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簽 名 注 意 事 項 : 一 申 訴 者 應 為 報 名 學 生 本 人, 各 欄 位 請 以 正 楷 填 寫 並 親 自 簽 名 二 申 訴 事 由 : 請 務 必 詳 細 填 寫 三 針 對 報 名 資 格 審 查 結 果 有 所 疑 義 者 錄 取 結 果 有 所 疑 義 者 與 非 前 兩 項 有 所 疑 義 之 申 訴 者, 申 訴 期 限 分 別 如 下 : ( 一 ) 對 報 名 資 格 審 查 結 果 有 所 疑 義 者 : 應 於 105 年 7 月 27 日 ( 星 期 三 )12:00 前 提 出 申 請 ( 二 ) 對 錄 取 結 果 有 所 疑 義 者 : 應 於 105 年 8 月 3 日 ( 星 期 三 )12:00 前 提 出 申 請 ( 三 ) 非 屬 報 名 資 格 審 查 或 錄 取 結 果 之 申 訴 者, 應 於 105 年 8 月 3 日 ( 星 期 三 )12:00 前 提 出 申 請 四 申 請 方 式 : 請 於 申 請 期 限 前 填 妥 本 表, 先 以 傳 真 方 式 ( 傳 真 號 碼 :07-3425360) 向 本 校 提 出 申 訴, 並 來 電 本 校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 電 話 號 碼 :07-3426031 轉 2131~2135) 確 認 後, 再 以 限 時 雙 掛 號 方 式 郵 寄 至 本 校 教 務 處 招 生 組 ( 地 址 :80793 高 雄 市 三 民 區 民 族 一 路 900 號 ) ----------------------------------------------------------------------------------------------------------------------------------- 申 訴 回 覆 表 申 訴 通 過 申 訴 不 通 過, 理 由 : 收 件 編 號 : ( 報 名 學 生 請 勿 填 寫 ) 申 訴 結 果 審 核 意 見 審 查 人 員 收 件 人 員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13

交 通 指 南 : 高 速 公 路 南 下 : 由 鼎 金 系 統 交 流 道 右 線 左 營 (362 公 里 出 口 ) 下 高 速 公 路 北 上 : 由 鼎 金 系 統 交 流 道 左 線 左 營 (362 公 里 出 口 ) 下 高 速 公 路 行 經 大 中 路, 通 過 高 雄 榮 民 總 醫 院 後, 向 左 轉 進 入 民 族 一 路, 再 直 行 約 1 公 里 ( 左 側 ) 即 到 達 本 校 高 鐵 左 營 站 到 本 校 公 車 :3 路 紅 35 路 及 民 族 幹 線 (90 路 ) 至 文 藻 外 語 大 學 站 下 車 計 程 車 : 約 8-15 分 鐘 台 鐵 高 雄 火 車 站 到 本 校 公 車 :28 路 至 文 藻 外 語 大 學 站 下 車 計 程 車 : 約 15-20 分 鐘 小 港 機 場 到 本 校 公 車 : 搭 乘 高 雄 捷 運 紅 線 從 R4 高 雄 國 際 機 場 站 至 R14 巨 蛋 站 轉 搭 紅 36 公 車 至 文 藻 外 語 大 學 站 下 車 計 程 車 : 於 高 速 公 路 北 上 在 鼎 金 交 流 系 統 下 匝 道 : 約 25-30 分 鐘 高 雄 市 公 車 行 經 本 校 路 線 行 經 本 校 附 近 路 線 於 民 族 路 校 門 口 一 03 72 環 狀 幹 線 168 東 168 西 於 鼎 中 路 校 門 口 一 28 77 紅 35 紅 36 高 雄 客 運 行 經 本 校 路 線 8021 8023 8025 8028 8032 8040 8041B 8041C 8046 24A 及 24B 號 至 文 藻 外 語 大 學 站 義 大 客 運 高 雄 市 政 府 - 義 大 世 界 註 : 以 上 大 眾 交 通 工 具 搭 乘 路 線 僅 供 參 考, 實 際 班 次 與 路 線 仍 以 高 雄 市 交 通 局 網 站 及 相 關 汽 車 客 運 公 司 時 刻 表 為 準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