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丰县罗塘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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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 丰 县 罗 塘 乡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2006 2020 年 ) 说 明 ( 报 批 稿 ) 长 丰 县 罗 塘 乡 人 民 政 府 二 一 二 年 七 月

目 录 前 言... 1 第 一 章 罗 塘 乡 上 轮 规 划 实 施 情 况... 2 第 一 节 上 轮 规 划 主 要 指 标 实 施 情 况... 2 第 二 节 上 轮 规 划 取 得 成 效 分 析... 2 第 三 节 上 轮 规 划 实 施 中 存 在 的 主 要 问 题... 3 第 四 节 规 划 修 编 的 必 要 性... 3 第 二 章 编 制 规 划 的 工 作 过 程... 5 第 一 节 规 划 修 编 阶 段... 5 第 二 节 规 划 的 指 标 思 想 原 则 和 依 据... 6 第 三 章 关 于 规 划 数 据... 8 第 一 节 基 础 资 料 和 数 据 来 源... 8 第 二 节 土 地 利 用 现 状... 8 第 四 章 规 划 主 要 内 容 说 明... 9 第 一 节 土 地 利 用 目 标 的 确 定... 9 第 二 节 土 地 利 用 结 构 和 布 局 调 整... 10 第 三 节 土 地 利 用 分 区 说 明... 13 第 四 节 建 设 用 地 空 间 管 制 及 规 则... 17 第 五 节 城 镇 建 设 空 间 管 制 说 明... 18 第 六 节 耕 地 及 基 本 农 田 保 护 情 况 说 明... 19 第 七 节 土 地 生 态 建 设 与 环 境 保 护... 19 第 八 节 土 地 整 治... 21 1

第 九 节 村 土 地 利 用 控 制... 21 第 五 章 关 于 规 划 实 施 保 障 措 施... 24 第 一 节 加 强 规 划 体 系 建 设... 24 第 二 节 建 立 耕 地 保 护 激 励 机 制... 24 第 三 节 提 高 规 划 可 操 作 性... 26 第 四 节 加 强 土 地 利 用 监 管... 26 第 六 章 规 划 编 制 中 协 调 论 证 及 成 果... 29 第 一 节 规 划 协 调 情 况... 29 第 二 节 规 划 方 案 的 可 行 性 分 析... 30 第 三 节 规 划 修 改 情 况... 31 第 七 章 关 于 规 划 论 证 和 修 改 情 况 的 说 明... 32 2

前 言 随 着 长 丰 县 各 项 社 会 经 济 事 业 的 飞 速 发 展, 罗 塘 乡 也 得 到 快 速 发 展, 土 地 资 源 的 供 给 和 需 求 矛 盾 日 益 突 出, 上 轮 规 划 即 罗 塘 乡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1997-2010 年 ) 设 想 的 部 分 用 地 规 模 已 经 提 前 达 到, 乡 镇 空 间 布 局 发 生 调 整, 规 划 即 将 到 期, 亟 需 进 行 修 编 依 照 工 业 立 镇, 教 育 兴 镇, 三 产 活 镇, 农 业 稳 镇 的 发 展 思 路, 为 满 足 将 罗 塘 乡 建 设 成 为 特 色 乡 镇 的 需 要, 特 制 定 长 丰 县 罗 塘 乡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2006-2020 年 ) 1

第 一 章 罗 塘 乡 上 轮 规 划 实 施 情 况 第 一 节 上 轮 规 划 主 要 指 标 实 施 情 况 一 耕 地 保 护 目 标 实 施 情 况 上 一 轮 规 划 罗 塘 乡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1997-2010 年 ) 确 定 罗 塘 乡 2010 年 的 耕 地 保 有 量 为 8507.12 公 顷, 规 划 实 施 以 来, 罗 塘 乡 2010 年 耕 地 面 积 为 9007.12 公 顷, 耕 地 现 状 保 有 量 比 上 一 轮 划 定 的 多 出 500 公 顷 二 基 本 农 田 保 护 面 积 上 轮 规 划 确 定 2010 年 全 乡 基 本 农 田 保 护 面 积 为 8998.46 公 顷 2005 年 基 本 农 田 保 护 面 积 8864.75 公 顷 三 建 设 用 地 控 制 目 标 实 施 情 况 上 一 轮 规 划 确 定 罗 塘 乡 建 设 用 地 规 模 控 制 在 2153.54 公 顷 范 围 内, 至 2010 年, 罗 塘 乡 建 设 用 地 总 面 积 为 2053.44 公 顷 第 二 节 上 轮 规 划 取 得 成 效 分 析 一 落 实 了 土 地 用 途 管 制 制 度 在 规 划 实 施 期 间 国 家 建 立 了 土 地 用 途 管 制 制 度, 乡 级 规 划 为 实 施 土 地 用 途 管 制 制 度 提 供 了 规 则 和 依 据, 落 实 了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对 土 地 管 制 的 整 体 控 制 作 用 二 强 化 了 对 耕 地 特 别 是 对 基 本 农 田 的 保 护 首 先, 在 空 间 布 局 上, 通 过 用 途 分 区, 明 确 了 耕 地 和 基 本 农 田 保 护 区, 树 立 起 一 道 法 定 的 保 护 屏 障 ; 其 次, 严 格 执 行 占 一 补 一 制 度, 实 现 了 对 耕 地 数 量 和 质 量 的 保 护 三 抑 制 了 建 设 用 地 无 序 扩 张 上 轮 规 划 通 过 从 上 至 下 下 达 的 建 设 用 地 控 制 指 标, 在 图 上 划 定 建 设 用 地 规 模 控 制 红 线, 使 建 设 用 地 被 控 制 在 圈 定 的 规 模 范 围 以 内 在 2

实 施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过 程 中, 统 筹 安 排 各 类 建 设 用 地, 合 理 控 制 新 增 建 设 用 地 数 量, 为 抑 制 建 设 用 地 规 模 无 序 扩 张 发 挥 了 积 极 的 作 用 四 增 强 了 依 据 规 划 用 地 概 念 土 地 使 用 者 在 用 地 手 续 办 理 过 程 中 加 深 了 对 用 地 必 须 符 合 规 划 的 认 识 政 府 在 协 调 建 设 发 展 与 耕 地 保 护 的 矛 盾 中 体 会 到 了 统 筹 安 排 土 地 利 用 的 重 要 性, 加 强 了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对 土 地 管 理 的 整 体 控 制 作 用, 充 分 认 识 到 国 土 资 源 部 门 在 用 途 管 制 的 实 施 中 规 划 的 龙 头 地 位 第 三 节 上 轮 规 划 实 施 中 存 在 的 主 要 问 题 一 建 设 用 地 需 求 量 与 控 制 指 标 矛 盾 突 出 规 划 实 施 期 间, 随 着 罗 塘 乡 城 镇 化 进 程 的 加 快, 建 设 用 地 需 求 大 幅 度 增 加, 建 设 用 地 实 际 需 求 与 控 制 指 标 之 间 的 矛 盾 逐 渐 加 剧 二 相 关 规 划 衔 接 不 足, 规 划 间 协 调 困 难 城 镇 总 体 规 划 村 镇 规 划 应 当 与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确 定 的 城 区 村 庄 建 设 用 地 规 模 相 符 合 然 而, 在 实 践 中 村 镇 规 划 的 编 制 与 批 准 往 往 早 于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村 镇 规 划 中 的 建 设 用 地 规 划 范 围 一 般 偏 大, 规 划 间 协 调 困 难 第 四 节 规 划 修 编 的 必 要 性 一 经 济 转 型 期 对 土 地 合 理 利 用 的 要 求 随 着 经 济 社 会 的 快 速 发 展, 土 地 供 需 矛 盾 将 日 益 尖 锐, 迫 切 需 要 转 变 现 有 的 经 济 增 长 方 式, 遵 循 市 场 经 济 规 律 和 生 态 规 律, 将 资 源 利 用 和 环 境 保 护 融 入 社 会 发 展 和 经 济 建 设 之 中, 走 又 好 又 快 人 与 自 然 和 谐 的 发 展 道 路 据 此, 如 何 通 过 更 为 合 理 的 土 地 利 用 方 式, 引 导 经 济 增 长 方 式 转 变, 促 进 资 源 节 约 型 社 会 建 设 和 循 环 经 济 产 业 体 系 的 形 成, 是 当 前 以 及 今 后 发 展 中 亟 需 解 决 的 难 题 3

二 科 学 发 展 观 对 土 地 合 理 利 用 的 要 求 按 照 统 筹 城 乡 发 展 统 筹 区 域 发 展 统 筹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统 筹 人 与 自 然 和 谐 发 展 统 筹 国 内 发 展 和 对 外 开 放 的 要 求 推 进 各 项 事 业 的 改 革 和 发 展 的 科 学 发 展 观 对 土 地 利 用 提 出 的 新 要 求, 即 必 须 转 变 土 地 粗 放 型 利 用 方 式 严 格 保 护 耕 地 等 战 略 资 源, 统 筹 经 济 社 会 和 生 态 协 调 发 展 用 地, 统 筹 城 乡 和 区 域 土 地 利 用, 实 现 社 会 经 济 生 态 之 间 及 区 域 之 间 的 可 持 续 发 展 三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对 土 地 利 用 规 划 修 编 的 需 求 上 轮 规 划 实 施 以 来, 罗 塘 乡 取 得 了 良 好 的 社 会 经 济 及 生 态 效 益, 为 国 民 经 济 发 展 提 供 了 用 地 保 障, 促 进 了 社 会 经 济 的 发 展 新 一 轮 规 划 期 内, 罗 塘 乡 社 会 经 济 进 入 新 的 发 展 阶 段, 上 轮 规 划 确 定 的 指 标 已 不 能 满 足 社 会 经 济 发 展 对 土 地 的 需 求, 迫 切 需 要 在 新 的 形 势 下 进 行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修 编, 从 而 促 进 经 济 增 长 方 式 的 转 变, 实 现 社 会 经 济 和 生 态 环 境 之 间 以 及 区 域 之 间 的 统 筹 协 调 发 展 4

第 二 章 编 制 规 划 的 工 作 过 程 罗 塘 乡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2006-2020 年 ) 是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土 地 管 理 法 第 十 七 条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编 制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的 规 定 和 国 家 国 土 资 源 部 安 徽 省 国 土 资 源 厅 开 展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的 有 关 文 件 修 编 的 长 丰 县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2006-2020 年 ) 的 指 导 下 进 行 的 第 一 节 规 划 修 编 阶 段 罗 塘 乡 规 划 修 编 工 作 大 体 上 可 以 分 为 四 个 阶 段 : 准 备 阶 段 资 料 收 集 和 整 治 阶 段 综 合 协 调 和 编 制 规 划 方 案 阶 段 成 果 验 收 与 上 报 审 批 阶 段 一 准 备 阶 段 成 立 规 划 修 编 工 作 组 ; 确 定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的 工 作 范 围, 明 确 工 作 的 目 的 及 意 义, 制 定 工 作 与 技 术 方 案, 制 定 收 集 资 料 的 目 录, 规 划 资 料 初 步 收 集 等 二 资 料 收 集 实 地 调 研 与 数 据 分 析 阶 段 到 罗 塘 乡 各 相 关 部 门 收 集 规 划 修 编 所 需 资 料 ; 召 开 乡 镇 主 管 领 导 与 国 土 所 负 责 人 参 加 的 规 划 修 编 座 谈 会 ; 全 乡 范 围 实 地 调 研 ; 对 收 集 到 的 资 料 进 行 汇 编 及 数 据 分 析 等 相 关 工 作 三 综 合 协 调 平 衡 和 编 制 规 划 方 案 阶 段 结 合 县 级 规 划 确 定 的 罗 塘 乡 各 项 指 标 和 处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实 际, 编 制 规 划 草 案, 进 行 多 方 论 证, 广 泛 征 求 意 见, 综 合 协 调 各 业 用 地 需 求, 形 成 规 划 送 审 方 案 四 成 果 验 收 与 上 报 审 批 阶 段 召 开 评 审 会, 由 安 徽 省 土 地 勘 测 规 划 院 组 织 对 土 地 利 用 规 划 成 果 进 行 评 审 和 验 收 ; 最 后 按 法 律 规 定 上 报 安 徽 省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5

第 二 节 规 划 的 指 标 思 想 原 则 和 依 据 一 规 划 指 导 思 想 以 科 学 发 展 观 和 区 域 国 民 经 济 与 社 会 发 展 战 略 为 统 领, 以 十 分 珍 惜 合 理 利 用 土 地 和 切 实 保 护 耕 地 的 基 本 国 策 为 出 发 点, 以 保 护 耕 地 和 基 本 农 田 为 前 提, 以 保 障 和 促 进 科 学 发 展 为 主 线, 以 用 地 控 制 指 标 为 约 束, 以 节 约 集 约 用 地 优 化 土 地 利 用 结 构 和 布 局 为 手 段, 解 放 思 想, 改 革 创 新, 切 实 转 变 粗 放 的 用 地 方 式, 既 要 为 经 济 又 好 又 快 发 展 提 供 用 地 支 撑 和 服 务, 又 要 认 真 贯 彻 落 实 建 设 资 源 节 约 型 环 境 友 好 型 社 会 的 要 求, 促 进 社 会 经 济 与 环 境 的 全 面 协 调 与 可 持 续 发 展 二 规 划 原 则 1. 严 格 保 护 耕 地 特 别 是 基 本 农 田, 控 制 非 农 业 建 设 占 用 耕 地 2. 节 约 集 约 利 用 土 地, 提 高 土 地 利 用 效 益 3. 优 化 用 地 结 构 和 布 局, 统 筹 安 排 各 行 业 各 区 域 用 地, 落 实 规 划 的 各 项 约 束 性 指 标 4. 强 化 土 地 利 用 空 间 管 制, 保 护 和 改 善 生 态 环 境, 保 障 土 地 资 源 的 可 持 续 利 用 5. 与 相 关 部 门 规 划 充 分 协 调 衔 接 6. 公 众 参 与 和 政 府 决 策 相 结 合 三 规 划 依 据 ( 一 ) 土 地 管 理 法 律 法 规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土 地 管 理 法 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土 地 管 理 法 实 施 条 例 3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基 本 农 田 保 护 条 例 4 安 徽 省 实 施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土 地 管 理 法 > 办 法 ( 二 ) 有 关 加 强 土 地 管 理 开 展 规 划 修 编 的 政 策 文 件 1 国 务 院 关 于 深 化 改 革 严 格 土 地 管 理 的 决 定 ( 国 发 [2004]28 6

号 ) 2 国 务 院 关 于 加 强 土 地 调 控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国 发 [2006]31 号 ) 3 国 土 资 源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修 编 中 土 地 利 用 现 状 数 据 确 认 技 术 规 范 > 的 通 知 4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编 制 审 查 办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土 资 源 部 令 第 43 号 ) ( 三 ) 技 术 规 范 1 乡 ( 镇 )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编 制 规 程 (TD/T 1025-2010) 2 乡 ( 镇 )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制 图 规 范 (TD/T 1022-2009) ( 四 ) 相 关 规 划 及 相 关 工 作 成 果 1 安 徽 省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2006-2020 年 ) 2 国 民 经 济 与 社 会 发 展 第 十 二 个 五 年 规 划 纲 要 3 长 丰 县 国 民 经 济 与 社 会 发 展 十 二 五 规 划 纲 要 ( 征 求 意 见 稿 ) 4 长 丰 县 农 业 发 展 规 划 (2011-2020 年 ) 5 长 丰 县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2011-2020 年 ) 6 长 丰 县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1997-2010 年 ) 7 长 丰 县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大 纲 (2006-2020 年 ) 8 长 丰 县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2006-2020 年 ) 9 长 丰 县 城 镇 体 系 规 划 (2006-2020 年 ) ( 五 ) 规 划 编 制 过 程 收 集 的 其 它 相 关 资 料 7

第 三 章 关 于 规 划 数 据 第 一 节 基 础 资 料 和 数 据 来 源 本 轮 规 划 是 在 第 二 次 土 地 利 用 现 状 调 查 的 基 础 上 进 行 的 土 地 资 源 面 积 是 利 用 第 二 次 土 地 利 用 现 状 调 查 数 据, 依 据 国 土 资 源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市 县 乡 级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规 划 基 数 转 换 与 各 类 用 地 布 局 指 导 意 见 ( 试 行 ) 的 通 知 ( 国 土 资 厅 发 [2009]10 号 ) 的 要 求 进 行 了 转 换, 并 进 行 了 确 认, 符 合 规 划 编 制 要 求 其 它 有 关 人 口 经 济 土 壤 农 业 气 象 林 业 城 市 规 划 交 通 水 利 等 资 料, 均 来 自 各 主 管 部 门, 这 些 数 据 真 实 可 靠, 从 而 保 证 了 规 划 成 果 的 精 度 第 二 节 土 地 利 用 现 状 2005 年, 全 乡 土 地 总 面 积 13458.25 公 顷, 其 中 农 用 地 10692.39 公 顷, 占 土 地 总 面 积 的 79.45%, 建 设 用 地 2343.15 公 顷, 占 土 地 总 面 积 的 17.41%, 其 他 土 地 422.71 公 顷, 占 土 地 总 面 积 的 3.14% 农 用 地 中 耕 地 面 积 为 9993.23 公 顷, 占 农 用 地 总 面 积 的 93.46%; 园 地 面 积 17.00 公 顷, 占 农 用 地 总 面 积 的 0.16%; 林 地 面 积 497.23 公 顷, 占 农 用 地 总 面 积 的 4.65%; 牧 草 地 1.19 公 顷, 占 农 用 地 总 面 积 的 0.01%; 其 他 农 用 地 面 积 183.75 公 顷, 占 农 用 地 总 面 积 的 1.72% 建 设 用 地 中 城 乡 建 设 用 地 面 积 为 1917.05 公 顷, 占 建 设 用 地 总 面 积 的 81.82%; 交 通 用 地 面 积 158.93 公 顷, 占 建 设 用 地 总 面 积 的 6.78%; 水 利 设 施 用 地 面 积 244.63 公 顷, 占 建 设 用 地 总 面 积 的 10.44%; 其 他 建 设 用 地 面 积 22.54 公 顷, 占 建 设 用 地 总 面 积 的 0.96% 其 他 土 地 中 水 域 面 积 404.25 公 顷, 占 其 他 用 地 面 积 的 95.63%; 自 然 保 留 地 面 积 18.46 公 顷, 占 其 他 土 地 总 面 积 的 4.37% 8

第 四 章 规 划 主 要 内 容 说 明 第 一 节 土 地 利 用 目 标 的 确 定 采 用 科 学 方 法 预 测 未 来 罗 塘 乡 各 类 建 设 用 地 规 模, 为 规 划 修 编 制 定 科 学 的 建 设 用 地 供 给 指 标, 同 时 控 制 建 设 用 地 增 量, 做 到 既 保 证 经 济 发 展 又 切 实 保 护 耕 地 城 乡 建 设 用 地 需 求 预 测 是 土 地 需 求 量 预 测 的 一 部 分, 本 预 测 主 要 根 据 国 家 规 定 的 各 部 门 人 均 用 地 指 标, 按 照 城 乡 用 地 结 构 优 化 的 原 则, 结 合 罗 塘 乡 的 实 际 情 况, 按 照 优 化 城 乡 用 地 结 构 和 布 局 的 要 求, 确 定 合 理 的 人 均 用 地 指 标, 运 用 适 当 方 法 对 城 镇 建 设 用 地 农 村 居 民 点 和 独 立 工 矿 用 地 进 行 分 类 预 测, 最 后 对 各 类 用 地 进 行 累 加, 得 出 建 设 用 地 总 规 模 的 预 测 结 果 本 预 测 采 用 第 二 次 土 地 利 用 调 查 数 据 作 为 基 础 数 据, 并 采 用 国 土 资 源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市 县 乡 级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编 制 指 导 意 见 的 通 知 ( 国 土 资 厅 发 [2009] 51 号 ) 中 的 土 地 规 划 分 类 体 系 城 镇 工 矿 用 地 增 长 受 各 种 经 济 和 社 会 因 素 的 综 合 影 响, 为 了 促 进 城 镇 工 矿 用 地 的 内 涵 挖 潜 和 土 地 资 源 集 约 利 用, 规 划 中 结 合 国 家 对 城 镇 工 矿 用 地 规 模 的 限 制 及 罗 塘 乡 预 期 经 济 发 展 情 况, 对 规 划 目 标 年 的 城 镇 工 矿 用 地 规 模 进 行 预 测 一 城 镇 工 矿 用 地 规 模 城 镇 工 矿 用 地 增 长 受 各 种 经 济 和 社 会 因 素 的 综 合 影 响, 为 了 促 进 城 镇 工 矿 用 地 的 内 涵 挖 潜 和 土 地 资 源 集 约 利 用, 规 划 中 结 合 国 家 对 城 镇 工 矿 用 地 规 模 的 限 制 及 罗 塘 乡 预 期 经 济 发 展 情 况, 对 规 划 目 标 年 的 城 镇 工 矿 用 地 规 模 进 行 预 测 到 2020 年 采 矿 用 地 规 模 为 27.79 公 顷 二 农 村 居 民 点 规 模 随 着 城 市 化 进 程 的 加 快, 相 当 数 量 的 农 村 人 口 到 城 处 居 住 或 转 变 9

为 城 市 人 口 规 划 期 内 的 城 镇 建 设 扩 大, 将 使 得 部 分 农 村 居 民 点 划 入 城 镇 建 设 圈 内 同 时, 规 划 期 内 罗 塘 乡 还 将 积 极 推 进 农 村 居 民 点 整 治 根 据 罗 塘 乡 土 地 利 用 现 状,2005 年 罗 塘 乡 农 村 居 民 点 用 地 面 积 为 1910.02 公 顷 依 据 国 家 相 关 规 定 和 罗 塘 乡 城 镇 化 发 展 情 况 进 行 综 合 考 虑 后, 本 轮 规 划 罗 塘 乡 2020 年 农 村 居 民 点 用 地 规 模 为 1278.48 公 顷 三 交 通 水 利 用 地 近 年 来, 罗 塘 乡 交 通 基 础 设 施 的 建 设 明 显 加 快 随 着 社 会 经 济 的 快 速 发 展, 重 大 工 农 业 项 目 的 建 设, 优 势 资 源 的 开 发 利 用 以 及 同 周 边 城 市 之 间 的 交 流 协 作 日 益 加 强, 现 有 的 公 路 交 通 条 件 难 以 满 足 社 会 经 济 新 的 跨 越 式 发 展 的 需 要 根 据 罗 塘 乡 目 前 的 道 路 交 通 状 况 和 未 来 社 会 经 济 发 展 状 况, 结 合 长 丰 县 交 通 水 利 等 发 展 规 划,2006~2020 年 罗 塘 乡 交 通 水 利 用 地 规 模 与 基 期 用 地 规 模 相 比 稍 有 提 升 四 其 他 建 设 用 地 其 他 建 设 用 地 是 指 城 乡 建 设 用 地 范 围 以 外 的 风 景 名 胜 设 施 用 地 特 殊 用 地 ( 包 括 国 防 监 教 宗 教 殡 葬 等 用 地 ) 盐 田 据 长 丰 县 相 关 部 门 资 料, 规 划 期 内 罗 塘 乡 其 他 建 设 用 地 将 与 基 期 年 持 平 五 建 设 用 地 总 规 模 2020 年 的 城 乡 建 设 用 地 规 模 为 1320.89 公 顷 ; 交 通 水 利 用 地 规 模 2020 年 为 633.26 公 顷 ; 其 他 建 设 用 地 规 模 2020 年 为 30.91 公 顷 第 二 节 土 地 利 用 结 构 和 布 局 调 整 一 农 用 地 结 构 调 整 按 照 实 现 耕 地 总 量 动 态 平 衡 提 高 耕 地 质 量 和 加 大 农 业 综 合 协 调 发 展 的 原 则 合 理 调 整 农 业 用 地 内 部 结 构 和 布 局 2005 年, 全 乡 农 用 地 10692.39 公 顷, 占 土 地 总 面 积 的 79.45%; 规 划 到 2020 年, 10

全 乡 农 用 地 11241.62 公 顷, 占 全 乡 土 地 总 面 积 的 83.41%, 较 2005 年 增 加 549.23 公 顷 ( 一 ) 耕 地 2005 年, 全 乡 耕 地 9993.23 公 顷, 占 全 乡 土 地 总 面 积 的 74.25%; 规 划 到 2020 年, 全 乡 耕 地 9629.17 公 顷, 占 全 乡 土 地 总 面 积 的 71.45%, 比 2005 年 减 少 364.06 公 顷 ( 二 ) 园 地 2005 年, 全 乡 园 地 17.00 公 顷, 占 全 乡 土 地 总 面 积 的 0.13%; 规 划 到 2020 年, 全 乡 园 地 16.58 公 顷, 占 全 乡 土 地 总 面 积 的 0.12%, 比 2005 年 减 少 0.42 公 顷 ( 三 ) 林 地 2005 年, 全 乡 林 地 497.23 公 顷, 占 全 乡 土 地 总 面 积 的 3.69%; 规 划 到 2020 年, 全 乡 林 地 249.52 公 顷, 占 全 乡 土 地 总 面 积 的 1.85%, 比 2005 年 减 少 247.71 公 顷 ( 四 ) 牧 草 地 2005 年, 全 乡 牧 草 地 1.18 公 顷, 占 全 乡 土 地 总 面 积 的 0.01%; 规 划 到 2020 年, 全 乡 牧 草 地 0 公 顷, 比 2005 年 减 少 1.18 公 顷 ( 五 ) 其 他 农 用 地 2005 年, 全 乡 其 他 农 用 地 183.75 公 顷, 占 全 乡 土 地 总 面 积 的 1.37%; 规 划 到 2020 年, 全 乡 其 他 农 用 地 1346.35 公 顷, 占 全 乡 土 地 总 面 积 的 9.99%, 比 2005 年 增 加 1162.60 公 顷 二 建 设 用 地 的 调 整 按 照 工 业 项 目 向 开 发 区 集 中 乡 镇 企 业 向 城 镇 规 划 区 集 中 农 民 建 房 向 中 心 村 集 中 的 原 则 合 理 安 排 各 类 建 设 用 地 ; 集 约 利 用 土 地, 盘 活 存 量 建 设 用 地, 充 分 挖 掘 城 镇 工 矿 开 发 区 等 各 类 建 设 用 地 的 潜 力 2005 年, 全 乡 建 设 用 地 2343.15 公 顷, 占 全 乡 土 地 总 面 积 的 11

17.41%; 规 划 到 2020 年, 全 乡 建 设 用 地 1985.06 公 顷, 占 全 乡 土 地 总 面 积 的 14.73%, 比 2005 年 减 少 358.09 公 顷 ( 一 ) 城 镇 用 地 2005 年, 全 乡 城 镇 用 地 0 公 顷 ; 规 划 到 2020 年, 全 乡 城 镇 用 地 14.62 公 顷, 占 全 乡 土 地 总 面 积 的 0.11% ( 二 ) 农 村 居 民 点 用 地 2005 年, 全 乡 农 村 居 民 点 用 地 1910.02 公 顷, 占 全 乡 土 地 总 面 积 的 14.19%; 规 划 到 2020 年, 全 乡 农 村 居 民 点 用 地 1278.48 公 顷, 占 全 乡 土 地 总 面 积 的 9.49%, 比 2005 年 减 少 631.54 公 顷 ( 三 ) 采 矿 用 地 2005 年, 全 乡 采 矿 用 地 7.03 公 顷, 占 全 乡 土 地 总 面 积 的 0.05%; 规 划 到 2020 年, 全 乡 采 矿 用 地 27.79 公 顷, 占 全 乡 土 地 总 面 积 的 0.21%, 比 2005 年 增 加 20.77 公 顷 ( 四 ) 其 他 独 立 建 设 用 地 2005 年, 全 乡 其 他 独 立 建 设 用 地 22.54 公 顷, 占 全 乡 土 地 总 面 积 的 0.17%; 规 划 到 2020 年, 全 乡 其 他 独 立 建 设 用 地 30.91 公 顷, 占 全 乡 土 地 总 面 积 的 0.23%, 比 2005 年 增 加 8.37 公 顷 ( 五 ) 交 通 运 输 用 地 2005 年, 全 乡 交 通 运 输 用 地 158.93 公 顷, 占 全 乡 土 地 总 面 积 的 1.18%; 规 划 到 2020 年, 全 乡 交 通 运 输 用 地 204.53 公 顷, 占 全 乡 土 地 总 面 积 的 1.52%, 比 2005 年 增 加 45.60 公 顷 ( 六 ) 水 利 设 施 用 地 2005 年, 全 乡 水 利 设 施 用 地 244.63 公 顷, 占 全 乡 土 地 总 面 积 的 1.82%; 规 划 到 2020 年, 全 乡 水 利 设 施 用 地 428.73 公 顷, 占 全 乡 土 地 总 面 积 3.18%, 比 2005 年 增 加 184.10 公 顷 三 其 他 土 地 结 构 调 整 12

2005 年, 全 乡 其 他 土 地 422.71 公 顷, 占 全 乡 土 地 总 面 积 的 3.14% ; 规 划 到 2020 年, 全 乡 其 他 土 地 250.67 公 顷, 占 全 乡 土 地 总 面 积 的 1.86%, 比 2005 年 减 少 172.04 公 顷 四 空 间 布 局 调 整 ( 一 ) 构 建 布 局 合 理 用 地 节 约 集 约 的 村 镇 空 间 结 构 体 系 首 先, 城 郊 结 合 部 的 农 村 居 民 点, 按 照 城 乡 一 体 化 发 展 要 求, 停 止 农 民 宅 基 地 审 批, 实 施 城 中 村 改 造, 结 合 土 地 征 收 而 引 起 的 农 村 居 民 点 搬 迁, 建 立 居 住 小 区, 引 导 农 民 居 住 向 社 区 型 发 展 ; 其 次, 强 化 中 心 村 建 设 和 撤 村 并 点 规 划, 通 过 土 地 整 治 项 目 实 施 和 建 立 激 励 机 制, 逐 步 推 进 农 民 建 房 向 中 心 村 集 中 ; 第 三, 结 合 土 地 利 用 特 点, 编 制 偏 远 地 区 的 农 村 居 民 点 布 局 规 划, 重 点 开 展 空 心 村 和 零 星 户 整 治, 控 制 农 民 建 房 新 占 土 地, 提 高 居 民 点 用 地 利 用 率 ( 二 ) 合 理 布 局 对 外 交 通 设 施, 处 理 好 对 外 交 通 设 施 与 其 他 用 地 布 局 的 关 系, 减 少 过 境 交 通 干 扰 加 强 对 外 交 通 设 施 与 城 区 内 道 路 系 统 的 衔 接, 合 理 布 局 对 外 交 通 出 入 口, 提 高 交 通 综 合 效 率 ( 三 ) 围 绕 村 镇 交 通 产 业 等 空 间 布 局, 调 整 土 地 利 用 布 局 调 减 罗 塘 乡 的 农 村 居 民 点, 将 整 治 的 耕 地 纳 入 基 本 农 田, 部 分 与 城 镇 建 设 用 地 增 减 挂 ; 将 村 庄 周 边 且 集 中 连 片 的 荒 草 地 调 整 为 林 地, 将 农 村 居 民 点 整 治 腾 出 的 部 分 土 地 复 垦 为 耕 地 ; 将 部 分 坡 耕 地 退 耕 还 林 第 三 节 土 地 利 用 分 区 说 明 土 地 用 途 管 制 制 度 的 制 定 是 为 了 保 障 全 社 会 的 整 体 利 益 和 长 远 利 益, 消 除 土 地 利 用 中 的 各 种 非 理 性 现 象, 处 理 好 土 地 利 用 中 的 各 种 矛 盾, 保 证 土 地 资 源 的 合 理 利 用 和 可 持 续 利 用 其 具 体 目 标 是 : 考 虑 每 一 个 土 地 使 用 者 的 切 身 利 益, 使 土 地 利 用 整 体 效 益 最 大 化 ; 协 调 吃 13

饭 和 建 设 之 间 的 矛 盾, 保 障 各 种 用 途 的 土 地 需 求 ; 消 除 土 地 利 用 中 不 利 的 外 部 性 影 响, 保 护 环 境, 实 现 土 地 的 可 持 续 利 用 土 地 用 途 管 制 是 一 种 十 分 严 格 的 管 理 制 度, 具 有 整 体 性 强 制 性 行 政 性 和 稳 定 性 根 据 罗 塘 乡 实 际 发 展 用 地 情 况 和 上 级 规 划 确 定 的 各 类 用 地 布 局, 其 土 地 用 途 分 区 主 要 有 : 基 本 农 田 保 护 区 一 般 农 地 区 城 镇 建 设 用 地 区 村 镇 建 设 用 地 区 独 立 工 矿 区 林 业 用 地 区 和 其 他 用 地 一 基 本 农 田 保 护 区 基 本 农 田 保 护 区 是 指 主 要 对 耕 地 及 其 他 优 质 农 用 地 进 行 特 殊 保 护 和 管 理 规 划 的 土 地 用 途 区 规 划 期 内, 全 乡 基 本 农 田 保 护 区 面 积 为 9468.32 公 顷, 占 土 地 总 面 积 的 70.25%, 由 上 一 轮 规 划 的 基 本 农 田 范 围 内 的 耕 地 优 质 园 地 和 养 殖 水 面, 以 及 新 调 入 的 土 壤 肥 力 较 好 远 离 污 染 区 的 耕 地 组 成, 均 匀 分 布 于 各 村 本 区 土 地 使 用 管 制 规 则 如 下 : ( 一 ) 区 内 土 地 主 要 用 作 基 本 农 田 和 直 接 为 基 本 农 田 服 务 的 农 田 道 路 水 利 农 田 防 护 林 及 其 他 农 业 设 施 ; 区 内 的 一 般 耕 地, 应 按 照 基 本 农 田 管 制 政 策 进 行 管 护 ; ( 二 ) 区 内 现 有 非 农 建 设 用 地 和 其 他 零 星 农 用 地 应 当 整 理 复 垦 或 调 整 为 基 本 农 田, 规 划 期 间 确 实 不 能 复 垦 或 调 整 的, 可 保 留 现 状 用 途, 但 不 得 扩 大 面 积 ; ( 三 ) 禁 止 占 用 区 内 土 地 进 行 非 农 建 设, 禁 止 在 基 本 农 田 保 护 区 内 建 房 建 窑 建 坟 挖 砂 采 矿 取 土 堆 放 固 体 废 弃 物 或 者 进 行 其 他 破 坏 基 本 农 田 的 活 动 ; 禁 止 占 用 基 本 农 田 发 展 林 果 业 和 挖 塘 养 鱼 二 一 般 农 地 区 一 般 农 地 区 是 指 为 农 业 生 产 发 展 需 要 划 定 的 土 地 用 途 区 规 划 期 内, 全 乡 一 般 农 地 区 面 积 为 416.94 公 顷, 占 土 地 总 面 积 的 3.09% 14

包 括 : 现 有 成 片 的 果 园 等 种 植 园 用 地 ; 畜 禽 和 水 产 养 殖 用 地 ; 城 镇 绿 化 隔 离 带 用 地 ; 规 划 期 间 通 过 土 地 整 理 复 垦 开 发 等 活 动 增 加 的 集 中 连 片 成 片 耕 地 和 园 地 ; 为 农 业 生 产 和 生 态 建 设 服 务 的 农 田 防 护 林 农 村 道 路 农 田 水 利 等 其 他 农 业 设 施, 以 及 农 田 之 间 的 零 星 土 地 除 已 列 入 基 本 农 田, 林 业 用 地 牧 业 用 地 城 镇 村 独 立 建 设 等 土 地 用 途 区 内 的 耕 地 外, 其 余 耕 地 原 则 上 均 应 划 入 一 般 农 地 区 主 要 分 布 在 乡 政 府 所 在 地 四 周, 其 使 用 管 制 规 则 : ( 一 ) 区 内 土 地 主 要 为 耕 地 园 地 畜 禽 水 产 养 殖 地 和 直 接 为 农 业 生 产 服 务 的 农 村 道 路 农 田 水 利 农 田 防 护 林 及 其 他 农 业 设 施 用 地 ; ( 二 ) 区 内 现 有 非 农 建 设 用 地 和 其 他 零 星 农 用 地 应 当 优 先 整 理 复 垦 或 调 整 为 耕 地 园 地, 规 划 期 间 确 实 不 能 整 理 复 垦 或 调 整 的, 可 保 留 现 状 用 途, 但 不 得 扩 大 面 积 ; ( 三 ) 禁 止 占 用 区 内 土 地 进 行 非 农 建 设, 不 得 破 坏 污 染 和 荒 芜 区 内 土 地 三 城 镇 建 设 用 地 区 城 镇 建 设 用 地 区 是 指 为 城 镇 ( 城 市 和 建 制 镇 ) 发 展 需 要 划 定 的 土 地 用 途 区 规 划 期 内, 全 乡 城 镇 建 设 用 地 区 面 积 为 14.62 公 顷, 占 土 地 总 面 积 的 0.11% 本 区 土 地 使 用 管 制 规 则 如 下 : ( 一 ) 区 内 土 地 主 要 用 于 城 镇 农 村 居 民 点 建 设, 须 符 合 经 批 准 的 城 市 建 制 镇 村 庄 和 集 镇 建 设 规 划 ; ( 二 ) 区 内 城 镇 建 设 应 优 先 利 用 现 有 低 效 建 设 用 地 闲 置 地 和 废 弃 地 ; ( 三 ) 区 内 农 用 地 在 批 准 改 变 用 途 之 前, 应 当 按 原 用 途 使 用, 不 得 荒 芜 ; ( 四 ) 区 内 建 设 用 地 应 当 整 理 复 垦 为 耕 地 或 其 他 农 用 地, 规 划 期 间 确 实 不 能 整 理 复 垦 的, 可 保 留 现 状 用 途, 但 不 得 扩 大 面 积 15

四 村 镇 建 设 用 地 区 村 镇 建 设 用 地 区 是 指 为 农 村 居 民 点 ( 村 庄 和 集 镇 ) 发 展 需 要 划 定 的 土 地 用 途 区 规 划 期 内, 全 乡 村 镇 建 设 用 地 区 面 积 为 1278.48 公 顷, 占 土 地 总 面 积 的 9.49% 本 区 土 地 使 用 管 制 规 则 如 下 : ( 一 ) 区 内 土 地 主 要 用 于 村 镇 建 设, 须 符 合 经 批 准 的 村 庄 和 集 镇 建 设 规 划 ; ( 二 ) 区 内 城 镇 建 设 应 优 先 利 用 现 有 低 效 建 设 用 地 闲 置 地 和 废 弃 地 ; ( 三 ) 区 内 农 用 地 在 批 准 改 变 用 途 之 前, 应 当 按 原 用 途 使 用, 不 得 荒 芜 五 独 立 工 矿 用 地 区 独 立 工 矿 用 地 区 是 指 为 独 立 于 城 镇 村 之 外 的 采 矿 地 以 及 其 他 独 立 建 设 用 地 发 展 需 要 划 定 的 土 地 用 途 区 规 划 期 内, 全 乡 独 立 工 矿 用 地 区 面 积 为 27.79 公 顷, 占 土 地 总 面 积 的 0.21% 本 区 土 地 使 用 管 制 规 则 如 下 : ( 一 ) 区 内 土 地 主 要 用 于 采 矿 业 以 及 不 宜 在 居 民 点 内 配 置 的 工 业 用 地 ; ( 二 ) 区 内 土 地 使 用 应 符 合 经 批 准 的 工 矿 建 设 规 划 ; ( 三 ) 区 内 因 生 产 建 设 挖 损 塌 陷 压 占 的 土 地 应 及 时 复 垦 ; ( 四 ) 区 内 建 设 应 优 先 利 用 现 有 低 效 建 设 用 地 闲 置 地 和 废 弃 地 ; ( 五 ) 区 内 农 用 地 在 批 准 改 变 用 途 之 前, 应 当 按 原 用 途 使 用, 不 得 荒 芜 六 林 业 用 地 区 林 业 用 地 区 是 指 是 指 为 林 业 发 展 需 要 划 定 的 土 地 用 途 区 规 划 期 内, 全 乡 林 业 用 地 区 面 积 为 249.52 公 顷, 占 土 地 总 面 积 的 1.85% 本 区 土 地 使 用 管 制 规 则 如 下 : 16

( 一 ) 区 内 土 地 主 要 用 于 林 业 生 产, 以 及 直 接 为 林 业 生 产 和 生 态 建 设 服 务 的 营 林 设 施 ; ( 二 ) 区 内 现 有 非 农 建 设 用 地 应 当 按 其 适 宜 性 调 整 为 林 地 或 其 他 类 型 的 营 林 设 施 用 地, 规 划 期 间 确 实 不 能 调 整 的, 可 保 留 现 状 用 途, 但 不 得 扩 大 面 积 ; ( 三 ) 区 内 零 星 耕 地 因 生 态 建 设 和 环 境 保 护 需 要 可 转 为 林 地 ; ( 四 ) 禁 止 占 用 区 内 有 土 地 进 行 非 农 建 设, 不 得 占 用 区 内 土 地 进 行 毁 林 开 垦 采 石 挖 沙 取 土 等 活 动 七 其 他 用 地 区 其 他 用 地 区 是 指 上 述 用 地 区 以 外 的 交 通 水 利 等 其 他 用 地, 本 区 面 积 2021.68 公 顷, 占 土 地 总 面 积 的 15.00% 第 四 节 建 设 用 地 空 间 管 制 及 规 则 一 允 许 建 设 区 允 许 建 设 区 是 指 城 乡 建 设 用 地 规 模 边 界 所 包 含 的 范 围, 是 现 状 和 规 划 期 内 新 增 城 镇 工 矿 村 庄 建 设 用 地 规 划 选 址 的 区 域 罗 塘 乡 允 许 建 设 区 面 积 为 1320.89 公 顷, 允 许 建 设 区 的 管 制 规 则 : ( 一 ) 区 内 土 地 主 导 用 途 为 城 镇 村 或 工 矿 建 设 发 展 空 间 ( 二 ) 区 内 新 增 城 乡 建 设 用 地 受 规 划 指 标 和 年 度 计 划 指 标 约 束, 应 统 筹 增 量 与 存 量 用 地, 促 进 土 地 节 约 集 约 利 用 ( 三 ) 规 划 实 施 过 程 中, 在 允 许 建 设 区 面 积 不 改 变 的 前 提 下, 其 空 间 布 局 形 态 可 依 程 序 进 行 调 整, 但 不 得 突 破 建 设 用 地 扩 展 边 界 ( 四 ) 允 许 建 设 区 边 界 ( 规 模 边 界 ) 的 调 整, 须 报 规 划 审 批 机 关 同 级 国 土 资 源 管 理 部 门 审 查 批 准 二 有 条 件 建 设 区 有 条 件 建 设 区 是 指 城 乡 建 设 用 地 规 模 边 界 之 外 扩 展 边 界 以 内 的 范 围 在 不 突 破 规 划 建 设 用 地 规 模 控 制 指 标 的 前 提 下, 区 内 土 地 可 以 17

用 于 规 划 建 设 用 地 区 的 布 局 调 整 结 合 罗 塘 规 划 期 内 经 济 发 展 趋 势, 在 建 制 镇 建 成 区 和 允 许 建 设 区 规 模 边 界 之 外 划 定 了 对 应 的 有 条 件 建 设 区 罗 塘 乡 有 条 件 建 设 区 面 积 为 416.94 公 顷, 有 条 件 建 设 区 的 管 制 规 则 : ( 一 ) 区 内 土 地 符 合 规 定 的, 可 依 程 序 办 理 建 设 用 地 审 批 手 续, 同 时 相 应 核 减 允 许 建 设 区 用 地 规 模 ( 二 ) 规 划 期 内 建 设 用 地 扩 展 边 界 原 则 上 不 得 调 整 如 需 调 整 按 规 划 修 改 处 理, 严 格 论 证, 报 规 划 审 批 机 关 批 准 三 限 制 建 设 区 罗 塘 的 限 制 建 设 区 是 指 罗 塘 允 许 建 设 区 有 条 件 建 设 区 和 禁 止 建 设 区 以 外 的 区 域, 主 要 包 括 规 划 期 间 拟 改 造 为 农 用 地 的 建 设 用 地 现 状 的 一 般 耕 地 园 地 林 地 未 利 用 地 等 限 制 建 设 区 内 要 以 保 护 为 主, 限 制 建 设 开 发 活 动 罗 塘 乡 限 制 建 设 区 面 积 为 11739.52 公 顷, 限 制 建 设 区 的 管 制 规 则 : ( 一 ) 区 内 土 地 主 导 用 途 为 农 业 生 产 空 间, 是 开 展 基 本 农 田 建 设 和 农 业 发 展, 也 是 土 地 整 理 复 垦 开 发 的 主 要 区 域 ( 二 ) 区 内 限 制 城 镇 村 建 设, 严 格 控 制 线 型 基 础 设 施 和 独 立 建 设 项 目 用 地 四 禁 止 建 设 区 规 划 期 内 罗 塘 乡 的 禁 止 建 设 区 主 要 为 地 质 灾 害 危 险 区 禁 止 建 设 区 的 管 制 规 则 为 : 区 内 土 地 的 主 导 用 途 为 生 态 与 环 境 保 护 空 间, 严 格 禁 止 与 主 导 功 能 不 相 符 的 各 项 建 设 第 五 节 城 镇 建 设 空 间 管 制 说 明 城 镇 建 设 用 地 区 村 镇 建 设 用 地 区 独 立 建 设 用 地 区 等 属 于 建 设 用 地, 也 就 是 允 许 建 设 区 18

为 进 一 步 增 强 土 地 利 用 的 灵 活 性, 在 城 乡 建 设 用 地 规 模 边 界 外 设 定 了 扩 展 边 界, 规 划 了 有 条 件 建 设 区, 用 于 规 划 建 设 用 地 区 的 布 局 调 整, 有 效 地 控 制 了 建 设 用 地 规 模 为 促 进 罗 塘 乡 农 业 发 展, 保 证 基 本 农 田 建 设, 将 基 本 农 田 保 护 区 设 为 限 制 建 设 区 此 区 将 严 格 限 制 村 镇 建 设, 以 保 护 为 主, 保 证 农 业 生 产 空 间 第 六 节 耕 地 及 基 本 农 田 保 护 情 况 说 明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现 行 规 划 实 施 情 况 和 新 一 轮 规 划 目 标 任 务, 对 现 状 基 本 农 田 进 行 局 部 调 整 基 本 农 田 的 调 整 按 照 面 积 不 减 少, 质 量 有 提 高, 布 局 总 体 稳 定 的 原 则 要 求, 调 整 后 的 基 本 农 田 面 积 为 9467.41 公 顷 一 现 状 基 本 农 田 的 调 出 根 据 相 关 规 定, 在 本 次 规 划 中 将 低 等 别 质 量 较 差 田 面 坡 度 大 于 25 度 的 基 本 农 田 调 出 ; 将 生 态 脆 弱 地 区 水 土 流 失 严 重 零 星 破 碎 区 位 偏 僻 以 及 不 易 管 理 的 基 本 农 田 调 出 ; 将 现 状 为 非 耕 地 以 及 本 轮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确 定 的 建 设 用 地 范 围 内 的 基 本 农 田 一 并 调 出 二 新 基 本 农 田 的 调 入 根 据 相 关 规 定, 将 现 状 耕 地 中 高 等 级 别 的 集 中 连 片 的 耕 地 增 加 到 现 状 的 基 本 农 田 中, 全 部 为 高 等 级 别 的 耕 地 三 调 整 后 的 基 本 农 田 情 况 调 整 后, 基 本 农 田 的 平 均 质 量 等 级 有 所 提 高 同 时, 调 整 后 的 基 本 农 田 中 非 耕 地 坡 耕 地 的 比 重 有 所 降 低, 集 中 连 片 程 度 有 所 提 高 第 七 节 土 地 生 态 建 设 与 环 境 保 护 十 二 五 规 划 指 出 : 要 加 大 环 境 保 护 力 度, 切 实 保 护 好 自 然 生 态, 认 真 解 决 影 响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特 别 是 严 重 危 害 人 民 健 康 的 突 出 的 环 境 19

问 题 结 合 新 一 轮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修 编 明 确 生 态 用 地 的 地 位, 可 以 有 效 促 进 生 态 环 境 的 改 善 人 与 自 然 的 和 谐 以 及 社 会 经 济 的 可 持 续 发 展 一 高 度 重 视 生 态 用 地, 保 证 生 态 用 地 的 数 量 和 质 量 在 编 制 和 修 订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时, 充 分 考 虑 生 态 保 护 和 建 设 的 需 要, 确 定 自 然 生 态 用 地 的 指 标 控 制 量, 将 保 持 一 定 数 量 的 自 然 生 态 用 地 作 为 土 地 利 用 规 划 编 制 的 一 项 基 本 原 则 二 实 事 求 是 地 确 定 和 保 护 生 态 用 地 相 关 部 门 密 切 沟 通 配 合, 根 据 各 地 自 然 生 态 特 点 和 保 护 的 需 要, 结 合 生 态 功 能 区 划 分, 在 土 地 利 用 规 划 中 具 体 明 确 生 态 用 地 的 类 型 数 量 区 划 位 置 相 互 关 联 或 展 布 关 系, 并 确 定 相 应 的 生 态 影 响 准 入 标 准 和 人 工 生 态 系 统 建 设 规 模 控 制 指 标, 以 便 于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对 自 然 生 态 系 统 给 予 切 实 有 效 的 保 护 三 确 定 土 地 利 用 方 式 利 用 程 度 及 生 态 保 护 标 准, 合 理 规 划 和 保 护 其 他 用 地 的 生 态 服 务 功 能 在 对 土 地 进 行 水 土 热 风 等 生 态 环 境 因 子 的 科 学 分 析 和 综 合 论 证 的 基 础 上, 确 定 相 应 的 林 草 种 植 等 利 用 方 式 严 格 限 制 耕 地 数 量 和 耕 作 方 式 以 保 障 该 区 以 及 邻 区 的 自 然 生 态 和 社 会 经 济 安 全 四 节 约 集 约 用 地, 支 持 生 态 用 地 在 有 限 的 土 地 上, 发 展 规 模 化 产 业 化 高 技 术 高 附 加 值 高 度 集 成 低 环 境 影 响 的 产 业 体 系 逐 步 退 出 生 态 破 坏 危 险 地 带 的 人 类 活 动, 退 还 自 然 生 态 用 地, 使 各 类 生 态 功 能 区 以 及 各 种 自 然 生 态 系 统 用 地 的 份 额 得 到 有 效 的 保 障 并 逐 步 稳 定 增 长, 促 进 区 域 及 全 球 自 然 生 态 系 统 的 恢 复 扩 展 和 优 化 合 理 利 用 生 态 用 地, 发 展 生 态 产 业 在 生 态 用 地 范 围 内 开 展 环 境 影 响 小 或 零 环 境 影 响 的 科 学 研 究 教 育 或 者 生 态 旅 游 业 20

第 八 节 土 地 整 治 一 土 地 整 理 农 用 地 整 理 : 重 点 是 基 本 农 田, 通 过 平 整 土 地, 改 良 土 壤, 归 并 零 散 地 块, 合 理 规 划 田 间 道 路 防 护 林 和 排 灌 渠 系, 增 加 有 效 灌 溉, 完 善 农 田 基 本 建 设, 建 立 高 产 高 效 农 业 园 区 通 过 农 用 地 整 理, 增 加 耕 地 面 积 535.10 公 顷, 拆 除 田 块 内 部 的 小 田 埂, 可 将 耕 地 利 用 率 提 高, 一 般 农 田 也 应 进 行 适 度 整 理, 以 改 变 生 产 环 境, 实 行 规 模 经 营, 提 高 产 出 二 土 地 复 垦 罗 塘 乡 土 地 复 垦 类 型 单 一, 主 要 是 一 些 废 弃 窑 厂 及 其 取 土 区 修 路 取 土 区 以 及 其 他 损 毁 土 地 等 根 据 杜 集 乡 土 地 变 更 调 查 数 据, 结 合 社 会 经 济 发 展 状 况, 全 乡 共 计 可 复 垦 土 地 245.44 公 顷 第 九 节 村 土 地 利 用 控 制 指 标 分 解 的 指 导 思 想 是 按 照 罗 塘 乡 经 济 发 展 的 不 均 衡 性 和 各 个 村 土 地 需 求 及 土 地 供 给 的 潜 力, 将 土 地 利 用 主 要 调 控 指 标 分 解 下 去, 并 且 做 到 上 图 布 局 合 理, 体 现 新 一 轮 规 划 的 可 行 性 和 可 操 作 性 一 分 解 原 则 ( 一 ) 规 划 指 标 与 社 会 经 济 发 展 要 求 相 协 调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的 根 本 目 的 是 为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提 供 充 足 的 土 地 保 障, 各 行 各 业 土 地 利 用 的 总 体 安 排 要 与 乡 ( 镇 ) 政 府 对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的 总 体 思 路 与 发 展 理 念 相 吻 合, 各 项 用 地 指 标 的 具 体 安 排 应 与 各 相 关 部 门 行 业 发 展 规 划 相 衔 接 协 调, 必 须 充 分 依 据 国 民 经 济 发 展 计 划 和 部 门 行 业 发 展 规 划 对 土 地 利 用 的 需 求 来 安 排 村 ( 社 区 ) 土 地 利 用 规 划 指 标 ( 二 ) 兼 顾 历 年 用 地 水 平 和 规 划 发 展 需 求 21

既 要 考 虑 历 年 用 地 水 平 的 延 续 性, 又 要 考 虑 超 前 规 划 的 合 理 性, 在 规 划 指 标 分 解 时, 按 照 一 定 的 权 重 予 以 综 合 体 现, 使 规 划 指 标 分 解 与 现 行 规 划 实 施 情 况 相 衔 接, 与 地 方 发 展 前 景 相 协 调, 各 项 指 标 分 配 更 趋 合 理 ( 三 ) 合 理 利 用 土 地, 为 社 会 经 济 发 展 提 供 土 地 保 障 根 据 罗 塘 乡 社 会 经 济 非 均 衡 发 展 的 实 际, 优 先 保 障 重 点 发 展 区 域 重 点 项 目 的 用 地 需 求, 由 于 经 济 的 发 展 具 有 不 确 定 性, 在 规 划 期 内 市 级 下 达 的 指 标 不 能 满 足 城 镇 及 工 矿 建 设 用 地 的 需 求 时, 根 据 国 发 [2004]28 号 关 于 深 化 改 革 严 格 土 地 管 理 的 决 定 文 件 精 神, 在 不 超 出 扩 展 边 界 线 的 前 提 下, 进 行 城 镇 工 矿 用 地 增 加 与 农 村 居 民 点 减 少 相 挂 钩 ( 四 ) 综 合 平 衡, 统 筹 安 排 在 县 级 规 划 下 达 给 乡 ( 镇 ) 级 总 量 指 标 不 突 破 的 前 提 下, 对 全 镇 建 设 用 地 指 标 进 行 统 筹 安 排, 调 剂 使 用 在 安 排 各 村 ( 社 区 ) 具 体 用 地 指 标 时, 对 城 镇 及 工 矿 用 地 需 求 合 并 考 虑, 在 分 配 城 镇 及 工 矿 用 地 指 标 时 进 行 综 合 平 衡, 统 筹 考 虑 城 镇 及 工 矿 用 地 需 求 ( 五 ) 实 事 求 是, 合 理 调 整 对 重 点 发 展 工 业 的 村 ( 社 区 ), 耕 地 和 基 本 农 田 保 护 面 积 难 以 保 持 现 行 规 划 水 平 的, 根 据 用 地 情 况 进 行 合 理 调 减 ; 对 以 农 业 为 主 的 村 ( 社 区 ), 适 当 加 大 土 地 开 发 复 垦 整 治 力 度, 增 加 耕 地 保 有 量 指 标 和 基 本 农 田 保 护 面 积 指 标 二 指 标 分 解 方 法 ( 一 ) 耕 地 保 有 量 主 要 依 据 现 有 耕 地 面 积 和 规 划 期 间 耕 地 面 积 的 增 减 变 化 情 况, 来 分 解 确 定 各 村 ( 社 区 ) 规 划 期 末 的 耕 地 保 有 量 指 标 ( 二 ) 基 本 农 田 保 护 面 积 22

主 要 依 据 长 丰 县 下 达 给 罗 塘 乡 的 基 本 农 田 保 护 指 标 及 规 划 期 末 的 耕 地 保 有 量 来 确 定, 适 当 考 虑 对 罗 塘 乡 建 设 发 展 备 用 地 的 总 体 安 排 ( 三 ) 城 镇 和 独 立 工 矿 用 地 根 据 历 年 用 地 水 平 和 规 划 用 地 需 求, 进 行 用 地 指 标 测 算, 在 此 基 础 上 统 筹 平 衡 村 ( 社 区 ) 范 围 内 的 城 镇 和 零 星 工 矿 用 地 情 况, 进 行 适 当 调 整 后 确 定 用 地 指 标 分 解 方 案 ( 四 ) 农 村 居 民 点 用 地 主 要 依 据 农 村 个 人 建 房 历 年 用 地 水 平 居 民 点 用 地 整 治 潜 力 和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的 需 要, 按 一 定 的 权 重 测 算 用 地 指 标, 并 考 虑 建 设 发 展 占 用 居 民 点 用 地 的 因 素, 进 行 适 当 调 整 后 确 定 居 民 点 用 地 指 标 分 解 方 案 土 地 开 发 整 治 增 加 耕 地 面 积, 通 过 有 关 部 门 结 合, 依 据 规 划 期 内 罗 塘 乡 确 定 的 重 点 开 发 整 治 项 目, 根 据 开 发 整 治 重 点 区 域 确 定 各 村 ( 社 区 ) 增 加 耕 地 面 积 来 分 解 控 制 指 标 23

第 五 章 关 于 规 划 实 施 保 障 措 施 第 一 节 加 强 规 划 体 系 建 设 一 完 善 土 地 规 划 体 系 完 整 的 土 地 规 划 体 系 应 包 括 纵 向 和 横 向 两 个 方 面 纵 向 的 五 级 规 划 体 系 已 经 明 确 ; 横 向 的 应 包 括 行 业 用 地 规 划 和 项 目 用 地 设 计 为 了 落 实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的 目 标, 加 强 对 部 门 和 行 业 用 地 的 宏 观 调 控, 增 强 规 划 的 可 操 作 性, 在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的 指 导 下, 编 制 罗 塘 乡 土 地 开 发 整 治 专 项 规 划 基 本 农 田 保 护 区 规 划 和 城 镇 体 系 规 划, 使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的 目 标 进 一 步 具 体 化, 促 进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目 标 的 实 现 二 规 范 规 划 调 整 规 划 是 一 个 连 续 的 动 态 决 策 过 程, 应 根 据 社 会 经 济 发 展 变 化 要 求 适 时 进 行 调 整 为 确 保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编 制 的 标 准 化 和 程 序 化, 需 要 对 规 划 调 整 修 改 编 制 的 条 件 政 策 程 序 和 技 术 要 求 提 出 明 确 要 求, 并 建 立 相 应 的 审 批 制 度, 使 规 划 调 整 工 作 规 范 化 三 发 挥 计 划 对 规 划 实 施 的 组 织 作 用 加 强 年 度 计 划 编 制 工 作, 充 分 发 挥 土 地 利 用 年 度 计 划 对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的 组 织 落 实 作 用 第 二 节 建 立 耕 地 保 护 激 励 机 制 一 树 立 大 的 土 地 整 治 观 土 地 整 治 工 作 重 点 要 从 单 纯 的 补 充 耕 地 数 量 向 补 充 耕 地 数 量 与 改 善 耕 地 质 量 和 生 态 环 境 并 重 转 变 在 搞 好 补 充 耕 地 项 目 实 施 的 同 时, 充 分 利 用 农 用 地 分 等 定 级 和 土 地 开 发 整 治 专 项 规 划 成 果 的 基 础 上, 在 全 县 范 围 内 开 展 基 本 农 田 整 治, 增 加 耕 地 面 积, 提 高 耕 地 质 量, 改 善 农 业 生 产 条 件, 不 断 提 高 农 业 综 合 生 产 能 力 要 统 筹 安 排 耕 地 后 24

备 资 源 的 开 发 利 用 和 基 本 农 田 整 治, 既 保 证 补 充 耕 地 任 务 的 完 成, 又 要 加 大 基 本 农 田 整 治 力 度 二 建 立 土 地 整 治 资 金 土 地 开 发 整 治 是 关 系 到 新 一 轮 土 地 规 划 能 否 顺 利 实 施 的 重 大 举 措, 这 些 目 标 的 实 施 关 键 在 于 整 合 土 地 整 治 资 金 来 源, 包 括 耕 地 开 垦 费 土 地 复 垦 费 耕 地 闲 置 费 新 增 建 设 用 地 土 地 有 偿 使 用 费 用 于 农 业 用 地 整 治 的 土 地 出 让 金, 以 及 其 他 社 会 资 金, 保 证 资 金 足 额 到 位, 专 项 用 于 土 地 开 发 整 治 同 时 制 定 相 关 政 策 鼓 励 民 营 资 本 投 入 土 地 开 发 整 治, 促 进 土 地 开 发 整 治 产 业 化 市 场 化 三 提 高 农 民 积 极 性 根 据 农 户 承 包 耕 地 面 积 和 质 量, 对 于 耕 地 质 量 提 高 的 农 户, 给 予 适 当 财 政 补 贴 ; 其 次, 对 于 耕 地 保 护 做 出 突 出 贡 献 的 农 户 要 从 精 神 上 予 以 奖 励 ; 第 三, 拓 宽 市 区 ( 市 县 ) 乡 ( 镇 ) 等 多 级 融 资 渠 道, 建 立 耕 地 保 护 奖 励 资 金, 用 于 补 贴 因 保 护 耕 地 而 造 成 的 损 失, 从 而 激 发 农 民 保 护 耕 地 的 积 极 性 四 建 立 耕 地 保 护 的 经 济 补 偿 机 制 十 几 年 来, 由 于 经 济 与 城 市 化 的 发 展, 耕 地 转 化 为 非 耕 地 的 速 度 明 显 加 快, 造 成 了 耕 地 锐 减 从 现 状 来 看, 农 地 和 城 市 用 地 之 间 存 在 巨 大 的 产 出 差 异, 尤 其 是 在 农 业 和 商 业 用 地 之 间, 经 济 产 出 差 异 是 诱 发 耕 地 非 农 化 使 用 的 主 要 原 因 但 是, 耕 地 不 仅 具 有 经 济 产 出 功 能, 还 具 有 重 要 的 社 会 保 障 和 生 态 环 境 保 护 的 功 能 在 对 保 护 耕 地 的 奖 励 方 面, 主 要 是 国 家 投 资 和 鼓 励 土 地 整 治, 设 立 生 态 补 贴 资 金, 对 被 保 护 的 基 本 农 田 相 应 提 高 生 态 补 贴 的 标 准 五 严 格 控 制 农 业 内 部 结 构 调 整 正 确 处 理 保 障 粮 食 安 全 和 农 村 经 济 发 展 的 关 系, 严 格 执 行 土 地 管 理 法 和 基 本 农 田 保 护 条 例, 科 学 控 制 农 业 结 构 调 整 减 少 耕 地 25

的 规 模, 禁 止 占 用 基 本 农 田 发 展 林 果 和 挖 塘 养 鱼 等 破 坏 基 本 农 田 的 行 为 正 确 引 导 农 民 进 行 农 业 结 构 调 整, 充 分 利 用 四 荒 地 资 源 发 展 林 果 业 畜 禽 养 殖 和 水 产 业, 提 高 农 业 结 构 调 整 和 发 展 经 济 的 能 力 第 三 节 提 高 规 划 可 操 作 性 一 切 实 实 施 土 地 利 用 年 度 计 划 管 理 制 度 与 罗 塘 乡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规 划 相 结 合, 努 力 盘 活 存 量 土 地, 对 新 增 建 设 用 地 指 标 建 设 占 用 耕 地 指 标 及 土 地 开 发 整 治 补 充 耕 地 指 标 实 行 严 格 的 分 年 度 计 划 管 理 ; 树 立 科 学 发 展 观, 要 按 分 期 实 现 的 原 则 将 主 要 规 划 目 标 分 阶 段 纳 入 县 国 民 经 济 与 社 会 发 展 五 年 计 划 二 加 大 挂 钩 机 制, 推 动 城 乡 土 地 增 减 挂 本 轮 规 划 期 内, 罗 塘 乡 城 镇 化 水 平 将 逐 步 提 高, 农 村 人 口 将 会 逐 渐 向 城 镇 集 中 为 了 实 现 城 乡 统 筹 发 展, 要 在 控 制 城 乡 建 设 用 地 总 规 模 增 长 的 前 提 下, 根 据 规 划 期 内 农 村 人 口 向 城 镇 转 移 的 规 模 和 农 村 居 民 点 整 治 潜 力, 在 城 镇 发 展 范 围 内 设 立 相 应 的 建 设 用 地 增 加 与 农 村 居 民 点 减 少 相 挂 钩 的 区 域, 预 留 农 村 人 口 向 城 镇 转 移 所 需 要 的 新 增 建 设 用 地, 用 于 与 农 村 人 口 原 居 住 用 地 的 增 减 挂, 以 推 动 城 镇 化 的 发 展 建 立 建 设 用 地 增 减 挂 指 标 流 转 制 度, 运 用 市 场 手 段, 调 节 余 缺, 调 动 社 会 参 与 土 地 利 用 结 构 调 整 的 积 极 性 三 补 充 耕 地 质 量 必 须 实 行 等 级 相 当 补 充 相 当 的 耕 地 数 量 和 质 量, 是 按 照 农 业 综 合 生 产 能 力 不 降 低 的 原 则, 利 用 农 用 地 分 等 定 级 成 果 和 方 法, 将 补 充 耕 地 数 量 质 量 与 被 占 用 耕 地 等 级 挂 钩 并 进 行 计 算, 实 现 耕 地 占 补 数 量 和 质 量 平 衡 开 展 补 充 耕 地 数 量 质 量 立 足 于 占 一 补 一, 提 高 补 充 耕 地 等 级 第 四 节 加 强 土 地 利 用 监 管 26

一 考 核 土 地 集 约 利 用 水 平 根 据 罗 塘 乡 土 地 利 用 资 源 条 件 经 济 技 术 条 件 等 提 出 全 县 不 同 区 域 内 土 地 集 约 利 用 目 标, 对 建 设 项 目 用 地 规 模 按 照 土 地 集 约 利 用 标 准 严 格 进 行 审 核 对 于 达 到 土 地 集 约 利 用 目 标 的 建 设 用 地 单 位, 在 今 后 的 用 地 供 给 方 面 予 以 倾 斜 ; 对 于 未 达 到 建 筑 容 积 率 投 资 强 度 等 土 地 集 约 利 用 目 标 的 用 地 单 位, 采 取 一 定 的 约 束 和 激 励 机 制 促 进 其 集 约 用 地 二 建 立 规 划 实 施 的 动 态 监 测 和 评 估 制 度 规 划 决 策 的 执 行 需 要 有 效 监 控, 如 果 没 有 对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对 执 行 效 果 进 行 测 定, 通 过 土 地 利 用 变 更 调 查 遥 感 监 测 等 手 段, 开 展 规 划 执 行 情 况 的 动 态 监 测, 根 据 需 要 不 定 期 对 土 地 规 划 的 实 施 情 况 进 行 评 估, 掌 握 规 划 实 施 动 态 和 存 在 的 突 出 问 题, 调 整 实 施 措 施 或 根 据 情 况, 作 出 修 改 决 定 的 判 断, 规 划 的 作 用 难 以 发 挥 因 此, 制 定 罗 塘 乡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实 施 管 理 办 法, 明 确 规 划 的 实 施 主 体 管 理 程 序 实 施 效 果 监 测 监 督 管 理 规 划 修 改 及 调 整 要 求 违 反 规 划 的 具 体 处 罚 办 法 等 从 直 接 指 导 土 地 利 用 的 方 向 方 式 转 向 对 土 地 利 用 的 合 法 性 及 合 理 性 进 行 监 控, 使 土 地 使 用 者 在 遵 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条 件 下, 主 动 谋 求 土 地 利 用 的 最 大 收 益 探 索 并 运 用 3S(GPS GIS RS) 等 现 代 科 学 技 术, 实 时 对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的 实 施 情 况 进 行 跟 踪 调 查, 建 立 土 地 利 用 规 划 实 施 监 测 分 析 调 控 系 统, 及 时 提 供 最 新 的 数 据 资 料, 了 解 规 划 最 新 的 实 施 动 态, 对 不 按 规 划 用 途 利 用 土 地 的 及 时 制 止, 违 反 规 划 的 要 依 法 查 处, 确 保 规 划 的 严 肃 性 三 实 行 不 同 的 用 途 管 制 制 度 鉴 于 市 场 经 济 的 不 确 定 性, 政 府 干 预 和 市 场 调 控 都 可 能 发 生 失 灵 和 规 划 技 术 本 身 的 非 精 确 性, 吸 取 上 轮 规 划 的 经 验 和 教 训, 本 次 规 划 应 在 国 家 用 途 管 制 框 架 下, 针 对 不 同 管 理 条 件 和 分 区 类 型, 采 取 27

用 途 管 制 制 度 四 引 入 目 标 管 理 机 制 将 下 达 的 控 制 指 标 分 解 到 各 居 委 会 村 政 府, 以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为 依 据, 抓 土 地 年 度 供 应 计 划 的 制 定 与 落 实, 制 定 任 期 内 完 成 的 任 务, 签 订 目 标 责 任 书, 制 定 奖 惩, 把 计 划 任 务 的 完 成 作 为 有 关 领 导 政 绩 考 核 的 重 要 内 容 如 : 建 立 规 划 实 施 的 领 导 目 标 责 任 制, 实 施 居 委 会 村 规 划 目 标 公 告 制 度, 加 强 实 施 规 划 的 目 标 考 核 和 社 会 监 督 等 ; 加 强 对 规 划 预 算 的 审 查, 建 立 审 查 管 理 责 任 制, 采 取 多 种 监 管 方 式, 强 化 项 目 资 金 管 理 五 引 入 规 划 实 施 评 价 机 制 根 据 规 划 实 施 情 况,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组 织 对 规 划 实 施 情 况 进 行 评 价, 发 现 规 划 实 施 中 存 在 的 突 出 问 题, 提 出 规 划 调 整 或 加 强 规 划 实 施 组 织 的 建 议 28

第 六 章 规 划 编 制 中 协 调 论 证 及 成 果 第 一 节 规 划 协 调 情 况 一 与 上 一 轮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的 衔 接 说 明 ( 一 ) 建 设 用 地 总 量 控 制 衔 接 情 况 在 新 一 轮 规 划 中, 罗 塘 乡 继 续 严 格 控 制 建 设 用 地 规 模, 以 节 约 和 集 约 利 用 土 地 为 核 心, 充 分 与 上 轮 规 划 确 定 的 建 设 用 地 总 量 规 模 衔 接, 并 根 据 罗 塘 乡 的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要 求, 预 测 各 业 各 类 用 地 的 合 理 需 求 本 轮 规 划 预 测 到 2020 年 建 设 用 地 总 规 模 为 1985.06 公 顷 因 此, 本 轮 规 划 在 近 期 年 能 做 到 建 设 用 地 总 量 不 突 破 上 轮 规 划 建 设 用 地 总 量 指 标 的 目 标, 与 上 一 轮 规 划 中 确 定 的 建 设 用 地 总 量 充 分 衔 接 ( 二 ) 耕 地 保 有 量 衔 接 情 况 上 一 轮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所 确 定 的 2010 年 的 耕 地 保 有 量 指 标 为 9007.12 公 顷, 本 次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修 编 所 确 定 的 2020 年 的 耕 地 保 有 量 为 9629.17 公 顷, 罗 塘 乡 规 划 至 2020 年 可 以 通 过 开 展 土 地 整 治 补 耕 地 达 1635.94 公 顷, 继 续 执 行 上 一 轮 规 划 中 的 严 格 保 护 耕 地 的 目 标 ( 三 ) 基 本 农 田 衔 接 情 况 新 一 轮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中 基 本 农 田 的 保 护 面 积 为 9467.41 公 顷, 将 上 一 轮 规 划 期 内 质 量 下 降 或 受 到 污 染 的 基 本 农 田 调 出, 并 且 对 新 一 轮 规 划 期 间 经 济 快 速 发 展 形 势 下 保 护 基 本 农 田 的 严 峻 情 势 进 行 了 充 分 考 虑, 基 本 农 田 保 护 面 积 指 标 得 到 较 好 地 衔 接 二 与 其 他 相 关 规 划 的 衔 接 说 明 罗 塘 乡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2006-2020 年 ) 落 实 了 长 丰 县 下 达 的 各 项 主 要 土 地 利 用 调 控 指 标, 与 上 一 级 规 划 进 行 了 充 分 的 衔 接 同 时, 罗 塘 乡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2006-2020 年 ) 还 与 城 镇 规 划 环 境 保 护 29

规 划 交 通 水 利 规 划 等 进 行 了 衔 接 和 协 调 第 二 节 规 划 方 案 的 可 行 性 分 析 一 技 术 可 行 性 论 证 ( 一 ) 基 本 资 料 和 数 据 翔 实 本 规 划 以 土 地 详 查 数 据 及 其 变 更 调 查 数 据 为 基 础, 以 罗 塘 乡 现 状 图 为 依 据, 经 野 外 变 更 调 查 获 得 2005 年 的 规 划 基 期 数 据, 并 编 绘 出 罗 塘 乡 土 地 利 用 现 状 图 ; 规 划 所 采 用 的 其 他 资 料 如 人 口 工 业 农 业 城 镇 建 设 交 通 水 利 土 壤 气 象 等 资 料 均 来 自 于 统 计 部 门 或 各 相 关 部 门 因 此, 各 种 资 料 图 件 等 基 础 资 料 和 数 据, 能 够 反 映 本 县 的 实 际, 为 保 证 成 果 质 量 奠 定 了 坚 实 的 基 础 ( 二 ) 各 项 技 术 指 标 和 参 数 准 确 可 靠 分 析 评 价 预 测 等 各 项 技 术 指 标 和 参 数, 均 经 过 科 学 的 调 查 和 计 算, 准 确 可 靠 ( 三 ) 规 划 依 据 充 分 规 划 涉 及 到 的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有 关 计 划 和 规 划 有 关 技 术 规 程 有 关 基 础 资 料 和 图 件 以 及 有 关 专 题 研 究 等 依 据, 均 有 据 可 查, 明 确 了 规 划 的 指 导 思 想 目 标 等, 避 免 了 规 划 的 盲 目 性 二 组 织 可 行 性 论 证 ( 一 ) 管 理 体 制 与 运 行 机 制 有 利 于 规 划 方 案 的 实 施 首 先, 措 施 得 力 即 规 划 享 有 法 律 效 率 制 定 了 规 章, 作 为 规 划 的 实 施 依 据 等, 这 在 管 理 体 制 上 赋 予 了 规 划 的 权 威 性 其 次, 运 作 科 学 即 实 行 严 格 的 用 途 管 制 以 供 给 引 导 和 制 约 需 求 等, 杜 绝 了 乱 占 滥 用 土 地 盲 目 上 马 项 目 的 陋 习, 保 证 了 土 地 资 源 和 资 产 的 合 理 配 置 第 三, 完 善 了 监 督 检 查 措 施, 杜 绝 了 违 法 用 地 30

( 二 ) 规 划 方 案 满 意 度 高 规 划 方 案 经 过 多 次 的 纵 横 两 方 面 的 协 调 与 论 证, 为 规 划 目 标 和 任 务 的 顺 利 实 现 提 供 了 根 本 保 障, 是 目 前 各 方 面 都 能 接 受 的 满 意 方 案, 符 合 规 划 不 求 最 优, 只 求 满 意 的 原 则 ( 三 ) 规 划 的 可 操 作 性 强 规 划 向 社 会 公 示, 提 高 全 民 参 与 和 监 督 意 识 ; 加 强 了 国 土 政 策 教 育, 提 高 了 执 行 规 划 的 自 觉 性 ; 规 划 项 目 具 体, 布 局 定 位 准 确, 四 至 清 楚, 符 合 实 际, 便 于 操 作 第 三 节 规 划 修 改 情 况 目 前, 罗 塘 乡 正 处 在 经 济 社 会 全 面 发 展 的 重 要 战 略 机 遇 期, 同 时 也 步 入 以 土 地 约 束 加 大 为 主 要 特 征 的 矛 盾 凸 显 期, 土 地 资 源 利 用 面 临 越 来 越 大 的 空 间 和 环 境 压 力, 应 从 严 控 制 城 镇 村 及 工 矿 用 地 规 模, 审 查 调 整 各 类 相 关 规 划 和 用 地 标 准, 制 定 和 完 善 建 设 用 地 定 额 指 标, 构 建 土 地 投 资 强 度 土 地 利 用 强 度 土 地 投 入 产 出 率 等 指 标 控 制 体 系, 充 分 利 用 低 效 建 设 用 地, 促 进 土 地 节 约 和 集 约 利 用 31

第 七 章 关 于 规 划 论 证 和 修 改 情 况 的 说 明 长 丰 县 罗 塘 乡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专 家 评 审 意 见 采 纳 状 况 说 明 一 合 肥 市 农 委 1. 意 见 和 建 议 建 议 精 简 规 划 章 节, 使 规 划 更 加 紧 凑, 并 核 实 罗 塘 乡 的 林 木 覆 盖 率 2. 采 纳 状 况 说 明 已 将 规 划 章 节 进 行 精 减, 并 将 规 划 中 部 分 内 容 改 至 说 明 中 阐 述 解 释, 已 核 实 并 修 改 了 罗 塘 乡 的 林 木 覆 盖 率 二 合 肥 市 国 土 资 源 局 1. 意 见 和 建 议 建 议 详 细 说 明 罗 塘 乡 中 心 城 区 情 况 2. 采 纳 状 况 说 明 已 添 加 新 章 节 详 细 说 明 罗 塘 乡 中 心 城 区 情 况 三 合 肥 市 规 划 局 1. 意 见 和 建 议 城 镇 建 设 用 地 的 扩 大 与 农 村 宅 基 地 的 缩 小 应 有 所 挂 钩, 建 议 结 合 城 市 规 划, 将 重 点 项 目 布 置 到 规 划 图 上 2. 采 纳 状 况 说 明 已 经 通 过 与 城 市 规 划 的 衔 接, 将 重 点 项 目 布 置 到 规 划 图 上 ; 农 村 居 民 点 已 经 在 面 积 总 量 控 制 的 基 础 上 结 合 新 农 村 规 划 放 置 到 相 应 图 件 上 城 镇 建 设 用 地 的 扩 大 与 农 村 宅 基 地 的 缩 小 已 挂 钩, 通 过 与 乡 镇 规 划 的 衔 接, 已 将 重 点 项 目 布 置 到 规 划 图 上 四 省 土 地 勘 测 规 划 院 1. 意 见 和 建 议 32

建 议 土 地 利 用 目 标 中 增 加 节 约 集 约 利 用 目 标, 并 进 一 步 落 实 空 间 管 制 的 具 体 面 积 2. 采 纳 状 况 说 明 已 经 在 土 地 利 用 目 标 中 增 加 了 节 约 集 约 利 用, 并 落 实 了 空 间 管 制 的 具 体 面 积 33

长 丰 县 罗 塘 乡 等 14 个 乡 镇 区 农 场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修 编 成 果 征 求 意 见 听 证 会 会 议 记 录 依 据 2012 年 3 月 4 日 下 午 在 长 丰 县 国 土 资 源 局 六 楼 会 议 室 举 行 的 长 丰 县 罗 塘 乡 等 14 个 乡 镇 区 农 场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修 编 成 果 征 求 意 见 听 证 会 所 作 的 笔 录 及 录 音, 根 据 国 土 资 源 听 证 规 定 第 十 七 条 规 定, 做 出 本 听 证 会 议 记 录 一 听 证 会 的 基 本 情 况 听 证 事 项 : 长 丰 县 乡 镇 级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2006-2020 年 ) 听 证 主 持 人 : 长 丰 县 国 土 资 源 局 党 组 书 记 局 长 钟 斌 听 证 员 : 长 丰 县 国 土 资 源 局 副 局 长 蒋 俊 听 证 代 表 : 详 见 签 到 簿 参 会 领 导 : 谢 涛 ( 合 肥 市 国 土 资 源 局 党 组 成 员 副 局 长 ) 杨 祥 生 ( 长 丰 县 县 委 常 委, 县 人 民 政 府 常 委 副 县 长 ) 记 录 员 : 张 晓 瑞 听 证 情 况 : 长 丰 县 国 土 资 源 局 于 2012 年 3 月 4 日 下 午 2:30 至 5:30 在 长 丰 县 国 土 资 源 局 六 楼 会 议 室 举 行 了 长 丰 县 罗 塘 乡 等 14 个 乡 镇 区 农 场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修 编 成 果 征 求 意 见 听 证 会 听 证 会 邀 请 了 合 肥 市 国 土 资 源 局 分 管 领 导 县 政 府 分 管 领 导 相 关 乡 镇 区 政 府 代 表 县 政 府 各 有 关 部 门 规 划 编 制 单 位 负 责 人 参 加, 会 议 如 期 举 行 二 听 证 事 项 的 说 明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是 指 导 土 地 管 理 的 纲 领 性 文 件, 是 落 实 土 地 宏 观 调 控 和 土 地 用 途 管 制 规 划 城 乡 建 设 和 各 项 建 设 的 重 要 依 据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主 要 提 出 规 划 期 内 我 市 的 土 地 利 用 战 略, 明 确 政 府 土 地 利 用 管 理 的 主 要 目 标 任 务 和 政 策, 引 导 全 社 会 保 护 和 合 理 利 用 土 地 34

资 源 按 照 国 家 和 省 的 统 一 部 署 和 要 求, 长 丰 县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2006 2020 年 ) 编 制 工 作 于 2006 年 正 式 启 动, 本 次 听 证 是 罗 塘 乡 等 14 个 乡 镇 区 农 场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主 要 内 容 是 分 乡 镇 规 划 文 本 图 件 规 划 以 2005 年 为 基 期 年, 规 划 期 为 2006-2020 年, 近 期 目 标 为 2010 年, 远 期 目 标 年 为 2020 年 规 划 成 果 经 本 次 听 证 会 征 求 意 见, 进 一 步 修 改 完 善 后, 由 县 政 府 正 式 报 送 市 政 府 批 准 三 听 证 会 代 表 的 意 见 陈 述 参 加 听 证 会 的 代 表 各 自 发 表 了 意 见, 主 要 意 见 观 点 如 下 : 1 与 会 代 表 一 致 认 为 本 轮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成 果 编 制 工 作 认 真 贯 彻 了 保 护 耕 地 的 基 本 国 策, 严 格 落 实 了 国 家 和 省 下 达 给 我 市 的 各 项 规 划 控 制 指 标 本 轮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规 划 的 编 制 和 实 施 必 将 对 我 县 合 理 保 护 和 利 用 土 地 资 源, 促 进 经 济 和 社 会 可 持 续 发 展 发 挥 应 有 的 作 用 2 各 乡 镇 区 建 议 将 本 辖 区 内 已 开 工 建 设 的 重 点 项 目 列 入 规 划 建 设 区 3 县 发 改 委 交 通 局 环 保 局 林 业 局 规 划 局 水 务 局 建 议 将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与 县 重 点 工 程 和 其 他 专 项 规 划 进 一 步 衔 接 四 听 证 事 项 意 见 分 歧 本 次 听 证 会 各 参 会 代 表 一 致 认 为 14 个 乡 镇 区 农 场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编 制 内 容 全 面 布 局 合 理, 不 存 在 意 见 分 歧 五 对 听 证 会 意 见 的 处 理 建 议 1 对 各 乡 镇 区 提 出 的 将 本 辖 区 内 已 开 工 建 设 的 重 点 项 目 列 入 允 许 建 设 区 的 意 见, 各 乡 镇 区 要 主 动 与 规 划 编 制 单 位 县 国 土 局 积 极 对 接, 进 一 步 完 善, 对 无 法 在 图 上 标 示 的 项 目, 必 须 在 规 划 文 本 中 予 以 体 现 2 对 县 发 改 委 交 通 局 环 保 局 林 业 局 规 划 局 水 务 局 提 35

出 的 将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与 县 重 点 工 程 和 其 他 专 项 规 划 进 一 步 衔 接 的 问 题, 县 直 有 关 部 门 要 主 动 与 规 划 编 制 单 位 和 县 国 土 局 对 接, 进 一 步 完 善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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