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錄 壹 甄 試 重 要 時 程 表... 1 貳 甄 試 類 別 報 考 資 格 條 件 筆 試 科 目 需 才 地 區 及 錄 取 名 額... 2 參 甄 試 方 式... 20 肆 報 名 期 間 及 方 式... 20 伍 測 驗 日 期 時 間 及 應 攜 帶 繳 交 證 件 資 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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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 灣 土 地 銀 行 105 年 度 五 職 等 至 八 職 等 新 進 甄 試 簡 章 試 務 行 政 受 託 辦 理 單 位 :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地 址 : 台 北 市 中 正 區 羅 斯 福 路 三 段 62 號 電 話 :(02)33653666#1 服 務 時 間 : 週 一 至 週 五 9:00~17:30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 臺 灣 土 地 銀 行 105 年 新 進 甄 試 專 區 http://ptc.tabf.org.tw/tw/ptc_105landbank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5 日 公 告

目 錄 壹 甄 試 重 要 時 程 表... 1 貳 甄 試 類 別 報 考 資 格 條 件 筆 試 科 目 需 才 地 區 及 錄 取 名 額... 2 參 甄 試 方 式... 20 肆 報 名 期 間 及 方 式... 20 伍 測 驗 日 期 時 間 及 應 攜 帶 繳 交 證 件 資 料... 22 陸 應 試 注 意 事 項... 24 柒 成 績 計 算 及 錄 取 方 式... 26 捌 測 驗 結 果... 28 玖 筆 試 成 績 複 查... 28 拾 錄 取 及 進 用... 29 拾 壹 待 遇... 30 拾 貳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30 附 件 一 理 財 業 務 同 意 書... 31 附 件 二 大 中 華 地 區 法 遵 同 意 書... 32 附 件 三 體 檢 空 白 表 格... 33

壹 甄 試 重 要 時 程 表 試 別 要 項 時 間 備 註 第 一 試 : 筆 試 第 二 試 : 口 試 或 口 試 及 術 科 報 名 期 間 網 路 查 詢 測 驗 入 場 通 知 書 測 驗 日 期 試 題 與 選 擇 題 解 答 公 告 試 題 疑 義 申 請 105 年 8 月 29 日 ( 星 期 一 )9:00 至 105 年 9 月 8 日 ( 星 期 四 )18:00 105 年 9 月 20 日 ( 星 期 二 ) 105 年 9 月 25 日 ( 星 期 日 ) 上 午 一 律 採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報 名 後 請 注 意 繳 款 期 限,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請 至 本 院 甄 試 專 區 網 頁 查 詢 測 驗 時 間 試 場 位 置 及 應 試 注 意 事 項 ; 請 自 行 由 網 頁 列 印, 不 另 行 郵 寄 僅 設 台 北 考 區 ; 請 詳 閱 本 簡 章 及 測 驗 入 場 通 知 書 上 所 載 相 關 測 驗 規 範 105 年 9 月 26 日 ( 星 期 一 )12:00 請 至 甄 試 專 區 查 詢 105 年 9 月 26 日 ( 星 期 一 )12:00 至 105 年 9 月 27 日 ( 星 期 二 )18:00 測 驗 結 果 查 詢 105 年 10 月 18 日 ( 星 期 二 )09:00 筆 試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105 年 10 月 18 日 ( 星 期 二 )09:00 至 105 年 10 月 19 日 ( 星 期 三 )18:00 寄 發 複 查 結 果 105 年 10 月 21 日 ( 星 期 五 ) 網 路 查 詢 測 驗 入 場 通 知 書 105 年 10 月 18 日 ( 星 期 二 )09:00 測 驗 日 期 105 年 10 月 23 日 ( 星 期 日 ) 錄 取 名 單 公 告 105 年 10 月 31 日 ( 星 期 一 ) 請 於 甄 試 專 區 申 請, 逾 期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申 請 恕 不 受 理 應 考 人 請 於 本 院 甄 試 專 區 網 頁 查 詢, 不 另 行 寄 發 書 面 通 知 應 考 人 可 於 本 院 甄 試 專 區 網 頁 申 請 複 查, 逾 期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申 請 恕 不 受 理, 複 查 成 績 以 一 次 為 限 複 查 結 果 以 掛 號 寄 發 並 輔 以 簡 訊 通 知 請 至 本 院 甄 試 專 區 網 頁 查 詢 測 驗 時 間 試 場 位 置 及 應 注 意 事 項 僅 設 台 北 考 區 ; 請 依 測 驗 入 場 通 知 書 所 載 之 時 間 及 地 點 辦 理 報 到, 凡 逾 報 到 時 間 經 唱 名 三 次 未 到 者 視 同 棄 權 ; 請 持 具 有 本 人 照 片 之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 限 新 式 國 民 身 分 證 駕 照 護 照 或 健 保 IC 卡, 其 中 護 照 須 為 有 效 期 間 內 ) 入 場 應 試 ; 未 攜 帶 指 定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者, 不 得 入 場 應 試 請 至 本 院 甄 試 專 區 網 頁 查 詢, 錄 取 人 員 名 單 移 請 臺 灣 土 地 銀 行 辦 理 後 續 進 用 事 宜 註 : 本 簡 章 各 項 內 容 若 有 變 更, 以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網 站 最 新 公 告 為 準! 第 1 頁, 共 33 頁

貳 甄 試 類 別 報 考 資 格 條 件 筆 試 科 目 需 才 地 區 及 錄 取 名 額 一 國 籍 : 具 有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者, 且 不 得 兼 具 外 國 國 籍 ( 報 考 者 通 過 第 一 試, 於 參 加 第 二 試 報 到 時 應 繳 交 國 籍 具 結 書 ) 二 年 齡 性 別 兵 役 : 不 限 三 本 次 甄 試 合 計 錄 取 337 名 ( 正 取 :206 名, 備 取 :131 名 ) 四 各 甄 試 類 別 英 語 程 度 條 件 ( 必 要 資 格 條 件 ): ( 一 ) 除 羽 球 隊 類 組 外, 應 考 五 職 等 各 類 組 六 職 等 各 類 組 七 職 等 電 子 金 融 業 務 類 組 七 職 等 資 訊 各 類 組, 應 具 備 下 列 任 一 英 語 程 度 條 件 : 1. 全 民 英 檢 (GEPT) 初 級 以 上 ; 2. 外 語 能 力 測 驗 (FLPT) 筆 試 達 150 分 口 試 達 S-1+ 以 上 ; 3. 劍 橋 大 學 國 際 商 務 英 語 能 力 檢 測 (BULATS) ALTE Level 1 以 上 ; 4. 全 民 網 路 英 檢 (NETPAW) 初 級 以 上 ; 5. 多 益 (TOEIC) 達 350+ 以 上 ; 6.IELTS 國 際 英 語 測 試 3+ 以 上 ; 7. 托 福 (TOEFL) 網 路 29+ 以 上 ( 二 ) 應 考 七 職 等 網 站 及 社 群 規 劃 類 組 七 職 等 專 業 會 計 類 組 八 職 等 資 訊 之 系 統 分 析 類 組, 應 具 備 下 列 任 一 英 語 程 度 條 件 : 1. 全 民 英 檢 (GEPT) 中 級 以 上 ; 2. 外 語 能 力 測 驗 (FLPT) 筆 試 達 195 分 口 試 達 S-2 以 上 ; 3. 劍 橋 大 學 國 際 商 務 英 語 能 力 檢 測 (BULATS) ALTE Level 2 以 上 ; 4. 全 民 網 路 英 檢 (NETPAW) 中 級 以 上 ; 5. 多 益 (TOEIC) 達 550+ 以 上 ; 6.IELTS 國 際 英 語 測 試 4+ 以 上 ; 7. 托 福 (TOEFL) 網 路 47+ 以 上 ( 三 ) 除 八 職 等 資 訊 之 系 統 分 析 類 組 外, 應 考 八 職 等 各 類 組 七 職 等 經 營 企 劃 類 組 七 職 等 國 際 金 融 業 務 類 組, 應 具 備 下 列 任 一 英 語 程 度 條 件 : 1. 全 民 英 檢 (GEPT) 中 高 級 以 上 ; 2. 外 語 能 力 測 驗 (FLPT) 筆 試 達 240 分 口 試 達 S-2+ 以 上 ; 3. 劍 橋 大 學 國 際 商 務 英 語 能 力 檢 測 (BULATS) ALTE Level 3 以 上 ; 4. 全 民 網 路 英 檢 (NETPAW) 中 高 級 以 上 ; 5. 多 益 (TOEIC) 達 750+ 以 上 ; 6.IELTS 國 際 英 語 測 試 5.5+ 以 上 ; 7. 托 福 (TOEFL) 網 路 71+ 以 上 第 2 頁, 共 33 頁

五 各 甄 試 類 別 所 需 具 備 學 歷 工 作 經 驗 專 業 證 照 等 資 格 條 件 及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說 明 : 甄 試 類 組 職 等 需 才 地 區 ( 類 組 代 碼 ) 學 歷 及 資 格 條 件 筆 試 科 目 及 題 型 正 取 ( 備 取 ) 1. 國 內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且 已 取 得 畢 業 證 書 或 學 士 以 上 學 位 證 書 2. 具 備 下 列 測 驗 合 格 證 明 書 : (1) 信 託 業 業 務 信 託 業 務 專 業 測 驗 合 格 證 明 書 ; (2) 以 下 4 款 中 至 少 1 款 : A. 證 券 投 資 顧 問 事 業 業 務 員 資 格 測 驗 合 格 證 明 書 一 般 金 融 五 苗 栗 以 北 縣 市 (J5201) B. 證 券 投 資 分 析 資 格 測 驗 合 1. 科 目 一 (40%): 格 證 明 書 C. 投 信 投 顧 相 關 法 規 ( 含 自 律 規 範 ) 乙 科 測 驗 合 格 證 明 書 2. 科 目 二 (60%): D. 證 券 商 高 級 證 券 業 務 員 資 格 測 驗 合 格 證 明 書 綜 合 科 目 含 會 計 學 概 要 貨 具 備 前 揭 (1) (2) 任 一 款 專 業 科 目 幣 銀 行 學 概 要 票 據 法 概 要 98 (40) 合 格 證 明 書, 若 為 95 年 8 月 1 日 ( 含 ) 後 取 得 者, 須 到 職 時 具 備 有 效 期 限 1 年 ( 含 ) 以 上 之 共 同 科 目 金 融 市 場 常 識 與 職 業 道 德 測 驗 成 績 合 格 證 明 3. 錄 取 進 用 後, 須 於 試 用 期 滿 考 核 前 取 得 人 身 保 險 業 務 員 資 格 測 驗 合 格 證 書 及 財 產 保 險 業 務 員 資 格 測 驗 合 格 證 書, 未 取 得 者 視 為 試 用 不 合 格, 不 予 進 用 ( 解 僱 ) 第 3 頁, 共 33 頁

甄 試 類 組 職 等 需 才 地 區 ( 類 組 代 碼 ) 學 歷 及 資 格 條 件 筆 試 科 目 及 題 型 正 取 ( 備 取 ) 苗 栗 以 北 縣 市 (J5202) 4 (6) 臺 南 市 ( 須 可 配 合 必 要 資 格 條 件 1. 科 目 一 (40%): 國 內 外 大 學 以 上 院 校 法 律 學 系 所 畢 業, 且 已 取 得 畢 業 證 書 或 學 士 以 上 學 位 題 型 : 證 書 國 文 為 公 文 寫 作 法 務 五 調 派 嘉 義 縣 市 駐 點 任 職 ) (J5203) 英 文 為 選 擇 題 錄 取 需 配 合 銀 行 業 務 需 要 分 發 至 2. 科 目 二 (60%): 各 需 才 單 位 之 駐 點 任 職 ( 無 法 配 合 者 綜 合 科 目 含 民 法 民 事 訴 訟 請 勿 報 考 ) 法 強 制 執 行 法 票 據 法 銀 3 (2) 高 雄 市 ( 須 可 配 合 具 備 徵 授 信 實 務 經 驗 行 法 調 派 屏 東 縣 1 市 駐 點 任 (2) 職 ) (J5204) 必 要 資 格 條 件 ( 均 須 取 得 ) 1. 國 內 外 大 學 以 上 院 校 法 律 學 系 所 畢 業, 且 已 取 得 畢 業 證 書 或 學 士 以 上 學 位 證 書 2. 已 取 得 中 華 民 國 律 師 證 書 及 實 務 訓 練 1. 科 目 一 (50%): 合 格 證 書 民 法 及 民 事 訴 訟 法 ( 各 占 本 科 50%) 大 中 華 地 區 法 遵 八 (J5205) 1. 已 取 得 中 國 大 陸 法 律 相 關 學 位 或 學 分 證 明 2. 大 陸 司 法 考 試 及 格 或 取 得 法 律 職 業 資 格 證 書 3. 具 中 國 大 陸 金 融 相 關 經 驗 2. 科 目 二 (50%): 銀 行 法 ( 占 本 科 目 40%) 票 據 法 及 強 制 執 行 法 ( 各 占 本 科 目 30%) 2 (2) 報 考 於 通 過 第 一 試, 參 加 第 二 試 報 到 時 應 簽 立 同 意 書, 同 意 依 照 臺 灣 土 地 銀 行 業 務 需 要 派 赴 大 陸 及 香 港 地 區 分 支 機 構 任 職 ( 無 法 配 合 者 請 勿 報 考 ) 第 4 頁, 共 33 頁

甄 試 類 組 職 等 需 才 地 區 ( 類 組 代 碼 ) 學 歷 及 資 格 條 件 筆 試 科 目 及 題 型 正 取 ( 備 取 ) 1. 科 目 一 (30%): 電 子 金 融 業 務 ( 一 ) 五 (J5206) 必 要 資 格 條 件 國 內 外 大 學 以 上 院 校 畢 業, 且 已 取 得 畢 業 2. 科 目 二 (70%): 證 書 或 學 士 以 上 學 位 證 書 綜 合 科 目 含 電 子 商 務 問 題 5 (5) 分 析 與 解 決 邏 輯 推 理 能 力 + 非 選 擇 題 1. 科 目 一 (30%): 1. 國 內 外 研 究 所 畢 業, 且 已 取 得 碩 士 以 電 子 金 融 業 務 ( 二 ) 七 (J5207) 上 學 位 證 書 2. 具 備 下 列 銀 行 工 作 經 驗 合 計 3 年 ( 含 ) 2. 科 目 二 (70%): 以 上 : 綜 合 科 目 含 電 子 商 務 問 題 (1) 電 子 金 流 電 子 商 務 之 平 台 服 務 規 分 析 與 解 決 邏 輯 推 理 能 力 及 5 (5) 劃 與 專 案 管 理 企 劃 案 實 務 論 述 (2) 大 數 據 應 用 分 析 + 非 選 擇 題 1. 科 目 一 (30%): 1. 國 內 外 大 學 以 上 院 校 財 金 金 融 經 濟 會 計 學 系 所 畢 業, 且 已 取 得 畢 業 題 型 : 國 文 含 選 擇 題 及 非 證 書 或 學 士 以 上 學 位 證 書 選 擇 題 ( 公 文 ), 英 文 為 非 2. 具 備 國 內 外 銀 行 聯 合 授 信 業 務 工 作 經 選 擇 題 企 金 海 外 聯 貸 八 (J5208) 驗 2 年 ( 含 ) 以 上 2. 科 目 二 (70%): 綜 合 科 目 含 (1) 會 計 學 概 1 (1) 要 票 據 法 概 要 銀 行 法 概 要 1. 具 備 開 發 聯 貸 案 客 戶 及 統 籌 主 辦 募 集 ( 占 本 科 目 30%), 題 型 : 聯 貸 案 經 驗 選 擇 題 ;(2) 授 信 及 徵 信 專 業 2. 具 備 派 駐 中 國 大 陸 香 港 新 加 坡 等 地 工 作 經 驗 1 年 ( 含 ) 以 上 能 力 ( 占 本 科 目 70%), 題 型 : 選 擇 題 + 非 選 擇 題 第 5 頁, 共 33 頁

甄 試 類 組 職 等 需 才 地 區 ( 類 組 代 碼 ) 學 歷 及 資 格 條 件 筆 試 科 目 及 題 型 正 取 ( 備 取 ) 必 要 資 格 條 件 ( 就 下 列 2 項 條 件, 擇 1 (J5209) 取 得 及 具 備 ) ( 一 ) 國 內 外 大 學 以 上 院 校 地 政 土 地 管 理 不 動 產 與 城 鄉 環 境 建 築 都 市 計 2 (1) 劃 學 系 畢 業, 且 已 取 得 畢 業 證 書 或 學 士 1. 科 目 一 (30%): 以 上 學 位 證 書 ( 二 ) 國 內 外 大 學 以 上 院 校 畢 業, 且 已 取 得 畢 不 動 產 專 業 儲 備 六 業 證 書 或 學 士 以 上 學 位 證 書, 並 具 備 以 2. 科 目 二 (70%): 下 3 款 證 書 其 中 1 款 : 綜 合 科 目 含 土 地 法 規 民 法 1.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普 通 考 試 地 政 士 證 ( 含 總 則 物 權 親 屬 及 繼 書 承 ) 土 地 開 發 及 利 用 2. 公 務 高 等 考 試 測 量 及 格 證 書 3. 公 務 普 通 考 試 測 量 及 格 證 書 高 雄 市 (J5210) 錄 取 須 配 合 銀 行 業 務 需 要 分 發 至 業 務 主 管 單 位 或 營 業 單 位 任 職 ( 無 法 配 合 3 (2) 者 請 勿 報 考 ) 必 要 資 格 條 件 ( 就 下 列 2 項 學 歷 及 工 作 經 驗 組 合, 擇 1 取 得 及 具 備 ) ( 一 ) 學 歷 及 工 作 經 驗 ( 均 須 取 得 及 具 備 ): 1. 國 內 外 研 究 所 畢 業, 且 已 取 得 碩 士 以 上 學 位 證 書 1. 科 目 一 (40%): 2. 具 備 國 內 外 銀 行 工 作 經 驗 2 年 ( 含 ) 以 上 + 非 選 擇 題 經 營 企 劃 七 (J5211) ( 二 ) 學 歷 及 工 作 經 驗 ( 均 須 取 得 及 具 2. 科 目 二 (60%): 備 ): 綜 合 科 目 含 專 案 規 劃 ( 選 擇 1 (3) 1. 國 內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且 已 取 題 ) 及 企 劃 個 案 分 析 ( 非 選 擇 得 畢 業 證 書 或 學 士 以 上 學 位 證 書 題 ) 2. 具 備 國 內 外 銀 行 工 作 經 驗 3 年 ( 含 ) + 非 選 擇 題 以 上 具 備 經 濟 金 融 研 究 分 析 或 撰 寫 企 劃 案 之 相 關 實 務 經 驗 第 6 頁, 共 33 頁

甄 試 類 組 職 等 需 才 地 區 ( 類 組 代 碼 ) 學 歷 及 資 格 條 件 筆 試 科 目 及 題 型 正 取 ( 備 取 ) 必 要 資 格 條 件 ( 就 下 列 2 項 學 歷 及 工 作 經 驗 組 合, 擇 1 取 得 及 具 備 ) ( 一 ) 學 歷 及 工 作 經 驗 ( 均 須 取 得 及 具 備 ): 1. 國 內 外 研 究 所 畢 業, 且 已 取 得 碩 士 以 上 學 位 證 書 2. 具 備 下 列 其 中 1 項 工 作 經 驗 2 年 ( 含 ) 以 上 或 下 列 各 項 工 作 經 驗 合 計 2 年 ( 含 ) 以 上 : (1) 網 站 規 劃 網 站 及 社 群 規 劃 七 (J5212) (2) 社 群 媒 體 經 營 行 銷 ( 含 粉 絲 團 1. 科 目 一 (40%): 會 員 溝 通 及 粉 絲 團 活 動 主 題 規 劃 ) + 非 選 擇 題 (3) 網 路 行 銷 實 務 操 作 2. 科 目 二 (60%): ( 二 ) 學 歷 及 工 作 經 驗 ( 均 須 取 得 及 具 綜 合 科 目 含 行 銷 學 ( 選 擇 備 ): 題 ) 網 站 及 社 群 規 劃 經 營 ( 非 1. 國 內 外 大 學 以 上 院 校 畢 業, 且 已 取 選 擇 題 ) 得 畢 業 證 書 或 學 士 以 上 學 位 證 書 + 非 選 擇 題 2. 具 備 下 列 其 中 1 項 工 作 經 驗 3 年 1 (2) ( 含 ) 以 上 或 下 列 各 項 工 作 經 驗 合 計 3 年 ( 含 ) 以 上 : (1) 網 站 規 劃 (2) 社 群 媒 體 經 營 行 銷 ( 含 粉 絲 團 會 員 溝 通 及 粉 絲 團 活 動 主 題 規 劃 ) (3) 網 路 行 銷 實 務 操 作 具 備 網 站 及 社 群 經 營 分 析 經 驗 第 7 頁, 共 33 頁

甄 試 類 組 職 等 需 才 地 區 ( 類 組 代 碼 ) 學 歷 及 資 格 條 件 筆 試 科 目 及 題 型 正 取 ( 備 取 ) 必 要 資 格 條 件 ( 就 下 列 2 項 學 歷 及 工 作 經 驗 組 合, 擇 1 取 得 及 具 備 ) ( 一 ) 學 歷 及 工 作 經 驗 ( 均 須 取 得 及 具 備 ): 1. 國 內 外 研 究 所 畢 業, 且 已 取 得 碩 士 以 上 學 位 證 書 2. 具 備 國 內 外 銀 行 下 列 其 中 1 項 工 作 經 驗 2 年 ( 含 ) 以 上 或 下 列 各 項 工 作 經 驗 合 計 2 年 ( 含 ) 以 上 : (1) 金 融 同 業 國 際 聯 貸 業 務 開 發 經 驗 (2) 國 際 聯 貸 徵 授 信 業 務 經 驗 (3) 貿 易 融 資 業 務 經 驗 (4) 外 匯 商 品 開 發 業 務 經 驗 (5) 外 匯 (FX) 交 易 經 驗 國 際 金 融 業 務 七 (J5213) (6) 銀 行 外 匯 業 務 系 統 專 案 管 理 1. 科 目 一 (40%): 程 式 開 發 及 維 護 經 驗 ( 二 ) 學 歷 及 工 作 經 驗 ( 均 須 取 得 及 具 + 非 選 擇 題 備 ): 2. 科 目 二 (60%): 1. 國 內 外 大 學 以 上 院 校 畢 業, 且 已 取 得 國 際 金 融 畢 業 證 書 或 學 士 以 上 學 位 證 書 2. 具 備 國 內 外 銀 行 下 列 其 中 1 項 工 作 1 (2) 經 驗 3 年 ( 含 ) 以 上 或 下 列 各 項 工 作 經 驗 合 計 3 年 ( 含 ) 以 上 : (1) 金 融 同 業 國 際 聯 貸 業 務 開 發 經 驗 (2) 國 際 聯 貸 徵 授 信 業 務 經 驗 (3) 貿 易 融 資 業 務 經 驗 (4) 外 匯 商 品 開 發 業 務 經 驗 (5) 外 匯 (FX) 交 易 經 驗 (6) 銀 行 外 匯 業 務 系 統 專 案 管 理 程 式 開 發 及 維 護 經 驗 1. 具 備 外 匯 衍 生 性 金 融 商 品 業 務 規 劃 經 驗 2. 具 備 撰 寫 經 濟 金 融 研 究 報 告 或 企 劃 案 之 相 關 經 驗 第 8 頁, 共 33 頁

甄 試 類 組 職 等 需 才 地 區 ( 類 組 代 碼 ) 學 歷 及 資 格 條 件 筆 試 科 目 及 題 型 正 取 ( 備 取 ) 1. 國 內 外 研 究 所 畢 業, 且 已 取 得 碩 士 以 海 外 業 務 規 劃 管 理 八 (J5214) 上 學 位 證 書 1. 科 目 一 (40%): 2. 具 備 國 內 外 銀 行 海 外 業 務 管 理 或 據 點 設 立 評 估 分 析 之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2 年 + 非 選 擇 題 ( 含 ) 以 上 者 2. 科 目 二 (60%): 國 際 金 融 1. 具 備 派 駐 國 外 工 作 經 驗 1 年 ( 含 ) 以 上 3 (3) 2. 具 備 撰 寫 中 文 或 英 文 經 濟 金 融 研 究 報 告 或 企 劃 案 之 相 關 經 驗 1. 科 目 一 (30%): 2. 科 目 二 (70%): 1. 國 內 外 大 學 以 上 院 校 會 計 學 系 所 畢 綜 合 科 目 含 會 計 學 包 括 國 業, 且 已 取 得 畢 業 證 書 或 學 士 以 上 學 際 會 計 準 則 公 報 IASs 國 際 位 證 書 財 務 報 導 準 則 公 報 IFRSs 及 專 業 會 計 七 (J5215) 2. 已 取 得 中 華 民 國 會 計 師 證 書 3. 具 備 國 內 公 民 營 銀 行 會 計 部 門 工 作 經 驗 2 年 ( 含 ) 以 上 或 曾 任 職 勤 業 眾 信 相 關 解 釋 ( 以 當 次 考 試 上 一 年 度 經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認 可 之 國 際 財 務 報 導 準 則 正 體 1 (2) (Deloitte) 資 誠 中 文 版 之 規 定 為 準 ) 財 務 報 (PricewaterhouseCoopers) 安 永 表 分 析 綜 合 法 規 ( 包 括 公 (Ernst&Young) 或 安 侯 建 業 (KPMG) 會 司 法 證 券 交 易 法 商 業 會 計 計 師 事 務 所 工 作 經 驗 2 年 ( 含 ) 以 上 法 ) 稅 務 法 規 ( 包 括 稅 捐 稽 徵 法 所 得 稅 法 加 值 型 及 非 加 值 型 營 業 稅 法 ) + 非 選 擇 題 第 9 頁, 共 33 頁

甄 試 類 組 職 等 需 才 地 區 ( 類 組 代 碼 ) 學 歷 及 資 格 條 件 筆 試 科 目 及 題 型 正 取 ( 備 取 ) 1. 國 內 外 大 學 以 上 院 校 畢 業, 且 已 取 得 畢 業 證 書 或 學 士 以 上 學 位 證 書 2. 具 備 下 列 其 中 1 項 工 作 經 驗 2 年 ( 含 ) 以 上 或 下 列 各 項 工 作 經 驗 合 計 2 年 ( 含 ) 以 上 : 數 位 行 銷 規 劃 六 (J5216) (1) 社 群 媒 體 或 電 子 商 務 規 劃 行 銷 1. 科 目 一 (20%): 經 營 實 務 經 驗 (2) 金 融 產 品 或 廣 告 專 案 行 銷 實 務 經 驗 2. 科 目 二 (80%): (3) 信 用 卡 業 務 工 作 經 驗 綜 合 科 目 含 行 銷 企 劃 計 算 3 (3) 1. 熟 悉 R SPSS SAS 或 統 計 學 報 表 等 機 概 論 網 路 概 論 數 據 分 析 工 具 或 具 備 SAS 相 關 認 證 2. 具 備 行 動 支 付 或 第 三 方 支 付 等 相 關 業 務 工 作 經 驗 1 年 ( 含 ) 以 上 3.APP 應 用 程 式 開 發 運 用 經 驗 4. 熟 悉 資 訊 網 路 連 線 架 構 及 基 本 SQL 相 關 指 令 操 作 1. 科 目 一 (20%): 理 財 資 訊 管 理 六 (J5217) 1. 國 內 外 大 學 以 上 院 校 畢 業, 且 已 取 得 2. 科 目 二 (80%): 畢 業 證 書 或 學 士 以 上 學 位 證 書 綜 合 科 目 含 邏 輯 推 理 ( 邏 2. 具 備 國 內 外 銀 行 程 式 開 發 工 作 經 驗 2 輯 推 理 運 算, 占 本 科 目 年 ( 含 ) 以 上 ; 或 國 內 外 公 民 營 企 業 從 15% ) 程 式 設 計 ( 可 使 用 事 開 發 銀 行 業 務 程 式 工 作 經 驗 3 年 C#/C++ 及 JAVA 任 何 ㄧ 種 語 言 ( 含 ) 以 上 撰 寫, 占 本 科 目 50%) 資 料 1 (2) 已 取 得 資 訊 類 國 際 證 照 庫 管 理 ( 包 括 SQL 語 言, 占 本 科 目 25%) 網 路 管 理 ( 占 本 科 目 10%) 第 10 頁, 共 33 頁

甄 試 類 組 職 等 需 才 地 區 ( 類 組 代 碼 ) 學 歷 及 資 格 條 件 筆 試 科 目 及 題 型 正 取 ( 備 取 ) 1. 國 內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且 已 取 得 畢 業 證 書 或 學 士 以 上 學 位 證 書 2. 具 備 國 內 外 銀 行 理 財 專 員 工 作 經 驗 2 年 ( 含 ) 以 上 ( 不 含 辦 理 帳 務 行 政 作 業 及 轉 介 或 協 銷 之 ) 3. 具 備 下 列 測 驗 合 格 證 明 書 : (1) 信 託 業 業 務 信 託 業 務 專 業 測 驗 合 格 證 明 書 (2) 投 信 投 顧 業 務 員 資 格 測 驗 或 投 信 投 顧 相 關 法 規 ( 含 自 律 規 範 ) 乙 科 測 驗 合 格 證 明 書 (3) 人 身 保 險 業 務 員 資 格 測 驗 合 格 證 明 書 (4) 財 產 保 險 業 務 員 資 格 測 驗 合 格 證 明 書 (5) 投 資 型 保 險 商 品 業 務 員 資 格 測 驗 合 格 證 明 書 1. 科 目 一 (30%): (6) 人 身 保 險 業 務 員 銷 售 外 幣 收 付 非 投 資 型 保 險 商 品 測 驗 合 格 證 明 書 (7) 結 構 型 商 品 銷 售 資 格 測 驗 合 2. 科 目 二 (70%): 格 證 明 書 理 財 規 劃 理 論 與 實 務 具 備 前 揭 任 一 款 專 業 科 目 合 格 證 理 財 業 務 六 苗 栗 以 北 縣 市 (J5218) 30 (5) 明 書, 若 為 95 年 8 月 1 日 ( 含 ) 後 取 得 者, 須 到 職 時 具 備 有 效 期 限 1 年 ( 含 ) 以 上 之 共 同 科 目 金 融 市 場 常 識 與 職 業 道 德 測 驗 成 績 合 格 證 明 具 備 CFP ( Certified Financial Planner ) 證 照 報 考 於 通 過 第 一 試, 參 加 第 二 試 報 到 時 應 簽 立 同 意 書, 同 意 自 錄 取 後 到 職 日 起 至 少 5 年 ( 因 故 獲 准 留 職 停 薪 期 間 不 予 計 入 ) 擔 任 理 財 業 務 工 作, 並 同 意 配 合 本 行 業 務 需 要 延 長 任 期 及 遵 守 各 項 相 關 規 範 ( 無 法 配 合 者 請 勿 報 考 ) 試 用 期 間 6 個 月 之 考 核, 應 符 合 本 行 理 財 績 效 考 核, 如 未 符 合 則 不 予 進 用 ( 解 僱 ) 第 11 頁, 共 33 頁

甄 試 類 組 職 等 需 才 地 區 ( 類 組 代 碼 ) 學 歷 及 資 格 條 件 筆 試 科 目 及 題 型 正 取 ( 備 取 ) 1. 國 內 外 研 究 所 畢 業, 且 已 取 得 碩 士 以 上 學 位 證 書 2. 具 備 金 融 業 投 資 研 究 工 作 經 驗 5 年 ( 含 ) 以 上, 並 曾 任 投 信 投 顧 研 究 員 或 市 場 分 析 師 工 作 經 驗 1 年 ( 含 ) 以 上 3. 具 備 下 列 測 驗 合 格 證 明 書 : (1) 信 託 業 業 務 信 託 業 務 專 業 測 1. 科 目 一 (30%): 驗 合 格 證 明 書 ; 理 財 研 究 分 析 八 (J5219) (2) 以 下 3 款 中 至 少 1 款 : A. 證 券 商 高 級 業 務 員 資 格 測 驗 合 格 證 明 書 B. 投 信 投 顧 業 務 員 資 格 測 驗 合 格 證 明 書 C. 投 信 投 顧 相 關 法 規 ( 含 自 律 規 範 ) 乙 科 測 驗 合 格 證 明 書 2. 科 目 二 (70%): 綜 合 科 目 含 國 際 金 融 理 財 規 劃 理 論 與 實 務 + 非 選 擇 題 2 (3) (3) 證 券 投 資 分 析 資 格 測 驗 合 格 證 明 書 1. 具 備 CFP ( Certified Financial Planner ) 證 照 2. 具 備 CFA ( Chartered Financial Analyst ) 證 照 1. 科 目 一 (20%): 資 訊 機 房 輪 值 五 (J5220) 必 要 資 格 條 件 國 內 外 大 學 以 上 院 校 畢 業, 且 已 得 畢 業 證 書 或 學 士 以 上 學 位 證 書 須 配 合 輪 值 三 班 ( 無 法 配 合 輪 值 者 請 勿 報 考 ) 已 取 得 資 訊 類 國 際 證 照 2. 科 目 二 (80%): 綜 合 科 目 含 邏 輯 推 理 ( 邏 輯 推 理 運 算, 占 本 科 目 15% ) 程 式 設 計 ( 可 使 用 C#/C++ 及 JAVA 任 何 ㄧ 種 語 言 撰 寫, 占 本 科 目 50%) 資 料 庫 管 理 ( 包 括 SQL 語 言, 占 本 科 目 25%) 網 路 管 理 ( 占 2 (2) 本 科 目 10%) 第 12 頁, 共 33 頁

甄 試 類 組 職 等 需 才 地 區 ( 類 組 代 碼 ) 學 歷 及 資 格 條 件 筆 試 科 目 及 題 型 正 取 ( 備 取 ) 機 房 輪 值 五 彰 化 縣 市 (J5221) 1. 科 目 一 (20%): 必 要 資 格 條 件 國 內 外 大 學 以 上 院 校 畢 業, 且 已 取 得 畢 業 證 書 或 學 士 以 上 學 位 證 書 2. 科 目 二 (80%): 須 配 合 輪 值 三 班 ( 無 法 配 合 輪 值 者 請 綜 合 科 目 含 邏 輯 推 理 ( 邏 勿 報 考 ) 輯 推 理 運 算, 占 本 科 目 錄 取 試 用 期 間 須 於 台 北 機 房 輪 值 15% ) 程 式 設 計 ( 可 使 用 訓 練 C#/C++ 及 JAVA 任 何 ㄧ 種 語 言 撰 寫, 占 本 科 目 50%) 資 料 1. 國 內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電 機 機 械 空 庫 管 理 ( 包 括 SQL 語 言, 占 調 建 築 相 關 科 系 畢 業, 且 已 取 得 畢 本 科 目 25%) 網 路 管 理 ( 占 業 證 書 或 學 士 以 上 學 位 證 書 本 科 目 10%) 2. 已 取 得 資 訊 類 國 際 證 照 2 (2) 資 訊 外 匯 業 務 六 (J5222) 1. 科 目 一 (20%): 1. 國 內 外 大 學 以 上 院 校 畢 業, 且 已 取 得 畢 業 證 書 或 學 士 以 上 學 位 證 書 2. 具 備 國 內 外 銀 行 下 列 各 項 工 作 經 驗 合 2. 科 目 二 (80%): 計 2 年 ( 含 ) 以 上 ; 或 國 內 外 公 民 營 企 綜 合 科 目 含 邏 輯 推 理 ( 邏 業 下 列 各 項 工 作 經 驗 合 計 3 年 ( 含 ) 以 輯 推 理 運 算, 占 本 科 目 上 : 15% ) 程 式 設 計 ( 可 使 用 (1) 國 內 外 銀 行 外 匯 業 務 系 統 程 C#/C++ 及 JAVA 任 何 ㄧ 種 語 言 式 開 發 撰 寫, 占 本 科 目 50%) 資 料 (2)Java Web-Based 架 構 之 專 案 程 式 庫 管 理 ( 包 括 SQL 語 言, 占 開 發 及 SQL 資 料 庫 程 式 設 計 本 科 目 25%) 網 路 管 理 ( 占 4 (3) 已 取 得 資 訊 類 國 際 證 照 本 科 目 10%) 1. 科 目 一 (20%): 1. 國 內 外 大 學 以 上 院 校 畢 業, 且 已 取 得 畢 業 證 書 或 學 士 以 上 學 位 證 書 2. 具 備 國 內 外 銀 行 程 式 開 發 或 程 式 維 護 2. 科 目 二 (80%):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2 年 ( 含 ) 以 上 ; 或 國 內 綜 合 科 目 含 邏 輯 推 理 ( 邏 程 式 設 計 六 (J5223) 外 公 民 營 企 業 程 式 開 發 或 程 式 維 護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3 年 ( 含 ) 以 上 須 配 合 夜 間 緊 急 到 行 處 理 相 關 作 業 流 程 ( 無 法 夜 間 ON CALL 到 行 處 理 相 關 作 業 者 請 勿 報 考 ) 輯 推 理 運 算, 占 本 科 目 15% ) 程 式 設 計 ( 可 使 用 C#/C++ 及 JAVA 任 何 ㄧ 種 語 言 撰 寫, 占 本 科 目 50%) 資 料 庫 管 理 ( 包 括 SQL 語 言, 占 本 科 目 25%) 網 路 管 理 ( 占 1 (2) 本 科 目 10%) 已 取 得 資 訊 類 國 際 證 照 第 13 頁, 共 33 頁

甄 試 類 組 職 等 需 才 地 區 ( 類 組 代 碼 ) 學 歷 及 資 格 條 件 筆 試 科 目 及 題 型 正 取 ( 備 取 ) 1. 國 內 外 大 學 以 上 院 校 畢 業, 且 已 取 得 分 行 交 易 業 務 六 (J5224) 畢 業 證 書 或 學 士 以 上 學 位 證 書 2. 具 備 國 內 外 銀 行 下 列 各 項 工 作 經 驗 合 1. 科 目 一 (20%): 計 2 年 ( 含 ) 以 上 ; 或 國 內 外 公 民 營 企 業 下 列 各 項 工 作 經 驗 合 計 3 年 ( 含 ) 以 上 : 2. 科 目 二 (80%): (1)UNIX 系 統 管 理 綜 合 科 目 含 邏 輯 推 理 ( 邏 (2)JAVA 程 式 開 發 輯 推 理 運 算, 占 本 科 目 15% ) 程 式 設 計 ( 可 使 用 C#/C++ 及 JAVA 任 何 ㄧ 種 語 言 口 試 得 加 分 條 件 撰 寫, 占 本 科 目 50%) 資 料 1. 具 備 國 內 外 銀 行 分 行 交 易 系 統 程 庫 管 理 ( 包 括 SQL 語 言, 占 式 開 發 工 作 經 驗 1 年 ( 含 ) 以 上 本 科 目 25%) 網 路 管 理 ( 占 2. 具 備 IBM AIX WebSphere 本 科 目 10%) Application Server DB2 系 統 管 理 工 作 經 驗 1 年 ( 含 ) 以 上 2 (2) 3. 具 備 Adobe Flex 或 Action Script 程 式 開 發 工 作 經 驗 1 年 ( 含 ) 以 上 資 訊 4. 已 取 得 資 訊 類 國 際 證 照 1. 國 內 外 大 學 以 上 院 校 畢 業, 且 已 取 得 畢 業 證 書 或 學 士 以 上 學 位 證 書 主 機 系 統 管 理 六 (J5225) 2. 具 備 IBM AIX/Linux 或 Windows 伺 服 器 管 理 工 作 經 驗 2 年 ( 含 ) 以 上 1. 科 目 一 (20%): 3. 具 備 以 下 管 理 技 能 1 項 ( 含 ) 以 上 : (1)Microsoft Active Directory 網 域 服 務 管 理 及 維 護 2. 科 目 二 (80%): (2)Microsoft Exchange Server 管 綜 合 科 目 含 邏 輯 推 理 ( 邏 理 及 維 護 輯 推 理 運 算, 占 本 科 目 (3)VMware 虛 擬 化 平 台 管 理 及 維 護 15% ) 程 式 設 計 ( 可 使 用 (4)Visual C# 程 式 開 發 工 作 經 驗 2 年 C#/C++ 及 JAVA 任 何 ㄧ 種 語 言 ( 含 ) 以 上 撰 寫, 占 本 科 目 50%) 資 料 庫 管 理 ( 包 括 SQL 語 言, 占 2 (2) 3 年 ( 含 ) 內 曾 取 得 以 下 專 業 認 證 : (1)RedHat RHCE 本 科 目 25%) 網 路 管 理 ( 占 本 科 目 10%) (2)Microsoft MCSA:Windows Server 2012 (3)VMware VCP 第 14 頁, 共 33 頁

甄 試 類 組 職 等 需 才 地 區 ( 類 組 代 碼 ) 學 歷 及 資 格 條 件 筆 試 科 目 及 題 型 正 取 ( 備 取 ) 1. 國 內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電 機 機 械 空 機 電 六 (J5226) 調 建 築 相 關 科 系 畢 業, 且 已 取 得 畢 業 證 書 或 學 士 以 上 學 位 證 書 2. 具 備 水 電 空 調 設 計 施 工 估 價 及 監 工 實 務 經 驗 合 計 2 年 ( 含 ) 以 上 1. 科 目 一 (20%): 2. 科 目 二 (80%): 綜 合 科 目 含 機 電 實 1 (2) 1. 採 購 專 業 基 礎 或 進 階 訓 練 班 2. 公 共 工 程 品 質 管 理 訓 練 班 務 施 工 與 估 價 概 要 及 政 府 採 購 法 概 要 3. 甲 種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業 務 主 管 訓 練 班 4. 工 地 主 任 訓 練 班 資 訊 1. 國 內 外 大 學 以 上 院 校 畢 業, 且 已 取 得 畢 業 證 書 或 學 士 以 上 學 位 證 書 1. 科 目 一 (20%): 大 數 據 分 析 人 員 七 (J5227) 2. 具 備 金 融 巨 量 分 析 資 料 採 礦 或 資 料 倉 儲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2 年 ( 含 ) 以 上 1. 具 備 客 群 分 析 數 據 分 析 或 資 料 採 礦 2. 科 目 二 (80%): 綜 合 科 目 含 邏 輯 推 理 資 料 庫 管 理 及 SQL 程 式 語 言 3 (3) 工 作 經 驗 2 年 ( 含 ) 以 上 2. 熟 悉 R SPSS 或 SAS 等 數 據 分 析 工 具 3. 已 取 得 資 訊 類 國 際 證 照 第 15 頁, 共 33 頁

甄 試 類 組 職 等 需 才 地 區 ( 類 組 代 碼 ) 學 歷 及 資 格 條 件 筆 試 科 目 及 題 型 正 取 ( 備 取 ) 海 外 分 行 業 務 七 (J5228) 1. 國 內 外 大 學 以 上 院 校 畢 業, 且 已 取 得 1. 科 目 一 (20%): 畢 業 證 書 或 學 士 以 上 學 位 證 書 2. 具 備 國 內 外 銀 行 下 列 各 項 工 作 經 驗 合 計 3 年 ( 含 ) 以 上 ; 或 國 內 外 公 民 營 企 2. 科 目 二 (80%): 業 下 列 各 項 工 作 經 驗 合 計 4 年 ( 含 ) 以 綜 合 科 目 含 邏 輯 推 理 ( 邏 上 : 輯 推 理 運 算, 占 本 科 目 (1) 國 內 外 銀 行 海 外 分 行 資 訊 系 15% ) 程 式 設 計 ( 可 使 用 統 程 式 開 發 C#/C++ 及 JAVA 任 何 ㄧ 種 語 言 (2) 國 內 外 銀 行 大 陸 分 行 資 訊 系 撰 寫, 占 本 科 目 50%) 資 料 統 程 式 開 發 庫 管 理 ( 包 括 SQL 語 言, 占 (3) 國 內 外 銀 行 外 匯 業 務 系 統 程 本 科 目 25%) 網 路 管 理 ( 占 式 開 發 本 科 目 10%) 4 (3) 已 取 得 資 訊 類 國 際 證 照 資 訊 1. 國 內 外 大 學 以 上 院 校 畢 業, 且 已 取 得 畢 業 證 書 或 學 士 以 上 學 位 證 書 金 流 業 務 七 (J5229) 2. 具 備 國 內 外 銀 行 下 列 各 項 工 作 經 驗 合 1. 科 目 一 (20%): 計 3 年 ( 含 ) 以 上 ; 或 國 內 外 公 民 營 企 業 下 列 各 項 工 作 經 驗 合 計 4 年 ( 含 ) 以 上 : 2. 科 目 二 (80%): (1)Java Web-Based 架 構 之 專 案 程 式 綜 合 科 目 含 邏 輯 推 理 ( 邏 開 發 系 統 分 析 及 SQL 資 料 庫 程 輯 推 理 運 算, 占 本 科 目 式 設 計 15% ) 程 式 設 計 ( 可 使 用 (2).Net C#/C++ Web-Based 架 構 之 C#/C++ 及 JAVA 任 何 ㄧ 種 語 言 專 案 程 式 開 發 系 統 分 析 及 SQL 撰 寫, 占 本 科 目 50%) 資 料 資 料 庫 程 式 設 計 庫 管 理 ( 包 括 SQL 語 言, 占 4 (3) 1. 具 備 國 內 外 銀 行 網 路 銀 行 系 統 程 式 開 發 工 作 經 驗 本 科 目 25%) 網 路 管 理 ( 占 本 科 目 10%) 2. 具 備 國 內 外 銀 行 網 路 代 收 代 付 系 統 程 式 開 發 工 作 經 驗 3. 已 取 得 資 訊 類 國 際 證 照 第 16 頁, 共 33 頁

甄 試 類 組 職 等 需 才 地 區 ( 類 組 代 碼 ) 學 歷 及 資 格 條 件 筆 試 科 目 及 題 型 正 取 ( 備 取 ) 1. 國 內 外 大 學 以 上 院 校 畢 業, 且 已 取 得 畢 業 證 書 或 學 士 以 上 學 位 證 書 行 動 APP 業 務 七 (J5230) 2. 具 備 國 內 外 銀 行 下 列 各 項 工 作 經 驗 合 1. 科 目 一 (20%): 計 3 年 ( 含 ) 以 上 ; 或 國 內 外 公 民 營 企 業 下 列 各 項 工 作 經 驗 合 計 4 年 ( 含 ) 以 上 : 2. 科 目 二 (80%): (1)iOS(iOS SDK Object C) 或 綜 合 科 目 含 邏 輯 推 理 ( 邏 Android(Android SDK JAVA) APP 輯 推 理 運 算, 占 本 科 目 程 式 設 計 ( 使 用 XCode 或 Cordova 15%) 程 式 設 計 ( 可 使 用 開 發 工 具 ) C#/C++ 及 JAVA 任 何 ㄧ 種 語 (2)HTML5/CSS 與 RWD 網 頁 程 式 設 計 言 撰 寫, 占 本 科 目 50%) 資 2 (3) 料 庫 管 理 ( 包 括 SQL 語 言, 占 本 科 目 25%) 網 路 管 理 ( 占 1. 具 備 國 內 外 銀 行 網 路 銀 行 系 統 程 本 科 目 10%) 式 開 發 工 作 經 驗 2. 具 備 國 內 外 銀 行 行 動 銀 行 系 統 程 資 訊 式 開 發 工 作 經 驗 3. 已 取 得 資 訊 類 國 際 證 照 數 位 金 融 卡 片 業 務 七 (J5231) 1. 國 內 外 大 學 以 上 院 校 畢 業, 且 已 取 得 畢 業 證 書 或 學 士 以 上 學 位 證 書 2. 具 備 國 內 外 銀 行 下 列 各 項 工 作 經 驗 合 計 3 年 ( 含 ) 以 上 ; 或 國 內 外 公 民 營 企 業 下 列 各 項 工 作 經 驗 合 計 4 年 ( 含 ) 以 上 : (1) 國 內 外 銀 行 卡 片 業 務 系 統 程 式 開 發 (2) 國 內 外 銀 行 信 用 卡 資 訊 系 統 程 式 開 發 (3) 國 內 外 銀 行 核 心 系 統 程 式 開 發 1. 科 目 一 (20%): 2. 科 目 二 (80%): 綜 合 科 目 含 邏 輯 推 理 ( 邏 輯 推 理 運 算, 占 本 科 目 15% ) 程 式 設 計 ( 可 使 用 C#/C++ 及 JAVA 任 何 ㄧ 種 語 言 撰 寫, 占 本 科 目 50%) 資 料 庫 管 理 ( 包 括 SQL 語 言, 占 本 科 目 25%) 網 路 管 理 ( 占 本 科 目 10%) 4 (3) 已 取 得 資 訊 類 國 際 證 照 第 17 頁, 共 33 頁

甄 試 類 組 職 等 需 才 地 區 ( 類 組 代 碼 ) 學 歷 及 資 格 條 件 筆 試 科 目 及 題 型 正 取 ( 備 取 ) 1. 國 內 外 大 學 以 上 院 校 畢 業, 且 已 取 得 畢 業 證 書 或 學 士 以 上 學 位 證 書 核 心 放 款 業 務 七 (J5232) 2. 具 備 國 內 外 銀 行 下 列 各 項 工 作 經 驗 合 1. 科 目 一 (20%): 計 3 年 ( 含 ) 以 上 ; 或 國 內 外 公 民 營 企 業 下 列 各 項 工 作 經 驗 合 計 4 年 ( 含 ) 以 上 : 2. 科 目 二 (80%): (1) 國 內 外 銀 行 核 心 系 統 程 式 開 綜 合 科 目 含 邏 輯 推 理 ( 邏 發 輯 推 理 運 算, 占 本 科 目 (2) 國 內 外 銀 行 核 心 放 款 業 務 程 15%) 程 式 設 計 ( 可 使 用 式 開 發 C#/C++ 及 JAVA 任 何 ㄧ 種 語 (3) 國 內 外 銀 行 放 款 進 件 業 務 系 統 言 撰 寫, 占 本 科 目 50%) 資 程 式 開 發 料 庫 管 理 ( 包 括 SQL 語 言, (4) 國 內 外 銀 行 徵 授 信 資 訊 系 統 占 本 科 目 25%) 網 路 管 理 ( 占 程 式 開 發 本 科 目 10%) (5) 國 內 外 銀 行 授 信 覆 審 程 式 開 發 2 (3) 資 訊 已 取 得 資 訊 類 國 際 證 照 1. 國 內 外 大 學 以 上 院 校 畢 業, 且 已 取 得 畢 業 證 書 或 學 士 以 上 學 位 證 書 分 行 交 易 業 務 七 (J5233) 2. 具 備 國 內 外 銀 行 下 列 各 項 工 作 經 驗 合 計 3 年 ( 含 ) 以 上 ; 或 國 內 外 公 民 營 企 業 下 列 各 項 工 作 經 驗 合 計 4 年 ( 含 ) 以 上 : (1)UNIX 系 統 管 理 (2)JAVA 程 式 開 發 1. 具 備 國 內 外 銀 行 分 行 交 易 系 統 程 式 開 發 工 作 經 驗 2 年 ( 含 ) 以 上 2. 具 備 IBM AIX WebSphere Application Server DB2 系 統 管 理 工 作 經 驗 2 年 ( 含 ) 以 上 1. 科 目 一 (20%): 2. 科 目 二 (80%): 綜 合 科 目 含 邏 輯 推 理 ( 邏 輯 推 理 運 算, 占 本 科 目 15%) 程 式 設 計 ( 可 使 用 C#/C++ 及 JAVA 任 何 ㄧ 種 語 言 撰 寫, 占 本 科 目 50%) 資 料 庫 管 理 ( 包 括 SQL 語 言, 占 本 科 目 25%) 網 路 管 理 ( 占 本 科 目 10%) 1 (2) 3. 具 備 Adobe Flex 或 Action Script 程 式 開 發 工 作 經 驗 2 年 ( 含 ) 以 上 4. 已 取 得 資 訊 類 國 際 證 照 第 18 頁, 共 33 頁

甄 試 類 組 職 等 需 才 地 區 ( 類 組 代 碼 ) 學 歷 及 資 格 條 件 筆 試 科 目 及 題 型 正 取 ( 備 取 ) 1. 國 內 外 研 究 所 畢 業, 且 已 取 得 碩 士 以 上 學 位 證 書 2. 具 備 國 內 外 銀 行 資 訊 系 統 規 劃 系 統 1. 科 目 一 (20%): 分 析 程 式 開 發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4 年 ( 含 ) 以 上 ; 或 國 內 外 公 民 營 企 業 資 訊 系 統 規 劃 系 統 分 析 程 式 開 發 相 關 2. 科 目 二 (80%): 工 作 經 驗 5 年 ( 含 ) 以 上 綜 合 科 目 含 邏 輯 推 理 ( 邏 資 訊 系 統 分 析 八 (J5234) 1. 具 備 國 內 外 銀 行 網 路 銀 行 系 統 程 輯 推 理 運 算, 占 本 科 目 15%) 程 式 設 計 ( 可 使 用 C#/C++ 及 JAVA 任 何 ㄧ 種 語 4 (3) 式 開 發 工 作 經 驗 言 撰 寫, 占 本 科 目 50%) 資 2. 具 備 國 內 外 銀 行 網 路 代 收 代 付 系 統 料 庫 管 理 ( 包 括 SQL 語 言, 程 式 開 發 工 作 經 驗 占 本 科 目 25%) 網 路 管 理 ( 占 3. 具 備 國 內 外 銀 行 行 動 銀 行 系 統 程 本 科 目 10%) 式 開 發 工 作 經 驗 4. 具 備 國 內 外 銀 行 外 匯 業 務 系 統 程 式 開 發 工 作 經 驗 5. 已 取 得 資 訊 類 國 際 證 照 1. 高 中 ( 職 )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且 已 取 得 畢 業 證 書 2. 具 中 華 民 國 羽 球 協 會 核 發 比 賽 成 績 證 明, 獲 最 近 3 年 全 國 羽 球 排 名 賽 單 1. 科 目 一 (70%): 打 雙 打 混 合 雙 打 3 項 中 其 中 1 項 羽 球 隊 五 新 北 市 (J5235) 名 列 甲 組 前 6 名 2. 科 目 二 (30%): 球 員 經 除 役 後 2 年 內 需 取 得 與 除 役 最 近 綜 合 科 目 含 會 計 學 概 要 貨 1 (2) 年 度 對 外 招 考 一 般 金 融 相 同 之 證 幣 銀 行 學 概 要 票 據 法 概 要 照 語 文 等 相 關 資 格 條 件, 未 依 限 取 得 者, 本 行 得 依 財 政 部 所 屬 國 營 金 融 保 險 事 業 退 休 撫 卹 及 資 遣 辦 法 第 四 章 第 15 條 第 七 點 等 相 關 規 定, 予 以 資 遣 第 19 頁, 共 33 頁

請 注 意 註 1. 上 表 所 列 學 歷 須 為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學 校, 且 不 得 以 同 等 學 力 報 考 畢 業 證 書 如 係 國 外 或 大 陸 港 澳 學 歷 須 符 合 教 育 部 訂 頒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之 規 定, 並 加 附 中 文 譯 本 ; 國 外 學 歷 影 本, 應 經 我 國 駐 外 單 位, 包 括 我 國 駐 當 地 使 領 館 或 派 駐 當 地 之 文 化 貿 易 商 務 機 構 或 其 他 經 我 國 政 府 認 可 之 機 構 或 公 證 人 驗 ( 認 ) 證 目 前 尚 未 經 前 述 單 位 驗 ( 認 ) 證 者, 請 及 早 申 請, 以 免 損 及 本 身 權 益 如 未 能 出 具 已 完 成 前 項 單 位 驗 ( 認 ) 證 之 證 明, 將 不 符 合 所 規 定 之 資 格 條 件, 不 得 入 場 參 加 第 二 試 ( 口 試 或 口 試 及 術 科 ) 註 2. 上 表 所 列 學 歷 專 業 證 照 工 作 經 驗 等 資 格 限 於 第 二 試 前 一 日 (105 年 10 月 22 日 ) 前 取 得 註 3. 應 考 人 依 報 考 類 別, 符 合 以 上 資 格 條 件 者, 得 先 行 報 考 ; 報 考 者 須 通 過 第 一 試 ( 筆 試 ) 後, 始 得 參 加 第 二 試 ( 口 試 或 口 試 及 術 科 ) 通 知 參 加 第 二 試 ( 口 試 或 口 試 及 術 科 ) 者, 於 第 二 試 報 到 時 須 繳 驗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詳 見 本 簡 章 第 伍 點 第 二 項 ), 核 驗 通 過 後 始 可 入 場 應 試 註 4. 本 項 甄 試 應 試 資 格 係 採 甄 試 報 名 後 審 查, 應 考 人 所 繳 交 各 種 證 件 影 本 及 資 料 如 有 資 格 不 符 偽 造 變 造 或 其 他 不 實 情 事, 應 考 人 應 負 法 律 責 任 於 甄 試 期 間 發 現 者 除 扣 留 其 所 繳 證 明 文 件 外, 並 拒 絕 其 進 場 應 試 ; 於 甄 試 完 畢 後 榜 示 前 發 現 者, 不 予 錄 取 ; 榜 示 後 發 現 者, 撤 銷 其 錄 取 資 格 參 甄 試 方 式 各 類 之 甄 試, 均 分 二 試 舉 行 : 一 第 一 試 ( 筆 試 ): 各 甄 試 類 別 均 測 驗 2 科 ; 科 目 內 容 請 參 閱 第 3 頁 至 第 19 頁 說 明 依 應 考 第 一 試 ( 筆 試 ) 成 績 順 序, 按 各 甄 試 類 組 正 取 及 備 取 合 計 名 額 在 6 名 ( 含 ) 以 下 者, 取 3 倍 人 數 通 知 參 加 第 二 試 ( 口 試 或 口 試 及 術 科 );7 名 ( 含 ) 以 上 者 取 2 倍 人 數 通 知 參 加 第 二 試 ( 口 試 或 口 試 及 術 科 ) 二 第 二 試 ( 口 試 或 口 試 及 術 科 ): 第 一 試 ( 筆 試 ) 成 績 達 參 加 第 二 試 ( 口 試 或 口 試 及 術 科 ) 資 格 者, 應 參 加 第 二 試 ( 口 試 或 口 試 及 術 科 ), 詳 細 測 驗 流 程 及 相 關 注 意 事 項 請 於 105 年 10 月 18 日 ( 星 期 二 )09:00 起 參 閱 臺 灣 土 地 銀 行 105 年 度 五 職 等 至 八 職 等 新 進 人 員 甄 試 專 區 ( 以 下 簡 稱 : 甄 試 專 區 ) 公 告 肆 報 名 期 間 及 方 式 一 報 名 期 間 :105 年 8 月 29 日 ( 星 期 一 ) 上 午 9:00 起, 至 105 年 9 月 8 日 ( 星 期 四 )18:00 截 止,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二 報 名 方 式 : ( 一 ) 招 考 資 訊 及 甄 試 簡 章 建 置 於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 臺 灣 土 地 銀 行 105 年 度 五 職 等 至 八 職 等 新 進 甄 試 專 區 網 頁 (http://ptc.tabf.org.tw/tw/ptc_105landbank), 請 自 行 上 網 點 閱 或 下 載 列 第 20 頁, 共 33 頁

印, 不 另 販 售 ( 二 ) 一 律 採 網 路 報 名 方 式 辦 理, 不 受 理 現 場 與 通 訊 報 名, 為 免 網 路 壅 塞, 請 儘 早 上 網 報 名 ( 三 ) 請 按 照 網 路 報 名 程 序 確 實 填 寫 各 項 報 名 資 訊 ; 報 名 資 料 應 力 求 詳 實, 以 免 影 響 應 考 人 權 益 ( 四 ) 參 加 甄 試 請 先 詳 閱 簡 章 內 容, 僅 可 擇 一 項 甄 試 類 別 及 一 項 職 等, 請 慎 重 考 慮 後 再 報 名 於 報 名 期 間 內, 得 於 本 甄 試 專 區 申 請 取 消 報 名, 並 辦 理 全 額 退 費 ( 報 名 時 採 ATM 轉 帳 或 臨 櫃 匯 款 繳 費 者, 須 扣 除 匯 費 30 元 退 還 餘 款 ); 報 名 截 止 後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取 消 報 名 退 還 報 名 費 變 更 甄 試 類 別 及 職 等 ( 五 ) 應 考 如 有 身 心 障 礙 或 特 殊 因 素 於 測 試 時 需 要 特 殊 試 場 或 服 務, 請 於 報 名 時 申 請 特 殊 考 場 並 註 明 需 求,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 以 下 簡 稱 本 院 ) 得 要 求 應 考 提 供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並 在 考 試 公 平 原 則 下, 提 供 多 元 化 適 性 協 助 三 報 名 費 : ( 一 ) 報 名 費 用 為 新 台 幣 800 元 整 ; 報 名 費 收 據 請 於 測 驗 入 場 通 知 書 開 放 查 詢 之 日 起 至 測 驗 結 束 後 一 個 月 內 至 甄 試 專 區 訂 單 查 詢 下 載 列 印, 不 另 行 寄 發 ( 二 ) 繳 費 方 式 : 報 名 後 請 儘 速 於 繳 款 期 限 內 完 成 繳 款, 請 選 擇 下 列 任 一 種 方 式 辦 理, 逾 期 繳 款 除 不 受 理 該 項 報 名 外, 將 進 行 退 款 : 1. 線 上 刷 卡 : 繳 款 期 限 至 105 年 9 月 8 日 ( 星 期 四 )18:00 止 刷 卡 失 敗 視 同 未 繳 交 報 名 費, 請 改 為 ATM 轉 帳 或 至 金 融 機 構 臨 櫃 匯 款 ( 匯 款 帳 號 可 由 本 項 甄 試 專 區 / 訂 單 查 詢 網 頁 查 詢 而 得 ) 2. 金 融 機 構 ATM 轉 帳 : 繳 款 期 限 至 105 年 9 月 8 日 ( 星 期 四 )24:00 止 繳 款 帳 號 將 顯 示 於 報 名 網 頁, 請 於 上 述 期 間 內 完 成 轉 帳, 手 續 費 由 應 考 人 自 行 負 擔 (1) 請 注 意 該 帳 號 為 針 對 個 別 報 名 者 設 置 之 專 用 繳 費 帳 號, 每 一 位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者 之 帳 號 均 不 相 同, 繳 費 時 請 勿 與 他 人 共 用 (2) 轉 帳 前 請 確 認 金 融 卡 是 否 有 約 定 / 非 約 定 轉 帳 功 能 之 設 定, 如 因 故 未 能 於 報 名 期 限 內 轉 帳 成 功, 視 同 未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3. 臨 櫃 匯 款 : 報 名 期 間 可 至 金 融 機 構 各 分 行 郵 局 採 臨 櫃 匯 款 方 式, 請 於 105 年 9 月 8 日 ( 星 期 四 )15:30 前 辦 理,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匯 款 手 續 費 由 應 考 人 自 行 負 擔 ; 請 自 行 填 寫 電 匯 單, 匯 款 單 填 寫 相 關 資 料 如 下 : (1) 戶 名 : 財 團 法 人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2) 解 款 行 : 兆 豐 銀 行 ; 分 行 別 : 南 台 北 分 行 (3) 帳 號 : 線 上 報 名 訂 單 中 所 顯 示 之 14 位 個 人 專 用 繳 費 帳 號 4. 完 成 報 名 確 認 : 請 於 繳 費 後, 自 行 於 網 頁 確 認 訂 單 狀 態 顯 示 為 已 付 款 完 成, 始 完 成 報 名 第 21 頁, 共 33 頁

(1) 採 線 上 刷 卡 繳 款 者, 可 立 即 於 網 頁 上 確 認 訂 單 狀 態 (2) 採 ATM 或 Web ATM 轉 帳 者, 轉 帳 後 請 立 即 確 認 交 易 明 細 表 及 帳 戶 內 是 否 已 扣 款 完 成, 並 可 在 完 成 繳 費 30 分 鐘 後 於 網 頁 上 確 認 訂 單 狀 態 (3) 採 臨 櫃 匯 款 者, 須 1 個 工 作 天 方 才 入 帳, 請 於 繳 費 後 第 2 個 工 作 天 起 再 至 網 頁 上 確 認 訂 單 狀 態 (4) 繳 費 完 成 報 名 後, 不 需 傳 真 交 易 明 細 至 本 院 伍 測 驗 日 期 時 間 及 應 攜 帶 繳 交 證 件 資 料 一 第 一 試 ( 筆 試 ):105 年 9 月 25 日 ( 星 期 日 ) 上 午 ( 一 ) 測 驗 科 目 及 時 間 : 節 次 測 驗 科 目 預 備 測 驗 時 間 第 一 節 科 目 二 8:20 8:30~10:00 各 甄 試 類 別 ( 大 中 華 地 區 法 遵 除 外 ) 10:40~11:40 第 二 節 科 目 一 10:30 大 中 華 地 區 法 遵 (J5205) 10:40~12:10 ( 二 ) 測 驗 地 點 : 僅 設 台 北 考 區 同 時 辦 理, 試 場 地 點 與 配 置 將 公 告 於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網 站, 應 考 人 可 於 105 年 9 月 20 日 ( 星 期 二 ) 上 午 9 時 起 至 甄 試 專 區 查 詢 測 驗 地 點, 並 直 接 由 網 頁 列 印, 不 另 行 郵 寄 書 面 通 知 ( 三 ) 請 攜 帶 具 有 本 人 照 片 之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 限 新 式 國 民 身 分 證 駕 照 護 照 或 健 保 IC 卡, 請 擇 一 攜 帶, 護 照 須 於 有 效 期 間 內 ), 並 依 測 驗 入 場 通 知 書 指 定 時 間 及 測 驗 地 點 應 試 ; 未 攜 帶 前 述 指 定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者 不 得 入 場 應 試 二 第 二 試 ( 口 試 或 口 試 及 術 科 ):105 年 10 月 23 日 ( 星 期 日 ) ( 一 ) 集 中 於 台 北 考 區 辦 理, 應 考 人 可 於 105 年 10 月 18 日 ( 星 期 二 ) 上 午 9 時 起 至 甄 試 專 區 查 詢 測 驗 入 場 通 知 書 號 碼 及 測 驗 地 點 ( 二 ) 攜 帶 證 件 : 第 二 試 當 日 務 必 攜 帶 具 有 本 人 照 片 之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 限 新 式 國 民 身 分 證 駕 照 護 照 健 保 IC 卡, 請 擇 一 攜 帶 ; 護 照 須 於 有 效 期 間 內 ); 未 攜 帶 前 述 指 定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者 不 得 入 場 應 試 ( 三 ) 報 考 理 財 業 務 類 組, 具 參 加 第 二 試 ( 口 試 ) 資 格 之 應 考 人, 報 到 時 須 繳 交 下 列 表 件 等 ( 各 乙 式 三 份 : 請 直 接 以 影 印 或 粘 貼 於 A4 空 白 紙 張 上, 審 查 後 恕 不 退 還 ): 1. 文 件 資 料 檢 核 表 ( 請 參 閱 網 站 甄 試 專 區 公 告 ) 2. 應 徵 者 個 人 相 關 資 料 ( 請 參 閱 網 站 甄 試 專 區 公 告 ) 3. 新 式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印 本 4. 下 列 報 考 資 格 條 件 證 明 資 料 影 本, 並 限 於 口 試 前 一 日 (105 年 10 月 22 日 ) 以 前 取 得, 不 得 後 補 : (1)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 畢 業 證 書 如 係 國 外 或 大 陸 港 澳 學 歷 須 符 合 教 育 部 訂 頒 大 第 22 頁, 共 33 頁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之 規 定, 並 加 附 中 文 譯 本 ; 國 外 學 歷 影 本, 應 經 我 國 駐 外 單 位, 包 括 我 國 駐 當 地 使 領 館 或 派 駐 當 地 之 文 化 貿 易 商 務 機 構 或 其 他 經 我 國 政 府 認 可 之 機 構 或 公 證 人 驗 ( 認 ) 證 目 前 尚 未 經 前 述 單 位 驗 ( 認 ) 證 者, 請 及 早 申 請, 以 免 損 及 本 身 權 益 (2) 專 業 證 照 影 本 : 請 檢 附 測 驗 合 格 證 明 書 或 專 業 證 書 (3) 外 語 能 力 證 明, 請 檢 附 成 績 單 或 合 格 證 明 (4) 工 作 經 驗 年 資 證 明 影 本 ( 勞 工 保 險 被 保 險 人 投 保 資 料 表 ( 明 細 ) 服 務 機 構 所 開 立 之 在 職 證 明 離 職 證 明 工 作 經 歷 資 料 表 及 過 去 銷 售 績 效 表 現 及 佐 證 資 料 皆 須 繳 驗 ): A. 勞 工 保 險 被 保 險 人 投 保 資 料 表 ( 明 細 ) : 請 至 各 縣 市 勞 保 局 申 請 或 以 自 然 人 憑 證 下 載 列 印 勞 保 明 細 表, 並 請 具 結 簽 名 加 註 工 作 部 門 及 詳 細 職 務 內 容 B. 服 務 機 構 所 開 立 之 在 職 證 明 離 職 證 明, 並 請 服 務 機 構 加 註 工 作 部 門 工 作 期 間 及 詳 細 職 務 內 容 C. 個 人 具 名 簽 章 之 工 作 經 歷 資 料 表, 詳 列 工 作 經 歷 及 職 務 內 容 ; 以 及 過 去 銷 售 績 效 表 現 及 佐 證 資 料 ( 如 : 獎 狀 業 績 數 字 業 績 排 名 表 報 等 足 資 證 明 之 文 件 ) (5) 報 考 於 參 加 第 二 試 報 到 時 應 簽 立 同 意 書 ( 詳 附 件 一 ), 同 意 自 錄 取 後 到 職 日 起 至 少 5 年 ( 因 故 獲 准 留 職 停 薪 期 間 不 予 計 入 ) 擔 任 理 財 業 務 工 作, 並 同 意 配 合 本 行 業 務 需 要 延 長 任 期 及 遵 守 各 項 相 關 規 範 (6) 其 他 相 關 資 料 : 如 其 他 技 能 檢 定 語 言 能 力 檢 定 個 人 優 良 表 現 等 資 料 5. 以 上 所 繳 交 各 種 證 件 影 本 及 資 料 係 採 甄 試 報 名 後 審 查, 如 有 資 格 不 符 偽 造 變 造 或 其 他 不 實 情 事, 應 考 人 應 負 法 律 責 任 於 甄 試 期 間 發 現 者 除 扣 留 其 所 繳 證 明 文 件 外, 並 拒 絕 其 進 場 應 試 ; 於 甄 試 完 畢 後 榜 示 前 發 現 者, 不 予 錄 取 ; 榜 示 後 發 現 者, 撤 銷 其 錄 取 資 格 ( 四 ) 除 理 財 業 務 類 組 外, 報 考 其 餘 各 甄 試 類 組, 具 參 加 第 二 試 ( 口 試 或 口 試 及 術 科 ) 資 格 之 應 考 人, 報 到 時 須 繳 交 下 列 表 件 等 ( 各 乙 式 三 份 : 請 直 接 以 影 印 或 粘 貼 於 A4 空 白 紙 張 上, 審 查 後 恕 不 退 還 ): 1. 文 件 資 料 檢 核 表 ( 請 參 閱 網 站 甄 試 專 區 公 告 ) 2. 應 徵 者 個 人 相 關 資 料 ( 請 參 閱 網 站 甄 試 專 區 公 告 ) 3. 新 式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印 本 4. 依 各 甄 試 類 別 報 考 資 格 條 件 證 明 資 料 影 本, 並 限 於 口 試 前 一 日 (105 年 10 月 22 日 ) 以 前 取 得, 不 得 後 補 : (1)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 畢 業 證 書 如 係 國 外 或 大 陸 港 澳 學 歷 須 符 合 教 育 部 訂 頒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大 陸 地 區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香 港 澳 門 學 歷 檢 覈 及 採 認 辦 法 之 規 定, 並 加 附 中 文 譯 本 ; 國 外 學 歷 影 本, 應 經 我 國 第 23 頁, 共 33 頁

駐 外 單 位, 包 括 我 國 駐 當 地 使 領 館 或 派 駐 當 地 之 文 化 貿 易 商 務 機 構 或 其 他 經 我 國 政 府 認 可 之 機 構 或 公 證 人 驗 ( 認 ) 證 目 前 尚 未 經 前 述 單 位 驗 ( 認 ) 證 者, 請 及 早 申 請, 以 免 損 及 本 身 權 益 (2) 專 業 證 照 影 本 : 請 檢 附 測 驗 合 格 證 明 書 或 專 業 證 書 (3) 外 語 能 力 證 明, 請 檢 附 成 績 單 或 合 格 證 明 (4) 工 作 經 驗 年 資 證 明 影 本 ( 勞 工 保 險 被 保 險 人 投 保 資 料 表 ( 明 細 ) 及 服 務 機 構 所 開 立 之 在 職 證 明 離 職 證 明 皆 須 繳 驗 ): A. 勞 工 保 險 被 保 險 人 投 保 資 料 表 ( 明 細 ) : 請 至 各 縣 市 勞 保 局 申 請 或 以 自 然 人 憑 證 下 載 列 印 勞 保 明 細 表, 並 請 具 結 簽 名 加 註 工 作 部 門 及 詳 細 職 務 內 容 B. 服 務 機 構 所 開 立 之 在 職 證 明 離 職 證 明, 並 請 服 務 機 構 加 註 工 作 部 門 及 詳 細 職 務 內 容 (5) 報 考 大 中 華 地 區 法 遵 類 組 於 參 加 第 二 試 報 到 時 應 簽 立 同 意 書 ( 詳 附 件 二 ), 同 意 依 照 臺 灣 土 地 銀 行 業 務 需 要 派 赴 大 陸 及 香 港 地 區 分 支 機 構 任 職 (6) 其 他 相 關 資 料 : 如 其 他 技 能 檢 定 語 言 能 力 檢 定 個 人 優 良 表 現 等 資 料 5. 以 上 所 繳 交 各 種 證 件 影 本 及 資 料 係 採 甄 試 報 名 後 審 查, 如 有 資 格 不 符 偽 造 變 造 或 其 他 不 實 情 事, 應 考 人 應 負 法 律 責 任 於 甄 試 期 間 發 現 者 除 扣 留 其 所 繳 證 明 文 件 外, 並 拒 絕 其 進 場 應 試 ; 於 甄 試 完 畢 後 榜 示 前 發 現 者, 不 予 錄 取 ; 榜 示 後 發 現 者, 撤 銷 其 錄 取 資 格 陸 應 試 注 意 事 項 一 第 一 試 ( 筆 試 ): ( 一 ) 請 攜 帶 具 有 本 人 照 片 之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 限 新 式 國 民 身 分 證 駕 照 護 照 或 健 保 IC 卡, 請 擇 一 攜 帶, 護 照 須 於 有 效 期 間 內 ), 並 依 測 驗 入 場 通 知 書 指 定 時 間 及 測 驗 地 點 應 試 ; 未 攜 帶 前 述 指 定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者 不 得 入 場 應 試 ( 二 ) 應 考 人 應 於 測 驗 預 備 鈴 響 時 依 座 號 就 座, 第 一 節 測 驗 開 始 後 遲 到 10 分 鐘 內 得 准 許 入 場, 第 二 節 須 準 時 入 場, 凡 逾 時 者 一 律 不 得 入 場 應 試 各 節 於 測 驗 結 束 前 5 分 鐘 始 得 離 場 ; 測 驗 期 間 擅 自 離 場 者, 該 節 以 零 分 計 ( 三 ) 應 考 人 須 按 編 定 座 位 入 座, 作 答 前 先 檢 查 答 案 卡 ( 卷 ), 測 驗 入 場 通 知 書 號 碼 座 位 標 籤 號 碼 甄 試 類 別 需 才 地 區 等 是 否 相 符, 如 有 不 同 應 立 即 請 監 試 處 理, 使 用 非 本 人 答 案 卡 作 答 者, 該 節 不 予 計 分 ( 四 ) 請 依 題 型 方 式 自 備 以 下 文 具 : 1. 選 擇 題 : 限 用 2B 鉛 筆 劃 記 2. 非 選 擇 題 : 限 用 藍 黑 色 鋼 筆 或 原 子 筆 修 正 帶 ( 液 ) 等 文 具 ( 五 ) 應 考 人 除 應 試 文 具 之 外, 其 餘 個 人 物 品 請 置 於 座 位 下 方 自 行 保 管 ( 六 ) 應 試 時 請 詳 閱 試 卷 題 頭 說 明 及 配 分, 並 依 規 定 在 答 案 卡 ( 卷 ) 上 作 答 ( 七 ) 答 案 卡 依 下 列 各 項 規 定 作 答, 違 反 規 定 致 讀 卡 機 器 無 法 正 確 判 讀 時, 由 應 考 人 自 行 負 責, 不 得 提 出 異 議 : 第 24 頁, 共 33 頁

1. 請 應 考 人 自 備 2B 鉛 筆 擦 拭 易 淨 之 橡 皮 擦, 切 勿 使 用 立 可 白 或 其 他 修 正 液 2. 請 按 試 題 之 題 號, 依 序 在 答 案 卡 上 同 題 號 之 劃 記 答 案 處 作 答, 並 完 全 塗 滿, 不 可 塗 出 方 格 外 塗 滿 一 半 打 或 打 勾, 劃 記 請 粗 黑 清 晰, 以 免 影 響 計 分 未 劃 記 者, 不 予 計 分 3. 如 答 案 要 更 改 時, 請 用 橡 皮 擦 擦 拭 乾 淨, 再 行 作 答, 切 不 可 留 有 黑 色 殘 跡, 或 將 答 案 卡 污 損 4. 答 案 卡 須 保 持 清 潔 完 整, 請 勿 折 疊 破 壞 或 塗 改 入 場 通 知 書 號 碼 及 條 碼, 亦 不 得 書 寫 應 考 人 姓 名 入 場 通 知 書 號 碼 或 與 答 案 無 關 之 任 何 文 字 或 符 號 ( 八 ) 答 案 卷 依 下 列 各 項 規 定 作 答 : 1. 限 用 藍 黑 色 原 子 筆 修 正 帶 ( 液 ) 等 文 具 作 答 2. 每 人 每 節 限 使 用 一 本, 內 頁 不 得 自 行 撕 毀, 請 應 考 人 衡 酌 作 答 3. 答 案 卷 須 保 持 清 潔 完 整, 請 勿 折 疊 破 壞 或 塗 改 入 場 通 知 書 號 碼 及 條 碼, 亦 不 得 書 寫 應 考 人 姓 名 入 場 通 知 書 號 碼 或 與 答 案 無 關 之 任 何 文 字 或 符 號 4. 請 參 照 答 案 卷 注 意 事 項, 依 指 示 方 式 作 答 ( 九 ) 測 驗 期 間 嚴 禁 使 用 行 動 電 話 或 其 他 具 可 傳 輸 掃 描 交 換 或 儲 存 資 料 功 能 之 電 子 通 訊 器 材 或 穿 戴 式 裝 置 (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 微 型 耳 機 智 慧 型 手 錶 智 慧 型 手 環 智 慧 型 眼 鏡 電 子 字 典 個 人 數 位 助 理 機 呼 叫 器 等 ), 違 者 該 節 以 零 分 計 ( 十 ) 請 務 必 將 鐘 錶 之 鬧 鈴 及 整 點 報 時 功 能 關 閉, 測 驗 中 聲 響 者 該 節 以 零 分 計 ( 十 一 ) 本 項 測 驗 僅 得 使 用 簡 易 型 電 子 計 算 器 ( 不 具 任 何 財 務 函 數 工 程 函 數 功 能 儲 存 程 式 功 能 ), 但 不 得 發 出 聲 響 ; 若 應 考 人 於 測 驗 時 將 不 符 規 定 之 電 子 計 算 器 放 置 於 桌 面 或 使 用, 經 勸 阻 無 效, 仍 執 意 使 用 者, 該 節 扣 10 分 ; 該 電 子 計 算 器 並 由 監 試 保 管 至 該 節 測 驗 結 束 後 歸 還 ( 十 二 ) 應 考 人 若 於 當 節 測 驗 結 束 鈴 ( 鐘 ) 響 前 繳 卷 者, 應 將 試 題 卷 及 答 案 卡 ( 卷 ) 併 同 繳 回 給 監 試, 若 未 同 時 繳 回 試 題 卷 及 答 案 卡 ( 卷 ) 者, 該 節 以 零 分 計 測 驗 結 束 鈴 ( 鐘 ) 響 後, 若 未 繳 交 答 案 卡 ( 卷 ) 者, 取 消 其 該 節 成 績 ( 十 三 ) 應 考 人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如 於 測 驗 期 間 發 現, 將 收 回 試 卷 答 案 卡 ( 卷 ), 不 得 繼 續 應 考, 並 應 於 規 定 可 離 場 時 間 後, 始 得 離 場 ; 如 於 測 驗 後 成 績 公 告 前 發 現, 其 已 測 驗 之 各 節 成 績, 均 認 無 效 ; 如 於 成 績 公 告 後 發 現, 合 格 者 撤 銷 其 合 格 資 格, 未 合 格 者 取 消 其 成 績 1. 冒 名 頂 替 ; 2. 持 用 偽 造 或 變 造 之 應 考 證 件 ; 3. 互 換 座 位 答 案 卡 ( 卷 ) 或 試 題 ; 4. 傳 遞 文 稿 參 考 資 料 書 寫 有 關 文 字 之 物 件 或 有 關 信 號 ; 5. 夾 帶 書 籍 文 件 ; 第 25 頁, 共 33 頁

6. 在 桌 椅 文 具 或 肢 體 上 或 其 他 處 所, 書 寫 有 關 文 字 ; 7. 電 子 通 訊 舞 弊 行 為 ; 8. 窺 視 或 抄 寫 他 人 答 案 卡 ( 卷 ) 試 題 ; 9. 其 他 破 壞 試 場 秩 序 等 事 項 ; 如 上 述 情 節 涉 及 刑 責, 本 院 得 向 檢 察 或 警 察 機 關 告 發 ( 十 四 ) 應 考 人 有 下 列 情 事, 如 經 監 試 制 止 而 未 立 即 停 止 者, 視 其 情 節 輕 重, 酌 扣 該 節 成 績 5 分 至 20 分 ; 經 監 試 持 續 制 止 而 仍 執 意 續 犯 者, 該 節 不 予 計 分 1. 每 節 測 驗 開 始 鈴 ( 鐘 ) 響 前, 即 擅 自 在 答 案 卡 ( 卷 ) 上 書 寫 2. 測 驗 結 束 鈴 ( 鐘 ) 響 時, 仍 繼 續 作 答 ( 十 五 ) 應 考 人 於 測 驗 當 日 每 節 測 驗 時 間 結 束 後, 得 向 試 場 監 試 索 取 考 畢 之 試 題 各 類 科 試 題 及 選 擇 題 答 案 於 105 年 9 月 26 日 ( 星 期 一 )12:00 起 於 甄 試 專 區 公 告 應 考 人 對 試 題 如 有 疑 義, 請 於 105 年 9 月 26 日 ( 星 期 一 )12:00 至 9 月 27 日 ( 星 期 二 )18:00 前 至 甄 試 專 區 申 請, 逾 期 及 其 他 方 式 申 請 者, 恕 不 受 理 ( 十 六 ) 其 他 應 試 須 知 : 詳 如 測 驗 入 場 通 知 書 及 試 場 張 貼 之 試 場 規 則 所 示, 請 應 考 人 於 應 試 前 詳 讀 各 有 關 規 定, 以 免 影 響 本 身 權 益 ( 十 七 ) 若 違 反 上 述 試 場 規 則, 於 測 驗 後 發 現 者, 仍 依 本 規 定 處 理 二 第 二 試 ( 口 試 或 口 試 及 術 科 ): ( 一 ) 請 攜 帶 具 有 本 人 照 片 之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 限 新 式 國 民 身 分 證 駕 照 護 照 或 健 保 IC 卡, 請 擇 一 攜 帶, 護 照 須 於 有 效 期 間 內 ), 並 依 測 驗 入 場 通 知 書 指 定 時 間 及 測 驗 地 點 應 試 ; 未 攜 帶 前 述 指 定 身 分 證 件 正 本 者 不 得 入 場 應 試 ( 二 ) 早 到 者 恕 不 受 理 ; 凡 逾 時 經 唱 名 3 次 未 到 者 視 為 棄 權,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補 測 ( 三 ) 有 關 第 二 試 之 流 程 進 行 方 式 及 應 注 意 事 項 等 資 訊 將 於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網 站 公 告, 應 考 人 可 於 105 年 10 月 18 日 ( 星 期 二 ) 起 至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網 站 查 詢 柒 成 績 計 算 及 錄 取 方 式 一 成 績 計 算 ( 所 有 成 績 計 算 至 小 數 點 後 二 位, 第 三 位 四 捨 五 入 ): ( 一 ) 第 一 試 ( 筆 試 ) 成 績 : 1. 各 科 原 始 分 數 以 100 分 計 2. 各 甄 試 類 組, 各 科 目 加 權 比 例 說 明 : (1) 大 中 華 地 區 法 遵 : 科 目 一 占 第 一 試 ( 筆 試 ) 成 績 50%; 科 目 二 占 第 一 試 ( 筆 試 ) 成 績 50% (2) 一 般 金 融 法 務 經 營 企 劃 網 站 及 社 群 規 劃 國 際 金 融 業 務 海 外 業 務 規 劃 : 科 目 一 占 第 一 試 ( 筆 試 ) 成 績 40%; 科 目 二 占 第 一 試 ( 筆 試 ) 成 績 60% (3) 電 子 金 融 業 務 企 金 海 外 聯 貸 不 動 產 專 業 儲 備 專 業 第 26 頁, 共 33 頁

會 計 理 財 業 務 理 財 研 究 分 析 : 科 目 一 占 第 一 試 ( 筆 試 ) 成 績 30%; 科 目 二 占 第 一 試 ( 筆 試 ) 成 績 70% (4) 數 位 行 銷 規 劃 理 財 資 訊 管 理 資 訊 : 科 目 一 占 第 一 試 ( 筆 試 ) 成 績 20%; 科 目 二 占 第 一 試 ( 筆 試 ) 成 績 80% (5) 羽 球 隊 : 科 目 一 占 第 一 試 ( 筆 試 ) 成 績 70%; 科 目 二 占 第 一 試 ( 筆 試 ) 成 績 30% 3. 各 科 原 始 分 數 依 指 定 加 權 比 例, 加 權 相 加 後 為 第 一 試 ( 筆 試 ) 成 績 4. 有 以 下 情 形 之 一 者, 不 得 參 加 第 二 試 ( 口 試 或 口 試 及 術 科 ): (1) 第 一 試 ( 筆 試 ) 有 一 科 零 分 ( 含 缺 考 ); (2) 第 一 試 ( 筆 試 ) 成 績 未 達 50 分 者 5. 依 應 考 第 一 試 ( 筆 試 ) 成 績 順 序, 按 各 甄 試 類 組 正 取 及 備 取 合 計 名 額 在 6 名 ( 含 ) 以 下 者, 取 3 倍 人 數 通 知 參 加 第 二 試 ( 口 試 或 口 試 及 術 科 ); 7 名 ( 含 ) 以 上 者 取 2 倍 人 數 通 知 參 加 第 二 試 ( 口 試 或 口 試 及 術 科 ) 6. 如 第 一 試 ( 筆 試 ) 成 績 相 同 時, 依 序 以 (1) 科 目 二 (2) 科 目 一 之 原 始 分 數 高 低 決 定 錄 取 排 序 如 仍 為 同 分, 則 增 額 通 知 參 加 第 二 試 ( 口 試 或 口 試 及 術 科 ) ( 二 ) 第 二 試 ( 口 試 或 口 試 及 術 科 ) 成 績 : 1. 口 試 成 績 以 100 分 計, 並 依 儀 態 語 言 表 達 反 應 能 力 才 識 及 人 格 特 質 等 與 工 作 相 關 之 構 面 及 當 日 繳 交 各 項 資 料 進 行 綜 合 評 分 2. 報 考 羽 球 隊, 第 二 試 除 舉 行 口 試 外, 另 進 行 術 科 測 驗, 口 試 術 科 測 驗 各 占 第 二 試 成 績 之 50%; 術 科 測 驗 總 分 以 100 分 計, 評 分 項 目 如 下 : (1) 基 本 技 術 : 以 多 球 餵 球 方 式 進 行, 觀 察 基 本 動 作 和 腳 步 流 暢 度 給 予 分 數 (25%) (2) 實 戰 測 驗 : 就 報 名 人 數 安 排 單 打 比 賽, 再 依 名 次 表 現 評 定 攻 守 能 力 (25%); 戰 術 戰 略 應 用 (25%); 臨 場 總 體 表 現 (25%) ( 三 ) 甄 試 總 成 績 計 算 : 1. 第 一 試 ( 筆 試 ) 成 績 占 甄 試 總 成 績 60% 2. 第 二 試 ( 口 試 或 口 試 及 術 科 ) 成 績 占 甄 試 總 成 績 40% 3. 第 一 試 ( 筆 試 ) 成 績 與 第 二 試 ( 口 試 或 口 試 及 術 科 ) 成 績 加 權 相 加 後 為 甄 試 總 成 績 二 錄 取 方 式 : ( 一 ) 各 類 組 分 別 按 甄 試 總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擇 優 錄 取, 惟 第 二 試 ( 口 試 或 口 試 及 術 科 ) 成 績 未 達 60 分 者, 不 予 錄 取 ( 二 ) 甄 試 總 成 績 相 同 者, 依 下 列 成 績 之 高 低 決 定 錄 取 排 序 (1) 第 一 試 ( 筆 試 ) 成 績 (2) 第 二 試 ( 口 試 或 口 試 及 術 科 ) 成 績 之 高 低 決 定 錄 取 排 序 ; 仍 為 同 分 者, 則 再 依 序 以 (1) 筆 試 科 目 二 (2) 筆 試 科 目 一 之 原 始 分 數 高 低 決 定 錄 取 排 序 第 27 頁, 共 33 頁

( 三 ) 各 類 組 錄 取 名 額 相 互 間 不 得 流 用 ( 四 ) 相 關 錄 取 名 單 移 請 臺 灣 土 地 銀 行 辦 理 後 續 進 用 事 宜 捌 測 驗 結 果 一 第 一 試 ( 筆 試 ) 測 驗 結 果 通 知 預 定 105 年 10 月 18 日 ( 星 期 二 ) 09:00 起 於 甄 試 專 區 開 放 查 詢, 恕 不 另 寄 發 書 面 通 知 二 第 二 試 ( 口 試 或 口 試 及 術 科 ) 入 場 通 知 書 及 相 關 資 料 預 定 105 年 10 月 18 日 ( 星 期 二 )09:00 起 於 甄 試 專 區 公 告, 請 應 考 人 自 行 至 網 站 查 詢 及 下 載, 不 另 寄 發 書 面 通 知 三 錄 取 名 單 預 定 於 105 年 10 月 31 日 ( 星 期 一 )14:00 起 於 甄 試 專 區 公 告 四 本 院 之 測 驗 結 果 通 知 書 若 有 疑 義, 以 答 案 卡 ( 卷 ) 口 試 或 口 試 及 術 科 應 得 正 確 分 數 為 準, 本 院 得 更 正 之 玖 筆 試 成 績 複 查 一 筆 試 測 驗 結 果 評 定 後, 應 考 人 若 需 申 請 複 查, 請 於 105 年 10 月 18 日 ( 星 期 二 )9:00 至 10 月 19 日 ( 星 期 三 )18:00 前, 至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網 站 測 驗 成 績 複 查 專 區 申 請,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申 請 流 程 如 下 : ( 一 ) 至 測 驗 成 績 複 查 專 區 登 錄, 登 錄 時 請 輸 入 應 考 人 之 帳 號 ( 身 分 證 號 碼 ) 及 密 碼 ( 二 ) 點 選 欲 複 查 之 筆 試 測 驗 科 目 ( 三 ) 申 請 複 查 時 須 付 工 本 費 每 科 50 元, 另 收 取 25 元 掛 號 郵 資 ( 如 : 複 查 一 科 為 75 元, 複 查 二 科 為 125 元 ), 請 於 繳 費 期 限 內 繳 款, 逾 期 恕 不 受 理 本 院 提 供 下 列 繳 款 方 式 : 1. 信 用 卡 線 上 刷 卡 : 繳 款 期 限 至 105 年 10 月 19 日 ( 星 期 三 )18:00 止, 刷 卡 失 敗 視 同 未 繳 費 2. 金 融 機 構 ATM 轉 帳 : 繳 款 期 限 至 105 年 10 月 19 日 ( 星 期 三 )24:00 止, 繳 款 帳 號 請 詳 台 灣 金 融 院 網 站 3. 選 擇 ATM 轉 帳 方 式 繳 款 者, 請 於 繳 費 後 自 行 上 網 查 詢 付 款 狀 態 是 否 已 付 款 完 成 ( 四 ) 應 考 人 逾 期 繳 款, 本 院 除 不 受 理 該 項 複 查 申 請 外, 並 將 進 行 退 款 ; 若 應 考 人 申 請 後 未 進 行 繳 款 者, 則 該 項 申 請 訂 單 逾 期 後 將 自 動 作 廢 二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以 一 次 為 限, 選 擇 題 部 分 係 由 讀 卡 機 器 重 新 判 讀 ; 非 選 擇 題 部 分 係 將 各 題 所 得 之 分 數 加 總, 不 得 要 求 重 新 評 閱 或 提 供 參 考 答 案 ; 應 考 人 亦 不 得 要 求 閱 覽 複 印 答 案 卷 或 要 求 告 知 命 題 委 員 口 試 委 員 姓 名 及 其 他 有 關 資 料 三 未 具 參 加 第 二 試 ( 口 試 或 口 試 及 術 科 ) 資 格 之 應 考 人, 如 經 複 查 結 果 其 實 際 成 績 已 達 該 類 組 得 進 入 第 二 試 ( 口 試 或 口 試 及 術 科 ) 標 準 者, 即 予 更 正 第 一 試 ( 筆 試 ) 成 績, 並 通 知 該 應 考 人 參 加 第 二 試 ( 口 試 或 口 試 及 術 科 ); 原 已 通 過 第 一 試 ( 筆 試 ) 測 驗 之 應 考 人, 經 複 查 發 現 其 成 績 低 於 該 類 組 進 入 第 二 試 ( 口 試 或 口 試 及 術 科 ) 標 準 者, 即 取 消 其 參 加 第 二 試 ( 口 試 或 口 試 及 術 科 ) 資 格, 第 28 頁, 共 33 頁

該 應 考 人 不 得 異 議 四 複 查 結 果 定 於 105 年 10 月 21 日 ( 星 期 五 ) 以 掛 號 郵 寄 結 果, 並 輔 以 手 機 簡 訊 通 知 拾 錄 取 及 進 用 一 正 取 及 備 取 自 榜 示 日 起 1 年 內, 由 臺 灣 土 地 銀 行 視 業 務 需 要 及 職 缺 按 甄 試 總 成 績 高 低 依 序 通 知 進 用 各 甄 試 類 組 正 取 經 全 數 通 知 進 用 完 竣 後, 其 備 取 採 下 列 方 式 進 用 : ( 一 ) 一 般 金 融 備 取 : 將 視 臺 灣 土 地 銀 行 業 務 需 要 及 職 員 預 算 員 額 有 空 缺 時, 始 按 甄 試 總 成 績 高 低 依 序 遞 補 ( 二 ) 一 般 金 融 以 外 備 取 : 如 正 取 有 逾 應 報 到 期 限 而 未 報 到 試 用 期 間 考 核 不 合 格 或 正 式 派 用 後 離 職 致 未 足 額 時, 始 按 甄 試 總 成 績 高 低 依 序 遞 補 備 取 資 格 自 榜 示 日 起 1 年 內 有 效, 期 限 屆 滿 仍 未 獲 通 知 遞 補 者 失 其 效 力, 不 得 要 求 分 發 進 用 正 備 取 經 通 知 進 用, 逾 通 知 應 報 到 期 限 而 未 報 到 者 ( 含 無 法 報 到 者 ), 即 視 為 放 棄, 並 註 銷 錄 取 資 格, 一 律 不 得 申 請 保 留 或 延 期 報 到 ( 通 知 不 到 者, 亦 同 ) 正 取 及 備 取 均 須 同 意 其 個 人 資 料 由 臺 灣 土 地 銀 行 歸 檔 保 留, 並 同 意 臺 灣 土 地 銀 行 得 就 正 取 及 備 取 之 個 人 資 料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二 錄 取 進 用 後 先 試 用 6 個 月, 試 用 期 滿 並 獲 考 核 合 格 者 正 式 派 用, 不 合 格 者 不 予 進 用 ( 解 僱 ) 三 一 般 金 融 類 組 之 錄 取 進 用 後, 須 於 試 用 期 滿 3 週 前 取 得 人 身 保 險 業 務 員 資 格 測 驗 合 格 證 書 及 財 產 保 險 業 務 員 資 格 測 驗 合 格 證 書, 試 用 期 滿 3 週 前 未 取 得 者 視 為 試 用 不 合 格, 不 予 進 用 ( 解 僱 ) 四 理 財 業 務 類 組 之 錄 取 進 用 後, 試 用 期 間 6 個 月 之 考 核, 應 符 合 本 行 理 財 績 效 考 核, 如 未 符 合 者 不 予 進 用 ( 解 僱 ) 五 羽 球 隊 類 組 之 錄 取 進 用 後, 球 員 經 除 役 後 二 年 內 需 取 得 與 除 役 最 近 年 度 對 外 招 考 一 般 金 融 相 同 之 證 照 語 文 等 相 關 資 格 條 件, 未 依 限 取 得 者, 本 行 得 依 財 政 部 所 屬 國 營 金 融 保 險 事 業 退 休 撫 卹 及 資 遣 辦 法 第 四 章 第 15 條 第 七 點 等 相 關 規 定, 予 以 資 遣 六 各 甄 試 類 組 錄 取 進 用 後 應 立 切 結 書, 且 其 中 五 職 等 須 同 意 在 需 才 地 區 所 分 發 進 用 之 業 務 單 位 服 務 滿 3 年 ; 六 職 等 七 職 等 及 八 職 等 須 同 意 在 需 才 地 區 所 分 發 進 用 之 業 務 單 位 服 務 滿 5 年, 始 得 依 本 行 相 關 規 定 申 請 調 動 服 務 單 位, 否 則 不 予 進 用 ( 解 僱 ) 七 錄 取 如 為 臺 灣 土 地 銀 行 現 職 職 員, 將 不 占 錄 取 名 額, 進 用 條 件 ( 含 薪 資 待 遇 等 ) 依 本 次 甄 試 簡 章 辦 理 並 按 下 列 方 式 進 用 : ( 一 ) 已 通 過 試 用 考 核 之 現 職 職 員, 須 於 本 次 甄 試 報 考 類 組 應 分 發 進 用 之 業 務 單 位 試 用 6 個 月 期 滿 並 獲 考 核 合 格 者 正 式 改 派 新 職, 不 合 格 者 回 復 原 職 ( 二 ) 尚 在 試 用 考 核 之 現 職 職 員, 須 於 本 次 甄 試 報 考 類 組 應 分 發 進 用 之 業 務 單 位 試 用 6 個 月 期 滿 並 獲 考 核 合 格 者 正 式 改 派 新 職, 不 合 格 者 不 予 進 用 ( 解 僱 ) 第 29 頁, 共 33 頁

八 錄 取 於 分 發 報 到 須 繳 驗 資 料 如 下, 未 提 出 繳 驗 者, 即 撤 銷 其 錄 取 資 格 : ( 一 ) 新 式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 二 ) 畢 業 證 書 正 本 ( 如 係 國 外 學 歷 須 請 加 附 中 文 譯 本, 並 應 經 我 國 駐 外 單 位, 包 括 我 國 駐 當 地 使 領 館 或 派 駐 當 地 之 文 化 貿 易 商 務 機 構 或 其 他 經 我 國 政 府 認 可 之 機 構 驗 證 或 公 證 人 認 證 ) ( 三 ) 如 為 役 畢 男 性 須 檢 附 退 伍 令 或 免 服 兵 役 證 件 正 本 ( 四 ) 各 類 組 依 報 考 資 格 所 要 求 之 專 業 證 照 英 語 程 度 工 作 經 歷 證 明 正 本 ( 五 ) 公 立 醫 院 出 具 1 個 月 內 體 檢 合 格 之 體 格 檢 查 表 ( 依 勞 工 健 康 保 護 規 則 第 十 一 條 規 定 辦 理 ), 體 檢 空 白 表 格 詳 附 件 三 九 凡 經 錄 取 分 發 後, 錄 取 如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經 查 證 屬 實 者, 將 不 予 進 用 ( 解 僱 ) 或 即 予 解 僱 : ( 一 ) 犯 內 亂 罪 外 患 罪 經 判 決 確 定 或 通 緝 有 案 尚 未 結 案 者 ( 二 ) 曾 服 公 職 有 貪 污 行 為 經 判 決 確 定 或 通 緝 有 案 尚 未 結 案 者 ( 三 ) 犯 前 二 款 以 外 之 罪, 判 處 有 期 徒 刑 以 上 之 刑 確 定, 尚 未 執 行 或 執 行 未 畢 者 ( 四 ) 依 法 停 止 任 用 受 休 職 處 分 尚 未 期 滿 或 因 案 停 止 職 務 其 原 因 尚 未 消 滅 者 ( 五 ) 褫 奪 公 權 尚 未 復 權 者 ( 六 ) 受 監 護 宣 告 或 輔 助 宣 告, 尚 未 撤 銷 者 拾 壹 待 遇 按 公 營 金 融 保 險 事 業 機 構 各 職 等 職 位 新 進 資 格 條 件 及 核 薪 標 準 表 及 臺 灣 土 地 銀 行 規 定 支 薪 : 八 職 等 敘 支 780 薪 點 ( 月 薪 約 51,023 元, 獎 金 另 計 ) 七 職 等 敘 支 660 薪 點 ( 月 薪 約 44,816 元, 獎 金 另 計 ) 六 職 等 敘 支 550 薪 點 ( 月 薪 約 38,324 元, 獎 金 另 計 ) 五 職 等 敘 支 480 薪 點 ( 月 薪 約 33,580 元, 獎 金 另 計 ) 拾 貳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一 應 考 人 為 報 名 臺 灣 土 地 銀 行 105 年 度 五 職 等 至 八 職 等 新 進 甄 試, 須 提 供 個 人 資 料 類 別 : 包 括 姓 名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出 生 年 月 日 教 育 職 業 與 聯 絡 方 式 等, 將 由 臺 灣 土 地 銀 行 及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依 個 人 資 料 保 護 法 相 關 規 定, 為 蒐 集 處 理 及 利 用, 並 僅 限 於 製 作 甄 選 相 關 表 單 甄 選 相 關 事 項 通 知 與 資 料 分 析 二 應 考 人 於 報 名 前, 務 請 詳 閱 本 簡 章 內 容 ; 一 經 報 名, 即 視 同 應 考 人 同 意 本 簡 章 之 各 項 內 容 ; 本 簡 章 各 項 內 容 若 有 變 更, 以 甄 試 專 區 最 新 公 告 為 準 三 測 驗 當 日 如 遇 颱 風 豪 雨 等 不 可 抗 拒 之 天 災, 請 密 切 注 意 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網 站 所 發 布 之 訊 息, 以 確 認 本 項 測 驗 是 否 延 期 第 30 頁, 共 33 頁

附 件 一 臺 灣 土 地 銀 行 理 財 業 務 同 意 書 立 同 意 書 人 同 意 自 到 職 日 起 至 少 5 年 ( 因 故 獲 准 留 職 停 薪 期 間 不 予 計 入 ) 擔 任 專 任 理 財 專 員 職 務, 並 同 意 配 合 貴 公 司 業 務 需 要 延 長 任 期 及 遵 守 各 項 相 關 規 範 如 有 違 反, 立 同 意 書 人 同 意 貴 公 司 得 自 立 同 意 書 人 違 反 前 揭 事 項 之 日 起 終 止 勞 動 契 約, 且 立 同 意 書 人 不 得 為 任 何 主 張, 絕 無 異 議 特 立 此 同 意 書 為 憑 此 致 臺 灣 土 地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立 同 意 書 人 : ( 簽 章 )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戶 籍 地 址 : 第 31 頁, 共 33 頁

附 件 二 臺 灣 土 地 銀 行 大 中 華 地 區 法 遵 同 意 書 立 同 意 書 人, 茲 同 意 任 職 於 臺 灣 土 地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期 間, 於 各 項 專 業 訓 練 完 成 後, 依 貴 公 司 業 務 需 要, 隨 時 配 合 貴 公 司 派 赴 大 陸 或 香 港 地 區 分 支 機 構 服 務 如 有 違 反, 同 意 貴 公 司 得 自 立 同 意 書 人 違 反 前 揭 事 項 之 日 起 終 止 勞 動 契 約, 並 得 請 求 相 當 於 立 同 意 書 人 任 職 期 間, 貴 公 司 為 培 訓 所 支 出 全 部 訓 練 費 用 之 違 約 金 立 同 意 書 人 不 得 為 任 何 主 張, 絕 無 異 議 特 立 此 同 意 書 為 憑 此 致 臺 灣 土 地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立 同 意 書 人 : ( 簽 章 )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戶 籍 地 址 : 第 32 頁, 共 33 頁

附 件 三 體 檢 空 白 表 格 臺 灣 土 地 銀 行 新 進 行 員 一 般 體 格 檢 查 表 檢 查 日 期 : 年 月 日 相 片 姓 名 身 分 證 字 號 通 訊 地 址 : 既 往 病 歷 作 業 經 歷 自 覺 症 狀 出 生 年 月 日 民 國 年 月 日 性 別 電 話 手 機 呼 吸 系 統 血 液 循 環 系 統 各 系 統 之 物 理 檢 查 泌 尿 系 統 消 化 系 統 神 經 系 統 皮 膚 身 高 公 分 體 重 公 斤 檢 查 項 目 聽 力 檢 查 左 : ( 矯 正 : ) 右 : ( 矯 正 : ) 視 力 左 : ( 矯 正 : ) 右 : ( 矯 正 : ) 胸 部 X 光 ( 大 片 ) 辨 色 力 攝 影 血 壓 / mmhg 血 糖 尿 蛋 白 尿 潛 血 血 色 素 白 血 球 數 血 清 丙 胺 酸 轉 胺 酶 ( A L T 或 稱 S G P T ) 第 33 頁, 共 33 頁 肌 酸 酐 ( c r e a t i n i n e ) 膽 固 醇 三 酸 甘 油 酯 高 密 度 脂 蛋 白 膽 固 醇 其 他 必 要 之 檢 查 應 處 理 及 注 意 事 項 檢 查 醫 師 姓 名 ( 簽 章 ) 及 證 書 字 號 檢 查 醫 療 機 構 名 稱 電 話 及 地 址 註 : 一 體 格 檢 查 項 目 係 依 勞 工 健 康 保 護 規 則 第 11 條 所 規 定 項 目 實 施 二 限 至 各 公 立 醫 療 院 所 ( 包 括 各 軍 醫 院 榮 民 醫 院 各 院 轄 市 或 縣 市 衛 生 局 及 各 地 區 衛 生 所 ) 進 行 檢 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