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 灣 教 育 評 論 月 刊 發 行 人 黃 政 傑 ( 靜 宜 大 學 教 育 研 究 所 講 座 教 授 ) 總 編 輯 黃 政 傑 ( 靜 宜 大 學 教 育 研 究 所 講 座 教 授 ) 方 德 隆 ( 國 立 高 雄 師 範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教 授 ) 李 隆 盛 ( 國 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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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 灣 教 育 評 論 月 刊 發 行 人 黃 政 傑 ( 靜 宜 大 學 教 育 研 究 所 講 座 教 授 ) 總 編 輯 黃 政 傑 ( 靜 宜 大 學 教 育 研 究 所 講 座 教 授 ) 方 德 隆 ( 國 立 高 雄 師 範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教 授 ) 李 隆 盛 ( 國 立 聯 合 大 學 校 長 暨 經 營 管 理 學 系 教 授 ) 林 天 祐 ( 臺 北 市 立 教 育 大 學 校 長 暨 教 育 行 政 與 評 鑑 研 究 所 教 授 ) 林 明 地 ( 國 立 中 正 大 學 教 育 學 研 究 所 教 授 兼 教 育 學 院 院 長 ) 林 新 發 ( 國 立 臺 北 教 育 大 學 校 長 暨 教 育 政 策 與 管 理 研 究 所 教 授 ) 方 志 華 ( 臺 北 市 立 教 育 大 學 學 習 與 媒 材 設 計 學 系 副 教 授 兼 系 主 任 ) 王 金 國 ( 靜 宜 大 學 教 育 研 究 所 副 教 授 兼 所 長 ;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主 任 ) 王 振 輝 ( 靜 宜 大 學 教 育 研 究 所 教 授 兼 人 文 暨 社 會 科 學 院 院 長 ) 王 麗 雲 (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副 教 授 ) 白 亦 方 ( 國 立 東 華 大 學 課 程 設 計 與 潛 能 開 發 學 系 教 授 兼 教 務 長 ) 吳 俊 憲 ( 靜 宜 大 學 教 育 研 究 所 副 教 授 ) 吳 麗 君 ( 國 立 臺 北 教 育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暨 教 育 創 新 與 評 鑑 碩 士 班 教 授 ) 林 永 豐 ( 國 立 中 正 大 學 課 程 研 究 所 教 授 兼 所 長 ;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主 任 ) 副 總 編 輯 鄭 青 青 ( 靜 宜 大 學 教 育 研 究 所 副 教 授 ) 2011-2012 年 度 編 輯 顧 問 ( 依 姓 氏 筆 劃 排 序 ) 2011-2012 年 度 編 輯 委 員 ( 依 姓 氏 筆 劃 排 序 ) 輪 值 主 編 胡 茹 萍 (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工 業 教 育 學 系 副 教 授 ) 黃 明 月 (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社 會 教 育 系 教 授 ) 袁 宇 熙 ( 元 培 科 技 大 學 餐 飲 管 理 系 助 理 教 授 ) 執 行 編 輯 盧 宜 芬 ( 臺 灣 教 育 評 論 學 會 行 政 助 理 ) 文 字 編 輯 盧 宜 芬 ( 臺 灣 教 育 評 論 學 會 行 政 助 理 ) 美 術 編 輯 劉 宛 苹 ( 靜 宜 大 學 教 學 發 展 中 心 助 理 ) 封 面 設 計 曾 永 毅 ( 臺 灣 教 育 評 論 學 會 行 政 助 理 ) 出 版 單 位 臺 灣 教 育 評 論 學 會 43301 臺 中 市 沙 鹿 區 臺 灣 大 道 7 段 200 號 第 二 研 究 大 樓 402 室 電 話 :04-26333588 FAX:04-26336101 Taiwan Educational Review Monthly 2011 年 11 月 1 日 創 刊 梁 忠 銘 (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附 屬 體 育 高 級 中 學 校 長 暨 教 育 學 系 教 授 ) 郭 昭 佑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附 設 實 驗 國 民 小 學 校 長 暨 教 育 系 教 授 ) 陳 伯 璋 ( 國 立 臺 南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講 座 教 授 ) 游 自 達 ( 國 立 臺 中 教 育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副 教 授 ) 黃 秀 霜 ( 國 立 臺 南 大 學 校 長 暨 教 育 學 系 教 授 ) 潘 慧 玲 ( 淡 江 大 學 校 教 育 政 策 與 領 導 研 究 所 教 授 ) 林 以 凱 ( 朝 陽 科 技 大 學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助 理 教 授 ) 施 明 發 ( 銘 傳 大 學 教 育 研 究 所 助 理 教 授 ) 胡 茹 萍 (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工 業 教 育 學 系 副 教 授 ) 高 新 建 (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課 程 與 教 學 研 究 所 教 授 ) 張 芬 芬 ( 臺 北 市 立 教 育 大 學 學 習 與 媒 材 設 計 學 系 教 授 ) 陳 麗 華 ( 臺 北 市 立 教 育 大 學 學 習 與 媒 材 設 計 學 系 教 授 兼 教 育 學 院 院 長 ) 游 家 政 ( 淡 江 大 學 課 程 與 教 學 研 究 所 教 授 兼 學 習 與 教 學 中 心 執 行 長 ) 黃 明 月 (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社 會 教 育 系 教 授 ) 黃 政 傑 ( 靜 宜 大 學 教 育 研 究 所 講 座 教 授 ) 葉 興 華 ( 臺 北 市 立 教 育 大 學 學 習 與 媒 材 設 計 學 系 教 授 兼 圖 書 館 館 長 ) 鄭 青 青 ( 靜 宜 大 學 教 育 研 究 所 副 教 授 ) 聯 絡 人 : 盧 宜 芬 E-mail:ateroffice@gmail.com 出 版 地 臺 中 市 翻 譯 或 轉 載 本 刊 文 章 須 取 得 本 刊 書 面 同 意 第 一 卷 第 十 二 期 2012 年 10 月 1 日 出 刊 Ⅰ

Publisher Hwang, Jenq-Jye (Chair Professor, Providence University) Editor-in-Chief Hwang, Jenq-Jye (Chair Professor, Providence University) Chen, Po-Chang (Chair Professor, National University of Tainan) Fang, Der-Long (Professor, National Kaohsiung Normal University) Guo, Chao-Yu (Professor, 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Huang, Hsiu-Shuang (President & Professor, National University of Tainan) Lee, Lung-Sheng (President & Professor, National United University) Liang, Chung-Ming (Professor, National Taitung University) Chang, Fen-Fen (Professor, Taipei Municipal University of Education) Chen, Li-Hua (Dean & Professor, Taipei Municipal University of Education) Cheng, Ching-Ching (Associate Professor, Providence University) Fang, Chih-Hua (Associate Professor, Taipei Municipal University of Education) Gau, Shin-Jiann (Professor, National Taiwan Normal University) Hu, Ru-Ping (Associate Professor, National Taiwan Normal University) Hwang, Jenq-Jye (Chair Professor, Providence University) Hwang, Ming-Yueh (Professor, National Taiwan Normal University) Lin, Yi-Kai (Assistant Professor, Chaoyang University of Technoloty) 2011-2012 Advisory Board 2011-2012 Editorial Board Editors Hu, Ru-Ping (Associate Professor, National Taiwan Normal University) Hwang, Ming-Yueh (Professor, National Taiwan Normal University) Managing Editors Yuan, Yu-Hsi (Assistant Professor, Yuanpei University) Lu, Yi-Fen (Assistant, Association for Taiwan Educational Review) Text Editor Lu, Yi-Fen (Assistant, Association for Taiwan Educational Review) Publishing Entity Association for Taiwan Educational Review No. 200 Chung Chi Rd., Taichung 43301, Taiwan Tel:+886-4-26333588 FAX:04-26336101 Taiwan Educational Review Monthly Vol. 1 No. 12, Oct. 1, 2012 Since November 1, 2011 Deputy Editor Cheng, Ching-Ching (Associate Professor, Providence University) Lin, Hsin-Fa (President & Professor, National Taipei University of Education) Lin, Ming-Dih (Professor, National Chung Cheng University) Lin, Tien-Yu (President & Professor, Taipei Municipal University of Education) Pan, Hui-Ling (Professor, Tamkang University) Yiu, Tzu-Ta (Associate Professor, National Taichung University of Education) Lin, Yung-Feng (Associate Professor, National Chung Cheng University) Pai, Yi-Fong (Provost & Professor, National Dong Hwa University) Shih, Ming-Fa (Assistant Professor, Ming Chuan University) Wang, Cheng-Hui (Professor, Providence University) Wang, Chin-Kuo (Associate Professor, Providence University) Wang, Li-Yun (Associate Professor, National Taiwan Normal University) Wu, Chun-Hsien (Associate Professor, Providence University) Wu, Li-Juing (Professor, National Taipei University of Education) Yeh, Shing-Hua (Professor, Taipei Municipal University of Education) Yu, Chia-Cheng (Professor, Tamkang University) Art Editor Liu, Wan-Pin (Assistant, Center for Teaching and Learning Development, Providence University) Cover Designer Tseng, Yung-I (Assistant, Association for Taiwan Educational Review) E-mail:ateroffice@gmail.com (Lu, Yi-Fen) Publication Taichung, Taiwan All right reserved. Translation or reproduction must obtain a written permit. Ⅱ

主 編 序 本 期 重 點 旨 在 探 討 國 內 高 中 高 職 國 中 及 國 小 校 長 遴 選 相 關 議 題 按 校 長 對 學 校 之 發 展, 具 有 主 導 性 地 位, 尤 其 面 臨 快 速 環 境 變 遷, 學 校 如 何 因 應 外 在 環 境 變 動, 及 提 升 學 校 教 育 品 質, 皆 有 賴 校 長 調 和 校 內 及 校 外 之 種 種 壓 力, 並 將 其 轉 化 為 助 力 由 此 可 知, 校 長 一 職 深 具 重 責 大 任 我 國 於 民 國 88 年 2 月 修 正 國 民 教 育 法, 將 中 小 學 校 長 之 遴 用, 由 甄 試 派 任 制 改 為 遴 選 聘 任 制, 其 優 點 在 建 立 學 校 本 位 管 理 及 校 園 民 主 機 制, 主 要 目 的 在 遴 選 出 優 秀 之 學 校 領 導 者, 並 汰 除 不 適 任 校 長 另 於 民 國 89 年 7 月 訂 定 高 級 中 學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任 期 考 評 辦 法,95 年 4 月 修 正 為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任 期 考 評 辦 法, 亦 改 變 傳 統 高 中 高 職 校 長 之 遴 選 方 式 然 於 執 行 過 程 中, 中 小 學 教 育 階 段 校 長 之 遴 選 制 度 仍 遭 社 會 質 疑 ; 因 此, 如 何 建 立 健 全 且 公 平 之 校 長 遴 選 制 度, 亟 需 自 法 規 面 制 度 面 及 實 務 面, 詳 加 探 討, 以 利 積 極 定 位 校 長 之 功 能 與 其 角 色 扮 演 之 重 要 性 本 期 主 題 評 論 共 有 15 篇, 作 者 除 具 有 豐 富 之 實 務 經 驗 外, 並 長 期 關 注 此 一 主 題, 所 提 現 行 制 度 遭 遇 之 困 境, 引 人 深 省, 而 所 提 建 議, 亦 具 有 振 聾 啟 瞶 之 效! 期 待 藉 由 本 期 之 主 題 評 論, 能 促 使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正 視 有 關 中 小 學 校 長 遴 選 制 度 之 問 題! 另 外, 本 期 自 由 評 論 亦 有 9 篇, 分 別 就 入 學 成 績 篩 選 不 公 平 現 象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入 學 與 課 程 設 計 之 聯 結 問 題 技 職 教 育 改 革 在 職 生 醫 博 士 班 之 設 立 可 能 性 海 洋 教 育 教 師 升 等 服 務 學 習 課 程 閱 讀 推 動 專 案, 及 學 生 學 習 各 角 度, 提 出 針 砭 感 謝 本 期 作 者 之 熱 心 參 與, 更 希 望 藉 由 臺 灣 教 育 評 論 月 刊 之 園 地, 提 供 關 心 教 育 發 展 之 友 朋, 種 植 教 育 希 望 之 樹, 讓 臺 灣 教 育 能 更 活 化, 讓 臺 灣 的 學 子 們, 更 能 適 性 發 展! 胡 茹 萍 第 一 卷 第 十 二 期 輪 值 主 編 臺 灣 教 育 評 論 學 會 理 事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工 業 教 育 學 系 副 教 授 黃 明 月 第 一 卷 第 十 二 期 輪 值 主 編 臺 灣 教 育 評 論 學 會 理 事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社 會 教 育 學 系 教 授 Ⅲ

第 一 卷 第 十 二 期 本 期 主 題 : 中 小 學 校 長 遴 選 主 題 評 論 羅 文 基 健 全 校 長 遴 選 制 度 的 系 統 思 維 / 1 陳 幸 仁 安 內 攘 外 的 生 涯 挑 戰 : 論 校 長 遴 選 / 3 李 大 偉 中 小 學 校 長 遴 選 之 我 見 / 10 張 志 明 國 民 中 小 學 校 長 遴 選 制 度 的 樣 態 / 14 施 正 鋒 由 原 住 民 族 地 區 的 中 小 學 校 長 遴 選 談 起 / 16 龔 雅 雯 張 素 惠 淺 談 國 中 校 長 遴 選 / 17 黃 三 吉 中 小 學 校 長 遴 選 制 度 評 析 / 20 何 進 春 從 教 育 現 場 實 務 觀 點 論 小 學 校 長 的 遴 選 ~ 以 某 縣 市 為 例 / 21 胡 文 琪 劉 世 閔 從 傅 柯 複 雜 權 力 關 係 網 絡 論 述 高 雄 市 校 長 遴 選 委 員 會 之 運 作 / 24 潘 道 仁 中 小 學 校 長 遴 選 機 制 真 的 能 選 賢 與 能? / 30 俞 朝 慶 國 立 高 中 職 校 長 遴 選 制 度 之 商 榷 / 34 楊 瑞 明 論 析 公 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與 任 期 考 評 制 度 / 39 黃 耀 南 從 國 立 高 中 職 校 長 遴 選 看 台 灣 中 小 學 校 長 遴 選 制 度 / 42 張 添 洲 國 立 高 中 職 校 長 遴 選 淺 見 / 45 黃 文 振 高 中 職 校 長 遴 選 面 面 觀 / 49 自 由 評 論 吳 珮 瑛 高 中 全 國 化 大 學 社 區 化 / 57 周 淑 卿 量 製 一 件 國 王 的 新 衣? 談 12 年 國 教 高 中 職 特 色 招 生 課 程 的 規 劃 / 59 劉 曉 芬 他 山 之 石 可 以 為 錯? 正 視 當 前 技 職 教 育 改 革 的 誤 區 / 62 林 志 城 林 山 陽 袁 宇 熙 符 應 生 醫 健 康 產 業 研 發 人 才 需 求 : 在 職 博 士 班 設 立 理 念 之 闡 述 / 65 吳 靖 國 當 前 臺 灣 海 洋 教 育 的 關 鍵 問 題 / 68 蕭 妙 香 落 實 人 權, 教 師 升 等 審 查 制 度 需 要 更 多 尊 重 / 70 Ⅳ

闕 河 嘉 陳 亞 彤 社 會 參 與? 傅 柯 權 力 觀 對 高 等 教 育 服 務 學 習 課 程 的 反 思 / 71 陳 得 文 外 加 課 程 和 落 實 課 綱 閱 讀 推 動 專 案 之 探 究 / 74 王 金 國 重 視 學 生 從 學 習 中 逃 走 的 現 象 / 77 黃 嘉 莉 論 師 資 培 育 之 就 業 力 與 發 展 力 / 79 本 刊 資 訊 臺 灣 教 育 評 論 月 刊 稿 約 / 87 臺 灣 教 育 評 論 月 刊 第 一 卷 第 十 三 期 評 論 主 題 背 景 及 撰 稿 重 點 說 明 / 88 臺 灣 教 育 評 論 月 刊 第 一 卷 第 十 四 期 評 論 主 題 背 景 及 撰 稿 重 點 說 明 / 89 臺 灣 教 育 評 論 月 刊 2011 年 11 月 至 2013 年 3 月 各 期 主 題 / 90 文 稿 刊 載 授 權 書 公 開 展 示 授 權 同 意 書 / 91 臺 灣 教 育 評 論 月 刊 投 稿 資 料 表 / 92 入 會 說 明 / 93 入 會 申 請 書 / 94 Ⅴ

臺 灣 教 育 評 論 月 刊,2012,1(12),1-2 中 小 學 校 長 遴 選 主 題 評 論 健 全 校 長 遴 選 制 度 的 系 統 思 維 羅 文 基 龍 華 科 技 大 學 企 業 管 理 系 教 授 我 國 中 小 學 校 長 遴 選 制 度, 自 推 展 實 施 至 今 已 大 致 形 成 穩 健 機 制, 與 推 展 之 初 相 較, 近 年 來 相 關 爭 議 事 件 確 已 明 顯 減 少, 躍 上 新 聞 版 面 更 不 常 聽 聞 惟 如 從 校 長 學 觀 點, 如 何 健 全 更 完 整 嚴 謹 的 遴 選 制 度, 確 有 從 校 長 培 育 校 長 證 照 校 長 評 鑑 及 校 長 專 業 發 展 等 環 節, 進 一 步 做 整 全 式 系 統 思 考, 謀 求 強 化 及 改 善 空 間 一 校 長 培 育 目 前 我 國 國 民 中 小 學 校 長 係 採 先 選 後 訓 模 式 培 育, 具 備 一 定 資 格 教 育 人 員, 需 先 參 加 並 通 過 各 市 縣 ( 市 ) 教 育 局 處 辦 理 的 校 長 甄 選, 才 能 參 加 由 各 市 縣 規 劃 的 校 長 儲 訓 課 程, 儲 訓 及 格 後 始 取 得 校 長 資 格 至 於 高 中 職 校 長 則 需 先 通 過 甄 試 遴 選 任 用 後, 再 參 加 短 期 研 習 與 美 英 等 國 作 法 相 較, 確 有 明 顯 不 同 美 國 採 先 訓 後 選 模 式, 教 育 人 員 具 一 定 教 學 年 資 後, 可 申 請 參 加 校 長 培 育 課 程, 並 完 成 實 習, 取 得 教 育 行 政 或 學 校 經 營 碩 士 學 位, 始 能 請 領 校 長 執 照, 部 分 州 在 請 領 校 長 執 照 時, 會 進 行 專 業 能 力 考 試 英 國 則 採 認 證 模 式, 通 常 認 證 過 程 分 為 : 申 請 篩 選 導 入 發 展 和 最 後 評 估 三 個 頗 為 嚴 謹 的 歷 程 近 年 來 我 國 相 關 大 學 雖 有 所 謂 校 長 培 訓 中 心 及 校 長 學 程 的 設 置 與 開 設, 但 與 校 長 甄 選 並 未 建 立 制 度 化 的 銜 接 機 制, 校 長 的 培 育 確 有 再 檢 討 的 必 要 二 校 長 證 照 美 國 各 州 中 小 學 校 長 大 多 建 立 有 證 照 (certificate) 或 執 照 (license) 制 度, 通 常 依 據 證 照 持 有 人 對 校 長 事 務 的 熟 練 程 度 分 為 : 初 任 校 長 (provisional principal) 與 專 業 校 長 (professional principal) 兩 級, 有 些 州 還 設 置 第 三 級 的 證 照, 供 校 長 專 業 生 涯 發 展 反 觀 我 國 中 小 學 校 長, 截 至 目 前 並 未 建 立 正 式 的 證 照 制 度, 校 長 遴 選 在 跨 越 行 政 轄 區 或 不 同 類 型 學 校 之 間 的 轉 換, 常 引 發 一 些 爭 議, 也 難 以 建 構 校 長 專 業 生 涯 發 展 的 有 效 完 整 機 制 三 校 長 評 鑑 我 國 中 小 學 校 長 的 評 鑑, 除 教 育 行 政 主 管 所 做 的 例 行 年 度 考 績 與 相 關 校 務 評 鑑 外, 尚 透 過 四 年 一 任 的 校 長 任 期, 申 請 連 任 或 轉 任 他 校 時 的 績 效 考 評, 提 供 各 教 育 行 政 主 管 機 關 組 成 的 校 長 遴 選 委 員 會, 進 行 遴 選 作 業 之 參 考, 確 已 能 發 揮 校 長 辦 學 成 效 評 鑑 的 部 分 功 能 只 是 中 央 及 各 市 縣 ( 市 ) 教 育 行 政 主 管 機 關, 在 實 際 作 法 上 並 沒 有 一 致 的 準 則, 尤 其 如 何 讓 校 長 評 鑑 與 校 長 的 專 業 發 展 做 更 緊 密 銜 接, 實 有 再 加 以 統 整 之 必 要 四 校 長 專 業 發 展 健 全 校 長 遴 選 制 度 需 扣 緊 上 述 校 長 培 育 校 長 證 照 及 校 長 評 鑑 的 每 一 1

臺 灣 教 育 評 論 月 刊,2012,1(12),1-2 中 小 學 校 長 遴 選 主 題 評 論 個 環 節, 而 這 些 環 節 機 制 的 建 立, 就 是 要 確 保 校 長 專 業 的 持 續 發 展 與 成 長 綜 觀 當 前 我 國 相 關 教 育 措 施, 並 未 針 對 中 小 學 校 長 的 專 業 發 展, 建 構 一 套 正 式 的 完 整 機 制, 尚 有 待 積 極 謀 求 改 善 綜 合 以 上 分 析, 謹 就 相 關 環 節 提 出 下 列 建 議, 期 能 藉 供 健 全 我 國 中 小 學 校 長 遴 選 制 度 之 參 考 : 第 三, 各 教 育 行 政 主 管 機 關 辦 理 的 中 小 學 校 長 遴 選 機 制, 宜 持 續 強 化 公 開 公 正 及 民 主 開 放 的 精 神, 跳 脫 政 治 干 預 同 時 透 過 上 述 校 長 培 育 與 證 照 制 度 的 建 構, 校 長 遴 選 時 即 可 避 免 以 往 所 謂 同 額 競 選 的 爭 端 當 廣 備 窄 用 的 校 長 培 育 與 證 照 制 度 逐 漸 完 備 後, 應 一 併 規 範 私 立 中 小 學, 必 須 遴 聘 具 合 格 證 照 者, 始 得 出 任 校 長 首 先, 在 校 長 培 育 方 面, 宜 以 廣 備 窄 用 的 精 神, 逐 步 建 立 先 訓 後 選 的 培 育 模 式 校 長 資 格 的 取 得 除 採 目 前 甄 試 方 式 外, 應 再 輔 以 較 為 嚴 謹 的 認 證 機 制, 通 過 後 始 發 給 校 長 的 合 格 證 照 其 次, 宜 及 早 規 劃 建 立 中 小 學 校 長 的 證 照 制 度, 將 校 長 證 照 分 為 : 初 階 校 長 及 專 業 校 長 兩 級 初 階 校 長 證 照 由 各 市 縣 ( 市 ) 教 育 局 處 甄 試 認 證 後 發 給, 僅 適 用 於 參 與 所 屬 轄 區 內 的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專 業 校 長 證 照 則 由 教 育 部 就 具 一 定 任 職 年 資, 且 表 現 優 異 的 初 階 校 長, 經 嚴 謹 認 證 合 格 後 發 給 取 得 專 業 校 長 證 照 者, 即 具 備 全 國 性 校 長 資 格, 可 跨 越 行 政 轄 區 參 加 各 市 縣 及 國 立 中 小 學 校 長 的 遴 選 第 四, 校 長 評 鑑 應 結 合 績 效 責 任 制 度, 除 繼 續 強 化 現 有 的 中 小 學 校 長 相 關 考 核 措 施 外, 校 長 應 依 據 參 加 遴 選 時 所 提 的 辦 學 理 念, 每 二 年 提 報 經 營 學 校 成 效 的 正 式 書 面 報 告, 陳 教 育 行 政 主 管 機 關 查 核, 並 作 為 任 期 屆 滿 校 長 申 請 連 任 或 轉 任 他 校 遴 選 時 的 重 要 文 件, 當 然 也 是 初 階 校 長 參 加 進 階 認 證 的 必 備 資 料 最 後, 教 育 行 政 主 管 機 關 宜 確 實 結 合 上 述 校 長 的 培 訓 專 業 認 證 與 績 效 責 任 評 鑑 制 度, 建 構 完 整 的 中 小 學 校 長 專 業 發 展 機 制, 以 確 保 校 長 專 業 的 持 續 成 長 總 之, 中 小 學 校 長 的 遴 選 制 度, 如 能 就 上 述 相 關 環 節 做 整 全 式 的 系 統 思 考, 並 扣 緊 每 一 個 環 節 的 相 互 銜 接 機 制, 應 可 逐 步 建 立 完 善 的 體 制 2

臺 灣 教 育 評 論 月 刊,2012,1(12),3-9 中 小 學 校 長 遴 選 主 題 評 論 安 內 攘 外 的 生 涯 挑 戰 : 論 校 長 遴 選 陳 幸 仁 國 立 中 正 大 學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暨 課 程 研 究 所 副 教 授 臺 灣 自 1999 年 政 府 修 改 相 關 法 令, 使 得 中 小 學 校 長 遴 選 的 制 度 正 式 起 跑 本 文 先 從 教 育 改 革 全 球 化 思 潮 來 談 校 長 遴 選 的 源 起, 再 論 及 校 長 如 何 安 內 攘 外, 以 使 生 涯 進 程 中 的 校 長 遴 選 得 以 順 利 過 關 從 鉅 觀 教 育 政 治 觀 點 而 言, 在 地 學 校 制 度 的 變 革, 不 僅 來 自 國 家 層 級 的 法 令 實 施, 更 可 能 源 自 於 全 球 教 育 改 革 的 浪 潮 所 致, 而 國 內 校 長 遴 選 制 度 也 是 如 此 九 年 代 國 內 開 始 興 起 一 波 波 的 教 育 改 革, 主 要 乃 借 重 英 美 先 進 國 家 的 教 育 改 革 政 策 以 國 內 實 施 校 長 遴 選 制 度 而 言, 在 某 一 方 面 有 借 鏡 英 美 國 家 的 制 度 以 英 國 為 例, 校 長 遴 選 已 是 行 之 有 年, 但 學 校 的 校 長 出 缺 率 卻 相 當 高, 而 英 國 教 師 荒 也 一 直 是 教 育 界 十 分 關 注 的 議 題 ( 註 一 ) 校 長 出 缺 率 之 所 以 無 法 降 低, 原 因 可 能 是 現 今 在 英 國 校 長 承 受 相 當 大 的 教 改 壓 力 所 致, 誠 如 Troman 和 Woods(2001) 在 分 析 英 國 近 年 來 的 教 育 改 革, 也 觀 察 到 許 多 校 長 面 臨 到 近 來 教 育 改 革 的 壓 力 一 旦 學 校 校 長 出 缺, 一 般 做 法 是 由 各 校 取 得 教 育 當 局 核 備, 自 行 登 報 徵 人, 欲 應 聘 的 候 選 人 必 須 提 供 其 擔 任 校 長 的 適 合 條 件, 包 含 其 教 學 與 行 政 歷 練 的 評 估, 再 由 各 校 的 學 校 管 理 委 員 會 ( school governing body) 來 組 織 遴 選 委 員 會, 最 後 決 定 人 選 (Hall, Mackay & Morgan, 1986) 遴 選 委 員 會 中 一 定 要 有 家 長 代 表, 其 理 由 是 家 長 代 表 係 代 表 全 體 家 長 行 使 同 意 權, 而 當 選 之 校 長 也 需 在 任 期 期 間, 適 度 地 回 應 家 長 代 表 對 辦 學 理 念 與 方 向, 並 體 現 在 學 生 學 習 成 果 上 述 簡 要 地 說 明 英 國 校 長 遴 選 制 度, 國 內 校 長 遴 選 制 度 便 是 透 過 政 策 借 用 與 倣 效 而 來 的, 而 陳 幸 仁 (2005) 認 為 國 內 校 長 遴 選 制 度, 乃 是 教 育 改 革 全 球 化 風 潮 下 的 產 物 何 謂 教 育 改 革 全 球 化 呢? 簡 單 地 說, 教 育 改 革 政 策 的 訊 息 在 國 際 間 的 傳 遞, 由 於 借 重 今 日 科 技 發 達 之 所 賜, 國 際 間 教 育 改 革 比 以 往 來 得 更 快 速, 也 導 致 各 國 在 教 育 改 革 政 策 方 面 有 許 多 相 雷 同 的 地 方, 這 便 是 政 策 借 用 的 體 現 (Alexander, 2000; Helsby, 1999) 然 而, 當 前 仍 以 英 美 為 首 下 的 國 際 競 爭, 自 然 而 然 地 英 美 的 制 度 與 政 策 便 成 為 各 國 競 相 倣 效 借 鏡 因 此, 各 國 免 不 了 透 過 政 策 借 用 的 方 式, 引 進 英 美 國 家 的 教 育 政 策, 而 我 國 也 是 如 此 本 文 所 探 討 的 校 長 遴 選 制 度, 乃 在 英 美 國 家 實 施 有 年 後 引 進 國 內 實 施 教 育 改 革 全 球 化 思 潮 之 影 響 然 而, 在 教 育 改 革 全 球 化 風 潮 下 所 推 動 校 長 遴 選 制 度, 對 於 校 長 的 生 涯 發 展 產 生 了 那 些 挑 戰 呢? 首 先, 必 須 對 於 教 育 改 革 全 球 化 風 潮 所 帶 來 的 那 些 思 潮, 一 一 加 以 釐 清 van Zanten (2002) 指 出 教 育 改 革 全 球 化 有 五 種 思 潮, 就 是 管 理 的 去 集 中 化 ( decentralization ) 市 場 化 ( marketization ) 管 理 主 義 3

臺 灣 教 育 評 論 月 刊,2012,1(12),3-9 中 小 學 校 長 遴 選 主 題 評 論 ( managerialism ) 專 業 化 ( professionalism ) 和 講 求 績 效 (accountability) 上 述 此 五 種 思 潮, 對 於 校 長 領 導 與 經 營 學 校, 帶 來 相 當 大 的 影 響, 也 影 響 了 校 長 在 面 對 遴 選 機 制 過 程 中, 是 否 也 能 將 此 五 種 思 潮 化 諸 行 動 與 策 略, 並 體 現 於 學 校 領 導 與 經 營 的 作 為 上 以 下 將 上 述 五 種 思 潮 如 何 影 響 校 長 領 導, 以 及 對 校 長 參 與 遴 選 有 何 效 應, 分 析 於 後 第 一, 校 長 領 導 過 程 時 是 否 能 具 有 去 集 中 化 的 思 維 與 行 動 策 略 國 內 從 九 O 年 代 教 改 發 端 迄 今, 去 集 中 化 或 相 似 的 教 改 辭 令, 例 如 鬆 綁 權 力 分 享 參 與 決 策 等, 乃 是 教 改 的 最 基 本 訴 求, 這 股 思 潮 也 衝 擊 學 校 經 營 型 態 與 校 長 領 導 作 為 一 為 倡 議 學 校 本 位 經 營, 其 二 乃 期 盼 校 長 能 朝 向 民 主 授 權 的 領 導 取 向 就 學 校 本 位 經 營 而 言,Caldwell 和 Spink(1998) 則 以 類 似 的 專 有 名 詞 - 自 主 經 營 學 校 (self-managing school)- 來 界 定 學 校 本 位 經 營 的 概 念 : 自 主 經 營 學 校 是 指 學 校 在 教 育 體 制 內, 教 育 當 局 將 一 定 的 權 力 和 責 任 下 放 到 各 學 校, 允 許 各 學 校 對 於 資 源 的 分 配, 仍 在 政 府 規 定 的 目 標 政 策 標 準 與 績 效 責 任 範 圍 內 來 做 決 定 (pp. 4-5) 除 了 上 述 減 弱 教 育 當 局 對 在 地 學 校 的 控 制, 而 加 重 在 地 學 校 的 權 責 外, 學 校 本 位 經 營 的 主 要 理 念 在 於 校 內 外 的 利 害 關 係 人 (shareholders), 皆 有 一 定 的 權 利 與 責 任 來 辦 好 學 校 教 育, 使 得 成 員 關 係 成 為 伙 伴 關 係 學 校 本 位 經 營 對 校 長 領 導, 也 產 生 了 一 定 的 影 響 程 度 校 長 領 導 校 務 發 展, 也 必 須 著 眼 於 學 校 本 位 經 營 型 態, 其 中 重 視 學 校 本 位 課 程 發 展 就 成 了 近 年 來 的 學 校 領 導 與 經 營 重 點 此 外, 去 集 中 化 的 教 改 思 潮 乃 期 盼 校 長 能 朝 向 民 主 授 權 的 領 導 取 向 領 導 理 論 之 發 展 從 早 期 的 特 質 論, 歷 經 行 為 論 權 變 論, 到 近 來 所 謂 新 領 導 論 (Bryman, 1992) 簡 單 說 來, 新 領 導 論 的 基 本 概 念 乃 重 視 民 主 參 與, 強 調 對 待 利 害 關 係 人 給 予 更 多 授 權 空 間 ( 蔡 進 雄,2003) 具 體 而 言, 校 長 領 導 若 重 視 民 主 參 與 決 策, 則 利 害 關 係 人 ( 包 含 行 政 人 員 教 師 與 家 長 ) 能 提 升 參 與 動 機 與 能 力, 並 促 進 批 判 與 發 聲 的 校 園 文 化 第 二, 市 場 化 思 潮 對 於 當 今 學 校 經 營 與 校 長 領 導, 也 產 生 了 前 所 未 有 的 變 革 衝 擊 一 般 認 為 教 育 乃 非 營 利 事 業, 公 立 教 育 更 是 在 政 府 的 支 助 下 運 作, 基 本 上 應 沒 有 市 場 化 的 影 子 然 而, 目 前 國 內 少 子 女 化 現 象 日 益 嚴 重, 直 接 衝 擊 到 新 生 入 學 人 數 逐 年 遞 減, 更 對 於 偏 鄉 小 型 學 校 產 生 裁 併 效 應 為 了 吸 引 家 長 能 將 其 子 女 就 學, 吸 引 家 長 選 擇 的 現 象 逐 漸 在 教 育 界 醱 酵 換 言 之, 市 場 化 思 潮 的 基 本 假 定, 乃 將 家 長 視 為 消 費 者, 將 學 校 視 為 商 品 或 品 牌 ( 林 海 清,2010) 學 校 為 了 要 提 升 家 長 選 擇 的 青 睞, 勢 必 要 在 師 資 課 程 學 生 素 質 等 方 面, 獲 得 家 長 的 認 同, 使 得 在 消 極 面 上 減 輕 少 子 女 化 對 於 新 生 入 學 及 在 籍 生 人 數 的 維 持 外, 更 在 積 極 面 上 獲 得 更 多 家 長 的 口 碑 市 場 化 思 潮 對 於 校 長 領 導 而 言, 一 則 需 打 造 一 個 能 贏 得 家 長 信 譽 4

臺 灣 教 育 評 論 月 刊,2012,1(12),3-9 中 小 學 校 長 遴 選 主 題 評 論 的 學 校 品 牌, 致 力 於 師 資 課 程 學 生 素 質 等 方 面 的 提 升, 一 則 需 積 極 進 行 市 場 行 銷 策 略, 讓 更 多 可 能 人 士 能 知 悉 學 校 品 牌 ( 童 鳳 嬌 林 志 成, 2007) 第 三, 管 理 主 義 與 專 業 化 可 以 一 併 探 討 管 理 主 義 改 變 了 校 長 對 教 師 專 業 自 主 的 領 導 作 為, 進 而 影 響 了 家 校 關 係 的 改 變 管 理 主 義 的 基 本 意 涵, 主 要 受 到 公 部 門 逐 漸 受 到 民 意 的 壓 力 與 需 求, 進 而 使 得 公 共 部 門 ( 包 含 公 立 學 校 ), 必 須 倣 效 私 立 機 構 的 管 理 方 式, 迫 使 以 往 科 層 體 制 不 再 以 行 政 中 立 原 則 ( 林 鍾 沂 張 榮 容,2000) 基 於 此, 校 長 身 為 學 校 科 層 體 制 的 首 席, 需 引 導 科 層 體 制 必 須 積 極 回 應 家 長 的 需 求, 進 而 要 求 教 師 對 於 課 程 與 教 學 能 更 貼 近 家 長 的 需 要 與 期 待 以 往 教 師 藉 由 專 業 自 主 權 的 保 障, 避 免 科 層 體 制 的 介 入 與 干 涉, 得 以 獲 得 充 分 的 專 業 自 主 空 間, 這 便 是 學 者 們 (Hargreaces, 2001; Lasky, 2000) 所 宣 稱 的 教 師 古 典 專 業 主 義 的 心 態 - 亦 即 教 師 即 為 教 育 權 威, 不 容 許 受 外 力 干 涉 其 課 程 發 展 與 教 學 內 容 而 今, 一 方 需 有 效 地 回 應 家 長 的 期 待, 一 方 又 需 回 應 科 層 體 制 的 要 求, 使 得 以 往 教 師 抱 持 古 典 專 業 主 義 的 心 態, 必 須 加 以 扭 轉, 朝 向 Hargreaves 和 Goodson (1996) 所 稱 的 彈 性 專 業 主 義 - 亦 即 抱 持 更 開 放 彈 性 的 態 度, 面 對 家 長 的 需 求, 甚 至 如 何 回 應 家 長 的 不 滿, 以 朝 向 家 校 合 作 (home-school collaboration) 的 伙 伴 關 係 第 四, 講 求 績 效 改 變 了 以 往 學 校 保 守 封 閉 的 經 營 型 態, 使 得 績 效 在 市 場 化 風 潮 下, 也 改 變 了 以 往 學 校 教 育 的 內 涵, 使 得 校 長 領 導 下 的 辦 學 方 向 也 需 更 弦 簡 單 說 來, 講 求 績 效 就 是 要 求 學 生 能 盡 最 大 的 努 力, 有 最 佳 的 表 現, 而 不 能 以 學 生 能 力 高 低 或 社 經 背 景 因 素 作 為 績 效 不 良 的 藉 口 ( 張 鈿 富,2006) 如 何 衡 鑑 學 校 經 營 達 到 一 定 的 績 效 呢? 通 常 績 效 考 核 就 與 校 長 評 鑑 或 校 務 評 鑑 有 關 校 長 或 儲 備 校 長 若 要 轉 任 或 新 任 他 校 校 長, 需 經 由 遴 選 機 制 來 考 評, 甚 至 現 在 有 些 縣 市 在 校 長 欲 轉 調 之 前, 必 須 進 行 評 鑑 校 長 近 來, 學 校 評 鑑 日 益 興 盛, 不 少 縣 市 開 始 著 手 辦 理 年 度 校 務 評 鑑, 以 考 核 學 校 年 度 的 校 務 發 展 例 如, 筆 者 曾 擔 任 中 部 某 縣 市 的 校 務 評 鑑 委 員, 評 鑑 指 標 包 含 了 行 政 領 導 與 績 效 管 理 教 師 專 業 與 課 程 教 學 等, 其 中 更 將 成 果 展 現 與 學 校 特 色 納 入 指 標 之 一, 使 得 績 效 考 核 與 市 場 化 做 連 結, 亦 即 學 校 成 果 展 現 與 辦 學 特 色 能 吸 引 家 長 的 選 擇, 並 需 滿 足 家 長 的 喜 好, 使 得 學 校 擬 似 成 商 場, 會 朝 向 家 長 如 同 顧 客 的 辦 學 方 向, 並 致 力 於 服 務 品 質 的 提 升 (Henig, 1994) 最 後, 教 育 改 革 全 球 化 思 潮 對 校 長 遴 選 制 度 的 效 應, 主 要 反 映 在 去 集 中 化 上, 便 是 在 遴 選 機 制 上, 採 取 代 表 合 議 制, 遴 選 委 員 包 含 了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官 員 代 表 教 師 代 表 家 長 代 表 與 學 者 代 表 等, 避 免 僅 由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官 員 或 教 育 人 員 主 導 (Morgan, Hall & Mackay, 1983, 1984) 另 外, 市 場 化 思 潮 也 加 入 在 校 長 遴 選 制 度 內, 體 現 在 家 長 代 表 的 席 次 根 據 國 民 教 育 法 施 行 細 則 明 定, 由 縣 市 政 府 組 成 的 校 長 遴 選 委 員 會 中 家 長 委 員 比 例 不 5

臺 灣 教 育 評 論 月 刊,2012,1(12),3-9 中 小 學 校 長 遴 選 主 題 評 論 得 少 於 五 分 之 一 俗 諺 云 : 有 什 麼 樣 的 校 長, 就 有 什 麼 樣 的 學 校 校 長 領 導 往 往 影 響 著 學 校 發 展 方 向, 而 學 校 發 展 方 向 往 往 又 是 家 長 相 當 關 切 的 市 場 化 思 潮 將 學 校 - 家 長 視 為 商 家 - 消 費 者 的 對 價 關 係, 其 中 校 長 所 領 導 的 學 校 所 產 出 的 商 品, 是 否 就 為 身 為 消 費 者 的 家 長 所 接 受 以 此 邏 輯, 在 遴 選 委 員 會 中 的 家 長 代 表, 尤 其 是 某 些 縣 市 規 劃 的 浮 動 委 員, 便 以 消 費 者 的 姿 態, 評 選 出 校 長 候 選 人 的 治 校 理 念, 是 否 為 家 長 代 表 所 認 同 最 後, 績 效 此 一 項 目 往 往 成 為 校 長 遴 選 最 是 關 鍵 之 處 要 在 相 當 短 的 時 限 內 受 到 遴 選 委 員 的 青 睞 與 肯 定, 通 常 以 校 長 歷 年 辦 學 績 效 一 項 最 受 矚 目 因 為 校 長 辦 學 績 效 的 呈 現, 較 容 易 化 為 文 字 與 量 化 數 據, 也 成 為 校 長 為 了 延 續 其 校 長 生 涯, 必 須 在 平 日 辦 學 中 積 極 達 成 績 效 的 動 機 任 教 師 此 外, 對 具 備 有 校 長 資 格 者 但 從 未 擔 任 過 校 長 者 而 言, 這 當 然 是 生 涯 的 升 遷 機 會, 通 過 遴 選 後 其 身 分 地 位 便 與 昔 日 不 同 但 對 繼 任 者 或 者 轉 戰 到 他 校 而 能 繼 續 保 持 校 長 身 分 者 來 說, 便 是 對 生 涯 安 全 的 維 護, 更 是 一 場 生 涯 保 衛 戰 (Kearl & Hoag, 1984) 為 了 能 順 利 在 校 長 遴 選 中 脫 穎 而 出,Giddens(1984) 提 出 的 結 構 - 行 動 理 論, 可 以 提 供 校 長 因 應 校 長 遴 選 所 帶 來 生 涯 挑 戰 的 參 考 首 先,Giddens 認 為 人 們 往 往 會 受 到 結 構 約 制, 進 而 影 響 人 們 日 常 的 行 動 策 略 以 校 長 而 言, 校 長 遴 選 可 視 為 一 種 結 構 約 制, 因 為 因 應 此 種 結 構 約 制, 校 長 便 需 在 平 日 治 校 過 程 中 累 積 成 果 ( 績 效 ), 便 需 發 展 種 種 辦 學 方 向 與 治 校 策 略 ( 這 便 是 行 動 策 略 ) 生 涯 挑 戰 校 長 遴 選 過 程 也 許 只 消 一 日 時 程, 便 可 決 定 校 長 的 生 涯 保 衛 戰 是 否 成 功, 但 其 實 校 長 在 擔 任 新 職 之 始, 便 是 校 長 遴 選 的 前 奏 了 俗 諺 云 : 台 下 一 分 鐘, 台 下 十 年 工 同 樣 地, 校 長 遴 選 過 程 所 花 時 程, 當 然 比 不 上 平 日 治 校 時 程 對 於 校 長 而 言, 每 四 年 或 八 年 的 校 長 遴 選, 可 謂 校 長 生 涯 是 否 得 以 延 續 的 重 要 人 生 戲 碼 成 者, 校 長 生 涯 得 以 延 續, 敗 者, 回 任 教 師 的 機 率 大 增 Gronn(1999) 在 分 析 校 長 遴 選 制 度 對 校 長 參 選 人 知 覺 的 研 究 中, 受 訪 校 長 認 為 遴 選 過 程 好 比 是 一 場 地 位 爭 奪 戰 換 言 之, 成 功 者 能 繼 續 頂 著 校 長 頭 銜, 而 失 敗 者 多 回 現 今 校 長 在 平 日 辦 學 中, 經 常 會 遭 遇 到 的 結 構 約 制, 通 常 是 面 對 三 方 利 害 關 係 人, 亦 即 行 政 人 員 家 長 教 師 之 間 如 何 化 解 衝 突 歧 見 吳 清 山 (1999) 曾 以 三 頭 馬 車 來 比 喻 上 述 三 方 利 害 關 係 人 權 力 互 動 關 係, 而 校 長 就 是 那 位 車 夫 如 果 車 夫 能 駕 馭 得 當, 三 頭 馬 車 自 是 順 利 成 行, 並 朝 著 車 夫 所 領 導 的 方 向 前 進 ; 反 之, 則 三 頭 馬 車 互 不 相 讓 產 生 衝 突, 車 夫 更 可 能 因 而 失 足 陳 幸 仁 (2008) 的 實 徵 研 究 顯 示, 教 師 會 幹 部 提 議 交 通 導 護 請 家 長 義 工 來 協 助 擔 任 的 案 件, 造 成 學 務 主 任 和 部 分 家 長 認 為 教 師 規 避 義 務 而 引 發 衝 突, 後 雖 經 校 長 居 中 協 商 後 由 家 長 義 工 擔 負 交 通 導 護 職 責, 卻 已 造 成 三 方 利 害 關 係 人 不 小 的 間 隙 6

臺 灣 教 育 評 論 月 刊,2012,1(12),3-9 中 小 學 校 長 遴 選 主 題 評 論 因 而, 個 案 校 長 記 取 教 訓, 日 後 經 常 透 過 非 正 式 溝 通, 居 中 來 協 調 三 方 利 害 關 係 人 的 意 見, 當 三 方 意 見 趨 於 一 致, 才 於 正 式 會 議 中 提 案, 並 最 終 能 得 到 沒 有 異 議 之 通 過 九 O 年 代 民 間 教 改 掀 起 波 瀾, 的 確 在 近 年 反 映 於 家 長 團 體 對 校 方 造 成 不 小 的 壓 力, 相 關 法 令 也 允 許 家 長 團 體 推 選 代 表 進 入 決 策 機 制, 例 如 在 校 務 會 議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校 長 遴 選 委 員 會 和 課 程 發 展 委 員 會 內, 皆 需 有 家 長 代 表 Helsby(1999) 觀 察 家 長 代 表 進 入 決 策 機 制 後, 是 否 會 造 成 組 織 成 員 ( 教 師 或 主 任 ) 的 額 外 負 擔, 甚 至 造 成 教 師 和 行 政 主 管 對 於 專 業 控 制 和 專 業 管 理 的 潛 在 威 脅 又 如,Russo (2004) 分 析 美 國 Chicago 地 區 的 學 校 組 織 變 革 中, 提 及 家 長 不 僅 參 與 管 理 委 員 會 相 關 決 策, 甚 至 擁 有 遴 聘 和 解 聘 校 長 之 權 力 Russo 評 論 這 種 給 予 家 長 重 大 人 事 權 而 進 行 權 力 重 組 之 學 校 組 織 變 革 運 動, 個 案 研 究 中 的 家 長 握 住 機 會, 呈 現 出 強 力 民 主 ( strong democracy) 的 微 觀 政 治 觀 察 然 而, 教 改 浪 潮 是 不 可 回 復 的 趨 勢, 是 否 也 能 透 過 相 關 管 道, 例 如 週 三 教 師 進 修 場 合, 來 提 醒 教 師 們 教 育 生 態 的 改 變, 家 長 權 利 的 提 升 是 不 可 避 免 的 趨 勢 既 然 教 改 風 潮 不 可 抵 擋, 校 長 需 鼓 勵 教 師 們 要 體 認 家 長 如 同 消 費 者 的 浪 潮 越 見 明 顯, 改 變 取 而 代 之 的 觀 念 是 與 家 長 形 成 伙 伴 關 係 的 經 營 理 念 (MacBeath, 2002) 綜 上 所 述, 校 長 面 對 著 校 園 內 部 來 自 教 師 會 或 教 師 團 體 的 壓 力, 以 及 校 園 外 部 家 長 團 體 壓 力 逐 漸 加 大, 這 二 股 勢 力 造 成 相 當 大 的 結 構 約 制 校 長 的 行 動 策 略, 必 須 主 動 積 極 地 在 非 正 式 場 合 不 斷 地 再 三 溝 通, 取 得 行 政 部 門 教 師 會 ( 教 師 團 體 ) 和 家 長 會 之 間 的 共 識 後, 領 導 方 向 和 績 效 才 能 彰 顯 出 來 倘 若 三 方 利 害 關 係 人 之 間 無 法 取 得 共 識, 則 校 長 領 導 猶 如 沒 有 基 礎 與 支 助 一 般, 是 無 法 看 到 領 導 效 能 的 註 一 : 在 英 國, 教 師 待 遇 與 地 位 並 不 是 相 當 高, 致 使 教 師 荒 問 題 一 直 是 教 育 當 局 相 當 頭 痛 的 問 題 東 方 國 家 例 如 臺 灣 日 本 新 加 坡 等, 對 於 教 師 地 位 之 重 視, 可 遠 推 至 孔 子 被 後 人 推 崇 為 萬 師 之 表, 尤 自 漢 朝 獨 尊 儒 家 學 說, 更 是 影 響 幾 千 年 來 華 人 世 界 對 教 師 地 位 之 尊 敬 所 致 參 考 文 獻 吳 清 山 (1999) 三 頭 馬 車 跑 不 動, 三 輪 馬 車 跑 得 快 建 立 學 校 行 政 教 師 會 與 家 長 會 三 者 良 性 互 動 之 探 究 現 代 教 育 論 壇,5,1-20 林 明 地 (2002) 從 組 織 研 究 的 象 徵 架 構 分 析 校 長 遴 選 教 師 天 地,118, 28-34 林 海 清 (2010) 學 校 品 牌 特 色 與 特 色 經 營 之 探 討 教 育 研 究 月 刊, 198,75-88 林 鍾 沂 張 榮 容 (2000) 管 理 主 義 及 其 省 思 T&D 飛 訊,94,1-36 7

臺 灣 教 育 評 論 月 刊,2012,1(12),3-9 中 小 學 校 長 遴 選 主 題 評 論 張 鈿 富 (2006) 績 效 責 任 與 學 校 革 新 載 於 張 鈿 富 主 編, 學 校 行 政 : 理 念 與 創 新 ( 頁 1-20) 台 北 : 高 等 教 育 陳 幸 仁 (2005) 從 全 球 化 教 改 風 潮 論 校 長 的 因 應 策 略 :Giddens 結 構 - 行 動 理 論 之 觀 點 教 育 政 策 論 壇,8 (2), 143-174 structuration. Cambridge, England: Polity Press. Gronn, P. (1999). The making of educational leaders. London: Cassell. Hall, V., Mackay, H., & Morgan, C. (1986). Headteachers at work. Milton Keynes, England: Open University Press. 陳 幸 仁 (2008) 學 校 教 師 會 運 作 之 微 觀 政 治 分 析 : 一 所 小 學 之 個 案 研 究 屏 東 教 育 大 學 學 報 - 教 育 類,30, 23-56 童 鳳 嬌 林 志 成 (2007) 學 校 經 營 管 理 與 品 牌 創 新 策 略 學 校 行 政, 50,63-86 蔡 進 雄 (2003) 授 權 抑 或 授 權 賦 能? 論 校 長 如 何 運 用 授 權 賦 能 領 導 人 文 及 社 會 學 科 教 學 通 訊,13(5), 62-79 Alexander, R. J. (2000). Culture and pedagogy: International comparisons in primary education. Oxford, England: Blackwell. Bryman, A. (1992). Charisma and leadership in organizations. London: Sage. Caldwell, B. J., & Spink, J. M. (1998). Beyond the self-managing school. London: Falmer Press. Hargreaves, A. (2001). Emotional geographies of teaching. Teachers College Record, 103(6), 1056 1080. Hargreaves, A., & Goodson, I. (1996). Teachers professional lives: Aspirations and actualities. In I. Goodson & A. Hargreaves (Eds.), Teachers professional lives (pp. 1 28). London: Falmer Press. Helsby, G. (1999). Changing teachers work: The reform of secondary schooling. Buckingham, England: Open University Press. Henig, J. R. (1994). Rethinking school choice. Princeton, NJ: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Kearl, M. C., & Hoag, L. J. (1984). The social construction of the mid-life crisis: A case study in the temporalities of identity. Sociological Inquiry, 54(3), 279-300. Giddens, A. (1984). The constitution of society: Outline of the theory of Lasky, S. (2000). The cultural and emotional politics of teacher-parent 8

臺 灣 教 育 評 論 月 刊,2012,1(12),3-9 中 小 學 校 長 遴 選 主 題 評 論 interactions. Teaching and Teacher Education, 16, 843 860. MacBeath, J. (2002). Leadership, learning and the challenge to democracy: The cases of Hong Kong, the United Kingdom and the United States. In A. Walker & C. Dimmock (Eds.), School leadership and administration: Adopting a cultural perspective (pp. 103-122). London: RoutledgeFalmer. (1984). A handbook on selecting senior staff for schools. Milton Keynes, England: Open University Press. Russo, A. (2004). School reform in Chicago: Lessons in policy and practice. Cambridge, MA: Harvard Educational. Troman, G., & Woods, P. (2001). Primary teachers stress. London: RoutledgeFalmer. Morgan, C., Hall, V., & Mackay, H. (1983). The selection of secondary school headteachers. Milton Keynes, England: Open University Press. Morgan, C., Hall, V., & Mackay, H. van Zanten, A. (2002). Educational change and new cleavage between headteachers, teachers and parents: Global and local perspectives on the French case. Journal of Educational Policy, 17(3), 289-304. 9

臺 灣 教 育 評 論 月 刊,2012,1(12),10-13 中 小 學 校 長 遴 選 主 題 評 論 中 小 學 校 長 遴 選 之 我 見 李 大 偉 健 行 科 技 大 學 校 長 一 前 言 校 長 的 角 色 對 學 校 的 重 要 性 已 不 用 討 論, 如 何 為 學 校 選 出 適 當 的 校 長 自 然 是 大 家 關 心 的 目 前 中 小 學 校 長 的 產 生 已 從 過 去 的 派 任 制 甄 試 派 任 制, 改 為 目 前 的 遴 選 聘 任 制 ; 亦 即 從 早 期 由 官 方 直 接 派 任, 轉 而 為 多 元 評 選 遴 選 制 度 該 制 度 至 今 實 施 數 年, 目 前 或 許 是 對 這 項 新 作 法 的 成 效 做 個 檢 視 的 好 時 機 二 目 前 遴 選 制 度 現 職 校 長 出 缺 或 任 期 屆 滿 時, 應 組 成 校 長 遴 選 委 員 會 辦 理 新 校 長 遴 選 遴 選 委 員 會 通 常 由 下 列 人 員 擔 任 :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代 表 教 師 代 表 校 長 代 表 家 長 會 代 表 學 者 專 家 及 社 會 公 正 人 士 校 長 候 選 人 須 經 過 筆 試 學 校 對 談 及 遴 選 委 員 會 面 談 此 外, 候 選 人 必 需 準 備 所 參 加 遴 選 學 校 之 學 校 經 營 計 畫 書 送 交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最 後 經 遴 選 委 員 會 面 談 後 始 決 定 錄 取 人 員 ( 一 ) 優 點 / 特 色 1. 考 試 及 遴 選 過 程 方 式 同 仁 及 家 長 得 以 認 識 候 選 人 (3) 遴 選 委 員 會 口 試 採 統 問 統 答, 足 以 考 驗 候 選 人 臨 場 反 應 2. 報 名 計 分 方 式 (1) 兼 職 行 政 人 員 加 分, 鼓 勵 教 師 兼 職 行 政 工 作 (2) 擔 任 多 處 室 主 任 另 有 加 分, 有 助 遴 選 處 室 經 驗 及 行 政 歷 練 豐 富 的 人 才 (3) 採 計 分 數 包 括 參 選 人 對 教 育 創 新 經 驗 或 成 效, 能 選 拔 實 務 經 驗 優 秀 人 才 (4) 各 項 得 獎 額 外 加 分, 肯 定 對 教 育 有 功 優 秀 人 才 (5) 採 計 敘 獎 考 績, 多 元 評 選 優 秀 人 才 3. 筆 試 題 目 均 與 當 前 教 育 議 題 密 切 相 關, 能 充 分 掌 握 教 育 政 策 之 方 向 4. 重 視 遴 選 委 員 性 別 名 額, 尊 重 性 別 平 等 (1) 筆 試 考 試 公 平, 四 題 三 小 時 的 時 間 分 配 恰 當, 可 以 充 分 表 達 答 題 內 容 (2) 採 取 校 內 對 談 方 式, 讓 學 校 5. 遴 選 委 員 專 業 背 景 多 元 且 經 驗 豐 富, 具 備 遴 選 人 才 之 知 能 ( 二 ) 目 前 遴 選 制 度 之 問 題 10

臺 灣 教 育 評 論 月 刊,2012,1(12),10-13 中 小 學 校 長 遴 選 主 題 評 論 1. 筆 試 筆 試 試 題 計 四 題, 前 三 題 為 共 同 題, 最 後 一 題 依 報 考 類 別 ( 高 中 類 高 職 類 特 教 學 校 類 ) 而 不 同 ; 筆 試 時 間 3 小 時 筆 試 當 天 晚 上 八 時, 公 告 參 加 面 談 人 員 名 單 遴 選 成 績 計 算, 依 資 績 ( 含 個 人 參 與 或 推 展 教 育 政 策 發 展 創 新 之 經 驗 與 成 效 之 摘 要 報 告 ) 占 百 分 之 五 十 筆 試 占 百 分 之 五 十, 合 併 計 算 為 總 成 績, 並 按 其 總 成 績 及 所 選 填 志 願 順 序 分 配 至 參 加 面 談 之 學 校, 每 校 錄 取 4 人 在 筆 試 階 段 面 臨 之 問 題 為 : (1) 遴 選 成 績 計 算 標 準 之 變 更 未 能 及 早 公 告 以 往 資 績 佔 40%; 筆 試 佔 60%; 於 民 國 100 年 更 改 為 各 佔 50% 此 次 許 多 優 秀 的 年 輕 應 試 者 未 能 上 榜, 係 因 資 績 之 比 例 提 高, 若 能 及 早 得 知, 將 可 以 更 積 極 的 態 度 準 備 筆 試, 以 彌 補 年 資 上 之 不 足 (2) 成 績 單 未 公 佈 最 低 錄 取 分 數 遴 選 結 果 結 束 後, 成 績 單 始 寄 發 給 應 試 者, 然 成 績 單 未 公 佈 最 低 錄 取 分 數, 令 參 加 者 無 法 評 估 個 人 之 實 力 為 何, 對 於 來 年 之 準 備 缺 少 參 考 之 依 據 2. 學 校 對 談 (1) 時 間 緊 迫 成 為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之 校 長 侯 選 人 後, 必 須 準 備 學 校 經 營 計 畫 及 參 加 學 校 對 談 在 此 階 段, 侯 選 人 大 多 面 對 未 來 可 能 要 經 營 但 不 甚 熟 悉 的 學 校, 針 對 其 校 務 運 作 現 況 環 境 等 詳 加 規 劃 與 了 解, 然 時 間 有 限, 僅 短 短 5 天, 須 到 校 拜 訪 撰 寫 學 校 經 營 計 畫 送 印 及 準 備 學 校 對 談 議 題, 時 間 之 壓 力 頗 大 (2) 對 談 方 式 不 一, 有 些 時 間 太 短 對 談 內 涵 包 括 : 個 人 治 校 理 念 學 校 經 營 計 畫 及 對 談 會 議 題 說 明 個 人 治 校 理 念 學 校 經 營 計 畫 報 告 7 分 鐘, 對 談 會 議 題 每 題 5 分 鐘 於 個 人 治 校 理 念 學 校 經 營 計 畫 及 議 題 報 告 後, 以 提 問 方 式 進 行 座 談 但 對 談 時 間 各 校 不 一, 多 者 50 分 鐘, 少 者 20 分 鐘 ( 含 回 答 學 校 提 出 之 議 題 ); 且 各 校 對 談 的 方 式 皆 不 同, 將 造 成 標 準 不 一 之 疑 議 若 時 間 太 短, 則 很 難 讓 參 選 者 充 分 表 達 及 溝 通 (3) 各 校 參 與 對 談 會 人 數 少, 不 具 代 表 性 因 為 各 校 對 談 會 皆 在 暑 假 期 間 召 開, 參 加 之 教 師 甚 少, 僅 少 數 關 心 之 教 師 及 行 政 人 員 到 場, 代 表 性 不 足 (4) 假 投 票 方 式 具 特 殊 性, 留 有 想 像 空 間 各 校 對 談 會 後, 多 半 會 進 行 假 投 票, 以 使 各 校 教 師 代 表 能 依 據 假 投 票 結 果 至 遴 選 委 員 會 面 談 時 表 示 意 見 11

臺 灣 教 育 評 論 月 刊,2012,1(12),10-13 中 小 學 校 長 遴 選 主 題 評 論 但 各 校 假 投 票 方 式 皆 不 同, 有 投 一 票 二 票 三 票 四 票 皆 可 者, 且 以 志 願 區 分, 投 第 一 者 加 權 最 多 等 各 種 設 計 此 外, 有 些 學 校 限 制 投 票 者 必 須 為 教 師 ; 有 的 則 不 論 教 師 職 員 工 友 皆 可 投 票, 難 免 令 人 感 覺 是 否 為 特 定 人 士 設 計 無 機 制 可 檢 視 因 為 在 遴 選 會 中, 學 校 裡 僅 此 二 位 代 表 在 場, 是 否 真 能 就 學 校 之 立 場 表 達 意 見, 無 人 知 悉 因 此, 候 選 人 只 要 能 掌 握 此 二 人 的 票 源, 至 遴 選 委 員 會 大 多 可 順 利 當 選 候 選 人 亦 可 能 遷 就 其 意 見 而 無 法 發 揮 應 有 的 理 念 3. 面 談 學 校 對 談 後, 約 過 5-7 天 才 進 行 面 談 由 遴 選 委 員 會 進 行 面 談, 其 成 員 包 含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代 表 學 者 專 家 代 表 高 級 中 學 校 長 代 表 一 人 高 級 中 學 教 師 代 表 一 人 家 長 代 表 一 人 等 共 計 九 至 十 五 人 (1) 學 校 對 談 會 後 至 面 談 期 間, 常 為 候 選 人 運 用 關 係 的 角 力 戰 雖 然 教 育 部 一 再 強 調 符 合 參 加 面 談 人 員 ( 校 長 候 選 人 ) 對 學 校 團 體 或 個 人 不 得 有 拜 訪 或 請 託 之 情 事 但 校 長 遴 選 的 最 後 結 果 係 由 委 員 會 十 五 位 委 員 以 票 決 的 方 式 產 生, 如 何 能 遏 止 侯 選 人 的 積 極 爭 取 此 外, 從 學 校 對 談 後 到 面 談 約 有 5-7 天 的 時 間, 這 段 時 間 恰 可 讓 有 關 係 可 運 用 者 努 力 鏈 結, 而 無 關 係 者 則 僅 能 寄 望 是 否 真 有 公 平 正 義 了 因 此 角 力 大 於 實 力 是 目 前 制 度 下 造 成 的 結 果 (2) 教 師 代 表 及 家 長 代 表, 其 代 表 性 有 斟 酌 空 間 教 師 代 表 及 家 長 代 表 於 遴 選 委 員 會 所 表 達 的 意 見, 確 為 全 體 教 師 及 家 長 之 意 見, 抑 或 僅 是 個 人 的 看 法, 並 (3) 學 者 專 家 等 其 他 遴 選 委 員 大 多 尊 重 學 校 家 長 代 表 之 意 見 近 幾 年 之 遴 選 結 果 透 露 出 只 要 學 校 代 表 及 家 長 代 表 立 場 一 致, 則 其 所 支 持 的 候 選 人 大 多 可 順 利 通 過 遴 選 此 表 示 遴 選 委 員 不 願 意 和 學 校 之 意 見 相 佐, 以 免 日 後 產 生 不 必 要 之 爭 議 此 種 妥 協 的 氛 圍, 可 能 已 失 去 了 遴 選 委 員 會 的 功 能 4. 錄 取 依 據 錄 取 關 鍵 僅 決 定 於 面 談 之 表 現, 而 不 計 入 資 績 及 筆 試 成 績 作 為 總 成 績 的 評 比, 其 客 觀 性 與 公 平 性 都 值 得 探 討 三 改 進 建 議 針 對 前 述 可 能 的 問 題, 謹 提 供 以 下 建 議 : ( 一 ) 遴 選 方 式 若 有 變 更, 宜 提 前 半 年 或 一 年 前 公 告 ( 二 ) 若 無 其 他 考 量, 可 考 慮 公 布 最 低 綠 取 分 數, 供 參 選 者 參 考 ( 三 ) 各 校 對 談 時 間 不 宜 過 短, 並 增 加 12

臺 灣 教 育 評 論 月 刊,2012,1(12),10-13 中 小 學 校 長 遴 選 主 題 評 論 學 校 教 師 與 行 政 人 員 參 與 對 談 的 人 數 ( 四 ) 假 投 票 的 方 式 及 如 何 運 用 其 結 果, 宜 有 統 一 的 規 定, 排 除 人 為 操 作 的 疑 慮 ( 五 ) 未 來 遴 選 委 員 會 中 是 否 要 有 教 師 及 家 長 代 表, 可 再 斟 酌 由 多 年 來 中 小 學 ( 甚 至 於 大 學 ) 校 長 遴 選 的 情 形 來 看, 校 長 可 能 會 遷 就 教 師 及 家 長 意 見, 受 到 非 教 育 性 因 素 干 擾 而 無 法 真 正 施 展 個 人 辦 學 理 念, 結 果 是 選 不 出 傑 出 辦 學 的 校 長, 而 只 會 有 試 圖 不 犯 錯 或 不 敢 冒 犯 同 仁 及 家 長 的 校 長 ( 六 ) 計 分 方 式 年 資 由 最 高 採 計 八 年 改 成 未 設 年 限, 雖 能 選 出 經 驗 豐 富 校 長, 但 是 部 分 校 長 年 紀 較 大 僅 能 擔 任 一 任 校 長 就 要 屆 臨 退 休, 恐 難 完 成 教 育 理 念, 仍 宜 有 採 計 的 上 限 ( 七 ) 由 於 錄 取 關 鍵 僅 決 定 於 面 談 表 現, 而 不 計 入 資 績 及 筆 試 成 績, 建 議 將 票 決 結 果 轉 化 為 成 績 之 一, 如 此 將 可 免 除 遴 選 委 員 的 人 情 壓 力, 而 可 更 客 觀 的 為 校 舉 才 ( 八 ) 為 了 確 保 能 遴 選 出 適 當 的 校 長, 未 來 或 可 比 照 歐 美 國 家 試 行 試 用 校 長 或 校 長 候 選 人 觀 察 制 度 13

臺 灣 教 育 評 論 月 刊,2012,1(12),14-15 中 小 學 校 長 遴 選 主 題 評 論 國 民 中 小 學 校 長 遴 選 制 度 的 樣 態 張 志 明 國 立 東 華 大 學 教 育 行 政 與 管 理 學 系 副 教 授 曾 任 臺 東 縣 政 府 教 育 局 局 長 花 蓮 縣 政 府 教 育 局 局 長 政 策 常 有 兩 面 樣 態 同 時 產 生, 一 是 循 著 理 性 脈 絡 思 考 如 何 達 到 政 策 目 標 的 步 驟, 另 一 是 隨 著 脈 絡 縫 隙 而 產 生 的 各 種 手 段, 如 同 常 言 道 : 上 有 政 策, 下 有 對 策 國 民 中 小 學 校 長 的 遴 選 制 度, 是 國 內 教 育 行 政 制 度 的 一 大 改 革, 實 施 多 年 來, 遴 選 程 序 是 為 了 達 到 政 策 目 標 而 設 計, 而 同 時 也 因 為 程 序 的 規 定 而 產 生 了 一 些 有 趣 的 現 象 校 長 遴 選 過 程 是 : 學 校 校 長 出 缺, 有 資 格 的 人 員 參 加 遴 選, 遴 選 委 員 會 選 出 各 校 校 長 後, 報 請 縣 市 首 長 聘 任 本 文 就 依 此 程 序, 呈 現 校 長 遴 選 的 樣 態 一 首 先 是 學 校 校 長 出 缺 一 人 : 各 校 校 長 遴 選 名 額 都 只 有 一 人, 在 每 一 所 學 校 都 是 零 和 遊 戲, 只 有 一 人 能 當 選, 其 他 人 都 是 陪 榜 因 此, 如 何 選 擇 最 有 把 握 的 學 校 並 加 以 排 序, 是 所 有 參 加 遴 選 的 校 長 們 所 必 須 準 備 的 功 課 對 學 校 而 言, 在 寡 占 的 情 形 下, 當 然 就 是 水 漲 船 高, 教 師 家 長 乃 積 極 準 備 佈 局, 調 查 有 意 出 任 的 校 長 背 景, 舉 辦 晤 談 座 談, 希 望 先 篩 選 出 理 想 的 對 象 二 同 時 多 所 學 校 出 缺 : 每 次 校 長 遴 選, 尤 其 是 國 小, 校 長 任 滿 加 上 第 二 任 任 期 過 半 的 學 校, 幾 乎 都 是 幾 十 所 學 校 同 時 出 缺, 如 果 各 校 同 時 間 分 開 進 行 遴 選, 就 如 同 現 在 各 縣 市 教 師 甄 選 同 天 舉 辦 一 樣, 參 加 遴 選 者 除 了 考 量 自 己 實 力 外, 還 得 擔 心 競 爭 對 手, 所 以 必 須 慎 選 參 加 的 學 校, 這 種 不 確 定 的 賽 局, 讓 參 加 遴 選 者 除 了 實 力 外 還 得 靠 運 氣, 也 不 完 全 符 合 為 學 校 舉 才 的 目 的 現 在 國 內 各 縣 市 大 多 分 階 段 或 是 一 階 段 辦 理, 由 參 加 遴 選 校 長 填 寫 志 願 順 序 後, 一 起 進 行 遴 選 作 業, 這 種 方 式 則 會 有 連 動 的 效 應, 也 就 是 學 校 排 進 遴 選 的 順 序, 會 影 響 後 續 哪 些 學 校 出 缺, 及 各 學 校 還 有 哪 些 校 長 選 填, 這 種 動 態 的 賽 局 如 果 安 排 恰 當, 遴 選 過 程 和 結 果 常 是 少 有 爭 議 及 順 理 成 章 三 有 資 格 者 報 名 參 加 校 長 遴 選 : 參 加 遴 選 者, 不 管 是 現 任 或 是 初 次 參 加 遴 選 者, 幾 乎 都 是 該 縣 市 大 家 都 認 識 的 教 育 夥 伴 面 對 零 和 僵 局 和 連 動 效 應, 參 加 遴 選 者 容 易 發 展 出 整 合 策 略, 小 團 體 在 遴 選 前 先 進 行 沙 盤 推 演, 各 自 選 定 參 加 遴 選 學 校 後, 填 寫 志 願 順 序, 再 集 中 資 源 進 行 遊 說, 就 是 整 合 協 商 後, 再 集 體 分 頭 進 擊 所 以 遴 選 結 果 不 盡 然 全 是 遴 選 會 議 決 定 學 校 的 校 長, 而 是 校 長 們 先 決 定 了 遴 選 結 果 理 性 思 考 的 政 策 程 序, 必 然 產 生 另 一 面 的 權 力 分 配 手 段, 依 循 校 長 遴 選 制 度 的 規 定 程 序, 同 樣 會 產 生 無 可 避 免 的 樣 態 因 此, 國 民 中 小 學 的 校 長 遴 選 制 度 要 落 實 專 業 舉 才, 除 了 法 令 規 章 的 完 備 外, 還 需 要 各 種 因 素 的 配 合, 才 能 趨 近 政 策 的 目 標 以 下 針 對 實 務 運 作, 列 舉 一 二 作 為 拋 磚 引 玉 14

臺 灣 教 育 評 論 月 刊,2012,1(12),14-15 中 小 學 校 長 遴 選 主 題 評 論 之 用 : 一 縣 市 首 長 充 分 授 權 是 關 鍵 條 件 : 地 方 自 治 相 關 法 規 公 布 實 施 後, 國 內 的 國 中 小 教 育 改 革 已 經 跟 地 方 自 治 各 種 議 題 緊 扣 一 起, 尤 其 是 國 中 小 的 校 長 聘 任 此 一 人 事 權, 縣 市 首 長 是 僅 能 依 照 遴 選 結 果 蓋 上 橡 皮 圖 章 聘 任 校 長, 還 是 可 以 決 定 各 校 校 長 人 選, 這 可 能 是 新 任 縣 市 首 長 都 難 以 理 解 的 規 定 民 選 首 長 卻 不 能 自 行 決 定 其 轄 區 內 的 校 長 人 選, 大 概 所 有 縣 市 首 長 都 覺 得 有 所 缺 憾, 但 實 際 上 如 果 真 的 要 執 行 其 意 志, 從 遴 選 委 員 到 程 序, 還 是 有 其 操 作 的 空 間 因 此, 縣 市 首 長 如 能 尊 重 遴 選 制 度 的 精 神, 讓 教 育 專 業 人 員 基 於 學 校 需 求 辦 好 校 長 遴 選, 才 能 讓 校 長 遴 選 回 歸 專 業 考 量, 將 政 治 因 素 減 到 最 低 不 過 需 要 注 意 的 是 : 權 力 宰 制 只 會 轉 移 不 會 消 失 縣 市 首 長 尊 重 教 育 專 業 後, 權 力 移 轉 至 哪 些 人 手 上? 局 處 長? 遴 選 委 員? 教 師 家 長? 民 意 代 表? 還 是 公 開 公 平 的 制 度? 縣 市 首 長 充 分 授 權 是 關 鍵 條 件, 但 不 是 充 分 條 件, 唯 有 更 妥 善 的 遴 選 程 序 設 計, 才 能 減 低 人 為 操 作 空 間, 讓 校 長 遴 選 回 歸 專 業 考 量 二 為 學 校 選 校 長, 不 是 為 校 長 找 工 作 是 關 鍵 觀 念 : 每 年 的 國 中 小 校 長 遴 選, 聽 到 的 風 聲 都 是 某 某 校 長 要 去 哪 所 學 校, 而 不 是 某 學 校 需 要 哪 一 位 校 長, 所 有 討 論 的 主 體 是 在 校 長 身 上, 關 心 的 是 校 長 的 去 處, 少 有 聽 聞 討 論 學 校 需 要 哪 位 校 長 此 一 情 況 如 同 錯 誤 的 決 策 過 程, 只 是 討 論 每 一 個 方 案 的 優 缺 點, 卻 忽 略 方 案 與 決 策 目 標 的 關 聯 性, 以 校 長 遴 選 來 說, 就 是 偏 重 如 何 選 出 相 對 喜 歡 的 校 長, 卻 忽 略 其 與 學 校 需 求 的 關 聯 性 因 此, 需 要 透 過 集 思 廣 益 了 解 每 所 學 校 特 性, 及 其 需 要 何 種 校 長 來 領 導, 建 立 遴 選 的 條 件 後, 再 進 行 參 加 該 校 遴 選 者 的 相 對 比 較 再 則, 需 要 優 秀 校 長 前 去 經 營 的 學 校, 常 是 偏 遠 或 郊 區 資 源 較 不 足 的 學 校, 也 是 校 長 們 不 願 意 前 往 就 任 的 學 校 因 此, 在 理 想 和 現 實 之 間, 需 要 找 尋 平 衡 點, 才 不 會 讓 偏 遠 學 校 成 為 教 師 的 跳 板, 和 新 任 校 長 的 訓 練 所, 也 為 學 校 選 出 適 當 的 校 長 人 選 三 公 開 形 成 性 評 鑑 資 料 是 關 鍵 的 程 序 : 目 前 各 縣 市 大 多 是 對 同 一 所 學 校, 依 其 校 長 任 期 辦 理 校 務 評 鑑 或 是 校 長 評 鑑, 但 是 校 長 一 任 三 或 四 年, 一 次 評 鑑 或 一 次 遴 選 會 議 就 決 定 校 長 去 向, 實 在 無 法 彰 顯 遴 選 委 員 會 的 功 能, 也 不 符 合 為 校 選 才 的 目 的 如 果 能 將 學 校 經 營 情 況 和 需 求, 透 過 資 訊 通 訊 科 技 定 期 公 開, 讓 大 眾 了 解 學 校 的 狀 況, 也 可 以 發 展 出 學 校 所 需 要 的 校 長 條 件, 屆 時 就 算 是 臨 時 組 成 的 遴 選 委 員 會 也 較 容 易 為 學 校 遴 選 出 相 對 合 適 的 校 長 另 一 方 面 也 可 讓 利 害 關 係 人, 平 常 就 可 以 了 解 校 長 和 學 校 團 隊 的 辦 學 成 效 校 長 是 學 校 教 育 的 關 鍵 人 物, 依 照 理 性 的 政 策 思 維, 當 是 為 學 校 遴 選 出 最 適 合 的 人 選, 但 是 在 遵 守 規 定 程 序 下, 同 時 也 會 產 生 因 應 此 一 程 序 的 各 式 樣 態 因 此, 唯 有 配 合 其 他 條 件, 才 能 讓 其 功 能 趨 近 原 訂 政 策 的 目 標 15

臺 灣 教 育 評 論 月 刊,2012,1(12),16 中 小 學 校 長 遴 選 主 題 評 論 由 原 住 民 族 地 區 的 中 小 學 校 長 遴 選 談 起 施 正 鋒 國 立 東 華 大 學 民 族 發 展 暨 社 會 工 作 學 系 教 授 根 據 原 住 民 族 教 育 法, 原 住 民 族 中 小 學 校 長, 應 該 優 先 遴 選 具 有 資 格 的 原 住 民 各 族 教 師 擔 任, 然 而, 由 於 人 事 權 掌 握 在 縣 市 長 手 裡, 民 選 首 長 考 慮 選 票, 多 半 會 從 自 己 的 支 持 者 著 手, 特 別 是 跟 樁 腳 有 特 殊 關 係 者 也 因 此, 我 們 往 往 可 以 看 到, 在 以 原 住 民 族 學 生 居 多 的 學 校, 即 使 有 儲 訓 合 格 的 原 住 民 族 參 加 遴 選, 卻 未 必 能 通 過 這 一 關 達 到 回 鄉 服 務 的 願 望, 因 為 遴 選 委 員 是 縣 市 長 聘 任 的, 一 看 名 單 就 知 道 結 果 顯 然, 林 雙 不 當 年 小 說 所 描 寫 的 情 況 沒 有 改 變 多 少, 只 不 過 是 手 段 更 為 細 膩 罷 了 在 過 去, 我 們 即 使 在 教 育 部 所 召 開 的 原 住 民 族 教 育 會 議 上 苦 苦 哀 求, 主 管 單 位 多 以 無 能 為 力 答 覆, 這 當 然 是 官 樣 文 章 既 然 手 中 掌 有 預 算 分 配 的 生 殺 大 權, 為 何 不 能 跟 這 些 小 諸 侯 曉 以 大 義? 業 務 多 是 一 回 事, 關 鍵 在 於 井 水 不 犯 河 水, 大 家 各 有 自 己 的 地 盤, 只 要 立 委 不 質 詢 媒 體 不 揭 發, 何 必 跟 自 己 過 意 不 去? 還 好, 隨 著 政 黨 體 系 的 鬆 動, 特 別 是 在 行 政 首 長 選 舉 競 爭 激 烈 之 際, 原 住 民 族 的 票 雖 然 少, 在 地 方 上 還 舉 足 輕 重, 政 治 人 物 眼 中 不 敢 再 視 而 不 見, 漸 漸 地, 也 必 須 任 用 當 地 出 身 的 族 人 校 長 既 然 是 選 舉 至 上, 校 長 當 然 對 於 頂 頭 上 司 必 須 有 所 回 報, 至 少 在 交 代 的 遊 藝 表 演 活 動, 特 別 是 豐 年 祭 的 動 員 只 要 配 合 度 高, 不 是 沒 有 更 上 一 層 樓 的 機 會, 不 管 是 鄉 鎮 長 甚 至 於 長 遠 的 立 委 選 舉, 都 有 相 當 的 想 像 空 間 既 然 養 兵 千 日 用 在 一 時, 校 長 自 然 會 盤 算 本 身 的 投 資 報 酬 率, 未 必 都 能 站 在 族 人 的 整 體 利 益 來 著 想 也 因 此, 只 要 政 黨 輪 替 人 去 政 息, 很 可 能 所 有 學 校 四 年 或 是 八 年 來 的 努 力 都 付 諸 流 水, 一 切 都 要 重 頭 來, 很 難 進 行 紮 根 的 工 作, 特 別 是 族 語 文 化 的 訓 練 及 傳 承 幸 好, 如 果 能 碰 上 理 念 型 的 鄉 鎮 長, 特 別 是 在 山 地 原 住 民 地 區, 鄉 長 必 須 是 族 人 才 有 資 格 參 選, 這 時 候, 就 有 可 能 突 破 縣 市 長 的 重 圍 與 控 制 假 設 鄉 長 以 村 落 作 為 指 揮 作 戰 的 單 位, 特 別 是 將 校 長 納 入 文 化 教 育 的 規 劃 及 執 行, 以 母 雞 帶 小 雞 的 方 式, 強 勢 主 導 傳 統 族 語 工 藝 或 是 祭 儀 的 推 動, 重 賞 之 下 必 有 勇 夫, 還 是 大 有 可 為 當 然, 這 要 假 設 已 經 沒 有 五 五 專 案, 大 家 願 意 在 人 生 的 巔 峰 狀 態 繼 續 衝 刺 十 年, 不 再 有 等 著 退 休 的 心 態 正 當 全 球 都 面 對 少 子 化 的 趨 勢, 鄉 下 人 口 普 遍 凋 零, 學 校 除 了 遇 缺 不 補, 還 可 能 面 對 併 校 或 廢 校 的 危 機, 原 住 民 族 地 區 亦 然 當 都 會 的 就 業 機 會 受 限 之 際, 原 鄉 部 落 宛 如 農 村, 仍 有 母 親 包 容 的 無 限 可 能 如 果 能 說 服 領 導 者 放 寬 緊 縮 的 教 育 政 策, 鼓 勵 年 輕 的 都 市 原 住 民 回 鄉, 或 許 可 以 讓 部 落 多 幾 分 生 機, 也 讓 真 正 的 民 族 教 育 可 以 落 實, 並 為 未 來 的 民 族 自 治 作 準 備, 不 用 再 擔 心 老 是 被 外 人 說 原 住 民 沒 有 人 才 16

臺 灣 教 育 評 論 月 刊,2012,1(12),17-19 中 小 學 校 長 遴 選 主 題 評 論 淺 談 國 中 校 長 遴 選 龔 雅 雯 新 北 市 教 育 局 副 局 長 張 素 惠 新 北 市 立 漳 和 國 民 中 學 教 師 教 育 是 百 年 樹 人 的 希 望 工 程, 校 長 不 僅 是 推 動 教 育 的 推 手, 更 是 學 校 教 育 經 營 成 敗 之 關 鍵, 因 為 校 長 的 教 育 理 念 領 導 風 格 專 業 素 養, 將 影 響 到 學 校 行 政 的 運 作 教 師 的 教 學 表 現 以 及 學 生 的 學 習 成 效 等 因 此, 校 長 的 遴 選 制 度 格 外 受 到 重 視, 尤 其 配 合 當 前 教 育 改 革 與 時 代 變 遷 之 際, 更 需 重 視 校 長 的 遴 選 與 任 用 國 中 校 長 遴 選 制 度 自 民 國 88 年 實 施 以 來, 教 師 團 體 對 校 長 遴 選 的 看 法 諸 如 流 於 形 式 無 法 為 學 校 選 才 不 適 任 校 長 也 有 出 路 等 批 評, 本 文 從 教 育 現 場 的 觀 點 探 討 目 前 國 中 校 長 遴 選 制 度 對 一 般 教 師 而 言, 校 長 的 遴 選 制 度 很 少 被 提 及 的, 多 數 的 教 師 關 心 的 議 題 是 聘 任 到 本 校 的 新 任 校 長 風 評 如 何, 或 是 對 續 任 校 長 如 何 經 營 學 校 等, 甚 少 關 心 校 長 遴 選 之 議 題, 僅 希 望 校 長 協 助 減 輕 學 生 家 長 壓 力, 營 造 穩 定 的 校 園 環 境 教 學 不 受 干 擾, 對 於 參 與 校 長 遴 選 委 員 會 動 機 不 高 目 前 校 長 遴 選 由 直 轄 市 教 育 局 或 縣 ( 市 ) 政 府 組 織 遴 選 委 員 會 執 行 遴 選 業 務, 就 公 開 甄 選 儲 訓 之 合 格 人 員 任 期 屆 滿 之 現 職 校 長, 或 曾 任 校 長 之 中 遴 選 後 聘 任 ; 遴 選 方 式 以 書 面 審 查 面 談 列 席 說 明 等 方 式 為 主 校 長 遴 選 由 各 縣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 處 ) 組 織 遴 選 委 員 會, 遴 選 委 員 會 依 各 縣 市 規 定 而 有 不 同 的 組 成 成 員, 包 括 教 育 學 者 專 家 家 長 代 表 教 師 代 表 等 人 員 組 織 的 遴 選 委 員 會, 該 委 員 會 再 從 符 合 校 長 資 格 者 中, 遴 選 出 正 式 校 長 由 校 長 遴 選 委 員 會 設 置 及 作 業 要 點, 可 以 了 解 遴 選 委 會 委 員 除 了 主 委 與 副 主 委, 其 餘 委 員 皆 由 縣 市 首 長 聘 任, 致 使 外 界 常 有 行 政 機 關 是 否 強 力 主 導 遴 選 結 果 之 質 疑 與 討 論 因 此, 似 宜 重 新 檢 視 校 長 遴 選 制 度, 以 達 到 社 會 正 義 的 期 待 與 教 育 理 想 的 保 證 ( 一 ) 校 長 甄 選 方 式 : 因 考 量 校 長 肩 負 執 行 教 育 行 政 任 務, 目 前 校 長 甄 選 偏 於 行 政 導 向, 亦 即 充 分 的 行 政 歷 練 乃 校 長 甄 選 的 必 要 條 件, 導 致 有 意 願 且 有 熱 忱 的 教 學 專 長 教 師 難 以 參 與 ( 二 ) 校 長 遴 選 委 員 組 成 : 遴 選 委 員 會 目 前 皆 有 教 師 及 家 長 代 表 參 與 其 中, 部 分 縣 巿 就 此 類 代 表 採 取 浮 動 機 制, 即 委 員 因 校 而 異, 而 非 固 定, 期 更 能 落 實 依 各 校 特 質 適 切 選 才 之 目 標 然 在 實 際 執 行 上, 浮 動 委 員 的 設 置 也 引 起 另 一 端 爭 議, 當 浮 動 委 員 未 能 秉 持 公 平 與 客 觀 性 時, 遴 選 委 員 會 往 往 難 以 達 成 共 識, 對 學 校 發 展 亦 是 不 利 的 就 此, 部 分 縣 市 採 固 定 17

臺 灣 教 育 評 論 月 刊,2012,1(12),17-19 中 小 學 校 長 遴 選 主 題 評 論 代 表 方 式, 該 代 表 之 產 生 係 由 各 校 推 薦 後 分 區 投 票 產 生, 以 增 加 其 衡 平 性 ( 三 ) 校 長 甄 選 及 儲 訓 應 強 調 質 量 並 重 : 目 前 遴 選 制 度 為 考 用 分 離, 候 選 人 除 了 現 職 或 曾 任 校 長 外, 其 餘 皆 為 候 用 校 長, 如 何 甄 選 及 儲 訓 校 長 人 才, 可 謂 遴 選 制 度 關 鍵 性 前 置 作 業, 候 用 校 長 人 數 之 評 估 應 隨 教 育 現 場 變 化 而 調 整, 且 必 須 預 先 做 好 規 劃, 甄 選 優 秀 教 育 人 員 成 為 候 用 校 長 ( 四 ) 校 長 遴 選 政 策 之 配 套 措 施 : 在 校 長 遴 選 前 後, 配 合 相 關 配 套, 分 別 在 各 階 段 輔 以 相 關 課 程, 以 培 養 更 多 領 導 人 才, 如 圖 1 圖 1 校 長 養 成 過 程 圖 1. 候 用 校 長 時 期 : 偏 重 養 成 階 段 儲 訓 2. 初 任 校 長 時 期 : 偏 重 實 務 階 段 訓 練 3. 續 任 校 長 時 期 : 偏 重 身 心 成 長 課 程 4. 資 深 校 長 時 期 : 偏 重 師 傅 傳 承 精 神 其 他 如 教 師 分 級 制 和 校 長 專 業 證 照 制 度 也 都 可 以 參 考 實 施 並 列 入 長 期 的 教 育 政 策, 讓 未 獲 遴 選 的 校 長 回 任 教 師, 落 實 教 師 分 級 制, 並 符 合 國 民 教 育 法 第 九 條 國 民 中 學 校 長 採 任 期 制 規 定 ; 而 校 長 專 業 證 照 制 度 不 僅 落 實 校 長 辦 學 績 效 評 鑑, 且 符 合 時 代 趨 勢 之 校 長 領 導 相 關 課 程 俗 話 說 : 戲 棚 下 站 久 就 是 你 的, 國 中 校 長 是 推 動 基 礎 教 育 的 重 要 推 手, 不 是 在 教 育 界 待 久 後, 擁 有 經 驗 就 可 以 當 上 校 長, 因 此, 校 長 遴 選 積 極 目 的 是 為 學 校 找 一 個 最 合 適 的 校 長, 而 非 為 擁 有 校 長 資 格 者 找 到 一 個 好 位 置, 若 能 落 實 相 關 制 度, 定 能 讓 校 長 遴 選 更 完 美, 適 合 的 人 坐 在 適 當 的 位 置 上 參 考 文 獻 王 秀 玲 (2000) 國 民 小 學 校 長 遴 選 制 度 實 施 之 研 究 國 立 台 北 師 範 學 院 國 民 教 育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 未 出 版 ) 朱 麗 乖 (2007) 嘉 義 市 國 民 中 小 學 校 長 遴 選 制 度 之 研 究 國 立 中 正 大 學 教 育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未 出 版, 嘉 義 縣 梁 金 都 (2005), 國 民 小 學 校 長 甄 選 制 度 之 發 展 趨 勢 與 建 議, 人 文 及 社 會 學 科 教 學 通 訊,16(2), 95-113 濮 世 緯 (2012), 攻 守 取 捨 之 間 臺 北 市 國 中 校 長 參 與 遴 選 經 驗 之 研 究, 臺 北 市 立 教 育 大 學 學 報,43 (1), 27-58 羅 德 水 ( 民 101 年 4 月 17 日 ), 多 管 18

臺 灣 教 育 評 論 月 刊,2012,1(12),17-19 中 小 學 校 長 遴 選 主 題 評 論 齊 下 拯 救 校 長 遴 選 制 度, 臺 灣 立 報,8 版 孫 敏 芝 吳 宗 立 林 官 蓓 (2012), 中 小 學 校 長 培 訓 與 評 鑑 制 度 之 跨 國 研 究 - 以 臺 灣 新 加 坡 韓 國 為 例, 國 立 屏 東 教 育 大 學 全 國 法 規 資 料 庫 (2012) 國 民 教 育 法 取 自 http://law.moj.gov.tw/ Pak Tee Ng(2012). Mentoring and coaching educators in the Singapore education system.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Mentoring and Coaching in Education, 1(1), 24-35. NIE(2011). Leaders in education programme 2011 handbook for participants. Singapore: Nanyang University. 19

臺 灣 教 育 評 論 月 刊,2012,1(12),20 中 小 學 校 長 遴 選 主 題 評 論 中 小 學 校 長 遴 選 制 度 評 析 黃 三 吉 新 北 市 私 立 裕 德 中 小 學 校 長 臺 灣 地 區 各 縣 市 的 校 長 遴 選 制 度 其 實 都 不 太 相 同, 各 有 優 缺 點 校 長 遴 選 辦 法 如 果 不 周 延, 其 實 我 也 有 一 些 責 任 很 少 人 知 道 我 曾 經 參 與 教 師 聘 約 準 則 國 民 中 小 學 校 長 遴 選 辦 法 的 草 擬 工 作 我 也 曾 經 擔 任 過 臺 北 市 校 長 遴 選 委 員, 校 長 遴 選 辦 法 在 實 施 多 年 之 後, 如 果 您 問 我 有 何 感 想, 我 可 以 肯 定 的 回 答 您 : 要 趕 快 修! 我 擔 任 校 長 已 經 17 年 了, 歷 經 兩 次 派 任, 兩 次 遴 選 及 私 校 聘 任 以 前 我 總 希 望 校 長 遴 選 可 以 公 平 公 正 公 開, 但 是 經 過 這 些 年 的 實 際 運 作 下 來, 我 發 現 了 不 少 問 題, 現 在 我 的 想 法 有 了 改 變 一 是 希 望 在 公 平 的 制 度 底 下 建 立 積 極 的 不 公 平, 讓 學 校 經 營 績 效 和 遴 選 掛 勾, 鼓 勵 辦 學 績 優 的 校 長 目 前 看 起 來, 遴 選 和 校 長 辦 學 績 效 關 聯 性 不 高, 反 而 和 公 關 和 做 秀 有 關 另 外 為 了 公 平 起 見, 校 長 遴 選 委 員 的 委 員 名 額, 總 是 在 教 育 局 教 師 團 體 校 長 團 體 家 長 團 體 的 名 額 分 配 上 爭 論 不 休, 大 家 爭 奪 主 導 權, 這 樣 子 真 的 很 不 好, 我 們 應 該 從 辦 教 育 的 觀 點 去 看, 從 如 何 才 能 選 出 好 校 長 的 方 向 著 手 二 是 希 望 遴 選 不 要 太 公 開, 以 臺 北 市 為 例 就 是 因 為 太 公 開, 在 遴 選 過 程 中 反 而 有 很 多 人 受 害 臺 北 市 的 校 長 遴 選 每 年 都 分 成 好 幾 個 階 段, 如 果 您 在 第 一 個 參 選 的 學 校 失 敗, 那 麼 接 下 來 的 其 他 學 校 遴 選, 失 落 感 會 一 次 又 一 次 的 接 踵 而 來 另 一 方 面 由 於 太 公 開, 競 爭 又 激 烈, 常 有 黑 函 攻 擊 扒 糞 毀 謗, 讓 您 遍 體 鱗 傷 三 是 不 同 的 團 體 介 入 強 力 運 作, 導 致 校 長 職 位 私 相 授 受, 影 響 了 校 長 遴 選 的 公 平 性 新 北 市 每 年 的 校 長 遴 選 是 一 次 作 業 完 成, 同 時 公 布 此 一 模 式 看 起 來 不 是 那 麼 的 公 開, 但 傷 害 確 實 是 比 較 少 的 如 果 在 遴 選 的 過 程 中 能 夠 由 委 員 會 的 委 員 到 處 訪 查 邀 請 校 長 或 接 受 推 薦 或 由 具 資 格 者 個 人 自 行 報 名, 秘 密 進 行, 一 個 一 個 個 別 邀 約 時 間 訪 談, 結 果 出 來 之 後 再 公 告 周 知, 如 此 將 可 避 免 其 他 落 選 者 的 傷 害, 也 可 聘 到 理 想 的 校 長 人 選 另 外 我 也 呼 籲 在 校 長 遴 選 一 事 上, 給 予 縣 市 教 育 局 ( 處 ) 長 更 大 的 權 限, 因 為 學 校 的 好 壞 教 育 局 ( 處 ) 必 須 負 全 責, 但 教 育 局 ( 處 ) 長 對 校 長 的 任 用 卻 沒 有 實 權, 導 致 有 責 無 權 的 窘 境, 這 也 是 我 國 民 眾 蠻 奇 怪 的 思 考 邏 輯 我 深 知 優 秀 的 校 長 難 尋, 所 以 我 們 更 應 該 珍 惜 目 前 由 於 受 到 少 子 化 校 園 民 主 化 的 衝 擊, 校 長 辦 學 實 在 不 易 加 上 法 令 規 範 嚴 謹, 校 園 辦 學 缺 乏 彈 性, 很 難 辦 出 特 色 當 然 除 了 遴 選 的 問 題 之 外, 我 們 也 應 擴 大 觸 角, 去 探 討 校 園 現 象, 速 謀 解 決 之 道 20

臺 灣 教 育 評 論 月 刊,2012,1(12),21-23 中 小 學 校 長 遴 選 主 題 評 論 從 教 育 現 場 實 務 觀 點 論 小 學 校 長 的 遴 選 ~ 以 某 縣 市 為 例 何 進 春 國 立 臺 南 大 學 教 育 系 教 育 經 營 管 理 博 士 生 一 前 言 從 事 國 小 教 職 生 涯 已 邁 入 第 十 七 年, 其 間 歷 經 三 縣 市 五 間 國 小 六 位 校 長 與 三 次 國 小 校 長 的 遴 選, 而 從 國 小 現 場 的 觀 察 與 體 驗, 校 長 對 於 整 間 國 小 的 學 校 氣 氛 教 師 的 工 作 投 入 和 學 生 的 學 習 效 果 均 有 深 遠 的 影 響, 是 故, 如 何 遴 選 出 適 任 與 優 質 的 校 長 至 為 重 要, 儘 管 遴 選 制 度 從 88 年 2 月 修 正 國 民 教 育 法, 將 中 小 學 校 長 的 遴 選 與 任 用 從 甄 試 派 任 制 改 為 遴 選 聘 任 制, 希 能 透 過 學 校 本 位 管 理 與 校 園 民 主 機 制 遴 選 出 優 質 與 適 任 的 校 長, 進 而 淘 汰 不 適 任 校 長 ; 然 而 在 執 行 過 程 中, 真 的 有 如 法 規 面 與 制 度 面 規 劃 的 這 麼 美 好 嗎? 就 個 人 教 學 實 務 的 觀 點, 其 實 不 然 因 此 筆 者 想 從 教 學 現 場 實 務 的 觀 點, 就 所 聽 所 觀 察 所 親 身 體 驗 來 論 述 校 長 的 遴 選, 期 能 給 大 家 不 一 樣 的 思 考 角 度, 期 能 引 發 建 立 更 健 全 且 公 平 的 校 長 遴 選 制 度, 遴 選 出 優 質 校 長, 許 給 學 校 美 好 未 來 四 年 與 八 年 二 從 教 育 現 場 實 務 觀 點 論 小 學 校 長 的 遴 選 筆 者 常 常 聽 同 事 提 起 校 長 如 何 如 何, 若 是 碰 到 好 的 校 長 在 學 校 工 作 愉 快, 相 對 小 朋 友 也 感 受 到 老 師 的 快 樂, 相 反 如 果 碰 到 不 好 的 校 長, 學 校 老 師 就 會 度 日 如 年 並 期 待 四 年 或 八 年 後 的 校 長 遴 選 能 夠 換 一 個 好 校 長, 是 故 筆 者 想 從 學 校 現 場 來 析 論 校 長 的 遴 選, 茲 分 述 如 下 : ( 一 ) 校 長 遴 選 制 度 流 程 每 一 個 環 節 均 很 重 要, 缺 一 不 可 如 圖 1 所 示 ( 蕭 敬 峰,2010), 筆 者 認 為 校 長 遴 選 制 度 流 程 每 一 個 環 節 均 很 重 要, 缺 一 不 可 ; 而 筆 者 就 實 務 觀 點 而 論, 是 比 較 偏 重 在 後 段 的 遴 選 與 任 用 甄 選 儲 訓 遴 選 聘 用 圖 1 臺 灣 校 長 遴 選 制 度 流 程 圖 資 料 來 源 : 蕭 敬 峰 (2010) ( 二 ) 校 長 遴 選 委 員 會 有 教 師 代 表 參 加, 真 能 代 表 大 多 數 教 師 民 意 嗎? 筆 者 所 待 過 學 校, 每 次 校 長 遴 選 要 有 教 師 代 表 參 加, 除 六 十 班 有 教 師 會 會 找 老 師 開 會 討 論 外, 一 間 二 十 班, 餘 二 間 六 班 均 由 校 長 指 定 且 未 找 任 何 老 師 開 會 交 換 意 見, 就 學 校 本 位 而 言, 教 師 是 最 知 道 學 校 的 狀 況, 也 知 道 最 需 要 什 麼 樣 的 校 長, 因 此 若 能 增 加 教 師 參 與 比 例, 如 此 才 能 遴 選 出 優 質 適 任 的 校 長, 而 不 至 於 流 於 形 式 ( 三 ) 校 長 甄 選 與 遴 選 的 學 校 訪 談 評 分 21

臺 灣 教 育 評 論 月 刊,2012,1(12),21-23 中 小 學 校 長 遴 選 主 題 評 論 易 由 非 正 式 組 織 操 控, 不 夠 客 觀 學 校 有 很 多 小 團 體 與 非 正 式 組 織, 而 且 教 師 佔 大 多 數, 如 教 評 會 考 績 會 與 教 師 會 等, 若 學 校 成 員 品 格 良 好 且 學 校 氣 氛 佳 則 學 校 訪 談 評 分 易 得 高 分, 但 筆 者 所 待 五 間 國 小 就 有 三 間 是 由 非 正 式 組 織 領 導 者 所 操 控, 為 反 對 而 反 對, 且 為 共 同 利 益 共 享 結 構, 如 減 課 只 減 在 少 數 某 些 教 師, 如 此 學 校 訪 談 評 分 易 淪 為 操 作, 不 易 客 觀, 無 法 甄 選 與 遴 選 出 優 質 適 任 的 校 長 ( 四 ) 縣 市 級 校 長 甄 選 與 遴 選 地 方 首 長 有 最 後 的 決 定 權, 易 淪 為 走 後 門 而 甄 選 遴 選 上 校 長 校 長 的 甄 選 與 遴 選 雖 有 縣 市 級 的 甄 選 與 遴 選 委 員 會, 但 所 遴 選 出 的 校 長 雖 大 多 數 地 方 首 長 會 予 以 尊 重, 然 而 也 有 候 用 校 長 拜 訪 地 方 首 長 後 而 遴 選 上 校 長, 這 樣 難 避 有 關 說 之 嫌 與 違 反 公 平 公 正 之 實 ( 五 ) 校 長 遴 選 委 員 會 有 家 長 代 表 參 加, 宜 獨 立 超 然 大 部 分 家 長 代 表 配 合 學 校 運 作, 但 也 有 少 數 家 長 代 表 是 被 教 師 所 掌 控, 對 校 務 不 當 干 預, 而 無 法 遴 選 出 合 適 本 校 的 校 長, 因 而 易 形 成 對 立 狀 態 時, 教 師 在 學 校 訪 談 時 會 給 予 好 的 評 價, 但 若 校 長 領 導 與 風 評 不 佳, 在 學 校 訪 談 時, 理 應 給 予 不 好 評 價, 但 又 怕 校 長 因 此 沒 調 成 而 留 任, 則 學 校 繼 續 在 水 深 火 熱 之 中, 故 通 常 還 是 會 給 予 好 的 評 價, 期 能 順 利 調 走 而 換 一 位 校 長, 是 故 這 樣 的 制 度 是 很 弔 詭 的 ( 七 ) 辨 理 校 長 遴 選 時 學 校 沒 有 依 學 校 本 位 管 理 公 告 特 色 需 求 與 專 長 條 件 就 國 小 現 場 而 言, 學 校 應 就 其 特 色 與 學 校 本 位 需 求, 而 開 出 條 件, 但 第 一 線 教 師 而 言 鮮 少 聽 說 有 學 校 是 這 樣 做 的, 只 有 在 校 長 遴 選 連 任 時, 學 校 教 師 訪 談 部 分 要 教 師 背 學 校 願 景 及 辨 學 理 念, 以 免 不 會 回 答 ( 八 ) 應 建 立 遴 選 出 不 適 任 校 長 的 配 套 機 制 學 校 若 有 不 適 任 教 師 會 有 啟 動 不 適 任 教 師 機 制, 故 校 長 也 應 有 不 適 任 校 長 機 制 與 審 議, 就 國 小 現 場 而 言, 鮮 少 有 校 長 不 適 任 回 任 教 師, 均 是 屆 齡 退 休 比 較 多, 只 有 一 位 校 長 因 家 庭 私 生 活 因 素 在 遴 選 時 被 調 校 回 任 教 師, 且 多 年 後 再 出 來 遴 選 校 長 而 沒 遴 選 上 ( 九 ) 校 長 遴 選 應 建 立 長 期 且 多 角 度 評 核 制 度 ( 六 ) 校 長 辦 學 績 效 校 務 評 鑑 遴 選 連 任 時, 教 師 心 態 矛 盾 若 校 長 領 導 有 方, 在 遴 選 連 任 就 國 小 現 瑒 而 言, 一 位 優 秀 的 校 長 絕 非 短 時 間 可 以 培 訓 遴 選 出 來, 因 此 校 長 的 遴 選 應 建 立 長 期 且 多 角 度 評 核 制 度, 期 能 遴 選 培 訓 出 適 才 適 任 的 22

臺 灣 教 育 評 論 月 刊,2012,1(12),21-23 中 小 學 校 長 遴 選 主 題 評 論 優 質 校 長 三 結 語 ~ 給 孩 子 不 一 樣 的 生 命 發 揮 所 長, 孩 子 認 真 學 習, 給 孩 子 不 一 樣 的 生 命, 進 而 看 見 孩 子 生 命 中 的 彩 虹 綜 合 以 上 所 述, 校 長 對 一 間 學 校 影 響 深 遠, 而 校 長 的 優 劣, 卻 要 靠 甄 選 與 遴 選 制 度, 期 待 縣 市 政 府 在 辦 理 校 長 甄 選 與 遴 選 時 能 納 入 更 多 教 師 意 見 與 學 校 本 位 發 展, 遴 選 出 優 質 適 任 校 長, 讓 學 校 在 校 長 的 領 導 下, 教 師 參 考 文 獻 蕭 敬 峰 (2010) 國 民 中 小 學 校 長 遴 選 制 度 之 研 究 --- 以 宜 蘭 縣 為 例 佛 光 大 學 公 共 事 務 學 系 碩 士 論 文, 未 出 版, 宜 蘭 縣 23

臺 灣 教 育 評 論 月 刊,2012,1(12),24-29 中 小 學 校 長 遴 選 主 題 評 論 從 傅 柯 複 雜 權 力 關 係 網 絡 論 述 高 雄 市 校 長 遴 選 委 員 會 之 運 作 胡 文 琪 國 立 高 雄 師 範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學 校 行 政 碩 士 班 學 生 劉 世 閔 國 立 高 雄 師 範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副 教 授 一 前 言 在 落 實 學 校 教 育 改 革 中, 立 法 院 為 回 應 各 界 對 萬 年 校 長 與 不 適 任 校 長 的 批 評, 主 動 於 民 國 88 年 提 案 修 法 通 過 國 民 教 育 法 修 正 案, 對 於 國 民 中 小 學 校 長 的 任 用 方 式 做 出 重 大 變 革, 自 此 國 民 中 小 學 校 長 的 任 用 由 派 任 制 改 為 遴 選 制 有 志 者 在 歷 經 教 師 組 長 主 任 的 教 學 與 行 政 歷 練 後, 透 過 公 開 甄 試 儲 訓 合 格 取 得 候 用 校 長 資 格, 經 由 各 縣 市 校 長 遴 選 委 員 會 的 遴 選 確 認, 經 縣 市 政 府 聘 用, 成 為 正 式 校 長 在 過 去 威 權 時 代, 校 長 對 於 學 校 決 策 握 有 不 容 質 疑 的 權 威 但 現 今, 民 主 化 均 權 化 尊 重 多 元 的 教 育 主 流 價 值 下, 校 長 的 權 力 逐 漸 被 削 弱 隨 著 權 威 體 制 的 崩 解, 校 長 雖 是 學 校 的 掌 舵 者, 但 在 教 師 意 識 抬 頭 教 師 組 織 勢 力 擴 張 家 長 教 育 選 擇 與 參 與 權 的 確 立 家 長 參 與 學 校 事 務 程 度 提 高, 以 及 學 生 權 益 高 張 的 教 育 環 境 中, 校 園 環 境 愈 趨 複 雜, 而 校 長 須 肩 負 更 沉 重 的 責 任, 處 理 愈 趨 繁 雜 的 問 題 無 論 是 初 任 或 資 深 校 長 都 須 經 校 長 遴 選 制 的 洗 禮, 各 縣 市 校 長 遴 選 委 員 會 之 委 員 雖 背 景 不 一, 但 不 外 乎 : 縣 市 行 政 機 關 代 表 教 師 代 表 校 長 代 表 專 家 學 者 代 表 家 長 代 表 及 社 會 公 正 人 士 因 校 長 遴 選 委 員 會 成 員 立 場 不 同, 對 於 校 長 候 選 人 的 期 許 不 同, 當 在 出 缺 學 校 出 現 多 位 校 長 候 選 人 之 時, 委 員 會 上 勢 必 形 成 多 方 權 力 的 較 勁 場, 本 文 試 圖 經 由 Foucault 複 雜 權 力 關 係 網 絡 探 討 高 雄 市 在 縣 市 合 併 之 後, 遴 選 方 式 改 變 所 產 生 的 爭 議, 以 供 教 育 行 政 當 局 之 參 考 二 傅 柯 的 權 力 觀 Michel Foucault(1926-1984) 是 大 屠 殺 後 期 歷 史 學 家 (Snyder, 2005), 他 是 法 國 20 世 紀 具 重 大 影 響 力 的 社 會 理 論 家, 一 生 從 事 思 想 創 造 活 動 和 理 論 革 命, 影 響 了 法 國 及 西 方 人 文 社 會 科 學 界 理 論 研 究 方 向 和 思 考 模 式 他 曾 深 入 探 討 意 識 形 態 到 權 力 / 知 識 的 關 聯, 這 股 反 諷 與 懷 疑 的 迷 亂 思 潮, 對 原 有 權 力 與 知 識 結 構 進 行 挑 戰 與 批 判 ( 劉 世 閔,2008) Foucault 強 調 權 力, 相 比 之 下, 可 以 追 蹤 到 Nietzsche 和 Machiavelli 到 Thrasymachus, 他 強 調 一 種 關 於 政 治 與 社 會 基 本 的 張 力 想 法 : 在 集 體 意 識 與 衝 突 間, 理 想 與 現 實 的 張 力, 或 者 將 此 張 力 擴 張 到 理 性 與 權 力 間 (Allen, 2009) Gordon(2000) 指 出 Foucault 的 24

臺 灣 教 育 評 論 月 刊,2012,1(12),24-29 中 小 學 校 長 遴 選 主 題 評 論 概 念 系 統 主 要 有 二 : 權 力 與 論 述 權 力 在 我 們 社 會 中 被 運 作 是 經 由 微 小 機 制 而 非 經 由 力 量 的 開 放 應 用, 上 述 的 機 制 即 論 述 權 力 關 係 為 了 維 持 利 益 也 需 要 產 生 知 識 和 論 述 (Foucault, 1980: 119), 轉 型 與 批 判 是 全 然 糾 結 的 (Foucault 1982) 1970 年 代 早 期 開 始,Foucault 曾 對 西 方 當 代 社 會 制 度 之 監 視 制 度 與 權 力 關 係 做 了 深 入 分 析 與 批 判 他 認 為 權 力 概 念 是 一 種 權 力 關 係 的 運 作, 不 是 國 家 機 構 的 政 權, 也 不 是 規 章 制 度 約 束 方 式, 不 從 最 高 權 力 點 或 中 心 點, 去 尋 找 權 力 的 產 生 條 件, 所 以 論 述 的 不 是 權 力 理 論, 而 是 一 種 權 力 的 解 析 法, 用 一 種 分 析 的 手 段, 界 定 權 力 形 成 的 具 體 領 域, 並 分 析 其 可 能, 幫 助 我 們 瞭 解 與 掌 控 權 力 的 動 向, 所 以 Foucault 所 論 述 的 權 力 是 一 種 權 力 點 之 間 的 力 的 關 係 ( 高 宣 揚, 1999; 錢 幼 蘭,2006) 權 力 在 Foucault 政 治 哲 學 中 表 現 為 勢 力 關 係 (rapport de forces) 一 切 勢 力 關 係 都 是 權 力 關 係, 所 以 勢 力 就 是 權 力 權 力 不 是 形 式, 權 力 關 係 不 居 於 兩 種 形 式 之 間 ; 勢 力 不 是 單 一 的, 因 為 一 種 勢 力 總 與 另 一 種 勢 力 相 結 合 權 力 關 係 早 以 超 越 了 暴 力, 權 力 關 係 就 是 一 種 主 體 行 為 作 用 於 另 一 種 主 體 行 為, 也 就 是 人 對 人 的 牽 制 支 配 與 對 付 ( 于 奇 智,1999) Foucault 將 權 力 歸 結 於 人 與 人 之 間 的 行 動 模 式, 指 的 是 相 互 爭 鬥 和 競 爭 的 行 動 模 式 沒 有 行 動, 沒 有 實 際 的 人 與 人 之 間 的 鬥 爭 行 動 關 係, 就 無 所 謂 權 力 ( 高 宣 揚,2004) 綜 合 上 述 Foucault 的 觀 點 來 解 析 權 力, 各 縣 市 之 校 長 遴 選 委 員 會 成 員 來 自 各 方 代 表, 有 其 專 業 性, 每 一 種 身 分 其 實 就 一 種 勢 力 的 代 表, 各 有 其 立 場 與 主 張, 在 形 成 決 議 人 選 前 的 一 番 爭 執 與 討 論, 就 可 看 出 各 方 權 力 的 相 互 的 結 盟 與 牽 制, 最 後 權 力 大 的 一 方 取 得 了 主 導 權, 其 中 權 力 關 係 之 運 作 以 Foucault 之 權 力 觀 來 檢 視, 將 更 易 理 解 其 權 力 之 動 向 三 高 雄 市 國 民 中 小 學 校 長 遴 選 實 施 制 度 之 現 狀 與 問 題 ( 一 ) 高 雄 市 國 民 中 小 學 校 長 遴 選 實 施 制 度 之 現 狀 1. 以 高 雄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的 校 長 遴 選 為 例 (1) 訂 定 高 雄 市 市 立 國 民 中 小 學 校 長 遴 選 作 業 及 遴 選 委 員 會 設 置 要 點 (2) 邀 請 機 關 學 校 團 體 推 薦 人 員 遴 聘 為 遴 選 委 員, 採 任 期 制, 任 期 一 年, 得 連 任, 為 無 給 職 (3) 指 派 人 員 兼 任 遴 選 委 員 會 之 執 行 秘 書 局 長 擔 任 召 集 人 並 擔 任 主 席, 遴 選 過 程 均 應 保 密 (4) 國 民 中 小 學 校 長 之 任 期 如 表 1: 25

臺 灣 教 育 評 論 月 刊,2012,1(12),24-29 中 小 學 校 長 遴 選 主 題 評 論 表 1 高 雄 市 不 同 地 區 的 校 長 任 期 表 一 般 地 區 原 住 民 地 區 任 期 一 任 4 年, 連 任 一 任 一 任 3 年, 連 任 一 任 資 料 來 源 : 高 雄 市 市 立 國 民 中 小 學 校 長 遴 選 作 業 及 遴 選 委 員 會 設 置 要 點 (5) 遴 選 作 業 有 關 校 長 出 缺 學 校 名 單 申 請 作 業 遴 選 結 果 作 業 日 程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宜, 以 正 式 公 函 或 於 教 育 局 網 站 公 布 (6) 辦 理 各 階 段 遴 選 作 業 如 表 2: 表 2 二 階 段 遴 選 作 業 表 第 1 階 段 第 2 階 段 校 長 因 故 出 缺 聘 任 辦 理 流 程 1. 現 職 校 長 或 曾 任 校 長 之 現 任 課 程 督 學 可 申 請 參 加 校 長 遴 選 2. 公 告 第 1 階 段 出 缺 學 校 3. 召 開 座 談 會, 討 論 出 缺 學 校 特 色 及 待 解 決 問 題 處 理 方 案 出 席 人 員 為 遴 選 委 員 會 委 員 出 缺 學 校 家 長 代 表 教 師 代 表 及 具 第 一 階 段 校 長 遴 選 資 格 且 有 意 遴 選 之 人 4. 將 建 議 校 長 名 單, 提 送 遴 選 委 員 會 審 議 1. 現 職 校 長 曾 任 校 長 或 候 用 校 長 可 申 請 參 加 校 長 遴 選 2. 公 告 第 2 階 段 出 缺 學 校 3. 其 他 遴 選 流 程 比 照 第 1 階 段 流 程 辦 理 遴 選 委 員 會 徵 詢 具 校 長 資 格 者 之 意 願, 召 開 會 議 遴 選 為 該 校 校 長 凡 遴 選 委 員 會 決 議 之 校 長 辦 理 流 程 人 選, 教 育 局 均 依 法 定 程 序 報 請 市 府 聘 任 資 料 來 源 : 高 雄 市 市 立 國 民 中 小 學 校 長 遴 選 作 業 流 程 圖 2. 相 關 代 表 (1) 家 長 代 表 : 由 教 育 局 遴 聘 家 長 代 表 擔 任 校 長 遴 選 委 員 會 委 員, 各 家 長 團 體 透 過 各 種 管 道 與 權 力 運 作 競 相 成 為 代 表 (2) 教 師 代 表 : 由 教 育 局 遴 聘 教 師 代 表 擔 任 校 長 遴 選 委 員 會 委 員, 高 雄 市 兩 大 教 師 團 體 設 法 成 為 教 師 代 表, 以 利 其 勢 力 與 權 力 之 擴 張 現 今 所 採 用 之 教 師 代 表 遴 聘 模 式, 沿 用 與 縣 市 合 併 前 原 高 雄 市 模 式, 與 原 高 雄 縣 不 同 3. 校 長 出 缺 學 校 (1) 提 出 學 校 需 求 特 色 及 待 解 決 問 題 (2) 召 開 校 務 會 議 審 議 學 校 需 求 及 家 長 教 師 意 願, 推 薦 家 長 與 教 師 代 表 各 一 名 出 席 或 列 席 相 關 會 議 (3) 出 缺 學 校 代 表 在 尊 重 之 原 則 下 主 動 徵 詢 校 長 候 選 人 意 願, 但 不 得 針 對 候 選 人 自 行 舉 辦 校 內 公 開 說 明 會 或 其 他 問 卷 調 查 等 遴 選 活 動 4. 遴 選 委 員 會 (1) 高 雄 市 國 中 國 小 遴 選 委 員 會 各 置 委 員 17 人, 組 成 人 員 26

臺 灣 教 育 評 論 月 刊,2012,1(12),24-29 中 小 學 校 長 遴 選 主 題 評 論 如 表 3: 表 3 高 雄 市 國 中 國 小 遴 選 委 員 會 成 員 結 構 表 組 成 人 數 備 註 教 師 代 表 4 家 長 代 表 4 校 長 代 表 4 教 育 局 主 管 以 ( 局 長 為 3 上 人 員 當 然 委 員 ) 學 者 專 家 代 表 2 資 料 來 源 : 高 雄 市 市 立 國 民 中 小 學 校 長 遴 選 作 業 及 遴 選 委 員 會 設 置 要 點 (2) 遴 選 委 員 會 辦 理 校 長 遴 選 順 序 如 表 4: 表 4 遴 選 委 員 會 辦 理 校 長 遴 選 順 序 表 順 位 遴 選 人 選 一 新 設 學 校 校 長 ( 以 籌 備 處 主 任 優 先 遴 選 ) 二 任 期 屆 滿 經 評 鑑 績 效 優 良 校 長 申 請 連 任 者 三 現 職 校 長 經 評 鑑 績 效 優 良 申 請 遴 選 他 校 者 四 其 他 校 長 之 遴 選 : 1. 現 職 校 長 或 曾 任 校 長 之 現 任 課 程 督 學 績 效 優 良 者 2. 本 市 校 長 儲 訓 合 格 人 員 或 曾 任 校 長 者 資 料 來 源 : 高 雄 市 市 立 國 民 中 小 學 校 長 遴 選 作 業 及 遴 選 委 員 會 設 置 要 點 (3) 委 員 會 考 量 學 校 發 展 需 求 及 特 色, 校 長 之 品 德 操 守 辦 學 績 效 及 校 長 之 意 願, 並 參 酌 學 校 學 生 家 長 及 教 師 之 意 見, 進 行 校 長 遴 選 (4) 遴 選 原 住 民 地 區 之 國 中 國 小 校 長, 優 先 遴 選 具 該 族 群 原 住 民 族 身 分 者 擔 任 (5) 遴 選 會 議 參 考 下 列 資 料 進 行 審 議 : 5. 校 長 候 選 人 現 職 校 長 之 意 願 調 查 表 校 長 辦 學 檔 案 出 缺 學 校 特 色 及 待 解 決 問 題 處 理 方 案 曾 任 校 長 或 候 用 校 長 之 意 願 調 查 表 校 長 辦 學 理 念 及 出 缺 學 校 特 色 及 待 解 決 問 題 處 理 方 案 (1) 來 源 : 高 雄 市 任 期 屆 滿 或 連 任 任 期 達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現 職 國 中 國 小 校 長 高 雄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辦 理 國 中 國 小 校 長 公 開 甄 選 儲 訓 合 格 者 曾 任 高 雄 市 ( 含 原 高 雄 縣 ) 國 中 國 小 校 長 (2) 須 提 出 高 雄 市 國 民 中 小 學 校 長 辦 學 檔 案 出 缺 學 校 待 解 決 問 題 處 理 方 案 及 辦 學 檔 案 ( 含 辦 學 績 效 ) 等 相 關 資 料 (3) 規 範 事 項 : 不 得 自 行 舉 辦 或 參 加 出 缺 學 校 自 辦 之 說 明 會 及 餐 會 從 事 競 選 活 動 拉 票 委 請 他 人 拉 票 或 其 他 問 卷 調 查 27

臺 灣 教 育 評 論 月 刊,2012,1(12),24-29 中 小 學 校 長 遴 選 主 題 評 論 不 得 對 其 他 校 長 候 選 人 作 匿 名 指 控 或 發 表 不 當 言 論 ( 二 ) 高 雄 市 國 民 中 小 學 校 長 遴 選 制 度 實 施 的 問 題 1. 行 政 機 關 主 導 性 強 弱 問 題 校 長 遴 選 制 度 中, 行 政 機 關 目 前 仍 設 法 於 權 力 關 係 網 絡 中 居 於 強 勢 介 入 與 領 導 地 位, 讓 校 長 遴 選 過 程 符 應 國 民 教 育 法 第 9 條 之 規 範, 遴 選 出 符 合 行 政 機 關 期 待, 具 教 育 行 政 專 業 素 養, 且 支 持 政 府 教 育 政 策, 具 高 度 行 政 配 合 度, 並 能 對 遴 選 志 願 學 校 所 提 出 之 教 育 困 境 提 出 解 決 策 略 之 校 長 強 力 主 導 之 下, 顯 然 不 符 合 當 前 教 育 改 革 精 神 與 現 代 教 育 主 流 價 值 民 主 化 2. 遴 選 委 員 會 專 業 性 與 代 表 性 問 題 遴 選 委 員 全 由 教 育 局 遴 聘, 教 育 行 政 人 員 居 主 導 地 位, 委 員 符 合 行 政 機 關 主 管 預 設 條 件 之 專 業 人 士, 且 不 得 為 出 缺 學 校 及 校 長 候 選 人 所 屬 學 校 之 家 長 或 教 師, 讓 委 員 跳 脫 遴 選 相 關 學 校 之 利 益 與 權 力 關 係 網 絡, 居 於 超 然 公 正 之 立 場, 審 議 校 長 候 選 人 與 出 缺 學 校 之 適 切 性 與 謀 合 度 高 雄 市 教 師 產 業 工 會 批 評, 在 教 改 精 神 下, 校 長 遴 選 應 廣 納 各 方 建 議, 尊 重 個 別 與 差 異, 遴 選 出 一 位 合 適 之 校 長, 應 包 括 出 缺 學 校 之 教 師 代 表 與 家 長 代 表 但 縣 市 合 併 前, 原 高 雄 縣 教 師 會 ( 高 雄 市 教 育 產 業 工 會 ) 為 確 保 其 於 遴 選 委 員 會 之 代 表 員 額, 曾 於 93 年 發 出 訊 息 要 求 出 缺 學 校 除 浮 動 委 員 外, 不 要 推 薦 其 他 教 師 代 表, 全 力 支 持 原 高 雄 縣 教 師 會 所 推 派 的 代 表, 明 白 顯 示 教 師 組 織 欲 在 遴 選 委 員 會 上 爭 取 代 表 性, 獲 得 權 力, 發 揮 其 影 響 力 故 遴 選 委 員 之 專 業 性 標 準 與 代 表 性 界 定, 實 為 遴 選 委 員 會 在 運 作 時, 影 響 遴 選 結 果 之 重 要 關 鍵, 易 為 各 方 爭 議 及 權 力 角 逐 之 點 3. 浮 動 委 員 設 置 問 題 遴 選 委 員 全 為 固 定 委 員, 未 設 置 浮 動 委 員, 相 較 縣 市 合 併 前, 原 高 縣 遴 選 委 員 會 十 五 名 委 員 中 有 三 席 浮 動 代 表, 來 自 當 事 學 校 的 家 長 老 師 與 兼 任 行 政 老 師 各 一, 其 他 縣 市 多 有 出 缺 學 校 之 家 長 及 教 師 擔 任 浮 動 委 員 乍 看 之 下, 顯 然 開 民 主 之 倒 車, 但 平 心 而 論, 浮 動 委 員 是 否 有 設 置 的 必 要, 端 看 遴 選 委 員 會 立 場 是 否 客 觀 與 考 慮 是 否 周 詳, 所 謂 當 局 者 迷, 旁 觀 者 清, 能 站 在 客 觀 立 場, 綜 觀 學 校 的 長 遠 發 展, 由 一 立 場 中 立 之 遴 選 委 員 會 為 學 校 遴 選 出 合 宜 的 校 長, 避 免 於 遴 選 過 後, 校 長 在 推 動 校 務 時 陷 入 情 緒 與 權 力 的 糾 結, 受 限 於 相 關 利 益 團 體, 客 觀 而 言, 利 多 於 弊 4. 校 長 協 會 居 中 協 調 候 選 人 問 題 校 長 協 會 在 校 長 遴 選 之 權 力 關 係 網 絡 中 居 重 要 協 商 地 位, 讓 候 用 校 長 循 順 位 依 序 選 擇 出 缺 學 校, 建 議 初 任 校 長 以 先 至 小 校 接 受 磨 鍊 為 原 則, 對 一 位 初 任 校 長 而 言, 較 為 合 宜 ; 待 具 28

臺 灣 教 育 評 論 月 刊,2012,1(12),24-29 中 小 學 校 長 遴 選 主 題 評 論 經 營 學 校 之 經 驗 後, 再 經 校 長 遴 選 制 度 至 中 型 學 校 及 大 型 學 校, 對 於 校 長 候 選 人 出 缺 學 校 之 師 生 及 家 長 為 宜 雖 不 符 合 遴 選 委 員 會 之 運 作 精 神, 但 在 現 今 教 育 資 源 分 配 不 均, 城 鄉 差 距 頗 大 的 教 育 環 境 中, 避 免 過 多 校 長 候 選 人 集 中 於 部 分 出 缺 學 校, 部 分 偏 遠 地 區 學 校 乏 人 問 津 之 狀 況, 其 不 失 為 一 解 決 之 道 5. 校 長 候 選 人 面 對 權 力 網 絡 問 題 校 長 候 選 人 在 出 缺 學 校 座 談 會 及 遴 選 過 程 中, 面 對 出 缺 學 校 之 教 師 與 家 長, 及 出 席 遴 選 委 員 會 時 需 面 對 的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長 官 家 長 代 表 專 家 學 者 代 表 教 師 代 表 等 多 種 身 份 與 立 場 之 委 員, 猶 如 陷 入 一 場 權 力 拉 扯 之 網 絡, 若 立 場 有 所 偏 廢, 則 可 能 造 成 委 員 在 遴 選 中 批 判 與 維 護 之 場 面, 進 而 影 響 遴 選 結 果 之 公 正 性 高 雄 市 校 長 遴 選 委 員 會 中, 出 缺 學 校 之 家 長 與 教 師 未 擔 任 遴 選 委 員, 對 於 校 長 候 選 人 而 言, 減 少 其 在 面 對 複 雜 權 力 網 絡 中 之 後 顧 之 憂 畢 竟, 若 遴 選 成 功, 但 在 遴 選 委 員 會 中 與 出 任 學 校 之 家 長 代 表 或 教 師 代 表 理 念 不 同, 未 來 在 推 動 教 育 政 策 或 理 念 時 勢 必 會 遭 受 強 大 阻 礙, 不 利 其 教 育 理 念 之 推 展 與 執 行 四 結 論 從 目 前 的 法 令 與 結 構 觀 之, 高 雄 市 校 長 遴 選 委 員 會 成 為 遴 選 校 長 之 法 定 組 織, 它 的 構 成 分 子 遴 選 順 位 與 分 階 運 作 方 式, 無 異 影 響 高 雄 市 校 長 之 遴 選 以 Foucault 的 觀 點 而 言, 誰 來 決 定 當 中 成 員? 如 何 籌 組 都 是 權 力 運 作 與 分 配 的 象 徵 浮 動 委 員 ( 教 師 代 表 與 家 長 代 表 ) 若 想 在 遴 選 委 員 會 中 與 固 定 委 員 所 組 成 的 權 力 聯 盟 對 抗, 必 然 讓 遴 選 結 果 不 如 預 期, 未 來 在 校 園 中, 家 長 會 與 學 校 不 合 或 教 師 組 織 與 學 校 行 政 團 隊 理 念 不 合 時, 勢 必 在 校 園 中 形 成 另 一 場 權 力 鬥 爭, 影 響 校 園 氛 圍 遴 選 委 員 會 中 複 雜 權 力 關 係 網 絡 如 何 運 作, 要 想 服 眾 人 之 口, 遴 選 委 員 是 否 專 業 公 平 與 公 正 進 行 遴 選 是 需 要 被 仔 細 考 量 的 校 長 候 選 人 想 要 在 校 長 遴 選 委 員 會 獲 得 勝 出, 理 應 累 積 行 政 經 驗, 努 力 經 營 人 際 網 絡, 結 合 各 方 資 源, 創 造 行 政 績 效, 成 為 一 位 口 碑 佳 的 行 政 人 員, 才 能 獲 得 出 缺 學 校 之 教 師 與 家 長 認 同, 順 利 踏 上 校 長 之 路, 並 能 於 複 雜 的 權 力 關 係 網 絡 中 勝 出 而 一 旦 校 長 的 辦 學 績 效 重 點 受 遴 選 制 度 的 影 響 而 變 成 學 校 公 共 關 係 經 營 時, 當 中 所 造 成 之 影 響, 恐 非 原 本 遴 選 制 度 之 立 意 29

臺 灣 教 育 評 論 月 刊,2012,1(12),30-33 中 小 學 校 長 遴 選 主 題 評 論 中 小 學 校 長 遴 選 機 制 真 的 能 選 賢 與 能? 潘 道 仁 高 雄 市 文 山 高 中 校 長 前 言 目 前 中 小 學 校 長 遴 選 法 源 乃 依 據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修 正 公 布 國 民 教 育 法 第 九 條 : 直 轄 市 立 國 民 中 小 學 校 長, 由 直 轄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組 織 遴 選 委 員 會 就 公 開 甄 選 儲 訓 之 合 格 人 員 任 期 屆 滿 或 連 任 任 期 已 達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之 現 職 校 長 或 曾 任 校 長 人 員 中 遴 選 後, 報 請 直 轄 市 政 府 聘 任 之 遴 選 委 員 會 應 有 家 長 會 代 表 參 與, 其 比 例 不 得 少 於 五 分 之 一 遴 選 委 員 會 之 組 織 及 運 作 方 式, 分 別 由 組 織 遴 選 委 員 會 之 機 關 學 校 定 之 教 師 代 表 應 由 學 校 專 任 教 師 選 舉 產 生, 投 票 人 數 不 得 少 於 專 任 教 師 人 數 二 分 之 一 ; 家 長 代 表 應 由 學 校 班 級 家 長 代 表 選 舉 產 生, 投 票 人 數 不 得 少 於 班 級 家 長 代 表 人 數 四 分 之 一 因 此, 國 中 小 遴 選 委 員 會 規 範 應 有 家 長 會 代 表 參 與, 其 比 例 不 得 少 於 五 分 之 一 但 並 未 談 到 浮 動 代 表, 而 高 級 中 學 遴 選 委 員 清 楚 包 含 浮 動 委 員, 因 此 各 縣 市 對 於 國 中 小 遴 選 委 員 會 是 否 設 置 浮 動 委 員 作 法 不 一, 各 縣 市 教 師 團 體 希 望 國 中 小 遴 選 委 員 會 設 置 浮 動 委 員, 但 是 大 部 分 校 長 團 體 表 達 堅 持 反 對 立 場 民 國 99 年 6 月 9 日 修 正 公 布 高 級 中 學 法 第 十 二 條, 民 國 99 年 6 月 23 日 公 布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任 期 考 評 辦 法 其 中 第 2 條 : 遴 選 委 員 會 置 委 員 九 人 至 十 五 人, 包 括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代 表 學 者 專 家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代 表 一 人 與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同 級 並 合 法 立 案 之 教 師 組 織 家 長 團 體 代 表 各 一 人 出 缺 或 申 請 連 任 延 任 校 長 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教 師 代 表 及 家 長 代 表 各 一 人 其 中 學 者 專 家, 由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就 教 師 組 織 家 長 團 體 高 中 職 校 長 團 體 及 設 有 教 育 系 所 之 大 學 推 薦 二 倍 以 上 人 數 之 參 考 名 單 中 擇 聘 之 其 中 出 缺 或 申 請 連 任 延 任 校 長 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之 教 師 代 表 及 家 長 代 表, 於 辦 理 該 校 校 長 出 缺 之 遴 選 連 任 或 延 任 時, 始 具 委 員 資 格 ( 俗 稱 浮 動 委 員 ) 湯 志 民 (2002) 指 出 校 長 遴 選 制 度 的 問 題 包 括 : 易 生 本 位 校 長 人 才 滯 留 校 長 紛 紛 求 去 人 才 斷 流 過 程 繁 複 倉 促 急 若 湍 流 縣 市 校 長 人 才 難 以 交 流 黑 函 四 處 散 佈 形 成 亂 流 浮 動 委 員 仍 居 關 鍵 主 流 等 筆 者 參 加 高 雄 市 國 中 校 長 及 高 中 校 長 遴 選, 因 此 提 出 幾 點 看 法, 包 括 本 市 遴 選 作 業 及 遴 選 過 程 心 得 與 改 進 意 見, 說 明 如 下 : 一 遴 選 作 業 ( 一 ) 高 中 職 部 分 高 中 職 遴 選 方 式 流 程 包 括 : 1. 公 告 高 雄 市 100 年 度 市 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延 任 連 任 或 參 加 他 校 遴 選 作 業 方 式 30

臺 灣 教 育 評 論 月 刊,2012,1(12),30-33 中 小 學 校 長 遴 選 主 題 評 論 2. 審 議 現 職 校 長 申 請 延 任 連 任 或 參 加 他 校 遴 選 作 業 3. 公 布 現 職 校 長 獲 延 任 連 任 或 遴 選 為 他 校 校 長 名 單 4. 審 議 現 職 校 長 申 請 轉 任 名 單 5. 出 缺 學 校 新 任 校 長 遴 選 作 業 6. 筆 試 ( 申 請 者 書 面 資 料 送 各 委 員 審 閱 ) 7. 遴 委 會 開 會 審 查 參 加 初 選 人 員 書 面 資 料 及 筆 試 資 料, 確 定 複 選 名 單 8. 教 育 局 安 排 邀 請 校 長 候 選 人 至 各 校 對 談 9. 遴 委 會 面 試 ( 複 選 ) 10. 公 布 出 缺 學 校 新 任 校 長 名 單 ( 市 府 核 定 後 始 具 任 用 資 格 ) ( 二 ) 國 中 小 部 分 國 中 小 遴 選 方 式 流 程 包 括 兩 階 段 : 第 一 階 段 1. 公 布 新 設 學 校 出 缺 學 校 任 期 屆 滿 及 連 任 任 期 已 達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之 現 職 校 長 之 學 校 名 單 2. (1) 通 知 出 缺 學 校 任 期 屆 滿 及 連 任 任 期 已 達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之 現 職 校 長 之 學 校 提 出 學 校 需 求 特 色 待 解 決 問 題 及 未 來 發 展 方 向 ( 以 下 簡 稱 學 校 需 求 ), 並 經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2) 出 缺 及 校 長 擬 異 動 他 校 者 之 學 校 於 接 到 通 知 後 7 天 提 送 學 校 需 求 書 面 或 數 位 簡 報 資 料, 並 由 教 育 局 公 告 學 校 需 求 另 外, 通 知 任 期 屆 滿 或 連 任 任 期 已 達 1/2 以 上 之 現 職 國 中 小 校 長 或 曾 任 校 長 之 現 任 課 程 督 學 得 申 請 參 加 校 長 遴 選 3. 召 開 出 缺 學 校 家 長 代 表 教 師 代 表 具 第 一 階 段 校 長 遴 選 資 格 且 有 意 遴 選 之 人 員 與 遴 選 委 員 會 委 員 座 談 會 4. 擬 參 與 遴 選 校 長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提 出 意 願 調 查 表 校 長 辦 學 檔 案 出 缺 學 校 特 色 及 待 解 決 問 題 處 理 方 案 5. 將 出 缺 學 校 之 學 校 需 求 及 參 與 遴 選 校 長 之 校 長 辦 學 檔 案 出 缺 學 校 特 色 及 待 解 決 問 題 處 理 方 案 送 達 各 遴 選 委 員 6. 召 開 遴 選 委 員 會, 由 委 員 就 所 提 送 之 資 料 中 對 於 有 疑 義 者 進 行 討 論, 必 要 時 推 派 代 表 實 際 訪 查, 訪 查 時 程 由 教 育 局 安 排 7. 教 育 局 以 學 校 發 展 需 求 及 特 色, 校 長 之 品 德 操 守 辦 學 績 效 及 校 長 之 意 願, 並 參 酌 出 缺 學 校 學 生 家 長 及 教 師 之 意 見 規 劃 建 議 校 長 名 單 草 案 8. 召 開 遴 選 委 員 會 辦 理 第 1 階 段 現 職 校 長 之 遴 選 9. 逕 行 辦 理 第 1 階 段 校 長 遴 選 第 二 階 段 1. 公 布 第 2 階 段 校 長 出 缺 學 校 名 單 31

臺 灣 教 育 評 論 月 刊,2012,1(12),30-33 中 小 學 校 長 遴 選 主 題 評 論 及 出 缺 學 校 需 求 ; 通 知 曾 任 校 長 或 候 用 校 長 得 申 請 參 加 校 長 遴 選, 參 加 出 缺 學 校 需 求 座 談 會 ; 通 知 出 缺 學 校 推 派 家 長 代 表 及 教 師 代 表 列 席 參 加 出 缺 學 校 需 求 說 明 會 並 提 送 出 席 遴 選 委 員 會 聆 聽 及 提 問 代 表 名 單 2. 召 開 出 缺 學 校 家 長 代 表 教 師 代 表 具 第 二 階 段 校 長 遴 選 資 格 且 有 意 遴 選 之 人 員 與 遴 選 委 員 會 委 員 進 行 需 求 座 談 會 3. 擬 參 與 遴 選 之 曾 任 校 長 或 候 用 校 長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提 出 意 願 調 查 表 校 長 辦 學 理 念 出 缺 學 校 特 色 及 待 解 決 問 題 處 理 方 案 4. 將 出 缺 學 校 之 學 校 需 求 及 參 與 遴 選 校 長 之 校 長 辦 學 理 念 出 缺 學 校 特 色 及 待 解 決 問 題 處 理 方 案 送 達 各 遴 選 委 員 5. 教 育 局 以 學 校 發 展 需 求 及 特 色, 曾 任 校 長 或 候 用 校 長 之 品 德 操 守 意 願, 並 參 酌 出 缺 學 校 學 生 家 長 及 教 師 之 意 見 規 劃 校 長 名 單 草 案 6. 召 開 遴 選 委 員 會 (1) 邀 集 曾 任 校 長 或 候 用 校 長 列 席 就 出 缺 學 校 出 缺 學 校 特 色 及 待 解 決 問 題 處 理 方 案, 向 遴 選 委 員 會 報 告, 並 邀 請 出 缺 學 校 之 家 長 代 表 與 教 師 代 表 列 席 聆 聽 及 提 問 (2) 辦 理 第 2 階 段 曾 任 校 長 或 候 用 校 長 之 遴 選 7. 公 布 確 定 遴 選 校 長 名 單, 報 府 核 聘 二 遴 選 過 程 心 得 ( 一 ) 市 府 尊 重 遴 選 制 度 無 論 高 中 職 或 國 中 小 校 長 遴 選 結 果, 市 長 都 充 分 尊 重 不 會 干 涉, 這 是 很 難 得 的 優 良 制 度, 每 位 參 與 校 長 遴 選 者 不 必 到 處 請 託 民 代 關 說, 只 要 認 真 辦 學 並 提 出 學 校 經 營 的 理 念 與 辦 學 績 效 佐 證 資 料, 但 是 也 要 考 量 出 缺 學 校 的 特 性 及 需 求, 並 符 合 個 人 意 願 其 次, 兩 階 段 的 機 制 的 確 讓 現 任 校 長 不 必 與 候 用 校 長 競 爭, 不 僅 維 持 資 深 校 長 尊 嚴 也 維 繫 長 幼 有 序 優 良 傳 統 ( 二 ) 浮 動 委 員 機 制 仍 有 檢 討 空 間 高 中 職 設 有 浮 動 委 員, 但 是 候 選 人 至 學 校 與 教 師 或 家 長 對 談, 且 大 都 安 排 在 上 課 時 間, 因 此 參 與 教 師 進 出 頻 繁, 也 有 些 學 校 教 師 參 與 並 不 踴 躍, 會 場 零 零 落 落, 雖 然 事 前 教 師 會 經 有 訪 查 調 查 候 選 校 長 在 原 服 務 單 位 的 處 事 風 格 及 人 品, 這 種 情 形 之 下 真 能 準 確 判 定 候 選 人 是 否 優 質 或 適 合 學 校 發 展 呢? 另 外, 國 中 小 校 長 遴 選 雖 然 無 浮 動 代 表, 候 用 校 長 事 前 經 教 育 局 統 一 安 排 必 須 與 出 缺 學 校 家 長 代 表 教 師 代 表 進 行 需 求 座 談 會, 遴 選 委 員 會 報 告 時, 家 長 代 表 與 教 師 代 表 雖 然 無 投 票 權 仍 被 邀 請 出 席 聆 聽 及 提 問, 高 中 職 與 國 中 小 狀 況 兩 相 對 照 各 有 優 缺 點, 必 須 關 注 何 種 方 式 真 能 選 賢 與 能 且 協 助 學 校 永 續 發 展 ( 三 ) 校 長 團 體 家 長 團 體 教 師 團 體 彼 此 仍 存 在 不 信 任 每 個 利 益 團 體 思 考 的 是 如 何 鞏 固 既 有 權 益, 並 且 設 法 擴 大 自 己 權 益, 32

臺 灣 教 育 評 論 月 刊,2012,1(12),30-33 中 小 學 校 長 遴 選 主 題 評 論 教 師 團 體 質 疑 國 中 小 無 浮 動 代 表, 校 長 團 體 掌 控 校 長 調 動, 家 長 團 體 代 表 合 法 性 等 ; 校 長 團 體 認 為 浮 動 代 表 負 面 大 於 正 面, 校 長 調 動 雖 然 有 協 商 但 仍 必 須 尊 重 出 缺 學 校 的 需 求, 也 必 須 考 量 本 身 是 否 適 合 學 校 的 文 化, 家 長 團 體 理 念 希 望 能 爭 取 該 有 權 益, 並 維 護 孩 子 受 教 育 品 質 等, 因 此 如 何 化 解 歧 見 也 是 政 府 及 各 利 益 團 體 必 須 協 商 討 論 出 共 同 規 範 結 語 有 什 麼 樣 的 校 長 就 有 什 麼 樣 的 學 校, 校 長 扮 演 角 色 不 僅 是 領 航 者, 也 是 能 提 出 願 景, 規 劃 具 體 目 標 與 行 動 策 略, 領 導 所 有 教 職 員 工 一 起 努 力 達 成 永 續 經 營, 且 以 學 生 為 中 心 思 維, 培 育 孩 子 具 備 21 世 紀 技 能, 包 括 與 人 合 作 獨 立 探 索 自 主 學 習, 以 及 高 層 次 思 考 等 關 鍵 能 力, 因 此 校 長 遴 選 及 專 業 訓 練 與 輔 導 機 制, 政 府 必 須 慎 重 規 劃, 所 有 利 益 團 體 也 必 須 以 學 生 最 大 福 祉 為 考 量, 落 實 校 長 與 教 師 評 鑑, 讓 校 長 專 心 辦 學 並 能 激 勵 士 氣, 如 此 不 僅 是 學 校 之 福 也 是 國 家 之 福 參 考 文 獻 國 民 教 育 法 ( 民 100 年 11 月 30 日 ) 高 級 中 學 法 ( 民 99 年 6 月 9 日 )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任 期 考 評 辦 法 ( 民 99 年 6 月 23 日 ) 湯 志 民 (2002) 中 小 學 校 長 遴 選 制 度 之 評 議 教 師 天 地,118,20-27 33

臺 灣 教 育 評 論 月 刊,2012,1(12),34-38 中 小 學 校 長 遴 選 主 題 評 論 國 立 高 中 職 校 長 遴 選 制 度 之 商 榷 俞 朝 慶 曾 任 國 立 澎 湖 海 事 職 校 校 長 國 立 東 港 海 事 職 校 校 長 現 任 私 立 育 仁 高 中 董 事 長 一 前 言 民 國 89 年 5 月 20 日 臺 灣 首 度 政 黨 輪 替, 民 進 黨 籍 的 陳 水 扁 先 生 就 任 中 華 民 國 總 統 同 年 7 月, 教 育 部 即 發 布 高 級 中 學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任 期 考 評 辦 法, 並 立 即 實 施 另 外 條 文 中 也 明 定 職 業 學 校 及 特 殊 教 育 學 校 適 用 該 辦 法 之 規 定 新 制 與 舊 制 最 大 的 不 同 是 新 制 的 辦 法 中 加 入 了 教 師 家 長 等 代 表 參 與, 同 時 阻 斷 萬 年 校 長 的 產 生 雖 然, 表 面 上 似 乎 較 過 去 開 放 多 元 完 美 進 步, 但 因 此 產 生 的 後 遺 症 卻 不 斷 的 浮 現, 且 有 越 演 越 烈 之 勢 育 部 對 此 現 制 均 感 滿 意, 全 都 按 讚 但 實 際 上 是 否 如 此 樂 觀, 還 是 執 政 者 的 鴕 鳥 心 態, 值 得 商 榷 二 現 制 之 缺 失 : ( 一 ) 遴 委 會 成 員 安 排 不 甚 妥 當 : 1. 依 教 育 部 民 國 100 年 03 月 29 日 修 正 之 國 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作 業 補 充 規 定, 第 2 條 規 定 遴 委 會 置 委 員 15 人, 其 中 含 合 法 立 案 之 全 國 性 教 師 組 織 家 長 團 體 代 表 各 一 人 ( 第 4 款 ), 此 款 應 係 指 全 國 教 師 會 及 全 國 家 長 會 而 言 民 國 97 年 5 月 20 日, 臺 灣 二 度 政 黨 輪 替, 國 民 黨 籍 的 馬 英 九 先 生 就 任 中 華 民 國 總 統 7 月, 教 育 部 仍 然 蕭 規 曹 隨 地 辦 理 高 中 職 校 長 遴 聘, 臺 灣 省 教 育 會 不 願 繼 續 緘 默, 乃 率 領 50 多 名 現 任 及 退 休 之 國 立 高 中 職 校 長, 前 往 總 統 府 晉 見 馬 英 九 總 統, 提 出 改 進 國 立 高 中 職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制 度 方 案, 以 挽 救 日 益 敗 壞 糜 爛 之 校 園 風 氣, 馬 總 統 隨 即 面 交 教 育 部 鄭 瑞 城 部 長 但 不 久, 隨 著 鄭 部 長 的 下 台, 改 革 意 見 也 就 隨 風 而 逝 故, 現 行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任 期 考 評 辦 法 實 施 至 今 已 12 年 有 餘, 其 中 雖 略 有 小 幅 修 正, 但 基 本 上 其 精 神 是 一 脈 相 承, 萬 變 不 離 其 宗 的 換 句 話 說, 扁 馬 兩 朝 的 教 但 隔 行 如 隔 山, 全 國 教 師 會 代 表 可 能 由 全 無 教 育 行 政 經 驗 的 中 小 學 教 師 擔 任, 焉 能 充 分 了 解 高 中 職 校 長 的 領 導 才 能 辦 學 理 念 及 專 業 素 養? 全 國 家 長 會 代 表 也 可 能 由 不 諳 教 育 者 擔 任 而 重 蹈 前 述 覆 轍 2. 同 法 第 2 條 5 款 也 規 定 : 出 缺 或 申 請 連 任 延 任 校 長 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教 師 代 表 及 家 長 代 表 各 一 人 簡 單 地 說 是 指 學 校 教 師 代 表 及 家 長 代 表 為 浮 動 委 員 此 款 規 定, 雖 然 顯 現 校 園 民 主, 多 元 開 放 參 與, 但 卻 衍 生 出 嚴 重 的 副 作 用 : (1) 學 校 教 師 家 長 的 權 限 過 度 膨 脹 ( 對 於 遴 選 結 果 具 有 關 鍵 影 響 力 ), 嚴 重 影 響 校 長 治 學 理 念 的 推 行, 會 因 迫 於 此 34

臺 灣 教 育 評 論 月 刊,2012,1(12),34-38 中 小 學 校 長 遴 選 主 題 評 論 形 勢, 使 校 長 不 得 不 在 有 意 無 意 間 迎 合 教 師 和 家 長 的 需 求 (2) 學 校 教 師 遴 選 校 長, 然 後 該 校 長 再 發 聘 考 核 領 導 老 師, 法 規 的 設 計 令 人 有 上 下 錯 置, 正 反 顛 倒 的 感 覺 (3) 間 有 不 肖 家 長 藉 此 要 脅 校 長, 關 說 人 事 承 攬 工 程 甚 或 干 預 校 務, 內 定 校 長 之 傳 聞 (4) 校 長 由 教 師 代 表 遴 選, 結 果 校 務 會 議 變 成 老 師 質 詢 校 長, 校 長 遂 由 首 長 降 為 執 行 長, 校 長 自 尊 心 嚴 重 受 損 (5) 現 在 教 師 依 法 可 以 組 成 工 會, 則 焉 有 代 表 勞 方 之 教 師 遴 聘 代 表 資 方 的 校 長, 不 知 其 法 理 理 論 何 在? (6) 校 長 任 期 一 任 4 年, 家 長 會 卻 每 年 改 選, 家 長 代 表 性 每 年 遞 減 1/3, 故 家 長 代 表 性 恐 欠 充 分 (7) 家 長 代 表 不 盡 然 出 身 教 育, 難 免 仍 蹈 外 行 充 當 內 行 之 窘 境 ( 二 ) 校 長 遴 選 及 考 評 之 委 員 名 單 無 法 嚴 守 秘 密 : 1. 依 教 育 部 民 國 99 年 06 月 23 日 修 正 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任 期 考 評 辦 法 第 12 條 規 定 : 校 長 遴 選 及 考 評 之 委 員 名 單 處 理 過 程, 在 遴 選 或 考 評 結 果 未 發 布 前, 參 與 之 有 關 人 員 應 嚴 守 秘 密 但 實 際 上 此 項 規 定 形 同 具 文, 因 : (1) 選 舉 學 校 教 師 代 表, 投 票 前 已 由 教 師 會 私 下 指 定 某 教 師 候 選, 此 乃 公 開 的 秘 密 ; 俟 教 師 代 表 當 選 後 也 是 全 校 皆 知 (2) 家 長 代 表 也 大 多 由 家 長 會 會 長 充 任, 投 票 乃 是 過 過 水 而 已 (3) 全 國 教 師 會 在 選 舉 期 間 也 頻 頻 關 心 學 校 教 師 代 表 運 作 及 產 生 的 結 果 2. 學 校 教 師 代 表 家 長 代 表 實 際 無 法 嚴 守 秘 密, 其 他 遴 選 委 員 也 不 見 得 就 能 完 全 保 密, 此 亦 皆 公 開 的 秘 密 ( 三 ) 錄 取 候 用 校 長 之 比 例 缺 失 : 依 教 育 部 101 學 年 度 國 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簡 章 第 12 條 規 定 : 遴 選 成 績 計 算, 依 資 績 占 百 分 之 五 十 筆 試 占 百 分 之 五 十, 合 併 為 總 成 績 第 十 三 條 又 規 定 : 各 類 符 合 參 加 面 談 人 員, 依 資 績 及 筆 試 合 併 計 算 為 總 成 績, 並 按 其 總 成 績 及 所 填 志 願 順 序 分 配 參 加 面 談 之 學 校, 每 校 錄 取 4 人 則 : 1. 志 願 甲 校 人 數 多 者, 與 志 願 乙 校 人 數 少 者, 產 生 候 用 校 長 之 比 例 必 不 相 同 嚴 重 者 甲 校 總 成 績 未 進 前 四 名 者, 在 乙 校 或 可 能 進 入 前 四 名, 然 後 在 口 試 投 票 脫 穎 而 出, 當 上 校 長 2. 許 多 報 考 者 事 先 打 聽, 或 守 候 報 35

臺 灣 教 育 評 論 月 刊,2012,1(12),34-38 中 小 學 校 長 遴 選 主 題 評 論 名 處, 以 選 擇 報 名 最 少 之 學 校 報 名, 造 成 投 機 押 寶 之 現 象 3. 有 以 各 種 方 法 手 段, 遊 說 其 他 候 選 人 不 要 報 名 某 校 以 減 少 競 爭 者 ( 四 ) 禁 止 校 長 候 用 人 請 託 之 規 定 恐 成 具 文 : 依 教 育 部 101 學 年 度 國 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簡 章 第 14 條 規 定 : 符 合 參 加 面 談 人 員 ( 校 長 候 用 人 ) 對 學 校 團 體 或 個 人 不 得 有 拜 訪 或 請 託 之 情 事 則 : 1. 此 項 規 定 坐 實 校 長 遴 選 及 考 評 之 委 員 名 單 無 法 保 密 之 事 實 2. 未 明 定 違 反 禁 令 之 處 罰 規 定, 校 長 候 用 人 是 否 乖 乖 地 在 一 紙 禁 令 下 就 嚴 加 遵 守 不 拜 訪 不 請 託, 恐 怕 大 家 心 知 肚 明, 只 是 在 事 前 事 中 或 明 或 暗 之 別 而 已 3. 校 長 候 用 人 寅 緣 奔 走, 拜 訪 請 託, 試 圖 影 響 投 票 結 果 的 現 象, 確 成 為 校 園 風 氣 敗 壞 之 伏 筆 ( 五 ) 遴 委 會 之 校 長 代 表 偏 少 : 依 教 育 部 民 國 100 年 03 月 29 日 修 正 之 國 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作 業 補 充 規 定 第 2 條 第 2 項 規 定 遴 委 會 置 委 員 15 人, 內 含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代 表 一 人 ; 全 國 教 師 會 代 表 全 國 家 長 會 代 表 各 一 人 ; 學 校 教 師 代 表 家 長 代 表 各 一 人 則 : 最 了 解 高 中 ( 職 ) 校 長 行 政 領 導 辦 學 理 念 學 校 運 作 的 高 中 職 校 長 代 表 僅 一 人, 而 教 師 代 表 及 家 長 代 表 竟 各 二 人, 到 底 是 在 遴 選 校 長, 還 是 老 師 家 長? 令 人 不 知 所 以 然 ( 六 ) 校 長 候 選 人 至 學 校 參 加 座 談 會, 易 衍 後 遺 症 : 依 教 育 部 101 學 年 度 國 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簡 章 第 15 條 規 定 : 由 出 缺 學 校 邀 請 校 長 候 選 人 至 學 校 參 加 座 談 會 則 : 1. 各 個 校 長 候 選 人 齊 向 老 師 家 長 打 躬 作 揖, 鞠 躬 拜 票, 並 競 開 治 校 支 票, 至 於 是 否 空 頭 支 票? 當 選 後 恐 無 人 計 較 了 2. 設 若 學 校 家 長 假 投 票 結 果 支 持 張 三, 但 在 教 育 部 面 談 後 卻 是 李 四 脫 穎 而 出, 擔 任 該 校 校 長, 則 成 為 日 後 老 師 杯 葛 校 長 之 心 結 3. 設 若 學 校 家 長 假 投 票 結 果 支 持 張 三, 而 在 教 育 部 面 談 後 果 也 由 張 三 勝 出, 則 未 來 四 年, 張 校 長 光 還 老 師 的 人 情 債 就 夠 其 疲 於 奔 命 4. 座 談 會 中 教 師 對 校 長 候 選 人 的 提 問, 成 為 日 後 在 校 務 會 議 中 質 詢 甚 或 攻 訐 校 長 的 遠 因 5. 若 有 原 校 教 師 為 校 長 候 選 人 時, 容 易 造 成 近 親 繁 殖 的 現 象 三 建 議 : 現 制 國 立 高 中 校 長 遴 選 制 度 推 行 36

臺 灣 教 育 評 論 月 刊,2012,1(12),34-38 中 小 學 校 長 遴 選 主 題 評 論 以 來, 優 點 是 多 元 開 放 參 與, 終 結 早 年 的 萬 年 校 長, 但 未 料 卻 也 造 成 校 園 裡 校 長 與 老 師 的 對 立 猜 疑 原 本 是 學 校 火 車 頭 的 校 長, 遂 難 以 施 展 教 育 抱 負, 更 難 擋 黑 函 攻 訐, 致 使 雄 心 萬 丈 頗 思 一 番 作 為 的 校 長, 頓 時 產 生 得 過 且 過 的 消 極 應 付 心 理, 或 苦 等 四 年 任 期 屆 滿 調 校, 甚 或 苦 等 到 五 五 專 案 趕 快 辦 理 榮 退, 成 為 逃 兵 校 長, 以 便 脫 離 苦 海 因 此, 很 多 校 長 私 下 抱 怨 現 制 下 的 校 長 只 剩 下 兩 權, 即 有 責 無 權 與 委 曲 求 全, 其 無 奈 消 極 令 人 驚 訝 校 長 難 為 的 情 況 下, 也 引 起 學 校 行 政 人 員 難 聘 的 效 應, 因 為 校 長 本 人 自 身 難 保, 或 五 日 京 兆, 推 動 行 政 難 有 仰 仗 與 支 持, 校 園 風 氣 演 變 至 此, 國 家 未 來 的 主 人 翁 不 受 影 響 者 幾 希, 故 現 今 校 長 之 遴 聘 制 度 確 有 儘 速 改 革 之 必 要, 個 人 野 人 獻 曝, 提 出 幾 點 改 革 意 見 職 特 教 校 長 代 表 各 一 為 宜, 委 員 總 名 額 仍 維 持 15 名 ( 三 ) 儘 量 延 緩 遴 選 委 員 名 單 公 布 時 間 : 以 防 倖 進 之 徒 奔 走 鑽 營 拜 訪 請 託 而 造 成 遴 聘 不 公 校 園 風 氣 敗 壞 之 弊 端, 以 維 遴 選 過 程 不 受 外 力 干 擾, 從 而 避 免 產 生 政 治 校 長 ( 四 ) 錄 取 總 分 宜 採 資 績 筆 試 及 口 試 三 項 : 可 仿 原 臺 灣 省 教 育 廳 之 辦 法, 採 資 績 占 30%, 筆 試 占 45%, 口 試 占 25% 合 計 為 總 分, 總 分 最 優 者 上 榜 ( 五 ) 落 實 現 職 績 優 校 長 優 先 遷 調 之 規 定 : ( 一 ) 取 消 學 校 教 師 代 表 家 長 代 表 之 浮 動 委 員 : 學 校 已 有 教 師 會 教 師 工 會 以 及 學 生 家 長 會, 其 發 言 空 間 已 足, 何 況 尚 有 全 國 教 師 會 代 表 全 國 家 長 會 代 表, 應 不 需 再 從 學 校 教 師 和 家 長 會 中 產 生 校 長 遴 選 委 員 會 之 浮 動 委 員, 以 免 徒 增 校 園 中 直 接 的 衝 擊 與 爭 議 ( 二 ) 增 加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代 表 至 三 人 : 遴 委 會 是 以 遴 選 高 中 職 校 長 為 其 主 要 任 務, 故 應 以 熟 稔 校 長 領 導 才 能 辦 學 理 念 及 專 業 素 養 之 高 中 職 校 長 充 任 遴 選 委 員 為 佳, 且 以 高 中 高 依 教 育 部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聘 任 及 任 期 考 評 辦 法 第 8 條 規 定 : 校 長 辦 學 績 效 考 評 優 良 者, 經 遴 委 會 就 其 考 評 結 果 審 議 通 過 後, 於 同 一 學 校 得 連 任 一 次 或 優 先 遴 選 為 出 缺 學 校 校 長 故, 於 校 長 第 一 任 滿 或 第 二 任 後 之 六 七 八 年, 應 許 依 其 志 願 優 先 遷 調 他 校 服 務, 以 示 尊 重 ( 六 ) 對 於 現 職 績 優 校 長 被 攻 訐 時 應 准 其 申 辯 : 現 職 校 長 為 落 實 辦 學 理 念, 難 免 遭 受 少 數 特 定 人 士 的 黑 函 攻 訐 或 十 大 罪 狀 之 誣 陷, 此 時 遴 委 會 應 毋 枉 毋 縱, 深 入 調 查, 並 准 予 當 事 人 陳 述 申 辯 之 機 會, 以 維 現 職 校 長 之 人 格 尊 37

臺 灣 教 育 評 論 月 刊,2012,1(12),34-38 中 小 學 校 長 遴 選 主 題 評 論 嚴 ( 七 ) 聘 請 全 國 教 師 會 全 國 家 長 會 熟 稔 學 校 校 務 行 政 者 充 任 委 員 : 俾 便 能 於 短 短 的 15 分 鐘 面 談 中, 充 分 了 解 校 長 候 選 人 之 辦 學 理 念 經 營 策 略 教 育 思 想 人 格 素 養 而 給 予 最 正 確 的 分 數, 為 國 舉 才 38

臺 灣 教 育 評 論 月 刊,2012,1(12),39-41 中 小 學 校 長 遴 選 主 題 評 論 論 析 公 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與 任 期 考 評 制 度 楊 瑞 明 中 華 科 技 大 學 教 學 資 源 中 心 主 任 一 前 言 現 行 公 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之 任 用, 係 以 法 制 化 任 期 制 與 遴 選 聘 任 之 精 神, 取 代 以 往 直 接 官 派 遴 選 派 任 之 方 式, 並 依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實 施 細 則 及 校 長 遴 選 作 業 補 充 規 定 等 相 關 法 規, 明 文 法 定 校 長 資 格 遴 選 聘 任 連 任 轉 任 或 回 任 教 師 之 規 定, 並 以 資 歷 檢 核 資 歷 積 分 與 筆 試 成 績 初 選 學 校 對 談 教 師 與 家 長 代 表 參 與 遴 選 委 員 會 遴 選 聘 任 之 現 行 辦 法, 強 化 了 學 校 的 主 體 性 與 過 程 的 民 主 性, 相 當 程 度 改 進 了 以 往 少 數 政 治 酬 庸 官 僚 角 力 與 萬 年 校 長 之 流 弊, 促 進 了 校 長 多 元 化 年 輕 化 之 流 動, 激 勵 了 許 多 基 層 優 秀 教 師 積 極 參 與 校 長 遴 選, 為 高 中 職 學 校 注 入 許 多 源 頭 活 水 與 進 步 動 能 但 是 應 然 面 的 理 想 或 因 配 套 措 施 的 不 足 或 因 執 行 層 面 的 偏 失, 在 實 然 面 則 仍 有 許 多 可 以 討 論 與 改 進 之 空 間 二 現 行 制 度 之 論 議 ( 一 ) 任 期 之 規 範 現 行 制 度 校 長 任 期 一 任 四 年 最 多 兩 任, 就 需 強 制 轉 任 他 校 造 成 許 多 辦 學 績 優 師 生 家 長 高 度 認 同 肯 定 的 校 長, 在 後 幾 年 即 需 分 心 規 劃 自 己 未 來, 無 法 全 力 投 入 中 長 程 校 務 的 發 展, 更 無 力 深 耕 形 塑 學 校 優 質 文 化, 春 風 涵 育 常 因 校 長 任 期 異 動 戛 然 而 止 現 行 規 範, 導 致 校 長 德 風 化 育 的 功 能 大 幅 減 縮 或 不 再 可 能 當 知 十 年 才 能 樹 木 百 年 始 能 樹 人, 建 議 宜 以 興 利 先 於 防 弊 的 思 維, 配 套 嚴 謹 之 績 效 考 核 制 度, 開 放 領 導 卓 越 效 能 績 優 的 校 長 能 有 彈 性 較 長 之 任 期 奉 獻 學 校 ( 二 ) 現 職 校 長 連 任 轉 任 之 考 評 依 現 行 國 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作 業 補 充 規 定, 現 職 校 長 要 申 請 連 任 延 任 或 轉 任 他 校, 都 需 先 接 受 教 育 部 考 評 及 考 評 小 組 到 校 訪 評, 項 目 包 括 校 長 與 教 師 - 教 學 領 導 校 長 與 學 生 - 學 生 學 習 與 成 長 校 長 與 家 長 - 家 長 互 動 校 長 與 學 校 - 行 政 經 營 及 校 長 自 身 - 個 人 特 質 與 能 力, 可 謂 繁 雜 細 瑣 包 山 包 海 其 中 教 育 部 考 評, 係 由 視 導 人 員 及 主 管 科, 就 校 長 辦 學 績 效 與 教 師 會 及 家 長 會 平 時 意 見 之 反 映 進 行 考 核 考 評 小 組 到 校 訪 評, 則 是 由 教 育 部 聘 派 學 者 專 家 二 人 教 育 部 代 表 一 人 校 長 代 表 一 人 及 教 師 代 表 一 人, 組 成 考 評 小 組 到 校 實 地 訪 評, 就 前 述 項 目 約 談 學 生 教 師 與 家 長 代 表, 檢 核 考 評 校 長 辦 學 總 體 績 效 考 評 小 組 再 由 召 集 人 代 表 將 考 評 結 果 呈 報 遴 選 委 員 會 進 行 績 優 審 議, 通 過 績 優 審 議 之 校 長 始 得 連 任 或 參 加 轉 任 他 校 遴 選, 真 是 勞 師 動 眾 機 制 龐 雜 因 為 到 校 訪 評 有 學 生 教 師 與 家 39

臺 灣 教 育 評 論 月 刊,2012,1(12),39-41 中 小 學 校 長 遴 選 主 題 評 論 長 之 對 談, 導 致 部 分 學 校 少 數 教 師 以 校 長 考 評 為 要 脅, 抗 拒 校 務 推 動 或 抵 制 行 政 革 新, 窒 礙 校 務 行 政 之 效 能 與 創 新 所 以 部 分 校 長 常 有 四 年 努 力 不 如 一 天 考 評, 一 天 考 評 不 如 遴 委 會 30 分 鐘 的 考 驗 之 慨 嘆 甚 或 偶 會 出 現 考 評 績 優 但 卻 連 任 或 轉 任 失 敗 之 悖 謬 因 而 許 多 現 職 優 秀 校 長 備 感 缺 乏 尊 嚴 與 尊 重 的 無 奈, 紛 紛 選 擇 任 滿 退 休, 造 成 人 才 急 速 流 失 之 嚴 重 警 訊 建 議 宜 兼 顧 形 成 性 與 總 結 性 考 核 之 功 能, 深 化 年 度 考 績 之 機 制 強 化 年 度 考 績 之 效 能 簡 化 連 任 轉 任 之 作 業, 舉 凡 考 績 連 續 多 年 優 等 且 無 受 到 任 何 行 政 處 分 之 校 長, 得 不 需 再 經 考 評, 直 接 連 任 或 轉 任 他 校, 強 化 尊 嚴 與 尊 重 深 化 權 責 相 符 之 機 能 政 經 驗 問 題 解 決 危 機 處 理 之 睿 智 與 人 格 修 為 則 是 更 為 重 要 的 關 鍵 能 力 現 行 校 長 遴 選 經 歷 積 分 雖 有 跨 處 室 主 任 歷 練 之 採 計, 但 曾 擔 任 2 處 室 主 任 加 1 分 擔 任 3 處 室 以 上 主 任 才 加 2 分, 且 最 高 只 採 計 2 分, 則 是 聊 備 一 格 顯 偏 低 不 足 對 鼓 勵 主 任 積 極 學 習 勇 於 跨 處 室 歷 練 充 實 完 備 行 政 經 驗 誘 因 不 夠, 宜 加 修 正 調 整 提 高 而 且 現 在 教 育 人 員 教 育 學 歷 均 已 大 幅 提 昇, 幾 乎 全 部 至 少 大 學 畢 業, 現 行 9 分 的 學 士 學 歷 積 分, 就 無 任 何 差 異 比 較 之 意 義 建 議 將 學 士 學 歷 積 分 歸 零, 轉 為 跨 處 室 主 任 經 歷 之 積 分, 政 策 導 引 校 長 人 選 都 能 有 更 多 跨 處 室 之 體 驗, 強 化 全 方 位 統 觀 之 視 野 ( 三 ) 新 任 校 長 之 遴 選 3. 志 願 之 選 擇 : 1. 遴 選 之 時 程 : 現 行 新 任 校 長 之 遴 選, 經 過 筆 試 初 選 學 校 對 談 遴 委 會 複 選 通 過 教 育 部 公 告 錄 取 之 時 間, 都 已 是 7 月 下 旬, 新 任 校 長 沒 有 任 何 儲 訓 機 制,8 月 1 日 就 要 布 達 上 任 面 對 新 學 校 新 學 期 之 考 驗 尤 其 有 關 全 校 預 算 之 執 行 行 政 人 員 之 聘 任 交 接 未 辦 重 大 校 務 之 推 動 等 事 宜, 在 在 都 是 艱 鉅 的 挑 戰 建 議 遴 選 時 程 宜 再 妥 研, 設 法 建 構 儲 訓 機 制, 讓 新 任 校 長 都 能 做 好 周 延 準 備, 自 信 穩 健 上 任 2. 學 歷 經 歷 之 積 分 : 校 長 領 導 學 養 與 知 識 固 然 重 要, 但 是 校 長 的 宏 觀 思 維 整 合 能 力 行 以 前 舊 制 派 任 校 長 之 遴 選, 係 採 統 一 筆 試 會 考, 並 以 校 長 缺 額 的 3 倍 比 率 加 採 經 歷 資 績, 擇 優 初 選 參 加 遴 選 委 員 會 面 試 複 選, 再 依 錄 取 成 績 高 低 與 出 缺 學 校 先 後, 排 序 派 任 非 原 屬 學 校 校 長, 所 以 候 用 校 長, 不 是 現 今 小 群 體 相 對 成 績 之 比 序, 而 是 當 年 所 有 參 與 遴 選 人 員 的 絕 對 成 績 之 前 茅 因 為 沒 有 學 校 志 願, 所 以 初 選 入 圍 之 候 選 人 員, 無 法 著 力 進 行 現 今 制 度 最 被 批 評 的 行 政 綁 樁 人 脈 角 力 人 情 關 說 原 校 參 選 之 流 言 與 詬 病 因 為 沒 有 志 願 選 擇, 所 以 也 無 法 預 期 派 任 學 校 之 屬 性, 因 此 候 用 校 長 儲 備 期 間 有 關 高 中 高 職 與 特 教 學 校 之 領 導 知 能, 都 需 學 習 準 備 因 此 建 議 修 正 取 消 志 願 選 擇 與 學 校 對 談, 納 入 所 有 出 缺 學 校 之 教 師 與 家 長 代 表 為 遴 選 委 員 40

臺 灣 教 育 評 論 月 刊,2012,1(12),39-41 中 小 學 校 長 遴 選 主 題 評 論 會 面 試 複 選 之 浮 動 委 員, 對 所 有 初 選 入 圍 之 人 選, 集 體 總 評 擇 優 錄 取 候 用 校 長, 再 以 成 績 排 序 隨 機 分 發 ; 或 另 組 分 發 遴 聘 小 組, 參 酌 錄 取 候 用 校 長 之 歷 練 經 歷 與 專 長, 配 合 考 量 出 缺 學 校 之 屬 性 與 需 求, 適 才 適 所 遴 選 聘 任 或 可 消 弭 現 今 遴 選 制 度, 被 諷 為 作 文 比 賽 ( 筆 試 ) 演 講 比 賽 ( 學 校 對 談 ) 角 力 比 賽 ( 遴 委 會 ) 之 慨 歎 與 污 衊 太 輕, 因 而 偶 有 發 生 遴 委 會 錯 估 誤 判 之 遺 憾, 對 當 事 校 長 與 學 校 造 成 莫 大 傷 害 建 議 應 增 聘 校 長 代 表 至 少 二 人, 且 要 機 動 更 換 連 任 轉 任 與 新 任 校 長 遴 選 委 員 會 的 教 師 家 長 與 校 長 團 體 之 代 表 一 則 可 以 正 向 擴 大 參 與 層 面 強 化 公 信 力, 二 則 更 可 防 杜 委 員 身 分 曝 光 的 不 當 關 說 與 困 擾 三 結 語 4. 遴 選 委 員 會 之 組 成 : 現 行 制 度, 教 育 部 依 規 定 聘 派 本 部 代 表 學 者 專 家 校 長 代 表 與 教 師 組 織 及 家 長 團 體 代 表 各 一 人 出 缺 或 連 任 學 校 教 師 及 家 長 代 表 各 一 人, 共 約 15 人 組 成 遴 選 委 員 會, 審 議 校 長 績 優 及 連 任 延 任 或 轉 任 之 議 決, 可 謂 責 任 重 大 但 最 了 解 校 長 實 務 績 效 與 專 業 效 能 的 校 長 代 表 只 有 一 人, 比 重 有 怎 樣 的 校 長 就 有 怎 樣 的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的 制 度 關 鍵 影 響 著 學 校 的 興 衰 與 千 百 師 生 的 發 展 與 未 來 因 此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與 學 者 專 家, 有 行 政 責 任 與 社 會 責 任, 研 擬 建 構 完 備 有 效 的 校 長 遴 選 制 度, 為 學 校 為 社 會 舉 才, 讓 優 質 熱 血 的 基 層 教 師, 能 夠 安 身 立 命 發 揮 專 業 敬 業 與 樂 業 的 精 神 施 展 理 念 與 抱 負, 誠 是 學 生 之 福 學 校 之 福 社 會 之 福 與 國 家 之 福 41

臺 灣 教 育 評 論 月 刊,2012,1(12),42-44 中 小 學 校 長 遴 選 主 題 評 論 從 國 立 高 中 職 校 長 遴 選 看 台 灣 中 小 學 校 長 遴 選 制 度 黃 耀 南 全 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教 育 產 業 工 會 副 理 事 長 國 立 海 山 高 工 教 師 一 前 言 自 民 國 89 年 起, 中 小 學 校 長 由 派 任 制 改 為 遴 選 制, 改 變 了 校 園 的 生 態, 有 了 多 元 的 聲 音, 基 層 教 師 普 遍 反 應 是 好 的 但 仍 有 人 認 為 原 來 的 派 任 制 較 好, 對 於 學 校 的 穩 定 性 較 佳 ; 但 相 對 地, 有 更 多 人 覺 得 目 前 遴 選 制 度 符 合 民 主 程 序, 相 當 程 度 地, 代 表 校 長 具 有 民 意 基 礎, 在 執 行 政 策 時, 更 具 公 信 力 的 對 談 會, 有 人 到 校 簽 名 後 一 走 了 之, 有 人 在 對 談 時 直 接 推 薦 另 一 位 候 選 人, 還 有 人 完 全 不 談 治 校 理 念, 長 篇 大 論 歌 頌 該 校 現 任 校 長 ;10 個 學 校 中, 有 5 校 只 有 1 位 候 選 人, 另 外 幾 校 由 於 有 人 謙 讓, 也 形 同 只 有 1 位 候 選 人 也 因 此, 教 師 組 織 透 過 發 佈 新 聞 稿 及 召 開 記 者 會, 抨 擊 此 一 現 象, 教 育 部 也 極 為 重 視, 其 後, 國 立 高 中 職 校 長 遴 選, 即 極 少 再 發 生 此 種 現 象 當 然 也 因 校 園 民 主 化 的 關 係, 有 部 分 校 長 反 應 有 責 無 權 事 實 上, 在 校 園 內, 校 長 仍 是 最 主 要 的 決 策 者, 只 是 較 以 往 派 任 制, 以 威 權 的 領 導, 貫 徹 其 意 志 的 作 法, 自 然 無 法 接 受 這 樣 的 改 變 也 因 此, 許 多 校 長 因 不 能 適 應 此 一 改 變, 選 擇 退 休 但 不 能 因 此 論 斷 此 一 制 度 是 不 良 的, 反 而 要 深 思, 為 何 這 些 校 長 選 擇 退 休? 二 國 立 高 中 職 校 長 遴 選 的 實 務 經 驗 個 人 自 民 國 90 年, 被 推 選 為 校 長 遴 選 委 員 學 校 教 師 代 表, 並 多 次 擔 任 教 育 部 國 立 高 中 職 校 長 遴 選 委 員, 參 與 國 立 高 中 職 校 長 遴 選 十 多 年, 對 於 校 長 遴 選 制 度 有 極 深 之 實 務 經 驗 及 體 會 民 國 94 年, 國 立 高 中 職 校 長 遴 選 怪 象 百 出, 有 候 選 人 不 出 席 學 校 舉 行 以 目 前 教 育 部 辦 理 之 國 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制 度 而 言, 這 十 幾 年 來, 因 為 校 長 遴 選 制 度 日 益 公 平 公 正 公 開, 普 遍 能 為 學 校 選 到 適 任 的 校 長, 在 日 後 校 務 的 推 動 上, 一 直 往 正 面 的 方 向 發 展, 也 提 升 了 學 校 的 效 能, 同 時 消 弭 校 園 內 的 紛 爭, 這 對 於 學 校 的 發 展 有 極 為 重 大 之 意 義 目 前 此 一 制 度, 普 遍 受 到 教 師 及 校 長 的 認 同, 雖 然 仍 有 一 些 需 要 修 正 之 處, 不 過 大 體 上 是 可 行 的 尤 其 是 從 出 缺 學 校 教 師 代 表 及 家 長 代 表 選 舉, 遴 選 委 員 之 教 師 代 表 及 家 長 代 表 說 明 會, 現 任 校 長 辦 學 績 效 考 評, 辦 理 校 長 候 選 人 座 談 會, 召 開 校 長 遴 選 委 員 會, 乃 至 教 師 代 表 及 家 長 代 表 出 席 遴 選 委 員 會 報 告 書 格 式 與 內 容 ( 含 學 校 特 色 學 校 發 展 願 景 與 現 存 問 題 各 校 長 候 選 人 之 特 色 ), 皆 已 制 度 化, 因 此 近 幾 年 的 爭 議 極 少, 遴 選 結 果 亦 能 得 到 學 校 認 同 42

臺 灣 教 育 評 論 月 刊,2012,1(12),42-44 中 小 學 校 長 遴 選 主 題 評 論 同 時, 對 於 用 心 辦 學 的 校 長, 經 常 在 遴 選 委 員 會 中 上 演 搶 人 大 戰, 即 出 缺 學 校 皆 希 望 能 遴 選 此 類 校 長 到 校 帶 領 教 師 辦 學, 因 此, 對 於 此 類 校 長 是 極 受 肯 定 與 尊 寵 的 相 對 於 有 違 法 或 行 為 欠 當 之 校 長, 遴 選 委 員 會 亦 能 秉 持 校 務 至 上 之 原 則, 不 同 意 現 任 校 長 連 任 因 為 這 樣 的 結 果, 導 致 近 年 來, 國 立 高 中 職 校 長 辦 學 績 效 普 遍 都 有 所 提 升 另 外, 對 於 有 志 報 考 校 長 者, 尤 其 是 高 中 職 學 校 主 任, 因 為 各 校 教 師 組 織 已 建 立 綿 密 的 聯 繫 管 道, 因 此 平 日 其 表 現 如 何, 普 遍 亦 已 有 所 瞭 解 對 於 積 極 任 事 之 主 任, 被 遴 選 為 校 長 者, 亦 逐 年 提 高, 此 一 正 向 循 環, 在 近 幾 年 特 別 明 顯 分 由 教 育 部 辦 理 之 國 立 高 中 職 校 長 遴 選 及 縣 市 政 府 辦 理 之 中 小 學 校 長 遴 選 所 依 據 之 法 令 皆 為 高 級 中 學 法 職 業 學 校 法 及 國 民 教 育 法, 還 有 依 前 述 法 令 訂 定 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任 期 考 評 辦 法 各 縣 市 政 府 自 訂 相 關 辦 法 等 惟 實 務 運 作 上 差 異 甚 大 雖 都 成 立 遴 選 委 員 會, 但 實 質 上, 各 縣 市 政 府 還 是 掌 握 主 導 權, 校 長 人 選 幾 乎 在 遴 選 前 皆 已 確 定, 遴 選 僅 是 流 於 程 序, 並 未 能 落 實 民 主 選 才 機 制 反 觀 教 育 部 國 立 高 中 職 校 長 遴 選, 因 制 度 設 計 已 較 為 完 善, 因 此 爭 議 自 然 就 少 四 中 小 學 校 長 遴 選 制 度 現 存 問 題 三 中 小 學 校 長 遴 選 制 度 的 差 異 反 觀 臺 灣 其 他 中 小 學 的 校 長 遴 選, 每 年 媒 體 皆 會 報 導 各 縣 市 政 府 辦 理 中 小 學 校 長 遴 選 的 爭 議 事 件 以 今 年 而 言, 臺 中 市 國 中 共 有 21 所 出 缺 學 校, 僅 有 23 位 具 校 長 資 格 者 參 與 遴 選 但 候 用 校 長 人 數 有 49 人, 卻 僅 有 18 位 參 與 遴 選, 明 顯 是 有 特 定 人 士 在 安 排, 企 圖 讓 校 長 遴 選 變 成 同 額 遴 選, 使 校 長 遴 選 委 員 會 成 為 橡 皮 圖 章 另 臺 南 市 今 年 有 44 人 參 加 遴 選 國 小 校 長, 原 南 縣 市 分 別 有 28 人 及 16 人, 但 派 任 比 例 約 為 六 成 及 九 成 三, 相 差 逾 三 成, 且 前 十 名 中, 原 南 市 就 佔 了 九 人, 懸 殊 的 差 距 令 人 懷 疑 評 核 標 準 是 否 一 致? 目 前 公 立 中 小 學 校 長 遴 選, 主 要 目 前 台 灣 中 小 學 校 長 遴 選 制 度 現 存 問 題 主 要 有 以 下 九 點 : ( 一 ) 主 管 機 關 掌 握 主 導 權, 易 因 人 為 因 素 影 響 遴 選 結 果 ( 二 ) 遴 選 委 員 會 組 成 結 構 行 政 代 表 比 例 太 高 ( 三 ) 沒 有 類 似 大 學 校 長 回 任 教 師 已 成 常 態 制 度, 回 任 校 長 即 等 同 不 適 任 校 長 ( 四 ) 出 缺 學 校 可 以 選 舉 教 師 代 表 家 長 代 表 參 與 遴 選 委 員 會, 但 有 部 分 縣 市 僅 能 列 席, 無 法 參 與 表 決 ( 五 ) 出 缺 學 校 遴 選 過 程 參 與 機 會 極 少, 除 國 立 高 中 職 臺 北 市 外, 43

臺 灣 教 育 評 論 月 刊,2012,1(12),42-44 中 小 學 校 長 遴 選 主 題 評 論 幾 乎 沒 有 縣 市 辦 理 校 長 候 選 人 治 校 理 念 說 明 會, 造 成 認 同 度 不 高 國 中 小 比 照 辦 理, 使 國 中 小 校 長 遴 選 能 真 正 落 實 民 主 機 制 ( 六 ) 現 任 校 長 績 效 考 評 流 於 形 式, 未 具 體 落 實, 無 法 有 效 評 核 其 辦 學 績 效 ( 七 ) 現 任 校 長 轉 任 他 校 可 填 一 個 志 願 即 可, 容 易 受 到 人 為 操 作, 造 成 同 額 遴 選 ( 八 ) 初 試 評 分 標 準 以 資 績 為 重 點, 對 於 久 任 校 長 或 主 任 者 極 為 有 利, 造 成 候 選 人 都 是 熟 面 孔 ( 九 ) 國 中 小 候 用 校 長 制 度, 因 部 分 縣 市 候 用 校 長 極 少, 造 成 同 額 遴 選 五 中 小 學 校 長 遴 選 制 度 具 體 建 議 ( 一 ) 修 正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任 期 考 評 辦 法 各 縣 市 政 府 自 訂 相 關 辦 法 等 相 關 法 規, 適 度 降 低 行 政 代 表 比 例, 使 遴 選 委 員 會 更 公 正 客 觀 ( 二 ) 彈 性 設 計 校 長 回 任 教 師 制 度, 改 變 萬 年 校 長 生 態 ( 三 ) 依 國 立 高 中 職 校 長 制 度, 各 縣 市 ( 四 ) 落 實 現 任 校 長 辦 學 績 效 考 評 工 作 ( 五 ) 遴 選 委 員 會 及 考 評 委 員 應 有 更 多 教 師 參 與 之 機 會 ( 六 ) 現 任 校 長 轉 任 他 校 至 少 應 填 2 至 3 個 志 願, 避 免 搓 圓 仔 湯 現 象 ( 七 ) 校 長 遴 選 初 試 資 績 配 分 比 重 應 適 度 降 低, 使 有 理 念 有 能 力 之 候 選 人 有 機 會 參 與 遴 選 ( 八 ) 檢 討 國 中 小 候 用 校 長 制 度, 適 度 擴 增 候 用 校 長 人 數, 避 免 同 額 遴 選 六 結 語 校 長 遴 選 制 度 旨 在 為 學 校 遴 選 適 任 校 長, 而 非 為 現 任 校 長 找 學 校, 若 能 落 實 遴 選 制 度, 使 校 長 更 具 民 意 基 礎, 教 師 及 家 長 參 與 機 會 增 加, 自 然 令 人 信 服 並 落 實 專 業 領 導, 相 信 對 於 中 小 學 教 育 生 態 有 極 大 之 助 益 惟 其 中 最 關 鍵 者, 在 於 目 前 掌 握 權 力 者 能 否 改 變 想 法, 讓 權 力 與 民 意 相 結 合 44

臺 灣 教 育 評 論 月 刊,2012,1(12),45-48 中 小 學 校 長 遴 選 主 題 評 論 國 立 高 中 職 校 長 遴 選 淺 見 張 添 洲 國 立 海 山 高 工 校 長 一 前 言 常 言 道 : 有 怎 樣 的 校 長, 就 有 怎 樣 的 學 校 可 見 校 長 對 於 學 校 運 作 與 發 展 具 有 舉 足 輕 重 地 位 2000 年 度 國 立 高 中 職 校 長 突 破 以 往 主 管 機 關 採 治 校 積 分 甄 試 制 度 選 才, 現 職 校 長 多 因 年 資 或 辦 學 經 驗 累 計 而 成 為 各 校 校 長 遴 選 優 先 人 選, 因 此 產 生 所 謂 萬 年 校 長 現 象 之 調 派 方 式, 改 為 遴 選 制, 主 要 就 是 避 開 黑 箱 作 業, 避 免 私 下 運 作 關 說 請 託 等 弊 病, 透 過 遴 選 制 度 的 制 度 化 公 開 化 和 透 明 化, 有 助 於 政 治 勢 力 不 再 介 入 校 園, 過 去 長 久 被 外 界 批 評 的 萬 年 校 長 政 治 校 長 等 稱 號 不 再 發 生 校 長 的 遴 選 主 要 精 神 就 是 重 視 民 主 化 的 過 程 在 遴 選 過 程 中 由 於 無 法 盡 如 人 意, 因 此 難 免 出 現 一 些 雜 音 與 批 評 新 制 度 精 神 希 望 有 助 於 淘 汰 績 效 較 差 的 校 長, 新 的 遴 選 制 度 主 要 特 色, 一 是 出 缺 學 校 的 家 長 代 表 教 師 代 表 為 遴 選 委 員 會 的 當 然 成 員 且 屬 浮 動 委 員 ; 二 是 校 長 資 格 放 寬, 凡 符 合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規 定 者 皆 能 參 加 遴 選, 不 再 辦 理 甄 試 儲 訓 二 制 度 變 革 我 國 於 1999 年 2 月 修 正 國 民 教 育 法, 將 中 小 學 校 長 之 遴 用, 由 甄 試 派 任 制 改 為 遴 選 聘 任 制, 轉 由 縣 市 政 府 自 行 辦 理 縣 市 政 府 則 依 其 需 求 訂 定 甄 選 名 額 儲 訓 及 遴 選 方 式 其 優 點 在 建 立 學 校 本 位 管 理 及 校 園 民 主 機 制, 主 要 目 的 在 遴 選 出 優 秀 之 學 校 領 導 者, 並 汰 除 不 適 任 校 長 2000 年 7 月 訂 定 高 級 中 學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任 期 考 評 辦 法 明 確 規 定 所 屬 國 立 高 級 中 學 校 長 遴 選 原 則, 教 育 部 於 同 年 八 月 成 立 遴 選 委 員 會 辦 理 遴 選 事 宜 依 據 上 開 辦 法 第 三 條 規 定, 遴 選 委 員 會 成 員 包 含 有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代 表 學 者 專 家 代 表 全 國 高 級 中 學 校 長 教 師 代 表 家 長 代 表 各 一 人, 出 缺 學 校 教 師 與 家 長 浮 動 代 表 各 一 人 等, 共 計 九 至 十 五 人 自 89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開 始 依 新 制 度 辦 理 國 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隨 後 每 學 期 均 舉 辦 校 長 遴 選, 目 前 改 為 每 年 一 次 2006 年 4 月 修 正 為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任 期 考 評 辦 法, 亦 改 變 傳 統 高 中 高 職 特 殊 教 育 學 校 校 長 之 遴 選 方 式 現 職 校 長 任 滿 一 任 四 年 經 考 評 績 優 可 連 任 或 申 請 轉 調 出 缺 學 校 ; 第 二 任 過 半 後 之 第 七 八 年 經 考 評 績 優 可 申 請 轉 調 有 缺 學 校 出 缺 學 校 未 有 現 任 校 長 轉 任 則 開 放 給 具 資 格 之 主 任 或 老 師 國 中 校 長 教 育 行 政 人 員 報 考, 採 資 績 與 筆 試 各 佔 50% 核 計 分 數, 並 採 多 志 願 選 填 方 式 按 積 分 取 前 四 名 進 入 面 試 ( 現 職 校 長 可 直 接 參 加 面 試 ), 面 試 前 參 加 各 校 之 校 務 經 營 對 談 三 遴 選 程 序 45

臺 灣 教 育 評 論 月 刊,2012,1(12),45-48 中 小 學 校 長 遴 選 主 題 評 論 目 前 國 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程 序 共 分 二 階 段 辦 理 : ( 一 ) 第 一 階 段 為 現 職 校 長 遴 選 : 凡 第 一 任 任 期 屆 滿 或 連 任 期 滿 之 現 職 校 長 經 考 評 小 組 辦 學 績 效 考 評 獲 優 良 者 始 得 連 任 或 優 先 遴 選 為 出 缺 學 校 校 長 依 據 高 級 中 學 校 長 遴 選 作 業 補 充 規 定, 任 期 屆 滿 或 是 連 任 期 滿 之 現 職 校 長 申 請 他 校 遴 選, 應 選 填 一 至 三 所 出 缺 學 校 參 加 遴 選 倘 若 現 職 校 長 第 一 階 段 未 獲 遴 選 則 可 逕 行 報 名 一 所 學 校 參 加 面 談 ( 二 ) 第 二 階 段 經 遷 調 退 休 等 出 缺 學 校, 始 辦 理 新 任 校 長 遴 選, 凡 合 於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相 關 資 格 者, 均 可 依 個 人 意 願 及 所 具 資 格, 選 擇 遴 選 學 校 參 加 遴 選 採 資 績 (50%) 及 筆 試 (50%) 合 計 總 成 績 後, 作 為 錄 取 參 加 面 試 之 依 據, 錄 取 四 人 或 以 下 參 加 對 談 及 面 談 審 議 連 任 期 滿 現 職 校 長 第 一 階 段 未 獲 錄 取 者, 可 不 經 筆 試 直 接 選 擇 依 所 出 缺 學 校 參 加 對 談 與 面 談, 經 教 育 部 遴 選 委 員 會 或 半 數 通 過 決 定 錄 取 人 員 四 現 況 與 建 議 個 人 有 幸 參 加 國 立 高 中 職 校 長 之 遴 選 轉 任 他 校 並 連 任 及 參 與 多 次 校 長 考 評, 僅 就 現 況 提 出 淺 見, 提 供 各 界 修 正 遴 選 辦 法 時 參 考 : ( 一 ) 法 規 面 1. 有 校 長 經 教 育 部 資 格 審 核 通 過, 參 加 筆 試 併 同 資 歷 積 分, 取 得 面 試 資 格, 卻 於 教 育 部 遴 選 委 員 會 未 獲 半 數 通 過, 形 成 由 原 校 主 任 或 督 學 等 代 理 校 長 現 象, 對 入 圍 面 試 者 形 成 不 公 與 對 學 校 形 成 衝 擊 建 議 : 第 一 輪 出 席 委 員 採 過 半 數 同 意 始 通 過, 第 二 輪 採 多 數 決 避 免 有 未 通 過 窘 境 2. 有 校 長 於 第 一 階 段 現 任 校 長 轉 任 遷 調 選 填 志 願 確 認 後 才 臨 時 提 出 退 休, 影 響 現 任 校 長 參 加 該 校 遴 選 機 會, 對 原 校 須 參 加 第 二 階 段 遴 選 未 能 就 現 任 校 長 遴 選, 也 造 成 衝 擊 建 議 : 經 退 休 調 查 或 轉 任 遷 調 選 填 志 願 確 認 後, 非 有 重 大 因 素 不 應 退 休 3. 有 校 長 辦 學 績 效 良 好, 資 歷 豐 富, 校 務 評 鑑 或 各 項 考 核 績 效 佳, 卻 因 對 校 務 之 嚴 格 要 求 遭 學 校 反 彈 或 溝 通 因 素 遭 誤 解, 未 獲 考 評 通 過, 無 法 連 任 與 轉 任, 造 成 人 才 之 損 失 建 議 : 可 參 照 各 項 考 評 與 考 績 及 獎 懲 資 料 給 予 考 評, 如 校 務 評 鑑 獲 一 等 或 獲 師 鐸 獎 或 記 大 功 者 或 資 深 者 ( 如 十 或 二 十 年 ) 等, 可 免 到 校 考 評, 直 接 連 任 或 參 加 教 育 部 遴 選 審 議, 以 示 獎 勵 與 尊 重 4. 初 任 校 長 經 遴 選 到 大 校 或 明 星 學 校, 造 成 適 應 不 良 以 前 辛 苦 考 46

臺 灣 教 育 評 論 月 刊,2012,1(12),45-48 中 小 學 校 長 遴 選 主 題 評 論 校 長, 需 從 偏 遠 小 型 學 校 開 始 歷 練, 再 慢 慢 到 大 學 校 發 揮 所 長 建 議 : 可 區 分 大 小 類 型, 訂 定 遴 選 資 格 或 規 範 成 學 校 遴 選 委 員 等 困 擾 建 議 : 就 具 名 檢 舉 立 即 組 調 查 小 組 調 查, 提 審 議 面 談 時 討 論 查 有 實 據 依 規 定 懲 處 ( 二 ) 制 度 面 1. 疑 有 學 校 因 校 內 同 仁 要 參 加 甄 選, 而 於 教 育 部 遴 選 時 極 力 反 對 現 任 校 長 轉 任, 以 利 開 缺, 形 成 對 現 任 校 長 不 公 與 傷 害 ; 或 原 校 同 仁 獲 選 面 試 卻 未 獲 校 內 家 長 及 教 室 支 持 而 落 選 對 校 內 氛 圍 形 成 傷 害 ; 或 同 校 老 師 同 時 入 選 同 一 學 校, 形 成 競 爭 關 係 造 成 彼 此 心 結, 甚 至 互 相 傷 害 建 議 : 校 內 同 仁 不 宜 報 考 原 校, 以 避 免 獲 遴 選 有 包 袱, 未 獲 遴 選 造 成 與 新 任 校 長 及 校 內 同 仁 間 尷 尬 現 象 2. 教 師 代 表 及 家 長 代 表 需 代 表 全 體 教 師 家 長 之 意 見, 然 因 高 中 職 校 多 數 學 校 家 長 會 因 幅 員 遼 闊 成 員 多 元, 難 免 參 與 面 不 足, 意 見 無 法 聚 焦 ; 或 多 數 老 師 只 關 注 自 我 之 教 學 輔 導 及 班 級 經 營, 不 在 意 校 長 是 誰, 容 易 形 成 少 數 人 意 見 甚 至 以 個 人 之 喜 惡 遴 選 3. 到 校 考 評 期 程 一 整 天, 訪 談 眾 多 家 長 教 職 員 工 學 生 等, 時 程 長 程 序 繁 複 建 議 : 時 程 與 程 序 訪 談 人 員 建 議 再 簡 化 ( 三 ) 實 務 面 1. 入 圍 第 二 階 段 後 黑 函 檢 舉 多, 造 2. 入 圍 第 二 階 段 後, 透 過 關 係 請 託 關 說 仍 有 所 聞 建 議 : 請 所 有 入 圍 第 二 階 段 填 具 切 結 書, 確 有 請 託 關 說 者 取 消 資 格 3. 通 過 遴 選 新 校 校 長, 卻 遭 檢 舉 品 德 或 生 活 瑕 疵, 因 此 取 消 獲 選 校 長 資 格, 造 成 第 二 次 遴 選, 影 響 學 校 人 事 行 政 等 安 排, 且 對 原 入 圍 對 談 者 不 公 平 建 議 : 可 就 原 入 圍 該 校 對 談 面 試 再 遴 選, 或 保 留 原 第 一 階 段 成 績 參 加 選 填 避 免 為 一 至 二 所 學 校 再 辦 第 二 次 甄 選, 時 間 緊 湊 4. 到 校 考 評 抽 選 對 談 老 師 與 職 員 代 表 ( 如 新 進 者 ) 家 長 ( 未 參 與 學 校 活 動 ) 同 學 ( 新 生 ) 對 談, 跟 校 長 不 熟, 造 成 偏 差 建 議 : 績 效 的 考 核 應 由 督 學 或 實 地 訪 視 評 鑑 等 考 核, 一 般 的 家 長 師 生, 評 斷 校 務 發 展 與 經 營 等 專 業 範 圍 容 易 造 成 偏 差, 且 流 於 生 活 小 細 節 建 議 可 就 現 有 考 核 制 度 ( 獎 懲 紀 錄 督 學 考 核 等 資 料 ) 考 評 四 結 語 校 長 的 良 窳 攸 關 學 校 經 營 績 效 教 學 品 質 與 學 生 學 習 成 果 的 47

臺 灣 教 育 評 論 月 刊,2012,1(12),45-48 中 小 學 校 長 遴 選 主 題 評 論 表 現, 良 好 組 織 文 化 與 氣 氛 的 營 造, 團 隊 共 識 的 凝 聚, 教 育 目 標 與 學 校 願 景 的 達 成 與 否 教 育 改 革 浪 潮 正 不 斷 衝 擊 原 較 保 守 的 校 園, 校 長 遴 選 方 式 由 早 期 主 管 機 關 調 遷, 轉 變 成 公 開 遴 選 方 式, 呼 應 民 主 化 的 風 潮 期 望 新 制 度 的 實 施 能 適 時 修 訂, 落 實 公 平 公 正 公 開 原 則, 透 過 嚴 謹 甄 選 過 程 為 國 家 舉 才, 培 植 優 質 的 校 長, 共 同 用 心 推 動 回 歸 教 育 本 質 的 改 革 理 想 並 以 人 性 化 的 態 度, 適 切 性 的 考 量, 辦 理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或 調 動, 讓 校 長 在 穩 定 尊 重 安 全 的 環 境 中 安 心 辦 學 讓 績 優 校 長 有 尊 嚴 繼 續 投 入 教 育 事 業, 讓 不 適 任 的 校 長 能 回 任 教 師 或 退 休, 而 且 又 有 新 進 優 秀 校 長 加 入 教 育 行 業 使 校 長 遴 選 真 正 發 揮 為 校 舉 才 為 教 育 舉 才 的 功 能 48

臺 灣 教 育 評 論 月 刊,2012,1(12),49-56 中 小 學 校 長 遴 選 主 題 評 論 高 中 職 校 長 遴 選 面 面 觀 黃 文 振 臺 北 市 立 大 直 高 級 中 學 校 長 一 前 言 校 長 是 校 務 推 動 的 靈 魂 首 腦, 也 是 學 校 發 展 的 領 航 者, 十 二 年 國 教 政 策 實 施 當 前, 更 需 兼 具 行 政 課 程 教 學 學 習 等 全 方 位 領 導 與 管 理 專 業 知 能, 才 能 帶 領 學 校 永 續 發 展 由 於 校 長 負 有 領 導 全 校 師 生 綜 理 校 務 權 責, 故 學 校 的 擘 畫 經 營 校 風 建 立 氣 氛 塑 造 特 色 發 展 及 學 校 教 育 的 成 敗, 校 長 皆 居 最 具 關 鍵 的 角 色 ( 吳 錫 勳,2004) 張 德 銳 (1999) 指 出, 要 辦 好 學 校, 除 了 要 有 優 秀 師 資 健 全 組 織 充 實 設 備 寬 裕 經 費 與 社 區 家 長 支 持 外, 最 大 的 關 鍵, 即 是 校 長 的 領 導 品 質 據 黃 慶 宗 (2000) 研 究 指 出, 校 長 遴 選 的 目 的 有 五 :1. 挑 選 出 具 有 資 格 和 能 力 的 人 才 ;2. 人 事 公 開 ;3. 有 資 格 規 範, 並 使 人 人 機 會 均 等 ;4. 為 完 成 組 織 目 標, 並 幫 助 個 人 自 我 實 現 ;5. 救 濟 考 試 用 人 之 窮 簡 言 之, 校 長 遴 選 實 具 有 舉 才 及 用 才 之 功 能 西 諺 有 云 : 有 怎 麼 樣 的 校 長, 就 有 什 麼 樣 的 學 校 (As is the principal, So is the school) ( 謝 義 鄉,2005) 換 言 之, 要 辦 好 一 所 學 校, 最 重 要 的 關 鍵, 在 於 校 長 適 任 的 領 導 Wasters Marzano 與 McNulty(2004) 針 對 1970 年 代 以 來,5,000 份 以 上 的 研 究 進 行 後 設 分 析, 發 現 校 長 與 學 生 學 習 成 就 有 正 向 相 關 John Hattie(2003) 研 究 亦 指 出, 校 長 對 學 生 學 習 成 就 之 影 響 程 度 占 5~10% 由 此 可 見, 校 長 的 教 育 理 念 學 識 能 力 及 領 導 風 格, 直 接 關 係 到 學 校 的 行 政 運 作 方 式 組 織 氣 氛 教 師 滿 意 度 與 學 生 學 習 成 效, 進 而 影 響 學 校 整 體 效 能 的 表 現 ( 蘇 錦 麗 吳 德 業,2002) 本 文 冀 望 參 酌 多 位 教 育 先 進 的 真 知 灼 見, 輔 以 個 人 參 選 校 長 之 體 驗, 提 供 一 些 個 人 見 解, 希 望 達 拋 磚 引 玉 之 效, 藉 以 引 發 教 育 先 輩 的 重 視 在 各 方 諸 多 期 待 與 要 求 下, 校 長 所 面 對 的 壓 力, 實 已 非 往 昔 所 能 比 擬 是 以, 如 何 調 修 一 套 更 臻 完 善 尊 重 理 性 正 向 的 校 長 遴 選 制 度, 以 選 出 適 才 適 任 的 校 長, 為 學 校 教 育 努 力 奉 獻, 實 乃 當 前 重 要 課 題 二 校 長 遴 選 實 務 探 究 ( 一 ) 校 長 遴 選 制 度 之 影 響 筆 者 參 酌 吳 錫 勳 (2004) 的 觀 點, 認 為 中 小 學 校 長 遴 選 政 策 屬 於 一 項 創 新 性 的 政 策, 具 有 正 向 影 響, 包 括 : 1. 依 學 校 辦 學 需 求, 為 學 校 遴 選 優 秀 適 任 校 長, 帶 領 學 校 朝 宏 大 願 景 發 展 ; 2. 保 障 適 任 校 長 淘 汰 不 適 任 校 長 消 除 萬 年 校 長 的 心 態 ; 3. 增 進 校 長 辦 學 績 效, 改 善 學 校 教 育 品 質 ; 49

臺 灣 教 育 評 論 月 刊,2012,1(12),49-56 中 小 學 校 長 遴 選 主 題 評 論 4. 增 進 家 長 參 與 學 校 事 務 的 意 願 ; 5. 提 供 機 會 鼓 勵 有 理 想 有 意 願 有 目 標 之 教 師, 積 極 準 備 參 選, 實 現 自 我 ; 6. 有 助 於 提 升 校 園 民 主 ; 7. 促 進 社 區 民 眾 關 心 學 校 事 務 ; 8. 增 進 教 師 及 家 長 參 與 學 校 事 務 的 意 願 雖 然 校 長 遴 選 制 度 有 前 揭 正 面 功 能, 但 也 出 現 一 些 負 面 的 現 象, 包 括 : 1. 校 長 尊 嚴 和 士 氣 受 到 打 擊 ; 2. 校 園 選 舉 鬥 爭 惡 質 文 化 層 出 不 窮 ; 3. 造 成 校 園 分 裂, 阻 礙 學 校 發 展 ; 4. 校 長 無 法 有 效 施 展 辦 學 理 念 ; 5. 難 以 留 住 優 秀 校 長, 逼 使 校 長 提 早 退 休 ; 6. 校 長 過 度 重 視 公 共 關 係, 無 法 全 心 戮 力 辦 學 ; 7. 家 長 會 容 易 干 預 校 務, 對 校 長 產 生 牽 制 效 應 ; 8. 容 易 產 生 校 長 滯 留 現 象, 難 以 依 個 人 意 願 選 校 參 選 ; 9. 政 治 角 力 介 入 校 長 遴 聘 工 作 新 制 度 的 推 動, 常 係 為 改 變 傳 統 制 度 的 弊 端, 殊 不 知 每 種 制 度 均 有 其 正 反 兩 面 效 能 之 產 生, 只 要 利 多 於 弊, 或 可 興 利 除 弊, 實 施 後 再 加 多 方 修 正, 使 制 度 更 趨 成 熟 穩 健, 均 應 持 續 推 展 ( 二 ) 校 長 遴 選 作 業 流 程 校 長 遴 選 作 業 實 施 多 年, 亦 經 過 多 次 修 正, 其 過 程 包 括 : 1. 建 立 並 公 布 明 確 的 遴 選 作 業 要 點 ; 2. 組 成 校 長 遴 選 委 員 會 ( 以 下 稱 遴 委 會 ); 3. 公 告 校 長 缺 額 學 校 ; 4. 公 開 受 理 參 選 人 報 名 ; 5. 進 行 資 格 審 查 ; 6. 遴 委 會 進 行 初 選 ( 人 數 過 多 時 臺 北 市 採 先 行 初 選 ) 或 筆 試 ( 人 數 過 多 時 國 立 高 中 職 採 筆 試 篩 選 ); 7. 參 選 人 到 校 說 明 辦 學 理 念 及 教 師 與 家 長 投 票 ; 8. 參 選 人 至 遴 委 會 簡 報 ; 9. 遴 委 會 票 選 校 長 並 公 布 人 選 ; 10. 聘 用 上 任 ; 11. 檢 討 校 長 遴 選 作 業 繁 複, 耗 費 人 力 財 力 物 力 不 貲, 尤 其 稍 一 不 慎, 更 可 能 傷 害 校 長 個 人 學 校 家 長 團 體, 50

臺 灣 教 育 評 論 月 刊,2012,1(12),49-56 中 小 學 校 長 遴 選 主 題 評 論 故 遴 選 作 業 規 定 的 縝 密 性 有 效 性 客 觀 性 公 正 性, 乃 教 育 主 管 機 關 需 深 刻 著 力 的 課 題 ( 三 ) 校 長 遴 選 常 見 問 題 校 長 遴 選 制 度 迄 今 已 達 十 三 年, 遴 聘 作 業 雖 經 多 次 修 正, 但 目 前 執 行 上 仍 有 諸 多 問 題 存 在, 以 下 謹 就 筆 者 所 見 提 出 看 法 : 1. 遴 選 委 員 之 組 成 如 何 聘 請 具 專 業 素 養 又 公 正 之 遴 選 委 員, 是 遴 選 目 的 能 否 達 成 的 關 鍵 因 此, 包 括 召 集 人 不 同 團 體 代 表 人 數 比 例 身 分 任 期 續 聘 遞 補 保 密 迴 避 等 規 定, 均 應 訂 定 辦 法 以 為 依 循 尤 其 委 員 名 單 之 保 密 作 為 是 否 有 其 必 要, 實 在 值 得 審 酌, 因 為 一 旦 第 一 階 段 遴 選 作 業 完 畢, 名 單 自 然 成 為 公 開 秘 密 值 得 一 提 的 是, 家 長 代 表 及 教 師 代 表 等 浮 動 委 員 產 生 時 間 也 不 宜 過 早, 應 由 主 管 機 關 統 一 訂 定 時 間 選 舉 產 生, 以 避 免 遭 受 人 為 操 縱 或 關 說, 造 成 遴 選 不 公 2. 遴 選 之 程 序 依 現 行 規 定 : 現 職 校 長 經 評 鑑 為 績 優 者, 應 考 慮 優 先 予 以 遴 聘, 故 校 長 遴 選 有 其 順 序 原 則 就 現 行 程 序 而 言, 係 先 辦 理 首 任 任 滿 校 長 連 任 遴 選, 接 著 再 辦 理 第 一 任 期 滿 校 長 轉 任, 及 第 二 任 期 滿 校 長 轉 任 當 然 在 遴 選 過 程 中, 對 於 辦 學 不 佳 的 校 長, 應 予 以 淘 汰 俟 現 任 校 長 遴 選 完 成 後, 再 辦 理 初 任 校 長 遴 選 3. 校 長 申 請 退 休 之 時 機 以 臺 北 市 為 例, 過 往 有 些 校 長 會 在 首 任 校 長 任 滿 連 任 作 業 辦 理 完 後, 突 然 申 請 退 休, 此 舉 不 僅 使 其 他 首 任 期 滿 績 優 校 長 無 法 選 擇 或 準 備 不 及 轉 任, 而 讓 人 產 生 係 為 特 定 人 選 量 身 訂 做 之 遐 想 反 觀 國 立 學 校 則 明 文 規 定, 凡 有 意 退 休 校 長, 應 於 當 年 二 月 一 日 前 提 出 申 請, 並 同 時 公 告 校 長 出 缺 學 校, 讓 有 意 參 選 者 及 早 準 備 4. 校 長 遴 選 之 方 式 早 先 臺 北 市 新 任 校 長 遴 選 採 筆 試 資 績 審 查 口 試 三 階 段 方 式 行 之 近 年 來 已 取 消 筆 試, 然 國 立 學 校 則 仍 保 留 故 校 長 遴 聘 過 程 中, 遴 選 委 員 將 無 法 快 速 有 效 地 獲 得 校 長 辦 學 績 效 的 具 體 資 料, 在 不 了 解 候 選 校 長 整 體 情 況 下 所 做 的 決 議, 易 生 爭 議 筆 者 以 為, 校 長 身 居 學 校 領 導 要 職, 應 具 良 好 品 格 及 全 方 位 領 導 與 管 理 能 力, 故 其 遴 選 作 業 更 需 慎 重 縝 密 客 觀 公 平 故 遴 選 方 式 如 能 恢 復 以 往 採 取 筆 試 方 式, 並 訂 定 合 理 配 分 比 例, 不 僅 可 避 免 關 說, 亦 可 挑 選 更 具 學 識 之 專 業 校 長 此 外, 資 績 審 查 亦 可 訂 定 配 分 比 例, 可 挑 選 行 政 經 驗 更 洗 鍊 的 人 選 ; 口 試 中, 遴 選 委 員 除 參 酌 家 長 與 教 師 代 表 意 見 外, 也 應 參 酌 督 學 視 導 考 核 意 見 至 於 筆 試 資 績 審 查 口 試 配 分 比 例 及 評 定 內 容, 建 議 如 附 表 1 所 列 5. 校 長 轉 任 之 機 制 101 年 全 國 中 小 學 退 休 人 數 達 219 位, 為 歷 年 之 最, 推 究 其 原 因, 可 能 51

臺 灣 教 育 評 論 月 刊,2012,1(12),49-56 中 小 學 校 長 遴 選 主 題 評 論 係 因 校 長 權 責 失 衡, 加 上 校 務 推 展 不 易, 政 策 推 動 及 績 效 要 求 有 增 無 減, 形 成 校 長 壓 力 日 增, 辦 學 理 念 難 以 施 展 所 致 預 估 未 來, 可 能 還 會 有 多 數 校 長 求 去, 也 可 預 見 校 長 年 齡 將 更 年 輕 化 換 言 之, 校 長 卸 任 轉 任 他 職, 或 回 任 教 師 可 能 將 成 必 然 趨 勢 因 此, 遴 選 前 建 立 妥 善 轉 任 的 選 擇 機 制, 讓 無 意 續 任 或 不 適 任 校 長, 能 夠 理 性 面 對, 衡 量 自 身 條 件 與 能 力, 作 為 參 加 遴 選 轉 任 他 職 回 任 教 師 或 提 前 退 休 的 抉 擇 參 考 權 責 相 符 是 許 多 校 長 的 期 待, 希 望 有 多 少 權 力 就 負 擔 多 少 責 任 這 要 看 從 哪 個 角 度, 法 律 規 範 下 的 權 益, 校 長 當 然 可 以 充 分 利 用 ; 至 於 家 長 會 或 教 師 會 的 部 分, 其 實 完 全 要 靠 校 長 的 智 慧 與 溝 通 能 力 去 化 解, 如 果 校 長 處 處 以 法 職 權 要 人 就 範, 而 不 審 視 自 己 的 作 為 是 否 合 情 理, 即 令 在 合 法 的 程 序 下, 還 是 有 其 不 妥 之 處 ( 吳 錫 勳, 2004) 9. 浮 動 委 員 之 影 響 6. 黑 函 之 處 理 由 於 校 長 遴 選 激 烈 競 爭, 有 些 人 為 了 私 益, 而 做 出 不 恰 當 的 攻 擊 行 為 黑 函 造 謠 這 是 眾 所 不 願 樂 見 的 行 徑 因 此, 建 立 黑 函 查 證 規 範 實 有 其 必 要 凡 是 不 具 名 無 明 確 證 據 之 黑 函 或 謠 言, 概 不 予 處 理 除 了 廣 泛 蒐 集 資 訊 作 為 審 議 參 考 外, 具 名 對 參 選 人 不 利 之 指 陳, 應 該 審 慎 求 證, 予 以 適 當 的 處 理 7. 校 長 培 訓 之 制 度 重 視 校 長 的 培 育 歷 程 比 遴 選 重 要, 讓 每 位 校 長 都 具 備 多 種 能 力, 不 但 能 勝 任 工 作, 且 能 符 合 學 校 之 需 求 ; 但 經 驗 的 傳 承 與 智 慧 的 累 積, 更 是 行 政 技 巧 純 熟 的 基 礎 未 來 如 能 提 供 校 長 儲 訓 課 程, 讓 有 意 參 選 者 進 修, 以 提 升 其 領 導 專 業 知 能, 甚 至 可 訂 為 目 前 校 長 參 選 或 未 來 推 動 校 長 認 證 之 必 備 條 件, 以 提 升 校 長 先 備 能 力 8. 校 長 權 責 之 平 衡 浮 動 委 員 是 遴 選 制 度 中 的 彈 性 機 制, 讓 出 缺 學 校 的 教 師 ( 會 ) 和 家 長 ( 會 ) 代 表, 有 參 與 遴 選 的 權 益 以 臺 北 市 為 例, 教 師 會 代 表 分 別 由 出 缺 學 校 教 師 會 及 臺 北 市 教 師 會 推 派 一 位 參 加 ; 而 家 長 會 代 表, 則 分 別 由 出 缺 學 校 家 長 會 及 臺 北 市 ( 高 中 職 國 中 小 ) 學 生 家 長 會 聯 合 會 各 推 派 一 位 參 加 目 前 大 部 分 浮 動 委 員 則 根 據 團 體 表 決 結 果, 支 持 特 定 參 選 人, 惟 仍 有 少 數 會 根 據 個 人 意 志 行 使 投 票 權, 在 遴 委 會 常 具 左 右 影 響 力 10. 原 生 校 長 經 營 校 務 之 問 題 學 校 校 長 出 缺 時, 校 內 具 有 參 選 資 格 者 均 會 積 極 想 參 與 遴 選, 便 會 有 山 頭 或 派 系 產 生 於 是, 黑 函 攻 擊 個 人 分 裂 對 立 現 象 便 不 斷 產 生, 造 成 校 園 不 安 為 避 免 遴 選 太 多 原 生 校 長, 形 成 校 園 領 導 的 包 袱, 造 成 組 織 分 裂 校 園 不 安 等 現 象, 建 議 訂 定 規 範, 規 定 凡 有 意 參 加 初 任 校 長 遴 選 者, 需 至 他 校 參 選, 以 活 化 遴 選 制 度, 避 免 發 生 前 揭 所 列 缺 失 52

臺 灣 教 育 評 論 月 刊,2012,1(12),49-56 中 小 學 校 長 遴 選 主 題 評 論 三 校 長 遴 選 制 度 改 善 建 議 ( 四 ) 校 長 權 責 宜 求 平 衡 ( 一 ) 及 早 公 布 校 長 遴 選 辦 法 校 長 遴 選 相 關 作 業 繁 複, 有 意 參 選 校 長 者 必 須 準 備 龐 大 資 料, 加 上 若 需 參 加 筆 試, 更 應 有 充 分 時 間 準 備 ; 倘 若 公 布 時 間 緊 迫, 讓 有 意 競 選 者 資 料 準 備 不 及, 容 易 引 發 其 他 負 面 聯 想 或 揣 測, 如 被 懷 疑 有 黑 箱 作 業 或 量 身 訂 做 之 嫌 等 此 舉 對 優 秀 的 參 選 人 也 不 公, 即 使 憑 實 力 獲 選, 也 會 遭 受 質 疑, 對 其 日 後 經 營 校 務 易 生 負 面 影 響 校 長 遴 選 制 度 實 施 後, 校 長 推 動 校 務 不 再 如 同 往 昔, 可 由 一 人 決 策 校 園 變 得 開 放 民 主, 凡 事 皆 須 經 由 溝 通 協 調 多 數 人 同 意 方 可 執 行, 有 時 甚 至 會 受 到 一 些 牽 制 或 杯 葛, 使 校 長 的 辦 學 理 念 難 以 施 展 未 來 除 校 長 增 能 外, 亦 應 立 法 明 確 為 校 長 賦 權, 否 則 經 驗 豐 富 之 校 長 恐 將 急 流 勇 退, 此 實 非 教 育 之 福 ( 五 ) 評 鑑 工 作 應 全 面 實 施 ( 二 ) 開 放 校 長 遴 聘 融 通 校 長 遴 選 係 為 學 校 徵 聘 優 秀 校 務 經 營 者, 遴 選 作 業 應 以 選 擇 最 優 校 長 為 目 標 各 縣 市 教 育 主 管 機 關 常 為 因 應 地 方 需 要 及 特 色 發 展, 推 動 各 種 不 同 學 校 教 育 重 點, 也 造 就 不 同 治 校 經 驗 之 校 長 為 延 攬 卓 越 優 秀 及 專 長 多 元 人 才, 並 促 進 教 育 人 員 交 流, 各 縣 市 應 採 開 放 政 策, 融 通 延 聘 其 他 縣 市 具 有 校 長 資 格 者 參 加 遴 選 ( 三 ) 浮 動 委 員 應 以 團 體 決 定 行 使 投 票 參 選 校 長 者, 依 規 定 需 至 出 缺 學 校 進 行 辦 學 理 念 說 明, 並 接 受 詢 問 ; 出 缺 學 校 所 有 教 師 及 家 長, 根 據 與 參 選 者 對 話 結 果 進 行 投 票, 並 將 得 票 結 果 公 告 周 知 教 師 及 家 長 遴 選 代 表 宜 尊 重 所 有 教 師 及 家 長 投 票 結 果, 不 宜 摻 雜 個 人 意 志, 甚 至 以 個 人 好 惡 在 遴 選 委 員 會 進 行 質 詢 或 主 張, 而 失 其 代 表 意 義 評 鑑 機 制 應 力 求 全 面 及 公 正, 校 長 校 務 教 師 家 長 等 宜 同 步 辦 理 評 鑑, 方 可 使 學 校 教 育 品 質 全 面 提 升 目 前 校 長 遴 選 作 業 中, 校 長 除 需 自 評 外, 也 需 經 督 學 考 評, 還 需 到 校 接 受 教 師 及 家 長 詢 答, 最 後 再 經 遴 選 委 員 會 口 試, 過 程 艱 辛 繁 複, 可 謂 關 關 難 過, 關 關 過 而 校 務 評 鑑 也 已 經 長 期 實 施, 並 明 定 每 年 一 次 自 評 四 年 一 次 外 評, 現 已 形 成 制 度 然 教 師 專 業 發 展 教 師 會 業 務 家 長 會 業 務, 卻 未 見 評 鑑, 只 明 定 其 權 益, 而 未 見 規 定 其 應 負 責 任, 甚 至 應 受 監 督 考 評 之 義 務 設 若 要 力 求 教 育 全 面 提 升, 筆 者 以 為 凡 具 有 權 利 或 責 任 可 參 與 教 育 事 務 之 各 方, 均 有 義 務 接 受 上 級 監 督 及 社 會 公 斷, 才 能 正 向 且 公 正 地 參 與 教 育 事 務 透 過 評 鑑 之 推 動, 方 可 促 進 學 校 行 政 家 長 教 師 通 力 合 作, 形 成 共 贏 局 面 ( 六 ) 遴 選 作 業 方 式 宜 多 元 近 期 正 值 教 育 變 革 非 常 時 期, 身 53

臺 灣 教 育 評 論 月 刊,2012,1(12),49-56 中 小 學 校 長 遴 選 主 題 評 論 為 校 長 除 應 具 備 傳 統 的 行 政 領 導 與 管 理 知 能 外, 更 應 具 備 多 元 化 的 專 業 知 能 因 此, 校 長 遴 選 作 業 宜 全 面 考 量, 如 何 才 能 選 出 最 優 質 最 適 配 校 長, 教 育 主 管 機 關 應 該 全 面 審 慎 檢 視 調 整 筆 者 以 為, 校 長 遴 選 可 採 筆 試 資 績 審 查 及 口 試 三 階 段 實 施, 惟 其 占 分 比 例 可 做 適 度 調 整, 如 此 可 遴 選 更 為 全 方 位 之 優 秀 校 長, 亦 可 降 低 關 說 之 可 能 性, 更 能 達 到 公 正 公 開 原 則 ( 七 ) 浮 動 遴 選 委 員 組 成 目 前 遴 選 委 員 包 括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代 表 專 家 學 者 資 深 校 長 教 師 團 體 與 家 長 團 體 代 表 參 與 其 中, 學 校 現 任 教 師 及 家 長 代 表 參 與 後, 容 易 在 領 導 與 管 理 上 產 生 牽 制 效 應, 導 致 條 件 交 換 或 管 理 困 難 等 現 象 未 來 可 考 慮 教 師 代 表 由 退 休 績 優 教 師 中 遴 選 產 生 ; 家 長 代 表 則 可 由 已 畢 業 學 生 家 長 中 產 生 如 此 或 可 更 公 平 公 正 的 參 與 校 長 遴 選 事 務, 參 選 者 亦 可 避 開 人 情 壓 力, 不 至 於 校 長 上 任 後, 在 校 務 推 展 及 人 事 考 核 或 安 排 上, 產 生 牽 制 效 應 四 結 論 校 長 遴 選 是 為 了 遴 選 優 秀 適 任 的 校 長, 領 導 學 校 往 優 質 的 目 標 邁 進 十 二 年 國 教 的 推 動, 更 需 要 全 能 的 校 長 來 綜 理 校 務 眾 人 所 關 注 的 焦 點, 是 校 長 遴 選 作 業 的 正 確 性 公 正 性 公 平 性 公 開 性 校 長 遴 選 是 校 園 民 主 化 的 指 標 之 一, 但 其 優 點 是 大 家 共 同 參 與, 副 作 用 是 不 同 意 見 太 多, 共 識 難 以 形 成 如 無 法 達 成 共 識, 則 可 能 造 成 學 校 的 分 裂 阻 礙 學 校 的 和 諧 與 發 展 校 長 遴 選 應 以 依 其 辦 學 績 效 為 準 則, 運 用 學 校 評 鑑 實 績, 避 免 太 多 人 為 主 導, 並 簡 化 遴 選 程 序 尊 重 和 禮 遇 候 選 校 長, 給 校 長 一 點 掌 聲, 讓 校 長 參 與 遴 選 時, 能 有 保 持 尊 嚴, 將 來 領 導 學 校 才 有 骨 風 ( 湯 志 民, 1999 2000) 尤 其 在 未 來, 教 育 政 策 大 幅 改 變 家 長 要 求 日 益 殷 切 校 園 日 漸 民 主 開 放 辦 學 績 效 日 受 關 注 校 長 責 任 日 趨 加 重 的 轉 變 時 刻, 當 優 秀 的 校 長 選 出 後, 如 何 在 要 求 校 長 增 能 的 同 時, 也 能 思 考 給 予 校 長 更 多 的 賦 權, 使 權 責 相 符, 才 能 留 住 優 秀 的 校 長, 繼 續 為 教 育 作 更 多 的 付 出 與 奉 獻 否 則 在 不 久 的 將 來, 可 以 預 見 在 權 責 失 衡 加 劇 的 情 況 下, 可 能 引 發 校 長 退 休 風 潮, 相 信 這 絕 非 學 校 之 幸 教 育 之 福 表 1 校 長 遴 選 考 評 配 分 建 議 表 項 目 比 例 考 評 要 項 或 指 標 備 註 筆 試 ( 量 10~20% 1. 教 育 理 論 教 育 哲 學 1. 命 題 人 員 不 宜 化 指 標 ) 2. 教 育 政 策 教 育 制 度 評 析 過 早 聘 任 3. 教 育 發 展 趨 勢 分 析 2. 命 題 人 員 入 闈 4. 教 育 現 況 探 究 與 問 題 解 決 論 述 5. 其 他 與 教 育 相 關 議 題 資 績 ( 量 20~40% 1. 學 歷 ( 學 士 碩 士 博 士 ) 1. 給 予 不 同 項 目 化 指 標 ) 2. 經 歷 ( 教 學 年 資 導 師 年 資 組 或 指 標 細 項 配 54

臺 灣 教 育 評 論 月 刊,2012,1(12),49-56 中 小 學 校 長 遴 選 主 題 評 論 項 目 比 例 考 評 要 項 或 指 標 備 註 長 年 資 主 任 年 資 其 他 年 資 ) 分 3. 校 長 儲 訓 研 習 ( 行 政 管 理 課 程 教 學 人 事 會 計 等 ) 2. 考 評 項 目 及 配 分 宜 提 前 公 告 4. 在 職 研 習 ( 兩 性 輔 導 採 購 法 治 ) 週 知 以 利 有 志 參 選 者 及 早 5. 研 究 進 修 ( 第 二 專 長 進 修 教 育 準 備 相 關 研 究 ) 6. 獲 獎 表 現 ( 行 動 研 究 教 材 研 發 特 殊 教 學 功 績 特 優 教 師 杏 壇 芬 芳 錄 師 鐸 獎 其 他 相 關 傑 出 表 現 獲 獎 記 錄 ) 7. 其 他 特 殊 表 現 獲 獎 記 錄 口 試 ( 質 40~70% 1. 辦 學 理 念 1. 遴 選 委 員 宜 事 化 指 標 ) 2. 校 務 管 理 與 治 校 創 見 先 協 調 口 試 方 3. 價 值 觀 向 及 要 項 4. 敬 業 精 神 與 態 度 2. 參 閱 參 選 人 資 5. 國 際 視 野 料 後, 針 對 資 6. 其 他 校 長 應 備 能 力 料 內 容 提 問 3. 對 參 選 者 私 領 域 部 分 不 宜 提 問 其 他 具 名 檢 舉 問 題 詢 答 與 澄 清 1. 給 當 事 者 澄 清 機 會 2. 委 員 可 對 檢 舉 問 題 進 一 步 瞭 解 與 釐 清 ( 資 料 來 源 : 本 文 編 製 ) 參 考 文 獻 吳 錫 勳 (2004) 教 育 論 壇 - 國 中 小 校 長 遴 聘 如 何 從 理 想 與 實 間 取 得 平 衡 教 育 資 料 與 研 究,56,36~40 湯 志 民 (1999) 給 校 長 一 點 掌 聲 民 生 報 ( 現 代 生 活 版 ) 湯 志 民 (2000) 中 小 學 校 長 遴 選 制 度 之 評 議 教 師 天 地,118 黃 慶 宗 (2000) 國 民 中 小 學 校 長 遴 選 制 度 之 研 究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碩 士 論 文, 未 出 版 張 德 銳 (1999) 國 民 小 學 校 長 評 鑑 系 統 的 初 探 初 等 教 育 期 刊,7,15 ~37 55

臺 灣 教 育 評 論 月 刊,2012,1(12),49-56 中 小 學 校 長 遴 選 主 題 評 論 蘇 錦 麗 吳 德 業 (2002) 校 長 辦 學 檔 案 在 校 長 評 鑑 中 之 應 用 載 於 國 立 新 竹 師 範 學 院, 初 等 教 育 學 報,8, 289~314 謝 義 鄉 (2005) 國 民 中 小 學 學 校 企 業 化 策 略 理 念 研 習 資 訊,22(1), 65~72 Hattie, J. (2003). Teachers Make a Difference: What is the Research Evidence? Distinguishing Expert Teachers from Novice and Experienced Teachers. University of Auckland Australian Council for Educational Research. Waters, T., Marzano, R., & McNulty, B. (2004). Developing the science of educational leadership. ERS Spectrum, 22(1), 4-13. 56

臺 灣 教 育 評 論 月 刊,2012,1(12),57-58 自 由 評 論 高 中 全 國 化 大 學 社 區 化 吳 珮 瑛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農 業 經 濟 學 系 教 授 自 從 2001 年 國 民 中 學 學 生 基 本 學 力 測 驗 ( 以 下 簡 稱 基 測 ) 實 施 之 後, 此 種 考 試 模 式 基 本 上 也 就 是 九 年 一 貫 教 改 第 一 批 學 生 至 目 前 為 止 的 國 中 生, 所 面 對 的 高 中 入 學 大 型 考 試, 九 年 一 貫 教 改 第 一 批 白 老 鼠 如 果 順 利 就 學 即 是 這 個 暑 假 前 畢 業 的 大 四 生 如 果 以 基 測 取 代 過 去 的 聯 考, 是 要 達 成 當 初 九 年 一 貫 教 改 所 揭 櫫 的 目 標 之 一 高 中 職 社 區 化, 亦 即 建 構 學 生 適 性 發 展 的 學 習 環 境, 並 鼓 勵 學 生 就 近 入 學 然 而, 每 年 基 測 成 績 揭 曉 之 後, 我 們 竟 將 全 國 的 所 有 高 中 職 學 校, 由 最 高 的 錄 取 分 數 一 路 排 到 最 後, 爾 後 讓 全 國 二 三 十 萬 的 國 中 生, 開 始 定 位 他 所 在 高 中 職 的 入 學 成 績 與 他 校 的 優 劣 比 較 如 此, 最 明 顯 的 是 使 得 全 國 所 謂 最 好 的 高 中 幾 乎 只 剩 建 中 與 北 一 女, 其 他 地 區 的 高 中 幾 乎 消 失 無 影, 高 職 更 是 被 遺 忘 的 一 大 塊 同 時, 更 因 為 在 以 壓 縮 的 量 尺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下, 更 讓 人 斤 斤 計 較 且 提 心 吊 膽 於 是 否 會 以 一 分 之 差 而 無 法 進 入 這 兩 間 全 國 一 流 的 高 中 如 此 的 作 法, 很 顯 然 的 是 認 為 全 國 所 有 的 高 中 職 是 只 有 程 度 等 級 上 的 差 異 (different in degree), 而 不 是 類 屬 上 的 不 同 (different in kind), 如 此, 更 不 知 要 如 何 讓 高 中 社 區 化 校 校 有 特 色 的 目 標 得 以 達 成? 而 九 年 一 貫 最 大 的 變 革 除 了 以 基 測 取 代 過 去 的 聯 考 外, 另 外 尚 有 一 綱 多 本 的 教 課 書, 入 學 管 道 的 多 元 化 等 等, 面 面 均 朝 向 多 元 多 樣 的 發 展, 不 知 何 以 唯 獨 所 有 的 高 中 職 校 的 分 數 在 基 測 下 要 統 一 排 列? 這 也 難 怪 大 家 會 開 始 懷 念 過 去 的 聯 考, 除 了 它 可 能 較 公 平 外, 由 於 當 時 是 全 國 的 國 中 生 在 同 一 天 考 試, 但 全 國 分 成 數 區, 每 區 的 題 目 各 不 相 同, 放 榜 時 區 區 有 雞 頭, 如 此 不 是 更 能 達 成 地 區 的 特 色? 連 帶 的 目 前 無 人 聞 問 的 五 專 在 當 時 也 是 各 地 百 花 齊 放 的 焦 點 在 當 時 可 以 保 有 相 對 多 沒 有 優 劣 而 是 各 有 特 色 的 蘋 果 與 橘 子 反 觀, 現 在 五 專 考 試 何 時 舉 行, 沒 有 考 生 的 家 庭 恐 怕 沒 有 人 知 曉 當 然 有 人 會 說, 基 測 分 數 是 依 據 學 生 以 自 己 考 後 填 寫 出 來 的 結 果, 然 這 是 雞 生 蛋 蛋 孵 雞 的 問 題 ; 是 大 家 的 觀 念 要 改 變 之 後, 學 校 的 排 序 才 可 能 出 現 大 風 吹 的 情 形, 還 是 制 度 的 變 革 原 本 就 該 引 領 大 家 改 變 傳 統 的 思 維 然 很 顯 然 的, 我 們 的 制 度 永 遠 都 是 跟 在 人 們 的 價 值 觀 之 後 制 度 甚 而 可 能 還 更 助 長 萬 般 皆 下 品 唯 有 讀 書 高 的 價 值 觀, 等 問 題 發 生 後, 我 們 再 設 計 一 套 制 度 去 改 變 前 面 制 度 思 慮 不 全 的 缺 失 這 也 是 我 們 的 教 育 變 革, 一 改 再 改, 但 卻 是 越 改 越 讓 人 擔 心 之 處 也 因 為 國 中 基 測 對 各 高 中 職 如 此 的 排 序, 因 此, 進 入 這 兩 所 基 測 所 認 定 全 國 最 好 的 明 星 高 中, 也 彷 彿 是 取 得 未 來 進 入 明 星 大 學 的 安 心 門 票, 而 明 星 大 學 又 多 集 中 於 北 部 根 據 台 大 57

臺 灣 教 育 評 論 月 刊,2012,1(12),57-58 自 由 評 論 駱 明 慶 教 授 統 計, 在 實 施 基 測 前, 進 入 台 大 的 學 生 已 近 六 成 是 來 自 台 北 市 與 新 北 市 國 中 基 測 實 施 至 今 已 12 年, 雖 然 尚 無 完 整 的 統 計 數 據 顯 示, 是 否 進 入 台 大 的 學 生 來 自 台 北 市 與 新 北 市 的 比 率 較 過 去 有 更 顯 著 的 提 升? 然 而, 由 我 過 去 幾 年 翻 閱 導 生 個 人 資 料 可 以 很 明 顯 的 觀 察 到, 來 自 這 兩 個 地 區 學 生 比 率 著 實 是 逐 年 升 高 的, 且 住 家 地 址 就 在 台 大 本 部 羅 斯 福 路 四 段 鄰 近 的 羅 斯 福 路 三 段 仁 愛 路 和 平 東 路 新 生 南 路 敦 化 南 路 者 大 有 人 在 如 此 的 現 象, 至 今 年 大 學 指 考 分 發 後, 大 家 方 發 現, 台 大 錄 取 的 學 生 主 要 竟 來 自 台 北 市 與 新 北 市, 而 成 大 則 為 南 部 學 生 的 大 本 營, 中 部 則 集 中 到 中 興 大 學, 此 外, 每 一 所 大 學 都 是 以 錄 取 幾 位 建 中 生 與 北 一 女 為 豪, 當 所 錄 取 的 建 中 生 或 北 一 女 學 生 比 起 去 年 多 幾 位 時, 中 南 部 大 學 的 校 長 則 表 欣 慰, 似 乎 好 不 容 易 在 今 年 能 多 撈 到 幾 個 來 自 數 一 數 二 的 優 秀 學 生 而 感 安 慰 這 在 過 去 的 聯 考 制 度 下 是 不 會 發 生 的 現 象 學 生 年 紀 越 大 離 家 越 近, 當 然 這 也 不 是 強 調 念 個 大 學 就 要 翻 山 越 嶺, 然 這 樣 的 現 象 卻 也 不 得 不 令 人 憂 心, 這 是 否 為 社 會 普 遍 關 切 越 來 越 多 大 學 畢 業 啃 老 族 的 由 來 進 而, 學 生 大 學 畢 業 後, 我 們 再 埋 怨 他 們 沒 有 國 際 觀, 他 們 連 國 內 跨 縣 市 觀 都 沒 有, 沒 有 國 際 觀 應 該 是 可 預 期 的 現 在 十 二 年 國 教 即 將 上 路, 雖 然 爭 議 仍 多, 然 不 知 前 一 個 制 度 所 衍 生 的 高 中 全 國 化 大 學 社 區 化 的 問 題, 在 新 制 度 下 可 以 獲 得 多 少 解 決? 又 在 不 變 如 昔 的 教 育 資 源 配 置 下, 我 們 的 學 生 由 高 職 可 以 習 得 的 各 項 非 國 英 數 理 化 生 物 等 等 訓 練 學 生 有 一 技 之 長 的 專 業 技 能 科 目, 如 何 可 以 在 新 變 革 下 受 到 重 視? 還 是 都 要 讓 學 生 應 付 家 長 與 老 師, 接 受 傳 統 價 值 觀 的 禮 讚 後, 先 證 明 他 是 會 考 試 的, 而 翅 膀 硬 了 之 後 才 大 聲 對 父 母 說 我 對 你 的 責 任 已 了 我 要 學 音 樂 去 了 我 不 想 做 學 術 研 究, 我 要 去 做 麵 包? 58

臺 灣 教 育 評 論 月 刊,2012,1(12),59-61 自 由 評 論 量 製 一 件 國 王 的 新 衣? 談 12 年 國 教 高 中 職 特 色 招 生 課 程 的 規 劃 周 淑 卿 國 立 臺 北 教 育 大 學 課 程 與 教 學 傳 播 科 技 研 究 所 教 授 十 二 年 國 教 政 策 即 將 實 施, 會 考 制 度 雖 然 底 定, 入 學 比 序 的 項 目 與 標 準 仍 爭 論 不 已, 一 切 爭 論 當 然 仍 是 為 了 公 平 甄 別 哪 些 學 生 有 資 格 進 入 眾 人 心 中 的 明 星 學 校 然 而, 明 星 學 校 卻 不 見 得 衷 心 歡 迎 這 些 經 由 會 考 比 序 分 發 入 學 的 學 生, 因 為 這 些 學 生 的 入 學, 將 遮 蔽 明 星 學 校 的 菁 英 光 環, 打 亂 原 本 整 齊 優 秀 的 素 質 究 竟 該 不 該 維 持 菁 英 高 中, 各 界 觀 點 不 一 贊 同 者 認 為 菁 英 高 中 可 聚 集 學 術 能 力 優 異 的 學 生, 讓 資 質 相 近 的 同 儕 彼 此 砥 礪, 有 助 於 培 養 社 會 未 來 的 菁 英 份 子 ; 反 對 者 認 為 若 要 貫 徹 12 年 國 教 解 除 國 中 升 學 競 爭 的 立 意, 達 成 學 區 入 學 的 目 標, 則 應 開 放 菁 英 高 中 的 大 門, 接 納 不 同 程 度 的 學 生 明 星 學 校 的 存 在 不 可 避 免, 即 使 小 學 國 中 學 生 係 依 學 區 分 派 入 學, 仍 可 能 因 為 學 校 所 在 社 區 聚 集 高 社 經 地 位 的 家 長, 或 者 學 校 具 有 豐 富 的 資 源 與 環 境 等 因 素 而 造 就 明 星 學 校, 更 何 況 高 中 職 多 年 來 皆 以 入 學 考 試 篩 選 學 生, 自 然 形 成 高 成 就 學 生 群 聚 的 明 星 學 校 即 使 高 中 入 學 考 試 方 式 幾 經 變 革, 也 只 是 讓 第 二 名 以 後 的 明 星 學 校 排 行 榜 稍 有 變 動, 而 各 個 地 區 公 認 的 第 一 志 願 學 校, 其 地 位 依 然 無 可 動 搖 明 星 學 校 是 追 求 卓 越 教 育 的 表 徵, 而 12 年 國 教 的 立 場 則 是 教 育 機 會 均 等, 為 了 在 二 者 之 間 尋 求 妥 協 空 間, 而 出 現 了 特 色 招 生 學 校 一 詞 目 前 規 劃 的 12 年 國 教 入 學 管 道, 每 個 學 區 包 含 75% 以 上 的 免 試 入 學, 0-25% 的 特 色 招 生 名 額 ; 且 規 定, 具 有 特 色 課 程 之 學 校 始 得 申 請 特 色 招 生 在 政 策 草 案 上, 所 謂 特 色 課 程, 從 高 中 職 優 質 與 均 質 化 的 角 度, 鼓 勵 學 校 發 展 特 色 課 程 係 落 實 校 校 有 特 色 亮 點 的 目 標 ; 從 入 學 方 式 的 角 度, 係 學 校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時 在 課 程 與 教 學 方 面 的 規 劃 與 實 施 之 實 質 內 涵 ( 教 育 部,2012) 鼓 勵 各 校 發 展 校 本 特 色 課 程, 殆 無 爭 議, 但 是 為 特 色 招 生 而 規 劃 的 特 色 課 程, 則 值 得 討 論 從 目 前 政 策 文 件 上 來 看, 可 進 行 特 色 招 生 的 學 校 並 不 限 於 傳 統 所 謂 的 菁 英 高 中 然 而, 特 色 招 生 學 校 一 詞 的 創 造, 原 本 即 是 為 了 解 決 明 星 學 校 是 否 保 留 的 爭 議, 而 讓 菁 英 高 中 保 留 以 學 術 表 現 篩 選 學 生 的 機 制 可 想 而 知, 大 部 分 菁 英 高 中 將 申 請 成 為 特 色 學 校 讓 我 們 想 像, 菁 英 高 中 化 身 為 特 色 招 生 學 校 之 後, 為 這 些 經 由 特 色 招 生 入 學 的 學 生 所 規 劃 的 特 色 課 程 將 會 是 什 麼 內 容? 在 競 爭 一 線 大 學 入 學 機 會 的 壓 力 下, 這 特 色 課 程 很 有 可 能 還 是 傳 統 的 自 然 組 與 社 會 組 考 生 所 需 的 考 試 科 目 組 合 或 者, 為 了 讓 課 程 看 來 有 特 色, 將 增 加 一 層 美 化 裝 飾, 名 之 曰 科 學 實 驗 課 程 人 文 思 想 課 程 或 科 技 探 索 課 程, 而 59

臺 灣 教 育 評 論 月 刊,2012,1(12),59-61 自 由 評 論 實 際 上 可 能 沒 有 太 大 改 變 如 此 一 來, 特 色 課 程 充 其 量 只 是 掩 護 菁 英 高 中 得 以 繼 續 其 嚴 格 篩 檢 機 制 的 障 眼 法 另 一 個 可 能 是, 某 些 菁 英 高 中 真 的 設 計 有 別 於 傳 統 的 課 程, 嘗 試 更 具 有 啟 發 性 的 教 學 方 式, 然 而, 這 套 特 色 課 程 卻 專 屬 於 這 些 特 色 招 生 入 學 的 學 生 ( 雖 然 政 策 文 件 上 指 出 : 特 色 招 生 課 程 之 實 施 對 象 為 特 色 招 生 入 學 之 全 體 學 生, 惟 學 校 得 依 據 學 生 實 際 需 求, 擴 及 全 部 或 部 分 免 試 入 學 學 生 ) 倘 若 如 此, 特 色 課 程 將 成 為 一 校 兩 制 的 鮮 明 旗 幟, 學 校 宛 如 在 實 施 一 種 隔 離 教 學 措 施 無 論 哪 一 種 結 果, 皆 非 我 們 所 樂 見, 而 這 樣 的 特 色 課 程 將 如 同 國 王 的 新 衣 一 般, 大 家 都 明 白 它 無 法 解 決 菁 英 高 中 與 12 年 國 教 之 間 的 根 本 矛 盾, 卻 又 接 受 它 以 特 色 之 名 全 新 上 市 事 實 上, 教 育 部 當 時 大 可 不 須 堅 持 打 開 菁 英 高 中 的 大 門, 而 允 許 長 期 名 列 第 一 志 願 的 高 中 自 行 招 生 其 實 也 只 有 基 測 成 績 PR95 以 上 的 學 生 會 選 擇 參 與 競 爭 行 列, 其 餘 學 生 在 衡 估 自 己 的 考 試 能 力 之 後, 多 數 會 選 擇 以 會 考 成 績 分 發 入 學 讓 各 種 性 質 的 學 校 並 存, 讓 各 類 的 孩 子 與 家 長 有 所 選 擇, 不 見 得 違 背 教 育 機 會 均 等 的 原 則 未 來, 特 色 招 生 學 校 若 以 一 套 特 色 課 程 築 起 一 道 圍 牆, 讓 同 一 個 學 校 兩 種 入 學 管 道 的 學 生 分 處 兩 個 學 習 世 界, 豈 非 走 回 過 去 國 中 能 力 分 班 的 相 同 道 路? 此 特 色 招 生 的 政 策 勢 難 回 轉, 但 教 育 部 目 前 已 委 託 學 者 研 訂 特 色 課 程 的 規 範, 倘 若 特 色 課 程 的 規 範 能 引 導 菁 英 高 中 發 展 適 性 課 程, 將 可 減 少 前 述 問 題 筆 者 認 為, 特 色 課 程 既 是 學 校 以 創 新 思 維 為 學 生 所 規 劃 有 助 於 提 升 學 習 成 效 之 課 程 內 容 或 實 施 方 式 ( 教 育 部,2012), 是 具 有 特 色 的 課 程, 而 非 只 為 資 優 學 生 設 計 的 資 優 課 程, 更 非 升 學 考 試 預 備 課 程, 那 麼 這 套 課 程 應 當 有 以 下 兩 個 基 本 規 範 : 一 特 色 課 程 應 當 以 教 與 學 的 創 新 而 展 現 特 色 課 程 要 有 特 色, 不 是 看 學 生 的 優 異 表 現, 而 是 看 學 校 提 供 的 學 習 經 驗 過 去 國 中 小 的 校 本 課 程 相 當 強 調 特 色 課 程, 但 是 許 多 特 色 課 程 不 重 耕 耘, 只 問 收 穫 例 如 以 閱 讀 為 特 色 課 程 者, 只 是 要 求 學 生 在 一 個 學 期 內 必 須 讀 完 哪 些 書 籍, 或 者 讀 完 多 少 本 ; 游 泳 的 特 色 課 程 即 是 一 套 分 級 認 證 計 畫, 要 求 學 生 必 須 在 某 個 年 級 達 成 某 個 層 級 的 認 證 然 而, 學 校 課 程 是 為 學 生 而 存 在, 而 非 反 過 來 要 求 學 生 努 力 成 就 學 校 所 欲 呈 現 的 特 色 這 種 只 問 收 穫, 不 重 耕 耘 的 特 色 課 程, 既 無 特 色, 甚 至 也 稱 不 上 是 課 程 以 高 中 的 情 況 而 言, 未 來 的 特 色 課 程 極 有 可 能 是 一 群 升 學 考 試 科 目 的 集 合, 又 假 特 色 之 名, 增 加 某 些 重 要 考 科 的 節 數 未 來 在 審 核 特 色 課 程 時, 更 應 著 重 於 學 校 提 供 什 麼 樣 的 學 習 經 驗? 教 與 學 的 方 式 有 何 創 新? 而 非 遷 就 升 學 的 現 實 需 求, 讓 特 色 課 程 成 為 一 件 國 王 的 新 衣 二 特 色 課 程 須 為 全 校 學 生 共 享, 並 提 供 適 性 設 計 特 色 課 程 若 要 能 彰 顯 學 校 特 色, 就 應 當 讓 全 校 師 生 都 有 機 會 參 與 ; 限 定 部 分 師 生 參 與 的 課 程, 堪 稱 特 權 課 程 而 非 特 色 課 60

臺 灣 教 育 評 論 月 刊,2012,1(12),59-61 自 由 評 論 程 尤 其, 特 色 課 程 若 只 限 定 特 色 招 生 入 學 的 學 生 修 習, 這 當 中 有 個 嚴 重 的 迷 思 : 以 為 分 發 入 學 者 的 能 力 低 於 特 色 招 生 入 學 者 事 實 上, 眾 所 週 知, 升 學 測 驗 的 成 績 並 不 等 於 真 實 能 力, 以 入 學 管 道 來 區 分 學 生 所 能 修 習 的 課 程, 限 制 其 學 習 機 會, 其 謬 誤 自 不 待 言 當 然, 學 生 的 起 點 能 力 與 需 求 有 所 差 異, 不 可 能 修 習 完 全 相 同 的 課 程, 所 以 特 色 課 程 必 須 提 供 適 性 的 設 計 如 果 回 到 12 年 國 教 成 就 每 一 個 孩 子 的 理 念, 應 當 著 重 鼓 勵 每 個 學 校 發 展 特 色 課 程, 而 非 另 外 要 求 特 色 招 生 的 特 色 課 程 對 於 一 個 學 校 裡 來 自 不 同 入 學 管 道 的 學 生, 學 校 應 當 設 計 適 性 的 課 程, 而 非 隔 離 的 課 程 61

臺 灣 教 育 評 論 月 刊,2012,1(12),62-64 自 由 評 論 他 山 之 石 可 以 為 錯? 正 視 當 前 技 職 教 育 改 革 的 誤 區 劉 曉 芬 國 立 臺 北 科 技 大 學 技 術 及 職 業 教 育 研 究 所 副 教 授 邇 來 國 內 產 業 人 才 出 現 斷 層, 引 發 各 界 關 注, 教 育 部 遂 端 出 了 不 少 處 方, 如 典 範 科 技 大 學 成 立 產 業 學 院, 仿 效 南 韓 實 施 訂 單 式 人 才 培 育 專 班 高 職 施 行 瑞 士 學 徒 制 等, 這 些 看 似 炫 目 的 政 策, 究 竟 是 一 帖 藥 到 病 除 的 良 方 還 是 解 憂 丸, 仍 有 待 觀 察 以 訂 單 式 教 育 (order- type education) 為 例, 教 育 部 的 構 想 是 和 經 濟 部 勞 委 會 等 進 行 跨 部 會 合 作, 透 過 各 公 會 的 交 流 平 台, 請 企 業 先 提 出 需 求 人 才, 再 由 典 範 科 技 大 學 成 立 產 業 學 院, 讓 企 業 到 大 學 或 技 術 學 院 選 才, 被 挑 中 的 大 二 或 大 三 學 生, 須 在 大 學 四 年 級 時 赴 企 業 實 習 3 個 月 至 半 年, 使 學 生 熟 悉 企 業 運 作, 畢 業 後 即 可 由 企 業 直 接 聘 用, 以 避 免 斷 鏈 情 形 發 生 這 種 教 育 模 式 係 1994 年 南 韓 的 永 進 大 學 首 創, 視 企 業 為 顧 客, 學 校 的 招 生 課 程 與 教 學 皆 依 企 業 所 需 量 身 訂 做, 並 藉 由 簽 約 來 保 障 學 生 就 學 與 就 業 問 題 ( 永 進 專 門 大 學,2011) 歸 納 來 說, 訂 單 式 教 育 具 有 幾 項 特 色, 包 括 企 業 與 學 校 共 同 甄 選 學 生 採 行 雙 師 教 學 保 證 就 業 實 施 雙 證 書 制 度, 畢 業 時 須 同 時 取 得 文 憑 和 專 業 相 銜 的 證 照 等 但 訂 單 式 教 育 並 非 想 像 中 的 美 好, 其 衍 生 的 問 題 亦 值 得 關 注 ( 張 筳 裕 劉 曉 芬,2008;Choi, 2007): 一 促 成 某 些 合 作 企 業 在 提 供 工 作 機 會 上 的 壟 斷 力 量, 使 學 生 只 看 到 眼 前 的 利 益, 以 致 限 制 生 涯 選 擇 與 發 展 的 其 他 可 能 二 單 一 引 進 同 校 或 同 班 學 生 導 致 同 質 性 過 高, 甚 至 形 成 近 親 繁 殖, 增 加 企 業 人 事 管 理 困 擾 三 過 度 強 化 雇 主 需 求, 使 學 校 及 學 生 在 議 價 上 屈 居 弱 勢, 甚 至 損 及 權 益 四 過 於 顧 客 導 向, 窄 化 學 校 教 育 功 能, 使 學 生 的 知 識 結 構 流 於 狹 隘 單 一, 忽 視 全 人 教 育 之 本 質 綜 言 之, 訂 單 式 教 育 無 論 在 目 標 或 手 段 都 具 有 相 當 工 具 性, 對 銜 接 產 業 人 力 缺 口 容 或 有 短 期 效 益, 但 從 長 遠 來 看 卻 未 必 利 多 其 實 臺 灣 實 施 產 學 合 作 教 育 已 有 很 長 一 段 時 間, 光 是 建 教 合 作 訓 練 模 式 即 有 10 餘 種, 例 如 輪 調 式 實 習 式 階 梯 式 觀 摩 式 工 讀 式 獎 學 金 式 委 託 式 研 究 發 展 式 走 讀 式 和 新 三 明 治 式 等, 這 些 制 度 各 有 其 特 色 及 優 劣, 研 究 者 認 為 教 育 部 與 其 不 斷 祭 出 新 藥 來 試 誤, 何 不 先 針 對 這 些 實 施 已 多 時 的 制 度 先 進 行 完 整 性 的 檢 討 評 估 再 對 症 下 藥? 更 進 一 步 來 看, 拯 救 技 職 教 育 不 能 只 靠 激 情 和 金 援, 也 不 能 一 味 地 政 策 移 植, 而 是 要 追 問 國 家 對 技 職 教 育 發 展 有 無 藍 圖? 研 究 者 謹 針 對 技 職 教 育 改 革 方 向 提 供 幾 點 粗 淺 建 議 : 一 審 慎 評 估 技 職 教 育 的 投 資 效 62

臺 灣 教 育 評 論 月 刊,2012,1(12),62-64 自 由 評 論 益 技 職 教 育 類 種 繁 雜, 成 本 高 昂, 且 職 前 的 職 業 培 訓 又 比 在 職 訓 練 更 為 昂 貴, 因 此 要 回 答 它 的 投 資 報 酬 並 非 易 事 蕭 今 及 黎 萬 紅 (2002, 頁 7-8) 的 研 究 指 出, 亞 洲 國 家 企 業 所 提 供 的 在 職 訓 練 成 本 只 有 校 院 式 技 職 教 育 的 45%, 甚 至 現 代 生 產 技 術 根 本 不 需 要 太 複 雜 的 培 訓, 學 校 學 到 的 技 術 知 識 有 快 速 過 期 現 象 同 時 新 興 行 業 的 投 報 率 高, 而 夕 陽 產 業 的 投 報 率 較 低 換 言 之, 技 職 教 育 的 投 報 率 是 基 於 不 同 課 程 類 型 以 及 勞 動 市 場 的 不 同 條 件 而 異 因 此 政 府 對 於 技 職 教 育 發 展 應 採 取 更 宏 觀 整 全 的 視 野, 不 僅 要 充 分 掌 握 國 家 經 濟 發 展 階 段 與 勞 動 力 市 場 供 需 變 化, 更 要 精 算 技 職 教 育 的 成 本 效 益, 而 非 受 限 於 制 度 框 架, 進 行 修 補 式 無 效 率 之 投 資 二 檢 討 結 構 性 的 產 學 對 口 問 題 我 們 雖 不 斷 聽 聞 企 業 抱 怨 學 校 培 育 的 人 才 不 合 用, 卻 較 少 關 注 企 業 的 心 態 以 及 台 灣 產 業 的 結 構 性 問 題, 在 經 濟 全 球 化 的 浪 潮 下, 由 於 資 本 與 勞 動 的 不 同 特 質 及 其 對 產 業 結 構 勞 動 市 場 就 業 結 構 轉 變 的 影 響, 勞 動 就 業 市 場 呈 現 出 對 高 技 術 人 才 的 高 薪 競 爭 與 對 普 通 勞 動 力 價 格 廉 價 打 壓 的 兩 極 分 化 態 勢 ( 童 小 珠,2005), 在 低 階 人 力 部 分, 彈 性 勞 動 及 非 典 型 僱 用 (non standard employment) 的 比 例 遽 增, 企 業 將 本 求 利, 我 們 很 難 期 待 企 業 會 主 動 配 合 技 職 教 育 的 課 程 設 計, 提 供 所 謂 產 學 攜 手 與 技 術 綜 深 的 學 習, 而 學 生 往 往 淪 為 企 業 底 層 的 血 汗 勞 工, 因 此 在 探 討 產 學 對 口 的 困 境 時, 尤 應 深 究 人 力 資 本 與 市 場 結 構 等 關 鍵 問 題, 並 強 化 企 業 的 社 會 責 任, 若 其 心 態 不 改, 任 何 實 習 美 意 無 異 是 空 中 樓 閣 三 政 策 導 引 技 職 / 普 通 教 育 的 有 效 分 工 高 等 技 職 教 育 目 標 的 模 糊 化 問 題 常 為 人 批 評, 但 技 職 教 育 和 普 通 教 育 即 使 科 系 名 稱 相 似, 若 能 透 過 大 學 功 能 分 類 以 及 課 程 合 宜 分 工, 仍 可 創 造 特 色 以 工 程 學 門 為 例, 企 業 所 需 的 工 程 師 類 別 有 研 發 工 程 師 製 程 工 程 師 品 管 工 程 師 測 試 工 程 師 維 護 工 程 師 以 及 銷 售 工 程 師, 其 中 有 些 比 較 理 論 取 向, 有 些 則 以 實 務 見 長, 以 上 幾 類 要 求 的 能 力 內 涵 及 培 育 策 略 皆 有 不 同, 自 然 無 法 集 中 於 少 數 大 學 系 所 培 育 ( 蕭 錫 錡,2011), 是 以 高 等 教 育 與 技 職 教 育 的 人 才 培 育 可 以 有 所 區 隔 以 創 造 藍 海 多 贏, 重 點 端 視 主 事 者 的 是 否 有 魄 力 進 行 政 策 導 引 四 重 新 觀 照 技 職 教 育 的 意 義 與 價 值 技 職 教 育 究 竟 是 訓 練 學 生 為 特 殊 工 作 做 準 備, 還 是 Dewey 所 主 張 透 過 工 作 來 學 習 的 民 主 教 育? 長 久 以 來 這 樣 的 歷 史 論 辯 從 未 停 歇, 如 果 我 們 採 取 批 判 的 角 度, 技 職 教 育 若 過 於 狹 隘 或 專 業, 會 限 制 學 生 所 找 到 的 工 作 類 型, 特 別 在 後 工 業 社 會 的 應 用 上 會 有 相 當 侷 限 性 ( 蕭 今 黎 萬 紅,2002, 頁 292) Winch(2000) 亦 指 出 職 業 教 育 不 應 概 念 化 為 對 商 品 生 產 的 準 備, 63

臺 灣 教 育 評 論 月 刊,2012,1(12),62-64 自 由 評 論 或 是 必 要 的 準 備 教 育, 它 還 包 括 公 民 責 任 認 知 技 能 社 會 習 俗 與 心 智 發 展 是 以, 我 們 對 於 技 職 教 育 宜 發 展 更 為 多 元 的 看 法, 特 別 是 高 齡 化 社 會 來 臨, 終 其 一 生 轉 職 將 成 常 態, 我 們 應 教 導 學 生 適 應 不 斷 變 動 的 工 作 環 境, 而 非 僅 強 調 一 技 之 長 惟 令 人 遺 憾 的 是 從 2012 年 通 過 的 教 育 部 組 織 法 來 看, 技 職 教 育 仍 和 高 等 教 育 歸 屬 正 規 教 育 之 一 環, 亦 即 技 職 教 育 隱 然 被 框 架 在 18-25 的 青 年 歲 代, 和 終 身 教 育 及 藝 術 教 育 有 著 相 當 區 隔, 事 實 上 技 職 教 育 含 括 生 涯 教 育 專 業 教 育 通 識 教 育 藝 術 教 育 與 終 身 教 育, 我 們 當 賦 予 其 更 為 寬 廣 多 元 的 定 義 形 塑 更 積 極 的 作 法, 如 此 技 職 教 育 才 有 機 會 擺 脫 次 級 教 育 的 命 運 參 考 文 獻 永 進 專 門 大 學 (2011) 永 進 專 門 大 學 介 紹 2012 年 8 月 28 日, 取 自 http://www.yjc.ac.kr/www/ eng/01welcome/01welcome_01.jsp 張 筳 裕 劉 曉 芬 (2008) 南 韓 訂 單 式 教 育 對 我 國 推 動 產 學 攜 手 計 畫 的 啟 示 教 育 資 料 集 刊,39,67-92 童 小 珠 (2005) 經 濟 全 球 化 下 台 灣 勞 動 就 業 問 題 與 對 策 之 探 討 第 二 屆 中 山 學 術 與 社 會 科 學 學 術 研 討 會 : 全 球 化 法 制 化 與 國 家 發 展,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中 山 學 術 研 究 所 蕭 今 黎 萬 紅 (2002) 發 展 經 濟 中 的 教 育 與 職 業 - 效 益 關 連 性 公 平 性 和 多 元 取 向 天 津 : 人 民 出 版 社 蕭 錫 錡 (2011) 落 實 課 程 規 劃, 強 化 技 職 校 院 務 實 致 用 教 育 目 標 技 術 及 職 業 教 育 季 刊,1(1), 33-43 Choi, H. (2007). Designing a university-industry cooperative HRD system for the globalization era. Industrial Economic Review. 12(4), 14-32. Winch, C. (2000). Education, work,and social capital: Towards a new conception of vocational education. London: Routledge. 64

臺 灣 教 育 評 論 月 刊,2012,1(12),65-67 自 由 評 論 符 應 生 醫 健 康 產 業 研 發 人 才 需 求 : 在 職 博 士 班 設 立 理 念 之 闡 述 林 志 城 元 培 科 技 大 學 校 長 林 山 陽 元 培 科 技 大 學 生 物 科 技 系 講 座 教 授 袁 宇 熙 元 培 科 技 大 學 餐 飲 管 理 系 助 理 教 授 一 前 言 社 會 甚 至 是 政 府, 普 遍 認 為 技 職 教 育 體 質 尚 未 健 全, 抑 或 學 術 基 礎 能 力 未 臻 紮 實, 對 技 職 院 校 的 印 象 總 停 留 在 層 次 不 高, 仍 是 20 年 前 對 專 科 時 代 的 觀 點 加 上 教 育 部 的 預 算 分 配, 總 有 偏 袒 高 教 的 傾 向, 導 致 技 職 院 校 產 生 自 身 地 位 較 低 之 感 殊 不 知 近 年 來, 在 生 於 憂 患 的 意 識 下, 加 上 接 受 改 制 改 名, 與 各 種 訪 視 評 鑑 的 洗 鍊, 許 多 技 職 院 校 已 呈 現 全 面 品 質 提 升 的 改 變, 除 硬 體 建 設 外, 各 校 教 師 努 力 投 入 進 修 與 實 務 研 習, 在 許 多 項 目 的 表 現 上, 非 但 可 與 一 般 大 學 相 媲 美, 甚 至 有 逐 漸 超 越 的 趨 勢 但 對 於 高 階 技 職 人 才 的 培 育, 卻 總 難 獲 得 突 破, 囿 於 人 才 的 培 育 有 不 同 的 屬 性 與 方 式, 尤 其 為 了 克 服 學 用 落 差 情 況 協 助 產 業 升 級, 對 於 申 設 生 醫 健 康 產 業 博 士 班 需 求, 實 有 審 慎 思 考 的 必 要 二 教 育 部 強 調 縮 短 學 用 落 差 情 況 近 來 業 界 屢 屢 提 出 憂 心 的 學 用 落 差 情 況, 認 為 大 學 培 育 人 才 不 符 合 產 業 所 需 求 這 是 因 為 許 多 大 學 系 所 往 往 太 著 重 理 論 或 高 深 的 科 學, 但 部 分 學 術 領 域 並 無 法 對 應 臺 灣 產 業 發 展 的 人 才 缺 口 況 且, 以 中 小 企 業 為 主 體 的 臺 灣 企 業, 往 往 如 變 形 蟲 一 般, 隨 時 會 依 國 際 產 業 環 境 的 變 化 進 行 質 變, 有 時 也 會 轉 化 成 新 興 行 業 ; 在 這 種 變 換 快 速 環 境 下, 得 力 於 技 職 院 校 與 產 業 緊 密 的 合 作, 往 往 感 覺 敏 銳, 應 變 效 率 高, 反 而 可 以 貼 近 產 業 需 求, 繼 而 產 生 新 的 培 育 系 統 因 此, 可 借 重 技 職 體 系 科 大 長 期 接 觸 產 業 脈 動 的 基 礎, 搶 在 國 外 先 進 國 家 之 前 積 極 佈 局, 往 生 醫 健 康 的 應 用 領 域 發 展, 及 早 培 育 多 元 生 醫 健 康 應 用 的 人 才, 透 過 專 業 課 程 引 領 研 究 生 開 發 生 醫 健 康 產 業 所 需 的 準 商 品, 以 有 效 克 服 學 用 落 差, 並 透 過 高 階 研 發 人 才 的 培 育, 協 助 我 國 生 醫 健 康 產 業 的 升 級 三 生 醫 健 康 產 業 高 階 人 才 需 求 情 況 雖 然 生 醫 相 關 系 所 很 多, 但 往 往 以 冷 門 艱 澀 科 學 為 主, 可 能 培 育 出 某 狹 窄 領 域 的 尖 端 人 才 或 是 產 生 基 礎 理 論 的 學 術 性 論 文, 但 往 往 無 法 落 實 於 實 際 應 用 或 不 符 眾 多 臺 灣 產 業 所 需 舉 例 來 說, 大 學 廣 設 的 生 命 科 學 系 所, 培 育 高 階 生 物 資 訊 分 子 生 物 等 65

臺 灣 教 育 評 論 月 刊,2012,1(12),65-67 自 由 評 論 人 才, 這 些 人 才 最 適 合 的 產 業 是 新 藥 開 發, 但 國 內 較 少 有 藥 廠 在 開 發 新 藥, 使 得 這 些 碩 博 士 取 得 學 位 後, 不 是 擔 任 教 職, 就 是 在 學 研 機 構 擔 任 博 士 後 研 究 就 人 力 資 源 運 用 的 觀 點, 實 在 不 符 合 成 本 效 益, 尤 其 對 於 人 力 資 源 未 來 發 展, 以 及 產 業 升 級 方 面, 毫 無 助 益 但 以 全 球 對 於 生 醫 健 康 產 業 的 重 視, 我 國 目 前 投 入 此 產 業 的 程 度, 對 於 是 否 得 以 搶 占 先 機 未 來 執 生 醫 健 康 領 域 之 牛 耳, 實 在 至 關 重 要 四 招 收 在 職 博 士 生 之 理 念 近 年 科 技 大 學 申 請 博 士 班 常 遭 挫 折 與 退 件, 主 要 理 由 為 國 內 相 關 系 所 太 多, 就 業 機 會 受 到 質 疑 但 相 關 生 醫 健 康 產 業 人 士 與 公 會 屢 屢 要 求 設 置, 主 要 原 因 是 許 多 企 業 想 升 級 轉 型 或 國 際 化 市 場 若 能 培 育 公 司 目 前 的 人 員, 他 ( 她 ) 們 對 公 司 工 作 內 容 的 了 解 與 向 心 力, 比 新 進 人 員 更 可 靠 且 流 動 率 低 若 科 技 大 學 能 招 收 在 職 博 士 班 學 生, 由 於 科 技 大 學 其 靈 活 度 高, 其 招 收 的 博 士 生 以 在 職 人 士 為 主, 根 本 無 關 就 業 問 題 博 士 生 的 招 生 來 源 可 以 目 前 服 務 於 生 醫 健 康 產 業 的 在 職 人 士 為 對 象, 其 主 要 目 的 有 三 : ( 一 ) 掌 握 產 業 研 發 需 求 所 招 收 的 博 士 研 究 生 服 務 於 業 界, 對 於 業 界 的 需 求 最 為 了 解, 可 讓 學 校 充 分 掌 握 業 界 需 求, 再 透 過 課 程 設 計 研 究 設 備 支 援 與 研 究 議 題 的 安 排, 有 效 提 供 產 業 研 發 與 解 決 方 案, 對 於 產 業 研 發 與 升 級, 挹 注 最 直 接 的 效 益 這 些 學 生 當 來 到 學 校 進 修 時, 藉 由 其 豐 富 的 實 務 經 驗 與 知 識, 不 但 能 很 快 速 的 達 到 實 務 研 究 ( 發 ) 的 目 的, 同 時 也 能 藉 著 學 校 的 授 課 獲 得 新 知 與 基 礎 理 論 ( 二 ) 協 助 技 轉 滿 足 產 學 合 作 需 求 當 在 職 博 士 研 究 生 就 其 工 作 領 域 所 遭 遇 到, 或 是 所 服 務 的 產 業 所 面 臨 的 研 發 困 難 為 議 題, 進 行 深 入 研 究, 而 獲 致 具 體 成 果 時, 可 由 學 校 與 指 導 教 授 協 助 進 行 技 轉, 如 此 一 來, 不 僅 學 生 受 惠, 學 校 產 業 與 國 家 也 共 同 得 利, 適 可 營 造 三 方 共 贏 局 面 特 別 是 建 立 產 學 合 作 的 關 係, 不 但 教 師 也 能 由 具 有 實 務 的 學 生 處 習 得 實 務 知 識 與 經 驗, 因 關 係 的 建 立 在 校 學 生 在 畢 業 時 的 出 路 也 因 而 獲 得 解 決 ( 三 ) 填 補 高 階 研 發 人 才 需 求 產 業 升 級 需 要 依 靠 高 階 人 才 的 貢 獻, 若 高 階 人 才 不 足, 產 業 升 級 的 引 擎 就 只 能 空 轉 外 來 的 人 才 不 一 定 能 夠 符 合 本 土 企 業 的 需 要, 因 此, 更 亟 需 依 靠 我 國 技 職 體 系 培 育, 一 方 面 滿 足 產 業 需 求, 二 方 面 也 滿 足 生 醫 健 康 產 業 研 發 人 員 期 望 獲 得 進 階 培 育 的 需 求, 尤 其 培 育 期 間 仍 可 繼 續 服 務 公 司, 在 進 修 服 務 不 間 斷 的 狀 況 下, 發 揮 人 力 資 源 的 最 高 效 益, 加 上 畢 業 後 無 就 業 問 題, 職 場 經 驗 亦 可 獲 得 累 積, 更 無 學 用 落 差 情 形, 如 此 一 舉 數 得, 值 得 參 採 五 在 職 博 士 班 之 課 程 設 計 與 產 業 需 求 之 對 應 66

臺 灣 教 育 評 論 月 刊,2012,1(12),65-67 自 由 評 論 針 對 在 職 博 士 研 究 生 的 特 殊 條 件, 學 校 在 課 程 設 計 上, 除 以 實 務 性 的 研 究 議 題 為 主 軸 設 計 課 程 外, 搭 配 彈 性 的 課 程 時 間 安 排, 讓 學 生 得 以 適 當 地 兼 顧 課 業 與 工 作, 以 收 學 歷 與 經 歷 同 步 累 積 的 功 效 透 過 學 生 的 職 業 敏 感 性, 可 以 業 界 實 務 為 導 向, 從 工 作 中 獲 得 研 究 議 題, 進 行 研 究 及 學 術 論 文 寫 作, 協 助 產 業 解 決 研 發 瓶 頸, 進 而 能 夠 善 用 學 校 教 授 智 慧 研 究 設 備 與 研 究 資 源, 對 產 業 來 說, 不 僅 能 夠 獲 得 最 經 濟 實 惠 的 研 發 能 量 ; 可 以 進 駐 學 校 育 成 中 心, 甚 至 可 將 研 究 成 果 進 行 技 轉 專 利 申 請 及 創 業, 一 舉 數 得, 對 學 校 來 說, 也 能 夠 精 確 掌 握 產 業 趨 勢 與 最 新 動 態, 真 正 實 現 產 學 合 作 之 精 神 六 結 語 目 前 教 育 部 積 極 提 升 人 才 培 育 效 能 有 效 弭 平 學 用 落 差 的 作 為, 對 於 我 國 人 才 實 力 的 成 長 有 顯 著 影 響, 然 人 才 的 培 育 應 就 地 取 材, 在 不 耗 費 鉅 資 外 求 國 外 人 才 的 情 況 下, 善 用 本 土 產 學 資 源, 應 用 技 職 學 校 優 異 的 研 發 能 量, 為 生 醫 健 康 產 業 培 育 高 階 研 發 人 才, 確 實 有 必 要 就 學 生 特 殊 的 條 件 與 背 景, 適 當 的 設 計 與 調 整 課 程 規 劃, 以 開 創 多 贏 的 態 勢 2012 年 8 月 31 日, 行 政 院 陳 冲 院 長 與 立 法 院 王 金 平 院 長 聯 合 召 開 記 者 會, 回 應 生 技 醫 療 產 業 提 出 的 37 項 政 策 建 言 時, 針 對 人 才 的 培 育 曾 指 出 專 業 人 才 的 培 訓 與 養 成, 千 萬 不 能 掉 以 輕 心 兩 位 院 長 認 為, 學 校 研 究 講 究 完 整 深 入, 與 產 業 講 究 速 度 與 法 規 需 求 不 同, 使 得 高 級 人 才 難 以 留 在 業 界 未 來 在 生 醫 健 康 產 業 人 才 培 養 上, 如 能 加 重 實 務 的 比 重, 特 別 是 對 有 意 往 產 業 發 展 的 學 生, 經 由 高 等 教 育 分 流, 經 產 學 合 作 方 式, 以 業 界 題 目 作 為 研 究 論 文 主 軸, 再 配 合 適 當 機 制, 導 引 畢 業 生 進 入 產 業 從 事 博 士 後 研 究, 一 定 能 培 育 出 生 醫 產 業 所 需 高 級 人 才, 為 業 界 所 用 事 實 上, 在 職 博 士 班 的 設 立 可 立 即 解 決 上 述 的 問 題, 也 能 解 決 現 階 段 教 育 政 策 其 頭 重 身 瘦 腳 輕 的 情 況 67

臺 灣 教 育 評 論 月 刊,2012,1(12),68-69 自 由 評 論 當 前 臺 灣 海 洋 教 育 的 關 鍵 問 題 吳 靖 國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教 育 研 究 所 暨 師 資 培 育 中 心 教 授 臺 灣 教 育 評 論 學 會 會 員 海 洋 立 國 是 行 政 院 在 2004 年 設 立 海 洋 事 務 推 動 委 員 會 訂 定 國 家 海 洋 政 策 綱 領 積 極 想 要 達 成 的 國 家 政 策, 教 育 部 也 以 這 個 精 神, 在 2004 年 的 四 年 教 育 施 政 主 軸 中 專 章 建 構 確 立 海 洋 臺 灣 的 推 動 體 系 行 動 方 案, 並 參 照 行 政 院 頒 布 的 海 洋 政 策 白 皮 書 於 2007 年 制 定 海 洋 教 育 政 策 白 皮 書, 進 一 步 持 續 推 動 教 育 部 海 洋 教 育 執 行 計 畫 第 一 期 (96-100 年 ) 及 第 二 期 (101-105 年 ) 計 畫, 以 及 協 助 縣 市 政 府 設 立 海 洋 教 育 資 源 中 心 將 海 洋 教 育 納 入 九 年 一 貫 課 程 綱 要 第 七 重 大 議 題 等 從 政 策 推 展 面 來 看, 臺 灣 的 教 育 界 似 乎 正 如 火 如 荼 地 在 推 動 海 洋 教 育, 但 實 際 情 形 又 是 如 何 呢? 走 進 校 園 現 場, 不 管 是 教 授 海 洋 專 業 的 大 專 高 職 或 從 事 海 洋 普 通 教 育 的 中 小 學, 實 際 的 教 學 環 境 條 件 與 海 洋 教 育 政 策 白 皮 書 中 提 到 塑 造 具 海 洋 風 味 的 精 緻 文 化, 發 展 海 洋 思 維 的 全 民 教 育, 讓 臺 灣 成 為 擁 有 文 化 美 感 與 文 明 質 感 的 現 代 海 洋 國 家 之 間 的 距 離 似 乎 還 是 天 壤 之 別! 由 於 政 權 輪 替 的 時 代 背 景, 啟 動 海 洋 教 育 本 來 就 充 滿 著 政 治 味 兒, 臺 灣 以 海 洋 立 國 明 顯 反 映 在 中 小 學 海 洋 教 育 課 綱 中, 加 上 當 時 教 育 領 域 的 學 者 幾 乎 對 海 洋 專 業 領 域 是 陌 生 的, 所 以 建 構 課 綱 的 思 維 偏 向 於 國 家 立 場 與 海 洋 專 業 立 場, 缺 乏 教 師 立 場 以 及 對 學 習 主 體 的 關 懷 這 樣 的 時 代 背 景 突 顯 了 海 洋 對 臺 灣 未 來 前 途 發 展 的 重 要 性, 強 力 地 將 海 洋 意 識 植 入 教 育 領 域, 其 是 與 非 的 問 題, 或 許 再 過 幾 個 世 代 來 反 省, 會 有 更 精 準 的 評 價, 如 果 以 當 前 的 發 展 來 看, 政 權 再 度 轉 移 之 後, 行 政 機 關 的 政 策 關 注 點 也 跟 著 轉 移 了, 海 洋 教 育 不 再 是 五 六 年 前 的 翻 紅, 但 是 這 五 六 年 來 所 投 入 的 人 力 與 經 費, 大 都 用 於 活 動 性 質 而 非 基 礎 建 設 性 質 的 事 項 上, 所 以 並 沒 有 建 立 起 永 續 營 運 的 推 動 組 織 與 機 制, 也 沒 有 對 推 動 成 效 進 行 整 體 性 評 估, 這 樣 發 展 下 去, 海 洋 教 育 政 策 恐 怕 只 會 是 曇 花 一 現 臺 灣 只 是 一 個 蕞 爾 小 島, 海 洋 是 讓 我 們 邁 向 世 界 的 起 點 教 育 政 策 擬 定 者 及 教 育 行 政 領 導 者 是 否 真 正 領 會 了 海 洋 教 育 對 臺 灣 未 來 發 展 的 影 響? 又 如 何 讓 基 層 教 育 工 作 者 感 受 到 海 洋 在 生 活 周 遭 的 真 實 存 在? 又 如 何 讓 民 眾 看 見 海 洋 產 業 未 來 的 榮 景 以 及 海 洋 對 臺 灣 立 足 世 界 的 影 響? 這 不 是 透 過 這 幾 年 辦 理 一 些 活 動 就 可 以 達 成 的, 尤 其 民 眾 對 海 洋 意 識 的 覺 察 與 海 洋 價 值 的 轉 變, 至 少 需 要 有 三 個 世 代 的 療 程, 所 以 實 在 需 要 進 行 一 系 列 的 研 究 建 置 推 動 與 發 展, 尤 其 應 該 建 立 一 個 永 續 的 組 織 與 機 制 來 持 續 進 行 反 省 改 善 與 深 化 教 育 部 專 案 委 託 國 立 臺 灣 海 洋 大 學 規 劃 101-105 年 教 育 部 海 洋 教 育 執 68

臺 灣 教 育 評 論 月 刊,2012,1(12),68-69 自 由 評 論 行 計 畫 時, 辦 理 了 九 場 次 焦 點 團 體 來 蒐 集 不 同 層 面 的 意 見, 每 一 個 場 次 都 將 設 置 國 家 層 級 海 洋 教 育 中 心 列 入 討 論 議 題, 而 與 會 人 員 都 表 示 肯 定 和 支 持, 歸 納 大 家 提 及 的 內 容 重 點 有 五 項 : 第 一 讓 海 洋 教 育 穩 定 及 永 續 發 展 ; 第 二 整 合 跨 部 會 海 洋 教 育 相 關 資 源 ; 第 三 明 確 規 範 地 方 推 展 海 洋 教 育 ; 第 四 建 立 整 體 性 的 服 務 平 台 ; 第 五 形 成 一 貫 體 系 以 彰 顯 績 效 據 此, 規 劃 小 組 曾 在 計 畫 執 行 內 容 中 納 入 設 置 國 家 層 級 的 海 洋 教 育 中 心 條 目, 但 是 經 與 教 育 部 討 論 後, 由 於 位 階 人 力 與 經 費 上 的 種 種 考 量 而 被 刪 除, 最 後 只 能 在 結 案 報 告 書 的 建 議 中 希 望 教 育 部 能 夠 透 過 相 關 會 議 和 管 道, 讓 行 政 院 了 解 設 置 該 中 心 之 必 要 性, 並 能 主 動 爭 取 設 置 和 營 運, 以 期 協 助 教 育 部 統 整 分 析 研 究 擬 定 推 動 各 項 海 洋 教 育 政 策 由 於 海 洋 教 育 的 出 現 與 政 治 發 展 有 密 切 關 連 性, 所 以 由 上 而 下 的 推 展 模 式 十 分 明 顯, 但 政 治 因 素 的 不 穩 定 性 很 高, 只 要 上 層 推 動 力 量 消 褪, 下 層 的 執 行 力 量 也 就 隨 之 退 隱, 正 因 為 如 此, 更 需 要 建 立 一 個 永 續 推 動 的 組 織 與 機 制, 用 百 年 基 業 的 眼 光, 更 系 統 性 地 思 考 海 洋 教 育 在 整 體 教 育 中 的 角 色, 思 考 不 同 層 級 學 校 應 該 要 如 何 實 踐 海 洋 教 育 內 涵, 一 點 一 滴 慢 慢 地 將 海 洋 意 識 融 入 教 材 深 入 教 學 工 作 者 的 內 心, 才 能 逐 步 地 真 正 營 造 出 臺 灣 的 海 洋 精 緻 文 化 推 動 海 洋 教 育 面 臨 的 真 正 問 題 是 傳 統 文 化 與 價 值 上 的 包 袱, 它 影 響 著 主 政 者 的 思 維 慣 性, 以 及 影 響 國 人 的 生 活 眼 界, 進 而 影 響 了 學 生 在 生 涯 上 的 開 展 面 向 想 要 轉 化 這 種 價 值 思 維 並 不 容 易, 因 為 它 涉 及 了 必 須 對 國 家 體 質 進 行 徹 底 地 檢 視, 從 臺 灣 在 海 洋 上 的 政 治 地 位 國 際 產 業 結 構 與 臺 灣 產 業 結 構 的 關 連 對 臺 灣 生 存 條 件 的 認 識 對 整 體 教 育 投 資 的 檢 討, 一 直 到 促 進 全 民 認 識 海 洋 價 值 的 途 徑 等, 要 真 正 進 行 這 些 檢 討 和 思 考 是 十 分 艱 難 的 事, 距 離 非 常 遙 遠, 但 必 須 要 有 長 遠 的 眼 光, 否 則 臺 灣 再 一 次 興 盛 的 機 會 還 有 可 能 嗎? 否 則 我 們 世 代 子 孫 要 如 何 在 這 蕞 爾 小 島 上 過 活 呢? 69

臺 灣 教 育 評 論 月 刊,2012,1(12),70 自 由 評 論 落 實 人 權, 教 師 升 等 審 查 制 度 需 要 更 多 尊 重 蕭 妙 香 國 立 臺 南 大 學 行 政 管 理 學 系 副 教 授 司 法 院 大 法 官 會 議 釋 字 第 462 號 解 釋 指 出 教 師 升 等 資 格 評 審 程 序 既 為 維 持 學 術 研 究 與 教 學 之 品 質 所 設, 其 決 定 之 作 成 應 基 於 客 觀 專 業 知 識 與 學 術 成 就 之 考 量, 此 亦 為 憲 法 保 障 學 術 自 由 真 諦 之 所 在 故 各 大 學 校 院 系 ( 所 )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本 於 專 業 評 量 之 原 則, 應 選 任 各 該 專 業 領 域 具 有 充 分 專 業 能 力 之 學 者 專 家 先 行 審 查, 將 其 結 果 報 請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評 議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除 能 提 出 具 有 專 業 學 術 依 據 之 具 體 理 由, 動 搖 該 專 業 審 查 之 可 信 度 與 正 確 性, 否 則 即 應 尊 重 其 判 斷 因 此, 升 等 著 作 之 專 業 審 查 意 見 實 為 決 定 升 等 通 過 與 否 之 重 要 關 鍵 然 對 有 些 申 請 升 等 的 教 師 而 言, 過 去 常 常 發 生 學 者 專 家 對 其 同 一 篇 論 文 之 評 分 有 60 多 分 與 80 90 多 分 之 差 距 的 情 形, 因 而 對 其 著 作 之 專 業 審 查 意 見 提 出 質 疑 之 事 理 論 上 審 查 委 員 都 是 該 領 域 學 有 專 精 之 學 者 專 家, 其 專 業 審 查 當 然 有 其 值 得 信 賴 之 水 準, 為 何 會 有 如 此 之 落 差? 個 人 認 為, 其 中 需 要 更 多 之 尊 重, 此 尊 重 並 非 單 純 道 德 上 之 訴 求, 而 係 人 權 之 落 實 ; 亦 即 對 基 本 人 權 之 尊 重, 對 人 性 尊 嚴 之 尊 重, 對 審 查 制 度 之 尊 重, 因 此 應 該 兼 顧 程 序 正 義 與 實 體 正 義 對 審 查 委 員 而 言, 以 提 攜 後 進 之 心 態 來 看 待 該 升 等 著 作, 尊 重 送 審 人 之 用 心, 倘 若 其 尚 有 努 力 之 空 間, 能 夠 不 吝 提 出 具 有 建 設 性 之 建 議, 以 期 有 正 面 之 助 益, 而 不 只 是 批 評 其 缺 點, 甚 至 提 出 抽 象 之 評 論, 例 如 僅 以 在 該 領 域 上 未 有 持 續 性 著 作 並 無 具 體 之 貢 獻 為 理 由, 忽 略 送 審 人 多 年 來 其 他 研 究 著 作, 遽 爾 評 定 不 及 格, 雖 係 以 自 己 之 專 業 權 威 來 評 定, 然 如 此 之 審 查 意 見 實 無 法 令 人 心 服 口 服 對 升 等 教 師 而 言, 固 然 敝 帚 自 珍, 對 自 己 的 努 力 成 果 極 具 信 心, 但 若 能 以 尊 重 之 態 度 面 對 審 查 意 見, 而 不 是 一 昧 堅 持 個 人 見 解, 否 定 評 審 委 員 之 意 見, 甚 至 對 評 審 委 員 或 教 評 會 提 出 妨 害 名 譽 之 告 訴, 或 許 此 次 因 為 審 查 委 員 之 建 議 作 為 後 續 研 究 之 參 考, 而 幫 助 自 己 有 所 突 破, 未 嘗 不 是 另 一 項 收 穫 總 之, 個 人 以 為, 審 查 委 員 之 專 業 見 解 本 有 仁 智 之 見, 若 雙 方 均 能 客 觀 理 性, 尊 重 教 師 升 等 審 查 制 度, 實 現 此 制 度 所 欲 保 障 之 正 義, 則 理 論 上 依 照 專 業 學 術 做 出 之 判 斷, 尚 不 因 個 人 主 觀 認 知 標 準 之 不 同, 而 有 太 大 之 落 差 吧! 70

臺 灣 教 育 評 論 月 刊,2012,1(12),71-73 自 由 評 論 社 會 參 與? 傅 柯 權 力 觀 對 高 等 教 育 服 務 學 習 課 程 的 反 思 闕 河 嘉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生 物 產 業 傳 播 暨 發 展 學 系 助 理 教 授 陳 亞 彤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生 物 產 業 傳 播 暨 發 展 學 系 碩 士 服 務 性 社 團 一 向 被 視 為 是 臺 灣 高 等 教 育 非 正 式 教 育 的 一 環 近 年 來, 更 認 為 服 務 性 課 程 可 以 增 加 學 生 公 民 參 與 的 機 會, 以 及 接 合 知 識 與 實 務 活 動 之 間 的 落 差, 因 而 服 務 性 社 團 活 動 逐 漸 以 服 務 學 習 課 程 之 名 成 為 大 學 教 育 的 共 同 必 修 課 程 臺 灣 教 育 部 宣 稱 大 學 服 務 學 習 課 程 的 理 論 基 礎 則 是 源 自 於 杜 威 (John Dewey) 的 從 做 中 學 ( learning by doing) 教 育 哲 學 ( 教 育 部,2008), 也 明 確 地 表 示, 服 務 學 習 課 程 是 透 過 計 畫 性 的 服 務 活 動 與 結 構 化 反 思 過 程, 同 時 達 到 滿 足 被 服 務 者 的 需 求, 以 及 促 進 服 務 者 的 學 習 國 際 與 臺 灣 的 服 務 學 習 課 程 的 理 念 基 本 上 是 建 立 在 連 結 或 結 合 社 區 和 學 生 的 關 係 上 大 部 分 臺 灣 教 育 研 究 均 認 為, 服 務 學 習 課 程 的 理 念 源 自 於 1967 年 美 國 南 部 教 育 董 事 會 (Southern Regional Educational Board), 為 了 矯 正 學 校 教 育 與 社 區 生 活 脫 節 的 問 題 的 事 實 而 發 起 的 教 育 課 程 設 計 ( 林 勝 義,2002) 服 務 學 習 課 程 兼 具 社 會 學 習 與 社 會 服 務 的 功 能 也 受 到 公 民 參 與 (civic engagement) 理 念 的 影 響 國 際 上 有 聯 合 國 與 歐 盟 等 國 際 性 組 織 倡 議 民 眾 對 於 公 共 事 務 的 參 與, 而 臺 灣 推 廣 學 校 教 育 的 志 願 服 務, 即 是 服 務 學 習 的 倡 導 ( 林 勝 義,2006) 此 外, 國 內 外 文 獻 均 指 出, 一 般 大 眾 樂 見 高 等 教 育 提 供 大 學 生 與 社 會 互 動 更 為 密 切 的 學 習 課 程 ( Arenas et al, 2006; Torney-Purta, 2002) 在 這 些 社 會 思 潮 下, 服 務 學 習 課 程 的 內 容 多 關 於 社 會 福 利 的 事 務, 而 社 區 (community) 的 概 念 也 不 限 制 於 具 體 有 形 的 社 區, 也 可 以 是 需 要 社 會 服 務 協 助 的 社 群 團 體, 如 社 會 的 弱 勢 群 體 然 而, 這 所 謂 以 公 民 參 與 角 度 出 發, 並 強 調 反 思 的 服 務 課 程 學 習 的 本 質, 也 有 值 得 深 思 之 處 筆 者 曾 以 傅 柯 (M. Foucault) 的 權 力 觀 點, 自 傳 式 民 族 誌 方 式 檢 視 自 身 在 高 等 教 育 學 習 階 段 時 參 與 的 社 團 臺 大 星 雨 社 團 服 務 學 習, 一 個 以 服 務 自 閉 症 兒 童 及 其 家 庭 為 宗 旨 的 社 團, 反 思 此 服 務 課 程 實 踐 過 程 如 何 形 構 出 服 務 學 習 課 程 學 生 的 自 閉 症 主 體 性 ( 陳 亞 彤,2007) 在 星 雨, 學 生 主 要 透 過 兩 個 途 徑 被 告 知 有 關 自 閉 症 的 概 念 ; 首 先 是 透 過 招 生 宣 傳 單 被 告 知 自 閉 症 大 概 指 涉 什 麼 樣 的 小 朋 友, 接 著 在 經 由 社 課 的 安 排, 學 習 自 閉 症 的 基 本 醫 療 知 識, 包 括 其 特 徵 成 因 以 及 目 前 的 治 療 策 略 因 為 前 者, 學 生 認 識 了 自 閉 症 的 名 字 ; 因 為 後 者, 學 生 了 解 了 自 閉 症 的 定 義 診 斷 輔 導 教 育 也 就 是, 星 雨 的 服 務 活 動 一 方 面 依 循 生 物 醫 學 的 自 閉 症 定 義, 一 方 面 呈 現 Foucault 的 有 生 權 力, 特 別 是 正 確 訓 練 的 三 大 71

臺 灣 教 育 評 論 月 刊,2012,1(12),71-73 自 由 評 論 規 訓 技 術 : 層 級 觀 察 常 態 化 判 別 以 及 審 視 透 過 一 系 列 的 教 育 訓 練 參 與 服 務 實 習, 參 與 的 大 學 生 漸 漸 朝 向 自 閉 症 輔 導 之 類 專 業 人 員 在 自 閉 症 醫 療 論 述 和 權 力 的 相 互 影 響 下, 自 閉 症 成 為 非 常 態 的 他 者, 並 接 受 一 連 串 回 歸 常 態 的 訓 練, 而 得 以 適 應 社 會 換 言 之, 大 學 服 務 課 程 提 供 學 生 幫 助 自 閉 兒 童 常 規 化, 進 入 符 合 大 眾 社 會 規 範 的 體 系 的 訓 練 星 雨 首 要 任 務 就 是 能 協 助 專 業 人 士 與 服 務 學 童 家 長 進 行 自 閉 兒 童 之 正 常 化 訓 練 過 程 ; 而 營 隊 訓 練 目 標 之 一, 即 是 學 習 如 何 設 計 適 合 自 閉 症 兒 童 的 服 務 活 動, 幫 助 自 閉 兒 童 更 加 社 會 化 適 應 社 會 的 生 活 星 雨 的 活 動 於 是 遵 循 醫 學 的 矯 治 原 則 而 設 計, 希 望 能 減 緩 小 朋 友 的 障 礙 行 為 表 現, 使 其 更 加 與 眾 相 同, 降 低 自 閉 而 擺 脫 排 斥 的 生 活, 期 望 一 旦 自 閉 兒 童 更 像 一 般 的 小 孩 時, 則 所 有 的 誤 解 和 排 斥 將 漸 漸 消 失 這 個 常 規 化 的 過 程 意 味 著 自 閉 症 兒 童 的 行 為 健 康 或 安 置 可 以 轉 化 為 社 會 可 以 接 受 的 標 準 此 時, 自 閉 星 雨 服 務 課 程 是 臺 灣 社 會 自 閉 症 醫 療 實 踐 的 規 訓 技 術 之 凝 視 體 系 中 的 一 環, 使 得 自 閉 症 兒 童 表 現 出 安 分 守 己 的 行 為, 符 合 社 會 大 眾 的 規 範, 導 向 其 成 為 常 規 化 (normalisation) 的 效 果 Foucault(1973, 1977) 對 於 醫 療 凝 視 的 實 踐 漸 漸 進 入 了 非 醫 療 專 業 的 社 會 機 構 的 提 出 觀 點 特 別 是 發 生 在 精 神 病 院 的 關 閉 所 產 生 的 不 機 構 化 (de-institutionalisation) 的 論 述 中, 表 面 上 宣 稱 讓 病 人 得 以 自 由 生 活 於 社 區 中, 於 是 有 了 另 類 非 機 構 的 私 人 安 置 這 些 安 置 或 許 減 少 了 專 業 醫 療 的 監 視 的 範 圍 或 程 度, 但 事 實 上 是, 更 多 的 公 立 政 府 和 社 會 機 構 與 外 圍 支 援 性 的 組 織 (supporting groups) 進 入 了 參 與 管 理 督 導 (supervision) 的 機 制, 而 在 社 會 中 產 生 更 多 ( 精 神 病 ) 病 症 的 管 理 規 則 (regulation) 學 校 社 區 的 安 置 單 位 家 庭 志 工 社 團 都 巧 妙 地 扮 演 了 督 導 的 角 色, 執 行 了 管 理 的 作 用, 而 這 也 正 是 自 閉 星 雨 服 務 課 程 的 角 色 亦 即, 星 雨 服 務 課 程 具 備 多 面 向 的 協 助 功 能, 可 視 為 提 供 營 隊 服 務 協 助 之 非 官 方 專 業 機 構, 也 可 扮 演 進 行 輔 導 安 慰 支 持 的 外 圍 機 構, 具 備 了 監 督 控 制 管 理 自 閉 症 兒 童 的 潛 力 我 們 發 現 大 學 的 服 務 性 課 程 實 際 上 是 整 合 進 入 臺 灣 社 會 自 閉 症 的 整 體 醫 療 體 系, 此 過 程 兼 具 知 識 性 學 習, 以 及 涉 及 時 間 較 長 而 更 為 仔 細 具 體 的 實 踐 活 動, 此 服 務 學 習 過 程 相 當 完 整 形 塑 了 學 生 對 於 自 閉 症 的 主 體 性 建 構 臺 大 星 雨 社 團 活 動 作 為 一 個 自 閉 症 兒 童 的 支 持 協 助 性 服 務 課 程 活 動, 符 合 高 等 教 育 服 務 學 習 課 程 的 公 民 參 與 的 精 神, 積 極 協 助 正 常 化 訓 練 而 充 實 自 閉 症 知 識 和 療 癒 的 內 涵 然 而 傅 柯 的 權 力 分 析 提 供 我 們 檢 視 自 身 所 涉 獵 的 自 閉 症 服 務 訓 練 之 實 際 社 會 效 果 我 們 或 許 可 以 進 一 步 再 思 考 這 樣 的 矯 治 目 的 真 的 是 為 了 自 閉 兒 童 自 身 著 想, 還 是 為 了 降 低 他 們 受 排 斥 的 程 度 而 維 持 既 有 的 社 會 秩 序? 參 考 文 獻 72

臺 灣 教 育 評 論 月 刊,2012,1(12),71-73 自 由 評 論 陳 亞 彤,2007 自 閉 症 論 述 形 成 之 探 究 臺 大 自 閉 星 雨 社 團 服 務 經 驗 分 析 台 北 : 臺 灣 大 學 農 業 推 廣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教 育 部,2008 教 育 部 補 助 大 專 校 院 開 設 具 服 務 學 習 內 涵 課 程 作 業 要 點 台 北 : 教 育 部 林 勝 義,2002 服 務 學 習 指 導 手 冊 台 北 : 行 政 院 青 輔 會 林 勝 義,2006 志 願 服 務 與 志 工 管 理 台 北 : 五 南 書 局 Foucault, M., (1973). The Birth of the Clinic: An Archaeology of Medical Perception. London: Routledge. Foucault, M., (1977). Discipline and Punish: The Birth of the Prison. London: Penguin Books. Arenas, A., Bosworth, K., & Kwandayi, H.P. (2006). Civic service through schools: an international perspective. Compare, 36(1), 23-40. Torney-Purta J. (2002). Patterns in the civic knowledge, engagement, and attitudes of European adolescents: The IEA civic education study. European Journal of Education, 37(2), 129-141. 73

臺 灣 教 育 評 論 月 刊,2012,1(12),74-76 自 由 評 論 外 加 課 程 和 落 實 課 綱 閱 讀 推 動 專 案 之 探 究 陳 得 文 國 立 臺 南 大 學 教 育 系 兼 任 助 理 教 授 教 育 部 自 2001 年 的 全 國 兒 童 閱 讀 計 畫 到 2007 年 教 育 部 悅 讀 101 教 育 部 國 民 中 小 學 閱 讀 實 施 計 畫 ( 教 育 部,2007; 以 下 簡 稱 悅 讀 101 ) 以 及 延 伸 的 2008 年 教 育 部 試 辦 縣 市 國 民 小 學 圖 書 館 閱 讀 推 動 教 師 實 施 計 畫 ( 教 育 部,2008; 以 下 簡 稱 閱 讀 推 動 教 師 計 畫 ) 等, 共 投 入 20 億 1,226 萬 元 推 動 閱 讀 活 動 閱 讀 與 學 習 的 關 聯 已 受 到 學 術 研 究 的 肯 定, 閱 讀 策 略 的 發 展 也 已 由 語 文 領 域 到 科 普 及 其 他 各 領 域, 我 國 學 生 在 國 際 閱 讀 素 養 調 查 (PIRLS) 的 表 現, 更 強 化 了 推 動 閱 讀 的 動 機 悅 讀 101 指 出 閱 讀 的 重 要 性, 並 強 調 國 際 社 會 對 於 閱 讀 的 重 視 然 而 以 悅 讀 101 專 案 來 推 行 閱 讀 活 動, 仍 有 一 些 值 得 再 思 考 的 地 方, 謹 提 出 以 下 四 點 : 一 計 畫 目 標 與 語 文 領 域 若 干 重 覆 : 根 據 計 畫, 悅 讀 101 實 施 對 象 為 全 國 國 中 小 ( 含 幼 稚 園 ) 學 生, 實 施 目 標 為 :( 一 ) 培 養 兒 童 閱 讀 習 慣, 使 其 融 入 學 習 及 生 活 脈 絡 中 ( 二 ) 啟 動 閱 讀 交 流, 分 享 閱 讀 教 學 策 略, 提 昇 閱 讀 教 學 知 能 ( 三 ) 鼓 勵 家 長 積 極 參 與 親 子 共 讀 活 動, 增 進 親 子 互 動 關 係 ( 四 ) 結 合 資 訊 網 絡, 進 行 知 識 共 享, 增 進 閱 讀 的 廣 度 ( 五 ) 營 造 豐 富 的 閱 讀 環 境, 奠 定 終 身 學 習 的 基 本 能 力 ( 教 育 部,2007) 在 九 年 一 貫 語 文 領 域 課 程 綱 要 ( 教 育 部,2011) 中, 分 段 能 力 指 標 有 六 個 項 目, 其 中 第 五 項 即 為 閱 讀 能 力, 已 列 出 相 關 的 108 條 能 力 指 標, 例 如 : 能 培 養 良 好 的 閱 讀 興 趣 態 度 和 習 慣 (5-1-3) 能 和 別 人 分 享 閱 讀 的 心 得 (5-1-4-2) 能 與 父 母 或 師 友 共 同 安 排 讀 書 計 畫 (5-2-12-2) 能 瞭 解 並 使 用 圖 書 室 ( 館 ) 的 設 施 和 圖 書, 激 發 閱 讀 興 趣 (5-1-5) 能 結 合 電 腦 科 技, 提 高 語 文 與 資 訊 互 動 學 習 和 應 用 能 力 (5-2-9) 等 同 屬 國 民 教 育 的 範 圍, 九 年 一 貫 課 綱 是 當 前 最 主 要 的 正 式 課 程, 若 能 考 慮 如 何 在 常 態 教 學 中 落 實, 或 許 更 為 務 實 二 佔 用 教 學 時 間, 卻 缺 乏 綱 要 或 指 標 的 引 導 和 規 範 : 根 據 悅 讀 101, 教 育 部 另 推 出 閱 讀 推 動 教 師 計 畫, 學 校 為 協 助 提 升 學 生 閱 讀 能 力 與 學 習 能 力, 可 申 請 一 名 閱 讀 推 動 教 師, 由 教 育 部 提 供 每 週 減 授 十 節 課 等 共 計 七 萬 元 的 資 源 此 名 閱 讀 推 動 教 師 所 授 課 程 應 規 劃 圖 書 館 利 用 教 育 或 閱 讀 推 動 教 學 等 課 程, 因 此 常 必 須 佔 用 彈 性 學 習 節 數 然 而, 所 授 課 程 並 沒 有 課 程 綱 要 或 能 力 指 標 來 引 導 和 規 範, 僅 以 專 案 審 查 方 式, 由 學 校 自 行 規 劃 每 週 二 至 六 節 的 彈 性 學 習 節 數, 台 語 文 資 訊 英 語 等 議 題 和 領 域 都 亟 欲 排 入, 還 要 用 來 辦 理 全 校 性 和 全 年 級 活 動 執 行 依 學 校 特 色 所 設 計 的 74

臺 灣 教 育 評 論 月 刊,2012,1(12),74-76 自 由 評 論 課 程 或 活 動 安 排 學 習 領 域 選 修 節 數 實 施 補 救 教 學 進 行 班 級 輔 導 或 學 生 自 我 學 習 等 活 動 任 何 課 程 決 定 都 將 產 生 排 擠, 應 謹 慎 規 劃 並 妥 善 運 用 三 缺 乏 成 果 評 鑑 和 後 設 評 鑑 : 如 前 所 述, 悅 讀 101 和 閱 讀 推 動 教 師 計 畫 的 教 學 課 程, 並 沒 有 完 整 能 力 指 標 甚 至 明 確 的 教 學 目 標, 教 學 活 動 後, 也 缺 乏 學 習 評 鑑 和 教 學 評 鑑 悅 讀 101 雖 有 加 強 閱 讀 理 解 測 驗 徵 求 閱 讀 試 題 等 推 行 策 略, 在 預 期 效 益 中 並 未 重 視 相 關 評 鑑 的 發 展 四 人 力 資 源 分 工 複 雜 : 九 年 一 貫 語 文 領 域 閱 讀 教 學 的 人 力, 通 常 以 級 任 導 師 為 主, 相 關 的 課 程 發 展 和 教 學 提 升, 由 教 務 處 和 領 域 教 師 小 組 等 共 同 進 行, 即 以 語 文 領 域 專 業 教 師 為 主 導 悅 讀 101 的 人 力 資 源 除 培 訓 種 子 教 師 之 外, 包 括 替 代 役 男 志 願 教 師 教 會 大 專 學 生 等, 多 為 課 外 協 助 性 質 而 閱 讀 推 動 教 師 的 工 作 為 : 應 聚 焦 在 圖 書 資 訊 管 理 與 閱 讀 推 動 兩 項 重 點 工 作, 並 規 劃 執 行 學 校 圖 書 資 源 之 管 理 與 應 用 結 合 圖 書 自 動 化 系 統, 完 成 圖 書 資 料 整 理 作 業 與 書 目 資 料 的 建 檔 與 書 籍 的 流 通 與 借 閱 ( 教 育 部,2009) 因 此 閱 讀 推 動 教 師 工 作, 以 圖 書 館 管 理 為 基 礎, 卻 以 推 動 閱 讀 活 動 為 目 標, 實 務 上 則 往 往 在 培 養 學 生 資 訊 素 養 和 閱 讀 素 養 之 間 失 焦 長 久 以 來, 民 眾 普 遍 認 同 推 動 書 香 社 會 的 意 義, 提 升 閱 讀 能 力 也 是 許 多 家 長 對 孩 子 的 期 望, 教 育 體 系 推 動 閱 讀 活 動 的 用 心 和 努 力 值 得 肯 定 推 動 好 書 閱 讀 是 值 得 做 的 正 確 的 事, 在 專 案 實 施 和 經 費 支 援 的 基 礎 上, 為 落 實 閱 讀 推 動, 謹 提 出 以 下 三 點 建 議 以 供 參 考 : ( 一 ) 重 新 省 思 語 文 領 域 能 力 和 比 重 的 配 置 九 年 一 貫 課 程 實 施 以 來, 在 語 文 領 域 授 課 時 數 和 教 學 內 容 等 方 面, 有 許 多 爭 議, 關 於 學 生 閱 讀 理 解 能 力 的 問 題, 也 有 很 多 研 究 教 育 部 既 用 心 規 劃 臨 時 性 的 專 案 來 推 行 閱 讀 活 動, 可 見 對 閱 讀 的 重 視, 實 可 再 省 思 語 文 領 域 本 身 的 規 劃 與 調 整, 是 否 可 考 慮 在 領 域 教 學 節 數 中, 運 用 課 程 教 材 的 導 讀 與 深 究, 落 實 聽 說 讀 寫 等 能 力 的 培 養, 再 配 合 課 外 閱 讀 的 補 充, 提 升 學 生 的 閱 讀 素 養 ( 二 ) 提 升 國 中 小 學 校 圖 書 館 的 專 業 性 和 行 政 編 制 閱 讀 能 力 和 資 訊 素 養 都 是 現 代 社 會 終 身 學 習 的 重 要 能 力, 如 果 有 充 足 的 師 資 和 資 源, 學 校 進 行 圖 書 館 利 用 教 育 是 一 個 好 的 開 始 然 而, 圖 書 館 學 早 已 發 展 為 專 業 領 域, 學 校 圖 書 館 若 由 教 師 監 管, 應 提 供 更 多 專 業 知 能 擔 任 高 級 中 學 圖 書 館 主 任 者 需 修 習 圖 書 館 專 門 科 目 二 十 學 分 以 上 ( 教 75

臺 灣 教 育 評 論 月 刊,2012,1(12),74-76 自 由 評 論 育 部,2003), 相 較 之 下, 國 中 小 圖 書 室 藏 書 達 12,000 冊 以 上 者 不 在 少 數, 幾 乎 相 當 於 高 級 中 學 圖 書 館 規 模, 但 少 有 行 政 編 制, 臨 時 性 專 案 支 援 的 圖 書 推 動 教 師 也 只 有 幾 小 時 或 幾 天 業 務 研 習, 專 業 性 相 對 較 弱 如 果 限 於 經 費, 無 法 給 予 學 校 圖 書 館 充 足 資 源, 或 許 可 結 合 地 方 公 私 立 圖 書 館 和 民 間 團 體, 協 助 學 校, 將 圖 書 館 的 專 業 歸 於 專 業, 而 非 假 以 速 成 的 訓 練, 以 兼 辦 業 務 的 方 式, 將 專 業 工 作 加 置 於 教 師 身 上 總 之, 九 年 一 貫 課 程 規 劃 中, 閱 讀 是 相 當 重 要 的 能 力, 實 務 上 可 以 與 圖 書 館 利 用 教 育 配 合, 但 落 實 語 文 領 域 教 學 與 外 加 閱 讀 課 程 閱 讀 素 養 與 資 訊 素 養 閱 讀 教 學 與 圖 書 館 業 務 等 項 目, 仍 應 釐 清 其 內 涵, 以 確 實 提 升 學 生 基 本 能 力 參 考 文 獻 教 育 部 (2003) 高 級 中 學 圖 書 館 設 立 及 營 運 基 準 ( 三 ) 結 合 社 會 教 育 和 成 人 教 育, 營 造 閱 讀 環 境 教 育 部 (2007) 教 育 部 悅 讀 101 教 育 部 國 民 中 小 學 閱 讀 實 施 計 畫 書 香 社 會 的 閱 讀 環 境 仰 賴 於 社 會 的 風 氣, 中 小 學 生 的 學 校 教 育 固 然 能 有 成 效, 但 教 育 無 法 離 開 社 會 悅 讀 101 等 計 畫 一 再 提 及 營 造 閱 讀 環 境 的 重 要, 或 許 還 要 尋 求 成 人 教 育 和 社 會 教 育 的 配 合, 全 面 推 動 閱 讀 社 會, 更 能 收 事 半 功 倍 之 效 教 育 部 (2008) 教 育 部 試 辦 縣 市 國 民 小 學 圖 書 館 閱 讀 推 動 教 師 實 施 計 畫 教 育 部 (2011) 國 民 中 小 學 九 年 一 貫 課 程 綱 要 語 文 學 習 領 域 ( 國 語 文 ) 76

臺 灣 教 育 評 論 月 刊,2012,1(12),77-78 自 由 評 論 重 視 學 生 從 學 習 中 逃 走 的 現 象 王 金 國 靜 宜 大 學 教 育 研 究 所 副 教 授 兼 教 育 研 究 所 所 長 臺 灣 教 育 評 論 學 會 副 秘 書 長 兼 議 事 組 組 長 從 媒 體 報 導 日 本 東 京 大 學 佐 藤 學 教 授 的 學 習 共 同 體 的 概 念 後, 我 購 買 了 佐 藤 學 教 授 學 習 的 革 命 : 從 教 室 出 發 的 改 革 一 書, 同 時, 閱 讀 媒 體 或 期 刊 中 介 紹 佐 藤 學 教 授 的 文 章, 期 望 多 認 識 這 一 位 掀 起 日 本 甚 至 亞 洲 中 小 學 校 園 改 革 浪 潮 的 學 者 及 其 理 念 閱 讀 該 書 後, 我 腦 中 一 直 迴 盪 著 一 個 問 題 : 為 什 麼 學 生 會 從 學 習 中 逃 走? 從 學 習 中 逃 走 一 詞, 很 容 易 聯 想 到 學 生 中 輟 的 現 象 根 據 教 育 部 的 統 計,99 學 年 度 全 國 的 中 輟 生 總 數 為 5,639 人, 其 中 男 生 3,124 人 (55.40 %), 女 生 2,515 人 (44.60%) 若 以 教 育 階 段 別 來 分, 國 小 生 佔 704 人 (12.48%), 國 中 生 佔 4,935 人 (87.52 %) 這 些 中 輟 生 同 學, 離 開 了 學 校, 常 衍 生 許 多 青 少 年 的 問 題 教 育 部 雖 也 關 注 中 輟 生 的 問 題, 很 希 望 把 中 輟 生 找 回 學 校 但 是, 如 果 這 些 學 生 在 學 校 無 法 獲 得 重 視, 無 法 享 受 到 學 習 的 樂 趣, 即 使 把 他 們 找 回 來, 他 們 還 是 很 可 能 再 度 中 輟 的 從 學 習 中 逃 走 的 學 生, 學 校 或 教 育 行 政 單 位 應 該 予 以 重 視 並 尋 找 治 根 的 方 法 如 果 去 觀 察 年 幼 的 孩 子, 會 發 現 他 們 充 滿 好 奇 心, 喜 歡 發 問, 喜 歡 探 索 但 孩 子 進 入 國 小 後, 因 多 數 老 師 重 視 班 級 秩 序, 並 習 慣 以 講 述 作 為 主 要 的 教 學 方 法 加 上 為 了 讓 學 生 精 熟 以 獲 得 較 高 的 分 數, 老 師 常 安 排 很 多 作 業 ( 甚 至 是 補 充 教 材 ) 讓 學 生 書 寫 在 這 樣 的 潛 在 課 程 影 響 下, 學 生 隨 著 年 級 的 增 加, 主 動 參 與 主 動 發 問 的 情 形 逐 漸 下 降 整 個 學 習 活 動, 常 與 作 業 書 寫 及 考 試 有 密 不 可 分 的 關 係 學 業 成 績 較 好 的 學 生, 或 許 還 可 以 獲 得 一 些 成 就 感, 但 學 業 表 現 不 佳 的 學 生, 就 很 少 獲 得 肯 定 與 學 習 的 樂 趣, 他 們 得 到 的 常 是 責 罵 批 評 與 壓 力 學 習 進 度 嚴 重 落 後 的 學 生, 到 了 國 中 階 段, 他 們 就 很 容 易 教 室 裡 的 局 外 人 守 秩 序 一 點 的 學 生, 還 可 能 乖 乖 地 坐 在 教 室 一 整 天, 調 皮 一 點 的 學 生, 可 能 就 常 製 造 班 級 常 規 的 問 題 佐 藤 學 教 授 所 提 到 的 從 學 習 中 逃 走 的 現 象, 指 的 其 實 不 是 中 輟 生, 而 是 相 對 於 從 前, 對 知 識 的 興 趣 及 關 心 減 弱 的 學 生, 也 就 是 那 些 坐 在 教 室 內, 失 去 學 習 興 趣 或 動 機 的 人 這 些 坐 在 教 室 裡 卻 沒 有 積 極 參 與 的 人 數, 應 該 比 中 輟 的 學 生 還 要 多 很 多 基 於 提 昇 整 體 教 育 品 質 的 觀 點 來 看, 針 對 教 育, 攸 關 著 國 家 的 競 爭 力, 每 一 位 學 生 都 是 國 家 社 會 重 要 的 資 產, 都 需 要 我 們 重 視 與 栽 培 我 曾 與 一 位 全 國 家 長 團 體 聯 盟 的 幹 部 一 起 開 會, 這 位 家 長 說 : 很 多 人 買 了 智 慧 型 手 機, 為 了 保 護 手 機, 常 常 是 貼 了 防 護 膜 後, 又 買 手 機 保 護 套, 深 怕 這 一 支 手 機 受 到 傷 害 他 說 : 手 機 就 算 貴 77

臺 灣 教 育 評 論 月 刊,2012,1(12),77-78 自 由 評 論 一 點, 也 是 有 價 的, 關 於 一 項 有 價 的 手 機, 人 們 都 呵 護 成 這 樣, 那 我 們 無 價 之 寶 的 孩 子, 是 不 是 更 應 加 以 重 視 他 以 身 為 家 長 代 表 的 身 份, 希 望 學 校 都 可 以 友 善 地 對 待 他 們 的 孩 子 我 認 為, 如 果 學 校 或 其 他 因 素 使 得 學 生 從 學 習 中 逃 走, 很 多 父 母 都 會 很 難 過 的 造 成 學 生 從 學 習 中 逃 走 的 現 象 因 素 很 多, 從 教 材 內 容 教 學 方 式, 到 評 量 與 升 學 制 度 都 是 可 能 的 原 因, 要 短 時 間 解 決 此 問 題 也 許 有 困 難 但 希 望 從 中 央 層 級 的 教 育 部, 到 各 地 方 教 育 局 處 各 級 學 校 各 班 級 的 老 師 都 能 關 注 這 個 現 象, 重 視 這 個 問 題 有 了 這 個 問 題 意 識 後, 就 有 機 會 找 到 解 決 的 方 法 期 待 學 校 與 家 長 可 以 共 同 合 作, 一 起 營 造 出 良 好 的 學 習 環 境, 讓 每 一 位 學 生 都 樂 在 學 習 主 動 求 知 78

臺 灣 教 育 評 論 月 刊,2012,1(12),79-86 自 由 評 論 論 師 資 培 育 之 就 業 力 與 發 展 力 黃 嘉 莉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師 資 培 育 與 就 業 輔 導 處 副 教 授 一 前 言 我 國 即 將 於 2014 年 跨 入 國 民 教 育 新 紀 元, 以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之 姿 開 創 教 育 新 型 態 而 當 社 會 對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的 超 額 比 序 方 式 辯 論 不 休 之 際, 對 於 教 師 的 素 質 與 能 力 是 否 能 夠 符 合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的 要 求, 但 卻 少 受 到 關 注 在 超 額 比 序 的 爭 議 中, 排 除 非 由 正 式 教 育 可 得 的 學 習 表 現 的 項 目 外, 學 生 學 習 表 現 的 決 定 多 數 是 由 教 師 決 定, 而 由 教 師 來 決 定 學 生 學 習 表 現 之 際, 教 師 是 否 具 有 實 施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的 能 力, 包 括 課 程 設 計 能 力 發 展 符 合 學 生 需 求 的 課 程 實 施 可 回 應 學 生 程 度 的 教 學 關 注 每 位 學 生 的 學 習 差 異 實 施 妥 切 且 能 真 正 評 量 學 生 的 學 習 成 果 等 等, 都 仰 賴 師 資 職 前 階 段 與 在 職 階 段 的 持 續 不 斷 地 發 展 專 業 知 能 從 師 資 職 前 階 段 導 入 階 段 與 在 職 階 段, 整 體 師 資 培 育 系 統 仰 賴 起 始 端, 即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是 否 能 夠 在 學 習 教 學 (learn to teach) 歷 程 中, 傳 授 師 資 生 應 具 有 教 學 專 業 知 能 與 心 態, 以 及 開 展 師 資 生 持 續 不 斷 發 展 專 業 知 能 的 潛 在 特 質, 將 決 定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中 學 生 所 能 獲 得 的 教 學 品 質, 以 及 回 應 教 育 改 革 與 社 會 期 待 程 度 換 言 之, 師 資 培 育 之 大 學 是 否 能 讓 師 資 生 具 有 就 業 力 與 發 展 力, 相 當 的 關 鍵 與 重 要 所 謂 就 業 力 (employability) 係 指 能 獲 得 初 次 就 業 保 持 就 業 必 要 時 能 獲 得 新 就 業 的 能 力 ( 劉 孟 奇 邱 俊 榮 胡 均 力,2006, 頁 6) 以 就 業 力 的 觀 點 檢 視 教 學 工 作, 基 於 教 學 工 作 的 屬 性, 一 旦 擔 任 教 師 角 色 執 行 教 學 工 作, 即 具 有 初 次 就 業 與 保 持 就 業 的 特 質, 除 非 轉 換 為 其 他 工 作, 不 然 必 要 時 能 獲 得 新 就 業 能 力, 就 必 須 窄 化 為 指 涉 不 同 科 目 的 教 學 對 於 教 學 工 作 而 言, 就 業 力 應 指 初 次 就 業 與 保 持 就 業 的 能 力 如 進 一 步 探 究 就 業 力 的 本 質, 就 業 力 屬 於 個 人 的 資 產, 是 個 人 可 以 獲 得 美 滿 的 工 作 之 傾 向 (propensity), 而 就 業 力 本 身 就 是 一 種 學 習, 是 學 習 過 程 的 核 心 (Harvey, Locke, & Morey, 2002, p.16) 是 以, 就 業 力 即 是 個 人 獲 得 以 及 持 續 完 成 工 作 的 能 力, 來 實 現 個 人 潛 能 的 能 力 ( 劉 孟 奇 邱 俊 榮 胡 均 力,2006, 頁 6) 從 就 業 力 的 界 定 中 可 知, 發 展 力 (developability) 是 與 就 業 力 相 伴 相 隨 的 概 念, 尤 其 是 發 展 力 在 韋 伯 字 典 中 意 指 可 以 持 續 不 斷 被 發 展 的 能 力, 此 能 力 與 職 業 的 發 展 和 執 行 工 作 不 斷 演 變 所 需 能 力 由 此 可 知, 就 業 力 與 發 展 力 不 僅 是 個 人 工 作 所 需 的 能 力, 更 是 個 人 必 須 能 隨 著 工 作 的 時 代 變 遷 而 不 斷 延 伸 與 開 展 的 能 力, 以 符 合 工 作 的 複 雜 性 與 需 求 對 於 不 斷 隨 著 社 會 變 遷 的 教 育 工 作 而 言, 教 學 工 作 所 需 要 的 能 力 也 不 斷 的 改 變, 教 師 的 就 業 力 與 發 展 力 也 隨 之 而 改 變 尤 其 當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的 實 施, 我 國 的 師 資 是 否 能 夠 勝 任, 教 師 教 學 能 力 是 否 能 持 續 完 成 工 作, 高 等 教 育 機 構 是 否 能 夠 培 育 師 資 79

臺 灣 教 育 評 論 月 刊,2012,1(12),79-86 自 由 評 論 生 個 人 的 就 業 力 與 發 展 力, 都 是 值 得 討 論 的 議 題 二 優 質 教 學 的 本 質 : 以 學 生 學 習 為 本 ( 一 ) 優 質 教 學 的 道 德 意 識 學 生 學 習 且 有 具 體 成 效, 亦 是 Shulman (1987, p.477) 所 稱 好 的 教 學 雖 然 經 過 教 師 的 教 學 之 後, 學 生 必 須 產 生 學 習 成 果 的 改 變, 但 是 程 度 多 寡 端 是 教 師 展 現 優 質 教 學 的 程 度 基 本 上, 社 會 期 待 是 盡 量 在 學 校 教 育 中 極 大 化 學 生 的 學 習 成 果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的 落 實, 端 視 教 師 是 否 能 夠 能 營 造 促 進 學 生 學 習 的 環 境 與 教 學, 如 歷 史 中 的 蘇 格 拉 底 孔 子 等 有 名 的 教 育 家, 並 未 經 歷 師 資 的 培 育, 但 卻 能 成 為 歷 史 中 的 優 質 教 師 但 是 教 師 是 天 生 抑 是 培 育, 在 師 資 培 育 機 構 隨 著 教 育 的 普 及 而 設 置, 即 已 有 教 師 是 需 要 培 育 的 答 案 但 是 師 資 經 過 培 育 不 一 定 保 證 每 位 都 是 一 位 好 老 師, 且 一 位 好 老 師 並 不 一 定 可 以 有 優 質 教 學 (quality teaching) (Korthagen, 2004, p.87) Grossman Compton Igra Ronfeldt Shahan 和 Williamson(2009) 就 曾 分 析 教 師 即 使 有 與 人 為 善 的 表 現, 僅 表 示 其 社 會 互 動 能 力 佳, 不 一 定 可 以 扮 演 好 專 業 的 角 色 的 結 果, 顯 示 出 教 師 雖 然 有 時 需 要 天 分, 但 也 須 要 培 育 的 概 念 理 想 上, 師 資 培 育 機 構 應 培 養 可 促 使 教 師 產 生 優 質 教 學 的 能 力, 而 這 些 能 力 應 是 培 育 師 資 的 目 標 而 所 謂 優 質 教 學, 根 據 Fenstermacher 和 Richardson(2005) 界 定 四 項 優 質 教 學 因 素, 即 學 生 的 意 願 與 努 力 教 和 學 的 社 會 支 持 環 境 教 和 學 的 機 會 良 好 的 教 學 等 等, 獲 得 界 定 這 四 項 因 素 構 成 所 謂 的 優 質 教 學, 教 師 須 以 學 生 為 考 量, 並 以 最 好 的 方 式 來 提 升 學 生 道 德 心 理 與 生 理 等 身 心 發 展, 讓 歸 納 Fenstermacher 和 Richardson(2005) 以 及 Shulman(1987) 對 優 質 教 學 的 界 定 是, 兼 顧 教 師 的 教 和 學 生 的 學 兩 端, 如 納 入 學 生 學 習 成 果, 優 質 教 學 便 是 好 的 教 學 (good teaching ) 以 及 成 功 的 教 學 (successful teaching); 而 所 謂 好 的 教 學 係 指 教 師 能 符 合 任 教 學 科 標 準 的 適 切 性 與 完 整 性 教 學 方 法 也 符 合 學 生 年 齡 發 展 需 求 符 合 道 德 性 且 能 增 進 學 生 學 科 知 識 與 能 力 者, 即 謂 好 的 教 學 ; 而 成 功 的 教 學 則 是 指 學 生 實 際 所 習 得 的 是 符 合 教 師 預 定 教 學 結 果 的 精 熟 程 度 ( Fenstermacher & Richardson, 2005, p.191) 優 質 教 學 必 須 是 教 師 能 夠 在 環 境 脈 絡 中, 適 切 地 與 教 學 環 境 脈 絡 進 行 互 動, 可 從 三 層 面 檢 視 教 師 是 否 達 到 優 質 教 學 的 證 據, 包 括 ( 簡 紅 珠,2006, 頁 6-7; Fenstermacher & Richardson, 2005, p.195) 1. 邏 輯 作 為 (logical acts), 即 教 師 在 任 教 學 科 知 識 的 教 學 行 為 而 言, 包 括 界 定 解 釋 示 範 校 正 詮 釋 等 等 ; 2. 心 理 作 為 (psychological acts): 即 教 師 在 教 學 歷 程 中 所 展 現 激 發 動 機 鼓 勵 獎 賞 處 罰 計 畫 與 評 鑑 等 事 項 的 作 為 ; 80

臺 灣 教 育 評 論 月 刊,2012,1(12),79-86 自 由 評 論 3. 道 德 作 為 (moral acts): 即 教 師 能 夠 身 教 且 培 養 學 生 具 有 誠 實 勇 敢 忍 耐 同 情 公 平 尊 重 等 特 質 上 述 三 層 面 是 作 為 評 估 優 質 的 教 學 程 度, 但 不 可 否 認 的 是, 在 教 學 複 雜 的 情 境 中, 如 Shulman(2004, p.265) 都 指 稱, 並 沒 有 發 現 有 一 套 統 一 單 面 向 的 好 的 教 學 或 一 般 實 踐 情 境, 而 使 得 優 質 教 學 會 因 教 師 教 學 的 學 生 個 案 或 情 境 的 差 異 而 有 所 不 同 但 是 三 層 面 的 檢 視 得 以 發 現, 都 是 可 從 學 生 學 習 結 果 加 以 檢 視 在 優 質 教 學 的 程 度 上, 最 低 程 度 是 教 師 的 教 學 符 合 的 教 學 邏 輯 ; 而 較 高 程 度 的 即 為 優 質 教 學, 包 含 了 好 的 教 學 以 及 成 功 的 教 學, 可 從 學 生 學 習 成 果 的 精 熟 程 度 學 習 者 的 狀 態 社 會 互 動 環 境 學 習 機 會 的 內 容 與 取 得 程 度 而 定 (Fenstermacher & Richardson, 2005, p. 208) 從 上 述 優 質 教 學 的 界 定 來 看, 教 師 營 造 優 質 教 學 是 從 最 基 本 的 教 學 科 知 識 為 基 本, 而 此 教 授 學 科 知 識 的 工 作, 是 可 由 補 習 班 教 師 安 親 班 教 師 或 家 長 或 如 電 子 白 板 或 參 考 書 所 取 代 或 補 充, 但 是 優 質 教 學 的 心 理 作 為 與 道 德 作 為 卻 不 易 為 他 人 或 他 物 所 取 代, 而 此 為 教 師 號 稱 專 業 素 質 之 所 在, 亦 為 常 言 到 教 育 是 良 心 工 作 之 意 涵 除 心 理 作 為 與 道 德 作 為 促 使 教 師 具 有 營 造 優 質 教 學 之 外, 在 面 對 教 學 情 境 脈 絡 時, 教 學 工 作 的 內 涵 則 包 括 教 師 與 學 生 有 交 互 作 用, 對 學 科 內 容 以 及 環 境 同 樣 都 有 互 動 的 作 用 (Cohen, Raudenbush, & Ball, 2003) 再 加 上 每 日 在 學 校 發 生 的 事 情 是 情 境 式 屬 性, 因 脈 絡 對 象 事 件 等 差 異, 也 造 成 教 師 的 教 學 工 作 看 似 簡 單, 但 卻 相 當 的 複 雜 結 果 分 析 教 學 三 角 中 要 素, 包 括 教 師 學 生 環 境, 呈 現 多 面 向 的 概 念, 包 含 了 教 師 自 身 及 其 與 學 生 的 關 係, 以 及 環 境 包 括 學 校 和 社 會, 教 師 必 須 要 了 解 自 己 的 生 活 與 過 去 經 驗, 並 且 在 學 校 情 境 中 了 解 到 自 身 與 學 生 制 度 文 化, 甚 至 政 治 事 件 等 等 的 關 係, 而 且 教 師 能 了 解 到 自 身 的 專 業 認 同 價 值 和 意 識 型 態 如 何 與 情 境 中 各 層 面 產 生 關 係 (Britzman, 1986, p.452; Lampert, 2010, p.22) 教 學 工 作 的 複 雜 性 仰 賴 教 師 對 其 工 作 的 敏 感 程 度, 方 能 夠 瞭 解 到 自 身 是 否 能 夠 勝 任 教 學 工 作 的 判 斷, 也 方 能 瞭 解 是 否 有 待 發 展 教 學 不 足 的 知 能, 而 此 維 繫 教 師 對 於 教 學 工 作 的 心 態, 包 括 教 什 麼 為 何 而 教 如 何 教 會 更 好 ( 二 ) 以 學 生 學 習 為 本 的 優 質 教 學 教 學 工 作 是 複 雜, 而 且 是 道 德 的, 教 師 必 須 透 過 教 學 讓 學 生 學 習 到 有 價 值 的 事 物 (worthwhile things), 促 使 教 學 工 作 添 加 了 道 德 成 分 (Feiman-Nemser & Buchmann, 1986, p.1) 而 此 價 值 性 的 教 學, 讓 教 學 並 非 是 教 師 簡 單 的 執 行 任 務, 而 是 如 Fenstermacher(1986, p.40) 所 說, 是 在 學 生 學 習 過 程 中, 教 師 採 取 符 合 道 德 規 範 的 適 當 行 動, 激 勵 學 生 學 習 的 內 在 動 力, 這 是 一 種 學 習 的 品 質 之 概 念 當 兼 顧 到 學 生 的 學 習 品 質 後, 教 師 的 教 學 就 必 須 始 於 開 展 學 生 有 權 學 習 的 道 德 意 識, 各 種 決 定 都 有 具 有 遵 從 教 育 道 德 的 承 諾 (Goodlad, 1990b, p.4; Pring, 2004, p.76; Soder, 1990, 81

臺 灣 教 育 評 論 月 刊,2012,1(12),79-86 自 由 評 論 p.72) 此 種 想 法, 類 似 於 近 年 流 行 於 日 本 學 習 革 命 的 概 念, 而 且 並 非 是 從 教 師 的 角 色 來 看 學 生 的 學 習, 也 非 僅 是 標 榜 教 師 要 看 到 學 生 學 習 而 已, 而 是 一 種 從 學 生 學 習 角 度 出 發 的 教 學, 包 括 辨 識 學 生 學 習 風 格 文 化 背 景 社 經 背 景 學 習 型 態 的 差 異 等 等 教 學 是 複 雜 的, 教 師 除 了 上 述 教 學 所 需 的 知 識 外, 還 需 要 能 夠 進 行 個 人 的 判 斷 俾 便 運 用 專 業 知 識 以 決 定 何 時 以 及 如 何 使 用 各 種 教 學 策 略 因 此 教 師 還 必 須 要 有 能 夠 覺 知 到 不 可 預 期 且 學 生 個 人 特 質 的 知 識, 以 供 進 行 判 斷 之 用 (Day, 1999, p.94) 由 於 教 學 工 作 是 需 要 學 生 能 夠 進 行 學 習, 但 因 學 生 到 校 學 習 具 有 被 強 迫 的 意 味, 往 往 因 各 種 因 素 而 無 法 配 合 學 習, 教 師 的 有 效 教 學 遂 有 基 本 上 的 難 度, 而 且 教 師 處 於 學 校 結 構 性 的 孤 立 情 緒 管 理 以 及 一 連 串 的 不 確 定 因 素, 促 使 教 學 工 作 看 似 簡 單 實 際 執 行 卻 具 有 相 當 高 的 難 度 (Labaree, 2000) 師 資 培 育 的 品 質 在 於 所 謂 培 育 出 的 師 資, 是 否 能 提 供 學 生 學 習 支 持 以 及 符 合 學 生 的 需 求 這 便 是 一 種 轉 換 教 學 以 及 教 學 工 作 的 思 考 與 設 計 方 式 (Darling-Hammond, 1995) 是 以, 教 師 須 能 不 斷 以 學 生 學 習 為 何 核 心 的 思 考 方 式, 而 檢 核 師 資 是 否 具 有 這 樣 的 能 力, 則 仰 賴 師 資 豐 富 的 知 識 基 礎, 以 及 發 展 協 助 學 生 思 考 了 解 學 生 先 備 知 識 和 背 景 連 結 學 生 的 家 庭 和 社 會 等 等 的 知 能 ( 三 ) 培 育 師 資 的 核 心 : 以 統 整 知 識 為 基 礎 以 辨 識 學 生 學 習 需 求 的 能 力 師 資 生 如 何 學 習 教 學 的 歷 程 向 來 難 以 瞭 解, 也 與 我 國 師 資 培 育 如 何 回 應 九 年 一 貫 課 程 所 需 教 師 的 質 疑 一 致, 亦 如 師 資 生 的 學 習 成 果, 是 在 師 資 培 育 階 段 無 法 加 以 評 估 的 內 容 ( Hammerness, Darling-Hammond, Bransford, Berliner, Cochran-Smith, McDonald, & Zeichner, 2005, p.358 ; Wilson Floden Ferrini-Mundy, 2002, p.191,193), 且 師 資 培 育 課 程 中 教 導 的 學 生 學 習 方 式 或 如 何 教 學, 欠 缺 實 際 證 據 證 明, 課 程 內 容 都 是 一 種 不 證 自 明 (self-evidence) 的 產 物 (Cochran- Smith, 2003, p.190-191) 等 等 評 論 相 似 換 言 之, 師 資 培 育 的 成 果 究 竟 為 何? 師 資 是 否 具 有 足 以 擔 任 教 學 且 能 因 應 不 斷 演 化 的 就 業 力 與 發 展 力? 都 是 有 待 加 以 探 究 的 議 題 是 以, 師 資 職 前 階 段 如 未 能 培 育 具 有 執 行 教 學 所 需 的 就 業 力 與 發 展 力, 如 何 期 待 其 成 為 在 職 教 師 後, 能 夠 配 合 教 育 改 革, 內 發 強 化 專 業 知 能 之 態 度, 以 符 應 學 生 學 習 需 要? 套 用 Harvey Locke 和 Morey (2002, p.4) 曾 建 議 高 等 教 育 機 構 必 須 與 雇 主 合 作, 發 展 創 新 或 成 功 的 可 以 增 進 學 生 就 業 力, 增 能 以 管 理 其 職 業, 終 身 發 展 與 提 供 持 續 專 業 發 展 的 能 力 而 就 業 力 的 增 加 可 以 藉 由 下 列 方 式 進 行 (Harvey, Locke, & Morey, 2002, p.7, p.13) 1. 將 雇 主 帶 入 課 程 設 計 過 程 ; 2. 調 整 課 程 以 符 合 企 業 需 要 ; 3. 從 商 業 界 聘 用 客 座 講 座 ; 82

臺 灣 教 育 評 論 月 刊,2012,1(12),79-86 自 由 評 論 4. 建 立 與 區 域 雇 主 的 連 結 ; 5. 認 同 終 身 學 習 的 重 要 性 ; 6. 以 工 作 場 域 為 基 礎 的 學 習 ; 7. 認 證 ; 8. 符 合 專 業 團 體 的 條 件 ; 如 以 Harvey Locke 和 Morey (2002) 建 議 強 化 就 業 力 的 建 議, 帶 入 師 資 培 育 歷 程, 顯 然 是 不 夠 的 尤 其 是 教 學 是 種 複 雜 且 多 面 向 的 工 作, 如 以 教 學 當 下 所 而 言, 教 師 即 必 須 關 注 : 所 欲 教 導 的 課 程 內 容 促 進 學 生 學 習 增 加 學 生 參 與 的 意 願 維 持 課 堂 的 學 習 氛 圍 建 立 公 民 式 的 教 室 環 境 符 合 學 生 認 知 與 情 緒 需 求 ( 包 括 學 生 的 意 願 學 生 背 景 學 習 風 格 學 生 情 緒 等 等 ), 都 以 促 使 教 師 教 學 工 作 有 其 困 境 (Kennedy, 2006), 且 此 複 雜 的 觀 點, 教 師 必 須 處 於 與 不 同 背 景 學 生 和 脈 絡 下 產 生 交 互 關 係 中 進 行 判 斷, 所 以 教 師 必 須 具 備 課 程 知 識 脈 絡 以 及 如 何 回 應 特 定 時 間 下 不 同 學 生 的 需 求 (Hoban, 2000, p.165) 換 言 之, 高 等 教 育 機 構 必 須 能 夠 培 育 教 師 的 就 業 力 即 包 括 學 生 知 識 學 科 知 識 課 程 知 能 教 學 知 能 班 級 經 營 知 能 等 等, 但 這 些 知 能 並 非 是 將 學 校 引 進 高 等 教 育 可 以 使 然, 若 欠 缺 系 統 性 的 規 劃, 充 其 量 僅 是 種 表 象 的 連 結, 在 實 質 培 養 師 資 生 能 力 上, 仍 有 其 缺 憾 特 別 是 將 師 資 生 帶 入 實 際 場 域, 但 教 學 過 程 往 往 是 不 確 定 的 (Olson, 1996, p.44) 就 如 Schwab(1983, p.245) 所 指, 教 學 是 一 種 藝 術, 是 有 賴 教 師 在 教 學 場 域 中, 回 應 每 日 事 務 以 及 學 生 的 狀 況, 做 出 恰 如 其 分 的 判 斷 與 決 定, 且 掌 握 每 位 學 生 的 學 習 教 師 身 處 於 教 室 脈 絡 中, 面 對 來 自 不 同 背 景 的 學 生, 就 如 Day(1999) 所 謂 的 統 整 性 判 斷 (holistic judgment), 教 師 本 身 必 須 擅 長 各 種 教 學 方 法, 且 能 夠 隨 時 回 應 並 且 瞭 解 如 何 使 用, 所 以 教 師 需 要 能 在 獨 特 的 情 境 脈 絡 中 進 行 判 斷, 俾 便 進 行 可 回 應 不 同 學 生 需 求 教 學 姜 添 輝 (2000, 頁 18) 認 為 教 學 事 務 充 滿 高 度 複 雜 性, 需 要 教 師 高 度 使 用 心 智 活 動 與 專 業 判 斷 教 學 需 要 教 師 運 用 心 智 推 理 的 習 性 與 智 慧, 則 師 資 培 育 應 提 供 可 讓 師 資 生 體 驗 的 環 境 與 經 驗, 在 引 導 之 下 嘗 試 運 用 心 智 與 專 業 判 斷 的 練 習 與 經 歷 除 此 之 外, 由 於 教 師 的 專 業 知 識 與 技 能, 都 會 與 學 生 個 人 資 源 ( 包 括 學 生 個 性 與 使 用 語 言 風 格 等 ) 產 生 個 別 或 集 體 互 動, 使 得 當 教 師 在 教 室 中, 教 師 與 學 生 以 及 教 室 環 境 產 生 體 系, 教 師 應 該 可 以 處 理 各 種 反 應, 包 括 課 程 內 容 學 生 數 量 學 生 的 興 趣 和 先 備 知 識 可 用 的 資 源 教 學 內 容 和 之 前 內 容 的 連 結 性 各 種 學 生 學 習 風 格 學 生 個 別 學 習 需 求 評 量 學 習 的 方 式 建 構 課 程 內 容 的 理 論 基 礎 行 為 管 理 的 策 略 學 生 社 會 文 化 背 景 的 考 慮 等 等, 這 些 交 互 作 用 所 產 生 的 動 態 性 的 學 習 體 系 與 環 境 (Biggs, 1993; Danielson, 2007; Labaree, 2000), 這 種 動 態 性 的 學 習 體 系 與 環 境, 都 須 要 師 資 培 育 歷 程 中 系 統 性 讓 師 資 生 得 以 有 培 養 其 辨 識 環 境 脈 絡 與 情 境 的 機 會, 發 展 引 導 師 資 生 學 習 與 83

臺 灣 教 育 評 論 月 刊,2012,1(12),79-86 自 由 評 論 反 省 的 學 習 體 系 再 者, 教 師 在 先 備 教 育 專 業 知 識 學 科 知 識 等 等 知 識 的 基 礎 上, 將 可 讓 教 師 發 展 整 合 性 哲 學 立 場, 發 展 深 度 的 個 人 意 義 責 任 對 發 展 教 學 的 承 諾 對 學 生 的 學 術 社 會 互 動 等 等 特 定 方 式 (Feiman-Nemser & Buchmann, 1986, p.2; Hollins, 2011, p.400) 教 師 的 教 學 必 須 涵 括 社 會 的 期 待 教 師 個 人 的 想 法, 以 及 累 積 回 應 各 式 各 樣 的 學 生 議 題 而 且 教 學 實 踐 的 基 本, 便 是 有 意 圖 想 要 學 生 學 習 的 特 定 活 動 組 成, 但 是 此 特 定 活 動 的 組 成 是 具 有 特 定 目 的 和 價 值, 是 需 要 教 師 事 先 規 劃 與 了 解, 包 括 對 社 會 期 待 政 府 規 劃 目 的 對 學 生 的 理 解 等 等 的 審 慎 思 考 而 這 更 是 需 要 在 學 習 教 學 的 歷 程 中 提 供 機 會 與 環 境, 激 勵 師 資 生 的 價 值 與 道 德 意 識 三 結 語 我 國 師 資 培 育 在 開 放 培 育 管 道 後, 政 府 也 採 取 諸 如 篩 選 師 資 生 課 程 與 學 分 審 核 教 育 實 習 教 師 資 格 檢 定 考 試 等 品 質 把 關 的 措 施 但 是 這 些 措 施 是 否 有 利 於 培 育 一 位 可 以 營 造 優 質 教 學 的 教 師, 且 具 有 就 業 力 與 發 展 力 的 師 資, 則 是 另 當 別 論 尤 其 是 當 品 質 保 證 機 制 不 等 同 於 有 優 質 教 學 的 保 證 之 際 ; 當 教 師 證 書 不 等 同 教 學 會 以 學 生 學 習 為 本 之 際, 社 會 又 如 何 能 夠 期 待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得 以 落 實 成 功, 達 到 其 理 想 性 是 以, 教 師 素 質 決 定 學 校 教 育 革 新 成 功 與 否 的 關 鍵, 但 師 資 培 育 是 否 能 培 育 出 期 待 中 的 教 師, 在 學 習 教 學 的 歷 程 不 明 確 中, 而 制 度 卻 又 無 法 保 證 師 資 素 質, 實 有 需 要 檢 視 師 資 培 育 歷 程 與 學 校 教 育 革 新 社 會 期 待 符 合 度, 審 慎 規 劃 師 資 培 育 歷 程 的 系 統 性 培 育 內 涵 與 制 度 參 考 文 獻 姜 添 輝 (2000) 論 教 師 專 業 意 識 社 會 控 制 與 保 守 文 化 教 育 與 社 會 研 究, 創 刊 號,1-24 劉 夢 奇 邱 俊 榮 胡 均 力 (2006) 大 專 畢 業 生 就 業 力 調 查 報 告 臺 北 市 : 行 政 院 青 年 輔 導 委 員 會 簡 紅 珠 (2006) 優 質 教 學 釋 義 與 啟 示 教 育 研 究 與 發 展 期 刊,2(2), 1-17 Ball, D. L., & Forzani, F. M. (2009). The work of teaching and the challenge for teacher education. Journal of Teacher Education, 60(5), 497-511. Biggs, J. (1993). From theory to practice: A cognitive systems approach. Higher Education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12(1), 73-85. Britzman, D. P. (1986). Cultural myths in the making of a teacher: Biography and social structure in teacher education. Harvard Educational Review, 56(4), 442-456. Cochran-Smith, M. (2003). Assessing assessment in teacher educa- 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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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教育評論月刊稿約 民國 101 年 02 月 22 日修訂 壹 本刊宗旨 本刊為 臺灣教育評論學會 刊物 旨在評論教育政策與實務 促進教育改 革 本刊採電子期刊方式 每月一日發行一期 刊物內容分成 主題評論 自 由評論 及 交流與回應 三部分 貳 刊物投稿說明 各期評論主題由本刊訂定公告 投稿分成 主題評論 自由評論 及 交 流與回應 主題評論 由作者依各期主題撰稿 並由主編約稿和公開徵稿 自由評論 不限題目 由作者自由發揮 亦兼採約稿和徵稿方式 交流與回 應 係由作者針對過往於本刊發表之文章 提出回應 見解或看法 採徵稿方式 參 評論文章長度及格式 本刊刊登文章 文長一般在五百到三千字內之間 也歡迎較長篇的評論性文 章 長文請力求在六千字之內 如有附註及參考文獻 請依照 APA 格式撰寫 肆 審查及文責 本刊發表的評論均安排匿名學術審查 評論文稿隨到隨審 通過後即安排儘 速刊登 本刊提供社會各界教育評論之平台 所有刊登文稿均不另致稿酬 本刊 發表的評論 屬於作者自己的觀點 不代表本刊立場 伍 文稿刊載及公開展示授權同意書 投稿本刊經由審查同意刊載者 請由本學會網站(http://www.ater.org.tw/)或各期 刊物下載填寫 臺灣教育評論月刊文稿刊載授權書 公開展示授權同意書 寄 送下列地址 43301 臺中市沙鹿區中棲路 200 號 靜宜大學第二研究大樓 402 室教育研究所 臺灣教育評論學會 盧宜芬助理收 陸 投稿及其它連絡 執行編輯 盧宜芬小姐 電子信箱(e-mail): ateroffice@gmail.com 電話(phone): 0928-917122 87

一 本期主題 師資培育評鑑 二 截稿及發行日期 本刊第一卷第十三期將於 2012 年 11 月 01 日發行 截稿日為 2012 年 10 月 10 日 三 本期評論主題及撰稿重點說明 新一週期的大學校院師資培育中心評鑑已於 101 年啟動 並納入系 所評鑑合併實施 主要評鑑項目包括目標特色及自我改善 行政組織及 運作 學生遴選及學習環境 教師素質及專業表現 課程設計及教師教 學 教育實習及畢業生表現等六大項 評鑑結果攸關師資培育單位的後 續發展與經營 甚至退場 然而 整體評鑑方案的規劃與設計 評鑑項 目的內涵與判斷標準 訪評委員與訪視過程 申復或申訴管道 評鑑結 果的應用等 是否能引導師資培育單位發展特色 是否建立自我持續改 善機制以確保辦學績效 未來應如何改善 本期即聚焦在此週期的師資 培育評鑑 邀請您從各個角度來進行討論與檢視 88

一 本期主題 國中小併校 二 截稿及發行日期 本刊第一卷第十四期將於 2012 年 12 月 01 日發行 截稿日為 2012 年 11 月 10 日 三 本期評論主題及撰稿重點說明 監察院於 2004 年教育部的預算分配進行檢討 發現有近五百多所小 學 學生人數不滿百人 其師生比是一比六 因而建議若採取廢併校 一年可省近千萬元 也因此建議教育部規劃配套方案 以求教育精緻化 而行政院主計處也提出附議 然而反併校者 認為教育是公共事務 不 能成本論斷 而且學校同時是社區的文化與精神中心 廢併校等於廢併 所在社區 時至 2012 年 到底國內國民中小學併校決策情形如何 實施成效如 何 又遭遇了什麼問題 未來該如何走下去 頗值檢討 除此之外 本 期教育評論重點亦在討論少子化趨勢下 未達最適經營規模的國中 小 學是否需要進行併校 併校 是在少子化趨勢下的必然選項 還是另有 途徑 可以為學校找出另一生機 89

臺 灣 教 育 評 論 月 刊 2011 年 11 月 至 2013 年 3 月 各 期 主 題 第 一 卷 第 一 期 : 新 三 都 之 教 育 整 合 - 問 題 與 展 望 出 版 日 期 :2011 年 11 月 01 日 第 一 卷 第 二 期 : 學 術 評 比 出 版 日 期 :2011 年 12 月 01 日 第 一 卷 第 三 期 : 師 培 政 策 出 版 日 期 :2012 年 01 月 01 日 第 一 卷 第 四 期 : 教 學 卓 越 計 畫 出 版 日 期 :2012 年 02 月 01 日 第 一 卷 第 五 期 : 少 子 化 的 教 育 政 策 因 應 出 版 日 期 :2012 年 03 月 01 日 第 一 卷 第 六 期 : 頂 尖 大 學 計 畫 出 版 日 期 :2012 年 04 月 01 日 第 一 卷 第 七 期 : 中 小 學 教 師 專 業 發 展 評 鑑 出 版 日 期 :2012 年 05 月 01 日 第 一 卷 第 八 期 : 大 學 校 務 評 鑑 出 版 日 期 :2012 年 06 月 01 日 第 一 卷 第 九 期 : 弱 勢 生 助 學 出 版 日 期 :2012 年 07 月 01 日 第 一 卷 第 十 期 : 優 質 高 中 高 職 出 版 日 期 :2012 年 08 月 01 日 第 一 卷 第 十 一 期 : 大 學 系 所 評 鑑 出 版 日 期 :2012 年 09 月 01 日 第 一 卷 第 十 二 期 : 中 小 學 校 長 遴 選 出 版 日 期 :2012 年 10 月 01 日 第 一 卷 第 十 三 期 : 師 資 培 育 評 鑑 出 版 日 期 :2012 年 11 月 01 日 第 一 卷 第 十 四 期 : 國 中 小 併 校 出 版 日 期 :2012 年 12 月 01 日 第 二 卷 第 一 期 : 陸 生 與 國 際 生 出 版 日 期 :2013 年 01 月 01 日 第 二 卷 第 二 期 : 生 活 教 育 與 服 務 學 習 出 版 日 期 :2013 年 02 月 01 日 第 二 卷 第 三 期 : 研 究 所 教 育 之 量 與 質 出 版 日 期 :2013 年 03 月 01 日 90

文稿刊載非專屬1授權書 公開展示授權同意書 101年01月06日第1次編輯會議修正通過 文稿題目 以下簡稱 本文稿 壹 立同意書人 以下簡稱 立書人 謹此同意無償授權臺灣教育評論學會 將立書人投稿 於臺灣教育評論月刊之文稿做下述利用 一 將立書人之文稿摘要或全文 公開展示 重複刊載於臺灣教育評論學會之網頁 二 如立書人文稿接受刊載 同意以紙本或是數位方式出版 三 進行數位化典藏 重製 透過網路公開傳輸 授權用戶下載 列印 瀏覽等資料庫 銷售或提供服務之行為 四 為符合各資料庫之系統需求 並得進行格式之變更 五 將立書人之文稿授權於第三方資料庫系統 進行數位化典藏 重製 透過網路公開傳 輸 授權用戶下載 列印 瀏覽等行為 且為符合各資料庫之系統需求 得進行格式 之變更 六 如上述資料庫業者所製作之衍生性產品涉及商業性使用時 立書人同意將衍生之權利 金全數捐贈臺灣教育評論學會會務及出版基金使用 貳 立書人保證本文稿為其所自行創作 有權為本同意書之各項授權 且授權著作未侵害任 何第三人之智慧財產權 若有任何第三人對立書人之作品或相關說明文件主張侵害其權 利 立書人願擔負所有賠償及法律責任 本同意書為非專屬授權 立書人簽約對授權著 作仍擁有著作權 此致 臺灣教育評論學會 立同意書人(主要作者)姓名 所屬機構 無 有 職 稱 身分證統一編號 電話號碼 公/私/手機 電子郵件信箱 戶籍地址 縣 市 路 街 2 敬請親筆簽名 / 鄉 鎮市區 段 巷 / 村 里 弄 號 鄰 樓 基於上述主要作者的簽署 他/她代表其他共同作者 如有 謹此聲明 壹 擁有代表其他共同作者的權利簽署本授權同意書 貳 本文稿的作者 或作者們 及專利權持有者 參 保證文稿不會導致臺灣教育評論學會牽涉或承受任何因違反版權或專利權的法律訴訟 追討或索償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1 非專屬授權 係指作者將上列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之部分權利非獨家授權臺評月刊 本刊物所採取的是 非專屬授權 以保障作者對上列 著作之著作權及衍生著作權 2 為避免授權爭議 敬請作者填寫本文件 並於姓名處以親筆簽名後 以下列方式提供授權書 (1)傳真 傳真號碼 (04)2633 6101 (2) 掃描或攝影 電郵地址 ateroffice@gmail.com (3)郵寄 43301 台中市沙鹿區中棲路 200 號第二研究大樓 402 室靜宜大學教育研究所 [臺灣 教育評論學會] 91

臺 灣 教 育 評 論 月 刊 投 稿 資 料 表 投 稿 日 期 民 國 年 月 日 投 稿 期 數 及 名 稱 投 稿 類 別 字 數 文 稿 名 稱 姓 名 服 務 單 位 及 職 稱 民 國 年 月, 第 期 該 期 主 題 名 稱 : 主 題 評 論 自 由 評 論 作 者 資 料 作 者 簡 介 第 一 作 者 聯 絡 資 訊 姓 名 服 務 單 位 及 職 稱 TEL: FAX: E-mail: Address: 縣 ( 市 ) 鄉 ( 鎮 市 區 ) 村 ( 里 ) 鄰 路 ( 街 ) 段 巷 弄 號 樓 作 者 簡 介 第 二 作 者 聯 絡 資 訊 TEL: FAX: E-mail: Address: 縣 ( 市 ) 鄉 ( 鎮 市 區 ) 村 ( 里 ) 鄰 路 ( 街 ) 段 巷 弄 號 樓 92

臺 灣 教 育 評 論 學 會 會 員 入 會 說 明 本 會 經 內 政 部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十 月 二 日 台 內 社 字 第 1000008763 號 函 准 予 立 案, 茲 公 開 徵 求 會 員 壹 臺 評 學 會 宗 旨 本 會 依 法 成 立 非 以 營 利 為 目 的 的 社 會 團 體, 以 從 事 教 育 政 策 與 實 務 之 評 析 研 究 與 建 言, 提 升 本 領 域 之 學 術 地 位 為 宗 旨 本 會 任 務 如 下 : 一 從 事 教 育 政 策 與 實 務 評 論 之 學 術 研 究 二 辦 理 教 育 政 策 與 實 務 評 論 之 座 談 及 研 討 三 發 表 教 育 政 策 與 實 務 評 論, 提 供 改 革 之 建 言 四 建 立 教 育 政 策 與 實 務 評 論 之 對 話 平 台 貳 臺 評 學 會 入 會 資 格 一 個 人 會 員 : 凡 贊 同 本 會 宗 旨 年 滿 二 十 歲 填 具 入 會 申 請 書, 並 繳 交 會 費 後, 經 理 事 會 通 過 後 為 個 人 會 員 二 贊 助 會 員 : 長 期 贊 助 本 會 工 作 之 個 人 參 會 費 繳 交 標 準 : 一 入 會 費 : 個 人 會 員 新 台 幣 壹 仟 元 第 一 年 僅 須 繳 入 會 費, 免 常 年 會 費 二 常 年 會 費 : 個 人 會 員 新 台 幣 壹 仟 元 個 人 會 員 一 次 達 壹 萬 元 以 上 者, 得 永 久 保 有 本 會 會 員 資 格 肆 入 會 及 繳 交 會 費 方 式 一 入 會 申 請 : 請 填 寫 入 會 申 請 書, 入 會 申 請 書 可 至 本 會 網 站 下 載 (http://www.ater.org.tw/) 1. 郵 寄 :43301 台 中 市 沙 鹿 區 中 棲 路 200 號 第 二 研 究 大 樓 402 室 ( 靜 宜 大 學 教 育 研 究 所 ) 臺 灣 教 育 評 論 學 會 2. 傳 真 :(04)2633-6101 3. 電 郵 :ateroffice@gmail.com 盧 小 姐 ( 主 旨 請 寫 : 申 請 加 入 臺 評 學 會 ) 二 會 費 繳 交 方 式 : 1. 現 金 付 款 : 請 繳 至 靜 宜 大 學 第 二 研 究 大 樓 409 室 盧 宜 芬 小 姐 代 收, 聯 絡 電 話 :0928-917122 2. 匯 款 : 局 號 :0141472 帳 號 :0039225 戶 名 : 臺 灣 教 育 評 論 學 會 黃 政 傑 3. 轉 帳 : 中 華 郵 政 代 號 :700 帳 號 :0141472 0039225 伍 臺 評 學 會 連 繫 資 訊 電 郵 :ateroffice@gmail.com 電 話 :(04)26333588 會 址 :43301 台 中 市 沙 鹿 區 中 棲 路 200 號 第 二 研 究 大 樓 402 室 ( 靜 宜 大 學 教 育 研 究 所 ) 臺 灣 教 育 評 論 學 會 傳 真 :(04)2633-6101 93

臺 灣 教 育 評 論 學 會 會 員 入 會 申 請 書 申 請 類 別 常 年 會 員 永 久 會 員 ( 單 次 繳 交 會 費 達 一 萬 元 以 上 者, 得 永 久 保 有 本 會 會 員 資 格 ) 姓 名 出 生 年 月 日 西 元 年 月 日 性 別 身 份 證 字 號 學 歷 畢 業 學 校 系 所 現 職 經 歷 學 術 專 長 戶 籍 地 址 縣 ( 市 ) 鄉 ( 鎮 市 區 ) 村 ( 里 ) 鄰 路 ( 街 ) 段 巷 弄 號 樓 通 訊 地 址 縣 ( 市 ) 鄉 ( 鎮 市 區 ) 村 ( 里 ) 鄰 路 ( 街 ) 段 巷 弄 號 樓 電 話 公 : 手 機 宅 : E-mail 入 會 管 道 ( 可 複 選 ) 師 長 推 薦 與 介 紹 : 推 薦 人 參 加 本 學 會 活 動 ( 如 : 本 學 會 年 會 論 壇 ) 其 他 : 繳 交 金 額 常 年 會 費 :1,000 元 x 年 = 元 永 久 會 費 : 元 ( 單 次 繳 交 會 費 達 一 萬 元 以 上 者, 得 永 久 保 有 本 會 會 員 資 格 ) ( 自 民 國 年 月 至 民 國 年 月 止, 共 年 ) 繳 費 方 式 現 金 付 款 : 請 繳 至 靜 宜 大 學 第 二 研 究 大 樓 409 室 盧 宜 芬 小 姐 代 收, 聯 絡 電 話 :0928-917122 匯 款 : 局 號 :0141472 帳 號 :0039225 戶 名 : 臺 灣 教 育 評 論 學 會 黃 政 傑 轉 帳 : 中 華 郵 政 代 號 :700 帳 號 :0141472 0039225 收 據 收 據 抬 頭 *: 統 一 編 號 : (* 若 不 需 繕 寫 收 據 抬 頭, 此 處 請 填 入 : 免 填 ) 會 籍 登 錄 ( 此 欄 由 本 會 填 寫 ) 常 年 會 員 永 久 會 員 會 籍 別 起 訖 時 間 會 員 證 號 碼 自 年 月 至 年 月 申 請 人 : ( 簽 章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填 寫 本 表 後, 請 採 以 下 任 一 方 式 繳 回 本 會, 謝 謝 您! (1) 郵 寄 :43301 台 中 市 沙 鹿 區 中 棲 路 200 號 第 二 研 究 大 樓 402 室 ( 靜 宜 大 學 教 育 研 究 所 ) 臺 灣 教 育 評 論 學 會 (2) 傳 真 :(04)2633-6101 (3) 電 郵 :ateroffice@gmail.com 盧 小 姐 ( 主 旨 請 寫 : 申 請 加 入 臺 評 學 會 ) 表 格 修 訂 2011/12/22 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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