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健康保護規則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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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 前 項 僱 用 或 特 約 醫 護 人 員 之 人 力 配 置 及 臨 廠 服 務 頻 率, 準 用 附 表 二 及 附 表 三 之 規 定 第 一 項 勞 工 總 人 數, 包 含 總 機 構 及 所 屬 各 該 地 區 事 業 之 勞 工 人 數 但 地 區 事 業 已 依 前 條 規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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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 4 在上述学 者 观 点 的 基 础 上本 文 认 为 员 工 需 要 一 理论与假设 同时具备创新意 识 创 新 能 力 创 新 动 机 和 创 新 机 会 才 能产生创新行为 创新 意 识 是 指 员 工 能 通 过 对 组 织 环 境 一 组织的创新战略与员工的创新行为 的解读认识到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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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 誰 該 做 佛 事? 50 ( 七 ) 誦 經 做 什 么? 53 ( 八 ) 拜 懺 做 什 么? 56 ( 九 ) 放 焰 口 做 什 么? 58 ( 十 ) 人 鬼 之 間 的 佛 事 60 兩 類 超 度 亡 與 存 ( 一 ) 前 言 64 ( 二 ) 超 度 亡 靈 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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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8 已公告之毒性化學物質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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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第 二 條 勞 工 健 康 保 護 規 則 內 政 部 六 十 五 年 二 月 十 六 日 台 內 勞 字 第 六 五 九 二 八 號 令 發 布 內 政 部 六 十 九 年 五 月 三 日 台 內 勞 字 第 二 一 一 八 八 號 令 第 一 次 修 正 內 政 部 七 十 一 年 五 月 五 日 台 內 勞 字 第 八 二 九 五 號 令 第 二 次 修 正 內 政 部 七 十 四 年 九 月 十 三 日 台 內 勞 字 第 三 二 八 四 九 一 號 令 第 三 次 修 正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七 十 九 年 四 月 十 六 日 台 七 十 九 勞 安 三 字 第 七 六 八 二 號 令 第 四 次 修 正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八 十 六 年 六 月 二 十 五 日 台 八 十 六 勞 安 三 字 第 二 五 四 五 一 號 令 第 五 次 修 正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八 十 九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七 日 台 八 十 九 勞 安 三 字 第 五 六 八 二 二 號 令 第 六 次 修 正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九 十 一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日 勞 安 三 字 第 九 一 五 九 二 二 號 令 第 七 次 修 正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九 十 四 年 二 月 十 八 日 勞 安 三 字 第 九 四 六 八 七 二 號 令 第 八 次 修 正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一 年 一 月 二 十 一 日 勞 安 三 字 第 九 九 一 四 六 八 五 號 令 第 九 次 修 正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一 二 年 一 月 二 十 二 日 勞 安 三 字 第 一 二 一 四 五 三 六 號 令 第 十 次 修 正 勞 動 部 一 三 年 六 月 三 十 日 勞 職 授 字 第 一 三 二 七 五 二 號 令 第 十 一 次 修 正 勞 動 部 一 五 年 三 月 二 十 三 日 勞 職 授 字 第 一 五 二 八 一 七 號 令 第 十 二 次 修 正 第 一 章 總 則 本 規 則 依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六 條 第 三 項 第 二 十 條 第 三 項 第 二 十 一 條 第 三 項 及 第 二 十 二 條 第 四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本 規 則 所 稱 特 別 危 害 健 康 作 業, 指 本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二 十 八 條 規 定 之 作 業 ( 如 附 表 一 ) 本 規 則 所 稱 第 一 類 事 業 第 二 類 事 業 及 第 三 類 事 業, 指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辦 法 第 二 條 及 其 附 表 所 定 之 事 業 第 二 章 醫 護 人 員 資 格 及 健 康 服 務 措 施 第 三 條 事 業 單 位 之 同 一 工 作 場 所, 勞 工 人 數 在 三 百 人 以 上 者, 應 視 該 場 所 之 規 模 及 性 質, 分 別 依 附 表 二 與 附 表 三 所 定 之 人 力 配 置 及 臨 廠 服 務 頻 率, 僱 用 或 特 約 從 事 勞 工 健 康 服 務 之 醫 1

師 及 僱 用 從 事 勞 工 健 康 服 務 之 護 理 人 員 ( 以 下 簡 稱 醫 護 人 員 ), 辦 理 臨 廠 健 康 服 務 前 項 工 作 場 所 從 事 特 別 危 害 健 康 作 業 之 勞 工 人 數 在 一 百 人 以 上 者, 應 另 僱 用 或 特 約 職 業 醫 學 科 專 科 醫 師 每 月 臨 廠 服 務 一 次, 三 百 人 以 上 者, 每 月 臨 廠 服 務 二 次 但 前 項 醫 護 人 員 為 職 業 醫 學 科 專 科 醫 師 者, 不 在 此 限 雇 主 僱 用 或 特 約 前 項 醫 護 人 員, 應 依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公 告 之 方 式 備 查 第 四 條 事 業 分 散 於 不 同 地 區, 設 有 總 機 構, 其 勞 工 總 人 數 達 三 千 人 以 上 者, 總 機 構 應 視 其 事 業 之 分 布 特 性 及 勞 工 健 康 需 求, 僱 用 或 特 約 醫 護 人 員, 綜 理 全 事 業 勞 工 之 健 康 服 務 事 務, 規 劃 與 推 動 勞 工 健 康 服 務 之 政 策 及 計 畫, 並 對 所 屬 各 該 地 區 之 事 業, 提 供 臨 廠 健 康 服 務, 必 要 時 得 運 用 視 訊 等 方 式 為 之 前 項 僱 用 或 特 約 醫 護 人 員 之 人 力 配 置 及 臨 廠 服 務 頻 率, 準 用 附 表 二 及 附 表 三 之 規 定 第 一 項 勞 工 總 人 數, 包 含 總 機 構 及 所 屬 各 該 地 區 事 業 之 勞 工 人 數 但 地 區 事 業 已 依 前 條 規 定 配 置 醫 護 人 員 者, 其 勞 工 人 數 得 不 併 入 計 算 前 項 勞 工 人 數 之 計 算, 準 用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辦 法 第 三 條 之 二 之 規 定 第 五 條 前 二 條 醫 師 應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 一 職 業 醫 學 科 專 科 醫 師 二 依 附 表 四 之 課 程 訓 練 合 格 前 二 條 護 理 人 員 應 具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 一 依 附 表 五 之 課 程 訓 練 合 格 二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規 則 第 十 四 條 之 一 訓 練 合 格 第 五 條 之 ㄧ 前 條 人 員 除 職 業 醫 學 科 專 科 醫 師 外, 應 接 受 下 列 課 程 之 在 職 教 育 訓 練, 其 訓 練 時 間 每 三 年 合 計 至 少 十 二 小 時, 且 每 一 類 課 程 至 少 二 小 時 : 一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相 關 法 規 2

二 職 場 健 康 風 險 評 估 三 職 場 健 康 管 理 實 務 前 項 訓 練 得 於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建 置 之 網 路 學 習, 其 時 數 之 採 計, 不 超 過 六 小 時 前 條 及 第 一 項 所 定 之 訓 練, 得 由 各 級 勞 工 或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及 勞 動 檢 查 機 構 自 行 辦 理, 或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認 可 之 機 構 辦 理 前 項 辦 理 訓 練 之 機 關 或 機 構, 應 依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公 告 之 內 容 及 方 式 登 錄 系 統 第 六 條 事 業 單 位 應 參 照 工 作 場 所 大 小 分 布 危 險 狀 況 及 勞 工 人 數, 依 附 表 六 之 規 定, 備 置 足 夠 急 救 藥 品 及 器 材, 並 置 合 格 急 救 人 員 辦 理 急 救 事 宜 但 已 具 有 急 救 功 能 之 醫 療 保 健 服 務 業, 不 在 此 限 前 項 急 救 人 員 不 得 有 失 聰 色 盲 心 臟 病 兩 眼 裸 視 或 矯 正 視 力 後 均 在 零 點 六 以 下 與 失 能 等 體 能 及 健 康 不 良, 足 以 妨 礙 急 救 事 宜 者 第 一 項 備 置 之 急 救 藥 品 及 器 材, 應 置 於 適 當 固 定 處 所, 至 少 每 六 個 月 定 期 檢 查 並 保 持 清 潔 對 於 被 污 染 或 失 效 之 物 品, 應 隨 時 予 以 更 換 及 補 充 第 一 項 急 救 人 員, 每 一 輪 班 次 應 至 少 置 一 人, 勞 工 人 數 超 過 五 十 人 者, 每 增 加 五 十 人, 應 再 置 一 人 急 救 人 員 因 故 未 能 執 行 職 務 時, 雇 主 應 即 指 定 合 格 之 人 員, 代 理 其 職 務 第 七 條 雇 主 應 使 醫 護 人 員 臨 廠 服 務 辦 理 下 列 事 項 : 一 勞 工 之 健 康 教 育 健 康 促 進 與 衛 生 指 導 之 策 劃 及 實 施 二 工 作 相 關 傷 病 之 防 治 健 康 諮 詢 與 急 救 及 緊 急 處 置 三 協 助 雇 主 選 配 勞 工 從 事 適 當 之 工 作 四 勞 工 體 格 健 康 檢 查 紀 錄 之 分 析 評 估 管 理 與 保 存 及 健 康 管 理 3

五 職 業 衛 生 之 研 究 報 告 及 傷 害 疾 病 紀 錄 之 保 存 六 協 助 雇 主 與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人 員 實 施 工 作 相 關 疾 病 預 防 及 工 作 環 境 之 改 善 七 其 他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公 告 者 第 八 條 為 辦 理 前 條 第 三 款 及 第 六 款 之 業 務, 雇 主 應 使 醫 護 人 員 配 合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及 相 關 部 門 人 員 訪 視 現 場, 辦 理 下 列 事 項 : 一 辨 識 與 評 估 工 作 場 所 環 境 及 作 業 之 危 害 二 提 出 作 業 環 境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改 善 規 劃 之 建 議 三 調 查 勞 工 健 康 情 形 與 作 業 之 關 連 性, 並 對 健 康 高 風 險 勞 工 進 行 健 康 風 險 評 估, 採 取 必 要 之 預 防 及 健 康 促 進 措 施 四 提 供 復 工 勞 工 之 職 能 評 估 職 務 再 設 計 或 調 整 之 諮 詢 及 建 議 五 其 他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公 告 者 第 九 條 雇 主 執 行 前 二 條 業 務 時, 應 依 附 表 七 填 寫 紀 錄 表, 並 依 相 關 建 議 事 項 採 取 必 要 措 施 前 項 紀 錄 表 及 採 行 措 施 之 文 件, 應 保 存 七 年 第 三 章 健 康 檢 查 及 管 理 第 十 條 雇 主 僱 用 勞 工 時, 除 應 依 附 表 八 所 定 之 檢 查 項 目 實 施 一 般 體 格 檢 查 外, 另 應 按 其 作 業 類 別, 依 附 表 十 所 定 之 檢 查 項 目 實 施 特 殊 體 格 檢 查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ㄧ 者, 得 免 實 施 前 項 一 般 體 格 檢 查 : 一 非 繼 續 性 之 臨 時 性 或 短 期 性 工 作, 其 工 作 期 間 在 六 個 月 以 內 二 其 他 法 規 已 有 體 格 或 健 康 檢 查 之 規 定 三 其 他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公 告 第 一 項 檢 查 距 勞 工 前 次 檢 查 未 逾 第 十 一 條 或 第 十 二 條 附 表 十 規 定 之 定 期 檢 查 期 限, 經 勞 工 提 出 證 明 者, 得 免 實 施 第 十 條 之 一 前 條 檢 查 紀 錄,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4

一 附 表 八 之 檢 查 結 果, 應 依 附 表 九 所 定 格 式 記 錄 檢 查 紀 錄 至 少 保 存 七 年 二 附 表 十 之 各 項 特 殊 體 格 檢 查 結 果, 應 依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公 告 之 格 式 記 錄 ; 檢 查 紀 錄 至 少 保 存 十 年 但 游 離 輻 射 粉 塵 三 氯 乙 烯 四 氯 乙 烯 作 業 之 勞 工 及 聯 苯 胺 及 其 鹽 類 4- 胺 基 聯 苯 及 其 鹽 類 4- 硝 基 聯 苯 及 其 鹽 類 β- 萘 胺 及 其 鹽 類 二 氯 聯 苯 胺 及 其 鹽 類 α- 萘 胺 及 其 鹽 類 鈹 及 其 化 合 物 氯 乙 烯 苯 鉻 酸 及 其 鹽 類 重 鉻 酸 及 其 鹽 類 砷 及 其 化 合 物 鎳 及 其 化 合 物 1,3- 丁 二 烯 甲 醛 銦 及 其 化 合 物 等 之 製 造 處 置 或 使 用 及 石 綿 之 處 置 或 使 用 作 業 之 勞 工, 檢 查 紀 錄 至 少 保 存 三 十 年 第 十 一 條 雇 主 對 在 職 勞 工,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定 期 實 施 一 般 健 康 檢 查 : 一 年 滿 六 十 五 歲 者, 每 年 檢 查 一 次 二 四 十 歲 以 上 未 滿 六 十 五 歲 者, 每 三 年 檢 查 一 次 三 未 滿 四 十 歲 者, 每 五 年 檢 查 一 次 前 項 一 般 健 康 檢 查 項 目 及 檢 查 紀 錄, 應 依 前 條 及 附 表 八 規 定 辦 理 但 經 檢 查 為 先 天 性 辨 色 力 異 常 者, 得 免 再 實 施 辨 色 力 檢 查 第 十 二 條 雇 主 使 勞 工 從 事 第 二 條 之 特 別 危 害 健 康 作 業, 應 定 期 或 於 變 更 其 作 業 時, 依 附 表 十 所 定 項 目, 實 施 特 殊 健 康 檢 查 雇 主 使 勞 工 接 受 特 殊 健 康 檢 查 時, 應 將 勞 工 作 業 內 容 最 近 一 次 之 作 業 環 境 監 測 紀 錄 及 危 害 暴 露 情 形 等 作 業 經 歷 資 料 交 予 醫 師 第 一 項 檢 查 紀 錄, 依 第 十 條 之 一 規 定 辦 理 第 十 三 條 雇 主 使 勞 工 從 事 第 二 條 之 特 別 危 害 健 康 作 業 時, 應 建 立 健 康 管 理 資 料, 並 依 下 列 規 定 分 級 實 施 健 康 管 理 : 一 第 一 級 管 理 : 特 殊 健 康 檢 查 或 健 康 追 蹤 檢 查 結 果, 全 部 項 目 正 常, 或 部 分 項 目 異 常, 而 經 醫 師 綜 合 判 5

定 為 無 異 常 者 二 第 二 級 管 理 : 特 殊 健 康 檢 查 或 健 康 追 蹤 檢 查 結 果, 部 分 或 全 部 項 目 異 常, 經 醫 師 綜 合 判 定 為 異 常, 而 與 工 作 無 關 者 三 第 三 級 管 理 : 特 殊 健 康 檢 查 或 健 康 追 蹤 檢 查 結 果, 部 分 或 全 部 項 目 異 常, 經 醫 師 綜 合 判 定 為 異 常, 而 無 法 確 定 此 異 常 與 工 作 之 相 關 性, 應 進 一 步 請 職 業 醫 學 科 專 科 醫 師 評 估 者 四 第 四 級 管 理 : 特 殊 健 康 檢 查 或 健 康 追 蹤 檢 查 結 果, 部 分 或 全 部 項 目 異 常, 經 醫 師 綜 合 判 定 為 異 常, 且 與 工 作 有 關 者 前 項 健 康 管 理, 屬 於 第 二 級 管 理 以 上 者, 應 由 醫 師 註 明 其 不 適 宜 從 事 之 作 業 與 其 他 應 處 理 及 注 意 事 項 ; 屬 於 第 三 級 管 理 或 第 四 級 管 理 者, 並 應 由 醫 師 註 明 臨 床 診 斷 雇 主 對 於 第 一 項 屬 於 第 二 級 管 理 者, 應 提 供 勞 工 個 人 健 康 指 導 ; 第 三 級 管 理 以 上 者, 應 請 職 業 醫 學 科 專 科 醫 師 實 施 健 康 追 蹤 檢 查, 必 要 時 應 實 施 疑 似 工 作 相 關 疾 病 之 現 場 評 估, 且 應 依 評 估 結 果 重 新 分 級, 並 將 分 級 結 果 及 採 行 措 施 依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公 告 之 方 式 通 報 ; 屬 於 第 四 級 管 理 者, 經 醫 師 評 估 現 場 仍 有 工 作 危 害 因 子 之 暴 露 者, 應 採 取 危 害 控 制 及 相 關 管 理 措 施 前 項 健 康 追 蹤 檢 查 紀 錄, 依 第 十 條 之 一 規 定 辦 理 第 十 四 條 特 別 危 害 健 康 作 業 之 管 理 監 督 人 員 或 相 關 人 員 及 於 各 該 場 所 從 事 其 他 作 業 之 人 員, 有 受 健 康 危 害 之 虞 者, 適 用 第 十 二 條 規 定 但 臨 時 性 作 業 者, 不 在 此 限 第 十 五 條 雇 主 於 勞 工 經 一 般 體 格 檢 查 特 殊 體 格 檢 查 一 般 健 康 檢 查 特 殊 健 康 檢 查 或 健 康 追 蹤 檢 查 後, 應 採 取 下 列 措 施 : 一 參 採 醫 師 依 附 表 十 一 之 建 議, 告 知 勞 工, 並 適 當 配 置 勞 工 於 工 作 場 所 作 業 二 對 檢 查 結 果 異 常 之 勞 工, 應 由 醫 護 人 員 提 供 其 健 康 6

指 導 ; 其 經 醫 師 健 康 評 估 結 果, 不 能 適 應 原 有 工 作 者, 應 參 採 醫 師 之 建 議, 變 更 其 作 業 場 所 更 換 工 作 或 縮 短 工 作 時 間, 並 採 取 健 康 管 理 措 施 三 將 檢 查 結 果 發 給 受 檢 勞 工 四 彙 整 受 檢 勞 工 之 歷 年 健 康 檢 查 紀 錄 前 項 第 二 款 之 健 康 指 導 及 評 估 建 議, 應 由 第 三 條 或 第 四 條 之 醫 護 人 員 為 之 但 依 規 定 免 僱 用 或 特 約 醫 護 人 員 者, 得 由 辦 理 勞 工 體 格 及 健 康 檢 查 之 醫 護 人 員 為 之 第 一 項 勞 工 體 格 及 健 康 檢 查 紀 錄 健 康 指 導 與 評 估 等 勞 工 醫 療 資 料 之 保 存 及 管 理, 應 保 障 勞 工 隱 私 權 第 十 六 條 雇 主 使 勞 工 從 事 本 法 第 十 九 條 規 定 之 高 溫 度 異 常 氣 壓 高 架 精 密 或 重 體 力 勞 動 作 業 時, 應 參 採 從 事 勞 工 健 康 服 務 醫 師 綜 合 評 估 勞 工 之 體 格 或 健 康 檢 查 結 果 之 建 議, 適 當 配 置 勞 工 之 工 作 及 休 息 時 間 前 項 醫 師 之 評 估, 依 第 三 條 規 定 免 僱 用 或 特 約 醫 師 者, 得 由 辦 理 勞 工 體 格 及 健 康 檢 查 之 醫 師 為 之 第 十 七 條 對 離 職 勞 工 要 求 提 供 健 康 檢 查 有 關 資 料 時, 雇 主 不 得 拒 絕 但 超 過 保 存 期 限 者, 不 在 此 限 第 十 八 條 雇 主 實 施 勞 工 特 殊 健 康 檢 查, 應 將 辦 理 期 程 作 業 類 別 與 辦 理 勞 工 體 格 及 健 康 檢 查 之 醫 療 機 構 等 內 容, 登 錄 於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公 告 之 系 統 第 四 章 附 則 第 十 九 條 事 業 單 位 僱 用 或 特 約 醫 護 人 員 之 執 業 登 記, 應 依 醫 師 法 及 護 理 人 員 法 等 相 關 醫 事 法 規 辦 理 第 二 十 條 事 業 單 位 之 防 疫 措 施, 應 依 傳 染 病 防 治 法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第 二 十 一 條 依 癌 症 防 治 法 規 定, 對 於 符 合 癌 症 篩 檢 條 件 之 勞 工, 於 事 業 單 位 實 施 勞 工 健 康 檢 查 時, 得 經 勞 工 同 意, 一 併 進 行 口 腔 癌 大 腸 癌 女 性 子 宮 頸 癌 及 女 性 乳 癌 之 篩 檢 前 項 之 檢 查 結 果 不 列 入 健 康 檢 查 紀 錄 表 7

前 二 項 篩 檢 之 對 象 時 程 資 料 申 報 經 費 及 其 他 規 定 事 項, 依 中 央 衛 生 福 利 主 管 機 關 規 定 辦 理 第 二 十 二 條 本 規 則 除 第 二 條 及 第 十 條 自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四 年 一 月 一 日 施 行 外, 自 一 百 零 三 年 七 月 三 日 施 行 本 規 則 修 正 條 文, 除 第 二 條 附 表 一 第 五 條 附 表 五 第 五 條 之 一 第 十 條 之 一 第 十 八 條 自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六 年 一 月 一 日 施 行 外,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8

附 表 一 特 別 危 害 健 康 作 業 項 次 作 業 名 稱 一 高 溫 作 業 勞 工 作 息 時 間 標 準 所 稱 之 高 溫 作 業 二 勞 工 噪 音 暴 露 工 作 日 八 小 時 日 時 量 平 均 音 壓 級 在 八 十 五 分 貝 以 上 之 噪 音 作 業 三 游 離 輻 射 作 業 四 異 常 氣 壓 危 害 預 防 標 準 所 稱 之 異 常 氣 壓 作 業 五 鉛 中 毒 預 防 規 則 所 稱 之 鉛 作 業 六 四 烷 基 鉛 中 毒 預 防 規 則 所 稱 之 四 烷 基 鉛 作 業 七 粉 塵 危 害 預 防 標 準 所 稱 之 粉 塵 作 業 八 有 機 溶 劑 中 毒 預 防 規 則 所 稱 之 下 列 有 機 溶 劑 作 業 : ( 一 )1,1,2,2- 四 氯 乙 烷 ( 二 ) 四 氯 化 碳 ( 三 ) 二 硫 化 碳 ( 四 ) 三 氯 乙 烯 ( 五 ) 四 氯 乙 烯 ( 六 ) 二 甲 基 甲 醯 胺 ( 七 ) 正 己 烷 九 製 造 處 置 或 使 用 下 列 特 定 化 學 物 質 或 其 重 量 比 ( 苯 為 體 積 比 ) 超 過 百 分 之 一 之 混 合 物 之 作 業 : ( 一 ) 聯 苯 胺 及 其 鹽 類 ( 二 )4- 胺 基 聯 苯 及 其 鹽 類 ( 三 )4- 硝 基 聯 苯 及 其 鹽 類 ( 四 )β- 萘 胺 及 其 鹽 類 ( 五 ) 二 氯 聯 苯 胺 及 其 鹽 類 ( 六 )α- 萘 胺 及 其 鹽 類 ( 七 ) 鈹 及 其 化 合 物 ( 鈹 合 金 時, 以 鈹 之 重 量 比 超 過 百 分 之 三 者 為 限 ) ( 八 ) 氯 乙 烯 ( 九 )2,4- 二 異 氰 酸 甲 苯 或 2,6- 二 異 氰 酸 甲 苯 ( 十 )4,4- 二 異 氰 酸 二 苯 甲 烷 ( 十 一 ) 二 異 氰 酸 異 佛 爾 酮 ( 十 二 ) 苯 ( 十 三 ) 石 綿 ( 以 處 置 或 使 用 作 業 為 限 ) ( 十 四 ) 鉻 酸 及 其 鹽 類 或 重 鉻 酸 及 其 鹽 類 ( 十 五 ) 砷 及 其 化 合 物 ( 十 六 ) 鎘 及 其 化 合 物 ( 十 七 ) 錳 及 其 化 合 物 ( 一 氧 化 錳 及 三 氧 化 錳 除 外 ) ( 十 八 ) 乙 基 汞 化 合 物 ( 十 九 ) 汞 及 其 無 機 化 合 物 ( 二 十 ) 鎳 及 其 化 合 物 ( 二 十 一 ) 甲 醛 十 黃 磷 之 製 造 處 置 或 使 用 作 業 十 一 聯 吡 啶 或 巴 拉 刈 之 製 造 作 業 十 二 其 他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公 告 之 作 業 : ( 一 ) 製 造 處 置 或 使 用 下 列 化 學 物 質 或 其 重 量 比 超 過 百 分 之 五 之 混 合 物 之 9

作 業 : 1. 溴 丙 烷 2.1,3- 丁 二 烯 3. 銦 及 其 化 合 物 10

附 表 二 從 事 勞 工 健 康 服 務 之 醫 師 人 力 配 置 及 臨 廠 服 務 頻 率 表 事 業 性 質 分 類 第 一 類 第 二 類 第 三 類 勞 工 人 數 人 力 配 置 或 臨 廠 服 務 頻 率 備 註 300-999 人 1 次 / 月 勞 工 人 數 超 過 6000 人 者, 其 1000-1999 人 3 次 / 月 2000-2999 人 6 次 / 月 3000-3999 人 9 次 / 月 4000-4999 人 12 次 / 月 5000-5999 人 15 次 / 月 人 力 配 置 或 服 務 頻 率, 應 符 合 下 列 之 一 之 規 定 : 一 每 增 6000 人 者, 增 專 任 從 事 勞 工 健 康 服 務 醫 師 1 人 6000 人 以 上 專 任 職 業 醫 學 科 專 科 醫 師 一 人 二 每 增 勞 工 1000 人, 依 下 300-999 人 1 次 /2 個 月 列 標 準 增 加 其 從 事 勞 1000-1999 人 1 次 / 月 工 健 康 服 務 之 醫 師 臨 2000-2999 人 3 次 / 月 廠 服 務 頻 率 : 3000-3999 人 5 次 / 月 ( 一 ) 第 一 類 事 業 :3 次 / 月 4000-4999 人 7 次 / 月 ( 二 ) 第 二 類 事 業 :2 次 / 月 5000-5999 人 9 次 / 月 ( 三 ) 第 三 類 事 業 :1 次 / 月 6000 人 以 上 12 次 / 月 300-999 人 1 次 /3 個 月 1000-1999 人 1 次 /2 個 月 2000-2999 人 1 次 / 月 3000-3999 人 2 次 / 月 4000-4999 人 3 次 / 月 5000-5999 人 4 次 / 月 6000 人 以 上 6 次 / 月 11

附 表 三 從 事 勞 工 健 康 服 務 之 護 理 人 員 人 力 配 置 表 勞 工 人 數 勞 工 作 業 別 及 人 數 特 別 危 害 健 康 作 業 勞 工 人 數 0-99 100-299 300 以 上 1-299 專 任 1 人 300-999 專 任 1 人 專 任 1 人 專 任 2 人 1000-2999 專 任 2 人 專 任 2 人 專 任 2 人 3000-5999 專 任 3 人 專 任 3 人 專 任 4 人 6000 以 上 專 任 4 人 專 任 4 人 專 任 4 人 備 註 一 所 置 專 任 護 理 人 員 應 為 全 職 僱 用, 不 得 兼 任 其 他 與 勞 工 健 康 服 務 無 關 之 工 作 二 勞 工 總 人 數 超 過 6000 人 以 上 者, 每 增 加 6000 人, 應 增 加 專 任 護 理 人 員 至 少 1 人 三 事 業 單 位 設 置 護 理 人 員 數 達 3 人 以 上 者, 得 置 護 理 主 管 一 人 12

附 表 四 從 事 勞 工 健 康 服 務 之 醫 師 訓 練 課 程 與 時 數 表 項 次 課 程 名 稱 課 程 時 數 1 職 業 衛 生 及 健 康 檢 查 相 關 法 規 2 2 醫 療 相 關 法 規 1 3 勞 工 健 檢 概 論 及 健 檢 品 質 管 控 2 4 噪 音 作 業 及 聽 力 檢 查 2 5 職 業 醫 學 概 論 2 6 特 別 危 害 健 康 作 業 健 康 檢 查 指 引 與 管 理 分 級 簡 介 3 7 職 業 性 腎 臟 危 害 及 腎 臟 功 能 判 讀 2 8 各 種 常 見 製 造 程 序 之 健 康 危 害 簡 介 2 9 鉛 作 業 砷 作 業 鎘 作 業 等 生 物 偵 測 及 健 康 危 害 2 10 職 業 性 血 液 造 血 系 統 危 害 及 血 液 常 規 檢 查 結 果 (CBC) 判 讀 2 11 職 業 性 肝 危 害 及 肝 功 能 判 讀 2 12 職 業 性 神 經 系 統 危 害 及 神 經 理 學 檢 查 2 13 塵 肺 症 及 職 業 性 肺 部 疾 病 2 14 職 業 性 皮 膚 疾 病 及 皮 膚 理 學 檢 查 2 15 從 事 勞 工 健 康 服 務 之 醫 師 的 角 色 與 功 能 簡 介 1 16 職 場 健 康 管 理 2 17 職 場 健 康 促 進 與 教 育 2 18 健 康 風 險 評 估 1 19 台 灣 職 業 病 鑑 定 及 補 償 簡 介 1 20 肌 肉 骨 骼 系 統 傷 病 及 人 因 工 程 2 21 職 場 心 理 衛 生 2 22 職 場 常 見 非 職 業 性 疾 病 之 健 康 管 理 - 代 謝 症 候 群 心 血 管 疾 病 及 肝 功 能 簡 介 23 配 工 的 原 則 與 實 務 2 24 失 能 管 理 及 復 工 2 25 工 廠 訪 視 與 工 業 衛 生 3 26 事 業 單 位 之 預 防 醫 學 與 疫 情 管 理 2 合 計 50 備 註 :1. 除 50 小 時 學 分 課 程 外, 需 另 與 職 業 醫 學 科 專 科 醫 師 至 事 業 單 位 臨 廠 服 務 實 習 二 次 並 交 付 臨 廠 服 務 報 告 書, 經 考 試 及 報 告 書 審 核 通 過, 方 為 訓 練 合 格 2. 曾 接 受 勞 工 體 格 及 健 康 檢 查 指 定 醫 療 機 構 職 業 醫 學 訓 練 合 格 之 醫 師, 可 抵 免 1-14 項 次 28 小 時 學 分 課 程 2 13

附 表 五 從 事 勞 工 健 康 服 務 之 護 理 人 員 訓 練 課 程 與 時 數 表 項 次 課 程 名 稱 課 程 時 數 1 勞 工 健 康 保 護 相 關 法 規 2 2 職 業 傷 病 補 償 相 關 法 規 2 3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概 論 4 4 工 作 現 場 巡 查 訪 視 2 5 工 作 場 所 毒 性 傷 害 概 論 2 6 職 業 傷 病 概 論 4 7 職 業 傷 病 預 防 策 略 2 8 人 因 性 危 害 預 防 概 論 4 9 職 場 心 理 衛 生 2 10 勞 工 健 康 服 務 工 作 4 11 健 康 監 測 與 健 檢 資 料 之 分 析 運 用 4 12 職 場 健 康 管 理 ( 含 實 作 四 小 時 ) 8 13 職 場 健 康 促 進 與 衛 生 教 育 ( 含 實 作 三 小 時 ) 6 14 勞 工 健 康 服 務 計 畫 品 質 管 理 與 稽 核 2 15 職 場 健 康 危 機 事 件 處 理 2 16 勞 工 選 工 配 工 及 復 工 概 論 2 合 計 52 附 註 : 實 作 課 程 需 撰 寫 一 份 計 畫 或 實 務 作 法 報 告 書, 並 經 該 授 課 講 師 審 核 通 過 14

附 表 六 急 救 藥 品 及 器 材 一 藥 品 : 優 碘 棉 片 或 優 碘 液 酒 精 棉 片 或 酒 精 液 及 經 第 三 條 或 第 四 條 之 醫 師, 依 工 作 場 所 危 害 特 性 建 議 置 備 之 必 需 藥 品 二 器 材 : 體 溫 測 量 器 血 壓 計 彈 性 紗 繃 或 彈 性 繃 帶 ( 大 中 小 ) 三 角 巾 無 菌 手 套 無 齒 鑷 子 棉 棒 ( 大 中 小 ) 紗 布 紙 膠 止 血 帶 剪 刀 安 全 別 針 壓 舌 板 咬 合 器 外 科 口 罩 等 必 需 器 材 15

附 表 七 勞 工 健 康 服 務 執 行 紀 錄 表 一 作 業 場 所 基 本 資 料 部 門 名 稱 : 作 業 人 員 行 政 人 員 : 男 人 ; 女 人 ; 現 場 操 作 人 員 : 男 人 ; 女 人 作 業 類 別 與 人 數 一 般 作 業 : 人 數 : 特 別 危 害 健 康 作 業 : 類 別 : 人 數 : 二 作 業 場 所 概 況 : 工 作 流 程 ( 製 程 ) 工 作 型 態 人 員 及 危 害 特 性 概 述 三 臨 廠 健 康 服 務 執 行 情 形 ( 本 規 則 第 七 條 及 第 八 條 事 項 ): 四 改 善 及 建 議 採 行 措 施 : 五 執 行 人 員 及 日 期 勞 工 健 康 服 務 之 醫 師, 簽 章 勞 工 健 康 服 務 之 護 理 人 員, 簽 章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人 員, 簽 章 其 他, 部 門 名 稱, 職 稱, 簽 章 執 行 日 期 : 年 月 日 時 間 : 時 分 迄 時 分 16

附 表 八 一 般 體 格 檢 查 健 康 檢 查 項 目 表 體 格 檢 查 項 目 (1) 作 業 經 歷 既 往 病 史 生 活 習 慣 及 自 覺 (2) 身 高 體 重 腰 圍 視 力 辨 色 力 聽 力 血 壓 及 身 體 各 系 統 或 部 位 之 理 學 檢 查 (3) 胸 部 X 光 ( 大 片 ) 攝 影 檢 查 (4) 尿 蛋 白 及 尿 潛 血 (5) 血 色 素 及 白 血 球 數 檢 查 (6) 血 糖 血 清 丙 胺 酸 轉 胺 酶 (ALT) 肌 酸 酐 (creatinine) 膽 固 醇 三 酸 甘 油 酯 高 密 度 脂 蛋 白 膽 固 醇 (7) 其 他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健 康 檢 查 項 目 (1) 作 業 經 歷 既 往 病 史 生 活 習 慣 及 自 覺 (2) 身 高 體 重 腰 圍 視 力 辨 色 力 聽 力 血 壓 及 身 體 各 系 統 或 部 位 之 理 學 檢 查 (3) 胸 部 X 光 ( 大 片 ) 攝 影 檢 查 (4) 尿 蛋 白 及 尿 潛 血 (5) 血 色 素 及 白 血 球 數 檢 查 (6) 血 糖 血 清 丙 胺 酸 轉 胺 酶 (ALT) 肌 酸 酐 (creatinine) 膽 固 醇 三 酸 甘 油 酯 高 密 度 脂 蛋 白 膽 固 醇 低 密 度 脂 蛋 白 膽 固 醇 (7) 其 他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17

附 表 九 勞 工 一 般 體 格 及 健 康 檢 查 紀 錄 一 基 本 資 料 1. 姓 名 : 2. 性 別 : 男 女 3. 身 分 證 字 號 ( 護 照 號 碼 ): 4. 出 生 日 期 年 月 日 5. 受 僱 日 期 年 月 日 6. 檢 查 日 期 年 月 日 二 作 業 經 歷 1. 曾 經 從 事, 起 始 日 期 : 年 月, 截 止 日 期 : 年 月, 共 年 月 2. 目 前 從 事, 起 始 日 期 : 年 月, 截 止 日 期 : 年 月, 共 年 月 3. 過 去 1 個 月, 平 均 每 週 工 時 為 : 小 時 ; 過 去 6 個 月, 平 均 每 週 工 時 為 : 小 時 三 檢 查 時 期 ( 原 因 ): 新 進 員 工 ( 受 僱 時 ) 定 期 檢 查 四 既 往 病 史 您 是 否 曾 患 有 下 列 慢 性 疾 病 :( 請 在 適 當 項 目 前 打 勾 ) 高 血 壓 糖 尿 病 心 臟 病 癌 症 白 內 障 中 風 癲 癇 氣 喘 慢 性 氣 管 炎 肺 氣 腫 肺 結 核 腎 臟 病 肝 病 貧 血 中 耳 炎 聽 力 障 礙 甲 狀 腺 疾 病 消 化 性 潰 瘍 胃 炎 逆 流 性 食 道 炎 骨 折 手 術 開 刀 其 他 慢 性 病 以 上 皆 無 五 生 活 習 慣 1. 請 問 您 過 去 一 個 月 內 是 否 有 吸 菸? 從 未 吸 菸 偶 爾 吸 ( 不 是 天 天 ) ( 幾 乎 ) 每 天 吸, 平 均 每 天 吸 支, 已 吸 菸 年 已 經 戒 菸, 戒 了 年 個 月 2. 請 問 您 最 近 六 個 月 內 是 否 有 嚼 食 檳 榔? 從 未 嚼 食 檳 榔 偶 爾 嚼 ( 不 是 天 天 ) ( 幾 乎 ) 每 天 嚼, 平 均 每 天 嚼 顆, 已 嚼 年 已 經 戒 食, 戒 了 年 個 月 3. 請 問 您 過 去 一 個 月 內 是 否 有 喝 酒? 從 未 喝 酒 偶 爾 喝 ( 不 是 天 天 ) ( 幾 乎 ) 每 天 喝, 平 均 每 週 喝 次, 最 常 喝 酒, 每 次 瓶 已 經 戒 酒, 戒 了 年 個 月 4. 請 問 您 於 工 作 日 期 間, 平 均 每 天 睡 眠 時 間 為 : 小 時 六 自 覺 症 狀 : 您 最 近 三 個 月 是 否 常 有 下 列 症 狀 :( 請 在 適 當 項 目 前 打 勾 ) 咳 嗽 咳 痰 呼 吸 困 難 胸 痛 心 悸 頭 暈 頭 痛 耳 鳴 倦 怠 噁 心 腹 痛 便 秘 腹 瀉 血 便 上 背 痛 下 背 痛 手 腳 麻 痛 關 節 疼 痛 排 尿 不 適 多 尿 頻 尿 手 腳 肌 肉 無 力 體 重 減 輕 3 公 斤 以 上 其 他 症 狀 以 上 皆 無 填 表 說 明 一 請 受 檢 員 工 於 勞 工 健 檢 前, 填 妥 基 本 資 料 作 業 經 歷 檢 查 時 期 既 往 病 史 生 活 習 慣 及 自 覺 症 狀 六 大 項, 再 交 由 醫 護 人 員 作 確 認, 以 有 效 篩 檢 出 疾 病 ; 若 事 業 單 位 已 提 供 受 檢 員 工 基 本 資 料 及 作 業 經 歷 電 子 檔 給 指 定 醫 療 機 構, 可 不 必 請 受 檢 18

員 工 重 複 填 寫 二 自 覺 症 狀 乙 項, 請 受 檢 者 依 自 身 實 際 症 狀 勾 選 ======== 以 下 由 醫 護 人 員 填 寫 ======== 七 檢 查 項 目 1. 身 高 : 公 分 2. 體 重 : 公 斤, 腰 圍 : 公 分 3. 血 壓 : / mmhg 4. 視 力 ( 矯 正 ): 左 右 ; 辨 色 力 測 試 : 正 常 辨 色 力 異 常 5. 聽 力 檢 查 : 正 常 異 常 6. 各 系 統 或 部 位 理 學 檢 查 : (1) 頭 頸 部 ( 結 膜 淋 巴 腺 甲 狀 腺 ) (2) 呼 吸 系 統 (3) 心 臟 血 管 系 統 ( 心 律 心 雜 音 ) (4) 消 化 系 統 ( 黃 膽 肝 臟 腹 部 ) (5) 神 經 系 統 ( 感 覺 睡 眠 ) (6) 肌 肉 骨 骼 ( 四 肢 ) (7) 皮 膚 7. 胸 部 X 光 : 8. 尿 液 檢 查 : 尿 蛋 白 尿 潛 血 9. 血 液 檢 查 : 血 色 素 白 血 球 10. 生 化 血 液 檢 查 : 血 糖 血 清 丙 胺 酸 轉 胺 酶 (ALT) 肌 酸 酐 (creatinine) 膽 固 醇 三 酸 甘 油 脂 高 密 度 脂 蛋 白 膽 固 醇 低 密 度 脂 蛋 白 膽 固 醇 11. 其 他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規 定 之 檢 查 八 應 處 理 及 注 意 事 項 ( 可 複 選 ) 1. 檢 查 結 果 大 致 正 常, 請 定 期 健 康 檢 查 2. 檢 查 結 果 部 分 異 常, 宜 在 ( 期 限 ) 內 至 醫 療 機 構 科, 實 施 健 康 追 蹤 檢 查 3. 檢 查 結 果 異 常, 建 議 不 適 宜 從 事 作 業 ( 請 說 明 原 因 : ) 4. 檢 查 結 果 異 常, 建 議 調 整 工 作 ( 可 複 選 ): 縮 短 工 作 時 間 ( 請 說 明 原 因 : ) 更 換 工 作 內 容 ( 請 說 明 原 因 : ) 變 更 作 業 場 所 ( 請 說 明 原 因 : ) 其 他 : ( 請 說 明 原 因 : ) 5. 其 他 : 健 檢 機 構 名 稱 電 話 地 址 : 健 檢 醫 師 姓 名 ( 簽 章 ) 及 證 書 字 號 : 備 註 : 1. 各 系 統 或 部 位 理 學 檢 查, 健 檢 醫 師 應 依 各 別 員 工 之 實 際 狀 況, 作 詳 細 檢 查 2. 低 密 度 脂 蛋 白 膽 固 醇, 體 格 檢 查 時 不 需 檢 測 3. 先 天 性 辨 色 力 異 常 者, 定 期 健 康 檢 查 時 不 需 檢 測 19

4. 辦 理 口 腔 癌 大 腸 癌 女 性 子 宮 頸 癌 及 女 性 乳 癌 之 篩 檢 者, 得 經 勞 工 同 意 執 行, 其 檢 查 結 果 不 列 入 健 康 檢 查 紀 錄 表, 認 可 醫 療 機 構 應 依 中 央 衛 生 福 利 主 管 機 關 規 定 之 篩 檢 對 象 時 程 資 料 申 報 經 費 及 其 他 規 定 事 項 辦 理 檢 查 與 申 報 資 料, 篩 檢 經 費 由 國 民 健 康 署 支 付 20

編 號 附 表 十 特 殊 體 格 檢 查 健 康 檢 查 項 目 表 作 業 類 別 1 從 事 高 溫 作 業 勞 工 作 息 時 間 標 準 所 稱 高 溫 作 業 2 從 事 噪 音 暴 露 工 作 日 八 小 時 日 時 量 平 均 音 壓 級 在 八 十 五 分 貝 以 上 作 業 3 從 事 游 離 輻 射 作 業 特 殊 體 格 檢 查 項 目 (2) 高 血 壓 冠 狀 動 脈 疾 病 肺 部 疾 病 糖 尿 病 腎 臟 病 皮 膚 病 內 分 泌 疾 病 膠 原 病 及 生 育 能 力 既 往 病 史 之 調 查 (3) 目 前 服 用 之 藥 物, 尤 其 著 重 利 尿 劑 降 血 壓 藥 物 鎮 定 劑 抗 痙 攣 劑 抗 血 液 凝 固 劑 及 抗 膽 鹼 激 素 劑 之 調 查 (4) 心 臟 血 管 呼 吸 神 經 肌 肉 骨 骼 及 皮 膚 系 統 之 理 學 檢 查 (5) 飯 前 血 糖 (sugar AC) 血 中 尿 素 氮 (BUN) 肌 酸 酐 (creatinine) 與 鈉 鉀 及 氯 電 解 質 (6) 血 色 素 檢 查 (7) 尿 蛋 白 及 尿 潛 血 (8) 肺 功 能 檢 查 ( 包 括 用 力 肺 活 (FEV1.0) 及 FEV1.0/FVC) (9) 心 電 圖 檢 查 (2) 服 用 傷 害 聽 覺 神 經 藥 物 ( 如 水 楊 酸 或 鏈 黴 素 類 ) 外 傷 耳 部 感 染 及 遺 傳 所 引 起 之 聽 力 障 礙 等 既 往 病 史 之 調 查 (3) 耳 道 理 學 檢 查 (4) 聽 力 檢 查 (audiometry) ( 測 試 頻 率 至 少 為 五 百 一 千 二 千 三 千 四 千 六 千 及 八 千 赫 之 純 音, 並 建 立 聽 力 圖 ) (2) 血 液 皮 膚 胃 腸 肺 臟 定 期 檢 查 期 限 特 殊 健 康 檢 查 項 目 (2) 高 血 壓 冠 狀 動 脈 疾 病 肺 部 疾 病 糖 尿 病 腎 臟 病 皮 膚 病 內 分 泌 疾 病 膠 原 病 及 生 育 能 力 既 往 病 史 之 調 查 (3) 目 前 服 用 之 藥 物, 尤 其 著 重 利 尿 劑 降 血 壓 藥 物 鎮 定 劑 抗 痙 攣 劑 抗 血 液 凝 固 劑 及 抗 膽 鹼 激 素 劑 之 調 查 (4) 心 臟 血 管 呼 吸 神 經 肌 肉 骨 骼 及 皮 膚 系 統 之 理 學 檢 查 (5) 飯 前 血 糖 (sugar AC) 血 中 尿 素 氮 (BUN) 肌 酸 酐 (creatinine) 與 鈉 鉀 及 氯 電 解 質 (6) 血 色 素 檢 查 (7) 尿 蛋 白 及 尿 潛 血 (8) 肺 功 能 檢 查 ( 包 括 用 力 肺 活 (FEV1.0) 及 FEV1.0/FVC) (9) 心 電 圖 檢 查 (2) 服 用 傷 害 聽 覺 神 經 藥 物 ( 如 水 楊 酸 或 鏈 黴 素 類 ) 外 傷 耳 部 感 染 及 遺 傳 所 引 起 之 聽 力 障 礙 等 既 往 病 史 之 調 查 (3) 耳 道 理 學 檢 查 (4) 聽 力 檢 查 (audiometry) ( 測 試 頻 率 至 少 為 五 百 一 千 二 千 三 千 四 千 六 千 及 八 千 赫 之 純 音, 並 建 立 聽 力 圖 ) (2) 血 液 皮 膚 胃 腸 肺 臟 21

4 從 事 異 常 氣 壓 危 害 預 防 標 準 所 稱 異 常 氣 壓 作 業 眼 睛 內 分 泌 及 生 殖 系 統 疾 病 既 往 病 史 之 調 查 (3) 頭 頸 部 眼 睛 ( 含 白 內 障 ) 皮 膚 心 臟 肺 臟 甲 狀 腺 神 經 系 統 消 化 系 統 泌 尿 系 統 骨 關 節 及 肌 肉 系 統 之 理 學 檢 查 (4) 心 智 及 精 神 檢 查 (5) 胸 部 X 光 ( 大 片 ) 攝 影 檢 查 (6) 甲 狀 腺 功 能 檢 查 (T3 T4 TSH) (7) 肺 功 能 檢 查 ( 包 括 用 力 肺 活 (FEV1.0) (8) 血 清 丙 胺 酸 轉 胺 酶 (ALT) 及 肌 酸 酐 (Creatinine) (9) 紅 血 球 數 血 色 素 血 球 比 容 值 白 血 球 數 白 血 球 分 類 及 血 小 板 數 (10) 尿 蛋 白 尿 糖 尿 潛 血 及 尿 沉 渣 鏡 檢 (2) 自 發 性 氣 胸 耳 部 手 術 活 動 性 氣 喘 酒 癮 毒 癮 癲 癇 胰 臟 炎 精 神 病 糖 尿 病 高 血 壓 開 胸 手 術 偏 頭 痛 肱 骨 或 骰 骨 曾 有 骨 折 及 長 期 服 用 類 固 醇 等 既 往 病 史 之 調 查 (3) 胸 部 X 光 ( 大 片 ) 攝 影 檢 查 (4) 肺 功 能 檢 查 ( 包 括 用 力 肺 活 (FEV1.0) 及 FEV1.0 / FVC) (5) 年 齡 在 四 十 歲 以 上 或 懷 疑 有 心 臟 疾 病 者, 應 做 心 電 圖 檢 查 (6) 耳 道 心 臟 血 管 呼 吸 系 統 骨 骼 關 節 神 經 精 神 及 皮 膚 之 理 學 檢 查 (7) 抗 壓 力 檢 查 (8) 耐 氧 試 驗 眼 睛 內 分 泌 及 生 殖 系 統 疾 病 既 往 病 史 之 調 查 (3) 頭 頸 部 眼 睛 ( 含 白 內 障 ) 皮 膚 心 臟 肺 臟 甲 狀 腺 神 經 系 統 消 化 系 統 泌 尿 系 統 骨 關 節 及 肌 肉 系 統 之 理 學 檢 查 (4) 心 智 及 精 神 檢 查 (5) 胸 部 X 光 ( 大 片 ) 攝 影 檢 查 (6) 甲 狀 腺 功 能 檢 查 (T3 T4 TSH) (7) 肺 功 能 檢 查 ( 包 括 用 力 肺 活 (FEV1.0) (8) 血 清 丙 胺 酸 轉 胺 酶 (ALT) 及 肌 酸 酐 (Creatinine) (9) 紅 血 球 數 血 色 素 血 球 比 容 值 白 血 球 數 白 血 球 分 類 及 血 小 板 數 (10) 尿 蛋 白 尿 糖 尿 潛 血 及 尿 沉 渣 鏡 檢 (2) 自 發 性 氣 胸 耳 部 手 術 活 動 性 氣 喘 酒 癮 毒 癮 癲 癇 胰 臟 炎 精 神 病 糖 尿 病 高 血 壓 開 胸 手 術 偏 頭 痛 肱 骨 或 骰 骨 曾 有 骨 折 及 長 期 服 用 類 固 醇 等 既 往 病 史 之 調 查 (3) 胸 部 X 光 ( 大 片 ) 攝 影 檢 查 (4) 肺 功 能 檢 查 ( 包 括 用 力 肺 活 (FEV1.0) 及 FEV1.0 / FVC) (5) 年 齡 在 四 十 歲 以 上 或 懷 疑 有 心 臟 疾 病 者, 應 做 心 電 圖 檢 查 (6) 耳 道 心 臟 血 管 呼 吸 系 統 骨 骼 關 節 神 經 精 神 及 皮 膚 之 理 學 檢 查 (7) 從 事 異 常 氣 壓 作 業 經 驗 達 5 年, 且 肩 髖 關 節 有 問 題 者, 應 做 關 節 部 之 長 骨 X 光 檢 查 ( 變 更 作 業 者 無 須 檢 測 ) 22

5 從 事 鉛 中 毒 預 防 規 則 所 稱 鉛 (lead) 作 業 6 從 事 四 烷 基 鉛 中 毒 預 防 規 則 所 稱 四 烷 基 鉛 (tetraalkyl lead) 作 業 7 從 事 1,1, 2,2- 四 氯 乙 烷 (1,1,2,2-tet rachloroet-h ane) 之 製 造 或 處 置 作 業 (2) 生 育 狀 況 與 消 化 道 症 狀 心 臟 血 管 症 狀 及 神 經 症 狀 等 既 往 病 史 之 調 查 (3) 齒 齦 鉛 緣 之 有 無 與 血 液 系 統 消 化 系 統 腎 臟 系 統 及 神 經 系 統 之 理 學 檢 查 (4) 血 球 比 容 值 血 色 素 及 紅 血 球 數 (5) 尿 蛋 白 及 尿 潛 血 (6) 血 中 鉛 (2) 神 經 精 神 及 心 臟 血 管 疾 病 既 往 病 史 之 調 查 (3) 神 經 精 神 心 臟 血 管 及 皮 膚 之 理 學 檢 查 (4) 尿 蛋 白 及 尿 潛 血 (2) 神 經 肝 臟 及 皮 膚 疾 病 等 既 往 病 史 之 調 查 (3) 神 經 肝 臟 腎 臟 及 皮 膚 之 理 學 檢 查 (4) 尿 蛋 白 及 尿 潛 血 (5) 血 清 丙 胺 酸 轉 胺 酶 (ALT) 及 註 : 變 更 作 業 者 應 增 列 抗 壓 力 檢 查 耐 氧 試 驗 (2) 生 育 狀 況 與 消 化 道 症 狀 心 臟 血 管 症 狀 及 神 經 症 狀 等 既 往 病 史 之 調 查 (3) 齒 齦 鉛 緣 之 有 無 與 血 液 系 統 消 化 系 統 腎 臟 系 統 及 神 經 系 統 之 理 學 檢 查 (4) 血 球 比 容 值 血 色 素 及 紅 血 球 數 (5) 尿 蛋 白 及 尿 潛 血 (6) 血 中 鉛 (2) 神 經 精 神 及 心 臟 血 管 疾 病 既 往 病 史 之 調 查 (3) 神 經 精 神 及 心 臟 血 管 及 皮 膚 之 理 學 檢 查 (4) 尿 蛋 白 及 尿 潛 血 (5) 尿 中 鉛 檢 查 ( 變 更 作 業 者 無 須 檢 測 ) (2) 神 經 肝 臟 及 皮 膚 疾 病 等 既 往 病 史 之 調 查 (3) 神 經 肝 臟 腎 臟 及 皮 膚 之 理 學 檢 查 (4) 尿 蛋 白 及 尿 潛 血 (5) 血 清 丙 胺 酸 轉 胺 酶 (ALT) 及 8 從 事 四 氯 化 碳 (carbon tetrachlo-ri de) 之 製 造 或 處 置 作 業 (2) 腎 臟 及 肝 臟 疾 病 既 往 病 史 之 調 查 (3) 腎 臟 肝 臟 及 皮 膚 之 理 學 檢 查 (4) 尿 蛋 白 及 尿 潛 血 (5) 血 清 丙 胺 酸 轉 胺 酶 (ALT) 及 (2) 腎 臟 及 肝 臟 疾 病 既 往 病 史 之 調 查 (3) 腎 臟 肝 臟 及 皮 膚 之 理 學 檢 查 (4) 尿 蛋 白 及 尿 潛 血 (5) 血 清 丙 胺 酸 轉 胺 酶 (ALT) 及 9 從 事 二 硫 化 碳 23

1 0 1 1 1 2 1 3 (carbon disulfide) 之 (2) 神 經 系 統 心 臟 血 管 腎 臟 製 造 或 處 置 作 肝 臟 皮 膚 及 眼 睛 疾 病 既 業 往 病 史 之 調 查 (3) 神 經 系 統 心 臟 血 管 腎 臟 肝 臟 皮 膚 及 眼 睛 之 理 學 檢 查 (4) 尿 蛋 白 及 尿 潛 血 (5) 血 清 丙 胺 酸 轉 胺 酶 (ALT) 及 (6) 心 電 圖 檢 查 從 事 三 氯 乙 烯 (trichloroet hylene) 四 氯 乙 烯 (tetrachloro eth-ylene) 之 製 造 或 處 置 作 業 從 事 二 甲 基 甲 醯 胺 (dimethyl formamide) 之 製 造 或 處 置 作 業 從 事 正 己 烷 (n-hexane) 之 製 造 或 處 置 作 業 從 事 聯 苯 胺 及 其 鹽 類 (benzidine & its salts) 4- 胺 基 聯 苯 及 其 鹽 類 (4-aminodiph (2) 神 經 肝 臟 腎 臟 心 臟 及 皮 膚 疾 病 既 往 病 史 之 調 查 (3) 神 經 肝 臟 腎 臟 心 臟 及 皮 膚 之 理 學 檢 查 (4) 尿 蛋 白 及 尿 潛 血 (5) 血 清 丙 胺 酸 轉 胺 酶 (ALT) 及 (2) 酗 酒 及 肝 臟 疾 病 既 往 病 史 之 調 查 (3) 肝 臟 腎 臟 心 臟 血 管 及 皮 膚 之 理 學 檢 查 (4) 血 清 丙 胺 酸 轉 胺 酶 (ALT) 及 (2) 皮 膚 呼 吸 器 官 肝 臟 腎 臟 及 神 經 系 統 疾 病 既 往 病 史 之 調 查 (3) 神 經 及 皮 膚 之 理 學 檢 查 (2) 藥 品 服 用 狀 況 腎 臟 疾 病 及 家 族 史 既 往 病 史 之 調 查 (3) 泌 尿 系 統 及 皮 膚 之 理 學 檢 查 (4) 尿 蛋 白 尿 潛 血 及 尿 沉 渣 鏡 (2) 神 經 系 統 心 臟 血 管 腎 臟 肝 臟 皮 膚 及 眼 睛 疾 病 既 往 病 史 之 調 查 (3) 神 經 系 統 心 臟 血 管 腎 臟 肝 臟 皮 膚 及 眼 睛 之 理 學 檢 查 (4) 尿 蛋 白 及 尿 潛 血 (5) 血 清 丙 胺 酸 轉 胺 酶 (ALT) 及 (6) 心 電 圖 檢 查 (2) 神 經 肝 臟 腎 臟 心 臟 及 皮 膚 疾 病 既 往 病 史 之 調 查 (3) 神 經 肝 臟 腎 臟 心 臟 及 皮 膚 之 理 學 檢 查 (4) 尿 蛋 白 及 尿 潛 血 (5) 血 清 丙 胺 酸 轉 胺 酶 (ALT) 及 (2) 酗 酒 及 肝 臟 疾 病 既 往 病 史 之 調 查 (3) 肝 臟 腎 臟 心 臟 血 管 及 皮 膚 之 理 學 檢 查 (4) 血 清 丙 胺 酸 轉 胺 酶 (ALT) 及 (2) 皮 膚 呼 吸 器 官 肝 臟 腎 臟 及 神 經 系 統 疾 病 既 往 病 史 之 調 查 (3) 神 經 及 皮 膚 之 理 學 檢 查 (2) 藥 品 服 用 狀 況 腎 臟 疾 病 及 家 族 史 既 往 病 史 之 調 查 (3) 泌 尿 系 統 及 皮 膚 之 理 學 檢 查 (4) 尿 蛋 白 尿 潛 血 及 尿 沉 渣 鏡 24

1 4 1 5 enyl & its salts) 4- 硝 基 聯 苯 及 其 鹽 類 (4-nitrodiph enyl & its salts) β- 萘 胺 及 其 鹽 類 (β -naphthylami ne & its salts) 二 氯 聯 苯 胺 及 其 鹽 類 (dichloroben zidine & its salts) α- 萘 胺 及 其 鹽 類 ( α -naphthylami ne & its salts) 之 製 造 處 置 或 使 用 作 業 從 事 鈹 及 其 化 合 物 (beryllium & its compounds) 之 製 造 處 置 或 使 用 作 業 從 事 氯 乙 烯 (vinyl chloride) 之 製 造 處 置 或 使 用 作 業 檢 醫 師 認 有 必 要 時, 得 實 施 細 胞 診 斷 檢 查 (2) 咳 嗽 呼 吸 困 難 等 呼 吸 器 官 症 狀 體 重 減 輕 皮 膚 炎 肝 及 關 節 病 變 既 往 病 史 之 調 查 (3) 呼 吸 系 統 肝 臟 腎 臟 及 皮 膚 之 理 學 檢 查 (5) 肺 功 能 檢 查 ( 包 括 用 力 肺 活 (FEV1.0) 及 FEV1.0/FVC) (2) 肝 炎 輸 血 服 用 肝 毒 性 藥 物 及 接 觸 肝 毒 性 之 化 學 物 等 既 往 病 史 之 調 查 (3) 肝 臟 脾 臟 腎 臟 手 部 皮 膚 及 呼 吸 系 統 之 理 學 檢 查 檢 醫 師 認 有 必 要 時, 得 實 施 細 胞 診 斷 檢 查 (2) 咳 嗽 呼 吸 困 難 等 呼 吸 器 官 症 狀 體 重 減 輕 皮 膚 炎 肝 及 關 節 病 變 既 往 病 史 之 調 查 (3) 呼 吸 系 統 肝 臟 腎 臟 及 皮 膚 之 理 學 檢 查 (5) 肺 功 能 檢 查 ( 包 括 用 力 肺 活 (FEV1.0) 及 FEV1.0/FVC) (2) 肝 炎 輸 血 服 用 肝 毒 性 藥 物 及 接 觸 肝 毒 性 之 化 學 物 等 既 往 病 史 之 調 查 (3) 肝 臟 脾 臟 腎 臟 手 部 皮 膚 及 呼 吸 系 統 之 理 學 檢 查 25

1 6 1 7 1 8 從 事 苯 (benzene) 之 製 造 處 置 或 使 用 作 業 從 事 2,4- 二 異 氰 酸 甲 苯 (2,4-toluene diisocy-anat e; TDI) 或 2,6- 二 異 氰 酸 甲 苯 (2,6-toluene diisocyanate ; TDI) 4, 4- 二 異 氰 酸 二 苯 甲 烷 (4,4-methylen e bisphenyl diisocyanate ; MDI) 二 異 氰 酸 異 佛 爾 酮 (isophorone diisocyanate ; IPDI) 之 製 造 處 置 或 使 用 作 業 從 事 石 綿 (asbestos) 之 處 置 或 使 用 作 業 (5) 血 清 丙 胺 酸 轉 胺 酶 (ALT) 及 (2) 血 液 疾 病 腎 臟 疾 病 肝 臟 疾 病 及 長 期 服 藥 等 既 往 病 史 之 調 查 (3) 血 液 系 統 皮 膚 黏 膜 ( 含 口 腔 ) 及 結 膜 之 理 學 檢 查 (4) 血 球 比 容 值 血 色 素 紅 血 球 數 白 血 球 數 及 血 小 板 數 (2) 氣 喘 慢 性 氣 管 炎 及 過 敏 既 往 病 史 之 調 查 (3) 呼 吸 系 統 及 皮 膚 之 理 學 檢 查 (5) 肺 功 能 檢 查 ( 包 括 用 力 肺 活 (FEV1.0) 及 FEV1.0/ FVC) (2) 呼 吸 系 統 症 狀 既 往 病 史 之 調 查 (3) 呼 吸 系 統 ( 含 杵 狀 指 ) 及 皮 膚 之 理 學 檢 查 (5) 肺 功 能 檢 查 ( 包 括 用 力 肺 活 (5) 血 清 丙 胺 酸 轉 胺 酶 (ALT) 及 (2) 血 液 疾 病 腎 臟 疾 病 肝 臟 疾 病 及 長 期 服 藥 等 既 往 病 史 之 調 查 (3) 血 液 系 統 皮 膚 黏 膜 ( 含 口 腔 ) 及 結 膜 之 理 學 檢 查 (4) 血 球 比 容 值 血 色 素 紅 血 球 數 白 血 球 數 及 血 小 板 數 (2) 氣 喘 慢 性 氣 管 炎 及 過 敏 既 往 病 史 之 調 查 (3) 呼 吸 系 統 及 皮 膚 之 理 學 檢 查 (4) 肺 功 能 檢 查 ( 包 括 用 力 肺 活 (FEV1.0) 及 FEV1.0/FVC) 註 : 變 更 作 業 者 應 增 列 胸 部 X 光 ( 大 片 ) 攝 影 檢 查 (2) 呼 吸 系 統 症 狀 既 往 病 史 之 調 查 (3) 呼 吸 系 統 ( 含 杵 狀 指 ) 及 皮 膚 之 理 學 檢 查 (5) 肺 功 能 檢 查 ( 包 括 用 力 肺 活 26

1 9 2 0 2 1 從 事 砷 及 其 化 合 物 (arsenic & its compounds) 之 製 造 處 置 或 使 用 作 業 從 事 錳 及 其 化 合 物 ( 一 氧 化 錳 及 三 氧 化 錳 除 外 ) (manganese & its compounds(ex cept manganese monooxide,ma ngan-ese trioxide)) 之 製 造 處 置 或 使 用 作 業 從 事 黃 磷 (phosphorus) 之 製 造 處 置 或 使 用 作 業 (FEV1.0) 及 FEV1.0/FVC) (2) 呼 吸 系 統 症 狀 既 往 病 史 之 調 查 (3) 鼻 腔 皮 膚 呼 吸 道 腸 胃 及 神 經 系 統 之 理 學 檢 查 (5) 尿 蛋 白 尿 潛 血 及 尿 沉 渣 鏡 檢 (6) 血 清 丙 胺 酸 轉 胺 酶 (ALT) 及 (7) 血 球 比 容 值 血 色 素 紅 血 球 數 及 白 血 球 數 (2) 酗 酒 精 神 神 經 肝 臟 及 腎 臟 疾 病 既 往 病 史 之 調 查 (3) 肺 臟 神 經 ( 含 巴 金 森 症 候 群 ) 及 精 神 之 理 學 檢 查 (2) 倦 怠 貧 血 食 慾 不 振 胃 部 肝 臟 腎 臟 眼 睛 及 呼 吸 系 統 疾 病 既 往 病 史 之 調 查 (3) 眼 睛 呼 吸 系 統 肝 臟 腎 臟 皮 膚 牙 齒 及 下 顎 之 理 學 檢 查 (4) 血 清 丙 胺 酸 轉 胺 酶 (ALT) 及 (FEV1.0) 及 FEV1.0/FVC) (2) 呼 吸 系 統 症 狀 既 往 病 史 之 調 查 (3) 鼻 腔 皮 膚 呼 吸 道 腸 胃 及 神 經 系 統 之 理 學 檢 查 (5) 尿 蛋 白 尿 潛 血 及 尿 沉 渣 鏡 檢 (6) 血 清 丙 胺 酸 轉 胺 酶 (ALT) 及 (7) 血 球 比 容 值 血 色 素 紅 血 球 數 及 白 血 球 數 (8) 尿 中 無 機 砷 檢 查 ( 包 括 三 價 砷 五 價 砷 單 甲 基 砷 雙 甲 基 砷 及 尿 液 肌 酸 酐 ( 變 更 作 業 者 無 須 檢 測 )) (2) 酗 酒 精 神 神 經 肝 臟 及 腎 臟 疾 病 既 往 病 史 之 調 查 (3) 肺 臟 神 經 ( 含 巴 金 森 症 候 群 ) 及 精 神 之 理 學 檢 查 (2) 倦 怠 貧 血 食 慾 不 振 胃 部 肝 臟 腎 臟 眼 睛 及 呼 吸 系 統 疾 病 既 往 病 史 之 調 查 (3) 眼 睛 呼 吸 器 官 肝 臟 腎 臟 皮 膚 牙 齒 及 下 顎 之 理 學 檢 查 (4) 血 清 丙 胺 酸 轉 胺 酶 (ALT) 及 27

2 2 2 3 2 4 2 5 從 事 聯 吡 啶 或 巴 拉 刈 (paraquat) 之 製 造 作 業 從 事 粉 塵 危 害 預 防 標 準 所 稱 之 粉 塵 作 業 從 事 鉻 酸 及 其 鹽 類 (chromic acid and chromates) 重 鉻 酸 及 其 鹽 類 (di chromic acid and chromates) 之 製 造 處 置 或 使 用 作 業 從 事 鎘 及 其 化 合 物 (cadmium and its compounds) 之 製 造 處 置 或 使 用 作 業 (5) 血 球 比 容 值 血 色 素 紅 血 球 數 白 血 球 數 及 白 血 球 分 類 (2) 皮 膚 角 化 黑 斑 及 疑 似 皮 膚 癌 症 病 變 既 往 病 史 之 調 查 (3) 皮 膚 及 指 甲 之 理 學 檢 查 (2) 肺 結 核 哮 喘 塵 肺 症 心 臟 疾 病 等 既 往 病 史 之 調 查 (3) 呼 吸 系 統 及 心 臟 循 環 之 理 學 檢 查 (5) 肺 功 能 檢 查 ( 包 括 用 力 肺 活 (FEV1.0) 及 FEV1.0/FVC) (2) 咳 嗽 咳 痰 胸 痛 鼻 腔 異 常 皮 膚 症 狀 等 既 往 病 史 之 調 查 (3) 呼 吸 系 統 ( 鼻 黏 膜 異 常 鼻 中 膈 穿 孔 ) 及 皮 膚 ( 皮 膚 炎 潰 瘍 ) 之 理 學 檢 查 (4) 從 事 工 作 四 年 以 上 者, 應 實 施 胸 部 X 光 攝 影 檢 查 (2) 鎘 或 其 化 合 物 引 起 之 呼 吸 系 統 症 狀 胃 腸 症 狀 等 既 往 病 史 之 調 查 (3) 體 重 測 量 (4) 門 齒 或 大 齒 鎘 黃 色 環 鼻 黏 膜 及 貧 血 之 理 學 檢 查 (5) 尿 蛋 白 檢 查 (5) 血 球 比 容 值 血 色 素 紅 血 球 數 白 血 球 數 及 白 血 球 分 類 (2) 皮 膚 角 化 黑 斑 及 疑 似 皮 膚 癌 症 病 變 既 往 病 史 之 調 查 (3) 皮 膚 及 指 甲 之 理 學 檢 查 (2) 肺 結 核 哮 喘 塵 肺 症 心 臟 疾 病 等 既 往 病 史 之 調 查 (3) 呼 吸 系 統 及 心 臟 循 環 之 理 學 檢 查 (5) 肺 功 能 檢 查 ( 包 括 用 力 肺 活 (FEV1.0) 及 FEV1.0/FVC) (2) 咳 嗽 咳 痰 胸 痛 鼻 腔 異 常 皮 膚 症 狀 等 既 往 病 史 之 調 查 (3) 呼 吸 系 統 ( 鼻 黏 膜 異 常 鼻 中 膈 穿 孔 ) 及 皮 膚 ( 皮 膚 炎 潰 瘍 ) 之 理 學 檢 查 (4) 從 事 工 作 四 年 以 上 者, 應 實 施 胸 部 X 光 攝 影 檢 查 (2) 鎘 或 其 化 合 物 引 起 之 呼 吸 器 官 症 狀 胃 腸 症 狀 等 既 往 病 史 之 調 查 (3) 體 重 測 量 (4) 門 齒 或 大 齒 鎘 黃 色 環 鼻 黏 膜 及 貧 血 之 理 學 檢 查 (5) 尿 蛋 白 檢 查 (6) 尿 中 鎘 檢 查 ( 變 更 作 業 者 無 須 檢 測 ) (7) 呼 吸 器 官 有 自 覺 症 狀 時, 應 實 施 胸 部 理 學 檢 查 及 肺 功 能 檢 查 ( 包 括 用 力 肺 活 量 28

2 6 2 7 2 8 從 事 鎳 及 其 化 合 物 (Nickel & its compounds) 之 製 造 處 置 或 使 用 作 業 從 事 乙 基 汞 化 合 物 (Ethyl mercury compounds) 汞 及 其 無 機 化 合 物 (Mercury & its compounds) 之 製 造 處 置 或 使 用 作 業 (2) 呼 吸 系 統 皮 膚 系 統 等 既 往 病 史 之 調 查 (3) 鼻 腔 皮 膚 呼 吸 道 腸 胃 及 神 經 系 統 之 理 學 檢 查 (5) 尿 蛋 白 尿 潛 血 及 尿 沉 渣 鏡 檢 (6) 肌 酸 酐 (creatinine) 之 檢 查 (7) 血 球 比 容 値 血 色 素 紅 血 球 數 及 白 血 球 數 (8) 肺 功 能 檢 查 ( 包 括 用 力 肺 活 (FEV1.0) 及 FEV1.0/FVC) (2) 酗 酒 精 神 神 經 肝 臟 及 腎 臟 疾 病 等 既 往 病 史 之 調 查 (3) 口 腔 鼻 腔 皮 膚 呼 吸 系 統 腸 胃 腎 臟 眼 睛 神 經 系 統 及 精 神 之 理 學 檢 查 (5) 尿 蛋 白 尿 潛 血 及 尿 沉 渣 鏡 檢 (6) 肌 酸 酐 (creatinine) 之 檢 查 (7) 血 球 比 容 値 血 色 素 紅 血 球 數 及 白 血 球 數 從 事 溴 丙 烷 (1-bromoprop (FVC) 一 秒 最 大 呼 氣 量 (FEV1.0) 及 FEV1.0/FVC)( 變 更 作 業 者 無 須 檢 測 ) (2) 呼 吸 系 統 皮 膚 系 統 等 既 往 病 史 之 調 查 (3) 鼻 腔 皮 膚 呼 吸 道 腸 胃 及 神 經 系 統 之 理 學 檢 查 (5) 尿 蛋 白 尿 潛 血 及 尿 沉 渣 鏡 檢 (6) 肌 酸 酐 (creatinine) 之 檢 查 (7) 血 球 比 容 値 血 色 素 紅 血 球 數 及 白 血 球 數 (8) 肺 功 能 檢 查 ( 包 括 用 力 肺 活 (FEV1.0) 及 FEV1.0/FVC) (9) 尿 中 鎳 檢 查 ( 變 更 作 業 者 無 須 檢 測 ) (2) 酗 酒 精 神 神 經 肝 臟 及 腎 臟 疾 病 等 既 往 病 史 之 調 查 (3) 口 腔 鼻 腔 皮 膚 呼 吸 系 統 腸 胃 腎 臟 眼 睛 神 經 系 統 及 精 神 之 理 學 檢 查 (5) 尿 蛋 白 尿 潛 血 及 尿 沉 渣 鏡 檢 (6) 肌 酸 酐 (creatinine) 之 檢 查 (7) 血 球 比 容 値 血 色 素 紅 血 球 數 及 白 血 球 數 (8) 尿 中 汞 檢 查 ( 限 汞 及 其 無 機 化 合 物 作 業 )( 變 更 作 業 者 無 須 檢 測 ) (9) 血 中 汞 檢 查 ( 限 乙 基 汞 化 合 物 作 業 )( 變 更 作 業 者 無 須 檢 測 ) 29

2 9 3 0 3 1 ane,n-propyl (2) 神 經 肝 臟 及 皮 膚 疾 病 等 既 bromide) 之 製 往 病 史 之 調 查 造 處 置 或 使 (3) 皮 膚 肌 肉 骨 骼 及 神 經 系 統 用 作 業 之 理 學 檢 查 (5) 血 清 丙 胺 酸 轉 胺 酶 (ALT) 及 (6) 血 球 比 容 値 血 色 素 紅 血 球 數 血 小 板 數 及 白 血 球 數 從 事 1,3- 丁 二 烯 (1,3-butadie ne) 之 製 造 處 置 或 使 用 作 業 從 事 甲 醛 (Formaldehyd e) 之 製 造 處 置 或 使 用 作 業 (2) 血 液 肝 臟 皮 膚 生 殖 及 免 疫 系 統 疾 病 等 既 往 病 史 之 調 查 (3) 淋 巴 血 液 及 皮 膚 黏 膜 之 理 學 檢 查 (4) 血 球 比 容 値 血 色 素 紅 血 球 數 血 小 板 數 白 血 球 數 及 白 血 球 分 類 (2) 呼 吸 系 統 及 皮 膚 黏 膜 等 既 往 病 史 之 調 查 (3) 呼 吸 系 統 及 皮 膚 黏 膜 之 理 學 檢 查 (5) 肺 功 能 檢 查 ( 包 括 用 力 肺 活 (FEV1.0) 及 FEV1.0/FVC) 從 事 銦 及 其 化 合 物 (Indium& its (2) 呼 吸 系 統 既 往 病 史 之 調 查 compounds) 之 (3) 呼 吸 系 統 及 皮 膚 黏 膜 之 理 製 造 置 或 使 學 檢 查 用 作 業 (5) 肺 功 能 檢 查 ( 包 括 用 力 肺 活 (FEV1.0) 及 FEV1.0/FVC) (2) 神 經 肝 臟 及 皮 膚 疾 病 等 既 往 病 史 之 調 查 (3) 皮 膚 肌 肉 骨 骼 及 神 經 系 統 之 理 學 檢 查 (5) 血 清 丙 胺 酸 轉 胺 酶 (ALT) 及 (6) 血 球 比 容 値 血 色 素 紅 血 球 數 血 小 板 數 及 白 血 球 數 (2) 血 液 肝 臟 皮 膚 生 殖 及 免 疫 系 統 疾 病 等 既 往 病 史 之 調 查 (3) 淋 巴 血 液 及 皮 膚 黏 膜 之 理 學 檢 查 (4) 血 球 比 容 値 血 色 素 紅 血 球 數 血 小 板 數 白 血 球 數 及 白 血 球 分 類 (2) 呼 吸 系 統 及 皮 膚 黏 膜 等 既 往 病 史 之 調 查 (3) 呼 吸 系 統 及 皮 膚 黏 膜 之 理 學 檢 查 (4) 肺 功 能 檢 查 ( 包 括 用 力 肺 活 (FEV1.0) 及 FEV1.0/FVC) 註 : 變 更 作 業 者 應 增 列 胸 部 X 光 ( 大 片 ) 攝 影 檢 查 (2) 呼 吸 系 統 既 往 病 史 之 調 查 (3) 呼 吸 系 統 及 皮 膚 黏 膜 之 理 學 檢 查 (5) 肺 功 能 檢 查 ( 包 括 用 力 肺 活 (FEV1.0) 及 FEV1.0/FVC) 30

附 表 十 一 作 業 名 稱 考 量 不 適 合 從 事 作 業 之 疾 病 高 溫 作 業 高 血 壓 心 臟 病 呼 吸 系 統 疾 病 內 分 泌 系 統 疾 病 無 汗 症 腎 臟 疾 病 廣 泛 性 皮 膚 疾 病 高 血 壓 風 濕 症 支 氣 管 炎 腎 臟 疾 病 心 臟 病 周 邊 循 環 系 統 疾 低 溫 作 業 病 寒 冷 性 蕁 麻 疹 寒 冷 血 色 素 尿 症 內 分 泌 系 統 疾 病 神 經 肌 肉 系 統 疾 病 膠 原 性 疾 病 噪 音 作 業 心 血 管 疾 病 聽 力 異 常 振 動 作 業 周 邊 神 經 系 統 疾 病 周 邊 循 環 系 統 疾 病 骨 骼 肌 肉 系 統 疾 病 精 密 作 業 矯 正 後 視 力 零 點 八 以 下 或 其 他 嚴 重 之 眼 睛 疾 病 游 離 輻 射 作 業 血 液 疾 病 內 分 泌 疾 病 精 神 與 神 經 異 常 眼 睛 疾 病 惡 性 腫 瘤 非 游 離 輻 射 作 業 眼 睛 疾 病 內 分 泌 系 統 疾 病 呼 吸 系 統 疾 病 高 血 壓 心 血 管 疾 病 精 神 或 神 經 系 統 疾 病 耳 鼻 異 常 氣 壓 作 業 科 疾 病 過 敏 性 疾 病 內 分 泌 系 統 疾 病 肥 胖 症 疝 氣 骨 骼 肌 肉 系 統 疾 病 貧 血 眼 睛 疾 病 消 化 道 疾 病 高 架 作 業 癲 癇 精 神 或 神 經 系 統 疾 病 高 血 壓 心 血 管 疾 病 貧 血 平 衡 機 能 失 常 呼 吸 系 統 疾 病 色 盲 視 力 不 良 聽 力 障 礙 肢 體 殘 障 鉛 作 業 神 經 系 統 疾 病 貧 血 等 血 液 疾 病 腎 臟 疾 病 消 化 系 統 疾 病 肝 病 內 分 泌 系 統 疾 病 視 網 膜 病 變 酒 精 中 毒 高 血 壓 四 烷 基 鉛 作 業 精 神 或 神 經 系 統 疾 病 酒 精 中 毒 腎 臟 疾 病 肝 病 內 分 泌 系 統 疾 病 心 臟 疾 病 貧 血 等 血 液 疾 病 接 觸 性 皮 膚 疾 病 粉 塵 作 業 心 血 管 疾 病 慢 性 肺 阻 塞 性 疾 病 慢 性 氣 管 炎 氣 喘 等 四 氯 乙 烷 作 業 神 經 系 統 疾 病 肝 臟 疾 病 等 三 氯 乙 烯 四 氯 乙 烯 作 慢 性 肝 炎 患 者 酒 精 性 肝 炎 腎 臟 疾 病 心 血 管 疾 病 神 經 系 統 疾 業 病 接 觸 性 皮 膚 疾 病 等 二 甲 基 甲 醯 胺 作 業 慢 性 肝 炎 患 者 酒 精 性 肝 炎 腎 臟 疾 病 心 血 管 疾 病 神 經 系 統 疾 病 接 觸 性 皮 膚 疾 病 等 正 己 烷 作 業 周 邊 神 經 系 統 疾 病 接 觸 性 皮 膚 疾 病 等 4- 胺 碁 聯 苯 及 其 鹽 類 4- 硝 碁 聯 苯 及 其 鹽 膀 胱 疾 病 類 α- 萘 胺 及 其 鹽 類 之 作 業 3,3, - 二 氯 聯 苯 胺 及 其 鹽 類 之 作 業 腎 臟 及 泌 尿 系 統 疾 病 接 觸 性 皮 膚 疾 病 聯 苯 胺 及 其 鹽 類 與 β 腎 臟 及 泌 尿 系 統 疾 病 肝 病 接 觸 性 皮 膚 疾 病 萘 胺 及 其 鹽 類 之 作 業 鈹 及 其 化 合 物 作 業 心 血 管 疾 病 慢 性 肺 阻 塞 性 疾 病 慢 性 氣 管 炎 氣 喘 接 觸 性 皮 膚 疾 病 慢 性 肝 炎 酒 精 性 肝 炎 腎 臟 疾 病 等 氯 乙 烯 作 業 慢 性 肝 炎 患 者 酒 精 性 肝 炎 腎 臟 疾 病 心 血 管 疾 病 神 經 系 統 疾 病 接 觸 性 皮 膚 疾 病 等 二 異 氰 酸 甲 苯 二 異 氰 酸 二 苯 甲 烷 二 異 氰 酸 心 血 管 疾 病 慢 性 肺 阻 塞 性 疾 病 慢 性 氣 管 炎 氣 喘 等 異 佛 爾 酮 作 業 31

汞 及 其 無 機 化 合 物 有 機 汞 之 作 業 重 體 力 勞 動 作 業 精 神 或 神 經 系 統 疾 病 內 分 泌 系 統 疾 病 腎 臟 疾 病 肝 病 消 化 系 統 疾 病 動 脈 硬 化 視 網 膜 病 變 接 觸 性 皮 膚 疾 病 呼 吸 系 統 疾 病 高 血 壓 心 血 管 疾 病 貧 血 肝 病 腎 臟 疾 病 精 神 或 神 經 系 統 疾 病 骨 骼 肌 肉 系 統 疾 病 內 分 泌 系 統 疾 病 視 網 膜 玻 璃 體 疾 病 肢 體 殘 障 肝 病 神 經 系 統 疾 病 視 網 膜 病 變 酒 精 中 毒 腎 臟 疾 病 接 觸 性 醇 及 酮 作 業 皮 膚 疾 病 苯 及 苯 之 衍 生 物 之 作 血 液 疾 病 肝 病 神 經 系 統 疾 病 接 觸 性 皮 膚 疾 病 業 石 綿 作 業 心 血 管 疾 病 慢 性 肺 阻 塞 性 疾 病 慢 性 氣 管 炎 氣 喘 等 精 神 或 神 經 系 統 疾 病 內 分 泌 系 統 疾 病 腎 臟 疾 病 肝 病 心 血 管 二 硫 化 碳 之 作 業 疾 病 視 網 膜 病 變 嗅 覺 障 礙 接 觸 性 皮 膚 疾 病 脂 肪 族 鹵 化 碳 氫 化 合 神 經 系 統 疾 病 肝 病 腎 臟 疾 病 糖 尿 病 酒 精 中 毒 接 觸 性 皮 膚 物 之 作 業 疾 病 氯 氣 氟 化 氫 硝 酸 呼 吸 系 統 疾 病 慢 性 角 膜 或 結 膜 炎 肝 病 接 觸 性 皮 膚 疾 病 電 解 硫 酸 鹽 酸 及 二 氧 化 硫 質 不 平 衡 等 刺 激 性 氣 體 之 作 業 鉻 酸 及 其 鹽 類 重 鉻 酸 呼 吸 系 統 疾 病 接 觸 性 皮 膚 疾 病 及 其 鹽 類 之 作 業 精 神 或 神 經 系 統 疾 病 貧 血 肝 病 呼 吸 系 統 疾 病 心 血 管 疾 病 砷 及 其 化 合 物 之 作 業 接 觸 性 皮 膚 疾 病 心 血 管 疾 病 低 血 壓 精 神 或 神 經 系 統 疾 病 貧 血 等 血 液 疾 病 接 硝 基 乙 二 醇 之 作 業 觸 性 皮 膚 疾 病 五 氯 化 酚 及 其 鈉 鹽 之 低 血 壓 肝 病 糖 尿 病 消 化 性 潰 瘍 精 神 或 神 經 系 統 疾 病 接 觸 作 業 性 皮 膚 疾 病 精 神 ( 精 神 官 能 症 ) 或 中 樞 神 經 系 統 疾 病 ( 如 巴 金 森 症 候 群 ) 慢 性 錳 及 其 化 合 物 之 作 業 呼 吸 道 疾 病 精 神 疾 病 肝 病 腎 臟 疾 病 接 觸 性 皮 膚 疾 病 硫 化 氫 之 作 業 角 膜 或 結 膜 炎 精 神 或 中 樞 神 經 系 統 疾 病 嗅 覺 障 礙 苯 之 硝 基 醯 胺 之 作 業 貧 血 等 血 液 疾 病 肝 病 接 觸 性 皮 膚 疾 病 神 經 系 統 疾 病 黃 磷 及 磷 化 合 物 之 作 牙 齒 支 持 組 織 疾 病 肝 病 接 觸 性 皮 膚 疾 病 業 有 機 磷 之 作 業 精 神 或 神 經 系 統 疾 病 肝 病 接 觸 性 皮 膚 疾 病 非 有 機 磷 農 藥 之 作 業 呼 吸 系 統 疾 病 肝 病 精 神 或 神 經 系 統 疾 病 接 觸 性 皮 膚 疾 病 聯 吡 啶 或 巴 拉 刈 作 業 皮 膚 疾 病 如 : 接 觸 性 皮 膚 炎 皮 膚 角 化 黑 斑 或 疑 似 皮 膚 癌 病 變 等 鎳 及 其 化 合 物 之 作 業 呼 吸 系 統 疾 病 皮 膚 炎 1,3- 丁 二 烯 之 作 業 血 液 疾 病 甲 醛 之 作 業 鼻 炎 慢 性 氣 管 炎 肺 氣 腫 氣 喘 等 銦 及 其 化 合 物 之 作 業 肺 部 疾 病 溴 丙 烷 之 作 業 神 經 系 統 疾 病 皮 膚 炎 備 註 : 1. 本 表 所 使 用 之 醫 學 名 詞, 精 神 或 神 經 系 統 疾 病 包 含 癲 癇, 內 分 泌 系 統 疾 病 包 含 糖 尿 病 2. 健 檢 結 果 異 常, 若 對 配 工 及 復 工 有 疑 慮 時, 建 請 照 會 職 業 醫 學 科 專 科 醫 師 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