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 规 标 题 :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33 号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文 号 : 财 会 [2014]10 号 发 文 单 位 : 财 政 部 发 文 日 期 :2014 年 2 月 17 日 实 施 日 期 :2014 年 7 月 1 日 关 于 印 发 修 订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33 号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的 通 知 财 会 [2014]10 号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委 有 关 直 属 机 构,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计 划 单 列 市 财 政 厅 ( 局 ),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财 务 局, 财 政 部 驻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计 划 单 列 市 财 政 监 察 专 员 办 事 处, 有 关 中 央 管 理 企 业 : 为 了 适 应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发 展 需 要, 进 一 步 完 善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体 系, 提 高 企 业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质 量, 根 据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基 本 准 则, 我 部 对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33 号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进 行 了 修 订, 现 予 印 发, 自 2014 年 7 月 1 日 起 在 所 有 执 行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的 企 业 范 围 内 施 行, 鼓 励 在 境 外 上 市 的 企 业 提 前 执 行 我 部 于 2006 年 2 月 15 日 发 布 的 财 政 部 关 于 印 发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1 号 存 货 等 38 项 具 体 准 则 的 通 知 ( 财 会 2006 3 号 ) 中 的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33 号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同 时 废 止 执 行 中 有 何 问 题, 请 及 时 反 馈 我 部 附 件 :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33 号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财 政 部 2014 年 2 月 17 日 1
附 件 :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33 号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规 范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的 编 制 和 列 报, 根 据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基 本 准 则, 制 定 本 准 则 第 二 条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是 指 反 映 母 公 司 和 其 全 部 子 公 司 形 成 的 企 业 集 团 整 体 财 务 状 况 经 营 成 果 和 现 金 流 量 的 财 务 报 表 母 公 司, 是 指 控 制 一 个 或 一 个 以 上 主 体 ( 含 企 业 被 投 资 单 位 中 可 分 割 的 部 分, 以 及 企 业 所 控 制 的 结 构 化 主 体 等, 下 同 ) 的 主 体 子 公 司, 是 指 被 母 公 司 控 制 的 主 体 第 三 条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至 少 应 当 包 括 下 列 组 成 部 分 : ( 一 ) 合 并 资 产 负 债 表 ; ( 二 ) 合 并 利 润 表 ; ( 三 ) 合 并 现 金 流 量 表 ; ( 四 ) 合 并 所 有 者 权 益 ( 或 股 东 权 益, 下 同 ) 变 动 表 ; ( 五 ) 附 注 企 业 集 团 中 期 期 末 编 制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的, 至 少 应 当 包 括 合 并 资 产 负 债 表 合 并 利 润 表 合 并 现 金 流 量 表 和 附 注 第 四 条 母 公 司 应 当 编 制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如 果 母 公 司 是 投 资 性 主 体, 且 不 存 在 为 其 投 资 活 动 提 供 相 关 服 务 的 子 公 司, 则 不 应 当 编 制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该 母 公 司 按 照 本 准 则 第 二 十 一 条 规 定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其 对 所 有 子 公 司 的 投 资, 且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第 五 条 外 币 财 务 报 表 折 算, 适 用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19 号 外 币 折 算 和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31 号 现 金 流 量 表 2
第 六 条 关 于 在 子 公 司 权 益 的 披 露, 适 用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41 号 在 其 他 主 体 中 权 益 的 披 露 第 二 章 合 并 范 围 第 七 条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的 合 并 范 围 应 当 以 控 制 为 基 础 予 以 确 定 控 制, 是 指 投 资 方 拥 有 对 被 投 资 方 的 权 力, 通 过 参 与 被 投 资 方 的 相 关 活 动 而 享 有 可 变 回 报, 并 且 有 能 力 运 用 对 被 投 资 方 的 权 力 影 响 其 回 报 金 额 本 准 则 所 称 相 关 活 动, 是 指 对 被 投 资 方 的 回 报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活 动 被 投 资 方 的 相 关 活 动 应 当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进 行 判 断, 通 常 包 括 商 品 或 劳 务 的 销 售 和 购 买 金 融 资 产 的 管 理 资 产 的 购 买 和 处 置 研 究 与 开 发 活 动 以 及 融 资 活 动 等 第 八 条 投 资 方 应 当 在 综 合 考 虑 所 有 相 关 事 实 和 情 况 的 基 础 上 对 是 否 控 制 被 投 资 方 进 行 判 断 一 旦 相 关 事 实 和 情 况 的 变 化 导 致 对 控 制 定 义 所 涉 及 的 相 关 要 素 发 生 变 化 的, 投 资 方 应 当 进 行 重 新 评 估 相 关 事 实 和 情 况 主 要 包 括 : ( 一 ) 被 投 资 方 的 设 立 目 的 ( 二 ) 被 投 资 方 的 相 关 活 动 以 及 如 何 对 相 关 活 动 作 出 决 策 ( 三 ) 投 资 方 享 有 的 权 利 是 否 使 其 目 前 有 能 力 主 导 被 投 资 方 的 相 关 活 动 ( 四 ) 投 资 方 是 否 通 过 参 与 被 投 资 方 的 相 关 活 动 而 享 有 可 变 回 报 ( 五 ) 投 资 方 是 否 有 能 力 运 用 对 被 投 资 方 的 权 力 影 响 其 回 报 金 额 ( 六 ) 投 资 方 与 其 他 方 的 关 系 第 九 条 投 资 方 享 有 现 时 权 利 使 其 目 前 有 能 力 主 导 被 投 资 方 的 相 关 活 动, 而 不 论 其 是 否 实 际 行 使 该 权 利, 视 为 投 资 方 拥 有 对 被 投 资 方 的 权 力 第 十 条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投 资 方 分 别 享 有 能 够 单 方 面 主 导 被 投 资 方 不 同 相 关 活 动 的 现 时 权 利 的, 能 够 主 导 对 被 投 资 方 回 报 产 生 最 重 大 影 响 的 活 动 的 一 方 拥 有 对 被 投 资 方 的 权 力 第 十 一 条 投 资 方 在 判 断 是 否 拥 有 对 被 投 资 方 的 权 力 时, 应 当 仅 考 虑 与 被 投 资 方 相 关 的 实 质 性 权 利, 包 括 自 身 所 享 有 的 实 质 性 权 利 以 及 其 他 方 所 享 有 的 实 质 性 权 利 3
实 质 性 权 利, 是 指 持 有 人 在 对 相 关 活 动 进 行 决 策 时 有 实 际 能 力 行 使 的 可 执 行 权 利 判 断 一 项 权 利 是 否 为 实 质 性 权 利, 应 当 综 合 考 虑 所 有 相 关 因 素, 包 括 权 利 持 有 人 行 使 该 项 权 利 是 否 存 在 财 务 价 格 条 款 机 制 信 息 运 营 法 律 法 规 等 方 面 的 障 碍 ; 当 权 利 由 多 方 持 有 或 者 行 权 需 要 多 方 同 意 时, 是 否 存 在 实 际 可 行 的 机 制 使 得 这 些 权 利 持 有 人 在 其 愿 意 的 情 况 下 能 够 一 致 行 权 ; 权 利 持 有 人 能 否 从 行 权 中 获 利 等 某 些 情 况 下, 其 他 方 享 有 的 实 质 性 权 利 有 可 能 会 阻 止 投 资 方 对 被 投 资 方 的 控 制 这 种 实 质 性 权 利 既 包 括 提 出 议 案 以 供 决 策 的 主 动 性 权 利, 也 包 括 对 已 提 出 议 案 作 出 决 策 的 被 动 性 权 利 第 十 二 条 仅 享 有 保 护 性 权 利 的 投 资 方 不 拥 有 对 被 投 资 方 的 权 力 保 护 性 权 利, 是 指 仅 为 了 保 护 权 利 持 有 人 利 益 却 没 有 赋 予 持 有 人 对 相 关 活 动 决 策 权 的 一 项 权 利 保 护 性 权 利 通 常 只 能 在 被 投 资 方 发 生 根 本 性 改 变 或 某 些 例 外 情 况 发 生 时 才 能 够 行 使, 它 既 没 有 赋 予 其 持 有 人 对 被 投 资 方 拥 有 权 力, 也 不 能 阻 止 其 他 方 对 被 投 资 方 拥 有 权 力 第 十 三 条 除 非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其 不 能 主 导 被 投 资 方 相 关 活 动, 下 列 情 况, 表 明 投 资 方 对 被 投 资 方 拥 有 权 力 : ( 一 ) 投 资 方 持 有 被 投 资 方 半 数 以 上 的 表 决 权 的 ( 二 ) 投 资 方 持 有 被 投 资 方 半 数 或 以 下 的 表 决 权, 但 通 过 与 其 他 表 决 权 持 有 人 之 间 的 协 议 能 够 控 制 半 数 以 上 表 决 权 的 第 十 四 条 投 资 方 持 有 被 投 资 方 半 数 或 以 下 的 表 决 权, 但 综 合 考 虑 下 列 事 实 和 情 况 后, 判 断 投 资 方 持 有 的 表 决 权 足 以 使 其 目 前 有 能 力 主 导 被 投 资 方 相 关 活 动 的, 视 为 投 资 方 对 被 投 资 方 拥 有 权 力 : ( 一 ) 投 资 方 持 有 的 表 决 权 相 对 于 其 他 投 资 方 持 有 的 表 决 权 份 额 的 大 小, 以 及 其 他 投 资 方 持 有 表 决 权 的 分 散 程 度 ( 二 ) 投 资 方 和 其 他 投 资 方 持 有 的 被 投 资 方 的 潜 在 表 决 权, 如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可 执 行 认 股 权 证 等 ( 三 ) 其 他 合 同 安 排 产 生 的 权 利 ( 四 ) 被 投 资 方 以 往 的 表 决 权 行 使 情 况 等 其 他 相 关 事 实 和 情 况 4
第 十 五 条 当 表 决 权 不 能 对 被 投 资 方 的 回 报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时, 如 仅 与 被 投 资 方 的 日 常 行 政 管 理 活 动 有 关, 并 且 被 投 资 方 的 相 关 活 动 由 合 同 安 排 所 决 定, 投 资 方 需 要 评 估 这 些 合 同 安 排, 以 评 价 其 享 有 的 权 利 是 否 足 够 使 其 拥 有 对 被 投 资 方 的 权 力 第 十 六 条 某 些 情 况 下, 投 资 方 可 能 难 以 判 断 其 享 有 的 权 利 是 否 足 以 使 其 拥 有 对 被 投 资 方 的 权 力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投 资 方 应 当 考 虑 其 具 有 实 际 能 力 以 单 方 面 主 导 被 投 资 方 相 关 活 动 的 证 据, 从 而 判 断 其 是 否 拥 有 对 被 投 资 方 的 权 力 投 资 方 应 考 虑 的 因 素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下 列 事 项 : ( 一 ) 投 资 方 能 否 任 命 或 批 准 被 投 资 方 的 关 键 管 理 人 员 ( 二 ) 投 资 方 能 否 出 于 其 自 身 利 益 决 定 或 否 决 被 投 资 方 的 重 大 交 易 ( 三 ) 投 资 方 能 否 掌 控 被 投 资 方 董 事 会 等 类 似 权 力 机 构 成 员 的 任 命 程 序, 或 者 从 其 他 表 决 权 持 有 人 手 中 获 得 代 理 权 ( 四 ) 投 资 方 与 被 投 资 方 的 关 键 管 理 人 员 或 董 事 会 等 类 似 权 力 机 构 中 的 多 数 成 员 是 否 存 在 关 联 方 关 系 投 资 方 与 被 投 资 方 之 间 存 在 某 种 特 殊 关 系 的, 在 评 价 投 资 方 是 否 拥 有 对 被 投 资 方 的 权 力 时, 应 当 适 当 考 虑 这 种 特 殊 关 系 的 影 响 特 殊 关 系 通 常 包 括 : 被 投 资 方 的 关 键 管 理 人 员 是 投 资 方 的 现 任 或 前 任 职 工 被 投 资 方 的 经 营 依 赖 于 投 资 方 被 投 资 方 活 动 的 重 大 部 分 有 投 资 方 参 与 其 中 或 者 是 以 投 资 方 的 名 义 进 行 投 资 方 自 被 投 资 方 承 担 可 变 回 报 的 风 险 或 享 有 可 变 回 报 的 收 益 远 超 过 其 持 有 的 表 决 权 或 其 他 类 似 权 利 的 比 例 等 第 十 七 条 投 资 方 自 被 投 资 方 取 得 的 回 报 可 能 会 随 着 被 投 资 方 业 绩 而 变 动 的, 视 为 享 有 可 变 回 报 投 资 方 应 当 基 于 合 同 安 排 的 实 质 而 非 回 报 的 法 律 形 式 对 回 报 的 可 变 性 进 行 评 价 第 十 八 条 投 资 方 在 判 断 是 否 控 制 被 投 资 方 时, 应 当 确 定 其 自 身 是 以 主 要 责 任 人 还 是 代 理 人 的 身 份 行 使 决 策 权, 在 其 他 方 拥 有 决 策 权 的 情 况 下, 还 需 要 确 定 其 他 方 是 否 以 其 代 理 人 的 身 份 代 为 行 使 决 策 权 代 理 人 仅 代 表 主 要 责 任 人 行 使 决 策 权, 不 控 制 被 投 资 方 投 资 方 将 被 投 资 方 相 关 活 动 的 决 策 权 委 托 给 代 理 人 的, 应 当 将 该 决 策 权 视 为 自 身 直 接 持 有 5
第 十 九 条 在 确 定 决 策 者 是 否 为 代 理 人 时, 应 当 综 合 考 虑 该 决 策 者 与 被 投 资 方 以 及 其 他 投 资 方 之 间 的 关 系 ( 一 ) 存 在 单 独 一 方 拥 有 实 质 性 权 利 可 以 无 条 件 罢 免 决 策 者 的, 该 决 策 者 为 代 理 人 ( 二 ) 除 ( 一 ) 以 外 的 情 况 下, 应 当 综 合 考 虑 决 策 者 对 被 投 资 方 的 决 策 权 范 围 其 他 方 享 有 的 实 质 性 权 利 决 策 者 的 薪 酬 水 平 决 策 者 因 持 有 被 投 资 方 中 的 其 他 权 益 所 承 担 可 变 回 报 的 风 险 等 相 关 因 素 进 行 判 断 第 二 十 条 投 资 方 通 常 应 当 对 是 否 控 制 被 投 资 方 整 体 进 行 判 断 但 极 个 别 情 况 下,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同 时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并 且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投 资 方 应 当 将 被 投 资 方 的 一 部 分 ( 以 下 简 称 该 部 分 ) 视 为 被 投 资 方 可 分 割 的 部 分 ( 单 独 主 体 ), 进 而 判 断 是 否 控 制 该 部 分 ( 单 独 主 体 ) ( 一 ) 该 部 分 的 资 产 是 偿 付 该 部 分 负 债 或 该 部 分 其 他 权 益 的 唯 一 来 源, 不 能 用 于 偿 还 该 部 分 以 外 的 被 投 资 方 的 其 他 负 债 ; ( 二 ) 除 与 该 部 分 相 关 的 各 方 外, 其 他 方 不 享 有 与 该 部 分 资 产 相 关 的 权 利, 也 不 享 有 与 该 部 分 资 产 剩 余 现 金 流 量 相 关 的 权 利 第 二 十 一 条 母 公 司 应 当 将 其 全 部 子 公 司 ( 包 括 母 公 司 所 控 制 的 单 独 主 体 ) 纳 入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的 合 并 范 围 如 果 母 公 司 是 投 资 性 主 体, 则 母 公 司 应 当 仅 将 为 其 投 资 活 动 提 供 相 关 服 务 的 子 公 司 ( 如 有 ) 纳 入 合 并 范 围 并 编 制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 其 他 子 公 司 不 应 当 予 以 合 并, 母 公 司 对 其 他 子 公 司 的 投 资 应 当 按 照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第 二 十 二 条 当 母 公 司 同 时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时, 该 母 公 司 属 于 投 资 性 主 体 : ( 一 ) 该 公 司 是 以 向 投 资 者 提 供 投 资 管 理 服 务 为 目 的, 从 一 个 或 多 个 投 资 者 处 获 取 资 金 ; ( 二 ) 该 公 司 的 唯 一 经 营 目 的, 是 通 过 资 本 增 值 投 资 收 益 或 两 者 兼 有 而 让 投 资 者 获 得 回 报 ; ( 三 ) 该 公 司 按 照 公 允 价 值 对 几 乎 所 有 投 资 的 业 绩 进 行 考 量 和 评 价 第 二 十 三 条 母 公 司 属 于 投 资 性 主 体 的, 通 常 情 况 下 应 当 符 合 下 列 所 有 特 征 : ( 一 ) 拥 有 一 个 以 上 投 资 ; 6
( 二 ) 拥 有 一 个 以 上 投 资 者 ; ( 三 ) 投 资 者 不 是 该 主 体 的 关 联 方 ; ( 四 ) 其 所 有 者 权 益 以 股 权 或 类 似 权 益 方 式 存 在 第 二 十 四 条 投 资 性 主 体 的 母 公 司 本 身 不 是 投 资 性 主 体, 则 应 当 将 其 控 制 的 全 部 主 体, 包 括 那 些 通 过 投 资 性 主 体 所 间 接 控 制 的 主 体, 纳 入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范 围 第 二 十 五 条 当 母 公 司 由 非 投 资 性 主 体 转 变 为 投 资 性 主 体 时, 除 仅 将 为 其 投 资 活 动 提 供 相 关 服 务 的 子 公 司 纳 入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范 围 编 制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外, 企 业 自 转 变 日 起 对 其 他 子 公 司 不 再 予 以 合 并, 并 参 照 本 准 则 第 四 十 九 条 的 规 定, 按 照 视 同 在 转 变 日 处 置 子 公 司 但 保 留 剩 余 股 权 的 原 则 进 行 会 计 处 理 当 母 公 司 由 投 资 性 主 体 转 变 为 非 投 资 性 主 体 时, 应 将 原 未 纳 入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范 围 的 子 公 司 于 转 变 日 纳 入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范 围, 原 未 纳 入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范 围 的 子 公 司 在 转 变 日 的 公 允 价 值 视 同 为 购 买 的 交 易 对 价 第 三 章 合 并 程 序 第 二 十 六 条 母 公 司 应 当 以 自 身 和 其 子 公 司 的 财 务 报 表 为 基 础, 根 据 其 他 有 关 资 料, 编 制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母 公 司 编 制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应 当 将 整 个 企 业 集 团 视 为 一 个 会 计 主 体, 依 据 相 关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的 确 认 计 量 和 列 报 要 求, 按 照 统 一 的 会 计 政 策, 反 映 企 业 集 团 整 体 财 务 状 况 经 营 成 果 和 现 金 流 量 ( 一 ) 合 并 母 公 司 与 子 公 司 的 资 产 负 债 所 有 者 权 益 收 入 费 用 和 现 金 流 等 项 目 ( 二 ) 抵 销 母 公 司 对 子 公 司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与 母 公 司 在 子 公 司 所 有 者 权 益 中 所 享 有 的 份 额 ( 三 ) 抵 销 母 公 司 与 子 公 司 子 公 司 相 互 之 间 发 生 的 内 部 交 易 的 影 响 内 部 交 易 表 明 相 关 资 产 发 生 减 值 损 失 的, 应 当 全 额 确 认 该 部 分 损 失 ( 四 ) 站 在 企 业 集 团 角 度 对 特 殊 交 易 事 项 予 以 调 整 第 二 十 七 条 母 公 司 应 当 统 一 子 公 司 所 采 用 的 会 计 政 策, 使 子 公 司 采 用 的 会 计 政 策 与 母 公 司 保 持 一 致 7
子 公 司 所 采 用 的 会 计 政 策 与 母 公 司 不 一 致 的, 应 当 按 照 母 公 司 的 会 计 政 策 对 子 公 司 财 务 报 表 进 行 必 要 的 调 整 ; 或 者 要 求 子 公 司 按 照 母 公 司 的 会 计 政 策 另 行 编 报 财 务 报 表 第 二 十 八 条 母 公 司 应 当 统 一 子 公 司 的 会 计 期 间, 使 子 公 司 的 会 计 期 间 与 母 公 司 保 持 一 致 子 公 司 的 会 计 期 间 与 母 公 司 不 一 致 的, 应 当 按 照 母 公 司 的 会 计 期 间 对 子 公 司 财 务 报 表 进 行 调 整 ; 或 者 要 求 子 公 司 按 照 母 公 司 的 会 计 期 间 另 行 编 报 财 务 报 表 第 二 十 九 条 在 编 制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时, 子 公 司 除 了 应 当 向 母 公 司 提 供 财 务 报 表 外, 还 应 当 向 母 公 司 提 供 下 列 有 关 资 料 : ( 一 ) 采 用 的 与 母 公 司 不 一 致 的 会 计 政 策 及 其 影 响 金 额 ; ( 二 ) 与 母 公 司 不 一 致 的 会 计 期 间 的 说 明 ; ( 三 ) 与 母 公 司 其 他 子 公 司 之 间 发 生 的 所 有 内 部 交 易 的 相 关 资 料 ; ( 四 ) 所 有 者 权 益 变 动 的 有 关 资 料 ; ( 五 ) 编 制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所 需 要 的 其 他 资 料 第 一 节 合 并 资 产 负 债 表 第 三 十 条 合 并 资 产 负 债 表 应 当 以 母 公 司 和 子 公 司 的 资 产 负 债 表 为 基 础, 在 抵 销 母 公 司 与 子 公 司 子 公 司 相 互 之 间 发 生 的 内 部 交 易 对 合 并 资 产 负 债 表 的 影 响 后, 由 母 公 司 合 并 编 制 ( 一 ) 母 公 司 对 子 公 司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与 母 公 司 在 子 公 司 所 有 者 权 益 中 所 享 有 的 份 额 应 当 相 互 抵 销, 同 时 抵 销 相 应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减 值 准 备 子 公 司 持 有 母 公 司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应 当 视 为 企 业 集 团 的 库 存 股, 作 为 所 有 者 权 益 的 减 项, 在 合 并 资 产 负 债 表 中 所 有 者 权 益 项 目 下 以 减 : 库 存 股 项 目 列 示 子 公 司 相 互 之 间 持 有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应 当 比 照 母 公 司 对 子 公 司 的 股 权 投 资 的 抵 销 方 法, 将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与 其 对 应 的 子 公 司 所 有 者 权 益 中 所 享 有 的 份 额 相 互 抵 销 ( 二 ) 母 公 司 与 子 公 司 子 公 司 相 互 之 间 的 债 权 与 债 务 项 目 应 当 相 互 抵 销, 同 时 抵 销 相 应 的 减 值 准 备 8
( 三 ) 母 公 司 与 子 公 司 子 公 司 相 互 之 间 销 售 商 品 ( 或 提 供 劳 务, 下 同 ) 或 其 他 方 式 形 成 的 存 货 固 定 资 产 工 程 物 资 在 建 工 程 无 形 资 产 等 所 包 含 的 未 实 现 内 部 销 售 损 益 应 当 抵 销 对 存 货 固 定 资 产 工 程 物 资 在 建 工 程 和 无 形 资 产 等 计 提 的 跌 价 准 备 或 减 值 准 备 与 未 实 现 内 部 销 售 损 益 相 关 的 部 分 应 当 抵 销 ( 四 ) 母 公 司 与 子 公 司 子 公 司 相 互 之 间 发 生 的 其 他 内 部 交 易 对 合 并 资 产 负 债 表 的 影 响 应 当 抵 销 ( 五 ) 因 抵 销 未 实 现 内 部 销 售 损 益 导 致 合 并 资 产 负 债 表 中 资 产 负 债 的 账 面 价 值 与 其 在 所 属 纳 税 主 体 的 计 税 基 础 之 间 产 生 暂 时 性 差 异 的, 在 合 并 资 产 负 债 表 中 应 当 确 认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或 递 延 所 得 税 负 债, 同 时 调 整 合 并 利 润 表 中 的 所 得 税 费 用, 但 与 直 接 计 入 所 有 者 权 益 的 交 易 或 事 项 及 企 业 合 并 相 关 的 递 延 所 得 税 除 外 第 三 十 一 条 子 公 司 所 有 者 权 益 中 不 属 于 母 公 司 的 份 额, 应 当 作 为 少 数 股 东 权 益, 在 合 并 资 产 负 债 表 中 所 有 者 权 益 项 目 下 以 少 数 股 东 权 益 项 目 列 示 第 三 十 二 条 母 公 司 在 报 告 期 内 因 同 一 控 制 下 企 业 合 并 增 加 的 子 公 司 以 及 业 务, 编 制 合 并 资 产 负 债 表 时, 应 当 调 整 合 并 资 产 负 债 表 的 期 初 数, 同 时 应 当 对 比 较 报 表 的 相 关 项 目 进 行 调 整, 视 同 合 并 后 的 报 告 主 体 自 最 终 控 制 方 开 始 控 制 时 点 起 一 直 存 在 因 非 同 一 控 制 下 企 业 合 并 或 其 他 方 式 增 加 的 子 公 司 以 及 业 务, 编 制 合 并 资 产 负 债 表 时, 不 应 当 调 整 合 并 资 产 负 债 表 的 期 初 数 第 三 十 三 条 母 公 司 在 报 告 期 内 处 置 子 公 司 以 及 业 务, 编 制 合 并 资 产 负 债 表 时, 不 应 当 调 整 合 并 资 产 负 债 表 的 期 初 数 第 二 节 合 并 利 润 表 第 三 十 四 条 合 并 利 润 表 应 当 以 母 公 司 和 子 公 司 的 利 润 表 为 基 础, 在 抵 销 母 公 司 与 子 公 司 子 公 司 相 互 之 间 发 生 的 内 部 交 易 对 合 并 利 润 表 的 影 响 后, 由 母 公 司 合 并 编 制 ( 一 ) 母 公 司 与 子 公 司 子 公 司 相 互 之 间 销 售 商 品 所 产 生 的 营 业 收 入 和 营 业 成 本 应 当 抵 销 母 公 司 与 子 公 司 子 公 司 相 互 之 间 销 售 商 品, 期 末 全 部 实 现 对 外 销 售 的, 应 当 将 购 买 方 的 营 业 成 本 与 销 售 方 的 营 业 收 入 相 互 抵 销 9
母 公 司 与 子 公 司 子 公 司 相 互 之 间 销 售 商 品, 期 末 未 实 现 对 外 销 售 而 形 成 存 货 固 定 资 产 工 程 物 资 在 建 工 程 无 形 资 产 等 资 产 的, 在 抵 销 销 售 商 品 的 营 业 成 本 和 营 业 收 入 的 同 时, 应 当 将 各 项 资 产 所 包 含 的 未 实 现 内 部 销 售 损 益 予 以 抵 销 ( 二 ) 在 对 母 公 司 与 子 公 司 子 公 司 相 互 之 间 销 售 商 品 形 成 的 固 定 资 产 或 无 形 资 产 所 包 含 的 未 实 现 内 部 销 售 损 益 进 行 抵 销 的 同 时, 也 应 当 对 固 定 资 产 的 折 旧 额 或 无 形 资 产 的 摊 销 额 与 未 实 现 内 部 销 售 损 益 相 关 的 部 分 进 行 抵 销 ( 三 ) 母 公 司 与 子 公 司 子 公 司 相 互 之 间 持 有 对 方 债 券 所 产 生 的 投 资 收 益 利 息 收 入 及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等, 应 当 与 其 相 对 应 的 发 行 方 利 息 费 用 相 互 抵 销 ( 四 ) 母 公 司 对 子 公 司 子 公 司 相 互 之 间 持 有 对 方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的 投 资 收 益 应 当 抵 销 ( 五 ) 母 公 司 与 子 公 司 子 公 司 相 互 之 间 发 生 的 其 他 内 部 交 易 对 合 并 利 润 表 的 影 响 应 当 抵 销 第 三 十 五 条 子 公 司 当 期 净 损 益 中 属 于 少 数 股 东 权 益 的 份 额, 应 当 在 合 并 利 润 表 中 净 利 润 项 目 下 以 少 数 股 东 损 益 项 目 列 示 子 公 司 当 期 综 合 收 益 中 属 于 少 数 股 东 权 益 的 份 额, 应 当 在 合 并 利 润 表 中 综 合 收 益 总 额 项 目 下 以 归 属 于 少 数 股 东 的 综 合 收 益 总 额 项 目 列 示 第 三 十 六 条 母 公 司 向 子 公 司 出 售 资 产 所 发 生 的 未 实 现 内 部 交 易 损 益, 应 当 全 额 抵 销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所 有 者 的 净 利 润 子 公 司 向 母 公 司 出 售 资 产 所 发 生 的 未 实 现 内 部 交 易 损 益, 应 当 按 照 母 公 司 对 该 子 公 司 的 分 配 比 例 在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所 有 者 的 净 利 润 和 少 数 股 东 损 益 之 间 分 配 抵 销 子 公 司 之 间 出 售 资 产 所 发 生 的 未 实 现 内 部 交 易 损 益, 应 当 按 照 母 公 司 对 出 售 方 子 公 司 的 分 配 比 例 在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所 有 者 的 净 利 润 和 少 数 股 东 损 益 之 间 分 配 抵 销 第 三 十 七 条 子 公 司 少 数 股 东 分 担 的 当 期 亏 损 超 过 了 少 数 股 东 在 该 子 公 司 期 初 所 有 者 权 益 中 所 享 有 的 份 额 的, 其 余 额 仍 应 当 冲 减 少 数 股 东 权 益 第 三 十 八 条 母 公 司 在 报 告 期 内 因 同 一 控 制 下 企 业 合 并 增 加 的 子 公 司 以 及 业 务, 应 当 将 该 子 公 司 以 及 业 务 合 并 当 期 期 初 至 报 告 期 末 的 收 入 费 用 利 润 纳 入 合 并 利 润 表, 同 时 应 当 对 比 较 报 表 的 相 关 项 目 进 行 调 整, 视 同 合 并 后 的 报 告 主 体 自 最 终 控 制 方 开 始 控 制 时 点 起 一 直 存 在 10
因 非 同 一 控 制 下 企 业 合 并 或 其 他 方 式 增 加 的 子 公 司 以 及 业 务, 应 当 将 该 子 公 司 以 及 业 务 购 买 日 至 报 告 期 末 的 收 入 费 用 利 润 纳 入 合 并 利 润 表 第 三 十 九 条 母 公 司 在 报 告 期 内 处 置 子 公 司 以 及 业 务, 应 当 将 该 子 公 司 以 及 业 务 期 初 至 处 置 日 的 收 入 费 用 利 润 纳 入 合 并 利 润 表 第 三 节 合 并 现 金 流 量 表 第 四 十 条 合 并 现 金 流 量 表 应 当 以 母 公 司 和 子 公 司 的 现 金 流 量 表 为 基 础, 在 抵 销 母 公 司 与 子 公 司 子 公 司 相 互 之 间 发 生 的 内 部 交 易 对 合 并 现 金 流 量 表 的 影 响 后, 由 母 公 司 合 并 编 制 本 准 则 提 及 现 金 时, 除 非 同 时 提 及 现 金 等 价 物, 均 包 括 现 金 和 现 金 等 价 物 第 四 十 一 条 编 制 合 并 现 金 流 量 表 应 当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 一 ) 母 公 司 与 子 公 司 子 公 司 相 互 之 间 当 期 以 现 金 投 资 或 收 购 股 权 增 加 的 投 资 所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应 当 抵 销 ( 二 ) 母 公 司 与 子 公 司 子 公 司 相 互 之 间 当 期 取 得 投 资 收 益 利 息 收 入 收 到 的 现 金, 应 当 与 分 配 股 利 利 润 或 偿 付 利 息 支 付 的 现 金 相 互 抵 销 ( 三 ) 母 公 司 与 子 公 司 子 公 司 相 互 之 间 以 现 金 结 算 债 权 与 债 务 所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应 当 抵 销 ( 四 ) 母 公 司 与 子 公 司 子 公 司 相 互 之 间 当 期 销 售 商 品 所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应 当 抵 销 ( 五 ) 母 公 司 与 子 公 司 子 公 司 相 互 之 间 处 置 固 定 资 产 无 形 资 产 和 其 他 长 期 资 产 收 回 的 现 金 净 额, 应 当 与 购 建 固 定 资 产 无 形 资 产 和 其 他 长 期 资 产 支 付 的 现 金 相 互 抵 销 ( 六 ) 母 公 司 与 子 公 司 子 公 司 相 互 之 间 当 期 发 生 的 其 他 内 部 交 易 所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应 当 抵 销 第 四 十 二 条 合 并 现 金 流 量 表 及 其 补 充 资 料 也 可 以 根 据 合 并 资 产 负 债 表 和 合 并 利 润 表 进 行 编 制 第 四 十 三 条 母 公 司 在 报 告 期 内 因 同 一 控 制 下 企 业 合 并 增 加 的 子 公 司 以 及 业 务, 应 当 将 该 子 公 司 以 及 业 务 合 并 当 期 期 初 至 报 告 期 末 的 现 金 流 量 纳 入 合 并 现 金 流 量 表, 同 时 应 当 对 比 较 报 表 的 相 关 项 目 进 行 调 整, 视 同 合 并 后 的 报 告 主 体 自 最 终 控 制 方 开 始 控 制 时 点 起 一 直 存 在 因 非 同 一 控 制 下 企 业 合 并 增 加 的 子 公 司 以 及 业 务, 应 当 将 该 子 公 司 购 买 日 至 报 告 期 末 的 现 金 流 量 纳 入 合 并 现 金 流 量 表 11
第 四 十 四 条 母 公 司 在 报 告 期 内 处 置 子 公 司 以 及 业 务, 应 当 将 该 子 公 司 以 及 业 务 期 初 至 处 置 日 的 现 金 流 量 纳 入 合 并 现 金 流 量 表 第 四 节 合 并 所 有 者 权 益 变 动 表 第 四 十 五 条 合 并 所 有 者 权 益 变 动 表 应 当 以 母 公 司 和 子 公 司 的 所 有 者 权 益 变 动 表 为 基 础, 在 抵 销 母 公 司 与 子 公 司 子 公 司 相 互 之 间 发 生 的 内 部 交 易 对 合 并 所 有 者 权 益 变 动 表 的 影 响 后, 由 母 公 司 合 并 编 制 ( 一 ) 母 公 司 对 子 公 司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应 当 与 母 公 司 在 子 公 司 所 有 者 权 益 中 所 享 有 的 份 额 相 互 抵 销 子 公 司 持 有 母 公 司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以 及 子 公 司 相 互 之 间 持 有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应 当 按 照 本 准 则 第 三 十 条 规 定 处 理 ( 二 ) 母 公 司 对 子 公 司 子 公 司 相 互 之 间 持 有 对 方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的 投 资 收 益 应 当 抵 销 ( 三 ) 母 公 司 与 子 公 司 子 公 司 相 互 之 间 发 生 的 其 他 内 部 交 易 对 所 有 者 权 益 变 动 的 影 响 应 当 抵 销 合 并 所 有 者 权 益 变 动 表 也 可 以 根 据 合 并 资 产 负 债 表 和 合 并 利 润 表 进 行 编 制 第 四 十 六 条 有 少 数 股 东 的, 应 当 在 合 并 所 有 者 权 益 变 动 表 中 增 加 少 数 股 东 权 益 栏 目, 反 映 少 数 股 东 权 益 变 动 的 情 况 第 四 章 特 殊 交 易 的 会 计 处 理 第 四 十 七 条 母 公 司 购 买 子 公 司 少 数 股 东 拥 有 的 子 公 司 股 权, 在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中, 因 购 买 少 数 股 权 新 取 得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与 按 照 新 增 持 股 比 例 计 算 应 享 有 子 公 司 自 购 买 日 或 合 并 日 开 始 持 续 计 算 的 净 资 产 份 额 之 间 的 差 额, 应 当 调 整 资 本 公 积 ( 资 本 溢 价 或 股 本 溢 价 ), 资 本 公 积 不 足 冲 减 的, 调 整 留 存 收 益 第 四 十 八 条 企 业 因 追 加 投 资 等 原 因 能 够 对 非 同 一 控 制 下 的 被 投 资 方 实 施 控 制 的, 在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中, 对 于 购 买 日 之 前 持 有 的 被 购 买 方 的 股 权, 应 当 按 照 该 股 权 在 购 买 日 的 公 允 价 值 进 行 重 新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与 其 账 面 价 值 的 差 额 计 入 当 期 投 资 收 益 ; 购 买 日 之 前 持 有 的 被 购 买 方 的 股 权 涉 及 权 益 法 核 算 下 的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等 的, 与 其 相 关 的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等 应 当 转 为 购 买 日 所 属 当 期 收 益 12
购 买 方 应 当 在 附 注 中 披 露 其 在 购 买 日 之 前 持 有 的 被 购 买 方 的 股 权 在 购 买 日 的 公 允 价 值 按 照 公 允 价 值 重 新 计 量 产 生 的 相 关 利 得 或 损 失 的 金 额 第 四 十 九 条 母 公 司 在 不 丧 失 控 制 权 的 情 况 下 部 分 处 置 对 子 公 司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在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中, 处 置 价 款 与 处 置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相 对 应 享 有 子 公 司 自 购 买 日 或 合 并 日 开 始 持 续 计 算 的 净 资 产 份 额 之 间 的 差 额, 应 当 调 整 资 本 公 积 ( 资 本 溢 价 或 股 本 溢 价 ), 资 本 公 积 不 足 冲 减 的, 调 整 留 存 收 益 第 五 十 条 企 业 因 处 置 部 分 股 权 投 资 等 原 因 丧 失 了 对 被 投 资 方 的 控 制 权 的, 在 编 制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时, 对 于 剩 余 股 权, 应 当 按 照 其 在 丧 失 控 制 权 日 的 公 允 价 值 进 行 重 新 计 量 处 置 股 权 取 得 的 对 价 与 剩 余 股 权 公 允 价 值 之 和, 减 去 按 原 持 股 比 例 计 算 应 享 有 原 有 子 公 司 自 购 买 日 或 合 并 日 开 始 持 续 计 算 的 净 资 产 的 份 额 之 间 的 差 额, 计 入 丧 失 控 制 权 当 期 的 投 资 收 益, 同 时 冲 减 商 誉 与 原 有 子 公 司 股 权 投 资 相 关 的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等, 应 当 在 丧 失 控 制 权 时 转 为 当 期 投 资 收 益 第 五 十 一 条 企 业 通 过 多 次 交 易 分 步 处 置 对 子 公 司 股 权 投 资 直 至 丧 失 控 制 权 的, 如 果 处 置 对 子 公 司 股 权 投 资 直 至 丧 失 控 制 权 的 各 项 交 易 属 于 一 揽 子 交 易 的, 应 当 将 各 项 交 易 作 为 一 项 处 置 子 公 司 并 丧 失 控 制 权 的 交 易 进 行 会 计 处 理 ; 但 是, 在 丧 失 控 制 权 之 前 每 一 次 处 置 价 款 与 处 置 投 资 对 应 的 享 有 该 子 公 司 净 资 产 份 额 的 差 额, 在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中 应 当 确 认 为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在 丧 失 控 制 权 时 一 并 转 入 丧 失 控 制 权 当 期 的 损 益 处 置 对 子 公 司 股 权 投 资 的 各 项 交 易 的 条 款 条 件 以 及 经 济 影 响 符 合 下 列 一 种 或 多 种 情 况, 通 常 表 明 应 将 多 次 交 易 事 项 作 为 一 揽 子 交 易 进 行 会 计 处 理 : ( 一 ) 这 些 交 易 是 同 时 或 者 在 考 虑 了 彼 此 影 响 的 情 况 下 订 立 的 ( 二 ) 这 些 交 易 整 体 才 能 达 成 一 项 完 整 的 商 业 结 果 ( 三 ) 一 项 交 易 的 发 生 取 决 于 其 他 至 少 一 项 交 易 的 发 生 ( 四 ) 一 项 交 易 单 独 考 虑 时 是 不 经 济 的, 但 是 和 其 他 交 易 一 并 考 虑 时 是 经 济 的 第 五 十 二 条 对 于 本 章 未 列 举 的 交 易 或 者 事 项, 如 果 站 在 企 业 集 团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角 度 的 确 认 和 计 量 结 果 与 其 所 属 的 母 公 司 或 子 公 司 的 个 别 财 务 报 表 层 面 的 确 认 和 计 量 结 果 不 一 致 的, 则 在 编 制 13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时, 也 应 当 按 照 本 准 则 第 二 十 六 条 第 二 款 第 ( 四 ) 项 的 规 定, 对 其 确 认 和 计 量 结 果 予 以 相 应 调 整 第 五 章 衔 接 规 定 第 五 十 三 条 首 次 采 用 本 准 则 的 企 业 应 当 根 据 本 准 则 的 规 定 对 被 投 资 方 进 行 重 新 评 估, 确 定 其 是 否 应 纳 入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范 围 因 首 次 采 用 本 准 则 导 致 合 并 范 围 发 生 变 化 的, 应 当 进 行 追 溯 调 整, 追 溯 调 整 不 切 实 可 行 的 除 外 比 较 期 间 已 丧 失 控 制 权 的 原 子 公 司, 不 再 追 溯 调 整 第 六 章 附 则 第 五 十 四 条 本 准 则 自 2014 年 7 月 1 日 起 施 行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