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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并 及 公 司 资 产 负 债 表 2015 年 2014 年 2015 年 2014 年 资 产 附 注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合 并 合 并 公 司 公 司 流 动 资 产 货 币 资 金 五 1 9,115 1,393 8,042 892 套 期 工 具 五 2-5 - 5 应 收 账 款 五 3, 十 三 1 2,867 3,862 6,725 2,920 预 付 款 项 五 4 753 978 123 266 应 收 股 利 22 33 22 33 其 他 应 收 款 五 5, 十 三 2 4,881 3,165 9,784 11,105 存 货 五 6 2,056 2,259 38 72 持 有 待 售 的 非 流 动 资 产 五 7 594 4,330-2,866 一 年 内 到 期 的 非 流 动 资 产 150 98 66 68 其 他 流 动 资 产 五 8 2,640 2,120 2,768 1,722 流 动 资 产 合 计 23,078 18,243 27,568 19,949 非 流 动 资 产 套 期 工 具 五 2 45 30 45 30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五 9 452 433 388 388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五 10, 十 三 3 2,061 1,591 16,627 15,848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五 11 294 - - - 固 定 资 产 五 12 131,430 107,278 83,155 68,632 在 建 工 程 五 13 22,978 22,376 22,223 20,258 无 形 资 产 五 14 2,346 2,436 1,391 1,469 商 誉 五 15 9,028 9,028 9,028 9,028 长 期 待 摊 费 用 五 16 1,904 1,344 1,155 996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五 17 243 170 137 - 其 他 非 流 动 资 产 五 18 1,850 613 1,780 813 非 流 动 资 产 合 计 172,631 145,299 135,929 117,462 资 产 总 计 195,709 163,542 163,497 137,411 3

合 并 及 公 司 资 产 负 债 表 ( 续 ) 2015 年 2014 年 2015 年 2014 年 负 债 和 股 东 权 益 附 注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合 并 合 并 公 司 公 司 流 动 负 债 短 期 借 款 五 20 7,537 13,979 5,287 15,470 套 期 工 具 五 2 4-4 - 应 付 票 据 五 21 800-800 - 应 付 账 款 五 22 9,810 11,147 12,014 11,493 预 收 款 项 五 23 1,059 841 749 421 票 证 结 算 五 24 5,841 5,064 5,535 4,920 应 付 职 工 薪 酬 五 25 3,998 3,141 1,856 1,841 应 交 税 费 五 26 1,694 1,846 851 817 应 付 利 息 五 27 758 738 496 580 其 他 应 付 款 五 28 4,065 3,016 16,772 6,547 一 年 内 到 期 的 非 流 动 负 债 五 29 23,318 17,355 16,716 13,892 其 他 流 动 负 债 五 30 15,500 4,000 15,500 4,000 流 动 负 债 合 计 74,384 61,127 76,580 59,981 非 流 动 负 债 长 期 借 款 五 31 20,408 20,228 15,942 15,229 套 期 工 具 五 2 97 95 97 95 应 付 债 券 五 32 8,090 10,285 4,792 4,791 长 期 应 付 款 五 33 50,036 37,717 29,400 25,655 长 期 应 付 职 工 薪 酬 五 34 2,790 2,822 2,064 2,293 专 项 应 付 款 143 116 122 95 递 延 所 得 税 负 债 五 17 8 26 16 - 其 他 非 流 动 负 债 五 35 2,102 1,639 1,155 916 非 流 动 负 债 合 计 83,674 72,928 53,588 49,074 负 债 合 计 158,058 134,055 130,168 109,055 4

合 并 及 公 司 资 产 负 债 表 ( 续 ) 2015 年 2014 年 2015 年 2014 年 负 债 和 股 东 权 益 附 注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合 并 合 并 公 司 公 司 所 有 者 权 益 股 本 五 36 13,140 12,674 13,140 12,674 资 本 公 积 五 37 19,547 17,410 20,257 17,868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五 38 (2,556) (2,853) (1,932) (2,207) 盈 余 公 积 184-184 - 未 分 配 利 润 五 39 4,822 465 1,680 21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所 有 者 权 益 合 计 35,137 27,696 - - 少 数 股 东 权 益 2,514 1,791 - - 股 东 权 益 合 计 37,651 29,487 33,329 28,356 负 债 和 股 东 权 益 总 计 195,709 163,542 163,497 137,411 财 务 报 表 由 以 下 人 士 签 署 : 企 业 负 责 人 : 刘 绍 勇 主 管 会 计 工 作 的 负 责 人 : 马 须 伦 会 计 机 构 负 责 人 : 吴 永 良 5

合 并 及 公 司 利 润 表 2015 年 度 附 注 2015 年 2014 年 2015 年 2014 年 合 并 合 并 公 司 公 司 营 业 收 入 五 40, 十 三 4 93,844 89,746 51,392 48,259 减 : 营 业 成 本 五 40, 十 三 4 77,146 79,645 41,423 42,443 营 业 税 金 及 附 加 五 41 178 107 20 24 销 售 费 用 五 42 6,136 5,788 4,571 3,608 管 理 费 用 五 43 2,914 2,451 1,653 1,292 财 务 费 用 五 44 7,269 2,286 5,176 1,562 资 产 减 值 损 失 五 45 228 22 96 4 加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五 46 6 11 6 11 投 资 收 益 五 47, 十 三 5 239 142 335 239 其 中 : 对 联 营 和 合 营 企 业 的 投 资 收 益 152 127 174 181 营 业 利 润 218 (400) (1,206) (424) 加 : 营 业 外 收 入 五 48 5,486 4,609 2,920 2,782 其 中 : 非 流 动 资 产 处 置 收 益 401 58 243 21 减 : 营 业 外 支 出 五 49 33 89 8 79 其 中 : 非 流 动 资 产 处 置 损 失 23 83 4 74 利 润 总 额 五 50 5,671 4,120 1,706 2,279 减 : 所 得 税 费 用 五 51 624 573 (137) - 净 利 润 5,047 3,547 1,843 2,279 其 中 : 同 一 控 制 下 企 业 合 并 中 被 合 并 方 被 合 并 前 净 利 润 - 3 -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股 东 的 净 利 润 4,541 3,417 - 少 数 股 东 损 益 506 130 每 股 收 益 基 本 每 股 收 益 ( 人 民 币 元 ) 五 52 0.36 0.27 稀 释 每 股 收 益 ( 人 民 币 元 ) 五 52 0.36 0.27 6

合 并 及 公 司 利 润 表 ( 续 ) 2015 年 度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的 税 后 净 额 五 38 附 注 2015 年 2014 年 2015 年 2014 年 合 并 合 并 公 司 公 司 以 后 会 计 期 间 不 能 重 分 类 进 损 益 的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 重 新 计 量 设 定 受 益 计 划 净 负 债 或 净 资 产 的 变 动 196 (333) 185 (61) 以 后 会 计 期 间 将 重 分 类 进 损 益 的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 权 益 法 下 在 被 投 资 单 位 以 后 会 计 期 间 在 满 足 规 定 条 件 时 将 重 分 类 进 损 益 的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中 所 享 有 的 份 额 7 (1) 7 3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87 13 73 14 现 金 流 量 套 期 工 具 产 生 的 利 得 或 损 失 的 有 效 部 分 10 (11) 10 (11)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的 税 后 净 额 300 (332) 275 (55) 其 中 :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股 东 的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的 税 后 净 额 297 (339) 归 属 于 少 数 股 东 的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税 后 净 额 3 7 综 合 收 益 总 额 5,347 3,215 2,118 2,224 其 中 :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股 东 的 综 合 收 益 总 额 4,838 3,078 归 属 于 少 数 股 东 的 综 合 收 益 总 额 509 137 财 务 报 表 由 以 下 人 士 签 署 : 企 业 负 责 人 : 刘 绍 勇 主 管 会 计 工 作 的 负 责 人 : 马 须 伦 会 计 机 构 负 责 人 : 吴 永 良 7

合 并 股 东 权 益 变 动 表 2015 年 度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所 有 者 权 益 少 数 股 东 股 东 附 注 股 本 资 本 公 积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盈 余 公 积 未 分 配 利 润 权 益 权 益 合 计 2014 年 1 月 1 日 余 额 12,674 17,438 (2,514) - (2,952) 1,674 26,320 2014 年 增 减 变 动 金 额 综 合 收 益 总 额 附 注 五 38,39 - - (339) - 3,417 137 3,215 利 润 分 配 - 对 股 东 的 分 配 附 注 五 39 - - - - - (20) (20) 同 一 控 制 下 企 业 合 并 支 付 对 价 - (32) - - - - (32) 其 他 - 4 - - - - 4 2014 年 12 月 31 日 及 2015 年 1 月 1 日 余 额 12,674 17,410 (2,853) - 465 1,791 29,487 2015 年 增 减 变 动 金 额 综 合 收 益 总 额 附 注 五 38,39 - - 297-4,541 509 5,347 股 东 投 入 资 本 附 注 五 36,37 466 2,389 - - - - 2,855 收 购 少 数 股 东 权 益 附 注 五 37 - (252) - - - 252 - 利 润 分 配 - 提 取 盈 余 公 积 - - - 184 (184) - - 利 润 分 配 - 对 股 东 的 分 配 - - - - - (38) (38) 余 额 13,140 19,547 (2,556) 184 4,822 2,514 37,651 财 务 报 表 由 以 下 人 士 签 署 : 企 业 负 责 人 : 刘 绍 勇 主 管 会 计 工 作 的 负 责 人 : 马 须 伦 会 计 机 构 负 责 人 : 吴 永 良 8

公 司 股 东 权 益 变 动 表 2015 年 度 ( 累 计 亏 损 )/ 股 东 项 目 股 本 资 本 公 积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盈 余 公 积 未 分 配 利 润 权 益 合 计 2014 年 1 月 1 日 余 额 12,674 17,868 (2,152) - (2,258) 26,132 2014 年 度 增 减 变 动 额 综 合 收 益 总 额 - - (55) - 2,279 2,224 2014 年 12 月 31 日 及 2015 年 1 月 1 日 余 额 12,674 17,868 (2,207) - 21 28,356 2015 年 度 增 减 变 动 额 综 合 收 益 总 额 - - 275-1,843 2,118 利 润 分 配 - 提 取 盈 余 公 积 - - - 184 (184) - 股 东 投 入 资 本 466 2,389 - - - 2,855 余 额 13,140 20,257 (1,932) 184 1,680 33,329 财 务 报 表 由 以 下 人 士 签 署 : 企 业 负 责 人 : 刘 绍 勇 主 管 会 计 工 作 的 负 责 人 : 马 须 伦 会 计 机 构 负 责 人 : 吴 永 良 9

合 并 及 公 司 现 金 流 量 表 2015 年 度 附 注 六 2015 年 2014 年 2015 年 2014 年 合 并 合 并 公 司 公 司 一 经 营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销 售 商 品 提 供 劳 务 收 到 的 现 金 101,061 96,548 48,460 46,454 收 到 的 其 他 与 经 营 活 动 有 关 的 现 金 五 53(a) 9,598 9,077 26,902 7,357 经 营 活 动 现 金 流 入 小 计 110,659 105,625 75,362 53,811 购 买 商 品 接 受 劳 务 支 付 的 现 金 (59,699) (69,026) (31,360) (33,235) 支 付 给 职 工 以 及 为 职 工 支 付 的 现 金 (17,771) (16,116) (8,948) (5,909) 支 付 的 各 项 税 费 (3,376) (2,347) (1,125) (928) 支 付 的 其 他 与 经 营 活 动 有 关 的 现 金 五 53(b) (5,488) (5,884) (4,736) (5,449) 经 营 活 动 现 金 流 出 小 计 (86,334) (93,373) (46,169) (45,521) 经 营 活 动 产 生 的 五 55(a),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十 三 6(a) 24,325 12,252 29,193 8,290 二 投 资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收 回 投 资 所 取 得 的 现 金 84 8 84 8 取 得 投 资 收 益 收 到 的 现 金 92 95 168 172 处 置 固 定 资 产 无 形 资 产 和 其 他 长 期 资 产 收 回 的 现 金 净 额 5,568 1,968 3,800 1,146 收 到 的 其 他 与 投 资 活 动 有 关 的 现 金 五 53(c) 442 252 62 92 投 资 活 动 现 金 流 入 小 计 6,186 2,323 4,114 1,418 购 建 固 定 资 产 无 形 资 产 和 其 他 长 期 资 产 支 付 的 现 金 (33,573) (25,895) (33,293) (20,217) 投 资 支 付 的 现 金 (413) (92) (669) (513) 其 中 : 购 买 子 公 司 所 支 付 的 现 金 - (32) - - 支 付 的 其 他 与 投 资 活 动 有 关 的 现 金 五 53(d) - (369) - - 投 资 活 动 现 金 流 出 小 计 (33,986) (26,356) (33,962) (20,730) 投 资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27,800) (24,033) (29,848) (19,312) 10

合 并 及 公 司 现 金 流 量 表 ( 续 ) 2015 年 度 人 民 币 元 附 注 六 2015 年 2014 年 2015 年 2014 年 合 并 合 并 公 司 公 司 三 筹 资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吸 收 投 资 收 到 的 现 金 2,855-2,855 - 取 得 借 款 所 收 到 的 现 金 72,988 54,835 56,903 51,584 发 行 债 券 收 到 的 现 金 - 3,300 - - 收 到 其 他 与 筹 资 活 动 有 关 的 现 金 五 53(e) - 3 9,169 - 筹 资 活 动 现 金 流 入 小 计 75,843 58,138 68,927 51,584 偿 还 债 务 支 付 的 现 金 (55,307) (41,761) (54,002) (37,576) 分 配 股 利 利 润 支 付 的 现 金 (3,103) (2,015) (2,535) (1,105) 其 中 : 子 公 司 支 付 给 少 数 股 东 的 股 利 利 润 (38) (20) - - 支 付 其 他 与 筹 资 活 动 有 关 的 现 金 五 53(f) (6,350) (3,250) (4,700) (2,033) 筹 资 活 动 现 金 流 出 小 计 (64,760) (47,026) (61,237) (40,714) 筹 资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11,083 11,112 7,690 10,870 四 汇 率 变 动 对 现 金 及 现 金 等 价 物 的 影 响 117 (15) 114 (12) 五 54(c), 五 现 金 及 现 金 等 价 物 净 增 加 额 十 三 6(b) 7,725 (684) 7,149 (164) 加 : 年 初 现 金 及 现 金 等 价 物 余 额 1,355 2,039 866 1,030 六 年 末 现 金 及 现 金 等 价 物 余 额 五 54(d) 9,080 1,355 8,015 866 财 务 报 表 由 以 下 人 士 签 署 : 企 业 负 责 人 : 刘 绍 勇 主 管 会 计 工 作 的 负 责 人 : 马 须 伦 会 计 机 构 负 责 人 : 吴 永 良 11

财 务 报 表 附 注 一 本 集 团 基 本 情 况 中 国 东 方 航 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本 公 司 ) 是 由 中 国 东 方 航 空 集 团 公 司 ( 东 航 集 团 ) 于 1995 年 4 月 独 家 发 起 设 立 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为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国 际 机 场 机 场 大 道 66 号 本 公 司 设 立 时 总 股 本 为 人 民 币 300,000 万 元, 每 股 面 值 人 民 币 1 元 1997 年 2 月 经 国 家 体 改 委 (1996)180 号 文 和 国 务 院 证 券 委 员 会 (1997)4 号 文 批 准 发 行 了 156,695 万 股 H 股 并 在 美 国 和 香 港 两 地 上 市, 发 行 后 总 股 本 增 至 人 民 币 456,695 万 元 1997 年 5 月 经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局 ( 民 航 总 局 ) 和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中 国 证 监 会 ) 批 准 向 境 内 投 资 者 发 行 30,000 万 股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A 股 ), 发 行 后 总 股 本 增 至 人 民 币 486,695 万 元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商 务 部 商 资 批 2006 2551 号 文 商 务 部 关 于 同 意 中 国 东 方 航 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转 股 的 批 复, 本 公 司 于 2006 年 12 月 18 日 进 行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东 航 集 团 作 为 本 公 司 唯 一 的 非 流 通 股 股 东 向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方 案 所 约 定 的 股 份 变 更 登 记 日 (2007 年 1 月 10 日 ) 登 记 在 册 的 流 通 A 股 股 东 每 10 股 支 付 3.2 股 对 价 股 份, 共 9,600 万 股 企 业 法 人 股 东 航 集 团 承 诺, 由 其 所 持 有 的 原 290,400 万 股 企 业 法 人 股 自 本 次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方 案 实 施 之 日 起,36 个 月 内 不 上 市 交 易 经 本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并 根 据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许 可 2009 413 号 关 于 核 准 中 国 东 方 航 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增 发 境 外 上 市 外 资 股 的 批 复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许 可 2009 487 号 关 于 核 准 中 国 东 方 航 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的 批 复 核 准, 本 公 司 于 2009 年 6 月 向 东 航 集 团 的 全 资 子 公 司 东 航 国 际 控 股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 东 航 国 际 ) 定 向 增 发 143,737.5 万 股 H 股, 限 售 期 为 36 个 月, 并 向 东 航 集 团 非 公 开 发 行 143,737.5 万 股 A 股, 限 售 期 为 36 个 月 上 述 增 发 完 成 后, 本 公 司 的 总 股 本 增 加 至 人 民 币 774,170 万 元 根 据 东 航 集 团 的 承 诺, 在 本 次 非 公 开 发 行 A 股 及 定 向 增 发 H 股 完 成 后 的 三 年 内, 不 转 让 其 拥 有 的 本 公 司 的 股 份, 包 括 上 述 其 持 有 的 原 290,400 万 股 企 业 法 人 股 12

一 本 集 团 基 本 情 况 ( 续 ) 经 本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并 根 据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许 可 2009 1248 号 关 于 核 准 中 国 东 方 航 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增 发 境 外 上 市 外 资 股 的 批 复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许 可 2009 1275 号 关 于 核 准 中 国 东 方 航 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的 批 复 核 准, 本 公 司 于 2009 年 12 月 向 东 航 国 际 定 向 增 发 49,000 万 股 H 股, 并 向 特 定 投 资 者 非 公 开 发 行 135,000 万 股 A 股, 其 中 向 东 航 集 团 非 公 开 发 行 49,000 万 股 A 股, 限 售 期 为 36 个 月 ; 向 其 他 法 人 投 资 者 及 个 人 投 资 者 非 公 开 发 行 86,000 万 股 A 股, 限 售 期 为 12 个 月 上 述 增 发 完 成 后, 本 公 司 的 总 股 本 增 加 至 人 民 币 958,170 万 元 经 本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本 公 司 于 2010 年 1 月 28 日 完 成 对 上 海 航 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上 航 股 份 ) 的 换 股 吸 收 合 并, 共 发 行 本 公 司 A 股 股 票 169,484 万 股 用 于 交 换 上 航 股 份 全 部 已 发 行 股 本 换 股 完 成 后, 本 公 司 总 股 本 增 加 至 人 民 币 1,127,654 万 元 经 本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并 根 据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许 可 2013 297 号 关 于 核 准 中 国 东 方 航 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的 批 复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许 可 2013 104 号 关 于 核 准 中 国 东 方 航 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增 发 境 外 上 市 外 资 股 的 批 复 核 准, 本 公 司 于 2013 年 4 月 向 东 航 集 团 非 公 开 发 行 A 股 24,154.8 万 股, 限 售 期 为 36 个 月 ; 并 向 东 航 集 团 的 全 资 子 公 司 东 航 金 控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东 航 金 控, 原 名 东 航 金 戎 控 股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非 公 开 发 行 45,731.7 万 股 A 股, 限 售 期 为 36 个 月 ; 本 公 司 于 2013 年 6 月 向 东 航 国 际 定 向 增 发 69,886.5 万 股 H 股 上 述 增 发 完 成 后, 本 公 司 的 总 股 本 增 加 至 人 民 币 1,267,427 万 元 经 本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许 可 2015 1748 号 关 于 核 准 中 国 东 方 航 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增 发 境 外 上 市 外 资 股 的 批 复, 本 公 司 于 2015 年 9 月 向 DELTA AIR LINES, INC. 定 向 增 发 46,591 万 股 H 股 上 述 增 发 完 成 后, 本 公 司 的 总 股 本 增 加 至 人 民 币 1,314,018 万 元 本 公 司 及 子 公 司 ( 以 下 合 称 本 集 团 ) 主 要 经 营 国 内 和 经 批 准 的 地 区 国 际 航 空 客 货 邮 行 李 运 输 业 务 及 延 伸 服 务 ; 通 用 航 空 业 务 ; 航 空 器 维 修 ; 航 空 设 备 制 造 与 维 修 ; 国 内 外 航 空 公 司 的 代 理 业 务 ; 行 业 相 关 材 料 设 备 与 技 术 进 出 口 业 务 ; 旅 游 服 务 ; 宾 馆 业 务 及 与 航 空 运 输 有 关 的 其 他 业 务 本 公 司 之 子 公 司 的 详 细 经 营 范 围 见 附 注 六 1 本 财 务 报 表 由 本 公 司 董 事 会 于 2016 年 3 月 30 日 批 准 报 出 13

二 财 务 报 表 的 编 制 基 础 本 财 务 报 表 按 照 财 政 部 颁 布 的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基 本 准 则 以 及 其 后 颁 布 及 修 订 的 具 体 会 计 准 则 应 用 指 南 解 释 以 及 其 他 相 关 规 定 ( 统 称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 编 制 截 止, 本 集 团 的 流 动 负 债 超 过 流 动 资 产 人 民 币 513.06 亿 元 于 编 制 本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时, 本 公 司 董 事 会 结 合 目 前 的 财 务 和 营 运 状 况, 对 本 集 团 的 持 续 经 营 能 力 进 行 了 充 分 详 尽 的 评 估 本 公 司 董 事 会 已 积 极 采 取 措 施 应 对 上 述 净 营 运 资 金 出 现 负 数 的 情 况, 不 断 寻 求 新 的 融 资 渠 道 并 已 取 得 足 够 的 银 行 授 信 额 度 以 改 善 本 集 团 的 流 动 资 金 状 况 截 至 止, 本 集 团 已 签 约 但 尚 未 使 用 的 银 行 授 信 额 度 约 为 人 民 币 551.71 亿 元 鉴 于 本 集 团 已 取 得 的 银 行 授 信 额 度, 本 集 团 获 取 融 资 的 记 录 以 及 与 各 大 银 行 及 金 融 机 构 建 立 的 良 好 的 信 誉 和 合 作 关 系, 本 公 司 董 事 会 认 为 本 集 团 可 以 继 续 获 取 足 够 的 融 资 来 源, 以 保 证 经 营 偿 还 到 期 债 务 以 及 资 本 性 支 出 所 需 的 资 金 基 于 以 上 所 述, 本 公 司 董 事 会 确 信 本 集 团 将 会 持 续 经 营, 并 以 持 续 经 营 为 基 础 编 制 本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编 制 本 财 务 报 表 时, 除 某 些 金 融 工 具 外, 均 以 历 史 成 本 为 计 价 原 则 划 分 为 持 有 待 售 的 非 流 动 资 产 及 划 分 为 持 有 待 售 的 处 置 组 中 的 资 产, 按 公 允 价 值 减 去 预 计 费 用 后 的 金 额, 以 及 符 合 持 有 待 售 条 件 时 的 原 账 面 价 值, 取 两 者 孰 低 计 价 资 产 如 果 发 生 减 值, 则 按 照 相 关 规 定 计 提 相 应 的 减 值 准 备 三 重 要 会 计 政 策 和 会 计 估 计 本 集 团 根 据 实 际 生 产 经 营 特 点 制 定 了 具 体 会 计 政 策 和 会 计 估 计, 主 要 体 现 在 固 定 资 产 折 旧 方 法 收 入 的 确 认 经 营 性 租 赁 飞 机 及 发 动 机 的 退 租 检 修 准 备 等 1. 遵 循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的 声 明 本 财 务 报 表 符 合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的 要 求, 真 实 完 整 地 反 映 了 本 公 司 及 本 集 团 于 的 财 务 状 况 以 及 2015 年 度 的 经 营 成 果 和 现 金 流 量 14

三 重 要 会 计 政 策 和 会 计 估 计 ( 续 ) 2. 会 计 期 间 本 集 团 会 计 年 度 釆 用 公 历 年 度, 即 每 年 自 1 月 1 日 起 至 12 月 31 日 止 3. 记 账 本 位 币 本 集 团 记 账 本 位 币 和 编 制 本 财 务 报 表 所 采 用 的 货 币 均 为 人 民 币 除 有 特 别 说 明 外, 均 以 为 单 位 表 示 本 集 团 下 属 子 公 司 合 营 企 业 和 联 营 企 业, 根 据 其 经 营 所 处 的 主 要 经 济 环 境 自 行 决 定 其 记 账 本 位 币, 编 制 财 务 报 表 时 折 算 为 人 民 币 4. 企 业 合 并 企 业 合 并, 是 指 将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单 独 的 企 业 合 并 形 成 一 个 报 告 主 体 的 交 易 或 事 项 企 业 合 并 分 为 同 一 控 制 下 企 业 合 并 和 非 同 一 控 制 下 企 业 合 并 同 一 控 制 下 企 业 合 并 参 与 合 并 的 企 业 在 合 并 前 后 均 受 同 一 方 或 相 同 的 多 方 最 终 控 制, 且 该 控 制 并 非 暂 时 性 的, 为 同 一 控 制 下 的 企 业 合 并 同 一 控 制 下 的 企 业 合 并, 在 合 并 日 取 得 对 其 他 参 与 合 并 企 业 控 制 权 的 一 方 为 合 并 方, 参 与 合 并 的 其 他 企 业 为 被 合 并 方 合 并 日, 是 指 合 并 方 实 际 取 得 对 被 合 并 方 控 制 权 的 日 期 合 并 方 在 同 一 控 制 下 企 业 合 并 中 取 得 的 资 产 和 负 债 ( 包 括 最 终 控 制 方 收 购 被 合 并 方 而 形 成 的 商 誉 ), 按 合 并 日 在 最 终 控 制 方 财 务 报 表 中 的 账 面 价 值 为 基 础 进 行 相 关 会 计 处 理 合 并 方 取 得 的 净 资 产 账 面 价 值 与 支 付 的 合 并 对 价 的 账 面 价 值 ( 或 发 行 股 份 面 值 总 额 ) 的 差 额, 调 整 资 本 公 积 中 的 资 本 溢 价 及 原 制 度 资 本 公 积 转 入 的 余 额, 不 足 冲 减 的 则 调 整 留 存 收 益 通 过 多 次 交 易 分 步 实 现 同 一 控 制 下 企 业 合 并 的, 以 不 早 于 合 并 方 和 被 合 并 方 同 处 于 最 终 控 制 方 的 控 制 下 的 时 点 为 限, 将 被 合 并 方 的 有 关 资 产 15

三 重 要 会 计 政 策 和 会 计 估 计 ( 续 ) 4. 企 业 合 并 ( 续 ) 同 一 控 制 下 企 业 合 并 ( 续 ) 负 债 并 入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的 比 较 报 表, 并 将 合 并 而 增 加 的 净 资 产 在 比 较 报 表 中 调 整 股 东 权 益 非 同 一 控 制 下 的 企 业 合 并 参 与 合 并 的 企 业 在 合 并 前 后 不 受 同 一 方 或 相 同 的 多 方 最 终 控 制 的, 为 非 同 一 控 制 下 的 企 业 合 并 非 同 一 控 制 下 的 企 业 合 并, 在 购 买 日 取 得 对 其 他 参 与 合 并 企 业 控 制 权 的 一 方 为 购 买 方, 参 与 合 并 的 其 他 企 业 为 被 购 买 方 购 买 日, 是 指 为 购 买 方 实 际 取 得 对 被 购 买 方 控 制 权 的 日 期 非 同 一 控 制 下 企 业 合 并 中 所 取 得 的 被 购 买 方 可 辨 认 资 产 负 债 及 或 有 负 债 在 收 购 日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支 付 的 合 并 对 价 的 公 允 价 值 ( 或 发 行 的 权 益 性 证 券 的 公 允 价 值 ) 与 购 买 日 之 前 持 有 的 被 购 买 方 的 股 权 的 公 允 价 值 之 和 大 于 合 并 中 取 得 的 被 购 买 方 可 辨 认 净 资 产 公 允 价 值 份 额 的 差 额, 确 认 为 商 誉, 并 以 成 本 减 去 累 计 减 值 损 失 进 行 后 续 计 量 支 付 的 合 并 对 价 的 公 允 价 值 ( 或 发 行 的 权 益 性 证 券 的 公 允 价 值 ) 与 购 买 日 之 前 持 有 的 被 购 买 方 的 股 权 的 公 允 价 值 之 和 小 于 合 并 中 取 得 的 被 购 买 方 可 辨 认 净 资 产 公 允 价 值 份 额 的, 首 先 对 取 得 的 被 购 买 方 各 项 可 辨 认 资 产 负 债 及 或 有 负 债 的 公 允 价 值 以 及 支 付 的 合 并 对 价 的 公 允 价 值 ( 或 发 行 的 权 益 性 证 券 的 公 允 价 值 ) 及 购 买 日 之 前 持 有 的 被 购 买 方 的 股 权 的 公 允 价 值 的 计 量 进 行 复 核, 复 核 后 支 付 的 合 并 对 价 的 公 允 价 值 ( 或 发 行 的 权 益 性 证 券 的 公 允 价 值 ) 与 购 买 日 之 前 持 有 的 被 购 买 方 的 股 权 的 公 允 价 值 之 和 仍 小 于 合 并 中 取 得 的 被 购 买 方 可 辨 认 净 资 产 公 允 价 值 份 额 的, 其 差 额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通 过 多 次 交 易 分 步 实 现 非 同 一 控 制 下 企 业 合 并 的, 对 于 购 买 日 之 前 持 有 的 被 购 买 方 的 股 权, 按 照 该 股 权 在 购 买 日 的 公 允 价 值 进 行 重 新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与 其 账 面 价 值 的 差 额 计 入 当 期 投 资 收 益 ; 购 买 日 之 前 持 有 的 被 购 买 方 的 股 权 涉 及 权 益 法 核 算 下 的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的, 采 用 与 被 投 资 单 位 直 16

三 重 要 会 计 政 策 和 会 计 估 计 ( 续 ) 4. 企 业 合 并 ( 续 ) 非 同 一 控 制 下 的 企 业 合 并 ( 续 ) 接 处 置 相 关 资 产 或 负 债 相 同 的 基 础 进 行 会 计 处 理, 除 净 损 益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和 利 润 分 配 外 的 其 他 股 东 权 益 变 动, 转 为 购 买 日 所 属 当 期 损 益 购 买 子 公 司 少 数 股 东 股 权 在 取 得 对 子 公 司 的 控 制 权 后, 自 子 公 司 的 少 数 股 东 处 取 得 少 数 股 东 拥 有 的 对 该 子 公 司 全 部 或 部 分 少 数 股 权, 在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中, 子 公 司 的 资 产 负 债 以 购 买 日 或 合 并 日 开 始 持 续 计 算 的 金 额 反 映 因 购 买 少 数 股 权 新 增 加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与 按 照 新 增 持 股 比 例 计 算 应 享 有 子 公 司 自 购 买 日 或 合 并 日 持 续 计 算 的 净 资 产 份 额 之 间 的 差 额 调 整 资 本 公 积, 资 本 公 积 ( 股 本 溢 价 ) 的 金 额 不 足 冲 减 的, 调 整 留 存 收 益 5.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的 合 并 范 围 以 控 制 为 基 础 确 定, 包 括 本 公 司 及 全 部 子 公 司 截 至 止 年 度 的 财 务 报 表 子 公 司, 是 指 被 本 公 司 控 制 的 主 体 ( 含 企 业 被 投 资 单 位 中 可 分 割 的 部 分, 以 及 本 公 司 所 控 制 的 结 构 化 主 体 等 ) 编 制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时, 子 公 司 采 用 与 本 公 司 一 致 的 会 计 年 度 和 会 计 政 策 本 集 团 内 部 各 公 司 之 间 的 所 有 交 易 产 生 的 资 产 负 债 权 益 收 入 费 用 和 现 金 流 量 于 合 并 时 全 额 抵 销 子 公 司 少 数 股 东 分 担 的 当 期 亏 损 超 过 了 少 数 股 东 在 该 子 公 司 期 初 股 东 权 益 中 所 享 有 的 份 额 的, 其 余 额 仍 冲 减 少 数 股 东 权 益 对 于 通 过 非 同 一 控 制 下 的 企 业 合 并 取 得 的 子 公 司, 被 购 买 方 的 经 营 成 果 和 现 金 流 量 自 本 集 团 取 得 控 制 权 之 日 起 纳 入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直 至 本 集 团 对 其 控 制 权 终 止 在 编 制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时, 以 购 买 日 确 定 的 各 项 可 辨 认 资 产 负 债 及 或 有 负 债 的 公 允 价 值 为 基 础 对 子 公 司 的 财 务 报 表 进 行 调 整 17

三 重 要 会 计 政 策 和 会 计 估 计 ( 续 ) 5.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 续 ) 对 于 通 过 同 一 控 制 下 的 企 业 合 并 取 得 的 子 公 司, 被 合 并 方 的 经 营 成 果 和 现 金 流 量 自 合 并 当 期 期 初 纳 入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编 制 比 较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时, 对 前 期 财 务 报 表 的 相 关 项 目 进 行 调 整, 视 同 合 并 后 形 成 的 报 告 主 体 自 最 终 控 制 方 开 始 实 施 控 制 时 一 直 存 在 如 果 相 关 事 实 和 情 况 的 变 化 导 致 对 控 制 要 素 中 的 一 项 或 多 项 发 生 变 化 的, 本 集 团 重 新 评 估 是 否 控 制 被 投 资 方 不 丧 失 控 制 权 情 况 下, 少 数 股 权 发 生 变 化 作 为 权 益 性 交 易 通 过 多 次 交 易 分 步 处 置 对 子 公 司 股 权 投 资 直 至 丧 失 控 制 权, 属 于 一 揽 子 交 易 的, 将 各 项 交 易 作 为 一 项 处 置 子 公 司 并 丧 失 控 制 权 的 交 易 进 行 会 计 处 理 ; 但 是, 在 丧 失 控 制 权 之 前 每 一 次 处 置 价 款 与 处 置 投 资 对 应 的 享 有 该 子 公 司 净 资 产 份 额 的 差 额, 在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中 确 认 为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在 丧 失 控 制 权 时 一 并 转 入 丧 失 控 制 权 当 期 的 损 益 通 过 多 次 交 易 分 步 处 置 对 子 公 司 股 权 投 资 直 至 丧 失 控 制 权, 不 属 于 一 揽 子 交 易 的, 对 每 一 项 交 易 区 分 是 否 丧 失 控 制 权 进 行 相 应 的 会 计 处 理 不 丧 失 控 制 权 的, 少 数 股 东 权 益 发 生 变 化 作 为 权 益 性 交 易 处 理 丧 失 控 制 权 的, 对 于 剩 余 股 权, 按 照 其 在 丧 失 控 制 权 日 的 公 允 价 值 进 行 重 新 计 量 ; 处 置 股 权 取 得 的 对 价 与 剩 余 股 权 公 允 价 值 之 和, 减 去 按 原 持 股 比 例 计 算 应 享 有 原 有 子 公 司 自 购 买 日 开 始 持 续 计 算 的 净 资 产 的 份 额 之 间 的 差 额, 计 入 丧 失 控 制 权 当 期 投 资 收 益 ; 存 在 对 该 子 公 司 的 商 誉 的, 在 计 算 确 定 处 置 子 公 司 损 益 时, 扣 除 该 项 商 誉 的 金 额 ; 与 原 有 子 公 司 股 权 投 资 相 关 的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在 丧 失 控 制 权 时 采 用 与 子 公 司 直 接 处 置 相 关 资 产 或 负 债 相 同 的 基 础 进 行 会 计 处 理, 因 原 有 子 公 司 相 关 的 除 净 损 益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和 利 润 分 配 以 外 的 其 他 股 东 权 益 变 动 而 确 认 的 股 东 权 益, 在 丧 失 控 制 权 时 转 为 当 期 损 益 18

三 重 要 会 计 政 策 和 会 计 估 计 ( 续 ) 6. 合 营 安 排 分 类 及 共 同 经 营 合 营 安 排 分 为 共 同 经 营 和 合 营 企 业 共 同 经 营, 是 指 合 营 方 享 有 该 安 排 相 关 资 产 且 承 担 该 安 排 相 关 负 债 的 合 营 安 排 合 营 企 业, 是 指 合 营 方 仅 对 该 安 排 的 净 资 产 享 有 权 利 的 合 营 安 排 合 营 方 确 认 其 与 共 同 经 营 中 利 益 份 额 相 关 的 下 列 项 目 : 确 认 单 独 所 持 有 的 资 产, 以 及 按 其 份 额 确 认 共 同 持 有 的 资 产 ; 确 认 单 独 所 承 担 的 负 债, 以 及 按 其 份 额 确 认 共 同 承 担 的 负 债 ; 确 认 出 售 其 享 有 的 共 同 经 营 产 出 份 额 所 产 生 的 收 入 ; 按 其 份 额 确 认 共 同 经 营 因 出 售 产 出 所 产 生 的 收 入 ; 确 认 单 独 所 发 生 的 费 用, 以 及 按 其 份 额 确 认 共 同 经 营 发 生 的 费 用 7. 现 金 及 现 金 等 价 物 现 金, 是 指 本 集 团 的 库 存 现 金 以 及 可 以 随 时 用 于 支 付 的 存 款 ; 现 金 等 价 物, 是 指 本 集 团 持 有 的 期 限 短 流 动 性 强 易 于 转 换 为 已 知 金 额 的 现 金 价 值 变 动 风 险 很 小 的 投 资 8. 外 币 业 务 和 外 币 报 表 折 算 外 币 交 易 在 初 始 确 认 时, 按 交 易 发 生 日 的 即 期 汇 率 将 外 币 金 额 折 算 为 记 账 本 位 币 入 账 于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外 币 货 币 性 项 目 采 用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的 即 期 汇 率 折 算 为 记 账 本 位 币 为 购 建 符 合 借 款 费 用 资 本 化 条 件 的 资 产 而 借 入 的 外 币 专 门 借 款 产 生 的 汇 兑 差 额 在 资 本 化 期 间 内 予 以 资 本 化 ; 其 他 汇 兑 差 额 直 接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以 历 史 成 本 计 量 的 外 币 非 货 币 性 项 目, 不 改 变 其 记 账 本 位 币 金 额, 采 用 交 易 发 生 日 的 即 期 汇 率 折 算 外 币 现 金 流 量, 采 用 现 金 流 量 发 生 日 的 即 期 汇 率 折 算 汇 率 变 动 对 现 金 的 影 响 额 作 为 调 节 项 目, 在 现 金 流 量 表 中 单 独 列 报 9. 金 融 工 具 金 融 工 具, 是 指 形 成 一 个 企 业 的 金 融 资 产, 并 形 成 其 他 单 位 的 金 融 负 债 或 权 益 工 具 的 合 同 19

三 重 要 会 计 政 策 和 会 计 估 计 ( 续 ) 9. 金 融 工 具 ( 续 ) (a) 金 融 资 产 (i) 金 融 资 产 分 类 金 融 资 产 于 初 始 确 认 时 分 类 为 :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金 融 资 产 应 收 款 项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和 持 有 至 到 期 投 资 金 融 资 产 的 分 类 取 决 于 本 集 团 对 金 融 资 产 的 持 有 意 图 和 持 有 能 力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金 融 资 产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金 融 资 产 包 括 持 有 目 的 为 短 期 内 出 售 的 金 融 资 产 和 衍 生 金 融 资 产 等, 该 类 资 产 在 资 产 负 债 表 中 以 套 期 工 具 列 示 应 收 款 项 应 收 款 项 是 指 在 活 跃 市 场 中 没 有 报 价 回 收 金 额 固 定 或 可 确 定 的 非 衍 生 金 融 资 产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包 括 初 始 确 认 时 即 被 指 定 为 可 供 出 售 的 非 衍 生 金 融 资 产 及 未 被 划 分 为 其 他 类 的 金 融 资 产 持 有 至 到 期 投 资 持 有 至 到 期 投 资 是 指 到 期 日 固 定 回 收 金 额 固 定 或 可 确 定, 且 本 集 团 有 明 确 意 图 和 能 力 持 有 至 到 期 的 非 衍 生 金 融 资 产 20

三 重 要 会 计 政 策 和 会 计 估 计 ( 续 ) 9. 金 融 工 具 ( 续 ) (a) 金 融 资 产 ( 续 ) (ii) 确 认 和 计 量 金 融 资 产 于 本 集 团 成 为 金 融 工 具 合 同 的 一 方 时, 按 公 允 价 值 在 资 产 负 债 表 内 初 始 确 认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金 融 资 产, 取 得 时 发 生 的 相 关 交 易 费 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 其 他 金 融 资 产 的 相 关 交 易 费 用 计 入 初 始 确 认 金 额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金 融 资 产 和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按 照 公 允 价 值 进 行 后 续 计 量, 但 在 活 跃 市 场 中 没 有 报 价 且 其 公 允 价 值 不 能 可 靠 计 量 的 权 益 工 具 投 资, 按 照 成 本 后 续 计 量 ; 应 收 款 项 以 及 持 有 至 到 期 投 资 采 用 实 际 利 率 法, 以 摊 余 成 本 后 续 计 量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金 融 资 产 的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作 为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损 益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 在 资 产 持 有 期 间 所 取 得 的 利 息 或 现 金 股 利 以 及 处 置 时 产 生 的 处 置 损 益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除 减 值 损 失 及 外 币 货 币 性 金 融 资 产 形 成 的 汇 兑 损 益 外,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直 接 计 入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待 该 金 融 资 产 终 止 确 认 时, 原 直 接 计 入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的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累 计 利 得 或 损 失 转 入 当 期 损 益 可 供 出 售 债 务 工 具 投 资 在 持 有 期 间 按 实 际 利 率 法 计 算 的 利 息, 以 及 被 投 资 单 位 已 宣 告 发 放 的 与 可 供 出 售 权 益 工 具 投 资 相 关 的 现 金 股 利, 作 为 投 资 收 益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iii) 金 融 资 产 减 值 除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金 融 资 产 外, 本 集 团 于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对 金 融 资 产 的 账 面 价 值 进 行 检 查, 如 果 有 客 观 证 据 表 明 某 项 金 融 资 产 发 生 减 值 的, 计 提 减 值 准 备 21

三 重 要 会 计 政 策 和 会 计 估 计 ( 续 ) 9. 金 融 工 具 ( 续 ) (a) 金 融 资 产 ( 续 ) (iii) 金 融 资 产 减 值 ( 续 ) 表 明 可 供 出 售 权 益 工 具 投 资 发 生 减 值 的 客 观 证 据 包 括 权 益 工 具 投 资 的 公 允 价 值 发 生 严 重 或 非 暂 时 性 下 跌 本 集 团 于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对 各 项 可 供 出 售 权 益 工 具 投 资 单 独 进 行 检 查, 若 该 权 益 工 具 投 资 于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的 公 允 价 值 低 于 其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超 过 50%( 含 50%) 或 低 于 其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持 续 时 间 超 过 一 年 ( 含 一 年 ) 的, 则 表 明 其 发 生 减 值 ; 若 该 权 益 工 具 投 资 于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的 公 允 价 值 低 于 其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超 过 20%( 含 20%) 但 尚 未 达 到 50% 的, 本 集 团 会 综 合 考 虑 其 他 相 关 因 素 诸 如 价 格 波 动 率 等, 判 断 该 权 益 工 具 投 资 是 否 发 生 减 值 以 摊 余 成 本 计 量 的 金 融 资 产 发 生 减 值 时, 按 预 计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 不 包 括 尚 未 发 生 的 未 来 信 用 损 失 ) 现 值 低 于 账 面 价 值 的 差 额, 计 提 减 值 准 备 如 果 有 客 观 证 据 表 明 该 金 融 资 产 价 值 已 恢 复, 且 客 观 上 与 确 认 该 损 失 后 发 生 的 事 项 有 关, 原 确 认 的 减 值 损 失 予 以 转 回,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当 有 客 观 证 据 表 明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发 生 减 值 时, 原 直 接 计 入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的 因 公 允 价 值 下 降 形 成 的 累 计 损 失 予 以 转 出 并 计 入 减 值 损 失 对 已 确 认 减 值 损 失 的 可 供 出 售 债 务 工 具 投 资, 在 期 后 公 允 价 值 上 升 且 客 观 上 与 确 认 原 减 值 损 失 后 发 生 的 事 项 有 关 的, 原 确 认 的 减 值 损 失 予 以 转 回 并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对 已 确 认 减 值 损 失 的 可 供 出 售 权 益 工 具 投 资, 期 后 公 允 价 值 上 升 直 接 计 入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以 成 本 计 量 的 金 融 资 产 发 生 减 值 时, 按 类 似 金 融 资 产 当 时 市 场 收 益 率 对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折 现 确 定 的 现 值 低 于 账 面 价 值 的 差 额, 计 提 减 值 准 备 发 生 的 减 值 损 失, 一 经 确 认, 不 再 转 回 22

三 重 要 会 计 政 策 和 会 计 估 计 ( 续 ) 9. 金 融 工 具 ( 续 ) (a) 金 融 资 产 ( 续 ) (iv) 金 融 资 产 的 终 止 确 认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的, 终 止 确 认 金 融 资 产 ( 或 金 融 资 产 的 一 部 分, 或 一 组 类 似 金 融 资 产 的 一 部 分 ), 即 从 其 账 户 和 资 产 负 债 表 内 予 以 转 销 : (1) 收 取 金 融 资 产 现 金 流 量 的 权 利 届 满 ; (2) 转 移 了 收 取 金 融 资 产 现 金 流 量 的 权 利, 或 在 过 手 协 议 下 承 担 了 及 时 将 收 取 的 现 金 流 量 全 额 支 付 给 第 三 方 的 义 务 ; 并 且 (a) 实 质 上 转 让 了 金 融 资 产 所 有 权 上 几 乎 所 有 的 风 险 和 报 酬, 或 (b) 虽 然 实 质 上 既 没 有 转 移 也 没 有 保 留 金 融 资 产 所 有 权 上 几 乎 所 有 的 风 险 和 报 酬, 但 放 弃 了 对 该 金 融 资 产 的 控 制 金 融 资 产 终 止 确 认 时, 其 账 面 价 值 与 收 到 的 对 价 以 及 原 直 接 计 入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的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累 计 额 之 和 的 差 额,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b) 金 融 负 债 金 融 负 债 于 初 始 确 认 时 分 类 为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金 融 负 债 和 其 他 金 融 负 债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金 融 负 债 主 要 为 衍 生 金 融 工 具 负 债 等, 该 类 负 债 在 资 产 负 债 表 中 以 套 期 工 具 列 示 其 他 金 融 负 债 主 要 包 括 应 付 款 项 其 他 流 动 负 债 借 款 应 付 债 券 及 应 付 融 资 租 赁 款 等 对 于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金 融 负 债, 相 关 交 易 费 用 直 接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其 他 金 融 负 债 的 交 易 费 用 计 入 其 初 始 确 认 金 额 其 他 金 融 负 债 以 公 允 价 值 进 行 初 始 计 量, 并 采 用 实 际 利 率 法 按 摊 余 成 本 进 行 后 续 计 量 当 金 融 负 债 的 现 时 义 务 全 部 或 部 分 已 经 解 除 时, 终 止 确 认 该 金 融 负 债 或 义 务 已 解 除 的 部 分 终 止 确 认 部 分 的 账 面 价 值 与 支 付 的 对 价 之 间 的 差 额,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23

三 重 要 会 计 政 策 和 会 计 估 计 ( 续 ) 9. 金 融 工 具 ( 续 ) (c) 金 融 工 具 抵 销 同 时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的, 金 融 资 产 和 金 融 负 债 以 相 互 抵 销 后 的 净 额 在 资 产 负 债 表 内 列 示 : 具 有 抵 销 已 确 认 金 额 的 法 定 权 利, 且 该 种 法 定 权 利 是 当 前 可 执 行 的 ; 计 划 以 净 额 结 算, 或 同 时 变 现 该 金 融 资 产 和 清 偿 该 金 融 负 债 (d) 财 务 担 保 合 同 财 务 担 保 合 同, 是 指 保 证 人 和 债 权 人 约 定, 当 债 务 人 不 履 行 债 务 时, 保 证 人 按 照 约 定 履 行 债 务 或 者 承 担 责 任 的 合 同 财 务 担 保 合 同 在 初 始 确 认 时 按 照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不 属 于 指 定 为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金 融 负 债 的 财 务 担 保 合 同, 在 初 始 确 认 后, 按 照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履 行 相 关 现 时 义 务 所 需 支 出 的 当 前 最 佳 估 计 数 确 定 的 金 额, 和 初 始 确 认 金 额 扣 除 按 照 收 入 确 认 原 则 确 定 的 累 计 摊 销 额 后 的 余 额, 以 两 者 之 中 的 较 高 者 进 行 后 续 计 量 10. 套 期 工 具 套 期 工 具 是 指 为 规 避 外 汇 风 险 利 率 风 险 等 所 使 用 的 金 融 衍 生 工 具, 分 为 公 允 价 值 套 期 和 现 金 流 量 套 期 对 于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的 套 期 工 具, 运 用 套 期 会 计 方 法 进 行 处 理 : (i) 在 套 期 开 始 时, 对 套 期 关 系 ( 即 套 期 工 具 和 被 套 期 项 目 之 间 的 关 系 ) 有 正 式 指 定, 并 准 备 了 关 于 套 期 关 系 风 险 管 理 目 标 和 套 期 策 略 的 正 式 书 面 文 件 ;(ii) 该 套 期 预 期 高 度 有 效, 且 符 合 本 集 团 最 初 为 该 套 期 关 系 所 确 定 的 风 险 管 理 策 略 ;(iii) 对 预 期 交 易 的 现 金 流 量 套 期, 预 期 交 易 应 当 很 可 能 发 生, 且 必 须 使 本 集 团 面 临 最 终 将 影 响 损 益 的 现 金 流 量 变 动 风 险 ; (iv) 套 期 有 效 性 能 够 可 靠 地 计 量 ;(v) 能 够 持 续 地 对 套 期 有 效 性 进 行 评 价, 并 确 保 该 套 期 在 套 期 关 系 被 指 定 的 会 计 期 间 内 高 度 有 效 公 允 价 值 套 期 满 足 上 述 条 件 的, 套 期 工 具 和 被 套 期 项 目 的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形 成 的 利 得 或 损 失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24

三 重 要 会 计 政 策 和 会 计 估 计 ( 续 ) 10. 套 期 工 具 ( 续 ) 现 金 流 量 套 期 满 足 上 述 条 件 的, 套 期 工 具 利 得 或 损 失 中 属 于 有 效 套 期 的 部 分 确 认 为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无 效 部 分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对 于 被 套 期 项 目 为 预 期 交 易 且 该 预 期 交 易 使 公 司 随 后 确 认 一 项 金 融 资 产 或 金 融 负 债 的, 原 确 认 为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的 利 得 或 损 失 在 该 金 融 资 产 或 金 融 负 债 影 响 企 业 损 益 的 相 同 期 间 转 出,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对 于 被 套 期 项 目 为 预 期 交 易 且 该 预 期 交 易 使 公 司 随 后 确 认 一 项 非 金 融 资 产 或 非 金 融 负 债 的, 原 计 入 资 本 公 积 的 利 得 或 损 失, 转 入 并 计 入 该 非 金 融 资 产 或 非 金 融 负 债 的 初 始 确 认 金 额 11. 应 收 款 项 应 收 款 项 包 括 应 收 账 款 其 他 应 收 款 等 本 集 团 对 外 提 供 劳 务 形 成 的 应 收 账 款, 按 从 劳 务 接 受 方 应 收 的 合 同 或 协 议 价 款 的 公 允 价 值 作 为 初 始 确 认 金 额 单 项 金 额 重 大 并 单 独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的 应 收 款 项 对 于 单 项 金 额 重 大 的 应 收 款 项, 单 独 进 行 减 值 测 试 当 存 在 客 观 证 据 表 明 本 集 团 将 无 法 按 应 收 款 项 的 原 有 条 款 收 回 款 项 时, 根 据 应 收 款 项 的 预 计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现 值 低 于 其 账 面 价 值 的 差 额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单 项 金 额 重 大 的 判 断 标 准 为 : 单 项 金 额 超 过 人 民 币 30 百 万 元 单 项 金 额 重 大 并 单 独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的 计 提 方 法 为 : 根 据 应 收 款 项 的 预 计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现 值 低 于 其 账 面 价 值 的 差 额 进 行 计 提 25

三 重 要 会 计 政 策 和 会 计 估 计 ( 续 ) 11. 应 收 款 项 ( 续 ) 按 组 合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的 应 收 款 项 对 于 单 项 金 额 不 重 大 的 应 收 款 项, 与 经 单 独 测 试 后 未 减 值 的 应 收 款 项 一 起 按 信 用 风 险 特 征 划 分 为 若 干 组 合, 根 据 以 前 年 度 与 之 具 有 类 似 信 用 风 险 特 征 的 应 收 款 项 组 合 的 预 计 实 际 损 失 率 为 基 础, 结 合 现 时 情 况 确 定 应 计 提 的 坏 账 准 备 确 定 组 合 的 依 据 如 下 : 应 收 第 三 方 组 合 应 收 关 联 方 组 合 所 有 第 三 方 客 户 所 有 关 联 方 客 户 按 组 合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的 计 提 方 法 如 下 : 应 收 第 三 方 组 合 应 收 关 联 方 组 合 按 照 预 计 实 际 损 失 率 计 提 按 照 历 史 损 失 率 计 提 单 项 金 额 虽 不 重 大 但 单 独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的 应 收 款 项 单 独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的 理 由 为 : 存 在 客 观 证 据 表 明 本 集 团 将 无 法 按 应 收 款 项 的 原 有 条 款 收 回 款 项 坏 账 准 备 的 计 提 方 法 为 : 根 据 应 收 款 项 的 预 计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现 值 低 于 其 账 面 价 值 的 差 额 进 行 计 提 26

三 重 要 会 计 政 策 和 会 计 估 计 ( 续 ) 12. 存 货 存 货 包 括 航 材 消 耗 件 普 通 器 材 及 机 供 品 等, 按 成 本 与 可 变 现 净 值 孰 低 列 示 存 货 按 照 成 本 进 行 初 始 计 量 存 货 成 本 包 括 采 购 成 本 和 其 他 成 本 发 出 存 货, 采 用 加 权 平 均 法 确 定 其 实 际 成 本 周 转 材 料 包 括 低 值 易 耗 品 等, 低 值 易 耗 品 釆 用 一 次 转 销 法 进 行 摊 销 存 货 跌 价 准 备 按 存 货 成 本 高 于 其 可 变 现 净 值 的 差 额 计 提 可 变 现 净 值 是 根 据 存 货 在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后 正 常 业 务 中 的 处 理 所 得 或 根 据 当 时 市 场 情 况 做 出 的 估 计 而 确 定 存 货 的 盘 存 制 度 采 用 永 续 盘 存 制 13. 划 分 为 持 有 待 售 的 资 产 同 时 满 足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的 企 业 组 成 部 分 ( 或 非 流 动 资 产 ), 除 金 融 资 产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之 外, 本 集 团 将 其 划 分 为 持 有 待 售 : 该 组 成 部 分 ( 或 非 流 动 资 产 ) 必 须 在 其 当 前 状 况 下 仅 根 据 出 售 此 类 组 成 部 分 的 惯 常 条 款 即 可 立 即 出 售 ; 本 集 团 已 经 就 处 置 该 组 成 部 分 ( 或 非 流 动 资 产 ) 作 出 决 议, 如 按 规 定 需 得 到 股 东 批 准 的, 已 经 取 得 股 东 大 会 的 批 准 ; 已 经 与 受 让 方 签 订 了 不 可 撤 销 的 转 让 协 议 ; 该 项 转 让 将 在 一 年 内 完 成 划 分 为 持 有 待 售 的 非 流 动 资 产 的 单 项 资 产 和 处 置 组, 不 计 提 折 旧 或 摊 销, 也 不 采 用 权 益 法 进 行 会 计 处 理, 按 照 公 允 价 值 减 去 处 置 费 用 后 的 金 额 计 量, 但 不 得 超 过 符 合 持 有 待 售 条 件 时 的 原 账 面 价 值 原 账 面 价 值 高 于 公 允 价 值 减 去 处 置 费 用 后 的 差 额, 作 为 资 产 减 值 损 失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27

三 重 要 会 计 政 策 和 会 计 估 计 ( 续 ) 14.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包 括 对 子 公 司 和 合 营 联 营 企 业 的 权 益 性 投 资 子 公 司 是 指 本 公 司 能 够 对 其 实 施 控 制 的 被 投 资 单 位 ; 合 营 企 业 是 指 本 集 团 能 够 与 其 他 方 对 其 实 施 共 同 控 制 的 被 投 资 单 位 ; 联 营 企 业 是 指 本 集 团 能 够 对 其 财 务 和 经 营 决 策 具 有 重 大 影 响 的 被 投 资 单 位 控 制 是 指 拥 有 对 被 投 资 方 的 权 力, 通 过 参 与 被 投 资 方 的 相 关 活 动 而 享 有 可 变 回 报, 并 且 有 能 力 运 用 对 被 投 资 方 的 权 力 影 响 回 报 金 额 共 同 控 制 是 指 按 照 相 关 约 定 对 某 项 安 排 所 享 有 的 控 制, 并 且 该 安 排 的 相 关 活 动 必 须 经 过 分 享 控 制 权 的 参 与 方 一 致 同 意 后 才 能 决 策 重 大 影 响 是 指 对 被 投 资 单 位 的 财 务 和 经 营 政 策 有 参 与 决 策 的 权 力, 但 并 不 能 够 控 制 或 者 与 其 他 方 一 起 共 同 控 制 这 些 政 策 的 制 定 对 子 公 司 的 投 资, 在 公 司 财 务 报 表 中 按 照 成 本 法 确 定 的 金 额 列 示, 在 编 制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时 按 权 益 法 调 整 后 进 行 合 并 ; 对 合 营 企 业 和 联 营 企 业 投 资 在 编 制 公 司 及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时 均 采 用 权 益 法 核 算 投 资 成 本 确 定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在 取 得 时 以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计 量 对 于 企 业 合 并 形 成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 通 过 同 一 控 制 下 企 业 合 并 取 得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在 合 并 日 按 照 取 得 被 合 并 方 所 有 者 权 益 在 最 终 控 制 方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中 的 账 面 价 值 的 份 额 作 为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通 过 非 同 一 控 制 下 的 企 业 合 并 取 得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以 合 并 成 本 作 为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对 于 以 企 业 合 并 以 外 的 其 他 方 式 取 得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 支 付 现 金 取 得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按 照 实 际 支 付 的 购 买 价 款 及 与 取 得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直 接 相 关 的 费 用 税 金 及 其 他 必 要 支 出 作 为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 发 行 权 益 性 证 券 取 得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以 发 行 权 益 性 证 券 的 公 允 价 值 作 为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28

三 重 要 会 计 政 策 和 会 计 估 计 ( 续 ) 14.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 续 ) 后 续 计 量 及 损 益 确 认 方 法 采 用 成 本 法 核 算 的 对 子 公 司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按 照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计 量 追 加 或 收 回 投 资 的, 调 整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的 成 本 被 投 资 单 位 宣 告 分 派 的 现 金 股 利 或 利 润, 确 认 为 投 资 收 益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采 用 权 益 法 核 算 的 对 合 营 企 业 和 联 营 企 业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大 于 投 资 时 应 享 有 被 投 资 单 位 可 辨 认 净 资 产 公 允 价 值 份 额 的, 以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作 为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成 本 ;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小 于 投 资 时 应 享 有 被 投 资 单 位 可 辨 认 净 资 产 公 允 价 值 份 额 的, 其 差 额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并 相 应 调 增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成 本 采 用 权 益 法 核 算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本 集 团 按 应 享 有 或 应 分 担 的 被 投 资 单 位 的 净 损 益 和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的 份 额, 分 别 确 认 当 期 投 资 损 益 和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并 调 整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的 账 面 价 值 在 确 认 应 享 有 被 投 资 单 位 净 损 益 的 份 额 时, 以 取 得 投 资 时 被 投 资 单 位 可 辨 认 资 产 等 的 公 允 价 值 为 基 础, 按 照 本 集 团 的 会 计 政 策 及 会 计 期 间, 并 抵 销 与 联 营 企 业 及 合 营 企 业 之 间 发 生 的 内 部 交 易 损 益 按 照 应 享 有 的 比 例 计 算 归 属 于 投 资 方 的 部 分 ( 但 内 部 交 易 损 失 属 于 资 产 减 值 损 失 的, 应 全 额 确 认 ), 对 被 投 资 单 位 的 净 利 润 进 行 调 整 后 确 认 确 认 被 投 资 单 位 发 生 的 净 亏 损, 以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的 账 面 价 值 以 及 其 他 实 质 上 构 成 对 被 投 资 单 位 净 投 资 的 长 期 权 益 减 记 至 零 为 限, 但 本 集 团 负 有 承 担 额 外 损 失 义 务 的 除 外 被 投 资 单 位 分 派 的 利 润 或 现 金 股 利 于 宣 告 分 派 时 按 照 本 集 团 应 分 得 的 部 分, 相 应 减 少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的 账 面 价 值 对 于 被 投 资 单 位 除 净 损 益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和 利 润 分 配 以 外 股 东 权 益 的 其 他 变 动, 调 整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的 账 面 价 值 并 计 入 股 东 权 益 29

三 重 要 会 计 政 策 和 会 计 估 计 ( 续 ) 15.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是 指 为 赚 取 租 金 或 资 本 增 值, 或 两 者 兼 有 而 持 有 的 房 地 产, 包 括 已 出 租 的 建 筑 物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按 照 成 本 进 行 初 始 计 量 与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有 关 的 后 续 支 出, 如 果 与 该 资 产 有 关 的 经 济 利 益 很 可 能 流 入 且 其 成 本 能 够 可 靠 地 计 量, 则 计 入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成 本 否 则, 于 发 生 时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本 集 团 采 用 成 本 模 式 对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进 行 后 续 计 量 16. 固 定 资 产 固 定 资 产 包 括 飞 机 及 发 动 机 核 心 件 与 飞 机 及 发 动 机 大 修 相 关 的 替 换 件 高 价 周 转 件 房 屋 及 建 筑 物 及 其 他 设 备 等 固 定 资 产 确 认 及 初 始 计 量 固 定 资 产 仅 在 与 其 有 关 的 经 济 利 益 很 可 能 流 入 本 集 团 且 其 成 本 能 够 可 靠 计 量 时 才 予 以 确 认 固 定 资 产 按 取 得 时 的 成 本 进 行 初 始 计 量 与 固 定 资 产 有 关 的 后 续 支 出, 符 合 确 认 条 件 的, 才 计 入 固 定 资 产 成 本 ; 并 终 止 确 认 其 被 替 换 部 分 的 账 面 价 值 ; 否 则, 发 生 时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固 定 资 产 的 折 旧 方 法 除 与 发 动 机 大 修 相 关 的 部 分 组 件 按 飞 行 小 时 以 工 作 量 法 计 提 折 旧 外, 其 他 固 定 资 产 折 旧 采 用 年 限 平 均 法 并 按 其 入 账 价 值 减 去 预 计 净 残 值 后 在 预 计 使 用 年 限 内 计 提 已 计 提 减 值 准 备 的 固 定 资 产, 则 在 未 来 期 间 按 扣 除 减 值 准 备 后 的 账 面 价 值 并 依 据 尚 可 使 用 年 限 确 定 折 旧 额 30

三 重 要 会 计 政 策 和 会 计 估 计 ( 续 ) 16. 固 定 资 产 ( 续 ) 固 定 资 产 的 折 旧 方 法 ( 续 ) 固 定 资 产 的 预 计 使 用 年 限 / 预 计 飞 行 小 时 净 残 值 率 及 年 折 旧 率 / 小 时 折 旧 率 列 示 如 下 : 预 计 使 用 年 限 / 预 计 年 折 旧 率 / 预 计 飞 行 小 时 净 残 值 率 千 小 时 折 旧 率 飞 机 及 发 动 机 核 心 件 15-20 年 0% 或 5% 4.75% 至 6.67% 与 飞 机 及 发 动 机 大 修 相 关 的 替 换 件 - 年 限 平 均 法 部 分 5-7.5 年 0% 13.33% 至 20% - 工 作 量 法 部 分 9-32 千 小 时 0% 9% 至 32% 高 价 周 转 件 10 年 0% 10% 房 屋 及 建 筑 物 8-45 年 3% 至 5% 2.11% 至 11.88% 其 他 设 备 3-20 年 3% 至 5% 4.85% 至 31.67% 对 固 定 资 产 的 预 计 使 用 年 限 预 计 净 残 值 和 折 旧 方 法 于 每 年 年 度 终 了 进 行 复 核 并 作 适 当 调 整 固 定 资 产 的 处 置 当 固 定 资 产 被 处 置 或 者 预 期 通 过 使 用 或 处 置 不 能 产 生 经 济 利 益 时, 终 止 确 认 该 固 定 资 产 固 定 资 产 出 售 转 让 报 废 或 毁 损 的 处 置 收 入 扣 除 其 账 面 价 值 和 相 关 税 费 后 的 金 额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17. 在 建 工 程 在 建 工 程 按 实 际 发 生 的 工 程 支 出 确 定, 包 括 在 建 期 间 发 生 的 各 项 必 要 工 程 支 出 符 合 资 本 化 条 件 的 借 款 费 用 以 及 其 他 为 使 在 建 工 程 达 到 预 定 可 使 用 状 态 所 发 生 的 必 要 支 出 在 建 工 程 在 达 到 预 定 可 使 用 状 态 时, 转 入 固 定 资 产 31

三 重 要 会 计 政 策 和 会 计 估 计 ( 续 ) 18. 借 款 费 用 借 款 费 用, 是 指 本 集 团 因 借 款 而 发 生 的 利 息 及 其 他 相 关 成 本, 包 括 借 款 利 息 折 价 或 者 溢 价 的 摊 销 辅 助 费 用 以 及 因 外 币 借 款 而 发 生 的 汇 兑 差 额 等 可 直 接 归 属 于 符 合 资 本 化 条 件 的 资 产 的 购 建 或 者 生 产 的 借 款 费 用, 予 以 资 本 化, 其 他 借 款 费 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符 合 资 本 化 条 件 的 资 产, 是 指 需 要 经 过 相 当 长 时 间 的 购 建 或 者 生 产 活 动 才 能 达 到 预 定 可 使 用 或 者 可 销 售 状 态 的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和 存 货 等 资 产 借 款 费 用 同 时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的, 才 能 开 始 资 本 化 : (1) 资 产 支 出 已 经 发 生 ; (2) 借 款 费 用 已 经 发 生 ; (3) 为 使 资 产 达 到 预 定 可 使 用 或 者 可 销 售 状 态 所 必 要 的 购 建 或 者 生 产 活 动 已 经 开 始 购 建 或 者 生 产 符 合 资 本 化 条 件 的 资 产 达 到 预 定 可 使 用 或 者 可 销 售 状 态 时, 借 款 费 用 停 止 资 本 化 之 后 发 生 的 借 款 费 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在 资 本 化 期 间 内, 每 一 会 计 期 间 的 利 息 资 本 化 金 额, 按 照 下 列 方 法 确 定 : (1) 专 门 借 款 以 当 期 实 际 发 生 的 利 息 费 用, 减 去 暂 时 性 的 存 款 利 息 收 入 或 投 资 收 益 后 的 金 额 确 定 (2) 占 用 的 一 般 借 款, 根 据 累 计 资 产 支 出 超 过 专 门 借 款 部 分 的 资 产 支 出 加 权 平 均 数 乘 以 所 占 用 一 般 借 款 的 加 权 平 均 利 率 计 算 确 定 符 合 资 本 化 条 件 的 资 产 在 购 建 或 者 生 产 过 程 中, 发 生 除 达 到 预 定 可 使 用 或 者 可 销 售 状 态 必 要 的 程 序 之 外 的 非 正 常 中 断 且 中 断 时 间 连 续 超 过 3 个 月 的, 暂 停 借 款 费 用 的 资 本 化 在 中 断 期 间 发 生 的 借 款 费 用 确 认 为 费 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直 至 资 产 的 购 建 或 者 生 产 活 动 重 新 开 始 32

三 重 要 会 计 政 策 和 会 计 估 计 ( 续 ) 19. 无 形 资 产 无 形 资 产 仅 在 与 其 有 关 的 经 济 利 益 很 可 能 流 入 本 集 团, 且 其 成 本 能 够 可 靠 地 计 量 时 才 予 以 确 认, 并 以 成 本 进 行 初 始 计 量 但 非 同 一 控 制 下 企 业 合 并 中 取 得 的 无 形 资 产, 其 公 允 价 值 能 够 可 靠 地 计 量 的, 即 单 独 确 认 为 无 形 资 产 并 按 照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无 形 资 产 按 照 其 能 为 本 集 团 带 来 经 济 利 益 的 期 限 确 定 使 用 寿 命, 无 法 预 见 其 为 本 集 团 带 来 经 济 利 益 期 限 的 作 为 使 用 寿 命 不 确 定 的 无 形 资 产 各 项 无 形 资 产 的 使 用 寿 命 如 下 : 使 用 寿 命 土 地 使 用 权 电 脑 软 件 其 他 无 形 资 产 10-60 年 5 年 预 计 使 用 年 限 定 期 复 核 使 用 寿 命 和 摊 销 方 法 对 使 用 寿 命 有 限 的 无 形 资 产 的 预 计 使 用 寿 命 及 摊 销 方 法 于 每 年 年 度 终 了 进 行 复 核 并 作 适 当 调 整 20. 长 期 待 摊 费 用 长 期 待 摊 费 用 包 括 飞 行 员 养 成 费 经 营 租 入 固 定 资 产 改 良 支 出 及 其 他 已 经 发 生 但 应 由 本 年 和 以 后 各 期 负 担 的 受 益 期 限 在 一 年 以 上 的 各 项 费 用, 并 在 预 计 受 益 期 间 内 平 均 摊 销, 并 以 实 际 支 出 减 去 累 计 摊 销 后 的 净 额 列 示 飞 行 员 养 成 费 指 由 本 集 团 承 担 的 与 飞 行 员 养 成 相 关 的 支 出 该 些 支 出 的 目 的 为 保 证 飞 行 员 于 本 集 团 服 务 一 定 期 限, 并 自 飞 行 员 加 入 本 集 团 之 日 起 按 5 年 的 预 期 受 益 期 以 直 线 法 摊 销 33

三 重 要 会 计 政 策 和 会 计 估 计 ( 续 ) 21. 非 流 动 资 产 减 值 以 成 本 模 式 计 量 的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固 定 资 产 在 建 工 程 使 用 寿 命 有 限 的 无 形 资 产 及 对 子 公 司 合 营 企 业 联 营 企 业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等, 于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存 在 减 值 迹 象 的, 进 行 减 值 测 试 减 值 测 试 结 果 表 明 资 产 的 可 收 回 金 额 低 于 其 账 面 价 值 的, 按 其 差 额 计 提 减 值 准 备 并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可 收 回 金 额 为 资 产 的 公 允 价 值 减 去 处 置 费 用 后 的 净 额 与 资 产 预 计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的 现 值 两 者 之 间 的 较 高 者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按 单 项 资 产 为 基 础 计 算 并 确 认, 如 果 难 以 对 单 项 资 产 的 可 收 回 金 额 进 行 估 计 的, 以 该 资 产 所 属 的 资 产 组 确 定 资 产 组 的 可 收 回 金 额 资 产 组 是 能 够 独 立 产 生 现 金 流 入 的 最 小 资 产 组 合 在 财 务 报 表 中 单 独 列 示 的 商 誉, 无 论 是 否 存 在 减 值 迹 象, 至 少 每 年 进 行 减 值 测 试 减 值 测 试 时, 商 誉 的 账 面 价 值 分 摊 至 预 期 从 企 业 合 并 的 协 同 效 应 中 受 益 的 资 产 组 或 资 产 组 组 合 测 试 结 果 表 明 包 含 分 摊 的 商 誉 的 资 产 组 或 资 产 组 组 合 的 可 收 回 金 额 低 于 其 账 面 价 值 的, 确 认 相 应 的 减 值 损 失 减 值 损 失 金 额 先 抵 减 分 摊 至 该 资 产 组 或 资 产 组 组 合 的 商 誉 的 账 面 价 值, 再 根 据 资 产 组 或 资 产 组 组 合 中 除 商 誉 以 外 的 其 他 各 项 资 产 的 账 面 价 值 所 占 比 重, 按 比 例 抵 减 其 他 各 项 资 产 的 账 面 价 值 上 述 资 产 减 值 损 失 一 经 确 认, 以 后 期 间 不 在 转 回 22. 职 工 薪 酬 职 工 薪 酬, 是 指 本 集 团 为 获 得 职 工 提 供 的 服 务 或 解 除 劳 动 关 系 而 给 予 的 各 种 形 式 的 报 酬 或 补 偿 职 工 薪 酬 包 括 短 期 薪 酬 离 职 后 福 利 辞 退 福 利 和 其 他 长 期 职 工 福 利 本 集 团 提 供 给 职 工 配 偶 子 女 受 赡 养 人 已 故 员 工 遗 属 及 其 他 受 益 人 等 的 福 利, 也 属 于 职 工 薪 酬 短 期 薪 酬 在 职 工 提 供 服 务 的 会 计 期 间, 将 实 际 发 生 的 短 期 薪 酬 确 认 为 负 债, 并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或 相 关 资 产 成 本 34

三 重 要 会 计 政 策 和 会 计 估 计 ( 续 ) 22. 职 工 薪 酬 ( 续 ) 离 职 后 福 利 (i) 设 定 提 存 计 划 本 集 团 的 职 工 参 加 由 当 地 政 府 管 理 的 养 老 保 险 及 失 业 保 险, 相 应 支 出 在 发 生 时 计 入 相 关 资 产 成 本 或 当 期 损 益 此 外, 本 公 司 以 及 部 分 下 属 子 公 司 已 经 实 施 企 业 年 金 计 划, 员 工 可 自 愿 参 加 本 集 团 按 照 上 一 年 度 企 业 工 资 总 额 的 一 定 比 例 向 第 三 方 受 托 人 缴 款, 在 成 本 和 费 用 中 税 前 列 支 (ii) 设 定 受 益 计 划 本 集 团 运 作 一 项 设 定 受 益 计 划, 该 设 定 受 益 计 划 下 提 供 的 退 休 后 福 利 的 成 本 采 用 预 期 累 积 福 利 单 位 法 确 定 在 下 列 日 期 孰 早 日 将 过 去 服 务 成 本 确 认 为 当 期 费 用 : 修 改 设 定 受 益 计 划 时 ; 本 集 团 确 认 相 关 重 组 费 用 或 辞 退 福 利 时 利 息 净 额 由 设 定 受 益 净 负 债 或 净 资 产 乘 以 折 现 率 计 算 而 得 本 集 团 在 利 润 表 的 管 理 费 用 中 确 认 设 定 受 益 净 义 务 的 变 动 : 服 务 成 本, 包 括 当 期 服 务 成 本 过 去 服 务 成 本 和 结 算 利 得 或 损 失 ; 利 息 净 额, 包 括 计 划 资 产 的 利 息 收 益 计 划 义 务 的 利 息 费 用 以 及 资 产 上 限 影 响 的 利 息 设 定 受 益 计 划 引 起 的 重 新 计 量, 包 括 精 算 利 得 或 损 失, 资 产 上 限 影 响 的 变 动 ( 扣 除 包 括 在 利 息 净 额 中 的 金 额 ) 和 计 划 资 产 回 报 ( 扣 除 包 括 在 利 息 净 额 中 的 金 额 ), 均 在 资 产 负 债 表 中 立 即 确 认, 并 在 其 发 生 期 间 通 过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计 入 股 东 权 益, 后 续 期 间 不 转 回 至 损 益 修 改 设 定 受 益 计 划 时, 将 过 去 服 务 成 本 确 认 为 当 期 费 用 利 息 净 额 由 设 定 受 益 计 划 净 负 债 或 净 资 产 乘 以 折 现 率 计 算 而 得 本 集 团 在 利 润 表 的 营 业 成 本 管 理 费 用 财 务 费 用 中 确 认 设 定 受 益 计 划 净 义 务 的 变 动 : 服 务 成 本, 包 括 当 期 服 务 成 本 过 去 服 务 成 本 和 结 算 利 得 或 损 失 ; 利 息 净 额, 包 括 计 划 资 产 的 利 息 收 益 计 划 义 务 的 利 息 费 用 以 及 资 产 上 限 影 响 的 利 息 详 见 附 注 五 34 35

三 重 要 会 计 政 策 和 会 计 估 计 ( 续 ) 22. 职 工 薪 酬 ( 续 ) 辞 退 福 利 本 集 团 向 职 工 提 供 辞 退 福 利 的, 在 下 列 两 者 孰 早 日 确 认 辞 退 福 利 产 生 的 职 工 薪 酬 负 债, 并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 企 业 不 能 单 方 面 撤 回 因 解 除 劳 动 关 系 计 划 或 裁 减 建 议 所 提 供 的 辞 退 福 利 时 ; 企 业 确 认 与 涉 及 支 付 辞 退 福 利 的 重 组 相 关 的 成 本 或 费 用 时 其 他 长 期 职 工 福 利 向 职 工 提 供 的 其 他 长 期 职 工 福 利, 适 用 离 职 后 福 利 的 有 关 规 定 确 认 和 计 量 其 他 长 期 职 工 福 利 净 负 债 或 净 资 产, 但 变 动 均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或 相 关 资 产 成 本 23. 利 润 分 配 现 金 股 利 于 股 东 大 会 批 准 的 当 期, 确 认 为 负 债 24. 预 计 负 债 除 了 非 同 一 控 制 下 企 业 合 并 中 的 或 有 对 价 及 承 担 的 或 有 负 债 之 外, 当 与 或 有 事 项 相 关 的 义 务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本 集 团 将 其 确 认 为 预 计 负 债 : (1) 该 义 务 是 本 集 团 承 担 的 现 时 义 务 ; (2) 该 义 务 的 履 行 很 可 能 导 致 经 济 利 益 流 出 本 集 团 ; (3) 该 义 务 的 金 额 能 够 可 靠 地 计 量 预 计 负 债 按 照 履 行 相 关 现 时 义 务 所 需 支 出 的 最 佳 估 计 数 进 行 初 始 计 量, 并 综 合 考 虑 与 或 有 事 项 有 关 的 风 险 不 确 定 性 和 货 币 时 间 价 值 等 因 素 每 个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对 预 计 负 债 的 账 面 价 值 进 行 复 核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该 账 面 价 值 不 能 反 映 当 前 最 佳 估 计 数 的, 按 照 当 前 最 佳 估 计 数 对 该 账 面 价 值 进 行 调 整 36

三 重 要 会 计 政 策 和 会 计 估 计 ( 续 ) 25. 收 入 收 入 的 金 额 按 照 本 集 团 在 日 常 经 营 活 动 中 提 供 劳 务 和 销 售 商 品 时, 已 收 或 应 收 合 同 或 协 议 价 款 的 公 允 价 值 确 定 收 入 按 扣 除 销 售 折 让 及 销 售 退 回 的 净 额 列 示 与 交 易 相 关 的 经 济 利 益 能 够 流 入 本 集 团, 相 关 的 收 入 能 够 可 靠 计 量 且 满 足 下 列 各 项 经 营 活 动 的 特 定 收 入 确 认 标 准 时, 确 认 相 关 的 收 入 : 提 供 劳 务 (i) 运 输 收 入 客 运 货 运 与 邮 运 收 入 于 提 供 运 输 服 务 时 确 认 为 收 入 尚 未 提 供 运 输 服 务 的 票 款, 则 作 为 负 债 计 入 票 证 结 算 (ii) 佣 金 收 入 佣 金 收 入 包 括 由 本 集 团 作 为 代 理 人 为 其 他 航 空 公 司 售 票 而 收 取 的 佣 金 佣 金 收 入 于 出 售 机 票 时 确 认 (iii) 旅 游 服 务 收 入 在 相 关 旅 游 服 务 已 经 提 供, 收 到 价 款 或 取 得 收 取 价 款 的 证 据 时, 确 认 相 关 服 务 收 入 (iv) 货 物 代 理 收 入 在 相 关 货 物 代 理 服 务 已 完 成, 收 到 价 款 或 取 得 收 取 价 款 的 证 据 时, 确 认 相 关 服 务 收 入 (v) 其 他 业 务 收 入 其 他 业 务 收 入 包 括 提 供 地 面 服 务 的 收 入 及 货 运 处 理 服 务 的 收 入 等, 此 等 收 入 均 在 提 供 服 务 当 期 确 认 37

三 重 要 会 计 政 策 和 会 计 估 计 ( 续 ) 25. 收 入 ( 续 ) 常 旅 客 奖 励 积 分 根 据 本 集 团 对 常 旅 客 奖 励 积 分 的 政 策, 当 旅 客 的 累 积 积 分 达 到 某 一 标 准 时 即 可 换 取 飞 行 奖 励 或 其 他 奖 励 本 集 团 对 常 旅 客 的 奖 励 积 分 采 用 递 延 收 益 法 处 理, 即 将 承 运 票 款 在 劳 务 提 供 产 生 的 收 入 与 奖 励 积 分 的 公 允 价 值 之 间 进 行 分 配, 将 承 运 票 款 扣 除 奖 励 积 分 公 允 价 值 的 部 分 确 认 为 收 入 奖 励 积 分 的 公 允 价 值 确 认 为 递 延 收 益 待 旅 客 兑 换 积 分 并 且 本 集 团 承 运 后 或 积 分 失 效 时, 将 原 计 入 递 延 收 益 的 与 所 兑 换 积 分 相 关 的 部 分 确 认 为 收 入 让 渡 资 产 使 用 权 (i) 利 息 收 入 按 照 其 他 方 使 用 本 集 团 货 币 资 金 的 时 间 和 实 际 利 率 计 算 确 定 (ii) 经 营 租 赁 收 入 按 照 直 线 法 在 租 赁 期 内 确 认, 或 有 租 金 在 实 际 发 生 时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26. 政 府 补 助 政 府 补 助 为 本 集 团 从 政 府 无 偿 取 得 的 货 币 性 资 产 或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包 括 税 费 返 还 财 政 补 贴 等 政 府 补 助 在 本 集 团 能 够 满 足 其 所 附 的 条 件 并 且 能 够 收 到 时, 予 以 确 认 政 府 补 助 为 货 币 性 资 产 的, 按 照 收 到 或 应 收 的 金 额 计 量 政 府 补 助 为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的, 按 照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 公 允 价 值 不 能 可 靠 取 得 的, 按 照 名 义 金 额 计 量 政 府 文 件 规 定 用 于 购 建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形 成 长 期 资 产 的, 作 为 与 资 产 相 关 的 政 府 补 助 ; 政 府 文 件 不 明 确 的, 以 取 得 该 补 助 必 须 具 备 的 基 本 条 件 为 基 础 进 行 判 断, 以 购 建 或 其 他 方 式 形 成 长 期 资 产 为 基 本 条 件 的 作 为 与 资 产 相 关 的 政 府 补 助, 除 此 之 外 的 作 为 与 收 益 相 关 的 政 府 补 助 38

三 重 要 会 计 政 策 和 会 计 估 计 ( 续 ) 26. 政 府 补 助 ( 续 ) 与 资 产 相 关 的 政 府 补 助, 确 认 为 递 延 收 益, 并 在 相 关 资 产 使 用 寿 命 内 平 均 分 配,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按 照 名 义 金 额 计 量 的 政 府 补 助, 直 接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与 收 益 相 关 的 政 府 补 助, 用 于 补 偿 以 后 期 间 的 相 关 费 用 或 损 失 的, 确 认 为 递 延 收 益, 并 在 确 认 相 关 费 用 的 期 间,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 用 于 补 偿 已 发 生 的 相 关 费 用 或 损 失 的, 直 接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27.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和 递 延 所 得 税 负 债 所 得 税 包 括 当 期 所 得 税 和 递 延 所 得 税 除 由 于 企 业 合 并 产 生 的 调 整 商 誉, 或 与 直 接 计 入 股 东 权 益 的 交 易 或 者 事 项 相 关 的 计 入 股 东 权 益 外, 均 作 为 所 得 税 费 用 或 收 益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本 集 团 对 于 当 期 和 以 前 期 间 形 成 的 当 期 所 得 税 负 债 或 资 产, 按 照 税 法 规 定 计 算 的 预 期 应 交 纳 或 返 还 的 所 得 税 金 额 计 量 本 集 团 根 据 资 产 与 负 债 于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的 账 面 价 值 与 计 税 基 础 之 间 的 暂 时 性 差 异, 以 及 未 作 为 资 产 和 负 债 确 认 但 按 照 税 法 规 定 可 以 确 定 其 计 税 基 础 的 项 目 的 账 面 价 值 与 计 税 基 础 之 间 的 差 额 产 生 的 暂 时 性 差 异, 采 用 资 产 负 债 表 债 务 法 计 提 递 延 所 得 税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和 递 延 所 得 税 负 债 根 据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计 税 基 础 与 其 账 面 价 值 的 差 额 ( 暂 时 性 差 异 ) 计 算 确 认 对 于 按 照 税 法 规 定 能 够 于 以 后 年 度 抵 减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的 可 抵 扣 亏 损, 确 认 相 应 的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对 于 商 誉 的 初 始 确 认 产 生 的 暂 时 性 差 异, 不 确 认 相 应 的 递 延 所 得 税 负 债 对 于 既 不 影 响 会 计 利 润 也 不 影 响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 或 可 抵 扣 亏 损 ) 的 非 企 业 合 并 的 交 易 中 产 生 的 资 产 或 负 债 的 初 始 确 认 形 成 的 暂 时 性 差 异, 不 确 认 相 应 的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和 递 延 所 得 税 负 债 于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和 递 延 所 得 税 负 债, 按 照 预 期 收 回 该 资 产 或 清 偿 该 负 债 期 间 的 适 用 税 率 计 量 39

三 重 要 会 计 政 策 和 会 计 估 计 ( 续 ) 27.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和 递 延 所 得 税 负 债 ( 续 ) 28. 租 赁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的 确 认 以 很 可 能 取 得 用 来 抵 扣 可 抵 扣 暂 时 性 差 异 可 抵 扣 亏 损 和 税 款 抵 减 的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为 限 对 与 子 公 司 联 营 企 业 及 合 营 企 业 投 资 相 关 的 应 纳 税 暂 时 性 差 异, 确 认 递 延 所 得 税 负 债, 除 非 本 集 团 能 够 控 制 该 暂 时 性 差 异 转 回 的 时 间 且 该 暂 时 性 差 异 在 可 预 见 的 未 来 很 可 能 不 会 转 回 对 与 子 公 司 联 营 企 业 及 合 营 企 业 投 资 相 关 的 可 抵 扣 暂 时 性 差 异, 当 该 暂 时 性 差 异 在 可 预 见 的 未 来 很 可 能 转 回 且 未 来 很 可 能 获 得 用 来 抵 扣 可 抵 扣 暂 时 性 差 异 的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时, 确 认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同 时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的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和 递 延 所 得 税 负 债 以 抵 销 后 的 净 额 列 示 : (i)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和 递 延 所 得 税 负 债 与 同 一 税 收 征 管 部 门 对 本 集 团 内 同 一 纳 税 主 体 征 收 的 所 得 税 相 关 ; (ii) 本 集 团 内 该 纳 税 主 体 拥 有 以 净 额 结 算 当 期 所 得 税 资 产 及 当 期 所 得 税 负 债 的 法 定 权 利 实 质 上 转 移 了 与 资 产 所 有 权 有 关 的 全 部 风 险 和 报 酬 的 租 赁 为 融 资 租 赁 其 他 的 租 赁 为 经 营 租 赁 经 营 租 赁 经 营 租 赁 的 租 金 支 出 在 租 赁 期 内 按 照 直 线 法 计 入 相 关 资 产 成 本 或 当 期 损 益 融 资 租 赁 以 租 赁 资 产 的 公 允 价 值 与 最 低 租 赁 付 款 额 的 现 值 两 者 中 较 低 者 作 为 租 入 资 产 的 入 账 价 值, 租 入 资 产 的 入 账 价 值 与 最 低 租 赁 付 款 额 之 间 的 差 额 作 为 未 确 认 融 资 费 用, 在 租 赁 期 内 按 实 际 利 率 法 摊 销 最 低 租 赁 付 款 额 扣 除 未 确 认 融 资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作 为 长 期 应 付 款 列 示 40

三 重 要 会 计 政 策 和 会 计 估 计 ( 续 ) 28. 租 赁 ( 续 ) 售 后 租 回 售 后 租 回 交 易 认 定 为 融 资 租 赁 的, 售 价 与 资 产 账 面 价 值 之 间 的 差 额 予 以 递 延, 并 按 照 租 赁 资 产 的 折 旧 进 度 进 行 分 摊, 作 为 折 旧 费 用 的 调 整 售 后 租 回 交 易 认 定 为 经 营 租 赁 的, 在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售 后 租 回 交 易 是 按 照 公 允 价 值 达 成 的, 售 价 与 资 产 账 面 价 值 的 差 额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售 后 租 回 交 易 如 果 不 是 按 照 公 允 价 值 达 成 的, 售 价 低 于 公 允 价 值 的 差 额,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 但 若 该 损 失 将 由 低 于 市 价 的 未 来 租 赁 付 款 额 补 偿 时, 有 关 损 失 应 予 以 递 延 并 计 入 递 延 收 益, 并 按 与 确 认 租 金 费 用 相 一 致 的 方 法 在 租 赁 期 内 进 行 分 摊 ; 如 果 售 价 大 于 公 允 价 值, 其 大 于 公 允 价 值 的 部 分 计 入 递 延 收 益, 并 在 租 赁 期 内 分 摊 29. 飞 机 及 发 动 机 维 修 符 合 固 定 资 产 确 认 条 件 的 自 购 及 融 资 租 赁 飞 机 及 发 动 机 的 大 修 费 用 作 为 飞 机 及 发 动 机 的 替 换 件 进 行 资 本 化, 并 按 预 计 大 修 周 期 年 度 以 直 线 法 或 按 飞 行 小 时 以 工 作 量 法 计 提 折 旧 以 经 营 租 赁 持 有 的 飞 机 及 发 动 机 根 据 租 赁 合 同 需 在 退 租 时 所 需 进 行 的 指 定 检 修, 其 估 计 退 租 检 修 费 用 按 直 线 法 在 相 关 租 赁 期 间 内 计 提 检 修 准 备, 租 赁 期 内 进 行 的 大 修 费 用 于 发 生 时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其 他 日 常 维 修 费 用 于 发 生 时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30. 分 部 信 息 本 集 团 以 内 部 组 织 结 构 管 理 要 求 内 部 报 告 制 度 为 依 据 确 定 经 营 分 部, 以 经 营 分 部 为 基 础 确 定 报 告 分 部 并 披 露 分 部 信 息 41

三 重 要 会 计 政 策 和 会 计 估 计 ( 续 ) 30. 分 部 信 息 ( 续 ) 经 营 分 部 是 指 本 集 团 内 同 时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i) 该 组 成 部 分 能 够 在 日 常 活 动 中 产 生 收 入 发 生 费 用 ;(ii) 本 集 团 管 理 层 能 够 定 期 评 价 该 组 成 部 分 的 经 营 成 果, 以 决 定 向 其 配 置 资 源 评 价 其 业 绩 ;(iii) 本 集 团 能 够 取 得 该 组 成 部 分 的 财 务 状 况 经 营 成 果 和 现 金 流 量 等 有 关 会 计 信 息 两 个 或 多 个 经 营 分 部 具 有 相 似 的 经 济 特 征, 并 且 满 足 一 定 条 件 的, 则 可 合 并 为 一 个 经 营 分 部 31.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本 集 团 于 每 个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衍 生 金 融 工 具 和 上 市 的 权 益 工 具 投 资 公 允 价 值, 是 指 市 场 参 与 者 在 计 量 日 发 生 的 有 序 交 易 中, 出 售 一 项 资 产 所 能 收 到 或 者 转 移 一 项 负 债 所 需 支 付 的 价 格 本 集 团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相 关 资 产 或 负 债, 假 定 出 售 资 产 或 者 转 移 负 债 的 有 序 交 易 在 相 关 资 产 或 负 债 的 主 要 市 场 进 行 ; 不 存 在 主 要 市 场 的, 本 集 团 假 定 该 交 易 在 相 关 资 产 或 负 债 的 最 有 利 市 场 进 行 主 要 市 场 ( 或 最 有 利 市 场 ) 是 本 集 团 在 计 量 日 能 够 进 入 的 交 易 市 场 本 集 团 采 用 市 场 参 与 者 在 对 该 资 产 或 负 债 定 价 时 为 实 现 其 经 济 利 益 最 大 化 所 使 用 的 假 设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非 金 融 资 产 的, 考 虑 市 场 参 与 者 将 该 资 产 用 于 最 佳 用 途 产 生 经 济 利 益 的 能 力, 或 者 将 该 资 产 出 售 给 能 够 用 于 最 佳 用 途 的 其 他 市 场 参 与 者 产 生 经 济 利 益 的 能 力 本 集 团 采 用 在 当 前 情 况 下 适 用 并 且 有 足 够 可 利 用 数 据 和 其 他 信 息 支 持 的 估 值 技 术, 优 先 使 用 相 关 可 观 察 输 入 值, 只 有 在 可 观 察 输 入 值 无 法 取 得 或 取 得 不 切 实 可 行 的 情 况 下, 才 使 用 不 可 观 察 输 入 值 在 财 务 报 表 中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或 披 露 的 资 产 和 负 债, 根 据 对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整 体 而 言 具 有 重 要 意 义 的 最 低 层 次 输 入 值, 确 定 所 属 的 公 允 价 值 层 次 : 第 一 层 次 输 入 值, 在 计 量 日 能 够 取 得 的 相 同 资 产 或 负 债 在 活 跃 市 场 上 未 经 调 整 的 报 价 ; 第 二 层 次 输 入 值, 除 第 一 层 次 输 入 值 外 相 关 资 产 或 负 债 直 接 或 间 接 可 观 察 的 输 入 值 ; 第 三 层 次 输 入 值, 相 关 资 产 或 负 债 的 不 可 观 察 输 入 值 42

三 重 要 会 计 政 策 和 会 计 估 计 ( 续 ) 31.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 续 ) 每 个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本 集 团 对 在 财 务 报 表 中 确 认 的 持 续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的 资 产 和 负 债 进 行 重 新 评 估, 以 确 定 是 否 在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层 次 之 间 发 生 转 换 32. 重 大 会 计 判 断 和 估 计 编 制 财 务 报 表 要 求 管 理 层 作 出 判 断 估 计 和 假 设, 这 些 判 断 估 计 和 假 设 会 影 响 收 入 费 用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列 报 金 额 及 其 披 露, 以 及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或 有 负 债 的 披 露 然 而, 这 些 假 设 和 估 计 的 不 确 定 性 所 导 致 的 结 果 可 能 造 成 对 未 来 受 影 响 的 资 产 或 负 债 的 账 面 金 额 进 行 重 大 调 整 估 计 的 不 确 定 性 以 下 为 于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有 关 未 来 的 关 键 假 设 以 及 估 计 不 确 定 性 的 其 他 关 键 来 源, 可 能 会 导 致 未 来 会 计 期 间 资 产 和 负 债 账 面 金 额 重 大 调 整 存 货 跌 价 准 备 本 集 团 定 期 评 估 存 货 的 可 变 现 净 值, 并 对 存 货 成 本 高 于 可 变 现 净 值 的 差 额 确 认 存 货 跌 价 损 失 本 集 团 在 估 计 存 货 的 可 变 现 净 值 时, 考 虑 存 货 的 持 有 目 的, 并 以 可 得 到 的 资 料 作 为 估 计 的 基 础, 其 中 包 括 存 货 的 预 计 使 用 情 况 和 预 计 出 售 价 格 存 货 的 可 变 现 净 值 可 能 随 市 场 价 格 或 存 货 实 际 用 途 的 改 变 而 发 生 变 化, 因 此 存 货 跌 价 准 备 的 金 额 可 能 会 随 上 述 原 因 而 发 生 变 化, 进 而 影 响 损 益 应 收 账 款 及 其 他 应 收 款 减 值 应 收 账 款 及 其 他 应 收 款 的 减 值 乃 根 据 对 应 收 款 的 可 收 回 性 和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的 评 估 而 作 出 确 认 应 收 账 款 及 其 他 应 收 款 减 值 时, 管 理 层 须 作 出 判 断 及 估 计 有 客 观 证 据 显 示 本 集 团 将 无 法 收 回 该 等 款 项 时, 方 会 计 提 减 值 准 备 并 估 计 准 备 金 额 倘 实 际 结 果 或 未 来 预 期 与 原 始 估 计 存 在 差 异, 则 该 等 差 异 将 影 响 于 该 估 计 变 动 期 间 应 收 账 款 及 其 他 应 收 款 的 账 面 价 值 及 坏 账 准 备 的 计 提 / 转 回 43

三 重 要 会 计 政 策 和 会 计 估 计 ( 续 ) 32. 重 大 会 计 判 断 和 估 计 ( 续 ) 估 计 的 不 确 定 性 ( 续 ) 商 誉 减 值 本 集 团 至 少 每 年 测 试 商 誉 是 否 发 生 减 值 这 要 求 对 分 配 了 商 誉 的 资 产 组 或 者 资 产 组 组 合 的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的 现 值 进 行 预 计 对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的 现 值 进 行 预 计 时, 本 集 团 需 要 预 计 未 来 资 产 组 或 者 资 产 组 组 合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同 时 选 择 恰 当 的 折 现 率 确 定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的 现 值 除 金 融 资 产 之 外 的 非 流 动 资 产 减 值 ( 除 商 誉 外 ) 本 集 团 于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对 除 金 融 资 产 之 外 的 非 流 动 资 产 判 断 是 否 存 在 可 能 发 生 减 值 的 迹 象, 当 存 在 迹 象 表 明 其 账 面 金 额 不 可 收 回 时, 进 行 减 值 测 试 当 资 产 或 资 产 组 的 账 面 价 值 高 于 可 收 回 金 额, 即 公 允 价 值 减 去 处 置 费 用 后 的 净 额 和 预 计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的 现 值 中 的 较 高 者, 表 明 发 生 了 减 值 公 允 价 值 减 去 处 置 费 用 后 的 净 额, 参 考 公 平 交 易 中 类 似 资 产 的 销 售 协 议 价 格 或 可 观 察 到 的 市 场 价 格, 减 去 可 直 接 归 属 于 该 资 产 处 置 的 增 量 成 本 确 定 预 计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现 值 时, 管 理 层 必 须 估 计 该 项 资 产 或 资 产 组 的 预 计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并 选 择 恰 当 的 折 现 率 确 定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的 现 值 税 项 本 集 团 在 多 个 地 区 进 行 经 营 活 动 并 缴 纳 各 种 税 项 在 正 常 的 经 营 活 动 中, 涉 及 的 很 多 交 易 和 事 项 的 最 终 税 务 处 理 都 存 在 不 确 定 性, 因 此 需 以 现 行 的 税 收 法 规 及 其 他 相 关 政 策 为 依 据, 对 有 关 税 项 的 计 提 作 出 判 断 和 估 计 如 果 这 些 税 务 事 项 的 最 终 认 定 结 果 与 最 初 入 账 的 金 额 存 在 差 异, 该 差 异 将 影 响 最 初 估 计 的 应 交 税 金 的 金 额 及 相 关 损 益 此 外, 本 集 团 确 认 税 务 亏 损 及 可 抵 扣 暂 时 性 差 异 产 生 的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在 很 大 程 度 上 取 决 于 本 集 团 很 可 能 获 得 用 来 抵 扣 可 抵 扣 亏 损 和 税 项 抵 减 的 未 来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而 计 算 该 未 来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需 要 运 用 大 量 的 判 断 及 估 计, 同 时 结 合 税 务 筹 划 策 略 不 同 的 判 断 及 估 计 会 影 响 确 认 的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的 金 额 44

三 重 要 会 计 政 策 和 会 计 估 计 ( 续 ) 32. 重 大 会 计 判 断 和 估 计 ( 续 ) 估 计 的 不 确 定 性 ( 续 ) 固 定 资 产 折 旧 对 与 自 购 及 融 资 租 赁 飞 机 及 发 动 机 大 修 相 关 的 替 换 件, 本 集 团 根 据 预 计 的 大 修 费 用 以 及 大 修 之 间 的 时 间 间 隔 飞 行 小 时 或 飞 行 循 环 计 提 折 旧, 该 等 估 计 是 根 据 以 往 相 同 或 相 似 型 号 的 飞 机 及 发 动 机 的 飞 行 及 大 修 历 史 经 验 进 行 的 对 于 其 他 固 定 资 产, 本 集 团 按 其 预 计 使 用 年 限 计 提 折 旧 本 集 团 对 固 定 资 产 的 预 计 使 用 寿 命 预 计 净 残 值 和 折 旧 方 法 于 每 年 年 度 终 了 进 行 复 核 并 作 适 当 调 整, 不 同 的 估 计 可 能 会 影 响 其 折 旧 金 额 进 而 影 响 当 期 损 益 经 营 性 租 赁 飞 机 及 发 动 机 的 退 租 检 修 准 备 经 营 性 租 赁 飞 机 及 发 动 机 的 退 租 检 修 准 备 是 按 退 租 时 为 使 其 达 到 要 求 的 状 态 所 需 进 行 的 检 修 及 估 计 费 用 于 租 入 时 计 提 该 等 估 计 费 用 需 要 对 预 计 的 飞 行 小 时 飞 行 循 环 大 修 时 间 间 隔 及 退 租 时 可 能 发 生 的 修 理 费 用 进 行 估 计 这 些 估 计 在 相 当 大 程 度 上 是 根 据 过 去 相 同 或 类 似 飞 机 及 发 动 机 型 号 的 退 租 经 验 实 际 发 生 的 大 修 费 用, 以 及 飞 机 及 发 动 机 使 用 状 况 的 历 史 数 据 进 行 的 不 同 的 判 断 或 估 计 对 预 计 的 退 租 检 修 准 备 有 重 大 影 响 常 旅 客 奖 励 积 分 的 公 允 价 值 及 预 期 兑 换 率 计 入 递 延 收 益 的 常 旅 客 奖 励 积 分 金 额 主 要 根 据 积 分 的 公 允 价 值 及 预 期 兑 换 率 计 算 其 中 积 分 公 允 价 值 参 考 年 度 平 均 票 价 确 定, 预 期 兑 换 率 乃 根 据 历 史 经 验 及 对 未 来 的 预 测 而 估 计 积 分 公 允 价 值 及 预 期 兑 换 率 采 用 不 同 的 估 计 对 计 入 递 延 收 益 的 常 旅 客 奖 励 积 分 金 额 有 重 大 影 响 45

三 重 要 会 计 政 策 和 会 计 估 计 ( 续 ) 32. 重 大 会 计 判 断 和 估 计 ( 续 ) 估 计 的 不 确 定 性 ( 续 ) 收 入 的 确 认 根 据 附 注 三 25 所 述 的 会 计 政 策, 本 集 团 于 提 供 运 输 服 务 当 期 确 认 客 运 货 运 与 邮 运 收 入 尚 未 承 运 的 票 款 于 本 集 团 管 理 层 认 为 承 运 责 任 已 消 除 时 确 认 为 收 入 本 集 团 管 理 层 定 期 对 预 售 票 款 进 行 评 估, 由 评 估 产 生 的 调 整, 均 反 映 在 评 估 完 成 当 期 的 利 润 表 中 此 类 调 整 是 由 于 对 收 入 交 易 的 估 算 尚 未 承 运 的 票 款 确 认 为 收 入 的 时 间 及 相 关 销 售 价 格 的 估 计 不 同 而 产 生 不 同 的 判 断 结 果, 各 种 因 素 包 括 复 杂 的 价 格 结 构 及 承 运 人 之 间 的 互 运 协 议, 均 会 影 响 收 入 的 确 认 时 间 及 金 额 设 定 受 益 计 划 本 集 团 实 施 及 保 持 的 设 定 受 益 计 划 包 括 为 退 休 职 工 提 供 交 通 津 贴 社 交 活 动 津 贴 以 及 其 他 福 利 提 供 的 上 述 设 定 受 益 计 划 下 的 福 利 费 用 根 据 各 种 精 算 假 设 按 预 期 累 计 福 利 单 位 法 计 算, 并 在 职 工 提 供 服 务 的 期 间 确 认 这 些 假 设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折 现 率 人 均 福 利 的 年 增 长 率 及 员 工 流 失 率 等 折 现 率 是 在 管 理 层 对 国 债 审 阅 的 基 础 上 确 定 的, 人 均 福 利 的 年 增 长 率 取 决 于 当 地 经 济 状 况, 员 工 流 失 率 是 根 据 本 集 团 历 史 趋 势 确 定 的 关 于 设 定 受 益 计 划 的 其 他 情 况 见 附 注 五 34 衍 生 金 融 资 产 / 负 债 的 公 允 价 值 本 集 团 对 套 期 工 具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其 公 允 价 值, 估 值 技 术 包 括 参 考 熟 悉 情 况 并 自 愿 交 易 的 各 方 最 近 进 行 的 市 场 交 易 中 使 用 的 价 格 参 照 实 质 上 相 同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的 当 前 公 允 价 值 和 现 金 流 量 折 现 法 等 建 立 定 价 模 型 时, 需 对 流 动 风 险 信 用 风 险 以 及 波 动 性 等 参 数 进 行 估 计, 不 同 的 估 计 可 能 会 影 响 公 允 价 值 的 金 额 并 影 响 当 期 损 益 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