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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 审 字 [2016]0267 号 备 考 审 计 报 告 黄 山 永 新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全 体 股 东 : 我 们 审 计 了 后 附 的 黄 山 永 新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永 新 股 份 ) 按 照 备 考 财 务 报 表 附 注 三 所 述 编 制 基 础 编 制 的 备 考 财 务 报 表, 包 括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的 备 考 合 并 资 产 负 债 表,2015 年 度 2014 年 度 的 备 考 合 并 利 润 表 以 及 一 管 理 层 对 财 务 报 表 的 责 任 编 制 和 公 允 列 报 备 考 财 务 报 表 是 永 新 股 份 管 理 层 的 责 任, 这 种 责 任 包 括 :(1) 按 照 三 规 定 所 述 编 制 基 础 编 制 备 考 财 务 报 表, 并 使 其 实 现 公 允 反 映 ;(2) 设 计 执 行 和 维 护 必 要 的 内 部 控 制, 以 使 备 考 财 务 报 表 不 存 在 由 于 舞 弊 或 错 误 导 致 的 重 大 错 报 二 注 册 会 计 师 的 责 任 我 们 的 责 任 是 在 执 行 审 计 工 作 的 基 础 上 对 备 考 财 务 报 表 发 表 审 计 意 见 我 们 按 照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审 计 准 则 的 规 定 执 行 了 审 计 工 作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审 计 准 则 要 求 我 们 遵 守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职 业 道 德 守 则, 计 划 和 执 行 审 计 工 作 以 对 备 考 财 务 报 表 是 否 不 存 在 重 大 错 报 获 取 合 理 保 证 审 计 工 作 涉 及 实 施 审 计 程 序, 以 获 取 有 关 备 考 财 务 报 表 金 额 和 披 露 的 审 计 证 据 选 择 的 审 计 程 序 取 决 于 注 册 会 计 师 的 判 断, 包 括 对 由 于 舞 弊 或 错 误 导 致 的 备 考 财 务 报 表 重 大 错 报 风 险 的 评 估 在 进 行 风 险 评 估 时, 注 册 会 计 师 考 虑 与 备 考 财 务 报 表 编 制 和 公 允 列 报 相 关 的 内 部 控 制, 以 设 计 恰 当 的 审 计 程 序, 但 目 的 并 非 对 内 部 控 制 的 有 效 性 发 表 意 见 审 计 工 作 还 包 括 评 价 管 理 层 选 用 会 计 政 策 的 恰 当 性 和 作 出 会 计 估 计 的 合 理 性, 以 及 评 价 备 考 财 务 报 表 的 总 体 列 报

我 们 相 信, 我 们 获 取 的 审 计 证 据 是 充 分 适 当 的, 为 发 表 审 计 意 见 提 供 了 基 础 三 审 计 意 见 我 们 认 为, 永 新 股 份 备 考 财 务 报 表 在 所 有 重 大 方 面 按 照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的 规 定 和 备 考 财 务 报 表 附 注 三 披 露 的 编 制 基 础 编 制, 公 允 反 映 了 永 新 股 份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的 备 考 合 并 财 务 状 况 以 及 2015 年 度 2014 年 度 的 备 考 合 并 经 营 成 果 四 报 告 用 途 本 报 告 仅 供 永 新 股 份 为 本 次 发 行 股 份 购 买 资 产 之 目 的 使 用, 不 适 于 其 他 任 何 用 途 本 段 内 容 不 影 响 已 发 表 的 审 计 意 见 华 普 天 健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 廖 传 宝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中 国 北 京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 高 平 二 一 六 年 二 月 三 日

备 考 合 并 资 产 负 债 表 编 制 单 位 : 黄 山 永 新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单 位 : 元 币 种 : 人 民 币 项 目 附 注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项 目 附 注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流 动 资 产 : 流 动 负 债 : 货 币 资 金 六 1 589,811,759.61 477,579,247.13 短 期 借 款 六 15 10,000,000.00 1,000,000.00 结 算 备 付 金 向 中 央 银 行 借 款 拆 出 资 金 吸 收 存 款 及 同 业 存 放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金 融 资 产 拆 入 资 金 衍 生 金 融 资 产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金 融 负 债 应 收 票 据 六 2 113,476,137.56 95,768,668.96 衍 生 金 融 负 债 应 收 账 款 六 3 338,769,566.98 294,364,169.77 应 付 票 据 六 16 130,163,834.21 145,791,746.17 预 付 款 项 六 4 7,191,005.33 11,854,542.29 应 付 账 款 六 17 160,773,786.36 156,319,753.89 应 收 保 费 预 收 款 项 六 18 4,130,204.50 3,250,207.84 应 收 分 保 账 款 卖 出 回 购 金 融 资 产 款 应 收 分 保 合 同 准 备 金 应 付 手 续 费 及 佣 金 应 收 利 息 181,709.03 应 付 职 工 薪 酬 六 19 50,677,337.24 38,997,049.30 应 收 股 利 应 交 税 费 六 20 20,566,485.74 48,361.72 其 他 应 收 款 六 5 4,367,520.13 5,527,016.06 应 付 利 息 101,833.34 1,833.00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应 付 股 利 存 货 六 6 238,183,915.85 284,447,399.83 其 他 应 付 款 六 21 49,034,537.59 39,988,235.56 划 分 为 持 有 待 售 的 资 产 应 付 分 保 账 款 一 年 内 到 期 的 非 流 动 资 产 保 险 合 同 准 备 金

其 他 流 动 资 产 六 7 24,319,891.74 101,312,614.20 代 理 买 卖 证 券 款 流 动 资 产 合 计 1,316,119,797.20 1,271,035,367.27 代 理 承 销 证 券 款 非 流 动 资 产 : 划 分 为 持 有 待 售 的 负 债 发 放 贷 款 及 垫 款 一 年 内 到 期 的 非 流 动 负 债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其 他 流 动 负 债 持 有 至 到 期 投 资 流 动 负 债 合 计 425,448,018.98 385,397,187.48 长 期 应 收 款 非 流 动 负 债 :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六 8 4,584,884.01 长 期 借 款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应 付 债 券 固 定 资 产 六 9 715,741,797.32 547,367,996.97 其 中 : 优 先 股 在 建 工 程 六 10 25,854,500.97 111,346,910.75 永 续 债 工 程 物 资 长 期 应 付 款 固 定 资 产 清 理 长 期 应 付 职 工 薪 酬 生 产 性 生 物 资 产 专 项 应 付 款 油 气 资 产 预 计 负 债 无 形 资 产 六 11 63,466,336.76 57,763,200.21 递 延 收 益 六 22 42,434,365.99 44,336,499.96 开 发 支 出 递 延 所 得 税 负 债 商 誉 其 他 非 流 动 负 债 长 期 待 摊 费 用 六 12 528,884.96 612,173.60 非 流 动 负 债 合 计 42,434,365.99 44,336,499.96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六 13 18,898,292.89 18,209,822.13 负 债 合 计 467,882,384.97 429,733,687.44 其 他 非 流 动 资 产 六 14 7,870,530.44 21,470,119.06 非 流 动 资 产 合 计 832,360,343.34 761,355,106.73 所 有 者 权 益 :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所 有 者 权 益 合 计 六 23 1,654,343,410.08 1,580,143,144.03 少 数 股 东 权 益 六 23 26,254,345.49 22,513,642.53 所 有 者 权 益 合 计 资 产 总 计 2,032,390,474.00 负 债 和 所 有 者 权 益 总 计 1,680,597,755.57 1,602,656,786.56

2,148,480,140.54 2,148,480,140.54 2,032,390,474.00 法 定 代 表 人 : 主 管 会 计 工 作 负 责 人 : 会 计 机 构 负 责 人 :

备 考 合 并 利 润 表 编 制 单 位 : 黄 山 永 新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单 位 : 元 币 种 : 人 民 币 项 目 附 注 2015 年 度 2014 年 度 一 营 业 总 收 入 1,848,907,376.60 1,754,010,380.53 其 中 : 营 业 收 入 六 24 1,848,907,376.60 1,754,010,380.53 利 息 收 入 已 赚 保 费 手 续 费 及 佣 金 收 入 二 营 业 总 成 本 1,638,707,861.23 1,577,687,977.46 其 中 : 营 业 成 本 六 24 1,439,618,964.30 1,407,538,189.53 利 息 支 出 手 续 费 及 佣 金 支 出 退 保 金 赔 付 支 出 净 额 提 取 保 险 合 同 准 备 金 净 额 保 单 红 利 支 出 分 保 费 用 营 业 税 金 及 附 加 六 25 10,595,910.80 6,009,721.28 销 售 费 用 六 26 86,185,448.30 81,165,822.49 管 理 费 用 六 27 96,676,758.77 86,519,449.84 财 务 费 用 六 28-10,735,297.88-7,362,810.66 资 产 减 值 损 失 六 29 16,366,076.94 3,817,604.98 加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 损 失 以 - 号 填 列 ) 投 资 收 益 ( 损 失 以 - 号 填 列 ) 六 30 3,800,431.05 1,888,120.76 其 中 : 对 联 营 企 业 和 合 营 企 业 的 投 资 收 益 133,402.86-141,810.75 汇 兑 收 益 ( 损 失 以 - 号 填 列 ) 三 营 业 利 润 ( 亏 损 以 - 号 填 列 ) 213,999,946.42 178,210,523.83 加 : 营 业 外 收 入 六 31 13,829,839.33 16,490,744.75 其 中 : 非 流 动 资 产 处 置 利 得 7,800.00 844,575.28 减 : 营 业 外 支 出 六 32 1,285,798.25 2,254,354.69 其 中 : 非 流 动 资 产 处 置 损 失 900,459.58 515,709.50 四 利 润 总 额 ( 亏 损 总 额 以 - 号 填 列 ) 226,543,987.50 192,446,913.89 减 : 所 得 税 费 用 六 33 32,782,394.06 28,004,679.70 五 净 利 润 ( 净 亏 损 以 - 号 填 列 ) 193,761,593.44 164,442,234.19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所 有 者 的 净 利 润 190,020,890.48 165,449,785.78 少 数 股 东 损 益 3,740,702.96-1,007,551.59 六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的 税 后 净 额 归 属 母 公 司 所 有 者 的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的 税 后 净 额 ( 一 ) 以 后 不 能 重 分 类 进 损 益 的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1. 重 新 计 量 设 定 受 益 计 划 净 负 债 或 净 资 产 的 变 动 2. 权 益 法 下 在 被 投 资 单 位 不 能 重 分 类 进 损 益 的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中 享 有 的 份 额 ( 二 ) 以 后 将 重 分 类 进 损 益 的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1. 权 益 法 下 在 被 投 资 单 位 以 后 将 重 分 类 进 损 益 的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中 享 有 的 份 额 2.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损 益 3. 持 有 至 到 期 投 资 重 分 类 为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损 益 4. 现 金 流 量 套 期 损 益 的 有 效 部 分 5. 外 币 财 务 报 表 折 算 差 额 6. 其 他 归 属 于 少 数 股 东 的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的 税 后 净 额 七 综 合 收 益 总 额 193,761,593.44 164,442,234.19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所 有 者 的 综 合 收 益 总 额 190,020,890.48 165,449,785.78 归 属 于 少 数 股 东 的 综 合 收 益 总 额 3,740,702.96-1,007,551.59 法 定 代 表 人 : 主 管 会 计 工 作 负 责 人 : 会 计 机 构 负 责 人 :

截 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 ( 除 特 别 说 明 外, 金 额 单 位 为 人 民 币 元 ) 一 公 司 的 基 本 情 况 1. 公 司 概 况 黄 山 永 新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公 司 或 本 公 司 ) 系 经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对 外 贸 易 经 济 合 作 部 外 经 贸 资 二 函 2001 820 号 文 和 外 经 贸 资 审 A 字 2001 第 0059 号 批 准 证 书 批 准, 由 原 黄 山 永 新 装 饰 包 装 材 料 有 限 公 司 整 体 变 更 设 立 的 中 外 合 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证 监 发 行 字 2004 82 号 通 知 核 准, 本 公 司 2004 年 6 月 21 日 向 社 会 公 开 发 行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2,340 万 股, 发 行 后 本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9,340 万 元, 股 本 为 9,340 万 元 2004 年 7 月 8 日 永 新 股 份 A 股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证 券 代 码 为 002014 2005 年 9 月 8 日 本 公 司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方 案 实 施 完 毕, 公 司 原 非 流 通 股 股 东 通 过 向 流 通 股 股 东 按 每 10 股 流 通 股 支 付 4 股 股 票 对 价, 共 支 付 936 万 股 股 票 给 全 体 流 通 股 股 东, 获 得 了 其 持 有 的 非 流 通 股 的 流 通 权 此 后, 经 2006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本 公 司 于 2007 年 4 月 4 日 向 全 体 股 东 按 每 10 股 发 放 1 股 股 票 股 利, 共 计 发 放 股 票 股 利 934 万 元 ( 基 数 为 9,340 万 股 )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证 监 发 行 字 2007 149 号 通 知 核 准, 本 公 司 2007 年 7 月 17 日 向 证 券 市 场 不 特 定 对 象 公 开 增 发 A 股 股 票 1,194 万 股 ; 经 2007 年 第 二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公 司 以 资 本 公 积 按 每 10 股 转 增 2 股 的 比 例 转 增 股 本 2,293.60 万 股 ( 基 数 为 11,468 万 股 );2008 年 2 月 28 日 本 公 司 激 励 对 象 实 施 第 一 次 股 票 期 权 行 权, 公 司 增 加 股 本 158.40 万 股 ;2010 年 7 月 20 日 本 公 司 激 励 对 象 实 施 第 二 次 股 票 期 权 行 权, 公 司 增 加 股 本 158.40 万 股 ; 经 2010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公 司 以 资 本 公 积 按 每 10 股 转 增 3 股 的 比 例 转 增 股 本 4,223.52 万 股 ( 基 数 为 14,078.40 万 股 );2012 年 3 月 21 日 本 公 司 激 励 对 象 实 施 第 三 次 股 票 期 权 行 权, 公 司 增 加 股 本 274.56 万 股 5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证 监 许 可 2012 387 号 通 知 核 准, 本 公 司 2012 年 7 月 2 日 向 证 券 市 场 特 定 对 象 非 公 开 增 发 A 股 股 票 3,140.75 万 股 ; 经 2012 年 第 一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公 司 以 资 本 公 积 按 每 10 股 转 增 5 股 的 比 例 转 增 股 本 10,858.615 万 股 ( 基 数 为 21,717.23 万 股 ) 经 上 述 历 次 送 股 增 发 及 转 增 后 本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32,575.845 万 元, 股 本 为 32,575.845 万 元 公 司 经 营 地 址 : 安 徽 省 黄 山 市 徽 州 区 徽 州 东 路 18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江 继 忠 公 司 主 要 经 营 活 动 : 生 产 经 营 真 空 镀 膜 塑 胶 彩 印 复 合 软 包 装 材 料, 生 产 和 销 售 自 产 的 新 型 药 品 包 装 材 料 精 细 化 工 产 品 等 高 新 技 术 产 品 公 司 主 要 产 品 : 塑 料 彩 印 包 装, 镀 铝 膜 等 备 考 财 务 报 告 批 准 报 出 日 : 本 备 考 财 务 报 表 业 经 本 公 司 董 事 会 于 2016 年 2 月 3 日 决 议 批 准 报 出 2.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范 围 (1) 本 公 司 报 告 期 纳 入 合 并 范 围 的 子 公 司 持 股 比 例 % 序 号 子 公 司 全 称 子 公 司 简 称 直 接 间 接 1 河 北 永 新 包 装 有 限 公 司 河 北 永 新 100.00-2 广 州 永 新 包 装 有 限 公 司 广 州 永 新 66.00-3 永 新 股 份 ( 黄 山 ) 包 装 有 限 公 司 永 新 包 装 100.00-4 黄 山 新 力 油 墨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新 力 油 墨 100.00-5 黄 山 力 源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力 源 科 技 - 100.00 (2) 本 公 司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范 围 变 化 按 照 本 附 注 三 所 述 备 考 财 务 报 表 之 编 制 基 础, 本 公 司 报 告 期 内 备 考 财 务 报 表 合 并 范 围 未 发 生 变 化 二 拟 发 行 股 份 购 买 资 产 的 情 况 1. 交 易 情 况 说 明 根 据 黄 山 永 新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5 年 12 月 8 日 第 五 届 董 事 会 第 十 四 次 ( 临 时 ) 会 议 通 过 的 关 于 公 司 发 行 股 份 购 买 资 产 方 案 的 议 案, 本 公 司 拟 通 过 向 黄 山 永 佳 ( 集 团 )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永 佳 集 团 ) 发 行 股 份 购 买 其 持 有 的 新 力 油 墨 100% 的 股 权 6

本 次 交 易 标 的 的 最 终 交 易 价 格 以 中 水 致 远 资 产 评 估 有 限 公 司 出 具 的 中 水 致 远 评 报 字 [2015] 第 2470 号 黄 山 永 新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拟 发 行 股 份 购 买 黄 山 新 力 油 墨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股 权 项 目 资 产 评 估 报 告 中 采 用 收 益 法 确 定 的 评 估 价 值 为 14,300.00 万 元 为 作 价 依 据 经 交 易 各 方 协 商 确 定, 本 次 交 易 价 格 为 14,300.00 万 元 本 次 交 易 完 成 后, 本 公 司 将 持 有 新 力 油 墨 100% 股 权 综 上, 编 制 本 次 备 考 财 务 报 表, 是 考 虑 公 司 备 考 合 并 拟 收 购 资 产, 即 将 公 司 2014 年 度 2015 年 度 的 财 务 报 表 备 考 合 并 拟 收 购 资 产 新 力 油 墨 的 财 务 报 表 2. 标 的 公 司 的 基 本 情 况 (1) 公 司 设 立 黄 山 新 力 油 墨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新 力 油 墨 ) 前 身 为 黄 山 市 新 力 油 墨 化 工 厂 ( 以 下 简 称 油 墨 化 工 厂 ), 成 立 于 1995 年 2008 年 9 月 9 日, 黄 山 市 供 销 合 作 社 出 具 关 于 同 意 黄 山 市 新 力 油 墨 化 工 厂 改 制 组 建 为 黄 山 新 力 油 墨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的 批 复 ( 黄 供 办 [2008]49 号 ), 同 意 油 墨 化 工 厂 改 制 为 黄 山 新 力 油 墨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主 体 为 黄 山 永 佳 ( 集 团 ) 有 限 公 司 2008 年 9 月 18 日, 安 徽 天 正 达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企 业 改 制 组 建 公 司 实 收 注 册 资 本 验 资 报 告 ( 皖 天 会 验 字 [2008] 第 168 号 ), 截 至 2008 年 8 月 31 日, 新 力 油 墨 实 收 注 册 资 本 775 万 元, 均 出 资 完 毕 2008 年 10 月 8 日, 新 力 油 墨 向 黄 山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进 行 变 更 登 记, 并 取 得 注 册 号 为 341004000002303 的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2) 2012 年 新 增 注 册 资 本 2012 年 12 月 25 日, 经 新 力 油 墨 董 事 会 及 股 东 会 决 议, 同 意 将 注 册 资 本 由 775 万 元 变 更 为 1000 万 元, 其 中 永 佳 集 团 以 未 分 配 利 润 转 资 本 25 万 元 20 位 自 然 人 股 东 按 照 2.64 元 / 股 出 资 200 万 股 合 计 528 万 元 2012 年 12 月 31 日, 安 徽 天 正 达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验 资 报 告 ( 皖 天 会 验 字 [2012] 第 599 号 ) 本 次 增 资 后, 新 力 油 墨 股 权 结 构 如 下 : 序 号 股 东 名 称 出 资 额 ( 万 元 ) 出 资 比 例 (%) 1 黄 山 永 佳 ( 集 团 ) 有 限 公 司 800.00 80.00 2 汪 建 中 40.00 4.00 7

3 王 治 飞 32.00 3.20 4 罗 平 平 26.00 2.60 5 吴 伟 华 24.00 2.40 6 余 银 银 15.00 1.50 7 汪 健 8.00 0.80 8 凌 家 辉 6.00 0.60 9 凌 志 华 6.00 0.60 10 吴 土 华 6.00 0.60 11 程 步 家 6.00 0.60 12 汪 文 忠 6.00 0.60 13 胡 明 朋 6.00 0.60 14 郑 忠 辉 4.00 0.40 15 张 迎 大 4.00 0.40 16 洪 锋 2.50 0.25 17 吴 秉 祯 2.50 0.25 18 鲍 光 耀 1.50 0.15 19 鲍 立 新 1.50 0.15 20 程 旭 飞 1.50 0.15 21 叶 良 文 1.50 0.15 合 计 1,000.00 100.00 (3) 2015 年 第 一 次 股 权 转 让 2015 年 4 月 10 日, 永 佳 集 团 与 自 然 人 鲍 立 新 签 订 股 权 转 让 协 议, 鲍 立 新 将 持 有 的 0.15% 股 权 转 让 给 永 佳 集 团 本 次 股 权 转 让 后, 新 力 油 墨 股 权 结 构 如 下 : 序 号 股 东 名 称 出 资 额 ( 万 元 ) 出 资 比 例 (%) 1 黄 山 永 佳 ( 集 团 ) 有 限 公 司 801.50 80.15 2 汪 建 中 40.00 4.00 3 王 治 飞 32.00 3.20 4 罗 平 平 26.00 2.60 5 吴 伟 华 24.00 2.40 6 余 银 银 15.00 1.50 7 汪 健 8.00 0.80 8 凌 家 辉 6.00 0.60 9 凌 志 华 6.00 0.60 8

10 吴 土 华 6.00 0.60 11 程 步 家 6.00 0.60 12 汪 文 忠 6.00 0.60 13 胡 明 朋 6.00 0.60 14 郑 忠 辉 4.00 0.40 15 张 迎 大 4.00 0.40 16 洪 锋 2.50 0.25 17 吴 秉 祯 2.50 0.25 18 鲍 光 耀 1.50 0.15 19 程 旭 飞 1.50 0.15 20 叶 良 文 1.50 0.15 合 计 1,000.00 100.00 (4) 2015 年 第 二 次 股 权 转 让 2015 年 10 月 6 日, 永 佳 集 团 与 公 司 全 部 自 然 人 股 东 汪 建 中 王 治 飞 罗 平 平 等 签 订 股 权 转 让 协 议, 各 自 然 人 股 东 将 合 计 持 有 的 公 司 19.85% 股 权 转 让 给 永 佳 集 团 本 次 股 权 转 让 后, 新 力 油 墨 股 权 结 构 如 下 : 序 号 股 东 名 称 出 资 额 ( 万 元 ) 出 资 比 例 (%) 1 黄 山 永 佳 ( 集 团 ) 有 限 公 司 1,000.00 100.00 合 计 1,000.00 100.00 新 力 油 墨 主 要 经 营 活 动 : 油 墨 制 造 销 售 三 备 考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的 编 制 基 础 1. 持 续 经 营 本 公 司 对 自 报 告 期 末 起 12 个 月 的 持 续 经 营 能 力 进 行 了 评 估, 未 发 现 影 响 本 公 司 持 续 经 营 能 力 的 事 项, 本 公 司 以 持 续 经 营 为 基 础 编 制 备 考 财 务 报 表 是 合 理 的 2. 本 备 考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备 考 范 围 本 备 考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是 以 永 新 股 份 2014 年 度 2015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为 基 础, 于 会 计 期 间 备 考 合 并 拟 收 购 资 产 新 力 油 墨 编 制 而 成 3. 本 备 考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根 据 以 下 假 设 基 础 编 制 (1) 二 所 述 的 议 案 能 够 得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的 批 9

准 (2) 本 备 考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是 假 设 附 注 二 所 述 的 交 易 行 为 已 于 2014 年 1 月 1 日 施 行 完 成, 本 公 司 通 过 支 付 合 并 对 价 实 现 对 新 力 油 墨 的 企 业 合 并 的 投 资 架 构 于 2014 年 1 月 1 月 已 存 在, 并 按 此 架 构 自 2014 年 1 月 1 日 起 将 新 力 油 墨 纳 入 到 财 务 报 表 的 编 制 范 围 (3) 本 备 考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以 永 新 股 份 业 经 华 普 天 健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审 计 的 2014 年 度 2015 年 度 的 财 务 报 表 以 及 新 力 油 墨 业 经 华 普 天 健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审 计 的 2014 年 度 2015 年 度 的 财 务 报 表 为 基 础, 并 结 合 中 水 致 远 资 产 评 估 有 限 公 司 出 具 的 中 水 致 远 评 报 字 [2015] 第 2470 号 资 产 评 估 报 告 所 确 认 的 评 估 结 果, 按 照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及 其 应 用 指 南 和 准 则 解 释 的 有 关 规 定, 采 用 附 注 四 所 述 重 要 会 计 政 策 会 计 估 计 及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的 编 制 方 法 进 行 了 相 关 调 整 和 重 新 表 述 编 制 而 成 (4) 本 次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份 购 买 新 力 油 墨 100% 股 权 属 同 一 控 制 下 企 业 合 并, 本 备 考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按 照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企 业 合 并 的 规 定 编 制 (5) 本 备 考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是 参 照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上 市 公 司 重 大 资 产 重 组 管 理 办 法 公 开 发 行 证 券 的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与 格 式 准 则 第 26 号 上 市 公 司 重 大 资 产 重 组 等 相 关 规 定 和 要 求 编 制, 仅 供 本 公 司 为 申 请 向 特 定 对 象 发 行 股 份 购 买 资 产 之 目 的 使 用 在 本 中, 除 非 特 别 说 明 外, 以 下 公 司 或 本 公 司 指 永 新 股 份 和 拟 收 购 资 产 新 力 油 墨 之 合 并 主 体 四 公 司 主 要 会 计 政 策 会 计 估 计 和 前 期 差 错 本 公 司 下 列 重 要 会 计 政 策 会 计 估 计 根 据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制 定 未 提 及 的 业 务 按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中 相 关 会 计 政 策 执 行 1. 遵 循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的 声 明 本 公 司 所 编 制 的 财 务 报 表 符 合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的 要 求, 真 实 完 整 地 反 映 了 公 司 的 备 考 财 务 状 况 备 考 经 营 成 果 和 备 考 所 有 者 权 益 变 动 等 有 关 信 息 2. 会 计 期 间 10

本 公 司 会 计 年 度 自 公 历 1 月 1 日 起 至 12 月 31 日 止 3. 营 业 周 期 本 公 司 正 常 营 业 周 期 为 一 个 日 历 年 度 4. 记 账 本 位 币 本 公 司 以 人 民 币 为 记 账 本 位 币, 境 外 ( 分 ) 子 公 司 按 所 在 国 家 或 地 区 的 货 币 为 记 账 本 位 币 5. 同 一 控 制 下 和 非 同 一 控 制 下 企 业 合 并 的 会 计 处 理 方 法 (1) 同 一 控 制 下 的 企 业 合 并 本 公 司 在 企 业 合 并 中 取 得 的 资 产 和 负 债, 在 合 并 日 按 取 得 被 合 并 方 在 最 终 控 制 方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中 的 账 面 价 值 计 量 其 中, 对 于 被 合 并 方 与 本 公 司 在 企 业 合 并 前 采 用 的 会 计 政 策 不 同 的, 基 于 重 要 性 原 则 统 一 会 计 政 策, 即 按 照 本 公 司 的 会 计 政 策 对 被 合 并 方 资 产 负 债 的 账 面 价 值 进 行 调 整 本 公 司 在 企 业 合 并 中 取 得 的 净 资 产 账 面 价 值 与 所 支 付 对 价 的 账 面 价 值 之 间 存 在 差 额 的, 首 先 调 整 资 本 公 积 ( 资 本 溢 价 或 股 本 溢 价 ), 资 本 公 积 ( 资 本 溢 价 或 股 本 溢 价 ) 的 余 额 不 足 冲 减 的, 依 次 冲 减 盈 余 公 积 和 未 分 配 利 润 (2) 非 同 一 控 制 下 的 企 业 合 并 本 公 司 在 企 业 合 并 中 取 得 的 被 购 买 方 各 项 可 辨 认 资 产 和 负 债, 在 购 买 日 按 其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其 中, 对 于 被 购 买 方 与 本 公 司 在 企 业 合 并 前 采 用 的 会 计 政 策 不 同 的, 基 于 重 要 性 原 则 统 一 会 计 政 策, 即 按 照 本 公 司 的 会 计 政 策 对 被 购 买 方 资 产 负 债 的 账 面 价 值 进 行 调 整 本 公 司 在 购 买 日 的 合 并 成 本 大 于 企 业 合 并 中 取 得 的 被 购 买 方 可 辨 认 资 产 负 债 公 允 价 值 的 差 额, 确 认 为 商 誉 ; 如 果 合 并 成 本 小 于 企 业 合 并 中 取 得 的 被 购 买 方 可 辨 认 资 产 负 债 公 允 价 值 的 差 额, 首 先 对 合 并 成 本 以 及 在 企 业 合 并 中 取 得 的 被 购 买 方 可 辨 认 资 产 负 债 的 公 允 价 值 进 行 复 核, 经 复 核 后 合 并 成 本 仍 小 于 取 得 的 被 购 买 方 可 辨 认 资 产 负 债 公 允 价 值 的, 其 差 额 确 认 为 合 并 当 期 损 益 6.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的 编 制 方 法 (1) 合 并 范 围 的 确 定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的 合 并 范 围 以 控 制 为 基 础 予 以 确 定, 不 仅 包 括 根 据 表 决 权 ( 或 类 似 表 决 权 ) 本 身 或 者 结 合 其 他 安 排 确 定 的 子 公 司, 也 包 括 基 于 一 项 或 多 项 合 同 安 排 决 定 11

的 结 构 化 主 体 控 制 是 指 本 公 司 拥 有 对 被 投 资 方 的 权 力, 通 过 参 与 被 投 资 方 的 相 关 活 动 而 享 有 可 变 回 报, 并 且 有 能 力 运 用 对 被 投 资 方 的 权 力 影 响 其 回 报 金 额 子 公 司 是 指 被 本 公 司 控 制 的 主 体 ( 含 企 业 被 投 资 单 位 中 可 分 割 的 部 分, 以 及 企 业 所 控 制 的 结 构 化 主 体 等 ), 结 构 化 主 体 是 指 在 确 定 其 控 制 方 时 没 有 将 表 决 权 或 类 似 权 利 作 为 决 定 性 因 素 而 设 计 的 主 体 ( 注 : 有 时 也 称 为 特 殊 目 的 主 体 ) (2)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的 编 制 方 法 本 公 司 以 自 身 和 子 公 司 的 财 务 报 表 为 基 础, 根 据 其 他 有 关 资 料, 编 制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本 公 司 编 制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将 整 个 企 业 集 团 视 为 一 个 会 计 主 体, 依 据 相 关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的 确 认 计 量 和 列 报 要 求, 按 照 统 一 的 会 计 政 策, 反 映 企 业 集 团 整 体 财 务 状 况 经 营 成 果 和 现 金 流 量 1 合 并 母 公 司 与 子 公 司 的 资 产 负 债 所 有 者 权 益 收 入 费 用 和 现 金 流 等 项 目 2 抵 销 母 公 司 对 子 公 司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与 母 公 司 在 子 公 司 所 有 者 权 益 中 所 享 有 的 份 额 3 抵 销 母 公 司 与 子 公 司 子 公 司 相 互 之 间 发 生 的 内 部 交 易 的 影 响 内 部 交 易 表 明 相 关 资 产 发 生 减 值 损 失 的, 全 额 确 认 该 部 分 损 失 4 站 在 企 业 集 团 角 度 对 特 殊 交 易 事 项 予 以 调 整 (3) 报 告 期 内 增 减 子 公 司 的 处 理 1 增 加 子 公 司 或 业 务 A. 同 一 控 制 下 企 业 合 并 增 加 的 子 公 司 或 业 务 (a) 编 制 合 并 资 产 负 债 表 时, 调 整 合 并 资 产 负 债 表 的 期 初 数, 同 时 对 比 较 报 表 的 相 关 项 目 进 行 调 整, 视 同 合 并 后 的 报 告 主 体 自 最 终 控 制 方 开 始 控 制 时 点 起 一 直 存 在 (b) 编 制 合 并 利 润 表 时, 将 该 子 公 司 以 及 业 务 合 并 当 期 期 初 至 报 告 期 末 的 收 入 费 用 利 润 纳 入 合 并 利 润 表, 同 时 对 比 较 报 表 的 相 关 项 目 进 行 调 整, 视 同 合 并 后 的 报 告 主 体 自 最 终 控 制 方 开 始 控 制 时 点 起 一 直 存 在 (c) 编 制 合 并 现 金 流 量 表 时, 将 该 子 公 司 以 及 业 务 合 并 当 期 期 初 至 报 告 期 末 的 现 金 流 量 纳 入 合 并 现 金 流 量 表, 同 时 对 比 较 报 表 的 相 关 项 目 进 行 调 整, 视 同 合 并 后 的 报 告 主 体 自 最 终 控 制 方 开 始 控 制 时 点 起 一 直 存 在 12

B. 非 同 一 控 制 下 企 业 合 并 增 加 的 子 公 司 或 业 务 (a) 编 制 合 并 资 产 负 债 表 时, 不 调 整 合 并 资 产 负 债 表 的 期 初 数 (b) 编 制 合 并 利 润 表 时, 将 该 子 公 司 以 及 业 务 购 买 日 至 报 告 期 末 的 收 入 费 用 利 润 纳 入 合 并 利 润 表 (c) 编 制 合 并 现 金 流 量 表 时, 将 该 子 公 司 购 买 日 至 报 告 期 末 的 现 金 流 量 纳 入 合 并 现 金 流 量 表 2 处 置 子 公 司 或 业 务 A. 编 制 合 并 资 产 负 债 表 时, 不 调 整 合 并 资 产 负 债 表 的 期 初 数 B. 编 制 合 并 利 润 表 时, 将 该 子 公 司 以 及 业 务 期 初 至 处 置 日 的 收 入 费 用 利 润 纳 入 合 并 利 润 表 C. 编 制 合 并 现 金 流 量 表 时 将 该 子 公 司 以 及 业 务 期 初 至 处 置 日 的 现 金 流 量 纳 入 合 并 现 金 流 量 表 (4) 合 并 抵 销 中 的 特 殊 考 虑 1 子 公 司 持 有 本 公 司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视 为 本 公 司 的 库 存 股, 作 为 所 有 者 权 益 的 减 项, 在 合 并 资 产 负 债 表 中 所 有 者 权 益 项 目 下 以 减 : 库 存 股 项 目 列 示 子 公 司 相 互 之 间 持 有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比 照 本 公 司 对 子 公 司 的 股 权 投 资 的 抵 销 方 法, 将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与 其 对 应 的 子 公 司 所 有 者 权 益 中 所 享 有 的 份 额 相 互 抵 销 2 专 项 储 备 和 一 般 风 险 准 备 项 目 由 于 既 不 属 于 实 收 资 本 ( 或 股 本 ) 资 本 公 积, 也 与 留 存 收 益 未 分 配 利 润 不 同, 在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与 子 公 司 所 有 者 权 益 相 互 抵 销 后, 按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所 有 者 的 份 额 予 以 恢 复 3 因 抵 销 未 实 现 内 部 销 售 损 益 导 致 合 并 资 产 负 债 表 中 资 产 负 债 的 账 面 价 值 与 其 在 所 属 纳 税 主 体 的 计 税 基 础 之 间 产 生 暂 时 性 差 异 的, 在 合 并 资 产 负 债 表 中 确 认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或 递 延 所 得 税 负 债, 同 时 调 整 合 并 利 润 表 中 的 所 得 税 费 用, 但 与 直 接 计 入 所 有 者 权 益 的 交 易 或 事 项 及 企 业 合 并 相 关 的 递 延 所 得 税 除 外 4 本 公 司 向 子 公 司 出 售 资 产 所 发 生 的 未 实 现 内 部 交 易 损 益, 全 额 抵 销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所 有 者 的 净 利 润 子 公 司 向 本 公 司 出 售 资 产 所 发 生 的 未 实 现 内 部 交 易 损 益, 按 照 本 公 司 对 该 子 公 司 的 分 配 比 例 在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所 有 者 的 净 利 润 和 少 数 股 东 损 益 之 间 分 配 抵 销 子 公 司 之 间 出 售 资 产 所 发 生 的 未 实 现 内 部 交 易 损 益, 按 照 本 公 司 对 出 售 方 子 公 司 的 分 配 比 例 在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所 有 者 的 净 利 润 和 少 数 股 东 损 益 之 间 13

分 配 抵 销 5 子 公 司 少 数 股 东 分 担 的 当 期 亏 损 超 过 了 少 数 股 东 在 该 子 公 司 期 初 所 有 者 权 益 中 所 享 有 的 份 额 的, 其 余 额 仍 冲 减 少 数 股 东 权 益 (5) 特 殊 交 易 的 会 计 处 理 1 购 买 少 数 股 东 股 权 本 公 司 购 买 子 公 司 少 数 股 东 拥 有 的 子 公 司 股 权, 在 个 别 财 务 报 表 中, 购 买 少 数 股 权 新 取 得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的 投 资 成 本 按 照 所 支 付 对 价 的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在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中, 因 购 买 少 数 股 权 新 取 得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与 按 照 新 增 持 股 比 例 计 算 应 享 有 子 公 司 自 购 买 日 或 合 并 日 开 始 持 续 计 算 的 净 资 产 份 额 之 间 的 差 额, 调 整 资 本 公 积 ( 资 本 溢 价 或 股 本 溢 价 ), 资 本 公 积 不 足 冲 减 的, 依 次 冲 减 盈 余 公 积 和 未 分 配 利 润 2 通 过 多 次 交 易 分 步 取 得 子 公 司 控 制 权 的 A. 通 过 多 次 交 易 分 步 实 现 同 一 控 制 下 企 业 合 并 属 于 一 揽 子 交 易 的, 本 公 司 将 各 项 交 易 作 为 一 项 取 得 子 公 司 控 制 权 的 交 易 进 行 处 理 在 个 别 财 务 报 表 中, 在 合 并 日 之 前 的 每 次 交 易 中, 股 权 投 资 均 确 认 为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且 其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按 照 所 对 应 的 持 股 比 例 计 算 的 对 被 合 并 方 净 资 产 在 最 终 控 制 方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中 的 账 面 价 值 份 额 确 定,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的 初 始 成 本 与 支 付 对 价 的 账 面 价 值 的 差 额 调 整 资 本 公 积 ( 资 本 溢 价 或 股 本 溢 价 ), 资 本 公 积 ( 资 本 溢 价 或 股 本 溢 价 ) 不 足 冲 减 的, 依 次 冲 减 盈 余 公 积 和 未 分 配 利 润 在 后 续 计 量 时,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按 照 成 本 法 核 算, 但 不 涉 及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编 制 问 题 在 合 并 日, 本 公 司 对 子 公 司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初 始 成 本 按 照 对 子 公 司 累 计 持 股 比 例 计 算 的 对 被 合 并 方 净 资 产 在 最 终 控 制 方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中 的 账 面 价 值 份 额 确 定,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与 达 到 合 并 前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账 面 价 值 加 上 合 并 日 取 得 进 一 步 股 份 新 支 付 对 价 的 账 面 价 值 之 和 的 差 额, 调 整 资 本 公 积 ( 资 本 溢 价 或 股 本 溢 价 ), 资 本 公 积 ( 资 本 溢 价 或 股 本 溢 价 ) 不 足 冲 减 的, 依 次 冲 减 盈 余 公 积 和 未 分 配 利 润 同 时 编 制 合 并 日 的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并 且 本 公 司 在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中, 视 同 参 与 合 并 的 各 方 在 最 终 控 制 方 开 始 控 制 时 即 以 目 前 的 状 态 存 在 进 行 调 整 各 项 交 易 的 条 款 条 件 以 及 经 济 影 响 符 合 下 列 一 种 或 多 种 情 况 的, 通 常 将 多 次 交 易 作 为 一 揽 子 交 易 进 行 会 计 处 理 : (a) 这 些 交 易 是 同 时 或 者 在 考 虑 了 彼 此 影 响 的 情 况 下 订 立 的 (b) 这 些 交 易 整 体 才 能 达 成 一 项 完 整 的 商 业 结 果 14

(c) 一 项 交 易 的 发 生 取 决 于 其 他 至 少 一 项 交 易 的 发 生 (d) 一 项 交 易 单 独 考 虑 时 是 不 经 济 的, 但 是 和 其 他 交 易 一 并 考 虑 时 是 经 济 的 不 属 于 一 揽 子 交 易 的, 在 合 并 日 之 前 的 每 次 交 易 中, 本 公 司 所 发 生 的 每 次 交 易 按 照 所 支 付 对 价 的 公 允 价 值 确 认 为 金 融 资 产 (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金 融 资 产 或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 或 按 照 权 益 法 核 算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在 合 并 日, 本 公 司 在 个 别 财 务 报 表 中, 根 据 合 并 后 应 享 有 的 子 公 司 净 资 产 在 最 终 控 制 方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中 的 账 面 价 值 的 份 额, 确 定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的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合 并 日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的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与 达 到 合 并 前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账 面 价 值 加 上 合 并 日 进 一 步 取 得 股 份 新 支 付 对 价 的 账 面 价 值 之 和 的 差 额, 调 整 资 本 公 积 ( 资 本 溢 价 或 股 本 溢 价 ), 资 本 公 积 不 足 冲 减 的, 依 次 冲 减 盈 余 公 积 和 未 分 配 利 润 本 公 司 在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中, 视 同 参 与 合 并 的 各 方 在 最 终 控 制 方 开 始 控 制 时 即 以 目 前 的 状 态 存 在 进 行 调 整, 在 编 制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时, 以 不 早 于 合 并 方 和 被 合 并 方 处 于 最 终 控 制 方 的 控 制 之 下 的 时 点 为 限, 将 被 合 并 方 的 有 关 资 产 负 债 并 入 合 并 方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的 比 较 报 表 中, 并 将 合 并 增 加 的 净 资 产 在 比 较 报 表 中 调 整 所 有 者 权 益 项 下 的 相 关 项 目 因 合 并 方 的 资 本 公 积 ( 资 本 溢 价 或 股 本 溢 价 ) 余 额 不 足, 被 合 并 方 在 合 并 前 实 现 的 留 存 收 益 中 归 属 于 合 并 方 的 部 分 在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中 未 予 以 全 额 恢 复 的, 本 公 司 在 报 表 附 注 中 对 这 一 情 况 进 行 说 明, 包 括 被 合 并 方 在 合 并 前 实 现 的 留 存 收 益 金 额 归 属 于 本 公 司 的 金 额 及 因 资 本 公 积 余 额 不 足 在 合 并 资 产 负 债 表 中 未 转 入 留 存 收 益 的 金 额 等 合 并 方 在 取 得 被 合 并 方 控 制 权 之 前 持 有 的 股 权 投 资 且 按 权 益 法 核 算 的, 在 取 得 原 股 权 之 日 与 合 并 方 和 被 合 并 方 同 处 于 同 一 方 最 终 控 制 之 日 孰 晚 日 起 至 合 并 日 之 间 已 确 认 有 关 损 益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以 及 其 他 所 有 者 权 益 变 动, 分 别 冲 减 比 较 报 表 期 间 的 期 初 留 存 收 益 B. 通 过 多 次 交 易 分 步 实 现 非 同 一 控 制 下 企 业 合 并 属 于 一 揽 子 交 易 的, 本 公 司 将 各 项 交 易 作 为 一 项 取 得 子 公 司 控 制 权 的 交 易 进 行 处 理 在 个 别 财 务 报 表 中, 在 合 并 日 之 前 的 每 次 交 易 中, 股 权 投 资 均 确 认 为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且 其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按 照 所 支 付 对 价 的 公 允 价 值 确 定 在 后 续 计 量 时,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按 照 成 本 法 核 算, 但 不 涉 及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编 制 问 题 在 合 并 日, 在 个 别 财 务 报 表 中, 按 照 原 持 有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的 账 面 价 值 加 上 新 增 投 资 成 本 ( 进 一 步 取 得 股 份 所 支 15

付 对 价 的 公 允 价 值 ) 之 和, 作 为 合 并 日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的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在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中,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与 对 子 公 司 可 辨 认 净 资 产 公 允 价 值 所 享 有 的 份 额 进 行 抵 销, 差 额 确 认 为 商 誉 或 计 入 合 并 当 期 损 益 不 属 于 一 揽 子 交 易 的, 在 合 并 日 之 前 的 每 次 交 易 中, 投 资 方 所 发 生 的 每 次 交 易 按 照 所 支 付 对 价 的 公 允 价 值 确 认 为 金 融 资 产 (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金 融 资 产 或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 或 按 照 权 益 法 核 算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在 合 并 日, 在 个 别 财 务 报 表 中, 按 照 原 持 有 的 股 权 投 资 ( 金 融 资 产 或 按 照 权 益 法 核 算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 的 账 面 价 值 加 上 新 增 投 资 成 本 之 和, 作 为 改 按 成 本 法 核 算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的 初 始 成 本 在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中, 对 于 购 买 日 之 前 持 有 的 被 购 买 方 的 股 权, 按 照 该 股 权 在 购 买 日 的 公 允 价 值 进 行 重 新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与 其 账 面 价 值 的 差 额 计 入 当 期 投 资 收 益 ; 购 买 日 之 前 持 有 的 被 购 买 方 的 股 权 涉 及 权 益 法 核 算 下 的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等 的, 与 其 相 关 的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等 转 为 购 买 日 所 属 当 期 收 益, 但 由 于 被 合 并 方 重 新 计 量 设 定 受 益 计 划 净 资 产 或 净 负 债 变 动 而 产 生 的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除 外 本 公 司 在 附 注 中 披 露 其 在 购 买 日 之 前 持 有 的 被 购 买 方 的 股 权 在 购 买 日 的 公 允 价 值 按 照 公 允 价 值 重 新 计 量 产 生 的 相 关 利 得 或 损 失 的 金 额 3 本 公 司 处 置 对 子 公 司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但 未 丧 失 控 制 权 母 公 司 在 不 丧 失 控 制 权 的 情 况 下 部 分 处 置 对 子 公 司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在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中, 处 置 价 款 与 处 置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相 对 应 享 有 子 公 司 自 购 买 日 或 合 并 日 开 始 持 续 计 算 的 净 资 产 份 额 之 间 的 差 额, 调 整 资 本 公 积 ( 资 本 溢 价 或 股 本 溢 价 ), 资 本 公 积 不 足 冲 减 的, 调 整 留 存 收 益 4 本 公 司 处 置 对 子 公 司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且 丧 失 控 制 权 A. 一 次 交 易 处 置 本 公 司 因 处 置 部 分 股 权 投 资 等 原 因 丧 失 了 对 被 投 资 方 的 控 制 权 的, 在 编 制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时, 对 于 剩 余 股 权, 按 照 其 在 丧 失 控 制 权 日 的 公 允 价 值 进 行 重 新 计 量 处 置 股 权 取 得 的 对 价 与 剩 余 股 权 公 允 价 值 之 和, 减 去 按 原 持 股 比 例 计 算 应 享 有 原 有 子 公 司 自 购 买 日 或 合 并 日 开 始 持 续 计 算 的 净 资 产 的 份 额 之 间 的 差 额, 计 入 丧 失 控 制 权 当 期 的 投 资 收 益, 同 时 冲 减 商 誉 ( 注 : 如 果 原 企 业 合 并 为 非 同 一 控 制 下 的 且 存 在 商 誉 的 ) 与 原 有 子 公 司 股 权 投 资 相 关 的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等, 在 丧 失 控 制 权 时 转 为 当 期 投 资 收 益 此 外, 与 原 子 公 司 的 股 权 投 资 相 关 的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其 他 所 有 者 权 益 变 动, 在 丧 16

失 控 制 权 时 转 入 当 期 损 益, 由 于 被 投 资 方 重 新 计 量 设 定 受 益 计 划 净 负 债 或 净 资 产 变 动 而 产 生 的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除 外 B. 多 次 交 易 分 步 处 置 在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中, 应 首 先 判 断 分 步 交 易 是 否 属 于 一 揽 子 交 易 如 果 分 步 交 易 不 属 于 一 揽 子 交 易 的, 则 在 丧 失 对 子 公 司 控 制 权 之 前 的 各 项 交 易, 按 照 母 公 司 处 置 对 子 公 司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但 未 丧 失 控 制 权 的 有 关 规 定 处 理 如 果 分 步 交 易 属 于 一 揽 子 交 易 的, 将 各 项 交 易 作 为 一 项 处 置 子 公 司 并 丧 失 控 制 权 的 交 易 进 行 会 计 处 理 ; 其 中, 对 于 丧 失 控 制 权 之 前 每 一 次 交 易, 处 置 价 款 与 处 置 投 资 对 应 的 享 有 该 子 公 司 净 资 产 份 额 的 差 额, 在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中 确 认 为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在 丧 失 控 制 权 时 一 并 转 入 丧 失 控 制 权 当 期 的 损 益 5 因 子 公 司 的 少 数 股 东 增 资 而 稀 释 母 公 司 拥 有 的 股 权 比 例 子 公 司 的 其 他 股 东 ( 少 数 股 东 ) 对 子 公 司 进 行 增 资, 由 此 稀 释 了 母 公 司 对 子 公 司 的 股 权 比 例 在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中, 按 照 增 资 前 的 母 公 司 股 权 比 例 计 算 其 在 增 资 前 子 公 司 账 面 净 资 产 中 的 份 额, 该 份 额 与 增 资 后 按 照 母 公 司 持 股 比 例 计 算 的 在 增 资 后 子 公 司 账 面 净 资 产 份 额 之 间 的 差 额 调 整 资 本 公 积 ( 资 本 溢 价 或 股 本 溢 价 ), 资 本 公 积 ( 资 本 溢 价 或 股 本 溢 价 ) 不 足 冲 减 的, 调 整 留 存 收 益 7. 现 金 及 现 金 等 价 物 的 确 定 标 准 现 金 指 企 业 库 存 现 金 及 可 以 随 时 用 于 支 付 的 存 款 现 金 等 价 物 指 持 有 的 期 限 短 ( 一 般 是 指 从 购 买 日 起 三 个 月 内 到 期 ) 流 动 性 强 易 于 转 换 为 已 知 金 额 现 金 价 值 变 动 风 险 很 小 的 投 资 8. 外 币 业 务 和 外 币 报 表 折 算 (1) 外 币 交 易 时 折 算 汇 率 的 确 定 方 法 本 公 司 外 币 交 易 初 始 确 认 时 采 用 交 易 发 生 日 的 即 期 汇 率 或 即 期 汇 率 的 近 似 汇 率 折 算 为 记 账 本 位 币 (2)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外 币 货 币 性 项 目 的 折 算 方 法 在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对 于 外 币 货 币 性 项 目, 采 用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的 即 期 汇 率 折 算 因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即 期 汇 率 与 初 始 确 认 时 或 前 一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即 期 汇 率 不 同 而 产 生 的 汇 兑 差 额,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17

(3) 外 币 报 表 折 算 方 法 对 企 业 境 外 经 营 财 务 报 表 进 行 折 算 前 先 调 整 境 外 经 营 的 会 计 期 间 和 会 计 政 策, 使 之 与 企 业 会 计 期 间 和 会 计 政 策 相 一 致, 再 根 据 调 整 后 会 计 政 策 及 会 计 期 间 编 制 相 应 货 币 ( 记 账 本 位 币 以 外 的 货 币 ) 的 财 务 报 表, 再 按 照 以 下 方 法 对 境 外 经 营 财 务 报 表 进 行 折 算 : 1 资 产 负 债 表 中 的 资 产 和 负 债 项 目, 采 用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的 即 期 汇 率 折 算, 所 有 者 权 益 项 目 除 未 分 配 利 润 项 目 外, 其 他 项 目 采 用 发 生 时 的 即 期 汇 率 折 算 2 利 润 表 中 的 收 入 和 费 用 项 目, 采 用 交 易 发 生 日 的 即 期 汇 率 或 即 期 汇 率 的 近 似 汇 率 折 算 3 产 生 的 外 币 财 务 报 表 折 算 差 额, 在 编 制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时, 在 合 并 资 产 负 债 表 中 所 有 者 权 益 项 目 下 单 独 列 示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4 外 币 现 金 流 量 以 及 境 外 子 公 司 的 现 金 流 量, 采 用 现 金 流 量 发 生 日 的 即 期 汇 率 或 即 期 汇 率 的 近 似 汇 率 折 算 汇 率 变 动 对 现 金 的 影 响 额 作 为 调 节 项 目, 在 现 金 流 量 表 中 单 独 列 报 9. 金 融 工 具 (1) 金 融 资 产 的 分 类 1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金 融 资 产 包 括 交 易 性 金 融 资 产 和 直 接 指 定 为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金 融 资 产, 前 者 主 要 是 指 本 公 司 为 了 近 期 内 出 售 而 持 有 的 股 票 债 券 基 金 以 及 不 作 为 有 效 套 期 工 具 的 衍 生 工 具 投 资 这 类 资 产 在 初 始 计 量 时 按 照 取 得 时 的 公 允 价 值 作 为 初 始 确 认 金 额, 相 关 的 交 易 费 用 在 发 生 时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支 付 的 价 款 中 包 含 已 宣 告 但 尚 未 发 放 的 现 金 股 利 或 已 到 付 息 但 尚 未 领 取 的 债 券 利 息, 单 独 确 认 为 应 收 项 目 在 持 有 期 间 取 得 利 息 或 现 金 股 利, 确 认 为 投 资 收 益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本 公 司 将 这 类 金 融 资 产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这 类 金 融 资 产 在 处 置 时, 其 公 允 价 值 与 初 始 入 账 金 额 之 间 的 差 额 确 认 为 投 资 收 益, 同 时 调 整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损 益 2 持 有 至 到 期 投 资 主 要 是 指 到 期 日 固 定 回 收 金 额 固 定 或 可 确 定, 且 本 公 司 具 有 明 确 意 图 和 能 力 持 有 至 到 期 的 国 债 公 司 债 券 等 这 类 金 融 资 产 按 照 取 得 时 的 公 允 价 值 和 相 关 交 易 费 用 之 和 作 为 初 始 确 认 金 额 支 付 价 款 中 包 含 的 已 到 付 息 期 但 尚 未 发 放 的 债 券 利 息, 单 独 18

确 认 为 应 收 项 目 持 有 至 到 期 投 资 在 持 有 期 间 按 照 摊 余 成 本 和 实 际 利 率 计 算 确 认 利 息 收 入, 计 入 投 资 收 益 处 置 持 有 至 到 期 投 资 时, 将 所 取 得 价 款 与 该 投 资 账 面 价 值 之 间 的 差 额 计 入 投 资 收 益 3 应 收 款 项 应 收 款 项 主 要 包 括 应 收 账 款 和 其 他 应 收 款 等 应 收 账 款 是 指 本 公 司 销 售 商 品 或 提 供 劳 务 形 成 的 应 收 款 项 应 收 账 款 按 从 购 货 方 应 收 的 合 同 或 协 议 价 款 作 为 初 始 确 认 金 额 4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主 要 是 指 本 公 司 没 有 划 分 为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金 融 资 产 持 有 至 到 期 投 资 贷 款 和 应 收 款 项 的 金 融 资 产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按 照 取 得 该 金 融 资 产 的 公 允 价 值 和 相 关 交 易 费 用 之 和 作 为 初 始 确 认 金 额 支 付 的 价 款 中 包 含 的 已 到 付 息 期 但 尚 未 领 取 的 债 券 利 息 或 已 宣 告 但 尚 未 发 放 的 现 金 股 利, 单 独 确 认 为 应 收 项 目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持 有 期 间 取 得 的 利 息 或 现 金 股 利 计 入 投 资 收 益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是 外 币 货 币 性 金 融 资 产 的, 其 形 成 的 汇 兑 损 益 应 当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采 用 实 际 利 率 法 计 算 的 可 供 出 售 债 务 工 具 投 资 的 利 息,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 可 供 出 售 权 益 工 具 投 资 的 现 金 股 利, 在 被 投 资 单 位 宣 告 发 放 股 利 时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处 置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时, 将 取 得 的 价 款 与 该 金 融 资 产 账 面 价 值 之 间 差 额 计 入 投 资 收 益 ; 同 时, 将 原 计 入 所 有 者 权 益 的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累 计 额 对 应 处 置 部 分 的 金 额 转 出, 计 入 投 资 收 益 (2) 金 融 负 债 的 分 类 1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金 融 负 债, 包 括 交 易 性 金 融 负 债 和 指 定 为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金 融 负 债 ; 这 类 金 融 负 债 初 始 确 认 时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相 关 交 易 费 用 直 接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将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2 其 他 金 融 负 债, 是 指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金 融 负 债 以 外 的 金 融 负 债 (3) 金 融 资 产 的 重 分 类 因 持 有 意 图 或 能 力 发 生 改 变, 使 某 项 投 资 不 再 适 合 划 分 为 持 有 至 到 期 投 资 的, 本 公 司 将 其 重 分 类 为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并 以 公 允 价 值 进 行 后 续 计 量 持 有 至 到 期 投 资 19

部 分 出 售 或 重 分 类 的 金 额 较 大, 且 不 属 于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22 号 金 融 工 具 确 认 和 计 量 第 十 六 条 所 指 的 例 外 情 况, 使 该 投 资 的 剩 余 部 分 不 再 适 合 划 分 为 持 有 至 到 期 投 资 的, 本 公 司 将 该 投 资 的 剩 余 部 分 重 分 类 为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并 以 公 允 价 值 进 行 后 续 计 量, 但 在 本 会 计 年 度 及 以 后 两 个 完 整 的 会 计 年 度 内 不 再 将 该 金 融 资 产 划 分 为 持 有 至 到 期 投 资 重 分 类 日, 该 投 资 的 账 面 价 值 与 公 允 价 值 之 间 的 差 额 计 入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在 该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发 生 减 值 或 终 止 确 认 时 转 出,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4) 金 融 负 债 与 权 益 工 具 的 区 分 除 特 殊 情 况 外, 金 融 负 债 与 权 益 工 具 按 照 下 列 原 则 进 行 区 分 : 1 如 果 本 公 司 不 能 无 条 件 地 避 免 以 交 付 现 金 或 其 他 金 融 资 产 来 履 行 一 项 合 同 义 务, 则 该 合 同 义 务 符 合 金 融 负 债 的 定 义 有 些 金 融 工 具 虽 然 没 有 明 确 地 包 含 交 付 现 金 或 其 他 金 融 资 产 义 务 的 条 款 和 条 件, 但 有 可 能 通 过 其 他 条 款 和 条 件 间 接 地 形 成 合 同 义 务 2 如 果 一 项 金 融 工 具 须 用 或 可 用 本 公 司 自 身 权 益 工 具 进 行 结 算, 需 要 考 虑 用 于 结 算 该 工 具 的 本 公 司 自 身 权 益 工 具, 是 作 为 现 金 或 其 他 金 融 资 产 的 替 代 品, 还 是 为 了 使 该 工 具 持 有 方 享 有 在 发 行 方 扣 除 所 有 负 债 后 的 资 产 中 的 剩 余 权 益 如 果 是 前 者, 该 工 具 是 发 行 方 的 金 融 负 债 ; 如 果 是 后 者, 该 工 具 是 发 行 方 的 权 益 工 具 在 某 些 情 况 下, 一 项 金 融 工 具 合 同 规 定 本 公 司 须 用 或 可 用 自 身 权 益 工 具 结 算 该 金 融 工 具, 其 中 合 同 权 利 或 合 同 义 务 的 金 额 等 于 可 获 取 或 需 交 付 的 自 身 权 益 工 具 的 数 量 乘 以 其 结 算 时 的 公 允 价 值, 则 无 论 该 合 同 权 利 或 合 同 义 务 的 金 额 是 固 定 的, 还 是 完 全 或 部 分 地 基 于 除 本 公 司 自 身 权 益 工 具 的 市 场 价 格 以 外 变 量 ( 例 如 利 率 某 种 商 品 的 价 格 或 某 项 金 融 工 具 的 价 格 ) 的 变 动 而 变 动, 该 合 同 分 类 为 金 融 负 债 (5) 金 融 资 产 转 移 金 融 资 产 转 移 是 指 下 列 两 种 情 形 : A. 将 收 取 金 融 资 产 现 金 流 量 的 合 同 权 利 转 移 给 另 一 方 ; B. 将 金 融 资 产 整 体 或 部 分 转 移 给 另 一 方, 但 保 留 收 取 金 融 资 产 现 金 流 量 的 合 同 权 利, 并 承 担 将 收 取 的 现 金 流 量 支 付 给 一 个 或 多 个 收 款 方 的 合 同 义 务 1 终 止 确 认 所 转 移 的 金 融 资 产 已 将 金 融 资 产 所 有 权 上 几 乎 所 有 的 风 险 和 报 酬 转 移 给 转 入 方 的, 或 既 没 有 转 移 也 20

没 有 保 留 金 融 资 产 所 有 权 上 几 乎 所 有 的 风 险 和 报 酬 的, 但 放 弃 了 对 该 金 融 资 产 控 制 的, 终 止 确 认 该 金 融 资 产 在 判 断 是 否 已 放 弃 对 所 转 移 金 融 资 产 的 控 制 时, 注 重 转 入 方 出 售 该 金 融 资 产 的 实 际 能 力 转 入 方 能 够 单 独 将 转 入 的 金 融 资 产 整 体 出 售 给 与 其 不 存 在 关 联 方 关 系 的 第 三 方, 且 没 有 额 外 条 件 对 此 项 出 售 加 以 限 制 的, 表 明 企 业 已 放 弃 对 该 金 融 资 产 的 控 制 本 公 司 在 判 断 金 融 资 产 转 移 是 否 满 足 金 融 资 产 终 止 确 认 条 件 时, 注 重 金 融 资 产 转 移 的 实 质 金 融 资 产 整 体 转 移 满 足 终 止 确 认 条 件 的, 将 下 列 两 项 金 额 的 差 额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 A. 所 转 移 金 融 资 产 的 账 面 价 值 ; B. 因 转 移 而 收 到 的 对 价, 与 原 直 接 计 入 所 有 者 权 益 的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累 计 额 ( 涉 及 转 移 的 金 融 资 产 为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的 情 形 ) 之 和 金 融 资 产 部 分 转 移 满 足 终 止 确 认 条 件 的, 将 所 转 移 金 融 资 产 整 体 的 账 面 价 值, 在 终 止 确 认 部 分 和 未 终 止 确 认 部 分 ( 在 此 种 情 况 下, 所 保 留 的 服 务 资 产 视 同 未 终 止 确 认 金 融 资 产 的 一 部 分 ) 之 间, 按 照 各 自 的 相 对 公 允 价 值 进 行 分 摊, 并 将 下 列 两 项 金 额 的 差 额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 A. 终 止 确 认 部 分 的 账 面 价 值 ; B. 终 止 确 认 部 分 的 对 价, 与 原 直 接 计 入 所 有 者 权 益 的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累 计 额 中 对 应 终 止 确 认 部 分 的 金 额 ( 涉 及 转 移 的 金 融 资 产 为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的 情 形 ) 之 和 2 继 续 涉 入 所 转 移 的 金 融 资 产 既 没 有 转 移 也 没 有 保 留 金 融 资 产 所 有 权 上 几 乎 所 有 的 风 险 和 报 酬 的, 且 未 放 弃 对 该 金 融 资 产 控 制 的, 按 照 其 继 续 涉 入 所 转 移 金 融 资 产 的 程 度 确 认 有 关 金 融 资 产, 并 相 应 确 认 有 关 负 债 继 续 涉 入 所 转 移 金 融 资 产 的 程 度, 是 指 该 金 融 资 产 价 值 变 动 使 企 业 面 临 的 风 险 水 平 3 继 续 确 认 所 转 移 的 金 融 资 产 仍 保 留 与 所 转 移 金 融 资 产 所 有 权 上 几 乎 所 有 的 风 险 和 报 酬 的, 继 续 确 认 所 转 移 金 融 资 产 整 体, 并 将 收 到 的 对 价 确 认 为 一 项 金 融 负 债 该 金 融 资 产 与 确 认 的 相 关 金 融 负 债 不 得 相 互 抵 销 在 随 后 的 会 计 期 间, 继 续 确 认 该 金 融 资 产 产 生 的 收 入 和 该 金 融 负 债 产 生 的 费 用 所 转 移 的 金 融 资 产 以 摊 余 成 本 计 量 21

的, 确 认 的 相 关 负 债 不 得 指 定 为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金 融 负 债 (6) 金 融 负 债 终 止 确 认 金 融 负 债 的 现 时 义 务 全 部 或 部 分 已 经 解 除 的, 终 止 确 认 该 金 融 负 债 或 其 一 部 分 将 用 于 偿 付 金 融 负 债 的 资 产 转 入 某 个 机 构 或 设 立 信 托, 偿 付 债 务 的 现 时 义 务 仍 存 在 的, 不 终 止 确 认 该 金 融 负 债, 也 不 终 止 确 认 转 出 的 资 产 与 债 权 人 之 间 签 订 协 议, 以 承 担 新 金 融 负 债 方 式 替 换 现 存 金 融 负 债, 且 新 金 融 负 债 与 现 存 金 融 负 债 的 合 同 条 款 实 质 上 不 同 的, 终 止 确 认 现 存 金 融 负 债, 并 同 时 确 认 新 金 融 负 债 对 现 存 金 融 负 债 全 部 或 部 分 的 合 同 条 款 作 出 实 质 性 修 改 的, 终 止 确 认 现 存 金 融 负 债 或 其 一 部 分, 同 时 将 修 改 条 款 后 的 金 融 负 债 确 认 为 一 项 新 金 融 负 债 金 融 负 债 全 部 或 部 分 终 止 确 认 的, 将 终 止 确 认 部 分 的 账 面 价 值 与 支 付 的 对 价 ( 包 括 转 出 的 非 现 金 资 产 或 承 担 的 新 金 融 负 债 ) 之 间 的 差 额,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7) 金 融 资 产 和 金 融 负 债 的 抵 销 金 融 资 产 和 金 融 负 债 在 资 产 负 债 表 内 分 别 列 示, 不 得 相 互 抵 销 但 同 时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的, 以 相 互 抵 销 后 的 净 额 在 资 产 负 债 表 内 列 示 : 本 公 司 具 有 抵 销 已 确 认 金 额 的 法 定 权 利, 且 该 种 法 定 权 利 是 当 前 可 执 行 的 ; 本 公 司 计 划 以 净 额 结 算, 或 同 时 变 现 该 金 融 资 产 和 清 偿 该 金 融 负 债 不 满 足 终 止 确 认 条 件 的 金 融 资 产 转 移, 转 出 方 不 得 将 已 转 移 的 金 融 资 产 和 相 关 负 债 进 行 抵 销 (8) 金 融 资 产 减 值 测 试 方 法 及 减 值 准 备 计 提 方 法 1 金 融 资 产 发 生 减 值 的 客 观 证 据 : A. 发 行 方 或 债 务 人 发 生 严 重 财 务 困 难 ; B. 债 务 人 违 反 了 合 同 条 款, 如 偿 付 利 息 或 本 金 发 生 违 约 或 逾 期 等 ; C. 债 权 人 出 于 经 济 或 法 律 等 方 面 的 考 虑, 对 发 生 财 务 困 难 的 债 务 人 作 出 让 步 ; D. 债 务 人 可 能 倒 闭 或 进 行 其 他 财 务 重 组 ; E. 因 发 行 方 发 生 重 大 财 务 困 难, 该 金 融 资 产 无 法 在 活 跃 市 场 继 续 交 易 ; F. 无 法 辨 认 一 组 金 融 资 产 中 的 某 项 资 产 的 现 金 流 量 是 否 已 经 减 少, 但 根 据 公 开 的 数 据 对 其 进 行 总 体 评 价 后 发 现, 该 组 金 融 资 产 自 初 始 确 认 以 来 的 预 计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确 已 减 少 且 可 计 量 ; 22

G. 债 务 人 经 营 所 处 的 技 术 市 场 经 济 或 法 律 环 境 等 发 生 重 大 不 利 变 化, 使 权 益 工 具 投 资 人 可 能 无 法 收 回 投 资 成 本 ; H. 权 益 工 具 投 资 的 公 允 价 值 发 生 严 重 或 非 暂 时 性 下 跌 ; I. 其 他 表 明 金 融 资 产 发 生 减 值 的 客 观 证 据 2 金 融 资 产 的 减 值 测 试 ( 不 包 括 应 收 款 项 ) A. 持 有 至 到 期 投 资 减 值 测 试 持 有 至 到 期 投 资 发 生 减 值 时, 将 该 持 有 至 到 期 投 资 的 账 面 价 值 减 记 至 预 计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 不 包 括 尚 未 发 生 的 未 来 信 用 损 失 ) 现 值, 减 记 的 金 额 确 认 为 资 产 减 值 损 失,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预 计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现 值, 按 照 该 持 有 至 到 期 投 资 的 原 实 际 利 率 折 现 确 定, 并 考 虑 相 关 担 保 物 的 价 值 ( 取 得 和 出 售 该 担 保 物 发 生 的 费 用 予 以 扣 除 ) 原 实 际 利 率 是 初 始 确 认 该 持 有 至 到 期 投 资 时 计 算 确 定 的 实 际 利 率 对 于 浮 动 利 率 的 持 有 至 到 期 投 资, 在 计 算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现 值 时 可 采 用 合 同 规 定 的 现 行 实 际 利 率 作 为 折 现 率 即 使 合 同 条 款 因 债 务 方 或 金 融 资 产 发 行 方 发 生 财 务 困 难 而 重 新 商 定 或 修 改, 在 确 认 减 值 损 失 时, 仍 用 条 款 修 改 前 所 计 算 的 该 金 融 资 产 的 原 实 际 利 率 计 算 对 持 有 至 到 期 投 资 确 认 减 值 损 失 后, 如 有 客 观 证 据 表 明 该 持 有 至 到 期 投 资 价 值 已 恢 复, 且 客 观 上 与 确 认 该 损 失 后 发 生 的 事 项 有 关 ( 如 债 务 人 的 信 用 评 级 已 提 高 等 ), 原 确 认 的 减 值 损 失 予 以 转 回,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持 有 至 到 期 投 资 发 生 减 值 后, 利 息 收 入 按 照 确 定 减 值 损 失 时 对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进 行 折 现 采 用 的 折 现 率 作 为 利 率 计 算 确 认 B.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减 值 测 试 在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本 公 司 对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的 减 值 情 况 进 行 分 析, 判 断 该 项 金 融 资 产 公 允 价 值 是 否 持 续 下 降 通 常 情 况 下, 如 果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的 期 末 公 允 价 值 相 对 于 成 本 发 生 较 大 幅 度 下 降, 或 者 在 综 合 考 虑 各 种 相 关 因 素 后, 预 期 这 种 下 降 趋 势 属 于 非 暂 时 性 的, 可 以 认 定 该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已 发 生 减 值, 确 认 减 值 损 失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发 生 减 值 的, 在 确 认 减 值 损 失 时, 将 原 直 接 计 入 所 有 者 权 益 的 公 允 价 值 下 降 形 成 的 累 计 损 失 一 并 转 出, 计 入 资 产 减 值 损 失 可 供 出 售 债 务 工 具 金 融 资 产 是 否 发 生 减 值, 可 参 照 上 述 可 供 出 售 权 益 工 具 投 资 进 行 分 析 判 断 23

可 供 出 售 权 益 工 具 投 资 发 生 的 减 值 损 失, 不 得 通 过 损 益 转 回 可 供 出 售 债 务 工 具 金 融 资 产 发 生 减 值 后, 利 息 收 入 按 照 确 定 减 值 损 失 时 对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进 行 折 现 采 用 的 折 现 率 作 为 利 率 计 算 确 认 对 于 已 确 认 减 值 损 失 的 可 供 出 售 债 务 工 具, 在 随 后 的 会 计 期 间 公 允 价 值 已 上 升 且 客 观 上 与 确 认 原 减 值 损 失 确 认 后 发 生 的 事 项 有 关 的, 原 确 认 的 减 值 损 失 予 以 转 回,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10. 应 收 款 项 的 减 值 测 试 方 法 及 减 值 准 备 计 提 方 法 在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对 应 收 款 项 的 账 面 价 值 进 行 检 查, 有 客 观 证 据 表 明 其 发 生 减 值 的, 计 提 减 值 准 备 (1) 单 项 金 额 重 大 并 单 项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的 应 收 款 项 1 单 项 金 额 重 大 的 判 断 依 据 或 金 额 标 准 : 本 公 司 将 300 万 元 以 上 应 收 账 款,100 万 元 以 上 其 他 应 收 款 确 定 为 单 项 金 额 重 大 2 单 项 金 额 重 大 并 单 项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的 计 提 方 法 : 对 于 单 项 金 额 重 大 的 应 收 款 项, 单 独 进 行 减 值 测 试 有 客 观 证 据 表 明 其 发 生 了 减 值 的, 根 据 其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现 值 低 于 其 账 面 价 值 的 差 额, 确 认 减 值 损 失, 并 据 此 计 提 相 应 的 坏 账 准 备 短 期 应 收 款 项 的 预 计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与 其 现 值 相 差 很 小 的, 在 确 定 相 关 减 值 损 失 时, 可 不 对 其 预 计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进 行 折 现 (2) 按 信 用 风 险 特 征 组 合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的 应 收 款 项 1 确 定 组 合 的 依 据 : 组 合 1: 对 单 项 金 额 重 大 单 独 测 试 未 发 生 减 值 的 应 收 款 项 汇 同 单 项 金 额 不 重 大 的 应 收 款 项, 本 公 司 以 账 龄 作 为 信 用 风 险 特 征 组 合 组 合 2: 本 公 司 合 并 范 围 内 的 母 子 公 司 之 间 子 公 司 之 间 的 应 收 款 项 2 按 组 合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的 计 提 方 法 : 组 合 1: 账 龄 分 析 法 组 合 2: 不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本 公 司 根 据 以 前 年 度 按 账 龄 划 分 的 各 段 应 收 款 项 实 际 损 失 率 作 为 基 础, 结 合 现 时 情 况 确 定 本 年 各 账 龄 段 应 收 款 项 组 合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的 比 例, 据 此 计 算 本 年 应 计 提 的 坏 账 准 备 各 账 龄 段 应 收 款 项 组 合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的 比 例 具 体 如 下 : 账 龄 应 收 账 款 计 提 比 例 (%) 其 他 应 收 款 计 提 比 例 (%) 24

1 年 以 内 5 5 1 至 2 年 10 10 2 至 3 年 30 30 3 至 4 年 50 50 4 至 5 年 80 80 5 年 以 上 100 100 (3) 单 项 金 额 不 重 大 但 单 项 计 提 坏 账 准 备 的 应 收 款 项 对 单 项 金 额 不 重 大 但 已 有 客 观 证 据 表 明 其 发 生 了 减 值 的 应 收 款 项, 按 账 龄 分 析 法 计 提 的 坏 账 准 备 不 能 反 映 实 际 情 况, 本 公 司 单 独 进 行 减 值 测 试, 根 据 其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现 值 低 于 其 账 面 价 值 的 差 额, 确 认 减 值 损 失, 并 据 此 计 提 相 应 的 坏 账 准 备 11. 存 货 (1) 存 货 的 分 类 存 货 是 指 本 公 司 在 日 常 活 动 中 持 有 以 备 出 售 的 产 成 品 或 商 品 处 在 生 产 过 程 中 的 在 产 品 在 生 产 过 程 或 提 供 劳 务 过 程 中 耗 用 的 材 料 和 物 料 等, 包 括 原 材 料 在 产 品 产 成 品 周 转 材 料 等 (2) 发 出 存 货 的 计 价 方 法 : 本 公 司 存 货 发 出 时 采 用 加 权 平 均 法 计 价 (3) 存 货 的 盘 存 制 度 : 本 公 司 存 货 采 用 永 续 盘 存 制, 每 年 至 少 盘 点 一 次, 盘 盈 及 盘 亏 金 额 计 入 当 年 度 损 益 (4) 存 货 跌 价 准 备 的 计 提 方 法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按 成 本 与 可 变 现 净 值 孰 低 计 量, 存 货 成 本 高 于 其 可 变 现 净 值 的, 计 提 存 货 跌 价 准 备,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在 确 定 存 货 的 可 变 现 净 值 时, 以 取 得 的 可 靠 证 据 为 基 础, 并 且 考 虑 持 有 存 货 的 目 的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后 事 项 的 影 响 等 因 素 1 产 成 品 商 品 和 用 于 出 售 的 材 料 等 直 接 用 于 出 售 的 存 货, 在 正 常 生 产 经 营 过 程 中, 以 该 存 货 的 估 计 售 价 减 去 估 计 的 销 售 费 用 和 相 关 税 费 后 的 金 额 确 定 其 可 变 现 净 值 为 执 行 销 售 合 同 或 者 劳 务 合 同 而 持 有 的 存 货, 以 合 同 价 格 作 为 其 可 变 现 净 值 的 计 量 基 础 ; 如 果 持 有 存 货 的 数 量 多 于 销 售 合 同 订 购 数 量, 超 出 部 分 的 存 货 可 变 现 净 值 以 一 般 销 售 价 格 为 计 量 基 础 用 于 出 售 的 材 料 等, 以 市 场 价 格 作 为 其 可 变 现 净 值 的 计 量 基 础 2 需 要 经 过 加 工 的 材 料 存 货, 在 正 常 生 产 经 营 过 程 中, 以 所 生 产 的 产 成 品 的 估 计 售 价 减 去 至 完 工 时 估 计 将 要 发 生 的 成 本 估 计 的 销 售 费 用 和 相 关 税 费 后 的 金 额 确 定 其 可 变 现 净 值 如 果 用 其 生 产 的 产 成 品 的 可 变 现 净 值 高 于 成 本, 则 该 材 料 按 成 本 计 量 ; 25

如 果 材 料 价 格 的 下 降 表 明 产 成 品 的 可 变 现 净 值 低 于 成 本, 则 该 材 料 按 可 变 现 净 值 计 量, 按 其 差 额 计 提 存 货 跌 价 准 备 3 存 货 跌 价 准 备 一 般 按 单 个 存 货 项 目 计 提 ; 对 于 数 量 繁 多 单 价 较 低 的 存 货, 按 存 货 类 别 计 提 4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如 果 以 前 减 记 存 货 价 值 的 影 响 因 素 已 经 消 失, 则 减 记 的 金 额 予 以 恢 复, 并 在 原 已 计 提 的 存 货 跌 价 准 备 的 金 额 内 转 回, 转 回 的 金 额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5) 周 转 材 料 的 摊 销 方 法 : 在 领 用 时 采 用 一 次 转 销 法 12. 划 分 为 持 有 待 售 资 产 本 公 司 将 同 时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的 本 公 司 组 成 部 分 ( 或 非 流 动 资 产 ) 确 认 为 持 有 待 售 : 1 该 组 成 部 分 必 须 在 其 当 前 状 况 下 仅 根 据 出 售 此 类 组 成 部 分 的 通 常 和 惯 用 条 款 即 可 立 即 出 售 ; 2 本 公 司 已 经 就 处 置 该 组 成 部 分 作 出 决 议, 如 按 规 定 需 得 到 股 东 批 准 的, 已 经 取 得 了 股 东 大 会 或 相 应 权 力 机 构 的 批 准 ; 3 本 公 司 已 经 与 受 让 方 签 订 了 不 可 撤 销 的 转 让 协 议 ; 4 该 项 转 让 将 在 一 年 内 完 成 13.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本 公 司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包 括 对 被 投 资 单 位 实 施 控 制 重 大 影 响 的 权 益 性 投 资, 以 及 对 合 营 企 业 的 权 益 性 投 资 本 公 司 能 够 对 被 投 资 单 位 施 加 重 大 影 响 的, 为 本 公 司 联 营 企 业 (1) 确 定 对 被 投 资 单 位 具 有 共 同 控 制 重 大 影 响 的 依 据 共 同 控 制, 是 指 按 照 相 关 约 定 对 某 项 安 排 所 共 有 的 控 制, 并 且 该 安 排 的 相 关 活 动 必 须 经 过 分 享 控 制 权 的 参 与 方 一 致 同 意 后 才 能 决 策 在 判 断 是 否 存 在 共 同 控 制 时, 首 先 判 断 所 有 参 与 方 或 参 与 方 组 合 是 否 集 体 控 制 该 安 排, 如 果 所 有 参 与 方 或 一 组 参 与 方 必 须 一 致 行 动 才 能 决 定 某 项 安 排 的 相 关 活 动, 则 认 为 所 有 参 与 方 或 一 组 参 与 方 集 体 控 制 该 安 排 其 次 再 判 断 该 安 排 相 关 活 动 的 决 策 是 否 必 须 经 过 这 些 集 体 控 制 该 安 排 的 参 与 方 一 致 同 意 如 果 存 在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的 参 与 方 组 合 能 够 集 体 控 制 某 项 安 排 的, 不 构 成 共 同 控 制 判 断 是 否 存 在 共 同 控 制 时, 不 考 虑 享 有 的 保 护 性 权 利 重 大 影 响, 是 指 投 资 方 对 被 投 资 单 位 的 财 务 和 经 营 政 策 有 参 与 决 策 的 权 力, 但 并 26

不 能 够 控 制 或 者 与 其 他 方 一 起 共 同 控 制 这 些 政 策 的 制 定 在 确 定 能 否 对 被 投 资 单 位 施 加 重 大 影 响 时, 考 虑 投 资 方 直 接 或 间 接 持 有 被 投 资 单 位 的 表 决 权 股 份 以 及 投 资 方 及 其 他 方 持 有 的 当 期 可 执 行 潜 在 表 决 权 在 假 定 转 换 为 对 被 投 资 方 单 位 的 股 权 后 产 生 的 影 响, 包 括 被 投 资 单 位 发 行 的 当 期 可 转 换 的 认 股 权 证 股 份 期 权 及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等 的 影 响 当 本 公 司 直 接 或 通 过 子 公 司 间 接 拥 有 被 投 资 单 位 20%( 含 20%) 以 上 但 低 于 50% 的 表 决 权 股 份 时, 一 般 认 为 对 被 投 资 单 位 具 有 重 大 影 响, 除 非 有 明 确 证 据 表 明 该 种 情 况 下 不 能 参 与 被 投 资 单 位 的 生 产 经 营 决 策, 不 形 成 重 大 影 响 (2)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确 定 1 企 业 合 并 形 成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按 照 下 列 规 定 确 定 其 投 资 成 本 : A. 同 一 控 制 下 的 企 业 合 并, 合 并 方 以 支 付 现 金 转 让 非 现 金 资 产 或 承 担 债 务 方 式 作 为 合 并 对 价 的, 在 合 并 日 按 照 被 合 并 方 所 有 者 权 益 在 最 终 控 制 方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中 的 账 面 价 值 的 份 额 作 为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的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与 支 付 的 现 金 转 让 的 非 现 金 资 产 以 及 所 承 担 债 务 账 面 价 值 之 间 的 差 额, 调 整 资 本 公 积 ; 资 本 公 积 不 足 冲 减 的, 调 整 留 存 收 益 ; B. 同 一 控 制 下 的 企 业 合 并, 合 并 方 以 发 行 权 益 性 证 券 作 为 合 并 对 价 的, 在 合 并 日 按 照 被 合 并 方 所 有 者 权 益 在 最 终 控 制 方 合 并 财 务 报 表 中 的 账 面 价 值 的 份 额 作 为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按 照 发 行 股 份 的 面 值 总 额 作 为 股 本,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与 所 发 行 股 份 面 值 总 额 之 间 的 差 额, 调 整 资 本 公 积 ; 资 本 公 积 不 足 冲 减 的, 调 整 留 存 收 益 ; C. 非 同 一 控 制 下 的 企 业 合 并, 以 购 买 日 为 取 得 对 被 购 买 方 的 控 制 权 而 付 出 的 资 产 发 生 或 承 担 的 负 债 以 及 发 行 的 权 益 性 证 券 的 公 允 价 值 确 定 为 合 并 成 本 作 为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的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合 并 方 为 企 业 合 并 发 生 的 审 计 法 律 服 务 评 估 咨 询 等 中 介 费 用 以 及 其 他 相 关 管 理 费 用, 于 发 生 时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2 除 企 业 合 并 形 成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以 外, 其 他 方 式 取 得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按 照 下 列 规 定 确 定 其 投 资 成 本 : A. 以 支 付 现 金 取 得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按 照 实 际 支 付 的 购 买 价 款 作 为 投 资 成 本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包 括 与 取 得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直 接 相 关 的 费 用 税 金 及 其 他 必 要 支 出 ; B. 以 发 行 权 益 性 证 券 取 得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按 照 发 行 权 益 性 证 券 的 公 允 价 值 作 为 27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 C. 通 过 非 货 币 性 资 产 交 换 取 得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如 果 该 项 交 换 具 有 商 业 实 质 且 换 入 资 产 或 换 出 资 产 的 公 允 价 值 能 可 靠 计 量, 则 以 换 出 资 产 的 公 允 价 值 和 相 关 税 费 作 为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换 出 资 产 的 公 允 价 值 与 账 面 价 值 之 间 的 差 额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 若 非 货 币 资 产 交 换 不 同 时 具 备 上 述 两 个 条 件, 则 按 换 出 资 产 的 账 面 价 值 和 相 关 税 费 作 为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D. 通 过 债 务 重 组 取 得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按 取 得 的 股 权 的 公 允 价 值 作 为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与 债 权 账 面 价 值 之 间 的 差 额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3) 后 续 计 量 及 损 益 确 认 方 法 本 公 司 能 够 对 被 投 资 单 位 实 施 控 制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采 用 成 本 法 核 算 ; 对 联 营 企 业 和 合 营 企 业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采 用 权 益 法 核 算 1 成 本 法 采 用 成 本 法 核 算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追 加 或 收 回 投 资 时 调 整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的 成 本 ; 被 投 资 单 位 宣 告 分 派 的 现 金 股 利 或 利 润, 确 认 为 当 期 投 资 收 益 2 权 益 法 按 照 权 益 法 核 算 的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一 般 会 计 处 理 为 : 本 公 司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的 投 资 成 本 大 于 投 资 时 应 享 有 被 投 资 单 位 可 辨 认 净 资 产 公 允 价 值 份 额 的, 不 调 整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的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的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小 于 投 资 时 应 享 有 被 投 资 单 位 可 辨 认 净 资 产 公 允 价 值 份 额 的, 其 差 额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同 时 调 整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的 成 本 本 公 司 按 照 应 享 有 或 应 分 担 的 被 投 资 单 位 实 现 的 净 损 益 和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的 份 额, 分 别 确 认 投 资 收 益 和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同 时 调 整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的 账 面 价 值 ; 本 公 司 按 照 被 投 资 单 位 宣 告 分 派 的 利 润 或 现 金 股 利 计 算 应 享 有 的 部 分, 相 应 减 少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的 账 面 价 值 ; 被 投 资 单 位 除 净 损 益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和 利 润 分 配 以 外 所 有 者 权 益 的 其 他 变 动, 调 整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的 账 面 价 值 并 计 入 所 有 者 权 益 在 确 认 应 享 有 被 投 资 单 位 净 损 益 的 份 额 时, 以 取 得 投 资 时 被 投 资 单 位 可 辨 认 净 资 产 的 公 允 价 值 为 基 础, 对 被 投 资 单 位 的 净 利 润 进 行 调 整 后 确 认 被 投 资 单 位 采 用 的 会 计 政 策 及 会 计 期 间 与 本 公 司 不 一 致 的, 按 照 本 公 司 的 会 计 政 策 及 会 计 期 间 对 被 投 资 单 位 的 财 务 报 表 进 行 调 整, 并 据 以 确 认 投 资 收 益 和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等 本 公 司 与 联 营 企 业 及 合 营 企 业 之 间 发 生 的 未 实 现 内 部 28

交 易 损 益 按 照 享 有 的 比 例 计 算 归 属 于 本 公 司 的 部 分 予 以 抵 销, 在 此 基 础 上 确 认 投 资 损 益 本 公 司 与 被 投 资 单 位 发 生 的 未 实 现 内 部 交 易 损 失 属 于 资 产 减 值 损 失 的, 全 额 确 认 因 追 加 投 资 等 原 因 能 够 对 被 投 资 单 位 施 加 重 大 影 响 或 实 施 共 同 控 制 但 不 构 成 控 制 的, 按 照 原 持 有 的 股 权 投 资 的 公 允 价 值 加 上 新 增 投 资 成 本 之 和, 作 为 改 按 权 益 法 核 算 的 初 始 投 资 成 本 原 持 有 的 股 权 投 资 分 类 为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的, 其 公 允 价 值 与 账 面 价 值 之 间 的 差 额, 以 及 原 计 入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的 累 计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转 入 改 按 权 益 法 核 算 的 当 期 损 益 因 处 置 部 分 股 权 投 资 等 原 因 丧 失 了 对 被 投 资 单 位 的 共 同 控 制 或 重 大 影 响 的, 处 置 后 的 剩 余 股 权 改 按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其 在 丧 失 共 同 控 制 或 重 大 影 响 之 日 的 公 允 价 值 与 账 面 价 值 之 间 的 差 额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原 股 权 投 资 因 采 用 权 益 法 核 算 而 确 认 的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在 终 止 采 用 权 益 法 核 算 时 采 用 与 被 投 资 单 位 直 接 处 置 相 关 资 产 或 负 债 相 同 的 基 础 进 行 会 计 处 理 14. 固 定 资 产 固 定 资 产 是 指 为 生 产 商 品 提 供 劳 务 出 租 或 经 营 管 理 而 持 有 的 使 用 寿 命 超 过 一 年 的 单 位 价 值 较 高 的 有 形 资 产 (1) 确 认 条 件 固 定 资 产 在 同 时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时, 按 取 得 时 的 实 际 成 本 予 以 确 认 : 1 与 该 固 定 资 产 有 关 的 经 济 利 益 很 可 能 流 入 企 业 2 该 固 定 资 产 的 成 本 能 够 可 靠 地 计 量 固 定 资 产 发 生 的 后 续 支 出, 符 合 固 定 资 产 确 认 条 件 的 计 入 固 定 资 产 成 本 ; 不 符 合 固 定 资 产 确 认 条 件 的 在 发 生 时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2) 各 类 固 定 资 产 的 折 旧 方 法 本 公 司 从 固 定 资 产 达 到 预 定 可 使 用 状 态 的 次 月 起 按 年 限 平 均 法 提 折 旧, 按 固 定 资 产 的 类 别 估 计 的 经 济 使 用 年 限 和 预 计 的 净 残 值 率 分 别 确 定 折 旧 年 限 和 年 折 旧 率 如 下 : 类 别 折 旧 方 法 使 用 年 限 净 残 值 率 (%) 年 折 旧 率 (%) 房 屋 建 筑 物 年 限 平 均 法 20 年 3 4.85 机 械 设 备 年 限 平 均 法 10 年 3 9.70 运 输 设 备 年 限 平 均 法 4 年 3 24.25 电 子 设 备 及 其 他 年 限 平 均 法 3-5 年 3 19.40-32.33 对 于 已 经 计 提 减 值 准 备 的 固 定 资 产, 在 计 提 折 旧 时 扣 除 已 计 提 的 固 定 资 产 减 值 准 29

备 每 年 年 度 终 了, 公 司 对 固 定 资 产 的 使 用 寿 命 预 计 净 残 值 和 折 旧 方 法 进 行 复 核 使 用 寿 命 预 计 数 与 原 先 估 计 数 有 差 异 的, 调 整 固 定 资 产 使 用 寿 命 (3) 融 资 租 入 固 定 资 产 的 认 定 依 据 计 价 方 法 和 折 旧 方 法 本 公 司 在 租 入 的 固 定 资 产 实 质 上 转 移 了 与 资 产 有 关 的 全 部 风 险 和 报 酬 时 确 认 该 项 固 定 资 产 的 租 赁 为 融 资 租 赁 融 资 租 赁 取 得 的 固 定 资 产 的 成 本, 按 租 赁 开 始 日 租 赁 资 产 公 允 价 值 与 最 低 租 赁 付 款 额 现 值 两 者 中 较 低 者 确 定 融 资 租 入 的 固 定 资 产 采 用 与 自 有 固 定 资 产 相 一 致 的 折 旧 政 策 计 提 租 赁 资 产 折 旧 能 够 合 理 确 定 租 赁 期 届 满 时 将 会 取 得 租 赁 资 产 所 有 权 的, 在 租 赁 资 产 使 用 年 限 内 计 提 折 旧 ; 无 法 合 理 确 定 租 赁 期 届 满 时 能 够 取 得 租 赁 资 产 所 有 权 的, 在 租 赁 期 与 租 赁 资 产 使 用 寿 命 两 者 中 较 短 的 期 间 内 计 提 折 旧 15. 在 建 工 程 (1) 在 建 工 程 以 立 项 项 目 分 类 核 算 (2) 在 建 工 程 结 转 为 固 定 资 产 的 标 准 和 时 点 在 建 工 程 项 目 按 建 造 该 项 资 产 达 到 预 定 可 使 用 状 态 前 所 发 生 的 全 部 支 出, 作 为 固 定 资 产 的 入 账 价 值 包 括 建 筑 费 用 机 器 设 备 原 价 其 他 为 使 在 建 工 程 达 到 预 定 可 使 用 状 态 所 发 生 的 必 要 支 出 以 及 在 资 产 达 到 预 定 可 使 用 状 态 之 前 为 该 项 目 专 门 借 款 所 发 生 的 借 款 费 用 及 占 用 的 一 般 借 款 发 生 的 借 款 费 用 本 公 司 在 工 程 安 装 或 建 设 完 成 达 到 预 定 可 使 用 状 态 时 将 在 建 工 程 转 入 固 定 资 产 所 建 造 的 已 达 到 预 定 可 使 用 状 态 但 尚 未 办 理 竣 工 决 算 的 固 定 资 产, 自 达 到 预 定 可 使 用 状 态 之 日 起, 根 据 工 程 预 算 造 价 或 者 工 程 实 际 成 本 等, 按 估 计 的 价 值 转 入 固 定 资 产, 并 按 本 公 司 固 定 资 产 折 旧 政 策 计 提 固 定 资 产 的 折 旧, 待 办 理 竣 工 决 算 后, 再 按 实 际 成 本 调 整 原 来 的 暂 估 价 值, 但 不 调 整 原 已 计 提 折 旧 额 16. 借 款 费 用 (1) 借 款 费 用 资 本 化 的 确 认 原 则 和 资 本 化 期 间 本 公 司 发 生 的 可 直 接 归 属 于 符 合 资 本 化 条 件 的 资 产 的 购 建 或 生 产 的 借 款 费 用 在 同 时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时 予 以 资 本 化 计 入 相 关 资 产 成 本 : 1 资 产 支 出 已 经 发 生 ; 2 借 款 费 用 已 经 发 生 ; 30

3 为 使 资 产 达 到 预 定 可 使 用 状 态 所 必 要 的 购 建 或 者 生 产 活 动 已 经 开 始 其 他 的 借 款 利 息 折 价 或 溢 价 和 汇 兑 差 额, 计 入 发 生 当 期 的 损 益 符 合 资 本 化 条 件 的 资 产 在 购 建 或 者 生 产 过 程 中 发 生 非 正 常 中 断, 且 中 断 时 间 连 续 超 过 3 个 月 的, 暂 停 借 款 费 用 的 资 本 化 当 购 建 或 者 生 产 符 合 资 本 化 条 件 的 资 产 达 到 预 定 可 使 用 或 者 可 销 售 状 态 时, 停 止 其 借 款 费 用 的 资 本 化 ; 以 后 发 生 的 借 款 费 用 于 发 生 当 期 确 认 为 费 用 (2) 借 款 费 用 资 本 化 率 以 及 资 本 化 金 额 的 计 算 方 法 为 购 建 或 者 生 产 符 合 资 本 化 条 件 的 资 产 而 借 入 专 门 借 款 的, 以 专 门 借 款 当 期 实 际 发 生 的 利 息 费 用, 减 去 将 尚 未 动 用 的 借 款 资 金 存 入 银 行 取 得 的 利 息 收 入 或 者 进 行 暂 时 性 投 资 取 得 的 投 资 收 益 后 的 金 额, 确 定 为 专 门 借 款 利 息 费 用 的 资 本 化 金 额 购 建 或 者 生 产 符 合 资 本 化 条 件 的 资 产 占 用 了 一 般 借 款 的, 一 般 借 款 应 予 资 本 化 的 利 息 金 额 按 累 计 资 产 支 出 超 过 专 门 借 款 部 分 的 资 产 支 出 加 权 平 均 数 乘 以 所 占 用 一 般 借 款 的 资 本 化 率, 计 算 确 定 一 般 借 款 应 予 资 本 化 的 利 息 金 额 资 本 化 率 根 据 一 般 借 款 加 权 平 均 利 率 计 算 确 定 17. 无 形 资 产 (1) 无 形 资 产 的 计 价 方 法 : 按 取 得 时 的 实 际 成 本 入 账 (2) 无 形 资 产 使 用 寿 命 及 摊 销 1 使 用 寿 命 有 限 的 无 形 资 产 的 使 用 寿 命 估 计 情 况 : 项 目 预 计 使 用 寿 命 依 据 土 地 使 用 权 50 年 法 定 使 用 权 计 算 机 软 件 10 年 参 考 能 为 公 司 带 来 经 济 利 益 的 期 限 确 定 使 用 寿 命 每 年 年 度 终 了, 公 司 对 使 用 寿 命 有 限 的 无 形 资 产 的 使 用 寿 命 及 摊 销 方 法 进 行 复 核 经 复 核, 本 期 末 无 形 资 产 的 使 用 寿 命 及 摊 销 方 法 与 以 前 估 计 未 有 不 同 2 无 法 预 见 无 形 资 产 为 企 业 带 来 经 济 利 益 期 限 的, 视 为 使 用 寿 命 不 确 定 的 无 形 资 产 对 于 使 用 寿 命 不 确 定 的 无 形 资 产, 公 司 在 每 年 年 度 终 了 对 使 用 寿 命 不 确 定 的 无 形 资 产 使 用 寿 命 进 行 复 核, 如 果 重 新 复 核 后 仍 为 不 确 定 的, 于 在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进 行 减 值 测 试 3 无 形 资 产 的 摊 销 对 于 使 用 寿 命 有 限 的 无 形 资 产, 本 公 司 在 取 得 时 判 定 其 使 用 寿 命, 在 使 用 寿 命 内 31

采 用 直 线 法 系 统 合 理 摊 销, 摊 销 金 额 按 受 益 项 目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具 体 摊 销 金 额 为 其 成 本 扣 除 预 计 残 值 后 的 金 额 已 计 提 减 值 准 备 的 无 形 资 产, 扣 除 已 计 提 的 无 形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累 计 金 额, 残 值 为 零 但 下 列 情 况 除 外 : 有 第 三 方 承 诺 在 无 形 资 产 使 用 寿 命 结 束 时 购 买 该 无 形 资 产 或 可 以 根 据 活 跃 市 场 得 到 预 计 残 值 信 息, 并 且 该 市 场 在 无 形 资 产 使 用 寿 命 结 束 时 很 可 能 存 在 对 使 用 寿 命 不 确 定 的 无 形 资 产, 不 予 摊 销 每 年 年 度 终 了 对 使 用 寿 命 不 确 定 的 无 形 资 产 的 使 用 寿 命 进 行 复 核, 如 果 有 证 据 表 明 无 形 资 产 的 使 用 寿 命 是 有 限 的, 估 计 其 使 用 寿 命 并 在 预 计 使 用 年 限 内 系 统 合 理 摊 销 (3) 划 分 内 部 研 究 开 发 项 目 的 研 究 阶 段 和 开 发 阶 段 具 体 标 准 1 本 公 司 将 为 进 一 步 开 发 活 动 进 行 的 资 料 及 相 关 方 面 的 准 备 活 动 作 为 研 究 阶 段, 无 形 资 产 研 究 阶 段 的 支 出 在 发 生 时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2 在 本 公 司 已 完 成 研 究 阶 段 的 工 作 后 再 进 行 的 开 发 活 动 作 为 开 发 阶 段 (4) 开 发 阶 段 支 出 资 本 化 的 具 体 条 件 开 发 阶 段 的 支 出 同 时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时, 才 能 确 认 为 无 形 资 产 : A. 完 成 该 无 形 资 产 以 使 其 能 够 使 用 或 出 售 在 技 术 上 具 有 可 行 性 ; B. 具 有 完 成 该 无 形 资 产 并 使 用 或 出 售 的 意 图 ; C. 无 形 资 产 产 生 经 济 利 益 的 方 式, 包 括 能 够 证 明 运 用 该 无 形 资 产 生 产 的 产 品 存 在 市 场 或 无 形 资 产 自 身 存 在 市 场, 无 形 资 产 将 在 内 部 使 用 的, 能 够 证 明 其 有 用 性 ; D. 有 足 够 的 技 术 财 务 资 源 和 其 他 资 源 支 持, 以 完 成 该 无 形 资 产 的 开 发, 并 有 能 力 使 用 或 出 售 该 无 形 资 产 ; E. 归 属 于 该 无 形 资 产 开 发 阶 段 的 支 出 能 够 可 靠 地 计 量 18. 长 期 资 产 减 值 (1)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减 值 测 试 方 法 及 会 计 处 理 方 法 本 公 司 在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对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进 行 逐 项 检 查, 根 据 被 投 资 单 位 经 营 政 策 法 律 环 境 市 场 需 求 行 业 及 盈 利 能 力 等 的 各 种 变 化 判 断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是 否 存 在 减 值 迹 象 当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可 收 回 金 额 低 于 账 面 价 值 时, 将 可 收 回 金 额 低 于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账 面 价 值 的 差 额 作 为 长 期 股 权 投 资 减 值 准 备 予 以 计 提 资 产 减 值 损 失 一 经 确 认, 在 以 后 会 计 期 间 不 再 转 回 (2)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减 值 测 试 方 法 及 会 计 处 理 方 法 32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按 投 资 性 房 产 的 成 本 与 可 收 回 金 额 孰 低 计 价, 可 收 回 金 额 低 于 成 本 的, 按 两 者 的 差 额 计 提 减 值 准 备 如 果 已 经 计 提 减 值 准 备 的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的 价 值 又 得 以 恢 复, 前 期 已 计 提 的 减 值 准 备 不 得 转 回 (3) 固 定 资 产 的 减 值 测 试 方 法 及 会 计 处 理 方 法 本 公 司 在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对 各 项 固 定 资 产 进 行 判 断, 当 存 在 减 值 迹 象, 估 计 可 收 回 金 额 低 于 其 账 面 价 值 时, 账 面 价 值 减 记 至 可 收 回 金 额, 减 记 的 金 额 确 认 为 资 产 减 值 损 失,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同 时 计 提 相 应 的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资 产 减 值 损 失 一 经 确 认, 在 以 后 会 计 期 间 不 再 转 回 当 存 在 下 列 迹 象 的, 按 固 定 资 产 单 项 项 目 全 额 计 提 减 值 准 备 : 1 长 期 闲 置 不 用, 在 可 预 见 的 未 来 不 会 再 使 用, 且 已 无 转 让 价 值 的 固 定 资 产 ; 2 由 于 技 术 进 步 等 原 因, 已 不 可 使 用 的 固 定 资 产 ; 3 虽 然 固 定 资 产 尚 可 使 用, 但 使 用 后 产 生 大 量 不 合 格 品 的 固 定 资 产 ; 4 已 遭 毁 损, 以 至 于 不 再 具 有 使 用 价 值 和 转 让 价 值 的 固 定 资 产 ; 5 其 他 实 质 上 已 经 不 能 再 给 公 司 带 来 经 济 利 益 的 固 定 资 产 (4) 在 建 工 程 减 值 测 试 方 法 及 会 计 处 理 方 法 本 公 司 于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对 在 建 工 程 进 行 全 面 检 查, 如 果 有 证 据 表 明 在 建 工 程 已 经 发 生 了 减 值, 估 计 可 收 回 金 额 低 于 其 账 面 价 值 时, 账 面 价 值 减 记 至 可 收 回 金 额, 减 记 的 金 额 确 认 为 资 产 减 值 损 失,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同 时 计 提 相 应 的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资 产 减 值 损 失 一 经 确 认, 在 以 后 会 计 期 间 不 再 转 回 存 在 下 列 一 项 或 若 干 项 情 况 的, 对 在 建 工 程 进 行 减 值 测 试 : 1 长 期 停 建 并 且 预 计 在 未 来 3 年 内 不 会 重 新 开 工 的 在 建 工 程 ; 2 所 建 项 目 无 论 在 性 能 上, 还 是 在 技 术 上 已 经 落 后, 并 且 给 企 业 带 来 的 经 济 利 益 具 有 很 大 的 不 确 定 性 ; 3 其 他 足 以 证 明 在 建 工 程 已 经 发 生 减 值 的 情 形 (5) 无 形 资 产 减 值 测 试 方 法 及 会 计 处 理 方 法 当 无 形 资 产 的 可 收 回 金 额 低 于 其 账 面 价 值 时, 将 资 产 的 账 面 价 值 减 记 至 可 收 回 金 额, 减 记 的 金 额 确 认 为 资 产 减 值 损 失,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同 时 计 提 相 应 的 无 形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无 形 资 产 减 值 损 失 一 经 确 认, 在 以 后 会 计 期 间 不 再 转 回 存 在 下 列 一 项 或 多 项 以 下 情 况 的, 对 无 形 资 产 进 行 减 值 测 试 : 1 该 无 形 资 产 已 被 其 他 新 技 术 等 所 替 代, 使 其 为 企 业 创 造 经 济 利 益 的 能 力 受 到 重 33

大 不 利 影 响 ; 2 该 无 形 资 产 的 市 价 在 当 期 大 幅 下 跌, 并 在 剩 余 年 限 内 可 能 不 会 回 升 ; 3 其 他 足 以 表 明 该 无 形 资 产 的 账 面 价 值 已 超 过 可 收 回 金 额 的 情 况 (6) 商 誉 减 值 测 试 企 业 合 并 形 成 的 商 誉, 至 少 在 每 年 年 度 终 了 进 行 减 值 测 试 本 公 司 在 对 包 含 商 誉 的 相 关 资 产 组 或 者 资 产 组 组 合 进 行 减 值 测 试 时, 如 与 商 誉 相 关 的 资 产 组 或 者 资 产 组 组 合 存 在 减 值 迹 象 的, 按 以 下 步 骤 处 理 : 首 先 对 不 包 含 商 誉 的 资 产 组 或 者 资 产 组 组 合 进 行 减 值 测 试, 计 算 可 收 回 金 额, 并 与 相 关 资 产 账 面 价 值 比 较, 确 认 相 应 的 减 值 损 失 ; 然 后 再 对 包 含 商 誉 的 资 产 组 或 者 资 产 组 这 组 合 进 行 减 值 测 试, 比 较 这 些 相 关 资 产 组 或 者 资 产 组 组 合 的 账 面 价 值 ( 包 括 所 分 摊 的 商 誉 的 账 面 价 值 部 分 ) 与 其 可 收 回 金 额, 如 相 关 资 产 组 或 者 资 产 组 组 合 的 可 收 回 金 额 低 于 其 账 面 价 值 的, 就 其 差 额 确 认 减 值 损 失 减 值 损 失 金 额 首 先 抵 减 分 摊 至 资 产 组 或 者 资 产 组 组 合 中 商 誉 的 账 面 价 值 ; 再 根 据 资 产 组 或 者 资 产 组 组 合 中 除 商 誉 之 外 的 其 他 各 项 资 产 的 账 面 价 值 所 占 比 重, 按 比 例 抵 减 其 他 各 项 资 产 的 账 面 价 值 19. 长 期 待 摊 费 用 长 期 待 摊 费 用 核 算 本 公 司 已 经 发 生 但 应 由 本 期 和 以 后 各 期 负 担 的 分 摊 期 限 在 一 年 以 上 的 各 项 费 用 20. 职 工 薪 酬 职 工 薪 酬, 是 指 本 公 司 为 获 得 职 工 提 供 的 服 务 或 解 除 劳 动 关 系 而 给 予 的 各 种 形 式 的 报 酬 或 补 偿 职 工 薪 酬 包 括 短 期 薪 酬 离 职 后 福 利 辞 退 福 利 和 其 他 长 期 职 工 福 利 本 公 司 提 供 给 职 工 配 偶 子 女 受 赡 养 人 已 故 员 工 遗 属 及 其 他 受 益 人 等 的 福 利, 也 属 于 职 工 薪 酬 (1) 短 期 薪 酬 的 会 计 处 理 方 法 1 职 工 基 本 薪 酬 ( 工 资 奖 金 津 贴 补 贴 ) 本 公 司 在 职 工 为 其 提 供 服 务 的 会 计 期 间, 将 实 际 发 生 的 短 期 薪 酬 确 认 为 负 债, 并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其 他 会 计 准 则 要 求 或 允 许 计 入 资 产 成 本 的 除 外 2 职 工 福 利 费 本 公 司 发 生 的 职 工 福 利 费, 在 实 际 发 生 时 根 据 实 际 发 生 额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或 相 关 资 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