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 苏 省 南 通 中 等 专 业 学 校 奖 励 性 绩 效 工 资 实 施 办 法 ( 讨 论 稿 ) 第 一 章 方 案 制 订 说 明 为 进 一 步 深 化 人 事 分 配 制 度 改 革, 探 索 建 立 既 符 合 改 革 要 求 又 符 合 学 校 实 际 的 分 配 制 度, 增 强 办 学 活 力, 提 高 办 学 效 益, 更 好 地 调 动 全 校 教 职 工 的 积 极 性, 逐 步 建 立 健 全 竞 争 激 励 评 价 监 督 机 制 和 以 岗 定 薪 按 劳 取 酬 优 劳 优 酬 的 分 配 体 系, 根 据 上 级 相 关 文 件 精 神, 结 合 学 校 实 际 情 况, 特 制 定 本 方 案 一 指 导 思 想 及 原 则 1. 坚 持 按 岗 定 薪, 以 绩 取 酬 的 原 则 通 过 淡 化 身 份, 强 化 岗 位 职 责, 健 全 岗 位 激 励 机 制, 实 现 岗 位 聘 用 能 上 能 下 待 遇 能 高 能 低 人 员 能 进 能 出 的 人 才 资 源 合 理 配 置, 逐 步 实 现 由 身 份 管 理 向 岗 位 管 理 的 转 变 2. 坚 持 效 率 优 先, 兼 顾 公 平, 平 均 收 入 适 当 增 加 的 原 则 建 立 以 岗 定 薪 按 劳 取 酬 优 绩 优 酬 的 分 配 制 度 绩 效 工 资 奖 励 优 秀 与 突 出, 并 使 教 职 工 平 均 收 入 适 当 增 加 ; 奖 励 性 绩 效 工 资 之 间 适 度 差 异, 兼 顾 各 方 利 益 ; 进 一 步 营 造 有 利 于 吸 引 人 才 留 住 人 才 激 励 人 才 创 业 创 新 的 良 好 薪 酬 支 持 环 境 3. 坚 持 合 理 简 便 易 于 操 作 与 管 理 的 原 则 以 现 有 分 配 体 系 为 基 础, 合 理 归 并 各 类 支 付 项 目, 简 化 分 配 体 系, 强 化 奖 励 与 绩 效 的 对 应 关 系, 构 建 清 晰 简 便 易 懂 便 于 操 作 的 薪 酬 管 理 体 系 4. 坚 持 宜 粗 不 宜 细 的 原 则 实 施 分 级 目 标 管 理, 降 低 管 理 重 心, 强 化 一 线 调 控 能 力, 学 校 与 各 专 业 部 职 能 部 门 等 对 具 体 岗 位 聘 任 考 核 实 施 分 级 管 理 二 实 施 范 围 与 对 象 学 校 现 有 在 编 在 岗 教 职 工, 包 括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 教 师 和 其 他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 管 理 人 员 和 工 勤 人 员 三 奖 励 性 绩 效 工 资 的 组 成 奖 励 性 绩 效 工 资 在 上 级 有 关 部 门 核 定 的 奖 励 性 绩 效 工 资 总 量 内 根 据 所 聘 岗 位 和 考 核 结 果 确 定 其 绩 效 工 资 标 准 具 体 项 目 包 括 综 合 目 标 考 核 奖 励 和 单 项 目 标 考 核 奖 励 两 部 分 四 奖 励 性 绩 效 工 资 的 确 定 与 发 放 综 合 目 标 考 核 奖 励 按 照 所 聘 岗 位 奖 励 标 准 及 考 核 结 果 确 定 和 发 放, 详 见 第 二 章 综 合 目 标 考 核 奖 励 实 施 办 法 ; 单 项 目 标 考 核 奖 励 根 据 学 校 有 关 政 策 规 定 确 定 和 发 放, 详 见 第 三 章 单 项 目 标 考 核 奖 励 实 施 办 法 - 1 -
五 奖 励 性 绩 效 工 资 的 实 施 学 校 成 立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和 工 作 小 组, 领 导 小 组 负 责 绩 效 工 资 方 案 的 制 定 和 实 施 工 作 小 组 设 在 党 政 办, 负 责 本 方 案 的 贯 彻 实 施 第 二 章 综 合 目 标 考 核 奖 励 实 施 办 法 一 教 师 岗 位 综 合 目 标 考 核 奖 励 实 施 细 则 1. 教 师 综 合 目 标 考 核 奖 励 档 次 设 置 教 师 综 合 目 标 考 核 奖 励 标 准 共 分 5 个 档 次 档 次 岗 位 岗 位 绩 效 系 数 标 准 1 教 授 级 高 级 讲 师 ( 四 级 ) 1.4 2 高 级 讲 师 ( 中 学 高 级 教 师 ) 1.2 3 讲 师 ( 中 学 一 级 教 师 ) 1.1 4 助 理 讲 师 1.0 5 教 员 0.9 说 明 : 在 职 工 岗 位 工 作 的 教 师 完 成 规 定 周 课 时 4 节, 按 专 任 教 师 岗 位 绩 效 系 数 核 定 ; 未 完 成 规 定 周 课 时 4 节 ( 经 校 长 室 批 准 除 外 ), 按 职 工 岗 位 综 合 目 标 考 核 岗 位 绩 效 系 数 标 准 核 定 2. 教 师 综 合 目 标 奖 励 档 次 确 定 ⑴ 教 授 级 高 讲 岗 位 教 授 级 高 讲 岗 位 为 预 设 档, 暂 不 实 行 主 要 用 于 加 强 我 校 骨 干 教 师 队 伍 和 学 术 梯 队 建 设, 吸 引 和 遴 选 中 青 年 杰 出 人 才, 培 养 造 就 专 业 领 先 水 平 的 学 科 带 头 人 ⑵ 高 级 讲 师 岗 位 高 级 讲 师 岗 位, 凡 聘 任 在 专 业 技 术 五 级 六 级 七 级 岗 位 上 并 且 完 成 相 应 档 次 教 育 教 学 科 研 和 其 他 相 关 工 作, 且 考 核 合 格 以 上 的 可 享 受 高 级 讲 师 的 综 合 目 标 考 核 奖 励 ⑶ 讲 师 岗 位 讲 师 岗 位, 凡 聘 任 在 专 业 技 术 八 级 九 级 十 级 岗 位 上 并 且 完 成 相 应 档 次 教 育 教 学 科 研 和 其 他 相 关 工 作, 且 考 核 合 格 以 上 的 可 享 受 讲 师 的 综 合 目 标 考 核 奖 励 ⑷ 助 讲 岗 位 助 教 岗 位, 凡 聘 任 在 专 业 技 术 十 一 级 十 二 级 岗 位 上 并 且 完 成 相 应 档 次 教 育 教 学 科 研 和 其 他 相 关 工 作, 且 考 核 合 格 以 上 的 可 享 受 助 教 的 综 合 目 标 考 核 奖 励 3. 有 关 问 题 的 规 定 ⑴ 教 师 必 须 完 成 岗 位 规 定 的 职 责 和 要 求, 在 工 作 量 要 求 上 实 行 基 本 教 学 工 作 量 规 定 科 研 工 作 量 及 教 育 管 理 及 其 它 相 关 工 作 量 制 度, 详 见 学 校 教 师 工 作 量 管 理 办 法 ⑵ 在 教 学 岗 位 工 作 的 职 工, 综 合 目 标 考 核 奖 励 标 准 共 分 3 个 档 次 - 2 -
档 次 技 术 等 级 岗 位 绩 效 系 数 标 准 1 高 级 技 师 1.2 2 技 师 1.1 3 高 级 工 1.0 ⑶ 关 于 学 期 中 途 调 入 的 教 师, 各 专 业 部 应 及 时 安 排 教 学 任 务 如 当 学 期 没 有 教 学 任 务, 由 学 校 统 一 安 排 临 时 性 岗 位, 其 教 学 和 科 研 工 作 量 统 一 从 下 学 期 起 计 算, 其 综 合 目 标 考 核 奖 励 按 照 所 安 排 的 临 时 性 岗 位, 对 照 相 应 的 综 合 目 标 考 核 奖 励 标 准 核 定 二 管 理 岗 位 综 合 目 标 考 核 奖 励 实 施 细 则 1. 管 理 岗 位 综 合 目 标 考 核 奖 励 档 次 设 置 管 理 岗 位 综 合 目 标 考 核 奖 励 共 分 4 个 档 次 档 次 岗 位 岗 位 绩 效 系 数 标 准 1 校 级 正 职 1.8 2 校 级 副 职 1.6 3 中 层 正 职 1.4 4 中 层 副 职 1.2 2. 管 理 岗 位 综 合 目 标 考 核 奖 励 档 次 确 定 ⑴ 校 级 正 职 : 完 成 岗 位 职 责 要 求 的 各 项 工 作, 且 考 核 合 格 以 上 的 ; ⑵ 校 级 副 职 : 完 成 岗 位 职 责 要 求 的 各 项 工 作, 且 考 核 合 格 以 上 的 ; ⑶ 中 层 正 职 : 完 成 岗 位 职 责 要 求 的 各 项 工 作, 且 考 核 合 格 以 上 的 ; ⑷ 中 层 副 职 : 完 成 岗 位 职 责 要 求 的 各 项 工 作, 且 考 核 合 格 以 上 的 3. 有 关 问 题 的 规 定 ⑴ 主 持 工 作 的 副 职, 综 合 目 标 考 核 奖 励 上 浮 1 档 ⑵ 对 于 担 任 中 层 副 职 以 上 职 务 ( 含 中 层 副 职 ) 的 党 政 教 育 教 学 管 理 人 员, 承 担 教 学 工 作, 增 发 相 应 的 课 时 津 贴 三 职 工 岗 位 综 合 目 标 考 核 奖 励 实 施 细 则 1. 职 工 岗 位 综 合 目 标 考 核 奖 励 档 次 设 置 职 工 岗 位 综 合 目 标 考 核 奖 励 档 次 设 置 档 次 岗 位 岗 位 绩 效 系 数 标 准 专 技 工 勤 专 技 工 勤 1 高 级 - 1.1-2 中 级 - 1.0-3 初 级 - 0.9-4 - 高 级 技 师 - 1.1 5 - 技 师 - 1.0-3 -
6 - 高 级 工 - 0.9 7 - 中 级 工 - 0.8 8 - 初 级 工 - 0.7 9 普 通 工 - 0.65 ⑴ 高 级 ( 专 技 ) 岗 位 高 级 ( 专 技 ) 岗 位, 凡 聘 任 在 专 业 技 术 六 级 七 级 岗 位 上, 能 认 真 履 行 高 级 职 务 所 赋 予 的 岗 位 职 责, 完 成 岗 位 职 责 要 求 的 各 项 工 作 量, 且 考 核 合 格 以 上 的, 可 享 受 高 级 的 综 合 目 标 考 核 奖 励 ⑵ 中 级 ( 专 技 ) 岗 位 中 级 ( 专 技 ) 岗 位, 凡 聘 任 在 专 业 技 术 八 级 九 级 十 级 岗 位 上, 能 认 真 履 行 中 级 职 务 所 赋 予 的 岗 位 职 责, 完 成 岗 位 职 责 要 求 的 各 项 工 作 量, 且 考 核 合 格 以 上 的, 可 享 受 中 级 的 综 合 目 标 考 核 奖 励 ⑶ 初 级 ( 专 技 ) 岗 位 初 级 ( 专 技 ) 岗 位, 凡 聘 任 在 专 业 技 术 十 一 级 十 二 级 岗 位 上, 能 认 真 履 行 初 级 职 务 所 赋 予 的 岗 位 职 责, 完 成 岗 位 职 责 要 求 的 各 项 工 作 量, 且 考 核 为 合 格 以 上, 可 享 受 初 级 的 综 合 目 标 考 核 奖 励 ⑷ 高 级 技 师 岗 位 聘 任 在 工 勤 技 能 一 级 岗 位 并 完 成 岗 位 职 责 要 求 的 各 项 工 作, 且 年 度 考 核 合 格 以 上 的 ; ⑸ 技 师 岗 位 聘 任 在 工 勤 技 能 二 级 岗 位 并 完 成 岗 位 职 责 要 求 的 各 项 工 作, 且 年 度 考 核 合 格 以 上 的 ; ⑹ 高 级 工 岗 位 聘 任 在 工 勤 技 能 三 级 岗 位 并 完 成 岗 位 职 责 要 求 的 各 项 工 作, 且 考 核 合 格 以 上 的 ; ⑺ 中 级 工 岗 位 聘 任 在 工 勤 技 能 四 级 岗 位 并 完 成 岗 位 职 责 要 求 的 各 项 工 作, 且 考 核 合 格 以 上 的 ; ⑻ 初 级 工 岗 位 聘 任 在 工 勤 技 能 五 级 岗 位 并 完 成 岗 位 职 责 要 求 的 各 项 工 作, 且 考 核 合 格 以 上 的 ; ⑼ 普 通 工, 考 核 合 格 以 上 的 3. 有 关 问 题 的 规 定 经 学 校 批 准 安 排 在 管 理 或 其 他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的 职 员, 按 此 办 法 执 行 四 综 合 目 标 考 核 奖 励 实 施 1. 综 合 目 标 考 核 奖 励 按 考 核 结 果 发 放, 考 核 等 级 分 为 优 秀 合 格 不 合 格 四 等, 考 核 材 料 归 入 本 人 人 事 和 业 务 档 案 考 核 合 格 及 以 上 人 员 年 终 给 予 综 合 目 标 考 核 奖 励 ; 考 核 不 合 格 的 人 员 不 发 综 合 目 标 考 核 奖 励 2. 在 职 在 岗 教 职 工 的 综 合 目 标 考 核 奖 励 实 行 半 年 预 发, 剩 余 部 分 在 年 终 考 核 后, 根 据 个 人 的 考 核 情 况, 年 终 结 算 3. 教 师 在 聘 期 内, 每 年 不 能 完 成 岗 位 工 作 量 要 求 的, 按 下 列 办 法 处 理 : - 4 -
⑴ 不 能 完 成 教 学 和 科 研 工 作 量, 综 合 目 标 考 核 奖 励 按 下 列 公 式 计 算 : [( 实 际 完 成 课 时 数 / 岗 位 标 准 课 时 数 )*70%+( 实 际 完 成 科 研 工 作 量 / 基 础 岗 位 科 研 工 作 量 )*30%]* 综 合 目 标 考 核 奖 励 标 准 ( 注 : 实 际 完 成 课 时 数 / 岗 位 标 准 课 时 数, 超 过 1 的 按 1 计 算 ; 实 际 完 成 科 研 工 作 量 / 基 础 岗 位 科 研 工 作 量, 超 过 1 的 按 1 计 算 ) 当 教 学 科 研 工 作 量 完 成 比 例 小 于 50%, 当 年 不 享 受 综 合 目 标 考 核 奖 励, 前 一 年 度 的 科 研 工 作 量 可 以 预 留 至 本 年 度 使 用 ⑵ 不 能 完 成 教 育 管 理 工 作 量 的, 扣 减 综 合 目 标 考 核 奖 励 标 准 的 30% ⑶ 不 能 完 成 其 他 工 作 量 的, 扣 减 综 合 目 标 考 核 奖 励 标 准 的 20% ⑷ 同 时 不 能 完 成 工 作 量 的, 综 合 目 标 考 核 奖 励 按 以 下 公 式 计 发 : {[1- 未 完 成 教 育 管 理 工 作 量 扣 减 系 数 (30%)- 未 完 成 其 他 工 作 量 扣 减 系 数 (20%)] * [( 实 际 完 成 课 时 数 / 岗 位 标 准 课 时 数 )*70%+( 实 际 完 成 科 研 工 作 量 / 基 础 岗 位 科 研 工 作 量 )*30%]}* 综 合 目 标 考 核 奖 励 标 准 4. 管 理 人 员 在 受 聘 期 内, 当 年 日 常 工 作 若 出 现 以 下 情 况, 按 下 列 办 法 处 理 : ⑴ 当 年 被 投 诉 2 次 且 经 查 情 况 属 实, 当 年 综 合 目 标 考 核 奖 励 扣 减 20%; 被 投 诉 3 次 以 上 且 经 查 情 况 属 实, 当 年 综 合 目 标 考 核 奖 励 扣 减 50%; 被 投 诉 5 次 以 上 且 经 查 情 况 属 实, 当 年 综 合 目 标 考 核 奖 励 扣 减 100% ⑵ 当 年 工 作 中 出 现 差 错 2 次, 造 成 不 良 后 果 扣 减 综 合 目 标 考 核 奖 励 标 准 的 20%; 出 现 差 错 3 次 以 上, 当 年 综 合 目 标 考 核 奖 励 扣 减 50%; 出 现 差 错 5 次 以 上, 当 年 综 合 目 标 考 核 奖 励 扣 减 100% ⑶ 当 年 工 作 中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不 能 完 成 任 务 且 造 成 不 利 影 响 的,2 次 扣 减 综 合 目 标 考 核 奖 励 标 准 的 20%;3 次 以 上 扣 减 综 合 目 标 考 核 奖 励 标 准 的 50%;5 次 以 上 当 年 综 合 目 标 考 核 奖 励 扣 减 100% 5. 职 工 按 管 理 人 员 所 述 条 款 执 行 五 其 他 问 题 说 明 1. 对 教 职 工 出 勤 情 况 进 行 认 真 考 勤, 并 及 时 做 好 考 勤 记 录 有 关 出 勤 情 况 的 规 定 ⑴ 教 职 工 病 假 需 出 具 区 级 以 上 医 院 病 假 证 明, 并 按 有 关 规 定 履 行 请 假 手 续 后 方 可 休 息 当 月 病 假 在 5 个 工 作 日 之 内 的, 每 天 减 发 岗 位 津 贴 10 元, 病 假 超 过 5 个 工 作 日, 从 第 6 天 起 扣 发 基 础 性 绩 效 工 资 中 的 岗 位 津 贴, 其 标 准 是 :( 岗 位 津 贴 数 22 40%) 元 / 天 年 累 计 病 假 满 15 个 工 作 日, 按 以 下 标 准 扣 发 综 合 目 标 奖 : 病 假 天 数 15 综 合 目 标 奖 5% 长 期 病 假 者, 参 照 上 级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⑵ 教 职 工 事 假 须 事 前 按 有 关 规 定 履 行 请 假 手 续 后 方 可 请 假 当 月 事 假 在 2 个 工 作 日 之 内 的, 每 天 扣 发 岗 位 津 贴 20 元, 事 假 超 过 2 个 工 作 日, 从 第 3 天 起 扣 发 基 础 性 绩 效 工 资 中 的 岗 位 津 贴, 其 标 准 是 :( 岗 位 津 贴 数 22 60%) 元 / 天 年 累 计 事 假 满 6 个 工 作 日, 按 以 下 标 准 扣 发 综 合 目 标 奖 : 事 假 天 数 6 综 合 目 标 奖 5% 病 假 不 满 15 个 工 作 日 事 假 不 满 6 个 工 作 日, 但 年 病 事 假 累 计 达 15 个 工 作 日 及 以 上, 按 以 下 标 准 扣 发 综 合 目 标 奖 : 病 事 假 天 数 15 综 合 目 标 奖 5% - 5 -
⑶ 教 职 工 当 月 旷 工 0.5 天, 扣 发 当 月 基 础 性 绩 效 工 资 中 的 岗 位 津 贴 的 10%; 累 计 旷 工 1 天, 除 扣 发 当 月 基 础 性 绩 效 工 资 中 的 岗 位 津 贴 的 30% 外, 扣 除 年 综 合 目 标 奖 10%;; 累 计 旷 工 2 天, 除 扣 发 当 月 基 础 性 绩 效 工 资 中 的 岗 位 津 贴 的 60% 外, 扣 除 综 合 目 标 奖 20%;; 累 计 旷 工 3 天, 除 扣 发 当 月 全 部 基 础 性 绩 效 工 资 中 的 岗 位 津 贴 外, 扣 除 综 合 目 标 奖 30%; 年 累 计 旷 工 5 天, 扣 发 年 综 合 目 标 考 核 奖 励 50%; 年 累 计 旷 工 6 天 及 以 上 者, 扣 发 全 年 综 合 目 标 考 核 奖 励, 并 按 相 关 规 定 作 出 处 理 ⑷ 婚 丧 产 假 和 进 修 等, 参 照 上 级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2.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减 发 或 停 发 综 合 目 标 考 核 奖 励 ⑴ 违 反 计 划 生 育 政 策 规 定, 受 党 纪 政 纪 处 分 的, 自 处 分 之 日 起, 扣 发 综 合 目 标 考 核 奖 励 一 年 ⑵ 因 渎 职, 失 职 造 成 直 接 责 任 事 故 者, 使 学 校 蒙 受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500 1000 元 者, 扣 发 一 个 月 综 合 目 标 考 核 奖 励 ; 损 失 1001 1999 元 者, 扣 发 三 个 月 综 合 目 标 考 核 奖 励 ; 损 失 2000 元 以 上, 视 情 节 轻 重, 确 定 扣 发 综 合 目 标 考 核 奖 励 数 额, 并 追 究 相 关 当 事 人 的 责 任 ⑶ 职 工 受 行 政 警 告 处 分 扣 发 年 综 合 目 标 考 核 奖 励 的 50%; 受 行 政 记 过 记 大 过 ( 党 团 警 告 ) 处 分 扣 发 处 分 期 的 综 合 目 标 考 核 奖 励 ; 因 违 法 违 纪 被 依 法 刑 事 拘 留 不 足 10 天 或 被 行 政 拘 留 者 停 发 1 年 综 合 目 标 考 核 奖 励, 被 依 法 刑 事 拘 留 10 天 以 上 者 停 发 2 年 综 合 目 标 考 核 奖 励 ⑷ 教 职 工 工 作 时 间 干 私 活 打 扑 克 打 麻 将 玩 电 脑 游 戏 等, 每 月 内 2 次 以 下, 每 次 扣 减 当 事 人 综 合 目 标 考 核 奖 励 50 元 ;3 次 以 上, 扣 减 当 事 人 月 综 合 目 标 考 核 奖 励 30%;5 次 以 上 扣 减 当 事 人 月 全 部 综 合 目 标 考 核 奖 励, 并 责 令 部 门 负 责 人 检 查, 并 扣 减 部 门 负 责 人 月 综 合 目 标 考 核 奖 励 的 30% ⑸ 全 校 性 或 部 门 会 议 集 体 活 动, 一 般 不 准 假, 特 殊 情 况 要 严 格 请 假 手 续, 由 承 办 部 门 负 责 检 查, 并 报 组 织 党 政 办 ( 除 经 学 校 批 准 外, 其 他 事 由 均 按 事 假 处 理 ) 中 层 干 部 和 部 门 负 责 人 向 分 管 校 领 导 请 假, 事 前 向 主 办 部 门 备 案, 无 故 缺 席 一 次 扣 发 综 合 目 标 考 核 奖 励 100 元 ⑹ 对 弄 虚 作 假 的 病 事 假, 一 经 查 实, 作 旷 工 处 理 无 正 当 理 由 迟 到 早 退 一 次 扣 发 综 合 目 标 考 核 奖 励 50 元, 月 累 计 五 次 以 上, 扣 发 半 个 月 综 合 目 标 考 核 奖 励 ; 月 累 计 6 次 ( 含 6 次 ) 以 上, 扣 发 一 个 月 综 合 目 标 考 核 奖 励 值 班 人 员 不 能 准 时 到 岗 10 分 钟 内 按 迟 到 扣 罚 综 合 目 标 考 核 奖 励, 缺 岗 一 次 扣 发 综 合 目 标 考 核 奖 励 100 元 第 三 章 单 项 目 标 考 核 奖 励 实 施 办 法 一 单 项 目 标 考 核 奖 励 实 施 范 围 与 对 象 学 校 现 有 在 编 在 职 教 职 工, 包 括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 教 师 和 其 他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 管 理 人 员 和 工 勤 人 员 二 单 项 目 标 考 核 奖 励 构 成 学 校 现 行 的 单 项 目 标 考 核 奖 励 由 超 工 作 量 酬 金 各 项 单 项 奖 励 教 育 管 理 工 作 津 贴 校 长 奖 励 基 金 等 构 成 三 单 项 目 标 考 核 奖 励 实 施 1. 超 课 时 工 作 量 采 用 计 分 办 法, 由 部 门 按 月 度 上 报 学 校, 年 终 折 算 成 超 工 作 量 酬 金 一 次 性 发 放 超 课 时 工 作 量 分 值 =( 实 际 教 学 课 时 时 数 - 额 定 教 学 课 时 数 ) 超 工 作 量 分 值 标 准, 详 见 下 表 : - 6 -
职 称 高 级 讲 师 ( 含 高 技 ) 讲 师 ( 含 技 师 ) 助 教 ( 含 高 级 工 ) 超 工 作 量 分 值 标 准 25 分 / 课 时 20 分 / 课 时 15 分 / 课 时 注 : 学 生 评 教 不 合 格 或 课 堂 教 学 出 现 重 大 教 学 事 故 不 发 放 超 工 作 量 酬 金 2. 教 育 管 理 工 作 津 贴 档 次 岗 位 系 数 标 准 1 班 主 任 1.0 备 注 按 照 500 元 / 班. 月 为 标 准, 根 据 班 务 工 作 考 核 结 果 发 放 2 部 门 干 事 1.1 3 中 层 副 职 1.2 4 中 层 正 职 1.4 5 校 级 副 职 1.6 算 部 门 干 事 兼 任 班 主 任 工 作 不 重 复 计 6 校 级 正 职 1.8 3. 单 项 奖 励 奖 项 名 称 分 值 标 准 1 优 秀 德 育 奖 100 2 优 秀 教 学 奖 100 3 优 秀 服 务 奖 100 说 明 : 学 校 可 根 据 需 要 可 设 置 其 它 单 项 奖 励, 具 体 标 准 由 学 校 另 行 制 定 4. 优 秀 教 科 研 奖 教 科 研 工 作 量 超 出 规 定 基 础 科 研 工 作 量 的 可 申 报 优 秀 教 科 研 奖 奖 项 名 称 分 值 标 准 1 一 等 奖 300 2 二 等 奖 200 3 三 等 奖 100 5. 兼 职 管 理 职 务 津 贴 兼 职 管 理 工 作 量 采 用 记 分 办 法, 年 终 折 算 成 兼 职 管 理 职 务 津 贴 一 次 性 发 放 ⑴ 学 科 组 长 ( 教 研 组 长 ) 备 课 组 长 工 作 量 : 学 校 不 设 置 专 职 学 科 组 长 ( 教 研 组 长 ) 和 备 课 组 长, 以 教 师 兼 任 为 主 学 科 组 长 ( 教 研 组 长 ) 工 作 量 按 照 500 分 / 学 期 的 标 准 计 算, 备 课 组 长 工 作 量 按 照 250 分 / 学 期 的 标 准 计 算 ⑵ 职 工 岗 位 项 目 负 责 人 工 作 量 按 照 300 分 / 学 期 的 标 准 计 算 3 团 总 支 书 记 工 作 量 : 团 总 支 书 记 工 作 量 按 照 500 分 / 学 期 的 标 准 计 算 ⑷ 网 管 中 心 管 理 员 工 作 量 : 按 照 300 分 / 月 的 标 准 计 算 6. 校 长 奖 励 基 金 : 设 立 校 长 奖 励 基 金, 对 具 有 特 殊 贡 献 的 人 员 进 行 奖 励, 由 学 校 另 行 制 定 办 法 - 7 -
第 四 章 附 则 一 本 办 法 自 学 校 批 准 之 日 起 试 行, 过 去 相 关 规 定 与 本 办 法 不 一 致 的, 按 本 办 法 执 行 二 本 方 案 经 校 教 职 工 代 表 大 会 讨 论 审 议 通 过 后 组 织 实 施 三 本 方 案 由 学 校 内 部 运 行 机 制 改 革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负 责 解 释 - 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