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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 效 考 核 结 果 应 用 与 薪 酬 挂 钩 管 理 办 法 为 推 进 公 司 管 理 提 升 和 快 速 发 展, 建 立 以 绩 效 管 理 为 基 本 管 理 理 念 的 考 核 体 系, 有 效 促 进 考 核 激 励 机 制 的 接 轨, 体 现 员 工 工 作 业 绩 与 薪 酬 相 挂 钩, 实 现 企 业 和 个 人 的 既 定 价 值 现 结 合 公 司 实 际 和 绩 效 管 理 制 度, 配 套 制 定 本 绩 效 考 核 结 果 与 薪 酬 挂 钩 管 理 办 法 一 目 的 : 建 立 以 工 作 结 果 为 导 向 的 价 值 分 配 体 系, 激 励 员 工 充 分 发 挥 潜 力, 促 进 组 织 整 体 绩 效 的 持 续 提 升 二 原 则 : 工 作 结 果 导 向 原 则, 工 作 能 力 和 工 作 态 度 应 当 体 现 工 作 绩 效 的 改 进 上, 鼓 励 员 工 不 断 追 求 提 升 工 作 成 果, 并 根 据 员 工 工 作 业 绩 ( 绩 效 水 平 ) 进 行 不 同 的 激 励 绩 效 关 联 原 则 : 管 理 者 员 工 与 所 属 部 门 是 不 可 分 割 的 绩 效 共 同 体, 部 门 整 体 绩 效 是 通 过 管 理 者 和 员 工 一 起 努 力 推 进 和 达 成, 部 门 成 员 的 个 人 奖 励 应 与 部 门 的 整 体 绩 效 结 果 紧 密 相 关 三 年 薪 制 人 员 绩 效 考 核 结 果 与 薪 酬 : ( 一 ) 框 架 : 1. 实 行 年 薪 制 的 员 工 为 一 级 部 门 负 责 人 及 以 上 管 理 人 员, 其 年 薪 分 岗 位 工 资 绩 效 工 资 和 奖 三 部 分, 岗 位 工 资 按 月 固 定 发 放 ; KPI 考 核 结 果 挂 钩 绩 效 工 资 在 次 季 发 放 ( 第 二 / 四 的 KPI 考 核 成 绩 需 与 半 年 / 年 度 述 职 考 核 成 绩 合 并 ); 奖 以 四 个 的 考 核 成 绩 平 均 值 作 为 考 核 结 果 对 应 相 应 等 级 和 奖 励 系 数 在 年 末 计 发 ( 注 :2014 年 度 仅 进 行 述 职,2015 年 起 半 年 及 均 需 进 行 述 职 ) 2. 绩 效 以 所 在 部 门 ( 或 分 管 部 门 ) 的 年 度 绩 效 为 依 据 评 价, 组 织 的 经 营 状 金 明 精 机 绩 效 考 核 结 果 应 用 与 薪 酬 挂 钩 管 理 办 法 2 / 6

况 如 销 售 收 入 净 利 润 回 收 账 款 等 及 所 管 理 部 门 KPI 指 标 完 成 情 况 挂 钩 ( 二 ) 分 配 方 案 : 年 薪 制 管 理 人 员 的 绩 效 工 资 奖 金 与 各 部 门 的 绩 效 挂 钩, 挂 钩 比 例 根 据 承 担 责 任 的 大 小 及 管 理 职 位 的 高 低 而 不 同, 基 准 见 下 表 : 员 工 类 别 考 核 时 段 绩 效 考 核 结 果 应 用 与 薪 酬 挂 钩 管 理 备 注 年 薪 制 员 工 高 管 ( 总 经 理 / 副 总 经 理 / 财 务 负 责 人 ) 其 它 各 部 门 负 责 人 ( 总 监 / 副 总 监 ) 监 事 会 主 席 总 工 程 师 及 特 聘 人 员 月 度 ( 核 算 ) 四 非 年 薪 制 人 员 绩 效 考 核 结 果 与 薪 酬 : 岗 位 工 资 ( 按 战 略 思 维 / 经 营 管 理 能 力 / 管 理 幅 度 / 部 门 职 责 / 领 导 力 / 管 理 及 问 题 解 决 能 力 / 任 职 资 格 等 ): 年 薪 60%-30%/12 个 月 高 管 / 各 部 门 负 责 人 以 KPI 考 核 各 部 门 副 总 监 / 总 工 程 师 / 监 事 会 主 席 / 特 聘 人 员 以 PBC 考 核, 绩 效 工 资 : 年 薪 20%/4 季 1. 高 管 / 各 部 门 负 责 人 第 二 / 四 的 KPI 绩 效 考 核 成 绩 与 半 年 / 年 度 述 职 考 核 合 并, 年 度 考 核 为 四 个 的 考 核 成 绩 平 均 值 对 应 奖 励 系 数 计 发 2. 各 部 门 副 总 监 // 监 事 会 主 席 / 总 工 程 师 / 特 聘 人 员 采 用 PBC 考 核 成 绩 和 年 度 综 合 评 议 成 绩 结 合 对 应 奖 励 系 数 计 发 ( 年 度 工 作 绩 效 = 成 绩 / 员 工 工 作 时 间 ( 季 )*0.8+ 年 度 综 合 评 议 分 数 *0.2) 3. 奖 : 年 薪 20%-50% 2014 年 4 月 开 始 (1-3 月 工 资 按 原 考 核 方 式 计 发 ) 2014 年 第 二 开 始 ( 第 一 考 核 按 原 方 式 计 发 ) 述 职 考 核 : 1.2014 年 4 月 进 行 模 拟 述 职 及 述 职 2.2015 年 起 半 年 及 均 需 进 行 述 职 ( 一 ) 框 架 : 1 各 业 务 及 职 能 部 门 的 管 理 者 和 员 工 为 非 年 薪 制 员 工, 其 薪 酬 分 岗 位 工 资 绩 效 工 资 和 奖 三 部 分, 岗 位 工 资 按 月 固 定 发 放 ; PBC 考 核 结 果 挂 钩 绩 效 工 资 在 次 季 计 发 ; 奖 采 用 PBC 考 核 成 绩 和 年 度 综 合 评 议 成 绩 结 合 对 应 等 级 和 奖 励 系 数 在 年 末 计 发 ( 试 用 期 不 计 ) 2 营 销 人 员 即 与 客 户 建 立 关 系, 拓 展 产 品 市 场 并 完 成 公 司 销 售 指 标 的 职 位 金 明 精 机 绩 效 考 核 结 果 应 用 与 薪 酬 挂 钩 管 理 办 法 3 / 6

群, 其 薪 酬 分 岗 位 工 资 绩 效 工 资 和 区 域 销 售 业 绩 提 成 3. 操 作 类 计 件 员 工 / 行 政 部 门 司 机 和 保 安 ( 属 操 作 族 员 工 ), 分 月 度 计 件 工 资 / 岗 位 工 资 月 度 绩 效 工 资 奖 三 部 分, 计 件 工 资 / 岗 位 工 资 按 月 固 定 发 放, 月 度 考 核 结 果 挂 钩 绩 效 工 资 在 次 月 发 计, 奖 按 月 度 考 核 成 绩 平 均 值 作 为 年 度 考 核 成 绩 对 应 等 级 和 奖 励 系 数 计 发 ( 试 用 期 不 计 ) ( 二 ) 分 配 方 案 : 非 年 薪 制 员 工 的 岗 位 工 资 绩 效 工 资 奖 计 发 基 准 见 下 表 : 序 号 员 工 类 别 考 核 时 段 绩 效 考 核 结 果 应 用 与 薪 酬 挂 钩 管 理 备 注 月 度 1. 岗 位 工 资 :90% 1 部 门 经 理 / 副 经 理 / 总 管 / 总 监 助 理 / 主 任 ( 核 算 ) 2. 绩 效 工 资 :10%+ 第 13 薪 /4 季, 以 PBC 考 核 成 绩 对 应 等 级 和 奖 励 系 数 计 发 3. 奖 : 第 14 薪, 采 用 PBC 考 核 成 绩 和 年 度 综 合 评 议 成 绩 结 合 对 应 等 级 和 奖 励 系 数 计 发 ( 员 工 年 度 工 作 绩 效 = 成 绩 / 员 工 工 作 时 间 ( 季 )*0.8+ 年 度 综 合 评 议 分 数 *0.2) 2014 年 第 二 开 始 2 职 能 部 门 基 层 管 理 者 / 关 键 岗 位 人 员 / 职 能 员 工 月 度 1. 岗 位 固 定 工 资 :90% ( 核 算 ) 销 售 区 月 度 1. 岗 位 工 资 :90% 1. 原 有 月 绩 效 工 资 的 员 工 : 应 按 岗 位 职 责 合 理 设 定 幅 度 作 为 每 月 绩 效 工 资 ( 幅 度 设 定 基 本 为 原 岗 位 工 资 的 15%), 每 季 绩 效 工 资 = 每 月 绩 效 工 资 *3 个 月, 以 PBC 考 核 成 绩 对 应 等 级 和 奖 励 系 数 计 发 2. 原 没 有 绩 效 工 资 的 员 工 : 每 季 绩 效 工 资 =( 其 月 岗 位 工 资 的 10%+ 公 司 亦 按 同 方 式 补 充 5%) *3 个 月, 以 PBC 考 核 成 绩 对 应 等 级 和 奖 励 系 数 计 发 3. 奖 : 第 13 薪, 采 用 PBC 考 核 成 绩 和 年 度 综 合 评 议 成 绩 结 合 对 应 等 级 和 奖 励 系 数 计 发 ( 即 : 员 工 年 度 工 作 绩 效 = 成 绩 / 员 工 工 作 时 间 ( 季 )*0.8+ 年 度 综 合 评 议 分 数 *0.2)( 试 用 期 不 计 ) 2014 年 第 二 开 始 各 层 级 员 工 均 设 定 相 应 序 列 的 绩 效 工 资 进 行 考 核 后, 所 有 部 门 原 来 内 部 设 置 的 其 他 奖 励 项 目 须 一 律 取 消 金 明 精 机 绩 效 考 核 结 果 应 用 与 薪 酬 挂 钩 管 理 办 法 4 / 6

3 域 经 理 / 外 地 办 事 处 经 理 销 售 顾 问 / 销 售 储 备 人 员 ( 四 个 销 售 业 绩 累 计 为 年 度 总 销 售 业 绩 ) 2. 绩 效 工 资 : 岗 位 工 资 的 10%, 以 PBC 考 核 成 绩 对 应 等 级 和 奖 励 系 数 计 发 3. 另 按 区 域 销 售 业 绩 每 提 成 ( 销 售 部 另 案 制 定 ) 2014 年 第 二 4 月 开 始 4 5 6 生 产 基 层 管 理 者 生 产 计 件 员 工 / 司 机 / 保 安 生 产 搬 运 工 月 度 1 当 月 应 发 工 资 的 85% ( 核 算 ) 月 度 月 度 ( 核 算 ) 维 持 现 有 考 核 方 式 与 薪 酬 挂 钩 规 定 1. 每 月 绩 效 工 资 = 当 月 应 发 工 资 的 15%, 每 季 绩 效 工 资 = 三 个 月 绩 效 工 资 的 总 和, 以 PBC 考 核 成 绩 对 应 等 级 和 奖 励 系 数 计 发 3. 奖 : 第 13 薪, 采 用 PBC 考 核 成 绩 和 年 度 综 合 评 议 成 绩 结 合 对 应 等 级 和 奖 励 系 数 计 发 ( 即 : 员 工 年 度 工 作 绩 效 = 成 绩 / 员 工 工 作 时 间 ( 季 )*0.8+ 年 度 综 合 评 议 分 数 *0.2)( 试 用 期 不 计 ) 1. 生 产 计 件 人 员 : 当 月 实 际 计 件 工 资 的 90%; 2. 岗 位 固 定 工 资 人 员 :90% 1. 生 产 计 件 人 员 绩 效 工 资 : 每 月 绩 效 工 资 =( 当 月 实 际 计 件 工 资 的 10%+ 公 司 亦 按 同 方 式 补 充 的 5%), 以 上 月 度 考 核 成 绩 对 应 等 级 和 奖 励 系 数 计 发 ; 2. 岗 位 固 定 工 资 人 员 绩 效 工 资 : 每 月 绩 效 工 资 =( 其 月 岗 位 工 资 的 10%+ 公 司 亦 按 同 方 式 补 充 5%) 按 月 度 考 核 成 绩 ( 即 : 月 度 计 件 / 岗 位 职 责 考 核 个 人 表 现 考 核 和 关 键 事 项 考 核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 平 均 作 为 年 度 考 核 成 绩, 对 应 等 级 和 奖 励 系 数 计 发 ( 试 用 期 不 计 ) 2014 年 第 二 开 始 各 层 级 员 工 均 设 定 相 应 序 列 的 绩 效 工 资 进 行 考 核 后, 所 有 部 门 原 来 内 部 设 置 的 其 他 奖 励 项 目 须 一 律 取 消 2014 年 5 月 开 始 各 层 级 员 工 均 设 定 相 应 序 列 的 绩 效 工 资 进 行 考 核 后, 所 有 部 门 原 来 内 部 设 置 的 其 他 奖 励 项 目 须 一 律 取 消 ; 当 月 生 产 计 件 员 工 / 司 机 / 保 安 的 绩 效 工 资 以 上 月 度 考 核 成 绩 对 应 等 级 和 奖 励 系 数 计 发 五 考 核 结 果 运 用 : 为 体 现 考 核 结 果 的 差 异 性, 考 核 结 果 实 行 同 部 门 员 工 部 门 负 责 人 强 制 分 布 考 核 等 级 对 应 分 数 范 围 及 各 等 级 参 考 比 例 如 下 表 : 金 明 精 机 绩 效 考 核 结 果 应 用 与 薪 酬 挂 钩 管 理 办 法 5 / 6

定 义 摘 要 等 级 分 数 范 围 参 考 比 例 员 工 奖 励 系 数 优 秀 良 好 合 格 工 作 业 绩 显 著, 超 出 预 期, 各 方 面 都 很 出 色 工 作 业 绩 达 到 要 求 或 部 分 超 过 预 期, 所 涉 及 的 主 要 方 面 比 较 突 出 基 本 达 到 预 期 要 求, 无 明 显 的 失 误 A. 优 90 分 以 上 15% 1.3 B. 良 75-89 分 35% 1.1 C. 合 格 60-74 分 40% 0.9 需 改 进 附 注 未 达 到 预 期 要 求, 在 主 要 方 面 存 在 着 明 显 的 不 足 或 失 误, 或 绩 效 改 进 的 进 步 不 明 显 ( 注 : 详 见 金 明 精 机 绩 效 管 理 制 度 ) D. 需 改 进 60 分 以 下 10% 0.6 1 任 何 一 定 数 量 的 群 体 在 做 自 身 比 较 后, 其 全 体 成 员 的 总 体 评 价 结 果 应 基 本 呈 正 态 分 布 各 部 门 应 严 格 控 制 所 在 系 统 的 员 工 考 核 结 果 的 分 布 比 例 人 员 数 量 较 少, 不 足 以 进 行 统 计 颁 布 测 定 的, 以 半 年 或 年 度 的 人 次 数 作 为 总 体 测 评 数 据, 测 定 考 核 者 的 考 核 公 正 性 或 对 上 述 比 例 的 符 合 性 ( 四 舍 五 入 最 少 为 1 人 ) ; 2 通 过 绩 效 考 核 成 绩 直 接 实 施 的 奖 励 与 处 罚 措 施 包 括 : (1) 非 管 理 族 员 工, 连 续 六 个 月 或 两 个 绩 效 成 绩 为 A 级, 将 授 予 金 明 高 绩 效 之 星 称 号 在 全 公 司 通 报 表 彰 ; 连 续 九 个 月 或 三 个 绩 效 考 核 成 绩 为 A 级, 除 授 予 金 明 高 绩 效 之 星 称 号 全 公 司 通 报 表 彰 外, 该 员 工 职 内 工 资 将 在 下 年 度 起 提 升 一 级 ; 连 续 两 年 绩 效 考 核 成 绩 为 A 级, 在 基 础 能 力 达 到 要 求 的 情 况 下, 自 动 晋 升 为 上 一 组 职 位 或 按 职 业 发 展 规 划 进 入 下 一 晋 阶 的 目 标 职 位 ; 基 础 能 力 不 能 达 到 要 求 时, 在 能 力 要 求 达 到 之 前, 不 任 命 目 标 职 位, 但 享 受 目 标 职 位 的 相 应 工 资 (2) 连 续 二 个 月 或 一 个 的 绩 效 成 绩 为 D 级, 除 按 相 应 的 成 绩 等 级 对 应 系 数 扣 减 绩 效 工 资 外, 公 司 将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予 被 考 核 人 一 次 重 点 提 醒, 并 由 所 在 部 门 负 责 人 协 助 其 制 订 下 一 阶 段 绩 效 达 标 的 措 施 计 划 ; 绩 效 考 核 成 绩 连 续 三 个 月 或 两 个 为 D 级, 且 无 经 认 定 的 特 殊 原 因, 将 视 为 不 胜 任 其 职 位 工 作, 做 降 薪 降 职 处 理 六 员 工 的 月 度 绩 效 考 核 成 绩 或 绩 效 考 核 成 绩 对 应 奖 励 系 数, 即 员 工 绩 效 考 核 的 成 绩 直 接 应 用 于 考 核 期 次 月 或 上 员 工 绩 效 工 资 的 计 发 七 本 管 理 办 法 的 解 释 权 归 人 力 资 源 部 本 管 理 办 法 自 签 发 之 日 起 开 始 生 效 本 办 法 发 布 之 前 公 司 制 度 的 规 定 与 本 制 度 有 冲 突 时, 以 本 办 法 为 准 金 明 精 机 绩 效 考 核 结 果 应 用 与 薪 酬 挂 钩 管 理 办 法 6 /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