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Similar documents
南華大學數位論文

Microsoft Word 一年級散文教案.doc

米食天地教案

untitled

項 訴 求 在 考 慮 到 整 體 的 財 政 承 擔 以 及 資 源 分 配 的 公 平 性 下, 政 府 採 取 了 較 簡 單 直 接 的 一 次 性 減 稅 和 增 加 免 稅 額 方 式, 以 回 應 中 產 家 庭 的 不 同 訴 求 ( 三 ) 取 消 外 傭 徵 費 6. 行 政 長

(f) (g) (h) (ii) (iii) (a) (b) (c) (d) 208

Microsoft Word - 發布版---規範_全文_.doc

概 述 随 着 中 国 高 等 教 育 数 量 扩 张 目 标 的 逐 步 实 现, 提 高 教 育 质 量 的 重 要 性 日 益 凸 显 发 布 高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质 量 年 度 报 告, 是 高 等 学 校 建 立 健 全 就 业 状 况 反 馈 机 制 引 导 高 校 优 化 招

鱼类丰产养殖技术(二).doc

疾病诊治实务(一)

名人养生.doc

<4D F736F F D2040B9C5B871A661B0CFABC8AE61C2A7AB55ACE3A8735FA7F5ABD8BFB3B9C5B871A661B0CFABC8AE61C2A7AB55ACE3A8732E646F63>


中老年保健必读(十).doc

27 i

% % ,542 12,336 14,53 16,165 18,934 22,698 25, ,557 7,48 8,877 11, 13,732 17,283 22,

穨ecr1_c.PDF

穨2005_-c.PDF

北京理工大学.doc

尲㐵.⸮⸮⸮⸮⸮

果树高产栽培技术(一).doc

物质结构_二_.doc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水力发电(九)

中国古代文学家(八).doc

景观植物(一)

Microsoft Word - 目录.doc

园林植物卷(三).doc

19q indd

厨房小知识_一_

中南财经大学(七).doc

赵飞燕外传、四美艳史演义

厨房小知识(五)

园林植物卷(十二).doc

國立中山大學學位論文典藏

乳业竞争_一_

untitled

中国政法大学(六).doc

胎儿健康成长.doc

bnbqw.PDF

Microsoft Word - 08 单元一儿童文学理论

nb.PDF

第三章

1. 本文首段的主要作用是 A. 指出 異蛇 的藥用功效 說明 永之人爭奔走焉 的原因 B. 突出 異蛇 的毒性 為下文 幾死者數矣 作鋪墊 C. 交代以蛇賦稅的背景 引起下文蔣氏有關捕蛇的敘述 2. 本文首段從三方面突出蛇的 異 下列哪一項不屬其中之一 A. 顏色之異 B. 動作之異 C. 毒性之

Microsoft Word - edu-re~1.doc


目 录 说 明...1 一 通 识 教 育 课 程...1 二 通 识 教 育 课 程 分 类...1 三 通 识 教 育 课 程 学 分 要 求...2 四 通 识 教 育 课 程 选 课...4 通 识 教 育 课 程 介 绍...8 一 通 识 教 育 核 心 课 程...8 人 文 科 学

97 學年度四技二專推薦甄選入學招生簡章總則 I

內政部土地重劃工程局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四年示範計畫執行要點

國立台灣師範大學英語研究所

研商縣市政府函報所轄國民中學資賦優異學生採入學前

通州区、密云县、大兴区(一)

马太亨利完整圣经注释—雅歌

二零零六年一月二十三日會議

(1) (2) (3) 1. (1) 2

(Microsoft Word \256\325\260\310\267|\304\263\254\366\277\375.doc)

厨房小知识(四)

妇女更年期保健.doc

小儿传染病防治(上)

<4D F736F F D B875B9B5A448ADFBBADEB27AA740B77EA4E2A5555FA95EAED6A641ADD75F2E646F63>

女性青春期保健(下).doc

避孕知识(下).doc

孕妇饮食调养(下).doc

禽畜饲料配制技术(一).doc

中老年保健必读(十一).doc

怎样使孩子更加聪明健康(七).doc

i

女性美容保健(四).doc

學 習 內 容 元 素 一 直 透 過 中 小 學 校 課 程 相 關 課 題 培 養, 如 : 小 學 常 識 科 人 文 學 科 和 科 學 科 等 這 些 從 沒 有 因 為 德 育 及 國 民 教 育 科 課 程 指 引 在 2012 年 擱 置 而 有 任 何 改 變 4. 教 育 局 持

研討會活動審核表

新婚夫妇必读(九).doc

FEELING COMFORTABLE ABOUT SEX


婴幼儿护理(四).doc

說 明 會 內 容 全 民 健 保 暨 施 行 細 則 修 正 之 承 保 重 點 與 案 例 說 明 二 代 健 保 實 施 後 就 醫 權 益 更 有 保 障 補 充 保 險 費 知 識 自 我 檢 測 及 討 論 附 錄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保 險 費 負 擔 金 額 表 ( 四 )- 職

小儿疾病防治(四).doc

ii

名人养生.doc

常见病防治(二).doc

Microsoft Word doc

Transcription:

壹 音 樂 學 系 碩 士 班 簡 介 1

一 音 樂 學 系 研 究 所 設 所 及 發 展 理 念 本 系 前 身 國 立 藝 專 音 樂 科 自 民 國 四 十 六 年 成 立 以 來, 創 立 宗 旨 為 造 就 音 樂 專 門 人 才 本 系 於 八 十 七 學 年 度 奉 教 育 部 令, 升 格 為 國 立 臺 灣 藝 術 學 院 音 樂 學 系, 自 九 十 學 年 度, 本 校 改 制 為 國 立 臺 灣 藝 術 大 學 五 十 年 來, 秉 持 凝 聚 及 培 養 國 內 音 樂 文 化 風 氣 之 精 神, 培 育 了 無 數 音 樂 專 業 人 才 為 更 進 一 步 地 培 育 全 方 位 音 樂 人 才, 於 九 十 五 學 年 度 起, 設 立 音 樂 學 系 碩 士 班, 並 整 合 完 整 師 資, 在 本 校 健 全 的 藝 術 學 系 架 構 中, 使 學 系 間 教 學 與 展 演 合 作 成 為 本 系 之 特 色 本 碩 士 班 分 為 作 曲 鍵 盤 聲 樂 絃 樂 管 樂 打 擊 及 指 揮 七 組 發 展 方 向 強 調 在 紮 實 的 學 術 基 礎 上, 培 養 專 業 創 作 能 力 演 奏 ( 唱 ) 能 力, 拓 展 個 人 作 品 視 野, 加 強 專 業 的 研 究 方 法 與 技 巧 學 習 除 了 培 養 更 專 業 的 音 樂 能 力 以 外, 並 統 整 人 文 經 驗 之 素 養, 豐 富 學 生 本 身 的 內 涵 及 發 展 個 人 特 質, 建 構 出 具 專 業 特 色 之 音 樂 教 育 環 境, 以 期 能 造 就 真 正 的 音 樂 家, 積 極 與 國 際 間 進 行 交 流, 逐 步 邁 向 國 際 的 舞 台 二 師 資 現 況 現 有 專 任 師 資 名 冊 職 稱 姓 名 最 高 學 歷 專 長 備 註 教 授 蔡 永 文 1. 法 國 巴 黎 師 範 音 樂 院 最 高 文 憑 2. 輔 仁 大 學 音 樂 研 究 所 碩 士 聲 樂 兼 表 演 藝 術 學 院 合 唱 院 長 教 授 周 同 芳 1. 國 立 羅 馬 音 樂 院 聲 樂 鋼 琴 演 唱 奏 文 憑 2. 國 立 羅 馬 音 樂 研 究 所 演 唱 文 憑 聲 樂 3. 法 國 巴 黎 師 範 音 樂 院 歌 劇 最 高 演 唱 文 憑 教 授 鐘 耀 光 美 國 紐 約 市 立 大 學 博 士 打 擊 ( 借 調 市 立 國 樂 作 曲 團 96-103) 教 授 孫 巧 玲 美 國 加 州 大 學 音 樂 藝 術 博 士 弦 樂 教 授 呂 淑 玲 美 國 印 地 安 那 州 立 博 爾 大 學 藝 術 博 士 指 揮 副 教 授 徐 世 賢 美 國 密 西 根 州 立 大 學 博 士 作 曲 副 教 授 卓 甫 見 美 國 舊 金 山 音 樂 院 音 樂 碩 士 鋼 琴 兼 音 樂 學 系 主 任 副 教 授 黃 俊 欽 台 北 藝 術 大 學 音 樂 碩 士 聲 樂 副 教 授 黃 貞 華 法 國 Rueil Malmaison 音 樂 院 音 樂 文 憑 管 樂 副 教 授 蔡 奎 一 西 德 布 萊 梅 音 樂 院 演 奏 文 憑 鋼 琴 副 教 授 吳 嘉 瑜 美 國 加 州 大 學 洛 杉 磯 分 校 (UCLA) 音 樂 博 士 音 樂 學 副 教 授 賴 如 琳 美 國 伊 士 曼 音 樂 院 (Eastman School of Music, University of Rochester) 音 樂 藝 術 博 士 助 理 教 授 江 易 錚 英 國 伯 明 罕 大 學 (University of Birmingham) 音 樂 哲 學 博 士 助 理 教 授 陳 淑 婷 美 國 密 蘇 里 大 學 音 樂 院 音 樂 藝 術 博 士 鋼 琴 作 曲 鋼 琴 2

101 學 年 度 兼 任 師 資 名 冊 ( 各 組 依 姓 氏 筆 劃 排 列 ) 職 稱 姓 名 最 高 學 歷 專 長 教 授 方 銘 健 美 國 印 第 安 那 州 立 波 爾 大 學 藝 術 博 士 古 典 吉 他 周 幼 雯 華 聖 頓 州 立 大 學 碩 士 大 提 琴 曾 道 雄 西 班 牙 馬 德 里 皇 家 音 樂 院 聲 樂 蘇 凡 凌 國 立 台 北 藝 術 大 學 作 曲 博 士 作 曲 副 教 授 王 敏 蕙 維 也 那 音 樂 院 碩 士 鋼 琴 大 鍵 琴 林 秋 孜 奧 地 利 茵 茲 布 魯 克 音 樂 學 院 鋼 琴 吳 叠 法 國 巴 黎 第 八 大 學 音 研 所 碩 士 作 曲 麥 韻 篁 美 國 曼 哈 頓 音 樂 研 究 所 碩 士 小 提 琴 吳 姿 瑩 美 國 印 地 安 那 大 學 碩 士 大 提 琴 萬 靜 伶 美 國 威 斯 康 辛 大 學 音 樂 藝 術 博 士 大 提 琴 何 君 恆 國 立 巴 黎 高 等 音 樂 學 院 高 級 室 內 樂 文 憑 及 高 級 演 奏 家 文 中 提 琴 憑 林 麗 瑛 美 國 波 士 頓 音 樂 院 碩 士 美 國 曼 尼 斯 音 樂 院 聲 樂 演 唱 文 憑 聲 樂 薛 映 東 柏 林 藝 術 大 學 音 樂 系 聲 樂 陳 仰 恩 美 國 密 西 根 州 立 大 學 碩 士 聲 樂 郭 宗 恆 國 立 北 西 德 音 樂 院 演 奏 文 憑 低 音 管 助 理 教 授 游 雅 慧 維 也 納 國 立 音 樂 院 瑞 士 日 內 瓦 音 樂 院 長 笛 德 國 國 立 德 特 摩 音 樂 院 (Staatliche Musikhochschule 楊 蕙 祺 Detmold) 演 奏 家 文 憑 (Kuenstrlerische 單 簧 管 Reifepruefung) 李 珮 琪 德 國 國 立 埃 森 福 克 旺 音 樂 院 雙 簧 管 段 富 軒 國 立 巴 黎 高 等 音 樂 學 院 低 音 號 王 思 穎 美 國 馬 里 蘭 大 學 音 樂 藝 術 博 士 小 提 琴 國 立 維 也 納 音 樂 暨 表 演 藝 術 大 學 小 提 琴 演 奏 科 最 高 演 奏 吳 聿 畬 家 文 憑 國 立 格 拉 茲 音 樂 暨 表 演 藝 術 大 學 音 樂 學 哲 學 博 小 提 琴 士 徐 千 黛 美 國 馬 里 蘭 大 學 音 樂 藝 術 博 士 小 提 琴 張 雅 晴 美 國 馬 里 蘭 大 學 (College Park) 博 士 小 提 琴 蕭 雨 沛 德 國 國 立 科 隆 音 樂 院 中 提 琴 獨 奏 家 文 憑 中 提 琴 劉 聖 文 美 國 約 翰 霍 普 金 斯 琵 琶 地 音 樂 博 士 大 提 琴 3

助 理 教 授 蔡 耿 銘 國 立 維 也 納 音 樂 暨 表 演 藝 術 大 學 小 提 琴 碩 士 後 小 提 琴 研 究 班 黃 裕 峯 美 國 密 西 根 州 立 大 學 小 提 琴 演 奏 博 士 小 提 琴 徐 曉 虹 美 國 紐 澤 西 羅 格 斯 大 學 音 樂 博 士 中 提 琴 吳 壁 如 德 國 國 立 馬 丁 路 德 大 學 音 樂 研 究 所 博 士 小 提 琴 廖 千 如 美 國 辛 辛 那 提 大 學 音 樂 院 中 提 琴 博 士 中 提 琴 卓 涵 涵 美 國 加 州 大 學 聖 地 牙 哥 分 校 博 士 低 音 提 琴 李 悅 綾 美 國 明 尼 蘇 達 大 學 音 樂 藝 術 博 士 鋼 琴 林 季 穎 美 國 印 第 安 那 大 學 布 魯 明 頓 校 區 鋼 琴 洪 佳 穗 美 國 辛 辛 那 提 大 學 音 樂 藝 術 博 士 鋼 琴 涂 菀 凌 德 國 國 立 艾 克 森 福 克 望 音 樂 學 院 音 樂 家 文 憑 德 國 艾 克 鋼 琴 森 福 克 望 音 樂 學 院 鋼 琴 演 奏 博 士 莊 貽 婷 美 國 馬 里 蘭 州 立 大 學 音 樂 藝 術 博 士 鋼 琴 許 惠 雯 美 國 波 士 頓 大 學 鋼 琴 音 樂 藝 術 博 士 鋼 琴 楊 妮 蓉 美 國 密 西 根 州 立 大 學 音 樂 藝 術 博 士 鋼 琴 嚴 俊 傑 德 國 漢 諾 威 音 樂 季 戲 劇 大 學 最 高 演 奏 家 文 憑 黃 貞 瑛 法 國 國 立 巴 黎 高 等 音 樂 院 演 奏 文 憑 長 笛 施 怡 芬 德 國 國 立 卡 斯 魯 爾 音 樂 院 演 奏 文 憑 德 國 紐 倫 堡 音 樂 院 最 高 級 演 奏 班 雙 簧 管 蔡 佳 融 德 國 國 立 岱 特 蒙 音 樂 院 長 號 楊 喬 慧 法 國 國 立 巴 黎 高 等 音 樂 院 單 簧 管 第 一 獎 高 級 文 憑 單 簧 管 劉 兆 哲 國 立 巴 黎 高 等 音 樂 院 高 等 訓 練 文 憑 長 笛 徐 雅 惠 美 國 馬 里 蘭 大 學 音 樂 藝 術 博 士 聲 樂 張 琳 琳 美 國 邁 阿 密 大 學 音 樂 藝 術 博 士 聲 樂 陳 永 宜 義 大 利 國 立 羅 馬 音 樂 院 聲 樂 陳 欣 意 美 國 南 加 州 大 學 音 樂 藝 術 博 士 豎 琴 鍵 盤 廖 湘 琦 West Virginia University 理 論 作 曲 博 士 作 曲 潘 家 琳 美 國 西 北 大 學 音 樂 藝 術 博 士 作 曲 藍 美 米 美 國 波 士 頓 大 學 作 曲 博 士 作 曲 4

三 課 程 學 分 表 100 學 年 度 入 學 適 用 經 97.04.29 96 學 车 度 第 2 次 課 程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經 99.11.22 99 學 年 度 第 1 次 系 課 程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經 100.04.14 99 學 年 度 第 2 次 系 課 程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 一 ) 教 育 目 標 : 1. 本 系 碩 士 班 強 調 演 奏 ( 唱 ) 技 巧 之 訓 練 2. 提 升 創 作 與 音 樂 理 論 研 究 的 配 合 3. 提 供 演 奏 ( 唱 ) 組 研 究 生 多 元 化 表 演 實 務 之 訓 練 4. 指 導 作 曲 組 研 究 生 音 樂 創 作 及 作 品 發 表 之 機 會 5. 訓 練 學 生 在 音 樂 學 術 的 獨 立 研 究 能 力, 加 強 其 對 專 業 評 斷 之 方 法 與 精 神, 探 討 音 樂 演 奏 技 巧 及 其 美 學 理 念, 以 及 人 文 科 學 與 音 樂 創 作 之 互 動 ( 二 ) 畢 業 學 分 數 及 修 業 年 限 : 1. 凡 修 滿 37 學 分 ( 含 畢 業 製 作 6 學 分 ), 畢 業 論 文 經 口 試 並 通 過 審 核 者, 授 予 音 樂 碩 士 學 位 (Master of Music/M.M.) 2. 日 間 碩 士 班 修 業 年 限 為 2 至 4 年, 在 職 碩 士 生 修 業 年 限 為 2 至 6 年 3. 所 有 學 生 必 須 通 過 畢 業 製 作 始 可 畢 業 畢 業 製 作 包 含 演 講 音 樂 會 (Lecture Recital)3 學 分 ( 作 曲 組 除 外 ) 以 及 獨 奏 ( 唱 ) 音 樂 會 (Solo Recital)3 學 分 作 曲 組 畢 業 製 作 不 包 含 演 講 音 樂 會 (Lecture Recital), 只 含 畢 業 音 樂 會 (Solo Recital)6 學 分 4. 碩 士 生 須 修 習 院 選 修 課 程 一 門 及 跨 院 所 或 校 際 之 選 修 課 程 一 門, 共 兩 門 5. 本 所 選 修 課 程 須 修 滿 18 學 分, 其 中 不 包 含 院 選 修 課 程 一 門 及 跨 院 所 或 校 際 之 選 修 課 程 一 門 6. 碩 士 生 第 一 學 年 各 學 期 需 至 少 修 滿 9 學 分, 第 二 學 年 各 學 期 需 至 少 修 滿 3 學 分 7. 碩 士 生 需 修 習 本 系 理 論 課 程 ( 打 * 之 課 程 ) 一 門 及 音 樂 學 課 程 ( 打 ** 之 課 程 ) 一 門 5

除 修 習 下 列 基 本 學 分 數 外, 如 未 達 畢 業 總 學 分 數 部 分, 得 於 本 學 制 內 課 程 自 由 修 習 類 別 學 分 數 說 明 院 課 程 必 選 修 3 跨 系 ( 校 院 所 ) 課 程 專 業 課 程 補 修 課 程 ( 樂 曲 分 析 和 聲 學 及 西 洋 音 樂 史 ) 外 語 檢 定 必 選 修 3 必 修 7 選 修 18 相 關 規 定 參 閱 第 48 頁 相 關 規 定 參 閱 第 26 頁 碩 士 論 文 6 畢 業 總 學 分 37 1. 畢 業 前 必 須 修 讀 一 門 院 選 修 課 程 2. 此 門 課 (3 學 分 ) 列 計 為 畢 業 總 學 分 數 1. 畢 業 前 必 須 修 讀 一 門 跨 系 ( 校 院 所 ) 課 程 2. 此 門 課 (3 學 分 ) 列 計 為 畢 業 總 學 分 數 學 生 於 入 學 考 試 專 業 學 科 成 績 未 達 60 分 者 需 補 修, 但 不 列 入 畢 業 學 分 數 通 過 相 當 於 英 檢 中 級 複 試 ( 相 當 於 新 托 福 IBT 61 以 上 雅 思 IELTS 4.5 以 上 及 多 益 測 驗 TOEIC 590 以 上 ) 檢 定 合 格 ; 未 通 過 者, 得 以 修 習 本 校 開 設 之 研 究 生 英 語 課 程 並 通 過 測 驗, 使 得 畢 業, 但 此 課 程 學 分 不 列 入 畢 業 學 分 研 究 生 修 滿 規 定 學 分 數 外, 尚 須 通 過 畢 業 製 作 之 考 試, 其 中 包 含 演 講 音 樂 會 (Lecture Recital)3 學 分 ( 作 曲 組 除 外 ) 以 及 獨 奏 ( 唱 ) 音 樂 會 (Solo Recital)3 學 分 作 曲 組 畢 業 製 作 不 包 含 演 講 音 樂 會 (Lecture Recital), 只 含 畢 業 音 樂 會 (Solo Recital)6 學 分 畢 業 製 作 6 學 分 列 計 為 畢 業 總 學 分 ( 三 ) 必 修 課 程 學 分 時 數 表 : 課 程 名 稱 研 究 方 法 Research Methods 主 修 Major 學 時 第 一 學 年 第 二 學 年 分 數 上 下 上 下 3 3 3 4 4 1 1 1 1 備 註 小 計 7 7 4 1 1 1 6

( 四 ) 選 修 課 程 學 分 時 數 表 : 1. 院 共 同 選 修 課 程 學 分 時 數 表 : 課 程 名 稱 表 演 藝 術 跨 領 域 研 究 Interdisciplinary Research in Performing Arts 美 學 理 論 專 題 Seminar on Theory of Aesthetics 學 分 時 數 3 3 3 3 3 3 第 一 學 年 第 二 學 年 上 下 上 下 表 演 藝 術 專 題 Seminar on Performing Arts 3 3 3 藝 術 策 略 與 行 銷 Strategy and Marketing of Art 3 3 3 備 註 1. 不 分 年 級 皆 可 選 課 2. 四 擇 一 小 計 12 12 3 3 6 備 註 : 本 院 各 系 所 日 間 部 之 研 究 生 至 少 需 修 習 院 共 同 選 修 課 程 3 學 分 以 上 四 門 課, 本 院 研 究 生 必 須 任 選 一 門 2. 本 系 選 修 課 程 學 分 時 數 表 : 課 程 名 稱 學 分 時 數 第 一 學 年 第 二 學 年 上 下 上 下 備 註 電 子 音 樂 創 作 Electronic Music Composition 進 階 電 子 音 樂 創 作 Advanced Electronic Music Composition 多 媒 體 音 樂 Multi-media Music 2 2 2 2 2 2 2 2 2 7

課 程 名 稱 學 分 時 數 第 一 學 年 第 二 學 年 上 下 上 下 備 註 現 代 音 樂 專 題 探 討 * Seminar on Contemporary Music 2 2 2 現 代 音 樂 分 析 * Contemporary Music Analysis 2 2 2 調 性 音 樂 分 析 * Tonal Music Analysis 賦 格 * Fugue 二 十 世 紀 音 樂 史 ** 20th-Century Music 2 2 2 2 2 2 2 2 2 古 典 樂 派 音 樂 史 ** Music of the Classical Era 2 2 2 巴 洛 克 音 樂 史 ** Baroque Music 浪 漫 樂 派 音 樂 史 ** Romantic Music 歌 劇 史 ** History of Opera 擊 樂 作 品 研 究 Seminar on Percussion 歌 劇 專 題 Opera Seminar 鋼 琴 合 作 表 演 藝 術 Piano Accompanying / Collaborative Performance 鋼 琴 演 奏 風 格 與 詮 釋 Interpretation and Performance of Piano Literature 現 代 鋼 琴 作 品 文 獻 探 討 與 演 奏 方 法 Performance Interpretation of Contemporary Piano Literature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理 論 課 程 音 樂 史 課 程 需 從 系 上 開 設 之 四 個 必 選 修 課 程 中 選 修 三 門 ( 至 少 需 含 一 門 理 論 課 程 一 門 音 樂 史 課 程, 另 一 門 則 任 選 ) 8

課 程 名 稱 學 分 時 數 第 一 學 年 第 二 學 年 上 下 上 下 備 註 巴 洛 克 聲 樂 作 品 風 格 與 詮 釋 Interpretation and Performance of Baroque Vocal Literature 古 典 聲 樂 作 品 風 格 與 詮 釋 Interpretation and Performance of Classic Vocal Literature 浪 漫 聲 樂 作 品 風 格 與 詮 釋 Interpretation and Performance of Romantic Vocal Literature 巴 洛 克 弦 樂 音 樂 研 究 Seminar on Baroque String Music 古 典 弦 樂 音 樂 研 究 Seminar on Classic String Music 浪 漫 弦 樂 音 樂 研 究 Seminar on Romantic String Music 巴 洛 克 管 樂 音 樂 研 究 Seminar on Baroque Wind Music 古 典 管 樂 音 樂 研 究 Seminar on Classic Wind Music 浪 漫 管 樂 音 樂 研 究 Seminar on Romantic Wind Music 進 階 總 譜 彈 奏 Advanced Score Reading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指 揮 法 與 作 品 研 究 ( 一 ) Conducting and Literature I 2 2 2 指 揮 法 與 作 品 研 究 ( 二 ) Conducting and Literature II 2 2 2 9

課 程 名 稱 學 分 時 數 第 一 學 年 第 二 學 年 上 下 上 下 備 註 室 內 樂 ( 一 ) Chamber Music I 室 內 樂 ( 二 ) Chamber Music II 室 內 樂 ( 三 ) Chamber Music III 室 內 樂 ( 四 ) Chamber Music IV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創 新 室 內 樂 展 演 ( 一 ) 2 2 2 創 新 室 內 樂 展 演 ( 二 ) 2 2 2 打 擊 樂 器 的 發 展 與 應 用 Performance Practice for Percussion Instruments 論 文 研 究 與 指 導 ( 一 ) Individual Study 論 文 研 究 與 指 導 ( 二 ) Individual Study 論 文 研 究 與 指 導 ( 三 ) Individual Study 論 文 研 究 與 指 導 ( 四 ) Individual Study 宣 克 分 析 法 Schenkerian Analysis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2 古 樂 器 研 究 Study of ancient instruments 2 2 2 小 計 84 84 22 24 28 10 10

貳 碩 士 班 學 則 相 關 規 定 11

一 本 校 碩 士 班 學 則 相 關 規 定 91 年 1 月 24 日 經 教 育 部 台 (91) 高 ( 二 ) 字 第 91008847 號 函 准 予 備 查 91 年 8 月 23 日 經 教 育 部 台 (91) 高 ( 二 ) 字 第 91126519 號 函 准 予 備 查 92 年 1 月 7 日 經 教 育 部 台 高 ( 二 ) 字 第 0910199295 號 函 准 予 備 查 92 年 5 月 13 日 經 教 育 部 台 高 ( 二 ) 字 第 0920068419 號 函 准 予 備 查 94 年 8 月 9 日 經 教 育 部 台 高 ( 二 ) 字 第 0940103824 號 函 准 予 備 查 95 年 9 月 7 日 經 教 育 部 台 高 ( 二 ) 字 第 0950125050 號 函 同 意 備 查 96 年 7 月 3 日 經 教 育 部 台 高 ( 二 ) 字 第 0960096291 號 函 同 意 備 查 98 年 7 月 15 日 經 教 育 部 台 高 ( 二 ) 字 第 0980122690 號 函 逕 行 修 正 99 年 1 月 15 日 經 教 育 部 台 高 ( 二 ) 字 第 0990003995 號 函 同 意 備 查 99 年 2 月 3 日 經 教 育 部 台 高 ( 二 ) 字 第 0990013568 號 函 同 意 備 查 100 年 1 月 27 日 經 教 育 部 台 高 ( 二 ) 字 第 1000009466 號 函 逕 行 修 正 同 意 備 查 第 7 11 及 106 條 之 修 正 經 101 年 3 月 1 日 教 育 部 台 高 ( 二 ) 字 第 1010025494 號 函 同 意 備 查 第 一 章 入 學 第 九 十 一 條 在 國 內 經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或 符 合 教 育 第 二 章 註 冊 選 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或 具 有 同 等 學 力, 經 公 開 招 生 錄 取 者, 得 入 本 校 碩 士 班 一 年 級 就 讀 在 國 內 經 教 育 部 立 案 之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碩 士 班 畢 業, 取 得 碩 士 學 位,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碩 士 班 畢 業 取 得 碩 士 學 位, 或 具 有 同 等 學 力, 經 公 開 招 生 錄 取 者, 得 入 本 校 博 士 班 一 年 級 就 讀 前 項 入 學 方 式, 依 本 校 博 碩 士 班 招 生 辦 法 有 關 規 定 辦 理 第 九 十 二 條 研 究 生 每 學 期 所 修 習 學 分 數, 一 年 級 至 少 修 習 9 學 分, 二 年 級 至 少 修 習 3 學 分 前 項 修 習 學 分 數 各 系 所 依 其 性 質 有 特 別 規 定 者, 從 其 規 定 第 九 十 三 條 指 導 教 授 為 學 位 考 試 當 然 委 員, 其 資 格 比 照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資 格 研 究 生 之 論 文 指 導 教 授 以 本 校 專 任 助 理 教 授 以 上 擔 任 為 原 則, 必 要 時 經 所 長 同 意, 得 以 兼 任 助 理 教 授 以 上 擔 任 第 九 十 四 條 研 究 所 因 學 期 中 聘 請 教 師 困 難, 得 依 本 校 暑 期 開 班 授 課 實 施 辦 法 之 規 定, 於 暑 期 中 聘 請 國 內 外 學 人 專 家 來 校 授 課 第 九 十 五 條 研 究 生 校 際 選 課, 依 本 校 校 際 選 課 實 施 辦 法 之 規 定 辦 理 第 三 章 修 業 年 限 學 分 成 績 休 學 退 學 第 九 十 六 條 碩 士 班 修 業 年 限 為 一 至 四 年, 惟 經 本 校 招 生 考 試 入 學 之 在 職 進 修 研 究 生 得 延 長 其 修 業 年 限 為 五 年 ;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研 究 生 得 延 長 其 修 業 年 限 為 六 年 博 士 班 修 業 年 限 為 二 至 七 年 前 項 修 業 年 限 各 所 依 其 性 質 有 特 別 規 定 者, 從 其 規 定 12

第 九 十 七 條 研 究 生 修 畢 各 該 所 規 定 之 應 修 科 目 與 學 分 ( 至 少 須 修 滿 二 十 四 學 分 ), 不 包 括 畢 業 論 文 或 創 作 展 演 研 究 生 各 科 學 業 成 績 操 行 成 績 以 七 十 分 為 及 格 ; 不 及 格 者, 不 得 補 考, 必 修 科 目 應 令 重 修 研 究 生 修 習 大 學 部 開 設 之 課 程, 成 績 及 格 者 給 予 學 分, 成 績 核 計 比 照 大 學 部 相 關 規 定, 惟 不 計 入 畢 業 平 均 及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數 內 第 九 十 八 條 研 究 生 得 申 請 休 學 退 學, 應 填 單 申 請, 經 系 主 任 或 所 長 指 導 教 授 教 務 長 核 准 後, 向 教 務 處 辦 理 休 學 退 學 手 續, 休 學 申 請 須 於 當 學 期 第 18 週 前 ( 含 第 18 週 ) 提 出,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研 究 生 休 學 以 學 期 或 學 年 計 均 可, 但 休 學 累 計 以 二 學 年 為 限, 期 滿 無 特 殊 原 因 不 復 學 者, 以 退 學 論, 屆 期 滿 因 重 病 或 特 殊 事 故 需 再 申 請 休 學 者, 應 於 期 滿 前 提 出 申 請, 經 教 務 處 審 核, 報 請 校 長 核 准 得 延 長 之 第 九 十 九 條 研 究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應 予 退 學 : 一 入 學 資 格 經 審 核 不 合 者 二 逾 期 未 註 冊 或 休 學 逾 期 未 復 學 者 三 已 註 冊 而 逾 期 未 完 成 選 課 且 未 依 期 限 辦 理 休 學 手 續 者 ( 延 修 生 不 在 此 限 ) 四 依 規 定 勒 令 休 學 惟 其 休 學 年 限 已 屆 滿 者 五 依 規 定 勒 令 休 學 者, 經 學 校 通 知, 逾 期 仍 未 完 成 手 續 者 六 操 行 成 績 不 及 格 者 七 違 反 校 規 情 節 嚴 重, 經 學 生 事 務 會 議 決 議 退 學 者 八 訂 有 資 格 考 之 碩 博 士 班, 其 學 位 候 選 人 未 依 該 所 之 規 定 通 過 資 格 考 者 九 學 位 考 試 不 及 格 者 ; 若 合 乎 重 考 規 定, 以 重 考 一 次 為 限, 經 重 考 仍 不 及 格 者 十 修 業 期 限 屆 滿, 而 仍 未 修 足 應 修 科 目 與 學 分 者 十 一 同 時 在 本 校 其 他 學 制 或 系 所 或 國 內 其 他 大 學 院 校 註 冊 入 學 者 第 一 百 條 研 究 生 學 位 考 試, 依 本 校 研 究 生 學 位 考 試 辦 法 之 規 定 辦 理, 該 辦 法 另 定, 經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公 告 施 行, 並 報 教 育 部 備 查 第 一 百 零 一 條 研 究 生 申 請 抵 免 學 分 依 本 校 學 生 抵 免 學 分 辦 法 之 規 定 辦 理 第 一 百 零 二 條 研 究 生 之 學 業 平 均 成 績 與 學 位 考 試 成 績 之 平 均, 為 其 畢 業 成 績 第 四 章 轉 系 所 ( 組 ) 第 一 百 零 三 條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因 特 殊 情 形,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經 原 肄 業 系 所 暨 擬 轉 入 之 系 所 雙 方 系 主 任 或 所 長 認 可, 並 得 教 務 長 之 同 意, 得 轉 系 所 ( 組 ) 轉 系 所 ( 組 ) 應 至 少 修 滿 一 學 年 課 程, 且 於 第 二 學 年 開 始 前 申 請, 並 以 一 次 為 限 第 五 章 畢 業 學 位 轉 系 所 ( 組 ) 以 轉 入 一 年 級 為 原 則, 其 修 業 年 限 得 以 重 新 計 算, 學 分 抵 免 則 依 本 校 學 生 抵 免 學 分 辦 法 規 定 第 一 百 零 四 條 研 究 生 合 於 下 列 規 定 者, 准 予 畢 業 : 13

一 在 規 定 年 限 內 修 滿 規 定 科 目 與 學 分 二 通 過 本 校 研 究 生 學 位 考 試 辦 法 規 定 之 各 項 考 試 三 操 行 成 績 及 格 具 教 育 學 程 修 習 資 格 但 尚 未 修 畢 教 育 學 程 之 研 究 生, 符 合 前 項 各 款 規 定 且 未 達 最 高 修 業 年 限 者, 准 予 於 修 畢 教 育 學 程 或 放 棄 教 育 學 程 修 習 資 格 之 學 期 畢 業 第 一 百 零 五 條 合 於 前 條 規 定 之 研 究 生, 由 本 校 發 給 學 位 證 書 第 一 百 零 六 條 研 究 生 學 位 證 書 授 予 日 期, 第 一 學 期 為 十 月 及 一 月, 第 二 學 期 為 四 月 及 六 月 第 六 章 其 他 第 一 百 零 七 條 本 篇 無 特 別 規 定 者, 比 照 學 則 第 二 篇 學 士 班 相 關 條 文 規 定 辦 理 14

二 本 校 碩 士 班 校 際 選 課 實 施 辦 法 經 92 年 1 月 23 日 台 高 ( 二 ) 字 第 0920010163 號 函 准 予 備 查 經 92 年 12 月 25 日 台 高 ( 二 ) 字 第 0920192764 號 函 准 予 備 查 經 93 年 6 月 10 日 台 高 ( 二 ) 字 第 0930075952 號 函 准 予 備 查 經 97 年 1 月 21 日 教 育 部 台 高 ( 二 ) 字 第 0970005339 號 函 同 意 備 查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據 大 學 法 第 二 十 八 條 大 學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二 十 五 條 與 本 校 學 則 第 二 十 六 條 之 規 定 及 參 酌 本 校 實 際 情 況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校 實 施 校 際 選 課, 以 國 內 各 公 立 大 學 及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大 學 所 開 授 課 程 為 範 圍, 並 以 合 作 互 惠 交 換 選 課 為 原 則 第 三 條 本 校 學 生 向 外 校 校 際 選 課 以 該 學 期 本 校 未 開 設 之 課 程 為 限, 且 校 際 選 課 學 分 數 不 列 入 本 校 每 學 期 最 低 應 修 習 學 分 數 內 碩 士 班 學 生 校 際 選 課 之 科 目 學 分 總 數 以 不 超 過 肄 業 系 所 規 定 之 最 低 應 修 畢 業 學 分 數 三 分 之 一 為 原 則, 本 校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若 選 修 他 校 大 學 部 所 開 之 課 程, 其 學 分 數 不 可 計 入 該 生 之 畢 業 學 分 數 內 學 士 班 學 生 每 學 期 校 際 選 課 之 科 目 學 分 數 以 不 超 過 該 學 期 修 習 學 分 數 總 數 三 分 之 一 為 原 則 第 四 條 校 際 選 課 學 生 應 依 規 定 填 具 校 際 選 課 申 請 書 辦 理 選 課 手 續 : 一 本 校 學 生 校 際 選 課 填 寫 校 際 選 課 申 請 書, 經 所 屬 系 所 中 心 核 准, 教 務 處 審 核 後 持 向 外 校 辦 理 選 課 登 記 手 續 二 外 校 學 生 校 際 選 課 填 寫 校 際 選 課 申 請 書, 並 經 原 校 系 所 中 心 及 教 務 處 承 辦 單 位 核 准 後, 經 本 校 接 受 選 課 之 系 所 中 心 核 准 及 教 務 處 核 定 後, 至 本 校 出 納 組 繳 交 學 分 費 及 相 關 費 用 ( 其 收 費 標 準 依 本 校 該 學 期 之 學 分 費 收 取 規 定 為 準 如 選 修 課 程 有 實 習 或 個 別 課, 應 另 繳 實 習 費 或 個 別 指 導 費 ), 始 完 成 選 課 手 續 上 項 程 序 應 於 本 校 每 學 期 加 退 選 截 止 日 前 辦 理 完 畢,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未 按 照 本 校 規 定 完 成 選 課 登 記 手 續 者, 其 成 績 不 予 承 認 第 五 條 他 校 學 生 依 規 定 辦 理 選 課 後, 除 開 課 人 數 不 足 停 開 外, 不 得 要 求 辦 理 退 選 退 費 第 六 條 本 校 學 生 選 修 外 校 課 程 時, 繳 費 應 依 該 校 規 定 辦 理, 且 其 上 課 時 間 不 得 與 本 校 所 選 修 科 目 時 間 衝 堂, 否 則 衝 堂 之 科 目 均 以 零 分 計 算 第 七 條 校 際 選 課 之 成 績 考 查, 應 依 選 課 學 校 之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接 受 校 際 選 課 之 學 校, 應 於 每 學 期 結 束 後, 將 選 課 學 生 成 績 單 送 原 肄 業 學 校 之 教 務 處 第 八 條 本 辦 法 如 有 未 盡 事 宜, 依 照 本 校 學 則 等 有 關 法 規 規 定 辦 理 第 九 條 本 辦 法 經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報 請 教 育 部 備 查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15

三 本 校 學 生 抵 免 學 分 辦 法 91 年 8 月 23 日 經 教 育 部 台 (91) 高 ( 二 ) 字 第 91126519 號 函 准 予 備 查 92 年 1 月 7 日 經 教 育 部 台 高 ( 二 ) 字 第 0910199295 號 函 准 予 備 95 年 9 月 7 日 經 教 育 部 台 高 ( 二 ) 字 第 0950125050 號 函 同 意 備 查 96 年 7 月 3 日 經 教 育 部 台 高 ( 二 ) 字 第 0960096291 號 函 同 意 備 查 99 年 1 月 15 日 經 教 育 部 台 高 ( 二 ) 字 第 0990003995 號 函 同 意 備 查 99 年 2 月 3 日 經 教 育 部 台 高 ( 二 ) 字 第 0990013568 號 函 同 意 備 查 第 2 條 之 修 正 經 101 年 3 月 1 日 教 育 部 臺 高 ( 二 ) 字 第 1010025494 號 函 同 意 備 查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據 大 學 法 第 二 十 八 條 及 本 校 學 則, 為 處 理 學 生 抵 免 學 分 事 宜, 特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下 列 學 生 得 申 請 抵 免 學 分 : 一 轉 系 ( 所 ) 生 二 轉 學 生 三 曾 在 大 專 校 院 就 讀 後 再 就 讀 本 校 之 新 生 四 依 法 令 規 定 允 許 先 修 讀 學 分 後 考 取 修 讀 學 位 者 五 修 習 本 校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課 程 之 學 生 六 符 合 本 校 學 生 出 境 期 間 有 關 學 業 及 學 籍 處 理 要 點 第 五 點 規 定 者 第 三 條 第 二 條 所 列 各 類 學 生 抵 免 學 分 多 寡 與 轉 ( 編 ) 入 年 級 之 配 合 規 定 如 下 : 一 學 士 班 轉 系 生 轉 入 二 年 級 者, 其 抵 免 學 分 總 數 以 轉 入 該 系 一 年 級 應 修 學 分 總 數 四 十 學 分 為 原 則 ; 轉 入 三 年 級 者, 其 抵 免 學 分 總 數 以 轉 入 該 系 一 二 年 級 應 修 學 分 總 數 八 十 學 分 為 原 則 二 學 士 班 轉 學 生 除 另 有 規 定 外, 適 用 前 款 之 規 定, 另 本 校 退 學 降 轉 之 學 生 得 以 專 案 辦 理 三 重 考 重 新 申 請 入 學 或 專 科 畢 業 之 新 生 或 依 法 令 規 定 先 修 學 分 後 考 取 修 讀 學 位 之 新 生, 得 酌 予 抵 免 研 究 生 抵 免 學 分 總 數 為 就 讀 該 系 所 應 修 畢 業 學 分 數 三 分 之 一 為 限 ; 學 士 班 得 視 其 抵 免 學 分 多 寡 編 入 適 當 年 級, 但 至 少 須 修 業 一 年 始 可 畢 業 ; 但 因 學 業 成 績 不 及 格 者, 其 編 級 不 得 高 於 退 學 年 級 ; 本 校 研 究 生 重 新 考 入 本 校 研 究 所, 其 抵 免 學 分 以 就 讀 該 系 所 規 定 應 修 畢 業 學 分 數 二 分 之 一 為 限 ( 取 得 本 校 碩 士 班 預 備 研 究 生 資 格 入 學 者, 其 抵 免 學 分 以 就 讀 該 系 所 規 定 應 修 畢 業 學 分 數 三 分 之 二 為 限, 不 受 前 項 之 限 制 ) 四 修 習 本 校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課 程 且 持 有 學 分 證 明, 經 考 取 本 校 修 讀 學 位 者, 得 酌 予 抵 免 學 士 班 得 視 其 抵 免 學 分 多 寡 編 入 適 當 年 級, 但 至 少 須 修 業 二 年 始 可 畢 業 ; 研 究 生 以 就 讀 該 系 所 應 修 畢 業 學 分 三 分 之 一 為 限 五 學 生 入 學 後 出 國 進 修, 符 合 本 校 學 則 有 關 之 規 定, 或 研 究 生 參 加 報 部 有 案 之 短 期 科 技 研 究 班, 其 進 修 期 間 所 修 習 及 格 之 科 目, 經 申 請 並 由 就 讀 學 系 ( 所 ) 審 核 通 過 後, 准 予 抵 免 應 修 科 目 及 學 分 數, 以 不 超 過 畢 業 最 低 學 分 總 數 四 分 之 一 為 限 六 進 修 二 年 制 在 職 專 班 學 生, 不 得 申 請 抵 免 惟 依 規 定 須 補 修 之 專 業 基 礎 課 程 者, 得 以 曾 在 本 校 推 廣 教 育 學 分 班 或 原 就 讀 專 科 學 校 修 習 之 相 關 學 分, 經 申 請 並 由 16

就 讀 學 系 審 核 通 過, 得 酌 予 免 修, 但 需 以 其 他 科 目 補 足 七 其 他 各 系 所 另 有 更 嚴 規 定 者, 從 其 規 定 八 不 論 抵 免 學 分 多 寡, 每 學 期 至 少 應 修 學 分 數 不 得 減 少 第 四 條 審 核 抵 免 學 分 之 原 則 如 下 : 一 抵 免 學 分 之 科 目 學 分 以 曾 在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國 內 外 大 學 校 院 所 修 習 及 格 之 科 目 為 原 則 ( 及 格 成 績 : 學 士 班 成 績 達 六 十 分, 研 究 生 成 績 達 七 十 分 ) 二 抵 免 科 目 如 以 學 分 多 者 抵 免 學 分 少 者, 則 以 少 者 登 記 ; 但 如 擬 以 學 分 少 者 抵 免 學 分 多 者, 則 應 由 就 讀 學 系 ( 所 ) 或 各 中 心 指 定 補 修 科 目 以 補 足 所 差 學 分, 若 所 差 學 分 無 性 質 相 近 科 目 可 補 修 者, 不 得 辦 理 抵 免 三 科 目 名 稱 及 內 容 相 同 者, 得 以 抵 免 ; 如 科 目 名 稱 不 同 但 內 容 相 同 者 或 科 目 名 稱 內 容 不 同 但 性 質 相 同 者, 經 該 系 所 認 定 通 過 者 亦 得 以 抵 免 四 抵 免 科 目 若 為 學 年 ( 連 續 ) 課 僅 同 意 抵 免 部 分 學 分 者, 則 以 學 期 學 分 為 抵 免 基 準 單 位, 但 不 得 上 學 期 未 抵 先 抵 下 學 期 五 全 學 年 課 程 僅 修 習 一 學 期 及 格 者, 不 得 抵 免 但 如 係 曾 在 本 校 修 習 一 學 期 成 績 及 格 之 全 學 年 課 程, 其 成 績 需 達 七 十 分 以 上, 經 審 查 通 過, 得 僅 補 修 同 一 科 目 不 及 格 或 未 修 習 之 部 份 六 各 學 系 ( 所 ) 或 各 中 心 得 因 個 別 科 目 之 情 況, 認 定 該 科 不 得 抵 免 七 各 學 系 ( 所 ) 審 核 抵 免 科 目 如 認 有 必 要 時, 得 通 知 申 請 者 接 受 甄 試, 甄 試 及 格 者, 准 予 抵 免 八 入 學 後 在 本 校 已 修 習 之 科 目, 除 另 有 規 定 外, 無 論 及 格 與 否, 不 得 辦 理 該 科 目 之 抵 免 九 入 學 本 校 前 修 習 及 格 之 所 有 科 目, 至 入 學 時 已 超 過 六 年 者, 不 得 抵 免 十 學 士 班 於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畢 ( 結 ) 業 之 學 生, 其 專 科 一 年 級 至 三 年 級 修 習 之 科 目 不 得 辦 理 抵 免, 且 因 五 專 前 三 年 修 習 成 績 不 及 格, 於 四 五 年 級 重 補 修 之 科 目 學 分 不 得 申 請 抵 免 十 一 經 抵 免 提 高 編 級 者, 需 依 提 高 編 級 後 之 班 級 學 生 入 學 年 度 之 科 目 學 分 表, 辦 理 二 次 抵 免 及 修 課 十 二 預 先 修 習 之 碩 博 士 班 課 程 成 績 達 70 分 以 上 且 學 分 未 列 入 畢 業 最 低 學 分 數 內, 而 持 有 證 明 者, 得 以 抵 免 十 三 通 識 課 程 抵 免 最 多 以 5 科 為 限 十 四 學 士 班 體 育 課 之 抵 免 依 體 育 教 學 中 心 抵 免 學 分 作 業 要 點 辦 理 十 五 學 士 班 服 務 學 習 課 程 之 抵 免 依 本 校 學 生 服 務 學 習 課 程 實 施 要 點 辦 理 第 五 條 抵 免 學 分 之 申 請 期 限 及 程 序 : 一 申 請 期 限 : 1. 於 入 學 當 學 年 依 本 校 行 事 曆 所 定 抵 免 學 分 申 請 期 間 內 辦 理 申 請 手 續, 以 一 次 為 限,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並 於 加 退 選 規 定 日 期 完 成 加 選 與 退 選 手 續 2. 在 學 期 間 出 國 選 課 則 依 本 校 學 生 出 國 選 修 課 程 期 間 有 關 學 業 及 學 籍 處 理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3. 因 獲 准 修 讀 輔 系 或 雙 主 修 後, 得 同 時 補 辦 原 學 校 學 分 抵 免, 惟 累 計 總 抵 免 學 分 17

數 不 得 超 過 第 三 條 所 定 上 限 二 申 請 程 序 : 1. 填 具 抵 免 學 分 申 請 表, 檢 附 原 校 修 讀 歷 年 成 績 單 ( 或 修 業 學 分 證 明 ) 正 本 乙 份 ( 影 本 及 學 期 成 績 通 知 單 無 效 ); 因 輔 系 雙 主 修 補 辦 抵 免 者, 加 附 原 核 可 抵 免 單 2. 專 業 科 目 ( 含 必 選 修 ) 由 就 讀 各 學 系 所 初 審 3. 共 同 科 目 及 通 識 課 程 由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初 審 4. 體 育 及 軍 訓 科 目 由 體 育 教 學 中 心 及 軍 訓 室 初 審 5. 院 訂 科 目 由 所 屬 學 院 初 審 6. 服 務 學 習 課 程 由 就 讀 各 學 系 初 審 7. 各 相 關 單 位 初 審 後, 由 教 務 處 複 核 第 六 條 抵 免 學 分 之 範 圍 : 一 必 修 學 分 ( 現 就 讀 學 系 所 屬 學 院 及 校 共 同 規 定 之 必 修 科 目 含 共 同 必 修 科 目 ) 二 選 修 學 分 ( 現 就 讀 學 系 所 屬 學 院 及 校 共 同 規 定 之 選 修 科 目 ) 三 輔 系 學 分 ( 轉 系 或 轉 學 而 互 換 主 輔 系 者 ) 四 雙 主 修 ( 學 位 ) 學 分 五 通 識 學 分 第 七 條 抵 免 不 同 學 分 之 處 理 : 一 以 多 抵 少, 抵 免 後 以 少 學 分 登 記 二 以 少 抵 多, 所 缺 學 分 應 予 補 修, 如 無 法 補 足 學 分 者, 不 得 抵 免 第 八 條 修 習 教 育 學 程 學 生 之 學 分 抵 免 從 其 相 關 規 定 第 九 條 本 辦 法 經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公 告 施 行, 並 報 教 育 部 備 查, 修 正 時 亦 同 18

參 修 業 通 則 19

一 修 業 通 則 民 國 九 十 五 年 九 月 十 二 日 本 系 九 十 五 學 年 度 第 一 次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民 國 九 十 五 年 十 月 三 日 本 系 九 十 五 學 年 度 第 二 次 系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一 凡 在 公 立 或 以 立 案 之 私 立 大 學 獨 立 學 院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國 外 大 學 畢 業 得 有 學 士 學 位, 或 具 有 同 等 學 力 規 定 之 資 格, 經 本 校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入 學 考 試 錄 取 者 或 經 申 請 核 准 之 外 國 籍 研 究 生, 得 入 本 校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就 讀 二 碩 士 班 學 生 採 自 費, 其 應 繳 費 用 依 教 育 部 之 規 定 辦 理 三 碩 士 班 學 生 如 有 特 殊 情 形 之 需 要, 得 申 請 到 大 學 部 選 課, 其 選 課 規 定 另 之 四 碩 士 班 學 生 應 商 請 系 ( 所 ) 主 任 協 助 選 擇 主 修 指 導 教 授 一 人 指 導 教 授 應 為 具 有 學 位 授 予 法 擔 任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資 格 之 助 理 教 授 以 上 教 師 研 究 生 之 配 偶 本 人 或 配 偶 三 等 親 內 之 親 屬, 不 得 擔 任 其 指 導 教 授 五 碩 士 班 學 生 ( 包 含 加 修 教 育 學 程 者 ) 應 於 碩 士 班 一 年 級 下 學 期 通 過 術 科 考 之 後 及 二 年 級 學 期 開 學 前, 商 承 指 導 教 授, 選 定 演 講 音 樂 會 題 目 及 大 綱 ( 作 曲 組 除 外 ), 繳 交 予 系 辦 公 室 備 查, 並 須 在 二 年 級 上 學 期 發 表 演 出 並 於 二 年 級 開 學 前, 商 承 指 導 教 授, 選 定 畢 業 音 樂 會 曲 目, 繳 交 予 系 辦 公 室 備 查, 並 須 在 二 年 級 下 學 期 發 表 演 出 繳 交 時 間 以 系 辦 公 告 為 主 六 碩 士 班 學 生 修 業 年 限 兩 年, 得 延 長 兩 年 碩 士 在 職 班 學 生 修 業 年 限 兩 年, 得 延 長 四 年 若 有 加 修 教 育 學 程 者, 則 其 修 業 年 限 以 兩 年 半 至 四 年 為 限 七 碩 士 班 學 生 至 少 須 修 滿 三 十 一 學 分 前 項 學 分 不 包 括 畢 業 製 作 學 分 研 究 生 英 語 專 班 修 課 學 分 及 大 學 部 所 修 學 分 畢 業 製 作 為 六 學 分 ( 包 含 演 講 音 樂 會 三 學 分 及 畢 業 音 樂 會 三 學 分 ), 不 另 外 開 課, 但 須 繳 學 分 費 八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第 一 學 年 每 學 期 所 修 學 分, 不 得 少 於 九 學 分, 第 二 學 年, 每 學 期 不 得 少 於 三 學 分 有 加 修 教 育 學 程 者 之 規 定 相 同 九 學 分 數 之 抵 免, 不 得 超 過 畢 業 學 分 數 不 含 論 文 的 1/4, 抵 免 辦 法 另 定 之 十 跨 系 所 選 修 課 程, 最 多 不 得 超 過 一 門, 推 廣 在 職 班 之 學 分 不 予 採 計 十 一 碩 士 生 學 業 成 績 採 用 百 分 計 分 法, 其 成 績 以 七 十 分 為 及 格 20

肆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21

一 本 校 研 究 所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辦 法 89 年 10 月 23 日 教 育 部 台 (89) 高 ( 二 ) 字 第 891339 號 通 過 95 年 5 月 16 日 經 本 校 94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95 年 9 月 7 日 經 教 育 部 台 ( 高 二 ) 第 0950125050 號 同 意 備 查 96 年 7 月 3 日 經 教 育 部 台 ( 高 二 ) 第 0960096291 號 同 意 備 查 第 9 條 經 101 年 3 月 1 日 教 育 部 臺 高 ( 二 ) 字 第 1010025494 號 函 同 意 備 查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據 大 學 法 及 其 施 行 細 則 學 位 授 予 法 及 其 施 行 細 則 等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研 究 生 符 合 下 列 各 項 規 定 者, 得 申 請 碩 士 或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 一 碩 士 班 修 業 逾 一 學 年, 博 士 班 修 業 逾 二 學 年 二 修 畢 各 該 系 ( 所 ) 規 定 之 應 修 科 目 與 學 分 三 已 完 成 論 文 初 稿 四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應 經 博 士 學 位 候 選 人 資 格 考 核 及 格,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必 要 時 亦 得 要 求 其 經 資 格 考 及 格 五 前 款 資 格 考 之 科 目 與 辦 法 由 各 系 ( 所 ) 自 行 訂 之 第 三 條 研 究 生 申 請 碩 士 或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一 申 請 期 限 : 第 一 學 期 自 研 究 生 完 成 該 學 期 註 冊 手 續 起, 至 十 一 月 卅 日 止 第 二 學 期 自 研 究 生 完 成 該 學 期 註 冊 手 續 起, 至 四 月 卅 日 止 二 申 請 時, 應 填 具 申 請 書, 並 檢 齊 下 列 各 項 文 件 : ( 一 ) 歷 年 成 績 表 一 份 ( 二 ) 論 文 初 稿 及 其 提 要 各 一 份 ( 三 ) 藝 術 類 或 應 用 科 技 類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其 論 文 得 以 創 作 展 演 連 同 書 面 報 告 或 以 技 術 報 告 代 替, 但 仍 應 撰 寫 提 要 三 經 指 導 教 授 系 所 主 管 同 意 後, 報 請 學 校 核 備 四 除 上 述 規 定 外, 其 他 相 關 規 定, 由 各 系 ( 所 ) 訂 定 之 第 四 條 學 位 考 試 依 下 列 程 序 進 行 : 一 組 織 碩 士 或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會 二 辦 理 學 位 考 試 第 五 條 組 織 碩 士 或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會,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一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三 至 五 人,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五 至 九 人, 校 外 委 員 需 佔 全 體 委 員 三 分 之 一 ( 含 ) 以 上, 由 院 長 遴 聘 之, 並 由 所 長 指 定 一 人 為 召 集 人, 但 指 導 教 授 不 得 擔 任 召 集 人 考 試 委 員 缺 席 時, 不 得 以 他 人 代 理 二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或 指 導 教 授 與 研 究 生 具 有 下 列 關 係, 應 自 行 迴 避 ( 一 ) 配 偶 ( 二 ) 本 人 或 其 配 偶 三 親 等 內 之 親 屬 惟 情 況 特 殊, 因 迴 避 而 無 法 實 施, 應 專 案 簽 請 學 校 核 定 三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除 對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所 提 論 文 學 科 創 作 展 演 或 技 術 報 告 有 專 門 研 究 外, 並 應 具 備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 ( 一 ) 曾 任 教 授 或 副 教 授 者 ( 二 ) 擔 任 中 央 研 究 院 院 士 或 曾 任 中 央 研 究 院 研 究 員 副 研 究 員 者 ( 三 ) 獲 有 博 士 學 位, 在 學 術 上 著 有 成 就 者 22

( 四 ) 屬 於 稀 少 性 或 特 殊 性 學 科, 在 學 術 或 專 業 上 著 有 成 就 者 前 款 第 三 目 第 四 目 之 提 聘 資 格 認 定 標 準, 由 各 系 ( 所 ) 務 會 議 訂 定 之 四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除 對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所 提 論 文 學 科 創 作 展 演 或 技 術 報 告 有 專 門 研 究 外, 並 應 具 備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 ( 一 ) 曾 任 教 授 者 ( 二 ) 擔 任 中 央 研 究 院 院 士 或 曾 任 中 央 研 究 院 研 究 員 者 ( 三 ) 獲 有 博 士 學 位, 並 具 副 教 授 或 擔 任 中 央 研 究 院 副 研 究 員 者, 在 學 術 上 著 有 成 就 者 ( 四 ) 屬 於 稀 少 性 或 特 殊 性 學 科, 在 學 術 或 專 業 上 著 有 成 就 者 前 款 第 三 目 第 四 目 之 提 聘 資 格 認 定 標 準, 由 各 系 ( 所 ) 務 會 議 訂 定 之 第 六 條 辦 理 學 位 考 試, 應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 一 研 究 生 申 請 學 位 考 試 核 准 備 案 後, 應 檢 具 繕 印 之 碩 士 論 文 與 提 要 各 五 份, 或 博 士 論 文 與 提 要 各 九 份, 送 請 所 屬 研 究 所 審 查, 符 合 規 定 後, 擇 期 辦 理 有 關 學 位 考 試 事 宜 考 試 方 式, 以 口 試 筆 試 或 展 演 方 式 舉 行, 相 關 細 節 由 各 系 ( 所 ) 另 訂 之 口 試 以 公 開 舉 行 為 原 則, 須 於 事 前 公 佈 口 試 時 間 地 點 及 論 文 題 目 二 學 位 考 試 時, 必 須 評 定 成 績, 評 定 以 一 次 為 限 ; 其 未 評 定 成 績 者, 以 考 試 不 及 格 論 三 學 位 考 試 成 績 以 七 十 分 為 及 格, 一 百 分 為 滿 分, 並 以 出 席 委 員 評 定 分 數 平 均 決 定 之 論 文 若 有 抄 襲 或 舞 弊 情 事, 經 碩 士 學 位 或 博 士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會 審 查 確 定 者, 以 不 及 格 論 四 學 位 考 試 成 績 不 及 格, 其 修 業 年 限 尚 未 屆 滿 者, 得 以 重 考, 重 考 以 一 次 為 限 ; 重 考 成 績 仍 不 及 格 者, 應 令 退 學 五 學 位 論 文 以 中 文 撰 寫 為 原 則 ; 前 經 取 得 他 種 學 位 之 論 文, 不 得 再 行 提 出 六 需 舉 辦 創 作 展 演 等 作 品 發 表 者, 依 各 所 之 規 定 辦 理 第 七 條 學 位 考 試 應 於 每 年 1 月 31 日 或 6 月 30 日 之 前 舉 行 學 位 考 試 得 於 資 格 考 同 一 學 期 內 舉 行, 亦 得 因 故 延 期 ; 惟 須 在 規 定 修 業 年 限 內 舉 行 第 八 條 第 九 條 第 十 條 已 申 請 學 位 考 試 之 研 究 生, 若 因 故 無 法 於 該 學 期 內 完 成 學 位 考 試, 應 於 學 位 考 試 限 期 之 前, 報 請 學 校 撤 銷 該 學 期 學 位 考 試 之 申 請 逾 期 未 撤 銷 亦 未 舉 行 考 試 者, 以 一 次 不 通 過 論 學 位 考 試 舉 行 後, 各 研 究 所 應 俟 研 究 生 繳 交 附 有 考 試 委 員 簽 字 同 意 之 論 文 後, 始 得 將 各 該 生 學 位 考 試 成 績 送 教 務 處 登 錄 論 文 最 後 定 稿 之 繳 交 期 限, 第 一 學 期 為 10 月 31 日 及 1 月 31 日 第 二 學 期 為 4 月 30 日 及 7 月 31 日 逾 期 而 未 達 修 業 最 高 年 限 者, 次 學 期 仍 應 註 冊, 其 畢 業 學 期 及 學 位 證 書 授 予 日 期 以 論 文 繳 交 之 時 間 為 準 學 位 證 書 授 予 日 期 第 一 學 期 為 十 月 (10 月 31 日 前 繳 交 者 ) 及 一 月 (1 月 31 日 前 繳 交 者 ); 第 二 學 期 為 四 月 (4 月 30 日 前 繳 交 者 ) 及 六 月 (7 月 31 日 前 繳 交 者 ) 若 至 修 業 年 限 屆 滿 時 仍 未 繳 交 論 文 者, 該 學 位 考 試 以 不 及 格 論, 並 依 規 定 退 學 學 位 授 證 日 期 為 十 月 及 四 月 者, 可 退 學 雜 費 基 數 2/3 對 於 已 授 予 之 學 位, 如 發 現 論 文 創 作 展 演 或 書 面 報 告 技 術 報 告 有 抄 襲 或 舞 弊 情 事, 經 調 查 屬 實 者, 應 予 撤 銷, 並 追 繳 其 已 發 之 學 位 證 書 第 十 一 條 本 辦 法 經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並 報 請 教 育 部 備 查 後 施 行, 修 正 時 亦 同 23

二 本 系 碩 士 學 生 修 業 要 點 及 相 關 須 知 民 國 九 十 五 年 十 月 三 日 系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一 本 要 點 依 據 學 位 授 予 法 及 其 施 行 細 則 本 校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辦 法 規 定 訂 定 之 二 本 系 碩 士 班 修 業 流 程 如 下.. 註 冊 入 學 選 定 指 導 教 授 開 學 修 課 修 畢 應 修 學 分 詮 釋 音 樂 會 獨 奏 ( 唱 ) 音 樂 會 依 規 定 完 成 修 業 及 畢 業 程 序 者, 由 本 校 授 予 文 學 碩 士 學 位 (M.M.) 三 修 業 年 限.. 日 間 碩 士 班 修 業 年 限 為 2 至 4 年, 在 職 碩 士 班 修 業 年 限 為 2 至 6 年 四 畢 業 學 分 規 定 : 1. 依 規 定 凡 修 滿 37 學 分 ( 含 畢 業 製 作 6 學 分, 但 不 含 研 究 生 英 語 專 班 修 課 學 分 及 大 學 部 所 修 學 分 ), 學 位 考 試 口 試 通 過 審 核 者, 畢 業 授 予 音 樂 碩 士 學 位 (Master of Music/M.M) 2. 相 關 學 分 規 定, 請 查 閱 碩 士 生 課 程 學 分 表 3. 碩 士 生 須 通 過 本 系 英 語 能 力 檢 定 規 定, 或 修 習 本 校 開 設 之 研 究 生 英 語 專 班, 成 績 及 格 (70 分 ), 始 得 畢 業 4. 每 學 期 選 課 之 前, 請 自 行 由 校 務 行 政 系 統 下 載 列 印 欲 選 修 或 已 選 修 之 課 程 表, 交 由 指 導 教 授 導 師 及 系 ( 所 ) 主 任 輔 導 及 審 核 通 過 後 始 可 選 課 五 跨 校 選 修 : 欲 跨 校 選 修 的 同 學, 請 在 教 務 處 網 站 (http://portal2.ntua.edu.tw/~d02/main/main.htm) 下 載 國 立 臺 灣 藝 術 大 學 校 際 選 修 申 請 表, 並 依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六 術 科 ( 主 修 ) 指 導 教 授 之 選 定 : 1. 新 生 於 第 一 學 期 入 學 時, 可 選 擇 指 導 教 授 ( 需 以 本 所 專 任 教 師 為 主 ), 唯 特 殊 情 況, 才 經 由 本 所 指 派 指 導 教 授, 負 責 選 修 課 程 及 術 科 課 程 規 劃 學 位 考 試 準 備 演 講 音 樂 會 詮 釋 報 告 研 究 商 討 與 未 來 研 究 方 向 諮 詢 及 基 礎 先 修 課 程 2. 新 生 欲 選 擇 指 導 教 授 者, 應 於 開 學 前 1 個 月 連 絡 告 知 系 辦, 逾 期 將 不 受 理 並 經 由 本 系 直 接 指 派 指 導 教 授 七 術 科 ( 主 修 ) 指 導 教 授 之 聘 任 : 1. 本 系 碩 士 班 指 導 教 授 須 為 (1) 本 系 專 兼 任 副 教 授 以 上 或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助 理 教 授 者 擔 任 為 限 (2) 本 校 相 關 系 所 專 任 副 教 授 以 上 或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助 理 教 授 者 擔 任 2. 指 導 教 授 其 專 長 與 學 生 主 修 ( 詮 釋 報 告 題 目 ) 領 域 相 關 者 3. 碩 士 生 詮 釋 報 告 之 主 題 超 出 上 款 各 教 授 之 研 究 範 圍 時, 如 校 外 有 適 宜 副 教 授 以 上 或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之 論 文 指 導 者, 得 經 系 ( 所 ) 主 任 同 意 聘 請 校 外 人 員 擔 任 指 導 教 授 24

4.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或 指 導 教 授 與 研 究 生 具 有 下 列 關 係, 應 自 行 迴 避 (1) 配 偶 (2) 本 人 或 其 配 偶 三 親 等 內 之 親 屬 惟 情 況 特 殊, 因 迴 避 而 無 法 實 施, 應 專 案 簽 請 學 校 核 定 八 術 科 ( 主 修 ) 指 導 教 授 之 更 換 : 若 經 由 系 上 所 指 派 的 原 指 導 教 授 因 故 不 能 指 導, 則 碩 士 班 學 生 得 以 更 換 指 導 教 授 須 填 具 更 換 指 導 教 授 申 請 表 [ 附 錄 四 表 十 八 ] 並 經 由 原 指 導 教 授 新 聘 指 導 教 授 及 系 所 主 管 之 同 意, 在 學 期 間 更 換 一 次 為 限, 且 更 換 時 間 以 距 離 學 位 考 試 時 間 一 學 期 以 上 為 原 則 九 本 系 各 組 碩 士 生 應 於 學 位 完 成 之 前 參 與 並 通 過 以 下 各 考 試 : 1. 術 科 期 末 考 試 : 應 於 碩 士 班 第 一 學 年 第 二 學 期 舉 行, 內 容 如 下 組 別 考 試 時 間 曲 目 範 圍 備 註 鋼 琴 組 30 分 鐘 至 少 含 三 個 樂 派 ( 對 比 性 獨 奏 曲 目 ) 弦 樂 組 30 分 鐘 與 指 導 教 授 協 商 決 定 管 樂 組 30 分 鐘 包 括 三 首 不 同 時 代 風 格 樂 曲 指 導 教 授 指 定 全 部 背 譜 與 否 聲 樂 組 30 分 鐘 三 種 語 言 及 三 種 不 同 時 期 之 作 品 作 曲 組 不 限 定 二 首 作 品, 其 中 一 首 須 現 場 演 出 編 制 自 訂 指 揮 組 30 分 鐘 與 指 導 教 授 協 商 決 定 打 擊 組 30 分 鐘 1. 木 琴 獨 奏 曲 兩 首 木 琴 獨 奏 曲 其 中 一 2. 綜 合 打 擊 獨 奏 曲 一 首 首 需 要 有 Schwanter: Velocities 程 度 總 備 註 1. 術 科 進 度 表 應 於 每 週 上 課 填 列 上 課 內 容 並 經 任 課 老 師 簽 名, 於 參 加 術 科 期 末 考 試 時 帶 入 考 場 交 予 評 分 老 師 應 試 2. 術 科 進 度 表 上 完 主 修 課 後 須 繳 至 系 辦 查 閱, 相 關 規 定 請 直 接 洽 詢 系 辦 2. 學 位 考 試 : 碩 士 生 通 過 術 科 考 試 後, 始 可 申 請 學 位 考 試, 學 位 考 試 分 為 演 講 音 樂 會 及 獨 奏 ( 唱 ) 音 樂 會 兩 階 段 面 試 ( 內 容 詳 見 畢 業 考 實 施 要 點 ), 碩 士 班 學 生 須 通 過 兩 階 段 考 試, 始 完 成 學 位 考 試 (1) 演 講 音 樂 會 (Lecture Recital): <1> 需 修 習 完 成 所 有 必 選 修 之 課 程 ( 包 含 大 學 部 補 修 課 程 ) 或 當 學 期 可 修 畢 者 ( 當 學 期 只 僅 限 修 習 主 修 及 一 門 選 修 課 程 共 3 學 分 ) 方 可 提 出 申 請 <2> 考 試 方 式 : 以 演 奏 ( 唱 ) 及 口 試 兩 部 份 進 行 ; 總 時 間 為 60 分 鐘 為 原 則 考 試 流 程 為 :( 內 容 詳 見 附 錄 ) 推 派 召 集 人 召 集 人 致 詞 演 奏 ( 唱 ) 進 行 口 頭 報 告 面 試 ( 審 查 委 員 依 序 25

提 問, 學 生 依 序 回 答 ) 審 查 委 員 進 行 討 論 召 集 人 宣 佈 口 試 結 果 (2) 獨 奏 / 唱 ( 畢 業 ) 音 樂 會 (Solo Recital): <1> 碩 士 生 須 通 過 並 完 成 演 講 音 樂 會 考 試, 始 可 申 請 獨 奏 / 唱 ( 畢 業 ) 音 樂 會, 獨 奏 / 唱 ( 畢 業 ) 音 樂 會 應 於 演 講 音 樂 會 考 試 通 過 後 之 下 學 期 方 可 舉 行 <2> 節 目 內 容.. 以 能 完 整 呈 現 在 校 學 習 期 間 所 修 習 之 各 種 風 格 及 技 巧 之 曲 目 為 原 則, 其 曲 目 內 容 應 先 經 指 導 教 授 同 意 <3> 節 目 時 間.. 音 樂 會 之 時 間 不 得 少 於 60 分 鐘 <4> 於 演 講 音 樂 會 通 過 並 修 畢 應 修 學 分 後, 得 向 系 辦 公 室 提 出 舉 辦 畢 業 音 樂 會 之 申 請 <5> 節 目 單 應 附 經 指 導 教 授 審 閱 之 樂 曲 解 說 <6> 演 講 音 樂 會 及 獨 奏 / 唱 ( 畢 業 ) 音 樂 會 需 間 隔 至 少 一 學 期 十 英 語 能 力 檢 定 規 定 : 1. 本 校 日 間 碩 士 生 及 在 職 碩 士 生 在 畢 業 前 須 通 過 各 系 所 之 有 關 英 語 能 力 檢 定 規 定, 或 修 習 本 校 開 設 之 研 究 生 英 語 專 班 課 程, 成 績 及 格 (70 分 ), 始 得 畢 業 2. 本 規 定 所 稱 英 語 能 力 檢 定 以 GEPT 全 民 英 語 能 力 分 級 檢 定 IBT 電 腦 托 福 IELTS 國 際 英 語 測 試 TOEIC 多 益 測 驗, 或 其 他 經 學 校 認 可 之 外 語 能 力 檢 定 等 因 特 殊 原 因 而 欲 以 其 他 語 言 代 替 時, 須 經 系 所 及 學 校 同 意 3. 本 系 規 定 須 通 過 英 語 能 力 檢 定 以 GEPT 全 民 英 語 能 力 分 級 檢 定 中 級 ( 複 試 ) 含 以 上, 各 項 外 語 能 力 檢 定 比 照 標 準 表 如 下 : 項 次 全 民 英 檢 (GEPT) 新 托 福 (IBT) 雅 思 (IELTS) 多 益 測 驗 (TOEIC) 1 中 級 ( 複 試 ) 61 以 上 4.5 以 上 590 以 上 2 中 高 級 ( 初 試 ) 68 以 上 5 以 上 640 以 上 3 中 高 級 ( 複 試 ) 79 以 上 5.5 以 上 700 以 上 4 高 級 ( 初 試 ) 92 以 上 6.5 以 上 850 以 上 5 高 級 ( 複 試 ) 100 以 上 7 以 上 890 以 上 4. 各 研 究 生 若 無 法 於 修 業 期 間 通 過 規 定 之 英 語 能 力 檢 定 合 格, 得 以 修 習 本 校 開 設 之 研 究 生 英 語 專 班 課 程 代 替 ; 碩 士 班 6 學 分, 在 職 碩 士 班 2 學 分 該 課 程 學 分 費 另 計, 且 學 分 數 不 列 計 為 應 修 畢 業 學 分 5. 研 究 生 英 語 專 班 課 程, 以 由 人 文 學 院 (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 統 一 開 課 為 原 則 開 課 方 式 由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擬 訂 後 報 教 務 處 辦 理 之 十 一 學 業 成 績 優 異 研 究 生 獎 學 金 : 日 間 碩 士 班 一 年 級 碩 士 生 操 行 80( 含 ) 分 以 上, 學 業 成 績 排 名 第 一 名 者, 頒 發 獎 學 金 新 台 幣 6000 元 整 及 獎 狀, 詳 情 請 見 第 34 頁 研 究 生 獎 學 金 實 施 辦 法 26

十 二 離 校 手 續 : 序 號 繳 交 文 件 繳 交 處 備 註 1 學 位 考 試 的 影 音 音 樂 系 請 依 照 系 所 規 定 及 時 間 配 合 辦 理 資 料 節 目 單 及 論 文 確 定 版 ( 平 裝 版 ( 米 黃 色 )1 本 ) 及 論 文 正 式 版 ( 精 裝 版 )1 本 2 審 定 書 正 本 教 務 處 審 定 書 正 本 請 依 照 系 所 之 規 定 獲 取 3 論 文 封 面 影 本 教 務 處 4 論 文 正 式 版 ( 精 裝 版 3 本, 本 系 精 裝 本 一 律 印 製 成 深 藍 色 封 皮 燙 銀 色 字 ) 圖 書 館 碩 士 論 文 請 依 照 學 校 圖 書 館 的 操 作 流 程 上 傳 ( 詳 細 流 程 請 見 http://cloud.ncl.edu.tw/ntua/), 論 文 上 傳 至 學 校 圖 書 館 並 審 核 通 過 之 後, 將 會 收 到 一 封 自 學 校 圖 書 館 所 寄 來 之 電 子 郵 件 通 知, 請 務 必 保 留 此 信 件, 並 在 辦 理 離 校 手 續 時, 將 此 信 件 列 印 出 來 連 同 論 文 正 式 版 3 本 離 校 程 序 單 繳 交 至 圖 書 館 辦 理 離 校 5 校 友 通 訊 錄 表 格 音 樂 系 6 音 樂 系 系 櫃 鑰 匙 音 樂 系 系 櫃 須 清 理 乾 淨 7 離 校 程 序 單 各 單 位 http://portal2.ntua.edu.tw/~d02/form/regcul.htm 下 載 畢 業 學 生 離 校 程 序 單 附 註 1. 辦 理 離 校 手 續 前 三 週 須 先 通 知 系 辦, 以 便 將 口 試 成 績 先 送 至 註 冊 組, 學 校 方 能 製 作 畢 業 證 書 2. 學 生 可 自 行 連 結 校 務 行 政 系 統 查 詢 離 校 手 續 之 進 度 3. 國 立 臺 灣 藝 術 大 學 畢 業 生 離 校 手 續 作 業 要 點, 請 參 考 本 校 註 冊 組 網 頁 4. 請 於 七 月 底 辦 妥 離 校 手 續 ( 確 切 時 間 請 以 系 辦 公 室 公 告 為 準 ) 27

三 本 系 碩 士 學 生 相 關 須 知 一 協 助 系 上 事 務 : 本 系 全 體 碩 士 班 必 須 參 加 並 協 助 本 系 舉 行 之 展 演 學 術 等 活 動, 各 組 學 生 必 須 出 席 各 組 之 大 師 班 研 討 會 等 課 程 二 各 組 之 畢 業 考 申 請 及 場 地 申 請 等 申 請 : 申 請 表 請 參 閱 研 究 生 手 冊 附 錄 或 至 音 樂 系 網 頁 下 載 並 依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 請 注 意 申 請 時 間, 以 系 辦 公 告 為 主 ) 場 地 借 用 辦 法 請 自 行 上 網 查 閱, 並 請 注 意 申 請 時 間, 以 免 因 借 不 到 場 地 而 無 法 開 音 樂 會 ) 三 系 櫃 : 音 樂 系 碩 士 班 學 生 將 個 別 分 配 系 櫃 並 置 於 綜 合 大 樓 203 研 究 室, 櫃 子 鑰 匙 ( 需 付 保 證 金 新 台 幣 100 元 / 把 ) 請 妥 善 保 存, 若 遺 失 需 償 費 全 新 鑰 匙 ; 保 證 金 將 於 學 生 辦 理 離 校 手 續 並 歸 還 所 有 鑰 匙 時 退 還 四 音 樂 系 碩 士 學 生 研 究 室 使 用 規 則 : 電 腦 以 及 印 表 機 乃 系 上 物 品, 請 小 心 使 用 ( 影 印 紙 請 自 備 ) 並 保 持 環 境 整 潔 五 場 地 租 借 及 琴 房 使 用 等 規 則 : 請 參 照 網 頁 相 關 規 定 及 借 閱 辦 法 並 以 系 上 最 新 規 定 為 主 六 參 加 比 賽 得 獎 者 請 主 動 告 知 系 上, 以 利 系 辦 網 頁 公 告 之 作 業 七 獎 助 學 金 及 學 費 補 助 等 資 料 請 洽 詢 學 務 處 網 頁 八 煩 請 班 代 彙 整 同 學 通 訊 錄 ( 含 宿 舍 電 話 地 址 家 中 電 話 e-mail 手 機 ), 並 於 開 學 一 周 內 繳 交 至 系 辦 九 碩 士 班 各 班 信 箱 位 於 音 樂 系 辦 公 室 門 口, 請 於 上 班 時 間 定 時 領 取 信 件 十 請 時 常 上 本 系 網 頁 公 告 網 (http://music.ntua.edu.tw/) 查 看 音 樂 系 公 告 事 項 十 舉 行 口 試 所 需 相 關 錄 影 錄 音 器 材 租 借, 請 於 考 試 日 期 確 認 後, 立 即 向 本 系 辦 公 室 提 一 出 申 請, 以 免 向 隅 本 系 辦 公 室 保 有 場 地 與 器 材 租 借 之 最 後 決 策 權 28

四 演 講 音 樂 會 實 施 要 點 一 依 據 : 九 十 五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第 一 次 全 系 教 師 會 議 二 目 標 : 激 勵 碩 士 學 生 學 術 研 究 風 氣 培 養 碩 士 生 學 術 研 究 能 力 提 昇 研 究 生 論 文 學 術 水 準 三 對 象 : 各 組 碩 士 生 ( 作 曲 組 學 生 除 外 ) 於 畢 業 之 前, 應 依 規 定 舉 行 一 場 演 講 音 樂 會 (Lecture Recital) 四 申 請 資 格 : 1. 須 已 通 過 術 科 期 末 考 試 2. 須 修 滿 本 所 規 定 之 學 分 數 ( 包 含 本 所 必 選 修 以 及 須 補 修 之 大 學 部 學 分 ), 或 於 預 訂 修 畢 學 分 之 該 學 期 提 出 申 請 ( 該 學 期 僅 限 能 修 習 主 修 及 一 門 選 修 課 共 3 學 分 ) 五 演 講 音 樂 會 舉 行 程 序 :( 細 則 參 閱 P.36~38) 繳 交 演 講 音 樂 會 報 告 大 綱 研 撰 計 畫 審 查 表 申 請 考 試 並 確 定 考 試 時 間 及 評 審 委 員 ( 須 經 指 導 教 授 同 意 ) 提 交 詮 釋 報 告 ( 須 事 先 經 指 導 教 授 審 閱 通 過 ) 演 講 音 樂 會 考 試 通 過 後 繳 交 修 訂 本 六 考 試 時 間 : 應 於 研 究 所 每 學 期 第 2 週 - 第 4 週 或 14 週 - 第 16 週 舉 行 七 申 請 時 間 : 1. 所 有 碩 士 生 ( 作 曲 組 學 生 除 外 ) 均 應 於 上 一 學 期 第 十 六 週 前 繳 交 演 講 音 樂 會 之 題 目 及 大 綱 審 查 表 ( 須 經 指 導 教 授 同 意 ) 至 系 辦 公 室 備 查, 方 能 提 出 演 講 音 樂 會 考 試, 逾 期 不 受 理 八 申 請 繳 交 之 資 料 : 1. 繳 交 相 關 申 請 表 格 詮 釋 報 告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一 份 ( 預 定 於 該 學 期 修 畢 應 修 科 目 與 學 分 者, 另 加 該 學 期 選 課 表 影 本 一 份 ), 經 指 導 教 授 認 可 後 送 系 ( 所 ) 辦 公 室 ( 繳 交 資 料 以 系 辦 公 告 為 主 ) 2. 相 關 表 格 :( 詳 情 見 附 錄 四 ) <1> 演 講 音 樂 會 指 導 教 授 同 意 書 一 份 <2> 學 位 考 試 申 請 表 一 份 <3>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推 薦 書 一 份 <4> 歷 年 成 績 單 一 份 及 該 學 期 選 課 表 影 本 一 份 <5> 演 講 音 樂 會 考 試 公 告 表 一 份 <6> 學 位 考 試 簽 到 表 一 份 <7>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會 審 定 書 二 份 <8> 學 位 考 試 合 格 同 意 書 ( 碩 士 生 須 簽 名 ) 二 份 九 詮 釋 報 告 ( 非 正 式 版 ): ( 詳 情 請 查 閱 演 講 音 樂 會 考 試 流 程 表 ) 1. 演 講 音 樂 會 之 詮 釋 報 告 須 先 經 指 導 教 授 審 查 並 認 可 後, 才 可 於 考 試 前 3-4 週 繳 交 紙 本 一 份 至 系 辦, 且 另 外 須 自 行 分 別 交 給 各 評 審 委 員, 逾 期 不 受 理 2. 詮 釋 報 告 需 根 據 本 系 碩 士 班 所 規 定 之 論 文 撰 寫 格 式 撰 寫 詮 釋 報 告, 經 取 得 他 種 學 位 之 論 文, 不 得 再 行 提 出 29

3. 如 發 現 論 文 創 作 展 演 或 報 告 等 有 抄 襲 或 調 查 屬 實 者, 應 予 撤 銷, 並 嚴 懲 以 辦 十 審 查 委 員 : 1. 演 講 音 樂 會 審 查 委 員, 由 指 導 教 授 推 薦 副 教 授 以 上 或 助 理 教 授 者 三 至 五 人, 由 系 ( 所 ) 主 任 勾 選 並 組 成 演 講 音 樂 會 審 查 委 員 會 2. 演 講 音 樂 審 查 委 員 三 至 五 人, 其 中 指 導 教 授 為 當 然 委 員, 如 有 共 同 指 導 教 授 者, 亦 為 當 然 委 員, 其 中 三 分 之 一 須 為 本 系 該 領 域 之 專 任 教 師 ( 該 領 域 如 未 有 專 任 教 師, 可 由 音 樂 學 或 理 論 作 曲 之 專 任 教 師 之 ); 另 外 三 分 之 一 則 需 由 校 外 專 長 於 該 領 域 者 擔 任 之 ( 可 含 兼 任 教 師 ) 3. 演 講 音 樂 會 發 表 時, 現 場 推 派 發 表 者 之 指 導 教 授 以 外 之 任 一 評 委 擔 任 召 集 人 4. 演 講 音 樂 會 評 審 委 員 應 親 自 出 席, 不 得 委 託 他 人 為 代 表 十 一 演 講 音 樂 會 評 審 結 果 : 1. 評 審 意 見 為 通 過 者, 碩 士 生 可 著 手 執 行 碩 士 論 文 之 後 續 印 製 : 印 製 前 須 依 規 定 將 論 文 電 子 檔 上 傳 至 圖 書 館 並 至 系 辦 領 取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會 審 定 書, 並 於 四 週 內 依 規 定 繳 交 論 文 修 訂 版 之 精 裝 本 平 裝 本 與 影 音 紀 錄 1 份 至 相 關 單 位 2. 評 審 意 見 為 通 過 者, 但 須 參 納 論 文 評 審 意 見 修 改 後 始 可 通 過, 則 碩 士 生 應 就 口 試 委 員 之 意 見 修 正 論 文 : 論 文 修 改 後, 交 由 指 導 教 授 審 核 認 可 後 簽 具 研 究 生 演 講 音 樂 會 詮 釋 報 告 定 稿 通 知 單 將 表 格 繳 回 系 辦 後, 領 取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會 審 定 書 印 製 前 須 依 規 定 將 論 文 電 子 檔 上 傳 至 圖 書 館 依 規 定 印 製 論 文 於 六 週 以 內 依 規 定 繳 交 論 文 修 訂 版 之 精 裝 本 3 本 平 裝 本 1 本 與 影 音 紀 錄 1 份 至 相 關 單 位 3. 評 審 意 見 為 修 正 後 再 審, 碩 士 生 應 就 口 試 委 員 之 意 見 修 正 論 文 : 論 文 修 改 後, 交 由 各 評 審 委 員 認 可 後 簽 具 研 究 生 演 講 音 樂 會 詮 釋 報 告 定 稿 通 知 單 將 表 格 繳 回 系 辦 後, 領 取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會 審 定 書 印 製 前 須 依 規 定 將 論 文 電 子 檔 上 傳 至 圖 書 館 依 規 定 印 製 論 文 於 十 週 以 內 依 規 定 繳 交 論 文 修 訂 版 之 精 裝 本 3 本 平 裝 本 1 本 與 影 音 紀 錄 1 份 至 相 關 單 位 本 系 精 裝 本 一 律 印 製 成 深 藍 色 封 皮 燙 銀 色 字! 4. 評 審 意 見 為 不 通 過 者, 碩 士 生 修 業 年 限 尚 未 屆 滿 者, 應 修 改 論 文 於 次 一 學 期 重 新 提 出 學 位 考 試 成 績 以 70 分 為 及 格, 一 百 分 為 滿 分, 並 以 出 席 委 員 評 定 分 數 平 均 決 定 之 十 二 演 講 音 樂 會 考 試 相 關 須 知 : 1. 每 次 演 講 音 樂 會 發 表 以 一 小 時 為 原 則 各 組 別 相 關 規 定 請 參 閱 附 錄 一 本 系 碩 士 班 各 組 考 試 範 圍 內 容 2. 舉 行 考 試 之 相 關 錄 影 錄 音 器 材 租 借 及 場 地 租 借, 請 於 考 試 日 期 確 定 後, 立 即 向 本 系 辦 公 室 提 出 申 請, 以 免 向 隅 本 系 辦 公 室 保 有 場 地 及 器 材 租 借 之 最 後 決 策 權 3. 演 講 音 樂 會 發 表 時, 得 開 放 校 內 外 人 士 自 由 參 加 4. 演 講 音 樂 會 發 表 之 行 政 事 務 ( 如 場 地 清 空 及 佈 置 桌 子 鋼 琴 之 安 排 POWERPOINT 之 操 作 及 餐 點 準 備 等 ), 須 由 發 表 者 負 責 5. 演 講 音 樂 會 發 表 時, 發 表 者 自 行 準 備 發 表 資 料, 供 與 會 人 員 參 閱 6. 演 講 音 樂 會 發 表 時 之 影 音 紀 錄, 由 發 表 者 委 請 同 學 負 責 30

7. 演 講 音 樂 會 前 一 週, 須 與 助 教 或 唐 先 生 做 場 地 的 最 後 確 定 8. 考 完 後 請 把 桌 椅 歸 位, 並 把 垃 圾 清 乾 淨, 保 持 場 地 之 清 潔 十 三 演 講 音 樂 會 學 位 考 試 完 成 之 後 : 1. 演 講 音 樂 會 發 表 時 之 影 音 紀 錄, 於 會 後 二 週 內 將 影 音 紀 錄 一 份 送 至 系 ( 所 ) 辦 公 室 備 查 2. 考 試 完 三 天 內, 請 自 行 至 系 辦 領 取 成 績 及 評 審 評 語 等 3. 詮 釋 報 告 修 訂 後 須 經 評 審 委 員 認 可 同 意 後, 始 可 印 製 詮 釋 報 告 正 式 版, 本 校 博 碩 士 論 文 系 統 網 址 http://ndltdcc.ncl.edu.tw/ntua/ ( 只 需 一 次, 便 會 同 時 上 傳 國 圖 ), 申 請 建 檔 帳 號 與 轉 檔 上 傳 等 注 意 事 項 請 參 考 上 面 網 址 說 明, 論 文 授 權 書 於 系 統 建 檔 完 畢 並 由 圖 書 館 審 核 通 過 後 會 自 動 產 生, 收 到 審 核 通 過 通 知 信 後 自 行 上 網 列 印 共 2 張, 須 親 自 簽 名 正 本, 不 用 寄 回 國 圖, 統 一 由 本 校 圖 書 館 代 收 請 隨 紙 本 論 文 繳 交, 且 不 需 裝 訂 於 紙 本 論 文 內, 電 子 論 文 審 核 約 3 個 工 作 天, 紙 本 論 文 繳 交 3 本 至 圖 書 館 ( 不 限 精 裝 或 平 裝, 請 自 行 斟 酌 ), 創 作 組 另 需 繳 交 作 品 檔 案 光 碟 3 片 4. 論 文 審 核 通 過 後 若 需 修 改, 請 詳 閱 建 檔 說 明 之 論 文 變 更 申 請 程 序, 不 符 規 定 者 一 律 不 受 理 5. 本 系 精 裝 本 一 律 印 製 成 深 藍 色 封 皮 燙 銀 色 字, 平 裝 本 為 米 黃 色 雲 彩 紙 為 封 皮, 封 面 規 定 請 參 閱 P.51 十 四 演 講 音 樂 會 申 請 與 舉 行 流 程, 請 參 閱 演 講 音 樂 會 考 試 流 程 十 五 學 位 考 試 一 旦 提 出 申 請, 將 不 可 隨 意 取 消 及 更 改, 若 因 特 殊 狀 況, 須 在 考 試 前 一 個 月 之 前 提 出 學 位 考 試 取 消 申 請, 請 填 妥 學 位 考 試 取 消 同 意 書 或 碩 士 論 文 ( 音 樂 會 ) 口 試 調 動 申 請 表 後 繳 至 系 辦 ; 取 消 更 動 次 數 於 修 業 年 間 以 一 次 為 限 十 六 本 辦 法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教 育 部 頒 學 位 授 予 法 實 施 細 則 本 校 研 究 所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辦 法 之 規 定 辦 理 31

五 畢 業 音 樂 會 實 施 要 點 一 依 據 : 九 十 五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第 一 次 全 系 教 師 會 議 二 對 象 : 各 組 碩 士 生 於 畢 業 之 前, 通 過 術 科 考 及 演 講 音 樂 會 (Lecture Recital) 考 試, 依 規 定 應 舉 行 一 場 獨 奏 ( 唱 ) 音 樂 會 三 申 請 資 格 : 1. 須 已 通 過 術 科 期 末 考 試 2. 須 已 通 過 演 講 音 樂 會 考 試 3. 須 修 滿 本 所 規 定 之 學 分 數 ( 包 含 本 所 必 選 修 以 及 須 補 修 之 大 學 部 學 分 ) 四 獨 奏 ( 唱 ) 音 樂 會 舉 行 程 序 : 繳 交 獨 奏 ( 唱 ) 音 樂 會 曲 目 審 查 表 申 請 考 試 並 確 定 考 試 時 間 及 評 審 委 員 ( 須 經 指 導 教 授 同 意 ) 作 曲 組 學 生 提 交 創 作 理 念 報 告 ( 須 事 先 經 指 導 教 授 審 閱 通 過 ) 獨 奏 ( 唱 ) 音 樂 會 考 試 通 過 後 準 備 畢 業 典 禮 五 考 試 時 間 : 應 於 研 究 所 每 學 期 第 17 週 前 舉 行 六 申 請 時 間 : 1. 所 有 碩 士 生 均 應 於 開 學 六 週 以 內 繳 交 獨 奏 ( 唱 ) 音 樂 會 曲 目 審 查 表 ( 須 經 指 導 教 授 同 意 ), 方 能 提 出 演 講 音 樂 會 考 試, 逾 期 不 受 理 七 申 請 繳 交 之 資 料 : 1. 繳 交 相 關 申 請 表 格 創 作 作 品 作 曲 組 學 生 作 品 繳 交 表 創 作 理 念 報 告 ( 作 曲 組 學 生 ) 及 歷 年 成 績 單 一 份 ( 預 定 於 該 學 期 修 畢 應 修 科 目 與 學 分 者, 另 加 該 學 期 選 課 表 影 本 一 份 ), 經 指 導 教 授 認 可 後 送 系 ( 所 ) 辦 公 室 ( 繳 交 資 料 以 系 辦 公 告 為 主 ) 2. 相 關 表 格 : <1> 獨 奏 ( 唱 ) 音 樂 會 申 請 表 一 份 <2> 獨 奏 ( 唱 ) 音 樂 會 指 導 教 授 同 意 書 一 份 <3> 獨 奏 ( 唱 ) 音 樂 會 考 試 委 員 推 薦 書 一 份 <4> 歷 年 成 績 單 一 份 及 該 學 期 選 課 表 影 本 一 份 <5> 獨 奏 ( 唱 ) 音 樂 會 公 告 表 一 份 <6> 獨 奏 ( 唱 ) 音 樂 會 考 試 簽 到 表 一 份 <7> 獨 奏 ( 唱 ) 音 樂 會 曲 目 時 間 表 三 - 五 份 請 碩 士 班 學 生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再 送 交 系 務 承 辦 人 八 作 曲 組 創 作 理 念 報 告 ( 非 正 式 版 ): 1. 作 曲 組 創 作 理 念 報 告 須 先 經 指 導 教 授 審 查 並 認 可 後, 才 可 於 考 試 前 3-4 週 繳 交 報 告 紙 本 一 份 至 系 辦, 且 另 外 須 自 行 分 別 交 給 各 評 審 委 員, 逾 期 不 受 理 2. 作 曲 組 創 作 理 念 報 告, 經 取 得 他 種 學 位 之 報 告, 不 得 再 行 提 出 3. 如 發 現 論 文 創 作 展 演 或 報 告 等 有 抄 襲 或 調 查 屬 實 者, 應 予 撤 銷, 並 嚴 懲 以 辦 九 審 查 委 員 : 1. 獨 奏 ( 唱 ) 音 樂 會 審 查 委 員, 由 指 導 教 授 推 薦 副 教 授 以 上 或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之 助 理 教 授 者 三 至 五 人, 由 系 ( 所 ) 主 任 勾 並 組 成 演 講 音 樂 會 審 查 委 員 會 2. 獨 奏 ( 唱 ) 音 樂 會 審 查 委 員 三 至 五 人, 其 中 指 導 教 授 為 當 然 委 員, 如 有 共 同 指 導 教 授 者, 亦 為 當 然 委 員, 其 中 三 分 之 ㄧ 須 為 校 外 專 長 於 該 領 域 者 擔 任 之 ( 可 含 兼 任 教 師 ) 32

3. 獨 奏 ( 唱 ) 音 樂 會 發 表 時, 由 發 表 者 之 指 導 教 授 擔 任 召 集 人 4. 獨 奏 ( 唱 ) 音 樂 會 評 審 委 員 應 親 自 出 席, 不 得 委 託 他 人 為 代 表 十 獨 奏 ( 唱 ) 音 樂 會 評 審 結 果 : 1. 評 審 意 見 為 通 過 者, 碩 士 生 須 與 考 後 二 週 內 繳 交 影 音 資 料 一 份 及 節 目 單 一 份, 以 利 系 ( 所 ) 辦 公 室 備 查 2. 評 審 意 見 為 不 通 過 者, 碩 士 生 其 修 業 年 限 尚 未 屆 滿 者, 得 於 次 一 學 期 重 新 提 出 學 位 考 試 成 績 以 70 分 為 及 格, 一 百 分 為 滿 分, 並 以 出 席 委 員 評 定 分 數 平 均 決 定 之 十 一 獨 奏 ( 唱 ) 音 樂 會 考 試 相 關 須 知 : 1. 每 次 演 講 音 樂 會 發 表 以 一 小 時 為 原 則 ( 不 含 中 場 休 息 時 間 ) 各 組 別 相 關 規 定 請 參 閱 附 錄 一 本 系 碩 士 班 各 組 考 試 範 圍 內 容 2. 舉 行 考 試 之 相 關 錄 影 錄 音 器 材 租 借 及 場 地 租 借, 請 於 考 試 日 期 確 定 後, 立 即 向 本 系 辦 公 室 提 出 申 請, 以 免 向 隅 本 系 辦 公 室 保 有 場 地 及 器 材 租 借 之 最 後 決 策 權 3. 演 講 音 樂 會 發 表 時, 得 開 放 校 內 外 人 士 自 由 參 加 4. 演 講 音 樂 會 發 表 之 行 政 事 務 ( 如 場 地 清 空 及 佈 置 桌 子 鋼 琴 之 安 排 POWERPOINT 之 操 作 及 餐 點 準 備 等 ), 由 發 表 者 負 責 5. 演 講 音 樂 會 發 表 時, 發 表 者 自 行 準 備 發 表 資 料, 供 與 會 人 員 參 閱 6. 演 講 音 樂 會 發 表 時 之 影 音 紀 錄, 由 發 表 者 委 請 同 學 負 責, 並 於 會 後 二 週 內 將 影 音 紀 錄 一 份 送 至 系 ( 所 ) 辦 公 室 備 查 7. 演 講 音 樂 會 前 一 週, 須 與 助 教 或 唐 先 生 做 場 地 的 最 後 確 定 8. 考 完 後 請 把 桌 椅 歸 位, 並 把 垃 圾 清 乾 淨, 保 持 場 地 之 清 潔 9. 整 場 音 樂 會 無 論 從 前 期 規 劃 / 宣 傳 / 至 後 期 與 演 出 相 關 工 作 人 員 之 協 調 與 演 出 秩 序 維 護, 皆 將 列 入 整 體 畢 業 成 績 考 量 十 二 獨 奏 ( 唱 ) 音 樂 會 完 成 之 後 : 1. 獨 奏 ( 唱 ) 音 樂 會 發 表 時 之 影 音 紀 錄, 於 會 後 二 週 內 將 影 音 紀 錄 一 份 及 音 樂 會 節 目 單 送 至 系 ( 所 ) 辦 公 室 備 查 2. 考 試 完 三 天 內, 請 自 行 至 系 辦 領 取 成 績 及 評 審 評 語 等 3. 作 曲 組 學 生 創 作 理 念 報 告 經 評 審 委 員 通 過 認 可 後, 始 可 印 製 詮 釋 報 告 正 式 版, 本 校 博 碩 士 論 文 系 統 網 址 http://ndltdcc.ncl.edu.tw/ntua/ ( 只 需 一 次, 便 會 同 時 上 傳 國 圖 ), 申 請 建 檔 帳 號 與 轉 檔 上 傳 等 注 意 事 項 請 參 考 上 面 網 址 說 明, 論 文 授 權 書 於 系 統 建 檔 完 畢 並 由 圖 書 館 審 核 通 過 後 會 自 動 產 生, 收 到 審 核 通 過 通 知 信 後 自 行 上 網 列 印 共 2 張, 須 親 自 簽 名 正 本, 不 用 寄 回 國 圖, 統 一 由 本 校 圖 書 館 代 收 請 隨 紙 本 論 文 繳 交, 且 不 需 裝 訂 於 紙 本 論 文 內, 電 子 論 文 審 核 約 3 個 工 作 天, 紙 本 論 文 繳 交 3 本 至 圖 書 館, 創 作 組 另 需 繳 交 作 品 檔 案 光 碟 3 片 ( 詳 情 參 閱 第 八 點 作 曲 組 創 作 理 念 報 告 ) 4. 本 系 精 裝 本 一 律 印 製 成 深 藍 色 封 皮 燙 銀 色 字, 平 裝 本 為 藍 色 雲 彩 紙 為 封 皮, 封 面 規 定 請 參 閱 附 件 十 三 學 位 考 試 一 旦 提 出 申 請, 將 不 可 隨 意 取 消 及 更 改, 若 因 特 殊 狀 況, 須 在 考 試 前 一 個 月 之 前 提 出 學 位 考 試 取 消 申 請, 請 填 妥 學 位 考 試 取 消 同 意 書 或 碩 士 論 文 ( 音 樂 會 ) 口 試 調 動 申 請 表 後 繳 至 系 辦 ; 取 消 更 動 次 數 於 修 業 年 間 以 一 次 為 限 十 四 本 辦 法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教 育 部 頒 學 位 授 予 法 實 施 細 則 本 校 研 究 所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辦 法 之 規 定 辦 理 33

六 本 校 學 業 成 績 優 異 研 究 生 獎 學 金 申 請 經 九 十 六 學 年 度 第 五 次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設 置 96.10.22 一 依 據 : 本 校 學 生 獎 助 學 金 管 理 辦 法 第 四 條 之 規 定 辦 理 二 目 的 : 為 獎 勵 學 業 成 績 優 異 之 同 學 發 給 獎 學 金 三 類 別 : 研 究 生 學 業 成 績 優 異 獎 學 金 : 日 間 碩 士 班 適 用 四 選 拔 : ( 一 ) 學 業 成 績 優 異 學 生 選 拔, 上 學 年 ( 上 下 學 期 ) 操 行 成 績 皆 須 80 分 ( 含 ) 以 上, 再 以 學 業 比 較 之 ( 二 ) 上 學 年 度 學 業 成 績 排 名 全 班 第 一 名 ( 三 ) 學 業 成 績 同 名 次 有 1 人 以 上 時, 依 操 行 成 績 高 低 擇 一, 如 兩 項 皆 同 分 者, 須 經 本 系 專 任 教 師 共 同 審 核 決 議 提 報 1 名 ( 四 ) 每 學 年 辦 理 1 次, 於 每 年 10 月 份 由 本 系 所 選 拔 每 班 1 名 學 業 成 績 優 異 研 究 生, 並 將 名 冊 及 學 業 成 績 選 拔 標 準 送 生 活 事 務 與 保 健 組 ( 五 ) 先 呈 請 校 長 核 准 辦 理 獎 勵, 後 提 報 學 生 獎 助 學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審 議 追 認 五 獎 勵 : ( 一 ) 研 究 生 一 名 頒 發 獎 學 金 6000 元 及 獎 狀 ( 二 ) 調 整 獎 學 金 金 額 須 經 學 生 獎 助 學 金 管 理 委 員 會 議 討 論 通 過 後 實 施 六 本 系 所 填 報 名 冊 時 應 確 實 查 核 得 獎 學 生 姓 名 身 分 證 字 號 金 融 帳 號 及 戶 籍 地 址, 以 便 盡 速 核 發 獎 學 金 七 本 要 點 經 本 系 系 務 會 議 討 論 通 過 後 實 施, 修 訂 時 亦 同 八 本 系 亦 有 其 他 獎 學 金 提 供 申 請, 請 參 閱 系 上 公 告 34

伍 本 系 碩 士 班 學 位 考 試 流 程 35

一 國 立 臺 灣 藝 術 大 學 音 樂 學 系 碩 士 班 演 講 音 樂 會 考 試 流 程 承 辦 工 作 流 程 繳 交 時 間 辦 理 事 項 單 位 時 程 提 出 申 請 : 學 生 先 於 前 ㄧ 學 期 末 第 16 週 ( 含 ) 前 提 出 下 一 學 期 之 學 位 考 試 申 請 並 繳 交 表 一 與 表 二 給 系 辦 承 辦 人, 確 定 要 考 試 於 下 一 學 期 開 學 第 六 週 ( 含 ) 前 填 寫 表 三 並 經 由 指 導 教 授 核 可 簽 名 後 交 至 系 辦, 始 可 舉 行 該 學 期 之 學 位 考 試 提 交 詮 釋 報 告 大 綱 計 畫 審 查 表 學 生 前 ㄧ 學 期 末 第 16 週 前 28 天 演 講 音 樂 會 報 告 大 綱 研 撰 計 畫 審 查 表 [ 附 錄 四 表 2] 經 由 指 導 教 授 同 意, 送 交 系 所 承 辦 人 申 請 國 家 圖 書 館 論 文 線 上 建 檔 之 帳 號 承 辦 人 碩 二 ( 含 ) 以 上 開 學 一 週 內 7 天 學 生 將 會 收 到 國 家 圖 書 館 論 文 線 上 建 檔 之 帳 號 及 密 碼, 若 開 學 一 個 月 內 仍 未 收 到, 請 告 知 系 所 承 辦 人 填 具 申 請 書 學 生 開 學 6 週 內 -- 填 具 相 關 表 格 並 請 碩 士 班 學 生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再 送 交 系 務 承 辦 人 申 請 演 講 音 樂 會 考 試 申 請 書 簽 報 核 准 及 遴 選 面 試 委 員 面 試 時 間 訂 定 面 試 委 員 時 間 地 點 最 後 確 認 承 辦 人 學 生 承 辦 人 期 中 考 週 ( 第 9 週 ) -- -- 1-2 天 14 天 3-5 天 系 辦 公 室 於 承 辦 工 作 完 成 後, 通 知 考 生 面 試 委 員 名 單 學 生 獲 知 面 試 委 員 名 單 後, 自 行 連 絡 面 試 委 員 訂 定 面 試 時 間 ( 建 議 先 行 向 負 責 助 教 確 定 場 地 時 間 及 使 用 ) 時 間 確 定 後, 告 知 系 所 承 辦 人 並 請 各 委 員 簽 暑 演 講 音 樂 會 審 查 委 員 同 意 書 [ 附 錄 柒 表 5] 3 至 5 份 後, 將 資 料 繳 回 系 辦 承 辦 人 與 面 試 委 員 做 最 後 確 認 後, 寄 出 聘 函 繳 交 演 講 音 樂 會 書 面 資 料 學 生 考 試 前 30 天 -- 繳 交 演 講 音 樂 會 詮 釋 報 告 給 各 考 試 委 員, 並 將 繳 交 之 證 明 文 件 交 予 系 辦, 以 確 定 繳 交 之 日 期 準 備 面 試 相 關 事 宜 學 生 考 試 前 二 週 ~ 一 個 月 -- 1. 考 生 一 確 定 時 間 及 地 點, 面 試 前 至 系 辦 公 室 確 定 面 試 場 地 及 租 借 相 關 設 備 ( 錄 影 機 等 ) 2. 會 場 佈 置 : 含 茶 點 借 用 相 關 設 備 及 會 場 服 務 等 學 生 考 前 一 天 或 當 天 -- 至 系 辦 領 取 考 試 資 料 彌 封 袋 並 再 與 助 教 最 後 確 認 考 試 場 地 排 課 事 宜 是 否 已 解 決 36

辦 理 演 講 音 樂 舉 會 演 奏 辦 演 講 音 樂 會 口 演 頭 報 告 講 審 查 委 員 進 行 音 口 試 樂 評 定 成 績 會 考 面 試 表 格 彌 封 試 繳 至 系 辦 公 室 成 績 查 閱 及 影 音 資 料 繳 交 審 核 結 果 為 通 過 者 經 審 查 委 員 核 定 論 文 通 過 詮 者, 但 須 參 納 論 釋 文 評 審 意 見 修 報 改 後 始 可 通 過 告 經 審 查 委 員 核 印 定 論 文 修 正 後 製 再 審 經 審 查 委 員 核 定 論 文 不 通 過 繳 交 已 修 改 並 印 製 完 成 之 詮 釋 報 告 準 備 下 階 段 的 學 位 考 試 - 獨 奏 ( 唱 ) 音 樂 會 學 生 學 生 學 生 委 員 學 生 學 生 學 生 學 生 學 生 學 生 學 生 學 生 -- 15-30 1. 將 評 分 表 等 各 相 關 資 料 交 給 各 評 審 委 員 分 鐘 2. 記 得 錄 製 影 音 資 料 -- 30-45 分 鐘 考 生 就 詮 釋 報 告 做 口 頭 報 告 -- -- 由 面 試 委 員 就 考 生 所 提 詮 釋 報 告 進 行 口 試 -- -- 學 生 暫 時 先 行 離 場, 經 審 查 委 員 討 論 後, 學 生 回 考 場 聽 取 審 查 結 果 指 導 教 授 確 認 所 有 相 關 資 料 已 簽 名 填 妥 之 後, 簽 -- -- 名 彌 封 交 由 學 生 繳 至 系 辦 ( 若 未 簽 名 彌 封 繳 回, 成 績 將 不 予 以 採 計 ) 學 位 考 試 後 二 1. 至 系 辦 領 取 成 績 及 評 審 評 語 表 -- 週 內 2. 繳 交 影 音 記 錄 一 份 至 系 辦 學 位 考 試 後 四 週 內 -- 不 須 修 改, 直 接 將 論 文 送 往 印 製 學 位 考 試 後 六 週 內 -- 學 位 考 試 後 十 週 內 -- 於 六 個 月 內 重 新 提 出 學 位 考 試 申 請 次 學 期 -- ( 演 講 音 樂 會 未 通 過 者, 不 可 申 請 獨 奏 ( 唱 ) 音 樂 會 ) -- -- 將 已 修 改 並 印 製 完 成 之 詮 釋 報 告 繳 至 相 關 單 位 次 學 期 -- 注 意 系 辦 公 告 之 作 業 申 請 時 間 註 : 1. 確 切 承 辦 日 期 以 系 辦 公 室 公 告 為 準 2. 此 流 程 不 包 含 作 曲 組 碩 士 生 37

二 演 講 音 樂 會 程 序 表 項 次 程 序 時 程 說 明 1 分 配 各 相 關 表 格 資 料 指 導 教 授 分 配 各 相 關 表 格 資 料 給 各 評 審 委 員 2 推 派 召 集 人 以 非 指 導 教 授 審 查 委 員 擔 任 為 原 則 3 召 集 人 致 詞 宣 佈 學 生 開 始 報 告, 並 告 知 時 程 規 定 4 學 生 口 頭 報 告 30-45 分 鍾 三 十 至 四 十 五 分 鐘 為 原 則 5 學 生 演 奏 ( 唱 ) 15-30 分 鐘 十 五 至 三 十 分 鐘 為 原 則 學 生 演 奏 ( 唱 ) 與 學 生 口 頭 報 告 順 序 可 彈 性 提 問 順 序 依 序 為 ( 一 ) 非 指 導 教 授 非 召 集 人 6 審 查 委 員 依 序 提 之 審 查 委 員 ;( 二 ) 召 集 人 ;( 三 ) 指 導 教 授 問, 學 生 依 序 回 答 ( 若 有 兩 位 指 導 教 授, 主 要 指 導 教 授 最 後 提 問 ) 7 審 查 委 員 進 行 討 論 學 生 先 行 離 場 ( 由 召 集 人 告 知, 並 清 場 ) 8 審 查 委 員 填 寫 審 查 學 位 口 試 審 查 委 員 須 填 寫 學 位 口 試 通 過 同 意 書 意 見 表 並 簽 名 -- 及 審 定 書 並 簽 名 9 召 集 人 宣 佈 口 試 結 果 學 生 回 考 場 後 ( 由 召 集 人 請 回 ) 10 散 會 指 導 教 授 收 集 所 有 表 格 文 件, 交 由 考 生 或 工 作 人 員 統 一 擲 回 系 辦 公 室 附 註 :1. 整 場 考 試 時 間 以 一 小 時 為 原 則 ( 不 包 含 口 試 問 答 時 間 ) 2. 此 程 序 表 僅 供 參 考, 因 此 演 講 音 樂 會 演 奏 及 口 頭 報 告 順 序 為 彈 性 3. 此 程 序 表 不 適 用 於 作 曲 組 碩 士 生, 作 曲 組 碩 士 生 考 試 程 序 請 參 閱 作 曲 組 學 位 考 試 ( 作 品 發 表 會 ) 考 試 程 序 p.43 38

( ) 三 國 立 臺 灣 藝 術 大 學 音 樂 學 系 碩 士 班 獨 奏 ( 唱 ) 音 樂 會 考 試 流 程 流 程 承 辦 單 位 繳 交 時 間 工 作 時 程 辦 理 事 項 申 請 : 於 開 學 六 週 內 填 寫 表 九 表 十 與 表 十 一 並 經 由 指 導 教 授 核 可 簽 名 後 交 至 系 辦 確 定 後 始 可 舉 行 該 學 期 之 學 位 考 試 ( 逾 期 不 受 理 ) 提 交 獨 奏 ( 唱 ) 音 樂 會 曲 目 審 查 表 補 登 學 校 校 務 系 統 學 位 考 試 申 請 流 程 申 請 獨 奏 唱 音 樂 會 考 試 填 具 申 請 書 學 生 學 生 學 生 開 學 六 週 內 碩 二 開 學 一 個 月 後 開 學 六 週 內 28 天 -- -- ( 實 際 日 期 依 系 辦 公 室 公 告 ) 獨 奏 ( 唱 ) 音 樂 會 曲 目 審 查 表 [ 附 錄 四 表 九 ] 經 由 指 導 教 授 同 意 簽 名 後, 送 交 系 所 承 辦 人 登 入 校 務 行 政 系 統, 補 登 鍵 入 上 學 期 演 講 音 樂 會 之 申 請 資 料 後, 送 交 教 務 處 審 核 1. 填 具 相 關 表 格 並 請 碩 士 班 學 生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再 送 交 系 務 承 辦 人 2. 作 曲 組 學 生 登 入 校 務 行 政 系 統, 鍵 入 這 學 期 畢 業 音 樂 會 申 請 資 料, 送 交 教 務 處 審 核, 並 列 印 表 格 後 繳 交 至 系 辦 簽 報 核 准 承 辦 人 -- 1-2 天 申 請 書 轉 請 系 主 任 簽 章 核 准 遴 選 面 試 委 員 承 辦 人 -- 1-2 天 面 試 時 間 訂 定 學 生 -- 14 天 面 試 委 員 時 間 地 點 最 後 確 認 繳 交 獨 奏 ( 唱 ) 音 樂 會 書 面 資 料 承 辦 人 -- 3-5 天 學 生 考 試 前 30 天 -- 系 辦 公 室 於 承 辦 工 作 完 成 後, 通 知 考 生 面 試 委 員 名 單 學 生 獲 知 面 試 委 員 名 單 後, 自 行 連 絡 面 試 委 員 訂 定 面 試 時 間 ( 建 議 先 行 向 負 責 助 教 確 定 場 地 時 間 及 使 用 ) 時 間 確 定 後, 告 知 系 所 承 辦 人 並 請 各 委 員 簽 暑 獨 奏 ( 唱 ) 音 樂 會 審 查 委 員 同 意 書 [ 附 錄 四 表 13] 3 至 5 份 之 後 繳 回 系 辦 承 辦 人 與 面 試 委 員 最 後 確 認 後, 寄 出 聘 函 作 曲 組 學 生 須 繳 交 作 品 3-5 份 作 曲 組 學 生 作 品 繳 交 表 [ 附 錄 四 表 17]3-5 份 及 創 作 理 念 詮 釋 報 告 至 系 辦 自 行 交 給 各 評 審 委 員 39

準 備 音 樂 會 相 關 事 宜 舉 辦 進 行 獨 奏 ( 唱 ) 音 樂 會 / 作 品 發 表 會 作 曲 組 學 生 口 試 作 曲 組 學 生 創 作 理 念 口 頭 報 告 審 查 委 員 進 行 口 試 學 生 學 生 考 試 前 二 週 ~ 一 個 月 考 前 一 天 或 當 天 學 生 -- 作 曲 組 學 生 作 曲 組 學 生 -- -- 約 40 分 ( 作 曲 組 學 生 ) -60 分 1. 考 生 一 確 定 時 間 及 地 點, 面 試 前 至 系 辦 公 室 登 記 面 試 場 地 及 租 借 相 關 設 備 ( 錄 影 機 等 ) 2. 會 場 佈 置 : 含 海 報 節 目 單 茶 點 借 用 相 關 設 備 及 會 場 服 務 等 至 系 辦 領 取 考 試 資 料 彌 封 袋 並 再 與 助 教 最 後 確 認 考 試 場 地 之 安 排 1. 將 評 分 表 等 各 相 關 資 料 交 給 各 評 審 委 員 2. 記 得 錄 製 影 音 資 料 -- 20 分 鐘 考 生 就 創 作 理 念 進 行 口 頭 報 告 -- -- 評 定 成 績 委 員 -- -- 考 試 表 格 彌 封 繳 至 系 辦 公 室 領 取 成 績 單 及 繳 交 影 音 資 料 作 曲 組 學 生 依 規 定 修 訂 並 印 製 創 作 理 念 報 告 確 認 應 補 修 學 分 皆 已 完 成 後, 送 交 學 位 考 試 成 績 學 生 -- -- 學 生 作 曲 組 學 生 考 試 結 束 後 二 週 內 -- -- -- 承 辦 人 -- -- 離 校 手 續 學 生 -- -- 由 審 查 委 員 就 作 品 發 表 會 及 考 生 所 提 之 創 作 理 念 報 告 進 行 口 試 學 生 暫 時 先 行 離 場, 經 審 查 委 員 討 論 後, 學 生 回 考 場 聽 取 審 查 結 果 指 導 教 授 確 認 所 有 相 關 資 料 已 簽 名 填 妥 之 後, 簽 名 彌 封 交 由 學 生 繳 至 系 辦 ( 若 未 簽 名 彌 封 繳 回, 成 績 將 不 予 以 採 計 ) 1. 至 系 辦 領 取 成 績 及 評 審 評 語 表 2. 繳 交 影 音 記 錄 一 份 及 節 目 單 一 份 至 系 辦 定 稿 通 知 單 經 評 審 委 員 認 可 後 至 系 辦 領 取 審 定 書 確 認 學 生 應 補 修 之 學 分 皆 已 完 成 後, 將 口 試 成 績 先 送 至 註 冊 組, 學 校 方 能 製 作 畢 業 證 書 參 與 畢 業 典 禮 並 確 認 離 校 手 續 已 完 成 註 : 確 切 承 辦 日 期 以 系 辦 公 室 公 告 為 準 40

四 國 立 臺 灣 藝 術 大 學 音 樂 學 系 作 曲 組 學 位 考 試 ( 作 品 發 表 會 ) 考 試 程 序 項 次 程 序 時 程 說 明 1 分 配 各 相 關 表 格 資 料 指 導 教 授 分 配 各 相 關 表 格 資 料 給 各 評 審 委 員 2 推 派 召 集 人 以 非 指 導 教 授 審 查 委 員 擔 任 為 原 則 3 召 集 人 致 詞 宣 佈 學 生 學 位 考 試 開 始, 並 告 知 時 程 規 定 4 學 生 作 品 發 表 40 分 鍾 曲 目 總 長 不 得 少 於 40 分 鐘 ( 至 少 四 首 作 品 ) 5 學 生 創 作 理 念 口 頭 報 告 20 分 鐘 至 少 二 十 分 鐘 為 原 則 6 提 問 順 序 依 序 為 ( 一 ) 非 指 導 教 授 非 召 集 人 之 審 查 委 員 依 序 提 問, 學 審 查 委 員 ;( 二 ) 召 集 人 ;( 三 ) 指 導 教 授 ( 若 生 依 序 回 答 有 兩 位 指 導 教 授, 主 要 指 導 教 授 最 後 提 問 ) 7 審 查 委 員 進 行 討 論 學 生 先 行 離 場 ( 由 召 集 人 告 知, 並 清 場 ) 8 審 查 委 員 填 寫 審 查 意 學 位 口 試 審 查 委 員 須 填 寫 學 位 口 試 通 過 同 意 書 見 表 並 簽 名 -- 及 審 定 書 並 簽 名 9 召 集 人 宣 佈 口 試 結 果 學 生 回 考 場 後 ( 由 召 集 人 請 回 ) 10 散 會 指 導 教 授 收 集 所 有 表 格 文 件, 交 由 考 生 或 工 作 人 員 統 一 擲 回 系 辦 公 室 附 註 :1. 整 場 考 試 時 間 以 一 小 時 為 原 則 ( 不 包 含 口 試 問 答 時 間 ) 2. 此 程 序 表 僅 供 參 考, 因 此 作 品 發 表 及 口 頭 報 告 順 序 為 彈 性 41

五 校 務 行 政 系 統 碩 士 班 學 位 考 試 申 請 作 業 流 程 步 驟 作 業 項 目 作 業 說 明 注 意 事 項 1 申 請 學 位 考 試 1. 登 入 校 務 行 政 系 統 ( 網 址 : * 第 1 學 期 申 請 時 間 : http://uaap2.ntua.edu.tw/ntua /) 選 擇 申 請 - 教 務 資 訊 申 請 - 學 位 考 試 申 請 2. 輸 入 申 請 資 料 3. 列 印 報 表 : * 學 位 考 試 申 請 表 *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推 薦 書 4. 將 申 請 書 籍 相 關 資 料 送 交 系 所 審 查 2 系 所 審 核 1. 查 核 學 生 歷 年 成 績 2. 審 核 系 所 其 他 特 殊 畢 審 規 定 ( 如 英 檢 補 修 學 分 等 等 ) 3. 收 取 相 關 表 單 * 學 位 考 試 申 請 表 *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推 薦 書 3 舉 行 列 印 報 表 學 位 考 試 * 學 位 考 試 簽 到 表 * 學 位 考 試 合 格 同 意 書 *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推 薦 書 4 完 成 1. 辦 理 離 校 作 業 學 位 考 試 2. 至 註 冊 組 領 取 畢 業 證 書 撤 銷 1. 鍵 入 撤 銷 學 位 考 試, 並 列 印 學 位 考 試 申 請 書 2. 送 交 申 請 單 至 系 所 表 格 繳 交 以 系 上 公 告 為 主 自 完 成 註 冊 手 續 起 至 11 月 30 日 止 * 第 2 學 期 申 請 時 間 : 自 完 成 註 冊 手 續 起 至 4 月 30 日 止 * 資 料 鍵 入 經 系 所 審 核 通 過 後, 英 文 姓 名 即 不 得 再 變 更, 通 訊 方 式 可 至 登 錄 - 教 務 資 訊 - 學 生 通 訊 資 料 維 護 * 申 請 後 至 輸 入 成 績 止, 得 修 正 論 文 題 目 學 位 考 試 時 間 地 點 口 試 委 員 * 第 1 學 期 舉 行 時 間 : 自 申 請 審 核 通 過 後 至 1 月 31 日 止 * 第 2 學 期 舉 行 時 間 : 自 申 請 審 核 通 過 後 至 6 月 30 日 止 * 第 1 學 期 畢 業 者 完 成 離 校 期 限 : 自 完 成 學 位 考 試 至 1 月 31 日 止 * 第 2 學 期 畢 業 者 完 成 離 校 期 限 : 自 完 成 學 位 考 試 至 7 月 31 日 止 * 第 1 學 期 撤 銷 期 限 : 自 申 請 審 核 通 過 後 至 1 月 31 日 止 * 第 2 學 期 撤 銷 期 限 : 自 申 請 審 核 通 過 後 至 6 月 30 日 止 * 逾 期 未 撤 銷 考 試 者, 以 一 次 不 通 過 論 * 學 位 考 試 成 績 不 及 格, 其 修 業 年 限 尚 未 屆 滿 者, 得 以 重 考, 重 考 以 一 次 為 限 ; 重 考 成 績 仍 不 及 格 者, 應 令 退 學 42

陸 音 樂 學 系 碩 士 班 學 生 學 位 論 文 之 相 關 規 定 43

一 國 立 臺 灣 藝 術 大 學 音 樂 學 系 作 曲 組 創 作 理 念 報 告 之 內 容 摘 要 97.3.9 修 訂 一. 緒 論 涵 蓋 創 作 理 念 著 重 方 向 及 創 作 風 格 等, 進 而 描 述 所 運 用 的 創 新 手 法, 並 於 之 後 論 文 主 體 裡 詳 述 之 包 含 : 1. 就 讀 碩 士 期 間 之 創 作 手 法 2. 論 文 作 品 創 作 時 間 編 制 風 格 ( 如 : 電 子 音 樂 非 電 子 音 樂 或 多 媒 體 等 ) 二. 論 文 主 體 依 據 緒 論 所 涵 蓋 之 內 容, 詳 述 個 人 創 作 理 念 作 曲 手 法 及 完 整 的 樂 曲 分 析 各 作 品 之 內 容 如 下 : 1. 作 品 之 創 作 理 念 (1) 背 景 資 料, 包 含 作 品 曲 名 創 作 年 代 及 編 制 等 (2) 創 作 技 巧 編 制 及 創 新 手 法, 並 以 譜 例 佐 證 作 品 之 分 析 2. 樂 曲 分 析 : (1) 主 要 素 材 特 色, 曲 式 ( 和 聲 織 度 音 程 音 高 組 成 及 音 列 節 奏 音 域 拍 號 音 色 音 響 ) (2) 若 有 聲 樂 作 品 則 說 明 歌 詞 之 處 理 方 式 及 歌 詞 與 音 樂 之 相 互 關 係 (3) 比 較 各 首 作 品 之 相 似 點 及 不 同 點 三. 結 論 四. 附 錄 可 包 含 : 1. 就 讀 碩 士 之 前 及 期 間 及 作 品 創 作 表 2. 作 品 獲 獎 紀 錄 發 表 之 時 間 及 地 點 3. 作 品 演 出 之 節 目 單 44

柒 附 錄 45

附 錄 一 音 樂 學 系 碩 士 班 各 組 考 試 範 圍 內 容 術 科 期 末 考 ( 碩 士 班 第 一 學 年 第 二 學 期 ) 曲 目 時 間 曲 目 範 圍 備 註 鋼 琴 組 30 分 鐘 至 少 含 三 個 樂 派 ( 對 比 性 獨 奏 曲 目 ) 弦 樂 組 30 分 鐘 與 指 導 教 授 協 商 決 定 管 樂 組 30 分 鐘 包 括 三 首 不 同 時 代 風 格 樂 曲 指 導 教 授 指 定 全 部 背 譜 與 否 聲 樂 組 30 分 鐘 三 種 語 言 及 三 種 不 同 時 期 之 作 品 作 曲 組 不 限 定 二 首 作 品, 其 中 一 首 須 現 場 演 出 編 制 自 訂 指 揮 組 30 分 鐘 與 指 導 教 授 協 商 決 定 打 擊 組 30 分 鐘 3. 木 琴 獨 奏 曲 兩 首 總 備 註 4. 綜 合 打 擊 獨 奏 曲 一 首 46 木 琴 獨 奏 曲 其 中 一 首 需 要 有 Schwanter: Velocities 程 度 術 科 進 度 表 應 於 每 週 上 課 填 列 上 課 內 容 並 經 任 課 老 師 簽 名, 於 參 加 術 科 期 末 考 試 時 帶 入 考 場 交 予 評 分 老 師 應 試 演 講 音 樂 會 Lecture Recital( 碩 士 班 第 二 學 年 第 一 學 期 ) 鋼 琴 組 弦 樂 組 管 樂 組 聲 樂 組 考 試 時 間 曲 目 範 圍 備 註 演 奏 15-30 分 鐘 演 講 至 少 30-45 分 演 奏 15-30 分 鐘 演 講 至 少 30-45 分 演 奏 15-30 分 鐘 演 講 至 少 30-45 分 演 唱 15-30 分 鐘 演 講 至 少 30-45 分 與 指 導 教 授 協 商 決 定 與 指 導 教 授 協 商 決 定 與 指 導 教 授 協 商 決 定 可 選 自 以 下 歌 曲 類 別 : 1.Song cycle( 聯 篇 歌 曲 ) 2. 義 德 法 英 西 之 藝 術 歌 曲 3. 不 同 風 格 語 言 之 歌 劇 選 曲 作 曲 組 不 舉 行 不 舉 行 不 舉 行 指 揮 組 打 擊 組 演 奏 15-30 分 鐘 演 講 至 少 30-45 分 演 奏 15-30 分 鐘 演 講 至 少 30-45 分 與 指 導 教 授 協 商 決 定 任 何 獨 奏 曲 兩 首, 其 中 一 首 必 須 與 詮 釋 報 告 有 關 總 備 註 1. 須 提 交 詮 釋 報 告 演 奏 ( 唱 ) 演 講 並 進 行 口 試 Song cycle 全 篇 歌 曲 或 聯 篇 歌 曲 中 之 選 曲 皆 可 2. 時 間 至 少 為 60 分 鐘 ( 不 包 含 口 試 問 答 時 間 ): 演 奏 ( 唱 )15-30 分 為 原 則, 演 講 30-45 為 原 則 3. 演 講 音 樂 會 流 程 不 拘, 唯 須 經 由 指 導 教 授 之 同 意 始 可 4. 演 講 音 樂 會 之 詮 釋 報 告 字 數 至 少 一 萬 字 5. 經 由 指 導 教 授 之 斟 酌, 予 以 決 定 演 講 音 樂 會 及 畢 業 音 樂 會 曲 目 之 重 複, 不 超 過 整 場 音 樂 會 時 間 之 四 分 之 一 為 主 6. 作 曲 組 不 舉 行 演 講 音 樂 會

畢 業 音 樂 會 Solo recital( 碩 士 班 第 二 學 年 第 二 學 期 ) 曲 目 時 曲 目 範 圍 備 註 間 鋼 琴 組 1 小 時 1. 至 少 包 含 四 個 樂 派 ( 對 比 之 獨 奏 曲 目 ) 2. 其 中 半 場 可 選 擇 雙 鋼 琴 或 室 內 樂 形 其 中 必 須 至 少 一 套 完 整 作 品 ( 不 能 只 演 奏 一 樂 章 ) 式, 樂 派 可 與 指 導 教 授 協 商 決 定 弦 樂 組 1 小 時 三 個 不 同 時 代 風 格 之 曲 目 管 樂 組 1 小 時 至 少 含 三 個 樂 派 聲 樂 組 45 分 鐘 1. 五 種 語 言 ( 含 中 文 ), 四 種 風 格 ( 含 Baroque, Classic, Romantic 及 Contemporary) 2. 可 包 含 一 組 以 聲 樂 為 主 的 室 內 樂 作 品 或 Song cycle( 聯 篇 歌 曲 ) 1. 音 樂 會 以 一 小 時 為 原 則, 其 中 包 含 中 場 休 息 15 分 鐘 及 上 下 場 演 出 共 45 分 鐘 2. Song cycle 全 篇 歌 曲 或 聯 篇 歌 曲 中 之 選 曲 皆 可 作 曲 組 約 1 小 時 1. 提 出 至 少 四 首 作 品 2. 編 制 自 訂, 但 各 作 品 不 得 採 用 相 同 之 編 制 3. 曲 目 總 長 度 不 得 少 於 40 分 鐘 4. 若 以 電 子 音 樂 呈 現, 演 出 時 間 不 可 超 過 總 音 樂 會 時 間 之 ㄧ 半 1. 需 附 發 表 會 作 品 曲 目 ( 含 預 估 時 間 ) 及 作 品 創 作 理 念 之 書 面 報 告 一 篇 2. 作 品 創 作 理 念 之 書 面 報 告, 一 篇 須 於 發 表 前 一 個 月 繳 交 3. 作 品 發 表 結 束 後, 學 生 將 進 行 創 作 理 念 口 頭 報 告 至 少 20 分 鐘 以 及 口 試 5. 作 品 發 表 以 現 場 實 際 演 出 為 原 則 指 揮 組 1 小 時 與 指 導 教 授 協 商 決 定 打 擊 組 1 小 時 鍵 盤 樂 器 獨 奏 至 少 三 首, 綜 合 打 擊 獨 奏 其 中 一 首 需 為 國 人 作 品 至 少 一 首 總 備 註 1. 考 試 時 間 為 一 小 時 為 原 則 2. 經 由 指 導 教 授 之 斟 酌, 予 以 決 定 畢 業 音 樂 會 及 演 講 音 樂 會 曲 目 之 重 複, 不 超 過 整 場 音 樂 會 時 間 之 四 分 之 一 為 主 3. 學 生 須 自 行 製 作 海 報 及 節 目 單 ( 應 附 經 指 導 教 授 審 閱 之 樂 曲 解 說 ) 整 場 音 樂 會 無 論 從 前 期 規 劃 / 宣 傳 / 至 後 期 與 演 出 相 關 工 作 人 員 之 協 調 與 演 出 秩 序 維 護, 皆 將 列 入 整 體 畢 業 成 績 考 量 1. 碩 士 班 第 一 學 年 第 一 學 期 不 舉 行 任 何 考 試 2. 考 試 範 圍 以 音 樂 系 期 末 公 告 為 主 47

附 錄 二 音 樂 系 碩 士 班 補 修 大 學 部 學 分 之 相 關 規 定 經 96 學 度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經 98 系 務 會 議 修 訂 通 過 本 系 碩 士 暨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入 學 考 試 成 績 未 達 及 格 者 : 碩 士 班 專 業 學 科 入 學 成 績 未 達 60 分 者, 一 律 補 修 其 課 程 詳 細 補 修 辦 法 如 下 : 1. 西 洋 音 樂 史 不 及 格 者 : 需 至 少 修 習 通 過 大 學 部 西 洋 音 樂 史 課 程 2 學 分 ( 可 任 擇 一 學 期 課 程 修 習 ) 2. 樂 曲 分 析 不 及 格 者 : 需 至 少 修 習 通 過 大 學 部 樂 曲 分 析 課 程 2 學 分 ( 可 修 習 日 間 學 士 班 或 進 修 學 士 班 課 程 ) 3. 和 聲 學 不 及 格 者 : 需 至 少 修 習 通 過 和 聲 學 課 程 2 學 分 ( 可 修 習 日 間 學 士 班 或 進 修 學 士 班 課 程 ) 入 學 考 試 成 績 未 達 60 分 者 須 依 照 以 上 之 規 定 補 修 課 程 並 獲 及 格 ; 此 補 修 之 課 程 學 分 不 列 入 畢 業 學 分 數 48

附 錄 三 : 論 文 格 式 與 規 範 國 立 臺 灣 藝 術 大 學 音 樂 學 系 ( 所 ) 論 文 寫 作 格 式 規 範 一 版 面 規 格 ( 紙 張 裝 訂 ) ( 一 ) 以 A4 大 小 (21 cm 29.7 cm), 60 磅 之 白 色 膜 造 紙 印 製 ( 二 ) 版 面 規 格 : 1. 頂 端 留 邊 2.5 cm 2. 底 端 留 邊 2.5 cm 3. 右 側 留 邊 2.5 cm 4. 左 側 留 邊 4 cm (1.5 cm 處 為 裝 訂 線 ) 5. 版 面 底 端 1.5 cm 處 中 央 繕 打 頁 碼 ( 三 ) 裝 訂 : 自 論 文 本 左 端 裝 訂 ( 四 ) 印 刷 : 以 雙 面 印 刷 為 原 則 二 文 字 規 格 ( 一 ) 文 章 主 體 以 中 文 為 主, 自 左 至 右, 橫 式 打 字 繕 排 ( 二 ) 字 數 與 行 數 : 每 行 33 字, 固 定 行 高 22pt ( 三 ) 章 名 上 方 不 留 行, 下 方 留 雙 倍 行 距, 置 中 ; 節 名 上 下 方 各 留 一 行, 置 中 ( 四 ) 封 面 字 體 : 粗 體 1. 中 文 字 體 以 標 楷 體 為 原 則, 文 字 大 小 規 格 如 下 : 校 名 : 標 楷 體 36 級 系 名 ( 所 名 ) 組 別 學 位 級 別 : 標 楷 體 20 級 論 文 題 目 : 標 楷 體 24 級 指 導 教 授 姓 名 研 究 生 姓 名 論 文 完 成 年 月 : 標 楷 體 14 級 2. 若 以 英 文 撰 寫 時, 英 文 字 體 以 Times New Roman 為 原 則, 文 字 大 小 規 格 如 中 文 之 規 定 ( 五 ) 正 文 標 題 字 體 : 粗 體 章 次 : 標 楷 體 18 級 節 次 : 標 楷 體 16 級 段 次 : 標 楷 體 14 級 小 段 次 : 標 楷 體 12 級 ( 六 ) 正 文 :12 級 ( 新 ) 細 明 體 ( 七 ) 英 文 採 Times New Roman 字 型 49

( 八 ) 獨 立 引 文 :12 級 標 楷 體 1. 引 文 後 之 註 釋 標 示 用 小 號 阿 拉 伯 數 字 打 在 引 述 文 字 或 引 述 內 容 結 束 時 的 右 上 方 註 釋 本 身 用 10 號 ( 新 ) 細 明 體, 排 在 同 頁 下 方 ( 隨 頁 註 釋 ) 例 如 : 柯 普 蘭 曾 經 用 獨 一 無 二 (singular) 遙 遠 的 (remote) 抽 離 的 (removed) 特 殊 的 語 調 (special tone) 來 形 容 斯 特 拉 溫 斯 基 : 在 所 有 作 曲 家 中, 只 有 斯 特 拉 溫 斯 基 在 混 合 了 所 有 我 們 熟 悉 的 元 素 後, 卻 仍 然 沒 有 人 能 預 測 他 將 把 大 家 帶 往 何 方 更 重 要 的 是 他 維 持 了 屬 於 個 人 的 他 人 永 遠 無 法 模 仿 的 特 殊 語 調, 一 個 獨 一 無 二 遙 遠 的 抽 離 的 姿 態, 通 往 未 來 國 度 的 護 照 只 有 他 自 己 能 夠 簽 署 1 2. 引 文 若 截 取 中 間 片 段, 則 以 在 所 有 作 曲 家 中, 只 有 斯 特 拉 溫 斯 基 起 頭 3. 如 以 上 這 樣 獨 立 出 來 的 引 文 通 常 用 標 楷 體, 並 和 上 下 文 間 各 空 一 行 ; 段 落 左 右 邊 各 縮 近 三 格 ( 字 ) 4. 如 果 這 種 獨 立 引 文 原 來 是 一 段 的 開 始, 第 一 行 也 要 縮 進 兩 個 字 三 論 文 編 印 項 目 次 序 : 由 封 面 至 封 底 依 序 排 列 ( 一 ) 封 面 ( 二 ) 空 白 頁 ( 蝴 蝶 頁 ) ( 三 ) 書 名 頁 : 與 封 面 相 同 ( 單 頁 列 印 ) ( 四 ) 電 子 檔 案 上 網 授 權 書 ( 單 頁 列 印 ) ( 五 ) 論 文 口 試 委 員 會 審 定 書 ( 單 頁 列 印 ) ( 六 ) 誌 謝 或 序 言 ( 前 言 ) ( 開 始 雙 頁 印 刷, 頁 碼 起 算 ) ( 七 ) 凡 例 ( 八 ) 中 文 摘 要 ( 九 ) 英 文 摘 要 ( 十 ) 目 錄 ( 十 一 ) 表 目 錄 ( 十 二 ) 圖 目 錄 ( 十 三 ) 譜 例 目 錄 ( 十 四 ) 附 錄 目 錄 ( 十 五 ) 符 號 說 明 ( 以 上 小 寫 羅 馬 數 字 頁 碼 ) ( 十 六 ) 論 文 本 文 ( 緒 論 : 開 始 阿 拉 伯 數 字 頁 碼 ) ( 十 七 ) 參 考 資 料 ( 十 八 ) 附 錄 ( 十 九 ) 自 傳 或 簡 歷 ( 二 十 ) 空 白 頁 ( 二 十 一 ) 封 底 50

( 二 十 二 ) 書 背 側 條 表 視 論 文 之 實 際 需 要 而 定 四 封 面 ( 一 ) 正 封 面 1. 版 面 規 格 (1)A4 大 小 (21cm 29.7cm) (2) 平 裝 本 封 面 及 封 底 採 用 150 磅 米 黃 色 之 封 面 紙 裝 釘, 精 裝 本 用 深 藍 色 裝 釘 2. 上 下 左 右 保 留 之 寬 度 : 上 下 右 左 各 留 4 cm 3. 內 容 : 由 上 而 下 依 序 為 (1) 學 校 全 名 (2) 系 ( 所 ) 全 名 組 別 (3) 學 位 級 別 (4) 論 文 中 文 題 目 (5) 論 文 英 文 題 目 (6) 指 導 教 授 姓 名 : 加 教 授 (7) 研 究 生 姓 名 : 加 撰 (8) 論 文 完 成 年 月 4. 字 體 以 標 楷 體 為 原 則, 各 項 目 皆 置 中 (1) 中 文 字 體 文 字 大 小 規 格 如 下 : a. 校 名 : 國 立 臺 灣 藝 術 大 學 ( 標 楷 體 36 級 ) b. 系 ( 所 ) 名 ( 組 別 ): 音 樂 學 系 ( 標 楷 體 20 級 ) ( 下 空 12 級 字 一 行 ) c. 論 文 級 別 : 學 ( 碩 ) 士 論 文 ( 標 楷 體 20 級 ) ( 下 空 12 級 字 約 二 行, 視 題 目 行 數 調 整 ) d. 題 目 : 標 楷 體 24 級 ( 下 空 12 級 字 約 八 行, 視 題 目 行 數 調 整 ) e. 指 導 教 授 姓 名 學 生 姓 名 : 標 楷 體 14 級 ( 下 空 12 級 字 約 三 行 ) f. 論 文 完 成 年 月 : 標 楷 體 14 級 ( 放 在 倒 數 第 一 行, 各 字 間 以 半 形 空 格 區 隔 ) 年 月 數 字 以 國 字 書 寫 ( 例 :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五 年 十 二 月 ) (2) 英 文 字 體 以 Times New Roman 為 原 則, 文 字 大 小 規 格 如 中 文 之 規 定 51

5. 如 有 副 標 題, 中 文 之 標 題 與 副 標 題 間 以 破 折 號 - 分 開, 英 文 則 以 冒 號 : 分 開, 並 縮 小 字 體 6. 題 目 字 數 以 不 超 過 20 字 為 原 則 ( 二 ) 書 背 1. 規 格 : 上 下 各 留 2 cm 2. 內 容 : 由 上 而 下 依 序 為 (1) 校 名 及 系 ( 所 ) 名 : 國 立 臺 灣 藝 術 大 學 音 樂 學 系 ( 並 列, 上 下 切 齊, 下 空 一 格 ) (2) 學 位 級 別 : 學 ( 碩 ) 士 論 文 ( 下 空 二 格 ) (3) 論 文 題 目 : 字 體 加 大 ( 視 論 文 厚 度 題 目 長 度 調 整 字 體, 若 題 目 太 長 可 分 成 兩 行 )( 下 空 二 格 ) ( 下 空 二 格 ) (4) 研 究 生 姓 名 : 撰 ( 姓 名 與 撰 間 空 一 格 下 空 一 格 ) (5) 論 文 完 成 年 月 : 例 民 國 九 十 五 年 六 月 3. 字 的 級 數 可 依 論 文 厚 度 自 行 調 整 4. 字 體 : 標 楷 體 5. 顏 色 : 同 正 封 面 52

( 三 ) 封 底 : 紙 張 規 格 顏 色 同 正 封 面 音 樂 學 系 學 士 論 文 ( 論 文 國 立 臺 灣 藝 術 大 學 國 立 臺 灣 藝 術 大 學 音 樂 學 系 學 士 論 文 論 文 題 目 : 如 果 題 目 字 數 在 一 行 以 上 應 依 倒 金 字 塔 形 式 排 列 題 目 ) 撰 民 國 九 十 五 年 六 月 指 導 教 授 : 教 授 研 究 生 : 撰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53

五 空 白 頁 ( 一 ) 置 於 正 封 面 之 後 及 封 底 之 前 各 一 張 六 標 題 頁 ( 一 ) 內 容 規 格 與 正 封 面 的 編 排 相 同 ( 二 ) 單 頁 印 刷 七 電 子 檔 案 上 網 授 權 書 ( 一 ) 單 頁 印 刷 八 口 試 委 員 審 定 書 ( 一 ) 單 頁 印 刷 九 誌 謝 或 序 言 ( 前 言 ) ( 一 ) 內 容 以 不 超 過 一 頁 為 原 則 ( 二 ) 雙 頁 印 刷 開 始 ( 三 ) 頁 碼 起 算 ( 小 寫 羅 馬 數 字 ) 十 凡 例 十 一 摘 要 及 關 鍵 詞 ( 一 ) 中 英 文 各 一 份 ( 二 ) 以 一 頁 為 原 則, 約 300-500 字 ( 三 ) 內 容 : 應 說 明 研 究 目 的 研 究 內 容 資 料 來 源 研 究 方 法 等 ( 四 ) 關 鍵 詞 : 1. 字 體 :14 級, 粗 體 2. 排 列 順 序 : 由 大 範 圍 到 小 範 圍, 以 不 超 過 十 二 個 詞 為 原 則 3. 放 在 距 底 部 約 五 行 的 位 置 ( 視 實 際 情 況 調 整 ) 54

十 二 目 錄 ( 一 ) 依 次 編 排 論 文 內 容 之 項 目 名 稱, 包 括 授 權 書 審 定 書 誌 謝 或 序 言 ( 前 言 ) 凡 例 摘 要 目 錄 圖 目 錄 表 目 錄 譜 例 目 錄 附 錄 目 錄 各 章 節 之 編 號 與 標 題 參 考 資 料 附 錄 等, 及 所 在 頁 碼 ( 二 ) 正 文 目 錄 : 以 不 超 過 三 個 層 次 為 原 則 ( 三 ) 圖 表 譜 例 附 錄 等 目 錄 : 依 次 由 目 錄 之 下 一 頁 開 始 排 列 1. 圖 表 譜 例 附 錄 等 目 錄, 均 須 分 別 編 列 阿 拉 伯 數 字 序 號 與 標 題, 並 各 自 成 體 系, 圖 在 前, 表 次 之, 譜 再 次 之, 最 後 為 附 錄 等 2. 圖 表 譜 例 附 錄 等 之 數 序, 各 依 正 文 中 之 先 後 順 序, 可 不 分 章 節 分 別 連 續 編 號 3. 編 寫 正 文 中 所 在 之 頁 碼 4. 序 號 與 標 題 間 空 一 格 十 三 頁 碼 ( 一 ) 正 文 前 ( 緒 論 前 ) 頁 碼 以 i ii iii 等 小 寫 羅 馬 數 字 連 續 編 碼 ( 自 誌 謝 起 算 ) ( 二 ) 自 正 文 起 至 附 錄, 均 以 1 2 3 等 阿 拉 伯 數 字 連 續 編 碼 ( 三 ) 頁 碼 編 排 一 律 標 寫 於 該 頁 下 方 正 中 央 ( 頁 尾 置 中 ) ( 四 ) 右 起 之 頁 ( 奇 數 頁 ), 如 前 面 偶 數 頁 為 空 白, 仍 算 一 頁 十 四 正 文 編 次 ( 一 ) 論 文 以 章 為 主 體, 每 章 均 置 章 次 標 題 ( 章 名 ), 並 另 起 新 頁 ( 右 頁 ), 置 於 版 面 頂 端 中 央 處 章 下 分 節, 不 另 起 新 頁 ( 二 ) 章 節 編 次 宜 使 用 一 二 等 中 文 數 字 編 號 各 章 節 內 必 要 時 得 再 細 分, 惟 宜 依 序 採 用 下 列 數 序 : 一 ( 一 ) 1. (1) a. (a) ( 三 ) 章 節 名 稱 及 段 落 層 次 1. 章 次 章 名 : 位 於 打 字 版 面 頂 端 中 央 處 ( 置 中 ), 下 方 留 兩 行 2. 節 次 節 名 : 置 中, 上 下 方 各 留 一 行 3. 章 次 與 章 名 間 節 次 與 節 名 間, 各 空 一 格 4. 段 次 : 均 自 版 面 左 端 排 起, 如 下 頁 範 例 55

範 例 : 第 三 章 愛 的 詩 集 創 作 手 法 分 析 合 唱 指 揮 在 排 練 前 應 當 分 析 樂 曲 的 創 作 手 法, 如 此 才 能 清 楚 瞭 解 作 品 並 設 計 有 效 率 的 排 練 步 驟 分 析 包 含 聽 覺 與 視 覺 兩 個 方 面 : 樂 曲 的 反 覆 聆 聽 總 譜 的 鋼 琴 彈 奏 各 聲 部 的 旋 律 視 唱 都 是 屬 於 聽 覺 分 析, 有 助 於 正 確 聲 響 的 確 立 ; 而 視 覺 的 讀 譜 則 著 重 於 樂 曲 的 歷 史 背 景 歌 詞 取 材, 以 及 段 落 速 度 力 度 織 度 節 奏 旋 律 和 聲 等 創 作 手 法, 讓 指 揮 事 先 發 現 樂 曲 特 殊 與 困 難 之 處 本 章 共 有 五 節 : 第 一 節 為 創 作 歷 程, 敘 述 愛 的 詩 集 之 創 作 由 來 與 歌 詞 取 材, 另 外 四 節 則 依 序 論 述 就 在 某 處 馬 來 情 歌 四 月 的 詩 詩 人 的 最 後 詩 歌 四 首 樂 曲 之 歌 詞 配 置 段 落 區 隔 及 作 曲 手 法, 期 望 藉 由 理 性 的 歸 納 整 理, 清 楚 呈 現 出 音 樂 架 構 與 樂 曲 風 格 第 一 節 創 作 歷 程 愛 的 詩 集 ( 愛 の 詩 集 ) 是 松 下 耕 接 受 日 本 櫻 楓 合 唱 團 委 託 所 寫 的 女 聲 三 部 合 唱 作 品, 共 包 含 四 首 樂 曲 此 作 品 於 二 三 年 十 月 二 十 五 日 由 藤 井 宏 樹 指 揮 櫻 楓 合 唱 團 舉 行 首 演 櫻 楓 合 唱 團 是 由 日 本 女 子 大 學 合 唱 團 的 畢 業 生 所 組 成, 團 員 約 有 八 十 人, 歌 唱 能 力 不 錯 但 團 員 年 齡 層 的 差 距 很 大, 松 下 耕 在 受 託 創 作 時 便 考 量 此 團 的 能 力 與 特 色 來 寫 作, 故 愛 的 詩 集 樂 曲 所 涵 蓋 的 年 齡 範 圍 也 很 大 二 四 年 十 一 月 十 五 日, 松 下 耕 親 自 指 揮 櫻 楓 合 唱 團 再 次 演 出 愛 的 詩 集, 樂 譜 則 於 二 四 年 八 月 由 河 合 出 版 社 出 版 56

十 五 註 釋 ( 一 ) 引 用 他 人 之 意 見 或 參 考 他 人 之 資 料 論 點 時, 均 須 加 以 註 釋 說 明 ( 二 ) 註 釋 可 兼 採 括 號 註 與 當 頁 腳 註 (footnote) 腳 註 依 應 用 順 序 編 號, 編 號 標 於 相 關 文 右 上 角 以 備 參 閱 各 章 內 編 號 連 續, 各 章 之 間 可 不 相 接 續 ( 三 ) 註 釋 號 碼 及 內 容 繕 於 同 頁 底 端 版 面 內, 與 正 文 之 間 加 劃 橫 線 區 隔, 頁 面 不 足 可 延 用 次 頁 底 端 版 面 ( 四 ) 不 寫 同 上 註 或 同 註 12, 作 者 前 也 不 需 寫 參 見 兩 字 十 六 譯 名 ( 一 ) 非 慣 用 之 外 語 中 文 譯 名, 應 在 第 一 次 出 現 譯 名 時 以 括 號 將 原 外 文 標 出, 若 為 人 名 須 儘 可 能 附 生 卒 年 如 : 拉 赫 瑪 尼 諾 夫 (Sergey Rakhmaninov, 1873-1943) ( 二 ) 除 了 必 須 大 寫 的 外 文 專 有 名 詞 外, 其 他 一 律 用 小 寫 ( 三 ) 所 有 音 樂 名 詞 及 譯 名 一 律 使 用 教 育 部 督 導 審 訂 公 佈 之 音 樂 名 詞, 參 考 網 站 : 國 立 教 育 研 究 院 學 術 名 詞 資 訊 網 http://terms.nict.gov.tw/ 十 七 正 文 之 圖 表 譜 例 等 之 說 明 ( 一 ) 圖 之 序 號 與 標 題, 置 於 圖 之 下 方, 居 左 排 列 ( 二 ) 表 之 序 號 與 標 題, 置 於 表 之 上 方, 居 左 排 列 ( 三 ) 譜 例 之 序 號 與 標 題, 置 於 譜 例 之 上 方, 居 左 排 列 ( 四 ) 圖 表 譜 例 等 之 序 號 與 標 題 間 空 一 格 以 區 隔 序 號 與 標 題 用 粗 體 ( 五 ) 圖 表 譜 例 等 之 安 插, 宜 選 擇 適 當 位 置, 通 常 宜 置 於 首 次 陳 述 的 段 落 之 後 如 遇 實 際 需 要, 亦 可 另 起 一 頁 惟 均 以 置 於 版 面 中 央 為 宜, 且 與 上 下 文 各 空 一 行 ( 六 ) 行 文 陳 述 時, 涉 及 任 何 圖 表 譜 例 等, 宜 確 切 指 明 圖 表 譜 例 等 之 序 數, 如 見 圖 1 見 表 1 或 見 譜 例 1 ; 而 不 宜 使 用 見 下 圖 見 下 表 或 見 下 譜 例 ( 七 ) 若 圖 表 譜 例 等 引 用 自 他 人 之 資 料 時, 必 須 於 圖 ( 圖 之 資 料 來 源 應 置 於 序 數 與 標 題 之 下 方 ) 表 譜 例 等 之 下 方 居 左 排 列, 並 以 12 號 ( 新 ) 細 明 體 陳 述 資 料 來 源 ( 八 ) 引 用 他 人 的 圖 表 譜 例 等 時, 其 資 料 來 源 的 註 明 格 式, 需 列 出 作 者 書 名 ( 篇 名 ) 出 版 時 間 與 頁 次 等 57

例 如 : 圖 2. 臺 灣 文 武 郎 君 陣 資 料 來 源 : 黃 玲 玉 拍 攝, 臺 南 縣 佳 里 鎮 北 極 玄 天 宮 (2005.07.16). 表 4. 光 復 前 曾 被 唱 片 公 司 出 版 過 之 福 佬 系 酒 歌 唱 片 公 司 曲 名 出 版 時 間 古 倫 美 亞 唱 片 無 醉 不 歸 1934 燒 酒 是 淚 也 是 吐 氣 勝 利 唱 片 悲 戀 的 酒 杯 1936 東 亞 唱 片 夜 半 的 酒 場 1938 資 料 來 源 : 黃 玲 玉,< 臺 灣 福 佬 系 酒 歌 初 探 >, 臺 灣 音 樂 研 究,2(2006): 64 譜 例 1. 就 在 某 處,15-18 小 節 資 料 來 源 : 黃 曉 音, 松 下 耕 愛 的 詩 集 之 研 究 ( 國 立 臺 灣 藝 術 大 學 中 國 音 樂 系 碩 士 論 文,2006)82 58

附 錄 5. 太 平 歌 團 體 之 分 佈 與 王 船 信 仰 之 關 聯 性 縣 鄉 鎮 區 村 里 / 團 體 名 稱 宗 教 活 動 王 船 信 仰 系 統 市 部 落 主 辦 廟 宇 南 區 灣 裡 正 聲 社 萬 年 殿 二 仁 溪 流 域 系 統 主 臺 系 南 安 南 區 公 親 寮 公 親 寮 清 水 寺 天 子 慶 安 宮 曾 文 溪 流 域 系 統 主 市 門 生 寺 系 七 股 鄉 公 地 尾 公 地 尾 吉 安 宮 天 子 慶 安 宮 曾 文 溪 流 域 系 統 主 門 生 陣 系 佳 里 鎮 三 五 甲 三 五 甲 鎮 山 宮 天 子 慶 安 宮 曾 文 溪 流 域 系 統 主 門 生 陣 系 臺 港 墘 港 墘 港 興 宮 天 子 門 慶 安 宮 曾 文 溪 流 域 系 統 主 生 陣 系 麻 豆 鎮 巷 口 集 英 社 慶 安 宮 南 後 壁 鄉 長 短 樹 徵 雅 軒 泰 安 宮 將 軍 鄉 馬 沙 溝 馬 沙 溝 李 聖 宮 天 子 李 聖 宮 曾 文 溪 流 域 系 統 支 縣 文 生 陣 系 西 港 鄉 後 營 村 後 營 普 護 宮 天 子 門 慶 安 宮 曾 文 溪 流 域 系 統 主 生 陣 系 安 定 鄉 蘇 厝 蘇 厝 長 興 宮 天 子 文 長 興 宮 曾 文 溪 流 域 系 統 主 生 陣 系 高 茄 萣 鄉 頂 茄 萣 和 音 社 賜 福 宮 二 仁 溪 流 域 系 統 主 雄 系 縣 內 門 鄉 番 子 路 和 樂 軒 內 門 紫 竹 寺 鴨 母 寮 鴨 母 寮 太 平 清 歌 陣 南 海 紫 竹 寺 資 料 來 源 : 孫 慧 芳, 臺 灣 太 平 歌 館 之 音 樂 研 究 ( 國 立 臺 灣 藝 術 大 學 中 國 音 樂 系 碩 士 論 文,2005)30 十 八 數 字 寫 法 ( 一 ) 文 內 數 字 之 使 用 務 求 統 一, 不 可 以 混 合 使 用 不 同 種 類 之 數 字 例 如 : 誤 : 第 三 至 25 小 節 正 : 第 3 至 25 小 節 誤 : 在 1992 年 六 月 十 三 日 下 午 二 時 25 分 正 :a. 在 1992 年 6 月 13 日 下 午 2 時 25 分 b. 在 一 九 九 二 年 六 月 十 三 日 下 午 二 時 二 十 五 分 注 意 : 不 可 以 有 時 用 a 式 有 時 用 b 式, 必 須 在 全 文 中 前 後 一 致, 使 用 統 一 標 準 59

( 二 ) 頁 數 小 節 數 住 址 時 間 日 期 年 代 度 量 衡 之 數 字 小 數 點 比 例 等, 通 常 均 以 阿 拉 伯 數 字 表 示 之 ( 三 ) 與 運 算 統 計 有 關 的 數 據 宜 以 阿 拉 伯 數 字 表 示, 與 運 算 無 關 的 描 述 語 則 以 中 文 數 字 表 示 例 如 : 在 過 去 的 十 年 中, 九 歲 兒 童 參 與 此 項 比 賽 者 共 有 20 位, 獲 得 前 三 名 的 共 有 7 位 ( 四 ) 繁 長 者 視 情 況 使 用 中 文 或 阿 拉 伯 數 字, 以 簡 明 為 宜 例 如.. 美 金 六 十 五 億 元 ( 不 用 6,500,000,000 美 元 ) $25,784( 不 用 二 萬 五 千 七 百 八 十 四 美 元 ) ( 五 ) 阿 拉 伯 數 字 超 過 三 位 數 時, 必 須 自 後 向 前, 以 三 位 數 為 一 組, 用 逗 號 分 開, 例 : 123,456;21,617,993 ( 六 ) 阿 拉 伯 數 字 與 逗 號 應 使 用 半 形 十 九 引 文 ( 一 ) 置 於 本 文 內 之 引 述 文 句, 應 以 引 號 標 出, 除 非 原 文 中 用 特 殊 字 體, 否 則 一 律 用 與 本 文 相 同 之 ( 新 ) 細 明 體 ( 二 ) 重 要 引 文 ( 通 常 多 於 三 行 ) 可 以 用 獨 立 引 文 方 式 處 理, 用 12 級 標 楷 體, 並 左 右 邊 各 縮 進 三 格 ( 字 ), 與 正 文 之 行 距 上 下 各 空 一 行 ( 三 ) 引 文 與 引 述 理 論 必 須 註 明 出 處, 包 括 作 者 出 版 時 間 書 名 ( 篇 名 ) 和 頁 碼 等 二 十 引 用 資 料 與 參 考 資 料 之 格 式 ( 一 ) 引 用 書 目 及 參 考 資 料 : 依 下 列 次 序 編 排 1. 中 文 書 籍 與 期 刊 2. 西 文 書 籍 與 期 刊 3. 樂 譜 4. 聲 音 資 料 ( 錄 音 帶 唱 片 CD) 5. 影 音 資 料 ( 錄 影 帶 LD VCD DVD) 6. 有 聲 書 7. 數 位 資 料 網 路 資 源 8. 其 他 ( 報 紙 訪 談 等 ) 60

( 二 ) 註 釋 及 引 用 資 料 內 容, 主 要 包 含 作 者 姓 名 著 作 標 題, 出 版 資 訊 出 版 時 間 引 用 處 頁 碼 等 部 份 註 釋 內 容 引 用 與 參 考 資 料 內 容 書 籍 期 刊 書 籍 期 刊 1. 作 者 姓 名 1. 作 者 姓 名 1. 作 者 姓 名 1. 作 者 姓 名 2. 著 作 標 題 2. 篇 名 2. 書 籍 標 題 2. 篇 名 3. 編 著 3. 期 刊 標 題 3. 編 著 3. 期 刊 標 題 4. 輯 者 4. 卷 別 4. 輯 者 4. 卷 別 5. 譯 者 5. 期 別 5. 譯 者 5. 期 別 6. 序 文 之 類 的 6. 發 行 年 月 6. 冊 次 6. 發 行 年 月 作 者 7. 頁 碼 7. 叢 書 名 稱 及 編 號 7. 頁 碼 7. 叢 書 名 稱 及 8. 版 本 ( 起 止 頁 碼 ) 編 號 9. 總 卷 數 8. 版 本 10. 卷 別 9. 總 卷 數 11. 發 行 事 項 ( 出 版 10. 卷 別 地 出 版 者 出 11. 發 行 事 項 版 時 間 ) ( 出 版 地 出 版 者 出 版 時 間 ) 12. 頁 碼 ( 三 ) 列 舉 引 用 與 參 考 資 料 範 例 如 下 : 1. 於 文 末 列 舉 時, 兩 資 料 間 不 特 別 空 行 2. 中 文 依 姓 氏 筆 劃 多 寡 外 文 依 字 母 排 序 ; 同 作 者 放 在 一 起, 仍 依 書 目 筆 劃 或 字 母 排 序 3. 出 版 地 : 不 加 縣 或 市, 如 臺 中 花 蓮 等 4. 出 版 者 : 可 寫 全 名, 如 百 科 文 化 事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或 簡 略 如 百 科 文 化 事 業, 唯 須 在 全 文 中 前 後 一 致, 使 用 統 一 方 法 表 示 5. 學 位 論 文 : 註 名 學 校 所 在 地 國 立 或 私 立 系 ( 所 ) 別 學 位 級 別, 以 全 名 呈 現 如 桃 園 : 私 立 開 南 大 學 企 業 管 理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6. 除 了 著 者 不 加 著 外, 其 餘 如 編 者 編 著 者 篡 輯 者 等, 須 加 主 編 編 編 著 篡 輯 等 字 7. MLA 手 冊 第 六 版 規 範 原 文 書 名 之 標 點 符 號 須 劃 底 線 (underline),2010 年 第 七 版 採 用 斜 體 (Italics), 研 究 生 可 與 指 導 教 授 討 論 後, 斟 酌 選 用 8. 引 用 資 料 格 式, 按 照 MLA 手 冊 規 範, 其 內 容 依 序 為 : 作 者 篇 名 書 名 出 版 地 : 出 版 社, 出 版 年 份 以 下 範 例 為 參 考 國 立 台 灣 大 學 圖 書 資 訊 學 61

研 究 所 謝 寶 煖 教 授 著 學 術 論 文 之 註 釋 與 參 考 書 目 ( 國 立 中 央 圖 書 館 臺 灣 分 館 館 刊 民 國 89 年 3 月 第 6 卷 第 3 期 ) 之 MLA 中 文 格 式 單 一 著 者 : 許 常 惠 臺 灣 音 樂 史 初 稿 臺 北 : 全 音 樂 譜 出 版 社,1991 陳 郁 秀 編 臺 灣 音 樂 閱 覽 臺 北 : 玉 山 社 出 版 事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1997 同 一 著 者 的 多 種 著 作 : 劉 志 明 西 洋 音 樂 史 與 風 格 臺 北 : 大 陸 書 局,1997 ---. 曲 式 學 臺 北 : 大 陸 書 局,1998 Borroff, Marie. Language and the Past: Verbal Artistry in Frost, Stevens, and Moore. 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79. ---, trans. Sir Gawain and the Green Knight. New York: Norton, 1967. ---, ed. Wallace Stevens: A Collection of Critical Essays. Englewood Cliffs: Prentice, 1963. 二 人 合 著 : 丁 庭 宇 馬 康 莊 臺 灣 社 會 變 遷 的 經 驗 : 一 個 新 興 的 工 業 社 會 臺 北 : 巨 流 出 版 社,1986 丁 庭 宇 與 馬 康 莊 臺 灣 社 會 變 遷 的 經 驗 : 一 個 新 興 的 工 業 社 會 臺 北 : 巨 流,1986 王 耀 華 杜 亞 雄 編 中 國 傳 統 音 樂 概 論 福 州 : 福 建 教 育 出 版 社,2004 Hutchen, Linda, and Michael Hutchen. Bodily Charm: Living Opera. Lincoln: University of Nebraska Press, 2000. 三 人 合 著 : 張 炎 憲 李 筱 峰 莊 永 明 編 臺 灣 近 代 名 人 誌 臺 北 : 自 立 晚 報 出 版 社, 1996 許 常 惠 呂 錘 寬 鄭 榮 興 臺 灣 傳 統 音 樂 之 美 : 原 住 民 音 樂 漢 族 傳 統 音 樂. 客 家 音 樂 臺 北 : 晨 星 出 版 社,2002 三 人 以 上 合 著 : 呂 俊 甫 等 教 育 心 理 學 臺 北 : 大 中 國 圖 書 公 司,1972 童 忠 良 等 中 國 傳 統 樂 學 福 州 : 福 建 教 育 出 版 社,2004 62

未 註 明 著 作 者 : 作 者 不 詳 清 職 貢 圖 選 臺 灣 文 獻 史 料 叢 刊 - 第 九 輯, 臺 灣 文 獻 叢 刊 第 一 八 種 臺 北 : 大 通 書 局,1751 作 者 不 詳 英 文 作 文 與 翻 譯 臺 北 : 大 中 國 圖 書 公 司,1989 未 註 明 出 版 年 代 : 呂 俊 甫 等 教 育 心 理 學 臺 北 : 大 中 國 圖 書 公 司, 年 代 不 詳 劉 獻 廷 廣 陽 雜 記 選 臺 灣 文 獻 史 料 叢 刊 - 第 八 輯, 臺 灣 文 獻 叢 刊 第 二 一 九 種 臺 北 : 大 通 書 局, 年 代 不 詳 未 註 明 出 版 者 : 呂 俊 甫 等 教 育 心 理 學 臺 北 : 出 版 者 不 詳,1972 筆 名 為 著 者 : ( 說 明 ): 著 者 以 筆 名 或 別 號 發 表 作 品 時, 若 不 知 其 真 名, 逕 以 書 名 頁 上 所 記 載 的 著 錄, 若 知 真 名, 則 於 筆 名 或 別 號 之 後, 以 方 括 弧 標 示 孟 國 張 昌 成 管 理 資 訊 系 統, 再 版 臺 北 : 大 成 出 版 社,1994 以 機 關 團 體 為 著 者 : ( 說 明 ): 1. 本 國 機 關 以 正 式 名 稱 著 錄 之, 如 : 教 育 部 中 央 研 究 院 臺 灣 史 研 究 所 行 政 院 文 化 建 設 委 員 會 等 2. 外 國 機 關 須 加 國 名 以 茲 辨 別, 如 : 美 國 國 家 食 品 暨 藥 物 管 理 局 3. 學 校 名 稱, 須 用 全 名, 如 :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中 文 學 系, 私 立 東 吳 大 學 音 樂 學 系 雲 南 民 族 藝 術 研 究 所 雲 南 民 族 音 樂 詮 釋 昆 明 : 雲 南 人 民 出 版 社,1989 國 立 臺 灣 藝 術 大 學 圖 文 傳 播 藝 術 學 系 半 色 調 半 世 紀 臺 北 : 國 立 臺 灣 藝 術 大 學 圖 文 傳 播 藝 術 學 系,2005 編 輯 者 : ( 說 明 ): 沒 有 列 出 各 篇 ( 章 ) 之 著 者 時, 以 編 者 為 著 者 陳 德 禹 問 卷 設 計 的 探 討 論 文 寫 作 研 究 周 文 欽 編 增 訂 再 版 臺 北 : 三 民 書 局,1990 年 周 文 欽 高 熏 芳 王 俊 明 編 著 研 究 方 法 概 論 臺 北 : 空 中 大 學 出 版 部, 1996 ( 說 明 ): 有 列 出 各 篇 ( 章 ) 之 著 者 時, 以 該 篇 ( 章 ) 之 著 者 為 著 者 鄭 榮 興 台 灣 客 族 傳 統 音 樂 臺 灣 音 樂 閱 覽 陳 郁 秀 編 臺 北 : 玉 山 社 出 版 事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1997 63

翻 譯 著 作 : ( 說 明 ): 1. 翻 譯 作 品 的 原 著 者 譯 名 原 名 均 出 現 在 書 上, 則 將 譯 名 列 於 前, 原 名 加 圓 括 弧 列 於 後 2. 翻 譯 作 品 原 書 名 若 未 標 於 書 上, 則 不 著 錄 ; 若 標 於 書 上, 則 在 譯 作 出 版 年 後 加 註 原 書 名 及 原 書 出 版 年, 原 書 出 版 年 不 詳 者 可 略 之 如 下 例 豪 斯 (Hauser, Arnold) 西 洋 社 會 藝 術 進 化 史 邱 彰 譯 第 二 版 臺 北 : 雄 獅 出 版 社,1991 譯 自 The Social History of Art,1970 里 齊 (Ritchie, Donald A.) 大 家 來 口 述 歷 史 新 家 園 行 動 系 列 2 王 玉 芝 譯 初 版 六 刷 臺 北 : 遠 流 出 版 事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2005 譯 自 Doing Oral History,1997 薩 迪 (Sadie, Stanley) 主 編 劍 橋 音 樂 入 門 孟 憲 福 主 譯 臺 北 : 果 實,2004 譯 自 The Cambridge Illustrated Guide of Music 多 卷 ( 多 冊 ): 1. 多 卷, 同 一 著 者, 同 一 著 作 標 題 ( 說 明 ): 於 書 名 後 記 分 卷 或 分 冊 之 編 次 楊 蔭 瀏 中 國 古 代 音 樂 史 稿 第 2 冊 臺 北 : 丹 青 圖 書 有 限 公 司,1985 Taruskin, Richard. The Oxford History of Western Music. Vol. 4. Oxford,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5. 2. 多 卷, 同 一 著 者, 不 同 著 作 標 題 ( 說 明 ): 於 書 名 後 記 分 卷 或 分 冊 之 編 次, 及 該 分 卷 或 分 冊 之 書 名 張 其 昀 中 華 五 千 年 史, 第 8 冊 : 秦 代 史 臺 北 : 中 國 文 化 大 學 出 版 部, 1981 3. 多 卷, 一 個 編 者, 但 分 卷 之 著 者 及 書 名 均 不 相 同 李 哲 洋 主 編 交 響 曲 Ⅳ 最 新 名 曲 解 說 全 集, 第 7 冊 臺 北 : 大 陸 書 店, 1982 ( 宋 ) 王 應 麟 四 明 文 獻 集 欽 定 四 庫 全 書, 第 1187 冊, 別 集 類 臺 北 : 臺 灣 商 務 印 書 館 複 印 本,1983 4. 多 卷, 參 閱 卷 數 為 二 卷 或 二 卷 以 上 時, 必 須 列 出 總 冊 數 楊 家 駱 主 編 中 國 音 樂 史 料 共 6 冊 臺 北 : 鼎 文 書 局,1975 Stanley, Sadie, ed. The New Grove Dictionary of Music and Musicians. 20 vols. London: Macmillian Publishers, 1980. 5. 徵 引 的 資 料 為 叢 書 的 一 部 分 時, 需 註 明 叢 書 名 稱 及 編 號 施 德 玉 中 國 地 方 小 戲 及 其 音 樂 之 研 究 國 家 戲 曲 研 究 叢 書 :2 臺 北 : 國 家 出 版 社,2004 64

第 二 次 以 上 出 版 者, 採 再 版 年 份 : 王 潤 婷 鋼 琴 演 奏 的 藝 術 第 三 版 臺 北 : 全 音 樂 譜 出 版 社,1996 許 常 惠 臺 灣 音 樂 史 初 稿 第 四 版 臺 北 : 全 音 樂 譜 出 版 社,2000 自 印 本 : 謝 安 田 企 業 研 究 方 法 臺 北 : 著 者 發 行,1989 莊 永 明 孫 德 銘 編 台 灣 歌 謠 鄉 土 情 臺 北 : 孫 德 銘 發 行,1994 杜 維 運 史 學 方 法 增 訂 新 版 臺 北 : 杜 維 運 發 行, 三 民 總 經 銷,2005 期 刊 中 之 著 作 : 吳 嘉 瑜 淺 談 音 樂 與 藝 術 之 欣 賞 藝 術 欣 賞 2(2005): 30-33 呂 錘 寬 泉 州 絃 管 ( 南 管 ) 初 探 民 俗 曲 藝 18(1982): 37-62 張 儷 瓊 箏 學 芻 議 藝 術 學 報 70(2002):115-25 報 紙 上 之 專 文 : ( 說 明 ): 有 署 著 者 名 時, 以 著 者 名 為 排 列 之 順 序 未 署 著 者 名 時, 則 不 必 寫 著 者, 以 該 專 文 之 標 題 首 字 為 排 列 之 順 序 王 大 璋 經 部 將 南 向 廣 闢 工 業 區 經 濟 日 報,2 版 1994.02.11 學 位 論 文 : ( 說 明 ): 已 出 版 者, 視 為 圖 書 處 理 未 出 版 者 如 以 下 格 式 : 吳 榮 順 布 農 族 傳 統 歌 謠 與 祈 禱 小 米 豐 收 歌 之 研 究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音 樂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1988 吳 靜 娜 一 維 介 觀 圓 環 上 的 持 續 電 流 與 自 旋 流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物 理 研 究 所 博 士 論 文,2005 會 議 論 文 或 會 議 報 告 書 : 蔡 宗 德 從 新 疆 哈 密 地 區 麥 西 熱 普 活 動 現 況 看 維 吾 爾 族 傳 統 文 化 的 變 遷 兩 岸 蒙 古 學 突 厥 學 藏 學 學 術 研 討 會 論 文 蘭 州 : 西 北 民 族 學 院, 1997 引 一 書 之 序 言 引 言 : 許 常 惠 序 台 灣 歌 仔 戲 的 發 展 與 變 遷 曾 永 義 著 臺 北 : 聯 經 出 版 事 業 公 司,1988 i- iii 張 愛 玲 譯 者 序 愛 默 森 文 選 張 愛 玲 譯 臺 北 : 臺 灣 英 文 雜 誌 社,1987 譯 自 The Portable Emerson iii- vi 65

論 文 集 : ( 說 明 ): 論 文 集 內 包 括 許 多 學 者 的 文 章, 通 常 不 會 每 篇 都 引 用, 所 以 在 註 腳 中 應 以 各 文 之 作 者 為 主, 而 不 是 編 者 林 逢 源 民 間 小 戲 的 題 材 及 特 色 兩 岸 小 戲 學 術 研 討 會 論 文 集 臺 北 : 國 立 傳 統 藝 術 中 心 籌 備 處,2001 41-70 潘 汝 端 北 管 細 曲 唱 腔 的 藝 術 性 南 北 管 音 樂 藝 術 研 討 會 論 文 集 宜 蘭 : 國 立 傳 統 藝 術 中 心,2004 182-219 公 共 文 件 : ( 說 明 ): 1. 若 屬 法 律 性 文 件, 必 須 註 明 法 律 性 文 件 的 名 稱 字 號 以 及 生 效 時 間 等 2. 如 係 轉 引 其 所 頒 佈 的 公 報 期 刊, 則 需 另 加 公 報 期 刊 的 標 題 發 行 事 項 頁 碼 等 3. 該 文 件 若 係 未 出 版 者, 則 註 明 其 典 藏 處 所, 以 便 尋 檢 中 華 民 國 民 事 訴 訟 法, 第 122 條, 第 3 款, 臺 灣 省 政 府 新 聞 處 土 地 改 革 臺 灣 省 基 本 省 政 資 料 1982.06.,30 廣 播 與 電 視 節 目 : ( 說 明 ): 廣 播 與 電 視 臺 名 稱 用 簡 稱, 所 引 節 目 加 引 號 ; 如 係 特 別 節 目, 須 註 明 確 切 時 間, 如 其 內 容 關 係 重 大, 尤 須 註 明 資 料 出 處 華 視 華 視 新 聞 雜 誌 1986.06.17.,12:30-23:00 樂 譜 : 楊 兆 禎 編 中 國 民 謠 精 華 臺 北 : 文 化 圖 書 公 司,1975 陳 主 稅 練 習 曲 抒 情 鋼 琴 小 品 集, 作 品 第 一 號 劉 富 美 校 註 高 雄 : 著 者 發 行,1981 邱 火 榮 邱 昭 文 編 著 北 管 牌 子 音 樂 曲 集 ( 樂 譜 2CD 及 4VCD) 臺 北 : 國 立 傳 統 藝 術 中 心 籌 備 處,2000 Beethoven, Ludwig van. Symphony No. 7 in A, Op. 92. New York: Dover, 1998. 影 音 資 料 : 許 常 惠 有 一 天 在 耶 李 娜 家 : 賦 格 三 章 現 代 台 灣 的 音 樂 創 作 專 輯 第 一 輯 : 鋼 琴 作 品 鐘 子 明 演 奏 CD 臺 北 : 綠 洲 出 版 有 限 公 司,1994 鄭 恆 隆 製 作 吾 鄉 吾 土 3 台 灣 民 謠 交 響 詩 台 北 市 立 交 響 樂 團 等 演 出 錄 影 帶 臺 北 : 財 團 法 人 和 成 文 教 基 金 會,1994 林 懷 民 女 巫 之 舞 雲 門 25 雲 門 舞 集 演 出 錄 影 帶 臺 北 : 雲 門 舞 集 文 教 基 金 會,1998 譚 盾 地 圖 上 海 交 響 樂 團 演 出 DVD 廣 東 : 廣 東 音 像 出 版 社,2004 66

訪 談 資 料 : ( 說 明 ): 1. 引 用 自 己 主 導 的 訪 談, 應 註 明 受 訪 者 姓 名 訪 談 方 式 ( 當 面 訪 談 電 話 訪 談 電 子 郵 件 訪 談 ) 及 日 期 2. 若 引 用 他 人 訪 談 需 註 明 訪 問 者 姓 名 賴 德 和 當 面 訪 談 02 Apr. 2001 Wiesel, Elie. Interview with Ted Koppel. Nightline. ABC. WABC, New York. 18 Apr. 2002. 網 路 資 料 : 日 本 國 際 觀 光 振 興 機 構 :<http://www.jnto.go.jp/chc/ri/kansai/kyoto/ ohara/ ohara.html>.( 瀏 覽 日 期 :2005.01.06) 台 灣 人 物 資 料 庫 :<http://192.192.58.96:8080/whos2app/start.htm>. ( 瀏 覽 日 期 :2006.10.26) Pritchett, James and Laura Kuhn. "Cage, John." Grove Music Online. Oxford Music Online. 10 Aug. 2009. <http://www.oxfordmusiconline.com/ subscriber/ article/grove/music/49908>. 67

附 錄 本 系 各 類 相 關 表 格 表 一 : 音 樂 學 系 碩 士 班 術 科 ( 主 修 ) 指 導 教 授 同 意 指 導 碩 士 班 演 講 音 樂 會 同 意 書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為 學 年 度 入 學, 其 演 講 音 樂 會 詮 釋 報 告 主 題 為 : 本 人 同 意 指 導 該 生 演 講 音 樂 會 之 發 表 並 依 音 樂 系 碩 士 班 各 項 規 定 辦 理 此 致 音 樂 系 碩 士 班 指 導 教 授 : ( 簽 章 ) 共 同 指 導 教 授 : ( 簽 章 ) 年 月 日 * 附 註 一 本 系 碩 士 詮 釋 報 告 格 式 請 依 預 計 畢 業 學 期 之 最 新 格 式 規 範 辦 理 二 其 他 未 盡 宜 之 詳 細 規 定 請 參 考 本 系 學 生 手 冊 或 系 ( 所 ) 辦 公 告 68

表 二 : 國 立 臺 灣 藝 術 大 學 音 樂 系 碩 士 班 演 講 音 樂 會 報 告 大 綱 研 撰 計 畫 審 查 表 姓 名 : 學 號 : 年 級 : 組 別 : 演 講 音 樂 會 報 告 題 目 ( 中 ): ( 英 ): 目 的 ( 含 動 機 ) 大 綱 ( 含 說 明 ) 擬 用 資 料 ( 含 資 料 來 源 及 設 備 ) 研 究 方 法 預 期 結 果 ( 含 步 驟 ) 申 請 日 期 : 年 月 日 審 核 指 導 教 授 簽 章 : 年 月 日 共 同 指 導 教 授 簽 章 : 年 月 日 承 辦 人 員 簽 章 : 年 月 日 系 所 主 任 簽 章 : 年 月 日 此 表 如 不 敷 使 用, 請 依 需 要 調 整 各 欄 篇 幅, 或 另 以 A4 紙 張 補 充 說 明 69

表 三 : 國 立 臺 灣 藝 術 大 學 研 究 生 學 位 考 試 申 請 表 學 制 別 : 系 所 組 別 : 不 分 組 學 號 中 文 姓 名 申 請 日 期 年 月 日 聯 絡 電 話 英 文 姓 名 考 試 類 別 論 文 學 位 考 試 創 作 學 位 考 試 手 機 號 碼 email 學 分 修 習 狀 況 已 修 畢 應 修 學 分 本 學 期 尚 有 修 課 4 學 分, 成 績 及 格 後 始 修 完 畢 業 學 分 系 所 承 辦 人 簽 章 中 文 題 目 英 文 題 目 指 導 教 授 共 同 指 導 教 授 研 究 生 簽 名 推 薦 意 見 : * 本 人 同 意 該 生 參 加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 共 同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 所 長 簽 名 : 學 位 考 試 預 定 考 試 日 期 及 地 點 年 月 日 地 點 : 70

表 四 : 國 立 臺 灣 藝 術 大 學 研 究 生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推 薦 書 教 授 教 安 : 您 所 指 導 的 音 樂 學 系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已 提 出 學 位 考 試 申 請, 請 您 推 薦 考 試 委 員 ( 其 中 須 含 指 導 教 授 ) 及 排 定 口 試 日 期 ( 月 日 至 月 日 止 ), 請 於 月 日 前 擲 交 辦 公 室 系 所 務 承 辦 人 處, 以 利 學 位 考 試 之 進 行 建 議 考 試 委 員 名 單 ( 三 至 五 人, 且 三 分 之 一 為 校 外 ; 若 指 導 教 授 亦 參 與 考 試 評 分 時, 應 列 為 考 試 委 員, 但 不 得 擔 任 召 集 人 ) 委 員 姓 名 服 務 機 關 職 稱 詳 細 地 址 ( 含 電 話 ) 教 師 證 照 備 1. 2. 3. 4. 5. 註 預 定 口 試 日 期 : 年 月 日 午 時 分 教 授 排 定 口 試 日 期 : 年 月 日 午 時 分 論 文 題 目 : 職 稱 簽 章 職 稱 簽 章 指 導 教 授 共 同 指 導 教 授 系 所 主 管 院 長 學 號 : 研 究 生 : ( 簽 章 ) 聯 絡 電 話 : 承 辦 人 : ( 簽 章 ) 71

表 五 : 音 樂 學 系 碩 士 班 演 講 音 樂 會 審 查 委 員 同 意 書 茲 同 意 擔 任 臺 灣 藝 術 大 學 音 樂 學 系 碩 士 班 學 年 度 第 學 期 同 學 演 講 音 樂 會 審 查 委 員 此 致 音 樂 學 系 碩 士 班 審 查 委 員 : ( 簽 章 ) 音 樂 學 系 碩 士 班 承 辦 人 : ( 簽 章 ) 系 ( 所 ) 主 任 : ( 簽 章 ) 72

表 六 : 國 立 臺 灣 藝 術 大 學 音 樂 學 系 碩 士 班 學 年 度 第 學 期 演 講 音 樂 會 題 目 : 碩 士 班 學 生 : 日 期 : 年 月 日 時 間 : 午 時 分 地 點 : 歡 迎 旁 聽 73

表 七 : 國 立 臺 灣 藝 術 大 學 研 究 生 學 位 考 試 簽 到 表 音 樂 學 系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 學 號 : ) 論 文 名 稱 ( 中 文 ) ( 英 文 ) 時 間 : 年 月 日 ( 星 期 ) 午 時 分 地 點 : 召 集 人 : 紀 錄 : 出 席 委 員 簽 名 處 教 授 : 教 授 : 教 授 : 教 授 : 教 授 : 74

表 八 : 國 立 臺 灣 藝 術 大 學 音 樂 學 系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演 講 音 樂 會 詮 釋 報 告 定 稿 通 知 單 研 究 生 已 完 成 詮 釋 報 告 修 正, 並 經 本 人 確 認 無 誤 此 致 系 ( 所 ) 主 任 指 導 教 授 / 評 審 委 員 : ( 簽 名 ) 共 同 指 導 教 授 : ( 簽 名 ) 日 期 : 說 明 : 為 確 認 研 究 生 之 最 後 定 稿 係 獲 得 指 導 教 授 同 意, 請 指 導 教 授 於 確 認 研 究 生 之 論 文 最 後 定 稿 後 簽 章, 以 為 系 ( 所 ) 主 任 簽 名 之 依 據 演 講 音 樂 會 考 試 成 績 介 於 85 分 ~76 分, 論 文 通 過 再 修 改, 須 於 考 試 後 6 週 內 修 改 繳 交 ; 考 試 成 績 介 於 75 分 ~70 分, 論 文 通 過 須 再 審, 須 於 考 試 後 10 週 內 修 改 繳 交 75

表 九 : 國 立 臺 灣 藝 術 大 學 音 樂 系 碩 士 班 獨 奏 / 唱 ( 畢 業 ) 音 樂 會 曲 目 審 查 表 姓 名 : 學 號 : 年 級 : 組 別 : 獨 奏 / 唱 ( 畢 業 ) 音 樂 會 曲 目 ( 請 標 明 每 首 之 時 間 ) 預 計 總 時 間 : 申 請 日 期 : 年 月 日 審 核 指 導 教 授 簽 章 : 年 月 日 承 辦 人 員 簽 章 : 年 月 日 系 所 主 任 簽 章 : 年 月 日 此 表 如 不 敷 使 用, 請 依 需 要 調 整 各 欄 篇 幅, 或 另 以 A4 紙 張 補 充 說 明 76

表 十 : 國 立 臺 灣 藝 術 大 學 研 究 生 學 位 考 試 申 請 表 -- 獨 奏 ( 唱 ) 音 樂 會 學 制 別 : 系 所 組 別 : 不 分 組 學 號 中 文 姓 名 申 請 日 期 年 月 日 聯 絡 電 話 英 文 姓 名 考 試 類 別 獨 奏 ( 唱 ) 學 位 考 試 創 作 學 位 考 試 手 機 號 碼 email 學 分 修 習 已 修 畢 應 修 學 分 系 所 承 辦 人 狀 況 本 學 期 尚 有 修 課 學 分, 成 績 及 格 後 始 修 完 畢 業 學 分 簽 章 大 學 補 修 學 分 應 修 學 分, 已 修 畢 學 分 主 修 指 導 教 授 共 同 指 導 教 授 研 究 生 簽 名 推 薦 意 見 : * 本 人 同 意 該 生 參 加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 共 同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 系 ( 所 ) 主 任 簽 名 : 學 位 考 試 預 定 考 試 日 期 及 地 點 年 月 日 地 點 : 77

表 十 一 : 音 樂 學 系 碩 士 班 術 科 ( 主 修 ) 指 導 教 授 同 意 指 導 碩 士 班 獨 奏 ( 唱 ) 音 樂 會 同 意 書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為 學 年 度 入 學, 其 主 修 為 : 本 人 同 意 指 導 該 生 獨 奏 ( 唱 ) 音 樂 會 之 發 表 並 依 音 樂 系 碩 士 班 各 項 規 定 辦 理 此 致 音 樂 系 碩 士 班 指 導 教 授 : ( 簽 章 ) 年 月 日 * 附 註 : 其 他 未 盡 宜 之 詳 細 規 定 請 參 考 本 系 學 生 手 冊 或 系 ( 所 ) 辦 公 告 78

表 十 二 : 國 立 臺 灣 藝 術 大 學 研 究 生 獨 奏 ( 唱 ) 音 樂 會 考 試 委 員 推 薦 書 教 授 教 安 : 您 所 指 導 的 音 樂 學 系 研 究 所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已 提 出 學 位 考 試 申 請, 請 您 推 薦 考 試 委 員 ( 其 中 須 含 指 導 教 授 ) 及 排 定 口 試 日 期 ( 月 日 至 月 日 止 ), 請 於 月 日 前 擲 交 辦 公 室 系 所 務 承 辦 人 處, 以 利 學 位 考 試 之 進 行 建 議 考 試 委 員 名 單 ( 三 至 五 人, 且 三 分 之 一 為 校 外 ( 可 含 兼 任 老 師 ); 若 指 導 教 授 亦 參 與 考 試 評 分 時, 應 列 為 考 試 委 員, 但 不 得 擔 任 召 集 人 ) 委 員 姓 名 服 務 機 關 職 稱 詳 細 地 址 ( 含 電 話 ) 教 師 證 照 備 1. 2. 3. 4. 5. 註 預 定 口 試 日 期 : 年 月 日 午 時 分 教 授 排 定 口 試 日 期 : 年 月 日 午 時 分 職 稱 簽 章 職 稱 簽 章 指 導 教 授 共 同 指 導 教 授 系 所 主 管 院 長 學 號 : 研 究 生 : ( 簽 章 ) 聯 絡 電 話 : 承 辦 人 : ( 簽 章 ) 79

表 十 三 : 音 樂 學 系 碩 士 班 獨 奏 ( 唱 ) 音 樂 會 評 審 委 員 同 意 書 茲 同 意 擔 任 臺 灣 藝 術 大 學 音 樂 學 系 碩 士 班 學 年 度 第 學 期 同 學 獨 奏 ( 唱 ) 音 樂 會 評 審 委 員 此 致 音 樂 系 碩 士 班 審 查 委 員 : ( 簽 章 ) 音 樂 學 系 碩 士 班 承 辦 人 : ( 簽 章 ) 系 ( 所 ) 主 任 : ( 簽 章 ) 80

表 十 四 : 國 立 臺 灣 藝 術 大 學 音 樂 學 系 碩 士 班 學 年 度 第 學 期 獨 奏 ( 唱 ) 音 樂 會 考 試 組 別 : 碩 士 班 學 生 : 日 期 : 年 月 日 時 間 : 午 時 分 地 點 : 歡 迎 旁 聽 81

表 十 五 : 國 立 臺 灣 藝 術 大 學 研 究 生 獨 奏 / 唱 音 樂 會 考 試 簽 到 表 音 樂 學 系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組 別 : 時 間 : 年 月 日 ( 星 期 ) 午 時 分 地 點 : 出 席 委 員 簽 名 處 教 授 : 教 授 : 教 授 : 教 授 : 教 授 : 82

表 十 六 : 國 立 臺 灣 藝 術 大 學 音 樂 學 系 碩 士 班 獨 奏 ( 唱 ) 音 樂 曲 目 時 間 表 演 出 者 申 請 日 期 : 年 月 日 系 辦 收 件 日 期 : 年 月 姓 名 主 修 項 目 聯 絡 電 話 指 導 老 師 老 師 演 出 地 點 演 出 時 間 年 月 日 上 午 / 下 午 : ~ : 演 出 形 式 獨 奏 會 作 品 發 表 會 上 半 場 首 下 半 場 首 曲 目 1. 作 詞 / 曲 者 : 時 間 作 品 名 / 2. 作 詞 / 曲 者 : 時 間 作 品 名 / 3. 作 詞 / 曲 者 : 時 間 作 品 名 / 4. 作 詞 / 曲 者 : 時 間 作 品 名 / 5. 作 詞 / 曲 者 : 時 間 作 品 名 / 6. 作 詞 / 曲 者 : 時 間 作 品 名 / 7. 作 詞 / 曲 者 : 時 間 作 品 名 / 8. 作 詞 / 曲 者 : 時 間 作 品 名 / 節 目 共 長 分 鐘 ; 曲 目 全 長 分 鐘 ; 中 場 休 息 分 鐘 請 務 必 詳 閱 遵 照 各 組 主 修 畢 業 考 試 規 定, 否 則 需 先 行 經 該 主 修 老 師 同 意, 並 於 此 表 中 報 備 說 明 83

表 十 七 : 國 立 臺 灣 藝 術 大 學 表 演 藝 術 學 院 音 樂 學 系 碩 士 班 作 曲 組 學 生 作 品 繳 交 表 學 生 姓 名 碩 士 班 一 年 級 之 創 作 曲 目 作 品 名 稱 編 制 預 估 時 間 創 作 年 代 術 科 考 曲 目 ( 請 打 V ) 畢 業 音 樂 會 曲 目 ( 請 打 V ) 碩 士 班 二 年 級 之 創 作 曲 目 * 畢 業 音 樂 會 之 前 一 個 月, 請 將 演 出 之 作 品 作 品 創 作 理 念 之 書 面 報 告 會 同 此 表 繳 交 至 系 辦 公 室 查 核 指 導 教 授 ( 簽 名 ): 日 期 : 民 國 年 月 日 作 曲 組 召 集 人 ( 簽 名 ): 日 期 : 民 國 年 月 日 84

表 十 八 : 國 立 臺 灣 藝 術 大 學 表 演 藝 術 學 院 音 樂 學 系 學 年 度 第 學 期 碩 士 班 學 生 更 換 指 導 教 授 申 請 表 申 請 日 期 : 年 月 日 研 究 生 姓 名 學 號 系 級 學 系 ( 組 ) 年 級 原 因 演 講 音 樂 會 詮 釋 報 告 題 目 原 訂 題 目 更 改 後 題 目 新 任 指 導 教 授 簽 章 姓 名 職 級 通 訊 地 址 及 聯 絡 電 話 同 意 簽 章 原 任 指 導 教 授 簽 章 承 辦 人 簽 章 ( 簽 名 ) 系 ( 所 ) 主 任 簽 章 ( 簽 名 ) ( 簽 名 ) 注 意 事 項 : 85 ( 簽 名 ) 一 研 究 生 因 特 殊 緣 由 更 換 論 文 指 導 教 授 時 應 填 具 本 表, 於 各 學 系 規 定 期 限 內 提 出 申 請 二 更 換 指 導 教 授 以 一 次 為 原 則 三 其 他 未 盡 宜 之 詳 細 規 定 請 參 考 本 系 ( 所 )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辦 法 辦 理

表 十 九 : 國 立 臺 灣 藝 術 大 學 碩 士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會 審 定 書 本 校 音 樂 學 系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所 提 論 文 / 創 作 ( 中 文 名 稱 ) 論 文 / 創 作 ( 英 文 名 稱 ) 經 本 委 員 會 審 定 通 過, 特 此 證 明 學 位 考 試 委 員 會 委 員 : 指 導 教 授 : 所 長 ( 系 主 任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86

表 二 十 : 國 立 臺 灣 藝 術 大 學 研 究 生 學 位 考 試 合 格 同 意 書 學 制 別 : 系 所 組 別 : 不 分 組 學 號 中 文 姓 名 考 試 日 期 年 月 日 學 位 名 稱 英 文 姓 名 考 試 類 別 論 文 學 位 考 試 創 作 學 位 考 試 考 試 地 點 中 文 題 目 英 文 題 目 指 導 教 授 共 同 指 導 教 授 研 究 生 簽 名 該 生 參 加 學 位 考 試, 經 考 試 委 員 審 查 結 果, 成 績 為 分, 符 合 標 準, 准 予 通 過, 特 此 為 證 召 集 委 員 : ( 簽 名 ) 委 員 : ( 簽 名 ) 委 員 : ( 簽 名 ) 委 員 : ( 簽 名 ) 委 員 : ( 簽 名 ) 所 長 : ( 簽 名 ) 日 期 : 年 月 日 87

表 二 十 一 : 國 立 臺 灣 藝 術 大 學 表 演 藝 術 學 院 音 樂 學 系 碩 士 生 論 文 共 同 指 導 教 授 同 意 書 碩 士 班 本 人 同 意 擔 任 民 國 年 入 學 碩 士 生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 學 號 : ) 碩 士 論 文 之 共 同 指 導 教 授 共 同 指 導 教 授 基 本 資 料 如 下 : 該 研 究 生 之 論 文 指 導 教 授 為 姓 名 最 高 學 歷 現 任 職 務 教 師 證 號 聯 絡 地 址 聯 絡 電 話 行 動 電 話 傳 真 號 碼 電 子 郵 件 原 指 導 教 授 ( 簽 名 ) 共 同 指 導 教 授 ( 簽 名 ) 碩 士 生 ( 簽 名 ) 承 辦 人 ( 簽 名 ) 系 ( 所 ) 主 任 ( 簽 名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88

表 二 十 二 : 音 樂 學 系 碩 士 班 學 位 考 試 取 消 同 意 書 ( 修 業 年 間 以 申 請 一 次 為 限 )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為 學 年 度 入 學, 同 意 取 消 演 講 音 樂 會 獨 奏 ( 唱 ) 音 樂 會 / 作 曲 發 表 會 之 發 表 並 依 音 樂 系 碩 士 班 各 項 規 定 辦 理 此 致 音 樂 系 碩 士 班 碩 士 生 : ( 簽 章 ) 指 導 教 授 : ( 簽 章 ) 共 同 指 導 教 授 : ( 簽 章 ) 年 月 日 * 附 註 : 一 其 他 未 盡 宜 之 詳 細 規 定 請 參 考 本 系 學 生 手 冊 或 系 ( 所 ) 辦 公 告 二 此 申 請 書 最 晚 於 考 試 前 一 個 月 以 前 繳 交 至 系 辦 89

表 二 十 三 : 國 立 臺 灣 藝 術 大 學 音 樂 系 碩 士 班 校 友 通 訊 錄 表 格 98.6.2 修 訂 中 文 姓 名 英 文 姓 名 性 別 男 女 出 生 日 期 民 國 年 月 日 入 學 年 度 碩 士 畢 業 年 聯 絡 電 話 行 動 電 話 E-Mail 聯 絡 地 址 ( 請 註 明 郵 地 區 號 ) 戶 籍 電 話 戶 籍 地 址 ( 請 註 明 郵 地 區 號 ) 服 務 單 位 名 稱 服 務 單 位 電 話 FAX 服 務 單 位 地 址 ( 請 註 明 郵 地 區 號 ) 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