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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政 治 法 律 學 系 碩 士 論 文 看 到 法 律 中 的 人 : 一 位 非 法 律 背 景 地 方 公 務 員 在 法 學 知 識 成 長 歷 程 之 自 我 敘 事 See People in the Law:A Self-Narrative of Legal Knowledge Gaining Process of a Local Civil Servant Without Legal Professional Training 研 究 生 : 廖 德 魁 指 導 教 授 : 廖 義 銘 博 士 中 華 民 國 一 二 年 一 月

摘 要 我 因 緣 巧 合, 以 一 位 專 科 電 機 工 程 畢 業 生, 役 畢 之 後 考 取 基 層 公 務 人 員, 自 工 職 轉 換 成 公 職, 為 能 增 進 工 作 職 能, 從 此 進 入 政 法 領 域, 持 續 在 職 進 修 迄 今 在 修 完 碩 專 班 學 程 之 際, 亟 思 將 這 段 生 涯 轉 換 的 學 習 歷 程 作 個 盤 整 與 反 思, 本 研 究 爰 以 一 位 非 法 律 背 景 地 方 公 務 員 在 法 學 知 識 成 長 歷 程 為 主 題, 進 行 自 我 敘 事 之 研 究 目 的 在 探 究 : 一 理 工 科 相 關 背 景 者 報 考 公 務 人 員 的 生 涯 轉 換 歷 程 二 基 層 公 務 員 在 法 學 知 識 學 習 後, 對 職 場 上 的 幫 助 三 根 據 研 究 結 果 提 出 具 體 建 議, 作 為 相 關 教 育 單 位 在 校 學 生 及 進 一 步 研 究 之 參 考 研 究 方 法 主 要 係 以 深 度 訪 談 來 收 集 重 要 文 本 資 料, 同 時 採 以 敘 事 分 析 法, 並 輔 以 文 獻 分 析 及 文 件 分 析, 佐 以 相 關 史 料 公 文 及 照 片 等, 以 求 研 究 方 法 及 資 料 蒐 集 上 之 三 角 檢 證 本 研 究 從 初 任 公 職 的 個 案 到 改 學 法 律 的 個 案 故 事, 依 序 自 我 敘 說 : 生 涯 轉 換 之 契 機 及 壓 力 初 任 公 職 遇 到 的 困 境 就 讀 高 雄 市 立 空 中 大 學 法 政 系 再 念 一 次 大 學 財 法 系 及 更 上 一 層 樓 進 入 政 治 法 律 碩 專 班 的 學 習 歷 程 再 進 一 步 分 析 討 論, 我 以 非 法 律 背 景 報 考 地 方 公 務 員 之 考 試 動 機, 其 次 擔 任 公 務 員 後, 對 於 為 民 服 務 之 工 作 價 值 觀 與 如 何 捨 取 工 作 價 值 之 衝 突, 還 有 公 務 員 的 職 場 歷 練 對 於 個 人 未 來 學 習 法 律 之 影 響, 最 後 則 思 索 在 學 習 法 律 後, 對 公 務 員 工 作 上 之 助 益 本 研 究 據 此 省 思 了 重 要 他 人 對 我 學 習 歷 程 的 影 響, 生 涯 轉 換 對 於 個 人 的 意 義, 轉 換 後 的 職 場 辛 酸 以 及 習 法 之 人 不 得 有 投 機 心 態 等 並 臚 列 出 了 對 非 法 律 人 對 於 在 職 生 對 相 關 教 育 單 位 以 及 後 續 研 究 的 建 議, 以 供 與 個 人 背 景 相 似 者 生 涯 轉 換 的 參 考 關 鍵 詞 : 非 法 律 人 生 涯 轉 換 地 方 公 務 員 重 要 他 人 人 性 I

II

Abstract The author, who graduated from a college electronically engineering department, has entered the civil service by coincidence.since the civil service is quite a different area from what the author have learned in college, the author had to study politics and law to improve working skill. Finally the author became a graduate student in legal area. This study is to present "a self-narrative of legal knowledge gaining process of a local civil servant without legal professional training", and it includes the subjects: 1. The career transition from a engineering graduate to a civil servant. 2. How civil servants benefit from legal knowledge enhancement 3. In terms of the research results, the author provides practical implementations and references for researchers associated with education and students who will do further research. This study mainly adapts narrative analysis and uses some document analysis as supplementary. Also the author collected data from several interviews and verified by related documents. This research present the case study from being a civil servant to studying in law, which includes:" the opportunity and pressure of career transition", "the difficulty of being a civil service freshman", "studying in Department of Law and Political Science of Kaohsiung Open University ","Studying in Department of Financial and Economic Law once again" and " enrolling in graduate school of Government and Law". Furthermore, this study analyzes the subjects such as "the motive of a non-legal profession to apply for civil service", "the value and confliction of local civil servant", "the adaptation and difficulty to be a the law profession" and "the effect of civil III

service experience to career transition " In this study, the author provides the suggestions for the civil servant who have similar background of career transition and provides the references for the students and researchers who study in this area. Key word:non-legal professional; career science transition; local civil servants; significant others; human nature. IV

謝 誌 我 終 於 可 以 寫 謝 誌 了, 這 代 表 了 整 本 碩 士 論 文 的 完 成 感 謝 這 段 撰 寫 論 文 期 間, 啟 發 我 幫 助 我 成 長 的 所 有 人 回 首 這 段 在 職 進 修 生 涯 的 日 子 裡, 初 期 是 長 女 婕 宇 進 入 小 學 念 ㄧ 年 級, 而 我 也 進 入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財 經 法 律 系 二 年 制 在 職 專 班 ㄧ 年 級 就 讀, 當 次 女 婕 晞 進 入 小 學 念 ㄧ 年 級 時, 我 則 同 時 進 入 本 校 政 治 法 律 學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ㄧ 年 級 就 讀 在 我 重 返 校 園 學 習 法 律 課 程 之 際, 巧 遇 一 雙 女 兒 也 進 入 小 校 就 讀, 父 女 同 為 學 生, 應 是 我 公 務 人 員 生 涯 中, 最 值 得 回 憶 的 一 段 時 光 這 段 期 間, 我 將 生 活 重 心 置 於 進 修 課 業 方 面, 讓 學 齡 中 的 小 女 在 我 的 身 教 下 淺 移 默 化, 很 自 然 的 培 養 出 多 元 化 的 閱 讀 習 慣, 這 應 該 是 我 當 初 始 料 未 及 的 額 外 收 穫 在 本 論 文 從 選 定 題 目 至 寫 作 期 間, 必 先 要 感 謝 我 的 指 導 教 授 : 廖 義 銘 老 師, 自 論 文 題 目 選 定 修 改 以 及 每 次 的 meeting 時 間, 在 他 的 學 術 引 領 與 不 次 鼓 勵 下, 我 才 不 致 迷 失 論 文 撰 寫 時 的 方 向 有 了 廖 老 師 的 費 心 指 點, 讓 我 從 無 到 有 的 論 文 寫 作 體 驗, 而 漸 具 信 心, 終 能 將 這 本 系 首 見 以 自 我 敘 事 法 寫 作 的 碩 士 論 文 如 期 完 成 感 謝 2 位 口 試 委 員 : 楊 鈞 池 教 授 與 曾 純 純 教 授 細 心 嚴 謹 的 審 閱 與 指 正 論 文 的 缺 失, 有 了 他 們 的 建 議 斧 正, 我 這 本 不 成 熟 的 論 文 才 勉 強 達 到 他 們 要 求 的 品 質 謹 此, 致 上 我 最 誠 摯 的 敬 意 與 謝 忱 我 還 要 感 謝 2 位 教 育 體 制 外 的 老 師 首 先 是 前 高 雄 工 專 楊 源 誠 老 師, 有 他 的 心 靈 引 導, 以 及 視 我 為 己 出 的 關 懷, 才 能 開 啟 我 初 入 社 會 求 職 生 涯 的 規 劃 之 門 其 次 要 感 謝 恩 師 賴 世 昌 主 任, 他 在 我 職 涯 轉 換 中 扮 演 了 多 重 的 角 色 : 既 是 國 考 指 導 老 師 又 是 進 修 學 習 上 的 知 心 好 友 也 是 我 結 婚 時 的 媒 人, 感 謝 他 豐 富 了 我 的 家 庭 生 活, 讓 我 與 內 人, 以 及 舍 妹, 在 他 的 指 導 下, 先 後 考 取 公 職, 有 機 會 在 政 府 部 門 工 作, 我 會 永 遠 懷 著 感 恩 的 心 謝 謝 各 位 老 師, 您 們 都 是 我 生 命 中 的 貴 人 接 著 要 感 恩 永 遠 為 我 默 默 付 出 的 父 母 親, 無 論 是 待 人 處 事 或 求 學 V

求 職 等 階 段, 都 有 雙 親 不 時 教 誨 與 提 供 我 寶 貴 的 意 見, 讓 我 的 人 生 方 向 沒 有 偏 差, 在 我 已 屆 40 歲 的 不 惑 之 齡, 對 外 我 將 勇 往 直 前 ; 在 家 必 定 繼 續 善 盡 人 子 的 孝 道 殷 盼 雙 親 身 體 健 康 福 壽 綿 長 最 後, 一 定 要 提 到 內 人, 林 秀 芳 小 姐 她 是 我 生 命 中 的 另 一 半, 從 一 起 準 備 報 考 公 職 開 始 先 後 到 花 蓮 縣 富 里 鄉 工 作 再 返 鄉 服 務 與 我 組 成 家 庭... 等, 一 路 走 來, 她 都 是 最 支 持 我 的 人, 我 們 一 同 分 享 生 活 中 的 喜 怒 哀 樂, 彼 此 相 互 信 任 扶 持 與 鼓 勵 有 了 她 為 家 庭 付 出 無 窮 的 心 力, 照 顧 我 們 的 一 雙 寶 貝 女 兒 婕 宇 婕 晞, 才 能 讓 我 毫 無 後 顧 之 憂 的 先 後 完 成 本 校 法 學 院 大 學 部 以 及 研 究 所 學 程, 在 碩 士 論 文 獲 得 審 查 通 過 之 際, 更 要 記 上 一 筆, 以 為 誌 念 廖 德 魁 謹 誌 2013 年 元 月 VI

目 錄 摘 要.I Abstract..III 謝 誌...V 目 錄 Ⅶ 圖 表 目 錄 XI 第 一 章 緒 論 1 第 一 節 研 究 動 機 與 目 的 1 壹 研 究 動 機 1 貳 研 究 目 的 5 第 二 節 文 獻 探 討 6 壹 生 涯 規 劃 6 貮 生 涯 轉 換 11 參 生 涯 轉 換 之 敘 事 分 析 相 關 研 究...14 第 三 節 研 究 方 法 與 流 程...16 壹 研 究 方 法..16 一 文 獻 分 析 16 二 敘 事 分 析 17 三 深 度 訪 談 18 VII

四 文 件 分 析.19 貮 研 究 步 驟.. 20 參 敘 事 流 程..20 肆 研 究 範 圍 與 限 制.. 21 第 四 節 名 詞 解 釋..22 壹 非 法 律 人.. 22 貮 地 方 公 務 員.. 22 参 重 要 他 人..22 肆 人 性.23 第 二 章 試 探 具 體 化 與 選 擇 階 段.. 25 第 一 節 生 涯 轉 換 之 契 機 及 壓 力.. 25 第 二 節 巧 遇 生 命 中 的 貴 人.. 29 第 三 節 生 涯 轉 換 信 念 堅 定 從 工 職 到 公 職 34 第 三 章 特 殊 化 與 誘 導 階 段..37 第 一 節 看 見 地 方 政 治 角 力..37 第 二 節 人 緣 佳, 竟 被 他 村 挖 角..40 第 三 節 主 管 行 政 裁 量 權 與 個 人 發 展 之 衝 突.. 42 第 四 章 轉 移 與 維 持 階 段..49 第 一 節 就 讀 高 雄 市 立 空 中 大 學 法 政 系.. 49 VIII

第 二 節 再 念 一 次 大 學 財 法 系..55 第 三 節 更 上 一 層 樓! 進 入 政 治 法 律 碩 專 班.. 58 第 五 章 分 析 與 討 論.. 63 第 一 節 非 法 律 背 景 報 考 地 方 公 務 員 之 動 機 因 素.. 63 第 二 節 地 方 公 務 員 的 工 作 價 值 與 衝 突.. 66 第 三 節 成 為 法 律 人 之 適 應 與 困 境.. 69 第 六 章 省 思 與 建 議.. 75 第 一 節 重 要 他 人 對 我 學 習 歷 程 的 影 響.. 75 第 二 節 研 究 省 思.. 78 第 三 節 研 究 的 建 議.. 81 參 考 文 獻.. 85 IX

附 錄...91 附 錄 一 : 臺 灣 省 政 府 建 設 廳 ( 甲 種 ) 電 匠 考 驗 合 格 證 書 附 錄 一 ( 續 ): 臺 灣 省 政 府 建 設 廳 ( 乙 種 ) 電 匠 考 驗 合 格 證 書 附 錄 一 ( 續 ): 高 雄 市 政 府 建 設 局 氣 體 燃 料 導 管 裝 管 技 工 考 驗 合 格 證 書 附 錄 一 ( 續 ): 丙 級 自 來 水 配 管 技 術 士 證 書 及 丙 級 室 內 配 線 屋 內 線 路 裝 線 技 術 士 證 書 附 錄 二 : 臺 灣 省 政 府 自 來 水 管 承 裝 技 工 考 驗 合 格 證 書 附 錄 三 : 花 蓮 縣 各 鄉 鎮 市 公 所 執 行 自 治 業 務 暨 村 里 幹 事 服 務 事 項 績 效 考 核 要 點 附 錄 四 : 屏 東 縣 村 里 幹 事 服 務 要 點 附 錄 五 : 高 雄 市 立 空 中 大 學 成 績 附 錄 六 :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學 生 抵 免 學 分 辦 法 附 錄 七 : 學 生 申 請 課 程 抵 免 審 核 結 果 查 詢 附 錄 八 :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財 經 法 律 學 系 學 分 抵 免 辦 法 附 錄 九 : 選 課 時 同 時 選 修 上 課 衝 突 之 科 目, 予 以 取 消 相 關 選 課 與 成 績 公 文 附 錄 十 : 學 校 對 我 提 出 疑 問 案 回 覆 公 文 附 錄 十 一 : 我 回 復 高 大 教 字 第 0990103735 號 函 文 手 稿 附 錄 十 二 :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教 務 處 書 面 申 復 無 理 由 駁 回 公 文 X

圖 表 目 錄 表 1-2-1 學 者 對 生 涯 的 定 義.6 表 1-2-2 各 學 者 對 生 涯 轉 換 的 定 義 13 圖 1-3-1 研 究 步 驟 圖.20 圖 2-2-1 金 針 山 風 雲 37 圖 2-2-2 圖 2-2-3 圖 2-2-4 圖 2-2-5 101 年 豐 年 祭 慶 祝 活 動..44 101 年 豐 年 祭 慶 祝 活 動..44 昔 日 豐 南 村 的 跳 舞 場 及 聚 會 一 隅. 47 社 區 總 體 營 造 母 語 教 學 活 動. 48 XI

看 到 法 律 中 的 人 : 一 位 非 法 律 背 景 地 方 公 務 員 在 法 學 知 識 成 長 歷 程 之 自 我 敘 事 第 一 章 緒 論 本 研 究 主 要 在 探 討 一 位 非 法 律 背 景 地 方 公 務 員 在 法 學 知 識 成 長 歷 程 之 自 我 敘 事, 本 章 分 四 節 進 行 探 討 第 一 節 研 究 動 機 與 目 的, 第 二 節 文 獻 探 討, 第 三 節 研 究 方 法 與 流 程, 第 四 節 名 詞 解 釋 第 一 節 研 究 動 機 與 目 的 壹 研 究 動 機 由 於 國 內 社 會 科 學 領 域 有 關 自 我 敘 說 式 的 敘 事 研 究 逐 漸 興 起, 碩 博 士 論 文 也 蔚 成 一 股 風 潮, 但 目 前 對 於 類 似 理 工 科 畢 業 基 層 公 務 人 員 生 涯 轉 換 學 習 歷 程 之 敘 事 研 究 卻 極 為 少 見 加 上 我 從 20 歲 開 始 以 電 機 專 科 領 域, 轉 入 政 法 領 域 至 今 已 屆 40 歲 的 不 惑 之 齡,20 年 間 有 關 求 學 與 就 業 各 方 面 經 歷, 迄 今 也 到 了 該 作 一 個 較 為 正 式 的 學 術 性 反 思 的 時 刻, 以 為 自 己 的 人 生 上 半 場 作 一 個 盤 整, 並 利 個 人 未 來 生 涯 規 劃, 同 時 也 期 盼 經 由 此 研 究 成 果, 能 提 供 相 關 科 系 師 生 未 來 教 學 與 進 修, 以 及 對 政 法 相 關 領 域 學 術 研 究 之 參 考 建 議 民 國 98 年 6 月 端 午 節 前 夕,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98 學 年 度 研 究 所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政 治 法 律 系 第 一 屆 研 究 所 入 學 考 試 榜 示, 我 僥 倖 獲 得 正 取 第 14 名 回 憶 國 中 畢 業 時 ( 民 國 76 年 6 月 ), 班 導 師 於 班 級 內 一 一 點 名 某 生 將 無 法 順 利 考 取 省 立 屏 東 高 中, 當 時 我 就 是 被 點 中 名 字 的 其 中 一 位 學 生 又 經 過 了 十 數 年 後, 該 位 班 導 師 對 我 竟 能 進 入 公 部 門 服 務, 更 感 到 意 外 由 於 自 己 運 氣 與 努 力, 走 出 老 師 預 料 之 外 的 人 生 際 遇, 亦 須 感 恩 曾 提 攜 過 我 的 師 長 們, 當 下 計 劃 未 來 的 研 究 能 朝 質 性 的 自 我 敘 說 方 式 來 做 學 習 歷 程 的 研 究 以 選 擇 與 自 己 生 命 貼 近 的 主 題 來 撰 寫 碩 士 論 文 1

研 究 動 機 分 兩 階 段 敘 述 : 前 半 段 是 以 理 工 科 學 生 的 養 成 教 育 的 過 程 ; 至 於 生 涯 轉 換 的 後 半 段 則 是 參 加 國 家 考 試 取 得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資 格 後, 進 修 政 法 領 域 學 習, 以 及 任 職 基 層 行 政 機 關 後 終 身 學 習 的 歷 程 一 生 涯 轉 換 前 半 段 : 按 自 己 的 興 趣 及 意 願 選 擇 就 讀 科 系 民 國 76 年 入 學 私 立 永 達 工 專 五 專 部 電 機 科, 該 科 別 係 我 第 一 志 願 要 唸 的 科 系, 因 入 學 時 即 清 楚 未 來 就 業 方 向 於 民 國 81 年 畢 業 前 夕 即 先 後 完 成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及 臺 灣 省 建 設 廳 舉 辦 之 技 能 檢 定 考 試, 亦 順 利 的 先 後 取 得 五 張 專 門 職 業 證 照 1 ( 附 錄 一 ) 取 得 專 業 證 照 是 對 技 職 教 育 體 制 學 生 學 習 成 果 的 一 種 肯 定 服 空 軍 義 務 役 期 間, 在 臺 南 官 田 新 兵 訓 練 時, 遇 國 防 部 上 校 軍 官 為 各 部 隊 需 求 選 任 具 有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我 就 以 毛 遂 自 薦 方 式 被 選 任 擔 任 空 軍 作 戰 司 令 部 第 三 機 動 管 制 分 隊 雷 達 站 擔 任 電 機 修 護 士 由 此 可 知, 國 軍 部 隊 早 就 認 同 政 府 部 門 所 舉 辦 之 技 術 人 員 證 照 制 度 退 役 後 我 曾 應 徵 國 內 知 名 企 業 公 司, 譬 如 華 航 長 榮 及 國 泰 人 壽 總 公 司 等 招 募 電 機 人 員 考 試, 當 時 我 只 有 專 科 文 憑 卻 能 夠 得 到 面 試 人 員 之 青 睞, 這 也 表 示 國 內 具 有 較 佳 制 度 企 業 公 司 同 樣 是 以 具 有 專 業 證 照 2 及 實 務 經 驗 者 為 公 司 儲 備 技 術 人 員 二 生 涯 轉 換 後 半 段 : 為 兼 顧 現 實 生 活 及 理 想 志 趣 而 改 途 個 人 最 感 幸 運 的 是 很 輕 易 的 就 獲 得 公 職 可 能 令 現 在 的 大 學 畢 業 生 覺 得 不 解 與 艷 羨 3 雖 然 我 有 六 種 專 門 職 業 證 照, 1 2 3 此 五 張 專 門 職 業 證 照 : 臺 灣 省 政 府 建 設 廳 甲 種 電 匠 考 驗 合 格 證 書 ( 建 電 甲 字 第 800874 號 ); 臺 灣 省 政 府 建 設 廳 乙 種 電 匠 考 驗 合 格 證 書 ( 建 電 乙 字 第 800365 號 );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丙 級 自 來 水 配 管 技 術 證 (016-008732 號 ); 高 雄 市 政 府 建 設 局 氣 體 燃 料 導 管 裝 管 技 工 考 驗 合 格 證 書 ( 高 市 建 氣 證 字 第 810102 號 );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丙 級 室 內 配 線 屋 內 線 路 裝 修 技 術 士 證 (007-012511 號 ) 民 眾 日 報 (3/24/2012),< 桃 園 職 訓 中 心 外 聘 講 師 蔡 証 明 學 徒 也 能 出 頭 天 >,6 版 聯 合 報 (3/31/2012),<14 年 考 照 路 打 造 黃 金 招 牌 >,D2 版 聯 合 報 (3/24/2012),< 考 取 證 照 打 造 最 佳 入 門 磚 >,D2 版 聯 合 報 (12/9/2012),< 今 年 七 十 九 萬 人 考 國 考 報 名 數 創 新 高 >,A8 版 中 國 時 報 (12/7/2012),< 地 方 特 考 12 萬 人 搶 2914 名 >,A1 版 2

按 理, 我 應 該 去 工 廠 從 事 電 機 工 程 類 的 工 作 才 對, 可 是 我 卻 因 緣 際 會 的 認 識 國 考 達 人 賴 世 昌 先 生 4, 因 此 獲 其 指 點 自 修, 於 退 伍 之 後 的 第 一 年 ( 民 國 84 年 ) 一 次 準 備 就 通 過 84 年 地 方 基 層 公 務 人 員 特 考 一 般 民 政 科 考 試, 從 此 步 入 公 部 門 ; 自 此 展 開 政 法 領 域 學 習 歷 程 茲 敘 述 如 後 : ( 一 ) 能 否 兼 顧 溫 飽 與 人 生 志 向, 是 我 入 伍 前 開 始 思 考 的 問 題 自 己 雖 曾 擔 任 國 內 私 人 企 業 電 機 修 護 工 程 人 員, 不 過 後 來 還 是 選 擇 轉 換 至 公 部 門, 以 追 求 自 己 的 人 生 志 向 與 生 活 保 障 ( 二 ) 民 國 84 年 基 層 公 務 人 員 丙 等 特 考 分 發 至 花 蓮 縣 富 里 鄉 公 所 擔 任 村 幹 事 乙 職 5, 該 職 務 雖 是 地 方 政 府 最 基 層 職 務, 卻 讓 我 開 始 體 認 一 位 公 務 人 員 要 將 本 職 做 好, 憑 藉 的 原 則 應 該 是 依 法 行 政, 而 不 應 只 是 承 襲 舊 慣, 人 云 亦 云 有 樣 學 樣 ( 三 ) 因 中 央 山 脈 阻 隔, 花 東 縱 谷 無 論 是 人 文 經 濟 教 育 環 境 等 條 件 仍 受 到 極 大 限 制, 我 在 民 國 87 年 申 請 調 回 屏 東 縣 枋 山 鄉 公 所 服 務, 擔 任 民 政 課 課 員 乙 職 當 時 遇 到 立 法 院 大 翻 修 農 業 發 展 條 例 地 方 自 治 行 政 機 關 基 層 承 辦 員 普 遍 受 到 極 大 壓 力, 工 作 職 能 上 之 無 助 及 無 力 感, 讓 我 萌 生 想 進 入 大 學 院 校 政 法 系 所 學 習 相 關 領 域 的 想 法 ( 四 ) 民 國 89 年 順 利 請 調 返 回 家 鄉 ( 內 埔 ) 服 務, 在 這 段 期 間 並 完 成 了 終 身 大 事, 而 工 作 地 點 亦 離 家 近, 於 是 開 始 決 定 政 治 法 律 學 習 之 旅 首 先 是 91 年 9 月 免 試 入 學 進 入 高 雄 市 立 空 中 大 學 就 讀 法 律 政 治 系, 其 教 學 模 式 是 採 4 5 賴 世 昌 老 師 現 任 屏 東 縣 屏 東 地 政 事 務 所 政 風 室 主 任 曾 通 過 國 家 考 試 計 11 次 ( 含 3 次 高 考 5 次 普 考 及 3 次 特 考 ); 目 前 就 讀 於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博 士 班 二 年 級 有 關 其 詳 細 的 經 歷 與 事 蹟, 參 見 賴 世 昌 (2012), 國 考 達 人 賴 世 昌 的 閱 讀 記 憶 及 應 考 策 略, 台 北 : 聯 經 我 當 年 參 加 地 方 公 務 人 員 花 東 地 區 考 試 分 發 時, 初 任 公 務 人 員 職 務 都 係 以 村 幹 事 職 缺 任 用, 其 工 作 內 容 是 協 助 村 長 辦 理 村 里 自 治 業 務 各 項 社 會 福 利 業 務 兵 役 通 知 單 送 達 及 各 類 公 職 人 員 選 務 工 作 3

遠 距 離 教 學 方 式, 每 一 個 月 返 回 學 校 一 次 面 授 教 學 因 空 中 大 學 是 以 終 身 學 習 教 育 來 招 收 學 生, 所 以 修 業 期 限 無 限 制, 惟 我 仍 於 民 國 94 年 6 月 僅 花 費 三 年 的 時 間 取 得 法 政 系 法 律 組 法 學 士 學 位 也 因 此 開 始 系 統 性 的 學 習 法 律 政 治 系 的 課 程, 期 間 也 先 後 通 過 司 法 特 考 司 法 行 政 四 等 法 警 考 試 榜 示 錄 取 以 及 公 務 人 員 薦 任 官 升 等 考 試 及 格 ( 五 ) 高 雄 市 政 府 提 供 一 資 源 共 享 學 習 平 臺, 只 要 是 高 雄 市 政 府 人 事 處 公 教 人 力 資 源 中 心 所 開 設 生 活 法 律 課 程, 就 會 提 供 十 位 須 自 費 學 習 名 額 給 屏 東 縣 政 府 公 教 人 員 學 習 該 課 程, 在 民 國 91 年 至 98 年 間, 我 為 吸 收 法 律 常 識 而 經 常 自 費 前 往 上 課 學 習, 授 課 講 座 不 乏 為 國 內 知 名 法 律 學 者 及 司 法 實 務 界 先 驅 譬 如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政 治 法 律 系 賴 恒 盈 教 授 曾 擔 任 地 方 制 度 法 課 程, 財 經 法 律 系 饒 瑞 正 教 授 講 授 保 險 法 實 務 課 程, 我 都 躬 逢 其 盛, 在 場 聆 聽, 增 進 法 律 新 知 ( 六 ) 民 國 95 年 我 曾 報 考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政 治 法 律 學 系 公 法 組 碩 士 班 一 般 生 考 試, 但 因 準 備 方 向 偏 差, 成 績 不 如 理 想, 以 致 龍 門 點 額, 鎩 羽 而 返 與 研 究 所 擦 身 而 過 當 時 為 聆 聽 法 律 碩 士 班 課 程, 我 亦 曾 在 考 前 參 加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法 律 學 系 法 律 研 究 碩 士 學 分 班, 修 習 碩 士 班 法 學 課 程 ( 七 ) 後 來 進 入 地 方 議 事 機 關 ( 代 表 會 ) 有 感 於 地 方 基 層 公 務 人 員 於 執 行 預 算 及 審 議 決 算 時, 須 具 備 更 多 財 政 方 面 的 學 能, 我 深 覺 需 加 強 這 方 面 之 學 識 所 以 在 民 國 96 年 就 報 考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財 經 法 律 學 系 二 年 制 在 職 專 班 進 修 民 國 96 年 9 月 至 99 年 6 月 的 三 年 期 間, 是 我 學 習 法 律 教 育 最 為 紮 實 的 階 段 ( 八 ) 生 涯 轉 換 政 法 領 域 學 習 的 最 後 歷 程 是 在 民 國 98 年 5 月 考 取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第 1 屆 政 治 法 律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此 時, 4

我 同 時 擁 有 了 二 種 身 分, 一 是 大 三 生, 另 一 是 碩 一 生 6 到 了 這 個 階 段, 我 雖 進 入 不 惑 之 年, 但 對 於 政 法 領 域 仍 存 著 許 多 的 疑 惑 沒 想 到 竟 讓 我 和 小 女 兒 同 時 邁 入 了 新 的 領 域, 我 進 入 了 研 究 所 一 年 級, 婕 晞 進 入 了 國 小 一 年 級 依 稀 記 得 當 時 她 曾 問 我 的 一 個 問 題, 爸,ㄩㄣ\ 母 是 什 麼, 我 義 正 詞 嚴 的 回 答 : 代 理 孕 母 是 沒 想 到 小 女 兒 婕 晞 竟 生 氣 的 大 叫, 媽, 你 看 啦, 我 是 說 注 意 符 號 的 韻 母, 爸 爸 不 知 道 在 說 什 麼 啦 從 此 以 後, 在 我 們 家, 總 少 不 了 這 樣 的 對 話 與 笑 話 親 愛 的 老 婆 說 我 走 火 入 魔 了 可 是 她 卻 不 知, 在 我 心 中 燃 起 了 政 法 的 火 苗, 已 經 漫 延 綜 上 生 涯 轉 換 中, 對 我 的 學 習 歷 程 發 生 重 大 影 響 的 親 朋 好 友 包 括 : 家 人 服 務 機 關 首 長 師 長 同 仁 以 及 無 隸 屬 關 係 公 務 人 員 等 這 些 在 我 生 命 中 的 重 要 他 人 將 分 別 在 後 續 章 節 中 詳 加 敘 事 及 省 思 他 們 在 我 生 涯 轉 換 的 學 習 歷 程 中 的 關 鍵 性 影 響 貮 研 究 目 的 本 研 究 的 主 要 的 目 的 是 : 一 探 究 理 工 科 相 關 背 景 者, 於 生 涯 轉 換 報 考 公 務 人 員 的 歷 程 二 探 究 基 層 公 務 員 在 法 學 知 識 學 習 後, 對 職 場 上 的 幫 助 三 根 據 研 究 結 果 提 出 具 體 建 議, 作 為 相 關 教 育 單 位 在 校 學 生 及 進 一 步 研 究 之 參 考 6 當 時 我 是 高 雄 大 學 財 經 法 律 系 二 年 制 在 職 專 班 二 年 級 生, 是 以 高 雄 市 立 空 中 大 學 畢 業 的 身 分 報 考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政 治 法 律 研 究 所 在 職 專 班 5

第 二 節 文 獻 探 討 壹 生 涯 規 劃 生 涯 (carerr), 一 詞 最 早 見 於 莊 子 養 生 篇 中 : 吾 生 也 有 涯, 而 知 也 無 涯 隨 著 時 代 的 變 遷 科 技 的 發 展 教 育 的 普 及, 逐 漸 變 為 生 活 之 計, 故 有 人 稱 為 生 計 Career 的 意 義 有 各 種 的 涵 意 及 解 釋, 如 事 業 職 業 工 作 前 程 生 計 生 涯 等 英 漢 字 典 的 解 釋 為 : 一 生 道 路 經 歷 事 業 謀 生 之 道 ; 心 理 及 社 會 學 家 指 為 : 吾 人 生 命 歷 程 中 所 經 歷 的 一 系 列 職 業 與 工 作, 其 涵 蓋 範 圍 及 個 人 的 一 生 7 然 而, 許 多 學 者 專 家 對 生 涯 的 定 義, 也 可 概 分 為 廣 狹 兩 種 涵 義 狹 義 的 生 涯 係 指 與 個 人 終 生 所 從 事 工 作 或 職 業 有 關 的 過 程, 似 與 一 般 我 們 所 謂 的 事 業 同 義 廣 義 的 生 涯 則 是 指 整 體 人 生 的 發 展, 也 即 除 了 終 生 的 事 業 外, 尚 包 含 個 人 整 體 生 活 型 態 的 開 展 8 表 1-2-1 學 者 對 生 涯 的 定 義 提 出 者 定 義 Shartle(1952) 生 涯 是 指 一 個 人 工 作 生 活 中 所 經 歷 的 職 業 或 職 位 的 總 稱 Super(1957) 生 涯 係 指 一 個 人 終 生 經 歷 的 所 有 職 位 之 整 體 歷 程 McFarland(1969) 生 涯 係 指 一 個 人 依 據 心 中 的 長 期 目 標, 所 形 成 的 一 系 列 職 業 或 工 作 選 擇, 以 及 相 關 的 教 育 或 訓 練 活 動, 是 有 計 畫 的 職 業 發 展 歷 程 Hood & Banathy(1972) 生 涯 包 括 個 人 對 工 作 世 界 職 業 的 選 擇 與 發 展, 非 職 業 性 或 休 閒 活 動 的 選 擇 與 追 求, 以 及 在 社 交 活 動 中 參 與 的 滿 足 感 Hall(1976) 生 涯 係 指 一 個 人 終 其 一 生, 伴 隨 與 工 作 或 職 業 有 關 的 經 驗 和 活 動 Super(1976) 生 涯 是 生 活 裡 各 種 事 件 的 演 進 方 向 與 歷 程, 統 合 個 人 一 生 中 的 各 種 職 業 和 生 活 角 色, 由 此 表 現 出 個 人 獨 特 的 自 我 發 展 組 型 ; 生 涯 也 是 人 生 自 青 春 期 以 迄 退 休 之 後, 一 連 串 有 酬 或 無 酬 職 位 的 綜 合, 甚 至 包 含 了 副 業 家 庭 和 公 民 的 角 色 McDaniels(1978) 生 涯 的 意 義 應 比 一 個 人 的 工 作 或 職 業 更 為 廣 泛, 7 8 張 添 洲 (1993), 生 涯 發 展 與 規 劃, 頁 18, 臺 北 : 五 南 羅 文 基 朱 湘 吉 陳 如 山 合 著 (1991), 生 涯 規 劃 與 發 展, 頁 5-6, 臺 北 : 國 立 空 中 大 學 6

Webster(1986) 饒 達 欽 ( 民 73) 牛 格 正 ( 民 75) 林 幸 臺 ( 民 76) 金 樹 人 ( 民 77) 楊 朝 祥 ( 民 78) 它 是 指 一 個 人 終 其 一 生 所 從 事 工 作 與 休 閒 活 動 的 整 體 生 活 型 態 生 涯 乃 係 個 人 一 生 職 業 社 會 與 人 際 關 係 的 總 稱, 亦 即 個 人 終 生 發 展 的 歷 程 生 涯 意 指 一 個 人 生 命 歷 程 中 所 經 歷 的 一 序 列 職 業 工 作 和 職 位, 亦 即 生 活 中 與 諸 工 作 角 色 有 關 的 經 驗 順 序 工 作 是 一 個 總 名 稱, 如 果 把 工 作 當 作 個 人 一 生 的 事 業 來 看 即 是 生 涯, 生 涯 包 括 了 個 人 一 生 中 所 涵 蓋 的 職 位 職 務 職 業 與 行 業 等 生 涯 包 括 個 人 一 生 中 所 從 事 的 工 作, 以 及 其 擔 任 的 職 務 角 色, 但 同 時 也 涉 及 其 他 非 工 作 或 非 職 業 的 活 動, 亦 即 個 人 生 活 中 食 衣 住 行 育 樂 各 方 面 的 活 動 與 經 驗 Career 原 意 為 兩 輪 馬 車, 引 申 為 道 路, 即 人 生 的 發 展 道 路, 亦 即 指 個 人 一 生 中 所 扮 演 的 系 列 角 色 與 職 位 生 涯 就 是 一 個 人 在 就 業 前 就 業 中 以 及 退 休 後 所 擁 有 的 各 種 重 要 職 位 與 角 色 的 總 合 資 料 來 源 : 羅 文 基 朱 湘 吉 陳 如 山 合 著 9 楊 朝 祥 ( 民 78) 則 認 為 生 計 有 以 下 特 質 10 : 一 終 生 性 : 摡 括 一 個 人 一 生 所 擁 有 的 各 種 職 位 角 色 二 總 合 性 : 其 所 指 的 並 不 是 某 一 時 段 所 擁 有 職 位 角 色, 而 是 一 生 之 中 所 有 的 職 位 角 色 的 總 合 三 企 求 性 : 對 個 人 而 言, 生 涯 不 僅 需 適 合 個 人 的 特 質, 同 時 它 也 是 個 人 企 求 的 四 工 作 性 : 雖 然 一 個 人 扮 演 的 角 色 很 多, 但 工 作 是 其 中 最 重 要 者, 是 以 個 人 的 生 涯 是 以 工 作 為 中 心 因 此, 楊 朝 祥 指 出, 生 計 輔 導 之 主 要 理 論 基 礎 是 生 計 發 展 論, 此 派 學 說 強 調 個 人 長 期 的 發 展 歷 程, 注 重 個 人 自 我 觀 念 的 重 要 性 他 們 認 為 職 業 選 擇 是 一 個 發 展 的 動 態 過 程, 它 並 非 是 單 純 而 唯 一 的 決 定, 而 是 一 段 時 期 中 一 連 串 的 決 定 : 在 其 過 程 中 的 每 一 階 段 不 僅 受 到 前 面 階 段 的 影 響, 亦 將 關 係 到 未 來 階 段 的 發 展 9 10 參 見 羅 文 基 朱 湘 吉 陳 如 山 合 著, 前 揭 ( 註 8) 書, 頁 6-7 楊 朝 祥 (1989), 生 計 輔 導 終 生 的 輔 導 歷 程, 頁 4, 臺 北 : 行 政 院 青 年 輔 導 委 員 會 7

綜 上 所 述, 本 研 究 將 生 涯 規 劃 界 定 為 一 個 人 一 生 當 中, 面 對 教 育 職 業 角 色 及 其 他 重 要 發 展 時 的 選 擇, 而 每 一 個 階 段 的 發 展 與 選 擇 都 以 實 現 自 我 潛 能 為 目 的 所 以, 在 1950 年 代 開 始, 許 多 專 家 學 者 提 出 職 業 選 擇 過 程 的 理 論 11 分 述 如 下 : 一 金 斯 柏 格 (Ginzberg) 的 普 通 職 業 選 擇 理 論 個 人 職 業 選 擇 是 一 系 列 相 關 的 發 展 階 段, 價 值 觀 現 實 環 境 心 理 上 的 原 因 教 育 機 會 以 及 成 就 均 影 響 個 人 職 業 選 擇 的 過 程 成 長 是 一 個 持 續 不 斷 的 過 程, 隨 時 都 要 做 不 同 的 選 擇 ; 理 想 和 實 際 之 間 都 充 滿 各 種 選 擇 狀 態, 個 人 必 須 為 達 到 或 一 期 望 的 目 標 而 放 棄 許 多 選 擇 機 會 依 據 金 斯 柏 格 的 看 法, 生 涯 發 展 的 過 程 可 分 成 以 下 階 段 : ( 一 ) 幻 想 期 (11 歲 之 前 ): 小 孩 子 相 信 他 能 做 他 想 做 的 事, 需 要 和 衝 動 是 職 業 選 擇 的 要 素 ( 二 ) 試 驗 期 (11-17 歲 ): 能 力 和 價 值 觀 是 決 定 選 擇 的 因 素 選 擇 只 是 試 驗 性, 所 以 又 可 分 為 :1) 興 趣 階 段 (11-12 歲 ); 2) 能 力 階 段 (13-14 歲 );3) 價 值 階 段 (15-16 歲 );4) 過 渡 階 段 (17 歲 ) ( 三 ) 現 實 期 (17 歲 以 後 的 成 人 ): 選 擇 在 此 時 期 被 決 定, 職 業 需 求 或 教 育 機 會 以 及 個 人 因 素 間 必 須 獲 得 妥 協 此 時 期 又 可 分 為 試 探 具 體 化 專 門 化 等 階 段 金 斯 柏 格 強 調 職 業 發 展 的 過 程 乃 終 於 妥 協 於 職 業 選 擇 的 過 程 中, 個 人 嘗 試 著 要 在 興 趣 能 力 價 值 以 及 機 會 限 制 等 種 種 現 實 社 會 因 素 中 謀 求 平 衡 二 蘇 伯 (Super) 的 自 我 觀 念 發 展 理 論 ( 一 ) 生 長 階 段 ( 出 生 至 14 歲 ): 自 我 觀 念 已 在 家 庭 與 學 校 生 活 11 參 見 楊 朝 祥, 前 揭 ( 註 10) 書, 頁 54-60 8

中 確 定 發 展, 在 此 階 段, 需 要 及 幻 想 首 先 發 生, 而 興 趣 及 能 力 也 隨 著 社 會 期 望 和 真 實 的 體 驗 而 更 形 重 要 此 階 段 又 可 分 幻 想 期 (4-10 歲 ) 興 趣 期 (11-12 歲 ) 及 能 力 期 (13-14 歲 ) ( 二 ) 試 探 階 段 (15-24 歲 ): 人 們 在 學 校 及 休 閒 活 動 中 進 行 自 我 考 驗, 角 色 扮 演 以 及 職 業 試 探 此 一 階 段 可 分 為 幻 想 期 (15-17 歲 ) 整 體 期 (18-21 歲 ) 真 實 期 (22-24 歲 ) ( 三 ) 建 立 階 段 (24-44 歲 ): 由 於 已 發 現 適 合 自 已 的 職 業 領 域, 因 此 人 們 會 專 心 致 力 於 此 領 域 此 一 階 段 又 可 分 為 嘗 試 期 (25-30 歲 ) 穩 定 期 (31-44 歲 ) 維 持 期 (45-64 歲 ) ( 四 ) 衰 老 階 段 (65 歲 以 上 ): 由 於 身 心 條 件 的 衰 退, 工 作 活 動 也 將 改 變 和 停 止, 因 而 產 生 新 的 工 作 角 色, 由 工 作 的 選 擇 參 與 者 演 變 成 工 作 的 觀 察 者 此 一 階 段 又 可 分 為 衰 退 和 退 休 二 個 子 階 段 三 泰 德 曼 (Tideman) 的 職 業 抉 擇 ( 一 ) 試 探 階 段 : 會 考 慮 一 些 出 自 內 心 所 想 獲 得, 而 且 可 能 獲 得 的 目 標, 並 且 對 每 一 個 選 擇 對 象 先 做 自 我 評 估 ( 二 ) 具 體 化 階 段 : 開 始 出 現 模 式 於 選 擇 理 論 之 中, 當 他 們 面 臨 迫 切 的 選 擇 之 時, 則 所 有 的 相 關 因 子 將 相 繼 出 現 ( 三 ) 選 擇 階 段 : 個 體 的 行 為 系 統 的 準 備 去 執 行 其 決 定 ( 四 ) 特 殊 化 階 段 : 當 自 我 意 象 獲 得 統 整 時, 先 前 決 定 的 猶 豫 也 就 雲 消 霧 散 了 ( 五 ) 誘 導 階 段 : 包 含 想 像 與 實 際 的 對 立 ( 六 ) 轉 移 階 段 : 有 著 重 大 的 轉 變 ( 七 ) 維 持 階 段 : 並 非 不 變, 而 是 到 達 了 動 力 平 衡, 內 在 與 外 在 因 素 的 平 衡 試 探 具 體 化 選 擇 誘 導 轉 移 維 持 這 一 連 串 過 程 是 職 業 選 擇 過 程 中 必 經 之 途 徑 有 些 問 題 也 許 是 職 前 的, 或 許 是 在 職 中 的 當 一 個 9

決 定 確 定 之 後, 新 的 行 為 又 接 踵 而 來 綜 上 所 述, 以 泰 德 曼 之 職 業 抉 擇 理 論 為 本 研 究 之 理 論 依 據, 嘗 試 以 研 究 者 個 人 生 涯 規 劃 與 轉 換 之 過 程 為 研 究 主 體, 敘 事 分 析 歸 納 整 理 出 研 究 者 在 職 業 選 擇 過 程 中 所 歷 經 之 途 徑 與 所 遇 到 的 問 題, 試 著 將 其 呈 現 於 以 下 章 節 中 所 謂 生 涯 規 劃 係 指 一 個 人 盡 可 能 規 劃 未 來 生 涯 發 展 的 歷 程, 考 慮 個 人 的 智 能 性 向 價 值, 以 及 阻 力 助 力, 做 好 事 先 安 排, 期 望 能 自 得 其 所 也 就 是 面 對 未 來 的 歲 月, 做 好 構 思 與 有 所 安 排, 針 對 未 來 所 預 期 的 目 標, 配 合 時 間 的 先 後 加 以 有 效 處 理 所 以 生 涯 規 劃 是 一 種 生 活 型 態 生 命 意 義 的 選 擇 自 我 成 就 期 待 實 現 的 手 段 12 洪 鳳 儀 ( 民 89) 提 到 生 涯 規 劃 的 五 大 要 素 是 : 知 已 知 彼 抉 擇 目 標 行 動 知 已 是 瞭 解 自 已 這 個 人, 向 內 看 看 自 已 的 興 趣 能 力 價 值 觀 個 性 性 向, 以 及 父 母 的 管 教 態 度 學 校 與 社 會 教 育 對 個 人 產 生 的 影 響 等 知 彼 是 探 索 外 在 的 世 界, 包 括 職 業 的 特 性 所 需 的 能 力 就 業 管 道 工 作 內 容 工 作 發 展 前 景 職 業 的 薪 資 待 遇 等 抉 擇, 包 括 抉 擇 技 巧 抉 擇 風 格, 及 抉 擇 可 能 面 臨 的 衝 突 阻 力 助 力 等 抉 擇 後 是 為 自 已 訂 定 目 標, 然 後 採 取 行 動 有 了 積 極 的 行 動, 戰 勝 的 機 率 就 更 高 了 13 Maslow 的 需 求 階 層 論, 把 人 類 的 需 求 排 列 為 五 個 層 次, 即 生 理 的 安 全 的 愛 與 歸 屬 的 尊 嚴 的 及 自 我 實 現 的 需 求 同 時 Maslow 又 提 出 了 匱 乏 動 機 和 存 在 動 機 的 不 同, 匱 乏 動 機 是 個 體 感 受 到 不 滿 或 挫 折, 想 要 改 變 目 前 狀 況 的 需 求 ; 而 存 在 動 機 主 要 指 此 時 此 刻 的 享 受, 或 是 追 求 成 長 動 機 及 形 而 上 動 機 的 渴 望 所 以, 吳 思 達 ( 民 96) 對 生 涯 規 劃 目 標 設 定 的 廣 度 與 深 度 提 出 下 述 運 用 原 則 14 : 一 設 定 適 合 自 已 的 目 標 : 從 各 個 角 度 分 析 出 發 揮 自 我 能 力 的 目 12 13 14 吳 思 達 (2007), 生 涯 規 劃 與 管 理, 頁 14, 臺 北 : 全 華 洪 鳳 儀 (2000), 生 涯 規 劃, 頁 49-51, 臺 北 : 揚 智 參 見 吳 思 達, 前 揭 ( 註 12) 書, 頁 30-31 10

標, 也 可 藉 由 個 人 資 產 性 格 價 值 觀 量 身 作 出 最 適 合 自 已 的 目 標 二 化 為 實 際 作 法 : 當 一 個 人 覺 得 某 個 目 標 對 他 非 常 重 要 時, 他 想 要 獲 得 的 慾 望 就 愈 強 烈, 其 意 圖 性 會 引 導 他 的 生 活 或 工 作 方 向, 也 就 是 對 某 個 特 定 目 標 的 意 向 性, 會 使 人 的 注 意 力 與 行 為 導 向 與 此 目 標 有 關 的 焦 點 上 三 設 定 期 限 : 人 是 複 雜 的 動 物, 在 各 種 意 圖 性 衝 突 下, 會 使 得 計 畫 中 抉 擇 具 有 趨 避 性, 因 此 區 分 短 中 長 期 目 標, 或 未 來 考 慮 想 轉 職 的 工 作, 作 為 生 涯 規 劃 中 的 設 定 期 限, 以 階 段 性 的 成 功 體 驗 逐 漸 累 積 成 就 四 進 行 有 效 角 色 扮 演 : 人 的 性 格 主 要 具 有 意 圖 性, 也 就 是 如 果 決 定 選 擇 某 個 有 意 義 的 目 標 時, 就 會 表 現 出 其 意 圖 這 時 可 請 信 賴 的 友 人 來 聽 聽 您 的 轉 業 計 畫, 並 請 友 人 對 計 畫 大 膽 提 出 感 想 及 批 評, 也 可 請 生 涯 規 劃 專 家 擔 任 顧 問 角 色, 藉 以 了 解 你 轉 業 計 畫 的 缺 點, 以 做 為 自 已 的 參 考 所 以, 子 曰 : 吾 十 有 五 而 志 於 學, 三 十 而 立, 四 十 而 不 惑, 五 十 而 知 天 命, 六 十 而 耳 順, 七 十 而 從 心 所 欲, 不 踰 矩 可 謂 是 生 涯 規 劃 的 最 佳 寫 照 貮 生 涯 轉 換 從 階 段 說 的 理 論 角 度 來 看, 轉 型 (transition) 指 的 是 從 一 個 階 段 到 另 一 個 階 段 的 變 動 轉 型 可 以 很 平 順, 就 像 從 立 業 階 段 轉 型 到 守 成 階 段 Schlossberg 指 出 四 種 轉 型 的 類 型 : 預 期 型 非 預 期 型 長 期 困 擾 型 非 事 件 型 ( 不 會 發 生 的 事 件 型 ) 一 預 期 型 : 指 多 數 人 一 生 中 都 會 遇 到 的 事 情, 例 如 : 大 學 畢 業 結 婚 開 始 工 作 和 退 休 等 二 非 預 期 型 : 指 的 是 意 料 之 外 的 事 情 例 如 家 庭 成 員 的 死 亡 被 開 除 或 者 是 被 調 任 11

三 長 期 困 擾 型 : 如 工 作 地 點 的 往 返 耗 時 甚 久 不 可 理 喻 的 上 司 對 期 限 壓 力 的 擔 憂 或 者 是 體 能 狀 況 的 不 適 等 四 非 事 件 型 : 指 的 是 個 人 希 望 發 生, 卻 永 遠 不 可 能 發 生 的 事 例 如 對 職 位 晉 升 或 期 望 派 到 某 個 地 區, 但 卻 一 直 沒 能 實 現 另 外,Hopson 和 Adams 也 提 出 自 願 轉 型 和 非 自 願 轉 型 的 說 法 一 自 願 轉 型 : 例 如 某 個 會 計 師 辭 去 工 作, 一 心 想 要 成 為 一 名 歌 手 二 非 自 願 轉 型 : 則 是 被 裁 員 或 開 除 Pearlin 和 Leiberman 以 及 Schlossberg 等 人 為 個 人 人 生 角 色 的 不 同 律 動 做 了 一 些 分 類 的 工 作, 將 這 些 生 涯 事 件 分 成 三 大 領 域 : 非 標 準 事 件 標 準 角 色 轉 型 和 持 續 性 的 職 業 問 題 標 準 轉 型 往 往 是 預 期 型 和 自 願 型, 好 比 開 始 個 人 的 第 一 份 全 職 工 作, 或 者 在 生 完 孩 子 之 後, 再 回 到 工 作 職 場 工 作 這 些 事 情 都 可 以 再 幾 個 星 期 或 幾 個 月 前 就 預 先 知 道, 這 些 例 子 多 發 生 在 Super 理 論 中 的 探 索 階 段 另 一 種 標 準 角 色 轉 型 是 角 色 的 喪 失, 指 的 是 從 某 個 工 作 轉 變 到 退 休 的 階 段, 就 Super 理 論 來 說, 可 解 釋 為 從 守 成 階 段 進 入 卸 任 階 段 的 一 種 變 動 標 準 轉 型 如 果 是 非 預 期 型 的, 就 往 往 會 成 為 一 種 危 機, 如 個 人 若 漠 視 即 將 到 來 的 退 休 問 題, 完 全 不 做 任 何 計 畫 的 話, 就 會 對 退 休 後 的 角 色 轉 變 感 到 震 驚 Louis 則 創 造 出 個 人 在 工 作 角 色 中 所 經 歷 的 五 種 標 準 轉 型 種 類 : 一 進 入 或 回 流 工 作 職 場 : 如 從 學 生 邁 入 社 會 成 為 社 會 新 鮮 人 二 在 相 同 的 組 織 裡 擔 任 不 同 的 角 色 職 務 : 指 個 人 在 同 一 家 公 司 裡 的 一 些 變 化, 也 許 是 技 術 的 轉 變 同 事 的 流 動 或 者 是 實 質 上 的 物 質 環 境 改 變 三 從 一 個 工 作 組 織 更 換 到 另 一 個 工 作 組 織 : 如 換 了 新 的 雇 主, 必 須 重 新 適 應 新 的 工 作 型 態 新 的 任 務 以 及 新 的 同 事 四 改 變 專 業 領 或 : 若 當 事 人 離 開 了 原 職 業, 重 新 投 入 另 一 種 行 業 時, 則 轉 變 的 劇 烈 性 就 更 大 了 如 工 程 師 轉 行 成 為 律 師 五 離 開 工 作 職 場 : 則 類 似 一 種 退 場 形 式 因 為 退 休 懷 孕 解 雇 12

或 裁 員 等 因 素 而 從 職 場 上 退 了 下 來 15 表 1-2-2 各 學 者 對 生 涯 轉 換 的 定 義 學 者 定 義 王 培 瑾 ( 民 86) 指 個 體 擔 任 之 工 作 角 色 社 會 地 位 有 所 改 變 林 美 蓉 ( 民 88) 指 工 作 上 遇 到 瓶 頸, 面 臨 停 滯, 或 是 不 滿 意, 不 適 應 時, 所 做 的 考 慮 或 改 變 張 德 聰 ( 民 88) 指 成 人 於 其 生 涯 發 展, 可 能 因 工 作 中 遇 到 瓶 頸 面 臨 升 遷 之 停 滯, 對 現 有 工 作 不 滿 意 不 適 應, 或 希 望 找 到 能 自 我 實 現 之 工 作 生 涯, 曾 經 志 願 性 或 非 志 願 性 的 轉 換 工 作 或 者 因 為 工 作 角 色 之 調 整, 如 升 遷 調 職 轉 換 工 作 及 退 休 ; 也 可 能 因 婚 姻 生 活 之 轉 變 包 括 結 婚 離 婚 及 再 婚 ; 或 者 因 家 庭 角 色 之 改 變 如 成 為 父 母 等 高 秀 蓉 ( 民 89) 指 不 同 生 活 或 工 作 領 域 轉 換 時, 個 體 所 體 會 及 學 習 到 的 經 驗 價 值 觀 生 活 型 態 的 改 變 楊 宇 彥 ( 民 90) 指 個 人 在 較 長 期 的 職 業 發 展 或 生 活 角 色 上 有 了 轉 變, 包 括 工 作 轉 換 所 帶 來 的 個 人 生 涯 結 構 改 變, 及 個 人 假 設 世 界 的 修 正 Sarason(1977) 指 從 一 個 工 作 領 域 轉 換 至 另 一 個 完 全 不 同 的 工 作 領 域 或 者 是 原 職 位 晉 升 的 變 動 或 是 在 同 一 工 作 領 域 中 多 次 的 改 變 ; 所 以 將 生 涯 轉 換 分 成 平 行 式 垂 直 式 及 多 次 垂 直 式 等 三 種 類 型 O Neil and 轉 換 是 人 生 命 的 一 部 份, 包 含 著 價 值 觀 世 界 觀 及 個 人 Fishman(1982) 外 在 的 改 變, 有 的 人 會 逃 避, 有 的 人 會 歷 經 痛 苦 而 適 應, 或 許 在 個 人 的 毅 力 生 活 架 構 及 夢 想 上 會 有 得 有 失 Schlossberg(1984) 認 為 生 涯 轉 換 包 括 危 機 轉 折 和 改 變 的 意 思 在 內, 轉 換 意 指 預 期 與 非 預 期 的 事 件 導 致 個 人 及 世 界 觀 的 假 定 產 生 改 變, 個 體 為 求 一 致 性, 以 引 發 個 人 行 為 關 係 之 改 變 Louis(1980) 將 個 人 在 工 作 角 色 中 所 經 歷 的 標 準 轉 換 種 類, 歸 為 五 種 : 進 入 或 回 流 工 作 的 組 織 ; 在 相 同 的 組 織 裡 擔 任 不 同 的 角 色 職 務 ; 從 一 個 工 作 組 織 更 換 到 另 一 個 工 作 組 織 ; 改 變 專 業 領 域 或 者 離 開 工 作 職 場 Hobson and 視 生 涯 轉 換 為 事 件 生 活 狀 況 轉 換 的 歷 程 經 驗 的 改 Welbourne(1991) 變, 這 包 涵 著 個 人 角 色 關 係 工 作 信 念 及 個 人 假 定 的 改 變 16 資 料 來 源 : 引 自 黃 秀 美 15 Richard S.Sharf 原 著, 李 茂 興 譯 (1998), 生 涯 諮 商 : 理 論 與 實 務, 頁 367-370, 臺 北 : 弘 智 16 黃 秀 美 (2001), 國 軍 志 願 役 中 年 男 性 退 役 軍 官 生 涯 轉 換 之 分 析 研 究, 頁 28-30, 國 立 高 雄 師 範 大 學 成 人 教 育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13

綜 上 定 義, 本 研 究 將 生 涯 轉 換 視 為 : 在 我 的 生 涯 中, 遇 到 一 些 意 外 或 不 滿 的 事 情, 面 對 其 中 的 困 擾 或 期 望 時, 個 人 在 職 場 生 活 中 尋 求 改 變, 有 計 畫 的 轉 換 信 念 工 作 及 角 色 的 歷 程 參 生 涯 轉 換 之 敘 事 分 析 相 關 研 究 在 臺 灣 博 碩 士 論 文 知 識 加 值 系 統 : 自 由 的 博 碩 士 學 位 論 文 全 文 資 料 庫 中 17, 以 關 鍵 字 生 涯 轉 換 與 敘 事 分 析 為 檢 索 策 略 查 詢, 可 以 查 詢 出 約 39 筆 資 料 其 中 大 多 以 教 職 體 系 的 生 涯 轉 換 之 敘 事 分 析 研 究 為 多, 可 歸 納 為 二 大 類, 其 一 為 教 育 領 域 內 不 同 職 務 的 生 涯 轉 換, 像 是 國 小 特 殊 教 育 教 師 生 涯 轉 換 至 普 通 班 教 師 之 歷 程 國 小 女 性 校 長 參 與 行 政 心 路 歷 程 之 研 究 一 位 國 小 校 長 生 涯 發 展 歷 程 之 敘 說 研 究 等 另 一 則 由 其 他 領 域 轉 換 教 職 體 系 或 由 教 職 體 系 轉 換 其 他 領 域 者 像 是 現 職 非 師 範 體 系 國 中 教 師 生 涯 轉 換 之 敘 事 分 析 研 究 我 不 代 課 了 : 女 性 國 小 代 理 代 課 教 師 生 涯 轉 換 之 敘 說 研 究 雲 林 縣 國 民 小 學 超 額 教 師 生 涯 轉 換 之 歷 程 分 析 研 究 由 教 師 角 色 轉 換 諮 商 心 理 師 之 路 : 探 女 性 諮 商 心 理 師 的 生 涯 轉 換 歷 程 南 部 地 區 國 中 實 習 教 師 生 涯 轉 換 傾 向 之 探 討 儲 備 教 師 生 涯 轉 換 因 素 與 看 法 之 研 究 一 位 幼 兒 教 師 生 涯 轉 換 之 旅 五 位 國 民 小 學 特 殊 教 育 教 師 生 涯 轉 換 之 研 究 探 討 等 當 然 還 有 其 他 像 是 運 動 舞 蹈 認 真 休 閒 者 之 職 業 生 涯 轉 換 歷 程 臺 灣 優 秀 運 動 員 生 涯 轉 換 歷 程 之 研 究 體 育 背 景 人 士 生 涯 轉 換 歷 程 與 其 復 原 力 內 涵 之 研 究 乘 著 夢 想 的 翅 膀 起 飛 從 生 涯 轉 換 中 尋 找 自 我 認 定 非 相 關 科 系 學 生 進 入 心 輔 所 生 涯 轉 換 歷 程 之 研 究 傑 出 表 現 青 年 職 涯 轉 換 歷 程 之 研 究 中 年 女 性 職 場 轉 換 之 經 驗 與 學 習 研 究 以 兒 童 補 教 業 為 例 等 都 說 明 了 在 生 涯 歷 程 中 由 一 個 階 段 到 另 一 個 階 段 之 心 路 歷 程, 有 的 平 順 有 的 迷 惑, 但 尚 未 發 現 到 與 研 究 者 相 類 似 的 個 案 這 並 不 能 說 明 完 全 沒 有 理 工 科 學 生 轉 入 政 法 領 域 學 習 者, 只 能 說 目 前 還 17 臺 灣 博 碩 士 論 文 知 識 加 值 系 統 http://ndltd.ncl.edu.tw/cgi-bin/gs32/gsweb.cgi/ccd=ky3gh6/result#result 14

未 見 到 他 們 將 自 己 的 生 涯 轉 換 歷 程 訴 諸 文 字 而 已 透 過 臺 灣 博 碩 士 論 文 知 識 加 值 系 統, 我 們 可 以 發 現 其 他 類 似 的 研 究 分 析, 以 做 為 本 論 文 基 底, 讓 本 論 文 能 更 詳 實 更 完 整 的 呈 現 此 外, 在 本 論 文 中, 我 自 五 專 電 機 工 程 科 畢 業 後, 選 擇 生 涯 轉 換 參 加 國 家 考 試, 從 工 職 到 公 職 雖 說 生 涯 轉 換 是 個 人 的 選 擇 與 決 定, 但 在 旁 若 無 重 要 他 人 之 影 響 與 鼓 勵, 也 無 法 成 就 今 日 的 我 我 選 擇 生 涯 轉 換 投 入 法 律 領 域, 無 非 是 想 解 決 職 場 上 所 面 臨 的 問 題, 而 依 法 行 政 為 公 務 人 員 首 要 原 則, 如 違 反 依 法 行 政, 公 務 人 員 須 負 民 事 刑 事 及 行 政 責 任, 而 行 政 主 體 ( 服 務 之 機 關 ) 則 須 負 國 家 賠 償 責 任 因 此 公 務 人 員 在 處 理 公 共 事 務 時, 就 要 遵 守 國 家 法 令, 依 法 律 命 令 執 行 任 務 但 是 當 問 題 出 現 時, 我 們 只 能 單 方 面 論 及 依 法 行 政 而 不 應 一 併 考 量 到 人 性 18 立 場 嗎? 所 以, 本 論 文 除 了 廣 泛 搜 集 有 關 生 涯 規 劃 及 生 涯 轉 換 的 文 獻 外, 同 時 也 在 法 律 學 識 養 成 過 程 中, 藉 由 重 要 他 人 關 鍵 事 件 的 引 領, 以 及 分 析 與 探 討 非 理 性 的 人 性, 在 行 政 實 務 上 重 要 性 18 廖 義 銘 (2001), 從 理 性 到 反 思 - 後 現 代 時 期 行 政 法 基 本 理 念 之 轉 型, 第 十 章 認 真 地 對 待 人 性, 國 立 台 灣 大 學 政 治 學 研 究 所 博 士 論 文 15

第 三 節 研 究 方 法 與 流 程 壹 研 究 方 法 本 研 究 以 深 度 訪 談 為 主 要 的 蒐 集 資 料 方 法, 開 放 式 的 訪 談 大 綱 比 較 能 夠 引 發 較 寬 廣 的 話 題 對 談, 讓 身 兼 被 研 究 者 的 我 在 不 受 侷 限 的 問 題 架 構 下 侃 侃 而 談, 期 使 欲 探 究 的 問 題 逐 漸 被 釐 清 另 外 以 文 獻 及 文 件 分 析 必 要 時 訪 談 研 究 對 象 的 重 要 關 係 人 等 多 元 的 研 究 方 法, 同 時 兼 顧 正 反 面 的 觀 點, 以 期 讓 問 題 的 全 貌 能 夠 多 方 呈 現, 由 讀 者 自 行 下 道 德 上 的 判 斷, 也 期 待 未 來 有 更 多 的 研 究 討 論, 共 同 關 心 職 場 轉 換 跑 道 與 在 職 進 修 的 相 關 議 題 一 文 獻 分 析 文 獻, 指 的 是 包 含 我 們 希 望 加 以 研 究 的 現 象 的 任 何 訊 息 形 式 它 不 是 直 接 從 研 究 對 象 那 裡 獲 取 研 究 所 需 要 的 資 料, 而 是 去 蒐 集 和 分 析 現 存 的 以 文 字 形 式 為 主 的 文 獻 資 料 ㄧ 般 而 言, 學 界 大 概 是 把 文 獻 資 料 分 為 個 人 文 獻, 官 方 文 獻 及 大 眾 傳 播 媒 介 三 大 類, 也 可 以 把 它 分 為 初 級 文 獻 和 次 級 文 獻 兩 大 類 所 謂 初 級 文 獻 指 的 是 由 親 身 經 歷 某 一 事 件 或 行 為 的 人 所 寫 的 資 料, 次 級 文 獻 則 是 利 用 別 人 的 初 級 文 獻 所 編 寫 或 產 生 出 的 新 的 文 獻 資 料 19 所 以 我 分 別 從 高 雄 大 學 圖 書 館 屏 東 科 技 大 學 圖 書 館 屏 東 縣 立 圖 書 館 高 高 屏 代 借 代 還 e 網 及 各 大 網 路 系 統 尋 找 與 生 涯 規 劃 生 涯 轉 換 地 方 公 務 員 發 展 法 律 背 景 議 題 敘 事 分 析 相 關 之 書 籍 期 刊 碩 博 士 論 文 與 網 站, 再 藉 由 上 述 文 獻 中 的 參 考 文 獻 區 延 伸, 按 圖 索 驥 來 搜 尋 更 大 量 更 豐 富 的 相 關 文 獻 資 訊, 並 且 詳 加 瀏 覽 與 閱 讀, 以 瞭 解 當 前 國 內 相 關 的 研 究 進 展 概 況 之 後, 再 決 定 本 研 究 論 文 的 方 向 和 定 位 19 袁 方 (2002), 社 會 研 究 方 法, 頁 377-378, 臺 北 : 五 南 16

二 敘 事 分 析 敘 說 分 析 ( 亦 稱 言 辭 分 析 或 言 說 分 析 ) 在 於 研 究 者 將 生 活 故 事 和 對 話 的 表 達 本 身 視 作 研 究 問 題 而 予 以 剖 析 研 究 者 不 僅 是 將 所 聽 到 的 故 事 說 辭 對 話 視 作 社 會 真 相, 並 且 當 作 經 驗 的 再 次 呈 現 使 得 語 言 已 不 只 是 透 明 的 傳 達 或 反 應 媒 介 ( 或 工 具 ) 而 已, 而 是 一 種 表 達 行 動 20 當 研 究 者 針 對 敘 說 進 行 分 析 時, 應 注 意 到 21 : ( 一 ) 敘 說 結 構 : 完 整 的 言 辭 結 構 應 包 括 :1) 摘 要 ;2) 場 景 ; 3) 事 件 或 行 動 ;4) 評 價 ;5) 解 決 方 式 ;6) 結 尾 ( 二 ) 意 義 及 情 境 之 結 構 : 人 們 敘 說 不 只 是 陳 述 一 些 過 去 的 事, 而 是 包 括 表 達 對 這 些 事 的 瞭 解 狀 況 或 意 義 解 釋 是 悲 劇 喜 劇 浪 漫 史, 言 辭 上 亦 以 情 緒 融 入 之 聲 調 等 形 式 表 達, 或 選 擇 性 的 遺 漏 ( 三 ) 敘 說 的 真 實 性 : 敘 說 分 析 所 探 討 的 並 非 單 純 的 描 述 是 否 為 事 實 或 外 部 效 度 等 問 題 而 是 以 說 者 的 事 實 建 構 來 看 問 題 即 研 究 說 者 如 何 捕 捉 呈 現 和 解 釋 經 驗 以 反 應 他 們 的 世 界 觀 特 質 或 說 服 他 人 的 互 動 過 程 ( 四 ) 分 析 時 的 訣 竅 : 分 析 敘 說 除 了 分 類 結 構 登 錄 之 技 術 考 量 外, 最 重 要 仍 是 研 究 者 在 此 安 排 和 再 安 排 的 過 程 中 逐 漸 發 現 澄 清 和 洞 察 人 們 的 言 語 中 到 底 在 說 什 麼 在 此 找 尋 和 選 擇 過 程 中, 研 究 者 自 身 的 詮 釋 明 顯 的 介 入, 因 此 研 究 者 應 有 所 自 覺 研 究 者 不 但 應 指 出 其 詮 釋, 也 應 開 始 給 另 類 詮 釋 及 讀 者 詮 釋 之 空 間 ( 五 ) 敘 說 分 析 的 效 度 與 限 制 : 一 個 敘 說 分 析 的 評 價 標 準, 20 21 胡 慧 幼 (2010), 質 性 研 究 : 理 論 方 法 及 本 土 女 性 研 究 實 例, 頁 134, 臺 北 : 巨 流 參 見 胡 慧 幼, 前 揭 ( 註 20) 書, 頁 136-138 17

必 須 在 不 同 於 效 度 與 真 實 性 的 概 念 下 重 新 決 定 1) 說 服 力 : 理 論 上 和 資 料 本 身 之 問 題 是 否 可 具 此 說 服 力 ; 2) 資 料 和 解 釋 的 回 應 能 被 接 受 和 同 意 ;3) 相 互 呼 應 ; 4) 實 用 性 ;5) 沒 有 規 範 敘 說 分 析 是 以 故 事 的 形 式 展 現 一 個 人 的 生 命 歷 程, 藉 以 了 解 一 個 人 及 其 伴 隨 經 驗 而 來 的 想 法 與 感 受 本 研 究 中, 我 將 藉 由 敘 事 分 析 的 方 法 進 行 參 與 觀 察 深 度 訪 談 回 溯 及 文 件 蒐 集, 以 重 新 建 構 出 被 研 究 者 的 我 在 公 務 員 職 場 及 進 修 的 歷 程 三 深 度 訪 談 訪 談 就 是 研 究 者 尋 訪 訪 問 被 研 究 者 並 且 與 其 進 行 交 談 和 詢 問 的 一 種 活 動 訪 談 是 一 程 研 究 性 交 談, 是 研 究 者 通 過 口 頭 談 話 的 方 式 從 被 研 究 者 那 裡 搜 集 第 一 手 資 料 的 一 種 研 究 方 法 22 華 倫 (Warren) 認 為 深 度 訪 談 是 用 來 收 集 以 個 人 為 中 心 的 詳 細 訊 息, 想 要 了 解 什 麼 對 個 人 有 意 義 馬 歇 爾 和 羅 絲 門 (Marshall and Rossman) 認 為 深 度 訪 談 是 有 目 的 的 會 談, 研 究 者 藉 由 會 談 的 過 程, 了 解 受 訪 者 對 某 項 事 物 的 了 解, 了 解 受 訪 者 對 問 題 的 認 知 和 建 構 巴 頓 (Patton) 也 認 為 訪 談 主 要 是 從 別 人 的 解 釋 來 了 解 他 們 的 感 覺 思 考 和 意 圖, 以 及 對 事 件 的 建 構 高 夫 門 (Kaufman) 認 為 深 度 訪 談 是 藉 由 面 對 面 的 訪 談, 收 集 詳 細 豐 富 且 以 受 訪 者 為 主 的 資 訊, 特 別 是 當 研 究 者 想 要 了 解 對 受 訪 者 有 意 義 的 事 物 時 綜 上 各 家 論 述, 可 以 了 解, 深 度 訪 談 是 以 人 為 本 的 研 究 取 向 23 本 研 究 採 質 性 研 究 中 的 深 度 訪 談, 讓 身 兼 被 研 究 者 的 我 或 與 本 研 究 相 關 之 成 員 面 對 面, 針 對 本 研 究 所 欲 探 討 之 有 關 議 題 內 容, 藉 由 數 次 訪 談 的 過 程, 使 被 研 究 者 回 憶 其 重 要 的 生 命 經 歷 與 深 刻 之 想 法 或 感 受, 進 而 從 訪 談 內 容 中 發 掘 有 助 於 本 研 究 的 相 關 資 訊, 並 分 22 23 陳 向 明 (2002), 社 會 科 學 質 的 研 究, 頁 221, 臺 北 : 五 南 謝 臥 龍 主 編 (2004), 質 性 研 究, 頁 83, 臺 北 : 心 理 18

析 整 理 為 故 事 文 本 在 本 研 究 中, 研 究 者 可 以 自 行 決 定 敘 事 的 情 境, 因 此 本 研 究 是 以 成 長 過 程 的 時 間 先 後 順 序 來 決 定 敘 事 的 主 題 例 如 從 五 專 就 業 大 學 研 究 所, 到 現 階 段 40 歲 的 我 所 以 我 的 生 命 各 階 段, 原 則 上 是 依 事 件 發 生 時 間 先 後 的 順 序, 來 舖 陳 自 我 敘 事 的 段 落 採 取 此 種 策 略, 就 像 訪 問 者 的 主 題 提 示 型 態, 綜 上 所 述, 我 將 生 涯 轉 換 及 學 習 歷 程 的 重 要 事 件, 作 為 本 論 文 之 章 節 大 綱 至 於 本 研 究 深 度 訪 談 的 主 要 對 象 時 間 以 及 地 點 先 一 併 分 述 如 後 : ( 一 ) 對 象 : 前 高 雄 工 專 楊 源 誠 老 師 時 間 :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0 日,10 月 20 日 地 點 : 屏 東 市 ㄧ 誠 電 機 補 習 班 ( 二 ) 對 象 : 賴 世 昌 主 任 時 間 : 民 國 101 年 10 月 9 日,10 月 16 日 地 點 : 屏 東 地 政 事 務 所 政 風 室 ( 三 ) 對 象 : 研 究 者 母 親 時 間 : 民 國 101 年 10 月 6 日,10 月 13 日 地 點 : 屏 東 縣 內 埔 鄉 住 居 所 四 文 件 分 析 質 性 研 究 中, 文 件 的 主 要 用 途 是 檢 核 和 增 強 其 他 資 料 來 源 的 證 據, 如 果 研 究 者 發 現 文 件 和 觀 察 訪 談 所 得 資 料 互 相 矛 盾, 即 需 立 刻 進 一 步 探 究 原 因 24 所 以, 本 研 究 除 了 進 行 深 度 訪 談 獲 取 主 要 資 料, 更 以 文 件 蒐 集 之 資 料 來 進 行 相 互 比 對, 並 以 此 作 為 印 證, 如 照 片 公 文 人 事 派 令 學 業 成 績 等, 有 助 於 探 索 本 文 故 事 之 時 間 順 序 背 景 脈 絡, 以 減 少 爭 議 並 增 加 說 服 力 24 黃 瑞 琴 (1994), 質 的 教 育 研 究 方 法, 頁 137-138, 臺 北 : 心 理 19

貮 研 究 步 驟 研 究 問 題 的 形 成 進 入 研 究 場 域 資 料 收 集 文 獻 收 集 深 度 訪 談 資 料 分 析 敘 事 分 析 文 件 分 析 撰 寫 報 告 圖 1-3-1 研 究 步 驟 圖 1 資 料 來 源 : 本 研 究 繪 製 參 敘 事 流 程 我 在 本 研 究 中, 整 合 了 前 揭 文 獻 探 討 中 關 於 泰 德 曼 的 職 業 抉 擇 理 論, 嘗 試 著 分 析 探 討 各 階 段 的 目 標 與 轉 變 在 試 探 具 體 化 與 選 擇 階 段 中, 我 面 臨 了 生 涯 轉 換 之 契 機 及 壓 力, 是 否 繼 續 以 取 得 專 業 證 照 的 技 能 作 為 終 身 職 業, 還 是 選 擇 另 一 個 地 方 公 務 人 員 為 志 業 會 考 慮 一 些 想 獲 得 的 並 且 對 每 一 個 選 擇 做 出 評 估, 將 其 具 體 化 後, 準 備 執 行 其 決 定 而 進 入 了 公 職 體 系 後, 原 先 的 想 像 與 現 實 出 現 對 立, 我 看 見 了 地 方 的 政 治 角 力, 因 為 自 己 待 人 處 事 誠 懇, 竟 被 他 村 挖 角, 因 為 主 管 行 政 裁 量 權 與 個 人 發 展 產 生 衝 突, 種 種 與 泰 德 曼 之 特 殊 化 與 誘 導 階 段 不 謀 而 合 20

最 後, 我 為 求 精 進 職 能, 除 了 自 修 學 習 法 律 取 得 薦 任 官 資 格 外, 更 選 擇 了 以 進 入 高 雄 市 立 空 中 大 學 法 政 系 為 起 點, 從 工 科 轉 換 為 法 學 領 域, 並 再 進 入 高 雄 大 學 政 治 法 律 碩 專 班 研 讀 此 階 段 在 泰 德 曼 的 理 論 中, 則 是 轉 移 與 維 持 階 段 的 寫 照 試 探 具 體 化 選 擇 誘 導 轉 移 維 持, 這 一 連 串 的 過 程 是 職 業 業 選 擇 中 必 經 途 徑 我 參 閱 了 許 多 關 於 生 涯 規 劃 與 生 涯 轉 換 的 書 籍 與 理 論, 最 後 以 泰 德 曼 的 職 業 抉 擇 結 合 我 深 度 訪 談 關 係 成 員 的 自 我 敘 事, 以 成 立 本 研 究 架 構 肆 研 究 範 圍 與 限 制 本 研 究 是 以 個 人 生 涯 轉 換 歷 程 作 為 研 究 主 題, 探 討 其 中 轉 換 前 後 階 段 之 利 弊 得 失, 在 材 料 選 定 上 限 制 在 於 有 關 敘 事 研 究 方 面 之 心 理 學, 社 會 學 等 等 加 以 分 析 個 人 經 歷 之 轉 換 過 程 對 於 各 種 社 會 關 係 之 影 響 本 研 究 集 研 究 者 敘 事 者 詮 釋 者 多 重 角 色 於 一 人, 因 此 我 的 角 色 與 立 場 難 免 會 被 質 疑 研 究 的 可 信 度, 也 難 擺 脫 自 說 自 話 之 嫌 在 本 研 究 中, 由 我 自 行 決 定 敘 事 的 情 境, 以 我 成 長 過 程 的 時 間 先 後 順 序 來 決 定 敘 事 的 主 題 在 資 料 收 集 上 因 為 記 憶 事 件 焦 點 時 間 及 是 否 公 開 意 願 等 問 題, 導 致 資 料 顯 得 片 面 而 不 完 整 且 所 選 用 的 觀 點 事 件 等, 都 具 有 相 當 程 度 的 主 觀 性 個 人 感 受 及 某 個 面 向 主 題 所 以 材 料 選 定 上, 必 然 也 會 因 為 上 述 所 列 情 形, 成 為 本 論 文 研 究 範 圍 限 制 21

第 四 節 名 詞 解 釋 壹 非 法 律 人 本 研 究 對 非 法 律 人 的 定 義 界 定 如 下 : 意 指 非 從 事 於 法 律 實 務 工 作 性 質, 及 無 學 習 正 規 法 學 養 成 教 育 之 人 也 就 是 指 對 於 司 法 其 本 身 並 非 專 業, 且 也 無 法 律 社 會 學 之 專 業 背 景 之 人 士 而 言 25 貮 地 方 公 務 員 稱 公 務 員 者, 謂 經 國 家 或 地 方 自 治 團 體 任 用, 並 與 國 家 或 地 方 自 治 團 體 發 生 公 法 上 職 務 及 忠 實 關 係 之 人 員 ( 刑 法 第 10 條 第 2 項 參 照 ) 學 理 上 公 務 員 概 念 區 分 國 家 公 務 員 與 地 方 公 務 員, 理 論 上 本 有 區 分, 在 聯 邦 國 家, 單 一 國 家 如 日 本, 制 度 上 仍 有 兩 種 不 同 之 公 務 員 法, 分 別 規 範 國 家 公 務 員 與 地 方 公 務 員 我 國 現 行 法 制, 各 種 公 務 員 法 規 均 ㄧ 體 適 用 於 全 國 公 務 員 而 無 中 央 或 地 方 之 分 参 重 要 他 人 其 係 指 ㄧ 群 對 個 人 日 後 行 為 具 有 相 當 影 響 力 的 人 而 言 此 語 出 自 於 米 26 德 的 自 我 意 識 發 展, 在 米 德 的 自 我 概 念 發 展 論 調 裡, 強 調 重 要 他 人 係 指 孩 童 所 羨 慕 模 仿 的 對 象, 對 個 人 的 評 估 最 具 影 響 力, 通 常 是 指 父 母 師 長 兄 弟 姊 妹 同 學 遊 伴 童 子 軍 隊 長 等 這 些 人 也 將 變 成 是 個 人 的 參 考 團 體, 而 這 個 團 體 足 以 影 響 個 人 評 估 自 己 的 形 象 行 為 或 決 定 本 研 究 中 的 重 要 他 人 是 指 在 我 的 生 涯 轉 換 歷 程 中, 曾 經 說 過 的 一 席 話 或 做 過 的 某 ㄧ 件 事, 分 別 影 響 了 我 的 學 習 歷 程 及 想 法 而 言 25 26 吳 庚 (2010), 行 政 法 之 理 論 與 實 務, 頁 197, 臺 北 : 三 民 宋 鎮 照 (2000), 社 會 學, 頁 206-207, 臺 北 : 五 南 22

肆 人 性 人 性 是 超 越 時 間 空 間 的 人 類 共 同 的 人 格 27, 行 為 動 機 或 潛 在 的 發 展 力 人 性 是 人 類 學 心 理 學 及 社 會 學 的 共 同 研 究 領 域, 不 過 各 學 科 著 重 的 面 向 互 不 相 同, 人 類 學 家 強 調 有 機 體 及 生 物 面, 認 為 人 性 即 生 理 需 要 或 天 生 的 衝 動 心 理 學 家 著 重 天 賦 的 才 能 與 情 緒 社 會 學 家 強 調 社 會 面, 傾 向 於 從 直 接 團 體 說 明 人 性 人 性 作 為 自 然 界 的 物 種 之 ㄧ 所 擁 有 的 特 徵 28 社 會 學 家 們 一 般 同 意, 與 其 他 動 物 相 比 較, 人 性 的 顯 著 特 點 是 它 的 可 塑 性 由 於 沒 有 與 生 俱 來 的 特 殊 本 能 或 天 性, 隨 著 成 熟 而 發 展 或 由 環 境 所 自 動 激 發, 人 的 行 為 將 受 文 化 和 社 會 化 所 影 響 27 王 雲 五 (1971), 雲 五 社 會 科 學 大 辭 典 社 會 學, 頁 12, 臺 北 : 台 灣 商 務 28 David Jary & Julia Jary 原 著, 周 業 謙 周 光 淦 譯 (2005), 社 會 學 辭 典, 頁 314, 臺 北 : 貓 頭 鷹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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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試 探 具 體 化 與 選 擇 階 段 本 章 將 以 自 己 初 任 公 職 時 所 發 生 的 一 些 個 案 故 事 敘 說 在 生 涯 轉 換 時 之 契 機 與 壓 力, 以 及 轉 換 職 場 後 遇 到 的 困 境 第 一 節 生 涯 轉 換 之 契 機 及 壓 力 我 自 私 立 永 達 工 商 專 校 電 機 工 程 科 五 專 部 畢 業 後, 當 時 未 急 著 要 入 伍 服 役, 因 家 兄 與 我 當 年 度 同 時 自 學 校 畢 業 經 詢 問 內 埔 鄉 公 所 兵 役 課 後 得 知 家 中 如 有 役 男 同 時 入 伍 之 情 形, 則 有 一 人 可 辦 理 緩 徵 當 時 自 己 曾 思 考, 也 許 該 利 用 這 次 緩 徵 入 伍 機 會 嘗 試 考 國 家 考 試 29, 所 以 在 民 國 81 年 8 月 第 一 次 嘗 試 報 考 普 通 考 試 電 力 工 程 類 科 在 應 考 試 準 備 期 間 認 知 到, 會 參 加 這 種 由 考 試 院 考 選 部 所 舉 辦 的 國 家 考 試, 一 但 獲 得 30 錄 取 之 人 員, 政 府 即 會 保 障 其 工 作 權, 日 後 將 無 後 顧 之 憂 因 此 每 年 才 吸 引 成 千 上 萬 考 生 想 當 公 務 人 員, 擠 進 這 錄 取 率 極 低 的 國 家 考 試 門 檻, 惟 能 擠 進 這 窄 門 者 實 在 多 是 百 中 取 一 呀! 當 時 的 電 力 工 程 類 科 普 通 考 試 經 驗 讓 我 開 啟, 國 家 考 試 錄 取 者 ( 及 格 人 員 ) 似 乎 要 有 系 統 的 準 備 扎 實 的 學 科 理 論 基 礎 思 路 清 晰 以 及 堅 持 不 斷 的 繼 續 考 下 去 等 特 性, 才 有 機 會 擠 入 上 榜 的 專 車 也 因 初 次 經 歷 了 此 次 普 通 考 試, 讓 我 對 國 家 考 試 的 規 模 及 性 質 有 了 初 步 概 念 民 國 83 年 服 義 務 役 於 空 軍 志 航 基 地 期 間, 我 仍 會 利 用 休 假 期 間 往 返 臺 東 縣 及 屏 東 縣, 目 的 就 是 繼 續 完 成 服 兵 役 退 伍 後 欲 投 入 職 場 之 第 六 張 專 業 證 照 31 ( 附 錄 二 ), 以 利 將 來 增 加 就 業 機 會 32 此 時 也 順 利 完 成 了 自 五 29 30 31 32 有 此 念 頭, 係 因 我 自 十 九 歲 就 開 始 報 考 中 央 政 府 機 關 所 舉 辦 之 各 類 專 業 證 照 考 試, 且 都 順 利 考 取, 所 以 會 認 為 國 家 考 試 應 是 與 這 類 考 試 準 備 方 向 差 不 多 吧! 依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第 85 條 規 定, 公 務 人 員 之 選 拔, 應 實 行 公 開 競 爭 之 考 試 制 度 此 係 指 公 務 人 員 之 任 用, 由 國 家 依 法 定 程 序, 進 用 一 定 資 格 的 人 而 言 生 涯 考 取 第 六 張 專 業 證 照 係 臺 灣 省 政 府 自 來 水 管 承 裝 技 工 考 驗 合 格 證 書 ( 省 建 水 證 字 第 10571 號 ) 我 所 考 取 的 每 張 專 業 證 照 係 採 學 科 ( 筆 試 ) 及 格 後, 才 能 晉 級 術 科 考 試 係 理 論 與 實 務 結 合 的 考 試 設 計, 因 證 照 都 是 昔 日 工 專 生 畢 業 後 的 就 業 性 指 標! 能 順 利 考 取, 還 真 的 須 一 番 努 力 才 行 記 得 學 校 授 課 電 機 機 械 課 程 的 講 師 就 是 怎 麼 考 都 無 法 考 取! 以 我 為 例, 學 校 會 教, 但 學 生 考 不 取, 必 25

專 電 機 科 四 年 級 開 始 的 專 業 證 照 考 試, 至 83 年 9 月 退 伍 前 之 短 程 目 標 後, 我 的 母 親 問 起 了 我 以 下 這 段 話, 內 容 係 : 考 取 這 些 專 業 證 照 能 當 公 務 人 員 嗎? 這 與 你 入 伍 前 曾 落 榜 的 普 通 考 試 電 力 工 程 類 科 有 相 關 嗎? 母 親 的 疑 問 讓 我 憶 起 孩 童 時 期, 母 親 為 讓 父 親 能 夠 到 鄉 公 所 服 務 擔 任 工 友 乙 職 而 請 託 當 時 鄉 長, 未 料 這 位 地 方 首 長 竟 然 說 出, 這 職 務 很 多 人 排 隊, 妳 要 提 前 ( 錢 ) 來 講, 才 有 機 會 等 語 對 於 母 親 的 問 起, 我 當 時 並 未 加 以 思 索 只 淡 淡 的 回 應 說, 應 該 對 退 伍 後 找 工 作 有 加 分 效 果 吧! 原 來 母 親 一 直 以 來 都 殷 切 盼 望 著 身 為 子 女 的 我 們 能 以 當 公 務 人 員 為 終 身 的 職 業 民 國 83 年 9 月 退 伍 後, 投 入 廠 房 電 機 修 護 工 作, 當 下 只 想 先 有 一 份 自 給 自 足 工 作, 不 想 增 加 家 中 負 擔, 等 到 能 經 濟 自 主 後, 再 來 考 慮 準 備 國 家 考 試 工 作 數 月 後, 開 始 對 於 私 人 企 業 三 班 制 的 輪 班 制 度 再 三 思 索 我 要 一 輩 子 都 要 待 在 這 裡 嗎? 不 斷 的 深 思 我 要 如 何 改 變 現 階 段 的 自 己, 是 否 該 朝 自 己 初 衷 所 訂 目 標 繼 續 待 在 業 界, 抑 或 成 就 母 親 心 中 一 直 都 殷 切 盼 望 著 子 女 能 以 當 公 務 人 員 為 職 業 的 目 標 而 邁 進 除 此 之 外 甫 自 臺 灣 省 政 府 公 路 局 退 休 鄰 居 吳 叔 叔 亦 直 言 說 : 你 考 的 一 些 專 業 證 照, 雖 然 都 是 國 家 所 核 發 的, 但 那 是 做 苦 力 的 工 作! 現 在 的 你 還 年 輕 有 本 錢 能 吃 得 了 苦 力, 一 但 上 了 年 紀 後, 也 許 就 會 覺 得 力 不 從 心 了 這 是 首 次 有 人 對 我 所 考 取 的 專 業 證 照 提 出 否 定 之 語 須 向 專 業 電 機 補 習 班 繳 清 學 費 後, 先 苦 讀 三 個 月 的 學 科 基 礎 後 再 參 加 學 科 筆 試, 及 格 後 再 苦 練 近 四 個 月 的 實 務 操 作 練 習 後, 再 至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所 指 定 的 職 訓 中 心 參 加 專 業 證 照 術 科 考 試 當 時 讀 五 專 生 的 我 為 將 來 就 業 目 的 而 努 力 付 出 學 習, 相 信 是 現 在 在 校 學 子 應 可 作 為 學 習 借 鏡 之 處! 26

對 於 他 人 直 言 斷 語, 我 謙 虛 受 教 也 積 極 思 考 未 來 方 向, 決 定 激 勵 自 己 轉 換 跑 道 在 一 次 偶 然 的 機 緣, 我 拜 會 引 導 我 考 取 電 機 專 業 證 照 的 前 國 立 高 雄 工 專 老 師 ---- 楊 源 誠 老 師 33 我 問 起 他 : 我 想 考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適 合 嗎? 與 楊 老 師 討 論 此 事 的 時 間, 我 記 得 已 是 晚 上 十 點 整, 師 徒 兩 人 就 坐 在 他 補 習 班 實 習 廠 放 置 的 大 型 鐵 製 工 具 箱 上, 老 師 回 覆 我 的 疑 問, 內 容 是 : 你 可 能 不 適 合 在 業 界 ( 電 機 機 械 群 ) 上 班, 我 開 電 機 補 習 班 及 在 學 校 兼 課, 每 年 招 收 的 學 生, 我 看 得 多! 請 相 信 老 師 的 建 言, 考 專 業 證 照 別 人 可 當 溫 飽 的 依 據, 但 你 只 能 當 興 趣 來 考, 你 可 嘗 試 找 別 的 工 作 對 於 老 師 的 回 應, 當 時 心 情 真 是 跌 落 谷 底! 最 後 楊 老 師 仍 勉 勵 我, 問 起 對 報 考 交 通 部 電 信 人 員 特 考, 當 這 種 技 術 職 公 務 人 員 的 意 願 及 想 法? 對 於 這 突 如 其 來 的 詢 問, 宛 如 航 行 黑 暗 海 洋 中 的 孤 舟, 突 然 望 見 遠 處 燈 塔 光 線 般, 我 一 口 回 應 老 師 願 意 準 備 該 項 國 家 考 試, 亦 請 老 師 予 以 輔 導 因 為 當 時 楊 老 師 強 調 他 能 輔 導 的 部 份, 只 是 技 術 人 員 術 科 領 域 ( 即 實 務 操 作 ), 至 於 第 一 試 筆 試 ( 初 試 ) 則 須 尋 求 坊 間 公 職 補 習 班 加 強, 才 能 通 過 筆 試 這 個 階 段 交 通 部 電 信 人 員 特 考 應 試 科 目 係 國 文 微 積 分 物 理 基 本 電 學 等, 34 我 覺 得 這 些 筆 試 學 科 準 備 起 來 比 起 術 科 考 試 ( 實 務 操 作 ) 還 困 難 我 捫 心 自 問 數 理 部 份, 對 我 而 言, 阻 力 重 重, 因 為 自 己 數 理 科 目 並 不 高 明, 想 要 贏 過 國 立 大 專 院 校 出 身 的 考 生 可 能 非 一 蹴 可 及 其 實 這 段 補 習 筆 試 學 科 期 間, 即 是 痛 苦 的 開 始, 因 為 成 績 難 以 達 到 該 有 的 水 平 惟 想 起 如 能 獲 得 錄 取 就 能 擔 任 公 務 人 員, 所 以 我 就 只 好 硬 著 頭 皮, 33 34 國 立 高 雄 工 專 電 機 科 兼 任 講 師, 屏 東 市 一 誠 電 機 配 管 補 習 班 負 責 人, 考 取 專 技 證 照 計 二 十 餘 張, 電 機 業 界 之 考 試 技 術 奇 人 自 國 中 二 年 級 時 起, 數 學 化 學 物 理 等 須 理 解 的 科 目, 從 未 及 格 一 次 27

努 力 從 新 學 起 數 理 等 學 科, 以 便 有 實 力 來 應 試! 就 在 我 準 備 國 家 考 試 期 間, 遇 到 交 通 部 電 信 局 因 配 合 政 府 行 政 組 織 精 簡, 擬 將 電 信 業 務 朝 向 民 營 化 ( 公 司 化 ) 經 營 所 以 我 當 時 準 備 報 考 之 電 信 外 線 技 術 組 別 類 科, 當 年 度 就 因 此 不 再 對 外 招 考 員 工 精 簡 35 組 織 後, 則 會 將 現 行 的 電 信 外 線 技 術 全 面 改 為 對 外 委 託 方 式 營 運 36 歷 經 此 種 交 通 部 電 信 公 務 機 關 因 政 府 組 織 精 簡 政 策 的 外 在 環 境 轉 變, 我 深 刻 體 會 到, 考 生 欲 參 加 國 家 考 試, 一 定 要 選 擇 確 定 每 年 都 會 招 考 的 類 科, 以 及 經 常 性 會 開 出 職 缺 名 額 多 的 職 系 37 38 職 組 來 準 備 在 此 階 段, 我 生 命 中 的 重 要 他 人, 是 我 的 母 親, 在 家 母 心 中 ㄧ 直 殷 切 盼 望 自 己 的 子 女 能 以 擔 任 公 務 人 員 為 職 業, 所 以 我 為 了 實 踐 她 的 心 願, 盡 力 以 公 職 為 目 標 而 邁 進, 也 因 而 改 變 了 我 的 想 法 與 學 習 歷 程 為 此, 無 論 是 在 待 人 處 事 方 面 或 在 求 學 求 職 等 階 段, 對 於 雙 親 不 時 的 耳 提 面 命 與 寶 貴 意 見, 我 都 謹 記 在 心, 不 敢 違 逆, 我 的 人 生 方 向 才 不 致 有 任 何 差 池 35 36 37 38 此 係 指 行 政 機 關 將 權 限 委 託 民 間 團 體 或 個 人 處 理 之 意 依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16 條 第 1 項 規 定, 行 政 機 關 得 依 法 規 將 其 權 限 之 一 部 分, 委 託 民 間 團 體 或 個 人 辦 理 參 見 許 南 雄 (2000), 行 政 學 術 語, 頁 107-108, 臺 北 : 商 鼎 文 化 組 織 精 簡 係 指 機 關 組 織 限 制 其 單 位 或 人 力 的 增 擴 而 採 行 機 構 精 簡 或 人 事 減 肥 由 於 各 機 關 組 織 均 依 業 務 的 擴 充 而 不 斷 增 設 部 門 及 人 力, 故 一 般 情 況 下, 組 織 均 趨 於 龐 大, 其 後 果 即 造 成 帕 金 森 定 律 的 病 態 不 僅 員 額 驟 增, 也 形 成 人 事 費 用 的 急 驟 增 加, 而 未 必 有 助 於 行 政 效 能 的 提 高 依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第 3 條 第 4 款, 職 系 : 係 包 括 工 作 性 質 及 所 需 學 識 相 似 之 職 務 依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第 3 條 第 5 款, 職 組 : 係 包 括 工 作 性 質 相 近 之 職 系 28

第 二 節 巧 遇 生 命 中 的 貴 人 對 於 第 一 次 欲 準 備 國 考 卻 又 遭 遇 政 府 組 織 精 簡 政 策 改 變, 我 仍 不 放 棄 以 擔 任 公 務 人 員 為 職 業 的 志 向 所 以, 我 又 再 次 尋 求 楊 老 師 的 協 助, 當 時 他 就 向 我 陳 述 一 段 與 另 一 位 學 員 對 話 的 一 段 往 事, 內 容 是 : 在 民 國 65 年 時, 我 收 了 一 位 學 生, 他 向 我 學 考 電 匠, 我 當 時 就 開 這 位 學 生 的 玩 笑, 你 的 玉 手 纖 小 如 女 子, 手 掌 的 紋 宻 如 髮 絲 一 般, 這 輩 子 根 本 就 不 是 拿 鏍 絲 起 子 的 料 十 年 後 (75 年 ), 這 位 學 生 竟 然 考 取 了 公 職, 師 生 再 遇 時, 還 會 為 舊 事 重 提, 莞 爾 一 番 又 再 經 過 數 年 後, 這 位 學 生 已 是 國 家 考 試 常 勝 軍 之 代 名 詞 了 我 ( 楊 老 師 ) 自 79 年 至 82 年 就 收 你 為 學 生 ( 門 生 ), 這 數 年 中 的 師 徒 經 歷 及 時 間, 我 察 覺 到 你 會 為 自 己 訂 下 一 目 標 後, 會 盡 全 力 以 赴, 然 後 完 成 這 目 標 從 你 19 歲 學 生 時 期 起 至 服 役 退 役 後 皆 是 如 此 所 以 我 想 介 紹 這 位 我 認 識 的 國 試 奇 才, 讓 他 來 帶 領 你 進 入 考 國 家 考 試 這 一 途 徑, 對 你 將 來 有 所 幫 助 最 後 經 由 楊 老 師 轉 介 而 認 識 公 職 考 試 達 人 賴 世 昌 先 生 初 認 識 他 時, 只 知 他 剛 從 屏 東 市 民 代 表 會 卸 任 秘 書 職 務, 起 初 我 是 完 全 出 於 好 奇 心 來 看 待 這 號 人 物, 且 當 時 他 所 製 作 的 補 習 班 宣 傳 廣 告 單 內 容 為, 賴 世 昌 先 生 只 有 一 般 高 職 普 通 的 學 歷, 又 少 於 常 人 之 準 備 時 間, 前 後 順 利 通 過 了 六 次 國 家 考 試, 而 且 成 績 尚 稱 優 異 我 對 於 這 種 廣 告 效 果 還 真 的 非 常 誘 人 呢! 對 於 這 位 考 場 常 勝 軍, 我 當 時 的 想 法 是, 只 要 其 願 意 傾 囊 相 授 一 半 的 考 試 要 領 給 我, 應 該 就 有 機 會 考 取! 所 以 一 定 要 找 他 拜 師 學 藝, 學 習 國 家 考 試 之 考 試 要 領 83 年 12 月 年 底 時, 我 與 賴 世 昌 老 師 談 論 有 關 接 受 其 帶 領 準 備 國 家 考 試 事 宜, 及 該 參 29

39 加 何 種 補 習 班 課 程 而 猶 豫 不 決 時, 賴 老 師 見 狀, 就 對 我 說 : 我 們 都 是 透 過 楊 老 師 而 彼 此 認 識 的, 且 又 同 是 客 家 子 弟, 這 表 示 我 倆 有 緣 分 存 在 觀 你 面 容 長 相, 我 敢 直 言 你 一 年 之 內 絕 對 會 上 榜, 絕 對 是 一 位 考 公 務 人 員 的 璞 玉 經 由 賴 老 師 這 麼 一 說, 原 本 舉 棋 不 定 的 心, 乃 確 定 相 信 他, 而 參 加 保 證 班 課 程 現 在 想 起 此 事, 覺 得 恩 師 的 行 銷 策 略 真 是 好! 抓 得 住 考 生 的 心 我 曾 經 為 了 能 順 利 準 備 電 機 科 畢 業 生 投 入 職 場 所 需 之 專 業 證 照 向 楊 老 師 學 考 試 技 能, 現 在 又 有 機 緣 認 識 國 考 達 人 賴 世 昌 老 師 而 我 也 深 信 考 試 係 技 術 的 環 節, 絕 不 像 作 學 問 一 般! 最 後 我 決 定 選 擇 參 加 國 家 考 試 中 每 年 一 定 都 會 招 考 的 一 般 民 政 職 系 為 應 試 類 科 因 該 類 科 無 論 係 初 等 考 試 高 普 考 試 地 方 政 府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甚 至 司 法 特 考 等 類 科 其 應 試 科 目 都 具 有 高 度 重 疊 性 質, 在 準 備 一 般 民 政 科 之 際, 又 可 同 時 參 加 同 等 級 的 特 種 考 試 類 科 40 如 此 一 來 只 要 是 同 類 科 的 考 試 都 可 以 參 加, 這 將 可 增 加 考 試 及 上 榜 機 會, 而 避 免 屆 時 又 像 前 次 準 備 的 技 術 類 科 一 樣, 發 生 令 人 扼 腕 情 形 自 84 年 1 月 起, 向 家 中 借 款 新 臺 幣 肆 萬 伍 仟 元 整 採 分 期 付 款 方 式 繳 清 保 證 班 補 習 費, 為 了 這 筆 費 用 還 向 父 親 承 諾 : 一 定 會 在 一 年 之 內 考 取 公 職 考 試, 以 及 一 旦 考 試 結 果 不 順 遂 時, 會 去 先 找 一 份 工 作, 有 了 固 定 經 濟 收 入 後, 才 會 再 考 慮 如 何 繼 續 報 考 公 職 一 途 因 為 堅 信 抓 對 了 大 方 向, 就 離 成 功 不 遠 矣! 的 原 則, 這 時 我 當 39 民 國 83 年 其 所 創 辦 的 世 昌 補 習 班, 收 費 標 準 有 區 分 成 自 強 班 及 保 證 班 兩 大 班 別 自 強 班 課 程 係 指 考 生 考 完 當 年 度 的 國 家 考 試 類 科 後, 上 課 的 課 程 即 結 束 保 證 班 則 是 讓 考 生 繼 續 的 上 完 考 試 課 程, 直 到 考 取 任 何 一 種 國 家 考 試 為 止 亦 因 此 保 證 班 課 程 制 度 設 計, 其 所 收 取 的 保 證 班 補 習 費 用 就 會 是 自 強 班 所 收 取 費 用 之 二 倍 參 見 賴 世 昌, 前 揭 ( 註 4) 書, 頁 160 40 現 在 的 國 家 考 試 係 非 常 競 爭 的, 對 於 參 加 的 國 考 科 目 只 差 異 一 二 考 試 科 目, 考 生 都 會 嘗 試 報 考 該 類 科 考 試, 以 增 加 上 榜 機 會 例 如 長 時 間 準 備 高 普 考 試 的 考 生, 就 會 參 加 特 種 考 試 司 法 人 員 四 等 法 警 類 科 的 應 試 30

起 全 職 的 國 考 生, 每 日 過 著 八 點 前 至 屏 東 市 立 復 興 圖 書 館 報 到 唸 書, 晚 上 七 點 前 往 世 昌 公 職 補 習 班 上 課 的 生 活 當 時 補 習 的 考 試 科 目 計 有 : 行 政 法 概 要 行 政 學 概 要 地 方 自 治 概 要 法 學 緒 論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概 要 國 文 及 本 國 史 地 等 7 個 科 目 光 看 考 試 科 目 就 可 知 一 般 民 政 類 科 其 實 是 較 傾 向 法 政 類 科 領 域 剛 開 始 準 備 這 些 科 目 時 還 真 是 無 法 適 應! 對 於 詰 屈 聱 牙 的 法 律 用 語, 譬 如 司 法 院 大 法 官 會 議, 釋 字 第 382 號 解 釋 理 由 書 所 示 高 度 屬 人 性 質 之 行 政 裁 量 41 專 業 法 律 用 語, 真 讓 初 次 接 觸 專 業 用 語 又 非 法 律 背 景 的 我, 直 嘆 望 字 生 畏 呀! 在 近 八 個 月 的 準 備 考 試 學 習 過 程 中, 除 每 天 都 按 讀 書 應 考 計 畫 過 著 緊 湊 的 生 活 我 亦 常 思 索 著, 在 國 家 考 試 中, 能 夠 出 類 拔 萃 金 榜 題 名 的 考 生, 當 遇 情 緒 低 落 時, 壓 力 是 如 何 排 解 的? 對 此 疑 惑, 我 於 應 試 84 年 8 月 普 通 考 試 後, 三 個 月 內 又 緊 接 著 準 備 地 方 基 層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 現 更 名 為 : 地 方 政 府 公 務 人 員 特 考 ) 時 才 獲 得 解 答 對 於 當 全 職 考 生 會 有 情 緒 低 落 想 法, 主 要 係 因 為 42 : (1) 情 緒 的 不 安 來 源, 例 如 時 間 金 錢 投 注 那 麼 多, 不 知 是 否 能 如 願 順 利 上 榜 (2) 對 於 國 考 考 試 科 目 其 出 題 範 圍 的 不 確 定 性, 常 感 到 徬 徨 (3) 對 初 次 接 觸 之 國 考 考 試 科 目, 需 要 讀 的 書 本 又 多, 毫 無 把 握 感 (4) 公 職 考 試 上 榜 機 會 太 低, 每 年 有 太 多 落 榜 考 生 虛 耗 青 春 於 43 此 44 (5) 周 遭 考 試 成 功 者 不 多, 少 有 人 能 告 訴 我 成 功 之 道 41 42 43 44 司 法 院 釋 字 第 382 號 解 釋 理 由 書 : 受 理 學 生 退 學 或 類 此 處 分 爭 訟 事 件 之 機 關 或 法 院, 對 於 其 中 涉 及 學 生 品 行 考 核 學 業 評 量 或 懲 處 方 式 之 選 擇, 應 尊 重 教 師 及 學 校 本 於 專 業 及 對 事 實 真 相 之 熟 知 所 為 之 決 定, 僅 於 其 判 斷 或 裁 量 違 法 或 顯 然 不 當 時, 得 予 撤 銷 或 變 更 參 見 李 惠 宗 (2006), 憲 法 要 義, 頁 553-554, 臺 北 : 元 照 蓋 教 師 對 學 生 之 學 業 評 價, 屬 高 度 屬 人 性 質 之 行 政 裁 量, 法 院 原 則 上 不 得 隨 意 介 入 整 理 自 賴 世 昌 (1994), 考 試 秘 笈, 頁 1-2, 屏 東 : 自 刊 中 國 時 報 (9/20/2012),< 落 榜 十 三 次 廖 終 摘 高 普 考 雙 榜 首 >,A13 版 聯 合 報 (11/5/2012),< 不 怕 失 敗 臺 北 大 學 法 律 系 第 一 名 畢 業 陳 拼 上 法 警 榜 首 >,AA4 中 國 時 報 (3/22/2012),< 初 考 放 榜 二 十 名 博 士 全 軍 覆 沒 >,A5 版 31

當 我 準 備 國 家 考 試 期 間, 遇 情 緒 低 落 時, 我 如 何 排 解 ( 準 備 國 家 考 試 壓 力 排 解 應 有 之 認 識 ) 45? (1) 只 求 先 能 錄 取, 而 不 去 講 求 單 科 得 分 多 少, 所 以 個 人 當 國 考 全 職 生 時 會 講 求 讀 書 計 畫 與 策 略 (2) 應 試 每 一 科 目 需 要 面 面 俱 到, 亦 即 每 一 科 都 不 要 放 棄, 因 國 家 考 試 競 爭 激 烈, 常 以 些 微 分 數 決 定 勝 敗 (3) 依 照 考 試 計 劃, 按 部 就 班, 需 有 長 期 作 戰 之 準 備 也 就 是 當 作 是 上 班 一 樣, 定 時 定 量 直 到 考 完, 告 訴 自 己 一 定 會 錄 取 (4) 每 日 早 上 固 定 運 動 時 間, 讓 考 試 沉 重 壓 力 能 紓 解 (5) 調 整 最 佳 心 理 狀 態, 適 時 的 結 伴 旅 遊, 短 暫 放 鬆 自 己 (6) 需 得 到 家 人 完 全 支 持 與 鼓 勵, 包 含 經 濟 上 的 挹 注 (7) 與 同 為 國 考 目 標 好 友 組 成 讀 書 會, 彼 此 鼓 勵 支 持 在 此 階 段, 我 生 命 中 的 重 要 他 人, 他 們 是 我 的 師 長, 一 武 ( 技 術 類 ) 一 文 ( 法 政 類 ), 對 我 而 言 他 們 既 是 經 師, 也 是 人 師 首 先 是 前 高 雄 工 專 楊 源 誠 老 師, 如 非 他 當 時 的 一 席 話 考 專 業 證 照, 別 人 可 當 溫 飽 依 據, 但 我 只 能 當 作 興 趣 來 考 他 是 電 機 技 術 證 照 補 教 業 界 的 翹 楚 46, 在 此 專 業 領 域 中, 他 可 說 是 閱 人 無 數, 才 會 對 我 說 出 這 樣 的 建 議 他 對 我 的 心 靈 引 導 與 鼓 勵, 以 及 視 我 為 己 出 的 關 懷, 才 能 開 啟 我 初 入 社 會 求 職 生 涯 的 規 劃 之 門 其 次 是 恩 師 賴 世 昌 主 任, 他 是 我 職 涯 轉 換 中 的 國 考 指 導 老 師 又 是 進 修 學 習 上 的 知 心 好 友, 因 為 他 的 不 藏 私, 傾 囊 47 相 授 公 職 考 試 技 巧 給 我, 讓 我 正 確 習 得 : 有 效 的 讀 書 方 法 靈 活 的 記 憶 技 巧, 正 確 的 申 論 答 題 經 驗 在 他 的 指 導 下, 順 利 考 取 公 職, 有 機 會 在 政 府 部 門 工 作, 也 由 於 他 的 積 極 上 進 48, 引 領 我 完 成 研 究 所 學 歷 二 位 師 長 帶 領 我 的 考 試 經 驗 皆 有 ㄧ 共 通 之 處, 那 就 是, 面 對 考 試 一 定 要 用 對 的 45 46 47 48 整 理 自 賴 世 昌, 前 揭 ( 註 42) 書, 頁 3-4 有 關 於 楊 源 誠 老 師 學 經 歷, 請 參 閱 前 揭 ( 註 33) 參 見 賴 世 昌, 前 揭 ( 註 4) 書, 頁 103 賴 老 師 95 年 考 上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政 法 系 碩 士 班 ( 一 般 生 ),97 年 畢 業, 他 是 第 三 屆 進 去, 卻 是 政 法 系 第 一 位 提 出 碩 士 論 文, 應 屆 如 期 2 年 畢 業 取 得 法 學 碩 士 學 位 者 100 年 更 上 一 層 樓, 跨 足 教 育 領 域, 考 取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博 士 班, 目 前 還 是 博 士 班 二 年 級 研 究 生 32

方 法, 才 不 會 徒 勞 無 功, 這 與 作 學 問 的 方 式, 絕 對 會 有 很 大 的 不 同 33

第 三 節 生 涯 轉 換 信 念 堅 定 從 工 職 到 公 職 84 年 11 月 普 考 放 榜, 我 成 了 落 榜 者, 不 過 我 仍 抱 持 著 下 一 場 考 試 就 能 錄 取 的 信 念, 每 天 以 必 勝 的 決 心, 繼 續 奮 戰 緊 接 而 來 的 基 層 公 務 人 員 丙 等 特 考 且 不 斷 的 告 訴 自 己, 普 考 放 榜 日 與 地 方 基 層 丙 等 特 考 的 考 試 日 期 相 距 不 到 十 日, 只 要 咬 緊 牙 根 繼 續 堅 持 下 去, 勝 利 ㄧ 定 屬 於 自 己 各 縣 市 政 府 為 劃 分 考 區 的 基 層 特 考, 何 況 特 考 尚 有 綁 住 錄 取 人 員 服 務 年 資 的 限 制 規 範, 所 以 我 選 擇 了 花 蓮 縣 為 應 試 考 區 49 84 年 11 月 11 日 考 試 第 一 天, 考 試 科 目 : 行 政 法 概 要 行 政 學 概 要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概 要 以 及 本 國 歷 史 及 地 理 概 要 等 四 科 目, 當 日 考 試 作 答 起 來, 非 常 順 手, 如 行 雲 流 水 一 般, 覺 得 這 次 應 考, 應 有 機 會 留 在 此 地 服 務 第 一 天 考 完 後 不 知 是 否 太 過 於 興 奮, 始 終 深 夜 轉 輾 難 眠 最 後 決 定 不 休 息 了, 起 身 將 第 二 天 要 應 試 的 科 目 再 重 點 式 的 複 習 瀏 覽 一 遍, 直 到 凌 晨 四 點 才 躺 下 休 息 片 刻 也 因 睡 眠 的 不 足, 第 二 天 是 帶 著 意 志 力 應 考 的 很 幸 運 的! 當 天 地 方 自 治 概 要 法 學 緒 論 等 應 試 科 目 之 出 題 方 向 與 我 在 失 眠 長 夜 所 複 習 的 重 點 一 樣, 考 出 了 相 類 似 的 題 型 考 試 結 束 鐘 聲 響 起, 我 也 帶 著 信 心 回 屏 東, 盼 翌 年 放 榜 時 能 榜 示 錄 取 基 層 特 考 之 後, 拜 訪 了 賴 老 師, 他 問 我 考 得 如 何? 是 否 順 利? 我 回 答 : 還 可 以, 寫 的 很 順 手 等 語 二 個 月 後, 賴 老 師 要 北 上 至 考 選 部 為 其 補 習 班 學 員 查 榜, 問 我 是 否 願 意 將 我 的 准 考 證 號 碼 給 他, 以 利 他 查 榜, 並 在 第 一 時 間 告 訴 我 上 榜 的 喜 訊 很 僥 倖 的, 賴 老 師 自 考 選 部 第 一 位 傳 回 補 習 班 得 知 上 榜 的 學 生 就 是 我 ----- 考 生 廖 德 魁 榜 示 錄 取 了 我 何 其 有 幸, 竟 以 魯 鈍 平 庸 之 資, 於 短 期 一 年 內 順 利 上 榜, 考 取 公 職 除 感 激 父 母 親 的 支 持 與 鼓 勵 楊 老 師 適 時 的 心 靈 引 導 方 向 以 及 亦 師 亦 友 賴 世 昌 恩 師 於 學 科 上 的 解 惑, 亦 要 感 謝 當 時 女 友 ( 現 在 的 內 人 ) 在 49 考 選 部 民 國 84 年 舉 辦 的 地 方 基 層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是 以 各 縣 市 政 府 為 考 區 及 錄 取 分 發 單 位 而 各 縣 市 政 府 的 報 名 人 數, 於 考 試 前 一 週 才 會 公 告, 當 時 網 路 不 若 現 在 進 步 所 以 我 同 時 報 名 了 苗 栗 縣 以 及 花 蓮 縣 二 類 別 考 區 說 穿 了, 這 亦 是 考 試 策 略 之 一 34

經 濟 上 的 適 時 奧 援 50 ( 當 時 為 求 一 次 考 取, 當 起 全 職 考 生 ), 雖 女 友 無 法 於 一 年 內 順 利 考 取, 惟 我 與 女 友 的 彼 此 信 任 及 相 互 扶 持 51, 其 亦 於 隔 年 ( 民 國 85 年 ) 地 方 基 層 公 務 人 員 丙 等 特 考 榜 示 錄 取, 分 發 於 花 蓮 縣 富 里 鄉 公 所 服 務, 與 我 在 同 一 鄉 擔 任 村 里 幹 事 乙 職 也 因 幸 運 之 神 先 後 眷 顧 了 我 及 女 友, 此 股 向 上 發 展 力 量 間 接 影 響 了 舍 妹 報 考 公 職 動 機 與 信 念 其 在 朝 陽 科 技 大 學 財 務 金 融 系 畢 業 後 也 循 我 之 路 徑, 步 上 投 入 國 家 考 試 並 獲 錄 取, 現 皆 順 利 的 擔 任 公 務 人 員 乙 職 我 因 當 時 不 甘 維 持 現 狀, 故 想 力 圖 改 變 52 卻 因 一 個 偶 然 的 機 緣 接 受 了 改 變, 職 業 生 涯 由 工 職 電 機 修 護 員, 轉 向 公 職 政 府 行 政 職 務 工 作 內 容 也 從 工 業 技 術 專 業, 跨 進 行 政 部 門 政 法 兼 具 之 路 也 因 我 動 機 與 信 念 的 堅 定, 不 輕 言 放 棄, 除 自 己 取 得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資 格 外, 也 鼓 動 了 女 友 及 舍 妹 向 上 考 取 的 能 量 投 入 公 職 近 18 年, 現 在 回 憶 當 年 考 試 緣 起, 似 乎 有 過 半 係 為 達 到 母 親 期 望 以 及 自 己 當 時 單 純 的 想 法, 那 就 是, 倘 若 我 與 女 友 都 能 考 取 當 公 務 人 員 的 話, 將 可 擁 有 ㄧ 份 穩 定 且 能 兼 顧 經 濟 及 生 活 品 質 的 工 作, 而 具 備 未 來 結 婚 自 組 家 庭 的 條 件 所 以 一 直 到 今 天, 我 選 擇 公 職 這 條 路, 還 是 無 怨 無 悔, 非 常 珍 惜 這 份 得 之 不 易 的 工 作 50 84 年 1 月 與 女 友 認 識 交 往 時, 她 在 高 雄 農 業 改 良 場 服 務, 擔 任 臨 時 契 約 工 從 普 通 考 試 放 榜 直 到 85 年 1 月 地 方 基 層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榜 示 錄 取 前, 我 沒 有 向 家 中 拿 取 生 活 費 用, 又 完 全 無 收 入 當 時 都 是 靠 女 友 之 適 時 經 濟 接 濟 協 助 51 這 時 換 成 我 於 經 濟 上 的 完 全 協 助 女 友, 鼓 勵 其 在 考 前 三 個 月 辭 去 臨 時 人 員 工 作, 全 力 衝 刺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52 工 商 時 報 (3/17/2012),< 特 考 榜 首 找 到 改 變 動 力 從 未 想 過 要 從 事 公 職, 蔡 為 了 尋 求 改 變, 報 考 國 際 新 聞 人 員 特 考, 卻 得 到 榜 首 >,D3 版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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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特 殊 化 與 誘 導 階 段 在 此 階 段 我 進 入 了 公 職, 其 自 我 意 象 獲 得 了 整 合, 同 時 也 包 含 了 想 像 與 現 實 之 間 的 對 立 如 看 見 了 地 方 政 治 角 力 被 他 村 挖 角 以 及 主 管 行 政 裁 量 權 與 個 人 發 展 之 衝 突 第 一 節 看 見 地 方 政 治 角 力 自 參 加 民 國 84 年 11 月 基 層 公 務 人 員 特 考 後, 於 85 年 1 月 29 日 分 發 至 花 蓮 縣 富 里 鄉 公 所 報 到, 並 由 服 務 機 關 分 派 擔 任 村 幹 事 一 職 該 鄉 盛 產 金 針 蜜 柚 稻 米 等 農 產 品, 尤 以 六 十 石 山 53 之 金 針 花 更 是 臺 灣 著 名 產 區, 素 有 歐 洲 小 瑞 士 之 稱 而 當 地 居 民 將 休 閒 與 農 業 結 合, 成 為 觀 光 景 點, 可 觀 賞 滿 山 遍 野 的 美 麗 金 針 花 海, 是 個 純 樸 又 美 麗 的 客 家 鄉 鎮 圖 2-2-1 金 針 山 風 雲 ( 作 者 梁 秋 南 ) 花 蓮 縣 富 里 鄉 六 十 石 山 金 針 花 攝 影 比 賽 得 獎 作 品 集 (90-91 年 ) 資 料 來 源 : 花 蓮 縣 富 里 鄉 公 所 黃 白 束 小 姐 提 供 53 六 十 石 山 位 處 花 蓮 縣 富 里 鄉 竹 田 村 境 內, 視 野 清 晰 時, 可 遠 眺 關 山 平 原 及 玉 里 瑞 穗 等 平 原 與 玉 里 鎮 赤 科 山 以 及 太 麻 里 金 針 山 並 列 臺 灣 三 大 金 針 花 產 區 37

我 在 民 國 85 年 1 月 29 日 報 到 分 發 至 花 蓮 縣 富 里 鄉 吳 江 村 擔 任 村 幹 事 乙 職, 該 村 位 處 山 坡 地 形, 一 般 而 言 行 政 機 關 考 量 女 性 村 幹 事 安 全, 常 會 分 派 男 性 村 幹 事 前 往 擔 任 分 發 至 此 地 方 服 務 係 個 人 公 務 生 涯 學 習 的 第 一 站, 有 些 較 為 資 深 的 公 務 人 員 會 提 點 吳 江 村 村 幹 事 同 仁 於 自 身 業 務 上 須 注 意 之 處 本 以 為 資 深 同 仁 係 指 兵 役 業 務 送 達 入 伍 通 知 書 及 選 務 工 作 等 服 務 事 項 上 班 數 週 後 才 明 瞭 歷 年 來 考 試 分 發 至 吳 江 村 的 村 幹 事 經 常 於 報 到 後, 服 務 不 久, 就 會 申 請 調 動 至 他 村 擔 任 村 幹 事, 抑 或 地 方 行 政 機 關 找 不 到 合 適 人 員 來 擔 任 54 惟 其 真 正 環 節 係 出 自 於 吳 江 村 長 及 該 選 區 所 選 出 的 鄉 民 代 表, 因 多 次 地 方 基 層 選 舉 雙 方 所 結 下 的 不 愉 快 衝 突 55 經 由 自 己 細 心 的 觀 察 以 及 耳 聞 地 方 村 民 的 談 論 中, 發 覺 雙 方 癥 結 之 處 係 源 自 於 多 次 地 方 基 層 選 舉 選 後, 雙 方 所 結 下 的 恩 恩 怨 怨 此 時 我 就 得 謹 慎 避 免, 勿 讓 村 長 或 鄉 民 代 表 任 一 方, 有 產 生 我 只 偏 袒 一 方 作 事 的 誤 解 想 法 為 盡 速 解 決 這 棘 手 事 情, 我 攜 帶 屏 東 縣 拌 手 禮 ---- 蓮 霧 及 萬 巒 猪 腳 等 農 特 產 品, 逐 一 拜 訪 這 二 位 影 響 地 方 公 共 事 務 的 民 選 公 職 人 員 這 是 我 的 第 一 次 危 機 處 理, 那 時 20 來 歲 我 採 用 的 特 別 策 略 是, 我 善 用 客 家 語 言 56 向 村 長 及 鄉 民 代 表 二 位 逐 ㄧ 表 明, 自 己 來 自 屏 東 縣 客 家 六 堆 子 弟 57, 來 到 富 里 鄉 吳 江 村 必 定 會 恪 守 公 務 人 員 職 責, 盡 最 大 努 58 力 做 好 村 裡 應 盡 義 務, 與 村 民 互 動 融 洽, 做 好 為 民 服 務 工 作 亦 請 吳 江 54 55 56 57 58 因 為 無 資 深 公 務 人 員 願 意 擔 任 吳 江 村 村 幹 事 乙 職, 所 以 才 會 每 年 都 是 考 試 分 發 之 新 近 人 員 來 擔 任 此 種 情 形 於 各 鄉 鎮 均 普 遍 存 在, 例 如 選 舉 期 間 控 告 對 方 候 選 人 有 黑 金 暴 力 違 反 競 選 言 論 之 行 為 ( 此 規 範 於, 公 職 人 員 選 舉 罷 免 法 第 5 章 妨 礙 選 舉 罷 免 之 處 罰 ) 花 蓮 縣 客 家 人 是 從 臺 灣 北 部 遷 徙 居 多 而 北 部 客 語 腔 與 南 部 客 語 腔 是 不 同 的 臺 灣 南 部 六 堆 地 區 是 以 四 縣 話 語 腔 為 主 參 見 曾 秀 氣 (2008), 六 堆 傳 家 寶 典, 頁 65, 屏 東 : 美 和 出 版 社 六 堆 係 指 六 堆 客 家 聚 居 的 鄉 土, 分 布 於 屏 東 縣 麟 洛 鄉 長 治 鄉 ( 前 堆 ); 竹 田 鄉 ( 中 堆 ); 內 埔 鄉 ( 後 堆 ); 萬 巒 鄉 ( 先 鋒 堆 ); 新 埤 鄉 佳 冬 鄉 ( 左 堆 ); 高 樹 鄉 及 高 雄 市 美 濃 區 杉 林 區 六 龜 區 ( 右 堆 ) 等 之 一 部 分, 或 大 部 分, 各 鄉 鎮 客 家 人 所 佔 比 率 不 一 六 堆 不 是 一 個 行 政 區 域, 而 是 同 一 族 系 之 精 神 上 的 認 同 感, 祇 因 其 語 言 風 俗 習 慣 相 同, 兩 百 多 年 來 敦 親 睦 族, 福 禍 與 共, 團 結 合 作 迄 於 今 花 蓮 縣 政 府 為 加 強 村 里 幹 事 服 務 功 能, 擴 大 服 務 範 圍, 發 佈 花 蓮 縣 各 鄉 鎮 市 公 所 執 行 自 治 業 務 暨 村 里 幹 事 服 務 事 項 績 效 考 核 要 點 ( 附 錄 三 ) 38

村 長 及 鄉 民 代 表 雙 方 能 包 容 我 這 遠 自 屏 東 而 來 的 客 家 子 弟, 讓 我 初 次 服 公 職 時, 有 機 會 好 好 的 學 習 數 月 過 後, 富 里 鄉 公 所 民 政 課 黃 課 長 於 每 個 月 的 第 一 週, 舉 行 村 幹 事 會 報 時 特 別 提 起, 歷 年 來 鄉 公 所 分 派 至 吳 江 村 擔 任 村 幹 事 的 同 仁 都 與 吳 江 村 長 及 鄉 民 代 表 彼 此 間 相 處 的 很 不 愉 快, 且 經 常 性 的 投 訴 給 地 方 首 長 ( 鄉 長 ) 表 示 不 滿 當 民 政 課 長 問 起 我 如 何 與 他 二 位 融 洽 相 處 而 又 相 安 無 事? 我 於 會 報 時 回 答 : 我 隻 身 遠 自 屏 東 縣 來 到 富 里 鄉 服 務, 不 求 這 裡 名 及 利, 亦 不 談 及 他 人 私 領 域 之 事 因 我 只 是 考 試 錄 取 的 新 人, 初 任 就 分 派 至 富 里 鄉 公 所 服 務, 期 盼 在 富 里 鄉 公 所 基 礎 訓 練 六 個 月 後, 能 順 利 取 得 考 試 院 所 發 的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因 正 式 取 得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後, 才 是 完 整 59 的 完 成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及 任 用 的 法 定 程 序 由 於 我 的 敏 銳 觀 察 以 及 不 具 心 機 的 與 人 相 處, 服 務 鄉 親, 我 在 吳 江 村 待 了 近 六 個 月, 獲 得 村 長 及 鄉 民 代 表 之 肯 定 在 這 服 務 其 間, 吳 江 村 長 經 常 邀 請 我 至 私 人 所 屬 之 溫 泉 小 木 屋 泡 湯, 這 可 說 是 特 權 待 遇 ; 而 鄉 民 代 表 自 己 於 山 坡 地 耕 種 海 梨 蜜 柚 等 農 作 物, 每 回 陪 同 其 上 山 採 收 時, 我 亦 是 滿 載 而 歸, 分 送 給 鄉 公 所 同 仁, 讓 遠 從 他 鄉 初 任 公 職 的 我 充 分 感 受 到 富 里 鄉 之 熱 情! 59 依 84 年 特 種 考 試 臺 灣 省 及 福 建 省 基 層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須 知 第 1 頁, 考 試 分 發 訓 練 及 任 用 : 第 2 點 規 定, 本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由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暨 培 訓 委 員 會 委 托 臺 灣 省 政 府 及 福 建 省 省 政 府 按 報 名 及 錄 取 區, 依 其 考 試 成 績, 並 參 考 其 志 願, 分 配 各 該 省 所 屬 基 層 機 關 訓 練 6 個 月 訓 練 期 間, 均 不 得 改 分 配 原 錄 取 分 發 區 以 外 機 關 訓 練 期 滿, 由 各 訓 練 機 關 將 訓 練 成 績 函 報 所 隸 之 省 屬 一 級 主 管 機 關 ( 構 ) 或 縣 市 政 府 轉 送 保 訓 會 核 定 及 格 者, 始 完 成 考 試 程 序, 報 請 考 試 院 發 給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並 以 原 佔 訓 練 職 缺 予 以 分 發 任 用 39

第 二 節 人 緣 佳, 竟 被 他 村 挖 角 每 年 暑 假 數 以 萬 計 遊 客 前 往 六 十 石 山 觀 看 金 針 花 海, 六 十 石 山 就 是 位 處 富 里 鄉 竹 田 村 境 內 而 原 服 務 於 竹 田 村 村 幹 事, 經 原 錄 取 區 所 屬 機 關 服 務 超 過 一 年 後, 欲 申 請 至 花 蓮 市 服 務, 竹 田 村 村 長 得 知 其 所 屬 村 幹 事 即 將 離 職 後, 即 向 富 里 鄉 公 所 蘇 鄉 長 爭 取 現 任 吳 江 村 幹 事 前 往 該 村 任 職 為 何 會 挑 選 上 我? 除 了 自 己 努 力 學 習 公 務 人 員 本 職 事 務 外, 最 主 要 是 因 為 竹 田 村 位 處 富 里 鄉 北 區, 且 人 口 數 僅 次 於 富 里 村 ( 位 於 富 里 鄉 南 區 ) 對 現 在 仍 施 行 地 方 自 治 60 的 鄉 ( 鎮 市 ) 而 言, 民 選 首 長 第 一 任 期 視 為 最 重 要 的 事 就 是 爭 取 連 任, 而 為 能 爭 取 連 任, 就 是 需 鞏 固 其 選 票! 所 以 當 民 選 地 方 首 長 一 旦 接 受 了 村 長 之 請 託 後, 通 常 會 以 村 長 的 要 求 為 第 一 考 量, 這 可 說 是, 地 方 政 府 實 施 地 方 自 治 之 政 治 生 態 模 式 依 地 方 制 度 法 第 57 條 第 3 項 規 定, 鄕 ( 鎮 市 ) 公 所 除 主 計 人 事 政 風 之 主 管, 依 專 屬 人 事 管 理 法 律 任 免 外, 其 餘 一 級 單 位 主 管 均 由 鄕 ( 鎮 市 ) 長 依 法 任 免 之 從 法 律 條 文 得 知, 民 選 首 長 對 服 務 於 機 關 內 之 公 務 人 員, 均 具 有 依 法 任 免 以 及 工 作 指 派 之 權 限 我 就 這 樣 子, 離 開 了 吳 江 村, 迫 於 無 奈 只 好 改 任 竹 田 村 新 任 村 幹 事 任 何 人 一 旦 適 應 了 每 日 固 定 的 工 作 常 態 後, 突 然 間 有 了 改 變 時, 就 須 重 新 適 應, 以 及 重 新 熟 識 人 際 關 係, 我 也 一 樣, 沒 有 差 別 我 調 任 竹 田 村 後, 與 村 長 亦 能 充 分 配 合, 相 處 起 來 依 然 相 安 無 事 這 期 間, 我 曾 協 助 瓣 理 花 蓮 縣 富 里 鄉 六 十 石 山 金 針 嘉 年 華 會 富 里 鄉 竹 田 村 浣 衣 亭 啟 用 典 禮 61 以 及 首 次 辦 理 在 戶 外 召 開 村 民 大 會 等 活 60 61 地 方 制 度 法 第 14 條 規 定, 鄉 ( 鎮 市 ) 為 地 方 自 治 團 體, 依 法 辦 理 自 治 事 項, 並 執 行 上 級 政 府 委 辦 事 項 花 蓮 縣 富 里 鄉 無 重 工 業 污 染 水 源, 且 耕 作 農 作 物 以 富 麗 米 聞 名 於 全 臺 及 日 本 國 此 浣 衣 亭 是 摹 仿 早 期 鄉 下 自 來 水 不 普 及 時, 每 家 戶 會 集 合 在 某 一 處 洗 滌 衣 物 之 情 景 建 造 此 浣 衣 亭 就 是 讓 後 人 明 瞭 先 人 的 辛 勞 以 及 懂 得 飲 水 思 源 之 意 40

動 事 項, 因 為 有 協 助 辦 理 相 關 的 活 動 經 驗, 這 種 歷 練 讓 我 日 後 工 作 上 受 益 匪 淺 後 來 不 斷 的 發 生 竹 田 村 長 要 求 村 幹 事 於 上 班 期 間 外 出 與 在 地 居 民 把 酒 言 歡 博 感 情 的 不 當 作 法, 且 這 種 情 況 重 並 非 偶 一 為 之, 而 是 越 演 越 烈, 我 因 而 曾 多 次 向 竹 田 村 長 反 應, 這 種 於 上 班 期 間 外 出 喝 酒 的 行 為 已 經 違 反 公 務 員 服 務 法 62, 若 遭 他 人 檢 舉 後, 我 將 會 被 依 公 務 人 員 考 績 法 懲 處 63 當 我 決 定 向 竹 田 村 村 長 陳 述 意 見 時, 個 人 亦 深 知 自 己 的 上 司 有 二 位, 一 為 鄉 長 另 一 為 竹 田 村 村 長 一 旦 有 違 背 村 長 之 意 時, 我 預 料 村 長 一 定 是 將 其 不 滿 投 訴 鄉 公 所 果 不 其 然, 村 長 就 不 斷 的 到 鄉 公 所 民 政 課 批 評 我, 訴 說 我 在 工 作 上 完 全 不 能 配 合 他, 這 樣 的 話 將 如 何 推 行 村 內 各 項 事 務 云 云 我 在 擔 任 竹 田 村 幹 事 乙 職 期 間, 遇 到 工 作 價 值 的 衝 突 風 波 過 後, 只 好 簽 請 民 政 課 課 長 同 意 我 遷 調 至 他 村 服 務, 讓 較 為 優 秀 的 公 務 人 員 報 到 64 服 務 此 際 恰 好 有 一 位 85 年 特 種 考 試 基 層 考 試 錄 取 分 發 公 務 人 員 報 到, 民 政 課 長 就 向 機 關 首 長 說 明 後, 亦 願 當 個 順 水 人 情, 同 意 我 遷 調 原 住 民 人 口 數 較 多 的 富 里 鄉 豐 南 村 服 務 而 當 時 接 我 的 竹 田 村 幹 事 乙 職 的 優 秀 公 務 人 員 就 是 我 當 時 女 友 ( 現 在 的 內 人 ) 擔 任 之 62 63 64 公 務 員 服 務 法 第 5 條 規 定, 公 務 員 應 誠 實 清 廉, 謹 慎 勤 勉, 不 得 有 驕 姿 貪 惰, 奢 侈 放 蕩, 及 冶 遊 賭 博, 吸 食 煙 毒 等, 足 以 損 失 名 譽 之 行 為 此 規 範 於 公 務 人 員 考 績 法 第 12 條 第 1 項 第 1 款 之 規 定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於 民 國 86 年 1 月 31 日 前 須 完 成 所 屬 機 關 ( 構 ) 之 報 到 手 續 41

第 三 節 主 管 行 政 裁 量 權 與 個 人 發 展 之 衝 突 富 里 鄉 公 所 於 民 國 86 年 2 月 同 意 簽 准 我 前 往 原 住 民 人 口 數 較 多 的 豐 南 村 服 務 後, 我 仍 一 本 初 衷, 誠 心 服 務 且 與 原 住 民 朋 友 互 動 愉 快 回 憶 中, 在 豐 南 村 擔 任 村 幹 事 期 間 有 二 種 情 景 至 今 仍 令 我 難 以 忘 懷 其 一 是, 個 人 習 慣 於 每 日 早 上 上 班 時 會 將 村 辦 公 室 內, 以 及 週 遭 環 境 清 掃 乾 淨, 而 居 民 ( 原 住 民 居 多 ) 每 至 辦 公 室 洽 公 時, 皆 把 鞋 子 脫 至 門 口 後 再 入 村 辦 公 室 洽 公, 因 原 住 民 鄉 親 對 鄉 公 所 分 派 至 豐 南 村 服 務 的 每 一 位 公 務 人 員 是 非 常 尊 敬 的, 這 點 讓 我 亦 是 非 常 的 受 寵 若 驚 65 所 以 豐 南 村 當 時 的 人 事 物 等 情 景 至 今 仍 讓 我 難 以 忘 懷! 其 二 是, 公 務 員 服 務 法 第 11 條 規 定, 公 務 員 每 週 應 有 二 日 之 休 息, 作 為 例 假 日, 此 規 定 自 民 國 90 年 1 月 1 日 起 實 施 惟 民 國 86 年 尚 未 實 施 週 休 二 日 制 度, 每 星 期 一 早 晨 五 點, 我 自 屏 東 縣 內 埔 鄉 開 車 至 花 蓮 縣 富 里 鄉 上 班, 到 達 豐 南 村 辦 公 室 時, 時 間 上 已 近 上 午 九 點 此 時 我 會 看 見 豐 南 村 居 民 等 待 我 上 班 情 景 我 知 道 應 依 法 定 時 間 上 班 不 得 遲 到 早 退, 所 以 馬 上 受 理 待 辦 文 件 後, 先 請 居 民 返 家 休 息, 俟 辦 妥 後, 我 再 親 自 送 達 居 民 住 所 也 因 我 會 將 每 件 辦 妥 之 文 件, 親 自 送 達 完 成, 豐 南 村 村 長 每 至 鄉 公 所 洽 公 時, 均 不 忘 向 民 政 課 長 及 鄉 長 讚 許 有 嘉 服 務 至 民 國 86 年 8 月, 我 欲 申 請 調 任 屏 東 縣 政 府 所 屬 機 關 服 務, 富 里 鄉 公 所 人 事 主 管 將 屏 東 縣 政 府 商 調 公 文 函 簽 請 民 政 課 長 是 否 同 意 商 調 乙 事 時 此 時 民 政 課 長 卻 面 有 難 詞 的 向 我 述 說 : 本 鄉 豐 南 村 於 87 年 度 獲 選 臺 灣 省 政 府 社 區 總 體 營 造 觀 摩 評 鑑 發 展 計 畫 之 ㄧ 66 請 我 考 慮 暫 不 予 以 商 調 乙 事, 此 計 畫 內 政 部 將 65 66 當 年 服 務 年 資 稍 長 的 公 務 員 會 說, 全 臺 公 務 員 都 會 被 罵, 只 有 花 東 地 區 服 務 的 公 務 員 還 稍 微 有 點 尊 嚴 依 社 區 發 展 工 作 綱 要 第 21 條 規 定, 各 級 主 管 機 關 對 社 區 發 展 工 作, 應 會 同 相 關 單 位 辦 理 評 鑑 考 核 觀 摩... 42

補 助 豐 南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67 軟 硬 體 設 施 計 新 臺 幣 玖 佰 萬 元 等 語 俟 明 年 辦 妥 社 區 總 體 營 造 的 活 動 計 劃 辦 理 後, 你 再 行 商 調 乙 事 此 時 我 發 覺, 所 有 民 政 課 的 同 仁 都 認 為 這 是 個 燙 手 山 芋, 一 直 向 課 長 推 薦 只 有 我 是 最 合 適 執 行 該 社 區 總 體 營 造 計 畫 的 人 選 理 由 為, 我 係 豐 南 村 幹 事, 亦 是 現 階 段 最 懂 該 村 事 務 及 豐 南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事 務 的 人 對 於 課 室 同 仁 的 說 詞, 我 亦 舉 出 說 明, 依 社 區 發 展 工 作 綱 要 第 10 條 規 定,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置 總 幹 事 一 人, 並 得 聘 用 社 會 工 作 員 及 若 干 人, 推 動 社 區 各 項 業 務 況 且 豐 南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現 任 童 總 幹 事 就 是 社 區 所 聘 用 的 總 幹 事 人 選, 個 人 實 不 宜 兼 任 取 代 他 的 工 作 性 質 等 語 數 日 後, 民 政 課 課 務 會 議 內 部 討 論 之 結 論 是, 請 鄉 長 不 同 意 商 調 函 公 文 既 來 之 則 安 之 心 想, 既 然 臺 灣 省 政 府 87 年 度 將 全 國 性 社 區 總 體 營 造 計 畫 規 劃 在 富 里 鄉 豐 南 村 觀 摩 及 評 鑑, 一 者 該 計 畫 實 施 後, 將 可 對 較 為 弱 勢 的 原 住 民 族 群 可 增 進 軟 硬 體 設 施 進 展 以 軟 體 設 施 方 面, 可 藉 此 次 社 區 總 體 營 造 機 會 讓 更 多 的 年 輕 族 群 更 能 認 識 原 住 民 傳 統 文 化 特 質 二 者 本 人 非 係 畏 事, 既 然 機 關 考 量, 暫 不 同 意 商 調 我 離 開 此 服 務 機 關, 那 便 留 下 一 年 認 真 的 將 長 官 賦 予 之 任 務 完 成, 或 許 這 係 個 人 公 務 人 員 生 涯 中 最 值 得 回 憶 的 一 頁 在 決 定 留 下 完 成 豐 南 社 區 總 體 營 造 計 畫 工 作 推 展 時 ( 民 國 86 年 8 月 至 87 年 8 月 ), 於 這 一 年 當 中, 發 覺 認 識 豐 南 村 的 阿 美 族 68 原 住 民, 67 68 為 促 進 社 區 發 展, 內 政 部 發 布 社 區 發 展 工 作 綱 要 供 全 國 各 社 區 遵 行 蔡 相 輝 (2001), 臺 灣 社 會 文 化 史, 頁 57, 臺 北 : 空 大 阿 美 族 (Ami) 為 分 布 於 花 蓮 至 臺 東 一 帶 之 縱 谷 平 原 及 臺 東 海 岸 山 脈 外 側 之 平 地 部 族, 其 人 口 約 六 萬 七 千 餘 人 本 族 住 地 已 列 入 平 地 行 政 區 從 其 語 言 習 俗 之 異 同 劃 分, 阿 美 族 可 分 為 : 南 勢 阿 美 群 ( 花 蓮 縣 鳳 林 新 社 一 帶 以 北 ) 海 岸 阿 美 群 ( 海 岸 山 脈 外 側 新 社 以 南 至 臺 東 縣 成 功 鎮 新 港 間 ) 秀 姑 巒 阿 美 群 ( 臺 東 縱 谷 內 花 蓮 縣 鳳 林 鎮 至 富 里 鄉 公 埔 間 ) 及 卑 南 阿 美 群 ( 公 埔 新 港 以 南 之 間 ) 43

其 是 個 能 歌 善 舞 的 民 族, 其 社 會 組 織 是 一 母 系 社 會, 每 個 部 落 由 具 有 領 導 能 力 的 族 人 來 擔 任, 這 位 族 人 就 是 部 落 頭 目 宗 教 信 仰 方 面 以 基 督 教 天 主 教 等 為 主 歲 時 祭 儀 以 豐 年 祭 著 稱 除 此 之 外, 富 里 鄉 地 方 文 史 工 作 者 亦 會 運 用 活 動 計 畫 進 行 時, 相 繼 舉 辦 原 住 民 文 化 營 等 成 長 課 程 讓 較 為 年 輕 的 族 群 體 會 到 自 身 原 住 民 文 化 特 質 圖 2-2-2 101 年 豐 年 祭 慶 祝 活 動 資 料 來 源 : 花 蓮 縣 富 里 鄉 公 所 黃 白 束 小 姐 提 供 圖 2-2-3 101 年 豐 年 祭 慶 祝 活 動 資 料 來 源 : 花 蓮 縣 富 里 鄉 公 所 黃 白 束 小 姐 提 供 至 於 辦 理 豐 南 社 區 總 體 營 造 文 書 業 務 方 面, 我 商 請 民 政 課 只 需 同 意 擔 任 竹 田 村 幹 事 的 女 友 ( 現 在 的 內 人 ) 一 人 幫 忙 文 書 作 業 即 可 會 只 請 她 一 人 協 助, 是 因 為 當 時 鄉 下 地 方 能 找 到 輸 入 中 文 速 度 極 快 又 會 排 版 的 44

美 編 絕 對 是 屈 指 可 數, 富 里 鄉 公 所 為 能 完 成 觀 摩 及 評 鑑 目 標 當 然 是, 以 予 同 意 之 也 就 是 約 莫 有 近 三 個 月 的 時 間 ( 民 國 87 年 5 月 至 7 月 ), 女 友 為 能 全 力 協 助 我, 其 在 竹 田 村 辦 公 室 鐵 門 前 寫 著 斗 大 的 字, 內 容 係 請 至 豐 南 村 村 辦 公 室 找 竹 田 村 幹 事 洽 公 等 字, 現 在 回 憶 仍 非 常 感 激 她 的 協 助 民 國 87 年 8 月 觀 摩 評 鑑 過 後, 豐 南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獲 得 臺 灣 省 政 府 優 勝 殊 榮, 我 尚 來 不 及 領 取 臺 灣 省 政 府 頒 發 的 獎 懲 令 以 及 民 政 課 長 特 別 簽 請 鄉 長 核 准 休 假 三 日 及 獎 品 等 獎 勵 我 已 經 商 調 回 屏 東 縣 枋 山 鄉 公 所 服 務, 除 了 獎 懲 令 是 以 郵 寄 方 式 寄 至 新 任 職 單 位 外, 富 里 鄉 公 所 同 仁 則 將 優 勝 獎 品 全 部 送 交 女 友, 甚 致 包 含 民 政 課 長 特 別 簽 准 我 休 假 三 日 竟 然 也 可 讓 渡 送 給 女 友, 對 於 可 讓 渡 休 假 三 日 一 事, 我 曾 思 考 過, 當 時 我 的 主 管 ----- 民 政 課 長 其 行 政 裁 量 權 界 限 準 則 何 在? 而 行 政 程 序 法 係 民 國 88 年 2 月 3 日 才 制 定 公 布, 以 供 各 行 政 機 關 遵 循 公 正 公 開 的 程 序 立 法 依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10 條 規 定, 行 政 機 關 行 使 裁 量 權, 不 得 逾 越 法 定 之 裁 量 權 範 圍, 並 應 符 合 法 規 授 權 之 目 的 對 於 此 事 經 過 了 數 年, 我 現 在 的 結 論 是 : 行 政 程 序 法 這 部 規 範 行 政 機 關 的 基 本 大 法 是 88 年 2 月 3 日 總 統 公 布 施 行, 而 我 的 長 官 便 宜 行 政 讓 渡 休 假 三 日 乙 事, 當 時 並 無 這 部 法 律 規 範, 以 作 為 界 限 準 則 除 此 之 外, 我 也 曾 耳 聞 服 務 年 資 較 長 的 公 務 人 員 說 : 陋 規 就 是 這 樣 子 規 定 呀! 以 前 行 政 慣 例 就 是 如 此 般 的 規 範, 只 要 首 長 簽 准 了 就 可 執 行 等 語 總 之, 這 些 不 論 行 政 慣 例 或 法 令 明 文 規 範, 皆 在 我 心 中 萌 生 起 我 對 法 學 知 識 的 求 知 慾 了 對 於 我 初 次 擔 任 公 職 後, 於 職 場 上 遇 到 的 挫 折, 我 都 能 一 一 想 辦 法 加 以 克 服 我 憑 藉 的 就 是 積 極 的 正 視 它 暸 解 它 並 解 決 它 也 因 為 每 遇 難 題, 我 都 採 取 積 極 面 對 的 態 度, 故 深 深 的 影 響 了 往 後 公 務 人 員 生 涯 規 劃 的 方 向, 這 種 公 務 生 涯 的 成 長 歷 程, 對 我 而 言 絕 對 是 彌 足 珍 貴 的 經 驗 45

在 此 階 段 的 重 要 他 人, 他 是 屏 東 縣 枋 山 鄉 林 耕 名 鄉 長 他 是 提 供 職 缺 讓 我 調 動 的 人, 有 他 首 肯 開 缺, 我 才 有 機 會 返 回 屏 東 縣 服 務 林 鄉 長 有 別 於 其 他 民 選 機 關 首 長 的 是, 他 不 會 利 用 公 務 人 員 於 人 事 異 動 之 時, 乘 機 為 難 人 不 過 這 種 陋 習 卻 是 公 務 界 普 遍 存 在 的 官 場 文 化! 我 很 幸 運, 不 僅 順 利 返 鄉 服 務, 也 沒 有 成 為 其 中 的 受 害 者, 而 得 以 逐 步 邁 向 法 學 知 識 成 長 之 路 46

圖 2-2-4 昔 日 豐 南 村 的 跳 舞 場 及 聚 會 一 隅 資 料 來 源 : 花 蓮 縣 富 里 鄉 公 所 黃 白 束 小 姐 提 供 47

圖 2-2-5 社 區 總 體 營 造 母 語 教 學 活 動 資 料 來 源 : 花 蓮 縣 富 里 鄉 公 所 黃 白 束 小 姐 提 供 48

第 四 章 轉 移 與 維 持 階 段 本 章 是 以 我 在 高 雄 市 立 空 中 大 學 法 政 系 進 修 為 起 點, 然 後 又 再 念 一 次 大 學 財 法 系 為 中 繼 站, 最 後 更 上 一 層 樓, 進 入 高 雄 大 學 政 治 法 律 碩 專 班, 堆 疊 出 改 學 法 律 的 個 案 故 事 敘 說 第 一 節 就 讀 高 雄 市 立 空 中 大 學 法 政 系 關 於 我 以 理 工 科 背 景 接 觸 學 習 法 律 的 歷 程, 若 以 任 職 的 地 區 為 準, 大 致 可 分 成 自 修 及 進 修 兩 種 方 式 壹 以 土 法 煉 鋼 自 修 學 習 法 律, 只 為 能 順 利 取 得 薦 任 官 資 格 初 任 服 務 機 關 是 位 處 花 東 縱 谷 之 花 蓮 縣 境 內 的 富 里 鄉 報 到 後 分 派 工 作 是 村 幹 事 職 務 69, 全 鄉 總 計 13 個 村, 富 里 鄉 總 人 口 數 不 滿 壹 萬 人, 業 務 量 不 算 繁 重, 當 時 我 反 覆 思 考 如 何 利 用 公 務 之 餘 能 再 度 進 入 校 園 增 進 學 識 所 持 的 理 由 是 : 既 能 精 進 職 場 能 力 又 可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所 以 開 始 蒐 集 與 自 身 職 務 相 關 的 系 所 資 訊, 以 做 為 進 修 的 準 備 曾 考 慮 報 考 國 立 東 華 大 學 70 與 職 務 上 有 相 關 的 系 所 進 修, 經 計 算 當 日 路 程 往 返 計 有 200 公 里, 也 考 量 到 臺 九 線 省 道 71 是 臺 灣 肇 事 率 最 高 的 公 路 基 於 上 述 因 素, 對 於 自 己 如 仍 客 居 外 縣 ( 市 ) 服 務 時, 返 回 校 園 進 修 的 計 劃, 我 就 暫 不 考 慮 參 加 地 方 基 層 特 考 的 考 生 都 知 悉, 率 取 後 在 各 該 分 發 單 位 需 服 務 一 72 定 年 限 才 可 申 請 改 分 發 任 用 當 時 基 於 此 限 制 規 定, 我 就 將 目 標 設 定 在 69 70 71 72 花 蓮 縣 村 里 幹 事 服 務 事 項 規 定 於 花 蓮 縣 各 鄉 鎮 市 公 所 執 行 自 治 業 務 暨 村 里 幹 事 服 務 事 項 績 效 考 核 要 點 ( 見 附 錄 三 ) 國 立 東 華 大 學 位 於 花 蓮 縣 壽 豐 鄉 臺 九 線 公 路 起 點 從 臺 北 市 中 正 區, 南 迄 屏 東 縣 枋 山 鄉 楓 港 村 該 公 路 係 縱 貫 臺 灣 東 部 的 重 省 道 以 考 選 部 94 年 9 月 編 印 之 94 年 第 二 次 特 種 考 試 地 方 政 府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應 考 須 知 第 12 頁 規 定, 本 考 試 及 格 人 員, 取 得 同 職 組 各 職 系 之 任 用 資 格, 訓 練 期 滿 成 績 及 格 取 得 考 試 及 格 資 格 之 日 起 3 年 內 不 得 轉 調 原 分 發 占 缺 任 用 以 外 之 機 關, 須 經 原 錄 取 分 發 區 所 屬 機 關 再 服 務 3 年, 始 得 轉 調 上 述 機 關 以 外 機 關 任 職 49

先 完 成 高 等 考 試 及 格 資 格 的 取 得 因 為 一 旦 取 得 薦 任 官 等 任 用 資 格 後, 才 有 升 任 主 管 的 機 會, 薪 資 待 遇 也 會 隨 著 提 升, 基 於 這 個 現 實 考 量, 就 開 始 購 買 高 考 一 般 民 政 科 之 大 學 教 科 書, 以 自 修 方 式 研 讀, 期 能 善 用 公 餘 時 間 並 早 日 完 成 這 個 短 期 目 標 這 時 期 除 靠 自 己 努 力 研 讀 不 易 理 解 的 民 法 刑 法 公 共 政 策 等 專 業 科 目, 除 了 每 日 須 有 進 度 外, 還 要 顧 及 本 職 所 辦 理 的 村 業 務 工 作, 也 要 支 援 兼 辦 他 村 業 務 工 作 量 73 就 這 樣 斷 斷 續 續 的 接 連 準 備 了 二 年 的 高 等 考 試 後, 仍 舊 未 能 突 破 瓶 頸 而 成 了 落 榜 生 這 時 候 就 開 始 檢 視 準 備 的 過 程, 發 現 採 自 修 方 式 研 讀 教 科 書, 始 終 會 產 生 一 些 疑 惑 與 盲 點, 而 其 中 無 法 掌 握 各 科 閱 讀 進 度 方 面 尤 須 改 進 民 國 87 年 8 月 我 申 請 商 調 至 屏 東 縣 枋 山 鄉 公 所 服 務, 到 職 後 察 覺 枋 山 鄉 是 一 轄 境 內 只 有 四 個 村 所 構 成 的 南 北 狹 長 地 理 區 域, 鄉 民 以 種 植 洋 蔥 及 愛 文 芒 果 為 大 宗, 且 這 二 樣 經 濟 作 物 亦 是 具 全 國 知 名 的 農 特 產 物 產 區 初 期 我 是 擔 任 楓 港 村 幹 事 職 務 該 村 是 位 居 通 往 臺 東 縣 墾 丁 國 家 公 園 以 及 屏 東 市 的 重 要 交 通 樞 紐 帶 村 民 以 經 商 捕 魚 或 種 植 農 作 物 為 主, 與 花 蓮 縣 富 里 鄉 居 民 最 大 差 異 就 是, 花 蓮 縣 居 民 讓 人 感 受 到 樸 實 與 親 切 感 我 在 歷 練 花 蓮 縣 富 里 鄉 村 幹 事 職 務 後, 再 調 任 屏 東 縣 枋 山 鄉 村 幹 事 一 職, 已 不 陌 生 不 過 經 歷 了 不 同 縣 市 的 村 幹 事 職 務, 對 於 村 幹 事 的 服 務 事 項 內 容, 仍 可 察 覺 二 地 之 差 異, 其 中 不 難 發 現 以 屏 東 縣 政 府 的 相 關 規 範 較 為 務 實 明 確 74 ( 附 錄 四 ) 我 的 上 司 楓 港 村 尤 村 長 是 剛 從 臺 灣 省 政 府 榮 工 處 退 休 的 大 貨 車 司 機, 為 人 老 實 憨 厚, 總 是 笑 臉 迎 人 第 一 次 參 選 村 長 選 舉 就 在 枋 山 鄉 人 口 數 最 多 的 地 方 嶄 露 頭 角, 且 是 擊 敗 連 任 數 屆 的 村 長, 很 不 簡 單 在 我 擔 任 他 的 村 幹 事 期 間 便 能 查 覺 到, 尤 村 長 的 夫 人 尤 林 女 士 73 74 早 期 考 選 部 限 制 地 方 基 層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及 格 人 員 服 務 年 限 只 有 一 年, 形 成 服 務 年 限 一 到, 就 申 請 外 調 他 機 關, 偏 遠 鄉 鎮 留 不 住 人 才 任 職 參 照 屏 東 縣 村 里 幹 事 服 務 要 點 第 六 要 點 50

是 楓 港 社 區 家 政 班 之 成 員, 在 其 尚 未 退 休 前 就 是 位 非 常 熱 衷 地 方 大 小 事 務 的 人, 為 人 海 派 大 器, 所 以 尤 村 長 能 在 第 一 次 征 戰 就 能 勝 過 前 任 村 長, 他 的 另 ㄧ 半 應 有 極 大 的 加 分 作 用 楓 港 村 辦 公 處 鄰 近 於 尤 村 長 住 所, 尤 村 長 夫 婦 經 常 邀 約 我 至 其 住 所 75 作 客 午 休, 民 國 88 年 1 月 某 一 中 午, 尤 村 長 的 鄰 居 因 為 受 到 前 任 村 長 的 危 言 聳 聽 後, 就 在 尤 村 長 住 家 門 口 與 尤 村 長 夫 人 起 了 口 角 衝 突, 尤 村 長 的 夫 人 當 時 遭 受 到 攻 擊 而 驚 嚇 受 傷 也 因 這 一 幕, 我 在 現 場 二 樓 目 擊 整 個 過 程, 因 此 就 成 了 這 起 傷 害 事 件 的 證 人 76 角 色 最 後 雙 方 也 因 而 長 期 興 訟, 先 後 歷 經 簡 易 庭 地 方 法 院 高 等 法 院 等 漫 長 訴 訟 時 間 期 間 我 有 履 行 證 人 之 義 務, 往 後 只 要 法 院 因 調 查 證 據 而 有 傳 喚 證 人 之 必 要 者, 我 就 必 須 以 證 人 身 分 到 場 發 生 傷 害 事 件 後, 雙 方 當 事 人 以 及 證 人 都 繫 屬 於 法 院, 也 因 訴 訟 冗 長, 不 僅 虛 耗 時 也 耗 費 金 錢 而 這 件 事 發 生 後, 枋 山 鄉 楓 港 村 的 居 民 普 遍 認 為, 地 方 的 村 長 選 舉 已 經 過 了 許 久, 實 在 沒 必 要 再 為 已 成 定 局 的 選 舉 恩 怨 77 來 衝 擊 村 內 居 民 的 感 情! 此 傷 害 罪 乙 事, 讓 當 時 不 具 法 律 背 景 的 我, 有 機 會 直 接 面 對 爭 訟 案 件, 從 檢 察 官 的 起 訴 書 開 始, 至 法 院 通 常 審 判 程 序 的 整 個 歷 程 當 然, 任 何 自 然 人 只 要 站 在 國 家 司 法 機 器 前, 一 定 會 感 到 緊 張 及 無 助 的, 我 也 不 例 外 不 過 經 歷 此 事 件 後, 卻 燃 起 了 我 心 中 對 法 律 求 知 的 火 苗! 更 渴 望 學 習 法 律 領 域 的 知 識 民 國 88 年 7 月 我 調 任 枋 山 鄉 公 所 課 員, 辦 理 鄉 公 所 業 務 雖 然 業 務 較 為 繁 忙, 卻 毋 須 下 村 洽 公, 等 到 每 天 的 業 務 辦 妥 後, 我 就 可 利 用 公 餘 時 間 研 讀 法 律 教 科 書, 準 備 報 考 司 法 人 員 四 等 司 法 行 政 法 警 類 科 考 試 考 試 專 業 科 目 是 : 行 政 法 概 要 刑 事 訴 訟 法 概 要 法 院 組 織 法 刑 法 概 75 76 77 在 此 之 前, 當 年 ( 民 國 87 年 11 月 ) 我 仍 報 考 澎 湖 考 區 地 方 公 務 人 員 三 等 考 試, 在 近 二 個 月 的 衝 刺 期 間, 村 長 夫 婦 建 議 我 在 其 住 居 所 住 下 來, 一 可 安 心 準 備 考 試 乙 事 另 一 考 量 開 車 往 返 安 全 就 這 樣 在 尤 村 長 家 中 免 費 吃 住 了 二 個 月 依 刑 事 訴 訟 法 第 176 條 之 1 規 定, 為 證 人 之 義 務 係 指 民 國 87 年 6 月 舉 行 的 楓 港 村 長 選 舉 乙 事 51

要 等 會 以 該 類 科 為 考 試 目 標, 理 由 有 二 : 一 是 本 類 科 目 與 我 長 時 間 準 備 的 高 等 考 試 科 目 具 有 部 分 重 疊 性 質, 二 是 法 警 類 科 所 列 舉 考 試 科 目, 涉 78 及 到 工 作 上 的 公 權 力 措 施 或 每 天 發 生 的 社 會 事 件 等 相 關 的 法 律 知 識, 可 以 說 在 我 們 日 常 生 活 中 隨 時 會 用 到, 也 較 為 淺 顯 易 懂, 藉 由 研 讀 這 類 法 律 書 籍 時 可 與 實 務 結 合 理 解 貳 順 利 返 鄉 服 務 後, 逐 步 走 向 法 學 院 在 職 進 修 之 路 民 國 89 年 4 月 順 利 請 調 屏 東 縣 內 埔 鄉 民 代 表 會 服 務, 第 一 天 上 班 就 接 獲 枋 山 鄉 公 所 同 事 來 電 恭 賀 我 榜 示 錄 取 了 司 法 特 考 的 訊 息 此 時 回 顧 自 己 為 有 效 學 習 法 律 學 科, 而 擇 定 準 備 一 種 國 家 考 試 為 短 期 目 標, 以 限 期 督 促 自 己 執 行 研 讀 法 學 教 材 的 進 度, 一 方 面 可 涉 獵 學 習 法 律 科 目 的 基 本 知 識, 二 方 面 僥 倖 錄 取 時, 亦 可 以 此 作 為 轉 換 公 職 的 備 用 資 格 榜 示 錄 取 司 法 特 考 後, 我 曾 與 家 人 充 分 討 論 過 法 警 工 作 性 質, 這 是 一 種 不 配 槍 的 法 院 警 察 工 作, 服 勤 於 法 院 內 維 持 法 庭 安 全 秩 序 等 不 過 最 後 因 家 人 仍 有 所 顧 忌 79, 所 以 最 終 我 還 是 繼 續 留 任 地 方 議 事 機 關 服 務 91 年 9 月 於 小 女 兒 未 出 生 前, 與 內 人 討 論, 既 已 請 調 回 鄕 服 務 了, 就 想 嘗 試 報 考 大 學 法 律 系 就 讀, 接 受 正 規 的 法 律 教 育 因 此 再 向 賴 世 昌 老 師 請 教 討 論, 他 建 議 我 與 他 ㄧ 起 進 入 免 試 入 學 的 高 雄 市 立 空 中 大 學 法 律 政 治 系 ( 法 律 組 ) 就 讀, 這 是 一 所 強 調 終 身 教 育 的 大 學, 採 遠 距 離 教 學 模 式 平 時 藉 由 多 媒 體 管 道 教 學 及 一 月 一 次 的 面 授 教 學 機 會, 也 算 是 能 有 系 統 性 學 習 法 律 課 程 的 很 好 管 道 民 國 94 年 6 月 我 僅 以 三 年 時 間 完 成 法 律 政 治 系 修 業 課 程 除 此 之 外, 就 讀 期 間 結 識 了 很 多 於 司 法 體 系 服 務 的 同 儕, 彼 此 都 建 立 起 職 場 78 79 公 權 力 措 施 於 地 方 行 政 機 關 係 較 為 常 見 行 政 處 分, 譬 如 建 築 執 照 核 發, 農 業 使 用 證 明 的 核 准 等 皆 屬 之 另 一 主 因 素 是, 當 時 剛 結 婚, 全 家 人 持 反 對 意 見 52

上 網 絡, 而 這 些 人 脈 存 摺 的 累 積, 在 日 後 職 場 上 須 獲 得 職 務 上 的 協 助 時 也 受 益 無 窮! 在 我 取 得 法 學 士 學 位 後, 當 年 11 月 我 就 通 過 了 公 務 人 員 升 官 等 考 試, 正 式 取 得 薦 任 官 任 用 資 格 對 此, 回 顧 自 己 為 順 利 取 得 該 任 用 資 格, 而 督 促 自 己 學 習 法 律 的 過 程, 縱 然 有 些 辛 苦, 但 仍 獲 得 甜 美 的 果 實 94 年 12 月 3 日 中 央 選 舉 委 員 會 舉 辦 地 方 三 合 一 選 舉 80, 我 支 持 了 落 選 的 鄉 長 候 選 人 81, 他 是 任 職 內 埔 鄉 民 代 表 會 的 主 席 我 利 用 公 暇 支 持 他, 感 激 他 的 知 遇 之 恩, 其 在 我 任 職 內 埔 鄉 民 代 表 會 擔 任 組 員 職 務 期 間, 他 就 極 為 鼓 勵 我 在 職 進 修 及 參 加 公 務 人 員 薦 任 升 官 等 考 試 因 此, 明 知 選 戰 後, 自 己 可 能 會 遭 致 秋 後 算 帳 之 困 擾, 我 還 是 義 無 反 顧 不 過 事 後 讓 我 反 思, 關 於 地 方 選 舉 的 派 系 問 題, 確 實 要 比 我 想 像 的 還 複 雜 95 年 1 月 我 相 繼 取 得 法 學 士 學 位 及 薦 任 官 任 用 資 格 後, 在 公 務 體 系 因 暫 時 無 升 遷 機 會 為 了 不 虛 度 光 陰, 決 定 再 返 回 學 校 以 在 職 身 分 進 修 法 律 課 程 於 95 年 至 96 年 曾 先 後 報 考 國 立 中 正 大 學 法 律 研 究 所 公 法 組 及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政 治 法 律 研 究 所 公 法 組, 該 二 所 當 年 招 生 時 尚 無 招 收 在 職 專 班 的 名 額, 報 名 時 我 是 以 一 般 學 生 身 分 報 考 不 過 成 績 不 如 理 想, 以 致 龍 門 點 額, 鎩 羽 而 返, 與 法 律 研 究 所 擦 身 而 過 接 連 二 年 的 參 加 研 究 所 考 試 皆 以 滑 鐵 盧 收 場, 就 開 始 自 我 檢 討 是 哪 個 環 節 出 了 差 錯! 思 索 後 發 覺 空 中 大 學 是 以 提 供 社 會 大 眾 在 職 進 修 管 道, 以 達 終 身 學 82 習 為 宗 旨, 不 像 一 般 大 學 法 律 系 所 是 栽 培 專 業 法 學 人 才 為 目 標 經 由 自 身 檢 討 後, 發 覺 此 關 鍵 因 素 及 對 法 學 知 識 的 求 知 欲, 就 下 定 決 心 以 在 職 身 分 再 唸 一 次 一 般 大 學, 重 新 學 習 法 學 基 礎 課 程 除 上 揭 個 人 願 意 重 新 學 習 的 內 在 因 素 外, 外 在 因 素 亦 有 95 年 4 80 81 82 此 地 方 三 合 一 選 舉 係 : 屏 東 縣 第 15 屆 縣 長 屏 東 縣 第 15 屆 鄉 鎮 市 長 屏 東 縣 第 16 屆 縣 議 員 於 同 一 日 舉 行 投 票 日 ( 公 職 人 員 選 舉 罷 免 法 第 6 7 11 條 參 照 ) 參 照 中 央 選 舉 委 員 會 選 舉 資 料 庫 http://db.cec.gov.tw/histm ain.jsp?votesel=20051201d1 現 在 大 學 對 栽 培 專 業 法 學 人 才, 開 設 系 所 有 : 法 律 學 系 法 學 學 系 法 政 學 系 司 法 學 系 政 治 法 律 學 系 財 經 法 律 學 系 資 訊 法 律 學 系 海 洋 法 律 研 究 所 科 技 法 律 研 究 所 法 律 專 業 研 究 所 等 53

月 至 同 年 8 月 我 參 加 了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法 律 學 系 辦 理 的 推 廣 教 育 - 法 律 研 究 碩 士 學 分 班, 等 到 課 程 結 業 後 獲 得 領 悟 : 第 一 擔 任 法 律 碩 士 學 分 班 授 課 教 師 極 有 可 能 擔 任 法 律 研 究 所 在 職 專 班 入 學 考 試 書 面 審 查 或 口 試 委 員 職 務, 當 彼 此 認 識 的 時 候, 考 生 難 免 在 主 觀 評 分 上 會 佔 有 舊 識 關 係 的 優 勢, 所 以 也 就 形 成 了 只 要 大 學 有 開 設 法 律 研 究 所 學 分 班 的 課 程, 報 名 者 就 會 趨 之 若 鶩 第 二 我 曾 請 教 當 時 擔 任 某 專 題 研 究 課 程 之 授 課 老 師, 關 於 考 生 持 高 雄 市 立 空 中 大 學 學 位 證 書 報 考 法 學 院 碩 專 班 的 可 行 性 問 題, 沒 想 到 該 授 課 老 師 回 答 了 以 下 這 段 話 : 如 果 以 空 中 大 學 學 制 的 畢 業 證 書 來 報 考 本 校 ( 高 雄 大 學 ) 法 律 研 究 所 在 職 專 班 的 話, 在 大 學 學 歷 採 計 方 面, 資 料 審 查 計 算 成 績 時 可 能 會 比 較 吃 虧, 因 為 如 果 以 大 學 成 績 單 的 認 定 標 準 來 說, 高 雄 市 立 空 中 大 學 它 現 在 是 不 是 一 所 社 區 大 學? 我 不 是 很 清 楚, 你 若 想 要 報 考 本 校 法 律 碩 專 班, 建 議 可 先 從 本 校 大 學 部 二 年 制 在 職 專 班 唸 起, 這 樣 的 話 就 不 會 有 這 層 顧 慮 了 當 下 對 於 該 授 課 老 師 的 的 斷 然 說 詞, 我 心 中 只 有 一 個 念 頭, 難 道 空 大 畢 業 證 書 真 的 那 麼 一 文 不 值 嗎? 如 果 連 專 技 律 師 高 考 都 可 以 報 考, 實 在 沒 有 理 由 看 輕 這 張 證 書 的 資 格 呀! 畢 竟 這 所 空 中 大 學 也 是 我 花 費 了 三 年 寒 暑 的 時 間 才 取 得 的 法 學 士 學 位 呀! 54

第 二 節 再 念 一 次 大 學 財 法 系 自 民 國 89 年 4 月 我 商 調 服 務 於 地 方 自 治 議 事 機 關 83 後, 開 始 於 職 務 上 接 觸 到 執 行 地 方 政 府 預 算 的 編 審 與 經 費 運 用, 以 及 審 議 決 算 報 告 等 工 作 性 質, 對 於 財 政 專 業 知 識 方 面 深 感 需 要 補 強 最 後 我 決 定 進 入 財 經 及 法 律 這 二 項 學 識 領 域 的 涉 獵, 於 96 年 7 月 經 機 關 首 長 簽 准 與 職 務 有 關 之 進 修 後, 報 考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96 學 年 度 大 學 部 財 經 法 律 系 二 年 制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84, 同 年 9 月 僥 倖 穫 得 錄 取, 成 為 本 校 法 學 院 大 學 部 財 經 法 律 系 二 年 制 在 職 班 新 生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在 職 生 上 課 時 間 原 則 上 為 星 期 一 至 星 期 五 晚 上, 學 校 位 於 高 雄 市 楠 梓 區 在 職 進 修 時 我 為 減 少 舟 車 往 返 之 疲 憊 85, 在 選 課 上 我 採 取 只 要 到 校 上 課 就 集 中 於 上 午 課 程 或 中 午 至 晚 上 的 時 段 86, 亦 即 每 星 期 到 校 日 數 不 超 過 三 日, 一 旦 每 週 公 假 時 數 不 足 以 支 應 進 修 時 間, 87 88 就 只 好 改 請 休 假 或 事 假 的 方 式 完 成 為 了 減 少 到 校 次 數, 我 選 擇 採 取 集 中 選 課 的 權 宜 模 式 如 下 : 一 會 與 日 間 部 大 學 生 同 時 段 修 課 ; 二 有 些 大 學 部 或 二 年 制 在 職 專 班 高 年 級 課 程 有 限 制 修 課 條 件 ; 三 有 機 會 跨 系 修 政 治 法 律 系 及 法 律 系 專 業 課 程 所 以 只 要 是 公 法 領 域 課 程 89, 選 課 會 以 政 治 法 律 系 老 師 所 開 設 的 課 程 為 主, 因 為 該 系 公 法 學 老 師 皆 是 國 內 知 名 法 學 者 90, 能 有 機 會 聆 聽 學 習,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地 方 自 治 行 政 機 關 與 地 方 自 治 議 事 機 關 二 者 同 時 並 立, 稱 之 為 地 方 自 治 團 體, 譬 如 縣 市 鄉 鎮 市 ( 地 方 制 度 法 第 5 條 第 2 項 參 照 ) 決 定 返 回 法 學 院 除 了 學 習 財 經 法 律 知 識 外, 另 一 主 因 係 個 人 暫 時 於 公 務 體 系 無 升 遷 機 會, 藉 此 時 段 利 用 公 暇 之 餘 充 實 自 己 學 能, 為 日 後 的 職 場 能 力 及 機 會 作 準 備 當 時 為 節 省 非 必 要 額 外 支 出, 從 屏 東 縣 內 埔 鄉 到 學 校 進 修 的 交 通 工 具, 我 採 取 騎 機 車 及 搭 電 聯 車 方 式 雖 然 可 節 省 荷 包 支 出, 但 在 往 返 及 加 上 等 待 班 次 的 時 間 卻 要 花 費 3 小 時 15 分 依 公 務 人 員 訓 練 進 修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11 條 第 2 項 規 定, 依 本 法 選 送 或 自 行 申 請 部 分 辦 公 時 間 進 修 經 同 意 者, 每 人 每 週 公 假 時 數, 最 高 以 八 小 時 為 限 依 公 務 人 員 請 假 規 則 第 7 條 第 1 項 定, 公 務 人 員 至 年 終 連 續 服 務 一 年 者, 第 二 年 起, 每 年 應 給 休 假 七 日 ; 服 務 滿 三 年 者, 第 四 年 起, 每 年 應 給 休 假 十 四 日 ;.; 滿 十 四 年 者, 第 十 五 年 起, 每 年 應 給 休 假 三 十 日 依 公 務 人 員 請 假 規 則 第 3 條 第 1 項 第 1 款 規 定, 公 務 人 員 因 事 得 請 事 假, 每 年 准 給 五 日 超 過 規 定 日 數 之 事 假, 應 按 日 扣 除 俸 ( 薪 ) 給 比 如 行 政 法 總 論 行 政 法 各 論 行 政 救 濟 制 度 行 政 罰 法 地 方 政 府 與 自 治 等 課 程 知 名 公 法 學 者 有 : 廖 義 銘 賴 恆 盁 李 俊 增 楊 戊 龍 等 教 授 55

定 能 打 通 公 法 學 之 任 督 二 脈 選 修 課 程 時 我 為 能 順 利 銜 接 成 一 整 天 的 課 表, 會 碰 到 開 設 該 科 目 老 師 於 選 課 系 統, 有 加 註 修 課 限 制 之 情 形, 因 授 課 老 師 希 望 學 生 選 課 時 須 先 具 備 該 科 基 礎 學 識 的 概 念 91, 如 此 學 習 效 果 才 會 事 半 功 倍 如 有 大 一 學 生 違 反 此 規 定 而 先 提 早 選 修, 到 了 學 期 末 再 次 重 修 該 科 機 率 可 能 很 92 高, 我 就 曾 切 身 經 歷 過 這 種 情 形 我 在 96 年 9 月 開 始 進 修 大 學 部 二 年 制 財 經 法 律 系 課 程, 該 系 規 定 須 修 滿 86 學 分 才 能 畢 業 93 我 民 國 94 年 畢 業 於 高 雄 市 立 空 中 大 學 法 律 政 治 系 取 得 法 學 士 學 位, 所 修 實 得 總 學 分 計 有 135 學 分 ( 附 錄 五 ), 為 能 申 請 課 程 抵 免 的 審 核, 就 依 據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學 生 抵 免 學 分 辦 法 ( 附 錄 六 ), 於 入 學 之 當 年 度 提 出 抵 免 學 分 之 申 請 94, 我 總 計 提 出 41 科 的 抵 免 課 程 名 稱, 法 學 院 財 經 法 律 系 最 後 審 查 的 結 果 係 全 部 不 通 過 95 ( 附 錄 七 ) 對 於 財 經 法 律 系 作 出 全 部 不 通 過 的 結 論, 這 讓 我 想 起 民 國 95 年 4 月 我 參 加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法 律 學 系 辦 理 推 廣 教 育 法 律 研 究 碩 士 學 分 班 時, 曾 於 課 程 結 業 後, 某 專 題 研 究 課 程 之 授 課 老 師 回 應 我, 他 對 高 雄 市 立 空 中 大 學 學 歷 採 計 的 認 定 看 法 法 學 院 財 經 法 律 系 於 作 出 不 同 意 抵 免 學 分 行 政 處 分 結 果 後 96, 我 並 無 再 收 到 其 他 任 何 形 式 上 的 書 面 通 知, 只 有 系 辦 承 辦 員 曾 問 起 : 我 會 不 會 對 財 經 法 律 系 提 起 救 濟 程 序? 對 此 問 題, 當 時 我 反 問 他 : 校 方 不 同 意 抵 免 的 審 查 標 準 是 如 何 認 定 的? 系 辦 承 辦 員 回 答 : 審 查 是 依 據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財 經 法 律 學 系 學 分 抵 免 辦 法 ( 附 錄 八 ) 為 審 查 標 準 我 依 其 說 詞 查 閱 該 抵 免 辦 法 第 3 條 第 1 項 第 2 款 規 定, 於 未 設 法 律 相 關 系 91 財 經 法 律 系 饒 瑞 正 教 授 開 設 保 險 法 及 海 商 法 即 採 此 修 課 方 式 92 饒 瑞 正 教 授 開 設 保 險 法 及 海 商 法 課 程 時, 會 於 第 一 週 上 課 時, 以 道 德 勸 說 方 式, 說 明 大 一 的 學 生 及 還 未 修 過 民 法 債 編 的 學 生 請 於 加 退 選 週 前 主 動 退 選 93 96 學 年 度 (2007 年 9 月 ) 入 學 新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數 :86 學 分 其 中 系 所 必 修 :67 學 分, 系 所 選 修 :19 學 分 94 依 據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學 生 抵 免 學 分 辦 法 第 2 條 第 1 款, 曾 在 大 專 院 校 就 讀 後 再 就 讀 本 校 之 學 生, 得 申 請 抵 免 學 分 95 申 請 課 程 抵 免 不 通 過 的 審 查 結 果 是 自 己 從 下 列 教 務 處 網 頁 得 知, http://aca.nuk.edu.tw/frcdd/frcddquery/queryresult.asp 96 電 話 通 知 我 未 通 過 抵 免 學 分 的 是 財 經 法 律 系, 辦 公 室 的 系 辦 承 辦 員 56

( 所 ) 之 學 校 或 學 制 修 習 者, 申 請 抵 免 之 專 業 科 目, 不 同 意 抵 免 既 然 法 學 院 財 經 法 律 系 是 用 於 未 設 法 律 相 關 系 ( 所 ) 之 學 校 或 學 制 來 認 定 高 雄 市 立 空 中 大 學 法 學 士 畢 業 證 書, 就 已 清 楚 獲 得 結 論, 那 就 是 高 雄 市 立 空 中 大 學 不 是 一 所 正 規 學 校, 而 是 一 所 補 習 學 校 亦 因 為 只 是 一 所 補 習 學 校, 法 學 院 財 經 法 律 系 就 認 定 它 是 一 所 非 法 律 相 關 系 ( 所 ) 之 學 校 或 學 制 按 高 雄 大 學 的 立 場, 我 在 空 大 所 修 習 的 法 律 專 業 科 目 所 有 學 分 數 均 不 予 承 認, 所 以 審 查 結 果 就 是 不 同 意 抵 免, 好 像 順 理 成 章 民 國 96 年 11 月 我 從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的 教 務 系 統 查 詢 得 到 學 生 申 請 課 程 抵 免 審 核 結 果 資 料 後, 並 無 依 據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財 經 法 律 學 系 學 分 抵 免 辦 法 第 5 條 提 出 申 訴 救 濟 途 徑, 理 由 有 : 我 是 為 了 能 順 利 進 入 法 律 研 究 所 在 職 專 班 而 再 次 考 進 高 雄 大 學 法 學 院 大 學 部 二 年 制 財 經 法 律 系 就 讀 的, 且 我 是 以 在 職 生 身 分 進 修, 在 這 大 方 向 下 逐 步 邁 進 目 標, 怎 能 為 了 這 般 的 小 事 就 影 響 了 法 學 院 各 系 ( 所 ) 教 授 對 我 的 第 一 印 象 97 ; 另 一 理 由 是 再 修 習 大 學 部 法 律 課 程, 只 會 讓 我 在 法 學 教 育 方 面 更 為 扎 實 ; 以 及 讓 法 學 院 上 課 面 授 課 程 的 教 授 們, 對 我 在 校 的 向 上 求 學 態 度 留 下 更 深 刻 印 象 當 時 基 於 這 三 因 素, 最 後 我 決 定 不 提 申 訴 救 濟 途 徑 98 97 98 此 係 指 報 考 法 學 院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的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中, 除 了 第 一 階 段 筆 試 (50%) 外, 尚 有 資 料 審 查 (25%) 及 面 試 (25%) 的 甄 試 項 目 計 算 總 成 績 分 數 我 當 時 對 於 財 經 法 律 系 系 辦 處 理 不 同 意 抵 免 之 處 分 結 果 仍 頗 有 微 詞, 原 因 係, 系 辦 連 行 政 處 分 書 都 不 願 製 作, 現 在 行 政 程 序 法 對 於 救 濟 途 徑 告 知 之 教 示 制 度 ( 同 法 第 98 條 參 照 ) 已 規 定 的 很 明 確 系 辦 對 於 這 嚴 謹 的 法 定 行 政 程 序 應 是 最 清 楚 的 呀! 57

第 三 節 更 上 一 層 樓! 進 入 政 治 法 律 碩 專 班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法 學 院 於 98 學 年 度 首 度 招 考 第 一 屆 政 治 法 律 學 系 研 究 所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招 生 簡 章 公 告 時, 我 是 大 學 部 二 年 制 在 職 專 班 財 經 法 律 系 二 年 級 生 我 忖 度 自 己 現 在 是 在 校 生 99, 應 把 握 這 次 能 進 修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機 會, 也 因 為 是 首 次 招 考 碩 專 生, 我 決 定 以 高 雄 市 立 空 中 大 學 畢 業 證 書 報 考 100, 很 意 外 的 這 次 法 學 院 接 受 了 空 大 畢 業 證 書, 准 我 報 考 98 年 6 月 端 午 節 前 夕,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政 治 法 律 學 系 第 一 屆 研 究 所 入 學 考 試 榜 示, 我 僥 倖 獲 得 正 取 第 14 名 98 年 9 月 入 學 後, 我 同 時 在 高 101 雄 大 學 法 學 院 有 二 個 學 籍 身 份, 一 是 大 學 部 二 年 制 財 經 法 律 系 三 年 級 生 另 一 是 研 究 所 政 治 法 律 系 碩 專 班 一 年 級 生 在 我 考 取 碩 專 班 政 治 法 律 研 究 所 後, 原 訂 計 畫 似 已 達 成, 為 何 不 放 棄 大 學 部 二 年 制 財 經 法 律 系 的 課 程, 仍 要 繼 續 唸 完 取 得 學 士 學 位 理 由 是 避 免 再 發 生 類 似 高 雄 大 學 法 學 院 任 意 來 認 定 我 高 雄 市 立 空 中 大 學 畢 業 證 書 的 窘 境 ; 另 一 是 我 從 進 修 大 學 部 開 始 所 付 出 的 交 通 費 學 雜 費 等 金 錢, 以 及 進 修 期 間 往 返 途 中 所 投 注 的 時 間, 在 在 說 明 了, 大 學 部 財 經 法 律 系 的 畢 業 證 書 我 一 定 要 取 得 98 年 9 月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開 學, 我 正 式 成 為 政 治 法 律 學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學 生, 除 此 之 外, 我 在 法 學 院 另 一 學 生 身 分, 二 年 制 在 職 專 班 財 經 法 律 系 也 已 修 得 66 學 分 數 (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86 學 分 ) 我 為 能 順 利 從 大 學 部 應 屆 畢 業, 以 及 兼 顧 研 究 所 的 課 程 102,98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選 課 時, 我 同 時 選 修 了 會 上 課 衝 突 之 科 目 也 就 是 分 別 用 大 學 部 及 研 究 所 二 種 學 號 99 100 101 102 我 是 財 經 法 律 系 學 生, 惟 只 要 是 開 設 公 法 學 領 域 相 關 課 程, 一 定 選 修 政 治 法 律 學 系 教 授 所 開 的 課 程 修 習 比 方 : 賴 恆 盁 教 授 行 政 訴 訟 法 行 政 罰 法 地 方 制 度 法 等 課 程 ; 邵 慧 玲 教 授 憲 法 課 程 ; 李 俊 增 教 授 行 政 法 課 程 在 此 之 前 曾 以 高 雄 市 立 空 中 大 學 成 績 單 申 請 本 校 法 學 院 財 經 法 律 系 抵 免 學 分, 審 查 的 結 果 係 全 部 不 通 過 98 學 年 度 法 學 院 政 治 法 律 學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第 一 次 招 生 時, 卻 認 定 係 空 大 畢 業 證 書, 有 准 我 報 名, 這 種 標 準 真 是 認 定 不 一, 雙 從 標 準 呀! 大 學 部 財 經 法 律 系 學 籍 :F0962347, 研 究 所 政 治 法 律 系 學 籍 :L0982213 政 治 法 律 學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畢 業 條 件 係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數 :30 學 分 ( 系 必 修 18 學 分, 系 選 修 6 學 分, 碩 士 論 文 6 學 分 ) 以 及 補 修 大 學 基 礎 科 目 學 分 數 :12 學 分 ( 憲 法 行 政 法 與 政 治 學, 各 4 學 分 ) 58

去 選 課, 之 以 這 樣 選 課, 是 出 於 在 職 生 的 投 機 心 理, 盼 能 順 利 與 二 年 制 財 經 法 律 系 的 同 學 應 屆 畢 業 103, 目 的 在 省 下 修 課 往 返 所 需 的 時 間, 以 及 不 用 等 到 大 學 部 畢 業 後, 再 上 研 究 所 的 課 程, 所 以 同 時 選 修 這 二 種 學 制 學 程 民 國 99 年 4 月 (98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 政 治 法 律 學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同 班 同 學, 某 甲 同 學 為 了 研 究 所 課 程 抵 免 104 採 認 乙 事 與 教 務 處 課 務 組 起 了 衝 突, 此 事 件 最 後 由 校 方 教 務 處 招 開 會 議 後, 強 力 主 張 不 予 採 認 課 程 抵 免 乙 事 105, 且 還 作 出 全 面 要 清 查 各 學 系 ( 所 ) 同 時 擁 有 雙 重 學 籍 學 生 修 課 的 情 形 結 果 在 某 甲 同 學 發 生 雙 重 學 籍 重 複 抵 免 課 程 爭 議 事 件 後, 我 考 量 自 己 也 是 雙 重 學 籍 學 生 同 時 修 課 的 情 形, 曾 料 到 自 己 可 能 受 此 事 件 影 響, 而 被 教 務 處 查 獲 很 巧, 至 99 年 6 月 我 修 畢 大 學 部 財 經 法 律 學 系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數 86 學 分, 本 應 可 獲 得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授 予 法 律 學 學 士 學 位, 果 不 其 然, 於 提 出 畢 業 申 請 不 久, 就 接 獲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以 最 速 件 方 式 送 達 通 知 公 文 ( 附 錄 九 十 ), 內 容 是 指 我 在 98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選 課 時, 違 反 校 方 學 則 第 16 條 規 定, 予 以 取 消 相 關 選 課 與 成 績 資 料, 如 對 處 分 不 服, 並 請 於 文 到 十 日 內 以 書 面 向 學 校 提 出 我 收 到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教 務 處 最 速 件 公 文 後, 心 中 直 覺, 真 是 流 年 不 利 池 魚 之 殃 經 由 教 務 處 公 文 內 容 說 明, 得 知 我 不 得 同 時 選 修 上 課 時 間 衝 突 之 科 目, 衝 突 之 科 目 視 同 未 選 公 文 中 所 提 及 上 課 同 時 間 衝 突 科 目 係 指 大 學 部 財 經 法 律 學 系 二 年 制 在 職 專 班 民 法 債 編 各 論 ( 二 ) 以 及 政 治 法 律 學 系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社 區 總 體 營 造 與 發 展 專 題 研 究 二 課 程 我 很 清 楚 某 甲 同 學 係 為 了 捍 衛 其 權 益 及 展 現 其 所 學 而 選 擇 衝 撞 教 務 處 的 規 範, 這 皆 是 學 習 法 律 後 難 免 的 認 知, 似 應 嘉 許 對 照 先 前 我 也 曾 103 104 105 我 原 先 就 讀 法 學 院 大 學 部 二 年 制 財 經 法 律 系 畢 業 時 間 係 民 國 99 年 6 月 某 甲 同 學 98 學 年 度 考 取 政 治 法 律 學 系 研 究 所 碩 專 班 一 年 級 生, 其 另 一 學 生 身 分 係 97 學 年 入 學 之 法 律 學 系 研 究 所 碩 專 班 二 年 級 生 教 務 處 課 務 組 不 同 意 某 甲 之 政 治 法 律 學 系 碩 專 班 抵 免 課 程 名 稱 係 因 為 某 甲 同 學 於 97 學 年 度 入 學 法 律 研 究 所 在 職 專 班 時, 教 務 處 已 同 意 其 在 未 入 學 研 究 所 前 在 法 學 院 內 所 開 設 學 分 班 課 程, 已 由 教 務 處 審 查 後 抵 免 課 程 通 過 了 98 學 年 度 入 學 政 治 法 律 學 系 碩 專 班 ㄧ 年 級 生 後, 其 又 再 如 法 泡 製 一 番 ( 含 法 律 研 究 所 碩 專 班 修 得 學 分 數 當 作 抵 免 課 程 來 抵 免 學 分 ), 最 後 遭 教 務 處 審 核 未 通 過! 59

向 教 務 處 申 請 大 學 部 二 年 制 財 經 法 律 學 系 學 分 抵 免 課 程, 而 遭 審 核 結 果 : 全 部 不 通 過 的 前 例 這 次 面 對 教 務 處 所 做 取 銷 該 二 科 目 選 課 與 成 績 紀 錄 之 行 政 處 分, 我 已 極 不 願 意 再 次 與 教 務 處 有 任 何 接 觸 最 後 我 在 內 人 勸 說 下, 於 99 年 6 月 30 日 提 筆 寫 了 申 復 書 ( 附 錄 十 一 ) 後 教 務 處 旋 即 趕 在 同 年 7 月 20 日, 也 就 是 98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結 束 前 作 出 維 持 原 處 分 之 行 政 處 分 書 ( 附 錄 十 二 ) 對 於 此 事 我 本 來 就 不 抱 持 任 何 期 望, 看 到 這 樣 的 結 果 也 就 不 覺 得 意 外 有 關 抵 免 課 程 學 分 乙 事, 某 甲 與 我 在 98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有 同 時 選 修 上 課 衝 突 之 科 目, 校 方 依 學 則 第 16 條 規 定, 取 消 所 有 衝 突 之 之 科 目 成 績 之 後 我 在 法 學 院 大 學 部 財 經 法 律 學 系 因 須 再 次 修 習 民 法 債 編 各 論 ( 二 ) 課 程 而 延 期 畢 業, 所 以 至 99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課 程 結 束 後 才 順 利 畢 業 106, 獲 得 法 律 學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至 於 另 一 科 被 取 消 的 社 區 總 體 營 造 與 發 展 專 題 研 究 課 程, 則 改 在 政 治 法 律 學 系 碩 專 班 二 年 級 再 修 習 一 次 107 民 國 100 年 6 月 (99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 修 完 了 政 治 法 律 學 系 碩 士 在 108 職 專 班 的 24 學 分 數 後 我 升 任 代 表 會 秘 書 的 職 務 109, 考 量 到 新 接 業 務 110 在 職 能 上 有 精 進 之 必 要 以 及 全 力 輔 佐 新 上 任 的 地 方 民 意 機 關 首 長 111 因 此 在 100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尚 未 開 學 前, 我 暫 時 向 教 務 處 申 請 休 學 決 定 休 學 的 單 純 考 量, 就 只 為 了 先 將 新 職 工 作 熟 悉 穩 定 後, 再 來 完 成 學 業 乙 事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 (100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 我 向 教 務 處 提 出 復 學 申 請 書, 提 出 復 學 就 是 為 了 完 成 最 後 一 哩 路 的 碩 士 論 文 而 做 最 後 的 努 力 至 於 碩 士 論 文 研 究 計 畫 亦 於 101 年 6 月 27 日 提 出 後, 經 由 審 查 委 員 審 查 通 過, 此 時 的 我 正 朝 向 審 查 委 員 所 框 架 後 的 論 文 寫 作 修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大 學 部 畢 業 證 書 領 取 時 間 係 2011 年 1 月 31 日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 ) 為 了 修 習 被 取 消 的 這 二 科 目, 總 計 花 費 了 近 新 臺 幣 貳 萬 元 整 此 24 學 分 數 需 再 加 上 碩 士 論 文 6 學 分 數 後 達 30 學 分 數, 才 能 達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數 於 民 國 99 年 11 月 19 日 接 任 內 埔 鄉 民 代 表 會 秘 書 職 務 乙 職 此 係 指 民 意 機 關 開 議 時, 秘 書 職 務 須 對 於 整 個 議 事 的 流 程 以 及 審 議 總 預 算 案 地 方 自 治 條 例 等 法 案 的 嫻 熟 度 而 言 內 埔 鄉 民 代 表 會 第 19 屆 主 席 任 期 自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 日 至 103 年 12 月 25 日 止 60

正 計 畫 書 作 積 極 的 資 料 蒐 集 整 合 及 撰 寫 文 章 內 容 希 望 能 早 日 完 成 法 學 院 在 職 進 修 之 法 學 碩 士 學 位 對 於 一 位 非 法 律 背 景 地 方 公 務 人 員 在 法 學 知 識 的 學 習 成 長 歷 程 中, 我 自 高 雄 市 立 空 中 大 學 法 律 政 治 系 開 始, 歷 經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大 學 部 二 年 制 財 經 法 律 系 更 紮 實 的 養 成 教 育, 最 後 更 上 ㄧ 層 樓, 修 讀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政 治 法 律 系 研 究 所 在 職 專 班 碩 士 學 程 在 這 不 算 短 的 在 職 進 修 歷 程 裡, 卻 是 我 生 涯 中 最 值 得 回 憶 及 美 好 的 時 光 能 順 利 取 得 各 階 段 的 學 位, 這 表 示 我 有 恆 心 毅 力 追 求 自 己 所 設 定 的 目 標, 並 予 以 逐 步 完 成 且 我 也 相 信 公 務 人 員 利 用 在 職 進 修 增 進 學 識, 對 於 職 場 能 力 必 能 產 生 加 分 效 果 同 為 賴 老 師 的 學 生 中 與 我 有 類 似 職 場 經 歷 的 屏 東 縣 某 代 表 會 秘 書 ( 以 下 簡 稱 某 甲 ), 我 們 是 摯 友, 迄 今 仍 維 持 良 好 的 友 誼 與 賴 老 師 ㄧ 樣, 我 們 都 從 最 基 層 的 村 里 幹 事 職 務 做 起, 也 曾 經 歷 課 員 職 務, 最 後 擔 任 秘 書 主 管 職 務 某 甲 大 學 畢 業 後, 服 完 兵 役 當 年, 才 準 備 了 三 個 月 即 考 取 基 層 公 務 人 員 特 考, 再 以 不 到 四 年 的 時 間 考 上 高 考, 取 得 薦 任 公 務 員 資 格 後, 不 久 就 擔 任 秘 書 職 務, 從 任 何 ㄧ 項 條 件 來 看, 他 都 比 當 年 ( 民 國 84 年 ) 的 我 優 異 所 以 某 甲 的 公 職 生 涯 極 為 順 遂, 在 正 面 影 響 上, 他 是 我 學 習 與 仿 效 的 對 象 但 是 由 於 他 的 事 業 心 很 重, 對 法 政 職 能 的 進 修 卻 毫 無 興 趣, 賴 老 師 認 為 很 可 惜, 錯 過 了 再 到 研 究 所 進 修 的 機 會, 而 停 滯 了 這 方 面 的 學 習 我 知 道 自 己 的 資 賦 不 如 他, 也 一 直 引 以 為 戒 : 不 能 像 他 一 樣 一 心 二 用 所 以 某 甲 也 算 是 對 我 日 後 具 有 相 當 有 影 響 力 的 重 要 他 人 之 ㄧ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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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分 析 與 討 論 本 章 是 將 我 的 敘 事 訪 談 加 以 搜 集 比 對, 歸 納 了 三 個 面 向 的 子 題, 第 一 非 法 律 背 景 報 考 地 方 公 務 員 之 動 機 因 素 第 二 地 方 公 務 員 的 工 作 價 值 與 衝 突 第 三 成 為 法 律 人 之 適 應 與 困 境 第 一 節 非 法 律 背 景 報 考 地 方 公 務 員 之 動 機 因 素 壹 不 服 輸 性 格 民 國 102 年 十 二 年 國 教 正 式 上 路, 該 制 度 肩 負 著 要 讓 每 一 個 孩 子 都 能 找 到 自 己 的 一 片 天 空 依 教 育 部 的 說 帖,103 年 後, 不 再 是 只 追 求 萬 般 皆 下 品 唯 有 讀 書 高 之 畸 形 教 學, 這 其 中 最 大 變 化 就 是 學 生 可 依 自 己 興 趣 而 發 展 我 國 中 畢 業 考 完 聯 考 後, 就 向 父 母 親 說 : 我 對 維 修 水 電 有 興 趣, 以 後 要 作 這 一 行 業, 我 要 念 五 專 電 機 科, 畢 業 後 就 能 賺 錢, 分 擔 家 計 那 時 16 歲 已 能 確 定 自 己 想 讀 的 科 系 以 及 畢 業 後 能 就 業 之 取 向, 明 確 的 清 楚 未 來 要 走 的 路 112 為 能 一 技 在 身 順 利 謀 職, 利 用 專 科 時 期 後 二 年 先 後 完 成 技 能 專 業 證 照, 在 退 伍 後 就 能 馬 上 投 入 就 業 市 場, 達 到 了 賺 錢 減 輕 家 中 經 濟 負 擔 的 目 標 然 而 就 因 母 親 的 一 席 話, 成 了 我 生 涯 轉 換 的 轉 淚 點 : 鄰 居 林 伯 父 的 兒 子 也 是 念 五 專 畢 業 的, 聽 說 有 考 取 普 考, 你 要 不 要 考 看 看? 希 望 你 們 兄 弟 姐 妹 都 能 考 公 務 人 員 來 當 職 業 112 另 ㄧ 主 因 係 民 國 61 年 親 戚 ( 姑 姑 ) 因 違 反 票 據 法 規 範, 致 債 權 人 上 門 追 索 新 臺 幣 24 萬 元 整, 這 筆 數 字 金 額, 足 夠 買 下 屏 東 縣 內 埔 鄉 內 最 精 華 的 店 面 父 母 親 為 償 還 債 務, 就 省 吃 節 儉 做 生 意 以 及 邀 集 數 人 成 立 合 會 ( 標 會 ), 這 種 償 還 債 務 的 日 子 一 直 到 我 國 中 二 年 級 才 償 還 完 畢 63

為 成 就 母 親 的 期 盼, 自 己 及 舍 妹 都 很 努 力 念 書, 以 考 取 國 家 考 試 當 公 務 人 員 為 志 向, 後 來 也 都 順 利 的 在 政 府 機 關 任 職 服 務 現 在 回 顧 自 國 中 畢 業 的 我, 明 確 清 楚 自 己 選 讀 的 科 系 以 及 完 成 專 業 證 照 考 試, 都 是 為 畢 業 後 能 順 利 就 業 為 目 標, 這 都 是 個 人 不 服 輸 的 性 格 使 然 也 因 此 強 烈 性 格, 深 深 烙 印 在 我 往 後 欲 報 考 地 方 公 務 人 員 的 動 機 信 念 上 貳 追 求 安 定 生 活 在 我 這 年 代, 老 師 們 都 是 師 專 畢 業 後, 到 國 中 小 學 教 書, 在 念 小 學 時 期, 老 師 都 會 灌 輸 學 生 當 老 師 很 好 的 觀 念 所 以 當 時 只 要 作 文 時 寫 我 的 志 願, 絕 大 多 數 的 同 學 都 是 寫 我 要 當 老 師, 不 會 有 人 的 志 願 是 要 當 總 統 的 民 國 76 年 我 念 私 立 五 專 學 校, 註 冊 及 學 雜 費 都 是 一 筆 龐 大 的 開 銷 支 出 只 知 道 每 學 期 要 註 冊 時, 母 親 就 會 先 向 任 職 於 稅 捐 機 關 的 宋 伯 父 借 支 學 費, 讓 我 們 辦 理 學 校 註 冊 有 一 回, 母 親 向 我 說 : 我 們 向 宋 伯 父 借 來 註 冊 的 錢, 要 按 息 還 錢 而 宋 伯 父 雖 然 也 是 要 拿 學 費 給 他 的 小 孩 註 冊, 不 過 公 家 機 關 卻 可 以 讓 宋 伯 父 領 回 三 分 之 二 的 註 冊 費 113 所 以, 我 母 親 為 此,ㄧ 直 認 為 當 公 務 人 員 真 好 在 我 念 五 專 時 期, 每 次 開 學 註 冊 都 會 想 起 這 件 事, 也 因 借 錢 註 冊 乙 事, 讓 我 對 公 務 人 員 的 福 利 補 助 有 了 初 步 的 認 識 退 伍 後 我 擔 任 工 廠 114 的 電 機 修 護 人 員, 後 來 為 了 要 追 求 更 安 定 生 活 需 求 品 質, 既 能 溫 飽 三 餐, 又 能 繼 續 於 電 機 修 護 的 興 趣 這 樣 的 動 機 因 素 讓 我 決 定 報 考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希 望 考 取 之 後, 期 待 能 利 用 公 暇 之 餘 來 滿 足 我 的 興 趣 發 展 需 求 113 114 此 係 依 據 全 國 軍 公 教 員 工 待 遇 支 給 要 點 ( 子 女 教 育 補 助 表 ) 明 定 參 見 張 潤 書 (1998), 行 政 學, 頁 78-80, 臺 北 : 三 民 馬 師 婁 的 需 要 層 級 理 論, 其 認 為 人 類 有 五 種 基 本 的 需 求, 分 別 是 : 生 理 需 要 安 全 的 需 要 愛 的 需 要 尊 榮 感 的 需 要 以 及 成 就 欲 64

参 避 免 日 夜 顛 倒, 不 正 常 的 作 息 在 臺 灣 較 具 規 模 的 公 司, 他 們 的 廠 房 生 產 線 大 都 是 不 間 斷 的, 為 使 產 品 不 中 斷 供 貨, 職 員 的 上 班 模 式 就 得 採 取 三 班 制 輪 班 我 雖 不 是 擔 任 生 產 線 上 的 作 業 人 員, 但 是 為 能 使 機 器 正 常 運 轉 的 情 況 下, 廠 房 也 會 排 定 電 機 修 護 人 員 值 班 三 班 制 輪 班 數 月 過 後, 我 開 始 思 索, 每 一 班 制 時 數 雖 然 都 是 八 小 時, 但 是 我 從 屏 東 縣 內 埔 鄉 需 先 騎 機 車 至 麟 洛 鄉 搭 乘 公 司 派 來 的 接 駁 公 車 去 上 班 下 班 後 再 搭 公 司 派 出 的 公 車 返 回 麟 洛 鄉, 然 後 再 騎 機 車 返 家 這 樣 來 回 平 均 一 天 要 花 費 11 小 時 在 上 下 班 若 再 加 上 日 夜 顛 倒 的 排 班 制 度, 導 致 身 體 極 不 適 應 不 正 常 的 生 活 作 息 於 是 我 開 始 萌 生 想 換 作 息 正 常 的 工 作 環 境, 而 報 考 地 方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就 是 可 以 改 變 我 現 階 段 工 作 環 境 的 最 佳 抉 擇 肆 身 為 客 家 人 的 保 守 特 質 重 視 文 教 耕 讀 傳 家 的 民 風 115 這 是 客 家 人 的 民 性 表 現 之 一 在 播 遷 過 程 中 以 及 自 然 在 環 境 惡 劣 生 計 艱 難 的 條 件 下, 客 家 人 只 有 靠 讀 書 仕 進, 向 外 謀 求 生 存 發 展, 於 是 晴 耕 雨 讀, 成 為 客 家 庄 的 寫 照 父 母 親 經 營 雜 貨 店 小 本 生 意, 兄 弟 姐 妹 中 卻 無 人 能 夠 承 襲 這 份 事 業, 長 一 輩 的 人 都 會 說 : 家 中 如 能 夠 敎 出 一 位 作 生 意 的 小 孩, 是 不 容 易 的 我 的 父 母 親 是 節 儉 樸 素 艱 苦 奮 鬥 的 將 我 們 拉 拔 長 大, 尤 其 母 親 更 是 吃 苦 耐 勞 型 的 客 家 婦 女 我 在 這 種 環 境 成 長, 讓 我 習 得 勤 儉 以 及 善 良 的 個 性, 這 是 父 母 親 給 我 們 的 無 形 資 產, 也 不 是 金 錢 就 能 買 得 到 的 生 活 態 度 個 人 因 生 性 為 保 守, 較 無 冒 險 精 神, 只 求 有 個 安 穩 的 工 作 即 可 我 這 樣 的 性 格 與 公 職 吻 合, 也 是 讓 我 決 定 報 考 地 方 公 務 員 的 動 機 因 素 之 ㄧ 115 參 見 曾 秀 氣, 前 揭 ( 註 57) 書, 頁 18 65

第 二 節 地 方 公 務 員 的 工 作 價 值 與 衝 突 壹 為 民 服 務 我 在 地 方 政 府 擔 任 公 務 員, 並 不 是 一 開 始 就 擔 任 主 管 職 務, 而 是 從 村 幹 事 職 務 做 起, 服 務 於 花 蓮 縣 富 里 鄉 公 所 以 及 屏 東 縣 枋 山 鄉 公 所 時, 皆 任 村 幹 事 工 作 這 職 務 讓 我 最 大 的 滿 足 感 就 是, 能 面 對 面 的 接 觸 民 眾, 並 能 順 利 完 成 公 所 交 辦 事 項 除 此 之 外, 也 培 養 出 站 在 當 事 人 立 場 來 處 理 為 民 服 務 的 同 理 心 公 務 員 大 都 期 待 錢 多 事 少 離 家 近 不 過 我 請 調 返 鄉 服 務 最 主 要 的 理 由 是, 生 長 在 內 埔 鄉, 這 塊 土 地 上 有 我 成 長 的 足 跡, 親 朋 好 友 也 都 居 住 這 裡 我 想 要 為 家 鄕 盡 份 心 力, 每 當 完 成 首 長 交 辦 事 項 時, 首 長 會 都 會 向 民 眾 說 明 : 辦 妥 這 件 事 的 人, 就 是 我 們 內 埔 鄉 的 子 弟, 所 以 當 首 長 這 麼 講 之 後, 我 都 會 感 到 無 比 榮 耀, 這 應 該 就 是 服 務 鄉 梓 的 工 作 價 值 吧! 貮 培 養 折 衷 協 調 能 力 協 調 (Coordination) 116 是 組 織 內 各 單 位 之 間 各 人 員 之 間 在 工 作 上 密 切 配 合 的 ㄧ 致 行 動 其 與 溝 通 有 不 可 分 的 關 係, 溝 通 是 在 求 思 想 觀 念 的 ㄧ 致, 而 協 調 則 在 求 行 動 的 ㄧ 致, 正 如 ㄧ 體 之 兩 面, 溝 通 本 身 雖 有 其 目 的, 但 其 目 的 之 ㄧ 則 在 求 協 調, 所 以 : 溝 通 是 達 成 協 調 的 手 段 之 ㄧ, 而 協 調 則 為 溝 通 的 結 果 擔 任 花 蓮 縣 富 里 鄉 公 所 村 幹 事 職 務 期 間 讓 我 有 培 養 折 衷 協 調 的 學 習 機 會 譬 如 為 讓 初 任 公 職 的 我 能 順 利 推 展 鄉 公 所 交 瓣 自 治 業 務, 曾 嘗 試 者 向 吳 江 村 村 長 及 鄉 民 代 表 溝 通 協 調 即 屬 ㄧ 例 117 另 ㄧ 例 子 為, 公 務 人 員 遷 調 是 依 據 公 務 人 員 陞 遷 法 辦 理 之 屏 東 116 117 參 見 張 潤 書, 前 揭 ( 註 114) 書, 頁 476-477 依 公 務 人 員 陞 遷 法 第 4 條 規 定, 本 法 所 稱 公 務 人 員 之 陞 遷, 指 下 列 情 形 之 ㄧ 者 : 一 陞 任 較 高 之 職 務 二 非 主 管 職 務 陞 遷 或 遷 調 主 管 職 務 三 遷 調 相 當 之 職 務 66

縣 政 府 曾 於 民 國 86 年 8 月 發 出 遷 調 函 至 富 里 鄉 公 所, 當 時 服 務 機 關 首 長 批 示 暫 不 予 以 商 調 為 妥 到 了 87 年 8 月 富 里 鄉 豐 南 社 區 發 展 協 會 接 受 臺 灣 省 政 府 評 鑑 觀 摩 前 夕, 屏 東 縣 枋 山 鄉 公 所 又 發 出 遷 調 函 至 富 里 鄉 公 所, 為 避 免 重 蹈 覆 轍, 於 是 我 商 請 豐 南 村 養 雞 戶 居 民 邱 先 118 生 予 以 從 旁 關 注 此 事, 之 所 以 會 請 其 出 面 協 助, 最 主 要 因 素 在, 他 是 協 助 鄉 長 連 任 的 競 選 功 臣 之 ㄧ 很 順 利 的, 在 臺 灣 省 政 府 評 鑑 結 果 未 出 爐 前, 我 就 已 返 回 屏 東 縣 枋 山 鄉 公 所 服 務 了 此 例 也 是 我 服 務 富 里 鄉 公 所 任 職 村 幹 事 時 所 學 到 的 寶 貴 經 驗 這 個 經 驗 告 訴 我, 對 於 沒 有 把 握 之 遷 調 案, 若 能 透 過 商 請 地 方 仕 伸 協 力 管 道 加 以 關 注, 找 對 了 適 宜 的 人 用 對 方 法, 結 果 必 可 事 半 功 倍 参 當 依 法 行 政 碰 上 人 情 壓 力 上 述 情 形 也 會 經 常 發 生 於 各 鄉 ( 鎮 市 ) 的 調 解 事 件 依 據 鄉 鎮 市 調 解 條 例 第 1 條 規 定, 鄉 鎮 市 公 所 應 設 調 解 委 員 會, 辦 理 民 事 事 件 及 告 訴 乃 論 之 刑 事 事 件 試 舉 車 禍 為 例, 因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發 生 爭 執 者, 依 據 民 事 訴 訟 法 第 403 條 第 1 項 第 7 款 的 規 定, 因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發 生 爭 執 者, 於 民 事 官 司 起 訴 前, 應 該 要 先 經 過 法 院 調 解 119 又 依 據 鄉 鎮 市 調 解 條 例 第 12 條 規 定, 第 一 審 法 院 得 將 民 事 訴 訟 法 第 403 條 第 1 項 規 定 之 事 件, 裁 定 移 付 調 解 委 員 會 調 解 就 以 發 生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爭 執 為 例, 當 機 關 首 長 請 我 協 助 民 眾 調 解 民 眾 車 禍 民 事 事 件 時 120 ( 此 時 面 對 的 民 眾 是 機 關 首 長 的 人 情 壓 力 ), 當 雙 方 談 到 損 害 賠 償 金 的 額 數 時 121, 我 會 向 肇 事 者 提 及 損 害 賠 償 目 的 是 為 回 復 損 害 以 及 彌 補 傷 害, 也 會 向 受 傷 害 者 及 家 屬 說 明 如 何 提 出 合 理 的 118 119 120 121 邱 先 生 原 戶 籍 地 係 屏 東 縣 竹 田 村 西 勢 村, 對 養 殖 放 山 雞 有 濃 厚 興 趣, 而 舉 家 遷 居 於 富 里 鄉 豐 南 村 居 住 參 見 錢 世 傑 (2008), 車 禍 資 訊 站 第 一 次 打 車 禍 官 司 就 OK, 頁 112-116, 臺 中 : 十 力 文 化 依 據 鄉 鎮 市 調 解 條 例 第 5 條 規 定, 鄉 鎮 市 長 及 民 意 代 表 均 不 得 兼 任 調 解 委 員 依 據 民 法 第 184 條 第 1 項 規 定, 因 故 意 或 過 失, 不 法 侵 害 他 人 之 權 力 者, 負 損 害 賠 償 責 任 67

損 害 賠 償 金 額 數 因 民 事 損 害 賠 償 調 解 事 件 要 成 立, 雙 方 當 事 人 一 定 要 各 退 一 步, 否 則 一 方 漫 無 天 際 的 開 價, 最 後 通 常 會 以 無 結 果 收 場 於 公 部 門 服 務, 應 本 於 學 識 及 良 知 執 行 交 辦 事 務, 絕 不 能 因 首 長 的 人 情 壓 力 而 影 響 正 確 判 斷 肆 地 方 公 務 員 的 服 從 義 務 與 適 時 堅 持 公 務 員 乃 經 國 家 或 其 他 行 政 主 體 ( 如 地 方 自 治 團 體 ) 任 命, 享 有 一 定 權 利, 自 亦 負 有 各 種 義 務 122 我 國 現 行 法 律 對 於 公 務 員 服 從 義 務 規 範 於 公 務 員 服 務 法 第 2 條 第 3 條, 以 及 刑 法 第 21 條 第 2 項 之 規 定 不 過 這 兩 項 法 律 規 定 方 式 是 不 同 的, 公 務 員 之 服 從 義 務 123, 僅 能 分 別 就 責 任 之 性 質 及 輕 重, 以 資 取 捨 如 僅 屬 於 行 政 責 任 者, 應 遵 守 公 務 員 服 務 法 第 2 條 之 規 定, 反 之, 涉 及 刑 事 責 任 者, 自 應 適 用 刑 法 第 21 條 第 2 項 之 規 定 上 揭 規 定 是 規 範 公 務 員 義 務 的 準 據 法, 不 過 地 方 公 務 員 於 執 行 業 務, 適 用 法 律 時 係 有 落 差 的 舉 辦 公 室 修 繕 為 例, 此 種 型 態 經 常 發 生 於 年 度 終 了 前 銷 化 預 算 之 情 形, 倘 無 修 繕 大 型 機 器 之 事 實, 長 官 卻 要 求 基 層 公 務 員 服 從 配 合 核 銷 該 筆 預 算 支 出 此 時 公 務 員 行 政 行 為 就 會 面 臨 服 從 義 務 與 適 時 堅 持 之 競 合 情 形 124 地 方 公 務 員 要 將 本 職 業 務 作 好, 依 法 行 政 仍 是 前 提 準 據, 而 非 師 徒 制 傳 承 下 來 的 陋 習 經 驗 所 以 公 務 員 服 從 義 務 時 應 當 適 時 堅 持 作 對 的 事, 如 此 才 能 作 出 正 確 的 行 政 行 為, 否 則 就 容 易 觸 法, 犯 下 貪 瀆 的 刑 事 責 任 122 123 124 參 見 吳 庚, 前 揭 ( 註 25) 頁 245 參 見 吳 庚, 前 揭 ( 註 25) 書, 頁 246 參 見 吳 庚, 前 揭 ( 註 25) 書, 頁 246-247 長 官 要 求 公 務 員 服 從, 在 法 理 上 亦 有 一 定 要 件, 依 學 者 之 通 說 其 要 件 如 下 : 一 長 官 須 有 地 域 及 事 務 管 轄 權 ; 二 執 行 命 令 之 屬 官 亦 須 有 相 同 之 管 轄 權 限 ; 三 長 官 命 令 之 下 達 符 合 職 權 行 使 之 方 式 ; 四 下 達 命 令 係 為 職 務 上 之 目 的 ; 五 長 官 應 提 供 足 夠 之 資 訊, 以 示 對 執 行 命 令 之 負 責 ; 六 命 令 須 非 明 顯 違 法 欠 缺 上 述 要 件 之 命 令, 下 級 公 務 員 未 盡 其 服 從 義 務 時, 即 不 能 予 法 律 責 任 相 繩 68

第 三 節 成 為 法 律 人 之 適 應 與 困 境 壹 公 務 員 職 場 歷 練 對 習 法 之 影 響 個 人 公 務 員 職 場 經 歷 含 括 村 幹 事 民 政 課 員 議 事 機 關 組 員 議 事 機 關 秘 書 等 職 務 歷 練 經 辦 之 項 目 計 有 : 協 助 村 長 辦 理 村 自 治 業 務 役 男 服 役 通 知 單 送 達 各 項 社 會 福 利 業 務 辦 理 各 類 公 職 人 員 選 務 工 作 經 辦 農 業 用 地 審 核 業 務 以 及 議 決 鄕 預 算 鄉 財 產 之 處 分 鄉 公 所 組 織 自 治 條 例 鄉 決 算 報 告 等 議 事 程 序 流 程 125 上 揭 所 列 舉 曾 辦 理 之 項 目, 就 是 行 政 機 關 對 外 之 行 政 行 為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4 條 規 定, 行 政 行 為 應 受 法 律 及 一 般 法 律 原 則 之 拘 束 而 行 政 法 就 是 規 範 行 政 權 之 組 織 及 作 用 之 國 內 公 法 ; 亦 是 規 定 國 家 行 政 機 關 或 公 共 團 體 與 人 民 之 間 的 關 係 法 126 所 經 辦 的 業 務 均 係 公 法 上 的 行 政 行 為, 也 因 經 歷 實 務 上 的 歷 練, 當 以 在 職 生 返 校 學 習 法 律 時, 學 習 的 成 效 更 能 結 合 理 論 與 實 務 試 舉 出 地 方 制 度 法 第 39 條 覆 議 之 規 範 為 例, 當 地 方 自 治 行 政 機 關 對 總 預 算 議 決 案, 如 認 為 窒 礙 難 行 時, 可 就 窒 礙 難 行 的 部 份 敘 明 理 由 送 請 地 方 自 治 議 事 機 關 覆 議 個 人 業 務 曾 經 歷 鄉 公 所 移 送 之 總 預 算 覆 議 127 案 之 議 事 程 序 過 程, 於 修 習 公 法 課 程 時 更 能 了 解 這 專 有 名 詞 之 政 治 運 用 128 自 民 國 89 年 到 任 地 方 議 事 機 關 服 務 迄 今, 有 感 於 擔 任 地 方 公 務 員 須 具 備 財 政 方 面 基 礎 概 念, 無 論 是 會 計 學 財 政 學 預 算 法 決 算 法 地 方 稅 法 通 則 財 政 收 支 劃 分 法 所 得 稅 法 稅 捐 稽 徵 法 商 事 法 等 均 需 涉 獵 所 以 在 職 場 上 的 實 務 需 求, 影 響 了 我 對 法 律 學 習 的 取 向, 在 96 年 125 126 127 128 此 議 事 程 序 流 程 係 指 地 方 制 度 法 第 37 條 鄉 ( 鎮 市 ) 民 代 表 會 之 職 權 參 見 施 茂 林 劉 清 景 (2010), 法 律 精 解 大 辭 典, 頁 957, 臺 南 : 世 一 文 化 以 在 職 生 修 習 公 法 學 課 程 係 在 高 雄 市 立 空 中 大 學 法 政 系 以 及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政 治 法 律 系 碩 專 班, 所 開 設 的 課 程 中 修 課 學 習 參 見 羅 傳 賢 (2004), 立 法 學 實 用 辭 典, 頁 311, 臺 北 : 五 南 覆 議 是 政 治 學 上 之 名 詞, 是 行 政 機 關 與 立 法 機 關 間 之 ㄧ 種 政 治 運 用 憲 法 所 以 賦 予 行 政 機 關 此 項 權 力, 旨 在 防 止 立 法 權 之 過 度 膨 脹 草 率 或 濫 用, 乃 透 過 交 還 覆 議 之 機 制, 以 對 抗 立 法 機 關 的 專 斷 立 法 權 69

報 考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財 經 法 律 系 二 年 制 在 職 專 班 就 讀, 增 進 財 政 方 面 的 知 識 領 域 貮 修 讀 法 律 後, 對 公 務 員 工 作 上 的 幫 助 聯 合 報 在 2012 年 11 月 29 日,A1 版 刊 登 < 公 帳 喝 花 酒 案 定 讞 顏 129 失 立 委 資 格 >, 在 臺 灣 地 方 民 意 機 關 吃 飯 喝 花 酒 報 公 帳, 對 於 此 種 陋 習 於 地 方 議 會 是 經 常 聽 聞, 行 之 有 年 的 慣 例 此 慣 例 係 指 所 開 立 名 目 的 統 一 發 票 或 收 據 從 年 度 預 算 內 從 議 事 運 作 業 務 費 項 下 130 予 以 報 銷 之 意 地 方 議 事 機 關 編 列 議 事 運 作 業 務 費 是 全 國 各 級 民 意 機 關 行 之 多 年 之 慣 例 自 任 職 議 事 機 關 秘 書 職 務 時, 對 於 機 關 編 列 此 議 事 運 作 業 務 費 就 格 外 謹 慎 的 動 支 每 一 筆 開 銷 名 目 初 期 機 關 首 長 會 經 常 和 鄰 近 地 方 議 事 機 關 作 相 關 業 務 費 得 動 支 的 討 論, 而 該 討 論 內 容 係 議 事 機 關 於 餐 飲 部 有 女 陪 侍 的 店 家 飲 酒 唱 歌, 再 請 店 家 提 供 記 載 便 餐 名 目 的 收 據 後, 再 由 議 事 業 務 費 項 下 報 銷 對 此, 我 每 次 絕 對 是 說 : 無 法 予 以 核 銷 理 由 係, 在 此 地 方 飲 酒 作 樂 是 無 關 議 會 的 議 事, 然 而 各 級 民 意 機 關 行 之 多 年 慣 例, 這 種 常 態 並 不 代 表 就 是 一 種 合 法 之 行 為 此 種 與 首 長 特 別 費 性 質 內 涵 相 類 似, 就 是 屬 業 務 費 性 質, 且 只 能 限 用 於 與 業 務 有 關 的 開 支, 就 是 不 能 放 進 自 己 口 袋 內 最 後 也 因 為 我 堅 持 對 法 令 的 正 確 認 知, 無 機 會 讓 喪 失 立 委 資 格 的 顏 於 大 眾 傳 播 媒 體 所 陳 述 的 : 這 是 花 酒 公 帳 的 歷 史 共 業 而 現 在 我 服 務 機 關 的 首 長 應 是 可 免 除 這 方 面 的 顧 忌 矣! 129 130 依 地 方 制 度 法 第 5 條 第 2 項 係 指 直 轄 市 議 會 ; 縣 ( 市 ) 議 會 ; 鄉 ( 鎮 市 ) 民 代 表 會 依 據 內 政 部 主 計 總 處 對 此 議 事 運 作 業 務 費 支 出 計 算 標 準 為 : 歲 出 計 畫 內 容 與 議 事 業 務 屬 性 相 似 預 算 科 目 項 下, 作 總 額 百 分 之 十 的 上 限 標 準 內 動 支 70

参 總 預 算 案 覆 議 之 設 計 逐 漸 衍 變 成 同 級 機 關 間 相 互 對 立 之 型 態 民 眾 日 報 於 2012 年 12 月 19 日,21 版 刊 登 < 縣 府 強 硬 掌 錢 地 方 怒 嗆 太 超 過 鄉 鎮 市 民 代 表 會 辛 苦 審 議 的 預 算 案 到 最 後 縣 府 說 了 算 > 此 外, 司 法 院 大 法 官 會 議 對 於 地 方 自 治 團 體 發 生 議 決 事 項 爭 議 時, 有 作 出 司 法 院 釋 字 第 527 號 解 釋 文, 地 方 行 政 機 關 對 同 級 立 法 機 關 議 決 事 項 發 生 執 行 之 爭 議 時, 應 依 地 方 制 度 法 第 38 條 第 39 條 等 相 關 規 定 處 理, 尚 不 得 逕 行 向 本 院 聲 請 解 釋 依 地 方 制 度 法 第 37 條 第 2 款 明 定, 議 決 鄉 ( 鎮 市 ) 預 算 是 鄉 ( 鎮 市 ) 民 代 表 會 的 職 權 又 依 同 法 第 39 條 第 3 項, 鄉 ( 鎮 市 ) 公 所 對 於 鄉 ( 鎮 市 ) 民 代 表 所 議 決 預 算 案, 如 認 為 窒 礙 難 行 時, 就 窒 礙 難 行 部 份 敘 明 理 由 送 請 鄉 ( 鎮 市 ) 民 代 表 覆 議 然 同 法 第 40 條 第 5 項 又 明 定, 鄉 ( 鎮 市 ) 總 預 算 案 經 覆 議 後, 仍 維 持 原 決 議, 或 依 第 39 條 第 5 項 重 行 議 決 時, 準 用 第 40 條 第 4 項 規 定, 鄉 ( 鎮 市 ) 總 預 算 案 在 年 度 開 始 後 三 個 月 內 未 完 成 審 議, 鄉 ( 鎮 市 ) 公 所 得 就 原 提 總 預 算 案 未 審 議 完 成 部 份, 報 請 縣 政 府 邀 集 各 有 關 機 關 協 商, 於 一 個 月 內 決 定 之 ; 逾 期 未 決 定 者, 由 邀 集 協 商 之 機 關 逕 為 決 定 之 由 地 方 制 度 法 第 39 條 及 第 40 條 分 別 規 定 覆 議 協 商 決 定 預 算 逕 行 決 定 預 算 等 制 度, 此 三 者 可 統 稱 為 地 方 預 算 協 商 機 制 131 覆 議 制 度 設 計 希 望 透 過 所 會 平 行 的 協 商 方 式 以 解 決 預 算 爭 議 問 題, 若 覆 議 不 成 時 再 由 上 級 自 治 監 督 機 關 ( 縣 市 政 府 ) 進 行 協 商 決 定 預 算 或 逕 行 決 定 預 算 但 在 現 實 的 地 方 政 治 運 作 上, 屏 東 縣 林 邊 鄉 崁 頂 鄉 以 及 澎 湖 縣 白 沙 鄉 等 地 方 自 治 團 體 均 因 地 方 預 算 協 商 機 制, 逐 漸 衍 生 成 所 會 激 烈 衝 突 之 引 爆 點 主 因 就 是 地 方 制 度 法 第 40 條 第 5 項 內 容, 逾 期 未 決 定 者, 由 邀 集 協 商 之 機 關 逕 為 決 定 之 此 規 定 似 乎 讓 上 級 監 督 機 關 ( 縣 市 政 府 ) 有 機 會 侵 犯 地 方 立 法 機 關 ( 鄉 鎮 市 民 代 表 會 ) 131 林 朝 舜 (2012 年 3 月 ) < 地 方 制 度 法 有 關 地 方 預 算 協 商 機 制 之 探 討 >, 發 表 於 : 中 華 民 國 鄉 鎮 市 民 代 表 會 屏 東 縣 101 年 度 第 1 次 業 務 研 討 會 議 會 議 資 料 屏 東 縣 林 邊 鄉 民 代 表 會 ( 主 辦 ), 屏 東 71

之 預 算 審 議 權 之 虞 地 方 自 治 實 際 運 作 下, 乃 發 現 法 律 之 不 完 備 地 方 制 度 法 第 39 條 第 3 項 明 文 規 定, 行 政 機 關 對 立 法 機 關 議 決 預 算 案 之 結 果, 認 有 窒 礙 難 行 時, 訂 有 覆 議 機 制 惟 同 法 第 40 條 第 5 項 末 段, 總 預 算 案 經 覆 議 後, 仍 維 持 原 決 議, 或 依 重 行 議 決 時, 已 造 成 窒 礙 難 行 時, 準 用 前 項 ( 第 40 條 第 4 項 ) 之 規 定, 由 邀 集 協 商 之 機 關 ( 縣 市 政 府 ) 逕 為 決 定 之 如 此 ㄧ 來, 地 方 地 法 機 關 ( 鄉 鎮 市 民 代 表 會 ) 就 無 須 預 算 審 議 權 存 在 了 然 針 對 地 方 制 度 法 第 40 條 第 5 項 規 定 之 內 容, 實 有 檢 討 修 正 之 必 要 性 肆 認 真 地 對 待 人 性 人 間 福 報 於 2013 年 1 月 16 日,11 版 刊 登 < 一 甲 子 的 阿 妹 茶 樓 政 府 文 件 旅 行 4 年 變 違 建 > 這 篇 報 導 中 的 茶 樓 就 是 九 份 最 早 的 茶 樓 之 ㄧ, 也 是 為 日 本 動 畫 大 師 宮 崎 駿 創 作 電 影 神 隱 少 女 帶 來 靈 感 之 處 該 地 業 者 表 示, 他 們 已 經 依 照 政 府 規 定, 重 新 申 請 合 法 建 築 執 照, 也 已 改 善 建 築 物 外 觀 及 主 體 結 構 安 全, 卻 苦 等 經 年 未 獲 新 北 市 政 府 的 正 式 公 文 回 覆 而 最 後 所 收 到 的 通 知, 竟 是 被 告 知 違 建 拆 除 通 知 公 文 書 更 讓 業 者 為 之 氣 結 的 是, 阿 妹 茶 樓 在 民 國 94 年 曾 獲 得 台 北 縣 政 府 選 定 為 模 範 建 築! 這 又 是 因 科 層 體 制 以 及 官 僚 主 義 橫 行 而 受 害 的 案 件, 諷 刺 的 是 其 中 執 行 職 務 的 公 務 員 卻 始 終 以 依 法 行 政 四 個 字 為 由, 作 為 他 處 理 所 有 公 務 的 態 度 阿 妹 茶 樓 的 處 境, 就 是 在 韋 伯 所 謂 的 官 僚 型 制 度 造 成 韋 伯 早 在 約 ㄧ 個 世 紀 前 132, 便 認 為 現 代 政 治 的 危 機 其 實 是 因 管 理 經 營 的 權 力 都 被 官 吏 官 僚 行 政 體 系 所 把 持 在 龐 大 的 官 僚 體 系 中, 政 治 變 成 例 行 性 工 具 性 的 程 序, 缺 少 創 造 力 而 官 僚 化 就 是 現 代 政 治 隱 憂 之 所 在, 官 僚 化 過 分 侵 犯 社 會 領 域 時, 會 造 成 毫 無 生 氣 的 秩 序 人 雖 然 官 僚 化 是 形 132 廖 義 銘 (2001), 從 理 性 到 反 思 - 後 現 代 時 期 行 政 法 基 本 理 念 之 轉 型, 頁 321-322, 國 立 台 灣 大 學 政 治 學 研 究 所 博 士 論 文 72

式 理 性 的 大 成 就, 但 從 另 ㄧ 方 面 來 說, 卻 又 掏 空 了 政 治 行 為 本 身 原 來 的 意 義, 也 就 是 人 性 的 發 揮 人 性 的 保 障 因 此, 要 認 真 地 看 待 人 性, 首 先 要 認 真 地 看 待 非 理 性 成 分 在 人 類 行 為 中 的 重 要 性, 更 要 認 真 地 看 待 非 理 性 的 人 性, 在 行 政 實 務 上 的 重 要 性 在 上 例 中, 若 按 新 北 市 政 府 凡 事 都 依 法 行 政 的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來 看, 九 份 地 區 所 有 的 歷 史 建 物, 豈 不 可 能 都 面 臨 必 須 拆 除 的 命 運? 所 以, 現 在 政 府 ㄧ 方 面 推 銷 台 灣 在 地 觀 光 文 化, 而 另 ㄧ 方 面, 政 府 官 員 執 行 依 法 行 政 職 權 時, 卻 又 破 壞 了 具 有 臺 灣 歷 史 古 蹟 的 建 築 物 那 麼 現 代 的 政 府 豈 不 是 符 應 了 韋 伯 官 僚 型 制 度 的 寫 造, 沒 有 認 真 地 看 待 非 理 性 的 人 性, 而 漠 視 它 在 行 政 實 務 上 的 重 要 性!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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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省 思 與 建 議 本 研 究 的 對 象 為 研 究 者 本 身, 而 研 究 動 機 則 是 希 望 這 篇 論 文 能 帶 給 與 我 有 類 似 背 景 的 理 工 科 學 生 勇 敢 轉 型, 或 者 非 法 律 背 景 的 地 方 公 務 人 員 能 終 身 學 習 所 以, 最 後 先 省 思 重 要 他 人 對 我 學 習 歷 程 的 影 響 結 論 與 建 議, 供 未 來 研 究 者 做 更 深 入 探 討 的 參 考 第 一 節 重 要 他 人 對 我 學 習 歷 程 的 影 響 壹 母 親 在 家 庭 與 社 會 教 育 上 對 我 的 期 許 我 的 母 親 一 直 都 是 影 響 我 最 深 的 人, 雖 然 她 的 學 歷 不 高, 但 她 的 人 生 歷 練 足 以 讓 我 輕 易 的 看 懂 這 社 會 的 人 情 世 故 而 在 職 場 上, 母 親 經 常 耳 提 面 命 的 教 導 子 女 滿 招 損, 謙 受 益, 這 就 告 訴 我 們, 如 果 想 要 有 所 成 就, 做 人 處 事 就 要 懂 得 謙 虛 受 教, 而 身 為 子 女 的 我 們 都 不 敢 忘 記 母 親 的 教 誨, 儘 量 做 一 個 可 以 教 化 之 人 在 母 親 傳 統 的 客 家 思 想 觀 念 中, 她 有 一 個 基 本 認 知, 做 人 的 本 分 是 : 對 外 要 有 忍 讓 與 謙 卑 的 態 度 以 及 對 內 要 兼 顧 家 庭 生 活 與 經 濟 基 礎, 這 些 原 則 都 是 身 為 子 女 的 我 很 好 的 學 習 典 範 所 以 母 親 對 我 職 涯 上 的 期 許 ( 希 望 我 謀 求 公 職 ), 讓 我 進 入 社 會 更 有 勇 氣 面 對 生 涯 轉 換 中 可 能 遭 遇 的 難 題 與 困 境, 終 能 達 成 我 們 共 同 的 理 想 與 目 標 貳 二 位 老 師 在 我 職 涯 引 領 上 的 助 益 一 位 是 前 高 雄 工 專 老 師 楊 源 誠 老 師, 他 是 教 導 我 考 取 專 業 證 照 的 老 師, 他 常 對 學 生 說 的 一 句 話 : 勤 一 定 能 補 拙, 但 要 用 對 方 法 這 不 僅 對 工 專 學 生 時 期 考 證 照 的 我 很 受 用, 更 是 影 響 日 後 生 涯 轉 換 公 職, 進 而 使 我 走 向 政 法 碩 專 班 進 修 很 有 助 益 另 一 位 老 師 是 目 前 擔 任 屏 東 縣 屏 東 地 政 事 務 所 政 風 室 主 任 的 賴 世 昌 老 師, 他 是 通 過 國 家 考 試 11 次 ( 含 3 次 高 考 5 次 普 考 及 3 次 特 考 ) 的 75

紀 錄 保 持 人 他 為 能 造 福 更 多 有 志 於 參 加 國 考 之 莘 莘 學 子, 以 及 方 便 詮 釋 考 試 理 念 與 考 試 哲 理, 而 自 創 建 構 了 國 考 上 榜 心 法 133 及 公 職 考 試 相 對 論 等 理 論 模 式, 以 作 為 考 生 準 備 公 職 考 試 之 參 考 以 國 考 上 榜 心 法 為 例, 是 指 掌 握 公 職 考 試 的 三 大 關 鍵 與 三 大 資 源 三 大 關 鍵 為 : 有 效 的 讀 書 方 法 高 明 的 記 憶 技 巧 及 豐 富 的 答 題 經 驗 三 大 資 源 是 : 時 間 因 素 資 訊 因 素 知 能 因 素 其 中 上 榜 心 法 的 三 大 關 鍵 是 以 記 憶 策 略 為 核 心, 三 大 資 源 是 以 時 間 因 素 最 重 要 他 主 張 考 生 在 運 用 此 模 式 時, 應 以 記 憶 策 略 來 節 省 時 間, 以 便 創 造 時 間 資 源 的 最 大 產 出 而 這 六 大 要 素 將 互 相 影 響, 而 決 定 考 生 是 否 上 榜 上 揭 讀 書 記 憶 及 考 試 要 領, 賴 老 師 都 曾 不 藏 私 的 傾 囊 傳 授 給 我, 無 論 在 生 涯 轉 換 公 職 考 試, 或 是 進 修 完 成 研 究 所 碩 士 學 位, 對 我 而 言, 都 是 受 益 無 窮 的 其 中 最 正 面 的 影 響 是, 賴 老 師 的 讀 書 方 法 對 我 在 法 學 知 識 的 學 習 歷 程 上 具 有 很 大 的 加 分 效 果 所 以 二 位 老 師 在 我 的 人 生 職 涯 上 堪 稱 領 路 人, 他 們 扮 演 了 指 引 者 的 角 色, 自 然 是 有 相 當 影 響 力 的 重 要 他 人 參 二 位 機 關 首 長 在 我 公 職 生 涯 異 動 中 的 提 攜 首 先 是 屏 東 縣 枋 山 鄉 林 耕 名 鄉 長, 我 與 他 原 不 相 識, 民 國 87 年 我 欲 返 鄉 服 務, 曾 試 著 遞 出 公 務 人 員 履 歷 表 33 份, 寄 給 屏 東 縣 33 個 鄉 鎮 市 公 所, 以 投 石 問 路 方 式, 探 詢 機 關 調 動 的 機 會, 結 果 只 有 枋 山 鄉 公 所 回 函 表 示 願 意 提 供 職 缺 商 調, 有 他 同 意, 我 才 有 機 會 返 回 屏 東 縣 服 務 在 面 試 時 他 的 一 席 話, 真 讓 我 職 場 上 受 益 良 多, 那 就 是 我 願 意 給 年 輕 人 機 會, 不 過 身 為 公 務 人 員 一 定 要 有 為 民 服 務 的 熱 誠, 這 在 公 部 門 是 很 重 要 的 林 鄉 長 這 個 理 念, 對 我 日 後 擔 任 主 管 帶 領 同 仁 處 理 公 務 時, 具 有 正 面 的 意 義 133 參 見 賴 世 昌, 前 揭 ( 註 4) 書, 頁 170-172 76

而 在 我 國 政 治 生 態 與 官 場 文 化 中, 像 林 鄉 長 這 樣 提 攜 後 進 不 計 私 利 的 民 選 公 職 人 員 極 為 少 見, 所 以 我 會 永 遠 記 住 林 鄉 長 對 我 的 的 恩 情 另 一 位 首 長 是 現 任 屏 東 縣 內 埔 鄉 長 利 八 魁, 他 曾 經 是 我 們 代 表 會 的 主 席, 也 曾 擔 任 數 屆 內 埔 鄉 調 解 委 員 會 的 委 員 職 務, 由 於 他 長 期 為 鄉 親 調 解 紛 爭, 深 知 法 律 知 識 的 重 要 性, 所 以 經 常 鼓 勵 我 要 多 利 用 公 餘 在 職 進 修, 將 來 才 有 能 力 服 務 更 多 人 我 原 本 就 對 法 學 領 域 具 有 極 高 的 興 趣, 礙 於 初 任 公 職 時 身 處 花 蓮 偏 鄉, 無 法 如 願 進 修, 在 順 利 返 鄉 服 務 後, 於 民 國 91 年 上 簽 請 他 准 我 在 職 進 修, 他 二 話 不 說, 就 同 意 讓 我 在 公 餘 到 高 雄 市 立 空 中 大 學 法 政 系 就 讀 重 返 校 園 進 修 3 年 完 成 空 大 學 程 後, 我 獲 得 法 學 士 學 位, 在 這 個 同 時 也 順 利 考 取 公 務 人 員 升 官 等 考 試, 取 得 薦 任 官 的 任 用 資 格 最 後 我 能 獲 得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政 治 法 律 系 碩 士 學 位, 尤 其 要 感 謝 他 的 知 遇 之 恩, 以 及 從 他 實 際 上 的 身 體 力 行, 說 到 做 到 的 從 公 態 度, 讓 我 非 常 佩 服 77

第 二 節 研 究 省 思 壹 生 涯 轉 換 對 個 人 的 意 義 初 任 公 職 時 經 常 聽 得 到 週 遭 親 友 議 論, 我 參 加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時, 由 於 報 考 的 人 數 較 少, 所 以 才 會 僥 倖 錄 取 回 憶 此 事, 要 感 激 當 初 不 怎 麼 看 好 我 的 親 友 們, 由 於 他 們 的 關 心, 我 才 會 有 勇 於 職 涯 轉 換 的 契 機 若 沒 有 生 涯 轉 換, 現 在 的 我 會 是 什 麼 樣 子? 當 年 ( 在 民 國 84 年 時 ), 臺 灣 就 業 情 形 雖 不 若 現 在 ( 如 傳 播 媒 體 所 述 : 年 輕 人 畢 業 找 不 到 工 作 ) 的 情 形 但 依 我 畢 業 的 學 校 與 科 系, 應 該 會 續 留 在 工 廠 內 擔 任 廠 房 技 術 維 修 人 員, 或 是 隨 著 公 司 將 生 產 線 移 到 中 國 大 陸 沿 海 地 區, 在 當 地 設 廠, 充 當 個 電 機 工 程 師 之 類 的 臺 幹 職 務 也 有 可 能 已 遭 遇 公 司 裁 員, 成 了 非 自 願 性 失 業 的 ㄧ 群, 以 致 現 正 可 能 得 與 眾 多 畢 業 學 生 ㄧ 同 卡 位 準 備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力 拼 事 業 的 第 二 春 吧! 而 這 一 連 串 假 設 語 氣 都 和 外 在 就 業 環 境 景 氣 有 著 密 切 之 關 連 性 在 歷 經 生 涯 轉 換 後 的 我, 現 在 係 以 公 職 為 永 業 的 職 業, 有 機 會 依 生 涯 規 劃 的 安 排 向 前 邁 進 這 部 份 以 家 庭 及 工 作 職 場 方 面 分 述 如 下 : 一 家 庭 方 面 : 可 就 近 照 顧 年 邁 父 母 親 參 與 孩 子 們 成 長 過 程 生 活 作 息 正 常 安 定 生 活 等 需 求 二 工 作 職 場 方 面 : 返 鄉 服 務 於 公 部 門 最 主 要 目 的 之 一 就 是, 能 有 更 多 的 機 會 來 幫 助 及 回 饋 家 鄉 不 過 想 服 務 鄉 親 也 須 具 備 熱 忱 及 專 業 知 識, 後 來 就 選 擇 了 法 律 領 域 在 職 進 修, 一 者 可 達 到 法 學 知 識 的 成 長 ; 二 來 身 處 須 依 法 行 政 的 工 作 職 場 上, 讓 我 更 具 信 心 辦 妥 首 長 所 交 辦 之 業 務 貮 公 務 人 員 的 辛 酸 在 臺 灣, 公 務 人 員 的 晉 用 都 是 經 過 嚴 格 的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第 85 條 86 條 參 照 ) 能 通 過 國 家 考 試 及 格 者, 可 說 是 百 中 選 一 的 78

優 秀 人 才 不 過 近 來, 報 章 及 傳 播 媒 體 不 斷 的 報 導 高 階 文 官 利 用 採 購 收 賄 索 賄 弊 案 甚 至 鄉 鄉 長 秘 書 建 設 課 長 主 計 室 主 任 等 利 用 災 害 重 建 集 體 涉 貪 等 貪 瀆 事 件, 這 些 事 件 除 了 斷 送 公 務 人 員 自 己 的 前 途, 亦 傷 傷 害 人 民 對 政 府 信 賴, 更 破 壞 政 府 形 象 以 上 所 述 弊 端 情 形, 絕 大 多 數 公 務 人 員 都 應 該 不 會 在 主 觀 上 產 生 犯 意 而 現 職 公 務 人 員 也 因 接 連 的 負 面 媒 體 報 導, 影 響 了 基 層 公 務 人 員 的 工 作 士 氣 以 個 人 為 例, 擔 任 鄉 民 代 會 秘 書 職 務, 執 行 主 席 交 付 協 助 調 解 業 務 過 程 中, 舉 凡 車 禍 鬥 毆 代 寫 書 狀 等 都 是 為 民 服 務 性 質, 絕 無 趁 機 牟 利 念 頭 存 在 在 處 理 喧 囂 一 時 的 首 長 特 別 費 及 議 事 運 作 費 等 業 務 費 時, 也 是 依 會 計 相 關 法 令 以 予 核 辦 所 以 絕 大 數 的 公 務 人 員 都 是 潔 身 自 愛, 珍 惜 公 務 人 員 這 份 職 務 的 ㄧ 群 民 國 98 年 6 月 10 日 公 布 公 務 人 員 行 政 中 立 法, 其 立 法 意 旨 係 : 為 確 保 公 務 人 員 依 法 行 政 執 行 公 正 政 治 中 立, 並 適 度 規 範 公 務 人 員 參 與 政 治 活 動, 特 制 定 本 法 此 法 未 公 布 前, 基 層 公 務 人 員 欲 晉 陞 主 管 職 務, 除 了 努 力 工 作 力 求 表 現 外, 最 快 的 晉 陞 方 式 即 為 支 持 特 定 候 選 人 過 去 我 曾 利 用 公 暇 支 持 昔 日 機 關 首 長, 感 激 他 的 知 遇 之 恩, 但 此 事 原 為 單 純 的 報 答 首 長 知 遇 之 恩, 卻 讓 辦 公 室 的 同 仁 刻 意 抹 黑, 貼 上 特 定 標 籤 對 於 地 方 派 系 選 舉, 實 在 是 比 個 人 想 像 的 還 要 複 雜 的 多, 而 這 一 段 的 經 歷, 也 讓 我 深 入 反 省, 往 後 再 遇 到 類 似 情 形 時, 更 應 謹 慎 以 對 參 習 法 之 人 應 誠 實, 不 得 有 投 機 心 態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暨 培 訓 委 員 會 於 101 年 4 月 宣 導 公 務 倫 理 的 核 心 價 值, 內 涵 包 含 : 廉 正 忠 誠 專 業 效 能 關 懷 這 當 中 核 心 價 值 之 廉 正 忠 誠 更 是 讓 習 法 的 我 油 然 而 生 警 惕 作 用! 公 務 倫 理 之 廉 正 係 指 : 一 公 務 人 員 應 廉 潔 自 持, 主 動 利 益 迴 避, 妥 適 處 理 公 務 及 有 效 運 用 公 務 資 源 二 公 務 人 員 應 依 法 公 正 執 行 公 務, 嚴 守 行 政 中 立, 增 進 公 共 利 益 及 兼 顧 各 方 權 益 公 務 倫 理 之 忠 79

誠 係 指 :ㄧ 務 人 員 應 恪 遵 憲 法 及 法 律, 保 守 公 務 機 密, 以 增 進 國 家 利 益 及 人 民 福 祉 二 公 務 人 員 應 重 視 榮 譽 與 誠 信, 並 具 道 德 及 責 任 感, 待 人 真 誠, 任 事 負 責 在 高 雄 大 學 求 學 歷 程 中, 由 於 雙 重 學 籍 事 件, 違 反 校 方 學 則 規 定, 我 被 取 消 了 研 究 者 相 關 選 課 與 成 績 資 料, 此 事 件 亦 讓 自 己 徹 底 的 省 思 檢 討 所 謂 勿 以 惡 小 而 為 之, 勿 以 善 小 而 不 為, 不 管 身 為 修 習 法 學 知 識 後 的 我 或 是 身 為 公 務 人 員 的 我, 習 法 之 人 應 誠 實, 絕 不 可 存 有 絲 毫 僥 倖 投 機 或 便 宜 行 事 心 態 ( 公 務 員 服 務 法 第 5 條 參 照 ), 務 必 要 秉 持 依 法 行 政 原 則, 才 能 永 保 平 順 80

第 三 節 研 究 的 建 議 藉 由 上 述 個 案 研 究 歷 程 之 分 析, 我 具 體 的 提 出 幾 點 建 議 如 下 : 壹 對 相 似 背 景 之 人 的 建 議 經 常 被 人 問 起, 我 非 公 共 行 政 系 或 政 治 系 畢 業, 怎 麼 會 去 報 考 公 務 人 員 普 通 行 政 類 科 的 考 試? 進 而 學 習 法 律 相 關 的 領 域 有 句 話 是 這 麼 說 的 : 成 功 的 人 為 自 己 找 機 會, 失 敗 的 人 為 自 己 找 藉 口 我 雖 還 稱 不 上 是 成 功 的 人, 當 別 人 認 為 我 做 不 到, 我 卻 能 勇 於 學 習 轉 變 而 凡 事 沒 什 麼 困 難 的, 用 對 方 法 去 做 就 對 了, 成 功 不 會 從 天 而 降, 資 質 駑 鈍 的 我, 非 得 比 別 人 更 努 力, 才 有 機 會 邁 向 成 功 而 對 於 生 涯 轉 換 ㄧ 途, 我 也 不 忘 貴 人, 對 於 生 命 中 任 何 階 段, 心 存 感 激 幫 助 我 或 砥 礪 我 的 每 ㄧ 人 因 此, 建 議 與 我 相 似 背 景 的 人, 不 妨 打 破 自 我 之 藩 籬, 勇 於 職 涯 轉 換, 達 到 生 涯 轉 換 的 正 向 適 應 貳 對 在 校 學 生 的 建 議 在 法 學 院 教 室 內 最 常 見 的 招 生 廣 告 就 是 補 習 班 宣 傳 單 我 於 在 職 進 修 期 間, 常 與 年 輕 同 學 討 論 到 將 來 法 學 院 畢 業 後, 未 來 有 哪 些 就 業 的 方 向? 除 了 繼 續 深 造 外, 絕 大 部 分 的 回 答 都 是 要 參 加 公 職 補 習 班 所 開 的 律 師 司 法 官 班 課 程 法 學 院 學 生 有 這 個 律 師 司 法 官 的 考 試 生 涯 規 劃, 是 值 得 嘉 許 的 不 過 日 前 報 章 媒 體 報 導 : 一 名 台 大 法 律 系 畢 業 生, 應 徵 公 司 的 法 務 助 理, 雇 主 所 開 出 薪 資 條 件 讓 他 有 被 羞 辱 的 感 覺 在 台 灣 的 高 等 教 育 中, 文 法 這 二 類 科 的 畢 業 生 就 業 機 會 本 就 相 較 於 理 工 科 畢 業 生 為 狹 窄 當 法 學 院 畢 業 生 面 臨 現 階 段 的 求 職 冰 河 期 時, 不 妨 轉 個 向, 81

與 其 說 法 學 院 畢 業 生 不 再 保 證 是 金 飯 碗 時 134, 不 如 學 習 更 多 元 的 職 涯 規 畫, 轉 行 改 考 別 的 公 職 考 試, 譬 如 先 報 考 高 普 考 試 地 方 基 層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等, 都 是 很 好 的 選 項, 相 信 也 能 走 出 自 己 生 涯 規 劃 的 光 明 坦 途 參 對 相 關 教 育 單 位 的 建 議 各 大 專 以 上 院 校, 對 於 公 務 員 以 在 職 生 身 分 返 校 進 修 管 道 應 暢 通 因 應 學 習 觀 念 的 改 變, 終 生 學 習 制 度 已 為 常 態, 而 公 務 員 唯 有 透 過 不 斷 的 學 習 新 知 識, 才 能 夠 應 付 日 趨 複 雜 的 公 共 事 務 因 此, 公 務 員 終 身 學 習 已 成 為 一 種 必 然 趨 勢 135 教 育 部 在 88 年 1 月 發 函 各 師 範 院 校, 在 教 學 師 資 充 裕 下, 得 辦 理 研 究 所 ( 碩 士 ) 在 職 專 班, 針 對 特 定 專 業 領 域 之 在 職 公 務 人 員, 提 供 結 合 理 論 與 實 務 之 碩 士 學 程 鼓 勵 公 務 員 終 身 學 習 及 為 其 開 拓 更 多 學 習 管 道, 以 及 提 供 多 元 學 習 課 程 而 對 於 不 同 領 域 公 務 員 其 工 作 專 業 成 長 的 內 涵 學 習 方 式 不 同, 建 議 採 用 不 同 的 教 學 活 動 型 態, 這 樣 才 能 達 到 預 期 效 果 與 目 標 肆 未 來 研 究 建 議 一 研 究 對 象 因 本 研 究 係 讓 身 兼 被 研 究 者 的 我 或 與 本 研 究 相 關 之 成 員, 面 對 面 針 對 欲 探 討 之 相 關 議 題 內 容 作 數 次 的 訪 談 過 程, 使 被 研 究 者 回 憶 生 命 經 歷 與 深 刻 之 想 法 與 感 受, 進 而 以 得 到 相 關 資 訊, 分 析 整 理 成 為 故 事 之 文 本 至 於 本 研 究 對 象 於 樣 本 數 量 上 可 能 是 比 較 缺 乏 的, 這 部 份 仍 有 待 補 強, 所 以 建 議 未 來 可 以 增 加 樣 本 數 量, 建 立 本 研 究 的 可 驗 證 性 二 研 究 方 法 本 研 究 未 來 可 邀 請 與 本 人 有 相 類 似 背 景 的 地 方 公 務 員, 採 取 焦 點 134 135 此 係 指 法 學 院 學 生 將 來 畢 業 後 能 夠 從 事 律 師 或 司 法 官 檢 察 官 工 作 而 言 邱 淑 美 (2005), 南 區 公 務 員 參 與 大 學 在 職 碩 士 專 班 進 修 對 其 工 作 專 業 成 長 之 影 響 研 究, 頁 111, 國 立 高 雄 師 範 大 學 成 人 教 育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82

團 體 訪 談 方 式 切 入 主 題 來 做 相 互 驗 證, 因 焦 點 團 體 訪 談 較 具 能 深 入 性 之 探 討 相 關 主 題 內 容, 使 研 究 之 結 果 更 能 周 延 83

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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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 沛 珊 (2011) 由 教 師 角 色 轉 換 諮 商 心 理 師 之 路 探 女 性 諮 商 心 理 師 的 生 涯 轉 換 歷 程,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教 育 心 理 與 輔 導 學 系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 未 出 版 ), 臺 北 市 90

附 錄 一 : 臺 灣 省 政 府 建 設 廳 ( 甲 種 ) 電 匠 考 驗 合 格 證 書 91

附 錄 一 ( 續 ): 臺 灣 省 政 府 建 設 廳 ( 乙 種 ) 電 匠 考 驗 合 格 證 書 92

附 錄 一 ( 續 ): 高 雄 市 政 府 建 設 局 氣 體 燃 料 導 管 裝 管 技 工 考 驗 合 格 證 書 93

附 錄 一 ( 續 ): 丙 級 自 來 水 配 管 技 術 士 證 書 與 丙 級 室 內 配 線 屋 內 線 路 裝 線 技 術 士 證 書 丙 級 自 來 水 配 管 技 術 士 證 書 丙 級 室 內 配 線 屋 內 線 路 裝 線 技 術 士 證 書 94

附 錄 二 : 臺 灣 省 政 府 自 來 水 管 承 裝 技 工 考 驗 合 格 證 書 95

附 錄 三 : 花 蓮 縣 各 鄉 鎮 市 公 所 執 行 自 治 業 務 暨 村 里 幹 事 服 務 事 項 績 效 考 核 要 點 花 蓮 縣 各 鄉 鎮 市 公 所 執 行 自 治 業 務 暨 村 里 幹 事 服 務 事 項 績 效 考 核 要 點 95.3.22 停 止 適 用 壹 宗 旨 : 一 化 基 層 組 織, 發 揮 村 里 行 政 服 務 功 能, 積 極 推 展 地 方 自 治 工 作, 提 高 造 產 績 效, 充 實 地 方 財 源, 提 供 法 律 扶 助 疏 減 訟 源, 促 進 地 方 和 諧, 提 昇 服 務 品 質 二 加 強 村 里 幹 事 服 務 功 能, 擴 大 為 民 服 務 範 圍, 做 好 基 層 向 下 紮 根 工 作 貳 考 核 對 象 : 本 縣 各 鄉 鎮 市 公 所 及 村 里 幹 事 參 考 核 方 式 : 一 由 各 鄉 鎮 市 公 所 就 轄 區 內 之 村 里 辦 理 初 評 並 提 報 最 優 村 里 ( 花 蓮 市 二 村 里 ) 接 受 考 評 外, 餘 均 列 入 抽 考 一 村 里 ( 花 蓮 市 抽 評 三 村 里 吉 安 鄉 抽 評 二 村 里 ) 二 鄉 鎮 市 公 所 應 將 受 考 書 面 資 料 集 中 陳 列, 以 備 考 核 三 同 一 村 里 幹 事 兼 任 二 村 里 以 上, 若 為 該 所 初 評 最 優 者, 其 兼 任 之 村 里 同 時 中 籤 受 評 時, 重 行 抽 籤 肆 考 核 人 員 : 一 本 府 由 民 政 局 局 長 擔 任 召 集 人, 考 核 小 組 由 自 治 課 有 關 人 員 組 成 二 鄉 鎮 市 公 所 初 評 由 各 所 民 政 課 長 召 集 有 關 人 員 組 成 之 伍 考 核 項 目 : 一 鄉 鎮 市 公 所 部 分 ( 一 ) 執 行 村 里 業 務 ( 二 ) 調 解 業 務 功 能 之 成 效 ( 三 ) 辦 理 公 共 造 產 事 業 及 績 效 二 村 里 幹 事 服 務 事 項 陸 考 核 日 期 : 96

一 每 年 三 月 份 辦 理 ( 日 期 另 行 函 知 ) 二 各 鄉 鎮 市 公 所 初 評 工 作 應 於 考 核 開 始 前 十 日 內 完 成 柒 受 考 單 位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 一 村 里 幹 事 應 依 受 考 項 目 妥 為 準 備, 並 按 受 考 項 目 逐 項 裝 釘 成 卷, 陳 列 於 鄉 鎮 市 公 所 接 受 考 核 二 考 核 當 日, 業 務 主 辦 人 ( 含 公 共 造 產 承 辦 員 及 調 解 秘 書 ) 及 各 村 里 幹 事 應 避 免 差 假, 俾 備 受 考 三 考 核 項 目 如 下 : ( 一 ) 鄉 鎮 市 公 所 部 分 : 1. 執 行 村 里 業 務 方 面 (1) 召 開 村 里 長 村 里 幹 事 業 務 工 作 會 報 (2)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及 建 議 案 執 行 情 形 (3) 辦 理 村 里 鄰 長 講 習 與 研 習 (4) 其 他 執 行 村 里 相 關 事 項 2. 調 解 業 務 功 能 之 成 效 ( 考 核 表 如 附 表 一 ) 3. 辦 理 公 共 造 產 事 業 及 績 效 ( 考 核 表 如 附 表 二 ) ( 二 ) 村 里 幹 事 服 務 事 項 部 分 : 1. 辦 理 查 報 及 便 民 服 務 事 項 工 作 ( 含 查 報 事 項 十 項 天 然 災 害 民 政 系 統 查 報 調 解 轉 介 代 繕 開 立 各 項 證 明 書 表 及 上 開 事 項 成 果 統 計 表 等 ) 2. 辦 理 村 里 育 樂 活 動 ( 包 括 主 協 辦 次 數 活 動 依 據 計 畫 內 容 執 行 成 果 統 計 表 等 ) 3. 辦 理 村 里 社 會 救 助 福 利 服 務 事 項 ( 受 理 低 收 入 戶 老 人 身 心 障 礙 婦 幼 等 申 請 表 件 核 定 名 冊 及 急 難 救 助 案 件 執 行 表 件 及 成 果 統 計 資 料 ) 4. 辦 理 村 里 建 設 事 項 ( 村 里 含 社 區 內 自 辦 或 配 合 公 所 各 項 小 型 工 程 含 民 代 建 議 案 之 申 請 情 形 及 成 果 維 護 等 ) 97

5. 辦 理 鄰 長 例 行 會 議 ( 每 年 至 少 召 開 二 次 ) 及 其 他 會 議 ( 含 開 會 通 知 會 議 紀 錄 建 議 案 追 蹤 暨 執 行 情 形 ) 6. 工 作 綜 合 紀 錄 簿 之 記 載 ( 詳 實 記 錄 為 民 服 務 村 里 工 作 情 形 公 所 口 頭 電 話 或 書 面 提 示 事 項, 本 項 登 載 之 內 容 需 與 1 至 5 服 務 事 項 資 料 相 符 ) 7. 公 文 處 理 情 形 ( 收 發 文 簿 公 文 檔 卷 交 辦 單 處 理 內 容 等 ) 8. 村 里 基 本 必 備 簿 冊 及 資 料 ( 戶 長 名 冊 村 里 辦 公 處 證 明 書 財 產 登 記 簿 村 里 鄰 長 訂 閱 報 紙 名 冊 鄰 長 異 動 情 形 與 名 冊 村 里 工 作 會 報 名 冊 村 里 行 政 區 域 簡 圖 暨 村 里 服 務 法 令 手 冊 ) 各 鄉 鎮 市 公 所 應 於 考 核 時 製 作 各 村 里 別 之 籤 紙 ( 初 評 第 一 名 除 外 ) 捌 考 核 程 序 : 一 鄉 鎮 市 長 致 詞 二 召 集 人 介 紹 考 核 人 員 三 召 集 人 抽 籤 決 定 受 評 之 村 里 四 書 面 考 核 及 意 見 交 換 玖 獎 懲 標 準 : 一 公 所 綜 合 考 核 總 成 績 : 考 核 總 成 績 名 列 全 縣 第 一 名 者 發 給 獎 勵 金 三 萬 五 千 元 第 二 名 獎 勵 金 二 萬 元 第 三 名 獎 勵 金 一 萬 元 第 四 名 獎 勵 金 五 千 元 二 各 分 項 業 務 成 績 : ( 一 ) 村 里 業 務 部 分 ( 含 村 里 幹 事 服 務 事 項 平 均 成 績 ): 1. 主 辦 人 成 績 第 一 名 者, 記 功 二 次 第 二 名 者 記 功 一 次 第 三 名 者 嘉 獎 二 次, 餘 未 列 前 三 名 者 而 成 績 達 八 十 分 以 上 者 嘉 獎 一 次 2. 主 辦 人 成 績 七 十 分 以 上 未 達 八 十 分 者, 主 辦 人 不 予 獎 勵 3. 主 辦 人 成 績 未 達 七 十 分 者, 主 辦 人 及 民 政 課 長 各 申 誡 一 次 98

4. 主 辦 人 成 績 六 十 分 以 下 者, 鄉 鎮 市 長 申 誡 一 次, 民 政 課 長 及 主 辦 人 各 申 誡 二 次 ( 二 ) 公 共 造 產 業 務 部 分 : 主 辦 人 依 內 政 部 函 頒 公 共 造 產 績 效 考 核 要 點 規 定 辦 理 獎 懲 ( 三 ) 調 解 業 務 部 分 : 主 辦 人 依 花 蓮 縣 政 府 暨 鄉 鎮 市 公 所 調 解 行 政 實 施 要 點 規 定 辦 理 獎 懲 ( 四 ) 鄉 鎮 市 長 及 民 政 課 長 自 前 開 分 項 業 務 成 績 擇 一 辦 理 獎 懲, 不 得 重 復 獎 勵 ( 五 ) 上 開 各 相 關 協 辦 業 務 人 員 之 獎 懲, 由 該 各 鄉 鎮 市 公 所 本 權 責 辦 理 ; 鄉 鎮 市 長 之 獎 懲 由 本 局 統 一 彙 報 辦 理 三 村 里 幹 事 成 績 : ( 一 ) 全 縣 第 一 名 者 記 功 二 次 第 二 名 者 記 功 一 次 第 三 名 者 嘉 獎 二 次 第 四 名 者 嘉 獎 二 次 ; 另 其 餘 成 績 達 到 八 十 分 以 上 者 均 嘉 獎 一 次 ( 二 ) 考 核 成 績 七 十 分 以 上 未 達 八 十 分 者 不 予 獎 勵 ( 三 ) 考 核 成 績 六 十 分 以 上 未 達 七 十 分 者 申 誡 二 次 ( 四 ) 考 核 成 績 六 十 分 以 下 者 記 過 一 次 四 村 里 幹 事 考 核 成 績 列 為 全 縣 第 一 名 之 村 里, 其 村 里 長 由 本 府 列 為 內 政 部 表 揚 特 優 村 里 長 之 人 選 五 公 所 綜 合 考 核 總 成 績 獎 勵 金 由 民 政 業 務 - 自 治 業 務 - 獎 補 助 及 損 失 獎 勵 金 支 應 拾 本 要 點 陳 奉 縣 長 核 定 後 實 施, 如 有 未 盡 事 宜, 修 正 時 亦 同 99

附 錄 四 : 屏 東 縣 村 里 幹 事 服 務 要 點 屏 東 縣 村 里 幹 事 服 務 要 點 97 年 02 月 19 日 屏 府 民 行 字 第 0970035210 號 一 屏 東 縣 政 府 ( 以 下 簡 稱 本 府 ) 為 使 本 縣 各 鄉 ( 鎮 市 ) 公 所 辦 理 村 里 幹 事 業 務 有 所 遵 循,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村 里 幹 事 之 配 置, 由 鄉 ( 鎮 市 ) 長 視 各 村 里 戶 數 多 寡 面 積 大 小 交 通 狀 況 業 務 繁 簡 等 情 況, 統 籌 適 當 調 配 三 為 使 事 權 統 一, 運 用 靈 活, 村 里 幹 事 由 民 政 課 長 承 鄉 ( 鎮 市 ) 長 之 命 指 揮 監 督 之, 並 配 屬 村 里 長 之 指 導, 辦 理 村 里 一 切 公 務 四 村 里 幹 事 集 中 公 所 辦 公 或 在 村 里 辦 公 處 辦 公 或 依 時 段 區 分 辦 公 方 式, 統 由 各 鄉 ( 鎮 市 ) 公 所 訂 定 五 鄉 ( 鎮 市 ) 公 所 各 單 位 需 由 村 里 幹 事 協 助 服 務 事 項, 應 先 會 知 民 政 課 六 村 里 幹 事 服 務 事 項 如 下 : ( 一 ) 推 行 政 令, 反 應 民 意 ( 二 ) 辦 理 社 會 救 助 福 利 服 務 及 協 助 低 收 入 戶 調 查, 依 法 認 定 家 戶 扶 養 關 係 事 項 ( 三 ) 協 助 辦 理 工 作 責 任 區 兒 童 少 年 身 心 障 礙 者 老 人 保 護 獨 居 老 人 家 庭 暴 力 高 風 險 家 庭 及 兒 少 性 交 易 等 防 治 宣 導 及 協 助 相 關 人 員 訪 查 事 項 ( 四 ) 代 繕 各 種 申 請 書 表 及 辦 理 村 里 辦 公 處 證 明 事 項 ( 五 ) 分 送 有 關 役 政 通 知 書 徵 集 令 辦 理 役 男 身 家 調 查 及 兵 役 資 料 之 查 報 ( 六 ) 辦 理 村 里 各 項 會 議, 應 作 成 詳 細 紀 錄, 以 便 查 考 ( 七 ) 辦 理 各 種 公 職 人 員 選 舉 選 務 工 作 ( 八 ) 辦 理 綜 合 所 得 稅 輔 導 申 報 ( 九 ) 村 里 長 交 辦 事 項 100

( 十 ) 鄉 ( 鎮 市 ) 公 所 交 辦 事 項 七 為 加 強 村 里 幹 事 服 勤 績 效, 擴 大 為 民 服 範 圍, 特 規 定 村 里 幹 事 查 報 事 項 如 下 : ( 一 ) 道 路 水 溝 橋 涵 水 利 工 程 等 公 共 設 施 毀 損 事 項 ( 二 ) 公 園 綠 地 行 道 樹 路 燈 等 公 共 設 施 毀 損 事 項 ( 三 ) 妨 害 公 共 安 全 事 項 ( 四 ) 廢 棄 物 水 溝 公 廁 等 清 理 維 護 事 項 ( 五 ) 戶 外 自 來 水 漏 水 改 善 事 項 ( 六 ) 電 力 電 話 電 信 設 施 事 項 ( 七 ) 協 助 辦 理 工 作 責 任 區 兒 童 少 年 保 護 獨 居 兒 少 身 心 障 礙 者 遊 民 獨 居 老 人 老 人 保 護 家 庭 暴 力 高 風 險 家 庭 及 兒 少 性 交 易 等 事 項 ( 八 ) 天 然 災 害 事 項 ( 九 ) 其 他 改 善 生 活 環 境 事 項 ( 十 ) 其 他 增 進 民 眾 福 祉 有 關 事 項 八 村 里 幹 事 須 隨 時 掌 握 村 里 內 居 民 生 活 狀 況, 其 有 特 殊 情 形 或 遭 遇 重 大 事 故, 應 作 成 訪 查 紀 錄, 以 為 推 行 村 里 事 務 之 參 考 九 村 里 幹 事 應 利 用 村 里 服 務 時 間 隨 時 隨 地 查 察, 於 發 現 第 七 點 應 改 善 事 項 時, 即 應 函 報 鄉 ( 鎮 市 ) 公 所 或 相 關 單 位 核 辦, 時 間 急 迫 時, 先 以 電 話 通 知 有 關 單 位 處 理, 並 將 查 報 事 項 填 寫 於 工 作 綜 合 紀 錄 簿 十 鄉 ( 鎮 市 ) 公 所 接 獲 查 報 公 文 後, 應 登 記 列 管 追 蹤 辦 理, 非 屬 鄉 ( 鎮 市 ) 公 所 權 責 者, 轉 報 本 府 有 關 單 位 處 理 十 一 本 府 各 單 位 收 到 鄉 ( 鎮 市 ) 公 所 函 轉 之 查 報 事 項 後, 應 依 規 定 處 理, 並 將 處 理 情 形 函 復 鄉 ( 鎮 市 ) 公 所 十 二 鄉 ( 鎮 市 ) 公 所 收 到 答 復 函 後, 轉 知 村 里 辦 公 處, 村 里 幹 事 應 依 答 復 情 形 迅 速 查 證, 未 處 理 者 立 即 依 規 定 追 蹤 辦 理, 並 將 辦 理 情 形 登 記 於 工 作 綜 合 紀 錄 簿 101

十 三 村 里 幹 事 到 村 里 辦 公 處 辦 公 時, 如 因 事 外 出, 應 於 辦 公 處 懸 掛 簡 單 告 示 牌, 並 填 明 外 出 事 由 地 點 往 返 時 間 及 連 絡 電 話, 以 便 村 里 民 洽 公 村 里 幹 事 於 村 里 辦 公 處 服 勤 時 間, 應 由 鄉 ( 鎮 市 ) 公 所 隨 時 派 員 巡 迴 督 導 考 核, 並 作 成 督 導 考 核 報 告 表, 以 備 查 考 十 四 各 鄉 ( 鎮 市 ) 公 所 應 每 半 年 舉 行 一 次 村 里 幹 事 工 作 會 報, 由 鄉 ( 鎮 市 ) 長 主 持, 鄉 ( 鎮 市 ) 長 因 故 不 能 主 持 時, 由 主 任 秘 書 ( 秘 書 ) 或 指 派 民 政 課 長 代 理 主 持, 公 所 各 單 位 主 管 得 列 席 十 五 村 里 幹 事 工 作 會 報 程 序 如 下 : ( 一 ) 工 作 提 示 ( 二 ) 工 作 檢 討 ( 三 ) 疑 難 問 題 之 解 答 或 協 調 村 里 幹 事 應 將 前 項 工 作 會 報 情 形 報 告 村 里 長 十 六 村 里 幹 事 應 以 訪 問 查 報 與 服 務 為 重 點, 儘 量 簡 化 村 里 辦 公 處 文 書 作 業 ; 其 簡 化 方 式 如 下 : ( 一 ) 函 : 鄉 ( 鎮 市 ) 公 所 對 於 村 里 辦 公 處, 應 行 通 知 事 項 交 辦 事 項 所 頒 發 之 法 令 法 令 解 釋 密 件 等 及 同 一 公 文 涉 及 其 它 機 關 必 須 行 文 者 屬 之 ( 二 ) 口 頭 電 話 或 書 面 提 示 : 鄉 ( 鎮 市 ) 公 所 對 於 村 里 辦 公 處 應 行 交 辦 事 項, 無 須 村 里 辦 公 處 陳 復 者 屬 之, 村 里 幹 事 應 將 上 述 事 項 錄 載 於 工 作 綜 合 紀 錄 簿 十 七 村 里 辦 公 處 應 置 下 列 設 備 及 資 料 簿 冊 : ( 一 ) 村 里 辦 公 處 應 置 備 辦 公 桌 椅 公 文 櫃 記 事 板 外 出 服 務 告 示 牌 擴 音 機 及 電 話 ( 二 ) 必 備 簿 冊 : 1 工 作 綜 合 紀 錄 簿 2 收 發 文 簿 102

3 財 產 登 記 簿 4 村 里 鄰 長 名 冊 5 村 里 經 費 收 支 簿 6 低 收 入 戶 中 低 收 入 老 人 獨 居 老 人, 獨 居 兒 童 少 年 身 心 障 礙 者 及 單 親 兒 童 少 年 等 其 他 與 社 會 福 利 有 關 民 眾 之 名 冊 ( 三 ) 必 備 資 料 : 1 行 政 區 域 圖 ( 應 標 明 村 里 內 各 項 公 共 設 施 ) 2 戶 長 資 料 3 村 里 辦 公 處 證 明 事 項 4 村 里 服 務 法 令 資 料 十 八 鄉 ( 鎮 市 ) 公 所 應 每 半 年 對 村 里 幹 事 辦 理 督 導 考 核, 督 導 考 核 重 點 項 目 如 下 : ( 一 ) 村 里 工 作 會 報 執 行 績 效 ( 二 ) 家 戶 訪 問 情 形 ( 詳 核 工 作 綜 合 紀 錄 簿 訪 查 記 事 ) ( 三 ) 民 眾 疑 難 問 題 及 請 求 事 項 之 辦 理 過 程 ( 四 ) 政 令 宣 導 之 成 效 ( 民 眾 對 宣 導 內 容 之 瞭 解 程 度 ) ( 五 ) 資 料 簿 冊 記 載 情 形 ( 六 ) 村 里 民 對 村 里 幹 事 服 務 態 度 及 村 里 鄰 長 之 反 應 ( 七 ) 上 級 交 辦 業 務 之 執 行 成 果 與 過 程 ( 八 ) 村 里 幹 事 查 報 事 項 辦 理 情 形 ( 九 ) 村 里 幹 事 與 村 里 內 各 種 組 織 的 聯 繫 情 形 ( 十 ) 村 里 幹 事 之 品 德 操 守 勤 惰 ( 十 一 ) 村 里 辦 公 費 之 動 支 核 銷 情 形 十 九 本 要 點 陳 縣 長 核 定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103

附 錄 五 : 高 雄 市 立 空 中 大 學 成 績 104

附 錄 六 :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學 生 抵 免 學 分 辦 法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學 生 抵 免 學 分 辦 法 中 華 民 國 89 年 11 月 21 日 本 校 89 學 年 度 第 2 次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90 年 9 月 6 日 本 校 90 學 年 度 第 2 次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91 年 5 月 15 日 本 校 90 學 年 度 第 6 次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91 年 9 月 26 日 本 校 91 學 年 度 第 1 次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92 年 10 月 28 日 本 校 92 學 年 度 第 3 次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93 年 11 月 3 日 本 校 93 學 年 度 第 2 次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 本 校 94 學 年 度 第 4 次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1 日 本 校 95 學 年 度 第 2 次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9 日 本 校 96 學 年 度 第 5 次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4 日 本 校 97 學 年 度 第 4 次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5 日 本 校 98 學 年 度 第 3 次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 日 本 校 100 學 年 度 第 2 次 教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5 日 教 育 部 臺 高 ( 二 ) 字 第 1000239431 號 函 同 意 備 查 第 一 條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 以 下 簡 稱 本 校 ) 為 辦 理 學 生 抵 免 學 分 事 宜, 依 據 大 學 法 第 二 十 八 條 與 本 校 學 則 第 十 三 條 規 定 訂 定 本 辦 法 第 二 條 下 列 學 生 得 申 請 抵 免 學 分 : 一 曾 在 大 專 院 校 就 讀 後 再 就 讀 本 校 之 學 生 二 先 修 讀 本 校 學 分 後 考 取 修 讀 學 位 生 三 曾 在 大 專 院 校 就 讀 後 再 就 讀 本 校 之 轉 系 所 或 修 輔 系 雙 主 修 生 四 凡 曾 在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專 院 校 修 讀 科 目 學 分 者 五 經 所 屬 系 ( 所 ) 同 意 並 經 學 校 核 准 至 國 外 大 學 院 校 從 事 學 位 論 文 有 關 研 究 或 修 讀 科 目 學 分 者 六 與 本 校 國 際 合 作 承 認 或 相 互 承 認 學 分 之 修 畢 課 程 者 105

七 其 他 特 殊 事 由 經 系 ( 所 ) 提 報 教 務 會 議 通 過 者 第 三 條 體 育 課 程 除 依 前 條 申 請 同 意 抵 免 外, 情 形 特 殊 者, 亦 得 申 請 准 予 抵 免 修 習 體 育 課 程 第 四 條 審 核 抵 免 學 分 之 原 則 如 下 :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畢 ( 結 ) 業 之 學 生, 其 專 科 一 年 級 至 三 年 級 修 習 之 科 目 不 得 抵 免 入 學 本 校 前 修 習 及 格 之 專 業 科 目, 至 入 學 時 已 超 過 十 年 者, 不 得 抵 免 抵 免 科 目 如 以 學 分 多 者 抵 免 學 分 少 者, 則 以 少 者 登 記 ; 如 擬 以 學 分 少 者 抵 免 學 分 多 者, 所 缺 學 分 應 予 補 修, 如 無 法 補 足 學 分 數 者, 不 得 抵 免 二 年 制 三 年 制 及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之 學 生, 其 專 科 修 習 之 科 目 不 得 抵 免 本 校 二 年 制 在 職 專 班 之 課 程 學 分 大 學 部 修 習 之 科 目 不 得 抵 免 本 校 碩 士 班 課 程 學 分, 惟 所 修 課 程 可 證 明 為 碩 士 班 課 程 且 不 納 入 大 學 畢 業 學 分 計 算 者 得 提 出 抵 免 申 請 同 時 擁 有 雙 重 學 籍 身 份 之 學 生, 其 所 修 習 之 科 目 皆 不 得 提 出 抵 免 申 請 各 系 ( 所 ) 得 因 個 別 科 目 之 情 況, 認 定 該 科 不 得 抵 免 各 系 ( 所 ) 審 核 抵 免 科 目, 如 有 必 要, 得 通 知 申 請 者 接 受 甄 試, 甄 試 及 格 者, 准 予 抵 免 共 同 必 修 及 通 識 選 修 科 目 由 通 識 教 育 中 心 另 訂 要 點 審 核, 專 業 科 目 由 各 系 ( 所 ) 負 責 審 查, 並 由 教 務 處 負 責 複 核 第 五 條 抵 免 學 分 之 日 間 學 制 大 學 部 一 年 級 新 生, 得 依 其 抵 免 學 分 申 請 提 高 編 級 抵 免 四 十 學 分 以 上 者 得 編 入 二 年 級, 抵 免 七 十 八 學 分 以 上 者 得 編 入 三 年 級, 抵 免 一 一 學 分 以 上 者 得 編 入 四 年 級 但 二 專 及 五 專 畢 業 生 最 高 得 編 入 三 年 級, 大 學 部 退 學 學 生 最 高 得 編 入 退 學 之 106

年 級 編 入 年 級 由 各 學 系 核 定, 惟 至 少 須 修 業 一 年, 始 得 畢 業 轉 學 生 依 本 校 招 生 考 試 錄 取 年 級 入 學, 不 得 提 高 編 級 碩 博 士 班 產 業 研 發 碩 士 專 班 大 學 部 二 年 制 在 職 專 班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等 學 制 學 生, 不 得 提 高 編 級 第 六 條 研 究 生 可 抵 免 之 學 分 數, 以 應 修 畢 業 學 分 數 三 分 之 二 為 限 大 學 部 二 年 制 在 職 專 班 及 碩 士 在 職 專 班 學 生 補 修 大 學 部 基 礎 學 分 課 程, 可 抵 免 學 分 數 最 多 不 得 超 過 三 十 學 分 本 校 學 生 經 學 術 交 流 至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大 陸 地 區 高 等 學 校 進 行 短 期 研 修 或 至 國 外 大 學 進 行 交 換, 其 所 修 學 分 之 採 認 抵 免 上 限 應 依 本 校 學 則 規 定 辦 理 第 七 條 抵 免 學 分 之 申 請, 以 學 生 入 學 之 當 學 年 辦 理 一 次 為 限, 學 生 可 於 上 學 期 或 下 學 期 擇 一 辦 理, 並 應 於 本 校 行 事 曆 所 訂 申 請 期 限 內, 依 規 定 方 式 辦 理 申 請 手 續 第 八 條 本 校 各 系 所 學 位 學 程 得 自 訂 學 生 抵 免 學 分 辦 法, 經 系 所 學 位 學 程 會 議 通 過 後 施 行, 並 報 教 務 會 議 備 查 前 項 之 各 系 所 學 位 學 程 自 訂 之 學 生 抵 免 學 分 辦 法, 有 較 本 辦 法 更 為 嚴 格 之 規 定 者, 應 從 其 嚴 格 規 定, 未 規 定 事 項, 悉 依 本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第 九 條 本 辦 法 經 教 務 會 議 核 定 通 過 後 施 行, 並 報 教 育 部 備 查, 修 正 時 亦 同 107

附 錄 七 : 學 生 申 請 課 程 抵 免 審 核 結 果 查 詢 108

附 錄 七 ( 續 ): 學 生 申 請 課 程 抵 免 審 核 結 果 查 詢 109

附 錄 八 :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財 經 法 律 學 系 學 分 抵 免 辦 法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財 經 法 律 學 系 學 分 抵 免 辦 法 95.9.20 財 經 法 律 學 系 95 學 年 度 第 2 次 系 務 會 議 決 議 通 過 第 一 條 ( 法 源 ) 依 國 立 雄 大 學 ( 下 稱 本 校 ) 學 生 抵 免 學 分 辦 法 之 規 定, 為 審 核 本 系 學 生 專 業 科 目 之 學 分 抵 免, 特 訂 定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財 經 法 律 學 系 ( 下 稱 本 系 ) 學 分 抵 免 辦 法 ( 下 稱 本 辦 法 ) 規 定 審 核 標 準 與 程 序 第 二 條 ( 定 義 : 專 業 科 目 ) 本 辦 法 所 稱 之 系 專 業 科 目, 係 指 本 系 呈 報 教 育 部 之 必 修 與 選 修 專 業 科 目 而 言 本 校 法 學 院 其 他 學 系 規 定 之 必 修 或 選 修 專 業 科 目 而 未 列 入 本 系 必 修 專 業 科 目 者, 經 本 系 認 可 列 入 畢 業 學 分 範 圍 者, 視 為 本 系 之 選 修 專 業 科 目 第 三 條 ( 審 查 標 準 ) 申 請 抵 免 之 專 業 科 目,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不 同 意 抵 免 : 一 原 修 習 成 績 未 滿 七 十 分 者 二 於 未 設 法 律 相 關 系 ( 所 ) 之 學 校 或 學 制 修 習 者 三 課 程 跨 越 兩 學 期 以 上, 分 別 於 不 同 學 校 或 學 制 修 習 者, 該 科 目 第 二 學 期 以 後 部 分 四 其 他 經 審 查 教 師 認 為 不 宜 抵 免 者 具 有 前 項 前 三 款 之 情 形, 如 經 負 責 審 查 教 師 檢 試, 認 為 申 請 抵 免 學 生 已 具 備 該 科 目 所 要 求 之 專 業 知 識 程 度 者, 得 附 理 由 同 意 抵 免 第 一 項 第 四 款 之 情 形, 應 附 不 同 意 之 理 由 第 四 條 ( 負 責 審 查 教 師 ) 抵 免 學 分 之 申 請, 由 負 責 開 授 欲 抵 免 學 分 科 目 之 本 系 專 兼 任 教 師 審 查 之 本 系 無 欲 抵 免 學 分 科 目 之 專 兼 任 教 師 者, 由 領 域 相 近 之 本 系 專 兼 任 教 師 審 查 之 ; 無 領 域 相 近 之 專 兼 任 教 師 者, 由 系 主 任 指 定 本 系 教 師 審 查 之 110

欲 抵 免 學 分 科 目 有 兩 位 以 上 教 師 教 授 者, 共 同 審 查 之 負 責 審 查 教 師 對 於 抵 免 學 分 之 審 查 有 疑 義, 或 共 同 審 查 教 師 彼 此 意 見 不 一 致 者, 得 申 請 召 開 本 系 課 程 委 員 會 決 議 之 第 五 條 ( 救 濟 程 序 ) 抵 免 學 分 申 請 之 審 核 結 果, 無 論 有 利 不 利, 均 應 告 知 申 請 人 申 請 人 對 於 不 同 意 抵 免 之 審 核 結 果, 得 於 告 知 之 期 限 內 向 本 系 提 出 申 訴 本 系 受 理 前 項 申 訴 案 件 後, 應 盡 速 召 開 本 系 課 程 委 員 會 處 理, 並 告 知 申 訴 人 處 理 結 果 本 系 課 程 委 員 會 委 員 為 該 申 訴 案 件 之 負 責 審 查 教 師 時, 應 迴 避 並 由 本 系 其 他 教 師 遞 補 課 程 委 員 會 認 為 必 要 時, 得 邀 請 申 訴 人 到 場 陳 述 意 見 第 六 條 ( 實 施 ) 本 辦 法 經 本 系 系 務 會 議 決 議 通 過 後 公 布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111

附 錄 九 : 選 課 時 同 時 選 修 上 課 衝 突 之 科 目, 予 以 取 消 相 關 選 課 與 成 績 公 文 112

附 錄 十 : 學 校 對 我 提 出 疑 問 案 回 覆 公 文 113

附 錄 十 一 : 我 回 復 高 大 教 字 第 0990103735 號 函 文 手 稿 114

附 錄 十 一 ( 續 ): 我 回 復 高 大 教 字 第 0990103735 號 函 文 手 稿 115

附 錄 十 二 :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教 務 處 書 面 申 復 無 理 由 駁 回 公 文 116

附 錄 十 二 ( 續 ): 國 立 高 雄 大 學 教 務 處 書 面 申 復 無 理 由 駁 回 公 文 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