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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免 試 入 學 超 額 比 序 公 平 性 之 論 述 : 以 中 投 區 模 擬 作 業 為 例 摘 要 我 國 自 2011 年 將 開 始 啟 動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2014 年 全 面 推 動, 這 是 國 家 教 育 政 策 重 大 改 變 的 轉 捩 點, 也 是 提 昇 國 民 教 育 水 平, 培 養 國 家 潛 力 的 重 要 契 機 ; 在 教 育 主 管 機 關 努 力 下,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政 策 方 向 與 作 法 已 漸 趨 明 確 化, 然 而, 社 會 各 界 對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相 關 議 題 仍 有 諸 多 疑 慮, 其 立 論 主 要 集 中 在 公 平 與 正 義 的 問 題 ; 如 何 消 除 其 疑 慮, 值 得 教 育 主 管 機 關 加 以 重 視 本 研 究 針 對 中 投 區 免 試 入 學 超 額 比 序 項 目 與 模 擬 作 業 加 以 探 討, 以 明 其 是 否 合 乎 公 平 性 之 原 則 及 前 提 本 文 首 先 探 討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的 發 展 背 景 與 目 的, 其 次 分 析 超 額 比 序 項 目 並 依 據 模 擬 作 業 結 果 提 供 學 生 家 長 選 填 結 果 之 趨 向, 最 後, 綜 合 作 業 成 果 提 供 具 體 建 議, 供 教 育 主 管 機 關 與 學 校 參 考 關 鍵 字 :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免 試 入 學 超 額 比 序 作 者 : 鄭 隆 為 ( 臺 中 市 教 育 局 中 等 教 育 科 科 長 國 立 彰 化 師 範 大 學 教 育 研 究 所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 王 素 貞 ( 臺 中 市 烏 日 區 東 園 國 民 小 學 校 長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教 育 政 策 與 行 政 學 系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 韋 明 淑 ( 環 球 科 技 大 學 助 理 教 授 兼 附 設 附 設 實 習 托 兒 所 所 長 國 立 彰 化 師 範 大 學 教 育 研 究 所 博 士 班 研 究 生 ) 蕭 國 倉 ( 臺 中 市 太 平 區 太 平 國 民 小 學 校 長 國 立 暨 南 國 際 大 學 教 育 政 策 與 行 政 學 系 博 士 ) 1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免 試 入 學 超 額 比 序 公 平 性 之 論 述 : 以 中 投 區 模 擬 作 業 為 例 教 育 乃 百 年 大 計, 厚 植 國 力 提 升 國 家 競 爭 力, 需 要 依 賴 教 育 的 發 展 與 進 步 ;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的 推 動 經 歷 二 十 多 年, 研 商 的 議 題 總 是 圍 繞 在 延 長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年 限 的 議 題 上,2011 年 行 政 院 核 定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實 施 計 畫, 這 是 教 育 史 上 重 要 的 關 鍵 點, 引 領 國 家 教 育 邁 向 另 一 旅 程 碑 的 重 大 政 策 壹 研 究 動 機 與 目 的 欲 提 昇 國 家 的 競 爭 力, 促 進 社 會 階 層 的 流 動, 藉 由 教 育 的 力 量 是 最 直 接 且 有 效 的 方 式 ; 教 育 具 有 開 發 個 人 潛 能 培 育 優 秀 人 才 的 功 能, 優 質 的 教 育 可 以 提 升 國 民 素 質 增 進 社 會 福 祉 帶 動 國 家 發 展, 因 此, 政 府 積 極 規 劃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乃 在 於 培 育 每 一 位 孩 子 發 展 潛 能, 依 據 自 己 的 專 長 興 趣, 在 求 學 的 過 程 中 充 分 發 揮 自 己 的 長 處, 使 得 能 在 未 來 的 生 命 旅 程 中 立 於 不 敗 之 地, 擁 有 一 個 美 好 的 未 來 一 研 究 動 機 政 府 對 於 政 策 的 制 定 與 規 劃 有 其 目 的 性, 且 經 由 審 慎 評 估 後 才 會 公 告 施 行, 然 而, 面 對 即 將 推 行 的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相 關 議 題 的 疑 慮 與 批 評, 卻 如 雨 後 春 筍 般 的 湧 現, 如 : 李 家 同 教 授 提 出 對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的 十 六 點 看 法 與 七 項 疑 慮 天 下 雜 誌 家 長 聯 盟 國 高 中 職 校 長 及 在 學 學 生 家 長 們, 基 於 不 同 的 立 場 對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各 有 不 同 的 認 知, 相 對 的 也 提 出 不 同 的 議 題 希 望 獲 得 正 面 且 肯 定 的 答 覆, 這 些 疑 慮, 雖 然 人 言 言 殊 然 而, 深 入 思 考 則 可 以 發 現, 主 要 仍 集 中 在 公 平 與 正 義 的 問 題 此 等 議 題 當 然 不 易 有 肯 定 且 明 確 的 答 案, 在 此 情 況 下 家 長 們 對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的 疑 慮 也 越 來 越 多, 值 得 教 育 主 管 單 位 加 以 重 視, 也 有 必 要 加 以 深 入 的 探 討 在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的 諸 多 問 題 中, 最 常 被 家 長 提 出 與 家 長 們 最 關 心 的 問 題 是 我 的 孩 子 如 何 進 入 理 想 的 高 中 高 職 就 讀? 我 的 孩 子 可 以 就 讀 哪 一 所 學 校? 學 生 入 學 的 公 平 性 如 何? 針 對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的 諸 多 問 題, 臺 中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與 南 投 縣 政 府 教 育 處 於 2012 年 9 月 共 同 規 劃 訂 定 中 投 區 103 年 免 試 入 學 方 案 模 擬 分 發 計 畫, 期 望 在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政 策 實 施 前, 透 過 資 料 蒐 集 與 分 析, 以 具 體 了 解 各 區 學 生 免 試 入 學 方 案 選 填 志 願 與 分 發 情 形, 探 究 其 可 能 遭 遇 的 問 題, 提 出 理 想 的 免 試 入 學 方 案 分 發 運 作 模 式, 做 為 未 來 中 投 區 配 合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政 策 發 展 之 參 考 ( 臺 中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2012) 本 文 首 先 探 討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的 發 展 背 景 與 目 的, 其 次 分 析 超 額 比 序 項 目 並 依 據 模 擬 作 業 結 果 提 供 學 生 家 長 選 填 結 果 之 趨 向, 最 後, 綜 合 作 業 成 果 提 供 具 體 建 議 方 向, 供 教 育 主 管 機 關 與 學 校 參 考, 期 盼 能 在 推 動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的 過 程 中, 建 立 公 正 公 平 具 公 信 力 的 機 制, 以 降 低 家 長 學 生 對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的 疑 慮 外, 更 能 落 實 學 生 落 實 適 性 選 擇 精 神, 希 望 能 達 到 讓 每 個 學 生 皆 能 適 性 入 學 之 目 標 2

二 研 究 目 的 及 限 制 本 研 究 主 要 目 的 在 於 : ( 一 ) 瞭 解 中 投 區 免 試 入 學 超 額 比 序 項 目 之 公 平 性 及 不 公 平 ( 二 ) 瞭 解 中 投 區 免 試 入 學 超 額 比 序 同 分 抽 籤 之 比 率 與 解 決 方 案 ( 三 ) 瞭 解 中 投 區 免 試 入 學 超 額 比 序 教 育 會 考 若 總 分 相 同 時, 依 序 比 寫 作 測 驗 國 文 數 學 英 語 社 會 自 然 之 見 解 與 解 決 方 案 ( 四 ) 瞭 解 對 於 中 投 區 免 試 入 學 超 額 比 序 扶 助 弱 勢 項 目 是 否 達 成 扶 助 之 預 期 效 果 及 其 建 議 本 研 究 之 主 要 限 制 如 下 : ( 一 ) 會 考 成 績 因 尚 未 實 施, 故 參 考 學 生 前 一 年 在 校 成 績 及 該 校 前 一 年 基 測 成 績 表 現 概 估 其 成 績 等 級 ( 二 ) 多 元 學 習 表 現 僅 參 考 一 年 級 全 年 級 資 料, 故 尚 非 完 整 ( 三 ) 因 直 升 入 學 名 額, 尚 未 扣 除, 後 續 可 能 影 響 最 終 比 序 結 果 各 項 數 據 ( 四 ) 各 校 特 色 招 生 名 額 尚 未 經 中 投 區 特 色 招 生 審 查 會 審 定, 均 由 各 校 自 行 決 定 提 供 免 試 招 生 名 額, 其 數 據 僅 供 本 作 業 模 擬 參 考 貳 文 獻 探 討 本 節 首 先 探 討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政 策 方 案, 其 次 說 明 中 投 區 免 試 入 學 超 額 比 序 的 內 涵, 最 後 以 公 平 理 論 之 相 關 文 獻 來 探 討 中 投 區 免 試 入 學 超 額 比 序 的 相 關 問 題 一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政 策 方 案 人 才 是 國 家 競 爭 力 的 指 標, 要 擁 有 世 界 一 流 的 競 爭 力, 就 必 須 擁 有 世 界 一 流 的 人 才 ; 國 家 人 才 的 培 育 並 非 一 蹴 可 成, 需 要 從 基 礎 扎 根, 有 計 畫 性 且 長 期 的 依 據 國 家 發 展 目 標 來 實 施 人 才 的 培 育, 方 能 獲 得 國 家 所 需 要 的 人 才 ; 許 多 非 先 進 國 家 已 注 意 到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與 國 家 競 爭 力 有 相 當 大 的 關 聯, 所 以 積 極 的 推 動 延 長 國 民 教 育 的 年 限 ; 根 據 聯 合 國 教 科 文 組 織 (UNESCO) 在 2007 年 的 各 國 義 務 教 育 年 限 資 料, 在 195 個 有 完 整 資 料 的 國 家 中, 目 前 實 施 13 年 的 有 5 個 國 家,12 年 的 有 16 國,11 年 的 有 21 國,10 年 的 有 43 國, 合 計 85 個 國 家, 佔 全 部 國 家 43.59%( 陳 盛 賢 2008) 當 前 世 界 先 進 國 家 的 國 民 教 育 發 展, 共 同 的 特 徵 是 以 普 遍 非 強 迫 確 保 品 質 定 額 補 助 的 性 質 延 長 國 民 教 育 年 限, 來 確 保 並 提 升 國 民 素 質 及 國 家 競 爭 力 ( 教 育 部 2012) 聯 合 國 教 科 文 組 織 於 2000 年 達 喀 爾 行 動 綱 領 (The Dakar Framework for Action) 揭 櫫 : 教 育 是 一 項 基 本 人 權, 也 是 參 與 廿 一 世 紀 迅 速 全 球 化 的 社 會 與 經 濟 必 不 可 少 的 手 段 過 去 卓 越 的 菁 英 教 育 觀 已 向 平 等 的 全 民 教 育 觀 讓 位 ; 而 教 育 發 展 軌 跡 也 由 基 礎 教 育 全 民 化 轉 為 中 等 教 育 全 民 化 走 向 ( 陳 益 興 2012) 因 此, 推 動 中 等 教 育 全 民 化 延 長 中 等 教 育 年 限, 已 成 為 世 界 各 國 提 升 國 民 教 育 素 質, 改 變 國 家 體 質 的 重 要 機 制 1983 年 是 推 動 延 長 國 民 教 育 的 關 鍵 年, 開 始 辦 理 延 教 班 並 規 劃 實 施 延 長 以 職 業 教 育 為 主 的 國 民 教 育 計 畫,1989 年 積 極 研 議 延 長 國 民 教 育 為 十 二 年 之 可 行 性, 3

朝 著 ( 一 ) 自 願 入 學 ( 二 ) 有 選 擇 性 ( 三 ) 免 學 費 等 原 則 規 劃 ;1997 年 擴 大 推 動 第 十 年 技 藝 教 育, 規 劃 高 職 免 試 多 元 入 學 方 案 高 級 中 學 多 元 入 學 方 案 ; 高 中 五 專 高 職 自 九 十 學 年 起 採 多 元 入 學 方 式 ;2003 年 教 育 部 在 全 國 教 育 發 展 會 議 中 將 規 劃 十 二 年 國 民 教 育 列 為 討 論 議 題, 並 達 成 階 段 性 推 動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之 結 論 與 共 識,2004 年 籌 組 推 動 十 二 年 國 民 教 育 工 作 圈, 積 極 進 行 推 動 十 二 年 國 民 教 育 規 劃 工 作,2005 年 籌 組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專 案 小 組 研 擬 十 二 年 國 教 前 置 配 套 措 施 事 項 規 劃 決 策 機 制 研 擬 實 施 方 案 徵 詢 家 長 團 體 及 教 師 團 體 之 意 見, 形 成 共 識, 俾 階 段 性 推 動 ;2006 年 完 成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規 劃 方 案, 開 始 正 式 啟 動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2007 年 二 月 廿 七 日 行 政 院 宣 布 當 年 開 始 推 動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2009 年 全 面 實 施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2010 年 9 月 教 育 部 召 開 第 八 次 全 國 教 育 會 議, 延 長 國 教 年 限 為 該 會 議 的 重 要 討 論 項 目 之 一,2011 年 1 月 總 統 馬 英 九 於 元 旦 文 告 中 提 出, 將 開 始 啟 動 十 二 年 國 教, 並 分 階 段 實 施, 預 計 在 2014 年 高 中 職 學 生 達 全 面 免 學 費 大 部 分 免 試 入 學 ;2011 年 4 月 教 育 部 提 出 免 試 全 國 十 五 學 區 超 額 比 序 以 及 二 十 九 項 配 套 方 案 等 政 策 關 鍵 部 分 ;2011 年 9 月 20 日 行 政 院 核 定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實 施 計 畫,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的 相 關 規 定 陸 續 出 爐, 各 縣 市 政 府 也 開 始 配 合 政 策 的 推 動, 著 手 規 劃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的 相 關 配 套 措 施 ; 而 各 招 生 區 也 在 教 育 部 要 求 下, 於 2011 年 底 之 前 針 對 超 額 比 序 如 何 運 作 進 行 模 擬 演 練, 以 宣 示 不 讓 學 生 成 為 教 改 白 老 鼠 之 訴 求 二 中 投 區 免 試 入 學 超 額 比 序 的 內 涵 政 策 目 標 的 制 定 應 符 合 公 平 效 率 安 全 及 自 由 的 規 準 (Stone 2002),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的 推 動, 應 秉 持 此 原 則 規 劃 與 執 行, 則 可 以 降 低 社 會 大 眾 的 疑 慮 ;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是 國 家 教 育 邁 向 另 一 旅 程 碑 的 重 大 工 程, 其 內 容 包 括 七 大 工 作 要 領 ( 十 項 方 案 ) 及 十 一 項 配 套 措 施 ( 十 九 項 方 案 ), 攸 關 全 國 學 生 的 入 學 方 式, 自 103 學 年 起 以 免 試 入 學 為 主 要 入 學 管 道, 提 供 至 少 75% 以 上 的 招 生 名 額, 並 保 留 0-25% 名 額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辦 理 順 序 為 先 辦 理 免 試 入 學, 再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不 論 是 免 試 或 是 考 試, 均 希 望 引 導 學 生 朝 其 性 向 興 趣 與 能 力 發 展 ( 教 育 部 2012)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於 2014 年 正 式 全 面 實 施,2011 年 至 2013 年 為 實 施 的 籌 備 期, 教 育 部 不 斷 召 開 各 項 相 關 研 商 與 因 應 會 議, 臺 中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配 合 教 育 部 政 策 組 成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規 劃 推 動 小 組, 依 核 定 實 施 計 畫 之 內 涵, 規 劃 落 實 策 略, 協 調 溝 通 轄 區 內 之 學 校 做 好 宣 導 工 作, 讓 學 校 教 師 行 政 人 員 及 家 長 了 解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理 念 工 作 要 項 及 配 套 措 施, 凝 聚 共 識 並 就 免 試 入 學 方 案 積 極 研 議 評 估 各 項 實 施 細 節, 期 望 在 最 周 延 的 規 劃 下, 提 出 適 切 的 方 案, 兼 顧 多 數 學 生 的 需 求, 穩 健 推 動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以 成 就 每 一 個 學 生 的 發 展 就 入 學 方 式 採 取 以 下 之 流 程 : ( 一 ) 成 立 中 投 區 高 中 高 職 入 學 推 動 工 作 小 組 規 劃 免 試 入 學 內 容, 並 協 助 高 中 高 職 免 試 入 學 委 員 會 辦 理 免 試 入 學 相 關 作 業 ( 二 ) 共 同 擬 訂 入 學 方 式 研 議 免 試 及 特 色 招 生 的 作 業 要 點 ( 三 ) 積 極 推 動 提 高 免 試 就 學 比 例,102 學 年 度 中 投 區 免 試 入 學 目 前 比 率 已 超 過 教 育 部 規 定 的 65% 4

( 四 )2012 年 4 月 公 布 中 投 區 免 試 入 學 作 業 要 點 及 特 色 招 生 核 定 作 業 要 點 就 免 試 入 學 部 分 : ( 一 ) 全 區 免 試 入 學 比 例 應 達 75% 以 上 ( 二 ) 採 線 上 報 名 並 兼 採 繳 交 書 面 報 名 表 件 方 式 辦 理 報 名 ( 三 ) 免 試 入 學 作 業 分 二 階 段 辦 理 並 採 全 區 聯 合 方 式 辦 理 ( 四 ) 第 一 階 段 免 試 入 學 之 辦 理 順 序 應 先 於 特 色 招 生, 如 有 未 能 錄 取 之 學 生, 得 報 名 參 加 特 色 招 生 或 第 二 階 段 免 試 入 學 登 記 ( 五 ) 第 二 階 段 免 試 入 學 作 業 應 於 特 色 招 生 之 後 辦 理, 辦 竣 仍 未 額 滿 之 學 校 後 續 自 行 辦 理 招 生 作 業 ( 六 ) 為 兼 顧 學 生 審 慎 選 填 志 願 及 提 高 免 試 入 學 媒 合 成 功 率, 學 生 報 名 免 試 入 學, 可 選 填 至 多 十 五 個 志 願 學 校 ( 含 科 班 別 ) ( 七 ) 免 試 入 學 不 得 參 採 國 中 學 生 學 科 評 量 成 績, 並 不 得 訂 定 入 學 門 檻 或 條 件 ( 八 ) 當 參 加 免 試 入 學 學 生 之 登 記 人 數, 未 超 過 主 管 機 關 核 定 學 校 之 招 生 名 額, 全 額 錄 取 ( 九 ) 登 記 人 數 超 過 學 校 之 招 生 名 額, 各 校 依 本 區 免 試 入 學 超 額 比 序 項 目 積 分 對 照 表 之 比 序 項 目 進 行 比 序 ( 十 ) 超 額 比 序 項 目 為 : 志 願 序 就 近 入 學 扶 助 弱 勢 多 元 學 習 表 現 ( 均 衡 學 習 德 行 表 現 無 記 過 紀 錄 獎 勵 紀 錄 ) 與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其 中 教 育 會 考 表 現 積 分 不 得 超 過 總 積 分 之 三 分 之 一 ( 含 加 權 後 ) ( 臺 中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2012) 依 據 教 育 部 各 免 試 就 學 區 超 額 比 序 項 目 之 規 定, 中 投 區 比 序 項 目 以 五 大 項 ( 八 小 項 ) 志 願 就 近 入 學 扶 助 弱 勢 ( 偏 遠 中 低 及 低 收 ) 均 衡 學 習 獎 懲 校 內 服 務 學 習 校 內 社 團 及 會 考 表 現 等 進 行 採 計, 在 此 原 則 下 訂 定 中 投 區 免 試 入 學 超 額 比 序 項 目 積 分 對 照 表 ( 如 附 件 一 ) 為 使 學 校 行 政 教 師 家 長 學 生 對 於 中 投 區 免 試 入 學 超 額 比 序 項 目 積 分 對 照 表 有 更 深 入 之 瞭 解, 該 表 內 涵 及 設 計 理 念 說 明 如 附 件 二, 以 下 就 比 序 項 目 及 運 作 模 式 概 要 說 明 如 下 : 免 試 入 學 不 得 訂 定 入 學 門 檻 或 條 件, 且 除 得 以 國 中 學 生 在 校 健 康 與 體 育 藝 術 與 人 文 綜 合 活 動 領 域 之 學 習 領 域 評 量 成 績 及 格 與 否 作 為 比 序 項 目 外, 其 他 在 校 學 習 領 域 評 量 成 績 均 不 得 採 計, 其 辦 理 方 式 如 下 : ( 一 ) 當 參 加 免 試 入 學 學 生 之 登 記 人 數, 未 超 過 主 管 機 關 核 定 學 校 之 招 生 名 額, 全 額 錄 取 ( 二 ) 當 登 記 人 數 超 過 主 管 機 關 核 定 學 校 之 招 生 名 額, 各 校 ( 班 科 ) 得 依 發 展 需 求, 各 校 依 本 區 免 試 入 學 超 額 比 序 項 目 積 分 對 照 表 ( 附 件 一 ) 之 比 序 總 積 分 進 行 比 序 ( 三 ) 附 件 一 所 列 各 項 比 序 項 目 積 分 採 計 至 免 試 入 學 委 員 會 公 告 截 止 日 ( 四 ) 當 總 積 分 相 同 時, 依 項 目 序 進 行 逐 項 比 較, 以 降 低 同 分 抽 籤 之 機 率 ( 五 ) 若 總 積 分 相 同, 依 項 目 序 進 行 逐 項 比 較 後, 仍 未 能 分 出 高 低 且 名 額 不 足 分 配 時, 採 電 腦 抽 籤 方 式 辦 理 基 於 教 育 部 規 定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將 以 免 試 入 學 為 主, 不 採 計 國 中 在 校 成 績, 各 5

校 也 不 得 訂 定 入 學 登 記 門 檻 或 條 件, 如 登 記 學 生 數 超 過 招 生 名 額, 學 校 可 用 超 額 比 序 方 式 篩 選, 比 序 可 用 教 育 會 考 或 多 元 學 習 表 現, 必 要 時 也 可 採 抽 籤 方 式 ; 然 而 社 會 各 界 對 於 中 投 區 免 試 入 學 超 額 比 序 項 目 積 分 表 之 內 容 及 公 平 性 仍 有 部 分 之 疑 慮, 因 此, 本 研 究 藉 由 模 擬 比 序 作 業 之 初 步 分 析 結 果, 參 考 各 方 的 意 見 與 想 法, 彙 整 之 後 做 成 具 體 之 建 議, 提 供 教 育 主 關 機 關 參 考 三 公 平 理 論 相 關 論 述 公 平 理 論 (Equity Theory) 最 早 是 由 Adams 於 1965 年 根 據 社 會 心 理 學 家 Homans 在 1961 年 所 提 出 來 的 分 配 公 平 觀 念, 加 以 延 伸 與 結 合 其 他 學 者 的 理 論 發 展 而 來 的, 主 要 著 重 在 分 配 結 果 的 公 平 性 認 知, 即 分 配 公 平 的 概 念, 然 而 由 於 分 配 公 平 的 概 念 無 法 完 全 解 釋 及 預 測 人 們 對 不 公 平 認 知 所 產 生 的 反 應, 因 此 分 配 結 果 前 的 過 程 因 素 逐 漸 受 到 西 方 學 者 的 重 視, 研 究 方 向 乃 開 始 由 分 配 公 平 轉 向 程 序 公 平 ; 在 探 討 分 配 公 平 與 程 序 公 平 之 外,Bies & Moag(1986) 認 為 程 序 公 平 本 身 即 為 一 個 多 構 面 的 概 念, 在 組 織 程 序 執 行 的 過 程 中, 容 易 忽 略 員 工 對 於 人 際 互 動 品 質 的 感 受, 因 此 在 程 序 公 平 中 增 加 了 互 動 公 平 ; 以 下 就 分 配 公 平 程 序 公 平 與 互 動 公 平 之 理 論 略 加 描 述 ( 一 ) 分 配 公 平 理 論 分 配 公 平 理 論 是 指 個 人 對 分 配 結 果 的 公 平 知 覺, 主 要 著 重 於 資 源 分 配 的 公 平 感 受 及 自 己 的 投 入 與 報 酬 跟 過 去 或 別 人 相 比 是 否 感 到 公 平, 重 視 的 是 結 果, 其 包 含 公 平 理 論 (Equity theory) 相 對 剝 奪 理 論 (Relative deprivation) 及 社 會 交 換 理 論 (Social exchange theory), 茲 分 別 說 明 下 : 1. 公 平 理 論 (Equity theory) 個 體 會 比 較 自 己 的 付 出 與 獲 得 的 報 酬 是 否 相 當, 也 會 與 別 人 相 互 比 較 ; 若 與 他 人 相 較 之 後, 付 出 與 所 得 的 比 值 是 相 等 的, 則 個 體 會 因 為 感 受 到 公 平 而 覺 得 滿 意 ; 若 覺 得 比 值 是 低 於 他 人 的, 則 會 覺 得 不 公 平 而 感 到 不 滿 (Arnold and Spell 2006); 而 影 響 當 事 者 對 分 配 公 平 之 感 受 的 主 要 因 素 為 自 我 中 心, 不 論 實 際 上 的 情 形 公 平 與 否, 當 事 者 都 是 以 自 我 的 角 度 去 建 構 其 對 分 配 公 平 之 認 知 (Jeremy and Krista 2010); 以 此 觀 點 應 用 在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超 額 比 序 上, 即 使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與 學 校 在 實 際 上 已 做 到 公 平, 仍 要 考 慮 學 生 及 家 長 是 以 自 我 中 心 來 評 斷 的, 因 此 對 於 自 覺 較 不 利 的 學 生 及 家 長 仍 應 給 予 一 定 的 解 釋 及 安 撫 2. 相 對 剝 奪 理 論 (Relative deprivation) 個 體 會 以 自 己 得 到 的 報 酬 和 設 定 的 參 考 對 象 來 做 比 較, 若 比 較 後 覺 得 自 己 低 於 應 得 的, 則 會 產 生 被 剝 奪 的 感 覺, 因 此 產 生 不 公 平 的 知 覺 感 受 (Martin 1981), 有 時 候 會 產 生 負 面 的 影 響, 如 : 逃 避 人 際 關 係 不 佳 偷 竊 等 行 為 ; 以 此 觀 點 應 用 在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超 額 比 序 上, 若 學 生 感 到 校 內 競 賽 的 資 源 分 配 是 不 公 平 的, 和 別 人 相 比, 所 得 的 比 自 己 預 期 的 還 低 時, 將 會 產 生 一 種 被 剝 奪 感, 可 能 會 衍 生 一 些 負 面 的 行 為 出 現 3. 社 會 交 換 理 論 (Social exchange theory) 社 會 交 換 理 論 主 張 人 是 以 自 我 為 中 心 的, 一 切 以 自 利 為 主 要 考 量, 因 此 在 任 何 社 會 交 易 的 過 程 中, 個 體 均 是 以 獲 取 自 身 的 最 大 利 益 為 目 標, 因 此 會 以 成 本 - 利 潤 來 考 量 交 換 行 為, 將 社 會 互 動 過 程 中 的 行 為 視 為 一 種 商 品 的 交 換 ; 以 此 觀 點 應 用 在 十 二 年 國 6

民 基 本 教 育 超 額 比 序 上, 應 該 注 意 讓 學 生 及 家 長 在 交 換 過 程 中 所 預 期 得 到 的 對 待 不 至 於 落 差 太 大, 以 免 產 生 不 公 平 的 感 受, 對 公 平 性 產 生 質 疑 ( 二 ) 程 序 公 平 理 論 程 序 公 平 理 論 是 由 分 配 公 平 理 論 演 化 而 來 ; 程 序 公 平 是 指 當 人 們 在 接 受 決 策 安 排 或 資 源 分 配 時, 對 制 訂 決 策 之 程 序 所 做 的 評 價 ;Folger & Cropanzano(1998) 認 為 程 序 公 平 是 指 在 決 策 過 程 中 所 使 用 的 方 法 機 制 及 策 略 是 否 符 合 公 平 原 則, 主 要 著 重 在 探 究 員 工 對 於 分 配 及 決 策 過 程 中 的 公 平 知 覺, 重 視 的 是 在 決 策 制 定 的 是 否 公 平 過 程 ; 其 包 含 程 序 控 制 模 式 (process control model) 分 配 偏 好 理 論 (Allocation preference theory) 參 考 認 知 理 論 (Referent cognitions theory) 個 人 利 益 模 式 (Self interest model) 及 群 體 價 值 模 式 (Group value model), 茲 分 別 說 明 下 : 1. 程 序 控 制 模 式 (process control model) 個 體 對 於 最 終 分 配 結 果 是 否 感 到 公 平, 主 要 是 受 個 體 在 決 策 過 程 中 是 否 握 有 控 制 權 所 影 響, 個 體 知 覺 控 制 權 的 多 寡 為 影 響 程 序 公 平 的 重 要 因 素, 個 體 對 決 策 結 果 的 反 應 受 程 序 公 平 的 影 響 會 大 於 受 分 配 公 平 的 影 響, 亦 即, 個 人 對 公 平 的 認 定 不 僅 由 分 配 結 果 所 決 定, 同 時 更 受 決 策 程 序 的 影 響 ; 以 此 觀 點 應 用 在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超 額 比 序 上, 當 學 生 對 項 目 積 分 有 疑 慮 時, 可 以 透 過 公 正 的 第 三 者, 重 新 檢 視 記 錄 來 作 最 後 的 確 定 2. 分 配 偏 好 理 論 (Allocation preference theory) 個 體 在 評 估 酬 賞 分 配 是 否 公 平 時, 將 會 從 分 配 過 程 來 進 行 判 定, 除 了 考 慮 結 果 的 公 平 性 之 外, 也 會 同 時 考 慮 過 程 的 公 平 性, 分 配 公 平 與 程 序 公 平 同 為 決 定 分 配 情 境 下 所 有 公 平 的 重 要 認 知 因 素 (Baker, Hunt, & Andrews 2006);Leventhal(1980) 提 出 六 種 程 序 法 則 以 評 估 程 序 的 公 平 性, 分 別 是 : 一 致 性 法 則 避 免 偏 見 正 確 性 法 則 可 修 正 性 法 則 代 表 性 法 則 道 德 倫 理 法 則 ; 以 此 觀 點 應 用 在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超 額 比 序 上, 應 考 慮 在 時 間 與 對 象 是 否 都 有 給 予 一 致 性 的 公 平 待 遇? 在 決 定 的 過 程 中 有 無 偏 見 的 存 在? 決 定 結 果 的 資 訊 是 否 足 夠? 對 於 決 定 的 過 程 是 否 有 作 充 足 的 討 論? 3. 參 考 認 知 理 論 (Referent cognitions theory) 個 體 在 評 估 決 策 時, 會 比 較 參 考 結 果 及 考 慮 參 考 辦 法, 辦 法 就 是 導 致 結 果 之 情 境 過 程 及 行 動 等, 而 參 考 辦 法 為 實 際 辦 法 以 外 的 可 能 方 案 ; 由 參 考 認 知 理 論 之 觀 點 應 用 在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超 額 比 序 上, 不 要 讓 學 生 覺 得 參 考 結 果 及 參 考 辦 法 對 其 有 利, 而 增 加 其 對 實 際 結 果 及 實 際 辦 法 的 認 同 4. 個 人 利 益 模 式 (Self interest model) 及 群 體 價 值 模 式 (Group value model) 個 人 利 益 模 式 認 為 程 序 是 導 致 決 策 結 果 的 手 段, 強 調 的 是 工 具 性 價 值, 個 人 希 望 能 得 到 公 平 的 結 果, 因 此 企 圖 控 制 程 序, 藉 此 讓 自 己 獲 得 較 有 利 的 結 果, 因 此 企 圖 控 制 程 序, 藉 此 讓 自 己 獲 得 較 有 利 的 結 果 ; 以 此 觀 點 應 用 在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超 額 比 序 上, 應 該 適 度 給 予 學 生 及 家 長 提 供 意 見 的 機 會, 並 表 現 出 重 視 的 態 度, 藉 此 提 高 其 公 平 的 知 覺 感 受 群 體 價 值 模 式 重 視 其 群 體 的 社 會 關 係, 認 為 個 人 十 分 在 意 其 在 群 體 中 的 成 員 身 份, 因 此 個 人 除 重 視 自 己 本 身 的 利 益 外, 亦 希 望 維 持 群 體 之 社 會 關 係, 亦 期 望 有 公 平 公 正 的 決 策 程 序, 使 團 體 成 員 均 能 獲 得 公 平 利 益 ; 以 此 觀 點 應 用 在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超 額 比 7

序 上, 應 該 注 意 到 學 生 在 社 會 群 體 中 所 發 生 的 感 受, 避 免 因 競 爭 而 破 壞 個 體 社 會 之 關 係 ( 三 ) 互 動 公 平 理 論 互 動 公 平 主 要 著 重 於 人 際 面 向 的 探 討, 是 指 員 工 知 覺 組 織 在 決 策 前 是 否 有 充 分 溝 通, 參 考 員 工 的 意 見, 考 慮 到 員 工 立 場 之 程 度, 並 且 在 過 程 中 能 否 展 現 對 員 工 的 尊 重 以 及 有 無 解 釋 並 說 明 政 策 決 定 ; 強 調 的 是 主 管 對 待 員 工 的 方 式 是 否 真 誠, 主 管 能 夠 考 慮 員 工 的 需 要 與 讓 員 工 有 表 達 意 見 的 機 會 ; 這 個 理 論 主 要 是 期 望 能 藉 此 增 進 員 工 對 人 際 互 動 品 質 的 良 好 感 受 在 面 對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免 試 入 學 超 額 比 序 的 競 爭 中, 如 何 能 達 到 公 平 一 直 是 大 家 所 期 待 的, 由 上 述 公 平 理 論 的 探 討 可 知, 在 規 劃 的 過 程 宜 開 誠 布 公 的 將 資 訊 透 明 化, 以 審 慎 的 態 度 規 劃 每 一 細 節, 以 同 理 心 設 身 處 地 去 關 懷 及 尊 重 每 一 位 學 生, 敞 開 心 胸 與 學 生 或 家 長 做 意 見 的 交 流, 給 予 隨 時 表 達 意 見 的 機 會, 並 表 現 出 對 他 們 意 見 的 重 視, 對 於 結 果 則 給 予 尊 重 與 支 持, 期 望 藉 由 這 些 互 動, 能 給 予 學 生 及 家 長 被 公 平 對 待 的 感 受, 以 減 少 對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免 試 入 學 超 額 比 序 競 爭 中 不 公 平 的 感 受 參 研 究 設 計 與 實 施 本 研 究 的 目 的 是 探 討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免 試 入 學 超 額 比 序 公 平 性 之 論 述, 本 研 究 採 取 質 性 研 究 之 個 案 研 究 法, 依 據 模 擬 比 序 結 果 結 合 文 獻 分 析, 瞭 解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中 投 區 免 試 入 學 超 額 比 序 各 項 目 ( 五 大 項 八 小 項 ) 之 公 平 性 及 不 公 平 之 論 點 一 研 究 對 象 以 中 投 區 現 行 國 二 全 體 學 生 為 模 擬 對 象, 共 計 39,636 人 二 模 擬 作 業 方 式 以 中 投 區 免 試 入 學 超 額 比 序 項 目 積 分 對 照 表 為 基 準, 依 據 個 人 實 際 得 分 填 入 該 對 照 表 ; 其 中 志 願 序 每 人 限 填 15 個 志 願 ( 高 中 以 校 計, 高 職 以 科 計 ); 就 近 入 學 扶 助 弱 勢 多 元 學 習 表 現 則 依 個 人 實 得 分 數 填 入 得 分 欄 ; 而 教 育 會 考 因 尚 未 實 施, 表 現 級 分 採 一 年 級 各 該 科 成 績 校 排 名 成 績 替 代, 由 心 測 中 心 依 101 年 國 中 基 本 學 力 測 驗 中 投 區 學 生 成 績, 模 擬 轉 換 成 會 考 積 分 提 供 各 國 中 端 做 為 會 考 成 績 等 級 之 推 估 錄 取 名 額 以 103 年 中 投 區 各 公 私 立 高 中 職 提 供 免 試 入 學 名 額 預 估, 等 比 例 調 整 為 原 則 三 資 料 蒐 集 與 分 析 ( 一 ) 資 料 蒐 集 本 研 究 之 資 料 蒐 集 方 式, 研 究 者 依 據 教 育 部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全 球 資 訊 網 所 提 供 之 資 料, 並 彙 整 與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相 關 之 報 導 文 章 及 臺 中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2011 年 十 二 月 完 成 之 試 模 擬 分 析 報 告, 做 為 文 件 分 析 之 依 據 ( 二 ) 資 料 分 析 本 研 究 主 要 依 據 中 投 區 免 試 入 學 超 額 比 序 模 擬 作 業 程 序, 將 學 生 家 長 選 填 之 結 果 與 趨 向 做 統 整, 並 參 酌 教 育 部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全 球 資 訊 網 所 提 供 之 資 料 與 臺 中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2012 年 12 月 完 成 之 試 模 擬 分 析 報 告, 彙 整 三 方 面 之 資 料 加 以 分 析 8

肆 研 究 結 果 與 討 論 依 據 研 究 目 的 分 四 個 面 向 討 論, 分 別 是 中 投 區 免 試 入 學 超 額 比 序 項 目 之 公 平 性 及 不 公 平 中 投 區 免 試 入 學 超 額 比 序 同 分 抽 籤 之 比 率 與 解 決 方 案 中 投 區 免 試 入 學 超 額 比 序 教 育 會 考 若 總 分 相 同 時, 依 序 比 寫 作 測 驗 國 文 數 學 英 語 社 會 自 然 之 見 解 與 解 決 方 案 對 於 中 投 區 免 試 入 學 超 額 比 序 扶 助 弱 勢 項 目 是 否 達 成 扶 助 之 預 期 效 果 及 其 建 議 一 中 投 區 免 試 入 學 超 額 比 序 各 項 目 之 公 平 性 及 不 公 平 性 中 投 區 免 試 入 學 超 額 比 序 項 目 計 採 五 大 項 ( 八 小 項 ), 分 別 為 : 志 願 序 就 近 入 學 扶 助 弱 勢 多 元 學 習 表 現 ( 分 為 均 衡 學 習 德 行 表 現 無 記 過 紀 錄 獎 勵 紀 錄 四 小 項 ) 教 育 會 考 表 現, 各 項 目 之 計 分 有 相 關 之 規 定 與 給 分 標 準 ; 臺 中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在 訂 定 中 投 區 免 試 入 學 超 額 比 序 項 目 積 分 對 照 表 的 過 程, 採 取 非 常 審 慎 嚴 謹 客 觀 的 態 度, 廣 邀 社 會 相 關 各 界 徵 詢 意 見, 期 盼 此 積 分 表 能 達 到 對 每 一 位 學 生 都 是 公 平 的 目 標 ; 經 彙 整 相 關 資 料, 以 下 分 別 就 免 試 入 學 超 額 比 序 積 分 表 5 大 項 之 公 平 性 與 否 加 以 說 明 ( 一 ) 志 願 序 : 規 畫 志 願 序 之 理 念 是 配 合 區 內 高 中 高 職 學 校 數 量, 規 劃 合 宜 之 志 願 數, 尊 重 學 生 意 願, 符 合 本 階 段 適 性 輔 導 及 適 性 選 擇 精 神 以 公 平 的 觀 點 而 言, 考 量 學 生 家 長 學 校 之 立 場, 不 同 志 願 得 分 不 同, 志 願 由 學 生 自 填, 學 生 應 週 詳 考 慮 後 才 會 選 填, 所 以 是 公 平 的 以 不 公 平 的 觀 點 而 言, 國 中 生 不 易 瞭 解 自 己 的 性 向, 志 願 序 比 重 過 重, 級 分 過 高, 因 志 願 影 響 分 數 有 些 不 妥 ( 二 ) 就 近 入 學 : 規 畫 就 近 入 學 之 理 念 是 鼓 勵 學 生 在 免 試 就 學 區 內 在 地 就 學, 以 避 免 舟 車 勞 頓 跨 區 走 讀 以 公 平 的 觀 點 而 言, 考 量 不 同 學 習 區 給 予 不 同 的 分 數, 是 落 實 社 區 化 及 消 弭 明 星 學 校 的 必 要 作 法 ; 以 不 公 平 的 觀 點 而 言, 就 近 入 學 的 範 圍 太 大, 中 投 區 共 同 區 分 數 均 給 10 分, 缺 乏 實 質 意 義 ( 三 ) 扶 助 弱 勢 : 規 畫 扶 助 弱 勢 之 理 念 是 照 顧 學 區 內 區 域 或 經 濟 弱 勢 家 庭 子 弟 就 學, 以 促 進 教 育 機 會 均 等, 並 兼 顧 社 會 正 義 以 公 平 的 觀 點 而 言, 照 顧 弱 勢 族 群, 給 予 弱 勢 學 生 機 會, 讓 弱 勢 學 生 有 競 爭 力, 標 準 明 確 不 會 有 爭 議, 符 合 社 會 公 平 正 義 原 則 ; 以 不 公 平 的 觀 點 而 言, 應 重 新 檢 討 偏 遠 之 定 義, 何 者 真 正 屬 偏 遠 ; 不 同 身 份 而 有 不 同 待 遇, 此 為 正 義 之 概 念, 並 非 公 平 性 之 問 題 ( 四 ) 多 元 學 習 表 現 : 規 畫 多 元 學 習 表 現 之 理 念 是 促 使 學 校 及 學 生 重 視 品 德 教 育, 以 利 五 育 均 衡 發 展 以 公 平 的 觀 點 而 言, 此 項 目 具 有 不 公 平 性, 但 又 比 其 它 項 目 ( 例 如 體 適 能 學 習 輔 導 紀 錄 ) 等 較 為 公 平, 屬 於 相 對 的 公 平 項 目 以 不 公 平 的 觀 點 而 言, 項 目 繁 多, 徒 增 不 同 的 學 習 壓 力, 擔 心 較 多 人 為 因 素 的 介 入 -- 欠 客 觀 ( 五 ) 教 育 會 考 表 現 : 規 畫 教 育 會 考 表 現 之 理 念 是 兼 顧 維 持 國 中 畢 業 生 的 學 習 品 質 及 引 導 國 中 教 學 正 常 化 以 公 平 的 觀 點 而 言, 學 生 在 學 三 年 所 學, 透 過 教 育 會 考 方 式 進 行 評 量, 較 能 區 分 並 顯 示 學 生 的 學 習 程 度, 較 少 受 外 在 因 素 之 影 響, 畢 竟 考 試 比 較 能 得 到 家 長 的 信 任, 有 鑑 別 度 且 較 為 公 平 ; 以 不 公 平 的 觀 點 而 言, 家 長 社 經 地 位 學 校 城 鄉 設 備 差 距 甚 遠, 會 影 響 學 生 會 考 成 績, 且 易 落 入 考 試 的 迷 失 9

二 中 投 區 免 試 入 學 超 額 比 序 同 分 抽 籤 之 比 率 與 解 決 方 案 經 由 中 投 區 免 試 入 學 超 額 比 序 積 分 表 統 計 及 模 擬 作 業 之 後, 有 積 分 相 同 的 情 況 出 現 則 採 取 抽 籤 方 式 以 決 定 入 學 學 校, 茲 將 抽 籤 之 狀 況 說 明 如 下 : ( 一 ) 抽 籤 比 率 : 各 志 願 序 登 記 入 學 學 生, 需 抽 籤 學 生 數 佔 報 名 登 記 學 生 總 數 之 抽 籤 比 率 表 4-1 一 般 生 抽 籤 人 數 表 模 擬 作 業 總 報 名 總 人 數 為 39,636 人, 依 據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心 理 與 教 育 測 驗 研 究 發 展 中 心 定 義, 積 分 相 同 經 由 抽 籤 錄 取 之 名 額 有 461 人, 佔 招 生 總 人 數 1.44%; 另 抽 籤 未 錄 取 名 額 有 913 人, 以 抽 籤 未 錄 取 總 人 數 除 以 總 報 名 總 人 數 結 果 為 2.30% 本 表 所 定 義 招 生 總 人 數 為 一 般 生 招 生 名 額, 為 配 合 此 名 額 之 計 算 原 則 使 用 一 般 生 身 份 者 包 括 以 一 般 生 內 含 方 式 分 發 之 特 種 身 分 學 生 ( 二 ) 前 五 志 願 志 願 學 校 統 計 需 抽 籤 學 生 數 占 總 招 生 總 人 數 的 比 率 表 4-2 前 五 志 願 抽 籤 抽 籤 人 數 表 表 4-3 模 擬 作 業 前 五 志 願 抽 籤 抽 籤 人 數 表 依 傳 統 前 五 志 願 學 校 招 生 總 人 數 為 1,473 人, 最 後 需 以 抽 籤 錄 取 人 數 為 247 人, 占 該 五 校 總 錄 取 人 數 比 率 為 16.77% 10

另 以 本 次 模 擬 作 業 前 五 志 願 ( 需 抽 籤 決 定 錄 取 與 否 者 ) 學 校 招 生 總 人 數 為 1,201 人, 最 後 需 以 抽 籤 錄 取 人 數 為 333 人, 占 該 五 校 總 錄 取 人 數 比 率 為 27.73% 綜 上 所 述, 可 見 前 五 志 願 學 校 仍 約 有 四 分 之 一 至 六 分 之 一 以 上 人 數, 因 比 序 項 目 鑑 別 度 不 足, 導 致 需 以 抽 籤 方 式 決 定 入 學 與 否 三 中 投 區 免 試 入 學 超 額 比 序 教 育 會 考 若 總 分 相 同 時, 依 序 比 寫 作 測 驗 國 文 數 學 英 語 社 會 自 然 之 見 解 與 解 決 方 案 教 育 部 的 原 則 性 規 範, 教 育 會 考 在 整 體 比 序 總 分 的 比 重 不 超 過 三 分 之 一, 基 於 此 原 則 中 投 區 免 試 入 學 超 額 比 序 教 育 會 考 佔 30 分 的 比 率 是 可 以 被 接 受 的, 然 而 在 總 分 相 同 時 之 比 序 則 有 不 同 之 見 解 ; 贊 成 者 認 為 這 是 合 理 的 措 施, 可 以 考 查 學 生 9 年 來 的 學 習 表 現, 認 真 讀 書 的 學 生 可 以 展 現 其 學 習 成 果, 若 是 前 四 項 比 不 出 高 低, 此 項 屬 於 較 客 觀 公 正 之 比 序 方 式 ; 就 公 平 性 而 言, 學 科 有 其 不 同 性 質, 工 具 學 科 列 為 優 先 比 序 項 目 有 其 正 向 之 價 值, 亦 可 增 加 學 生 人 文 素 質 之 養 成 不 贊 同 者 認 為 直 接 規 定 依 序 比 寫 作 測 驗 國 文 數 學 英 語 社 會 自 然, 不 符 合 多 元 智 能 精 神, 會 削 減 高 中 職 端 學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的 功 能, 而 且 未 來 高 中 職 端 學 校 的 比 序 項 目 如 果 都 相 同, 也 忽 略 了 高 中 職 端 學 校 自 主 發 展 的 需 求 對 於 教 育 會 考 若 總 分 相 同 時, 依 序 比 寫 作 測 驗 國 文 數 學 英 語 社 會 自 然 之 見 解 因 認 知 不 同 而 有 不 同 之 看 法, 研 究 者 綜 合 各 方 意 見 及 個 人 見 解, 具 體 的 解 決 方 案 有 :( 一 ) 依 序 比 序 項 目 由 各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訂 定, 各 校 可 針 對 學 校 發 展 重 點, 考 量 錄 取 的 優 先 次 序, 以 符 合 學 校 的 特 色 發 展 ( 二 ) 可 以 將 3 等 第 可 以 再 細 分 5-9 等 第, 教 育 會 考 項 目 分 數 增 為 50 分, 而 整 個 超 額 比 序 分 數 可 增 至 120 分, 減 少 比 序 同 分 出 現 需 要 抽 籤 的 機 率, 學 生 可 以 因 自 己 的 努 力 爭 取 自 己 的 優 勢 ( 三 ) 總 分 相 同 時 的 比 序 部 分, 以 加 額 錄 取 處 理 較 妥 適, 如 此 可 以 符 應 孩 子 的 多 元 智 能 取 向 四 中 投 區 免 試 入 學 超 額 比 序 扶 助 弱 勢 項 目 是 否 達 成 扶 助 之 預 期 效 果 及 其 建 議 扶 助 弱 勢 是 以 社 會 正 義 的 觀 點 來 考 量, 照 顧 弱 勢 族 群, 給 予 弱 勢 學 生 機 會, 讓 弱 勢 學 生 有 競 爭 力, 提 供 弱 勢 學 生 實 質 上 的 協 助 為 主 要 目 標, 經 由 模 擬 作 業 結 果, 就 扶 助 弱 勢 項 目 說 明 如 表 4-4 表 4-5 表 4-4 各 身 分 別 統 計 表 由 表 4-4 顯 示, 第 一 階 段 登 記 免 試 入 學, 卻 未 能 入 學 之 學 生 數 占 第 一 階 段 登 記 免 試 入 學 之 學 生 ( 或 當 年 度 中 投 區 國 中 畢 業 生 ) 總 數 的 比 例 為 23.98% (* 註 : 此 身 分 別 為 考 生 原 始 身 分 別, 非 錄 取 身 分 別 ) 11

表 4-5 各 類 特 種 生 於 各 志 願 序 之 錄 取 情 形 本 次 模 擬 作 業 原 住 民 共 890 人 身 心 障 礙 生 444 人 其 他 特 種 生 6 人, 模 擬 結 果 原 住 民 學 生 第 一 志 願 總 錄 取 率 達 63.6%, 身 心 障 礙 生 達 70.05%, 與 總 體 第 一 志 願 錄 取 率 37.77% 結 果, 身 心 障 礙 生 及 原 住 民 等 特 種 ( 身 分 別 ) 學 生 其 錄 取 率 顯 著 高 於 一 般 生, 顯 示 比 序 作 業 設 計, 扶 助 弱 勢 部 分 有 其 效 果, 弱 勢 社 經 地 位 家 庭 子 女 照 顧 之 目 的, 已 然 初 步 達 成 伍 結 論 與 建 議 本 研 究 旨 在 探 討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中 投 區 免 試 入 學 超 額 比 序 之 公 平 性, 首 先 針 對 研 究 所 提 之 問 題 進 行 文 獻 探 討 作 為 本 研 究 主 題 的 理 論 基 礎, 依 據 研 究 發 現, 並 歸 納 出 結 12

論, 最 後 提 出 建 議 供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學 校 及 家 長 作 為 參 考 一 結 論 根 據 研 究 動 機 研 究 目 的 與 模 擬 作 業 分 析 結 果, 歸 納 出 本 研 究 之 主 要 發 現 與 結 論 如 下 : ( 一 )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中 投 區 免 試 入 學 超 額 比 序 項 目 之 不 公 平 與 公 平 性, 依 項 目 不 同 各 有 不 同 之 見 解, 以 下 分 別 就 各 項 目 加 以 說 明 : 1. 整 體 比 序 項 目 : 中 投 區 在 訂 定 比 序 項 目 之 原 則 為 精 質 比 序, 兼 顧 教 育 正 義 -- 比 序 項 目 盡 量 減 少, 在 此 原 則 下, 比 序 項 目 以 五 大 項 ( 八 小 項 )- 志 願 就 近 入 學 ( 送 分 題 ) 扶 助 弱 勢 ( 偏 遠 中 低 及 低 收 ) 均 衡 學 習 獎 懲 校 內 服 務 學 習 校 內 社 團 及 會 考 表 現 等 進 行 採 計 其 他 縣 市 比 序 項 目 各 有 差 異, 以 基 北 區 只 列 志 願 序 均 衡 學 習 日 常 生 活 表 現 服 務 學 習 及 會 考 表 現 等 五 項 最 少, 以 桃 園 區 竹 苗 區 及 屏 東 區 各 有 11 項 為 最 多 2. 志 願 序 : 中 投 區 在 訂 定 志 願 序 之 原 則 為 志 願 為 先, 鼓 勵 適 性 發 展, 在 此 原 則 下, 中 投 區 為 給 家 長 學 生 較 多 選 擇 志 願 科 別 的 機 會, 提 供 15 個 志 願 供 選 填, 權 重 占 30%, 每 五 個 志 願 序 的 級 分 差 距, 從 第 1 到 第 5 志 願 每 個 志 願 差 3 分, 第 6 到 第 10 志 願 每 個 差 2 分, 第 11 到 第 15 志 願 都 只 給 5 分, 其 目 的 是 要 求 家 長 依 據 孩 子 的 能 力 性 向 及 生 涯 發 展 輔 導 建 議 慎 選 志 願, 並 以 此 作 為 就 近 入 學 的 暗 示 與 鼓 勵 本 研 究 發 現, 以 中 投 區 之 學 校 數 職 業 學 校 類 科 別 總 數 統 計, 高 中 職 總 校 數 63 校, 普 通 科 加 各 種 職 業 類 科 總 計 達 57 種 科 別, 職 業 學 校 設 有 資 料 處 理 科 之 校 數 達 20 校 之 多, 但 相 對 可 選 填 之 志 願 數 僅 列 15 個 似 嫌 過 少 3. 就 近 入 學 : 符 合 中 投 區 免 試 就 學 區 共 同 就 學 區 每 位 學 生 均 給 10 分, 顯 得 比 重 過 重, 雖 具 有 鼓 勵 學 生 就 近 入 學 之 概 念, 但 是 意 義 不 高, 且 缺 乏 相 對 概 念 ( 其 他 共 同 區 是 否 亦 給 中 投 區 跨 區 考 生 相 同 之 分 數 ), 實 際 上 而 言 並 無 鑑 別 度 4. 扶 助 弱 勢 : 本 研 究 發 現 對 於 偏 遠 之 定 義 要 更 明 確 化, 例 如 緊 鄰 中 投 快 速 道 路 下 之 國 中 也 列 入 偏 遠 學 校 是 否 合 宜? 為 符 合 公 平 正 義 原 則, 應 以 更 審 慎 的 態 度 訂 定 相 關 細 則, 建 議 此 項 目 之 分 數 依 據 細 則 列 出 分 數 級 距 並 酌 予 提 高 5. 多 元 學 習 表 現 : 多 元 學 習 表 現 規 劃 之 理 念 訂 定 原 則 為 主 科 解 放, 回 歸 教 育 主 體 意 識, 多 元 有 趣 此 項 目 內 含 均 衡 學 習 德 行 表 現 無 記 過 紀 錄 獎 勵 紀 錄 等 四 小 項, 由 於 項 目 繁 多, 爭 議 也 較 多, 各 校 獎 懲 規 準 不 一, 且 容 易 有 人 為 因 素 之 介 入, 如 : 民 意 代 表 家 長 教 師 不 當 的 干 預, 總 體 而 言 是 公 平 的, 但 是 參 雜 個 人 因 素 後 就 顯 得 不 公 平 6. 教 育 會 考 表 現 : 本 研 究 發 現, 社 會 各 界 對 於 此 項 目 大 都 表 示 贊 同, 因 為 考 試 總 是 不 公 平 中 最 公 平 的 項 目, 其 公 平 性 鑑 別 度 能 獲 得 家 長 的 接 受, 透 過 教 育 會 考 方 式 進 行 評 量, 能 判 定 學 生 學 習 成 果, 做 為 升 學 的 重 要 依 據 ; 然 而, 此 舉 是 否 又 落 入 考 試 的 迷 失, 成 為 免 試 入 學 鑑 別 度 最 大 的 項 目 ( 二 )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中 投 區 免 試 入 學 超 額 比 序 同 分 抽 籤 之 比 率 與 解 決 方 案 經 由 中 投 區 免 試 入 學 超 額 比 序 積 分 表 統 計 及 模 擬 作 業, 積 分 相 同 經 由 抽 籤 錄 取 之 名 額 有 461 人, 佔 招 生 總 人 數 1.44%, 而 抽 籤 未 錄 取 名 額 有 913 人, 佔 總 報 名 總 人 數 2.30% 另 以 中 投 區 傳 統 前 五 志 願 志 願 學 校 招 生 總 人 數 為 1,473 人, 需 以 抽 籤 錄 取 人 數 13

為 247 人, 占 該 五 校 總 錄 取 人 數 比 率 為 16.77%; 以 本 次 模 擬 作 業 前 五 志 願 ( 需 抽 籤 決 定 錄 取 與 否 者 ) 學 校 招 生 總 人 數 為 1,201 人, 需 以 抽 籤 決 定 錄 取 人 數 為 333 人, 占 該 五 校 總 錄 取 人 數 比 率 為 27.73%, 前 五 志 願 學 校 仍 約 有 四 分 之 一 至 六 分 之 一 以 上 人 數, 因 比 序 項 目 鑑 別 度 不 足, 導 致 需 以 抽 籤 方 式 決 定 入 學 與 否 本 研 究 發 現, 對 於 積 分 相 同 的 情 況 採 取 抽 籤 方 式 入 學 之 見 解 兩 極 化, 一 部 分 認 為 抽 籤 是 在 此 制 度 下 最 後 不 得 不 用 的 方 式, 公 平 但 是 不 一 定 合 理 ; 另 一 部 分 則 認 為 抽 籤 沒 有 公 平 性 可 言, 抽 籤 是 否 會 有 舞 弊 的 空 間? 抽 籤 是 機 率 問 題, 一 生 一 次 的 學 習 機 會, 豈 可 抽 籤 決 定? 解 決 策 略 可 考 慮 :1. 由 各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依 據 各 校 課 程 特 色 需 求 以 口 試 等 方 式 選 擇 學 生 ;2. 為 達 抽 籤 公 平 性, 由 事 前 公 布 亂 數 表 以 電 腦 抽 籤 作 業 抽 取 申 請 入 學 者 ;3. 適 度 的 以 外 加 名 額 增 額 錄 取, 滿 足 學 生 與 家 長 進 入 志 願 學 校 之 需 求 ( 三 )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中 投 區 免 試 入 學 超 額 比 序 教 育 會 考 若 總 分 相 同 時, 依 序 比 寫 作 測 驗 國 文 數 學 英 語 社 會 自 然 之 見 解 與 解 決 本 研 究 發 現, 對 於 教 育 會 考 可 以 考 查 學 生 九 年 來 的 學 習 表 現, 學 生 可 以 展 現 其 學 習 成 果, 而 學 科 有 其 不 同 性 質, 工 具 學 科 列 為 優 先 比 序 項 目 有 其 正 向 之 價 值, 亦 可 增 加 學 生 人 文 素 質 之 養 成 然 而, 若 是 直 接 規 定 比 序 科 目, 實 際 上 難 以 符 合 多 元 智 能 發 展 精 神, 且 削 減 高 中 職 端 學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的 功 能, 忽 略 了 高 中 職 端 學 校 自 主 發 展 的 需 求 因 此 建 議 總 分 相 同 時, 高 中 職 端 各 校 可 針 對 學 校 發 展 重 點, 考 量 錄 取 的 會 考 比 序 項 目 優 先 次 序, 以 符 合 學 校 的 特 色 發 展 ( 四 ) 中 投 區 免 試 入 學 超 額 比 序 扶 助 弱 勢 項 目 是 否 達 成 扶 助 之 預 期 效 果 及 其 建 議 本 次 模 擬 作 業 學 生 身 分 別 為 一 般 生 身 心 障 礙 生 原 住 民 其 他 四 類, 原 住 民 890 人 身 心 障 礙 生 444 人 其 他 特 種 生 6 人, 模 擬 作 業 結 果 原 住 民 學 生 第 一 志 願 總 錄 取 率 達 63.6%, 在 15 個 志 願 序 中 全 部 的 原 住 民 學 生 均 錄 取 志 願 學 校, 身 心 障 礙 生 第 一 志 願 總 錄 取 率 達 70.05%, 在 9 個 志 願 序 中 身 心 障 礙 生 就 全 部 錄 取 志 願 學 校, 其 他 特 種 生 100 % 錄 取 志 願 學 校 ; 由 此 數 據 顯 示, 原 住 民 及 身 心 障 礙 生 等 特 種 ( 身 分 別 ) 學 生 其 錄 取 率 顯 著 高 於 一 般 生 的 37.77%, 由 此 顯 示 超 額 比 序 作 業 設 計, 就 扶 助 弱 勢 項 目 中 特 殊 身 分 學 生 部 分 已 達 成 特 別 照 顧 之 目 的 與 效 果 然 而, 依 據 中 投 區 免 試 入 學 超 額 比 序 積 分 對 照 表 之 扶 助 弱 勢 項 目, 僅 列 出 符 合 偏 遠 地 區 者 1 分 符 合 中 低 收 入 戶 者 1 分 符 合 低 收 入 戶 者 2 分 等 三 類, 對 於 特 殊 身 分 者 並 未 在 中 投 區 免 試 入 學 超 額 比 序 積 分 對 照 表 中 呈 現, 不 易 瞭 解 特 殊 身 分 學 生 其 參 與 免 試 入 學 超 額 比 序 之 全 貌 二 建 議 根 據 研 究 目 的 文 獻 分 析 結 果 與 結 論, 本 研 究 提 出 以 下 建 議, 俾 供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學 校 家 長 之 參 考 ( 一 ) 對 於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之 建 議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對 於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政 策 之 規 劃 推 動 與 執 行 負 有 行 政 權 責, 有 關 於 本 研 究 結 果 與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相 關 之 問 題, 提 供 下 述 之 建 議 作 為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之 參 考 14

1. 妥 慎 規 劃 中 投 區 免 試 入 學 超 額 比 序 項 目 中 投 區 免 試 入 學 超 額 比 序 項 目 規 劃 之 原 則 為 精 質 比 序, 兼 顧 教 育 正 義 -- 比 序 項 目 盡 量 減 少, 在 此 原 則 下, 比 序 項 目 訂 為 五 大 項 ( 八 小 項 ), 這 些 項 目 比 序 結 果, 能 否 呈 現 有 效 的 鑑 別 度, 是 否 可 以 考 慮 調 整 比 序 內 容, 以 減 少 同 分 抽 籤 之 情 形 2. 增 加 志 願 數 與 調 整 志 願 序 之 給 分 標 準 中 投 區 免 試 入 學 超 額 比 序 項 目 志 願 序 訂 定 之 原 則 為 志 願 為 先, 鼓 勵 適 性 發 展, 在 此 原 則 下, 提 供 十 五 個 志 願 供 選 填, 權 重 占 30%; 以 中 投 區 之 學 校 數 職 業 學 校 類 科 別 總 數 統 計, 志 願 數 僅 列 十 五 個 似 嫌 過 少, 志 願 數 可 再 增 加 至 二 十 個 或 者 更 多, 且 志 願 序 給 分 之 差 距 可 以 再 檢 討 與 規 劃 3. 就 近 入 學 均 給 十 分, 缺 乏 比 序 之 實 質 意 義 與 相 對 概 念 中 投 區 免 試 入 學 超 額 比 序 項 目 符 合 中 投 區 免 試 就 學 區 共 同 就 學 區 均 給 十 分, 缺 乏 比 序 之 實 質 意 義 且 比 重 過 重 ; 中 投 區 共 同 就 學 區 給 十 分, 其 他 共 同 就 學 區 是 否 也 給 中 投 區 的 跨 區 學 生 十 分? 在 此 相 對 概 念 下, 就 近 入 學 之 給 分 須 再 商 榷 或 刪 除 4. 扶 助 弱 勢 給 分 酌 予 增 加 基 於 正 義 原 則, 對 於 區 域 性 或 經 濟 弱 勢 家 庭 子 弟 給 予 加 分 是 合 理, 但 是 給 分 似 乎 可 以 再 研 議 增 加 並 檢 討 學 校 是 否 確 實 偏 遠 的 可 行 性 與 審 視, 以 更 能 照 顧 弱 勢 族 群 5. 多 元 學 習 表 現 應 審 慎 規 範, 避 免 人 為 因 素 而 影 響 客 觀 性 中 投 區 免 試 入 學 超 額 比 序 項 目 多 元 學 習 表 現 規 劃 之 理 念 訂 定 原 則 為 主 科 解 放, 回 歸 教 育 主 體 意 識, 多 元 有 趣, 此 項 目 包 含 四 小 項, 由 於 各 校 獎 懲 規 準 不 一, 且 容 易 有 人 為 因 素 之 介 入 ; 針 對 此 項 目 教 育 主 管 機 關 應 訂 定 明 確 的 規 範 供 學 校 遵 循, 以 避 免 人 為 因 素 而 影 響 客 觀 性 ; 建 議 無 處 分 紀 錄 與 銷 過 後 無 紀 錄 者 作 應 作 區 隔 6. 教 育 會 考 表 現 可 增 列 等 第 級 距 與 權 重 規 劃 教 育 會 考 表 現 之 理 念 是 兼 顧 維 持 國 中 畢 業 生 的 學 習 品 質 及 引 導 國 中 教 學 正 常 化, 亦 是 較 少 受 外 在 因 素 影 響 之 項 目, 建 議 給 分 及 所 佔 權 重 可 再 重 新 評 估, 如 : 將 分 數 改 成 9 等 第, 會 考 總 積 分 相 同 時, 比 序 依 各 高 中 職 端 各 校 發 展 重 點 為 考 量, 不 統 一 規 定 比 序 順 序 7. 免 試 入 學 超 額 比 序 同 分 抽 籤 應 公 平 公 開, 或 是 以 超 額 錄 取 解 決 抽 籤 是 公 平 但 是 不 一 定 合 理, 抽 籤 容 易 被 聯 想 是 否 會 有 舞 弊 的 空 間? 為 求 公 平 起 見, 由 行 政 機 關 主 導 做 可 考 慮 由 各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依 據 各 校 課 程 特 色 需 求 以 口 試 等 方 式 選 擇 學 生 ; 或 為 達 抽 籤 公 平 性, 由 事 前 公 布 亂 數 表 以 電 腦 抽 籤 作 業 抽 取 申 請 入 學 者 8. 免 試 入 學 超 額 比 序 教 育 會 考 若 總 分 相 同 時, 會 考 分 數 比 序 內 容 及 權 重 建 議 授 權 由 各 校 招 生 委 員 會 訂 定, 各 校 可 針 對 學 校 發 展 重 點, 考 量 錄 取 的 優 先 次 序, 以 符 合 學 校 的 特 色 發 展 ( 二 ) 對 於 學 校 之 建 議 1. 配 合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政 策, 妥 善 規 劃 國 中 校 內 配 套 措 施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是 國 家 重 要 之 政 策, 學 校 應 積 極 主 動 配 合 政 策 擬 定 學 校 推 動 方 案, 尤 其 在 多 元 學 習 表 現 之 四 小 項, 更 需 研 擬 具 體 可 行 措 施, 以 避 免 人 為 因 素 影 響 客 觀 性 15

2. 規 劃 教 師 家 長 學 生 之 說 明 會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之 相 關 規 定 要 讓 教 師 家 長 學 生 充 份 的 瞭 解, 以 避 免 不 必 要 的 質 疑, 對 於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之 相 關 問 題, 需 要 立 即 有 效 的 解 除 其 疑 慮, 以 減 少 推 動 的 阻 力 3. 校 長 以 身 作 則, 負 起 推 動 的 責 任 校 長 是 學 校 的 領 導 者, 對 於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之 相 關 措 施 必 須 充 分 的 瞭 解, 由 校 長 帶 領 學 校 行 政 人 員 教 師, 站 在 學 生 的 立 場, 共 同 規 劃 與 執 行 對 學 生 最 有 利 的 措 施 ( 三 ) 對 於 家 長 之 建 議 1. 破 除 對 明 星 學 校 的 迷 失, 協 助 孩 子 進 入 理 想 中 的 學 校 行 行 出 狀 元, 校 校 都 是 好 校, 只 要 努 力 就 會 有 好 表 現 ; 孩 子 不 是 每 一 個 都 是 天 才, 也 不 是 進 入 明 星 學 校 在 未 來 就 能 有 輝 煌 的 成 就, 進 入 理 想 中 的 學 校 比 進 入 明 星 學 校 重 要, 家 長 要 協 助 孩 子 成 長, 不 要 為 孩 子 安 排 未 來 2. 支 持 與 協 助, 讓 孩 子 發 展 無 限 的 潛 能 每 個 孩 子 都 有 無 限 的 潛 能, 孩 子 的 天 賦 需 要 父 母 與 師 長 的 協 助 才 能 充 份 的 發 揮, 求 學 僅 是 一 個 過 程, 就 讀 學 校 並 不 能 代 表 他 未 來 的 成 就, 所 以, 家 長 的 觀 念 要 有 所 調 整, 勿 再 執 迷 於 明 星 學 校 的 迷 失 中 教 育 的 成 功 與 否, 影 響 國 家 未 來 的 發 展, 也 深 深 影 響 國 家 的 競 爭 力, 基 於 教 育 對 國 家 的 重 要 性, 我 國 在 推 動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所 秉 持 的 五 大 理 念 : 有 教 無 類 因 材 施 教 適 性 揚 才 多 元 進 路 優 質 銜 接 ( 教 育 部 2012); 未 來 三 到 五 年, 是 新 政 策 上 路 的 過 渡 與 震 盪 期, 在 此 過 程 必 定 有 許 多 問 題 需 要 我 們 教 育 人 員 來 處 理, 唯 有 大 家 同 心 協 力 方 能 克 服 困 難, 解 決 我 們 所 面 對 的 問 題, 期 盼 在 大 家 的 努 力 下,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能 順 利 推 動, 引 領 我 國 的 教 育 邁 入 另 一 旅 程 碑 16

參 考 文 獻 南 投 縣 政 府 教 育 處 臺 中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2012,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中 投 區 免 試 入 學 比 序 試 模 擬 分 析 報 告, 未 出 版, 臺 中 教 育 部 2012,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實 施 計 畫,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資 訊 網, 提 取 資 料 日 期 為 2012 年 1 月 15 日, 由 <http://12basic.edu.tw/> 陳 益 興 2012,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政 策 規 劃 歷 程 研 析, 教 育 部, 臺 北 陳 盛 賢 2008, 十 二 年 國 民 教 育 之 政 策 論 述, 未 出 版,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教 育 學 系 博 士 論 文, 臺 北 臺 中 市 政 府 教 育 局 2012, 修 正 中 投 區 免 試 入 學 作 業 要 點, 臺 中 市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資 訊 網, 提 取 資 料 日 期 為 2012 年 1 月 15 日 由 <http://sites.tc.edu.tw/tc12explain/ > 韓 繼 成 2006, 十 二 年 國 教 之 探 究, 學 校 行 政 雙 月 刊,44 期,7 月,85-97 頁 Arnold, T., & Spell, C. S. (2006).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justice and benefits satisfaction.journal of Business and Psychology, 20(4), 599-620. Baker, T. L., Hunt, T. G., & Andrews, M. C. (2006). Promoting ethical behavior and organizational citizenship behaviors: The influence of corporate ethical values.journal of Business Research, 59, 849 857. Bies, R. J., & Moag, J. S. (1986). Interactional justice: Communication criteria for fairness. In B. Sheppard (Ed.), Research in organizational behavior (Vol. 9, pp. 289-319). Greenwich, CT: JAI Press. Folger, R., & Cropanzano, R. (1998). Organizational justice and human resource management. Thousand Oaks, CA: Sage. Jeremy, B., & Krista, M. (2010). Equity, egoism, and egocentrism: The formation of distributive justice judgments. Basic & Applied Social Psychology, 32(2), 155-164. Leventhal, G. S. (1980). What should be fine with equity theory? New approaches to the study of fairness in social relationships. In K. Gergen, M. Greenberg, & R. Willis (Eds.), Social exchange: Advence in theory and research, 27-55, New York: Plenum Press. Martin, J. (1981). Relative deprivation: A theory of distributive injustice for an era of shrinjing resources. In L. L. Cummings & B. M. Staw (Eds.), Research in organizational behavior, 53-107, Greenwich, CT: JAI Press. Stone, D. A.(2002). Policy paradox-the art of political decision marking. Revised Ed. New York, N.Y. Norton & Company. 17

附 件 一 中 投 區 免 試 入 學 超 額 比 序 項 目 積 分 對 照 表 項 目 配 分 志 願 序 級 分 (30 分 ) 就 近 入 學 級 分 (10 分 ) 項 目 積 分 計 算 方 式 計 算 標 準 第 1 志 願 30 分 第 2 志 願 27 分 第 3 志 願 24 分 第 4 志 願 21 分 第 5 志 願 18 分 第 6 志 願 15 分 第 7 志 願 13 分 第 8 志 願 11 分 第 9 志 願 9 分 第 10 志 願 7 分 第 11 志 願 至 第 15 志 願 皆 得 5 分 符 合 中 投 區 免 試 就 學 區 者 10 分 符 合 中 投 區 共 同 就 學 區 者 10 分 上 限 30 分 10 分 備 註 扶 助 弱 勢 級 分 (3 分 ) 符 合 偏 遠 地 區 者 1 分 ; 符 合 中 低 收 入 戶 者 1 分 ; 符 合 低 收 入 戶 者 2 分 3 分 1. 偏 遠 地 區 學 校 係 報 准 主 管 機 關 核 備 有 案 之 偏 遠 學 校, 且 國 中 三 年 就 讀 偏 遠 學 校 者 2. 經 濟 弱 勢 ( 中 低 低 收 入 戶 ) 係 領 有 鄉 鎮 市 區 公 所 證 明 文 件 者 1. 健 體 藝 文 綜 合 三 領 域 五 學 期 平 均 成 績 均 衡 學 習 任 一 領 域 符 合 者 4 分 ; 三 領 域 皆 符 合 者 12 分 12 分 達 60 分 ( 含 ) 以 上 者 2.100 學 年 度 入 學 國 一 學 生, 在 103 學 年 度 時 多 元 學 習 表 現 級 分 (27) 德 行 表 現 社 團 (2 分 ) 服 務 學 習 (3 分 ) 5 分 只 採 計 國 二 上 國 二 下 國 三 上 三 個 學 期 1. 社 團 及 服 務 學 習 由 國 中 認 證 2. 任 一 學 期 參 加 一 項 校 內 社 團 者 給 1 分 3. 任 一 學 期 累 積 服 務 滿 6 小 時 者 給 1 分 無 記 過 紀 錄 獎 勵 紀 錄 教 育 會 考 表 現 級 分 (30 分 ) 總 分 無 處 分 紀 錄 及 銷 過 後 無 懲 處 紀 錄 者 6 分 ; 銷 過 後 無 小 過 ( 含 ) 以 上 紀 錄 者 3 分 大 功 每 支 3 分 ; 小 功 每 支 1 分 ; 嘉 獎 每 支 0.5 分 精 熟 者 每 科 得 6 分 ; 基 礎 者 每 科 得 4 分 ; 待 加 強 者 每 科 得 2 分 6 分 4 分 30 分 100 分 1. 依 銷 過 後 計 算 2.100 學 年 度 入 學 國 一 學 生, 在 103 學 年 度 時 只 採 計 國 二 上 國 二 下 國 三 上 三 個 學 期 採 計 國 中 五 個 學 期 會 考 總 積 分 相 同 時, 得 就 寫 作 測 驗 國 文 數 學 英 語 社 會 自 然 依 序 進 行 比 序 18

附 件 二 中 投 區 免 試 入 學 超 額 比 序 項 目 積 分 對 照 表 內 涵 及 設 計 理 念 項 目 內 涵 概 述 理 念 及 注 意 事 項 學 生 志 願 序 就 近 入 學 扶 助 弱 勢 均 衡 學 習 多 元 學 習 表 現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表 現 學 生 選 填 志 願 之 序 位 ( 備 註 : 目 前 中 投 區 免 試 就 學 區 及 共 同 就 學 區 皆 為 10 分, 已 無 實 質 意 義 ) 協 助 各 免 試 就 學 區 內 之 偏 遠 鄉 鎮 國 中 學 生 經 濟 弱 勢 ( 中 低 收 入 戶 ) 學 生 或 特 殊 境 遇 學 生 之 升 學 機 會 國 中 健 康 與 體 育 藝 術 與 人 文 綜 合 活 動 三 領 域 成 績 及 格 1. 日 常 生 活 行 為 表 現 評 量 : 學 生 出 缺 席 情 形 已 銷 過 後 之 獎 懲 紀 錄 等 2. 服 務 學 習 : 國 中 期 間 參 加 志 工 服 務 社 區 服 務 或 表 演 等 3. 社 團 : 國 中 期 間 參 與 樂 隊 體 育 性 校 隊 各 類 技 藝 班 隊 等 1.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評 量 科 目 為 國 文 數 學 英 語 社 會 自 然 及 寫 作 測 驗 2. 國 文 數 學 英 語 社 會 及 自 然 各 科 評 量 結 果 分 為 精 熟 基 礎 及 待 加 強 3 等 級 3. 積 分 相 同 時, 得 參 採 國 文 數 學 英 語 社 會 自 然 及 寫 作 測 驗 的 表 現 分 別 進 行 比 序 1. 配 合 區 內 高 中 高 職 學 校 數 量, 規 劃 合 宜 之 志 願 數 2. 尊 重 學 生 意 願, 符 合 本 階 段 適 性 輔 導 及 適 性 選 擇 精 神 1. 鼓 勵 學 生 在 免 試 就 學 區 內 在 地 就 學, 以 避 免 舟 車 勞 頓 跨 區 走 讀 2. 考 量 學 校 屬 性, 非 社 區 型 高 中 職 不 採 用 3. 主 管 機 關 清 楚 界 定 就 近 入 學 定 義 及 範 圍 4. 高 中 高 職 得 分 析 最 近 3 年 內 之 高 一 新 生 來 源 ( 來 自 各 國 中 的 就 讀 人 數 比 率 ), 並 考 量 高 中 高 職 學 校 與 國 中 的 地 理 關 係 交 通 便 利 性 等 因 素 5. 宜 先 調 查 並 調 整 該 區 的 資 源 分 布 狀 況, 俾 使 小 型 就 學 區 內 的 學 生 皆 有 相 同 的 升 學 機 會 6. 免 試 就 學 區 內 之 各 國 中 宜 皆 有 對 應 高 中 高 職, 以 免 產 生 國 中 升 學 機 會 不 均 等 的 問 題 1. 照 顧 就 學 區 內 區 域 或 經 濟 弱 勢 家 庭 子 弟 就 學, 以 促 進 教 育 機 會 均 等, 兼 顧 社 會 正 義 2. 宜 搭 配 其 他 比 序 項 目 做 整 體 規 劃 1. 鼓 勵 學 生 五 育 均 衡 發 展, 三 學 習 領 域 正 常 教 學 2. 只 得 考 慮 領 域 成 績 是 否 達 最 低 及 格 規 定, 而 不 得 比 較 學 業 總 成 績 高 低 3. 應 確 保 區 內 各 校 有 足 夠 符 合 領 域 專 長 教 師 授 課 1. 促 使 學 校 及 學 生 重 視 品 德 教 育, 以 利 五 育 均 衡 發 展 2. 宜 採 正 面 表 列 方 式, 以 鼓 勵 學 生 1. 促 使 學 校 及 學 生 重 視 品 德 教 育, 以 利 五 育 均 衡 發 展, 從 小 推 動 服 務 學 習 2. 有 關 公 共 服 務 時 數 認 定 標 準, 應 訂 有 服 務 機 構 項 目 性 質 時 間 之 一 致 性 規 範, 再 行 採 用 1. 鼓 勵 學 生 發 展 多 元 智 能, 讓 每 個 學 生 發 展 自 我 優 勢 能 力 2. 社 團 僅 屬 少 數 人 才 具 有 的 資 格, 學 校 採 用 時, 應 與 學 校 發 展 之 特 色 具 直 接 關 聯 性 1. 為 維 持 國 中 畢 業 生 的 基 本 素 質 2. 不 宜 僅 採 此 項, 需 搭 配 其 他 比 序 項 目 做 整 體 規 劃 3. 非 優 先 採 用, 應 為 最 後 不 得 不 然 之 採 用 項 目 4. 高 中 高 職 如 採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採 計 科 目 宜 與 學 校 或 群 科 屬 性 具 關 聯 性 5. 如 採 積 分 模 式, 採 計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 國 文 數 學 英 語 社 會 及 自 然 ) 所 占 比 重 不 得 超 過 三 分 之 一 ; 如 採 加 權 計 分, 亦 不 得 超 過 總 積 分 三 分 之 一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