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 康 食 品 查 登 記 許 可 摘 要 1. 申 請 品 名 : 益 齒 達 2. 申 請 商 號 : 台 灣 留 蘭 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許 可 證 字 號 : 衛 健 食 字 第 A00108 號 Extra Sugarfree gum Strawberry Flavor 地 址 : 台 北 市 忠 孝 東 路 一 段 112 號 9 樓 電 話 : 02-2322-3123 3. 原 料 成 分 : 木 糖 醇 麥 芽 糖 醇 口 香 膠 阿 拉 伯 膠 甘 露 醇 草 莓 香 料 調 味 劑 ( 無 水 檸 檬 酸 ) 山 梨 醇 二 氧 化 鈦 人 工 甘 味 料 ( 阿 斯 巴 甜 醋 磺 內 酯 鉀 ) 棕 櫚 蠟 二 丁 基 羥 基 甲 苯 ( 抗 氧 化 劑 ) 4. 外 觀 : 白 色 長 方 形 粒 狀 包 裝 型 態 : ( 1 ) 25 粒 / 袋 ; 塑 膠 袋 裝 ( 2 ) 54 粒 / 瓶 ; 塑 膠 瓶 裝 ( 3 ) 54 粒 / 袋 ; 塑 膠 袋 裝 5. 保 健 功 效 成 分 含 量 : 每 粒 口 香 糖 1.4 g 木 糖 醇 0.5320g/ 粒 (38.00% w/w) (2 粒 / 份, 含 木 糖 醇 1.064g/ 份 )
6. 營 養 成 份 及 含 量 : 25 粒 / 袋 ; 塑 膠 袋 裝 營 養 標 示 每 一 份 量 :2 粒 (2.8 公 克 ) 本 包 裝 含 12.5 份 熱 量 蛋 白 質 脂 肪 飽 和 脂 肪 反 式 脂 肪 碳 水 化 合 物 鈉 糖 保 健 功 效 之 相 關 成 分 含 量 木 糖 醇 每 份 4.9 大 卡 2 公 克 0 毫 克 1.06 公 克 54 粒 / 瓶 ; 塑 膠 瓶 裝 54 粒 / 袋 ; 塑 膠 袋 裝 營 養 標 示 每 一 份 量 :2 粒 (2.8 公 克 ) 本 包 裝 含 27 份 每 份 熱 量 4.9 大 卡 蛋 白 質 脂 肪 飽 和 脂 肪 反 式 脂 肪 碳 水 化 合 物 2 公 克 鈉 0 毫 克 糖 保 健 功 效 之 相 關 成 分 含 量 木 糖 醇 1.06 公 克 7. 保 健 功 效 敘 述 : 1. 有 助 於 減 少 口 腔 內 的 牙 菌 斑 2. 有 助 於 減 少 牙 菌 斑 內 突 變 形 鏈 球 菌 數 量 (Streptococcus mutans) 3. 有 助 於 降 低 蛀 牙 ( 齲 齒 ) 的 發 生 率 8. 建 議 : 每 日 五 次, 每 次 二 粒, 飲 食 後 食 用 注 意 事 項 : 請 洽 詢 醫 師 或 營 養 師 有 關 食 用 本 品 之 意 見 ; 均 衡 飲 食 與 適 當 運 動 為 身 體 健 康 之 基 礎 警 語 : 1. 少 吃 甜 食, 維 持 口 腔 健 康 是 防 止 蛀 牙 的 最 基 本 要 素 2. 幼 童 食 用 本 品 請 小 心, 切 勿 吞 食
3. 食 用 本 品 如 有 任 何 過 敏 及 不 適, 請 立 即 停 止 食 用 4. 苯 酮 尿 症 病 患 者 不 宜 使 用 5. 嬰 兒 不 得 食 用 9. 保 存 方 法 及 條 件 : 置 於 陰 涼 處, 避 免 陽 光 直 射 ( 拆 開 包 裝 後 請 儘 早 食 用 ) 10. 保 存 期 間 : 12 個 月 1 1. 產 品 製 程 概 要 : 益 齒 達 製 造 加 工 流 程 原 料 Raw Material 攪 拌 Mixing 擠 壓 Extrusion 切 片 Sheeting 造 粒 Coating 冷 卻 Cooling 包 裝 Wrapping 25 & 54 粒 / 袋 54 粒 / 瓶 裝 盒 Boxing 裝 箱 Casing
1 2. 申 請 緣 由 : 美 國 The Wrigley s Company( 箭 牌 公 司 ) 為 世 界 最 大 之 口 香 糖 製 造 商, 多 種 系 列 口 香 糖 均 深 獲 人 心 ; 台 灣 地 區 由 台 灣 留 蘭 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總 代 理 與 製 造, 提 供 不 同 風 味 的 口 香 糖 予 消 費 者 口 香 糖 是 歷 史 悠 久 的 一 項 食 品, 其 優 點 不 僅 為 一 項 美 味 而 低 卡 洛 里 的 食 品, 也 提 供 健 康 咀 嚼 口 香 糖, 可 提 振 精 神 抒 解 壓 力 使 口 氣 芳 香 增 加 唾 液 分 泌 降 低 口 中 酸 性 對 抗 齲 齒 益 齒 達, 不 但 提 供 沁 甜 草 莓 的 香 甜 氣 味, 使 口 頰 留 香, 產 品 原 料 更 採 用 低 卡 洛 里 低 蛀 牙 發 生 率 的 甜 味 劑 : 山 梨 醇 木 糖 醇 甘 露 醇 麥 芽 糖 醇, 使 大 人 小 孩 在 咀 嚼 口 香 糖 之 虞, 不 需 擔 心 蛀 牙 之 發 生 益 齒 達 之 主 成 分 : 木 糖 醇 (Xylitol),),),), 是 在 十 九 世 紀 末 期 被 人 發 現 它 天 然 存 在 於 許 多 水 蔬 菜 之 中 它 不 容 易 被 人 體 吸 收, 可 在 缺 乏 胰 島 素 的 情 況 下 被 代 謝, 產 生 的 熱 量 約 為 蔗 糖 的 40%, 但 甜 度 約 為 蔗 糖 的 90%, 因 此 為 可 被 當 作 糖 尿 病 患 者 的 代 糖 使 用 又 由 於 食 用 時 有 一 種 清 涼 的 效, 因 此 也 常 用 於 糖 口 香 糖 或 清 涼 含 錠 中 另 外, 木 糖 醇 的 安 全 性 已 得 到 證 美 國 加 拿 大 歐 盟 等 38 個 以 上 的 國 家, 已 經 認 可 木 糖 醇 在 食 品 藥 品 中 的 安 全 性 聯 合 國 糧 農 組 織 (FAO) 和 世 界 衛 生 組 織 (WHO) 聯 合 食 品 規 格 委 也 認 可 木 糖 醇 是 一 種 最 安 全 的 甜 味 劑 (JECFA) 於 1977 年 頒 佈 的 12) 中 說 明, 芬 蘭 Turku 做 了 一 系 列 木 糖 醇 預 防 齲 齒 的 研 究, 顯 示 木 糖 醇 對 於 預 防 蛀 牙 有 顯 著 的 幫 助 ( 如 附 件 3.9) ) ) 本 產 品 經 人 體 顯 示 : 組 受 試 者 咀 嚼 益 齒 達 無 糖 口 香 糖 - 沁 甜 草 莓 四 週 後, 口 中 牙 菌 斑 堆 積 量 突 變 形 鏈 球 菌 數 目 均 顯 著 減 少, 兩 者 皆 具 有 統 計 上 的 意 義 ; 而 咀 嚼 不 含 木 糖 醇 之 口 香 糖 及 不 咀 嚼 口 香 糖 之 對 照 組 在 四 週 後, 牙 菌 斑 堆 積 量 及 突 變 形 鏈 球 菌 數 量 則 均 無 顯 著 變 化 ( P < 0.01 )( 見 附 件 4.1) 人 體 顯 示 每 日 嚼 食 十 粒 益 齒 達 四 週 後, 可 減 少 口 腔 內 的 牙 菌 斑 及 牙 菌 斑 內 突 變 形 鏈 球 菌 數 量, 有 助 於 降 低 蛀 牙 的 發 生 率, 維 護 牙 齒 健 康 ( 見 附 件 4.1) 符 合 衛 生 牙 齒 保 健 功 能 之 判 定 基 準, 本 公 司 據 此 申 請 健 康 食 品 查 登 記
13. 產 品 之 安 全 評 估 報 告 摘 要 表 ( 一 ) 本 品 益 齒 達 屬 於 健 康 食 品 安 全 性 評 估 分 類 之 第 一 類 食 品, 無 須 進 行 安 全 性 評 估 試 同 時, 本 品 所 使 用 之 原 料 皆 通 過 衛 生 許 可 使 用 範 圍, 或 通 過 GRAS(Generally recognized as safe, 公 認 安 全 物 質 ) 茲 將 原 料 之 安 全 性 評 估 文 獻 摘 要 如 下 表 3.1 美 國 藥 物 食 木 糖 醇 (Xylitol) 木 糖 醇 (Xylitol) 木 糖 醇 (Xylitol) 美 國 藥 物 食 (FDA) 聯 邦 法 規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 CFR 172.395 敘 及, 木 糖 醇 適 量 使 用, 可 安 全 地 應 用 做 食 品 添 加 物 加 物 專 家 委 (JECFA) 分 別 於 1977,1978, 1983 年 頒 佈 的 食 品 添 加 物 毒 性 評 估 報 告 (Series 12,13,18) 表 示 : 木 糖 醇 的 每 日 容 許 (ADI) 不 需 限 制, 並 以 不 同 性 別 年 紀 之 小 鼠 大 鼠 兔 子, 進 行 急 性 口 服 試 及 急 性 IV 試 ; 在 快 速 NMRI 大 鼠 之 急 性 口 服 試 裡,LD50 介 於 20.96~23.62g/Kg, 性 別 對 LD50 測 定 並 無 顯 著 差 異 性 報 告 並 針 對 攝 入 不 同 劑 量 的 木 糖 醇, 對 人 體 胃 腸 道 肝 腎 等 機 能 致 齲 齒 率 致 肥 胖 率 進 行 試 明 訂 食 品 添 加 物 使 用 範 圍 及 用 量 標 準 第 ( 十 一 ) 類 調 味 劑, 007:D- 木 糖 醇 可 於 其 他 各 類 食 品 中 視 際 需 要 適 量 使 用 未 規 範 添 加 限 量
產 品 之 安 全 評 估 報 告 摘 要 表 ( 二 ) 3.2 麥 芽 糖 醇 (Maltitol) 加 物 專 家 委 (JECFA) 於 1993 年 頒 佈 的 32) 表 示 : 麥 芽 糖 醇 的 每 日 容 許 攝 取 量 (ADI) 並 未 規 定, 並 利 用 大 鼠 進 行 毒 物 試 及 致 癌 試 3.3 美 國 藥 物 食 3.4 美 國 藥 物 食 麥 芽 糖 醇 (Maltitol) 口 香 膠 (Gum Base) 阿 拉 伯 膠 (Acacia) 明 訂 食 品 添 加 物 使 用 範 圍 及 用 量 標 準 第 ( 十 一 ) 類 調 味 劑, 049: 麥 芽 糖 醇 可 於 其 他 各 類 食 品 中 視 際 需 要 適 量 使 用 未 規 範 添 加 限 量 美 國 藥 物 食 (FDA) 聯 邦 法 規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 CFR 172.615 敘 及, 口 香 糖 原 膠 (chewing gum base) 及 其 相 關 添 加 物 之 安 全 規 範, 本 品 之 原 膠 Nutex base 4303 由 L.A. Dreyfus Company 製 造, 並 已 通 過 本 規 範 美 國 藥 物 食 (FDA) 聯 邦 法 規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 CFR 172.780 敘 及, 阿 拉 伯 膠 (gum Arabic) 在 遵 守 本 規 範 下, 添 加 於 食 品 中 無 安 全 上 的 顧 慮
產 品 之 安 全 評 估 報 告 摘 要 表 ( 三 ) 3.5 美 國 藥 物 食 阿 拉 伯 膠 (Acacia) 甘 露 醇 (Mannitol) 甘 露 醇 (Mannitol) 甘 露 醇 (Mannitol) 加 物 專 家 委 (JECFA) 於 1989 年 頒 佈 的 26) 表 示 : 阿 拉 伯 膠 的 每 日 容 許 攝 取 量 (ADI) 並 未 規 定, 並 利 用 大 鼠 進 行 畸 胎 性 試 美 國 藥 物 食 (FDA) 聯 邦 法 規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 CFR 582.5470 敘 及, 甘 露 醇 列 為 GRAS( 公 認 安 全 物 質 ) 加 物 專 家 委 (JECFA) 於 1986 年 頒 佈 的 21) 表 示 : 甘 露 醇 的 每 日 容 許 攝 取 量 (ADI) 未 限 制, 並 針 對 誘 變 性 與 致 畸 胎 性 使 用 大 鼠 進 行 試 明 訂 食 品 添 加 物 使 用 範 圍 及 用 量 標 準 第 ( 十 一 ) 類 調 味 劑, 035:D- 甘 露 醇 可 於 其 他 各 類 食 品 中 視 際 需 要 適 量 使 用 未 規 範 添 加 限 量
產 品 之 安 全 評 估 報 告 摘 要 表 ( 四 ) 3.6 美 國 藥 物 食 檸 檬 酸 (Citric acid) 檸 檬 酸 (Citric acid) 美 國 藥 物 食 (FDA) 聯 邦 法 規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 CFR 184.1033 敘 及, 檸 檬 酸 列 為 GRAS( 公 認 安 全 物 質 ) 加 物 專 家 委 (JECFA) 於 1973 年 頒 佈 的 5) 表 示 : 檸 檬 酸 的 每 日 容 許 (ADI) 未 限 制, 並 利 用 小 鼠 及 大 鼠 進 行 毒 性 試 檸 檬 酸 (Citric acid) 明 訂 食 品 添 加 物 使 用 範 圍 及 用 量 標 準 第 ( 十 一 ) 類 調 味 劑, 008: 檸 檬 酸 可 於 其 他 各 類 食 品 中 視 際 需 要 適 量 使 用 未 規 範 添 加 限 量 3.7 美 國 藥 物 食 阿 斯 巴 甜 (Asparta me) 美 國 藥 物 食 (FDA) 聯 邦 法 規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 CFR 172.804 敘 及, 阿 斯 巴 甜 可 能 為 安 全 物 質, 但 PKU 病 人 不 可 食 用
產 品 之 安 全 評 估 報 告 摘 要 表 ( 五 ) 阿 斯 巴 甜 (Asparta me) 阿 斯 巴 甜 (Asparta me) 加 物 專 家 委 (JECFA) 於 1981 年 頒 佈 的 16) 表 示 : 阿 斯 巴 甜 的 每 日 容 許 攝 取 量 (ADI) 為 40mg/Kg bw, 並 對 PKU 患 者 及 健 康 正 常 者 進 行 口 服 人 體 試, 且 以 大 鼠 進 行 長 期 口 服 毒 性 試 明 訂 食 品 添 加 物 使 用 範 圍 及 用 量 標 準 第 ( 十 一 ) 類 調 味 劑, 042: 阿 斯 巴 甜 可 於 各 類 食 品 中 視 際 需 要 適 量 使 用 未 規 範 添 加 限 量 3.8 美 國 藥 物 食 山 梨 醇 (Sorbitol) 山 梨 醇 (Sorbitol) 美 國 藥 物 食 (FDA) 聯 邦 法 規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 CFR 582.5835 敘 及, 山 梨 醇 列 為 GRAS( 公 認 安 全 物 質 ) 加 物 專 家 委 (JECFA) 於 1974 年 頒 佈 的 5) 表 示 : 山 梨 醇 的 每 日 容 許 (ADI) 未 限 制, 成 人 每 日 攝 食 50g 以 上 / 天 可 能 會 引 起 腹 瀉, 且 針 對 急 性 毒 性 口 服 試 使 用 小 鼠 大 鼠 進 行 試
產 品 之 安 全 評 估 報 告 摘 要 表 ( 六 ) 山 梨 醇 (Sorbitol) 明 訂 食 品 添 加 物 使 用 範 圍 及 用 量 標 準 第 ( 十 一 ) 類 調 味 劑, 001:D- 山 梨 醇 可 於 其 他 各 類 食 品 中 視 際 需 要 適 量 使 用 未 規 範 添 加 限 量 3.9 歐 洲 食 品 科 學 委 (SCF) 3.10 美 國 藥 物 食 總 醣 醇 (polyols) 二 氧 化 鈦 (Titanium dioxide) 二 氧 化 鈦 (Titanium dioxide) SCF 在 1985 年 提 出 報 告 (series 16) 指 出 : 過 量 的 攝 入 總 糖 醇 會 導 致 輕 瀉 與 脹 氣,ㄧ 天 攝 入 20g 總 糖 醇 是 可 接 受 且 不 會 造 成 任 何 腹 瀉 症 文 中 並 針 對 個 別 甜 味 劑 進 行 探 討 美 國 藥 物 食 (FDA) 聯 邦 法 規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 CFR 73.575 敘 及, 在 符 合 本 規 範 下, 適 量 的 二 氧 化 鈦 可 安 全 地 當 作 食 品 用 染 色 劑, 但 使 用 量 不 得 超 過 食 品 總 重 的 1% 加 物 專 家 委 (JECFA) 於 1969 年 頒 佈 的 46A) 表 示 : 二 氧 化 鈦 的 每 日 容 許 (ADI) 未 限 制, 並 利 用 豬 兔 子 狗 和 貓 進 行 急 性 毒 性 口 服 試
產 品 之 安 全 評 估 報 告 摘 要 表 ( 七 ) 二 氧 化 鈦 (Titanium dioxide) 明 訂 食 品 添 加 物 使 用 範 圍 及 用 量 標 準 第 ( 九 ) 類 著 色 劑, 030: 二 氧 化 鈦 可 用 於 其 他 各 類 食 品 中, 視 際 需 要 適 量 使 用 未 規 範 添 加 限 量 3.11 美 國 藥 物 食 棕 櫚 蠟 (Carnaub a wax) 棕 櫚 蠟 (Carnaub a wax) 棕 櫚 蠟 (Carnaub a wax) 美 國 藥 物 食 (FDA) 聯 邦 法 規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 CFR 184.1978 敘 及, 棕 櫚 蠟 列 為 GRAS( 公 認 安 全 物 質 ) 加 物 專 家 委 (JECFA) 於 1992 年 頒 佈 的 30) 表 示 : 棕 櫚 蠟 的 每 日 容 許 攝 取 量 (ADI) 為 7mg/Kg bw, 且 針 對 毒 性 與 致 畸 胎 性 使 用 大 鼠 進 行 試 明 訂 食 品 添 加 物 使 用 範 圍 及 用 量 標 準 第 ( 七 ) 類 品 質 改 良 用 釀 造 用 及 食 品 製 造 用 劑, 071: 棕 櫚 蠟 可 用 於 糖 ( 包 括 口 香 糖 及 巧 克 力 ) 食 品 中, 視 際 需 要 適 量 使 用 未 規 範 添 加 限 量
產 品 之 安 全 評 估 報 告 摘 要 表 ( 八 ) 3.12 美 國 藥 物 食 3.13 美 國 藥 物 食 二 丁 基 羥 基 甲 苯 (BHT, dibutyl hydroxytolue ne) 二 丁 基 羥 基 甲 苯 (BHT, dibutyl hydroxytolue ne) 醋 磺 內 酯 鉀 (Acesulfa me potassium) 醋 磺 內 酯 鉀 (Acesulfa me potassium 醋 磺 內 酯 鉀 (Acesulfa me potassium 美 國 藥 物 食 (FDA) 聯 邦 法 規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 CFR 172.115 敘 及,BHT 在 特 殊 食 品 中 應 用 成 為 抗 氧 化 劑 且 限 量, 可 能 為 安 全 物 質 明 訂 食 品 添 加 物 使 用 範 圍 及 用 量 標 準 第 ( 十 二 ) 類 抗 氧 化 劑, 001:BHT 可 使 用 於 口 香 糖 及 泡 泡 糖, 用 量 為 0.75g/Kg 以 下, 本 品 未 超 過 其 限 量 範 圍 美 國 藥 物 食 (FDA) 聯 邦 法 規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 CFR 172.800 敘 及, 在 符 合 規 範 下, 適 量 的 醋 磺 內 酯 鉀 可 安 全 地 當 作 食 品 用 調 味 劑, 但 是 畜 肉 與 禽 肉 除 外 (JECFA) 於 1990 年 頒 佈 的 食 品 添 加 物 毒 性 評 估 報 告 (Series 28) 表 示 : 醋 磺 內 酯 鉀 的 每 日 容 許 (ADI) 為 15mg/Kg bw 明 訂 食 品 添 加 物 使 用 範 圍 及 用 量 標 準 第 ( 十 一 ) 類 調 味 劑, 071: 醋 磺 內 酯 鉀 可 用 於 糖 ( 包 括 口 香 糖 及 巧 克 力 ) 食 品 中, 視 際 需 要 適 量 使 用 未 規 範 添 加 限 量
14. 產 品 之 保 健 功 效 評 估 報 告 摘 要 表 ( 一 ) 依 據 下 列 評 估 試 取 得 核 准 之 保 健 功 效 保 健 功 效 4.1 (1) 有 助 於 減 少 口 腔 內 的 牙 菌 斑 健 康 成 人 組 20 人 對 照 組 二 組 各 20 人 ( 共 40 人 ) 2 粒 / 次,5 次 (1) 有 助 於 減 少 人 體 口 腔 內 的 牙 菌 斑 堆 / 天, 為 積 量 : 期 4 週 組 在 咀 嚼 口 香 糖 前 牙 菌 斑 堆 積 量 為 58.9 毫 克, 咀 嚼 兩 週 後 平 均 值 為 41.1 毫 克 咀 嚼 前 後 牙 菌 斑 堆 積 量 平 均 減 少 了 17.54 毫 克, 相 當 於 平 均 減 少 了 32.3% 的 比 例, 且 在 統 計 上 具 有 顯 著 差 異 (p<0.001) 對 照 組 在 咀 嚼 不 含 木 糖 醇 口 香 糖 前 牙 菌 斑 堆 積 量 平 均 值 為 63.1 毫 克, 兩 週 後 平 均 值 為 54.1 毫 克, 兩 次 檢 診 間 在 統 計 上 無 顯 著 差 異 (p<0.01) 無 咀 嚼 口 香 糖 之 對 照 組 在 第 二 次 檢 診 時 牙 菌 斑 堆 積 量 平 均 值 為 52.5 毫 克, 兩 週 後 平 均 值 為 55.0 毫 克, 兩 次 檢 診 間 在 統 計 上 無 顯 著 差 異 (p=0.403) 組 與 對 照 組 在 兩 週 前 後 牙 菌 斑 堆 積 量 百 分 比 變 化 量, 在 統 計 上 有 顯 著 差 異 (p<0.001) (2) 有 助 於 減 少 牙 菌 斑 內 突 變 形 鏈 球 菌 數 量 (Streptococc us mutans) (2) 有 助 於 減 少 人 體 口 腔 牙 菌 斑 內 突 變 形 鏈 球 菌 數 量 : 組 在 咀 嚼 口 香 糖 前, 突 變 形 鏈 球 菌 數 量 平 均 佔 全 部 牙 菌 斑 細 菌 數 量 之 0.870%, 咀 嚼 二 週 後 平 均 數 量 為 0.457%, 咀 嚼 後 比 咀 嚼 前 平 均 下 降 了 0.413%, 相 當 於 下 降 了 35.5% 的 比 例 咀 嚼 前 後 在 統 計 上 具 有 顯 著 差 異 (p<0.006)
產 品 之 保 健 功 效 評 估 報 告 摘 要 表 ( 二 ) 保 健 功 效 4.1 (2) 有 助 於 減 少 牙 菌 斑 內 突 變 形 鏈 球 菌 數 量 (Streptococc us mutans) ( 續 ) 對 照 組 在 咀 嚼 不 含 木 糖 醇 口 香 糖 前 突 變 形 鏈 球 菌 數 量 平 均 值 為 0.840%, 兩 週 後 平 均 值 為 0.897%, 兩 次 檢 診 間 在 統 計 上 無 顯 著 差 異 (p=0.4) 無 咀 嚼 口 香 糖 之 對 照 組 在 第 二 次 檢 診 時 突 變 形 鏈 球 菌 數 量 平 均 值 為 1.096%, 兩 週 後 平 均 值 為 1.166%, 兩 次 檢 診 間 在 統 計 上 無 顯 著 差 異 (p=0.606) 組 與 對 照 組 在 兩 次 檢 診 牙 菌 斑 內 突 變 形 鏈 球 菌 數 量 變 化 百 分 比 之 比 較, 在 統 計 上 亦 有 顯 著 的 差 異 (p<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