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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分 区 规 划 的 成 果 应 包 括 规 划 文 本 图 件, 以 及 包 括 相 应 说 明 的 附 件 第 十 三 条 专 项 规 划 由 市 规 划 部 门 或 相 关 业 务 主 管 部 门 组 织 编 制, 包 括 道 路 交 通 规 划 给 水 排 水 工 程 规 划 供 电 工 程 规 划 电 信 工 程 规 划 燃 气 工 程 规 划 绿 地 系 统 规 划 防 卫 设 施 工 程 规 划 环 境 保 护 规 划 历 史 风 貌 建 筑 保 护 规 划 防 洪 ( 潮 ) 规 划 消 防 规 划 地 下 空 间 开 发 利 用 及 人 防 规 划 等 由 相 关 业 务 主 管 部 门 组 织 编 制 的 专 项 规 划 应 报 市 规 划 部 门 综 合 协 调 第 十 四 条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由 市 规 划 部 门 组 织 编 制 根 据 厦 门 市 的 实 际 情 况 与 各 地 区 发 展 阶 段, 将 厦 门 市 分 为 城 市 发 展 成 熟 区 城 市 发 展 建 设 区 城 市 发 展 待 明 确 区 涉 及 城 市 发 展 建 设 区 城 市 发 展 待 明 确 区 的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宜 先 行 开 展 概 念 规 划 等 作 为 前 期 预 研, 并 制 定 指 导 城 市 空 间 形 态 更 新 或 扩 展 的 纲 领 性 成 果, 上 报 市 委 市 政 府 作 为 片 区 开 发 决 策 的 参 考 第 十 五 条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的 内 容 应 符 合 厦 门 市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编 制 技 术 规 定 要 求, 编 制 分 为 大 纲 阶 段 和 图 则 阶 段 两 个 阶 段 性 成 果 : 大 纲 阶 段 应 包 括 公 共 设 施 及 基 础 设 施 布 局 建 设 容 量 控 制 等 内 容, 其 成 果 必 须 按 法 定 程 序 公 示 并 报 市 政 府 批 准 后 方 可 执 行, 并 同 时 按 规 定 和 程 序 向 市 人 大 报 备, 如 需 修 改 应 按 原 程 序 报 批 片 区 经 营 性 项 目 应 根 据 片 区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 大 纲 阶 段 ) 内 容 制 定 地 块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图 则 成 果, 该 图 则 经 市 规 划 局 会 审 后 按 程 序 上 报 市 政 府 审 议 通 过, 通 过 后 按 程 序 公 示 并 进 入 土 地 出 让 程 序 出 让 后 该 图 则 成 果 纳 入 市 规 划 局 信 息 系 统 并 作 为 审 批 依 据 使 用 第 十 六 条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经 批 准 实 施 后, 其 修 改 分 成 两 种 类 型 :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修 编 和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局 部 调 整 涉 及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或 分 区 规 划 发 生 重 大 变 更 以 及 重 大 项 目 招 商 等 因 素, 对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控 制 区 域 功 能 与 布 局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必 须 进 行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修 编 涉 及 以 下 情 形 的, 应 进 行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局 部 调 整 : 1 建 设 项 目 对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控 制 地 块 的 功 能 与 布 局 产 生 局 部 影 响 的 ; 2 在 实 施 城 市 建 设 中 发 现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有 局 部 缺 陷 的 ; 3 对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确 定 的 部 分 建 设 用 地 性 质 使 用 强 度 和 公 共 配 套 设 施 的 规 划 要 求 进 行 调 整 的 4 市 政 府 及 相 关 部 门 认 为 应 进 行 局 部 调 整 的 第 十 七 条 涉 及 以 下 情 形 的, 按 市 规 划 部 门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信 息 系 统 维 护 程 序 办 3

理 : 1 报 建 项 目 用 地 性 质 与 规 划 确 定 性 质 有 出 入, 但 在 厦 门 市 城 市 规 划 管 理 技 术 规 定 (2010 年 版 ) 各 类 建 设 用 地 适 建 范 围 表 之 内 的 2 在 具 体 道 路 岸 线 等 市 政 工 程 审 批 中, 因 现 状 客 观 条 件 或 技 术 要 求 等 原 因, 需 要 对 原 规 划 的 道 路 岸 线 做 局 部 调 整 的 3 报 建 项 目 由 于 不 可 抗 拒 因 素 ( 如 涉 及 特 殊 用 地 等 ), 需 要 对 规 划 用 地 边 界 进 行 局 部 调 整 的 4 凡 经 市 规 划 部 门 审 批 的 具 体 地 块 修 建 性 详 细 规 划 景 观 方 案 设 计 总 平 面 方 案 等 ( 不 含 经 营 性 土 地 出 让 图 则 ), 在 原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基 础 上 进 行 优 化 的 5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文 本 认 定 可 以 由 规 划 部 门 审 定 的 规 划 技 术 调 整 6 其 它 经 市 规 划 部 门 业 务 会 认 定 属 于 维 护 程 序 办 理 内 容 且 不 属 于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调 整 情 形 的 规 划 局 部 调 整 第 十 八 条 城 市 重 点 地 段 的 修 建 性 详 细 规 划 由 市 规 划 部 门 组 织 编 制, 城 市 一 般 地 段 的 修 建 性 详 细 规 划 可 由 区 人 民 政 府 政 府 其 它 业 务 主 管 部 门 或 开 发 建 设 单 位 组 织 编 制 修 建 性 详 细 规 划 应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 1 建 设 条 件 分 析 及 综 合 技 术 经 济 论 证 ; 2 建 筑 道 路 和 绿 地 等 的 空 间 布 局 和 景 观 规 划 设 计, 布 置 总 平 面 图 ; 3 对 住 宅 医 院 学 校 和 幼 托 等 建 筑 进 行 日 照 分 析 ; 4 根 据 交 通 影 响 分 析, 提 出 交 通 组 织 方 案 和 设 计 ; 5 市 政 工 程 管 线 规 划 设 计 和 管 线 综 合 ; 6 竖 向 规 划 设 计 ; 7 估 算 工 程 量 拆 迁 量 和 总 造 价, 分 析 投 资 效 益 8 修 建 性 详 细 规 划 成 果 应 包 括 规 划 说 明 书 图 纸 第 十 九 条 详 细 规 划 的 编 制 内 容 可 由 规 划 部 门 根 据 实 际 要 求 细 划 若 干 部 分, 分 阶 段 编 制 与 审 批, 缩 短 编 制 周 期 第 二 十 条 城 市 设 计 分 为 三 种 类 型 : 概 念 性 城 市 设 计 操 作 性 城 市 设 计 整 治 性 城 市 设 计 市 区 级 中 心 区 核 心 商 务 区 重 要 景 观 区 重 点 开 发 片 区 应 编 制 概 念 性 城 市 设 计, 对 规 划 片 区 的 使 用 功 能 建 筑 分 布 空 间 景 观 等 作 出 意 向 性 策 划 ; 重 要 商 业 旅 游 街 区 景 观 轴 线 等 城 市 重 要 公 共 空 间 的 主 要 沿 街 界 面 及 其 影 响 区 应 编 制 操 作 性 城 市 设 计, 对 主 要 沿 街 界 面 的 用 地 性 质 建 筑 功 能 开 发 强 度 空 间 形 态 4

建 筑 风 貌 建 筑 立 面 色 彩 广 告 设 置 绿 化 布 置 建 筑 指 标 等 作 出 详 细 规 定, 并 对 其 影 响 区 的 建 筑 形 态 风 貌 色 彩 高 度 控 制 等 作 出 通 则 性 规 定 ; 已 形 成 的 城 市 重 要 景 观 节 点 街 区 应 编 制 整 治 性 城 市 设 计, 分 析 现 状 存 在 问 题, 提 出 改 善 建 筑 风 貌 交 通 体 系 空 间 环 境 等 的 一 系 列 整 治 措 施 第 二 十 一 条 厦 门 市 城 市 非 法 定 规 划 由 市 规 划 部 门 或 会 同 政 府 其 它 业 务 主 管 部 门 组 织 编 制, 是 对 法 定 规 划 的 补 充 和 支 撑 非 法 定 规 划 由 市 规 划 部 门 审 批, 可 通 过 一 定 程 序 转 化 为 法 定 规 划 的 一 部 分 内 容 第 二 十 二 条 城 市 非 法 定 规 划 主 要 针 对 需 要 研 究 的 重 点 问 题 进 行 专 项 深 化, 具 有 实 务 规 划 或 项 目 实 施 策 划 的 特 点 厦 门 市 城 市 非 法 定 规 划 编 制 分 为 发 展 战 略 规 划 概 念 咨 询 规 划 项 目 行 动 规 划 三 个 层 次 发 展 战 略 规 划 是 宏 观 层 面 上 的 非 法 定 规 划, 对 全 市 或 分 区 发 展 中 具 有 方 向 性 战 略 性 的 重 大 问 题 进 行 专 题 研 究, 提 出 宏 观 全 局 性 的 发 展 政 策 和 设 想, 一 般 不 设 定 具 体 的 规 划 期 限 概 念 咨 询 规 划 是 中 观 层 面 上 的 非 法 定 规 划, 对 城 市 片 区 或 基 于 某 种 目 标 进 行 整 合 的 地 区 进 行 专 题 研 究, 提 出 开 发 建 设 设 想 和 规 划 设 计 导 则 项 目 行 动 规 划 是 微 观 层 面 上 的 非 法 定 规 划, 对 近 期 需 要 建 设 改 造 或 予 以 保 护 的 具 体 地 块 开 发 提 出 规 划 指 导, 或 对 某 一 种 类 型 的 项 目 提 出 专 项 规 划 标 准 和 策 划 方 案 规 划 部 门 应 根 据 项 目 的 性 质 特 点 确 定 项 目 行 动 规 划 的 对 象 内 容 和 形 式 第 二 十 三 条 规 划 部 门 可 根 据 实 际 需 要 组 织 编 制 或 要 求 建 设 单 位 委 托 编 制 建 设 项 目 的 建 筑 日 照 分 析 交 通 影 响 分 析 市 政 容 量 分 析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配 套 分 析 建 筑 面 积 复 核 等 第 二 十 四 条 厦 门 市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编 制 成 果 实 施 实 行 责 任 规 划 师 制 度, 责 任 规 划 师 应 承 担 以 下 职 责 : 负 责 责 任 区 的 规 划 信 息 维 护, 每 年 或 每 半 年 更 新 一 次 本 责 任 区 的 规 划 总 图, 经 规 划 部 门 审 核 后 提 供 电 子 文 件 和 图 纸 ; 列 席 规 划 部 门 关 于 责 任 区 内 重 大 建 设 项 目 的 会 审, 提 供 技 术 意 见 及 其 它 规 划 服 务 第 三 章 用 地 管 理 第 一 节 城 市 用 地 分 类 及 适 建 范 围 第 二 十 五 条 城 市 用 地 按 其 主 要 用 途 和 功 能 分 区 的 基 本 原 则, 按 照 国 家 城 市 用 地 5

分 类 与 规 划 建 设 用 地 标 准 (GBJ137-90) 分 为 大 类 中 类 和 小 类 三 个 层 次, 其 中 大 类 10 类, 中 类 48 类, 小 类 70 类 第 二 十 六 条 城 市 用 地 分 类 和 代 号 必 须 符 合 表 一 的 规 定 类 别 代 号 大 类 中 类 小 类 R C R1 R2 R3 厦 门 市 城 市 用 地 分 类 和 代 号 表 表 一 居 住 用 地 类 别 名 称 一 类 居 住 用 地 R11 住 宅 用 地 住 宅 建 筑 用 地 R12 R13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用 地 道 路 用 地 范 围 内 涵 居 住 小 区 居 住 街 坊 居 住 组 团 和 单 位 生 活 区 等 各 种 类 型 的 成 片 或 零 星 的 用 地 市 政 公 用 设 施 齐 全 布 局 完 整 环 境 良 好 以 低 层 住 宅 为 主 的 用 地 居 住 小 区 及 小 区 级 以 下 的 公 共 设 施 和 服 务 设 施 用 地 ; 中 学 代 码 RZ 小 学 代 码 RX 幼 儿 园 代 码 RY, 下 同 居 住 小 区 及 小 区 级 以 下 的 小 区 路 组 团 路 或 小 街 小 巷 小 胡 同 及 停 车 场 等 用 地 R14 绿 地 居 住 小 区 及 小 区 级 以 下 的 小 游 园 等 用 地 二 类 居 住 用 地 R21 住 宅 用 地 住 宅 建 筑 用 地 R22 R23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用 地 道 路 用 地 市 政 公 用 设 施 齐 全 布 局 完 整 环 境 较 好 以 多 中 高 层 住 宅 为 主 的 用 地 居 住 小 区 及 小 区 级 以 下 的 公 共 设 施 和 服 务 设 施 用 地 居 住 小 区 及 小 区 级 以 下 的 小 区 路 组 团 路 或 小 街 小 巷 小 胡 同 及 停 车 场 等 用 地 R24 绿 地 居 住 小 区 及 小 区 级 以 下 的 小 游 园 等 用 地 三 类 居 住 用 地 R31 住 宅 用 地 住 宅 建 筑 用 地 R32 R33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用 地 道 路 用 地 市 政 公 用 设 施 比 较 齐 全, 布 局 不 完 整 环 境 一 般 或 住 宅 与 工 业 等 用 地 有 混 合 交 叉 的 用 地 居 住 小 区 及 小 区 级 以 下 的 公 共 设 施 和 服 务 设 施 用 地 居 住 小 区 及 小 区 级 以 下 的 小 区 路 组 团 路 或 小 街 小 巷 小 胡 同 及 停 车 场 等 用 地 R34 绿 地 居 住 小 区 及 小 区 级 以 下 的 小 游 园 等 用 地 R4 四 类 居 住 用 地 城 市 规 划 建 设 用 地 范 围 内 的 村 庄 改 造 用 地 C1 公 共 设 施 用 地 行 政 办 公 用 地 居 住 区 及 居 住 区 级 以 上 的 行 政 经 济 文 化 教 育 卫 生 体 育 以 及 科 研 设 计 等 机 构 和 设 施 的 用 地, 不 包 括 居 住 用 地 中 的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用 地 行 政 党 派 和 团 体 等 机 构 用 地 C11 市 属 办 公 用 地 市 属 机 关 以 及 企 事 业 管 理 机 构 等 办 公 用 地 C12 非 市 属 办 公 用 地 在 本 市 的 非 市 属 机 关 及 企 事 业 管 理 机 构 等 行 政 办 公 用 地 6

C2 C3 C4 C5 C6 C21 C22 商 业 金 融 业 用 地 商 业 用 地 商 业 性 办 公 用 地 从 事 各 类 商 业 销 售 活 动 及 容 纳 商 业 性 办 公 旅 馆 业 游 乐 等 各 类 服 务 业 活 动 的 用 地 以 批 发 或 零 售 方 式 经 营 销 售 各 类 生 活 物 资 和 生 产 物 资 的 用 地 容 纳 除 政 府 机 关 团 体 以 外 的 金 融 保 险 证 券 贸 易 新 闻 出 版 文 艺 团 体 等 行 业 及 其 它 各 类 公 司 的 办 公 建 筑 商 务 写 字 楼 及 其 附 属 设 施 的 用 地 C23 餐 饮 业 用 地 餐 饮 业 建 筑 及 其 附 属 设 施 的 用 地 C24 C25 C26 休 闲 娱 乐 用 地 旅 馆 业 用 地 游 乐 设 施 用 地 各 类 室 内 休 闲 娱 乐 运 动 保 健 小 型 影 院 等 服 务 业 建 筑 及 其 附 属 设 施 的 用 地 旅 馆 招 待 所 度 假 村 及 其 附 属 设 施 等 用 地 设 置 有 大 型 户 外 游 乐 设 施 或 以 人 造 景 观 为 主 的 旅 游 景 点 的 用 地 C27 会 展 用 地 各 类 商 品 展 销 洽 谈 订 货 会 议 等 用 地 文 化 设 施 用 地 新 闻 出 版 文 化 艺 术 团 体 广 播 电 视 图 书 展 览 等 设 施 用 地 C31 新 闻 出 版 用 地 各 种 通 讯 社 报 社 和 出 版 社 等 用 地 C32 文 化 艺 术 团 体 用 地 各 种 文 化 艺 术 团 体 等 用 地 C33 C34 C35 C36 C41 广 播 电 视 用 地 图 书 展 览 用 地 影 剧 院 用 地 文 化 活 动 用 地 体 育 用 地 体 育 场 馆 用 地 各 级 广 播 电 台 电 视 台 和 转 播 台 差 转 台 等 用 地 公 共 图 书 馆 会 展 中 心 展 览 馆 博 物 馆 科 技 馆 纪 念 馆 和 美 术 馆 等 展 览 设 施 及 其 附 属 设 施 的 用 地 电 影 院 剧 场 音 乐 厅 杂 技 场 等 演 出 场 所, 包 括 各 单 位 对 外 营 业 的 同 类 用 地 为 居 住 配 套 建 设 的 街 道 及 以 上 级 别 的 综 合 文 化 活 动 中 心 文 化 宫 青 少 年 活 动 中 心 老 年 活 动 中 心 等 文 化 活 动 设 施 的 用 地 体 育 场 馆 和 体 育 训 练 基 地 等 用 地, 不 包 括 学 校 等 单 位 内 的 体 育 用 地 室 内 外 体 育 运 动 用 地 以 及 水 上 运 动 的 陆 域 部 分 等 用 地, 包 括 附 属 的 业 余 体 校 用 地 C42 体 育 训 练 用 地 为 各 类 体 育 运 动 专 设 的 训 练 基 地 用 地 医 疗 卫 生 用 地 医 疗 保 健 卫 生 防 疫 康 复 和 急 救 设 施 等 用 地 C51 医 院 用 地 综 合 医 院 和 各 类 专 科 医 院 等 用 地 C52 C53 卫 生 防 疫 用 地 休 疗 养 用 地 教 育 科 研 设 计 用 地 卫 生 防 疫 站 专 科 防 治 所 检 验 中 心 急 救 中 心 血 库 等 用 地 休 养 所 和 疗 养 院 等 用 地, 不 包 括 以 居 住 为 主 的 干 休 所 用 地, 该 用 地 应 归 入 居 住 用 地 (R) 高 等 院 校 中 等 专 业 学 校 科 学 研 究 和 勘 测 设 计 机 构 等 用 地, 不 包 括 中 学 小 学 和 幼 托 用 地, 该 用 地 应 归 入 居 住 用 地 7

M W T C7 C9 M1 M2 M3 C61 C62 C63 高 等 学 校 用 地 中 等 专 科 学 校 用 地 成 人 与 业 余 学 校 用 地 大 学 学 院 专 科 学 校 和 独 立 地 段 的 研 究 生 院 等 用 地, 包 括 军 事 院 校 用 地 中 等 专 业 学 校 技 工 学 校 职 业 学 校 等 用 地, 不 包 括 附 属 于 普 通 中 学 内 的 职 业 高 中 用 地 独 立 地 段 的 电 视 大 学 夜 大 学 教 育 学 院 党 校 干 校 业 余 学 校 和 培 训 中 心 等 用 地 C64 特 殊 学 校 用 地 聋 哑 盲 人 学 校 及 工 读 学 校 等 用 地 C65 科 研 设 计 用 地 文 物 古 迹 用 地 其 它 公 共 设 施 用 地 工 业 用 地 一 类 工 业 用 地 二 类 工 业 用 地 三 类 工 业 用 地 科 学 研 究 勘 测 设 计 观 察 测 试 科 技 信 息 和 科 技 咨 询 等 机 构 用 地, 不 包 括 附 设 于 其 它 单 位 内 的 研 究 室 和 设 计 室 等 用 地 具 有 保 护 价 值 的 古 遗 迹 古 墓 葬 古 建 筑 革 命 遗 址 等 用 地, 不 包 括 已 作 其 它 用 途 的 文 物 古 迹 用 地, 该 用 地 分 别 归 入 相 应 的 用 地 类 别 除 以 上 之 外 的 公 共 设 施 用 地, 如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社 会 福 利 院 口 岸 边 检 设 施 等 工 矿 企 业 的 生 产 车 间 库 房 及 其 附 属 设 施 等 用 地 包 括 专 用 的 铁 路 码 头 和 道 路 等 用 地 不 包 括 露 天 矿 用 地, 该 用 地 应 归 入 水 域 和 其 它 用 地 (E) 对 居 住 和 公 共 设 施 等 环 境 基 本 无 干 扰 和 污 染 的 工 业 用 地, 如 电 子 工 业 缝 纫 工 业 工 艺 品 制 造 工 业 等 用 地 对 居 住 和 公 共 设 施 等 环 境 有 一 定 干 扰 和 污 染 的 工 业 用 地, 如 食 品 工 业 医 药 制 造 工 业 纺 织 工 业 等 用 地 对 居 住 和 公 共 设 施 等 环 境 有 严 重 干 扰 和 污 染 的 工 业 用 地, 如 采 掘 工 业 冶 金 工 业 大 中 型 机 械 制 造 工 业 化 学 工 业 造 纸 工 业 制 革 工 业 建 材 工 业 等 用 地 M9 工 业 研 发 及 其 它 用 地 工 业 研 发 软 件 园 区 等 用 地 W1 W2 仓 储 用 地 普 通 仓 库 用 地 危 险 品 仓 库 用 地 仓 储 企 业 的 库 房 堆 场 和 包 装 加 工 车 间 及 其 附 属 设 施 等 用 地 以 库 房 建 筑 为 主 的 储 存 一 般 货 物 的 普 通 仓 库 用 地 存 放 易 燃 易 爆 和 剧 毒 等 危 险 品 的 专 用 仓 库 用 地 W3 堆 场 用 地 露 天 堆 放 货 物 为 主 的 仓 库 用 地 W9 物 流 用 地 对 外 交 通 用 地 以 物 流 配 送 为 主 要 功 能, 同 时 具 有 综 合 服 务 功 能 的 物 流 仓 库 堆 场 用 地 铁 路 公 路 管 道 运 输 港 口 和 机 场 等 城 市 对 外 交 通 运 输 及 其 附 属 设 施 等 用 地 T1 铁 路 用 地 铁 路 站 场 和 线 路 等 用 地 T2 公 路 用 地 T21 高 速 公 路 用 地 高 速 公 路 用 地 高 速 公 路 和 一 二 三 级 公 路 线 路 及 长 途 客 运 站 等 用 地, 不 包 括 村 镇 公 路 用 地, 该 用 地 应 归 入 水 域 和 其 它 用 地 (E) 8

S U T3 T4 T5 S1 S2 S3 U1 T22 一 二 三 级 公 路 用 地 一 级 二 级 和 三 级 公 路 用 地 T23 长 途 客 运 站 用 地 长 途 客 运 站 用 地 管 道 运 输 用 地 港 口 用 地 T41 海 港 用 地 海 港 港 口 用 地 T42 河 港 用 地 河 港 港 口 用 地 机 场 用 地 道 路 广 场 用 地 道 路 用 地 运 输 煤 炭 石 油 和 天 然 气 等 地 面 管 道 运 输 用 地 海 港 和 河 港 的 陆 域 部 分, 包 括 码 头 作 业 区 辅 助 生 产 区 和 客 运 站 等 用 地 民 用 及 军 民 合 用 的 机 场 用 地, 包 括 飞 行 区 航 站 区 等 用 地, 不 包 括 净 空 控 制 范 围 用 地 市 级 区 级 和 居 住 区 级 道 路 广 场 和 停 车 场 等 用 地 主 干 路 次 干 路 和 支 路 用 地, 包 括 其 交 叉 路 口 用 地 ; 不 包 括 居 住 用 地 工 业 用 地 等 内 部 的 道 路 用 地 S11 主 干 路 用 地 快 速 干 路 和 主 干 路 用 地 S12 次 干 路 用 地 次 干 路 用 地 S13 支 路 用 地 主 次 干 路 间 的 联 系 道 路 用 地 S19 其 它 道 路 用 地 广 场 用 地 除 主 次 干 路 和 支 路 外 的 道 路 用 地, 如 步 行 街 自 行 车 专 用 道 等 用 地 公 共 活 动 广 场 用 地, 不 包 括 单 位 内 的 广 场 用 地 S21 交 通 广 场 用 地 交 通 集 散 为 主 的 广 场 用 地 S22 游 憩 集 会 广 场 用 地 游 憩 纪 念 和 集 会 为 主 的 广 场 用 地 社 会 停 车 场 库 用 地 公 共 使 用 的 停 车 场 和 停 车 库 用 地, 不 包 括 其 它 各 类 用 地 配 建 的 停 车 场 库 用 地 S31 机 动 车 停 车 场 库 用 地 机 动 车 停 车 场 库 用 地 S32 市 政 公 用 设 施 用 地 U11 U12 U13 U14 非 机 动 车 停 车 场 库 用 地 供 应 设 施 用 地 供 水 用 地 供 电 用 地 供 燃 气 用 地 供 热 用 地 非 机 动 车 停 车 场 库 用 地 市 级 区 级 和 居 住 区 级 的 市 政 公 用 设 施 用 地, 包 括 其 建 筑 物 构 筑 物 及 管 理 维 修 设 施 等 用 地 供 水 供 电 供 燃 气 供 热 等 设 施 用 地 独 立 地 段 的 水 厂 及 其 附 属 构 筑 物 用 地, 包 括 泵 房 和 调 压 站 等 用 地 变 电 站 所 高 压 塔 基 等 用 地, 不 包 括 电 厂 用 地, 该 用 地 应 归 入 工 业 用 地 (M) 高 压 走 廊 下 规 定 的 控 制 范 围 内 的 用 地, 应 按 其 地 面 实 际 用 途 归 类 储 气 站 调 压 站 罐 装 站 和 地 面 输 气 管 廊 等 用 地, 不 包 括 煤 气 厂 用 地, 该 用 地 应 归 入 工 业 用 地 (M) 大 型 锅 炉 房 调 压 调 温 站 和 地 面 输 热 管 廊 等 用 地 U2 交 通 设 施 用 地 公 共 交 通 和 货 运 交 通 等 设 施 用 地 9

G D E U21 公 共 交 通 用 地 公 共 汽 车 出 租 汽 车 有 轨 电 车 无 轨 电 车 轻 轨 和 地 下 铁 道 ( 地 面 部 分 ) 的 停 车 场 保 养 场 车 辆 段 和 首 末 站 等 用 地 以 及 轮 渡 ( 陆 上 部 分 ) 用 地 U22 货 运 交 通 用 地 货 运 公 司 车 队 的 站 场 等 用 地 U29 其 它 交 通 设 施 用 地 除 以 上 之 外 的 交 通 设 施 用 地, 如 交 通 指 挥 中 心 交 通 队 教 练 场 加 油 站 汽 车 维 修 站 等 用 地 U3 邮 电 设 施 用 地 邮 政 电 信 和 电 话 等 设 施 用 地 U4 U5 U6 U9 G1 G2 D1 D2 D3 E1 U41 U42 G11 G12 环 境 卫 生 设 施 用 地 雨 水 污 水 处 理 用 地 粪 便 垃 圾 处 理 用 地 施 工 与 维 修 设 施 用 地 殡 葬 设 施 用 地 其 它 市 政 公 用 设 施 用 地 绿 地 公 共 绿 地 公 园 街 头 绿 地 生 产 防 护 绿 地 环 境 卫 生 设 施 用 地 雨 水 污 水 泵 站 排 渍 站 处 理 厂 地 面 专 用 排 水 管 廊 等 用 地, 不 包 括 排 水 河 渠 用 地, 该 用 地 应 归 入 水 域 和 其 它 用 地 (E) 粪 便 垃 圾 的 收 集 转 运 堆 放 处 理 等 设 施 用 地 房 屋 建 筑 设 备 安 装 市 政 工 程 绿 化 和 地 下 构 筑 物 等 施 工 及 养 护 维 修 设 施 等 用 地 殡 仪 馆 火 葬 场 骨 灰 存 放 处 和 墓 地 等 设 施 用 地 除 以 上 之 外 的 市 政 公 用 设 施 用 地, 如 消 防 防 洪 等 设 施 用 地 市 级 区 级 和 居 住 区 级 的 公 共 绿 地 及 生 产 防 护 绿 地, 不 包 括 专 用 绿 地 园 地 和 林 地 向 公 众 开 放, 有 一 定 游 憩 设 施 的 绿 化 用 地, 包 括 其 范 围 内 的 水 域 综 合 性 公 园 纪 念 性 公 园 儿 童 公 园 动 物 园 植 物 园 古 典 园 林 风 景 名 胜 公 园 和 居 住 区 公 园 等 用 地 沿 道 路 河 湖 海 岸 和 城 墙 等, 设 有 一 定 游 憩 设 施 或 起 装 饰 性 作 用 的 绿 化 用 地 园 林 生 产 绿 地 和 防 护 绿 地 G21 园 林 生 产 绿 地 提 供 苗 木 草 皮 和 花 卉 的 圃 地 G22 防 护 绿 地 用 于 隔 离 卫 生 和 安 全 的 防 护 林 带 及 绿 地 特 殊 用 地 军 事 用 地 外 事 用 地 保 安 用 地 水 域 和 其 它 用 地 水 域 特 殊 性 质 的 用 地 直 接 用 于 军 事 目 的 的 军 事 设 施 用 地, 如 指 挥 机 关 营 区 训 练 场 军 用 机 场 港 口 码 头 军 用 洞 库 仓 库 军 用 通 信 侦 察 导 航 观 测 台 站 等 用 地, 不 包 括 部 队 家 属 生 活 区 等 用 地 外 国 驻 华 使 馆 领 事 馆 及 其 生 活 设 施 等 用 地 监 狱 拘 留 所 劳 改 场 所 和 安 全 保 卫 部 门 等 地, 不 包 括 公 安 局 和 公 安 分 局, 该 用 地 应 归 入 公 共 设 施 用 地 (C) 除 以 上 各 大 类 用 地 之 外 的 用 地 江 河 湖 海 水 库 苇 地 滩 涂 和 渠 道 等 水 域, 不 包 括 公 共 绿 地 及 单 位 内 的 水 域 10

E2 E21 E22 耕 地 菜 地 灌 溉 水 田 种 植 各 种 农 作 物 的 土 地 E29 其 它 耕 地 除 以 上 之 外 的 耕 地 种 植 蔬 菜 为 主 的 耕 地, 包 括 温 室 塑 料 大 棚 等 用 地 有 水 源 保 证 和 灌 溉 设 施, 在 一 般 年 景 能 正 常 灌 溉, 用 以 种 植 水 稻 莲 藕 席 草 等 水 生 作 物 的 耕 地 E3 园 地 果 园 桑 园 茶 园 橡 胶 园 等 园 地 E4 林 地 生 长 乔 木 竹 类 灌 木 沿 海 红 树 林 等 林 木 的 土 地 E5 牧 草 地 生 长 各 种 牧 草 的 土 地 E6 E7 E61 村 镇 建 设 用 地 村 镇 居 住 用 地 集 镇 村 庄 等 农 村 居 住 点 生 产 和 生 活 的 各 类 建 设 用 地 以 农 村 住 宅 为 主 的 用 地, 包 括 住 宅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和 道 路 等 用 地 E62 村 镇 企 业 用 地 村 镇 企 业 及 其 附 属 设 施 用 地 E63 村 镇 公 路 用 地 村 镇 与 城 市 村 镇 与 村 镇 之 间 的 公 路 用 地 E69 村 镇 其 它 用 地 村 镇 其 它 用 地 弃 置 地 由 于 各 种 原 因 未 使 用 或 尚 不 能 使 用 的 土 地, 如 裸 岩 石 砾 地 陡 坡 地 塌 陷 地 盐 碱 地 沙 荒 地 沼 泽 地 废 窑 坑 等 E8 露 天 矿 用 地 各 种 矿 藏 的 露 天 开 采 用 地 第 二 十 七 条 本 用 地 分 类 表 适 用 于 厦 门 市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工 作 和 城 市 用 地 统 计 工 作, 其 它 城 市 规 划 编 制 工 作 参 照 本 表, 对 于 城 市 专 项 规 划, 如 园 林 绿 地 系 统 规 划 历 史 街 区 保 护 规 划 等, 在 规 划 编 制 中 可 采 用 专 门 标 准, 不 受 此 类 标 准 限 制 各 类 建 设 用 地 的 划 分 应 遵 循 土 地 使 用 兼 容 性 的 原 则, 按 经 批 准 的 详 细 规 划 或 法 定 图 则 执 行 尚 无 经 批 准 的 详 细 规 划 或 法 定 图 则 的, 按 本 规 定 表 二 各 类 建 设 用 地 适 建 范 围 表 的 规 定 执 行 凡 表 二 中 未 列 入 的 建 设 项 目, 由 市 规 划 部 门 根 据 对 周 围 环 境 的 影 响 和 基 础 设 施 的 条 件, 按 规 定 程 序 核 定 适 建 范 围 11

建 设 项 目 居 住 建 筑 用 地 类 别 各 类 建 设 用 地 适 建 范 围 表 表 二 居 住 用 地 R 公 共 设 施 用 地 C 工 业 用 地 M 仓 储 用 地 W 对 外 交 通 用 T 一 类 R1 二 类 R2 三 类 R3 办 公 C1 商 贸 C2 文 化 C3 体 育 C4 医 疗 C5 教 科 C6 文 物 C7 其 它 C9 一 类 M1 二 类 M2 三 类 M3 研 发 及 其 它 M9 普 通 W1 危 险 堆 场 W2 W3 物 流 W9 铁 路 T1 公 路 T2 管 道 T3 港 口 T4 机 场 T5 道 路 广 场 用 地 S 道 路 S1 广 场 S2 停 车 S3 市 政 公 用 设 施 U 绿 地 G 公 共 G1 生 耕 产 地 G2 E2 其 它 用 地 E 低 层 住 宅 多 层 小 高 层 住 宅 中 高 层 高 层 住 宅 幼 托 机 构 教 小 学 育 普 通 中 学 商 市 场 居 服 社 区 集 中 商 业 服 务 网 点 住 医 门 诊 所 小 区 疗 卫 生 站 级 文 青 少 年 活 动 站 老 年 活 动 站 公 体 共 社 区 健 身 活 动 场 所 服 变 配 电 所 务 市 公 共 厕 所 清 洁 楼 设 政 施 公 燃 气 站 用 公 共 停 车 场 库 公 交 场 站 居 委 会 行 物 业 管 理 综 合 服 务 站 政 绿 化 环 卫 管 理 点 市 场 管 理 房 办 行 政 办 公 建 筑 公 一 般 办 公 建 筑 商 办 综 合 楼 综 合 商 场 居 商 住 银 行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保 险 公 司 业 区 一 般 旅 馆 招 待 所 及 其 附 属 设 施 服 级 务 旅 游 宾 馆 度 假 村 及 其 附 属 设 施 以 上 独 立 农 贸 市 场 批 发 商 场 及 附 属 仓 库 公 图 书 馆 博 物 馆 美 术 馆 音 乐 厅 共 文 服 体 影 剧 院 游 乐 场 俱 乐 部 歌 舞 厅 务 娱 广 电 中 心 报 社 出 版 社 通 讯 社 设 乐 体 育 场 馆 及 训 练 基 地 业 余 体 校 施 综 合 专 科 医 院 急 救 中 心 血 库 医 休 养 所 疗 养 所 ;( 不 含 干 休 所 ) 疗 精 神 病 院 传 染 医 院 戒 毒 所 教 育 科 研 高 等 院 校 中 等 专 业 学 校 职 业 学 校 技 工 学 校 业 余 学 校 科 研 设 计 机 构 口 岸 边 检 站 对 环 境 基 本 无 干 扰 污 染 的 工 厂 工 业 对 环 境 有 轻 度 干 扰 污 染 的 工 厂 对 环 境 有 严 重 干 扰 污 染 的 工 厂 普 通 储 运 仓 库 危 险 品 仓 库 仓 储 露 天 堆 场 市 政 公 用 设 施 物 流 仓 库 社 会 停 车 场 库 加 油 站 加 气 站 汽 车 修 理 保 养 场 机 动 车 训 练 场 客 货 运 公 司 站 场 施 工 维 修 设 施 及 废 品 场 污 水 垃 圾 处 理 殡 仪 馆 火 葬 场 墓 地 其 它 市 政 公 用 设 施 注 : 为 允 许 建 设 ; 为 规 划 部 门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确 定 是 否 允 许 建 设 ; 为 不 允 许 建 设 林 地 E4 村 镇 E6 弃 置 地 E7 12

第 二 节 建 筑 容 量 控 制 指 标 第 二 十 八 条 城 市 规 划 区 内 新 建 扩 建 改 建 的 建 设 项 目, 其 建 筑 容 量 指 标 应 按 已 批 准 的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修 建 性 详 细 规 划 或 城 市 设 计 执 行, 其 它 应 按 表 三 表 四 的 规 定 执 行 表 三 中 容 积 率 为 上 限, 是 强 制 性 指 标 ; 建 筑 密 度 为 上 限, 是 建 议 性 指 标 ; 绿 地 率 为 下 限, 是 建 议 性 指 标 13

类 型 指 住 宅 建 筑 办 公 建 筑 旅 馆 建 筑 商 业 建 筑 用 地 面 积 标 岛 内 建 筑 容 积 率 建 筑 密 度 绿 地 率 控 制 指 标 表 三 3000~6000 6000~12000 12000~20000 20000~50000 FAR FAR FAR FAR D G D G D G 岛 岛 岛 岛 岛 岛 (%) (%) (%) (%) (%) (%) 外 内 外 内 外 内 3 层 以 下 0.7 0.8 30 40 0.7 0.8 30 40 0.6 0.7 28 42 0.5 0.6 25 42 4 6 层 1.5 1.6 32 37 1.4 1.5 30 38 1.3 1.4 28 40 1.2 1.3 26 40 7 9 层 2.0 2.1 30 35 1.8 1.9 28 38 1.6 1.7 26 40 1.3 1.4 24 40 10 18 层 2.9 3.0 28 35 2.5 2.6 26 38 2.3 2.4 24 40 2.0 2.1 22 38 19 层 以 上 3.7 3.8 24 35 3.5 3.6 24 38 3.2 3.3 22 40 2.8 2.9 20 38 24M 以 下 2.4 35 30 2.2 34 32 1.8 33 34 1.6 32 36 24M~50M 3.5 34 30 3.3 33 32 3.1 32 34 2.8 31 36 50M 以 上 5.6 33 30 5.2 32 32 4.8 31 34 4.5 30 36 24M 以 下 2.0 33 30 1.8 31 32 1.7 28 35 1.6 25 40 24M~50M 3.3 32 30 3.0 30 32 2.8 26 35 2.5 24 40 50M 以 上 5.4 30 30 5.2 28 32 5.0 25 35 4.8 22 40 24M 以 下 2.0 45 25 1.9 40 25 1.8 36 30 1.6 34 30 24M~50M 3.5 42 25 3.2 38 25 3.0 34 30 2.8 32 30 50M 以 上 5.6 38 25 5.2 35 25 5.0 30 30 4.8 28 30 注 : 1 住 宅 与 商 业 建 筑 混 合 开 发, 原 则 上 应 按 使 用 性 质 分 别 控 制 ; 商 业 建 筑 面 积 占 地 块 总 建 筑 面 积 10% 以 下 的, 按 住 宅 建 筑 指 标 控 制 2 多 种 功 能 混 合 的 综 合 体 建 筑 开 发, 应 通 过 编 制 规 划 咨 询 确 定 地 块 控 制 指 标 FAR------- 容 积 率 D------- 建 筑 密 度 G------- 绿 地 率 岛 外 D (%) G (%) 14

工 业 仓 库 项 目 建 筑 容 量 控 制 指 标 表 四 序 号 分 类 容 积 率 绿 地 率 建 筑 密 度 1 黑 色 有 色 金 属 冶 炼 及 压 延 加 工 业 行 政 办 公 及 生 活 服 务 设 施 占 总 建 筑 面 积 比 例 FAR 0.6 10% G 20% D 30% 20% 2 化 学 原 料 及 化 学 制 品 制 造 业 FAR 0.7 10% G 20% D 30% 20% 3 非 金 属 矿 物 金 属 制 品 业 FAR 0.7 10% G 20% D 30% 20% 4 通 用 设 备 专 用 设 备 制 造 业 FAR 0.7 10% G 20% D 30% 20% 交 通 运 输 设 备 电 气 机 械 及 器 5 材 制 造 业 废 弃 资 源 和 废 旧 材 料 回 收 加 6 工 业 FAR 0.7 10% G 20% D 30% 20% FAR 0.7 10% G 20% D 30% 20% 7 医 药 制 造 业 FAR 0.8 10% G 20% D 30% 20% 8 纺 织 业 FAR 0.8 10% G 20% D 30% 20% 9 家 具 制 造 业 木 材 加 工 制 品 业 FAR 0.8 10% G 20% D 30% 20% 10 造 纸 及 纸 制 品 业 印 刷 业 的 复 制 FAR 0.8 10% G 20% D 30% 20% 11 化 学 纤 维 橡 胶 制 造 业 FAR 0.9 10% G 20% D 30% 20% 12 农 副 食 品 加 工 业 食 品 及 饮 料 制 造 业 FAR 1.0 10% G 20% D 30% 20% 13 烟 草 加 工 业 FAR 1.0 10% G 20% D 30% 20% 塑 料 工 艺 品 文 教 体 育 用 品 14 及 其 它 制 造 业 纺 织 服 装 鞋 帽 制 造 业 及 皮 革 15 毛 皮 羽 绒 制 品 业 通 信 设 备 计 算 机 及 其 它 电 子 16 设 备 制 造 业 仪 器 仪 表 及 文 化 办 公 用 品 机 17 械 制 造 业 FAR 1.0 10% G 20% D 30% 20% FAR 1.0 10% G 20% D 30% 20% FAR 1.0 10% G 20% D 30% 20% FAR 1.0 10% G 20% D 30% 20% 18 通 用 厂 房 FAR 0.8 10% G 20% D 30% 20% 19 工 业 研 发 2.5 FAR 1.0 20% G 30% D 30% 20% 20 一 般 仓 库 FAR 0.8 10% G 20% D 40% 15% 21 物 流 仓 库 FAR 1.0 10% G 15% D 50% 15% 注 :1 已 编 制 详 细 规 划 的 工 业 园 区 物 流 园 区, 其 容 积 率 上 限 指 标 按 规 划 执 行 2 航 空 限 高 区 域, 工 业 仓 储 地 块 容 积 率 应 根 据 限 高 要 求 确 定 3 工 业 仓 储 项 目 所 需 行 政 办 公 及 生 活 服 务 设 施 用 地 面 积 不 得 超 过 项 目 总 用 地 面 积 的 7% 4 堆 场 项 目 的 总 容 积 率 应 控 制 在 0.1 以 下 堆 场 项 目 不 得 设 置 生 活 服 务 设 施, 所 需 行 政 办 公 用 地 面 积 不 得 超 过 项 目 总 用 地 面 积 的 5%, 且 行 政 办 公 用 地 的 容 积 率 应 控 制 在 2.0 以 下, 建 筑 层 数 不 得 超 过 3 层 5 严 禁 在 工 业 仓 储 项 目 用 地 范 围 内 建 造 成 套 住 宅 酒 楼 宾 馆 和 培 训 中 心 等 非 生 产 性 配 套 设 施, 不 得 建 造 商 品 房 进 行 出 售 出 租 FAR------- 容 积 率 D------- 建 筑 密 度 G------- 绿 地 率 15

第 二 十 九 条 在 原 有 建 设 用 地 范 围 内, 建 筑 容 量 控 制 指 标 已 达 到 或 超 出 规 定 值 的 建 筑 物, 不 得 进 行 扩 建 加 层 ; 用 地 内 原 有 建 筑 容 量 控 制 指 标 虽 未 超 出 其 规 定 值, 但 其 扩 建 加 层 对 原 有 空 间 布 局 有 不 良 影 响 的 亦 不 得 建 设 第 三 十 条 开 发 建 设 用 地 未 达 到 下 列 最 小 面 积 的, 原 则 上 不 得 单 独 建 设 确 因 实 际 建 设 需 要 应 按 规 定 程 序 申 报, 经 批 准 后 方 可 建 设 : 1 6 层 及 6 层 以 下 住 宅 为 3000 平 方 米 ;7~18 层 住 宅 建 筑 为 4000 平 方 米 ; 19 层 以 上 住 宅 建 筑 为 5000 平 方 米 ; 2 建 筑 高 度 小 于 或 等 于 24 米 的 公 共 建 筑 ( 公 益 性 设 施 和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除 外 ) 为 3000 平 方 米 ; 建 筑 高 度 为 24 米 至 50 米 的 公 共 建 筑 为 4000 平 方 米 ; 建 筑 高 度 大 于 50 米 的 公 共 建 筑 为 5000 平 方 米 ; 3 工 业 仓 储 建 筑 最 小 开 发 地 块 为 2000 平 方 米 第 三 节 公 共 ( 服 务 ) 设 施 配 置 第 三 十 一 条 根 据 城 市 规 划 的 要 求, 在 城 市 建 设 中 应 配 置 具 有 公 益 性 的 公 共 ( 服 务 ) 设 施, 主 要 包 括 七 类 :(1) 教 育 设 施 ;(2) 医 疗 卫 生 设 施 ;(3) 文 化 设 施 ; (4) 体 育 设 施 ;(5) 社 会 福 利 与 保 障 设 施 ;(6) 行 政 管 理 与 社 区 服 务 设 施 ;(7) 市 政 公 用 设 施 第 三 十 二 条 公 共 ( 服 务 ) 设 施 按 市 级 区 级 街 道 基 层 社 区 四 级 配 置 街 道 的 人 口 规 模 为 8~12 万 人, 基 层 社 区 的 人 口 规 模 为 0.8~1.2 万 人 第 三 十 三 条 市 级 区 级 公 共 设 施 应 编 制 专 项 规 划, 并 与 规 划 功 能 定 位 社 会 经 济 发 展 目 标 和 社 会 需 求 相 适 应, 做 到 合 理 布 置, 统 筹 安 排 第 三 十 四 条 市 区 级 教 育 设 施 包 括 高 等 院 校 中 等 专 业 技 术 学 校 职 业 培 训 机 构 和 特 殊 教 育 学 校 等 第 三 十 五 条 特 殊 教 育 用 地 包 括 盲 人 聋 哑 学 校 和 弱 智 学 校, 建 设 用 地 标 准 按 表 五 执 行 特 殊 教 育 特 殊 教 育 用 地 建 设 标 准 表 表 五 班 级 数 16 生 均 用 地 面 积 (m2/ 生 ) 生 均 建 筑 面 积 (m2/ 生 ) 盲 / 聋 哑 学 校 校 园 用 地 18 67 36 盲 校 9 83 41 聋 校 9 88 31 弱 智 学 校 校 园 用 地 9 79 30 18 63 24

第 三 十 六 条 厦 门 市 中 小 学 建 设 用 地 标 准 按 表 六 执 行 类 型 标 准 改 扩 建 学 校 ( 含 旧 区 改 造 的 新 建 学 校 ) 新 建 学 校 千 人 指 标 生 均 标 准 厦 门 市 一 般 中 小 学 建 设 标 准 表 表 六 普 通 高 中 初 中 小 学 用 地 面 积 (m2) 建 筑 面 积 (m2) 千 人 用 地 面 积 (m2) 建 筑 面 积 (m2) 千 人 用 地 面 积 (m2) 建 筑 面 积 (m2) 指 标 指 标 建 议 规 模 生 均 标 准 建 议 规 模 生 均 标 准 建 议 规 模 18-9.0-15 - 9.0-13 - 6.5-24 班 每 千 人 - - 每 千 人 21~21.9 25200 12000 每 千 人 18~20.6 20500 7.1 8700 19 座 40 座 70 座 30 班 37500 15000 20 30000 15000 18~18.8 25000 6.5 10100 25 9.0 9.0 36 班 45000 18000 20 36000 18000 18.8 29200 6.5 12200 48 班 60000 24000 注 :1 千 人 指 标 为 建 议 性 规 定, 各 区 可 根 据 出 生 率 和 非 户 籍 常 住 人 口 的 变 化 适 当 调 整 2 生 均 用 地 面 积 指 标 含 学 生 宿 舍 和 食 堂 面 积 3 报 达 标 或 示 范 学 校 可 按 省 相 关 评 估 标 准 适 当 调 整, 详 见 下 表 20 48000 生 均 标 准 建 议 规 模 24000 福 建 省 普 通 初 中 示 范 学 校 及 达 标 高 中 评 估 生 均 标 准 表 七 类 型 生 均 用 地 (M 2 ) 生 均 建 筑 (M 2 ) 初 中 城 市 : 22.0; 农 村 : 25 9.0 生 均 标 准 高 中 25.0 一 级 : 10.0; 二 级 : 9.5; 三 级 : 9.0 建 议 规 模 生 均 标 准 建 议 规 模 18.8 38900 6.5 16200 17

第 三 十 七 条 每 个 基 层 社 区 (1 万 人 ) 应 设 一 所 12 班 规 模 的 幼 ( 托 ) 儿 园, 人 口 规 模 较 大 的 社 区 可 相 应 增 加 班 级 数, 建 设 标 准 参 照 表 八 执 行 幼 ( 托 ) 儿 园 用 地 建 设 标 准 表 八 班 级 数 用 地 面 积 (m2) 一 般 规 模 建 筑 面 积 (m2) 9 班 2700~3200 3000 12 班 3600~4300 3900 18 班 5400~6500 5900 24 班 7200~8600 7900 配 置 规 定 独 立 占 地, 有 独 立 院 落 和 出 入 口 按 每 千 人 30 座 计, 每 班 容 纳 30 座 幼 ( 托 ) 儿 园 应 按 其 服 务 范 围 均 衡 分 布, 服 务 半 径 一 般 为 100~300m 第 三 十 八 条 市 区 级 医 疗 卫 生 设 施 应 优 先 考 虑 设 置 综 合 医 院 各 类 专 科 医 院 预 防 保 健 机 构 和 急 救 网 络 设 施 第 三 十 九 条 至 2020 年 全 市 每 千 人 医 院 和 卫 生 院 床 位 7.0 张, 其 中 城 市 规 划 建 设 用 地 区 域 每 千 人 医 院 床 位 7.2 床, 床 均 规 划 用 地 宜 为 130 平 方 米, 床 均 建 筑 面 积 宜 为 120 平 方 米 第 四 十 条 市 区 级 文 化 设 施 宜 包 括 展 览 馆 图 书 馆 博 物 馆 艺 术 馆 科 技 馆 文 化 馆 影 剧 院 少 年 宫 老 年 活 动 中 心 等, 布 局 宜 相 对 集 中, 宜 设 置 于 交 通 便 利 的 中 心 地 段, 形 成 市 区 级 文 化 中 心 第 四 十 一 条 全 市 文 化 设 施 人 均 用 地 面 积 不 低 于 0.80 平 方 米, 其 中 街 道 文 化 设 施 人 均 面 积 指 标 0.15~0.20 平 方 米 第 四 十 二 条 市 区 级 公 共 体 育 设 施 宜 包 括 体 育 场 游 泳 馆 体 育 馆 及 配 套 设 施 等, 布 局 宜 相 对 集 中, 形 成 市 区 级 体 育 中 心 第 四 十 三 条 全 市 公 共 体 育 设 施 人 均 用 地 面 积 分 别 不 低 于 0.80 平 方 米, 其 中 街 道 和 基 层 社 区 公 共 体 育 设 施 人 均 室 外 用 地 面 积 不 低 于 0.30 平 方 米, 人 均 室 内 建 筑 面 积 0.10~0.26 平 方 米 第 四 十 四 条 街 道 基 层 社 区 两 级 公 共 ( 服 务 ) 设 施 的 配 置 水 平 应 与 居 住 人 口 规 模 相 适 应, 最 基 本 的 公 益 性 公 共 ( 服 务 ) 设 施 应 按 照 表 九 表 十 执 行, 其 它 营 利 性 的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依 据 市 场 需 求 设 置 18

厦 门 市 标 准 街 道 ( 十 万 人 ) 公 共 ( 服 务 ) 设 施 配 置 项 目 指 标 表 表 九 类 别 项 目 配 置 数 量 用 地 面 积 (m2) 医 疗 卫 生 设 施 文 化 娱 乐 设 施 体 育 设 施 社 会 福 利 与 保 障 设 施 行 政 管 理 与 社 区 服 务 社 区 商 业 及 其 它 服 务 设 施 市 政 公 用 设 施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综 合 文 化 活 动 中 心 每 处 设 置 规 模 建 筑 面 积 (m2) 强 制 性 规 定 1~2 座 2000~4000 1 座 3000~6000 专 门 设 置 老 年 活 动 中 心 青 少 年 活 动 中 心 图 书 馆 1 座 2000 文 化 广 场 1~2 处 2000~4000 社 区 综 合 体 育 中 心 建 议 性 规 定 原 则 上 一 个 街 道 或 3~5 万 人 设 置 一 所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若 服 务 区 域 过 大 或 服 务 人 口 大 于 5 万 人, 则 应 设 置 两 处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或 单 处 建 筑 面 积 取 上 限 宜 与 商 业 设 施 教 育 设 施 体 育 设 施 公 共 绿 地 等 共 同 形 成 街 道 社 区 公 共 活 动 中 心 可 附 设 在 综 合 文 化 活 动 中 心 内 居 民 步 行 15~20 分 钟 内 可 到 达 结 合 文 化 活 动 中 心 公 共 绿 地 设 置 一 个 标 准 街 道 若 只 设 置 单 处 文 化 广 场 的, 用 地 面 积 可 根 据 需 求 适 当 增 加 1 座 10000 8000 可 与 运 动 场 联 合 设 置 运 动 场 1 处 15000 1500 鼓 励 与 辖 区 内 的 中 小 学 联 合 设 置 老 年 人 服 务 中 心 街 道 办 事 处 街 道 综 合 服 务 中 心 1 处 600 1 处 1500~2500 一 个 街 道 设 置 一 处 办 事 处 宜 与 街 道 综 合 服 务 中 心 合 设, 宜 设 大 于 300 m2 的 活 动 场 地 街 道 办 事 处 的 办 公 用 房, 宜 与 街 道 综 合 服 务 中 心 组 合 设 置 与 交 警 警 务 用 房 合 设 时, 指 标 宜 取 上 限 值 1 处 1500~2000 宜 与 街 道 办 事 处 组 合 设 置 派 出 所 1 处 2000~2500 2500~3000 独 立 占 地 工 商 管 理 所 具 体 结 合 公 安 系 统 内 部 的 基 层 设 施 建 设 的 相 关 规 划 进 行 选 址 与 交 警 警 务 用 房 合 设 时, 指 标 宜 取 上 限 值 1 个 300 宜 与 街 道 办 事 处 联 合 设 置, 组 成 综 合 楼 税 务 所 1 个 300 宜 与 街 道 办 事 处 联 合 设 置, 组 成 综 合 楼 邮 政 支 局 1~2 个 1500 四 合 一 环 卫 设 施 附 属 式 再 生 资 源 回 收 点 普 通 式 清 洁 楼 2~3 个 或 压 缩 式 清 洁 楼 1 个 普 通 式 清 洁 楼 500~600 压 缩 式 清 洁 楼 1000~ 2000 400~500 独 立 占 地 清 洁 楼 与 相 邻 建 筑 的 间 隔 不 应 小 于 8 米 邮 政 支 局 宜 设 置 于 建 筑 底 层, 便 于 车 辆 出 入 及 识 别, 有 独 立 的 车 辆 装 卸 与 周 转 场 地 四 合 一 环 卫 设 施 分 为 普 通 式 和 压 缩 式 两 种, 普 通 式 清 洁 楼 服 务 半 径 500~800 米, 压 缩 式 清 洁 楼 服 务 半 径 1000~1200 米 提 倡 集 约 建 设, 鼓 励 设 置 压 缩 式 清 洁 楼, 本 岛 用 地 面 积 取 1000 m2 若 服 务 区 域 过 大, 可 设 置 两 处, 单 处 用 地 面 积 取 下 限 1 个 80~100 与 清 洁 楼 组 合 设 置 注 :1 若 基 层 社 区 辖 区 内 设 有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的, 可 不 设 置 社 区 医 疗 服 务 站,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建 筑 面 积 取 上 限 值 2 结 合 城 市 空 间 布 局 的 要 求, 可 将 文 化 娱 乐 设 施 和 体 育 设 施 医 疗 卫 生 设 施 和 社 会 福 利 保 障 设 施 结 合 形 成 综 合 体 建 筑 旧 城 区 中 的 文 化 娱 乐 设 施 体 育 设 施 可 结 合 山 坡 地 公 园 绿 地 设 置 3 街 道 级 别 的 社 会 福 利 与 保 障 设 施 只 提 供 居 家 养 老 的 相 关 服 务, 其 它 养 老 设 施 由 市 区 两 级 政 府 统 筹 安 排, 配 置 指 标 按 养 老 设 施 专 项 规 划 执 行 19

4 街 道 辖 区 内 设 有 市 区 两 级 文 体 设 施 的, 可 考 虑 不 设 置 街 道 级 别 的 文 体 设 施 5 8-12 万 人 的 街 道 按 10 万 人 标 准 街 道 配 置, 大 于 12 万 人 的 街 道 应 进 行 拆 分 整 合 成 标 准 街 道 原 则 上 不 鼓 励 设 置 8 万 人 以 下 的 街 道, 如 由 于 历 史 区 位 功 能 等 特 殊 情 况 设 置 8 万 人 以 下 的 街 道, 除 医 疗 卫 生 设 施 行 政 管 理 与 社 区 服 务 设 施 等 项 目 外, 可 减 少 项 目 设 置 或 合 并 项 目 设 置, 或 增 加 基 层 社 区 项 目 配 置 的 规 模 社 区 服 务 中 心 类 别 医 疗 卫 生 设 施 行 政 管 理 与 社 区 服 务 文 化 娱 乐 设 施 厦 门 市 标 准 基 层 社 区 ( 一 万 人 )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配 置 项 目 指 标 表 表 十 社 区 文 化 娱 乐 室 项 目 配 置 数 量 用 地 面 积 (m2) 一 般 规 模 建 筑 面 积 (m2) 社 区 医 疗 服 务 站 1000 社 区 用 房 600 1 座 1500 老 年 人 活 动 室 100 青 少 年 活 动 室 100 强 制 性 规 定 独 立 占 地 体 育 设 施 社 区 室 外 活 动 场 地 1 处 1000 独 立 占 地 社 区 商 业 服 务 设 施 市 政 公 用 设 施 生 鲜 超 市 中 心 店 1 个 500~1500 便 利 店 4~5 个 15~100 邮 政 所 1 个 100~150 公 共 厕 所 1 个 100~120 60~120 环 卫 工 人 作 息 站 ( 道 班 房 ) 1 个 20~30 20~30 每 0.8~1.2 万 人 设 置 一 处 建 议 性 规 定 社 区 服 务 中 心 原 则 上 每 个 基 层 社 区 设 置 一 处, 服 务 半 径 为 300~500 m, 宜 靠 近 绿 地 公 园 设 置 若 基 层 社 区 辖 区 内 设 有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的, 可 不 设 置 社 区 医 疗 服 务 站,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建 筑 面 积 取 上 限 值 建 筑 基 底 面 积 不 应 超 过 660 平 方 米 社 区 医 疗 服 务 站 设 置 于 建 筑 底 层, 并 设 置 有 人 流 集 散 的 场 地 可 考 虑 与 街 心 绿 地 户 外 健 身 场 地 社 区 中 心 广 场 或 避 难 空 地 统 筹 设 置 服 务 半 径 500~800 米, 位 于 地 上 一 层, 每 100 m2 建 筑 面 积 配 置 1.5 个 停 车 位 服 务 半 径 200~300 米, 位 于 地 上 一 层 邮 政 所 应 设 在 人 流 集 中 的 场 所, 便 于 车 辆 出 入 及 识 别 宜 与 其 它 非 独 立 占 地 的 公 共 ( 服 务 ) 设 施 组 合 设 置 独 立 式 公 共 厕 所 与 相 邻 建 筑 的 间 隔 不 应 小 于 3 米 鼓 励 和 推 广 附 属 式 公 共 厕 所 附 属 式 公 共 厕 所 要 求 有 方 便 的 对 外 出 入 口, 建 筑 面 积 不 少 于 60 平 方 米 宜 与 其 它 环 卫 设 施 合 建, 室 外 应 有 停 放 环 卫 小 型 车 辆 工 具 的 地 方 注 :1 社 区 服 务 中 心 的 设 置 适 用 于 新 城 区, 旧 城 区 中 的 社 区 服 务 中 心 的 项 目 内 容 可 结 合 现 状 分 开 设 置, 也 可 不 独 立 占 地 ; 文 体 设 施 可 结 合 山 坡 地 公 园 绿 地 设 置 2 本 表 适 用 于 0.8~1.2 万 人 的 基 层 社 区,1.2~1.5 万 的 按 1 万 人 标 准 的 1.5 倍 进 行 配 置 ( 社 区 服 务 中 心 除 外 ), 小 于 0.8 万 人 或 大 于 1.5 万 人 的 应 进 行 拆 分 或 整 合 成 1 万 人 的 标 准 社 区 第 四 十 五 条 社 会 福 利 与 保 障 设 施 宜 配 置 老 年 人 社 会 福 利 院 ( 敬 老 院 ) 残 疾 人 康 复 中 心 救 助 管 理 站 等 项 目, 并 应 随 着 社 会 经 济 的 发 展 不 断 完 善 第 四 十 六 条 老 年 人 社 会 福 利 设 施 选 址 宜 临 近 环 境 较 好 的 地 段, 规 划 人 均 用 地 面 积 宜 为 0.1~0.3 平 方 米 非 营 利 性 的 老 年 人 社 会 福 利 院 每 处 规 模 宜 为 150~ 300 床 位, 用 地 面 积 6000~15000 平 方 米 20

第 四 十 七 条 汽 车 客 运 站 应 合 理 划 分 站 场 级 别, 各 级 汽 车 客 运 站 用 地 面 积 按 表 十 一 控 制 其 选 址 应 与 铁 路 港 口 机 场 轨 道 系 统 的 客 流 相 协 调, 便 于 旅 客 集 散 和 换 乘, 且 应 与 公 路 城 市 道 路 城 市 公 共 交 通 系 统 和 其 它 运 输 方 式 的 站 场 衔 接, 车 辆 流 向 合 理, 出 入 方 便 各 级 汽 车 客 运 站 用 地 面 积 标 准 表 十 一 等 级 人 次 ( 万 人 ) 用 地 面 积 (m 2 ) 一 级 站 1~2.5 40000~60000 二 级 站 0.5~1 20000~40000 三 级 站 0.2~0.5 10000~25000 四 五 级 站 <0.2 2000~10000 第 四 十 八 条 公 交 站 场 选 址 应 符 合 厦 门 市 公 交 场 站 专 项 规 划 公 交 枢 纽 站 和 公 交 首 末 站 用 地 面 积 按 表 十 二 控 制 : 公 交 枢 纽 站 和 公 交 首 末 站 用 地 面 积 表 十 二 项 目 用 地 面 积 (m 2 ) 公 交 枢 纽 站 岛 内 8000~10000 岛 外 12000~20000 公 交 首 末 站 主 要 3000~5000 一 般 1000~3000 第 四 十 九 条 在 城 市 建 成 区 内 不 应 建 一 级 加 油 站 一 级 液 化 石 油 气 加 气 站 和 一 级 加 油 加 气 合 建 站 城 市 建 成 区 内 的 加 油 加 气 站 选 址 应 符 合 厦 门 市 公 共 加 油 加 气 站 空 间 布 局 规 划, 建 设 标 准 按 表 十 三 控 制 加 油 加 气 站 建 设 标 准 表 十 三 等 级 用 地 面 积 (m 2 ) 建 筑 面 积 (m 2 ) 二 级 站 2000~3000 1000 三 级 站 1500~2500 800 第 五 十 条 变 电 站 用 地 面 积 应 按 表 十 四 表 十 五 控 制 变 压 等 级 (KV) 110KV 变 电 站 规 划 用 地 面 积 控 制 指 标 表 十 四 主 变 容 量 用 地 面 积 (m 2 ) (MVA/ 台 数 ) 户 外 式 半 户 外 式 户 内 式 110/10 20-63/2-3 3000~5500 2200-3200 2700~3200 21

变 压 等 级 (KV) 220-500KV 变 电 站 规 划 用 地 面 积 控 制 指 标 表 十 五 主 变 容 量 (MVA/ 台 ) 结 构 型 式 用 地 面 积 (m 2 ) 500/220 750/2 户 外 式 98000-110000 220/110 及 220/10 180-240/3-4 户 外 式 15000~35000 220/110 及 220/10 180-240/3-4 半 户 外 6000~10000 220/110 及 220/10 180-240/3-4 户 内 式 6000~10000 第 五 十 一 条 通 信 机 楼 选 址 应 符 合 厦 门 市 通 信 工 程 专 项 规 划, 用 地 面 积 按 表 十 六 控 制 : 通 信 机 楼 用 地 面 积 标 准 表 十 六 等 级 用 地 面 积 (m 2 ) 省 级 枢 纽 机 楼 15000~20000 枢 纽 机 楼 8000~10000 一 般 机 楼 3000~5000 第 五 十 二 条 天 燃 气 门 站 高 中 压 中 低 压 燃 气 调 压 站 选 址 应 符 合 厦 门 市 燃 气 专 项 规 划, 建 设 标 准 按 表 十 七 控 制 天 燃 气 门 站 高 中 压 中 低 压 燃 气 调 压 站 建 设 标 准 表 十 七 等 级 用 地 面 积 (m 2 ) 建 筑 面 积 (m 2 ) 天 燃 气 门 站 5000~20000 - 高 中 压 燃 气 调 压 站 3000~5000 500~1000 中 低 压 燃 气 调 压 站 300~500 50~100 第 五 十 三 条 Ⅲ 级 瓶 装 供 应 站 的 用 地 面 积 一 般 为 500~600 平 方 米, 建 筑 面 积 为 160~200 平 方 米 第 四 节 城 市 绿 地 第 五 十 四 条 城 市 绿 地 分 为 公 园 绿 地 生 产 绿 地 防 护 绿 地 附 属 绿 地 和 其 它 绿 地 五 类 第 五 十 五 条 公 园 绿 地 相 关 指 标 应 按 厦 门 市 城 市 绿 线 ( 公 园 绿 线 ) 控 制 规 划 执 行 22

第 五 十 六 条 防 护 绿 地 包 括 卫 生 隔 离 带 道 路 防 护 绿 地 城 市 高 压 走 廊 绿 带 防 护 林 城 市 组 团 隔 离 带 等 防 护 绿 地 设 置 应 符 合 以 下 规 定 : 1 产 生 有 害 性 气 体 及 污 染 物 的 工 厂 应 建 卫 生 防 护 林 带, 且 宽 度 不 应 小 于 50 米 2 非 城 市 水 源 水 库 的 四 周 绿 地 宽 度 不 应 小 于 30 米 3 有 堤 防 的 溪 流 防 护 绿 地 最 小 为 堤 岸 外 角 外 围 5 米, 调 蓄 水 体 绿 线 不 应 小 于 20 米 4 海 岸 防 风 林 带 宽 度 不 宜 小 于 80 米 5 城 市 垃 圾 处 理 场 污 水 处 理 厂 固 体 废 弃 物 中 转 站 等 周 边 的 防 护 绿 地 设 置 要 求 应 满 足 环 保 部 门 对 其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的 要 求 6 古 树 名 木 以 树 干 为 中 心 周 边 宜 留 出 不 少 于 半 径 20 米 的 保 护 范 围 第 五 十 七 条 道 路 绿 地 包 括 行 道 树 绿 带 分 车 绿 带 交 通 岛 绿 地 交 通 广 场 和 停 车 场 绿 地 等 道 路 绿 地 设 置 应 符 合 以 下 规 定 : 1 除 旧 城 保 护 区 的 传 统 街 道 外, 园 林 景 观 路 绿 地 率 不 得 小 于 40%, 其 它 道 路 绿 地 率 不 宜 小 于 20% 2 分 车 绿 带 宽 度 行 道 树 绿 带 宽 度 不 得 小 于 1.5 米 ; 城 市 主 干 路 中 央 分 车 绿 带 不 宜 小 于 2.0 米 ; 快 速 路 分 车 绿 带 宽 度 不 宜 小 于 2.5 米 3 交 通 岛 绿 地 应 突 出 城 市 景 观 特 色, 保 证 行 车 视 线 通 透 第 五 十 八 条 在 城 市 快 速 路 和 主 干 路 外 侧 应 设 置 绿 化 景 观 控 制 带 ( 又 称 道 路 绿 化 景 观 带 ), 道 路 绿 化 景 观 带 宜 作 微 地 形 处 理, 形 成 起 伏 变 化 效 果 道 路 绿 化 景 观 带 内 不 宜 设 置 停 车 泊 位 等 硬 质 地 面 新 建 道 路 绿 化 景 观 带 按 以 下 规 定 控 制 : 1 快 速 路 两 侧 用 地 建 设 退 线 宜 控 制 50 米, 且 不 应 小 于 30 米, 作 为 城 市 道 路 绿 化 景 观 带 2 城 市 主 干 路 两 侧 用 地 建 设 退 线 不 应 小 于 20 米, 作 为 城 市 道 路 绿 化 景 观 带 第 五 十 九 条 在 城 市 主 次 干 路 交 叉 口 应 设 置 绿 化 景 观 控 制 区 ( 又 称 交 叉 口 绿 化 景 观 控 制 区 ) 交 叉 口 绿 化 景 观 控 制 区 按 下 列 规 定 控 制 : 1 交 叉 口 绿 化 景 观 控 制 区 范 围 应 符 合 以 下 规 定 : (1) 立 交 路 口 匝 道 红 线 外 侧 不 应 小 于 30 米 (2) 主 干 路 平 面 交 叉 口 规 划 红 线 外 侧 不 应 小 于 30 米 (3) 主 干 路 与 次 干 路 平 面 交 叉 口 规 划 红 线 外 侧 不 应 小 于 第 五 十 八 条 规 定 的 主 23

干 路 绿 化 景 观 带 的 宽 度 2 在 规 划 交 叉 口 绿 化 景 观 控 制 区 内, 不 得 新 建 任 何 建 筑 物, 现 有 建 筑 物 不 得 改 建 和 扩 建 第 六 十 条 新 建 人 行 天 桥 高 架 桥 立 交 桥 等 应 设 置 垂 直 绿 化, 并 与 主 体 工 程 同 时 设 计 同 时 施 工 同 时 验 收 第 六 十 一 条 建 设 用 地 内 的 绿 地 宜 采 用 集 中 与 分 散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布 置, 并 应 注 意 保 留 和 利 用 用 地 内 已 有 的 树 木 和 绿 地 第 六 十 二 条 滨 临 水 体 的 绿 带 应 结 合 地 形 与 岸 线 设 计, 形 成 有 特 色 的 滨 水 景 观 绿 带, 并 应 在 道 路 和 水 面 之 间 形 成 透 景, 使 水 体 绿 带 有 机 地 组 织 在 街 景 中 24

第 四 章 建 筑 管 理 第 一 节 建 筑 间 距 控 制 第 六 十 三 条 居 住 建 筑 或 影 响 相 邻 居 住 的 建 筑 除 满 足 以 下 建 筑 间 距 控 制 要 求 外, 同 时 必 须 满 足 日 照 分 析 要 求, 具 体 按 照 厦 门 市 建 筑 工 程 日 照 分 析 技 术 管 理 规 则 执 行 第 六 十 四 条 建 筑 高 度 24 米 以 下 ( 含 24 米, 下 同 ) 居 住 建 筑 之 间 的 间 距 控 制 必 须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平 行 布 置 ( 两 建 筑 夹 角 小 于 30 度, 下 同 ) 时 的 间 距 : (1) 朝 向 为 南 北 向 的 ( 指 正 南 北 向 和 南 偏 东 西 小 于 30 度, 下 同 ), 两 建 筑 物 外 墙 面 之 间 最 窄 处 的 间 距 不 得 小 于 南 侧 建 筑 高 度 的 1.2 倍 (2) 朝 向 为 东 西 向 的 ( 指 正 东 西 向 和 东 西 偏 南 小 于 或 等 于 30 度, 下 同 ) 两 建 筑 物 外 墙 面 之 间 最 窄 处 的 间 距 不 得 小 于 较 高 建 筑 的 建 筑 高 度 0.9 倍 (3) 朝 向 既 非 南 北 也 非 东 西 ( 指 南 偏 东 西 在 30 度 至 60 度 之 间, 下 同 ) 的, 两 建 筑 物 外 墙 面 之 间 最 窄 处 的 间 距 不 得 小 于 南 侧 建 筑 高 度 的 1.0 倍 2 垂 直 布 置 时 ( 两 建 筑 夹 角 为 60 度 至 90 度, 下 同 ) 两 建 筑 物 相 对 两 侧 外 墙 面 最 窄 处 的 间 距 不 得 小 于 南 侧 或 东 西 侧 较 高 建 筑 高 度 的 0.8 倍 3 既 非 平 行 也 非 垂 直 布 置 时 ( 两 建 筑 夹 角 为 30 度 至 60 度, 下 同 ), 两 建 筑 物 相 对 两 侧 外 墙 面 间 最 窄 处 的 间 距 不 得 小 于 南 侧 或 东 西 侧 较 高 建 筑 高 度 的 0.9 倍 4 按 上 述 三 种 布 置 方 式 控 制 时, 若 建 筑 间 距 小 于 12 米 的, 则 以 12 米 作 为 控 制 间 距 5 相 邻 建 筑 山 墙 投 影 重 叠 部 分 小 于 16 米 时, 山 墙 间 距 不 得 小 于 8 米, 山 墙 上 开 启 除 楼 梯 间 窗 洞 之 外 的 窗 洞, 则 山 墙 间 距 不 得 小 于 10 米 若 相 邻 建 筑 山 墙 投 影 重 叠 部 分 大 于 等 于 16 米, 则 视 为 平 行 布 置 第 六 十 五 条 建 筑 高 度 24 米 至 100 米 ( 含 100 米 ) 的 居 住 建 筑 之 间 的 间 距 必 须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平 行 布 置 时 的 间 距 : (1) 南 北 向 布 置 时, 南 侧 建 筑 连 续 展 开 面 宽 小 于 等 于 60 米 时, 间 距 不 得 小 于 南 侧 建 筑 高 度 的 0.6 倍 ; 南 侧 建 筑 连 续 展 开 面 宽 大 于 60 米 时, 间 距 不 得 小 于 南 25

侧 建 筑 高 度 的 0.75 倍 ; 南 侧 建 筑 的 高 度 超 过 60 米 时, 则 高 度 每 增 加 5 米, 间 距 增 加 1.5 米 ( 增 加 高 度 不 足 5 米 的 按 照 上 述 比 例 控 制 ), 且 以 上 最 小 间 距 不 得 小 于 28 米 (2) 东 西 向 布 置 时, 间 距 按 南 北 向 布 置, 且 较 低 建 筑 在 南 侧 时 的 间 距 的 0.8 倍 计 算, 且 最 小 间 距 不 得 小 于 24 米 (3) 既 非 南 北 又 非 东 西 向 布 置 时, 间 距 按 南 北 向 布 置 时 的 间 距 的 0.9 倍 计 算, 且 最 小 间 距 不 得 小 于 24 米 2 垂 直 布 置 时, 建 筑 高 度 不 大 于 60 米, 间 距 不 得 小 于 18 米 ; 建 筑 高 度 大 于 60 米, 间 距 不 得 小 于 22 米 建 筑 山 墙 的 连 续 长 度 若 大 于 16 米, 其 间 距 按 平 行 布 置 时 的 间 距 控 制 3 既 非 平 行 又 非 垂 直 布 置 时, 间 距 按 南 北 向 平 行 布 置 时 的 0.8 倍 控 制, 且 最 小 间 距 不 得 小 于 22 米 4 高 度 小 于 等 于 60 米 的 居 住 建 筑 的 山 墙 间 距 不 得 小 于 13 米 ; 高 度 大 于 60 米 的 居 住 建 筑 的 山 墙 间 距 不 得 小 于 16 米 若 相 邻 建 筑 山 墙 投 影 重 叠 部 分 大 于 等 于 16 米, 则 视 为 平 行 布 置 第 六 十 六 条 建 筑 高 度 在 100 米 以 上 的 超 高 层 居 住 建 筑, 在 100 米 高 度 建 筑 的 基 础 上, 高 度 每 增 高 5 米, 间 距 增 加 不 得 小 于 1 米 ; 超 过 150 米 高 度 的 其 间 距 按 150 米 高 度 标 准 控 制 第 六 十 七 条 24 米 以 上 与 24 米 以 下 居 住 建 筑 之 间 的 间 距 必 须 符 合 以 下 规 定 : 1 当 24 米 以 上 建 筑 位 于 东 西 南 侧 时, 其 间 距 按 照 第 六 十 五 条 至 第 六 十 六 条 的 规 定 控 制 2 当 24 米 以 上 建 筑 位 于 北 侧, 平 行 布 置 时, 按 24 米 以 下 建 筑 高 度 控 制, 且 北 侧 建 筑 高 度 24 至 60 米 时 最 小 间 距 为 15 米, 北 侧 建 筑 高 度 大 于 等 于 60 米 时 最 小 间 距 为 18 米 ; 垂 直 或 既 非 平 行 也 非 垂 直 布 置 时, 按 24 米 以 下 建 筑 高 度 的 0.8 倍 控 制, 且 建 筑 高 度 24 至 60 米 时 最 小 间 距 为 13 米, 建 筑 高 度 大 于 60 米 时 最 小 间 距 为 15 米 第 六 十 八 条 文 教 卫 及 养 老 院 的 主 导 功 能 建 筑 之 间 及 与 其 它 建 筑 物 之 间 的 间 距, 在 同 高 度 同 型 布 置 方 式 的 居 住 建 筑 间 距 要 求 上 必 须 提 高 10%( 平 行 布 置 时 文 教 卫 及 托 养 老 院 主 体 建 筑 在 南 侧 的 除 外 ), 同 时 必 须 满 足 各 专 业 规 范 的 要 求 26

第 六 十 九 条 商 业 办 公 等 公 共 建 筑 ( 文 教 卫 及 养 老 院 除 外 ) 之 间 的 间 距, 可 在 同 高 度 同 型 布 置 方 式 的 居 住 建 筑 间 距 的 要 求 上 减 少 10%, 同 时 必 须 满 足 各 专 业 规 范 要 求 第 七 十 条 工 业 仓 储 市 政 设 施 建 筑 之 间 的 间 距, 按 其 工 艺 及 消 防 要 求 控 制 第 七 十 一 条 非 居 住 建 筑 与 居 住 建 筑 的 间 距, 还 必 须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非 居 住 建 筑 位 于 居 住 建 筑 南 侧 或 东 西 侧 时, 其 间 距 按 第 六 十 四 条 至 第 六 十 六 条 的 规 定 控 制 2 非 居 住 建 筑 ( 文 教 卫 及 养 老 院 除 外 ) 位 于 居 住 建 筑 的 北 侧 时, 按 第 六 十 九 条 至 第 七 十 条 的 规 定 控 制 3 文 教 卫 及 养 老 院 位 于 居 住 建 筑 的 北 侧 或 东 西 侧 时, 其 间 距 按 第 六 十 八 条 的 规 定 控 制 第 七 十 二 条 挡 土 墙 护 坡 与 建 筑 的 最 小 间 距 必 须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挡 土 墙 与 住 宅 建 筑 的 间 距 必 须 同 时 满 足 住 宅 日 照 通 风 消 防 及 安 全 要 求 2 高 度 大 于 2 米 小 于 6 米 的 挡 土 墙 和 护 坡, 其 上 缘 与 建 筑 间 水 平 距 离 不 应 小 于 3 米, 其 下 缘 与 住 宅 间 的 水 平 距 离 不 应 小 于 2 米 3 高 度 大 于 等 于 6 米 的 挡 土 墙 和 护 坡, 其 下 缘 与 建 筑 间 的 水 平 距 离 不 应 小 于 6 米, 且 必 须 满 足 地 质 灾 害 评 估 要 求 第 七 十 三 条 建 筑 间 距 除 符 合 本 章 的 规 定 外, 必 须 同 时 符 合 消 防 视 觉 卫 生 环 保 防 灾 工 程 管 线 和 建 筑 保 护 等 方 面 的 要 求 第 二 节 建 筑 退 让 第 七 十 四 条 沿 建 设 用 地 边 界 线 ( 或 称 用 地 红 线 ) 城 市 道 路 公 路 河 道 山 体 铁 路 两 侧 以 及 电 力 线 路 保 护 区 周 边 的 建 筑 物, 其 建 筑 控 制 线 退 让 距 离 除 必 须 符 合 消 防 抗 震 防 灾 防 汛 和 交 通 安 全 景 观 环 保 等 方 面 的 要 求 外, 应 同 时 符 合 本 规 定 第 七 十 五 条 凡 有 经 批 准 的 详 细 规 划 专 项 规 划 城 市 设 计 和 法 定 图 则 的 地 区, 建 筑 退 让 按 已 批 规 划 执 行 ; 历 史 风 貌 地 区 对 保 持 原 有 街 道 空 间 延 续 性 有 要 求 的, 建 筑 退 让 按 风 貌 保 护 规 划 要 求 执 行 27

第 七 十 六 条 各 建 筑 退 让 控 制 线 同 时 控 制 时, 必 须 满 足 最 大 退 距 要 求 建 筑 控 制 线 小 于 建 筑 间 距 的 要 求 时, 必 须 按 建 筑 间 距 的 要 求 控 制 建 筑 退 距 建 筑 以 距 离 用 地 红 线 的 最 近 距 离 计 算 建 筑 退 让 距 离 第 七 十 七 条 建 筑 退 让 建 设 用 地 红 线 的 距 离 必 须 符 合 以 下 规 定 : 1 相 邻 地 块 为 已 批 已 建 用 地 时, 拟 建 项 目 的 建 筑 退 让 距 离 必 须 满 足 相 邻 建 筑 间 距 及 日 照 要 求, 且 不 得 小 于 表 十 八 所 示 的 最 小 退 让 距 离 要 求 2 相 邻 地 块 尚 未 审 批 时, 拟 建 项 目 的 建 筑 退 让 距 离 不 得 小 于 建 筑 自 身 所 产 生 的 最 大 控 制 间 距 的 一 半, 且 不 得 小 于 表 十 八 所 示 的 最 小 退 让 距 离 要 求 3 相 邻 地 块 为 公 共 绿 地 或 山 地 公 园 时, 拟 建 项 目 的 建 筑 退 让 距 离 按 表 十 八 中 其 它 非 居 住 建 筑 的 最 小 退 让 距 离 控 制 ; 若 相 邻 地 块 为 10 米 宽 度 以 上 道 路 绿 化 景 观 带 时, 建 筑 最 小 退 让 距 离 为 5 米 4 工 业 ( 园 ) 区 内 部 地 块 的 工 业 仓 储 建 筑 退 让 距 离 为 6 米, 且 必 须 满 足 消 防 安 全 要 求 ; 工 业 仓 储 与 其 它 地 块 相 邻 时, 必 须 按 相 邻 地 块 性 质 控 制 建 筑 退 让 距 离 建 筑 后 退 建 设 用 地 红 线 最 小 距 离 控 制 指 标 表 十 八 朝 向 与 高 度 主 要 朝 向 次 要 朝 向 建 筑 类 别 退 线 距 离 ( 米 ) 居 住 建 筑 文 教 卫 建 筑 其 它 非 居 住 建 筑 最 小 距 离 (m) 最 小 距 离 (m) 最 小 距 离 (m) H 10 米 6 7 5 10 米 <H 24 米 10 11 9 24 米 <H 60 米 14 16 12 H>60 米 18 20 17 H 10 米 6 7 5 10 米 <H 24 米 8 9 7 24 米 <H 60 米 12 13 11 H>60 米 15 17 14 第 七 十 八 条 沿 街 建 筑 物 的 台 阶 平 台 窗 井 均 必 须 在 划 定 的 用 地 红 线 范 围 内 建 设 沿 街 建 筑 物 的 阳 台 雨 篷 挑 檐 等 突 出 建 筑 外 墙 面 的 建 筑 连 接 部 分 均 不 得 突 出 用 地 红 线 第 七 十 九 条 新 建 改 建 的 围 墙 退 让 规 划 道 路 红 线 不 得 小 于 1.0 米, 且 其 建 筑 及 基 础 不 得 超 过 用 地 红 线 范 围, 围 墙 的 高 度 控 制 在 2.2 米 以 下 门 卫 房 建 筑 退 让 道 路 红 线 不 少 于 2 米, 退 让 用 地 红 线 不 少 于 1.0 米, 且 其 基 28

础 不 得 超 过 用 地 红 线 范 围 门 卫 房 单 独 建 设 时 层 高 不 应 大 于 4.5 米 第 八 十 条 建 筑 物 的 地 下 部 分 退 让 规 定 应 按 厦 门 市 建 筑 地 下 层 开 发 管 理 细 则 执 行 : 1 退 让 用 地 边 界 城 市 道 路 城 市 绿 线 和 蓝 线 最 小 退 距 不 宜 小 于 4 米, 且 围 护 桩 和 自 用 管 线 不 得 超 过 基 地 界 限 2 与 紫 线 相 临 建 筑 和 沿 街 骑 楼 形 式 建 筑, 其 建 筑 物 的 地 下 部 分 退 让 应 与 地 上 建 筑 退 让 要 求 一 致 3 建 筑 物 的 地 下 部 分 退 让 规 划 黄 线 的 距 离, 按 照 城 市 各 项 基 础 设 施 相 关 规 定 进 行 确 定 工 程 管 线 与 建 ( 构 ) 筑 物 之 间 的 最 小 水 平 净 距 按 照 第 二 百 条 执 行 4 其 它 地 下 构 筑 物 管 井 管 沟 退 让 城 市 快 速 路 主 干 路 绿 化 景 观 带 的 净 距 不 得 小 于 1 米 ; 退 让 次 干 路 城 市 支 路 及 以 下 道 路 红 线 或 用 地 红 线 不 得 小 于 1 米 第 八 十 一 条 建 筑 退 让 城 市 道 路 规 划 红 线 控 制 要 求, 有 批 准 规 划 的, 按 批 准 规 划 执 行, 无 批 准 规 划 的 按 表 十 九 执 行, 且 满 足 道 路 两 侧 建 筑 间 距 控 制 的 要 求 若 道 路 一 侧 相 邻 地 块 尚 未 审 批 用 地 时, 拟 建 项 目 的 建 筑 应 满 足 退 让 道 路 中 心 线 不 得 小 于 主 体 建 筑 自 身 所 产 生 的 最 大 控 制 间 距 一 半 的 要 求 第 八 十 二 条 建 筑 退 让 城 市 道 路 红 线 距 离 12 米 以 上 的 建 设 用 地, 应 沿 城 市 道 路 一 侧 种 植 一 排 以 上 的 乔 木 第 八 十 三 条 城 市 快 速 路 主 干 路 交 叉 口 周 边 应 留 出 足 够 的 开 敞 空 间, 合 理 组 织 和 渠 化 交 通 交 叉 口 四 周 的 建 筑 控 制 线 退 让 交 叉 口 绿 化 景 观 控 制 区 5 米 以 上 第 八 十 四 条 道 路 交 叉 口 四 周 的 建 筑 控 制 线 退 让 道 路 规 划 红 线 距 离 应 按 转 角 处 道 路 红 线 切 点 连 线 的 垂 直 距 离 L( 见 右 图 ) 进 行 退 让 控 制, 并 按 表 十 九 执 行 建 筑 后 退 城 市 道 路 交 叉 口 控 制 指 标 表 表 十 九 道 路 交 叉 口 退 线 距 离 L( 米 ) 建 筑 高 度 红 线 24 米 以 上 道 路 的 交 叉 口 红 线 24 米 以 下 ( 含 24 米 ) 道 路 的 交 叉 口 H 10 米 7 6 10 米 <H 24 米 9 8 29

24 米 <H 60 米 12 10 H>60 米 15 12 注 : 红 线 24 米 以 上 与 24 米 以 下 道 路 的 交 叉 口, 建 筑 后 退 按 24 米 以 上 道 路 的 交 叉 口 控 制 第 八 十 五 条 新 建 影 剧 院 游 乐 场 体 育 馆 大 型 商 场 等 大 量 人 流 车 流 集 散 的 公 共 建 筑 ( 含 高 层 建 筑 中 作 为 大 型 商 场 的 裙 房 ), 其 面 临 城 市 道 路 的 主 要 出 入 口 后 退 道 路 规 划 红 线 的 距 离 不 宜 小 于 20 米, 次 要 出 入 口 方 向 的 建 筑 控 制 线 后 退 道 路 规 划 红 线 的 距 离 不 宜 小 于 15 米, 并 应 留 出 临 时 停 车 和 回 车 场 地 第 八 十 六 条 沿 城 市 道 路 两 侧 建 筑 的 货 运 装 卸 平 台 后 退 道 路 规 划 红 线 不 得 小 于 15 米 第 八 十 七 条 沿 地 面 和 高 架 轨 道 交 通 两 侧 新 建 改 建 扩 建 建 筑 物, 其 后 退 线 路 轨 道 外 边 线 外 侧 距 离 除 轨 道 配 套 设 施 或 规 划 另 有 规 定 外, 不 得 小 于 30 米 沿 地 下 轨 道 交 通 两 侧 新 建 改 建 扩 建 建 筑 物, 其 后 退 隧 道 外 边 线 外 侧 距 离 应 符 合 轨 道 交 通 管 理 的 有 关 规 定 第 八 十 八 条 沿 铁 路 两 侧 新 建 改 建 扩 建 建 筑 工 程 应 符 合 以 下 规 定 : 1 在 铁 路 干 线 两 侧 的 建 ( 构 ) 筑 物, 其 外 边 线 与 最 外 侧 钢 轨 的 距 离 不 得 小 于 30 米, 铁 路 专 用 线 两 侧 不 得 小 于 15 米 ; 2 在 铁 路 两 侧 修 建 高 层 建 筑 高 大 构 筑 物 ( 如 水 塔 烟 囱 等 ) 可 能 危 及 铁 路 运 输 安 全 的 危 险 品 仓 库 和 厂 房 与 轨 道 的 距 离 应 经 论 证 并 经 铁 路 主 管 部 门 核 准 后 确 定 ; 3 涉 及 铁 路 道 口 桥 梁 隧 道 高 切 坡 路 段 的 工 程 建 设, 应 符 合 铁 路 管 理 的 有 关 规 定 定 : 第 八 十 九 条 一 般 建 设 区 经 规 划 确 定 在 道 路 两 侧 设 置 骑 楼 的 应 符 合 以 下 规 1 骑 楼 净 宽 不 得 小 于 3.6 米, 净 高 不 得 小 于 4 米 2 骑 楼 地 面 应 与 人 行 道 地 面 相 平 齐, 无 人 行 道 的 应 高 出 道 路 边 界 处 10~20 厘 米, 且 表 面 铺 装 平 整, 不 得 设 置 任 何 台 阶 或 障 碍 物 3 骑 楼 同 时 作 为 城 市 道 路 的 人 行 道 的, 应 充 分 预 留 市 政 管 道 的 敷 设 空 间 第 九 十 条 沿 堤 防 两 侧 新 建 改 建 扩 建 建 筑 工 程 应 符 合 堤 防 工 程 管 理 设 计 规 范 和 海 堤 工 程 设 计 规 范 水 工 程 保 护 的 相 关 要 求 1 在 防 洪 堤 内, 外 护 堤 地 的 构 筑 物 其 外 边 线 与 坡 脚 线 的 距 离, 属 1 级 堤 防 的 不 得 小 于 30 米 属 2 3 级 堤 防 的 不 得 小 于 20 米, 属 4 5 级 堤 防 的 不 得 小 于 5 米 ( 堤 防 分 级 标 准 由 水 利 部 门 认 定 ); 30

2 在 海 堤 工 程 临 海 背 海 侧 的 构 筑 物 其 外 边 线 与 坡 脚 线 的 距 离, 属 1 2 3 级 堤 防 的 不 得 小 于 10 米, 属 4 5 级 堤 防 的 不 得 小 于 5 米 第 三 节 建 筑 高 度 控 制 第 九 十 一 条 建 筑 物 的 高 度 除 必 须 符 合 日 照 建 筑 间 距 消 防 等 方 面 的 要 求 外, 必 须 同 时 符 合 本 章 的 规 定 第 九 十 二 条 规 划 部 门 指 定 的 城 市 空 间 景 观 重 点 控 制 地 带, 其 建 筑 高 度 必 须 按 照 相 关 规 划 执 行 第 九 十 三 条 在 文 物 古 迹 和 历 史 风 貌 建 筑 周 围 的 控 制 地 带 内 新 建 改 建 的 建 ( 构 ) 筑 物, 其 控 制 高 度 必 须 符 合 文 物 古 迹 和 历 史 风 貌 建 筑 保 护 的 有 关 规 定, 并 必 须 按 保 护 规 划 执 行 第 九 十 四 条 在 有 净 空 高 度 限 制 的 机 场 气 象 台 电 台 和 其 它 无 线 电 通 讯 ( 含 微 波 通 讯 ) 设 施 周 围 新 建 改 建 扩 建 的 建 ( 构 ) 筑 物, 其 控 制 高 度 应 符 合 有 关 净 空 高 度 限 制 的 规 定 第 九 十 五 条 住 宅 层 高 按 福 建 省 闽 建 设 2007 18 号 福 建 省 住 宅 建 筑 层 高 和 面 积 等 有 关 设 计 问 题 的 暂 行 规 定 执 行 1 住 宅 建 筑 层 高 不 宜 小 于 2.8 米, 但 不 应 大 于 3.2 米, 首 层 和 顶 层 层 高 可 适 当 提 高 但 不 应 大 于 3.3 米 2 卧 室 起 居 室 ( 厅 ) 厨 房 卫 生 间 等 基 本 空 间 的 室 内 净 高 应 严 格 遵 守 住 宅 设 计 规 范 (GB50096-1999)( 2003 年 版 ) 等 有 关 规 定 3 户 内 贮 藏 室 ( 含 衣 帽 间 ) 层 高 不 应 小 于 2.2 米, 且 该 部 分 面 积 不 应 大 于 套 型 建 筑 面 积 的 5% 4 住 宅 建 筑 公 共 部 分 的 门 厅 大 堂 中 庭 内 廊 采 光 厅 等 空 间 在 设 计 时 不 受 上 述 层 高 和 面 积 的 限 制 第 九 十 六 条 办 公 ( 含 研 发 办 公 ) 建 筑 的 主 体 建 筑 标 准 层 层 高 应 控 制 在 3.6~ 5.0 米, 大 堂 会 议 室 及 配 套 活 动 场 所 的 层 高 按 相 关 规 范 控 制 第 九 十 七 条 酒 店 建 筑 的 标 准 层 ( 客 房 ) 层 高 应 控 制 在 3.3~4.5 米, 同 时 满 足 酒 店 星 级 标 准 的 设 计 要 求 第 九 十 八 条 标 准 厂 房 建 筑 层 高 不 得 低 于 4.2 米 第 九 十 九 条 开 间 小 于 9 米 的 底 层 独 立 店 面 层 高 不 得 高 于 4.5 米 31

第 四 节 建 筑 与 环 境 景 观 控 制 第 一 百 条 在 城 市 规 划 区 范 围 内 进 行 各 项 建 设 工 程, 应 符 合 已 编 制 城 市 设 计 导 则 等 城 市 空 间 环 境 规 划 的 要 求 第 一 百 零 一 条 各 类 建 设 工 程 在 编 制 建 设 项 目 总 平 面 规 划 城 市 设 计 和 建 筑 设 计 方 案 时, 应 标 明 用 地 周 边 一 定 范 围 内 的 现 状 地 物 地 貌, 建 筑 立 面 及 色 彩 应 进 行 多 方 案 比 较, 注 意 与 相 邻 空 间 环 境 的 协 调 第 一 百 零 二 条 居 住 文 教 体 卫 建 筑 宜 设 置 公 共 开 放 空 间, 开 放 空 间 不 得 封 闭, 不 得 改 变 使 用 性 质 第 一 百 零 三 条 居 住 建 筑 景 观 应 符 合 以 下 要 求 : 1 居 住 建 筑 连 续 展 开 长 度 不 宜 大 于 80 米 滨 水 居 住 建 筑 其 平 行 岸 线 的 立 面 的 垂 直 投 影 线 不 得 大 于 60 米 2 建 筑 高 度 24 米 以 下 的 居 住 建 筑 应 采 用 坡 屋 顶 形 式, 建 筑 高 度 24~50 米 的 居 住 建 筑 宜 采 用 坡 屋 顶 形 式 3 新 建 住 宅 建 筑 应 成 片 规 划, 形 成 居 住 小 区 或 居 住 组 团, 应 避 免 零 星 插 建 4 同 一 住 宅 建 筑 群 体 的 风 格 造 型 色 彩 宜 协 调 统 一, 并 在 此 基 础 上, 体 现 单 幢 住 宅 建 筑 的 标 识 性 5 涉 及 已 建 住 宅 建 筑 外 部 造 型 色 彩 的 改 变, 必 须 以 楼 幢 为 单 位 整 体 设 计, 并 应 保 持 与 周 围 环 境 的 协 调 统 一 第 一 百 零 四 条 城 市 主 干 路 两 侧 建 筑 景 观 应 符 合 以 下 要 求 : 1 沿 街 的 立 面 和 空 间 造 型 设 计 应 符 合 详 细 规 划 或 城 市 设 计 确 定 的 原 则, 并 与 城 市 夜 景 景 观 设 计 同 步 考 虑 ; 未 制 定 详 细 规 划 或 城 市 设 计 的, 沿 街 建 筑 的 建 筑 红 线 在 符 合 有 关 退 让 规 定 的 前 提 下, 应 形 成 整 洁 有 序 的 城 市 界 面 和 富 于 变 化 的 街 道 景 观 2 沿 城 市 主 干 路 的 阳 台 应 封 闭 设 计, 临 水 及 临 公 共 绿 地 界 面 的 阳 台 宜 进 行 封 闭 设 计 3 独 立 设 置 的 配 电 站 ( 室 ) 泵 房 应 根 据 消 防 噪 音 间 距 等 规 定 进 行 布 置, 其 外 部 形 象 应 与 周 围 景 观 环 境 相 协 调, 进 出 线 路 应 埋 入 地 下 32

4 沿 街 建 筑 立 面 上 设 置 烟 囱 空 调 室 外 机 等 设 施 时, 应 对 上 述 设 施 进 行 隐 蔽 或 美 化 5 在 城 市 规 划 区 内 临 街 面 不 宜 修 建 围 墙 因 特 殊 要 求 需 修 建 围 墙 或 临 时 围 墙 的, 应 向 市 规 划 部 门 报 批 围 墙 形 式 为 透 空 式, 高 度 不 宜 超 过 1.6 米 第 一 百 零 五 条 城 市 规 划 区 内, 建 筑 物 的 修 缮 改 造, 不 得 超 出 原 有 建 筑 平 面 轮 廓 线 和 高 度 线 危 房 的 翻 建 不 得 超 过 原 产 权 建 筑 面 积 原 占 地 原 高 度 原 层 数, 应 按 照 功 能 翻 建 建 筑 扩 建 ( 含 加 层 ), 其 建 筑 间 距 和 退 让 应 符 合 本 章 的 有 关 规 定 第 一 百 零 六 条 旧 城 风 貌 区 宜 保 持 原 有 城 市 肌 理 路 网 格 局 和 街 道 空 间 尺 度 旧 城 历 史 风 貌 保 护 区 内 翻 建 改 建 和 新 建 项 目 应 满 足 以 下 规 定 : 1 建 筑 外 观 应 保 持 传 统 风 貌 样 式, 骑 楼 翻 修 改 建 应 按 修 旧 如 旧 的 原 则 进 行 保 护 2 新 建 低 层 商 业 建 筑 的 山 墙 无 窗 且 完 全 按 原 有 传 统 风 貌 复 原 时 可 连 接 建 造, 但 应 符 合 消 防 要 求 3 底 层 商 业 建 筑 经 规 划 论 证 许 可 后 可 沿 规 划 道 路 红 线 建 设, 但 建 筑 物 的 基 础 台 阶 管 线 阳 台 及 道 路 上 空 净 高 5 米 的 空 间 内 的 一 切 挑 出 物 不 得 超 越 规 划 道 路 红 线 第 一 百 零 七 条 文 物 古 迹 和 历 史 风 貌 建 筑 及 周 边 环 境 的 修 缮 改 造 应 符 合 相 关 保 护 规 定 第 一 百 零 八 条 城 市 雕 塑 和 建 筑 小 品 设 置 应 符 合 以 下 要 求 : 1 设 置 城 市 雕 塑 要 按 照 专 项 规 划 实 施, 雕 塑 选 址 不 应 影 响 城 市 交 通 2 雕 塑 和 小 品 应 内 容 健 康 造 型 优 美, 其 设 计 应 考 虑 设 置 环 境 的 人 文 景 观 自 然 景 观 和 尺 度 色 彩 质 感 等 因 素 第 一 百 零 九 条 户 外 广 告 设 施 的 设 置 应 符 合 厦 门 市 户 外 广 告 设 置 导 则 规 定 第 一 百 一 十 条 建 筑 中 每 个 单 元 只 可 设 置 一 处 挑 出 外 墙, 且 楼 板 与 上 盖 相 距 三 个 层 高 ( 含 三 个 层 高 ) 以 上, 至 少 两 面 开 敞 的 阳 台 廊 道 建 筑 中 每 个 单 元 只 可 设 置 一 处 挑 出 外 墙, 至 少 两 面 开 敞 且 上 盖 投 影 面 积 小 于 阳 台 廊 道 围 护 结 构 外 围 水 平 投 影 面 积 二 分 之 一 的 阳 台 廊 道 阳 台 廊 道 的 面 宽 不 得 超 过 两 个 开 间 进 深 不 超 过 3 米 第 一 百 一 十 一 条 建 筑 外 墙 及 阳 台 外 侧 不 得 设 置 除 主 体 结 构 空 调 外 机 搁 板 33

之 外 的 设 施 或 构 筑 物 第 一 百 一 十 二 条 居 住 办 公 酒 店 等 建 筑 的 空 调 外 机 搁 板 的 进 深 宽 度 不 得 大 于 0.6 米 ; 分 户 式 中 央 空 调 的 外 机 搁 板 的 进 深 宽 度 不 得 大 于 1 米 空 调 外 机 搁 板 不 得 封 闭, 不 得 设 栏 板 第 一 百 一 十 三 条 建 筑 凸 窗 的 设 置 应 符 合 以 下 规 定 : 1 凸 窗 挑 出 建 筑 外 墙 部 分 的 高 度 不 得 大 于 2.2 米, 且 窗 台 底 面 距 本 层 楼 板 的 高 度 不 得 小 于 0.45 米 2 凸 窗 挑 出 建 筑 外 墙 部 分 的 窗 台 板 总 宽 度 不 得 大 于 0.6 米 ; 凸 窗 挑 出 建 筑 外 墙 部 分 的 面 宽 长 度 不 得 大 于 设 置 凸 窗 的 开 间 的 面 宽 的 一 半 3 上 下 两 层 凸 窗 之 间 的 楼 层 板 不 得 超 出 建 筑 主 体 外 墙 第 五 节 停 车 设 施 配 建 第 一 百 一 十 四 条 城 市 规 划 区 内 的 建 设 项 目 必 须 配 建 与 其 规 模 相 应 的 机 动 车 停 车 场 ( 库 ) 停 车 场 ( 库 ) 配 建 标 准 不 得 低 于 表 二 十 的 规 定, 并 应 符 合 相 关 专 业 规 范 建 设 项 目 配 建 的 停 车 场 ( 库 ) 建 成 后 不 得 改 变 使 用 性 质, 也 不 得 被 占 用 或 停 用 34

旅 馆 办 公 市 场 医 院 体 育 馆 影 剧 院 交 通 建 筑 住 宅 学 校 厦 门 市 建 设 项 目 停 车 设 施 配 建 标 准 表 二 十 建 筑 类 型 计 算 单 位 标 准 车 位 四 五 星 级 0.6-0.7 一 至 三 星 级 车 位 / 间 客 房 0.5 一 般 旅 馆 0.3 商 业 办 公 ( 写 字 楼 ) 1.0 市 级 机 关 办 公 涉 外 办 公 车 位 /100 m 2 建 筑 面 积 2.5 其 它 办 公 商 业 车 位 /100 m 2 建 筑 面 积 0.4 餐 饮 娱 乐 车 位 /100m 2 建 筑 面 积 1.2 0.6 批 发 市 场 0.6 车 位 /100m 2 建 筑 面 积 生 鲜 超 市 中 心 店 1.5 博 物 馆 图 书 馆 车 位 /100m 2 建 筑 面 积 0.8 旅 游 区 车 位 /1 公 顷 占 地 面 积 6.0 城 市 公 园 车 位 /1 公 顷 占 地 面 积 3.0 展 览 馆 车 位 /100m 2 建 筑 面 积 1.0-1.5 市 级 医 院 0.3-0.4 车 位 /100m 2 建 筑 面 积 其 它 医 院 0.2 一 类 体 育 场 >15000 座 或 体 育 馆 >4000 座 二 类 体 育 馆 车 位 /100 座 3.0-6.0 2.0-3.0 电 影 院 2.0 车 位 /100 座 剧 院 3.0-4.0 火 车 站 2.0 机 场 车 位 /1000 名 旅 客 10.0 码 头 ( 最 高 聚 集 人 数 ) 2.0 客 运 广 场 4.0 建 筑 面 积 >150m 2 1.0 建 筑 面 积 90-150m 2 车 位 / 户 0.8 建 筑 面 积 <90m 2 中 小 学 1.0 车 位 /100 名 学 生 大 专 院 校 成 人 学 校 0.7 注 :1 表 中 住 宅 建 设 项 目 为 地 下 停 车 库 配 建 标 准 2 表 中 住 宅 是 指 商 品 房, 安 置 房 的 停 车 设 施 配 建 标 准 可 在 住 宅 标 准 的 基 础 上 每 户 减 少 0.2 个 车 位 成 套 的 外 口 单 身 公 寓 的 停 车 设 施 配 建 标 准 为 每 户 0.2 车 位 3 大 型 公 共 建 筑 除 满 足 上 表 配 建 标 准 外, 必 须 按 照 交 通 影 响 分 析 确 定 停 车 配 建 数 量 0.5 35

第 五 章 市 政 工 程 管 理 第 一 节 城 市 道 路 第 一 百 一 十 五 条 城 市 道 路 分 为 快 速 路 主 干 路 次 干 路 和 支 路 四 级 各 级 公 路 进 入 城 市 规 划 建 成 区 即 成 为 城 市 道 路 的 组 成 部 分, 其 布 局 和 设 计 必 须 符 合 城 市 规 划 要 求 第 一 百 一 十 六 条 各 级 城 市 道 路 的 设 计 行 车 速 度 应 符 合 表 二 十 一 的 要 求 城 市 道 路 设 计 行 车 速 度 表 表 二 十 一 道 路 类 别 快 速 路 主 干 路 次 干 路 支 路 道 路 级 别 Ⅰ Ⅱ Ⅲ Ⅰ Ⅱ Ⅲ Ⅰ Ⅱ Ⅲ Ⅰ Ⅱ Ⅲ 设 计 速 度 (km/h) 100 60 60 40 50 30 40 20 80 ~ 60 60 ~ 50 40 ~ 30 30 ~ 20 第 一 百 一 十 七 条 在 城 市 道 路 上 空 建 设 建 ( 构 ) 筑 物 时, 主 干 路 以 上 ( 含 主 干 路 ) 通 车 净 高 不 得 小 于 5.0 米, 小 汽 车 专 用 道 通 车 净 高 不 得 小 于 3.5 米, 其 它 机 动 车 道 净 高 不 得 小 于 4.5 米 第 一 百 一 十 八 条 城 市 道 路 的 最 小 纵 坡 应 大 于 0.3%( 遇 特 殊 困 难, 纵 坡 小 于 0.3% 时, 应 设 锯 齿 形 边 沟, 或 采 取 其 它 排 水 措 施 ), 主 干 路 最 大 纵 坡 不 宜 大 于 5%, 快 速 路 不 宜 大 于 4% 第 一 百 一 十 九 条 城 市 道 路 相 交 时 宜 采 用 正 交, 必 须 斜 交 时 其 交 叉 角 不 宜 小 于 45, 且 不 宜 采 用 错 位 交 叉 多 路 交 叉 和 畸 形 交 叉 第 一 百 二 十 条 在 立 交 道 路 口 桥 梁 的 坡 道 两 端 以 及 隧 道 进 出 口 50 米 范 围 内 不 得 设 置 平 面 交 叉 口 第 一 百 二 十 一 条 新 建 城 市 主 干 路 及 城 市 道 路 交 叉 口 设 计 中, 应 做 好 交 通 组 织 设 计, 合 理 组 织 车 流 人 流, 合 理 布 设 各 种 车 道 交 通 岛 交 通 标 志 与 标 线 路 口 渠 化 进 口 车 道 宽 度 一 般 为 2.8-3.25 米 第 一 百 二 十 二 条 未 进 行 渠 化 的 平 面 交 叉 口 路 缘 石 转 角 半 径 一 般 按 以 下 要 求 控 制 : 主 干 路 20-30 米, 次 干 路 10-20 米, 支 路 5-10 米 第 一 百 二 十 三 条 城 市 主 次 干 路 平 面 交 叉 口 应 根 据 车 辆 流 量 流 向 设 展 宽 段 并 增 加 车 道 数 ; 进 口 展 宽 段 长 度 应 根 据 灯 控 时 间 内 停 候 的 车 辆 数 决 定, 不 宜 小 36

于 自 外 侧 缘 石 曲 线 末 端 向 后 50-80 米 出 口 展 宽 段 长 度 一 般 为 自 外 侧 缘 石 曲 线 末 端 向 前 30-60 米 展 宽 段 的 宽 度 不 应 小 于 一 条 车 道 的 宽 度 第 一 百 二 十 四 条 城 市 道 路 交 叉 口 竖 向 设 计 应 符 合 以 下 要 求 : 1 两 条 道 路 相 交, 次 要 道 路 服 从 主 要 道 路 ; 2 主 次 干 路 交 叉 口 范 围 内 的 纵 坡 宜 小 于 或 等 于 2%; 3 交 叉 口 竖 向 设 计 标 高 应 与 周 边 场 地 标 高 协 调 ; 4 合 理 安 排 变 坡 点 和 布 置 雨 水 口 第 一 百 二 十 五 条 市 内 公 共 交 通 应 处 理 好 与 对 外 客 运 交 通 之 间 和 不 同 性 质 的 公 共 交 通 之 间 的 接 驳 关 系, 以 方 便 旅 客 换 乘 第 一 百 二 十 六 条 公 交 停 靠 站 的 设 置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1 市 区 公 交 停 靠 站 间 距 一 般 按 400~600 米 控 制 ; 2 长 途 客 运 站 火 车 站 机 场 客 运 码 头 的 主 要 出 入 口 50 米 范 围 内 应 设 公 交 停 靠 站, 有 条 件 时 应 与 对 外 客 运 站 ( 场 ) 相 结 合 ; 3 立 交 道 口 桥 梁 的 坡 道 两 端 以 及 隧 道 进 出 口 外 50 米 范 围 内, 严 禁 设 置 非 港 湾 式 公 交 停 靠 站 ; 4 主 干 路 及 快 速 路 辅 道 上 的 公 交 停 靠 站 应 采 用 港 湾 式, 港 湾 式 停 靠 站 长 度 应 能 满 足 公 交 车 辆 同 时 停 靠 的 需 求, 并 不 应 少 于 两 个 公 交 车 停 车 位 第 一 百 二 十 七 条 城 市 道 路 与 铁 路 相 交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1 城 市 道 路 与 铁 路 交 叉 宜 采 用 正 交, 斜 交 时 交 角 应 大 于 45 ; 2 干 路 与 铁 路 相 交 时 应 采 用 立 交 ; 3 城 市 道 路 与 铁 路 平 交 时, 道 路 线 形 应 为 直 线, 且 直 线 段 长 度 从 最 外 侧 钢 轨 外 缘 起 不 应 小 于 30 米 ; 4 道 路 平 面 交 叉 口 缘 石 转 弯 曲 线 切 点 距 最 外 侧 钢 轨 外 缘 不 应 小 于 30 米 第 一 百 二 十 八 条 城 市 道 路 跨 堤 的, 城 市 道 路 与 堤 顶 防 汛 道 路 的 净 空 应 在 4.5 米 以 上 难 以 达 到 4.5 米 净 空 要 求 的, 应 保 证 2.2 米 以 上 净 空, 且 同 时 应 在 堤 坡 背 水 面 增 加 防 汛 道 路 并 满 足 4.5 米 以 上 净 空 和 三 级 公 路 通 车 要 求 第 一 百 二 十 九 条 城 市 主 干 路 上 开 设 机 动 车 出 入 口 应 严 格 控 制, 建 设 项 目 在 城 市 道 路 上 开 设 机 动 车 出 入 口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建 设 项 目 沿 一 条 道 路 宜 只 开 设 一 个 机 动 车 道 出 入 口 ( 消 防 专 用 道 除 外, 但 消 防 专 用 道 不 得 破 人 行 道 路 缘 石 ); 当 地 块 相 邻 道 路 为 两 条 或 两 条 以 上 时, 则 37

应 向 较 低 一 级 城 市 道 路 上 开 口, 并 尽 可 能 远 离 交 叉 口 ; 相 邻 地 块 建 筑 应 尽 可 能 共 建 机 动 车 出 入 口 通 道 2 在 城 市 道 路 交 叉 口 附 近 开 设 机 动 车 道 口 时, 不 得 设 置 在 交 叉 口 展 宽 段 和 展 宽 渐 变 段 范 围 内, 受 地 形 限 制 或 交 叉 口 无 展 宽 段 时, 主 干 路 上 距 离 平 面 交 叉 口 不 应 小 于 60 米 次 干 路 上 不 应 小 于 50 米 支 路 上 不 应 小 于 30 米 ( 自 外 侧 缘 石 曲 线 末 端 起 ) 第 一 百 三 十 条 在 城 市 规 划 区 内 建 设 机 动 车 公 共 停 车 场 ( 库 )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公 共 停 车 场 ( 库 ) 的 选 址 应 符 合 厦 门 市 停 车 场 相 关 规 划 要 求 2 停 车 场 ( 库 ) 出 入 口 宜 设 置 在 次 干 路 和 支 路 上, 如 需 设 在 主 干 路 上, 则 应 设 专 用 通 道 与 主 干 路 相 连 3 公 共 停 车 场 ( 库 ) 与 居 住 建 筑 公 共 建 筑 之 间 应 有 不 宜 小 于 10 米 的 绿 化 隔 离 带, 与 其 它 建 筑 之 间 应 有 不 宜 小 于 5 米 的 绿 化 隔 离 带, 同 时 满 足 相 关 环 评 要 求 4 室 外 公 共 停 车 场 内 应 按 停 车 方 式 和 间 距 种 植 高 大 乔 木, 停 车 场 地 面 宜 选 择 网 格 式 绿 化 铺 地 5 独 立 建 设 室 内 公 共 停 车 库 时, 绿 地 率 不 宜 小 于 20% 6 当 以 室 内 公 共 停 车 库 为 主 与 其 它 性 质 的 建 筑 合 建 时, 停 车 库 面 积 不 得 小 于 总 建 筑 面 积 的 50%, 绿 地 率 不 宜 低 于 20% 第 一 百 三 十 一 条 机 动 车 公 共 停 车 场 出 入 口 的 设 置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出 入 口 应 符 合 行 车 视 距 的 要 求, 并 应 右 转 出 入 2 出 入 口 至 桥 隧 坡 道 起 止 线 的 距 离 不 应 小 于 50 米, 出 入 口 至 城 市 道 路 交 叉 口 的 距 离 应 符 合 本 规 定 第 一 百 二 十 九 条 的 要 求 3 50~100 个 停 车 位 的 停 车 场, 可 设 一 个 出 入 口, 其 宽 度 必 须 采 用 双 车 道 ; 100~300 个 停 车 位 的 停 车 场, 应 设 两 个 出 入 口 ; 大 于 300 个 停 车 位 的 停 车 场, 出 口 和 入 口 应 分 开 设 置, 两 个 出 入 口 之 间 的 距 离 应 大 于 20 米 第 一 百 三 十 二 条 城 市 道 路 绿 化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道 路 绿 化 应 符 合 行 车 视 线 和 行 车 净 空 要 求 ; 2 道 路 绿 化 与 市 政 公 用 设 施 及 地 下 管 线 的 相 互 位 置 应 统 筹 安 排, 既 要 保 证 树 木 有 必 要 的 立 地 条 件 与 生 长 空 间, 又 要 保 证 市 政 公 用 设 施 与 地 下 管 线 有 合 理 的 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