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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加 强 厦 门 市 城 市 规 划 建 设 和 管 理, 有 效 地 实 现 城 市 规 划 设 计 管 理 的 标 准 化 规 范 化 和 法 制 化, 保 障 城 市 规 划 的 实 施, 制 定 本 规 定 第 二 条 本 规 定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城 乡 规 划 法 福 建 省 实 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城 市 规 划 法 办 法 厦 门 市 城 市 规 划 条 例 城 市 规 划 编 制 办 法 厦 门 市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等 规 定 要 求, 遵 循 国 家 有 关 规 范 标 准, 并 结 合 厦 门 市 规 划 管 理 的 具 体 情 况 编 制 而 成 第 三 条 本 规 定 适 用 于 厦 门 市 城 市 规 划 区 范 围 内 各 项 新 建 改 建 扩 建 的 建 设 工 程 及 一 切 与 城 市 规 划 设 计 和 管 理 有 关 的 活 动 第 四 条 各 项 工 程 建 设 应 按 已 批 准 的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修 建 性 详 细 规 划 或 城 市 设 计 执 行 ; 尚 无 经 批 准 的 上 述 规 划 的, 按 本 规 定 执 行 第 五 条 根 据 厦 门 市 建 设 实 际 和 厦 门 市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厦 门 市 城 市 规 划 区 划 分 为 特 别 控 制 区 和 一 般 建 设 区 城 市 旧 区 城 市 特 别 控 制 区 及 规 划 部 门 认 为 有 必 要 的 其 它 区 域 应 编 制 详 细 规 划 或 城 市 设 计, 并 按 批 准 的 规 划 执 行 第 六 条 各 类 专 业 性 用 地 建 设 项 目 的 建 设 应 符 合 已 批 准 的 专 项 规 划 和 已 颁 布 的 专 业 技 术 规 范 及 本 规 定 的 要 求 1

第 二 章 城 市 规 划 编 制 第 七 条 厦 门 市 城 市 规 划 编 制 体 系 包 括 法 定 规 划 和 非 法 定 规 划 两 个 系 列 第 八 条 厦 门 市 城 市 法 定 规 划 编 制 分 为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 包 括 近 期 建 设 规 划 ) 分 区 规 划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修 建 性 详 细 规 划 四 个 层 次 城 市 设 计 的 编 制 应 贯 穿 于 法 定 规 划 的 各 个 层 次 城 市 特 定 地 区 的 规 划 应 编 制 法 定 图 则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和 分 区 规 划 层 次 应 编 制 具 有 一 定 专 业 内 容 与 深 度 要 求 的 专 项 规 划 第 九 条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由 市 政 府 组 织 编 制, 市 规 划 部 门 负 责 具 体 的 组 织 编 制 工 作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的 内 容 应 包 括 : 城 市 的 发 展 布 局, 功 能 分 区, 用 地 布 局, 综 合 交 通 体 系, 禁 止 限 制 和 适 宜 建 设 的 地 域 范 围, 各 类 专 项 规 划 等 其 强 制 性 内 容 包 括 : 规 划 区 范 围 规 划 区 内 建 设 用 地 规 模 基 础 设 施 和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用 地 水 源 地 和 水 系 基 本 农 田 和 绿 化 用 地 环 境 保 护 自 然 与 历 史 文 化 遗 产 保 护 以 及 防 灾 减 灾 等 内 容 第 十 条 近 期 建 设 规 划 由 市 规 划 部 门 组 织 编 制 编 制 应 依 据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和 年 度 计 划 以 及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规 划, 制 定 近 期 建 设 规 划, 报 总 体 规 划 审 批 机 关 备 案 近 期 建 设 规 划 应 以 重 要 基 础 设 施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和 中 低 收 入 居 民 住 房 建 设 以 及 生 态 环 境 保 护 为 重 点 内 容, 明 确 近 期 建 设 的 时 序 发 展 方 向 和 空 间 布 局 第 十 一 条 厦 门 市 分 区 规 划 由 市 规 划 部 门 组 织 编 制 各 分 区 规 划 的 范 围 根 据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确 定 的 功 能 组 团 和 布 局 结 构 确 定, 其 边 界 线 应 参 照 河 流 海 域 山 脉 道 路 等 地 形 地 貌 的 分 界 并 结 合 行 政 区 划 确 定 第 十 二 条 分 区 规 划 的 内 容 应 包 括 : 1 确 定 分 区 的 空 间 布 局 功 能 分 区 土 地 使 用 性 质 和 居 住 人 口 分 布 ; 2 确 定 绿 地 系 统 河 湖 水 面 供 电 高 压 线 走 廊 对 外 交 通 设 施 用 地 界 线 和 风 景 名 胜 区 文 物 古 迹 历 史 文 化 街 区 的 保 护 范 围, 提 出 空 间 形 态 的 保 护 要 求 ; 3 确 定 市 区 居 住 区 级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的 分 布 用 地 范 围 和 控 制 原 则 ; 4 确 定 主 要 市 政 公 用 设 施 的 位 置 控 制 范 围 和 工 程 干 管 的 线 路 位 置 管 径, 进 行 管 线 综 合 ; 5 确 定 城 市 主 干 路 的 红 线 位 置 断 面 控 制 点 坐 标 和 标 高, 确 定 支 路 的 走 向 宽 度, 确 定 主 要 交 叉 口 广 场 公 交 站 场 交 通 枢 纽 等 交 通 设 施 的 位 置 和 规 模, 确 定 轨 道 交 通 路 线 走 向 及 控 制 范 围, 确 定 主 要 停 车 场 规 模 与 布 局 ; 2

6 分 区 规 划 的 成 果 应 包 括 规 划 文 本 图 件, 以 及 包 括 相 应 说 明 的 附 件 第 十 三 条 专 项 规 划 由 市 规 划 部 门 或 相 关 业 务 主 管 部 门 组 织 编 制, 包 括 道 路 交 通 规 划 给 水 排 水 工 程 规 划 供 电 工 程 规 划 电 信 工 程 规 划 燃 气 工 程 规 划 绿 地 系 统 规 划 防 卫 设 施 工 程 规 划 环 境 保 护 规 划 历 史 风 貌 建 筑 保 护 规 划 防 洪 ( 潮 ) 规 划 消 防 规 划 地 下 空 间 开 发 利 用 及 人 防 规 划 等 由 相 关 业 务 主 管 部 门 组 织 编 制 的 专 项 规 划 应 报 市 规 划 部 门 综 合 协 调 第 十 四 条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由 市 规 划 部 门 组 织 编 制 根 据 厦 门 市 的 实 际 情 况 与 各 地 区 发 展 阶 段, 将 厦 门 市 分 为 城 市 发 展 成 熟 区 城 市 发 展 建 设 区 城 市 发 展 待 明 确 区 涉 及 城 市 发 展 建 设 区 城 市 发 展 待 明 确 区 的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宜 先 行 开 展 概 念 规 划 等 作 为 前 期 预 研, 并 制 定 指 导 城 市 空 间 形 态 更 新 或 扩 展 的 纲 领 性 成 果, 上 报 市 委 市 政 府 作 为 片 区 开 发 决 策 的 参 考 第 十 五 条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的 内 容 应 符 合 厦 门 市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编 制 技 术 规 定 要 求, 编 制 分 为 大 纲 阶 段 和 图 则 阶 段 两 个 阶 段 性 成 果 : 大 纲 阶 段 应 包 括 公 共 设 施 及 基 础 设 施 布 局 建 设 容 量 控 制 等 内 容, 其 成 果 必 须 按 法 定 程 序 公 示 并 报 市 政 府 批 准 后 方 可 执 行, 并 同 时 按 规 定 和 程 序 向 市 人 大 报 备, 如 需 修 改 应 按 原 程 序 报 批 片 区 经 营 性 项 目 应 根 据 片 区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 大 纲 阶 段 ) 内 容 制 定 地 块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图 则 成 果, 该 图 则 经 市 规 划 局 会 审 后 按 程 序 上 报 市 政 府 审 议 通 过, 通 过 后 按 程 序 公 示 并 进 入 土 地 出 让 程 序 出 让 后 该 图 则 成 果 纳 入 市 规 划 局 信 息 系 统 并 作 为 审 批 依 据 使 用 第 十 六 条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经 批 准 实 施 后, 其 修 改 分 成 两 种 类 型 :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修 编 和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局 部 调 整 涉 及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或 分 区 规 划 发 生 重 大 变 更 以 及 重 大 项 目 招 商 等 因 素, 对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控 制 区 域 功 能 与 布 局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必 须 进 行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修 编 涉 及 以 下 情 形 的, 应 进 行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局 部 调 整 : 1 建 设 项 目 对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控 制 地 块 的 功 能 与 布 局 产 生 局 部 影 响 的 ; 2 在 实 施 城 市 建 设 中 发 现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有 局 部 缺 陷 的 ; 3 对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确 定 的 部 分 建 设 用 地 性 质 使 用 强 度 和 公 共 配 套 设 施 的 规 划 要 求 进 行 调 整 的 4 市 政 府 及 相 关 部 门 认 为 应 进 行 局 部 调 整 的 第 十 七 条 涉 及 以 下 情 形 的, 按 市 规 划 部 门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信 息 系 统 维 护 程 序 办 3

理 : 1 报 建 项 目 用 地 性 质 与 规 划 确 定 性 质 有 出 入, 但 在 厦 门 市 城 市 规 划 管 理 技 术 规 定 (2010 年 版 ) 各 类 建 设 用 地 适 建 范 围 表 之 内 的 2 在 具 体 道 路 岸 线 等 市 政 工 程 审 批 中, 因 现 状 客 观 条 件 或 技 术 要 求 等 原 因, 需 要 对 原 规 划 的 道 路 岸 线 做 局 部 调 整 的 3 报 建 项 目 由 于 不 可 抗 拒 因 素 ( 如 涉 及 特 殊 用 地 等 ), 需 要 对 规 划 用 地 边 界 进 行 局 部 调 整 的 4 凡 经 市 规 划 部 门 审 批 的 具 体 地 块 修 建 性 详 细 规 划 景 观 方 案 设 计 总 平 面 方 案 等 ( 不 含 经 营 性 土 地 出 让 图 则 ), 在 原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基 础 上 进 行 优 化 的 5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文 本 认 定 可 以 由 规 划 部 门 审 定 的 规 划 技 术 调 整 6 其 它 经 市 规 划 部 门 业 务 会 认 定 属 于 维 护 程 序 办 理 内 容 且 不 属 于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调 整 情 形 的 规 划 局 部 调 整 第 十 八 条 城 市 重 点 地 段 的 修 建 性 详 细 规 划 由 市 规 划 部 门 组 织 编 制, 城 市 一 般 地 段 的 修 建 性 详 细 规 划 可 由 区 人 民 政 府 政 府 其 它 业 务 主 管 部 门 或 开 发 建 设 单 位 组 织 编 制 修 建 性 详 细 规 划 应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 1 建 设 条 件 分 析 及 综 合 技 术 经 济 论 证 ; 2 建 筑 道 路 和 绿 地 等 的 空 间 布 局 和 景 观 规 划 设 计, 布 置 总 平 面 图 ; 3 对 住 宅 医 院 学 校 和 幼 托 等 建 筑 进 行 日 照 分 析 ; 4 根 据 交 通 影 响 分 析, 提 出 交 通 组 织 方 案 和 设 计 ; 5 市 政 工 程 管 线 规 划 设 计 和 管 线 综 合 ; 6 竖 向 规 划 设 计 ; 7 估 算 工 程 量 拆 迁 量 和 总 造 价, 分 析 投 资 效 益 8 修 建 性 详 细 规 划 成 果 应 包 括 规 划 说 明 书 图 纸 第 十 九 条 详 细 规 划 的 编 制 内 容 可 由 规 划 部 门 根 据 实 际 要 求 细 划 若 干 部 分, 分 阶 段 编 制 与 审 批, 缩 短 编 制 周 期 第 二 十 条 城 市 设 计 分 为 三 种 类 型 : 概 念 性 城 市 设 计 操 作 性 城 市 设 计 整 治 性 城 市 设 计 市 区 级 中 心 区 核 心 商 务 区 重 要 景 观 区 重 点 开 发 片 区 应 编 制 概 念 性 城 市 设 计, 对 规 划 片 区 的 使 用 功 能 建 筑 分 布 空 间 景 观 等 作 出 意 向 性 策 划 ; 重 要 商 业 旅 游 街 区 景 观 轴 线 等 城 市 重 要 公 共 空 间 的 主 要 沿 街 界 面 及 其 影 响 区 应 编 制 操 作 性 城 市 设 计, 对 主 要 沿 街 界 面 的 用 地 性 质 建 筑 功 能 开 发 强 度 空 间 形 态 4

建 筑 风 貌 建 筑 立 面 色 彩 广 告 设 置 绿 化 布 置 建 筑 指 标 等 作 出 详 细 规 定, 并 对 其 影 响 区 的 建 筑 形 态 风 貌 色 彩 高 度 控 制 等 作 出 通 则 性 规 定 ; 已 形 成 的 城 市 重 要 景 观 节 点 街 区 应 编 制 整 治 性 城 市 设 计, 分 析 现 状 存 在 问 题, 提 出 改 善 建 筑 风 貌 交 通 体 系 空 间 环 境 等 的 一 系 列 整 治 措 施 第 二 十 一 条 厦 门 市 城 市 非 法 定 规 划 由 市 规 划 部 门 或 会 同 政 府 其 它 业 务 主 管 部 门 组 织 编 制, 是 对 法 定 规 划 的 补 充 和 支 撑 非 法 定 规 划 由 市 规 划 部 门 审 批, 可 通 过 一 定 程 序 转 化 为 法 定 规 划 的 一 部 分 内 容 第 二 十 二 条 城 市 非 法 定 规 划 主 要 针 对 需 要 研 究 的 重 点 问 题 进 行 专 项 深 化, 具 有 实 务 规 划 或 项 目 实 施 策 划 的 特 点 厦 门 市 城 市 非 法 定 规 划 编 制 分 为 发 展 战 略 规 划 概 念 咨 询 规 划 项 目 行 动 规 划 三 个 层 次 发 展 战 略 规 划 是 宏 观 层 面 上 的 非 法 定 规 划, 对 全 市 或 分 区 发 展 中 具 有 方 向 性 战 略 性 的 重 大 问 题 进 行 专 题 研 究, 提 出 宏 观 全 局 性 的 发 展 政 策 和 设 想, 一 般 不 设 定 具 体 的 规 划 期 限 概 念 咨 询 规 划 是 中 观 层 面 上 的 非 法 定 规 划, 对 城 市 片 区 或 基 于 某 种 目 标 进 行 整 合 的 地 区 进 行 专 题 研 究, 提 出 开 发 建 设 设 想 和 规 划 设 计 导 则 项 目 行 动 规 划 是 微 观 层 面 上 的 非 法 定 规 划, 对 近 期 需 要 建 设 改 造 或 予 以 保 护 的 具 体 地 块 开 发 提 出 规 划 指 导, 或 对 某 一 种 类 型 的 项 目 提 出 专 项 规 划 标 准 和 策 划 方 案 规 划 部 门 应 根 据 项 目 的 性 质 特 点 确 定 项 目 行 动 规 划 的 对 象 内 容 和 形 式 第 二 十 三 条 规 划 部 门 可 根 据 实 际 需 要 组 织 编 制 或 要 求 建 设 单 位 委 托 编 制 建 设 项 目 的 建 筑 日 照 分 析 交 通 影 响 分 析 市 政 容 量 分 析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配 套 分 析 建 筑 面 积 复 核 等 第 二 十 四 条 厦 门 市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编 制 成 果 实 施 实 行 责 任 规 划 师 制 度, 责 任 规 划 师 应 承 担 以 下 职 责 : 负 责 责 任 区 的 规 划 信 息 维 护, 每 年 或 每 半 年 更 新 一 次 本 责 任 区 的 规 划 总 图, 经 规 划 部 门 审 核 后 提 供 电 子 文 件 和 图 纸 ; 列 席 规 划 部 门 关 于 责 任 区 内 重 大 建 设 项 目 的 会 审, 提 供 技 术 意 见 及 其 它 规 划 服 务 第 三 章 用 地 管 理 第 一 节 城 市 用 地 分 类 及 适 建 范 围 第 二 十 五 条 城 市 用 地 按 其 主 要 用 途 和 功 能 分 区 的 基 本 原 则, 按 照 国 家 城 市 用 地 5

分 类 与 规 划 建 设 用 地 标 准 (GBJ137-90) 分 为 大 类 中 类 和 小 类 三 个 层 次, 其 中 大 类 10 类, 中 类 48 类, 小 类 70 类 第 二 十 六 条 城 市 用 地 分 类 和 代 号 必 须 符 合 表 一 的 规 定 类 别 代 号 大 类 中 类 小 类 R C R1 R2 R3 厦 门 市 城 市 用 地 分 类 和 代 号 表 表 一 居 住 用 地 类 别 名 称 一 类 居 住 用 地 R11 住 宅 用 地 住 宅 建 筑 用 地 R12 R13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用 地 道 路 用 地 范 围 内 涵 居 住 小 区 居 住 街 坊 居 住 组 团 和 单 位 生 活 区 等 各 种 类 型 的 成 片 或 零 星 的 用 地 市 政 公 用 设 施 齐 全 布 局 完 整 环 境 良 好 以 低 层 住 宅 为 主 的 用 地 居 住 小 区 及 小 区 级 以 下 的 公 共 设 施 和 服 务 设 施 用 地 ; 中 学 代 码 RZ 小 学 代 码 RX 幼 儿 园 代 码 RY, 下 同 居 住 小 区 及 小 区 级 以 下 的 小 区 路 组 团 路 或 小 街 小 巷 小 胡 同 及 停 车 场 等 用 地 R14 绿 地 居 住 小 区 及 小 区 级 以 下 的 小 游 园 等 用 地 二 类 居 住 用 地 R21 住 宅 用 地 住 宅 建 筑 用 地 R22 R23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用 地 道 路 用 地 市 政 公 用 设 施 齐 全 布 局 完 整 环 境 较 好 以 多 中 高 层 住 宅 为 主 的 用 地 居 住 小 区 及 小 区 级 以 下 的 公 共 设 施 和 服 务 设 施 用 地 居 住 小 区 及 小 区 级 以 下 的 小 区 路 组 团 路 或 小 街 小 巷 小 胡 同 及 停 车 场 等 用 地 R24 绿 地 居 住 小 区 及 小 区 级 以 下 的 小 游 园 等 用 地 三 类 居 住 用 地 R31 住 宅 用 地 住 宅 建 筑 用 地 R32 R33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用 地 道 路 用 地 市 政 公 用 设 施 比 较 齐 全, 布 局 不 完 整 环 境 一 般 或 住 宅 与 工 业 等 用 地 有 混 合 交 叉 的 用 地 居 住 小 区 及 小 区 级 以 下 的 公 共 设 施 和 服 务 设 施 用 地 居 住 小 区 及 小 区 级 以 下 的 小 区 路 组 团 路 或 小 街 小 巷 小 胡 同 及 停 车 场 等 用 地 R34 绿 地 居 住 小 区 及 小 区 级 以 下 的 小 游 园 等 用 地 R4 四 类 居 住 用 地 城 市 规 划 建 设 用 地 范 围 内 的 村 庄 改 造 用 地 C1 公 共 设 施 用 地 行 政 办 公 用 地 居 住 区 及 居 住 区 级 以 上 的 行 政 经 济 文 化 教 育 卫 生 体 育 以 及 科 研 设 计 等 机 构 和 设 施 的 用 地, 不 包 括 居 住 用 地 中 的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用 地 行 政 党 派 和 团 体 等 机 构 用 地 C11 市 属 办 公 用 地 市 属 机 关 以 及 企 事 业 管 理 机 构 等 办 公 用 地 C12 非 市 属 办 公 用 地 在 本 市 的 非 市 属 机 关 及 企 事 业 管 理 机 构 等 行 政 办 公 用 地 6

C2 C3 C4 C5 C6 C21 C22 商 业 金 融 业 用 地 商 业 用 地 商 业 性 办 公 用 地 从 事 各 类 商 业 销 售 活 动 及 容 纳 商 业 性 办 公 旅 馆 业 游 乐 等 各 类 服 务 业 活 动 的 用 地 以 批 发 或 零 售 方 式 经 营 销 售 各 类 生 活 物 资 和 生 产 物 资 的 用 地 容 纳 除 政 府 机 关 团 体 以 外 的 金 融 保 险 证 券 贸 易 新 闻 出 版 文 艺 团 体 等 行 业 及 其 它 各 类 公 司 的 办 公 建 筑 商 务 写 字 楼 及 其 附 属 设 施 的 用 地 C23 餐 饮 业 用 地 餐 饮 业 建 筑 及 其 附 属 设 施 的 用 地 C24 C25 C26 休 闲 娱 乐 用 地 旅 馆 业 用 地 游 乐 设 施 用 地 各 类 室 内 休 闲 娱 乐 运 动 保 健 小 型 影 院 等 服 务 业 建 筑 及 其 附 属 设 施 的 用 地 旅 馆 招 待 所 度 假 村 及 其 附 属 设 施 等 用 地 设 置 有 大 型 户 外 游 乐 设 施 或 以 人 造 景 观 为 主 的 旅 游 景 点 的 用 地 C27 会 展 用 地 各 类 商 品 展 销 洽 谈 订 货 会 议 等 用 地 文 化 设 施 用 地 新 闻 出 版 文 化 艺 术 团 体 广 播 电 视 图 书 展 览 等 设 施 用 地 C31 新 闻 出 版 用 地 各 种 通 讯 社 报 社 和 出 版 社 等 用 地 C32 文 化 艺 术 团 体 用 地 各 种 文 化 艺 术 团 体 等 用 地 C33 C34 C35 C36 C41 广 播 电 视 用 地 图 书 展 览 用 地 影 剧 院 用 地 文 化 活 动 用 地 体 育 用 地 体 育 场 馆 用 地 各 级 广 播 电 台 电 视 台 和 转 播 台 差 转 台 等 用 地 公 共 图 书 馆 会 展 中 心 展 览 馆 博 物 馆 科 技 馆 纪 念 馆 和 美 术 馆 等 展 览 设 施 及 其 附 属 设 施 的 用 地 电 影 院 剧 场 音 乐 厅 杂 技 场 等 演 出 场 所, 包 括 各 单 位 对 外 营 业 的 同 类 用 地 为 居 住 配 套 建 设 的 街 道 及 以 上 级 别 的 综 合 文 化 活 动 中 心 文 化 宫 青 少 年 活 动 中 心 老 年 活 动 中 心 等 文 化 活 动 设 施 的 用 地 体 育 场 馆 和 体 育 训 练 基 地 等 用 地, 不 包 括 学 校 等 单 位 内 的 体 育 用 地 室 内 外 体 育 运 动 用 地 以 及 水 上 运 动 的 陆 域 部 分 等 用 地, 包 括 附 属 的 业 余 体 校 用 地 C42 体 育 训 练 用 地 为 各 类 体 育 运 动 专 设 的 训 练 基 地 用 地 医 疗 卫 生 用 地 医 疗 保 健 卫 生 防 疫 康 复 和 急 救 设 施 等 用 地 C51 医 院 用 地 综 合 医 院 和 各 类 专 科 医 院 等 用 地 C52 C53 卫 生 防 疫 用 地 休 疗 养 用 地 教 育 科 研 设 计 用 地 卫 生 防 疫 站 专 科 防 治 所 检 验 中 心 急 救 中 心 血 库 等 用 地 休 养 所 和 疗 养 院 等 用 地, 不 包 括 以 居 住 为 主 的 干 休 所 用 地, 该 用 地 应 归 入 居 住 用 地 (R) 高 等 院 校 中 等 专 业 学 校 科 学 研 究 和 勘 测 设 计 机 构 等 用 地, 不 包 括 中 学 小 学 和 幼 托 用 地, 该 用 地 应 归 入 居 住 用 地 7

M W T C7 C9 M1 M2 M3 C61 C62 C63 高 等 学 校 用 地 中 等 专 科 学 校 用 地 成 人 与 业 余 学 校 用 地 大 学 学 院 专 科 学 校 和 独 立 地 段 的 研 究 生 院 等 用 地, 包 括 军 事 院 校 用 地 中 等 专 业 学 校 技 工 学 校 职 业 学 校 等 用 地, 不 包 括 附 属 于 普 通 中 学 内 的 职 业 高 中 用 地 独 立 地 段 的 电 视 大 学 夜 大 学 教 育 学 院 党 校 干 校 业 余 学 校 和 培 训 中 心 等 用 地 C64 特 殊 学 校 用 地 聋 哑 盲 人 学 校 及 工 读 学 校 等 用 地 C65 科 研 设 计 用 地 文 物 古 迹 用 地 其 它 公 共 设 施 用 地 工 业 用 地 一 类 工 业 用 地 二 类 工 业 用 地 三 类 工 业 用 地 科 学 研 究 勘 测 设 计 观 察 测 试 科 技 信 息 和 科 技 咨 询 等 机 构 用 地, 不 包 括 附 设 于 其 它 单 位 内 的 研 究 室 和 设 计 室 等 用 地 具 有 保 护 价 值 的 古 遗 迹 古 墓 葬 古 建 筑 革 命 遗 址 等 用 地, 不 包 括 已 作 其 它 用 途 的 文 物 古 迹 用 地, 该 用 地 分 别 归 入 相 应 的 用 地 类 别 除 以 上 之 外 的 公 共 设 施 用 地, 如 宗 教 活 动 场 所 社 会 福 利 院 口 岸 边 检 设 施 等 工 矿 企 业 的 生 产 车 间 库 房 及 其 附 属 设 施 等 用 地 包 括 专 用 的 铁 路 码 头 和 道 路 等 用 地 不 包 括 露 天 矿 用 地, 该 用 地 应 归 入 水 域 和 其 它 用 地 (E) 对 居 住 和 公 共 设 施 等 环 境 基 本 无 干 扰 和 污 染 的 工 业 用 地, 如 电 子 工 业 缝 纫 工 业 工 艺 品 制 造 工 业 等 用 地 对 居 住 和 公 共 设 施 等 环 境 有 一 定 干 扰 和 污 染 的 工 业 用 地, 如 食 品 工 业 医 药 制 造 工 业 纺 织 工 业 等 用 地 对 居 住 和 公 共 设 施 等 环 境 有 严 重 干 扰 和 污 染 的 工 业 用 地, 如 采 掘 工 业 冶 金 工 业 大 中 型 机 械 制 造 工 业 化 学 工 业 造 纸 工 业 制 革 工 业 建 材 工 业 等 用 地 M9 工 业 研 发 及 其 它 用 地 工 业 研 发 软 件 园 区 等 用 地 W1 W2 仓 储 用 地 普 通 仓 库 用 地 危 险 品 仓 库 用 地 仓 储 企 业 的 库 房 堆 场 和 包 装 加 工 车 间 及 其 附 属 设 施 等 用 地 以 库 房 建 筑 为 主 的 储 存 一 般 货 物 的 普 通 仓 库 用 地 存 放 易 燃 易 爆 和 剧 毒 等 危 险 品 的 专 用 仓 库 用 地 W3 堆 场 用 地 露 天 堆 放 货 物 为 主 的 仓 库 用 地 W9 物 流 用 地 对 外 交 通 用 地 以 物 流 配 送 为 主 要 功 能, 同 时 具 有 综 合 服 务 功 能 的 物 流 仓 库 堆 场 用 地 铁 路 公 路 管 道 运 输 港 口 和 机 场 等 城 市 对 外 交 通 运 输 及 其 附 属 设 施 等 用 地 T1 铁 路 用 地 铁 路 站 场 和 线 路 等 用 地 T2 公 路 用 地 T21 高 速 公 路 用 地 高 速 公 路 用 地 高 速 公 路 和 一 二 三 级 公 路 线 路 及 长 途 客 运 站 等 用 地, 不 包 括 村 镇 公 路 用 地, 该 用 地 应 归 入 水 域 和 其 它 用 地 (E) 8

S U T3 T4 T5 S1 S2 S3 U1 T22 一 二 三 级 公 路 用 地 一 级 二 级 和 三 级 公 路 用 地 T23 长 途 客 运 站 用 地 长 途 客 运 站 用 地 管 道 运 输 用 地 港 口 用 地 T41 海 港 用 地 海 港 港 口 用 地 T42 河 港 用 地 河 港 港 口 用 地 机 场 用 地 道 路 广 场 用 地 道 路 用 地 运 输 煤 炭 石 油 和 天 然 气 等 地 面 管 道 运 输 用 地 海 港 和 河 港 的 陆 域 部 分, 包 括 码 头 作 业 区 辅 助 生 产 区 和 客 运 站 等 用 地 民 用 及 军 民 合 用 的 机 场 用 地, 包 括 飞 行 区 航 站 区 等 用 地, 不 包 括 净 空 控 制 范 围 用 地 市 级 区 级 和 居 住 区 级 道 路 广 场 和 停 车 场 等 用 地 主 干 路 次 干 路 和 支 路 用 地, 包 括 其 交 叉 路 口 用 地 ; 不 包 括 居 住 用 地 工 业 用 地 等 内 部 的 道 路 用 地 S11 主 干 路 用 地 快 速 干 路 和 主 干 路 用 地 S12 次 干 路 用 地 次 干 路 用 地 S13 支 路 用 地 主 次 干 路 间 的 联 系 道 路 用 地 S19 其 它 道 路 用 地 广 场 用 地 除 主 次 干 路 和 支 路 外 的 道 路 用 地, 如 步 行 街 自 行 车 专 用 道 等 用 地 公 共 活 动 广 场 用 地, 不 包 括 单 位 内 的 广 场 用 地 S21 交 通 广 场 用 地 交 通 集 散 为 主 的 广 场 用 地 S22 游 憩 集 会 广 场 用 地 游 憩 纪 念 和 集 会 为 主 的 广 场 用 地 社 会 停 车 场 库 用 地 公 共 使 用 的 停 车 场 和 停 车 库 用 地, 不 包 括 其 它 各 类 用 地 配 建 的 停 车 场 库 用 地 S31 机 动 车 停 车 场 库 用 地 机 动 车 停 车 场 库 用 地 S32 市 政 公 用 设 施 用 地 U11 U12 U13 U14 非 机 动 车 停 车 场 库 用 地 供 应 设 施 用 地 供 水 用 地 供 电 用 地 供 燃 气 用 地 供 热 用 地 非 机 动 车 停 车 场 库 用 地 市 级 区 级 和 居 住 区 级 的 市 政 公 用 设 施 用 地, 包 括 其 建 筑 物 构 筑 物 及 管 理 维 修 设 施 等 用 地 供 水 供 电 供 燃 气 供 热 等 设 施 用 地 独 立 地 段 的 水 厂 及 其 附 属 构 筑 物 用 地, 包 括 泵 房 和 调 压 站 等 用 地 变 电 站 所 高 压 塔 基 等 用 地, 不 包 括 电 厂 用 地, 该 用 地 应 归 入 工 业 用 地 (M) 高 压 走 廊 下 规 定 的 控 制 范 围 内 的 用 地, 应 按 其 地 面 实 际 用 途 归 类 储 气 站 调 压 站 罐 装 站 和 地 面 输 气 管 廊 等 用 地, 不 包 括 煤 气 厂 用 地, 该 用 地 应 归 入 工 业 用 地 (M) 大 型 锅 炉 房 调 压 调 温 站 和 地 面 输 热 管 廊 等 用 地 U2 交 通 设 施 用 地 公 共 交 通 和 货 运 交 通 等 设 施 用 地 9

G D E U21 公 共 交 通 用 地 公 共 汽 车 出 租 汽 车 有 轨 电 车 无 轨 电 车 轻 轨 和 地 下 铁 道 ( 地 面 部 分 ) 的 停 车 场 保 养 场 车 辆 段 和 首 末 站 等 用 地 以 及 轮 渡 ( 陆 上 部 分 ) 用 地 U22 货 运 交 通 用 地 货 运 公 司 车 队 的 站 场 等 用 地 U29 其 它 交 通 设 施 用 地 除 以 上 之 外 的 交 通 设 施 用 地, 如 交 通 指 挥 中 心 交 通 队 教 练 场 加 油 站 汽 车 维 修 站 等 用 地 U3 邮 电 设 施 用 地 邮 政 电 信 和 电 话 等 设 施 用 地 U4 U5 U6 U9 G1 G2 D1 D2 D3 E1 U41 U42 G11 G12 环 境 卫 生 设 施 用 地 雨 水 污 水 处 理 用 地 粪 便 垃 圾 处 理 用 地 施 工 与 维 修 设 施 用 地 殡 葬 设 施 用 地 其 它 市 政 公 用 设 施 用 地 绿 地 公 共 绿 地 公 园 街 头 绿 地 生 产 防 护 绿 地 环 境 卫 生 设 施 用 地 雨 水 污 水 泵 站 排 渍 站 处 理 厂 地 面 专 用 排 水 管 廊 等 用 地, 不 包 括 排 水 河 渠 用 地, 该 用 地 应 归 入 水 域 和 其 它 用 地 (E) 粪 便 垃 圾 的 收 集 转 运 堆 放 处 理 等 设 施 用 地 房 屋 建 筑 设 备 安 装 市 政 工 程 绿 化 和 地 下 构 筑 物 等 施 工 及 养 护 维 修 设 施 等 用 地 殡 仪 馆 火 葬 场 骨 灰 存 放 处 和 墓 地 等 设 施 用 地 除 以 上 之 外 的 市 政 公 用 设 施 用 地, 如 消 防 防 洪 等 设 施 用 地 市 级 区 级 和 居 住 区 级 的 公 共 绿 地 及 生 产 防 护 绿 地, 不 包 括 专 用 绿 地 园 地 和 林 地 向 公 众 开 放, 有 一 定 游 憩 设 施 的 绿 化 用 地, 包 括 其 范 围 内 的 水 域 综 合 性 公 园 纪 念 性 公 园 儿 童 公 园 动 物 园 植 物 园 古 典 园 林 风 景 名 胜 公 园 和 居 住 区 公 园 等 用 地 沿 道 路 河 湖 海 岸 和 城 墙 等, 设 有 一 定 游 憩 设 施 或 起 装 饰 性 作 用 的 绿 化 用 地 园 林 生 产 绿 地 和 防 护 绿 地 G21 园 林 生 产 绿 地 提 供 苗 木 草 皮 和 花 卉 的 圃 地 G22 防 护 绿 地 用 于 隔 离 卫 生 和 安 全 的 防 护 林 带 及 绿 地 特 殊 用 地 军 事 用 地 外 事 用 地 保 安 用 地 水 域 和 其 它 用 地 水 域 特 殊 性 质 的 用 地 直 接 用 于 军 事 目 的 的 军 事 设 施 用 地, 如 指 挥 机 关 营 区 训 练 场 军 用 机 场 港 口 码 头 军 用 洞 库 仓 库 军 用 通 信 侦 察 导 航 观 测 台 站 等 用 地, 不 包 括 部 队 家 属 生 活 区 等 用 地 外 国 驻 华 使 馆 领 事 馆 及 其 生 活 设 施 等 用 地 监 狱 拘 留 所 劳 改 场 所 和 安 全 保 卫 部 门 等 地, 不 包 括 公 安 局 和 公 安 分 局, 该 用 地 应 归 入 公 共 设 施 用 地 (C) 除 以 上 各 大 类 用 地 之 外 的 用 地 江 河 湖 海 水 库 苇 地 滩 涂 和 渠 道 等 水 域, 不 包 括 公 共 绿 地 及 单 位 内 的 水 域 10

E2 E21 E22 耕 地 菜 地 灌 溉 水 田 种 植 各 种 农 作 物 的 土 地 E29 其 它 耕 地 除 以 上 之 外 的 耕 地 种 植 蔬 菜 为 主 的 耕 地, 包 括 温 室 塑 料 大 棚 等 用 地 有 水 源 保 证 和 灌 溉 设 施, 在 一 般 年 景 能 正 常 灌 溉, 用 以 种 植 水 稻 莲 藕 席 草 等 水 生 作 物 的 耕 地 E3 园 地 果 园 桑 园 茶 园 橡 胶 园 等 园 地 E4 林 地 生 长 乔 木 竹 类 灌 木 沿 海 红 树 林 等 林 木 的 土 地 E5 牧 草 地 生 长 各 种 牧 草 的 土 地 E6 E7 E61 村 镇 建 设 用 地 村 镇 居 住 用 地 集 镇 村 庄 等 农 村 居 住 点 生 产 和 生 活 的 各 类 建 设 用 地 以 农 村 住 宅 为 主 的 用 地, 包 括 住 宅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和 道 路 等 用 地 E62 村 镇 企 业 用 地 村 镇 企 业 及 其 附 属 设 施 用 地 E63 村 镇 公 路 用 地 村 镇 与 城 市 村 镇 与 村 镇 之 间 的 公 路 用 地 E69 村 镇 其 它 用 地 村 镇 其 它 用 地 弃 置 地 由 于 各 种 原 因 未 使 用 或 尚 不 能 使 用 的 土 地, 如 裸 岩 石 砾 地 陡 坡 地 塌 陷 地 盐 碱 地 沙 荒 地 沼 泽 地 废 窑 坑 等 E8 露 天 矿 用 地 各 种 矿 藏 的 露 天 开 采 用 地 第 二 十 七 条 本 用 地 分 类 表 适 用 于 厦 门 市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工 作 和 城 市 用 地 统 计 工 作, 其 它 城 市 规 划 编 制 工 作 参 照 本 表, 对 于 城 市 专 项 规 划, 如 园 林 绿 地 系 统 规 划 历 史 街 区 保 护 规 划 等, 在 规 划 编 制 中 可 采 用 专 门 标 准, 不 受 此 类 标 准 限 制 各 类 建 设 用 地 的 划 分 应 遵 循 土 地 使 用 兼 容 性 的 原 则, 按 经 批 准 的 详 细 规 划 或 法 定 图 则 执 行 尚 无 经 批 准 的 详 细 规 划 或 法 定 图 则 的, 按 本 规 定 表 二 各 类 建 设 用 地 适 建 范 围 表 的 规 定 执 行 凡 表 二 中 未 列 入 的 建 设 项 目, 由 市 规 划 部 门 根 据 对 周 围 环 境 的 影 响 和 基 础 设 施 的 条 件, 按 规 定 程 序 核 定 适 建 范 围 11

建 设 项 目 居 住 建 筑 用 地 类 别 各 类 建 设 用 地 适 建 范 围 表 表 二 居 住 用 地 R 公 共 设 施 用 地 C 工 业 用 地 M 仓 储 用 地 W 对 外 交 通 用 T 一 类 R1 二 类 R2 三 类 R3 办 公 C1 商 贸 C2 文 化 C3 体 育 C4 医 疗 C5 教 科 C6 文 物 C7 其 它 C9 一 类 M1 二 类 M2 三 类 M3 研 发 及 其 它 M9 普 通 W1 危 险 堆 场 W2 W3 物 流 W9 铁 路 T1 公 路 T2 管 道 T3 港 口 T4 机 场 T5 道 路 广 场 用 地 S 道 路 S1 广 场 S2 停 车 S3 市 政 公 用 设 施 U 绿 地 G 公 共 G1 生 耕 产 地 G2 E2 其 它 用 地 E 低 层 住 宅 多 层 小 高 层 住 宅 中 高 层 高 层 住 宅 幼 托 机 构 教 小 学 育 普 通 中 学 商 市 场 居 服 社 区 集 中 商 业 服 务 网 点 住 医 门 诊 所 小 区 疗 卫 生 站 级 文 青 少 年 活 动 站 老 年 活 动 站 公 体 共 社 区 健 身 活 动 场 所 服 变 配 电 所 务 市 公 共 厕 所 清 洁 楼 设 政 施 公 燃 气 站 用 公 共 停 车 场 库 公 交 场 站 居 委 会 行 物 业 管 理 综 合 服 务 站 政 绿 化 环 卫 管 理 点 市 场 管 理 房 办 行 政 办 公 建 筑 公 一 般 办 公 建 筑 商 办 综 合 楼 综 合 商 场 居 商 住 银 行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保 险 公 司 业 区 一 般 旅 馆 招 待 所 及 其 附 属 设 施 服 级 务 旅 游 宾 馆 度 假 村 及 其 附 属 设 施 以 上 独 立 农 贸 市 场 批 发 商 场 及 附 属 仓 库 公 图 书 馆 博 物 馆 美 术 馆 音 乐 厅 共 文 服 体 影 剧 院 游 乐 场 俱 乐 部 歌 舞 厅 务 娱 广 电 中 心 报 社 出 版 社 通 讯 社 设 乐 体 育 场 馆 及 训 练 基 地 业 余 体 校 施 综 合 专 科 医 院 急 救 中 心 血 库 医 休 养 所 疗 养 所 ;( 不 含 干 休 所 ) 疗 精 神 病 院 传 染 医 院 戒 毒 所 教 育 科 研 高 等 院 校 中 等 专 业 学 校 职 业 学 校 技 工 学 校 业 余 学 校 科 研 设 计 机 构 口 岸 边 检 站 对 环 境 基 本 无 干 扰 污 染 的 工 厂 工 业 对 环 境 有 轻 度 干 扰 污 染 的 工 厂 对 环 境 有 严 重 干 扰 污 染 的 工 厂 普 通 储 运 仓 库 危 险 品 仓 库 仓 储 露 天 堆 场 市 政 公 用 设 施 物 流 仓 库 社 会 停 车 场 库 加 油 站 加 气 站 汽 车 修 理 保 养 场 机 动 车 训 练 场 客 货 运 公 司 站 场 施 工 维 修 设 施 及 废 品 场 污 水 垃 圾 处 理 殡 仪 馆 火 葬 场 墓 地 其 它 市 政 公 用 设 施 注 : 为 允 许 建 设 ; 为 规 划 部 门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确 定 是 否 允 许 建 设 ; 为 不 允 许 建 设 林 地 E4 村 镇 E6 弃 置 地 E7 12

第 二 节 建 筑 容 量 控 制 指 标 第 二 十 八 条 城 市 规 划 区 内 新 建 扩 建 改 建 的 建 设 项 目, 其 建 筑 容 量 指 标 应 按 已 批 准 的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修 建 性 详 细 规 划 或 城 市 设 计 执 行, 其 它 应 按 表 三 表 四 的 规 定 执 行 表 三 中 容 积 率 为 上 限, 是 强 制 性 指 标 ; 建 筑 密 度 为 上 限, 是 建 议 性 指 标 ; 绿 地 率 为 下 限, 是 建 议 性 指 标 13

类 型 指 住 宅 建 筑 办 公 建 筑 旅 馆 建 筑 商 业 建 筑 用 地 面 积 标 岛 内 建 筑 容 积 率 建 筑 密 度 绿 地 率 控 制 指 标 表 三 3000~6000 6000~12000 12000~20000 20000~50000 FAR FAR FAR FAR D G D G D G 岛 岛 岛 岛 岛 岛 (%) (%) (%) (%) (%) (%) 外 内 外 内 外 内 3 层 以 下 0.7 0.8 30 40 0.7 0.8 30 40 0.6 0.7 28 42 0.5 0.6 25 42 4 6 层 1.5 1.6 32 37 1.4 1.5 30 38 1.3 1.4 28 40 1.2 1.3 26 40 7 9 层 2.0 2.1 30 35 1.8 1.9 28 38 1.6 1.7 26 40 1.3 1.4 24 40 10 18 层 2.9 3.0 28 35 2.5 2.6 26 38 2.3 2.4 24 40 2.0 2.1 22 38 19 层 以 上 3.7 3.8 24 35 3.5 3.6 24 38 3.2 3.3 22 40 2.8 2.9 20 38 24M 以 下 2.4 35 30 2.2 34 32 1.8 33 34 1.6 32 36 24M~50M 3.5 34 30 3.3 33 32 3.1 32 34 2.8 31 36 50M 以 上 5.6 33 30 5.2 32 32 4.8 31 34 4.5 30 36 24M 以 下 2.0 33 30 1.8 31 32 1.7 28 35 1.6 25 40 24M~50M 3.3 32 30 3.0 30 32 2.8 26 35 2.5 24 40 50M 以 上 5.4 30 30 5.2 28 32 5.0 25 35 4.8 22 40 24M 以 下 2.0 45 25 1.9 40 25 1.8 36 30 1.6 34 30 24M~50M 3.5 42 25 3.2 38 25 3.0 34 30 2.8 32 30 50M 以 上 5.6 38 25 5.2 35 25 5.0 30 30 4.8 28 30 注 : 1 住 宅 与 商 业 建 筑 混 合 开 发, 原 则 上 应 按 使 用 性 质 分 别 控 制 ; 商 业 建 筑 面 积 占 地 块 总 建 筑 面 积 10% 以 下 的, 按 住 宅 建 筑 指 标 控 制 2 多 种 功 能 混 合 的 综 合 体 建 筑 开 发, 应 通 过 编 制 规 划 咨 询 确 定 地 块 控 制 指 标 FAR------- 容 积 率 D------- 建 筑 密 度 G------- 绿 地 率 岛 外 D (%) G (%) 14

工 业 仓 库 项 目 建 筑 容 量 控 制 指 标 表 四 序 号 分 类 容 积 率 绿 地 率 建 筑 密 度 1 黑 色 有 色 金 属 冶 炼 及 压 延 加 工 业 行 政 办 公 及 生 活 服 务 设 施 占 总 建 筑 面 积 比 例 FAR 0.6 10% G 20% D 30% 20% 2 化 学 原 料 及 化 学 制 品 制 造 业 FAR 0.7 10% G 20% D 30% 20% 3 非 金 属 矿 物 金 属 制 品 业 FAR 0.7 10% G 20% D 30% 20% 4 通 用 设 备 专 用 设 备 制 造 业 FAR 0.7 10% G 20% D 30% 20% 交 通 运 输 设 备 电 气 机 械 及 器 5 材 制 造 业 废 弃 资 源 和 废 旧 材 料 回 收 加 6 工 业 FAR 0.7 10% G 20% D 30% 20% FAR 0.7 10% G 20% D 30% 20% 7 医 药 制 造 业 FAR 0.8 10% G 20% D 30% 20% 8 纺 织 业 FAR 0.8 10% G 20% D 30% 20% 9 家 具 制 造 业 木 材 加 工 制 品 业 FAR 0.8 10% G 20% D 30% 20% 10 造 纸 及 纸 制 品 业 印 刷 业 的 复 制 FAR 0.8 10% G 20% D 30% 20% 11 化 学 纤 维 橡 胶 制 造 业 FAR 0.9 10% G 20% D 30% 20% 12 农 副 食 品 加 工 业 食 品 及 饮 料 制 造 业 FAR 1.0 10% G 20% D 30% 20% 13 烟 草 加 工 业 FAR 1.0 10% G 20% D 30% 20% 塑 料 工 艺 品 文 教 体 育 用 品 14 及 其 它 制 造 业 纺 织 服 装 鞋 帽 制 造 业 及 皮 革 15 毛 皮 羽 绒 制 品 业 通 信 设 备 计 算 机 及 其 它 电 子 16 设 备 制 造 业 仪 器 仪 表 及 文 化 办 公 用 品 机 17 械 制 造 业 FAR 1.0 10% G 20% D 30% 20% FAR 1.0 10% G 20% D 30% 20% FAR 1.0 10% G 20% D 30% 20% FAR 1.0 10% G 20% D 30% 20% 18 通 用 厂 房 FAR 0.8 10% G 20% D 30% 20% 19 工 业 研 发 2.5 FAR 1.0 20% G 30% D 30% 20% 20 一 般 仓 库 FAR 0.8 10% G 20% D 40% 15% 21 物 流 仓 库 FAR 1.0 10% G 15% D 50% 15% 注 :1 已 编 制 详 细 规 划 的 工 业 园 区 物 流 园 区, 其 容 积 率 上 限 指 标 按 规 划 执 行 2 航 空 限 高 区 域, 工 业 仓 储 地 块 容 积 率 应 根 据 限 高 要 求 确 定 3 工 业 仓 储 项 目 所 需 行 政 办 公 及 生 活 服 务 设 施 用 地 面 积 不 得 超 过 项 目 总 用 地 面 积 的 7% 4 堆 场 项 目 的 总 容 积 率 应 控 制 在 0.1 以 下 堆 场 项 目 不 得 设 置 生 活 服 务 设 施, 所 需 行 政 办 公 用 地 面 积 不 得 超 过 项 目 总 用 地 面 积 的 5%, 且 行 政 办 公 用 地 的 容 积 率 应 控 制 在 2.0 以 下, 建 筑 层 数 不 得 超 过 3 层 5 严 禁 在 工 业 仓 储 项 目 用 地 范 围 内 建 造 成 套 住 宅 酒 楼 宾 馆 和 培 训 中 心 等 非 生 产 性 配 套 设 施, 不 得 建 造 商 品 房 进 行 出 售 出 租 FAR------- 容 积 率 D------- 建 筑 密 度 G------- 绿 地 率 15

第 二 十 九 条 在 原 有 建 设 用 地 范 围 内, 建 筑 容 量 控 制 指 标 已 达 到 或 超 出 规 定 值 的 建 筑 物, 不 得 进 行 扩 建 加 层 ; 用 地 内 原 有 建 筑 容 量 控 制 指 标 虽 未 超 出 其 规 定 值, 但 其 扩 建 加 层 对 原 有 空 间 布 局 有 不 良 影 响 的 亦 不 得 建 设 第 三 十 条 开 发 建 设 用 地 未 达 到 下 列 最 小 面 积 的, 原 则 上 不 得 单 独 建 设 确 因 实 际 建 设 需 要 应 按 规 定 程 序 申 报, 经 批 准 后 方 可 建 设 : 1 6 层 及 6 层 以 下 住 宅 为 3000 平 方 米 ;7~18 层 住 宅 建 筑 为 4000 平 方 米 ; 19 层 以 上 住 宅 建 筑 为 5000 平 方 米 ; 2 建 筑 高 度 小 于 或 等 于 24 米 的 公 共 建 筑 ( 公 益 性 设 施 和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除 外 ) 为 3000 平 方 米 ; 建 筑 高 度 为 24 米 至 50 米 的 公 共 建 筑 为 4000 平 方 米 ; 建 筑 高 度 大 于 50 米 的 公 共 建 筑 为 5000 平 方 米 ; 3 工 业 仓 储 建 筑 最 小 开 发 地 块 为 2000 平 方 米 第 三 节 公 共 ( 服 务 ) 设 施 配 置 第 三 十 一 条 根 据 城 市 规 划 的 要 求, 在 城 市 建 设 中 应 配 置 具 有 公 益 性 的 公 共 ( 服 务 ) 设 施, 主 要 包 括 七 类 :(1) 教 育 设 施 ;(2) 医 疗 卫 生 设 施 ;(3) 文 化 设 施 ; (4) 体 育 设 施 ;(5) 社 会 福 利 与 保 障 设 施 ;(6) 行 政 管 理 与 社 区 服 务 设 施 ;(7) 市 政 公 用 设 施 第 三 十 二 条 公 共 ( 服 务 ) 设 施 按 市 级 区 级 街 道 基 层 社 区 四 级 配 置 街 道 的 人 口 规 模 为 8~12 万 人, 基 层 社 区 的 人 口 规 模 为 0.8~1.2 万 人 第 三 十 三 条 市 级 区 级 公 共 设 施 应 编 制 专 项 规 划, 并 与 规 划 功 能 定 位 社 会 经 济 发 展 目 标 和 社 会 需 求 相 适 应, 做 到 合 理 布 置, 统 筹 安 排 第 三 十 四 条 市 区 级 教 育 设 施 包 括 高 等 院 校 中 等 专 业 技 术 学 校 职 业 培 训 机 构 和 特 殊 教 育 学 校 等 第 三 十 五 条 特 殊 教 育 用 地 包 括 盲 人 聋 哑 学 校 和 弱 智 学 校, 建 设 用 地 标 准 按 表 五 执 行 特 殊 教 育 特 殊 教 育 用 地 建 设 标 准 表 表 五 班 级 数 16 生 均 用 地 面 积 (m2/ 生 ) 生 均 建 筑 面 积 (m2/ 生 ) 盲 / 聋 哑 学 校 校 园 用 地 18 67 36 盲 校 9 83 41 聋 校 9 88 31 弱 智 学 校 校 园 用 地 9 79 30 18 63 24

第 三 十 六 条 厦 门 市 中 小 学 建 设 用 地 标 准 按 表 六 执 行 类 型 标 准 改 扩 建 学 校 ( 含 旧 区 改 造 的 新 建 学 校 ) 新 建 学 校 千 人 指 标 生 均 标 准 厦 门 市 一 般 中 小 学 建 设 标 准 表 表 六 普 通 高 中 初 中 小 学 用 地 面 积 (m2) 建 筑 面 积 (m2) 千 人 用 地 面 积 (m2) 建 筑 面 积 (m2) 千 人 用 地 面 积 (m2) 建 筑 面 积 (m2) 指 标 指 标 建 议 规 模 生 均 标 准 建 议 规 模 生 均 标 准 建 议 规 模 18-9.0-15 - 9.0-13 - 6.5-24 班 每 千 人 - - 每 千 人 21~21.9 25200 12000 每 千 人 18~20.6 20500 7.1 8700 19 座 40 座 70 座 30 班 37500 15000 20 30000 15000 18~18.8 25000 6.5 10100 25 9.0 9.0 36 班 45000 18000 20 36000 18000 18.8 29200 6.5 12200 48 班 60000 24000 注 :1 千 人 指 标 为 建 议 性 规 定, 各 区 可 根 据 出 生 率 和 非 户 籍 常 住 人 口 的 变 化 适 当 调 整 2 生 均 用 地 面 积 指 标 含 学 生 宿 舍 和 食 堂 面 积 3 报 达 标 或 示 范 学 校 可 按 省 相 关 评 估 标 准 适 当 调 整, 详 见 下 表 20 48000 生 均 标 准 建 议 规 模 24000 福 建 省 普 通 初 中 示 范 学 校 及 达 标 高 中 评 估 生 均 标 准 表 七 类 型 生 均 用 地 (M 2 ) 生 均 建 筑 (M 2 ) 初 中 城 市 : 22.0; 农 村 : 25 9.0 生 均 标 准 高 中 25.0 一 级 : 10.0; 二 级 : 9.5; 三 级 : 9.0 建 议 规 模 生 均 标 准 建 议 规 模 18.8 38900 6.5 16200 17

第 三 十 七 条 每 个 基 层 社 区 (1 万 人 ) 应 设 一 所 12 班 规 模 的 幼 ( 托 ) 儿 园, 人 口 规 模 较 大 的 社 区 可 相 应 增 加 班 级 数, 建 设 标 准 参 照 表 八 执 行 幼 ( 托 ) 儿 园 用 地 建 设 标 准 表 八 班 级 数 用 地 面 积 (m2) 一 般 规 模 建 筑 面 积 (m2) 9 班 2700~3200 3000 12 班 3600~4300 3900 18 班 5400~6500 5900 24 班 7200~8600 7900 配 置 规 定 独 立 占 地, 有 独 立 院 落 和 出 入 口 按 每 千 人 30 座 计, 每 班 容 纳 30 座 幼 ( 托 ) 儿 园 应 按 其 服 务 范 围 均 衡 分 布, 服 务 半 径 一 般 为 100~300m 第 三 十 八 条 市 区 级 医 疗 卫 生 设 施 应 优 先 考 虑 设 置 综 合 医 院 各 类 专 科 医 院 预 防 保 健 机 构 和 急 救 网 络 设 施 第 三 十 九 条 至 2020 年 全 市 每 千 人 医 院 和 卫 生 院 床 位 7.0 张, 其 中 城 市 规 划 建 设 用 地 区 域 每 千 人 医 院 床 位 7.2 床, 床 均 规 划 用 地 宜 为 130 平 方 米, 床 均 建 筑 面 积 宜 为 120 平 方 米 第 四 十 条 市 区 级 文 化 设 施 宜 包 括 展 览 馆 图 书 馆 博 物 馆 艺 术 馆 科 技 馆 文 化 馆 影 剧 院 少 年 宫 老 年 活 动 中 心 等, 布 局 宜 相 对 集 中, 宜 设 置 于 交 通 便 利 的 中 心 地 段, 形 成 市 区 级 文 化 中 心 第 四 十 一 条 全 市 文 化 设 施 人 均 用 地 面 积 不 低 于 0.80 平 方 米, 其 中 街 道 文 化 设 施 人 均 面 积 指 标 0.15~0.20 平 方 米 第 四 十 二 条 市 区 级 公 共 体 育 设 施 宜 包 括 体 育 场 游 泳 馆 体 育 馆 及 配 套 设 施 等, 布 局 宜 相 对 集 中, 形 成 市 区 级 体 育 中 心 第 四 十 三 条 全 市 公 共 体 育 设 施 人 均 用 地 面 积 分 别 不 低 于 0.80 平 方 米, 其 中 街 道 和 基 层 社 区 公 共 体 育 设 施 人 均 室 外 用 地 面 积 不 低 于 0.30 平 方 米, 人 均 室 内 建 筑 面 积 0.10~0.26 平 方 米 第 四 十 四 条 街 道 基 层 社 区 两 级 公 共 ( 服 务 ) 设 施 的 配 置 水 平 应 与 居 住 人 口 规 模 相 适 应, 最 基 本 的 公 益 性 公 共 ( 服 务 ) 设 施 应 按 照 表 九 表 十 执 行, 其 它 营 利 性 的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依 据 市 场 需 求 设 置 18

厦 门 市 标 准 街 道 ( 十 万 人 ) 公 共 ( 服 务 ) 设 施 配 置 项 目 指 标 表 表 九 类 别 项 目 配 置 数 量 用 地 面 积 (m2) 医 疗 卫 生 设 施 文 化 娱 乐 设 施 体 育 设 施 社 会 福 利 与 保 障 设 施 行 政 管 理 与 社 区 服 务 社 区 商 业 及 其 它 服 务 设 施 市 政 公 用 设 施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综 合 文 化 活 动 中 心 每 处 设 置 规 模 建 筑 面 积 (m2) 强 制 性 规 定 1~2 座 2000~4000 1 座 3000~6000 专 门 设 置 老 年 活 动 中 心 青 少 年 活 动 中 心 图 书 馆 1 座 2000 文 化 广 场 1~2 处 2000~4000 社 区 综 合 体 育 中 心 建 议 性 规 定 原 则 上 一 个 街 道 或 3~5 万 人 设 置 一 所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若 服 务 区 域 过 大 或 服 务 人 口 大 于 5 万 人, 则 应 设 置 两 处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或 单 处 建 筑 面 积 取 上 限 宜 与 商 业 设 施 教 育 设 施 体 育 设 施 公 共 绿 地 等 共 同 形 成 街 道 社 区 公 共 活 动 中 心 可 附 设 在 综 合 文 化 活 动 中 心 内 居 民 步 行 15~20 分 钟 内 可 到 达 结 合 文 化 活 动 中 心 公 共 绿 地 设 置 一 个 标 准 街 道 若 只 设 置 单 处 文 化 广 场 的, 用 地 面 积 可 根 据 需 求 适 当 增 加 1 座 10000 8000 可 与 运 动 场 联 合 设 置 运 动 场 1 处 15000 1500 鼓 励 与 辖 区 内 的 中 小 学 联 合 设 置 老 年 人 服 务 中 心 街 道 办 事 处 街 道 综 合 服 务 中 心 1 处 600 1 处 1500~2500 一 个 街 道 设 置 一 处 办 事 处 宜 与 街 道 综 合 服 务 中 心 合 设, 宜 设 大 于 300 m2 的 活 动 场 地 街 道 办 事 处 的 办 公 用 房, 宜 与 街 道 综 合 服 务 中 心 组 合 设 置 与 交 警 警 务 用 房 合 设 时, 指 标 宜 取 上 限 值 1 处 1500~2000 宜 与 街 道 办 事 处 组 合 设 置 派 出 所 1 处 2000~2500 2500~3000 独 立 占 地 工 商 管 理 所 具 体 结 合 公 安 系 统 内 部 的 基 层 设 施 建 设 的 相 关 规 划 进 行 选 址 与 交 警 警 务 用 房 合 设 时, 指 标 宜 取 上 限 值 1 个 300 宜 与 街 道 办 事 处 联 合 设 置, 组 成 综 合 楼 税 务 所 1 个 300 宜 与 街 道 办 事 处 联 合 设 置, 组 成 综 合 楼 邮 政 支 局 1~2 个 1500 四 合 一 环 卫 设 施 附 属 式 再 生 资 源 回 收 点 普 通 式 清 洁 楼 2~3 个 或 压 缩 式 清 洁 楼 1 个 普 通 式 清 洁 楼 500~600 压 缩 式 清 洁 楼 1000~ 2000 400~500 独 立 占 地 清 洁 楼 与 相 邻 建 筑 的 间 隔 不 应 小 于 8 米 邮 政 支 局 宜 设 置 于 建 筑 底 层, 便 于 车 辆 出 入 及 识 别, 有 独 立 的 车 辆 装 卸 与 周 转 场 地 四 合 一 环 卫 设 施 分 为 普 通 式 和 压 缩 式 两 种, 普 通 式 清 洁 楼 服 务 半 径 500~800 米, 压 缩 式 清 洁 楼 服 务 半 径 1000~1200 米 提 倡 集 约 建 设, 鼓 励 设 置 压 缩 式 清 洁 楼, 本 岛 用 地 面 积 取 1000 m2 若 服 务 区 域 过 大, 可 设 置 两 处, 单 处 用 地 面 积 取 下 限 1 个 80~100 与 清 洁 楼 组 合 设 置 注 :1 若 基 层 社 区 辖 区 内 设 有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的, 可 不 设 置 社 区 医 疗 服 务 站,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建 筑 面 积 取 上 限 值 2 结 合 城 市 空 间 布 局 的 要 求, 可 将 文 化 娱 乐 设 施 和 体 育 设 施 医 疗 卫 生 设 施 和 社 会 福 利 保 障 设 施 结 合 形 成 综 合 体 建 筑 旧 城 区 中 的 文 化 娱 乐 设 施 体 育 设 施 可 结 合 山 坡 地 公 园 绿 地 设 置 3 街 道 级 别 的 社 会 福 利 与 保 障 设 施 只 提 供 居 家 养 老 的 相 关 服 务, 其 它 养 老 设 施 由 市 区 两 级 政 府 统 筹 安 排, 配 置 指 标 按 养 老 设 施 专 项 规 划 执 行 19

4 街 道 辖 区 内 设 有 市 区 两 级 文 体 设 施 的, 可 考 虑 不 设 置 街 道 级 别 的 文 体 设 施 5 8-12 万 人 的 街 道 按 10 万 人 标 准 街 道 配 置, 大 于 12 万 人 的 街 道 应 进 行 拆 分 整 合 成 标 准 街 道 原 则 上 不 鼓 励 设 置 8 万 人 以 下 的 街 道, 如 由 于 历 史 区 位 功 能 等 特 殊 情 况 设 置 8 万 人 以 下 的 街 道, 除 医 疗 卫 生 设 施 行 政 管 理 与 社 区 服 务 设 施 等 项 目 外, 可 减 少 项 目 设 置 或 合 并 项 目 设 置, 或 增 加 基 层 社 区 项 目 配 置 的 规 模 社 区 服 务 中 心 类 别 医 疗 卫 生 设 施 行 政 管 理 与 社 区 服 务 文 化 娱 乐 设 施 厦 门 市 标 准 基 层 社 区 ( 一 万 人 )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配 置 项 目 指 标 表 表 十 社 区 文 化 娱 乐 室 项 目 配 置 数 量 用 地 面 积 (m2) 一 般 规 模 建 筑 面 积 (m2) 社 区 医 疗 服 务 站 1000 社 区 用 房 600 1 座 1500 老 年 人 活 动 室 100 青 少 年 活 动 室 100 强 制 性 规 定 独 立 占 地 体 育 设 施 社 区 室 外 活 动 场 地 1 处 1000 独 立 占 地 社 区 商 业 服 务 设 施 市 政 公 用 设 施 生 鲜 超 市 中 心 店 1 个 500~1500 便 利 店 4~5 个 15~100 邮 政 所 1 个 100~150 公 共 厕 所 1 个 100~120 60~120 环 卫 工 人 作 息 站 ( 道 班 房 ) 1 个 20~30 20~30 每 0.8~1.2 万 人 设 置 一 处 建 议 性 规 定 社 区 服 务 中 心 原 则 上 每 个 基 层 社 区 设 置 一 处, 服 务 半 径 为 300~500 m, 宜 靠 近 绿 地 公 园 设 置 若 基 层 社 区 辖 区 内 设 有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的, 可 不 设 置 社 区 医 疗 服 务 站,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建 筑 面 积 取 上 限 值 建 筑 基 底 面 积 不 应 超 过 660 平 方 米 社 区 医 疗 服 务 站 设 置 于 建 筑 底 层, 并 设 置 有 人 流 集 散 的 场 地 可 考 虑 与 街 心 绿 地 户 外 健 身 场 地 社 区 中 心 广 场 或 避 难 空 地 统 筹 设 置 服 务 半 径 500~800 米, 位 于 地 上 一 层, 每 100 m2 建 筑 面 积 配 置 1.5 个 停 车 位 服 务 半 径 200~300 米, 位 于 地 上 一 层 邮 政 所 应 设 在 人 流 集 中 的 场 所, 便 于 车 辆 出 入 及 识 别 宜 与 其 它 非 独 立 占 地 的 公 共 ( 服 务 ) 设 施 组 合 设 置 独 立 式 公 共 厕 所 与 相 邻 建 筑 的 间 隔 不 应 小 于 3 米 鼓 励 和 推 广 附 属 式 公 共 厕 所 附 属 式 公 共 厕 所 要 求 有 方 便 的 对 外 出 入 口, 建 筑 面 积 不 少 于 60 平 方 米 宜 与 其 它 环 卫 设 施 合 建, 室 外 应 有 停 放 环 卫 小 型 车 辆 工 具 的 地 方 注 :1 社 区 服 务 中 心 的 设 置 适 用 于 新 城 区, 旧 城 区 中 的 社 区 服 务 中 心 的 项 目 内 容 可 结 合 现 状 分 开 设 置, 也 可 不 独 立 占 地 ; 文 体 设 施 可 结 合 山 坡 地 公 园 绿 地 设 置 2 本 表 适 用 于 0.8~1.2 万 人 的 基 层 社 区,1.2~1.5 万 的 按 1 万 人 标 准 的 1.5 倍 进 行 配 置 ( 社 区 服 务 中 心 除 外 ), 小 于 0.8 万 人 或 大 于 1.5 万 人 的 应 进 行 拆 分 或 整 合 成 1 万 人 的 标 准 社 区 第 四 十 五 条 社 会 福 利 与 保 障 设 施 宜 配 置 老 年 人 社 会 福 利 院 ( 敬 老 院 ) 残 疾 人 康 复 中 心 救 助 管 理 站 等 项 目, 并 应 随 着 社 会 经 济 的 发 展 不 断 完 善 第 四 十 六 条 老 年 人 社 会 福 利 设 施 选 址 宜 临 近 环 境 较 好 的 地 段, 规 划 人 均 用 地 面 积 宜 为 0.1~0.3 平 方 米 非 营 利 性 的 老 年 人 社 会 福 利 院 每 处 规 模 宜 为 150~ 300 床 位, 用 地 面 积 6000~15000 平 方 米 20

第 四 十 七 条 汽 车 客 运 站 应 合 理 划 分 站 场 级 别, 各 级 汽 车 客 运 站 用 地 面 积 按 表 十 一 控 制 其 选 址 应 与 铁 路 港 口 机 场 轨 道 系 统 的 客 流 相 协 调, 便 于 旅 客 集 散 和 换 乘, 且 应 与 公 路 城 市 道 路 城 市 公 共 交 通 系 统 和 其 它 运 输 方 式 的 站 场 衔 接, 车 辆 流 向 合 理, 出 入 方 便 各 级 汽 车 客 运 站 用 地 面 积 标 准 表 十 一 等 级 人 次 ( 万 人 ) 用 地 面 积 (m 2 ) 一 级 站 1~2.5 40000~60000 二 级 站 0.5~1 20000~40000 三 级 站 0.2~0.5 10000~25000 四 五 级 站 <0.2 2000~10000 第 四 十 八 条 公 交 站 场 选 址 应 符 合 厦 门 市 公 交 场 站 专 项 规 划 公 交 枢 纽 站 和 公 交 首 末 站 用 地 面 积 按 表 十 二 控 制 : 公 交 枢 纽 站 和 公 交 首 末 站 用 地 面 积 表 十 二 项 目 用 地 面 积 (m 2 ) 公 交 枢 纽 站 岛 内 8000~10000 岛 外 12000~20000 公 交 首 末 站 主 要 3000~5000 一 般 1000~3000 第 四 十 九 条 在 城 市 建 成 区 内 不 应 建 一 级 加 油 站 一 级 液 化 石 油 气 加 气 站 和 一 级 加 油 加 气 合 建 站 城 市 建 成 区 内 的 加 油 加 气 站 选 址 应 符 合 厦 门 市 公 共 加 油 加 气 站 空 间 布 局 规 划, 建 设 标 准 按 表 十 三 控 制 加 油 加 气 站 建 设 标 准 表 十 三 等 级 用 地 面 积 (m 2 ) 建 筑 面 积 (m 2 ) 二 级 站 2000~3000 1000 三 级 站 1500~2500 800 第 五 十 条 变 电 站 用 地 面 积 应 按 表 十 四 表 十 五 控 制 变 压 等 级 (KV) 110KV 变 电 站 规 划 用 地 面 积 控 制 指 标 表 十 四 主 变 容 量 用 地 面 积 (m 2 ) (MVA/ 台 数 ) 户 外 式 半 户 外 式 户 内 式 110/10 20-63/2-3 3000~5500 2200-3200 2700~3200 21

变 压 等 级 (KV) 220-500KV 变 电 站 规 划 用 地 面 积 控 制 指 标 表 十 五 主 变 容 量 (MVA/ 台 ) 结 构 型 式 用 地 面 积 (m 2 ) 500/220 750/2 户 外 式 98000-110000 220/110 及 220/10 180-240/3-4 户 外 式 15000~35000 220/110 及 220/10 180-240/3-4 半 户 外 6000~10000 220/110 及 220/10 180-240/3-4 户 内 式 6000~10000 第 五 十 一 条 通 信 机 楼 选 址 应 符 合 厦 门 市 通 信 工 程 专 项 规 划, 用 地 面 积 按 表 十 六 控 制 : 通 信 机 楼 用 地 面 积 标 准 表 十 六 等 级 用 地 面 积 (m 2 ) 省 级 枢 纽 机 楼 15000~20000 枢 纽 机 楼 8000~10000 一 般 机 楼 3000~5000 第 五 十 二 条 天 燃 气 门 站 高 中 压 中 低 压 燃 气 调 压 站 选 址 应 符 合 厦 门 市 燃 气 专 项 规 划, 建 设 标 准 按 表 十 七 控 制 天 燃 气 门 站 高 中 压 中 低 压 燃 气 调 压 站 建 设 标 准 表 十 七 等 级 用 地 面 积 (m 2 ) 建 筑 面 积 (m 2 ) 天 燃 气 门 站 5000~20000 - 高 中 压 燃 气 调 压 站 3000~5000 500~1000 中 低 压 燃 气 调 压 站 300~500 50~100 第 五 十 三 条 Ⅲ 级 瓶 装 供 应 站 的 用 地 面 积 一 般 为 500~600 平 方 米, 建 筑 面 积 为 160~200 平 方 米 第 四 节 城 市 绿 地 第 五 十 四 条 城 市 绿 地 分 为 公 园 绿 地 生 产 绿 地 防 护 绿 地 附 属 绿 地 和 其 它 绿 地 五 类 第 五 十 五 条 公 园 绿 地 相 关 指 标 应 按 厦 门 市 城 市 绿 线 ( 公 园 绿 线 ) 控 制 规 划 执 行 22

第 五 十 六 条 防 护 绿 地 包 括 卫 生 隔 离 带 道 路 防 护 绿 地 城 市 高 压 走 廊 绿 带 防 护 林 城 市 组 团 隔 离 带 等 防 护 绿 地 设 置 应 符 合 以 下 规 定 : 1 产 生 有 害 性 气 体 及 污 染 物 的 工 厂 应 建 卫 生 防 护 林 带, 且 宽 度 不 应 小 于 50 米 2 非 城 市 水 源 水 库 的 四 周 绿 地 宽 度 不 应 小 于 30 米 3 有 堤 防 的 溪 流 防 护 绿 地 最 小 为 堤 岸 外 角 外 围 5 米, 调 蓄 水 体 绿 线 不 应 小 于 20 米 4 海 岸 防 风 林 带 宽 度 不 宜 小 于 80 米 5 城 市 垃 圾 处 理 场 污 水 处 理 厂 固 体 废 弃 物 中 转 站 等 周 边 的 防 护 绿 地 设 置 要 求 应 满 足 环 保 部 门 对 其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的 要 求 6 古 树 名 木 以 树 干 为 中 心 周 边 宜 留 出 不 少 于 半 径 20 米 的 保 护 范 围 第 五 十 七 条 道 路 绿 地 包 括 行 道 树 绿 带 分 车 绿 带 交 通 岛 绿 地 交 通 广 场 和 停 车 场 绿 地 等 道 路 绿 地 设 置 应 符 合 以 下 规 定 : 1 除 旧 城 保 护 区 的 传 统 街 道 外, 园 林 景 观 路 绿 地 率 不 得 小 于 40%, 其 它 道 路 绿 地 率 不 宜 小 于 20% 2 分 车 绿 带 宽 度 行 道 树 绿 带 宽 度 不 得 小 于 1.5 米 ; 城 市 主 干 路 中 央 分 车 绿 带 不 宜 小 于 2.0 米 ; 快 速 路 分 车 绿 带 宽 度 不 宜 小 于 2.5 米 3 交 通 岛 绿 地 应 突 出 城 市 景 观 特 色, 保 证 行 车 视 线 通 透 第 五 十 八 条 在 城 市 快 速 路 和 主 干 路 外 侧 应 设 置 绿 化 景 观 控 制 带 ( 又 称 道 路 绿 化 景 观 带 ), 道 路 绿 化 景 观 带 宜 作 微 地 形 处 理, 形 成 起 伏 变 化 效 果 道 路 绿 化 景 观 带 内 不 宜 设 置 停 车 泊 位 等 硬 质 地 面 新 建 道 路 绿 化 景 观 带 按 以 下 规 定 控 制 : 1 快 速 路 两 侧 用 地 建 设 退 线 宜 控 制 50 米, 且 不 应 小 于 30 米, 作 为 城 市 道 路 绿 化 景 观 带 2 城 市 主 干 路 两 侧 用 地 建 设 退 线 不 应 小 于 20 米, 作 为 城 市 道 路 绿 化 景 观 带 第 五 十 九 条 在 城 市 主 次 干 路 交 叉 口 应 设 置 绿 化 景 观 控 制 区 ( 又 称 交 叉 口 绿 化 景 观 控 制 区 ) 交 叉 口 绿 化 景 观 控 制 区 按 下 列 规 定 控 制 : 1 交 叉 口 绿 化 景 观 控 制 区 范 围 应 符 合 以 下 规 定 : (1) 立 交 路 口 匝 道 红 线 外 侧 不 应 小 于 30 米 (2) 主 干 路 平 面 交 叉 口 规 划 红 线 外 侧 不 应 小 于 30 米 (3) 主 干 路 与 次 干 路 平 面 交 叉 口 规 划 红 线 外 侧 不 应 小 于 第 五 十 八 条 规 定 的 主 23

干 路 绿 化 景 观 带 的 宽 度 2 在 规 划 交 叉 口 绿 化 景 观 控 制 区 内, 不 得 新 建 任 何 建 筑 物, 现 有 建 筑 物 不 得 改 建 和 扩 建 第 六 十 条 新 建 人 行 天 桥 高 架 桥 立 交 桥 等 应 设 置 垂 直 绿 化, 并 与 主 体 工 程 同 时 设 计 同 时 施 工 同 时 验 收 第 六 十 一 条 建 设 用 地 内 的 绿 地 宜 采 用 集 中 与 分 散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布 置, 并 应 注 意 保 留 和 利 用 用 地 内 已 有 的 树 木 和 绿 地 第 六 十 二 条 滨 临 水 体 的 绿 带 应 结 合 地 形 与 岸 线 设 计, 形 成 有 特 色 的 滨 水 景 观 绿 带, 并 应 在 道 路 和 水 面 之 间 形 成 透 景, 使 水 体 绿 带 有 机 地 组 织 在 街 景 中 24

第 四 章 建 筑 管 理 第 一 节 建 筑 间 距 控 制 第 六 十 三 条 居 住 建 筑 或 影 响 相 邻 居 住 的 建 筑 除 满 足 以 下 建 筑 间 距 控 制 要 求 外, 同 时 必 须 满 足 日 照 分 析 要 求, 具 体 按 照 厦 门 市 建 筑 工 程 日 照 分 析 技 术 管 理 规 则 执 行 第 六 十 四 条 建 筑 高 度 24 米 以 下 ( 含 24 米, 下 同 ) 居 住 建 筑 之 间 的 间 距 控 制 必 须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平 行 布 置 ( 两 建 筑 夹 角 小 于 30 度, 下 同 ) 时 的 间 距 : (1) 朝 向 为 南 北 向 的 ( 指 正 南 北 向 和 南 偏 东 西 小 于 30 度, 下 同 ), 两 建 筑 物 外 墙 面 之 间 最 窄 处 的 间 距 不 得 小 于 南 侧 建 筑 高 度 的 1.2 倍 (2) 朝 向 为 东 西 向 的 ( 指 正 东 西 向 和 东 西 偏 南 小 于 或 等 于 30 度, 下 同 ) 两 建 筑 物 外 墙 面 之 间 最 窄 处 的 间 距 不 得 小 于 较 高 建 筑 的 建 筑 高 度 0.9 倍 (3) 朝 向 既 非 南 北 也 非 东 西 ( 指 南 偏 东 西 在 30 度 至 60 度 之 间, 下 同 ) 的, 两 建 筑 物 外 墙 面 之 间 最 窄 处 的 间 距 不 得 小 于 南 侧 建 筑 高 度 的 1.0 倍 2 垂 直 布 置 时 ( 两 建 筑 夹 角 为 60 度 至 90 度, 下 同 ) 两 建 筑 物 相 对 两 侧 外 墙 面 最 窄 处 的 间 距 不 得 小 于 南 侧 或 东 西 侧 较 高 建 筑 高 度 的 0.8 倍 3 既 非 平 行 也 非 垂 直 布 置 时 ( 两 建 筑 夹 角 为 30 度 至 60 度, 下 同 ), 两 建 筑 物 相 对 两 侧 外 墙 面 间 最 窄 处 的 间 距 不 得 小 于 南 侧 或 东 西 侧 较 高 建 筑 高 度 的 0.9 倍 4 按 上 述 三 种 布 置 方 式 控 制 时, 若 建 筑 间 距 小 于 12 米 的, 则 以 12 米 作 为 控 制 间 距 5 相 邻 建 筑 山 墙 投 影 重 叠 部 分 小 于 16 米 时, 山 墙 间 距 不 得 小 于 8 米, 山 墙 上 开 启 除 楼 梯 间 窗 洞 之 外 的 窗 洞, 则 山 墙 间 距 不 得 小 于 10 米 若 相 邻 建 筑 山 墙 投 影 重 叠 部 分 大 于 等 于 16 米, 则 视 为 平 行 布 置 第 六 十 五 条 建 筑 高 度 24 米 至 100 米 ( 含 100 米 ) 的 居 住 建 筑 之 间 的 间 距 必 须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平 行 布 置 时 的 间 距 : (1) 南 北 向 布 置 时, 南 侧 建 筑 连 续 展 开 面 宽 小 于 等 于 60 米 时, 间 距 不 得 小 于 南 侧 建 筑 高 度 的 0.6 倍 ; 南 侧 建 筑 连 续 展 开 面 宽 大 于 60 米 时, 间 距 不 得 小 于 南 25

侧 建 筑 高 度 的 0.75 倍 ; 南 侧 建 筑 的 高 度 超 过 60 米 时, 则 高 度 每 增 加 5 米, 间 距 增 加 1.5 米 ( 增 加 高 度 不 足 5 米 的 按 照 上 述 比 例 控 制 ), 且 以 上 最 小 间 距 不 得 小 于 28 米 (2) 东 西 向 布 置 时, 间 距 按 南 北 向 布 置, 且 较 低 建 筑 在 南 侧 时 的 间 距 的 0.8 倍 计 算, 且 最 小 间 距 不 得 小 于 24 米 (3) 既 非 南 北 又 非 东 西 向 布 置 时, 间 距 按 南 北 向 布 置 时 的 间 距 的 0.9 倍 计 算, 且 最 小 间 距 不 得 小 于 24 米 2 垂 直 布 置 时, 建 筑 高 度 不 大 于 60 米, 间 距 不 得 小 于 18 米 ; 建 筑 高 度 大 于 60 米, 间 距 不 得 小 于 22 米 建 筑 山 墙 的 连 续 长 度 若 大 于 16 米, 其 间 距 按 平 行 布 置 时 的 间 距 控 制 3 既 非 平 行 又 非 垂 直 布 置 时, 间 距 按 南 北 向 平 行 布 置 时 的 0.8 倍 控 制, 且 最 小 间 距 不 得 小 于 22 米 4 高 度 小 于 等 于 60 米 的 居 住 建 筑 的 山 墙 间 距 不 得 小 于 13 米 ; 高 度 大 于 60 米 的 居 住 建 筑 的 山 墙 间 距 不 得 小 于 16 米 若 相 邻 建 筑 山 墙 投 影 重 叠 部 分 大 于 等 于 16 米, 则 视 为 平 行 布 置 第 六 十 六 条 建 筑 高 度 在 100 米 以 上 的 超 高 层 居 住 建 筑, 在 100 米 高 度 建 筑 的 基 础 上, 高 度 每 增 高 5 米, 间 距 增 加 不 得 小 于 1 米 ; 超 过 150 米 高 度 的 其 间 距 按 150 米 高 度 标 准 控 制 第 六 十 七 条 24 米 以 上 与 24 米 以 下 居 住 建 筑 之 间 的 间 距 必 须 符 合 以 下 规 定 : 1 当 24 米 以 上 建 筑 位 于 东 西 南 侧 时, 其 间 距 按 照 第 六 十 五 条 至 第 六 十 六 条 的 规 定 控 制 2 当 24 米 以 上 建 筑 位 于 北 侧, 平 行 布 置 时, 按 24 米 以 下 建 筑 高 度 控 制, 且 北 侧 建 筑 高 度 24 至 60 米 时 最 小 间 距 为 15 米, 北 侧 建 筑 高 度 大 于 等 于 60 米 时 最 小 间 距 为 18 米 ; 垂 直 或 既 非 平 行 也 非 垂 直 布 置 时, 按 24 米 以 下 建 筑 高 度 的 0.8 倍 控 制, 且 建 筑 高 度 24 至 60 米 时 最 小 间 距 为 13 米, 建 筑 高 度 大 于 60 米 时 最 小 间 距 为 15 米 第 六 十 八 条 文 教 卫 及 养 老 院 的 主 导 功 能 建 筑 之 间 及 与 其 它 建 筑 物 之 间 的 间 距, 在 同 高 度 同 型 布 置 方 式 的 居 住 建 筑 间 距 要 求 上 必 须 提 高 10%( 平 行 布 置 时 文 教 卫 及 托 养 老 院 主 体 建 筑 在 南 侧 的 除 外 ), 同 时 必 须 满 足 各 专 业 规 范 的 要 求 26

第 六 十 九 条 商 业 办 公 等 公 共 建 筑 ( 文 教 卫 及 养 老 院 除 外 ) 之 间 的 间 距, 可 在 同 高 度 同 型 布 置 方 式 的 居 住 建 筑 间 距 的 要 求 上 减 少 10%, 同 时 必 须 满 足 各 专 业 规 范 要 求 第 七 十 条 工 业 仓 储 市 政 设 施 建 筑 之 间 的 间 距, 按 其 工 艺 及 消 防 要 求 控 制 第 七 十 一 条 非 居 住 建 筑 与 居 住 建 筑 的 间 距, 还 必 须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非 居 住 建 筑 位 于 居 住 建 筑 南 侧 或 东 西 侧 时, 其 间 距 按 第 六 十 四 条 至 第 六 十 六 条 的 规 定 控 制 2 非 居 住 建 筑 ( 文 教 卫 及 养 老 院 除 外 ) 位 于 居 住 建 筑 的 北 侧 时, 按 第 六 十 九 条 至 第 七 十 条 的 规 定 控 制 3 文 教 卫 及 养 老 院 位 于 居 住 建 筑 的 北 侧 或 东 西 侧 时, 其 间 距 按 第 六 十 八 条 的 规 定 控 制 第 七 十 二 条 挡 土 墙 护 坡 与 建 筑 的 最 小 间 距 必 须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挡 土 墙 与 住 宅 建 筑 的 间 距 必 须 同 时 满 足 住 宅 日 照 通 风 消 防 及 安 全 要 求 2 高 度 大 于 2 米 小 于 6 米 的 挡 土 墙 和 护 坡, 其 上 缘 与 建 筑 间 水 平 距 离 不 应 小 于 3 米, 其 下 缘 与 住 宅 间 的 水 平 距 离 不 应 小 于 2 米 3 高 度 大 于 等 于 6 米 的 挡 土 墙 和 护 坡, 其 下 缘 与 建 筑 间 的 水 平 距 离 不 应 小 于 6 米, 且 必 须 满 足 地 质 灾 害 评 估 要 求 第 七 十 三 条 建 筑 间 距 除 符 合 本 章 的 规 定 外, 必 须 同 时 符 合 消 防 视 觉 卫 生 环 保 防 灾 工 程 管 线 和 建 筑 保 护 等 方 面 的 要 求 第 二 节 建 筑 退 让 第 七 十 四 条 沿 建 设 用 地 边 界 线 ( 或 称 用 地 红 线 ) 城 市 道 路 公 路 河 道 山 体 铁 路 两 侧 以 及 电 力 线 路 保 护 区 周 边 的 建 筑 物, 其 建 筑 控 制 线 退 让 距 离 除 必 须 符 合 消 防 抗 震 防 灾 防 汛 和 交 通 安 全 景 观 环 保 等 方 面 的 要 求 外, 应 同 时 符 合 本 规 定 第 七 十 五 条 凡 有 经 批 准 的 详 细 规 划 专 项 规 划 城 市 设 计 和 法 定 图 则 的 地 区, 建 筑 退 让 按 已 批 规 划 执 行 ; 历 史 风 貌 地 区 对 保 持 原 有 街 道 空 间 延 续 性 有 要 求 的, 建 筑 退 让 按 风 貌 保 护 规 划 要 求 执 行 27

第 七 十 六 条 各 建 筑 退 让 控 制 线 同 时 控 制 时, 必 须 满 足 最 大 退 距 要 求 建 筑 控 制 线 小 于 建 筑 间 距 的 要 求 时, 必 须 按 建 筑 间 距 的 要 求 控 制 建 筑 退 距 建 筑 以 距 离 用 地 红 线 的 最 近 距 离 计 算 建 筑 退 让 距 离 第 七 十 七 条 建 筑 退 让 建 设 用 地 红 线 的 距 离 必 须 符 合 以 下 规 定 : 1 相 邻 地 块 为 已 批 已 建 用 地 时, 拟 建 项 目 的 建 筑 退 让 距 离 必 须 满 足 相 邻 建 筑 间 距 及 日 照 要 求, 且 不 得 小 于 表 十 八 所 示 的 最 小 退 让 距 离 要 求 2 相 邻 地 块 尚 未 审 批 时, 拟 建 项 目 的 建 筑 退 让 距 离 不 得 小 于 建 筑 自 身 所 产 生 的 最 大 控 制 间 距 的 一 半, 且 不 得 小 于 表 十 八 所 示 的 最 小 退 让 距 离 要 求 3 相 邻 地 块 为 公 共 绿 地 或 山 地 公 园 时, 拟 建 项 目 的 建 筑 退 让 距 离 按 表 十 八 中 其 它 非 居 住 建 筑 的 最 小 退 让 距 离 控 制 ; 若 相 邻 地 块 为 10 米 宽 度 以 上 道 路 绿 化 景 观 带 时, 建 筑 最 小 退 让 距 离 为 5 米 4 工 业 ( 园 ) 区 内 部 地 块 的 工 业 仓 储 建 筑 退 让 距 离 为 6 米, 且 必 须 满 足 消 防 安 全 要 求 ; 工 业 仓 储 与 其 它 地 块 相 邻 时, 必 须 按 相 邻 地 块 性 质 控 制 建 筑 退 让 距 离 建 筑 后 退 建 设 用 地 红 线 最 小 距 离 控 制 指 标 表 十 八 朝 向 与 高 度 主 要 朝 向 次 要 朝 向 建 筑 类 别 退 线 距 离 ( 米 ) 居 住 建 筑 文 教 卫 建 筑 其 它 非 居 住 建 筑 最 小 距 离 (m) 最 小 距 离 (m) 最 小 距 离 (m) H 10 米 6 7 5 10 米 <H 24 米 10 11 9 24 米 <H 60 米 14 16 12 H>60 米 18 20 17 H 10 米 6 7 5 10 米 <H 24 米 8 9 7 24 米 <H 60 米 12 13 11 H>60 米 15 17 14 第 七 十 八 条 沿 街 建 筑 物 的 台 阶 平 台 窗 井 均 必 须 在 划 定 的 用 地 红 线 范 围 内 建 设 沿 街 建 筑 物 的 阳 台 雨 篷 挑 檐 等 突 出 建 筑 外 墙 面 的 建 筑 连 接 部 分 均 不 得 突 出 用 地 红 线 第 七 十 九 条 新 建 改 建 的 围 墙 退 让 规 划 道 路 红 线 不 得 小 于 1.0 米, 且 其 建 筑 及 基 础 不 得 超 过 用 地 红 线 范 围, 围 墙 的 高 度 控 制 在 2.2 米 以 下 门 卫 房 建 筑 退 让 道 路 红 线 不 少 于 2 米, 退 让 用 地 红 线 不 少 于 1.0 米, 且 其 基 28

础 不 得 超 过 用 地 红 线 范 围 门 卫 房 单 独 建 设 时 层 高 不 应 大 于 4.5 米 第 八 十 条 建 筑 物 的 地 下 部 分 退 让 规 定 应 按 厦 门 市 建 筑 地 下 层 开 发 管 理 细 则 执 行 : 1 退 让 用 地 边 界 城 市 道 路 城 市 绿 线 和 蓝 线 最 小 退 距 不 宜 小 于 4 米, 且 围 护 桩 和 自 用 管 线 不 得 超 过 基 地 界 限 2 与 紫 线 相 临 建 筑 和 沿 街 骑 楼 形 式 建 筑, 其 建 筑 物 的 地 下 部 分 退 让 应 与 地 上 建 筑 退 让 要 求 一 致 3 建 筑 物 的 地 下 部 分 退 让 规 划 黄 线 的 距 离, 按 照 城 市 各 项 基 础 设 施 相 关 规 定 进 行 确 定 工 程 管 线 与 建 ( 构 ) 筑 物 之 间 的 最 小 水 平 净 距 按 照 第 二 百 条 执 行 4 其 它 地 下 构 筑 物 管 井 管 沟 退 让 城 市 快 速 路 主 干 路 绿 化 景 观 带 的 净 距 不 得 小 于 1 米 ; 退 让 次 干 路 城 市 支 路 及 以 下 道 路 红 线 或 用 地 红 线 不 得 小 于 1 米 第 八 十 一 条 建 筑 退 让 城 市 道 路 规 划 红 线 控 制 要 求, 有 批 准 规 划 的, 按 批 准 规 划 执 行, 无 批 准 规 划 的 按 表 十 九 执 行, 且 满 足 道 路 两 侧 建 筑 间 距 控 制 的 要 求 若 道 路 一 侧 相 邻 地 块 尚 未 审 批 用 地 时, 拟 建 项 目 的 建 筑 应 满 足 退 让 道 路 中 心 线 不 得 小 于 主 体 建 筑 自 身 所 产 生 的 最 大 控 制 间 距 一 半 的 要 求 第 八 十 二 条 建 筑 退 让 城 市 道 路 红 线 距 离 12 米 以 上 的 建 设 用 地, 应 沿 城 市 道 路 一 侧 种 植 一 排 以 上 的 乔 木 第 八 十 三 条 城 市 快 速 路 主 干 路 交 叉 口 周 边 应 留 出 足 够 的 开 敞 空 间, 合 理 组 织 和 渠 化 交 通 交 叉 口 四 周 的 建 筑 控 制 线 退 让 交 叉 口 绿 化 景 观 控 制 区 5 米 以 上 第 八 十 四 条 道 路 交 叉 口 四 周 的 建 筑 控 制 线 退 让 道 路 规 划 红 线 距 离 应 按 转 角 处 道 路 红 线 切 点 连 线 的 垂 直 距 离 L( 见 右 图 ) 进 行 退 让 控 制, 并 按 表 十 九 执 行 建 筑 后 退 城 市 道 路 交 叉 口 控 制 指 标 表 表 十 九 道 路 交 叉 口 退 线 距 离 L( 米 ) 建 筑 高 度 红 线 24 米 以 上 道 路 的 交 叉 口 红 线 24 米 以 下 ( 含 24 米 ) 道 路 的 交 叉 口 H 10 米 7 6 10 米 <H 24 米 9 8 29

24 米 <H 60 米 12 10 H>60 米 15 12 注 : 红 线 24 米 以 上 与 24 米 以 下 道 路 的 交 叉 口, 建 筑 后 退 按 24 米 以 上 道 路 的 交 叉 口 控 制 第 八 十 五 条 新 建 影 剧 院 游 乐 场 体 育 馆 大 型 商 场 等 大 量 人 流 车 流 集 散 的 公 共 建 筑 ( 含 高 层 建 筑 中 作 为 大 型 商 场 的 裙 房 ), 其 面 临 城 市 道 路 的 主 要 出 入 口 后 退 道 路 规 划 红 线 的 距 离 不 宜 小 于 20 米, 次 要 出 入 口 方 向 的 建 筑 控 制 线 后 退 道 路 规 划 红 线 的 距 离 不 宜 小 于 15 米, 并 应 留 出 临 时 停 车 和 回 车 场 地 第 八 十 六 条 沿 城 市 道 路 两 侧 建 筑 的 货 运 装 卸 平 台 后 退 道 路 规 划 红 线 不 得 小 于 15 米 第 八 十 七 条 沿 地 面 和 高 架 轨 道 交 通 两 侧 新 建 改 建 扩 建 建 筑 物, 其 后 退 线 路 轨 道 外 边 线 外 侧 距 离 除 轨 道 配 套 设 施 或 规 划 另 有 规 定 外, 不 得 小 于 30 米 沿 地 下 轨 道 交 通 两 侧 新 建 改 建 扩 建 建 筑 物, 其 后 退 隧 道 外 边 线 外 侧 距 离 应 符 合 轨 道 交 通 管 理 的 有 关 规 定 第 八 十 八 条 沿 铁 路 两 侧 新 建 改 建 扩 建 建 筑 工 程 应 符 合 以 下 规 定 : 1 在 铁 路 干 线 两 侧 的 建 ( 构 ) 筑 物, 其 外 边 线 与 最 外 侧 钢 轨 的 距 离 不 得 小 于 30 米, 铁 路 专 用 线 两 侧 不 得 小 于 15 米 ; 2 在 铁 路 两 侧 修 建 高 层 建 筑 高 大 构 筑 物 ( 如 水 塔 烟 囱 等 ) 可 能 危 及 铁 路 运 输 安 全 的 危 险 品 仓 库 和 厂 房 与 轨 道 的 距 离 应 经 论 证 并 经 铁 路 主 管 部 门 核 准 后 确 定 ; 3 涉 及 铁 路 道 口 桥 梁 隧 道 高 切 坡 路 段 的 工 程 建 设, 应 符 合 铁 路 管 理 的 有 关 规 定 定 : 第 八 十 九 条 一 般 建 设 区 经 规 划 确 定 在 道 路 两 侧 设 置 骑 楼 的 应 符 合 以 下 规 1 骑 楼 净 宽 不 得 小 于 3.6 米, 净 高 不 得 小 于 4 米 2 骑 楼 地 面 应 与 人 行 道 地 面 相 平 齐, 无 人 行 道 的 应 高 出 道 路 边 界 处 10~20 厘 米, 且 表 面 铺 装 平 整, 不 得 设 置 任 何 台 阶 或 障 碍 物 3 骑 楼 同 时 作 为 城 市 道 路 的 人 行 道 的, 应 充 分 预 留 市 政 管 道 的 敷 设 空 间 第 九 十 条 沿 堤 防 两 侧 新 建 改 建 扩 建 建 筑 工 程 应 符 合 堤 防 工 程 管 理 设 计 规 范 和 海 堤 工 程 设 计 规 范 水 工 程 保 护 的 相 关 要 求 1 在 防 洪 堤 内, 外 护 堤 地 的 构 筑 物 其 外 边 线 与 坡 脚 线 的 距 离, 属 1 级 堤 防 的 不 得 小 于 30 米 属 2 3 级 堤 防 的 不 得 小 于 20 米, 属 4 5 级 堤 防 的 不 得 小 于 5 米 ( 堤 防 分 级 标 准 由 水 利 部 门 认 定 ); 30

2 在 海 堤 工 程 临 海 背 海 侧 的 构 筑 物 其 外 边 线 与 坡 脚 线 的 距 离, 属 1 2 3 级 堤 防 的 不 得 小 于 10 米, 属 4 5 级 堤 防 的 不 得 小 于 5 米 第 三 节 建 筑 高 度 控 制 第 九 十 一 条 建 筑 物 的 高 度 除 必 须 符 合 日 照 建 筑 间 距 消 防 等 方 面 的 要 求 外, 必 须 同 时 符 合 本 章 的 规 定 第 九 十 二 条 规 划 部 门 指 定 的 城 市 空 间 景 观 重 点 控 制 地 带, 其 建 筑 高 度 必 须 按 照 相 关 规 划 执 行 第 九 十 三 条 在 文 物 古 迹 和 历 史 风 貌 建 筑 周 围 的 控 制 地 带 内 新 建 改 建 的 建 ( 构 ) 筑 物, 其 控 制 高 度 必 须 符 合 文 物 古 迹 和 历 史 风 貌 建 筑 保 护 的 有 关 规 定, 并 必 须 按 保 护 规 划 执 行 第 九 十 四 条 在 有 净 空 高 度 限 制 的 机 场 气 象 台 电 台 和 其 它 无 线 电 通 讯 ( 含 微 波 通 讯 ) 设 施 周 围 新 建 改 建 扩 建 的 建 ( 构 ) 筑 物, 其 控 制 高 度 应 符 合 有 关 净 空 高 度 限 制 的 规 定 第 九 十 五 条 住 宅 层 高 按 福 建 省 闽 建 设 2007 18 号 福 建 省 住 宅 建 筑 层 高 和 面 积 等 有 关 设 计 问 题 的 暂 行 规 定 执 行 1 住 宅 建 筑 层 高 不 宜 小 于 2.8 米, 但 不 应 大 于 3.2 米, 首 层 和 顶 层 层 高 可 适 当 提 高 但 不 应 大 于 3.3 米 2 卧 室 起 居 室 ( 厅 ) 厨 房 卫 生 间 等 基 本 空 间 的 室 内 净 高 应 严 格 遵 守 住 宅 设 计 规 范 (GB50096-1999)( 2003 年 版 ) 等 有 关 规 定 3 户 内 贮 藏 室 ( 含 衣 帽 间 ) 层 高 不 应 小 于 2.2 米, 且 该 部 分 面 积 不 应 大 于 套 型 建 筑 面 积 的 5% 4 住 宅 建 筑 公 共 部 分 的 门 厅 大 堂 中 庭 内 廊 采 光 厅 等 空 间 在 设 计 时 不 受 上 述 层 高 和 面 积 的 限 制 第 九 十 六 条 办 公 ( 含 研 发 办 公 ) 建 筑 的 主 体 建 筑 标 准 层 层 高 应 控 制 在 3.6~ 5.0 米, 大 堂 会 议 室 及 配 套 活 动 场 所 的 层 高 按 相 关 规 范 控 制 第 九 十 七 条 酒 店 建 筑 的 标 准 层 ( 客 房 ) 层 高 应 控 制 在 3.3~4.5 米, 同 时 满 足 酒 店 星 级 标 准 的 设 计 要 求 第 九 十 八 条 标 准 厂 房 建 筑 层 高 不 得 低 于 4.2 米 第 九 十 九 条 开 间 小 于 9 米 的 底 层 独 立 店 面 层 高 不 得 高 于 4.5 米 31

第 四 节 建 筑 与 环 境 景 观 控 制 第 一 百 条 在 城 市 规 划 区 范 围 内 进 行 各 项 建 设 工 程, 应 符 合 已 编 制 城 市 设 计 导 则 等 城 市 空 间 环 境 规 划 的 要 求 第 一 百 零 一 条 各 类 建 设 工 程 在 编 制 建 设 项 目 总 平 面 规 划 城 市 设 计 和 建 筑 设 计 方 案 时, 应 标 明 用 地 周 边 一 定 范 围 内 的 现 状 地 物 地 貌, 建 筑 立 面 及 色 彩 应 进 行 多 方 案 比 较, 注 意 与 相 邻 空 间 环 境 的 协 调 第 一 百 零 二 条 居 住 文 教 体 卫 建 筑 宜 设 置 公 共 开 放 空 间, 开 放 空 间 不 得 封 闭, 不 得 改 变 使 用 性 质 第 一 百 零 三 条 居 住 建 筑 景 观 应 符 合 以 下 要 求 : 1 居 住 建 筑 连 续 展 开 长 度 不 宜 大 于 80 米 滨 水 居 住 建 筑 其 平 行 岸 线 的 立 面 的 垂 直 投 影 线 不 得 大 于 60 米 2 建 筑 高 度 24 米 以 下 的 居 住 建 筑 应 采 用 坡 屋 顶 形 式, 建 筑 高 度 24~50 米 的 居 住 建 筑 宜 采 用 坡 屋 顶 形 式 3 新 建 住 宅 建 筑 应 成 片 规 划, 形 成 居 住 小 区 或 居 住 组 团, 应 避 免 零 星 插 建 4 同 一 住 宅 建 筑 群 体 的 风 格 造 型 色 彩 宜 协 调 统 一, 并 在 此 基 础 上, 体 现 单 幢 住 宅 建 筑 的 标 识 性 5 涉 及 已 建 住 宅 建 筑 外 部 造 型 色 彩 的 改 变, 必 须 以 楼 幢 为 单 位 整 体 设 计, 并 应 保 持 与 周 围 环 境 的 协 调 统 一 第 一 百 零 四 条 城 市 主 干 路 两 侧 建 筑 景 观 应 符 合 以 下 要 求 : 1 沿 街 的 立 面 和 空 间 造 型 设 计 应 符 合 详 细 规 划 或 城 市 设 计 确 定 的 原 则, 并 与 城 市 夜 景 景 观 设 计 同 步 考 虑 ; 未 制 定 详 细 规 划 或 城 市 设 计 的, 沿 街 建 筑 的 建 筑 红 线 在 符 合 有 关 退 让 规 定 的 前 提 下, 应 形 成 整 洁 有 序 的 城 市 界 面 和 富 于 变 化 的 街 道 景 观 2 沿 城 市 主 干 路 的 阳 台 应 封 闭 设 计, 临 水 及 临 公 共 绿 地 界 面 的 阳 台 宜 进 行 封 闭 设 计 3 独 立 设 置 的 配 电 站 ( 室 ) 泵 房 应 根 据 消 防 噪 音 间 距 等 规 定 进 行 布 置, 其 外 部 形 象 应 与 周 围 景 观 环 境 相 协 调, 进 出 线 路 应 埋 入 地 下 32

4 沿 街 建 筑 立 面 上 设 置 烟 囱 空 调 室 外 机 等 设 施 时, 应 对 上 述 设 施 进 行 隐 蔽 或 美 化 5 在 城 市 规 划 区 内 临 街 面 不 宜 修 建 围 墙 因 特 殊 要 求 需 修 建 围 墙 或 临 时 围 墙 的, 应 向 市 规 划 部 门 报 批 围 墙 形 式 为 透 空 式, 高 度 不 宜 超 过 1.6 米 第 一 百 零 五 条 城 市 规 划 区 内, 建 筑 物 的 修 缮 改 造, 不 得 超 出 原 有 建 筑 平 面 轮 廓 线 和 高 度 线 危 房 的 翻 建 不 得 超 过 原 产 权 建 筑 面 积 原 占 地 原 高 度 原 层 数, 应 按 照 功 能 翻 建 建 筑 扩 建 ( 含 加 层 ), 其 建 筑 间 距 和 退 让 应 符 合 本 章 的 有 关 规 定 第 一 百 零 六 条 旧 城 风 貌 区 宜 保 持 原 有 城 市 肌 理 路 网 格 局 和 街 道 空 间 尺 度 旧 城 历 史 风 貌 保 护 区 内 翻 建 改 建 和 新 建 项 目 应 满 足 以 下 规 定 : 1 建 筑 外 观 应 保 持 传 统 风 貌 样 式, 骑 楼 翻 修 改 建 应 按 修 旧 如 旧 的 原 则 进 行 保 护 2 新 建 低 层 商 业 建 筑 的 山 墙 无 窗 且 完 全 按 原 有 传 统 风 貌 复 原 时 可 连 接 建 造, 但 应 符 合 消 防 要 求 3 底 层 商 业 建 筑 经 规 划 论 证 许 可 后 可 沿 规 划 道 路 红 线 建 设, 但 建 筑 物 的 基 础 台 阶 管 线 阳 台 及 道 路 上 空 净 高 5 米 的 空 间 内 的 一 切 挑 出 物 不 得 超 越 规 划 道 路 红 线 第 一 百 零 七 条 文 物 古 迹 和 历 史 风 貌 建 筑 及 周 边 环 境 的 修 缮 改 造 应 符 合 相 关 保 护 规 定 第 一 百 零 八 条 城 市 雕 塑 和 建 筑 小 品 设 置 应 符 合 以 下 要 求 : 1 设 置 城 市 雕 塑 要 按 照 专 项 规 划 实 施, 雕 塑 选 址 不 应 影 响 城 市 交 通 2 雕 塑 和 小 品 应 内 容 健 康 造 型 优 美, 其 设 计 应 考 虑 设 置 环 境 的 人 文 景 观 自 然 景 观 和 尺 度 色 彩 质 感 等 因 素 第 一 百 零 九 条 户 外 广 告 设 施 的 设 置 应 符 合 厦 门 市 户 外 广 告 设 置 导 则 规 定 第 一 百 一 十 条 建 筑 中 每 个 单 元 只 可 设 置 一 处 挑 出 外 墙, 且 楼 板 与 上 盖 相 距 三 个 层 高 ( 含 三 个 层 高 ) 以 上, 至 少 两 面 开 敞 的 阳 台 廊 道 建 筑 中 每 个 单 元 只 可 设 置 一 处 挑 出 外 墙, 至 少 两 面 开 敞 且 上 盖 投 影 面 积 小 于 阳 台 廊 道 围 护 结 构 外 围 水 平 投 影 面 积 二 分 之 一 的 阳 台 廊 道 阳 台 廊 道 的 面 宽 不 得 超 过 两 个 开 间 进 深 不 超 过 3 米 第 一 百 一 十 一 条 建 筑 外 墙 及 阳 台 外 侧 不 得 设 置 除 主 体 结 构 空 调 外 机 搁 板 33

之 外 的 设 施 或 构 筑 物 第 一 百 一 十 二 条 居 住 办 公 酒 店 等 建 筑 的 空 调 外 机 搁 板 的 进 深 宽 度 不 得 大 于 0.6 米 ; 分 户 式 中 央 空 调 的 外 机 搁 板 的 进 深 宽 度 不 得 大 于 1 米 空 调 外 机 搁 板 不 得 封 闭, 不 得 设 栏 板 第 一 百 一 十 三 条 建 筑 凸 窗 的 设 置 应 符 合 以 下 规 定 : 1 凸 窗 挑 出 建 筑 外 墙 部 分 的 高 度 不 得 大 于 2.2 米, 且 窗 台 底 面 距 本 层 楼 板 的 高 度 不 得 小 于 0.45 米 2 凸 窗 挑 出 建 筑 外 墙 部 分 的 窗 台 板 总 宽 度 不 得 大 于 0.6 米 ; 凸 窗 挑 出 建 筑 外 墙 部 分 的 面 宽 长 度 不 得 大 于 设 置 凸 窗 的 开 间 的 面 宽 的 一 半 3 上 下 两 层 凸 窗 之 间 的 楼 层 板 不 得 超 出 建 筑 主 体 外 墙 第 五 节 停 车 设 施 配 建 第 一 百 一 十 四 条 城 市 规 划 区 内 的 建 设 项 目 必 须 配 建 与 其 规 模 相 应 的 机 动 车 停 车 场 ( 库 ) 停 车 场 ( 库 ) 配 建 标 准 不 得 低 于 表 二 十 的 规 定, 并 应 符 合 相 关 专 业 规 范 建 设 项 目 配 建 的 停 车 场 ( 库 ) 建 成 后 不 得 改 变 使 用 性 质, 也 不 得 被 占 用 或 停 用 34

旅 馆 办 公 市 场 医 院 体 育 馆 影 剧 院 交 通 建 筑 住 宅 学 校 厦 门 市 建 设 项 目 停 车 设 施 配 建 标 准 表 二 十 建 筑 类 型 计 算 单 位 标 准 车 位 四 五 星 级 0.6-0.7 一 至 三 星 级 车 位 / 间 客 房 0.5 一 般 旅 馆 0.3 商 业 办 公 ( 写 字 楼 ) 1.0 市 级 机 关 办 公 涉 外 办 公 车 位 /100 m 2 建 筑 面 积 2.5 其 它 办 公 商 业 车 位 /100 m 2 建 筑 面 积 0.4 餐 饮 娱 乐 车 位 /100m 2 建 筑 面 积 1.2 0.6 批 发 市 场 0.6 车 位 /100m 2 建 筑 面 积 生 鲜 超 市 中 心 店 1.5 博 物 馆 图 书 馆 车 位 /100m 2 建 筑 面 积 0.8 旅 游 区 车 位 /1 公 顷 占 地 面 积 6.0 城 市 公 园 车 位 /1 公 顷 占 地 面 积 3.0 展 览 馆 车 位 /100m 2 建 筑 面 积 1.0-1.5 市 级 医 院 0.3-0.4 车 位 /100m 2 建 筑 面 积 其 它 医 院 0.2 一 类 体 育 场 >15000 座 或 体 育 馆 >4000 座 二 类 体 育 馆 车 位 /100 座 3.0-6.0 2.0-3.0 电 影 院 2.0 车 位 /100 座 剧 院 3.0-4.0 火 车 站 2.0 机 场 车 位 /1000 名 旅 客 10.0 码 头 ( 最 高 聚 集 人 数 ) 2.0 客 运 广 场 4.0 建 筑 面 积 >150m 2 1.0 建 筑 面 积 90-150m 2 车 位 / 户 0.8 建 筑 面 积 <90m 2 中 小 学 1.0 车 位 /100 名 学 生 大 专 院 校 成 人 学 校 0.7 注 :1 表 中 住 宅 建 设 项 目 为 地 下 停 车 库 配 建 标 准 2 表 中 住 宅 是 指 商 品 房, 安 置 房 的 停 车 设 施 配 建 标 准 可 在 住 宅 标 准 的 基 础 上 每 户 减 少 0.2 个 车 位 成 套 的 外 口 单 身 公 寓 的 停 车 设 施 配 建 标 准 为 每 户 0.2 车 位 3 大 型 公 共 建 筑 除 满 足 上 表 配 建 标 准 外, 必 须 按 照 交 通 影 响 分 析 确 定 停 车 配 建 数 量 0.5 35

第 五 章 市 政 工 程 管 理 第 一 节 城 市 道 路 第 一 百 一 十 五 条 城 市 道 路 分 为 快 速 路 主 干 路 次 干 路 和 支 路 四 级 各 级 公 路 进 入 城 市 规 划 建 成 区 即 成 为 城 市 道 路 的 组 成 部 分, 其 布 局 和 设 计 必 须 符 合 城 市 规 划 要 求 第 一 百 一 十 六 条 各 级 城 市 道 路 的 设 计 行 车 速 度 应 符 合 表 二 十 一 的 要 求 城 市 道 路 设 计 行 车 速 度 表 表 二 十 一 道 路 类 别 快 速 路 主 干 路 次 干 路 支 路 道 路 级 别 Ⅰ Ⅱ Ⅲ Ⅰ Ⅱ Ⅲ Ⅰ Ⅱ Ⅲ Ⅰ Ⅱ Ⅲ 设 计 速 度 (km/h) 100 60 60 40 50 30 40 20 80 ~ 60 60 ~ 50 40 ~ 30 30 ~ 20 第 一 百 一 十 七 条 在 城 市 道 路 上 空 建 设 建 ( 构 ) 筑 物 时, 主 干 路 以 上 ( 含 主 干 路 ) 通 车 净 高 不 得 小 于 5.0 米, 小 汽 车 专 用 道 通 车 净 高 不 得 小 于 3.5 米, 其 它 机 动 车 道 净 高 不 得 小 于 4.5 米 第 一 百 一 十 八 条 城 市 道 路 的 最 小 纵 坡 应 大 于 0.3%( 遇 特 殊 困 难, 纵 坡 小 于 0.3% 时, 应 设 锯 齿 形 边 沟, 或 采 取 其 它 排 水 措 施 ), 主 干 路 最 大 纵 坡 不 宜 大 于 5%, 快 速 路 不 宜 大 于 4% 第 一 百 一 十 九 条 城 市 道 路 相 交 时 宜 采 用 正 交, 必 须 斜 交 时 其 交 叉 角 不 宜 小 于 45, 且 不 宜 采 用 错 位 交 叉 多 路 交 叉 和 畸 形 交 叉 第 一 百 二 十 条 在 立 交 道 路 口 桥 梁 的 坡 道 两 端 以 及 隧 道 进 出 口 50 米 范 围 内 不 得 设 置 平 面 交 叉 口 第 一 百 二 十 一 条 新 建 城 市 主 干 路 及 城 市 道 路 交 叉 口 设 计 中, 应 做 好 交 通 组 织 设 计, 合 理 组 织 车 流 人 流, 合 理 布 设 各 种 车 道 交 通 岛 交 通 标 志 与 标 线 路 口 渠 化 进 口 车 道 宽 度 一 般 为 2.8-3.25 米 第 一 百 二 十 二 条 未 进 行 渠 化 的 平 面 交 叉 口 路 缘 石 转 角 半 径 一 般 按 以 下 要 求 控 制 : 主 干 路 20-30 米, 次 干 路 10-20 米, 支 路 5-10 米 第 一 百 二 十 三 条 城 市 主 次 干 路 平 面 交 叉 口 应 根 据 车 辆 流 量 流 向 设 展 宽 段 并 增 加 车 道 数 ; 进 口 展 宽 段 长 度 应 根 据 灯 控 时 间 内 停 候 的 车 辆 数 决 定, 不 宜 小 36

于 自 外 侧 缘 石 曲 线 末 端 向 后 50-80 米 出 口 展 宽 段 长 度 一 般 为 自 外 侧 缘 石 曲 线 末 端 向 前 30-60 米 展 宽 段 的 宽 度 不 应 小 于 一 条 车 道 的 宽 度 第 一 百 二 十 四 条 城 市 道 路 交 叉 口 竖 向 设 计 应 符 合 以 下 要 求 : 1 两 条 道 路 相 交, 次 要 道 路 服 从 主 要 道 路 ; 2 主 次 干 路 交 叉 口 范 围 内 的 纵 坡 宜 小 于 或 等 于 2%; 3 交 叉 口 竖 向 设 计 标 高 应 与 周 边 场 地 标 高 协 调 ; 4 合 理 安 排 变 坡 点 和 布 置 雨 水 口 第 一 百 二 十 五 条 市 内 公 共 交 通 应 处 理 好 与 对 外 客 运 交 通 之 间 和 不 同 性 质 的 公 共 交 通 之 间 的 接 驳 关 系, 以 方 便 旅 客 换 乘 第 一 百 二 十 六 条 公 交 停 靠 站 的 设 置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1 市 区 公 交 停 靠 站 间 距 一 般 按 400~600 米 控 制 ; 2 长 途 客 运 站 火 车 站 机 场 客 运 码 头 的 主 要 出 入 口 50 米 范 围 内 应 设 公 交 停 靠 站, 有 条 件 时 应 与 对 外 客 运 站 ( 场 ) 相 结 合 ; 3 立 交 道 口 桥 梁 的 坡 道 两 端 以 及 隧 道 进 出 口 外 50 米 范 围 内, 严 禁 设 置 非 港 湾 式 公 交 停 靠 站 ; 4 主 干 路 及 快 速 路 辅 道 上 的 公 交 停 靠 站 应 采 用 港 湾 式, 港 湾 式 停 靠 站 长 度 应 能 满 足 公 交 车 辆 同 时 停 靠 的 需 求, 并 不 应 少 于 两 个 公 交 车 停 车 位 第 一 百 二 十 七 条 城 市 道 路 与 铁 路 相 交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1 城 市 道 路 与 铁 路 交 叉 宜 采 用 正 交, 斜 交 时 交 角 应 大 于 45 ; 2 干 路 与 铁 路 相 交 时 应 采 用 立 交 ; 3 城 市 道 路 与 铁 路 平 交 时, 道 路 线 形 应 为 直 线, 且 直 线 段 长 度 从 最 外 侧 钢 轨 外 缘 起 不 应 小 于 30 米 ; 4 道 路 平 面 交 叉 口 缘 石 转 弯 曲 线 切 点 距 最 外 侧 钢 轨 外 缘 不 应 小 于 30 米 第 一 百 二 十 八 条 城 市 道 路 跨 堤 的, 城 市 道 路 与 堤 顶 防 汛 道 路 的 净 空 应 在 4.5 米 以 上 难 以 达 到 4.5 米 净 空 要 求 的, 应 保 证 2.2 米 以 上 净 空, 且 同 时 应 在 堤 坡 背 水 面 增 加 防 汛 道 路 并 满 足 4.5 米 以 上 净 空 和 三 级 公 路 通 车 要 求 第 一 百 二 十 九 条 城 市 主 干 路 上 开 设 机 动 车 出 入 口 应 严 格 控 制, 建 设 项 目 在 城 市 道 路 上 开 设 机 动 车 出 入 口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建 设 项 目 沿 一 条 道 路 宜 只 开 设 一 个 机 动 车 道 出 入 口 ( 消 防 专 用 道 除 外, 但 消 防 专 用 道 不 得 破 人 行 道 路 缘 石 ); 当 地 块 相 邻 道 路 为 两 条 或 两 条 以 上 时, 则 37

应 向 较 低 一 级 城 市 道 路 上 开 口, 并 尽 可 能 远 离 交 叉 口 ; 相 邻 地 块 建 筑 应 尽 可 能 共 建 机 动 车 出 入 口 通 道 2 在 城 市 道 路 交 叉 口 附 近 开 设 机 动 车 道 口 时, 不 得 设 置 在 交 叉 口 展 宽 段 和 展 宽 渐 变 段 范 围 内, 受 地 形 限 制 或 交 叉 口 无 展 宽 段 时, 主 干 路 上 距 离 平 面 交 叉 口 不 应 小 于 60 米 次 干 路 上 不 应 小 于 50 米 支 路 上 不 应 小 于 30 米 ( 自 外 侧 缘 石 曲 线 末 端 起 ) 第 一 百 三 十 条 在 城 市 规 划 区 内 建 设 机 动 车 公 共 停 车 场 ( 库 )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公 共 停 车 场 ( 库 ) 的 选 址 应 符 合 厦 门 市 停 车 场 相 关 规 划 要 求 2 停 车 场 ( 库 ) 出 入 口 宜 设 置 在 次 干 路 和 支 路 上, 如 需 设 在 主 干 路 上, 则 应 设 专 用 通 道 与 主 干 路 相 连 3 公 共 停 车 场 ( 库 ) 与 居 住 建 筑 公 共 建 筑 之 间 应 有 不 宜 小 于 10 米 的 绿 化 隔 离 带, 与 其 它 建 筑 之 间 应 有 不 宜 小 于 5 米 的 绿 化 隔 离 带, 同 时 满 足 相 关 环 评 要 求 4 室 外 公 共 停 车 场 内 应 按 停 车 方 式 和 间 距 种 植 高 大 乔 木, 停 车 场 地 面 宜 选 择 网 格 式 绿 化 铺 地 5 独 立 建 设 室 内 公 共 停 车 库 时, 绿 地 率 不 宜 小 于 20% 6 当 以 室 内 公 共 停 车 库 为 主 与 其 它 性 质 的 建 筑 合 建 时, 停 车 库 面 积 不 得 小 于 总 建 筑 面 积 的 50%, 绿 地 率 不 宜 低 于 20% 第 一 百 三 十 一 条 机 动 车 公 共 停 车 场 出 入 口 的 设 置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出 入 口 应 符 合 行 车 视 距 的 要 求, 并 应 右 转 出 入 2 出 入 口 至 桥 隧 坡 道 起 止 线 的 距 离 不 应 小 于 50 米, 出 入 口 至 城 市 道 路 交 叉 口 的 距 离 应 符 合 本 规 定 第 一 百 二 十 九 条 的 要 求 3 50~100 个 停 车 位 的 停 车 场, 可 设 一 个 出 入 口, 其 宽 度 必 须 采 用 双 车 道 ; 100~300 个 停 车 位 的 停 车 场, 应 设 两 个 出 入 口 ; 大 于 300 个 停 车 位 的 停 车 场, 出 口 和 入 口 应 分 开 设 置, 两 个 出 入 口 之 间 的 距 离 应 大 于 20 米 第 一 百 三 十 二 条 城 市 道 路 绿 化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道 路 绿 化 应 符 合 行 车 视 线 和 行 车 净 空 要 求 ; 2 道 路 绿 化 与 市 政 公 用 设 施 及 地 下 管 线 的 相 互 位 置 应 统 筹 安 排, 既 要 保 证 树 木 有 必 要 的 立 地 条 件 与 生 长 空 间, 又 要 保 证 市 政 公 用 设 施 与 地 下 管 线 有 合 理 的 38

位 置 第 一 百 三 十 三 条 城 市 公 共 步 行 系 统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满 足 行 人 活 动 要 求, 保 障 行 人 的 交 通 安 全 和 交 通 连 续 性, 避 免 无 故 中 断 和 任 意 缩 减 人 行 道 2 步 行 交 通 设 施 应 符 合 无 障 碍 交 通 要 求 3 人 行 天 桥 净 宽 不 宜 小 于 3.5 米, 人 行 地 道 净 宽 不 宜 小 于 5 米 ; 人 行 天 桥 或 地 道 的 出 入 口 处 应 设 置 人 流 集 散 区, 面 积 不 宜 小 于 50 平 方 米 4 商 业 步 行 区 的 紧 急 安 全 疏 散 出 口 间 隔 不 得 大 于 160 米 ; 商 业 步 行 区 和 大 型 超 市 距 公 共 交 通 停 靠 站 的 距 离 不 宜 大 于 100 米 ; 商 业 步 行 区 和 大 型 超 市 附 近 应 有 相 应 规 模 的 机 动 车 和 非 机 动 车 停 车 场 或 停 车 库, 其 至 商 业 步 行 区 进 出 口 的 距 离 不 宜 大 于 100 米 5 当 路 段 或 路 口 进 出 车 道 达 到 6 条 时, 应 在 人 行 横 道 处 设 置 人 行 安 全 岛, 安 全 岛 宽 度 不 应 小 于 1.5 米 第 一 百 三 十 四 条 城 市 道 路 无 障 碍 设 施 的 设 置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人 行 道 在 交 叉 路 口 单 位 出 入 口 街 坊 路 口 广 场 入 口 人 行 横 道 人 行 天 桥 和 隧 道 等 路 口 应 设 缘 石 坡 道 2 城 市 主 要 道 路 建 筑 物 人 行 天 桥 和 人 行 地 道, 应 设 轮 椅 坡 道 和 安 全 梯 道 ; 在 坡 道 和 梯 道 两 侧 应 设 扶 手 城 市 中 心 地 区 用 地 条 件 特 别 困 难 时, 可 设 垂 直 升 降 机 取 代 轮 椅 坡 道 3 城 市 道 路 广 场 步 行 街 桥 梁 隧 道 立 体 交 叉 及 主 要 建 筑 物 地 段 的 人 行 道 应 设 连 续 的 盲 道 4 人 行 天 桥 人 行 地 道 人 行 横 道 及 公 交 停 靠 站 及 须 改 变 行 进 方 向 的 位 置 均 应 设 提 示 盲 道 第 一 百 三 十 五 条 在 商 业 繁 华 地 区, 大 型 超 市 会 展 中 心 机 场 火 车 站 长 途 车 站 客 运 码 头 等 公 共 建 筑 附 近, 应 设 置 出 租 汽 车 候 车 专 用 场 ( 道 ) 和 社 会 车 辆 停 车 场 第 一 百 三 十 六 条 城 市 人 行 道 上 的 各 种 地 面 设 施 ( 如 : 消 火 栓 电 话 亭 广 告 灯 箱 等 ) 必 须 统 筹 安 排, 不 得 影 响 步 行 交 通 和 非 机 动 车 交 通 安 全 39

第 二 节 城 市 用 地 竖 向 第 一 百 三 十 七 条 城 市 用 地 竖 向 标 高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满 足 各 项 工 程 建 设 场 地 及 工 程 管 线 敷 设 的 高 程 要 求 ; 2 满 足 城 市 道 路 交 通 和 广 场 的 技 术 要 求 ; 3 满 足 城 市 地 面 排 水 及 防 洪 防 潮 与 排 涝 的 要 求 第 一 百 三 十 八 条 用 地 自 然 坡 度 小 于 5% 时, 宜 规 划 为 平 坡 式 ; 大 于 8% 时, 宜 规 划 为 台 阶 式 台 地 的 高 度 宜 为 1.5~3.0 米 第 一 百 三 十 九 条 台 阶 式 用 地 的 台 阶 之 间 应 用 护 坡 或 挡 土 墙 连 接 ; 相 邻 台 地 间 高 差 大 于 1.5 米 时, 应 在 挡 土 墙 顶 或 坡 比 值 大 于 0.5 的 护 坡 坡 顶 加 设 防 护 设 施 第 一 百 四 十 条 在 建 ( 构 ) 筑 物 密 集, 用 地 紧 张 或 有 装 卸 作 业 要 求 的 台 地 应 采 用 挡 土 墙 防 护 ; 在 人 流 密 度 大, 工 程 地 质 条 件 差 的 地 带 不 宜 采 用 土 质 护 坡 第 一 百 四 十 一 条 挡 土 墙 高 度 宜 为 1.5~3.0 米, 超 过 6.0 米 时 宜 采 用 退 台 处 理, 退 台 宽 度 不 应 小 于 1.0 米, 退 台 高 度 以 1.5 米 左 右 为 宜 第 一 百 四 十 二 条 城 市 用 地 竖 向 设 计 应 有 明 确 的 景 观 设 想, 并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保 留 有 明 显 特 征 的 地 形 地 物 ; 保 持 和 维 护 城 市 绿 化 生 态 系 统 的 完 整 性 ; 保 护 有 价 值 的 自 然 风 景 和 有 历 史 文 化 意 义 的 地 点 区 段 和 设 施 ; 保 护 和 强 化 有 特 色 的 自 然 的 和 规 划 的 边 界 线 2 城 市 用 地 作 分 台 处 理 时, 挡 土 墙 护 坡 的 尺 度 和 线 形 应 与 环 境 协 调, 应 少 采 用 挡 土 墙 ; 城 市 公 共 活 动 区 宜 将 挡 土 墙 护 坡 踏 步 和 梯 道 等 室 外 设 施 与 建 筑 作 为 一 个 有 机 整 体 进 行 规 划 ; 地 形 复 杂 地 带 的 挡 土 墙 护 坡 梯 道 等 室 外 设 施 较 多 时, 其 形 式 和 尺 度 应 有 韵 律 感 ; 公 共 活 动 区 内 挡 土 墙 高 于 1.5 米 生 活 生 产 区 内 挡 土 墙 高 于 2.0 米 时, 宜 进 行 绿 化 遮 蔽 或 艺 术 化 处 理 3 城 市 滨 水 地 区 的 竖 向 设 计 应 规 划 和 利 用 好 近 水 空 间 第 一 百 四 十 三 条 地 块 竖 向 设 计 不 得 造 成 邻 近 山 体 的 破 坏, 也 不 得 引 起 邻 近 地 块 和 建 ( 构 ) 筑 物 的 安 全 事 故 地 块 内 需 要 建 设 挡 土 墙 或 护 坡 的, 挡 土 墙 或 护 坡 不 得 超 出 用 地 红 线 第 一 百 四 十 四 条 地 块 的 设 计 高 程 应 比 周 边 道 路 最 低 路 段 的 高 程 高 0.2 米 以 上 ; 地 面 排 水 坡 度 不 宜 小 于 0.2%, 有 内 涝 威 胁 的 地 块 应 配 套 建 设 防 洪 排 涝 设 施 第 一 百 四 十 五 条 设 防 洪 ( 潮 ) 堤 时 的 堤 顶 高 程 和 不 设 防 洪 ( 潮 ) 堤 时 的 用 40

地 地 面 高 程 应 按 城 市 规 划 防 洪 ( 潮 ) 标 准 和 国 家 现 行 城 市 防 洪 工 程 设 计 规 范 堤 防 工 程 设 计 规 范 海 堤 工 程 设 计 规 范 等 相 关 规 范 确 定 第 一 百 四 十 六 条 广 场 的 最 小 坡 度 不 应 小 于 0.3%, 最 大 坡 度 不 得 超 过 3% 第 三 节 城 市 水 源 保 护 与 给 水 工 程 第 一 百 四 十 七 条 具 有 城 市 供 水 水 源 功 能 的 水 库 河 流 必 须 严 格 执 行 厦 门 市 生 活 饮 用 水 地 表 水 源 保 护 区 划 分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水 源 保 护 区 内 不 得 建 设 工 业 项 目 度 假 村 游 乐 园 疗 养 院 及 居 住 小 区, 不 得 向 城 市 供 水 水 源 的 保 护 水 体 内 排 放 生 活 污 水 工 业 废 水 和 固 体 废 物 禁 止 在 水 库 流 域 范 围 内 开 山 采 石 以 及 一 切 可 能 产 生 水 土 流 失 的 活 动 第 一 百 四 十 八 条 在 河 流 湖 泊 水 库 渠 道 等 水 域 新 建 改 建 扩 建 建 ( 构 ) 筑 物 的, 必 须 符 合 厦 门 市 水 资 源 保 护 规 划 和 水 功 能 区 划 要 求, 编 制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 表 ) 第 一 百 四 十 九 条 在 城 市 水 源 引 水 渠 道 和 原 水 输 水 干 管 两 侧 必 须 严 格 保 护, 加 强 绿 化, 新 建 改 建 和 扩 建 的 建 ( 构 ) 筑 物 外 壁 至 渠 道 外 边 缘 的 距 离 不 得 小 于 20 米, 距 离 城 市 原 水 输 水 干 管 两 侧 不 得 小 于 10 米 第 一 百 五 十 条 城 市 输 水 干 管 不 得 少 于 两 条, 配 水 管 网 宜 为 环 状 管 网, 树 枝 状 管 网 供 水 区 域 内 不 允 许 间 断 供 水 的 用 户 应 自 行 设 置 安 全 水 池 第 一 百 五 十 一 条 在 城 市 自 来 水 厂 生 产 区 或 单 独 设 立 的 供 水 泵 站, 清 水 池 外 围 的 绿 化 带 宽 度 不 得 小 于 10 米, 在 绿 化 防 护 带 内 不 得 设 立 生 活 居 住 区 和 修 建 禽 畜 饲 养 场, 厕 所 污 水 坑 和 污 水 管 道 第 一 百 五 十 二 条 严 禁 生 活 饮 用 水 管 网 与 非 生 活 引 用 水 管 网 连 接, 严 禁 自 备 水 源 与 城 市 自 来 水 管 网 连 接 第 一 百 五 十 三 条 城 市 中 水 系 统 必 须 保 持 其 系 统 的 独 立 性, 禁 止 与 城 市 自 来 水 系 统 连 接, 严 禁 使 用 中 水 的 设 备 和 器 具 与 城 市 自 来 水 管 道 系 统 连 接 第 四 节 城 市 排 水 工 程 第 一 百 五 十 四 条 优 先 建 设 城 市 污 水 收 集 系 统, 提 高 城 市 污 水 处 理 水 平 实 41

行 分 流 制 排 水 体 制 的 地 区, 建 筑 物 室 内 污 水 管 道 系 统 及 阳 台 排 水 严 禁 与 屋 面 雨 水 管 道 系 统 混 接 住 宅 阳 台 必 须 设 置 独 立 的 洗 涤 污 水 立 管 排 至 室 外 污 水 管 道 系 统, 严 禁 与 市 政 雨 水 管 道 混 接 第 一 百 五 十 五 条 在 受 地 形 条 件 或 地 理 位 置 限 制, 没 有 敷 设 或 暂 时 没 有 敷 设 城 市 污 水 管 道 的 地 区, 其 生 产 生 活 污 水 应 自 行 处 理 达 到 国 家 城 镇 污 水 处 理 厂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的 要 求 第 一 百 五 十 六 条 工 业 废 水 的 水 质 必 须 符 合 国 家 污 水 综 合 排 放 标 准 的 相 关 规 定 方 可 排 入 城 市 排 水 管 道, 不 符 合 规 定 水 质 标 准 的, 必 须 自 行 处 理 达 到 标 准 后 方 能 排 入 第 一 百 五 十 七 条 医 院 的 生 活 行 政 区 与 医 疗 区 的 污 水 应 分 流, 医 疗 污 水 必 须 经 无 害 化 处 理 后 方 能 排 入 城 市 污 水 管 道 系 统 第 一 百 五 十 八 条 规 划 城 市 建 设 区 防 潮 按 一 百 年 一 遇 防 洪 按 五 十 年 一 遇 标 准 设 计, 排 涝 按 十 年 一 遇 涝 水 不 漫 溢 标 准 设 计 第 一 百 五 十 九 条 城 市 雨 水 管 渠 设 计 重 现 期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一 般 地 区 采 用 1 年 一 遇 ; 城 市 主 干 路 采 用 2 年 一 遇 ; 城 市 快 速 路 采 用 3 年 一 遇 ; 商 业 中 心 区 大 型 公 共 建 筑 重 要 广 场 重 要 车 间 和 重 要 仓 库 采 用 3~5 年 一 遇 ; 地 势 低 洼 处 和 下 穿 地 下 通 道 采 用 3~5 年 一 遇 合 流 制 排 水 系 统 的 截 污 倍 数 采 用 1~3 倍 第 一 百 六 十 条 城 市 污 水 处 理 厂 应 考 虑 中 水 处 理 系 统 用 地, 城 市 中 水 处 理 厂 ( 站 ) 规 模 应 符 合 厦 门 市 中 水 系 统 规 划 的 规 定, 没 有 规 定 的, 中 水 处 理 规 模 不 得 小 于 污 水 处 理 规 模 的 20% 城 市 道 路 建 设 应 同 步 建 设 中 水 管 网 系 统 第 五 节 城 市 供 电 工 程 第 一 百 六 十 一 条 城 市 变 电 站 的 设 置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1 应 避 开 重 要 军 事 设 施 通 讯 电 台 通 信 机 楼 机 场 领 ( 导 ) 航 台 等, 必 要 时 应 征 求 有 关 部 门 的 意 见 ; 2 应 避 开 易 燃 易 爆 区 和 严 重 盐 雾 区 ; 3 与 电 视 差 转 台 转 播 台 无 线 电 台 的 防 护 距 离 应 符 合 表 二 十 二 的 要 求 : 42

城 市 变 电 站 防 护 距 离 表 二 十 二 电 压 频 段 110KV 220KV 500KV VHF(Ⅰ Ⅲ) 1000m 1300m 1800m 第 一 百 六 十 二 条 城 市 变 电 站 的 结 构 型 式 选 择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1 市 郊 变 电 站 可 采 用 全 户 外 式 或 半 户 外 式 结 构 ; 2 市 内 变 电 站 宜 采 用 户 内 或 半 户 外 式 结 构 ; 3 市 中 心 区 110KV 变 电 站 应 采 用 户 内 式,220KV 变 电 站 宜 采 用 户 内 式 结 构 ; 第 一 百 六 十 三 条 城 市 建 成 区 内 新 建 110KV 220KV 电 力 线 路 宜 采 用 埋 地 敷 设 ; 城 市 规 划 建 成 区 内 10KV 及 其 以 下 等 级 的 线 路 原 则 上 应 采 用 埋 地 敷 设, 现 有 架 空 线 路 应 与 电 网 改 造 和 城 市 建 设 改 造 相 结 合 逐 步 改 为 埋 地 敷 设 第 一 百 六 十 四 条 在 电 力 线 路 保 护 区 范 围 内 不 应 新 建 改 建 和 扩 建 建 筑 物 及 构 筑 物 ( 电 力 配 套 设 施 除 外 ) 架 空 电 力 线 路 保 护 区 是 指 边 导 线 外 侧 延 伸 所 形 成 的 两 条 平 行 线 之 间 的 区 域 一 般 地 区 各 级 电 压 的 架 空 线 路 边 导 线 每 侧 向 外 延 伸 的 距 离 如 下 : 1-10KV 5 米 35-110KV 10 米 220KV 15 米 500KV 20 米 第 一 百 六 十 五 条 架 空 电 力 线 路 不 宜 跨 越 建 筑 物, 确 需 跨 越 时, 必 须 采 取 有 效 安 全 措 施, 并 应 符 合 表 二 十 三 的 规 定 架 空 线 路 与 建 筑 物 最 小 垂 直 净 距 ( 最 大 计 算 弧 垂 情 况 下 ) 表 二 十 三 电 压 等 级 (KV) 10 35 110 220 最 小 垂 直 净 距 (m) 3.0 4.0 5.0 6.0 第 一 百 六 十 六 条 新 建 架 空 电 力 线 路 与 特 殊 建 筑 物 及 设 施 的 安 全 距 离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不 同 电 压 等 级 的 架 空 电 力 线 路 与 电 视 差 转 台 转 播 台 的 防 护 距 离 应 符 合 表 二 十 四 的 要 求 : 43

架 空 电 力 线 路 防 护 距 离 表 表 二 十 四 频 段 电 压 110KV 220KV 500KV VHF(Ⅰ) 300m 400m 500m VHF(Ⅲ) 150m 250m 350m 2 不 同 电 压 等 级 的 架 空 电 力 线 路 与 机 场 导 航 台, 定 向 台 的 防 护 距 离 必 须 符 合 表 二 十 五 的 要 求 : 架 空 电 力 线 路 防 护 距 离 表 表 二 十 五 电 压 等 级 (KV) 离 开 导 航 台 (m) 离 开 定 向 台 (m) 35 300 500 110 700 700 220-330 1000 700 500 2500 700 发 电 厂 和 有 高 频 设 备 的 单 位 2000 2000 3 架 空 送 电 线 路 与 甲 类 火 灾 危 险 性 的 生 产 厂 房 甲 类 物 品 库 房 易 燃 易 爆 材 料 堆 场 以 及 易 燃 易 爆 液 ( 气 ) 体 贮 罐 区 的 距 离 不 应 小 于 杆 塔 高 度 的 1.5 倍, 与 散 发 可 燃 性 气 体 的 甲 类 生 产 厂 房 的 间 距 不 得 小 于 30 米 第 六 节 通 信 工 程 第 一 百 六 十 七 条 邮 政 支 局 邮 政 所 设 置 标 准 按 照 表 九 厦 门 市 标 准 街 道 ( 十 万 人 ) 公 共 ( 服 务 ) 设 施 配 置 项 目 指 标 表 和 表 十 厦 门 市 标 准 基 层 社 区 ( 一 万 人 )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配 置 项 目 指 标 表 执 行 第 一 百 六 十 八 条 通 信 管 道 敷 设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1 各 种 电 话 通 信 数 字 及 数 据 通 信 线 路 ( 含 有 线 电 视 线 路 ) 应 统 一 规 划 设 计 ; 2 管 道 路 由 所 需 的 全 部 管 孔 应 一 次 建 成, 同 一 管 位 上 不 得 分 期 建 设 ; 3 支 线 管 道 孔 数, 除 应 满 足 其 服 务 范 围 内 终 期 通 信 线 路 的 需 要 外, 尚 应 预 留 1-2 孔 作 备 用 管 孔, 最 少 管 孔 数 不 宜 少 于 4 孔 ; 4 大 型 局 ( 万 门 以 上 ) 的 出 局 管 道 应 至 少 有 两 个 引 入 方 向 44

第 七 节 燃 气 工 程 第 一 百 六 十 九 条 本 市 新 建 区 燃 气 管 网 系 统 宜 采 用 中 压 一 级 系 统, 旧 城 保 护 区 宜 采 用 中 压 低 压 二 级 系 统 第 一 百 七 十 条 城 市 燃 气 管 网 的 布 置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1 燃 气 管 道 不 得 敷 设 在 建 筑 物 下, 并 不 得 在 下 述 场 所 敷 设 : 高 压 走 廊 ; 动 力 和 照 明 电 缆 沟 道 ; 易 燃 易 爆 材 料 和 具 有 腐 蚀 性 液 体 的 堆 场 2 高 压 A 和 高 压 B 级 管 网 宜 布 置 在 市 区 外 缘, 避 开 居 民 点 3 工 作 压 力 大 于 0.4Mpa 的 燃 气 管 道 不 应 布 置 在 桥 梁 上 4 燃 气 管 道 穿 越 铁 路 高 速 公 路 和 城 市 主 干 路 时 应 加 套 管 第 一 百 七 十 一 条 设 计 压 力 不 大 于 1.6MPa 的 地 下 燃 气 管 道 与 建 筑 物 构 筑 物 及 相 邻 管 道 之 间 的 水 平 距 离 应 符 合 表 二 十 六 的 要 求 地 下 燃 气 管 道 与 建 筑 物 构 筑 物 或 相 邻 管 道 之 间 的 水 平 净 距 (m) 表 二 十 六 建 筑 物 的 项 目 低 压 地 下 燃 气 管 道 中 压 次 高 压 B A B A 基 础 0.7 1.0 1.5 外 墙 面 ( 出 地 面 处 ) 4.5 6.5 给 水 管 0.5 0.5 0.5 1.0 1.5 污 水 雨 水 排 水 管 1.0 1.2 1.2 1.5 2.0 电 力 电 缆 直 埋 0.5 0.5 0.5 1.0 1.5 ( 含 电 车 电 缆 ) 在 导 管 内 1.0 1.0 1.0 1.0 1.5 通 信 电 缆 其 它 燃 气 管 道 热 力 管 直 埋 0.5 0.5 0.5 1.0 1.5 在 导 管 内 1.0 1.0 1.0 1.0 1.5 DN 300mm 0.4 0.4 0.4 0.4 0.4 DN>300mm 0.5 0.5 0.5 0.5 0.5 直 埋 1.0 1.0 1.0 1.5 2.0 在 管 沟 内 ( 至 外 壁 ) 1.0 1.5 1.5 2.0 4.0 电 杆 ( 塔 ) 的 35KV 1.0 1.0 1.0 1.0 1.0 基 础 >35KV 2.0 2.0 2.0 5.0 5.0 通 讯 照 明 电 杆 ( 至 电 杆 中 心 ) 1.0 1.0 1.0 1.0 1.0 铁 路 路 堤 坡 脚 5.0 5.0 5.0 5.0 5.0 有 轨 电 车 钢 轨 2.0 2.0 2.0 2.0 2.0 街 树 ( 至 树 中 心 ) 0.75 0.75 0.75 1.20 1.20 注 : 如 受 地 形 限 制, 无 法 满 足 上 表 规 定 的 净 距 时, 经 采 取 防 护 措 施 后 净 距 可 适 当 缩 小, 但 应 满 足 城 镇 燃 气 设 计 规 范 中 最 小 净 距 要 求 的 规 定 45

第 一 百 七 十 二 条 设 计 压 力 大 于 1.6MPa 小 于 等 于 4.0MPa 的 室 外 燃 气 管 道 与 建 筑 物 和 构 筑 物 之 间 的 水 平 距 离 应 符 合 现 行 城 镇 燃 气 设 计 规 范 的 规 定 第 一 百 七 十 三 条 城 市 燃 气 储 罐 区 的 布 置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在 邻 近 建 筑 区 最 小 风 频 的 上 风 向 2 储 罐 外 沿 与 区 外 建 筑 物 的 净 距 不 得 小 于 30 米 ; 储 罐 外 沿 与 区 内 建 筑 构 物 安 全 间 距 按 现 行 城 镇 燃 气 设 计 规 范 规 定 执 行 3 与 铁 路 干 线 外 侧 边 轨 的 距 离 不 得 小 于 30 米 与 铁 路 支 线 或 专 用 线 的 距 离 不 得 小 于 25 米 规 定 4 与 35KV 以 上 室 外 变 电 站 的 围 墙 或 室 内 变 电 站 的 外 墙 不 得 小 于 40 米 第 一 百 七 十 四 条 燃 气 调 压 站 与 其 它 建 ( 构 ) 筑 物 的 距 离 应 符 合 表 二 十 七 的 设 置 形 式 地 上 单 独 建 筑 调 压 柜 燃 气 调 压 站 与 其 它 建 ( 构 ) 筑 物 的 净 距 (m) 表 二 十 七 调 压 装 置 入 口 燃 气 压 力 级 制 建 筑 物 外 墙 面 重 要 公 共 建 筑 物 铁 路 ( 中 心 线 ) 城 镇 道 路 公 共 电 力 变 配 电 柜 高 压 (A) 18.0 30.0 25.0 5.0 6.0 高 压 (B) 13.0 25.0 20.0 4.0 6.0 次 高 压 (A) 9.0 18.0 15.0 3.0 4.0 次 高 压 (B) 6.0 12.0 10.0 3.0 4.0 中 压 (A) 6.0 12.0 10.0 2.0 4.0 中 压 (B) 6.0 12.0 10.0 2.0 4.0 次 高 压 (A) 7.0 14.0 12.0 2.0 4.0 次 高 压 (B) 4.0 8.0 8.0 2.0 4.0 中 压 (A) 4.0 8.0 8.0 1.0 4.0 中 压 (B) 4.0 8.0 8.0 1.0 4.0 地 下 单 中 压 (A) 3.0 6.0 6.0 3.0 独 建 筑 中 压 (B) 3.0 6.0 6.0 3.0 地 下 中 压 (A) 3.0 6.0 6.0 3.0 调 压 箱 中 压 (B) 3.0 6.0 6.0 3.0 第 一 百 七 十 五 条 燃 气 储 配 站 和 气 化 站 的 贮 罐 与 站 外 建 ( 构 ) 筑 物 的 距 离 应 满 足 现 行 城 镇 燃 气 设 计 规 范 的 要 求 第 一 百 七 十 六 条 供 应 站 的 瓶 库 与 站 外 建 构 筑 物 的 防 火 间 距 应 符 合 表 二 十 八 的 规 定 46

瓶 装 供 应 站 瓶 库 与 站 外 建 ( 构 ) 筑 物 的 防 火 间 距 (m) 表 二 十 八 总 存 瓶 容 积 (m 3 ) 建 ( 构 ) 筑 物 10 >10 明 火 散 发 火 花 地 点 30 35 多 层 民 用 建 筑 10 15 高 层 民 用 建 筑 30 35 重 要 公 共 建 筑 20 25 主 要 公 路 10 10 次 要 公 路 5 5 第 一 百 七 十 七 条 当 瓶 组 供 应 系 统 的 气 瓶 总 容 积 小 于 1 立 方 米 时, 可 将 其 设 置 在 建 筑 物 的 附 属 间 内, 但 应 通 风 良 好, 并 有 直 通 室 外 的 门, 与 其 它 房 间 相 邻 的 墙 应 为 无 门 窗 洞 口 的 防 火 墙 第 一 百 七 十 八 条 当 瓶 组 供 应 系 统 的 气 瓶 总 容 积 为 1 至 4 立 方 米 时, 可 将 其 设 置 在 高 度 不 低 于 2.2 米 的 独 立 瓶 组 间 内, 其 与 建 ( 构 ) 筑 物 的 防 火 间 距 应 符 合 表 二 十 九 的 规 定 当 气 瓶 总 容 积 超 过 4 立 方 米 时, 其 防 火 间 距 按 现 行 城 镇 燃 气 设 计 规 范 规 定 执 行 独 立 瓶 组 站 与 建 ( 构 ) 筑 物 的 防 火 间 距 (m) 表 二 十 九 瓶 组 总 容 积 (m 3 ) 建 ( 构 ) 筑 物 <2 2~4 明 火 散 发 火 花 地 点 25 30 民 用 建 筑 8 10 重 要 公 共 建 筑 15 20 道 路 5 5 第 八 节 建 筑 工 程 市 政 配 套 设 施 第 一 百 七 十 九 条 新 建 改 建 扩 建 建 筑 工 程 时, 各 种 市 政 配 套 设 施 ( 如 开 闭 所 配 电 站 ( 室 ) 污 水 处 理 站 小 区 清 洁 楼 等 ) 必 须 与 主 体 工 程 同 步 设 计 同 步 施 工 同 步 验 收 第 一 百 八 十 条 建 设 工 程 方 案 设 计 文 件 中 有 关 市 政 配 套 设 施 的 内 容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设 计 说 明 书 一 般 应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 (1) 外 部 市 政 设 施 现 状 分 析 ; (2) 道 路 竖 向 与 交 通 组 织 分 析 ; 47

(3) 用 水 用 电 通 讯 燃 气 及 排 水 设 计 标 准 与 总 量 ; (4) 市 政 配 套 设 施 及 内 部 管 线 与 城 市 管 线 接 口 ; (5) 防 洪 及 雨 水 污 水 排 放 2 设 计 图 一 般 应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 (1) 市 政 设 施 现 状 图 ; (2) 道 路 竖 向 与 交 通 组 织 图 ; (3) 市 政 配 套 设 施 方 案 图 ; (4) 管 线 综 合 设 计 图 第 一 百 八 十 一 条 建 筑 工 程 配 套 的 附 属 设 施 ( 如 开 闭 所 配 电 站 ( 室 ) 蓄 水 池 化 粪 池 燃 气 调 压 器 及 各 种 地 下 管 线 等 ), 必 须 在 该 项 目 用 地 红 线 内 设 置 第 一 百 八 十 二 条 相 邻 地 块 的 建 筑 工 程, 可 以 共 建 消 防 通 道 出 入 口 开 闭 所 配 电 站 ( 室 ) 消 防 水 池 泵 房 消 火 栓 和 地 下 管 线 等 配 套 设 施 第 一 百 八 十 三 条 相 邻 建 筑 工 程 共 建 的 附 属 项 目 必 须 与 先 建 的 建 筑 工 程 同 时 设 计 同 时 施 工 同 时 验 收 第 一 百 八 十 四 条 当 详 细 规 划 或 专 项 规 划 在 建 设 项 目 所 在 地 块 安 排 有 公 共 变 电 站 开 闭 所 等 市 政 配 套 设 施 时, 建 设 项 目 方 案 设 计 应 在 主 体 建 筑 物 内 安 排 相 应 的 市 政 配 套 设 施, 并 应 满 足 市 政 配 套 设 施 对 建 筑 的 有 关 要 求 第 一 百 八 十 五 条 10KV 开 闭 所 和 配 电 站 ( 室 ) 设 置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应 采 用 户 内 式, 并 宜 设 在 主 体 建 筑 物 内 ; 2 附 建 式 开 闭 所 建 筑 面 积 160 m2( 净 宽 不 应 小 于 8 米 且 形 状 规 整 ), 净 高 不 应 小 于 3.9 米 ( 不 含 电 缆 沟 净 高 1.1 米 ) 开 闭 所 设 于 地 面 一 层, 且 室 内 地 坪 标 高 高 出 室 外 地 坪 0.3 米 3 0.4KV 公 用 配 电 室 供 电 半 径 不 宜 大 于 250 米 ; 变 压 器 台 数 一 般 为 2 台, 单 台 变 压 器 容 量 不 宜 超 过 1250KVA, 新 发 展 的 永 久 性 居 民 区 应 设 室 内 配 电 室 ( 街 区 变 ) 供 电, 一 般 不 再 采 用 杆 架 式 变 压 器 或 箱 式 变 压 器 ; 4 10KV 开 闭 所 的 最 大 转 供 容 量 不 宜 大 于 10000KVA, 且 宜 与 10KV 配 电 站 ( 室 ) 合 建 第 一 百 八 十 六 条 公 共 停 车 场 ( 库 ) 和 建 设 项 目 配 建 的 停 车 库 应 预 留 电 动 汽 车 充 电 装 置 的 建 设 位 置 第 一 百 八 十 七 条 小 区 通 信 机 房 的 设 置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1 新 建 住 宅 小 区 户 数 少 于 300 户 的, 可 不 设 置 小 区 机 房 或 交 接 间, 由 城 市 48

区 域 规 划 统 一 设 置 的 通 信 用 房 直 接 接 入 ; 2 新 建 住 宅 小 区 户 数 在 301 户 至 600 户 之 间, 当 不 设 置 小 区 机 房 时, 应 设 置 交 接 间 ; 3 新 建 住 宅 小 区 户 数 在 601 户 至 2400 户 之 间 时, 应 设 置 1 个 小 区 机 房 ; 当 户 数 超 过 2400 户 时, 宜 增 设 小 区 机 房 或 交 接 间 ; 4 小 区 机 房 的 通 信 设 备 间 和 进 线 间 使 用 面 积 一 般 为 45~55 平 方 米, 应 由 多 家 电 信 业 务 经 营 者 共 同 使 用 ; 5 其 他 民 用 建 筑 的 通 信 配 套 设 施 建 设 可 参 照 住 宅 小 区 通 信 配 套 设 施 建 设 标 准 (DBJ 13-105-2008) 执 行 第 一 百 八 十 八 条 有 线 电 视 终 端 容 量 超 过 500 户 的, 应 在 建 筑 物 内 设 置 一 个 电 视 光 节 点 机 房, 建 筑 面 积 10~15M 2 每 个 社 区 应 设 置 不 少 于 一 个 电 视 子 分 前 端 机 房, 建 筑 面 积 30~40M 2 电 视 机 房 宜 设 在 地 面 一 层, 可 与 小 区 通 信 机 楼 或 交 接 间 合 并, 但 不 宜 与 配 电 站 ( 室 ) 相 邻 有 线 电 视 终 端 超 过 50 户 的, 应 设 置 一 个 放 大 器 箱 第 一 百 八 十 九 条 电 信 驻 地 网 机 房 及 3G 基 站 建 设 应 满 足 以 下 要 求 1 电 信 驻 地 网 机 房 的 位 置 和 大 小 应 根 据 设 备 的 数 量 规 模 最 佳 网 络 中 心 等 因 素, 综 合 考 虑 确 定 ; 机 房 结 合 其 它 建 筑 一 同 建 设, 位 于 建 筑 的 地 面 一 层, 面 积 20~40 平 方 米 2 3G 基 站 应 本 着 共 享 共 建 原 则, 避 免 重 复 建 设 选 址 宜 在 数 据 业 务 密 集 区 和 业 务 量 中 心, 且 在 安 全 交 通 便 利 供 电 可 靠 的 地 方 ; 不 宜 设 在 大 功 率 无 线 电 发 射 台 大 功 率 电 视 发 射 台 大 功 率 雷 达 站 等 附 近 第 九 节 城 市 环 卫 设 施 第 一 百 九 十 条 在 城 市 规 划 区 内 进 行 各 项 建 设, 应 按 城 市 环 境 卫 生 设 施 规 划 规 范 设 置 公 共 厕 所 商 业 区 市 场 客 运 交 通 枢 纽 体 育 文 化 馆 游 乐 场 所 广 场 大 型 社 会 停 车 场 公 园 及 风 景 名 胜 等 人 流 集 散 场 所 附 近 应 设 置 公 共 厕 所, 其 它 城 市 用 地 也 应 按 需 求 设 置 相 应 等 级 和 数 量 的 公 共 厕 所 第 一 百 九 十 一 条 鼓 励 和 推 广 附 属 式 二 合 一 环 卫 设 施, 设 置 标 准 按 照 表 十 厦 门 市 标 准 基 层 社 区 ( 一 万 人 )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配 置 项 目 指 标 表 执 行, 人 流 量 大 的 中 心 区 及 商 业 街 宜 按 间 距 不 大 于 500 米 的 标 准 增 设 附 属 式 公 共 厕 所 49

第 一 百 九 十 二 条 清 洁 楼 设 置 标 准 按 照 表 九 厦 门 市 标 准 街 道 ( 十 万 人 ) 公 共 ( 服 务 ) 设 施 配 置 项 目 指 标 表 执 行 第 十 节 城 市 管 线 综 合 第 一 百 九 十 三 条 城 市 道 路 下 的 各 种 工 程 管 线 应 与 城 市 道 路 的 新 建 或 改 造 同 时 设 计 同 时 施 工 同 时 验 收 新 建 或 改 建 的 城 市 道 路 至 少 五 年 内 不 得 破 路 埋 管 第 一 百 九 十 四 条 城 市 道 路 下 的 各 种 工 程 管 线 必 须 统 筹 安 排, 综 合 协 调, 并 应 与 道 路 绿 化 和 地 面 杆 线 相 互 协 调, 合 理 配 置 城 市 地 下 地 面 空 间 资 源 各 种 工 程 管 线 的 井 盖 应 与 所 在 位 置 的 地 面 铺 装 相 协 调 第 一 百 九 十 五 条 工 程 管 线 在 城 市 道 路 下 面 的 埋 设 位 置 应 在 人 行 道 或 非 机 动 车 道 下 面 当 人 行 道 或 非 机 动 车 道 下 埋 设 有 困 难 时, 可 将 雨 污 水 管 道 等 埋 设 在 机 动 车 道 下, 但 在 城 市 快 速 路 和 主 干 路 的 快 车 道 下 不 应 埋 设 工 程 管 线 第 一 百 九 十 六 条 工 程 管 线 在 城 市 道 路 下 面 的 敷 设 位 置 应 相 对 固 定, 其 主 干 管 应 布 置 在 分 支 管 多 的 一 侧 工 程 管 线 不 宜 从 道 路 一 侧 转 到 另 一 侧, 也 不 应 从 一 个 管 位 转 到 另 一 个 管 位 第 一 百 九 十 七 条 沿 城 市 道 路 布 置 的 工 程 管 线 应 与 道 路 中 心 线 平 行, 从 道 路 红 线 向 道 路 中 心 线 方 向 平 行 布 置 的 次 序 宜 为 电 力 电 缆 电 信 电 缆 燃 气 配 气 管 给 水 配 水 管 燃 气 输 气 管 给 水 输 水 管 污 水 排 水 管 雨 水 排 水 管 第 一 百 九 十 八 条 当 电 力 电 信 燃 气 管 线 只 在 道 路 一 侧 布 置 时, 电 力 管 线 宜 布 置 在 西 北 侧, 电 信 燃 气 管 线 宜 布 置 在 东 南 侧 第 一 百 九 十 九 条 当 某 些 管 线 仅 在 道 路 一 侧 布 置 时, 应 在 道 路 交 叉 口 或 路 段 每 隔 150-200 米 预 埋 过 街 横 管 或 过 街 管 沟, 以 减 少 用 户 接 线 造 成 的 破 路 第 二 百 条 在 城 市 道 路 下 性 质 相 同 的 多 种 管 线 应 同 沟 敷 设, 减 少 城 市 地 下 空 间 的 占 用 各 种 电 信 管 线 有 线 电 视 管 线 和 各 种 数 字 传 输 线 路 均 应 统 一 安 排, 同 沟 敷 设, 检 修 井 可 以 错 开 布 置 第 二 百 零 一 条 工 程 管 线 之 间 及 其 建 ( 构 ) 筑 物 之 间 的 最 小 水 平 距 离 应 符 合 表 三 十 的 规 定 当 受 客 观 条 件 限 制 难 以 满 足 要 求 时, 可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采 取 安 全 措 施 后 适 当 减 少 其 最 小 水 平 净 距 第 二 百 零 二 条 各 种 工 程 管 线 的 最 小 覆 土 深 度 应 符 合 表 三 十 一 的 规 定, 但 车 行 道 下 的 10KV 及 以 上 直 埋 电 力 电 缆 和 塑 料 管 道 的 覆 土 深 度 不 宜 小 于 1.0 米 50

工 程 管 线 的 最 小 覆 土 深 度 (m) 表 三 十 一 序 号 1 2 3 4 5 6 7 管 线 名 称 最 小 覆 土 深 度 (m) 人 行 道 下 车 行 道 下 电 力 管 线 电 信 管 线 热 力 管 线 直 埋 管 沟 直 埋 管 道 直 埋 管 沟 燃 气 管 线 给 水 管 线 雨 水 排 水 管 线 污 水 排 水 管 线 0.50 0.40 0.70 050 0.50 0.20 0.60 0.60 0.60 0.60 0.70 0.50 0.80 0.70 0.70 0.20. 0.80 0.70 0.70 0.70 第 二 百 零 三 条 工 程 管 线 交 叉 时, 自 地 表 面 向 下 的 排 列 顺 序 宜 为 : 电 力 管 线 电 信 燃 气 管 线 给 水 管 线 雨 水 管 线 污 水 管 线 工 程 管 线 交 叉 时 的 最 小 垂 直 净 距 应 符 合 表 三 十 二 的 规 定 序 号 净 地 下 工 程 管 线 交 叉 设 计 最 小 垂 直 净 距 表 (m) 表 三 十 二 埋 设 在 下 面 的 管 线 名 距 安 设 在 上 面 的 管 线 名 称 给 水 管 线 1 2 3 4 5 6 排 水 管 线 热 力 管 线 电 信 管 线 电 力 管 线 燃 气 管 线 直 埋 管 块 直 埋 管 沟 1 给 水 管 线 0.15 2 排 水 管 线 0.40 0.15 3 热 力 管 线 0.15 0.15 0.15 4 燃 气 管 线 0.15 0.15 0.15 0.15 5 电 信 管 线 6 电 力 管 线 直 埋 0.50 0.50 0.15 0.50 0.25 0.25 管 块 0.15 0.15 0.15 0.15 0.25 0.25 直 埋 0.15 0.50 0.50* 0.50 0.50 0.50 0.50 0.50 管 沟 0.15 0.50 0.50 0.15 0.50 0.50 0.50 0.50 7 沟 渠 ( 基 础 底 ) 0.50 0.50 0.50 0.50 0.50 0.50 0.50 0.50 8 涵 洞 ( 基 础 底 ) 0.15 0.15 0.15 0.15 0.20 0.25 0.50 0.50 9 电 车 ( 轨 底 )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 铁 路 ( 轨 底 ) 1.00 1.20 1.20 1.20 1.00 1.00 1.00 1.00 注 : 表 中 0.50 表 示 电 压 35kV 时, 电 力 管 线 与 热 力 管 线 最 小 垂 直 净 距 为 0.5m; 若 >35kV 应 为 1.00m 第 二 百 零 四 条 工 程 管 线 在 竖 向 位 置 上 发 生 矛 盾 时, 应 按 下 列 规 定 处 理 : 1 压 力 管 线 让 重 力 自 流 管 线 ; 2 可 弯 曲 管 线 让 不 易 弯 曲 管 线 ; 3 新 建 管 线 让 已 有 管 线 ; 4 小 管 径 管 线 让 大 管 径 管 线 51

地 下 工 程 管 线 最 小 水 平 净 距 表 (m) 表 三 十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序 给 水 管 燃 气 管 热 力 管 电 力 电 缆 电 信 电 缆 地 上 杆 柱 管 线 名 称 建 排 中 压 高 压 道 路 铁 路 钢 高 压 杆 塔 号 筑 物 d 200 d> 水 乔 灌 200 低 通 信 照 直 地 直 缆 直 管 侧 石 轨 ( 或 基 础 边 (mm) 管 木 木 明 及 < (mm) 压 B A B A 埋 沟 埋 沟 埋 道 边 缘 坡 脚 ) 10kv 35kv >35kv 1 建 筑 物 1.0 3.0 2.5 0.7 1.5 2.0 4.5 6.5 2.5 0.5 0.5 1.0 1.5 3.0 1.5 6.0 d 200(mm) 1.0 1.0 2 给 水 管 d>200(mm) 3.0 1.5 0.5 1.0 1.5 1.5 0.5 1.0 1.5 0.5 3.0 1.5 3 排 水 管 2.5 1.0 1.5 1.0 1.2 1.5 2.0 1.5 0.5 1.0 1.5 0.5 1.5 1.5 低 压 P 0.005MPa 0.7 1.0 1.0 B 0.005<P 1.5 中 1.5 0.2MPa 0.5 1.2 1.0 1.5 0.5 1. 5.0 0.5 1.0 0.75 燃 0 4 压 D 300mm 0.4 气 A 0.2<P 0.4MPa 2.0 1.0 1.0 5.0 管 D>300mm 0.5 高 B 0.4<P 0.8MPa 4.5 1.0 1.5 1.5 2.0 0.5 1.0 2.5 1.2 压 A 0.8<P 1.6MPa 6.5 1.5 2.0 2.0 4.0 1.5 1.5 直 埋 2.5 1.0 1.5 2.0 5 热 力 管 1.5 1.5 1.0 2.0 1.0 1.5 1.0 2.0 3.0 1.5 1.0 地 沟 0.5 1.5 2.0 4.0 直 埋 0.5 6 电 力 电 缆 0.5 0.5 0.5 1.0 1.5 2.0 0.5 1.0 0.6 1.5 3.0 缆 沟 1.0 7 电 信 电 缆 直 埋 1.0 0.5 1.0 1.0 1.0 1.0 1.5 1.0 0.5 0.5 管 道 1.5 1.0 1.5 1.0 0.5 0.6 1.5 2.0 8 乔 木 ( 中 心 ) 3.0 1.0 1.5 1.5 1.5 0.75 1.2 1.5 1.0 1.5 0.5 9 灌 木 1.5 1.0 地 通 信 照 明 及 10kv 0.5 0.5 1.0 1.0 0.6 0.5 1.5 0.5 10 上 杆 高 压 铁 塔 基 35kv 1.0 2.0 柱 础 边 3.0 1.5 0.6 0.6 0.5 >35kv 5.0 3.0 11 道 路 侧 石 边 缘 1.5 1.5 1.5 2.5 1.5 1.5 1.5 0.5 0.5 12 铁 路 钢 轨 ( 或 坡 脚 ) 6.0 5.0 1.0 3.0 2.0 52

第 六 章 城 市 防 灾 第 二 百 零 五 条 室 外 消 防 车 道 的 设 置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消 防 车 道 的 宽 度 不 得 小 于 4 米, 净 空 高 度 不 得 小 于 4.5 米 ; 2 尽 端 式 消 防 车 道 应 有 两 处 以 上 与 其 它 车 道 连 通 尽 端 式 消 防 车 道 应 设 回 车 道 或 回 车 场 地 多 层 住 宅 回 车 场 地 不 宜 小 于 12 12 米 二 类 高 层 住 宅 (10-18 层 ) 回 车 场 地 不 宜 小 于 15 15 米 一 类 高 层 住 宅 (19 层 及 以 上 ) 及 商 住 楼 回 车 场 地 不 宜 小 于 18 18 米 ; 3 街 区 内 的 消 防 道 路 应 考 虑 消 防 车 的 通 行 平 行 消 防 通 道 之 间 的 间 距 不 应 大 于 160 米 ; 当 建 筑 物 沿 街 部 分 长 度 超 过 150 米 或 总 长 度 超 过 220 米 时, 均 应 在 适 中 位 置 设 置 穿 过 建 筑 物 的 消 防 车 道, 其 净 宽 和 净 高 均 不 应 小 于 4.5 米 ; 4 占 地 面 积 超 过 3000 平 方 米 的 甲 乙 丙 类 厂 房, 占 地 面 积 超 过 1500 平 方 米 乙 丙 类 库 房, 超 过 3000 个 座 位 的 体 育 馆 超 过 2000 个 座 位 的 食 堂 和 占 地 面 积 超 过 3000 平 方 米 的 展 览 馆 等 大 型 公 共 建 筑, 储 罐 区 以 及 高 层 建 筑 ( 四 周 ) 应 设 环 形 消 防 ( 通 ) 车 道 第 二 百 零 六 条 城 市 消 火 栓 和 消 防 给 水 管 道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室 外 消 防 给 水 管 道 的 最 小 管 径 不 得 小 于 100 毫 米 ; 城 市 道 路 上 的 给 水 管 道 管 径 不 应 小 于 200 毫 米 ; 城 市 配 水 管 道 上 每 5 个 消 火 栓 应 设 置 一 个 以 上 的 检 修 阀 门 ; 2 室 外 消 火 栓 的 间 距 不 应 超 过 120 米 ; 道 路 宽 度 超 过 60 米 时, 宜 在 道 路 两 边 设 置 消 火 栓, 并 宜 靠 近 十 字 路 口 ; 室 外 消 火 栓 距 建 筑 物 外 墙 不 应 小 于 5 米, 距 路 边 不 应 超 过 2 米, 其 位 置 不 得 有 碍 行 人 通 行 3 甲 乙 丙 类 液 体 储 罐 区 和 液 化 石 油 气 储 罐 区 的 消 火 栓 应 设 在 防 火 堤 外, 消 火 栓 距 储 罐 外 壁 不 应 小 于 15 米 4 当 城 市 消 火 栓 不 能 满 足 建 筑 物 室 外 消 防 用 水 流 量 和 间 距 要 求 时, 应 根 据 所 需 消 防 用 水 流 量 和 消 火 栓 间 距 要 求, 在 建 筑 物 周 边 增 设 相 应 数 量 的 室 外 消 火 栓 第 二 百 零 七 条 生 产 储 存 和 装 卸 易 燃 易 爆 危 险 物 品 的 工 厂 仓 库 和 专 用 车 站 码 头, 必 须 设 置 在 城 市 的 边 缘 或 者 相 对 独 立 的 安 全 地 带, 易 燃 易 爆 气 体 和 液 53

体 的 充 装 站 供 应 站 调 压 站, 应 设 置 在 合 理 的 位 置, 符 合 防 火 防 爆 要 求 第 二 百 零 八 条 城 市 消 防 站 的 布 局, 应 以 消 防 队 尽 快 到 达 火 场, 即 从 接 警 起 五 分 钟 内 到 达 责 任 区 最 远 点 为 一 般 原 则, 消 防 站 的 责 任 区 面 积, 宜 为 四 至 七 平 方 公 里 第 二 百 零 九 条 城 市 防 涝 调 蓄 水 体 宜 与 城 市 公 园 绿 地 相 结 合, 水 体 岸 边 的 绿 化 带 宽 度 不 应 小 于 20 米 ( 城 市 设 计 特 殊 节 点 除 外 ) 建 设 项 目 不 得 侵 占 有 效 调 蓄 水 体 第 二 百 一 十 条 有 排 涝 功 能 的 排 水 口 宜 集 中 设 置, 并 应 设 置 泄 洪 闸, 以 防 止 潮 ( 洪 ) 水 倒 灌 第 二 百 一 十 一 条 城 市 防 洪 防 潮 堤 岸 应 与 城 市 绿 化 和 道 路 相 结 合, 堤 边 绿 化 带 宽 度 不 应 小 于 10 米 第 二 百 一 十 二 条 城 市 排 洪 沟 渠 规 划 设 计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排 洪 沟 ( 渠 ) 应 利 用 天 然 沟 道 并 结 合 城 市 道 路 走 向, 因 用 地 规 划 必 须 改 道 时, 应 经 防 洪 影 响 评 价 论 证 通 过,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确 保 水 流 顺 畅 2 排 洪 沟 应 顺 直, 减 少 弯 道 排 洪 沟 方 向 改 变 时 应 顺 接 不 得 急 转 弯, 断 面 改 变 时 应 设 渐 变 段, 避 免 水 流 突 变 产 生 涡 流 壅 水 和 冲 刷 3 排 洪 沟 的 设 计 断 面 必 须 满 足 排 洪 要 求 对 上 游 有 水 库 的 排 洪 沟, 应 同 时 满 足 水 库 泄 洪 需 求 4 排 洪 沟 顶 宽 超 过 5 米 时 宜 采 用 明 沟, 小 于 5 米 时 宜 采 用 暗 渠 5 在 排 洪 沟 上 修 建 道 路 桥 涵, 应 经 防 洪 影 响 评 价 论 证 通 过, 除 此 之 外 排 洪 沟 上 不 得 修 建 任 何 与 防 洪 无 关 的 建 筑 物 和 构 筑 物 第 二 百 一 十 三 条 排 洪 明 沟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排 洪 明 沟 宜 与 城 市 绿 化 相 结 合, 两 侧 绿 化 带 宽 度 不 应 小 于 10 米 ; 2 明 沟 两 侧 应 设 置 安 全 防 护 栏 ; 3 明 沟 断 面 宜 采 用 复 式 断 面, 复 式 明 沟 上 部 宜 植 草 皮, 并 与 岸 边 绿 化 相 结 合 第 二 百 一 十 四 条 排 洪 暗 渠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进 口 前 宜 设 置 沉 砂 池 和 拦 污 栅, 以 减 少 渠 内 淤 积 ; 2 进 口 处 应 设 置 安 全 设 施, 以 免 洪 水 期 发 生 安 全 事 故 ; 3 暗 渠 设 在 机 动 车 道 下 时, 覆 土 厚 度 不 宜 小 于 0.7 米 ; 4 为 便 于 检 修 和 清 淤, 应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每 100-200 米 设 一 座 检 查 井 54

第 二 百 一 十 五 条 截 洪 沟 布 置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当 建 筑 区 后 山 坡 长 度 大 于 100 米 或 者 虽 然 坡 长 小 于 100 米, 但 坡 度 大 于 30 且 植 被 遭 到 破 坏 水 土 流 失 严 重 时, 必 须 设 置 截 洪 沟 ; 2 截 洪 沟 边 距 切 坡 的 距 离 不 应 小 于 5 米 ; 3 截 洪 沟 排 放 口 宜 分 散 就 近 布 置 第 二 百 一 十 六 条 35kV-110kV 变 电 站 必 须 满 足 50 年 一 遇 的 防 洪 标 准,220kV 及 以 上 变 电 站 必 须 满 足 100 年 一 遇 的 防 洪 标 准 ;35kV 及 以 上 变 电 站 均 必 须 满 足 100 年 一 遇 的 防 潮 标 准 变 电 站 站 址 标 高 达 不 到 防 洪 防 潮 标 准 的 必 须 采 取 工 程 措 施 满 足 防 洪 防 潮 标 准 要 求 第 二 百 一 十 七 条 室 外 地 面 标 高 在 100 年 一 遇 潮 水 位 以 下 或 50 年 一 遇 洪 水 位 以 下, 以 及 室 外 地 面 标 高 虽 然 高 于 100 年 一 遇 潮 水 位 和 50 年 一 遇 洪 水 位, 但 低 于 周 边 地 面 标 高 易 于 集 水 的 开 闭 所 和 配 电 站 ( 室 ), 其 设 置 位 置 必 须 在 地 面 首 层 或 以 上 ( 独 立 的 地 下 工 程 除 外 ); 室 外 地 面 标 高 于 100 年 一 遇 潮 水 及 50 年 一 遇 洪 水 位, 且 不 处 于 易 集 水 的 低 洼 地 带 的 开 闭 所 和 配 电 站 ( 室 ), 其 设 置 位 置 应 在 地 面 首 层 或 以 上 第 二 百 一 十 八 条 设 于 地 下 室 的 配 电 站 ( 室 ) 必 须 满 足 以 下 要 求 : 1 地 下 室 为 两 层 或 两 层 以 上 的, 必 须 设 在 地 下 一 层 ; 2 只 有 一 层 地 下 室 时, 配 电 站 ( 室 ) 地 面 标 高 必 须 高 于 地 下 室 标 高 0.8 米 以 上 ; 3 地 下 室 排 水 设 施 必 须 有 双 电 源 和 备 用 泵, 且 设 备 必 须 处 于 经 常 良 好 状 态, 并 必 须 有 专 人 管 理 和 健 全 的 管 理 制 度 ; 4 地 下 室 必 须 有 良 好 的 通 风 防 渗 防 潮 措 施 第 二 百 一 十 九 条 室 外 地 面 标 高 在 100 年 一 遇 潮 水 位 以 下 或 50 年 一 遇 洪 水 位 以 下, 以 及 室 外 地 面 标 高 虽 然 高 于 100 年 一 遇 潮 水 位 或 50 年 一 遇 洪 水 位, 但 低 于 周 边 地 面 标 高 易 于 积 水 的 地 下 室, 应 采 取 防 洪 和 抽 排 积 涝 措 施 第 二 百 二 十 条 在 城 市 规 划 区 范 围 内 进 行 各 项 建 设 工 程, 应 同 时 符 合 厦 门 市 民 防 专 项 规 划 的 要 求, 新 建 人 民 防 空 指 挥 工 程 和 专 用 工 程 应 符 合 人 民 防 空 工 程 战 术 技 术 要 求 的 规 定 ; 城 市 新 建 民 用 建 筑, 应 按 国 家 规 定 修 建 战 时 可 用 于 防 空 的 地 下 室, 城 市 的 地 下 交 通 干 线 以 及 其 它 地 下 工 程 的 规 划 和 建 设, 应 注 重 开 发 利 用 城 市 地 下 空 间, 兼 顾 人 民 防 空 要 求 第 二 百 二 十 一 条 除 人 民 防 空 工 程 管 理 房 外, 严 禁 在 人 民 防 空 指 挥 工 程 公 55

用 的 人 民 防 空 工 程 的 口 部 前 后 20 米, 左 右 15 米 的 安 全 范 围 内 修 建 与 人 民 防 空 无 关 的 其 它 建 筑 第 二 百 二 十 二 条 厦 门 为 一 类 防 空 重 点 城 市 凡 在 城 市 规 划 区 以 及 人 民 防 空 重 点 镇 新 建 10 层 以 上 或 者 基 础 梁 底 深 度 3 米 以 上 的 民 用 建 筑, 应 按 照 地 面 首 层 建 筑 面 积 修 建 防 空 地 下 室 ; 其 他 新 建 的 民 用 建 筑, 应 按 照 地 面 总 建 筑 面 积 的 4% 修 建 防 空 地 下 室 第 二 百 二 十 三 条 地 下 商 业 街 和 其 它 单 建 地 下 建 筑, 其 中 应 有 防 护 等 级 的 人 防 工 程 建 筑 面 积, 一 般 不 少 于 地 下 建 筑 面 积 的 30% 第 二 百 二 十 四 条 人 员 掩 蔽 工 程 应 布 置 在 人 员 居 住 工 作 的 适 中 位 置, 其 服 务 半 径 不 宜 大 于 200 米 第 二 百 二 十 五 条 防 空 地 下 室 距 生 产 储 存 易 燃 易 爆 物 品 厂 房 库 房 的 距 离 不 应 小 于 50 米 ; 距 有 害 液 体 重 毒 气 体 的 储 罐 不 应 小 于 100 米 第 二 百 二 十 六 条 根 据 战 时 及 平 时 的 使 用 需 要, 邻 近 的 防 空 地 下 室 之 间 以 及 防 空 地 下 室 与 邻 近 的 城 市 地 下 建 筑 之 间 应 在 一 定 范 围 内 连 通 第 二 百 二 十 七 条 防 空 地 下 室 的 出 入 口 设 置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1 地 下 室 的 每 个 防 护 单 元 不 应 少 于 两 个 出 入 口, 其 战 时 使 用 的 主 要 出 入 口 应 直 通 地 面, 各 出 入 口 应 布 置 在 进 出 方 便 安 全 和 空 气 流 通 的 位 置, 设 置 成 不 同 的 朝 向, 并 宜 保 持 最 大 距 离 ; 2 直 通 地 面 出 入 口 宜 设 置 在 附 近 地 面 建 筑 物 倒 塌 范 围 之 外 ; 当 条 件 限 制 不 能 设 置 在 倒 塌 范 围 以 外 时, 口 部 应 有 防 堵 塞 措 施 第 二 百 二 十 八 条 防 空 地 下 室 ( 含 分 期 建 设 ) 总 建 筑 面 积 5000 平 方 米 以 上 的 工 程 和 新 建 建 筑 小 区 各 种 类 型 的 多 个 单 体 防 空 地 下 室 的 建 筑 面 积 之 和 大 于 5000 平 方 米 以 上 的 工 程 应 设 置 内 部 电 站, 并 综 合 考 虑 多 功 能 防 护 体 系 第 二 百 二 十 九 条 建 设 单 位 在 取 得 用 地 选 址 后, 应 到 相 关 部 门 查 询 选 址 所 在 地 地 质 灾 害 情 况 防 灾 规 划 要 求, 必 要 时 应 作 建 设 用 地 地 质 灾 害 危 险 性 评 估 设 置 高 度 超 过 6 米 以 上 挡 土 墙 护 坡 的 建 设 项 目, 建 设 单 位 必 须 作 灾 害 危 险 性 评 估 56

第 七 章 建 设 工 程 竣 工 规 划 条 件 核 实 第 二 百 三 十 条 建 设 工 程 竣 工 规 划 条 件 核 实, 是 指 以 建 设 工 程 规 划 许 可 证 及 其 附 件 附 图, 相 关 的 政 策 规 范 为 依 据, 对 已 竣 工 的 建 设 工 程 进 行 规 划 条 件 的 复 核 和 确 认, 按 照 厦 门 市 建 设 工 程 竣 工 规 划 条 件 核 实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执 行 第 二 百 三 十 一 条 厦 门 市 建 设 工 程 竣 工 规 划 条 件 核 实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适 用 于 厦 门 市 城 市 规 划 内 新 建 改 建 扩 建 的 建 设 工 程 但 文 物 保 护 单 位 和 优 秀 近 现 代 建 筑 的 大 修 工 程 城 市 雕 塑 工 程 广 告 工 程 和 夜 景 工 程 的 竣 工 验 收 除 外 第 二 百 三 十 二 条 建 设 工 程 竣 工 后, 应 经 厦 门 市 测 绘 与 基 础 地 理 信 息 中 心 组 织 实 施 竣 工 测 量 并 现 场 拍 摄 相 关 图 片, 形 成 实 测 的 竣 工 总 平 面 布 置 图 ( 含 地 形 ) 和 规 划 竣 工 测 量 报 告 ( 含 电 子 文 件 ) 57

第 八 章 附 则 第 二 百 三 十 三 条 本 规 定 是 实 施 厦 门 市 城 市 规 划 条 例 的 具 体 技 术 规 定 违 反 本 规 定 的 行 为, 按 厦 门 市 城 市 规 划 条 例 的 有 关 规 定 处 罚 第 二 百 三 十 四 条 本 规 定 实 施 前 已 取 得 建 设 项 目 选 址 意 见 书 建 设 用 地 规 划 许 可 证 和 建 设 工 程 规 划 许 可 证 且 仍 在 有 效 期 内 的 建 设 项 目 仍 按 原 一 书 两 证 执 行 第 二 百 三 十 五 条 本 规 定 由 厦 门 市 规 划 局 负 责 解 释, 并 定 期 进 行 增 补 本 规 定 若 有 重 大 修 改 必 须 报 厦 门 市 人 民 政 府 审 批 附 录 一 : 标 准 用 词 说 明 1 必 须 严 禁 表 示 很 严 格, 出 现 此 用 词 的 条 文, 为 强 制 性 规 定 ; 2 应 不 应 或 不 得 表 示 严 格, 出 现 此 用 词 的 条 文, 为 建 议 性 规 定 ; 3 宜 不 宜 表 示 允 许 稍 有 选 择, 出 现 此 用 词 的 条 文, 为 引 导 性 规 定 附 录 二 : 名 词 解 释 1 城 市 规 划 区 : 城 市 市 区 近 郊 区 以 及 城 市 行 政 区 域 内 其 它 因 城 市 建 设 和 发 展 需 要 实 行 规 划 控 制 的 区 域 2 特 别 控 制 区 : 指 规 划 管 理 中 或 土 地 利 用 上 需 特 别 控 制 的 地 区, 包 括 鼓 浪 屿 万 石 山 国 家 级 风 景 名 胜 区 城 市 规 划 区 内 的 沿 海 道 路 临 海 一 侧 及 内 侧 一 个 街 区 由 历 史 风 貌 建 筑 保 护 规 划 确 定 的 保 护 范 围 白 鹭 洲 及 筼 筜 湖 沿 岸 一 个 街 区 范 围 内 的 地 带, 以 及 城 市 规 划 编 制 所 确 定 的 其 它 需 要 特 别 控 制 的 区 域 特 别 控 制 区 的 具 体 范 围 在 编 制 各 项 规 划 时 确 定 3 一 般 建 设 区 : 指 特 别 控 制 区 之 外 的 城 市 规 划 区 4 旧 区 : 指 厦 门 岛 内 东 至 湖 滨 东 路, 西 至 鹭 江 道, 南 至 万 石 山 北 麓 演 武 路, 北 至 禾 祥 东 路 禾 祥 西 路 的 旧 城 区, 鼓 浪 屿 区 以 及 岛 外 地 区 城 市 规 划 区 内 的 旧 城 镇 58

5 旧 区 改 建 : 对 城 市 旧 区 进 行 的 调 整 城 市 结 构 优 化 城 市 用 地 布 局 改 善 和 更 新 基 础 设 施 整 治 城 市 环 境 保 护 城 市 历 史 风 貌 等 的 建 设 活 动 6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 城 市 生 存 和 发 展 所 必 须 具 备 的 工 程 性 基 础 设 施 和 社 会 性 基 础 设 施 的 总 称 7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 对 一 定 时 期 内 城 市 性 质 发 展 目 标 发 展 规 模 土 地 利 用 空 间 布 局 以 及 各 项 建 设 的 综 合 部 署 和 实 施 措 施 8 分 区 规 划 : 在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的 基 础 上, 对 局 部 地 区 的 土 地 利 用 人 口 分 布 公 共 设 施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的 配 置 等 方 面 所 作 的 进 一 步 安 排 9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 以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或 分 区 规 划 为 依 据, 确 定 建 设 地 区 的 土 地 使 用 性 质 和 使 用 强 度 的 控 制 指 标 道 路 和 工 程 管 线 控 制 性 位 置 以 及 空 间 环 境 控 制 的 规 划 要 求 10 修 建 性 详 细 规 划 : 以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分 区 规 划 或 控 制 性 规 划 为 依 据, 制 定 用 以 指 导 各 项 建 筑 和 工 程 设 施 的 设 计 和 施 工 的 规 划 设 计 11 城 市 设 计 : 对 城 市 体 型 和 空 间 环 境 所 作 的 整 体 构 思 和 安 排, 贯 穿 于 城 市 规 划 的 全 过 程 12 居 住 用 地 : 在 城 市 中 包 括 住 宅 及 相 当 于 居 住 小 区 及 小 区 级 以 下 的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道 路 和 绿 地 等 设 施 的 建 设 用 地 13 公 共 设 施 用 地 : 城 市 中 为 社 会 服 务 的 行 政 经 济 文 化 教 育 卫 生 体 育 科 研 及 设 计 等 机 构 或 设 施 的 建 设 用 地 14 工 业 用 地 : 城 市 中 工 矿 企 业 的 生 产 车 间 库 房 堆 场 构 筑 物 及 其 附 属 设 施 ( 包 括 其 专 用 的 铁 路 码 头 和 道 路 等 ) 的 建 设 用 地 15 仓 储 用 地 : 城 市 中 仓 储 企 业 的 库 房 堆 场 和 包 装 加 工 车 间 及 其 附 属 设 施 的 建 设 用 地 16 对 外 交 通 用 地 : 城 市 对 外 联 系 的 铁 路 公 路 管 道 运 输 设 施 港 口 机 场 及 其 附 属 设 施 的 建 设 用 地 17 道 路 广 场 用 地 : 城 市 中 道 路 广 场 和 公 共 停 车 场 等 设 施 的 建 设 用 地 18 市 政 公 用 设 施 用 地 : 城 市 中 为 生 活 及 生 产 服 务 的 各 项 基 础 设 施 的 建 设 用 地, 包 括 : 供 应 设 施 交 通 设 施 邮 电 设 施 环 境 卫 生 设 施 施 工 与 维 修 设 施 殡 葬 设 施 及 其 它 市 政 公 用 设 施 的 建 设 用 地 19 绿 地 : 城 市 中 专 门 以 改 善 生 态 保 护 环 境 为 居 民 提 供 游 憩 场 地 和 美 化 景 观 的 绿 化 用 地 59

20 公 共 绿 地 : 城 市 中 向 公 众 开 放 的 绿 化 用 地, 包 括 其 范 围 内 的 水 域 21 水 域 和 其 它 用 地 : 城 市 范 围 内 包 括 耕 地 园 地 林 地 牧 草 地 村 镇 建 设 用 地 露 天 矿 用 地 和 弃 置 地, 以 及 江 河 湖 海 水 库 苇 地 滩 涂 和 渠 道 等 常 年 有 水 或 季 节 性 有 水 的 全 部 水 域 22 居 住 小 区 : 城 市 中 由 居 住 区 级 道 路 或 自 然 分 界 线 所 围 合, 以 居 民 基 本 生 活 活 动 不 穿 越 城 市 主 要 交 通 线 为 原 则, 并 设 有 与 其 居 住 人 口 规 模 相 应 的 满 足 该 区 居 民 基 本 的 物 质 与 文 化 生 活 所 需 的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的 居 住 生 活 聚 居 地 区 23 居 住 组 团 : 城 市 中 一 般 被 小 区 道 路 分 隔, 设 有 与 其 居 住 人 口 规 模 相 应 的 居 民 所 需 的 基 层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的 居 住 生 活 聚 居 地 24 居 住 区 用 地 : 住 宅 用 地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用 地 道 路 用 地 和 公 共 绿 地 等 四 项 用 地 的 总 称 25 住 宅 用 地 : 住 宅 建 筑 基 底 占 地 及 其 四 周 合 理 间 距 内 的 用 地 ( 含 宅 间 绿 地 和 宅 间 小 路 等 ) 的 总 称 26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用 地 : 一 般 称 公 建 用 地, 是 与 居 住 人 口 规 模 相 对 应 配 建 的, 为 居 民 服 务 和 使 用 的 各 类 设 施 的 用 地, 应 包 括 建 筑 基 底 占 地 及 其 所 属 场 院 绿 地 和 配 建 停 车 场 等 27 居 住 区 道 路 用 地 : 居 住 区 道 路 小 区 路 组 团 路 及 非 公 建 配 建 的 居 民 小 汽 车 单 位 通 勤 车 等 停 放 场 地 28 快 速 路 : 城 市 道 路 中 设 有 中 央 分 隔 带, 具 有 四 条 以 上 机 动 车 道, 全 部 或 部 分 采 用 立 体 交 叉 与 控 制 出 入, 供 汽 车 以 较 高 速 度 行 驶 的 道 路 又 称 汽 车 专 用 道 29 步 行 街 : 专 供 步 行 者 使 用, 禁 止 通 行 车 辆 或 只 准 通 行 特 种 车 辆 的 道 路 30 居 住 区 ( 级 ) 道 路 : 一 般 用 以 划 分 小 区 的 道 路 在 大 城 市 中 通 常 与 城 市 支 路 同 级 31 小 区 ( 级 ) 路 : 一 般 用 以 划 分 组 团 的 道 路 32 组 团 ( 级 ) 路 : 上 接 小 区 路 下 连 宅 间 小 路 的 道 路 33 宅 间 小 路 : 住 宅 建 筑 之 间 连 接 各 住 宅 入 口 的 道 路 34 用 地 面 积 : 征 用 土 地 红 线 范 围 内 的 土 地 面 积 35 建 设 用 地 面 积 : 用 地 红 线 范 围 内, 除 城 市 道 路 河 道 电 力 走 廊 轻 轨 控 制 线 绿 化 隔 离 带 等 规 划 控 制 用 地 外 的 实 际 建 设 用 地 面 积 36 道 路 红 线 : 城 市 道 路 ( 含 居 住 区 级 道 路 ) 用 地 的 规 划 控 制 线 37 建 筑 线 : 一 般 称 建 筑 控 制 线, 是 建 筑 物 基 底 位 置 的 控 制 线 38 绿 线 : 是 指 城 市 各 类 绿 地 范 围 的 控 制 线 39 蓝 线 : 是 指 城 市 规 划 确 定 的 江 河 湖 库 渠 和 湿 地 等 城 市 地 表 水 体 60

保 护 和 控 制 的 地 域 界 线 40 紫 线 : 是 指 国 家 历 史 文 化 名 城 内 的 历 史 文 化 街 区 和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公 布 的 历 史 文 化 街 区 的 保 护 范 围 界 线, 以 及 历 史 文 化 街 区 外 经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公 布 保 护 的 历 史 建 筑 的 保 护 范 围 界 线 41 黄 线 : 是 指 对 城 市 发 展 全 局 有 影 响 的 城 市 规 划 中 确 定 的 必 须 控 制 的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用 地 的 控 制 界 线 42 容 积 率 : 一 定 地 块 内, 地 面 以 上 总 建 筑 面 积 与 建 设 用 地 面 积 的 比 值 43 建 筑 密 度 : 一 定 地 块 内 所 有 建 筑 物 的 基 底 总 面 积 占 建 设 用 地 面 积 的 比 例 44 绿 地 率 : 一 定 地 区 内 各 类 绿 化 用 地 总 面 积 占 建 设 用 地 面 积 的 比 例 45 建 筑 间 距 : 两 栋 建 筑 物 或 构 筑 物 外 墙 之 间 的 最 小 水 平 距 离 46 建 筑 公 共 开 放 空 间 : 指 在 建 设 用 地 内 按 规 划 审 定 的 方 案 建 设, 由 建 设 单 位 永 久 性 全 天 候 为 公 众 提 供 的 建 筑 底 层 开 放 空 间 建 筑 公 共 开 放 空 间 必 须 同 时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 (1) 沿 城 市 道 路 广 场 小 区 道 路 留 设, 且 任 一 方 向 的 净 宽 度 在 10 米 以 上, 实 际 使 用 面 积 不 少 于 200 平 方 米 ; (2) 开 放 空 间 应 进 行 无 障 碍 设 计, 且 层 高 不 应 小 于 2.8 米 47 建 筑 退 线 : 建 筑 物 外 墙 面 与 建 设 用 地 红 线 之 间 的 最 小 垂 直 距 离 48 建 筑 高 度 : 指 自 建 筑 物 室 外 散 水 至 建 筑 物 顶 部 最 高 点 的 高 度 49 低 层 建 筑 : 建 筑 高 度 不 大 于 10 米 的 非 居 住 建 筑 50 多 层 建 筑 : 建 筑 高 度 大 于 10 米 且 不 大 于 24 米 的 非 居 住 建 筑 51 高 层 建 筑 : 建 筑 高 度 大 于 24 米 且 不 大 于 100 米 的 非 居 住 建 筑 52 超 高 层 建 筑 : 建 筑 高 度 在 100 米 以 上 的 建 筑 53 低 层 住 宅 : 层 数 为 1~3 层 的 住 宅 54 多 层 住 宅 : 层 数 为 4~6 层 的 住 宅 55 中 高 层 住 宅 : 层 数 为 7~9 层 的 住 宅 56 高 层 住 宅 : 层 数 大 于 等 于 10 层 的 住 宅 57 居 住 建 筑 : 整 幢 建 筑 的 使 用 性 质 均 为 住 宅 的 建 筑 物 58 公 共 建 筑 : 供 人 们 进 行 各 种 公 共 活 动 的 建 筑, 包 含 办 公 建 筑 ( 包 括 写 字 楼 政 府 部 门 办 公 室 等 ), 商 业 建 筑 ( 如 商 场 金 融 建 筑 等 ), 旅 游 建 筑 ( 如 旅 馆 饭 店 娱 乐 场 所 等 ), 科 教 文 卫 建 筑 ( 包 括 文 化 教 育 科 研 医 疗 卫 生 体 育 建 筑 等 ), 通 信 建 筑 ( 如 邮 电 通 讯 广 播 用 房 ) 以 及 交 通 运 输 类 建 筑 ( 如 机 场 车 站 建 筑 桥 梁 等 ) 61

59 办 公 建 筑 : 供 机 关 团 体 和 企 事 业 单 位 办 理 行 政 事 务 和 从 事 业 务 活 动 的, 非 单 元 式 小 空 间 划 分 的 建 筑 物 60 旅 馆 建 筑 : 指 接 待 短 期 停 留 的 旅 客 为 主, 每 个 客 房 单 元 不 配 备 厨 房, 满 足 国 家 旅 馆 建 筑 设 计 规 范 的 建 筑 61 裙 房 : 指 和 高 层 建 筑 紧 密 相 连 并 与 之 组 成 为 一 个 整 体 且 建 筑 高 度 不 大 于 24 米 的 附 属 建 筑 62 骑 楼 : 临 道 路 的 建 筑 物 将 底 层 临 道 路 部 分 作 成 柱 廊 式 人 行 通 道, 楼 层 部 分 跨 建 在 底 层 人 行 通 道 上 部, 则 底 层 人 行 通 道 部 分 连 同 柱 廊 称 之 为 骑 楼 63 层 高 : 指 上 下 两 层 楼 面 或 楼 面 与 地 面 之 间 的 垂 直 距 离, 不 得 通 过 架 空 填 充 等 装 饰 装 修 手 段 规 避 层 高 限 制 64 封 闭 阳 台 : 指 对 凸 阳 台 的 三 面 临 空 面 和 凹 阳 台 的 单 面 临 空 面 进 行 围 合 封 闭, 使 室 内 外 连 续 空 间 成 为 室 内 空 间 的 阳 台 65 露 台 又 称 晒 台, 指 供 人 室 外 活 动 的 上 人 屋 面 或 底 层 地 面 伸 出 室 外 的 有 围 护 无 顶 盖 的 台 面 露 台 在 建 筑 设 计 上 应 位 于 建 筑 底 层 或 建 筑 顶 层 或 建 筑 裙 房 屋 面 66 地 下 室 : 房 间 室 内 地 面 低 于 室 外 地 面, 且 室 内 地 面 至 室 外 地 面 的 高 度 大 于 房 间 净 高 的 1/2 者, 且 在 室 外 地 面 以 上 部 分 高 度 不 大 于 1 米 67 平 地 建 筑 半 地 下 室 : 房 间 室 内 地 面 低 于 室 外 地 面, 室 内 地 面 至 室 外 地 面 的 高 度 大 于 等 于 该 房 间 净 高 的 1/3 但 小 于 1/2 者, 且 在 室 外 地 面 以 上 部 分 高 度 不 大 于 1.5 米 68 坡 地 建 筑 半 地 下 室 : 坡 地 建 筑 楼 层 有 1 至 2 面 位 于 地 面 以 上, 其 余 面 墙 的 室 内 地 面 至 墙 连 接 室 外 地 面 的 高 度 大 于 房 间 净 高 的 1/2 69 公 园 绿 地 : 指 向 公 众 开 放, 以 游 憩 为 主 要 功 能, 兼 具 生 态 美 化 防 灾 等 作 用 的 绿 地 70 生 产 绿 地 : 指 为 城 市 绿 化 提 供 苗 木 花 草 种 子 的 苗 圃 花 圃 草 圃 等 用 地 71 防 护 绿 地 : 指 城 市 中 用 于 具 有 卫 生 隔 离 和 安 全 防 护 功 能 的 林 带 及 绿 化 用 地 72 附 属 绿 地 : 指 城 市 建 设 用 地 中 绿 地 之 外 各 类 用 地 中 的 附 属 绿 化 用 地 包 括 居 住 用 地 公 共 设 施 用 地 工 业 用 地 仓 储 用 地 对 外 交 通 用 地 道 路 广 场 用 地 市 政 设 施 用 地 和 特 殊 用 地 中 的 绿 地 62

73 其 它 绿 地 : 指 对 城 市 生 态 环 境 质 量 居 民 休 闲 生 活 城 市 景 观 和 生 物 多 样 性 保 护 有 直 接 影 响 的 绿 地 包 括 风 景 名 胜 区 水 源 保 护 区 郊 野 公 园 森 林 公 园 自 然 保 护 区 风 景 林 地 城 市 绿 化 隔 离 带 野 生 动 植 物 园 湿 地 垃 圾 填 埋 场 恢 复 绿 地 等 74 护 坡 : 防 止 用 地 土 体 边 坡 变 迁 而 设 置 的 斜 坡 式 防 护 工 程, 如 土 质 或 砌 筑 型 等 护 坡 工 程 75 挡 土 墙 : 防 止 用 地 土 体 边 坡 坍 塌 而 砌 筑 的 墙 体 76 风 景 名 胜 区 : 指 风 景 资 源 集 中 环 境 优 美 具 有 一 定 规 模 和 游 览 条 件, 可 供 人 们 游 览 欣 赏 休 憩 娱 乐 或 进 行 科 学 文 化 活 动 的 地 域 77 港 湾 式 停 靠 站 : 在 道 路 车 行 道 外 侧, 采 取 局 部 拓 宽 路 面 的 公 共 交 通 停 靠 站 78 开 闭 所 : 城 网 中 起 接 受 电 力 并 分 配 电 力 作 用 的 配 电 设 施 79 高 压 线 走 廊 ( 高 压 架 空 线 路 走 廊 ): 在 计 算 导 线 最 大 风 偏 和 安 全 距 离 情 况 下,35kV 及 以 上 高 压 架 空 电 力 线 路 两 边 导 线 向 外 延 伸 一 定 距 离 所 形 成 的 两 条 平 行 线 之 间 的 专 用 通 道 80 生 活 污 水 : 居 民 在 工 作 和 生 活 中 排 出 的 受 一 定 污 染 的 水 81 生 产 废 水 : 生 产 过 程 中 排 出 的 未 受 污 染 或 受 轻 微 污 染 以 及 水 温 稍 有 升 高 的 水 82 生 产 污 水 : 生 产 过 程 中 排 出 的 被 污 染 的 水, 以 及 排 放 后 造 成 热 污 染 的 水 83 城 市 防 灾 : 为 抵 御 和 减 轻 各 种 自 然 灾 害 和 人 为 灾 害 及 由 此 而 引 起 的 次 生 灾 害, 对 城 市 居 民 生 命 财 产 和 各 项 工 程 设 施 造 成 危 害 和 损 失 所 采 取 的 各 种 防 御 措 施 附 录 三 : 计 算 规 则 1 建 筑 面 积 计 算 (1) 建 筑 面 积 测 量 计 算 以 厦 门 市 房 产 面 积 测 算 细 则 为 准 (2) 居 住 建 筑 中 挑 空 的 户 内 空 间, 除 跃 层 住 宅 客 厅 可 挑 空 外, 其 余 均 不 得 挑 空 跃 层 住 宅 客 厅 的 挑 空 面 积 应 小 于 本 套 底 层 户 内 面 积 的 30% (3) 建 筑 中 所 有 类 型 的 阳 台 廊 道 入 户 花 园 投 影 面 积 总 量 不 应 大 于 套 内 建 筑 面 积 的 15% 63

2 建 筑 占 地 面 积 即 建 筑 的 基 底 面 积 3 建 筑 容 积 率 计 算 : (1) 高 层 建 筑 中 按 规 定 设 置 的 避 难 层 的 建 筑 面 积 单 独 标 注, 不 计 入 总 建 筑 面 积 和 容 积 率 (2) 工 业 建 筑 层 高 超 过 8 米, 计 算 容 积 率 时, 该 层 建 筑 面 积 加 倍 计 算 (3) 居 住 文 教 体 卫 建 筑 底 层 设 置 的 公 共 开 放 空 间 及 连 续 雨 廊 等 非 营 利 功 能 的 空 间, 其 建 筑 面 积 应 单 独 标 注, 计 入 总 建 筑 面 积, 但 不 计 入 容 积 率 (4) 住 宅 建 筑 阳 台, 无 论 凹 阳 台 挑 阳 台 封 闭 式 阳 台 未 封 闭 阳 台 进 深 不 应 超 过 1.8 米, 进 深 超 过 1.8 米 的, 超 过 部 分 按 水 平 投 影 面 积 的 全 部 计 算 建 筑 面 积 和 容 积 率 (5) 进 深 不 超 过 1.8 米 的 封 闭 式 阳 台, 按 水 平 投 影 面 积 的 全 部 计 算 建 筑 面 积, 但 按 水 平 投 影 面 积 的 一 半 计 算 容 积 率 4 绿 地 面 积 的 计 算 (1) 公 共 绿 地 包 括 各 级 中 心 绿 地 河 湖 畔 海 滨 山 边 绿 地 和 其 它 带 状 块 状 绿 地, 同 时 满 足 宽 度 不 应 小 于 8 米, 面 积 不 少 于 400 平 方 米 (2) 道 路 绿 化 景 观 带 和 交 叉 口 绿 化 景 观 控 制 区 的 绿 化 计 入 城 市 公 共 绿 地, 但 不 计 入 小 区 绿 地 和 建 设 项 目 附 属 绿 地 (3) 中 心 绿 地 与 宅 旁 ( 宅 间 ) 绿 地 的 主 要 区 别 为 : 有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的 绿 地 面 积 在 规 定 建 筑 间 距 范 围 之 外 的, 可 作 为 中 心 绿 地, 否 则 应 视 作 宅 旁 ( 宅 间 ) 绿 地 (4) 宅 旁 ( 宅 间 ) 绿 地 面 积 计 算 起 止 界 为 : 绿 地 边 界 对 宅 间 路 组 团 路 和 小 区 路 应 计 算 至 路 边, 当 小 区 路 设 有 人 行 便 道 时 应 计 算 至 便 道 边 ; 绿 地 沿 居 住 区 路 城 市 道 路 时 则 计 算 至 道 路 红 线 ; 沿 建 筑 物 的 绿 地 计 算 至 距 建 筑 物 墙 角 1.5 米 处 ; 沿 围 墙 的 绿 地 计 算 至 墙 边 (5) 道 路 绿 地 面 积 计 算 : 以 道 路 内 规 划 的 绿 地 面 积 为 准 进 行 计 算 (6) 院 落 式 组 团 绿 地 面 积 计 算 的 起 止 界 为 : 绿 地 沿 宅 间 路 组 团 路 和 小 区 路 时 计 算 至 距 路 边 1 米 处, 当 小 区 设 有 人 行 便 道 时 算 到 人 行 便 道 边 ; 绿 地 沿 居 住 区 道 路 城 市 道 路 则 计 算 至 道 路 红 线 ; 沿 建 筑 物 的 绿 地 计 算 至 距 建 筑 物 墙 角 1.5 米 处 (7) 块 状 带 状 公 共 绿 地 面 积 计 算 的 起 止 界 同 院 落 式 绿 地, 沿 居 住 区 级 道 路 城 市 道 路 的 公 共 绿 地 计 算 至 道 路 红 线 (8) 计 算 建 设 用 地 内 绿 地 率 的 绿 地 面 积 包 括 : 建 设 用 地 内 的 公 共 绿 地 宅 旁 64

绿 地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所 属 绿 地 道 路 绿 地 和 规 定 的 建 筑 间 距 内 的 零 星 绿 地 面 积 绿 地 应 以 绿 化 用 地 的 平 面 投 影 面 积 为 准, 每 块 绿 地 只 能 计 算 一 次 (9) 建 设 用 地 内 位 于 整 块 绿 地 中 用 于 美 化 环 境 的 水 面 无 建 筑 面 积 的 建 筑 小 品 的 占 地 面 积 可 计 入 绿 地 面 积 5 建 设 用 地 面 积 计 算 : 建 设 用 地 面 积 是 指 建 设 项 目 用 地 红 线 内 的 面 积, 城 市 道 路 红 线 内 河 道 蓝 线 内 绿 地 绿 线 内 的 面 积 不 得 计 入 6 建 筑 间 距 计 算 : 建 筑 间 距 分 正 面 间 距 和 侧 面 间 距 两 个 方 面, 凡 泛 称 的 住 宅 间 距 系 指 正 面 间 距 本 规 定 确 定 的 建 筑 间 距 仍 以 满 足 日 照 要 求 为 基 础, 综 合 考 虑 了 采 光 通 风 消 防 管 线 埋 设 和 视 觉 卫 生 与 空 间 环 境 等 要 求 为 原 则 (1) 居 住 建 筑 底 部 设 有 商 店 或 其 它 非 居 住 用 房 的, 建 筑 间 距 计 算 不 得 扣 除 底 部 商 店 或 其 它 非 居 住 用 房 的 高 度 同 一 满 铺 裙 房 之 上 的 居 住 建 筑, 其 间 距 计 算 可 以 扣 除 裙 房 高 度 (2) 不 规 则 平 面 的 居 住 建 筑, 按 建 筑 外 墙 面 的 最 凸 出 外 围 线 和 周 围 建 筑 的 最 近 距 离 计 算 建 筑 间 距 (3) 居 住 建 筑 南 北 向 布 置, 相 邻 两 居 住 建 筑 之 间 地 面 有 高 差 时, 其 建 筑 间 距 按 下 列 原 则 计 算 : 当 南 侧 住 宅 地 面 低 于 北 侧 住 宅 地 面 高 度 时, 以 两 建 筑 高 度 完 全 重 叠 的 部 分 计 算 建 筑 间 距, 并 应 同 时 符 合 其 它 规 范 的 要 求 ; 当 南 侧 住 宅 建 筑 地 面 高 于 北 侧 住 宅 建 筑 地 面 时, 应 以 南 侧 建 筑 高 度 加 上 南 北 地 面 高 差 计 算 建 筑 间 距 (4) 当 建 筑 突 出 部 分 的 累 计 长 度 不 超 过 建 筑 同 一 面 外 墙 总 长 度 的 1/3, 且 突 出 距 离 不 超 过 1.8 米, 则 其 最 小 间 距 可 忽 略 突 出 部 分 不 计 (5) 阳 台 的 出 挑 距 离 或 总 长 度 超 出 上 述 规 定 时, 按 阳 台 外 边 缘 计 算 建 筑 间 距 (6) 坡 度 大 于 45 度 的 多 低 层 坡 屋 面 建 筑, 其 建 筑 间 距 是 指 自 屋 脊 线 在 地 面 上 的 垂 直 投 影 线 至 被 遮 挡 建 筑 的 外 墙 面 之 间 的 最 小 垂 直 距 离 7 建 筑 高 度 计 算 : 在 计 算 建 筑 间 距 时, 建 筑 高 度 按 下 列 规 定 计 算 : (1) 平 屋 面 建 筑 : 挑 檐 屋 面 自 室 外 散 水 地 面 算 至 檐 口 顶, 加 上 檐 口 挑 出 宽 度 ; 有 女 儿 墙 的 屋 面, 自 室 外 散 水 地 面 算 至 女 儿 墙 顶 (2) 坡 屋 面 建 筑 : 屋 面 坡 度 小 于 45 度 ( 含 45 度 ) 的, 自 室 外 散 水 地 面 算 至 檐 口 顶, 加 上 檐 口 挑 出 宽 度 ; 坡 度 大 于 45 度 的, 自 室 外 散 水 地 面 算 至 屋 脊 顶 65

(3) 水 箱 楼 梯 间 电 梯 间 机 械 房 等 突 出 屋 面 的 附 属 设 施 其 高 度 在 6 米 以 内, 水 平 面 积 之 和 不 超 过 屋 面 建 筑 面 积 1/8 的, 可 不 计 入 建 筑 高 度 但 当 建 筑 位 于 文 物 建 筑 控 制 区 特 殊 保 护 区 和 有 净 空 要 求 的 控 制 区 时, 上 述 突 出 部 分 应 计 算 建 筑 高 度 66

目 录 第 一 章 总 则...1 第 二 章 城 市 规 划 编 制...2 第 三 章 用 地 管 理...5 第 一 节 城 市 用 地 分 类 及 适 建 范 围...5 第 二 节 建 筑 容 量 控 制 指 标...13 第 三 节 公 共 ( 服 务 ) 设 施 配 置...16 第 四 节 城 市 绿 地...22 第 四 章 建 筑 管 理...25 第 一 节 建 筑 间 距 控 制...25 第 二 节 建 筑 退 让...27 第 三 节 建 筑 高 度 控 制...31 第 四 节 建 筑 与 环 境 景 观 控 制...32 第 五 节 停 车 设 施 配 建...34 第 五 章 市 政 工 程 管 理...36 第 一 节 城 市 道 路...36 第 二 节 城 市 用 地 竖 向...40 第 三 节 城 市 水 源 保 护 与 给 水 工 程...41 第 四 节 城 市 排 水 工 程...41 第 五 节 城 市 供 电 工 程...42 第 六 节 通 信 工 程...44 第 七 节 燃 气 工 程...45 第 八 节 建 筑 工 程 市 政 配 套 设 施...47 第 九 节 城 市 环 卫 设 施...49 第 十 节 城 市 管 线 综 合...50 第 六 章 城 市 防 灾...53 第 七 章 建 设 工 程 竣 工 规 划 条 件 核 实...57 第 八 章 附 则...58 附 录 一 : 标 准 用 词 说 明...58 附 录 二 : 名 词 解 释...58 附 录 三 : 计 算 规 则...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