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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疆 准 东 石 油 技 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薪 酬 管 理 制 度 第 一 部 分 员 工 工 资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条 第 一 章 总 则 为 了 建 立 与 现 代 企 业 制 度 相 适 应 的 薪 酬 分 配 体 系, 调 动 员 工 积 极 性, 提 高 工 作 效 率, 激 励 员 工 为 公 司 创 造 更 高 的 价 值, 增 强 新 疆 准 东 石 油 技 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准 油 股 份 ) 的 凝 聚 力 和 市 场 竞 争 力, 根 据 准 油 股 份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制 度, 结 合 公 司 实 际 情 况,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准 油 股 份 所 属 机 关 事 业 部 控 股 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各 单 位 ) 和 全 体 员 工 第 三 条 准 油 股 份 薪 酬 管 理 遵 循 以 下 原 则 ( 一 ) 公 司 按 照 两 低 于 的 原 则 即 : 企 业 工 资 总 额 的 增 长 低 于 经 济 效 益 增 长, 员 工 实 际 工 资 水 平 的 增 长 低 于 公 司 劳 动 生 产 率 增 长 的 原 则, 确 定 员 工 的 薪 酬 水 平 ( 二 ) 准 油 股 份 的 工 资 分 配 制 度 必 须 贯 彻 按 劳 分 配 奖 勤 罚 懒 和 效 益 优 先 兼 顾 公 平 的 基 本 原 则, 确 保 在 公 司 内 部 实 施 薪 酬 方 案 的 一 致 性 和 公 正 性 ( 三 ) 坚 持 因 事 设 岗 以 岗 定 薪 易 岗 易 薪 的 原 则 第 四 条 本 办 法 所 涉 及 的 名 词 解 释 ( 一 ) 实 习 员 工 : 指 未 毕 业, 在 公 司 进 行 实 践 活 动 的 学 生 ( 二 ) 见 习 员 工 : 指 从 学 校 招 聘 的, 没 有 工 作 经 验 的 应 历 届 毕 业 生, 见 习 期 一 般 为 一 年, 原 则 上 不 超 过 两 年 ( 三 ) 试 用 期 员 工 : 指 有 工 作 经 验 的 应 聘 员 工, 试 用 期 一 般 为 三 个 月, 原 则 上 不 超 过 六 个 月 ( 四 ) 正 式 员 工 : 指 见 习 或 试 用 后 经 考 核, 被 正 式 录 用 的 员 工 ( 五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指 总 经 理 副 总 经 理 财 务 总 监 总 工 程 师 总 经 济 师 董 事 会 秘 书 专 家 级 高 工 岗 位 上 的 人 员 可 参 照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待 遇 执 行 ( 六 ) 中 级 管 理 人 员 : 指 公 司 各 事 业 部 经 理 副 经 理 各 部 门 经 理 副 经 理 高 级 工 程 师 岗 位 上 的 人 员 可 参 照 中 级 管 理 人 员 待 遇 执 行 1

( 七 ) 初 级 管 理 和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 指 机 关 部 门 职 员 各 部 门 主 任 车 间 队 长 副 队 长 工 程 师 助 理 工 程 师 和 技 术 员 ( 八 ) 一 般 操 作 与 服 务 人 员 : 指 各 单 位 从 事 具 体 操 作 和 服 务 的 一 般 工 作 人 员 第 五 条 第 二 章 薪 酬 管 理 规 则 根 据 聘 任 管 理 考 核 分 配 四 权 一 体 化 的 原 则, 准 油 股 份 员 工 的 工 资 管 理 统 一 由 人 力 资 源 部 负 责, 工 资 分 配 由 主 管 副 总 经 理 审 批, 总 经 理 批 准 后 按 统 一 的 等 级 工 资 制 度 执 行 第 六 条 准 油 股 份 的 年 度 工 资 总 额 和 劳 务 费 总 额 由 董 事 会 批 准 人 力 资 源 部 根 据 预 算 对 年 度 工 资 总 额 和 劳 务 费 与 公 司 年 度 经 济 效 益 指 标 挂 钩, 实 行 浮 动 管 理 第 七 条 各 单 位 工 资 总 额 和 劳 务 费 由 人 力 资 源 部 进 行 控 制, 所 属 各 单 位 应 在 每 年 11 月 15 日 前, 将 本 单 位 的 操 作 与 服 务 人 员 工 资 实 施 细 则 和 劳 务 用 工 劳 务 费 管 理 发 放 细 则 报 人 力 资 源 部 人 力 资 源 部 与 财 务 资 产 部, 于 每 年 12 月 15 日 前 会 审 后 报 至 公 司 总 经 理 办 公 会, 并 于 12 月 30 日 前 审 批, 各 单 位 严 格 按 审 批 后 的 细 则 执 行 第 八 条 各 单 位 根 据 本 单 位 的 工 资 实 施 细 则 和 劳 务 用 工 劳 务 费 管 理 发 放 细 则 进 行 工 资 劳 务 费 核 算, 经 单 位 负 责 人 批 准 后 发 放 审 计 监 察 部 会 同 人 力 资 源 部 每 季 度 对 工 资 发 放 进 行 审 计 稽 查 第 九 条 公 司 设 薪 酬 管 理 与 考 核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设 在 公 司 人 力 资 源 部, 其 职 责 为 : 薪 酬 体 系 的 拟 订 维 护 与 调 整, 员 工 投 诉 受 理 组 长 : 总 经 理 ; 副 组 长 : 主 管 副 总 经 理 ; 成 员 : 其 它 高 管 层 人 员 及 人 力 资 源 部 经 理 薪 酬 主 管 第 十 条 公 司 董 事 长 监 事 会 主 席 董 事 监 事 的 薪 酬 由 董 事 会 薪 酬 与 考 核 委 员 会 提 出 方 案, 报 公 司 董 事 会 审 议, 通 过 后 报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批 准 后 实 施 公 司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薪 酬 由 董 事 会 薪 酬 与 考 核 委 员 会 提 出 方 案, 报 公 司 董 事 会 审 议 批 准 后 执 行 公 司 中 级 管 理 人 员 及 普 通 员 工 的 薪 酬 由 公 司 薪 酬 与 考 核 领 导 小 组 提 出 方 案, 报 总 经 理 办 公 会 审 议 批 准 后 执 行 2

第 三 章 工 资 总 额 管 理 第 十 一 条 准 油 股 份 的 年 度 工 资 总 额 和 劳 务 费 计 划 由 人 力 资 源 部 根 据 公 司 主 要 经 济 指 标 完 成 情 况, 实 施 总 量 管 理, 公 司 依 据 战 略 调 整, 对 各 单 位 的 工 资 总 额 和 劳 务 费 实 行 计 划 调 控 管 理, 包 括 年 终 工 资 总 额 劳 务 费 调 整 计 划 和 业 绩 奖 励 计 划 劳 务 用 工 的 劳 务 费 构 成 由 公 司 另 行 制 定 管 理 细 则 员 工 工 资 和 劳 务 费 分 开 管 理, 互 不 侵 占 第 十 二 条 工 资 总 额 及 经 济 指 标 的 核 定 分 别 由 人 力 资 源 部 和 财 务 资 产 部 负 责, 由 人 力 资 源 部 汇 总 后 于 执 行 年 度 前 两 个 月 内 上 报 薪 酬 与 考 核 领 导 小 组, 经 董 事 会 批 准 后 发 布 实 施 第 十 三 条 工 资 总 额 和 劳 务 费 挂 钩 基 数 以 公 司 效 益 指 标 的 税 后 净 利 润 为 基 础 进 行 调 整 确 定 第 十 四 条 准 油 股 份 的 工 资 总 额 和 劳 务 费 基 数 确 定 后 按 预 算 管 理 发 布 实 施 经 审 核 确 定 的 年 度 工 资 总 额 和 劳 务 费 基 数 一 般 不 再 调 整, 凡 因 特 殊 情 况 确 需 调 整 的, 须 报 董 事 会 批 准 后 执 行 第 四 章 工 资 构 成 第 十 五 条 准 油 股 份 员 工 的 工 资 构 成 如 下 : 基 本 工 资 + 岗 位 工 资 + 工 龄 工 资 + 技 术 津 贴 + 特 殊 津 贴 + 绩 效 工 资 第 十 六 条 基 本 工 资 : 由 基 本 生 活 费 400 元 加 地 区 补 贴 200 元 组 成, 准 油 股 份 全 体 员 工 均 享 有 固 定 的 基 本 工 资 600 元 第 十 七 条 岗 位 工 资 : 岗 位 工 资 严 格 按 工 资 级 别 执 行, 经 岗 位 评 估 后 确 定 工 资 级 别 等 级 ( 见 准 油 股 份 操 作 和 服 务 人 员 技 能 等 级 工 资 序 列 表 ) 第 十 八 条 工 龄 工 资 : 由 改 制 前 工 龄 工 资 和 公 司 工 龄 工 资 两 部 分 组 成 ; 改 制 前 工 龄 工 资 只 适 用 于 原 新 疆 油 田 公 司 新 疆 石 油 管 理 局 参 与 改 制 与 个 人 买 断 的 员 工, 方 法 标 准 为 每 年 每 月 5 元 ; 公 司 工 龄 工 资 为 进 入 公 司 后 在 公 司 工 作 的 工 龄, 发 放 标 准 为 每 年 每 月 10 元 改 制 员 工 工 龄 工 资 以 人 事 档 案 为 准, 不 满 一 年 按 一 年 计 算, 公 司 工 龄 工 资 从 进 入 公 司 满 一 年 次 月 开 始 计 发 技 术 津 贴 : 公 司 为 具 有 创 新 能 力 强 掌 握 高 新 技 术 及 相 关 核 心 业 务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才 3

设 置 技 术 津 贴, 分 为 技 术 专 家 津 贴, 标 准 为 每 月 3000 元, 学 科 带 头 人 津 贴, 标 准 为 每 月 1000 元 -2000 元 享 受 技 术 津 贴 的 人 员 必 须 满 足 附 表 3 准 油 股 份 享 受 技 术 津 贴 人 员 选 聘 标 准 中 的 基 本 条 件 和 可 选 条 件 中 任 意 两 项 的 标 准 方 可 享 受 技 术 津 贴 须 经 薪 酬 管 理 与 考 核 领 导 小 组 评 审 后, 按 聘 用 期 计 发, 每 年 评 审 一 次, 聘 期 为 每 次 一 年 第 十 九 条 特 殊 津 贴 : 为 了 区 别 环 境 对 员 工 身 心 健 康 的 影 响 和 鼓 励 员 工 一 专 多 能 的 工 作 要 求, 根 据 岗 位 不 同 而 设 置 的 特 殊 工 资 特 殊 津 贴 按 天 计 发 每 月 每 人 不 超 过 21 天 元 / 天 天 ( 一 ) 夜 班 津 贴 : 从 事 三 班 倒 作 业 的 员 工 在 晚 上 20 点 到 次 日 10 点 上 班 享 受 夜 班 津 贴,4 ( 二 ) 班 长 津 贴 : 后 勤 辅 助 性 岗 位 上 的 班 长 5 元 / 天 ; 野 外 生 产 性 岗 位 上 的 班 长 10 元 / ( 三 ) 特 车 津 贴 : 为 了 鼓 励 特 车 操 作 人 员 兼 任 特 车 驾 驶 司 机, 按 特 种 车 辆 的 原 值 设 置 的 津 贴 原 值 大 于 或 等 于 50 万 元, 且 小 于 100 万 元 的, 补 助 5 元 / 天 ; 原 值 大 于 或 等 于 100 万 元, 补 助 10 元 / 天 ( 四 ) 野 外 津 贴 : 除 公 司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县 级 以 上 办 事 处 工 作 的 人 员 外, 所 有 在 油 田 野 外 施 工 作 业 的 人 员 均 享 受 野 外 补 贴 其 中 钻 修 队 人 员 按 15 元 / 天 发 放 野 外 补 贴 其 他 项 目 人 员 按 5 元 / 天 发 放 野 外 补 贴 第 五 章 岗 位 工 资 类 别 第 二 十 条 公 司 管 理 人 员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采 用 管 理 及 业 务 技 术 类 岗 位 工 资 序 列, 按 职 责 划 分 为 11 个 岗 级,1-3 级 为 高 级,4-7 级 为 中 级,8-11 级 为 初 级, 每 级 划 分 为 3 档 详 见 附 表 1 管 理 业 务 和 技 术 人 员 岗 位 工 资 序 列 表 第 二 十 一 条 各 事 业 部 及 各 子 公 司 一 线 操 作 和 服 务 人 员 采 用 技 能 等 级 岗 位 工 资 序 列 技 能 等 级 岗 位 工 资 按 工 种 和 岗 位 分 为 5 个 级 别, 每 个 岗 位 级 别 分 为 15 档, 分 别 用 于 无 级 初 级 中 级 高 级 技 师 高 级 技 师 的 聘 用 标 准 见 附 表 2 操 作 和 服 务 人 员 技 能 等 级 工 资 序 列 表 4

第 二 十 二 条 对 于 按 计 件 或 计 时 考 核 发 放 的 岗 位, 相 应 的 单 位 工 作 量 工 资 率 由 相 应 的 等 级 换 算 计 发 单 位 工 作 量 工 资 率 = 相 应 的 岗 位 级 别 工 资 标 准 / 月 规 定 完 成 的 工 作 量 ( 一 ) 凡 是 对 外 营 运 服 务 车 辆 的 司 机 实 行 : 基 本 工 资 + 工 龄 工 资 + 公 里 费 公 里 费 按 签 得 路 单 行 驶 公 里 计 算, 大 车 0.4 元 / 公 里, 小 车 0.30 元 / 公 里 ( 小 时 费 按 公 里 费 折 算 ) ( 二 ) 对 内 服 务 的 司 机 实 行 : 基 本 工 资 + 工 龄 工 资 + 岗 位 工 资 第 六 章 固 定 薪 酬 支 付 第 二 十 三 条 岗 位 工 资 为 了 克 服 招 聘 时 判 断 的 不 准 确 性, 新 进 员 工 工 作 满 半 年 时, 其 直 接 上 级 分 管 领 导 和 人 力 资 源 部 经 理 根 据 其 工 作 表 现 工 作 业 绩 职 位 调 整 及 未 来 发 展 再 次 确 定 其 工 资 级 别 ( 本 人 也 可 提 出 调 整 申 请 ) 第 二 十 四 条 加 班 工 资 是 指 对 法 定 节 假 日 及 在 正 常 工 作 时 间 以 外 工 作 的 员 工 所 给 予 的 劳 动 报 酬 ( 不 含 在 正 常 工 作 时 间 内 应 完 成 但 未 完 成 工 作 造 成 的 加 班 ) 在 节 假 日 期 间 连 续 工 作 12 小 时 的 员 工, 只 能 享 受 一 个 节 日 加 班 待 遇 ( 一 ) 凡 下 列 情 况 一 律 不 享 受 加 班 工 资 ; 1. 非 生 产 性 加 班 ; 2. 各 种 节 假 日 值 班 人 员 ; 3. 后 勤 警 卫 和 设 备 维 修 人 员, 在 公 休 日 加 班 或 日 常 加 点, 一 律 调 休 4. 凡 在 出 差 期 间 遇 到 节 假 日, 只 享 受 差 旅 费, 不 再 享 受 加 班 待 遇 ; 5. 公 司 管 理 和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上 的 人 员, 原 则 上 不 享 受 加 班 待 遇 ; 6. 实 行 综 合 工 时 制 的 倒 班 人 员 ( 二 ) 凡 有 下 列 利 用 公 休 日 生 产 加 班 情 况 者 可 经 领 导 批 准 发 放 加 班 工 资 : 1. 紧 急 生 产 任 务 ; 2. 影 响 全 公 司 计 划 完 成 的 特 殊 情 况 ; ( 三 ) 申 请 加 班 加 点 手 续 : 5

1. 加 班 加 点 由 申 请 人 直 接 上 级 工 会 批 准 ; 2. 加 班 加 点 事 前 应 填 制 加 班 加 点 申 请 单, 向 批 准 人 申 请, 经 批 准 人 同 意 后 进 行, 事 后 及 时 到 人 事 部 门 办 理 审 核 备 案 ; 3. 由 人 事 部 门 填 制 加 班 补 休 单 或 加 班 工 资 审 批 单 ; 4. 加 班 加 点 工 资 须 报 总 经 理 批 准, 可 在 次 月 发 放 ; 5. 加 班 加 点 申 请 单 加 班 补 休 单 加 班 工 资 审 批 单 须 附 在 考 勤 表 上 ( 四 ) 加 班 加 点 工 资 的 计 算 : 计 算 方 法 为 : 加 班 工 资 = 月 ( 基 本 工 资 + 岗 位 工 资 + 工 龄 工 资 )/20.83 天 加 班 天 数 倍 数 ( 公 休 假 日 按 日 基 本 工 资 的 两 倍 计 算 发 放, 法 定 节 假 日 按 日 基 本 工 资 的 三 倍 计 算 发 放 ) 第 二 十 五 条 工 资 核 算 周 期 与 发 放 规 定 ( 一 ) 员 工 薪 酬 计 算 周 期 为 上 月 20 日 至 本 月 19 日, 每 月 12 日 为 工 资 发 放 日 薪 酬 核 算 依 法 缴 纳 养 老 保 险 医 疗 保 险 工 伤 保 险 失 业 保 险 生 育 保 险 及 住 房 公 积 金 和 个 人 所 得 税, 以 及 其 它 相 关 费 用 ( 二 ) 每 月 25 日 前 由 各 单 位 人 事 部 门 负 责 统 计 员 工 本 月 ( 指 上 月 20 日 至 本 月 19 日 ) 出 勤 及 各 类 检 查 考 核 请 ( 休 ) 假 加 班 情 况, 每 月 25 日 前 将 本 月 人 员 考 勤 及 相 关 数 据 报 公 司 人 力 资 源 部 审 核 ( 三 ) 每 月 5 日 前 由 人 力 资 源 部 编 制 出 员 工 上 月 工 资 发 放 审 批 表 ( 见 附 表 7), 经 主 管 副 总 经 理 及 总 经 理 签 批 后 报 财 务 资 产 部 向 员 工 以 现 金 形 式 兑 付 ( 四 ) 工 资 中 的 扣 款 : 1. 违 纪 扣 款 : 员 工 违 反 公 司 制 度 而 被 扣 款, 人 力 资 源 部 将 依 据 处 罚 在 其 当 月 工 资 中 扣 减, 不 足 扣 除 的 下 月 续 扣 ; 2. 养 老 保 险 及 其 它 保 险 的 扣 除 : 养 老 及 其 它 保 险 费 按 公 司 规 定 个 人 需 承 担 的 标 准 扣 除 ( 五 ) 非 员 工 本 人 原 因 造 成 单 位 停 工 停 产 在 一 个 月 以 内 的, 各 单 位 应 按 停 工 停 产 前 员 工 本 人 月 工 资 标 准 支 付 员 工 工 资 ; 停 产 停 工 超 过 一 个 月 的, 按 不 低 于 当 地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支 付 生 活 费 第 七 章 固 定 薪 酬 的 调 整 第 二 十 六 条 公 司 员 工 的 工 资 基 数 调 整, 与 公 司 效 益 挂 钩 6

第 二 十 七 条 工 资 调 整 额 度 以 本 岗 位 工 资 上 限 为 止 当 员 工 从 某 一 级 晋 升 为 上 一 级 工 资 级 别 时, 其 工 资 变 动 原 则 就 高 不 就 低 第 二 十 八 条 因 岗 位 变 动, 未 取 得 新 岗 位 的 资 质 前, 岗 位 工 资 按 原 岗 位 工 资 的 80% 执 行, 半 年 ( 特 殊 情 况 不 超 过 一 年 ) 内 取 得 相 应 岗 位 资 质 后, 按 岗 位 相 应 等 级 初 始 岗 位 工 资 套 入, 或 按 现 岗 位 的 无 级 档 套 入 岗 位 工 资 第 二 十 九 条 对 于 与 工 资 挂 钩 的 特 殊 奖 惩, 或 非 绩 效 调 薪, 按 相 关 规 定 或 由 薪 酬 与 考 核 小 组 讨 论 决 定 第 三 十 条 有 以 下 情 况 之 一 者, 当 年 不 得 晋 升 级 别 ( 一 ) 被 拘 留 受 撤 销 党 内 ( 团 内 处 分 参 照 执 行, 下 同 ) 职 务 或 行 政 降 级 及 以 上 处 分 ( 二 ) 当 年 度 综 合 考 核 不 合 格 ( 三 ) 重 大 事 故 的 直 接 责 任 者 ( 四 ) 受 党 内 严 重 警 告 或 行 政 记 大 过 及 以 上 处 分 的 人 员 ( 五 ) 连 续 旷 工 三 天 及 以 上 ; 年 累 计 旷 工 十 天 及 以 上 ; 年 累 计 事 假 15 天 病 假 3 个 月 及 以 上 的 人 员 ( 六 ) 各 类 立 案 审 查 尚 未 结 案 人 员 ( 七 ) 行 政 拘 留 违 反 计 划 生 育 政 策 的 人 员 上 述 当 年 不 得 晋 升 级 别 的 人 员, 按 三 年 考 核 晋 升 的 规 定, 待 累 计 三 年 考 核 合 格 时, 再 予 以 考 核 晋 升 第 三 十 一 条 实 习 期 员 工 公 司 发 放 基 本 生 活 费, 每 月 600 元 第 三 十 二 条 见 习 期 员 工 工 资 标 准 见 习 期 一 般 为 12 个 月 ( 原 则 上 不 超 过 18 个 月 ), 见 习 期 工 资 标 准 ( 如 下 表 所 示 ): 中 职 ( 元 / 月 ) 大 专 ( 元 / 月 ) 本 科 ( 元 / 月 ) 硕 士 研 究 生 ( 元 / 月 ) 800 1000 1500 1800 第 三 十 三 条 见 习 期 结 束 后 向 人 力 资 源 部 递 交 见 习 报 告, 经 公 司 转 正 定 级 考 核 评 审 委 员 会 评 审 后, 报 公 司 薪 酬 管 理 与 考 核 领 导 小 组 审 批 确 定 岗 位, 按 该 岗 位 工 资 标 准 执 行 第 三 十 四 条 公 司 紧 缺 的 专 业 技 术 应 届 毕 业 生 见 习 期 待 遇 也 可 参 考 行 业 市 场 情 况 另 行 规 定 7

第 三 十 五 条 试 用 期 员 工 工 资 标 准 ( 一 ) 有 工 作 经 验 的 员 工 试 用 期 一 般 为 三 个 月, 原 则 上 不 超 过 六 个 月, 试 用 期 人 员 固 定 工 资 以 该 职 位 所 在 级 别 的 最 低 档 起 薪, 并 按 照 该 职 位 固 定 工 资 额 的 80% 发 放 试 用 期 工 资 ( 二 ) 如 与 新 进 员 工 另 有 协 议 的, 按 协 议 执 行 试 用 期 员 工 不 参 与 绩 效 考 核 第 三 十 六 条 风 险 工 资 ( 一 ) 董 事 长 监 事 会 主 席 实 行 年 薪 制, 其 中 : 1. 董 事 长 年 薪 的 50% 按 月 发 放, 其 余 的 50% 为 风 险 工 资, 按 月 扣 发, 年 度 经 董 事 会 薪 酬 与 考 核 委 员 会 考 核 后, 按 考 核 结 果 兑 现 2. 监 事 会 主 席 年 薪 的 60% 按 月 发 放, 其 余 的 40% 为 风 险 工 资, 按 月 扣 发, 年 度 经 监 事 会 考 核 后, 按 考 核 结 果 兑 现 ( 二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实 行 年 薪 制,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年 薪 的 60% 按 月 发 放, 其 余 的 40% 为 风 险 工 资, 按 月 扣 发, 年 度 经 董 事 会 薪 酬 与 考 核 委 员 会 考 核 后, 按 考 核 结 果 兑 现 ( 三 ) 中 级 管 理 人 员 机 关 部 门 经 理 副 经 理 事 业 部 经 理 副 经 理, 控 股 子 公 司 经 理 专 家 级 高 级 工 程 师 岗 位 上 的 中 级 管 理 人 员 实 行 年 薪 制, 其 中 : 1. 事 业 部 经 理 机 关 部 门 经 理 年 薪 的 60% 按 月 发 放, 其 余 的 40% 为 风 险 工 资, 按 月 扣 发, 年 度 经 公 司 考 核 委 员 会 考 核 后, 按 考 核 结 果 兑 现 2. 事 业 部 副 经 理 机 关 部 门 副 经 理 控 股 子 公 司 经 理 专 家 级 高 级 工 程 师 年 薪 的 70% 按 月 发 放, 其 余 的 30% 为 风 险 工 资, 按 月 扣 发, 年 度 经 公 司 考 核 委 员 会 考 核 后, 按 考 核 结 果 兑 现 3. 各 事 业 部 副 经 理 以 下 的 中 级 管 理 人 员 及 高 级 工 程 师 实 行 岗 位 工 资 制, 岗 位 工 资 的 80% 按 月 发 放, 其 余 的 20% 为 风 险 工 资, 按 月 扣 发 年 度 经 公 司 考 核 委 员 会 考 核 后, 按 考 核 结 果 兑 现 ( 四 ) 初 级 管 理 人 员 及 普 通 员 工 1. 工 程 师 机 关 高 级 职 员 事 业 部 及 控 股 子 公 司 的 部 门 主 任 车 间 队 长 实 行 岗 位 工 资 制, 岗 位 工 资 的 90% 按 月 发 放, 其 余 的 10% 为 风 险 工 资, 按 月 扣 发 年 度 经 公 司 考 核 委 员 会 考 核 后, 按 考 核 结 果 兑 现 2. 其 他 初 级 管 理 人 员 及 普 通 员 工 实 行 岗 位 工 资 制, 岗 位 工 资 按 月 全 额 发 放 不 承 担 8

经 营 风 险 新 疆 准 东 石 油 技 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第 八 章 涉 外 员 工 工 资 补 贴 第 三 十 七 条 涉 外 劳 务 员 工 指 公 司 派 往 国 外 从 事 业 务 的 员 工 第 三 十 八 条 涉 外 员 工 的 工 资 按 派 往 单 位 原 工 作 岗 位 的 工 资 按 月 发 放 第 三 十 九 条 涉 外 员 工 的 工 资 补 贴 计 算 期 限 从 到 达 国 外 的 当 天 起, 至 离 开 国 外 的 当 天 止, 补 贴 数 额 参 考 当 地 生 活 水 平 另 行 规 定, 美 元 折 算 为 人 民 币 的 汇 率 以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当 月 1 号 的 外 汇 牌 价 汇 率 为 准 第 九 章 协 议 工 资 第 四 十 条 对 公 司 急 需 的 特 种 人 才 和 稀 缺 人 才, 原 则 上 纳 入 公 司 薪 酬 制 度 管 理, 特 殊 情 况 依 据 公 司 人 才 引 进 办 法, 在 平 等 协 商 的 原 则 下, 按 协 议 工 资 执 行 第 四 十 一 条 按 协 议 工 资 执 行 的 员 工, 应 严 格 纳 入 考 核 办 法 实 施 绩 效 考 核 第 十 章 考 核 结 果 应 用 第 四 十 二 条 各 单 位 完 成 公 司 下 达 的 全 部 经 营 指 标 的, 且 所 属 员 工 考 核 合 格 的, 岗 位 工 资 可 晋 升 一 级, 否 则, 所 属 员 工 不 能 晋 级 第 四 十 三 条 可 晋 级 单 位 员 工 的 岗 位 工 资 晋 档 升 须 与 绩 效 考 核 结 果 挂 钩, 晋 升 考 核 周 期 为 一 年, 晋 升 或 降 级 以 本 岗 位 的 最 高 和 最 低 岗 位 工 资 档 级 为 限 每 年 考 核 晋 级 的 员 工 不 能 超 过 员 工 总 数 的 三 分 之 一 第 十 一 章 奖 金 分 配 第 四 十 四 条 公 司 根 据 各 事 业 部 控 股 子 公 司 利 润 超 额 完 成 情 况 分 配 绩 效 奖 励 工 资 各 事 业 部 控 股 子 公 司 按 终 超 额 完 成 利 润 的 25% 为 绩 效 奖 励 工 资 总 额, 具 体 指 标 以 目 标 责 任 书 为 准, 绩 效 工 资 分 配 比 例 如 下 表 : 9

人 员 类 别 划 分 奖 金 分 配 比 例 备 注 各 事 业 部 控 股 子 公 司 经 营 班 子 20% 其 它 人 员 80% 经 营 班 子 指 经 理 副 经 理 总 师 其 中 : 经 理 系 数 为 1, 副 经 理 总 师 系 数 为 0.6 第 十 二 章 工 资 等 级 确 定 第 四 十 五 条 工 资 等 级 确 定 由 以 下 因 素 决 定 : ( 一 ) 根 据 准 油 股 份 的 支 付 能 力 ( 二 ) 根 据 新 疆 范 围 内 的 行 业 特 点 及 同 行 业 相 关 企 业 市 场 工 资 参 考 数 据 ( 三 ) 根 据 新 疆 区 域 社 会 经 济 发 展 水 平 及 消 费 水 平 ( 四 ) 根 据 对 准 油 股 份 的 岗 位 评 估 结 果 第 二 部 分 员 工 福 利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四 十 六 条 为 增 强 员 工 的 满 意 度 归 属 感, 提 高 员 工 对 企 业 的 认 同 度,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四 十 七 条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准 油 股 份 全 体 员 工 第 二 章 福 利 内 容 第 四 十 八 条 社 会 统 筹 : 公 司 为 全 体 员 工 建 立 养 老 保 险 医 疗 保 险 工 伤 保 险 失 业 保 险 和 生 育 保 险 等 社 会 统 筹 保 险 基 金, 并 为 管 理 岗 位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员 工 及 关 键 技 能 岗 位 操 作 人 员 ( 包 括 油 田 改 制 企 业 员 工 ) 建 立 企 业 年 金 和 住 房 公 积 金 第 四 十 九 条 对 于 原 有 工 作 单 位 或 已 参 加 社 会 统 筹 保 险, 有 社 会 统 筹 保 险 账 号 的 员 工, 自 来 公 司 工 作 30 日 内, 公 司 按 一 定 的 投 保 比 率 及 投 保 标 准 为 其 办 理 社 会 统 筹 保 险 第 五 十 条 对 于 未 参 加 过 社 会 保 险 的 员 工, 公 司 按 一 定 的 投 保 比 率 及 投 保 标 准 办 理 社 会 保 险 第 五 十 一 条 以 上 两 种 情 况 的 员 工 在 公 司 办 理 社 会 统 筹 手 续 时, 均 需 填 写 社 会 保 险 费 缴 纳 申 请 表, 人 力 资 源 部 负 责 在 当 月 缴 纳 公 司 社 会 保 险 时 予 以 缴 纳 10

第 五 十 二 条 员 工 由 于 个 人 原 因 造 成 社 保 手 续 不 能 正 常 办 理, 公 司 不 予 缴 纳 第 五 十 三 条 按 公 司 人 事 管 理 制 度 办 理 辞 职 辞 退 等 离 职 手 续 的 员 工, 公 司 将 从 次 月 起 填 写 社 会 保 险 减 员 表, 停 止 对 离 职 员 工 的 缴 费 第 五 十 四 条 参 加 保 险 人 员 均 需 向 人 力 资 源 部 提 供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一 份, 一 寸 免 冠 照 片 三 张, 人 力 资 源 部 需 填 写 社 会 保 险 缴 费 个 人 登 记 表, 记 录 员 工 的 缴 费 情 况 参 保 对 象 参 保 基 数 ( 元 ) 全 体 员 工 工 资 总 额 的 70% 注 : 缴 费 基 数 按 国 家 规 定 每 年 递 增, 员 工 缴 费 基 数 不 低 于 国 家 最 低 标 准 第 五 十 五 条 缴 费 比 例 : 历 年 度 的 缴 费 比 例 按 社 会 统 筹 保 险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缴 费 比 例 每 年 根 据 社 会 统 筹 的 情 况 进 行 调 整 第 五 十 六 条 缴 费 办 法 : 由 人 力 资 源 部 在 员 工 每 月 的 工 资 中 扣 除 应 个 人 承 担 的 缴 费 数 额, 并 向 财 务 资 产 部 申 请 支 票 预 以 缴 纳 第 五 十 七 条 缴 费 时 间 : 公 司 人 力 资 源 部 每 月 25 日 前 到 社 保 部 门 缴 纳 当 月 社 保 费 用 第 五 十 八 条 如 员 工 自 行 决 定 投 保 的 保 费 超 出 公 司 参 保 基 数 时, 可 向 人 力 资 源 部 申 请 提 高 费 率 但 高 出 部 分 的 费 用, 由 本 人 承 担, 并 在 本 人 工 资 中 扣 除 第 五 十 九 条 商 业 保 险 : 公 司 对 全 体 员 工 投 保 补 充 养 老 保 险 ( 企 业 年 金 ) 意 外 伤 害 险 职 业 病 医 疗 险 等 第 六 十 条 其 他 商 业 保 险 : 公 司 按 工 作 性 质 不 同 有 选 择 的 对 高 中 级 员 工 投 保, 投 保 金 额 报 总 经 理 审 批 后 执 行 第 六 十 一 条 员 工 休 假 福 利 按 以 下 标 准 执 行 : 休 假 类 别 休 假 事 由 休 假 天 数 基 本 工 资 岗 位 工 资 备 注 1 个 月 以 内 发 发 以 正 规 医 院 出 具 相 关 证 病 假 本 人 生 病 6 个 月 以 内 80% 按 天 扣 发 明 为 据 1 年 以 内 60% 按 天 扣 发 事 假 本 人 有 事 按 天 扣 发 按 天 扣 发 11

探 望 配 偶 30 天 / 年 发 发 探 未 婚 员 工 20 天 / 年 发 亲 探 望 父 母 发 假 已 婚 员 工 30 天 /3 年 发 探 望 父 母 发 婚 假 本 人 结 婚 3 发 发 父 母 配 偶 子 女 本 地 3 天, 疆 内 丧 岳 父 母 公 婆 死 亡 5 天, 疆 外 7 天 发 发 假 爷 爷 奶 奶 及 其 它 直 系 亲 属 1 发 按 天 扣 发 流 产 15 享 受 生 育 保 险 津 贴 女 90 产 假 生 男 育 7 发 发 ( 护 理 假 ) 按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难 产 增 加 15 天, 双 胞 胎 增 加 15 天 第 三 部 分 附 则 第 六 十 二 条 本 制 度 由 公 司 人 力 资 源 部 制 定 修 订 并 负 责 解 释 第 六 十 三 条 本 制 度 自 公 司 经 理 办 公 会 审 议 报 董 事 会 通 过 后 颁 布 第 六 十 四 条 本 制 度 自 二 OO 九 年 元 月 一 日 起 执 行 第 六 十 五 条 本 制 度 与 以 往 制 度 不 一 致 的, 以 本 制 度 为 准 12

附 表 1: 准 油 股 份 管 理 业 务 和 技 术 人 员 岗 位 工 资 序 列 表 岗 管 理 岗 位 级 公 司 事 业 部 控 股 公 司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工 资 岗 位 1 2 3 风 险 工 资 系 数 高 级 1 董 事 长 年 薪 30 万 元 0.5 2 总 经 理 年 薪 25 万 元 副 总 经 理. 财 务 总 监 3 总 工 程 师. 监 事 会 主 年 薪 20 万 元 0.4 席. 董 事 会 秘 书 4 部 门 经 理 经 理 年 薪 15 万 元 中 级 副 经 理. 总 5 部 门 副 经 理 经 理 专 家 级 高 工 年 薪 10 万 元 0.3 师. 总 监 6 副 经 理 4000 4400 4800 0.2 7 副 总 师 高 级 工 程 师 3200 3600 4000 8 高 级 职 员 ( 主 管 ) 部 门 主 任. 车 间 队 长 部 门 主 任. 车 间 队 长 工 程 师 2400 2800 3200 0.1 初 级 9 中 级 职 员 ( 主 办 ) 高 级 职 员. 车 间 副 队 长 高 级 职 员. 车 间 副 队 长 助 理 工 程 师 1800 2100 2400 10 初 级 职 员 ( 协 办 ) 中 级 职 员 中 级 职 员 技 术 员 1400 1600 1800 11 初 级 职 员 初 级 职 员 1200 1300 1400 备 注 : 1 2 3 4 5 岗 级 实 行 年 薪 制, 除 岗 位 工 资 外, 不 再 享 受 其 他 工 资 性 收 入 13

附 表 2 新 疆 准 东 石 油 技 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岗 级 准 油 股 份 操 作 和 服 务 人 员 技 能 等 级 工 资 序 列 表 工 种 无 级 初 级 工 中 级 工 高 级 工 技 师 高 级 技 师 一 类 二 类 三 类 四 类 钻 井 工 修 井 工 压 裂 工 连 续 油 管 作 业 工 制 氮 拖 车 操 作 工 特 车 司 机 测 试 工 线 路 架 设 工 电 气 焊 工 防 腐 工 油 污 泥 处 理 工 油 罐 清 洗 工 配 液 工 调 堵 泵 操 作 工 大 车 司 机 钳 工 集 输 工 轻 烃 处 理 工 注 水 工 水 质 处 理 工 管 网 安 装 工 汽 车 修 理 工 低 压 电 工 采 油 维 修 安 装 工 地 质 资 料 工 采 油 工 小 车 司 机 电 气 检 修 工 计 量 鉴 定 工 油 管 清 洗 工 司 炉 工 950 1100 1250 1350 1450 1550 1650 1750 1850 1950 2050 2150 2250 2300 2350 700 800 900 1100 1200 1300 1400 1500 1600 1700 1800 1900 2000 2050 2100 500 600 700 850 950 1050 1150 1250 1350 1450 1550 1650 1700 1750 1800 300 400 500 600 700 800 900 1000 1100 1200 1300 1400 1500 1550 1600 五 类 材 料 员 维 修 工 服 务 员 绿 化 工 门 卫 环 卫 200 300 400 500 600 700 800 900 1000 1100 1200 1300 1400 1450 1500 18

附 表 3 准 油 股 份 技 术 津 贴 人 员 选 聘 标 准 津 贴 名 称 基 本 条 件 可 选 条 件 ( 两 项 ) 技 术 专 家 津 贴 学 科 带 头 人 津 贴 贡 献 利 润 200 万 元 以 上, 收 益 率 大 于 30% 以 上 贡 献 利 润 50 万 元 以 上, 收 益 率 大 于 30% 以 上, 津 贴 为 每 月 1000 元 ; 贡 献 利 润 100 万 元 以 上, 收 益 率 大 于 30% 以 上, 津 贴 为 1. 近 五 年 获 得 国 家 科 技 进 步 奖 或 自 治 区 科 技 进 步 奖 中 油 集 团 公 司 技 术 创 新 奖 二 等 奖 及 以 上 级 别 奖 项 的 主 要 贡 献 者 2. 近 五 年 获 得 新 疆 油 田 公 司 技 术 创 新 一 等 奖 的 主 要 贡 献 者 ( 排 名 在 前 五 名 ) 3. 近 五 年 公 开 出 版 经 有 关 部 门 或 专 家 鉴 定, 在 增 储 上 产 提 高 勘 探 开 发 效 益 方 面 具 有 较 高 学 术 价 值 达 到 省 部 级 同 行 先 进 水 平 的 理 论 专 著 ( 列 第 三 作 者 及 以 前 ), 或 在 国 家 核 心 学 术 刊 物 或 国 际 重 要 刊 物 上 发 表 三 篇 以 上 在 本 学 科 ( 专 业 ) 有 较 高 学 术 价 值 论 文 者 ( 第 一 作 者 ) 4. 在 新 疆 油 田 公 司 重 大 战 略 部 署 重 大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重 点 科 技 攻 关 项 目 以 及 在 引 进 消 化 推 广 应 用 国 内 外 先 进 技 术 或 关 键 设 备 研 制 技 术 改 造 中 做 出 了 突 出 贡 献, 创 造 性 地 解 决 了 重 大 技 术 难 题, 其 技 术 水 平 处 于 国 内 同 行 业 先 进 地 位, 在 新 疆 油 田 公 司 同 类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中 享 有 较 高 声 誉 者 5. 为 公 司 获 得 专 利 授 权 并 通 过 专 利 实 施 取 得 重 大 经 济 效 益 的 突 出 贡 献 者 6. 获 得 公 司 杰 出 科 技 贡 献 者 奖 的 人 员 1. 近 五 年 获 得 自 治 区 科 技 进 步 奖 中 油 集 团 公 司 技 术 创 新 奖 三 等 奖 或 经 实 践 证 明 经 济 效 益 社 会 效 益 显 著 的 油 田 公 司 技 术 创 新 二 等 奖 的 主 要 贡 献 者 ( 排 名 在 前 三 名 ) 2. 在 油 田 公 司 重 大 工 程 建 设 或 科 技 攻 关 项 目 以 及 在 引 进 消 化 推 广 应 用 国 内 外 先 进 技 术 或 关 键 设 备 研 制 技 术 改 造 中 做 出 了 较 大 贡 献, 解 决 了 重 大 技 术 难 题, 其 技 术 水 平 处 于 油 田 公 司 同 行 业 先 进 地 位, 在 油 田 公 司 同 类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中 产 生 了 较 大 影 响 者 3. 获 得 公 司 杰 出 科 技 贡 献 者 奖 的 人 员 4. 为 公 司 某 一 产 业 做 出 贡 献, 上 年 度 该 产 业 的 经 济 增 长 率 达 到 30% 以 上 每 月 2000 元 5. 为 公 司 科 技 的 发 展 做 出 贡 献, 上 年 度 公 司 经 济 的 增 长 率 达 到 30% 以 上 19 二 OO 八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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