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合作事業補助作業要點修正草案規定對照表

Size: px
Start display at page:

Download "內政部合作事業補助作業要點修正草案規定對照表"

Transcription

1 內 政 部 合 作 事 業 補 助 作 業 要 點 一 目 的 : 為 輔 導 合 作 社 合 作 事 業 團 體 健 全 組 織, 提 升 經 營 績 效, 以 發 揮 服 務 功 能, 促 進 合 作 事 業 健 全 發 展, 增 進 弱 勢 族 群 生 活 福 祉 二 補 助 對 象 : ( 一 ) 合 作 社 及 儲 蓄 互 助 社 ( 二 ) 立 案 之 合 作 事 業 團 體 ( 三 ) 由 低 收 入 戶 者 中 高 齡 失 業 者 婦 女 或 視 障 者 為 成 員 達 百 分 之 八 十 以 上 成 立 之 合 作 社 ( 四 ) 其 他 由 內 政 部 ( 以 下 簡 稱 本 部 ) 依 政 策 需 要 決 定 者 三 補 助 原 則 : 配 合 預 算 總 數, 每 年 度 按 各 行 政 區 域 需 求, 以 均 衡 為 原 則 但 政 策 性 補 助, 由 本 部 依 政 策 需 要 核 定 四 補 助 要 件 : ( 一 ) 合 作 社 及 儲 蓄 互 助 社 應 具 備 下 列 條 件 : 1. 依 合 作 社 法 儲 蓄 互 助 社 法 及 合 作 社 章 程 規 定 選 任 理 事 監 事, 並 定 期 改 選 者 ; 依 規 定 召 開 各 項 法 定 會 議, 並 向 主 管 機 關 報 送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有 案 者 2. 業 務 正 常 運 作 財 務 健 全 ( 社 員 權 益 淨 值 不 得 為 負 數 ), 並 依 規 定 於 年 終 編 製 各 項 決 算 書 類 報 告 提 報 社 員 ( 社 員 代 表 ) 大 會 通 過, 報 請 主 管 機 關 備 查 有 案 者 3. 最 近 一 年 度 考 核 經 評 列 為 乙 等 以 上 者 但 申 請 合 作 示 範 觀 摩 補 助 頇 為 甲 等 以 上 者 4. 無 接 受 本 部 補 助 款 尚 未 核 銷 結 案 情 事 者 5. 最 近 三 年 派 員 參 加 主 管 機 關 舉 辦 或 補 助 委 託 辦 理 之 合 作 教 育 訓 練 者 6. 稽 查 未 發 現 有 重 大 缺 失 情 事, 或 最 近 一 年 稽 查 之 重 大 缺 失 已 改 善 者 7. 一 般 性 補 助 自 籌 計 畫 總 金 額 達 資 本 支 出 百 分 之 三 十 經 常 支 出 百 分 之 二 十 以 上 者 8. 提 供 照 顧 服 務 之 勞 動 合 作 社, 申 請 補 助 前 一 個 月 提 供 照 顧 服 務 勞 務 之 總 時 數 達 一 千 小 時 以 上 者 原 住 民 合 作 社 部 分, 申 請 補 助 前 一 個 月 提 供 照 顧 服 務 勞 務 之 總 時 數 達 五 百 小 時 以 上 者 ( 二 ) 合 作 事 業 團 體 應 具 備 下 列 條 件 : 1. 依 人 民 團 體 法 及 其 他 相 關 法 令 之 規 定 選 任 理 事 監 事, 並 定 期 改 選 者 ; 依 規 定 召 開 各 項 法 定 會 議, 並 向 主 管 機 關 報 送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有 案 者 2. 業 務 正 常 運 作 財 務 健 全, 並 依 規 定 編 製 各 項 法 定 書 類 報 告 提 報 會 員 ( 會 員 1

2 代 表 ) 大 會 通 過, 報 請 主 管 機 關 備 查 有 案 者 3. 無 接 受 本 部 補 助 款 尚 未 核 銷 結 案 情 事 者 4. 一 般 性 補 助 自 籌 計 畫 總 金 額 達 資 本 支 出 百 分 之 三 十 經 常 支 出 百 分 之 二 十 以 上 者 ( 三 ) 第 一 款 第 八 目 所 定 提 供 照 顧 服 務 之 勞 動 合 作 社, 指 社 名 為 照 顧 服 務 或 章 程 訂 有 照 顧 服 務 業 務 家 事 服 務 業 務 之 勞 動 合 作 社, 且 其 提 供 照 顧 服 務 勞 務 之 社 員, 應 領 有 照 顧 服 務 員 結 業 證 明 書 或 證 照 者 五 補 助 項 目 及 基 準 : ( 一 ) 一 般 性 補 助 : 1. 營 運 設 施 及 設 備 辦 公 設 備 : 每 年 最 高 補 助 新 臺 幣 三 十 萬 元 ( 含 辦 公 設 備 ), 辦 公 設 備 最 高 補 助 新 臺 幣 十 萬 元 ; 補 助 項 目 以 合 作 社 儲 蓄 互 助 社 及 合 作 事 業 團 體 營 運 所 需 器 材 設 施 及 設 備 為 限 ( 如 附 表 一 ) 同 一 器 材 設 施 及 設 備, 在 規 定 之 使 用 年 限, 不 得 再 次 提 出 申 請 ( 使 用 年 限 依 行 政 院 訂 頒 財 物 標 準 分 類 規 定 ) 2. 合 作 教 育 研 討 宣 導 及 示 範 觀 摩 : 最 高 補 助 全 國 級 新 臺 幣 五 十 萬 元 直 轄 市 縣 ( 市 ) 級 新 臺 幣 二 十 萬 元 ; 補 助 項 目 為 講 師 鐘 點 費 撰 稿 費 專 家 學 者 出 席 費 交 通 費 住 宿 費 印 刷 費 場 地 費 佈 置 費 器 材 租 金 膳 雜 費 雜 支 專 案 計 畫 管 理 費 ( 如 附 表 二 ) 3. 合 作 刊 物 及 合 作 出 版 品 : 最 高 補 助 新 臺 幣 十 萬 元 ; 補 助 項 目 為 印 刷 費 稿 費 4. 配 合 國 際 合 作 社 節 舉 辦 之 各 項 活 動 : 最 高 補 助 全 國 級 新 臺 幣 九 十 萬 元 直 轄 市 或 縣 ( 市 ) 級 新 臺 幣 二 十 萬 元 5. 推 動 合 作 事 業 結 合 社 區 營 造 : 辦 理 積 極 性 社 區 關 懷 工 作 或 協 助 社 區 組 織 發 展 合 作 事 業 所 需 之 經 費 補 助, 每 社 最 高 補 助 新 臺 幣 十 五 萬 元 ; 補 助 項 目 為 臨 時 酬 勞 費 通 訊 費 水 電 費 志 工 保 險 費 志 工 交 通 費 ( 如 附 表 二 ), 其 他 項 目 依 附 表 一 及 附 表 二 規 定 辦 理 6. 協 助 第 二 點 第 三 款 所 定 補 助 對 象 之 成 員 運 用 合 作 事 業 改 善 生 活 之 新 成 立 社 補 助 : 開 辦 費 每 社 最 高 補 助 新 臺 幣 十 萬 元, 以 一 次 補 助 為 限, 補 助 項 目 及 標 準 依 附 表 一 規 定 辦 理 ; 業 務 費 每 社 每 年 最 高 補 助 新 臺 幣 十 萬 元, 至 多 申 請 補 助 三 年, 以 經 常 性 支 出 為 主, 補 助 項 目 及 標 準 依 附 表 二 規 定 辦 理 ( 二 ) 政 策 性 補 助 : 視 預 算 額 度, 由 本 部 依 政 策 需 要 核 定 1. 接 受 本 部 委 託 辦 理 合 作 教 育 訓 練 2. 接 受 本 部 委 託 協 助 第 二 點 第 三 款 所 定 補 助 對 象 之 成 員 辦 理 合 作 社 成 立 前 之 教 育 訓 練 與 成 立 後 三 年 內 之 教 育 訓 練 及 經 營 管 理 輔 導 3. 提 供 照 顧 服 務 之 勞 動 合 作 社, 其 開 辦 費 及 業 務 費 補 助 項 目 及 標 準 依 附 表 二 規 定 辦 理 4. 本 部 依 政 策 需 要 專 案 核 定 之 計 畫 : 如 健 全 合 作 事 業 體 系 強 化 聯 合 社 功 能 加 強 社 間 合 作 建 立 合 作 社 品 牌 形 象 計 畫 推 廣 儲 蓄 互 助 社 運 動 輔 導 原 住 民 合 作 社 計 畫 辦 理 直 轄 市 縣 ( 市 ) 性 合 作 教 育 訓 練 及 其 他 經 核 定 事 項 等 2

3 六 申 請 時 間 : ( 一 ) 一 般 性 補 助 : 每 年 六 月 底 前 提 出 申 請 為 原 則 ( 二 ) 政 策 性 補 助 : 依 實 際 需 要 辦 理 七 申 請 程 序 : ( 一 ) 全 國 級 及 省 級 合 作 社 合 作 事 業 團 體 儲 蓄 互 助 社 及 其 他 由 本 部 依 政 策 決 定 者, 向 本 部 提 出 申 請 ( 二 ) 直 轄 市 級 及 縣 ( 市 ) 級 合 作 社 合 作 事 業 團 體, 向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提 出 補 助 申 請,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應 先 行 審 核 並 擬 具 審 核 意 見, 經 審 核 符 合 規 定 者, 填 具 申 請 彙 整 表, 連 同 申 請 有 關 資 料 送 本 部 核 辦 ( 三 ) 儲 蓄 互 助 社 應 向 中 華 民 國 儲 蓄 互 助 協 會 提 出 補 助 申 請, 由 中 華 民 國 儲 蓄 互 助 協 會 先 行 審 核 並 擬 具 審 核 意 見, 經 審 核 符 合 規 定 者, 填 具 申 請 彙 整 表, 連 同 申 請 有 關 資 料 送 主 管 機 關 核 轉 本 部 八 申 請 單 位 應 備 文 件 : ( 一 ) 合 作 事 業 補 助 計 畫 申 請 表 ( 加 蓋 合 作 社 圖 記, 如 附 件 一 ) 及 申 請 補 助 計 畫 書 ( 如 附 件 二 ): 1. 全 國 級 及 省 級 合 作 社 合 作 事 業 團 體 檢 具 文 件 各 一 份 2. 直 轄 市 級 及 縣 ( 市 ) 級 合 作 社 合 作 事 業 團 體 檢 具 文 件 各 二 份 ( 二 ) 合 作 社 合 作 事 業 團 體 應 附 成 立 登 記 ( 新 成 立 未 滿 一 年 者 ) 最 近 一 次 變 更 登 記 ( 成 立 一 年 以 上 者 ) 或 立 案 證 書 ( 影 本 ) 申 請 補 助 有 關 之 社 員 ( 代 表 ) 大 會 或 理 事 會 紀 錄 上 年 度 業 務 報 告 書 決 算 書 表 及 社 員 ( 代 表 ) 大 會 紀 錄 各 一 份 ( 三 ) 申 請 資 本 支 出 項 目 補 助 時, 應 檢 附 公 司 行 號 或 廠 商 註 記 之 明 細 估 價 單 及 型 錄 ( 四 ) 辦 理 合 作 教 育 研 討 宣 導 活 動 申 請 補 助 時, 頇 檢 附 課 程 表 及 講 師 名 單 各 一 份 ( 五 ) 提 出 文 件 為 影 本 時, 應 於 影 本 文 件 內 加 註 並 簽 章 切 結 與 正 本 相 符 ( 六 ) 提 供 照 顧 服 務 之 勞 動 合 作 社 申 請 開 辦 費 及 業 務 費 補 助 者 加 附 : 申 請 前 三 個 月 份 理 監 事 會 議 紀 錄 及 財 務 報 表 章 程 社 員 名 冊 社 員 出 工 紀 錄 表 影 本 或 前 一 個 月 社 員 勞 務 所 得 撥 補 表 影 本 ; 申 請 辦 公 室 租 金 應 檢 附 租 賃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所 租 房 舍 相 關 選 聘 任 幹 部 應 予 迴 避 九 審 查 作 業 : ( 一 )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應 確 實 審 查 核 轉 之 申 請 補 助 計 畫, 並 擬 具 審 核 意 見 如 下 : 1. 是 否 符 合 補 助 要 件 2. 依 行 政 區 域 內 之 整 體 需 求, 該 計 畫 是 否 必 要 3. 該 計 畫 執 行 後 是 否 達 到 計 畫 之 目 的 4. 是 否 符 合 補 助 項 目 及 標 準 之 規 定 5. 最 近 一 年 度 考 核 等 第 6. 最 近 三 年 派 員 參 加 主 管 機 關 舉 辦 或 補 助 委 託 辦 理 之 合 作 教 育 講 習 訓 練 之 年 3

4 度 班 別 及 人 次 數, 或 其 他 合 作 事 業 相 關 之 研 習 訓 練 7. 無 尚 未 核 銷 案 件 8. 社 務 業 務 財 務 健 全 ( 社 員 權 益 淨 值 不 得 為 負 數 ), 且 正 常 運 作 9. 其 他 ( 二 ) 不 符 本 要 點 規 定, 而 不 予 補 助 者, 應 敘 明 具 體 事 由, 並 通 知 主 管 機 關 或 申 請 單 位 ; 其 情 形 得 補 正 者, 應 一 次 敘 明 其 具 體 補 正 事 項 ( 三 ) 審 核 均 以 書 面 審 查 為 原 則, 並 得 邀 請 申 請 單 位 說 明 十 財 務 處 理 : ( 一 ) 依 據 核 定 計 畫 撥 款 : 申 請 補 助 計 畫 經 本 部 核 定 其 計 畫 編 號 及 補 助 金 額 補 助 項 目 後, 由 本 部 填 具 內 政 部 年 度 合 作 事 業 申 請 補 助 計 畫 核 定 表 ( 如 附 件 三 ), 由 核 轉 機 關 或 逕 向 本 部 申 請 之 單 位 填 具 領 款 收 據 註 明 專 戶 帳 號 及 統 一 編 號, 並 檢 附 本 部 核 定 表 影 本, 報 本 部 撥 款 1. 全 國 級 及 省 級 合 作 社 合 作 事 業 團 體 及 政 策 性 補 助 單 位, 由 本 部 核 撥 2. 直 轄 市 縣 ( 市 ) 級 合 作 社 合 作 事 業 團 體 儲 蓄 互 助 社, 由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受 款 後 核 實 轉 撥 ( 二 ) 設 立 專 戶 : 直 轄 市 政 府 社 會 局 縣 ( 市 ) 政 府 及 接 受 補 助 單 位 領 款 後, 應 存 入 專 戶 存 款 帳 戶, 計 息 儲 存, 專 款 專 用, 其 由 專 戶 存 款 所 產 生 之 利 息 及 其 他 收 入, 不 得 抵 用 或 移 用, 孳 息 應 於 每 年 一 月 七 月 繳 回, 計 畫 執 行 完 成 時, 賸 餘 經 費 ( 應 註 明 經 常 門 或 資 本 門 ) 專 戶 孳 息 連 同 其 他 收 入 繳 回 本 部 辦 理 結 案 民 間 單 位 如 未 設 立 專 戶, 應 於 計 畫 執 行 完 成 後, 始 得 檢 附 支 出 憑 證 請 款 ( 三 ) 補 助 款 之 執 行 : 1. 實 際 補 助 金 額 以 財 物 購 置 之 實 際 採 購 金 額 核 算, 核 定 補 助 如 有 賸 餘 款 項 應 繳 回 本 部 接 受 補 助 單 位 應 按 原 核 定 計 畫 項 目 執 行 期 間 及 預 定 進 度 切 實 執 行, 其 經 費 不 得 移 作 他 用, 如 有 特 殊 情 況, 原 核 定 計 畫 不 能 配 合 實 際 需 要, 必 頇 變 更 原 計 畫 項 目 執 行 期 間 及 進 度 時, 應 詳 述 理 由, 報 本 部 核 准, 未 經 本 部 同 意 變 更 使 用 計 畫 者, 不 予 核 銷 且 應 繳 回 全 部 補 助 經 費, 並 停 止 補 助 一 年 ; 接 受 補 助 單 位 未 完 成 核 銷 程 序 者, 不 得 申 請 本 部 補 助 2. 年 度 終 了 後, 補 助 經 費 未 經 使 用 者 應 即 停 止 使 用, 並 即 將 經 費 繳 回 本 部 但 已 發 生 而 尚 未 清 償 之 債 務 或 契 約 責 任 部 分, 應 擬 具 完 成 時 間 表, 報 經 本 部 核 准 者, 得 繼 續 執 行 ( 四 ) 會 計 作 業 : 1. 接 受 補 助 單 位 請 領 本 部 資 本 門 補 助 款 時, 應 依 照 下 列 方 式 列 帳 : (1) 收 到 本 項 補 助 款 項 時 - 借 : 銀 行 存 款, 貸 : 資 本 公 積 ( 註 : 資 本 公 積 - 政 府 補 助 款 : 合 作 社 接 受 本 部 補 助 購 置 資 產 設 備 充 裕 營 運 資 金 或 專 案 計 畫 不 頇 繳 回 之 結 餘 款 皆 屬 之 合 作 社 年 度 決 算 有 虧 損 時, 得 以 資 本 公 積 彌 補 之, 以 資 本 公 積 彌 補 虧 損 之 沖 銷 數 額, 於 日 後 有 盈 餘 年 度, 應 補 足 沖 銷 數 後 始 得 分 配 盈 餘 ) (2) 支 付 設 備 ( 或 設 施 ) 款 項 時 - 借 : OO 設 備 ( 或 設 施 ), 貸 : 銀 行 存 款 (3) 合 作 事 業 團 體 則 依 財 務 會 計 公 報 準 則 第 二 十 九 號 政 府 輔 助 規 定 辦 理, 並 登 錄 財 產 目 錄 按 使 用 年 限 攤 提 折 舊 4

5 2. 接 受 補 助 單 位 請 領 本 部 經 常 門 補 助 款 時, 應 依 照 下 列 方 式 列 帳 : (1) 收 到 本 項 補 助 款 項 時 - 借 : 銀 行 存 款, 貸 : 政 府 補 助 收 入 (2) 支 付 款 項 時 - 借 : 各 費 用 別 科 目, 貸 : 銀 行 存 款 3. 接 受 補 助 單 位, 對 於 各 類 服 務 人 員 酬 勞 費 之 印 領 清 冊 應 列 明 實 領 薪 資 總 額 ( 包 括 本 部 補 助 及 接 受 補 助 單 位 之 自 籌 部 分 ) 扣 繳 稅 款 及 實 領 淨 額, 並 應 負 責 依 薪 資 所 得 扣 繳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所 得 稅 扣 繳 4. 全 國 級 及 省 級 接 受 補 助 單 位 應 於 計 畫 執 行 完 竣 十 五 日 內, 檢 具 承 辦 人 會 計 經 理 及 理 事 主 席 等 有 關 人 員 核 章 之 原 始 憑 證 ( 依 資 本 支 出 及 經 常 支 出 分 別 編 造 彙 整 ) 並 填 報 接 受 本 部 合 作 事 業 補 助 經 費 年 度 執 行 概 況 考 核 表 經 費 支 出 憑 證 簿 ( 格 式 如 附 件 四 附 件 五 ) 並 附 接 受 內 政 部 合 作 事 業 補 助 經 費 支 出 明 細 表 ( 如 附 件 六 ) 及 財 產 目 錄 ( 資 本 門 補 助 案 件 適 用 ) 逕 送 本 部 核 銷 結 案 如 同 一 案 件 由 二 個 以 上 機 關 補 助 者, 應 列 明 各 機 關 實 際 補 助 金 額 5. 直 轄 市 及 縣 ( 市 ) 級 接 受 補 助 單 位 應 於 計 畫 執 行 完 竣 十 五 日 內 填 報 接 受 本 部 合 作 事 業 補 助 經 費 年 度 執 行 概 況 考 核 表 及 接 受 補 助 單 位 之 財 產 目 錄 ( 資 本 門 補 助 案 件 適 用 ), 如 有 賸 餘 款 其 他 收 入 等 應 隨 函 繳 回, 報 本 部 核 銷 結 案 如 同 一 案 件 由 二 個 以 上 機 關 補 助 者, 應 列 明 各 機 關 實 際 補 助 金 額 ; 其 原 始 憑 證 及 記 帳 憑 證, 由 各 該 核 轉 申 請 補 助 案 之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審 核 保 管 備 查 本 部 同 意 核 銷 結 案 公 文, 直 轄 市 及 縣 ( 市 ) 政 府 應 轉 送 接 受 補 助 單 位 留 存 備 查 6. 本 部 補 助 購 置 之 設 施 設 備, 應 於 適 當 處 標 明 內 政 部 補 助 字 樣, 登 錄 財 產 目 錄 按 使 用 年 限 攤 提 折 舊, 並 檢 附 照 片 二 張 辦 理 核 銷 ; 本 部 補 助 購 置 之 軟 體, 應 登 錄 軟 體 目 錄 ( 附 表 三 ), 並 檢 具 軟 體 保 管 單 ( 附 件 七 ) 辦 理 核 銷 ; 本 部 補 助 人 事 費 者, 應 檢 具 所 得 扣 繳 憑 單 或 開 立 扣 繳 憑 單 承 諾 書 ( 附 件 八 ) 辦 理 核 銷 7. 接 受 補 助 單 位 所 支 付 之 經 費, 如 有 不 合 規 定 之 支 出, 或 所 購 財 物 不 符 原 核 定 之 目 的 及 用 途, 經 本 部 審 核 結 果 予 以 剔 除 時, 接 受 補 助 單 位 得 於 文 到 十 五 日 內 提 出 具 體 理 由 申 復, 未 依 限 申 復 或 申 復 未 獲 同 意 者, 應 即 將 該 項 剔 除 經 費 繳 回 本 部 8.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留 存 接 受 補 助 單 位 之 原 始 憑 證, 應 依 會 計 法 規 定 妥 善 保 存 與 銷 毀, 已 屆 保 存 年 限 之 銷 毀, 應 函 報 本 部 轉 請 審 計 機 關 同 意 如 遇 有 提 前 銷 毀, 或 有 毀 損 滅 失 等 情 事 時, 應 敘 明 原 因 及 處 理 情 形, 函 報 本 部 轉 請 審 計 機 關 同 意 ( 五 ) 營 運 辦 公 設 備 使 用 年 限 內 合 作 社 解 散 或 業 務 停 頓 一 年 以 上, 本 部 補 助 購 置 之 設 備 應 移 交 當 地 主 管 機 關 保 管 運 用 十 一 督 導 及 考 核 : ( 一 ) 由 本 部 業 務 單 位 會 同 會 計 處 組 成 合 作 事 業 補 助 經 費 督 導 考 核 小 組 或 會 同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或 委 託 會 計 師,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針 對 接 受 本 部 補 助 之 單 位, 以 抽 查 方 式 考 核 其 實 際 執 行 情 形 如 發 現 未 依 補 助 用 途 支 用 或 虛 報 浮 報 等 情 事 時, 即 應 繳 回 該 部 分 之 補 助 經 費, 並 由 本 部 依 情 節 輕 重, 對 該 接 受 補 助 單 位 停 止 補 助 一 年 至 五 年 ( 二 )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應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派 員 督 導 考 核 實 際 執 行 情 形, 考 核 結 果 5

6 併 入 年 度 合 作 事 業 考 核 辦 理 6

7 附 件 一 ( 本 表 請 加 蓋 合 作 社 圖 記 ) 內 政 部 年 度 合 作 事 業 補 助 計 畫 申 請 表 申 請 單 位 主 管 機 關 負 責 人 統 一 編 號 許 可 文 號 職 稱 姓 名 社 員 人 數 上 年 度 營 業 額 或 收 入 總 額 上 年 度 考 核 等 第 地 址 承 辦 人 電 話 上 年 度 參 訓 人 數 單 位 : 新 臺 幣 元 歷 年 未 核 銷 案 件 金 額 計 畫 名 稱 預 定 完 成 日 期 申 請 補 助 項 目 計 畫 內 容 概 要 預 期 效 益 計 畫 總 經 費 附 件 自 籌 經 費 ( 請 填 寫 具 體 事 實 數 據 ) 申 請 補 助 經 費 申 請 補 助 計 畫 書 登 記 證 明 文 件 ( 影 本 ):( 擇 一 勾 選 ) 成 立 登 記 證 ( 新 成 立 未 滿 一 年 者 ) 變 更 登 記 證 : 最 近 一 次 變 更 登 記 ( 成 立 一 年 以 上 者 ) 立 案 證 書 上 年 度 業 務 報 告 書 ( 含 社 務 業 務 及 財 務 報 告 ) 決 算 書 表 ( 含 社 員 大 會 通 過 之 資 產 負 債 表 收 支 餘 絀 表 財 產 目 錄 及 結 餘 分 配 或 短 絀 分 擔 案 等 四 種 ) 上 年 度 決 算 報 告 書 ( 業 務 概 況 資 產 負 債 表 損 益 表 盈 餘 分 配 表 等 財 務 報 表 )( 儲 蓄 互 助 社 適 用 ) 與 申 請 補 助 有 關 之 社 員 ( 代 表 ) 大 會 或 理 事 會 紀 錄 參 加 合 作 教 育 講 習 訓 練 其 他 合 作 事 業 相 關 研 習 訓 練 之 證 明 文 件 最 近 三 年 ( 不 含 申 請 年 度 ) 補 助 項 目 及 金 額 彙 整 表 公 司 行 號 或 廠 商 註 記 之 明 細 估 價 單 及 型 錄 ( 資 本 門 補 助 案 ) 用 地 符 合 興 建 簡 易 集 貨 場 或 其 他 設 施 之 證 明 文 件 土 地 使 用 權 利 證 明 文 件 :( 擇 一 勾 選 ) 土 地 登 記 謄 本 ( 申 請 單 位 為 土 地 所 有 權 人 ) 有 效 期 限 為 十 五 年 以 上 之 土 地 租 賃 契 約 ( 申 請 單 位 非 土 地 所 有 權 人 ) 土 地 使 用 同 意 書 ( 申 請 單 位 非 土 地 所 有 權 人 ) 7

8 核 轉 機 關 ( 單 位 ) 審 核 意 見 建 築 物 規 模 圖 說 ( 註 明 使 用 材 料 及 尺 寸 ) 其 他 ( 請 自 行 敘 明 ) ( 已 隨 申 請 表 附 送 的 附 件 請 打 勾 ) 審 核 重 點 1. 是 否 符 合 補 助 要 件 2. 依 行 政 區 域 內 之 整 體 需 求, 該 計 畫 是 否 必 要 3. 該 計 畫 執 行 後 是 否 達 到 計 畫 之 目 的 4. 是 否 符 合 補 助 項 目 及 標 準 之 規 定 5. 最 近 一 年 度 考 核 等 第 6. 最 近 三 年 派 員 參 加 主 管 機 關 舉 辦 或 補 助 委 託 辦 理 之 合 作 教 育 講 習 訓 練 之 年 度 班 別 及 人 次 數 或 其 他 合 作 事 業 相 關 研 習 訓 練 7. 無 尚 未 核 銷 案 件 8. 社 務 業 務 財 務 健 全, 且 正 常 運 作 9. 其 他 審 核 意 見 年 等 核 轉 機 關 ( 單 位 ) 首 長 簽 章 説 明 :1. 申 請 補 助 項 目 請 依 內 政 部 合 作 事 業 補 助 作 業 要 點 第 五 點 補 助 項 目 及 標 準 填 列 2. 自 籌 經 費 為 計 畫 總 經 費 扣 除 申 請 內 政 部 補 助 經 費 之 餘 額 3. 資 本 支 出 為 營 運 或 辦 公 設 備, 其 餘 為 經 常 支 出 4. 資 本 支 出 項 目 應 檢 附 公 司 行 號 或 廠 商 註 記 之 明 細 估 價 單 及 型 錄 5. 資 本 門 支 出 申 請 補 助 案 件 應 檢 附 最 近 三 年 ( 不 含 申 請 年 度 ) 補 助 項 目 及 金 額 彙 整 表 ( 如 下 表 ) 並 附 財 產 目 錄 ( 註 明 本 部 補 助 項 目 ) 8

9 最 近 三 年 ( 不 含 申 請 年 度 ) 補 助 項 目 及 金 額 彙 整 表 申 請 單 位 : 填 表 日 期 : 年 度 計 畫 核 定 情 形 補 助 項 目 核 銷 情 形 申 請 資 本 門 補 助 請 附 財 產 目 錄 佐 證 填 表 人 : 經 理 ( 場 長 ): 理 事 主 席 : 填 表 說 明 1. 計 畫 核 定 情 形 : 敘 明 內 政 部 年 月 日 內 授 中 社 字 第 號 函 同 意 補 助 新 臺 幣 元 及 計 畫 編 號 2. 補 助 項 目 : 分 別 敘 明 接 受 補 助 之 營 運 或 辦 公 設 備 之 數 量 及 金 額 3. 核 銷 情 形 : 敘 明 內 政 部 年 月 日 內 授 中 社 字 第 號 函 同 意 核 銷 建 檔 結 案 核 銷 金 額 賸 餘 款 及 孳 息 9

10 附 件 二 ( 單 位 名 稱 ) ( 計 畫 名 稱 ) 申 請 經 費 補 助 計 畫 書 ( 資 本 門 ) 一 目 的 : 二 計 畫 起 訖 日 期 : 三 內 容 : 四 效 益 : 五 經 費 概 算 : 六 經 費 來 源 : ( 單 位 名 稱 ) ( 計 畫 名 稱 ) 申 請 補 助 計 畫 書 ( 經 常 門 ) 一 目 的 : 二 主 辦 單 位 : 三 協 辦 單 位 : 四 時 間 :( 期 程 ) 五 地 點 : 六 參 加 對 象 人 數 : 七 內 容 : 八 效 益 : 九 經 費 概 算 : 十 經 費 來 源 :( 請 註 明 是 否 對 外 收 費 及 其 基 準 ) 10

11 附 件 三 內 政 部 年 度 合 作 事 業 申 請 補 助 計 畫 核 定 表 單 位 : 新 臺 幣 元 計 畫 編 號 申 請 單 位 申 請 補 助 計 畫 計 畫 總 經 費 申 請 時 自 籌 經 費 經 常 支 出 申 請 補 助 經 費 資 本 支 出 合 計 經 常 支 出 核 准 補 助 經 費 資 本 支 出 合 計 核 准 補 助 項 目 或 不 准 原 因 預 定 完 成 日 期 核 銷 應 自 籌 經 費 比 例 備 註 申 請 補 助 計 畫 業 經 內 政 部 00 年 00 月 00 日 內 授 中 社 字 第 號 函 核 准 補 助 說 明 : 計 畫 編 號 共 10 碼 : 第 碼 : 年 度 別, 第 4 5 碼 : 主 管 科 別 代 碼 ( 英 文 半 形 大 寫 ),CM: 合 作 行 政 管 理 科 CG: 合 作 事 業 輔 導 科 第 6 碼 : 團 體 及 縣 市 代 碼 :1: 全 國 級 2: 省 級 3: 臺 北 市 4: 高 雄 市 A: 新 北 市 B: 宜 蘭 縣 C: 桃 園 縣 D: 新 竹 縣 E: 苗 栗 縣 G: 彰 化 縣 H: 南 投 縣 I: 雲 林 縣 J: 嘉 義 縣 M: 屏 東 縣 N: 臺 東 縣 O: 花 蓮 縣 P: 澎 湖 縣 Q: 基 隆 市 R: 新 竹 市 S: 臺 中 市 T: 嘉 義 市 U: 臺 南 市 V: 金 門 縣 W: 連 江 縣 第 7 碼 : 業 務 承 辦 人 員 代 碼 :( 數 字 半 形 ) 第 8 9 碼 : 補 助 計 畫 序 號 :( 依 補 助 項 目 別 編 碼 ) 例 如 :01 02 第 10 碼 : 補 助 項 目 代 碼 ( 英 文 半 形 大 寫 )A: 合 作 節 舉 辦 各 項 慶 祝 活 動 B: 辦 公 設 備 O: 營 運 設 施 及 設 備 P: 合 作 刊 物 及 合 作 出 版 品 R: 合 作 教 育 研 討 宣 導 及 示 範 觀 摩 E: 強 化 儲 互 協 會 儲 蓄 互 助 社 及 專 案 計 畫 經 營 管 理 設 備 L: 辦 理 合 作 社 及 儲 蓄 互 助 社 幹 部 教 育 訓 練 M: 強 化 合 作 社 及 儲 蓄 互 助 社 經 營 管 理 制 度 S: 辦 理 專 案 計 畫 國 際 交 流 U: 強 化 聯 合 組 織 社 間 合 作 輔 導 建 立 品 牌 形 象 輔 導 儲 蓄 互 助 社 等 11

12 附 件 四 計 畫 編 號 接 受 補 助 單 位 補 助 計 畫 ( 機 關 或 單 位 名 稱 ) 接 受 內 政 部 合 作 事 業 補 助 經 費 年 度 執 行 概 況 考 核 表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起 至 年 月 日 止 單 位 : 新 臺 幣 元 申 請 時 自 籌 經 費 核 定 補 助 經 費 預 定 完 成 日 期 年 月 日 累 計 實 支 數 合 計 自 籌 經 費 支 出 其 他 機 關 補 助 支 出 補 助 經 費 支 出 執 行 進 度 % 核 銷 情 形 繳 回 金 額 ( 含 賸 餘 款 其 他 收 入 ) 備 註 填 表 說 明 :1. 執 行 進 度 % 欄 係 指 計 畫 工 作 執 行 進 度, 非 為 經 費 支 出 進 度 2. 申 請 時 自 籌 經 費 欄 所 列 係 指 申 請 單 位 申 請 時 所 列 之 自 籌 款, 核 定 補 助 經 費 欄 所 列 係 指 本 部 核 定 之 補 助 金 額 3. 核 銷 情 形 欄 請 於 計 畫 執 行 完 成 就 地 審 計 核 銷 後, 填 寫 已 核 銷, 如 有 賸 餘 款 其 他 收 入 請 隨 函 繳 回, 本 部 據 以 備 查 建 檔 結 案 4. 核 銷 時 自 籌 經 費 之 計 算 方 式 為 實 際 支 用 經 費 總 額 乘 以 本 案 所 核 定 核 銷 應 自 籌 經 費 比 例 之 積 為 應 自 籌 金 額, 如 不 足 應 自 籌 金 額 者, 應 繳 回 差 額 5. 如 有 其 他 機 關 補 助, 請 在 備 註 欄 註 明 機 關 名 稱 ; 如 有 二 個 機 關 以 上 補 助, 請 分 別 列 明 填 表 人 : 業 務 主 管 : 主 辦 會 計 : 核 轉 機 關 首 長 : 12

13 附 件 五 機 關 單 位 名 稱 接 受 內 政 部 合 作 事 業 補 助 經 費 支 出 憑 證 簿 會 計 年 度 : 計 畫 編 號 : 計 畫 項 目 : 內 政 部 核 准 日 期 及 文 號 : 補 助 經 費 新 臺 幣 ( 大 寫 ): 支 出 憑 證 正 本 共 張, 計 新 臺 幣 元 在 內 政 部 補 助 經 費 項 下 報 支 數 計 新 臺 幣 ( 大 寫 ) 繳 回 內 政 部 賸 餘 經 費 新 臺 幣 ( 大 寫 ): 經 費 孳 息 金 額 新 臺 幣 ( 大 寫 ): 其 他 收 入 金 額 新 臺 幣 ( 大 寫 ): 元 機 關 ( 單 位 ) 審 核 簽 章 內 政 部 縣 ( 市 ) 政 府 直 轄 市 政 府 社 會 局 業 務 單 位 會 計 單 位 機 關 長 官 業 務 單 位 鄉 ( 鎮 市 區 ) 公 所 會 計 單 位 機 關 長 官 業 務 單 位 接 受 補 助 單 位 會 計 單 位 機 關 長 官 填 表 說 明 : 請 各 接 受 補 助 機 關 ( 單 位 ) 於 計 畫 執 行 完 畢 後, 連 同 經 費 支 出 明 細 表 支 出 憑 證 依 序 裝 訂 13

14 附 件 六 受 補 助 單 位 : 接 受 內 政 部 合 作 事 業 補 助 經 費 支 出 明 細 表 會 計 年 度 : 補 助 計 畫 編 號 : 補 助 計 畫 名 稱 : 支 出 日 期 金 額 ( 新 臺 幣 元 ) 支 出 憑 摘 要 千 百 十 年 月 日 證 編 號 萬 千 百 十 元 萬 萬 萬 合 計 填 表 說 明 : 1. 請 依 支 出 憑 證 編 號 順 序 填 列 2. 如 接 受 二 個 以 上 政 府 機 關 補 助 者, 應 列 明 各 機 關 補 助 項 目 及 金 額 14

15 附 件 七 軟 體 編 號 ( 單 位 全 銜 ) 軟 體 保 管 單 ( 第 1 頁 共 有 2 頁 ) 填 表 日 期 : 年 月 日 軟 體 別 1. 系 統 軟 體 2. 軟 體 工 具 3. 應 用 軟 體 軟 體 名 稱 ( 含 廠 牌 ) 版 本 序 功 號 能 使 用 版 別 1. 主 機 版 2. 單 機 版 3. 網 路 版 : 使 用 者 數 適 用 軟 硬 體 環 境 數 量 套 軟 體 來 源 來 源 單 位 1. 購 置 2. 自 行 開 發 3. 委 託 開 發 4. 授 權 使 用 5. 隨 硬 體 附 贈 6. 他 機 關 贈 與 7. 其 他 軟 體 存 放 媒 體 相 關 文 件 手 冊 名 稱 及 數 量 費 用 或 月 租 金 1. 光 碟 片 2. 磁 碟 片 3. 磁 帶 4. 磁 碟 5. 其 他 新 臺 幣 新 臺 幣 啟 用 日 期 年 月 日 元 元 / 月 數 量 備 註 填 表 單 位 填 表 人 簽 章 附 註 : 本 單 存 軟 體 管 理 單 位, 另 影 印 一 份 歸 檔 15

16 軟 體 保 管 單 ( 第 2 頁 共 有 2 頁 ) 處 理 日 期 保 管 單 位 保 管 人 簽 章 使 用 單 位 使 用 人 簽 章 版 本 取 得 費 用 授 權 人 數 首 次 分 發 減 損 原 因 1. 毀 損 2. 不 適 用 3. 已 更 新 版 本 4. 合 約 到 期 處 理 方 式 1. 依 約 辦 理 2. 轉 贈 3. 銷 毀 處 理 日 期 年 月 日 承 辦 人 簽 章 16

17 附 件 七 第 1 頁 填 表 說 明 一 單 位 全 銜 : 填 機 關 名 稱 二 填 表 日 期 : 填 表 的 日 期 三 軟 體 編 號 : 管 理 用 編 號, 可 供 排 序 用, 下 例 謹 供 參 考 : X X X NNNN 序 號 : 編 號 ( 流 水 號 ) 單 位 別 : 使 用 者 所 屬 的 單 位 代 號 軟 體 別 : 系 統 軟 體 用 S; 軟 體 工 具 用 T; 應 用 軟 體 用 A 使 用 版 別 : 主 機 版 用 M; 單 機 版 用 P; 網 路 版 用 N 四 軟 體 別 : 依 軟 體 使 用 功 能 區 分 : 系 統 軟 體 軟 體 工 具 應 用 軟 體 等, 請 擇 一 勾 選 五 軟 體 名 稱 : 填 軟 體 廠 牌 名 稱 六 版 本 : 填 軟 體 版 本 七 序 號 : 填 軟 體 序 號 或 空 白 八 功 能 : 填 軟 體 使 用 功 能 九 使 用 版 別 : 區 分 為 : 主 機 版 單 機 版 網 路 版, 請 擇 一 勾 選, 如 為 網 路 版 者 加 填 使 用 者 數 十 適 用 軟 硬 體 環 境 : 填 本 軟 體 適 用 之 作 業 環 境 ( 含 硬 軟 體 環 境 ) 十 一 數 量 : 設 置 套 數 十 二 軟 體 來 源 : 區 分 為 : 購 置 自 行 開 發 委 託 開 發 授 權 使 用 隨 硬 體 附 贈 他 機 關 贈 與 及 其 他, 請 擇 一 勾 選 十 三 來 源 單 位 : 本 軟 體 提 供 者, 填 提 供 之 廠 商 或 承 包 者 或 提 供 之 機 關 十 四 軟 體 存 放 媒 體 : 軟 體 提 供 之 方 式, 區 分 為 : 光 碟 片 磁 碟 片 磁 帶 磁 碟 或 其 他, 請 擇 一 勾 選 後, 加 填 該 媒 體 之 數 量 十 五 相 關 文 件 手 冊 名 稱 及 數 量 : 隨 軟 體 所 附 之 文 件 手 冊 名 稱 及 數 量 十 六 費 用 或 月 租 金 : 依 軟 體 來 源 區 別, 如 為 購 置 或 委 託 開 發 則 填 取 得 費 用, 如 為 授 權 使 用 採 租 用 方 式 者, 請 填 月 租 金, 如 為 分 期 付 款 取 得 之 軟 體, 則 填 總 費 用 十 七 啟 用 日 期 : 填 啟 用 之 日 期 十 八 備 註 : 如 另 有 頇 特 別 註 記 者, 填 於 此 處 十 九 填 表 單 位 : 機 關 指 定 之 軟 體 管 理 單 位 二 十 填 表 人 簽 章 : 軟 體 管 理 單 位 指 定 之 管 理 人 17

18 附 件 七 第 2 頁 填 表 說 明 一 首 次 分 發 使 用 時, 將 保 管 單 位 及 使 用 單 位 名 稱 填 入 第 一 行 相 關 位 置, 並 請 保 管 人 及 使 用 人 於 相 關 位 置 簽 章 確 認 二 後 續 如 有 版 本 更 新 授 權 人 數 變 更 開 發 之 應 用 軟 體 功 能 增 加 至 被 視 為 版 本 更 新 保 管 人 異 動 保 管 單 位 異 動 使 用 單 位 異 動 使 用 人 異 動 等, 則 作 下 列 異 動 處 理 處 理 日 期 : 填 異 動 之 日 期 保 管 單 位 : 如 有 異 動, 則 填 新 保 管 單 位 保 管 人 簽 章 : 如 有 異 動, 則 請 新 保 管 人 簽 章 使 用 單 位 : 如 有 異 動, 則 填 新 使 用 單 位 使 用 人 簽 章 : 如 有 異 動, 則 請 新 使 用 人 簽 章 版 本 : 版 本 更 新, 舊 版 本 有 保 留 使 用 之 必 要 時, 才 將 新 版 本 填 入 此 欄 ; 如 版 本 更 新 後 舊 版 本 確 定 不 再 使 用 時, 新 版 本 視 為 新 增 軟 體 辦 理, 舊 版 本 視 使 用 狀 況 可 辦 理 減 損 取 得 費 用 : 如 版 本 更 新 或 增 加 功 能 或 授 權 人 數 異 動, 頇 增 加 之 費 用 授 權 人 數 : 授 權 人 數 如 有 異 動 時 才 辦 理 異 動 登 記 三 軟 體 減 損 奉 核 定 後 辦 理 以 下 各 項 : 減 損 原 因 : 區 分 為 毀 損 不 適 用 已 更 新 版 本 合 約 到 期, 請 擇 一 勾 選 減 損 後 之 處 理 方 式 : 區 分 為 銷 毀 依 約 辦 理 或 轉 贈 給 他 機 關, 請 擇 一 勾 選 減 損 後 之 處 理 日 期 : 填 入 辦 理 日 期 承 辦 人 簽 章 : 軟 體 減 損 承 辦 人 簽 章 18

19 附 件 八 開 立 扣 繳 憑 單 承 諾 書 合 作 社 年 度 接 受 內 政 部 補 助 辦 理, 相 關 人 員 之 所 得 統 一 由 本 社 依 法 辦 理 扣 繳 申 報 本 社 因 採 申 報 方 式, 於 次 年 月 日 前 向 國 稅 局 申 報 及 次 年 月 日 前 將 扣 繳 憑 單 寄 發 納 稅 義 務 人, 故 尚 未 統 一 開 立 扣 繳 憑 單, 特 予 敘 明 此 致 內 政 部 社 場 名 稱 : 理 事 主 席 : 地 址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19

20 附 表 一 項 桌 上 型 電 腦 彩 色 液 晶 顯 示 器 一 般 型 電 腦 印 表 機 傳 真 機 影 印 機 開 飲 機 公 文 櫃 會 議 桌 會 議 椅 辦 公 桌 辦 公 椅 電 腦 桌 電 腦 椅 多 功 能 事 務 機 電 話 機 電 腦 伺 服 器 電 腦 收 銀 機 電 腦 軟 體 補 助 營 運 設 施 及 設 備 辦 公 設 備 項 目 審 核 標 準 表 目 電 腦 讀 碼 機 (CCD) 盤 點 機 單 槍 液 晶 投 影 機 投 影 機 布 幕 其 他 營 運 設 施 及 設 備 最 高 補 助 金 額 ( 每 台 每 組 ) 備 註 ( 單 位 : 新 臺 幣 ) 二 萬 元 含 獨 立 主 機 螢 幕 作 業 系 統 五 千 元 獨 立 顯 示 器 不 含 主 機 一 萬 二 千 元 獨 立 主 機 不 含 螢 幕 四 千 元 五 千 元 與 多 功 能 事 務 機 擇 一 補 助 二 萬 元 二 千 元 二 千 八 百 元 含 檔 案 櫃 資 料 櫃 六 千 二 百 元 一 千 五 百 元 三 千 元 一 千 二 百 元 一 千 五 百 元 一 千 二 百 元 五 千 元 與 傳 真 機 擇 一 補 助 一 千 元 每 台 補 助 一 千 元 二 萬 五 千 元 三 萬 元 一 萬 五 千 元 八 千 元 三 千 元 二 萬 二 千 元 六 千 元 二 十 五 萬 元 備 註 : 一 其 他 營 運 設 施 及 設 備 : 播 種 機 排 箱 機 鏟 裝 機 乾 燥 機 打 包 機 插 秧 機 水 稻 育 苗 中 心 迴 轉 犁 挖 土 機 碾 米 機 田 間 搬 運 機 小 型 農 耕 機 灌 溉 馬 達 割 草 機 水 果 選 別 機 簡 易 集 貨 場 倉 庫 冷 凍 庫 溫 室 保 全 監 視 系 統 等, 補 助 金 額 最 高 以 新 臺 幣 貳 拾 伍 萬 元 為 限 二 運 輸 工 具 ( 汽 車 貨 車 運 輸 車 機 車 等 ) 手 提 電 腦 照 相 機 冷 氣 機 咖 啡 機 沙 發 椅, 不 補 助 20

21 附 表 二 1. 補 助 合 作 教 育 研 討 宣 導 及 示 範 觀 摩 項 目 審 核 標 準 表 補 助 項 目 講 師 鐘 點 費 專 家 學 者 出 席 費 最 高 補 助 金 額 ( 每 節 每 日 每 次 ) 外 聘 : 一 千 六 百 元 內 聘 : 八 百 元 二 千 元 備 註 ( 單 位 : 新 臺 幣 ) 依 講 師 學 經 歷 考 量 實 際 個 案 情 形 予 以 核 給 出 席 費 支 給, 以 邀 請 本 機 關 人 員 以 外 之 學 者 專 家, 參 加 具 有 政 策 性 或 專 案 性 之 重 大 諮 詢 事 項 會 議 為 限 交 通 費 住 宿 費 印 刷 費 場 地 費 佈 置 費 器 材 租 金 膳 雜 費 雜 支 專 案 計 畫 管 理 費 六 千 元 每 天 ( 輛 ) 覈 實 支 付 講 師 專 家 學 者 行 程 八 百 元 二 萬 元 二 萬 元 一 萬 元 一 萬 元 覈 實 支 付 六 千 元 攝 影 桶 裝 水 文 具 郵 資 等 不 超 過 補 助 總 經 費 百 分 之 五 電 話 費 水 電 費 等 其 他 必 要 費 用 口 譯 費 文 件 翻 譯 費 撰 稿 費 等 說 明 : 一 依 據 內 政 部 合 作 事 業 補 助 作 業 要 點 第 五 點 第 一 款 第 二 目 合 作 教 育 研 討 宣 導 及 示 範 觀 摩 規 定 補 助 項 目 二 依 據 當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編 製 作 業 手 冊 之 共 同 性 費 用 編 列 標 準 表 訂 定 2. 推 動 合 作 事 業 結 合 社 區 營 造 項 目 審 核 標 準 表 項 目 標 準 備 註 臨 時 酬 勞 費 每 小 時 以 基 本 時 薪 計 算 每 人 每 月 補 助 款 不 得 超 過 法 定 基 本 工 資 通 訊 費 每 月 最 高 三 千 元 郵 費 電 話 費 網 路 費 等 水 電 費 每 月 最 高 二 千 元 自 有 場 地 辦 理 時 使 用 志 工 保 險 費 每 人 每 年 五 百 元 以 申 請 單 位 為 被 保 險 人 覈 實 支 付 志 工 交 通 費 每 人 每 日 最 高 一 百 元 以 外 勤 服 務 之 志 工 為 限 說 明 : 一 依 據 內 政 部 合 作 事 業 補 助 作 業 要 點 第 五 點 第 一 款 第 五 目 推 動 合 作 事 業 結 合 社 區 營 造 規 定 補 助 項 目 二 依 據 當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編 製 作 業 手 冊 之 共 同 性 費 用 編 列 標 準 表 訂 定 21

22 3. 照 顧 服 務 勞 動 合 作 社 項 目 審 核 標 準 表 項 目 標 準 備 註 辦 公 室 租 金 通 訊 費 辦 公 室 租 金 及 通 訊 費 合 計 每 月 最 高 八 千 元 為 限 以 申 請 單 位 覈 實 支 付 水 電 費 每 月 最 高 一 千 元 水 費 電 費 等 郵 費 電 話 費 網 路 費 等 ( 不 含 可 攜 式 網 卡 費 用 ) 說 明 : 一 開 辦 費 每 社 最 高 補 助 新 臺 幣 十 萬 元, 以 辦 理 成 立 登 記 起 二 年 內 提 出 申 請, 以 一 次 補 助 為 限, 補 助 項 目 及 標 準 依 附 表 一 規 定 辦 理 二 業 務 費 補 助 每 年 最 高 補 助 新 臺 幣 十 萬 元, 至 多 申 請 補 助 三 年, 以 經 常 性 支 出 為 主 三 依 據 內 政 部 合 作 事 業 補 助 作 業 要 點 第 五 點 第 二 款 第 三 目 補 助 照 顧 服 務 勞 動 合 作 社 規 定 補 助 項 目 四 依 據 當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編 製 作 業 手 冊 之 共 同 性 費 用 編 列 標 準 表 訂 定 22

23 附 表 三 ( 單 位 全 銜 ) 軟 體 目 錄 製 表 日 期 : 年 月 日 序 號 軟 體 編 號 軟 體 別 軟 體 名 稱 ( 含 廠 牌 ) 版 本 版 本 序 號 使 用 版 別 使 用 者 數 適 用 軟 硬 體 環 境 數 量 軟 體 來 源 來 源 單 位 軟 體 存 放 媒 體 ( 數 量 ) 相 關 文 件 手 冊 ( 名 稱 及 數 量 ) 價 值 保 管 單 位 保 管 人 使 用 單 位 使 用 人 啟 用 日 期 功 能 備 註 附 註 : 視 需 要 本 表 可 分 1. 使 用 單 位 序 2. 使 用 者 序 3. 保 管 者 序 4. 軟 體 編 號 序 5. 軟 體 別 序 6. 使 用 別 序 製 表 單 位 : 23

1811 1884 1847 1860 1862 1871 1875 1823 1884 1851 1876 1878 1879 1880 1884 20 1858 1861 1864 1862

1811 1884 1847 1860 1862 1871 1875 1823 1884 1851 1876 1878 1879 1880 1884 20 1858 1861 1864 1862 1768 1842 1788 1842 1766 1848 1805 1864 1853 1862 1811 1884 1847 1860 1862 1871 1875 1823 1884 1851 1876 1878 1879 1880 1884 20 1858 1861 1864 1862 1833 1884 1855 1861 500 1862 1864 1868 1875 1829 1888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2B0A1D0A2B0A1D0A2B0A240A6CBAA4FC554BC4DB7ABA240A7D6AA4FBD6DB2DF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2B0A1D0A2B0A1D0A2B0A240A6CBAA4FC554BC4DB7ABA240A7D6AA4FBD6DB2DF2E646F63> 節 拍 與 文 字 的 遊 戲 \ 板 眼 旋 律 板 眼 : 傳 統 術 語, 即 節 拍 之 意 以 強 弱 區 別, 強 拍 叫 板, 弱 拍 叫 眼 在 板 書 類 的 曲 種 中, 以 前 半 拍 與 後 半 拍 組 成 一 拍, 結 合 文 字 數 唱, 形 成 各 種 板 式 為 了 學 習 的 方 便, 我 們 將 前 半 拍 叫 板, 後 半 拍 叫 眼 數 唱 : 傳 統 術 語,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雲林縣學校轉型優質計畫.docx

Microsoft Word - 雲林縣學校轉型優質計畫.docx 雲 林 縣 學 校 轉 型 優 質 計 畫 97.06.10 府 教 國 字 第 0970403986 號 函 102.05.23 府 教 國 字 第 1025413652 號 函 修 訂 壹 依 據 : 一 教 育 基 本 法 第 13 條 二 雲 林 縣 政 府 97.06.10 府 教 國 字 第 0970403986 號 函 頒 雲 林 縣 學 校 轉 型 優 質 實 施 計 畫 貳 目 標

More information

慈宗彌勒淨土法門的殊勝

慈宗彌勒淨土法門的殊勝 法 明 寺. 台 灣 慈 宗 學 會 印 贈 慈 宗 彌 勒 淨 土 法 門 的 殊 勝 2 目 錄 目 錄 作 者 簡 介 5 自 序 7 彌 勒 淨 土 法 門 初 探 11 彌 勒 淨 土 略 說 31 太 虛 大 師 的 彌 勒 淨 土 思 想 簡 說 -- 慈 宗 三 要 大 意 51 附 錄 印 度 佛 教 瑜 伽 學 之 綱 要 顯 揚 聖 教 論 結 構 試 析 79 太 虛 大 師

More information

5.1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

5.1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 法 规 标 题 : 施 工 企 业 会 计 核 算 办 法 文 号 : 财 会 [2003]27 号 发 文 单 位 : 财 政 部 发 文 日 期 :2003 年 9 月 25 日 实 施 日 期 :2004 年 1 月 1 日 财 政 部 关 于 印 发 施 工 企 业 会 计 核 算 办 法 的 通 知 财 会 (2003)27 号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委, 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More information

穨finaldiss.doc

穨finaldiss.doc 84 1004 999 1001 271 955 971 994 1021 272 1066 273 1137 85 274 1037 1038 275 1983 3044 276 277 3947-3948 86 278 279 3948 280 87 281 83 88 282 283 4194-4196 284 285 4558-4559 89 1007 286 746-747 1009-1010

More information

硕士论文正文

硕士论文正文 大连文史资料第四辑 - 1 - ...5...13...17...30...32...34...37...43...48...54...56...60...62 ...64...68...72...79...81 16 24cm, 3 12cm 5 12 8 1884 13 24-35cm 3 12-25cm 6 8cm 4 8 24cm 2 15-35cm 2 8cm 4 6 15cm

More information

cm 50.5cm

cm 50.5cm 101 45.5cm 38.0cm 2007 19222007 19121996 1894 1943 48 49 50 51 72.5cm 50.5cm 2006 60 1980 1958 30 53.0cm 45.5cm 2008 21 19 101 33.0cm 24.0cm 2007 33.0cm 24.0cm 2008 41.0cm 31.5cm 2008 52 53 53.0cm 33.0cm

More information

9-1909743-20160311-yy.xls

9-1909743-20160311-yy.xls 序 号 单 位 名 称 单 位 性 质 职 位 性 质 单 位 层 级 职 位 名 称 职 位 简 介 招 录 人 数 1 2 3 4 5 岳 阳 市 残 疾 人 联 合 会 岳 阳 市 商 务 粮 食 岳 阳 市 商 务 粮 食 岳 阳 市 商 务 粮 食 岳 阳 市 商 务 粮 食 参 照 管 理 的 人 民 团 体 和 市 州 直 群 众 团 体 科 员 财 务 工 作 科 员 报 考 人 员

More information

1 2 册 3 4 5 6 7 8 2 3 4 234 5 15 6 5 5 5 14 14 ( )4 ( ) 15( )6 ( ) 5 5 14 14 9 10 11 2 8 8 16 3 1 4 2 8 8 16 16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5 4 4 3 6 5

More information

13. 下 列 植 物 的 向 性 或 運 動, 哪 些 是 受 到 生 長 素 作 用 的 影 響?(5-4) 甲. 睡 蓮 的 花 到 了 晚 上 會 合 起 來 ; 乙. 黃 瓜 的 捲 鬚 攀 附 竹 竿 向 上 生 長 ; 丙. 含 羞 草 的 葉 經 碰 觸 後 閉 合 ; 丁. 紅 豆

13. 下 列 植 物 的 向 性 或 運 動, 哪 些 是 受 到 生 長 素 作 用 的 影 響?(5-4) 甲. 睡 蓮 的 花 到 了 晚 上 會 合 起 來 ; 乙. 黃 瓜 的 捲 鬚 攀 附 竹 竿 向 上 生 長 ; 丙. 含 羞 草 的 葉 經 碰 觸 後 閉 合 ; 丁. 紅 豆 新 北 巿 立 江 翠 國 民 中 學 104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自 然 生 活 科 技 領 域 七 年 級 第 三 次 定 期 考 查 試 卷 班 別 : 座 號 : 姓 名 : 測 驗 說 明 1. 範 圍 : 康 軒 版 第 一 冊 5-1~6-5 2. 本 題 目 卷 兩 張 雙 面 共 3 頁 3. 全 部 試 題 共 44 題, 皆 為 單 一 選 擇 題, 請 以 2B 鉛

More information

http://www.cyut.edu.tw/~recruit http://www.cyut.edu.tw/~recruit 93 14 93 14 () 2B 2B 逹 逹 25.7cm 36.4cm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11 12 13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More information

第十二章 角色转换 走向成功

第十二章  角色转换 走向成功 第 十 一 章 教 学 目 的 通 过 该 章 使 大 学 生 掌 握 与 就 业 相 关 的 法 律 法 规, 树 立 就 业 权 利 意 识, 掌 握 就 业 权 益 的 内 涵 特 点 和 基 本 内 容, 引 导 学 生 防 范 就 业 陷 阱, 正 确 处 理 和 用 人 单 位 的 各 种 纠 纷, 能 使 用 法 律 武 器 维 护 自 身 合 法 权 益 教 学 内 容 第 一 节

More information

16 标 本 缓 急 的 护 理 原 则 不 包 括 ( 扶 正 祛 邪 法 ) 17 顺 从 疾 病 假 象 而 进 行 护 理 的 方 法 为 ( 反 护 法 ) 18 下 列 属 于 正 护 法 的 是 ( 虚 则 补 之 ) 19 因 中 气 不 足 脾 阳 不 运 而 致 的 腹 胀 便

16 标 本 缓 急 的 护 理 原 则 不 包 括 ( 扶 正 祛 邪 法 ) 17 顺 从 疾 病 假 象 而 进 行 护 理 的 方 法 为 ( 反 护 法 ) 18 下 列 属 于 正 护 法 的 是 ( 虚 则 补 之 ) 19 因 中 气 不 足 脾 阳 不 运 而 致 的 腹 胀 便 中 医 护 理 学 习 题 集 一 填 空 题 1 医 疗 体 育 的 奠 基 人 是 (1 华 佗 ) 2 伤 寒 杂 病 论 开 创 了 (1 辨 证 施 护 ) 先 河 3 头 有 疮 则 (1 沐 ), 身 有 疡 则 (2 浴 ) 4 首 创 麻 沸 散 的 是 (1 华 佗 ) 5 我 国 第 一 部 医 学 典 籍 是 (1 黄 帝 内 经 ), 成 书 于 战 国 至 秦 汉 时 期,

More information

???p???????????i?h?h?D???N_?s_

???p???????????i?h?h?D???N_?s_ 緊 張 蜥 蜥 求 生 術 -- 斯 文 豪 氏 攀 木 蜥 蜴 摘 要 本 研 究 透 過 飼 養 戶 外 觀 察 與 實 驗, 瞭 解 斯 文 豪 氏 攀 木 蜥 蜴 的 外 觀 及 生 態 習 性, 並 以 不 同 的 環 境 因 子 結 合 松 果 腺 的 反 應 探 討 體 色 的 變 化 研 究 發 現 : 一 情 緒 會 影 響 攀 蜥 的 體 色, 當 驚 慌 逃 竄 暴 躁 攻 擊

More information

國立和美實驗學校103學年度第1次教師甄選簡章

國立和美實驗學校103學年度第1次教師甄選簡章 國 立 和 美 實 驗 學 校 105 學 年 度 第 1 次 教 師 甄 選 簡 章 壹 依 據 : 教 師 法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暨 其 施 行 細 則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設 置 辦 法 公 立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教 師 甄 選 作 業 要 點 及 本 校 教 師 甄 選 作 業 要 點 等 有 關 規 定 辦 理 貳 甄 選

More information

3. 透 過 團 體 小 組 分 別 設 計 出 一 套 自 行 車 伸 展 操 4. 教 師 介 紹 騎 乘 自 行 車 上 座 方 法 煞 車 及 踩 踏 等 要 領. 練 習 自 行 車 運 動 中 基 本 的 上 座 平 衡 直 行 轉 彎 煞 車 等 動 作 ( 二 ) 自 行 車 運 動

3. 透 過 團 體 小 組 分 別 設 計 出 一 套 自 行 車 伸 展 操 4. 教 師 介 紹 騎 乘 自 行 車 上 座 方 法 煞 車 及 踩 踏 等 要 領. 練 習 自 行 車 運 動 中 基 本 的 上 座 平 衡 直 行 轉 彎 煞 車 等 動 作 ( 二 ) 自 行 車 運 動 普 通 高 級 中 學 新 課 程 體 育 科 教 學 資 源 研 發 單 元 設 計 理 念 架 構 一 單 元 名 稱 : 戶 外 活 動 ( 自 行 車 ) 二 適 用 對 象 : 高 一 三 教 學 節 數 : 二 節 (100 分 鐘 ) 四 教 學 目 標 設 計 者 : 田 珮 甄 / 景 美 女 中 能 瞭 解 自 行 車 的 歷 史 背 景 裝 備 服 裝 及 競 賽 種 類, 透

More information

104 年 度 推 廣 校 園 正 確 用 藥 教 育 模 式 中 心 學 校 成 果 報 告 書 學 校 : 桃 園 市 中 心 學 校 田 心 國 民 小 學 壹 計 畫 目 的 一 凝 聚 本 市 中 心 學 校 與 重 點 種 子 學 校 正 確 用 藥 教 育 推 廣 共 識, 期 能 培

104 年 度 推 廣 校 園 正 確 用 藥 教 育 模 式 中 心 學 校 成 果 報 告 書 學 校 : 桃 園 市 中 心 學 校 田 心 國 民 小 學 壹 計 畫 目 的 一 凝 聚 本 市 中 心 學 校 與 重 點 種 子 學 校 正 確 用 藥 教 育 推 廣 共 識, 期 能 培 衛 生 福 利 部 食 品 藥 物 管 理 署 104 年 度 推 廣 校 園 正 確 用 藥 教 育 模 式 計 畫 桃 園 市 田 心 國 民 小 學 中 心 學 校 成 果 報 告 書 104 年 11 月 10 日 104 年 度 推 廣 校 園 正 確 用 藥 教 育 模 式 中 心 學 校 成 果 報 告 書 學 校 : 桃 園 市 中 心 學 校 田 心 國 民 小 學 壹 計 畫 目

More information

( ) 5. 自 行 車 有 吱 吱 喳 喳 的 聲 音 可 能 是 什 麼 原 因 所 造 成?(1) 鈴 號 的 聲 音 (2) 螺 栓 ( 帽 ) 鬆 動 (3) 腳 踏 板 磨 損 ( ) 6.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是 對 的?(1) 輪 胎 的 胎 壓 是 愈 高 愈 好, 所 以 填

( ) 5. 自 行 車 有 吱 吱 喳 喳 的 聲 音 可 能 是 什 麼 原 因 所 造 成?(1) 鈴 號 的 聲 音 (2) 螺 栓 ( 帽 ) 鬆 動 (3) 腳 踏 板 磨 損 ( ) 6.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是 對 的?(1) 輪 胎 的 胎 壓 是 愈 高 愈 好, 所 以 填 一 是 非 題 :( 每 題 2 分, 共 20 分 ) ( )1. 發 生 交 通 事 故 時, 為 了 使 失 去 知 覺 的 傷 者 儘 快 恢 復 意 識, 應 向 傷 者 拍 打 搖 動 ( )2. 腳 踏 自 行 車 煞 車 壞 掉 不 修 沒 關 係, 因 為 用 腳 也 可 以 煞 車 ( )3. 雖 然 腳 踏 自 行 車 速 度 比 機 車 慢, 但 是 為 了 安 全 起 見,

More information

学做一体手册,餐饮.doc

学做一体手册,餐饮.doc 流 程 化 用 流 程 优 化 制 度 化 用 制 度 规 范 工 具 化 用 工 具 执 行 范 例 化 用 范 例 演 示 黑 龙 江 职 业 学 院 酒 店 管 理 团 队 编 制 自 助 餐 工 作 流 程 及 注 意 事 项 一 餐 前 工 作 流 程 1 摆 放 餐 具 上 午 10:30 分 以 前, 将 消 毒 好 的 餐 具 摆 放 在 餐 厅 内 的 消 毒 柜 中 按 照 字

More information

人体解剖实习指导.doc

人体解剖实习指导.doc 解 剖 操 作 须 知 一 解 剖 操 作 目 的 l 深 刻 了 解 人 体 各 部 位 的 层 次 结 构, 人 体 各 器 官 的 结 构 特 点 和 在 自 然 状 态 下 各 器 官 的 位 置 和 相 互 关 系 2 通 过 解 剖 实 习 操 作, 加 深 解 剖 学 理 论 的 学 习 和 知 识 的 掌 握 3 培 养 学 生 独 立 思 考 自 学 和 独 立 工 作 的 能 力

More information

小班上学期课程

小班上学期课程 1 2 3 4 5 1 1 2 2 3 3 4 4 5 5 6 6 7 7 8 8 9 9 10 10 6 7 8 9 10 11 12 13 :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More information

Ellen G. White Writings

Ellen G. White Writings {CG 17.1} {CG 17.2} {CG 17.3} {CG 18.1} {CG 18.2}? {CG 18.3} {CG 18.4} {CG 18.5} Page 1 of 198 {CG 19.1} {CG 19.2} {CG 19.3} {CG 19.4} {CG 21.1} {CG 21.2} {CG 21.3} {CG 21.4} {CG 21.5} {CG 22.1} Page 2

More information

第 一 部 分 前 言 研 究 前 言 : 楊 逵 是 臺 灣 文 學 史 上 一 位 不 可 或 缺 的 重 要 作 家 他 的 文 學 作 品, 不 論 是 小 說 詩 歌 或 是 戲 劇 等, 都 有 著 相 當 的 社 會 影 響 力 為 深 入 瞭 解 這 位 文 學 巨 人 的 作 品,

第 一 部 分 前 言 研 究 前 言 : 楊 逵 是 臺 灣 文 學 史 上 一 位 不 可 或 缺 的 重 要 作 家 他 的 文 學 作 品, 不 論 是 小 說 詩 歌 或 是 戲 劇 等, 都 有 著 相 當 的 社 會 影 響 力 為 深 入 瞭 解 這 位 文 學 巨 人 的 作 品, 第 四 屆 全 國 高 中 台 灣 人 文 獎 語 文 組 佳 作 壓 不 扁 的 玫 瑰 楊 逵 的 小 說 研 究 私 立 曉 明 女 中 林 岡 儒 陳 璽 安 楊 筠 圃 指 導 老 師 : 施 淑 慧 第 一 部 分 前 言 研 究 前 言 : 楊 逵 是 臺 灣 文 學 史 上 一 位 不 可 或 缺 的 重 要 作 家 他 的 文 學 作 品, 不 論 是 小 說 詩 歌 或 是 戲

More information

Az b.PDF

Az b.PDF OO -------------------------------------------------------------- -------------------------------------------------------- ----------------------------------- -------------------------------- --------------------------------------------------

More information

FZ1.s92

FZ1.s92 第 一 章 服 装 制 作 工 艺 基 础 知 识 第 一 节 服 装 术 语 服 装 术 语 是 服 装 技 术 专 用 语, 如 服 装 的 每 一 个 品 种 服 装 上 的 每 一 块 裁 片 服 装 制 作 过 程 中 每 一 种 操 作, 以 及 所 使 用 的 工 具 服 装 制 作 过 程 中 出 现 的 各 种 弊 病 和 要 达 到 的 某 些 质 量 要 求 等, 都 有 其

More information

05Cv1.mps

05Cv1.mps 第 三 章 皮 肤 病 的 防 治 和 护 理 学 习 要 点 皮 肤 病 的 预 防 不 同 的 皮 肤 病 要 采 取 相 应 的 预 防 措 施, 多 数 皮 肤 病 要 通 过 去 除 病 因, 避 免 诱 发 因 素, 切 断 传 播 途 径 等 措 施 来 预 防 皮 肤 病 的 治 疗 了 解 内 服 药 物 的 适 应 证 和 不 良 反 应, 掌 握 外 用 药 物 的 性 能 和

More information

作 品 名 稱 : 好 膨 友 的 夢 幻 烘 培 屋 膨 鬆 劑 之 探 討 摘 要 我 們 使 用 酵 母 粉 泡 打 粉 和 小 蘇 打 作 為 膨 鬆 劑 探 討 烘 培 食 品 中 膨 鬆 劑 的 作 用 在 麵 糰 組 ( 迷 你 吐 司 ) 的 烘 烤 實 驗 中, 我 們 發 現 :

作 品 名 稱 : 好 膨 友 的 夢 幻 烘 培 屋 膨 鬆 劑 之 探 討 摘 要 我 們 使 用 酵 母 粉 泡 打 粉 和 小 蘇 打 作 為 膨 鬆 劑 探 討 烘 培 食 品 中 膨 鬆 劑 的 作 用 在 麵 糰 組 ( 迷 你 吐 司 ) 的 烘 烤 實 驗 中, 我 們 發 現 : 金 門 地 區 第 52 屆 中 小 學 科 學 展 覽 會 作 品 說 明 書 科 別 : 生 活 應 用 科 學 科 組 別 : 國 中 組 作 品 名 稱 : 好 膨 友 的 夢 幻 烘 培 屋 膨 鬆 劑 之 探 討 關 鍵 詞 : 泡 打 粉 酵 母 小 蘇 打 編 號 : 製 作 說 明 : 1. 說 明 書 封 面 僅 寫 科 別 組 別 作 品 名 稱 及 關 鍵 詞 2. 編 號

More information

动物学

动物学 2007 5 1 2 2..2 3..3 4..4 5 6 6..12 1...15 1 1 1 2 3 4 2 1 2 3 4 1 2 1 1 2 3 1% 4 70% 5 0.05 0.2% 6 2 2 1 7 10% 3 5% 2 0.3 5% 3 70 80% 4 5 90% 40% 9 1 80% 70% 6 40% 15 5 1 12 24 70% 70% 7 70% 2% 1 2 3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CAD9C3FCCAC7D7D4BCBAD2BBB5E3D2BBB5CEC5ACC1A6C0B4B5C4A1AAA1AA4134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CAD9C3FCCAC7D7D4BCBAD2BBB5E3D2BBB5CEC5ACC1A6C0B4B5C4A1AAA1AA41342E646F63> 寿 命 是 自 己 一 点 一 滴 努 力 来 的 定 版 前 言 这 本 小 册 子, 在 诸 多 好 友 之 赞 助 下, 终 于 侥 幸 地 得 以 送 入 印 刷 厂, 正 式 付 印 成 书 事 实 上, 以 我 目 前 的 处 境 而 言, 每 月 救 苦 济 贫 之 定 期 定 额 支 出, 已 达 饱 和, 欲 再 拨 款 近 百 万 元 来 印 赠 善 书, 实 在 不 免 捉 襟

More information

YS1.mps

YS1.mps 影 视 与 戏 剧 特 征 化 妆 影 视 与 戏 剧 特 征 化 妆 是 化 妆 艺 术 范 畴 内 具 有 代 表 性 的 内 容, 是 掌 握 了 基 础 化 妆 的 前 提 下, 进 入 较 深 入 的 造 型 化 妆 阶 段 影 视 戏 剧 特 征 化 妆 其 妆 型 显 著, 效 果 突 出, 既 是 专 业 影 视 戏 剧 化 妆 的 基 本 内 容 之 一, 又 可 以 在 影 视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FB4A7C7A555B2D5C2B4A657B3E6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FB4A7C7A555B2D5C2B4A657B3E62E646F63> 中 華 民 國 大 專 校 院 100 學 年 度 排 球 運 動 聯 賽 排 球 隊 職 員 名 單 一 般 男 生 組 不 分 級 共 56 所 學 校, 總 計 1083 位 隊 職 員 校 名 : 國 立 嘉 義 大 學 (0018) 校 址 :[600] 嘉 義 市 鹿 寮 里 學 府 路 300 號 聯 絡 人 / 電 話 : 鍾 宇 政 / 05-271#7271 校 長 : 李 明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256g\275b\252\354\305\351\305\347.doc)

(Microsoft Word - \256g\275b\252\354\305\351\305\347.doc) 一 基 本 資 料 附 件 2 1. 參 賽 者 姓 名 : 方 慈 惠 2. 參 賽 者 ( 服 務 ) 單 位 : 國 立 台 南 女 子 高 級 中 學 3. 參 賽 者 ( 服 務 單 位 ) 地 址 : 台 南 市 大 埔 街 97 號 4. 聯 絡 電 話 : 06-2154626;06-2154608;0929082918 5. 設 計 理 念 簡 介 : 射 箭 運 動 列 入 國

More information

<CCE5D3FDC4DCC1A6C5E0D1F8B7BDB0B8>

<CCE5D3FDC4DCC1A6C5E0D1F8B7BDB0B8> 目 录 第 一 章 运 动 的 法 第 一 讲 巧 妙 运 筹, 事 半 功 倍 锻 炼 的 法 (3) 第 二 讲 推 小 车 也 可 以 练 身 量 素 质 与 锻 炼 法 (8) 第 三 讲 走 在 时 间 的 前 面 速 度 素 质 与 锻 炼 法 (13) 第 四 讲 坚 持 到 底, 就 是 胜 利 耐 素 质 与 锻 炼 法 (17) 第 五 讲 随 机 应 变, 你 行 灵 敏 素

More information

10 防 波 堤 : 石 斑 雀 鯛 方 蟹 岩 蟹 貳 海 岸 生 態 一 棲 地 生 態 1 潮 上 飛 沫 區 林 投 沙 岸 : 藍 綠 藻 海 蟑 螂 陸 蟹 沙 蟹 扁 跳 蝦 寄 居 蟹 2 礁 岩 礫 石 區 姑 婆 嶼 巨 礫 海 岸 : 螺 類 貝 類 海 膽 青 海 菜 紫 菜

10 防 波 堤 : 石 斑 雀 鯛 方 蟹 岩 蟹 貳 海 岸 生 態 一 棲 地 生 態 1 潮 上 飛 沫 區 林 投 沙 岸 : 藍 綠 藻 海 蟑 螂 陸 蟹 沙 蟹 扁 跳 蝦 寄 居 蟹 2 礁 岩 礫 石 區 姑 婆 嶼 巨 礫 海 岸 : 螺 類 貝 類 海 膽 青 海 菜 紫 菜 澎 湖 海 邊 常 見 的 生 物 閱 讀 劄 記 ( 資 料 來 源 : 洪 國 雄 2000.12 澎 湖 海 邊 常 見 的 生 物 澎 湖 縣 文 化 局 366.92024 / 生 物 海 洋 澎 湖 縣 ) 東 笠 2012.10.10 壹 海 岸 地 景 一 天 然 地 景 1 海 蝕 崖 : 海 蟑 螂 蟹 類 ( 較 乾 燥 ) 2 海 成 階 地 = 海 蝕 平 台 + 海 積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中餐烹調-素食乙級97.12.4.doc

Microsoft Word - 中餐烹調-素食乙級97.12.4.doc 中 餐 烹 調 ( 素 食 項 ) 乙 級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術 科 測 試 應 檢 參 考 資 料 試 題 編 號 : 07601-890201~3 審 定 日 期 : 年 月 日 修 訂 日 期 : 92 年 12 月 20 日 ( 第 一 次 ) 9 3 年 3 月 9 日 ( 第 二 次 ) 9 3 年 9 月 7 日 ( 第 次 ) 94 年 11 月 2 日 ( 第 四 次 )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CFCAE65A4FEAFC52DB2C4A447B3A1A5F73130302E31312E3239A44AAE77AAA9B6C2A5D5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CFCAE65A4FEAFC52DB2C4A447B3A1A5F73130302E31312E3239A44AAE77AAA9B6C2A5D52E646F63>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美 容 職 類 丙 級 術 科 測 試 應 檢 參 考 資 料 試 題 編 號 :10000-920301 審 定 日 期 : 92 年 09 月 15 日 修 訂 日 期 : 99 年 10 月 29 日 修 訂 日 期 :100 年 11 月 29 日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美 容 職 類 丙 級 術 科 測 試 應 檢 參 考 資 料 目 錄 ( 第 二 部

More information

( 제4조 제1 항 관련) 1 이 한약조제지침서에 수재한 한약의 품질은 따로 정하고 있는 규정이 없는 한 대한약 전 또는 대한약전외 한약( 생약) 규격집 의 규격에 따르고, 상기규격집에 수재되지 아니 한 것은 기성한약서에 대한 잠정규정 (1969 6 7 보건사회부 예규

( 제4조 제1 항 관련) 1 이 한약조제지침서에 수재한 한약의 품질은 따로 정하고 있는 규정이 없는 한 대한약 전 또는 대한약전외 한약( 생약) 규격집 의 규격에 따르고, 상기규격집에 수재되지 아니 한 것은 기성한약서에 대한 잠정규정 (1969 6 7 보건사회부 예규 한약처방의 종류 및 조제방법에 관한 규정 제정 1994 7 8 보건사회부고시 제1994-26호 개정 1995 3 15 보건복지부고시 제1995-15호 제1 조( 목적) 이 고시는 약사법 제21조 제7항 및 부칙 제4조 규정에 의한 한약처방의 종류 및 조제방법에 관한 세부사항을 정함으로써 한약조제 업무의 적정을 기함을 목 적으로 한다 제2 조( 적용범위) 이

More information

學 透 視 光 陰 法 遠 近 法 色 彩 與 水 墨 作 一 融 合 以 期 達 自 然 之 妙 境 劍 父 先 生 曾 云 : 我 以 為 舊 國 畫 的 好 處, 係 筆 墨 與 氣 韻 氣 韻 由 筆 端 寫 出, 此 乃 作 者 心 靈 特 異 之 表 現, 不 可 強 而 致 之, 氣

學 透 視 光 陰 法 遠 近 法 色 彩 與 水 墨 作 一 融 合 以 期 達 自 然 之 妙 境 劍 父 先 生 曾 云 : 我 以 為 舊 國 畫 的 好 處, 係 筆 墨 與 氣 韻 氣 韻 由 筆 端 寫 出, 此 乃 作 者 心 靈 特 異 之 表 現, 不 可 強 而 致 之, 氣 第 五 章 創 作 自 述 本 篇 論 文 以 南 宋 山 水 繪 畫 之 烟 樹 雲 山 為 研 究 的 主 題, 並 以 陽 明 山 作 為 個 人 創 作 之 對 象 今 人 師 古, 而 古 人 師 法 自 然, 在 研 習 宋 人 畫 技 之 餘, 真 誠 的 面 對 大 自 然 的 真 山 真 水, 借 由 觀 察 體 會 感 受, 並 經 過 濾 思 考 取 捨 轉 化 終 至 畫 品

More information

人 体 穴 位 全 图 简 介 我 们 可 从 十 大 人 体 穴 位 图 与 ( 眼 头 面 手 脚 胸 耳 背 足 及 全 身 ) 对 应 图 上 找 到 你 所 需 要 的 穴 位 并 按 摩 保 健 如 眼 睛 不 好, 可 从 面 眼 手 足 耳 穴 位 图 ( 有 详 细 说 明 ) 中

人 体 穴 位 全 图 简 介 我 们 可 从 十 大 人 体 穴 位 图 与 ( 眼 头 面 手 脚 胸 耳 背 足 及 全 身 ) 对 应 图 上 找 到 你 所 需 要 的 穴 位 并 按 摩 保 健 如 眼 睛 不 好, 可 从 面 眼 手 足 耳 穴 位 图 ( 有 详 细 说 明 ) 中 人 体 穴 位 全 图 简 介 我 们 可 从 十 大 人 体 穴 位 图 与 ( 眼 头 面 手 脚 胸 耳 背 足 及 全 身 ) 对 应 图 上 找 到 你 所 需 要 的 穴 位 并 按 摩 保 健 如 眼 睛 不 好, 可 从 面 眼 手 足 耳 穴 位 图 ( 有 详 细 说 明 ) 中 找 到 相 应 穴 位, 并 实 施 按 摩 祛 病 强 身 美 容 瘦 身 目 录 1 按 摩 穴

More information

《护理学基础》

《护理学基础》 急 救 护 理 学 学 生 基 本 技 能 实 训 手 册 年 级 学 号 姓 名 复 旦 大 学 护 理 学 院 1 说 明 目 录 1. 本 手 册 适 用 于 护 理 专 业 的 学 生 2. 凡 进 入 护 理 实 践 中 心 进 行 急 救 护 理 学 技 能 实 训 时 ( 包 括 课 堂 训 练 与 课 外 训 练 ), 请 携 带 本 手 册, 每 次 实 训 需 做 好 自 评,

More information

.......Z-59-P42

.......Z-59-P42 心靈被單蠥 2001 參與者玩布工作坊婦女 心靈被單不只是被單蠥還烙印著一群玩布婦 女的心靈成長紀錄蠥她們不但在縫補中縫合了命的傷口蠥也玩出草根婦女的命向 度 受女性主義的啟蒙 李元貞是繼七 年代為女性平權運動 作先鋒的台灣第一位女性主義者呂秀蓮之 後以 喚醒婦女 支援婦女 建立平等和 諧的兩性社會 的另一位婦運領導 一 九八二年她創辦 婦女新知雜誌 蠥鼓勵 婦女訓練獨立自主的能力蠥積極參與社會 文

More information

基 隆 市 103 年 度 人 口 統 計 分 析 單 位 名 稱 : 基 隆 市 政 府 主 計 處 編 印 時 間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目 錄 壹 前 言...1 貳 簡 要 分 析...3 一 人 口 概 況...3 ( 一 ) 人 口 數 與 人 口 密 度...3 ( 二 ) 戶 數 與 戶 量...3 ( 三 ) 各 行 政 區 人 口 概 況...4 二 人 口

More information

壬 午 古 籍 劄 記 鮑 國 強 內 容 提 要 : 本 文 根 據 查 重 和 復 核 時 查 考 的 資 料 及 工 作 筆 記 比 較 詳 細 地 記 錄 了 國 家 圖 書 館 2002 年 購 藏 的 25 種 善 本 和 普 通 古 籍 關 鍵 詞 : 古 籍 採 訪 劄 記 本 文 記 錄 的 是 國 家 圖 書 館 2002 年 ( 壬 午 ) 購 藏 的 部 分 善 本 和 普

More information

校园之星

校园之星 x x x x x x C H N O V x B x x x x S S x mm cm cm cm cm x x x x x x x x A A B X B B ml x x B

More information

第 一 篇 - 美 術 陳 美 惠 (1964-) 生 於 嘉 義 縣, 畢 業 於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美 術 系 及 研 究 所 西 畫 創 作 組, 師 承 陳 哲 陳 銀 輝 任 國 立 臺 中 家 商 教 師, 曾 任 臺 中 師 範 學 院 兼 任 講 師, 參 加 臺 北

第 一 篇 - 美 術 陳 美 惠 (1964-) 生 於 嘉 義 縣, 畢 業 於 國 立 臺 灣 師 範 大 學 美 術 系 及 研 究 所 西 畫 創 作 組, 師 承 陳 哲 陳 銀 輝 任 國 立 臺 中 家 商 教 師, 曾 任 臺 中 師 範 學 院 兼 任 講 師, 參 加 臺 北 開 始 研 究 拓 樸 學 造 型 及 創 作, 將 新 幾 何 藝 術 經 過 拓 撲 學 的 轉 換 作 用, 用 一 種 新 的 視 覺 與 理 念 來 重 新 看 這 世 界 他 的 作 品 向 日 葵 ( 圖 2-1-27), 即 以 拓 樸 學 在 環 境 物 理 宇 宙 形 態 中 之 基 本 結 構 來 建 構 曲 度 空 間 的 世 界, 再 從 拓 樸 變 化 之 作 用 與 現

More information

untitled

untitled 1 2012 2 2011 10 18, ( 2011 17 ) 2013 1 1 2004 [2004]2 2012 3 2012 4 [2011]300 1000 40000 3002000 20 30020 300 300 20000 50500 10 10010 100 2012 5 2012 6 1 1. 2. GB/T4754-2011 3. 1 2 3 2001 11 27 33 2012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第三章第三節.doc

Microsoft Word - 第三章第三節.doc 第 三 節 植 栽 及 建 物 環 境 敷 地 調 查 一 周 圍 環 境 調 查 臺 中 刑 務 所 典 獄 長 官 舍 及 浴 場 位 於 臺 中 市 西 區, 刑 務 所 演 武 場 之 後 方, 以 林 森 路 自 由 路 一 段 與 貴 和 街 為 界 圍 塑 出 之 區 域, 林 森 路 25 巷 與 自 由 路 一 段 89 巷 縱 橫 貫 穿 其 中 本 案 刑 務 所 典 獄 長

More information

vi

vi v 目 錄 前 言 四 字 經 全 第 一 品 源 1 第 二 品 法 39 第 三 品 勢 79 第 四 品 意 103 第 五 品 氣 123 第 六 品 美 147 附 錄 一 饒 宗 頤 推 薦 的 經 典 臨 摹 範 本 184 二 饒 宗 頤 中 國 夢 當 有 化 作 為 188 三 參 考 書 目 191 vi 四 字 經 全 四 字 經 全 vii 第 一 品 源 書 法 漢 字

More information

财务部57

财务部57 ......... 2001... 2001......... ........................... ........................... .................. 2001 21 ( ) ( ) 2001 2 28 ( ) ( ) ( ) ( ) ( ) ( ) ( ) 3 ( ) ( ) ( ) ( ) ( ) ( ) ( ) ( ) (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