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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国 家 安 全 与 反 恐 立 法 胡 睿 超 曹 鎏 摘 要 : 目 前 我 国 国 家 安 全 领 域 立 法 工 作 已 进 入 加 速 期 新 颁 布 的 国 家 安 全 法 和 反 间 谍 法 各 具 亮 点 进 入 审 议 阶 段 的 反 恐 怖 主 义 法 ( 草 案 ) 和 网 络 安 全 法 ( 草 案 ) 也 引 发 了 社 会 广 泛 关 注 从 学 术 成 果 来 看, 学 术 界 对 此 领 域 的 研 究 呈 现 冷 热 不 均 现 象, 研 究 深 度 也 各 不 相 同 另 外, 我 国 国 家 安 全 领 域 的 法 律 渊 源 散 见 于 各 项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和 国 际 公 ( 条 ) 约, 因 而 有 必 要 对 此 领 域 的 法 律 渊 源 作 系 统 梳 理 关 键 词 : 国 家 安 全 国 家 安 全 法 反 间 谍 法 反 恐 怖 主 义 法 网 络 安 全 法 目 前, 我 国 国 家 安 全 形 势 总 体 保 持 稳 定 但 从 近 年 来 发 生 的 各 类 社 会 事 件 来 看, 影 响 我 国 国 家 安 全 和 社 会 安 定 的 因 素 亦 日 渐 增 多 2013 年 召 开 的 党 的 十 八 届 三 中 全 会 首 次 提 出 了 完 善 国 家 安 全 体 制 和 国 家 安 全 战 略 的 要 求 据 此, 中 央 国 家 安 全 委 员 会 于 2013 年 11 月 12 日 宣 告 成 立 与 此 同 时, 我 国 正 加 紧 修 改 制 定 一 系 列 与 国 家 安 全 相 关 的 法 律 法 规, 以 确 保 在 处 理 国 家 安 全 事 务 时 有 法 可 依 有 法 必 依 正 是 在 这 样 的 政 策 背 景 下, 与 国 家 安 全 相 关 的 立 法 进 程 进 入 了 加 速 阶 段 本 文 将 以 2014 年 以 来 的 立 法 进 程 为 基 础, 梳 理 目 前 已 经 制 定 及 尚 在 讨 论 中 的 一 系 列 相 关 立 法 执 笔 人 : 胡 睿 超, 中 国 政 法 大 学 宪 法 学 与 行 政 法 学 博 士 研 究 生 ; 审 订 人 : 曹 鎏, 中 国 政 法 大 学 法 治 政 府 研 究 院 副 教 授 230

国 家 安 全 与 反 恐 立 法 一 2014 年 以 来 我 国 国 家 安 全 与 反 恐 立 法 的 进 程 2014 年 4 月 15 日, 习 近 平 同 志 在 主 持 国 家 安 全 委 员 会 首 次 会 议 时 提 出 了 总 体 国 家 安 全 观 的 概 念, 即 既 重 视 外 部 安 全, 又 重 视 内 部 安 全 ; 既 重 视 国 土 安 全, 又 重 视 国 民 安 全 ; 既 重 视 传 统 安 全, 又 重 视 非 传 统 安 全 ; 既 重 视 发 展 问 题, 又 重 视 安 全 问 题 ; 既 重 视 自 身 安 全, 又 重 视 共 同 安 全 同 时 还 指 出 当 前 我 国 国 家 安 全 内 涵 和 外 延 比 历 史 上 任 何 时 候 都 要 丰 富 2014 年 以 来, 我 国 国 家 安 全 领 域 相 关 立 法 工 作 均 是 以 总 体 国 家 安 全 观 为 中 心, 结 合 时 代 特 征 而 展 开 的 ( 一 ) 国 家 安 全 法 1 历 史 沿 革 我 国 首 部 国 家 安 全 法 于 1993 年 2 月 22 日 经 第 七 届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第 三 十 次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并 正 式 生 效 1994 年 5 月 10 日, 国 务 院 第 十 九 次 常 务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了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安 全 法 实 施 细 则 并 于 1994 年 6 月 4 日 公 布 实 施 为 落 实 国 家 安 全 法 及 其 实 施 细 则, 一 些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颁 布 了 地 方 性 政 府 规 章 如 吉 林 省 于 2004 年 颁 布 吉 林 省 实 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安 全 法 若 干 规 定, 天 津 市 于 2007 年 颁 布 天 津 市 实 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安 全 法 规 定, 重 庆 市 于 2012 年 颁 布 重 庆 市 实 施 国 家 安 全 法 规 定 国 家 安 全 法 及 其 实 施 细 则 为 维 护 国 家 安 全 利 益 维 护 社 会 政 治 稳 定 发 挥 了 重 要 作 用 然 而, 面 对 对 外 对 内 的 双 重 压 力, 原 来 的 国 家 安 全 法 已 不 能 胜 任 我 国 亟 须 制 定 一 部 能 够 统 领 国 家 安 全 各 领 域 工 作 应 对 各 种 威 胁 和 风 险 的 综 合 性 国 家 安 全 法 2014 年 底, 全 国 人 大 着 手 起 草 新 国 家 安 全 法, 并 强 调 以 保 护 人 民 的 根 本 利 益 为 立 法 宗 旨 2015 年 7 月 1 日, 十 二 届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第 十 五 次 会 议 通 过 了 新 国 家 安 全 法 并 正 式 实 施 2 立 法 亮 点 新 国 家 安 全 法 以 总 体 国 家 安 全 观 为 指 导, 在 国 家 安 全 的 范 围 231

内 涵 制 度 建 设 等 方 面 都 有 诸 多 亮 点 第 一, 强 调 以 人 民 安 全 为 宗 旨 新 国 家 安 全 法 第 3 条 提 出, 国 家 安 全 工 作 应 当 以 人 民 安 全 为 宗 旨 人 民 安 全 是 国 家 安 全 工 作 的 根 本 出 发 点, 也 是 国 家 安 全 工 作 的 落 脚 点 由 此, 新 国 家 安 全 法 分 别 从 不 同 层 次 进 行 阐 述 首 先, 国 家 安 全 法 第 1 条 确 立 了 保 护 人 民 的 根 本 利 益 为 该 法 的 立 法 目 的 其 次, 人 民 福 祉 是 国 家 核 心 利 益 国 家 应 当 尊 重 和 保 障 人 权, 依 法 保 护 公 民 的 权 利 和 自 由 最 后, 保 卫 人 民 安 全 是 维 护 国 家 安 全 的 重 要 任 务 第 二, 首 次 界 定 国 家 安 全 的 内 涵 1993 年 国 家 安 全 法 未 对 此 作 出 界 定 新 国 家 安 全 法 从 总 体 国 家 安 全 观 的 角 度 出 发, 对 国 家 安 全 进 行 了 界 定 从 新 国 家 安 全 法 的 全 文 来 看, 我 国 国 家 安 全 的 内 涵 包 括 至 少 11 个 领 域 : 政 治 安 全 国 土 安 全 军 事 安 全 经 济 安 全 文 化 安 全 社 会 安 全 科 技 安 全 信 息 安 全 资 源 安 全 生 态 安 全 和 核 安 全 立 法 者 在 对 国 家 安 全 进 行 界 定 时 采 用 了 列 举 和 兜 底 条 款 的 方 式 可 以 看 出, 立 法 者 试 图 将 更 多 的 领 域 纳 入 国 家 安 全 范 围, 同 时 又 兼 顾 明 晰 权 限 范 围, 防 止 其 任 意 扩 大 第 三, 确 立 国 家 安 全 领 导 体 制 根 据 党 的 十 八 届 三 中 全 会 的 决 议, 中 央 国 家 安 全 委 员 会 于 2013 年 11 月 宣 告 成 立 新 国 家 安 全 法 在 立 法 时 考 虑 了 这 一 因 素, 在 第 4 条 明 确 规 定 : 坚 持 中 国 共 产 党 对 国 家 安 全 工 作 的 领 导, 建 立 集 中 统 一 高 效 权 威 的 国 家 安 全 领 导 体 制 另 外, 根 据 党 中 央 的 决 议, 国 家 安 全 委 员 会 是 国 家 安 全 工 作 的 决 策 和 议 事 协 调 机 构, 统 筹 协 调 各 项 国 家 安 全 工 作 外 交 部 公 安 部 安 全 总 参 对 外 经 贸 等 职 级 部 委 首 长 都 是 国 家 安 全 委 员 会 成 员 这 样 的 体 制 安 排 是 为 了 能 统 筹 协 调 各 部 门, 从 而 应 对 国 家 安 全 面 临 的 多 样 性 挑 战 新 国 家 安 全 法 第 5 条 则 是 以 法 律 的 形 式 对 此 予 以 确 认 第 四, 以 法 律 形 式 确 立 安 全 审 查 制 度 新 国 家 安 全 法 对 可 能 危 害 国 家 安 全 的 国 际 贸 易 核 出 口 外 商 投 资 等 事 项 设 立 了 安 全 审 查 制 度 在 此 之 前, 尽 管 我 国 对 于 此 类 敏 感 经 济 活 动 也 设 立 过 安 全 审 查 制 度, 但 大 多 是 由 行 政 法 规 设 立 的, 并 未 上 升 到 法 律 层 面 此 次 新 国 家 安 全 法 以 法 律 的 形 式 对 此 作 出 了 统 一 规 定 这 不 仅 加 强 了 该 制 度 的 法 律 权 威, 同 时 也 有 利 于 创 造 更 为 232

国 家 安 全 与 反 恐 立 法 健 康 有 序 的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环 境 第 五, 诸 多 新 型 领 域 被 纳 入 立 法 范 围 在 维 护 文 化 安 全 方 面, 新 国 家 安 全 法 提 出 了 对 于 文 化 安 全 的 总 体 要 求, 即 坚 持 社 会 主 义 先 进 文 化 继 承 和 发 扬 传 统 文 化 抵 制 不 良 文 化 在 维 护 网 络 与 信 息 安 全 方 面, 新 国 家 安 全 法 第 一 次 明 确 了 网 络 空 间 主 权 概 念, 即 国 家 主 权 在 网 络 空 间 的 体 现 延 伸 和 反 映 此 外, 由 于 网 络 已 经 成 为 国 家 非 常 重 要 的 基 础 设 施, 如 何 保 护 网 络 与 信 息 安 全 已 是 世 界 各 国 面 临 的 问 题 新 国 家 安 全 法 对 此 专 门 予 以 回 应 除 了 网 络 空 间, 新 国 家 安 全 法 还 对 太 空 深 海 和 极 地 等 新 型 领 域 的 国 家 安 全 作 出 一 般 性 规 定 第 六, 明 确 公 民 组 织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新 国 家 安 全 法 规 定, 公 民 和 组 织 因 配 合 国 家 安 全 工 作 造 成 的 财 产 损 失 人 身 伤 害 或 死 亡, 有 获 得 补 偿 的 权 利 有 权 对 国 家 安 全 工 作 提 出 批 评 建 议 对 国 家 安 全 机 关 违 法 失 职 行 为 可 提 出 申 诉 检 举 以 上 规 定 体 现 了 新 国 家 安 全 法 对 于 公 民 组 织 合 法 权 利 的 保 护 同 时, 该 法 也 明 确 规 定 了 公 民 组 织 的 相 关 义 务, 包 括 维 护 国 家 安 全 的 责 任 和 义 务 配 合 国 家 安 全 工 作 的 义 务 教 育 动 员 义 务 等 另 外 该 法 还 强 调, 维 护 国 家 主 权 统 一 和 领 土 完 整 是 包 括 港 澳 同 胞 和 台 湾 同 胞 的 共 同 义 务 表 1 国 家 安 全 法 立 法 亮 点 亮 点 具 体 内 容 法 条 序 号 强 调 以 人 民 安 全 为 宗 旨 保 护 人 民 的 根 本 利 益 为 立 法 目 的 人 民 福 祉 为 国 家 核 心 利 益 尊 重 和 保 障 人 权, 依 法 保 护 公 民 的 权 利 和 自 由 为 维 护 国 家 安 全 的 重 要 原 则 保 卫 人 民 安 全 为 维 护 国 家 安 全 的 重 要 任 务 新 国 家 安 全 法 第 1 2 7 16 条 首 次 界 定 国 家 安 全 概 念 确 立 国 家 安 全 领 导 体 制 国 家 安 全 是 指 国 家 政 权 主 权 统 一 和 领 土 完 整 人 民 福 祉 经 济 社 会 可 持 续 发 展 和 国 家 其 他 重 大 利 益 相 对 处 于 没 有 危 险 和 不 受 内 外 威 胁 的 状 态, 以 及 保 障 持 续 安 全 状 态 的 能 力 中 央 国 家 安 全 领 导 机 构 负 责 国 家 安 全 工 作 的 决 策 和 议 事 协 调, 统 筹 协 调 国 家 安 全 重 大 事 项 和 重 要 工 作, 推 动 国 家 安 全 法 治 建 设 新 国 家 安 全 法 第 2 条 新 国 家 安 全 法 第 4 5 条 233

续 表 亮 点 具 体 内 容 法 条 序 号 以 法 律 形 式 确 立 安 全 审 查 制 度 诸 多 新 型 领 域 被 纳 入 立 法 范 围 对 影 响 或 者 可 能 影 响 国 家 安 全 的 外 商 投 资 特 定 物 项 和 关 键 技 术 网 络 信 息 技 术 产 品 和 服 务 以 及 其 他 重 大 事 项 和 活 动, 进 行 国 家 安 全 审 查 文 化 安 全 : 掌 握 意 识 形 态 领 域 主 导 权, 增 强 文 化 整 体 实 力 和 竞 争 力 网 络 与 信 息 安 全 : 建 设 网 络 与 信 息 安 全 保 障 体 系 加 强 网 络 和 信 息 技 术 的 创 新 研 究 和 开 发 应 用 实 现 网 络 和 信 息 核 心 技 术 关 键 基 础 设 施 和 重 要 领 域 信 息 系 统 及 数 据 的 安 全 可 控 新 国 家 安 全 法 第 59 条 新 国 家 安 全 法 第 23 条 新 国 家 安 全 法 第 24 25 条 太 空 深 海 和 极 地 安 全 : 坚 持 和 平 探 索 和 利 用 外 层 空 间 国 际 海 底 区 域 和 极 地 加 强 国 际 合 作 维 护 我 国 在 外 层 空 间 国 际 海 底 区 域 和 极 地 的 活 动 资 产 和 其 他 利 益 的 安 全 新 国 家 安 全 法 第 32 条 明 确 公 民 组 织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公 民 组 织 应 履 行 相 关 义 务 维 护 国 家 安 全 ; 公 民 组 织 应 配 合 有 关 部 门 采 取 相 关 安 全 措 施 ; 对 违 法 失 职 行 为 有 提 出 申 诉 控 告 和 检 举 的 权 利 ; 采 取 限 制 公 民 权 利 和 自 由 的 特 别 措 施 时, 应 当 依 法 进 行 新 国 家 安 全 法 第 六 章 ( 二 ) 反 间 谍 法 新 中 国 历 史 上 尚 未 制 定 过 专 门 的 反 间 谍 法 此 前, 反 间 谍 工 作 的 法 律 依 据 是 1993 年 国 家 安 全 法 及 其 实 施 细 则 然 而, 近 两 年 来 国 际 上 愈 演 愈 烈 的 间 谍 事 件 促 使 我 国 尽 快 制 定 专 门 法 律 此 次 制 定 的 反 间 谍 法 是 由 国 家 安 全 部 以 1993 年 国 家 安 全 法 为 基 础 起 草, 认 真 总 结 反 间 谍 工 作 实 践 经 验 制 定 完 成 的 2014 年 8 月 召 开 的 十 二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十 次 会 议 审 议 了 反 间 谍 法 ( 草 案 ) 之 后, 反 间 谍 法 于 2014 年 11 月 召 开 的 十 二 届 全 国 234

国 家 安 全 与 反 恐 立 法 人 大 常 委 会 第 十 一 次 会 议 正 式 表 决 通 过 由 于 国 家 安 全 部 门 在 本 次 法 律 制 定 工 作 中 总 结 了 许 多 实 践 经 验, 因 而 该 法 具 有 更 多 的 经 验 特 点 : 第 一, 强 调 走 群 众 路 线 反 间 谍 法 在 开 篇 总 的 原 则 中 即 提 出 反 间 谍 工 作 应 当 走 群 众 路 线 中 国 共 产 党 一 直 强 调 走 群 众 路 线, 这 项 政 策 被 认 为 是 党 密 切 联 系 群 众 的 有 效 途 径, 特 别 是 在 近 期 党 的 一 系 列 工 作 报 告 中, 走 群 众 路 线 被 多 次 提 及 之 所 以 在 该 法 中 着 重 强 调 走 群 众 路 线, 是 为 使 反 间 谍 法 能 在 亿 万 普 通 中 国 人 的 配 合 下 得 到 深 入 贯 彻 实 践 证 明, 在 反 间 谍 工 作 中, 大 规 模 动 员 群 众 参 与 是 一 项 行 之 有 效 的 做 法 第 二, 尊 重 和 保 障 人 权 及 相 关 主 体 的 合 法 权 益 尊 重 和 保 障 人 权 及 相 关 主 体 的 合 法 权 益 是 反 间 谍 法 的 基 本 立 法 原 则 该 项 原 则 应 当 贯 穿 于 国 家 安 全 机 关 执 法 过 程 中 例 如, 国 家 安 全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处 理 国 家 安 全 事 务 所 获 取 的 组 织 及 个 人 信 息 只 能 用 于 反 间 谍 工 作 ; 再 如, 国 家 安 全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应 对 属 于 国 家 秘 密 商 业 秘 密 和 个 人 隐 私 的 信 息 进 行 保 密 此 项 原 则 不 仅 仅 体 现 了 文 明 执 法, 更 是 体 现 了 我 国 走 向 法 治 国 家 的 决 心 第 三, 明 确 间 谍 行 为 反 间 谍 法 首 次 对 间 谍 行 为 作 出 具 体 界 定, 所 采 用 的 是 列 举 + 兜 底 的 界 定 方 式 根 据 反 间 谍 法 第 38 条, 实 施 危 害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安 全 等 6 种 行 为 可 被 定 性 为 间 谍 行 为 此 6 种 行 为 可 按 类 型 划 分 为 3 类 : 第 一 类 是 实 施 危 害 国 家 安 全 的 活 动 ; 第 二 类 为 参 加 间 谍 组 织 或 者 接 受 相 关 任 务 ; 第 三 类 是 非 法 获 取 或 者 非 法 提 供 国 家 秘 密 及 情 报 第 四, 授 予 国 家 安 全 机 关 采 取 强 制 措 施 的 权 力 1994 年 颁 布 的 国 家 安 全 法 实 施 细 则 曾 授 予 国 家 安 全 机 关 对 实 施 危 害 国 家 安 全 行 为 的 工 具 和 其 他 财 务 经 费 场 所 物 资 等 查 封 扣 押 冻 结 的 权 力 然 而, 随 着 我 国 立 法 体 制 的 完 善, 2012 年 实 施 的 行 政 强 制 法 明 确 规 定 查 封 扣 押 冻 结 等 强 制 措 施 必 须 由 法 律 授 权 设 定 由 于 国 家 安 全 法 实 施 细 则 属 于 行 政 法 规, 无 权 设 定 此 类 权 力 因 而 行 政 强 制 法 颁 布 之 后, 国 家 安 全 机 关 实 质 上 处 于 无 权 实 施 强 制 措 施 的 状 态 此 次 制 定 的 反 间 谍 法 将 采 取 强 制 措 施 的 权 力 重 新 授 予 给 国 家 安 全 机 关, 并 以 法 律 授 权 的 形 式 予 以 明 确 第 五, 提 出 专 用 间 谍 器 材 的 概 念 为 了 使 国 家 安 全 机 关 在 执 法 过 程 中 严 格 遵 循 法 律, 减 少 对 公 民 和 法 人 的 财 产 造 成 不 恰 当 的 侵 犯, 反 间 谍 法 235

在 总 结 过 去 经 验 的 基 础 上, 提 出 专 用 间 谍 器 材 的 概 念 但 是, 反 间 谍 法 并 没 有 阐 述 专 用 间 谍 器 材 的 内 涵 和 外 延, 而 是 将 此 项 界 定 工 作 授 予 了 国 务 院 国 家 安 全 主 管 部 门 因 此, 在 实 践 操 作 中, 国 家 安 全 主 管 部 门 仍 需 对 此 进 一 步 明 确 表 2 反 间 谍 法 立 法 亮 点 亮 点 具 体 内 容 法 条 序 号 强 调 走 群 众 路 线 尊 重 和 保 障 人 权 保 障 合 法 权 益 在 执 行 反 间 谍 任 务 时 应 走 群 众 路 线 ; 依 靠 人 民 的 支 持, 动 员 组 织 人 民 防 范 制 止 危 害 国 家 安 全 的 间 谍 行 为 反 间 谍 工 作 应 当 依 法 进 行, 尊 重 和 保 障 人 权, 保 障 公 民 和 组 织 的 合 法 权 益 反 间 谍 法 第 2 4 条 反 间 谍 法 第 5 条 明 确 间 谍 行 为 一 间 谍 组 织 及 其 代 理 人 实 施 的 危 害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安 全 的 活 动 ; 二 参 加 间 谍 组 织 或 者 接 受 间 谍 组 织 及 其 代 理 人 的 任 务 的 ; 三 为 间 谍 组 织 招 募 人 员 的 ; 四 窃 取 刺 探 收 买 或 者 非 法 提 供 国 家 秘 密 或 者 情 报 的 ; 五 为 敌 人 指 示 攻 击 目 标 的 ; 六 进 行 其 他 间 谍 活 动 的 反 间 谍 法 第 38 条 授 予 采 取 部 分 反 间 谍 强 制 措 施 的 权 力 提 出 专 用 间 谍 器 材 概 念 国 家 安 全 机 关 因 反 间 谍 工 作 需 要, 可 以 依 法 查 验, 亦 可 责 令 整 改, 查 封 扣 押 冻 结 任 何 个 人 和 组 织 都 不 得 非 法 持 有 使 用 间 谍 活 动 特 殊 需 要 的 专 用 间 谍 器 材 专 用 间 谍 器 材 由 国 务 院 国 家 安 全 主 管 部 门 依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确 认 反 间 谍 法 第 13 15 条 反 间 谍 法 第 25 条 ( 三 ) 反 恐 怖 主 义 法 ( 草 案 ) 我 国 近 年 来 发 生 多 起 恐 怖 主 义 事 件, 严 重 威 胁 国 家 安 全 社 会 经 济 发 展 民 族 团 结 和 公 民 人 身 安 全 为 此, 我 国 在 刑 法 反 洗 钱 法 和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决 定 等 法 律 文 件 中 均 对 惩 治 恐 怖 主 义 作 出 规 定 另 外, 我 国 还 积 极 参 与 和 缔 结 国 际 反 恐 怖 主 义 公 约 条 约 根 据 总 体 国 家 安 全 观 的 要 求, 目 前 我 国 反 恐 怖 主 义 方 面 的 法 律 法 规 236

国 家 安 全 与 反 恐 立 法 还 存 在 不 足 之 处 为 使 现 有 反 恐 怖 主 义 法 律 成 果 系 统 化 完 善 化, 国 家 反 恐 怖 工 作 领 导 机 构 牵 头 公 安 部 等 各 相 关 部 门 共 同 起 草 了 反 恐 怖 主 义 法 ( 草 案 ) 该 草 案 已 于 2014 年 10 月 召 开 的 十 二 届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第 十 一 次 会 议 进 行 了 初 次 审 议, 并 向 社 会 公 布 草 案 原 文 2015 年 2 月 25 日, 十 二 届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第 十 三 次 会 议 对 该 草 案 进 行 了 二 审, 截 至 本 文 完 成 时, 二 审 草 案 原 文 尚 未 公 布 就 一 审 草 案 文 本 来 看, 该 法 共 有 10 章 106 条 全 文 可 分 为 8 个 方 面 第 一, 界 定 恐 怖 主 义 及 相 关 概 念 根 据 草 案 第 104 条, 恐 怖 主 义 指 企 图 通 过 暴 力 破 坏 恐 吓 等 手 段, 引 发 社 会 恐 慌 影 响 国 家 决 策 制 造 民 族 仇 恨 颠 覆 政 权 分 裂 国 家 的 思 想 言 论 和 行 为 这 一 定 义 从 思 想 言 论 和 行 为 三 个 方 面 确 定 了 恐 怖 主 义 的 内 涵 同 时, 恐 怖 主 义 必 须 是 以 引 起 社 会 恐 慌 制 造 民 族 仇 恨 分 裂 国 家 等 为 目 的 在 此 基 础 上, 草 案 进 一 步 界 定 了 恐 怖 活 动 恐 怖 活 动 组 织 恐 怖 活 动 人 员 恐 怖 事 件 极 端 主 义 等 概 念 第 二, 确 定 反 恐 怖 主 义 的 基 本 原 则 总 体 层 面 上, 草 案 规 定 国 家 反 对 和 禁 止 一 切 形 式 的 恐 怖 主 义 将 反 恐 怖 主 义 纳 入 国 家 安 全 战 略 对 于 一 切 形 式 的 恐 怖 主 义 都 将 追 究 法 律 责 任 坚 决 查 处 禁 止 恐 怖 主 义 和 极 端 主 义 思 想 在 具 体 操 作 层 面 上, 草 案 确 定 了 一 系 列 反 恐 怖 主 义 的 工 作 原 则, 包 括 专 群 结 合 联 动 配 合 全 民 反 恐 法 治 和 保 障 人 权 预 防 为 主 先 发 制 敌 等 以 上 规 定 均 是 该 草 案 的 基 本 原 则, 贯 穿 于 草 案 全 文 第 三, 设 立 相 关 工 作 机 构 草 案 规 定, 设 立 反 恐 怖 主 义 工 作 领 导 机 构, 由 该 机 构 负 责 统 筹 协 调 各 部 门 的 反 恐 怖 主 义 工 作 动 员 所 有 组 织 和 个 人 参 与 反 恐 怖 主 义 工 作 该 工 作 机 构 分 为 国 家 层 级 和 地 方 层 级, 国 家 层 级 工 作 机 构 统 一 领 导 和 指 挥 全 国 反 恐 怖 主 义 工 作, 地 方 层 级 工 作 机 构 接 受 上 级 反 恐 怖 主 义 工 作 机 构 领 导 和 指 挥, 负 责 本 地 区 反 恐 怖 主 义 工 作 除 设 立 反 恐 怖 主 义 工 作 领 导 机 构 外, 草 案 还 规 定 了 其 他 国 家 机 关 司 法 机 关 军 队 民 兵 等 组 织 在 反 恐 领 域 的 工 作 职 责 和 工 作 内 容 第 四, 明 确 安 全 防 范 措 施 草 案 在 第 三 章 详 细 规 定 了 各 类 安 全 防 范 措 施, 主 要 内 容 可 分 为 4 大 类 : 第 一 类 是 基 础 防 范 措 施, 包 括 反 恐 怖 主 义 宣 传 教 育 引 导 网 络 安 全 管 理 和 保 护 运 输 寄 递 物 品 安 全 查 验 及 登 记 危 险 物 品 安 全 管 理 防 范 恐 怖 主 义 融 资 及 反 洗 钱 城 乡 规 划 和 技 防 物 防 等 ; 第 二 类 是 禁 止 极 端 237

主 义, 草 案 不 仅 界 定 极 端 主 义, 并 明 确 规 定 国 家 打 击 极 端 主 义 ; 第 三 类 是 重 点 目 标 保 护, 包 括 重 点 目 标 范 围 单 位 职 责 主 要 安 全 制 度 及 主 管 部 门 的 管 理 职 责 等 ; 第 四 是 国 ( 边 ) 境 管 控 与 防 范 境 外 风 险, 包 括 边 防 管 理 职 责 出 入 境 监 管 境 外 利 益 保 护 驻 外 机 构 内 部 安 全 防 范 等 第 五, 完 善 情 报 信 息 获 取 和 调 查 制 度 草 案 规 定, 国 家 反 恐 怖 主 义 工 作 领 导 机 构 建 立 国 家 反 恐 怖 主 义 情 报 中 心, 设 立 国 家 反 恐 怖 主 义 情 报 信 息 平 台, 地 方 反 恐 怖 主 义 工 作 领 导 机 构 应 当 建 立 跨 部 门 情 报 信 息 工 作 机 制 另 外, 草 案 还 对 情 报 部 门 基 层 情 报 力 量 信 息 化 管 理 大 数 据 研 判 公 共 安 全 视 频 图 像 系 统 等 内 容 加 以 规 定 公 安 机 关 对 于 有 恐 怖 活 动 嫌 疑 的 行 为 应 当 调 查 和 管 控 嫌 疑 人 员, 还 可 实 施 技 术 侦 察 调 查 盘 查 要 求 提 供 信 息 材 料 查 询 查 封 扣 押 冻 结 对 嫌 疑 人 员 进 行 约 束 等 措 施 第 六, 规 定 应 对 处 置 草 案 对 于 恐 怖 主 义 的 应 对 处 置 主 要 从 以 下 几 个 方 面 着 手 : 第 一, 建 立 预 案 体 系 明 确 工 作 领 导 机 构 职 责 和 指 挥 体 系 实 行 指 挥 长 负 责 制 调 动 各 部 门 协 调 应 对 ; 第 二, 制 止 和 处 置 恐 怖 活 动 均 应 优 先 保 护 直 接 受 到 危 害 威 胁 人 员 的 人 身 安 全 ; 第 三, 在 应 对 处 置 恐 怖 事 件 时, 可 依 法 采 取 的 必 要 应 对 处 置 措 施 ; 第 四, 应 对 处 置 结 束 后, 各 级 政 府 组 织 恢 复 社 会 秩 序 查 明 原 因 追 究 相 关 人 员 刑 事 责 任 对 受 损 人 员 及 亲 属 提 供 补 偿 及 帮 助 总 结 分 析 并 提 出 防 范 应 对 措 施 第 七, 认 定 恐 怖 活 动 组 织 和 人 员 在 2011 年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通 过 的 关 于 加 强 反 恐 怖 工 作 有 关 问 题 决 定 的 基 础 上, 草 案 对 恐 怖 活 动 组 织 及 恐 怖 活 动 人 员 名 单 的 认 定 条 件 认 定 机 构 认 定 程 序 公 告 效 力 及 救 济 程 序 进 一 步 作 了 具 体 规 定 草 案 二 审 稿 还 增 加 了 法 院 认 定 恐 怖 组 织 和 人 员 的 权 力, 即 人 民 法 院 在 审 判 刑 事 案 件 的 过 程 中, 可 以 依 法 直 接 认 定 恐 怖 活 动 组 织 和 人 员 另 外, 二 审 稿 还 增 加 规 定 外 交 部 为 向 国 家 反 恐 怖 主 义 工 作 领 导 机 构 提 出 认 定 恐 怖 活 动 组 织 和 人 员 申 请 的 部 门 1 第 八, 加 强 国 际 合 作 我 国 积 极 参 与 国 际 反 恐 怖 主 义 交 流 与 合 作, 包 括 开 展 反 恐 怖 主 义 政 策 对 话 情 报 信 息 交 流 依 法 开 展 反 恐 怖 主 义 执 法 合 作 和 国 际 1 孙 乾 : 反 恐 怖 主 义 法 二 审, 法 院 可 直 接 认 定 恐 怖 组 织 和 人 员, 京 华 时 报 2015 年 2 月 26 日 第 4 版 238

国 家 安 全 与 反 恐 立 法 资 金 监 管 合 作 等 另 外 草 案 对 刑 事 司 法 协 助 派 员 参 与 出 境 执 行 反 恐 怖 主 义 任 务 反 恐 怖 主 义 国 际 合 作 取 得 的 证 据 使 用 等 事 项 也 有 所 涉 及 ( 四 ) 网 络 安 全 法 ( 草 案 ) 新 形 势 下 我 国 社 会 各 界 对 于 网 络 安 全 十 分 关 注, 强 烈 要 求 依 法 加 强 网 络 空 间 治 理, 规 范 网 络 信 息 传 播 秩 序, 惩 治 网 络 犯 罪 党 的 十 八 大 十 八 届 三 中 四 中 全 会 决 议 以 及 总 体 国 家 安 全 观 的 提 出 推 动 了 网 络 安 全 方 面 的 相 关 立 法 工 作 全 国 人 大 法 工 委 在 听 取 各 方 意 见 后 完 成 了 网 络 安 全 法 起 草 工 作 2015 年 6 月, 第 十 二 届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第 十 五 次 会 议 对 该 草 案 进 行 了 初 审 目 前, 草 案 已 向 社 会 公 布, 公 开 征 求 意 见 从 该 法 的 草 案 文 本 来 看, 主 要 关 注 了 以 下 几 个 方 面 第 一, 维 护 网 络 空 间 主 权 和 公 民 组 织 的 合 法 权 益 草 案 的 立 法 宗 旨 可 分 为 两 部 分 : 一 是 维 护 网 络 空 间 主 权 和 国 家 安 全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 二 是 保 护 公 民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的 合 法 权 益 我 国 之 前 关 于 网 络 安 全 方 面 的 行 政 法 规 和 规 章 大 多 是 从 规 制 管 控 的 角 度 出 发, 较 少 涉 及 公 民 组 织 合 法 权 益 的 保 护 此 次 草 案 将 两 者 并 重 作 为 立 法 目 标, 不 仅 有 利 于 保 障 我 国 信 息 网 络 安 全, 而 且 能 促 进 我 国 信 息 产 业 发 展 另 外, 草 案 将 网 络 空 间 纳 入 国 家 主 权 范 畴, 规 定 该 法 适 用 于 在 我 国 境 内 建 设 运 营 维 护 和 使 用 的 网 络 以 及 网 络 安 全 的 监 督 管 理 这 一 规 定 明 确 表 明 我 国 国 家 主 权 延 伸 至 网 络 空 间, 即 国 家 享 有 网 络 空 间 主 权 第 二, 保 障 网 络 产 品 和 服 务 安 全 网 络 产 品 和 服 务 是 虚 拟 网 络 的 载 体, 因 而 在 提 供 网 络 产 品 和 服 务 时, 首 先 应 当 保 障 载 体 的 安 全 草 案 对 此 从 几 个 方 面 作 出 规 定 : 一 是 实 行 网 络 安 全 等 级 保 护 制 度, 网 络 运 营 者 应 当 根 据 该 保 护 制 度 的 要 求 履 行 保 护 义 务 ; 二 是 网 络 产 品 和 服 务 必 须 符 合 国 家 标 准 行 业 标 准, 不 得 设 置 恶 意 程 序 及 时 向 用 户 告 知 安 全 缺 陷 漏 洞 等 风 险 ; 三 是 强 制 进 行 安 全 检 测, 网 络 关 键 设 备 和 网 络 安 全 专 用 产 品 应 当 由 相 关 机 构 进 行 安 全 检 测 ; 四 是 建 立 关 键 信 息 基 础 设 施 运 营 者 采 购 网 络 产 品 服 务 的 安 全 审 查 制 度, 关 键 信 息 基 础 设 施 的 运 营 者 采 购 网 络 产 品 或 者 服 务 可 能 影 响 国 家 安 全 的, 应 当 通 过 国 家 网 信 部 门 会 同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组 织 的 安 全 审 查 239

第 三, 保 障 网 络 运 行 安 全 草 案 规 定, 网 络 运 营 者 作 为 运 营 人 应 当 对 网 络 安 全 承 担 第 一 责 任 草 案 第 65 条 对 网 络 运 营 者 进 行 界 定 : 网 络 运 营 者, 是 指 网 络 的 所 有 者 管 理 者 以 及 利 用 他 人 所 有 或 者 管 理 的 网 络 提 供 相 关 服 务 的 网 络 服 务 提 供 者, 包 括 基 础 电 信 运 营 者 网 络 信 息 服 务 提 供 者 重 要 信 息 系 统 运 营 者 等 同 时, 网 络 运 营 者 应 落 实 网 络 安 全 保 护 责 任, 包 括 采 取 防 范 跟 踪 监 测 等 技 术 措 施, 以 及 对 重 要 数 据 备 份 进 行 加 密 等 另 外, 对 于 关 键 信 息 基 础 设 施, 国 家 应 当 实 行 重 点 保 护, 范 围 包 括 基 础 信 息 网 络 重 要 行 业 和 领 域 的 重 要 信 息 系 统 军 事 网 络 重 要 政 务 网 络 用 户 数 量 众 多 的 商 业 网 络 等 草 案 还 规 定, 关 键 信 息 基 础 设 施 的 运 营 者 应 设 置 专 门 机 构 和 人 员 负 责 安 全 管 理, 在 运 营 商 内 部 应 进 行 安 全 技 术 培 训 和 考 核 制 定 应 急 预 案 签 订 保 密 采 购 协 议 评 估 风 险 并 改 进 ; 国 家 网 信 部 门 应 当 建 立 协 作 机 制, 保 护 关 键 信 息 基 础 设 施 第 四, 保 障 网 络 数 据 安 全 技 术 的 发 展 使 得 网 络 数 据 成 为 重 要 的 信 息 来 源, 网 络 数 据 不 仅 关 系 公 民 和 组 织 的 合 法 权 益, 而 且 涉 及 国 家 安 全, 因 而 保 护 数 据 安 全 变 得 越 来 越 重 要 草 案 定 义 的 网 络 数 据, 是 指 通 过 网 络 收 集 存 储 传 输 处 理 和 产 生 的 各 种 电 子 数 据 为 此, 草 案 要 求 维 护 网 络 数 据 的 完 整 性 保 密 性 和 可 用 性, 具 体 来 说, 一 是 网 络 运 营 者 应 当 对 网 络 数 据 进 行 分 类, 对 重 要 数 据 进 行 备 份 和 加 密, 禁 止 任 何 个 人 和 组 织 窃 取 网 络 数 据 ; 二 是 禁 止 关 键 信 息 基 础 设 施 的 运 营 者 在 境 外 存 储 公 民 个 人 信 息 等 重 要 数 据, 确 需 在 境 外 存 储 或 向 境 外 提 供 的, 应 当 依 法 进 行 安 全 评 估 ; 三 是 在 境 外 存 储 网 络 数 据 或 未 经 安 全 评 估 向 境 外 提 供 网 络 数 据 的, 将 依 法 进 行 处 罚, 包 括 撤 销 相 关 业 务 许 可 或 吊 销 营 业 执 照 第 五, 保 障 网 络 信 息 安 全 草 案 进 一 步 加 强 了 对 网 络 信 息 安 全 的 保 护, 完 善 了 相 关 制 度 : 一 是 确 立 网 络 实 名 制, 用 户 在 办 理 网 络 接 入 域 名 注 册 电 话 入 网 时 都 应 当 提 供 真 实 身 份 信 息, 以 确 保 网 络 信 息 可 追 溯 ; 二 是 加 强 网 络 运 营 者 及 电 子 信 息 发 送 服 务 提 供 者 处 理 违 法 信 息 的 义 务, 当 发 现 相 关 信 息 时, 网 络 运 营 者 和 电 子 信 息 发 送 服 务 提 供 者 应 当 采 取 停 止 传 输 消 除 等 措 施, 并 保 持 记 录 报 告 主 管 部 门 ; 三 是 国 家 网 信 部 门 和 有 关 部 门 可 依 法 处 置 违 法 信 息, 阻 断 违 法 信 息 传 播 ; 最 后, 为 维 护 国 家 安 全 和 侦 查 犯 罪 的 需 要, 侦 查 机 关 可 依 法 要 求 网 络 运 营 者 提 供 必 要 的 支 持 与 协 助 240

国 家 安 全 与 反 恐 立 法 第 六, 监 测 预 警 与 应 急 处 置 预 警 监 测 及 应 急 处 置 是 为 了 能 尽 早 发 现 网 络 安 全 问 题 并 及 时 处 理 草 案 对 此 作 了 专 章 规 定 : 首 先, 建 立 网 络 安 全 监 测 预 警 和 信 息 通 报 制 度, 根 据 规 定 统 一 发 布 预 警 信 息 建 立 行 业 和 领 域 的 网 络 安 全 监 测 预 警 及 信 息 通 报 制 度 定 期 报 送 ; 其 次, 建 立 健 全 网 络 安 全 应 急 工 作 机 制, 包 括 制 定 应 急 预 案 定 期 演 练 ; 再 次, 发 布 预 警 信 息, 对 将 发 生 或 可 能 发 生 的 危 害 采 取 监 测 评 估 公 布 控 制 措 施 ; 最 后, 在 处 置 重 大 突 发 社 会 安 全 事 件 时, 经 国 务 院 批 准 可 对 部 分 地 区 网 络 通 信 采 取 临 时 措 施 第 七, 网 络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体 制 草 案 规 定, 国 家 网 信 部 门 负 责 统 筹 协 调 网 络 安 全 工 作 和 相 关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国 家 网 信 部 门 的 主 要 工 作 包 括 制 定 公 布 网 络 关 键 设 备 和 网 络 安 全 专 用 产 品 目 录 ; 进 行 安 全 审 查 和 安 全 评 估 ; 统 一 发 布 网 络 安 全 监 测 预 警 信 息 ; 建 立 健 全 网 络 安 全 应 急 工 作 机 制 等 国 务 院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公 安 部 门 和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在 各 自 职 责 范 围 内 负 责 网 络 安 全 保 护 和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此 外, 网 信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公 安 等 部 门 可 接 受 举 报 并 依 法 处 理 二 2014 年 以 来 国 家 安 全 法 治 领 域 的 发 展 动 态 2014 年 以 来, 我 国 相 继 颁 布 了 反 间 谍 法 和 国 家 安 全 法 反 恐 怖 主 义 法 ( 草 案 ) 和 网 络 安 全 法 ( 草 案 ) 也 已 提 交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进 行 审 议 笔 者 为 此 检 索 了 2014 年 以 来 中 国 知 网 数 据 库 所 收 录 的 相 关 领 域 学 术 成 果, 概 况 如 下 在 法 学 专 业 核 心 期 刊 和 CSSCI 数 据 库 中 以 国 家 安 全 法 为 主 题 的 文 章 共 9 篇, 其 中 以 国 家 安 全 法 为 标 题 发 表 的 文 章 仅 1 篇 此 类 文 章 多 属 宏 观 介 绍, 鲜 有 涉 及 新 国 家 安 全 法 的 学 术 讨 论 在 以 上 两 个 数 据 库 中, 以 国 家 安 全 为 主 题 发 表 的 文 章 共 128 篇, 其 中 以 国 家 安 全 为 标 题 的 文 章 共 110 篇 此 类 文 章 主 要 涉 及 宏 观 层 面 概 论 与 犯 罪 刑 法 的 结 合 相 关 国 际 法 探 讨 国 家 安 全 审 查 制 度 等 内 容 对 中 国 知 网 进 行 全 库 检 索 后 发 现, 以 反 间 谍 法 为 主 题 的 文 章 共 12 篇, 其 中 仅 有 3 篇 是 进 行 学 术 讨 论, 剩 余 9 篇 则 是 介 绍 性 报 道 分 别 以 间 谍 反 间 谍 为 主 题 检 索 法 学 核 心 期 刊 和 CSSCI 数 据 库, 获 得 的 结 241

果 则 分 别 为 6 篇 及 0 篇 文 章 内 容 涉 及 经 济 间 谍 域 外 经 验 等 学 术 讨 论, 尚 无 涉 及 反 间 谍 法 的 学 术 研 究 经 中 国 知 网 全 库 检 索, 以 反 恐 怖 主 义 法 为 主 题 进 行 讨 论 的 学 术 文 章 仅 有 两 篇 分 别 以 恐 怖 主 义 反 恐 为 主 题 检 索 法 学 核 心 期 刊 和 CSSCI 数 据 库, 获 得 的 结 果 分 别 为 36 篇 和 43 篇 所 涉 文 章 主 要 从 国 际 法 角 度 犯 罪 与 刑 法 网 络 恐 怖 犯 罪 等 方 面 进 行 探 讨 与 以 上 三 个 领 域 不 同, 2014 年 以 来 对 于 网 络 安 全 进 行 研 究 的 学 术 文 章 数 量 相 对 丰 富 以 网 络 安 全 法 为 主 题 检 索 法 学 核 心 期 刊 和 CSSCI 数 据 库, 可 获 得 59 篇 文 章, 以 网 络 安 全 为 主 题 检 索 则 可 获 得 278 篇 文 章 从 检 索 结 果 看, 讨 论 网 络 安 全 法 ( 草 案 ) 的 文 章 多 数 属 宏 观 介 绍, 而 讨 论 网 络 安 全 的 文 章 则 相 对 深 入 基 于 此, 本 文 对 2014 年 以 来 国 家 安 全 法 治 领 域 理 论 研 究 的 梳 理 工 作 将 主 要 以 讨 论 国 家 安 全 法 反 间 谍 法 反 恐 怖 主 义 法 ( 草 案 ) 和 网 络 安 全 法 ( 草 案 ) 的 研 究 成 果 为 主, 以 对 各 自 领 域 相 关 热 点 问 题 进 行 讨 论 的 研 究 成 果 作 为 补 充, 尽 可 能 全 面 地 展 现 目 前 的 理 论 研 究 情 况 回 应 实 践 改 革 热 点 ( 一 ) 关 于 国 家 安 全 法 的 研 究 目 前 学 术 界 对 于 国 家 安 全 法 的 研 究 主 要 是 从 宏 观 立 法 层 面 讨 论 国 家 安 全 概 念 以 及 新 型 国 家 安 全 领 域, 有 为 数 不 多 的 学 者 从 实 际 操 作 层 面 出 发 探 讨 了 国 家 安 全 法 的 具 体 规 则, 如 安 全 审 查 制 度 危 害 国 家 安 全 犯 罪 网 络 安 全 等 总 体 来 说, 对 于 国 家 安 全 法 的 学 术 讨 论 尚 不 深 入 在 宏 观 层 面 上, 宋 建 强 等 讨 论 了 国 家 安 全 法 治 的 模 式 问 题 在 参 考 俄 美 英 等 国 的 模 式 后, 他 们 认 为 要 从 国 家 安 全 法 治 框 架 的 权 力 统 筹 国 家 安 全 机 构 的 法 律 定 位 国 家 安 全 机 构 目 标 和 宗 旨 的 依 法 确 立 等 方 面 构 筑 我 国 国 家 安 全 法 治 格 局 1 刘 跃 进 从 国 家 安 全 观 角 度 梳 理 了 中 国 官 方 非 传 统 国 家 安 全 观 的 历 史 演 进, 并 分 析 其 逻 辑 构 成 他 认 为 我 国 提 出 推 进 国 家 安 全 法 治 建 设, 是 开 创 了 一 条 国 家 安 全 保 障 顶 层 设 计 的 新 思 路, 在 法 治 尚 不 健 全 的 中 国 具 有 强 1 宋 建 强 刘 李 明 赵 宏 瑞 : 中 国 国 家 安 全 法 治 建 设 的 模 式 与 格 局 研 究, 学 术 交 流 2014 年 第 9 期 242

国 家 安 全 与 反 恐 立 法 烈 的 非 传 统 安 全 保 障 色 彩 1 李 佑 标 等 则 讨 论 了 国 家 安 全 法 在 立 法 过 程 中 对 国 家 安 全 进 行 界 定 的 问 题 他 们 认 为, 国 家 安 全 从 内 涵 上 讲 是 指 一 国 法 律 确 认 和 保 护 的 国 家 安 全 利 益 有 机 统 一 性 整 体 性 免 受 任 何 势 力 侵 害 的 一 种 状 况, 从 外 延 上 讲 应 当 以 总 体 安 全 观 为 依 据, 涉 及 传 统 安 全 和 非 传 统 安 全 因 素, 但 又 不 必 在 立 法 表 述 中 做 穷 尽 式 列 举 2 就 新 型 国 家 安 全 领 域 而 言, 张 振 军 从 国 家 安 全 法 第 32 条 关 于 外 层 空 间 的 规 定 出 发, 探 讨 了 国 家 安 全 法 对 于 我 国 航 天 事 业 的 重 要 作 用 3 倪 良 分 析 了 国 家 安 全 法 中 关 于 网 络 安 全 的 规 定, 认 为 国 家 安 全 法 为 网 络 立 法 提 供 了 必 要 支 持 4 刘 跃 进 系 统 地 分 析 了 信 息 安 全 网 络 安 全 与 国 家 安 全 三 者 的 概 念 和 关 系 5 从 具 体 制 度 层 面 来 说, 马 宁 研 究 了 国 家 安 全 法 中 的 网 络 安 全 审 查 制 度 他 认 为 国 家 安 全 法 为 网 络 安 全 审 查 制 度 明 确 了 边 界 要 素, 同 时 该 法 也 为 网 络 安 全 审 查 的 风 险 控 制 目 标 和 思 路 提 供 了 支 持 6 同 样 是 研 究 安 全 审 查 制 度, 甘 培 忠 等 则 从 外 国 直 接 投 资 市 场 准 入 角 度 探 讨 国 家 安 全 的 审 查 标 准, 认 为 应 当 从 行 业 范 围 和 影 响 程 度 两 个 维 度 为 基 准 来 确 定 国 家 安 全 风 险 识 别 的 考 量 因 素 7 张 敏 从 防 范 网 络 攻 击 的 角 度 论 述 国 家 安 全 的 法 律 治 理, 提 出 应 在 国 家 安 全 法 基 础 上 以 密 集 立 法 和 战 略 立 法 与 实 践 相 交 融 来 应 对 网 络 攻 击 8 有 些 学 者 虽 然 没 有 直 接 讨 论 国 家 安 全 法, 但 却 对 相 关 问 题 进 行 了 研 究 1 2 3 4 5 6 7 8 刘 跃 进 : 中 国 官 方 非 传 统 安 全 观 的 历 史 演 进 与 逻 辑 构 成, 国 际 安 全 研 究 2014 年 第 2 期 李 佑 标 李 敏 : 我 国 国 家 安 全 法 立 法 问 题 研 究, 武 警 学 院 学 报 2015 年 第 5 期 张 振 军 : 新 版 国 家 安 全 法 与 中 国 航 天 事 业 的 战 略 使 命, 中 国 航 天 2015 年 第 7 期 倪 良 : 关 注 网 络 国 防 是 国 家 安 全 法 对 网 络 立 法 的 基 本 要 求, 中 国 信 息 安 全 2015 年 第 8 期 刘 跃 进 : 信 息 安 全 网 络 安 全 国 家 安 全 之 间 的 概 念 关 系 与 构 成 关 系, 保 密 科 学 技 术 2014 年 第 5 期 马 宁 : 浅 析 国 家 安 全 法 中 的 网 络 安 全 审 查 制 度, 中 国 信 息 安 全 2015 年 第 8 期 甘 培 忠 王 丹 : 国 家 安 全 的 审 查 标 准 研 究 基 于 外 国 直 接 投 资 市 场 准 入 视 角, 法 学 杂 志 2015 年 第 5 期 张 敏 : 国 家 安 全 视 角 下 防 范 网 络 攻 击 的 法 律 治 理, 中 国 信 息 安 全 2015 年 第 8 期 243

例 如, 马 岭 研 究 了 国 家 安 全 委 员 会 的 相 关 机 制, 认 为 国 家 安 全 委 员 会 应 当 是 决 策 和 协 调 机 构, 建 议 宪 法 中 设 专 条 分 两 款 规 定 国 家 安 全 委 员 会 的 内 容 1 肖 巧 平 等 则 更 为 深 入 研 究, 从 制 宪 角 度 认 为 在 宪 法 中 应 当 规 定 国 家 安 全 委 员 会 的 性 质 职 权 职 责 产 生 和 责 任 制 2 也 有 学 者 从 比 较 法 角 度 研 究 了 其 他 国 家 的 相 关 机 构 : 毕 雁 英 深 入 研 究 了 美 国 国 家 安 全 委 员 会 的 变 迁 ; 3 薛 澜 等 综 合 考 察 美 英 俄 日 四 国 国 家 安 全 委 员 会 制 度 ; 4 吴 庆 荣 则 另 辟 蹊 径, 研 究 了 澳 门 地 区 国 家 安 全 法 的 立 法 背 景 主 要 内 容 危 害 国 家 安 全 行 为 及 法 律 责 任, 建 议 大 陆 地 区 可 从 国 家 安 全 概 念 立 法 方 式 危 害 国 家 安 全 行 为 与 危 害 国 家 安 全 罪 法 人 犯 罪 等 方 面 借 鉴 澳 门 经 验 5 ( 二 ) 关 于 反 间 谍 法 的 研 究 反 间 谍 法 涉 及 隐 秘 战 线 工 作, 获 取 相 关 素 材 并 不 容 易 仅 有 的 三 篇 讨 论 反 间 谍 法 的 学 术 文 章 分 别 从 反 间 谍 法 总 体 评 价 间 谍 罪 的 认 定 以 及 间 谍 专 用 器 材 的 确 认 等 角 度 展 开 论 述 与 反 间 谍 主 题 相 关 的 其 他 学 术 文 章 则 讨 论 了 经 济 间 谍 及 间 谍 行 为 的 国 际 法 规 制 等 问 题 董 新 泉 在 总 体 国 家 安 全 观 背 景 下 对 反 间 谍 法 进 行 了 评 价 他 认 为 该 法 的 法 理 创 新 在 于 以 专 门 的 法 律 条 文 形 式 明 确 了 反 间 谍 工 作 必 须 依 法 进 行, 特 别 是 要 做 到 依 法 尊 重 和 保 障 人 权 依 法 保 障 公 民 和 组 织 的 合 法 权 益 ; 该 法 的 现 实 价 值 在 于 将 多 年 的 反 间 谍 工 作 经 验 上 升 为 法 律 并 与 其 他 法 律 进 行 合 理 衔 接, 科 学 统 筹 了 各 部 门 在 反 间 谍 工 作 中 的 职 责 6 胡 江 从 反 间 谍 法 出 发, 结 合 刑 法 中 间 谍 罪 的 相 关 规 定, 探 1 2 3 4 5 6 马 岭 : 从 宪 政 视 角 看 国 家 安 全 委 员 会 的 设 置, 云 南 大 学 学 报 ( 法 学 版 ) 2015 年 第 1 期 肖 巧 平 李 咸 武 : 从 中 央 国 家 安 全 委 员 会 的 困 境 论 国 家 安 全 委 员 会 的 宪 法 规 制, 时 代 法 学 2015 年 第 4 期 毕 雁 英 : 美 国 国 家 安 全 委 员 会 变 迁 探 析, 国 际 安 全 研 究 2014 年 第 5 期 薛 澜 彭 龙 陶 鹏 : 国 家 安 全 委 员 会 制 度 的 国 际 比 较 及 其 对 我 国 的 启 示, 中 国 行 政 管 理 2015 年 第 1 期 吴 庆 荣 : 大 陆 与 澳 门 国 家 安 全 法 比 较 研 究, 苏 州 教 育 学 院 学 报 2014 年 第 3 期 董 新 泉 : 总 体 国 家 安 全 观 背 景 下 反 间 谍 法 的 法 理 创 新 与 现 实 价 值, 法 制 与 社 会 2015 年 第 23 期 244

国 家 安 全 与 反 恐 立 法 讨 了 间 谍 罪 认 定 的 疑 难 问 题 他 认 为 间 谍 罪 在 客 观 行 为 上 并 不 需 要 与 反 间 谍 法 中 对 间 谍 行 为 的 规 定 作 完 全 一 致 的 理 解, 具 体 来 说, 对 于 参 加 间 谍 组 织 的 认 定, 不 管 行 为 人 是 否 履 行 加 入 手 续 并 非 考 量 因 素, 对 于 认 定 间 谍 罪 中 的 间 谍 组 织 及 其 代 理 人, 只 需 从 事 实 上 确 认 即 可, 不 需 前 置 国 家 安 全 部 确 认 另 外, 文 章 还 探 讨 了 主 观 明 知 的 判 断 反 间 谍 法 中 可 以 不 予 追 究 的 规 定 数 罪 并 罚 等 问 题 1 李 小 波 着 重 研 究 了 间 谍 专 用 器 材 的 立 法 问 题 他 指 出, 目 前 现 有 的 关 于 非 法 生 产 销 售 使 用 窃 听 窃 照 专 用 器 材 的 法 律 规 定 并 不 完 善 : 非 法 生 产 间 谍 专 用 器 材 认 定 范 围 存 在 一 定 的 重 合 与 冲 突 对 于 此 类 行 为 的 处 罚 力 度 不 够 不 能 有 效 区 分 正 常 使 用 和 非 法 使 用 为 此, 首 先 应 当 将 非 法 生 产 销 售 窃 听 窃 照 专 用 器 材 纳 入 刑 法 调 整 范 围, 突 出 间 谍 专 用 属 性 ; 其 次 应 完 善 行 政 处 罚, 将 非 法 生 产 销 售 和 使 用 窃 听 窃 照 专 用 器 材 行 为 纳 入 治 安 管 理 处 罚 法 的 调 整 范 围, 完 善 处 罚 种 类, 并 对 相 关 违 法 行 为 予 以 明 确 ; 最 后 应 当 对 生 产 销 售 和 使 用 窃 听 窃 照 设 备 器 材 等 活 动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2 对 于 经 济 间 谍 的 讨 论, 曹 亚 伟 认 为 应 从 侵 害 对 象 和 侵 害 利 益 两 个 角 度 来 探 讨 经 济 间 谍 的 法 律 性 质 3 宋 建 宝 从 侵 犯 商 业 秘 密 罪 的 量 刑 依 据 问 题 着 手, 讨 论 了 美 国 经 济 间 谍 法 的 相 关 规 则 4 贾 学 胜 等 则 详 细 讨 论 了 美 国 盗 窃 商 业 秘 密 罪 和 经 济 间 谍 罪 的 规 制 问 题 5 黄 志 雄 则 讨 论 了 间 谍 行 为 在 国 际 法 上 的 地 位, 进 而 对 美 国 区 分 经 济 间 谍 和 其 他 间 谍 等 相 关 政 策 进 行 评 析, 最 后 分 析 了 中 国 的 处 境 并 给 出 相 应 对 策 6 ( 三 ) 关 于 反 恐 怖 主 义 法 的 研 究 2014 年 以 来 对 反 恐 怖 主 义 法 ( 草 案 ) 进 行 学 术 讨 论 的 文 章 仅 三 篇 与 1 2 3 4 5 6 胡 江 : 反 间 谍 法 颁 行 后 间 谍 罪 认 定 的 疑 难 问 题 研 究, 南 都 学 坛 2015 年 第 5 期 李 小 波 : 窃 听 窃 照 专 用 器 材 立 法 完 善 思 考, 北 京 警 察 学 院 学 报 2015 年 第 2 期 曹 亚 伟 : 论 经 济 间 谍 的 双 重 法 律 性 质 及 其 法 律 界 定, 政 治 与 法 律 2015 年 第 9 期 宋 建 宝 : 美 国 侵 犯 商 业 秘 密 罪 的 量 刑 依 据 问 题 及 借 鉴 以 美 国 经 济 间 谍 法 为 中 心, 法 律 适 用 2015 年 第 2 期 贾 学 胜 郑 泳 彬 : 美 国 对 商 业 秘 密 的 刑 法 保 护 及 其 启 示 由 反 经 济 间 谍 法 的 修 正 引 入, 知 识 产 权 2014 年 第 5 期 黄 志 雄 : 论 间 谍 活 动 的 国 际 法 规 制 兼 评 2014 年 美 国 起 诉 中 国 军 人 事 件, 当 代 法 学 2015 年 第 1 期 245

反 恐 怖 主 义 这 一 主 题 相 关 的 其 他 学 术 讨 论 则 相 对 丰 富, 既 有 讨 论 中 国 反 恐 立 法 走 向, 也 有 讨 论 反 恐 比 较 法 规 制 等 问 题 另 外, 还 有 学 者 专 门 研 究 了 与 航 空 器 有 关 的 反 恐 规 制 问 题 周 凌 等 以 反 恐 怖 主 义 法 ( 草 案 ) 为 焦 点, 多 角 度 分 析 了 相 关 理 论 问 题 他 们 认 为 草 案 对 恐 怖 主 义 的 定 义 是 一 个 具 有 开 放 性 的 定 义, 因 此 在 认 定 恐 怖 主 义 时 应 着 重 考 量 实 质 因 素 ; 同 时, 在 压 制 并 阻 止 恐 怖 主 义 思 想 传 播 时, 刑 法 逻 辑 具 有 极 大 局 限 性 ; 在 反 恐 战 略 选 择 上, 不 仅 应 有 策 略 导 向 而 且 须 有 目 的 导 向 两 种 不 同 的 视 野 文 章 还 分 析 了 草 案 的 法 律 性 质, 认 为 草 案 既 有 行 政 法 律 性 质, 也 有 刑 事 法 律 属 性 1 皮 勇 以 网 络 恐 怖 活 动 为 焦 点, 对 刑 法 修 正 案 ( 九 ) 草 案 与 反 恐 怖 主 义 法 ( 草 案 ) 中 的 相 关 条 款 进 行 评 述 文 章 指 出, 利 用 网 络 从 事 恐 怖 活 动 有 四 类, 分 别 是 网 络 恐 怖 袭 击 利 用 互 联 网 传 播 恐 怖 活 动 相 关 非 法 信 息 利 用 互 联 网 进 行 恐 怖 活 动 联 络 和 资 助 恐 怖 活 动 利 用 互 联 网 收 集 信 息 和 获 取 技 术 支 持 他 建 议 设 立 宣 扬 恐 怖 主 义 思 想 煽 动 暴 力 恐 怖 活 动 罪 等 罪 名, 并 从 反 恐 怖 主 义 综 合 立 法 和 刑 法 两 方 面 进 行 构 建 另 外, 在 反 恐 怖 主 义 法 和 刑 法 修 正 案 ( 九 ) 中 也 应 对 此 做 适 当 规 定 2 赵 秉 志 等 针 对 反 恐 怖 主 义 法 ( 草 案 ) 进 行 了 系 统 研 究 从 宏 观 到 微 观 从 体 例 到 措 辞 逐 条 对 草 案 进 行 评 述, 并 提 出 了 诸 多 修 改 意 见 3 相 比 于 直 接 讨 论 草 案 而 言, 对 反 恐 怖 主 义 相 关 领 域 进 行 研 究 的 学 术 成 果 则 相 对 较 多 一 些 学 者 从 宏 观 立 法 层 面 进 行 讨 论 高 学 敏 认 为 现 有 反 恐 工 作 存 在 一 些 问 题, 如 立 法 方 面 缺 乏 合 理 规 划 格 局 不 科 学 缺 乏 系 统 性 等 等, 为 推 进 反 恐 工 作, 我 国 有 必 要 将 反 恐 上 升 到 宪 法 高 度, 并 完 善 反 恐 法 律 体 系 4 张 勇 专 门 分 析 了 制 定 反 恐 怖 主 义 法 的 必 要 性 另 外, 为 探 讨 恐 怖 主 义 这 1 2 3 4 周 凌 胡 德 葳 : 反 恐 怖 主 义 国 家 政 策 相 关 理 论 问 题 探 讨 以 反 恐 怖 主 义 法 ( 草 案 ) 为 焦 点, 山 东 警 察 学 院 学 报 2015 年 第 3 期 皮 勇 : 全 球 化 信 息 化 背 景 下 我 国 网 络 恐 怖 活 动 及 其 犯 罪 立 法 研 究 兼 评 我 国 刑 法 修 正 案 ( 九 ) ( 草 案 ) 和 反 恐 怖 主 义 法 ( 草 案 ) 相 关 反 恐 条 款, 政 法 论 丛 2015 年 第 1 期 赵 秉 志 王 秀 梅 郭 晶 等 : 关 于 反 恐 怖 主 义 法 ( 草 案 ) 的 修 法 建 议, 刑 法 论 丛 2014 年 第 4 期 高 学 敏 : 中 国 反 恐 立 法 的 形 势 问 题 与 对 策, 行 政 与 法 2014 年 第 7 期 246

国 家 安 全 与 反 恐 立 法 一 概 念, 他 对 比 分 析 了 我 国 现 有 法 律 体 系 和 国 际 公 约 中 对 恐 怖 主 义 的 定 义, 并 建 议 我 国 应 对 恐 怖 主 义 进 行 更 细 致 定 义 以 区 别 其 他 行 为 1 任 永 前 研 究 了 世 界 部 分 地 区 反 恐 立 法 状 况 以 及 上 合 组 织 反 恐 立 法 实 践, 认 为 我 国 反 恐 立 法 应 以 人 权 保 障 为 准 则, 坚 持 宽 严 相 济 刑 事 政 策, 形 式 上 采 取 单 独 立 法 内 容 上 应 保 持 与 我 国 所 加 入 的 公 约 内 容 相 一 致 此 外, 还 可 创 设 反 恐 专 门 机 构, 通 过 立 法 予 以 确 认 2 陈 超 讨 论 了 反 恐 怖 主 义 预 防 性 法 律 机 制, 认 为 我 国 应 采 取 预 防 性 法 律 机 制 为 立 法 导 向, 在 反 恐 怖 主 义 法 立 法 工 作 中 应 为 此 作 特 殊 安 排 例 如, 在 反 恐 侦 查 上 做 出 与 一 般 性 侦 查 区 别 的 规 定 在 情 报 收 集 上 加 强 各 部 门 合 作 在 相 关 行 业 以 及 特 殊 敏 感 地 区 增 加 公 安 部 门 的 权 力 明 晰 军 队 参 与 反 恐 工 作 的 方 式 及 职 责 等 3 管 建 强 等 从 反 恐 国 际 法 规 制 角 度 入 手 讨 论 了 如 何 完 善 我 国 反 恐 法 律 体 系 对 于 反 恐 立 法, 他 们 表 现 出 对 恐 怖 主 义 定 义 和 打 击 煽 动 宣 扬 极 端 主 义 两 方 面 的 高 度 关 注 4 王 林 重 点 研 究 反 恐 赔 偿 制 度 经 考 察 美 国 的 赔 偿 途 径 后 ( 如 反 恐 怖 主 义 基 金 赔 偿 对 资 助 恐 怖 主 义 的 国 家 提 起 赔 偿 诉 讼 因 渎 职 和 不 尽 责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等 ), 他 建 议 我 国 借 鉴 美 国 的 相 关 制 度, 建 立 多 元 化 赔 偿 制 度 5 罗 刚 研 究 反 恐 对 策 问 题 他 从 反 恐 法 律 对 策 和 反 恐 策 略 选 择 两 方 面 分 析 了 美 国 的 相 关 经 验, 认 为 美 国 反 恐 对 策 并 未 取 得 理 想 效 果 ; 在 反 恐 对 策 选 择 上, 由 于 中 美 两 国 国 情 不 同, 所 面 临 的 恐 怖 主 义 问 题 也 不 同, 因 此 建 议 我 国 谨 慎 参 考 美 国 标 准 6 李 霖 研 究 了 国 际 反 恐 法 律 框 架 文 章 分 别 讨 论 了 联 合 国 反 恐 法 律 框 架 的 新 发 展 美 国 反 恐 政 策 演 进 美 国 国 家 反 恐 行 为 三 个 问 题 最 终 作 者 认 为 必 须 规 范 国 家 反 恐 行 为 更 多 发 挥 国 际 组 织 的 作 用, 如 此 才 能 使 国 际 反 恐 取 得 1 2 3 4 5 6 张 勇 : 制 定 反 恐 法 的 必 要 性 分 析 以 相 关 立 法 完 善 为 视 角, 新 疆 社 会 科 学 2014 年 第 5 期 任 永 前 : 我 国 反 恐 立 法 走 向 初 探, 法 学 杂 志 2014 年 第 11 期 陈 超 : 我 国 反 恐 怖 主 义 预 防 性 法 律 机 制 初 探, 河 北 青 年 管 理 干 部 学 院 学 报 2014 年 第 2 期 管 建 强 曹 瑞 璇 : 惩 治 国 际 恐 怖 主 义 以 及 完 善 我 国 惩 治 恐 怖 主 义 法 律 体 系, 法 学 杂 志 2015 年 第 7 期 王 林 : 借 鉴 美 国 反 恐 赔 偿 制 度 完 善 我 国 反 恐 立 法, 河 南 警 察 学 院 学 报 2015 年 第 2 期 罗 刚 : 反 恐 对 策 : 美 国 经 验 与 中 国 选 择, 政 法 论 丛 2014 年 第 5 期 247

成 效 1 2014 年 发 生 了 多 起 航 空 器 失 联 事 件, 由 此 有 学 者 从 反 恐 角 度 对 此 展 开 研 究 盛 红 生 从 劫 持 航 空 器 行 为 的 法 律 规 制 角 度 展 开 论 述 作 者 经 国 际 法 和 国 内 法 两 个 层 面 进 行 分 析 后 得 出 结 论 : 为 保 障 国 际 民 航 安 全, 各 国 应 搁 置 对 恐 怖 主 义 概 念 的 争 议, 积 极 加 入 国 际 公 约, 各 国 应 通 过 履 行 国 际 义 务 或 修 改 国 内 法, 从 而 达 到 反 恐 预 期 效 果 2 李 寿 平 则 以 2014 年 7 月 马 来 西 亚 客 机 被 击 落 这 一 事 件 为 背 景, 讨 论 了 武 力 攻 击 民 航 飞 机 的 法 律 性 质 以 及 国 际 责 任 作 者 具 体 区 分 了 政 府 武 装 和 反 政 府 武 装 在 平 时 或 战 时 使 用 武 力 攻 击 民 用 飞 机 的 法 律 性 质, 建 议 国 际 社 会 加 快 相 关 国 际 立 法, 扩 大 国 际 刑 事 法 院 管 辖 权 3 ( 四 ) 关 于 网 络 安 全 法 的 研 究 2014 年 以 来 对 网 络 安 全 法 ( 草 案 ) 的 研 究 偏 重 宏 观 介 绍, 对 于 草 案 的 具 体 内 容 讨 论 并 不 深 入 相 比 之 下, 对 于 网 络 安 全 这 一 主 题 的 研 究 则 深 入 许 多, 学 者 们 关 注 的 热 点 主 要 集 中 在 网 络 犯 罪 宏 观 立 法 逻 辑 信 息 安 全 等 方 面 沈 逸 从 宏 观 战 略 角 度 分 析 了 网 络 安 全 法 ( 草 案 ) 4 方 婷 将 网 络 安 全 法 ( 草 案 ) 和 现 有 法 律 体 系 中 相 关 规 定 进 行 梳 理, 试 图 构 建 完 备 的 网 络 安 全 管 理 规 范 体 系 5 左 晓 栋 认 为 网 络 安 全 法 ( 草 案 ) 本 身 是 综 合 法 与 专 门 法 的 结 合, 在 具 体 内 容 上, 草 案 为 关 键 信 息 基 础 设 施 保 护 工 作 提 供 了 法 律 依 据, 但 网 络 安 全 的 定 义 还 应 斟 酌 6 朱 巍 研 究 了 草 案 中 个 人 信 息 安 全 问 题 7 闫 晓 丽 指 出 了 草 案 的 不 足 之 处, 如 法 律 调 整 范 围 的 表 述 不 够 准 确 政 府 1 2 3 4 5 6 7 李 霖 : 国 际 反 恐 法 律 架 构 的 新 发 展 : 挑 战 与 反 思, 云 南 民 族 大 学 学 报 ( 哲 学 社 会 科 学 版 ) 2015 年 第 1 期 盛 红 生 : 论 对 劫 持 航 空 器 行 为 的 法 律 规 制, 法 学 评 论 2014 年 第 4 期 李 寿 平 : 论 武 力 攻 击 民 航 飞 机 的 法 律 性 质 及 其 国 际 责 任, 当 代 法 学 2015 年 第 2 期 沈 逸 : 宏 观 战 略 视 野 下 的 网 络 安 全 法 ( 草 案 ), 中 国 信 息 安 全 2015 年 第 8 期 方 婷 : 网 络 安 全 法 ( 草 案 ) 与 现 行 相 关 法 律 的 关 系 分 析, 中 国 信 息 安 全 2015 年 第 8 期 左 晓 栋 : 蓄 力 一 纪 由 是 始 之 网 络 安 全 法 ( 草 案 ) 评 述, 中 国 信 息 安 全 2015 年 第 8 期 朱 巍 : 网 络 安 全 法 ( 草 案 ) 中 的 个 人 信 息 安 全 问 题, 中 国 信 息 安 全 2015 年 第 8 期 248

国 家 安 全 与 反 恐 立 法 信 息 系 统 安 全 没 有 涉 及 个 人 信 息 保 护 未 反 映 大 数 据 时 代 的 特 点 一 些 条 款 操 作 性 差 等 1 谢 君 泽 认 为 应 调 整 草 案 的 立 法 体 例 细 化 网 络 主 权 规 定 明 晰 网 络 主 体 内 涵 和 范 围 明 确 网 络 管 理 行 政 主 体 的 职 权 划 分 2 朱 莉 欣 则 表 达 了 对 草 案 立 法 宗 旨 网 络 检 测 和 应 急 措 施 等 方 面 的 关 注, 同 时 也 表 达 了 对 采 取 网 络 通 信 限 制 这 一 措 施 的 担 心 3 网 络 犯 罪 是 网 络 安 全 相 关 领 域 的 研 究 重 点 于 志 刚 力 图 从 宏 观 上 把 握 网 络 安 全 与 公 共 安 全 国 家 安 全 之 间 的 关 系, 他 认 为 若 将 网 络 作 为 犯 罪 对 象, 那 么 新 时 代 赋 予 了 网 络 以 公 共 安 全 的 内 涵 同 时, 网 络 空 间 作 为 第 五 空 间, 若 嵌 入 传 统 的 海 陆 空 天 国 域 时, 网 络 安 全 就 承 载 了 国 家 信 息 安 全 等 安 全 体 系 要 素 为 此, 我 国 应 当 积 极 进 行 体 系 性 的 应 对, 在 宏 观 战 略 上 调 整 国 家 安 全 战 略, 国 内 法 上 进 行 合 理 解 释 和 协 调 立 法, 国 际 法 上 力 图 输 出 实 体 规 则 与 普 遍 管 辖 4 另 外, 于 志 刚 还 认 为 欧 洲 网 络 犯 罪 公 约 不 符 合 目 前 网 络 犯 罪 的 趋 势 中 国 在 缔 结 和 参 加 网 络 犯 罪 国 际 公 约 时, 应 当 确 定 底 线 原 则 与 力 推 主 张, 在 维 护 国 家 网 络 安 全 的 基 础 上, 将 网 络 主 权 作 为 参 加 网 络 安 全 国 际 事 务 的 最 核 心 立 场 5 李 源 粒 探 讨 了 网 络 平 台 服 务 上 的 刑 事 责 任 问 题, 在 平 台 服 务 与 犯 罪 行 为 结 合 产 生 巨 大 社 会 维 护 的 背 景 下, 她 建 议 我 国 立 法 和 司 法 转 变 视 角, 对 此 类 行 为 作 出 回 应 6 李 怀 胜 分 析 了 三 代 网 络 环 境 下 风 险 的 发 展 阶 段 及 由 此 带 来 的 不 同 网 络 犯 罪 文 章 指 出, 网 络 安 全 的 法 律 必 须 统 筹 个 体 利 益 抽 象 秩 序 宏 观 安 全, 建 立 复 合 型 的 网 络 安 全 保 护 体 系 7 陆 冬 华 等 综 合 讨 论 了 我 国 网 络 安 全 立 法 问 题 在 对 现 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梳 理 之 后, 他 建 议 我 国 在 制 定 网 络 安 全 法 的 基 础 上 制 定 个 人 信 息 保 护 法 1 2 3 4 5 6 7 闫 晓 丽 : 完 善 网 络 安 全 法 ( 草 案 ) 的 几 点 思 考, 中 国 信 息 安 全 2015 年 第 8 期 谢 君 泽 : 关 于 网 络 安 全 法 ( 草 案 ) 的 几 个 问 题 思 考, 中 国 信 息 安 全 2015 年 第 8 期 朱 莉 欣 : 网 络 安 全 法 ( 草 案 ) 的 解 读 与 建 议, 中 国 信 息 安 全 2015 年 第 8 期 于 志 刚 : 网 络 安 全 对 公 共 安 全 国 家 安 全 的 嵌 入 态 势 和 应 对 策 略, 法 学 论 坛 2014 年 第 6 期 于 志 刚 : 缔 结 和 参 加 网 络 犯 罪 国 际 公 约 的 中 国 立 场, 政 法 论 坛 2015 年 第 5 期 李 源 粒 : 网 络 安 全 与 平 台 服 务 商 的 刑 事 责 任, 法 学 论 坛 2014 年 第 6 期 李 怀 胜 : 三 代 网 络 环 境 下 网 络 犯 罪 的 时 代 演 变 及 其 立 法 展 望, 法 学 论 坛 2015 年 第 4 期 249

等 专 门 法 律, 从 而 形 成 以 网 络 安 全 法 为 基 础 的 系 统 法 律 保 障 体 系 1 郭 旨 龙 分 析 了 网 络 安 全 范 畴 的 变 化, 认 为 我 国 对 网 络 安 全 领 域 的 法 律 资 源 投 放 不 足, 建 议 在 立 法 时 将 思 维 层 次 从 保 护 信 息 网 络 安 全 层 次 提 升 至 保 护 网 络 空 间 安 全 层 次, 从 保 护 网 络 用 户 安 全 层 次 提 升 至 保 护 国 家 安 全 公 共 安 全 层 次 2 崔 聪 聪 则 从 信 息 安 全 立 法 的 角 度 出 发, 通 过 宏 观 层 面 和 制 度 设 计 两 方 面 论 证, 综 合 展 现 了 信 息 安 全 立 法 的 应 然 状 态 3 陈 颀 重 点 研 究 了 适 用 于 网 络 战 争 的 塔 林 国 际 法 手 册, 并 期 待 我 国 能 加 强 网 络 安 全 立 法, 进 而 向 国 际 社 会 输 出 国 际 习 惯 法 规 则 4 在 具 体 制 度 层 面, 学 者 的 研 究 集 中 在 信 息 安 全 保 护 以 及 网 络 安 全 审 查 等 方 面 何 培 育 讨 论 了 在 电 子 商 务 环 境 下 个 人 信 息 安 全 的 保 护 问 题 他 考 察 了 美 国 和 欧 盟 的 相 关 立 法 后, 建 议 我 国 完 善 个 人 信 息 保 护 法 律 制 度 5 梅 夏 英 等 从 公 共 性 基 础 的 角 度 出 发, 详 细 研 究 了 网 络 服 务 提 供 者 的 信 息 安 全 保 障 义 务 作 者 认 为 网 络 服 务 提 供 者 不 仅 承 担 私 法 上 的 保 护 义 务, 而 且 还 需 承 担 维 护 公 共 秩 序 和 公 共 安 全 的 义 务 6 秋 乐 阐 述 了 对 网 络 安 全 审 查 制 度 的 认 识, 即 该 制 度 是 对 党 政 机 关 重 点 行 业 涉 及 国 家 安 全 公 共 利 益 的 信 息 系 统 中 使 用 的 重 要 信 息 技 术 产 品 和 服 务 进 行 审 查, 而 并 不 是 对 内 容 和 舆 论 进 行 审 查 7 马 民 虎 等 则 明 确 指 出, 网 络 安 全 审 查 制 度 应 以 风 险 控 制 为 审 查 目 的 以 IT 供 应 链 为 审 查 范 围 以 立 法 和 标 准 为 审 查 基 础 8 1 2 3 4 5 6 7 8 陆 冬 华 齐 小 力 : 我 国 网 络 安 全 立 法 问 题 研 究, 中 国 人 民 公 安 大 学 学 报 ( 社 会 科 学 版 ) 2014 年 第 3 期 郭 旨 龙 : 网 络 安 全 的 内 容 体 系 与 法 律 资 源 的 投 放 方 向, 法 学 论 坛 2014 年 第 6 期 崔 聪 聪 : 中 国 信 息 安 全 立 法 的 宏 观 分 析 与 制 度 设 计 探 究, 苏 州 大 学 学 报 ( 哲 学 社 会 科 学 版 ) 2014 年 第 1 期 陈 颀 : 网 络 安 全 网 络 战 争 与 国 际 法 从 塔 林 手 册 切 入, 政 治 与 法 律 2014 年 第 7 期 何 培 育 : 电 子 商 务 环 境 下 个 人 信 息 安 全 危 机 与 法 律 保 护 对 策 探 析, 河 北 法 学 2014 年 第 8 期 梅 夏 英 杨 晓 娜 : 网 络 服 务 提 供 者 信 息 安 全 保 障 义 务 的 公 共 性 基 础, 烟 台 大 学 学 报 ( 哲 学 社 会 科 学 版 ) 2014 年 第 6 期 秋 乐 : 对 网 络 安 全 审 查 制 度 的 认 识, 中 国 信 息 安 全 2015 年 第 9 期 马 民 虎 马 宁 : 国 家 网 络 安 全 审 查 制 度 的 法 律 困 惑 与 中 国 策 略, 云 南 师 范 大 学 学 报 ( 哲 学 社 会 科 学 版 ) 2015 年 第 5 期 250

国 家 安 全 与 反 恐 立 法 三 国 家 安 全 领 域 主 要 法 律 渊 源 的 梳 理 本 节 对 我 国 国 家 安 全 领 域 的 现 有 法 律 法 规 我 国 批 准 加 入 的 相 关 国 际 公 约 及 其 他 主 要 国 际 公 约 进 行 全 面 梳 理, 以 期 系 统 展 现 国 内 国 际 法 律 规 则 表 3 有 关 国 家 安 全 的 主 要 法 律 渊 源 层 级 时 间 相 关 立 法 法 律 1988 年 2010 年 修 订 1990 年 2014 年 修 订 1993 年 2015 年 重 新 制 定 1995 年 2012 年 修 订 1997 年 2005 年 2012 年 2015 年 保 守 国 家 秘 密 法 : 最 早 制 定 于 1988 年 2010 年 新 保 密 法 首 次 明 确 将 互 联 网 及 其 他 公 共 信 息 网 络 运 营 商 服 务 商 发 布 传 输 公 共 信 息 纳 入 国 家 安 全 机 关 的 管 理 范 围, 并 明 确 授 权 国 家 安 全 机 关 对 违 反 相 关 义 务 的 互 联 网 及 其 他 公 共 信 息 网 络 运 营 商 服 务 商 具 有 行 政 处 罚 权 军 事 设 施 保 护 法 : 要 求 从 国 家 安 全 利 益 出 发 保 护 军 事 设 施, 国 家 安 全 机 关 在 符 合 条 件 情 况 下 可 对 相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处 理 国 家 安 全 法 : 新 中 国 成 立 以 来 首 部 专 门 规 定 国 家 安 全 工 作 的 法 律 第 一 次 尝 试 了 以 公 开 的 法 律 为 隐 蔽 秘 密 的 国 家 安 全 工 作 服 务, 实 现 了 两 者 的 有 机 结 合 人 民 警 察 法 : 立 法 目 的 在 于 加 强 人 民 警 察 队 伍 建 设, 保 障 人 民 警 察 依 法 行 使 职 权 人 民 警 察 包 括 国 家 安 全 机 关 的 司 法 警 察 国 防 法 : 从 国 防 角 度 出 发, 为 维 护 国 家 安 全 提 供 法 律 支 持 反 分 裂 国 家 法 : 明 确 立 法 目 的, 即 为 了 维 护 国 家 主 权 和 领 土 完 整, 维 护 中 华 民 族 的 根 本 利 益 出 入 境 管 理 法 : 原 中 国 公 民 出 境 入 境 管 理 法 和 外 国 人 入 境 出 境 管 理 法 合 并 后 成 为 出 入 境 管 理 法, 该 法 与 国 家 安 全 工 作 密 切 相 关, 被 视 为 开 展 国 家 安 全 工 作 的 有 力 法 律 武 器 该 法 第 四 十 四 条 规 定 了 国 家 安 全 机 关 对 外 国 人 外 国 机 构 违 反 有 关 规 定 设 立 居 所 或 办 公 场 所 的 行 为 具 有 行 政 处 罚 权 新 国 家 安 全 法 : 根 据 总 体 国 家 安 全 观 的 要 求, 结 合 时 代 特 征, 重 新 制 定 251

续 表 层 级 时 间 相 关 立 法 1994 年 1997 年 2006 年 修 订 国 家 安 全 法 实 施 细 则 ( 已 失 效 ): 作 为 国 家 安 全 法 的 进 一 步 细 化 和 具 体 化 核 出 口 管 制 条 例 : 核 出 口 属 于 特 殊 商 品 出 口, 不 得 损 害 国 家 安 全 或 者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1999 年 商 用 密 码 管 理 条 例 : 赋 予 了 国 家 密 码 管 理 机 构 会 同 公 安 国 家 安 全 机 关 进 行 行 政 处 罚 的 权 力 国 务 院 行 政 法 规 2010 年 外 国 企 业 常 驻 代 表 机 构 登 记 管 理 条 例 : 要 求 外 国 企 业 常 驻 代 表 机 构 不 得 从 事 损 害 国 家 安 全 的 行 为 对 于 首 席 代 表 代 表 及 营 业 场 所 均 有 限 制 1998 年 2007 年 修 订 核 两 用 品 及 相 关 技 术 出 口 管 制 条 例 : 国 家 可 对 核 两 用 品 及 相 关 技 术 出 口 进 行 管 制, 不 得 损 害 国 家 安 全 2014 年 保 守 国 家 秘 密 法 实 施 条 例 : 作 为 保 守 国 家 秘 密 法 的 进 一 步 细 化 和 具 体 化 1990 年 卫 星 地 面 接 收 设 施 接 收 外 国 卫 星 传 送 电 视 节 目 管 理 办 法 : 由 广 播 电 影 电 视 部 ( 已 变 更 ) 公 安 部 安 全 部 共 同 颁 布, 对 于 卫 星 地 面 接 收 设 施 接 收 外 国 卫 星 传 送 电 视 节 目 需 经 备 案, 国 家 安 全 部 门 对 此 有 权 进 行 监 管 部 门 规 章 2011 年 建 立 外 国 投 资 者 并 购 境 内 企 业 安 全 审 查 制 度 :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颁 布, 为 维 护 国 家 安 全, 国 家 需 对 外 国 投 资 者 并 购 境 内 企 业 建 立 安 全 审 查 制 度 2015 年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外 商 投 资 国 家 安 全 审 查 试 行 办 法 :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颁 布, 为 自 贸 区 外 商 投 资 活 动 设 立 安 全 审 查 制 度 国 际 公 约 1996 年 关 于 禁 止 发 展 生 产 储 存 和 使 用 化 学 武 器 及 销 毁 此 种 武 器 的 公 约 : 我 国 于 1996 年 经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批 准 通 过 252

国 家 安 全 与 反 恐 立 法 表 4 有 关 反 间 谍 的 主 要 法 律 渊 源 层 级 时 间 相 关 立 法 法 律 国 务 院 行 政 法 规 1979 年 1993 年 1997 年 2015 年 1951 年 1994 年 刑 法 ( 已 被 修 改 ): 在 第 79 条 规 定 了 属 于 间 谍 行 为 的 情 形, 包 括 为 敌 人 窃 取 刺 探 提 供 情 报 的 ; 供 给 敌 人 武 器 军 火 或 者 其 他 军 用 物 资 的 ; 参 加 特 务 间 谍 组 织 或 者 接 受 敌 人 派 遣 任 务 的 并 对 间 谍 行 为 规 定 了 刑 罚 国 家 安 全 法 ( 已 重 新 制 定 ): 第 一 次 系 统 地 为 反 间 谍 工 作 提 供 法 律 依 据 刑 法 : 首 次 规 定 间 谍 罪 非 法 生 产 销 售 间 谍 专 用 器 材 罪 拒 绝 提 供 间 谍 犯 罪 证 据 罪 刑 法 修 正 案 ( 九 ): 针 对 非 法 生 产 销 售 专 用 间 谍 器 材 或 者 窃 听 窃 照 专 用 器 材 等 行 为 增 加 量 刑 幅 度 反 间 谍 法 : 首 次 以 专 门 法 律 形 式 制 定 反 间 谍 法 律 规 范 惩 治 反 革 命 条 例 ( 已 失 效 ): 列 举 了 属 于 间 谍 行 为 和 间 谍 组 织 的 情 形, 并 对 其 规 定 了 刑 罚 保 守 国 家 机 密 暂 行 条 例 ( 已 失 效 ): 该 条 例 的 目 的 为 防 止 间 谍 破 坏, 保 障 国 家 机 密 国 家 安 全 法 实 施 细 则 ( 已 失 效 ): 为 国 家 安 全 法 作 了 详 细 补 充, 如 细 化 间 谍 组 织 代 理 人, 间 谍 组 织 和 间 谍 组 织 代 理 人 的 确 定 等 表 5 有 关 反 恐 怖 主 义 的 主 要 法 律 渊 源 层 级 时 间 相 关 立 法 法 律 1997 年 2001 年 刑 法 : 恐 怖 主 义 首 次 入 刑, 专 门 增 设 组 织 领 导 参 加 恐 怖 组 织 罪, 并 规 定, 如 果 犯 该 罪 的 还 实 施 其 他 暴 力 犯 罪 行 为, 则 应 当 以 数 罪 并 罚 处 理 刑 法 修 正 案 ( 三 ): 由 于 美 国 9 11 事 件 的 影 响, 我 国 于 2011 年 12 月 出 台 刑 法 修 正 案 ( 三 ) 时 专 门 增 加 了 资 助 恐 怖 活 动 罪 ; 同 时 将 组 织 领 导 恐 怖 活 动 组 织 罪 的 刑 罚, 提 高 到 十 年 以 上 有 期 徒 刑 或 者 无 期 徒 刑 ; 恐 怖 活 动 犯 罪 成 为 洗 钱 罪 的 上 游 犯 罪 253

续 表 层 级 时 间 相 关 立 法 2011 年 2014 年 刑 法 修 正 案 ( 八 ): 修 改 累 犯 的 认 定, 将 刑 法 第 66 条 修 改 为 : 危 害 国 家 安 全 犯 罪 恐 怖 活 动 犯 罪 黑 社 会 性 质 的 组 织 犯 罪 的 犯 罪 分 子, 在 刑 罚 执 行 完 毕 或 者 赦 免 以 后, 在 任 何 时 候 再 犯 上 述 任 一 类 罪 的, 都 以 累 犯 论 处 反 恐 怖 主 义 法 草 案 初 审 稿 :2014 年 十 二 届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第 十 一 次 会 议 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反 恐 怖 主 义 法 ( 草 案 ) 进 行 了 初 次 审 议 法 律 反 恐 怖 主 义 法 草 案 二 审 稿 :2015 年 2 月 25 日, 十 二 届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第 十 三 次 会 议 审 议 反 恐 怖 主 义 法 草 案 对 恐 怖 主 义 等 定 义 作 出 修 改 完 善, 对 相 关 行 为 进 一 步 界 定 法 律 性 文 件 部 门 规 章 2015 年 2011 年 刑 法 修 正 案 ( 九 ): 对 组 织 领 导 参 加 恐 怖 组 织 罪 增 加 了 财 产 罚 增 加 为 恐 怖 活 动 培 训 招 募 运 送 人 员 准 备 工 具 等 相 关 罪 名 增 加 以 制 作 散 发 资 料 发 布 信 息 当 面 讲 授 等 方 式 通 过 音 频 视 频 信 息 网 络 等 宣 扬 恐 怖 主 义 极 端 主 义 煽 动 实 施 暴 力 恐 怖 活 动 等 犯 罪 ; 增 加 持 有 宣 扬 恐 怖 主 义 极 端 主 义 的 物 品 图 书 音 频 视 频 资 料 的 犯 罪 关 于 加 强 反 恐 怖 工 作 有 关 问 题 的 决 定 : 首 个 针 对 反 恐 的 法 律 文 件, 对 恐 怖 活 动 恐 怖 活 动 组 织 恐 怖 活 动 人 员 作 出 界 定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出 台 一 系 列 金 融 反 恐 规 定 :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金 融 机 构 和 支 付 机 构 反 恐 怖 融 资 工 作 的 通 知 (2014 年 ) 金 融 机 构 洗 钱 和 恐 怖 融 资 风 险 评 估 及 客 户 分 类 管 理 指 引 (2013 年 ) 中 国 银 联 和 资 金 清 算 中 心 可 疑 及 个 人 跨 境 交 易 报 告 要 素 释 义 和 数 据 接 口 规 范 (2012 年 ) 关 于 冻 结 有 关 恐 怖 活 动 人 员 资 产 的 通 知 (2012 年 ) 支 付 机 构 反 洗 钱 和 反 恐 怖 融 资 管 理 办 法 (2012 年 ) 支 付 清 算 组 织 反 洗 钱 和 反 恐 怖 融 资 指 引 (2009 年 ) 银 行 卡 组 织 和 资 金 清 算 中 心 反 洗 钱 和 反 恐 怖 融 资 指 引 (2009 年 ) 金 融 机 构 报 告 涉 嫌 恐 怖 融 资 的 可 疑 交 易 管 理 办 法 (2007 年 ) 此 外,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公 安 部 和 安 全 部 共 同 出 台 涉 及 恐 怖 活 动 资 产 冻 结 管 理 办 法 (2014 年 ) 254

国 家 安 全 与 反 恐 立 法 续 表 层 级 时 间 相 关 立 法 1971 年 制 止 危 害 民 用 航 空 安 全 的 非 法 行 为 公 约 1979 年 关 于 在 航 空 器 内 犯 罪 和 其 他 某 些 行 为 的 公 约 1980 年 防 止 和 惩 治 恐 怖 主 义 公 约 关 于 制 止 非 法 劫 持 航 空 器 的 公 约 1987 年 关 于 防 止 和 惩 处 侵 害 应 受 国 际 保 护 人 员 包 括 外 交 代 表 的 罪 行 的 公 约 1988 年 关 于 禁 止 在 国 际 民 用 航 空 机 场 进 行 非 法 暴 力 行 为 的 议 定 书 1989 年 核 材 料 实 物 保 护 公 约 1991 年 制 止 危 及 海 上 航 行 安 全 非 法 行 为 公 约 制 止 危 及 大 陆 架 固 定 平 台 安 全 非 法 行 为 议 定 书 1992 年 反 对 劫 持 人 质 国 际 公 约 1993 年 关 于 在 可 塑 炸 药 中 添 加 识 别 剂 以 便 侦 测 的 公 约 国 际 条 约 公 约 2001 年 2002 年 2006 年 2010 年 2012 年 制 止 向 恐 怖 主 义 提 供 资 助 的 国 际 公 约 制 止 恐 怖 主 义 爆 炸 的 国 际 公 约 打 击 恐 怖 主 义 分 裂 主 义 和 极 端 主 义 上 海 公 约 上 海 合 作 组 织 成 员 国 关 于 地 区 反 恐 怖 机 构 的 协 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和 吉 尔 吉 斯 共 和 国 关 于 打 击 恐 怖 主 义 分 裂 主 义 和 极 端 主 义 的 合 作 协 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和 土 库 曼 斯 坦 关 于 打 击 恐 怖 主 义 分 裂 主 义 和 极 端 主 义 的 合 作 协 定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和 俄 罗 斯 联 邦 关 于 打 击 恐 怖 主 义 分 裂 主 义 和 极 端 主 义 的 合 作 协 定 制 止 核 恐 怖 主 义 行 为 国 际 公 约 欧 亚 反 洗 钱 和 反 恐 融 资 组 织 协 议 关 于 合 作 查 明 和 切 断 在 上 海 合 作 组 织 成 员 国 境 内 参 与 恐 怖 主 义 分 裂 主 义 和 极 端 主 义 活 动 人 员 渗 透 渠 道 的 协 定 上 海 合 作 组 织 成 员 国 反 恐 专 业 人 员 培 训 协 定 上 海 合 作 组 织 成 员 国 政 府 间 合 作 打 击 非 法 贩 运 武 器 弹 药 和 爆 炸 物 品 的 协 定 2014 年 上 海 合 作 组 织 反 恐 怖 主 义 公 约 注 : 国 际 条 约 公 约 部 分 所 注 时 间 为 经 全 国 人 大 批 准 生 效 的 时 间 255

表 6 有 关 网 络 安 全 的 主 要 法 律 渊 源 层 级 时 间 相 关 立 法 1997 年 刑 法 : 增 加 计 算 机 犯 罪 该 法 第 285 至 287 条 规 定 了 对 侵 入 计 算 机 系 统 破 坏 计 算 机 系 统 的 犯 罪 利 用 计 算 机 实 施 金 融 诈 骗 盗 窃 贪 污 挪 用 公 款 窃 取 国 家 秘 密 或 者 其 他 犯 罪 等 犯 罪 2005 年 2012 年 修 订 治 安 管 理 处 罚 法 : 规 定 了 处 罚 侵 入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破 坏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在 出 版 物 计 算 机 信 息 网 络 中 刊 载 民 族 歧 视 侮 辱 内 容 等 行 为 的 相 关 内 容 法 律 2009 年 刑 法 修 正 案 ( 七 ) : 增 加 了 一 系 列 罪 名, 包 括 出 售 非 法 提 供 公 民 个 人 信 息 罪 非 法 获 取 公 民 个 人 信 息 罪 非 法 获 取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数 据 非 法 控 制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罪, 以 及 提 供 侵 入 非 法 控 制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程 序 工 具 罪 新 国 家 安 全 法 : 在 国 家 安 全 的 宏 观 层 面 规 定 了 维 护 和 保 障 网 络 安 全 的 相 关 问 题 2015 年 刑 法 修 正 案 ( 九 ): 增 加 拒 不 履 行 信 息 网 络 安 全 管 理 义 务 罪 非 法 利 用 信 息 网 络 罪 帮 助 信 息 网 络 犯 罪 活 动 罪, 规 定 网 络 服 务 提 供 者 不 履 行 信 息 网 络 安 全 管 理 义 务 为 犯 罪 行 为 提 供 网 络 技 术 支 持 等, 或 者 提 供 广 告 推 广 支 付 结 算 等 帮 助 的 都 将 受 到 刑 法 处 罚 网 络 安 全 法 草 案 : 首 次 确 认 了 网 络 主 权, 并 且 从 维 护 网 络 产 品 安 全 网 络 运 行 安 全 网 络 数 据 安 全 网 络 信 息 安 全, 以 及 应 急 救 济 监 督 机 制 等 方 面 作 出 详 细 规 定 法 律 性 文 件 2000 年 关 于 维 护 互 联 网 安 全 的 决 定 : 首 部 关 于 网 络 安 全 的 准 法 律 性 文 件, 该 文 件 主 要 涉 及 刑 事 处 罚, 但 其 中 也 包 含 对 行 政 立 法 的 相 关 要 求 2012 年 关 于 加 强 网 络 信 息 保 护 的 决 定 : 该 决 定 以 列 举 方 式 规 定 网 络 信 息 安 全 的 情 形 和 管 理 手 段 256

国 家 安 全 与 反 恐 立 法 层 级 时 间 相 关 立 法 续 表 1994 年 2011 年 修 订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安 全 保 护 条 例 : 首 部 信 息 安 全 行 政 法 规, 该 条 例 规 制 的 主 要 是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安 全, 包 括 安 全 保 护 制 度 安 全 监 督 制 度 等 1996 年 1997 年 修 订 计 算 机 信 息 网 络 国 际 联 网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 首 次 提 出 网 络 安 全, 界 定 了 国 际 联 网 互 联 网 络 接 入 联 网 等 概 念, 并 规 定 了 网 络 使 用 网 络 管 理 等 内 容 国 务 院 行 政 法 规 部 门 规 章 和 规 范 性 文 件 2000 年 2002 年 2011 年 修 订 2006 年 2013 年 修 订 1996 年 互 联 网 信 息 服 务 管 理 办 法 (2011 年 修 行 ): 经 营 性 互 联 网 信 息 服 务 应 保 障 信 息 安 全, 提 出 从 事 经 营 性 互 联 网 信 息 服 务 应 当 有 网 站 安 全 保 障 措 施 信 息 安 全 保 密 管 理 制 度 用 户 信 息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电 信 条 例 (2014 年 修 订 ): 该 条 例 第 五 章 专 门 规 定 电 信 安 全, 涉 及 利 用 网 络 散 播 信 息 破 坏 电 信 网 扰 乱 电 信 市 场 等 互 联 网 上 网 服 务 营 业 场 所 管 理 条 例 : 该 条 例 规 定 互 联 网 上 网 服 务 营 业 场 所 经 营 单 位 和 上 网 消 费 者 不 得 利 用 网 络 危 害 国 家 安 全 从 事 危 害 信 息 网 络 安 全 的 活 动 等 信 息 网 络 传 播 权 保 护 条 例 :2006 年 5 月 18 日 公 布,2013 年 1 月 30 日 进 行 修 订, 该 条 例 是 以 保 障 网 络 传 播 权 为 立 法 目 标, 将 著 作 权 延 伸 到 网 络 空 间 中 国 公 用 计 算 机 互 联 网 国 际 联 网 管 理 办 法 : 由 原 邮 电 部 ( 后 并 入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 制 定, 规 定 禁 止 利 用 网 络 危 害 国 家 安 全 散 播 不 良 信 息 危 害 他 人 信 息 安 全 等 行 为 计 算 机 信 息 网 络 国 际 联 网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1997 年 修 订 ): 协 调 各 部 门 的 管 理 工 作 加 强 网 络 安 全 管 理 1997 年 2011 年 修 订 计 算 机 信 息 网 络 国 际 联 网 安 全 保 护 管 理 办 法 : 由 公 安 部 制 定, 该 办 法 明 确 公 安 部 计 算 机 管 理 监 察 机 构 负 责 计 算 机 信 息 网 络 的 安 全 保 护 管 理 工 作 257

续 表 层 级 时 间 相 关 立 法 部 门 规 章 和 规 范 性 文 件 1998 年 2000 年 计 算 机 信 息 网 络 国 际 联 网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实 施 办 法 : 由 国 务 院 信 息 化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组 织 制 定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保 密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 由 国 家 保 密 局 颁 布, 赋 予 相 关 部 门 国 家 安 全 行 政 处 罚 权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国 际 联 网 保 密 管 理 规 定 : 由 国 家 保 密 局 发 布, 特 别 针 对 网 络 信 息 保 密 事 项 作 出 专 项 规 定 计 算 机 病 毒 防 治 管 理 办 法 和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安 全 保 护 等 级 划 分 准 则 : 由 公 安 部 于 2000 年 4 月 发 布, 分 别 针 对 计 算 机 病 毒 防 治 及 信 息 安 全 保 护 等 级 划 分 作 出 规 定 司 法 解 释 国 际 公 约 2011 年 2001 年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联 合 颁 布 关 于 办 理 危 害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安 全 刑 事 案 件 应 用 法 律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细 化 了 处 理 此 类 刑 事 案 件 的 术 语 界 定 定 罪 量 刑 标 准 共 同 犯 罪 单 位 犯 罪 等 问 题 网 络 犯 罪 公 约 ( 或 布 达 佩 斯 公 约 ): 由 欧 盟 提 出, 是 世 界 上 第 一 部 也 是 目 前 唯 一 一 部 针 对 网 络 安 全 的 国 际 公 约 中 国 没 有 加 入 2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