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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鄭玄對《禮記‧月令》的考辨



Transcription:

.8 102 年 國 軍 飛 行 常 備 軍 官 班 招 生 日 程 表 項 目 日 期 招 生 體 檢 ( 初 檢 ) 報 名 日 期 體 檢 表 補 件 日 期 即 日 起 至 102 年 4 月 12 日 102 年 3 月 25 日 至 4 月 12 日 102 年 4 月 26 日 寄 發 准 考 證 及 資 審 不 合 格 通 知 102 年 5 月 3 日 考 試 日 期 102 年 5 月 18 日 寄 發 成 績 通 知 單 及 成 績 複 查 102 年 5 月 31 日 至 6 月 5 日 公 告 錄 取 名 單 及 寄 發 錄 取 通 知 單 102 年 6 月 7 日 入 學 體 檢 ( 複 檢 ) 102 年 6 月 10 日 至 6 月 28 日 報 到 入 學 102 年 6 月 24 日 預 備 教 育 週 102 年 6 月 24 日 至 6 月 30 日 新 生 入 伍 訓 練 102 年 7 月 1 日 至 8 月 23 日

102 年 國 軍 飛 行 常 備 軍 官 班 招 生 簡 章 目 錄 壹 班 次 簡 介 1 貳 招 生 對 象 1 參 報 考 資 格 1 肆 體 檢 規 定 3 伍 報 名 程 序 4 陸 考 試 與 成 績 核 算 6 柒 放 榜 與 成 績 複 查 7 捌 報 到 7 玖 待 遇 與 福 利 8 拾 結 業 任 官 及 服 役 規 定 8 拾 壹 一 般 規 定 9 附 錄 1: 體 檢 體 格 區 分 表 11 附 錄 2: 受 理 體 檢 指 定 醫 院 地 址 電 話 及 時 間 參 考 表 12 附 錄 3: 考 試 規 定 14 附 錄 4: 違 規 處 理 基 準 15 附 件 1: 報 名 表 16 附 件 2: 自 傳 17 附 件 3: 軍 職 生 報 考 人 員 審 查 表 18 附 件 4: 單 位 同 意 書 19 附 件 5: 原 軍 種 司 令 部 同 意 書 20 附 件 6: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書 及 查 覆 表 21 附 件 7: 軍 職 生 就 學 服 役 志 願 書 22 附 件 8: 一 般 生 就 學 服 役 志 願 書 23 附 件 9: 飛 行 意 願 同 意 書 24 附 件 10: 軍 費 生 賠 償 在 校 期 間 公 費 待 遇 及 津 貼 保 證 書 25 附 件 11: 延 期 徵 集 證 明 書 26

1 0 2 年 國 軍 飛 行 常 備 軍 官 班 招 生 簡 章 壹 班 次 簡 介 : 一 招 生 學 校 : 陸 軍 軍 官 學 校 空 軍 軍 官 學 校 二 修 業 期 限 :2 年 (104 週 ) 三 招 生 員 額 : ( 一 ) 陸 軍 軍 官 學 校 :49 員 ( 陸 軍 生 男 性 45 員, 海 軍 生 男 性 4 員 ) ( 二 ) 空 軍 軍 官 學 校 :29 員 ( 海 軍 生 男 性 4 員, 空 軍 生 男 性 20 員 女 性 5 員 ) 貳 招 生 對 象 : 一 一 般 生 : 未 役 之 男 女 性 社 會 青 年 或 後 備 役 士 官 士 兵 二 軍 職 生 : ( 一 ) 服 現 役 未 逾 2 年 ( 計 算 至 報 名 截 止 日 ) 之 在 營 志 願 役 軍 官 ( 二 ) 服 滿 士 官 現 役 2 年 ( 計 算 至 報 名 截 止 日 ) 之 在 營 志 願 役 士 官 參 報 考 資 格 : 一 年 齡 :21 歲 至 26 歲 ( 民 國 76 年 1 月 1 日 至 81 年 12 月 31 日 出 生 ) 二 學 歷 : 在 國 內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大 學 或 同 等 學 校 畢 業 或 教 育 部 認 可 之 國 外 大 學 畢 業 取 得 學 士 以 上 學 位 者 三 國 籍 與 在 臺 設 籍 規 定 : ( 一 ) 須 具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並 在 臺 灣 地 區 設 有 戶 籍 ( 二 ) 僑 生 須 取 得 內 政 部 核 發 之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證 明 書, 並 在 臺 灣 地 區 設 有 戶 籍, 方 得 報 考 ( 三 )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經 許 可 進 入 臺 灣 地 區 者, 須 在 臺 灣 地 區 設 有 戶 籍 滿 20 年 ; 香 港 及 澳 門 地 區 人 民 經 許 可 進 入 臺 灣 地 區 者, 須 在 臺 灣 地 區 設 有 戶 籍 滿 10 年 時 間 計 算 從 在 臺 灣 地 區 設 籍 始 日 至 入 學 報 到 前 1 日 (102 年 6 月 23 日 ) ( 四 )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兼 具 外 國 國 籍 者, 錄 取 後 確 認 就 讀 者 應 依 國 籍 法 第 20 條 規 定 辦 理 放 棄 外 國 國 籍,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辦 理 報 到 入 學, 並 於 報 到 入 學 之 日 起 1 年 內, 取 得 喪 失 該 國 國 籍 證 明 文 件 繳 交 就 讀 學 校 登 管 未 完 成 相 關 確 認 手 續 者, 一 律 開 除 學 籍 ( 五 ) 經 查 國 籍 與 在 臺 設 籍 身 分 資 格 不 符 相 關 規 定 者, 撤 銷 應 考 資 格 ; 錄 取 後 查 覺 者, 撤 銷 錄 取 資 格 ; 入 學 後 查 覺 者, 一 律 開 除 學 籍 ( 六 ) 一 般 生 依 軍 事 學 校 學 員 生 修 業 規 則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報 到 入 學 後, 經 查 覺 不 符 前 揭 規 定 者, 一 律 開 除 學 籍, 並 依 軍 事 學 校 預 備 學 校 軍 費 生 公 費 待 遇 津 貼 發 給 及 賠 償 辦 法 及 相 關 規 定, 賠 償 所 受 領 之 公 費 待 遇 及 津 貼 第 1 頁, 共 26 頁

四 考 生 限 制 條 件 及 相 關 規 定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不 得 報 考 ; 於 考 試 前 查 覺, 撤 銷 應 考 資 格 ; 於 錄 取 後 查 覺, 撤 銷 錄 取 資 格 ; 於 入 學 後 查 覺, 開 除 學 籍 ; 於 結 業 後 查 覺, 撤 銷 結 業 資 格, 並 依 法 究 辦 ; 於 任 官 後 查 獲, 依 相 關 法 規 處 理 : ( 一 ) 曾 於 國 軍 飛 行 訓 練 單 位 接 受 飛 行 訓 練 ( 二 ) 曾 受 刑 之 宣 告 感 訓 處 分 保 安 處 分 或 保 護 處 分 但 符 合 少 年 事 件 處 理 法 第 83 條 之 1 第 1 項 規 定 或 少 年 受 緩 刑 宣 告 期 滿 未 經 撤 銷, 不 在 此 限 ( 三 ) 違 犯 毒 品 危 害 防 制 條 例 所 列 各 罪, 經 裁 定 觀 察 勒 戒 強 制 戒 治 或 裁 罰 毒 品 危 害 講 習 者 ( 四 ) 在 校 期 間 因 違 反 品 德 言 行 規 定 受 記 大 過 乙 次 以 上 之 處 分, 或 經 軍 事 校 院 開 除 學 籍 離 校 未 滿 3 年 ( 五 ) 軍 職 人 員 近 3 年 內 ( 計 算 至 報 名 截 止 日 ) 因 違 犯 風 紀 案 件 受 記 過 以 上 處 分 但 連 帶 處 分 者, 不 在 此 限 ( 六 ) 已 屆 役 齡 考 生, 經 役 政 單 位 安 排 接 受 兵 役 體 檢 後, 體 位 判 定 為 替 代 役 體 位 免 役 體 位 或 體 位 未 定 但 體 位 已 恢 復 達 常 備 役 體 位 附 兵 役 單 位 證 明, 不 在 此 限 ( 七 ) 後 備 役 士 官 士 兵 有 下 列 情 形 : 1. 離 營 前 最 後 2 年 考 績 未 達 甲 等 以 上 ( 未 辦 考 績 者 免 ) 2. 女 性 退 伍 未 志 願 納 入 後 備 役 3. 自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臺 灣 警 察 專 科 學 校 畢 業, 並 授 予 預 備 士 官 適 任 證 書, 以 後 備 軍 人 列 管 ( 八 ) 軍 事 學 校 應 屆 畢 業 生 但 自 費 生 未 申 請 服 常 備 軍 官 役 或 志 願 役 預 備 軍 官, 不 在 此 限 五 現 役 軍 人 報 考 附 加 條 件 : ( 一 ) 須 符 合 留 營 相 關 規 定, 留 營 期 間 須 涵 蓋 就 學 期 程 (2 年 ) ( 二 ) 須 經 任 職 單 位 少 將 以 上 編 階 主 官 ( 獨 立 單 位 准 由 中 上 校 以 上 編 階 主 官 ) 同 意, 並 負 保 薦 責 任 ( 單 位 同 意 書 如 附 件 4) 跨 軍 種 報 考 須 經 原 軍 種 司 令 部 同 意 ( 如 附 件 5) ( 三 ) 服 役 期 間 考 績 均 為 甲 等 以 上 ( 四 ) 依 人 事 查 核 規 定 ( 依 國 軍 人 事 資 料 查 核 運 用 作 業 規 定 所 列 查 核 基 準 辦 理 ) 審 查 不 合 格 者, 不 得 報 考 ( 五 ) 近 3 年 內 ( 計 算 至 報 名 截 止 日 ), 因 品 德 操 守 案 件 經 軍 ( 司 ) 法 機 關 判 刑 或 緩 起 訴 處 分 確 定 或 違 反 品 德 言 行 規 定 受 記 過 以 上 處 分 者, 不 得 報 考 但 連 帶 處 分 者, 不 在 此 限 ( 六 ) 近 3 年 內 ( 計 算 至 報 名 截 止 日 ), 因 違 反 保 密 ( 資 安 ) 規 定 受 記 過 以 上 處 分 者, 不 得 報 考 但 連 帶 處 分 者, 不 在 此 限 第 2 頁, 共 26 頁

六 102 年 6 月 23 日 ( 入 學 報 到 前 1 日 ) 以 前 屆 退 在 營 士 官 士 兵, 以 一 般 生 身 分 報 名 時, 須 繳 交 服 役 單 位 證 明 文 件 七 體 格 基 準 : ( 一 ) 身 高 160 至 190 公 分, 坐 高 86 至 96.5 公 分 ( 二 ) 身 體 質 量 指 數 (BMI)18 至 28 依 國 軍 航 空 醫 務 教 範 - 空 勤 人 員 體 格 檢 查 基 準 辦 理 註 : 身 體 質 量 指 數 (BMI) 計 算 公 式 : 體 重 ( 公 斤 ) 除 以 身 高 ( 公 尺 ) 平 方, 例 : 體 重 80 公 斤 身 高 170 公 分,BMI 為 80/(1.7) 2 =27.68 ( 三 ) 視 力 : 兩 眼 裸 視 視 力 各 在 0.8 以 上, 且 經 空 勤 視 力 箱 檢 查 檢 查 合 格 但 曾 接 受 眼 角 膜 ( 雷 射 ) 屈 光 手 術 者, 不 得 報 考 體 檢 ( 視 力 ) 時, 不 得 佩 戴 隱 形 眼 鏡 ( 前 一 週 不 得 佩 戴 角 膜 塑 型 片 ) ( 四 ) 身 體 刺 青 ( 紋 身 ) 者, 不 得 報 考 ( 五 ) 其 他 各 項 檢 查 結 果 須 符 合 體 位 區 分 標 準 之 常 備 役 體 位 規 定, 並 達 102 年 國 軍 飛 行 常 備 軍 官 班 學 生 體 檢 體 格 區 分 表 ( 如 附 錄 1) 基 準 八 體 適 能 檢 測 成 績 ( 除 身 體 質 量 指 數 ) 達 中 等 ( 常 模 PR 值 25) 以 上 ( 詳 細 資 訊 請 逕 至 教 育 部 體 適 能 網 站 http://www.fitness.org.tw 查 詢 ) 肆 體 檢 : 一 體 檢 方 式 : 體 檢 採 網 路 預 約 方 式 辦 理, 至 國 軍 人 才 招 募 中 心 全 球 資 訊 網 ( 網 址 :http://rdrc.mnd.gov.tw/) 登 錄 預 約 後, 赴 國 軍 飛 行 常 備 軍 官 班 招 生 委 員 會 指 定 醫 院 實 施 體 檢 未 確 認 預 約 成 功 逕 赴 醫 院 受 檢 致 無 法 於 截 止 日 前 完 成 體 檢 者, 不 得 要 求 補 辦 體 檢 手 續 二 體 檢 程 序 : ( 一 ) 招 生 體 檢 ( 初 檢 ): 報 名 時 實 施 1. 體 檢 日 期 : 即 日 起 至 102 年 4 月 12 日 ( 星 期 五 ) 止 2. 體 檢 地 點 : 依 本 招 生 簡 章 體 檢 指 定 醫 院 聯 絡 電 話 地 址 受 理 時 間 參 考 表 及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 如 附 錄 2) 3. 體 格 檢 查 費 ( 約 新 臺 幣 1,200 元 )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擔 考 生 僅 能 擇 一 體 檢 醫 院 辦 理 體 格 檢 查, 不 得 跨 院 重 複 辦 理 ; 檢 查 結 果 有 疑 義 須 實 施 延 伸 性 檢 查 者, 依 全 民 健 保 規 定 收 費 4. 體 檢 項 目 : 一 般 理 學 檢 查 血 液 常 規 血 液 生 化 胸 部 X 光 靜 態 心 電 圖 尿 液 性 病 愛 滋 病 篩 檢 及 空 勤 視 力 箱 檢 查 等 5. 辦 理 體 檢 時, 由 體 檢 醫 院 主 動 發 放 體 檢 表 1 份, 考 生 應 妥 善 保 存 體 檢 表 正 本 1 份, 於 入 學 報 到 時 繳 交 錄 取 校 院 查 驗, 俾 供 學 生 體 格 資 料 建 檔 6. 受 檢 時 應 誠 實 告 知 過 去 病 史 與 隱 藏 性 病 症, 如 刻 意 隱 瞞, 於 第 3 頁, 共 26 頁

入 學 後 查 覺 體 格 不 符 合 國 軍 102 年 度 飛 行 常 備 軍 官 班 學 生 體 檢 體 格 區 分 表 所 訂 基 準, 依 規 定 辦 理 退 學 ( 二 ) 入 學 體 檢 ( 空 勤 體 檢 複 檢 ): 錄 取 後 實 施 複 檢 依 國 軍 航 空 醫 務 教 範 第 I 類 空 勤 體 位 規 定, 不 符 體 位 規 定 者 為 不 合 格 1. 日 期 :102 年 6 月 10 日 至 28 日 ( 星 期 五 ) 止 2. 地 點 : 國 防 醫 學 院 三 軍 總 醫 院 松 山 分 院 國 軍 臺 中 總 醫 院 國 軍 高 雄 總 醫 院 國 軍 高 雄 總 醫 院 左 營 分 院 及 國 軍 高 雄 總 醫 院 岡 山 分 院 3. 項 目 : (1) 視 力 檢 查 : 辨 色 力 眼 壓 屈 光 度 角 膜 地 形 圖 儀 及 空 勤 視 力 箱 (2) 心 臟 功 能 檢 查 : 心 臟 超 音 波 運 動 心 電 圖 ( 呈 陽 性 反 應 者, 須 實 施 心 臟 專 科 檢 查 ) (3) 脊 椎 檢 查 : 全 脊 椎 X 光 攝 影 (4) 糖 尿 病 篩 檢 : 飯 後 2 小 時 血 糖 葡 萄 糖 耐 受 性 試 驗 (5) 聽 力 檢 查 (6) 一 般 體 檢 項 目 : 血 液 常 規 血 液 生 化 尿 液 常 規 B 型 肝 炎 篩 檢 ( 含 HBs Ag 及 Anti HBs Ab) 梅 毒 血 清 (VDRL) 愛 滋 病 毒 檢 查 (Anti HIV Ab) 靜 態 心 電 圖 胸 部 X 光 及 肺 功 能 檢 查 等 9 項 檢 查 三 入 學 後, 因 複 檢 不 及 格 身 體 狀 況 未 能 配 合 正 常 操 課 或 完 成 飛 行 訓 練 前 體 位 變 化 致 不 符 第 I 類 空 勤 體 位 規 定 者, 依 軍 事 學 校 學 員 生 修 業 規 則 第 23 條 辦 理 退 學 相 關 事 宜 四 複 檢 結 果 須 進 一 步 確 認 時, 由 國 防 醫 學 院 三 軍 總 醫 院 松 山 分 院 實 施 確 認 檢 查, 最 終 體 格 由 招 生 委 員 會 審 查 判 定 伍 報 名 程 序 : 一 報 名 時 間 :102 年 3 月 25 日 ( 星 期 一 ) 至 4 月 12 日 ( 星 期 五 ) 止 二 報 名 方 式 : 一 律 採 網 路 報 名 並 郵 寄 報 名 文 件 及 審 查 資 料 方 式 辦 理 ( 一 ) 網 路 報 名 : 考 生 須 於 報 名 期 限 內, 先 至 空 軍 軍 官 學 校 網 站 ( 網 址 :www.cafa.edu.tw) 填 具 報 名 資 料 ( 網 路 填 表 時 務 必 詳 實 核 對 資 料, 未 完 成 網 路 填 表 者, 不 受 理 通 訊 報 名 ) ( 二 ) 通 訊 報 名 :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後, 列 印 報 名 表, 於 報 名 截 止 日 前 ( 以 郵 戳 為 憑 ) 併 報 名 應 繳 交 資 料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至 國 軍 飛 行 常 備 軍 官 班 招 生 委 員 會 ( 高 雄 市 岡 山 區 介 壽 西 路 西 首 1 號 ) 收 逾 期 不 受 理, 掛 號 收 執 聯 請 妥 善 保 存, 俾 憑 收 件 查 詢 三 報 名 繳 交 資 料 : ( 一 ) 報 名 表 1 份 ( 依 個 人 志 願 序 選 填 軍 種, 如 附 件 1) ( 二 )2 吋 照 片 2 張 ( 已 黏 貼 於 報 名 表 者 繳 交 1 張, 另 1 張 製 發 准 考 第 4 頁, 共 26 頁

證 用 ; 須 與 體 檢 表 及 報 名 表 一 致 以 彩 色 列 印 影 印 或 生 活 照 概 不 受 理 ) ( 三 )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1 份 ( 四 )3 個 月 內 全 戶 戶 籍 謄 本 1 份 ( 不 得 以 戶 口 名 簿 代 替, 戶 籍 謄 本 記 事 欄 記 事 勿 省 略 ) ( 五 )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1 份 ( 應 屆 畢 業 生 須 檢 附 經 校 方 證 明 完 成 當 學 期 註 冊 蓋 有 應 屆 畢 業 當 學 期 註 冊 章 之 學 生 證 影 本 1 份 ) ( 六 ) 僑 生 或 持 國 外 大 學 學 歷 者 應 檢 附 之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七 ) 合 格 體 檢 表 影 本 1 份 ( 經 本 簡 章 指 定 醫 院 證 明 合 格, 體 檢 表 有 效 期 限 為 報 名 截 止 日 前 6 個 月 內, 得 使 用 各 軍 校 招 生 合 格 體 檢 表, 但 須 符 合 102 學 年 度 國 軍 飛 行 常 備 軍 官 班 學 生 體 檢 體 格 區 分 表 之 合 格 體 位 ) ( 八 ) 自 傳 ( 如 附 件 2) ( 九 ) 軍 職 人 員 須 檢 附 兵 籍 表 影 本 1 份 ( 加 蓋 與 正 本 無 誤 ) 軍 職 人 員 報 考 審 查 表 單 位 同 意 書 跨 軍 種 報 考 者 須 繳 軍 種 司 令 部 同 意 書 ( 如 附 件 3 4 5) ( 十 ) 退 伍 證 明 影 本 1 份 ( 未 役 社 會 青 年 免 附 ) ( 十 一 ) 體 適 能 檢 測 成 績 證 明 1 份 ( 證 明 文 件 須 加 蓋 檢 測 學 校 章 戳, 於 檢 測 站 檢 測 者 加 蓋 檢 測 站 章 戳 ) ( 十 二 )32 元 郵 資 回 郵 信 封 3 封 ( 用 於 寄 發 考 生 准 考 證 成 績 單 及 考 試 結 果 通 知 書, 請 於 回 郵 信 封 上 填 寫 通 訊 地 址 及 收 件 人 姓 名 考 生 本 人 ) ( 十 三 ) 參 加 102 年 國 軍 各 招 募 班 隊 智 力 測 驗 成 績 達 100 分 以 上, 檢 具 證 明 得 申 請 免 智 力 測 驗 出 具 國 軍 兵 ( 學 ) 籍 資 料 智 力 測 驗 及 格 成 績 證 明, 亦 得 申 請 免 參 加 智 力 測 驗 ( 十 四 )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 1. 報 名 資 料 填 寫 不 完 整 或 檢 附 資 料 闕 漏 者, 報 名 截 止 日 前 補 正 ( 以 郵 戳 為 憑 ), 逾 期 不 受 理 2. 身 分 證 明 與 學 歷 證 件 登 載 姓 名 年 齡 不 符 者, 不 受 理 報 名 3. 考 生 所 繳 各 項 資 料, 無 論 錄 取 與 否 概 不 退 還 4. 各 項 證 明 文 件 有 偽 造 變 造 假 冒 或 借 用 者, 一 律 撤 銷 報 名 資 格 ; 錄 取 後 查 覺 者, 撤 銷 錄 取 資 格 ; 入 學 後 查 覺 者, 一 律 開 除 學 籍 ; 結 業 後 查 覺 者, 撤 銷 結 業 資 格, 並 依 法 究 辦 5. 報 名 資 料 未 檢 附 體 檢 表 或 實 施 延 伸 性 檢 查 者, 於 102 年 4 月 26 日 前 ( 郵 戳 時 間 為 憑 ) 將 體 檢 表 補 件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至 國 軍 飛 行 常 備 軍 官 班 招 生 委 員 會 ( 高 雄 市 岡 山 區 介 壽 西 路 西 首 1 號 ) 憑 辦, 逾 期 以 報 名 資 格 不 符 論 四 核 發 准 考 證 : 第 5 頁, 共 26 頁

( 一 ) 完 成 體 格 檢 查 及 報 名 手 續 規 定 者, 由 招 生 委 員 會 進 行 資 格 審 查 ( 含 報 名 應 繳 資 料 體 位 國 籍 等 ), 並 於 102 年 5 月 3 日 ( 星 期 五 ) 寄 發 准 考 證 及 資 審 結 果 通 知 書, 下 午 2 時 於 空 軍 軍 官 學 校 網 站 公 告 合 格 名 單 ( 二 ) 准 考 證 遺 失 或 毀 損, 得 申 請 補 發, 以 1 次 為 限 於 考 試 當 日 上 午 7 時 30 分 前, 憑 查 驗 證 件 ( 如 國 民 身 分 證 駕 照 學 生 證 等 ) 及 照 片 ( 與 原 報 名 時 相 同 )1 張 親 至 空 軍 軍 官 學 校 試 務 中 心 辦 理 陸 考 試 與 成 績 核 算 : 一 考 試 日 期 :102 年 5 月 18 日 ( 星 期 六 ) 二 考 試 地 點 : 空 軍 軍 官 學 校 ( 高 雄 市 岡 山 區 介 壽 西 路 西 首 1 號 ) 三 考 試 科 目 : 國 文 英 文 智 力 測 驗 及 口 試 ( 一 ) 國 文 : 國 文 基 本 能 力 四 書 及 孫 子 兵 法 ( 佔 40%) 作 文 ( 佔 60%) ( 二 ) 英 文 : 高 中 ( 職 ) 綜 合 程 度 ( 三 ) 智 力 測 驗 : 閱 讀 指 導 說 明 20 分 鐘 收 發 題 本 10 分 鐘 測 驗 50 分 鐘, 共 計 80 分 鐘 ( 四 ) 口 試 : 每 人 5 至 8 分 鐘, 共 計 120 分 鐘 四 考 試 日 程 表 : 國 軍 飛 行 常 備 軍 官 班 考 試 期 程 表 考 試 科 目 時 間 分 鐘 智 力 測 驗 (09:00-09:20 指 導 說 明 09:20-09:25 發 答 案 卡 09:00 10:20 80 上 午 09:25-10:15 測 驗 時 間 10:15-10:20 收 答 案 卡 ) 英 文 測 驗 10:40 11:30 50 國 文 測 驗 01:30 03:10 100 下 午 口 試 03:30 05:30 120 五 試 場 規 定 與 違 規 處 理 : ( 一 ) 考 生 參 加 考 試 期 間 違 規 依 試 場 規 定 ( 如 附 錄 3) 違 規 扣 分 基 準 ( 如 附 錄 4) 處 理 ( 二 ) 軍 職 生 試 場 紀 律 : 1. 違 反 試 場 規 定 者, 由 招 生 委 員 會 依 試 場 規 定 處 理 外, 並 將 違 反 試 場 規 定 事 實, 函 請 考 生 薦 訓 單 位, 召 開 評 審 會 議 處 2. 考 試 舞 弊 經 查 屬 實 者, 由 空 軍 司 令 部 轉 薦 訓 單 位 依 陸 海 空 軍 懲 罰 法 暨 其 施 行 細 則 核 予 大 過 乙 次, 管 制 3 年 不 得 報 考 任 何 教 育 進 修 訓 練 班 隊 ( 包 括 各 基 礎 進 修 深 造 教 育 等 班 隊 ), 並 層 報 國 防 部 備 查 第 6 頁, 共 26 頁

3. 考 生 因 個 人 行 為 違 犯 試 場 規 定, 薦 訓 單 位 主 官 ( 管 ) 經 查 有 行 政 監 督 疏 失 者, 由 考 生 原 軍 種 司 令 部 辦 理 議 處 六 成 績 計 算 與 錄 取 規 定 : ( 一 ) 各 科 成 績 篩 選 門 檻 : 1. 陸 軍 生 海 軍 生 : 國 文 50 分 以 上 英 文 30 分 以 上 2. 空 軍 生 : 國 文 60 分 以 上 英 文 40 分 以 上 3. 智 力 測 驗 須 達 及 格 基 準 100 分 以 上 口 試 須 達 合 格 基 準 60 分 以 上 ( 二 ) 錄 取 規 定 : 1. 各 科 成 績 達 篩 選 門 檻 者, 以 國 文 與 英 文 成 績 合 計 為 總 成 績, 並 依 總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錄 取 至 額 滿, 餘 列 備 取 生 ; 總 成 績 同 分 者, 依 國 文 英 文 智 力 測 驗 口 試 成 績 高 低 之 參 酌 順 序 錄 取, 參 酌 至 最 後 一 項 仍 同 分 時, 均 予 錄 取 2. 選 填 軍 種 志 願 額 滿 時, 招 生 委 員 會 得 逕 行 分 發 至 尚 未 額 滿 之 軍 種 志 願 但 現 役 軍 人 跨 軍 種 者 須 經 原 軍 種 司 令 部 同 意 ( 三 ) 錄 取 新 生 安 排 實 施 入 學 體 檢 ( 空 勤 體 位 複 檢 ), 未 符 合 102 年 國 軍 飛 行 常 備 軍 官 班 學 生 體 檢 體 格 區 分 表 所 訂 體 格 基 準 者, 撤 銷 錄 取 資 格 柒 放 榜 與 成 績 複 查 : 一 放 榜 : 102 年 5 月 31 日 ( 星 期 五 ) 寄 發 成 績 單, 下 午 2 時 於 空 軍 軍 官 學 校 網 站 開 放 查 詢 二 成 績 複 查 : ( 一 ) 國 文 英 文 或 智 力 測 驗 成 績 有 疑 義 者, 考 生 本 人 得 申 請 複 查, 以 1 次 為 限 但 不 得 申 請 閱 覽 抄 寫 複 印 或 攝 影 原 始 考 卷 ( 二 ) 複 查 日 期 :102 年 5 月 31 日 ( 星 期 五 ) 至 6 月 5 日 ( 星 期 三 ) ( 三 ) 請 以 正 楷 填 妥 成 績 複 查 表 ( 如 附 件 6) 各 欄 位 ( 背 面 註 明 姓 名 住 址 郵 遞 區 號 ), 附 成 績 單 影 本 一 併 裝 入 信 封, 貼 足 郵 票, 於 規 定 日 期 ( 以 郵 戳 為 憑 ) 限 時 掛 號 逕 寄 國 軍 飛 行 常 備 軍 官 班 招 生 委 員 會 ( 高 雄 市 岡 山 區 介 壽 西 路 西 首 1 號 ), 俾 憑 回 復 ; 其 他 申 請 方 式 概 不 受 理 三 錄 取 :102 年 6 月 7 日 ( 星 期 五 ) 寄 發 錄 取 通 知 單, 下 午 2 時 於 空 軍 軍 官 學 校 網 站 開 放 查 詢 捌 報 到 : 一 入 學 報 到 : ( 一 ) 日 期 :102 年 6 月 24 日 ( 星 期 一 ) 上 午 9 時 至 11 時 ( 二 ) 地 點 : 各 錄 取 學 校 陸 軍 軍 官 學 校 : 高 雄 市 鳳 山 區 維 武 路 1 號 空 軍 軍 官 學 校 : 高 雄 市 岡 山 區 介 壽 西 路 西 首 1 號 第 7 頁, 共 26 頁

二 錄 取 人 員 於 報 到 時 依 規 定 繳 交 畢 業 證 書 正 本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合 格 體 檢 表 正 本 及 退 伍 證 明 正 本 ( 後 備 役 人 員 繳 交 ) 俾 供 查 驗, 軍 職 生 填 具 軍 職 生 就 學 服 役 志 願 書 及 飛 行 意 願 同 意 書 ( 附 件 7 9), 一 般 生 填 具 一 般 生 就 學 服 役 志 願 書 飛 行 意 願 同 意 書 及 軍 費 生 賠 償 在 校 期 間 公 費 待 遇 及 津 貼 保 證 書 ( 附 件 8 9 10); 無 法 繳 驗 者, 不 得 辦 理 報 到 完 成 報 到 後 住 校 實 施 新 生 預 備 教 育,7 月 1 日 起 於 陸 軍 軍 官 學 校 統 一 實 施 新 生 入 伍 訓 練 三 錄 取 人 員 無 故 未 依 指 定 時 間 至 各 錄 取 學 校 報 到 者, 撤 銷 入 學 資 格, 缺 額 由 備 取 生 依 序 遞 補 四 軍 職 生 : ( 一 ) 錄 取 人 員 入 學 前 應 完 成 單 位 留 營 核 定 作 業, 留 營 期 間 須 涵 蓋 就 學 期 程 (2 年 ) 入 學 前 已 申 辦 退 伍 者 或 屆 最 大 服 役 年 限 前 2 年 者, 撤 銷 入 學 資 格 ( 二 ) 自 報 到 日 完 成 調 職 為 飛 行 常 備 軍 官 班 學 員, 經 複 檢 不 合 格 者, 歸 建 原 單 位 五 錄 取 新 生 與 102 年 度 正 期 班 新 生 統 一 至 陸 軍 軍 官 學 校 實 施 新 生 入 伍 訓 練 曾 完 成 與 本 班 隊 同 等 級 之 新 生 入 伍 訓 練 者,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經 核 准 可 免 參 訓 玖 待 遇 與 福 利 : 一 一 般 生 在 校 期 間 不 具 現 役 軍 人 身 分, 學 生 親 屬 不 適 用 現 役 軍 人 眷 屬 之 各 項 福 利 優 待 二 學 生 在 校 期 間 及 畢 業 任 官 後 之 福 利 待 遇 相 關 事 項, 依 國 防 部 訂 頒 法 令 辦 理 ( 參 考 國 防 部 網 站 http://rdrc.mnd.gov.tw 相 關 網 頁 ) 拾 結 業 任 官 及 服 役 規 定 : 一 一 般 生 : ( 一 ) 修 業 期 滿, 成 績 及 格 者, 授 予 軍 事 學 資, 發 給 結 業 證 書 及 頒 發 飛 行 胸 章, 以 少 尉 任 官, 自 任 官 之 日 起 服 常 備 軍 官 現 役 最 少 年 限 14 年 ( 二 ) 依 軍 事 學 校 學 員 生 修 業 規 則 第 23 條 第 24 條 退 學 或 開 除 學 籍 者, 送 戶 籍 所 在 地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依 法 辦 理 徵 服 常 備 兵 役, 已 受 之 入 伍 及 軍 事 訓 練 時 間, 依 軍 事 學 校 退 學 休 學 開 除 學 籍 學 生 服 役 處 理 辦 法 第 3 條 第 4 條 折 算 應 服 現 役 時 間 已 完 成 入 伍 訓 練 者, 依 上 開 辦 法 第 6 條 規 定, 於 服 行 其 應 服 之 兵 役 時, 不 再 受 入 伍 訓 練 具 後 備 軍 人 身 分 者, 通 知 其 戶 籍 地 後 備 軍 人 管 理 機 關, 依 後 備 軍 人 管 理 規 則 處 理 ( 三 ) 後 備 役 士 官 兵 薪 給 依 軍 人 待 遇 條 例 規 定 辦 理, 並 自 核 定 轉 服 常 備 軍 官 現 役 之 生 效 日, 由 後 備 司 令 部 下 達 臨 時 召 集 令, 命 第 8 頁, 共 26 頁

令 生 效 日 同 核 定 轉 服 常 備 軍 官 現 役 生 效 日, 支 領 新 階 待 遇 二 軍 職 生 : ( 一 ) 未 完 成 飛 行 訓 練, 由 原 軍 種 司 令 部 重 新 檢 討 派 職, 續 服 現 役 ( 二 ) 結 業 : 修 業 期 滿, 成 績 及 格, 授 予 軍 事 學 資, 並 發 給 結 業 證 書 及 頒 發 飛 行 胸 章 ( 二 ) 任 官 與 服 役 : 1. 現 役 軍 官 : 自 結 業 再 任 職 之 日 起, 服 常 備 軍 官 現 役 最 少 年 限 14 年 2. 現 役 士 官 : 結 業 後 以 少 尉 任 官, 並 自 任 官 之 日 起, 服 常 備 軍 官 現 役 最 少 年 限 14 年 ( 三 ) 完 訓 學 員 單 位 分 發, 依 個 人 總 平 均 成 績 績 序, 由 各 軍 種 司 令 部 負 責 派 職 分 發 ( 四 ) 服 現 役 期 間, 屆 滿 本 階 最 大 年 限 致 無 法 服 滿 招 生 簡 章 所 定 最 少 服 役 年 限 者, 依 規 定 辦 理 延 役 ( 五 ) 受 訓 之 時 間 列 計 服 役 年 資 及 晉 任 停 年, 原 任 官 階 停 年 屆 滿, 合 於 晉 任 規 定 者, 辦 理 晉 任 上 階, 並 按 規 定 辦 理 俸 級 晉 支 ( 入 學 前 未 佔 上 階 職 缺 者, 不 得 晉 任 ) 拾 壹 一 般 規 定 : 一 本 簡 章 所 定 之 報 名 體 檢 考 場 考 試 日 期 報 到 入 學 等 時 間 地 點 因 故 有 異 動 必 要 時, 招 生 委 員 會 得 於 通 知 考 生 後, 依 實 際 狀 況 彈 性 調 整 二 受 訓 期 間 因 品 德 學 業 技 術 體 格 等 因 素 遭 停 訓 或 畢 業 任 官 後 因 不 適 服 現 役, 致 退 伍 未 服 滿 招 生 簡 章 所 定 最 少 服 役 年 限 者, 依 招 生 簡 章 相 關 教 育 法 令 軍 事 學 校 學 員 生 修 業 規 則 軍 事 學 校 退 學 休 學 開 除 學 籍 學 生 服 役 處 理 辦 法 軍 事 學 校 預 備 學 校 軍 費 生 公 費 待 遇 津 貼 發 給 及 賠 償 辦 法 及 軍 事 學 校 預 備 學 校 軍 費 生 賠 償 公 費 待 遇 及 津 貼 作 業 要 點 辦 理 退 學 開 除 學 籍 服 役 賠 償 等 相 關 事 宜 三 軍 職 生 入 學 後 經 查 不 符 入 學 資 格 限 制 條 件 或 在 他 校 就 讀 期 間 曾 因 品 德 言 行 遭 學 校 退 學 或 開 除 學 籍 者, 依 規 定 開 除 學 籍 ; 涉 及 刑 事 責 任 者, 分 別 依 法 移 送 軍 司 法 機 關 辦 理 四 軍 職 生 自 願 退 學 未 完 訓 回 復 原 役 或 完 訓 後 服 役 期 間 因 故 未 服 滿 招 生 簡 章 所 定 服 役 最 少 年 限 者, 依 招 生 簡 章 及 軍 事 學 校 預 備 學 校 軍 費 生 公 費 待 遇 津 貼 發 給 及 賠 償 辦 法 處 理 服 役 賠 償 等 相 關 事 宜 因 故 停 訓 者, 依 規 定 辦 理 相 關 事 宜 五 遭 退 學 或 開 除 學 籍 者, 不 得 要 求 開 立 在 學 期 間 修 業 證 明 及 飛 行 時 間 單 等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六 錄 取 新 生 依 軍 事 教 育 條 例 軍 事 學 校 學 員 生 修 業 學 則 等 第 9 頁, 共 26 頁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報 到 入 學, 報 到 入 學 後 發 覺 不 符 報 考 資 格 及 限 制 規 定 者, 一 律 開 除 學 籍, 並 依 軍 事 學 校 預 備 學 校 軍 費 生 公 費 待 遇 津 貼 發 給 及 賠 償 辦 法 及 相 關 規 定, 賠 償 在 校 期 間 受 領 公 費 待 遇 及 津 貼 七 錄 取 新 生 入 學 後 應 遵 守 學 校 各 項 法 令 及 生 活 管 理 等 相 關 規 定 八 入 學 後 加 強 三 項 基 本 體 能 及 游 泳 訓 練 (6 分 鐘 內 游 畢 200 公 尺 ), 未 於 軍 事 學 科 課 程 結 訓 前 達 基 準 者, 依 軍 事 學 校 學 員 生 修 業 規 則 第 23 條 規 定 辦 理 退 學 九 一 般 生 於 入 學 前 接 獲 役 男 入 營 徵 集 令, 於 入 學 報 到 時 申 請 延 期 徵 集 證 明 書 ( 如 附 件 11), 至 兵 役 單 位 辦 理 延 期 徵 集 ; 未 辦 理 延 期 徵 集 而 逕 自 入 營 者, 撤 銷 錄 取 資 格 十 服 役 期 間 ( 含 部 隊 訓 練 ) 停 飛 者, 仍 依 規 定 服 滿 常 備 軍 官 現 役 最 少 年 限 14 年, 並 由 各 軍 種 司 令 部 ( 單 位 ) 重 新 分 發 派 職 十 一 學 生 修 業 期 間 進 出 校 園 須 穿 著 校 服, 落 實 學 生 養 成 教 育, 以 維 國 軍 整 體 形 象 與 紀 律 第 10 頁, 共 26 頁

附 錄 1 102 年 國 軍 飛 行 常 備 軍 官 班 學 生 體 檢 體 格 區 分 表 項 區 分 陸 軍 軍 官 學 校 空 軍 軍 官 學 校 次 體 位 I 01 身 高 160 至 190 公 分, 坐 高 86 至 96.5 公 分 02 體 重 身 體 質 量 指 數 (BMI)18 至 28 03 視 力 兩 眼 裸 視 視 力 各 在 0.8 以 上, 且 經 空 勤 視 力 箱 檢 查 檢 查 合 格 但 曾 接 受 眼 角 膜 ( 雷 射 ) 屈 光 手 術 者, 不 得 報 考 04 空 腹 血 糖 檢 查 高 於 126mg/dL 不 合 格 05 過 敏 性 鼻 炎 不 合 格 06 慢 性 副 鼻 竇 炎 或 經 手 術 治 療 仍 有 大 量 鼻 膿 漏 不 合 格 07 嚴 重 性 ( 第 四 度 ) 扁 桃 腺 肥 大 不 合 格 08 任 何 程 度 慢 性 粘 連 性 肋 膜 炎 不 合 格 09 直 腸 肛 門 瘻 管 經 治 療 未 滿 4 個 月 或 經 治 療 4 個 月 以 上, 仍 未 痊 癒 ; 直 腸 肛 門 瘻 管 經 手 術 後 導 致 肛 門 括 約 肌 受 損 而 致 大 便 失 禁 不 合 格 10 具 尿 道 裂 或 狹 窄 病 史 不 合 格 11 泌 尿 道 結 石 需 治 療, 尚 未 治 癒 不 合 格 12 脊 椎 骨 畸 形 彎 曲 超 過 20 度 不 合 格 13 明 顯 下 肢 靜 脈 曲 張 合 併 水 腫 或 皮 膚 病 變 先 天 性 靜 脈 畸 形 深 部 靜 脈 栓 塞 經 檢 查 證 實 不 合 格 14 急 性 中 耳 炎 經 治 療 未 滿 6 個 月 或 經 治 療 6 個 月 以 上, 仍 有 聽 力 障 礙 ; 慢 性 中 耳 炎 合 併 聽 力 障 礙 不 合 格 15 一 耳 或 兩 耳 鼓 膜 穿 孔, 合 併 聽 力 障 礙 不 合 格 16 辨 色 力 異 常 ( 色 盲 色 弱 ) 不 合 格 17 兩 側 卵 巢 缺 失 或 摘 除 第 二 性 徵 及 性 激 素 不 足 懷 孕 期 間 至 產 後 6 個 月 子 宮 摘 除 後 影 響 訓 練 ; 骨 盆 腔 子 宮 輸 卵 管 卵 巢 炎 或 膿 瘍 未 治 癒 不 合 格 18 貧 血 經 診 斷 確 定, 飛 行 生 男 性 血 色 素 未 達 13gm/dL, 女 性 血 色 素 未 達 12gm/dL 不 合 格 19 有 G6PD 缺 乏 ( 蠶 豆 症 ) 病 史 不 合 格 20 有 嗜 鉻 細 胞 瘤 病 史 不 合 格 21 有 皮 膚 硬 化 症 病 史 不 合 格 22 有 乾 癬 病 史 不 合 格 23 有 任 何 型 之 惡 性 腫 瘤 病 史 不 合 格 24 心 電 圖 顯 示 傳 導 缺 陷 病 史 不 合 格 25 曾 接 受 心 導 管 治 療 不 合 格 26 有 消 化 性 潰 瘍 病 史 不 合 格 27 有 急 慢 性 膽 囊 炎 病 史 不 合 格 28 有 膽 道 結 石 病 史 不 合 格 29 有 膽 囊 切 除 病 史 不 合 格 30 有 昏 厥 抽 蓄 發 作 病 史 不 合 格 31 有 紅 斑 性 狼 瘡 病 史 不 合 格 32 有 軟 骨 軟 化 症 病 史 不 合 格 33 有 蜘 蛛 膜 下 出 血 栓 塞 血 管 機 能 不 全 血 栓 形 成 出 血 動 脈 硬 化 血 管 ( 動 靜 脈 ) 畸 形, 或 動 脈 瘤 病 史 不 合 格 34 有 大 腸 激 躁 症 病 史 不 合 格 35 有 復 發 性 脫 臼 病 史 不 合 格 1. 考 生 各 項 檢 查 結 果 須 符 合 體 位 區 分 標 準 之 常 備 役 體 位 規 定, 並 達 本 國 軍 飛 行 常 備 軍 官 班 體 檢 體 格 區 分 表 基 準 屬 體 位 區 分 標 準 之 替 代 役 體 位 免 役 體 位 及 體 位 未 定 者 列 為 不 合 格 2. 體 位 未 符 合 國 軍 航 空 醫 務 教 範 第 I 類 空 勤 體 位 規 定 者 為 不 合 格 第 11 頁, 共 26 頁

102 年 國 軍 飛 行 常 備 軍 官 班 招 生 體 檢 指 定 醫 院 地 址 電 話 及 受 理 時 間 參 考 表 地 區 一 般 體 檢 及 空 勤 體 檢 醫 院 電 話 地 址 體 檢 時 間 國 防 醫 學 院 三 軍 總 醫 院 02-27633425 松 山 分 院 北 部 國 軍 03-4804569 地 桃 園 總 醫 院 03-4704211 區 國 軍 新 竹 地 區 醫 院 附 設 03-5348181 民 眾 診 療 服 轉 325766 務 處 04-23934191 國 軍 中 轉 525329 部 臺 中 總 醫 院 525333 地 區 國 軍 04-22023126 臺 中 總 醫 院 中 清 院 區 07-7492708 國 軍 07-7496751 高 雄 總 醫 院 轉 726101-6 南 部 國 軍 高 雄 總 醫 07-6250919 地 院 岡 山 分 院 轉 161 區 國 軍 高 雄 總 醫 院 附 設 屏 08-7560756 東 民 眾 診 療 轉 271-2 服 務 處 花 蓮 地 國 軍 區 花 蓮 總 醫 院 03-8265722 臺 北 市 松 山 區 健 康 路 131 號 桃 園 縣 龍 潭 鄉 中 興 路 168 號 新 竹 市 武 陵 路 3 號 第 12 頁, 共 26 頁 附 錄 2 航 醫 支 援 單 位 週 一 三 五 國 防 醫 學 院 三 軍 總 醫 院 松 山 分 院 上 午 0830-1100 時 航 醫 部 週 二 四 上 午 0800-1100 時 新 竹 聯 隊 ( 空 勤 體 檢 時 間 請 逕 向 醫 院 洽 詢 ) 週 二 五 上 午 0830-1100 時 新 竹 聯 隊 ( 空 勤 體 檢 時 間 請 逕 向 醫 院 洽 詢 ) 臺 中 市 太 平 區 週 一 至 五 上 午 0800-1030 時 中 山 路 2 段 臺 中 聯 隊 ( 空 勤 體 檢 時 間 請 348 號 逕 向 醫 院 洽 詢 ) 臺 中 市 北 區 忠 明 路 500 號 高 雄 市 苓 雅 區 中 正 一 路 2 號 高 雄 市 岡 山 區 大 義 二 路 1 號 屏 東 市 大 湖 路 58 巷 22 號 週 一 至 五 上 午 0800-1030 時 ( 空 勤 體 檢 時 間 請 逕 向 醫 院 洽 詢 ) 週 一 三 五 上 午 0830-1100 時 ( 空 勤 體 檢 時 間 請 逕 向 醫 院 洽 詢 ) 臺 中 聯 隊 空 軍 軍 官 學 校 週 一 至 五 上 午 0800-1030 時 週 一 三 五 空 軍 軍 官 學 校 下 午 0130-0330 時 ( 空 勤 體 檢 時 間 請 逕 向 醫 院 洽 詢 ) 週 二 三 上 午 0800-1100 時 屏 東 聯 隊 ( 空 勤 體 檢 時 間 請 逕 向 醫 院 洽 詢 ) 花 蓮 縣 新 城 鄉 週 一 三 四 上 午 0800-1100 時 嘉 里 村 嘉 里 路 花 蓮 聯 隊 ( 空 勤 體 檢 時 間 請 163 號 逕 向 醫 院 洽 詢 )

102 年 國 軍 飛 行 常 備 軍 官 班 招 生 體 檢 指 定 醫 院 地 址 電 話 及 受 理 時 間 參 考 表 地 區 一 般 體 檢 及 空 勤 體 檢 醫 院 電 話 地 址 體 檢 時 間 外 三 軍 總 醫 院 島 地 澎 湖 分 院 附 06-9217585 區 設 民 眾 診 療 服 務 處 臺 中 榮 民 總 醫 院 05-2359630 嘉 義 分 院 轉 2542 公 立 醫 衛 生 署 06-2200055 院 臺 南 醫 院 轉 3061 衛 生 署 089-324112 臺 東 醫 院 轉 232 澎 湖 縣 馬 公 市 前 寮 里 90 號 第 13 頁, 共 26 頁 航 醫 支 援 單 位 週 二 三 上 午 0800-1100 時 臺 南 聯 隊 ( 空 勤 體 檢 時 間 請 逕 向 醫 院 洽 詢 ) 嘉 義 市 西 區 世 週 一 至 五 上 午 0830-1000 時 賢 路 2 段 600 ( 空 勤 體 檢 時 間 請 號 逕 向 醫 院 洽 詢 ) 臺 南 市 中 西 區 中 山 路 125 號 臺 東 市 五 權 街 1 號 以 網 路 體 檢 預 約 系 統 公 告 日 期 為 準, 體 檢 時 間 為 下 午 0130-0230 時 ( 空 勤 體 檢 時 間 請 逕 向 醫 院 洽 詢 ) 週 一 二 四 上 午 08-10 時 ( 空 勤 體 檢 時 間 請 逕 向 醫 院 洽 詢 ) 嘉 義 聯 隊 臺 南 聯 隊 臺 東 聯 隊 體 檢 注 意 事 項 : 一 實 際 體 檢 日 期, 以 網 路 預 約 體 檢 醫 院 所 訂 時 間 為 準, 本 表 所 列 體 檢 受 理 時 間 如 有 變 更, 以 醫 院 體 檢 時 程 為 準 二 體 檢 費 ( 約 新 臺 幣 1,200 元 ) 由 考 生 自 行 負 擔, 並 一 律 按 體 檢 表 所 訂 項 目 依 序 完 成 體 檢, 不 受 理 分 項 付 費 等 情 事, 檢 查 結 果 有 疑 義 須 實 施 延 伸 性 檢 查 者, 依 全 民 健 保 規 定 收 費 三 體 檢 採 網 路 預 約 方 式 辦 理, 請 逕 上 國 軍 人 才 招 募 中 心 網 站 登 錄 預 約 ( 網 址 : http://rdrc.mnd.gov.tw/); 為 避 免 人 潮 擁 擠, 減 少 受 檢 等 候 時 間, 請 儘 早 上 網 預 約 ; 考 生 僅 得 擇 一 指 定 醫 院 辦 理 體 檢, 一 經 受 檢 不 得 再 赴 其 他 醫 院 辦 理 體 ( 複 ) 檢 未 確 認 預 約 成 功 逕 赴 醫 院 受 檢 致 無 法 於 截 止 日 前 完 成 體 檢 者, 不 得 要 求 補 辦 體 檢 手 續 四 為 避 免 檢 查 結 果 影 響 權 益, 請 遵 守 以 下 原 則 : ( 一 ) 上 午 受 檢 者, 前 1 日 下 午 11 時 後, 勿 再 進 食 ; 下 午 受 檢 者, 當 日 上 午 6 時 後, 勿 再 進 食 ( 二 ) 女 性 請 避 開 生 理 期 間 受 檢 五 各 醫 院 10 個 工 作 天 內 ( 不 含 例 假 日 ) 檢 還 體 檢 表, 請 考 生 自 行 掌 握 時 間, 儘 早 規 劃 赴 指 定 醫 院 體 檢, 避 免 因 部 分 體 檢 數 據 不 合 格, 無 法 於 限 定 時 間 內 完 成 複 檢 補 正, 影 響 個 人 權 益 六 體 檢 資 料 由 醫 院 直 接 上 網 登 錄 於 招 生 委 員 會 網 站, 俾 利 學 生 體 格 資 料 建 檔 七 受 檢 者 可 利 用 網 路 上 傳 相 片 電 子 檔 或 攜 帶 本 人 最 近 3 個 月 內 2 吋 脫 帽 半 身 正 面 照 片 1 式 2 張 及 國 民 身 分 證 明 辦 理 體 檢 欲 報 考 同 年 度 其 他 國 軍 招 考 班 次, 請 於 體 檢 時 主 動 填 報 所 需 報 考 份 數, 以 不 超 過 3 份 為 原 則 ( 請 自 行 準 備 增 加 份 數 之 照 片 ) 八 本 表 適 用 於 飛 行 常 備 軍 官 班 招 生 期 程, 同 年 度 國 軍 其 他 招 生 班 隊 體 檢 受 理 時 間 請 逕 洽 各 指 定 醫 院 查 詢

附 錄 3 考 試 規 定 一 考 生 有 下 列 各 項 情 事 者, 撤 銷 考 試 資 格 : ( 一 ) 他 人 頂 替 代 考 或 偽 造 證 件 應 試 ( 二 ) 脅 迫 其 他 考 生 或 監 試 人 員 幫 助 舞 弊 ( 三 ) 集 體 舞 弊 行 為 ( 四 ) 電 子 通 訊 舞 弊 行 為 二 考 生 依 准 考 證 所 載 考 區 考 場 及 試 場 規 劃 之 座 位 應 試, 不 得 請 求 變 更 三 第 1 節 智 力 測 驗 考 試 開 始 (0925 時 ) 遲 到 逾 15 分 鐘 者, 其 餘 科 目 考 試 開 始 3 分 鐘, 不 得 入 場 入 場 應 試 者, 在 45 分 鐘 以 內 不 得 繳 卷 出 場 ; 智 力 測 驗 入 場 應 試 至 測 驗 終 止, 始 可 離 場, 違 者 該 科 以 零 分 計 算 ( 試 中 除 試 題 科 目 不 符 印 刷 不 清, 得 舉 手 示 意 外, 不 准 詢 問 題 旨 或 出 聲 朗 誦, 亦 不 准 起 立 ), 繳 卷 出 場 後 不 得 復 入 四 每 場 考 試 起 訖 時 間, 以 統 一 鈴 聲 為 準 五 文 具 自 備, 書 籍 及 非 考 試 應 用 物 品 ( 含 紙 張 具 有 計 算 記 憶 等 功 能 之 計 算 機 呼 叫 器 行 動 電 話 或 其 他 有 礙 試 場 安 寧 考 試 公 平 之 各 類 器 材 物 品 ), 不 准 攜 入 試 場 ( 草 稿 僅 准 使 用 試 題 紙 空 白 處 書 寫 ) 違 者 扣 減 該 科 成 績 5 分, 並 視 使 用 情 節 加 重 扣 分 或 扣 減 該 科 全 部 成 績 六 作 答 時 限 使 用 黑 色 2B 鉛 筆 畫 記, 不 得 使 用 各 種 修 正 液 ( 帶 ) 畫 記 不 清 不 全 擦 拭 不 潔 污 損 摺 疊 等 情 形, 致 無 法 清 晰 呈 現 作 答 結 果, 由 各 考 生 自 行 負 責 七 未 依 規 定 作 答 之 答 案 卡 處 理 方 式 : ( 一 ) 答 案 卡 註 記 規 定 以 外 之 文 字 符 號 致 無 法 讀 入 考 試 類 科 座 號 及 答 案 者, 不 計 分 ( 二 ) 未 依 規 定 用 筆 作 答, 致 無 法 讀 入 答 案 者, 依 讀 入 答 案 計 分 ( 三 ) 擦 拭 不 清 劃 記 太 大, 依 讀 入 答 案 計 分 ( 四 ) 單 選 題 有 兩 個 以 上 答 案 者, 該 題 不 給 分 八 試 場 內 嚴 禁 考 生 有 相 互 談 話 夾 帶 抄 襲 傳 遞 交 換 答 案 卷 或 答 案 卡 等 行 為 經 取 得 或 提 供 他 人 答 案 作 弊 事 實 明 確 或 相 互 作 弊 事 實 明 確 或 相 互 作 弊 事 實 明 確 者, 該 科 不 計 分 九 應 試 時 不 得 飲 食 嚼 食 口 香 糖 檳 榔 飲 水 抽 菸, 無 故 擾 亂 試 場 秩 序 或 影 響 他 人 作 答, 初 犯 扣 減 該 科 成 績 2 分 ; 再 犯 即 請 離 場, 且 該 科 不 計 分 ; 惡 意 或 情 節 重 大 者, 撤 銷 其 考 試 資 格 十 作 答 時 間 結 束, 將 答 案 卡 置 於 桌 上, 俟 監 考 官 點 收 並 在 准 考 證 上 蓋 章 後 應 即 出 場, 嚴 禁 將 試 題 及 答 案 卡 攜 出 場 外 十 一 考 生 誤 坐 試 場 應 試, 經 閱 卷 查 覺 者 該 科 不 計 分, 於 考 試 期 間 查 覺, 僅 計 算 其 更 換 正 確 試 場 後 應 考 之 分 數 十 二 應 考 人 不 遵 守 前 述 各 項 規 定, 視 情 節 輕 重 扣 分 不 評 分 或 撤 銷 應 考 資 格 各 科 有 缺 考 智 力 測 驗 提 前 離 場 或 重 大 違 規, 均 不 得 要 求 再 行 應 試 十 三 各 節 測 驗 時 應 攜 帶 准 考 證 及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 國 民 身 分 證 貼 有 相 片 之 健 保 IC 卡 有 效 期 限 內 之 駕 照 或 護 照 ) 入 場 應 試 十 四 考 生 未 攜 帶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入 場 應 試 時, 監 試 人 員 請 試 務 人 員 拍 照 存 證 後, 先 准 應 試 惟 至 當 日 口 試 開 始 鈴 ( 鐘 ) 聲 響 畢 前, 有 照 之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仍 未 送 達 者, 撤 銷 考 試 資 格 第 14 頁, 共 26 頁

違 規 處 理 基 準 附 錄 4 一 冒 名 頂 替 者, 撤 銷 考 試 資 格 二 攜 帶 非 考 試 應 用 物 品 ( 含 電 子 計 算 機 呼 叫 器 及 行 動 電 話 等 電 子 器 材 ) 入 場 者, 該 科 成 績 扣 5 分 考 試 中 飲 食 嚼 食 口 香 糖 檳 榔 飲 水 抽 菸 等, 該 科 成 績 扣 2 分 三 試 題 除 科 目 不 符 印 刷 不 清, 得 舉 手 發 問 外, 不 得 詢 問 題 旨 或 出 聲 朗 誦, 違 者 扣 該 科 成 績 2 分 四 不 依 答 案 卡 上 規 定 符 號 及 位 置 作 答, 或 畫 記 不 明 顯, 或 擦 拭 後 模 糊 不 清 及 使 用 修 正 液 ( 帶 ), 以 致 電 腦 無 法 辨 認 者, 所 答 各 題 不 計 分 五 互 相 交 談 及 偷 看 抄 襲 他 人 答 案 者, 該 科 不 計 分 六 傳 遞 夾 帶 交 換 試 卷 ( 卡 ), 或 以 其 他 非 法 手 段 舞 弊 者, 該 科 測 驗 不 計 分 七 答 案 卡 作 記 號 污 損 摺 疊 者, 該 科 不 計 分 八 考 試 終 了 鈴 ( 鐘 ) 響 完 畢 後, 仍 繼 續 作 答 者, 扣 該 科 成 績 2 分 ; 不 服 糾 正, 經 強 行 收 回 者, 該 科 測 驗 不 計 分 九 出 場 後 宣 讀 答 案 或 用 其 他 方 法 指 示 場 內 作 答 者, 撤 銷 考 試 資 格 十 威 脅 其 他 考 生 共 同 作 弊, 或 有 威 脅 監 試 人 員 之 言 行 者, 撤 銷 考 試 資 格, 並 送 請 有 關 機 關 依 法 究 辦 十 一 擾 亂 試 場 及 影 響 他 人 作 答, 不 服 糾 正 者, 勒 令 出 場 ( 考 試 30 分 鐘 內, 得 由 警 衛 人 員 暫 時 限 制 其 行 動 ), 該 科 不 計 分 ; 拒 不 出 場 者, 撤 銷 考 試 資 格 十 二 考 生 交 卷 ( 卡 ) 後, 在 試 場 附 近 門 口 或 窗 外 逗 留 及 高 聲 喧 嘩 者, 該 科 成 績 扣 10 分 ; 不 服 糾 正 者, 該 科 不 計 分 十 三 考 生 誤 坐 試 場 應 考, 經 閱 卷 察 覺 者, 該 科 不 計 分 ; 於 考 試 期 間 察 覺 者, 僅 計 算 其 更 換 正 確 試 場 後 應 考 之 分 數 十 四 考 生 擅 自 將 試 卷 ( 題 ), 或 答 案 卡 攜 出 考 場, 該 科 不 計 分 十 五 本 基 準 未 列 之 其 他 舞 弊, 或 不 當 意 圖 之 行 為, 得 由 監 試 或 試 務 人 員 登 記 於 考 生 犯 規 紀 錄 單, 提 請 考 選 委 員 會 依 其 情 節 輕 重 為 適 當 處 理 第 15 頁, 共 26 頁

102 年 國 軍 飛 行 常 備 軍 官 班 招 生 報 名 表 甲 欄 : 由 考 生 親 自 填 寫, 應 用 正 楷 字, 不 得 潦 草 姓 名 出 生 年 月 日 出 生 地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性 別 初 審 體 位 婚 姻 已 婚 未 婚 役 別 未 役 現 役 役 畢 學 校 ( 歷 ) 校 名 ( 日 夜 ) 年 制 畢 業 日 期 ( 預 定 ) 通 訊 地 址 民 國 年 月 學 校 所 屬 縣 市 就 讀 科 系 應 屆 畢 業 在 校 學 生 第 第 年 級 學 期 附 件 1 ( 照 片 黏 貼 處 ) 一 照 片 背 面 寫 姓 名 二 須 與 體 檢 表 相 同 戶 籍 地 址 連 絡 電 話 志 願 種 類 志 願 順 序 (1~4) 智 力 測 驗 成 績 陸 軍 軍 官 學 校 陸 軍 生 ( 限 男 性 ) 2 體 適 能 檢 測 成 績 等 第 陸 軍 軍 官 學 校 海 軍 生 ( 限 男 性 ) 4 坐 姿 體 前 彎 一 分 鐘 屈 膝 仰 臥 起 坐 立 定 跳 遠 1600( 男 )/800( 女 ) 公 尺 空 軍 軍 官 學 校 空 軍 生 ( 男 女 均 可 ) 1 中 等 中 等 中 等 中 等 空 軍 軍 官 學 校 海 軍 生 ( 限 男 性 ) 3 報 考 身 分 為 後 備 役 士 官 兵 者, 須 經 查 核 單 位 負 責 填 註 下 列 欄 位 戶 籍 地 縣 市 後 備 指 揮 部 或 單 位 查 核 考 績 不 合 格 緊 急 聯 絡 人 有 不 良 紀 錄 後 備 役 軍 官 有 適 任 證 書 身 分 查 核 無 誤 V 姓 名 年 齡 與 考 生 之 關 係 聯 絡 電 話 居 住 行 動 地 址 電 話 職 業 軍 ( ) 公 ( ) 教 ( ) 農 ( ) 工 ( ) 商 ( ) 其 他 ( ) 推 薦 人 軍 種 : 單 位 : 級 職 姓 名 : 聯 絡 電 話 : 戶 籍 地 後 備 指 揮 部 或 單 位 簽 署 單 位 章 戳 承 辦 人 職 章 及 日 期 現 役 考 生 原 單 位 級 職 專 長 ( 碼 ) 全 銜 及 地 址 單 位 聯 絡 電 話 本 人 已 熟 讀 並 充 分 了 解 簡 章 條 文 內 容, 報 名 表 所 列 檢 附 資 料 有 不 實 或 偽 造 等 情 事, 願 接 受 相 關 單 位 調 查 依 法 究 辦 考 生 親 筆 簽 名 : 乙 欄 : 由 審 查 官 填 寫 資 格 查 結 果 初 審 審 查 官 簽 章 複 審 試 務 組 長 簽 章 第 16 頁, 共 26 頁

自 傳 附 件 2 個 人 簡 歷 姓 名 出 生 地 畢 ( 肄 ) 業 學 校 一 家 庭 背 景 性 別 生 日 就 讀 科 系 請 貼 2 吋 個 人 照 片 二 興 趣 嗜 好 三 求 學 ( 成 長 ) 歷 程 四 個 人 成 就 ( 社 團 競 賽 成 果 或 軍 職 生 任 職 經 歷 及 特 殊 獎 勵 ) 五 報 考 動 機 六 未 來 志 趣 及 計 畫 七 其 他 八 結 語 ( 表 格 視 需 要 請 自 行 延 伸 ) 第 17 頁, 共 26 頁

附 件 3 ( 單 位 名 稱 ) 參 加 102 年 國 軍 飛 行 常 備 軍 官 班 軍 職 生 報 考 人 員 審 查 表 單 級 姓 位 職 名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出 生 年 月 日 出 生 地 學 經 歷 歷 服 務 年 資 安 全 查 核 結 果 近 2 年 考 績 99 年 100 年 智 力 測 驗 成 績 是 否 曾 受 過 飛 行 訓 練 備 考 第 18 頁, 共 26 頁

單 位 同 意 書 附 件 4 茲 同 意 所 屬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報 考 102 年 國 軍 飛 行 常 備 軍 官 班, 於 錄 取 後 入 學 就 讀 ( 單 位 印 信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第 19 頁, 共 26 頁

原 軍 種 司 令 部 同 意 書 附 件 5 茲 同 意 所 屬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報 考 102 年 國 軍 飛 行 常 備 軍 官 班, 於 錄 取 後 入 學 接 受 飛 行 訓 練, 結 訓 後 留 任 志 願 軍 種 服 務 ; 未 能 完 成 飛 行 訓 練, 由 本 部 按 權 責 檢 討 派 職 ( 限 跨 軍 種 報 考 人 員 填 寫 ) ( 司 令 部 印 信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第 20 頁, 共 26 頁

附 件 6 102 年 國 軍 飛 行 常 備 軍 官 班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書 及 查 覆 表 考 生 姓 名 報 名 准 考 證 號 碼 申 請 人 簽 章 申 請 日 期 回 覆 日 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複 查 項 目 查 覆 得 分 複 查 回 覆 事 項 注 意 事 項 : 一 成 績 複 查 限 國 文 英 文 或 智 力 測 驗 成 績 ( 不 含 口 試 科 目 ), 以 1 次 為 限 二 本 表 請 以 正 楷 填 妥 正 面 各 欄 位 ( 姓 名 住 址 郵 遞 區 號 ) 並 貼 足 郵 票, 俾 憑 回 復 三 本 表 填 寫 完 畢, 請 附 成 績 單 影 本 裝 入 信 封, 於 簡 章 規 定 日 期 內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高 雄 市 岡 山 區 介 壽 西 路 西 首 1 號, 國 軍 飛 行 常 備 軍 官 班 招 生 委 員 會 收, 以 郵 戳 為 憑, 逾 時 或 傳 真 申 請 均 不 受 理 第 21 頁, 共 26 頁

軍 職 生 就 學 服 役 志 願 書 附 件 7 立 志 願 書 人 為 現 役 軍 ( 士 ) 官, 考 取 102 年 國 軍 飛 行 常 備 軍 官 班 入 學 接 受 飛 行 訓 練, 已 熟 讀 充 分 了 解 簡 章 全 部 內 容, 願 接 受 簡 章 相 關 規 定, 且 無 雙 重 國 籍 等 情 事, 有 不 實 或 偽 造, 願 接 受 相 關 單 位 調 查 依 法 究 辦 受 訓 期 間 列 計 服 役 年 資 及 晉 任 停 年, 屆 退 伍 時 間 不 申 辦 退 伍, 完 成 專 業 飛 行 訓 練 結 業 後, 自 同 班 學 生 任 官 之 日 起 服 常 備 軍 官 現 役 最 少 年 限 14 年 ; 就 學 期 間 遭 退 學 或 開 除 學 籍, 回 原 軍 種 ( 單 位 ) 任 職, 除 補 服 滿 原 法 定 役 期 外, 按 就 學 時 間 2 倍 計 算 延 長 服 現 役, 並 依 陸 海 空 軍 軍 官 士 官 任 職 條 例 施 行 細 則 第 60 條 規 定 處 理 相 關 事 宜 自 願 退 學 未 完 訓 回 復 原 役 或 完 訓 後 服 役 期 間 因 故 未 服 滿 招 生 簡 章 所 定 最 少 服 役 年 限, 依 招 生 簡 章 及 軍 事 學 校 預 備 學 校 軍 費 生 公 費 待 遇 津 貼 發 給 及 賠 償 辦 法 處 理 服 役 賠 償 等 事 宜, 立 志 願 書 人 於 接 到 追 繳 通 知 之 次 日 起,3 個 月 內 1 次 繳 納 賠 償 金 額, 屆 期 未 履 行 全 部 清 償 責 任 者, 自 願 接 受 強 制 執 行, 並 負 擔 強 制 執 行 費 用 因 故 遭 停 訓 者, 依 規 定 辦 理 相 關 事 宜 謹 立 此 志 願 書, 以 昭 信 守 此 志 願 書 一 份 呈 司 令 部 納 入 兵 籍 資 料 正 本, 一 份 存 個 人 兵 籍 資 料 謄 本 備 案 ( 以 上 內 容 本 人 確 實 暸 解 同 意 後 簽 署 ) 立 志 願 書 人 : ( 簽 名 及 蓋 章 )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第 22 頁, 共 26 頁

一 般 生 就 學 服 役 志 願 書 附 件 8 立 志 願 書 人 考 取 國 軍 飛 行 常 備 軍 官 班 入 學 接 受 飛 行 訓 練, 已 熟 讀 充 分 了 解 簡 章 全 部 內 容, 願 接 受 簡 章 相 關 規 定, 且 無 雙 重 國 籍 等 情 事, 有 不 實 或 偽 造, 願 接 受 相 關 單 位 調 查 依 法 究 辦, 就 學 期 間 因 故 退 學 開 除 學 籍 或 結 業 任 官 後 因 故 未 服 滿 招 生 簡 章 所 定 最 少 服 役 年 限 者, 依 招 生 簡 章 軍 事 學 校 退 學 休 學 開 除 學 籍 學 生 服 役 處 理 辦 法 及 軍 事 學 校 預 備 學 校 軍 費 生 公 費 待 遇 津 貼 發 給 及 賠 償 辦 法 處 理 服 役 賠 償 等 相 關 事 宜, 立 志 願 書 人 於 接 到 追 繳 通 知 之 次 日 起,3 個 月 內 1 次 繳 納 賠 償 金 額, 屆 期 未 履 行 全 部 清 償 責 任 者, 自 願 接 受 強 制 執 行, 並 負 擔 強 制 執 行 費 用 因 故 遭 停 訓, 願 依 法 辦 理 相 關 事 宜 謹 立 此 志 願 書, 以 昭 信 守 此 志 願 書 一 份 呈 報 司 令 部 納 入 兵 籍 資 料 正 本, 一 份 存 個 人 兵 籍 資 料 謄 本 備 案 ( 以 上 內 容 本 人 確 實 暸 解 同 意 後 簽 署 ) 立 志 願 書 人 : ( 簽 名 及 蓋 章 )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第 23 頁, 共 26 頁

飛 行 意 願 同 意 書 附 件 9 本 人 同 意 子 弟 報 考 102 年 國 軍 飛 行 常 備 軍 官 班 入 學 接 受 飛 行 訓 練 受 訓 期 間, 全 力 配 合 輔 導 本 人 子 弟 參 與 飛 行 訓 練, 以 達 報 效 國 家 初 衷, 不 藉 故 要 求 退 訓 或 拒 絕 子 弟 參 與 飛 行 訓 練 就 學 期 間 因 故 遭 退 學 開 除 學 籍, 不 要 求 開 立 在 學 期 間 任 何 修 業 證 明 或 飛 行 時 間 單 等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並 依 招 生 簡 章 規 定, 自 任 官 之 日 起 服 常 備 軍 官 現 役 最 少 年 限 14 年 因 故 未 完 成 飛 行 訓 練, 同 意 依 規 定 辦 理 相 關 事 宜 此 同 意 書, 一 份 存 個 人 兵 籍 資 料 謄 本, 一 份 呈 報 司 令 部 納 入 兵 籍 資 料 正 本 謹 呈 ( 學 校 全 銜 ) 立 書 人 : 簽 名 及 蓋 章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報 考 人 : 簽 名 及 蓋 章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第 24 頁, 共 26 頁

( 學 校 全 銜 ) 軍 費 生 賠 償 在 校 期 間 公 費 待 遇 及 津 貼 保 證 書 附 件 10 具 保 人 今 擔 保 學 生 就 讀 ( 學 校 全 銜 ) 期 間, 因 故 退 學 開 除 學 籍 或 畢 業 任 官 後 因 故 未 服 滿 招 生 簡 章 所 定 服 現 役 最 少 年 限, 保 證 人 願 負 連 帶 賠 償 責 任, 賠 償 在 校 期 間 公 費 待 遇 及 津 貼 被 擔 保 學 生 為 中 正 預 校 畢 業 升 讀 者, 保 證 人 亦 連 帶 賠 償 中 正 預 校 期 間 公 費 待 遇 及 津 貼, 並 於 接 到 追 繳 通 知 之 次 日 起,3 個 月 內 1 次 繳 納 賠 償 金 額, 屆 期 未 履 行 全 部 清 償 責 任 者, 自 願 接 受 強 制 執 行, 並 負 擔 強 制 執 行 費 用 學 生 姓 名 簽 名 蓋 章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戶 籍 地 址 出 年 月 生 日 通 信 聯 絡 地 址 電 話 法 定 代 理 人 姓 名 簽 名 蓋 章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戶 籍 地 址 聯 絡 通 信 地 址 電 話 黏 貼 法 定 代 理 人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面 影 本 黏 貼 法 定 代 理 人 國 民 身 分 證 背 面 影 本 保 證 人 姓 名 戶 籍 地 址 通 信 地 址 簽 名 蓋 章 黏 貼 保 證 人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面 影 本 一 保 證 人 ( 不 得 與 法 定 代 理 人 為 同 一 人 ) 可 為 學 生 父 母 其 中 一 人, 住 址 遷 移 應 將 新 址 通 知 就 讀 學 校 更 正 二 保 證 人 需 退 保 時, 應 先 通 知 就 讀 學 校, 俟 該 生 另 覓 妥 保 後, 方 得 卸 責 三 塗 改 處 一 律 蓋 私 章 以 示 負 責 四 本 保 證 書 所 有 簽 名 均 應 由 本 人 親 簽, 以 免 觸 犯 刑 法 偽 造 文 書 等 相 關 罪 責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聯 電 絡 話 黏 貼 保 證 人 國 民 身 分 證 背 面 影 本 一 保 證 人 ( 不 得 與 法 定 代 理 人 為 同 一 人 ) 可 為 學 生 父 母 其 中 一 人, 住 址 遷 移 應 將 新 址 通 知 就 讀 學 校 更 正 二 保 證 人 需 退 保 時, 應 先 通 知 就 讀 學 校, 俟 該 生 另 覓 妥 保 後, 方 得 卸 責 三 塗 改 處 一 律 蓋 私 章 以 示 負 責 四 本 保 證 書 所 有 簽 名 均 應 由 本 人 親 簽, 以 免 觸 犯 刑 法 偽 造 文 書 等 相 關 罪 責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第 25 頁, 共 26 頁

延 期 徵 集 證 明 附 件 11 存 根 聯 編 號 姓 名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流 水 號 撕 取 線 證 明 書 申 請 人 報 考 102 年 國 軍 飛 行 常 備 軍 官 班, 謹 此 證 明 ( 本 證 明 僅 供 報 考 人 員 申 請 延 期 入 營 之 用 ) 編 號 流 水 號 出 生 日 期 戶 籍 所 在 地 通 信 地 址 民 國 年 月 日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電 話 日 : 手 機 : 考 選 作 業 日 期 備 考 報 名 考 試 錄 取 通 知 入 營 報 到 102 年 月 日 至 102 年 月 日 止 102 年 月 日 102 年 月 日 102 年 月 日 承 辦 人 : 主 管 : 填 發 單 位 : 國 軍 飛 行 常 備 軍 官 班 招 生 委 員 會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第 26 頁, 共 26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