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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民 币 250,000,000 元, 分 别 占 注 册 资 本 的 50% 于 2005 年 度 至 2011 年 度, 经 中 国 保 监 会 保 监 国 际 [2005]214 号 保 监 国 际 [2005]931 号 保 监 国 际 [2006]842 号 保 监 国 际 [2007]192 号 保 监 国 际 [2008]124 号 保 监 国 际 [2008]1145 号 保 监 国 际 [2010]701 号 及 保 监 国 际 [2011]1890 号 批 准, 本 公 司 先 后 设 立 了 北 京 分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浙 江 分 公 司 江 苏 分 公 司 四 川 分 公 司 湖 北 分 公 司 山 东 分 公 司 辽 宁 分 公 司 于 2005 年 度, 经 中 国 保 监 会 广 东 监 管 局 批 准, 本 公 司 设 立 非 独 立 核 算 的 广 州 营 销 服 务 部 于 2010 年 度, 经 中 国 保 监 会 保 监 国 际 [2010]1475 号 批 准, 本 公 司 广 州 营 销 服 务 部 升 格 为 广 东 分 公 司 ; 于 2011 年 3 月 10 日, 广 东 分 公 司 的 相 关 工 商 登 记 完 成 本 公 司 被 批 准 的 经 营 范 围 为 在 广 东 省 行 政 辖 区 内 及 已 设 立 分 公 司 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内 经 营 下 列 业 务 ( 法 定 保 险 业 务 除 外 ):( 一 ) 人 寿 保 险 健 康 保 险 和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等 保 险 业 务 ;( 二 ) 上 述 业 务 的 再 保 险 业 务 于 2011 年 度, 本 公 司 经 营 的 主 要 险 种 有 : 短 期 健 康 险 长 期 健 康 险 短 期 意 外 伤 害 险 长 期 意 外 伤 害 险 投 资 连 结 长 期 寿 险 两 全 寿 险 分 红 寿 险 以 及 抵 押 贷 款 定 期 寿 险 本 公 司 的 客 服 电 话 和 投 诉 电 话 为 400-888-8288; 全 球 员 工 团 体 医 疗 保 险 产 品 咨 询 电 话 为 021-60863101; 全 球 员 工 团 体 医 疗 保 险 会 员 服 务 电 话 :4008200955 或 021-60863108 2

二 财 务 会 计 信 息 本 公 司 聘 任 普 华 永 道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进 行 法 定 报 表 审 计, 其 已 对 本 公 司 2011 年 财 务 报 表 出 具 无 保 留 意 见 审 计 报 告 本 公 司 2011 年 度 财 务 报 告 根 据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2 号 解 释 编 写 ( 一 )2011 年 12 月 31 日 资 产 负 债 表 ( 除 特 别 注 明 外, 金 额 单 位 为 人 民 币 元 ) 资 产 2011 年 12 月 31 日 2010 年 12 月 31 日 货 币 资 金 94,021,456 67,708,859 应 收 利 息 33,977,804 33,066,451 应 收 保 费 112,021,014 66,503,795 应 收 分 保 账 款 34,209,803 12,982,636 应 收 分 保 未 到 期 责 任 准 备 金 17,590 1,096,549 应 收 分 保 未 决 赔 款 准 备 金 10,236,553 7,303,945 应 收 分 保 寿 险 责 任 准 备 金 1,235,011,876 1,150,541,193 应 收 分 保 长 期 健 康 险 责 任 准 备 金 378,405 126,792 保 户 质 押 贷 款 16,350,445 12,484,241 存 出 保 证 金 410,507 404,539 定 期 存 款 732,266,870 604,238,805 交 易 性 金 融 资 产 15,887,725 18,002,880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455,673,015 225,157,990 持 有 至 到 期 投 资 613,913,333 367,937,975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48,900,000 9,000,000 应 收 款 项 投 资 52,263,100 48,000,000 存 出 资 本 保 证 金 100,000,000 72,000,000 固 定 资 产 25,704,591 21,305,079 无 形 资 产 3,129,649 4,325,387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6,271,783 20,658,092 其 他 资 产 58,863,510 132,633,335 独 立 账 户 资 产 3,436,152,125 3,363,723,074 资 产 总 计 7,085,661,154 6,239,201,617 3

2011 年 12 月 31 日 资 产 负 债 表 ( 续 ) ( 除 特 别 注 明 外, 金 额 单 位 为 人 民 币 元 ) 负 债 及 所 有 者 权 益 2011 年 12 月 31 日 2010 年 12 月 31 日 负 债 预 收 保 费 1,550,343 2,236,403 应 付 手 续 费 及 佣 金 40,091,194 33,944,870 应 付 分 保 账 款 31,228,955 25,034,616 应 付 职 工 薪 酬 34,948,390 31,619,223 应 交 税 费 52,534,420 58,261,345 应 付 赔 付 款 6,526,272 6,696,895 应 付 保 单 红 利 26,190,445 1,913,975 未 到 期 责 任 准 备 金 37,546,302 29,055,843 未 决 赔 款 准 备 金 79,420,774 90,848,079 寿 险 责 任 准 备 金 2,294,396,103 1,737,097,207 长 期 健 康 险 责 任 准 备 金 15,388,994 (10,176,949) 其 他 负 债 133,722,366 124,172,823 独 立 账 户 负 债 3,436,152,125 3,363,723,074 负 债 合 计 6,189,696,683 5,494,427,404 所 有 者 权 益 实 收 资 本 500,000,000 500,000,000 资 本 公 积 928,297 160,994 盈 余 公 积 15,805,572 11,292,883 一 般 风 险 准 备 55,881,823 40,839,527 未 分 配 利 润 323,348,779 192,480,809 所 有 者 权 益 合 计 895,964,471 744,774,213 负 债 及 所 有 者 权 益 总 计 7,085,661,154 6,239,201,617 后 附 财 务 报 表 附 注 为 财 务 报 表 的 组 成 部 分 4

( 二 )2011 年 度 利 润 表 ( 除 特 别 注 明 外, 金 额 单 位 为 人 民 币 元 ) 2011 年 度 2010 年 度 一 营 业 收 入 1,868,901,436 1,509,063,573 已 赚 保 费 1,734,877,744 1,419,871,945 保 险 业 务 收 入 1,926,696,171 2,647,628,716 减 : 分 出 保 费 (182,249,009) (1,225,278,043) 提 取 未 到 期 责 任 准 备 金 (9,569,418) (2,478,728) 投 资 收 益 71,046,142 36,714,223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242,245) 2,880 汇 兑 损 失 (1,360,395) (430,041) 其 他 业 务 收 入 64,580,190 52,904,566 二 营 业 支 出 (1,657,915,843) (1,295,943,413) 退 保 金 (61,435,086) (17,682,428) 赔 付 支 出 (164,116,639) (94,774,849) 减 : 摊 回 赔 付 支 出 38,594,131 11,707,441 提 取 保 险 责 任 准 备 金 (571,437,534) (1,666,594,984) 减 : 摊 回 保 险 责 任 准 备 金 87,654,904 1,157,944,024 保 单 红 利 支 出 (25,380,778) (1,935,986) 营 业 税 金 及 附 加 (22,660,230) (17,344,221) 手 续 费 及 佣 金 支 出 (268,508,559) (252,921,524) 业 务 及 管 理 费 (642,224,195) (451,818,987) 减 : 摊 回 分 保 费 用 29,973,352 56,733,567 其 他 业 务 成 本 (58,375,209) (19,255,466) 三 营 业 利 润 210,985,593 213,120,160 加 : 营 业 外 收 入 4,127,450 9,456,618 减 : 营 业 外 支 出 (316,821) (1,175,268) 四 利 润 总 额 214,796,222 221,401,510 减 : 所 得 税 费 用 (64,373,267) (50,399,710) 五 净 利 润 150,422,955 171,001,800 六 其 他 综 合 收 益 /( 亏 损 ) 767,303 (216,806) 七 综 合 收 益 总 额 151,190,258 170,784,994 后 附 财 务 报 表 附 注 为 财 务 报 表 的 组 成 部 分 5

( 三 )2011 年 度 现 金 流 量 表 ( 除 特 别 注 明 外, 金 额 单 位 为 人 民 币 元 ) 一 经 营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项 目 2011 年 度 2010 年 度 收 到 原 保 险 合 同 保 费 取 得 的 现 金 1,882,026,193 2,607,151,092 收 到 其 他 与 经 营 活 动 有 关 的 现 金 69,907,681 69,320,551 经 营 活 动 现 金 流 入 小 计 1,951,933,874 2,676,471,643 支 付 原 保 险 合 同 赔 付 款 项 的 现 金 (257,319,788) (106,226,791) 支 付 再 保 业 务 现 金 净 额 (128,714,353) (1,144,995,273) 支 付 手 续 费 及 佣 金 的 现 金 (262,362,235) (246,138,666) 支 付 保 单 红 利 的 现 金 (773,016) (22,011) 支 付 给 职 工 以 及 为 职 工 支 付 的 现 金 (181,995,530) (150,214,543) 支 付 的 各 项 税 费 (25,165,994) (159,040,925) 支 付 其 他 与 经 营 活 动 有 关 的 现 金 (496,562,130) (237,825,619) 经 营 活 动 现 金 流 出 小 计 (1,352,893,046) (2,044,463,828) 经 营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599,040,828 632,007,815 二 投 资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收 回 投 资 收 到 的 现 金 93,747,683 95,000,000 处 置 固 定 资 产 无 形 资 产 和 其 他 长 期 资 产 所 收 到 的 现 金 净 额 1,100 16,285,649 交 易 性 金 融 资 产 净 增 加 额 1,872,910 - 取 得 投 资 收 益 所 收 到 的 现 金 72,224,378 202,481,985 投 资 活 动 现 金 流 入 小 计 167,846,071 313,767,634 投 资 支 付 的 现 金 (703,257,324) (1,020,663,564) 质 押 贷 款 净 增 加 额 (3,866,204) (12,484,241) 交 易 性 金 融 资 产 净 减 少 额 - (18,002,880) 购 建 固 定 资 产 无 形 资 产 和 其 他 资 产 支 付 的 现 金 (16,184,411) (12,289,707) 支 付 其 他 与 投 资 活 动 有 关 的 现 金 (5,968) (387,694) 投 资 活 动 现 金 流 出 小 计 (723,313,907) (1,063,828,086) 投 资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555,467,836) (750,060,452) 三 筹 资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分 配 股 利 利 润 或 偿 付 利 息 支 付 的 现 金 - (7,777,778) 筹 资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 (7,777,778) 四 汇 率 变 动 对 现 金 及 现 金 等 价 物 的 影 响 额 (1,360,395) (430,041) 五 现 金 及 现 金 等 价 物 净 增 加 /( 减 少 ) 额 42,212,597 (126,260,456) 加 : 年 初 现 金 及 现 金 等 价 物 余 额 76,708,859 202,969,315 六 年 末 现 金 及 现 金 等 价 物 余 额 118,921,456 76,708,859 后 附 财 务 报 表 附 注 为 财 务 报 表 的 组 成 部 分 6

( 四 )2011 年 度 所 有 者 权 益 变 动 表 ( 除 特 别 注 明 外, 金 额 单 位 为 人 民 币 元 ) 所 有 者 实 收 资 本 资 本 公 积 盈 余 公 积 一 般 风 险 准 备 未 分 配 利 润 权 益 合 计 2009 年 12 月 31 日 360,000,000 377,800-23,739,347 205,427,628 589,544,775 2010 年 1 月 1 日 360,000,000 377,800-23,739,347 205,427,628 589,544,775 2010 年 度 增 减 变 动 额 未 分 配 利 润 转 增 资 本 140,000,000 - - - (140,000,000) - 净 利 润 - - - - 171,001,800 171,001,800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净 额 - (216,806) - - - (216,806) 利 润 分 配 - 向 股 东 分 配 利 润 - - - - (15,555,556) (15,555,556) - 提 取 盈 余 公 积 - - 11,292,883 - (11,292,883) - - 提 取 一 般 风 险 准 备 - - - 17,100,180 (17,100,180) - 2010 年 12 月 31 日 500,000,000 160,994 11,292,883 40,839,527 192,480,809 744,774,213 2011 年 1 月 1 日 500,000,000 160,994 11,292,883 40,839,527 192,480,809 744,774,213 2011 年 度 增 减 变 动 额 净 利 润 - - - - 150,422,955 150,422,955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净 额 七 (25) - 767,303 - - 767,303 利 润 分 配 - 提 取 盈 余 公 积 七 (26) - - 4,512,689 - (4,512,689) - - 提 取 一 般 风 险 准 备 七 (27) - - - 15,042,296 (15,042,296) - 2011 年 12 月 31 日 500,000,000 928,297 15,805,572 55,881,823 323,348,779 895,964,471 后 附 财 务 报 表 附 注 为 财 务 报 表 的 组 成 部 分 7

( 五 ) 财 务 报 表 附 注 ( 除 特 别 标 明 外, 金 额 单 位 为 人 民 币 元 ) 1. 财 务 报 表 的 编 制 基 础 本 财 务 报 表 按 照 财 政 部 于 2006 年 2 月 15 日 颁 布 的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基 本 准 则 和 38 项 具 体 会 计 准 则 其 后 颁 布 的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应 用 指 南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注 释 以 及 其 他 相 关 规 定 ( 以 下 合 称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 编 制 2. 遵 循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的 声 明 本 公 司 2011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符 合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的 要 求, 真 实 完 整 地 反 映 了 本 公 司 2011 年 12 月 31 日 的 财 务 状 况 以 及 2011 年 度 的 经 营 成 果 和 现 金 流 量 等 有 关 信 息 3. 重 要 会 计 政 策 和 重 要 会 计 估 计 (1) 会 计 年 度 会 计 年 度 为 公 历 1 月 1 日 起 至 12 月 31 日 止 (2) 记 账 本 位 币 记 账 本 位 币 为 人 民 币 (3) 现 金 及 现 金 等 价 物 现 金 及 现 金 等 价 物 是 指 库 存 现 金 可 随 时 用 于 支 付 的 存 款, 以 及 持 有 的 期 限 短 流 动 性 强 易 于 转 换 为 已 知 金 额 现 金 及 价 值 变 动 风 险 8

很 小 的 投 资 (4) 外 币 交 易 账 外 币 交 易 按 交 易 发 生 日 的 即 期 汇 率 将 外 币 金 额 折 算 为 人 民 币 入 于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外 币 货 币 性 项 目 采 用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的 即 期 汇 率 折 算 为 人 民 币, 为 购 建 符 合 资 本 化 条 件 的 资 产 而 借 入 的 外 币 专 门 借 款 产 生 的 汇 兑 差 额 在 资 本 化 期 间 内 予 以 资 本 化 ; 其 他 汇 兑 差 额 直 接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以 历 史 成 本 计 量 的 外 币 非 货 币 性 项 目, 于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采 用 交 易 发 生 日 的 即 期 汇 率 折 算 汇 率 变 动 对 现 金 的 影 响 额 在 现 金 流 量 表 中 单 独 列 示 (5) 金 融 工 具 (a) 金 融 资 产 (i) 金 融 资 产 分 类 金 融 资 产 于 初 始 确 认 时 分 类 为 :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金 融 资 产 贷 款 和 应 收 款 项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和 持 有 至 到 期 投 资 金 融 资 产 的 分 类 取 决 于 本 公 司 对 金 融 资 产 的 持 有 意 图 和 持 有 能 力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金 融 资 产 包 括 持 有 目 的 为 短 期 内 出 售 的 金 融 资 产, 该 资 产 在 资 产 负 债 表 中 以 交 易 性 金 融 资 产 列 示 9

贷 款 和 应 收 款 项 是 指 在 活 跃 市 场 中 没 有 报 价 回 收 金 额 固 定 或 可 确 定 的 非 衍 生 金 融 资 产, 包 括 货 币 资 金 各 项 应 收 款 项 定 期 存 款 保 户 质 押 贷 款 存 出 资 本 保 证 金 存 出 保 证 金 及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等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包 括 初 始 确 认 时 即 被 指 定 为 可 供 出 售 的 非 衍 生 金 融 资 产 及 未 被 划 分 为 其 他 类 的 金 融 资 产 持 有 至 到 期 投 资 是 指 到 期 日 固 定 回 收 金 额 固 定 或 可 确 定, 且 管 理 层 有 明 确 意 图 和 能 力 持 有 至 到 期 的 非 衍 生 金 融 资 产 (ii) 确 认 和 计 量 金 融 资 产 于 本 公 司 成 为 金 融 工 具 合 同 的 一 方 时, 按 公 允 价 值 在 资 产 负 债 表 内 确 认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金 融 资 产, 取 得 时 发 生 的 相 关 交 易 费 用 直 接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其 他 金 融 资 产 的 相 关 交 易 费 用 计 入 初 始 确 认 金 额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金 融 资 产 和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按 照 公 允 价 值 进 行 后 续 计 量, 但 在 活 跃 市 场 中 没 有 报 价 且 其 公 允 价 值 不 能 可 靠 计 量 的 权 益 工 具 投 资, 按 照 成 本 计 量 ; 应 收 款 项 以 及 持 有 至 到 期 投 资 采 用 实 际 利 率 法, 以 摊 余 成 本 计 量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金 融 资 产 的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作 为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损 益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 在 资 产 持 有 期 间 所 取 得 的 利 息 或 现 金 股 利 以 及 处 置 时 产 生 的 处 置 损 益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除 减 值 损 失 及 外 币 货 币 性 金 融 资 产 形 成 的 汇 兑 损 益 外, 可 供 出 售 10

金 融 资 产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直 接 计 入 股 东 权 益, 待 该 金 融 资 产 终 止 确 认 时, 原 直 接 计 入 权 益 的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累 计 额 转 入 当 期 损 益 可 供 出 售 债 务 工 具 投 资 在 持 有 期 间 按 实 际 利 率 法 计 算 的 利 息, 以 及 被 投 资 单 位 已 宣 告 发 放 的 与 可 供 出 售 权 益 工 具 投 资 相 关 的 现 金 股 利, 作 为 投 资 收 益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iii) 金 融 资 产 减 值 除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金 融 资 产 外, 本 公 司 于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对 金 融 资 产 的 账 面 价 值 进 行 检 查, 如 果 有 客 观 证 据 表 明 某 项 金 融 资 产 发 生 减 值 的, 计 提 减 值 准 备 以 摊 余 成 本 计 量 的 金 融 资 产 发 生 减 值 时, 按 预 计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 不 包 括 尚 未 发 生 的 未 来 信 用 损 失 ) 现 值 低 于 账 面 价 值 的 差 额, 计 提 减 值 准 备 如 果 有 客 观 证 据 表 明 该 金 融 资 产 价 值 已 恢 复, 且 客 观 上 与 确 认 该 损 失 后 发 生 的 事 项 有 关, 原 确 认 的 减 值 损 失 予 以 转 回,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当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的 公 允 价 值 发 生 较 大 幅 度 或 非 暂 时 性 下 降, 原 直 接 计 入 股 东 权 益 的 因 公 允 价 值 下 降 形 成 的 累 计 损 失 予 以 转 出 并 计 入 减 值 损 失 对 已 确 认 减 值 损 失 的 可 供 出 售 债 务 工 具 投 资, 在 期 后 公 允 价 值 上 升 且 客 观 上 与 确 认 原 减 值 损 失 后 发 生 的 事 项 有 关 的, 原 确 认 的 减 值 损 失 予 以 转 回 并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对 已 确 认 减 值 损 失 的 可 供 出 售 权 益 工 具 投 资, 期 后 公 允 价 值 上 升 直 接 计 入 股 东 权 益 (iv) 金 融 资 产 的 终 止 确 认 11

金 融 资 产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的, 予 以 终 止 确 认 :(1) 收 取 该 金 融 资 产 现 金 流 量 的 合 同 权 利 终 止 ;(2) 该 金 融 资 产 已 转 移, 且 本 公 司 将 金 融 资 产 所 有 权 上 几 乎 所 有 的 风 险 和 报 酬 转 移 给 转 入 方 ;(3) 该 金 融 资 产 已 转 移, 虽 然 本 公 司 既 没 有 转 移 也 没 有 保 留 金 融 资 产 所 有 权 上 几 乎 所 有 的 风 险 和 报 酬, 但 是 放 弃 了 对 该 金 融 资 产 控 制 金 融 资 产 终 止 确 认 时, 其 账 面 价 值 与 收 到 的 对 价 以 及 原 直 接 计 入 所 有 者 权 益 的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累 计 额 之 和 的 差 额,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b) 金 融 负 债 金 融 负 债 于 初 始 确 认 时 分 类 为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且 其 变 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的 金 融 负 债 和 其 他 金 融 负 债 本 公 司 的 金 融 负 债 主 要 为 其 他 金 融 负 债, 包 括 应 付 款 项 等 应 付 款 项 包 括 其 他 应 付 款 等, 以 公 允 价 值 进 行 初 始 计 量, 并 采 用 实 际 利 率 法 按 摊 余 成 本 进 行 后 续 计 量 其 他 金 融 负 债 期 限 在 一 年 以 下 ( 含 一 年 ) 的, 列 示 为 流 动 负 债 ; 期 限 在 一 年 以 上 但 自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起 一 年 内 ( 含 一 年 ) 到 期 的, 列 示 为 一 年 内 到 期 的 非 流 动 负 债 ; 其 余 列 示 为 非 流 动 负 债 当 金 融 负 债 的 现 时 义 务 全 部 或 部 分 已 经 解 除 时, 终 止 确 认 该 金 融 负 债 或 义 务 已 解 除 的 部 分 终 止 确 认 部 分 的 账 面 价 值 与 支 付 的 对 价 之 间 的 差 额,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c) 金 融 工 具 的 公 允 价 值 确 定 12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金 融 工 具, 以 活 跃 市 场 中 的 报 价 确 定 其 公 允 价 值 不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金 融 工 具,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其 公 允 价 值 估 值 技 术 包 括 参 考 熟 悉 情 况 并 自 愿 交 易 的 各 方 最 近 进 行 的 市 场 交 易 中 使 用 的 价 格 参 照 实 质 上 相 同 的 其 他 金 融 资 产 的 当 前 公 允 价 值 现 金 流 量 折 现 法 等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时, 尽 可 能 最 大 程 度 使 用 市 场 参 数, 减 少 使 用 与 本 公 司 特 定 相 关 的 参 数 (6)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是 指 本 公 司 按 合 同 或 协 议 规 定, 以 一 定 的 价 格 向 交 易 对 手 买 入 相 关 资 产 ( 包 括 债 券 票 据 ), 到 合 同 规 定 日 期, 再 以 规 定 价 格 返 售 给 对 方 的 资 金 拆 借 业 务 买 入 返 售 按 业 务 发 生 时 实 际 支 付 或 受 到 的 款 项 入 账, 并 记 入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7) 应 收 款 项 应 收 款 项 包 括 应 收 利 息 应 收 保 费 应 收 分 保 账 款 及 其 他 应 收 款 等 本 公 司 对 外 提 供 服 务 形 成 的 应 收 账 款, 按 服 务 接 受 方 应 收 的 合 同 或 协 议 价 款 的 公 允 价 值 作 为 初 始 确 认 金 额 (8) 存 出 资 本 保 证 金 根 据 保 险 法 规 定, 本 公 司 按 照 注 册 资 本 总 额 的 20% 提 取 保 证 金, 并 存 入 符 合 中 国 保 监 会 规 定 的 银 行, 除 本 公 司 清 算 时 用 于 清 偿 债 务 外, 不 作 其 他 用 途 (9) 固 定 资 产 13

(a) 固 定 资 产 确 认 及 初 始 计 量 固 定 资 产 包 括 电 脑 设 备 及 办 公 设 备 等 固 定 资 产 在 与 其 有 关 的 经 济 利 益 很 可 能 流 入 本 公 司 且 其 成 本 能 够 可 靠 计 量 时 予 以 确 认 购 置 或 新 建 的 固 定 资 产 按 取 得 时 的 成 本 进 行 初 始 计 量 与 固 定 资 产 有 关 的 后 续 支 出, 在 与 其 有 关 的 经 济 利 益 很 可 能 流 入 本 公 司 且 其 成 本 能 够 可 靠 计 量 时, 计 入 固 定 资 产 成 本 ; 对 于 被 替 换 的 部 分, 终 止 确 认 其 账 面 价 值 ; 所 有 其 他 后 续 支 出 于 发 生 时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b) 固 定 资 产 的 折 旧 方 法 固 定 资 产 折 旧 采 用 年 限 平 均 法 并 按 其 入 账 价 值 减 去 预 计 净 残 值 后 在 预 计 使 用 寿 命 内 计 提 对 计 提 了 减 值 准 备 的 固 定 资 产, 则 在 未 来 期 间 按 扣 除 减 值 准 备 后 的 账 面 价 值 及 依 据 尚 可 使 用 年 限 确 定 折 旧 额 固 定 资 产 的 预 计 使 用 寿 命 净 残 值 率 及 年 折 旧 率 列 示 如 下 : 预 计 使 用 寿 命 预 计 净 残 值 率 年 折 旧 率 电 脑 设 备 5 年 10% 18% 办 公 设 备 5 年 10% 18% 对 固 定 资 产 的 预 计 使 用 寿 命 预 计 净 残 值 和 折 旧 方 法 于 每 年 年 度 终 了 进 行 复 核 并 作 适 当 调 整 14

(c) 当 固 定 资 产 的 可 收 回 金 额 低 于 其 账 面 价 值 时, 账 面 价 值 减 记 至 可 收 回 金 额 ( 附 注 ( 五 )(12)) (d) 固 定 资 产 的 处 置 当 固 定 资 产 被 处 置 或 者 预 期 通 过 使 用 或 处 置 不 能 产 生 经 济 利 益 时, 终 止 确 认 该 固 定 资 产 固 定 资 产 出 售 转 让 报 废 或 毁 损 的 处 置 收 入 扣 除 其 账 面 价 值 和 相 关 税 费 后 的 金 额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10) 无 形 资 产 销 无 形 资 产 包 括 外 购 的 电 脑 软 件, 以 实 际 成 本 计 量, 按 五 年 平 均 摊 当 无 形 资 产 的 可 收 回 金 额 低 于 其 账 面 价 值 时, 账 面 价 值 减 记 至 可 收 回 金 额 ( 附 注 ( 五 )(12)) 对 使 用 寿 命 有 限 的 无 形 资 产 的 预 计 使 用 寿 命 及 摊 销 方 法 于 每 年 年 度 终 了 进 行 复 核 并 作 适 当 调 整 (11) 长 期 待 摊 费 用 长 期 待 摊 费 用 包 括 经 营 租 入 固 定 资 产 改 良 及 其 他 已 经 发 生 但 应 由 本 期 和 以 后 各 期 负 担 的 分 摊 期 限 在 一 年 以 上 的 各 项 费 用, 按 预 计 受 益 期 间 分 期 平 均 摊 销, 并 以 实 际 支 出 减 去 累 计 摊 销 后 的 净 额 列 示 (12) 除 金 融 资 产 外 其 他 资 产 减 值 固 定 资 产 无 形 资 产 和 其 他 非 金 融 资 产 于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存 在 减 值 迹 象 的, 进 行 减 值 测 试 减 值 测 试 结 果 表 明 资 产 的 可 收 回 金 额 低 于 其 15

账 面 价 值 的, 按 其 差 额 计 提 减 值 准 备 并 计 入 减 值 损 失 可 收 回 金 额 为 资 产 的 公 允 价 值 减 去 处 置 费 用 后 的 净 额 与 资 产 预 计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的 现 值 两 者 之 间 的 较 高 者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按 单 项 资 产 为 基 础 计 算 并 确 认, 如 果 难 以 对 单 项 资 产 的 可 收 回 金 额 进 行 估 计 的, 以 该 资 产 所 属 的 资 产 组 确 定 资 产 组 的 可 收 回 金 额 资 产 组 是 能 够 独 立 产 生 现 金 流 入 的 最 小 资 产 组 合 的 部 分 上 述 资 产 减 值 损 失 一 经 确 认, 在 以 后 期 间 不 予 转 回 价 值 得 以 恢 复 (13) 职 工 薪 酬 职 工 薪 酬 主 要 包 括 工 资 奖 金 津 贴 和 补 贴 职 工 福 利 费 社 会 保 险 费 及 住 房 公 积 金 工 会 经 费 和 职 工 教 育 经 费 等 其 他 与 获 得 职 工 提 供 的 服 务 相 关 的 支 出 于 职 工 提 供 服 务 的 期 间 确 认 应 付 的 职 工 薪 酬, 并 根 据 职 工 提 供 服 务 的 受 益 对 象 计 入 费 用 (14) 保 险 合 同 (a) 保 险 合 同 定 义 本 公 司 对 承 保 的 合 同 承 担 保 险 风 险 其 他 风 险, 或 既 承 担 保 险 风 险 又 承 担 其 他 风 险 本 公 司 对 既 承 担 保 险 风 险 又 承 担 其 他 风 险 的 合 同, 且 保 险 风 险 部 分 和 其 他 风 险 部 分 能 够 区 分 并 单 独 计 量 的, 将 保 险 风 险 部 分 和 其 他 风 险 部 分 进 行 分 拆 保 险 风 险 部 分 确 定 为 保 险 合 同, 16

其 他 风 险 部 分 确 定 为 非 保 险 合 同 保 险 风 险 部 分 和 其 他 风 险 部 分 不 能 够 区 分 或 者 虽 能 够 区 分 但 不 能 够 单 独 计 量 的, 本 公 司 在 合 同 初 始 确 认 日 进 行 重 大 保 险 风 险 测 试 如 果 保 险 风 险 重 大, 本 公 司 将 整 个 合 同 确 定 为 保 险 合 同 ; 如 果 保 险 风 险 不 重 大, 本 公 司 将 其 确 认 为 非 保 险 合 同 本 公 司 对 每 一 险 种 进 行 重 大 保 险 风 险 测 试 如 测 试 结 果 表 明 发 生 合 同 约 定 的 保 险 事 故 可 能 导 致 本 公 司 支 付 重 大 附 加 利 益 的, 即 认 定 该 保 险 风 险 重 大, 但 不 具 有 商 业 实 质 的 除 外 其 中, 附 加 利 益 指 保 险 人 在 发 生 保 险 事 故 时 的 支 付 额 超 过 不 发 生 保 险 事 故 时 的 支 付 额 的 金 额 合 同 的 签 发 对 本 公 司 和 交 易 对 方 的 经 济 利 益 没 有 可 辨 认 的 影 响 的, 表 明 此 类 合 同 不 具 有 商 业 实 质 (b) 保 险 合 同 的 确 认 和 计 量 保 险 合 同 收 入 本 公 司 于 保 险 合 同 成 立 并 承 担 相 应 保 险 责 任 与 保 险 合 同 相 关 的 经 济 利 益 很 可 能 流 入 且 保 险 合 同 相 关 的 收 入 能 够 可 靠 计 量 时 确 认 保 费 收 入 本 公 司 按 照 保 险 合 同 项 下 实 际 收 到 的 保 费 金 额 确 认 为 预 收 保 费, 待 保 费 收 入 确 认 条 件 满 足 后 转 为 保 费 收 入 对 于 寿 险 保 险 合 同, 如 合 同 约 定 分 期 收 取 保 费 的, 本 公 司 根 据 当 期 应 收 取 的 保 费 确 定 当 期 保 费 收 入 ; 如 合 同 约 定 一 次 性 收 取 保 费 的, 本 公 司 根 据 一 次 性 应 收 取 的 保 费 确 定 当 期 保 费 收 入 对 于 非 寿 险 保 险 合 同, 本 公 司 根 据 保 险 合 同 约 定 的 保 费 总 额 确 定 当 期 保 费 收 入 对 于 分 保 费 收 入, 根 据 相 关 再 保 险 合 同 的 约 定, 计 算 确 定 分 保 费 收 入 金 额 17

保 险 合 同 提 前 解 除 的, 本 公 司 按 照 保 险 合 同 约 定 计 算 确 定 应 退 还 投 保 人 的 金 额 作 为 退 保 费,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保 险 合 同 成 本 保 险 合 同 成 本 指 保 险 合 同 发 生 的 会 导 致 所 有 者 权 益 减 少 的 且 与 向 所 有 者 分 配 利 润 无 关 的 经 济 利 益 的 总 流 出 保 险 合 同 成 本 主 要 包 括 已 发 生 的 手 续 费 或 佣 金 支 出 赔 付 成 本 保 单 红 利 支 出 以 及 提 取 的 各 项 保 险 合 同 准 备 金 等 赔 付 成 本 包 括 保 险 人 支 付 的 赔 款 给 付 以 及 在 理 赔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律 师 费 诉 讼 费 损 失 检 验 费 相 关 理 赔 人 员 薪 酬 等 理 赔 费 用, 和 在 取 得 保 险 合 同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手 续 费 和 佣 金 一 并 于 发 生 时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本 公 司 在 确 认 原 保 险 合 同 保 费 收 入 的 当 期, 按 照 相 关 再 保 险 合 同 的 约 定, 计 算 确 定 分 出 保 费 和 应 向 再 保 险 接 受 人 摊 回 的 分 保 费 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本 公 司 在 确 定 支 付 赔 付 款 项 金 额 或 实 际 发 生 理 赔 费 用 而 冲 减 原 保 险 合 同 相 应 准 备 金 余 额 的 当 期, 计 算 确 定 应 向 再 保 险 接 受 人 摊 回 的 赔 付 成 本,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冲 减 相 应 的 应 收 分 保 准 备 金 余 额 保 险 合 同 准 备 金 本 公 司 在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计 量 保 险 合 同 准 备 金 保 险 合 同 准 备 金 分 别 由 未 到 期 责 任 准 备 金 未 决 赔 款 准 备 金 寿 险 保 险 合 同 准 备 金 和 非 寿 险 保 险 合 同 准 备 金 组 成 在 本 财 务 报 表 中, 寿 险 保 险 合 同 准 备 金 以 寿 险 责 任 准 备 金 长 期 健 康 险 责 任 准 备 金 和 尚 未 宣 告 的 应 付 保 单 红 利 列 报 非 寿 险 保 险 合 同 准 备 金 以 未 到 期 责 任 准 备 金 和 未 决 赔 款 准 备 金 18

列 报 本 公 司 保 险 合 同 准 备 金 以 保 险 人 履 行 保 险 合 同 相 关 义 务 所 需 支 出 的 合 理 估 计 金 额 为 基 础 逐 单 进 行 计 量 履 行 保 险 合 同 相 关 义 务 所 需 支 出 指 由 保 险 合 同 产 生 的 预 期 未 来 现 金 流 出 与 预 期 未 来 现 金 流 入 的 差 额, 即 预 期 未 来 净 现 金 流 出 其 中, 预 期 未 来 现 金 流 出 指 本 公 司 为 履 行 保 险 合 同 相 关 义 务 所 必 需 的 合 理 现 金 流 出, 主 要 包 括 :(i) 根 据 保 险 合 同 承 诺 的 保 证 利 益, 包 括 死 亡 给 付 残 疾 给 付 疾 病 给 付 生 存 给 付 满 期 给 付 等 ;(ii) 保 单 退 保 或 失 效 情 况 下, 公 司 相 应 的 退 保 金 支 出 ; (iii) 根 据 保 险 合 同 构 成 推 定 义 务 的 非 保 证 利 益, 包 括 保 单 红 利 给 付 等 ;(iv) 管 理 保 险 合 同 或 处 理 相 关 赔 付 必 需 的 合 理 费 用, 包 括 保 单 维 持 费 用 理 赔 费 用 等 ;(v) 佣 金 及 手 续 费 支 出, 涵 盖 直 接 佣 金 间 接 佣 金 和 其 它 相 关 手 续 费 支 出 预 期 未 来 现 金 流 入 指 本 公 司 为 承 担 保 险 合 同 相 关 义 务 而 获 得 的 现 金 流 入, 包 括 保 险 费 和 其 他 收 费 本 公 司 以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可 获 取 的 当 前 信 息 为 基 础, 按 照 各 种 情 形 的 可 能 结 果 及 相 关 概 率 计 算 确 定 预 期 未 来 净 现 金 流 出 的 合 理 估 计 金 额 本 公 司 在 确 定 保 险 合 同 准 备 金 时 考 虑 边 际 因 素 并 单 独 计 量, 在 保 险 期 间 内 将 边 际 计 入 各 期 损 益 本 公 司 在 保 险 合 同 初 始 确 认 日 不 确 认 首 日 利 得, 如 有 首 日 损 失,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边 际 因 素 包 括 风 险 边 际 和 剩 余 边 际 风 险 边 际 是 指 为 应 对 预 期 未 来 现 金 流 的 不 确 定 性 而 提 取 的 准 备 金 ; 剩 余 边 际 是 为 了 不 确 认 首 日 利 19

得 而 确 认 的 边 际 准 备 金, 于 保 险 合 同 初 始 确 认 日 确 定, 在 整 个 保 险 期 间 内 摊 销 剩 余 边 际 的 后 续 计 量 与 预 计 未 来 现 金 流 合 理 估 计 相 关 的 准 备 金 和 风 险 边 际 相 对 独 立, 有 关 假 设 变 化 不 影 响 剩 余 边 际 后 续 计 量 本 公 司 在 确 定 保 险 合 同 准 备 金 时 考 虑 货 币 时 间 价 值 的 影 响 货 币 时 间 价 值 影 响 重 大 的, 本 公 司 对 相 关 未 来 现 金 流 量 进 行 折 现 本 公 司 以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可 获 取 的 当 前 信 息 为 基 础 确 定 计 量 货 币 时 间 价 值 所 采 用 的 折 现 率 在 提 取 各 项 原 保 险 合 同 准 备 金 的 当 期, 本 公 司 按 照 相 关 再 保 险 合 同 的 约 定, 原 保 险 合 同 现 金 流 量 和 与 其 相 关 的 再 保 险 合 同 现 金 流 量 分 别 估 计, 并 将 从 再 保 险 分 入 人 摊 回 的 保 险 合 同 准 备 金 确 认 为 相 应 的 应 收 分 保 准 备 金 资 产 本 公 司 以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可 获 取 的 当 前 信 息 为 基 础 确 定 未 到 期 责 任 准 备 金 计 量 的 各 种 假 设 (1) 对 于 未 来 保 险 利 益 不 受 对 应 资 产 组 合 投 资 收 益 影 响 的 保 险 合 同, 本 公 司 根 据 与 负 债 现 金 流 出 期 限 和 风 险 相 当 的 市 场 利 率 确 定 用 于 计 算 未 到 期 责 任 准 备 金 的 折 现 率 对 于 未 来 保 险 利 益 随 对 应 资 产 组 合 投 资 收 益 变 化 的 保 险 合 同, 本 公 司 根 据 对 应 资 产 组 合 预 期 产 生 的 未 来 投 资 收 益 率 确 定 用 于 计 算 未 到 期 责 任 准 备 金 的 折 现 率 (2) 本 公 司 根 据 实 际 经 验 和 未 来 的 发 展 变 化 趋 势 确 定 合 理 估 计 值, 分 别 作 为 如 死 亡 发 生 率 疾 病 发 生 率 伤 残 率 等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率 假 设 退 保 率 假 设 和 费 用 假 设 未 来 费 用 水 平 对 通 货 膨 胀 反 应 敏 感 的, 本 公 司 在 确 定 费 用 假 设 时 考 虑 通 货 膨 胀 因 素 以 及 本 公 司 费 用 控 20

制 的 影 响 (3) 本 公 司 根 据 分 红 保 险 账 户 的 预 期 投 资 收 益 率 和 红 利 政 策 保 单 持 有 人 的 合 理 预 期 等 因 素 确 定 合 理 估 计 值, 作 为 保 单 红 利 假 设 本 公 司 在 计 量 未 到 期 责 任 准 备 金 时 预 测 未 来 净 现 金 流 出 的 期 间 为 整 个 保 险 期 间 未 决 赔 款 准 备 金 包 括 已 发 生 已 报 案 未 决 赔 款 准 备 金 已 发 生 未 报 案 未 决 赔 款 准 备 金 理 赔 费 用 准 备 金 和 无 理 赔 奖 励 支 出 等 本 公 司 考 虑 保 险 风 险 的 性 质 和 分 布 赔 款 发 展 模 式 经 验 数 据 等 因 素, 以 最 终 赔 付 的 合 理 估 计 金 额 为 基 础, 同 时 考 虑 相 关 边 际 因 素, 采 用 案 均 赔 款 法 链 梯 法 等 方 法 计 量 已 发 生 已 报 案 未 决 赔 款 准 备 金 和 已 发 生 未 报 案 未 决 赔 款 准 备 金 本 公 司 以 未 来 必 需 发 生 的 理 赔 费 用 的 合 理 估 计 金 额 为 基 础 计 量 理 赔 费 用 准 备 金 无 理 赔 奖 励 支 出 是 指 本 公 司 对 招 商 信 诺 惠 全 住 院 收 入 保 障 保 险 招 商 信 诺 惠 众 住 院 收 入 保 障 保 险 和 招 商 信 诺 惠 众 住 院 定 额 给 付 医 疗 保 险 合 同 有 效 期 内, 在 任 何 一 个 保 险 年 度 内, 如 果 被 保 险 人 没 有 发 生 任 何 导 致 本 公 司 按 合 同 支 付 任 何 保 险 金 的 保 险 事 故, 本 公 司 将 给 予 投 保 人 无 保 险 金 支 付 奖 励 根 据 不 同 产 品, 无 保 险 金 支 付 奖 励 金 额 为 该 保 险 年 度 内 投 保 人 所 支 付 的 全 部 保 险 费 的 25% 或 28% 在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本 公 司 对 各 项 保 险 准 备 金 进 行 以 总 体 业 务 为 基 础 的 充 足 性 测 试 本 公 司 按 照 保 险 精 算 重 新 计 算 确 定 的 相 关 准 备 金 金 额 超 过 充 足 性 测 试 日 已 提 取 的 相 关 准 备 金 余 额 的, 按 照 其 差 额 补 提 相 关 准 备 金,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 本 公 司 按 照 保 险 精 算 重 新 计 算 确 定 的 相 关 准 备 金 金 额 小 于 充 足 性 测 试 日 已 提 取 的 相 关 准 备 金 余 额 的, 不 调 整 相 21

关 准 备 金 保 险 合 同 提 前 解 除 的, 本 公 司 转 销 相 关 各 项 保 险 合 同 准 备 金 余 额,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c) 非 保 险 合 同 的 确 认 和 计 量 本 公 司 将 所 承 保 合 同 中 分 拆 出 的 其 他 风 险 部 分 和 未 通 过 重 大 保 险 风 险 测 试 的 合 同 确 定 为 非 保 险 合 同 本 公 司 管 理 这 些 非 保 险 合 同 所 收 取 的 包 括 保 单 管 理 费 等 费 用, 于 本 公 司 提 供 管 理 服 务 的 期 间 内 确 认 为 其 他 业 务 收 入 除 投 资 连 结 保 险 合 同 分 拆 出 的 其 他 风 险 部 分 外, 非 保 险 合 同 项 下 的 相 关 负 债 计 入 保 户 储 金 及 投 资 款, 按 公 允 价 值 进 行 初 始 确 认, 以 摊 余 成 本 进 行 后 续 计 量 投 资 连 结 保 险 合 同 分 拆 出 的 非 保 险 合 同 项 下 的 相 关 负 债 计 入 独 立 账 户 负 债, 按 公 允 价 值 进 行 初 始 确 认, 相 关 交 易 费 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以 公 允 价 值 进 行 后 续 计 量 (15) 保 险 保 障 基 金 保 险 保 障 基 金 指 本 公 司 按 中 国 保 监 会 保 险 保 障 基 金 管 理 办 法 提 取 并 缴 纳 的 法 定 基 金 本 公 司 按 照 以 下 比 例 提 取 保 险 保 障 基 金 并 缴 入 保 险 保 障 基 金 专 门 账 户, 由 中 国 保 监 会 集 中 管 理 统 筹 使 用 本 公 司 2011 年 1 月 至 12 月 按 照 中 国 保 监 会 发 布 的 保 险 保 障 基 金 管 理 办 法 ( 中 国 保 险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令 2008 年 第 2 号 ) 的 规 定 提 取, 具 体 为 : 有 保 证 收 益 的 人 寿 保 险 业 务 按 照 保 费 收 入 的 0.15% 缴 纳, 无 保 证 收 益 的 人 寿 保 险 业 务 按 照 保 费 收 入 的 0.05% 缴 纳 ; 短 期 健 康 保 险 按 照 22

保 费 收 入 的 0.8% 缴 纳 ; 长 期 健 康 保 险 按 照 保 费 收 入 的 0.15% 缴 纳 ; 非 投 资 型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按 照 保 费 收 入 的 0.8% 缴 纳, 投 资 型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有 保 证 收 益 的, 按 照 当 年 保 费 的 0.08% 缴 纳 ; 无 保 证 收 益 的, 按 照 当 年 保 费 的 0.05% 缴 纳 当 保 险 保 障 基 金 达 到 总 资 产 的 1% 时, 停 止 提 取 (16)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和 递 延 所 得 税 负 债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和 递 延 所 得 税 负 债 根 据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计 税 基 础 与 其 账 面 价 值 的 差 额 ( 暂 时 性 差 异 ) 计 算 确 认 对 于 按 照 税 法 规 定 能 够 于 以 后 年 度 抵 减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的 可 抵 扣 亏 损, 视 同 暂 时 性 差 异 确 认 相 应 的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于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和 递 延 所 得 税 负 债 按 照 预 期 收 回 该 资 产 或 清 偿 该 负 债 期 间 的 适 用 税 率 计 量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的 确 认 以 本 公 司 很 可 能 取 得 用 来 抵 扣 的 可 抵 扣 暂 时 性 差 异 可 抵 扣 亏 损 和 税 款 抵 减 的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为 限 同 时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的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和 递 延 所 得 税 负 债 以 抵 销 后 的 净 额 列 示 :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和 递 延 所 得 税 负 债 与 同 一 税 收 征 管 部 门 对 本 公 司 内 同 一 纳 税 主 体 征 收 的 所 得 税 相 关 ; 本 公 司 内 该 纳 税 主 体 拥 有 以 净 额 结 算 当 期 所 得 税 资 产 及 当 期 所 得 税 负 债 的 法 定 权 利 (17) 收 入 确 认 23

保 费 收 入 保 费 收 入 的 确 认 方 法 请 见 附 注 ( 五 )(14) 投 资 收 益 投 资 收 益 包 含 各 项 投 资 产 生 的 利 息 收 入 股 息 收 入 以 及 除 交 易 性 金 融 资 产 等 由 于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形 成 的 应 计 入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损 益 之 外 的 已 实 现 利 得 或 损 失, 减 去 相 关 的 投 资 费 用 其 他 业 务 收 入 其 他 业 务 收 入 包 括 资 本 保 证 金 及 银 行 活 期 存 款 利 息 收 入 在 内 的 除 上 述 收 入 以 外 的 其 他 经 营 活 动 实 现 的 收 入 利 息 收 入 金 额 按 照 存 款 存 续 时 间 和 实 际 利 率 计 算 确 定 (18) 保 险 合 同 分 出 业 务 本 公 司 在 确 认 原 保 险 合 同 保 费 收 入 的 当 期, 按 照 相 关 再 保 险 合 同 的 约 定, 计 算 确 定 分 出 保 费 和 应 向 再 保 险 接 受 人 摊 回 的 分 保 费 用,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本 公 司 在 提 取 原 保 险 合 同 未 到 期 责 任 准 备 金 未 决 赔 款 准 备 金 和 寿 险 责 任 准 备 金 的 当 期, 按 照 相 关 再 保 险 合 同 的 约 定, 计 算 确 定 应 向 再 保 险 接 受 人 摊 回 的 相 应 准 备 金, 确 认 为 相 应 的 应 收 分 保 准 备 金 资 产 本 公 司 在 确 定 支 付 赔 付 款 项 金 额 或 实 际 发 生 理 赔 费 用 而 冲 减 原 保 险 合 同 相 应 准 备 金 余 额 的 当 期, 计 算 确 定 应 向 再 保 险 接 受 人 摊 回 的 24

赔 付 成 本,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冲 减 相 应 的 应 收 分 保 准 备 金 余 额 (19) 经 营 租 赁 实 质 上 转 移 了 与 资 产 所 有 权 有 关 的 全 部 风 险 和 报 酬 的 租 赁 为 融 资 租 赁 其 他 的 租 赁 为 经 营 租 赁 经 营 租 赁 的 租 金 支 出 在 租 赁 期 内 按 照 直 线 法 计 入 当 期 损 益 (20) 利 润 分 配 拟 发 放 的 利 润 于 董 事 会 批 准 的 当 期, 确 认 为 负 债 (21) 分 部 信 息 本 公 司 以 内 部 组 织 结 构 管 理 要 求 内 部 报 告 制 度 为 依 据 确 定 经 营 分 部, 以 经 营 分 部 为 基 础 确 定 报 告 分 部 并 披 露 分 部 信 息 经 营 分 部 是 指 本 公 司 内 同 时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1) 该 组 成 部 分 能 够 在 日 常 活 动 中 产 生 收 入 发 生 费 用 ;(2) 本 公 司 管 理 层 能 够 定 期 评 价 该 组 成 部 分 的 经 营 成 果, 以 决 定 向 其 配 置 资 源 评 价 其 业 绩 ;(3) 本 公 司 能 够 取 得 该 组 成 部 分 的 财 务 状 况 经 营 成 果 和 现 金 流 量 等 有 关 会 计 信 息 如 果 两 个 或 多 个 经 营 分 部 具 有 相 似 的 经 济 特 征, 并 且 满 足 一 定 条 件 的, 则 合 并 为 一 个 经 营 分 部 (22) 重 要 会 计 估 计 和 判 断 本 公 司 根 据 历 史 经 验 和 其 他 因 素, 包 括 对 未 来 事 项 的 合 理 预 期, 对 所 采 用 的 重 要 会 计 估 计 和 关 键 假 设 进 行 持 续 的 评 价 25

(a) 重 大 保 险 风 险 测 试 (i) 原 保 险 合 同 本 公 司 在 与 投 保 人 签 订 合 同 的 初 始 确 认 日 进 行 重 大 保 险 风 险 测 试, 并 在 财 务 报 告 日 进 行 复 核 本 公 司 判 断 原 保 险 保 单 转 移 的 保 险 风 险 是 否 重 大 的 标 准 如 下 : 将 每 个 产 品 作 为 一 组, 每 组 制 作 足 够 数 量 的 具 有 代 表 性 的 保 单 样 本, 如 果 所 取 样 本 中 50% 以 上 的 保 单 都 转 移 了 重 大 保 险 风 险, 则 该 组 合 中 的 所 有 保 单 均 确 认 为 保 险 合 同 对 于 非 年 金 保 单, 以 原 保 险 保 单 保 险 风 险 比 例 来 衡 量 保 险 风 险 转 移 的 显 著 程 度 风 险 比 例 =(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情 景 下 保 险 人 支 付 的 金 额 - 保 险 事 故 不 发 生 情 景 下 保 险 人 支 付 的 金 额 )/ 保 险 事 故 不 发 生 情 景 下 保 险 人 支 付 的 金 额 100% 如 果 原 保 险 保 单 保 险 风 险 比 例 在 保 单 存 续 期 的 一 个 或 多 个 时 点 大 于 等 于 5%, 则 确 认 为 保 险 合 同 对 于 年 金 保 单, 转 移 了 长 寿 风 险 的, 确 认 为 保 险 合 同 (ii) 再 保 险 合 同 对 于 再 保 险 保 单, 本 公 司 在 全 面 理 解 再 保 险 保 单 的 实 质 及 其 他 相 关 合 同 和 协 议 的 基 础 上 判 断 再 保 险 保 单 转 移 的 保 险 风 险 是 否 重 大 对 于 显 而 易 见 满 足 转 移 重 大 保 险 风 险 条 件 的 再 保 险 保 单, 直 接 判 定 为 再 26

保 险 合 同 ; 对 于 其 他 再 保 险 保 单, 以 再 保 险 保 单 保 险 风 险 比 例 来 衡 量 保 险 风 险 转 移 的 显 著 程 度 (b) 寿 险 保 险 合 同 产 生 的 负 债 重 大 精 算 假 设 寿 险 责 任 准 备 金 和 长 期 健 康 险 责 任 准 备 金 依 据 本 公 司 对 于 未 来 给 付 保 费 相 关 费 用 的 合 理 估 计 并 考 虑 风 险 边 际 而 确 定 合 理 估 计 所 采 用 的 死 亡 率 发 病 率 退 保 率 投 资 收 益 率 和 管 理 费 用 与 理 赔 费 用 假 设 根 据 最 新 的 经 验 分 析 以 及 当 前 和 未 来 的 经 济 状 况 而 确 定 对 于 由 于 未 来 给 付 保 费 相 关 费 用 等 现 金 流 的 不 确 定 性 而 带 来 的 负 债 的 不 确 定 性, 通 过 风 险 边 际 进 行 反 映 与 寿 险 责 任 准 备 金 和 长 期 健 康 险 责 任 准 备 金 相 关 的 剩 余 边 际, 以 保 单 生 效 日 的 假 设, 包 括 死 亡 率 发 病 率 退 保 率 投 资 收 益 率 和 管 理 费 用 与 理 赔 费 用 假 设, 在 预 期 保 险 期 间 内 摊 销 (i) 死 亡 率 发 病 率 和 退 保 率 死 亡 率 和 发 病 率 的 假 设 是 根 据 本 公 司 每 年 签 发 保 单 的 风 险 的 敞 口 而 决 定 的 死 亡 率 和 发 病 率 因 被 保 险 人 年 龄 和 保 险 合 同 类 型 的 不 同 而 变 化, 根 据 保 险 合 同 签 发 日 预 期 经 验 确 定 由 于 本 公 司 长 期 人 寿 保 险 的 实 际 死 亡 全 残 赔 付 和 疾 病 发 生 率 经 验 较 小, 在 计 算 剩 余 边 际 和 合 理 估 计 负 债 中, 本 公 司 参 考 了 行 业 水 平, 选 取 80% 中 国 人 寿 保 险 业 经 验 生 命 表 (2000-2003) 作 为 寿 险 的 死 亡 全 27

残 率 最 优 假 设 采 用 本 公 司 重 大 疾 病 保 险 的 发 病 率 假 设 采 用 再 保 公 司 提 供 的 发 生 率 退 保 率 和 其 他 假 设 是 根 据 过 去 可 信 赖 的 经 验 当 前 状 况 和 对 未 来 的 预 期 确 定 的 (ii) 投 资 收 益 率 及 折 现 率 对 于 未 来 保 险 利 益 受 对 应 资 产 组 合 投 资 收 益 影 响 的 保 险 合 同, 本 公 司 以 投 资 收 益 率 假 设 为 折 现 率 考 虑 货 币 时 间 价 值 对 准 备 金 的 影 响 投 资 收 益 率 假 设 基 于 对 本 公 司 未 来 投 资 收 益 的 估 计, 并 应 用 于 对 未 来 现 金 流 和 风 险 边 际 的 合 理 估 计 在 确 定 利 率 假 设 时, 本 公 司 考 虑 以 往 投 资 经 验 目 前 和 未 来 投 资 组 合 及 收 益 率 趋 势 对 未 来 投 资 收 益 率 的 假 设 反 映 了 对 未 来 经 济 状 况 和 公 司 投 资 策 略 的 预 期 对 于 未 来 保 险 利 益 不 受 对 应 资 产 组 合 投 资 收 益 影 响 的 保 险 合 同, 本 公 司 在 考 虑 货 币 时 间 价 值 的 影 响 时, 以 中 国 债 券 信 息 网 上 公 布 的 保 险 合 同 准 备 金 计 量 基 准 收 益 率 曲 线 为 基 础, 同 时 考 虑 流 动 性 溢 价 税 收 和 其 他 因 素 等 的 影 响 确 定 保 单 生 效 日 的 折 现 率 假 设, 并 应 用 于 剩 余 边 际 的 摊 销 (iii) 保 单 管 理 费 假 设 基 于 预 计 保 单 单 位 成 本, 并 考 虑 不 利 偏 差 准 备 单 位 成 本 是 基 于 对 实 际 经 验 的 分 析 单 位 成 本 因 素 以 每 份 保 单 和 保 费 的 百 分 比 的 形 式 表 示 (iv) 保 单 红 利 假 设 根 据 分 红 保 险 账 户 的 预 期 投 资 收 益 率 管 理 28

层 的 红 利 政 策 保 单 持 有 人 的 合 理 预 期 等 因 素 合 理 确 定 (v) 风 险 边 际 本 公 司 以 保 险 风 险 同 质 的 合 同 组 合 为 基 础 测 算 风 险 边 际, 并 保 证 前 后 年 度 的 一 致 性 (c) 未 决 赔 款 准 备 金 未 决 赔 款 准 备 金 包 括 已 发 生 已 报 案 未 决 赔 款 准 备 金 已 发 生 未 报 案 未 决 赔 款 准 备 金 理 赔 费 用 准 备 金 和 无 理 赔 奖 励 支 出 本 公 司 基 于 公 司 经 验 假 设, 对 未 决 赔 款 准 备 金 的 充 足 性 进 行 评 估 测 试, 本 公 司 通 过 对 有 关 假 设 进 行 定 期 分 析, 结 合 对 未 来 趋 势 的 判 断 最 终 确 定 假 设 水 平 (d) 金 融 工 具 的 公 允 价 值 确 定 本 公 司 的 金 融 工 具 包 括 债 权 型 投 资 股 权 型 投 资 定 期 存 款 和 贷 款 等 本 公 司 有 关 投 资 的 重 要 会 计 估 计 和 判 断 与 金 融 资 产 减 值 的 确 认 和 公 允 价 值 的 确 定 有 关 本 公 司 在 评 估 减 值 时 考 虑 多 种 因 素, 见 附 注 ( 五 ) (5) 金 融 资 产 减 值 公 允 价 值 指 在 公 平 交 易 而 非 被 迫 或 清 算 时, 熟 悉 情 况 的 交 易 双 方, 自 愿 进 行 交 换 的 金 额 本 公 司 在 估 计 金 融 工 具 的 公 允 价 值 时 所 采 取 的 方 法 和 假 设 为 : 债 权 型 投 资 : 其 公 允 价 值 以 其 最 近 的 市 场 报 价 为 基 础 来 确 定 如 果 没 有 最 近 的 市 场 报 价 可 供 参 考, 公 允 价 值 可 根 据 观 察 到 的 最 近 发 29

生 的 交 易 价 格 或 者 可 比 较 投 资 的 最 近 的 市 场 报 价 或 当 市 场 不 活 跃 时 通 过 估 值 方 法 确 定 股 权 型 投 资 : 其 公 允 价 值 以 其 最 近 的 市 场 报 价 为 基 础 来 确 定 如 果 没 有 最 近 的 市 场 报 价 可 供 参 考, 公 允 价 值 可 根 据 适 用 的 市 盈 率 或 经 修 正 的 以 反 映 证 券 发 行 人 特 定 情 况 的 价 格 / 现 金 流 比 率 估 计 确 定 对 于 公 允 价 值 不 能 可 靠 计 量 的 股 权 型 投 资, 以 其 成 本 减 减 值 准 备 计 量 定 期 存 款 保 护 质 押 贷 款 和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资 产 负 债 表 上 账 面 价 值 近 似 为 公 允 价 值 (e) 所 得 税 在 正 常 的 经 营 活 动 中, 涉 及 的 很 多 交 易 和 事 项 的 最 终 的 税 务 处 理 都 存 在 不 确 定 性, 在 计 提 所 得 税 费 用 时 本 公 司 需 要 作 出 重 大 判 断 本 公 司 基 于 对 预 期 的 税 务 检 查 项 目 是 否 需 要 缴 纳 额 外 税 款 的 估 计 确 认 相 应 的 所 得 税 负 债 如 果 这 些 税 务 事 项 的 最 终 认 定 结 果 与 最 初 入 账 的 金 额 存 在 差 异, 该 差 异 将 对 作 出 上 述 最 终 认 定 期 间 的 所 得 税 费 用 和 递 延 所 得 税 的 金 额 产 生 影 响 在 很 有 可 能 有 足 够 的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来 抵 扣 亏 损 的 限 度 内, 本 公 司 将 所 有 尚 未 利 用 的 税 务 亏 损 确 认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这 需 要 管 理 层 运 用 大 量 的 判 断 来 估 计 未 来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发 生 的 时 间 和 金 额, 以 决 定 应 确 认 的 递 延 所 得 税 资 产 的 金 额 ( 六 ) 审 计 报 告 的 主 要 意 见 30

本 公 司 聘 任 普 华 永 道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进 行 法 定 报 表 审 计, 其 已 对 本 公 司 2011 年 财 务 报 表 出 具 无 保 留 意 见 审 计 报 告 普 华 永 道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报 告 的 主 要 意 见 如 下 : 招 商 信 诺 保 险 公 司 上 述 财 务 报 表 已 经 按 照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的 规 定 编 制, 在 所 有 重 大 方 面 公 允 反 映 了 招 商 信 诺 保 险 公 司 2011 年 12 月 31 日 的 财 务 状 况 以 及 2011 年 度 的 经 营 成 果 和 现 金 流 量 三 风 险 管 理 状 况 信 息 ( 一 ) 风 险 的 识 别 与 评 价 1. 市 场 风 险 本 公 司 根 据 资 金 来 源 和 性 质 设 立 了 自 有 资 金 ( 资 本 金 及 传 统 保 险 资 金 ) 分 红 险 和 投 连 险 三 种 投 资 账 户 组 合 由 本 公 司 自 我 管 理 的 投 连 险 账 户, 仅 投 资 于 特 定 类 型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如 股 票 型 配 置 型 债 券 型 货 币 型 指 数 型, 投 资 范 围 界 定 清 晰 委 托 平 安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管 理 的 投 连 账 户 可 直 接 投 资 股 票 债 券 和 基 金 客 户 根 据 自 身 的 特 点 选 择 不 同 类 型 的 投 资 账 户, 享 受 与 风 险 相 匹 配 的 收 益, 本 公 司 作 为 资 产 管 理 人 对 投 资 账 户 进 行 管 理, 因 此 对 本 公 司 的 日 常 经 营 不 会 构 成 特 殊 影 响 自 有 账 户 和 分 红 账 户 的 资 产 中, 除 少 量 现 金 类 资 产 外, 主 要 投 资 于 各 类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国 债 金 融 债 和 优 质 企 业 债 现 金 类 资 产 作 为 流 动 性 管 理 工 具, 更 注 重 流 动 性 而 非 利 息 回 报, 持 有 期 较 短, 受 市 场 利 率 波 动 影 响 小 31

2011 年 末 本 公 司 所 持 债 券 类 资 产 中 23% 采 取 可 供 出 售 的 会 计 分 类 ;77% 采 用 持 有 到 期 的 会 计 分 类, 总 体 投 资 收 益 较 少 受 到 市 场 利 率 波 动 影 响 由 于 公 司 主 要 依 据 资 产 负 债 匹 配 原 则, 防 范 利 率 风 险, 故 资 产 多 为 持 有 到 期 2011 年 底 自 有 账 户 的 可 供 出 售 类 资 产 未 实 现 账 面 亏 损 较 小, 不 到 总 资 产 的 0.2% 固 定 收 益 资 产 中, 协 议 存 款 类 资 产 占 比 略 高, 债 权 计 划 则 仅 占 总 资 产 的 3% 协 议 存 款 和 债 权 计 划 缺 乏 流 动 性, 没 有 市 场 公 允 价 格, 主 要 是 采 取 持 有 到 期 的 策 略, 以 匹 配 相 关 负 债 2. 承 保 风 险 本 公 司 2011 年 保 险 业 务 有 长 期 传 统 寿 险 长 期 分 红 险, 投 资 连 结 保 险 长 期 健 康 险 短 期 意 外 和 健 康 保 险 就 意 外 伤 害 险 合 同 及 健 康 险 合 同 而 言, 传 染 病 生 活 方 式 的 巨 大 改 变 自 然 灾 害 和 意 外 事 故 均 为 可 能 增 加 整 体 索 赔 率 的 重 要 因 素, 而 导 致 比 预 期 更 早 或 更 多 的 索 赔 保 险 风 险 也 会 受 保 户 终 止 合 同 降 低 保 费 或 拒 绝 支 付 保 费 影 响, 即 保 险 风 险 受 保 单 持 有 人 的 行 为 和 决 定 影 响 本 公 司 通 过 承 保 策 略 再 保 险 安 排 和 索 赔 处 理 来 管 理 保 险 风 险 本 公 司 通 过 两 类 再 保 险 安 排 来 管 理 保 险 风 险, 包 括 合 约 分 保 和 巨 灾 分 保 对 于 合 约 分 保 采 用 成 数 和 溢 额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进 行 分 保 对 于 巨 灾 分 保, 本 公 司 采 用 的 是 溢 额 分 保 方 式 这 些 再 保 险 合 同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分 散 了 保 险 风 险, 降 低 了 对 本 公 司 潜 在 损 失 的 影 响 因 为 存 在 因 再 保 险 公 司 未 能 履 行 再 保 险 合 同 应 承 担 的 责 任 而 产 生 的 信 用 风 险, 尽 管 本 公 司 已 订 立 再 保 险 合 同, 这 并 不 会 解 32

除 本 公 司 对 保 户 承 担 的 直 接 保 险 责 任 3. 资 产 负 债 匹 配 风 险 采 用 麦 氏 久 期 公 式 计 算, 结 果 显 示 为 : 本 公 司 2011 年 末 资 产 久 期 为 5.70 年, 负 债 久 期 为 9.15 年 从 本 公 司 总 体 情 况 来 看, 资 产 久 期 短 于 负 债 久 期 这 是 因 为 本 公 司 自 有 账 户 中 资 本 金 占 比 较 大, 资 本 金 没 有 负 债 要 求, 因 此 本 公 司 基 本 配 置 在 5 年 左 右 的 固 定 收 益 资 产, 由 此 缩 短 了 总 体 资 产 的 久 期 从 各 账 户 久 期 匹 配 情 况 来 看, 除 期 缴 分 红 账 户 外, 其 他 各 账 户 资 产 负 债 久 期 基 本 匹 配 期 缴 分 红 账 户 由 于 负 债 久 期 较 长, 资 产 端 缺 少 相 应 期 限 的 投 资 品 种, 故 有 四 年 左 右 的 缺 配, 但 本 公 司 已 针 对 该 账 户 的 匹 配 需 求, 加 大 了 长 期 债 券 品 种 的 配 置 力 度, 故 该 账 户 的 缺 配 数 已 从 上 去 年 的 缺 配 近 七 年 缩 短 了 近 三 年 考 虑 到 市 场 上 长 期 债 券 供 应 较 少, 负 债 久 期 较 长 的 账 户 出 现 久 期 缺 口 在 所 难 免 随 着 投 资 业 务 的 发 展, 长 期 寿 险 产 品 的 增 加, 本 公 司 将 增 加 长 期 资 产 的 配 置, 整 体 资 产 久 期 将 逐 渐 拉 长, 尽 可 能 接 近 负 债 的 久 期 同 时 本 公 司 将 每 季 度 回 顾 资 产 负 债 情 况 并 适 时 调 整 资 产 配 置 策 略 4. 信 用 风 险 由 于 本 公 司 债 券 及 基 础 设 施 债 权 计 划 由 外 部 资 产 管 理 人 平 安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管 理, 相 关 投 资 的 信 用 风 险, 由 平 安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负 责 制 定 并 实 施 严 谨 的 交 易 对 手 管 理 程 序, 评 价 跟 踪 防 范 交 易 对 手 信 用 风 险 对 于 投 资 风 险 较 高 的 资 产, 本 公 司 信 用 风 险 评 估 人 员, 亦 及 时 根 据, 评 估 交 易 对 手 风 险 为 防 范 信 用 风 险,2011 年 平 安 资 产 为 本 公 司 减 持 了 部 分 行 业 遭 受 政 策 面 调 控 的 债 券, 有 效 改 善 了 本 公 司 投 资 账 户 的 信 用 状 况 33

对 于 由 本 公 司 管 理 的 银 行 存 款, 本 公 司 在 实 施 交 易 前 均 进 行 交 易 对 手 的 信 用 风 险 评 估, 获 得 本 公 司 投 资 执 行 委 员 会 的 审 批 通 过 资 产 续 存 期 间, 公 司 亦 对 交 易 对 手 定 期 评 估 目 前 主 要 的 交 易 对 手 为 国 有 商 业 银 行 上 市 的 股 份 制 商 业 银 行 和 资 质 良 好 的 外 资 银 行 中 国 子 公 司, 没 有 城 商 行 整 体 信 用 风 险 较 低, 风 险 可 控 本 公 司 管 理 的 独 立 账 户 均 投 资 于 开 放 式 基 金 由 于 开 放 式 基 金 均 设 有 独 立 的 托 管 银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有 资 产 与 开 放 式 基 金 资 产 相 互 独 立, 信 用 风 险 可 控 ( 二 ) 风 险 控 制 1. 风 险 管 理 组 织 体 系 简 介 本 公 司 一 直 重 视 风 险 管 理 工 作, 积 极 培 育 并 塑 造 良 好 的 风 险 管 理 文 化, 将 风 险 管 理 的 理 念 纳 入 公 司 日 常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中 本 公 司 董 事 会 暂 未 设 立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目 前 由 董 事 会 审 计 委 员 会 代 行 其 职 责, 负 责 制 定 公 司 风 险 管 理 的 总 体 目 标 基 本 政 策 和 工 作 制 度 ; 确 定 公 司 风 险 管 理 机 构 设 置 及 其 职 责 ; 对 重 大 决 策 的 风 险 评 估 和 重 大 风 险 的 解 决 方 案 等 此 外, 本 公 司 已 在 2012 年 初 设 立 风 险 管 理 部, 具 体 负 责 风 险 管 理 相 关 事 务 工 作 风 险 管 理 部 协 调 财 务 部 投 资 部 客 服 部 核 保 核 赔 部 市 场 部 等 相 关 业 务 部 门 及 法 律 部 合 规 部 对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中 可 能 遇 到 的 各 类 风 险 进 行 定 性 和 定 量 评 估, 提 出 相 应 的 防 范 建 议 向 公 司 管 理 层 和 董 事 会 报 告, 并 对 风 险 管 理 方 法 技 术 和 模 型 进 行 改 进 2. 风 险 管 理 总 体 策 略 本 公 司 的 风 险 策 略 与 风 险 偏 好 体 系 紧 密 相 连, 都 旨 在 : 34

1) 根 据 各 个 利 益 相 关 者 的 不 同 目 标 公 司 的 风 险 承 担 能 力 及 经 营 战 略, 确 定 公 司 的 风 险 偏 好 2) 经 营 发 展 业 务 的 同 时 谨 慎 全 面 考 虑 可 承 担 风 险 3) 避 免 意 外 事 件 对 公 司 造 成 负 面 影 响 而 导 致 的 增 资 需 求 4) 平 衡 风 险 资 本 管 理 及 股 本 回 报 率 之 间 的 关 系 作 为 既 定 战 略 规 划 进 程 的 一 部 分, 董 事 会 负 责 审 定 公 司 年 度 风 险 战 略, 以 确 保 其 符 合 公 司 的 经 营 战 略 公 司 的 风 险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制 定 审 议 公 司 年 度 风 险 战 略 报 告 进 入 2012 年, 本 公 司 开 始 积 极 制 定 更 全 面 的 风 险 管 理 战 略 建 立 风 险 偏 好 体 系, 并 对 其 进 行 不 断 的 优 化 和 改 善, 以 确 保 其 始 终 符 合 并 监 管 机 构 的 目 标 和 要 求 关 键 监 控 领 域 关 键 指 标 现 有 情 况 盈 利 情 况 最 低 利 润 率 全 公 司 的 产 品 组 合 满 足 既 定 的 产 品 最 低 利 润 率 要 求 业 务 价 值 新 业 务 价 值 (VNB) VNB 作 为 一 个 新 的 指 标 纳 入 公 司 的 评 测 体 系 资 本 偿 付 能 力 压 力 测 试 内 部 压 力 测 试 机 制 偿 付 能 力 充 足 率 不 得 低 于 175% 流 动 性 现 金 流 量 预 测 持 续 的 现 金 流 量 预 测 3. 风 险 管 理 总 体 策 略 执 行 情 况 根 据 COSO 发 布 的 企 业 风 险 管 理 整 合 框 架, 企 业 风 险 管 理 包 括 内 部 环 境 目 标 设 定 事 项 识 别 风 险 评 估 风 险 应 对 控 制 活 动 信 息 与 沟 通 监 控 八 个 环 节 (1) 内 部 环 境 : 本 公 司 组 织 架 构 基 本 完 善, 董 事 会 经 理 层 职 权 分 离 相 互 制 衡 有 效 运 作 本 公 司 的 内 部 控 制 活 动 体 现 在 整 个 公 司 不 同 层 35

次 和 不 同 部 门 中 : 专 门 委 员 会 在 专 项 业 务 上 切 实 有 效 控 制 风 险 ; 财 务 投 资 精 算 核 保 市 场 营 销 客 户 服 务 等 部 门 通 过 建 立 健 全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工 作 流 程 加 强 对 风 险 的 管 理 和 控 制 在 2011 年 本 公 司 加 大 了 对 后 援 部 门 和 IT 系 统 的 人 力 财 力 投 入, 并 在 分 公 司 增 设 合 规 培 训 核 保 IT 客 户 服 务 岗 位, 充 实 分 公 司 人 员 队 伍, 使 后 援 部 门 的 能 力 尽 快 跟 上 公 司 业 务 的 发 展, 改 善 了 内 部 控 制 环 境 经 营 管 理 层 高 度 重 视 内 部 控 制, 在 多 个 场 合 倡 导 风 险 管 理 文 化, 树 立 公 司 诚 实 守 信 的 道 德 标 准 本 公 司 将 诚 信 百 年, 一 诺 千 金 作 为 口 号, 通 过 新 人 入 职 培 训 员 工 年 度 道 德 培 训 等, 传 递 风 险 管 理 文 化 在 2011 年, 本 公 司 对 所 有 新 入 职 员 工 进 行 统 一 的 法 律 法 规 培 训 和 反 洗 钱 培 训 ; 也 对 中 级 管 理 层 进 行 了 一 系 列 合 规 内 控 反 洗 钱 道 德 规 范 等 更 全 面 的 培 训, 重 申 了 合 规 经 营 的 重 要 性 (2) 目 标 设 定 本 公 司 董 事 会 设 定 战 略 目 标 和 经 营 管 理 目 标, 决 定 公 司 风 险 容 忍 度 和 风 险 偏 好 本 公 司 各 业 务 部 门 在 执 行 委 员 会 专 门 委 员 会 的 领 导 下, 分 别 对 产 品 开 发 市 场 营 销 对 外 投 资 业 务 管 理 等 重 要 活 动 的 风 险 进 行 识 别 评 估 监 测, 法 律 合 规 部 门 跟 踪 督 办 公 司 重 大 违 规 事 件, 确 保 公 司 不 断 改 善 风 险 控 制 流 程 2011 年, 本 公 司 的 战 略 目 标 发 生 了 较 大 的 变 化, 更 加 关 注 长 远 可 持 续 发 展 : 合 理 调 整 对 两 大 主 要 营 销 渠 道 的 资 源 分 配, 使 利 润 较 高 的 业 务 ( 电 话 销 售 ) 和 保 费 规 模 较 大 的 业 务 ( 银 行 保 险 ) 平 衡 发 展 ; 在 产 品 结 构 上 则 更 加 注 重 长 期 期 缴 产 品, 逐 步 改 善 先 前 以 短 期 健 康 意 外 险 和 投 连 险 为 主 的 产 品 结 构, 为 获 得 稳 定 的 续 期 保 费 奠 定 了 36

基 础 (3) 事 项 识 别 本 公 司 设 置 了 较 为 完 善 的 关 键 绩 效 指 标 (KPI) 标 准 各 业 务 部 门 每 月 对 设 定 的 KPI 标 准 进 行 报 告, 提 交 公 司 经 营 层 评 估 本 公 司 各 业 务 部 门 结 合 年 度 工 作 计 划 内 部 工 作 手 册, 对 部 门 内 部 风 险 进 行 梳 理 识 别 和 报 告 (4) 风 险 评 估 本 公 司 经 营 层 评 估 各 业 务 部 门 每 月 的 KPI 报 告, 通 过 事 先 设 定 的 标 准 来 检 测 业 务 的 发 展 情 况, 当 实 际 情 况 与 标 准 偏 离 时, 研 究 发 生 的 原 因, 并 采 取 措 施 予 以 改 进 本 公 司 每 年 按 照 保 监 会 制 定 的 风 险 评 估 点, 对 内 控 制 度 的 完 善 性 和 实 施 情 况 进 行 评 估, 完 成 公 司 年 度 内 部 控 制 自 我 评 估 报 告, 提 交 董 事 会 审 批 (5) 风 险 应 对 根 据 风 险 评 估 的 结 果, 本 公 司 执 行 委 员 会 针 对 不 同 风 险 产 生 的 原 因 采 取 一 系 列 应 对 方 法, 包 括 风 险 回 避 风 险 控 制 风 险 承 担 风 险 转 移 等 风 险 应 对 方 法 相 关 部 门 采 取 相 应 的 多 元 化 应 对 措 施, 包 括 对 内 部 制 度 的 重 新 整 合 流 程 改 造 的 持 续 跟 进 风 险 管 理 的 有 力 执 行 等 (6) 控 制 活 动 本 公 司 各 部 门 内 部 均 建 立 了 相 应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和 操 作 流 程, 并 根 据 公 司 的 经 营 管 理 目 标 不 断 完 善 和 优 化 2011 年 本 公 司 主 要 在 产 品 开 发 销 售 管 理 单 证 印 鉴 管 理 资 金 操 作 分 支 机 37

构 管 理 等 方 面 做 了 进 一 步 的 改 进 工 作 (7) 信 息 与 沟 通 本 公 司 对 信 息 化 程 度 较 为 重 视, 在 各 功 能 领 域 基 本 建 立 信 息 系 统 本 公 司 于 2009 年 通 过 ISO27001 信 息 安 全 管 理 体 系 认 证, 按 照 ISO27001 标 准 建 立 严 格 的 信 息 安 全 管 理 统 本 公 司 通 过 多 种 方 式 使 员 工 知 悉 公 司 规 章 制 度 和 监 管 机 关 颁 布 的 制 度 要 求, 例 如 每 季 度 发 布 合 规 简 报 反 洗 钱 简 报, 每 月 发 布 人 力 资 源 热 点 (HR Focus) 等 方 式, 将 各 类 监 管 要 求 公 司 规 章 制 度 和 公 司 重 大 事 项 向 全 员 发 布, 鼓 励 员 工 参 与 公 司 的 管 理 和 建 设 在 2011 年 本 公 司 还 聘 请 了 专 业 咨 询 机 构 完 成 全 员 工 敬 业 度 调 查, 增 加 公 司 管 理 层 与 员 工 间 的 沟 通 和 了 解 同 时, 本 公 司 通 过 组 织 各 种 公 益 活 动, 增 加 与 外 部 的 有 效 沟 通, 树 立 良 好 的 外 部 形 象, 不 断 提 高 客 户 和 公 众 的 满 意 度 (8) 监 控 在 2011 年 本 公 司 新 增 了 IT 审 计 岗 资 金 审 计 岗 等 职 位, 大 力 充 实 了 内 部 审 计 部 的 队 伍, 完 善 了 监 控 和 稽 核 功 能 内 部 审 计 部 在 按 照 相 关 审 计 制 度 和 年 度 计 划, 实 施 了 关 联 交 易 专 项 审 计 高 管 离 任 审 计 和 任 中 审 计 等 一 系 列 审 计 项 目, 并 向 董 事 会 提 交 了 审 计 报 告 本 公 司 内 审 部 还 定 期 向 审 计 委 员 会 汇 报 工 作, 获 得 了 董 事 会 审 计 委 员 会 及 公 司 管 理 层 的 大 力 支 持 四 产 品 经 营 信 息 本 公 司 2011 年 保 费 收 入 居 前 5 位 的 保 险 产 品 经 营 情 况 如 下 : 38

产 品 名 称 2011 保 费 收 入 新 单 标 准 保 费 ( 万 元 ) ( 万 元 ) 招 商 信 诺 稳 得 利 五 年 期 两 全 保 险 ( 分 红 型 ) 17,413.84 1,741.38 招 商 信 诺 康 健 无 忧 两 全 保 险 16,834.42 7,728.78 招 商 信 诺 尊 贵 版 珍 爱 一 生 两 全 保 险 ( 分 红 型 ) 16,539.98 12,508.01 招 商 信 诺 惠 众 住 院 定 额 给 付 医 疗 保 险 16,450.20 2,984.20 招 商 信 诺 身 故 及 残 疾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13,837.00 4,901.01 五 偿 付 能 力 信 息 项 目 2011 年 12 月 31 日 2010 年 12 月 31 日 实 际 资 本 ( 人 民 币 万 元 ) 68,937 62,655 最 低 资 本 ( 人 民 币 万 元 ) 30,944 23,531 偿 付 能 力 溢 额 ( 人 民 币 万 元 ) 37,993 39,124 偿 付 能 力 充 足 率 (%) 223% 266% 2011 年 末, 本 公 司 的 偿 付 能 力 充 足 率 为 223%, 相 比 2010 年 末 下 降 了 43%, 其 主 要 原 因 在 于 以 下 方 面 : 本 年 末 实 际 资 本 达 到 68,937 万 元, 较 年 初 增 加 6,282 万 元, 增 加 幅 度 10%, 本 公 司 2011 年 长 期 险 保 费 收 入 在 总 保 费 收 入 比 重 上 升, 而 长 期 险 准 备 金 负 债 项 计 提 对 应 的 保 费 收 入 的 比 例 要 高 于 短 期 险, 长 期 保 险 对 最 低 资 本 的 要 求 要 高 于 短 期 保 险, 因 此 最 低 资 本 的 增 加 幅 度 高 于 实 际 资 本 的 增 长 幅 度, 最 低 资 本 达 到 30,944 万 元, 较 年 初 增 加 7,413 万 元, 增 加 幅 度 32%, 因 此 实 际 资 本 的 增 长 幅 度 低 于 最 低 资 本 的 增 长 幅 度, 导 致 偿 付 能 力 充 足 率 下 降 特 此 公 布 39 招 商 信 诺 人 寿 保 险 有 限 公 司 二 〇 一 二 年 四 月 二 十 五 日